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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地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3-08-31 16:12:2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国家征地的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国家征地的法律法规

第1篇

关键词:耕地;保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S341.1文献标识码: A

1.我国耕地保护现状

1.1 耕地资源利用不合理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土地资源中非农土地使用率比例迅速上升。在此背景下,如何提高非农土地的利用率,减轻人口膨胀和城市化对农业用地的压力成为了当前保护耕地资源的工作重点。一是,我国农业整体的生产模式尚未完全转化为现代农业,农业生产缺乏计划性,粗放性明显,土地的利用成本较低。土地的利用成本较低,直接导致土地向其他用途输出,比如农业用地转变为商业用地、工业用地。从短期效果看,农业土地的转化实现了资本的短期升值,提高了有关不满和相关用户的收入,但是从长远看,是土地资源和价值的浪费。二是,我国耕地总量多,人均少,地区分布不均匀。地区分布不均匀导致受到不同地区生产力的不同,土地资源的利用率也不同。在我国东北,特别是黑龙江地区,大规模机械化作业已经基本形成,生产效率高,产量大,而在我国其他地区特别是山区,基本是半机械半人工化,生产效率低。

1.2耕地资源法律保护机制不健全

耕地资源法律保护机制不健全主要有两点体现:一是,产权制度不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了,土地的所有权属国家所有,使用权归农民所有,目前的大户制土地流转制度也标明,转让的是土地的使用权。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出于公共利益需求时,对土地可以回收,但是回收的标准和补贴以及征地性质范畴都不明确,因此,在实际的征地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了很多违法乱纪的现象。二是,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加快,更多的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当中,农村大多留守老人和儿童,因此,很多土地无法有效得到利用,土地荒芜化情况严重。

1.3耕地资源政策保护力度不够

耕地资源政策保护力度不够。中央明确规定要退耕还林还草,十八亿亩是底线。但是部分地方政府为了实现土地资源利用最大化,实现地区GDP增长,利用十八亿亩空子,将优质土地资源作为资产变卖,利用滩涂和沙地等土地作为优质资源上报。当前,市场经济背景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都是土地利益的相关者,三方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从不同角度对土地利用进行设计,因此,政策保护的力度无法保障和实现。

2.我国耕地保护措施

2.1 耕地资源总量保持在稳定的状态

保护耕地必须坚持耕地资源总量保持在稳定的状态。实现土地资源的稳定状态就必须要做好耕地资源总量的动态平衡。首先,要做好耕地质量的平衡。我国耕地地区分布不均匀,不同地区社会生产力也不同。因此,要深入农村,摸底调查耕地状况和实际可利用土地,耕地质量的衡量标准不能一刀切,应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耕地的质量以及生活方式做出基于全国综合考虑的资源总量分布和规划。其次,实现耕地资源总量的动态平衡不仅要考虑社会人口的需要,还要坚持可持续发展观念,做好后备资源的储备工作。对符合土地质量要求而被非法侵占的土地,要责令相关部门限期整改,恢复原来生产力,针对我国沙化面积不断扩大的实际情况,要做好退耕还林还草,保护农场和草场工作。最后,根据我国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的发展现状,要认真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研究,盘活现有耕地用地,提高耕地使用率。

2.2 建立联动的土地保护机制

建立联动的土地保护机制要求处理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的关系,三方都是土地的利益相关者。市场化运作下,土地作为商品,具有利用成本,易转化其他用途的特点。因此,一是,中央政府要加强立法,进一步完善保护我国耕地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利用中央政府的权威性,对地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其次,还可以完善官员考核机制,将土地保护作为一项重要指标,添加为官员升迁标准。二是,地方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央政府在土地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土地保护法规;同时,也要及时发现土地保护的新情况、新发现做出专项调研,形成农业报告,向上级汇报。三是,建立赔偿机制。目前,我国的征地标准和征地性质范畴界定不严格,相关司法解释不明确,政府要认真研究征地标准和征地性质界定工作,依法保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

2.3 理顺土地保护政策体系。

目前,我国农村体制改革相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已经稍显落后,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发展的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非法拆迁、违法拆迁、私法代替公法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有必须进一步理顺土地保护政策体系。一是,要建立以土地保护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建设,保护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做到有法可依。农民是弱势群体,当前社会出现了很多侵犯农民权益,甚至危及农民生命财产的现象,这些都是因为农民合法权益缺乏有效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缺乏法律依据,私法代替公法所导致。二是,要加强土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加强土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先要从法律整体框架着手,避免出现不同法律法规条款的冲突、重复以及歧义,然后各地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法规,实现政策法律法规的软着陆。

2.4建立合理的耕地保护经济激励机制

目前,我国耕地保护面临巨大的人口压力,如何做好群众工作,做好土地资源保护成为了我国政府的首要问题。目前,我国人口基础大,新增人口多,人口素质不高,单纯群众自我提高保护土地意识,显然是不切实际,因此必须要建立合理的耕地保护经济激励机制。一是,对非农产业占用农业土地情况。首先,要做好征地实际调研,争取做好长远利益和短期利益双收的大好局面,其次,要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征地补偿要根据市场化需要,根据地价实际价格结合农户长期损失做出合理补偿,提高补偿标准。比如,锦州世界园林博览会就是利用沿海滩涂建立旅游地,并没有占用农业用地,这对当前各地旅游地的开发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但是在具体的征地补偿款方面与农户存在一定分歧,导致工程进度受到一定干扰,产生了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二是对退耕还林还草用地,政府要利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加大对农民补贴力度,提高农民退耕还林还草的意识和积极性。

3.总结语

土地是我国发展的根本,保护耕地是维护我国长治久安的重要决策,必须要立足农村实际做好土地经营性等制度研究的同时,从法律,行政制度层面做好耕地保护的工作。

参考文献:

第2篇

一、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农村土地管理中所存在的不足有以下几个方面:

1.集体经济较为薄弱,入不敷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后,使得村集体经济收入大幅度减少,某些村出去为数不多的机动地承包费以外,几乎无其他收入,更有甚者欠有债务。因此,某些地方将机动地对外发包,强制性的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出卖集体地或者高价对外出租而获取高额回报,挪用土地补偿费以及土地流转费的现象较为突出。

2.土地流转过程不够规范,农户权益得不到保障。我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相关政策指导,以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土地承包合同共同束缚、约定的。可是,合同存在的不规范性使其执行具有随意性,基层干部私自变更合同、收回或调整农民土地,更有甚者未经承包户许可,就迫使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了较大程度的侵害。

3.征地补偿款难以落到实处,财务制度如同虚设。部分村级干部并不按照规则办事,甚至严重违反财政纪律,将那些本应发给农户的补偿款私吞,据为己有,私分利息以及贴息款。部分村干部私设账外资产,账务不清,零乱不堪,趁火打劫。部分村干部许可企业拖欠征地补偿费,引起群众不满情绪。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立法、执法存在的不足: 1.在立法中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规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民法通则》第71 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一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从我国目前情况看,集体土地所有权上述的四项权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首先,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利受限制问题。我国集体土地的占有权及收益权源于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仅能在农业用地和本集体内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行使有限的占有和收益权能,而对非农用地没有占有和收益的权利。其次,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对其集体所有土地的处置权几乎被剥夺。集体土地的最终处置权实际上属于国家。这不仅剥夺了集体土地的出让权,也使本应由农民集体享有的收益流入国库,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缺失处分权。

