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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管理制度

时间:2023-09-01 16:56:0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部门规章管理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部门规章管理制度

第1篇

关键词:后勤 制度建设 规范化 标准化

制度是一种行为规范,工作规范,一个企业要发展,必须要实行规范化管理,必须要进行认真、系统、全面的制度化建设。因为没有规范系统的制度作保障,企业很难作大作强,更不会有规模发展,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后勤逐渐社会化,引进企业模式进行经营管理。为适应学校改革发展对后勤提出新的要求,不断满足师生对后勤保障的新希望,也为后勤企业自身的发展,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标准化和规范化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新模式,我们必须致力于完善各方面的规章制度及运行机制,强化制度建设。

1 后勤管理,立制为先

后勤工作是一个复杂、系统的项目工程,也是关系到后勤管理工作是否真正做到“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真正地把我们的后勤管理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品位,上升一个新的亮点,那就要为后勤工作建立一个管理标准化,运行规范化的一套完整的工作体系。如我们在2010年根据《咸阳师范学院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咸阳师院党发[2010]37号)文件精神,先后修订完善出台了《后勤处(集团)议事规则》、《后勤服务集团工程招标和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工作暂行规定》、《后勤服务集团财务报销规定》、《后勤服务集团各中心借款规定》、《后勤集团往来款项管理规定》等,还有各中心形成的《教学楼管理办法》、《教学楼安全管理规定》、《教学楼管理制度》、《校园管理规定》、《饮食安全工作制度》等等。这些管理制度在我们的日常管理中形成且不断修订,并在实际工作中做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约束人、以制度服人,使我们的后勤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2 制度建设稳抓稳打

为了适应高校后勤改革的新形势,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塑造后勤员工良好形象,进一步提升后勤管理水平和能力,使后勤各项工作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后勤集团在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全面启动制度建设。

一是广泛动员,规章制度是对每个职工的行为进行规范,工作期间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怎么去做,怎么把大家的意志统一起来,实现企业目标,各个管理层面如何规范管理,各部门如何协调及自己的职责权限等,所以制度建设应广泛动员,人人参与。

二是分步实施,抓实抓细每一个环节,制度要切实可行,在注重工作规范的同时,更要有较强的可操控性,后勤制度的修订,更要符合学校后勤工作的特点,便于加强和改进工作,便于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益,便于贯彻执行,便于检查考核。

首先,紧密联系实际,反复调查研究论证。后勤集团在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上,紧密联系本学校及后勤管理的实际,制定周密的制度规划表,并及时督促各部门完成本部门规章制度的初稿,并反复修改完善。

第二,集思广益,民主讨论。后勤集团所有规章制度都要经过各部门的共同探讨和科级以上管理干部的集体讨论,同时还要征求有关专家或学者的意见。

第三,精雕细琢,修成定稿。后勤集团各部门修订的制度,要经过相关中心(科室)及分管领导反复阅看,集团办公室仔细斟酌文字,严格把关,统一进行排版、刻盘,打印成册。

3 制度建设应与时俱进

高校后勤管理集团的制度建设要围绕“要体现时代性,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和后勤队伍建设的新情况”为总体要求,对制度要进行充实和完善。

①完善规范制度体系,后勤集团制度汇编应包括员工手册,各部门规章制度和集团运行管理体制三大体系,在各部门规章制度中,一定要设置各部门的岗位职责和各类人员岗位职责,更加系统的明确每个岗位要求,每位职工的具体职责和任务。集团运行管理体制要以制度的形式保证其如何和运转,规范工作程序及管理模式。

②制度修订要更加专业化,针对性要更强。后勤企业包括衣食住行用等方方面面,且每个环节都有很大的程度的区别,除了员工手册的统一约束管理,还应针对性地分别对待。于是,集团企业应充分考虑这一点,在制定各部门的规章制度时,实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如:饮食中心要依据最新的食品卫生安全法,特别要增加《饮食从业人员健康及个人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预防食品安全事件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等,各中心(公司)要根据自己的工作性质和职责要求,不断充实和完善。

后勤集团的制度建设一定要联系实际,进一步推进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管理,加强制度化建设,才能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益。尤其是工作量的细化和考核细则的修订和完善,集团的各项工作指标才能更细化,评价更量化,在很大程度上才能保障后勤集团各项工作的开展和落实,为后勤集团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迈出一个新台阶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李素.浅论高职院校的后勤建设[J].企业家天地.2007(09).

