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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纳税筹划

时间:2023-09-01 16: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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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纳税筹划

第1篇

关键词:公允价值;企业合并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6-0008-02

公允价值的引入在于充分利用市场信息,考虑经济业务给企业未来的经营能力、风险等所造成的实质性影响,对其予以计量。但税收与财务会计由于服务的目的不同,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财务会计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原则出发,侧重于经济业务的实质性。而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企业经营活动社会价值的实现,不考虑纳税人潜在的风险或负债的可能性。

一、公允价值的引入对纳税的影响

公允价值的引入使得税法和会计在对经济业务的计量上产生的差异,增加了企业纳税调整的内容。而且公允价值的引入也导致一些新的会计业务出现(如,投资性房地产、石油天然气开采等),此类业务在目前税法体系中尚未规范,这也势必引发税务征管的完善。

(一)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中应用对纳税的影响

投资性房地产是本次颁布新会计准则确认的一项新的资产,税法中没有相对应的资产,企业所得税对该项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新准则中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此会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以公允价值记录投资性房地产,虽然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但却因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引起利润上升,可能增加企业的所得税。

(二)公允价值对企业合并的纳税影响

新准则按照参与合并的企业是否受同一方控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同一控制情况下,合并方一般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即将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吸收进来时,是按账面价值进行计量的,这样处理不易被控制方操纵利润;支付的合并对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不进利润表,直接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也不能调节利润。在非同一控制情况下,合并方一般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合并方以资产或承担债务或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为对价获取被合并方的股权,按付出对价和因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两者之和确认初始投资成本。付出对价公允价值大于付出对价账面价值时,增加当期会计利润,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小于付出对价账面价值时,减少当期会计利润,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公允价值在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应用对纳税的影响

公允价值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的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12条规定,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这实际上是采用了权益法。在权益法下,企业的当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投资收益都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允价值的确认,其期末的财务状况和当期损益受公允价值应用的影响较大。而权益法中关于这些资产的后续计量都是采用历史成本原则与实现原则,对投资收益按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来处理。在收到持有收益时应确认为一项应纳税所得,在并入企业收入总额时应按照投资企业使用的税率先进行还原;处置收益在对投资进行处置时直接并入收入总额。因此,在新准则中公允价值应用将使得会计和税务对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和金额产生更大的偏离,这一偏离使会计与税务计量所得税费用时会产生差异。

(四)公允价值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计量中的应用对纳税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对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初始和后续计量都是用了公允价值的做法,对于固定资产根据其性质和使用情况确定对于固定资产根据其性质和使用情况确定使用寿命和净残值,根据其经济利益与其实现形式选用合理的折旧方法,对于无形资产,根据其预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进行摊销。而税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等方面都有比较严格的规定,给予企业较少的选择自由。这些都与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有较大差异,会产生新的纳税调整内容。

二、企业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概述

所谓纳税筹划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具体而言,纳税筹划是关于对各种纳税事务的筹划,是一个全方位的概念,涉及到纳税人纳税事务的各方面,但纳税筹划不能违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纳税筹划是企业的一种理财活动,是指纳税人为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纳税事项进行系统安排,以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纳税筹划既是一种经济现象,又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还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纳税筹划不是以税务最轻为出发点,而是以投资者的权益最大化为目标;二是纳税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其特点是强调预见性,而目前的税收政策、经济环境等随时可能发生变化,所以纳税筹划与其他财务政策一样,收益和风险并存;三是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从整体出发,以维护投资者权益并使其不断增长为目的。

(二)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建议

鉴于会计与税法的导向目标与规范原则不同,根据以上分析,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 投资性房地产中的纳税筹划。根据以前的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以取得成本或建造成本人账,每年提取折旧,随着中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壮大,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净值往往低于公允价值,企业一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对于当期利润将产生巨大影响,可能增加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因此,企业采用成本计价模式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2 企业合并中的纳税筹划。对合并企业来说,(1)新准则要求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统一采用购买法核算,而税法未作出相应调整,免税合并条款仍然存在,所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免税合并避税。(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合并方因合并留存收益减少,未来税前利润补亏的可能性增大,从而增大潜在的节税作用;合并方企业资产价值总和提高,通过合并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公允价值计价,提高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也就提高了未来的折旧额,

从而加大了未来的“税收挡板”作用。(3)如果存在合并商誉,新准则要求商誉不再逐年摊销,而是每年做减值测试,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年度不能转回。这样的规定给企业以很大的空间,企业可以通过商誉的减值,加大合并企业未来经营成本,减少企业未来利润,从而实现节税目的,即通过大幅减值以获取所得税递延的收益。(4)在企业合并过程中如果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换入固定资产时,根据新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如果界定此次交易为具有商业实质且换人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则:换人固定资产的人账成本=换人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如果界定此次交易为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换人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换人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一般来讲,应选择换入固定资产人账成本较高的方式进行企业合并,以便于在后续会计期间多提折旧缩小应纳税所得额。

对被并企业来说,被并方在收取货币出让股权时需确认利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获取权益性证券出让股权,暂不构成实质性利得,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2篇

一、企业合并的纳税筹划

(一)企业合并的税务处理规定

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当事人各方可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所得税税收处理:

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所得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

(二)企业合并中纳税筹划的策略

从上述规定可看出,在合并中由于产权交换支付方式不同,其转让所得、资产计价、亏损弥补等涉及所得税事项可选择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而对涉及所得税事项的税务处理方法不同,必然对合并或被合并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产生不同的影响,这就要求进行企业合并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1.资产转让损益确认与否对所得税负的影响。在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是否确认财产转让收益取决于产权交换支付方式。在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被合并企业可以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只有待股权转让后才计算损益,作为资本利得所得税。如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非股权支付额高于20%的,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财产转让所得税。由于上述两种情况,其转让收益的确认时间、计税依据不同,对被合并企业的所得税负影响也不同。例:A企业购买B企业,出价1000万元,B企业账面净资产为850万元。如A企业全部用股票支付,则B企业的股东在合并时不需缴纳所得税。如A企业用股权支付70%、用现金支付30%,则被合并企业在合并时应按资产转让所得1000-850=150万元,缴纳150×33%=49.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即使在第一种情况中,B企业的股东将其股权转让时,应缴纳资本利得所得税,但那相当于B企业的股东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2.资产计价税务处理对所得税负的影响。在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情况下,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可按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而如果非股权支付额高于20%的,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计税成本。由于两种不同情况下,合并企业接受的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计入成本费用价值基础不同,必然导致税前扣除的金额不同,从而使合并后合并企业的所得税负不同。如在上述例子中,A企业接受B企业的资产中有生产线一条,原账面原值300万元,已提折旧210万元,预计折旧年度10年,已折旧7年(不考虑净残值),该生产线在合并时评估作价150万元。则:在第一种情况下,年折旧额=(300-210)÷(10-7)=30万元;第二种情况下,其年折旧额=150÷(10-7)=50万元。折旧额越大,应税所得越少,企业就可少纳所得税。

3.亏损弥补的处理对所得税负的影响。在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情况下,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而高于20%的,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如:A企业1999年初合并B企业,B企业当时有200万元亏损未得到弥补,其税前弥补期限尚有1年。被合并的B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00万元,合并后合并企业1999年的弥补亏损前应税所得300万元。则两种不同支付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结果不同。第一种支付方式,合并企业1999年共应缴纳所得税款33万元,比第二种支付方式应缴所得税99万元少了66万元。

二、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

(一)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规定

通常情况下,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如是存续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由存续企业继续弥补。如是新设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不得结转到分立企业弥补。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

(二)企业分立中纳税筹划的策略

在企业分立中由于产权交换所采用的支付方式不同,其资产转让损益、亏损弥补等涉及所得税的事项也可选择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而选择处理方法不同,会对分立或被分立企业的所得税负产生不同影响,这就要求进行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1.从是否确认资产转让损益来看,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业的资产转让价格高于账面净值时,应选择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支付方式;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业的资产转让价格低于账面净值时,则应选择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的非股权支付额高于20%的支付方式,从而降低被分立企业的所得税负。

2.从资产计价的税收处理来看,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业资产的评估价值低于账面净值时,应选择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支付方式,从而降低分立企业的所得税负;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业资产的评估价值高于账面净值时,要选择哪一种支付方式,则必须考虑其他方面的因素,因为不管采用哪种支付方式,分立企业都可按其所接受的资产的评估价值确定结转计税成本。

3.从亏损弥补的处理来看,如果被分立企业尚有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时,应选择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支付方式。因为选择这种支付方式,降低分立企业的所得税负。而是否选择非股权支付额高于20%的支付方式,则还必须看企业采用的是存继分立还是新设分立。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不管是企业合并或是分立的税收筹划,都必须充分考量资产转让损益、资产计价和亏损弥补的税务处理方法对所得税负的影响。为便于说明问题,我们分别从各个方面剖析其对税负的影响。在现实中,应把三方面对企业税负的影响综合起来进行比较,方能达到税收筹划的最佳目的。

三、企业清算的纳税筹划

(一)企业清算的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由于经济或契约等原因,不能或不再继续经营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具有法律效力的章程协议等文件精神,依照法定的程序,对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与结算,并对企业剩余财产进行分配,解除企业法人资格的一系列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企业清算的现象将越来越多。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清算时,应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清算所得应依法缴纳所得税。企业的清算所得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存货变现损益+非存货财产变现损益+清算财产盘盈,净资产或剩余财产=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清算费用-企业拖欠的各项税金-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收取债权损失+偿还负债的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应缴清算所得税=清算所得×适用税率。