2.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规定存在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 条第4 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问题是相关法律至今没有对所谓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导致凡是只要取得土地征收的批文,无论其用来干什么,似乎均符合“公共利益”;尽管《土地管理法》及《物权法》对征收土地均规定应依法予以补偿,但问题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补偿标准太低,根本无法保障土地被征收农民的生活;市、县人民政府既是土地征收者,又是补偿标准的批准者,更是争议的协调者,集运动员、裁判员于一身,法律赋予如此权力,本身就无法保障土地被征收者的利益。而对土地征收行为不服,相关法律法规至今也没有赋予被征收者相应的救济权利。

3.法律赋予集体土地被征收者的相关救济权利形同虚设尽管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 条第2 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在现实中,县级人民政府至今不依法设立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机构,拥有批准征收土地权力的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至今也未依法设立相关的裁决机构。

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中不足的对策

1.依法行政,提升落实政策的自觉性。土地管理政策有没有落实到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干群关系是否紧密。目前,应当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提升农村干部的法律以及政治觉悟,努力做到不折不扣,言出必行,依法行政,合理运用人民富裕的权力。认真贯彻落实“一户一宅”以及“五个不准”等政策,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维护广大农民的权益,保障农村在稳定中某发展的局面。

2.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在农村掀起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热潮,让农民对国家的土地政策以及法规有所了解与熟悉,明确自身的义务,懂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农村干部,应当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的培养与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转变思想,端正作风,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水平。此外,应当积极引导、努力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稳定以及健全土地承包关系为前提,以有偿、自愿、依法为原则,努力寻找、探索有利于土地流转的新机制。对有条件的地方,引导农民有序、合理流转承包地,提升土地利用率,扩大经营规模。

3.转变思想,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两手抓。目前,国家加大了土地管理的力度,实施了较为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在这样的环境下,应当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在保证耕地不受损坏的基础之上促进经济发展,努力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丰收。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开源节流,积极开发新耕地,对旧城老村实施大力改造,盘活闲置基地,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相应的使用权流转进行试行,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

4.要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低,土地增值分配严格不合理,是农民反应比较强烈的问题,也是造成大量耕地被征用占用的重要因素。必须尽快提高土地的补偿标准,给老百姓一个合理的补偿。要改革土地补偿标准的计算办法,不能只单纯考虑征地前几年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要充分考虑土地的市场价值,考虑当地农民的最低生活标准,让土地回归其应有的市场价值。要改革补偿的分配机制,合理确定集体和农民个人各自所享有的比例,农民所有的补偿费要直接分配到农民手中。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要仅仅盯住招商引资上项目的成果,同时,还要看到对大量失地、失业、失保农民产生的隐患。

第3篇

一、工作任务和目标

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解决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支付、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全面了解掌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督促县区、乡镇政府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制度。

二、检查的重点和具体内容

检查的重点是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至2004年5月底,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中确定的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具体内容: (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的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进行清理、修改或废止。

(二)各县区政府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实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制度的规定。

(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核算和支付情况,包括各级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核算补偿费;应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发放给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地、统一管理、统一兑付的职能是否到位。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村集体财务是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是否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五)纠正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问题的情况,包括各级政府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有无监督措施;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情况是否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是否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纪作了处理。

三、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采取自查自纠、全面检查、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以县区自查为主。具体工作分四个步骤:

(一)自查自纠(6月2日至7月20日)。县区政府按照本方案的内容和要求,从征地项目入手,拉出征地和补偿数额清单,逐宗地审查、核实。弄清底子,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自查自纠结束后,写出自查自纠报告。

(二)全面检查(7月21日至8月10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所辖乡镇自查自纠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三)重点抽查(8月11日至8月31日)。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审计局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县区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因征地补偿不到位而引发上访案件的解决情况作为抽查的主要内容,逐件审核,合格率要达到100%。抽查乡镇比例要占乡镇总数的30%以上。

(四)搞好总结(9月1日至9月10日)。各县区政府要于7月20日、9月10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和总结报告分别报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审计局。

四、组织领导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高度,按照中央、省有关文件要求,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和使用情况做好自查自纠。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并对此项工作负总责。要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将任务、措施、责任落实到被征地乡镇、村。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并解决好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要认真开展宣传活动,使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严格实行责任制,及时化解矛盾,将问题解决在基层。

(二)精心组织,明确责任。专项检查由县区政府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各级监察、国土资源、农业、审计部门各尽其责,具体实施。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征用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国土资源部门检查各级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农业部门要认真检查征地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土地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户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是否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组织并做好专项审计工作。审计机关要对征地补偿费支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等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处理。

(三)严格执行纪律,严厉查处违纪行为。各县区要严格执行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检查工作走过场、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行为。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落实政策规定,甚至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监察机关要把查处违纪案件作为工作落实的重要保障,认真查处违纪行为。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4篇

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对策建议

1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的必要性

1.1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

土地是农民生存的根本,农民的主要经济收入都来源于土地,农民的土地被征收后尽管得到一定的补偿,但是远远不够,影响其可持续的生存。养老保险等保障体系的健全与否,关系到失地农民的切实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国家长治久安,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1.2有利于推进城镇化的进程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农民生活得不到保障,失地农民在城镇化的过程中存在后顾之忧,这使得他们难以融入城镇的生产生活,这种情况阻碍了我国的城镇化进程。通过建立完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使失地农民老有所养,消除其顾虑,从而更好的推进城镇化的进程。

1.3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

统筹城乡发展,社会保障是个关键问题,需要政府投入大量的资金。如何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为城乡社会保障对接打好基础,仍需进一步探索。某种角度讲,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是由于城乡二元化造成的。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险,并与城市现有的养老保险保持兼容性,可以为日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接轨奠定基础,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

1.4有利于缓和老龄化对社会的冲击

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并且老龄化的程度有加速的趋势,而农村老龄化是中国总体老龄化问题的主体,农村是老年人口最多的地区和老年人口抚养比最高的地方。构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可以算是未雨绸缪,为减少将来我国老龄化高峰带来的冲击做好准备。

2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2.1征地补偿费、安置费低

征地补偿费、安置费是否合理对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起着重要的作用,因为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高低直接影响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率。当前对于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主要有三方面构成:对失地农民进行相关费用的补偿;第二,对失地农民的生活安置的补助;第三,对土地的地面附着物以及青苗的费用补偿。这些补偿难以维持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活,购买商品房后,农民的补偿费用往往所剩无几,再加上子女教育、医疗等费用支出,农民的生活压力很大,往往没有精力去考虑养老保险问题。

2.2相关的法规不健全,管理存在漏洞

当前我国有关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立法难以满足现实的需求,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管理体系不完善。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建立一部关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的全国性立法,有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一些国家的政策性文件。由于法律的缺位,使许多问题无法可依,在管理过程中容易出现各种问题,如保险基金挪用等。

2.3失地农民缺乏参保积极性

现实中,失地农民往往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对于养老保险的许多问题不了解,同时也没有积极性去了解。其参保积极性不高主要由以下几方面因素引起:一、失地农民由于自身素质不高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收入减少,经济基础弱,难以承担保险费;二、固有的养儿防老思想根深蒂固,不愿意通过”交费”l为自己养老。三、由于法律监管不当在征地补偿的过程中出现不当的行为,损害失地农民的利益,影响其参保积极性。四、政府对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不够,失地农民对有关政策的了解不够