[2]赵相华.建立现代高校后勤管理的长效机制[J].高校后勤研究.2007(03).

[3]蒋律,吴社富.高职院校后勤管理社会化模式探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09(10).

[4]尹忠强.高职院校要构建后勤管理的长效机制[J].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07(06).

[5]管永建.对高校后勤改革的几点看法和认识[J].高校后勤研究.2000(01).

第2篇

[关键词]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管理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06.024

[中图分类号]F12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06-00-01

1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特征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其具有三个特点:第一,非生产性,即它主要分布在一些非生产性领域的社会组织,如政府、学校、医院等;第二,具有公共服务性,这是由非生产性所决定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用于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公共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第三,具有资金补偿、扩充的非直接性,这是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规模和增量应当适度,注重节约、有效使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为了维护各个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履职,发挥着巨大作用。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行政事业性资产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在整个国有资产中占比不断提高,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刻不容缓。

2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改革取得很大发展,相比之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亟待提高,其管理存在许多问题,表现在制度建设不完善、资产日常管理不规范、管理考核问责机制落后等方面。

2.1 制度建设不完善

一方面,立法层次较低。当前,尚未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立法,2009年,财政部颁布的“两令”是迄今为止级别最高、最具权威的关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但是作为部门规章制度其法律效应较低,在执行过程中如果与上位法发生冲突必须遵循上位法的规定,造成一些制度无法贯彻执行。由于部门规章制度约束力不强,地方上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设定时随意性较大,口径和标准常常不一致,直接导致各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层次不齐。另一方面,制度制定得不够细致。制度缺乏细化约束内容,导致实际执行中自由度较大,有的制度中对相关责任部门职权划分规定不清晰,造成实际管理中出现多头管理或无人管理的现象。

2.2 资产日常管理不规范

一是资产购置环节管理不规范。资产购置缺乏预算制约,部门为了“私利”常常多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购买资产,财政部门只关注总盘子而忽视每个单位的实际需求,长久以来造成资产在各个部门闲置、积压,形成资产浪费。二是资产使用环节管理不规范。有的单位没有设置专门管理本单位行政事业性资产的部门和个人,也未制定具有科学性、可行性的资产管理制度,忽略资产的台账和卡片管理,忽视产权管理等,造成资产流失,为资产舞弊埋下隐患。三是资产处置环节管理不规范。资产处置没有明确的审批程序,处置较为随意,处置收入也没有及时上缴财政,沦为“小金库”或流入个人囊中。

2.3 资产管理考核问责机制落后

大部分地区未出台资产管理的考核制度,有些省市虽然出台相关制度,但是考核标准不够细致,执行起来容易流于形式。问责方面只对违反相关法规的个人进行处罚,但是未提及各个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各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不善的问责事宜,造成各单位“重实物、轻管理”的局面。

3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改进建议

针对上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现在从完善制度建设、改进日常管理办法以及建立考核问责机制3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3.1 完善制度建设

一方面,进一步细化现有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比如:在资产处置的管理制度方面,明确处置的审批流程和有关部门的职责权限。在资产配置环节,增加关于资产预算管理的内容等。另一方面,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进程,建议在原有“两令”的基础上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有法可依。

3.2 改进日常管理办法

一是用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约束资产购置环节的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向财政部门上报资产购置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引入“公务仓”管理制度,新增资产优先从“公务仓”中调拨使用,防止重复购买;二是完善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资产管理人员和部门,建立资产账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加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在资产管理中的运用,财政部门定期组织产权登记、资产报告和资产清查、检查工作,随时关注资产管理情况;三是规范资产处置环节的审批,各单位资产处置必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并上报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相关处置收益必须上缴财政专户,定期由财政、审计等部门作专项检查。

