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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分包管理办法

时间:2023-08-31 16:09:0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业务分包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业务分包管理办法

第1篇

关键词:四川石化炼化一体化工程 EPC总承包 管理

Abstract: In our country, building, petrochemical, water and electricity industries such as petroleum have adopted the EPC general contract mode. Through the implementation, in the management of the use of international advanced management mode and method, obtained certain result. But our country engineering general contract firms, normally by the design unit rebuilds and be become, and foreign first-class engineering general contract firms, in the organization, personnel quality, management method and management level has a certain gap, therefore, based on the Sichuan Shi Huayi ene extension project as an example, on the EPC general contract a study of the management.

Key words: Sichuan petrochemical ethylene changes extend project to always contract management; EPC;

中图分类号:TU2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1-0020-02

1. 四川石化炼化一体化工程项目概况

中国石油四川石化炼化一体化项目是我国西南地区第一个特大型石油化工项目,项目总投资380亿元,建设规模为1000万吨/年炼油和80万吨/年乙烯生产能力,是中国石油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施资源、市场和国际化战略,优化西南地区油气资源配置,推进炼化业务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工程于 2009 年 4 月开工建设,计划 2013 年建成。

2.对该项目 EPC 总承包管理提出建议

2.1优选 EPC 工程总承包商

EPC 工程总承包商是建设工程的主体,EPC 工程总承包商的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将直接影响到工程各项目标的实现,因此优选EPC工程总承包商是工程目标得以实现的关键。业主应从资格预审、技术标评标和商务标评标三阶段进行综合评价,选择出有能力胜任本工程、可靠的、优秀的 EPC 总承包商。

2.2严格合同文本审核

在进行招投标时,承包商修改招标书的合同条件的机会较小, 但可以在投标书中针对一些关键问题提出澄清或者要求删除。在 EPC 总承包合同中, 承包商的风险贯穿合同的每个条款和每份附件。因此在审核合同正文条款和有关附件时,应该从头到尾仔细审核,尽量不要遗漏任何一个潜在的风险。

2.3充分发挥设计主导作用

2.3.1限额设计

限额设计是按照已批准的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同时设计各专业在保证达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按照分解的投资限额控制各专业设计,严格控制不合理变更,保证总投资限额不突破,达到控制工程投资的目的。

2.3.2设计、采购、施工有机结合

EPC 总承包商应充分发挥项目设计、采购、施工的整体协调优势,在项目设计初期,要充分考虑到设计对采购和施工的影响,优先安排完成订货周期长、制约施工的关键设计控制点工作。根据项目总体网络计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节点应满足项目总体计划要求。完成一部分分项工程设计图纸,按照管理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后,交付采购和工程实施,以缩短工程建设周期。在项目总体网络计划中体现设计、采购和施工的合理搭接,实现深度交叉。设计人员编制订货技术规格书后,参加订货技术评审。合理搭接有利于设计提前接触采购,及时处理供货商和设计之间的问题,加快设计进度;通过技术评审为选材方案做进一步优化降低投资创造条件,减少设计失误,加快供货速度,保证供货质量。与业主设计管理的沟通主要是通过召开定期的协调设计会和信函往来的形式,确保设计文件的审批质量与速度;同时加强与采购等的联系,保证信息的及时沟通与反馈,并提交订货资料,优化选材方案,降低工程费用。

2.3.3注重设计审查工作

EPC 承包商是对工程进行全过程控制,必须高度重视设计资料的审查工作,把设计失误造成的“错、漏、碰、缺”等设计问题消灭在工程开工之前,不仅能够减少施工过程中的返工,缩短施工工期,而且可以减少材料浪费,节省工程费用。设计资料审查不仅要对设计技术可行性审查,还要对其材料选用的经济性和施工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在向业主递交设计资料前,EPC 承包商要完成与设计人员的沟通工作,结合采购信息,统一设备选型和材料选用意见。

2.4加强分包单位管理

2.4.1建立和完善分包管理体系

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分包管理的组织体系,公司由一名副总经理负责分包管理,设立一个分包管理的主控部门和项目部对分包实施具体管理。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制订相应的企业内部分包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分包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分包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分包合同管理办法》、《分包单位工程预付款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落实分包管理职责,责任到人。

2.4.2建立总包分包一体化管理机制

通过总承包单位的分包管理组织体系的有效运行,把分包单位纳入总包单位的管理体系之中,形成对分包单位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机制。分包单位在从事分包工程期间,必须执行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以及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有关规章制度。总承包单位要通过生产调度会、工作例会等形式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职能,做好项目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2.4.3做好分包工程的过程控制

一是做好施工方案的管理和控制。分包单位应按分包工程的内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提交总承包单位审核,经监理、业主批准后实施。总包单位跟踪检查分包单位是否按照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这也是作为分包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应。二是做好分包工程技术交底工作。在分包工程每道工序施工前由总包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分包单位进行专项技术交底;技术交底的重点是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以及施工工艺、技术要求、操作规程、质量标准等,使分包单位的每个参建人员都清楚所施工工序的各项内容。三是加强质量管理和控制。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项目部要实施跟踪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项,及时编制整改方案,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确保质量目标实现。四是加强施工现场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控制。重点从两方面进行控制:重大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落实HSE管理措施,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响应,根据《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具体措施;当遭遇不可抗力或发生意外事件时,能够从容应对,防止事态的扩大,确保施工过程安全生产。

参考文献:

[1] 卢有杰.现代项目管理学[M]. 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

第2篇

作为中国冶金工业的开拓者和建设者,中国十七冶集团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和壮大,先后承建了多项影响较大、效益较好的标志性建筑,成为国家基本建设战线上一支远近闻名的生力军。近几年,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基础建设项目投资加大,公司市场订单日益扩大,承接项目日益增多,自有施工资源难以满足做强做大持续发展战略,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科学有效的借用分包资源,通过风险的规避和防范,在工程项目上实现了“一低三高”的核心竞争力。但是,工程分包是一把“双刃剑”,方法不当、管理不善会产生一系列风险。

二、分包成本风险的管理体系建设

为了规范公司分包工程管理和分包成本控制,公司出台了《分包管理办法》、《加强专业分包风险防范条例》等。十七冶集团将分包工程管理全面纳入公司管理运行体系,以工程项目为依托,以安全、质量、成本控制为主线,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分包工程管理体系,依法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市场信誉和发展战略,规范分包行为,规避经营风险,实现了合作共赢、长久发展。

1.对分包单位的制度管理

分包单位管理对于工程分包具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对于分包单位的选择和甄别非常重要。在对分包单位的制度管理中,十七冶集团所采取的方法是分包单位参与分包工程的公平竞争市场化运作,并与公司内部要素单位享有同等权利,培养长期合作关系,构件一体化战略。公司通过项目综合管理系统的分包信息管理平台,广泛构建外协市场信息系统动态管理数据库,并且明确问题分包单位的处理办法;公司建立分包供方信息系统,实行定期考核筛选;选用分包单位优先在公司分包供方信息库中选用,对信息库中无符合要求的单或特殊需求的分包单位,由所在二级板块公司公开招(议)标,由二级板块公司项目监管部组织有关部门考察评审,考察的内容主要在分包的“三证”资质、财务实力、施工业绩、顾客满意度、工资发放、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等,既考察其工程业绩和资质,也考察其社会贡献和影响力。对分包价格、资质能力和施工经验赋予一定的权重和分值,针对项目施工的特点和要求,综合考核,择优录用分包单位,同时按照公司审批程序纳入公司合格供方管理体系。通过对分包单位的制度管理,有效的减小了因分包单位选用不当而增加的成本风险。

2.对工程分包合同的制度管理

分包合同对于规范分包单位行为、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此,十七冶集团明确了工程分包合同的制度管理,形成了从合同的签订到合同的履行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闭环管理。未签订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不得进场,分包合同使用统一格式,签定合同需经公司项目监管部、经营计划部、财务部、法务部等相关部分评审后,项目部方可与分包单位签定合同;分包价格必须在公司标价分离的基础上,经公司经营计划部审核认定。根据工程量的大小和任务划分,分包单位需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对质量、安全和现场管理的控制担保。项目实施前,项目经理部必须编制分包施工方案作为项目施工总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公司项目监管部备案;分包合同需明确界定分包专业、范围、价格、支付等,严格按照《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合同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由公司经营计划部审核备案。

3.对分包施工过程的制度管理

对分包队伍的选择及分包合同的管理对工程项目分包综合管理而言只是一个前期基础层面的保证,而如果要真正将分包成本风险降低到最小,必须强化对分包施工过程控制。基于这种思想,十七冶集团制度明确要求项目部必须将分包单位纳入项目统一管理,落实预算+责任的管理制度,杜绝“以包代管”现场。分包单位必须满足项目部进度、质量、安全和“三标一体化”体系有效运营。项目经理部总工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分包单位进行合同交底和技术交底,编制和落实安全专项方案,界定任务分工、具体工作方式,重点是技术、质量、安全及进度目标控制、农民工管理及工资发放等。严格控制现场分包签证,特别是“软签证”,要有现场工程部、经营部、物供部等联合签字,施工副经理、项目总工和项目经理签字后方可纳入对分包的批量和决算。

三、规避分包风险方法措施

1.对分包管理行为规范

在具体分包行为实施过程中,公司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察评定顾客满意度,对优质优秀分包商给予精神和物质性奖励,评定星级分包商,培养成为公司长期合作伙伴,落实分包登高计划;对不良分包单位商及时进行任务调整和清退,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分包商列入“黑名单”,并通过网络信息系统实现集团内共享。对任何类型进入的分包队伍,不问背景和来历,公司坚持“只给机会,不给优惠”的原则,做到一视同仁,企业利益至上。

2.对分包支付流程的控制

为了将分包风险降低到最低,公司规定各项目部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结合工程分工单、主材领用情况控制工程款的支付。工程款支付前,必须办理完备的相关手续,根据分包单位月度工程报量和工程进度款审批程序及业务流程,从计量、计价、复核、审核、批准等方面控制。工程款必须支付到合同签订的主体单位,防止法律风险;设立项目专(兼)职劳务员,监督分包农民工工资的按期发放,维护农民工利益和社会稳定。当分包队伍在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后,根据安全协议分包商应负责处理一切相关事宜和承担损失。