2.4养老保险的统筹水平较低

目前,由于没有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统一规定,各个地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不同的保险政策,对于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有三种声音,一是纳入农村的养老保险,二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是单独建立事业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无论哪一种都能使失地农民的养老在短期内得到保障,但是这并不是长久之计,社会养老保险终将统筹发展,实现地区、城乡之间的统筹。当前对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政策与统筹的养老保险发展存在一定差距。

3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建议

3.1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完善征地补偿制度

政府应加大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减轻农民的负担,同时应该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改进征地补偿办法,土地征用补偿要对失地农民土地财产权益补偿,还要对土地用途转变后地价增值给予相当程度的补偿。以增加失地农民的补偿费,减轻其生活压力。

3.2加快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当前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很多都是地方性政策,应该尽快制定完善具有全国性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律的高度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利益,从而统一规范各地区千差万别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发挥法律对养老基金监管的作用,使养老金的运营规范化、合法化。

3.3提高失地农民参保积极性

通过加大财政补贴、对失地农民再就业的培训等政策,减轻其负担,改善经济条件;落实法律法规,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加大宣传力度,使失地农民认识到参加养老保险的重要性,了解国家的各项政策规定,改变其原有的观念。

3.4完善养老保险,逐步实现统筹

城乡二元体制的长期存在,决定了我国相当长的时间内城镇和农村分开实行各自的养老保险制度,失地农民的身份向城镇居民过度,其养老保险制度也要与城镇养老保险接轨,这是实现城乡统筹的重要一步。各地区应增进交流,以实现统筹为目标,建立适合自己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并随着各地区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逐步实现整个社会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

参考文献:

[1]潘光辉.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问题研究[M].暨南大学出版社,2009.

[2]李杰.关于建立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的思考[J].延边大学学报,2007(04).

[3]罗遐,夏淑梅,何霄.我国失地农民的现状分析与政策建议[J].东北大学学报,2005(01).

第5篇

    国有林场经营区域内的林地属于国有资产,是国有林场存在和延续的物质基础,同时它还是国有林场最为宝贵的资产。若无林地,国有林场的生存和发展将会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1.1 少征多占林地

    有不少的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实际使用的林地面积要比上报获批的林地面积要大。此外,还有的单位不管不顾国家的法规法规,以各种借口作为幌子或者以地方政府出面协调等形式,在林地征用手续尚未得到审批办理时,就强行开工。还有一些征地单位在没有办理任何林地占用手续的前提下,将国有林场的林地擅自挂牌出售,使得用地单位和国有林场之间的争议不断。

    1.2 低价征占林地

    地方政府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有很多,这其中有的标准比国家规定的标准低了很多。关于林地的征用补偿标准是参考当年产值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计算得到的。有些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认为林地征地补偿标准过高,强行按照地方政府制定的标准进行林地征用补偿,不允许林场和林地征用者进行协商,这就使得很多地方林地被占用之后林场得到的补偿很少。

    1.3 改变征地用途

    有些林地在申报的时候明确表示将会用作建设公益性项目,但是当审批下来之后,林地上开工的却是一个个的商业项目,有的地方甚至用来建造商品房,征地的目的变成了追求巨大的商业利益。

    1.4 非法占用林地

    有一些群众认为山权是集体所有的,在林场的林缘空地或者林中,任意搭建家禽窝棚,修建坟冢。有的群众在林场经营区域随意开山采石,破坏了林木和林地。有的村集体以山地开发为借口,擅自准许群众在林场经营区域开垦土地,种植蔬菜、果树、茶树、绿竹、毛竹等。有的村集体以山权纠纷或者是林地使用费过低为由,组织群众在林区抢山造林。有一些个体户不去办理相关的用地手续,而是利用自己的关系网,在林地周边开办养殖场、木材加工厂等,这不仅侵蚀了林地,而且给林场安全带来了很大的不安全因素。有关地方职能部门擅自准许群众在林地建设房屋,对群众在房屋四周的乱搭乱建熟视无睹,使得国有林场的经营林区被无情的侵蚀。电力、电信、联通、移动等部门擅自在林场的经营区域建设基站、架设线路光缆,对林地非法征占。

    2 加强云南省国有林场林地管理的对策

    2.1 实施分类管理

    要对林地使用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要支持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以及地方政府非公益性项目,对划入矿产资源开发、重点公益林、森林公园的征用林地要严格把控。针对公益项目征占林地,林地的补偿标准要依照法律法规的最低限度执行;工业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要依照法律法规的最高限度执行;商业项目的征地,则不允许办理。若临时征占林地,则占用期不可多余两年,而且不允许修建永久性建筑,期满之后,征占单位要恢复林业生产的必要条件。

    2.2 严格征占程序

    对于征占林场林地的申请项目,林场要进行细致的审核,对用地规划、立项批复文件、林地用途等要落实到位,派遣两名以上的业务员对征占区域进行勘察,并给出调查意见,经过场务会的讨论审核之后,再上报林业部门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再上报省级林业部门批准。没有得到省级林业部门批准的征地项目,不可和用地单位签署林地征占补偿合同,不允许在林地占用文件上盖章,要严格遵守林地征占手续的办理规范。

    2.3 合理保护林地

    为了对国有林场林地进行更有效的保护,位于城区内的国有林场可以把林地和生态公益林纳入到申报森林公园的范围,划入森林公园的规划中,实现资源的有效使用,从而避免地方部门对国有林地的过多占用。若对于已经划入森林公园内的林地,地方政府或者部门的确要占用的,就需要按照森林公园的管理办法办理相关的征战手续,相应的林地征占的补偿标准也会提高。

    2.4 开展专项打击

    要依靠森林派出所和森林公安局的警力,对非法侵蚀国有林地的行为定期开展整治打击活动,对于林地周围的群众非法占用林地进行蔬菜种植、果树种植、开山采石、乱搭乱建、修建坟冢、建造房屋等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以回收林地。那些没有办理林地占用手续就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以及电力、电信、联通、移动等部门擅自在国有林场的林地内建设基站、架设线路光缆的行为,除了依法补办手续、缴纳补偿费用之外,要予以重罚。对个体营业者在未办理林地征占手续、未缴纳相关费用的前提下就擅自开办建材城、木材加工厂、饲养场等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拆除,恢复原来的林业生产功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6篇

一、“悖论”的现状

土地耕地管理及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即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甚至可以灵活变通,没有条件开垦的还可以异地“买指标”,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如果真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保护土地耕地,特别是能够按规定耕地占用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占多少,垦多少”,那么我国的耕地是不会大幅度减少的(除退耕还林还草部分外)。

但是,与现实对比鲜明的是一组组令我们触目惊心来的数字:从1979年到1997年,国家从农村征收了2亿7千万亩土地,用于城区扩容、修路、建工厂和开发区建设。包括退耕还林(草)、农业结构调整和灾毁减少内,全国耕地面积1999年净减少650多万亩;2000年净减少近1900多万亩;2002年,这个数字已经变成2500多万亩;2003年更高达3800万亩;到2003年底,全国现有耕地面积比1997年全国农业普查时(1996年底的数据)减少了1亿亩。2004年耕地面积再度净减少1400多万亩;2005年度净减少540万亩。现在,全国耕地面积只剩18.31亿亩,人均耕地还达不到1.5亩,离“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未来5年耕地保有量18亿亩的约束性指标仅剩3100万亩。