第3篇

一、加强乡镇村庄规划编制与实施

(一)科学制定乡镇村庄规划。加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与实施,强化对农村居民点有序调整与优化的科学引导。依据乡镇村庄规划依法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和农民自建住房。改进规划编制方法,尊重基层实践,便于农民直接参与,成果直观易懂。

(二)开展工程项目与村镇规划一体化推进试点。以村庄道路、垃圾、污水治理、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为切入点,推进规划编制和实施,吸纳和引导各类建设资金有序投入,探索村庄人居环境治理新机制。

(三)采取措施支持国家贫困县编制村镇规划。

二、稳步推动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

(一)组织实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编制农村危房改造扩大试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出台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施要求。抓紧制定农村危房鉴定标准。

(二)调研总结贵州省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经验,适时召开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会,总结推广试点经验与做法。

(三)推动少数民族地区游牧民定居工程,配合有关部门编制七省区定居工程规划,组织动员有关力量,加大管理与技术支持力度,加强监督检查与工程质量监管。

(四)组织研究农村住房建设政策,推动农村住房制度完善和改革,鼓励农民投资改善自身的居住条件,拉动农村消费,扩大农民就业。

(五)探索按照城乡有别、依法自愿、同一平台、预留接口的思路,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登记发证工作。

三、加强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制度建设

(一)修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按照国务院2011年度一档立法计划要求,组织全国力量,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农村改革发展的新要求抓紧修订。

(二)完善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制度。在有关研究课题基础上制定《镇、乡、村庄规划编制办法》、《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等部门规章。

(三)修订农村规划建设相关标准。

四、继续做好灾区农村恢复重建工作。指导灾区农村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村镇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乡村建设规划),按规划要求有序恢复重建农村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对汶川地震灾区农民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对灾区农民抗震住房建设的技术援助,推进灾区农村建筑工匠技术培训与管理。

五、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一)编制发行《村庄整治技术手册》与《村庄整治技术规范图解》,继续推动县域村庄整治联系点示范活动。

(二)组织编制全国村镇污水、垃圾治理规划研究,编制《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推动农村垃圾治理工程、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推动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三)建立农村专项实用技术推广机制,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开展农村住房节能工作。

第4篇

关键词:国家审计风险;控制方法;内部

一、国家审计风险的主要特征

(一)客观性

审计从开始到最后结束的过程中,我们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完善审计监督和约束机制,开展审计创新方法,提高审计质量,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审计风险虽然可以控制,但不可能完全消除,风险本身依然客观存在。

(二)潜在性

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责任的存在是形成审计风险的一个基本因素,就算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出现了不切实际客观事实的行径,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也不必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那么这种风险还只是在表面显现,并没转化成实质性的风险。所以,审计风险也只是一种可能性风险,它存在一个潜在的过程。

(三)多重性

审计风险的最终影响,损失的范围不仅影响审计机关,同时,还会使某级政府蒙受了重大的损失,不仅关联到经济领域,在政治领域也有重要体现。

(四)不可计量性

审计风险作为一种客观存在,要在实践中却很难有数学公式精确计量,需要综合性地考虑各种因素,通常这些因素指标就不能确切地形成量化,审计风险量化也不是十分确切。

二、国家审计风险的成因

(一)审计法律环境方面成因

履行法律赋予的审计监督权利的前提下,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也予以明确。在已出台的《审计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及《刑法》等有关法律中,明文条例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如果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者因为违约、欺诈等原因,给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就容易引起行政复议的几率,自然成为被申请人,产生审计风险。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现如今法律法规体系内部还有诸多“顶牛”现象,尤其表现在部门法与部门法、部门规章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不相一致的矛盾、混乱的规定,都使得审计人员在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时,面临诸多风险。