第3篇

【关键词】 法律法规;市场需求;规范合同;设计理念

【中图分类号】 TU7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727-5123(2012)06-045-02

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国家主管部门逐渐在许多文件及建设法律法规中提倡、推广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管理,至今过去了20多年,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相对并不多,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没有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缺少符合国际惯例的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工程总承包项目融资困难,存在市场准入障碍,缺少对业主采用工程总承包行为的有利约束,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身存在行为及管理的不足等,这些问题限制了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推广和有力的发展步伐。

1 法律法规方面问题

目前我国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方面的法律和法规不健全,缺少配套的支持政策和相应的实施和操作细则。法律法规方面缺少工程总承包的实施条款,没有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没有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工程总承包项目融资困难,缺少配套的工程管理文件和工程检查备案规定,工程技术资料也无相关的填写格式。

推行建设工程总承包,必须要有法律及政策的保障。政府应完善和建立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律角度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做出硬性规定要求,尽快制定适合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方式的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相应的标准和实施细则,颁布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法规,规范工程总承包的管理,规避工程总承包可能与到的风险,使更多建筑设计企业能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积极开展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2 市场需求方面

2.1 总承包市场需求存在问题: ①由于我国建筑业长期以来采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分别发包、分别管理的建设体制,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招标投标市场还没有完全培育形成,更没有大的需求市场。②相关建设管理部门对工程总承包的理解认识程度不一,缺少相关的许可手续、规定和标准等,工程总承包存在市场准入障碍。③国内较多业主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方式陌生,认可程度很低,不信任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考虑相关利益等原因,不愿采用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组织实行工程建设项目,仍习惯于传统的自行管理,分阶段分开招标活动。④部分业主管理缺乏质量意识和市场行为程序、一再压低造价、行为极其不规范、拖欠工程款等行为目前仍极其普遍,给从事工程总承包的设计企业带来了较大风险,有些项目业主甚至还设定了带资承包、垫资承包的先决不合理条件。

2.2 市场需要法律法规支持:只有在国家健全工程项目总承包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建立制度,加上社会对工程总承包成功工程优点的宣传,使业主接受和认可工程总承包管理方式,工程总承包才能不断地推进和发展,同时要做到:①政府应完善和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市场,规范业主的建设行为并建立到位的市场监督机制。提高业主对工程总承包方式的认可,是发展工程总承包的关键所在。②支持业主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强调凡符合工程总承包条件和标准的建设项目,业主应优先采取工程总承包的管理方式进行建设,否则视为违规。③针对我国设计企业融资能力不足的实际,协调建立和完善融资、保险、担保服务体系,为设计企业推进和发展工程总承包市场提供经济支撑,创造良好环境。

3 规范合同及管理方面

3.1 合同规范管理的重要性。目前大多从事工程总承包的民用建筑设计企业,除设计工作自行承担外,其他设备、材料、施工等均通过采购、分包方式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项目,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和供应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必须依靠合同规范及加大管理手段,所以合同管理对工程总承包设计企业来说极其重要。

3.1.1 建设主管部门应尽快完成制定《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工程总承包企业对签订符合质量要求内容的合同进行规范,利用合同进行经营和管理,同时进行风险控制和风险转移的能力不足、工程索赔意识不强、索赔知识欠缺等是导致合同管理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

3.1.2 在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方式下,设计企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等工作,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工期、造价全面负责。其风险与传统单一的设计或施工承包相比复杂很多,风险也大得多。如果合同管理做不好,不但会影响项目的顺利进行,甚至还会给工程总承包的设计企业带来很大的信誉和经济负担。

3.1.3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订立的依据,一般情况是业主对项目功能、使用标准的要求而没有设计施工图纸。合同双方之间对项目仅有文字而无图纸约定,这样会导致承包内容和合同变更难以确定。工程总承包合同一般约定强调要满足业主的各项最终使用功能,支付规定合同总价,工期大多不可逾越。这种承包方式对工程量的估计,设计参数的确定,工程费用的估算等不可预见因素很多。业主对设计文件的一些修改意见,都被认为是满足工程使用功能要求的设计优化和完善,而不是业主提出的工程变更,由此增加的费用会得不到调整。由于当前建设领域相互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比较普遍。业主常以各种理由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工程总承包企业担心分包工程达不到合同要求就扣留分包商一部分工程款,这种现象有时会影响到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正常履行。

3.2 工程总承包重视合同管。①工程总承包设计企业必须完善项目合同管理组织和程序,设置有经验的合约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合同对象选择、谈判、履行、变更、收尾等工作。对合同管理中容易出现的风险问题要提前采取预防措施,加强有效的防范意识。②合同签订前要全面了解业主的意图,澄清和明确业主的要求,避免潜在未满足业主要求的风险。合同中要明确业主和工程总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为防范工程总承包企业的风险,应要求业主提供支付担保,分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③要将分包合同纳入整体合同管理范围,并保持总包与分包合同的协调一致。在分包合同中列明总承包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利用合同条款约束分包企业严格按照总承包合同的要求履约,严格遵循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规定要求。评审合同文本,研究合同内容、避免发生分包范围分界不清、项目缺漏、工程量偏差、理解歧义等易造成扯皮纠纷的问题。④对合同文件范围内的信息、记录、证据、函件、资料、报告、相关政策等要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对合同的履行、变更、索赔、争议、收尾等活动实施控制,避免合同管理由于某些不当给工程总承包企业造成损失。

4 提高设计人员的理念

长期以来,广大工程设计人员已经习惯了工程设计与施工分别承包、分别管理的模式;再加上目前国内民用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相对不多,设计人员仍然以单一的设计任务为主。所以设计人员观念没有完全转变,对设计企业从事工程总承包的态度、目的不一致,对工程总承包的采购与施工配合支持不够,不能充分发挥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方式的优势。

4.1 现在一般情况下设计人员普遍存在对经济合理性意识的淡薄,设计过分保守。认为设计在功能上满足,技术上可行,质量上安全就行。对具体设计方案优化、精确细算,仔细推敲、经济上更加合理、投资更加节省等则相对考虑较少。

4.2 设计深化不够考虑不周,随意性大;套图设计,图纸粗糙,图纸中存在原则性错误和漏项时有出现;优化深度不够,满足不了工程总承包的招标、采购和施工要求;各专业间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会签审核把关不严,彼此间经常出现错、漏、碰、缺的设计矛盾;尤其当因施工中某个专业图纸有问题而签发设计变更时,专业间相互配合、沟通、协调不够,又常导致其他专业出现新的问题。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与传统的单一设计承包的区别在于,由设计问题而造成工程投资增加和工期拖延的损失在实际工程中还是比较多的,如果要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身来全部负责承担是不现实的(在过去这种损失一般是由业主承担),目前都采用固定总价包死合同。所以,工程总承包企业项目要实现好的经济效应,设计是先导。设计人员要改变传统的单一设计观念,更加尽力减少设计中的问题,对设计方案进一步优化细化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5 设计企业的管理运行体制

5.1 建筑设计企业与国际工程公司的差距。

5.1.1 现在设计企业的体制尚未彻底转变。多数民用建筑设计企业尚未按照功能性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体制性改革和机制性改革进行结构调整,没有参照国际工程公司的模式,改造成为具有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过程服务资质和能力的综合型工程公司,只是设立了一个院属二级机构来承担工程总承包业务。同时由于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技术和管理观念相对落后。部分设计企业还没有真正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工程项目管理还处于低水平的经验型、粗放型管理阶段。没有甚至不懂采用赢得值技术方法对工程项目费用和进度进行控制,分析费用和进度偏差。

5.1.2 部分民用设计企业尚未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对应的组织机构,虽然已经开展了工程总承包业务,但组织和项目管理体系尚不健全、机构设置尚不合理。采取的组织管理模式不能完全满足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需要,内部各部门对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过程中协调配合,尤其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分离的现状,造成设计部门和施工部门对项目理解、态度、目的和行动上不一致,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弥补不够,需要项目的进展和项目目标的实现。

5.1.3 部分民用设计企业缺乏工程总承包所需要的高素质的懂业务、具有工程组织能力和管理经验的项目管理人才,人才结构配备也不能满足工程总承包的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部缺少有职业资格的高层次管理人员。有的仅由边缘人员或设计企业的剩余人员临时拼凑组成项目管理班子。项目部人员配备不齐,有的仅挂名兼职,实际并不从事具体工作。大多数人员为从事设计专业,对项目组织管理不很清楚,经验少,组织管理协调水平不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低。这些都会导致投资增加、项目不能按期交付业主使用、工程总承包利益受损的风险。

5.1.4 目前许多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建筑设计企业,在过去仅从事单一的设计承包,对建设项目的采购和施工组织管理比较陌生,项目采购和施工管理的涉及的问题比较多。自身并不具备施工实力,即使与施工企业强强联合组成工程总承包联合体,也往往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实现。大多数工程总承包建筑设计企业都将所承包工作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施工企业,由于企业间体制、管理模式、利益目的等的差异,对项目建设的态度、理解、目的不同,所以工程总承包的施工组织管理协调比施工总承包复杂,难度也较大。

5.2 建筑设计企业要加强自身建设。①建筑设计企业要抓住历史发展机遇,参照国际工程公司的模式,尽快深化体制改革。通过企业改造和重组,建立适合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全过程工程建设能力的综合型工程公司。合理设计项目的管理模式,理顺内部关系和管理机制,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适应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②设计企业工程总承包管理依靠的资源主要是自然人。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条件:首先是有较强的业务知识和工作经验,并具有有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其次是要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工程总承包的发展需要有靠得住、层次较高、有综合素质的管理骨干。对于普通员工,也应要求其具备一定的素质、基本的业务知识和工作经验,这是运作必备的最低要求。

