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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管理

时间:2022-12-22 08: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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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管理

第1篇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下同)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货运车辆管理

第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货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路检路查项目。

第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货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货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负责,并对已检测车辆建立检测档案。

第二十二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二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四章货运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第二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第三十条营运驾驶员应当驾驶与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的车辆。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一条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第三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

第三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

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限运、凭证运输手续。

第三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损失。

第三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道路货物运输可以采用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所推荐的道路货物运单签订运输合同。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第三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四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恶意压价竞争。

第五章货运站经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二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十三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第四十四条货物运输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作业,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

第四十五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

第四十六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四十七条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手续必须齐全。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八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抢装货物、扣押货物。

第四十九条货运站要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

第五十条货运站经营者经营配载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五十一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第五十二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三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五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六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5)。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

(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三)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四)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五)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六)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七)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第七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危险货物运输活动,除一般行为规范适用本规定外,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交通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业务的,按照《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办理。

第2篇

关键词:超限货物运输 交通运输 管理 组织

中图分类号:F41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1-281-02

一、引言

在现有的经济发展模式之下,全国各地区之间以及与国外的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在公路上行驶的重型汽车、大型平板车、汽车、列车以及集装箱运输车量的数量呈现出逐年上涨的趋势,超限货物运输情况也越来越多,日益发展的超限货物运输行业势必会对全国大部分的公路、桥梁等造成初期损害,导致道路交通安全问题频发,给司机和过路车辆的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扰y了正常的社会经济发展秩序,可谓是后患无穷。因此,加强超限货物运输的组织与管理是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频发的关键,也是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经济发展秩序的重要举措。

二、超限货物运输概述

(一)超限货物运输的主要意义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模式下,各国工业技术的发展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工业产品逐渐小型化轻型化,而工业生产设备则逐渐向大型化、重型化甚至超重型化发展,尤其是冶金、化工、石油、建材等行业的工业设备重量达到了几十吨甚至上百吨,长度几十米甚至上百米,这就大大超出了普通公路的承载重量和容纳的行驶宽度。尤其是在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发达国家兴起了一种新型的模块建厂技术,即将这些大型设备在生产厂家直接组装测试,组装完成并测试合格后分成几个主要的“模块”分别运输到建设基地上进行简易的安装,接通水电就可以直接进行生产,这样就节省了大量的运输、安装和调试费用,为企业创造了更大的经济效益。这样的“模块”其大小和重量视情况而定,但是一般来说长、宽、高都在10米以上,单件重量在10到100甚至上千吨不止,这就大大超出了普通公路的运输极限,如果不采取积极的策略,势必会给正常的交通秩序带来一定的困难。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工业化发展有了长足的进步,大块件的运输逐渐成为各个地区运输行业的工作常态,在现有的技术发展水平之下,我国成功实现了多次超长、超大货物运输业务,标志着我国的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水平已经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据不完全统计,1972年到1994年的几十年间我国几个主要的大型运输公司承运过的大型货物中有80%以上的达到三星级以上,其中最长的是天津的乙炔工程蒸馏塔,长度达到了83.7米,最重的货物是镇海的加氢裂化反应器,重量达到了600吨。这些大型物件的运输标志着我国公路运输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同时也对工业、农业、服务业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超限货物运输的特性

通常情况下超限货物无论从体积、长度还是重量上来讲都是普通的运输货物所不能比较的,这就决定了其必须使用非常规的超重型汽车、列车,同时其组织、管理形式以及安全等级等也会存在较大差异。总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特殊装载要求。超限货物由于其体积和重量的局限性决定了其必须要由特殊的超重型挂车来承担运输任务。一般情况下将货物装载在重型挂车上,然后用超重牵引车进行牵引,这种超重型挂车和牵引车在满载状态下其外形尺寸和总重量大大超过普通运输车辆,对车辆本身的材质、车轮的负载以及牵引车的牵引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重型牵引车和挂车都必须使用高强度的钢材和大负荷的轮胎制成,并选用功率达到几千甚至上万马力的牵引车。因此超限货物运输的要求高、价格昂贵、安全性低。

2.特殊的运输条件。超限货物的长度、高度、以及重量等的特殊性决定了其需要提供特殊的运输条件。超限货物运输要求途经的道路和桥梁必须要满足运货车通行和存放的空间要求,公路的宽度一定要大于货物的宽度,如果是双行道还需要给另一方向的车辆预留出足够的行驶空间;载重极限要达到相应的要求,同时还要保持良好的曲度。桥梁要有足够的承受能力,并保证桥梁的宽度要超过货物的宽度,同时桥梁上方还不能有其他如标识牌等结构。基于这些特殊的行车要求,在进行超限货物运输时必须进行实地勘探,重点探查道路和桥梁的宽度和负重极限,并对道路相关设施进行改造,如排除地空障碍、加固桥涵等。另外,超限货物运输中还应该与当地交通部门协作采取必要的交通节制措施,如采用分段封闭交通等,待超限货车通过后再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

3.特殊安全要求。由于这些超限货物都是国家工业生产中重点工程的关键设备,对于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旦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损坏、刮擦等安全事故势必会影响到正常的工业生产。因此必须保证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确保超限货物外形和结构性能的完整。在运输中首先要对公路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探勘,排除地空障碍物;其次要对关键部位的桥涵等进行加固;最后就是要与当地的交通部门进行协作,采取临时关闭相应交通路段、设置安全标语等措施为超限货物运输提供安全通道,协调处理发生的交通问题。

三、超限货物运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3篇

1.1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

(1)铁路货物运输服务。铁路货物运输服务是:为满足货主或货物托运人、收货人运送货物的需要,铁路运输企业与货主或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接触的活动和铁路运输企业内部经营活动产生的结果。(2)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是:铁路货物运输服务满足货主(或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正当需求产生的结果。

1.2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特性

铁路货物运输生产不同于其他工农业企业生产,它的最终产品是货物运输服务,这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其使用价值是实现货物的空间位移。由于运输生产和产品的特殊性,就决定了货物运输服务质量的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性。安全性是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保证运输对象完好无损,平安实现位移的特性,是货物运输企业安全、可靠地履行服务承诺的能力体现,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的首要特性。货物运输活动的特点之一就是要改变货物的空间位移,而不改变其属性和形态。因此,在货物运输恬动中首先必须保证货物安全,货物运输服务中任何不安全的事件都直接和间接地影响正常的生声和消费恬动,而且必定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损失。(2)及时性。及时性是指遗速、准时满足货主货物运输需求的特性。货物运输及时性的基本要求是按照赞物运输合同、协议规定的或企业对社会宣布的办理时间,提供及时的货物运输服务,将货物及时进达目的地。(3)经济性。经济性即货物运输质量的经济特性,指以尽可能少的劳动消耗实现货物位移的特性。货物运输质量的经济性要求货物运输企业实现货物最佳货物运输方案,在完成既定货物运输任务的情况下,使货物运输费用最低,直接表现是货主的费用支出能公平合理,间接表现是减少追加到社会产品中的货物运输费用。(4)完整性。货物运输质量的完整性是指货物运输过程只使货物产品位移、而不造成货物数量减少、质量变化的特性,是保摩服务对象能力的体现。货物运输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服务,由于其产品的特殊性,如果货物运输过程造成货物损坏或数量减少,意味着社会财富的减少,会造成直接、间接的损失或者其他后果。(5)服务性。货物运输服务性是货物运输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运送货物的物质条件和服务态度使货物运输消费者满意的程度。货物运输具有强烈的社会服务性,货物运输服务性要求一切从货主的正当需求出发,尽最大可能为货主提供便利条件,进行热情周到的服务。以上仅是货物运输质量特性的主要表现.在货物运输服务质量管理工作中,还可以通过服务质量的其他特性寐进行描述。

