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1 16:55:3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近日联合《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业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办理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均可从事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等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的商标业务。除此之外,律师事务所无需备案即可继续从事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已经从事的商标国际注册、商标行政复议、商标诉讼、商标纠纷调解仲裁等商标法律事务。
北京20家专利机构成为行业标兵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等20家专利机构;杨立等30名专利人被评为2012年度优秀专利机构、优秀专利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为优秀机构和人颁发了奖牌和证书。
近年来,我国专利行业已基本实现市场化,行业综合实力持续增强。截至2012年10月底,全国共有14743人取得了专利人资格,全行业拥有执业专利人8001人,专利机构909家。
中、美、丹麦与港合作推动知识产权贸易
12月6日,香港贸发局助理总裁叶泽恩、丹麦专利商标局局长及行政总裁Jesper Kongstad、美国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Technology Managers总裁Vicki Loise、中国技术交易所副总裁徐向阳及上海技术交易所副总裁赵慧林在湾仔会议展览中心就“知识产权战略合作项目”签署合作备忘录。五地携手透过贸发局的知识产权信息网为各地企业、买家、卖家及专业服务供货商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网上服务,加强信息交流,为有意物色合作伙伴的企业提供商贸配对,缔结商机。
中银:美国软件公司Rhino多家企业侵权
日前,美国Rhino软件公司针对韩国乐扣乐扣、朗科等知名公司,电驴以及上海瑞创等专业下载服务商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案,委托中银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讼。据了解,美国Rhino软件公司成立于1997年,专注于研发网络应用软件产品,此前已就知识产权侵权提起多讼并得到法院支持。
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徐强主任律师强调:企业非法使用盗版软件不仅侵害软件权利人的利益,也给企业及股东自身带来了技术、商业和法律上的风险。
行业之星
傅刚律师:
作为国内第一本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专著——《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管理》副主编和主要撰稿人,傅钢律师较早进入文化创意领域,孜孜不倦的为创意企业及相关部门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1.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概述...2
2.知识产权管理办法...4
3.专利管理办法...8
4.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13
5.商标管理办法...16
6.技术合同管理办法...19
7.技术合同管理办法...22
8.保密协议...26
9.科研档案管理规定...29
10.知识产权奖励办法...33
11.发明创造奖评分表...35
12.成果排名分配系数与权重系数规定...38
13.附录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名录...40
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概述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不断推进,我国经济逐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在这个市场经济和知识经济的时代,企业间竞争乃至国家间竞争已实质演变为知识的竞争.技术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原动力,但如何在实现创新后又不致被他人仿冒,或如何以最合理的方式管理和转化创新成果,这是当前企事业单位面临的重大挑战。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企业要不断壮大,就必须一手抓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一手抓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管理,特别是必须采取各种的竞争手段与保护措施为适应市场竞争需要而建立和发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今天企业间的竞争已是对知识的产出、实施,转化等全方位的竞争.在发达国家的很多企业中,知识产权制度被视为是企业的生命线。在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也意识到建立运行良好的簇新制度,对于维护企业无形资产、啬企业市场效力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制定的好坏也将直接影响着我国科技产出和知识创新,从而影响企业乃至国家研发实力及核心竞争能力.所以建立完善的专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是现代企事业单位科技与经营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知识产权管理实际就是企业知识资本的优化管理.通过技术层面对企业知识资本的整合,挖掘企业固有的隐性知识,吸收和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管理经验,将知识资本更多、更快、更好地转化为企业效益.对于初次建立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企业来说,在建立全面完整的管理规范之初,还应包括完整的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组织规范.这一类组织规范应涵盖以下内容: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及此类人员的任职期限等;管理部门在管理企业知识产权事项方面的职责、与其他日常管理部门的关系等.
制订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知识产权管理的基础,是企业根本制度上的构建,也是管理方法、管理理念的全新革命,其通过企业有系统地实施,而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内容可以用两种模式来确定.第一种模式是制订一份统一、全面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该管理规范由企业的最高决策层来制定;另一种模式是将一些比较原则性的内容集中在一份文件中加以规定,而将其他较具体、有较强操作性的内容在按照一定标准在另外几个文件中规定.采用第二种模式建立企业知识产权规范时,还可以将原则性比较强的内容放在较高的决策部门来制订,比如说公司股东大会或公司董事会等,而操作性比较强的内容则由具体的管理部门按照前一份文件的内容制定。对于一个规模较大、知识产权事项在企业的经营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公司来说,采用第二种模式更为合理,企业的总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由企业的较高决策层来确定,同时,针对具体事项的灵活决定权交给具体的管理部门,使得企业对变化的市场形势有较快的应对措施.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司来说,采用第一种模式是比较明智的选择。规模较小企业的董事会与具体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往往具有相差不大的人员构成,这两个机构的决策频率相差也不会太大,而且将所有的规范放在一个文件中还可以较大程度地避免规范之间的逻辑缺陷.
与任何其他类型的规范包括国家制定的法律一样,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也应该具有完备性、逻辑的自洽性和可操作性。规范的完备性,要求制订出的管理规范应当能够预见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绝大邵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需要规范的事项,并且对这些可能发生的事项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完备性并不意味着规范的制订者能够预见未来可能发生的所有事项,当然,规范的制订者应当使用一定的技巧,比如说采用原则性条款等方式使管理规范的涵盖范围发生模糊,藉由法律解释的方式来扩充规范的范围.逻辑的自洽性则有多层次的含义,首先是要求规范本身以及与某一规范相关的其他规范等使用的概念应当一致,这种一致包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两部分;其次是要求规范当中使用的命题应当一致,不能出现此是彼否的情况;第三是要求整个规范应当是一个自圆其说的整体,规范的不同部分相互支撑,使规范完整的内容都已具备,并且没有与规范事项不相关的东西。可操作性从规范本身来讲,是要求规则本身确定了所需规范事项的人、事、责任、时间、行为等要素;从需要规范的事项角度来讲,则要求一旦相关事项发生,与事项相关的人能够从管理规范中找到相应的规则来确定其行为和相应的责任。从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可操作性还要求根据规范所从事的行为是可以实现的,并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需要建设企业知识产权文化,培植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使知识产权工作成为企业管理中的重要部分。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综合的防御、维护、反侵权体系,包括本单位所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制度的适用范围、知识产权成果的权利归属和管理、确立相关评定中的知识产权标准、对鼓励成果产出和转化的奖励及利益分配、签定知识产权合同,保密规定,维权措施等多个方面.由于每个企业所在的行业,企业规模;企业成长阶段等因素都存在差异性,因此,应当结合自己的特点制定一套最适合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单位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单位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指本单位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四)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下设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各专业管理岗位,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具体工作。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还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
第五条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三)代表本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四)代表本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五)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专业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六)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第六条本单位员工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利用单位名义、利用单位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本单位。
(一)完成本单位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单位的业务范围;
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单位二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利用本单位的名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利用本单位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行为;
2.利用本单位的人力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七条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持有(所有)权归本单位,任何其他单位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销售、使用或侵吞本单位持有(所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第八条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九条本单位的注册商标、商号等管理工作由专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技术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向研究项目下达的主管部门报告,按本单位的规定提交全部科技档案文件,并提出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可申请专利的项目及时办理申请事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应申请专利而未申请造成本单位经济损失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在研究过程中已具备申请专利条件者。
第十一条专利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在专利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根据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完成科技项目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的规定任务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本单位知识产权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填写鉴定申请书,要按照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鉴定。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科技档案的相关制度规定,包括档案密级制定、借阅程序等,对涉及本单位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科技档案应采取限制阅读措施。
第十四条对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签定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在与其他单位进行委托研究、委托开发或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
第十六条订立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单位关于技术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分配等。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定技术合同。
第十七条对于在知识产权形成、保护、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公司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将依据国家和本单位的具体规定,给予包括发放奖酬金、提职、提级、职称评定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
第十八条属于本单位的技术成果在实施或转让后的收益,按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该项职务科技成果的发明人、设计人可按规定提取酬金。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单位知识产权的,或造成单位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依据规定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侵害人为本单位员工的,应责令其改正,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侵害人为司F本单位员工的,应要求其停止侵害,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必要时,提请政府机关处理或遵循法律途径解决。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点评: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从其在企业管理规范中的地位上来说,应当是一个企事业单位管理知识产权事项的核心.该规范可以有两种方案来确定其内容,一种方案是仅仅在该管理办法中规定一些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的原则性规范,另一种方案则是在该文件中将所有与知识广权相关的事项确定下来。一个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也要求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这里所列举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是从企业当中实际使用的管理规范中挑选出来的.该管理规范遵循了第一种方案,规定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中一些总则性的内容,对知识产权工作涉及到的大体内容和不同种类知识产权包括的共性问题作了概括规定,在整个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中起到统领的作用.应在谊管理办法之下再制订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比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规范文件,而这些文件的可操作性就应当相应地提高。
但是,本办法在其所需要实现的目的上不是很清楚.这里我们需要注意区分在制订规范中两个不同层次的目的,一个是指实施知识产权管理所需要达到的目的,另一个则是指制订管理规范需要达到的目的,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另外,本“办法”在某些具体条文的规定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尚需斟酌,如:
第二条,在企业的管理规范中,没有必要对知识产权其外延进行规范,这也不是一个企业的管理规范能够做得到的.而且在这里的列举中还出现了与国家法律、国际公约等不一致的地方。
第七、八条,这里实际上需要规范定义的是职务作品、职务发明等内容,因这方面的内容在法律上已经有规定,所以定义的内容可以省略,而关于权益分配等的内容则往往可以通过具体的劳动合同等方式来确定,或者也可以在具体的管理规范中确定,在这里进行统一规定不太合适。
第九条,此内容法律已作出规定,这里显得多余。等等.