设计企业必须坚持人才竞争战略。选用人的范围要尽可能宽松,也要引入竞争机制。大力培养和引进工程总承包所需要的项目经理、采购经理、施工经理、控制经理、财务经理以及合约、商务等方面的高素质项目管理人才,以适应国内外工程建设市场的需要。特别要强调项目施工部的施工经理、质量技术工程师等的配备素质、层次、数量要满足施工组织管理的要求,保证项目施工组织、协调、安排的科学合理。避免由于施工考虑不周、组织安排不当,工作失误等造成工程大面积返工、窝工的损失,给项目造成工期拖延、费用增加的风险。推广应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加快技术进步,依靠技术占领市场。

上述工程总承包设计企业除了要有合格的设计能力外,还应具有采购能力和施工承包的资质能力。当前要鼓励企业间联合兼并,使之具有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能力,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工程总承包,避免发生因设计、供应、施工等不协调造成的工期拖延、投资增加、合同纠纷等问题,这是发展的需要,也是走向世界市场的必然需要。

参考文献

1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 50358-2005

第4篇

加强工程分包管理,能降低工程成本和工程分包风险、提升项目管理效率和水平。分包管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分包队伍的选择。选择正确的分包队伍,可以在今后的管理过程中较为容易,并能起到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双方的互利共赢。应优先选择长期合作、信誉良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分包队伍。一支好的队伍不但可以优质高效的完成在建工程,还可以帮助我们树立良好的外部形象,开拓新的市场。在引进分包队伍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选择素质高、守信誉、有管理经验及技术人才、综合履约能力强、在质量进度安全方面管理水平较高的队伍。避免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队伍,特别是要防止引入没有任何施工手段和管理经验,因与项目的某人认识,随便找一家公司挂靠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就来与项目部商谈分包工程的“队伍”;重视分包队伍资信调查和信誉评审,除要求其提供相应资信材料外,还应以不同方式(如电话、信函)、从不同的渠道(如与其合作过的单位)进一步了解其资信状况。现在大部份分包队伍的资质均是挂靠,因此在队伍选择上应更多地了解拟进场队伍综合情况并优先选用合格分包商名录上的队伍。在坚持从合格分包商资源库中选择分包队伍的同时,认真考察分包队伍的资质、设备、业绩、信誉等方面的情况,防止引入没有实力的“皮包公司”。同时要注意分包队伍的信誉情况,避免与一些“爱扯皮”的分包队伍打交道。对多次合作、互相了解、信誉好的分包队伍优先考虑;对不了解的分包队伍,谨慎合作;对已经知道信誉不好的分包队伍,坚决予以排除。

规范分包合同管理。分包合同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分包工程范围、工期进度要求、质量要求、材料供应、价款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应内容齐全,条文清晰严密,责权明确。特别是违约责任条款上,应仔细斟酌,尽量周全细致,防止出现歧义或漏洞,增强合同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严格分包协议审签制,尽可能使用规范的格式化合同条款,以确保合同条款的严密性和合法性。为防止纠纷和风险,一定要先签协议后施工,若由于工期急需开工等特殊原因确需先进场施工的情况,也应草签协议,把主要的工作范围、边界条件、单价、主材供应、计量原则等大的框架明确下来。严格实行分包报审制度,实现分级控制效果。

分包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管理。加强分包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管理是做好分包管理的关键。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以分包协议为依据,加强分包协议巡回及合同、技术、安全等交底制度,加强技术和相关专业工作指导。通过有效的指导、监督、控制和服务,保证分包项目的顺利实施,使项目部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坚持严管与善待相结合的原则,提高服务意识、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努力与分包队伍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优化施工组织措施、加强现场管理及文明施工管理,可减少资源浪费,提高分包队伍的工作效率和积极性。杜绝“以包代管”、“以罚代管”。重视履约评价及信息反馈,当分包商在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各职能部门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到合同主管部门,合同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分包台帐管理。加强分包工程各种台帐管理(分包立项台帐、分包商资信台帐、分包合同台帐、计量台帐、结算台帐、分包变更台帐、材料物资领用台帐等等),建立一种控制及信息反馈手段,以加强对项目的动态管理,及时分析分包及投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使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能有效地控制控制工程分包成本,而且便于制定工程计划,反映工程进度,避免分包重复计量,还利于分包工程的完工结算。在分包工程的合同管理过程中,除了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外,建立分包工程合同管理台帐,能即时反映项目与分包商之间的合同额、分包工程的形象进度、工程结算、材料领用、机械租赁、工程付款、工程变更索赔、工程结算支付、质量保证金及其它各项费用,还要能够全面、及时、动态地反映出分包工程合同管理状况,为分包工程管理的各种决策提供真实的依据,达到对分包工程的有效监管。

分包结算和支付。分包结算支付是与分包单位建立良好信任合作关系的重要环节,在这一方面,我们既做到严格管理,又做到诚信守约。项目部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结算工作职责和结算流程,确保对分包单位工程款结算的公开透明,严禁对分包单位进行超量、超价、超前结算;诚信守约就是严格按合同办事,实事求是地给分包单位办理工程款结算。在结算后,按分包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地将工程款支付给分包单位,不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严格、规范、及时地做好分包工程验收、计量和结算非常重要。严格验收、签证、计量程序,依据充分、标准明确,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特别是由现场管理人员进行的零星工程项目、计日工签证必须制定有效流程、复核和制约机制。加强分包工程款支付条件的审查,严格内控程序。结算时注意及时扣除各种材料款、设备租金、各种预留款、税金等,确保财务帐面数据准确,降低因分包商财务情况不实大量预付工程款带来的风险。

加强指导和服务。分包队伍的资源投入和效益产出直接影响到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等工程要素。针对分包单位普遍存在的技术力量薄弱、施工经验不足的问题,为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可从技术上、管理上给予指导扶持,必要时派遣熟练作业工人对劳务分包队伍民工进行协助,以提高分包队伍的生产技能,使其少走弯路,降低成本。同时,有针对性地组织分包队伍施工人员的教育培训,通过座谈会、专业技术交底、现场经验交流、关键施工技术研讨等多种方式,有计划地对分包队伍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技能和质量安全意识教育培训,宣传讲解企业文化理念及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分包队伍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打造利益共同体。

分包材料的领用和核销。材料的领用,由分包商提出书面材料申请计划,经工程管理部审查,经营管理部审批后,机电物资部核对后发料。对统供材料明确现场管理人员监管责任,每月组织物资、技术、经营和财务部门联合清查库存,按月度做好分包工程材料核销,对异常材料消耗进行适时监管。

建立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机制。建立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机制有利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积极解决农民工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项目部应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分包队伍每月工资支付情况,同时公示投诉举报受理部门(机构)和电话。可通过设立举报电话,要求上报分包队伍人员的流动情况表、人员工资发放表,分队设立兼职民工工资监察员、暗访调查发放情况,具备条件的也可由项目部等多种方式综合约束管理。分包工程施工后期也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的监管,要做到有始有终。分包队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作为不良信用单位记入工资支付信用档案。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引发及社会治安问题,影响工程正常建设进度的,应与其终止工程建设合同,造成的损失以及产生的一切费用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重视分包队伍完工清退、完工清算、尾款支付工作,实行退场巡回单签证制度,各责任部门根据分包协议和相关管理办法逐一核实、清理,计量、经营管理等部门重点清理、复核全部合格的完工工程量和累计已结算情况。要求签订退场保证或相关书面字据。

加强项目间、项目与后方管理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和联系。充分了解分包工程管理动态、把握其关注的重点及分包工程市场单价信息。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素质。加强法律意识和学习,不断提高利用法律武器维护项目利益的能力。

第5篇

关键词:专业化分公司项目部;信息化应用;管理创新

1 实施背景及面临的问题

1.1 建设原因

1.1.1 配合国家部委对信息化提高的需要

《关于加强“十二五”时期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2〕93号)的总体目标是到2015年底中央企业信息化的总体目标是,信息系统要实现所有层级和主要业务的全覆盖;系统集成、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能力进一步提高;信息化与战略决策、经营管理、生产过程、风险管理深度融合;组织体系、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运维能力进一步增强;信息化应用水平全面提高;大多数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达到A级,达到或接近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

1.1.2 实现信息化建设全面覆盖、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从2008年开始,中交路桥已经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经过5年时间的发展,项目管理系统、资金管理系统、风险管控系统等管理系统正在普及,信息化的工作模式已经深入人心。华北公司专业化公司成立后,相应的也需要有一种针对专业化公司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办法,也对华北公司整体的管理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2 面临的问题

1.2.1 中交路桥已经拥有成熟的项目管理系统,但原有信息管理系统为三级管理模式,即集团总部-分公司-项目部。现分公司成立专业化分公司后,整个集团的管理模式相当于变为四级管理模式,即集团总部-分公司-专业化分公司/项目部-专业化分公司项目部。因此,现有的项目管理系统并不能实现对专业化分公司的信息化管理。

1.2.2 为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进度,专业公司成立后业务急需展开。已经习惯信息化管理模式的各层管理人员,没有信息系统不能及时掌握和批复专业公司各项业务信息,在影响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存在着管理风险。

1.2.3 由于专业化公司的性质决定建设信息系统的预算不会太多、建设的时间不能过长,因此如何通过合理的投入和规划来保证专业化分公司实现信息化科学管理成为了急需解决的问题。

2 解决思路及应对措施

2.1 信息系统建设的思路及目标

2.1.1 思路

以PDCA模式、全面预算和“六个集中统一”管理思想为指导,以现场实际情况、施工设计图纸和业主合同条款为依据,进行项目总体策划,按合同工期制定项目管理的质量、工期、安全、成本等计划目标,并将其各项指标量化后输入信息系统。

2.1.2 目标

(1)实现数据集中、工作标准统一、业务规范统一的目的。

(2)通过该系统的建设,建立平面透明的监管和考核机制,实现了从上到下的规范、透明化管理。

(3)通过信息系统的实施,对专业化公司业务的全过程进行了更为有效的控制与管理。

2.2 信息系统主要构架及功能

系统技术构架:系统开发架构采用J2EE技术,开发平台采用eclipse框架,配置连接mysql数据库系统,采用了一个三层结构的分布式的应用程序模型。该模型具有重用组件的能力、基于扩展标记语言(XML)的数据交换、统一的安全模式和灵活的事务控制。