根据官方公布的数据,从2000年到2005年六年来,我国耕地净减少面积达一亿一千多万亩(其中包括1550万亩是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这是难以置信的,大家看看现在珠三角和长三角平原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现状可知事实),这与“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及“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形成巨大的反差。

二、“悖论”形成的原因

1、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不完整。

虽然宪法和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但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权限还小于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限范围,既本人所说的“所有权小于使用权”,因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者还可以将使用权抵押、出租、转让,而集体所有土地所有者却没有这种权限。对于商业性质开发而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者并不能作为转让所有权“价格”的谈判主体,必须要由政府来“”。

2、法律法规赋予政府的征地权和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里有两个关键词:“国家”和“公共利益”。如开发商建商品房或投资者建工厂需要集体所有的土地,找地方政府征用土地,那么,开发商或投资者和地方政府,是否就可以代表了“国家”?是否就代表了“公共利益”?这些均没有明确的界定。

至于被征用的“价格”(补偿费和安置费),农民集体是不能谈判和确定的,已经由法律规定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那么,如果农民集体觉得“价格”低不愿被征用是否可以呢?对不起,也给规定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这就是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政策所设计的“征地、补偿、批租”制度,明显使农村和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处于被动局面,是绝对不完整的所有权,不能有效保护农村和农民的利益,也为政府滥用“公众利益”之名而损害农民利益在法理上大开方便之门。

3、财说体制和政绩考核制度的问题

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从财政包干体制变为分税制,地方财权上移,地方政府越往下所掌握的财源越少,事权则层层下放,负担越重,财政压力越来越大,更有众多的考核指标,就是所谓的“中央请客,地方买单”之说。例如在2004年,中央的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54.9%,但教育事业费中央财政支出219.64亿元,而地方财政支出3146.30亿元,是中央的14倍多;社会保障补助支出是中央的近7倍;支农支出是中央的10倍。

对于乡镇一级政府,掌控的财源最少,但直接面对和承担经济与社会管理事权的庞大人员。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中央只负担2%,省地两级负担11%,县级负担9%,78%的经费要由乡镇这一级来负担,最后实际上就是由占大多数的农民负担。2004年,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至少在10000亿元以上,其中,地方基层政府(乡镇政府)负债总额在2200亿元左右,乡镇平均负债400万元。地方政府债务还在以每年200亿元的速度递增。很多地方政府特别是欠发达地区乡镇政府成为“吃饭财政”,甚至连公务员和教师工资的依时发出也成问题,也是乱收费、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的主要原因。

地方各级政府有各自的管辖范围,有为管辖范围的居民提供公共服务及解决当地的民生问题的职责,而且从县(市)级以上政府基本要设置与中央一样的机构,也有几乎所有一样的财政支出项目,更要完成中央有关的规划和指标任务,要就必须要有充足的财源才能为中央“请客”的指标及为本身政绩“买单”,必然要发展当地经济扩大收入来源。

扩大财源途径之一是增值税25%分享部分,必然激发地方政府加大招商引资、加大投资上项目,加速经济发展、片面追求GDP增长以增加财政收入的冲动。途径之二是扩大地方可独享的收入来源,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这些大部分与土地有关,导致在连续的工业化城市化、“经营城市”的口号下,大量征用集体土地,不断扩张城市规模,发展城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以土地生财。一些地方政府的土地收入占财政收入的70%,从此可见一斑。

4、权力与资本在土地的经营开发中存在巨大的利益黑洞

如“慕马案”中的主角担任沈阳市长时期,沈阳市土地开发商打着“高科技农业”的幌子,大行房地产开发之实,大量土地被以行政划拨的名义圈走。从1997年至2000年间,行政划拨供地占这个城市建设供地总量的七成左右。2000年,沈阳收回的土地出让金仅为7000万元人民币,而附近一个批地量少于沈阳的中等城市同期土地出让金却达3亿元;与此同时,一批批腐败分子被造就,而天平的另一侧,失地农民只能背井离乡,在城市边缘苦苦挣扎与抗争。

一个名叫“东方大学城”的项目,通过审批的规划面积只有5千多亩,而在东方大学城实际占用的11000多亩土地中,高尔夫球场竟然占据了6640亩地,仅高尔夫球场一项就超出通过审批的规划面积1000多亩!享受的是只有教育用地才能得到的优惠价格(5.5万元),只有市场价(30万元以上)的六分之一,教育用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并修建起了大量的高档别墅。

资本通过与权力勾结,极其优惠价格地取得土地用于经营开发,获取巨大的商业利益,这些利益就这样流向了开发商、部分政府(批租)官员和金融(审批贷款)人员这些少数人手中,形成了一个个巨大的资金和利益黑洞,演出了一幕幕腐败大戏。

三、有关认识

我们存在既要珍惜土地耕地又要进行工业化城市化的矛盾;既要保护土地耕地又让政府有很大权力征用土地的矛盾;既要提高农民收入和降低城乡收入差别又要剥夺农民在土地上应有的利益的矛盾。这些形成了我国对农村土地问题的巨大悖论。

第7篇

 一、基本情况

 (一)认真做好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机构和队伍建设

 为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建设,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并经市委第111次常委会议决定,在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曲靖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2006年2月,根据曲发[2006]15号文件和曲政办发[2006]228号文件精神,分局开始筹备组建,本着先将班子搭起来,牌子挂起来,工作开展起来的原则,在市局和开发区管委会的帮助指导下,市局和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分局办公地点,配备6名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工作人员。

 全体干部职工,团结协作,克服各种困难边开展工作边组织,先后购买了办公桌,文件框等必要办公用品,2006年3月11日举行了挂牌仪式。自此,开发区土地管理工作走上了规范管理轨道。

 (二)抓好开发区土地遗留问题的清理,不断规范用地行为

 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组建后,重点对开发区成立以来土地遗留问题进行清理,存在历史遗留达56件,面积达2109.08亩。

 这些遗留问题,有的是用地单位交钱于开发区多年,未落实地块,有的是地块落实,费已交给开发区,但无用地手续,有的是修路拆了群众的住房,新建住房土地未落实,有的是已用,房已盖,但欠国家土地款等等。通过清清理,初步摸清了开发区过去土地管理的基本情况,为分局下步工作开展奠定了基矗

 (三)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搞强开发区干部群众依法用地观念。

 土地管理涉及各行各业千万户,要使用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到实处,仅仅靠土地管理部门是做不到的,还必须在全社会形成共识,在干部群众中牢固树立起珍惜土地,科学用地,依法用地观念。分局成立后,自始自终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放在重中之重。

 一是投资1万元,编印了《土地管理文件资料选编》500册,送发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及各部门,做到人手一册。同时送发了市直有关部门及西山乡党委政府和村社干部。

 二是抓装6·25”土地日宣传活动,搞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今年“6·25”是第十三个全国土地日,根据市局安排,分局围绕第十三个土地日宣传主题:在管委会大楼前设立了宣传点,印发宣传资料3000份,在开发区主要街道悬挂横布标语21幅。