有关知识产权的事项,在相关国际条约、国家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一般来说,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应当是这些法规在本企业的具体实现,所以应当尽量采用程序化,组织化的规范来确定法规中的内容在本企业具体实现的方式。
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的专利工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本单位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我单位科技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六条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章专利的管理
第七条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是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实施单位专利战略,并纳入技术进步和现代企业制度规划中;
(二)负责对员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
(三)鼓励员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四)办理本单位专利申请、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认定登记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以及专利广告证明等事宜;
(五)保护本单位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
(六)管理单位专利资产,防止专利资产的流失;
(七)组织专利技术实施,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
(八)管理、利用与本单位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为科研、生产、贸易经营全过程服务;
(九)研究制定本单位的专利战略,为经营决策服务;
(十)做好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
(十一)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
(十二)筹集和管理本单位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
(十三)其他与公司专利工作有关的事务。
第八条本单位专利资产管理包括如下内容:
(一)专利技术开发;
(二)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科研档案和发明或设计人员流动的管理;
(三)专利评价、评估;
(四)专利申请、优先权、署名权、专利权;
(五)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及专利权质押;
(六)专利战略研究与制定;
(七)专利诉讼和向海关提请知识产权备案;
(八)其他与专利资产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
(三)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四)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单位的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有专利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本单位在产品、技术开发立项之前,知识产权管理部必须和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与分析,避免重复研究与侵权,同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利益的有关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的建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
第十二条单位开展对外贸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进行项目专利检索:
(一)技术、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
(二)未在国内销售过的原材科和产品的进口;
(三)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出口。
第三章专利的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专利的目的在于获得专利权,保护发明创造现在和潜在市场,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凡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应及时申请专利,以取得法律的保护。
第十五条专利申请的提出
(一)凡欲申请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填写本单位《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见附件),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填写“申请专利的主要内容”栏时,应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技术特点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有益效果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并根据已知技术对发明创造的专利性作出评价;
(二)部门专利管理员应在“部门初审的意见”栏,就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法有关规定作出初审的意见;
(三)部门专利管理员将此表交至知识产权管理部;
(四)专利申请审批需要加快的,专利申请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需加快理由,同(专利申请表》一并交到知识产权管理部。
第十六条专利申请的审批
(一)知识产权管理部由专职人员对申请专利的友明创造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和专利性审查,并将检索的情况及专利三性审查意见填入《专利申请表》中;
(二)知识产权管理部领导审查《专利申请表》并签字;
(三)知识产权管理部将《专利申请表》报公司主管技术副总经理审批;
(四)公司主管技术副总经理批准后,知识产权管理部将“专利申请表”复印件返回到申请部门,进行专利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专利申请的办理
(一)专利申请根据其经济价值、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分为:普通级,重要级、重大级。
1.普通级专利申请,是指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均一般的专利申请;
2.重要级专利审请,是指具有一定经济价值或市场竞争价值的专利申请;
3.重大级专利审请,是指创造性高,属国内外首创,代表技术潮流或发展方向,能给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使公司处于市场优势地位的专利申请。
(二)部门专利管理员通知发明人或设计人按《专利申请须知》(附件)的要求,提供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或专利申请文件交知识产权管理部。
(三)知识产权管理部根据专利申请重要性等级的不同,按不同的方式办理。
1.普通级专利申请的办理: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管理部直接办理,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管理部直接办理或组织本单位专利申请人办理;
2.重要级专利申请的办理:知识产权管理部在组织本单位专利人、发明人、相关技术人员或专利机构人进行讨论,确定最佳保护范围和方式后,组织单位内部专利人或委托专利事务所;
3.重大级专利申请的办理:知识产权管理部组织本单位优秀专利人、发明人、相关技术骨干或资质较深的专利机构优秀人员进行详细讨论,确定最佳保护范围和方式后,组织单位内部优秀专利人或委托资质较深的专利事务所。
第四章专利的许可使用
第十八条本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签订相关合同时,合同应当包括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等技术成果归属的条件,并符合国家和本单位相应规定。
第十九条本单位与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的合同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和相关技术秘密的归属;
(二)本单位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对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的转让、许可等的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
(三)本单位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投入的物质条件、资金及研究人员智力劳动各自所占比例以及对专利实施取得收益的分享办法和比例。
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未约定的,项目中产生的专利权和相关权益由承担者持有或所有。
第二十条本单位在引进技术,进口产品或建立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技术、产品作为投资时,责任部门应将其技术、产品包含的专利技术项目,报知识产权管理部进行检索。知识产权管理部根据检索情况,提供检索报告,为谈判、签约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引进技术涉及第三方专利时,应有担保条款,明确双方在涉及第三方专利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管理部根据单位发展要求,应积极为单位实施国内外专利技术服务。各部门对单位持有或所有的专利技术,应积极实施,本单位无条件或不能充分实施的,应适时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实施他人专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本单位专利技术,应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到合同签订地或者被许可方机构注册地或专利实施地专利管理机关认定登记。
第二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含有专利许可内容的技术转让合同的谈判、签订,应有知识产权管理部专利管理人员参加,并按照国家和本单位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专利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单位及员工有权保护本单位专利权不受侵犯,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知识产权管理部;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请示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同时,单位应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第二十六条侵犯本单位专利权的行为包括:
(一)未经我单位许可生产、销售与本单位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
(二)未经我单位许可进口与本单位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
(三)将我单位专利号标记在产品上进行销售,假冒本单位专利产品的行为。
(四)使用上述侵权产品的行为。
(五)未经我单位许可展示与本单位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和技术,以及从事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专利权益涉及海关保护的,要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要求,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
第二十八条请求调处专利纠纷和进行专利诉讼。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办理,必要时可委托专利机构或法律事务部办理。对委托专利机构办理专利诉讼的,应有法律事务部参与,并将有关材料送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对其专利或专利申请,应依法及时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要予以论证确认并建立管理档案。具体事宜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
第三十条本单位应充分利用专利信息,掌握与本企业有关的国内和国外申请专利的动向,对有损于本单位权益且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他人专利,应及时提出撤销专利权请示或提出宣告无效请示,排除不应授权的专利。具体事宜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
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编号:
名称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
发明人或设计人
联系方式
专利申请类别
(在对应类别前划√)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申请等级
(在对应类别前划√)
普通级重要级重大级
申请专利的主要内容
部门初审意见
部门专利管理员:年月日
部门领导意见
部门领导:年月日
检索及审查意见
公司专利管理员:年月日
主管部门领导意见
是否加快:加快不加快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意见:年月日
审批意见
主管技术副总经理:年月日
申请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提供资料的要求:
1.所属的技术领域及有关的现有技术、引证反映现有技术的文件,写明所做的检索或查阅到的现有技术资料,包括本技术的历史背景和现状,说明现有技术的缺陷、不足或存在的弊病。
2.在对背景技术作了简要描述和评价的基础上,针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结合发明所取得的效果提出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也就是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任务。
3.清楚、完整地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内容,以发明必要技术特征综合形式来阐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以必要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描述。
4.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的优点,即构成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解决方案的技术特征所带来的效果。
5.具体描述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最佳实施例,详细描述实施的方式,列出各种参数与条件,并对照附图加以说明和描述。
6.对发明创造进行保护的技术特征,即区别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7.摘要,内容包括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技术特征和用途。文字不得超过200字。
8.绘图工具绘制的附图一套,例如:电子产品的电路框图、电路原理图、机械产品视图、立体图等,每张附图大小不得超过18X25厘米。
点评:
专利管理工作是企事业单位尤其是技术型企业的生命线,专利管理工作的好坏将对企事业单位的发展将产生深远的意义。专利管理制度包括了技术产生、利用和保护等一系列环节的内容,它将直接影响企事业单位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出和核心竞争力的建设.
这里列举的《专利管理办法》较好地具备了规范的完备性.首先,谊管理办法申明确了企业实施专利管理的机构及其职责,从组织上给予了保证;其次该管理办法规定了从提交专利申请开始的一系列与专利相关的事项的处理方法,在程序上具较强的可操作性;再次,该管理办法还规范了与专利事项相关的人员的职责,使得分工合理,权责明确。
但是,该管理办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1.规范的章节划分没有依据一个统一的标准;2.较多地引入了国家法律规范甲的内容,但是这些内容又没有注意到相关概念在法律上的完整含义,所以使得规范与法律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差异,可能导致相关人员在实施该管理办法时与国家法律相违背.
