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1 16:55:4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村委会相关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杜阮镇各村工业园区管理有特殊原因,在1992年开始至今,各村工业园区都是由各村自行开发、规模不大、管理欠规范(近年由镇收储用地统一招标,拍卖的除外)。以往管理模式各村大同小异,都是由村直接收取所属辖区企业一些费用(如综合管理费或垃圾清运中转服务等等),勉强维持运作。但去年开始,因某些原因,各村基本不敢收取企业费用,造成有部分村企业垃圾无人清理。很多企业只能乱倒垃圾或另外聘请其他人负责清运到村所设的垃圾中转平台。
一、现时企业缴交的税收是直接交至上级,村委会无税收分成,各村又不敢到企业收缴垃圾清运费。镇人大代表提出将各村工业园区垃圾统一纳入镇环卫站管理,进行统一清运。理论上是美好的,但实际操作起来很难实施,原因主要是:地段、地点分散,厂企多,以环卫站名义到各村企业上门服务清运,最终还是要各村配合协助。因属地管理,环卫站很难全方位接管全镇厂企每天产生的大量垃圾。为解决目前困境,建议如下:
1、由镇相关部门协调,引导各村成立一个物管公司(可兼职),统一管理本辖区企业卫生、交通、绿化、道路。向企业收取(合法性)适当服务费(注:一定要签订相关服务合同、开具发票进行合法收费,也能防止二次收费),企业是自愿的。
2、镇相关部门与上级审计部门沟通,制订出一套符合杜阮镇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如何合法合理公平地收取企业综合服务费或垃圾中转服务费,签订相关合同、协议,便于企业与村沟通、协调。既保护村干部,又利于企业发展,达到双赢效果。
3、待杜阮镇建成珑悦府垃圾压缩站、中梁地产垃圾压缩站、上巷垃圾压缩站、井根垃圾压缩站、龙榜垃圾压缩站、子绵垃圾压缩站等,就会全面升级改造金岛垃圾压缩站,之后各村(含企业)产生的垃圾基本上能全面解决,然后取消大部分垃圾中转平台、露天垃圾堆放点,村委会可指引垃圾量多的企业直接运到压缩站,垃圾量小的企业可按各村的指引将垃圾倒在指定收集点或签订相关合同上门服务。各村有部分企业在生产期间会产生较多的其他垃圾(易燃易爆、危险化工、医疗垃圾等除外),环卫站可协助上门清理(由企业自行堆放好,不影响周边环境的情况下,然后企业负责派人协助将垃圾倒进流动压缩车压缩)。
二、其它
1、各村现有垃圾压缩站、垃圾中转平台、垃圾收集点(含大件垃圾),环卫站都基本坚持做到垃圾日产日清,村委会有需要到环卫站协助清运的,基本能全面落实。
2、环卫一体化势在必行,现时龙榜村工业区内垃圾由环卫站负责派人车进行保洁清扫,对所有服务单位都签订一份垃圾中转服务收费合同(以自愿为原则),如果企业自行将垃圾送到垃圾压缩站的,政府(环卫)不会收取任何费用(注:易燃易爆、危险废弃品和医疗废品除外),而且是最好办法。
关键词:村民自治;乡镇行政权;村民自治权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和治理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两种力量及其制度模式构成我国农村社会“乡政村治”的格局。一是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具体表现为党的政治领导下的乡镇政府行政管理权;二是存在于农村社会的村民自治权,村民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对自己进行管理,按照民主的原则实行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我国西部贫困地区由于经济、历史和自然条件的原因,在推行村民自治过程中两者产生了诸多矛盾,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冲突成为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而当前西部贫困农村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交通落后、土地分散、粗放经营效率低、公共卫生建设严重滞后、公共水利工程年久失修等现状,急需充分发挥村民自治背景下村民的民主创造性和主动性,并且需要国家负责任的引导和帮助绝不能将国家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变相转嫁于农民或压制村民自治运行。所以正确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和重要。
一、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分析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此规定明确界定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实质上是村民自治权与乡镇行政权关系在法律上的定位,他们应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关系”。但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现状而言,现实中的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常常与法律法规存在着种种偏离,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组织的频繁干预与过度控制,将村民委员会当作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进行行政领导,布置各项任务并下达行政指令,从而将乡镇行政权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转嫁于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造成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空挡与错位。一般表现为以下四种方式:
第一,乡镇行政对村民自治组织的人事控制。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对村民会议负责,乡镇政府无权任免,但实际操作中乡镇政府通过在村干部中培植自己的人实行对村的问接控制。例如在选举中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进行限制,使他们认为“听话的”、“有能力”的人当选。将村民自治组织的“当家人”转变成乡镇政府的“人”,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角色错位。虽然便利了乡镇政府对村的管制和所属行政责任的完成,但往往造成村民心目中精英人物落选,压制了村民民主权利实现的构想与向往,实质上是对村民自治权的一种剥夺。
第二,在日常事务中进行行政干预。在现行压力型体制下有时乡镇政府为了实现其行政管理职能,不仅是对村委会进行“指导”,它还直接“领导”村委会;要村民完成乡镇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村委会仅仅协助是不行的,必须由村委会“负责”完成。所以实践中村委会承担着诸多乡镇政府应该履行的职能,使村委会成为“准政府”,这样以来村民自治组织便陷入忙于繁多的政务而无暇顾及村务的局面当中,以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功能日益萎缩,村民自治原则也被消解于无形之中。
第三,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财政监控。西部贫困地区农村普遍存在着集体经济薄弱,财政基础有限的现象,而乡镇政府往往凭借自己的财政监控职能对村级财务进行管理,进而影响整个村的管理形式,缺乏经济基础的村委会也只能听任乡镇政府控制。
