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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相关法规

时间:2023-08-31 16:09:0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电信诈骗相关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电信诈骗相关法规

第1篇

关键词:虚假信息诈骗;有效策略

一、引言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技术在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隐形的武器,现阶段虚假信息诈骗犯罪的案件持续高发,诈骗手段各式各样,如:冒充公检法机关诈骗、虚假WiFi钓鱼诈骗以及手机病毒信息诈骗等,为此有效制止虚假信息诈骗问题已迫在眉睫。

二、现阶段虚假信息诈骗犯罪现象泛滥的原因分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缺乏与不完善

虚假信息诈骗是一种新型的诈骗类型,常常会遇到法律适用上的障碍,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导致无法可依或者即使有相关法律规范,但是由于它的不完善,过于笼统,难为司法机关所掌握和适用。另外,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渠道获取了受害者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住所、家庭成员等重要信息,在掌握受害者的大量基本情况后,取得了受害者的信任,大大地提高了犯罪活动的成功率。说明公民个人信息无法得到有益的保护,个人信息可能因种种原因而被泄漏,因此,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存在严重的漏洞。

(二)公民的心理素质差、安全防护意识薄弱

虚假信息诈骗犯罪案件之所以越来越多,犯罪分子越来越猖獗,根本上来讲,离不开公民脆弱又受利益驱使的心理素质以及薄弱的安全防护意识。在利益熏陶的社会中,他们容易受利益的驱使而失去理智,相信天上会掉馅饼,结果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再者大多数受害人的防范意识不足、容易轻信,在收到诈骗信息后容易产生紧张、害怕等情绪,缺乏理智的思考客观事实,导致短时间内上当受骗。因此,加强对公民的安全意识教育已经刻不容缓,要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三)电信运营商与银行的监管力度不强

电信运营商是基础通讯设施的建设者,银行是财产转移的通道,因此它们在诈骗活动中负有不可推诿的责任。按照规定,公民只有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或者复印件才可以办理手机开户手续,但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部分营业网点并没有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导致犯罪分子利用虚假身份证件就可以随意购买多个手机号码。而且它们也不愿耗费人力、物力和财力对手机短信采取监控措施,甚至在利益的驱动下,为犯罪分子提供某些技术支持。而部分银行也并没有遵从实名制原则,在监管力度不严的情况下,犯罪分子同样利用虚假的身份证件,在多家银行开设多个银行账户,为犯罪分子实施虚假信息诈骗活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1]

(四)作案隐蔽性大,取证困难,抓捕难度高

由于身份的虚假性、网络的匿名性以及手机号与银行账户的无实名登记大大地提高了犯罪分子的隐蔽性。同时,犯罪案件所涉及的主要证据是保存在手机卡、银行卡及电脑中的电子证据,但是在先进技术的运用下,它很容易被篡改、伪造甚至毁灭,无法有效地保持它的原始性和完整性,具有极强的脆弱性[1]。另外,由于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以及犯罪分子隐藏地通常不在同处,犯罪组织普遍是以跨区域、跨省、跨境等动态方式流动作案,导致犯罪所涉及的地理位置通常具有跳跃性,使得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初难以确定具体的侦查方向与范围。而且,现在越来越多的诈骗犯罪是集团性的,他们形成一条完整的黑色产业链,在这条产业链中,他们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同作案,具有极强的反侦察能力,也给公安机关带来了极大的侦查难度。[2]

三、防范现阶段虚假信息诈骗犯罪现象的有效策略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构建科学的防范虚假信息诈骗犯罪的法律体系,完善相关司法程序与制度,规范相关行业行为,对虚假信息诈骗犯罪进行明确界定,细化处理标准,可以有效地为打击虚假信息诈骗犯罪活动。另外,获取受害者的个人信息资料是整个诈骗活动的核心和前提,也是诈骗活动成功与否的关键。因此,我国还应加强建设与完善诸如《个人信息保护法》之类的法律法规,确定信息保护的范围,明确各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界限以及所应受到的处罚,以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受侵犯,尽可能杜绝公民个人信息向外泄漏,以杜绝不法分子的可趁之机。

(二)提高公民的心理素质和安全防护意识

提高公民的心理素质和安全防护意识是遏制虚假信息诈骗犯罪案件持续高发的根本途径。因此,要加大对公民的安全意识教育以及开展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宣传。加强教育,提高公民的心理素质,让他们能够理性的对待身边的人和物。在宣传方面,既要利用发送警示短信、银行柜台提示、悬挂警示宣传标语等方式,也要通过电视、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介,以及利用博客、QQ、微信等新媒体普及虚假信息诈骗知识,切实帮助人民群众提高警惕,增强安全防护意识。

(三)加强市场业务监管者和电信运营商与银行的责任

通信管理局应该积极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听取各电信运营商近期相关工作落实情况,通过审查资料、访谈、查看内部系统流程等方式开展现场检查评估,反馈其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电信运营商要将“实名制”作为硬指标来抓,加强开户资料审核方面的工作,尽可能保障使用者身份信息和使用途径信息的真实性。另外,还要全面清理整顿相关电信业务及产品,采用异常通信行为分析、短彩信关键字、敏感字拦截等技术,尽可能地过滤不良信息。银行也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业务,保留与客户的交易记录,同时,要健全银行的各项管理法规,杜绝批量出售存折、储蓄卡行为,堵住此类犯罪的销赃出处。各家银行还要着重整顿代办银行卡和多级转账等问题,尽快从技术上解决网银多级转账出现的问题。

(四)加强警方的侦查力度,构建生态型的合作防御体系

犯罪方式看似千变万化,利用的网络系统也是多种多样,但是细细剖析,就会发现它们的核心手法其实大同小异。它必须要有电话号码、银行账户等诈骗工具;必须要有诈骗集团内部成员的有效配合,必须运用网络技术进行信息传递;还必须有资金转移的过程。因此,公安机关要充分了解此类犯罪的组织结构情况、行骗流程及行骗要领,这样可以有效地进行防范与打击[3]。由于犯罪组织普遍是以动态方式流动作案,地理位置具有跳跃性,范围性广,因此各地公安机关要在各个环节上加强区域性工作配合,树立全局观念。另外,还要加强与银行、电信、工商等部门的协作与沟通,明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建立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以实现信息共享,共同防范诈骗风险。最大限度地利用各有关部门的社会资源,可以及时发现诈骗线索并实现精准防范与打击。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现阶段虚假信息诈骗犯罪具有广泛性、低成本、隐蔽性、团伙性等特点,通过现代信息技术的使用,诈骗犯罪手段趋于复杂化和隐蔽化。只有我们齐心协力,相互配合,克服种种困难,才能在预防与打击虚假信息诈骗犯罪中取得预期效果,才能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

参考文献:

[1] 许步国 安舒婷.我国预防与打击虚假信息诈骗难点及其对策[J].福建工程学院学报.2013(4):122-126.

第2篇

爱情诈骗让很多人尝到了“甜头”,一些人就把目光盯在了婚姻介绍的行业上,用情感体验做幌子,以婚姻中介为手段,大肆进行爱情诈骗,欺骗了许多渴望真情的善良人们,演绎出了一幕幕耐人寻思的“爱情骗局”。

在我们中国老百姓的观念里,当红娘搭鹊桥是一件既喜庆又积德的好事。婚姻介绍所作为专门的红娘服务机构,给人们寻找满意的伴侣提供了更大的空间。但是,近年来,也不断有一些黑婚姻介绍所假托搭鹊桥的美名行诈骗钱财的勾当。在这些婚姻介绍所的经营理念中,传统的“说媒”功能已经发生裂变,基本上成为了“交友中心”,有的甚至沦为介绍的所在。婚姻介绍市场的“火暴”与黑婚姻介绍所诈骗案件的层出不穷,既反映了都市人的情感真空,社会人心的浮躁,同时也反映了婚姻介绍市场管理的混乱程度。

去年3月,海口警方摧毁一个注册为“八面鸿丰公司”的特大涉嫌婚姻介绍诈骗犯罪集团,抓获成员20人,缴获银行卡50余张、存折20余本,以及记录全国各地受害人姓名的记账本90余本等等。据初步统计,受害者多达5000人以上,遍布全国各地,涉案金额200多万元。据警方透露,这个犯罪集团的受害者大多是来自老少边穷地区,这与他们大量地投放广告有关系,他们同时与内地100多家期刊有联系,虚假婚姻介绍信息时最多一次可200多条;为了取得受害者的信任,他们大多用现役军官的名义来征婚行骗,甚至以港商“借腹生子”为由诈骗钱财,一次性收取20万元至50万元。这个中国婚介市场爱情诈骗的“经典案例",成了2005年社会广为关注的新闻。

情感励志专家李广森近些年来一直关注着婚姻介绍领域内的诈骗问题,并进行了不懈的研究,著有《情毒――23个不可思议的爱情骗局》、《痴情为谁》等纪实文学专著。在接受《检察风云》记者采访时,李广森首先分析了婚介中爱情诈骗形成的原因,他说,随着越来越多的多层次的人员流动,使过去的那种稳定的职业、家庭特征受到了破坏,人际之间的沟通也变得困难重重,这对传统的征婚模式带来了更新换代。

在回答记者提出的“怎样才能规避婚姻中介市场中的爱情诈骗”问题时,李广森向读者支招说,一个征婚者走进婚姻介绍所时,首先要弄清楚这家婚姻介绍所的资质,是否正规、合法;其次,不能蒙着眼睛寻找婚姻伴侣,应征者应当理直气壮地要求征婚人提供个人情况进行核实,从而判断对方是不是“骗局中人”,如果对方不能提供,或者是提供的情况有假,就说明有问题。

李广森说,在他采访的大量的婚介诈骗案件的当事人中,很多的受害者都是被对方的所谓的“财富”和“地位”迷昏了头,企图通过婚姻来改变自己的命运,结果,被骗子牵着鼻子一步步拉进陷阱,落个人财两空的下场。

“正确的征婚态度非常重要。”李广森说,“应婚者要摆正征婚心态,不要好高骛远、贪荣附贵。寻找人生理想伴侣,双方感情交流沟通是基础,如果一见面对方就热衷于金钱物质,这样的人就太不可靠,就要提高警惕了!”

婚姻介绍市场的爱情诈骗案频繁出现和被曝光,折射出社会的诚信危机,同时暴露出政府部门对中介机构监管上、法律对其经营行为制约上的乏力。李广森说,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规范婚姻介绍行业的法规,最早的婚姻介绍行业原则上是由民政部门管理,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逐步完善,这种管理模式已经完全不能适应繁荣婚姻中介市场的社会化要求。2002年12月,国家取消了民政部门对婚姻介绍所的前置审批权,民政部门对婚姻介绍行为的制约权力得以削弱;到了2004年4月,国家明令颁布婚姻介绍所不再需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婚姻介绍所的收费也由市场来调节。根据相关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随着对婚姻中介市场制约能力的减弱,依照“谁批准,谁管理”的惯例,监管之责就落在了工商部门身上。

但是,工商部门的管理也时有力不从心。在得知警方摧毁“八面鸿丰公司”特大婚姻介绍诈骗犯罪集团后,李广森赴海口市进行了采访。工商局的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无奈地说,在查处一起利用虚假信箱进行婚姻介绍诈骗的个案时,工商管理人员拿着受害者提供的邮箱资料和电话号码,前往市邮政部门和电信部门调取相关资料,却遭到了对方的拒绝。因为根据邮政法的规定,这些部门应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利。

“婚姻中介市场中爱情诈骗问题如此猖獗,屡禁不止,说明这种行为有着肥沃的生存土壤。监管机制的严重缺位使得婚姻中介市场缺乏应有的监管和惩治手段。”谈到婚姻中介市场的管理问题,李广森深有感触地说,行政部门的管理容易政出多头,造成谁都能管又都不管的局面;但是,政出一家婚姻中介市场行政管理更需要各个部门的密切配合,才能有效地解决婚姻中介市场的爱情诈骗问题。这是因为很多的婚姻中介市场中的爱情诈骗行为跨区域性,单靠一个或几个城市或一个部门对婚姻中介市场进行规范力量有限,这要求要有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治理婚姻介绍市场的混乱局面。

