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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涉及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3-09-01 16:55:5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贷款涉及的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贷款涉及的法律法规

第1篇

关键词:银行;并购贷款;风险;控制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3-0089-03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2008年12月,银监会实施《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这标志着冰封12年之久的并购贷款业务正式解冻,为商业银行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提供了规范性指引。

一、并购贷款定义及法律特征

根据《指引》第四条的规定,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所谓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由此看出并购贷款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借款主体的特定性

商业银行在办理并购贷款时,放款的对象只能是境内的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可以包括其专门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其他借款主体则不能发放并购贷款,可见,银监会在制定指引时充分考虑到风险的控制要求,对借款主体作出严格的限定,如:并购方必须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

(二)借款用途的特定性

《指引》明确界定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并购贷款只能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不得用于其他方面。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而所谓股本权益性投资,则涵盖了并购贷款。银监会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被广泛认为是对现行《贷款通则》的突破,打破了多年商业银行谈“股本权益性投资色变”的传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同时银监会并没有彻底放开,而是规定了贷款必须有明确的用途,银行贷款支持的并购交易首先要合法合规,凡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批准,履行相关手续等。同时,按照循序渐进,控制风险的指导思想,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在现阶段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时主要支持战略性的并购,以更好地支持我国企业通过并购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推动行业重组。

(三)并购方式的限定性

《指引》指出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可见境内并购方企业并购目标企业的方式主要为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四种方式。

(四)贷款期限的限定性

为了控制风险,银监会将并购贷款的期限限定在5年以内,明确了对该项贷款的期限管理,其标准和程度高于其他贷款,以便监测、控制贷款风险。

二、并购贷款准入条件及监管要求

并购贷款涉及并购双方企业,包含了行业、适用法律、股权结构、或有债务、资产价格认定等多方面问题,其风险明显高于一般贷款。因此,并非所有的商业银行都适合开办此项业务。为此,银监会特别下发了执行《指引》的相关通知,对开办并购贷款的商业银行做了条件限制。根据《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同期贷款余额的1%;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前,应按照《指引》要求制定相应的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向监管机构报告后实施。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以上所列条件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发生的并购贷款业务。同时对并购贷款业务客户对象也做了要求和限制:如:并购方必须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由于并购贷款毕竟是特定时期的产物,银监会对并购贷款的客户制定了严格的监管标准,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要按照高于其他贷款种类管理强度的总体原则,建立并购贷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购贷款风险,要求商业银行将风险管理和控制贯穿在并购贷款的主要业务流程中,包括业务受理的基本条件、尽职调查的组织、借款合同基本条款和关键条款的设计、提款条件、贷后管理、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等,包括:(1)并购贷款的集中度和大额风险暴露的限制: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2)并购贷款杆杠率的限制: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3)并购贷款期限的限制: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三、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注意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审慎防控并购贷款业务中的合法性风险和政策性风险

并购交易除涉及并购主体、交易结构、交易方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外,上市公司并购业务还涉及并购程序、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内容的监管,而有关外资及国有资产并购业务,则涉及市场准入、资产定价、出资方式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交易结构与适用规范的复杂性,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时,应当全面关注不同领域、不同效力层级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章,有效识别并购交易中的潜在法律风险。同时,境内企业并购重组行为,尤其是国有企业并购,往往伴随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的重大调整,并购融资的投放领域应当切合国家行业整合、产业升级的战略需要,注意尽量规避行业限制带来的

政策性风险。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批准,履行相关手续等,确保并购交易合法合规。

在跨境并购贷款交易中,如根据交易惯例或交易各方达成的合意选择适用境外法律,商业银行应认真评估适用法律选择可能面临的风险,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有资质的外部律师参与,并拟订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同时应合理利用财务顾问及税务顾问等外部专业资源,确保并购交易及并购贷款依法合规,保护贷款银行的合法利益。

(二)遵守监管规定,防止相关业务的利益冲突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投资银行部门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保持独立性。如最近一年该商业银行存在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等情形,即可被认定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如:一方面注意发挥银行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协同效应,推动投行咨询业务与信贷管理业务的整合,将商业银行从单纯的资金供给方转变为并购咨询与融资服务的提供者,促进综合化服务模式的发展和创新。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客户信息被不当使用或共享。商业银行在提供投资银行、财务顾问等业务时,不得以客户关系拓展和业务发展需要为名,要求提供商业银行其他业务部门(如并购贷款业务的主管部门)可能知悉的与该客户利益相同或相反的其他客户信息的要求,以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同时注意防止风险在投资银行业务与并购贷款业务之间传递,降低系统性法律风险。

(三)注意控制并购贷款业务担保风险

并购贷款业务的高风险和复杂化决定了在提供并购贷款业务过程中担保措施的必要性。商业银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担保。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资产价格习惯性缩水,银行能否通过抵质押物弥补损失,此问题有待进一步考量。因此,原则上,商业银行对并购贷款所要求的担保条件应高于其他贷款种类,以目标企业股权质押时,商业银行应采用更为审慎的方法评估其股权价值和确定质押率。由于《指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由于用于收购的特殊目的公司本身并没有信用,贷款银行可能要求特殊目的公司的母公司提供担保或在目标公司(或目标公司的子公司,下同)财产上设定担保。借款人(特殊目的公司)能否在目标公司财产上设定担保,取决于财产所在地法律的规定,特别是在跨境国际性并购交易中,目标公司的资产可能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担保法律关系复杂,并可能为贷款人行使担保权利带来困难。

(四)做好并购贷款借款人风险评估

并购交易是一项高风险的商业活动,面临着诸如战略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整合风险、经营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各类商业风险,涉及跨境交易的,还可能遭遇国别风险、汇率风险和资金过境风险等。因此,并购贷款的投入,也并非一本万利的,商业银行应全方位评估并购可能涉及的各种风险,以免形成新的坏账损失。一方面应按照《指引》关于并购贷款业务受理的条件对并购方借款主体资格进行审核,如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还应根据《指引》的要求在全面分析战略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整合风险、经营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评估并购贷款的风险。在全面评估并购贷款风险的基础上,综合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资金来源是否充足,还款来源与还款计划是否匹配,借款人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和本金等,并制定并购贷款质量下滑时可采取的应对措施或退出策略,形成贷款评审报告。

(五)完善借款合同条款,防范法律风险。

在办理并购贷款时,商业银行应根据《指引》要求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保护贷款人利益的关键条款,包括:(1)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重要财务指标的约束性条款;(2)对借款人特定情形下获得的额外现金流用于提前还款的强制性条款;(3)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的主要或专用账户的监控条款;(4)确保贷款人对重大事项知情权或认可权的借款人承诺条款。

(六)完善并购贷款细则和具体操作流程

此前,有媒体用“紧锣密鼓”来形容各大银行对并购贷款细则的制定情况,但目前各大银行的并购贷款细则仍未出台。由于并购贷款是一项从来没有办理过的业务,商业银行需要积极开展专门的并购贷款调研,拟订具体操作流程和细则。

(七)建立一支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门团队

根据《指引》,商业银行应在内部组织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门团队,对银行发放并购贷款过程中的相关事宜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在对银行以及相关专家的调查中发现,以目前商业银行风险投资部的实际操作水平,要完成包括并购贷款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在内的多项主要并购环节的管理控制工作,难度系数非常大。国外银行将发放并购贷款称作“危难性投资”,因此严格要求从事这项业务的银行员工要具备多年投资银行工作经验,甚至要求这些员工有从事交易破产方面律师的经历。在这方面,银监会也要求商业银行必须配备专门风险管控团队,为并购事项把关,同时要求该团队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并购从业经验,成员可包括但不限于并购专家、信贷专家、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和财务专家等。因此,商业银行应抓紧时间建立一支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门团队。

参考文献:

[1]姚梅镇主编.海外投资法律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

[2]汪欣.跨国并购引发的反垄断法域外效力问题研究[DB].载北大法律信息网.

第2篇

【摘 要】 中小企业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促进就业等方面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融资难问题却也一直制约其发展,供应链金融这种新型融资方式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个难题。本文从供应链金融视角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进行探讨,首先介绍了三种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并阐述其优势,其次分析了利用供应链金融模式融资存在的问题,最后给出优化建议。

【关键词】 中小企业融资 融资模式 供应链金融

一、引言

随着全球经济发展,中小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不断提升,但是由于其信息透明度低、缺少贷款抵押物,而资本市场的准入门槛又比较高,导致融资十分困难,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供应链金融这种新型融资模式的出现,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并逐步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

二、基于供应链金融视角的中小企业融资模式概述

供应链金融指的是对一个产业供应链中的单个企业或上下游多个企业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以促进供应链核心企业及上下游配套企业产一供一销链条的稳固和流转畅顺,并通过金融资本与实业经济协作,构筑银行、企业和商品供应链互利共存、持续发展、良性互动的产业生态。

目前,我国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应收账款模式

中小企业在供应链中经常处于弱势地位,应收账款经常要在卖出存货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才能收回,导致现金流短缺。应收账款模式则允许处在供应链上游的中小企业将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从而获得银行贷款,但是核心企业要对此进行担保。

(2)预付账款模式

当处于供应链下游的中小企业需要预付货款,才能向上游的核心企业购进维持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原材料或半成品时,往往缺乏足够的资金。预付账款模式则允许处在供应链下游的中小企业将预购的货物质押给银行获取资金支持。

(3)存货模式

存货模式是指中小企业把银行认可的存货抵押给银行,从而获得贷款。中小企业通常都是批量购进原材料,并且只有部分原材料会用于生产,还有一小部分原材料则储存起来以备不时之需。这些原材料很可能会占用企业大量的流动资金,利用这种融资方式把它们抵押给银行,则可以缓解中小企业的资金压力。