下面就谊管理办法的一些具体规定提出一些意见:
第6条,本义是在企业提交了相关的专利申请之后,包括发明人在内的有关人员均负有为单位保密的责任。但在这里只是提出“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而没有具体提到发明人等人员,而且保密的时限也没有进行规定。
一、科技企业注册登记
三地近年来在促进科技企业注册登记上,主要取得如下5方面进展。
(一)直接登记制
直接登记制是国际通行的企业注册登记方式。直接登记制下,到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成为第一道手续,余下的审批事项,只要申请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完即可。2001年,北京中关村、上海张江和深圳都实行了科技企业直接登记制。由于手续大为简化,申请者最快1天就可领到营业执照,因而直接登记制一经推出,便大受欢迎。
(二)淡化经营范围
营业执照不再注明经营范围后,企业可在法律允许且无须行政审批的经营项目中作自由选择,经营项目即使变化,也无须到工商部门作变更登记。2001年,三地在科技企业注册登记上都淡化了经营范围。
(三)审批限时提速
三地都规定工商局须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前置审批部门,前置审批部门回复时间有限制,逾期(北京规定为3个工作日,上海和深圳规定为5个工作日)不回复视作批准。此外,三地工商部门为促进企业注册登记,都改进了工作方法,例如,2001年,北京海淀工商分局实行“即审即核”,上海工商局在全市实行“网上并联审批”。
(四)降低注册登记门槛
有限责任公司是三地科技企业注册登记时最常采用的企业组织形式,但我国《公司法》规定科技开发类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对创业者而言,门槛过高。北京2000年将科技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降至3万元;2001年10月,深圳也将科技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降至3万元;上海2001年则规定在张江注册一家科技公司,资本可分期到位,首批缴纳资本3万元即可。至此,创业者在三地创办科技企业,都不再面临门槛问题。
(五)突破技术入股比例限制
三地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在技术入股比例问题上,如果僵硬地执行国家规定的35%上限政策,将不利于提高技术拥有单位和个人从事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为此,三地进行了积极的探索。2000年,北京和上海在规定技术入股比例可达35%的同时,均增补了双方若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这一条款,实际等于认可了由市场决定的技术入股比例。深圳也于2001年出台了可突破35%上限的政策:只要全体股东共同出具承担企业债权债务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技术入股比例就可超过35%。此外,2001年,北京从加强专利工作出发,规定重大专利技术经认定,作价入股比例可达60%。至此,35%比例限制在三地已得到突破。
二、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提高,程序加快
1.标准提高
2000年,科技部再次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2001年初,北京和上海随之提高了认定标准,并与科技部2000年认定标准完全一致。而深圳则多年来一直坚持高标准,2001年出台的认定标准变化很小,总体仍大大高于科技部2000年认定标准。认定门槛高带来的好处是明显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少但质量高,政府可以将有限的财力集中用于扶持这些企业。下列一组数据可资佐证:从1991年开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起到2000年底,深圳共认定212家,但这212家企业实现的工业总产值占2000年全市工业总产值的38.88%;这些企业中,工业产值过亿的有80家,过10亿元的有21家,过20亿元的有13家,过40亿元的有5家,超100亿元的有1家。
2.程序加快
2001年北京和上海分别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和张江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行授权制,市科委留有监督权。授权制下,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得到加快。深圳则根据本地实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上一直不分高新区内和区外,从初审、现场评审,到最后颁发证书,一切权利归市科技局; 2001年,深圳对认定程序作出改进,将过去的每季度集中受理一次,改为常年受理,以加快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步伐。
(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从“产业化”向“转化”倾斜
目前,三地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分两类:一类是成果转化类项目,另一类是成果产业化类项目。两类项目的区别在于:前者注重“转化”,对投产后的生产规模不作要求,申请主体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后者则要求投产后能形成相当的生产规模,注重“转化”之后的“产业化”,申请主体是企业。
北京自1999年起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与深圳一直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都属成果产业化类别。上海则于1998年出台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18条”,同年开始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并于1999年和2000年两次修订“18条”。“18条”的出台和修订在上海乃至全国都引起很大反响,上海的创新氛围也因此日益浓厚。2001年11月,北京学习上海这一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从“源头”抓起的做法,出台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28条”,明确规定北京自2002年起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并出台了认定办法等配套政策,成立了专门的服务机构。至此,三地在高新技术项目认定上,正在从“产业化”朝“转化”倾斜。
三、知识产权工作
(一)政府高度重视
北京、上海和广东省(深圳是广东省专利工作数一数二的城市)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表现为:
1.强调入世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其中,北京和上海都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到塑造国际大都市形象,营造良好投资环境的战略高度,提出要制定面向21世纪的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和战略。
2.专利管理机构升格。2000年机构改革中,北京、上海和广东的专利管理局都被更名为知识产权局,并由事业单位升格为政府直属行政机构。其中,上海2002年初已在下属所有区县设立了知识产权局,为全国首创。
3.增加知识产权局的职能。北京、上海和广东都赋予市(省)知识产权局主管全市(省)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职能,并将市(省)政府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能划入知识产权局。
(二)政策出台多,财政投入大
1.北京2000年开始将知识产权工作提升到战略高度,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在2000年12月通过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中,知识产权保护占相当篇幅,涉及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自主知识产权、网络信息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保护多方面内容;2001年6月,市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规定对具有良好产业基础和发展前景的发明创造,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和维持费的补贴,对科技含量高、有市场前景的专利项目,给予专利技术实施资金;2001年11月,在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28条”中,财政对专利工作的投入得到落实,市政府将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金;2001年12月,作为“28条”配套文件的《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2.上海2000年开始出台一系列政策。主要有:2000年出台《关于加强本市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资助企业专利费用办法》,市政府决定对企业申请国内专利的费用进行全额资助;2001年1月出台《上海市促进企业专利工作办法》,12月出台《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此外,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自2001年起设立“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该奖由发明专利奖、专利申请优胜奖、专利实施效益奖和优秀专利工作者等6个单项奖组成。
3.广东省对知识产权工作重视早,政策出台也早。表现为:1995年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1996年出台的《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是我国首部专利保护的专门地方性法规;1998年,《广东省企业专利工作办法》和《广东省企业专利工作试点方案》出台;1999年颁布《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近年来,广东省又出台了《广东省科学技术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知识产权工作》、《关于加强会展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并正在起草《广东省专利管理条例》。
(三)重视企业知识产权工作
1.北京2001年6月宣布要用5年时间建立首都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群,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要达到如下目标: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战略成为企业的核心经营战略;企业将知识产权工作融入到企业研究、开发、产业化、市场推广和依法保护的全过程;知识产权工作成为国有企业领导任期目标考核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知识产权申请量、拥有量和实施效益成为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主要指标;将知识产权状况纳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等。
一、科技企业注册登记
三地近年来在促进科技企业注册登记上,主要取得如下5方面进展。
(一)直接登记制
直接登记制是国际通行的企业注册登记方式。直接登记制下,到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成为第一道手续,余下的审批事项,只要申请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完即可。2001年,北京中关村、上海张江和深圳都实行了科技企业直接登记制。由于手续大为简化,申请者最快1天就可领到营业执照,因而直接登记制一经推出,便大受欢迎。
(二)淡化经营范围
营业执照不再注明经营范围后,企业可在法律允许且无须行政审批的经营项目中作自由选择,经营项目即使变化,也无须到工商部门作变更登记。2001年,三地在科技企业注册登记上都淡化了经营范围。
(三)审批限时提速
三地都规定工商局须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前置审批部门,前置审批部门回复时间有限制,逾期(北京规定为3个工作日,上海和深圳规定为5个工作日)不回复视作批准。此外,三地工商部门为促进企业注册登记,都改进了工作方法,例如,2001年,北京海淀工商分局实行“即审即核”,上海工商局在全市实行“网上并联审批”。
(四)降低注册登记门槛
有限责任公司是三地科技企业注册登记时最常采用的企业组织形式,但我国《公司法》规定科技开发类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对创业者而言,门槛过高。北京2000年将科技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降至3万元;2001年10月,深圳也将科技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降至3万元;上海2001年则规定在张江注册一家科技公司,资本可分期到位,首批缴纳资本3万元即可。至此,创业者在三地创办科技企业,都不再面临门槛问题。
(五)突破技术入股比例限制
三地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在技术入股比例问题上,如果僵硬地执行国家规定的35%上限政策,将不利于提高技术拥有单位和个人从事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为此,三地进行了积极的探索。2000年,北京和上海在规定技术入股比例可达35%的同时,均增补了双方若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这一条款,实际等于认可了由市场决定的技术入股比例。深圳也于2001年出台了可突破35%上限的政策:只要全体股东共同出具承担企业债权债务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技术入股比例就可超过35%。此外,2001年,北京从加强专利工作出发,规定重大专利技术经认定,作价入股比例可达60%。至此,35%比例限制在三地已得到突破。
二、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提高,程序加快
1.标准提高
2000年,科技部再次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2001年初,北京和上海随之提高了认定标准,并与科技部2000年认定标准完全一致。而深圳则多年来一直坚持高标准,2001年出台的认定标准变化很小,总体仍大大高于科技部2000年认定标准。认定门槛高带来的好处是明显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少但质量高,政府可以将有限的财力集中用于扶持这些企业。下列一组数据可资佐证:从1991年开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起到2000年底,深圳共认定212家,但这212家企业实现的工业总产值占2000年全市工业总产值的38.88%;这些企业中,工业产值过亿的有80家,过10亿元的有21家,过20亿元的有13家,过40亿元的有5家,超100亿元的有1家。
2.程序加快
2001年北京和上海分别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和张江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行授权制,市科委留有监督权。授权制下,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得到加快。深圳则根据本地实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上一直不分高新区内和区外,从初审、现场评审,到最后颁发证书,一切权利归市科技局;2001年,深圳对认定程序作出改进,将过去的每季度集中受理一次,改为常年受理,以加快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步伐。
(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从“产业化”向“转化”倾斜