系统主要功能:专业化项目管理系统从业务功能角度主要划分为五大模块:合约模块、物资模块、技术质量模块、工程进度模块、安全管理模块。每一个大模块下又细分为一到三个不等的子系统模块,实现对施工项目各个环节的精细化管理。

2.3 系统建设的关键保障措施

(1)成立了高效的系统建设团队,吸取现有信息系统的建设经验,缩短系统调研、测试、实施等过程所需的时间,保证系统建设进度。

(2)采用与现有系统相同的技术构架和代码,大大减少重新开发软件和实施所需的时间及费用,同时为系统集成创造了有利条件。

(3)选择有技术、有实力,熟悉现有系统的软件开发商,缩短系统开发周期。

(4)建设新系统的同时,对原有系统的组织机构程序进行了优化,遵循唯一性原则,共享一套人员数据库,有效地消除内部存在信息孤岛、数据不一致等问题。

2.4 上线测试、完善功能、优化程序

2.5 集中培训、全面推广

系统启用后,为了保证能够顺利推广使用,召开系统启用动员会和推进会;定期召开信息化工作例会,各业务部门在会议上汇报阶段性工作进展及成果,同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内容,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6 加强系统运维管理,促进管理提升

根据各公司的反馈意见、管理需求不断的完善信息系统,使信息系统真正成为提高公司管理水平的工具。

3 实施效果及创新结果

3.1 管控能力和管理水平得到提升

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立,促使管理信息的处理方式向业务处理集成化、业务流程标准化方向转变,极大的提高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3.1.1 业务处理集成化

信息化管理水平的建立,使业务处理集成化成为可能。业务的集成化处理,节约了大量人力,使管理人员从大量重复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以更多的精力从事数据分析和其他管理工作。

3.1.2 业务流程标准化

业务流程标准化不仅是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的前提,也是管理制度规范化的必然结果。在分包管理方面,从分包单位的选择、分包合同的审批、分包结算的审核及审批方面均设置了相关流程,必须在流程全部通过、且根据修改意见修改完善后项目方可进行实施,否则该业务将无法进入下一个环节。通过业务流程的审批及锁定功能,实现了公司对项目管控的无盲点覆盖,有利于管理层及时发现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干预。

3.2 成本管理能力得到加强

3.2.1 材料管理方面

信息系统统一规范了材料管理流程和材料消耗出库成本单价计算方式,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系统通过统一的材料管理流程最终可以自动生成各种管控表单,支持项目管理者或被授权人实时掌握整个项目的材料物资收入、发出、结存及材料用量节超等信息。

3.2.2 合同管理方面

分包合同签订后,合同单价被自动引进分包单价资源库。该数据库经授权给项目相关人员,当项目进场后需深入了解某一区域分包单价的行情时,只需进入资源库进行信息检索即可获得详细信息。一方面大大缩短了分包成本测算的时间,另一方面可对同区域内分包单价进行对比分析。

第6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共同投标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出资比例、相互关系、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接监理业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项目法人。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同一专业内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项目法人签订监理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项目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 [联合投标] 两个及以上项目管理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业主方签定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确定一方作为联合体的主要责任方,项目经理由主要责任方选派。

第九条规定:“ [合作管理] 项目管理企业经业主方同意,可以与其他项目管理企业合作,并与合作方签定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合作各方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7、《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可以单独投标,也可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各制造商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成员间须签订协议,明确牵头人以及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将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对中标工程质量负总责。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工程质量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合法分包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 承担援外工程实施任务的勘察设计企业、设计监理企业、施工企业和施工监理企业(以下统称为援外工程实施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及受援方当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保证援外工程安全,承担援外工程的安全责任,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援外工程。经商务部同意进行分包的,援外工程实施企业和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依法分包的专项工程,分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5、《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8、《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二十七条规定:“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违法分包、转包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第7篇

1概况

上海市住建委于2016年12月《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上海市试点办法》”),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BIM建造技术的项目,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有利于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深度,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有利于发挥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优势,促进企业做优做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于“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为了响应国家政策,在新形势下,政府作为重要的建设市场监管方,需要首先从法律法规、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等方面转变思想、大胆创新,才能够让工程总承包这种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的国际通用建设组织模式真正得到良好发展。

2工程总承包的发展情况

2.1国外工程总承包发展现状。因为工程总承包的管理结构简单,责任主体单一,具有缩短工期、减少造价等优势,国外在20世纪90年代便开始重视工程总承包模式,部分发达国家从法律上给予支持和肯定。1999年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合同条件》的推出,使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国际上得到进一步推广,在国际工程行业中早已成为主流模式。根据美国设计建造学会(DesignBuildInstitutionofAmerica)网站数据显示,美国非住宅市场采用“设计+建造”总承包(DB)的项目比例,2000年达到了35%,2005年上升到40%;目前近一半的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建造,且2015年达到50%。另据美国建筑学会统计,1995年至2005年10年期间,国外的设计施工总承包从25%上升至45%;主要工程企业都采用这种承包模式。2.2国内工程总承包发展现状。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并不是固定的和唯一的一种模式,而是根据工程的特殊性、业主状况和要求、市场条件、承包商的资信和能力等,可以有EPC、DB、EP、PC等多种模式。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政府提出建立规范的工程总承包这个概念,因而推动一批企业开始改革转型。近年,上海、浙江等地区也相继出台了工程总承包试点的工作方案和办法,开始探索和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发展。现阶段,国内工程总承包尚处于探索期。目前市场上,以上海建工、北京建工为代表的大型骨干企业的总承包在档次和水平方面逐步上升,行业总产值也逐年递增。

3上海工程总承包试点办法简介

在《上海市试点办法》中,对于上海市工程总承包的适用范围、承发包管理、合同和结算、参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监督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相应的制度和办法的规定。与上海市2012年的《关于规范本市建设工程一体化招投标监管工作规则的通知》相比较,本次上海市工程总承包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异同(见表1)。

4关于政府市场监管创新的思考及建议

2017年,上海市首次选择了三个具有代表性的项目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在对试点项目的调研中了解到,建设单位在根据试点办法开展工作时,在政府市场监管等多方面面临着一些困惑、疑问和实际困难;需要各方特别是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试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针对试点项目实际反映出来的问题,积极地进行换位思考,不断创新性地进行制度的顶层设计和完善,最终制定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和市场经济规律,有利于企业转型发展、市场健康发展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才能真正推动促进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可持续发展。为此,首先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深度思考和创新探索。4.1建立有利于发挥工程总承包优势的招投标管理制度。在《上海市试点办法》中,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要求为:应当具备与发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和事务所资质除外)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突破了工程一体化招标中对于投标企业需具备承接范围内所有相应资质的要求,拓宽了可承接工程总承包任务的企业范围,为设计或施工企业发展工程总承包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大大激发了相关企业对自身能力培养与转型升级的内在动力。但在开展试点项目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对于不同阶段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对于工程总承包企业核心能力的需求是有所不同的。对于在立项后开始工程总承包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一般更为看重总承包企业的设计能力,希望总承包企业具备更强的设计能力,来推动项目方案的深化固化及限额设计;而在初步设计方案审批(或者总体设计文件审查)后开始招标的项目,由于设计方案总体已经固化,这一阶段建设单位通常更为看重总承包企业的施工执行能力,能够具备丰富的现场及市场经验推动项目高效落地实施。然而根据《上海市试点办法》规定,在项目实际操作中出于招投标工作非排他的公平性需要考虑,目前在不同阶段开始的工程总承包招标均要求投标企业只要有相应的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之一即可,压缩了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的空间。这与建设单位需求的匹配度以及项目实施的便利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与制约。工程总承包对于企业的综合协调能力、项目管理能力、采购能力、技术创新能力甚至是资源管理、融资能力等,都提出了更高的综合要求。目前市场上的单一资质企业,真正具备工程总承包综合实力的还为数不多,但在《上海市试点办法》中对于承接范围要求仅为“与发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施工总承包资质”。这样单一资质的企业往往还不具备完善的综合实力去完成工程总承包任务。如果没有一定的约束机制,那么工程总承包招标方式的放开,可能导致很多实力还不健全的企业过早参与这一市场竞争,采取低价策略搅乱市场。因此建议,在促进市场发展的试行阶段,需要对市场进行资格预审,确保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真正具备足够的综合实力,以保证建设项目的质量和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4.2探索与不同工程总承包项目情况相适应的合同模式。《上海市试点办法》中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包干的固定总价合同”,“除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一般不予调整”。在试点项目实践过程中,要真正做到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主要的参建方就是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整体项目的投资、设计、采购、施工等均是主要依托这两方共同实现,两者间的关系应该是一种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而非独善其身的对立关系。如果采用单一的“固定总价合同”,将风险全部或者绝大部分转移到工程总承包单位,容易造成二者的直接对立,甚至离心离德,最终损失的还是社会宏观经济利益与投资项目直接利益。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建设单位的“多变”。任何建设单位在对于项目功能需求、技术规格、工艺流程、建造方式乃至设备材料选择等各项建设关键要素的认知、决策与控制方面,都需要有一个从构想到验证、再到决策的螺旋循环上升过程,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的保证。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阶段、甚至是初步设计完成阶段,要想把所有项目关键要素都明确,是非常困难的,几乎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的要求表达不清楚,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回应也不可能明确。如果建设单位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仅仅是为了规避转移或者尽量减少自己的风险,忽视项目所处阶段特点、宏观市场环境、工程总承包商情况,一味地用固定总价合同将过多的风险不合理地转移给工程总承包单位,必将得不偿失。另一方面是由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善变”。在建设单位要求无法明确的前提下,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投标时为了减少风险事件发生带来的损失,不得不在投标报价中加入一笔高额的风险费,致使整个项目投资的增加而降低效益;或者根据自己的经验,采用不平衡报价等恶性手段,等待变更索赔。一旦风险出现,当所导致的损失让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无法承受时,再加之甲乙双方由于目标利益不同导致无法协商一致,项目还可能被迫中断。整体项目要想获得成功,不仅要选择适合的建设模式,同时还要选择与项目特点和建设模式相适应的合同机制。要激励各参建方基于项目整体成功而积极采取行动,避免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当行为,让各参建方能够通过整体项目成功而达到共赢。通过对项目风险的准确定义,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合理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进而采用与之相适应的合同模式,是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途径。因此,可以在以固定总价合同为主的前提下,引导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尝试与之相匹配的其他合同模式,比如成本加酬金等。这也应该是工程总承包项目试点阶段的探索工作之一。4.3研究促进工程总承包企业管理能力提升的发包模式。为了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上位法对禁止转包、违法分包的要求,《上海市试点办法》中创新地提出了“再发包”概念:“工程总承包企业仅具备相应的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应当自行实施其资质承揽范围内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并将其资质承揽范围外的全部施工或者全部设计业务再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设计单位”。简单地概括就是:如果单一资质的设计企业承担工程总承包,可以将施工业务再发包给施工总包单位;如果单一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工程总承包,可以将设计业务再发包给施工总包单位。但是在《上海市试点办法》中关于可以被“再发包”,也就是可以承接再发包业务的企业,制度的制定尚停留在设计总包和施工总包层面。简单地说,就是承担工程总承包的施工总包单位,可以把设计业务再发包给一家设计总包单位;承担工程总承包的设计单位,可以把施工业务再发包给一家施工总包单位。“促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应该是我国建筑行业现阶段推进工程总承包试点应用的重要目的之一。但《上海市试点办法》在深度融合方面,仅仅是把“设计总包”与“施工总包”通过可以“再发包”的方式联系在了一起,而对更深一层的设计、施工融合,尚未有进一步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机制的设计。例如,如果是一家设计单位承担了工程总承包业务,按照《上海市试点办法》的规定,该企业需要把施工业务再发包给一家施工总包单位,然后由这家施工总包单位去委托并管理施工专业分包;而对该设计单位是否可以不把整体施工业务“再发包”给施工总包单位,而是采用“平行发包”的方式,直接委托各施工专业分包,由设计总包单位自身承担施工总包管理工作,办法并没有给出答案。如此一来,在整个管理环节中,反而多增加了一层,无论是对管理效率的提升,还是对加大各专业设计施工的融合、促进企业自身工程管理水平的提高,都没有更多的帮助。当然,现阶段工程总承包还处于试点阶段,行业中大多数设计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自身能力离承担工程总承包的要求还有差距,《上海市试点办法》采用较为谨慎的原则也是可以理解的。但为了更好地探索,在试点中暴露问题从而解决问题,建议可以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鼓励有实力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此方面进行更进一步的创新尝试。

