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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税务筹划

时间:2023-08-31 16:08:4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无形资产税务筹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无形资产税务筹划

第1篇

一、新税法下的税务筹划

(一)利用新税法关于纳税人资格进行税务筹划

新税法规定以公司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这意味着内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即使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亦不将再被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该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将由其总机构实行汇总缴纳。企业可以把设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变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资格,就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做的好处是: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避免出现各分公司税负严重不均的现象。对于那些向其注册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内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由于纳税地点的变化,需要重新审视分支机构所在地是否有比总机构更多的税收优惠。如果有更多的税收优惠,就需要企业权衡利弊,决定是否将分公司变更为子公司,来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减少成本。

另外,新税法不再区分内、外资企业,而是将纳税主体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结合企业注册设立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判断标准来区分。

这一新变化对外资企业影响非常大。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

对于那些已通过在低税赋国家或地区注册境外离岸公司来控制其境内企业的内资企业(也被称作“返程投资”的企业),须考虑这些离岸公司是否将会被视为在中国境内有实际管理机构,从而被认定为按新税法需要在中国纳税的居民企业。

(二)充分利用新税法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和免税规定筹划

新税法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1.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3.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4.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税收减免;

5.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6.可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新税法还规定以下收入免税: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

新税法对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作出限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

在亏损弥补方面,新税法规定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仍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最长不超过5年。居民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三)利用关联交易与内部转移定价进行税务筹划

利用关联交易和内部转移定价进行税务筹划,是降低税负的主要手段。新税法首次提出关联方交易应按“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还对关联方转移定价的调整方法进行了具体规范,加强了关联方转移定价调整的可操作性,无疑加大了企业利用转移定价的难度和代价。但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可以充分利用集团管理的复杂性、资本、资产的价格弹性、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权的弹性,通过合理的预约定价安排,而使其内部转移定价合法化。

(四)利用资产结构和资本弱化进行税务筹划

新税法规定,除“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充分运用负债利息的税前扣除技术,通过资本弱化进行税务筹划,也是降低税负的有效途径。

二、新准则下的税务筹划

(一)投资组织形式选择中的税务筹划

现代企业对外投资可以选择多种组织形式,既可建立公司制企业,也可建立合伙制企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法规定的税收待遇不同。对于公司制企业,依我国现行税法规定,要在作了相应扣除和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向自然人投资者分配股利或红利,还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即公司要负担公司企业所得税和投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而组建合伙制企业则一般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仅就各合伙人分得的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相比而言,公司制企业总体税负高于合伙制企业。当然在具体进行税务筹划时,还必须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及筹资金额等因素,多方权衡后进而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

(二)存货计价方法选择的税务筹划

新准则取消了存货的后进先出法,而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一般情况下,如果物价有上涨趋势,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价“节税”;而在物价有下降趋势,则应采用先进先出法“节税”;当物价上下波动幅度较大时,企业则应选择移动加权平均法或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从而避免因销货成本的波动而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使企业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

(三)无形资产变化下的税务筹划

新准则下的无形资产有3个变化:一是明确规定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二是改变原准则将无形资产研发支出全部计入管理费用的规定,而是将企业的研发项目支出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分别进行费用化和资本化处理。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在符合既定条件时应当予以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研究开发费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三是改变原准则无形资产直接采用直线法摊销的规定。新准则规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应每年进行减值测试。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在使用寿命内按照能够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项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系统合理摊销,无法可靠确定消耗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四是企业外购无形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量作为期间费用而不计入无形资产价值(不予资本化),使费用的抵税作用提早发生,以获得费用抵税的时间价值。

(四)资产减值损失的税务筹划

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不得转回的范围仅限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但税法不认可任何形式的资产减值准备,因此,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采用视同销售的手段(比如用作投资等)将资产减值转化为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

(五)债务重组下的税务筹划

新准则规定对债权人的让步,不再沿用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而是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是以转让非现金资产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则债务重组是以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来确定的,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首先,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还将在今后的业务中继续发生购销活动,那么,将债务重组事项转为后期销售折扣,不仅不需要报批,而且还可以减少增值税损失,也不会给债务人造成增值税处罚风险。其次,以物抵债的物品,一般来讲,有很多是使用过的旧货,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第三,类似的在债务重组过程中的筹划不仅适用于增值税,而且也适应营业税,例如A企业以不动产抵债要缴纳5%的营业税,B企业在收到后销售这些不动产时还要缴纳5%的营业税,这就造成了重复征税。但是,如果B企业不急于办理过户,先找到这个房产的买家,帮着A企业把这个房产卖出去,然后由B企业直接取得不动产的销售款,就可以避免重复纳税,把营业税的税负降低一半。

(六)企业合并下的税务筹划

在企业合并中,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股东的价款有两种方式:一种为股权支付,即以合并企业的股权换取被合并企业的股权(旧股换新股);另一种为非股权支付,即以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资产换取被合并企业的股权。税法对于企业合并规定了两种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习惯上被称为“应税合并重组”和“免税合并重组”。“应税合并重组”适用于所有的合并类型,税务处理上要求对被合并企业转移的整体资产视同销售计缴所得税,合并企业并入该部分资产的计税成本可以其评估确认值为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的未弥补亏损不得结转至合并企业弥补;“免税合并重组”则只有在合并企业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情况下(通常理解为换股合并),才能向税务机关申请执行。税务处理上,对被并企业因合并而转移的整体资产不作视同销售处理,不交财产转让所得税,合并企业并入该部分资产的计税成本以合并前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两种处理方法在资产转让收益的确认、亏损弥补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为合并各方利用不同税务处理方法的选择进行所得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当被并企业存在有效的未弥补亏损,而不存在财产转让所得时,选择免税合并可以将未弥补亏损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对合并企业较为有利。当被并企业存在即将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未弥补亏损,而被并企业存在财产转让所得时,若选择免税合并,会因为超过补亏期限而使被并企业的未弥补亏损丧失抵税作用,而如果选择应税合并,则亏损额可用于弥补被并企业的财产转让所得,故此时选择应税合并较为有利。当企业的未弥补亏损既可用于弥补被并企业的财产转让所得,又可用于弥补合并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就需要比较弥补财产转让所得带来的抵税收益与弥补合并后企业所得带来的抵税收益的现值,哪一个数值高,则说明与它对应的税务处理方法从弥补亏损的角度考虑是比较有利的。

(七)投资性房地产的税务筹划

新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既可以采用成本模式计量也可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如果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会导致资产大幅增值,同时调增留存收益。在成本模式下,虽然对投资性房地产按期计提折旧会减少其账面利润,但是折旧和摊销却可以起到抵税效果,减少企业的现金流出。而引入公允价值模式后,折旧和摊销抵税功能的丧失肯定会导致企业大量的现金流出。在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只是让企业的价值更加透明,并没有改变企业的内在价值。因而企业如果采用公允价值就要权衡这部分现金流出的成本收益。由于一旦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就不能再转回到成本模式,对企业来说,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只能带来短期利益,不到万不得已,例如出现两年连续亏损等状况,大部分企业都不会用其来调节利润。

(八)出口退税筹划

1.对退税率小于征税率的货物,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比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货可得到的利润高,因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征税率为6%,退税率也是6%。

2.来料加工复出口资金周转快,免征加工费应缴的增值税,但对于耗用的国产料件不退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增值税则要先征后退垫压资金,但对生产及加工环节的已缴增值说可办理出口退税,因此,一般出口企业喜欢采用来料加工复出口的方式,而加工过程要耗用较多国产料件的企业可以考虑采用进料加工复出口的方式。

(九)租赁的税收筹划

因为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视为自用资产计提折旧,而折旧计入当期费用,减少当期利润,具有抵税的作用。集团内部各企业间的设备使用也可通过租赁方式使整个集团获得纳税上的优惠。

第2篇

关键词:研发支出 税收筹划 运用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已成为衡量一个企业乃至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重要指标。国家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推出了一系列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优惠政策,特别是对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作出了特殊规定。

一、研发支出的会计核算

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一般需经过研究和开发两个过程。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企业自行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的支出,包括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均先通过“研发支出”账户进行核算。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费用化支出;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资本化支出,达到预定用途时转入“无形资产”账户;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应作为费用化支出,均应于期末时列入当期损益。

