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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制与纳税筹划

时间:2023-08-31 16:08:3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税制与纳税筹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企业税制与纳税筹划

第1篇

现在,距离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只剩下半个多月时间。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下,除了优化自身的产品之外,做好纳税筹划也可提高企业竞争力。“任何国家都在做纳税筹划工作,中国更应该将其重视起来。”

“偷税、漏税、骗税、抗税并不在纳税筹划的范围之内,纳税筹划的前提必须是合法。”在新的税制纳税筹划的重点和新思路较旧税制有很多不同,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正面筹划,即利用我国税法规定的差异来筹划;另一类则是反面筹划,就是合理利用税法的缺陷。

从四个方面做好正面筹划

一、利用不同经济性质企业税负的差异。中国一直以来都是对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制订不同的税法,例如生产性企业,在2008年新税制下,还是外商投资企业较优惠。

二、利用行业税负差异。从“九五”计划开始,我国行业之间的税负差异就已拉大。新税制下,体现得更明显。从2008年起,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以产业优惠为主,在任何地方,只要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都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

三、利用地区之间的税负差异。如果要新设立企业,不妨可以利用这一差异。按新税制规定,我国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新税制实施后还可以享受五年的税收优惠过渡期,五年内将逐渐过渡到25%,特区企业所得税率为15%。

四、利用纳税环节的不同规定。新税制下还是可以利用,因为有的税目未作更改,像消费税。由于消费税仅在生产环节征收,商业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不用纳税。

合理利用税法

任何具体的东西都不可能包罗万象,很可能是越具体的法律规定越有缺陷。比如,个人所得税采用列举法列举了应税所得的各个项目,但是这些项目不可能把所有形式都概括进去,而且各个项目有时难以区分得特别清楚,所以纳税人就可利用不同项目,不同的税率的规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纳税项目,降低实际纳税税负。

一、利用税法中存在的选择性条文。税法对同一征税对象同时作了几项单列而又不同的规定;纳税人选择任一项规定都不违法。

二、利用税法条文不严密进行纳税筹划。许多优惠条款对给予优惠的课税对象在时间、数量、用途及性质方面限定的定性不严,也产生了利用这些限定条件进行税务筹划的方法。

三、利用税法条文不明确实施纳税筹划。我国税法会出现一些相关规定不是特别具体的情况,这时纳税人可以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纳税筹划方案,同时也能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从而实现合理节税。

价格转移法――最有效的纳税筹划技术

价格转移的纳税筹划方法由来已久,现被企业广泛应用,而且是最经典、效果最好的筹划技术。“这同时也是税局查得最严格的筹划技术”。不论在现行税制下还是即将开始的新税制下,都可以利用它合理节税。

由国家统计局“利用外资与外商投资企业研究”课题组完成的一份关于外资的研究报告表明,在所调查的亏损外商投资企业中,约2/3为非正常亏损,这些企业都是通过转让定价避税,即价格转移的方法,每年少缴税款300亿元以上。据了解,企业主要利用有关联关系的公司,通过把产品、劳务的转让价格定得比市场公平价格高一点或低一点的方法,来达到少纳税、不纳税或推迟纳税的目的。

利用关联企业避税必须是税务机关对这一企业认同的条件下才行。对于关联企业,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如对关联企业不认可,税务机关查账后将会对企业进行处罚。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罚款将按同期同类的银行利息收取。

同时,不同行业、不同产品的转让定价方法也有不同,一定要在运用价格转移避税基本方法时,仔细结合税法的有关规定,以免筹划失败。

税务筹划让社会与个人达到双赢

一个人一生要缴多少个税?对于个税的缴纳,人们是只能听之任之,还是该主动筹划?企业又应该如何去筹划?我算了一笔账:如果某人25岁参加工作,月收入1万元,每年年终奖为3万元。如果不调整税制,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到60岁退休时,他要缴纳的个税合计为701225元。从个人理财的角度来看,这显然很有必要进行合理规划。而对于企业而言,一个活生生的课题同样摆在面前: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竞相追逐的目标,税务在企业经营发展中的地位愈发突出。在合法的前提下,企业可通过税收筹划降低成本、扩大效益。

2008年要实施新的税制,那么在2007年的12月,企业就应该有意识地做好一些工作,以适应新的税制的实施。也许有听众认为,合理的税务筹划意味着税收流失,这不是逃税吗?余文声教授认为,合理避税是少交税的合法手段,它与恶意逃税有本质的区别。合理的税务筹划实际上是纳税人纳税意识提高的一种表现。在严格执行税法的前提下,企业为减轻税收负担,自然会通过税收筹划的方式合理的进行税务筹划。通过这种方式,企业实现财务利益的最大化,随着企业规模扩大、效益提高,增加的利润部分,从整体上看其实也为财政收入提供了新的税源。

精彩问答

问:某企业为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注册时没有实收资本。现在要将一部分股份转让出去,转让费25万元。该如何缴税?

答:个人独资合法企业登记时没有实收资本,但当时有投资额,可以以投资额为缴税基础。例如,当时投资额为25万,不需缴税。如当时投资额为20万元,这部分可视同为注册资金税前扣除。余下的5万元算作是企业的清算所得或转让所得,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税率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税。

第2篇

关键词:企业,会计,纳税筹划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降低生产成本、增加企业经营效益已成为每个企业追求的重要目标,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有很多方法,其中纳税筹划便是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主要探讨如何利用企业会计进行纳税筹划,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一、 纳税筹划的概述

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政策和税收法律法规的指导下,纳税人通过对筹资、经营、投资、理财等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筹划和安排,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最优化的纳税方案,以尽可能减轻纳税人的纳税负担,为今后的经营活动带来一定的税收利益和经济利益。

一般情况下,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就是为了“节税”,使企业经营利润达到最大化。目前国内有很多专家学者正致力于这方面的研究,但是效果都不太理想,因为他们大多将研究的目光停留在企业外部环境方面,包括如何选择纳税地点、如何利用税收中的优惠条件、如何利用税收法律法规中的漏洞缺陷部分等方法以达到“节税”的目的。某些企业也会聘请一些知名的税务专家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然而这样花费的成本有时可能比纳税筹划为企业节约的税款还要高,长此以往,得不偿失且效果总不尽人意。

事实上,利用企业会计进行纳税筹划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手段,尤其是利用那些科学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纳税筹划,“节税”效果更为明显。

二、 如何利用企业会计进行纳税筹划

  下面就如何利用企业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企业纳税筹划,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利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1、存货计价方法

存货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拥有的将要出售的产成品、或仍处于生产阶段的在产品、或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材料、物料等。不同的存货采用的计价方法有所不同,进而就会产生不同的期末存货价值和销货成本,这样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所得税情况。目前我国税制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实际成本价格对各项存货的使用情况进行计算,所使用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平均法等。另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一旦选定计价方法,则在一定时期内不得随意更改,且由企业领导机构批准,并在企业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适当说明,最后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2、 如何利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1) 在物价波动的情况下,企业应当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进行存货计价,这样可防止由销货成本的波动导致企业不同时期经营利润的波动,进而避免企业不同时期应纳所得税的波动,维护企业生经营活动的稳定性。

(2) 在实行累进税率的情况下,企业应当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进行存货计价,这样可维持企业不同时期存货价格的均衡性,保证企业产品成本的稳定性,进而使不同时期的利润保持一定的均衡性,尽量避免企业在利润过高时期使用过高税率进行会计核算,从而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税后收益。

(二)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一般来说,企业不同时期产生的折旧需计入到产品成本或当期费用中去,这对企业当期成本的高低、利润的大小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如何正确选择折旧方法,进行折旧计算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通常情况下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包括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而影响折旧计算的因素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

2、如何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1)要充分了解固定资产时间价值和不同时期的税制。

在比例税制下,若企业每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那么应当选择加速折旧法,使固定资产在最初年份内保持较高的折旧率,而在接下来的年份里保持较低的折旧率,这样可使企业取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如果企业所得税税率在未来时期内呈现出逐步上升的趋势,那么企业应当选择平均年限法,这样可减轻企业税率负担。如果企业所得税税率在未来时期内呈现出逐步降低的趋势,企业则要将市场资金的折现率高低考虑在内,进而选择最佳的折旧方法。

在累进税制下,若企业获得过高的利润额,相应地则必须为过高的利润部分承担过高的税率,最终导致企业税率负担加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最好采用平均年限法,使企业利润保持在相对平稳的状态。

(2) 要充分考虑折旧年限。

一般情形下,在创立初期,企业会享有减免税待遇,这时企业应当尽量延长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知道减免期满后再将折旧计入产品成本内。若企业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而且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待遇,那么企业可采取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加上固定资产成本回收,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

