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1 16:55:3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电网建设;分包;研究
当前国家电网公司对省级送变电企业的发展定位为“管理型、专业型、监理型”。管理型企业是指送变电企业在保持核心施工力量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强现场管理统筹,健全安全和质量管理体系,强化施工总体策划、管理衔接、施工技术措施制定等关键环节管控,主要采取工程分包的模式组织生产。目前省级送变电企业的定位,处于由传统劳务施工型向管理型的过渡阶段。其表现为自身施工能力不断退化,分包所占工程比例和金额逐年增加,业务分包已成为省级送变电企业完成工程施工任务的最主要方式。如何落实“管理型”企业定位,确保基建安全稳定,就必须面对分包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落实送变电企业“管理型”发展定位,就必然要加强对分包队伍的控制和管理。如何在政策上引导送变电分包管理规范化,加强分包核心队伍管控,已成为制约电网建设分包安全管理的关键因素之一。通过本课题的研究,在目前建筑行业、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分包管理法规、制度基础上,结合当前管理实际情况,提出与送变电公司相适应的分包管理制度、要求和建议,创新分包管理理念,提出分包管理能力提升的针对性措施,研究制定方案可行的管理办法。
1当前电网建设分包管理现状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于2014年8月至9月期间,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分包专项检查。检查覆盖2012年投产至目前在建全部110kV及以上项目186个,其中,直属送变电施工企业承建项目及各地市公司属施工企业承建项目检查覆盖率均达到100%。在此次项目检查中发现,问题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较早投运的工程多数不在当期合格分包商名册内,少数工程存在分包商分包范围不在公司当期的合格分包商名册内。分包合同金额超过相应总承包金额的50%。分包合同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但超过金额结算手续完善。分包费用支付不规范,存在财务对个人进行付款情况。早期投运项目存在合同签订人为非独立法人公司现象;现场分包人员管控不到位。综合以上项目检查发现问题,目前电网建设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存在的矛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电网建设准入条件较高。符合资质条件的分包商较少。由于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工程的分包资质要求较高,多数分包商难以达到资质要求。该问题造成分包商之间不能形成有序竞争,易产生分包商超资质、超能力承揽工程和资质挂靠等问题。2)分包准入管理仍存在较大薄弱环节,施工任务分配不均衡。合格分包商使用率偏低,分包合同管理有差距。据调研数据,超越资质承揽分包业务的情况还普遍存在,说明在分包准入和分包合同管理上还有一定的漏洞,缺乏有效制度防止不合格分包商进入电力建设市场。3)分包合同管理存在较大法律风险。部分施工单位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在授权委托书、企业公章、核心人员身份审核等环节把关不严,分包队伍冒用资质、非法人签订合同等问题依然存在。4)与分包商资金往来不规范,部分资金往来凭证不齐全、不合规,造成审计时难以说清楚。个别单位建场费使用不规范,依托分包队伍解决建场费现象时有发生。给送变电企业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5)部分分包企业垄断分包市场,不少送变电公司对分包单位已形成依赖并存。部分分包企业已对分包市场形成某种程度的垄断,尤其是220kV及以上项目组塔架线更为严重。6)送变电企业现场管控力度不够。对分包队伍的现场管控力度不够,直接导致送变电企业对施工管理履职不到位,形成工程安全和质量隐患。并且国家新用工制度明确企业劳务派遣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0%,必将进一步加剧现场监护人员流失,现场管理人员将进一步减少。
2电网建设分包管理对策分析
2.1上级对分包的相关政策要求及分包范围的界定
《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基于房屋建筑工程确定的主体结构工程在输变电工程中没有准确的定位与对应。2014年国网通用制度中的分包管理办法(基建/3)181-2014号文中未对不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进行界定。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线路的组塔工序,除钢管塔等特殊塔型外,并无特殊施工工艺和高新技术含量,组塔的安全和质量依靠分包队伍施工。目前许多送变电公司组塔施工合同是按劳务分包签订,但管理中基本是按专业分包控制,造成合同与管理两层皮,存在法律风险。如果严格执行组塔专业劳务分包的规定,则会造成各送变电公司现场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成本的大幅上升。鉴于以上因素,建议进一步重新界定主体工程的范围,将线路组塔工程和变电站的构支架工程不作为工程的主体,将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范围进行重新界定,使各送变电公司在分包模式的选择上更加灵活。
2.2分包队伍的准入条件分析
目前220kV及以上工程能达到其准入条件的分包商较少。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缺乏变电安装、调试、组塔、放线等配套的劳务资质类别,而送变电由于专业的特殊性,本身确需一些劳务作业外包,以补充自身劳力的不足。随着特高压项目建设的提速,现有合格分包商已不能满足电网建设需求,而培育一个合格分包队伍所需周期较长,可适当考虑降低资质要求,以吸引更多分包商参与电网建设,加强市场竞争,以控制大型分包商的发展规模,并可避免资质挂靠。
2.3分包任务的分配模式
通过调研,目前各输变电企业在分包任务分配时,存在分包商使用集中、合格分包商名册总体应用率低、部分专业的分包商趋紧等问题,甚至有部分分包企业垄断分包市场的趋势,不少送变电公司对个别分包单位已形成依赖。破解分包任务分配不合理问题,一方面送变电企业自身应构建施工能力评估体系,将核心分包队伍数量、资质、一线施工管理人员实际能力等作为关键性的指标,对各个分包队伍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工程施工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在国网层面建立公司统一的分包资讯平台并建立档案信息,对于分包商的资质、业绩、承揽能力、当前合同数量和合同额等各项指标进行公开,并及时更新,使系统内施工企业可随时了解分包队伍的动态,为各送变电企业分包商选择提供有力的依据。
2.4骨干分包队伍培育
送变电企业应制定分包管理长期规划,培育骨干队伍,掌控分包队伍的核心资源。在加强对分包队伍安全、质量管理和技术指导的基础上,着力培育稳定、可靠、诚信互动的分包队伍管理模式。建立相对灵活的价格控制机制,根据工程建设要求的不同,在适度范围内“优质优价”。加强文化建设和人文关怀,不定期的组织交流、安全文明施工主题教育活动,增强分包队伍的价值认同,增强其安全意识。通过有效的激励手段引导优秀核心分包队伍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加强规范管理,使各种零散的资源能够有序流动、有效整合,从而提高抗风险能力。
2.5加强分包现场同进同出管理
进一步落实分包管理主体责任,强化施工企业本部、分公司与项目部的管理协同,将分包队伍纳入本单位一体化管理。施工项目部加强分包作业计划管控。加强分包队伍作业人员入场考试和登记,施工项目部依据分包人员类别对新进场的分包人员进行通用性考试及专业性考试。加强“胸卡证”管理,为全体分包人员办理带有项目名称、班组、姓名、照片、工种及编号等基本信息的“胸卡证”。规范现场分包作业人员穿戴标识,分包队伍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及一般劳务人员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中个人穿戴防护用品要求佩戴白色安全帽,并在安全帽加强筋上用不同颜色加以区分。明确分包作业人员配置,依照施工作业票严格核查进场分包商的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配置情况。固化三个项目部同进同出管理要求,施工项目部开具安全施工作业票时,必须明确详细作业起止时间,并严禁分包队伍提前进入施工现场开始作业。
3预期目标和效果
1)严格把控分包准入关口,杜绝不合格队伍参与电网建设。利用公同平台的分包单位法人、资质、资信、账号等信息,核对分包商授权书和相关文件,防止资质冒用和挂靠,确保分包合法合规。利用共享的分包队伍信息,加强对拟选用分包单位是否发生安全事故以及是否发生恶意欺诈、资质挂靠等违规行为的审核,防范劣质分包队伍进入现场。2)加强送变电企业和分包队伍良性互动,满足电网建设任务和实际需求。规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要求的骨干分包队伍签订意向性协议,形成相互之间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提升施工能力和管理能力,探索工程风险共担的管理模式。对了解不够充分的分包队伍,依照公正原则择优选用,加强相互间的合作了解,通过工程锻炼,加速“优胜劣汰”的过程,沉淀出一批施工能力强的分包队伍纳入骨干分包队伍名单。通过形成分包队伍梯次,促进施工企业和分包队伍的良性互动。3)加强分包合同等关键环节管控,确保分包依法合规。消除分包合同非法人签订、资金往来不规范等现象,固化分包合同范本,依据最新管理要求修编通用条款,妥善处理分包结算争议。明确分包工程结算的争议解决方式,通过协商、仲裁等正常途径解决,确保各方利益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4)加强分包队伍现场管控,杜绝分包安全事故。全面落实“同进同出”管理措施,消除不合格分包人员进场作业和分包队伍自行作业现象。对变电工程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分包人员出入施工区域可通过考勤设备刷卡考勤;对线路工程施工现场应对每日分包人员出勤情况进行记录存档,全面掌握施工现场分包人员基本情况、出勤情况、进出现场时间等信息,准确把握分包作业人员的作业状态,防止分包作业脱离管控范围。
4结语
关键词:建筑业 分包 开票
不少建筑业同行们不太清楚分包开票应当如何办理,经查阅资料和业务实践,把有关的情况做一个交流汇报。
一、相关的法律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专业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是违法分包。”
河南省地税局《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支付其他单位的分包款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不得扣除。支付给个人的分包款不得扣除。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规定,分包人按分包营业额申报纳税后开具分包发票,总包人按总包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就总包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总包发票。
二、分包开票办理程序
在公司机构所在地施工的,分包方单位也在公司机构所在地,需要分包方持分包合同、分包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到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包登记。这时需要注意的是,分包合同要符合一定的格式,能从合同看出和总包合同是同一个施工项目。
一般情况下,付款单位会在付款前要求收款单位提供发票,假如项目发包方付款给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再付款给分包单位,正确的办法是,分包单位先开具分包发票给总包单位,开票前需要在总包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按分包发票额缴纳营业税,然后开具分包发票。这时,总包单位是代开票的,总包开票额会大于分包开票额,总包开票需要缴纳的税款是总包开票额大于分包开票额的差额部分。例如,分包开票50万元,总包开票101万元,分包开票时缴纳50万元的3%计1.5万元的营业税;总包开票101万元,只需缴纳101-50=51万元3%计1.53万元的营业税。如果总包单位是自开票,在开票的时间上,要求最好和分包开票在同一个月份,在次月纳税申报时,只就总包开票、分包开票的差额部分缴纳营业税。
异地施工的,需要从各自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并持总包合同、分包合同以及各自公司的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到施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具体过程各地情况会有差异,先经税务专管员检查资料,输入电脑,再到办税大厅完税、开票。开票时,应该分包开票在前,总包开票在后,这样,总包开票时就能把分包开票时已经交的营业税款抵扣,起到差额纳税的作用。
分包是劳务分包的,分包方开具的是建筑业发票,不是劳务发票,按建筑业的营业税率3%计算营业税。
三、掌握分包开票正确做法的意义
如果不了解分包开票的规定,就不能按分包的正确做法进行分包操作,大量的建筑工程存在这样的情况,许多分项工程不能分包给合法的分包方,分包方只是劳务队或其他类似的团队,这方面的成本支出,只能由施工方提供材料发票解决。
