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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时间:2023-09-01 16:55:5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第1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法律风险 规避机制 【中图分类号】D912.28 【文献标识码】A

伴随着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出现了高收益、安全性低之间相互矛盾的现象。互联网金融面临着一些异于传统金融的风险,这可能出现多种危害,甚至会发展成犯罪,不利于整个互联网业金融业的发展。为此,必须在科学审视互联网金融法律影响因素基础上,采取科学有效的举措,构筑良好的互联网金融业态。

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尚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及监管

互联网借助先进的信息与网络技术,已实现信息同步传送,这突破了传统金融业所依赖的时空基础,在接入互联网后,就能完成金融交易,全面提升了金融业工作效能。因为互联网金融都是在网上进行,节省了大量时间与精力,有效降低了金融业投资成本。与此同时,互联网的无国界性,便于开展跨国金融业务,有效推动了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传统意义上的地域监管,在互联网上已不能有效发挥效能,互联网金融业务能快速在全球范围内运作,加速资金流动,能金融机构获得最大经济效益。所以,互联网金融的高效化与全球化,推动了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

我国法律层面并未明确互联网金融主体地位及权益,这并不利于互联网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对金融机构来讲,不明确其权利与义务,容易出现不正当竞争,触碰法律红线,损害金融秩序、导致行业混乱,对于其行为所承担的相关责任,尤其是对法律空白地带展开的一系列经营行为,出现的不良后果,需在法律上予以说明,经由法律途径来解决。但对广大消费者来说,在未明晰其权利与义务的情况下,难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决定其业务开展是创建在消费者的认可与信赖基础上的,因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消费者在开展相关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中本来就处在弱势地位,使得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更加困难。

目前,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准入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及监管。当前,我国并未创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开展跨行业金融业务时,因为法律管控的缺失,难以界定金融活动的合法性,导致金融监管困难,这样一来,违法行为出现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不仅容易让犯罪分子钻法律的空子,也容易让互联网金融机构碰触法律红线。一是从互联网金融机构来看,并没有从法律层面界定网络银行的准入门槛。网络银行将银行业务与互联网技术实现结合,不仅面临着传统银行法律风险,也包括自身特点所产生的新型风险,比如诈骗、计算机病毒等。另外,考虑到互联网犯罪存在的隐蔽性,银行也会面临诸多信誉危机与诉讼方面的风险。再加上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等并未得到严格执行,对网络信贷的资金源、投资额度等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容易出现一系列的网络借贷法律风险。此外,因为涉及到多个不同法律关系和相关主体,尤其是众筹资金在筹资、交付、返还及监管的进程中,互联网众筹平台在商业运作中存在风险,容易出现法律纠纷。二是从产品的合法性来看,因为法律层面并未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地位,其衍生的产品也处在监管的灰色地带,容易出现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由于互联网金融开展的业务未确定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容易出现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极易侵害双方权益。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并未创建,传统监管系统是根据传统金融行业经营制度,下面设立相关的监管机构,监管对象以票证等实体从事金融活动。然而,互联网金融市场具有开放性、虚拟性特点,这导致传统金融监管体系未全面发挥效能,使得互联网金融业无法受到有效的监管,甚至容易引发金融危机。

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规避机制

加强规范金融交易关系的法律法规建设。互联网金融交易关系强调各金融主体间依托互联网开展支付、贷款、产品购买等相关金融法律关系。需要明确交易中涉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金融主体没有按照法律及业务约束来行使权利时,要受到法律法规的处罚,保证行为的合法性,才能保障相关主体利益不受侵害。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从当前法律法规的建设情况来看,我国缺少针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上位法,在全面认清互联网金融所涉及到的相关消息后,创建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从法律层面界定其金融主体地位,明确金融主体的行为。加强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很有必要,考虑到互联网金融全面降低金融机构成本,积极创新服务,确保不同金融机构间的服务、产品等实现共享,构建科学机制。因此,政府应坚持审慎、宽松的政策,依托相关的法律法规,全面做好互联网金融业务。

构筑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传统金融业务构建了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这有效保障了各大金融主体在金融市场中拥有足够的能力去管控风险,并确保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有关的机构,做好规范化审核工作,明确其创设的条件,了解具体程序,采取牌照经营机制,明确经营范围,建立类似于证券市场方面的强制信息披露、中间业务许可以及基金销售等方面的制度,保证消费者知情权的同时,强化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社会监督。从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态势来看,对专业化程度高、实力雄厚的互联网企业颁发业务许可证,严控第三方支付平台、P2P融资平台资金流向与运作模式,对特殊性的互联网金融实行资格准入机制,做好互联网金融企业人员、技术等标准的配备工作,坚持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科学处置好互联网金融企业市场的准入与退出机制,要对潜在性的风险做好管控,假如存在集中爆发的风险,需果断进行控制,而对符合互联网金融企业退出机制的监管主体,在法律监管框架下,将其降到最低,特别是在企业提出破产时,应制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加以科学引导。

建立征信制度,创建互联网监管与行业自律准则。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在对传统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同时,也需要强化对支付机构的监管,坚持与时俱进的理念,对相关文件加以革新与完善,使之能全面展示网络反洗钱的复杂性。一是创建互联网金融企业征信制度,对支付平台、P2P融资平台等相关利益参与方的交易数据,创建信用数据库,实现银行和互联网机构之间的合作,实现资金第三方监管。也要探索创建反洗钱调查工作数据库,对跨区域、大额互联网金融交易账户交易记录、信息等开展重点排查,避免互联网金融发展成违法犯罪的场所。

创建互联网监管与行业自律准则。互联网金融采取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模式,在规避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同时,推动其健康发展。政府需要建立相关的监管规则,明确互联网金融经营范畴,设立互联网金融行为的规范与标准,实现良性竞争。与此同时,也要创建并完善相关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建立专业性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专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自治体系。尤其是我国在2013年颁布《互联网金融自律公约》后,强化了对身份识别、资金安全、风险管控等方面的规定,建设了科学合理的风险管控体系。

(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

【参考文献】

第2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模式;第三方支付机构;防范对策

根据对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交易规模的调查可知,其交易规模每年都在不断增长,如余额宝在上限3个月内,其资金规模就达到了556.56亿元,而且我国第三方支付互联网公司则在不断增多。如今我国互联网金融已经充分融入到人们的生活之中。互联网金融作为属于当今信息时代特殊的金融模式,其虽然给我国宏观经历带来了影响,但其却具有一定的风险,如各种金融案件的爆发生,因此本文注重对风险防范措施的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概述

互联网金融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业务,如向客户提供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等。互联网金融模式使属于信息时代的全新金融模式,其与传统金融存在一定的差别,互联网金融可以说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的结合。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对传统金融经营模式产生一定影响,并在逐渐改变传统金融经营模式。目前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包含有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等六种模式,如余额宝、支付宝、微信支付、QQ钱包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其已经具备吸收存款的能力,原本吸收存款只有传统金融才能够实行,但如今已经被打破。因此互联网金融发展也促进了传统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顾名思义,其肯定具有互联网特点,又具有金融业特点。由于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模式,因此其具有开放性、互动性、兼容性、平等性等特点,其主要是利用互联网的各类特征,并结合标准服务和合同,使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效用与用户数量相关。互联网金融虽然已经将经营业务信息化,但其仍然具有金融业的很多特点,如支付清算。风险分散等。另外互联网金融还具有去中介、轻资产等特点,并非常注重用户的体验效果。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模式既然包含互联网和传统金融行业的优势,其同时又存在双重的风险,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一)互联网漏洞、病毒等风险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交易活动,主要是通过互联网进行操作,因此互联网的安全性对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有直接的影响。如果计算机或者网络存在技术问题,同时其如果收到病毒和黑客等侵袭,都会致使互联网支付出现安全问题,导致用户的信息、资金被非法挪用。如今互联网中存在很多仿冒金融、支付类型的网站,给用户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二)法律风险虽然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在近几年来发展较快,且交易规模交易规模越来越大,但对于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我国传统的金融立法,主要是以传统金融活动为基础进行制定,因此其难以适用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中。另外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到较多的消费者权利,如果不具备消费者权利保护相关法律,则会制约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对策

(一)完善互联网技术,加强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

想要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首先需要完善互联网技术。应当通过对系统安全技术、虚拟专用网技术等技术的完善,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对于互联网金融运行环境的改善,可以通过硬件方面进行计算机防病毒能力的加强,必须保障互联网金融运行的硬件具有安区西宁。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网站,必须注重身份验证。另外还需要注重加强对数据的管理,通过制定规范的技术标准,保障互联网金融体验的可协调性。同时还可以采用数字证书保障安全,避免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交易活动中,出现不法行为。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

在进行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的完善时,首先要对当前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即对于当前金融法律法规中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相违背的部分,需要进行修订。对于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需要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该行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并需要注重加强量刑力度。另外,对于互联网金融中国存在的风险,需要结合公平原则制定监管规则,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最后需要注重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基础法的立法。

四、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有效的结合,逐渐形成互联网金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较为迅速,且其交易规模越来越大,因此需要对其存在的风险进行防范。通过上述分析可知,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需要注重监管体系的构建、安全保障体系的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的完善等,从而推动我国金融业的发展。

作者:李洁 单位:辽宁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岳利军.互联网背景下的金融风险特征及防范对策探讨[J].财经界(学术版),2014,07:10.

[2]童文俊.互联网金融洗钱风险与防范对策研究[J].金融会计,2014,08:71-76.