5结语

以上海市刚开始的工程总承包试点办法和项目推进情况为对象,从政策制度设计的角度,进行了初步的分析与思考。下阶段将进一步深入调研试点项目开展的情况,对与之相关的政府市场监管的制度手段及配套机制进行思考与研究,为有关部门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提供参考。

作者:冯春 单位: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第8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监管 网络支付 网络借贷

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新型模式,正在以飞快的速度改造着传统金融业。一方面,互联网企业借助电子商务和信息数据等优势大举进军金融领域;另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加速互联网业务创新,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互联网金融日新月异的创新与变革,对于我国经济金融发展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但也对于金融监管方式提出新的挑战。如何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做到既能充分包容创新又能确保监管到位,是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从发展历程来看,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并非新生事物。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以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的出现为标志,我国网络金融经历了第一轮快速发展的浪潮。在这一阶段,网络金融主要是传统金融服务在互联网上的延伸,互联网作为宣传和营销渠道,有效地拓展了传统金融服务的外延。自21世纪10年代以来,以社交网络、移动支付、云计算、搜索引擎等为代表的互联网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为起点,我国互联网金融掀起了第二轮发展浪潮。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具有尊重客户体验、强调交互式营销、主张平台开放等新特点,并且在运作模式上更加强调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核心业务的深度整合,这使得业界对互联网金融的关注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也有人将2012年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传统金融业的改革,但是互联网金融蕴含的风险较传统金融更为复杂,对于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互联网金融监管涉及面广、监管主体多,既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也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本文从金融监管主体的视角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

(一)网上银行

2001年6月,为规范和引导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银行业务经营风险,保护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对网上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风险管理、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为网上银行业务监管提供了基本依据,但是,此办法中原则性的规定较多、缺乏量化标准、可操作性较差,于2007年1月5日废止。

2005年11月,在总结国内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与监管历程、借鉴国际电子银行监管经验的基础上,银监会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的申请与变更、风险管理、数据交换与转移管理、业务外包管理、跨境业务活动管理、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细则。此外,为了推动电子银行系统的安全建设工作,银监会还了《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网上证券

在证券发行方面,我国现行立法不允许网上证券直接发行。2012年5月18日证监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中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双向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

在证券委托方面,2000年3月,证监会制定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对证券网上委托的业务规范、技术规范、信息披露、资格申请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为网上委托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同年4月,证监会依据此办法制定《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

(三)网上保险

2011年4月,为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防范网络保险欺诈风险,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监会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的资质条件、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同年9月,保监会印发《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对互联网销售保险的准入门槛、经营规则以及信息披露做出了规定,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网络支付

2005年10月,为规范电子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明确将电子支付业务纳入监管范畴。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依据办法和细则向符合条件的非金融机构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2011~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出台对应管理办法,逐步构建起网络支付监管体系。

(五)网络借贷

目前,在国内成立一家经营性网络借贷平台一般需要三个步骤:第一,获得由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第二,向通信管理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三,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并办理相应的经营性网站备案,这一过程并不需要金融监管部门的介入。而且,我国尚未出台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网络借贷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2011年8月,银监会印发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警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与P2P网络借贷平台之间建立防火墙,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2013年5月,《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送审稿由浙江省金融办上报至浙江省政府,预计将在2013年10月由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该送审稿对于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民间资金经营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信息服务机构的设立、市场准入条件、经营模式和特殊规制,以及出借人资金来源、自然人借款金额、民间融资利率等做出明确规定。如果审议通过,该条例最快有望在2013年年底出台。

(六)金融搜索

金融搜索作为金融产品的搜索比价平台,满足了企业和个人消费者对于金融产品“货比三家”的需求。由于金融搜索平台只是充当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中介,自身并不参与金融产品供求双方的交易环节,目前并没有相关政策对其进行监管。

(七)网络金融超市

网络金融超市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客户提供一揽子金融产品与一站式金融服务。目前,在市场准入方面,监管部门已出台相关政策,如2012年12月,证监会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但是在具体管理措施方面,现行监管政策仍留有空白。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现行监管政策评价

(一)网上银行、网上证券和网上保险

我国网上银行、网上证券和网上保险发展起步较早,配套监管政策较为完善,目前已初步构建起相关金融监管框架。但是,随着网上金融业务内涵的不断丰富、外延的不断拓展,相关监管制度有待于进一步更新、细化和完善。首先,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法律中鲜有涉及互联网金融相关内容,需要适时补充网络金融条款。其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分别制定于2005年和2000年,由于近几年来互联网金融新模式、新载体的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特别是手机银行、超级网银、掌上证券等普及率日益提高,现有管理办法需要做相应的修订或增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制定于2011年,至今没有公布实施。保监会要在听取意见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正式规定和监管细则,严防监管真空。此外,现行监管政策中缺少金融消费者隐私保护、金融门户网站监管以及跨国监管合作等相关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网络支付

我国网络支付尽管发展时间不长,但是监管体系的构建非常迅速。自2010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密集出台一系列管理办法,从第三方支付的准入门槛、监管范围与细则、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预付卡管理、备付金存管、互联网支付管理等方面对网络支付进行全面的监管。2011年5月,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成立。作为行业自律组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自成立以来先后印发《网络支付行业自律公约》、《预付卡行业自律公约》、《移动支付行业自律公约》、《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风险防范指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支付清算服务行业进行自律管理,有效地维护了网络支付清算服务市场的竞争秩序,有力地防范了网络支付清算服务风险。

(三)网络借贷

我国网络借贷平台自成立以来,一直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与监管的空白地带,存在着准入门槛过低、借贷资金监控缺位、信贷审核与风险评价机制不健全、内控制度不完善、信息披露机制缺失等诸多问题。由于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和地位,也没有赋予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权限,因此政府各部门一般将其作为从事中介服务的企业法人进行管理,忽略其提供金融服务的本质,这导致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疏于保护、信贷业的市场秩序遭到破坏、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效果受到影响。近年来,网络借贷平台“卷款跑路”的现象多次出现,如贝尔创投、安泰卓越、淘金贷等,影响非常恶劣。因此,我国亟待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主体并制定相关监管政策。

(四)金融搜索

金融搜索平台一般由信息科技公司创建,没有包含在金融监管的范围之内。尽管其目前只提供搜索服务,并不参与金融交易环节,但是金融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其发展动向,监控潜在金融风险。同时,要加强金融消费者隐私的保护,防范个人信息的泄露。

(五)网络金融超市

网络金融超市属于混业经营范畴,在这种模式下,不仅传统金融机构跨行业提供服务,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等之间的关联交易会带来风险的传染和蔓延,而且非金融机构也开始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这大大增加了分业监管模式下金融监管的难度,容易出现监管真空与重复监管。面对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矛盾,当前亟待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有无,实现对网络金融超市的协同监管。

三、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建议

相较于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涉及面更加广泛、业务更为多元化、创新层出不穷、风险更难防控,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着一定的缺位。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起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法规是国家实施金融监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根本依据,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是我国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首先,我国现行金融法律,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其立法基础是传统金融行业和传统金融业务,鲜有涉及互联网金融相关内容,需要及时修订金融法律、补充相关条款。其次,与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相比,我国相关领域的立法进程较为缓慢,目前涉及互联网金融相关内容的法律仅包括《刑法》、《电子签名法》等。要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信用体系构建、信息网络安全维护等方面加快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逐步搭建起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体系。再次,互联网金融涉及的领域广泛,有些领域发展起步早,制定法规、规章的时间早,因此相关内容、条款需要相应更新,如网上银行、网上证券;有些领域出台政策及时且内容较为完善,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如网络支付、网上保险;还有些领域处于监管真空状态,风险点多,一旦出现问题负面影响很大,亟待出台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如网络借贷、网络金融超市。

(二)构建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跨行业、跨区域的经营模式对于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了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我国应尽快建立起正规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跨部门跨地域的多层次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一是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建立包括一行三会、工商、通信、司法等相关部门在内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加强监测、及时预警,防范虚拟平台交易风险向实体经济蔓延。二是与时俱进地推动金融监管改革。要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主体地位,强化微观审慎监管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推动银证保监管部门逐步实现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转变。三是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通过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自律公约、督促会员贯彻法律法规和履行自律公约、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会员合法权益等方式,实现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我管理,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四是积极与国外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开展交流与合作。互联网与金融的全球化发展使得跨境金融风险增加,这要求各国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合作,对跨国性的金融交易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共同打击跨境互联网金融犯罪,保护本国用户在国外、外国用户在本国的合法经济金融权益。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近年来,“一行三会”先后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门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是距构建完备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仍有较大的差距,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较为薄弱。在互联网环境中,信息采集、传播的速度和规模达到空前的水平,过量化、复杂化、非对称性的信息使得消费者识别有效信息的难度大大增加,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挑战;而且网络安全隐患使得消费者各类交易信息如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资金信息等在互联网传输过程中存在被非法盗取、篡改的风险,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金融隐私权。在2013年5月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指出,金融消费者是指在境内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这一界定并没有包括网络支付、网络借贷等非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消费者。因此,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推进过程中,要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领域,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特别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进一步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构建良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狄卫平,梁洪泽.网络金融研究[J].金融研究,2000,(11).