分项工程施工由一些施工班组组成,这些施工班组由劳务分包方负责,多年以前,这些劳务分包方面的成本支出,由施工班组提供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工资表作为依据,但国家陆续出台了规定,进行了限制。在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公司,成本支出的合理性会受到质疑,税务机关认为,工资表限于公司的员工,劳务队属于劳务性质,应该提供劳务发票。开具劳务发票会增加劳务队的成本,这部分成本最终会转嫁到总包单位。
劳务队的工资表在遇到劳动监察方面的检查时,会要求按劳动法律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占工资费用的比例高达31%,是一笔非常庞大的开支,如何正确解决,还有待商榷。
河南省的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进行了明确规定,支付给个人的分包款不得扣除。所以分包方必须是单位,回应了建筑方面的“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的法律规定。
正确进行分包操作,可以保证在正常进行工程施工的前提下,有效解决建筑业成本发票问题。
分包后总包方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因为企业所得税计征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在查账征收情况下,因为营业额是扣除分包额后的余额,总包方实际只承担差额部分营业额,所以是差额部分营业额扣除相应成本费用所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依据。
核定征收的情况下,应纳税营业额是扣除分包额后的余额,应纳所得税额是应纳税营业额乘以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同样也是按扣除分包额后的余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参考资料:
[1]国务院令第540号《营业税暂行条例》
[2]主席令第46号《建筑法》
[3]建设部令第12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公包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xx年5月15日以粤交基〔20xx〕634号 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公路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高速、一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鼓励公路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八条 监理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对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理管理,发现承包人违法分包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发包人。
第九条 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
分包人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分包项目的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工地试验室应当由合同段承包人设立并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分包人不再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
第三章 分包的条件
第十条 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和类似工程经验的单位。对不得分包的关键工程和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且每一合同段不允许分包的关键工程至少一项以上。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单独招标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再进行分包。
第十一条 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注册资金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施工业绩、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五)具有其他资格条件(见附件1)。
第十二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分包行为管理,合法专业分包分为一类分包和二类分包两个类别,分类原则和有关要求如下:
(一)一类分包:对于综合、复杂公路的施工合同工程,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将单座中桥、大桥、中隧道、长隧道和其他质量、安全风险较高或者技术要求较高的分项工程进行专业分包,以及分包费用总额超过承包人施工合同额30%以上的分包均属于一类分包。一类分包的分包人资质和类似工程业绩应当满足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对分包专业工程对应的专业资质和专业施工业绩的强制性要求。分包工程中涉及爆破作业、钢结构制作安装、斜拉索制作安装以及其他具有特殊要求的专项工程时,还应当同时符合相应资质等规定要求。特大桥梁、特长隧道、特大断面隧道不得分包。
(二)二类分包:除一类分包以外的其他合法分包为二类分包(见附件1《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和分包人资格条件表》)。
第十三条 承包人拟分包的专项工程的范围和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明确。
未列入投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未明确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照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以及工程实施中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认为对特定专项工程实行专项分包,有利于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管理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 分包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相应条件的分包人,提倡承包人以招标投标方式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第十五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参照本实施细则配套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2)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应当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
第十六条 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分包合同前,对分包人的资质、业绩、拟派驻的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等情况进行核查。在报请监理人审查时,同时将分包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等提供给监理人审查。
第十七条 承包人应当在分包工程实施前,将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未经备案同意的分包合同不得实施。审查、备案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承包人提出分包备案申请。承包人将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选定分包人的资格、注册资金、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并填写《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见附件3),报监理人审查。
(二)监理人审查。监理人按照相应要求,对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分包人的资格、注册资金、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情况以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查。
(三)发包人备案。发包人将经监理人审查符合要求并同意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核、备案。
(四)建立分包管理台账。发包人应成立分包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明确管理部门,建立《公路工程分包人管理台账》(见附件4),指定具体责任人和联系人,掌握分包人履约情况,并每季度报上级管理单位。
第十八条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十九条 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承包人的质量、安全生产、工期进度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承包人管理,导致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 公路工程分包项目应当实行合同考核确认,以此认定进场专业施工分包队伍与所签订合同承包人主体的符合性,据此拨付动员预付款。在进场初期,承包人项目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交《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考核确认表》(见附件5),经监理人核查,报发包人确认。
第五章 劳务合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分包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劳务合作人完成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任务,应当参照《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6)与劳务合作人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并建立劳务合作合同台账,监理人、发包人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合同中应当附加劳务合作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人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一)承包人应当加强对劳务合作单位的管理,编制台账。监理人、发包人每季度对劳务合作情况开展一次检查。
(二)承包人、分包人对其所管理的劳务作业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做好劳务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教育,坚持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三)承包人、分包人直接招用劳务作业人员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劳务作业人员管理。
(四)承包人、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人应当按照合同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务作业人员施工生产安全。
第六章 行为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行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二十四条 禁止违法分包公路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二)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四)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五)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六)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七)分包合同未经监理审查或者未报发包人备案的;
(八)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违法劳务合作的行为:
(一)承包人未对其劳务合作人的劳务作业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指导和有效管理,任由劳务合作人违规作业的;
