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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对分包的管理措施

时间:2023-09-01 16: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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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对分包的管理措施

第1篇

[关键词] 浅议 分包工程合同 分包工程管理

常用的发包模式有:总分包模式施工联合体、施工合作体、平行承包。如何规范分包工程合同,加强包工程的管理,在理论上还很不完善本文仅就总分包模式中的分包工程同及分包工程管理加以探讨。

一、工程分包的因缘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新建工程规模越来越大,一个工程完全由一个承包商完成是非常困难或不可能的。因此,很多大中型工程常采用总分包的模式进行建设。总承包模式通常是业主将某一项工程,全部发包给一家资质符合要求,报价合理的企业,他们之间签定施工总承包合同,以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限。而总承包企业,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可以将工程按部位或专业进行分解后再分别发包给一家或多家资质、信誉等条件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分包商。

在建筑市场中,资质高、管理能力强的施工企业往往凭借自己的实力获得总承包权后,将一部分工程分包给分包商完成。其主要原因有:①工程量大,工期短;②总承包商在设备、资金等方面可供投入的资源不足,需要借助于分包商的投入;③由于承包商对于某一些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方面不具备长处,而借助分包商可以降低成本;④业主指定分包商。

除业主指定分包商外,总承包商选择分包商通常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总承包商在工程投标以前,即找好自己的分包伙伴,根据招标文件,委托分包商提出分包工程的报价,经协商达成合作意向后,总承包将各分包商的相关报价进行综合汇总,编制成总承包投标报价表。一旦总承包商中标取得总承包合同,总分包双方再根据事先的协商意向和条件,在总承包合同条件的指导和约束下,签定分包合同。另一种做法是总承包商自行参与投标取得总承包合同后,再将拟分包的部分分包给分包商,一般采用议标的形式,由两家以上的分包商提出分包报价,经过价格、能力、信誉等条件的比较,择优录用签定分包合同。

二、分包工程中各方的关系

1、承包商与分包商的关系

分包工程的主要特点是:从市场的角度看,总承包商既是卖方又是买方,他既要对业主负全部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又要根据分包合同对分包商进行管理并履行有关的义务。总承包商可以将工程分包给其它人,但不可将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分包出去,总承包不能期望通过分包,逃避自己在总承包合同中的法律和经济责任,而分包商在现场则要接受总承包商的统筹安排和调度,只是对总承包商承担分包合同内规定的责任并履行相关的义务。

2、业主与分包商的关系

由于分包合同只是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的协议,从法律的角度讲,业主与分包商之间没有契约关系,业主对分包商可以说既无合同权利又无合同义务。业主和分包商的关系与业主和总承包商的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除非合同另有明确的规定,分包商不能就付款、索赔和工期等问题直接与业主交涉,一切与业主的往来均须通过总承包商进行。业主只是按照总承包商合同支付总承包商的验工计价款并赔偿其可能的经济损失,而分包商是从总承包商处按分包合同索回其应得的部分。分包商的效益通常与总承包商的效益密切相关。

3、监理工程师与分包商的关系

监理工程师的任务是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督管理,即通过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实现项目的最优目标。正如业主和分包商之间没有契约关系一样,受业主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和分包商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责任、义务和权利关系。但是分包合同是以总承包合同为背景和条件的,因此,分包合同从签定到施行都离不开监理工程师。

首先,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商有确认权。其次,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商有监督检查权。第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指示应经承包商确认。分包商不应执行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有关分包工程的变更的未经承包商确认的指示。他应立即将此类指示通知承包商并向承包商提出一份指示的副本。分包商仅应执行由承包商书面确认的指示,但承包商应立即提出关于此类指示的处理意见。

三、有关分包工程合同条款的几个主要问题

1、主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的关系

FIDIC合同条件第4.l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获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这种同意不应解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人应将分包人、分包人的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视同承包人自己及其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并为之负完全责任。”该条款实际上包含三层含义:①禁止承包人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②工程分包应获得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同意;③总承包商应对分包商的行为负完全责任。FIDIC分包合同条件第4.1款规定:“承包商应提供主合同(指承包合同)供分包商查阅,…应认为分包商已经了解主合同的各项规定。”同时,FIDIC分包合同条件第.2款规定:“…分包商应承担并履行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主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第4.3款规定:“此处规定不应被理解为在分包商与雇主之间可以产生任何私下约定。”这里包含4层含义:①分包商与业主之间没有契约关系,双方既无合同权力,又无合同义务;②分包商对分包工程直接向总承包商负责;③总承包合同中有关分包工程的条款对分包商具有约束力,分包商应遵守或执行;④总承包合同优于分包合同。

2、分包工程中总承包商的风险

总承包商在征得业主同意后,可以自己挑选分包商。虽然总承包商在挑选分包商时处于主导地位,但也存在风险。可能会遇到分包商违约,不能按时完成分包工程,使整个工程进度受到影响的风险,或者对分包商协商、组织工作做得不好而影响全局。如果一个工程的分包商比较多,这容易引起许多干扰和连锁反应,如分包商工序的不合理搭结和配合、个别分包商违约或破产,从而使局部工程影响到整个工程。

3、分包商的风险

由于总承包商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处于主导地位,分包商处于被动地位,因此,总承包商往往利用分包合同向分包商转嫁风险,使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担的风险与享有的权利与总承包合同总的相应规定有很大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在工程付款方面,承包商往往以自己没有从业主那里得到支付为由,拒绝给分包商支付。FIDIC分包合同条件第16.3款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承包商应有权扣发或缓发本应支付的全部或部分金额:…(d)承包商已按主合同将分包商报表中所列的款额包括在承包商的报表中,且工程师已为此开据了证书,但雇主尚未向承包商支付上述全部金额,而这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引起的。”该款说明如果是由于分包商的违约使总承包商未能从业主那里得到支付,则分包商应承担责任,也不能从业主那里得到相应的支付。但是,承包商因为会分包商的原因而未能干按时收到业主方面的支付,分包商不能因此同承包商一起承担损失。

分包商得到的支付常滞后于业主对总承包商的支付。总承包商必须按时向分包商支付其应得的款项。FIDIC分包合同条件第16.8款规定:“如果承包商未将到期应支付给分包商,…这次包商在收到分包商索取利息的通知时(该通知应在上述付款即将到期之日的7天内发出),应按雇主根据主合同的规定向承包商支付的利率坚持比到期末付款额的利息支付给分包商。”

②在一些分包工程中,分包商往往不能对工程变更、物价调整所带来的收益享有权利。如果总承包合同规定工程价款随工程量调整而变更的条款,分包商应同总承包商一样享有相应的调价权力。FIDIC分包合同条件第10.3款规定:“如果构成主合同变更的分包工程的一项变更由工程师根据主合同测量,那么,倘若分包合同中的费率和价格适合根据测量对此类变更估价,则承包商应允许分包商多加任何以工程师名义进行的测量。”

四、总承包商对分包商的管理

1、总承包商应具有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

采用总分包模式的工程项目,一般都比较复杂,且分包商一般都不太了解总承包的总体计划,因此,总承包商应在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及现场管理方面加强对分包商的管理。

2、总承包商应加强对分包商的合同处罚措施

总承包商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应确保分包商不违约,保证分包工程按时按质完成,除加强对分包商的管理以外,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处罚措施如要求分包商提供履约保函、保修保函,制定质量、进度控制奖罚条款。

第2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总承包;分包;管理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我国现行的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体制中,已初步建立了以施工总承包为龙头、以专业施工企业为骨干、以劳务作业为依托的组织结构形式。然而,我国目前的这种组织结构并没有达到理想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国外的建筑企业融入到了我国的建筑市场中,直接促使了我国政策法律、法规与国际社会的接轨,加强规范和完善建筑业专业分包管理,将是我国建筑市场发展的有效途径。

一、我国建筑企业的专业化的发展趋势

1.1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规模较大的建筑企业有必要改进低端生产和高耗费资源的组织结构,并加强对项目管理的建设。对专业分包单位来说,加强施工管理能力,培养专业施工技术人员,加强自身工作素质和能力是组建专业的分包队伍的重要方式。技术人员的专业施工能力是提高分包单位的核心竞争力有效途径。