1.3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过程的特性

(1)动态性。铁路货物运输的产品是实现货物的位移,即通过载运方式把货物高速地位移到目的地,其运输服务过程都在高速运动状态中完成,从而对其质量也带来了时间和空间上的动态变化,使得质量体系的稳定运行难度增大。(2)网络性。铁路运输服务活劫点多线长面广,网络庞大是其显著特征之一,其中任何一个环节上的失误或失控,都可能导致铁路网的堵塞或瘫痪,中断或影响铁路运输的正常运营,丧失服务能力。(3)连续性。铁路货物运输服务是不分昼夜,全天候进行,要求运输服务人员昼夜交替上班,分别提供不同要求的服务。

2提高铁路货运服务质量的途径

2.1加快路网建设,增加供给能力。加快路网建设、加快主型车辆的投入、增加供给能力是提高货运服务质量的有效途径。融入综合运输体系,完善货物部门运输服务。

2.2瞄准市场需求,开发高质量的服务产品。铁路货运必须瞄准市场,尽快实现货运向快捷化、物流化的转变,为客户提供多样化服务,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2.3适新常态,继续开展新形势下全面质量管理。围绕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以质量管理为中心,抢抓机遇,应对挑战,继续深入推进全面质量管理,加强管理制度和机制建设,不断改进执行偏差,阻管理创新为路径攻坚克难,不断创立适应铁路新发展要求的全面质量管理新规范、新机制和新模式,迸一步提升运输服务的社会满意度,增强货物运输服务的亲和力。

第4篇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下同)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货运车辆管理

第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货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路检路查项目。

第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货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货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负责,并对已检测车辆建立检测档案。

第二十二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二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四章货运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第二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第三十条营运驾驶员应当驾驶与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的车辆。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一条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第三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

第三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

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限运、凭证运输手续。

第三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损失。

第三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道路货物运输可以采用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所推荐的道路货物运单签订运输合同。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第三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四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恶意压价竞争。

第五章货运站经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二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十三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第四十四条货物运输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作业,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

第四十五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

第四十六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四十七条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手续必须齐全。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八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抢装货物、扣押货物。

第四十九条货运站要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

第五十条货运站经营者经营配载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五十一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第五十二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三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五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六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5)。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

(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三)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四)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五)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六)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七)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第七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第5篇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认真贯彻执行“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是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抵扣的重大举措。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把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作为大事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管领导要靠前指挥,一抓到底,抓出成效,有关部门要同力协作,按照工作职能,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此项工作管理到位、落实到位。

二、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加强和规范税务登记管理,是做好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的基础。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特别是承包人、承租人和挂靠人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三、强化对自开票纳税人的管理

(一)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掌握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必须符合: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以及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水路运输许可证;2、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3、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1年以上;4、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5、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6、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自开票纳税人不包括个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7、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一律不予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二)主管地税机关对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的企业,除了核对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相关条件是否具备外,还应该深入实地开展调查,充分掌握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不能仅就书面申请资料来进行认定。对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新办货运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从严掌握,并加强对新办货运企业的纳税辅导。在辅导期内,对新办货运企业实行按次限量供票;辅导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对其在纳税辅导期内的实际经营、财务核算、发票使用和保管以及申报纳税等情况进行审查评估,再正常供票。

(三)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利用自备车辆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对利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提供运输劳务等其他劳务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违反规定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一律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四)自发文之日起,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在按规定期限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全省统一对其货物运输业所得按10%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33%的适用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在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所得税申报表仍以企业实际核算和国家的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编报;对货物运输业单独计算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缴库后在申报表的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一栏反映。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大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所得税监管力度,对营业收入增长变化较快的企业,特别是亏损的企业要及时掌握其收入变化原因,纳入税收重点监管范围,促进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统一和规范,防止企业所得税税款流失。

(五)加强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后续管理,强化日常监督和年审工作。对已取得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各级税务部门必须加强跟踪管理,凡弄虚作假骗取自开票资格、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不能按规定保管或使用发票、有偷逃税行为、不能按要求进行数据采集或报送资料的,一经查实,应立即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四、规范代开票纳税人的管理

(一)主管地税机关应严格按规定代开发票。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承包人、承租人或挂靠人,向其发包、出租或所挂靠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个人向其运营车辆的车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管辖范围为纳税人代开发票,不得为外地车辆代开发票。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统一使用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税务机关填开完税证明时,“纳税人”栏必须填写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的名称,“备注”栏注明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单位名称。对代开票纳税人单车一次开票金额超过2000元或开票情况异常的,要求提供货运有效证明。

(二)主管地税机关应严格按规定征收税款。对代开票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特区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建税、按3%征收教育附加费、按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同时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年终按规定汇算清缴。

(三)主管地税机关应严格按规定征收定额税款。为避免重复征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的代开票纳税人,已缴纳定额税款的,代开发票时按开票金额应缴纳的税款大于定额税款的,只补缴超定额部分,小于定额税款的只开票不缴税;未缴纳定额税款的,代开发票时按开票金额应缴纳的税款小于定额税款的,应按定额税款缴纳,大于定额税款的则按开票金额缴税。

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一)设置“警戒线”,实行开票监控。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根据已掌握的纳税人运输工具状况,结合本地运输市场的综合行情测算出车或船的月平均营运能力,确定其最高开票限额,实施有效监控,对超过限额的,要审查其货物运输业务的真实性,确保发票开具的合理、合法。

第6篇

1 铁路危险货物

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危险货物指的是铁路运输中的具有放射性、腐蚀性、感染性、毒害性、易燃易爆性的货物。铁路运输工作涉及了危险货物的储存、装卸和运输,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可能造成财产损坏和人身伤亡,而需要对该货物进行特别防护,则该货物属于危险货物[1]。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确定了超过1万种危险货物,按照运输要求和危险性,将其划分为腐蚀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感染性物质、毒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氧化性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物质、易于自燃物质、易燃固体、易燃液体、气体爆炸品以及杂项危险物质等不同的类别。危险货物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危险程度,即使是同一种危险货物往往也会具有多种危险性。

人类社会与危险化学品之间存在着双重关系,一方面现代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危险化学品。在航天事业、国防建设、交通运输、医药卫生、食品、农业、工业等行业和领域都离不开危险品。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危险化学品能够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危险化学品具有危险性,会对自然环境和人类的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如果管理不善会带来严重的财产损失,并对相关人员的健康甚至生命造成威胁,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世界各国都对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和破坏力予以了密切的关注。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危险化学品被应用到生产中,造成了一系列的射线辐射、腐蚀、中毒、泄漏、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也对周边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危险化学品共有6个处置环节,包括废弃物处置、使用、销售、运输、存储、生产,每一个环节都具有危险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任重道远。