二、研发支出的税务处理

(一)研发支出税务处理的政策规定

新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国家特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是:

(1)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对于企业由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形成企业年度亏损部分作为纳税调减项目处理。

(二)研发支出的账务处理

案例:某公司自行研究开发一项非专利技术, 2009年7月31日该项研发活动完成了研究阶段,发生研发支出合计80万元。从2009年8月1日开始进入开发阶段。该阶段发生研发支出100万元,符合开发支出资本化条件(假设所有支出均以存款支付)。2009年12月31日,该项非专利技术达到预定用途,预计使用寿命为10年,采用直线法摊销其价值。2009年度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为300万元,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假定2010年度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仍为300万元,除研发费用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1、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

(1)2009.7.31前发生研发支出: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800 000

贷:银行存款800 000

(2)2009.7.31将费用化支出转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800 0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800 000

(3)2009.12.31前发生开发支出并满足资本化确认条件: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1 000 000

贷:银行存款1 000 000

(4)2009.12.31该技术研发完成并形成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1 000 00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1 000 000

2、研发支出的税务处理

第一,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

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因此该公司200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为260万元(300-80×50%),应交所得税为65万元(260×25%)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65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50 000

第二,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

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从无形资产使用的月份起,在其使用寿命内平均进行摊销。2010年度摊销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时:

借:管理费用――专利权摊销100 000

贷:累计摊销 100 000

应纳税所得额为250万元(300 -100×50%),应交所得税为62.5万元(250×25%)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625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25 000

三、研发支出税收筹划的运用

案例:光明企业按规定可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2009年,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准备研究开发一新产品,产品研究开发计划两年,技术开发费预算需800万元.在不考虑技术开发费费用化和资本化的前提下,预测企业第一年可实现利润500万元,企业第二年可实现利润850万元。假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且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预算安排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进度。现有两个备选方案:

方案1:第一年预算400万元,第二年预算为400万元。

方案2:第一年预算为300万元,第二年预算为500万元。

请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分析企业的最优方案。

方案1:第一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400万元,可加计扣除50%,故:

应纳税所得额=500-(400+200)=-100(万元)

所以该年度不交企业所得税,亏损留至下一年度弥补。

第二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400万元,可加计扣除50%,故:

应纳税所得额=850-(400+200)-100=150(万元)

应交所得税=150×25%=37.5(万元)

方案2:第一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300万元,可加计扣除50%,故:

应纳税所得额=500-(300+150)=50(万元)

应交所得税=50×25%=12.5(万元)

第二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500万元,可加计扣除50%,故:

应纳税所得额=850-(500+250)=100(万元)

应交所得税=100×25%=25(万元)

虽然两个方案在两年内的应交所得税之和是相等的,均为37.5万元,但由于发生时间不同,造成企业每一年度应交所得税不同,第一个方案可以延迟纳税,为优选方案。

四、结束语

由此可见,企业应当在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对于研发支出的优惠政策,既使企业研究开发的各项税收风险降为零,同时又能创造更大的利益空间。

参考文献:

第3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企业纳税筹划方法注意问题

一、纳税筹划的意义

从纳税人方面看,纳税筹划可以使纳税人的税收减少,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纳税筹划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者减少本期现金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有利于纳税人的发展壮大。

从国家的税制法规上看,纳税人为了节减税收,总是密切地关注着国家税制法规和最新税收政策的出台,一旦税法有所变化,纳税人就会从追求自身财务利益最大化出发,马上采取相应行动,趋利避害,把税收的意图迅速融入纳税人企业的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从这方面来说,纳税筹划在客观上起到了更快、更好地贯彻税收法律法规的作用。同时也时刻提醒税务机关要注意税法的缺陷,对税法的健全起到促进作用。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通过应纳税所得额的定义可以看出,企业要想做好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必须要采取合理的方法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要增加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对一般企业来说享受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是很难的,所以我们只有在增加各项税前扣除上做文章。

(一)充分利用各种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为企业的纳税筹划留下了空间。

(1)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允许再按照其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直接抵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但是摊销年限一般不会低于10年,也就是说不能在当期全额扣除,纳税人根据自身条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以多搞一些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并且要注意分清研究开发费用的期间费用化和无形资产化。

(2)根据财政部、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的有关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100%”。

(二)正确运用亏损弥补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想充分利用弥补亏损政策、以取得最大的节税效果,就要注重亏损年度后的运营,企业可以减小以后5年内投资的风险性,以相对较安全的投资为主,确保亏损能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得到全部弥补。

(三)恰当运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法的纳税筹划

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就行,这样企业就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在符合政策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选定对自己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达到节税目的,通常情况下,在企业初期享有减免税优惠期间,企业可以把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定在高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对一般处在正常生产经营且没有享有税收优惠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纳税筹划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一个纳税筹划方案如果成功的话将会为企业带来节税的好处,否则一旦筹划失败,将会为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所以纳税人在做好纳税筹划的同时,也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注国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变化,加强税收政策学习

企业纳税筹划人员要时时刻刻关注国家有关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政策的变化,通过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可以准确理解法律法规的实质,提高风险意识,只有加强税收知识的学习,全面把握税收政策的内容,才能综合衡量税务筹划方案,规避纳税筹划风险,为企业增加效益。

(二)要经常与税务机关沟通,搞好税企关系

现在各地方税务机关在执法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他们除了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税法和实施细则外,还遵守地方政府的颁布的其他相关规定,在纳税筹划时我们很难把所有的相关规定都能理解透彻,这就要求纳税筹划人要主动地与主管税收机关联系,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方法,使我们的纳税筹划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保持一致,以便于我们的纳税筹划方案能得到他们的认可。同时要保持友好关系,要使我们的纳税筹划风险降到最小,争取为企业获得最大的利益。

四、总结

纳税筹划在当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要树立纳税筹划意识,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光明正大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选择适合自己企业实际的节税方法,尽可能的全面分析影响纳税筹划目标实现的因素,对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做到事前安排,把税收风险降到最低,真正发挥纳税筹划的作用,为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肖太寿.《纳税筹划》,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第4篇

[关键词]企业财务管理 税务筹划 风险防范

一、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加强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税务筹划对于企业财务工作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作用。立足企业财务实际,通过科学合理的税务筹划,降低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从而保证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具体来说,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加强税务筹划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增强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

企业要想获得较高的税务筹划能力,就要求企业的财务会计人员既要具备良好的会计理论知识,又要熟练掌握税收法律知识,并灵活运用会计制度同税收法律之间经济业务处理的差异之处,科学合理的进行税收筹划,从而有效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

(二)增强企业的债务偿还能力

企业通过有效的税收筹划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应纳税额,缩减了企业现金的流出,有效避免了企业资金不充分问题的出现,从而在一定意义上增强了企业的债务偿还能力。

(三)健全企业的财务管理机制

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税收法律制度也得到不断的完善,这就要求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应当把税收筹划作为健全企业财务管理机制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二、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税务筹划策略分析

(一)筹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企业进行筹资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来实现:一种是负债筹资,一种是权益筹资。企业通过负债的方式来进行筹资,需要在纳税前扣除其负担的利息,从而实现降低应纳税额的目的;而权益筹资方式则不用支付利息,也就不能实现降低应纳税额的目的。如此看来,权益筹资方式比负债筹资方式的税收负担要重一些。

(二)投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区的税收法律规定的差异,并科学利用不同地区税制的差异以及政府税收政策方面的优惠,向那些整体税负水平偏低的区域进行投资,从而实现应纳税额的降低,最大限度的保证企业的经济利益。

按照投资过程中资产的形态,可以将投资方式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以有形资产形式投资、以无形资产形式投资和以现金形式投资。一般情况下,企业通常选择以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形式进行投资,这是因为:第一,以有形资产形式进行投资的固定资产所提折旧额以及无形资产的摊销额能够在纳税前予以扣除,从而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二,以有形资产形式和无形资产形式进行投资必须要经过评估程序,通常情况下资产都会被高估,这样不仅能够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而且能够通过多提折旧和摊销额的方式来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投资形式还能够分成一次性投资和分期投资两种形式。采用分析投资形式,能够取得更多的资金时间价值,短缺的资金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融资获得,其所产生的利息支出能够在税前予以扣除,有助于企业应纳税额的减少。