1.2专业化是施工企业优化成本,提高利润率的需求。大型施工企业如果去除低端的生产资源,在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必须过多的依赖于分包单位,这样可以有效的地加强建筑企业的分包管理方法;对于专业分包单位来说,自身管理能力和技术的加强主要体现在对新型机械设备应用,优化施工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和利润,获取更高的利润率。

1.3专业化是施工企业提高效率和应变能力的需求。为适应形式的变化,总承包商会给予分包单位更高的权力去处理问题,项目管理的专业化会使项目施工效率更高。专业分包单位自身能力的提高可以在市场竞争中获得较多的业务机会。此类管理模式可以促进企业人力资源配置、设备资源的利用效率得到有效改善,进而促进生产效率,也加强了抵抗风险的能力。

二、建筑市场专业化分包体系发展的必然性

2.1建筑行业市场竞争加强,利润减少,分工更趋专业化提高了企业竞争力。社会发展总是向更高效的生产方式转变的,专业化趋势完全的体现出了这一方面。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核心竞争力是每个企业所追寻的主要目标,也是企业成败的关键,所以,建筑市场的专业化程度将会取得长足的发展。

2.2顾客为主的市场发展形式,对建筑企业专业化管理和专业化分包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建筑产品的价值由基本值和附加值共同组成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基本值已非常的接近,在提高产品价值的同时主要是表现在附加值上,而建筑企业专业化施工生产是提高附加值最为可行的办法。

2.3国家政策法规加强并完善了专业化的分包体系。建筑企业资质等级划分,更加体现出了高层次的向专业管理型建筑综合承包企业的转变和发展,等级较低的企业向各专业化的分承包企业发展。近年来,颁布的《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明确地指出了项目管理必须要建立健全分包体系。

三、目前我国分包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3.1分包单位施工质量不合格。分包单位在材料采购方面可能存在质量缺陷,主要体现在产品质量不合格,鱼目混珠;施工过程中,施工技术不规范,施工质量达不到施工标准和设计要求。针对这方面的问题,应采取的对策措施是施工总承包要在合同中明确材料品牌、材质、性能参数等,严格控制进场材料的质量,总承包商有必要详细的了解相关材料知识和市场信息,并加强业务操作水平,使得在进场材料质量方面分包单位无机可乘;并加强本公司的业务能力,及时对分包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详细研究原因,并制定整改措施,严格监督分包单位进行整改。

3.2分包单位施工管理和技术工人职业素质不合格。解决措施为:在工程合同报价时,严格考核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及水平和业务素质;工程开工前期,以样板工程作为实际参考标准,对每位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行严格考核,严格控制素质不达标的分包队伍进入;工程总承包方监督分包分包单位加强对员工的专业知识而施工技术的培养,在工程施工的重要阶段采取直接介入专项管理,以总承包商的本身的技术能力去帮助分包单位施工。

3.3分包单位有意延误工程施工工期。怎对此种现象,总承包商必须要加大对分包单位施工进度的监督力度,为此并采取有效地措施,执行激励、奖罚等相关措施,促进工程施工按时进行,此外,还要协调每个分包单位施工过程中的矛盾冲突。

3.4分包单位缺乏对工程施工整体性的认识。分包单位在工程施工时,往往关注的是自身的管理,而且总是内敛的,缺乏对建筑工程的整体系统性思考。所以,总承包商有必要在合同中规定各分包单位承担协调配合义务,在施工现场管理中,制定相关奖罚措施,有力促进分单位主动去配合总承包商管理的行为,减弱分包单位内敛行为,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相关培训,指导分包单位确立工程项目整体的系统观念。

3.5总包单位有意逃避自身义务。必须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分包单位要与总承包单位确立共同的利益目标,严格履行合同,承担各自应尽的管理职责;同时建立同期记录,完善书面凭证。

四、完善建筑工程分包管理体系的措施

4.1健全和完善管理体系

总承包商有必要建立专业的分包管理机构,来提高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在确定管理制度时,有必要把分包单位管理统一规划为职权管理的应用范畴,使得各部门的任务分工和责任更加清晰到位,并且把工作应尽的责任具体分化到到各岗位,坚决禁止有责任与权利模糊的问题出现。在分包单位施工过程中,促进安全和技术培训以及后勤管理和权益保障等各项工作的实施,向分包单位管理提供组织与制度上的依靠,这样可以促成分包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4.2严格分包单位资质审查,加强准入制度管理

在实际管理比较凌乱的二级建筑市场,总承包商更加注重和优先选取的是有着良好的资质和信誉,并且实力雄厚的分包单位。为了达到这一要求,必须在分包单位的准入程序上严格要求,做到实事求是。在对分包单位进行分析和选择时,注重在审批程序、招标程序和准入程序三方面做严格要求,参考我国的相关法规展开此项工作,另外,承包商还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廉政合同,请有关监察部门进行监督。

4.3强化施工过程的监督与管理

为确保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能履行合同承诺,保证施工生产质量、安全管理,确保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总承包单位应建立规范科学的管理控制体系,提高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管力度,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总承包单位设立专业的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对工程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的管理。

五、建筑工程项目分包管理发展方向展望

5.1建筑工程的专业化管理水平的达到新的高度,总承包单位向管理方分化发展,分包单位则向专业施工分化发展。总承包单位可能对分包单位的专业化依赖度有了更高的要求,分包单位会把一些次要的辅工程任务进行外包。

5.2工程组织结构更加灵活多变,组织界限更加宽松,总承包工程项目团队将出现分化,总承包商和分包单位逐步发展为以针对项目专项工程的临时性团队组合来进行工程施工。工程项目结构组织有着更多的灵活性,分包单位逐步融入到总承包单位的项目团队工作中,各方工作更加趋于平等合作。

5.3工程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向着更高的方向发展,地位也会变得日益总要,项目工程管理趋向信息沟通,并更加高效、规范、合理,工程管理程序更加规范和严格。

5.4伴随着我国的建筑市场竞争的复杂化和白热化,施工企业会逐渐的由施工管理型转向总承包管理,分包队伍专业分工更加明晰,分包单位的授权度会进一步提高,总承包商也会对业主提供更全面的服务,分包单位将更加注重自我管理水平的提升。

参考文献:

第3篇

EPC总承包方负责向业主申请进度款、工程结算,负责审核并支付工程分包单位进度款以及结算,负责并组织策划施工分包工程招标以及合同签订。作为总承包商,在火力发电厂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要按业主要求的工期、费用、质量建成一个能满足各项功能要求的合格的火力发电厂,从而为业主带来效益,兑现EPC合同。对于总承包商而言,工程建设实施管理集中体现在“组织、指挥、协调、服务”四个环节上,其中协调管理服务于组织、指挥和服务环节。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就是工程建设协调管理,它的主题非常广泛,包含多方面的管理,在工程建设的实施过程中,工程建设协调管理时时刻刻都存在。协调管理是一种过程管理和动态管理,在相互矛盾的项目目标的实现和选择中,工程建设协调管理需要做出平衡,从而使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得到保证。

2工程分包单位的招标、合同签订工作

火力发电厂工程的总承包项目要想在物资采购上获得利润就必须采用招标的方式。因此,应该根据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的供货商或质量标准,尽量选用同一档次的供货商。选用同一档次的供货商不仅能够将设备、材料的质量水平初步确定下来,而且同时也能够获得尽可能低的采购价格。总承包商可以建立和设备、材料供应商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使采购周期缩短,使项目利润扩大。EPC总承包项目必须建立各类严格的工作程序、各项必要的规章制度、各种完善的信息系统和报告制度以及独立的监督体系,从而使公司各部门之间信息畅通得到保障,使各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在EPC总承包项目中,必须对费用及其相关数据,包括变更文本、价格、合同文本、工程量等商务资料进行归档。这不仅有利于后续工作、做到有据可查,也为今后的项目积累了一定的宝贵资料。由于火力发电厂工程项目的建设,具有科技含量高、投资大、周期长、施工难度大等特点,所以存在的风险非常高,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的转嫁。例如,可以通过与分包商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方式,将风险转嫁给施工分包商,使EPC总承包商的利润得到有效的保证。在进行施工分包合同的签订时,不仅要对可确定的价格引起足够的重视,同时对于不可确定的因素也要注意到,应该在合同中明确设备、材料卸车、检验、仓储、二次倒运等责任及价格。