[2]王倩,刘桂清.我国网络金融监管的现状及政策建议[J].经济纵横,2006,(3).

[3]唐婧.我国民间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制度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2.

[4]由曦,宋玮,刘琦琳,袁满.交战互联网金融[J].时代金融,2013,(1).

第9篇

【关键词】合同管理重要性存在的问题管理的策略发包合同管理 分包合同管理

一、合同管理重要性

合同作为项目管理活动开展的最基本依据,其贯穿了项目管理的全过程,不但确定了工程项目的施工价格、工期目标、质量目标、义务及责任,而且合同管理是其他项目管理体系的工作指南,对项目管理起到了总体控制作用。在市场供不应求的激烈的竞争中,施工企业为了能够中标,不惜以低价获得中标的成功,然而低价中标成功的背后是企业的管理水平的竞争。同时因为建筑企业作为承包方往往又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在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常常受到自然条件、社会因素等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导致风险随时都可能发生,正是因为客观因素的存在及不确定性,施工企业必须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合同管理意识。没有合同管理就没有管理目标,没有管理目标则没有项目管理体系的形成,当然也就很难实现项目管理的盈利目标,甚至导致项目瘫痪,无法运作。

随着市场竞争的越来越激烈,以及施工市场与国际接轨,合同管理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管理分支,而且被越来越多的施工企业认可,并在施工过程中不断完善。不断有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及合同管理部门出现,而这些专业的管理人员及部门所起的作用也在不断被重视,因为合同管理不是潜意识中简单的统计工作。专职的管理人员不但要精通合同管理的基础知识,而且还要了解法律、熟悉工程的施工措施、方法。因为只有懂得施工技术、了解合同条款以及相关法律的综合性人才,才能在不利的施工条件下及时的发现问题,并做好相关的应对措施,以便能够及时挽回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在目前的项目管理中施工企业都设置了合同管理部门,专业负责工程项目合同的总体管理工作,在施工过程中不断对工程项目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汇总,并进行工程项目的进度与成本的分析,在进度、成本出现偏差时能够及时发现,为项目成本管理提供最基础的决断资料。

由于工程项目的大小不同,不同的工程项目需要设置不同的合同管理部门。对于小型工程项目可设置专职的合同管理员,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进行合同管理即可。但是对于大型工程项目,由于合同关系复杂,风险因素比较多,因此就需要配置专职的合同管理队伍或委托咨询公司进行合同管理,这样会大大提高工程合同管理水平,并会很好的提高经济效益,但是由于专业的咨询公司费用比较高,势必会增加工程的施工成本。这样就要求施工企业必须不断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培养,成立自己专业化的管理团队,才能达到既能节约成本,又能优化管理水平的目的。

二、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是有些企业领导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没有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机构。企业领导对合同风险缺乏防范意识,没有认识到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等方面支持不够。

2、是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权责不分明。大多数企业没有规定严谨统一的合同管理制度。由于缺乏统一的依据,各部门权责不分明,意见很难统一,造成权力大家争、责任大家推的局面。这是管理之大忌,最终将给企业带来重大的隐患。

3、是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不高。许多企业合同管理人员思想品德不过硬,文化水平不高,业务不精通,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无法对合同涉及的各项法律问题作出正确判断,无法对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

4、是合同管理与相关的管理衔接得不好。合同管理机构与其它部门各自为政,缺乏沟通,不能够博采众家之长,合同管理与相关的管理相互脱节,造成“1+1<2”的结果。

5、是对合同相对方缺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严,对其资质缺乏跟踪调查。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不规范,用词不准确,对合同执行情况缺乏监督。在对方违约后,维权意识不强。

6、是有些企业合同审批程序复杂,办事拖拉,造成合同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无法签定。

三、加强企业合同管理的策略

1、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培养全面合同管理理念。大力贯彻全面合同管理观念,从合同的签订到合同的履行,再到履行完毕,都有业务、法律、财务、经济稽查、质量管理、工程技术、使用等部门的人员参加。

2、是建立合同管理体系,配备高素质的人才。成立了合同管理委员会作为企业最高合同管理机构,总经理担任管理委员会主任。采取“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与分类专项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系。 对合同管理人员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吸引一些优秀的人才加入到合同管理中来。

3、是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管理办法、法人授权委托制度、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合同审批制度、合同台账管理制度、合同档案管理制度、招投标管理制度、合同相对方管理制度等,各相关部门根据自身特点制定了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做到有章可循,同时强抓执行力度。

4、是充分发挥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的作用。发挥各自的专业特长,互相取长补短,依靠集体的智慧强化合同管理。强化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设想

四、以发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为例,笔者提出以下设想:

1、发包合同管理

对发包人的合同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包括了合同体系的策划、合同评审、合同谈判、签订、合同实施、实施控制以及合同的后评价等。对于企业而言制定了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因此在合同签订之前的所有工作都是由企业专业的管理团队来完成的,而合同的实施及过程的控制却由企业委派的合同管理人员或团队来完成,虽然企业在过程中起到了指导及监督作用,但是由于委派合同管理人员或团队水平的差异,也自然会造成不同的管理结果。

1.1对发包人的合同管理涉及的方面主要有:工期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等。而对于企业而言承包工程的最终目的则是以盈利,因此成本控制在过程控制中又占据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无论是工期控制,还是质量控制等所有工作都是在为成本控制服务。关于成本控制最简单的计算公式就是:收入>支出。

而如何实现收入增加,同时控制好费用的支出则是成本控制的关键所在。实现收入增加的途径主要是在维持正常报量的情况下加强索赔管理,增加额外收益。而控制支出费用减少的措施一方面严格控制好分包结算,另一方面优化设计方案减少开支,并做好物资管理等相关辅助工作。

1.2索赔管理

在质量、工期等满足发包人的情况下,正常的报量工作几乎不会受到影响,在此种情况下可以维持正常的工作开展,但是工程的利润空间却是一成不变的,如果成本控制不当甚至会导致亏损,而索赔管理则弥补了利润空间一成不变的缺陷。

索赔发生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是由于当事人的一方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其义务,而使另一方受到损失,受到损失的一方向违约方提出补偿要求。在工程施工中,索赔是指,承包人非自身原因发生的合同规定之外的额外工作或发生的损失,而向发包人提出的经济或工期补偿。索赔的种类不同,所遵循的依据同样各异,同时索赔具有很强的时间局限性,因此这在一定程度上就要求作为合同管理人员,不能局限于合同自身的管理,而且要注重自身能力的培养,能够在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在项目施工中,常见到的索赔形式主要有:

1、赶工费用补偿2、人员、设备降效索赔补偿

3、窝工索赔补偿4、施工环境变化导致的费用增加

5、设计变更6、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失

1.3统供主材管理

材料在水利水电工程中占据的比重比较大,很多工程项目材料占得比例可高达60%,甚至更高,因此控制好材料的消耗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控制成本的增加。水泥、钢材、粉煤灰、炸药等主材在多数工程中都是由发包人供应,在投标时已经在合同中明确了价格,因此施工企业不必担心合同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风险差别,而是专注于材料的管理。

业主单位虽然负责供应主材,并承担了购买过程中的一切风险,但是施工单位并不是可以任意的浪费材料,而是采取了材料核销制度进行控制。在合同中发包人单位已经明确了工程项目的单位耗量,在进行中间支付时会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度情况进行材料核销,核销的基本原则是:

合同耗量=上报工程量×合同单耗

耗量差值=实际领用量-合同耗量

在一定时期内,发包人单位会对耗量差值价格进行调差,超出了合同范围之外的领用材料则按照市场价格并加上一定的管理费用进行扣款,因此在统供材料管理中,施工单位仍然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即管理风险。因为在实际的工程施工中材料单耗与合同规定的单耗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该差异并不能在材料核销中得到反映。对于耗量差值为正数,可以视为减少成本。而耗量为负数时,则要考虑施工因素或者管理因素,是施工方法造成的差异还是管理疏忽造成的浪费。

材料耗量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材料计划的参考依据,上报材料计划要考虑进度、库存,同时也要考虑实际耗量,只要考虑周全才不至于在施工中出现库存不足或者出现积压。材料不足会影响工程的正常施工,而材料的积压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的施工企业资金周转的压力,同时还有可能出现材料浪费或者倒卖等不必要的损失。

2、分包合同管理

目前大型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正在向现代化的管理方式转型,为了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高效率,降低施工成本,在大型企业中不断出现了管理层与作业层的分离。而大型企业则扮演着管理层的角色,其充分利用社会上专业队伍资源,作为自己的分包队伍,这样既可以充分施展大型企业的先进管理经验,同时还可以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技术水平。正是因为这一趋势的形成,分包则是必然的选择,而如何做好分包合同管理则关系着大型企业能否顺利履行合约的关键。