2 当前我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存在的不足

2.1 铁路危险货物存储和运输的设备问题

2.1.1 自备罐车

当前我国很多危险货物的自备罐车都存在着老化和陈旧的问题,甚至一些孔盖的密封胶垫存在着老化、损坏和丢失,没有得到及时的补充和更换。自备罐车没有得到有效地检修,由于检修人员责任心不强,质保体系存在缺陷,检修的设备和技术条件有限,常压罐车的检修仅仅集中在走行部,而没有全面检查罐体的安全。当前的自备罐车存在着充装过量的现象,由于装车作业人员的失误和疏忽,加之缺乏统一的常压罐车充装计量装置,导致超装和过量充装的现象屡禁不止[2]。

2.1.2 仓库

作为车站的一个重要设备,危险货物仓库对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有着重要的影响。然而当前我国的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仓库数量很少,现有的危险货物仓库多由其他仓库改建而成,其建筑材料、静电导除、防腐蚀、通风、防火方面均难以达到相应的要求。综合性办理站依然在使用手推车和普通叉车来装卸危险货物,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尽管一些车站已经开始使用手推车和防爆叉车来对危险货物进行装卸,但是一些手推车上的镍板、铜板磨损严重,达不到防静电和防暴的需要[3]。

2.2 危险货物的包装存在问题

对危险货物进行包装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中非常重要,然而目前危险货物的包装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造成了很大的安全隐患。一些托运人为了节省包装方面的开支,重复使用了再生材料和旧包装,或者降低包装质量。在包装的检测环节也没有进行严格的把关,造成了实际运输时的包装和送检包装不一致的现象。我国的铁路运输事业蓬勃发展,但是危险货物包装检测网点的数量却严重不足,难以对危险货物进行有效的检测。目前我国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转运和抽检制度仍然存在很多漏洞和空白,在承运之前没有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严格的检查[4]。

2.3 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按照相关规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作业人员以及承运人和托运人都必须取得相应的认可和资质,从业人员上岗之前还要经过相关的培训。但是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一些部门和单位对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培训方面存在很大的欠缺,导致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一部分装卸人员、押运员和货运员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陌生,业务素质较低,缺乏必要的业务知识,经常出现违章操作的现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作业人员不了解危险品的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或者货物泄漏,也难以在第一时间进行有效处理,往往造成严重的后果。究其原因,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很多,但是变动过于频繁,不利于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铁路部门出于发展的需要,人员调动比较频繁,造成一部分人员的岗前培训不达标,也使一些中间小站的货运人员很少获得学习和培训的机会[5]。

2.4 危险货物运输存在管理漏洞

一些危险货物的相关企业具有淡薄的安全意识,加之铁路运输管理存在缺陷,导致一些专用铁路、专用线和托运人不具备,运输危险品的资质,或者超出了安全评价范围进行危险货物的运输。当前我国对于危险货物专用线的共用协议、安全协议和运输协议都过于简略,缺乏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没有配备足够的专用线货运员,导致交流检查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我国铁路部门的一些基层站段中,没有对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及时的修订,也没有及时的登记铁路局和铁道部的文电,导致在工作中与上级文件出现了冲突。还有一些基层站段尚没有使用新规定格式的危险货物作业确认单,在承运和受理危险货物运输时存在着把关不严的现象,没有规范和全面的填写运单。还有一些企业没有认真履行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对危险货物进行运输时将其作为一般货物,埋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企业也很少对危险货物的运输制定相应的制度和安全对策,导致在运输危险货物的过程中出现了包装不合格、装载不合格等现象。在危险货物运输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应的设备,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较低,导致不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品的理化性质,容易出现违章操作的现象,很容易出现安全事故。

2.5 事故救援能力较低

在铁路危险货物的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火灾、泄漏事故,必须立即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对灾情进行控制,以防危害蔓延。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从业人员缺乏事故救援能力,甚至没有掌握相应的救援方法。在救援的过程中,施救者必须了解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例如在施救过程中应该注意什么、化学品是否溶于水、该化学品适合怎样的消防方法和器材等。只有用得当的救援方法才能够对事故进行控制,避免事故的扩大。如果使用了不恰当的救援方法,不仅达不到救援目的,甚至

会造成更加严重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6]。

3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相关对策

3.1 强化危险货物自备罐车运输管理

各办理站要加强对罐装货物受理、承运、装车、计量、押运、编组、隔离、交付等各工种、环节进行严格的检查。治理危险货物罐车充装环节安全隐患,杜绝危险货物罐车超载、超装和低于充装下限装载的问题。各站承运液体危险货物时,必须严格审查《危险货物自备罐车安全技术合格证》。各危险货物自备罐车装车单位必须安装国家认定的计量软件。在装车时车站要对罐车充装量标准、罐车容许充装的体积和重量进行明确,审核托运人提交的供磅码单,并对货物的充装重量进行核实。每次充装作业后,向车站提供一份充装量打印单,车站应加强检查并妥善保存。专用线过轨站要进行严格的罐车交接检查,在完成罐车装、卸之后,要立即将罐车阀件关严,将人孔盖盖好,将螺栓拧紧,这是为了避免人孔盖在运行中发生开启,或者螺栓在运行中发生松动而造成泄露[7]。

3.2 认真落实危险货物包装的规定

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其包装必须由铁道部认定的资质机构进行年检。托运人必须先出具包装检测合格证明,才能进行成件包装危险货物运输。遇危险货物改变包装需要试运时,严格审查是否有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改变运输包装申请表》和包装检测机构出具的包装检测合格证明。托运人要在试运时要将“危险货物改变包装试运,批准号×××”的字样注明在“记载事项”栏内[8]。

3.3 对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进行适应性培训

我国对铁路部门一向比较重视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技术性和适应性培训工作,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培训措施和培训方案,明确地规定了考核的标准、培训的时间和培训的内容。在培训方面,路局层面要负责组织对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督促企业管理人员、运输员、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定期培训。培训机构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障培训的质量,要求无论是从业人员还是管理人员都要对培训予以充分的重视,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和应急处理能力,从而保障培训的效果[9]。

3.4 切实做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

3.4.1 完善相关条件,加强基础管理

如果托运人和承运人存在以上情况,则要立即停止为其办理危险货物的运输工作:一年以上未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且未年检、应急预案不完善、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管理制度不健全、许可证过期或内容不符以及存在其他符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的情况。如果现有的危险货物专用线和办理站存在以下情况,则要立即停止办理运输,并实行“关、停、并、转”等处罚:以收货人或者托运人的名义不接受安全监管、办理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办理品名与规范不符。

3.4.2 对危险货物运输的风险控制进行技术支持

对于现有的专用线(专用铁路)和办理站的各项运输设备,要建立问题库和数据台账。要根据《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来对专用线(专用铁路)和办理站的各项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进行检查,包括防雷防静电设施、消防设备、装卸设备、装卸作业线、栈桥、储罐、雨棚、站台、仓库。对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问题,要立即进行专业的风险分析,并责令有关单位在整改期限内进行整改,直至达到相关标准。