第四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价值控制。贫困地区社会发展缓慢,需要国家提供各种贷款救济及其它资源供给,使得乡镇政府可凭自己手中掌握的这些社会价值分配权对村委会进行调控。
二是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导致村民自治功能萎缩。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环节。但贫困地区在村民自治运行过程中,只注重强调民主选举,认为“对大多数村民而言,自治权利不过就是在三年中参加一次投票而已”。村委会也片面重视村级换届选举而忽视其它环节运行;自治组织结构中除村民自治中的执行环节存在村民委员会这个“实在”机构之外,民主决策环节及相关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等环节都是“虚位”的,因此,在自治实际运作中出现失衡现象,造成村民自治呈偏斜状态运行,使村务管理实践中出现大量的非理性决策行为和损害村民利益的现象,降低了村民自治的实效。
二、实现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良性发展的思路
通过上述对西部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的分析,为保证村民自治的健康运行和乡镇工作的顺利开展,应该立足贫困地区现实,从改善乡镇治理和提高村民自治两方面出发,努力寻求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
(一)依法改善乡镇治理体制和方式,界定村务与政务,增设派出机构,为村民自治提供广阔的空间
首先,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管理范围,实行依法行政。《村民委员组织法》只是笼统的、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操作,使乡镇干部很难把握。所以可在总结村民自治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组织法实施细则》,从实际工作考虑,对乡镇政府行为进行明确规范,明晰那些是属于正常政府行为,那些是属于不合理的干预。
关键词:贿选;农村;治理对策
DOI:10.19354/ki.42-1616/f.2016.17.80
一、村委会贿选现状及案例分析
(一)现状。近年来,随着农村村委会选举实践的推进,贿选的现象时常发生,甚至个别地方有上升的趋势,从历史上来看,贿选渐渐成为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副产品,与选举活动相伴随。选举的不公正性时时刻刻都在困扰着我国的村民自治,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政府决策的执行,基层的工作不能顺利的开展。主要表现为形式多样,形式主要为花钱购买选票、请客吃饭、承诺贿选等形式。还有一些是隐蔽作业,候选人不亲自出面,大都倾向于委托亲戚朋友作为中间人代为操作,而且现在的贿选都耗资大,并且换届选举的竞争相当激烈。
二、贿选的成因分析
(一)贿选人因素。当前,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生活水平仍然不高,没有大型工厂和投资项目,属于贫困村,大多数村民都是靠农作物为生,所以经济利益对于农民来说处于首要位置,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民很容易受到经济利益诱惑。每一个贿选的人都明白权力不仅能给个人带来利益,更能给家族带来荣耀感,而且心里都深知,成功当选后一定会有非法利益的追求,如果一点“油水”没有,就不会有贿选的产生了,从成本上来说,贿选具有低成本、高收益的特点,行贿人在短时间内就会达到自己的目的。现在的农村土地资源都属于集体所有,当选村主任以后就掌握了对集体资源的控制权,并且利用自己村干部的身份为自己获取好处,主要是土地的租用和户口的迁入迁出问题。
(二)受贿选民因素。广大的村民并没有权利与责任的意
识,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对待贿选行为,大部分人都认为自己一票对选举结果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只要存在选票的交易机会,就要进行交易。这明显的反映出在村委会的换届选举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够,所以只有很小一部分村民清楚选举流程,而大多数的村民却是一概不知。
(三)法律法规制度方面的因素。在村委会选举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是很模糊的,对贿选的界定没有明确的标准,候选人的当选条件不清晰,当选后的村务交接程序不明确,对行贿人的处罚力度不够,所以起不到震慑作用,导致越来越多的人采取贿选的手段让自己当选,因为他知道并没有法律责任的追究,最坏的可能就是当选无效,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惩罚。贿选者一旦当选就会变本加厉的把自己在选举期间的投入捞回来,对于“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观念全然不顾了,只为自己和自己的家族谋利益,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一样,所以在法律上对选举办法和原则的规定也没办法统一,在遇到这种具体情况时,监管部门就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四)选举程序不规范。首先,选民资格的确认难度增大,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人口流动性大增大;其次,委托投票也存在着问题,现在许多村庄的外出人口较多,这些人将选票委托给亲戚朋友,在的过程中有很多人随意变更了委托人的选举意愿,而受到委托的村民按照自己的意愿向投给谁就投给谁,委托投票的本意是为了保障外出人员的选举权利,可是现在却变成候选人贿选的方便之路;最后,流动投票箱存在不足,流动票箱的使用也是为了选民的方便,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监管的不严格,在移动票箱的过程中没有人监督,拿着箱子的人随意放进去几张选票也没人发觉,人为的就操控了票箱的流动,监督不到位,所以流动票箱存在的时间并不长。
三、贿选的综合治理
第一,将“贿选”纳入刑法和诉讼的打击范围,增加贿选的成本。尽快建立完善选举纠纷的司法救济体系,尽快解决司法救济缺位的现状。第二,完善竞争机制以及监督和制约机制,构建公平的竞争机制,同时要监督竞选的承诺者,对未履行承诺的当选者进行处理。还要健全和完善村干部考核制度,定期组织村民代表对村干部的工作进行民主考核。 第三,加强村务内容的管理,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创新村务管理模式,实现信息化管理,要求对村务内容公开化,保证了村务的透明度和公开化。第四,适当弱化村委会的经济管理职能,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健全选举监督和惩罚制度,加大对贿选的惩罚力度。第五,明确村委会选举过程中的监督主体,成立监督小组,监督小组应该由乡镇人大代表、媒体工作者、民政等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在选举之日,由监督小组负责整个选举过程的监督。另外,法律的制度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保证了选举活动能够严格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第六,政府加强对选举工作的组织,规范选举程序,秘密投票、公开唱票,强化委托投票流程和禁止使用流动投票箱,规范候选人的竞争行为。
一,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基本情况
本次调研活动共发放调查问卷740份,收回有效问卷719份.