第3篇

互联网金融方兴未艾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和传统金融结合的产物,是一种依托支付、社交网络、云计算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而实现资金融通等金融业务的一种模式,主要包括众筹、第三方支付、大数据、P2P和网上金融超市等。相比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具有开放性、便捷性、高效率等,并且更有利于汇集中小投资者的资金。

近两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进入了萌芽和发展的转型时期,2013年,百度、京东等互联网巨头纷纷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并且四大银行也成立了互联网金融中心,2013年也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互联网金融行业也有了快速的发展,截至2014年底,我国P2P网贷行业已超过千家,交易资金超过百亿。其中,拍拍贷是我国国内最早的P2P平台,截至2014年上半年,注册用户近360万。被公认为是最具互联网精神的基金公司天弘基金于2013年推出的首只互联网基金――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余额宝)成为改变了整个基金行业的新业态。2015年3月26日公布的年报显示其各类基金全年赚取利润达到5200亿元,创五年最高盈利水平;其中余额宝规模达5789.36亿元,用户数已经增加到1.85亿人,全年为用户创造240亿元收益,稳居国内最大单只基金。

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我国也逐渐认识到对其进行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首先,从互联网金融本身来说,互联网金融虽然是新兴领域,但是也离不开传统金融,传统金融面临的风险,例如信用风险、信息不对称等,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介入而变得更加复杂化,例如很多互联网金融都是与货币基金挂钩,其收益在很大程度上随着市场资金利率水平的变化而波动,同时,汇率水平、政策水平、信用管理也影响着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其次,由于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许多投资者和金融机构不断参与到互联网金融行业中来,导致从业人员良莠不齐,行业秩序不规范,平台企业缺乏风险管理自控能力,所以频繁出现平台负责人跑路等现象,扰乱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和传统金融结合的产物,传统金融面临的问题,在互联网金融中会变得更加复杂,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短,还面临监管体制不健全、从业人员不规范等问题。

传统金融中面临的流动性、信用性和市场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更加复杂,互联网金融还要面临由于互联网信息技术而带来的技术风险以及相应的监管法律法规滞后而带来的法律风险等。技术风险包括系统性安全以及技术使用风险等,由于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但是在金融平台上没有与之相匹配的技术规范或标准,有些金融平台未能进行充分的测试。而这类风险由于没有以往的经验进行指导,往往难以避免,或者在发生后难以有效进行处理。

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缺乏专门的法律和法规。目前我国金融行业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行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问题只能分部门来进行管理,难以形成统一的标准和规定。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这种多头管理的模式会带来混乱,所以有必要出台相应的法律和法规,来对互联网金融市场进行规范。

金融监管制度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匹配。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采用的是混业经营的模式,多种经营模式并存,但金融监管采取“一行三会”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方式,缺乏相应的监管责任主体。外部监管制度的缺失,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缺乏自律,并增加了经营风险。

监管技术、监管手段无法适应互联网金融的需要。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和传统金融的结合,运营模式与传统金融有区别,并且由于互联网的便利性,可以比传统金融更能在短时间内汇集大量的资金,并具有交易时间短、交易频率快的特点,而且涉及到大量的交易主体,我国的金融监管技术、监管手段大部分针对传统金融,对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缺乏相应的监管技术和手段。

互联网金融行业缺乏准入门槛,行业内从业人员良莠不齐,导致行业缺乏秩序和规范。受利益驱使,企业难抑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冲动。另一方面,由于抱着投机思想进入的企业的资质不足,缺乏抵抗风险的能力,所以在企业出现问题时会给投资者带来大量的损失,进一步扰乱了行业秩序。

金融监管一定要跟上

要从以下几方面推进互联网金融监管:

建立健全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在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的建设方面,应该着力从三个方面来进行。第一,完善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基础法律,如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信息保护和互联网安全方面,使得互联网金融的推进有法可依。第二,完善金融法律体系的修正和完善,针对互联网金融出现的新的业务模式,将互联网支付、众筹等纳入现有的金融法律体系内进行管理。第三,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在监管主体方面,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监管主体,对互联网金融各项业务的性质关系进行明确,确定所属的领域,进而确定监管主体,在监管范围方面,要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进行适时适度的监管,既不能因为监管过严,阻碍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也不能因为监管不到位,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泡沫,从维护金融环境稳定的角度,进行行业监督和管理,并建立风险隔离机制,避免风险的传导。

设定合理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进入标准。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巨大利益,一些企业只需要很小的激励便会有很大的动力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机构要从源头来限制不良的企业进入互联网金融企业,从财务状况、资金状况、工作人员标准等各方面来设定互联网金融行业进入的标准并严格执行,严格筛选欲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企业,并对不良企业扰乱市场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降低不良企业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预期。但同时也要注意标准的设定要合理,过于严格的标准会降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积极性,过低的标准又不能起到组织不良企业的作用,因此建立合理的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惩罚金融违规行为,建立信用担保机制。在互联网金融运行过程中,要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改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投机取巧心理,并采用信用担保机制,来控制风险的传播。例如,可以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收益中提取部分资金作为风险储备金,当风险发生时,这部分风险备用金作为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所服务的客户的补偿,从而降低风险发生时造成的损失。

第4篇

(一)互联网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依托于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云计算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的融通、信息中介和支付等业务的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实现的基础是移动、安全的计算机网络技术,金融企业通过现实客户的需求,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发和设置新兴的金融业务,在通过互联网的宣传和运作实现金融的交易。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利用网络平台实现金融企业的金融产品信息宣传,客户根据网络了解的产品信息进行产品的选择和交易,节省了金融企业的营业网点开设资金,降低了金融交易的成本。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信息技术都是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支持,实现了金融产品计算、办理和交易的高效化。互联网金融依托的网络技术具有覆盖面广泛的技术特点,这为金融业务的推广、购买提供了广泛的覆盖基础。我国计算机技术处在发展和完善的阶段,我国的信用体系、金融法律法规等的不完善,都为互联网金融发热发展带来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的金融风险

(一)金融风险形成的宏观因素

1、国家宏观金融政策、法律政策缺失的风险

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是以经济发达地区的金融水平为参照标准进行实时的经济政策,地区间的金融发展差异对宏观金融政策的实现和执行力度不同,发达地区可以实现金融机构的多元化、金融衍生工具的多样化等,形成健全的金融市场,对政策的实现效果明显。落后地区经济结构的不完整造成金融组织和金融工具的单一化,金融市场的不健全等,不能对宏观经济政策有效的执行,导致各类型的金融风险。②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建立处在起步阶段,对金融操作中的金融企业、金融产品、金融客户的众多法律主体的法律责任尚未明确,法律体系的完备,导致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实现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资金监管、计算机技术、身份认证等互联网金融重要元素的确认。

2、政府监管不到位带来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因为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导致风险跨机构、跨时空关联的交叉感染的可能性上升,同时风险的扩散速度极快,金融监管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对跨度较大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充分不到位。互联网金融中出现了大量的虚拟货币交易,虚拟货币的交易不适用传统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央行对金融货币的信贷调控难度增加,削弱了中央政府信贷政策的效果。互联网金融的网络交易方式和终端的多元化对政府监管是很大的挑战,互联网金融的经营对象、业务和过程、地点等都是数字化虚拟化的,政府的监管措施不能有效地涵盖金融网络的交易范围。

(二)金融风险形成的微观因素

1、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面临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机构利用政府监管的空白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进行避谈风险、违规承诺高收益等,对金融客户采用回扣、送礼物等方式进行风险产品的售卖。消费者对互联网形式下的金融也了解掌握不够,不能准确的理解金融产品的性质和服务,网络交易方面的操作不规范,不能正确的规避风险、实现自我的权益保护。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对客户的兴趣偏好和消费习惯进行搜集和数据分析预测,精准的实现产品的销售,对客户信息的搜集方式和方法没有明确的法规政策进行约束,对顾客的隐私产生不良影响。

2、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营风险

计算机技术下的金融业务风险主要包括:计算机操作风险、纵向竞争风险、市场选择风险、征信风险、信誉风险及破产关停风险等。金融业务主体为客户提供信息不明确、表达不准确的金融信息,存在市场欺诈行为,使客户的资金流失;金融企业制订的多层级金融计划,层级低、定价低、服务质量不到位的低端产品容易被接受,高端产品无人问津。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风险关系密切。现行的互联网技术中加密技术不完善,病毒的入侵或黑客的恶意攻击,会造成客户金融信息出现破坏或损失。TCP/IP协议的安全性能差,不能在信息的传递和资金的转移过程中进行强有力的风险防范。金融企业的网络化金融产品的设计技术不规范不到位,引发操作缺陷。部分金融机构受设备设施的影响,不能最大化运用最先进的计算机技术,与的计算机技术脱轨,不能最好的实现产品的营销,影响本企业系统的运行。互联网金融的隐蔽、快速的特性,被不法企业拿来进行洗钱、套现操作,引发洗钱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策略

(一)宏观方面

1、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

加大立法的力度。对互联网金融的组织形式、资格条件、监督管理、风险防范、经营模式等进行明确的规范,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制定法规法律措施明确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责任,对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的洗钱、非法避税、欺诈行为进行严厉的法律制裁。构建明确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准入门槛进行行政设定,规范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内控制度建设和运营规则,保证经营主体的规范。制定详细的、合乎实际的公平交易规则。对交易中出现的电子交易协议、电子交易凭证、数字签名、信息保护等方面进行规则的制定。法律法规的指定要与金融市场的发展规律相结合,要与外延的拓展主体和行为进行结合,对涉及互联网金融的细节进行法规处理。

2、加强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管

明确政府监管思路,构建完整的监管体系,制定科学的监管制度,加强监管能力的建设。政府要充分调研现阶段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对市场中需要实现政府监管的环节和行为进行监管,监管方式要考虑到行业的健康发展,不能过分干预市场的宏观调控。根据互联网金融的有效分析扩建监管部门增加监管队伍人数,运用先进的技术措施实现监管体系的构建,制定对互联网货币交易和流动、金融的统计检测、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等有关的基础性防控措施。将保险制度运用到金融业,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基金的筹集、运作和救助。建立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预警机制,创新应用先进的数字化、信息化监管手段,实现全时段、全方位的市场监管。

(二)微观方面

1、技术方面

购置先进的计算机网络设备,增强网络系统的安全性和协调性,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对互联网的加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和数字签名技术,提高关键设备和关键技术的安全防御能力。

2、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

发挥行业协会的规范作用,运用国家制定的法规约束行业行为,为客户提供安全、规范的行业服务,进行有效的信息披露,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加快金融业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从法律规范和行业服务标准等方面提高客户的权益保护,普及金融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辨识能力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四、结束语

第5篇

关键词:系统论;互联网金融;生态建设

金融生态系统是金融组织为了自身的生存发展,同生存环境以及内部的金融组织建立的长期的紧密联系的过程中,进行具体的合作、分工进而形成的特定结构,可以执行部分功能性作用的动态平衡系统。这一概念的提出,对传统的金融生态系统产生了较大影响,衍变成一种全新模式的金融生态系统。以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对互联网金融商业发展模式产生了颠覆式的改革。进而诞生了互联网金融生态这一全新概念,文章在系统论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生态建设作出重点分析。