(二)劳务合作人自带施工机械设备的(指承包人合同承诺到位的机械设备),独立完成分项、分部工程的;
(三)劳务合作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四)劳务合作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劳务合作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采购主体及方式。承包人授权分包人进行相关采购时,必须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人提供担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也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分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承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九条 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交工验收证书中明确分包人及其承担的工程内容、工程量、质量、安全等情况。经发包人备案的分包人向承包人与发包人提出业绩证明申请时,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依照分包合同据实共同出具。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三十条 承包人、分包人应当严格遵循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承包工程和分包专项工程的会计核算。分包工程款项的结算支付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承包人、分包人按照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对所承包、分包的工程应单独记账,并按照规定进行核算;
(二)分包结算支付内容应当与分包合同内容相符,收款单位应当与分包人名称一致,收(付)票据必须合法有效;
(三)分包工程款项应当根据实际工程计量进度按期进行结算,不得以预支工程款、借款等名义回避结算;分包工程款应当通过承包人开设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不得提取现金支付。
(四)承包人应当加强对分包人财务账户的监管,并签订资金账户监管协议。
(五)发包人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分包工程款直付、人员工资发放实施监督检查,建立动态用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管理台账,每季度末报发包人备案,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建立用工实名制、人员进退场等级考勤制度,推行银行卡直付工资。当出现分包人内部人员投诉、聚众讨薪等涉及资金使用问题时,承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部分款项,用于支付相关资金。当情况严重且拒绝配合承包人处理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降低一级。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分包行为的管理纳入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范围,按照职责履行监督检查,有权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者劳务合作人的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营业执照和主要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职业资格证书等,质量、安全管理和分包管理制度、管理台账文件、资料等;
(二)进入工地现场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三)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提供说明;
(四)查阅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分包规定的行为;
(六)发现分包工程因管理混乱、财务账目不清,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重大隐患且不能整改到位的,由发包人责令承包人将分包人清退出场,并将其从业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实行实名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中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名举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查处,并以适当的方式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七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并向发包人提交信用评价结果;分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承包人的严重失信行为。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信用评价每年一次,由承包人对分包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办法和标准见《分包人信用评价内容和标准》(附件7)。
分包人对承包人存在的严重失信行为可以直接上报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进行核实,并作为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分包人信用评价等级分类及对应分值等参照广东省公路施工分包企业信用评价的规定执行。
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提交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并于3月底以前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纳入信用评价体系进行信用管理。发包人上报评价结果的格式见《分包人信用评价汇总表》(附件8)。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在信用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建设中的转包、违法分包和违法劳务合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承包人、分包人的违法、违规记录纳入信用评价体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发包人上报的分包人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并在信用管理平台上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公路法》、《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专业施工企业完成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劳务合作,是指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与其他劳务分包企业合作完成的以劳务作业为主的施工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分包人、劳务合作人、本单位人员、专项工程等术语含义如下:发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
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专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劳务合作人,是指具有劳务作业资质的劳务施工企业。
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等相关手续的人员。
专项工程,是指本实施细则附件1《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和分包人资格条件表》中规定的相应工程内容。
转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行为。
违法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者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行为。
甲方:xx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xxx
为了全面履行施工合同,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双方本着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职责和权限
1、甲方的职责
(1)负责组织施工合同“交底”和施工组织方案的审定以及建设单位、地方社会环境资源的联系衔接;
(2)负责项目运转所需资金的筹措及其他风险控制;
(3)协助乙方组织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和评优申报;
(4)负责组织项目管理期间和终结时的考核审计;兑现项目承包人经济收益(包括薪金)或实施经济赔偿处罚;
(5)协助乙方选聘项目管理人员,组建项目经理部,配置其他生产要素;
(6)根据项目需求及乙方请求对外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材料设备购置合同、机械材料租赁合同等。
2、甲方的权限
(1)有权对乙方的施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协调;
(2)除建设单位指定外,有权将项目的安装和装饰装修工程分包给集团公司所属专业公司;
(3)乙方违法、不执行国家标准不按规范进行管理施工、违反集团承包管理办法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进行纠正,责令停工整改、予以经济处罚、终止承包合同、调整承包人。
二、乙方的职责和权限
1、乙方的职责
(1)代表企业实施项目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强制性标准,执行企业相关管理制度,积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所施工的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
(2)根据国家规范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计划;
(3)组织实施施工现场的生产要素的配置和管理;
(4)组织制定和实施项目经理部各项管理制度;
(5)在企业授权范围内负责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企业管理层的工作联系和协调,负责劳务分包、协作单位的管理;
(6)解决施工现场和项目经理部出现的问题,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
(7)负责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提供和准备相关技术经济资料;
(8)协助企业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优、评奖申报;
(9)负责员工的管理教育、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10)接受上级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认真落实整改意见,提高管理水平;接受本企业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审计;
(11)处理项目经理部善后工作和工程质量保修服务,完成清收工程款等债权债务的清理和移交;
(12)按照甲方的要求报送完成各种指标的情况;
(13)按分公司规定及时足额交纳职工的各种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2、乙方的权限
(1)代表甲方实施项目管理,全面履约施工合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强制性标准、规范和甲方相关管理制度;
(2)根据甲方的授权,组建项目经理部,主持项目经理部全面工作;
(3)确定项目经理部组织架构,选择聘用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少数关键岗位的管理人员按规定程序可外聘;确定管理人员职责、权限,并组织考核奖惩;
(4)有权在甲方确定的合格分承包方名单中选择劳务队伍,但必须报发包方备案;
(5)甲方授权的范围内自行组织物资采购;
(6)按照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决定其项目资金的使用;
(7)按照以收定支、效率优先的原则决定项目经理部人员薪酬分配(参照局对项目薪酬分配管理办法)
(8)根据企业授权,协调处理与项目有关的内外部事项,重点跟踪后续工程项目和参与其他项目的经营活动。
三、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1、双方在履行承包合同产生纠纷时,首先应协商解决;