1,女职工妇科检查情况.在被调查女职工中,有381人定期进行妇科病普查,占总人数的53%;
二,维护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区针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工作采取了很多积极有效的措施,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制度不健全,女职工的健康受到影响.在参与调查的719名女职工中,妇科病普查率为53%,享受"四期"劳动保护待遇率为63%,相当数量的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这大大增加了女职工患职业病及妇科病的风险,降低了抵抗风险的能力,严重影响了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劳动能力.
2,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比较匮乏.《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对女职工较集中的企业要求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但很多企业没有做到.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1,女职工文化素质较低,缺乏依法自主维权意识.由于很多女职工素质较低,许多人甚至不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无法判断自身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不敢向企业提出合法正当的要求.很多女职工从主观上缺乏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意识和要求,一部分女职工在就业中以"找到,保住"工作为目标,根本不去考虑就业要求是否苛刻,工作条件是否合法,更不用说向有关部门反映,申
诉,维护自身权益.
2,部分 (一)对各级妇联组织的建议
妇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积极发挥组织优势,履行妇女维权职能,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
1,加大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发挥巾帼司法志愿者服务团和妇女法律知识宣讲团作用,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营造更有利于妇女劳动权益保障的社会环境,促进妇女劳动权益的有效保障.
2,充分发挥妇联系统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职责,对企业进行执法监督,加强维权执法力度,为女职工维护劳动权益提供法律援助,解决当前妇女劳动权益保障中的难点问题.
3,将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纳入各社区,村委会矛盾调解室和法律顾问处的调解处理范畴,使女职工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出社区,就能够及时得到法律帮助,将问题和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
4,在法院设立妇女维权合议庭,使妇女的劳动,人身健康等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建立健全陪审员制度,妇联维权干部参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案件的审理,从源头上为妇女维护劳动权益提供法律服务
5,搭建妇女劳动权益诉求表达维护平台,通过提供劳动权益法律咨询和援助,解决她们维护劳动权益中遇到的问题.
(二)对各相关部门的建议
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妇女劳动权益维护社会化的工作格局,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问题.
1,积极发挥劳动保障部门职能作用,综合运用宣传,行政,执法等措施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保证就业妇女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在95%以上;加大对妇女平等就业,劳动合同签订,社会缴纳,工资支付等方面的宣传引导,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政策规范劳动关系;做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和劳资纠纷监察执法工作,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发挥人大作用,在人大对政府职能部门执法检查监督时,应将工会女职工组织纳入其中,确保女职工各
项合法权益真正得到落实.
3,积极发挥工会的作用,在依法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时,必须将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劳动标准,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待遇等内容纳入集体合同中.