1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

1.1互联网金融产业政策的现状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结合当地的实际金融情况,提出了互联网金融产业的政策措施,以刺激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其中北京政府于2013年10月提出将海淀区作为互联网金融服务业的试点,结合户口等方面的政策对互联网金融人才进行评级和认定。

1.2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发展现状

当前金融大环境下,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主要分为三类,即互联网企业、金融机构和跨界经营的普通企业。其中在产业链的模式下延伸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近年来发展速度迅猛,其中以第三方支付方式和互联网基金的阿里巴巴和腾讯网是互联网金融产业的龙头企业,百度的移动支付与互联网基金也成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核心产业,其他产业如招商银行主要以理财模式进行融资发展,宜信财富主要以P2P和个人征信的模式在互联网金融产业立于不败之地。为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1.3互联网金融用户的发展现状

当前金融环境下,互联网金融领域主要包括理财、第三方支付、P2P小额信贷、新型电子货币等金融网络服务平台,主要的用户集中在网民方面。有相关数据显示,互联网金融服务产品网民间的使用率高达61.3%,使用规模达到3.7亿人以上,其中以第三方支付的认知度最高,认知度高达76.3%,认知规模超过2.8亿人。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用户在日趋庞大,互联网金融生态呈现出稳步发展的态势。

2我国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存在的问题

2.1互联网金融发展处于初级阶段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的模式较多,但由于受互联网技术的制约,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互联网金融对传统的金融模式不能产生实质性的冲击和影响。在金融领域应用较为广泛的第三方支付模式和P2P网贷模式,2013年度互联网支付的规模占整个支付系统的0.31%,占电子支付的0.83%。P2P网贷模式下,市场占有率在整个社会的融资体系中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由此可见,我国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发展还不够成熟,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2.2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安全性亟待解决

互联网金融服务发展存在一系列的风险因素,互联网金融本质特点是风险经营和定价管理。互联网金融安全性问题不仅关系到金融企业的供求双方的安全,同样关系到国家的整体金融发展战略。典型案例如2012年6月新研发的金融产品“淘金贷”,于3日正式上线运营,以秒标的营销方式筹集百万资金,于8日开始网站无法打开停止运营,于12日犯罪嫌疑人落网归案。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服务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亟需解决互联网金融信息保障机制,保障用户数据安全、交易安全和网站安全等应急服务。

2.3互联网金融服务法律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法律相对匮乏,现有的法律规定也只是一些部门的政策规章,法律效力极为缺乏。主要原因包括:原有金融法律法规和具体监管体系,不能够适用于互联网的金融发展的需要,现有金融法律对互联网金融法律的定位不够明确,定义模糊不清,对于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的行为,法律上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制约。互联网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不够健全,使互联网金融服务系统出现问题时,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严重影响供求双方的利益,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建立互联网金融服务法律体系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3互联网金融生态建设的对策

3.1理性对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

面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对传统金融产业的不断冲击,要求我们要以理性的视角看待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趋势,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讲,互联网即溶生态建设是我国金融行业的一种综合化、市场化的全新尝试,是对传统金融行业的积极的补充。因此,对于传统金融行业的从业者与监管者,要以一种理性平和的心态去面对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的发展,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角度,结合现有的自身金融体制发展所遇到的困境和问题,进行择优改革,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进而完善自身的传统的金融模式,改革金融体制,优化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中的各项内容,分析互联网的优势为传统的金融模式提供改革模型和行为。

3.2积极构建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

互联网金融系统的发展需要强大、安全的互联网金融信用系统的强大支撑,有效的互联网金融信用系统能够确保金融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避免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因素。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是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发展的基石。目前,不少互联网金融企业面临着信用问题,需要完善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规范标准和法律依据,通过对云计算和大数据的运用,建立以互联网信用数据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具体包括征信系统、注册登记系统以及信息披露系统等的信用体系,进而加快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的安全、和谐发展。

3.3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

构建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金融法律体系是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发展的有力保障,对于目前互联网金融环境中存在的欺诈现象,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迫在眉睫。首先要对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权益进行合法保护,在增强消费者互联网风险教育的同时,加快尽力法律体系的建设步伐,设立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目前所出现的典型问题,进行立法建设,提高立法的等级和效力,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为有法可依,规范互联网的经营主体的金融行为,加强法律和道德上的约束,使互联网金融系统在法律的保障下,平稳快速的发展。

3.4建立科学合理的互联网金融生态观

建立科学合理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是服务实体经济的终极目标,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要将系统内的资源、能量有效的与系统外保持平衡的输入与输出关系,降低金融产品的区域限制和准入门槛。形成系统内外的良性发展格局。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商业模式,在不改变金融配置资源本质的前提下,给予金融配置方式一种全新的理念和方法,使原本稀缺的金融资源,达到最高层次的经济效益,进而促进整个实体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第6篇

当前,业界和学术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互联网金融概念,市场习惯把所有涉及到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经营模式都定义为“互联网金融”,或者认为互联网企业介入了金融领域就是互联网金融。最早提出“互联网金融”一词的谢平这样定义:在这种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搜索引擎和社交网络降低信息处理成本;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可达到与现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和银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大幅减少交易成本。

按照这一定义,金融产品作为各种数据的组合(不需要任何实际物流的支持)在网上实现数量匹配、期限匹配和风险定价,加上网上支付就构成了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因此,基于互联网公司“贴金”的模式,可以将互联网金融主要分为三种模式:支付式互联网金融、融资平台型互联网金融和理财式互联网金融。支付式互联网金融:主要为涉及银行支付结算体系的第三方支付,例如支付宝。融资平台型互联网金融:主要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种模式,一是线上P2P贷款模式。二是阿里小贷模式。理财式互联网金融:这是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延伸,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要方向。如支付宝旗下一项余额增值服务余额宝、招商银行推出的“微信银行”等。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风险分析

(一)法律不完善带来的业务违规风险

目前我国关于互联网金融还没有正式的法律法规出台,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利益主体、权责划分、监管主体等关键问题均没有明确的界定。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政策的不明确成为互联网金融长远规范发展的阻碍,处于灰色地带发展的互联网金融极易开展违规业务,产生诸如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民间借贷纠纷等金融风险。

(二)监管创新不及金融业务创新带来的技术风险

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让金融摆脱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而监管机构技术的创新和监管手段的创新滞后于金融业务的创新,带来了一系列技术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开放性和多样性的特征更容易出现黑客可利用的漏洞,造成客户资金和商家信誉处于风险中。

(三)网络虚拟性和信用体系不健全带来的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意味着交易双方的所有资金业务活动都在虚拟世界中进行,增加了交易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放大了信用风险。打破互联网金融信息不对称的关键是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而我国信用体系的构建尚不健全。

(四)信息安全体系建设不足带来的信息泄露风险

随着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大量数据存储于云端,这意味着犯罪分子更容易窃取数据,得到企业信息和个人信息。据了解,2012年我国有84.8%的网民遇到过网络信息安全事件,总数达4.56亿人次,包括个人资料泄露、网购支付不安全、遭遇钓鱼网站等。

三、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推动互联网金融合规发展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设立应以支持产业创新、推动产业合规发展为前提,减少硬性规定设计。尽快出台针对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规范性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范围、发展方向、监管办法及违规处罚、退出机制等相关内容作出界定,从宏观层面上将其纳入法律监管框架之下。

(二)构建协调合作监管框架,引导互联网金融稳健发展

互联网金融突破传统金融业分工,模糊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界限,同时包含计算机网络技术等新内容。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联合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各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形成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打造金融监管的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网络。

(三)创新改革监管方式,利用先进技术加强非现场监管

金融监管应与时俱进,推出新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手段,加快构建互联网金融非现场监测指标体系,通过计算机将大量的金融业务数据进行自动分析,综合评估金融机构内部业务发展的风险状况,建立非现场监测预警机制,形成实时跟踪监测系统。

(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逐步形成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利用互联网金融企业掌握的大数据分析企业、个人信用,实现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征信系统。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管理办法,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机构的信息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初步构建

(一)监管原则和目的

依托于计算机技术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宽松的创新环境,过于谨慎、严苛的监管措施有可能抑制其创新发展。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坚持非审慎性监管原则。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使互联网金融交易更加安全、公平、有效,金融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

(二)监管主体

考虑到互联网金融的综合性、多领域、电子化等特征,监管主体应包含各级政府、各级金融监管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税务部门、工信部、公安部、行业自律组织等。

(三)监管职责

1.各级政府。一是明确各监管主体的职责范畴,协调监管主体间的工作,确保不出现重复监管、监管漏洞等问题。二是形成互联网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监管主体间的沟通交流。三是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填补法律空白。

2.各级金融监管部门。一是人民银行应牵头组织各金融监管部门工作,协调各类监管事宜。二是推动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三是开展互联网金融企业日常监管工作,以非现场监管为主,现场监管为辅。四是协助互联网金融企业打造内部征信系统,并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接。

3.工商税务部门。加强对从事互联网金融企业业务、税收情况的监管,适当加大检查频率和深度,充分收集第一手信息,及时反映该类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4.工信部。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技术力量,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非现场监管系统,提高非现场监管水平。

第7篇

2013年,余额宝横空出世,因高收益、低门槛、便捷性等优势广受欢迎。截至2013年9月30日,余额宝资产余额达到556.53亿元,余额宝的大热,带动互联网金融进入飞速发展的阶段。P2P网络贷款、众筹融资蓬勃发展,苏宁、京东等电商大佬进军互联网金融;移动、联通、电信三大通信运营商获得第三方支付运营牌照,腾讯、新浪、百度等互联网巨头也不甘示弱,加入了互联网金融队伍。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如火如荼,让互联网金融成为学术界和金融界关注的焦点。互联网金融在飞速发展的背后,也暗藏着风险隐患。本文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界定和对当前互联网金融模式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存在的各类风险,并给出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关于互联网金融,学术界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Frank Allen, el at(2002)将电子金融定义为利用电子通信和电子计算来提供金融服务创造金融市场的方式,是互联网金融一种初期模式[1]。谢平、邹传伟(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模式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模式,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在这种融资模式下,市场充分有效,接近一般均衡理论的无金融中介的状态[2]。谢清河(2013)将互联网金融分为狭义互联网金融和广义互联网金融[3]。前者指基于金融服务提供者的主机,通过Internet或通信网络,借助具备金融数据和业务流程的软件平台,用户终端为操作平面的金融模式,后者还包括与前者相关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监管等外部环境。张晶(2014)把互联网金融描述为一种信息时代的金融模式,该模式借助互联网对金融业务流程进行重组,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该模式包括传统金融业务借助互联网的延伸和互联网与金融融合产生的新状态[4]。