(三) 利用坏账损失处理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在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下,企业有权采取直接转销法或备抵法对坏账损失进行处理。其中备抵法主要用于应收账款的始发期间,企业为计提坏账做好准备工作,尽量增加当期扣除项目,减少因扣除项目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这样可有效减轻企业的税率负担。另一方面,企业通过备抵法可将当期所得的一部分利润进行后移,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等于间接地享受到国家的一笔无息贷款,不仅能够增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流动资金,而且可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一举二得。

四、 结束语

    总而言之,利用企业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纳税筹划,是一种科学有效的手段,更是每个企业必须重视的重要工作。企业必须从实际出发,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在税收法律法规的合理范围内,选择优秀的会计人员和合理科学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企业纳税筹划,逐步减轻企业的税率负担,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税收收益,进而增加企业的经营利润,促进企业更加健康持续稳定地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第3篇

关键词:经济新常态;纳税筹划;风险防范

1经济新常态与纳税筹划

经济新常态,是新形势下出现的经济态势,其实质是经济发展告别30多年粗放型高速增长阶段,进入高效率、低成本、可持续的中高速增长阶段,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第三产业消费需求逐步成为主体,城乡区域差距逐步缩小,居民收入占比上升,发展成果惠及更广大民众。纳税筹划是企业通过对涉税相关业务进行整合,制定出一套完整的、减少企业税负的纳税计划,减少纳税人在涉税方面的负担,帮助企业高效地运行。对于企业而言,及时地适应税收新常态,有效地利用税收新制度,合法地进行纳税筹划,为企业谋得最大利益,是每个经营者所关心的问题。

2经济新常态下的税收新常态

2.1经济新常态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2015年,我国经济增速呈现小幅回落趋势,随着结构性减税的推进,非税收入增收潜力的下降,财政收入增速低于2014年的水平,主要表现为:国内增值税增速基本持平,消费税增速出现回落,营业税收入增速继续下滑,所得税增速有所降低。由此可见,经济的新常态带动了税收的新常态,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应统筹考虑经济发展速度和发展趋势,从而确定税收制度改革的方向。

2.2税收制度的新常态

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财政收入涉及国家治理的各个方面,应充分发挥财税改革的基础性、支撑性作用。因此,国家高度重视税制改革,针对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常态,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推进税制改革。一方面,税制体制的建立健全。在税制体制的完善过程中,国家尽量减弱税收对于经济的扭曲作用,鼓励创新创业。2015年,国家进重点推进“营改增”改革,此项改革一旦完成,不仅能明显改善我国的税制结构,而且可以为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新思路。另一方面,结构性减税的积极推进。结构性减税的主要目的,是推动经济转型升级、鼓励创新、调节收入分配。2015年,国家继续鼓励推广应用高端装备产品,支持重点产业的布局调整和产业转移,并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扶持特定行业、地区或企业。

3经济新常态下的纳税筹划对策

由上文可知,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国家税收工作的重点为营改增的推进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因此,下文将以此为基础,来探讨企业纳税筹划的对策。

3.1身份的界定

随着税收政策的改革,国家税务总局重新界定了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规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超过500万元的规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最低为6%。二者在税务处理上有所不同,承担的税收负担也不同。举例来说,假设某企业已经符合成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但是,由于经营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导致营运资金不足。此时,如果将此企业界定为一般纳税人,所要缴纳的增值税则较多。因此,该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可以通过新设公司或者拆分业务的方式,将其界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实现身份上的转变,从减轻税收负担,为企业节约营运资金。

3.2政策的利用

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发生了变动,尤其是关于现代服务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的减免税政策。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可以通过研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结合企业的营运活动,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举例来说,首先,企业可以就缴纳金额最大、优惠力度的最大的税种进行筹划,查询税收优惠的条件,直接利用税收优惠进行节税;其次,企业可以选择在税收优惠地区进行注册,或者将部分业务转移到这些地区,利用优惠政策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此外,企业可以考虑新设主体,使得经营成果在多个纳税主体之间进行分配,从而降低累进税率,达到节税的目的。

3.3采购的控制

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企业应缴的增值税将统一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而进项税的抵扣,必须取得合法的票据。企业在采购规模一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采购途径,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举例来说,当企业进行采购时,一般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发票,销售单价为A(包含17%的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率为12%;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提供普通发票,销售单价为B。那么,可以根据A-A/(1+17%)*17%*(1+12%)=B,得出定价平衡点A=1.194B,即当一般纳税人的单价不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的1.194倍时,应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

3.4资产的管理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可以抵扣进项税,使得税负大大降低。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如果能合理的进行设备更新,不仅可以节约营运资金,还能降低折旧成本。举例来说,某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过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取得含税收入A,其中,该收入的销项税额为A/(1+4%/2)*4%/2=0.0192A;同时,购入一台相同金额的设备,采购价格为A(包含17%的增值税),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A/(1+17%)*17%=0.1453A。那么,当期的应交增值税额减少0.1261A,同时,当期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减少0.1261A*12%=0.0151A。

4纳税筹划风险的防范

收益总是伴随着风险,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也需要对纳税筹划可能涉及的风险有所警觉。

4.1纳税筹划风险

首先,在合法性方面,企业不管如何进行纳税筹划,一定要遵循税法的规定,避免因小失大;其次,在筹划方法方面,企业应分析每种方法所隐含的风险,不仅要达到节税的目的,更要立足长远;此外,在税收优惠方面,不仅要考虑优惠的时效性,还要在经营风险与税收优惠之间权衡取舍;最后,在账务处理方面,不仅要根据会计准则进行筹划,还要注意税法规定和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

4.2风险防范措施

针对纳税筹划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企业应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制定风险防范方案。企业制定风险防范方案时,可参照财务管理风险控制方式,将采用的纳税筹划方法进行总结,形成一套完整的纳税筹划方法。在此基础上,按照业务的不同,分析每种方法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针对各种风险提出相应防范措施,从而形成纳税筹划风险防范方案。第二,提高纳税筹划人员的工作能力。工作能力的提高,包括理论能力与实践能力两个方面。在理论方面,纳税筹划人员对税法要有深刻的理解,并且要特别注意税法的变化,选择出最佳的筹划方案;在实践方面,纳税筹划人员要不断积累管理经验,培养统筹全局的眼光,理性地在多种筹划方案中做出决策。第三,加强对合同、发票的管理。纳税筹划方式的选择是要建立在一定的信息基础上的,只有做好了日常的合同管理工作,才能进一步规避纳税筹划风险。同样,发票管理是纳税筹划的主要依据,只有严格规范发票的领用、保管、使用等工作,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1]吴楠.“营改增”后的企业纳税筹划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5,(6):83-84.

[2]谷声洋.经济新常态税收新状态[N].中国税务报,2015-1-19(02).

[3]叶智锋.论企业纳税筹划[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5,(1):170-171.

第4篇

【关键词】 营业税 增值税 勘测设计行业 影响

“十二五”期间,我国为了改变经济结构的不合理、产业发展不健全的现状,不断地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战略部署。在税制改革上就是将过去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从而优化我国税制结构。通过在税制上的调整,促进我国服务业的战略发展,避免税收的重复征收,降低企业纳税成本,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2012年7月25日,营改增的试点范围从上海推广到了北京等10个省。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纳税征收范围的基本规定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部分现代服务业明确规定了包括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因此,勘察设计单位由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缴纳。本文通过分析营改增对勘测设计行业的影响,进一步探讨勘测设计行业营改增后的应对策略。

一、“营改增”对勘测设计行业的影响分析

1、“营改增”后的设计行业税负不减反增

2011年11月,营改增在上海正式启动试点。政策的目的旨在通过税制调整避免重复征税。但是,勘测设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反映税负不减反增。增值税的税制特征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加值部分需要缴税,因此,企业的税收负担是受企业的增加值的高低影响。勘测设计单位是增加值较高的单位,据上海的勘测设计行业的增值税的实际缴纳情况反映,企业的税负虽然比预期的提升要小,但是相对于以前的营业税的缴纳,税负有稍微的上升。造成税负的上升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税率的提升造成税收负担增加。其次是进项税抵扣的不足。再次是上升的税负不能够转移。此外,勘测设计单位的收费在一年中缺乏均衡性,收费较集中在岁末年初。因此,对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工作对勘察设计行业的影响有待进一步的分析。

2、“营改增”对时点和收入确认方式产生影响

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虽然,“营改增”的收入确认方式以及时点等造成影响不大,但是以下几点影响值得关注。首先是收入指标的下降。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此,在确认收入的时候收入指标有所下降,因此需要价税分离。其次,定金需提前纳税。勘测设计行业经常需要采用预收定金的方式来提供相应的服务,但是由于服务尚未提供,定金不属于收入的确认范围。纳税时间应该是应税服务发生当天。但是由于客户具有较强议价能力,需要提前获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造成设计单位必须将预付定金计入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再次,实际收入有所减少。营改增在试点之后出现了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使获得了增值税发票,也无法进行相应的抵扣。因此,试点单位在保持原先的服务价格不变的情况下,需要自行承担这部分税负,当成本没有发生同步减少,那么实际收入将会减少。