论文摘要:当前西部贫困地区在村民自治过程中,乡镇行政的过度干预与村民自治功能萎缩现象十分严重,造成了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失衡。要改善这一关系,一是要依法改善乡镇治理体制和方式,界定村务与政务,增设派出机构,为村民自治提供广阔的空间,二是要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构建科学合理的村民自治结构,平衡和规范自治权力内部关系,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和治理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两种力量及其制度模式构成我国农村社会“乡政村治”的格局。一是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具体表现为党的政治领导下的乡镇政府行政管理权;二是存在于农村社会的村民自治权,村民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对自己进行管理,按照民主的原则实行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我国西部贫困地区由于经济、历史和自然条件的原因,在推行村民自治过程中两者产生了诸多矛盾,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冲突成为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而当前西部贫困农村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交通落后、土地分散、粗放经营效率低、公共卫生建设严重滞后、公共水利工程年久失修等现状,急需充分发挥村民自治背景下村民的民主创造性和主动性,并且需要国家负责任的引导和帮助绝不能将国家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变相转嫁于农民或压制村民自治运行。所以正确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和重要。
一、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分析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此规定明确界定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实质上是村民自治权与乡镇行政权关系在法律上的定位,他们应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关系”。但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现状而言,现实中的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常常与法律法规存在着种种偏离,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组织的频繁干预与过度控制,将村民委员会当作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进行行政领导,布置各项任务并下达行政指令,从而将乡镇行政权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转嫁于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造成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空挡与错位。一般表现为以下四种方式:
第一,乡镇行政对村民自治组织的人事控制。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对村民会议负责,乡镇政府无权任免,但实际操作中乡镇政府通过在村干部中培植自己的人实行对村的问接控制。例如在选举中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进行限制,使他们认为“听话的”、“有能力”的人当选。将村民自治组织的“当家人”转变成乡镇政府的“人”,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角色错位。虽然便利了乡镇政府对村的管制和所属行政责任的完成,但往往造成村民心目中精英人物落选,压制了村民民主权利实现的构想与向往,实质上是对村民自治权的一种剥夺。
第二,在日常事务中进行行政干预。在现行压力型体制下有时乡镇政府为了实现其行政管理职能,不仅是对村委会进行“指导”,它还直接“领导”村委会;要村民完成乡镇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村委会仅仅协助是不行的,必须由村委会“负责”完成。所以实践中村委会承担着诸多乡镇政府应该履行的职能,使村委会成为“准政府”,这样以来村民自治组织便陷入忙于繁多的政务而无暇顾及村务的局面当中,以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功能日益萎缩,村民自治原则也被消解于无形之中。
第三,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财政监控。西部贫困地区农村普遍存在着集体经济薄弱,财政基础有限的现象,而乡镇政府往往凭借自己的财政监控职能对村级财务进行管理,进而影响整个村的管理形式,缺乏经济基础的村委会也只能听任乡镇政府控制。
第四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价值控制。贫困地区社会发展缓慢,需要国家提供各种贷款救济及其它资源供给,使得乡镇政府可凭自己手中掌握的这些社会价值分配权对村委会进行调控。
二是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导致村民自治功能萎缩。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环节。但贫困地区在村民自治运行过程中,只注重强调民主选举,认为“对大多数村民而言,自治权利不过就是在三年中参加一次投票而已”。村委会也片面重视村级换届选举而忽视其它环节运行;自治组织结构中除村民自治中的执行环节存在村民委员会这个“实在”机构之外,民主决策环节及相关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等环节都是“虚位”的,因此,在自治实际运作中出现失衡现象,造成村民自治呈偏斜状态运行,使村务管理实践中出现大量的非理性决策行为和损害村民利益的现象,降低了村民自治的实效。
二、实现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良性发展的思路
通过上述对西部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的分析,为保证村民自治的健康运行和乡镇工作的顺利开展,应该立足贫困地区现实,从改善乡镇治理和提高村民自治两方面出发,努力寻求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
(一)依法改善乡镇治理体制和方式,界定村务与政务,增设派出机构,为村民自治提供广阔的空间
首先,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管理范围,实行依法行政。《村民委员组织法》只是笼统的、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操作,使乡镇干部很难把握。所以可在总结村民自治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组织法实施细则》,从实际工作考虑,对乡镇政府行为进行明确规范,明晰那些是属于正常政府行为,那些是属于不合理的干预。
其次,合理划分二者权限,界定村务和政务。所谓政务是政府管理的事务,它具有国家意志性,是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事务。村务,是在一村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它涉及的是一村范围内村民的共同利益,是由一村之内的村民共同管理的事务,具有群众自治性,体现的是一村范围内村民的公共意志,由村民共同决策、共同遵守。所以,乡镇政府要区别二者的范围,凡是政府的职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属于政府的职权。因此,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属于政府办理的事情,如果是村的共同事务,就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如果不是村的共同事务,就属于村民个人事务。对自治领域的事务要给于指导和支持,要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不加干预;对非自治领域的事务要通过引导和监督的方式进行管理,以保证国家任务的完成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其三,转变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观念,改进工作方法。首先,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要提高认识,明确乡村关系实质,将上下级隶属、指令性执行观念转变为平等互助、民主协商观念。其次,乡镇政府布置任务,要根据村民委员会职权和各村实际情况,与村委会协商,再由村委会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改变过去指令性工作模式。再次,乡镇政府改进工作方法,学会指导,指导村委会依法换届选举,尊重村民民主意愿,不委派干部,广泛开展村民自治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形成健康、有序的村民自治氛围,帮助贫困地区农村进行村民自治。