第3篇

时代手机媒体监管困境

内容安全威胁。手机媒体化发展过程中,其内容安全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欺诈与虚假信息传播导致垃圾信息泛滥,如订购陷阱、价格欺诈、中奖信息欺诈、假婚介等大量欺诈违法信息泛滥;二是负面信息造成信息污染和不良社会效应,如违法乱纪类短信及借助3G手机网络功能传播黄色信息;三是手机病毒带来的信息安全问题,3G时代的到来,使各种病毒在手机中流行速度越来越快;四是3G技术催生的手机功能多样化引发侵犯版权、隐私权及手机支付安全问题。

监管主体缺位。手机媒体的监管体制是根据其信息传播路径,实行关联主体监管的多主体和分权的管理体制。手机信息通信保障归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其涉及意识形态的音视频内容监管归属于广电总局,文字内容审核,如手机报、手机出版,归属于新闻出版总署。另外,国家发改委等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权责分工,对手机媒体产业实施管理。手机媒体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边界和范围模糊,权责不明,容易造成“多重监管”或者“监管真空”。目前,我国各地报纸媒体、广电企业和电信运营商大都自己创办手机报。“广电”与“电信”对手机电视运营主体开展争夺战,使手机电视产业的发展困难重重。另外,作为手机媒体监管部门的工信部同时担负着宏观政策制定和微观监管两种不同职能,具有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两种角色,手机媒体监管体制面临“政监合一”的问题。

相关法规缺失。我国手机媒体监管立法仍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一个完整权威的立法体系。传媒业管理的主要规范包括《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工信部实施行政管理的主要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目前,这些条例无法适应手机新媒体对产业融合、媒介融合的需求,显露出明显的滞后性。我国至今没有出台单独针对手机媒体的政府规制,对于手机涉黄、手机信息欺诈等内容安全方面的法律规定明显滞后,对于手机媒体化发展中的增值业务,如手机出版、手机电视等,政策法规不明确,出现监管空白。

市场化发展畸形。我国手机媒体和网络媒体一样,从诞生之初就采取的是市场化、商业化的运作模式,产业发展目前正处于抢滩圈地的市场培育阶段。这种市场化的发展使手机媒体产业一方面获得了快速成长,另一方面也呈现出一种畸形特征,即过度的市场化+价值链局部环节的高垄断性。在市场需求的驱动下,过度市场化使手机媒体的市场行为基本上处于一种自由无序的状态,一些手机传媒机构过度追求短期经济利益而忽略长期社会效益。而电信运营商在手机产业链中控制渠道资源和用户资源,主导内容、服务、技术等各参与方是否能介入手机媒体,通过市场化发展也进一步凸显其在手机媒体产业链条中的局部垄断性。

时代手机媒体监管对策

针对手机媒体监管面临的困境,笔者从体制、法规、经济三个层面提出应对策略。

首先是体制策略:建立独立监管机构,推行手机实名制。手机媒体监管首先需要体制保障,对于监管主体缺位关键是要建立第三方独立监管机构。经验表明,多主体监管不可能解决产业融合带来的所有问题,应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并借鉴国外经验。借鉴发达国家的监管策略,在我国建立超脱于行业利益的第三方独立监管机构,体现出“政监分离”的监管思想,才能有效地解决融合媒体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对于手机内容传播安全问题,在体制层面需要大力推行手机实名制。我国已经于2010年9月正式施行“手机实名制”,但推行手机实名制并不成功。主要原因:一是推行手机实名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撑;二是身份鉴定如何保真;三是私人信息如何保密。但手机实名制的推行“利大于弊”,它能够保证手机信息的生产、、传播、扩散等环节获得真实身份验证,达到划分信息内容权责的目的,从而有效约束手机违法犯罪行为,改善垃圾短信泛滥现象。为使实名制在我国产生良好效果,必须从立法层面为实名制提供法律依据,从个人信息保护层面进行配套建设,完善监管措施,并加大处罚力度。另外,手机用户数量庞大,运营商登记工作量极大,要求运营商改进登记业务流程并提供技术保障手段,对服务提供商的名称、接入代码、接入地点等进行备案,约束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

其次是法规策略:细化法律法规、加快产业融合的法律法规建设、完善行业自律规范。监管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管法规制度,现行手机媒体监管法规制度的问题集中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法律法规滞后于手机新媒体发展速度,出现监管空白;二是未考虑到融合性新媒体的实际需求,法规缺乏协调性、融合性、统一性,执法机关仅依据本部门的行政法规,造成了执法过程中的冲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突出。

细化法律法规,在手机媒体内容、产品和服务层面,建立针对性法律规范,使之具有更强操作性。针对利用手机及网络出现的一系列违法犯罪和伦理问题,应提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涉及刑事案件的应量刑定罪。对于手机出版法律问题,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针对的是互联网出版,并不完全适用于手机。应针对手机视频、手机出版等新业务,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

针对手机媒体跨媒介、跨行业的产业特性,必须尽快制定产业融合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使产业融合中出现的问题有法可依。如尽快制定《手机媒体管理条例》,与国家已出台的法律法规相衔接。该条例可作为手机媒体产业内各相关企业或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的重要依据,并据此对手机媒体机构或企业实行科学有效的全程管理,在市场准入、运行监督、市场退出等方面形成整套监管机制。对于电信行业市场行为的监管,目前的《电信条例》只是一部行政法规,很难规范电信行业的市场行为。应尽快出台一部《电信法》,特别是要在《电信法》中明确对三网融合的法律支持,因为三网融合的过程中,涉及到权力的再分配,牵扯到很多部门利益,需要具体的法律法规对产业融合的支持。手机媒体的融合性需要统一兼容性的法律规范,但目前,我国缺乏一套具有融合性的、监管效力高的法律体系,应尽快制定媒体融合监管方面统一融合性的法律体系。

手机媒体融合性使其产业发展涉及多个行业,虽然手机媒体规范发展已开始纳入媒体自律范畴,但更应强调行业间签署《手机媒体自律公约》,以此来加强行业自律组织的实践行为,填补法律监管空白。

再次是经济策略:健全手机媒体产业链,实现内容与渠道分别监管,构建整合的产业互动平台。解决手机媒体产业市场化畸形发展实际上是经济问题。手机媒体产业链结构与传统媒体不同,其产业链主要由网络运营商、内容提供商、服务提供商、技术提供商、设备制造商和终端用户等多个环节交错构成。因此,必须健全手机媒体产业链,寻找新的利益整合模式和运营机制。首先要通过内容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技术创新,不断重构手机媒体产业链参与各方的主导力,逐步弱化电信运营商局部垄断优势。其次可借鉴国外的成功产业链模式,如借鉴日本DoCoMo I-Mode运营模式,其成功的关键是在运营商主导下的多赢商业合作模式。作为运营商的DoCoMo提供平台支持,向无线ICP收取9%平台使用费,其余91%则归ICP所有。运营商通过遴选合作伙伴开展内容和服务的整合,通过手机终端定制来实现手机终端与业务的适配和整合,这种建立合理的收益分成、利益共享的模式极有利于产业链纵向整合。

目前,手机媒体产业正在横向扩展,切入更多的业务类型和领域,如手机出版、手机电视、手机游戏、手机支付。这样一个时代的到来,手机媒体将不再是报纸、广播、电视或互联网的简单延伸,而成为综合的信息整合平台,是各种媒体形态在无线网络环境下的一种全新整合,手机媒体监管也才能趋于完善。

链接

手机媒体存在的问题

手机媒体作为一种新兴媒体,正处于发展时期,必然会暴露出一些缺陷。而手机媒体的优势,从其他角度看来,也正是问题的根源。

第一,手机媒体自身存在技术限制。由于便携性的要求,手机的尺寸通常都很小,用户在观看视频、浏览网页时很难达到与看电视、电脑超大显示屏相同的视觉体验,广告也难以给用户带来强大的视觉冲击力,严重影响了其传播效果。此外,手机多媒体功能的应用需要足够的电力作支撑,但现在手机电池的续航能力还远远不能满足用户的需求。

第二,手机媒体的信息内容缺乏原创性。当前手机媒体的信息内容主要是报纸、互联网信息的复制删减,原创很少,不足以在内容方面形成竞争力。手机媒体需要立足手机平台,依据用户需求,量身定制原创信息,挖掘读者兴趣点所在,形成信息资讯方面的强势竞争力。

第4篇

关键词:3G; 移动电子支付

目前,3G在我国的发展如火如荼,基本进入良性循环轨道,我国3G手机的陆续上市,给电子支付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1、3G推进移动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

随着我国互联网与移动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与移动电话用户持续上升,通信行业已成为我国发展最快速的产业之一。在此发展趋势下,3G技术应运而生。

1992年,由国际电信联盟提出了梦想蓝图(IMT-2000),预示着3G技术的发展开端。国际电信联盟最终确定3G通信的三大主流无线接口标准为:CDMA2000、W-CDMA、TD-SCDMA。其中,WCDMA2000是美国高通公司提出,并在日本、韩国、北美等地区使用;CDMA2000由爱立信公司提出,主要在欧洲地区应用;TD-SCDMA则由我国首次提出,主要针对我国客户使用。

2009年元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位我国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发放了三张第三代移动通信拍照,标志着我国正式步入3G时代。随着3G时代的不断发展,手机功能不再局限于交流及娱乐服务,同时实现了高速互联网接入、可视通话等业务,手机也一跃成为方便、快捷的多媒体终端,推动我国移动商务发展,带来手机电子支付业务。让手机成为移动商务中支票、现金、信用卡的中介物,对消费者的支付方式也有所影响,移动支付必然成为消费者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同时,由于移动电子支付是继银行柜台、自助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之后,第一次以移动通信设备作为支付手段的新渠道,手机用户能够随时完成商品的支付业务,由于其操作简单、方便,多功能、低成本的贴身服务,其覆盖面广,其中蕴藏了巨大的发展商机。

2、移动电子支付的发展优势

2.1手机用户的普及度高

据不完全统计,当前我国手机用户已经达到6.4亿人以上,银行卡发放量为7亿张以上,这两种已经普及且使用基数较高的产品,集中在移动电子的手机支付中,必将拓宽手机用户与银行卡用户的服务功能。另外,移动电子支付业务在吸引广大手机用户的同时,也给手机制造商、移动运营商、服务供应商等带来了诸多商机,同时电信、金融、网络等相关行业也将从中获益。

2.2网民对移动支付业务的促进

目前,移动电子支付业务得到了大多数网民的认可,经调查有约56.2%的互联网用户已经使用过移动电子支付业务,64.4%的互联网用户认为移动电子支付业务方便快捷,54.4%的互联网用户通过下载铃声、图片等方式使用了移动电子支付。可见,在网民中,对“电子货币”支付方式的认知度较高,尤其是彩信、彩铃等业务,让他们率先对移动电子支付有所理解。目前,虽然日常生活中很多支付业务与银行密切相关,如银行账户查询,水、电、通信费、数字电视缴费业务,外汇与股票交易等,但由于我国对互联网的应用普及率越来越高,网民认识到网络操作的方便性、快捷性,因此他们在邮局支付、银行卡支付、的移动电子支付中,更加关注后者的发展。

2.3银行与网络奠定了移动电子支付的基础

银行业的数据集中工作已开展多年,数据的物理集中工作基本完成,并将为今后的工作发挥作用。目前,银行的数据整合主要涉及到信息查询系统的建设、数据仓库的建设、视频会议系统建设等,同时银行内部网络的调整与优化也将为移动电子支付等新业务的发展与合作带来商机。另外,随着我国电信垄断局面的结束,最终实现了消费者利益的最大化,推进电信市场的良性竞争。因此,不同的运营商,统一通过电信业务而相互支持,避免更多麻烦的产生,为移动电子支付等新业务的开展奠定基础。