通过以上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有如下几点优势:首先,银行可以通过核心企业、监管企业来获取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降低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及成本;其次,这种以真实贸易为基础的融资方式,缓解了中小企业缺少抵押物的问题,能有效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另外,这种融资方式还能使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企业的经营和资金周转也更加顺畅,构建较为牢靠的长期战略协同关系。因此,这种新型融资方式被许多企业所采用。

三、基于供应链金融视角的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存在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供应链金融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物权法》、《担保法》、《动产质押登记办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虽然这些法律法规可以帮助商业银行更加顺利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并为其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但是由于供应链金融业务种类多样,在涉及信用捆绑、质押物监管、动产质押、违约情况下质押物的处置等方面的问题时,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金融机构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存在一定风险。

(2)信用评价体系不完善

相比于传统银行信贷,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要求银行评估整个供应链的信用情况。但是现阶段,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社会信用征集系统的建设刚刚起步,金融机构现有评级体系不完善,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并不能得到有效归集和正确评估。

(3)供应链上企业之间关系松散

目前,国内大部分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意识相对薄弱,供应链上企业之间的关系普遍呈现松散的特征。中小企业对于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缺乏开展合作的意识,核心企业也没有动力将中小企业纳入其供应链管理系统。这使得有效的供应链金融融资机制难以建立,也无形中增加了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风险和成本。

四、优化基于供应链金融视角的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为促进我国供应链金融的良性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尽快完善。比如《物权法》虽明确了存货和应收账款可以作为担保物,但缺乏具体细则和相应的司法解释,仅以此法作为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法律依据不能有效保护信贷主体的权利。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制定具体细则,明确《物权法》中关于动产质押的相关条例以及信贷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利益,从而促进供应链金融的健康发展。

(2)构建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

基于供应链金融业务的特点,金融机构应该建立一个适合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比如将对授信主体的风险评价体系由静态评估变为动态评估,并将传统的单一受信主体评级制度变为主体+债项的新型评级制度,同时侧重对债项的评级,从而弱化对中小企业信用风险的审查。

(3)建立稳固的供应链上下游协作机制

如今的市场竞争早已演变成供应链之间的竞争,企业在制定其发展战略时不应只局限于自身,而应立足于整个产业链条的发展状况,顺应其发展趋势,找准企业在供应链上的定位,并加强与供应链上核心企业的协作。通过上下游企业之间的紧密合作,不仅能提高供应链的运转效率,也能提升企业自身的竞争力。

第3篇

【关键词】政策性银行 内控机制 建立 完善

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形势严重,政策性银行面临的挑战与风险不断增加,为保证政策性银行作用的充分发挥,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政策性银行应从自身业务特点出发,注重内控机制研究,构建与完善相关内控机制,为政策性银行的长远、稳步发展铺平道路。

一、政策性银行内控的意义与现状

(一)政策性银行内控的意义

政策性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其在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为保证政策性银行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做好内控工作尤为关键,尤其当前国内及国际间经济形势严峻,提高内控水平及质量是政策性银行经济业务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内控是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内容认真落实的重要保障,是提高政策性银行工作效率以及长远、稳步发展的基础。考虑到政策性银行主要为实现国家经济战略及方针的落实服务,因此,确保内部工作的严格落实尤为关键。另一方面,内控降低风险的重要手段。政策性银行发展所受的环境因素比较复杂,各种业务的开展均面临较大风险,而内控通过对工作人员工作流程、工作质量的严格要求可避免工作开展中不良问题的出现,实现对风险的良好预防。另外,内控可提高资金利用率。政策性银行资金利用率直接影响政策性银行业务目标的实现,而内控通过对资金流向的合理调整,使其应用在有益于目标实现的方向上,以促进政策性银行调控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政策性银行内控现状

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多年发展政策性银行发展迅速,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商业银行业务上的不足,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分析发现银行机构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内控工作的支撑,尤其政策性银行更应做好内控工作,但受多种因素影响,我国政策性银行内控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方面,政策性银行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与商业银行相比政策性银行专门的法律法规缺乏,给内控工作的实施造成不小的阻碍,尤其当前法律法规对政策性银行方面的规定不仅不够详细,而且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而部分法律法规仅是搭建基本的框架,缺乏对细节工作的规定,无法给其具体的实施提供针对性指导。另一方面,制度与监管制度缺乏。研究发现,政策性银行制度及监管制度缺乏,尤其在监管机制、治理机制、运行机制等方面缺乏具体的规定,而且在制度设计上存在较多的不足之处。另外,在监管制度方面未对政策性银行加以明确区分,为体现出政策性银行监管工作的特殊性,给政策性银行内控工作的监管带来较大不便。

二、政策性银行内控机制建立与完善对策

针对我国政策性银行内控机制存在的不足,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建立与完善内控机制,为政策性银行职能的充分发挥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构建组织管理监督机制

政策性银行组织管理效率及质量一定程度上给各项经济事务的处理造成影响,因此,政策性银行应充分认识到组织管理在促进政策性银行健康发展中的重要性,立足自身业务特点及发展实际,构建组织管理监督机制,确保内部各项政策及措施的高效实施。构建组织管理监督机制时政策性银行应注重从以下内容入手:

首先,建立与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是约束工作人员不良行为,控制风险发生的重要工具,一定程度上反映政策性银行内部管理水平,因此,政策性银行应建立与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为政策性银行各项经济活动的开展提供参考依据。一方面,国家职能部门应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为政策性银行内控规章制度的制定提供指导。就当前来看,我国有关政策性银行的法律法规主要体现监管方面,而缺乏专门的法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仅间接对政策性银行的设置及行为界限进行划定,在现行法律中缺乏对政策性银行规定的论述。有关政策性银行的行政法规也较为缺乏,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结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信贷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规范文件涉及政策性财务内容、内部监督、组织机构等内容,但受在客观条件影响,这些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落实难度。因此,国家职能部门应加快推进政策性银行立法工作,结合政策性银行业务特点及实际状况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内控控制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政策性银行及时制定与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相关细节问题,为内控法律法规的实现奠定基础。其次,认真落实考核及奖惩工作。为保证内控目标的顺利实现,政策性银行应重视内控工作的考核,并通过采取一定的奖惩措施,提高工作人员的重视程度,鞭策其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开展内控工作。最后,推进重要人员稽核工作。为进一步防范政策性银行风险,应定期开展重要领导及工作人员的稽查工作,及时发现担保、转贷、信贷等环节存在的不良问题,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

(二)建立资产风险监控机制

政策性银行经营业务范围广泛,部分业务涉及很多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会大大增加风险出现机率。研究发现,一套完善的资产风险监控机制不仅能主动的发现风险,而且能实现对资产风险的有效预防,因此,政策性银行应结合往来资产状况,积极构建风险监控机制,尤其应在深入研究政策性银行资产变化规律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稳步推进资产风险监控机制构建工作的完成。

首先,严格贷款检查。众所周知,发放贷款是政策性银行重要的业务之一,为降低贷款行为给政策性银行资产带来不必要的风险,保证贷款质量,政策性银行加强贷款检查。一方面,认真检查申请贷款人的资料及数据,尤其认真核对会计报表、出口单证以及相关合同内容。另一方面,针对贷款数额较大的重点项目,政策性银行工作人员应深入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注重从相关政策法规、还款否有保证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另外,还应做好项目的贷后检查情况,注重对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以及时催收贷款本息,降低贷款风险。其次,加强资金监管。政策性银行应做好资金监管工作,确保资金运作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率。一方面,政策性银行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专门的资金调度工作小组,定期召开资金调度工作会议,分析资金运用情况,总结资金运用经验,以此为依据制定下阶段资金运用策略。另一方面,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对拆借业务进行限额授权管理,明确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管理实施办法,尤其应注重对拆借资金的跟踪。总之,在整个过程中应做到合规合法,确保资金处于良性的循环状态。最后,制约资金支付。对资金支付加以制约是保证资金安全的重要举措,因此,政策性银行应积极采取相关对策,保证资金支付质量。一方面,严格信贷放款流程,加强放款前各项资料的检查,均通过后才批准放款。另一方面,加强账户管理。由专门部门负责国内、国外账户管理工作。例如,有财会部负责国内人民币、外汇银行账务撤并、开设等工作;由国际部负责境外账户的撤并或开设等工作,另外,注重对印鉴、重要凭证、支票等重要资料的保管,以提高资金安全性。

(三)完善资料信息管理机制

资料信息是政策性银行开展各项业务的重要凭证,重要性不言而喻。同时,资料信息管理是政策性银行内控工作的重要内容,因此,政策性银行应通过完善资料信息管理机制,认真落实会计账务、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以提高相关资料信息的管理质量与水平。

一方面,政策性银行应深刻认识会计工作的重要性,从其他银行抽调经验丰富,业务水平扎实的会计人员,为保证会计账务质量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并结合当前法律法规,制定会计账务及信息管理的具体细则,明确会计核算岗位职责,保证记账核算的准确性,尤其及时装订与存档相关会计凭证。另外,制定月末、季末、年末账目信息的盘点及核对工作,确保内外账务、账表、账据、账款等信息的统一性。针对核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根据严重程度及时反馈给相关责任人,为其制定有效的解决对策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严格依据内控规章制度做好业务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尤其为确保业务档案的完整性,评审、国际、转贷、信贷等相关部门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制定具体的档案管理办法。另外,做好资料信息的维护与管理工作。政策性银行资料信息变更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因此,资料信息管理部门应借助信息化平台做好信息的维护工作,及时更新、修改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时效性,为政策性银行业务的开展提供真实、及时、有效的资料信息。

三、总结

当前国际间经济贸易越发频繁,为满足经济发展要求,确保经济战略及政策的稳步实施,国家建立了政策性银行,经过多年发展证实,政策性银行在满足国际经济贸易以及促使竞争政策落地方面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为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金融市场的繁荣做出突出贡献。作为政策性银行应充分认识到自身职责,结合日益变化的经济形势,加强建立与完善内控机制,注重从组织管理监督机制、资产风险监督机制、资料信息管理机制入手,采取针对性措施,不断提高内控水平,为国家经济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李俊峰.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内控机制建设的思考[J].西部经济管理论坛,2012,03:74-76.