3工程分包单位的工程进度款支付及控制

当前,普遍存在建设方拖欠总包方工程款的情况,总包方为了使自己没有收到工程款而又需支付分包方工程款的情况得到避免,保护自己的利益,经常在分包合同中规定:总包方按业主付款进度支付分包方工程款。必须认清楚这一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讨论。第一种情况,合同条款有效。总包方与建设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明确,而且总包方将总包合同付款期限告知了分包方,这种情况下,应视为分包合同双方通过约定,对于按总包合同付款期限付款进行了认可,该合同条款具有明确的付款期限,合法有效。第二种情况,合同条款明显失去了公平性,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通常,在进行分包合同的签订时,总包方并不会向分包方出示总包合同,也不会告知分包方建设方的合同付款进度,对业主付款进度,分包方并不知情;如果建设方不按照合同支付总包方款项,根据分包合同,总包方也没有必要支付分包方款项,则分包合同中的这种约定,无疑将使总包方转嫁风险责任给分包方,显然对分包方是非常不公平的。根据以上原因,分包方很可能由于该条款的不公平性而对该条款进行请求撤销。第三种情况,应视为付款期限约定不明确。双方合同约定总包方按建设方付款进度支付分包方工程款,但当总包方没有将建设方付款进度告知分包方或者建设方付款进度不明确时,应视为总包方不明确分包方的付款期限。因为:第一,分包方与建设方没有直接合同关系,因此,分包方没有义务按照建设方与总包方的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执行;第二,当总包方没有将建设方付款期限告知分包方时,对于建设方付款期限,分包方并不知情,也就是说,对分包方而言,该建设方付款期限是不明确的;第三,如果将合同条款中的建设方付款期限理解为建设方实际付款期限,则在实际付款时,建设方可能按照总承包合同期限付款,也可能出现逾期付款的情况,因此,无论总包方是否将建设方的付款期限告知分包方,都可以看做是建设方的付款期限不明确,从而认定总包方对分包方付款期限不明确。根据合同法规定,对于合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也就是说,分包方可以不受到合同条款的约束,随时要求总包方对合同的履行。可见,总包方预期的法律效果不会由于分包合同的这种约定而产生。根据以上原因,在分包合同中,建议总包方应该慎用这样的条款。事实上,由于总包方对分包方具有优势地位,在分包合同中,总包方应该明确约定付款期限,仅仅需要尽量延长付款期限即可,而对于上述条款无须采用。

4工程分包单位的工程结算

在保证工程项目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实施竞争招标、比质比价选取最有利的承包商为本工程服务。在评标过程中,不仅要对工程总报价进行审查,还要逐一审查其分部分项工程量、措施费项目总价、其他项目总价、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包括规格、质量标准),选择合理低价的施工分包商。

5向业主申请工程进度款以及竣工结算

根据火力发电厂工程的EPC总承包模式下审批的施工组织方案和现场签证,进行有关费用的计算,计算并汇总业主变更费用,向业主提出增加该部分的费用,要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工程造价人员的业务精湛并且责任心强,还需要有现场人员的积极配合,并注意应该将日常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抓好。

第4篇

关键词:工程分包特征 分包存在原因存在问题及对策分包的法律责任

Pick to: building the subcontract of carriage and the existing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ubcontract activities, we subcontract activities in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and finally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Keywords: engineering characteristics exist the subcontract reason to exist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概述

1.1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概念。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该承包人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订立的合同。分包活动中,作为发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分发包人,作为承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分承包人。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建筑工程分包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类。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2 建筑工程分包活动的特征

2.1 首先,主体是特定的。一般的分发包人是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接工程任务的建筑业企业,分承包人是从分发包人那里承接工程任务的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两者在市场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建设单位不是分包市场的主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部门也不是分包市场的主体,它们是建筑市场管理的主体,它们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建筑市场管理活动的纵向的行政关系。

2.2 其次,客体是特定的。分包交易的客体是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承、发包范围内的专业性建筑产品或建筑劳务。交易客体必须是建筑工程中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允许分包的部分,或者从反面理解,交易客体不得是法律、法规或规章禁止分包的部分。

2.3 最后,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横向的平等的财产关系。它根源于承发包双方之间的地位平等。但不平等的情况现实存在,不过这也恰说明,我们需要发展分包市场并对其引导、管理和监督。

3 建筑工程分包行为的原因

3.1 技术上需要。总承包商不可能,也不必具备总承包合同工程范围内的所有专业工程的施工能力。通过分包的形式可以弥补总承包商技术、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的不足。同时总承包商又可通过这种形式扩大经营范围,承接自己不能独立承担的工程。

3.2 经济上的目的。对有些分项工程,如果总承包商自己承担会亏本,而将它分包出去,让报价低同时又有能力的分包商承担,总承包商不仅可以避免损失,而且可以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3.3 转嫁或减少风险。通过分包,可以将总包合同的风险部分地转嫁给分包商。这样,大家共同承担总承包合同风险,提高工程经济效益。

3.4 业主的要求。业主指令总承包商将一些分项工程分包出去。通常有如下两种情况:

3.4.1对于某些特殊专业或需要特殊技能的分项工程,业主仅对某专业承包商信任和放心,可要求或建议总承包商将这些工程分包给该专业承包商,即业主指定分包商。

3.4.2在国际工程中,一些国家规定,外国总承包商承接工程后必须将一定量的工程分包给本国承包商;或工程只能由本国承包商承接,外国承包商只能分包。这是对本国企业的一种保护措施。

以上两种情况,业主对分包商有较高的要求,也要对分包商作资格审查。没有工程师(业主代表)的同意,承包商不得随便分包工程。由于承包商向业主承担全部工程责任,分包商出现任何问题都由总包负责,所以分包上分包商的选择要十分慎重。一般在总承包合同报价前就要确定分包商的报价,商谈分包合同的主要条件,甚至签订分包意向书。

4 建筑工程分包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4.1分包商工程质量不佳。分包商在材料质量方面,以次充好;施工质量不符合技术规范。对策:合同中详细指明材料品质、品牌、性能参数等,现场严把材料关,总承包方深入了解相关材料知识和市场信息,提高业务能力,堵住分包商的材料空子。

4.2分包商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素质不高。对策:合同询价阶段注意考察分包商施工技术能力、人员素质;施工前,采用样板工程的办法,实际考察,防止低劣素质队伍进入;总包方督促分包采取措施增加培训投入,必要时直接介入专项管理。

4.3分包商工期拖延。对策:总承包加强现场进度检查监控,制定激励、奖罚措施,与有关施工各方及时沟通。

4.4分包商只顾自身施工管理,忽略项目整体的系统性。对策:在合同中要求分包商承担协调配合义务,现场管理采用奖罚等激励措施,强化分包商去主动配和总承包商的管理行为,弱化分包商的内敛行为,教育分包商要树立项目整体的系统观念。

4.5总承包商逃避自身义务。对策:分包商要与总包方建立利益共同体的观念,切实履行合同,承担各自的义务;同时要建立同期记录,完善书面凭证。

5 企业应当采用的管理措施

5.1 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分包工作需掌握经济、法律、技术等多方面的知识,其涉及面之广、综合性之强,使得设立专门机构实施管理变得非常必要。只有合理地设置管理机构并实施有效地管理,企业的分包工作才能朝着预期的目标发展。一般地,企业可成立以经理为组长、生产副经理与三总师为副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合同管理小组,负责分包工作中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处理。同时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全企业分包工作的日常管理。在各施工项目部也要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总工为副组长、各业务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合同管理小组,负责项目内分包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同时成立合约部负责项目内工程分包的日常工作。

5.2 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可分包工程范围

分包工作因其复杂性,若只设立了机构而无健全规章制度,还谈不上是管理。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制定。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5篇