3、“营改增”对合同签订产生影响

“营改增”对企业合同的签订影响不大,但是,仍然有几点需要重视。首先,选择合作伙伴。合作伙伴的选择可以优先考虑税改地区的单位。因为税改地区的单位可以开增值税发票,能够合理地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其次,签订价税分离的合同。通过签订价税分离的合同,有效地体现了税制改革的优越性和合理性。再次,完善合同中的信息补充。为了保证增值税发票的信息的准确性,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增值税发票中的信息。

4、“营改增”对发票管理的影响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日常的管理、开具、认证、抵扣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所以,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是税改过程中十分重要的影响因素。因此,必须重视增值税发票的管理。需要安排专人负责操作增值税发票的领购、开具以及认证抵扣等工作。并且,建立客户台账,通过优先选择纳税人,做到进项税额的抵扣,有效降低税负。

二、勘测设计企业“营改增”后的应对策略

1、加强对“营改增”的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勘察设计单位在“营改增”之后,要加大对财务人员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在“营改增”进行试点之后,勘察设计单位的纳税人在纳税上发生显著变化,之前的营业税的税收减免和收税申报的政策都被终止,应该按照企业的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因此,企业的财务人员应该加强对营改增试点初期的相关的理论和业务知识的更新,以便在实际的工作中进行熟练运用。其次,财务管理人员应该加强对企业的营改增之后的纳税筹划的培训。密切关注营改增过后的税制的衔接工作。在新旧制度进行变化的过程中,及时关注财税部门的政策的出台和变化,对优惠政策进行有效把握,为企业的税收负担降低压力。

2、加强勘察设计企业的纳税筹划管理

(1)要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营改增政策中规定,对营业税延续原有的优惠政策。勘测设计行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可以把握这一政策优惠。另外,营改增政策中还对勘测设计行业的税率进行了优惠,企业在执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需要加以有效的应用。

(2)选择合理的纳税人身份进行纳税筹划。增值税的缴纳过程中,具体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的身份对纳税筹划产生不同影响。勘测设计单位中,对于超过小规模标准的应税销售额的勘察设计单位,通过进行税收比较的方法纳税筹划;另外,一般纳税人需要有比较健全的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且需要配有专业的会计人员,这些造成了勘测设计单位的财务核算成本的增加。同时,一般会计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上也较为复杂,造成的财务和物力的投入也较多,这些都会给纳税成本造成压力。因此,勘测单位的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必须对单位纳税人的身份充分考虑。

(3)提高领导层的重视和部门间的协同。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课税原理不同,因此勘测单位必须做好纳税筹划的总体部署,通过对单位的整体业务进行梳理,检查勘测设计单位的利润空间和利润增长点。另外,部门之间需要协作,增值税的税负的高低不是财务部门一个部门的事情,增值税的缴纳离不开对销项税的计算以及对进项税的抵扣。

(4)要建立合法的应对营改增的纳税筹划方案。在应对营改增的过程中,制定的纳税筹划方案及应对措施必须在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进行,及时根据国家的相关税收法规的变化,对勘测设计单位的税收筹划进行优化和调整,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必须按照现行的法律进行会计账目的处理。对于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不能完全认为最优的方案就是税负低的方案,必须充分考虑机会成本,实施税收筹划方案增加的费用和放弃其他方案的机会收益不大于税收负担的减少额,那么选择这个方案具有可行性。另外,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时间价值因素,不能够只重视缴纳的税款金额的减少。有时候,延迟缴纳税款比缴纳税款的金额减少更加有利,因为延迟缴纳税款所发生的纳税额度不会少,但是会减少未来税款的现值。

3、加强“营改增”后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勘察设计行业的营改增后,对于销项税的计算以及进项税的抵扣,最终需要反应到财务核算这块。因此,在税改后,需要结合增值税的核算法则,制定适合单位的税金体系。另外,税改工作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财务管理的影响涉及到方方面面,因此,必须通过各种渠道和方法,做好单位内部的数据统计、分析和信息处理、反馈等,促进勘察设计单位的纳税筹划有效执行。

4、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防范违反犯罪行为发生

“营改增”对于勘察设计企业的发票的管理提高了难度。过去的勘察设计企业都是通过手工开具营业税发票。然而实施营改增之后,增值税发票必须通过机打完成,增值税发票的规范性和严密性有所提高,因此,增值税发票的管理难度大大增加。并且,取得增值税发票还有可以抵扣与不可以抵扣之分,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限制内到税务部门对进项税发票进行验证。勘察设计单位在具体结合纳税主体的实际情形,加强对于发票的开具、空白票的管理以及纳税申报的管理。严格管理增值税发票的开具,防止伪造和虚开增值税发票。制定严格的发票管理制度,通过制度对增值税发票管理中出现的不法行为进行监管和打击。

勘察设计单位在“营改增”之后,对于企业所承受的税收负担可以得到一定程度上的缓解。许多的勘察设计单位尤其是规模较小的设计单位,由于税收问题导致了资金链的断裂而造成危机。因此,营改增的政策的执行对于勘察设计单位的发展意义重大,但是,在营改增的过程中,企业必须积极应对,通过做好有效的纳税筹划等应对措施,充分地对营改增政策进行利用实现税收的合理化和最小化,降低企业负担。营改增对企业税负压力是增是减不能一概而论,新形势下,营改增的征税范围逐步扩大到全部的商品和服务,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对我国的税收体制的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S].2011.

第5篇

【关键词】电力公司;纳税;筹划;基本原则;重要性

引言

电力行业属国家控制和自然垄断,提高电力企业效益稳步增长,行之有效的方法是“开源”和“节流”,首先通过“开源”,增加售电量,提高营业收入,通过提高售电单价推动收入增长牵制因素太多,电力企业不仅承担企业责任,同时也承担社会责任。因此,电力企业要在市场竞争中实现结构调整和要素优化,就应该把策略重点放在“节流”上,在企业内部成本压缩空间有限的情况下,通过纳税筹划控制税款支出,就变得相当的重要。

1 电力企业税务筹划的基本原则

1.1 遵循税收筹划合法性

税收筹划必须要在合法的条件下运行,是管理者对国家制定的税收政策进行比较分析研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设计多种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纳税的优化选择。例如,企业购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应按规定纳税,但企业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属于赢纳税所得额。

1.2 推迟应税所得的实现

纳税的推迟可以通过推迟应税所得的方式得以实现,推迟纳税不单可以让纳税人占用这笔资金,还可以让纳税人从中获得利率进行贴现的好处,以此减少将来应税款的现值。

1.3 控制企业的资本结构股本筹资、负债

筹资、负债是企业对外筹资最基本的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都可以为企业筹措到资金,但这两种筹资方式在税收处理上不尽相同,所以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就应当对筹资方式加以慎重考虑。企业的两种筹资方式都需要给投资者回报,所以我们从税务角度看,借债比股本筹资有利的多。

2 电力企业纳税筹划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电力体制的改革,电力建设市场的格局逐步被打破,电力企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电力企业要实现企业全方位管理,降低成本,取得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使企业应对激烈的竞争环境和提高自身的发展水平。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得到更好的发展与完善,在强调纳税人要履行的各项纳税义务的同时,纳税筹划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以期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电力企业需要深入研究新税法及实施条例,正确掌握和熟练运用税收筹划的方法,遵循科学的税收筹划原则,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取得真正的纳税筹划成功,为电力企业节约税收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3 电力企业纳税筹划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 管理者对企业纳税筹划存在认识误区

由于电力企业的自然垄断性,其运行体制和经营机制几乎是沿袭国有企业的传统模式,管理者对企业纳税筹划认识上有误区,并且税收政策掌握不够,不能紧跟税收政策变化而灵活应变。

3.2 缺乏竞争意识

由于电力企业销售的特殊性,市场营销比较固有化和区域化,商品无价格、品牌、品质上的竞争,企业的绩效与管理者的薪酬无必然的关联,管理者缺乏竞争意识。虽然企业实行薪酬改革,绩效考核,但是企业的绩效指标,是上级下达的一系列业务指标。

3.3 纳税筹划层次低

现有的纳税筹划是低层次的、粗放的,基本上只局限在提高成本和费用方面,甚至有些做法与纳税筹划相背离,是不合法的逃税行为。

3.4 纳税筹划专业人才缺乏

纳税筹划是一种高层次、高智力型的财务活动,需要实现规划和安排,经济活动一旦发生,就无法事后弥补,纳税筹划人员需要具备税收、会计、财务等专业知识,并全面了解、熟悉企业整个筹资、经营、投资活动和业务流程,从而预测出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做出最有利的决策。但目前企业缺乏从事这类业务的专业人才。