[2]伍敏.我国商业银行内控机制的完善途径解析[J].企业导报,2013,01:152-153.

第4篇

一、美国残疾人辅助技术的定义

残疾人辅助技术在美国《辅助技术法》中是这样定义的:专门为改善功能障碍者所面临的问题而构想和利用的设备、服务、策略和训练。辅助技术包括辅助技术设备和辅助技术服务两个方面。辅助技术设备是一件物品或者一个产品系统,可以是现成购买的或改造的,或是定制的,可用其提高、保障和促进残疾人尽量达到生活无障碍,更完全地融入主流社会。辅助技术服务是指能直接保障残疾人在选择、获得或应用辅助技术装置方面提供的服务,对象不仅包括残疾人本人,还包括残疾人的家庭成员、监护人及权利代表等,因为这些人对残疾人辅助技术的应用有着或使用、或指导、或监督的职责。美国残疾人辅助技术的发展与辅助技术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有密切联系,残疾人辅助技术法律法规确保残疾人各项权利的享有和实现,有效地保障了美国各类残疾人群生活质量的提高。

二、美国残疾人辅助技术法律法规的发展

美国是世界上辅助技术发展比较先进和完善的国家之一。二战后的美国,大量战争中的伤残军人陆续回国,利用技术改善伤残的影响,成为突出和引人注目的社会问题。为感激这些伤残军人的献身精神,美国政府成立了退伍军人修复研究管理委员会,旨在通过改进矫形和修复装置,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轻便、耐用、美观而且有效的人造假肢和轮椅在退伍军人修复研究管理委员会的努力下最先出现,这是美国第一次大规模利用技术改进残疾人的生活,使辅助技术在美国普通残疾人中大规模使用成为可能。美国早期有关辅助技术的法律条款存在于残疾人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比如IDEA、ADA中就有辅助技术的有关条款,1973年的《康复法案》是美国历史上第一部残疾人辅助技术的专门法律,该法案授权建立几个康复工程中心,康复工程中心致力于技术的转化和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目前,该机构的研究领域包括修复和矫型、脊髓损伤、低位和高位肢体功能性电刺激、盲人和聋人的感觉辅助装置、压力对组织的影响、康复和机器人等。1998年美国《辅助技术法》的颁布,标志着美国残疾人辅助技术法律法规体系的初步形成,该法为残疾人充分使用辅助技术参与各种社会活动提供了各方面保障:所有有需要的人使用辅助技术的保障;辅助技术资金来源多渠道的保障;辅助技术和服务人员专业化的保障;多领域专家合作保障;信息实用性和辅助技术及时性的保障;设立门诊以保障用户选择最佳辅助技术以及建立评估系统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等。

三、美国辅助技术法律法规体系及特点

辅助技术法律法规体系是美国特殊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辅助技术法律法规是以《辅助技术法》为中心、由其他各个法案和法规以及指南组成的完善的体系,涵盖了辅助器具、信息化和无障碍的各个方面。从多个角度和方面涉及和保障残疾人使用辅助技术参与各种活动,确保了残疾人通过使用一定的与之状况相辅的辅助技术参与各种活动的权利(图略)。 研究发现美国辅助技术法律法规体系具有以下特点:首先,美国辅助技术法律法规内容全面,联邦和各州政府以及残疾人家长或监护人权利和责任明确,保障措施比较完备。《残疾人辅助技术法》比较具体地在技术、资金、服务等领域对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保障,保障了残疾人独立生活的权利、自我决定和选择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从事有意义工作的权利、完全融入美国主流社会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教育领域的权利。这些法律法规保障了残疾人优势和能力的发挥,使他们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自主地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其次,美国辅助技术法律法规体系涉及对象广泛,在最大程度上保障所有需要的人都有权利使用辅助技术。保障对象从最初的伤残军人扩大到各类有特殊需要的人群,比如《辅助技术法》第三条规定:各类残疾人、少数民族、贫困者、英语不精通者、老年人以及居住在乡村的人,都平等地享有使用辅助技术的权利。这和美国民众的法律意识增强以及经济极大发展也有很大关系,可以想象,一个连温饱问题都解决不了的国家何以谈保障所有特殊需要人群各方面的权利和利益。第三:以《辅助技术法》为中心的美国残疾人相关技术法律法规体系有效地保证了辅助技术资金供应和辅助技术服务团队的专业化,有力地促进了美国残疾人相关技术的发展。美国残疾人《辅助技术法》和其它与辅助技术相关法案规定,各州和联邦政府要为当地的残疾人支付一部分制定个体化服务计划的资金和购买辅助技术的资金;私人保险公司可以为他们提供资金;私营实体可以提供资金;银行可与残疾人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为他们提供短期低息贷款等。另外,辅助技术对技术和服务人员的要求相对很高。技术人员不但要求具有设备的设计、安装、使用、保养和维修知识,而且由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要求他们设计的辅助技术设备的应用都是独立的、特殊的。辅助技术法律法规也对辅助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和专业能力要求做了严格规定,必须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相关服务。最后,美国残疾人相关技术法律法规对残疾人相关技术使用过程中的状况有具体的评估程序和要求,以保障所有人使用的辅助技术都是适当的和适合自己,俗话说“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辅助技术法》规定评估内容是综合性的,如健康状况、服务满意度等,而且评估应该是非歧视的,并最终分析该法是否保障了残疾人真正融入主流社会、通用设计是否减轻了残疾人与周围环境沟通的障碍。在进行评估时,一律使用服务对象的本民族语言及惯用的沟通方式(如手语或盲文)实施服务。使用服务对象的本民族语言及惯用的沟通方式在道德上是对服务对象的尊重,在法律上是保障服务效果不受语言和沟通障碍的影响。但是,美国辅助技术法律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它也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比如,由于对特殊人群在教育和就业上的“过渡”保护,使得特殊儿童入学率不但没有上升,反而下降了;许多企业还依然把残疾人拒之门外等。

四、对我国制定残疾人相关技术法律法规的启示

我国残疾人相关技术起步较晚,应用的主流还是满足各类残疾人群的基本需要,各类技术与美国等辅助技术起步较早、发展较先进的国家还有一段距离。同时,我国残疾人相关技术的发展和立法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同时参照其他国家的经验为我所用,以促进我国残疾人相关技术更快更好地发展。

(一)我国残疾人相关技术法律法规也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任何事物的发展都要经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过程,我国残疾人相关技术法律法规的发展也应是如此。目前,我国还没有残疾人相关技术方面的专门法律,有关辅助技术的条款仅散见于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各种条例中。因此,我们首先要加强残疾人相关技术的立法和相关研究工作,投入适当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到残疾人相关技术法律法规的起草和研究工作中,并逐步在有关条例中增加残疾人相关技术的有关条款,使残疾人相关技术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者条例能够与教育、科技及相关产业发展一致,并保证残疾人享有利用辅助技术改善生活和其他利益的权利。如果有可能的话,应起草一部专门的残疾人相关技术法律,更加有利地推动残疾人相关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

第5篇

关键词:消费金融公司;背景;问题;发展对策

一、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启动的背景

所谓的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虽然在发达国家,这一机构已经存在了400年之久,但在我国,作为完全新型金融机构的消费金融公司启动之初有以下几点背景:

1 经济危机下,建立消费金融公司是扩大内需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在满足了基本生活消费之后,日益追求更高层次的消费需求。在满足无担保,无抵押的条件下,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以家庭装修,文化教育,家庭日用品更新换代的业务将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个人消费。

2 建立消费金融公司是完善金融服务机构体系的要求。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从事消费信贷服务的金融机构类型很少,所提供的消费贷款所占贷款总额比例较小,缺乏对居民个人耐用消费品,教育等一般用途的个人消费信贷金融服务的专业化管理,而消费金融公司弥补了这一缺陷,丰富了我国金融服务机构类型,有利于促进金融产品的创新。

3 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发展为消费金融公司提供了经验借鉴。近几年来,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迅速,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数据显示,2008年1月末中国居民户贷款余额为51948.65亿元,其中消费性贷款余额为33590.86亿元;2009年1月末中国居民户贷款余额为58415.34亿元,其中消费性贷款余额为37935.36亿元,2009年1月与2008年1月相比,中国居民户贷款增加6466.69亿元,增长12.44%;其中消费性贷款增加4344.50亿元,增长12.93%。可见,我国个人消费性贷款增长迅速,同时占居民贷款总额的比例也在增长。所以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方面有丰富的经验。作为新型的金融机构,以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为专业的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在经营过程中借鉴成功经验,扬长避短,积极开拓其自身业务,满足不同群体消费者不同层次的要求。

二、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1 个人消费金融产品的需求和供给不对称。近几年,我国居民个人住房贷款占总消费存款总额的比重均在70%以上,其他贷款项目比重很小,如大额耐用品消费的贷款和旅游贷款由于消费观点等原因,多数地区发生额极少,个人消费贷款用途主要集中在住房和汽车上。然而,银监会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阶段的业务将不涉及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等高风险产品,这无疑造成了供需的极大不对称,束缚了消费金融公司拓展业务的进程并限制了其获取利润的空间。