3.5 建立健全完善的危险货物运输应急预案

铁路危险货物的运输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损失。因此在发生危险品的火灾、泄漏等事故时,应该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尽量降低负面影响,迅速、及时的对突况进行处理。铁路部门要尽快完善危险货物运输应急处理信息网络、应急处理方法、应急处理程序,建立健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施救信息网络,根据危险货物的不同类别来建立相应的抢险机制和措施。为了提高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相关部门还应该开展针对性安全应急演练,做到应急有备,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同时,铁路部门要加大配置应急救援器材的投入,配备相应的救援器材和安全防护器材,各站段要制定相应的设施设备管理办法,以提高其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和控制能力。只有提高对危险品泄漏和火灾的反应救援能力,才能进一步提高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性,保障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尽量减少负面影响、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控制事故的范围[10]。

第7篇

关键词:铁路;超限超重;风险管理;措施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the core equipment project of the national key project construction is increasing, the railway out of gauge goods transportation type and volume of rapid growth, the railway transport enterprise is facing the pressure greater, neglect of out of gauge goods transportation safety, not only reduce the competitiveness of the railway market, but also will lead to the country and people's property loss. Therefore, we must strengthen study on risk control of out of gauge goods transportation.

Keywords: railway; overload; risk management;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U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存在的安全风险问题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是铁路各级管理部门的重中之重。经过长期的努力,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仍存在以下安全风险问题。

1.基础管理安全风险。部分车站货运从业人员在受理超限货物运输时,审核托运人提供的货物技术资料和相关证明文件把关不严;标准化作业方面,超限超重作业质量签认工作执行中存在代签、简化作业过程以及请示电报不规范,发到站无办理超限货物资质手续等现象,造成不符合要求的货物装车上路危及行车安全。

2.运输生产人员责任心有待提高。部分车站货运从业人员,对铁路规章的学习理解深度不够,责任心不强,受理超限货物后,对托运的货物实际外形尺寸未进行测量或测量不准确,影响超限等级、影响运行条件制定等关键点的遗漏,造成超限货物请示电报描述不准确,车型选择不合理、重车重心计算不正确,造成超限电报批示装运办法错误,限制条件有误,导致超限货物在运输途中,影响调度人员制定运行条件,存在危及行车安全的隐患。

3.违章作业现象时有发生。超限车辆尺寸超出电报批示要求,个别车站未按照批示电报对超限货物进行复测,车站复核不到位或未发现,以及发现后未按照要求报告,存在超限货物列车有可能刮碰行车设备和邻线列车的安全隐患。

4.货物运达时效性差。超限货物在整个流通过程中,运输是非常重要的环节,由于超限货物一般均为大型笨重货物,装载方案复杂,装载加固技术要求比较高,运输时限制比较大,一般是编挂在摘挂列车上运输,为保证超限货物运输安全,困难地段还需要限速运行、禁会列车等限制措施,导致整个运输时间较长,难以满足货主要求,致使部分货主放弃铁路运输而需求其他运输方式。

5.超限货物运输限界管理安全风险。铁路超限货物运输是利用铁路机车车辆限界与铁路建筑接近限界间的允许空间来运输货物,因此,要求限界数据必须准确,如果限界数据掌握不准确,极易发生行车运输的安全问题,所以铁路限界管理十分重要,但是,个别设备管理单位(部门)不重视铁路建筑限界管理工作,没有认识到限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向主管部门上报限界资料不完整、不及时、不准确。如设备单位的既有线改造、抬道、拨接以及供电、信号等部门的设备的临时施工,极易造成超限货物通行径路的设备限界发生变化,在加上设备单位(部门)检测、上报数据不及时,使用限界数据的部门不能及时掌握超限货物通行径路限界变化情况,限界资料更新不及时,给超限货物运输埋下安全隐患。

二、加强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风险管理的措施

1加强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

(1)认真做好《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的落实工作,制定完善有效的管理细则,严把发到站超限货物运输承运人资质关,完善超限货物运输质量控制全过程,按照超限货物运输作业流程,加强各项标准化作业基础管理工作,杜绝不符合要求的货物装车上路,确保超限货物运输安全。

提高运输生产人员责任心。加强车站货运从业人员的学习培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车站受理超限货物时,严把承运受理关,认真审核托运人提供的货物技术资料和相关证明文件,及时对托运的货物实际外形尺寸进行测量,所有的关键点不遗漏,车型选择合理、重车重心计算正确,准确确定超限等级,超限货物请示电报描述准确,在超限货物在运输途中,为调度人员制定运行条件,提供正确依据,确保行车安全。

(3)强化超限货物作业标准,首先加强货检作业标准,对超限货物车辆做到全覆盖检查,发现超限车辆有异状或超限货物装载加固状位移应及时进行处置,其次超限货物运输管理人员实行一岗双人,落实专人负责制,完善超限超重作业质量签认流程,以确保超限货物运输安全。

(4)按照《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认真落实超限超重货物运输承运人资质制度,对新开通的线路和车站,积极与相关部门配合,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申办超限超重货物运输手续,对取得超限超重货物运输承运人资质,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学习,提高生产技能水平;同时,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办理站和专用线坚决予以“关、停、并、转”,确保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有序可控。

(5)加强限界管理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安全的根本保证。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铁路建筑限界管理工作,正确认识限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健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日常限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限界变化报告制度和施工限界报批制度,动态掌握超限货物通行径路的限界变化情况,并积极运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限界管理水平,确保超限货物通行径路上限界数据精准,更新及时、正确,资料完整,以保证超限货物运输的绝对安全。

2加强超限货物专列运输安全风险管理

在铁路货物运输中,超限超重货物运输,是铁路货物运输中的一种,而其中更为特殊的运输就是超限超重货物专列运输,为确保特大型超限货物运输安全,运输前在确定的运输径路上,按照货物外形尺寸和使用的车型,在货物检定断面所在的位置,先采用检查架等方法检查确认运输线路或区段的限界能否通过。专列开行时,批准单位(铁道部或铁路局)开运输协调会议,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研究制定运输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明确各部门的安全职责,专列开行(接运)时,按照要求超限专列运输相关部门须派技术干部添乘指导,其中调度所须指定一名副主任负责运输途中的协调指挥,特别是专列经过的各区段由工务段和电务段必须派技术干部添乘,并携带段管内相关技术资料(双线区段线间距、800米及其以下曲线线路有关资料、侧向通过9号道岔、12号道岔、复式交分道岔资料等)交与担当专列运输的司机和专列技术监测人员使用,确保超限专列运输安全。针对超限货物运输尺寸愈来愈大、运输重量愈来愈重的实际,强化运输方案论证和运输全过程安全监控,实施特大型设备运输方案专家论证,运输全过程添乘监控和技术监测制度。科学制定专列开行方案,是为超限货物的安全运输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3.落实标准化作业

(1)车站受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资料时,除按一般货运手续办理外,还应要求托运人提供托运超限超重货物说明书,货物外形三视图、外形尺寸、重心位置(以“+”号标明)、支重面长度和宽度。必要时应提供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货物重量的计量证明文件。托运人提供的货物技术资料及相关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符合规定,且货物发到站(含专用线、专用铁路)具备超限超重承运人资质,同时提报装载加固方案,发站方可给予资料受理。