本文借鉴国内外学者对互联网概念的理解,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质是金融,互联网是渠道,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指金融服务、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有机融合生成的一种新型资金融通模式,包括传统金融机构(银行、证券、保险等)为提高效率借助互联网提供线上服务,也包括基于互联网的新生金融模式,即互联网服务平台直接或间接提供金融服务,例如第三方支付、P2P网络信贷和众筹融资等。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指基于互联网服务平台的新生金融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及其发展现状

本文研究的互联网金融为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不包括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线上延伸。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模式除了传统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提供金融服务外,主要包括支付模式、融资模式、理财模式这三种互联网金融模式。

(一)支付模式

支付模式,即第三方支付模式。中国人民银行对第三方支付定义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其中资金转移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①。徐显峰(2011)则给出了具体的说明,认为第三方支付的核心在于交易服务平台,这些平台是在实力和信誉方面具有优势的独立机构且与银行签约,当用户进行商品交易时,这些机构协助用户完成资金的转移[5]。综上所述,本文认为第三方支付是指非传统金融机构借助通信、互联网和信息安全技术,协助商品买卖双方,实现资金转移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王维东(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包括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模式和第三方移动支付模式[6]。其中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指用户使用台式电脑、便携式电脑等设备,通过互联网实现货币资金的转移支付;第三方移动支付指借助无线电通信技术,通过移动终端实现非语音方式的货币资金转移支付。

据Enfodesk易观智库统计显示,2013年全年我国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达到17.9万亿,比上年增长43.2个百分点,其中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突破59666亿元,比上年增长56.9%,与2011―2012年的增速相比有所下降;第三方移动支付增长却是爆发式的,2013年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高达13010亿元,比上年增长800.3%,是2012年增速的8.45倍(见图1)。

相比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的高速增长,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市场份额占比基本保持稳定。2013年第三方支付市场中银联商务、支付宝和财付通依然位居前三,交易份额占比依次为42.51%,20.37%和6.69%,占据约70%的市场份额。在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中,支付宝占比46.57%,财付通占比19.29%,银联在线占比13.75%,相比2012年,三者占有率均小幅下降,但市场占有率依然高度集中;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格局变化很大,支付宝的市场占有率更高,达到69.9%,拉卡拉挤进三强,占比17.8%,财付通位居第三,占比3.3%,银联位于第五位,仅占1.5%(见图2)。总体上,2013年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的扩张速度趋缓,进入了稳定增长期,未来的增长关键是与金融深度合作下的业务拓展。

(二)融资模式

王曙光、张春霞(2014)对于互联网融资模式的界定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市场中充当中介,来满足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7]。邱冬阳、肖瑶(2014)认为互联网融资模式是一种金融脱媒现象,该融资模式借助互联网技术和平台,进行资金供求者之间的匹配,实现资金融通[8]。综合以上观点,本文认为互联网融资模式本质上也是一种直接融资,与资本市场上直接融资的区别在于互联网融资模式需要借助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目前我国最具代表性的互联网融资模式有阿里小贷、P2P网贷和众筹融资。

阿里小贷通过将阿里巴巴B2B、B2C和C2C平台上累积的客户信息,转化为客户的信用评级,来实现了量化放贷,具有金额小,放贷便捷等特点。目前阿里小贷的业务涉及B2B会员的阿里贷款,B2C、C2C的淘宝贷款和航旅商家的保理业务三个方面。据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年报显示,从2010年第一家阿里小贷公司成立到2013年末,阿里小贷累计放贷65万户,累计发放贷款额已达1500亿元,贷款余额超过125亿元,不良贷款率仅为1.12%。阿里小贷的成功,弥补了当前金融体系在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人方面的漏洞,也吸引了其他电商平台加入互联网小额贷款行业。

P2P网贷(Peer to peer lending,人人贷)最具典型性,是个人借助网络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完成资金融通的互联网融资模式。融资过程中P2P公司充当服务中介,考察借款人资信状况,撮合交易,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根据贷款规模不同,我国目前的P2P网贷模式分为无担保线上模式、有担保线上模式、线下认证模式和非典型P2P网贷模式四类。在无担保线上模式,P2P公司是单纯的中介,提供资金借贷信息,不进行担保,代表公司有拍拍贷。在有担保的线上模式中,P2P公司要考察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贷款催收,借款人违约情况下还要先行垫付贷款人本金和利息,国内大多数P2P公司都采取此类模式。线下认证模式,主要是为了应对我国目前不完善的征信体系,降低违约风险,典型代表为合力贷,要求贷款金额高于限额的借款人进行现场审核;非典型P2P网贷模式是我国特有的P2P网贷模式,主要也是线下进行,资金借贷双方不具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与P2P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P2P公司将债权转化为各种理财产品供贷款人选择,宜信是此类模式的典型代表。据网贷天眼数据显示,2013年末P2P公司数增至523家,比上年增长253.4%,P2P贷款规模为897.1亿元,比上年增长292.4%(见图3)。预计未来几年,P2P公司数和贷款规模增长率仍将保持在200%以上,网贷行业持续高速发展,网贷行业的竞争也将更加残酷。

众筹模式(Crowd funding),本质上是一种股权融资,但是没有股权的转让,是小微企业或个人借助互联网和SNS展示所运营项目或所从事活动的投资价值,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众筹融资模式在我国起步较晚,2011年,我国第一家众筹网站――点名时间上线,据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报显示,目前我国已经拥有约21家众筹融资平台,多服务于文化产业的发展。2011年文化项目不足10个,2013年末文化项目已接近150个,增长率为1400%;2011年文化项目融资额为6.2万元,2013年融资额已达到1278.9万元,增长约205倍,众筹融资模式正处于一个飞速发展期。

(三)理财模式

袁博(2013)等认为互联网理财模式是一种投资理财的新模式,即借助互联网进行投资理财活动[9]。王曙光、张春霞(2014)给出了一个更具体的界定,认为理财式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是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向投资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包括基金、保险、国债等理财产品的销售和交易。本文综合以上观点,认为互联网理财模式是借助互联网平台销售理财产品,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传统理财产品的线上销售,另一种是与互联网特点融合生成的新型理财产品的销售。第一种互联网理财模式中,互联网平台提供金融理财产品信息并进行相应代销业务;第二种互联网理财模式中,理财产品与互联网平台有实质结合,余额宝就是此类理财产品的典型代表。余额宝是天弘基金公司的理财产品增利宝与支付宝支付平台融合的产物,截至2013年第四季度末,余额宝期末净资产为1853.4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率233.03%。余额宝的火爆,催生了更多的理财产品问世。2014年,苏宁云商、腾讯和华夏基金依次推出“零钱宝”、“微信理财通”,互联网理财的发展方兴未艾。

(四)信息服务模式

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模式,刘英、罗明雄(2013)给出的解释是为互联网理财产品的销售提供信息服务[10]。王曙光、张春霞(2014)则认为该模式主要是为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的搜索和比价服务,协助投资者完成最佳理财。本文认为,在该模式中,互联网平台作为中介,提供信息服务,来促使互联网理财产品交易的完成。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平台比较有代表性的有融360,搜索服务涉及贷款、信用卡和理财三方面,核心业务为贷款业务。

三、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蕴藏着巨大的风险。据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年报2013》显示,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活动已经超出现有监管界限,进入法律上的灰色地带,甚至已涉及非法集资和非法经营。在央行指出目前互联网金融业蕴藏着巨大风险的同时,互联网金融的现实状况也证实了风险的存在。近年来,P2P网贷公司跑路事件频发,北京“网金宝”、深圳科讯网先后销声匿迹。预计北京网金宝涉案资金约1000万,深圳科讯网约2000万,且涉案资金在不断增长。互联网金融究竟暗藏什么风险?本文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有监管缺失风险、技术安全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监管缺失风险

互联网金融监管缺失风险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与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缺失;二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监管方式的缺失。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处在野蛮疯长的阶段,相应的法律法规却没有跟进。近几年,我国虽然依次出台《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等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但此类法律法规多为宣示性条款,一部完整的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仍旧没有出台。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互联网金融法律定位,业务经营边界模糊,客户隐私保护缺失,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不明晰,这又进一步成为互联网金融乱象滋生的温床。除了监管法律法规的缺失,我国也未成立相应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不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关运作提出监管意见;银监会发出《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进行了相应的规定;而小贷公司,却归属当地政府监管。监管主体不清的同时,我国也缺少相应的监管措施。我国现存的监管措施是针对传统金融业,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融合的新产物,结合互联网和金融双重特征的监管措施十分稀少。

(二)技术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技术安全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平台因非法入侵而瘫痪、进而用户信息遭窃,导致损失巨大的风险。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技术安全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技术安全漏洞,导致用户交易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泄漏,国内第三方支付巨头支付宝于2013年3月就曾发生过用户支付宝交易信息、个人账户、手机号等信息意外泄漏的技术安全事件;二是P2P网贷平台受到恶意攻击,出现瘫痪,仅2014年1月,我国先后出现了3次P2P网贷平台遭受恶意攻击的事件,涉及人人贷、好贷网和拍拍贷等多个P2P网贷平台;三是大数据和云计算,大数据时代数据聚集增大了数据泄漏的危害性,一旦数据遭恶意泄漏和篡改,将会对个人隐私、权益甚至是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三)其他风险

本文将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与传统金融业类似的风险归于其他风险,主要有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内部系统缺陷、人员疏忽或外部事件(黑客恶意攻击)造成损失的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操作风险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容易受到黑客攻击造成资金损失,也容易因内部人员出现资金盗骗现象;二是P2P网贷平台自身建设存在漏洞,造成信息泄漏,导致损失,以及网贷多服务于小微企业和个人,相比较商业银行的借贷者其资信状况较差,审核过程简便更暗藏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公司在一定时间内获取足够资金来满足流动性需求的不确定性。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由于不用缴付客户备付金,在赎回时需要垫付资金,如果短时间大规模赎回,支付平台将面临流动性风险;二是P2P网贷平台和小额贷款公司因为资产负债不匹配,产生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相比,缺少存款准备金、风险资产拨备覆盖,又缺少应对流动性不足的经验,流动性风险对其危害更大。