2 缺乏完善的个人征信系统。由于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无担保,无抵押的贷款,从金融风险控制的技术上,就要求有足够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虽然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借助金融机构已有的客户信用资源及央行征信系统,但其中可利用的储备不足,金融机构内部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各金融机构之间缺乏整体信息共享机制和制约借款人的联动机制。这必将妨碍消费金融公司对客户信用风险的识别,影响其进行贷款的决策和风险控制。

3 缺乏关于消费金融公司的完善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关于消费金融公司的约束制度尚未建立,仅局限于银监会的监管标准,即消费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且对于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以往对该借款人发放单笔贷款的最高额度,而且只有已取得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的信誉良好的老客户才可得到此项贷款。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限制作用,但并未形成一部统一规范的全国性法律。

三、保证消费金融公司良好发展的对策

1 建立健全个人征信管理系统。由于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个人征信,使得消费金融公司面临巨大的信用风险,承受消费者违约后无法偿还的贷款损失,同时国家对试点阶段的消费金融公司禁止发放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的规定,也主要是为了防止信用风险造成银行的损失,所以建立健全完善的个人征信管理系统是必要之举。在初级阶段,可以将客户的银行信用卡信息资料为基础,保持对其完整的信息记录,收集,登记,评估借款人个人及家庭资产负债和信用状况,逐步形成一套完善的个人信用征询和评价体系。若发展到一定时期,可借鉴美国经验,成立专门的征信服务公司,向消费金融公司、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消费者征信报告等专业的征信服务产品。通过此举措施,消费金融公司可以防止违约失信行为,减少由其造成的损失。

2 建立关于消费金融公司的法律法规。为了保障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借款双方的利益,我国需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其中应包括规定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消费金融公司内部管理部门的责任,同时应为保护借款人个人信息隐私提供制度保障,并且规定借贷双方违反法律所要付出的刑事责任。

第6篇

[关键词]裸贷;特点;原因;对策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社会的匿名性和虚拟性加强,在人类文明高速发展的同时,负面价值观和反文化也随之出现在社会生活中,“裸贷借款”的出现不但是社会问题的反映,而且说明了这一问题背后的社会价值危机。

一、“裸贷借款”的现状及特点

所谓“裸条借贷”就是贷款人拿自己的和身体的视频做抵押,向别人借贷;当借款到期无法偿还而发生违约时,放贷人就以公开照片、与借款人父母联系、将借款人的信息发送给其朋友等手段要挟,逼迫借款人还款。“裸贷借款”是自2016年5月“校园贷”事件出现后的又一恶性校园贷款事件。由于借款门槛低,手续流程简单,“裸贷借款”吸引了很多女大学生。另外有人披露,若贷款者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将贷款还清,将被逼“肉偿”,而“肉偿”就涉及到对社会道德底线的践踏,与“裸贷借款”问题会形成相倚问题,在“肉偿”问题之下还会有更多更恶劣的社会问题产生,这种链条式的社会问题将会对社会和谐造成极大威胁和冲击。

当前社会中裸贷借款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贷款学生以高等专科学校为主。据披露的资料显示,在“裸贷”的学生中,以师范学校和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学生居多。呈现这一特点的原因不难理解,一是因为高等学校针对学生贷款的渠道和管理比较严格,因此此类问题贷款平台在高等学校出现的几率较低;二是高等学校的学生层次要高于专科学校的学生,所以在认知层面和价值观方面都会稍有不同,对于贷款方式的取舍会存在很大差异性。

第二,借款人以女性为主。“裸贷”对于女性的威胁要大于男性,因此其贷款对象多为女性。此次“裸贷”风波中的46人,有31位女性的个人信息清晰可见。一方面,在学校消费中,因为除了基本的生活必需消费之外,女性还会有化妆品、衣物等其他额外消费,女性的攀比物远远多于男性,因此女性的消费往往要高于男性;另一方面,女性消费存在盲目性和冲动性,因此对于贷款的需求要远远大于男性。

第三,借款者多为90后。31位女性年龄在18-47岁之间,24人为90后,14人是95后。已有9人标注逾期尚未还款,全部为90后。90后、95后的价值观尚在形成之中,对于很多问题缺乏理性判断,选择容易带有感性倾向。一方面,她们成长的社会环境丰富多彩,具有很大的诱惑性,认知形成阶段的她们难以抵挡花花世界的诱惑;另一方面,他们对于事物的判断缺乏理性认识,因为刚从高中进入大学,经历的人和事都比较少,所以容易上当受骗。

另外,借款人以河南、云南、贵州、山东的女性居多,近八成的女性身份证住址显示为农村。而“裸贷借款”中,学生的借款金额在1000元到2.3万元不等,其中多数人的借款金额在2000元到6000元之间。这也说明,学生有此需求,非法借贷在校园有市场,因此才会产生一系列问题。

二、“裸贷借款”问题产生的原因

“裸贷借款”之所以披着合法的外衣走进大学,并且在大学中大有市场,其背后的原因发人深省。一方面,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人格尚在形成阶段,价值观不成熟,极易上当受骗;此外,大部分大学生面临着经济拮据的现实困境,有贷款的潜在需求。另一方面,校园贷款由逼迫学生跳楼发展到“裸贷借款”,也反映了学校和社会对于金融安全问题的预防存在漏洞和隐患。具体来讲,“裸贷借款”问题产生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生:价值观念不成熟

随着消费改善、信用观念深入人心,大学生群体对小额金融贷款的需求不容忽视,但如何在正_的价值观引导下合理消费是值得思考的问题。陷入“裸贷”风波的女大学生,大部分人贷款是为了满足对ipad、化妆品、奢侈品等物品的消费,融入朋友圈。这种消费理念充分暴露了大学生价值观念的不成熟,而这种不成熟的价值理念也成为引起“裸贷”问题的根本原因。正是在攀比、炫耀、虚荣等不成熟价值观念的引导下,很多学生才选择了这种愚昧的金融贷款方式。

(二)学校:金融教育缺失

学校金融教育的缺失,也是造成这种问题存在的间接因素之一。在当今时代,消费方式随着消费观念的改变变得越来越丰富,然而金融知识在整个社会并没有相应普及。即在现实的社会消费中,金融知识与消费方式的发展是极不对称的,消费的理论呈现滞后性。而大学生作为社会上的活跃群体,针对他们的金融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所以,“裸贷”事件的发生,突出反映了学校在对学生金融知识普及方面的责任不到位。

(三)环境:相关法律不健全

管理个人的道德水准较难,因为作为社会的个人,他们的行为多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我国的金融环境中,法律法规不健全也是造成“校园贷”和“裸贷借款”问题的原因。贷款者作为一群缺少信用能力的女大学生,她们通过“抵押”自己的来获得非法贷款,由于到期没有偿还能力导致和视频流出,又得不到相应的法律帮助。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金融环境中,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另一方面反映了在整个社会中,金融法律法规普及的社会空白。

对一个社会而言,个体膨胀的物质欲望很难精准控制,陷入“裸贷门”的大学生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借贷平台的生态,受制于一种风气。针对“裸贷借款”,不仅要剖析个体层面的原因,还要重视社会层面的原因。

三、解决“裸贷借款”问题的相关建议

“裸贷借款”事件的发生,社会让很多声音开始指责大学生不自爱;也有很多人从不同层面分析“裸贷”背后隐藏的社会价值危机。造成“裸贷”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紧靠学生自己、学校是不够的;应该在社会中形成解决该问题的合力,学生、学校、社会、金融平合发力,为大学生的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金融环境。

(一)提升自我认知能力,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大学生正处于人格形成和价值观塑造的关键时期,应该从自我意识层面认识到,正确的价值观对以后的人生和生活具有重要的知道意义。首先,要提升自我的认知能力,对于社会上形形的现象,要学会明辨是非,对于不明就里的活动要弄清事情的具体机理在做决定。其次,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认真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注意对社会主文化和社会正面事件的关注,塑造优良的人格和品质,逐渐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再次,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要认识到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不盲目攀比,不冲动消费,严厉抵制拜金主义,勤俭节约,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二)金融知识进校园,树立正确的金融观

学校要着力提高学生的金融风险意识和,这也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首先,学校应该将当前各地发生的“校园贷”和“裸贷借款”事件,向学生陈述其原委和利害,争取做到让学生知其然、知其所以然,让学生从贷款链条的每个环节认清金融贷款需要注意的问题、可能存在的陷阱等。其次,要普及必要的金融知识和贷款知识,从学理层面让学生了解贷款的程序、方式、要素等知识,向学生提供正面和反面相结合的案例,帮助大学生梳理正确的金融观念。最后,学校共青团要发挥组织协调功能,充分调动各方面资源,为学生搭建学习金融知识的综合性平台。

(三)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做好金融普法工作

建立健全金融J款方面的法律法规,为规范学校不良贷款现象提供法律依据。首先,应出台金融贷款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贷款的方式、贷款流程、贷款对象和贷款方等做出明确规定,规范金融界的贷款行为,将那些非法贷款和打着贷款旗号行不轨之事的行为剔除出金融界。其次,完善对不法贷款的惩治法规,对无良放款行为要严格监管,一旦发现,依法惩治,从严从重,用法律威慑不法行为,让这些违法违德行为在法律的阳光下无所遁形。再次,做好金融普法宣传工作,法律制定后,要在社会中做好普法工作,这样才能让国家意志通过成文规定深化到每位公民的人格当中,影响他们的行为。

第7篇

[论文摘要]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而与此同时,其风险也成为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经营空间、拓展市场份额所面临的主要障碍。本文意在通过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因素分析,进而寻找有效的防范措施,推动其更好地发展。