(2)超限货物装车,站段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超限超重货物装车工作,切实加强对装车工作的指导,科学制定装车方案,装车时,站段超限超重运输和装载加固主管人员须到装车现场进行指导,作业须严格按装载加固方案进行。装车后,须检查、确认货物装载加固符合规定要求。同时发站应按规定填发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并用油质颜料在超限超重货车车地板上标划货物检查线、在货物两侧书写(刷印)或拴挂超限超重货物检查表示牌。

(3)超限货物挂运,铁路局调度所接到发站挂运请示后,特运调度员须根据对应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批示电报核对发站的挂运请示内容;核对无误后,根据超限超重货物运输批示电报和管内实际情况制定会车、限速等具体运行条件,填写超限超重车辆挂运通知单,交计划调度员纳入日(班)计划,由列车调度员以调度命令下达有关站段。发站(中转站)接到挂运命令后,应及时做好车辆挂运准备工作。

4.提升设备技术水平

设备是铁路货运安全的物质保证,在足够数量设备保障的基础上,应依靠现代科技技术提供设备的技术水平。目前部分铁路局使用的超限货物运输决策系统,实现了超限货物运输和限界变化的信息化管理,该系统实现了设备管理单位和运输部门联网共用,它将限界变化实现了数据及时更新,使得影响超限货物运输安全的主要因素限界数据得到有效控制,为超限货物运输提供了安全保障基础,从而减少了引发列车事故的可能性,确保了超限货物运输生产过程中的绝对安全。它能保证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的安全,

5.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全面修订和细化超限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和施救信息网络,对于有条件的超限货物办理站和较大的编组站,应在不影响正常运输生产的前提下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同时,铁路局要对超限货物运输技术咨询、培训机构,应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通过学习培训和现场应急预案演练等手段,建立一支熟悉超限货物相关技术与法律、法规的人才队伍。

三、结束语

因此,如何通过规范铁路超限货物运输组织管理工作来解决或缓解铁路运能紧张的局面,特别是在繁忙干线,则显得更为突出。从更长远的角度来看,超限货物运输的研究工作才刚刚起步,还有更多的问题值得我们探索和研究。为此,我们仍要继续在实践中发现问题以及解决问题,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领导岗位负责制、专业负责制、逐级负责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真正做好超限货物运输的组织工作。不断完善超限货物运输安全风险管理、规章标准、技术培训及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使超限货物运输管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参考文献: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9号)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铁运[2007]62号)

3.《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第16号)

4.《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作业管理规定》(运营专业[2006]248号)

第8篇

摘 要 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在全世界范围内日益兴盛,加上电子商务的发展又给国际贸易带来了新的形式,国际贸易迅速发展壮大。国际货物运输业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在这种形势下迅速壮大。国际货运行业具有劳动密集型、每票运值小、月运费总额大的特点,因此实行全面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性就日益显现出来。面对严峻的外部风险,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内部控制,促进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本文就个人多年实践经验来谈谈要如何做好国际货物运输业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

关键词 国际贸易 财务管理 内部控制 货运

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货运已经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不可或缺的当事人。

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各国经济贸易往来的日益频繁,跨国经济活动的增加,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货运行业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 中国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后,各国订单蜂拥而至,逐步成为世界的制造工厂,对外贸易欣欣向荣,带动国际货物运输业的蓬勃发展。

国际货运行业是个劳动密集型企业,根据客户不同需求,业务通常涵盖:海运、空运、仓储、装卸、报关等多种经营形态,每一种经营形态又都具有自身特定的业务流程。

货运行业具有单票货物运价小,月承运数量大,月运费总额大、毛利率低的特点(普遍低于8%),受同行低价恶性竞争影响和航空公司运价因天气、季节、起飞时点的影响,价格波动幅度大。加之人民币对美元不断快速升值等这些复杂的外部环境的影响,因此,公司在与长期客户签定运输合同时无法在合同上明确每吨货物的运输单价。也正是这些多变外部条件,使得公司授予业务经理很大的对外销售的自主定价权。

针对这样的经营特点,做为一名职业的货运行业财务经理,建立怎样的财务管理制度与会计核算体系才能更好的控制企业内部财务风险,搞好企业财务管理,为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而贡献财务部门的绵薄之力呢?

下面本人就工作实践中摸索到的一些经验,针对容易出问题的风险点和财务管理过程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做一些阐述。

准确及时的会计核算,是真实的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时为决策者提供准确经营数据最基本要求。在国际货运企业中,正确可靠的会计信息是企业做出正确决策的依据,是企业做好财务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由于国际货运企业面临着严峻的外部风险,市场形势瞬息万变,因此更加需要正确的会计信息来做支撑。

根据国际货运业劳动密集型、每票运值小,月运费总额大的特点,实行全面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性就日益显现出来。货物跟踪管理系统与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的开发应用是节约劳动力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获取精准经营数据最佳途径。但是在企业创立之初,很多企业受制于资金的压力,往往会忽略这块的投入,造成企业一但快速发展会计核算跟不上形势,无法取得相关经营数据现像。纯手工帐务会增加财务部门的人力资源成本,等到企业出现上述情况再回头去建立全面信息化管理时,在时间,精力、成本上的支出都将数倍于企业建立之初就形成全面信息化管理。

货运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开发海、空货物跟踪管理系统、仓储配送系统。在环节设计以及权限分配中嵌入内部控制节点,通过岗位与权限分配将企业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与日常工作融为一体。在系统中建议设置如下控制节点

(1)由业务部门主管对本部门费用进行初审,初审后的费用方可传递到部门经理处进行复审。经过初审与复审的费用才能被系统允许传送到财务部门进行收款或付款业务。以上审核流程的设置,可以在两个方面控制风险;

A 费用经过业务部门主管与经理的两次审核后基本杜绝应收费用的录入错误、漏收、不足额反映然后工作人员私自收取现金运费的现象。

B 经过业务部门两次审核后送财务应付帐款,能有效的阻断运输过程中有异议费用的支付,降低因承运商运输失误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同时更好的维护客户利益。

(2)由业务主管在系统中生成按公司制度选定的承运商,录入后财务部门审核,该承运方可生效使用。这样可将不符合公司要求的承运商拒绝于系统之外,有效预防业务部门私自找寻承运商,收取运费提成,变相提高营运成本,削薄公司利润的现象。

(3)根据客户信用、毛利率、公司现金流等,核定每个客户可欠运费最高额度,最长帐期,并在货物运输管理系统中维护。只要客户所欠运费或帐期超过预警线,系统自动弹出客户名称,提请财务人员进行处理。

(4)根据公司的费用成本设立单票货物最低毛利率预警。低于预警线的客户,系统将自动将客户筛选出来,提请财务部门进行处理。

(5)运输完毕后的每一业务单产生的收入及费用,必须经过业务经理审核锁定,方可自动传送到会计核算系统进行当期损益的计算。这样可以有效预防一些存在费用争议或承运未完全结束的业务单进入会计系统进行应收付以及利润核算,有效的提高会计核算数据的质量。

(6)对超过两个月未锁死业务单系统设置自动预警。筛选出明细,提请财务人员对这一类单据进行跟踪处理。这一节点的设置能有效预防业务部门人员因差错造成的业务单重复录入而导致重复生成应收付数据,对一些有争议长期未结的承运业务财务部门也能够及时了解情况控制其中风险。

通过这样的信息传递,经营活动产生的数据进入到会计核算系统。

在日常的财务工作中,应注意好哪些方面呢?