企业应缴纳的清算所得税,应于企业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企业清算中纳税筹划的策略

企业所得税法对清算所得计算规定的差异,为我们进行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第3篇

[关键词]企业;吸收合并;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1-0085-02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健全,我国的纳税筹划有了长足的进步。从财务管理方面来说,企业在进行财务核算的时候会涉及很多方面,如:国家税收政策、会计处理、资金管理等。因此,在纳税筹划方面,要求企业具有较高水平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能力,这对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十分有利。

1纳税筹划的概述

1.1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作为财务管理活动的一种是企业或股东为了价值或者权益最大化的实现,在合法的范围内,通过安排和策划企业的投资、经营等事务,将税法能够提供的优惠充分加以利用,优化选择纳税方案。纳税筹划具有自身所独有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合法性、导向性、目的性、专业性和时效性几个方面。企业的纳税筹划,都围绕着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这个核心,以价值的最大化实现为目的。因此,企业的纳税筹划不仅仅是一个策划活动,更是企业的一种理财方式。企业的纳税筹划,围绕着税收成本的减少这一中心进行一期活动和方案的安排和选择,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获得和重复行使企业的合法权益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目标。

1.2纳税筹划产生的原因

纳税筹划的产生究其根源是因为纳税人想在合法的范围内尽量的减少纳税支出。可以说任何关于纳税筹划的行为,其产生的根源都是利用使然,也就是经济主体为获得最大化的经济利益而衍生的一种经济策划行为。从对我国部分国营、私营企业的经营者进行调查分析结果可以清楚的看出,大部分企业都希望能够在有税收优惠的地区进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究其原因,就是税收的缴纳额较少,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纳税负担,企业或者个人的成本支出减少,相对应的企业利润或个人的利润获得就会增加。因此,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纳税作为一种资金支出的项目当然是越少越好,从经济利益方面,对纳税人来说,税收是一种直接的经济损失。

2企业吸收合并的会计处理原则

2.1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合并的会计处理原则

现今我国企业大多数是统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如地方国资委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的子公司之间的合并等。这种统一控制下的合并方式,在合并前后参与合并各方的资产和债务在有控制权的一方看来,只是各方资产和债务的一种重组,在性质上并没有发生变化。统一控制下的合并,不是出自合并双方的自愿,也就是说相当于一种强制性的行为,所以其只能作为参考,不能完全的作为公允价值的代表。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准则规定要求会计处理按照权益结合法来进行,也就是合并方需要依据被合并方的本来账面价值进行资产和债务的入账价值的确认。因为增加的资产估值而产生的折旧和摊销是不允许存在的,这样是为了避免有利润操纵的情况发生。

2.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合并的会计处理原则

相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来说,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更具有自愿性,合并的双方通过讨价还价,自愿进行交易。相当于一个企业在对另一个企业的净资产进行购买时产生的交易事项。会计准则规定会计的处理依据购买法进行,在购买日当天,购买法需要将合并中具有确认条件的资产和债务作为自己企业的资产和债务加以确认,其价值可代表公允价值。按照合并成本和可辨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存在的价额差来对商誉进行确认。

3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合并的会计与纳税处理分析

甲公司与乙公司采取的是相同的会计政策,甲公司要吸收合并乙公司,经过协商,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吸收合并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方式(一):2011年6月3日,甲公司要吸收合并乙公司,通过增发500万股的股票的方式,再吸收合并将乙公司的净资产获得。

方式(二):2011年6月3日,甲公司对乙公司吸收合并,通过620万元的公允价值加上固定资产为500万元的账面价值,另加300万元的现金来实现。如果甲乙两公司共同隶属于A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那么合并方式(一)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免税吸收合并,其合并方式属于免税合并中的股票收购企业吸收合并。2011年6月3日,甲公司在会计方面的事务处理包括:借:银行存款50万元,商品库存450万元,固定资产550万元,贷:短期借款500万元,股本450万元,资本公积150万元。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免税资格的确认,乙公司对资产的转让得失不确认,对所得税的缴纳不予以计算。甲公司对企业吸收合并以前的乙公司的所有纳税事项承担负担,对于没有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原有的年度亏损,由甲公司用与乙公司资产有关的年度所得来对其进行弥补。方式(二)的企业吸收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应税合并,是以固定资产等非货币资产加上现金来实现的。2011年6月3日,甲公司在会计方面的业务处理:借银行存款50万元,商品库存450万元,固定资产550万元,资本公积150万元,贷:短期借款500万元,银行存款350万元,固定资产清理480万元。在纳税方面,甲公司应该对转让固定资产缴纳所得税,乙公司相应需要缴纳转让财产的所得税,于是,方式(二)在进行企业合并时产生了整体的纳税负担。

4企业吸收合并的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4.1根据不同合并方式对合并企业所得税的影响进行纳税筹划

上一节中甲公司在进行企业吸收合并时采用的方式(一)的合并方式,乙公司收到的资产是股票的形式,符合免税的条件,因此享受免税合并。当股票卖出时,才产生资本利得税的缴纳。在税率比较上,资本利得税要低于一般所得税,这对于乙公司而言,采用此种合并方式在纳税额方面可以减少,而且纳税期也会得到推迟,是比较有优势的。甲公司对乙公司进行企业的吸收合并,若采用方式(二)的合并方式,则需要缴纳相应的资产所得税,这与方式(一)相比,无疑是增加了资本的支出。从资金流出方面,方式(一)显然比方式(二)更有优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股票的发行不仅会使企业的控股权更加的分散,而且也会使甲公司在股利支出方面加重负担,所以此种方式也是利弊共存,需要对两种方式进行慎重的比较,来最终确定出最为有利的纳税筹划方案。

4.2根据被合并企业的亏损情况对所得税的影响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上一节的合并案例,如果甲公司存在高额的利润,乙公司无财产转让所得存在,但是存在有效的弥补亏损,在进行企业吸收合并时采用免税合并的方式无疑是有利的。这样可以使乙公司存在的为弥补亏损得以结转,由合并后的甲公司来对其进行弥补。这对于甲公司来说,不仅可以用自己的多余资金进行投资,同时可以使当期的经营利润得以降低,使得当前的所得税得到减少。如果乙公司在合并的时候有即将过去的为弥补亏损存在,再加上财产转让所得的存在,如果选择免税的企业吸收合并方式,就会使乙公司丧失为弥补亏损的抵税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甲公司来说,选择应税的企业吸收合并方式更为妥当。

5结论

综上所述,在进行企业吸收合并前,要对合并方式进行慎重的考虑,对资产转让和弥补亏损所带来的税负影响进行细致的计算和比较,从而选择出对企业减少税负最为有利的方案,尽量做到减少税收成本的支持,争取最大利益的获得。

参考文献:

第4篇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法律法规也在通过改革走向逐步完善的道路。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为了赢得更多的生存空间,除了改善企业生产工艺,还试图通过加强企业管理水平来获取利润。而财务管理作为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一直不可小觑。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税务管理的核心工作,对于降低企业纳税风险、提高企业的利润水平都有着重要作用。纳税筹划本质上是通过利用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规定,通过筹划思路最终起到降低企业税负或者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活动。良好的纳税筹划手段可以为企业带来很高的经济收益,而不恰当的纳税筹划将会使企业产生极大的纳税成本和风险。因此,有必要探讨纳税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带来的影响以促进企业合理利用纳税筹划这一财务管理活动手段,最终促进企业达到价值最大化。

二、纳税筹划和企业财务管理的关系

(一)纳税筹划的目标和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一致

对于我国大多数企业而言,其财务管理目标是获得企业经济收益最大化及企业价值最大化,即通过财务管理手段最终达到提高企业知名度、改善企业形象、提高企业利润水平和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的作用。而纳税筹划通过对企业征纳税环节进行相应筹划,其目标也是为了使得企业尽量少地承担税负,同时又要保障企业获取较高的利润水平。综上可以知道纳税筹划的目标和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一致的。而这也要求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单单考虑税收负担因素,还需要考虑其他财务会计因素,全面保障企业持续性发展。

(二)纳税筹划的筹划对象为税收支出,企业财务管理的筹划对象是企业财务支出或收入

对于企业而言,其进行纳税筹划的对象一般是税收支出项目,进行企业财务管理的筹划对象一般都是企业的财务支出或收入。纳税筹划是对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详细了解之后通过对于纳税主体、纳税对象、纳税税率等项目进行筹划,以减少单位的税收支出,提高企业的利润水平。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的利润水平越高,应纳税额越高,因此企业必须要协调利润和纳税额之间的关系,寻找到临界点,防止因累进税率造成的越过临界点产生纳税额远高于增加的利润额的情况出现。企业财务管理的筹划一般通过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降低企业资金存在的风险来进行筹划。在进行财务管理的过程中,企业大多会横向纵向比较不同项目的资金使用效率和企业资金风险,通过预测评估及绩效管理的方式最终促进企业财务管理合规性及有效性发展。

(三)纳税筹划属于税收领域从事的企业财务管理活动

纳税筹划作为一种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方式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的财务活动,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及税收法律法规间的差异性来合理筹划企业财务活动和日常经营事项。因此其本质上是税收领域的财务管理活动。税收支出实质上是企业在正常经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价值的一部分,而基于企业价值进行管理正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从这个角度也依然可以认定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投融资过程、采购生产、销售等都会产生一定的税收费用,因此纳税筹划并不是在企业生产经营中某一环节产生的,而是蕴含在企业生产经营的全部过程当中。同时,纳税筹划并不是可以脱离企业日常财务管理活动而进行,没有了企业日常财务管理活动,纳税筹划工作便不可能完成。