分包商的施工能力有限,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不高。如果在选择分包商及签订合同时,没有对承包商进行严格的考核或存在私人交易问题,所选择分包商的施工能力达不到电力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那么,这种人员和技术方面的不足,会对工程的质量和效益产生极大地影响。因此,对于分包商资历的考察,是分包管理的首要内容。此外,分包商所使用的材料质量不达标,这是对电力工程项目质量影响最大的一个因素。有些分包商为了节省资金,降低成本,在工程材料的选择方面,以次充好,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若总承包商不能进行有效地管理,会对电力工程项目产生很大的影响。另外,一些分包商没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对施工过程的管理不严格,导致一些操作技术不规范,甚至违章操作,不仅对电力工程的质量产生影响,甚至会产生施工安全问题。一些分包商在管理中,往往忽视工程的整体性,进行独立管理,导致整体与部分的分离。由于分包商本身具有极大的独立性,在具体的施工管理中,可能会忽视工程的其他部分,不主动配合总承包商的总体规划,对电力工程的总体项目产生影响。

二、提高电力工程项目分包管理质量的有效措施

2.1增强分包合同管理

电力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之前必须要在承包合同中对于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以及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责任进行明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要按照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对分包单位进行择优选择,然后签订安全协议与分包合同。其中,分包合同必须对工程的分包性质、施工范围与分包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明确,合同的金额要根据相关造价管理的规定确定。另外,在签订了安全协议与分包合同以后,分包单位才可以进场施工,同时,分包单位要与进场分包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施工单位要根据签订的分包合同对分包单位进行严格审查。

2.2加大对二次分包的管理力度

①对于二次分包管理责任的落实。电力工程的施工单位对于二次分包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与艰巨性要有充分认识,统一思想,强化管理,对于分包管理的责任进行全面落实,建立起二次分包的安全管理机制,促进电力工程的安全建设。同时,各单位对于劳务分包与专业分包要做好监督与管理工作,禁止单位以专业分包的方式进行对劳务分包的管理,坚决杜绝违规分包与转包的现象。另外,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和作业范围的要求,强化对于二次分包的资格审查与现场监督与管理,更好地完善二次分包的管理机制。②对于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进行明确。按照相关规定,对于专业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要与业主单位进行招标时对于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相近。对于特殊高难度工程,要求分包单位具有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一级或者更高的资质。对于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必须要具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所颁发的建筑业的企业资质,或具有送变电工程的专业承包二级、电力工程施工的总承包二级或者更高资质。③对于二次分包加强现场管理。施工单位要加强对于二次分包现场的管理,对于分包现场人员的基本情况、进出现场时间以及出勤情况进行全面掌控,在开始分包作业之前,要对分包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于变电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封闭式管理。另外,施工单位要提高对人员的配置管理,对二次分包现场作业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

2.3协管分包

施工单位要对检查、工程、人资、经营、质量以及安全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合理科学地分工,使各部门能够有效地对分包作业进行协调管理,在确保电力工程实施项目的安全建设的前提下,建立完善的单位层面,加强分包管理的安全工作机制,对于工程本部和施工项目部门之间分包管理界面与流程进行进一步地明确,使各部门能够真正对于分包管理进行协调、完善。

三、结语

第6篇

1.1.分承包商选择不规范,总、分包间合同关系不清所谓“分包工程”是指建筑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因市场需要或工期原因,或施工单位专业资质限制,往往需要将承包工程的一部分或几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的分项或分部工程。总包工程中的一部分,一旦质量、进度得不到有效控制,就会对总包单位的总体质量、进度、信誉带来很大影响。建筑总承包单位在遇到工期紧,总包单位往往对分包商的资质审查不严,或者流于形式,难以全面考察分包商的实力、以往业绩,在选择分包商的程序上过于简单。有的小项目干脆就直接指定、委托,没有进行实地考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都明确规定,总承包单位与分承包单位是平等的合同关系,但有些总承包企业为了盲目追求进度,依赖自身的特殊身份,高高在上,仅与分承包单位口头协议,分包商也勉于其难,缺乏合同概念。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技术要求、工期、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验收标准都没有明文规定,导致总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质量难以控制,现场难以管理,进度难以要求,更有甚者会造成严重的质量后患。

1.2.工程质量低劣:主要表现于材料质量和施工管理、质量监督等方面。

(1)分包方材料质量问题,以次充好,影响工程质量:材料、半成品、设备的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其质量不符合要求或选用不当,都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甚至造成质量事故。分包商为了获取最大利润,在材料选择上以次充好,鱼目混珠。有些材料性能上相近,但品质价格上相差很远。如防水涂料:油性和水性的,结果相近,但价格相差很大;如铝合金门窗,同样的样式,但材料壁厚或合金品质不同,价格悬殊也很大;如钢筋性能检验结果合格,但生产厂家的不同,其质量和价格也相差很大;如胶合板几乎相同的板材,但执行新标准(环保)的和执行旧标准的价格就差别悬殊。材料要求不明确可能使总包方付出了成本,对材料质量把关不严、质量等次要求不明确,分包商以次充好,对工程质量都会留下隐患。

(2)总包方质量检查、监督不力,分包商施工不规范,埋下质量隐患:其一,总包单位的质检人员对分包工程质量检查不严或者疏于管理,错误地认为工程质量是分包单位的事。其二,分包商因利润空间小,为降低成本、减少开支,在施工中不严格按规范施工,借总包方管理不严之机混水摸鱼,将规范置之度外,这样必然会留下质量隐患。其三,一些总包单位分包程序不完善,对分承包方的《施工方案》审核流于形式或者干脆不审核,对隐蔽工程的验收没有严格的程序,分包商就会借机在质量管理上放松,在施工工序环节上把关严格,常此下去,必然会在施工过程中留下质量隐患。

(3)分包方挂靠、多级分包是影响工程质量的祸根:施工资质等级是综合评价施工力量的资质条件。其一,一些承包商为了照顾某些关系或故意压低成本,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分包方;其二,分包方为了获得工程,“挂靠”于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支付管理费用;加之,监理方或总包方监督不力,使不具备资质者蒙混过关,这种因利益驱动挂靠、多级分包,层层剥皮致使施工人员水平低下,管理人员技术力量不足,机械化、专业化程度低,这一切势必会影响工程质量。

1.3.建筑工程系统性强,施工交叉问题多

建筑工程是一个涉及多个分项的多分包方参与的系统工程。总包单位若整体计划缺陷,工作面没有创造出来,协调力度不够;分包方人力、物力投入不足,人员、机械周转不及,管理不善,都会影响工程的顺利进展。分包方仅从自身的分包管理角度出发,节约自身成本,忽略项目的整体性,导致总包方与分包方以及分包方之间交叉问题不断。主要表现在:文明施工逃避责任,第三方造成的不管;生产质量推卸责任,他方污染不修;工具和材料、工作面独占使用。在合同约束方面,考虑欠佳,没有通盘筹划,没有明确关键工作的时间和工期,一方面,分包发包工期界限不清,施工人员磨洋工;另一方面,其它分包商因工作面无法展开,提出索赔,无法进行流水作业,一旦关键线路出现了延期,势必会影响整个工期计划。

1.4.双方权利不均等,总包商回避履行义务

一般来说,总包商由于自身的地位优势,较容易逃避义务,一般是在合同条款对总包商的约束效力不够。由于总包方和分包方权利关系严重不均衡,合同中掌握着绝对的主动权,在这种情况下,总包商通常会将自身的义务推卸到分包方,逼使分包方无条件接受。而分包方处于被动地位,为了获得项目,草率签订了不平等协议,总包方逃避了本应承担的相应义务。对分包商来说,由于总包商逃避义务,从而无形中分包商增加了成本。由于分包商长期处于被动的、劣势地位,本应很微薄的利润也不能及时拿到,分包商与总包单位会经常性地陷入矛盾之中,必然会影响工期和质量。

2.措施与对策

2.1.选择有良好信誉的分包商,合同中明确总、分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平等的合同关系

对策:作为总承包单位在选择分包企业时,首先应选择符合专业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分包是首要条件;同时,必须对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工作经历、分承包企业以往的业绩、社会信誉进行全面综合考察,借鉴以往与总承包单位的合作信誉。一般来说,可以选择2-3家进行综合比较确定,随后,总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一份明晰权利、义务、验收标准的合同或协议。不论总、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何?以往合作的情况如何,都不能利用口头协议代替分包合同,而且合同中必须明确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工期、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验收标准等等,同时,明确对分包企业的现场质量监督、安全检查,这样权责明确,目标清晰。总承包企业也要放下架子,一定要明确自己与分承包商是平等的合同关系,决不能高高在上,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总承包方决不能向无分包施工许可证的建筑业分包工程,禁止多级分包和资质挂靠。