1、根据货代行业与长期客户无法签暑具有明确单位运价运输合同的特点,要求业务部门的每一时间段对外公布的运价必须传公司财务部门备案。做为财务部门审核应收款依据。对于低于公司规定运价的客户,财务部门要提请业务部门做出解析,并重点关注该客户毛利率,回款期是否符合公司要求。一定程度上遏制业务部门随意定价,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货代因行业特征在会计核算上会形成大量的往来款,有的客户既有应收款又有应付款。对于这种情况要坚持收支两条线,该收就收,该付就付。避免因岗位职责不明晰,引起收付差错。

3、公司在挑选承运商时,一定要关注承运商是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专票进项税额是运价的6%。小规模纳税通过税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票进项税额是运价3%。在挑选汽运货物承运商时,要关注承运商自身是否拥有道路运输资格。拥有道路运输资格货代开出的增值税专票是运价的11%。国际货代行业自身开出发票的销项税额是运价的6%,这样就有着很大的税务筹划空间,通过筛选承运商,能一定程度规避税收上升风险。

4、“炒货”是货代行业特有的现像,即指公司业务员将货物揽到后,不交给公司承运而是将货物直接转卖给其他公司赚取差价的行为。这种现像普遍存在于拥有大量客户的业务骨干身上。深究这种现像发生的原因,应该是处于发展邹形的国内贷代尚无良好激励机制,无法让业务精英对企业产生归属感。炒货严重影响公司长期发展,危害企业利润。本人认为只有打破原有的分配格局,将业务骨干与股东关系由雇用转为分配,对于贡献大的业务骨干可以参与公司年底分红或拥有公司股权。这样公司的强大、昌盛、美好愿景与业务精英薪酬与发展息息相关,好的机制能促进企业蓬勃快速发展。

第9篇

关键词:港口货物运输 设备管理 存货管理 环境 绿色海港

一、港口货物运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的港口货物运输处速发展的阶段,为经济的迅速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近年来,港口货物运输的机械化程度不断提高,促进了货物运输的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高。然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港口货物运输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成为港口货物运输的瓶颈,制约着港口货物运输的健康发展。

(一) 港口货物运输中的设备管理问题

随着机械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竞争的不断加剧,港口货物运输对机械等设备的依赖越来越大,很多企业对设备的管理不当,缺乏完善的设备管理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港口货物运输的发展。

第一,缺乏高素质的管、用、养、修人员。设备是港口货物运输的主要载体,关系着港口货物运输的效率和质量,然而,在目前的港口货物运输中,缺乏相应的设备管理人员。一方面,各个港口为了降低成本,精简维修设备管理人员,另一方面,港口作业的环境复杂恶劣,设备管理和使用人员的待遇不高,以及激励机制的不健全,无法调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积极性。另外,在港口货物运输作业中,对设备使用和管理人员缺乏相关的培训,制约了设备管理的健康发展,阻碍了港口货物运输的健康发展。

第二,设备的维修保养技术落后和设备管理体系不完善,跟不上设备现代化的要求。由于港口货物运输的作业环境恶劣复杂,任务重,对设备的使用频繁,导致设备磨损加剧,寿命缩短,因此需要对设备进行维护。维护机械是一项技术含量很高的工作,并且工作环境恶劣,导致部分维护人员不负责任,不对设备进行维修,而是更新设备,造成了浪费。同时,个别港口,重视设备的使用,忽视设备的管理和维修,也加剧了设备的磨损,不利于港口货物运输的可持续发展。没有建立健全的设备管理体系,设备管理的责任不明确,出现不负责任和推卸责任的现象,不利于设备的有效管理。

(二) 港口货物运输中的存货管理问题

随着港口货物运输的的飞速发展,存货总量也不断增大,港口的吞吐量骤增。这就对港口的存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在港口的存货方面存在很多问题,不利于港口货物运输的健康发展。

首先,设备的配件类存货的消耗量大。由于受货物运输量和作业环境的影响,设备的磨损加剧,很多管理人员用购买新设备来取代对设备进行维修,专业就加大了设备的消耗量。其次,重置储备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一般来说,港口货物运输的设备需要统一的购置,然而部分港口为了满足自身的发展需求,自行采购,出现了重复储备的现象,造成了浪费。

(三) 港口货物运输引发的环境问题

港口货物运输中存在的环境问题时不可忽视的,由于不合理的管理,导致大量的环境破坏和生态破坏。

第一,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港口货物的运输极大的改变了原有的地貌,各种滨海和湿地也遭到了极大的破坏,致使水生生物的生存空间缩小,使其生存环境更加恶劣,同时,船舶航行的噪音破坏了生物的声纳系统,运输的垃圾使水域的水质恶化,水污染严重。

第二,海域纳潮量递减,淤积严重。港口货物运输的不合理进行,造成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同时,还造成了水质恶化,使航道变浅,进而造成了港湾的淤积。在这样的影响下,海水的自我净化能力大大的降低。

第三,增加了交通压力,产生严重的噪音污染。随着港口运输吞吐量的增加,区域的交通量也随之增加,交通压力增大的同时,还产生了噪音污染,对人们的日常生产和生活造成了消极的影响。

另外,在港口的运输货物中,石油的运输是重要的部分,加之国外进口量的增加,石油的泄露导致污染事故的频发,极大的破坏了环境和生态,致使环境风险加大。

二、对港口货物运输的问题的解决对策

要想港口货物运输健康有序的发展,必须针对出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从设备管理、存货管理和环境发面着手,为港口的货物运输提供借鉴和帮助。

(一) 加强设备的有效管理

加强设备管理和使用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设备维修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同时提高维护人员的待遇,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提高维护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加强设备的有效管理,关键是要加强对设备维护工作的重视,在货物运输中,定期的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提高运输设备的使用寿命。建立设备管理体制,改进设备管理的技术,是加强设备管理的有效手段。总之,在港口的货物运输中,提高对设备的重视,加强对设备的管理。

(二) 进行有效的存货管理

为了避免存货资金的挤压,要对存货进行有效的管理,降低损耗率。在港口货物运输中,要按同一的标准购置设备,不可单个港口私自采购,以免造成设备的重置,造成浪费。同时,对于能维修的设备要尽力维修,降低设备的成本,为港口 经济效益的提高提高有力保障。

(三)重视环境保护,建立绿色港口

经济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需要在港口货物运输中注意对环境和生态的保护。首先,要提高对环境保护的认识,自觉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在发展港口货物运输的同时加强环境的保护,合理的布置港口和配套设施,优化港口和港区内的布局。其次,要加强对港口货物运输的监管,建立相应的环境监管部门,及时的彻查货物运输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问题,出现问题及时的解决,加强对港口的环境和生态的保护工作。当前,港口货物运输的发展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必须建立绿色港口,做好相应的规划工作,在满足环境要求的同时追求经济效益。