 三是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新闻媒体,加大对土地管理现行法规及政策宣传力度,全国、省市进一步整顿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会议后,分局和曲靖广播电台、电视台、曲靖日报取得联系,重点对整顿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识、方法、原则等进行了宣传。

 四是将国土资源现行的法规、政策用分局的公示栏进行张贴公开,使到开发区办事的人事科掌握政策,仪立解验支持土地管理工作。

 五是涉及一些新的土地管理方面的文件、新的法规,及时复印送发管委会各位领导手中,取得他们对分局工作支持。

 通过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管委会、西山乡各级领导干部的土地法律意识得到增强,依法用地,珍惜土地管理科学用地的意识深入人心,为抓好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搞好用地服务,促进曲靖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始区。多年的建设和发展,正逐步成为曲靖对外开放的窗口,高新技术产业的示范基地,全市社会经济新的增长点,体制、机制创新的实验区,城市规划建设的样板,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示范带头作用。年初以来,落户开发区的项目较多,如云南冶金集团、曲靖康利制药厂、曲靖药业有限公司、整合的市制药厂等,为保证这些项目顺利实施,分局严格把关,积极主动提供优质服务,对各类用地,提前介入,选址定点,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征用报件报工作。

 为规范用地行为,认真落实土地用途管理制度,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对收到的用地申请定期、不定期进行集体讨论研究,本着重点项目优先,严格把关,有重点有计划分批次组织报件上报审批。截至9月底,分局共收到各类用地申请件,申请用地面积亩。组织两批建设用地预审报件项目件、面积亩上报市局审批。2006年月日,第一批项目用地通过了市局预审。第二

共2页,当前第1页1批项目用地预审正在审批中。同时积极组织了开发区城市建设第五、第六批次农地转用土地征用报件,涉及项目有学府路、珠源路、迎霞路、路、冶金办公生活区、市工商局培训中心、市交警大队等个,面积亩(其中耕地亩),于今年8月份上报市局后报到省厅审批。经多次协调,近期有望下发批文。

 为保证重点工程开工建设,分局积极报省市协调,对学府路、珠源路等项目办理了先行用地手续。同时,积极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急需用地项目,和市局、省厅协调,及时调规,保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审批进程。

 为保证及时兑付农民征地补偿费,国家规费按时收取,分局在组织农用地转用征用报件时,及时通知有关项目有地单位交纳征地相关费用,截止9月底,收取征地补偿费万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万元,耕地开垦费万元,征地管理费万元,代收耕地占用税万元,收取的各种费用,都按规定兑付给了农民和上交盛市及税务部门。

 (五)加大清查力度,整顿规范开发区土地市场

第8篇

1我国森林资源现状

我国的森林资源覆盖广泛,并且拥有世界上面积最大的人工林,而且随着国家对森林资源不断地重视,我国的森林面积每年都在呈现增长趋势。但是,从国家森林资源发展的总体情况来看,我国的森林发展情况依然不容乐观。我国的原始森林面积相对较小,人均森林占有面积比较低,森林分布地区不均匀,森林平均覆盖率已经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且,人们对森林资源的过度采伐和破坏也加重了森林资源的负担。因此,很多地区的生态环境发展并不好,生态系统也比较薄弱。

2保护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目前已经意识到森林资源的重要性,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保护。但是政策在实际的操作中,并不能总是完全符合我们预期的标准,各个地区的情况不同,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也各不相同。

2.1过度采伐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来禁止人们肆意采伐森林。但是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还是会无视相关法律法规,过度采伐森林资源,这就造成了大面积树木植被被破坏,这样的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经济效益,然而却破坏了森林的生态系统对自然环境的调节作用,也极大改变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另外,一些采伐者在砍伐树木时,会选择采伐那些还没有生长完全的树木,这就导致了森林资源很难得到快速地恢复。森林自身原本具有非常强大的自我修复能力,但是在人们的不合理干预下,森林的生态系统已经非常脆弱。

2.2土地征用

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与之而来的是建筑面积的需求不断增长。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必须使耕地面积保持在红线以内,因此,更多的建筑商将目光投放在森林用地上。很多企业和开发商都在将自己的产地建设向森林区域转移,面对这一情况,需要的正是相关政府对土地资源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但事实上,很多地方的政府部门在管理土地时,并未完全发挥其应有的职能,这也就导致了很多开发商以征地的名义,将森林用地变为建筑用地。政府的“缺位”行为是森林资源不断减少,森林覆盖率快速下降的重要原因。保护森林资源,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需要政府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也需要政府发挥其行政职能,来指导相关工作的进行。

2.3体制不健全

我国物权法对于森林的保护也有相关规定,但是总的法律体系并不健全和完善,而且相关法律法规的实际执行也并不彻底。之所以这些法律法规不能得到很好地执行,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管理部门的管理不到位,没有正确处理好经济与环境的关系,没有深刻认识到环境对于人类发展的重要影响。部分政府人员还在幻想着以环境换经济这一不合理的发展方式,这也就导致了部分政府岗位形同虚设,完全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4责任不明确

森林管理责任不明确,也是我国森林保护工作成果不明显的重要原因。很多地方对于森林的管理比较混乱,不能行之有效地划分责任区域,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这也就导致了森林保护工作注重形式,缺乏管理的实质性,森林保护工作无法得到有序开展。另外,由于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到位,使森林植被遭受严重破坏,给我国森林资源带来非常严重的损失,应该尽快加强相关工作,使森林资源得到有序、可持续的开采。

3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分析

3.1加强宣传,提高公众意识

森林资源保护是一个需要全民共同参与的工作,所以必须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于森林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另外,虽然我国目前的森林面积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但是这些森林中大部分都是人工林,而人工林无论是生态效益还是经济效益,都不能与原始森林相提并论,所以,唤起社会公众参与到对森林的保护工作当中来,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应该利用各种传媒力量,包括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兴传播平台,来进行森林保护的宣传推广工作,使公众意识到森林对于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影响,森林的质量与人类的生活质量密切相关。应该着力宣传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关系,过分看重经济效益,而忽视生态效益,只能导致经济效益的下降。提倡人们遵守自然界的发展规律,尊重森林植被的生长规律,倡导对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人与森林的共同发展。

3.2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很多开发商有了可乘之机,也导致政府工作职能没有得到很好地发挥,所以,健全森林保护的法律法规是保护森林的必要措施。现在倡导的是法制社会,一切的行为都应该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的社会才可以正常有序地运转,对于森林保护同样如此。只有具备完善的法律法规,对森林保护的工作做出详细的规定要求,才可以打击违反森林保护的行为。法律规定的不仅是人们对森林应禁止的行为,还应该包括对政府工作的具体要求以及惩罚措施。明确职责,才能有效地管理,在法律法规中对政府行为提出具体要求,才能使政府在森林保护中积极主动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3建立监测体系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不能仅仅依靠当地政府的自觉性,要建立相关的监督措施。加强监督,需要对我国的森林资源数据实现实时掌握,因此,需要建设相关的监测体系。森林资源的管理比较困难,其具有土地面积比较广阔、生态结构比较复杂等特点,因此,可以通过GIS(地理信息系统)来对国家的森林资源有一个清晰直观的表示,GIS可以快速获取森林的各项统计数据,实现分析与实际应用的能力,可以对森林资源进行动态监测,对各种变化都有一个比较及时地反应。但是地理信息系统对于科学技术的要求比较高,很多偏远地区仅仅依靠自身力量很难实现,因此,需要国家在这一方面的投入和帮助,来实现森林的可持续发展。