目前,三地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分两类:一类是成果转化类项目,另一类是成果产业化类项目。两类项目的区别在于:前者注重“转化”,对投产后的生产规模不作要求,申请主体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后者则要求投产后能形成相当的生产规模,注重“转化”之后的“产业化”,申请主体是企业。
北京自1999年起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与深圳一直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都属成果产业化类别。上海则于1998年出台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18条”,同年开始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并于1999年和2000年两次修订“18条”。“18条”的出台和修订在上海乃至全国都引起很大反响,上海的创新氛围也因此日益浓厚。2001年11月,北京学习上海这一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从“源头”抓起的做法,出台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28条”,明确规定北京自2002年起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并出台了认定办法等配套政策,成立了专门的服务机构。至此,三地在高新技术项目认定上,正在从“产业化”朝“转化”倾斜。
三、知识产权工作
(一)政府高度重视
北京、上海和广东省(深圳是广东省专利工作数一数二的城市)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表现为:
1.强调入世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其中,北京和上海都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到塑造国际大都市形象,营造良好投资环境的战略高度,提出要制定面向21世纪的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和战略。
2.专利管理机构升格。2000年机构改革中,北京、上海和广东的专利管理局都被更名为知识产权局,并由事业单位升格为政府直属行政机构。其中,上海2002年初已在下属所有区县设立了知识产权局,为全国首创。
3.增加知识产权局的职能。北京、上海和广东都赋予市(省)知识产权局主管全市(省)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职能,并将市(省)政府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能划入知识产权局。
(二)政策出台多,财政投入大
1.北京2000年开始将知识产权工作提升到战略高度,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在2000年12月通过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中,知识产权保护占相当篇幅,涉及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自主知识产权、网络信息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保护多方面内容;2001年6月,市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规定对具有良好产业基础和发展前景的发明创造,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和维持费的补贴,对科技含量高、有市场前景的专利项目,给予专利技术实施资金;2001年11月,在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28条”中,财政对专利工作的投入得到落实,市政府将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金;2001年12月,作为“28条”配套文件的《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2.上海2000年开始出台一系列政策。主要有:2000年出台《关于加强本市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资助企业专利费用办法》,市政府决定对企业申请国内专利的费用进行全额资助;2001年1月出台《上海市促进企业专利工作办法》,12月出台《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此外,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自2001年起设立“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该奖由发明专利奖、专利申请优胜奖、专利实施效益奖和优秀专利工作者等6个单项奖组成。
3.广东省对知识产权工作重视早,政策出台也早。表现为:1995年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1996年出台的《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是我国首部专利保护的专门地方性法规;1998年,《广东省企业专利工作办法》和《广东省企业专利工作试点方案》出台;1999年颁布《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近年来,广东省又出台了《广东省科学技术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知识产权工作》、《关于加强会展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并正在起草《广东省专利管理条例》。
(三)重视企业知识产权工作
1.北京2001年6月宣布要用5年时间建立首都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群,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要达到如下目标: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战略成为企业的核心经营战略;企业将知识产权工作融入到企业研究、开发、产业化、市场推广和依法保护的全过程;知识产权工作成为国有企业领导任期目标考核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知识产权申请量、拥有量和实施效益成为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主要指标;将知识产权状况纳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等。
2.上海市经委2001年出台《上海市促进企业专利工作办法》,强调专利工作在企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性,并作出如下规定:今后国家、市级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立项论证,企业引进国外先进重大装备,都要出具有法定资质检索机构提供的专利审查报告;技术创新项目要以取得专利为主要评价方式;研究成果鉴定前须先经专利检索;要把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作为评价企业技术中心成绩的条件之一,建立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2年内未申请专利的,将取消其市级技术中心资格。
3.深圳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特点是:省里重视和企业自觉相结合。广东省1996年便开始进行企业专利工作试点,到2000年底,已有三批共64家试点企业,涌现出一批企业专利大户,深圳华为公司便是典型代表。华为公司1994年成立的知识产权部,专职工作人员现已达30多人;公司1995年制定《华为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华为公司科研成果奖励条例》和《关于接触尖端技术、商业秘密、管理核心机密的有关人员的管理规定》,知识产权工作被纳入企业日常工作。由于自觉运用专利战略,华为公司在所生产的各项产品上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截止2001年12月,华为公司已累计申请专利1021项。
四、国内人才吸引
(一)建立健全“绿卡”制度,实施人才柔性引进战略
如今,三地持《人才工作证》或《工作居住证》者,在子女入托上学、购房、社会保障、职称评定等方面都享有市民待遇。其中,上海和深圳的《人才工作证》制度适用于全市各行各业的企事业单位,旨在构筑“人才高地”或“人才特区”,提高市民整体素质,提升城市整体综合竞争力;北京则专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而实行《工作居住证》制度,因此制度适用面窄,仅限于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发机构。
1.上海1994年就提出要构建“人才高地”,在三地中最早推行人才柔性引进,并不断予以改进:从1993年的蓝印户口制,到1998年提高蓝印户口标准,再到2002年决定停止受理申办蓝印户口;从1998年推行《人才寄居证》制,到2000年实行《人才工作证》制,再到2002年提出将实施《上海市居住证》制度,上海的人才柔性引始终处于最前列。
2.北京1999年开始实行《工作寄住证》制度;2001年8月将《工作寄住证》更名为《工作居住证》。
3.深圳2001年在学习上海经验的基础上,开始建立人才柔性引进机制,从2002年开始,外来人才不再使用《劳务暂住证》,而改为使用《人才工作证》。
(二)加大人才刚性引进力度
1.北京2001年规定,北京高校、科研机构获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只要受聘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便可直接办理北京常住户口。
在通过司法诉讼或实施许可传统的行使权利的情况外,展会知识产权维权也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权利具体行使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笔者有幸了广交会知识产权维权案例,希望通过该案例窥视一下中国展会保护现状,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中国展会知识产权法律现状
·国际公约
展会行业在国际上的划分属于服务贸易。目前,涉及展会知识产权问题的国际法律文件主要有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
·国内法律法规
2004年8月,国务院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
2005年8月,中国国际贸促会纺织行业分会和中国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以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纺织行业分会展览会知识产权规则》及其配套措施;
2005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管理办法》;
2006年1月,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系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并于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展览和展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从此有法可依;该办法中明确了展会中应当设立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展会级别、给予保护的知识产权种类、以及具体知识产权投诉站设立等一系列问题。
地方政府以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分别制定了辖区内符合自身展会特点的部门规定。例如: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
而作为国内规模最大、历史最长、影响力最大的《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即,广交会也最早地注意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并且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
·广交会逐步制定了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2001年第90届广交会制定了《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保护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
2002年第92届广交会将《保护知识产权管理规定》修改为《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并拟定了《展会提请投诉书》及《承诺书》。
2006年9月28日,广州市工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及广州市版权局制定并了《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施意见》。
2007年4月,再次修订了《广交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
笔者本次外观设计专利权维权的主要法律依据就是《广交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广交会的知识产权维权的流程和具体注意事项。
投诉流程简介
机构大会备案(如专利权人委托专利机构进行投诉)现场取证填写投诉书投诉站投诉投诉受理后查处领取处理结果。
进行投诉的注意事项和心得体会
·关于专利权的种类
由于多数展会的展期较短,例如一届广交会仅有一周左右,在投诉站负责查处处理的人员(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的工作人员)数量以及水平的限制,以及对于权利权中发明专利涉嫌侵权判断的复杂性,导致以发明专利权所保护的产品被侵权为理由进行的投诉难度较大,这一点也可以通过广交会历年知识产权保护报告中得到印证。
“第111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专利类受理投诉386宗,占案件总量的70.7%,其中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占绝大多数,占专利投诉总量的97.15%”。
因此,主要以文字描述限定权利范围的发明专利权显然并不适合展会知识产权的维权,反而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权,借助于附图的直观、易懂的特点,容易对产品是否涉嫌侵权进行判断,便于对权利行使。
·关于投诉资料中的一些问题
1、根据广交会专利侵权纠纷接受投诉、处理流程的规定,申请人需要提交:专利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专利公告文本,以及专利登记簿副本。
由于专利登记簿副本已经完全能够反映出专利权的权属状态以及法律状态,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专利公告文本显然属于多余,增加了申请人的投诉难度。
2、根据广交会专利侵权纠纷接受投诉、处理流程的规定,“材料是外文的需有中英译文”,这一规定也十分不合理,例如权利人如果是日本人,在提交了公证认证材料同时,需将材料翻译成中、英两种语言,增加了申请人的投诉成本与难度。
3、由于广交会的专利投诉主要集中在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上,而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稳定性较差。
虽然被投诉人根据《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第14条可在壹个工作日内(以广交会会场作息时间表为准)到投诉站提出不侵权的补充举证,但是大部分部分参展厂商为商贸公司或区域性组织组团参展,并非制造商本身,因此很难再进行有效举证。
今年6月,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九部委联合发文强调,在4万亿经济刺激方案的招标中,政府投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的,应当采购本国产品。这个被国外媒体称为“买国货”的条款颁布后,立即遭到西方媒体的“围攻”,纷纷指责中国搞贸易保护主义。有学者提出,既然中国的政府采购条款中明确要优先购买国货,为什么我们还指责美国制定的“买美国货”条款? 与此同时,又引发了一个新的热点争论话题――“何谓国货,何谓洋货?”,到底以什么标准判定某公司的产品是否是本国商品呢?