4 电力企业纳税筹划的方法

4.1 熟悉纳税流程,掌握相关税收政策

纳税企业为做好纳税筹划工作,应首先了解纳税流程,掌握相关的税收政策,是做好纳税筹划工作的前提和保障。纳税人必须要了解企业从事经济业务所涉及的税种,适应的税率,征收方式,每个业务环节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资产税务处理政策、收入确认政策、税前扣除政策等,每个业务环节可能存在的税收法律或法规上的漏洞等等,要熟练掌握税收法规,准确、有效地开展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

4.2 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实现涉税零风险

电力企业初级纳税筹划首先要实现涉税零风险,就是纳税人的财务信息真实、完整,税收申报正确,税款缴纳及时、完整,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都杜绝出现,处在没有任何风险的税收方面,或是税收风险极小甚至是可以忽略不计的良好状态。实现涉税零风险,可以使企业账目更加清楚,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也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4.3 纳税筹划与会计处理结合

电力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利用一些科学合理的筹划方法,结合企业的会计处理工作对现行税收政策进行分析,进而找准与企业业务相适应的筹划突破口。企业的所有经营业务和过程最终都要在财务账目中加以反映,纳税人会计处理方法的优劣,都会直接反映出纳税筹划内容在会计处理上的恰当与否,因而要对会计处理工作和纳税筹划做好相应的结合完善,争取做到最佳纳税筹划。

5 电力企业纳税筹划的建议

5.1 提高电力企业纳税筹划意识

电力企业要开展纳税筹划工作,管理高层和财务负责人员建立起纳税筹划意识是关键。纳税筹划是一项严密细致的规划性工作,必须依靠管理层和财务负责人员自上而下的紧密配合和支持。企业管理层和财务负责人员要积极主动地提高纳税筹划的意识,税收征管形势、了解税法、了解主管税务官员和被查处机率,在做出决策之前会尽可能精密地计算各项行动方案的成本或代价,加强纳税筹划工作。

5.2 培养专业的高素养电力纳税筹划人才

培养电力企业内部专业、高素质的纳税筹划人员是非常重要的。注重企业内部纳税筹划人才的培养,不断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的专业素养,多组织税收筹划人员进行税收方面的学习,多加强与与税收筹划专业服务部门的合作,以此提高企业税收筹划人员实施税收筹划的能力。

5.3 把握税制动态和主动权

税法是处理国家与纳税人税收分配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动或配合政策而修正,掌握国家税收政策精神和改革动态,了解税务机关对“合理合法”的界定,是纳税筹划重要的前期工作。电力企业要做好纳税筹划工作必须随时掌握国家税制的最新动态,与税务机关或中介机构合作取得必要的内部资料或是从税务机关获取免费的税收法规资料、从图书馆或电子网站查询等收集税制资料,把握主动权。

5.4 防范税收筹划风险

税收筹划人员要牢固树立税收筹划的风险意识,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全面、准确地把握税收政策的规定是规避风险的关键。此外充分了解当地税收机关的特点和具体要求,使税务筹划能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最好还是聘请税收筹划专业机构,以进一步降低税收筹划风险。

6 结语

电力企业应在遵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以降低企业整体税负为指导原则,进行纳税筹划。而电力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实务中,必须充分考虑到纳税筹划的成本和纳税流程设计的严密性,通过节税、避税、涉税零风险、税收转嫁等具体措施进行筹划,促进电力企业整体经济效益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琪.新会计准则、新企业所得税的执行对电力企业的影响[J].会计之友,2011(15).

第6篇

[关键词]纳税筹划 成立 存续 清算 思路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每天都会有一大批新企业注册产生,同时,也有一大批企业因种种原因被迫关倒闭,不得不进行破产清算。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运筹,其中纳税筹划也应是企业筹划的一个重要方面。不仅仅是企业存续期间需要纳税筹划,企业在设立和清算时的也同样需要纳税筹划。

一、企业成立时的纳税筹划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否取得成功,很大程度上与企业成立之初的各种筹划有关,而纳税筹划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筹划之一,因为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在税收方面有着不同的特点,投资者对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选择,其投资收益也将产生差别,进而影响企业的整体税收和获利能力。因此,在企业设立之时,很有必要在组织形式的选择上进行一番积极筹划。

一般情况下,企业组织形式分为三类,即公司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1.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比较选择

我国对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主要是对个人投资者)。国家对公司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还需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则不然,营业利润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对个人投资者分得的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1:某自然人甲经营一家公司,年盈利20万元,请问以何种方式组建公司可得最大税收利益?

方案1: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所得税=20×25%=5(万元)

个人所得税=(20-5)×20%=3(万元)

税后收益=20-5-3=12(万元)

方案2: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所得税=20×35%-0.675=6.325(万元)

税后收益=20-6.325=13.675(万元)

方案2比方案1税后收益多1.675万元,应选择方案2,即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可得最大税收利益。

2.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的比较选择

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有些类似,我国对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还需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营业利润不交企业所得税,只课征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比如,在不考虑其主要因素的情况下,单就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合伙企业要优于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合伙企业只征一次个人所得税,而股份有限公司还要再征一次企业所得税;如果综合考虑企业的税基、税率、优惠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存在,股份有限公司也有有利的一面,在测算两种性质企业的税后整体利益时,不能只看名义税率,还要看整体税率,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整体化”措施一般情况下要优于合伙制企业,“整体化”就意味着重叠课征的消除,税收便会消除一部分。一般情况下,规模较大企业应选择股份有限公司,规模不大的企业,采用合伙企业比较合适。因为,规模较大的企业需要资金多,筹资难度大,管理较为复杂,如采用合伙制形式运转比较困难。

二、企业存续期间的纳税筹划

企业存续期间,无疑是需要运用纳税筹划最多的时期。纳税筹划作为企业经济利益保护措施是完全必要的,现代经济条件下,各国政府为了鼓励纳税者按自己的意图行事,无不把实施税收差别政策作为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加以利用,制定了不同类型的税收政策,使得无论多么健全严密的税制,税负在不同纳税人、不同纳税期、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之间总是存在差别。对某一应税活动往往有多个纳税方案,这就给纳税人寻找降低税收成本、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极大的可能和众多的机会。对于企业自身来说,事先纳税筹划,能为企业节约大量的税收成本,从而促进企业更持续的发展。

下面简要介绍最常用到的几个税种的税收筹划要点:

1.增值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此次增值税改革的

主要内容:一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二是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三是将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同时,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等等;四是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五是与营业税实施细则衔接,明确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六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

改革后的增值税法中关于增值税税制要素的多种选择依然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下面就增值税的几个纳税筹划的思路做简单的介绍。

(1)纳税人身份认定上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通常认为,由于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因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新税法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虽然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也能抵扣进项税,但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由小规模纳税人转化为一般纳税人不一定能减少税负支出。

例2:某工业企业,现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不含税),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增值税率,但该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金额只有30万元(不含税)。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1:若企业申请作为一般纳税人。

则应纳增值税额为=80×17%-30×17%=8.5(万元)

方案2:若企业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则应纳增值税额为=80×3%=2.4(万元)

可见,方案2比方案1少缴增值税6.1万元(8.5-2.4)。因此,企业应当选择方案2。

(2)不同代销方式税收筹划

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应交纳营业税;二是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不再支付代销手续费。两种代销方式对双方的税务处理及总体税负水平是不相同的,合理选择代销方式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3)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简称“货物销售额”)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除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均执行上述规定)。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7%,而营业税税率为5%或3%,所以若能使混合销售行为中的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便达到目的了。

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来说,混合销售行为要征增值税,但为了降低税负,可以把一项销售行为涉及的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涉及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分给两个核算主体(其中一核算主体是由原核算主体分立出去的),则可使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

2.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的计算公式,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税率,从这个公式中可以看到,影响营业税额大小的因素有两个:一个是营业额,另一个是适用的税率。这两个因素中的任何一个因素变动都会引起营业税应纳税额的变化。从筹划的角度考虑,应从这两个影响因素入手,寻求营业税的筹划方略。

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营业额的大小最终决定了营业税应纳税额的多少。因此,营业额的筹划方略简单的说就是在合法正确计算营业额的前提下,尽可能的使其最小化。这是通过营业额筹划的根本原则,是纳税人在实施具体的筹划操作时努力的方向。如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行为的营业额,不论纳税人与对方如何核算,其工程用材料费用均应包括在营业额中。因此,企业从节税角度看,常常通过降低材料费用方式降低营业额,达到节税的目的。