信用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投资者在交易中因对方违约,而产生损失的可能性。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主要表现如下:一是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目前多投资于货币基金,在流动性紧张的情况下,能够取得高收益,如果流动性状况逆转则面临信用风险;二是部分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资金也流入房地产市场,同样房地产市场一旦进入低迷,也会引发信用风险;三是有些理财产品存在暗中运用后进投资者的投入支付前面投资者的收益的操作,提高了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

市场风险是指因基础变量(如利率、汇率)变动引起的金融资产或负债价值变动的不确定性。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体现两方面:一是投资者购买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因为市场基础变量的变动,产生损失;二是互联网金融公司持有的资产和负债因为价格变动产生损失。

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建议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之下,暗藏着各种风险,怎样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本文从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推动行业自律和保护参与者四个角度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一)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

我国法律法规的建设,明显滞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快立法的进程。本文认为相应的法律法规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的全面规范的法律法规,包括对不同种类互联网金融的组织形式、资格条件、业务范围和进入退出机制进行详细说明;二是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和风控体系进行立法,确定监管原则与界限;三是相应技术规章和国家标准的出台,互联网金融涉及多个技术环节,需要启动技术规章和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并对各个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相应的检测,责令不符合规定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整改;四是制定相关法律,保护互联网金融用户个人隐私,明确个人信息被恶意窃取后相关责任方的责任与义务。

(二)加强监管力度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由于监管主体不明晰等原因,游离在监管的边缘,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认为,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明确不同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监管主体,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支付结算体系的建设者,可以联合证监会、保监会完成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及与平台融合的理财产品的销售进行监管,P2P网贷平台具有跨地域的特性,可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监管,而众筹融资属于股权融资,应由证监会监管。二是要建立以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为监管主体。金融、信息、商务等部门进行辅助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三是监管措施要与大数据分析、云计算等互联网信息技术相结合。四是与国际上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合作,借鉴其先进的监管策略。

(三)推动行业自律

由于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出台的滞后性,加之我国已经成立了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能最及时对互联网金融形成一定约束力的就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本文认为,需要从三方面入手。一是我国已经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需要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与金融行业协会、互联网行业协会的合作,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竞争秩序和共同利益,避免恶性竞争损害公共利益。二是加快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规范的出台,为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提供一个大致的行业规范和标准。三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要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合作和交流,促进信息与技术的共享,提高整个行业的抗风险能力。四是任用金融与互联网复合型人才,降低操作风险发生的概率。第五,互联网金融企业要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便于资金供求者选择合适的投融资渠道,减少违约事件的发生。

(四)保护参与者

第8篇

摘要:由于我国商事立法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不适应性、滞后性和缺乏性,加上互联网金融本身特性等,我国互联网金融供应链面临着本身合法性风险、利用互联网金融供应链进行非法活动、民事责任承担风险和互联网平台本身潜在的风险等违法性风险。我国应当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整合、解释与修改,使之适应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同时应当通过立法赋予互联网金融供应链以合法资质。此外,也应当区分情况准确适用商法加重责任理念,准确定位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和妥善履行相关注意义务。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违法性风险;规制;供应链

一、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本身合法性风险及其规制

(1)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本身合法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本身合法性风险是指在进行合法经营行为前提下所面临的来源于法律方面的风险,这是由于互联网主体参与金融活动所带来的先天性风险。产生这种风险的原因在于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的缺乏或滞后导致的高度不确定性、作为金融活动参与者在互联网金融中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以及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本身市场准入资格不齐全等,由此引起互联网金融供应链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方面的合法性质疑以及可能在事实上触犯相关刑事法律[1-3]。

1、互联网金融供应链的法律资质风险

2、违反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风险

综上所述,我国互联网金融各行业供应链环节大量存在没有取得或完全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存在超出业务范围经营的违法性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存在较高程度的大量触犯刑事法律边界的违法性风险。

(2)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本身合法性风险的规制

我国互联网金融供应链的违法性风险根源在于当前我国配套法律规范的缺乏、滞后与阻碍。一是互联网金融领域法律的缺乏。我国存在部分金融监管法律,近年来也不断酝酿各种规范文件,但是针对新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来说还是十分缺乏,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具有滞后的风险[6]。二是我国传统金融分业监管体制难以适应具有多样性、综合性、差异性和跨界性等特征的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趋势[7]。三是基于传统金融制定的监管规则难以适应更新换代迅速、具有技术和平台特殊风险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四是我国当下金融法律监管规则导致的不稳定性和不明确性使得供应链金融缺乏安全感,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具有阻碍性风险。因此,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制:

1、在兼顾金融安全的前提下赋予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合法资质

2、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应当经营确定化,消除违反既定法律的风险隐患

首先,应当使整个供应链取得完整的合法经营证照,这是合法经营的前提和有效避免违法性风险的最有效保障。其次,破除消费者的公众化和不确定性。作为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本身,也应当一方面建立会员邀请机制和会员管理机制,尽量是服务对象特定化,避免由于对象不特定而引发的违法性风险;在会员邀请机制构建过程中,通过会员注册、会员筛选和会员确定邀请等一系列程序使消费者确定化的过程中,也应当注意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等关于人数的规定和限制条件,符合其基本规定。另一方面,构建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通常为银行),尽量使资金分散化,避免因资金集中引发的违法性风险[13]。

二、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非法活动及其规制

(1)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非法活动

众所周知,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流程具有快速、隐蔽和高效的特征,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可以在短时间内以克服相对较小的阻力完成大额融资,这样就为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诱饵与温床。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本身尚缺乏完备的征信体系,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尚存较大缺陷;金融主体的资格和经营范围均不明确,整个行业也缺乏必要的内外部监督和约束。虽然第三方支付、股权制众筹等个别业务种类的法律地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模糊认可,并分别明确由央行支付司监管、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自律和中国证监会监管的格局,但仍存在监管过于宽松的问题,尤其是针对衍生的各种金融业务,远没有形成完备、有效的监管准则和监管制度。因而互联网金融就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加以利用来实施一些违法犯罪活动,而这实际上也属于互联网金融所衍生的违法性风险。具体表现为:一是利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资金快速流动的特点以及互联网金融业务所具有的匿名性和隐蔽性特点,为犯罪分子提供洗钱服务;二是利用职务之便将大量资金据为自有或非法侵占;三是利用互联网漏洞进行诈骗财物或通过盗取密码等方式盗窃资产、侵犯商业秘密活动等。需要注意的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违法犯罪的风险除了来自于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者可能实施的行为之外,还来自于互联网金融活动普通参与者可能的行为。

(2)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违法活动的规制

1、明确准入标准,加强有效监管

互联网金融供应链之所以容易被利用从事非法活动,其根源在于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无准入标准、无有效监管。因此,其首要规制措施还在于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整合梳理以及相应专门性法律法规的配套出台。我国应当对现有法律进行整合,同时按照支付结算、网络融资、虚拟货币、泛渠道业务和其他类的分类标准制定明确的准入标准和科学的监管规则,使互联网金融供应链的准入环节得到净化,在事前监管上减少甚至杜绝利用互联网金融供应链进行非法活动的现象。此外,也应当使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得到有效、科学的监管,在事中对利用互联网金融供应链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进行阻止,在事后对该类活动进行惩罚和追责,从而形成一张严密、有效地阻断非法活动实施的法律法规体系网。

2、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参与金融活动过程的信息披露制度

互联网金融供应链之所以容易被利用为非法活动的工具就在于其流程具有快速、高效、隐蔽的特征。因此,我国应当依据已经确立的法律监管规则,促进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征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促进互联网金融供应链的信息披露的充分和有效,从而发挥执法上的事前和事中阻断效应。在保障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健康发展的同时,应当同样注重互联网金融供应链的金融安全和消费者利益保护,适当采用商法加重理念在该领域的司法裁判中的运用①。对此,我国学界并没有引起重视,学者往往将合法经营下的不合法风险与利用互联网金融供应链进行非法活动的风险一起讨论,仅仅认为我国需要在立法上明确规则、明确监管而忽视了执法和司法的运用[14]。我们认为这是一大失误,首先这是两个不同层次的违法性风险;其次,由于其主观上的认识不同,法律规制的配套措施也应当建立在对不同的权利保护之上。因此,对于利用互联网金融供应链进行非法活动的法律规制其法律态度应当是否定性评价。

3、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本身应当尽到妥善注意义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本身作为重要参与者,互联网金融平台方应当谨慎选择金融销售者,尽到注意义务;在自身信息披露完善的情况下,督促和建立金融销售者的征信情况和信息披露体系。同时,互联网金融供应链也应当按照具体类别建立行业标准和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15]。

三、互联网金融供应链的民事责任承担风险及其规制

(1)互联网金融供应链的民事责任承担风险

1、基于不作为产生的民事责任承担风险

2、基于法律关系定位不准确产生的民事责任承担风险

关于我国互联网金融中第三方机构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第三方机构往往通过与用户间的互联网金融协议约定,普遍将自己的服务限定在提供资金支付渠道范围内,也就是只按照用户的意愿进行提供资金划转和信息保障相关的服务,而与理财业务购销本身无关①。事实上,这种协议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这种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②,且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自己责任的电子化的格式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此类条款轻则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重则无效③。因此,在本质上这类格式条款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将面临着被否定的命运。二是事实上第三方机构的法律地位还存在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消费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等情况,因此可能导致互联网金融中第三方机构以此类协议逃避法律责任,甚至是违约的违法性风险。以支付宝公司为例,其实质上是在没有获得相应销售牌照的前提下,将基金销售嵌入余额宝,事实上消费者的一切活动也直接而且仅仅与支付宝公司发生关联。因此,在法律事实上,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互联网金融供应链也面临着责任承担风险。