2.2.工程质量差

对策一:针对分包商材料以次充好的问题,需在合同中详细指明材料品质、品牌、性能参数等,监理方和总包方必须在现场严把材料关。总包方应关注材料性能和市场信息,建立一套完整地材料检验和验收体系;对主要材料可以总包方直接供应,堵住分包商的钻材料质量的空子,实行工程的动态检查,确保材料质量。

对策二:建筑工程施工周期长、参与单位多、交叉作业多及不确定因素多,参与工程的各分包方之间易出现矛盾,工程越复杂,分包方越多,工序交叉矛盾就越多。总承包方必须科学、有效、合理地协调各方关系,避免各种矛盾激化,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对策三:针对分包商施工质量不规范的问题,可以采取动态检查,研究质量缺陷、分析原因,制定改进计划,跟进监督,严格执行合同,实施和敦促承包商改进。

对策四:总分包单位在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对分包工程进行全面技术交底,审核分包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批准《施工方案》,批准方案时一定要满足设计图纸要求和分包合同要求,满足总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同时要严格检查关键线路上的工序、工期需要是否满足总工期要求,是否满足各分包项目的要求。对不尽合理的方案要及时整改完善,待完善后进行重新审查认可后,方可正式开工。

对策五:针对由于分包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力量低下,采取对策是在合同询价阶段注意考察分包商施工资质和施工、管理人员的技术力量,可采取样板工程法,实地考察,防止分包方低劣素质人员进入;总包方要坚决督促分包商采取措施增加投入,及时分析存在问题,及时更换不合格施工、管理人员,保证工程质量。

2.3.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工期、质量双目标的实现

对策一: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和系统性,决定了从事建设工程的管理也必须实行严格的动态管理,跟进项目全方位管理。只有动态检查,才能控制进度,检查进度不应仅局限于完成的工程量上,还应包括分包商的人力、设备投入、材料供应、工作面展开,实际进度与工程计划的偏差,以及应对偏差的策略及关键线路的进度情况,才能落实进度目标。

对策二:总包方的建设工程生产具有连续性,而分包方仅仅承担了工程的某一部分的工作,总包对分包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计划,妥善安排后续工作,以免分包商因非自身原因的工期耽误,向总包方提出过多索赔。

第7篇

关键词:加强;分包管控;提高;管理水平

中图分类号:F27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2-00-01

一、健全组织机构,明确管理职责

随着工程建设的快速发展,分包的范围和工程量也在不断增多。为提高对分包工程的管控能力,降低法律、安全、质量风险,首先要制定一套健全合理的组织机构,明确机构中归口部门及其他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落实管理责任,实行民主、公开、透明管理,规避管理风险。

二、完善制度流程,确保分包管理合法、合规

为规范分包行为,降低工程成本,要制定出切合实际的分包工程管理办法,使分包工程管理做到有办法可依。细化工程分包项目确立、审批流程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形成一整套申请、初审、复核、审批制度流程,规范工程分包行为,降低分包风险。主要突出分包计划、分包招标及分包合同管理,着重对分包过程控制、分包商监督、考核及履约能力评价等方面进行规范。

三、从资格审查上把关,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分包队伍

在分包队伍的选择上,首先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加强分包商的资质审查,坚持有章有序,规范操作,不感情用事,不降低审查标准,择优选择分包商。建立合格分包商名录,优先选用长期合作的单位,并具备相应资质和资金垫付能力、信誉好、综合能力强等条件,逐步发展成战略分包商。其次是扎口管理,有序引进,在选择分包商之前,充分考虑到分包商的实际施工能力,对其管理人员、作业骨干具体数量有一定的掌握,并参考其正在施工的工程进展情况、劳动力使用情况,评价其有没有能力再承接工程,确保其能用最优的资源做好分包工程。

四、规范分包商入场前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

分包商入场前的交底工作和图纸会审是施工管理的第一步,在分包商入场前,总包单位的现场项目部要组织专业人员对分包商进行技术、质量、安全交底和图纸会审,通过交底和图纸会审,使分包商熟悉施工环境和施工中的重点、难点,有利于分包商下一步安排和组织施工。

五、加强对分包商施工过程的控制,严禁以包代管

(一)强化分包工程进度管理。总包单位的项目部要定期召开会议向分包商下达月计划和周计划,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分包商根据下达的进度计划安排施工,总包单位的项目部对分包商工程进度进行严格监督,保证工程进度按计划执行。

(二)加强分包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在质量管理方面,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设计要求对各施工工序进行质量检查,发现不符合项立即要求分包商限期整改,杜绝出现质量隐患。严格检查特种操作人员证件,无证和无效证件上岗人员一律不准进场。对进场分包商的资质进行严格排查,杜绝出现再分包和转包现象。在安全管理方面,要求分包商必须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要求分包商施工人员劳保佩戴齐全,胸卡统一,各项规章制度统一。操作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杜绝出现安全隐患。逐渐将分包商纳入到项目部日常管理、服务范畴,要利用各种形式把企业理念和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向分包商延伸。

(三)强化总包单位对分包商的服务和管理意识。为保证分包工程进度,总包单位对分包商在施工中遇到的问题积极提供帮助和支持。为保证分包商有足够的施工资源,根据分包商的施工进度,及时拨付进度款,保证资金使用到位。同时,和分包商实行资源有偿共享,互相支持、协作,共同保证项目顺利施工。

(四)加强对分包商的考核评价。项目部每个月要对各分包队伍进行量化考核评分,对其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现场文明施工、组织管理、队伍稳定等多方面进行量化考核,要定期对分包商进行考核评价,对出现的不合格项,依据分包合同及时进行处理,并做好相应考核记录,及时通报分包考核结果。

(五)保障分包商的合法权益,维持队伍稳定。总承包单位要践行与分包商合作共赢,和谐发展的理念,维护分包商的合法利益,赢得分包商的真心支持。不在分包合同中设置霸王条款,不无故拖欠分包商工程款。对分包商合理的赔偿和索赔诉求,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

分包队伍与总承包商一样,也都是舍家撇业,虽分工不同,但性质是一样的。我们有责任、有义务关心和帮助他们解决资金困难、材料供应、设备维修等问题;组织他们参加总承包商的业余文体活动;在夏季给分包商送清凉,冬季送温暖。既有利于拉近双方之间的距离,又能增进彼此之间的感情与沟通,进而达到促进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之目的。

现行分包商的综合实力均不强,垫资能力很弱,一旦资金链断裂,他们唯一的办法就是延缓或克扣农民工工资,以维持企业的持续运转。所以总包商在给分包商的资金拨付上一定要按照合同的规定,根据施工进度情况及时给与拨付分包工程款。

六、实现战略分包商的突破

石油化工施工企业要做强、做大,要从施工型企业向管理型企业转变,从劳动密集型向智力和技术密集型转变就要大量使用分包队伍。对待分包队伍管理问题,应该从大局出发,从长远考虑。通过综合评定,选择一批能够长期合作的分包商,通过签订战略分包商意向协议等形式,将一批分包商明确成为战略合作分包商。实现合作双赢,共同发展的目标。

总之,做好工程分包与分包商管理工作,对于提升总承包商核心竞争力,提升总承包管理能力,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只有把分包与分包商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从而才能更好的提高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第8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 施工合同 分包 转包 纠纷

中图分类号:TU7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3(b)-0-01

随着建筑市场的蓬勃发展,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也不断的加大,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从整体上说,建筑市场处于健康的发展态势。然而,目前的建筑市场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尤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的现象十分突出,对建筑市场的健康运转产生了严重的危害,扰乱市场秩序、引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等,因此,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法分包及转包采取有效管理,预防由此而引发的纠纷,是当前规范建筑市场的首要问题。

1 分包及转包纠纷产生的原因

分包,指的是总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后,经发包人同意,将非主体工程的部分工程交于第三方承包人来完成。转包,则是承包人在获得工程承包权之后,将其全部转让给第三方,同时转让人退出该承包关系,受转让的单位则成为了合同的另一个当事人。在建筑市场中,由分包及转包所引起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成因。

