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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政策

时间:2023-09-01 16:55:5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增值税税收政策,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增值税税收政策

第1篇

一、个人自建房的基本形式与行为界定

个人自建方主要产生于三种形式:一是由于城镇边界扩张的原因原本属于农村集体性质的土地划属于国有土地,土地上的附属建筑物也重新划分产权,以自建自用的房屋进行申报,变成普通居民住宅,再对外进行出售;二是因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以个人的名义招拍获得,再报以自建房修建住宅和非住宅,建成之后将房产挂记于个人名下,对外出售;三则是存在个人从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获得土地,再报以修建自建房对外出售的情况。在以上自建房的情况中,一般是个人留用1至4套住房,再将其他的住房按套对外出售。

尽管将个人自建房划分为以上三种形式,但在具体的行为界定中仍然存在不明晰的情况。“个人”在这里是单指个人还是包括个人及家庭。大多数的自建房为家庭共同建造,共同持有。少数税务机关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对个人做出了明确规定,“个人”即个人及其家庭成员。但大多数地区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单指个人的情况下,那么家庭合建对外出售则不享有优惠政策。其次,自建是以个人出资为标准还是以个人出力为标准。如果以出力为标准,那么个人雇用其他工程人员代为建造则不能免去土地增值税

二、个人销售自建房的现状

个人销售自建房的情况随着城镇范围的扩大以及拆迁的进行变的越来越频繁。由于个人自建房的初衷是以个人居住为目的,因此享有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许多个人自建房对外销售渐渐变成了以牟利为目的。一些个人在自建房过程中,甚至以住宅小区的名义对外进行广告宣传、预收订金甚至签订了预购协议,其行为与房地产企业进行房产开发并无本质区别。尽管部分个人自建房在这之后缴纳了土地增值税,但是这并没有形成标准统一的管理制度。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讲,这形成了一种税负不公平的现象,影响了城镇化的建设发展,也违反了税负公平的原则。

个人销售自建房首先将产权登记于个人名下,在买卖过程中,以二手房的名义转让给购买方进行过户,达成交易实质内容。财税〔2008〕137号中第二条“对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此类销售均应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有关调查,“此类自建房项目少则数十套,多则上百套”,在庞大的数量下,已经构成了房地产开发的实质。于此同时,这类自建房的修建也带来了大量的税款流失,造成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失灵。

三、个人自建房的征管难点

土地增值税是国家用来调控房地产市场、抑制炒房行为的手段。名为个人自建房销售,实为房地产开发的行为违背了这一初衷。但是由于城镇面积扩张广,情况复杂,且房屋许多都以自建的形式存在,因此这类行为监控与管理难以实施,普遍存在着行为界定难、资料收集复杂、税款核算难等问题。

1.自建销售牟利行为界定困难

除了上文所讲的自建行为的定义存在混淆的情况之外,自建行为销售是否属于牟利行为也难以界定。地方政府为了鼓励建设,会批准个人的建设请求,并且规定只要拿到相关部门的许可后便可施工,并没有对建筑物有具体的要求,因此在行为的判断上十分地难以界定。

2.个人自建房行为难以监控

个人自建房存在着分布较广、分布零星、参与人员多、单笔金额较小等情况。这使得个人自建房出售行为较难被税务机关监控。个人开发几乎遍布每个乡镇,也因此个人开发行为难以被全盘追查,同时,由于开发人员的纳税意识薄弱,未到有关部门登记并提供相应的资料,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纳税人真正的信息。

3.税款核算难

房地产开发企业多采用的是通过税票控制税源的方法。但是个人自建房多为私下寻找施工团队进行开发,并没有取得正规的合同。也由于买卖双方均是避税的受益人,因此双方会协定签订阴阳合同。税务部门难以确定正确的应纳税款。

4.难以收集基础资料

按照房地产税收的管理要求,纳税人开发修建工程项目应当具备项目规划、施工许可、建安合同、竣工验收、销售记录、房屋测绘等主要资料,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进行备案登记。但是自建房的特殊性质使得它其开工、建设、竣工主管税务机关均无相关信息资料,只有集中销售时才引起主管税务机关注意。

四、加强个人自建房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建议

1.加强部门协作

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应当相互?M行信息共享,建立完整的信息共享机制。国土部门在建造前需要明确土地所属人的性质,项目立项需要规划部门的认定,建设部门要对建筑施工进行审批。在房地产建设的前期税务机关就需要对此具体情况进行了解。

2.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加强管理

政府职能部门对于自建房应当有一定的标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应当出台相应的自建房的标准和规范政策限制自建房的建筑面积。例如,按家庭合理需求套数或人均住房面积来限定自建住房标准,防止个人利用自建项目为手段,非法进行房地产开发,从而从源头上杜绝偷漏税的发生。

第2篇

关键词:增值税;财务会计;融合

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增值税时代全面来临。营改增不仅仅是税收问题,同时给财务会计核算带来了很大的变化。从会计核算与增值税的关系看,有什么样的增值税税收政策,就应该有相应的会计核算方法。财政部出台的财会201622号也充分地说明了这点,由于研究的细化,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研究领域不同,增值税时代下税法的变化如何带来财务会计的变化?在财务会计的教学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这些问题给我们财务会计核算带来了挑战和思考。

一、重视进项税额抵扣的变化

1.不动产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在财务会计中,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条件,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借方;如果不能抵扣,则将进项税额计入资产的成本中。在营改增前,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包括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例如企业购进的原材料用于房屋,则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增值税时代,由于不存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在将购买的资产用于房屋、建筑物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但要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5号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例如企业购买了一台电梯用于房屋,电梯原价1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电梯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首先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认证的当月可以抵扣17万元的60%;在认证当月的第13个月,允许抵扣17万元的40%。在会计核算上应交税费下面分别设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进行明细核算。

2.仍存在不允许抵扣项目

营改增后,虽然没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也不意味着一般纳税人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抵扣。在以下情况下,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不能抵扣:用于简易征收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用于个人消费;接受旅客运输服务、接受银行贷款服务及直接和贷款服务相关的咨询服务、接受餐饮服务、接受居民日常服务。

在教学中,遇到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先认证,然后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例如企业购买礼品不含增值税价格10000元,税率17%,用于员工福利,转出进项税额时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 117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

二、重视销售业务的增值税处理

营业税作为价内税,企业的销售价格是含营业税的价格,收入是含营业税的收入,营业税作为价内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中;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收入是不含增值税收入,增值税作为“应交税费”计入贷方科目,教学中应注意价内税和价外税核算方法的不同。在增值税时代,要注意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出租房屋都是增值税应税项目,首先要熟悉相应业务的税收政策,然后根据增值税核算方法准确地进行账务处理。

1.视同销售发生变化

在传统的货物销售业务中,视同销售一共有八种行为。其中之一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教学中经常涉及到的一个案例是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房屋,例如⒆圆的钢结构用于房屋建设,钢结构的成本100万元,公允价值200万元,在营业税时代要视同销售,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34万元。但在增值税时代,由于不存在非增值税项目,因此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房屋时,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应做出如下的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100

贷:库存商品

在增值税时代,企业提供服务同样有视同销售行为,例如甲企业无偿借款给乙企业100万元,即使甲企业不收利息,由于税法上对服务业规定,只要不是用于公益和对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企业之间提供的服务同样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此,甲企业的贷款会有税收上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2.特殊业务流转税核算重点

在财务会计教学中,要注意固定资产处置、无形资产转让、出租不动产等业务流转税核算的变化。

在固定资产处置中,如果涉及到销售房屋的业务,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4号公告,先清楚增值税的缴纳办法,然后才能做出正确的会计核算。例如企业销售2016年5月1日前购买的房屋,房屋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100万元。

营业税下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0

计算出需要缴纳营业税500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0000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销售营改增前取得的房屋,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如果价税合计是1000000元,则需要缴纳增值税1000000÷(1+5%)×5%=47619元,相应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52381

应交税费--简易征收 47619

在企业出租房屋业务中,房屋的租赁收入原来缴纳5%的营业税,在增值税下,要注意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6号公告的相应增值税政策,如果出租的房屋是2016年5月1日之前取得的房屋,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征收率5%;如果是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房屋,按照适用税率11%缴纳增值税。

三、重视增值税和会计收入确认的差异

在会计核算上,教学中还要特别注意会计确认收入的时间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差异性,在大多数情况下,二者的时间是一致的,但个别情况下,要注意二者的差异。

1.二者一致的情况

企业销售产品,如果采取委托代销方式,会计上在收到销售清单时做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同样是收到销售清单(除非是180天仍然没有收到销售清单,以满180天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如果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会计上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的实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同样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2.二者存在差异的情况

在教学中,除了要了解二者一致的情况,同样要注意二者存在差异的情况。例如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收到款项的时候,或者是虽然没有收到款项,但是到了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或者是没有合同,但是工程完工的时候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但所得税上不以款项作为判断收入确认的时间,以完工百分比法作为收入判断的标准。例如,企业预收工程款不含增值税100万元,增值税税率11%,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y行存款 1110000

贷:预收账款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000

年度末,企业根据完工程度确认收入100万元,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预收账款 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四、营改增提高财务会计教学的建议

营改增虽然是税收政策的调整,但财务会计的教学不可避免用到税收政策,虽然术业有专攻,财务会计教师没有精力深入研讨税收政策,但对于财务会计教学中用到的税收政策要做到心中有数。财务会计教师要特别注意以下方面的税收政策,第一,营改增后不同行业的税率和基本政策,例如建筑业税率、房地产业税率、出租不动产税收政策等,第二,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包括哪些允许抵扣,哪些不允许抵扣;第三,销售业务涉及的增值税政策;第四,特殊业务例如增值税确认时间政策等。

第3篇

(一)我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政策

(1)自2011年1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营业额)统一提高到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营业额)提高到300~500元。自2013年8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3)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继续申请减免。

2.企业所得税政策。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2年将年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提高到6万元,2014年再次提高到10万元,同时扩大税收优惠范围,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也享受该政策。

(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条件及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规定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个人所得税政策

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将计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42000元/年(3500元/月)。