3、移动电子支付发展中的不利因素

3.1移动电子支付的安全度有待提高

由于移动电子支付是用户和商家之间通过无线网络传输,必然给人们带来一定的安全困扰。但是就此问题,我国也正在进一步解决,例如通信产业和金融机构已经在确保信息安全方面投入大量精力与资金,确保在交易业务时,加强金融系统与通讯系统的层层保护,对用户的资料、发送与接收信息等进行对比,任何可能出现错误或者可疑的信息都会被认定无效而停止交易。另外,如果手机遭受被盗、丢失等情况,在手机中应存入支付密码,让除了机主以外的其他人,不能进行消费,用户也可及时挂失账户以避免遭受更多损失。

3.2移动电子支付的信誉风险

在我国一项手机用户的调查中,40%的手机用户对移动电子支付持怀疑态度,65%的用户不会使用移动电子支付发送自己的信用卡资料,90%以上的手机用户接收过诈骗短信。手机由于是随身携带的设备,丢失与损坏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带来个人信息的泄露度有所提高,这也是使用移动电子支付业务最担心的问题。移动电子支付实际上将手机以“信用卡”的形式用于支付,但是使用频率的增加与使用环境的多变,带来了较大的泄密、丢失风险,因此移动电子支付风险实际上高于普通信用卡。如果客户在支付资金或者查询账户信息时遇到网络通讯故障,也会让客户对移动电子支付业务产生怀疑与不信任的态度,带来信誉危机。

3.3相关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目前,由于我国移动电子支付业务仍在初级发展阶段,竞争激烈、利益关系复杂,尚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保护手段,交易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也很模糊,这给移动电子支付带来一定法律风险。

  可见,移动电子支付的发展仍需各产业链之间的合作,同时加强政府的支持与社会的信任,才能向更好的方向发展,真正做到利国利民。

参考文献:

[1]杨凌云.3G时代我国移动支付商业发展研究[J].北京交通大学:工商管理.2009

[2]周慧峰.3G时代的移动支付产业链模式探讨[J].移动通信.2009(13)

[3]程民利.ECC在基于3G的移动支付业务中的应用研究[J].电子设计工程.2010(6)

[4]白丽.面向3G的移动支付安全解决方案研究[J].现代计算机(专业版).2009(7)

第5篇

关键词:个人信息;犯罪主体;情节严重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20-0161-02

1 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

何为公民个人信息?《刑法》并没有对此直接做出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热议多年但尚未出台。2013年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中对个人信息的内容做了列举,指出“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

笔者认为,应根据公民个人信息的特点,对公民个人信息做广义的理解。首先,个人信息的主体是个人。个人信息是与个人有关的各种资料,涉及个人的过去、现在与未来的情况。其次,个人信息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本人。直接识别本人的个人信息,如肖像、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险号码等;间接识别本人的个人信息指虽不能单独识别本人,但与其他信息相结合能够识别本人的信息,如性别、爱好、兴趣、习惯、职业、收入、学历等。第三,个人信息并不必然为本人所知。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的不仅是本人知晓的个人信息,而且也保护本人不知晓的个人信息。第四,个人信息兼具人格和财产双重属性。就此,笔者认为所谓个人信息,是指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家庭状况、教育背景、工作履历、健康信息、财务状况等任何单独或与其他信息比对可以识别特定的个人的客观信息。

2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疑点及完善路径

2.1 犯罪主体范围的界定

《刑法》第253条之一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等单位的工作人员”,针对该罪名的主体,有学者认为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条例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只针对利用“公权力”采集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规制,有利于控制打击面同时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待今后条件成熟后可再将本罪的触角延伸至一般主体。也有学者认为,不应对该条主体做过于封闭的解释,既然法条中使用了“等单位”的字眼,表明立法者并未在形式上严格限定以上五类单位,已经给予司法者进行裁量的空间。对该罪名犯罪主体的不同理解,直接影响了该法律条文的适用。笔者认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首先,从立法背景来看,当时立法机构考虑到具有“公权力”的机构能收集到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因此更易侵害公民的个人信息权。这样的初衷是对的,但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以及商品贸易关系的螺旋式扩张,现状是,除了“国家机关、公安部、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这类具有公共职能的单位外,还有大量的企事业单位能够轻易地收集到公民个人信息,并且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除了具有一定的职业操守外,缺少良好的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机制,在各种经济利益的诱惑下很容易出售、非法提供其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

其次,从法律解释的角度看,本罪名的表述“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本身便暗含了其他单位也可以成为该罪主体的解释。对含义不明的“等”字应用目的解释的方法对其做出说明。目的解释的“目的”,可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更多的则藏于法律规定之后;有的是立法当时的目的,有的则是后来赋予的。刑法修正案将公民个人信息纳入刑法保护法益,目的是为了更好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免受不法行为侵害,而将“等单位”的解释扩大为一般主体,将保险公司、招聘网站、房产中介等单位作为犯罪主体有利于实现刑法保护的目的。

再次,从世界各国的立法现状来看,很少有国家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限定为特殊主体。如美国《隐私权法》规定“任何由具工作或职务性质所决定……如以任何方式向任何无权获得之个人或机关泄露上述材料,则应被判为轻罪并处以5000美元以下的罚金”,奥地利《联邦个人数据保护法》规定“无论何人,如果使用已经被委任的,或者由于专业原因而获得的个人数据,或者非法获取数据,并为个人使用或者把这些数据提供给他人或者为营利或致害目的而公开这些数据,除去数据所有人应受保护的利益以外,应该由法院处以1年的监禁处罚,除非另外的条款规定了更重的惩罚。”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才刚刚开始,而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已经实施了数十年,其经过实践检验证明将侵害公民信息犯罪的犯罪主体界定为一般主体更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2.2 “情节严重”的认定

本罪在立法表述上的另一个诟病是对“情节严重”的认定不清,在尚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没有可供遵循的统一裁量尺度,易造成裁判的严疏有别。刑法学界对“情节严重”的理解有三要素说、四要素说、五要素说和六要素说,参考刑法其他条文对“情节严重”的规定,通常是从犯罪行为的次数、被害人的人数、获利数额、危害后果等方面认定“情节严重”。

对“情节严重”的认定,笔者认为应从两方面考虑。首先,本罪的“情节严重”是定罪标准而不是量刑标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不构成本罪。其次,应对“情节严重”采用单一标准和综合标准。“情节严重”的认定应以侵犯个人信息权利的严重程度为评价核心。综合我国刑法的立法模式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评价体系,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认定本罪的“情节严重”:

(1)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的数量。该数量包括信息所涉及的被害人的数量和信息本身的数量。至于数量多少才能达到较大的标准,则应根据实务中出现的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的数量,结合相关法条所规定的数量标准,确定一个较为合适的数额。有学者提出应当区分敏感信息和非敏感信息的数量,笔者认为可操作性不强。虽然敏感信息受到侵害的后果比非敏感信息更严重,但是在本罪的司法实践中,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通常达到数十万条,要从海量的信息中区分是否为敏感信息再进行归类计算数量,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和司法资源,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这里的个人信息数量包括任何与个人有关的信息,而不区分信息的类型。

(2)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的次数。行为次数能够体现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实施的次数越多就说明该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决心越坚定、社会危害性越大,因此要给予刑事处罚。刑法中,多将三次作为多次的起点,本罪也可以参照适用。

(3)非法获利或出售金额的大小。在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中,行为人多以牟利为目的,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断将应予保密的个人信息出售给第三人,将个人信息陷于危险之中。非法获利或出售的金额越多,个人信息越有可能遭受严重侵害。金额的大小应参考每条信息的市场价格等情况综合认定。

(4)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若个人信息被公开或者传播后,对被害人造成了难以挽回的重大财产损失,或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致其自伤自残,或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即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

(5)所出售、非法提供的个人信息是否被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将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后,他人将所获信息用以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则属于情节严重。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也感慨道,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正逐渐成为一些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方便之门。

除了以上的单一标准外,还应对“情节严重”设立综合标准。在现实中,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方式和数量等情况是复杂的,部分情形虽然具备了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但是并不符合单一标准,需要多种情节综合判断。

2.3 取证难题的破解

一方面,由于出售、非法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巨大,通常有数十万条,信息内存容量达数十上百G,这给司法机关的证据认定带来很大困难。另一方面,从犯罪嫌疑人处查获的个人信息的数量和真实性还有待进一步确认。获取的个人信息数量和真实性直接关系到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是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因素。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所查获的个人信息数量巨大,且可能涉及部分信息重复问题,无法准确计算所获取的个人信息数量。另外,犯罪嫌疑人所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真实性的确认看似也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海量的数据和信息仅仅通过司法机关有限的人力和资源进行一一核实是很难操作的。由于信息数量庞大,实践中一般都是随机挑选若干信息,通过拨打电话等方式予以核对信息的真实性,从而推定全部信息为真。这样的抽样调查并不科学,样本的真实性并不以同等比例排列,且样本选取的数量和方式都没有标准,这样的随机挑选不能准确查证信息的真实性。

因此,有学者提出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来解决取证难问题,笔者认为,举证责任倒置的确能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量,化解司法实践中举证难的问题,但是举证责任倒置实际上是一种有罪推定思路,由犯罪嫌疑人证明自己无罪有违程序正义。遇到新型犯罪取证难题,司法机关不能以牺牲程序正义的方式随意将举证责任推卸给犯罪嫌疑人,更可取的做法是提高侦查技术、提升侦查水平,注意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司法机关一是要注重与各大门户网站和搜索引擎合作,利用网络技术追查信息来源;二是要加强与司法鉴定机构的沟通,主动了解信息数量认定的技术手段;三是要加强与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配合,利用单位的数据库来核实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四是要向社会宣传保护好公民的个人信息,积极预防个人信息被侵害。多管齐下,破解个人信息犯罪举证难问题。

参考文献

[1]慈健.非法提供与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

[2]庄晓晶,林洁,白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区域性实证分析[J].人民检察,2011,(9).

[3]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4]梁恒.风险·制裁·完善:刑法视域下的个人信息保护[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

[5]利子平,周建达.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初论[J].法学评论,2012,(5).

第6篇

一、研究背景

网络个人信息泄露,是指网民在互联网上提供的个人信息没有得到良好的保密,而导致某些不法分子得以对其进行收集、倒卖以获利的现象。2014年12月25日第三方漏洞平台“乌云”曝出12306网站现用户数据泄露漏洞,包括用户账号、明文密码、身份证、邮箱等个人信息。对此,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回应称,网上泄露的用户信息系是经由其他网站或渠道流出。

当前,网上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信息安全问题较以往显得更为突出,网上个人信息成为不法分子争抢的“香饽饽”,或被直接出卖非法获利,或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电信诈骗、非法讨债甚至绑架勒索等犯罪活动。网上信息泄漏事件严重损害了社会和个人的利益,也让更多的网民对信息安全有了更直接、更深刻的认识,因此网络信息安全建设与维护日显重要[1]。

二、网上信息泄露现状及原因

我国网民数量急剧增长,网络购物发展迅速,互联网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安全隐患。近年来,泄露和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包括隐私的事件频频发生,个人信息成了随意买卖的“商品”,近年来,兜售房主信息、股民信息、商务人士信息、车主信息、患者信息等似乎已形成了新的产业。

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也方便了对个人信息的监控和搜索,大型数据库使得搜集、整理、传输、加工信息等过程变得更加简单,几乎可以永久保存,不断再现。因此,一些商业公司具备了大规模收集个人和企业信息的技术条件,若安全机制不完善,其所收集的用户信息被泄露或滥用,后果不堪设想。随着全社会对信息安全的日益关注,信息安全刻不容缓。

个人安全意识薄弱。目前,我国手机网民用户规模达5亿。与传统通信工具、社交网站相比,以社交为基础的综合服务平台不仅拥有着更强的通信功能,还为用户提供了诸如支付、金融等内容的综合服务,增加了信息分享等社交类应用。同时也增加了个人信息泄露的潜在危险,特别是在问卷调查、就医、求职、买房、买保险、买车、办理各种会员卡或银行卡时缺乏个人信息安全意识[2]。网络填写个人信息的非正常退出,微博、QQ空间等社交网络成为泄露日常信息的主要原因。