其四,西部大开发以来,国家对西部贫鼠地区公共产品供给越来越多、扶贫力度越来越大,国家政权越来越多地需要向村级渗透。鉴于此,对于西部特别贫困的地区国家可适当加大基层管理成本的投人,增设乡镇政府对村的派出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减轻困扰在村民自治组织头上的现实行政压力,从而使村民自治组织轻装上阵,投人主要精力搞好村务。真正实现给村民自治组织“减负”。
(二)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四个以民主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活动中,民主选举是基础、民主决策是关键、民主管理是方式、民主监督是保障,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所以针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方式,应该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构建科学合理的村民自治结构,平衡和规范自治权力内部关系,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一是从权力制衡的角度,科学构建村民自治结构,成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常设机构,进行会议的有效召集,并代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村民委员会,切实发挥村民议事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一般情况下,西部贫困地区村民比较分散,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常设机构一方面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村民意见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经济发展计划和项目的建议;另一方面,对村委会提出的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进行咨询论证,取得一致意见后再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策。这样既有利于村民的利益诉求和意愿得到有效充分表达,也对村经济建设项目起着科学参谋和严格把关作用。
二是定期组织进行村干部述职和民主评议,加强监督考核,提高村务公开透明度。可根据不同村的不同情况,村委会一季度或半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报告村民会议决定事项的完成情况、报告村经济发展和财务收支情况,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其进行民主评议,村委会听取意见后积极答复。由此可形成对村委会较强的约束和激励,促使村干部积极工作,管好村务,避免出现过分关注选举阶段而选上后元所作为的现象。
三是对外积极寻求人才和智力支持。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严重的人才匮乏和知识供给不足,成为制约村民自治能力提高的关键因素,所以,村民自治“知识引援”迫在眉睫。目前可实现的途径有:联系志愿服务西部组织,求助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持续引进热爱农村的知识青年深入基层,安排他们进入村民自治组织挂职锻炼。同时积极与周边高等院校合作,邀请大学生来村实践活动,以各种形式参与村民自治活动。
正当全乡上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力推进全乡农业农村工作之际,关局长携各位领导莅临我乡检查指导工作,这是对我乡各族干部群众的关心和厚爱。在此,我代表乡党委政府及全乡1万2千多各族干部群众,向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就××乡宗教工作情况做简要汇报。
一、基本情况
××乡位于××县城以南,怒江峡谷深处中段,乡政府驻地距县城17公里,东临兰坪、西与缅甸接纳、北接上帕镇、南连子里甲乡,全乡辖6个村委会,48个自然村,86个村民小组。境内居住傈僳族、怒族、白族、纳西族、汉族等少数民族,全乡总人口12607人,65%以上群众信仰基督教。人均耕地面积1.02亩,人均纯收入1048元,人均有粮350公斤。由于我乡受地理环境、自然历史和劳动者素质等因素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缓慢、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是典型的高山峡谷、边疆贫困、民族宗教为一体的特困乡。
二、主要做法
近年来,我乡始终坚持宗教工作、维护边疆稳定、反对民族分裂为指针,把宗教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紧抓不放,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宗教人士和宗教活动的规范化管理,使各宗教活动场所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正常、有序地开展活动。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乡由于受诸多客观因素制约,各村及不同海拔地区居住的群众,在生产生活、文化素质、宗教活动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尤其是“恒尼”派的转化工作未能取得根本性突破,“恒尼”派人员的非正常宗教活动仍然存在。为了进一步强化宗教管理工作,我们在坚持教育和引导的同时,注重在依法管理上下功夫,成立了民族宗教领导小组和依法治理“恒尼”教堂领导小组,建立了《××县宗教事务管理局关于依法治理非正常“恒尼”教堂实施方案》等长效机制。乡党委、政府始终按照五个统筹要求,始终高举社会主义民族宗教团结大旗,坚持贯彻落实好党的政策、法律法规、全心全意致力于发展民族经济,增进民族团结,为全乡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团结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精心部署、狠抓落实。为了切实抓好本乡的民族宗教工作,促进全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乡党委、政府结合乡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1、召开专题会议。根据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和州、县宗教局关于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有关部署和责任要求,乡党委、政府在每年年初及时召开了全乡民族宗教工作会议,一是分析形势,总结经验,排查民族宗教方面存在的问题,有效防治和及时处置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突出性事件,安排部署具体工作;二是组织学习中央、省、州、县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及《云南省民族宗教工作条例》、《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和相关条例、条规中重点内容篇章,对全乡广大干部职工进行培训教育,提高了对做好民族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层层签订责任状。根据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乡党委、政府将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层层落实,每年与各村委会签订《××乡年度民族宗教目标管理责任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为实现民族宗教互助、平等共同发展进步,提供了保障,打下坚实基础。