(三)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1、物资采购环节的税务筹划

第一,购货单位的税务筹划。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税额为依据的,而这种专用发票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资格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则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行物资采购被作为一项税务筹划措施。

第二,结算方式的税务筹划。采购的结算方式大致有两种:赊购和现金采购。其选择权往往取决于购销双方谈判,如果所购产品趋向于买方市场,且采购方实力强、信誉高,那么在结算方式的谈判中,采购方往往容易获得话语权,占据主动地位。一般而言,我国企业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通常采取以下几种措施:其一,在支付货款之前,先取得发货方开具的发货票;其二,选择托收承付或者委托收款的方式进行结算;其三,选择赊购或者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结算。

2、销售环节的税务筹划

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等是我国企业当前普遍采用的销售方式。我国税法明确规定,货物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示的,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否则,则应当按照没有扣除之前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四)企业兼并和收购中的税务筹划

企业在进行兼并和收购过程中,可以通过兼并和收购有累计亏损的目标公司达到隐散利润,减少所得税的目的,或者这家亏损企业可能会考虑兼并和收购一个盈利企业以充分利用自身的亏损抵税的优势。除此之外,选择不同的收购方式也会产生不同的税收结果。具体来说,我国常用的收购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现金收购形式

当被收购企业的所有者获得其所持有股份的现金支付时,就不再享有其对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了。这样一来,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就必须在其股权转让的时候就其所得到的收益纳税,以转让股权所得扣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净收益作为计税依据。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倘若选择现金方式进行收购,就必须要把被收购企业股东的税收负担纳入考虑范围之内,这样一来,就会导致企业收购成本的增加。在现金收购形式下,倘若选择分期付款的方式来进行,就能够为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提供一个安排期间收益的弹性空间,有助于缓解被收购企业股东的税收负担。

2、股票收购形式

我国税法规定,如果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20%的,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除此之外,股票收购会导致收购公司控制权的分散,这也是在决定采用这种收购方式之前必须考虑的。

三、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控制与防范手段

(一)加强企业财务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

加强企业财务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不仅要加强财务人员的风险知识、业务培训,从主观意识到实际业务水平都有一个提高。除此之外,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还应当向企业的管理者与领导者进行企业税收筹划风险防范意识的灌输。

(二)加强风险评估,强化企业风险控制

以业务流程为主线,梳理过程,发现税务风险点并分析风险发生的几率,评估其影响程度,全面系统的评估税务风险,从而有效的控制风险的发生,将税务风险降到最低。

(三)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进行风险管理

目前很多企业中的税务管理岗位仍然由财务人员兼职,当发生税务检查或稽查等涉税风险时,财务人员对税务工作能力欠缺,无力应对。所以,企业应当建立独立的税务风险管理部门进行专门化的管理。

四、结束语

税收筹划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因此,企业应当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行科学有效的税收筹划。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能够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1]杨焕玲.企业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的相关性分析.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06

[2]杨娜.浅谈中小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防范.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4

第5篇

【关键词】税务筹划 出资方式 资产投入方案 最佳经济效益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在经济环境中的要素地位越来越高,日渐成为企业投资、融资等选择的重要因素。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是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等量的资本投入,投资成本越低,投资收益就越高,投资成本越高,投资收益就越低。一个企业如何合理合法地安排本身的生产经营活动,才能缴纳尽可能少的税收,称之为税务筹划。现代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其财务目标,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企业应当从筹资活动、投资活动和经营活动等方面进行税务筹划,以实现企业财富的最大化。在进行具体税务筹划时,可以综合使用各种筹划方法。本文仅小议企业投资方面的一些税务筹划方法。

投资的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它牵涉企业自身情况的分析、各地区优惠政策的分析、投资形式注册地点、财务核算形式的确定、税收负担的测算、纳税方案的拟定和最佳方案的选择等。

一、利用税收政策导向进行税收筹划

例如,国家为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设备,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这样,既实现了税收筹划,又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是值得鼓励的行为。

2009年1月1日全国范围内开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原我国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规定不允许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中抵扣,在经济生活中重复征税现象普遍,特别是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行业,重复征税问题较为严重,如今,增值税向消费型转型,规定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降低了纳税人税负,消除了重复征税因素。

二、通过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比例,实现税收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借款利息能够列入企业的财务费用,进而减少所得税开支,并且可以减少投资风险,享受财务杠杆利益。例如,某企业注册资本600万元,投资总额为1000万元,不足资金400万元,于是向银行贷款解决。假定其借款年息40万元,当年税前利润100万元。由于在投资总额中注册资本比例压缩为60%,这意味着企业有如下税收利益;一是将借入资本利息40万元作为税前扣除金额,缩小了所得税税基,假定所得税税率25%,即可节税10万元;二是分配利润时,由于按股权分配,既能减少投资风险,又能享受财务杠杆利益。

三、通过出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旧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而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投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出资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这意味着,采用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投资入股设立公司的方式将比过去大大增加,投资形式和投资手段将更加多元化,同时,也增加了投资税收筹划的空间。在投资方式中,仅从节税的角度考虑,投资者应充分利用新公司法放宽非货币性资产出资限额的鼓励性政策,尽量选择或多采用设备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设备投资其折旧费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缩小所得税税基;无形资产摊销费也可以作为管理费用税前扣除,减小所得税税基。折旧这种减少税负的作用被称为“折旧税抵”或“税收挡板”。

四、通过选择资产投入方案进行税收筹划

例如,某市甲公司拥有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尚未开发土地,拟对其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乙公司进行增资,方案一,以现金出资,用投入的现金购买土地使用权;方案二,直接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两种方案的税收负担不同。方案一,以现金方式出资,手续简单,与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相比可以节约一笔土地评估费用,甲公司出资后,乙公司用现金购买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时,甲公司应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方案二,按照税法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根据财税[1995]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如果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作为联营条件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相比方案一节税。

又例如,某企业准备以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和房屋建筑物进行对外投资,投入方式有两种:方案一,以机器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房屋、建筑物作为其他投入;方案二,以房屋、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机器设备作为其他投入。两种方案的税收负担不同。方案一,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以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参与合资企业利润分配,同时承担投资风险,不征收增值税和相关税金及附加。但把房屋、建筑物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作为新企业的负债,不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应视同房产转让,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契税(由受让方缴纳)。方案二,房屋、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但需要缴纳契税(由受让方缴纳)。同时,税法又规定,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售价不超过原值的,不征收增值税。企业把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视同转让固定资产,且其售价一般达不到设备原价,因此,按政策规定可以不征收增值税。最终的税收负担只有契税,相比方案一节税。

企业投资决策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它的制定不仅与当前现行的税收制度有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企业对国家未来的税收政策的预测。这就是说,企业在进行投资时,越早把投资与纳税结合起来规划,越能达到创造最佳经济效益的目的,通过合理合法地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使得本企业的投资既能尽可能多地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获得最大的投资净收益,又能符合国家税收政策,接受国家的税收调控,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

参考文献

[1]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第一版)[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01).

[2]王峰娟.税务会计[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04).