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不健全。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研究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在上世纪末达到一个研究和立法保护的加速阶段[3]。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以色列等国家将个人信息归入本国隐私法“Privacy Act”的保护范围,通过《隐私权法》来保护个人信息[4]。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03年起已部署起草,但一直未能进入正式的立法程序。据统计,我国目前有近40部法律、30余部法规,以及近200部规章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然而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些针对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内容较为分散、法律法规层级偏低,约束力明显不足。单从网站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安全而言,刑法修正案、侵权责任法乃至居民身份证法等相关内容均有涉及,但相关规定条款过于分散,可操作性差,时效性低。对于“个人信息”、“违反规定”等关键概念的界定尚不清楚,故执法过程易形成执法困境。尤其是对信息泄露案件,在追究责任的时也存在举证难等问题,诉讼成本高、收益低,受害人依法维权。

网络实名制从某种程度而言,也加大了个人信息泄漏的风险。例如不法分子收集实名制火车票或手机办理的登记信息,可从中获取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制作假身份证,或者办理信用卡、设计欺诈活动等。

监管存在漏洞。 在信息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某些个人信息时刻处于被泄露的状态。由于个人网上信息安全保护机制的不完善,导致执法过程没有坚实的盾牌。某些网站的服务商对个人信息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在使用过程当中泄露了个人隐私。机动车销售、房产中介、医院、通信等行业及其从业人员往往有机会接触、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这些行业虽均有系统内部出台的关于个人信息的查询规范、查询电子信息备案及保护工作意见,但由于部分从业人员法律意识不强,且内部管理执行不到位,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因此这些行业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

三、建立个人信息安全机制的对策

堵住个人信息泄露的缺口,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首个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于2013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正式进入“有标可依”阶段,指导和规范利用信息系统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法律效力远远不能保护群众个人信息安全,而针对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规定已难以满足信息安全的需求,同时维权过程法律依据较少[5]。

因此,我国应尽快完善在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行业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不法行为,建立以民法保护为重心,其他法律为辅助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具体来说:应在民法典中确立隐私权独立人格权的法律地位[6]。加快立法,加强执法,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跟上信息高速发展及安全的潮流。对窃取、多次泄露他人信息的个人和单位,要制订严厉的追责和处罚措施,增大违法成本。

加大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力度,加强行业自律,从源头预防和遏制对个人信息的侵害。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一向对违法行为具有强大的震慑力,因此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曝光侵害行为,广泛地引起民众的注意,使其迅速提高警觉性,自觉加强对个人网络信息的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及时监督制止侵权行为。当然,这种行政监管必须以维护网络的健康发展为前提、以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等人身权利为目的。这种社会舆论与行政监管共同作用的方式,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促进网络健康发展。

企业行业应加强自律,完善对企业、行业的管理,设立相应的企业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加大违规处罚的力度,保障客户信息的安全性。通过岗位、行业培训,提升员工的职业操守,自觉保护客户个人资料。

(3)不断加强公民对网络隐私的自我保护意识

网络隐私权与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要培养网络用户形成隐私权自我保护的意识,能促其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一旦用户有效利用相关技术加强对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管理,就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成本,更有效的保护网络隐私权。

网民个人应主动接受信息安全教育,安装杀毒软件或防火墙,定期进行木马程序的扫描,及时更新安全软件。仔细阅读社交网络运营商的安全隐私协议,熟悉相应的隐私设置方式,主动防护自身的信息安全,定期更改网站密码。使用微博、微信等网络应用时勿上传有关自己及亲友的个人信息,尽量不要使用定位功能,定期删除浏览器上的cookies信息[7]。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介应该肩负社会责任,对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和信息泄露的危害性宣教,宣传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方法,使广大民众得到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的教育。

中国软件评测中心也将继续以国家信息安全标准体系为基础,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标准体系。在参考国际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需求,对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办法和技术手段进行专项研究,研究制定体系框架中急需的关键标准,对标准进行验证以支持标准的进一步修订和改进。

我国2013年2月1日起实施的《信息安全技术 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8],标志着我国将告别针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无标可依”的历史,公民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诉求将得到有效解决。相关监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标准引导企业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自律,并对企业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进行监督规范,逐步形成以“企业自律为主导,联盟约束为辅助,政府监督配合”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模式。

同时,目前我国个人网络信息安全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尤其是个人数据信息的泄漏造成的影响十分广泛,主要由于个人安全意识薄弱、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不健全、监管存在漏洞等原因造成的。因此,构建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显得日益重要。政府、企业及公民个人应加强网络信息安全意识,在新兴保护技术的广泛应用下,推动安全保护技术的开发与应用,较好的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作者单位: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作者简介:刘志(1981-),男,硕士,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讲师,主要从事计算机及相关专业教学

作者联系方式:

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藏龙岛科技园区藏龙大道28号

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邮编:430205

第7篇

[关键词]银行卡 业务 市场发展对策

一、国内银行卡使用现状

截止2010年年底,我国银行卡的发卡量在24.2亿张左右,ATM大约达到了27万台,POS机达到了333.4万台,特约商户约有218.3万户,跨行消费交易金额为9.05亿元,跨行交易额突破11万亿元。

根据2011年民意调查发现,中国工商银行的牡丹卡,排在了第一位,投票率占36.7%,中国建设银行的龙卡、中国农业银行的金穗卡,分别排在第二、三位,投票率各占22.3%和14.7%。其次为:招商银行的一卡通&金葵花卡、中国银行的长城卡、交通银行的太平洋卡、其他、中国民生银行的民生卡、华夏银行的华夏卡、中国光大银行的阳光卡等。通过投票调查的评论,可以看出银行类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已经深入到人们的生活。

二、我国银行卡存在的不足

(1)银行卡相关法规亟待出台

我国于1996年由中国人民银行正式颁布了《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1999年1月又式出台(银行卡管理办法),但是法规的执行没能够真正适应现代高速发展的金融电子时代,法规的滞后加大了人们使用银行卡的风险,对于银行卡的可持续发展是不利的。

(2)银行卡支付功能未充分发挥

我国银行卡具有发卡量大普及率高等特点,除了大众经常使用的借记卡和信用卡外,还增加了银行卡的其他增值品种。比如:金融保险卡、公积金卡、社保金融卡等新的银行卡形式。但是依然90%以上的是借记卡,银行卡的增值形式比率占比还比较低,没有开拓银行卡跨银行领域的支付渠道。

(3)银行卡的使用风险比较大

1.银行卡持有人的风险意识淡薄

持卡人不注意隐藏自己的个人信息,对于身份证、银行卡号和密码轻易向外透露,造成银行卡在使用过程中产生安全隐患。

2.银行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

对于银行卡办理的审核制度还存在漏洞,主要表现在信用卡的办理当中,对信用卡的授信审核未充分考虑持卡人的还款能力,产生一定程度的风险暴露。

3.个人征信体系建立仍需加强

金融机构能掌握授信客户详细的个人征信材料,有助于其能够更好的了解客户本身,对于其还款能力及消费习惯有准确的把握。但我国各家银行往往以不愿意透露客户资料为名,不建立客户征信资料库,使得利用银行卡进行恶意透支、洗钱、诈骗的犯罪行为屡禁不止。

三、银行卡业务开发的推手

1. 增值功能 —发行信用卡提高活卡率

开发银行卡的功能要紧密地同居民的投资、融资和理财的需求结合起来,不断丰富银行卡的增值功能,以提高居民的金融意识和理财意识,达到良性循环。中国银行业协会近期的《中国信用卡产业发展蓝皮书(2010)》显示,截至2010年底,国内信用卡发卡量达到2.3亿张,活卡量为13,158万张。可见信用卡的活卡率还比较低,提高活卡率已经是现代银行开发银行卡业务的一个重要内容,提高活卡率的关键在于制定适合每个客户的个性化信用卡服务。

2. 特色功能

金融机构还应该致力于对银行卡细分市场的挖掘,根据某类持卡人群体的定位,开发出更贴近该群体的特色金融服务,有支票卡,又称支票保证卡,是供客户签发支票是证明其身份的卡片,卡片载明有客户的帐号、签名和有效期限,还有记账卡和灵光卡等。

3.附加功能

随着IT业的迅速发展,要加快国内磁条卡与SIM卡受理设备、清算网络系统的融合。目前各家银行推出支持手机银行的SIM卡基本上都是一种不带空中下载(OTA)功能的STK卡,银行服务菜单无法增减任何应用服务。中行、工行、招商银行等都推出了手机银行服务。

四、开发银行卡的市场发展策略

(1)增值服务的市场发展策略推广

1.与移动运营商联动

随着网络支付、移动支付等非面对面支付的快速发展,银行卡基本功能(即消费功能、支付功能)的重要性相对下降。因此,争取持卡人更多地依靠差异化、个性化的增值服务,需要改善客户体验。开发银行卡与移动、电信、联通合作模式,利用移动运营商掌握的客户群,拓展银行卡业务渠道。

2.与互联网快捷支付联手

现在互联网快捷支付已经逐渐成为网络支付的主力军,在国内排名前一百位的主流电商中,如一号店、库巴、美团、大众点评等90家网上商城都已经开通快捷支付。银行与互联网快捷支付联手,不但可以提高银行卡的数量,而且还可以促进持卡人活跃用卡。

3.与数字电视支付接轨

数字电视支付作为新兴的支付异军,对于把握中老年人的眼球已经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逐步开拓银行卡业务与数字电视支付的渠道,构建银行与广电的合作模式,通过电视开发用户便民缴费、票务订购、信用卡还款等新业务。

(2)银行卡智能化的市场发展战略

1.银行卡芯片智能化替代磁条卡

传统的磁条卡只能存储简单的安全码,据说只要拥有一台价值约200元人民币的读卡机,任何人都能读取其中的信息。而智能卡中的微处理器可以产生难以破解的复杂密码,以及指纹、声纹和视网膜图纹等不易伪造的生物辨识标记,确保主人以外的其他人无法使用。

2.智能IC卡市场化拓展战略

智能IC卡能够满足网络支付、电话支付、手机支付等各种新型支付领域的安全要求,不仅具备了目前各种行业卡的功能,而且拥有更为丰富的使用渠道和充值及圈存渠道,未来将取代各种行业卡,将多种卡片功能复合在一张卡片中,降低相关资金风险,也减少公民需携带的卡片数量,保障了账户的安全。

(3)个性化银行卡客户发展策略

在拓展银行卡业务市场定位的时候,要细分银行卡客户市场。在管理学上市场细分是指银行辨别不同欲望和需求的客户群,并加以分类的过程。信用卡市场细分可以通过对目标消费客户群的收入、职业、年龄、爱好、消费习惯、业务需求等方面的分析,以发现潜力最大的持卡人群体,以及这些持卡群体一般消费领域和环境,从而确定信用卡发展的目标市场,并制定与之相关的市场营销策略。

参考文献:

[1]罗清和,欧阳仁堂.我国银行卡产业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J]金融与经济,2005(01)

[2]席华洁.我国银行卡产业的发展状况及对策研究. [J]消费导刊,2008(12)

第8篇

由于美国已经完成利率市场化,余额宝出现的一些问题在美国并不适用。但美国的PayPal曾推出过与余额宝类似的货币基金,而且美国的货币基金的历史要比中国久远,监管经验也更丰富,所以主要参考美国监管政策、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征信体系方面的经验。

一、关于余额宝的身世

(一)推出余额宝的背景

两年前,阿里巴巴的董事局主席马云曾说:“如果银行不改变,我们就改变银行”。而金融机构对此似乎早就习以为常,认为马云不过又是在虚张声势。可是,2013年政策收紧导致“钱荒”,而股市又长期走熊,存款的低收益和理财的高门槛让大众投资的渠道变得更窄。同年6月,余额宝横空出世。余额宝推出后仅用18天,就网罗了250万用户,累计转入资金超66亿元,同时也将合作伙伴“天弘基金公司”的“增利宝”货币基金推上了中国用户数最大的货币基金的宝座。