由于营业税不同的税目适用的税率不同,而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会涉及两个以上不同的应税项目,例如有些宾馆饭店既经营餐厅、客房,从事服务业,适用服务业的5%的税率,又经营夜总会,从事娱乐业,适用5%~20%的服务业税率,大部分夜总会的税率核定在20%。那么这些宾馆饭店就要尽量少计夜总会的收入,比如夜总会销售的酒水、饮料应计入服务业的收入,这就要求会计必须按不同税率的业务分账核算。

3.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改革统一适用税率、统一税前扣除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等,

这些举措意味着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外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所享受的超国民待遇将不复存在。事实上,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上述差异一直是许多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途径之一,本次税制改革无疑将对其产生较大的影响。另外,面对“两税合并”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相关政策做出重大调整这一巨大变革,企业在税前经营、投资、理财等纳税筹划环节上也必将随之做出相应调整,以此来适应新法适用带来的巨大波动,重新实现自身税收负担的最小化。

因企业所得税筹划涉及的范围很广,现仅介绍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几个切入点:

(1)从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几个因素切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在税率一定的条件下,应纳税所得额越小,应纳税额就越小,而收入和扣除就是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最主要的因素,在扣除项目金额一定的条件下,收入越小,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小;在收入一定的条件下,扣除项目金额越大,应纳税所得也越小。进行纳税筹划,最主要的方式就是减少收入,加大扣除。

(2)从税收优惠政策切入。纳税人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就会达到节税的目的。因此,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纳税筹划的过程。但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纳税筹划的突破口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不能曲解税收优惠政策,滥用税收优惠,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是纳税人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并按法定程序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的权益。

(3)从税制改革的机遇切入。税制改革对很多企业来说,是机遇与影响并存。针对税制改革,企业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用好税制改革的机遇,对税改后可能会增加优惠的项目,税改前不要办,税改后去办;避免税制改革不利因素的影响,把税改后会增加负担的项目,尽量在税改前办妥;对于税改后利弊不确定的项目,尽量税改前不结案、不封账、不下结论,使这类项目增加可变性。

企业存续期间的纳税筹划还有很多方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对自身最为有利纳税筹划方式。

三、企业清算时的纳税筹划

由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是连续的过程,纳税往往滞后于生产经营环节,故而在企业清算的时候,税收工作还得进行,原因就在于企业清算时还未履行完其纳税义务。税收是具有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并不会因为企业处于清算的悲惨境地而免予税收。企业清算中的税收筹划主要是通过推迟或提前企业清算开始日期,合理调整清算所得和正常经营所得。

所谓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是指企业清理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完成清算后,所剩余的全部资产折现计算的价值。如果企业剩余资产能在市场上出售而变现,则可以其交易价格为基础。所谓资产净值,是指企业的资产总值减除所有债务后的净值,是企业偿债和担保的财产基础,是企业所有资产本身的价值。从企业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中减除资产净值,再减除税费和清算费用,所得出的余额就是在清算过程中企业资产增值的部分。这时企业的法人形态尚存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当就该部分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3:安泰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10月17日向股东会提交了公司解散申请书,股东会10月20日通过决议,决定公司于10月31日宣布解散,并于11月1日开始正常清算。

安泰有限公司在成立清算组前进行的内部清算中发现,2009年1至10月份公司预计盈利100万元(公司适用税率为25%)。于是在尚未公告和进行税务申报的前提下,股东会再次通过决议将公司解散日期推迟至11月25日,并于11月26日开始清算。该公司在11月1日至11月25日共发生费用180万元。

按照我国现行税制规定,企业清算期间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即这180万元费用本应属于清算期间费用,但因清算日期的改变,该公司经营年度由盈利100万元变为亏损80万元。

变更后,假设该公司清算所得为70万元,则其纳税情况如下:

方案1:清算开始日为11月1日

2009年1-10月应纳所得税额=100×25%=25(万元)

清算所得为亏损110万元,不纳税。

方案2:清算开始日为11月26日

2009年1-10月亏损80万元,本期不纳企业所得税。

第7篇

关键词:房地产租赁企业;营改增;纳税筹划;改进措施

由于一些因素的限制,很多企业并没有属于自己的经营房产,因此,这些企业就需要通过房地产租赁企业进行租赁来为自身的经营发展提供场地。而站在房地产租赁企业的角度来说,在进行租赁项目的时候会获得一定的租金来维持企业的经营发展,但是也要对相关的税款进行缴纳。不过在营改增税制改革落实以来,对房地产租赁企业的影响也是非常大的。只有全面掌握营改增对房地产租赁企业相关方面的影响,才能及时的调整发展战略,积极应对营改增。

一、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租赁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

(一)对租赁业务产生的影响

我国相关的税务制度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果企业经营所用的房屋是自己的房产,就要在房产值的70%的费用上缴纳1.2%的房产税,一旦对这个房产做出转租,使用权也会发生转移,而缴纳的房产税所占租金的12%。即使房产已经被转租,还是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和房产税等。在营改增政策落实以后,房地产企业就要对原来的租赁业务进行重新划分,划分依据为缴纳的税目不同,分为不动产以及有形动产两类租赁项目。[1]对于不动产的租赁项目来说,只是转换了土地以上的房屋等资产在签订合约上的规定时间里的使用权,而所有权不发生转变。因此,房地产的租赁中的房屋转租业务所纳税项目还是营业税。当其他有形产品进行租赁的时候,就需要由原来的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除此以外达到进项条件的业务是可以获得进项税抵扣的。需要格外注意的就是,对于房地产租赁业务来说,合约签订的时间都很长,因此有很多合同是在营改增之前就已经签署完成,对于这种“老合同”,还有很合同上的项目没有得到实施,在营改增政策落实以后,纳税人会因为制度的改变,一些业务缴纳的税款达不到进项抵扣的标准,因此就不能获得进项税的抵扣。

(二)营改增对仓储业务的影响

伴随着营改增政策的落实,对房地产租赁企业中的仓储业务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被划分到现代服务行业中,作为物流的辅助业务,由此导致其纳税的流程变得复杂。细致的说,缴纳税目的划分依据就是500万元年度营业额。如果该房地产租赁企业的年度销售额小于500万元,只需要按照增值税的纳税方式进行缴税。而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就要根据通常的纳税法缴纳增值税,其中的差别是由缴纳销售额的3%转变为6%。不过在缴纳房产税的时候,都是缴纳房产值的70%的1.2%。由此可以看出,经过税制的改革,房地产租赁企业有些业务的纳税变的越发复杂,而仓储业务却得到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三)租赁费、材料价格上涨

由于一些大型的施工设备的使用年限较长,要是购买这些设备则需要很大的成本,所以很多企业都进行租赁。但是在税改前,采购设备时并没有,可是在采购后,施工企业将会承担这些资产的销项税,不同的是,这些销项税并不能抵消进项税,这样就造成了税负不均匀的状况,这是一项税务。[2]还有另一种缴纳税务的业务是企业对一些设备的租赁费用的租赁税,在税改的前后有着截然不同的差异,税改前,选择的都是小规模的纳税人,因为这是为了降低成本,改税之后,租赁企业将会有高额的税负,如果纳税人没有从中获取利益,就会把纳税人改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样的话就只是缴纳了很小额度的纳税值。导致的后果就是虽然施工单位发了发票却不足以抵消增值税项税额,进而纳税增值加,产生所谓的税负。

二、营改增对房地产租赁企业纳税筹划的改进措施

(一)租赁业务的纳税筹划改进措施

从目前我国税法的规定来看,房产租赁企业要想减少纳税额值,如果是在将房内物品和房屋一同租赁给企业,比如是一些旅店、车间等等,就必须要将房屋与房间内的设备分开来进行租赁,拟定两份合同,分别签字租赁。按照我国的税法来看,如果只签订一份合同,就会连同房内的设备也会被算入缴纳税收的一部分,可实际房间内的设备是不用缴纳税务的,选择一起进行签订,就只会增加税值,很不划算。而往往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企业就会选择换成另一种业务叫做仓储业务,这种业务是不同于出租业务的,而且在经过精准的计算后,这样做还可以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税务筹划空间。现实中正如我们所说的那样,很多企业就是租赁房屋用来当仓库的,这样的话,为了减轻纳税负担,企业都会选择签订仓储业务,他们觉得这会很经济,能够减轻税务压力。