3、注重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坚持不懈地抓好信教群众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着力提高全乡各民族的思想意识。在开展民族宗教具体工作中,乡党委、政府注重宣传培训工作,正确引导,倾力维护全乡教会团结、平等与共同发展进步,上半年共组织1期民族宗教工作人员培训、学习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参训人员达23人次,配合县主管部门宣传有关民族宗教工作条例、政策和法律法规5人次,受训人员达1500余人次;同时由乡宗教办牵头,乡司法、农技人员到教堂和信教群众中宣传法律,传授农技知识,并在宗教教职人员中开展“学科学文化、学政策法规、学时事政治”活动25场次,受训人员达2700余人次。通过宣传培训,增长了干部职工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及民族宗教工作能力,提高了广大信教群众的爱国主义觉悟、法制观念,坚定独立自主办教会的信心和决心,增强抵御渗透能力,提高了广大信教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自觉维护各民族团结的思想意识。
(三)宗教团体建设进一步制度化。
1、认真做好宗教基本情况的调查。20xx年我乡以宗教活动场所调查为契机,对全乡宗教活动基本情况进行了认真调查统计。目前,全乡共有基督教活动场所48所(其中“恒尼”派非法建盖活动场所4所),全乡总信徒户2137户,总人口8260人,其中,男: 4109人;女:4151人,受洗徒人4629人,慕道友3631人,十七周岁以下信徒有1793人,其中,男:907人;女:886人。信徒人员中城镇信徒有118人;乡 村长老8人,执事44人,礼拜长44人,姐女事工44人,司财44人。同时,进一步掌握了我乡教堂建设及管理情况,调查表明,教堂建设资金的来源有:信徒自愿筹资、县两会援助及国外教会捐助三种,筹款均用于教堂建设,各教堂的建设均按各村经济随承受能力进行建盖,不存在相互攀比现象,教堂建设实质上并没有增加群众负担,除“恒尼”派非法建盖活动场所4所没有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批文外,其余44所手续齐全,有正常的管理机制,活动正常。
2、认真做好宗教活动场所调查登记工作。我乡宗教活动场所调查登记工作按照县政府的具体要求及时下派工作组进村开展工作,宗教活动场所调查登记工作于20xx年全部完成,同时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帮助各教堂落实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加大对宗教财产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了宗教活动场所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三、存在问题和困难
1、××乡是我县基督教的传播地,又是“恒尼”派的产生地,群众信仰基督教的观念根深蒂固,“恒尼”派人员居住极其分散,又对《圣经》内容“曲解”甚深,教育转化工作局面依然严峻。
2、依法管理、引导、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任务繁重。
3、乡财政困难,宗教工作经费投入严重不足,给开展学习培训及日常工作中带来诸多困难和被动,希望上级部门不断加大宗教工作经费的投入。
四、下一步努力方向
1、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省委八届五次及州委六届四次和县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民族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狠抓落实,积极主动地做好新形式下的民族宗教工作。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我县高度重视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成立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XX县砂石开采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整治规范砂石资源开采秩序相关工作,并制发了《XX县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加大督查督办力度,组织工作组深入一线检查督导整治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砂场,对非法开采行为形成严管高压态势,进一步规范了砂石开采秩序。
二、强力推进、认真开展集中整治阶段工作
(一)、大力动员、广泛宣传
7月19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欧正全同志组织各采砂点负责人召开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宣传动员会,会上向各采砂点负责人宣传了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目标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各采砂点负责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配合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会后,我县在XX县广播电视台上开辟专栏,大力宣传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整治范围、目标及相关法律法规,促使广大群众、开采业主、施工企业自觉知法、懂法、守法,全力配合我县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二)、砂石资源整治基本情况
7月25日至7月25日,县砂石资源整治领导小组对全县所有砂石资源开采点进行了为期4天的专项检查整治,共查明我县现有15个砂石资源开采点,15个采砂点均办理了采砂许可证。截止目前未发现违法开采、无证开采现象。没有发现以开采砂石为名采挖砂金现象。
三、存在的问题
1、砂石资源管理费征收不到位。我县在征收各采砂点砂石资源管理费时,考虑到大部分店均是乡村自办企业,主要目的是为了本地农牧民增收,所以在征收砂石资源管理费时,县水务部门本着扶持乡村企业发展,为农牧民创收的原则,仅象征性的征收了一定金额的砂石资源管理费。
2、未征收恢复生态保证金。我县水务部门在砂石资源管理过程中,未要求各采砂点缴纳恢复生态保证金,导致部分采砂点忽视生态环境保护,随意破坏草场、树林,在取尽该点砂石后,不回填、不治理,留下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3、划定开采范围、开采深度不规范。我县水务部门在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时,以坐标或者书面文字描述该点的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具体操作性不强,给检查处理留下了漏洞,导致部分采砂点超范围、超深度开采,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水土流失。
4、私自开采问题突出。近两年来,是我县“牧民定居行动计划”攻坚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砂石资源供应紧张,很多村委会本着为本地群众增收,支持牧民定居建设的原则组织当地群众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即私自开采,造成私采问题突出。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进一步整治和规范采砂管理。我县水务部门计划在下一步根据全州的统一安排部署,出台详细的《砂石资源管理办法》,制定《办理采砂许可证细则》,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XX县砂石资源利用规划》,根据规划严格划定砂石资源开采范围和开采深度,明确采砂责任人,签订承诺书,实行缴纳恢复生态保证金制度,同时严格实行环评审批制度,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管理、年审工作,确保我县砂石资源开采规划有序,为XX县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氛围。
浙江:杭州立法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管理