(二)余额宝诞生的意义

余额宝是一种具有让用户存款获得利息功能的产品。支付宝用户将钱转入余额宝,会产生类似储蓄的利息。实际上余额宝是将用户的钱购买货币基金,利息则是购买基金获得的收益。

余额宝的出现,引发了基金行业乃至金融行业的一场渠道革命。余额宝拓宽了大部分人的投资渠道,让他们不再只能把钱存入银行;它更打破了银行在理财产品以及吸储方面的垄断地位,让传统金融行业备受冲击。余额宝在互联网技术上成熟的应用,将传统金融行业带入了互联网时代。同时,余额宝的创新思维和产品特质,也极好地诠释了互联网金融产品应有的素质,更为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提供了思路和经验。

(三)余额宝的设计理念

截至目前,余额宝的规模已超过5000亿元,用户数量突破8100万人。提到余额宝的成功,就不能不提“二八定律”和“长尾理论”,我认为这是余额宝这个产品最初的设计理念或者产品的定位。

1、二八定律

经济学家帕累托在调查取样中,发现大部份的财富流向了少数人手里。他还从早期的资料中发现,这种微妙关系在数学上呈现一种稳定的关系。帕累托从大量具体的事实中发现:有这样两种人,第一种占了80%,拥有20%的财富;第二种只占20%,却掌握80%的财富。即:财富在人口中的分配是不平衡的。马云在余额宝推出之前说“中国的金融行业,特别是银行业,服务20%的客户,赚了80%的钱……”。银行服务小部分人从而得到大部分资金的做法,从效率和成本控制的角度来说没有什么问题。

2、长尾理论

马云关注的是:银行只服务了20%的客户,还有80%的客户没有被服务到,这些人就是长尾,其中充满了市场潜力。于是,马云为大多数没有享受到银行服务的人设计了余额宝。

(四)余额宝的成功之处

1、巧妙突出优势

余额宝在宣传推出的产品时,将收益率与银行的活期存款利率对比,其收益率比后者高出很多,但是作为一种理财产品,余额宝与非同类产品作对比并不恰当。

余额宝具有收益高、门槛低、可随时赎回的特点。银行中,与余额宝收益接近的理财产品的投资起始金额较高,至少要5万元,且不可随时赎回,而购买余额宝只需1元,而且可随时赎回,相比之下,余额宝更具灵活性;而与银行活期、定期存款来比较的话,余额宝的高收益,可随时赎回的优势再次凸显。综上,银行中收益高的产品,余额宝比它投资门槛低,比它存取灵活;银行较为灵活的产品,余额宝的收益更高。而且,银行每次发行的理财产品都有一定数量,售完为止,在一定程度上不能满足所有客户的需求。而余额宝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购买,从这点上看它与存款也很接近。可以说在各方面,余额宝都要优于银行的同类产品。另外,宣传语中“7日年化收益率在6%左右”只是理论值,并不是实际收益。作为短期指标,7日年化收益率是一支基金在过去7天的盈利水平,并不代表未来收益的水平。几个文字的转换,立刻让余额宝更具吸引力。

为了最大化突出自己的特点,余额宝在宣传时特意与活期存款的比较,余额宝的收益率是活期存款的十几倍,巨大收益差距吸引了客户的眼球,让客户感觉自己得到了丰厚的实惠。

2、抓住消费者心理

货币基金是一种具有高安全性、高流动性、稳定收益性的投资方式。虽然不承诺保本,现实中虽很少发生亏损的情况,但并不是没有亏损的可能。在两种情况下就会使货币基金会发生本金亏损:①短期内市场收益率大幅上升,导致券种价格大幅下跌;②货币基金同时发生大额赎回,不能将价格下跌的券种持有到期,抛售券种后造成了实际亏损。

余额宝在宣传中没有说明其理财产品是否保本以及提醒客户相关的风险,导致客户对相关事宜模棱两可。消费者的购买热情并未因此而降低,但我认为这是消费者一种忽视风险的行为。可以说,在营销上的创新,以及大部分人对于风险的意识缺失或是投机心态,再加上把握住一部分消费者独特的消费心理,余额宝成功的拥有了“80%”用户的支持,这让它在市场占有率以及日后的舆论方向上掌握了较大的主动权。

二、余额宝的风险

虽然货币基金发生亏损是小概率事件,但历史上确实就发生过货币基金短期亏损的情况:2006年泰达荷银货币基金就曾出现过负收益,同天,易方达货币基金每万份收益也出现了负值。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版余额宝收益率暴跌,最终清盘倒闭。尽管中国未来发生次贷危机的可能性不大,但“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在余额宝成功的同时,更要重视它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市场风险

虽然在宣传上没有强调市场风险这点,但究其本质,余额宝还是货币基金,其收益是不固定的。如果货币市场表现不好,那么余额宝的收益会就随着货币基金收益的减少而减少。6%的收益率只是最初的理想状况,余额宝这类货币基金的正常收益率应该在4%―5%左右。那么在上文的例子里,最终在“风险控制”上的金额将会减少,可以说,在未来余额宝保持稳定收益的时候,它与银行的理财产品在收益方面的差距并不是很大。

(二)技术风险

余额宝显示“暂无收益”的突发事件让很多用户心惊胆战,这次由技术故障不论是因为客服工作做得不够细致,还是事件超出支付宝的预料,都让人们开始关注余额宝存在的技术风险:余额宝每天要处理巨大数量的数据信息,做到丝毫不差很难。在内部随着系统、设备更新换代以及技术不成熟而产生的故障或不稳定因素,再加上外界的黑客破坏、钓鱼网站盗取余额和各种不可预见的天灾人祸,都可能造成投资者资金的损失。对于消费者而言,理财产品的收益相对还在次要,安全、放心的使用才最关键。而技术风险,也将会是随着产品的发展不断变化,如影随形的重要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在余额宝的合同里说明,当发生“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技术故障”等7种情形时,基金公司有权暂停赎回业务或延迟赎回到账时间。也就是说,有可能从余额宝里取钱的时候,由于系统遭遇巨额赎回,实时赎回的业务不能完成。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不少用户在赎回高峰(春节前)就遭遇过余额宝赎回速度过慢的情况,这与余额宝宣传的“随时提取”的承诺有些出入,而随着余额宝的规模不断扩大,其应对巨额赎回时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余额宝的背后是阿里巴巴的支付宝,毕竟主要任务还是要满足大众消费的需求,支付宝在去年“双十一”赚了350亿元,未来肯定会更注重刺激消费。而余额宝最初只是希望充分利用用户存留在电商支付系统内的“余额”,如果余额宝为了应对节假日等赎回高峰而预留大量现金,那么必将降低余额宝收益率,导致它的吸引力下降;如果限制赎回从而保证收益,不但违背承诺,还会影响刺激消费的效果,进退两难。

(四)政策风险

余额宝的本质为货币基金,存在市场、流动性等风险再正常不过,而如何给余额宝定性,将是影响其未来发展的关键因素。按照央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管理规定,允许支付宝余额购买协议存款,但能否购买基金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余额宝官网上产品宣传的名称为“余额宝”而非天弘基金的“增利宝”,虽然二者是同一产品,但名称的转换让支付宝似乎不只是中介、代售的角色那么简单。余额宝借助天弘基金实现基金销售功能这一行为,恰恰涉及到证监会的“灰色地带”,不能说没有规定就是不允许。从监管层面上来说,余额宝这种行为是在打球,严格来说并不合法。目前证监会正在制定互联网金融规则,从证监会之前对此事的态度来看,还是比较包容和认可余额宝这种较为创新的行为的,但为了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行和行业健康发展,不排除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会影响到余额宝的收益等方面。另外,目前货币基金享受协议存款提前支取不罚息的优惠政策,一旦该政策被取消,货币基金将面临更大的考验。

(五)经营风险

自余额宝推出以来,受到最大冲击的就是银行业,而作为金融行业的主流力量,银行业自然不会坐以待毙,任凭对手瓜分自己的利益。一些银行面对余额宝卷走活期存款的情况,纷纷推出自己的类“余额宝”产品,硬撑着自己成本被提高的代价,开始“自我革命”。虽然银行可以与自己旗下的基金联手,近水楼台先得月,不过由于余额宝在市场上先入为主,如果没有明显的优势,用户没有必要放弃原先的产品;另一方面,在余额宝推出之后,银行的形象并不太好,所以即便银行推出的产品在申购赎回上没有限制,在“余额宝”类产品面前也并未引起太大的波澜。

实际上余额宝与银行之间的竞争并没有想象中的激烈,因为余额宝超过90%资产投向银行协议存款,这种模式类似于“团购”或者“批发”:一个人手中的钱很少,去银行要到高收益回报的可能性很小,而余额宝把很多人零散的钱都集中在一起,聚少成多,再统一和银行谈协议存款,从散户转变成大户,议价能力自然就增强了。所以,对于银行这个“对手”,余额宝对它的依赖性还很强。打败它只会让自己也受损。况且利率市场化之后,余额宝们也将逐渐失去存在的意义,它们也面临走向灭亡或是创造新产品的态势。今年全国政协委员周小川首次明确存款利率放开将在最近一两年内完成。这意味着余额宝们的好日子可能所剩无几了。

余额宝真正的对手来自像腾讯、百度这种公司,他们具有相同的特质,是互联网领域的龙头企业,都掌握着众多宝贵的信息资源。有了阿里巴巴推出余额宝的经验,其余的企业便可仿效着推出自己的类“余额宝”理财产品,甚至收益等方便还要优于余额宝。而这些类“余额宝”产品同样面临着政策监管的风险,谁能笑到最后,谁才是赢家。

三、应对余额宝相关风险的建议

(一)支付安全至关重要

如果一款产品存在安全问题,让用户的资金暴露在风险之下,那么不管它的收益有多高,也不会有用户选择购买它。所以相比其它问题,互联网金融在未来面临最大的挑战来自安全方面。

现在利用互联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趋势日益明显,几乎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在网上实施或利用网络作为工具。据统计,我国自1986年发生第一起计算机犯罪案件以来,发生案件的数量几乎每年都以30%左右的速度递增。而互联网犯罪的形式也从最初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破坏计算机数据,发展到现在以网络为工具危害国家安全、盗窃、诈骗、侵犯公民权利等。

以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进行诈骗可统称为电信诈骗。在北京和上海,2013年前11个月破获的电信诈骗案较之2012年同期分别增长32.24%和44.6%。今年1月初,江苏省多地就出现余额宝被骗案,可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进步,诈骗的手段也在不断更新。如果未来移动支付成为主流,那么在手机系统漏洞、下载的应用程序以及扫描二维码等方面都将是电信诈骗攻击的重点。

“互联网”时代的支付方式一定会有更大的创新,会让用户体验到前所未有的便捷,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支付风险,如何规避这些支付风险或是及时弥补支付方面的漏洞,是以后在互联网金融的进程中的一项重要工程。

(二)技术创新以人为本

最早办业务要去银行柜台,之后在电脑前用网银处理,未来只要用手机动动手指就可以。从“柜面支付”到“网银支付”,再到未来的“移动支付”,这意味着金融行业将充分融入互联网和生活,真正实现让用户随时、随地、随心的享受金融服务的核心理念。

在用户舒适体验的背后,是以“大数据”为核心的数据收集以及分析技术。这种技术在消费者允许的情况下,会记录消费者的消费水平、习惯、额度等消费历史信息,并在后台进行整理、分析,将消费者可能会感兴趣或者对消费者有价值的消费信息传递给消费者,同时,消费者反馈回来的信息将继续记录在“大数据”的数据库中,用来进行分析的修正以及数据参考。“大数据”技术的应用降低了买卖双方信息的不对称程度,但其庞大的运算量,势必给运行主机带来负担,用户的接收端也会受到影响,而互联网又是以速度著称的,所以有必要在“大数据”的基础上引入“云计算”,“大数据”负责数据收集,而“云计算”负责计算分析,二者密不可分。有了这两种技术的结合,即使是手机客户端,也可以轻松享受贴心的服务。

纵观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历程以及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以人为本始终是其发展的核心理念。而在未来,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也将继续秉承以人为本的原则,作为不断创新的出发点,让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便捷、舒适。