第6篇

【论文摘要】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合法权利,本文结合电网企业经营特点,对电网企业涉及主要税种税收筹划方法进行探讨。

在依法经营的前提下,如何围绕现行法律法规开展适合电网企业经营特点的税收筹划方案,用好用足税收政策,尽最大努力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是当期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结合电网企业就主要税种税收筹划谈相应对策。

一、增值税税收筹划

增值税作为电网企业最大税种,税收筹划的关键是进项税额如何足额、及时抵扣。

(一)进项税的筹划

电网企业涉及进项税抵扣的成本项目主要有购电费、材料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运输费、取暖费等,其中加强修理费和材料费进项税的筹划是增值税税收筹划的重点。

1.改变大修理工程结算方式

目前电网企业部分单位大修理工程管理上主要采取包工包料结算方式委托给多经工程公司。工程公司为建安企业缴纳营业税,自己取得的进项税发票不能抵扣,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电网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

因此,应改变大修理工程管理和结算方式,对大修理工程采取包工不包料的管理和结算方式,材料统一由电网企业自行采购,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面公司增加进项税抵扣,另一方面多经工程公司通过节约工程材料成本可以增加利润,实现双赢。

2.改变多经企业承包管理方式

电网企业与多经企业大都签订了各种各样的承包服务合同,且大部分为总包方式,统一开具发票,由于大部分多经企业为服务业(物业、运输业等),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减少了进项税抵扣。

因此,应改变承包合同的结算方式,降低合同额,将可以抵扣的材料费和修理费项目由主业承担。例如:运输承包服务合同,可以规定车辆燃油费、修理费由承租方承担,取得外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承租方报销抵扣。

3.购进商品或应税劳务应尽量采取商业汇票支付费用

这样可以得到两点好处,一是可以推迟付款时间,减少现金流出量;二是可以视同支付费用,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减少当期应纳税额,从而达到递延纳税的效果。

4.加强进项税发票管理

一是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考核力度,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率。购置货物、接受劳务尽可能取得合法、完整的增值税发票。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要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在发生运费时,要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电网企业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可以将部分附属部件单独作为材料或低值易耗品购进,抵扣进项税额。二是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认证”、“申报”和“抵扣”要及时有效。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应在最短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专用发票认证,及时抵扣当期的进项税,为企业争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筹划

按税法规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只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免征增值税,条件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认已使用过;三是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

电网企业涉及的业务主要有更换固定资产变价处理和抵债收回固定资产的处理。应注意事项,一是对于电网企业取得抵债来的固定资产,要先将该抵债资产入帐使用和管理一段时间后再出售,可以免缴增值税;二是对于更换固定资产如果出现升值,需要缴纳增值税时,应确定适当的价格,计算净收益增减平衡点,保证销售价格与原值之差大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提高净收益。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电网企业的主营业务虽然单一,但是在增值税税收筹划方面仍然有所作为,且非常必要。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其应纳税额与收入、成本、费用等密切相关,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关键在于如何合法、合规地加大当期成本费用、减少当期收入确认。

(一)技术开发费的税收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项目,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的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006年国家对技术开发费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一次性提足折旧进成本的科研设备价值标准由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由于科研设备既可以一次性提足折旧及时收回资本性资金,又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因此电网企业应充分利用技术开发费优惠政策,合理安排预算资金,一是适当增加设备购置的资本性支出预算,在实现所得税加计扣除的同时,解决公司资本性资金不足问题,从而达到企业整体税收优惠利益最大化;二是改变目前技术开发费核算和管理模式,运用科学合理的核算方法,将科技机构人员工资、设备折旧、管理经费等其他直接费用纳入技术开发费管理,加大加计扣除金额。

(二)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电网在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保方面投入持续增加,利用该项政策可以为电网企业节省大量所得税支出。

(三)固定资产修理与改良支出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需增加固定资产价值或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50%以上;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电网企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关键是发生的修理支出是否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50%以上,因此,为了加大当期费用扣除,修理工程支出要合理安排,尽量不要超过固定资产原值50%。

(四)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采用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力度更大,规定确需加速折旧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可以采用直接缩短折旧年限的方式实行加速折旧。

对于软件摊销年限问题,新税法也制订了优惠措施,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因此,电网企业应充分运用优惠政策,利用电网企业设备技术进步较快的原因,与主管税务机关加强沟通,征得同意后缩短折旧和摊销年限。

三、营业税税收筹划

电网企业涉及营业税业务较少,主要是降低电网工程涉及的营业税,以有效降低工程造价。

目前电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主要是落实建安企业不计营业税的设备清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有关政策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另外还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目前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有税务部门对电网施工企业设备和材料划分标准不理解,将电缆统一作为材料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加大了工程成本。电网企业要与税务机关协调,确认电网企业不计入营业额的设备清单,该税收政策的落实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电力施工企业税收管理,降低施工成本。

四、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筹划:

(一)奖金发放方式的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由于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因此个税税收筹划主要是从如何降低适用税率入手,从目前执行政策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要尽量做到奖金在各月均衡发放,减少季度奖、加班奖、节日奖等专项奖致使个别月份税率偏高的影响,从而达到均衡各月税负的目的;二要合理利用全年年终奖税收特殊政策实现节税,根据《国税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一是规定了纳税人取得年终奖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二是专门制订了年终奖适用税率,比日常薪金适用税率有所降低,因此当年终奖适用税率比月工资收入适用税率低一档次时,可以有效降低个税。举例说明:

某职工收入如下:月实发工资1500元,月奖4000元,扣除费用1600元,应纳税额为3900元,适用税率15%,需缴个税460元。

年终奖7000元,年终奖适用税率为10%,需缴纳个税675元。

可见由于年终奖使用税率偏低,税率差为5%,存在节税空间。该职工年收入为73000元,在年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可减少发放月奖,每月减少1900元,共计22800元,将月奖税率降到10%,增加年终奖发放22800元,可年节税22800×5%=1140元。

(二)转化所得或转化所得类型

把现金性工资转化为提供非货币利,即通过提供各种补贴,降低名义收入,比如提供免费工作午餐、手机话费补贴、交通补贴等,这样既可以增加员工福利,又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五、房产税税收筹划

房产税是电网企业的一项小税种,税率不高,造成对房产税税收筹划不够重视。由于房产税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后缴纳,因此只要房产存在就必须纳税,构成了企业的一项长期税负,假设房产使用寿命按50年左右测算,房产税将达到房产原值的40%-50%,税负很重。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因此房产税税收筹划的关键是如何划分和核算房产附属设备。

即将实施的新会计准则的一些新变化,对房产税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一是《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二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对于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企业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根据以上规定,房产税税收筹划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土地使用权要单独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不再结转到房屋建筑物价值。

二是减少列入房产价值的附属设备价值。要准确把握房产税暂行条例所列举房产附属设备,对于所列举以外的附属设备尽量不计入房产价值。

三是要充分利用税务总局对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有关规定。根据规定,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设备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包括中央空调。因此要按照新准则规定对中央空调单独入账,减少房产税支出。

总之,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合理运用国家税收法规对企业的筹资、投资、经营、理财等经营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以达到税收负担最小化的目的。企业在加强税收筹划,用足用好各种优惠政策,有效降低纳税成本的同时,还要树立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安全理念,提高风险的辨识和分析能力,切实防范经营风险。一是充分借助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等外部力量,以税法条款为依据,通过深入研究各项税收政策,制订出合法合规的税收筹划方案,为企业的税收筹划营造一个安全的环境。二是及时掌握政策变化,并适时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调整,保证税收筹划行为在税收法律法规范围内实施。三是加强风险控制,充分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在认真考虑经济环境及其他变数后,再做出决策,不能因为短期利益而进行盲目的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1]陈晓瑜.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J].时代经贸,2007(9).

[2]姚晓东.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J].经济师,2006(12).

[3]李红岩.对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几点看法[J].会计之友,2007(1).

第7篇

关键词:公允价值;企业合并;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6-0008-02

公允价值的引入在于充分利用市场信息,考虑经济业务给企业未来的经营能力、风险等所造成的实质性影响,对其予以计量。但税收与财务会计由于服务的目的不同,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财务会计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原则出发,侧重于经济业务的实质性。而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企业经营活动社会价值的实现,不考虑纳税人潜在的风险或负债的可能性。

一、公允价值的引入对纳税的影响

公允价值的引入使得税法和会计在对经济业务的计量上产生的差异,增加了企业纳税调整的内容。而且公允价值的引入也导致一些新的会计业务出现(如,投资性房地产、石油天然气开采等),此类业务在目前税法体系中尚未规范,这也势必引发税务征管的完善。

(一)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中应用对纳税的影响

投资性房地产是本次颁布新会计准则确认的一项新的资产,税法中没有相对应的资产,企业所得税对该项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新准则中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此会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以公允价值记录投资性房地产,虽然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但却因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引起利润上升,可能增加企业的所得税。

(二)公允价值对企业合并的纳税影响

新准则按照参与合并的企业是否受同一方控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同一控制情况下,合并方一般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即将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吸收进来时,是按账面价值进行计量的,这样处理不易被控制方操纵利润;支付的合并对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不进利润表,直接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也不能调节利润。在非同一控制情况下,合并方一般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合并方以资产或承担债务或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为对价获取被合并方的股权,按付出对价和因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两者之和确认初始投资成本。付出对价公允价值大于付出对价账面价值时,增加当期会计利润,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小于付出对价账面价值时,减少当期会计利润,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公允价值在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应用对纳税的影响