(二)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不健全或有效程度不高导致审计风险

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风险水平与审计风险以正比关系存在。如果内部控制缺乏必要的规范与监督,内部控制风险的整体水平较高,势必会增加审计风险的难度。同时,有的审计机关内部机构设置没有考虑职权分立和制约,整套审计业务流程都有一个部门完成,缺乏相应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了潜在的审计风险。

(三)审计技术方法和审计手段的影响

现代审计方法注重审计成本与审计风险的水平与分布,采用的审计程序不能完全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审计风险,审计人员必须追求审计效率与审计效果的互相抵消。现代审计普遍采取抽样审计技术,从理论上讲,必然承担一定程度的审计风险;从实践看,当前还是以判断抽样为主,而无论采用哪一种抽样方法及样本量,或多或少有些误差;这就加大了抽样风险的概率。同时,虽然近年来在审计工作中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得到广泛的应用,但是手工对账、判断抽样仍旧起主导地位。审计人员只凭借自身知识和经验所作的判断,难免抽样误差很大,也有认为不正确的审计事项,使抽取的样本不能较好地代表总体特征,无疑会加大国家审计的风险。

三、国家审计风险的防范对策

(一)加强质量法制化建设

健全完善统一的审计制度机制,积极推动了审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进程,避免审计工作的盲目性、随意性和低效无序。一方面,将给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带来很多变化,及时修改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审计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各种程序作了详细的审计执业规范以提出更具可操作性和技术性的合理执业规范,是国家审计机关或人员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另一方面,要完善《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背景下国家审计,使国家审计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断明确化、具体化、规范化。

(二)构建审计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强化国家审计机关的独立性

建立和完善国家审计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是减少舞弊、防范控制国家审计风险的有力保障。首先审计机构内部要建立健全审计工作的监控制度、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考核奖惩制度,严格实行审计责任追究制度,严格界定审计人员的责任,合理设置内部管理的层次和幅度,采取恰当方式处置各种风险事宜,正确把握审计风险的真正含义,保证和监督质量,减少主观风险。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发展,还需要积极稳妥地深化审计体制改革,如审计机关改为隶属于立法部门,直接对人大负责和报告工作,并对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垂直管理模式,推动审计工作创新,确保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高,并从宏观角度和源头上解决影响国家审计风险的管理体制上的症结。

(三)创新审计技术方法

信息技术在审计工作每个过程的应用推广须引起各级审计机关的高度重视,充分运用计算机、多媒体和信息等现代技术优势,实施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趋于规范化、数字化和网络化。第一,更好地推进满足业务需要的审计软件质量是关键环节,建立起审计常用法规、审计项目档案、审计统计等信息资源库,积极探索和稳步推进远程联网审计;第二,加强内部审计风险控制,在审计过程中,严格工作程序,注重实物证据、口头证据、书面证据和计算证据的收集,应定期召开审计分析总结会,商讨解决各种问题的具体办法,适时调整审计重点。

作者:严香琴 单位: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审计局

参考文献:

第5篇

2.严格遵守注塑部及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3.熟悉注塑部的运作体系及生产、品质、仓管等方面的相关工作流程。

4.按要求打印部门文件资料、报表或复印相关资料,并按程序要求发放给有关部门。

5.搞好注塑部文件资料的分类、标识、建档及管理工作。

6.收集、统计、整理相关生产资料、工程资料及报表数据等。

7.做好会议记录工作、并整理、打印会议记录,发放给有关部门或人员。

8.协助做好原料、生产辅料、办公用品、工具的领用统计/管理工作。

9.接听电话并做好电话记录工作(对方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及事由),将接收到的信息及时告诉相关人员(重要的事情需书面表达)。

10.搞好员工招聘申请和办理新员工的入厂手续工作(如:宿舍、工衣、厂牌等),并做好人事记录及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新员工入厂教育培训、部门规章制度培训、职业道德培训工作,协助搞好本部门其它的培训工作,并做好员工培训记录。