(三)转变传统营销方式

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消费者的选择固然多了,但如何将产品推广出去却成了商家的一大难题。余额宝巧妙的营销方式以及准确把握消费者的心理可以说是一次接近教科书式的做法。原来商家在推出新产品之后,总是担心消费者没有接收到相关的信息,于是在媒体上做广告,继而又产生出恼人的电话销售,力求用最简单直接的方式让消费者获得相关的信息。而在信息更高速传播的未来,在“大数据”和“云计算”的技术支持下,如果仍不去考虑消费者的情感诉求,不在销售方式上进行一次革新、动一番心思,依旧采用冷冰冰的销售方式,对产品的推广只会起到反作用,在高新技术方面的投入也会成为一种变相的浪费。

(四)引导正确观念

1、消费者观念

余额宝火爆的同时,也让我们看到了消费者们对于金融、理财常识的缺乏,对于存在的风险置若罔闻,大部分人只是盲目的跟风。《2013年度中国消费者金融能力调查报告》的结果显示,消费者的金融知识得分仅为50.36分,这更加印证了我国消费者缺乏金融知识的现实。随着金融领域的不断创新,金融机构以及监管部门也要引导消费者纠正投机心理,让消费者正确认识互联网金融业务与传统金融业务的区别,促进公众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性质,提升投资的风险意识,让消费者减少甚至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2、经营者观念

金融衍生品的创新虽然促进了资本市场的繁荣,但是其依赖的数学模型,并不能模拟现实中的一切情况。我们鼓励学习余额宝的理念,但刻意模仿余额宝去拓展互联网金融方面的业务并不一定会给企业带来利润。即使是余额宝,去年仍让天弘基金公司亏损243.93万元。当然初期巨大的技术资金投入是亏损的原因之一,但重点在于不是任何一家公司花重金投入技术就能打造一款“理财神器”,余额宝的火爆只是小概率事件。并且余额宝的成功并不能代表互联网金融的崛起,这只能说明我们在互联网金融这条路上又迈进了一步,而前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所以对待金融创新应保持冷静和理智的态度。

企业更要加强自律。企业的自律和有序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管的强度,同时也将决定着整个金融行业的创新发展。因此,企业应制定自律标准,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在行业内部树立合法经营的意识,强化整个行业对各类风险的管控能力,包括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流动性及兑付风险、法律风险等等。

(五)及时完善法律监管

随着金融领域进入“互联网”时代,创新的产物也会层出不穷。同时,旧有的法律和监管法规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一新事物会出现不适用、管制缺失以及机构属性定位不明的情况。就像余额宝,相关的监管规则没有涉及此类情况。所以,监管者也要跟紧市场和时代的步伐,经过调查研究对市场做出准确的判断,将现有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监管模式:美国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到金融监管体系中,并根据不断出现的金融创新调整政策法规,进而完善金融法律体系。我国也要加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的脚步,明确市场准入、退和资金流动等方面规则,建立统一标准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监管体系,同时坚决不允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非法集资的情况出现。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电子支付、电子证书等领域的法制建设,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持金融市场的信心。监管部门也要保持适当鼓励创新的态度,既不让不法分子利用监管的“灰色地带”,危及大众利益,破坏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运行,又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四、结论

余额宝虽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但重要的是它给消费者带来了优质的服务,而随着竞争的加剧,余额宝乃至整个金融领域的服务将会不断优化。作为“搅局者”,余额宝在冲击传统金融行业领地的同时,也为原本水波不兴的传统金融领域注入了创新的活力,更将成熟的互联网技术应用带到金融领域中,掀起了一场“互联网金融”革命。

互联网金融不只是互联网和金融的简单结合,而是通过网络整合搜索历史、交易历史、资金信息、业务信息等数据,形成数据库,为不同地区、行业、爱好的客户提供信息共享的平台。通过信息的共享和传播,帮助金融产品实现客户的精准定位,将客户的需求在最短的时间里转化成交易,从而为企业寻找商机并创造价值。互联网金融的魅力在于,它真正的实现了“顾客是上帝”的信条,以一颗包容的心态让所有用户都能参与其中并得到实惠。在大的环境下,让更多的用户以便捷、舒适的方式平等的参与到金融服务中,不但让大众的利益得到提升,也有利于行业内部不断改进和创新。

余额宝虽然是互联网金融众多模式中的一种,但它与互联网金融的特质、理念非常符合。余额宝的出现让大众逐渐了解了互联网金融,而未来涉及到互联网金融的话题时,余额宝也绝对是不得不提的。可以说,余额宝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互联网金融,它成功的案例也将指引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第9篇

摘要:当今时代迅猛发展,互联网已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也使我们日趋进入了“大数据时代”。生活中大数据被广泛应用于方方面面,无论是企业的生产和发展,还是我们普通人日常生活中的娱乐和购物,大数据都在其中占据着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但同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带给我们许多便利之外,大数据信息安全也是不容忽视的。现以"大数据时代"作为背景,为实现互联网信息安全,针对目前计算机网络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相应有效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网络信息安全;解决措施

1大数据时代的网络信息安全概述

(1)数据资源具有开放性:人人都可以从互联网中信息,十分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大的隐患。毋庸置疑互联网技术近年得到了长足发展,内含的信息资源也呈现爆发式增长,问题就在于其相应的管理技术还未能跟上,机制不健全,也就不能很好地保护部分信息资源,造成用户信息泄露事故的发生。对此必须采取措施有效地管理信息以确保用户的信息安全。(2)大数据应用范围广泛:全球化进程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下不断推进,其中一个具体表现为每个人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快速查询全国各地的各种信息。因此推动大数据时代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还有大数据在各行各业、世界各地的广泛应用。但值得注意的是,大数据的广泛应用也提高了网络信息的危险系数,若是储存人们信息的数据库遭到黑客入侵,用户的个人信息遭到泄露,其导致的严重后果是不可想象的。(3)数据资源高度信息化:互联网应用于生活带来的便利越来越多,使得互联网领域用户越来越多,中国人口基数庞大,其中有三分之二的人都使用互联网,且这一比例在逐年增加,也意味着互联网用户信息储存量巨大,因此管理和保护众多资源信息更显得尤为重要。

2大数据时代的网络信息安全所存在的问题

(1)计算机网络管理不够严格:当今时代是智能化的手机时代,这一时代的到来正得益于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手机端APP数量越来越多,其用户量也不断增加,为了更好地管理用户,软件开发者常采用实名认证法,收集有关客户的各项个人信息如姓名、手机号、身份证件号码等。但这一举措在在方便管理的同时也容易造成纰漏,一旦软件后台出现漏洞,用户的私密信息十分容易泄露,因此,海量的应用也就造成了较大的信息安全隐患。计算机网络管理不够严格,是我国互联网用户信息泄露的一个重要原因。(2)不法分子肆意入侵:黑客是广泛存在于互联网背后,受雇于不法分子,通过不合法的途径攻击他人计算机,盗取网络信息以谋取自身利益的群体。很多人对此不以为然,因此当自己的计算机遭到攻击时束手无策。黑客往往拥有丰富的专业技能和知识,但如果不把这种专业技术用在正途上,就会给社会带来潜在的风险。(3)个人网络信息安全意识淡薄:人们往往只是熟练掌握互联网运用,而不重视网络信息安全,这归因于个人对计算机网络安全意识的缺乏,他们想象不到信息泄露对自身带来的危害,也无法预想之后所能产生的后果。而且生活中大部分人都高估了计算机网络的安全性,认识不到由于信息泄露所带来的风险。例如信息网络诈骗,作为社会生活中最常见的信息泄露现象,许多人都曾深受其害,损失金钱、名誉、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由此可见,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必须引起人们的重视。

3大数据时代保护网络信息安全对策

(1)个人:增强网络信息安全的第一个重点就是提高个体用户的安全意识即自我防范意识。任何时候都不应在网络上随意填写个人信息,应确保安全后再进行填写。密码的设置应该增强难度,且在不同APP或网页中采用不同的密码,提高个人信息的安全系数。浏览网页时遇到跳出来的陌生网址或广告,切忌随意打开,其中非常有可能携带木马或其他病毒,既容易使病毒入侵,从而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其次应在网络上、学校中、社区里等不同场合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讲授安全防范知识,宣传网络信息安全防范的重要性。学校是以未成年人为主体的群体,应以多种形式使学生的网络信息安全意识提高,并由此影响整个家庭的安全防范意识的增强。(2)法律:黑客数量的不断上升、信息泄露程度的加深,都与我国目前有关这一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十分欠缺有关。面对黑客在互联网上肆意妄为的依仗不合法的高超技术盗取用户信息以赚取利益的行为,国家有关部门必须不断紧跟时代制定更加详细、周密、严格的法律法规,让不法分子再没有可乘之机,使用户的信息安全得到法律的保护。(3)技术:除了个人安全意识以及相关法律出台的保护,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也是至关重要的。应当必须培养专业的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学习相关的专业知识,当信息安全泄露问题出现时,这一批具有专业素养的管理人员能够从容应对,迅速找出问题并解决,将损失降到最小。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就是在数据的储存与传输过程中,防火墙体系是最为重要的屏障,它能有效的保护数据,在源头保证数据的安全性。最后,应当要在日常加强安全监测,做好日常维护。建立更健全的管理系统,完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制,减少系统漏洞的出现。在日常监测的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不法分子的攻击,可以及时进行阻止,更加周密地保护用户信息的安全。

4如何做到网络信息安全

之所以称为大数据时代,就是因为在当今社会中大数据被广泛的应用,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分子。同时不可忽视的是,随之相应存在的网络信息安全面临着严峻的威胁,人的数据信息在得到有效利用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被非法利用的情况。大数据时代由此也被称为“风险与机遇并存的时代”,所以无论是我们普通互联网用户还是互联网方面的专业人才,都必须不断强化自己的信息安全意识,同时培养自己应对信息泄露问题时的能力,将用户信息安全问题高度重视起来。对于我们普通社会大众而言,网络信息安全的宏观问题并不是大多数人所关注的,如何解决个人信息泄露、保护私人信息、使网民个人权益不受侵害才是我们更加重视的。解决网络安全问题还需要从技术和监管两个层面同时入手,双管齐下,事半功倍。从监管方面入手,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需要不断完善网络数据安全制度标准,将保护互联网用户隐私作为重点保护对象,出台健全的保护体系,强化网络数据的安全管理,持续展开特别问题的专项治理,不断提升网络信息安全防护能力的整体建设。就技术层面而言,网络安全系统作为互联网用户信息安全的一道屏障,需要不断升级,网络后台同样需要稳固,以更好的保护个人隐私,同时各大电信网络运营商也要不断加强人才和科技投入和应用后台审核力度,以保障计算机信息的安全。可以确定的是,唯有全社会线上线下共建共立、相互作用,才是为网民个人隐私织就一张坚固“保护网”。除了相关部门的规定与安全技术防护的教育以外,我们个人平时也应自觉学习相应知识,尽可能的避免数据被盗用的危险。在生活中要保证做到:不下载不明应用官方提供的软件大都经过了严格的测试,安全性比较有保障,可以最大程度减少应用被篡改或植入木马程序的可能性。通常正轨的APP都经过了代码签名证书,下载时可以查看到开发者的信息,如没有部署代码签名证书的APP建议不要下载使用。不连陌生WiFi在陌生环境中,要保持警惕心理。不要接入安全性未知或陌生的WiFi网络,避免落入不法分子的陷阱。严格管理权限应用安装后,对应用权限的申请不能全部同意,尤其是涉及定位、短信、通讯录等敏感权限。对可能泄露个人信息的权限,尽量拒绝,不可只图一时之便。对于申请权限过多或申请权限与其用途不符的,给予重点关注。留意账号授权使用社交媒体账号登录第三方网站时不贪图方便,仔细查看其申请的权限。可以取消勾选的,尽量取消。同时,要养成检查的习惯,时常关注授权情况,对于长期不用的第三方网站,及时取消账号授权。少做趣味测试社交媒体中经常出现的趣味测试,大多要求获取个人信息,如用户名等。如今,数据正成为数字化世界中的强大经济引擎。这时如何确保数据保护和数据安全,尤其涉及到敏感的隐私信息,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挑战。可以说,一旦做好了个人数据的防护,不仅能够有效避免数据泄露的危害,还能够大幅消除用户对于个人隐私泄露的疑虑。想要深入解决计算机信息安全问题,就需要探讨如何从网络安全走向数据安全。随着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外部横向合规要求,垂直行业要求,以及内部内生安全需要,由数据泄露带来的损害企业已越来越难承担,一旦发生数据泄露将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声誉、司法、人员变动等多方面影响,目前多数用户通过边界防护手段进行整体防御,但随着数据价值在运营过程中越来越重要,以网络为中心的安全防护短板越发明显。与数据安全关系最为密切的主体主要是各大企业。随着企业自身业务不断发展,支撑业务的基础环境也越来越复杂(私有云的形成),基于自身网络边界防护需求日益突出,当时主要以防火墙、网闸、入侵检测、waf等防护为主要手段。随着公有云的与私有云的密切结合,混合云的形态已在企业中广泛使用,网络空间安全的需求也随之而来,以安全域划分,结合支持混合形式的边界防护组成的网络安全防护技术也日益兴起的网络安全,即网络安全第二种形态,网络空间安全。安全服务与业务,数据驱动带来新的运营变化,是当前和后期的业务发展趋势,目前业务以数据为中心,而安全则以网络为中心(即处于第二安全发展第二阶段),两者目标不一致性带来的问题已日益严峻,所以以数据为中心的安全建设更接近安全目标(安全的目标是更好服务业务,与业务更加融合)。其中融合又包括融合边界和融合业务两种,而数据安全的大体建设步骤又可分为安全识别、数据梳理、数据安全建设三个。让数据发挥价值的同时,如何保障数据的安全应是安全厂商不断思考的问题。计算机信息安全对于当今互联网时代而言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与我们每个人都密切相关,我们必须合理认识互联网信息的利与弊,面对其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做好充足的防范措施。