在政府采购中实行购买“国货”制度,可以保护和提高本国产业竞争力,促进本国就业,维护本国经济和信息安全。与世界上大多数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一样,我国也将购买“国货”作为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并在《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中做出了明确规定。然而,面对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GPA)的进程加快,如何应对未来的政府采购国际格局,我国的购买“国货”制度还远远不够,还需要我们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不断进行完善。
在实践中如何界定“国货”存在法律盲区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这就说明,我国购买“国货”的要求是强制性的,除非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外条件下才能够排除购买“国货”条款的适用。
然而,查阅相关资料,目前国务院还没有有关规定对界定本国货物提出标准,导致无法可依。同时,由于《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至今迟迟未能出台,《政府采购法》采购“国货”的规定未能细化,在实践中如何界定“国货”,如何优先采购“国货”都存在法律盲区。
政府采购领域中的“国货”采购制度探索
财政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近几年对于政府采购领域中的“国货”采购制度做出了一些有益的探索。首先,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自主创新产品的系列法规,包括《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与《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形成了对自主创新产品从认定到评审直至合同签订各个环节的管理。特别是《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更是明确了政府首购和订购必须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前全国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正在研究制定之中。
这几个办法的出台,对我国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明确了方向和思路。各地方也纷纷出台配套实施的有关办法,并公布了地方的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将支持自主创新的政策落实到实际采购之中。
其次,财政部还制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从采购“国货”的反面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进行审核管理,从而贯彻了《政府采购法》强制采购“国货”的精神,将采购进口产品做为“国货”采购的例外进行管理和控制。在该办法中,也明确了法律责任,对于采购人未获得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核准,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或出具不实申请材料的行为,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对于采购机构、专家和供应商的违法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学界对于“国货”的标准也无定论
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有关法律法规,但是对于采购“国货”制度还远远没有形成严密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有效可行的实践操作。最基本的“国货”标准还没有形成,对“国货”的界定还处于比较混乱的阶段。自主创新产品通过产品目录来界定,比较清晰(尽管国家层面的自主创新产品目录还未出台),但自主创新产品仅是“国货”的一部分,并不能完整地界定什么是“国货”。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明确了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那么有人认为反之对应的产自我国境内的就是“国货”。笔者认为这种非此即彼的简单理解做为学术定义是欠妥的。对应于上述办法中的进口产品定义,产自我国境内的是“本国产品”,但不一定是国货;“国货”只是本国产品的一个子集,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的产品虽然不是进口产品,但也不一定是“国货”。当然,我国官方尚无一个“国货”的标准定义。
我国目前学界对于“国货”的标准也无定论,主要存在产品原产地标准、供应商注册地标准、知识产权归属地标准以及上述几种标准的组合等观点。
主张产品原产地标准的学者认为,界定“国货”应以政府采购对象的原产地为标准。所谓“国货”的原产地标准通常是按最终产品是在国内生产或者组装,不管其零配件来源国内或国外。也就是说,只要其价值在国内增加的附加值到达或者超过规定的标准,就应该认定为“国货”;
主张供应商注册地标准的学者认为,“国货”的概念应以产品的品牌及所有者的注册地来确定。按照这种观点,国产品牌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生产的产品仍视为“国货”;
主张知识产权标准的学者认为,在界定何为“本国产品”时不应当看它在哪里生产或者在什么地方注册以及它的价值在哪里得到更大的增值,而应看它的知识产权在哪里。按照这种观点,利用外国公司专有技术和配方生产的、商标所有权为外方所有的外国品牌产品,以及利用特许经营权转让生产的产品不能视为“国货”。
还有的学者认为,应该综合运用上述标准进行“国货”的界定,当然具体的安排因不同的产品而不同。例如,有学者就认为,对于IT产品等高技术产品,其技术和知识产权是产品的核心,就应该以知识产权归属地标准为主,即使是在国内生产,但如果品牌和技术都是国外的,也不能算是“国货”;而对于一般物品,以原产地标准为主要标准进行界定即可。
制定我国的“国货”标准迫在眉睫
[论文摘要]文章以洛阳市高新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现状为切入点,对集聚区的政府管理机制及改进,以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及改进提出了相应建议,为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管理机制的完善提供了依据。
[论文关键词]产业集聚区 知识产权 管理机制 改进
产业集聚区是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实现节约集约发展的基础工程。2012年河南省产业集聚区投资和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对全省的贡献率均达到60%以上,成为转型升级的突破口和市、县区域经济的重要增长极。针对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比较密集、共享资源较为丰富和创造知识产权的效率较高的特点,知识产权管理机制的研究,不仅会推动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的长足发展,而且对产业集聚区这样一种新兴的经济模式的科学发展和逐步完善起到重要作用。本文拟以河南洛阳市高新产业集聚区为例对园区知识产权管理机制的建立进行分析。
一、洛阳市高新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现状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主导产业为硅电子材料产业、新材料产业,目前共有企业736家。据高新区知识产权局提供资料显示,2012年园区财政知识产权专项工作经费253.7万元,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为5%,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值占工业产品产值的80%。2012年园区专利申请量为1524件,仅洛阳普莱柯生物工程公司申请专利207项,多项专利产品居国际领先水平。3年来,园区拥有的知识产权数量在稳步提高,截止到2012年底,有效专利为3293件,有效商标为435件,版权登记为129件。2012年园区知识产权转让10件,涉及资金900 万元;许可7件,涉及资金339万元。高新技术企业技术知识密集的基本特征决定了园区内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都变得尤为重要。
目前园区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为知识产权局共5人,企业共336人。在高新区产业集聚区的不断建设中,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也有了长足的进步,园区逐步健全了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及人才培养工作、知识产权产业化推进工作、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加强了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服务工作。近年来,集聚区内组织实施了多项省重大科技专项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在省市知识产权局领导组织下,还以工业企业为对象,开展了园区内工业企业“零”专利行动,逐步消除规模企业的“零”发明专利。在肯定诸多成绩的同时,应当看到,园区知识产权管理距离社会的需要还存在一定差距,无论是政府层面还是企业层面,知识产权管理机制都存在较大的改进余地。
二、政府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及改进
(一)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体系
政府知识产权管理是政府通过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对市场经济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各种活动的管理,管理活动的成效直接关系到经济战略目标的实现,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目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较为分散,缺乏协调机制和统一战略部署。高新产业集聚区于2010年成立了区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高新区知识产权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创业中心、法院、检察院等多个部门组成,联合开展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查处多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取得了一定的宣传和震慑效应。为了统筹协调园区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协调跨部门、跨地区的知识产权工作,园区应完善知识产权协调工作小组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举行例会,对园区知识产权重大事项予以决策,并协调知识产权联合执法行动,制裁知识产权侵权及违法犯罪行为。
(二)完善知识产权奖惩扶持机制
各级法规中的奖惩制度,有利于避免区内企业的恶性不良竞争,提高园区内知识产权研发人员的创造热情,创造良好的投资运营环境,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尤其是地方知识产权部门的奖励制度,对于园区内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此外,政府应该给予产业集聚区各类企业知识产权的研发、申报及运用相应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资金扶持尤为必要的。高新产业集聚区目前制定有《洛阳高新区知识产权资金管理办法》和《洛阳高新区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企业知识产权的奖惩扶持制度已初见雏形,但仍缺乏对区内企业知识产权的明确的奖惩办法。
(三)坚持对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培育机制
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创造,提高知识产权的运营能力和保护措施,提高企业相关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均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风险应对能力。2012年4月,组织园区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各成员单位开展了一系列知识产权宣传活动,使园区内知识产权氛围更加浓厚,企业领导及相关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增强。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该定期对企业相关人员,尤其是对知识产权基础薄弱的企业进行知识产权培训活动,帮助企业了解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的重要性,提高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处理纠纷的能力,有效规避和防范知识产权风险,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平台
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应以专利的检索、分析、申报和交易为主要内容。由于信息化硬件资金投入较多,园区内绝大多数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难以承受,此外信息化带来的管理效益的提升并不直接反映在经济效益的提高,对于单个企业而言,建立信息化的动力不足。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估算,如果能够有效地利用专利信息,可以使企业研发工作平均缩短技术研发周期60%、节约科研经费40%。政府应该充分考虑到产业集聚区的独特性,建立覆盖其主导产业知识产权的信息平台。高新产业集聚区已建立实体和网络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对园区企业提供相应服务,但由于专利信息平台的专业性和政府资金的有限性,运行效果不佳。园区政府可考虑邀请从事专利分析的专业公司介入,合作开发专利信息平台,适当时候政府退出,由专业公司来进行商业运营,以此满足园区企业知识产权信息需要。
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及改进
(一)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组织机构
高新产业集聚区共有企业736家,但专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平均到每家企业不足0.5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置主要呈现三种情况:大型企业的知识产权部门相对完善,有独立的办公机构和专门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管理经费相对充足;大多数处于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主要构成人员是生产技术研发人员和部分知识产权管理专业人员,少部分企业设立了专职知识产权部门,大多数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要么从属于其他部门,要么一个部门两块牌子;对于一些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的企业而言,未设立任何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流于形式。在企业知识产权组织机构设置上,园区内大型企业应不断充实知识产权管理各专业人才,使其组成人员背景尽量多元化,以抗击市场对企业知识产权的冲击;发展较快,研发实力较强,技术管理需求较多的企业应逐步将管理部门独立,管理人员由生产技术研发人员和部分知识产权管理专业人员构成;至于较小的企业,亦应该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由研发等部门兼任。
(二)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激励机制
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有利于鼓励和激发知识产权相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对于企业研发人员的发明,按照现行专利法应属于职务发明创造,适用“一奖两酬”的奖励措施,即基于专利权授予所给予发明人的奖金,以及专利转化取得经济效益之后,给予发明人的报酬。在走访的企业中,对于授权专利的奖励普遍不高,大多数是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最低限来规定对发明人的奖励金额,另对与公司核心技术相关的创新型项目,奖励金额有所上浮。个别企业所规定的奖励甚至突破了实施细则的底线。至于专利转化之后应支付给发明人的酬金部分,园区内企业基本都没有实施,也鲜少有发明人会冒着解聘的风险在酬金部分主张自己的权利。调研中产业集聚区绝大部分企业内部职工激励措施还不尽完善,企业当务之急应调整奖励金额和落实转化之后的报酬制度。这样才能从经济收入角度激励员工的研发积极性。当然,在构建激励机制的制度建设上,物质刺激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对发明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做出重要发明的发明人,在企业评优评先、职称评定等方面要优先予以考虑。
(三)建立企业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预警机制的设立,大多针对企业的核心专利技术,主要是采集、监测和分析专利申请、授权和纠纷等信息,以及相关科技、贸易、投资、法规和政策变化等信息,产生专利预警信息分析报告和警示预报。由于各类研发项目管理过程中缺乏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导致我国科研项目重复率达到40%,中药新药的研发重复率更是达到90%IBM、Intel等历年在美国专利局授权排名名列前茅的跨国企业均从专利分析机构中获取其专利分析报告,用于指导它们拟定中长期的企业专利发展战略。目前国内的专利分析市场还不尽成熟,企业的专利分析主要依靠内部的研发人员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进行。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个别研发力量雄厚,且知识产权管理较为完善的企业在园区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也在对本企业的核心专利产品,乃至本行业的先进技术进行预警分析。同一产业聚集区内的同类企业,多为依附和扶持关系,建议在集聚区内,同行业的企业合作建立预警机制,对行业内的专利状况进行分析,在企业产品的研发过程中避开他人已授权的专利技术,杜绝重复研发,同时企业还可以知己知彼,在他人侵权时能够精确打击。