4.印花税政策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该政策的适用范围不仅是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而且还包括与其签订借款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其实质是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5.进口环节税

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此外,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旨在支持创业投资、鼓励研发创新、改善融资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税收政策,小微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同样适用。

(二)现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小微企业概念不统一

2011年,国家出台新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但是目前在税收政策上,直接提及并使用小微企业这一概念的仅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而企业所得税政策使用的是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政策使用的是小规模纳税人,这使得主管税务机关在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时需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把握,从而产生一些实际操作方面的困难。

2.相关税法体系不尽完善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一整套系统的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法体系,有关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大多数都分散在各条例、通知、办法中。这种零散的税收政策对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小微企业不能快速地了解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而现实中,小微企业因自身财务核算能力有限、信息获得渠道不畅等原因,往往很难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

3.税制结构复杂制约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多,且有些税种的计税依据计算复杂。以所得税为例,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扣除的项目繁多,且扣除比例不同,容易出现多次计算结果不一致的情况。而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且存在加成征收和减征的政策,计算过程繁琐。税制结构复杂造成小微企业难以准确计算其应纳的各项税额。

4.税收优惠门槛较高

我国鼓励研发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的条件比较严格,小微企业因人员、资金等条件的限制,在技术研发上处于弱势地位,很难满足税收优惠条件。比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六个标准才能被相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而绝大多数小微企业受自身发展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条件,也就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有待改善

一方面,多数小微企业因为销售额未达一般纳税人标准而被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只能以3%征收率来计算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若小微企业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或者已经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小微企业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就必然承担较重的税收负担。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再销售或者销售以免税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加工的产品时则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增加了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负担。例如广西2013年蚕茧和生丝产量分别达32.24万吨和3.54万吨,分别占全国产量的42%和26%,由于增值税“高征低扣”,全区每吨生丝需多负担1.15万元的增值税,全区缫丝企业每年将要多负担4亿元的税收,加重了企业负担,不利于广西丝绸产业的发展壮大。

二、促进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统一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由多部门共同制定,规范了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因此,国家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应尽量采用现有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在此基础上再根据政策目标附加相应的限制条件。

(二)提高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法律层次

通过立法形式规范我国小微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特别注重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协调性。通过对现有税收政策的整合,按照公平竞争、税负从轻、促进发展的原则,清理、完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从科技创新、促进就业、创业等多方面建立规范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体系,从而促进我国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三)注重对小微企业生存能力的保护

对新设立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免除其非生产经营收入需要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保障创建初期的小微企业能顺利地生存下来。对于处在发展上升期的小微企业,着力从解决企业资金困难、鼓励其再投资、促进企业安置就业等方面给予税收政策支持。

(四)加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

1.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增值税和营业税最终都是由消费者承担的,降低税负有利于促进消费,进而刺激企业投资和生产。建议适当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可提高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5万元。

2.扩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待“营改增”完成后,在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基础上,可考虑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同时取消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只区分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和不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两类经营主体,对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而对不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的企业免税。

3.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所得税制度。一是实行小微企业所得税全额累进税率,具体可设置三档税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税率为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至20万元的,税率为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至30万元的税率为10%。二是提高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扣除标准,提升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水平;同时批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提取一定数额的科研开发准备金;为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人才培养,适当提高企业职工教育培训费的扣除标准。三是允许小微企业购进新设备的投入可按照一定比例冲抵应纳税所得额;适当提高小微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比例,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放宽小微企业亏损结转期限,在企业现有的亏损弥补向后结转5年的基础上,允许小微企业同时向前结转2年。四是赋予小微企业一定的纳税选择权。我国现行税法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其他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进行利润分红时,还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加重企业和投资者的税负。为促进小微企业经营发展,建议给予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一定的纳税方式选择权,可由企业自主决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

(五)完善小微企业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

1.简并纳税期限。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对小微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降低其纳税成本。

第4篇

一、oecd国家金融企业税收政策和制度特点

oecd的大多数国家对金融企业以征收直接税为主。在所得税(即直接税)上基本采取与其他行业一致的税制政策(个别规定上略有区别),在间接税制(即我国的流转税)上,采取的是与其他行业不相同“从轻不从重”的特殊政策。这些国家的做法基本上可以看作国际通行做法。

总的来讲,oecd国家对金融企业总营业收入不征收间接税(大致相当于我国的营业税),而是将金融服务项目细分为货币结算、存款业务、贷款、金融担保、票据和股票交易、期货、期权、人寿保险等27大类,针对不同的金融服务确定不同的征税制度。

oecd的多数国家实行增值税(vat)和商品劳务税(gst)制度(美国除外),对金融企业的不同业务,征税办法分为四种情况:①征税;②免税,但是不能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增值税;③实行零税率,即在免税的同时,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全部进项增值税;④金融服务不作为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即不在增值税范围之内。各国针对不同的金融服务项目实行的税收政策是不相同的,但是各国的做法也有许多共同点。

比较一致的做法是,大多数国家对货币结算、存贷款业务等多数金融服务实行不可抵扣的免税政策,即不征收增值税,同时对金融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也不能抵扣其所含的增值税款。实行这种政策的主要理由是,金融企业的服务具有特殊性,难以确定它们的增值税税基,实行不能抵扣的免税政策,其不能抵扣的购进品的进项税接近对金融服务的“正确”征税,所以可视同对金融企业的征税。如果对金融业同样实行发票抵免型增值税的话,一方面难以操作,另一方面可能会重于对其他商品和服务的征税。

另一个比较一致的做法是,对金融服务中的保管、咨询服务、基金管理等收费业务都要征税。

美国比较特殊,目前国内的间接税主要是消费税和零售税。总的来说,对金融服务是免税的。但有资料反映,美国对外国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以保险费收入为税基征收消费税。

日本对金融服务业征税的项目要明显多于大多数国家,银行业务收取的手续费都要征收消费税,但对利息收入、保费收入是不征收消费税的。

韩国对商品和劳务征收增值税,但对金融服务也实行大多数国家的免税做法。有特色的是从1982年开始至今,对金融保险企业的总收入征收0.5%的教育税。

二、我国金融企业税收政策与制度特点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政府由原来与国有银行、保险公司的利润上缴、政府拨付信贷基金的关系,逐渐转变为金融机构缴纳税收、政府作为所有者向国有银行和保险公司投资补充资本金的关系。对金融企业,尤其是对国有金融机构的税收基本上采取与其他行业企业“区别对待”的特殊政策。这种特殊政策的主要特点是:①金融业的营业税税率比其他服务业偏高。1994年税制改革,对国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实行5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比非国有金融企业和国内其他行业企业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出22个百分点。1997年在将国有金融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调至33%的同时,将全部金融企业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今年5月1日起分三年将金融企业的营业税税率降到5%,仍高于国内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和建筑安装业3%的营业税率,在服务业中处于较高水平。②国内金融企业比外资金融企业的税负重,因为外资金融机构在企业所得税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流转税上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之所以对国内金融业采取这样的税收政策,是由多方面原因促成的。第一,到目前为止,国有金融机构在金融业中仍然占主体地位,金融资产的60%集中在国有金融机构中。政府与国有金融机构的产权关系,使政府自觉不自觉地把国有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银行当作“二财政”、国家的“钱匣子”对待,而没有将其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风险产业看待。第二,金融业的税收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几次财税体制的重大调整,事实上都是从短期财政利益考虑,为保持金融业总体税收规模不变来设计金融业税制。第三,与其他行业比较,国有金融企业改制相对滞后,这也是对金融业税收政策没有做重大调整的重要前提因素。第四,与我国目前的利率管理体制相关联,在存贷款利差较大时,政府可以利用税收杠杆对金融企业利润进行控制和调节。上述因素中前两个因素是最主要的。

三、现行税制下我国金融企业的税负偏重

我国是实行增值税的国家,由于各种原因,金融、交通、建筑等服务业目前还没有实行增值税制度,而另外实行营业税制度。由于征收营业税时,不允许金融企业抵扣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所以金融企业事实上承担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收负担。

在我国以流转税(即国际上所称的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框架下,金融企业的税负中流转税负担大大高于企业所得税负担。目前金融企业交纳的流转税500多亿元,企业所得税不过百十亿,前者是后者的5倍。交纳营业税及附加税后的金融企业利润就很少了,这是造成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不足的客观原因之一。

按照oecd多数国家做法和美国研究中国经济的著名专家尼古拉斯。r.拉迪的计算方法,分析金融企业的纳税占其总收益的比重,目前我国金融企业的总体税负(流转税加所得税,不包括金融企业购入固定资产中所含的增值税)在65%-75%左右。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为例,1999年,工、农、中、建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平均的总体税负为74.68%(详见表1),中国人保和中国人寿平均的总体税负为68.37%(详见表2)。

与oecd国家比较,我国金融企业的税负明显偏重。如果按照oecd多数国家对金融业采取的税收政策和做法,对金融企业取消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的话,我国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将降低一半以上。以四大国有独资银行为例,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这部分税款(304.84亿元)转化为税前利润(参见表1),并对其征收33%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为100.60亿元,实际总体税负降为30.24%。在税负降低的同时,金融企业税后利润将由116.38亿元(154.78亿-38.40亿)增加到320.62亿元(116.38亿+204.24亿),利润增大1.5倍以上。这种计算只是建立在理论推算上,不是精确计算。按照三年后营业税降为5%测算,营业税及附加的减税幅度为37.5%,所得税增加,税收合计为266.65亿元,总体税负为58.02%。

四、几点建议

面对我国金融即将开放的形势,必须抓紧解决我国金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问题。除了金融企业的产权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等企业内部问题外,我国长期形成的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痕迹的金融业税收政策和制度,也是影响我国金融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外部因素。过重的税收负担使金融企业的税后利润很低,难以持续地依靠企业自身积累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亚洲金融危机以后,我们曾采取一次性拨付2700亿元增加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的办法,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率。但这只是权益之计,如果长期使用此种“输血”性办法,既不利于提高国有银行自身的资本积累能力,又会给国家财政背上沉重的包袱。只有立足于解决金融企业的体制问题,同时调整对其的税收政策和制度,建立起我国金融企业良好的“造血”机能,才能既有利于金融发展,又有利于财政收入的增加。