11.搞好客户来注塑部的接待工作和介绍宣传工作。

12.协助主管跟进/检查/监督注塑部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要求的执行情况,对注塑部所存在的问题或违规现象应及时向主管反映(必要时开“违规罚款单”给违规人员)。

13.工作需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积极主动、精益求精,找按上司的要求去做好每一件事情,当天的事当天完成,当天完成不了的事情需向上司讲明原因及完成时间。

14.搞好办公室内的“5s”工作,样板、文件资料、报表及工作台面上的办公用品需摆放整齐。

15.对公司的业务/工程资料负责保密,不得将公司的文件、技术资料带出厂外。

第6篇

[关键词]污染源自动监控 管理 基层环保

中图分类号:TU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5-215-01

传统的环境监管手段已难以满足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具有自动、实时、在线等特性,是实施环境监管的新方向。通过鼓励和推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将辖区内所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全部委托第三方社会化专业运营单位管理,有效解决了人源不足和管理成本居高不下的问题。

一、构建高效管理团队

1、强化组织领导

专门成立了市北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监察大队大队长任副组长,各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计划制定、有效性材料的审核、现场执法、比对监测等相关工作。

2、强化队伍建设

邀请专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重点讲解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控设施监测比对的相关技术要点、自动监控设施各参数的设置以及去除具有造假功能的隐患。

二、构建规范制度

1、管理制度化

按照规范,科学设定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初步确立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日巡检、周汇总、月通报”工作模式。

2、现场检查规范化

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表和监督考核表,使现场检查项目齐全,行为规范。对自动监控设施显示的超标数据、对人工监测超标数据、对弄虚作假和人为破坏自动监控设施等违法行为取证规范[1]。

3、数据审核严格化

切实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重点抓好现场检查和比对监测工作,确保自动监控数据准确可信、真实有效。

三、构建数据应用体系

1、继续将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用于排污收费,使排污收费更加客观、公正。

2、将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直接用于行政处罚和奖励[2]。改变了以往以监督性监测报告为主要依据的执法模式,大大提高了环境执法的工作效率。

四、存在问题与不足

1、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操作性有待进一步增强

据初步统计,2007年以来环保部先后了5个部门规章、12个技术规范[3],但是在实际管理工作中,现有法律制度基本多为部门规章,法律效力层级较低,且禁多罚少,导致部分对违法行为不能给予有力度地制裁,同时环保部门又面临行政诉讼的高风险;现有法律网存在监管“盲区”,如对第三方运营单位缺乏有效的制约,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经常遭遇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法律的实施细则亟待配套,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如何用于环境执法、排污收费,如何认定不正常运行均没有明确界定。

2、管理还没有常态化,执行力有待提高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涉及监测、监察等多个部门,工作专业性强,管理经验还需积累、机制还需完善。首先,在基层环保部门管理职责不够明确、协调管理不畅、责任人不固定。其次,管理规范缺乏统一标准,管理工作存在随意性,特别是异常数据等情况的认定等方面尚未制定统一标准,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在环境执法、排污收费等方面的应用规范性亟待加强;最后,计量认证工作严重滞后,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基本上均未经过计量部门的周期性计量检定,其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与合法性始终产生异议。

3、能力建设力度不够,监管水平有待提升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要提升监管能力,需要进一步对基层环保人员数量、培训机会、待遇等的倾斜力度。

五、对策和建议

1、要着力保障自动监控数据的合法性

推进法制建设,提高依法管理水平。进一步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法律地位,明确排污企业和运营单位的法律责任,填补立法空白;同时,及时制定配套实施细则,细化应用的内容、标准和规范、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范围,使管理措施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加快实施计量认证,确保数据的使用更加有说服力。积极与计量部门进行沟通合作,加快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计量认证工作。可以根据监测指标、管理需求、技术条件等因素,分期分阶段实施,首先是由计量部门负责流量计的计量认证,其他COD、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指标由环保部门以有效性审核的方式代替,然后再逐步以计量认证替代有效性审核。