(二)仓储业务的纳税筹划改进措施

很多房产租赁企业在上交税务时,经常会因为一种业务而加重税务,这种状况一直存在于税制改革的前初期,这种业务就是仓储业务。因为处于税制改革的范围内,所以无论在任何时期都是税务的一种,针对这种情况,国家还是颁发了很多的优惠政策,用来弥补一些企业的税务压力,只要是还在经营这项业务的企业就可以争取国家所颁发的补贴,来减轻税务压力。可是仅仅依靠这种政策并不能完全解决这种状况,这就要求房产租赁企业必须进行创新,开发新的业务来减小税务的压力,要是想利用这一个手段来达到目的,需要企业来加强管理增值税专用的发票,就是这样通过这些发票来使企业的税务减少,还需要建立一个单独开发票的管理系统,通过这个系统既可以避免发票的丢失,还可以更专业的发放发票,能够将本发票与其他发票区别开来。在很多现代服务的业务中,为了能够减少税务的压力,这是一种很重要的减税措施,很有实用价值。

(三)针对承租人的纳税筹划改进措施

通常来讲,在上文中仔细的讲述了在面对不同的租赁业务时的减税措施除外,还有其他的方法就是在房产租赁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可以通过一些方法来和承租人一起来承担纳税,这也就是说纳税人通过适当的提高承租人办理时的手续费,或者通过打折来获得纯利润。但是有一种情况的时候这种方法是行不通的。[3]对于承租人来说这里有两种承租人,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就是承租人是一般纳税人时,之前的方法会因为进税项减少,无法实施,这是弊端。这时就会有另一种方法是房产租赁公司可以通过抬高定价,增加承租人的手续费,或者是通过提高租息率等等手段来进行减税,另外一种情况是当承租人不是一般纳税人时,这时就不能再向承租人产生增值税,那么就要改变减税的措施,成本的转移也常常是房产租赁公司的一种手段。总之,减税的措施不止这些,以上说到的只是其中常见的部分。

(四)强化现金流管理

营改增政策的落实,为房地产租赁企业的纳税筹划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在现金方面带来的很大的压力。因此,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资金进行合理的规划,确保流动资金可以很好的支付税务,减少企业发展的压力。

三、结束语

在营改增政策落实以后,对房地产租赁企业的纳税筹划产生了很大影响,不但对原有的租赁合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房地产租赁的其他业务的纳税制度也发生了改变。只有通过对营改增产生的影响进行详细的分析,才能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租赁企业的纳税制度,加快发展的步伐。

参考文献:

[1]王辉.试论“营改增”对房产租赁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J].中国集体经济,2016,03:85-86.

[2]李克平. 浅谈“营改增”对房地产租赁业务的影响[J].财会学习,2016,06:178-179.

第8篇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可以概括为“四个统一”。这“四个统一”包括:

(一)统一纳税义务人的纳税义务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内资、外资税法差异进行了整合。新税法施行后,中国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均适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按照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为条件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而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纳税人认定标准完全统一。

(二)统一税率为25%

改变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政策。而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确保了内外资企业纳税人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不仅保持了我国税制的竞争力。同时,也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

(三)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新旧企业所得税在税前扣除标准主要变化如下表所示:

(四)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将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企业税收环境有着深远的影响,也对企业以往惯用的纳税筹划手段提出了挑战。根据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研究,本人认为,企业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时可行的纳税筹划手段如下:

(一)企业成立前

1.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筹划

这是针对新企业所得税法适用范围、税款缴纳方式变化的相应调整。新税法将纳税人以“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改为法人组织,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制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税负上实行差别税制。

2.注册地选择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资企业的股息、利息等收入适用于20%的预提税率,而过去税法中外资的这部分红利收入是免税的。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国企业分红收入均应就其收入全额征收预提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变更控股公司的注册地以节约预提所得税。

(二)企业经营过程中

1.纳税人认定上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税制,即企业纳税人身份的确定为“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实施法人税制后,企业统一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于是,企业集团中如果存在亏损的子公司,可以通过工商变更,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从而可以互相抵减,降低所得税税负。

2.充分利用好五年“过渡期”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10章附则中明确:“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在本法实施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本法实施后可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从本法实施年度起计算。”由此,企业可利用利润再投资,充分利用好五年的过渡期获取税收优惠。

3.最大限度地享受税额抵免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作用。利用税法中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是最常规也是最合法的筹划方法,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因此,纳税人应认真研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优惠政策,以达到最大的节税收益。

(1)积极进行创业投资企业或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新税法不仅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还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低优惠税率,并且扩大到全国范围内。因此,企业应充分把握新税法实施细则中对创业投资企业或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及时进行相关调整,从而享受税收优惠照顾,实现纳税筹划。

(2)合理安排用于环保节能的专用设备购置时间

例如,新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抵免税额。假如设备投资的抵免办法不变,每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从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免,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从而合理安排企业纳税额和纳税时间。

4.税收基础的筹划

新税法在税前扣除政策上,取消了计税工资、工资附加费、利息、业务招待费等扣除标准,改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并提高了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因此企业可在新税法限额内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等;此外,新税法把捐赠扣除的计算基数由原来的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利润总额,鉴于利润属于会计概念,企业可在不违规的前提下充分扩大利润总额,从而使扣除数额增大。

总之,新企业所得税法为企业自身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企业只有吃透新的税法,充分利用新税法的各种优惠政策,合理进行纳税筹划,最大化节税收益,才能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史耀斌.新税法解读.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07,(5).

[2]赵治纲.新税法对内、外资企业影响.新理财,2007,(5).

第9篇

关键词:解析;财务管理;纳税筹划;方法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纳税筹划作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伴着企业的经营发展,纳税筹划作为指导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标志,贯穿于整个企业及经营活动。但在发展中,纳税筹划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完善。本文主要结合纳税筹划的特征,通过描述企业财务管理中纳税筹划的应用方法,就如何更好地发挥纳税筹划的重要作用给予一定的解析。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和特征

纳税筹划就是企业针对经营状况,对所设计的税收业务进行系统归纳总结,以最大化节约纳税金额为目的的活动。也就是说,纳税筹划旨在通过合理的纳税规划达到减轻纳税负担的效果,实现企业的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纳税筹划主要有合法性、导向性、目的性和专业性等特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实行纳税筹划已经成为企业日常管理中的必备部分,应该根据企业自身经济发展的现状以及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对纳税进行系统筹划,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的现代化管理。

二、纳税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方法

1.纳税筹划在筹资过程中的应用方法

筹资是决定企业资金结构是否合理的重要条件,可以帮助企业进行一系列的企业经营活动,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也就是说不同的筹资方式的选择会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不同的筹资风险,所以应该谨慎选择筹资方式。一般来说,按照预期受益的不同将企业筹资划分为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两种方式。从节约税款的角度考虑,负债筹资更适合,因为其具有成本投资小风险大的特点,相对而言,权益筹资具有成本高风险低的特点。所以说,在企业筹资过程中应该将纳税筹划引入,使企业在筹资活动确定筹资成本时,找到最适合的方式,从而有效减少纳税负担。

2.纳税筹划在投资过程中的应用方法

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为了鼓励部分地区先发展起来,会对内陆地区、经济特区和保税区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投资项目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企业应该及时观察政策的导向,在选择投资地及投资行业时,联系到国家对地区、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要结合企业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将地区、行业优势充分利用起来,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

3.纳税筹划在经营过程中的应用方法

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必须要提到的是折旧方法。一般来说,不同的折旧方法对成本的影响力度不同,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企业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首先,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其次,不同折旧方法导致的年折旧额提取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进税制下纳税额的差异及比例税制下纳税义务承担时间的差异。企业正是利用这些差异来比较和分析,以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为企业带来最大节税效果。经营活动中,计价方式的选择也是至关重要的。例如材料价格上涨的时候,就需要采用后进先出法来进行计价。这样做的好处是本期销货成本得以提高,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最终提高了税后的利润;相反,材料价格一直很低时,则应该采用先进先出法进行计价。

4.税收筹划在利润分配中的应用方法

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所以企业应该尽量在期限范围内弥补亏损,达到节税的效果。企业在分配利润是要根据企业经营发展的实际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追求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又如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是企业进行利润分配的两种方式。国家税法明文规定,企业要想取得现金股利需要交税,然而股票股利是免税的。所以企业应该尽可能的采用股票股利,不仅可以合理进行企业资金的正常运转,而且对股东来说可以减轻一部分的税务负担。并且企业采用股票回购取代现金股利的方式,只有当股票实际卖出获得利润时股东才需要交税,一定程度上更受到股东的欢迎,对企业来说可以优化股权资本结构。

5.资产重组中纳税筹划的应用方法

所谓的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由于资金原因按照法律程序组合成一个企业的经济行为。合并企业是最常见的形式,可采取现金支付或证券支付的方式对被合并公司进行相应的补偿。采用现金支付和股票支付的区别在于现金支付时,被合并公司需要立即纳税,而采取股票支付时,被合并公司可以等股票出售时才计算盈利和损失。纳税筹划在进行企业清算时,应该按照国家的税法规定,选择合理的清算期,以此来减轻企业的财政压力,达到为企业减轻税负的效果。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企业要想在如此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要提高风险意识,准确理解和遵循税法,对企业财务管理制定好纳税筹划工作,以帮助企业减轻纳税负担。有效的财务管理,可以为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更好的资金支持,促进企业在以后的经营中达到创收的目标。

参考文献:

[1]李晓佳.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纳税筹划的应用[J].经济师,2011,02:158~159.