(1)由于分包商资质而产生的纠纷。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单位在进入到建筑市场时,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之后,才能够从事建筑活动。实际的情况是,有很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而不惜花费巨大的代价去争取不在自身业务范围内的工程,但由于其不具备相应的资质,也就是说其人员、设备、技术、资金等各方面情况不能达到承担此工程的要求,很容易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各种安全事故,或者是工程质量不过关,因此极易产生纠纷。

(2)缺乏明确的履约范围。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履约范围不明确,因此容易引起双方纠纷。当由于某种原因而导致工程无法按时完工、工程质量不达标或安全事故等问题发生时,总承包商、分包单位都会互相推诿,根据合同阐明自身履约范围的难度增加,产生纠纷也就是必然结果。

(3)由于转包而发生的纠纷,是当前建筑工程分包领域中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转包行为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因为其违反了招投标制度的初衷,同时转包过程中也滋生了回扣、贿赂等问题的出现。转包行为的存在,对建筑市场正常的市场秩序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也引发了很多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进入建筑施工行业的问题,在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也构成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4)由于缺乏必要的管理而产生的纠纷。在当前的建筑市场中,经常有一部分整体竞争力较强、管理能力较高的施工单位,凭借自身的优势获得工程总承包权之后,将工程的非主体部分分包给其他小型的分包商。但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不善或忽视其管理也是造成纠纷的主要原因。因为有的工程发包方认为,只要将工程进行承包之后,关于工程所有的管理工作都应当由承包单位自行管理。

(5)由于缺乏配合与协调而产生的纠纷。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中涉及到多个专业,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工程项目,如果发包方、承包方和分包方无法进行有效的协调与配合,很容易造成纠纷的发生,如果由于其中某一个分包商的工程进度不够,很可能会引起整个工程的延迟,甚至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2 分包及转包纠纷预防措施

当前,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的现象大量的存在,由此容易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工程质量缺陷、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经济秩序,面对这一现象,笔者认为预防往往比事后的治理更为有效,因此,应当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加强对建筑市场垄断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垄断行为一直以来都是建筑市场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公平竞争最直接的体现,更是造成幕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根源,因此,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市场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禁止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鼓励企业公平、公开的参与市场竞争,无论是本地企业,还是外地单位,都应当具有同等的参与竞争的权利,逐渐净化建筑市场竞争环境。

(2)加强对分包队伍的管理。分包队伍的综合素质体现,是影响分包工程质量的关键因素,其直接关系到分包管理的效率,同时也关系着建筑企业经营活动的成败。因此,在选择分包商时,应当对分包商的资质有详细的了解,并且按照需要建立健全施工企业分包管理机构,同时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对分包工程的范围和要求进行明确的划分。另外,应当对分包工程实施动态的跟踪管理,建立分包工程档案,通过有效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分包工程的质量。

(3)贯彻和落实“工程建设不良行为和黑名单”制度。对于建设市场活动中发生过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企业或个人的信用档案中,亦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单位,在评标打分时,应扣除一定的信用分或者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的资格。这样就能降低曾发生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施工企业再次中标的可能性。

(4)加大对违法分包及非法转包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或者是其他途径而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工程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严厉的处分以及相应的经济惩罚。对由于违法分包及转包,忽略管理,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的要求进行处罚,必要时要根据相关规定取消其施工资质,记入到黑名单之内。对在转包、违法分包中涉及商业贿赂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只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3 结语

总的来说,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我国建筑业的快速发展,正是这种蓬勃发展的趋势,使得越来越多的建设单位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盲目的进入市场,因此也导致了各种违法分包和转包问题的存在,进而产生了各种由于合同纠纷而引起的经济问题和安全质量事故,对建筑市场正常运转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必须要采取相应的措施,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市场行为,规范分包合同,才能有效的减少合同纠纷的产生,促进建筑市场持续、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陈建昌.资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影响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2(4).

第9篇

【关键词】分包;违法分包;法律

目前水利工程建筑市场分包现象普遍存在,违法分包更是屡禁不止,且其隐蔽性越来越好,不深入调查,几乎很难发现。通过在水利工程实际调查中发现,几乎每个施工项目都存在以劳务分包、设备租赁或内部项目承包等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违法分包的现象,甚至同一个分包商承揽多项分包合同任务的现象也较为常见,有时两种现象共存,如:有的将一项施工内容分解成劳务分包和设备租赁两种合同分包给同一分包商施工,有的分包商在同一个标段承担多项施工任务。

1 分包的法律层面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等法规都对分包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但分包的分类和定义并不完全相同,“分包”、“施工分包”、“工程分包”、“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等名词也没有统一解释,很容易混淆。

1.1 有关法规、规章对“分包”的定义情况

(1)《建筑法》没有说明“分包”的定义,但明确了一定条件下“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2)《质量管理条例》没有说明“分包”的定义,总承包单位可以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但明确规定了“违法分包”的具体行为(如“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等)。

(3)《招标投标法》没有定义“分包”概念,明确了一定条件下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

(4)《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水建管[2005]304号)中,将“施工分包”按分包性质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并明确了相应的概念:

“工程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与分包工程相应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企业或组织完成的活动。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中,将“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并有相应定义如下: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1.2 关于“违法分包”

各法规、规章均允许“分包”,但分包需要有一定的条件或前提,不得进行“违法分包”。其具体内容的表述稍有不同。

(1)《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同时“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分包”行为主要包括:“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2)《招标投标法》规定:“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同时规定“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3)《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规定的“违法分包”主要包括:“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将主要建筑物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的;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分包人将工程再次分包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发办[1999]16号)明确要求“总承包单位如进行分包,除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外,必须经发包单位认可,但主体结构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3 上述各项法规、规章尽管对“违法分包”的行为有明确规定,内容也基本相近,但相互之间协调不一致,且由于相关内容不够具体,使一些违法分包行为难以界定。主要情况有:

(1)对“主体结构”和“关键性工作”的定义不明确,用词多样化,易产生理解偏差、界定困难等问题,因此关键是要对分包单位的实质工作内容进行必要的规定,否则中标人往往将施工工作进行分解依项“分包”,以使违法分包“合法化”,如租赁设备、采用商品混凝土、外寻劳动作业人员队伍等。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建管[1998]481号)和交通部1996年7月11日颁布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曾对分包工程量占合同总额的百分比方面进行了规定(如一般规定分包工程量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总额或总工程量的30%),但现行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和交通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及《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685号)》已经没有了分包工程量的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对“违法分包”理解和操作的难度。

(2)未对分包单位应具有的“资格(质)条件”的具体内涵进行规定。

(3)“分包”虽然都要求经过认可,但认可的主体和具体程序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还不能完全适应。

(4)“再分包”问题。由于工程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已形成各自市场,一些分包单位的性质与中标人基本相同(缺少自有的施工操作队伍),他们仍然需要另寻其它劳务分包队伍进行施工,这种分包是否属于“再分包”无法界定。

如:水利部规定的工程分包没有明确工程分包单位是否可以将劳务作业进行分包,而建设部明确规定专业承包单位可以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

1.4 分包单位资质与中标人资质的关系

从水利工程调查情况看,几乎所有中标人都需要将部分工程分包出去,至少是将劳务作业分包出去。分包单位的资格条件比中标人普遍偏低,往往是一级或特级资质的中标人,其分包单位则为三级施工资质,特别是在劳务作业分包中更为明显,许多劳务作业分包单位甚至没有明确的分包资质,且水利部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仅《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由此可见,现行法律、法规缺乏分包单位与中标人资格(质)的关联性要求,造成实际过程管理脱节,无形中削弱了中标人高等级资质的作用,相对工程建设成果而言并未发挥该施工企业的实质性效用。因此可参照联合体投标资格条件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要求分包单位与投标人具有同等资质等级。

2 “违法分包”的常见表现形式

2.1 违法工程(专业)分包

通过调查了解施工单位对外签署的合同文件及相应合同款支付情况,可以发现一些违法工程(专业)分包的形式:

(1)施工单位将主体结构或关键性工作分解成劳务作业和机械租赁两项,通过分别签订劳务分包、机械租赁合同或内部责任考核等形式实施工程分包,规避监理、项目法人的审批程序。

(2)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分包人资质证明材料往往已过期或正在办理或根本没有,甚至挂靠其它单位资质。

(3)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

2.2 违法劳务作业分包

(1)劳动合同存在违规,主要表现在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不办理社会保险,甚至不签订任何劳动合同,而以劳务费的方式支付款项。