总之,港口的货物运输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因此需要加强对港口货物运输的规划管理,加强对设备、存货和环境的管理,积极的建立绿色港口,进而促进港口货物运输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志刚.港口设备管理的问题及应对措施[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0(09)

[2]阳青龙.加强港口设备管理的探索[J].中国水运(下半月),2008,8(07)

第10篇

[关键词]公路;医疗货物运输;安全

自1982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国际及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研究制定出一系列的危险货物运输法规、标准,逐步形成了我国危险货物运输法规体系。在医疗货物运输过程中,有如下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医疗货物运输资质管理

(1)从事公路医疗货物运输的基本条件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的运输企业或单位,并经公路运政管理机关批准,方能从事医疗货物的运输:

①拥有与其所从事医疗货物运输范围相适应的停车场、仓储设施等,并符合国家《消防条例》的规定。

②运输医疗货物的车辆、装卸机械和工具等,必须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技术条件和要求。

②从业人员必须掌握医疗货物基础切识,熟悉公路医疗货物运输技术业务和有关安全管理规章,政治思想、技术业务素质符合岗位规范要求,对直接从事医疗货物运输、装卸、理货等货物作业的人员,须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道路运政管理机关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持证上岗。

④从事公路医疗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程、岗位责任制度、车辆设备维修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保障体系。

(2)公路医疗货物运输的资质凭证

公路医疗货物运输的资质凭证是证明公路医疗货物运输者、作业者的基本条件符合规定要求,并经过办理申报批难手续,有资格从事公路医疗货物运输、作业的凭证。它包括由公路运政管理部门审批、发放的加盖“危险货物运输”字样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营业运输证》或《道路非营业运输证》、《危险货物作业证》以及公路医疗货物运输车辆标志和消防工作合格文件等。从业者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①公路医疗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营业运输证》,是在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校营运车辆数从管辖道路运政管理机关领取的一车一证,是随车同行的。公路医疗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非营业运输证》是非营业性公路医疗货物运输车辆运行的凭证,它是在办理营业性公路医疗货物运输手续后,凭批准文件从主管公路运输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一车一证,随车同行。

②公路医疗货物运输车辆标志,是按国家规定印有黑色“危险品”字样的三角形小黄旗;有的地方法规规定是印有黑色“危险品”字样的黄色三角灯。公路医疗货物运输车辆标志的功能是在装运医疗货物车辆运行和存放时向人们示警,以利于加强安全警戒和安全避让,这对保障安全生产具有重要作用。

③公路运输医疗货物作业证,是从事医疗货物装卸、保管、理货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凭证。技职位岗位规范的要求,凡公路医疗货物作业人员,必须经过规定内容的技术业务培训,方准上岗作业。

公路医疗货物运输业务的消防工作合格文件,是指公安、消防部门按国家消防法规的规定,对公路医疗货物运输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安全设施、生产安全制度、作业人员素质、消防设施和措施等进行审验合格后,发给的凭证文件。

综上所述,做好资质凭证的颁发工作,正确贯彻执行医疗货物运输法律、规章制度以及必要的管理和监督,是保障公路医疗货物运输安全的基本条件。

二、办理医疗货物运输业务的有关规定

医疗货物运输,要经过受理托运,仓储保管,货物装卸、运送、交付等环节、这些环节分别由不同岗位的人员操作完成。其中,受理托运、货物运送及交接保管工作环节尤其应加强管理、其规范要点如下:

(1)受理托运

①在受理前必须对货物名称、性能、防范方法、形态、包装、单件重量等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并注明。

⑦问清包装、规格和标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必要时赴现场进行了解。

②新产品应检查随附的《技术鉴定书》是否有效。

④按规定需要的“准运证件”是否齐全。

⑤做好运输前的准备工作,装卸现场、环境要符合安全运输条件、必要时应赴现场勘察。

⑧到达车站、码头的爆炸品剧、一级氧化剂、放射性物品(天然钠除外),在受理前应赴现场检查包装情况,对不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应请托运人改善后再受理。

(2)货物运送

①详细审核托运单的内容,发现问题要及时弄清情况,再安排运输作业。

②必须按照货物性质和托运入的要求安排车班、车次,如无法按要求安排作业时,应及时与拖运人联系进行协商处理。

⑦要注意气象预报,掌握雨雪和气温的变化。

④遇有大批量烈性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资时,需做重点安排,必要时召开专门会议,制订运输方案。

⑤安排大批量爆炸物品与剧毒物品跨省市运输时队,指导装卸和运行,确保安全生产。

⑥遇有特殊注意事项,应在行车单上注明。

(3)交接保管

应安排有关负责人员带

①自货物交付承运起至运达止,承运单位及驾驶、装卸人员应负保管责任。托运人派有押运员的应明确各自应负的责任。

②严格货物交接,医疗货物必须点收点交,签证手续完善。

③装货时发现包装不良或不安全要求,应拒绝装运,待改善后再运。卸货时发生货损货差,收货人不得拒收,并应及时采取安全措施,以避免扩大损失,同时在运输单证上批注清楚。驾驶员、装卸工返回后,应及时汇报,及时处理。超级秘书网

④因故不能及时卸货,在待卸期间行车人员应负责对所运医疗货物的看管,同时应及时与托运人取得联系,恰当处理。

⑤如所装货物危及安全时,承运人应立即报请当地运管部门合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公路医疗货物运输车辆及站场设施管理

许多医疗货物具有燃烧、爆炸、毒害、腐蚀及放射等危险性质。这些性质的存在,就决定了运输医疗货物车辆的结构、性能和装备必须符合一些相应的特殊要求。

(1)车辆排气管应有隔热罩和火星熄灭装置。

(2)装运大型气瓶、可移动式槽罐的车辆必须装备有效的紧固装置。

(3)车辆底板必须平整完好,周围栏板必须牢固。

(4)在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品时,一般应使用木质底板车厢。如果是铁质底板,就应采取衬垫防护措施,例如垫胶合板、橡胶板等,但不自服用稻草、麻袋等松软材料。

(5)装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不得用明火修理或采用明火照明,不得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

(6)装运放射性同位素的专用车辆、设备、搬运工具、防护工具,必须定期进行放射性污染程度的检查,当污染量超过规定的允许水平时,不得继续使用。

(7)根据所装医疗货物的性质,车辆要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散失、防水等工具、用具。

(8)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应具备良好避震性能的结构和装备。

(9)装运医疗货物的车辆必须按国家标难LBl3392—92规定设置“危险品”字样的信号装置,即三角形磁吸式“危险品”字样的黄色顶灯和车尾标志牌。

(10)对运输医疗货物车辆的限制

①拖拉机不得装运爆炸物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剂、一级易燃物品(包括固体、液体和气体)。

⑨自卸车原则上不得装运各类医疗货物,但沥青、菜、散袋硫磺除外。

第11篇

第二条凡在县境内从事货运站(场)管理或经营货运站(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货物运输站(场)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货物运输经营场所。

第四条货运站(场)经营者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县交通局负责组织领导本县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县运管局具体实施本县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物流行业协会和个私协会可以监督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县物流行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鼓励和引导物流行业自我约束、自我规范。