[2]李红蓓.企业财务管理中纳税筹划的作用分析[J].才智,2011,31:2.

第10篇

关键词:营改增;纳税筹划;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182-01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营业税改增值税已经成为税收改革的一个热点。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已不仅仅是税收方面。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面临机遇和挑战,如何利用这一契机,节约企业成本,做好纳税筹划和管理将是企业提升其竞争力的―个关键。

一、“营改增”税收政策解析

(一)“营改增”扩围改革试点背景及情况介绍

自2012年1月1日上海开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已经进行了2年。2013年8月1日,开始扩大改革试点,走出了从局部到全国的关键一步。2014年1月1日,开始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务也纳入试点范围。至此,营改增“2+7”模式建立。其中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电视服务7个方面。

根据我国税务总局的统计数字显示,在2013年我国改革试点共计减税1402亿元。其中272.5万户纳税人被纳入改革试点(交通运输业54.85万户,现代服务业217.7万户),试点企业总体实现减税,同时,其下游企业因抵扣增加也普遍减税。可以看到,营改增税收改革取得了显著的减税效果,有效降低了企业税收。

(二)“营改增”对企业纳税的影响

“营改增”完善了税制,扩大了增值税的覆盖面,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重复征税的问题,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压力。“营改增”在计税方法方面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针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即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在税率设置方面,在现行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加11%和6%两档低税率。具体来讲,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税率),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因而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收明显减少,而对一般纳税人来说,税收略有下降。

二、营改增条件下的纳税筹划方法

纳税筹划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达到为企业降低税负的目的。对于企业来说,在“营改增”条件下如何进行纳税筹划是确保企业利益的重要手段。

(一)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营改增”是我国十二五规划中着力推进的一项税收改革项目,各地区围绕这个改革课题给出了很多优惠政策。例如,针对部分行业税负上升的问题,中央财政部门给予财政补贴,对个别行业和企业遇到的困难也出台了具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企业的财务人员应当利用好这些优惠政策,及时申请财政补助。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对于政策的预见性十分重要。企业财务人员应当利用好国家和地方政策的时间差,认真研究分析政策文件,掌握政府发出的相关的信息,及时做出调整和反馈。

(二)选择纳税人身份

在“营改增”条件下,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式和税率设置是不同的,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收减少明显。因而对于政策规定的资格认证,企业应当加以充分利用,通过改变纳税人的身份来降低税负。例如销售额在500万到1000万的进项抵扣比较少的企业,可以考虑拆分经营,成为两个销售额500万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以降低企业税负。

(三)合理安排经营活动

企业的增值税是按照供应链环节流转征税,因而确保上下游环节的合理有序显得非常重要。在上游方面,在营改增条件下,增值税数额的多少直接取决于企业能够提供多少增值税发票来进行进项抵扣。应加强对上游供应商的管理,在供应商选择方面,企业应当选择能够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最好是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争取最大的进项抵扣。在下游方面,企业也可以改变定价策略,将税负转嫁给下游企业。因为下游企业可以获得进项抵扣,通过价格体系重新形成市场平衡。

与此同时,“营改增”促进了企业产业分工专业化,企业也应当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对不同环节及产品分散经营,通过合理的拆分,成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形式改变纳税人身份而最大限度的利用税法。随着精细化分工合作的发展,企业也可以通过服务外包的方式实现进项抵税。例如将企业的内部职能部门包括人事、财务等工作外包,这样既降低了企业的自身成本也减少了企业的税负。

三、营改增条件下纳税筹划及管理建议

(一)合理控制公司税务风险

“营改增”目前处于试点阶段,政策的变动性给企业纳税筹划带来一定的风险。企业应当充分考虑政策变动的风险,提前做好准备。同时,一些税务筹划工作应得到政府部门的合法性确认,以免给企业带来纳税筹划失败的风险。

(二)合理改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营改增”给企业会计核算体系带来改变,核算科目有所增加,对核算的要求提高了。同时,也对企业的发票管理制度提出了规范和要求。企业应当完善自己的财务管理制度,以避免纠纷。

第11篇

企业组织形式纳税筹划可通过企业性质的选择与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选择进行,企业设立为股份公司还是合伙制企业,是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由于企业性质、组织形式的不同,其适用的税基、税率及享受的优惠政策均有所不同。如:目前,外商投资企业较内资企业享受更多优惠政策。

二、企业注册地点的税务筹划影响

由于国家内部发展不相均衡,为促进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国家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也有较大差异,企业可选择到符合国家规定相对低税率的地域进行注册,如:国家规定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税务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三、研究掌握税制变化规律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必须学习、研究相关的税收法律政策,以便在筹划实践中充分运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出于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会相应地调整税收政策。因此,企业在进行改制设立的税务筹划时,不仅要考虑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应重视研究税制变化发展规律,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动趋势。目前,从1994年开始实行的税收制度与当前我国经济面临的主要矛盾及WTO的规则要求之间已出现明显的不适应,税制改革、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已势在必行,新的税改已经启动,对此,税务筹划中应给予充分考

虑,以达到实现企业税负最优化的目的。

四、选择适当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由于在折旧方法上存有差异,这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⑴考虑不同税制的影响。一般来说,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这主要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则提取的折旧较少,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开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国家无息贷款。但是,如果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则应选择平均年限法较为有利。由于延缓纳税收益与税率高低成正比,因此,在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往往会使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大于延缓纳税的收益。当然也会出现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小于延缓纳税的利益。这主要看市场资金的折现率高低。所以,在未来税率越来越高时,企业就需要进行比较分析,才能对企业的折旧方法做出最佳选择。而在累进税制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所对应的税率偏高,从而会使企业税负也偏高。在这种情况下,则适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减少企业的纳税。当然,由于企业自身的条件,税率累进的急剧程度以及银行利率的大小等因素,也会对折旧的“税收挡板”效果产生影响。因此,在累进税制下,企业到底采用何种折旧方法较为有利,仍需企业经过比较分析后,才能做出最终决定。

⑵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按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历史成本所收回的资金的实际购买力将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的重置。但是,在存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既可以使企业缩短回收期;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提高前期的折旧成本,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从而相对增加企业的投资收益。可见,通货膨胀的存在对企业并非总是不利的,企业可以通过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有效地利用通货膨胀,使企业获得“节税”效应。

⑶考虑折旧年限因素的影响。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以此来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⑷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何种折旧方法,也无论折旧年限多长,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由于资金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值,因此,不同时间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等的。这样一来,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就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分析。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在规定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的现值总和及税收抵减额现值总和,再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现值总和及税收抵减额现值总和;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减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2.债券溢折价的摊销方法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对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的摊销方法,企业可以选择直线法或是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由于采用直线法,每期的溢折价摊销额和确认的投资收益是相等的;而采用实际利率法,每期按债券期初的账面价值和实际利率的乘积来确认应计利息收入,且其金额会因溢折价的摊销而逐期减少或增加。债券摊销方法不同,并不影响利息费用总和,但要影响各年度的利息费用摊销额。因此,当企业在折价购入债券的情况下,宜选择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前几年的折价摊销额少于直线法的摊销额,前几年的投资收益也就小于直线法的投资收益,公司前期缴纳的税款也就相应的较直线法少,从而取得延缓纳税收益。相反,当企业在溢价购入债券的情况下,应选择直线法来摊销,对企业更为有利。3.确定合理的债务比例,节约税源。利用债务筹资,纳税人不仅可以获得利益收益额,而且负债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与不能作为费用支出只能以税后利润中分配的股利支付相比,负债筹资可以少缴所得税,获得节税收益。因而在息税前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成本率的情况下,提高负债比例,便可获得更多的上述两种收益水平。但也不是负债越多越好,因为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也会增大,甚至发生债务危机。债务筹资的税收筹划就是要尽可能找出最适合的负债比例。

4.合理利用融资租赁进行纳税筹划。通过融资租赁,纳税人不仅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保存举债能力,更主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作为成本费用,减少了所得税的征税基数,少纳所得税,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还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因此,融资租赁的节税收益是非常明显的。

5.筹资利息的处理。根据税规定,企业筹资的利息支出,凡在筹建期发生的,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而计入财务费用便可一次性全额抵减当期收益,计入开办、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价值,则要分期摊销,逐步冲减以后各期收益。其区别在于计入财务费用可以尽快扣除筹资利息,减少风险,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相对节税。因此,应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获得相对节税收益。为此可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期。