另外,考虑到我国加入wto以后,将逐步开放金融服务业,即便我们采取内外资金融企业完全相同的税收政策和制度,但是由于外资金融企业的总部在国外,国外的金融业税收负担远低于我国金融企业,他们的分支机构可以得到总部资金支持,我国金融企业仍会处于十分不利的竞争地位。加上金融业本身的风险特点,随着金融业开放后的市场化进程加快,我国金融企业必须加强自身抗拒风险的能力。所以,建议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考虑中国国情,逐步调整和改变目前我国金融企业的税收政策和制度。具体建议如下。

(一)将金融企业的总体税负目标确定在40%左右。其中企业所得税按照国际通行及我国的改革思路,与其他行业的税制相同,总体不做特殊规定,主要调整流转税制。

从根本的制度建设上,应将金融业和其他服务业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按照oecd多数国家的做法,对金融企业大部分业务实行不可抵扣的免征增值税办法,对手续费、咨询费等金融业务征收增值税。值得说明的是,目前国际上对金融业这种征收增值税的办法,也存在一些讨论和异议,认为需要寻求更好的征税制度,如已经有人提出对金融企业征收“现金流量税”的办法。

如果我国在未来3-5年不能将服务业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话,也可以在目前的税制下,为达到金融业总体税负40%左右的目标,逐步将营业税税率降到1.5%-2%。按照1999年四大国有独资银行总税负测算,营业税降为2%,营业税及附加的减税幅度为75%,所得税增加75.45亿元,总税收减少近45%,总税负降到41.35%(如果加上不可抵扣的增值税,总税负还会更高一些)。

(二)金融企业税收政策调整必须以国有金融企业改制和改革为前提。

在没有对我国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实行改制和改革以前,“单兵独进”的税制调整存在很大的风险。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教训表明,在没有进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之前,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放权让利”,虽然可以起到调动企业经营积极性的作用,但也造成利润和财务分配失控,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富了和尚穷了庙”的负面效应。因此,为了防止在目前国有独资金融企业体制下,调整税制后金融企业收益分配的“预算软约束”,应该在调整税制之前,先推进国有独资企业的改制。

(三)金融企业税收政策调整需要妥善处理好的两个相关问题。

第5篇

摘要:建筑企业是我国城市化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参与者,其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着社会经济发展速度与现代化程度。随着“营改增”步伐的加快,建筑企业需重视对税收政策变化的研究,做好应对政策。

关键词 :建筑企业;营改增;影响;对策

我国当前税收政策的重点任务是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在全行业的施行,这是继“营改增”行业试点后的又一重大突破。建筑企业受“营改增”税收政策影响较大,如何顺应政策变化做出及时调整是建筑企业在未来顺利发展的关键因素。建筑企业因其资本集中的特性决定着税收政策的微变也会导致企业利润的较大浮动,因此有必要加强对“营改增”政策的学习,在符合税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经济利益。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意义

(一)“营改增”的现实意义

国家做出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决定,是出于避免重复征税的考虑。为了更好地理解“营改增”税收政策的目的,首先必须对增值税和营业税在征税范围和环节上有清楚的了解。增值税和营业税都属于流转税,但是增值税是以商品或者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因此在理论上不会出现重复征税的可能性。营业税针对取得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的营业额作为征税对象,由于应税劳务存在多次交易的可能,所以营业税普遍存在重复征税以及税额较重的现象。为了促进我国经济在全球经济危机下的快速增长,我国制定了稳增长的经济战略,其中降低企业税负有利于企业在不利环境下的发展。“营改增”的现实意义有以下几点:首先,“营改增”降低了企业负担。“营改增”改变了计税环节的计税基础,计税依据更加可靠,避免了流转过程中的重复征税;第二,“营改增”优化了税制结构。营业税设置的初衷是针对服务性行业进行特别的征税管理,但是如今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动摇了营业税的存在基础。营业税的征收方式和税率越来越不能够适应当下的经济发展形势,营业税无论是作为税收来源方式还是政府税收调整工具都无法满足相应需求,因此适时推出“营改增”有利于我国税收体制更加合理、健全。税制改革影响深远,财务管理人员需要加大对税收政策变化的了解和研究,尽快适应新形势下的税收管理工作。

(二)“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发展态势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种和税率明确,使得纳税流程更加清晰,减轻了建筑企业财务人员税收工作压力。“营改增”后税收征管员能更清楚地监管企业纳税情况,确保纳税工作顺利开展。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购买原材料时可以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销项税的抵扣,减轻了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如今,建筑企业在原材料购买过程中除了注重工程质量外,还需注意发票的索取。建筑企业关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促进增值税征收工作形成一个完整的价值链,保障了增值税征收的完整性。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

建筑企业纳税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必然对其税负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建筑企业过去纳税基础是营业额的全额,虽然税率较增值税低,但是由于在购买原材料等过程中已经支付过了一部分的税,使得过去建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存在重复纳税的现象。重复征税是对纳税人的剥削,在税法上并不合理,所以“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负到底是增加还是减少并不十分明朗,建筑企业税收筹划水平可能最终决定税负压力。从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流程看,首先建筑企业在建设初期形成建设能力过程中购买的机器设备、材料库存等可以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进行分期抵扣。该政策可以有效缓解建筑企业因初期大量投资导致的财务困境,有助于财务状况的优化。其次,建筑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规定,充分挖掘可以分解外包的部门,例如对于人力资源部门,可以外包给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进行管理,从而可以实现人力资源成本的进项抵扣,进一步开拓了增值税抵扣的范围,充分降低了企业的成本。以上对建筑企业税负的正向影响都建立在增值税专用票据管理规范的基础上,如果“营改增”后票据的管理仍然存在很大的混乱,使得建筑企业无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票据不符合抵扣要求,反而会使得建筑企业的税负高企。所以“营改增”后政府管理部门必须提高票据的配套管理能力,规范票据使用流程,这样才能有效降低建筑企业的实际税负。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会计核算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改变。建筑企业在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时,按照增值税进项税额管理办法,建筑企业对原材料和机器设备的入账价值同以前相比会有明显降低,因为部分价值体现在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率)科目中。同时进项税额会在期末进行认证抵扣后消除,导致建筑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同数额减少,建筑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将会降低,企业的偿债能力得到加强。同时由于进项税额可抵扣,不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下进行反映,使得“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成本费用减少,增加了利润总额。从“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长期影响来看,在增值税征收合规的前提下,建筑企业的总体税负会有明显下降,财务报表中偿债能力和净利润水平显著提高,使得企业在长期预算时能够安排出更充裕的资金进行再投资,扩大建筑企业的施工能力,提高施工水平。

(三)“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工程造价的影响

“营改增”税收政策会对建筑企业的工程预算以及销售定价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企业在进行工程预算时要充分考虑工程定价的准确性。建筑企业预算的特点是资金量大,增值税价外税的特性使得工程销售时必须考虑到最终购买者承受税负的能力。建筑企业应当根据新的计税规则调整初步设计中的概预算,对采购和销售的定价进行重新估计,充分考虑到增值税价外税的税负压力。“营改增”必然对招投标、预算、决算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建筑企业需加强对“营改增”税收政策的研究。

三、建筑企业对“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一)树立一般纳税人意识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行业具有重要的意义,而该政策的实施离不开管理人员的支持,也离不开业务人员的执行。“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大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存在混合税的情况,税务工作量少但是却很繁杂,而“营改增”以后,建筑企业需要计算并缴纳增值税,税务工作量增加单流程清晰。建筑企业要时刻树立一般纳税人意识,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都要尽快适应新的税收政策,利用营业税改增值税带来的机会为企业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二)改进财务管理,提高会计核算水平

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使其迅速适应“营改增”后的核算方式,准确地核算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税额,及时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提高企业会计核算水平与相关税务处理技巧。在发票管理中,要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正确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核,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的保管和监督。实施“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等可进行税前抵扣。换言之,“营改增”为建筑企业提供降低成本的契机,有助于减少企业的现金流出量,减轻企业的支付压力,因此建筑企业应优化现金流管理制度,制定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在合同中明确还款期限,提高资金回收率和使用率。

(三)加强合同管理,完善合同约定

建筑企业在实施“营改增”后,应加强合同管理,按照一定规范签订合同,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名称需与企业全称保持完全一致。建筑企业应完善合同约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税负种类及税费凭证,在分包和采购等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对方承担有效、合法、等额的增值税发票,还应约定先取得购销凭证和增值税发票才付款的付款程序,以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而导致的税费抵扣等问题。同时,要加强对承包人和分公司的管理,要求其收取并妥善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选择合作商时,应选择具有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在采购材料时尽量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尽可能减少增值税不能抵扣的现象。

(四)合理进行税收筹划

“营改增”为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带来了较好的机遇,增加了其进行税务筹划的空间,因此建筑企业应把握时机,根据自身发展及所在行业特征来制定新的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负。税收筹划的水平在于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因此首先应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增值税的相关法规,从而更好地进行纳税筹划。企业应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实施方案及时对报价进行调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变化适时调整相应策略,以避免出现“营改增”后税负不减反增的情况。其次,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承包商时,在合作商均为一般纳税人的前提下,应比较质量、价格和税额,并结合增值税抵扣的要求来择优确定。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则争取获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企业应在保证所获取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前提下,找准税收筹划的切入口,制定出科学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方式,保证该税收筹划在当前税务环境下符合企业利益最大化目标。

“营改增”变革旨在降低建筑企业税负,建筑企业应当抓住机遇,充分掌握、运用“营改增”政策,积极进行税收筹划,不断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水平,从而提高企业发展能力。

参考文献:

[1]陈卓.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财政监督,2014年09期.

[2]李建军.浅谈“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中国总会计师,2013年07期.