第七条货物运输站(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地点在托运城、农林城、原湘运汽车总站、华泰公司停车(场)及其他合适的场所。经营点还要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仓库、场地和道路等设施;有相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单一的货运站点应有不低于30万元的货运风险保险金,并具有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经营场地,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有消防安全设施,有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经营全国各站点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应有2000万元的注册资金,同时需500万元的风险抵押金。交足500万元的风险抵押金的公司,可享受县委、县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物流行业组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邵办发〔2008〕46号)的相关优惠政策,并具备组成公司的各个要素和条件。

(四)允许原审批的单个站点存在,不足30万元风险抵押金的站点,在年检时要补足风险抵押金,并要实行三站联保。

(五)允许原公司存在,原公司挂靠的站也要交足30万元风险抵押金,由公司与站实行联保。

第八条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经营货物运输站(场)。

第九条货物运输站(场)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经营者,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条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一)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核定的范围经营;不得擅自改变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场地的用途。

(二)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拒绝无证经营的车辆装货。

(三)张榜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随意涨价和乱收费。

(四)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管部门按道路运输管理法规进行处罚: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超范围经营的;

(二)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三)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为无证经营的车辆或未经安全检查合格的车辆配载货物的;

(四)货物运输站(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第十二条货物运输站经营者有欺行霸市、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货物运输站(场)未达到消防安全标准的,由消防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依规对物流行业进行管理,对无证经营、非法经营的依法打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税务部门对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的征收征管,应严格按法定权限与法定程序办事。

第十六条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不得在核准经营地址外进行经营活动,对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打击。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货物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由交通、运管、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予以查处。

第12篇

关键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 包装安全管理 运输包装性能试验

中图分类号:U29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3)010-143-02

1 引言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品种繁多,性质各异,而且每年都会增加新品种,这些都对运输包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危险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保障安全,降低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概率。而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在铁路运输过程中,无论是保护产品质量、方便装卸储运,或是提高运输工具装在能力等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2 危险货物及危险货物包装的含义

2005年交通部实施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中规定,危险货物是指在铁路运输中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危险货物包装,是指以保障运输、储存安全为主要目的,根据危险货物性质、特点,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专门设计制造的包装物、容器和采取的防护技术。简单来说,可以理解为,所谓的危险货物包装,就是指使用适当的材料或者容器,并采用一定的技术,对危险货物加以保护且便于装卸、运输、储存的工具和方法。

3 我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安全现状

我国危险货物的运输主要是通过铁路运输来完成的,全路每年共计近1.8亿吨。占全路运输总量9%的危险货物可涉及9大类、10 000多个品种,种类繁多,数量庞大。近年来,由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引发的运输火灾、爆炸事故和毒气泄漏等事故频繁发生,影响极为恶劣,其中包装破损、液体泄漏及货物污染等状况发生时,还会发生许多的连锁反应。危险货物具有性质活泼、稳定性差等固有的物理性特点,在运输过程中,极易由于受到外界条件(如光热、撞击、摩擦等)的影响,而引发腐蚀、燃烧爆炸、中毒、放射线辐射等严重事故,不但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还会使周边环境遭到严重破坏。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一旦发生,所造成的后果要比一般的交通事故严重得多。

诱发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事故的原因有很多,如: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包装破损引起的事故,行车事故,以及运输管理漏洞等各种因素组合恶化引发事故。通过分析近来年发生在我国的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可以看出包装已经成为影响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

4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存在的主要问题

结合近几年来发生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总结存在于运输包装环节的六个主要方面的问题。

4.1 包装质量差

负责危险货物包装环节的部分单位和托运人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违反相关包装规定,使用成本较低、质量较差的包装材料来包装危险货物,使得原本就极具危险性的货物更加具有安全隐患的威胁。例如,许多单位和托运人重复使用需要淘汰的旧包装和安全系数较低的再生材料的包装。

4.2 包装检测不到位

为了确定危险货物的运输安全性,铁路危险货物的包装必须要经过专业检测机构的检测才能进入运输环节,但是由于包装检测网点较少加大了检测工作的难度。而且包装检测还没有建立起严格的抽检、准运和承运前的检查验收制度。另外,包装检测环节缺少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同一批货物运输包装参差不齐,送检包装和实际用于运输的包装质量不同,这些都给铁路运输安全埋下了隐患。

4.3 包装标志、标识不全

由于部分托运人没有认识到包装标识、标志的重要性或者没有掌握包装标识、标志的使用方法和规定,导致按规定应该印制或者粘贴在危险货物件表面的标识、标志不全或者混乱。这给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救援带来了极大的困难,还可能会加剧危险后果。

4.4 包装封口不严密

危险货物必须按照气体、液体和固体的不同分类的要求进行封口包装,但是由于生产厂家操作不规范,或者贪图省事,使得包装封口不够严密,极容易造成危险货物在搬运和装卸过程中的泄露、洒落等,也给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带来了极大的不安全因素。

4.5 其他因素导致的包装不良

除去上述包装质量差,检测不到位,包装标志标识不完整,包装封口不合格等,还存在一些其它的因素使得不良危险货物包装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导致安全事故发生。例如,危险货物储存时间超过一定期限,包装强度开始削弱,极容易造成包装破裂、渗漏;搬运过程中的装卸操作工艺不规范导致包件破、漏、渗等等。

4.6 与集装箱相匹配的危险货物包装种类少

目前,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中,我国尚未有针对集装箱运输的专用包装,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还是沿用整车危险货物运输同样的包装,这并没有与集装箱运输要求相匹配。

5 改善我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问题的对策

5.1 严格把关包装检验检测环节

一方面要有专业的检测机构对包装进行检测,增加铁路危险货物包装检测网点,以满足铁路运输需求。另一方面,需完善包装抽检、准运和承运前的检查验收制度,做到严格要求。确保实际运输包装是送检验检测合格的包装,保证同一批货物包装质量统一合格。

5.2 确保包装本身合格

确保包装质量合格、包装设计合理、标志标识齐全,同时要严格做好包装封口工作,确保封口严密。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由符合资质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专业的检验检测机检验、检测合格后才能使用。

5.3 尽量减少人的误操作

提高操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提升安全责任意识,加强规章准则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同时可以通过建立教育、培训、考核为一体的管理体系。

5.4 维持物的安全状态

危险货物运输的包装要综合运用越来越发达的计算机、网络、物流等技术,建立科学完善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信息管理系统,提高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控、监管和调控能力,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的运输管理,全面提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服务质量与水平。

结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方面,要积极做好专业人才培养的共组,建设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人才队伍,培养危险货物运输专业人才,是解决危险货物包装安全管理问题的治本之策。同时要严格执行资格认证,对危险货物托运人与承运人进行资质认证。大力发展适用于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的包装,可以开发利用新型的包装材料,更新和采取有效的危险货物运输方法,积极推进经济的、适合用于集装箱运输的危险货物包装,切实有效地推动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的发展。

6 结论

威胁着我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安全的问题和影响包装失效的危险因素都很多,且难以量化。因此要积极采取措施做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安全管理,要做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安全管理,从根本上还是要从法规、制度的建立健全,执法的严明,管理的完善,培训教育的重视等方面着手。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6.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6.

[3] 王晓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风险性综合分析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06.

[4] 李颖.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综合评价模型的建立及应用研究[D].兰州交通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