公允价值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的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12条规定,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这实际上是采用了权益法。在权益法下,企业的当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投资收益都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允价值的确认,其期末的财务状况和当期损益受公允价值应用的影响较大。而权益法中关于这些资产的后续计量都是采用历史成本原则与实现原则,对投资收益按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来处理。在收到持有收益时应确认为一项应纳税所得,在并入企业收入总额时应按照投资企业使用的税率先进行还原;处置收益在对投资进行处置时直接并入收入总额。因此,在新准则中公允价值应用将使得会计和税务对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和金额产生更大的偏离,这一偏离使会计与税务计量所得税费用时会产生差异。

(四)公允价值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计量中的应用对纳税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对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初始和后续计量都是用了公允价值的做法,对于固定资产根据其性质和使用情况确定对于固定资产根据其性质和使用情况确定使用寿命和净残值,根据其经济利益与其实现形式选用合理的折旧方法,对于无形资产,根据其预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进行摊销。而税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等方面都有比较严格的规定,给予企业较少的选择自由。这些都与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有较大差异,会产生新的纳税调整内容。

二、企业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概述

所谓纳税筹划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具体而言,纳税筹划是关于对各种纳税事务的筹划,是一个全方位的概念,涉及到纳税人纳税事务的各方面,但纳税筹划不能违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纳税筹划是企业的一种理财活动,是指纳税人为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纳税事项进行系统安排,以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纳税筹划既是一种经济现象,又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还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纳税筹划不是以税务最轻为出发点,而是以投资者的权益最大化为目标;二是纳税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其特点是强调预见性,而目前的税收政策、经济环境等随时可能发生变化,所以纳税筹划与其他财务政策一样,收益和风险并存;三是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从整体出发,以维护投资者权益并使其不断增长为目的。

(二)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建议

鉴于会计与税法的导向目标与规范原则不同,根据以上分析,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 投资性房地产中的纳税筹划。根据以前的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以取得成本或建造成本人账,每年提取折旧,随着中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壮大,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净值往往低于公允价值,企业一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对于当期利润将产生巨大影响,可能增加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因此,企业采用成本计价模式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2 企业合并中的纳税筹划。对合并企业来说,(1)新准则要求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统一采用购买法核算,而税法未作出相应调整,免税合并条款仍然存在,所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免税合并避税。(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合并方因合并留存收益减少,未来税前利润补亏的可能性增大,从而增大潜在的节税作用;合并方企业资产价值总和提高,通过合并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公允价值计价,提高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也就提高了未来的折旧额,

从而加大了未来的“税收挡板”作用。(3)如果存在合并商誉,新准则要求商誉不再逐年摊销,而是每年做减值测试,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年度不能转回。这样的规定给企业以很大的空间,企业可以通过商誉的减值,加大合并企业未来经营成本,减少企业未来利润,从而实现节税目的,即通过大幅减值以获取所得税递延的收益。(4)在企业合并过程中如果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换入固定资产时,根据新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如果界定此次交易为具有商业实质且换人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则:换人固定资产的人账成本=换人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如果界定此次交易为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换人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换人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一般来讲,应选择换入固定资产人账成本较高的方式进行企业合并,以便于在后续会计期间多提折旧缩小应纳税所得额。

对被并企业来说,被并方在收取货币出让股权时需确认利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获取权益性证券出让股权,暂不构成实质性利得,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8篇

一、通过选择企业类型进行税务筹划

公司制企业与合作制企业选择。公司的税后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又得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的营业利润不缴纳公司所得税,只缴纳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分公司与子公司选择。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待遇一般都是有差别的,前者承担全部纳税义务,后者往往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许多国家对外国公司既征公司所得税,又征收“分支机构税”。当然有些国家为吸引投资只对其未再投资于固定资产的利润征税。我国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中规定对外资企业汇出利润课征10%的预提税。在具体筹划公司形式时,还有许多可考虑的因素,如公司的发展规律,当地税率的高低,税基的宽窄以及税收的优惠条件等等。对于税收优惠条件的考虑,一般都是独立公司优惠政策多,但优惠条件严格复杂;分支机构享受优惠少,但优惠条件不如独立公司高。跨国公司为达到最优税务筹划效果,可以并用两种公司组织形式,比如某些附属机构设立为子公司、某些设立为分公司。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与搭配是公司设立中的第一步,应该特别对待。

二、通过选择投资行业进行税务筹划

生产性行业选择。内资企业获得税收优惠比较少,主要是对新办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福利生产企业等实施一定的减免优惠,但期限一般不长,主要有以下几类可供选择: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内资企业,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产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对农产品、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膜,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等,适用13%的优惠税率。对出口货物适用免税零税率;对于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除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对于新办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单位,凡安置“四残”(盲、聋、哑、肢体残废)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对于外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一般有较多的优惠,主要针对从事农、林、牧业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等。

非生产性行业选择。我国现行税法中,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都体现了对非生产性行业的税收支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农村中为农业生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如气象站、畜牧医站等,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的技术服务收入,如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等,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实行减免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对从事信息业、技术服务业、咨询业、公用事业、商业、教育文化业、居民服务业等行业的新办独立核算企业实行减免征税。

三、通过选择投资地区进行税务筹划

分析税收制度的区域导向型优惠,选择税收负担轻的投资地点。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率一般是15%,其他地区一般是33%,相差18%,而且,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二年。自我国西部大开发以来,在税收方面出台了不少优惠政策,如果企业到西部投资,就可以享受这些优惠。

从国外的情况看,有的国家或地区不征收所得税,有的国家的所得税率高于我国或者低于我国。因此,投资地点不同,税收负担会有所差别,最终影响到投资收益。对于跨国投资者,还应考虑有关国家同时实行税收居民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而导致对同一项所得的双重征税,以及为避免国际间双重征税的双边税收协定有关税收抵免的具体规定,以进行投资国别或地区选择。

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选择整体税收负担较轻的地区进行投资,使得该投资收益较大。

四、通过选择投资合作伙伴进行税务筹划

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往往会因为资金问题而出现联合投资的现象。选择一个适当的投资伙伴会对自己的投资收益大有帮助。在选择投资伙伴时,应主要考察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合作伙伴的税收待遇;二是合作伙伴的实力。

选择好的投资伙伴有时会使企业享受优惠税收待遇,如与外国投资者或我国港、澳、台投资者合作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选择好的投资伙伴应充分考察对方的实力,因为能力低下的投资伙伴往往会连累己方企业,轻则毁掉联合投资项目,重则使联营双方“同归于尽”。

五、通过选择合适投资规模进行税务筹划

对于一家企业的生产经营来讲,投资规模并非越大越好,当然也不是越小越灵。投资规模扩大,是企业发展壮大的标志,往往可以带来规模经济;但是投资规模不顾具体情况而过度膨胀,也往往会导致资源的浪费。投资规模小,一般可以使企业具有灵活运行的优点,但企业的投资规模太小,往往不具备规模效益和雄厚的经济实力,在残酷的市场经济竞争中很容易遭到淘汰。

如何确定企业投资规模呢?首先,对企业自身营运能力进行分析,即通过对存量投资重组、潜能开发及增量投资优化组合的分析,确定投资的既有能力、潜在能力和追增能力。其次,把握企业经营外部环境的变动情况。市场经济环境变化多端,必须利用预测手段把握经济环境发展态势,决定投资规模的大小。另外,还需对税前收益最大化的投资规模进行实证分析。投资规模应该趋近于企业营运负荷能力的极限,即投资的追加边际成本等于其边际收益,此时,投资规模是适宜而有效的。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规模的确定依据是企业营运能力和外部经济环境,因而必须注意到其动态演进的变化特征。

六、通过选择投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企业投资方式可分为购买经营资本兴办企业的直接投资和对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间接投资。一般来说,直接投资考虑的税制因素比间接投资多,因而其筹划的空间较大。在直接投资时,一般涉及各种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而间接税仅涉及所收取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税及股票债券资本增加产生的资本利得税等。按投资期限投资方式又可分为分期投资方式和一次性投资方式,一般选取前者。依据有关规定,分期出资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而且未到位的资金可通过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融通解决,其利息支出可以部分地准许在税前扣除。这样,分期投资方式不但能缩小所得税税基,甚至在盈利的经济环境下还能实现少投资、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