(2)与没有劳务资质的企业或组织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有的直接挂靠资质,甚至与个人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

调查发现,劳务作业分包单位能提供相应资质证明材料的很少,能提供的也多仅是营业执照经营资质;有的施工单位虽然与具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但工程结算款支付给个人,疑似挂靠单位进行分包;更有甚者,施工单位直接与个人签署合同,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个人。

也有的施工项目部以成立“架子队”的形式将劳务工作以内部承包的方式委托给个人(非项目部职工),该受托人被聘为“架子队”队长,实质上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架子队”队长个人。

2.3 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隐蔽的层层分包现象

个别分包人或个人承揽到分包工程后,再层层分包,签订阴阳合同,表面是看不出再次分包的。

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纯管理性的施工企业或组织,必然还需要寻找其它队伍来完成施工作业任务,这些队伍要么是正规的小型施工企业,要么是施工或设备或劳务的拼凑混合,这种再分包情况就很难调查取证。

如某标段桥梁施工被“包工头”举报,在举报信中有两份合同,一份是施工单位与分包人个人签订的桥梁工程施工协议,另一份是该分包人再分包给“包工头”个人而签订的施工协议。“包工头”是实质上的桥梁施工劳务分包人,但上述两份协议均为非正规合同,只能是各合同双方的“君子协定”,而在施工单位保存的是其与“包工头”施工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3 违法分包对水利工程建设的影响

分包作为一种社会资源的配置形式,在各类工程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分包管理做不好可能给工程建设带来一系列安全、质量和社会影响。

(1)违法分包的实施单位或个人不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总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增加了建管、监理单位管理难度。

(2)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或个人资质或能力达不到投标要求,可能对工程安全、质量和进度造成严重影响。

(3)违法分包后承包人不能很好的控制实施单位,容易产生层层分包或转包。

(4)违法分包后,极易产生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经济劳务纠纷。

4 如何防止“违法分包”

(1)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要严格合同管理,监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的合同责任履行情况,对合同违约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2)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监控,严格分包合同的审批、备案程序,及时掌握有效资源投入,认真查摆施工单位存在的违法分包、转包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确保工程质量、进度目标的实现。

(3)承包人应严格履行投标承诺,确保主要管理人员、流动资金及其他资源投入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4)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特点以及工程建设实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施工分包(工程分包及劳务分包)统一认识,规范合同分包管理。

5 结语

本文先从法律层面上对分包进行探讨,再结合水利工程工作实际,梳理分析目前水利工程建设中分包的表现形式,以及掩盖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所常用的手段,最后提出一些建议、措施,希望能对规范目前的水利建筑市场起到一定作用。

【参考文献】

[1]刘晖,蒋才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及转包纠纷的预防措施分析[J].价值工程,2011(01):67-68.

第10篇

摘要:随着我国建筑工程项目化管理的不断深入,使得建筑行业逐渐向高层次发展,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的机遇和挑战。所以,建立完善的建筑业承包管理体系是促进我国建筑市场发展的有效途径,本文就建筑分承包管理方式若干问题进行了相应的探讨。

关键词:建筑分承包管理问题对策

由于我国建筑市场的开放性程度逐渐提高,使得我国的政策法规也逐渐走向标准化、规范化和国际化,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也在向现代的项目管理方式转型。建筑分承包形式的管理有着很强的整合与管理能力,是建筑项目管理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内容,本文分析了建筑分承包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1、建筑分承包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

1.1分包商材料方面质量问题,以次充好

在分包商的材料问题上,其实无论是信誉好还是不好的分包商,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因为分包商在本专业上具备一定的优势,他们的价格知识都要比一些非专业的人较丰富,所以在投标的时候,在得标价低的状况下,就会利用材料性能差的材料来代替好的材料,以次充好,从中获取较大的利润。例如一些油性的或者水性的防水涂料,虽然在价格上相差很远,但是使用起来效果是一样的,此外,一些钢筋也是如此,虽然检验的的时候结果都是合格的,但是实际他们的生产的厂家不同,也会使产品的质量和价格相差较远,在焊接的时候就会出现一些问题。由此可见,分包商的材料虽然也付出了一定的成本,但是它也给建筑工程埋下了隐患,无法保证质量。

1.2分包商只顾自身施工管理,忽略项目整体系统性

作为分包商为了能够降低成本,保护自己原有的施工状态,他们往往只是专注在属于自己个体的施工管理上面。因此,就造成了在施工中出现问题,就会推卸责任说是别人造成的,不去理会,如果生产的质量出现了问题,就说是别人污染的缺陷,不管。此外,他们的工具和材料都是单独使用,宁愿浪费都不会给其他人使用,这就造成了建筑项目管理出现较大的问题,使问题越滚越大,不能得 到有效的解决,这不但增加了项目的运营成本,还降低了项目的工作效率。

1.3双方权利不均等,总包商回避履行义务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一些总包商由于自身出于优势的地位,使得他们较容易逃避责任和义务,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总包商掌握了大部分的主动权,合同的条款对总包商的约束力不够,这就造成了总包商和分包商之间存在权利不均的情况。在这样的一个状态下,一旦出现问题总包商就会把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推到分包商的身上去,并且使用各种条款和手段逼使分包方无条件的接受,分包商为了能够获得项目,只有签下这份不平等的条约,这就造成分包商一直处于被动的状态。对分包商来说总包商逃避基本的责任和义务,在无形中增加了他们的成本,这就造成了分包商和总包商的矛盾日益加剧,从而影响了整个建筑工程的工期和质量。

2、建筑分承包管理应对措施

2.1提高效率和应变能力

由于建筑工程项目是直接面对顾客的,所以他们对客户的需求和市场的变化是较为了解的,企业想要全面了解市场的动态,就必须更加接近顾客,减少中间层,从而有利于信息的传递。为了能够使建筑工程项目更快的适应市场的变化,就必须压缩现有的组织形式,建立专业的项目管理机构,在分包管理上面要建立相应的小型专业施工队伍,对施工队伍的要求要相应的提高,使管理和技术都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从而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在建筑分承包管理中,分包商要不断的提高自身的设备资源和增加抗风险的能力,对一些突发的情况要及时的应对,做到专业化分工,使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利用,减少生产物质的消耗,从而有利于建筑工程项目的优化。

2.2制定工期目标或进度计划

在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中,分包商的工作并不是像总包商那样的,总包商的生产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而分包商的工作这是其中的一个小部分,分包商的工作还要受到总包商的影响,这就造成了分包商的工作呈现间接的情况,所以他们在制定工期目标和进度计划的时候也是会出现相应的变化。因此,作为总包商,在和分包商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应该明确的告诉分包商这点,并在合同上予以明确,此外,总包商在制定工期目标和进度计划的时候,一定要做到仔细规划,并切合分包商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确保工期的质量。

2.3对分包队伍已竣工工程业绩和在建工程状况的实地考察

所谓对竣工工程业绩和在建工程状况的实地考察,主要是指分包商对动态特征的评定,这种评定的结果主要是对分包商的能力进行评价。从分包队伍已竣工工程业绩和在建工程状况的实地考察结果上面来看,很多的分包商都具备相应的分包资格,但是他们却对企业的经营活动需求存在不相符的情况。大部分的分包商虽然具备基础的能力,但是却不具备为企业带来更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能力,因此,企业必须把这样的分包方拒之门外。除此之外,一些总承包公司想要寻找一些条件好的分包商,确定长期合作的关系,就应该在分包队伍已竣工工程业绩和在建工程状况的实地考察上面去了解,看分包商的能力如何,是否具备总承包公司所需要的分包商队伍,在此基础上寻找长期合作的伙伴。对长期合作的分包商要坚决督促分包商采取措施增加投入,并且做好定期的培训工作,提高分包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总承包商在此基础上,还应该安排专人专项管理,给分包商想要的技术支持,这样才可以极大程度的提高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

3、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于分承包管理总是贯穿在总承包企业经营活动当中的,并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各个方面,所以,总承包企业一定要做好分包管理的工作,建立一套完整的分包管理体系,落实分包管理的基本职责,严格把控分包商队伍在经营活动中的作用,不断提高分包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使我国的建筑分承包管理方式逐渐走向成熟稳定的道路。

参考文献:

[1]邱宏达,尹邵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建筑经济,2003,(11) .