关键词:知识产权;企业核心竞争力;耦合机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1-0205-03
一、基本概念阐述
1.耦合机理。耦合是物理学的一个基本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上以上的系统或运动方式之间通过各种相互作用而彼此影响以至联合起来的现象,是在各子系统间的良性互动下,相互依赖、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动态关联关系。例如两个单摆之间连一根弹簧,它们的震动就彼此起伏,相互影响,这种相互作用被称为双摆耦合(如图所示)。将重物1沿垂直于水平弦的方向摆出一定位置(A),然后松手,如果两个摆有一样的摆长,则他们以同一频率摆动,我们说这两个摆在谐振。在这种情况下,能量会缓慢地从重物1慢慢地转移到重物2上,一段时间后,重物2开始摆动,第一个则暂时停止摆动,然后能量又将转移到第一个摆上。此时,两者之间的这种相互依赖、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关系就是一种耦合关系[1]。
2.企业核心竞争力。关于核心竞争力理论研究真正意义上的开创者当属普拉哈拉德(Prahalad)和哈麦尔(Hamel)。普拉哈拉德和哈麦尔发表的《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一文中第一次明确提出“核心竞争力”这一概念。他们指出,核心竞争力是能使企业为客户提供附加价值的一组独特的技能和技术的综合体,它是组织中的积累性学识,特别是关于如何协调不同的生产技能和有机结合多种技术流派的学识,是对各种组织知识的整合与提升[2]。
现在普遍认为,企业核心竞争力是指企业资源经过长期有效整合而形成且蕴涵于企业内质中的独具的、支撑企业持续竞争优势的能力,它是支撑企业过去、现在和未来竞争优势,并使企业长时间内在竞争环境中能取得主动的核心能力,集中体现在自主创新能力上。
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长期积累性、独占性、价值性、动态性、无形性等特征。一般认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包括企业员工的知识和技能、企业的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企业的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企业创造品牌和运用品牌的能力、企业独特的文化和价值观。
二、自主知识产权与企业核心竞争力耦合分析
虽然耦合是物理学的一个概念,但是本文的耦合应作软科学方面常用的概念理解,它与物理学上对耦合的理解相似但又不完全相同。在这里,这里耦合这一概念并不像物理学中一样强调精确的动态传导机制的含义,而是更多地体现和强调一种静态关系特征,这种静态的耦合关系其产生本身就是互动的结果,其发挥作用和效能当然也必须通过互动来实现。所以类似的,我们可以把知识产权与企业核心竞争力两个系统通过各自的耦合元素产生相互作用彼此影响的现象定义为知识产权――企业核心竞争力耦合。
1.自主知识产权与竞争企业进入成本的耦合。知识产权本身蕴涵着技术进步和工艺的创新,知识具有非消耗性,运用越多,成本越低,收益递增,能显著地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增加顾客的效用,从而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所以它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基础上使得企业营运成本降低,而其排他性的特征使得其他竞争企业进入时的进入成本大大提高[3]。同时,营运成本的降低和竞争企业进入成本的提高会使得企业对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的意识更加重视。企业会加强知识产权申请保护、注重知识产权管理以及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培育等,这种良性循环的贡献往往具有乘数效应。
2.自主知识产权与企业新产品开发和新市场开拓的耦合。现代企业、尤其是在高科技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是有些公司著名的关键。知识产权给企业带来开发新产品的机会,利用知识产权(专利权)在专利期限内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允许公司有开发和制造某种新产品的权利带来的机会。而且知识产权给企业带来开拓新市场的能力,企业开发未来可能给投资者带来超额利润的专有技术和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来占有某个市场,提高市场份额的能力。例如企业往往最先做出有关的发明创造,掌握其核心技术,并迅速将其产业化,投入到生产领域,抢占市场,以获得“第一桶金”。待市场成熟后,就将这些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技术转让费用就成为其获得的“第二桶金”。此时自己再通过新一轮的技术创新已经抢占了新的技术制高点,进而占领了新的市场,如此循环反复,从而达到在竞争中的步步领先[4]。所以知识产权对企业的竞争具有战略意义,企业也会加大对知识产权研发、管理、保护等的投入。
3.自主知识产权与自主创新的耦合。知识产权本身就是创新的一个途径和过程,知识产权保护贯穿创新的全过程,学术界公认知识产权是自主创新的基础和衡量标准,也是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5]。然而自主创新却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必由之路。创新,最有资格代表知识产权重要性的字眼,不仅引导个人的进步,也指引着国家的发展,是国家、企业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和源泉。拥有知识产权,必然要求创新先行,保护创新成果,亦离不开知识产权。然而,自主创新及其成果也很大程度的丰富和扩展了知识产权的内容和形式,同时知识产权保护自主创新成果及其权利者的权益,对不利后果进行防范与规制。所以说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激励自主创新。
4.自主知识产权与品牌的耦合。首先,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载体和市场成果表现是企业品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培育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目的是提高在市场上直接与用户、消费者见面的是品牌。决定产品优劣、竞争胜负的是品牌。品牌不仅意味着产品商标标志,而且还代表企业的整体形象,包括企业文化、信誉、服务、定位,以及产品的高新技术含量等。所以,品牌具有市场价值,其发展体系中内在地要求关注市场的动态需求,以市场为导向来全面提升企业服务,技术能力以及提高产品质量、工艺及其企业核心竞争力。其次,品牌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其本质属于知识产权。从深层次上讲,品牌的知识产权属性,不只体现在商品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牌号等直接标识上。一个著名品牌依靠先进技术的支撑、优良品质的保障、诚信经营的依托、先进文化的铺垫,代表着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以,品牌是多种和多项知识产权的集成[6]。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只有在市场中以品牌的形式体现出来,才能为企业带来巨额的利润;而企业的自主品牌体系中也应当包括自主知识产权的成分,其价值才能得以提升和维持,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是相互融合的。
三、企业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的对策
1.加强培训学习力度、 强化知识产权管理意识。知识产权作为智力劳动成功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具有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无形性和不可复制性等特点[7]。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对企业做强做大和长远发展的重要性。应该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对企业自身参与竞争的战略意识,应该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学习力度,积极组织企业各层员工参与各种知识产权培训学习活动,积极配合政府开展知识产权调研。大力加强知识产权法规和其他相关知识的教育与普及工作,提高广大企业科技人员和管理者的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意识。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采取直接面授、远程教育、学员自学、会议交流等多种方式,有所侧重地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教育和培训工作。
2.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十分重要,所以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借鉴国外和国内优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将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纳入企业组织管理之中,积极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培育和形成科技优势和知识产权优势。相关管理部门,尤其是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运行机制上,突出工作重点,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政策指导和宏观战略研究,进一步提高科研机构和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管理水平。执法部门也应该把依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纳入自身的工作范围,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企业要建立健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管理的内部体系。不仅要制定专利管理办法、商标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奖励制度,而且要明确并细化公司各部门各涉岗人员的专利商标工作任务以及职责,积极鼓励科技人员以获得知识产权的形式使科研成果得到保护[8]。对于侵害本企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要敢于提讼,保护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此外,要建立起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信息管理系统和预警机制,防患于未然。
3.注重自主知识产权和企业知识产权人才的开发和培养。自主知识产权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因此,企业除了适时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增强技术实力外,更应该结合自身特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努力构建自主知识产权[9]。另外,知识产权人才的开发和培养也至关重要,创新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灵魂,企业产品创新人才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只有和产品创新人才管理耦合,知识管理才能深入到企业核心竞争力这个层面,知识才能真正成为形成企业竞争优势的能力基础和源泉。目前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应主要通过工作培训、相关交流和继续教育等形式来实现培养。建议在高等院校设立农业知识产权相关专业,培养这方面的专才。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人才队伍培养工作,特别是加大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明确目标,坚持 “走出去,请进来”的方针[10],通过选拔业务骨干到国内外知名院校进行培训、聘请专家进行专题辅导、举办研讨会等多种形式,抓紧农业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的培养。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规模宏大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
4.加强知识产权创新成果的市场推广、树立品牌。中国目前企业知识产权创新成果的市场推广不到位主要表现在:利用自主知识产权为公司创造价值的措施不足,运用自主知识产权改造原有的经营方法、盈利模式、生产经营中的业务流程、技术方案均未落到实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市场化、商品化比例偏低。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市场推广化流程不明确,存在着“有创新无产权、有产权无应用、有应用无保护”的现象。
因此,企业应该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赋予企业产品独具的优势,将其产业化并投入到生产领域,明确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市场推广化流程。提高品牌观念、加强品牌管理意识,建立自己的品牌且加强品牌的营销,而且要有正确的品牌观念、走自主创新之路,创建自主品牌、加快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化进程、加强品牌的创新与维护[11]。扩大它们在消费者中的影响力和认同感,运用自主知识产权改造原有的经营方法、盈利模式、生产经营中的业务流程、技术方案等落到实处。避免“有创新无产权、有产权无应用、有应用无保护”的现象。
四、结束语
通过对知识产权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内涵、实质的分析,和对企业核心竞争力与自主知识产权的耦合分析,我们不难得出结论:企业核心竞争力就体现在知识产权上。可以说知识产权才是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是未来企业竞争制胜的法宝。因此,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方面应该切实加强培训学习力度、 强化知识产权管理意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注重自主知识产权和企业知识产权人才的开发和培养、加强知识产权创新成果的市场推广、树立品牌,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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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侵权 专利技术 保护意识
0 引言
一个国家的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离不开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在吸纳劳动力、稳定经济、出口创汇和提供社会服务等方面,中小企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我们离真正的市场化又进了一步。不过在加速市场化的进程中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还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经济体。而在中小企业当中,知识产权保护更是存在诸多问题。
1 知识产权对于中小企业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决定着中小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影响企业利润。保证那些初始付出成本积极研发的企业拥有自己专利不被抄袭、侵犯,将企业在利用自己的专利获取的利润作为其创新研发费用的补偿,这有利于鼓励创新,也是对企业加快研发的激励。促进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旨在帮助中国劳动力提升自身产品在增值链中的位置。
2 目前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误区
2.1 舍得投资研发创新,却不太注意自己专利的产权保护。企业很少有自己知识产权战略。
2.2 限于中小企业本身规模较小、财力较弱,大多数企业没有对自己拥有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进行法律保护。一般中小企业在自身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不愿意采用成本较高的法律去维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侵权行为,降低了侵权代价。
2.3 容易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企业本身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注意不多,经验也不够,有时企业对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浑然不知。更有甚者故意窃取他人专利,为了自身利益肆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我国的儒家传统文化曾鼓励国人共享乃至是复制发明,将发明作为个人财产加以保护是近年来才出现的理念。对于发展中经济体而言,设立实用新型制度是明智的。这为小投资者提供了发明创新的机会。更大的问题是各级政府为专利申请提供金钱激励,从而滋生了低质量乃至毫无价值的专利申请。我国企业非法获得和使用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严重破坏这些公司在中国和其他地方的经营,对其构成了很大的威胁。
2.4 我国的专利申请数量近年上升,但其质量并不高。专利申请数量不能说明我国目前创新水平的全貌。量的增长未能伴随质的增长。国家知识产权局称,我国颁发三种类型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和创新含量较低的专利,称为“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2012年受理200多万件专利申请,授予125万项专利。但只有21.7万项属于专利系统中的最高质量专利。
3 分析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几点对策