2、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时,依据集团公司工程项目责任承包管理办法,进行调解;
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成立、生效;
五、其他
1、本合同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所订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乙方:
关键词:工程造价;工程招标;造价管理
我们所施工的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豹房小区(现博世祥园小区)项目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6号院,距离国家体育场---鸟巢不足500m,总建筑面积114575.2,结构类型为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计划开工日期为2007年11月1日,交付日期为2009年10月4日,总工期703天,工程总造价约合2.6亿。
一、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
结合豹房小区项目的施工总结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因素:
1)政府的干预:比如上述工程的奥运期间,北京市政府通知五环以内禁止施工,迎接奥运。
2)物价因素:受汶川地震和北京奥运会的影响,2008年4月份到6月份的钢筋、商品混凝土的疯狂涨价。
3)自然因素:地质灾害,雨雪天气等,北京风沙特大,经常有5、6级风影响制约着施工的进度、质量、成本等。
4)管理方面的影响:一方面,技术、质量、进度、安全管理控制的好与坏,是影响着项目的成本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因素;另一方面,合同签订后以合同条款为依据,对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工程索赔等进行严格的合同管理,确保造价控制目标的实现。
5)材料设备管理因素:材料费用在建安造价中占有较大比例,材料价格的高低决定了工程造价的高低;
6)其他因素:合同计划开工日期为2007年11月1日,由于拆迁进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直到2007年12月22日才正式开工,不但在进度方面、质量方面有很大影响,最关键的是工程成本上难免有损失;专业分包单位组织不力,迟迟不能进场,耽误工期,影响进度,造成工程成本的增加。
二、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措施
1、重视技术与经济的优化配合
首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分析,确定最佳的施工方案。在豹房项目的结构施工时,豹房小区工程采用技术比较先进经济又合理BM免抹灰砌块,减少了施工程序,提高了工程进度,从而降低了工程成本。采取适用的施工机械设备,以达到提高工效、缩短工期,控制和降低工程造价、降低工程成本的目的。济相结合是控制工程造价最有效的手段。在奥运期间的钢材价格一路攀升,我们采用直螺纹套筒技术,减少了钢筋搭接,节约了大量钢材,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因此,我们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组织、技术与经济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经济分析、技术比较及效果评价,正确处理技术先进与经济合理两者之间的对立统一的关系。
2、现场组织管理
只有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组织一支强有力的项目团队才能使企业得到发展。组建一支骁勇善战的管理团队和能文能武的施工队伍,是一个施工项目获取利润最大化的关键;另外,建立激励机制,从总包管理层到分包管理层,劳务层之间,展开劳动竞赛,不断提高劳动效率,从而提高生产效率。
3、加强合同管理,控制工程造价
首先要注重合同签订。合同价款以中标价为准,工程量较小且工期较短的,主要建材不受市场变化影响,应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工程量较大且工期较长的可采用可调价格方式,主要建材(钢筋、水泥、沙子、石子等)以施工期内市场信息价的均价为准,涨跌在投标预算的10%以内者不予调整,在10%以上者减去10%以后再按国家规定计算差价,工程量增减按中标单位投标预算的综合单价增减。
其次是在合同管理上,项目根据公司制定的《合同管理办法》、《索赔管理办法》、《变更管理办法》、《招标工作管理办法》、《合同资料管理办法》、《竣工结算管理办法》、《结算管理办法》等制度,结合本工程特点,及时了解国家有关新的法律法规,,对工程招标、投资管理、合同管理、合同变更、工程价款结算等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使项目的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完善。
4、设备、材料控制
建设工程材料费约占工程总造价的60%~70%,材料的控制是各项控制管理的关键内容。工程施工过程中,进场材料品种多、数量大,而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每月或每季度变化较大。在豹房小区工程中,我们的造价管理人员进行了如下操作:
1)及时的市场调查,建立材料、设备价格库,为材料采购提供详实可靠的依据;
2)依据合同进行材料、设备价格调整;
3)同时建议采用新技术,运用新材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节约人力、物力,从而有效地控制造价。
5、培养工程造价队伍
要加强工程造价专业高等教育及在职人员的再教育。由于工程造价管理在建设项目中和各方经济利益密切相关,且对全社会的经济活动起着十分重要的导向作用,它要求造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多层次的知识,他们除了要对本专业的知识有深入的了解外,还得掌握工程造价技术、法规、管理体系及其发展动向,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使目前从业人员在智能结构、理论水平和工作经验三方面都能满足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需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也要加强自身的学习,除了对本专业的知识进行更新提高外,还应该结合工作广泛了解和掌握有关工程技术专业的知识。
6、规范大型材料和设备的招投标活动
豹房小区工程的劳务分包单位的选择,是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选择了管理好、技术强的分包单位。钢材供应、商品混凝土、大模板等都是通过招标确定的分包单位。因为招投标有利于控制工程投资。有关数据显示,经过招投标的工程,工程造价可节省约8%左右。这些费用的节省主要来自于施工技术的提高、施工组织的更加合理化,此外能够减少交易费用。节省人力、物力、财力,从而使工程造价有所降低。
关键词:企业内部招投标;存在问题;优化策略
一、背景
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江苏交工”)作为江苏省交通建设的排头兵,有着近60年的悠久历史,多年来,公司共承建桥梁500余座、公路1000余公里、大中型内河船闸18座、内河港口4座、长江专用汽渡码头3座,境外码头2座,并长期承担长江等内河航道港池疏浚打捞、船闸大修施工和技术改造。公司制定了《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物资管理办法》《生产设备管理办法》《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等,对物资设备采购、工程分包招投标,从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等程序方面进行了规范。实际工作中,公司通过设立内部招投标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业分、子公司设立招投标工作组,对项目部的相关招投标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对招投标采取现场评标、定标办法,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招投标采购的公开、公正、公平性。
二、存在的问题
1.招投标覆盖范围问题
内部招投标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必须做到两个全覆盖:一是招投标项目或内容的全覆盖。这不仅仅局限于工程物资设备采购和劳务分包,对于企业内部基建修缮、大型办公用品采购、大型运输及装配、商业服务、设备的租赁、仪器的采购等,凡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活动中需要以公开、公平原则进行市场运作的采购及分包行为,均应纳入内部招投标范围。二是所属单位(部门)的全覆盖。这不仅仅局限于公司各部门、各条口、下属所有单位,还应包括远离公司的省外、国外项目部,这在整个企业的管理中也占有很大比例,不容忽视。
2.招投标流程设计问题
由于内部招投标内容丰富,牵涉到的部门、人员、单位和层级较多,必须有一个严格、规范的操作流程,才能保证招投标过程的顺畅和结果的实效。对招投标申请,必须采取审批流程,对拟招标项目、邀请单位、招标方式等,进行事前控制,尽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减少或避免定向议标方式,以减少暗箱操作的可能。对招投标结果必须采取逐层审批方式,对于拟中标单位价格、能力、信誉等进行审核,特别是企业内部红名单以外的单位,要严格审查把关,超出企业内部指导价的一律不予通过。严格审批招投标结果的变更,对于理由不充分、不合理的,一律不予通过。
3.招投标采用手段问题
由于企业项目部分散在省内各地,甚至是省外、国外各地,现场面对面的招投标方式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必须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对于省内项目,采取集团公司、分子公司、项目部有关成员联合组成临时招投标工作组,现场全程参与和监督招投标过程。对于省外、国外项目,采取网络招标方式,充分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对于钢材、水泥、钢绞线、沥青等大宗材料,采取集团公司集中统购方式,建立网络采购平台,以量的优势吸引大的合作商,最大限度降低成本。对于大型设备、工程分包采取战略合作方式,充分利用对方资源和优势,谋取长期合作,互利共赢。
4.招投标价格控制问题
在评标和定标时,对于价格控制问题,采取制定各方面的限价或指导价,控制投标价格。限价分为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在评标时根据一定规则进行打分。在公司内部建立工程分包指导价和相关物资信息价制度,在定价时仅需考虑本次招投标的实际情况,然后与正常情况下的指导价比照,酌情定价。对于合作单位建立内部红名单制度,每年对单位进行年审,列出“优选”“可选”“慎选”“禁选”单位名录,评标时给予相应的分值。改变招投标两次报价模式,改为一次性报价,以减少人为操控环节,减少腐败,增强公开、透明度,保证公平性。
5.招投标结果执行问题
将招投标结果与合同的签订紧密结合起来,保证招投标的中标单位、价格、付款等,与合同文件相一致。将内部招投标管理纳入对分子公司和项目部的考核范围,并将考核结果与奖惩、薪酬、晋升等制度紧密结合起来,用到实处。
三、优化策略
1.调整管理思路,完善组织网络
要结合企业内外部形势的发展变化及客观要求,及时调整内部招投标管理思路,成立内部招投标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下属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对口组织。同时,还要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工作思路。
2.修改规章制度,严把关键环节
去年,根据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汇编工作的统一部署,内招办牵头修改了公司《内部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将原来招投标结果的“报备制”改为“审批制”。日常工作中,主要从4个方面加以管控:一是在招投标方式的选择方面,大力推进公开招投标,严格控制定向议标;二是在合作单位的选择方面,注重发挥基层单位的预审功能,加强前期考察评估,尽量降低履约风险;三是在招投标结果的确定方面,根据市场行情及公司的有关内部指导价标准,合理控制招投标价格;四是在招投标结果的变更方面,重点审查申请理由是否真实充分,所定价格是否合理有据。
3.扩大招标范围,优化审批流程
主要是在原来以物资设备采购、工程(劳务)招投标为主的基础上,将设备租赁、基建修缮、海洋运输、测量试验仪器、项目临建设施和公务车商业险及其维修保养等内容纳入招投标范围,并结合职能划分情况,在新中大系统中新增了相应的审批流程。与此同时,内招办还参与工程(劳务)分包、物资采购等相关合同的会签,确保招投标结果与合同内容的一致性。
4.细化内控标准,提高招标效果
去年8月份,内招办牵头对项目临建设施标准化进行了调研,出台了《项目临时设施建设标准化指导意见》,制定了主要临建项目指导价。另外,还配合工程管理部制定了《2015下半年劳务分包参考指导价》,配合总师办出台了《水泥混凝土胶凝材料用量及外加剂费用内控标准》,配合物资设备部优化了内部供应物资定价机制,及时了年度指导价格,这都为内部招投标价格的确定提供了重要依据。
参考文献
[1] 费利民.规范施工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工程内部招投标管理[J].科技视界,2016,(1):236,282.