地铁、高架、隧道……杭州正处交通建设的持续期,整个“十二五”,交通规划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达1300亿元,其中实施项目800亿元,今年计划完成投资120亿元以上。这么多投资,对于规范造价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日,《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提请杭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其中的一项重点内容,就是关于工程造价管理。“不合理的工程造价,一方面可能造成建设资金的浪费,另一方面可能造成建设资金的不足,引起工程质量下降、安全生产管理投入不足、建设工期拖延。”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表示,由于缺少相关法律法规,部分工程项目出现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也就是说,从估算、概算到预算和决算,一路下来如果每个阶段都超出,势必造成最后的决算大大超出最初估算的范围。草案按不同造价阶段对造价审查和造价控制提出了要求,明确概算、预算应当按照编制时的造价定额编制,经批准的概算是项目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突破,施工图预算应控制在经批准的概算内。同时,概算、预算等资料报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后,还要报送发改、财政、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实行招标的项目,要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清单预算价或投标控制价都要进行备案。工程设计变更如果没有经过批准,产生的费用不能纳入决算。
安徽:修订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近日提请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修订草案创造性地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支持村民小组成立村民理事会,协助村委会做好一定区域内的公益事业,解决“村大、人少、办事难”的问题。今年年初,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将修改实施办法列入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并作为今年安徽省政府提请审议的第一个项目。与之前相比,修订草案结合各地成功经验,进一步细化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修订草案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对村级事务管理和村民委员会行使权力情况实施监督,收集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当家人”干得好不好,由村民自己说了算。落实到具体实践中,还需要对民主评议作出细化。按照修订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职务应予终止;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聘用人员,应予解聘。
为更好地抓好我乡的私挖滥采工作,特制定XX乡私挖滥采年初工作方案,望各村和乡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领导高度重视,积极组织行动
我乡高度重视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以保护环境、保护人民群众安全和国家利益并重,乡党委、政府把打击私挖滥采作为工作的重点来抓,坚持“打防结合、堵控并举、群防群治、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突出组织领导、宣传教育、力量整合、整治重点和日常监管,下狠心、出重拳,将于2020年1月中旬开始,集中人力,开展打击煤矿私挖滥采专项整治行动,从严从快从重打击煤矿私挖滥采违法行为。
二、突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
成立以乡长为组长的打击煤炭私挖滥采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及时召开乡打击煤矿私挖滥采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研究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打击重点对象;同时,召开村委会、村小组打击煤矿私挖滥采专题会议,明确各级工作职责,把打击私挖滥采的各项工作责任落实到工作组、细化到人。
三、突出宣传教育,争取群众支持
利用一切宣传媒体,深入村、组,广泛、持久地开展《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宣传打击煤矿私挖滥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带来的危害性,全面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矿产资源保护意识,使群众明白私挖滥采是一种违法行为,理解和支持打击煤矿私挖滥采行为。
四、突出力量整合,集中火力整治
整合部门力量,组织片区国土所、派出所人员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形成合力集中打击私挖滥采行为,克服以往单打独斗难以发挥作用的弊端,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在打击煤矿私挖滥采中的作用。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联合行动,从1月中旬开始,用7天的时间,在全乡统一开展集中打击煤矿私挖滥采专项行动,对私挖滥采窝点和非法、违法煤矿进行集中治理,做到发现一处、打击一处,彻底炸毁私挖滥采窝点,严厉查处煤矿私挖滥采违法生产行为。
五、突出整治重点,力查关键环节
集中行动中,在做好群众思想教育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对非法井口进行炸毁填实、恢复地貌,对非法生产、运输的工具和非法产品进行清理没收,对当场发现的私挖滥采人员实施抓捕,对非法收购、运输、囤积的相关业主依法进行查处,对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治理,提高打击的准度和力度。在重点整治的基础上,组织乡级各部门和场镇、村组,开展拉网式的私挖滥采大排查活动,不留死角,全面打击私挖滥采违法行为。
六、突出日常监管,严防死灰复燃
为全面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村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组织机构
(一)成立XX村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村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成员:
(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乡应急委员会的决定,负责全村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等工作;负责对突发事件所涉及的全村性重大工作事项提出建议,并报乡应急指挥部。
2、负责全村重大应急救援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全村应急救援系统建设的措施和规划。
3、负责本预案的修订和评估工作。
4、负责全村紧急救援、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常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5、承办XX乡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运行机制
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机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
(一)预测与预警
不断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监督网络:建立突发事件信息联络员制度,完善信息监测网络,拓宽信息渠道,扩大监测能力。
2、监测内容:负责本村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普查、登记和管理工作;掌握本村重大危险源数量、重大隐患分布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序以及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做好信息收集和风险分析工作。
(二)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
(1)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发现人应立即向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如实报告,村应急领导小组接到突发事件重要信息报告后,研究判断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及时提出紧急处置建议,向XX乡应急办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将乡应急办指示传达给村民小组,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2)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村委会、各村民小组要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要高度重视,严密监视事态发展,及时上报XX乡应急办公室。