4结语

第9篇

关键词:土地资源,法律制度,耕地保护,土地登记

 

一、我国耕地资源面临的严峻形势

(一)耕地整体素质下降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的加快,耕地总量的增加是困难的,相当长的时期内还会减少,更糟的是耕地整体素质趋于恶化:优质高产农田在减少,劣质低产农田在增加。论文格式。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资料,中国位于城镇郊区和村镇周围的耕地减少2/5,有些地方甚至超过3/5,这些区位的耕地通常都属于优质高产田。

(二)后备耕地资源不足

从合理开发的角度看,在0.35亿公顷成片荒地中,约有0.133亿公顷可作为耕地用,按垦殖率60%计,可净得耕地800万公顷,后备耕地严重不足,甚至难以弥补现有耕地的损失已基本成为事实。并且宜耕地0.133亿公顷主要集中在西北地区和东北地区,极易受风蚀、沙化、盐渍化和潜育化影响,开发利用难度较大。

(三)耕地总量和人均占有量较小

建国50多年来,中国耕地统计面积累计减少4273万公顷,扣除开荒造田的2633万公顷,耕地净减少1640万公顷。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耕地占用不可避免,加之后备耕地资源十分有限,中国耕地总量和人均量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将进一步下降,中国耕地总量和人均量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持续减少,必将加重本已紧张的人地、人粮矛盾,直接影响中国的现代化进程。

二、耕地资源恶化的原因

(一)认识原因:

认识到耕地保护重要性的主要以学术界和中央有关部门为主,许多人并没有真正认识到它的迫切性,更不知道保护耕地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一样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论文格式。值得注意的是,也存在不少政府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将发展城市经济和保护耕地对立起来,缺乏保护意识。另外,我国的耕地还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对农民来说,失去耕地,就意味着失去一切,在我国还不能将失去耕地的农民很好安置的情况下,现在的征地补偿不足以让农民安身立命,社会成本很高。考虑耕地的这许多功能,将包括生态服务功能、社会保障功能和它的产出价值都算在征地成本中去,提高征地的经济成本,从而保护耕地。

(二)深层次原因:

(1)我国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与新《土地管理法》相配套的各种单行法律还欠缺或不够翔实完善,使全国土地管理工作缺乏很好的法律依据,对各级领导部门、单位和个人的约束力不够,不能很好指导操作。如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既可以是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村民委员会,还可以是乡镇农民集体等等,这种土地所有权产权界定不明晰,产权主体模糊的直接后果,会造成土地保护、监督上的乏力,集体对耕地保护非不为,而是不能为,无权为;如仍缺乏土地征用方面的专项法律、法规,致使征地权力的滥用并以低廉的价格征用农用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导致耕地大量损失。(2)地方政府的政绩观念。现在衡量政府官员政绩的标准是经济增长、城市扩张,而不是从可持续发展的标准来衡量,政府官员的耕地保护的积极性难以提高。 三、关于我国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法律思考

我国对耕地进行保护的主要法律有《环境法》、《刑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更多是从经济利用、土地管理、土地利用、土地规划及土地的权属问题进行规定。但对具体实施则比较笼统。如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对耕地保护的一些特殊制度如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与审批、节约用地与耕地、土地整理与开发生产区相结合制度等,只规定了制度而对具体的实施没有应对措施,这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虚设,因此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配套的各种单行法律,如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权利、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登记、土地征用、耕地保护、土地保护、土地租税、土地监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且这些配套法律应目的明确,针对性强,条目内容详细,便于实际操作。一旦这些土地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就应作为全国土地管理工作的依据,成为约束全国各级领导部门、单位和个人的统一法律、法规。同时要加快土地管理立法工作,建立以新《土地管理法》为核心的市场经济下的土地法律体系。

四、完善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法律制度

(一)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我国是一个人均耕地资源十分紧张的国家,当前,我国的经济又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城市数量的增加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土地的需求不断增加。征用土地是土地管理的一个经常性工作,尽管《土地管理法》对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但修改后的土地征用制度在征用目的、补偿标准、征地程序等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界定、补充和完善。论文格式。因此,征用制度完善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以农地基准地价为基础测算征地补偿,提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调整征地过程中政府、用地单位和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利益分配关系,加上规划、计划等行政管理措施,有利于建立保护耕地,高效利用土地的制约机制。

(二)完善土地整理制度

在有利于生态环境优化的前提下,土地整理力争数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并重,保证补充的耕地质量不下降并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使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不仅仅是数量的平衡,而是数量和质量的双平衡,首先,国家有关部门应能制定出相应得可操作的土地整理质量标准,使土地整理质量的提高有章可循;其次,应对整理增加的耕地进行地力鉴定,凡是对整理对象的土地其适宜性评价不宜用耕地的土地,政府部门不应投资对其进行整理;凡是通过土地整理用作补充耕地的地力或耕地的总生产能力与已占用的耕地不相对等的,政府部门在验收时坚决不予验收合格。

(三)污染综合防治制度

污染综合防治制度强调队土壤的综合治理与保护,这实质上是一项严格的许可准入制度,要求利用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洁净的原材料和有效的污染防治手段,同时对生产者的生产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对耕地保护最大的一块是农村土壤的污染防治和保护,这要求对耕地生产者实施严格的管制,特别是对农药化肥的生产者进行控制,鼓励支持企业提高技术,生产无害得制品,鼓励农村发展生态农业,因此加强“三废治理”,提高农业科学技术,防止农田污染是实现耕地可持续利用必不可少的措施(四)建立检查考核制度

加强中央和省级政府土地管理职能,强化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特别要加强各级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的职能,树立规划的权威性,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每年要将本地区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情况向国务院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要实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领导责任制,把完成耕地保护和节地挖掘指标的情况作为考核政府工作和干部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

参考文献:

[1]郝晓辉,《中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00年,174页

[2]叶枕,《完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走城市化与耕地保护并重之路》,载民主法制综合网

[3]钟京涛,《我国土地立法评价》,载于《国土资源管理与科技》,03-07-05

[4]戈华清,《西部地区土壤保护法律制度分析》,2002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

第10篇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北京 100081

[摘要]在改革开放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不断扩张,对土地的需求也随之增加,集体土地用途的转变是不可避免的。大量农民失去土地,变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分”的“三无人员”。通过征收和流转,集体土地的价值不断提升,产生增值收益,也就带来了增值收益分配的问题。现行的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中,分配机制并不健全,失地农民处于弱势地位,各分配主题之间矛盾愈发突出,阻碍着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影响着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

关键词 ]城镇化;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

前言

自改革开放至今,由于政府实施并完善各项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政策,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浪潮,我国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及取得的巨大成就举世瞩目,2013年我国城镇化率为53.7%而1978年仅为17.92%,2002年以来以平均每年1.35%的速度飞速发展着。在我国,城镇化带来了土地产权及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并进一步突出了土地的经济意义。但与西方发达国家城镇化过程中市场主导的自发型制度变迁所区别的是,我国的城镇化是由政府主导的、强制的制度变迁,直接导致了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因此,从保障失地农民权益的角度研究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也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1.杜家疃村概况及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在各主体间的分配现状