【关键词】建筑企业;营改增;影响;应对策略
经济转型升级催化了税制改革,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国率先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开展从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随后,北京等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陆续加入“营改增”试点队伍。2013年8月,“营改增”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在博源基金会成立五周年论坛上透露,建筑安装业"营改增"试点因为过于复杂,今年未能成功实施,需要待到明年启动。由于配套改革尚未启动、配套政策尚未明确、增值税抵扣链条还不完整、建筑业管理模式还很粗放等因素,“营改增”必将对建筑企业带来深远的影响和巨大的冲击,“营改增”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变革,对建筑行业的影响较大,增值税业务处理涉及到企业管理、工程经营、计划成本、人力资源、设备物资、财务会计、法律事务和信息技术等各个部门,进项税发票的取得涉及公司所有人员,将会对公司方方面面带来一系列影响,建筑企业必须积极筹划、冷静应对,才能将“营改增”带来的冲击降到最低。
一、对企业管理部门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目前,项目都是以集团公司名义承揽,中标后设立集团指挥部作为临时管理机构,各子(分)公司作为施工主体,物资公司成立材料采购调配中心,通过招投标形式统一购买材料并通过集团指发往各工区。另外,各子公司之间互借资质承揽路外项目的情况也较为普遍,个别单位甚至存在出借资质,挂靠经营。这样的管理模式违背了增值税“三流”统一的原理,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企业管理部门要转变管理理念,优化组织结构,调整管理模式,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充分发挥工程公司管理、施工能力,提高子公司资质等级或逐步弱化子公司,设立分公司、专业化公司、区域公司,积极推行法人管项目,实现扁平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
二、对工程经营部门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营改增”后,在目前建设方占主导地位的市场环境中,给施工企业的经营工作会带来更大压力。一方面流转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营业收入减少,企业规模萎缩,工程经营部门投标时要充分考虑“营改增”影响,认真仔细测算企业实际成本与税负,精心筹划,科学计算,将税费成本纳入投标报价;另一方面,要积极和业主磋商,修改调整投标条件,取消甲供材料管理模式,保证企业材料采购进项税额足额抵扣。
三、对计划成本部门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营改增”后对于计划成本部门的工作,必须考虑以下方面:第一,营业税取费从概算定额中的退出将直接导致企业收入减少,建筑行业实行11%的增值税率,企业税负明显增加,企业利润空间将被侵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需及时修订,企业的内部预算定额也必须相应调整,重新编制。第二,除总承包、专业分包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据实抵扣外,其他经营模式由于合同签订方与实际承包方分离,名称不一致都无法进行正常抵扣。计划部门需认真研究相关政策,严格按照《建筑法》《合同法》规定,依法安排分包业务,科学选择分包模式,千方百计降低企业税负。第三,要及时梳理未完合同,积极与业主沟通协调,办理变更调差工作时充分考虑税改影响。第四,适时修订责任成本管理办法,对责任成本预算的编制、分解、考核等环节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尤其考虑对增值税税负的考核。第五,在对上、对下计价时要充分考虑价格变动的影响,同时要协调业主和分包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避免造成资金的提前支付。
四、对人力资源部门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营改增”后,劳务分包管理的好坏对企业影响很大。目前很多项目使用没有合格资质的劳务队伍,不签合同先上场,施工过程中超计价超拨款现象严重,被劳务队牵着鼻子走,有些信誉差的劳务队动辄煽动民工闹事,擅自退场索要赔款,给企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计价结算时不能提供有效发票,项目只能通过计价结算单或自制劳务工资表的形式计列成本。“营改增”后,这部分成本因为没有合法票据,均不可抵扣进项税额,势必会增加企业税负。人力资源部门应重新修订劳务队伍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劳务分包管理,可以考虑成立专业的劳务公司或择优选择外部有资质的大型劳务公司,取得正规的劳务发票,待全国各行业“营改增”后,顺利实现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连续性。
五、对设备物资部门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营改增”后,对施工企业的设备物资部门也提出了更高要求。首先,物资采购人员要学习、了解并掌握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及征税原理,便于下一步的设备物资采购工作。其次,要对公司现有供应商进行梳理,确认其纳税人资格,在公开招投标过程中应择优选择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如果为小规模纳税人应予以淘汰或调整交易价格。第三,要积极探索适合的物资集中采购模式。由集团公司统一与供应商进行洽谈后,集团公司和成员企业分别与供货商签订合同,各自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票分别进行抵扣。第四,合理安排设备采购计划,“营改增”之前要在短期经营租赁和购买间充分权衡,尽可能安排在“营改增”之后采购,以便设备进项税额能充分抵扣。第五,清理企业现有周转材料和设备,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为“营改增”后存量资产不可抵扣寻找解决途径。
六、对财务会计部门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营改增”后,企业的税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更加复杂,业务量倍增,对税管人员专业知识要求更高,责任心要求更强财务管理与税务管理难度更大,目前的机构和人员已经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因而企业需要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税务管理人员,才能更好地适应税制变革的要求。
另外,财务会计部门要积极关注“营改增”进程,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组织力量进行研讨,建立完善与增值税管理配套的规章制度,针对增值税发票管理、会计核算,全面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收入确认、收付款管理等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管理办法。
七、对法律事务部门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营改增”后,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不仅要加强对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还要及时修订、完善集团公司的合同管理办法,规范合同范本,加大对重大合同评审和跟踪管理力度。要求各部门在合同约定中,注意约定明确的税费凭证开具和款项结算时点。特别是在分包合同、设备物资采购等合同中要明确约定由对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要约定在对方提供相应的请款申请、购销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行付款。对于结算条款要尽量延缓纳税期限,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杜绝签订模棱两可的合同,导致在履行过程中双方纠纷不断。
八、对信息管理部门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关键词:成本管理 变更索赔 精细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7)02(a)-0120-02
1 成本管理工作的主要做法
公司成本管理工作主要在全面实行模块化、强制推行劳务分包限价及公开竞价、劳务分包结算原则、责任成本科学测算、变更索赔策划等方面进行了全过程全方位的指导、督促、检查、考核,⑾钅砍杀救粘9芾碛牍程管控相结合,止住了亏损项目的扩大。
1.1 强制推行劳务分包限价及劳务分包公开竞价制度
新建项目进场后15日内,公司下达上限价通知,严禁项目分包单价超公司下达的分包限价,避免分包单价畸高或异常现象。对分包工程执行公开竞价,在集团公司竞价群招标公告,扩大了分包企业的择优选择,杜绝了恶意扯皮搞退场经济的不合格队伍。
1.2 强化分包合同结算的执行力度
劳务分包结算按照“三统一”“四不结算”的原则,即没有合同不结算、超出技术交底数量不结算、超合同单价不结算、超合同清单项目不结算。对完工项目及时办理末次验工并及时签订封帐协议,通过2年多的执行,目前公司由于分包结算而发生的诉讼案件已基本没有。
1.3 变更索赔策划及考核书的签订
项目进场后即成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组长的变更索赔组织机构,强化变更索赔理念,提高经营质量。
1.4 责任成本的科学测算与下达
坚持现场调查,坚持集体把关评审,根据实施性施工方案,由工程部审核措施量及机械设备的使用时间;物机部审核材料市场价格及设备租赁价格;财务部及人力资源部审核管理费。
1.5 收尾及完工项目管理
根据收尾项目管理办法,公司对进入收尾阶段的项目及时下达收尾项目通知书,并要求及时办理分包结算及封帐协议,避免了分包队伍退场后还扯皮的现象。同时,根据剩余工程确定并固化剩余成本,制定收尾计划并落实责任人,签订《竣工结算考核责任书》,加快了结算办理进度,同时也提高了结算办理效益。
但是,项目成本管理从历来的粗放式管理,过渡到精细化后台管控后,大大限制了项目经理原来诸侯式管理权限,让项目管理从随意性变为流程化、模块化、信息化,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项目的主观能动性。因此,项目成本管理工作中还有很多不足,具体体现在:一是劳务限价存在超指导价问题,由于受外协队伍资源及对市场价格体系把控的影响,仍然存在部分劳务限价超指导价问题。二是例外事件控制困难,项目存在发生例外事件后予以申报的情况,并多流于形式。三是劳务分包公开竞价不严谨,招标仍然存在走形式的现象,多数分包合同仍然采用公开竞价后再实施谈判的方式,限制了队伍的引入及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四是变更索赔整体策划及目标利润不够深入与明确,项目参与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不足。过程跟踪落实情况不理想,与业主或设计关系不到位,计划项目未有实质性的开展。五是责任成本预警整改落实不到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未从主观上面分析整改,而是过多地强调客观原因。六是收尾及完工项目管理,存在责任人落实不到位,完工结算严重滞后,三次经营结果欠佳等情况。
由于存在以上诸多问题,因此,公司在今后的工作中更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升成本管理水平。
2 如何进一步加强成本管理
由于面临基建市场的日趋竞争,要想使企业提质增效和可持续发展,公司管理必须从过去依靠规模扩张的粗放式管理转变为以降本增效为目的的全周期精细化管控。因此,成本管理需进一步加强以下工作。
2.1 转变观念,提高项目主动性
由于管理规范化后,项目自力受到一定制约,项目部不能及时处理和解决问题,导致项目部丧失积极性。为解决凸显的矛盾,在制度框架内应充分给予项目经理自主创新和责任主体的决策权,且过程中充分发挥项目部特别是项目经理的主观能动性,切实改变精细化管理执行过程中的“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不利局面。
2.2 完善体制,健全考核机制
集团公司出台了各种成本管理制度和办法,公司也相应优化了具体管理办法,但在制度执行上面仍然存在两张皮现象。需要进一步完善管理体系,一是修订更适合公司的管理办法,让办法具有指导性、操作性。二是健全考核机制,奖罚分明,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是否落实到位,关键在执行,重点在考核,做到考核不打折、不拖延及吃大锅饭平均主义现象。
2.3 抓好成本管理过程控制及关键环节