三、纳税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带来的影响

(一)纳税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制定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在企业进行日常的纳税筹划过程中,虽然我们可知纳税筹划和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基本一致,但是纳税筹划依然会对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制定带来一定的影响。同时纳税筹划不单单会影响到企业财务管理活动制定的总体目标,还会对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中的具体目标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在企业,财务部门及管理者都会注重企业盈利水平、经营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债务偿还能力等指标。而纳税筹划作为影响到企业税收负担状况的重要活动,必然会对财务管理目标产生影响。纳税筹划在对盈利水平方面的目标会带来如下影响:在企业进行债权筹资时会考虑到合理利息收入可以税前扣除,而股权融资的成本不可进行税前扣除,造成两种筹资方式带来的盈利水平产生差异,如果在两种方式给企业带来的收益相同,会选择债权融资而非股权筹资。在进行经营状况的目标制定时,企业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合理调节固定资产的折现年限,促进企业固定资产占用的资金回收。在进行现金流状况指标制定时,需要考虑因为纳税导致的现金流出,因为税收支出是不具备弹性的,不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营风险。由以上几点均可以发现纳税筹划对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制定会带来影响,企业需要认真考量纳税筹划给企业带来的好处和产生的一定成本,制定有效战略目标。

(二)纳税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的筹划对象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纳税筹划会对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的筹划对象产生较大的影响。这是因为纳税筹划的筹划对象一般仅仅是企业应缴纳的税款,而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的筹划对象包括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和成本。而税款作为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价值,会对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的筹划对象产生影响。从现金流角度可以发现,我国税法规定的某些特殊经营活动可以通过加速折旧提前收回投资,减轻现金压力,因此纳税筹划会对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的固定资产进行相应的筹划。从资产计价角度可以发现,税法上对于存货的计量和会计上的方法基本一致,因此纳税筹划的对象和企业财务管理的筹划对象也可能会出现一致。从企业可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发现,企业财务管理除了需要考虑自身因素之外还需要考虑政策变动因素,某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会对企业利润水平带来较大程度的变动,如果不有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容易造成企业财务管理对象产生偏差,给企业经营带来一定的风险。

(三)纳税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的一般内容和关键职能产生了一定影响

纳税筹划除了对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制定和筹划对象的选择方面带来了影响之外,还对企业财务管理的一般内容和关键职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纳税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的一般内容产生的影响范围比较广,主要是对企业的筹融资方式、企业合并方式、日常采购及销售方式的选择产生了影响。在企业进行筹资时,企业如何利用财务杠杆来提高企业经济收益获得更多利益是关键问题。但是税法上,不同形式筹融资利息是否可以进行税前抵扣给筹融资决策带来了重要影响。在企业合并方面,是否是关联方进行特殊纳税调整成为企业必须重视的问题。在日常采购方面,采用委托加工收回方式、直接采购或者预付账款采购方式对于纳税时间会产生一定影响,如何有效利用纳税时间带来的资金时间价值成为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时需要关注的问题。在日常销售方面,采用现金折扣或者商业折扣对于应纳增值税税额会产生影响,也会直接影响企业利润水平。纳税筹划除了会对企业财务管理产生影响外还会对企业关键职能产生影响。即企业在进行某些经营活动决策时需要考虑到纳税筹划这项财务活动的实践性及难度,最终选择有效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企业财务管理的关键职能是提高资金利用率、防范财务风险,由此可见纳税筹划必然会对财务管理的关键职能产生影响。

四、结语

第5篇

关键词:企业 吸收合并 所得税 会计处理

前言

市场经济背景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日渐激烈,为了在竞争中获碍一席之地,企业采取吸收合并形式,实现资源优化整合,提高整体实力,在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涉税会计处理作为企业财务会计工作基础及吸收合并的主要依据,受到应税改组合并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合并过程中涉及到的资产、负债等方面产生矛盾,因此,加强对企业吸收合并中所得税会计处理问题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一、企业吸收合并概述

企业吸收合并主要是指企业合并形式,一个企业主体接受一个或者多个企业加入本企业,并取消加入方法人资格,接受方存续。

企业吸收合并能够建立新的资本运作平台,为企业扩大规模、再发展获取争取更多资金支持,拓展融资渠道,且吸收合并,能够实现企业资源优势互补,优化和调整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率,有效企业产业链,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由此可见,企业吸收合并是未来企业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但是,吸收合并过程中,会涉及到税收及会计处理问题,会无形中增加企业财务风险,为此,加强对税收筹划及会计处理问题的分析十分必要。

二、企业吸收合并中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分析

(一)同一控制方面

同一控制是指参与企业合并前后仍然接受同一个或者多个主体控制,且该控制属于长期合并,受到同一控制自身特殊性影响,该类企业合并主要集中在企业集团内部,并在母公司控制下将资源进行优化重组,就会计准则来看,同一控制情况下,接受方需要将原账面价值进行确认,并获取加入方的各项资产及负债,而就税法而言,则需要进行应税及免税合并处理。

一方面,在应税改组合并当中,一般情况下,合并企业将资产及负债的公允价值作为计税主要依据,与税法上规定的计税基础存在差别,但是,该差异是暂时的,将其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老负债即可。另一方面,针对免税改组合并来看,根据规定,加入方资产转让产生的增值收益可以不纳入到所得税中,接受方接受加入方所有资产,且在计税过程中,要将原有账面净值作为基础,不同于应税改组合并,此时接收方资产及负债入账价值与税法规定相一致,最终不会影响所得税会计处理工作。

例如:如果A企业对B企业进行吸收合并的形式为增发定向股票,其本质来说,是免税合并,A企业需要按照B企业的资产及负债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保证二者一致性,便不会出现暂时性差别,确保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准确性。

(二)不同控制方面

与同一控制恰恰相反,非控制下合并是一种合并前后,受到不同主体控制的形式,通常情况下,该类合并发生在两个及以上独立的企业集团之间,结合合并准则来看,接受方需要将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而就税法角度来看,在应税改组合并过程中,合并接受方要将各上述项目作为主要计税依据,此时,会计入账价值与税法计税基础一致,不会影响所得税。另外,在具体会计处理过程中,企业合并商誉自身作为剩余价值,将其确认至递延所得税当中,能够更为直观的反映企业各方面情况,提高会计信息准确性,而由此产生的差异仍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不会对所得税会计处理产生不良影响。

就免税改组合并角度来看,在接受所用资产时,需要将加入方原账面净值作为计税基础,并将二者之间的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负债当中,与此同时,针对初始确认商誉,其账面价值与计税依据差异,不确认相关所得税影响。

例如:如果A、B公司之间独立,并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结合相关规定,在此情况下,A公司购入的B公司成本高于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差额,需要将其反映到商誉当中,其中A公司购入公司成本为6000万元,而资产公允价值则为5000万元,二者之间的差额为1000万元,合并后会计处理具体如下:

借:库存商品

14000000

固定资产

40000000

商誉

10000000

贷:短期借款

4000000

股本

7000000

通过对该案例进行分析和研究发现,在该控制情况下进行吸收合并,本质上是与税法应税合并,A公司入账价值与B公司计税基础一致,不存在暂时性差异。总而言之,受到合并类型的影响,针对企业资产、负债等资产的会计处理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制度,针对同一控制下的应税合并,需要将合并取得的资产、负债确认为资本公积或者留存收益当中,而免税则不会产生任何影响。相反,针对不同控制下的应税合并,应税合并不会产生影响,免税合并则需要将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确认为商誉或者当期损益当中,以此来保证会计信息准确性,为企业管理者科学决策提供支持和帮劲。

三、企业吸收合并中其他税收的筹划处理分析

(一)增值税

企业吸收合并后,企业经营模式也有所改变,继而影响到企业增值税,且在吸收合并过程中,会发生货物交易,导致企业需要承担缴纳增值税义务。增值税主要是指针对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产生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一般包括销售及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劳务等内容。企业要想减少税负,在吸收合并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我国相关税收政策,实现税收筹划处理,如劳动力价值不属于增值税范围之内,可以通过实现人、财及物的转让,减少企业赋税。另外,企业还可以结合自身经营业务及销售利润等实际情况,选择一般纳税节税点确定纳税人身份,实现节税目标,但是,一定要关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界定条件,避免判断失误,例如:企业如果希望确定自身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却被税务机关确定为一般纳税人,那么不仅会增加企业纳税金额,而且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对企业吸收合并产生不利影响。

(二)营业税

就我国现阶段营业税政策法规来看,企业要想降低吸收合并后产生的营业税,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选择股权形式,充分利用股权交易不属于营业税范围这一政策优势,合并双方仅需要对股权进行交易即可,避免产生营业税;其次,如果在合并过程中,难以利用股权形式,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形式实现合并目标,与股权一样,产权也不在企业营业税缴纳范围之内,促使被加入方企业资产、负债及劳动力等顺利转变为接受方企业;最后,根据我国现行营业税相关规定来看,合并企业针对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可以选择投资方式,最大限度上节约税款,企业还可以通过减少缴纳营业税相关产业链环节,一般可以通过非独立核算部门提供劳务,并将应税转向非应税业务中。