第6篇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影响

在“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实施后,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也受到了影响。其中,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及在纳税管理等方面都会做出相应的改变。

(一)建筑企业税制发生变化,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国家对税收模式进行调整之后,建筑企业的税制也因此发生很大的调整和变化。企业原有的税率为3%,在税收方案调整之后,企业现有的增值税税率将增长到11%。另外,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调整也会对企业原有的计税方式产生影响。现有的“营改增”调整方案规定的建筑企业进项税率分四个档。在计算企业建筑企业税收额度时,一般应当首先确定企业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利用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就得到了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其中,企业的销售情况决定了建筑企业销项税务的大小,而企业成本又直接影响着进项税额的大小,所以,如果将建筑企业进项税额扩大,在缴纳税款时,建筑企业能够抵消的也就越多,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重复缴税。

(二)进项税额较难取得、税率相对提高使建筑企业税负增加

在企业整体的成本支出方面,人力资源投入所占的成本的比例非常大。其中,人力资源的成本投入属于进项税额的范畴。只有增加进项税额的比例,才能减小建筑企业整体纳税金融。但就目前来看,人力资源成本无法获得增值税的发票,这就减小了建筑企业进项税额的抵扣比例。从而提高了建筑企业整体的纳税额度。另外,当建筑企业依照国家税收政策进行税率调整之后,建筑企业的税率将由原来的3%,调整到现有的增值税税率的11%。这一调整会对企业的纳税筹划形成较大影响。

(三)购买税控设备、增设增值税专管员改变企业税务管理模式

在我国建筑企业纳税政策做出调整之后,基于“营改增”税收模式下的纳税政策,将会对我国建筑企业原有的税务管理体系产生较大的影响,同时,这种影响也会波及到整个建筑行业。新的税收管理模式下,建筑企业也将依照新的税收管理标准和要求,配套新的税务管理体系。新的税务管理体系需要建筑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资本,这些资本投入都会提高建筑企业的成本投入。另外,依照新的税收管理标准,企业必须配备专职的增值税管理人员和专用的增值税发票。与此同时,增值税的管理程序非常复杂,而且工作量非常庞大,需要招募大量的工作人员来开展相关的税收管理工作,这笔开销将大大提高建筑企业的成本投入,给企业的运作造成负担。

(四)“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需垫资纳税,增大资金压力

在营业税税收管理模式下,建筑企业往往在代开发票的情况下才会进行税收缴纳活动。但是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之后,依照相关的税收管理规定,建筑企业必须在拿到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后,同时在完成相关的建筑工程计量工作时就要进行纳税申报。可是往往在这个时候,建筑企业的工程款还没有进账,要缴纳这笔税金,企业就必须进行提前垫付。因此,建筑企业的日常资金流转活动必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二、“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优化措施

在“营改增”的税收政策背景下,建筑企业要实现合理的税收筹划管理,就必须首先对新的税收政策进行深入分析,并制定出合理的优化措施,以此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加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灵活制定税收规划

原有的营业税税收,建筑企业往往更侧重于营业税的税收管理,而忽略了较少涉及的增值税业务,使建筑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对于增值税管理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因此在业务和操作技巧上,缺乏足够的灵活性。为保证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建筑企业必须组织相关的财务人员,进行增值税相关业务的管理培训。培训内容可以涉及新的税收管理政策,以及税收管理方法和技巧。在建筑企业当中负责增值税税收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增值税相关税收政策的了解和认识,同时还要努力打通与地方税收管理部门的沟通渠道,增进彼此互信,加强信息共享,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进行税收管理方面的业务沟通,从而提高了建筑企业纳税筹划方案的可操作性和实际意义。

(二)重视人员素质提高,建立增值税管理体系

在税收政策调整之后,建筑企业的相关纳税筹划政策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原有的纳税筹划方式已不能有效降低建筑企业的纳税金额。所以有必要对企业的纳税筹划模式依照新的“营改增”税收模式做出科学的调整,在合理的范围内降低建筑企业的纳税负担。对于建筑企业来说,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作为成本支出,并建立科学的增值税管理体系,提高建筑企业纳税筹划的实际效果。目前建筑前应当依据企业自身环境和实际经营状况,对未来即将执行的增值税税收管理体系进行预先的成本投入,为新的税收政策、税收管理提供必要的岗位和资金支持。同时还要根据新的税收管理需求,不断完善税收管理体系,确保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加强供应商管理,充分挖掘进项税抵扣环节

建筑企业进项税额的多少将直接影响到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收额度。建筑企业的进项税额与企业的成本有直接关系。所以,建筑企业要提高进项税额的抵扣率,必须首先在成本管理上下功夫。供应商作为成本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对象,首先应当进行规范,为建筑企业提供原材料、劳动力,以及服务的供应商,要认真核实其纳税人身份,并确定其所能提供的发票种类,同时根据以上信息筛选出适合建筑企业经济效益的供应商。同时建筑企业还应当按照供应商所提供的信息资料,建立相关的数据信息库。这个信息库可以帮助建筑企业实现对供应商的规范化管理,从而使建筑企业的进项税额实现最大的抵扣程度。通过金融企业对供应商的规范化管理,使得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的可操作性增强,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因此得到提升。

(四)转变经营方式,优化企业现金流管理

建筑企业在原来的营业税税收管理模式下,当建筑企业开具发票时,企业才会依据发票信息对当地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税金。但是,当税收政策由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建筑企业的缴税方式因此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按照新的增值税税收管理规定,建筑企业在完成相关工程的计量工作后,并且在拿到相关的增值税发票时就要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工作。但是,由于建筑企业的行业规则,此时提供给建筑企业的工程款还没有结清,企业要缴纳这笔税金就必须将企业的固有资本拿出来进行缴纳。但是,建筑企业属于以盈利创收为目的的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固有资产的缺失势必会影响到企业下一步的投资活动,企业的整体运作也将受到影响。因此,企业必须转变旧有的经营模式,加强与工程合作人员的沟通,确保按时完成工程施工任务,不违背前期关于工期和工程质量的约定。在工程项目完成的同时,要加快工程的验收进度,在工程验收工作完成之后,就要提高建筑工程款的结算效率,使建筑企业的资金周转不受增值税缴纳的影响。

第7篇

1.1 营改增税收政策 

国家结构性减税方针的举措之一是推行营改增政策。传统税收征收方式按行业不同进行营业税征收,同时开征增值税;而“营改增”是在商品流通服务环节进行增值税的征收。税收改革的主要目的在减少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从而推动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煤炭企业从事项目较多,例如煤炭勘测、港口码头服务、研发设计服务、货物仓储-运输-物流辅助装卸服务、广告宣传服务、有形动产租赁、咨询鉴证服务、认证服务、会议展览服务、信息系统服务等。应税劳务涉及的主要部门包括:设备管理中心、审计处、财务部门、电视台、计量中心、通讯处、供应处、运销处、建设发展部、经营管理部及办理上述业务的其他机关部室。由于煤炭企业运营涉及环节较多,企业管理水平及管理模式落后,改革后的税收政策不仅没有减轻企业的负担,反而加重了煤炭企业的赋税。煤炭企业应做好各项应对措施,以减少企业的涉税风险。 

1.2 营改增政策对煤炭企业的负面影响 

1.2.1 煤炭企业税务筹划难度增加 

营改增税收政策理论上可以降低企业的纳税额,但这种理论的实现基础是企业外部市场票据管理规范。我国当前税收环境难以达到以上要求,一方面煤炭企业涉及项目种类较多,交易环节也多,供应商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造成增值税专业发票无法获取,给企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造成困难;另一方面,劳务费是煤炭企业成本中重要组成部分,劳务主体为企业员工、外包单位及零散临时工等,劳务费用不能计入进项税,反而计入销项税,这就使在原来3%的税负上增加到8%,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影响煤炭企业的发展。 

1.2.2 会计的核算难度增加 

改革后的税收种类较多,会计科目复杂性增大,核算方式难度也随之增加;改革后,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剔除增值税后的税后收入,企业固定资产入账金额减少,相应的累积折旧同样减少;改革后,对发票的规范性要求严格,若不按规定填写,容易造成错误,影响票据的使用。 

1.2.3 煤炭企业资金紧张 

煤炭企业资金紧张主要原因是“营改增”使得煤炭企业的经营现金支出加大,企业与相关施工企业的工程资金支付与工程进度极度不符的问题将更加突出,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如生产流通环节,“营改增”前增值税率为17%,企业可抵扣进项税率,其中汽车运费税率为7%,火车运费部分税率为7%,装卸、中转服务费不能抵扣税;营改增后新增服务、科研、物流等,企业可抵扣进项税率,汽车运费税率11%、火车运费税率11%、装卸、中转服务费税率6%。资源税改革前按原煤销量2.50元/吨征收,改革后按从价税率2%征收,每吨煤炭资源税高达8.5元,严重增加了企业税负。 

1.2.4 煤炭勘测成本的变化 

煤炭企业在进行煤矿勘测工程劳务分配后,可以要求施工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6%;若工程项目中材料耗用较大工程,可要求施工单位将材料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17%税率应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企业财务部门在制定生产工程预算和经营考核计划时,应将煤矿勘测成本降低6%以上,进行财务预算时应考虑税收政策变化的影响。对于接受生产成本列支的工程项目设计劳务,企业可向设计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认证抵扣。 

1.2.5 劳务结算时段对企业的影响 

税改前,企业进行劳务结算时开具营业税发票,若企业以增值税发票滞后结算,劳务提供方将损失6%,与此同时,企业可获得同等比例的回报;税改后,企业进行劳务结算时开具增值税发票,若企业以营业税发票提前结算,劳务提供方将增加收入,而企业则将等比例的损失;企业若不按相关规定结算,将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 

2 煤炭企业税收管理对策 

2.1 正确理解税收政策,做好税负转嫁工作 

资源税改革最终目标是减轻煤炭企业的负担,但由于现阶段煤炭企业经营方式及生产水平限制,致使新的税收政策反而加剧了煤炭企业的税负。在税负提高的情况下,企业可选择的应对方式为自行消化、转嫁给使用者或二者结合的方式,一般第三种方式的实用性更大。若选取第三种方式,更多的自行消化将有助于提高资源开采率。这主要是因为当税负提高而影响煤炭企业发展时,企业只能通过降低生产成本来消除增加的税负,提高开采效率是最有效的途径。 