按投资物的性质,一般投资方式分有形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现汇投资三种方式。虽然在税务筹划时可考虑用现汇购买享有税收优惠的有形资产,但毕竟受到购买范围的限制。在投资方式筹划中,一般都采用有形资产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两种方式。首先,有形资产投资方式中的设备投资折旧费及无形资产摊销额可在税前扣除,从而达到削减所得税税基的节税效果;其次,在变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产权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由于评估方法选择的不同会导致高估资产价值,这样既可节省投资成本,又能通过多列折旧费用及摊销额缩小企业所得税税基。此外,还涉及到是采用固定资产还是流动资产投资的选择,若采用固定资产投资是选择购置方式还是租赁方式等。不同的选择,税负亦不相同,企业实现的价值亦不一样。

七、通过选择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税务筹划

存货计价方法选择。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各种存货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3中方法计价。企业发出存货时可任选一种,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的成本、利润、当期实际缴纳的税款是不一样的。

费用分摊方法选择。费用分摊方法有实际分摊法、平均分摊法和不规则分摊法。这三种分摊方法计入费用的金额是不一样的,从而对企业利润的影响程度和纳税金额就会产生差异。企业可以利用这种差异进行税务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分为平均法和加速折旧法两种。这两种方法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期内,计算的折旧额是一样的,但平均法的特点是各年计提的折旧额是相同的,加速折旧法的特点是开始计提的折旧多以后期间逐渐下降。所以这两种方法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内各年的折旧额是不同的,这样就会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

第9篇

关键词:高科技企业;税收优惠;纳税筹划;策略

近几年来高科技企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已经逐渐成了国民经济中的支柱型行业,我国政府部门为了支持高科技企业发展,在税收方面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其中税收优惠政策在高科技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挥出了重要性的作用,也调动起了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研发的动力和积极性。同时高新技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会面临一定的税务风险,因此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者需要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和纳税筹划进行深入的研究,实现科学合理纳税、规避税务风险的筹划目的。[1]

一、税收优惠的重要性作用

(一)有利于缓解高科技企业资金压力

为了提高我国科技发展水平,国家政府部门一直在对科技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不断的调整,具体税收优惠政策体现在企业所得税、关税、印花税、增值税以及个人所得税方面上,主要采用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纳税扣除、加速折旧和减免税等。资金短缺是大多数高科技企业发展的主要瓶颈,高科技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中,可以减少研发科技过程中的费用投入,缓解研发科技过程中的资金压力。特别是对于一部分刚刚起步的高科技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得到帮助和扶持,有利于推动高科技企业的快速发展。

(二)有利于调控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

通过科技税收优惠政策,能够鼓励和调动高科技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能够促进我国高科技企业的快速发展,加快了高科技企业的技术升级,淘汰了落后的技术以及跟不上社会经济发展的科技企业,对社会经济发展方向可以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

(三)有利于提高我国科技水平

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提升,由于现阶段科技已经逐渐向经济、军事和民生等方面渗透,因此只有国家科技发展水平得到提升,才能够在国际竞争中立足。通过科技税收政策能够鼓励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我国在科学技术上的竞争优势,有利于对综合国力的提升。[2]

二、高科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所得税率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了40%。(2)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5)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享受各区相应认定补贴。(6)进入高新区股份代办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最高180万元资助。(7)高新企业认定是新三板上市的必备条件,优先批准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3]

三、高科技企业纳税筹划策略

(一)建立防控纳税筹划风险体系

高科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对技术研发进行不断地更新,因此纳税筹划工作也会遇到一定的执行、市场、政策等风险。因此高科技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工作过程中,需要对这些风险进行防御和规避,建立防控纳税筹划风险体系,具体可以采用以下策略:首先,高科技企业需要在内部制定部门之间的纳税筹划沟通机制,纳税筹划工作并不能依靠财务部门独立完成,而是需要各个部门之间进行相互协作才能够完成的,例如管理层定位企业本年经营目标;人事部门规划和安排工资薪金等,同时纳税筹划工作中也会发生部门之间信息传递不对称的问题,因此就需要通过沟通机制的建立来做好传递信息工作,降低纳税筹划风险。其次,做好与税务机关的协调沟通工作。高科技纳税筹划工作中需要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是比较重要的,由于高科技企业能够为当地经济发展创造较大的税收,能够促进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税务部门对高科技企业的经营发展比较重视,会出于有利于高科技企业发展为出发点,来对规定纳税筹划内容,因此高科技税务人员要通过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这样可以降低高科技企业纳税筹划风险。[4]

(二)提高财税队伍的建设水平

高新技术企业长期发展的动力是人才,近几年来随着减税降费政策的相继推出,高新技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既要培养科技研发人员,也要注重对财税专业队伍的建设,一方面由于一部分高科技企业对研发科技比较侧重,缺乏强烈的纳税筹划意识,在实际工作并没有设置专门的人员来负责纳税筹划活动,当遇到纳税筹划问题的时候,财务工作人员通常情况下是向税务部门咨询,或是参照过去的税务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因此高科技企业需要招聘一些具备税务职称或专业的人才,提高录用纳税筹划人员的门槛,为纳税筹划人员提供职位晋升的机会,这样可以调动起纳税筹划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高新技术企业在录用纳税筹划人员之后,要注重对纳税筹划人员的后期教育工作,可以邀请税务部门人员为纳税筹划人员进行授课,这样可以对纳税筹划员工的知识水平进行丰富,定期对授课内容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员工的职位晋升和薪金挂钩,激发出纳税筹划人员学习的自主性和积极性。

(三)注重把握日常的细节

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重点是对细节的把握,因此纳税筹划人员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注重对发票票据和原始凭证的搜集和整理,建账和记账要严格坚持收付实现制或权责发生制,对产品做好入库盘点工作,全面了解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折旧情况。纳税筹划人员需要把握日常核算的细节,例如要区分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并在年度所得税清算表中进行适当的调整;对各项费用的分摊进行合理的区分,详细列明具体的明细科目等。高新技术企业只有从细节上来完善纳税筹划,才能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充分的利用,发挥出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性作用。[5]高新技术企业依法纳税的基本需要是编制真实的财务报表,设立完整、规范、客观的会计账目,通过规范、完整的财务会计账表能够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本利分析,提高纳税筹划工作的效率水平。经过实践证明,高新技术企业具备规范的会计资料,就会有较大的纳税筹划空间,能够有效避免出现纳税筹划风险的发生。

(四)纳税筹划方案制定要符合税法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方式能够提升企业的内部价值,因此就要保证纳税筹划工作的合法、合规性,如果不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那么纳税筹划工作就会面临较大的涉税风险,严重的甚至会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因此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基本前提是保证其合法性,在制定纳税筹划方案的过程中要符合会计准则,严格禁止出现违规行为操作利润的问题发生,进一步规避纳税筹划风险。

(五)纳税筹划与财务管理要保持一致

纳税筹划既是一种理财活动,也属于一种策划活动,纳税筹划中的一切安排和选择都紧紧围绕着企业采用管理目标开展,因此企业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过程中,要认识到并不是减少税负就能增加股东的财富,因此也就不能一味地寻求减少纳税负担。同时如果过多地考虑降低纳税成本,就会由于纳税筹划方案不合理而减少收入或增加其他费用,因此在制定纳税筹划方案的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到会给企业和社会带来的利益,纳税筹划目标需要与财务管理目标相契合。[6]

第10篇

关键词:税务筹划;企业会计处理;应用

税务筹划主要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一系列活动的合理安排与筹划,如理财、投资和经营等活动,实现最大化的税后利益。当前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企业和个人的纳税意识不断增强,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必须要做好会计处理工作,适当扩大税务筹划的范畴,科学调整收入与费用。这样才能减少企业的成本支出,确保税务筹划的有效性,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一、税务筹划在企业会计处理中的应用原则