3、基于商法加重责任理念产生的责任承担

在商事司法实践中,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相比,各国(地区)一般都对商行为的实施者设定更为严格的责任制度,这也就是商法加重责任理念。之所以对商行为的实施者苛以相对严格的责任理念,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商行为的实施者通常具有较高的商事认知能力,从而理应承担较严格的注意义务;二是商行为具有较强的营利性,基于公平原则,也应当苛以较强严格责任[16]。对于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其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地位优势一方,自然在整个金融活动中应当承担较严格的注意义务,对上文中提到的诸如资质审查、信息披露,以及可能构成的表见、广告宣传等角色,甚至是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直接参与者角色适用更为严格的责任制度。

(2)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民事责任承担风险的规制

关于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民事责任承担风险的规制问题,供应链自身应当扮演主角。

1、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应当妥善尽到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破除不作为产生的违法性风险

首先,作为商事活动的重要一环,互联网金融供应链要妥善承担其注意义务,严格审查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者的资质和信用,切实做好金融活动事前审查和事中监督的详细、有效的信息披露工作,防范资质不全带来的威胁和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非法活动的发生。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可以通过自己掌握大数据的优势,利用自有平台配合、支持相关部门利用互联网金融为工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律行动。其次,做好内部员工培训和审查工作,维护互联网金融网络环境安全,在技术漏洞和人员管理环节尽到符合其角色要求的注意义务。最后,应当注意消费者的信息反馈,及时妥善解决其提出的质疑和解决其安全顾虑与隐患。

2、应当对第三方机构在整个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在法律上予以明确

一方面,我国应当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中明确供应链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和边界;另一方面,供应链自身也应当在消费服务合同中明确并准确界定自己在金融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对于其法律地位,应当根据第三方机构公示的服务协议,综合考虑第三方机构的主体资质、商业模式、盈利方式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3、合理、准确拟定并建立供应链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关系,避免多方法律关系混淆不清

首先,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应当同时提供给消费者中介合同与互联网金融消费合同两份合同,避免合同不全导致的合同关系混淆。其次,合同应当具有可选择性的复合选择模式,不能只是同意或不同意协议的单一选择模式,同时不得在条款中出现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最后,供应链应当对于电子化的格式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和责任划分条款,以醒目化或直接与消费者在线聊天的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并保存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

此外,我国法律应当在互联网金融活动别审慎地适用商事加重责任理念。互联网金融还处在发展的初期,并没有形成实力稳固、市场完善的金融环境,在此情况下我国应当兼顾金融创新与安全监管。在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尽到妥善注意义务之时,应当对法律所保护的各种利益进行准确衡量,除非发生重大偏向,不宜基于商法加重责任理念赋予其过高义务。

参考文献:

[3]陶震.关于互联网法律监管问题的探讨[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4(6):74-76.

[5]李真.互联网金融体系:本质、风险与法律监管进路[J].经济与管理,2014(5):54.

[6]汪振江,张弛.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法律监管[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114-115.

[7]叶旺春.互联网金融与现行监管规制[J].科技与法律,2014(3):433.

第9篇

金融服务趋向长尾化、金融服务高效便捷化、金融服务低成本化,是互联网金融的三大特点。

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风险

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主要有四大特点:①系统性风险是针对整个系统或者全局的功能产生影响或者破坏,而不是针对某一机构或者局部;②系统性风险具有非常强的蔓延性或者传染性,将风险传导给毫不相干的第三方并让其承担损失;③系统性风险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系统性风险对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市场或者实体经济产生巨大的溢出效应,这是系统性风险的本质特征;④互联网金融的基因在与其技术领先性和业务发展的高效性以及支付系统的快捷性。因此,必须要防范系统性风险快速传播的可能性。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凭借其突发性、破坏威力大等特点,所以被誉为“商业银行最致命的风险”。由于金融机构追求高收益就表现在突出的高杠杆率的经营特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就称为商业银行持续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美国次级债风波以及后来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再次警示了稳健的流动性风险和监管的重要性。与传统金融一样,互联网金融也面临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新挑战。

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所面临的信用风险与传统金融机构一样,都可能会面临借款人不按期还款的违约风险。常见的比如P2P网贷,再不是单纯提供平台的P2P网贷模式当中,信用风险就是要防范的第一风险。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中,对于借款人资质的审查,可能更多是通过线上模式,通过信用记录等来审查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来房贷。而在传统商业银行贷款中,多是抵押贷款或者质押贷款。互联网金融更多的可能是无抵押和无质押贷款,即有资质的商家为应对可能出现的流动性紧张从互联网金融机构拆解一部分资金用于周转,这种贷款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就是商家的信用问题。

技术性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计算机系统、认证系统或者互联网金融软件存在缺陷。二是伪造交易用户身份。三是未经授权的访问,主要是黑客通过病毒或其他手段对用户的网上金融账户进行攻击。特别现在对网上银行的木马程序猖獗,钓鱼程序、密码探嗅程序层出不穷,这直接威胁到网上银行的安全。

法律风险。一是在商业法律中的不全面将会存在法律缝隙,出现合同各方之间的争端。因为电子货币兴起的时间较短,并且尚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现存法律法规难以涵盖电子货币运作和交易的各个层面的争议和纠纷。二是互联网金融的电子货币匿名性,C2C的交易方式及单个交易难以追踪等特征,为洗钱、逃税等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

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1.尽快确定监管主体,加强流程监控

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而互联网金融法律环境完善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明确各个模式的法律定位以及监管主体。目前除第三方支付模式已有明确定位于监管主体外,其他模式的定位依然模糊,监管主体悬而未决。这将严重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相关机构应尽快对互联网金融各种模式进行定性,明确监管主体,理清监管职责,为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为防止过早过度监管对产业发展带来消极影响,建议产业监管主体可以先从产业运营流程监控着手。一方面,可以动态掌握产业发展情况,一边对产业发展运行情况进行分析,为日后具体监管规则的制定提供依据;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监测互联网金融企业运营情况,及时发现企业风险,提早进行风险预警,防止大规模风险爆发。

2.实施行业准入制度,完善退出机制

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的传播方式开展创新金融业务,其覆盖范围较广、社会影响较大,若发生恶性事件社会危害性大。所以应该根据互联网金融不同模式的特性以及运营方式,对部分模式探索实施通过设立审批或者备案制,设立资本金、风险控制能力、事业人员资格等准入条件,并对同一模式中不同业务种类实行不同标准的差异化准入要求,排除不及格企业。

优胜劣汰是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有力法则,只有引入退出机制,及时清除不合格企业才能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的良好发展。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金融相关服务,牵连到公众利益,所以其市场退出机制也应该有其特殊规则,如注重对公众投资人的保护等,尽量化解互联网金融企业退出市场对市场的冲击,降低民众的投资损失。

3.逐步填补法律空白,改革落后规则

随着互联网金融产业的不断发展,监管主体应加强对产业的研究,逐步完善立法,填补法律空白。法律制度应与时俱进,面对部分严重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程度,阻碍新兴业态创新发展的制度应该勇于改革。比如在六大模式的分析中经常会出现运营模式涉及到非法集资、投资人人数以及发行证券方式的问题,本质上都属于人数、资本、股权之间的配比问题。

4.完善征信体系

完善征信体系法律建设。十几年前,国内开始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些企业陆续开始从事个人征信服务的实践,但由于受法律法规与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制约,征信业发展还比较缓慢。征信立法对征信业发展影响深远,制定适合国情的征信法规是推动征信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首先要建立征信管理规划、明确征信部门的运作规则和定位,强调隐私权与知情权的保护,落实以政府为主体,以市场为辅助的发展模式,形成以人民银行为监管主体、中国征信中心和征信机构为信息收集加工主体、金融机构为信息提供主体的征信管理组织体系。

第10篇

【关键词】金融创新 P2P网络借贷 政府监管

一、P2P网贷倒闭的特征

(一)工商部门对注册网贷公司没有资质要求,进入门槛无限制

目前,进入网贷行业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只需花钱买一套软件,办一个网站,再到工商局和网络管理部门注册,即可开展网贷业务,工商局对网络借贷平台没有任何注册资金门槛的设置。这些P2P大多数由几个人注册成立的小公司,注册资金大多是虚假注资,甚至连网站上的法人营业执照都是伪造大型企业营业执照、关联股东系虚假股东。由此可见,众多小规模网络借贷平台普遍存在缺乏基本资金周转能力及信誉度的问题。

(二)网贷公司参与交易,缺乏有效的资金管理制度及风险防范能力

P2P网贷平台在我国并没有真正做到个人对个人,而是发展到向资金借出方发行理财产品,以高额的收益吸收存款,再以发放贷款的形式将资金借给企业或个人,将资金和需求方匹配,多种功能集于一身。但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很多网贷公司在资金管理及风险防范方面都存在很大的漏洞,导致高风险集聚。一是资金随时有被挪用的风险。P2P公司往往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公司名义开立个人账户,投资人将钱直接打给该账户,再由P2P公司将钱打给资金需求者。这意味着每天在P2P公司账户中将产生来自投资客户的大量沉淀资金,P2P公司对这部分资金没有任何有效的监管措施,仅靠公司高管的自律性,资金被卷走或者挪用,投资人无法察觉。二是风险防范能力有限。P2P网贷平台一味追求业务量,对借款人资信审核仅通过借款人自己提供的信用报告进行判断,对借款信息缺乏实地核准,并大力发展抵押担保贷款、流转担保贷款、联合担保贷款、个人信用担保贷款,有的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重复抵押两三次,借贷网未能及时发现,造成偿还风险。

(三)网贷公司信息披露不够公开、透明

不少网络贷款平台属于民间机构,信息不够公开透明,投资人看不到平台真实的坏账率、资金进出、项目结算等数据;在借款人“出标”上,有些平台老板以借款人的身份向投资人招标,借款人身份真假难辨;借款人只需要填写个人信息,上传身份证、学历证明、收入证明等资料就可以获得借款资格,向网友募集资金,而投资者只能看到借款者的网名。遍布全国的网贷投资人面对良莠不齐的众多网贷公司,虚假的投资信息则让投资人根本无从准确判断,使一些原本可缓解小微企业贷款难的网贷平台正在悄然变味。

(四)借贷平台以优惠活动吸引投资者,投资者盲目跟从

众多借贷平台存在一个普遍现象,以“秒标”、分级奖励等各种优惠活动吸引投资者参与,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而投资者往往为了抢标而忽略对平台资质、能力和诚信方面的考察。