[论文关键词]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风险;因素分析;策略

1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1.1信用风险

传统的信用风险被理解为违约风险,即借款人因为外在或自身的种种原因无力履约的风险。现代意义上的信用风险更多地指借款人失信,承约信用丧失而产生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借款人对借款行为不负责任,没有按时偿还贷款的责任心,或者是有意隐瞒真实目的、骗取贷款的欺诈行为。据统计,我国商业银行每年因客户的失信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几千亿元。

1.2经营风险

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过程中遇到的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股市风险、汇率风险等,或者采取不当的经营策略而引发的可能威胁商业银行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潜在风险等,都可以归并为经营风险。相对于信用风险,经营风险具有明显的系统风险的特征,受到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也较多。

1.3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是指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信息系统滞后,加之相关的管理人员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管理水平不高,管理经验不足,缺乏相应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管理的能力,无视信贷资产风险,违规操作,盲目发放贷款,由此造成不良贷款增加的风险。

1.4政策与法律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的金融政策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出台,引起市场波动,从而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而法律风险通常指商业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或各类交易中违反了相关的商业准则和法律原则或者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做依托和保障所引发的风险。

2产生风险的因素分析

2.1信用风险的因素分析

2.1.1社会的信用观念淡薄我国进入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上的高速发展并没有与之相配套的社会诚信制度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做保障,使得很长一段时间在经济活动中诚信守则的人没有得到相应的利益和奖励,而违约失信的行为也没有得到应有的惩戒和损失。社会失信现象的泛滥直接导致人们的信用观念淡薄,从根本上缺乏按时履约的信用道德和信用责任感。这种社会意识和现象自然波及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领域。

2.1.2个人征信系统不健全当前,我国尚未启动一套完善有效的个人征信系统。虽然人民银行已经建立了个人征信系统,但是还处于运行初期,征信渠道过窄,征信内容不全面,只有贷款信息和信用卡信息,征信的手段单一,征信资料收集速度缓慢等,以至于商业银行难以对借款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贷款的额度、还款的能力以及以往还款的情况做出比较正确、动态的把握和判断,造成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往往体现在借款人夸大自身的还款能力,在还款受阻的情况下易导致道德风险问题,增大蓄意逃避还款的风险因素。

2.2经营风险的因素分析

2.2.1市场风险的影响市场经济条件下,整个的商业活动都处于市场的调控之中,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也不例外,其资金随着市场价值规律的波动而波动。如遇到通货膨胀、物价上涨时,借款人的贷款金额往往不能满足其消费的需要,自然也会造成还款压力的增大;再者,通货膨胀所引起的利率上升,也会加重借款人的还款负担。

2.2.2借款人风险状况的显著差异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借款人比较分散,并且数量大、周期长、风险状况存在显著差异。原则上,针对不同的借款人,商业银行应选择不同的经营策略以实现贷款收益的最大化。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利率尚未实现市场化,商业银行还无法通过灵活的、有针对性的贷款利率来满足不同风险状况借款人的需求,实现差异化的个,因而无形当中增加了银行对高风险客户的贷款风险。

2.3管理风险的因素分析

2.3.1管理上划一现象严重虽然目前我国各家商业银行开展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品种比较多,但是深入到行业内部,则不难发现其实银行真正开办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不外乎主要集中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个人小额信用贷款、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等几个品种上,并且对各种个人贷款业务的采信、发放以及贷后回收的整个管理程序都是比较单一和程序化的过程,缺乏贷款管理上的针对性,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商业银行整个的贷款体系比较制度化,在思想上、作风上还依然受传统对公贷款的影响,没有形成完善的个性化的管理制度。

2.3.2激效制度不科学许多商业银行盲目根据上级行下分的贷款指标分派贷款任务,一方面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要求个人消费信贷管理人员加大发放贷款的额度,另一方面没有摆正信贷资产质量、业务发展、经营效益三者的关系,强调片面化的风险控制目标,为了控制贷款风险,制定严格的惩罚制度以制约个人消费贷款的风险,造成信贷人员惜贷,办理贷款瞻前顾后,很大程度上约束了员工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4政策与法律风险的因素分析

2.4.1没有健全的相关法律保障我国目前有《担保法》、《票据法》和《贷款通则》等涉及贷款业务的相关法律,但主要是针对企业贷款而制定的,还没有针对个人消费信贷的相关条款,尤其是在个人贷款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风险控制难以有效落实,一旦遇到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在回收过程中发生抵押物的处理、质押物的变现等法律纠纷时,缺乏实质性的法律保障,银行往往会处于事实上的尴尬境地,没有统一的强制性标准来对违约现象进行处罚。

2.4.2政策的支持力度不足事实证明,如何从借款人手中取得抵押物的控制权、抵押物变现前如何管理、价格如何规定等,单纯依靠银行来实施这项工作是远远不够的,这方面还需要许多相关政府部门的介入,更需要出台一些制度来强制部门之间的合作。

3防范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有效策略

3.1健全法律法规——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保障

随着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不断开拓,原有的法律法规亟待修订与完善,要出台针对个人贷款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的运作,既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也维护商业银行的正常运转。目前《消费信贷法》已在酝酿之中,还有一些相关的法律建设正在积极的推进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如2005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对抵押权人处置抵押物做了法律上的规定,为金融机构维护合法债权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同时,全社会也要积极利用各种途径大力推广个人消费信贷风险道德规范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各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同时,也要大力向社会宣传银行对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以及违约现象对个人和家庭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增强借款人的还款意识和社会信用意识。

3.2完善个人资信评估机构——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根本

针对我国个人资信系统尚未完善,个人信用资料采集、调查的薄弱,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可以联合金融机构、政法部门、劳动力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等,进一步完善个人收入、信用、贷款、消费等记录的收集和整理,建立信息收集与信用评估机制,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科学地评估个人信用等级,为发放消费信贷的商业银行提供消费者一手的资信情况。此外,各商业银行在协助人民银行加大客户资信信息采集工作的同时,也要加强行业间的合作与联系,建立网络管理体制,互通有无,分享资源,既能避免对同一借款人信用的重复调查,又能防止同一借款人超越偿还能力进行多头借款,做到采集与事实相统一、历史与现状相贯穿,使收集的资信及时而准确,评估科学而严谨,从源头上做好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控制。

3.3培育行业文化——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特色

信用风险、道德风险已成为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面临的主要问题,而商业银行员工的法治意识、职业道德也亟待提高和改善。实践证明,单纯依靠规章制度约束的企业文化已不能很好地解决上述的问题,需要培育一种严谨、求真、务实、高效的全新行业文化。在全新的现代文化理念的指引和感召下,银行从业人员不断强化自身的职业责任感和归属感,加强业务学习,提升职业素质,增强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洞悉各种变换的信息和因素,塑造内心公平的信念,实现自律与他律的结合,做好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预防和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第8篇

当前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建立起了初步的体系,但还没有健全。我国在企业内部控制的披露方面和内部审计上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可是仍然没有形成规范、严密的法律体系。对于那些没有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工作的企业或行为,国家给出的惩罚力度还太小,远远达不到惩戒的作用,这就导致了企业不重视内部的审计工作。而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台的一些意见大都是根据国家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而制定的,没有形成具体的行业标准,对企业来说并没有参考价值。

(二)企业缺乏完善的内部控制审计制度

当前我国的大部分企业在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上都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首先,很多上市企业内部根本没有内部控制审计制度,也没有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要求自己。这项制度在设置的时候缺乏比较完备的理论经验和比较合理的审计程序系统。另外,虽然有些上市企业内部已经存在内部控制审计制度,但却是按照最原始、最普通的审计程序来进行审计工作,不符合企业当前的发展现状,审计工作找不出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因此就不能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对应的管理制度和改进措施。我国很多企业的内控审计程序都是参照西方国家的审计方法,这种不顾自身实际情况就生搬硬套别人理论的做法,根本不适应我国现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适合我国的企业。

(三)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素质偏低

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通常都需要第三方审计机构来参与制定相关的审计制度,要求必须按照合理的审计方法对企业进行合理的审计,而且审计工作要完成的彻底。企业内部的审计工作对审计人员也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审计人员要具有非常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还要熟悉各项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许多注册会计师都是从普通审计中获得的审计经验,因此他们的审计方法还不够合理,需要进一步完善,还有一些审计人员借鉴外国的方法和经验,没有考虑到这些经验的适用性。另外,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所涉及的专业和范围特别广,注册会计师必须熟练掌握审计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还要不断积累企业内部控制漏洞管理的经验。

(四)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

注册会计师如果在企业中有被审查企业股份的权利,或者在企业内部担任某种高级职务,甚至是企业的重要贷款人、企业资产受托方、和企业管理者有亲属关系等,都会直接影响到会计师的正常审计工作,而不能公平公正的执行任务。企业的审计部门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可能因为个人利益或者受到集体利益的不正当驱使,而不能坚持原则,做出违背初衷的事情,这样审计机构就不能发挥出它原有的监督和审核功能,导致企业的审计工作不能继续进行下去。企业的审计机构中普遍存在这些问题,包括内部审计。

二、增强内部控制审计,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建议措施

(一)健全企业的内控审计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还没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审计制度,国家需要从立法的角度上建立起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以及相关的执行标准都要具体的在这些法律法规中规定出来,此外还应当建立起必要的惩罚制度,用市场准入优秀企业的衡量标准来规范企业。企业除了要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外,还要把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公开出来,让所有的企业管理者及员工都可以了解和掌握企业的发展现状,并为企业发展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从而使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更加完善和严谨,真正体现出内部审计对于企业的重要作用。