2.2 企业经营模式改变 

2.2.1 煤矿生产科技化 

利用先进的生产技术,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煤炭生产方面可通过大型自动化机械设备的引进,提高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及生产效率;利用跳汰法、干法等洗选煤技术,提高煤炭利用率的同时,还能节约运力,从而减少煤炭企业的成本投入,增大企业的经济效益。 

2.2.2 完善发票管理制度 

营改增后,企业在进行抵扣应缴纳税款时,税务部门对增值税发票的要求较为严格,若发票不符合相关规定,则会对煤炭企业的正常经营产生重要影响。为减少票据规范性对企业的影响,企业应加强对票据的管理。如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经营企业等不具备对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资格,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应权衡交易价格和税负之间的利弊,选择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合作供应商。 

2.3 增加进项税额 

增加进项税额可有效减轻企业的经营成本,因此煤炭企业应提高自身的合同谈判能力,在合同签订时尽量争取主动权,将足额、有效、合法的增值税发票让供应商承担,使其能抵扣进项税额,为企业减少经营成本。 

第8篇

【关键词】企业;税收;存在的问题;对策

一、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问题

(1)中小企业税法体系不完善。就我国现行的税收立法体系来看,大多都是采用小条例大细则的形式,临时通知,文件补充不断。目前,还缺乏一套系统的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法规体系,有关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都分散于各个税收法规中,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导致相关政策执行起来较为随意,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2)所得税税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限制。一方面,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已形成科技实力的高科技企业,而对技术相对落后,急需技术创新的中小企业则缺少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在这方面缺乏相应的优惠政策,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3)当前增值税税制对企业发展的限制。一直以来,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两种情况;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依照相关规定,将大部分中小企业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不能够进行抵扣,也不能够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政策无疑给小规模纳税人产生很大的负担,使中小企业在国内市场缺乏竞争,大大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4)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其一,税收优惠形式单一,力度较小。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多局限于企业所得税方面,其他税种涉及较少,税收优惠形式基本上只有税率优惠以及减免税等直接优惠方式,优惠力度较小,对大多数企业来讲并不能够起到较好的推动作用。其二,税收政策缺乏导向效应。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还仅仅停留在低技术层面,尚未把中小企业提升到高新技术领域。同时,也没有很好体现“就业优先”的政策精神。其三,企业税费负担沉重。目前向企业征收的税种比较多,面向企业的收费项目繁多,使得中小企业负担过重,严重影响了企业扩大的积极性,对于日后企业的整体发展起到了阻碍的作用。其四,税收管理和服务较差。

二、完善现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1)建立稳定的税法体系,同时加大宣传、贯彻的力度。为保证税法体系的稳定性,必须消除现行税法中条例、细则、规定补充不断的弊病。(2)改革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制。主要措施有:其一,降低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税率。对企业征收的税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降低中小企业这些税种的税率,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税费负担过重的问题。其二,增大企业税收优惠范围。首先,需要增大新设立的企业定期减免税的应用范围,且需要给予一定的免税优惠时间;其次,对于企业从被投资公司分摊的资产净损失,允许从应税所得额当中给予扣除;再次,需要彻底取消以往的“计税工资”要求,按照企业实际的支付工资情况进行税前列支;最后,要给企业一些优惠政策,鼓励其大力开展科研工作。(3)改革和完善现行增值税税制。第一,对于增值纳税人的划分标准进行相应的变革,降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第二,推进增值税转型及扩大税基。逐步实现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把与除项目有关的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等营业税税目改征增值税,使中小企业获得更多的抵扣。第三,适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使其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相平衡。(4)优化税收服务体系。一是大力加强中小企业税法知识培训;二是树立服务优先的理念,不断拓宽服务领域,优化服务机制;三是大力推行税务服务,强化中介机构的作用,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业务咨询的服务;四是改进对中小企业的征收方法,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

中小企业大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尤其是在扩大就业、充分就业方面作出了任何市场主体都不可比拟的重大贡献。但由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问题,从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为此,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为中小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参 考 文 献

[1]徐玮.现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浅析[J].财经界.2011(24)

[2]王慧琳.发展创新重庆中小企业税收政策[J].重庆行政:公共论坛.2012(3)

第9篇

分析安徽省新能源汽车在企业生产、销售及消费者购买环节的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税制设计政策支持导向不明、税收结构不合理、税负过重等问题。以上市公司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数据为例,与国内外发达地区作比较,提出促进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建议:调整税收结构,降低生产销售环节,加大使用和保有环节税收,同时降低税负,将使用环节税收与二氧化碳排放量挂钩,给予投资新能源汽车外部环境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

关键词:

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产业;税收结构;税收政策

近几年,迫于资源和环境的压力,新能源汽车产业应运而生。然而由于配套基础设施、资金、人力、技术等资源的不足,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以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税收政策有利于推动该产业的发展,不仅可以引导购买消费行为发生转变,还可以引导生产者的研发和生产行为的转变。2011年国家将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列入国家“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和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的新能源汽车和节能环保产业,政府出台了很多的财政扶持政策,积极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为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

一、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税收政策现状

我国汽车行业涉及的税种主要是生产环节的增值税、销售环节的消费税及企业所得税、消费者购买环节的车辆购置税、保有过程中的车船税及使用过程的燃油消费税等。下面以安徽省上市公司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为例,梳理出安徽省新能源汽车各个环节目前正在使用的税收政策: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环节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在企业的生产和销售环节过程中涉及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种。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流转税为计税基础,相对税负较少,对汽车的销售价格影响不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消费税在所有税负中占了很大的份额,也是影响汽车销售价格的重要因素之一,对消费者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以下主要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三个方面分析税收政策对新能源汽车销售环节的影响。1.增值税从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来看,目前增值税的税率主要有以下几种:6%、11%、13%、17%、免、抵、退等。对于运输公司适用11%的营改增税率;农用车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现代服务业如文化、兴业公司实行6%的增值税税率;出口汽车享受出口退税或者免税政策;而对于江淮汽车各个汽车配件生产企业及整车生产和汽车销售执行17%的所得税税率。增值税是按企业的规模和类型设置增值税税率,而新能源汽车只是作为江淮汽车公司的一个具体项目,政府并没有针对企业的某个项目设置不同的税率,因而新能源汽车在研发、生产及销售等环节并没有执行优惠的税收政策。从江汽的财务报表数据可以看出,安徽省新能源汽车有关的生产、销售环节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仍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3%;新能源汽车在技术研发过程中的中间试验产品销售时也是17%的增值税税率。2.消费税目前,在消费税税率设置上,我国对于汽车产业的消费税税率是按排气量设置级差的,近年来对于用车大排量的税率逐渐提高,小排量税率有所降低,这种消费税税率的设置有利于消费者转向购买排放少无污染的汽车。新能源汽车和传统能源汽车一样,也以气缸容量为征税依据,不管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有气缸就征消费税,没气缸就免征。对于纯电动的新能源汽车无气缸也即没有消费税,但是燃料和混合动力的新能源汽车有气缸,并没有实行差别税收政策,政府在消费税的设置上没有体现出对新能源汽车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该对混合动力和燃料新能源汽车设置差别化税收政策,与传统汽车相比具有更低的消费税税率,这样才能在消费上体现节能减排汽车的优势,从而合理引导消费者使用新能源汽车。3.企业所得税江淮汽车公司国内各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主要为15%、25%。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标准,不符合的执行25%的税率标准,新能源汽车符合高新技术产业标准执行15%的税率政策,也就是说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与大多数传统汽车的所得税执行同样的税率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基计算上,新能源汽车技术、市场均不够成熟,广告费用、研发费用投入较多,税前扣除部分与传统汽车适用同样的标准,不利于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和市场推广,也没有体现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的政策规定,没有考虑到新能源汽车产业在推广阶段所承担的比传统汽车更高的风险,可见所得税政策在新能源汽车产业推广阶段扶持力度不够。江淮汽车的固定资产普遍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对于新能源汽车产业属于新兴的产业,需要投入大量的研究开发费用,然而对于新能源汽车企业研发费用的核算同传统汽车没有区别,没有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按150%计入当期损益,对已形成的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按150%摊销,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方法抑制了新能源汽车企业产品创新的动力。

(二)新能源汽车购买环节在车辆购置税上安徽省目前执行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底,凡购买节能环保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汽车三类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不符合此三类的汽车仍执行10%的车辆购置税[1]。此项政策的出台极大地提高了新能源汽车的市场竞争力。

(三)新能源汽车使用和保有环节1.车船税2012年1月1日施行的新税法中规定新车船税按照车辆排气量为计税依据,对小排量车辆实行低税额,对大排量车辆采用高税额。目前对于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船税,其他混合动力汽车按照同类车辆适用税额减半征税[2],这也体现了税收政策对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引导。安徽省新能源汽车车船税执行国家标准免征或者减半征收的政策。2.燃油税我国对汽车燃油和燃料均执行同样的标准,同时比率较低,其税收比例只占零售含税价格的17.82%,不足以通过燃油税调节燃油量的消耗,没有体现对燃料节能环保汽车的鼓励,没有体现税制对消费者选择节能环保产业的引导。

二、安徽省新能源汽车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制设计政策支持导向未体现各国汽车产业税收政策的改革趋势都是以鼓励人们选择更加节能减排的交通方式,我国也不例外,我国正在研制的新能源汽车代表了汽车产业的发展方向。虽然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新能源汽车的财政扶持政策,但新能源汽车由于技术及研发费用等因素,新能源汽车的生产成本一直都高于传统汽车,过高附加值的新能源汽车相应的也承担了更高的税负。从汽车产业设计的税种剖析,安徽省目前仅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对部分新能源汽车实行了单独免税,其余税项未能体现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也不利于对传统汽车产业高污染高能耗的限制。所以说目前的税制设计,未能体现政府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导向作用。