二、网络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滞后,P2P网贷领域处于监管盲点

P2P网络借贷平台,我国法律法规对此尚无明确规定,目前没有主管机构愿意对其主管。因此,网贷平台依旧处在一种无序的野蛮生长状态,而且当中有些业务甚至已经触及到了法律红线。与海外P2P模式相似的网贷平台在国内出现已有6年时间,但目前却基本处于监管空白。

(二)P2P网贷监管不够严谨

一是事前监管不严。P2P网贷的准入门槛低,工商部门对网络借贷平台的注册资金没有限制。二是事中监管不到位。根据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的备案制度。但事实上,大多数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却并不将这一备案纳入到对商户资质的考评当中。目前国内众多小型网上平台并没有实现备案,对备案认证也不做硬性规定。三是事后监管空白。P2P网贷平台在运行后,缺乏最终的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借贷平台吸收的资金去向、用途完全依靠平台高管的自律性,极其容易发生法律风险。

(三)网络金融监管标准不够统一

目前,互联网金融领域以参与主体为监管依据,如银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服从银监会的相关监管,以阿里巴巴金融为代表的小贷公司由地方政府监管,以宜信为代表的P2P网贷业务、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电子支付业务则无明确的监管部门,主要依靠行业自律。网络金融监管体系的错位,容易出现监管标准不统一而引发业务混乱,从而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

三、建议

(一)加快网络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作为一个新型的金融服务行业,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管理。因此,需要对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包括金融法律体系的修正和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的基础性法律立法和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制定等。将P2P网贷纳入银监会监管范畴,由银监会出台相关的规章制度,为网络借贷行业的正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建立统一行业标准

将P2P网络借贷平台定义为一个真正信息发现与平台,实现信息的对接目标,而不要一跃成为“信用中介”和“准金融机构”,以防止风险的聚集和扩散。

(三)加强网络金融的监管

一是提高准入门槛,工商部门需要加强对网络借贷平台准入的审批,对注册资金设置金额限制,加强P2P公司业务范围的监管;网站备案登记机构要加强网络借贷企业信息管理。二是强化监管力度。像支付宝一样,给审批合格的网络借贷借贷平台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将各网络借贷平台接口向监管部门开放,政府留存后台数据,辨别交易的真假;由第三方评级公司参与提供借款人的信用评估报告。三是由银行托管资金款项。P2P平台每天有大量资金往来,产生的资金沉淀,应放在第三方平台上进行监管,由商业银行托管或者监督网贷公司的资金款项,避免平台自己掌管。

参考文献

第11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风险;金融监管

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异军突起,以阿里巴巴“余额宝”为代表的新兴网络金融产品为我国金融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截至2014年2月,余额宝销售规模已达4000亿元,用户达6100万户,户均持有额达6500元。2014年3月,互联网金融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并提出了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因此,在此背景下,深入探讨制约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障碍因素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又好又快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一、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得到蓬勃发展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是在各种质疑声中得到蓬勃发展的,2013年是其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2月,国内第一家网络财产保险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得到保监会的正式批准;6月,支付宝联合天弘基金推出余额宝;7月,中国人民银行为百度百付宝和新浪支付等27家公司发放了第三方支付牌照;8月,互联网金融调研小组在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并对阿里巴巴公司进行了实地调研;10月百度强势进军互联网金融并迅速推出“百度理财B”等网络理财产品;12月,为供应商提供的融资服务的京东商城“京保贝”上线。

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市场格局来看,当前我国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可分为传统的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主要是借助互联网渠道提供金融服务,即网上银行业务,互联网在其中发挥着的渠道作用。招商银行于1997年率先推出中国第一家网上银行,随后工农中建等银行均建立了自己的网络银行。根据《2010年度中国银行业服务改进情况报告》统计,2010年我国银行业共有网上银行个人客户27194.11万户,企业客户574.41万户。非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运作的电商企业、创富贷(P2P)模式的网络借贷平台、众筹模式的网络投资平台、挖财类的手机理财APP,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

从互联网金融的业务领域来看,主要包括支付结算和信贷这两大领域。在支付结算领域,第三方支付得到飞速发展。中国最早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是成立于1999年的北京首信股份公司和上海环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截至2013年11月,获得人民银行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共有250多家,其整体交易规模达12.9万亿。从信贷领域来看,在我国主要是创富贷(P2P)模式的各类网络借贷平台。从2006年开始,国内的P2P平台陆续出现并快速发展。根据《2013中国网络借贷行业蓝皮书》披露,2013年国内P2P信贷公司总共超过300家,贷款余额约为268亿元,是2012年的4.8倍,预计到2014年底,将超过1000亿元。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障碍

(一)安全障碍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来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金融业务,因此,能否保证网络安全是其生存发展的基础。随着2013年“棱镜门”事件爆发、美国银行等金融机构重要资料遭黑客曝光、Apple、Facebook 、Twitter 等科技巨头相继被入侵,用户数据泄漏等网络安全事件的不断爆发,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在我国,网络金融安全事件也层出不穷:2013年3月,支付宝转账信息被谷歌抓取;2013年6月,“超级网银”授权漏洞风波爆发,安徽的陈女士在网购时被骗子诱导进行了“超级网银”授权支付操作,短短24秒内10万元被骗;2013年8月,光大乌龙指事件爆发;8月,网络借贷平台“网赢天下”由于不堪挤兑压力,宣布永久停止服务;2014年3月,央行要求暂停二维码支付、虚拟信用卡等支付业务和产品,称相关支付产品安全性还有待完善;2014年3月,国内最大、最具影响力的P2P网络借贷行业门户网站“网贷之家”遭遇黑客攻击;2014年3月,携程泄密门事件爆发,其安全支付日志可遍历下载,导致大量用户银行卡信息泄露……。在此背景下,2013年10月,由中国银联联合多方机构共同发起的互联网金融支付安全联盟在上海宣布成立;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印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对比特币的性质、地位、流通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与详细的解读。虽然我国为应对互联网金融安全问题做出了巨大努力,但由于网络病毒、黑客攻击、网络犯罪等金融安全防范的艰巨性、长期性、复杂性和系统性,防范网络金融安全的道路依然漫长。

(二)法制障碍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已经势不可挡蓬勃发展起来,但与此相关的较为完善法律条文却尚未出台。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互联网金融业务主体为了自身的利益进行违规操作,二是互联网金融立法相对滞后,不适应现有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因此,出现违法乱纪现象,民事纠纷,个人信息泄露等一系列问题。已经实施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基金法等法规缺乏对互联网金融的具体规定。因为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法则是与用户签订网络协议,一旦出现权利义务的纠纷,在进行民事调解与法律诉讼中,由于互联网金融法规滞后,缺乏相关的具体规定,用户的权利往往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同时,由于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制定防范和侦破互联网金融安全的法律法规需要漫长的过程,世界各国都不能有效克服互联网金融的立法滞后现象。因此出现违法乱纪现象,民事纠纷,个人信息泄露等一系列问题也是屡见不鲜。尤其是我国,现有刑法制度只有六条有关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法律条文,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日益发展的需要。

(三)监管障碍

互联网的开放性、多样性和虚拟性使得互联网金融机构所提供的服务逐渐相同,金融混业经营的现象日益突出,导致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日趋模糊。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尤其是中国加入WTO后,原来的分业监管模式面临严峻的挑战,我们开始重视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目前尚未有法律明确各部门的权责,造成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真空。许多互联网金融公司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意识淡薄,还处于监管空白地带,面对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局面,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无法发挥作用,这种分业监管体制造成了监管真空的存在,监管的效率也被大大降低,但监管成本却显著增加,这不利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科学健康发展。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个新生事物,监管层对其研究还不够深入,对随之涌现出的问题的性质认识模糊,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新兴事物究竟会遭遇怎样的监管环境造成了困惑,带来了互联网金融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真空现象。

(四)技术障碍

在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开发、技术创新与技术使用上,缺乏专业的相配套的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开放的网络通讯系统,不完善的密匙管理及加密技术,以及计算机病毒、电脑黑客的攻击,引起交易主体的资金缺失。同时,个别企业在开发和使用相关网络金融系统平台时由于急于求成,系统没有经过充分有效的实验测试,导致网络系统往往存在一定的安全漏洞,容易造成“后门”与漏洞的出现,从而引发网络金融安全事件[1]。技术风险可能来自于技术落后,也可能来自于信息传输过程。由于目前我国使用的互联网金融软硬件设施大都需要从国外进口,我们缺乏具有高科技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金融设备,互联网金融软硬件设施方面存在漏洞,这对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2]。

(五)价格障碍

由于互联网具有虚拟性、特殊性和多样性,这使得低成本和高效率成为互联网金融的两大优点,客户从中获得了极大的利益,也是其最吸引人的地方。我国的利率也是官定利率,未能实现利率的市场化,这也使得网上投保的价格优势体现不出来。

三、破解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障碍的对策

(一)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体系

第一,加强互联网金融体系的安全保障,实现金融机构自身高度信息化。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强化其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其自身的高度信息化,要加大研发互联网金融的管理信息系统尤其是防范网络病毒传播、黑客攻击等方面的网络安全管理系统。互联网金融依托于发达的计算机系统展开,相应的风险控制需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保证互联网金融正常运行所依赖的硬件环境能够安全有效地运转,增强计算机系统的防攻击、防病毒能力。第二,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数据的管理。提高计算机系统的关键技术水平和关键设备的监测管理能力,保护我国的网络金融安全,强化监测、预警、分析和防范互联网金融安全风险,推广数字证书等网络金融交易技术。第三,加大投入,努力研发具有自身特色的具有世界一流技术水准的网络技术产品。加大人力物力与财力的投入,从多方面构筑互联网金融体系的安全防线。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领域现行法律法规,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双方应履行以下几方面的义务:一是风险揭示义务,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二是格式化的合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明确标示重点条款等。对现行的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充实与完善,特别是要及时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中与互联网金融发展不相适应的部分,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风险一旦爆发,互联网金融企业和用户各自应承担的民事与刑事责任,对互联网金融犯罪加大量刑力度。加强互联网金融体系的安全保障,就要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内部互联网建设,提高计算机系统的关键技术水平和关键设备的监测管理能力,实现金融机构自身高度信息化。同时,开展国际合作,共同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