加强项目成本全过程管控,对项目成本进行全要素卡控。首先应坚持方案决定成本的思路。项目需根据工程类别,做到实施性方案应进行经济技术优选,合理配置资源确保降本增效。二是加强成本要素卡控。对成本要素人工费的控制,合理下达综合人工费后不再调整,避免实报实销;对成本要素材料费的控制,按照调查的施工当地材料价格,下达合理的材料市场采购价,实现项目部对自行采购的材料做到真正的货比三家;对成本要素机械费的控制,根据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主要设备,下达项目机械费控制指标单价,除非公司工程部调整重大施工方案,否则,机械费下达后不予调整,避免项目部盲目施工、随意零星租赁、重复开挖等设备费的浪费;对成本要素管理费的控制,结合项目实际施工周期核定管理费,减少项目人员配置臃肿养闲人的弊端。三是强化责任成本预警管理。对新上项目要及时准确下达责任成本,坚持集体评审,切实提高责任成本的预测准确率;对具备考核条件的项目及时考核兑现,建立正向激励机制;根据成本要素分解责任成本,找出盈亏主观原因及责任人,及时根据确定的原因群策群力,予以纠偏。四是加强劳务分包管理。坚持公开竞价制度,加强分包合同交底,让现场管理人员知道分包工序包含的内容,避免重复收方及随意调整合同单价。五是狠抓收尾项目管理。对收尾项目成立管理小组,明确项目经理为收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根据剩余工程量确定并固化剩余成本,避免形成收尾成本黑洞,同时,确保项目收尾人员稳定。六是强化片区分管领导对成本管理工作的监督及指导,公司分管领导需全面参与项目的成本过程及收尾管理,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解决,避免问题扩大化。
2.4 变更索赔的策划落实
对在建项目下达变更索赔目标计划,开展月度变更索赔会,对未落实项目进行原因分析,属于不能实现的项目应及时调整,重新找到突破点。其次是做好考核工作,与项目部签订变更索赔考核目标书及竣工结算考核书,设定考核结算金额及完成时间,建立激励机制。
由于项目成本管理是一个任重道远的工作,因此,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地改革与探索,才能不断地提高成本管理水平,将公司的发展引入到健康、良性的发展中。
参考文献
指定分包是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而与总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指定分包商与总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与一般分包商处于同等地位,直接对总承包商负责。但与一般分包商相比,指定分包商由业主或工程师选定,而一般分包商则由总承包商选定;业主对指定分包商利益有所保护,如果总承包商没有合法理由而扣减了指定分包商的应得工程款,业主有权按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从总承包商应得工程款内扣除这笔金额直接支付给指定分包商,而业主和工程师不介入一般分包合同履行的监督。
总承包商对因指定分包商违约而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与一般分包商违约不同;除非总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了错误的指令造成损失而需承担责任外,对指定分包商的任何违约行为给业主或第三者造成的损害,总承包商不承担责任;但一般分包商的违约行为,按照总承包合同的规定将追究总承包商的责任。指定分包的工程是具有特殊技术要求、专业性较强的工程。
指定分包在我国的法律地位
2003年3月8日原建设部等六部委联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第六十六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原建设部2004年2月3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一些省市地方部门规章也有类似的上述规定,例如:2005年2月北京市建委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施工分包工程的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干预”。以及2004年4月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禁止建设单位直接指定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虽然上述部委规章和地方规章都禁止直接指定分包商,但均没有对业主违反规定强行指定分包定出具体的处罚措施。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合同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无效;而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禁止业主直接指定分包商,也就是说指定分包合同依然是有效合同。
工程实践中的指定分包
目前,在我国的工程实践中,业主指定分包现象普遍存在。在招标文件备案阶段,业主即使在《招标文件》中列入类似于“将某些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专业工程以指定分包形式实施”的条款,《招标文件》也能通过市或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业主指定分包商主要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专业性强的工程。有些工程的专业性较高,总承包商无力完成,如通风空调、弱电工程、电梯工程和复杂的基础工程等,因此业主要求总承包商接受其指定的专业公司作为分包商。
二是保证投标人的竞争性。如果工程的某些部分专业性过强或对承建商的施工经验、施工能力以及施工设备有较高的要求,有时就会限制有资格参加此项目工程投标的承包商数量,业主就会因承包商不能充分竞争而得不到合理的报价。若将这部分工程指定分包后,就会有更多的投标人可能参与竞争。
三是对曾经合作过的分包商以往业绩的认同。有的分包商以往承担过类似工程,具备这方面的施工技术和经验,赢得了业主对其工作情况或工作水平的好感。
其实,指定分包是国际工程通用的分包形式之一。FIDIC合同条件中规定了业主或工程师可以指定分包商,以及承包商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反对业主或工程师的指定及对指定分包商如何付款等。在FIDIC合同条件下,承包商失去的仅仅是对指定分包商的选择权,依然享有对指定分包商的管理权和监督权,总承包商的责任和权利是对等的。
由于指定分包在我国法律上的尴尬地位,致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指定分包缺乏相应系统的规定。工程实践中指定分包更是以多种面目出现;第一种是因为施工单位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总承包商中标后与业主指定的分包商直接签订“分包合同”;第二种是总承包商与业主、指定分包商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三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第三种是业主和总承包单位共同选择分包商,分包合同由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签约。但不论指定分包以何种面目出现,在我国目前的工程实践中指定分包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是由于分包单位由业主直接指定,指定分包商不服从总承包商的管理;总承包商不但分包权被剥夺,而且对指定分包商的管理权、监督权也不充分。在合同中总承包商的义务大于权利,导致总承包商在实践中很难对指定分包商进行有效管理,不利于提高工程整体质量和效率。
其次是由于部分业主欠缺相关工程经验,其指定的分包商可能并不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与施工经验。如出现此种情况,不仅不利于分包工程的建设,也会对总包工程带来一定的影响,从而不利于工程的整体建设。
加强工程分包管理,能降低工程成本和工程分包风险、提升项目管理效率和水平。分包管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分包队伍的选择。选择正确的分包队伍,可以在今后的管理过程中较为容易,并能起到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双方的互利共赢。应优先选择长期合作、信誉良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分包队伍。一支好的队伍不但可以优质高效的完成在建工程,还可以帮助我们树立良好的外部形象,开拓新的市场。在引进分包队伍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选择素质高、守信誉、有管理经验及技术人才、综合履约能力强、在质量进度安全方面管理水平较高的队伍。避免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队伍,特别是要防止引入没有任何施工手段和管理经验,因与项目的某人认识,随便找一家公司挂靠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就来与项目部商谈分包工程的“队伍”;重视分包队伍资信调查和信誉评审,除要求其提供相应资信材料外,还应以不同方式(如电话、信函)、从不同的渠道(如与其合作过的单位)进一步了解其资信状况。现在大部份分包队伍的资质均是挂靠,因此在队伍选择上应更多地了解拟进场队伍综合情况并优先选用合格分包商名录上的队伍。在坚持从合格分包商资源库中选择分包队伍的同时,认真考察分包队伍的资质、设备、业绩、信誉等方面的情况,防止引入没有实力的“皮包公司”。同时要注意分包队伍的信誉情况,避免与一些“爱扯皮”的分包队伍打交道。对多次合作、互相了解、信誉好的分包队伍优先考虑;对不了解的分包队伍,谨慎合作;对已经知道信誉不好的分包队伍,坚决予以排除。
规范分包合同管理。分包合同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分包工程范围、工期进度要求、质量要求、材料供应、价款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应内容齐全,条文清晰严密,责权明确。特别是违约责任条款上,应仔细斟酌,尽量周全细致,防止出现歧义或漏洞,增强合同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严格分包协议审签制,尽可能使用规范的格式化合同条款,以确保合同条款的严密性和合法性。为防止纠纷和风险,一定要先签协议后施工,若由于工期急需开工等特殊原因确需先进场施工的情况,也应草签协议,把主要的工作范围、边界条件、单价、主材供应、计量原则等大的框架明确下来。严格实行分包报审制度,实现分级控制效果。
分包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管理。加强分包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管理是做好分包管理的关键。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以分包协议为依据,加强分包协议巡回及合同、技术、安全等交底制度,加强技术和相关专业工作指导。通过有效的指导、监督、控制和服务,保证分包项目的顺利实施,使项目部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坚持严管与善待相结合的原则,提高服务意识、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努力与分包队伍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优化施工组织措施、加强现场管理及文明施工管理,可减少资源浪费,提高分包队伍的工作效率和积极性。杜绝“以包代管”、“以罚代管”。重视履约评价及信息反馈,当分包商在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各职能部门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到合同主管部门,合同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分包台帐管理。加强分包工程各种台帐管理(分包立项台帐、分包商资信台帐、分包合同台帐、计量台帐、结算台帐、分包变更台帐、材料物资领用台帐等等),建立一种控制及信息反馈手段,以加强对项目的动态管理,及时分析分包及投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使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能有效地控制控制工程分包成本,而且便于制定工程计划,反映工程进度,避免分包重复计量,还利于分包工程的完工结算。在分包工程的合同管理过程中,除了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外,建立分包工程合同管理台帐,能即时反映项目与分包商之间的合同额、分包工程的形象进度、工程结算、材料领用、机械租赁、工程付款、工程变更索赔、工程结算支付、质量保证金及其它各项费用,还要能够全面、及时、动态地反映出分包工程合同管理状况,为分包工程管理的各种决策提供真实的依据,达到对分包工程的有效监管。