(三)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作为政府宏观调控重要手段之一,在房地产市场调控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合并企业针对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过程中,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企业要利用现有免税政策,通过投资入股、合作建房等形式,将买卖土地交易转变为免税政策允许形式,值得注意的是,合并企业需要密切关注税务部门对股权名义转让土地的界定;另一方面,调整增值率,通过减少交易金额等途径降低增值额,与此同时,增加交易金额,实现企业纳税筹划目标。企业吸收合并作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受到企业自身特殊性的影响,纳税项目也会有所不同,在纳税筹划过程中,要结合实际情况及税收政策,最大限度减少赋税的同时,实现企业吸收合并目标。

第6篇

并购是实现企业战略的一种重要手段,是增强企业竞争力最有效的策略或途径。本文所指的企业并购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包括兼并、收购、合并。与内部扩展相比,一般情况下外部扩展的企业并购有成本低、速度快、实现协同效应等优点。合理地运用国家税收政策,进行并购的纳税筹划,不但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而且有助于企业并购方案的顺利实施,从而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当前,在并购纳税筹划的研究和实务操作中,往往出现纳税筹划和企业战略“两层皮”甚至相背离的情形。站在企业并购总体的高度,税收成本只是并购成本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不能只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并购中其他非税因素的变化,进而对企业整体利益产生影响。据此,笔者认为,必须运用战略纳税筹划的思维,科学地确定并购纳税筹划的程序,合理使用纳税筹划技巧,使并购纳税筹划服从、服务、促进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文章从并购方的并购纳税筹划程序和纳税筹划技巧两个方面进行了简单的分析。

一、并购纳税筹划程序

并购纳税筹划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与企业战略的制定与实施充分融合,以使企业战略主导和指导战略并购纳税筹划,而并购纳税筹划反过来支持和促进企业战略的管理。企业战略管理的一般程序和并购纳税筹划的程序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如图1。

深入理解企业战略管理的一般程序与并购纳税筹划的程序及其关系,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确定企业战略目标是战略管理和并购纳税筹划的基础和前提

企业的战略目标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盈利能力;2.市场;3.生产率;4.产品;5.资金;6.生产;7.研究与开发;8.组织;9.人力资源;10.社会责任。一个企业并不一定在以上所有领域都规定目标,并且战略目标也并不局限于以上十个方面。企业应根据自身及外部的实际情况,科学地确定战略目标,再以战略目标为指引,进一步实施战略管理和战略并购纳税筹划。

(二)实现五个方面的协调

企业在进行战略管理和并购纳税筹划时,必须注意五个方面的协调。

1.确定并购纳税筹划目标要与确定企业战略目标相协调。

2.形成纳税筹划方案与形成企业战略方案相协调。

3.确定筹划方案与确定企业战略方案相协调。

4.实施纳税筹划方案与实施企业战略方案相协调。

5.监控纳税筹划与监控企业战略相协调。

(三)并购纳税筹划方案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目标企业的选择。首先,不同行业、地区的目标企业税收政策不同,影响并购后的税负;其次,目标企业标的不同影响并购过程中双方税负;最后,目标企业财务及经营状况影响并购后税负。

2.融资方式的选择。融资方式的不同将影响融资成本及财务费用,进而形成并购后的税负差异。

3.并购方式的选择。本文所指的并购方式包括并购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被并购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并购时,资金支付方式和结构直接影响并购过程中的成本和税负,而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的不同,影响并购后企业集团的整体税负。

4.并购后企业整合方案的确定。企业整合包括业务整合、管理与文化整合、财务整合等,在并购后的整合环节,企业选择的会计政策不同、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以及业务整合、管理与文化整合等成本费用不同,并购后企业的业绩也会不同,因而影响了企业集团的税负。

二、并购纳税筹划技巧

笔者认为,从纳税筹划的实务操作来讲,一定要有战略纳税筹划的思想,即要根据企业的整体战略,进行长远和系统性的纳税筹划,科学地选用纳税筹划技巧,以实现并购纳税筹划目标和促进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当前,常用的并购纳税筹划技巧有以下几点:

(一)利用投资行业的不同进行并购纳税筹划

同其他国家一样,我国实行产业倾斜政策,国家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给予相当多的税收减免优惠。企业在并购前必须明确投资方向,结合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如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等,实行13%的低税率;对于出口货物、销售农业生产者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等,实行零税率或免税。

如营业税,根据行业的不同,分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分别设定3%~20%的税率。

如消费税,根据消费税税目的不同,分为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14个税目和更详细的子税目,规定了不同的税率。

如企业所得税,关于行业或经营项目的税收优惠较多。企业从事蔬菜等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等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经营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或高新技术企业、创投企业所得等,实行免征或减征等多种方式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利用投资区域的不同进行并购纳税筹划

近几年我国为保证和促进企业的公平竞争,对相关税收的区域优惠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区域税收优惠基本取消,但利用投资区域的不同进行并购纳税筹划仍然有一定的可行性。

如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移送环节视同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并购企业可以根据这一规定考虑以行政区域进行纳税筹划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如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并购企业可以根据这一规定考虑纳税筹划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三)利用不同的交易方式并结合融资方式进行并购纳税筹划

企业并购可以通过多种交易方式实现,大致可以有以下分类:现金购买式、资产购买式、股票换购式、综合证券购买式以及承担债务式。

不同的并购类型适用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同时,不的并购类型需用不同的融资方式来实现,企业在进行并购时,对并购企业来讲,主要影响当期及以后各期的企业所得税,应综合各种情况进行纳税筹划。笔者认为,应至少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交易费用对并购企业当期财务状况的影响。

2.融资成本与费用对并购企业当期及以后各期财务状况的影响。

3.并购企业当期及以后各期的财务状况。

第7篇

[关键词]企业合并;税收筹划;应用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31-0078-02

1 企业合并理论知识概述

(1)企业合并的定义。最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将企业合并形式上分成:控股合并、吸收合并以及新设合并。其中,控股合并实际上是指,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获得被合并方的50%以上的股权,被合并方在合并后依然维持其单独的法人资格而且可以照常运营,合并方认可企业合并形成的对被合并方的投资的合并行为;吸收式合并就是两个以及多于两个企业合并后,其中一个企业吸收了其余企业而仍然存在,但被吸收的各企业与吸收企业合并后,其法人资格一并消失的合并行为;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及多于两个企业合并后,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参加合并的原来各企业都归于消失的企业合并行为。

(2)企业会计准则与税务处理对企业合并的不同分类。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将企业合并可以被区分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而根据税收处理原则,将企业合并分成应税和免税两种合并情形。应税合并指的是企业在合并过程产生的交易行为时,要确定相关资产的转让收入或者费用,有关资产根据交易价再次确认计算税收基础的合并;免税合并指的是,满足相应要求的企业在交易产生时,暂时不用确定相关资产的转让收入或费用,有关资产依然根据原有计算税收基础实行收税处理的合并。

(3)企业合并的支付方式。通常情况,企业合并经常采取四种支付方式:其一,以现金或者不具备股东表决权的证券购入被收购方的股票;其二,用可转换的公司债券换取被收购方的股票;其三,用股票换取被收购方的股票;其四,用前面三种支付方式的组合获取收购方的股权。

2 企业合并税收筹划方式

(1)合并核算处理的差别对比。第一,在应税合并的情形下,被收购方应当看做为按照公允价值转让、处理资产,计算资产的合并转让收入,按照法规要求上缴所得税款。合并企业接纳被收购方的相关资产,计算税款时能够按照经过评价确定的价值确认其数额。被收购方的股东获得合并方的股权,看做财产清算后分配,但被收购方以前的年度累计亏损,不能结转至合并方仍然作为亏损进行弥补。收购方和被收购方为完成收购而向股东购买收回本企业的股份,股票回购价与发行价间的价差,应当视为股票转让的利得或损失进行会计处理。第二,在免税合并情形下,被收购方没有确认所有资产的转让收入利得或者损失,可以无须上缴所得税。被收购方合并之前的所有所得税缴纳税收款项应由收购方负担,而以前年度的累计的亏损,要是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补偿期限,应当由收购方仍然根据相关规定用以后年度收到的由被收购方资产产生的收入所得进行填补。当收购方接受被收购方所有资产的计算税收的成本时,需要用被收购方原有账面净值作为基础进行确认。第三,如果被收购方的资产与负债金额大致持平,也就是净资产趋近于零,且收购方用负担被收购方所有债务的形式完成吸收合并时,可以不被当做被收购方按公允价值进行让与和处理资产处理,也就不必计算资产的转让收入。收购方接纳被收购方所有资产的成本,必须用被收购方原有账面净值作为基础的确认。被收购方的股东作为无偿舍弃所拥有的原有股份处理。

(2)各种支付形式下的税收处理。第一,采取用现金的方式进行合并的属于应税合并。被收购方得到收购方的现金的时候,是有偿让与股权的做法,其收入应当按照要求上缴所得税。然而,出售股权并不在营业税应税行为的范围之内,所以被收购方获得的利息收入只需要上缴所得税即可。被收购方股东收到收购方的现金时,应当作为其让与股票的收入,因而将会出现资本的利得,因此,被收购方的股东应该就其资本利得上缴所得税。第二,采取收购方有股东表决权的股票按照相应比例获得被收购方股票的形式进行合并时,此合并行为属于免税合并。支付股票对于被收购方的股东来说,能够获得延迟缴纳税款和降低税赋的权利。这是因为,在此情形下股票的转让行为可以不被视为资产的转让,被收购方的股东得到合并企业股票时能够获得免缴税款的优惠政策。实际上,被收购方的股东并未取得资本利得,而该合并的资本的应纳税所得直到股东卖出股票时计算纳税额。对收购方来说,该合并形式在没有上缴所得税的情形下,可以完成资产的流转,公司所有者同样能够达到增加投资以及资产多样化的效果。