(三)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系统

1.创新金融监管思路,提升监管质量和效能

(1)正确处理监管与创新的对立统一关系。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是扼杀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型、灵活性与便利性,而是要着力解决互联网金融这种新型的金融事务在发展创新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监管的重点是及时预警其面对的各种风险,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风险防范,积极帮助互联网金融企业切实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难题,及时化解各种潜在的金融风险,一旦发生相关金融安全事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干预,防止金融风险的蔓延。同时,要切实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切实克服工作中的推诿、扯皮与不作为等现象,切实将为人民服务和群众路线落实到实处[3]。

(2)树立混业经营趋势下的统一监管新思路。虽然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分业监管模式,但从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实际运作来看,现代金融业的分工和专业化大为淡化,混业经营趋势愈发明显。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业务范围日益扩大,业务种类日趋多样化。在此背景下,有不少互联网金融企业积极拓展市场业务,强化市场营销,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合规性管理与风险性管理,市场竞争的压力造成了部分企业为了应对短期业绩的考核走上了违规经营的道路,从而累积了大量的金融风险。

(3)构建横向合作监管体制,加强门槛准入。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可以形成支付操作衍生机构的功能监管体系。构建横向合作监管体制,加强门槛准入同时,建立资金安全监控机制,完善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指标。

2.完善行业监管措施,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调动行业监管积极性,我国应着力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与时俱进地推动金融监管改革,及时预警[4]。通过督促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履行自律公约,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和标准,切实保障会员合法权益,积极为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等途径,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自律管理。同时广泛开展国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协调与配合,积极学习国外先进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理念、监管法律、监管方式与方法,积极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科学发展。

(四)制定互联网金融领域统一的技术标准

积极开发互联网加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及数字签名技术,通过手机、电话等大量的行为状态记录,存储到云端服务器。加大投入,加快建设互联网金融系统统一平台的建设。加快建设互联网金融软硬件设施、业务流程、风险防范等方面的统一技术标准,督促各互联网金融企业切实落实行业技术标准,切实防范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与安全风险。各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加大技术研发的投入,加强技术人员的培训,构建规范严密的业务操作系统平台。

(五)取消价格管制,促进互联网金融价格市场化

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客户除了要承担原有的交易费用外,还要承担网络费、电话费甚至会员费,与互联网金融理论上所具备的能够降低交易费用的优势背道而驰[5]。这样一来,就极大地限制了消费者在网上进行金融交易的热情。为此,要进一步加快利率市场化的步伐,切实降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各项收费,营造价廉物美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加快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陈燕.对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认识与思考[J].金融经济,2014,(14):12-15.

[2] 李妍,覃正.互联网技术对金融危机传导速度影响研究[J].财政问题研究,2011,(9):34.

[3] 张芬.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与经济,2013,(11):55.

第12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风险管控 治理对策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对于互联网金融内涵的定义,学术界尚未达成共识。就运行模式来说,互联网金融是指借助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搜索引擎等为代表的互联技术和移动通讯技术来实现与金融业的融合。

本文介绍的互联网金融则主要包括三部分:

第一:传统金融服务互联网化。即利用互联网的便捷实现传统金融机构服务延伸,从线下拓展到线上。

第二:依托互联网新兴的金融业务。例如互联网基金,保险销售平台,网络小额贷款、虚拟货币等。

第三:金融融通平台的搭建。如P2P信贷平台、众筹平台、第三方平台等。在2014-2016年间随着互联的普及,智能手机的开发以及阿里巴巴、腾讯等大型公司对金融行业的进驻,金融业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便捷、大众型以及信息相对对称等优势,搭建了稳定的融通平台。

二、互联网金融的模式

(一)传统金融服务互联网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科技的进步,中国经济不断走向信息化,金融业电子化伴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的发展也取得了迅猛的发展。市场上具体可以表现为银行、保险、券商以及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线上化。通过互联网将传统金融服务,由线下转为线上,摆脱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和时间成本,提升服务质量。

(二)新兴金融业务

1、互联网理财产品

互联网理财产品的产生源自于消费者短期,小额资金的理财需求。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推出收益率较高的理财产品,吸引消费者投资。如天弘基金与阿里旗下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合作的理财产品余额宝,年化收益较高,且购买赎回利用APP即可处理,简便快捷,从上线至今已吸纳了过亿用户,超千亿元资金。微信、百度、京东等也推出不同理财产品,融集了大量资金。

2、虚拟货币

互联网虚拟货币指具有多元化的发行机构在互联网系统实现流通与支付功能的虚拟货币。其交易成本低,形式多样化,主要用于网络游戏、网络购物等,如腾讯公司的“Q 币”、新浪的“比特币”。根据腾讯公司的年度盈利报告来看,其网络游戏收入占过半比重,Q 币的收入在总收入中比重不容小觑。

(三)金融融通平台

1、第三方支付

传统的金融服务主要通过银行为交易提供信用担保,实现交易者资金融通。第三方支付将平台扩大为具备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企业,即通过和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为买方卖方提供信用支持。这种支付方式大大减少了信用卡信息和账户信息失密的风险;支付成本较低,降低了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直连银行成本;同时为适应不断升级的服务和竞争要求,平台在线上持续革新,创造个性化服务内容和业务模式,推动支付行为更加便捷和安全。

2、p2p网贷

P2P 网络借贷,2005年起源于英国,2007年 中国,并在2012-2016年期间实现井喷式发展。主要分为两个板块:个体借贷和小额贷款。个体借贷是利用互联网平台的链接,实现不同个体间的直接借贷,即一对一的直接借贷。小额贷款是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个体提供小额贷款资金,即一对多的小额贷款。目前国内出现大型互联网公司如阿里,腾讯,京东,百度等设立的小贷公司,也有宜信、点融网等专门的网贷公司。

3、众筹融资

众筹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即企业或个人通过互联网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利用互联网连结起赞助者与提案者。提案者通对公众展示其产品、创意,募集项目资金。赞助者则在筹资项目完成后,获得提案者承诺的回报,可以是资金、服务,也可以为实物。众筹并不是一种单纯的投资行为,通过筹资,可以了解消费者对该产品或服务的赞助意向,利用大数据的支持获得市场反馈数据。在资金募集过程中,通过与赞助者的沟通,同时可以听取社会个性化意见,不断丰富和完善产品。

三、互联网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科技和通讯技术进步的推动下,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我们同时注意其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互联网金融的产生融合于互联网和金融业的发展,这也就造就了其发展兼具两大行业的风险特性:即面临金融业发展不可避免的信用风险和政策风险,同时还面临由互联网信息技术引起的技术风险操作风险以及由法律法规滞后引起的法律风险。

(一)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行业中,不同的业态存在不同的法律方面问题。

在第三方支付中,法律的逐步完善,将针对个人支付账户的转账、消费额度设限,带来风险。同时如何防范利用第三方支付信用卡套现,规避恶意透支,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也尤为重要。P2P网贷和众筹非法筹资边界不明确,存在非法集资风险。同时众筹还涉及着知识产权、代持股等风险。而虚拟货币由于具有匿名性,交易难以追踪,容易造成洗钱、逃税的行为。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拓展,各大互联网公司、电子信息公司、金融积累了客户的大量信息,很多机构或个人非法出售客户信息谋取利益,也会带来信息泄露的巨大风险。

(二)信用风险

传统金融企业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在信用风险管控方面有了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更多来源于互联网的推广和科技的发展。在信用评估系统方面明显滞后,且在识别互联网金融参与双方信用水平上缺乏完整评估体系和大数据的支持。信息不对称;客户利用违法手段进行身份造假、伪造资产和收入证明;从互联网金融企业获取贷款资金多个平台获得贷款,还款日无力偿还引发高额损失等问题明显。

(三)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依托发达的计算机网络开展。因此,在技术层面上来看,网络技术的安全与否在基础上决定了互联网金融等否有序进行。目前信息技术飞速发展,老技术不断被新的挑战、超越和替代。更新换代的技术不可避免带来相应的技术风险。同时金融业务的不断开展和创新也要求了互联网技术不断革新以满足业务的需要,在国内科技无法满足需求时往往需要寻求外部技术支持或者是技术外包,因此会面临外部技术支持无法完全满足要求或者缺乏知识产权受制于人的问题。

(四)操作风险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操作风险主要取决于其安全系统的稳定性和交易主体操作合规性。安全系统的完善设计可以有效抑制资金流动中的信用风险,在系统流程、操作验证以及证件审核等多方面筛选交易者。而健全的系统也需要交易主体的合规性操作。交易主体有意或者无意的不合规行为,在对私业务中有可能引起消费者资金损失,交易中断等;对公业务中则则可能带来巨大的企业损失,带来经营风险。

(五)政策风险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事物,兼具互联网和金融的特性,也同时具备两个行业面临的风险。这也造就了其对政策非常敏感。比如尽管政府强调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融资环境的创立。但并没有相关监管明确规定,政策的变动将会影响小型企业贷款融资进度。同时各个省市为经济发展,有不同的地方性法规,这也就造就了大型的互联网金融公司面对不同区域的法规需要及时调整政策,适应地方发展。

四、对策和建议

(一)健全金融监管体制,完善法律法规

法治上,推动立法进度,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建设,加强互联网金融公平竞争的发展。同时适应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制定网络公平交易规则,打击网络犯罪。

管理上,加强市场准入管理。设定准入条件,实施灵活的市场准入。完善中央到地方监管体制,综合监管。

(二)完善征信体系,加强金融机构管理

通过对个人、企业、机构的经济行为的跟进,银行等国家机关上传个人征信系统,推动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 建立信用大数据,有效反馈市场交易主体当下的信用状况。减少信息不对称,做到信息全面可信并可查,降低市场风险。

完善金融机构内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制定完善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完善业务操作规程;提高金融机构从业者业务素质和风险规避意识。

(三)建立信息保护机制,完善法规,保证信息安全

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交易活动承载主体,连接着投资人、融资人等交易方,并留存着大量交易方身份、资金、交易数据等信息。受信息蕴含具有巨大经济价值的刺激,不少个人和机构铤而走险,信息保护机制的不完善也给信息泄露带来便利,严重损害个人利益,干扰企业的发展。因此完善对信息泄露行为的法律管理,健全保护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四)控制互联网风险,构建安全体系并提高互联网技术。

国家及企业应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和物理设施的生产的投放,增强系统的防病毒能力;提升技术工作者业务能力的技术水平,不断推动本土技术的研发和设备的更新;提高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测水平,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的共享,防范交易过程中的不法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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