(二)税收结构不合理各个国家在税制结构设置导向上是一致的:即鼓励购买限制使用。据统计,发达国家购置环节税费占整个汽车税收的30%左右,保有和使用环节税费占70%;而我国汽车的税收结构正好与之相反,以价格和排量计算,税收主要集中在购买阶段占60%,保有和使用环节占40%[3]。我国新能源汽车税收结构及计税基础仍沿袭传统汽车,虽然表面看来这种税负结构不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但却抑制了汽车的销量。从长远发展来讲不利于节能和环保产业的发展,也不利于环境的治理。

(三)税负过重据统计,我国消费者在汽车购买的过程中承担的税费占整车价格的30%-67%,而美国汽车购买和销售过程中税收仅占汽车销售价格的6%,日本降为6%-11%[3]。从几者比较中不难看出,我国新能源汽车仍沿袭传统汽车税收政策,新能源汽车生产成本普遍高于传统汽车,因而承担了更高的税收费用。应该对新能源汽车实行差异化的税收政策,降低新能源汽车的税收负担,从而推动该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缺乏鼓励新能源汽车创新、投资的政策新能源汽车行业属于技术、资金密集型新兴产业,需要大量配套的基础设施、资金、人力、技术资源等生产要素。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采用加计扣除科研经费、加速计提折旧等手段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企业创新。而安徽省新能源汽车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车辆购置税及15%的企业所得税,不过大部分的传统汽车企业也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对新能源汽车也未体现鼓励研发投入、鼓励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的优惠对象仅限于取得的收益行为,而对未取得收益的创新投入忽略考虑,不利于企业的创新投入。安徽省江淮汽车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仍采用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这种核算方法不利于企业的技术创新和资金回笼。在金融投资的资金流向上税收也没有合理的引导,目前金融企业统一的营业税5%,不论投资任何行业,统一标准,不利于资金的有效配置。因为新能源汽车属于新兴产业,高附加值、产品周期长、成果转化慢,风险高,同时需要大量的资金,政府应该合理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资新能源汽车产业。虽然《十二五规划》中强调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点,结合税收政策和税制改革方向,研究完善鼓励创新、引导投资和消费的税收政策。但目前在税收设置上并未体现这种引导作用,可以给予资金投向新能源行业的金融企业实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同样对于技术支持新能源汽车行业的个人、企业给予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从而吸引各项资金、技术、资源等流入到节能环保产业促进其发展,既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又能达到资源有效配置。

三、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税收政策对策建议

为实现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战略目标,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借鉴发达国家和发达地区税收政策的成功经验,现就安徽省现行税收政策改革和优化提出建议。

(一)调整税收结构,降低税负前文已述我国新能源汽车在各个环节的税收政策,总体来说销售购买环节与使用和保有环节的税负比例为66%:34%,而发达国家这一比例仅为30%:70%,也就是说我国新能源汽车在购买环节的税负较重,使用和保有环节的税负较低,这种结构的税收政策不利于销售,同时也不利于环保和道路交通堵塞状况的改善。为了“鼓励购买,抑制使用”,我们的税收结构应该适当调整,降低车辆购买阶段的税费,刺激消费;提高车辆使用阶段的税费,控制使用减少道路拥堵降低能源消耗。具体措施为:1.降低或减免增值税新能源汽车附加值高,与传统汽车相比价格过高,也就承担了更多的增值税。虽然增值税不直接增加汽车的生产成本,但流转税最终转嫁给了消费者,增加了汽车的销售价格,过高的销售价格削弱了新能源汽车的市场竞争力。为了抑制传统汽车的销量,引导新能源汽车的消费,政府应该降低或减免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增值税。首先,降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增值税税率。为了增加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市场竞争力,政府可以对新能源汽车实行13%的增值税税率优惠政策。其次,对于新能源汽车企业试验产品或样品免征增值税。研发阶段的产品属于试运行阶段,产品性能不稳定,免征增值税利于降低试验品的价格,利于新产品的推广,同时减轻新能源汽车研发企业的负担,鼓励研发企业研发新产品的动力。最后,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不同阶段实行差别增值税税收政策。在初创时期,研发投入大量资金,市场风险大同时又没有利润空间,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比较差,可实施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成长时期,企业已经能产生一定的利润,可实施即征即退50%的税收优惠,以实现企业规模化生产能力。2.减免所得税或调整所得税的核算方法出台有别于传统汽车行业但又更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增强新能源汽车研发动力,给新能源汽车行业留有一定的利润空间。通过税收政策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于企业新能源汽车项目可以税前预提研发科研基金,对企业的研发投入给予减税的优惠政策可以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创新,也可通过税收手段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加速设备折旧。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新能源汽车企业增强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根据我国的税制结构特点,从“所得税优惠为主‘转向’流转税、所得税优惠并重”兼施,从深度、广度上更加有效激励新能源汽车企业自主创新行为。

(二)将税负与环境污染相挂钩前文已述,应该调整新能源汽车的税收结构,降低购买阶段的税收,提高使用阶段的税收。新能源汽车产业是一项节能环保项目,为了积极应对资源压力和缓解环境污染的压力,应该鼓励人们使用节能环保的新能源汽车。如何在税收设计上突出新能源汽车的优点,通过减少新能源汽车的使用成本或增加传统汽车的使用成本来引导消费者选择。在税收设计中将尾气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作为计税的一个参考标准,这样增加了传统汽车的使用成本,也突显了节能环保汽车的优势。同时增加了汽车使用环节的税收,控制车辆的使用,减少资源和环境压力。

(三)给予投资新能源汽车外部环境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新能源汽车公共基础设施相当薄弱,能源补给基站没有保障,消费者使用该汽车没有便捷的动力充电设施,这也是影响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政府应加大加气站、充电基站的基础设施建设,同时给予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企业相关税费的优惠政策。引导金融资本或民间资本投资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加速配套设施的建设也是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一个途径。

总之,对于生产者而言,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引导,可提高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创新能力,降低新能源汽车的生产成本,降低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以增强新能源汽车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对于消费者而言,通过税收政策的实施,可降低新能源汽车消费者的购买成本,降低使用成本,从而刺激新能源汽车销售,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使新能源汽车产业步入良性可持续发轨道。

参考文献:

[1]陈燕燕.购买新能源汽车将再享税收优惠.

[2]林莉,肖圆.新能源汽车产业税收政策探析———基于上市汽车公司税负的现实分析[J].三明学院学报.2010,10(05):23-28.

[3]杨娜.湖南省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税收政策研究[D].湖南:湖南大学,2014:19-21.

[4]顾瑞兰.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D].北京: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3:84-90.

[5]乔亮国,李占元.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税收与实务,2015,4(07):86-87.

[6]李维臻,鲜晓花.发达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对我国的启示[J].兰州交通大学学报,2014,(04):62-64.

[7]李晶,李施雨.新能源汽车产业税收政策的国际借鉴与措施[J].税务研究,2013,(10):92-93

[8]路春城,黄志刚.关于新能源汽车消费的税收政策分析[J].税务研究,2011,(05):29-32.

[9]孙庆洁.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11:33-35.

第10篇

关键词:物流业;税收;改进措施

中图分类号:F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4-0032-01

1 引言

现代物流作为一种先进的组织形式,融合了信息管理、运筹学等多方面的知识,在降低企业物资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已发展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物流业是在物流资源产业化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复合型产业,它集合了交通运输业、仓储业、包装业、装卸业、加工配送业、物流信息业等多种行业为一体,综合性较强的基础服务性产业。

物流业税收政策一直是物流企业时刻关注的焦点之一。近几年,我国政府各有关部门为了促进物流行业的发展壮大,在税收政策方面出台了很多有利于物流业发展的规定和做出了一些改进措施,帮助物流业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使得物流业发展步伐逐渐加快。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 号)的出台在我国物流税收政策上有着划时代的意义。但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试点企业是物流业各个领域的先进企业,虽然享受到的税收优惠较多,发展速度比较快,但它们只是物流业的一部分,就整个物流行业来说,税收政策还是存在诸多问题的。

2 我国现行物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2.1 物流企业税收负担过重

我国现行的物流业的税收政策是这样规定的: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纳入“运输业”税目,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仓储业纳入“服务业”税目,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兼营不同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各自应纳税额,否则从高适用税率计算。3%、5%的税率和其他服务业税率相比较好像不高,但是对于物流行业来说,就不一样了。因为物流行业利润微薄,一般来说,只有4%~5%的毛利,税后利润也就只有1%~2%,通过对比,我们就会发现3%、5%的营业税率相对于物流行业来说就较高了,特别是利润极低的仓储业,这对于物流业的发展是不公平的。

2.2 重复纳税现象严重

物流业综合性较强,它涵盖了仓储、配送、运输、装卸等多个环节的工作,这些环节是一环扣一环的,联系非常紧密,工作量很大。实际工作中,很多物流客户为了方便,都倾向于把所有的环节都包给一家物流企业来做,但就目前整个物流企业的规模来说,有的物流企业还不具备承担所有物流环节的能力。因此,有些规模不够强大的物流企业在承揽总包业务后还要进一步进行分包,例如,我们比较常见的,把运输业务分包给专门的运输公司,把配送业务分包给快递公司等等。但根据目前的税收政策的规定,只有少数的试点物流企业可以将其承包的的运输、仓储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在计算营业税额时,以该物流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或仓储合作单位的运输费、仓储费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而其他的物流企业包括试点物流企业的其他物流业务比如装卸、搬运等在缴纳营业税时,每分包一次就要开一次票,以分包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这样就重复征税现象难免就会存在。另外,有些物流企业是从事仓储服务的,经营方式多为租赁经营,但税收政策又规定租赁费用不能从经营收入中扣除,这样也会导致了重复征税现象的发生。如今,物流业外包已成为物流业发展必然的趋势,但如果仍然延续现行的税收政策,只会导致外包业务次数越多外包物流企业税负越重,不利于物流企业外包业务的发展,改善物流业外包方面的税收政策势在必行。