(二)完善企业内控审计制度

企业管理者要明白只有规范的内部审计制度才会给企业发展带来经济效益,企业的整体效益提高了,反过来也会促进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发展。企业在选择第三方审计机构时要注意选择高质量的机构来完成审计工作。企业弥补内部控制通常会选择采用增加会计信息披露数量的方式,但是这样的做法忽视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是不明智的。企业只有建立起比较系统合理的内部控制审计制度,合理的对企业进行监督和审查,结合内部的控制制度,共同发现企业发展中的不足之处,进而做出改进措施。

(三)提高企业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

企业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会计和审计人员,而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直接影响着企业审计工作的开展,因此提高会计和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对于企业的发展是非常有必要的。企业要提高会计的准入门槛,要求会计人员不仅要具备会计核算的工作能力,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以及协同合作的能力。企业不能仅仅参考会计的执业证书来评会计的执业能力,还要注重对会计人员实际工作能力的考核。当前企业的大部分审计人员都是注册会计师,企业再选择会计事务所时,要同时考虑到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水平和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只有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足够,才能保证企业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保证企业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企业在选择注册会计师时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考虑到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首先,企业内部要建立起非常严格的审计标准,另外还需要社会等外部的监督。注册会计师的知识与专业能力是会计事务所的一种无形资产,应该合理的保管起来,事务所要健全会计师的业务档案,使所有会计师都能严格的执行审计工作。政府部门也要严格加强会计事务所的管理工作,规范会计师行业的运行机制,严厉打击会计事务所审计造假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使企业稳定的发展下去。

三、结束语

第9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影子银行;监管困境;监管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4-0174-02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为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近几年,民间借贷发展迅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经济和金融的发展,填补了正规金融的空白。同时,民间借贷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如出借人组织化程度较高,资金供给能力强等新特点,成为难以监管的“影子银行”。“影子银行”,一般是指那些有着部分银行功能,却不受监管或少受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民间借贷作为影子银行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据中国金融网的2012中国影子银行报告,2012年狭义民间借贷余额约为4万亿左右,可见我国民间借贷中的影子银行规模还是很大的,如果对民间借贷缺乏足够的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可能发生“异化”,成为非法集资和高利贷滋生的土壤,因此,应该加强对其的监管。

一、民间借贷迅速发展的原因及作用

(一)民间借贷迅速发展的原因

首先,一方面,由于央行为了应对日益高涨的通货膨胀,推行了紧缩信贷的货币政策,再加上我国严格的利率管制,使得商业银行不愿贷款给风险相对较大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而是把款项贷给优质大型企业;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贷款手续繁杂,审批的程序较多,借款企业等待的时间也比较长,不能及时满足中小企业的借款需求。相比之下,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形式灵活,办理的时间非常对,正好适应了市场需求。因此,在从银行渠道获取贷款无门的情况下,中小企业正被迫求助于民间借贷。

其次,由于我国发生通货膨胀,实际存款利率为负数,因此为了使资产保值增值,存户不愿继续把钱存入银行,转而寻找其他高收益的投资渠道。而民间借贷所提供的利率较高,有时甚至达20%—60%,受到高利益的诱惑,大量的民间资金甚至是国企、上市公司和商业银行的资金也涌入到了民间借贷市场。

(二)民间借贷的作用

1.积极作用。民间借贷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力地支持了中小企业的投资需求,推动了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发展。虽然政府一再强调,要求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但是,商业银行出于风险问题考虑而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惜贷”,而民间借贷则成为中小企业主要的融资渠道,也弥补了正规金融体系服务的空白。通过民间资金的调剂,进一步发挥闲散资金的效益,优化资源配置,加速资金周转,促进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2.消极作用。首先,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的同时,也伴生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洗钱等,已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其次,民间借贷利率水平高,提高了中小企业的成本,加大了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难度。同时,由于高额的利率,吸引了大量投机性的资金投入,甚至有部分企业通过“以贷转存”,把钱从银行搬到民间借贷市场,有相当比例的资金并没有进入实体经济,而是流入“钱生钱”的投机性利益链条中,这将对实体经济造成冲击,甚至可能会产生危机,使民间借贷的风险随时有向正规金融转移传导的可能,这也是影响地区金融稳定的潜在风险隐患。

二、民间借贷影子银行的监管困境

(一)监管对象难以确定

传统的民间借贷双方之间多为亲戚、朋友、同事关系,借款数额较小。而新型民间借贷主体较为复杂,参与者分布全国各地的各行各业,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和公司的占较大比重,且债权人与债务人互不相识,只是通过中间人、保证人、证明人的参与和介绍形成借贷关系,甚至出现了P2P。民间借贷关系更趋组织化、多元化和复杂化,使得监管对象难以确定。此外,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得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的民间借贷之间的界定不清晰,也使监管对象难以确定。

(二)民间借贷规模难以统计

由于民间资本的多环节性和隐秘性特性,加上借贷双方的不配合,借贷数据很难统计,还有可能所统计到的数据都是假的。而且,很多担保、信托、小额贷款公司表面挂各种牌子,私下都在经营民间借贷,甚至是非法集资,发放高利贷。此外,民间借贷资金的来源也更加隐蔽,更加复杂。例如,有的企业主先以100%的保证金到本地银行向关联公司开立国际信用证,再拿国际信用证到新加坡、香港的银行去融资,由于信用证做的是买方代付业务,中国与新加坡、香港有时间差,企业主便可在时间差内进行跨境的资金套利,通过在境外融到的资金存入本地银行作为开立国际信用证的保证金,进一步循环开立信用证赚取利差,这些都使得民间借贷规模难以统计。

(三)多头监管主体的存在,也使监管变得困难

我国目前对正规金融行业实行“一行三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专业监管体制,“一行三会”各司其职。但是,民间借贷活动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的多个环节,涉及不同行政管理部门,再加上民间借贷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得民间借贷游离于监管之外。如上市公司参与民间借贷的影子银行由谁管?P2P、PE现在谁来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都在变相贷款,银监会怎么去监管?而且民间借贷所表现出的区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强,民间借贷的这种区域性差别决定了中央层面的统一监管难度较大。

(四)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文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文件中,现有法律中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过于分散和宽泛,可操作性不强,且判断标准模糊,已不能满足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活动的现实需要。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致使监管当局在监管过程中没有有效的标准参照,监管工作很难展开。

三、民间借贷影子银行的监管措施

(一)确定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实施联合监管机制

1.通过法律法规确定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及其职权、监管程序。可以考虑在中国人民银行内部专门设立一个关于“影子银行”的监管部门,并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其监管的职权及监管的程序。然后,在这一部门下设“民间借贷监管处”的职能部门,专门负责民间借贷的监管和协调工作。其他部门如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检察院及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既要要各司其职,又要相互协调和配合监管。只有先确立了监管主体,才能解决民间借贷监管到底由谁主要负责的问题及由多头监管而导致的民间借贷监管“真空”的问题。

2.针对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象比较突出、民间借贷地域色彩浓的情况,可以把地方各级政府金融部门纳入到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中来,并赋予其一定的监管权力,充分调动其监管的积极性。地方政府监管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信息、处理问题及危机预防,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措施,并与中央监管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参与地方民间金融的立法,为合规民间借贷机构颁发合法牌照。

3.充分发挥民间借贷行业自律和社会公众的监管作用。首先,培养和发展一些民间借贷行业的自律组织,发挥其对民间借贷的自律功能。民间借贷自律组织必须依法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指导,并负责检查规则的执行情况、公布民间借贷相关的信息、协调民间借贷中出现的纠纷等,逐步形成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其次,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可以通过报刊、电台、网络等渠道公布已备案的借贷机构名称,并设立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系统,接受全国人民的监督。

(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尽快颁布《民间融资法》、《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等专项规范的法律法规,适时修改《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担保法》等民事法律,注重对民间借贷交易的合同规范。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主体的监管。制定一部专门的《民间借贷法》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确立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金融的区别,规范民间借贷用途和利率,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投融资行为,引导民间投融资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同时,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集资、高利转贷、金融传销、洗钱的高利贷者,防范和降低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1.建立信息采集、共享平台,加强信息披露。可以由上述“民间借贷监管处”的部门建立信息采集及共享平台并负责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关数据,例如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及运用效益、利率水平、交易对象等情况,并通过这一平台进行处理和及时将相关的信息向社会投资者公开,让投资者人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判断能力,以便于民间借贷主体进行自主的投资决策,从而避免债务纠纷的发生。

2.建立科学的民间融资信息监测体系。首先,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备案登记部门,建立健全各级地方政府民间借贷的登记备案制度。建立民间融资登记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民间融资资金使用的检查和跟踪。其次,可以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监督职能,各地州、市、县设立民间借贷的信息监测点,专门负责收集辖区内的民间借贷信息,并定期向汇总上报到省人行,各省人行汇集辖区内的信息分析整理后上报至总行“民间借贷监管处”,“民间借贷监管处”汇总全国民间借贷的信息通过分析整理,为相关部门加强民间借贷管理和制定宏观政策提供信息支持。还可以通过上述信息共享平台这些信息,让投资者人及时了解相关信息,从而进行自主的投资决策。

参考文献:

[1] 刘长雁.民间融资信息监测体系亟待完善[J].中国金融,2012,(6).

[2] 王瑞,唐博超.我国民间借贷中的影子银行现状及其发展出路[J].兰州学刊,2012,(12).

[3] 杨秉龙,岳金禄,刘庭兵.建立民间融资备案制度的构想[J].中国金融,2012,(24).