2.1在分包管理模式中采用主要有全分包、工序分包。对于全分包来讲施工企业可以减少很多管理上的工作,管理相对比较简单,而且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也比较少,从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开支,而且可以转移风险,对主承包商来说是比较有利的。对于工序分包来讲则相对比较复杂,因为工序分包涉及的方面比较多,还要派大量的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协调,不但增加了成本,而且加大了风险因素。

2.2由于分包管理模式还处于转型阶段,很多企业的分包属于半分包,既不属于全分包,也不属于工序分包。对于资金实力比较强的分包队伍,能够投入足够的人员、设备满足生产,其可能更接近于全分包。但是对于资金压力比较大的分包队伍,其只能投入部分施工设备,而其他设备必须有主承包商来投入,这样反而增加了主承包商的资金压力及风险。目前的管理模式中无论是两种分包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其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主承包商必须投入大量的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协调管理。正式因为这样的半分包管理模式,企业更应该健全管理机构,完善合同管理体系。

第10篇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村镇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努力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意见》(通政发[*]5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街道(乡)、开发区、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的组织领导。各街道(乡)、开发区主要领导为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各街道(乡)、开发区要明确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专门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不断加强学习和专业培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水平。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建设、安监等部门负责对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发改委、农经、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村镇建设工程要按规定要求如实上报,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确保工程的合法性。

2、村镇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各类园区建设工程、农民集中居住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街道(乡)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区建设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区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督检查。

3、村级基础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由所在街道(乡)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区建设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区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督检查。

4、由各街道(乡)、开发区实施的拆除工程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街道(乡)、开发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台帐内容严格审查把关,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予以撤销或停止施工。

三、切实抓好建设施工各环节的管理

1、各街道(乡)、开发区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村镇建设工程所有项目台帐,内容应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工程规模、开竣工时间、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工程师、设计单位等有关内容。

2、实现建设工程项目承诺制。在项目开工前,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所在村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承诺,主要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必须到工程招投标市场进行,合理编制标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不得压减克扣。工程发包必须给持有相应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提倡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严禁建设单位把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企业或“包工头”施工。

4、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向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报监、质量报监。工程图纸都必须由正规设计单位设计,并通过市审图处的审查。

5、规范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强化二次分包的监管。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进行专业发(分)包、劳务分包时,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发包给有相应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并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备案。项目经理必须持有建造师注册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必须持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严禁建筑企业转让、出借企业资质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挂靠承接工程。

四、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各街道(乡)、开发区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加大检查整治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立即督促整改,并及时做好复查,确保及时整改到位,同时要建好档案,健全制度。区建设、安监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立体式的督查,及时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措施,遏制事故的发生。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之前和施工高峰期,要根据建设工程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检查和部署工作。

第11篇

关键词 EPC业务模式;内部资源;能力分析

中图分类号TU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2)68-0061-02

0引言

近年来,具有行业特长(如化工、石油等)的勘察设计企业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工程总承包发展迅速,但民用建筑设计行业的工程总承包业务发展缓慢。笔者希望通过对民用建筑设计企业内部资源和能力分析,阐述民用建筑设计行业拓展“EPC业务模式”发展的前景和可能受到的制约。

1 不利的内部资源与能力

1.1 传统民用建筑设计行业组织架构和业务模式不利于EPC业务集成

传统组织构架,使人力、技术等资源独立地分散在各科室和分子公司;同时由于设计的施工配合工作处于被动状态,不能为设计单位产生实际的效益,设计人员对提高设计施工一体化技术水平的动力不足。同时,设计、咨询业务以单一业务为主,设计、成本顾问和项目管理相互之间协作深度不够,以项目控制为中心的生产模式尚待健全和完善,内部企业EPC 经营渠道机制尚未建立。

目前,民用建筑行业总承包仍以自行完成施工业务为主,但由于与施工企业的采购资源、现场管理能力还存在差距,赢利能力较低,难以支撑总承包业务的资源聚集和持续发展。以设计和项目管理技术优势为工程总承包基础的知识管理、知识集成体系及标准化工作模式尚未建立。

1.2 以设计为龙头的工程总承包赢利模式尚未明确定位

相比于传统民用建筑设计行业的设计咨询业务,EPC工程总承包属于新兴业务,大家理解的总承包还只是停留在设计+施工或单纯施工承包的理念上,尚未形成以集成优势发展以设计为龙头的EPC总承包盈利模式,以实现本项业务在资源聚集、人才培养上的健康持续发展。

按照建设工程的管理过程,民用建筑设计行业可在下述赢利模式中确定主要的发展方向:

1)施工总承包的主要盈利模式

以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及材料采购的总分包差价作为总承包的盈利点,这需要有规模较大的项目来源和供应商渠道,在当前激烈的施工总包竞争环境下,较难达到这种优势。

2)项目管理等咨询单位的盈利模式

以项目的综合管理能力作为盈利来源,主要以代替业主的管理工作、由业主从建设单位管理费支付管理成本及酬金为主,由于这部分费用的调节比例相对有限,难以支持大规模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发展要求。

3)以设计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盈利模式

以项目设计和前期策划等技术能力作为盈利来源,通过优化设计、精心管理、在合理的范围内控制好各项建设目标来实现企业效益,这是设计企业发展EPC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主要利润来源,也应作为民用建筑设计行业今后的主要发展方向。

1.3 传统行业管理模式与工程总承包尚存在差异

传统民用建筑设计企业目前的年度经营指标考核方式适合于企业设计主业,但由于总承包项目的规模大、承接的成功率较低,年度考核指标逐年递增的管理办法对承接单位形成较大的顾虑,应考虑设立新兴业务积累和成长期,以促进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发展。

由于设计和施工管理在总承包项目运作模式和职责上分工不明确,对可能出现的亏损和盈利分配不明的情况,设计方有顾虑;因此应建立合理的总承包各业务单位的共享、共赢的利益分摊模式,促进设计、咨询业务单位在EPC总承包中分担合理的生产产值和利润,并为专业设计人员带来切实效益。

传统民用建筑设计企业总承包业务采用事业部型的组织管理体系,可在企业实现统一归口管理下设置独立的EPC总承包公司,提高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和效率。

1.4 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的经营难度较大

业主对EPC业务模式不熟悉,对传统民用建筑设计企业作为设计企业承担施工业务不放心。同时,由于民用建筑尚未形成类似工业项目的明确目标界定,在项目建设目标的管理责任不能转移时,没有说服业主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必要理由。

传统民用建筑设计企业的业务单位多以设计为主流业务,对工程总承包模式不是很清楚,没有充分认识设计院企业发展的主流方向;同时由于总承包管理责任、资金和项目实施风险较大,担心承担总承包业务若不成功对企业声誉产生影响,因此也没有意愿将设计任务转化或主动要求转化为EPC总承包。

传统民用建筑设计企业总承包业务主要在施工承包上,尚未形成工程总承包的前期经营模式和必要程序的积累。

2有利的内部资源与能力

2.1 齐全的业务门类和技术优势

民用建筑设计企业在建筑技术上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1)业务门类齐全,具备跨业务、跨行业和跨领域的集成条件

传统民用建筑设计企业具备建筑设计、咨询、规划、景观、监理和施工的各业务种类,与其他单一业务单位相比具有巨大的资源优势。通过搭设组织平台、加强知识融合,企业各业务门类在物理上的全过程业务联动基础上,可逐步实现“发生化学反应”的融合,打造形成跨业务、跨行业和跨领域的集成创新特色产品。

2)传统民用建筑设计企业具有较强的施工图设计和技术问题解决能力

传统民用建筑设计企业在民用建筑设计领域具有悠久的传统历史,具有较强的施工图设计能力,积累了丰富的建筑、结构和机电设计能力和设计团队。同时,现场配合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一直是设计工作图纸完成后的服务工作,在此期间积累了丰富的施工配合和处理技术难题的经验。

3)传统民用建筑设计企业具有建筑机电设计和设备采购的技术和资源优势

在整个建筑设计工作过程中,传统民用建筑设计企业形成了完备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机电专业生产所和技术团队,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项目建设的需要提供设备选型、技术设计和采购咨询工作,在形成技术优势的同时也积累了一定的渠道资源。传统民用建筑设计企业已经积累了广泛的供应商渠道和产品数据库,可作为EPC 业务的供应商备选资源。

4)在酒店/办公楼、绿色建筑等领域的策划与管理能力

通过近年来的积累,传统民用建筑设计企业的咨询业务板块逐渐形成在高档酒店/办公楼、绿色建筑等领域的前期策划和项目管理能力,具备人力、材料和供应商资源,为全过程实施整个项目的建设创造条件。

2.2 设计主业可以与工程总承包互相促进

设计主业与工程总承包是可以相容并促进的:

1)设计主业有参与工程总承包的内外部需求

由于单纯设计业务的附加值低,整个行业设计业务的人均产值有限。在国家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背景下,工程总承包模式将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建设部也已在2010年4月更新的设计资质上全面加注“工程总承包”服务范围。通过设计参与总承包,有利于提高设计人员对项目建设目标的全盘掌握力度,提高集团设计主业的社会价值,提升企业知名度。

2)设计主业有参与工程总承包转型要求

在设计人员参与总承包业务的过程中,将实现设计业务的前端、后端分离,前端提高方案设计原创能力,后端提高施工图的深化设计能力;在传统的图纸表达方式外,与项目管理、造价人员共同提升设计的项目描述能力,为工程总承包前期报价提供依据;在总价包干的项目上,提高限额设计能力;根据项目的实际和具体情况分析,加强设计优化和设计施工一体化能力;设计与策划、造价分析紧密结合,提高设计过程中对项目投资、功能的动态分析与调整等。

3)工程总承包对设计主业能力和效益的提升作用

在传统民用建筑设计企业设计主业参与工程总承包的过程中,企业广大设计人员(尤其是深化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将获得广阔平台,增加设计业务业务量;通过限额优化设计创造效益,通过利益共享达到设计、施工双赢。工程总承包的实施过程将获取设计优化的收益,提高施工图设计的利润附加值。同时,通过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深度交叉,设计人员通过全面介入施工过程促进设计技术的提升,提高施工图施工的深度和可行性,提升集团设计主业的总体竞争力。