[2]廖启祥.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分承包管理模式分析探讨[J].中外建筑,2008,(06) .

第11篇

关键词:总包现场;安全管理;预防

1 概述

安全生产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发展生产力的重要工作、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项目安全管理是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如何应对安全管理事故,强化安全管理工作,是安全管理人员的当务之急。笔者根据近年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结合项目安全管理理论知识,对工程总承包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从安全目标、组织机构到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监督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希望能对工程总承包安全管理工作有所获益。

2 确定安全管理目标、编制安全管理计划

总包项目安全管理是通过一系列的活动构成的动态过程,包括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等。首先确定项目安全管理的目标,选用正确的方法,使安全管理的目标得以实现。没有明确目标的安全管理是一种盲目的行为。总包项目安全管理目标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方针的具体体现。安全管理的目标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死亡人数;

重大伤亡、火灾、爆炸、设备、交通事故;

严重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等行为;

隐患整改率;

安全教育、培训率。

安全管理目标应自上而下进行层层分解,明确到各部门、各岗位和各施工分包单位,确保项目安全目标落实到实处。

项目安全管理计划是项目现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安全目标和实现目标途径的策划与安排。如果没有计划,安全管理工作就会手忙脚乱,一份完善的安全管理计划是安全管理目标得以实现的前提。项目安全计划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编制原则

2、编制依据

3、项目概况

4、项目安全管理方针

5、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6、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

7、项目安全危险源辨识和控制措施

8、项目安全管理培训及教育计划

9、项目安全宣传和警示

10、项目安全管理的主要措施及要求

项目安全管理计划必须形成文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保证。

3 健全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

总包项目部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将各项工作分配给各个部门和成员,使安全管理工作有人做,各项工作内容都能得到有效落实。

组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项目副经理施工开车经理

组员:安全经理采购经理质量经理控制经理各分包施工单位负责人

健全的组织机构、合理的职责分工和权限,是项目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安全目标如期实现的前提和关键环节。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保证,项目经理为总包现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在项目安全管理活动中起领导作用。现场有关岗位人员按照其职责、权限开展工作,及时有效的采取预防措施,参与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4 制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行为

安全规章制度是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安全制度的制定依据要符合安全法律和行业规定,制度的内容齐全、针对性强,具有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让现场人员体会并理解透彻。

总承包现场制定关于厂区安全管理制度、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工程开竣工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伤亡事故责任制度、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及使用制度等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有针对性,具有可操作性,是现场人员的安全行为规范和准则,必须严格遵守,通过规范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行为,从源头抓起,使所有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处于受控状态。

5 加强现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总包现场安全教育和培训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真正树立起“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调动大家参与现场安全管理的积极性,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据有关资料统计,施工现场伤亡事故有将近80%是由于员工的“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通过科学的管理,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是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关键。

总包现场安全教育和培训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对总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另一种是监督检查分包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实施情况。对总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知识;事故现场勘查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等。对分包单位主要采取监督检查的形式,对分包单位的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督促分包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分包单位参战人员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

通过对总包现场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以人为本”的思想深入人心,使大家自觉地参与到安全管理。

6 加大安全检查力度,防患于未然

第12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索赔工程;薄弱环节;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6-0205-01

前言:

合同管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内容之一。施工合同管理是对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进行筹划和控制的过程。其主要内容有:根据项目特点和要求确定施工承发包模式和合同结构、选择合同文本、确定合同计价和支付方法、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与控制、合同索赔与反索赔等。

1、施工承发包模式的选择

1.1平行承发包

①含义。平行承发包又称分别承发包,是指发包方根据建设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控制目标和要求等因素,将建设工程项目按一定的原则分解,将其施工任务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各个施工单位分别与发包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②平行承发包的一般工作程序。施工图设计完成――施工招投标――施工――完工验收。一般情况下,发包人在选择施工承包单位时通常根据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招标,即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每个施工承包合同都可以实行总价合同。

③平行承发包的合同管理。业主要负责所有施工承包合同的招标、合同谈判、签约,招标及合同管理工作量大,对业主不利;业主要负责对多个施工承包合同的跟踪管理,工作量较大。

1.2施工总承包

①含义。施工总承包是指发包人将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或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合体或施工合作体,施工总承包单位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完成施工任务。

②合同管理。业主只需要进行一次招标,与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签约,招标及合同管理工作量大大大减少,对业主有利。在很多工程实践中,业主为了早日开工,在未完成施工图设计的情况下就进行招标选择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所谓的“费率招标”,实际上是开工合同,对业主方的合同管理和投资管制不利。

1.3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

①含义。业主与某个具有丰富经验的单位或者由多个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或合作体签订施工总承包管理协议,由其负责整个项目的施工组织与管理。一般施工总承包管理协议,由其负责整个项目的施工组织与管理。一般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不参与具体工程的施工,而具体工程的施工需要再进行分包单位的招标与发包。

②合同关系。施工总承包的合同关系有两种,即业主与分包单位直接签订合同或者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分包单位签订合同。

③合同价格。施工总承包管理合同中一般只确定总承包管理费,而不需要事先确定建安工程总造价,这是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的招标可以不依赖于设计图纸出齐的原因之一;分包合同价,由于是在该部分施工图出齐后再进行分包的招标,因此采用实价,即单价或总价合同。

④合同管理。一般情况下,所有分包合同的招标、合同谈判、签约工作由业主负责,业主方的招标及合同管理工作量大,对业主不利。对分包单位工程款的支付又可以分为总价承包管理单位支付和业主直接支付两种形式。前者对于加大总承包管理单位对分包单位管理的力度更有利。

2、合同类型

2.1施工承包合同。具体包括:

①施工承包合同中承发包的责任与义务。

②进度控制的主要条款与内容。有合同工期的约定;进度计划;工程师对进度计划的检查和监督;暂停施工:工程师要求暂停施工;因发包人违约导致承包人主动暂停施工;意外事件导致的暂停施工;竣工验收。

③质量控制。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要随时接受工程师对材料、设备、中间部件、隐蔽工程和竣工工程等质量检查,验收和监督。

④费用控制。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变更价款的确定、竣工结算,质量保修金等的方面控制。

2.2物资采购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建材采购。标的;数量;包装;交付及运输方式;验收;交货期限;价格;结算;违约责任。

②设备采购:设备价格与支付;设备数量;技术标准;现场服务;验收和保修。

2.3施工单价合同、总价合同与成本加酬金合同。单价合同特点:单价优先,可分为固定单价和变动单价合同两种;总价合同特点:总价优先,最终按总价结算。可分为固定总价和变动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形式:①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②成本加固定比例费用合同;③成本加奖金合同;④最大成本加费用合同。

3、目前合同管理在工程建设中的薄弱环节

3.1 不少项目签订的合同十分简单,不符合标准合同的要求,更不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合同文本要求。有的干脆不签订合同,仍是用口头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达任务。

3.2 签约双方都不认真执行合同,随意修改合同。

3.3 合同产生纠纷时,不是采用法治形式解决,而大多数采用行政手段。

4、施工合同执行过程的管理

合同的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有应尽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签订以后,当事人必须认真分析合同条款,向参与项目实施的有关责任人做好合同交底工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跟踪和控制,并加强合同的变更管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5、施工合同的索赔工程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业主可以向承包商提出索赔,承包商也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即合同双方都可以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时,被索赔方应采取适当的反驳应对和防范措施,这称为反索赔。

5.1 索赔过程中必须要注意:①索赔成立的依据;②证据;③条件。

5.2 反索赔包括两个方面内容:①防止对方提出索赔;②反击或反驳对方的索赔要求。

6、优化合同管理的对策建议

6.1 转变观念,树立市场经济思想,认真贯彻国家制定的招投标法和合同法,把工程造价管理纳入法治管理和合同化管理的轨道。

6.2 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实施合同管理和监控,从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就要进行招标,通过竞争选择优秀工程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可研阶段就把基础工作做扎实,使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合同标价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

6.3 要加强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基础工作做得细,合同执行过程中漏洞必然减少,双方纠纷就少。另外,对国家政策、行业规定、原材料价格行情等情况应及时掌握,这些都是工程建设与合同管理中不可缺少的基本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