第10篇

一、财务核算系统和会计信息报告系统的双重性

一方面,国际工程的执行主体是我国企业,因此,其财务核算系统和会计信息报告系统的设置、运行必须遵循我国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等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国际工程施工和管理均在国外,其财务核算系统和会计信息报告系统的设置、运行又必须遵循所在国家(地区)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等法律法规。这就要求企业建立两套财务核算和信息报告系统,以满足内外两方面对国际承包工程会计核算工作的要求。

财务管理制度是工程项目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和有效运作的保证,也是项目财务管理的前提。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制定的依据是中国的法律法规、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公司总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同时要结合工程项目的自身特点。所以,在项目运作前就要了解当地的财务、税收法律法规,完善项目财务核算体系。

二、记账本位币不同

国际工程不仅涉及人民币和所在国货币,还涉及到欧元、美元、英镑等其他国家货币。国际工程一般可采用人民币或美元作为本位币进行核算。但由于国际工程的主要会计业务发生在国外,外币业务占全部经济业务的绝大部分。国际工程也可采用工程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很多中国企业的海外机构都以当地国家货币作为收付款币种,因此面临如何规避汇率风险的问题。由于国际工程所在国多是不发达的第三世界国家,经常存在内乱、战争、政权更迭等政治风险,由此引起汇率大幅下降。此外,外汇管制以及限制利润汇出等规定也加大了财务风险。对此,企业要高度重视、采取措施,保证资金安全。

通常的做法是,可将闲置资金即时转为国际硬通货币(如美元、欧元和英镑),以规避小币种货币汇率风险,并且实现外汇头寸的集中管理。在远期外汇风险规避方面,企业可以通过外汇远期合约交易锁定本币与美元、欧元和英镑等硬通货币之间的远期外汇汇率,以规避远期外汇波动风险,达到远期外汇套期保值。此外,通过外汇远期期权交易,企业亦可达到规避汇率风险的目的,同时可从交易币种汇率波动中受益。

三、资金管理的特点

资金管理的最大特点是其结算手段的多样性。国内工程的资金结算主要通过支票、汇票、汇兑等结算手段来进行。国际工程资金结算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广泛采用国际汇款、信用证、保函等结算方式。

国际工程项目普遍的情况是:项目前期因大量采购急需资金;项目后期回收大量的结算资金。因此,如何合理调度使用资金成为项目资金管理的关键。首先选择合适的开户银行。项目要根据业主付款银行的不同,选择适合的开户银行,以便收到业主的付款后,能及时投入使用。在一些落后国家,不同银行的支票结算时间、银行手续费都不同,因此选择合适的开户银行尤其重要。其次建立资金预算制度。分年度、季度、月度编制工程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拥有的资金量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使有限的资金发挥关键作用。与国内不同,国际上许多国家的银行存款没有利息。这要求项目必须合理使用资金,加强资金利用的效率,加强财务控制,从而减除不必要的交易及银行费用。

此外,国际资金管理还需要注意跨境流动资金管理所涉及的法律和税务问题。在法规方面,部分国家对公司间贷款或转账有所限制。另外在一些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本地居民账户和非本地居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亦受到限制。

四、税收的特点

税收最大的特点表现在其多样性上。因国际各地区、行业和产品之间,以及国与国之间等存在较大的税收差别,以及其他许多方面的差异,使我们在税收问题上,必须从自身管理和税收需要,采取多种方式,满足不同要求。

首先,应熟悉当地税收法律法规和工程合同中有关纳税条款,在项目实施开始就要按当地税务要求办理有关税务和财务业务。如某些国家对增值税、预扣税、个人所得税等要求严格,特别是申报时效性强,迟报或不报,罚款为100%,每年滞纳金为18.75%。针对这一特点,项目部在充分了解国家税法的基础上,应重视具体业务的办理,如发票购货日期、单位全称、票面金额等。在购买材料时,经办人员尽量索取增值税发票,为以后的增值税抵扣打好基础。基本做到既不漏报少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也不做无用功,增大项目成本。

其次,项目应认真研究各项减免税收的法律法规及会计账务处理的方法。正确选择各种合法避税和抵免税收的途径和措施,利用各国税收政策之间的差异,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合理避税。

五、工程索赔的重要性

索赔管理作为国际工程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不仅可以补偿承包商因过失和风险等因素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而且在工程变更确定新单价时,施工索赔也是承包商创收的一个重要手段。

第11篇

由于国内证券市场过去一直没有买空机制,缺乏进行对冲和套利的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相关法律对私募基金的缺失,这些都使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演化过度到如乔治·索罗斯(george soros)的量子基金 (quantum group)困难重重。虽然近期推出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即将推出的股指期货都将拉近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对冲基金的距离,但是目前法律法规对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运作在以下方面还存在相当的限制。

一、金融期货和卖空机制的缺失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无从对冲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

海外之所以将此类投资于证券及其衍生工具的私募型基金称之为对冲基金;是因为这些基金在最初都采取了对冲的交易方式规避市场风险,随着时间的推移,今天我们所谓的对冲基金并非都采取对冲手段,但如果完全不能进行对冲交易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很难称得上是对冲基金。建立投资组合可以降低非系统风险,却不可以消减系统风险。目前我国股市价格波动幅度大,系统风险约占市场风险的65%,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大部分只占30%,因此,对国内股票的系统风险进行对冲十分必要与迫切。在债券市场上,由于国内还未实行利率市场化,债券的收益率波动较小,还未形成对债券类对冲工具的强烈需求,但是利率市场化是中国金融开放与创新的必然趋势,对这方面工具的需求也将日益暴露出来。由于缺乏金融期货等对冲工具及卖空机制,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在单边上升市场中获利,而在证券市场的单边下降趋势中无法规避系统风险带来的损失,不能如同海外对冲基金一样,在双边市中同时获利。表1对不同类型对冲基金的波动率进行了比较。

从表1可以看出,采用了对冲交易规避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对冲基金,除做空倾向基金和新兴市场基金外,其他的收益波动性都远不及标准普尔指数基金,而它们的sharpe指数却基本高于标准普尔500指数基金。

图1是credit suisse/tremont对冲基金指数公司对全球对冲基金历史收益率的一个统计,图表中同时反映了标准普尔

由图1可以看出全球对冲基金的收益率虽然没有明显优于标准普尔500指数,而且在1998年到2002年之间还低于普尔指数,但是从1999年开始却优于道琼斯全球指数,且它的波动性远远小于标准普尔500指数与道琼斯全球指数。

由于不同投资者和基金经理人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策略不同,  目前海外就对冲基金种类愈加细分,有许多种类的对冲基金与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样不采用对冲手段控制投寸、锁定风险。不同的是,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长期以来受制于缺乏可用以对冲风险的卖空机制和金融工具,如股指期货和债券期货等,无论私募基金欲采取何种投资策略,在客观上都不允许其对证券组合的系统风险进行对冲。图2是2001年7月底到2006年12月底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收益率与新华富时a指的比较。

和海外的情况相同,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收益率的波动性也小于大盘指数,但是,由于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缺乏海外对冲基金规避风险的对冲工具,因此其较海外对冲基金经受着更大的波动性,同时,当系统风险到来时只能被动地接受损失。

2006年推出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即将问世的沪深300股指期货,填补了国内无对冲机制和对冲金融工具的空白。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业务以对冲基金资产中的部分股票、共同基金和债券的风险头寸,沪深300股指期货的推出使我们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部分成分股票的系统风险进行对冲成为的可能。由于国债“327”事件,国内的债券期货迟迟未再推出,因此,近期想要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债券的利率风险进行对冲只能通过融资融券。无疑,融资融券和金融期货的陆续推出,通过允许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部分种类金融资产的风险进行对冲,使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逐步向真正的对冲基金演进。

二、不完全的卖空机制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难以发挥对冲基金的高杠杆效用

从组织形式上来划分,我国目前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契约型,主要是指通过契约的形式维系各参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私募基金形式。另一种是合伙型,通过投资者和管理者的共同出资,形成合伙性质的组织形式来运作。再一种是公司型,是通过按《公司法》成立的投资公司来协调各参与人之间关系的私募基金形式。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出台前,以上三种形式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都难以通过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来放大自身的投资杠杆倍数。契约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以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但是,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对个人除开立了住房、汽车、消费和助学贷款外,只允许个人以凭证式国债做质押贷款。对于合伙与公司型的企业法人,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对其通过不动产的抵押和动产的质押来发放贷款,如凭证式国债、股权和股票的质押贷款。但是对于经营高风险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来说,其很难满足银行的其他要求,因此,合伙与公司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法人要获得银行贷款以进行杠杆投资在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几乎是不可能的。2005年,van对冲基金国际顾问公司统计了截至2004年底各种不同类型对冲基金,在投资过程中通过卖空交易使用杠杆放大倍数的程度,调查的结果如表2所示。

由表2可以看出,海外对冲基金通过卖空机制使用杠杆的倍数一般在两倍以下,但也有30%的对冲基金的杠杆倍数在两倍以上。根据《融资融券试点交易实施细则》,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时,保证金比例都不得低于50%,这一细则将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杠杆倍数控制在两倍以下,限制了基金根据自身投资策略缩放杠杆倍数的自由度。考虑到国内对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仍处于试点起步阶段,随着证券公司控制风险能力的增强,业务发展的成熟,保证金比率有可能逐步下降,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可控杠杆倍数将放大。

三、资本项目的不完全开放使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难以涉足国际金融市场

在我国的资本项目还没有对外完全开放之前,唯一能以境内资本合法投资海外资本市场的也只有合资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ualified domestic nstitutional investors,qdii),目前获批的机构只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和全国社保基金。国内经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短期内要想合法涉足海外资本市场几乎不可能。而在美国等一些发达金融市场中,正是由于开放的资本项目,才会产生游走于国际资本市场的索罗斯的量子基金和坚持在全球金融市场进行价值投资的巴菲特。图3是van对冲基金国际顾问公司对1995年到2004年国际对冲基金种类占比的统计。