3 企业合并殊业务税收处理

(1)减免税优惠政策处理。第一,企业不管选择哪种形式兼并、合并,均非新设立的企业,不应该享受新开设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税收法规中对新设立企业通常有许多的税收方面的优惠照顾,有些企业企图利用对企业合并的形式获得这类税费优惠,这种情况是应该禁止的。第二,兼并、合并之前各企业应该获得的定时减少或免除税收优惠照顾,并且已经到期的,兼并、合并之后的企业不能继续获得税收优惠照顾。先前享有优惠的企业需要注意在合并之后是否依旧还能够符合优惠条件。例如,民政福利企业可以享有优惠条件的前提条件是,员工总数中的四类残疾人员需要符合一定的比例,如果在合并之后低于规定的比例,企业就需要及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以确保企业还能够享有优惠。第三,合并、兼并前各个企业所应该享有的定期减税或者免税优惠,在未达到规定时间的,而且剩余的时间相同的,在经过了主管部门的核准之后,这些合并或者兼并后的企业可以依旧享有税收优惠并直到规定时间为止;合并、兼并之前各个企业所应该享有的定期减税或者免税优惠并没有达到规定时间的,而且剩余的时间不同的,这就需要对其应纳税额进行分别的核算,然后分别依照税法的相关规定一直享有优惠到规定时间为止。

(2)亏损弥补的处理。第一,企业通过吸收合并或者是兼并的方式完成企业合并行为的,被吸收或者兼并的企业以及存续的企业如能满足纳税人要求,这样就需要分别进行亏损弥补。对于那些合并或者兼并之前还没有弥补的亏损则需要用其未来年度的经营所得来实行弥补,但是那些被吸收或者兼并企业不允许利用存续企业的所得对亏损进行弥补,存续企业也不允许用被吸收或者是兼并企业的所得来进来亏损弥补。第二,企业通过新设立的办法或者是采用吸收合并、兼并的方式,而且被吸收或者兼并的企业依照相关的规定并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质的。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各企业合并或者是兼并前还没有弥补的亏损,可以在相关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时间内在合并或者是兼并后的企业继续弥补亏损。

4 结 论

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活动的时候必须要依照成本效益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合并不能够单纯地站在税收的层面来考量,还需要考虑到企业合并的主要原因。此外,在施行纳税筹划的时候也不能片面地考虑到可能带来的低税收,而对于因为筹划方案施行所造成的其他费用的上升或者是利润的下降也需要加以认真分析。我们需要清醒地认识到税收成本的减少并不意味着是最为合适的筹划方案,只有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全面的、综合的考量才能够确定出最佳的方案。

第8篇

关键词:企业重组 税收筹划

一、企业重组的概念与主要形式

本文所称企业重组,采用财税〔2009〕59号的定义,即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经济结构或法律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具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企业重组的形式丰富多样,可根据重组对象行业和资金支付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

(一)根据重组对象行业不同分类

1、横向重组

与同行业提供可替代产品的公司进行重组,被重组企业与重组企业通常是同质竞争关系。横向重组能够使企业在短时间内快速扩大市场份额,有效整合资源,实现规模经济,以达到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目的。

2、纵向重组

与公司的上下游企业(即供应商或者客户)进行重组,实现产业内一条龙经营,这种重组方式可以缩短生产经营周期,使原料持续供应和产品快速分销得以实现。如果重组的是上游企业(供应商),我们称之为向后重组;如果重组是下游企业(客户),我们称之为向前重组。

3、混合重组

被重组企业既不是同行业竞争公司,也不是上游或下游厂家。混合重组中又有三种形态:市场扩张型、产品扩张型和纯粹的混合重组。混合重组的原因在于实现企业多元化的经营战略,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

(二)根据出资方式不同分类

1、股权支付

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2、非股权支付

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3、混合支付

企业在购买股权或资产时,同时采用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两种形式。

二、企业重组的税收筹划理论与原则

(一)企业重组的税收筹划理论

税收筹划理论中最负盛名的,莫过于迈伦・斯科尔夫和马克・沃尔夫森提出的有效税务筹划理论。该理论有三大考量要点:一是兼顾多契约方利益: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股东、所有者、经理人和贷款人等契约各方的税收利益,而不应该只局限于单边利益;二是隐性税收的价值: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如果追逐税收优惠资产,有可能导致资产价格不断上涨,进而导致以较低的税前收益率承担了部分收益损失,因此必须综合考虑企业重组中涉及到的隐性税收和显性税收成本。三是非税成本的考量:税收筹划实施过程中,企业极有可能承担连带的经济成本,如企业分立会增加管理机构、人事、组织协调的费用,故企业重组必须综合考虑所有成本,而非仅仅是税收成本。

(二)企业重组中税收筹划的主要原则

税收筹划经常与避税、偷税、逃税等概念联系起来,而以下原则是税收筹划与其他概念区分开来的重要依据,也可以说是税收筹划的立身之本。

1、合法性原则

遵守税收法规政策是税收筹划的前提,这是税收筹划与其他相关概念(如避税、偷税、逃税)之间的本质区别。纳税人必须依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对企业的涉税事项进行预判和规划,在合法的前提下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进行税收负担最优化处理。

2、预见性原则

税收筹划实质上是运用税收法规的指导,通过把控生产经营活动和企业重组行为来规划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发生。因此,企业纳税筹划通常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或者贯穿整个企业重组活动的各个环节,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有预见性地指导企业重组行为。

3、系统性原则

随着现代企业管理和税收筹划技术的发展,“税负最小化”已然无法满足企业的要求了,“税后利益最大化”开始成为企业追逐的新目标,现在许多企业已经把税收筹划提升到了战略高度,更有系统性的意识。相应的,企业就不再局限于“节税”这一种目的,如果“增税”能助力企业开拓市场、增加收入、提升站位,那么纳税筹划的定义就更广泛了。

三、基于税收筹划的企业重组对象及融资方式选择

(一)目标行业的选择

前文已经提过,企业按重组对象所在行业可分为横向重组、纵向重组和混合重组三种形式。

横向重组发生在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之间,因此通常不会使企业的纳税税种和纳税环节发生大的变化,但由于重组后企业规模和经营收入的变化,可能使纳税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从而不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增值税税收减免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

纵向重组因为涉及到跨行业,会出现纳税人属性发生变化的情况,也可能会导致纳税税种和纳税环节的增加。但是,从增值税角度看,如果重组企业和目标企业在同一县、市,重组前需要交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在重组后被视为企业内部移送,不视同销售。因此,纵向重组通常会起到减少增值税纳税环节的效果。

混合重组是三种重组方式中税收影响最大的,因为混合重组是跨行业重组,因此几乎会影响到企业纳税的方方面面,从纳税税种、纳税环节、适用税率到优惠政策享受都会发生变化。正因为如此,国家出台的政策鼓励企业在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前提下,重组方可以继承被重组方享受的税收优惠和经营净亏损结转等特殊权益。如[2009]59号文规定:在企业吸收合中,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因此,在符合企业整体战略布局的情况下,可以从是否享受税收优惠和优惠幅度来选择重组对象所在行业,从而能使企业在重组后享受相应的税收待遇。

(二)目标企业经营状况的选择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属于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以及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85%的情况,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因此,在适合条件下,选择一家净亏损额较大的企业进行合并,能够为企业降低税收负担。但企业的财务状况是亏损还是盈利,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企业的经营水平和行业盈利状态。所以,企业重组时要均衡经营风险和税务风险,从而做出最优抉择。

(三)不同融资方式的选择

企业重组因其涉及资金金额较大,难免涉及资金筹措,常见的融资方式有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股权融资分为股票发行和股票置换两种形式。因为股利分配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所以这种方式对企业而言无法降低税负,但对于需要资金但又不想形成过高资产负债率的企业而言,股票发行是较优选择。股票置换可以不涉及现金,用企业的股票去置换被重组企业的股票。根据财税[2014]109号文的规定,企业进行特殊税务处理的标准已经从收购被重组企业75%的股权降低到了50%,在同时满足特殊重组其他条件的情况下,重组双方的企业都可以作特殊税务处理,从而有免税、延迟纳税的效果。债务融资一般包括银行和非银行机构借款以及发行债券两种方式。这两类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中都准予税前扣除,所以都有减少企业应纳税额的作用。但两者的区别在于借款利息一般是分期支付的,而债券既可以选择分期也可以选择期末汇总支付。这样,对税收影响也是有差异的。如果利息的金额比较大的话,在其他条件差异不大的情况下,企业可以结合自身情况选择融资方式,这也是税收筹划的一个方面。

综上所述,税务筹划是企业重组中不可忽视的环节,也是影响深远的因素。企业应该在合法性、预见性、系统性的税收筹划原则指导下,在重组活动中从整体战略出发,灵活运用税收政策法规,合理有效地谋求税收利益,选择适合企业发展的最佳方案。

参考文献:

[1]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财税〔2014〕10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第9篇

关键词:企业 股权投资 税收筹划

在2006年的时候我国财政部门便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在各公司企业中执行。其中所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与之前的会计准则相比有着非常明显的变化,并且对企业股权投资税收筹划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从某种角度分析,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因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会导致利润未分配或者股权转让,如处理不当,则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影响,因此积极探究企业股权投资税收筹划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投资准则的规划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一)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

因行业不同国家所规定的税收政策不同,对于国家扶持或者鼓励的行业国家会给予一定的补助与优惠,另外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如果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属于指定目录中的设备,那么该10%的税收可以在应纳税额中抵免,所以企业需要研读国家的税法政策,以减轻税收负担。