2.3 发票的使用和抵扣问题

第一,发票种类繁多。目前,在我国物流业没有统一的发票,发票种类名目繁多,例如公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公路装卸搬运业、水路运输服务业、租赁业、服务业等都有各自的发票。另外,根据2006 年8 月1 日施行的《公路、内河运输业统一发票》的规定,只强制要求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必须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全国统一发票,其他物流行业却没有此种规定,就会出现各式各样的没有统一格式和标准的行业发票。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发票使用较多的大规模物流企业,经批准后还可以自行设计本企业发票,之后经税务机关审批印制。所以,就目前来说,发票不统一现象还是相当严重的,这种情况不利于物流业税收政策的一体化监管,同时也不利于物流企业的一体化发展。

第二,货物运输发票自开票资质及增值税抵扣。首先,关于货物运输发票自开票资质的问题,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通知中有这样的规定,货物运输企业申请自开票纳税人必须拥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但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货物运输企业不仅需要有自备车辆,而且还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和吨位。其中自备车辆、数量、吨位的限制,不利于社会资源的整合,降低了市场效率;另外正是由于拥有自备车辆的数量和吨位有限,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就会遇到很大的困难,很多物流企业也就没办法取得运输发票,没有运输发票也就无法进行增值税的抵扣,还会导致物流企业发票使用不规范等不良行为的产生。其次,关于增值税抵扣问题,按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根据运费发票所列金额的7%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项规定,让物流企业觉得有利可图,有机可趁,很容易就会与其客户形成利益共同体,投机取巧,在提供多种物流服务的同时,趁机将不同类型服务取得的收入进行人为转化,扩大运输服务的范围进而谋取不正当的税收利益。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导致的物流企业种种扭曲正常交易的不良行为,给税务机关带来很高的征收成本,同时也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

3 改进物流业税收政策的措施

3.1 针对物流业营业税税率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物流业税收政策对物流各环节采用的营业税税率是不一样的,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纳入“运输业”税目,按3%的税率征收,仓储业纳入“服务业”税目,按5%的税率征收,这本来就有背于税收公平的原则;同时,对于毛利只有4%~5%,税后利润只有1%~2%的物流企业来说,3%、5 %的税率相对较高,特别是利润更加微薄的仓储业还采取的还是5%的从高税率,这不利于物流企业自身的积累和发展。针对我国物流业营业税率偏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该降低物流各环节营业税率,统一从低采用3%的税率,这样有利于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增加物流企业自我积累,同时也有利于税收公平,促进物流各环节协调发展。

3.2 针对重复纳税问题

关于物流企业重复纳税问题,本人认为,可以参照旅游业和联运业的做法,以该物流企业的全部收入减去分包给其他企业的费用之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营业税额,尽量避免重复征税现象的发生。同时,除了分包形式,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从事物流业的总商把业务进行转包的情况,转包时也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不利于总商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因此,我们建议,和分包一样,对于物流业总商转包情况,也应以其取得的营业收入减去其转包部分之后的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额。

3.3 针对物流行业发票问题

第一,关于发票种类繁多的现象,本人认为,可以在营业税税目中,增设相关物流行业具体税目。对所有物流企业开具统一物流业发票,以及赋予所有物流企业开具专用运输发票的权利,并准予物流企业按照运输费用7%的比例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二,关于货物运输发票自开票资质及增值税抵扣问题,可以按照联合会改进“自开票纳税人”相关政策的规定,对符合国家标准经评审认定的A 级物流企业放宽限制,只要规范运作,管理完善,即使没有自备车辆,我们也把它视同“自开票纳税人”。关于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问题,本人建议,放开对自开票纳税人拥有车辆登记的地域的限制,只要是拥有车辆,不论在本地还是外地,都可以认定为拥有自有车辆,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放宽对数量和吨位的限制,这样就加大了物流业开具运输发票的可能性;另外,物流业只要经认定其实际从事的确实是物流配送服务或者运输服务的,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开具运输业发票,以作为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最后还应在增值税改革的基础上,允许扩大增值税扣除范围,进一步减轻物流业税收负担,加强自身积累,这样才有可能从源头上避免物流企业追逐不正当税收利益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的物流业税收政策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亟需完善,本人针对物流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营业税税率过重、重复征税、发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调整改进的具体措施,希望能对我国现代物流业的振兴和发展壮大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夏杰长,李小热.我国物流业税收政策的现状、问题与完善机制[J] .税务研究,2008,(6).

[2]吴静.促进物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探析[J].物流经济,2007,(2).

[3]巫珊玲.从物流企业营业税看我国流转税制政策的完善[J].交通财会,2008,(10).

第11篇

笔音在这用产业的税收负担率等于产业的财政收入/产业的GDP来估算税收负担。这实际上是用产业的财政收入代替产业的税收收入。由于我国的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达到90%以上。所以这种算法具有很高的合理性。在计算中,第一产业的财政收入用农业部门的财政收入代替,第二产业的财政收入用工业部门和建筑业部门的财政收入代替,第三产业的财政收入用商业、交通运输部门的财政收入代替,因此我们计算的结果已大打折扣了。但结果是税负较高,尤其是第三产业的税收负担从1993年以后一直高于第二产业的税收负担。而第三产业中的交通运输行业是享有诸多税收优惠政策的,那么很显然,商业的税收负担是比较重的。这就为解释商业的经济增长率从1994年以来一直不断下降找到了税收方面的原因。

如果我们将政府的各种收费计算在内的话,那么产业的税收负担比上面近似计算的结果还要高得多。根据一些学者的推算,我国政府从1993年开始政府的税外收费占政府总收入已超过50%,到1996年这一比例达到58.64%。长期以来,政府实行的各种收费已成为企业的固有负担,将各种收费计入企业税收负担是合理的。政府的税外收费逐年增加是否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现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并不支持这种假设。发展中国家的税外收费占经常性收入的比重较发达国家的要高,二者的这一比例一直较稳定。而我国的税外收费占政府总收入的比重不但高而且逐年上升(1993年到1996年这一比重分别为52.82%、57.93%、57.33%、58.64%)。据统计,到1997年底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的收费和基金项目多达3000个以上,一些地方的企业出现流转税税负、所得税税负下降与企业的非税收负担上升现象并存,甚至是非税收负担大于税收负担。由此可见,我国政府的乱收费行为已严重地影响产业税收政策的有效实施。

我国产业现存问题的简单分析

我国产业现存问题主要是产业结构、市场结构、市场绩效等方面的问题。产业结构问题具体包括产业的产值比重、产业就业结构两方面的内容。产业的市场结构主要涉及集中度和产业壁垒问题。市场绩效主要是关于产业的效益和产业技术方面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考察这些问题,我们将采用国际比较或寻找一个权威的参照体系的方法进行分析。

(1)产业结构方面的问题。首先,我国产业的产值比重结构同标准结构相比,仍然很不合理。目前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大约在770美元左右,与人均收入在1000美元的各种产业产值结构标准比,我国第二产业的产值比重显得高了,而第三产业的产值比重是偏低的。如果我国要加快工业化的步伐,增加第三产业的产值比重是必要的。我国现行的产业税收政策正是循着这一思路来设计的。然而第二产业的产业技术落后且缺少新兴行业的带动造成第二产业经济发展速度逐渐减缓,这已成为第三产业经济增长缓慢的主要原因。因此,现行的侧重于支持第三产业的税收政策就有必要做一些调整。那么,如何调整产业税收政策?从我国工业企业的现状看,第二产业的产业税收政策应加大支持企业技术升级的力度。

其次,我国三次产业的就业结构严重不合理。根据国内学者归纳的结果,人均国民收入在1000美元左右的国家,其第一、二、三次产业的就业比重分别为28.6%、30.7%、40.7%.而我国在1998年,其三次产业就业比重分别为49.8%、23.5%、26.7%.实现产业就业结构的转化并非易事,从1990年到1998年的8年间,我国第一产业的就业比重仅减少10.3个百分点。第一产业转出的剩余劳动力主要流向第三产业,这使第三产业的就业比重从199O年的18.5%增加到1998年的26.7%。而在8年的时间里,第二产业的就业比重才上升2.1个百分点。倘若按这一速度计,我国三个产业就业结构要达到上述标准,大约需要15年的时间。对入世在即的我国,15年的时间显得有些长了。事实是,目前我国除了600多个城市吸收5至6千万农村劳动力外,乡镇企业则吸纳了约1亿的农村劳动力(这部分劳动力计算在第一产业就业人数当中)。如果我国能提高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且加快城市化进程,那么改善我国三个产业结构的过程将会缩短。合理的产业就业结构有利于产业税收政策的有效实施,有利于三个产业的健康发展,尤其有利于第一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2)市场结构。市场结构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市场集中度。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市场集中度反应一定时期行业竞争的激烈程度。我国产业的市场集中度,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显得低了,这与我国的市场建设完善程度有关。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较低的市场集中度使我国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受到限制。而市场集中度的高低问接地受决定市场结构的另一要素一一产业壁垒的影响。

产业壁垒不仅包括产业进入壁垒,还包括产业的退出壁垒。产业的进入壁垒有规模经济壁垒、成本壁垒、必要资本壁垒、产品差异壁垒、政策壁垒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逐步完善,政策性的壁垒已有所降低,比如在1994年实行新税法后,在制造业大部分的行业、建筑业、服务业等领域保护性的产业政策已相当少。但在一些领域,如交通运输、仓储、邮电业、金融保险业、采掘业等,行业的保护性政策还相当强。出于对国家和民族利益的考虑,部分行业实行一定程度的保护性措施,这是必要的,但没有时限的和过分的保护只能适得其反。政府过分保护国有企业不但造成产业的进入壁垒,还造成产业的退出壁垒。正因为如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大面积亏损而宣布破产的企业却很少。为了减少产业的政策性壁垒,从税收角度看,产业税收政策应不断趋向于中性化。