2、先期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要立即做出响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及时向XX乡应急指挥部报告。
3、应急结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解除应急状态,及时补充应急物资,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4、恢复与重建:
(1)善后处置。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和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消毒、疫病防治、清理污染物。及时归还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
(2)恢复重建。积极组织村民做好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级给予援助的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三、应急保障
根据事件危害程序,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的急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1、人力保障。村义务巡防队等志愿者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要切实加强其应急能力建设,使其掌握一定的救援知识和技能。
2、物资保障。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明确储备地点、储存方式、储存物资种类、储藏数量和调拨程序等,由村委会统一协调应急储备物资调用。
3、基本生活保障。积极配合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治安维护。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
四、监督管理
1、宣传教育。
(1)通过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常识,公布报警电话。
(2)在学校普遍开展紧急避险、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知识进村入户活动,增强公众安全防范意识。
2、应急演练。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技能。
在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五里井社区,今年已72岁的徐正华可谓是妇孺皆知的人物,他以嫉恶如仇、铁骨铮铮而遐迩闻名。
见义勇为多次抓歹徒
2002年4月7日早晨6时10分,徐正华、文兴国两位老人突然听到外面有人大呼“救命,抓抢劫犯”。他们立即从屋内冲出,并在不远处发现3名手持凶器的歹徒正围攻抢劫一个出租车司机。面对明晃晃的尖刀,面对比自己强壮的歹徒,徐正华毫无惧色,他大喝一声:“住手!”徐正华的凛然正气,一下子镇住了歹徒,也唤醒了旁观者,大家围拢过来。歹徒见势不妙,朝两个不同的方向分散逃跑。两位老人赶紧朝居民区方向的那个歹徒追去。快追到时,文兴国老人就地捡了一根木棍追上去朝歹徒腿上连打两棍,徐正华也抓过木棍朝歹徒打去,歹徒将刀刺向老徐,被老徐躲开。这时受害人也赶到现场,大家合力制服了歹徒,随后110民警赶到,将歹徒押往派出所。
为了维护正义,生性耿直、一身正气的徐正华,在别人遇到危难的时候,总是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自1982年7月以来,他曾经数十次见义勇为,抓获流氓、小偷、持刀劫匪等违法犯罪分子百余人。仅2001年10月至2002年4月,在短短的6个月里,他就4次见义勇为,抓获歹徒4人。
为民维权被称“铁嘴侠客”
一幢占地面积一百多平方米的三层楼房,室内设施简陋,两张拼在一起的桌子,几张招待客人的椅子和沙发,外加一个挂满锦旗的“咨询室”,这里就是“安源正华维法调解处”,也是徐正华的家。1992年徐正华刚从萍矿集团退休,就决定发挥自己的长处,那就是十余年来学到的法律知识,加上自己的一身正气,为邻里调解纠纷,代人打官司。1999年一起“民告官”官司的胜诉,让他渐渐地有了名气。在“萍乡市某厂原141名职工诉安源区某村委会职工养老金保险费侵权纠纷案”中,徐正华作为委托人,出现在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开庭前,对方曾找到他,让他劝原告撤诉,并不屑地对他说:“如果你能胜诉,我用头走路给你看。”徐正华没有害怕,开庭前,他做了大量工作,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最终为这些职工争取到了“救命钱”。费送到他手里,徐正华却没有拿一分钱。
因为无偿帮人打官司,他出了名;因为大义凛然、一身正气,他得到了社会的广泛信赖和支持。2000年,徐正华被萍乡市律师事务所聘为律师执业人民监督员。
徐正华一直有一个心愿,那就是成立一个正式的维法处,但苦于没有房子。2002年底,他家拆迁改建。房子多了,他就在自家新居门前挂上了“安源正华维法调解处”的牌子,实现了他挂牌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心愿。尽管他身体不好,一直在治病,但是,他仍然不顾个人病情,照常无私助人,乐此不疲。18年来,为了帮助弱势群体,他花费近十万元,无偿代人打过八十余场官司,调解各类纠纷二百多起,当地百姓称他为“铁嘴侠客”、“民间包青天”。
责编/晓辉
法人:
乙方(承租方):
由于甲方另有发展,无精力、人力经营管理养猪场,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现将大竹县黄家乡永富力山养猪场(场地)出租给乙方。为了满足乙方发展生产的需要,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签订本租赁协议:
1. 甲方同意将位于大竹县黄家乡永富力山养猪场出租给乙方,用于生猪饲养及销售,乙方若需改变用途须经甲方同意;
2. 租赁期限为肆年,即2012年 月 日起至2016年 月 日止;租赁期满,乙方如果希望续租,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3. 该租赁物为包括生猪饲养棚,平房(办公及宿舍),年租金总计 元,每年租金乙方提前贰个月支付。合同签订第二年开始,租金每年递增10%;同时,甲方提供适量空地场所作为乙方生产、生活使用。
4. 乙方生产经营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积极配合甲方协调好周边兄弟单位及群众的公共关系。
5.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养殖生产所需的水、电供乙方使用;租赁期内水、电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6. 甲方应配合乙方,努力争取养殖场母猪、肥猪、小猪等政府提供的各项政策和经济补贴,政府提供的各项政策和经济补贴给乙方(饲养方)。
7. 租赁期间,若遇政府征用土地,由甲、乙双方出面向相关政府部门协商理赔事宜,属于猪苗、生猪搬迁、养殖等补偿金应补偿给乙方;属于甲方投资项目及建筑物、水、电、设施等赔偿应补偿给甲方。
8. 租赁期间,乙方在该场地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应注意安全,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不得从事违法、乱纪活动,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9. 租赁合同到期或者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提前终止,乙方有权将投资的可移动的设施自行处理,固定建筑物归甲方所有。
10.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均不得无故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否则,违约一方须赔偿另一方直接经济损失的200%.
11.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商定执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原2012年2月7日签订的出租协议作废,以本合同为准)。
12.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所属村委会壹份,主管部报存壹份。
甲方:大竹县黄家乡永富力山养猪专业合作社
乙方:
甲方法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