第10篇

关键词:手机银行 移动银行 信息安全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1-061-02

一、引言

手机银行,是利用手机办理银行相关业务的简称,是银行实现电子化服务的一种渠道,是移动通信网络上的一项电子商务服务系统,即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将客户手机连接至银行,利用手机界面直接完成各种金融理财业务。作为一种结合货币电子化与移动通信的崭新服务,手机银行业务不仅可以使人们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处理多种金融业务,而且极大地丰富了银行服务的内涵,使银行能以便利、高效而又较为安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传统和创新的服务,而移动终端所独具的贴身特性,使之成为继ATM、互联网、POS之后银行开展业务的强有力工具,越来越受到国际银行业者的关注。

二、国内外手机银行发展现状

(一)国外手机银行发展现状

国外手机银行起步较早,1996年捷克斯洛伐克率先推出手机银行业务,目前手机银行在欧美、日本和韩国已发展得较为成熟。从模式上看,日本是以移动运营商为主导,韩国则是以银行为主导,而欧美移动运营商在移动银行业务的涉入不多。

韩国手机银行业务目前已经成熟。早在2002年12月,韩国已经有18家银行提供手机银行服务,全年交易超过109万次,仅在2002年9月就有9万次交易发生。目前韩国所有的零售银行都能提供手机银行业务,至2009年,韩国手机银行用户规模已达到1115.5万人。

日本最先建立了手机钱包的商业运营模式,普及率和公众接受度比较高。现在大约有5500万日本手机用户开通了电子支付功能,这个数字几乎占到了日本总人口的一半。

手机银行服务一经推出就在银行信息电子化水平最高的美国大行其道。2009年美国手机银行用户达到2540万人,较2008年增长66%,占当年手机用户的10.8%。艾瑞咨询根据e Marketer的统计数据发现,2010年美国手机银行用户占其手机用户的比例将达到19.6%,到2013年将增长至44.4%。

(二)我国手机银行发展现状

手机具备用户精准锁定、方便携带以及随时在线等优势,银行可以便捷地和客户保持沟通,比如账户金额变动情况、附近的ATM位置、利率变动、金融资讯及投资理财信息等。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2010年(上)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截至到2010年上半年,中国移动电子商务实物交易规模达到13亿元,用户规模已达到5531.5万。我国手机银行经过短短10年的发展,初步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和效应,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部分的不足。

1.手机银行快速发展,但是规模和占比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手机银行短短10年来由增长了2000多万户,呈高速发展态势。但是相对于8亿移动电话用户,手机银行用户仅有2000万;而人口不到我国1/10的日本,2008年用户就超过4900万,两者有较大差距。

2.手机银行业务覆盖范围广,能为用户提供全方位的在线服务,实际使用率低。业务大致可分为三类:查缴费业务,包括账户查询、余额查询、账户的明细、转账、银行代收的水电费、电话费等;购物业务,指客户将手机信息与银行系统绑定后,通过手机银行平台进行购买商品;理财业务,包括炒股、炒汇等。

3.手机银行实现方式多样化。手机银行主要采用的实现方式有STK、SMS、BREW、WAP等,当前国内银行基于各自不同的考虑,涵盖了上述各种方式。工商银行和和招商银行的手机银行是采用STK方式或SMS方式实现的;建设银行的手机银行基于BREW方式实现,服务于CDMA手机。交通银行和北京市商业银行开通了WAP方式的手机银行。

三、我国手机银行发展制约因素分析

虽然手机银行市场前景诱人,但是基于对手机银行安全性、便捷性、效用性的考虑,手机银行在国内的发展速度远远低于预期。根据艾瑞咨询网络调查发现,制约我国手机银行发展的主要因素包括信息安全性、资费以及手续等因素。

(一)手机银行安全问题

1.信息安全性。信息传输的安全问题、手机病毒感染、手机丢失是用户对手机银行的最大担忧,这些问题直接威胁到用户的资金账户。此外,由于现实生活中所出现的手机短信欺诈现象和风险的存在使得一部分消费者并不信任手机银行,据相关调查发现,有超过1/3的受访者是因为担心手机银行不安全而暂时不使用手机银行。由此可见,安全问题,不论是信息传输安全还是手机安全始终都是受访者最为关注的问题。

2.终端应用问题。在移动环境中,除了面临与网络银行同样的信任问题,手机银行还有自己独特的问题。虽然顾客可以使用移动设备随时随地访问银行账户,但是移动终端很小的、低分辨率的显示屏幕以及功能有限的键盘使得开发友好的用户界面和图形应用具有挑战性,这给消费者进行移动商务活动增加了难度。无线网络本身也有一定的问题,比如带宽较窄、连接不够稳定、缺乏标准协议、数据传输容易受到监听等。

3.手机银行业务相关法规制度问题。目前,与移动电子商务相关的配套设施、法律法规等尚不完善,使得原有的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无法对在线交易实施有效监管,信用信息披露机制没有在法律规范下实施,难以为网络信任关系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导致虚假交易、假冒行为、手机诈骗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屡屡发生。

(二)资费过高

据相关数据显示,银行客户不使用手机银行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资费比较高,其中,60.5%的用户认为手机银行资费应该更低。笔者调查了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等十几个银行发现,使用手机银行需要交纳手机网络流量费、结算手续费及月服务费等费用,其中网络流量费移动GPRS上网流量费为0.01元/KB,电信CDMA上网流量费为0.02元/KB,服务费每个月6到10元不等,转账交易费基本上不少0.1%,用户快速进行一次完整的登录、查询、转账交易等操作,花费的流量通常在20K左右。整个费用成本基本上与网上银行所需成本不相上下,致使不能使部分网络银行用户应用手机银行。对于部分不常用手机上网,却有手机银行使用需求的用户来说,流量费用则可能成为一道门槛。

(三)银行定位不充分,服务与用户需求脱钩

各家银行在市场定位和发展策略上并不清晰,目前手机银行无论是在市场环境、产品服务还是营销推广等方面都不成熟,多数属于跟风占位的行为。据3G门户调查发现有89.1%的网民听说过手机银行,而使用过手机银行的仅为33.2%。同时在手机银行业务使用中,查询服务是使用率最高的手机银行业务,达62.9%,其次是账户管理,为45.0%。而转账汇款、自助缴费、投资理财等给银行带来经济效益的业务使用率不高。手机银行与网上银行同质化严重,没有灵活地结合手机的特征来制定和推出相关业务,不利于客户群定位以及后续宣传。

四、关于加快我国手机银行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银行应加大安全保障力度,用户需增强使用安全意识

为降低客户对手机银行安全性的疑虑,必须考虑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环节的安全性, 必须采用比一般的信息增值服务高得多的安全保障机制, 包括信息收发的保密性、完整性、不可抵赖性等。手机解决方案中尽力采用适合手机特征的加密技术、身份认证,数字签名等相关技术来加强手机银行的安全。可以借鉴网络银行的安全措施,如使用动态密码、口令卡及装有数字证书的读卡器等措施来保障手机银行的安全。

(二)建立良好的交易环境

为了减少交易的不确定性,手机银行应构建尽可能完整的制度保证,如合同、协议及第三方担保等,提高消费者对移动银行的信任度。手机银行还需要良好的政策环境、社会环境、法律法规环境的支持。一方面,央行、银监会等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移动银行建设标准化工作,建立起相关的标准化体系,制订和国家电子银行业务标准。另一方面,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的有关的电子银行业务法律法规体系,尤其是尽快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法。

(三)银行要不断创新,为用户应用手机银行创造条件

随着3G手机、iphone和ipad高端产品在我国的正式销售,部分银行已开始将产品创新的目光投向了该市场。银行需结合最新通信技术和智能手机相关技术,重点研究和开发新的应用或对传统业务进行新的包装设计符合手机特性的产品和服务,避免同其它电子银行业务在业务功能、界面展示、操作流程上的同质化,研发有利于用户方便快捷操作的界面,不断完善手机银行易用性和安全,取消交互或展示较多信息的复杂功能。

(四)加强对手机银行的宣传

银行应充分利用网站、社区、论坛等网络营销渠道以及线下广告,报纸、电视等媒体对移动产品和服务进行详细介绍,不但要强调移动银行的有用性和易用性,还要突出介绍系统的稳定性、电子渠道中数据传输的安全性特点,特别是要强调银行对移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政策。同时,借助第三方的客观评价对其进行间接宣传也是非常有效的方法。如通过在已有的银行网站上建立有关手机银行的论坛栏目,让消费者自由交流使用感受,并针对客户的疑惑进行解答,这会大大增加新消费者的信任度。甚至可以把消费能力不高但消费欲望较强的学生作为潜在客户,为其提供手机银行相关知识。

(五)转变服务理念,关注客户个性化需求

富有竞争力的银行应当充分考虑客户的具体需要,突破原来以“业务为导向”的销售理念,树立以“客户为导向”的服务理念。电子银行的产生和发展改变了客户金融服务的消费模式,从原来与柜员面对面的交流转变为自助式服务,这就需要必须充分考虑客户的消费习惯和思维方式,通过细分目标市场为不同层次客户提供“量体裁衣”的贴身式服务就显得特别重要。利用这一系列个性化、人性化的金融服务才能真正起到挽留老客户、吸引新客户的目的。

五、总结

尽管手机银行存在很多不足,但因手机银行能够真正为客户提供超越时空的“3A(anywhere、any when、anyway)”、更具个性化和更具安全性的服务。相信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移动终端设备智能化以及资费的平民化,必然催化手机高速上网人群的扩大,这种转变将为潜伏已久的手机银行带来了巨大的发展契机。艾瑞咨询预计2012年我国移动电子商务用户将接近2.5亿,交易规模将达到108亿元。若手机银行若能和银行已有服务渠道进行有机的整合,并充分发挥无线互联网和手机这种灵巧终端的优势,开发出独特的产品或服务(如定制服务等),手机银行将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泽玲.手机银行产生、发展现状及趋势展望.科技信息,2008(25)