(二)投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一般而言,企业在实施投资的时候主要选择的投资方向包括四种,分别是货币资金投资、实物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以及股权、债券投资,对于股权投资而言,如果直接进行投资,那么则不能进行相似的会计与税收处理,无法起到节税的作用。因此企业在投资方式上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利润最大的投资方式。

二、加强统计原股权,实现会计的权威性

首先,原股权投资需要遵循清算股利会计办理的基本原则。而股利清算主要是指被投资单位获得现金股利之后所承担投资之后超出投资单位累计的利润所获得的相关利益。从某种角度分析,在投资过程中清算性股利属于资本的一种回收,并不是非投资报酬。另外,如果严格遵循投资准则的相关规定可以了解到,在采取投资实施成本核算的时候需要在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基础之上,还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情形以及具体的变化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进行整合与分析。当然,无论是现金股利或者利润都需要进一步明确是否是当期投资所获得的相关利润。

其次,需进一步分析清算股利在变化之后所形成的财税差异,如果按照原投资准则可以了解到假如投资一方会获得清算性股利,投资成本得到冲减,这种情况下需要进行深层次的简化,其内容包括,不论是在投资之前还是投资之后所形成的累计未分配收益都需要将其列入税收收益的基本范畴之中。在通过对企业所得税规定的解读中可以了解到,在符合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居民企业所获得的股息以及红利都应该免税收入,不应该将其列入纳税所得额征税范围之中。

三、企业股权投资税收筹划分析

第一,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息以及资本利得纳税筹划。所谓股息便是投资方从被投资单位所获得的利润与利益,是企业在缴纳所得税之后的资金。通常情况下,如果投资者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比被投资者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要高,那么不仅可以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定期进行减税或者适当免税,并且还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而资本利得是投资方对股权处理的一种收益,简而言之便是部分企业因为收回、转让或者在清算股权收入的时候,减去股权投资成本所剩下的数额。

第二,从会计角度所提出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的一种纳税筹划方式。单纯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展趋势分析可以了解到,在持有产期股权投资过程中所开展的会计核算方式主要包括两种,其一是成本法,是长期股权投资过程中按照成本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很多被投资单位在成本法的应用下会利用现金股利或者利润的持有份额对当期投资收益进行确认。其二是权益法,主要是指在长期股权投资过程中严格按照投资企业所享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变动对投资账面加以调整与规划的一种形式。

第三,长期股权投资发生转让损失的纳税筹划。通过与税法的解读可以了解到企业在收回、转让或者清算股权投资的时候所形成的损失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在纳税时间内所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能超过股权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对于已经超出的部分需要在其后的年度结账中进行全面扣除。其中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关的规定以及准则,其纳税筹划思路为:如果企业在转让股权或者清算股权的时候发生损失,并且所造成的损失超过企业已经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的时候,为进一步减免这一现象所造成的损失,则需要通过增加股权投资收益的方式,并积极扣除股权转让损失。在解决这一问题的时候可以做到以下内容:被投资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的时候,不论采取哪一种投资方式,投资企业都需要对投资所得进行实现。

四、企业股权投资转让税收筹划的途径

首先需在股权转让之前进行分配盈余。如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企业要想实施股权转让或者投资的时候需要提高股权转让的价格,另外对于长期投资股权的企业而言,如果保留利润且不加以分配,则会导致股息转化为资本性利得,这对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所以为进一步避税,投资企业需要在被投资企业的影响下对利润进行分配,并转让相应的股权,如此一来则可以减轻所得税。

其次需要实施股权整合。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可以了解到,企业在进行转让或者清算的时候需要按照规定与要求,并实施股权整合的方法。所谓的股权转让价是指在股权进行转让的过程中所收获的利润,比如企业在没有进行分配后的资金余额是由股东进行保留的,而股权转让人会与股权一起共同转让股东所留存的金额,这便属于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金额,不是股权转让价格。所以,在企业合并的过程中,企业可以采取股权整合的方法,对股权进程重组,保证股权比例能够达到95%或以上,并在进行重组之后对股权进行转让,如此一来则可以将股权转让看作股息所得,企业可以免交一部分转让费。

参考文献:

[1]金少勇.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中纳税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J].财经界(学术版),2014,(18):256-257.

第10篇

关键词:税务风险;表现形式;原因分析;防控措施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33.031

近年来,中国石油充分发挥资金、技术、管理与综合一体化优势,海外油气业务取得突破性进展,国际化运作能力和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在参与全球油气资源勘探开发过程中,石油工程技术服务企业(简称“油服企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突出贡献。然而,资源国为支持本国石油工业的发展,对外国油服企业的运营监管越来越严,条件越来越苛刻,油服企业与当地税务、海关、金融、劳工等部门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稍有不慎就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甚至满盘皆输。

1 海外税务纠纷发生的背景

在海外投资经营,依法进行税务申报、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企业会通过转移定价、利用税务优惠或者双边税收协定等方式进行纳税筹划,降低税务成本,获取更多的利润。但是,如果企业海外分支的涉税决策、税款计缴、纳税筹划等方面未遵循所在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可能造成企业经济利益损失及声誉损害,引发税务纠纷。在世界各国税务监管越来越严、采取各种反避税措施的大背景下,油服企业更应梳理纳税管理流程、强化税收管理基础,构建全面、有效、可控的纳税风险管理体系,妥善管控税务纠纷,全面降低企业海外涉税风险。

2 油服企业海外税务纠纷的表现形式

资源国税务局不定期进行税务审计,以各种理由认定企业的涉税行为不符合当地税收法律法规,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例如,在阿尔及利亚的油服企业每年都会收到税务局的审计通知,审计时间不定,少则一个月,多则几年。审计范围很广,对企业成立以来的所有会计文档、进出口资料、合同文本、设备物资等进行查验。审计人员的权力很大,如果认定企业的收入和成本确认不符合会计准则或税收法规,马上开出巨额罚单,企业需要自证清白,进入漫长的“讨价还价”阶段。很多时候审计人员都是凭个人的主观臆断,曲解法律条文,做出令人哭笑不得的审计结论。企业收到罚款后要想申辩,必须先交纳罚款金额25%的保证金,否则会按天收取滞纳金。申辩程序繁琐、周期很长,即使合情、合理、合法的申辩理由,税务局也不一定会认可。申诉期过后,如果企业还没有交纳罚款,企业不但需要支付滞纳金,而且投标资格、设备物资进出口办理、银行资金都会被冻结,影响是毁灭性的。

3 原因分析

油服企业海外工程项目比较分散,不少处于法制不健全、执法不规范的国家或地区,经营风险高、运作难度大。这里面既有错综复杂的外部经营环境等客观原因和困难造成的,也有企业自身没有做好调查研究和经营筹划,甚至不惜违法违规经营等自身的主观原因或过错造成的。

3.1 客观原因

每个国家有不同的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过程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差别很大,集中体现在税务处理方面,客观上加大了税务管理的难度,导致了税务纠纷的发生。不少国家的财税政策模糊不清,政府内部不同部门甚至同一个部门的不同官员对有关法律政策解读偏差较大,自由裁量权过大,很多政策的解读取决于官员个人的判断。

税收政策复杂且税赋沉重,所得税税前费用抵扣定性随意,对可入账成本要求非常严苛,税务申报时大量合理支出被剔除,税务审计更是吹毛求疵,造成企业很重的税务负担。不合理的外账成本核算体系导致企业的外账利润虚高,税基扩大,正常、合理的利润用于缴税,压缩了盈利空间,企业不得不进行纳税筹划,但是纳税筹划都是有风险的。

一些国家的司法体系不健全或者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导致已签署的免税协议无效或者得不到税务执行机关的认可,给承包商后续带来巨大的税务风险和损失,例如,某国承包商与油公司签订协议之前,油公司声称与所在国政府签署了相关的产品分成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乙方及分包商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而且甲方向乙方出示了相关的免税协议,该协议由甲方和该国能源部门签署,故甲乙方签署了相关的合同,合同价格是在乙方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下”。但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所在国的税务机关声称这份免税协议并没有该国议会或总统的签字批准,故不予承认,导致承包商蒙受重大损失。

3.2 主观原因

不少海外税务纠纷是由于管理层在海外投资时调研不充分、不深入或者盲目决策造成的,风险识别能力不强。个别海外项目基础工作不扎实,如没有按照当地要求建立外账,外账没有可靠文档做支撑,会计税务报表不符合规定,经不起审计,文件资料保存不及时、不完整。税务纠纷发生后,海外项目“手忙脚乱”,匆忙应对,找不到合法、合理、合适的解决办法,此时临时“抱佛脚”为时已晚。

4 油服企业海外税务风险防控措施

资源国的大环境无法改变,只能去适应,但油服企业可以从自身入手,采取有力措施来降低海外税务风险。总的来说,油服企业海外项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防控税务风险。

4.1 提高税务遵从意识,做好前期调研和筹划框架设计

观念决定意识、意识决定行动、行动决定效果。油服企业在海外投资经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核心管理层一定要树立税务遵从意识,海外分支涉税行为,必须遵守中国、资源国的税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新国家、新项目,油服企业进入之初,应重点对资源国投资经营环境如政治经济形势、会计准则、税收体系、税收管理机制、税收征管机制、进出口规定、外汇政策、法律法规等进行深入调研。公司在当地注册时,对投资架构和投资路径、项目公司设立性质提前考虑。海外分支机构须熟悉所在国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体系,掌握所在国税种设置、税收主管部门、征收管理政策等纳税制度安排,以及税务登记、税款缴纳、争议申诉等税收相关行政程序。企业在涉税活动发生之前,特别是项目投资、资产收购、资产处置、企业设立、企业合并、企业分立、股权转让、破产清算、债务重组等涉税活动,应提前分析税收问题,设计纳税筹划方案。与油公司签署合同之前,要调查好油公司与政府签订的免税协议是否真实有效,防止后续执行过程中吃大亏。对于已经运作过项目的国家,油服企业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对纳税筹划方案进行修正、完善。