杜家疃村隶属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香店街道办事处,地处城乡结合部,共有197户、645口人,农用地块125055平方米。其中涉事土地面积约134.37亩,耕地一百余亩。杜家疃村共有130多亩土地涉嫌非法出让,涉事的土地中有正当手续的81.59亩,开发商向平度市政府缴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315亿元,每亩126.42万元。按照规定补偿给村民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每亩2.5万、安置补偿费每亩4.5万元,共7万元。出去去成本、税费后净收益的30%由村民集体共享,共1527.9万,合每亩约18.73万元。剩余的约每亩100万的收益则归政府所有。收益具体分配及比例如下表1.1所示:

2.杜家疃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

2.1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意见存在分歧。因涉事地块属经营性用地出让,根据平度市的规定,除土地种植户应获得的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外,村集体还将获得两块补偿,分别是土地安置补助费和土地出让收益。杜家疃村某村干部称:按照规定的标准,青苗费每亩2.5万、安置补偿费每亩4.5万元已于2013年5月底前全部拨付村委账户,且青苗费已在2013年5月30日前足额完成兑付;第二块钱已有分配方案,并发放了一部分。而第三块款项——土地出让收益,则是引发矛盾的焦点,杜家疃村地块当时拍出了1个多亿,刨去成本、税费后,净收益的30%由村民共享。这笔钱的数目为1527.9万。虽然30%的分配比例是否恰当,或村民们是否同意接受这一比例都还存疑,但将部分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给村民,符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关“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原则。但是,在如何支配、使用这笔收益的问题上,村民与村委会及当地基层政府之间,却存在不同意见乃至尖锐冲突。多数村民主张“分光1527.9万”,认为留在村集体“不保险”。而村委、街道的多数干部担心“分钱暴富后,会让农民好吃懒做,甚至道德沦丧”,认为这笔钱应该作为集体资产集中起来统一管理。

2.2征地过程中政府与百姓关系紧张,存在暴力逼迁。在平度市近年来强力推进的征地拆迁过程中,有大量被村民们称为“痞子”的人群参与其中。“痞子”多是20岁左右的男性,留短发,使用木棒或砍刀,为了逼迫农民同意征地拆迁,暴力横行,制造了大量的治安、刑事案件,许多村民被打或被砍,家中玻璃被砸,车被砸,被扔爆炸物。很多恶性事件发生之后,警方虽然出警,但鲜有“痞子”被抓捕或者惩罚。像这样的暴力逼迁,在平度涉及征地拆迁的92个村庄里几乎村村都有。有一些维权村民遭遇到的暴力打压,是长年累月的。最终也就导致了本案中的惨剧。

2.3征地流程及手续存在问题

首先,村民对征地事宜是否知情存在疑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征地是无法审批的。只有这些材料齐全,国土部门才能完成报批审批手续。

3.杜家疃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的原因分析

3.1关于征地流程及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我国法律关于土地征收是有矛盾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政府才可以征地。同时现行法律法规还规定,农地转为市地必须通过政府征地来实现。然而就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说,首先有政府征收集体土地,然后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在土地一级市场出让国有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最后由建设用地利用者对土地用途进行转变,完成农地非农化过程,征地过程中的公益性和非公益性征地行为并没有严格的区分,而且《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征地补偿的规定也并没有严格区分公共利益性质的征地补偿和非公共利益性质的征地补偿。

3.2地方政府经济发展主要依赖土地财政。在强化了中央财政集权能力的同时,给地方政府在财政收入与支出之间带来了巨大缺口,使地方财政,尤其是县乡财政承受着越来越大的压力。而近年来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政绩表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土地财政,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名号,运用其在土地征收方面的权力对土地进行非市场化操作,获取土地增值收益,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3.3征地过程及增值收益分配方面信息不透明。平度市宣传部官方微博“平度”称土地征收“手续合法”,在征地过程中,街道和村委都按照程序,采取多种方式告知村民,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同时部分群众仍表示对自己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并不知情,认为政府没有履行通知与公告的义务。不当或不实的政府信息披露,是离间官民关系、加剧官民对立的重要原因。

4.结论

本文以平度市杜家疃村为例,探究了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原因,主要归纳为以下五个原因:1.征地流程及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地方政府经济发展过分依赖土地财政;征地过程及增值收益分配方面信息不透明;征地过程及增值收益分配方面缺乏监督;执法者的不作为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参考文献

[1]张立彦.中国政府土地收益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03.

[ 2]张俊.城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研究[ M ] .北京.地质出版社,2007.05.

[3]高雅.我国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5

第11篇

关键词:人的城镇化;立法现状;补偿制度不足;完善补偿制度

征地补偿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重要制度,对于加快城镇化的发展、完善基础设施等都有重大影响,征地补偿制度作为我国征地制度的最主要问题,是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备受的焦点,同时也是我国现行征地制度改革的难点。“人的城镇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须统筹推进,须循序渐进,在此背景下,土地征收更需要弥补不足、完善制度。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立法现状

2004年宪法修正案颁布以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的概念比较模糊。直到第四次对1982年宪法进行修正以后,才对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作了区分。

在宪法层面,在2004年以前的宪法中,并没有区分土地的“征用”和土地的“征收”,而且在现实实践中,“征用”与“征收”的程序与补偿方面也不同,所以这就意味着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直到2004年《宪法修正案四》对宪法第10条第3款进行了突破性的修改,而该宪法修正案使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的区分第一次在我国的宪法层面上得到了明确,从而为我国在处理征收补偿问题时提供了宪法基础。

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层面来看,第一、《决定》第3节的第12条至第15条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的重点和核心内容的重视。第二、国土资源部2004年的《意见》中,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的描述对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定、统一年产值倍数确定、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制定以及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也做出了意见;同时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征地工作程序、征地实施监管方面也做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的不足

1.征地的补偿方式不科学

第一,补偿的标准不科学。目前来说,我国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土地的补偿费用都是按照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倍数计算出来的。但是每亩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统计起来很困难,第二,土地的使用性质不相同,比如在土地上种蔬菜和种粮食产值肯定不同。因此在算补偿数额的时候按照全乡平均年产值计算是非常不科学的。第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也使得补偿费用低、补偿标准不统一。

土地是农民的根,那些失去土地的农民,因为市场配置劳动力,文化程度低的农民想要找到一份工作十分困难,对于他们来说,补偿费用就是他们的唯一生活来源,而那些微薄的补偿只会使他们的生活更加贫困。

2.征收补偿过程中的监督缺位

如今我国的征地补偿监督流于形式。基本全靠行政权力的自我约束,而没有司法程序的监督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虽然做了一些规定,例如如果征地的单位不按征地的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批准可以行使他们对土地的回收权,但是这一规定仅说明了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后果,对于怎么监督和如何确定责任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即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了监督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闻不问,而法律有没有给他们相应的权利。更何况,在实际生活中,农民参与监督少之又少,对征地补偿的监督就只能是表面工作罢了。

3.补偿标准的标准低、范围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相关规定内容,如今国家对农民用地进行严格的控制,但市场对土地的需求量却很大。供求关系的失衡必定造成土地抬价,而以年产值作为计算征地补偿标准的方法却没有考虑过土地的市场价格,补偿标准低是其必然结果。