2、要着力保障自动监控数据的准确性

加大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坚持服务与监管并重的原则,切实加大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全力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和指导力度,切实提升企业的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杜绝各种可能的作弊行为;同时要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对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施的违法单位,在依法予以查处的同时予以公开曝光,与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定、环保补助申请等挂钩。

加大对运营单位的监管力度。严格实施运维考核,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对运营能力差、装备落后、技术薄弱,不能保障运营质量的单位,逐步淘汰出运营市场,促进运营市场公平竞争、良性发展。

3、要着力加强自动监控管理队伍建设

借鉴江苏省、浙江省等地的先进管理经验[4],在三级站成立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管理队伍,进一步强化管理力量;加强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提高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稽查考核,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纳入减排体系考核。

参考文献

[1] 国家环境保护部.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典型违法案例 2015年.

[2]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2015年.

第7篇

我在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处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坚持完善制度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长效管理,坚持度汛安全,切实抓好防汛防旱工作和水资源优化调度,不断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水平,较好地完成了工程管理、综合经营、防汛抗旱、改善城市水环境等任务。我们的主要做法与成功经验具体如下:

一、做到“三个突出”

一是突出预防为主。要加强教育培训;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尤其是要加大对病险水库的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同时推动其他水利行业隐患的排查;加强制度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各类安全规章管理制度。二是突出加强监管,尤其是要加大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力度。三是突出落实责任,要根据国家安监总局明确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把水利安全生产责任细化落实到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深入推进“三项建设”,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一是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的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政府监管职责以及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水利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以及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应抓紧出台《水利安全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以及《水利行业安全教育培训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快修订《水工建筑物强震安全监测技术规范》《混凝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

二是推进水利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强化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应在加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投入力度的同时,落实小型水库的管理机构、看护人员和养护经费,完善水库大坝安全监测、水雨情测报和通信预警设施。应建立和完善各类水利安全生产事故尤其是水库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制定应急管理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加强各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增强应急救援能力。还应加快水利安全监督信息系统建设,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不断改善水利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生产作业环境。

三是推进水利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水利安全监督工作能力。应结合流域机构和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建立健全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充实监管人员,配备相应装备,保障专项经费。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小水电监管职责,出台关于加强小水电管理工作的有关指导意见。应开展水利行业安全资质(资格)管理体系和安全评价、评估体系研究,规范有关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机构和人员资质、资格管理,培育水利安全生产评价、检测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逐步建立水利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体系。

第8篇

[关键词]临床工作;防范;护理差错

[中图分类号]R47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3-7210(2011)08(b)-118-02

护理差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活动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诊疗护理过失造成人身损害的行为。由于每位护理人员的责任、经验、思维方法及操作水平不同。决定了护理工作伴随着差错事故的发生。护理差错防范的重要性是护理安全。护理安全是护理质量的基础。优质服务的关键,也是防范和减少医疗护理差错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健康和生命。

1影响护理安全的因素

1.1护理人员因素

护理人员是护理措施的实施者,因此,护理人员素质的高低是关系到护理安全与否的首要因素。如果护理人员素质不达标,则可能给患者的生理、心理带来隐患。

1.1.1护理人员责任心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职业道德。护士社会地位及工资待遇低、编制缺乏、工作量大。无法安心本职工作、责任心不强、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法律法规和技术操作规程。观察病情不仔细、上班注意力不集中、缺乏职业道德是导致护理差错发生的主要原因。据统计此类原因占96.30%。

1.1.2护理人员理论知识缺乏、专业技术水平偏低。护理人员对药物性能、剂量、毒副作用缺乏了解,导致用药不准确;部分护理人员不加强业务学习及操作训练,对解剖部位不熟悉,造成灌肠时插人长度过深,划破直肠,导尿时尿管误人阴道等操作失误。