2.甄妮.手机银行.认知度高.使用率低.消费日报,2009.10.9

3.谢滨,林轶君,郭迅华.手机银行用户采纳的影响因素研究.南开管理评论,2009

第11篇

关键词:银行卡;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10)03-0039-02

一、各国防范信用卡风险的主要做法

(一)制定完备的法律规定

美国的信用卡法律包括《贷款实情法》、《公正信用记账法》、《消费信用保护法》、《信贷机会均等法》、《公正资信报告法令》、《公正索回债款行为法》等,并对消费信贷产品、信贷额度、利率、担保、抵押、保险、还款条款、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日本涉及信用卡消费的法律主要有《关于出资、存款及利率管制的法律》、《关于贷款业管制的法律》以及《分期付款贩卖法》等。英国颁布的《消费者信贷法》详细规定了借贷双方的责任与义务,要求在信用卡报告里注明贷款成本以及额外收费明细,对规范银行卡发展起到重要保障作用。

(二)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

德国银行在受理客户开户申请时,会发给客户一份详细材料,并配有私人顾问一对一地为客户解疑释惑,让客户在信用卡安全、风险等方面享有充分知情权。加拿大要求信用卡公司必须得到持卡人“明确同意”。才能提高其信用额度,如果在下月账单前利息要提高,或低利率即将到期,信用卡公司必须在本月账单中明确通知持卡人。

(三)设立专业的信用审核机构

德国所有的发卡机构在签发信用卡时,都会请“信贷信用保护协会”(Schufa)对申请者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如果申请者拒绝接受调查,将不能得到信用卡。Schufa的调查内容包括申请人的收入水平、保险情况、过往贷款情况、是否有违法记录、破产记录等等。英国有三家信用信息审核机构,如果某客户以前曾进行借贷欺骗,就会被列入“黑名单”,并在证明机构的内部网络上公布,限制其继续办理信贷业务。

(四)执行严格的大额消费审核

法国法律规定,各大银行应根据客户支付金额的多少,实行“多级审核”制度,持卡人在购买小额物品时无须接受审核,如果购买的物品超过50欧元,银行必须对其信用卡和身份证进行审核,如果购物金额超过500欧元。银行需进行两次以上的审核。德国规定,消费者使用信用卡消费超过一定数额时,商家有权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或护照等证件,对于数额特别大的交易。允许销售商通过Schufa调阅持卡者的详细信息,以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五)设置严密的消费保障

英国从2004年开始实行消费者签字和信用卡加密码的双重保险制度,顾客在消费付款时必须输入密码,同时签字核对笔迹。巴西除要求用户签字、输入密码以外,在涉及金额较大的消费时,商家会要求客户出示身份证件,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信用卡被盗用的风险。

(六)运用先进的技防措施

法国的银行大多与两大信息网络相连――“法兰西银行信息网”和“银行卡联盟信息网”。通过数据联网,银行可以随时审核以信用卡支付的资金流通。德国推出信用卡欺诈警报系统,通过这一系统。警方将丢失或被盗的银行卡信息及时通知银行卡网络操作机构和零售商,进而迅速确认持卡者身份并扣留被盗卡。

(七)实行严厉的处罚措施

法国规定,持卡人若涉嫌金融欺诈或非法透支,银行可临时冻结其账户,如持卡人一星期内未做出合理解释或弥补过错,则可以认定他已失去信誉,该持卡人的信用卡将被没收。并在此后一年内被禁止申请任何信用卡。在新加坡,如果持卡人未按时付清信用卡欠款,将会受到严惩,银行或金融机构通常以24%的年利率计息。

二、防范信用卡风险的经验总结

一是科学完善的法律法规、严格缜密的操作规程,是银行卡市场规范发展的重要前提。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规范信用卡消费的政策不断推陈出新,即使在信用卡法律最多的美国,也很注重法规的不断完善,奥巴马政府于2009年通过《信用卡消费者权利法案》,禁止信用卡公司不合理地提高利率、任意加收手续费和罚款等行为,禁止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二是尽可能减少信息不对称、加强技术防范,是防范信用卡风险的基本手段。这不仅是对持卡人的保护,也是对违约风险的有效规避,客观上有利于银行的工作开展。

三是强化市场监管、实行必要惩戒。是信用卡业务稳定健康发展的保证。目前,各国监管政策的演变趋势均体现为对市场准入等管制的放松和对风险监管的加强,在利率定价、标准规则、外包活动、信息保护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监管。

三、对我国的启示与政策建议

(一)健全银行卡相关法规及各类协议

在法律法规层面,一是制定较高位阶的银行卡法律、法规,对涉及银行卡的银行、个人、网络服务商的行为进行规范,为遏制银行卡犯罪提供法律支持:二是制定统一的信用卡业务操作规范,颁布信用卡合同范本,规范当事人对信用卡合同的有效履行,为居于弱势地位的银行卡用户提供充分保护。

在协议层面,一是完善银行与用户之间的协议,针对不同的业务品种拟订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规范文本,尽可能详尽地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分担;二是完善银行与网络服务商之间的协议,明确网络服务故障的责任承担、损失赔付问题:三是完善银行与硬件、软件供应商之间的协议,对因硬件、软件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赔偿。

(二)完善银行卡监管体制和风险管理机制

加强各类主体的监管。一是明确人民银行作为银行卡业务的监管机构,利用其在建设和管理支付体系方面的信息、技术优势,加强对银行卡行业的检查和监管,同时明确银行业监管部门和各金融机构的配合义务,提高监管实效;二是加强对中国银联、通联等银行卡服务机构的监管:三是银行机构要建立责任明晰的风险控制体系,实施精细化核算管理。

完善个人征信系统。尽快将参与信用卡套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持卡人、商户的行为记录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当中。建立个人信息共享机制,将分散在各商业银行、公安、税务、社会保障、电信等部门的个人信用信息,由相互屏蔽转为相互共享状态。

健全风险管理机制。一方面,推行规范化的银行卡设备管理,各银行要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执行统一的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另一方面,探索与保险公司签订《信用卡保险合同》,使信用卡的风险损失从发卡机构转移出去,还可动员持卡人参加信用卡保险,降低信用风险。

(三)整合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案件信息沟通机制

作为目前国内专门从事人民币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的清算组织,中国银联拥有“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和“商户风险监控系统”两大系统。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与银联的协作。建立对信用卡违法犯罪的立体监测网络。及时共享不良持卡人或黑名单商户等信息,为减少损失和打击犯罪提供基础支持。

(四)提高持卡人的风险意识和技术保护

个人账户全方位保护。一是银行在向客户发卡的同时,应发放“安全用卡须知”,明确告知与客户联络和交易信息传递的方式,避免他人利用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诈骗。二是银行要积极向客户推介银行卡消费短信对账服务。确保客户能够及时发现异常情况,迅速通知商业银行冻结账户,最大限度地减少客户损失。

第12篇

【关键词】 电子商务平台 信息化 政府

1. 电子商务平台的概念

电子商务平台即是一个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网上交易洽谈的平台。企业电子商务平台是建立在Internet网上进行商务活动的虚拟网络空间和保障商务顺利运营的管理环境;是协调、整合信息流、物质流、资金流有序、关联、高效流动的重要场所。企业、商家可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基础设施、支付平台、安全平台、管理平台等共享资源有效地、低成本地开展自己的商业活动。

在电子商务平台条件下,网民成为网上交易的主体,成千上万的新的网络商品、服务和信息的出现,使购物时间延长、购物空间范围缩小、商品搜寻成本下降、经济活动经营主体的经营观念、客户消费行为和观念发生一系列的变化等,使商学理论也发生变化。

2. 政府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的正当性

2.1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具有正外部性

经济学认为,外部性是一个人的行为对旁观者的福利的影响。正外部性就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市场行为对他人或公共的环境利益有溢出效应,如新技术发明、节能环保等。

在信息化时代,从新生事物到成为零售业最具前途的队伍,作为高度应用信息业成果的服务业,电子商务在流通领域的地位已经确立。从涉及的人数和对生产和流通的促进角度,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具有正的外部性。完善的电子商务平台建设,能够促进参与电子商务者的周围人以消费方式和消费习惯的转换,促进消费升级,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增加社会福利。

2.2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属于基础设施建设

网络经济条件下,电子商务应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支撑体系建设具有基础设施性质的工程。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独特的成本结构导致边际成本下降,具有边际收益递增的性质。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的完善与否同它的市场份额成正比。完善的电子商务平台建设能够直接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网络经济时代的有效的基础设施建设,大大降低分工的协调成本。

2.3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促进人力资本的保值增值

在现代生产中,尤其是高科技生产中,知识作为最重要的要素所起的作用远远超过土地、资本,甚至可以在零土地、零资本投入下生产出来,而知识的生产力,即人力资本的作用已经不满足于边际收益递减率;同时,在网络经济效应的作用下,即使产量达到一定程度后,边际成本也将随产量的增加而下降;劳动者的“边干边学”的积累效应使得边际投入可能为零。

作为一种以信息技术改造传统服务业的行业典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给人力资本发挥作用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和空间。人力资本的收益递增性使得生产资源即使在短时期内也可能出现边际收益递增,再加上资源流动的全球化大大扩大了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效率,推动帕累托改进的发生。

3. 政府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的具体做法

3.1推行电子发票制度

纸质发票成本过高,京东商城2011年每日订单约40万,每张发票价为0.2-0.3角,每年仅纸质发票费用就花去上千万。纸质发票制度既不利于政府部门审查管理,也给企业增加人力物力成本。

实施电子发票制度,既为企业节省费用,又有利于政府加强税收监管,并且环保。据了解,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平台将积极开展电子商务领域的电子发票试点,制定出电子发票制度办法、信息标准规范、安全保障机制等。同时,电子商务领域电子发票的成功应用,将会推动电子发票在其他行业的应用和推广。

3.2立法规范电商发展环境

在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网络经济时代,相关市场竞争的立法和工商行政管理还落后于经济现实。因此,需要随着经济发展完善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间电子商务的相互协作和发展。明确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及公众的职责与义务,加强对电子商务从业人员、企业及相关机构的管理,维护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秩序。

基于电子商务建立完善规范的市场秩序,包括企业工商登记、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制度,监督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加强第三方支付的监管能力,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能力就显得迫切起来。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规范,逐步建立虚拟货币、电子合同、网上产品与服务信息的监测体系,加大对网络经济活动的监管力度,防范电子商务各类经营风险。打击电子商务领域中虚假交易、网上诈骗等非法经营以及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从网络经济初期的无序竞争到有序竞争的过程必然要涉及诸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细节,例如:应明确店铺、网店名作为财产的法律地位;明确数据中的信息财产权;支持条件较好的电信运营商和软件企业,建设面向中小企业的信息服务平台,开展信息、采购销售和信息系统外包等服务业务,降低中小企业信息化成本,提高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水平。将信用纳入无形资产范畴。都需要市场竞争的立法和监管技术的同步发展,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电子商务秩序,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一个规范、健康的发展环境,树立消费者网络消费信心。

3.3政府支持物流配送基地建设

公共信息交流平台是物流配送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信息交流平台的建立不是单个企业力所能及的,需要政府出台支持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发展的产业政策。建设基于电子商务的物流配送基础设施,如投入信息化建设资金,对物流等电子商务应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进行扶持,使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完善得到落实;避免条块分割,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统一管理和组织有序的全国性的或跨区域性的物流协调机构,协调物流配送中心的规划与管理,为统一归口管理物流行业创造条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化流通基础平台建设最终要发挥企业的主动性。目前我国物流网络覆盖面不完整,现代化(机械化、电子化、信息化)程度低的根本原因在于:大型优秀物流企业的缺失。因此,政府需要出台“扶持现代化流通基础平台建设”的配套政策,尤其针对国内大型连锁零售企业与区域性连锁零售企业建设自有物流设施的强烈需求,在土地审批、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支持,满足其建设自有物流基地的积极性,引导企业加大对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行业的投资力度。相关行业协会要提供本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做好本行业与物流协调机构的沟通工作,支持和引导本行业的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体系的建设。最终建立起我国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的实体网络,形成全社会的电子化物流配送系统。

参考文献:

[1]郝玉清.网络经济下的电子商务成本分析[J],商情,2011(4):32-34

[2]胡志英,黄宁,夏建刚.网络经济对现代企业的影响探讨[J],商业时代,2012(5):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