在企业会计处理中应用税务筹划时,应该遵循如下原则:①整体全局原则。将税务筹划应用于企业会计处理中,必须要遵循整体全局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纳税方案,使企业做出科学的决策。企业实施税务筹划时,应该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立足于自身的整体发展,分析实际经济环境,综合考量经营目的,继而制定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法,有效解决税负过重的问题,实现最大化的经济效益。②经济实效原则。在企业会计处理中应用税务筹划,必须要按照经济实效的原则,这是因为企业发展的最终目的就是为获得最大化的经济效益,有效减少因税务筹划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因此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对最终获利与前期投入成本进行预计,然后科学对比其效益,选择经济有效且恰当合法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采用的税务筹划能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促进自身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③不违反法律原则。企业的税务筹划主要是利用多样化的途径来获取节税的利益,如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科学选择纳税方案、适当控制收支等。因此企业实施税务筹划时应以税法条款为依据,有针对性选择税负地的财务决策,不能乱摊费用成本或乱调利润,确保税务筹划行为的合理合法。

二、税务筹划在企业会计处理中的具体应用

第一,选择收入结算方法。企业销售产品时往往会有多种方式进行结算,因此确认的收入时间有所不同,纳税月份也不尽相同。企业收入结算方法的划分是以确认时间不同为依据,可分为如下三种方法:①以税法的相关条款为依据,对收入结算方法加以确定,收入时间为销售方收取货款的时间,买受方收取提货单后,就完成收入与结算。②如果双方都认同以银行委托的形式进行结算,销售方完成相关的委托手续且发货之后,则表示交易完成,收入结算时间即为收货时间。③以双方签订合同为依据来确定结算方法,企业的收入时间为具体的收款时间。第二,选择投资核算方法。企业核算长期投资的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通常投资比重保持为25%~50%的范围内,但是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若投资比重低于25%,但对企业产生重大的影响时及超过50%时,可以采用权益法;投资比重低于25%时则应选用成本法。可以说,对于投资方法的规定往往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被投资企业出现先盈利后亏损的情况时,应当采用成本法,不宜选择权益法。第三,选择列支费用。企业实施税务筹划时要列支出费用,这样能及时找出企业经营中的损益,对可能存在的亏损加以列出,以便在没有确定的情况下暂缓缴费时间。列支费用时应先入账发生额的损失与费用,在无法确定时对其进行估算,预留出相应的款项,如招待费用和公益费用等[2]。同时要列支与核算企业本期内已产生的各项开支,有效查明企业是否存在坏账或亏损等,详细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最大限度减少摊销时间和缴税额,延缓企业缴税的时间,最大限度发挥出税务筹划的作用。第四,选择存货计价。存货计价的方式主要取决于市场情况、当时商品前景、企业实际经济情况,其对企业税务筹划的效能具有直接影响。一般计价方法包括个别计算、计算毛利率、先进后出、加权平衡等方法,而具体要使用哪种计价方法则需对实际情况进行考虑,如企业投资的某一货物的市场价格下跌后,可以选用先进先出的计价方法,以此延缓缴税时间,降低企业成本,实现经济效益的增长。第五,选择摊销与折旧。企业缴纳所得税之前可以扣除的项目有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有效延续资产摊销等,在规定收入的基础上摊销数额和折旧数额较大,因此会减少企业应上缴数额。一般在企业会计方法包括许多可使用的折旧方法,如折旧加速法等;同时企业中的财务制度分类细致规定了延续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折旧时间,但仍然无法解决其中出现的弹性问题。企业中有些没明确规定摊销或折旧年限的资产,尽量选择较短年限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进而使企业依法获得一定的流动资金和无息存款。

三、结束语

企业在会计处理中应用税务筹划时,需要从收入结算、投资核算、费用列支、存货计价、折旧和摊销等方面出发,遵循坚持整体全局、经济实效、不违反法律等原则。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发挥税务筹划的作用,降低企业的税负,延缓企业缴税时间,增强企业的经济效益,推动企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马秀芬.税务筹划在企业会计处理中的应用探讨[J].时代金融,2016,18:175+178.

第11篇

(一)始终坚持经济性准则

企业在开展税务筹划时,经常会不可避免地遇到很多成本方面的问题,因此,会计从业人员在进行税务筹划时,首先需要将计划资金投入与计划收益进行对比。唯有税务筹划为企业带来的资金收益高于成本投入时,该税务筹划才可以实施,否则就应该放弃。

(二)始终坚持遵纪守法

对于企业来讲,税务筹划工作是利用多种方法实现降低税务,增加企业收益的目的。例如:对资金收入与支出进行适当控制,合理利用税收优惠规定、选取相应纳税计划等,这些都是遵纪守法的行为。因此,企业在开展税务筹划时,应始终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不胡乱调整利润,不胡乱分摊成本,如果存在不同的税务筹划计划时,不仅应保证其合理性及合法性,同时还应选取税负最低的财务计划。

(三)以全局观看待税务筹划

企业在制定税务筹划计划时,应以全局观、整体观的角度出发,创建出最为理想的经济计划。由于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根本目标在于使企业的经济收益实现最大化,所以,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过程中,不但应全面考量企业的运营业务及本身的特殊环境,同时还要充分对国家的相关经济政策进行思量,而不是只关注纳税某一环节的税负。企业应以整体利益为税务筹划的基础,细致分析限制税务筹划的条件及原因,选取可以增加企业收益、降低税负压力的计划。

二、税务筹划在企业会计处理中应用的方法

(一)选取投资核算的方法

对于企业来讲,长时间以来,对投资进行核算的方法分为两类,其一为成本法,其二为权益法。当企业的投资比重处于25%—50%之间时,一般应用权益法,当投资比重低于25%时,应用成本法。另外,还应注意的是,通常状态下,如果投资企业发生先亏损后收益的情况,那么就不应该选取权益法,而应选取成本法作为投资核算的方法。

(二)选取收入结算的方法

企业在商品出售过程中,一般会存在多种结算的方法,其中,收入的确认时间各不相同,并且纳税的月份也存在差别。具体包含以下几种收入确认时间的方法:其一,企业应综合我国税法中的相关规定,将收入的确认时间依照销售物品收取货款的时间为准,同时在当天把提货单移交购买方;其二,如果企业利用银行委托的形式销售货物,在处理好相关手续后,把货物发送的时间作为企业的收入时间;其三,依照合同上的规定确定赊销或者收款分歧销售的方法,同时把收取款项的时间看作企业的收入时间。然而,如果企业选取订货销售或者分歧预售的形式,那么收入时间就为交付货品的时间。从而,在应用不同的销售形式时,应结合相应的方法确定收入时间,制定税务筹划方案,进而延缓企业的税收,增加企业的经济收益。

(三)选取存货计价的方法

依据现今的会计标准相关规定,企业对存货的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后出、加权平衡、计算毛利率以及个别计价等方法。企业在选取存货的计价方法时,应细致对各种方法进行考量,选取最能增加企业收益的方法,并且细致设计税务筹划的内容。通常情况下,如果市场上的物价出现降低情况,则优先利用先进后出的存货计价方法,此方法较其他的方法得出的期货成本要低,另外,也能够增加企业本期的成本,从而降低本次应该缴纳的税额。在当前阶段,企业的流动资金较少,所以,这种方法可以延缓纳税的时间,等同于在国家获取一笔没有利息的贷款,进而使企业货期更多的可流动资金,增加企业经济收益。

(四)选取列支费用的方法

针对列支费用来讲,应以我国相关税法许可的范围为基础对税务筹划的思想进行指导,对当期的费用尽量进行列支,对可能出现的损失进行估算,合法地延缓纳税缴纳时间,降低应该上交税额,增加企业收益。通常的方法为:其一,能够对发生额的费用及损失进行估算,应用预提的形式入账。例如:业务的招待资费、公益性捐款等,精准把握可以列支的限额,对列支范围内的资金尽心充分应用;其二,对已经发生的资费尽快核.销、入账。例如:坏账、存货亏损、已经出现的损毁等,都需要尽快列支其费用明细;其三,尽可能减少成本资费的摊销时间,延缓纳税期限,发挥节税的作用。

(五)选取折旧与摊销的方法

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项目包含: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折旧及有效延续资产摊销等内容,在规定的收入基础上,折旧数额及摊销数额较大,所以,会减少企业应该上缴的数额。其实,在企业会计方面,包含许多能够使用的折旧方法,同时,折旧加速法是其中较为有效的方法之一。另外,虽然企业中的财务制度分类对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延续资产等折旧时间有了细致的规定,然而,依旧不能防止其中出现一些弹性问题。企业中部分没有准确规定折旧年限或摊销的资产,尽可能选取较短的年限,实现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其主要是因为资产具备部分的时间价值,如此一来,就会因为企业前期的折旧额加多,将企业的税款拖延到后期,再归纳入账目中,进而使企业依法获取较大部分无息存款,流动资金。