4.2 夯实基础管理,重点做好税收筹划工作

油服企业海外分支遵循“依法纳税、合理筹划”的总体要求,按所在国会计准则、税收政策、法律法规要求设置账簿,并满足当地税务监管和审计要求。根据所在国税收法律法规,依据合法和有效凭证,税务核算应正确、完整地反映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经营成果和纳税调整等要素。税务核算、纳税申报、税费缴纳及时、准确、完整。规避风险,人才是关键,聘请当地会计师进行会计核算,选择强有力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日常业务的监督与指导,提前进行第三方审计。

纳税筹划,应以公司整体战略和业务发展为导向,服务和服从于公司总体财务目标的实现,合理合法节约税收支出。企业纳税筹划,要做到纳税筹划依据合法、纳税筹划方案可行、经营安排符合政策导向、档案资料完备、财务核算健全、税款计算缴纳准确及时,切实降低企业涉税风险。关注设备物资进出口报关价值、名义工资、设备租赁费、技术服务费、总部管理费分配等的合理性,应有合法有效凭据作为支撑。转移定价是税务纠纷高发领域,设备物资转移定价时保证文档流、资金流、物流一致,经得起海关核查和税务审计。

4.3 发挥公司一体化优势,信息、资源与经验共享

为发挥公司一体化优势,可以考虑采取甲乙方、上下游、业务环节整体纳税筹划的措施,维护和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整体纳税筹划,特别是甲乙方企业共同筹划,筹划空间广、载体多,转让定价可以更为灵活。

油服企业海外遇到的税务纠纷,特别是在同一个国家遇到的纠纷,往往存在着共同性。如果能共同分享应对经验,共同吸取教训,必要时携手应对纠纷,必将大大增强涉税企业的力量,更好的推进税务纠纷的解决。工作中加强横向沟通,与其他兄弟单位及时交流和分享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经验,多与中资企业商会、行业协会、同行业单位商讨遇到的问题,集思广益,对有共性的问题统一申诉,以达到最佳效果。

4.4 积极应对税务审计、妥善处理涉税纠纷

税务审计过程中,项目财务总监应全程关注,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审计人员进行澄清和沟通,对于有可能产生税款补缴、滞纳金、罚款等税收征管事项,应提前向总部报告,共同研究解决对策,并为其他项目提供预警和借鉴。

海外税务纠纷发生后,企业应立即M行案情分析,对纠纷发生的原因、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分析和评估,研究制订合理的纠纷处理策略和配套的具体措施,统筹利用各种资源,争取将诉讼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海外分支作为一线指挥部,应咨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依据税务争议所在国法律法规,摸清税务局的目的和争议点,找出说服力比较强的证据,依靠内外部专业法律人员、动用一切可以动员的资源积极应诉。企业层面无法协调解决的争议,可以由集团公司税收协调小组统一出面进行协调。需要集团公司领导出面协调的重大税务争议事项,需及时报告集团公司进行统筹协调。税务纠纷解决后,油服企业应举一反三,及时修补税务管理漏洞,防范税务纠纷再次发生。

第11篇

一、采购合同

在采购合同纳税筹划的问题上,一般要把握的原则是:尽可能延迟付款,善于利用“借鸡生蛋再还鸡”的技巧: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着手:未付出货款,先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使销货方接受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尽量让对方先垫付税款;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使供货方垫付税款,而自身获得足够的资金调度时间;尽可能少用现金支付货款等等。

二、销售合同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实现时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早晚又为利用税收屏蔽、减轻税负提供了筹划机会。而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决定着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不同,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也不同,适用的税收政策往往也不同。在销售方式的筹划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则:1.未收到货款不开发票。2.尽量避免采用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防止垫付税款。因为采取这两种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在赊销方式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中,避免垫付税款。4.尽可能地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产品。5.多用折扣销售刺激市场,少用销售折扣刺激市场。根据税法规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可以以销售额扣除扣额后的余额为计税金额。税法为纳税人采取折扣销售提供了节税空间。而销售折扣是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因此,企业在确定销售额时,应把折扣销售和销售折扣严格区分来。6.把握好销售折让的税务处理方法。7.采用预收货款能为企业创造税收屏蔽效应。

三、企业产权重组合同

在企业合并行为中,应注意产权支付方式的选择问题,吸收合并时,兼并方既可以用现金支付,也可以用其证券(如普通股,公司债券等)支付。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如果兼并方用现金或其公司债券支付,则被兼并方股东收到现金时就要立即纳税。但如果被兼并方股东收到兼并方股票时可以免税,待股票出售后方计算损益,作为资本利得课税,而且世界上多数国家对其实行轻税办法。因此,支付股票对被兼并公司的股东而言,可以得到延迟纳税和减轻税负的优惠。不过,两种不同的支付方式也分别对应不同的折旧方法。如果兼并企业采用股票方式支付,那么兼并中取得的资产将按该资产原来的折旧基础计提折旧;如果兼并企业采用债券或现金支付方式,则兼并中所取得的资产将支付价格作为计提折旧的基础。一般而言,支付价格往往高于被兼并资产折旧基础上的账面价值,这个差额又会对企业税负产生重大影响。折旧额越大,应税所得越小,则企业就可少纳所得税,这就是“折旧抵税”的作用。因此应该对两种支付方式的获利情况进行比较。当然以股票方式支付折旧基础帐面价值较高的资产是最佳选择。

四、筹资合同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筹资活动,而对筹资方式的不同选择会对企业的纳税产生影响。从纳税筹划角度来看,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产生的节税效果最好,金融机构借款次之,自我积累方式效果最差。这是因为:通过企业的内部融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这两种行为涉及到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寻求降低融资成本、抵销纳税利润规模、提高投资规模效益的途径。金融机构借款次之,借款利息一般可以在税前冲减企业利润,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自我积累方式由于资金的占有和使用融为一体,税收难以分割或抵销,因而难于进行纳税筹划。而且从税负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来看,自我积累资金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完成,同时,企业投入生产和经营后,产生的全部税负由企业自负。负债筹资则不一样,它不需要很长时间就可以筹足,投资产生效益后,出资机构实际上也要承担一定的税收,所以,负债筹资的财务杠杆效应主要体现在节税及提高效益资本收益率等方面。其中节税功能反映为负债利息记入财务费用抵减应税所得额,从而相对减少应纳税额。

筹资合同的纳税筹划,主要在筹资利息纳税筹划下功夫。具体操作方法是:借款方尽量提高利息支付,冲减企业利润,减少企业所得税税基;出款方再用某种隐蔽形式将获得的高额利息返还给借款企业,出款方也可以用更加方便的形式为企业提供担保、租赁等服务,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租赁是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对承租人来说,经营性租赁既可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资金和经营风险,又可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计税所得税额,减轻所得税税负对出租人来说,出租机器设备可获得租金收入,而租金收入系按5%缴纳营业税,其税收负担较产品销售收入缴纳的增值税为低。当出租人与承租人同属一个利益集团时,租赁可以使他们俩个分主体将利润以不正常租金的形式进行转移。同一利益集团的企业出于某种税收目的,将盈利性非常强的项目或设备租给另一个企业,但却只收取少量租金,最终使该利益集团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最多,税负最低。此外,租赁产生的节税效应,也可在专门租赁公司提供租赁设备的情况下实现,承租人仍可获得减轻税负的好处。另外,融资性租赁的纳税筹划也大有文章可做。

五、印花税涉税合同

在实际操作中,签约当争人在能够明确计税金额的条件下,不最终确立,这样不仅可以延缓纳税,也可以减少因实际金额与预定金额不符而引起的多缴税款。对于一些合同在签约时须确定计税金额,无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计算纳税额并贴花。对于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一般按合同所载金额作为应税金额,当事人就会无益地多负担一笔印花税税款。因而在合同设计时,应充分地考虑到这种情况,确定比较合理、比较保守的金额,避免缴纳税款。除此之外,经济当事人还可以采取其他办法弥补多贴印花税票的损失,可在合同中规定:“如果一方有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有过错方负责赔偿对方多缴的税款。”这样,税收负担问题就很好地解决了。根据印花税的规定,建筑安装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应按照新的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下所记载的金额再次计算应纳税额。为此,应尽量减少签订承包合同的环节,以最少的可能书立应税凭证,以达到节约部分应缴税款的目的。同样,对于应税凭证,凡是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其当事人各方均为印花税的纳税人,筹划方法就是尽量减少书立使用各种凭证的人数,使更少的人缴纳印花税,使当事人总体税负下降,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新晨