3.1 把知识产权意识升级到中小企业的总体战略高度。企业最初的发展规划、企业目标、企业未来整体战略布局,每一个层次都要注重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知识产权保护的好坏关系着企业未来的竞争力是不是可以持续。优秀的企业从最初开始就要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从公司高层到一般初级员工,要形成一整套有章可循的制度规范。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去考量知识产权的保护,优化企业内部结构,建立一套标准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流程。
3.2 提高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意识。要结合员工的综合素质,开展多种活动,教育并强化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企业内部要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企业的各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纵向负责,横向管理。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制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明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机构、管理职责、管理范围、管理办法、职工的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并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申请、鉴定、注册和监督管理、科技奖励、许可贸易等,处理与企业有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和纠纷,为专利创造者解除后顾之忧。良好的管理服务意识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落实的基础,一个企业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其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意识才能从根本上实施产权保护措施。
3.3 提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激励约束意识。充分发挥激励作用和约束作用。对于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要不断激励。物质的激励,精神的鼓舞,对那些作出贡献的人都是一种促进。可以尝试着把专利权保护具体责任到相关负责人。与此同时还要注意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的保护。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小组,时刻监督相关保护制度的落实。而那些非相关的工作人员要注意恪守工作职能,对公司负责。关键技术研发岗位人员要鉴定技术保密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执行。在人才的内部部门调换时要确保相关技术秘密不外泄。员工离职前要做离职审计核查工作。
3.4 提高产学研之间的合作转化效率。要尽快使科研成果应用于相关产品,加快从实验室到产品线的转化速度。合理提高科研的实效性,确保知识运用于社会。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成果转化。要创造成果转化的内外部条件,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给他们施展才能的机会,使科研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3.5 跟随时代步伐,制定互联网领域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法。我国目前在互联网领域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条文还不完善。在互联网知识产权争议纠纷日益频繁的今天,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法应尽快完善起来。
4 结语
在当前我国改革已进入深水区,经济增速下滑的大背景下,伴随经济的升级转型而来的是企业竞争的不断加剧,优秀的企业将扩大优势脱颖而出,同时也将会有大批的企业被淘汰出局。市场是残酷无情的,市场也是公平的。真正能抓住机遇并充分利用机遇的企业将逐步扩大市场占有率,整体的格局将会是强者恒强,弱者逐渐消失的一个痛苦蜕变过程。在这种环境下成长的中小企业无疑是压力很大的,如何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被洗出局外,通过本文的分析我认为只有那些真正掌握先进技术,并能将其先进专利技术加以保护的企业能够更好更快的发展。一句话,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不容忽视。
参考文献:
[1]韩学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思考[J].电子知识产权,2003(3).
1我国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发展现状
1.1法律法规的建全与实施
20世纪末,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趋势。美国首先调整了知识产权战略,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先后制订了加速专利诉讼审理、扩大专利保护的对象、促进技术的转让、强化海外市场的保护力度等法规。随后,英国、德国等面对国际科学技术与社会发展新形势,陆续制定出本国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1997年以后,日本参照美国的一些做法,从司法、行政及对外政策等角度,制定了重视专利的相关政策,通过对专利法和审查标准的修订遏制了侵权行为,保护了尖端技术,并通过设立专利技术转让中介机构,极大地促进了大学及研究机构的技术转让进程。与此同时,世界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重视。
为了更好地引进国外知识资源,保护我国知识产权,我国政府也作出了促进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健全了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198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正式起步。1993年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修订后的《专利法》补充了微生物、遗传物质发明和生物制品等发明同样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标志着我国开始将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纳入了法律保护之列。此后,我国于1994年加入了国际《专利合作条约》,于1995年正式成为《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成员国,表明了我国生物技术保护正式与国际接轨。这不仅有利于国外农业生物技术领域的发明人在我国申请并获得专利权保护,也有利于国内农业技术领域的发明在国际上获得保护,实现了农业科技的国际交流。随着我国在农业生物技术研究的快速发展,在具体组织实施农业生物技术保护工作层面上健全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国务院1993年颁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1996年7月农业部颁布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并已陆续受理国内外一些转基因植物的安全性评价申请。2000年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全球环境基金的支持下,我国制定了《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提出了我国生物安全的政策体系、法规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国家框架。2001年6月,国务院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接着农业部又了与之配套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并于2002年3月20日起正式实施。2008年6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正式,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迈上战略新台阶。这表明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对农业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基因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等比较系统的法律保护框架。与此同时,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的种质资源和微生物专用菌种保存中心,如农业部建立的的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保存中心、国家专利局建立的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CCTCC)、普通微生物保藏中心(CGMCC)等。迄今,在作物种质资源、动植物基因工程、农业微生物技术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
1.2技术创新研究与知识产权保护并举
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并举是当前开展农业生物技术研究的一项重要工作。国家不断加大“863”、“97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植物转基因重大专项”等一系列科学研究项目的资助,使农业生物技术领域的研究取得了飞速发展。特别是随着我国植物转基因技术的成熟与应用,植物转基因科研创新取得了多项成果。如转基因棉花、水稻、小麦、大豆和玉米等作物的研究和技术突破;一系列农作物的抗虫、抗病、抗逆、高产和优质的转基因作物新品种的育成;建立了多种主要农作物的遗传转化技术体系等。在动物研究中,转基因猪、牛、羊等家畜的研究也取得了突出成果。RNAi、生物芯片等技术的开拓和应用进一步加速了农业生物技术自主创新的进程。在取得这些丰硕成果的同时,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了进一步的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农业生物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有了明显提高。国家从战略高度上引导农业科研和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与国际先进技术同步、同向发展。一方面积极开展农业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另一方面努力推动农业生物技术的发展。“十五”期间我国专利申请量逐年增加,年均增长率达22.8%;“十一五”期间,我国各级政府、企业和科技界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日益提高,预计发明专利申请总量将达到140万件。面对农业研究新成果的不断涌现,农业生物技术将在农业科技创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同时,与之对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将显得更加意义重大。
2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对农业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
科技创新是推动农业发展的重要动力,通过科技创新不断提升我国农业发展水平。在我国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提升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提高我国农业生物技术科研和产业水平将起到重大作用。
2.1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是科技创新的有力保障
目前,在农业研究领域,现有的机制还没有把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科技创新者的利益有效结合,农业科研与产业机构中缺乏竞争机制。因此,造成了科研人员创造的知识价值得不到市场经济下有偿的回报,导致主动研发和创造的积极性受损,更多的科研能量得不到充分发挥。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从法律层面上认定了农业科技创新是一种无形财产,使农业科技成果从无偿使用变为有偿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农业科技人员的科研劳动成果得到法律保障,从而使农业科技人员获得应有的经济回报。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已成为一种具有商业价值,可以共享的资源。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保证农业科技产品在免受侵权的情况下充分共享,可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农业科研人员在良性科研制度和环境下创造更多的知识价值。
2.2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农业综合实力提升的有效途径
农业生物技术的发展为解决当前制约我国传统农业生产中的难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如转基因抗虫棉、转基因植酸酶玉米及转基因抗病水稻等开创了农业高新技术应用的一个新时代。据农业生物技术应用国际服务组织(ISAAA)近几年的全球生物技术及转基因作物商业化发展态势报告显示,转基因作物在经历十多年的产业化后,仍在不断取得新进展。以中国的转基因抗虫棉为例,拥有抗虫棉核心技术的单价和双价抗虫基因分别获得了2001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中国知识产权组织(SIPO)颁发的中国专利金奖和2003年中国专利优秀奖,利用这一核心技术我国已培育出80多个适应不同棉区需要的抗虫棉品种,其市场份额的增长率连续9年超过10%,累计种植面积已达1484万h2,累计减少农药使用量25.5万t,培训棉农2000多万人次,为棉农增加收入超过1484亿元,受益农户累计超过3000万户,取得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事实证明,有效的农业生物技术专利保护措施对我国农业科研和生产水平提高,农业产值提升作用巨大。现代农业竞争的焦点集中在生物技术上,保护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将技术引进与科技创新有机结合,将科研成果在法律保障平台上有效转化,这有助于推进我国科研院所和高校的智力成果迅速变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切实需求,也是促进我国生物科技进步和加快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最佳选择。
2.3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坚实动力
农业可持续发展备受当今世界共同关注,20世纪80年代末,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就已反映在一些主要国际组织的文件和报告中。我国在1994年了《中国21世纪议程——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其中包括确立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和措施。随着人口急剧增长,食品供需和全球气候变化矛盾的出现,全世界仍有很多国家粮食供给紧张。同时,自然环境的破坏导致了森林面积减少、土地沙化、水土流失及有限的耕地生产能力下降等现状,不仅影响当代人的生存,也影响子孙后代的发展,这就促使人们重新考虑农业未来发展的战略思路问题。利用生物技术为农业可持续发展开拓新的空间这是当今农业领域最重要的体现,而以生物技术为代表的农业高新技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增强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加快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立法工作,规范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积极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做好科研成果的合法有效转化、发明专利的高效应用、重点品牌的培育和保护等一系列系统性、战略性的工作,最终使得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相协调,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提升农业综合实力,推动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
3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利用与设计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已成为一种具有商业价值且可以共享的资源。国家可根据自身相关的条件和需求作出科学规划、策略。因此,笔者提出“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利用与设计”的概念,即:将知识产权保护贯穿于科研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科研项目的开题、研发路线设计、关键技术突破以及成果评定等每个环节。如涉及粮食安全领域的小麦、玉米、水稻等主要粮食作物和棉花、油菜等主要经济作物品种的资源研究和转基因新品种培育上;农业病虫害与畜禽疫病的防治技术等方面的研究上,既要有领先的科研理念、技术创新,同时还要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渗透进去,旨在推动农业生物技术的综合发展。
3.1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与日常的科研有效结合