(六)筹划盈亏抵偿修补的方法

盈亏抵偿修补的方法指的是在一定的时间范围中,企业可以利用某年的盈利数额补偿之前某年的资金亏损,进而有利于降低企业应该缴纳的税款数额。在应用此方法过程中,是以企业的确出现亏损为基础,否则,就会丧失鼓励的作用。同时,该方法的使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企业所得额中。针对我国税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果企业发生年度亏空后,就可以应用明年税前的利润修补该年度的亏损。如果修补不足,则需要把企业近5年间获取的利润都用来补足亏空,假如依旧无法补足亏损,则可用企业后五年的利润进行弥补。期间,盈亏抵偿修补的内容包含以下几方面:其一,对亏损的企业进行收购或者兼并。同税法相关规定相联系:假如企业应用吸收、兼并、合并等方法,那么,被吸收或者被兼并的企业就不会再拥有单独的纳税人权利。如果企业在合并或者兼并前,并没有对亏损的数额进行弥补,则依照弥补的相关范围,由合并或者兼并的企业对其进行补救;其二,延续费用列支。例如:如果企业内部形成呆账或者坏账,并不需将其记录在坏账的准备中,而是可以利用核销的方法对其予以处理,将广告等可控制的费用延后缴纳。

三、总结

第12篇

摘 要 随着2007年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和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问题更是成为人们研究的焦点。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会计目标、确认与计量上具有一些差异,而这些差异又具体的体现在会计的要素上,比如资产、收入、负债、成本费用等的确认与计量上。本文拟通过以点带面的研究,来探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与差异,并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对如何协调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提出自己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 财务会计 税务会计 差异 资产类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确认、计量差异的理论根源

(一)会计目标不同

1.财务会计目标

财务会计目标是财务会计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对财务会计系统整体的构建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长期以来人们关于财务目标一直有两个观点,一是受托责任观,二是决策有用观。2006年2月15日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明确提出财务会计目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可见我国目前的财务会计目标是,强调决策有用性,兼顾受托责任。

2.税务会计目标

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不但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经济管理体制、征纳双方的经济利益和法律制度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针对税务会计的目标,盖地教授认为,为实现企业的最终财务利益,税务会计目标应该具体划分为基本目标和具体目标。基本目标是遵守或不违反税法,即达到税收遵从,从而降低遵从成本;具体目标是向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其进行税务决策、实现最大涉税利益的会计信息。概括来讲税务会计有两个目的:遵守税法和尽量合理避税。”

3.两者比较

克拉尼斯基定律可以用来解释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目标的差异。该定律是美国税制中一条著名的定律,它的基本内容是: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致使收益立即得到确认,而费用永远得不到确认,税务部门可能会因所得税目的允许采用这种会计方法;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致使收益永远得不到确认,而费用立即得到确认,纳税部门可能会因所得税目的不允许采用这种会计方法 。克拉尼斯基定律只所以用来解释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目标的差异,是因为财务会计制度为之服务的对象(投资者、债权人)和税法的服务对象(政府税收征管部门)两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和由此导致的行为差异。

(二)确认、计量原则不同

1.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原则

新企业会计准则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确认、计量原则,但是关于确认、计量原则却处处散见于准则中。比如第一章总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把权责发生制原则作为了一项会计核算基础;“会计计量”一章中规定,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明确指出了历史成本的基本计量属性地位。此外,新会计准则还引入了公允价值等计量模式。

2.税务会计确认、计量原则

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税款的形成、调整计算和缴纳,即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一门专业会计。税务会计确认、计量以税法为准绳,因此,税务会计确认、计量原则都隐含在税法中。结合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原则,并通过对税法的抽象概括可以归纳出税务会计确认、计量原则。

3.两者比较

结合企业新会计准则和税务会计相关规定我们制作关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确认、计量原则对比表,从表中可以看出以下两点:第一,有些原则名称相同,如“相关性原则”、“历史成本原则”等。虽然两者名称相同,但是由于目标的差异,导致其内涵亦存在差异;第二,有些原则是特有的,如“谨慎性原则”是财务会计特有的,“法定性原则”是税务会计特有的(具体见下表)。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表现-以资产交易事项为例

(一)计税基础差异比较

税务会计中涉及到的税种比较多,为了方便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进行比较,本文以所得税相关规定来展开本文的研究。原因是所得税是税务会计中比较复杂而且非常重要的税种,采用新会计准则关于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与税务会计所得税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规定:“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并对什么是资产、负债计税基础的定义给予明确:“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以抵扣的金额。”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在税务处理中也提到了计税基础的概念:“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新会计准则对资产与负债的计税基础给予了明确的定义,但是税法却没有明确给出,只提到了资产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对负债计税基础没有涉及。在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计税基础是指某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因此在资产存续期间,资产取得成本如果扣除按照税法规定的金额的余额会随着资产的折旧不断的增加而有所减少,显然这里资产的计税基础是会计上的概念,是由于计算性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结果。

(二)资产减值差异比较

资产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资产的主要特征,如果带不来经济利益,那么就不能确认为资产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即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资产减值准备。这样造成的结果就是资产的后续计量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三)折旧摊销差异比较

第一关于折旧范围差异的比较: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企业所得税法详细列举了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第二关于摊销范围差异的比较:新会计准则规定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情况,将无形资产划分为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中,对于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但持有期间每年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税法中并不对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性质加以区分,统一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列支。

(四)公允价值差异比较

新会计准则对资产的计量除了强调历史成本的计量属性外,还引入了公允价值等计量属性。但是税法基本上没有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并且对公允价值计量带来的损益变动也不认可。比如交易性的金融资产和可出售的金融资产,在会计上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的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应计入资产成本,对于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会计上要求计入当期损益并调整其账面价值,而税法规定不确认持有期的公允价值变动。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是如此。

三、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的协调

(一)完善会税制度

首先要完善会计制度体系,主要作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要加快完善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可以保证会计准则体系的完整性和缜密性;能减少准则制定过程中由于个人偏好或不同学派之间的争论,从而保证会计准则的科学性。其次,加快构建我国税务会计理论体系,加快促进税务会计在我国的实施步伐。财务会计是建立在会计制度的基础之上,而所得税会计是建立在所得税法和财务会计的基础之上。第三完善税制:目前我国的所得税法还存在着不足之处:所得税法没有建立起一套独立的税前扣除标准和收入、费用的确认标准,基本上还是以会计制度为依据确认;对税前扣除项目列支标准规定过严,如企业广告性支出的限额,对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严格规定等,使得为取得应税收入而发生的许多费用不能在税前足额列支,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主观性、随意性大,缺乏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二)设立协调机构

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制订分别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由于两个政府部门的具体目标不同,各自制订的政策法规难免出现冲突,但两个部门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的一些暂时性差异可以通过两者的沟通来协调。在制度层面加强两个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可以设立由两个机构代表组成的机构,不论在法规出台前还是执行过程中都加强联系,有助于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协调,同时也是加强反避税立法建设,完善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重要途径。

(三)增加涉税信息披露

目前,从财务报表而言,会计信息对税收的支持仅体现在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税务人员对纳税申报表中涉及纳税调整事项的核查需要从大量会计资料中找出该业务发生时的原始凭证,既费时又费力。

税法严格地限制成本费用的可扣除性和扣除额度,从而形成了大量的税基保全差异。税基保全差异不可以简单地消除,对于税基保全差异,应该对不合理的加以改善,对于应该承认其存在的可以通过建立税务会计进行协调。比如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方面的所得税差异是税基保全差异,这一部分差异形成的主要是时间性差异,由于这种差异一方面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不大,另一方面税法还能对企业折旧及摊销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所以这一差异的存在具有合理性,可以作适应的调整,其差异造成的纳税调整问题可以通过建立税务会计进行协调。

参考文献:

[1]王倩.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北京:中央财经大学.2009:25-29.

[2林枫.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研究.厦门:厦门大学.2009: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