第12篇

关键词 企业理财 投资活动 融资活动 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人在合法或非违法的前提下,通过对投资、筹资、利润分配等财务活动的安排,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经济目标和承担社会责任、保证社会利益的社会目标的一种理财活动。纳税筹划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节税筹划、避税筹划、转嫁筹划和实现涉税零风险。进行纳税筹划应当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减少纳税失误,实现零涉税风险;二是积极主动地开展多方位、多层次的系统筹划,减少税收负担,包括利用税收屏蔽、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税务部门为了充分实现税收的调节功能,不断完善国家税制,也应当有一种筹划思想,即立法部门要加强立法,完善税收法制,而执法部门针对不同性质、不同表现的纳税人,应采取不同的监控方式和征管模式以及纳税人评估体系,从而形成一个整体的纳税筹划体系。

投资是企业永恒的主题,它既是企业诞生的唯一方式,也是企业得以存续和发展的重要手段。良好的企业定位是成功进行纳税筹划的起点,在投资之初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不仅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也会为后续阶段的筹划打下良好的基础。在投资活动中的纳税筹划方法主要包括投资有利的企业类型和选择有利的投资产业、投资地区、投资合作伙伴、投资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结构等。

1 企业类型的选择

1.1 公司制企业与合作制企业的选择

公司的税后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又得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的营业利润不缴纳公司所得税,只缴纳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例如:假设某投资者欲投资80万元,开一家小百货店,预计每年赢利10万元,如果按合伙形式则该项投资年税后净收益为7万元(10-10×30%),设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0%。如果该店为一家公司,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其税后利润为8万元(10-10×20%)全部分给投资者,该投资者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万元(8×30%)。合伙形式比公司形式每年节约税收支出1.4万元。

1.2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

在国外或外地创办子公司一般需要办理许多手续,并达到当地规定公司创办条件,独立承担纳税义务。但是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可以享受当地税收规定的众多优惠政策。如果创办分公司则不能视为独立法人主体,很难享受到地区的税收优惠待遇,但是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统一体中的一部分接受统一管理,损益共计,可以平抑自身经济活动,部分地承担纳税义务。而设立分公司无需接受层层盘查,财务资料可以保密。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待遇一般都是有差别的,前者承担全部纳税义务,后者往往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许多国家对外国公司既征公司所得税,又征收“分支机构税”。当然有些国家为吸引投资只对其未再投资于固定资产的利润征税。我国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中规定对外资企业汇出利润课征10%的预提税。

在具体筹划公司形式时,还有许多可考虑的因素,如公司的发展规律,当地税率的高低,税基的宽窄以及税收的优惠条件等等。

对于税收优惠条件的考虑,一般都是独立公司优惠政策多,但优惠条件严格复杂;分支机构享受优惠少,但优惠条件不如独立公司高。跨国公司为到达最优纳税筹划效果,可以并用两种公司组织形式某些附属机构设立为子公司,某些设立为分公司。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与搭配是公司设立中的第一步,应该特别加以对待。

2 投资行业的选择

2.1 生产性行业的选择

内资企业获得税收优惠比较少,主要是对新办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福利生产企业等实施一定的减免优惠,但期限一般不长,主要有以下几类可供选择: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内资企业,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产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对农产品、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膜,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等,适用13%的优惠税率。对出口品货物适用免税零税率;对于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对于新办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单位,凡安置“四残”(盲、聋、哑、肢体残废)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于外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一般有较多的优惠,主要有从事农、林、牧业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等。

2.2 非生产性行业的选择

我国现行税法中,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都体现了对非生产行业的税收支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农村中为农业生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如气象站、畜牧医站等,暂免征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的技术服务收入,如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等,暂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实行减免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对从事信息业、技术服务业、咨询业、公用事业、商业、教育文化业、居民服务业等行业的新办独立核算企业实行减免征税。

3 投资地区的选择

企业在直接投资决策时,除了考虑基础设施、原材料供应、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等一般因素外,投资地区的税负也是考虑的重点。在现行税制中,有一些税种的征收范围及深度直接与企业所在地域相关,这些税种主要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国家税收政策明显呈现地域趋向。如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沿海经济开放区、“老、少、边、穷”地区、旅游度假区等都具有税收优惠政策,都可以成为注册地点筹划考虑的对象。

4 投资合作伙伴的选择

企业在成立之初,由于单个投资者的资金有限,承担风险的能力也有限,投资者一般需要寻找合作伙伴,除了考虑对方的经济实力等状况外,还需要考虑其经济性质,以便于纳税筹划。目前,我国为了吸引外资、技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实行税负适当从轻原则,如果企业能引进外商投资者且其股权比例超过25%,便可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规纳税,享有一定的优惠。例如工资扣除标准,内资企业按人均每月800元的标准扣除,外资企业可按实际发放数扣除,对坏账准备的计提,内资企业不能超过年末应收账款的0.5%,外资企业在年末应收账款的3%以内都能扣除;对公益性捐赠,内资企业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外资企业可作为成本费用全部扣除等。可见,对于投资者而言,积极引进外商投资者,在纳税筹划上是很好的选择。

另外,也可考虑同境内的科研机构合作,税法规定,科研机构联合其它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机构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政策规定的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一些高科技企业来说,与科研机构合作,一方面可获得技术支持,另一方面也可享受税收优惠,是很好的选择。

5 投资规模的选择

投资规模是指企业选择集团企业还是独立企业的选择。一般而言,集团企业在纳税筹划方面有着独立企业所无可比拟的优势。集团企业由众多的独立企业组成,其若干企业在整个经济链条上,都可以作为中间商,中间商能根据消费者需求的变化灵活调整自己的需求弹性。如果需求弹性大于供给弹性,则向前转嫁的可能性大,即税收会更多地落在商品或生产要素提供者的身上;如果需求弹性小于供给弹性,则向后转嫁的部分较大,即税收会更多地落在购买者或最终消费者身上。由于集团内部各个企业之间税收课征的范围和税种存在差异,税率高低不一,还可能存在减免税优惠的企业等。同时,核心控股企业可以通过财务决策和战略调整,平衡集团税负,降低集团整体的税负水平。如核心控股企业设在经济特区或高新技术开发区,可以有较大的主动性享受税收优惠和开展纳税筹划活动;兼并收购亏损企业,通过低成本扩张,实现产业重组,而且也可以享受盈亏抵补的税收好处;分立或组建企业;合理制定转让定价等。利用集团的资源和信誉优势,整体对外筹资,然后层层分贷,调节集团资金结果和债务比例,发挥利息税盾效应降低集团税负。

6 投资方式的选择

企业投资方式可分为购买经营资本兴办企业的直接投资和对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间接投资。一般来说,直接投资考虑的税制因素比间接投资多,因而其筹划的空间较大。在直接投资时,一般涉及各种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而间接税仅涉及所收取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税及股票债券资本增加产生的资本利得税等。按投资期限投资方式又可分为分期投资方式和一次性投资方式,一般选取前者。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中外合营企业合营双方应在合同中注明出资期限,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资双方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双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最后一期出资可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依据上述规定,分期出资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而且未到位的资金可通过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融通解决,其利息支出可以部分地准许在税前扣除。这样,分期投资方式不但能缩小所得税税基,甚至在盈利的经济环境下还能实现少投资、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

按投资物的性质,一般投资方式分有形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现汇投资三种方式。虽然在纳税筹划时可考虑用现汇购买享有税收优惠的有形资产,但毕竟受到购买范围的限制。在投资方式筹划中,一般都采用有形资产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两种方式。首先,有形资产投资方式中的设备投资折旧费及无形资产摊销额可在税前扣除,从而达到削减所得税税基的节税效果;其次,在变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产权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由于评估方法选择的不同会导致高估资产价值,这样既可节省投资成本,又能通过多列折旧费用及摊销额缩小企业所得税税基。此外,还涉及到是采用固定资产还是流动资产投资的选择,若采用固定资产投资是选择购置方式还是租赁方式等。不同的选择,税负亦不相同,企业实现的价值亦不一样。

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再加上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消费型增殖税,所以以后税制改革的趋势便是建立消费型增殖税。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筹划时,如能准确预测税制改革时间和方向,采取主动的态度适应税制改革的动态趋势,那么会是固定资产的法定增殖额最小化,其直接效果是:即使增值率不变,增殖税额却会因为税基的变窄而减少。

7 投资结构的选择

实现最大限度的投资收益,是企业经营理财的直接目标。然而,资金要素各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功能,这些要素能否相互制约、依存吸收、反馈,形成一种共态的组织效应,从根本上取决于投资配置的内在秩序即投资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