1.1.3护理人员护理记录书写不规范。由于护理人员忙于各种常规治疗,有的不能做到及时记录护理活动,下班时回顾性地记录,致使关键内容漏写。

1.2管理要求不严。未认真履行管理者的职责

1.2.1护理管理人员对工作的不安全环节缺乏预见性,未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当。

1.2.2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是一对矛盾。管理者要有一定的管理技巧,做到严中有情、严暖结合;被管理者要认识到,严格要求的背后是对每个人的保护。

1.2.3管理者对护理人员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教育,安全意识不强。

1.2.4规章制度、职责、流程、护理常规及应急预案不健全,督导检查落实不到位。

1.3患者因素

1.3.1治疗护理过程中,护理活动的正确实施有赖于患者及家属的密切配合。如果护理人员缺乏社会经验及与患者的沟通技巧,面对患者和家属提出的用药、住院费用等问题,回答简单、生硬,则会引起患者及家属的反感而引起纠纷。

1.3.2患者及家属的期望值过高。对患者及家属提出的合理要求护理人员应尽量给予满足,不合理要求应给予详细得当的解释。

2护理安全隐患的防范与对策

2.1加强护理人员责任心及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护理人员安全意识。

2.1.1组织护理人员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护理人员管理办法》等与护理安全管理有关的文件,加强护理人员责任心,提高对护理不安全因素后果的认识,护理人员应知法、守法、依法、护法,为患者提供安全的护理。

2.1.2培养护理人员“慎独”的思想境界,即在无人监督、一人独立工作的情况下,也能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办事。牢固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2.2落实各种制度,加强监控力度

2.2.1工作中护士长对护理人员要做到高标准、严要求,严格遵守各部门规章制度的同时,还要严格执行《护理质量控制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查对制度》、《消毒隔离制度》、《病房管理制度》、《护理查对制度》、《护理会诊制度》、《护理文件书写管理制度》、《护理安全管理制度》、《危重抢救护理工作管理制度》、《护理差错报告和管理制度》、《监护仪使用保养制度》、《护理值班及交接班制度》13项核心制度。对科内护理人员做到公平,即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用制度约束每位护理人员的行为。

2.2.2护士长应采取弹性排班(即工作量大时安排加班、工作量小时安排补休)、规律排班(避免工作时间长、强度高,护理人员自己能推得出下周的班次)及约班制(每周四前约班、周五排班,班排好后不得随意更改、调换);安排老、中、青搭配排班,以老带新。做好传、帮、带工作,还要将责任制护理和整体护理结合起来,以确保患者得到安全、优质的护理。

2.3加强继续教育,提高护理人员综合素质

2.3.1根据不同层次护理人员制订合理的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护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为新职工制订严密的培训计划,确保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要求,提高新进护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以不断适应护理学科发展,使新生力量能够按照现代化护理观的要求做一名合格护士。

2.3.2加强护理人员的“三基”、“三严”训练。每季度对护士、护师进行1次“三基理论”考试,主管护师每半年进行1次“三基理论”考试,每月每人考核1项专科护理技术操作。

2.3.3鼓励护理人员参加护理本科、英语、计算机等再教育,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2.3.4每个护理小组安排1名英语口语好的护士,达到与患者沟通零障碍,同时对英语口语不好的护士也起到带教和促进学习的作用。

2.4规范护理过程管理。提高护理质量

2.4.1输液要现配现用,避免药物失效和输液反应的发生。配药后要经过第二人核对,减少差错或折扣患者药品。

2.4.2急救物品做到三固定(即定数量、定位置、定期检查),三及时(即及时补充、及时消毒、及时交接班)和一专(即专人管理)。

2.4.3患者输液时去卫生间应主动帮助。避免家属带输液患者去卫生间,将墨菲氏滴管倒置,使空气进入患者体内。

2.4.4护理人员如遇输液、输血反应或发生纠纷时。应保留和封存实物,及时进行记录,送检并汇报。

2.4.5一次性医疗器材,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生产及卫生许可证批号、消毒日期在有效期内使用,包装无破损,使用后毁形、消毒,再集中处理,严禁重复使用。