2.3 工程总承包可与项目管理业务共同提升

从建设管理的过程看,工程总承包与项目管理业务密不可分,这二项业务的发展具有相通性,工程总承包业务的逐步深入必将提高项目管理的水平和竞争力。

2.3.1 工程总承包与项目管理业务的关联性

从本质上来讲,建设单位(业主)作为甲方利益主体,虽然工程总承包代表的是乙方利益、项目管理作为甲方的顾问代表甲方利益,但其共同目标均是服务于建设项目本身,与单纯的设计、施工业务不同,都是以达成建设项目的总体目标为根本宗旨。因此业主可以根据自身需求确定采用工程总承包还是项目管理模式。在当前业务环境下,由于项目管理费用主要采用管理成本(有时另加绩效奖励)的方式进行支付,业务收入来源于建设单位管理费或专业顾问费,因此费用相对固定,客观上在大多数项目中限制了项目管理力量的投入,造成项目管理以协调管理为主,项目管理的深度和效果受到影响。

2.3.2 工程总承包与项目管理业务的协同发展

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中,由于项目的管理效益将直接与总承包商利益挂钩,因此在设计、采购和项目管理力量的共同作用下,项目的整体管理水平可以从实质上进行提升。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12篇

摘要文中对当前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简单分析,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几点想法。

关键词施工企业财务管理主要问题几点想法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建筑市场也随之不断规范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施工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建筑市场中站稳脚跟,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生存、发展、壮大,就必须重视企业的财务管理,使其贯穿于企业经营的整个过程。

一、当前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问题

1.财务管理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统筹预算控制体系

当前,我国施工企业发展迅速,但不少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偏低,资金、成本管理粗放现象依然存在。很多施工企业重视工程的承揽量,重视工程任务的完成进度和质量的提高,片面重视施工生产,忽视财务管理的重要性。更有甚者,把财务部门当作了现金的保险库,单纯的行使“大出纳”的职能,认为工程效益仅仅来源与“干”,意识不到财务管理的“统筹”和“节流”作用即预算筹划和过程控制。

现在施工企业大多建立有年度财务预算体系,编制年度预算。可是预算办法大部分参照经费拨付单位,难以适应企业实际,更谈不上良好的执行效果,预算仅为生产经营计划的参照,甚至成了摆设。预算的全过程控制作用无法真正实现。

2.基础管控薄弱,人员能力参差不齐,财务信息延迟、失真

施工企业本身具有分散的性质,施工项目点多面广,横跨多个省市;主要从事野外工作,环境复杂;在短时间内切换于不同的工程领域;远离企业总部;有复杂的物流。客观上管理困难,给财务管理工作也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加之财务人员缺乏、疲于应付、培训困难,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企业内部财务制度不健全或难以有效贯彻,财务基础管理工作薄弱。

各种原始资料、台账、核算资料不全;合同、物质和财务缺乏有效同步管理;企业财务信息系统不完善;造成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能满足企业决策的需要。实际上大部分项目财务人员都从事着简单“事后记账”和“加和”的工作,财务部门无法发挥应有的预测、决策作用,财务的管理职能基本无法实现。

3.权、责、利不对等,考核制度不完善

受到长期计划经济惯性的作用,施工企业内部管理机制跟不上市场发展的步伐,改革速度缓慢。人事考核制度不能很好的适应市场条件下的项目管理。造成权、责、利不对等。主要表现为:权利分配不平衡;只有短期成本,没有长期效益;对项目经理考核制度不完善,奖、惩不一。上级缺乏对项目管控、考核的有效方法,片面追求项目阶段效益,迫使项目经理为完成考核指标做出短视行为,造成前期奖励当场

兑现,事后处罚难追其责;再是项目部本身缺乏必要的统筹控制体系,无法充分调动项目经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是目前施工企业经常遇到的问题。

二、解决问题的几点想法

1.立新财务管理理念

施工企业是盈利性经济组织,其出发点和最终目标是获利。利润的最大化是投资人、经营者、普通员工的共同要求。其具体表现为:

(1)资本利润率最大化。投资者投资于施工企业,利润越高,经济效益越好,越接近企业发展的目标。越有利于企业持续发展和强大,抵抗市场经济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2)企业价值最大化。体现企业管理的总目标要求和成果。企业利润高,可供分配的资金就充裕,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更新、管理措施需要的经费就有资金保证,公司资金积累来源就有物质基础,企业价值就显示出强大生命力,企业发展能力就能够提升。

(3)员工收益最大化。公司员工是企业的主人,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是企业财富的直接创造者与管理者,充分考虑职工收益,提高职工物质生活水平,激发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必然是公司财务管理的霞要目标之一。

成本管理是施工企业实现社会效益与自身经济效益的基础。科学组织建筑施工生产的成本投入是实现建筑产品功能的前提,精细投入、有效投入,杜绝损失和浪费。因此,这就要

求公司必须树立“大财务”观,要将企业一切经济活动都纳入财务规范管理范畴,将财务管理融入企业生产、经营、经济运转全过程中。健全科学的组织机构,设立计划投资、预算管理、成本核算、资金中心等部门,明确责任合理分工。除此之外还应做到与工程合同、物质等部门的相关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使企业的财务管理过程规范化、系统化、程序化。

2.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完备的预算控制体系

一个制度能否得到有效执行,前提是制度本身是否科学,是否符合实际。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会计制度不断改革,逐步与国际趋同,都要求我们结合企业实际,不断完善科学

的财务管理制度,从责任成本、资金管理、会计核算、薪酬制度、物质采购、协作分包等都要不断加以规范,要由人治向制度管理转变。实现规范化管理除了主管领导率先成为制度执行者,营造提高制度执行力的良好氛围和文化外,最重要的就是建立规范的具体框架。

3.财务人员集中管理,实施会计委派制

公司内财务人员实行集中制度,统一由企业总部直接管理。好处有两点:

(1)便于有计划分批培训,完善财务队伍的建设,使财务人员平均综合能力和企业发展保持相适应,统筹利用财务人力资源。解决因现阶段财务人员缺乏、素质参差不齐,照成的基础财务管控不健全,财务数据缺乏横向可比性以及财务信息技术失真的问题。

(2)为实施会计委派制度创造先决条件。会计委派制度作为防止会计信息失真、加强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和防止资产流失的有效手段,通过直接委派制,对工程项目部和下属企业委派财务负责人,委派财务人员的待遇和被委派单位脱钩,由公司总部财务部门进行定期考核,待遇与考核结果挂钩。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委派制的作用,强化企业的财务监督,有力提升企业的制度执行力和贯彻集团财务的管理意图。

4.强化资金集中管理

资金是企业的血液,健康的资金流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分散,难以实现公司对资金管理均衡和高效的目标要求。采取结算中心的管理模式,可以有效的防止资金闲置,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资金结算中心由企业内部设立,办理内部子(分)公司和其他下级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对于施工企业的特点可以考虑依托公司网络和商业银行网络技术建立虚拟的结算中心,其运行特点如下:

为减少资金分散管理而造成的沉淀,提高资金的周转率,节约资金成本,公司须成立资金结算中心对外统一结算。但是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是区域性的或有关联的项目群)中赋予一个分公司或者一个项目部资金结算权,通过公司网络和银行网络将资金动态及时反馈到结算中心。这种方式虽然有资金结算中心存在,但并不意味者将所有的资金全部上收到公司总部,而是将资金的动员、流动和投资决策过程集中,公司即对资金实行了有效的管控,各单位又不失经营和决策权。如果发生突发事件,虽然资金分散在各下属单位的账户上,但可通过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系统,及时凑集到必要的资金,缓解突发事件对公司的压力。

建立资金结算中心的同时,必须建立单位内部有偿借贷机制,一手降低筹资成本,一手维护资金出借单位权益。一方面促使下级单位重视现金流量管理,一方面促进下级单位积极参与资金结算中心的建没。

5.实行责任成本管理,严格控制成本和费用开支

大力推行责任成本管理,增进项目管理人的责任心。首先,我们认为责任成本为企业的全部变动成本和部分固定成本。并根据是否会因不可抗力造成成本费用上升,具体分为不完全责任成本和完全责任成本,不完全责任成本包括职工医药费、工程物质材料费等;完全责任成本包括人员奖金、办公费、聘用人员费用等。相应管理人员对该成本负有部分或完全的监管义务和责任。其次,要从广度和深度上加以开展责任成本管理,广度上,所有工程项目都必须纳入责任成本管理范畴,深度上,责任成本管理要真正将成本分解到位,形成成本终极负责制,同时加大考核奖罚力度,将责任人的绩效与分解的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充分调动员工的成本管理积极性;三是要强化财务审核检查监督,确保各项目成本费用控制措施得到落实。四是制定高效的激励措施,奖罚分明,及时对各成本中心进行考核兑现,让员工看到参与成本管理的好处;五是要实行财务集中分析,定期将成本完成情况与责任成本预算进行对比,找出偏差和存在的问题,提高项目责任成本管理水平。

6.完善项目考核办法,充分调动积极性

现行的项目考核办法,多以一年为考核时间段进行阶段性考核,但往往项目施工周期大于一年,施工情况随时间和工程进度变化而变化,效益产出等各项经济指标也并非均匀的分布于各时间点上。在进行阶段性考核的时候,不可简单硬套,应该综合考虑已完工和未完工情况,根据总预算和施工计划,比对实际情况,分析计算得出本阶段考核指标系数b,以本阶段考核指标真实值除以b,得到总完成情况预计值。将预计值和总预算考核指标对比从而得出考核结论。这种方法帮助项目经理建立完整项目施工战略构思,避免短视行为,减轻项目经理的思想包袱,调动工作积极性,提高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7.建立持续监督机制

施工企业点多面广,持续监督必不可少,要把内部审计和财务监察相结合,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自查与互查相结合,在财务管理上形成全方位、立体式的安全防护网。监督检查要形成日常制度,对项目部形成落实制度的强大压力,监督检查的重点是现行财务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工程项目责任成本管理办法、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等及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三、结论

总之,施工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已经到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时代,必须重视财务管理、不断以提高经济运行质量为重点。加强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树立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是当代施工企业发展、壮大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刘丽岩.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对策.辽宁经济.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