六、土地增值税涉税合同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重要一点就是想方设法使房地产转让收入变少,从而减少纳税人转让的增值额。分散转让收入是纳税筹划的重要方法。假如某企业拟出售其拥有的一幢房屋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里的各种设备安装齐全。估计市场价格是800万元,其中各种设备的价格约为100万元。如果该企业和购买者在签订合同时,将全部金额以房地产转让价格的形式在合同上体现,则增值额无疑会增加100万元。而土地增值税适用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越大,适用的税率越高,相应地应纳税额也就会增大,如果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稍变通一下,将收入分散,便可节省不少税款,具体做法是在合同上仅载明700万元房地产转让价格,同时另签订一份附属办公设备购销合同,则问题便可迎刃而解了。这样筹划,不仅可以使增值额变小,从而节省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且由于购销合同适用0.03%的印花税税率,比产权转移书据适用的0.05%税率要低,也节省不少印花税,一举两得。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有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来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如果纳税人的原有住房离居住满3年或5年不远;侧可考虑订立两份合同,一份是住房租赁合同,直到满3年或5年,另一份则是转让合同,具体转让日期从满3年或5年时起,这样就可以减轻部分税负。

七、劳动用工及劳务报酬合同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标准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允许抵扣、但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的补贴、津贴、福利费等免缴个人所得税。因此,从纳税角度来看,企业在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时,最好不要将全部支付额用工资形式在合同上加以确定而是分为基本工资和补贴等两部分,其中有一部分是以补贴等形式固定下来,这样企业可以加大抵扣额,减少应缴税款。工资支付的另一种形式还可以直接给职工提供福利,将工资发放尽量安排在允许税前扣除额以下或低档税率,提高福利水平,减少名义工资,保持实得工资不变。福利的提供既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还可以减轻职工的税负。在奖金发放方式上,应选择合理的发放方式采取推延或提前发放方式,尽量避免一次性给职工发放奖金,从而使奖金适用较低税率。

第12篇

选择并购目标是并购决策中最首要的问题,在选择目标企业时必须考虑与税收相关的多方面因素,合理进行税收筹划。

1、并购类型与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环节的筹划

若选择同一行业内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则是横向并购,可以消除竞争、扩大市场份额、形成规模效应。从税收角度看,由于并购后企业的经营行业不变,横向并购一般不改变并购企业的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从纳税主体属性上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并购后规模的扩大,可能变为一般纳税人。

若选择与供应商或客户的合并,则是纵向并购,可以加强各生产环节的配合进行协作化生产。对并购企业来说,由于原来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变成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其流转税纳税环节减少。由于目标企业的产品与并购企业的产品不同,纵向并购还可能会改变其纳税主体属性,增加其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例如钢铁企业并购汽车企业,将增加消费税税种,由于税种增加,可以说相应纳税主体属性也有了变化,企业经营行为中也增加了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2、目标企业性质与税收筹划

目标企业按其资金来源性质可分为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而我国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区别对待,实行的税种、税率有较大差别。一般来说,外资企业享有较多的税收优惠。因此,并购企业在选择外资企业作为并购目标,可以合理转变为外资企业,从而享受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可免除诸如城建税、城市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不对外资企业征收的税种。

3、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税收筹划

并购企业若有较高盈利水平,为改变其整体的纳税水平,可选择一家具有大量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并购目标。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销,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并购企业还可以实现亏损的递延,推迟纳税。因此,目标公司尚未弥补的亏损和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应当是决定是否并购的一个重要因素。

国税发[1998]97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股权重组后延续弥补。企业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改组,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进行亏损弥补。合并、兼并前尚未弥补亏损,分别用其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以及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或兼并企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国税发[1997]71号文件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重组业务也明确了同样的规定。

如果有两个净资产相同的目标公司,假定其他条件都相同,一个公司有允许在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3000万元,而另一个公司没有可以弥补的亏损,那么亏损的企业将成为并购的首选目标公司,因为并购亏损企业的3000万元亏损可以抵减并购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节约企业所得税990万元(即3000万元×33%=990万元)。但是,在并购亏损企业时,要警惕并购后可能带来业绩下降的消极影响及资金流不畅造成的“整体贫血”,并防止并购企业被拖入经营困境。

4、目标企业所在地与税收筹划

我国对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经营的企业实行一系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并购企业可选择能享受到这些优惠措施的目标企业作为并购对象,并购后改变并购后整体企业的注册地,使并购后的纳税主体能取得此类税收优惠。

二、选择并购出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并购按出资方式可分为以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以现金购买股票式并购、以股票换取资产式并购、以股票换取股票式并购。后两种以股票出资的方式对目标企业股东来说,在并购过程中,不需要立刻确认其因交换而获得并购企业股票所形成的资本利得,即使在以后出售这些股票需要就资本利得缴纳所得税,也已起到了延迟纳税的效果。

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合并,在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它资产(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股本的账面价值)的20%,企业可以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2)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旧股换新股不被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不交纳个人所得税。但未交换股权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旧股转让收入,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并缴纳所得税。

甲、乙两个公司的股本均为3000万元。现甲公司欲对乙公司实行并购,经过双方协商,拟采用以下方式:甲公司发行新股换取乙公司股东手中持有的部分乙公司旧股;其余部分乙公司股票由甲公司以直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在这种并购模式下,企业应当确定支付现金和新股换旧股的比例才能最大程度地节税。假如参与并购的企业选择支付的现金大于600万元,也就是说,非股权支付额超出了被并购企业股权票面价值的20%(600/3000=20%),那么这一并购行为乙公司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乙公司股东还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甲公司能够把现金支付额控制在600万元以内,对甲公司或其股东而言,就可以享受免交一种所得税的待遇:要么乙公司免交企业所得税,要么乙公司股东免交个人所得税。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企业在并购出资方式选择时应注意非股权支付额20%的界限,充分利用低于20%所享有的税收优惠,降低企业并购的税收成本。

三、选择并购融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企业因负债而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以抵减当期利润,从而减少所得税额的支出。因此,并购企业在进行并购所需资金的融资规划时,可以结合企业本身的财务杠杆强度,通过负债融资的方式筹集并购所需资金,提高整体负债水平,以获得更大的利息挡税效应。

若甲公司为实行并购须融资400万元,假设融资后息税前利润有80万元。现有三种融资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完全以权益资本融资;方案二,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融资的比例为10:90;方案三,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融资的比例为50:50.假设债务资金成本率为1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选择方案呢?

当息税前利润额为80万元时,税前投资回报率=80÷400×100%=20%〉10%(债务资金成本率),税后投资回报率会随着企业债务融资比例的上升而上升。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三,即50%的债务资本融资和50%的权益资本融资,这种方案下的纳税额最小,即:

应纳企业所得税=(80-400×50%×10%)×30%=18(万元)

四、企业并购中的流转税筹划

企业并购是一种资产重组行为,它可以改变企业的组织形式及内部股权关系。企业并购与税收筹划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通过企业并购,可以实现关联性企业或上下游企业流通环节的减少,合理规避流转税,这是企业并购的优势所在。

1、利用并购行为规避营业税

例如,乙公司因经营不善,连年亏损,2003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200万元(其中,房屋、建筑物1000万元),负债1205万元,净资产-5万元。公司股东决定清算并终止经营。甲公司与乙公司经营范围相同,为了扩大公司规模,决定出资1205万元购买乙公司全部资产,乙公司将资产出售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缴纳欠税,然后将公司解散。乙公司在该交易中涉及不动产销售,需缴纳营业税及相关附加,纳税情况如下:

营业税=1000×5%=50(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0×(7%+3%)=5(万元)

财税[2002]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和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所以,企业产权的转让与企业销售不动产、销售货物及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是完全不同,既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也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因此,转让企业产权既不应交纳营业税,也不应交纳增值税。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

对于上述交易,如果甲公司将乙公司吸收合并,乙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全部转移至甲公司账下,则甲公司无需立即支付资金即可获得乙公司的经营性资产,而且乙公司也无需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可以实现节税55万元。

2、利用并购行为节省消费税

企业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时需要缴纳一道消费税,而购买方如果该项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还需再缴纳一道消费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我国税制规定了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允许抵扣已纳税额的优惠政策。但为了调整白酒产业,财税[2001]84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对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其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不再予以抵扣。

山东某粮食白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委托某酒厂(以下简称乙企业)为其加工酒精6吨,粮食由委托方提供,发出粮食成本510000元,支付加工费60000元,增值税102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受托方无同类酒精销售价。收回的酒精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套装礼品白酒10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30000元,当月全部实现销售。

受托方应代收代缴消费税=(510000+60000)÷(1-5%)×5%=30000(元)

由于委托加工已税酒精不得予以抵扣,委托方支付的30000元消费税将计入原材料的成本。

销售套装礼品白酒应纳消费税=100×30000×25%+100×2000×0.5=850000(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850000×(7%+3%)=85000(元)

若不考虑销售费用,该笔业务盈利为: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税金=100×30000-(510000+60000+30000)-(850000+85000)=3000000-600000-935000=1465000(元)

如果该白酒生产企业能将提供白酒或酒精的生产企业“合二为一”,则由原来的“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变成“自产应税消费品”。而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税,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应当视同销售。这样第一道环节消费税将得到免除。改变方案,甲企业将乙企业吸收合并,甲企业在委托加工环节支付的30000元消费税将得到抵扣,节省的消费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3000元将转化为公司利润。

当然,在白酒生产企业并购上游企业的过程中,还要考虑被并购企业股东的意愿。此外,甲企业如果不采取兼并乙企业,而是筹资资金投资一个生产酒精的项目,也能达到节税的目的,不过这需要增加投资成本。

企业并购是企业对外扩张、实现发展的重要方式,并购行为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企业的税务问题。下面探讨企业并购行为中的涉税问题,并对企业并购中各个重要环节进行纳税筹划分析。

若不考虑销售费用,该笔业务盈利为: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税金=100×30000-(510000+60000+30000)-(850000+85000)=3000000-600000-935000=146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