分包结算和支付。分包结算支付是与分包单位建立良好信任合作关系的重要环节,在这一方面,我们既做到严格管理,又做到诚信守约。项目部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结算工作职责和结算流程,确保对分包单位工程款结算的公开透明,严禁对分包单位进行超量、超价、超前结算;诚信守约就是严格按合同办事,实事求是地给分包单位办理工程款结算。在结算后,按分包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地将工程款支付给分包单位,不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严格、规范、及时地做好分包工程验收、计量和结算非常重要。严格验收、签证、计量程序,依据充分、标准明确,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特别是由现场管理人员进行的零星工程项目、计日工签证必须制定有效流程、复核和制约机制。加强分包工程款支付条件的审查,严格内控程序。结算时注意及时扣除各种材料款、设备租金、各种预留款、税金等,确保财务帐面数据准确,降低因分包商财务情况不实大量预付工程款带来的风险。
加强指导和服务。分包队伍的资源投入和效益产出直接影响到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等工程要素。针对分包单位普遍存在的技术力量薄弱、施工经验不足的问题,为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可从技术上、管理上给予指导扶持,必要时派遣熟练作业工人对劳务分包队伍民工进行协助,以提高分包队伍的生产技能,使其少走弯路,降低成本。同时,有针对性地组织分包队伍施工人员的教育培训,通过座谈会、专业技术交底、现场经验交流、关键施工技术研讨等多种方式,有计划地对分包队伍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技能和质量安全意识教育培训,宣传讲解企业文化理念及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分包队伍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打造利益共同体。
分包材料的领用和核销。材料的领用,由分包商提出书面材料申请计划,经工程管理部审查,经营管理部审批后,机电物资部核对后发料。对统供材料明确现场管理人员监管责任,每月组织物资、技术、经营和财务部门联合清查库存,按月度做好分包工程材料核销,对异常材料消耗进行适时监管。
建立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机制。建立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机制有利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积极解决农民工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项目部应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分包队伍每月工资支付情况,同时公示投诉举报受理部门(机构)和电话。可通过设立举报电话,要求上报分包队伍人员的流动情况表、人员工资发放表,分队设立兼职民工工资监察员、暗访调查发放情况,具备条件的也可由项目部等多种方式综合约束管理。分包工程施工后期也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的监管,要做到有始有终。分包队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作为不良信用单位记入工资支付信用档案。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引发及社会治安问题,影响工程正常建设进度的,应与其终止工程建设合同,造成的损失以及产生的一切费用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重视分包队伍完工清退、完工清算、尾款支付工作,实行退场巡回单签证制度,各责任部门根据分包协议和相关管理办法逐一核实、清理,计量、经营管理等部门重点清理、复核全部合格的完工工程量和累计已结算情况。要求签订退场保证或相关书面字据。
加强项目间、项目与后方管理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和联系。充分了解分包工程管理动态、把握其关注的重点及分包工程市场单价信息。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素质。加强法律意识和学习,不断提高利用法律武器维护项目利益的能力。
关键词:施工总承包;管理;
中图分类号:TE42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工程施工总承包是目前建筑施工行业向前发展的一个大趋势,做为总承包企业,只有充分研究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加大对总包和分包单位监控与协调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才能使施工总承包管理真正行之有效。
1、施工总承包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项目管理的机构,它是由项目经理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和职能部门的支持下按照企业的相关规定组建的、进行项目管理的一次性的现场组织机构,承担项目实施的管理任务和目标实现的全面责任。
项目经理部应由项目经理领导,接受组织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服务和考核,并负责对项目资源的合理使用和动态管理,项目经理部应在项目启动前建立,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完成后按合同约定解体,建立项目经理部应遵循下列步骤。
根据项目管理规划大纲确定项目经理部的管理任务和组织结构。
根据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进行目标分解与责任划分。
确定项目经理部组织结构设置。
确定人员职责、分工和权限。
确定工作制度、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
项目经理部组织结构应根据项目的规模、结构、复杂程度、专业特点、人员素质和地域范围确定。
项目经理部所制订的规章制度,应报上一级组织管理层批准。
项目经理部的人员配置应满足现场的经营、计划、合同、调度、工程、技术、质量、安全、成本、劳务、物资、机具、生活及文明施工等需要,并在此基础上动态的设置、优化部门,通常一个项目经理部应包括经营核算、工程技术、物资设备、监控管理和测试计量部门。
2、如何做好施工总承包管理
2.1、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明确合同管理程序,合同执行中对分包合同进行动态管理、对其缺陷不断进行完善,使分包合同在履行中更加趋于合理。真正做到人订合同、合同管人、人再完善合同的过程。
2.1.1、 合同交底制度
合同签订后,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向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合同交底,让项目管理人员深入了解各项合同条款,让大家知道合同中的主要内容、管理程序、各种规定。了解承包单位的责任及工作范围。
2.1.2、责任分解制度
负责合同管理的人员,应当将合同事件的责任分解到项目小组或承包商,使他们对各自的工作范围及责任有详细的了解。通过合同责任分解,层层落实到人,就能很好地完成施工总承包工作。
2.1.3、月报或周报制度
建立月报或周报制度,各工程项目小组及承包商,必须向所属上级部门报告一个月(周)工作情况,同时报告下一月(周)详细工作计划。使其及时掌握工程信息,从而能及时对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问题做出正确决定。
2.1.4、重视合同变更管理
合同变更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频繁发生,变更就意味索赔发生,在实际工作中变更与索赔必须同步进行,待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进行合同变更,很多承包商往往不重视合同变更管理,对业主的变更无条件接受,导致做了大量工作却得不到赔偿。所以在工程实施中必须加强合同变更管理,合同管理人员必须记录、整理、收集所涉及到的各类文件,并对变更内容进行评审分析,只有这样才能使利益最大化。
2.1.5、加强分包合同管理
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管理人员应建立分包合同档案,对分包的范围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2.2、做好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管理的顶层设计
依据与业主签定的施工总承包管理合同内容要求。《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等要求,建立一个符合施工现场实际的总承包管理架构。据以往本人参与的几个实施施工总承包管理项目的实践效果来看,通常会根据工程项目的体量大小。复杂程度或施工阶段的不同特点会设置项目管理架构,并会适时作了微调。总承包管理架构宜构建成扁平式的项目管理架构,通常以项目经理为总体项目负责人,下设工程部、技术部、质量部、安全部、物资设备保障部、计财部、后勤部、资料室,组成的七部一室的管理团队较为常见。职能部门的设置及整体运作能力主要应是决策层根据工程的特点及自身的人力资源情况作出综合考虑后进行配置,过程中亦会与业主、监理沟通后确定,这是做好项目施工总承包础条件之一。
2.3、加快建立一支适应工程总承包管理需要的优秀人才队伍
2.3.1、加大“人才引进”工作的力度
一是加强职工队伍新鲜血液的注入,要继续做好以大学本科生为主的应届生的招聘引进工作,使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人员在年龄和学历结构上进一步优化;二是加大“社会成熟人才”的引进力度,要继续引进具有较高学历和职称以及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管理人才和具有较丰富现场施工总承包管理经验的项目管理人员;三是配合公司经营方向的转变,积极做好高端技术人才的引进,特别是建筑设计、结构设计、建筑装饰设计等专业人才的引进,为公司的转型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同时要在引进人才的同时,一要优化人才流动环境,二要优化人才政策环境,三要优化人才成才环境,四要优化人才培养环境,使企业不仅能引进人,而且能留住人。
2.3.2、加大人才队伍培养、开发的力度
绝大多数先进企业的优秀管理人才是靠自己培养起来的。施工企业在市场中竞争,从某种角度看,是项目管理团队的竞争。我们除了要重视培养和开发一大批优秀的施工总承包项目管理人才,特别是优秀项目经理队伍以外,还要加强项目管理团队中“项目五师”队伍的建设,力争形成以100名左右优秀项目经理为领头羊的具有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的项目核心团队。另外,我们要加强对青年项目管理人员的培养,建立带教机制,通过“传、帮、带”传承经验,同时对年轻员工,要敢于压担子、使优秀的青年管理人员能尽快脱颖而出,为青年人员创造更多的机会和舞台,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储备后备人才。
2.4、适度的权利控放
作为总承包单位都希望对项目有绝对的控制权,而作为承包方,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总希望总承包方能给予更多的自,集中表现在资金的收取及对材料采购方面。显然,这是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光控不放,容易管死,分包单位无利可图,会失去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放权不当,会导致总承包单位损失应有的利益,甚至会导致总承包单位对项目的失控。因此,适度的控放,会起到双赢效果。
2.5、合同风险控制
总承包施工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如:设计风险、施工风险、意外风险、物价风险、资金风险、工程变更风险等,特别是施工风险和变更风险,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往往分歧较大。如何恰当的分担以上风险,加强对施工单位进度管理,有效地进行工期、质量和费用控制,充分发挥总包方的管理和技术优势,是总承包管理模式成功的关键所在。
结语
施工总承包管理是一个团队的运作,如何有效发挥团队的协同能力,是管理力度到位的有力保证,随着不断发展的科学技术,新工艺技术层出不穷,不断在工程中应用。不断创新推广的新技术、新工艺,对施工总承包管理亦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及时在施工总承包管理中不断吸收创新管理方法,总结以往成功经验,是不断提高项目团队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关键词: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管;重点与措施