图3中全球宏观型对冲基金和新兴市场型对冲基金都是主要将投资定位于全球金融市场的对冲基金,且其他类型的对冲基金对海外资本市场的投资比例也不可小觑。只能投资于国内金融市场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受一国经济、政治和法律法规的影响较大,无法通过分散投资于不同市场规避这些风险。不完全开放的资本市场也是障碍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成为真正的对冲基金的一道门槛。

四、法律法规的空白不能保障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相同的合法地位

1949年,世界上第一只对冲基金在美国诞生,半个多世纪后,美国依然是世界上对冲基金经营最活跃、法律法规最健全的国家之一。在美国,并没有通过专门针对对冲基金的法律,而是利用涉及投资行业的多项法律法规中的豁免条款给予其合法地位与相应监管的,即满足豁免条款的对冲基金可以免于如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登记及向公众披露基金信息等一系列共同基金必须遵守的条款。这些豁免条款主要包括对投资者的人数、资格及销售渠道的限制。涉及规范与保护对冲基金的美国法律主要有1933年的证券法、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1997年的税收减免法案、1936年制定,1974年修订的商品交易法及各州的蓝天法等。

在国内,有关证券投资的所有法律法规都没有对私募基金给予明确规定,2003年颁布的《基金法》也只是在附则中提到“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  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定。”这虽然给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法化留足了空间,但是仍然让其游离在合法与不合法的灰色地带。2005年之后,国内出现的与信托投资公司合作推出的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是依照有关法规设计运行的一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模式。这种模式最大的特点是解决了客户资金安全的问题。作为资金信托产品,其由信托公司(信用受托、投资监管)、证券公司(专项证券账户监管)、商业银行(专项资金监管)、地方银监局四方进行监管。正常的交易操作程序分为研究决策、下单交易、资金清算、利润分配等几个环节,这些环节分配到不同的法人主体去做,互相制约。虽然效率低一些,但是却可以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由于这种机制很好地解决于信用风险问题,投资者资金安全有保证。实际上,在这种私募基金信托中,信托公司的角色已发生变化,在以往的证券信托计划中,信托公司既做受托人,又做投资者,在操作中难免会出现利益输送问题。而现在,信托只承担受托人和信托结构设计工作,把投资者角色让给了专业私募基金经理。信托公司的定位也从以往的操盘者,变身为某种意义上的监管者。这些信托产品基本是按照海外对冲基金模式来设计和操作的,现在只缺沽空交易。将来国内股指期货推出后,就有沽空手段了,这样将成为完整的对冲基金。

第12篇

关键词:P2P网络贷款;信用风险;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224.6;F83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5-0152-02

P2P网络信贷是互联网金融领域具有代表性的商业模式之一,自诞生以来,凭借其对传统金融的创新,迅速在互联网领域蔓延开来。P2P网络贷款的全称为“peer to peer lending”。我国在2011年了P2P网络贷款行业相关的指导文件,文中明确了P2P网贷平台的名称为“人人贷”。P2P网络贷款即点对点网络借款,又称个人对个人借款,是一种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是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一种,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的网络信贷平台及相关理财行为做融通资金的服务。①据“希财网”统计,2013年我国网贷成交量842亿元,2014年我国网贷成交量3 291亿元,2015年我国网贷成交量高达9 750亿元。可以预见,未来我国P2P网络贷款成交金额仍将迅猛增长。但是,由于我国信用机制的相对不健全和国民信用意识淡薄,在P2P网贷平台迅猛发展的同时隐藏的风险也会越来越大。网贷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无法和网贷平台的发展速度相匹配,促使信用风险成为我国P2P网络信贷公司经营中最大的风险,因此,如何完善我国P2P网络贷款行业信用风险防范迫在眉睫。

一、完善我国征信体系建设

为了有效防范P2P网络贷款行业信用风险,提高行业的征信能力,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应从宏观管理角度完善征信体系。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美国和英国的征信体系在发达国家中相对比较完善,其共同特点是:市场化程度高,征信系统覆盖率高。具体做法是:委托独立的第三方征信机构,按照统一格式对各自然人采集相关信息、信用数据,并最终形成征信报告,为P2P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因此,我国在征信体系建设时,首先应深化对个人征信领域的规范,在规范的框架下采集有效相关信息,使不同行业间信息能够共享。其次,提高信息的精细度和准确度,扩大信用记录的采集渠道、覆盖面。

在市场化相对成熟的国家,P2P网络贷款平台实现了与国内多家银行征信数据互通共享,并通过征信系统确定客户的信用级别,进而有效控制信用风险。故此,我国亦应将行业征信系统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体系,丰富现有征信系统数据资源,使P2P平台全面掌握借款人真实的负债状况和历史信用记录,并对借款人作出准确的信用评级,解决目前正规金融与民间借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贷款人的资金安全,有效控制自身的坏账率,以提高P2P平台的信誉度。

以行业为标准,健全行业内信息共享机制,打破行业与行业间、平台与平台间的征信信息不对称的现状,提高效率,促进全社会的诚信。

二、建立健全P2P法律法规体系,构建、完善P2P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

任何行业的健康发展都离不开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P2P的发展需要在立法层面对P2P网络借贷行业进行规制,并做好新法与现有法律法规的衔接。从欧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P2P成熟的国家,其市场也很完善,各种法律法规之间相互配合、协调,新旧法律规范也尽量不留空白,其大体能涵盖新兴领域。目前我国对于P2P网络贷款行业法律法规的针对性不强,界定有待发展,难以满足实际需要,亟须在立法层面上对其进行专门规制,弥补目前发展的法律空白。应适时对这些法律法规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同时也应在消费者保护、信息披露、征信等方面做好原有法律的完善。如英国的追加补充式系列法案:《2012年金融服务法案》、《电子商务条例》、《2012年金融服务法案》、《2014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事物,其风险一般都会比原有领域大,一旦发生犯罪,往往会扰乱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特别是针对P2P贷款行业自融、设置资金池等涉及非法集资红线的违法行为,应加强部门间的配合、联动,维护金融秩序,构建P2P行业金融安全,打击行业违法行为,防范行业风险。

同时,也要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和宣传教育工作。在P2P网络贷款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信用风险不断增加且不断积累,而信用风险产生的纠纷主要还是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判决后实际执行也相对困难,这都是由P2P客观有限性决定的。针对P2P网络贷款的特点,当前还应着手完善P2P网络贷款行业消费者保护环境,构建纠纷解决的有效机制;完善P2P网络贷款行业消费者投诉机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政府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应牵头构建行业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建立完善P2P平台消费者投诉机制;在消费者与P2P平台间搭建起沟通桥梁,维权消费者的权益;发挥行业协会在该领域的专业优势,参与纠纷协调解决机制,化解矛盾纠纷。建议监管部门还应组织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向基层社区的广大金融消费者讲解,提高投资者鉴别非法平台的能力,引导合法投资,提高弱势群体对于P2P行业高风险的认知。

三、完善P2P行业监管

作为新事物,P2P网络贷款行业的金融监管在全世界都面临新的挑战。国际上普遍认为,P2P网络贷款行业从功能上并未改变金融的本质,其监管也应纳入金融监管的框架下。P2P网络贷款行业在产品结构和产业链条方面都比传统金融复杂,其监管也必然区别于传统监管,应对其加以细化分类,进行大框架监管下有针对性的监管。就目前而言,我国各类创新的边界相对模糊,给监管带来了挑战,因为原有的、简单的分类监管已经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网络金融创新的发展。从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上看,中国银监会作为监管部门无法适应被监管对象的数量庞大且不稳定,也无法实现监管的全覆盖。因此,要实现有效监管,就要借鉴国外普遍做法:在不改变现有整体的监管框架和原则的前提下,根据P2P网络贷款行业的特征,进行归口管理并细化监管规则。对注册资本金、行业高管从业经历、网络安全技术、第三方身份、资金托管、项目、担保及风险保障等方面先辨别真假,再设立门槛和标准,以净化市场,维护投资者的权益。还要注重交易的安全、客户信息的保密,规范平台债权的拆分转让,严格监控,避免P2P资金池以及自融业务,全方面保护P2P网络贷款平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管P2P网络贷款平台信息披露,使其不能误导消费者;逐步建立金融信息分析系统与金融风险预警平台,加强行业信用风险监测,及时预警风险。

在加强政府引导监管同时,也要加强行业信息披露机制建设。P2P网络贷款平台属于以信息为中介的新型行业,既需要法律规范,也需要市场的规范和引导,因为信息不对称,使之较传统金融的风险更加突出。因此,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息披露要求,制定信息披露的相关标准,甚至要建立强制披露机制。为此,行业需要探索出一整套关于P2P网络贷款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建立P2P网络贷款平台实时数据的公开透明制度;有关信息披露要求的各项通知、违反信息披露所要受到的惩罚制度等相关制度条例。P2P网络贷款公司应在框架内按照统一口径,统计、报送相关运营数据;披露余额规模、不同风险资产情况、资金来源及流向、逾期和坏账水平等;披露平台运营模式、贷款者和融资项目的风险评级信息、风险管理情况及技术安全水平和应急预案等,尤其是对于由第三方机构担保的融资项目,应明确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质。

总之,我们不可能依靠某一个单独的途径来解决如此跨度大、覆盖面广的P2P领域的信用风险防范,只有通过完善征信体系、健全法律体系、加强外部监管和行业自律等措施多管齐下,才能达到化解P2P网贷信用风险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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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倪海鹭.P2P网络借贷平台征信需求与管理研究[J].征信,2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