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

1.明确合理的征收补偿制度

我国可以采用目前各国通行的做法,不但考虑土地原有用途,也要对土地的附着物进行补偿。对被征收的土地进行市场评估,然后再提出补偿办法。此外,对于土地征收补偿数额的标准,也应该修改先前所规定的依照产值倍数的计算标准。过去国家的征地补偿国家意志体现的太强,如今土地的,土地的价格市场价值的标准已经确立,随之市场的变化改变征地标准也会使得其更加的合理,公平。

2.建立多元化的土地征收补偿方式

如今我国主要靠货币来补偿,除了货币补偿,其他的补偿方式也许可以更好的保障农民的利益,如替代补偿、债券补偿、留地补偿或股权补偿等。替代物补偿主要针对被征收人重要生活资料的安排。而留地补偿就是给被征地农民集体留下一定土地,让他们自己进行第二三产业的开发利用,这种方式可以很好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称股权补偿或债券补偿是指对于一些有稳定收益的公共事业项目,可以取将被征收土地折价入股的方式进行补偿,对于解决农民的生活问题不失为一种很好的办法。

3.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收支情况的监督

《土地管理法》第49条比较原则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成员监督。但是对于如何实行监督等细节方面都未进行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也没有做出细节的规定,如果在立法中做出对入如何实施监督以及监督的时间地点等的规定,就能很好的避免监督流于形式。同时规定如果农民的补偿款受到截留,可以通过法律救济来保障自己的权利。除了以上两点,由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征收集体土地的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应当赋予农民更多的对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收支情况监督的权利。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乡市河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李集合著:《土地征收征用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 王太高:《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 孙鹤汀:《征地纠纷的政治学分析》,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

[4] 周其仁著:《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第12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土地征收;补偿;对策

Analysis on the Legal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Xie Peng,Zhang Da-jiang

(Jinan City Land Reserve CenterJinanShandong250099)

【Abstract】With the speeding up of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public facilities, the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is becoming an important problem in land management. On the one hand, rural land, which includes agricultural land, housing plot and construction land, is the most basic means of production, which is the foundation of farmers' social stability and stability; on the other hand,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urbanization causes rural land Conflicts of Interest Distribution. So, how to deal with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in the compensation problem?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further improve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is the basic solution.

【Key words】Rural land;Land expropriation;Compensation;Countermeasures

1. 农村土地征收的立法现状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我国征收集体土地的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目前,是在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指导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为主,同时根据各省、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一些法律规章、地方法规。

2. 农村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

2.1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土地征收滥用严重。

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然而何为公共利益?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这无疑扩大了政府的自由裁量权,易造成滥用土地征收权力的现象。

2.2补偿收益主体不明确,补偿分配不合理。

首先,我国的《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规定,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同样“集体”的具体内容也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农村土地的集体产权实际上是“一种无确定主体的产权”,进而导致在征地补偿费的利益归属上存在着很多问题。[1];其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标准不统一,补偿费在被征地农民个体之间分配混乱。村委会根据村规民约确定被分配人员资格及分配办法。在发放数量上,有的全部发放,有的村集体先提留一部分,提留的比例各不相同。[2]

2.3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缺乏有效监督管理。

我国土地征收程序主要包括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等,但从实际操作上看仍存在诸多不足:

(1)征收补偿程序可操作性不强,关于土地征收程序的一些重要事项上规定的模糊不清。例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条规定:“征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 3个月内全部支付”,但在实践中,并未参考这一期限,大都滞后发放。

(2)补偿纠纷发生后,缺失救济程序。对于补偿决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由政府行使裁决权,缺乏应有的中立性。

(3)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堪忧。土地对于农民而言具有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两种功能,征地与拆迁补偿定价时应当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考虑土地自身价格和未来社保价格,应当按照市场基本价值规律科学确定征地与拆迁补偿标准。[3]现有的征地a偿标准在于用过去的物权数值测算未来的物权权益,没有包含未来社会保障价值。

(4)据国家统计局对2942户的农民调查,耕地被征收前人均纯收入平均为2765元,土地被征收后人均纯收入为2739元,约下降了1%。再看支出,土地被征前农户的家庭消费支出相对较低,有些农产品如粮食、蔬菜等还可以自给自足;土地被征后农户面临与城镇居民相同的消费环境,生活支出大大增加,不仅所有商品都需要从市场购买,一些大项消费如住房、子女入学、大病就医等更增加了普通农民的生活负担。由此可见,征地后农民的生活水平总体是下降的。[4]

(5)补偿方式简单趋同,缺乏长效性。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关于土地征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但两法对于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仅一笔带过,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以下问题:各征收补偿单位在实践中基本上都是以现金补偿为唯一方式,未考虑到被征地人的长远利益。一夜暴富后的失地农民的生存都将面临严重困难。

3. 对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对策

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1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笔者认为,应当通过概括的基础上加以列举的方式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梁慧星在其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对公益作出了列举式的解释:“所谓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 [5]

3.2严格土地征收程序与监管。

(1)建立土地征收部门对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认定程序。以法律形式大致明确其内涵和外延。

(2)提高征地信息的公开程度。征地政府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普及征地法律政策和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征地原因、征地单位、征地范围、征地时间、补偿方式等,以增强征地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3)引进司法救济程序。在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中应赋予在征地纠纷案中保持相对中立的法院或其他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在案件的审理中,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的到保护,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6]

3.3提高补偿标准。

就补偿标准而言,应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要求确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1)提高补偿标准最根本的是需要建立市场化的土地评估制度,制订区片综合地,考虑地类、产值、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市场因素合理确定土地价格。

(2)创新农地使用制度。尝试让集体经济组织保留部分土地产权进行流转,通过办市场、建标准厂房和商业用房、造停车场等予以出租,也可以在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及企业集团用地中,把集体土地产权作价入股收取年租金,使农民有稳固的收入和就业机会。[7]

3.4S富土地征收补偿方式。

丰富土地征收补偿方式能够进一步确保农民获得充分的安置。笔者建议采取以下几种补偿方式:

(1)货币安置。主要有分期、一次性和终身货币安置。相比于一次性货币安置方式,终身和分期货币安置更适合农民利益的保护,采取终身和分期货币安置方式能够避免由于物价上涨而产生的问题,按照物价变化情况定期调整补偿费用。

(2)农业安置。划分一定面积或质量较好的土地给农民,使其能够继续开展农业活动,自给自足,或者转变为其他农业方式。

(3)提供免费的职业技术培训或提供工作岗位。只有将生存技能教给农民,才能实现真正的脱贫。

(4)企业补贴安置。若是为了建设乡镇企业而占用农村土地,可以提供当地农民就业机会。

4. 结语

土地征收事关失地农民之生存,事关社会之稳定。在不断推进城市化、加速推进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必须从根本上保障农民权益,结合本国国情,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弥补和改进当前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参考文献

[1]农村土地征收问题研究 [期刊论文]《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5年 张雅娜.

[2]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存在的问题及法律规制 [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2015年 黄洪强 等.

[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原因及对策 [期刊论文]《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学报》,2013年 余鑫 等.

[4]非理性征地补偿的制度诱因 [期刊论文]《改革与战略》,2009年 左静.

[5]《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梁慧星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03.

[6]科学发展观视域下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思考 [期刊论文]《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 吴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