1背景分析与趋势研判
随着“一带一路”、“京津冀一体化”、“长江经济带”、“自由贸易区”、“加快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等重大国家战略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和PPP模式等政策落地,新一轮基础设施建设再掀,然而水运建设市场规模仍将处于下降通道,沿海港口项目会持续走低,依托黄金水道的内河项目有所增加,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工程实施阶段各类风险会反弹增加。国家改革政策集中落地引发市场主体集体阵痛和适应性调整。深圳开展取消强制监理制度试点,国家发改委放开除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以外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工程监理等4项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交通运输部将水运工程全部监理资质行政许可工作权限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住建部着手对监理资质进行整合和调整;政府鼓励淡化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在全国建筑市场尚未发育成熟的情况下,改革步伐过快和配套政策、市场调整跟进滞后将会进一步加剧市场主体竞争和地方保护主义,造成市场主体生存困境和加大政府监管的难度,但从长远看,系列改革政策将会促进行业的发展与进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BIM、3D打印等新技术的兴起,国家加快推动信息技术与建筑工程管理发展深度融合,建筑业将迎来新一轮管理、生产的变革,市场主体的生产、管理和政府监督方式也将随之进行适应性调整与革新,机遇与挑战并存。
2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的重点
通过对“十三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改革政策导向和创新技术发展深入分析,并结合当前水运建设市场发展特点和短期存在问题,笔者认为“十三五”时期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管就是要以“发扬工匠精神,打造品质工程”为切入点,以“品质工程示范创建”活动为载体,通过加强政策引导和严格监督管理,示范引领和淘汰落后等举措,打造一批品质工程,培育一批品牌企业,全面提升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按照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对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从业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依法实施监督;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管是对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按照法定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的职能和范围,结合当前水运建设市场发展特点和存在问题,笔者认为“十三五”时期应重点从以下3个方面把握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重点:1)加强水运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及责任的监管;2)鼓励技术、管理创新应用;3)强化基础性重点质量安全工作监管。
3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的应对措施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工作有共性也有特性,共性:1)两者均属于行政执法行为;2)两者均发生在施工阶段,且以过程控制为主;3)质量和安全与其它控制要素具有联动关系,比如:合理工期和投资有利于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过分强调进度和投资将造成质量安全隐患或事故;4)工作开展均以抽查为主。特性:1)质量监督事中监管和实体验证同等重要;而安全监管注重预防为主,加强过程监管;2)监管的方法和侧重点不同。笔者认为其应对措施也有通用性和专用性之分,结合品质工程、标准化等活动要求,对两项工作的应对措施做如下阐述。
3.1加强水运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及责任的监管
交通运输部《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水运建设市场主体的行为及责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约谈制度、信用管理机制、违法处罚措施等内容,对规范水运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水运建设市场主体行为监督具有指导意义。1)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监管现阶段水运建设市场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部分项目建设单位缺乏管理经验与能力,因此造成项目管理的短板和质量安全风险的加大。《管理办法》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能力做出了明确要求,并指出不具备规定建设管理能力的项目单位,可以委托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同时也对代建单位的资质、业绩、能力等做出了明确规定。2)加强对招投标环节的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和实体质量的优劣,重点取决于参建单位资质、业绩、经验、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近年来受建筑市场规模缩减加剧竞争,地方、行业(如能源)保护和投资主体人为干预,招投标监管存在盲区等因素影响,水运建设市场涌入一些资信低、业绩差、技术管理能力薄弱的施工、监理企业,因而导致水运行业传统优质施工、监理企业被拒之门外,扰乱了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剧了恶性竞争,也造成了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增大和监督管理难度增加。在现有监管机制下,可以探索试行招投标后评价机制或审计制度,通过优质优价优选从业单位落实监管工作,从源头加强控制。3)加强工程分包监管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两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多以劳务分包为主,因人为干预、个别以包代管现象存在,导致分包管理工作不到位,各种因素叠加大大增加了质量安全管控风险。因此,从资质、业绩和技术业务水平等多方面加强分包管理,可切实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升。4)全面加强信用评价管理近几年通过对从业单位及人员开展信用评价,进一步提高了从业单位及人员责任意识,对推动国家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和水运建设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现阶段水运行业信用评价仍存在不足之处,如评价工作尚不够客观规范,评价范围覆盖面不足,失信后惩罚性措施执行不到位等,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信用评价作用的发挥。因此,需要全面加强信用评价管理,可试探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使信用评价工作更加客观、真实、公正,发挥应有作用。5)全面推进施工标准化建设标准化建设的重要作用和地位,通过施工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切实提高了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全面推进施工标准化建设,并将其作为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的重要抓手,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3.2鼓励技术、管理创新应用
1)鼓励《建筑业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自1994年起,住建部编制并推广《建筑业10项新技术》,并将新技术应用与工程创优评审挂钩,对促进建筑技术进步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不断提高建设工程的科技含量和施工质量,带来了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近年来诸多新技术已在水运工程中推广应用,对促进水运工程质量的提高发挥重要作用,结合水运工程自身特点,指导从业单位选择性推广应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必将促进水运工程质量持续提高。2)鼓励BIM技术推广应用BIM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InformationModeling)是以建筑工程项目的各项相关信息数据作为基础,建立起三维的建筑模型,通过数字信息仿真模拟建筑物所具有的真实信息。其具有信息完备性、信息关联性、信息一致性、可视化、协调性、模拟性、优化性和可出图性特点。在我国建筑领域已掀起BIM应用的热潮,住建部已《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规范和指导BIM技术应用。鼓励BIM技术在水运建设领域的应用,目前,BIM技术已在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得到充分应用。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品质工程现场推进会观摩的浙江乐清湾大桥项目成功的应用了BIM技术,将对推动工程技术升级,变革生产方式,创新管理模式发挥重要作用。3)鼓励检测监测技术应用随着检测监测技术与智能化、信息化深度融合与发展,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推广应用已成为必然趋势,它能够更加科学、准确、及时反映建设工程实体质量。
3.3强化基础性重点质量安全工作监管
1)工程质量监督方面“首件认可”与“典型施工”、“样板工程”作用基本相同,目的在于对工程质量做到事前控制,验证施工工艺、方案的可行性与合理性,成品是否达到设计和规范标准要求,待首件通过参建各方验收后,确定统一工艺、质量、验收标准,为大规模施工提供经验依据。以某工程为例,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标及合同签订阶段,分为材料、工艺、交工标准、施工资料、安全文明施工五部分编制《样板工程实施方案》,将其作为合同附件之一,从合同履约层面加强“首件认可”制度的落实,对提高施工单位质量意识和施工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实际效果良好。因此加强对“首件认可”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对于保证工程质量将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随着工程技术的进步和质量水平的普遍提高,各参建单位都高度重视工程实体质量和结构安全问题,但对工程耐久性、观感质量重视有待加强,通病治理对提高工程耐久性和观感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因缺乏强制性,施工单位执行情况良莠不齐,制约了治理工作的成效,针对目前各工程质量通病治理的现状和效果,为深入推进质量通病治理工作,可鼓励建设单位将质量通病治理纳入合同管理,并在合同签订时设立专项资金,并将质量通病治理效果和成果检查作为质量监督的抓手之一,全面促进通病防治工作推进,打造品质工程。2)施工安全监管方面交通运输部规定大型水运工程项目必须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其它水运工程可参照执行。对强化安全管理,规范从业行为,落实安全责任,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有效安全投入明显不足,造成现场施工安全隐患多、风险大。加强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监管,确保有效安全投入的落实,进而从安全技术、生产条件等方面加强安全管理,是确保施工安全的有力保障。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