(3)市场绩效。市场绩效主要涉及产业效益和产业技术总题。这里我们只考察产业的技术问题。产业技术状况可用一个指标一一全员劳动生产率来描述。

全员劳动生产率是一个考察产业技术水平的较好指标。它的计算方法大概有两种。一种是,全员劳动生产率等于产业增加值/产业职工人数。一种是全员劳动生产率等于国内生产总值/从业人员数。本文采用的数据是按后一种算法计算所得结果。根据统计数据显示,1997年比1990年,我国三个产业的劳动生产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全社会劳动生产率增加了7841元,达到了10743元,第一产业的劳动生产率增加了2716元,达到了4022元,第二产业增加了16640元,达到了22292元,第三产业增加了8164元,达到了13079元。但是从国际角度看,目前我国的劳动生产率还相当低下。以1997年为例,我国农业、工业、服务业的生产率不仅低于发达国家而且低于发展中国家。表4显示,1997年我国的农业生产率仅为2876美元,而发达国家最少也在16000美元以上,发展中国家,如韩国则达到20742美元,印度则达到29262美元。此外,我国的工业生产率、服务业生产率都比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的低。由此可见,我国第三产业的产业技术水平是无法与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抗衡。这对入世在即的中国的确是个严峻的考验。

国际产业税收政策的应用

在世界经济曰趋一体化的今天,一个国家的经济要很好地溶入全球经济当中,它的各项制度必须与国际惯例接轨,必须与其他国家的制度协调起来。因此,了解世界各国产业税收政策的动态对我国产业税收政策的调整是很有必要的。限于资料,下面将以美国和韩国的做法分别进行分析。

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基本上是延续80年代的“降低税率、减轻税负、拓宽税基、提高效率”的税制改革。这场改革的一个理论基调就是税收中性,特征是增值税的推广。目前,世界许多国家不仅对商品而且对劳务均开征增值税,表5列出10国家对公共交通、图书服务、宾馆服务、广告业、娱乐业、电信业等劳务行业的增值税税率。各国对不同劳务采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从而体现出各国的产业政策,比如法国对公共交通、图书服务、宾馆服务、娱乐业采用5.5%的增值税税率,这一税率低于标准税率14.5个百分点,我们因此得知,法国对这几个服务行业是采取支持的态度。各国在最具有中性特征的增值税政策选择中尚具有产业倾斜,在其他税收政策制定方面更无例外。美国二战后为鼓励企业淘汰陈旧的机器设备,促进企业技术进步采用投资抵免政策。在1980年以前,美国实行初期特别折旧和5年摊提折旧两种加速折旧的方法,前者是指合格资产在其购置的年度里,除按规定提取一般折旧之外,还可增提20%的特别折旧,后者是指合格资产的成本可以在5年内全部摊销完毕。这两种加速折旧的方法对美国工业的设备升级产生积极的影响。进入80年代中后期,在经济具体情况与供应学派减税理论的影响下美国发起税制改革,税收制度朝中性化方向迈进。尽管如此,产业税收政策依然存在,比如美国对科技产业的费用扣除规定。从中可见支持企业技术升级是大多发达国家产业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他们还根据经济发展的状况与产业调整的需要制定出相应的产业税收政策,比如美国在90年代初提高烟、酒的税率,开征汽车、游艇、毛皮制品、珠宝等产品的特别消费税,降低房产业者和购房者的税收负担。另外,发达国家的产业集中度远远超过发展中国家,这使发达国家的产业在国际竞争市场上具有更大的竞争力。然而,高产业集中度决定了产业在国内的竞争程度。因此,发达国家制定了许多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如美国政府在1981年规定,凡雇员在25人以下的小企业不征公司所得税,只对企业主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展中国家产业税收政策的应用范围更广泛,比如韩国的投资抵免制度规定:(1)机械行业、电子行业的国内公司的资产投资可享有3%的投资抵免率或加速折[日(二者折一);(2)具有新科技的国内新兴产业的资产投资享有6%的投资抵免率;(3)国内新办的具有高科技性质的产业投资、提高企业生产力的设备投资、节能设备投资、防污染设备投资等享有6%的投资抵免率;(4)使用国产设备或原料的投入享有10%的抵免率等。韩国的折旧制度规定:凡符合鼓励的企业除适用一般折旧外,还可按一般折旧加提一定比例的折旧,如钢铁工业、机械工业、电子、造船、航空、挥发油分馏工业等使用的固定资产可增提100%。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东南亚各国纷纷调整本国的产业税收政策,比如韩国增加教育税、交通税、艺术税等,泰国则提高汽油及一些奢侈品的税收,调整进出口关税等措施。

至于吸引外国投资方面,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做了很大调整,一个明显的特征是产业税收政策倾向吸引外资向高科技产业投资,比如韩国在1998年出台一项新的减免税优惠措施一一外国投资促进法规定:在韩国设立外国投资公司从事高科技或辅助工业的服务业的,可享受10年韩国公司税和个人所得税减免(自开业起7年内全免,随后3年免50%),外国公司和韩国公司签订“鼓励高科技合同”在5年内免交红利的预提税,另外还享受关税、增值税等税收的优惠政策。此外,韩国的外国投资促进法还将享受优惠政策的高科技企业类型从原来的26种扩大到446种,同时新增了70类“有助于增强国内工业国际竞争力的服务企业”可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规定。从总体趋势看,发展中国家正在逐步取消对外资企业的特别优惠政策。然而,实行内外企业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一个过程,比如捷克、匈牙利、波兰三国,在1988年一1992年是外商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形成时期,从1992—1995年是逐步转向国内外企业公平竞争的时期,而在90年代后半期,迫于国际形势三国加入国际税收竞争的行列,对外商投资重新采取特别税收政策。这种破坏全球多边自由贸易与投资的税收行为已引起国际的广泛关注,税收实行国民待遇是大势所趋。

从上述可知:各国都存在产业税收政策;各国应用税收优惠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直接优惠形式与间接优惠形式);各国是根据本国经济的具体情况和产业调整需要来制定产业税收政策;各国纷纷将支持企业科技进步作为产业税收政策主要内容;发展中国家正逐渐实行税收国民待遇,所有这些对指导我国调整产业税收政策都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我国产业税收政策的调整

第12篇

对于资产证劵化体制的转变而言,发生改变的内容比较多,主要围绕企业的印花税、增值税、所得税这三个方面,通过规范分析、文献分析等方法,对资产证劵化税制问题提出建议。对于资产证券而言,不仅能够对我国社会的经济发展提供积极的推动作用,还能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性造成一定的破坏,因此必须保证资产证劵化市场有序的开展。

一、原始权益人将资产真实销售给SPV环节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企业所得税。对于每一个企业而言,企业所得税是必须要缴纳的税种之一,所以,当企业资产的账面价格比原始权益人的转让资产小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应为资产转让者多出的部分。反之,资产转让者可以将其产生的损失,在本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扣除。这样的税收筹划手段,导致企业开展资产证劵化模式的纳税人,对破产隔离的实施、风险管控的实施无法有效掌控,导致企业开展资产证劵化时,会面对巨大的风险。所以,为了促进资产证劵化完善,杜绝纳税人为了降低纳税额度,将交易模式改变为担保融资的情况发生,应该免去资产证劵化中,真实销售应该缴纳的所得税。(二)增值税。企业在开展资产证劵化相关业务中,对于转让的根本而言,不仅可以转让债权类的资产,也可以是企业未来的受益权和收益权。因此,企业应该结合目前我国增值税的缴纳标准,明确以上资产的转让不在缴纳增值税的范围内,在进行转让的过程中,不必缴纳增值税。(三)印花税。当开展资产证劵化的资产信托权利,被信托资产证劵化的发起机构,给予受托机构的时候,不必缴纳双方签订信托合同的印花税。我国税收相关政策已经明确规定了信贷资产证劵化印花税的缴纳标准,但是,对企业资产证劵化印花税的缴纳标注并不明确。所以,应该参考信贷资产证劵化印花税的缴纳标准,不必缴纳企业资产证劵化印花税。

二、SPV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认购证券环节的税收政策建议

第一,当SPV发行投资者认购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时,并不会产生所得,因此,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由于证券的发行和认购不再增值税管理范围内,因此不必缴纳增值税。第三,当企业将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证券,交给受托机构进行发售时,可以不必缴纳印花税。在我国对资产证劵化税收政策制定出明确规定之前,企业资产证劵化缴纳印花税的标准,应该根据信贷资产证劵化缴纳印花税的标准执行。

三、SPV获取项目收益并支付给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人环节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符合上位法规定。在受托人对信托事务所第三人所负债务以及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进行支付时,由于受托人会将先行垫付自身的固有财产,因此,在信托财产进行补偿时,受托人享有优先补偿的权益。这个规定的制定,从立法层面将,权利大于部门规章。所以,将企业管理人认定为企业纳税人的规章,应该与相关法律的内容一致。(二)符合金融行业风险隔离的要求。作为企业特殊目的载体,资产支持计划相对独立,会与基础资产原始托管人、受托人、权益人、其他支持计划等提供服务的机构具有的固有资产进行取区分。也就是说,当企业以上这些资产由于破产、撤销、解散等各种原因进行清点、计算时,可以不必清算支持计划资产,从而将风险有效隔离。(三)便于纳税申报。对于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而言,应该分开申报每一个单独的产品,这样,每个产品都能进行单独核算,对未来金融行业风险隔离的实现提供便利,这其中,税金也要单独核算。

四、投资人转让资产支持证券并获取收益环节的税收政策建议

第一,在企业缴纳所得税的过程中,如果投资方是个人,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的标准和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投资方是机构,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标准和要求,缴纳企业所得税,二者必须明确区分,不可相互混淆。第二,以增值税的标准和要求为基础,在转让未到期资产的管理产品时,所缴纳增值税的额度,应该根据金融商品转让标准实施。当产品的所有权属于个人时,不必缴纳增值税。当产品的所有权属于机构时,只需缴纳收益转让部分的增值税。第三,投资者在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中,不必缴纳印花税在我国对资产证劵化税收政策制定出明确规定之前,企业资产证劵化缴纳印花税的标准,应该根据信贷资产证劵化缴纳印花税的标准执行。

五、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以上针对资产证劵化水质问题展开的全面分析,我们能够明确的知道,通过使用各种先进的手段,使我国资产证劵化的发展模式逐渐朝着高效性、公平性、法治性的发向迈进,将资产证劵化转变过程中,税收存在的问题逐一解决,有效降低资产证劵化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税收风险,进一步促进我国资产证劵化税制模式的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