“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利用与设计”就是要将知识产权保护贯穿于科研工作的整个过程,在科研立项、研发设计、技术突破等各个环节充分联系和体现。首先,要确立战略目标。在立项时就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重视专利查询和文献资料的查新,真正做到思路开阔,立项质量高和研发目标准确,避免技术侵权或低效研究。其次,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并对专利的维护和使用进行规划,同时将专利申请成果作为科研考核指标。最后,项目结束后要结合具体情况,适时、适当地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使科技成果及时形成知识产权。对尚未申请专利或尚未得到专利授权的科技成果,应注意保密,以备后续研究。除此以外,还要科学判断国内外未来农业生物技术及其产业化发展趋势,优先确立与国计民生相关的技术领域作为发展重点,比如生物制药与基因治疗产品、生物农业与食品加工、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利用、生物防治技术及防治药物开发、环境生物治理技术等等。
3.2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管理和创新激励
“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利用与设计”就是为了充分、有效、合理地发挥专利制度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障和激励作用。一是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将一系列有效措施和激励政策渗透到科研工作的每个环节。知识产权管理已成为促进自主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要强化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管理。二是要进一步简化专利申请和授权的程序,加快审批、授权的速度,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以提高申请人进一步研发的信心和积极性。三是要激励创新,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奖励办法,对重要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可破格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推荐申报各级荣誉称号等。四是要积极创造有利于科研人员创新的科研环境,逐步建立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内部激励机制,将知识产权拥有量、知识产权运用、管理及保护状况作为科技资金资助、科技进步奖评审的主要依据。
3.3加强国际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经验的研究
“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利用与设计”还需要不断强化国际间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交流与合作,重视对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的制定、调整以及发展趋势的研究。积极参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的变革和发展进程,共享各国农业科技进步带来全球资源的同时,也要主张我国应有的权益,维护国家的长远利益。首先,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我们必须谨慎地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水平作出决策,国内立法应当以维护本国利益为原则,遵循我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最低要求,在此基础上制定有利于我国的农业知识产权制度。应当谨慎地对待高新农业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立法保护,对于像农业遗传资源这样的我国的优势领域,则应当加强立法保护;其次,改革现有不合理的农业科研管理体系,建立以提高自主知识产权为主的农业科研管理体系。长期以来,我国农业科研人员的工作过程大都是按照“科研立项完成验收鉴定报奖”这样的程序开展的,没有把知识产权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因此有必要重新确定农业科研工作的目标,将农业科研成果与自主知识产权相结合;再次,要学习、参考、借鉴国外经验,建立技术转让中介机构制度,促进高校和科研单位专利的顺利转让,得技术专利的形成及转让更加便利、快捷;最后,要加强保护措施。随着农业生物技术的日趋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愈来愈频繁,但相应的保护措施也要加强,因为谁占据了专利权谁就抢先登上了至高点,由此带来的潜在经济价值是非常巨大的。因此,不断的跟踪有关国家的制度及执行情况,调整、制定我国相应的对策。既要防止海外知识产权对我国农业生物产业造成的侵害和影响,也不能因为苛刻的保护政策妨碍了积极的科技引进与交流;在加强与有关国家在法制建设及执行等方面交流的同时,也要不断促进科研产业单位和企业在海外专利的取得及行使;积极参与国际间专利合作条约的修订、各国专利制度间的协调、先行技术调查结果及审查结果的相互共享等。
4结语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各金融机构:
发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是服务经济发展、破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的有效手段,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的重要举措。为促进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推动运用知识产权创业富民,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解放思想,充分认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重要意义
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专利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其财富价值和融资功能日益凸显。而资金问题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瓶颈之一。推动拥有专利的企业运用专利质押贷款融资,有利于实现知识产权资源向生产要素的转化,加快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有利于吸引更多的资金支持自主创新,促进知识产权的运用,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和品牌;有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破解发展瓶颈,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相继实施,为专利权质押贷款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牢固树立“科技创新带动金融创新,金融创新促进科技创新”的理念,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认识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对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推动创业富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创新思路,加大力度,全力推进这项工作。
二、积极探索,创新专利权质押贷款金融业务TTp://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带来的业务发展机遇,及时跟踪*市科技型企业发展动态,广泛收集*市专利权质押融资需求情况,争取上级政策支持,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政策支持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项目,掌握了产业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以及发展前景好、产业带动力大、市场竞争力强的企业和项目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应给予重点支持。同时,要不断完善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机制,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结合本行(社)实际,制定相应的专利权贷款实施办法和细则,规范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根据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特点,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创新授信评级、信贷产品和服务手段,加强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创新担保抵押方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在专利权质押贷款发放过程中,应充分了解、掌握并密切关注该专利权的市场价值及其变化情况,组织开展对专利权的价值评估,合理确定贷款金额,明确风险防控措施;银行与借款企业签定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时,必须按规定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知识产权出质登记手续。
三、强化服务,构建专利权质押贷款服务体系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协调沟通,争取支持,加快专利权出质登记速度,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要结合*实际,制定专利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经办部门、人员职责,积极配合金融机构、企业做好专利权质押查询、质押登记等手续。
市直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促进专利权评估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评估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范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支持现有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发展专利权评估业务,逐步建立专利权评估准则体系。积极培育专利权流转市场,以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为基础,进一步整合全市资源,建立统一的专利权交易市场,不断完善服务功能,畅通专利权变现处置通道,降低金融风险。
四、加强协调,建立专利权质押贷款联动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督导,确保促进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积极推动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为专利权质押贷款创造便利条件。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切实履行专利权监管职能的同时,要建立政府银行企业工作协调机制和联系制度,会同科技、财政等主管部门共同加强对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支持和服务,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促进企业和银行的联系和沟通。科技主管部门要用好用活科技扶持基金,积极培育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为专利权质押贷款储备项目资源,及时向银行科技型项目、推荐优质专利权企业,为银企合作搭建桥梁。
知识产权道路起航
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徐耀明进入碧溪集团法务部,主要负责处理企业商业诉讼和仲裁。碧溪集团旗下的碧溪家居广场曾经以京城首个产权式商铺而风靡一时,又因产权式商铺而陷入无尽的集团诉讼。这一期间,他带领的法务团队处理了数百起类似的诉讼。离开碧溪集团后,他加入新京报社法务部,工作仍以诉讼业务为主,兼顾报社合同的审查、管理及商标申请、保护等非诉讼工作。在新京报的工作期间,他处理了一些涉及网络深度链接、推广链接导致侵犯著作权、许可瑕疵导致授权无效、传统平台和网络平台对著作权的审查义务等诸如此类的诉讼,积累了一定的著作权诉讼经验。说起这段经历,徐耀明感慨道,“新京报社是我知识产权法律实务的启蒙之地,通过一系列著作权诉讼的历练,加速了自身业务成长,促使我的研究和实践向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倾斜,也萌发了继续从事知识产权法律道路的想法。”
2011年7月,徐耀明加盟中文“在线反盗版联盟”,致力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研究工作,并带领7人维权团队,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近几年,伴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移动互联的发展,中文在线的维权重心逐渐向手机客户端倾斜,诉讼对象大多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服务为主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这些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络平台和技术服务之时,因提供帮助或以言语教唆,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需要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争端解决
徐耀明主要擅长的领域是知识产权案件诉讼以及争端解决,曾过大量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有一些案件还被列为年度典型案件,其中,中文在线诉美国苹果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中文在线的胜诉对国内法院审理网络开放平台类案件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中文在线诉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一案,朝阳法院判决认定被告构成教唆侵权。中国法院网撰文称该案是最高院出台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以来,首例认定教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例,并因此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和北京市高院《2013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性案例》;新京报社诉浙江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历时四年之久,经过杭州中院一审、浙江高院二审和最高院再审,最终达成赔偿和解。该案在业内影响巨大,已成为国内传统纸媒诉网络媒体的最具代表性的案例。
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的困境
在新的数字网络环境下,互联网侵权和盗版愈发猖獗。在讨论到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过程中的困境时,徐耀明提出,“最大的困难是无法确认侵权主体以及胜诉后难以执行。无法确认侵权主体,是针对未备案或者备案为个人的网站而言的。目前,工信部因保护公民隐私的需要,仅提供ICP备案的基本信息查询,而无法查询如身份信息等详细信息(这些信息仅对公检法等机关开放)。另外,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但实际操作中,各地执行尺度不一,一些网站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备案登记。这样就导致无法查实网站备案人信息,也不能确认被告主体资格,最终导致不能通过常规方式对数量庞大的盗版网站提起民事诉讼。个人认为,一方面要向律师开放调查权限,来平衡保护公民隐私和权利人维权需要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有关机关应加强执法,对于不履行备案登记的网站依法予以关闭。此外,执行难一直是民事诉讼的老大难问题,是多数权利人共同面临的困惑。但随着如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的威慑,以及诉前做好充分调查、评估工作,相信这个问题会得到有效的缓解。”
防止互联网侵权盗版的解决机制
随着政府对网络环境的管制和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中国现阶段的版权保护大好环境前所未有。2014年11月5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再次提出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创新创造。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大力打击各种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1月1日也针对互联网侵权出台实施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版权局联合多部委每年都在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2014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不仅大幅提高了稿酬标准,也特别强调在互联网领域使用作品参照该标准。另外,修改中的《著作权法》仍在广泛征求意见,可以预见将来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对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中文在线也一直在寻求如何有效的打击和防止网络盗版方面的突破,经过长期探索,通过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文化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网监部门等公权力机关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形成了行政投诉和刑事控告方式相结合的非常规维权模式。2013年,中文在线向公安机关提供犯罪线索,成功抓捕了开设盗版网站的犯罪嫌疑人,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配合国家版权局在“剑网行动”中,关停大量服务器位于境外的盗版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