2.5提高护理文书的书写质量

2.5.1要求护理人员用法律的思维书写护理记录,遵循“该写的要写到,写到的要做到”的原则。

2.5.2遵循科学性、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及与医疗文件同步的原则。

2.5.3仔细观察病情,禁止漏写、错写、涂改护理文书,护理人员要有保证患者安全的意识,同时也要有自我保护意识。

2,6加强沟通,依法行使患者的权利

2.6.1护理人员应讲究语言的艺术性和技巧性,对患者及家属提出的疑问,应结合患者情况,用通俗易懂的专业知识。向患

者及家属说明。

2.6.2患者有知情同意权、隐私权等。护理人员应心平气和地解释、安慰、关心患者,避免与患者发生正面冲突。提高患者和家属对护理人员的信任,杜绝护理纠纷。

2.7合理收费。维护护患关系

患者住院的医疗、护理、检查等各种费用,是其最关心、敏感的问题。护理人员应提供患者每日清单。增加收费透明度。对患者及家属提出的疑问和要求,认真及时地提供查询,解决因费用误会而引起的护理纠纷,保证患者利益,做到换位思考,维护医院声誉。3国际患者安全目标

3.1正确识别患者

给患者用药,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采集血液及其他标本及为患者提供其他诊疗操作需识别患者时,至少要使用两套识别码,例如有条码的手腕识别带、住院号、问患者叫什么名字等。

3.2提高有效沟通

如护理人员接到口头或电话医嘱或检查报告,首先应把对方告知的信息记录下来(一定要有书面记录),然后大声复述一遍记录内容,得到对方确认无误后方可采取行动。不应该听电话就复读,因为有时想和说的不一致,有出错风险。

3.3提高高风险药物的使用安全

大量高浓度电解质(NaCl、Mgso(sub)4(/sub),KCl)药物应存放药房,科内少量、定位、用红色标识放置,防止误用。

3.4确保正确的手术部位、手术操作、手术患者

手术麻醉前应再次核对患者及患者参与的手术部位标识。

3.5减少医院感染风险

教育员工、患者、家属如何规范洗手或使用快速手消毒液。

3.6减少患者跌倒造成伤害的风险

采取有效措施如床栏、无障碍卫生间及洗澡设施,患者所用物品在任何时间都能伸手可及等,减少患者跌倒风险。

4护理工作中的自我保护技能

第9篇

【关键词】建筑法;部门规章;问题;对策

一、建筑行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的问题

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管理分工不够明确

建筑工程种作业人员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并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现阶段广泛存在的问题是建筑法中规定的管理标准可以达到,但施行监管权力的部门过多,使得现场质量控制混乱。法规中对特种工种划分不够详细,工程建造过程中会涉及到大量的特种项目,由于科目划分时存在模糊的情况,监管工作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现行的特种作业监管法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不同部门出台的法规对作业要求不同,在对现场进行核查时不同标准使得技术人员思绪混乱,不知该依照何种标准开展施工。管理部门的特种作业资格证规格存在差异,并且互相之间存在不通用的情况,体制中的矛盾在现阶段广泛存在,是困扰建筑法律法规进步完善的首要原因。若监管部门执行标准得不到统一,下级单位很难给出具体的施工方案,对工程安全质量产生严重的影响。

2、总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不明晰、专业承包资质范围不全

由于建筑工程规模庞大,施工团队会将总工程划分为多个小项目进行分包。现有的法规对分包团队监管不够严格,缺少对资质经验的审查。团队为获取更多的利益在建筑过程中不按照规定添加原料,导致结构强度达不到要求。确定建筑工程后会召开招标大会来选定承包团队,在确认期间需要签订各项承包合同,双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筑法中对合同拟定内容进行标注,却忽略了对承包方资质的审查。造成很多不具备大型施工作业能力的团队混入其中,为工程留下巨大的安全隐患。为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国家了《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对照表》。但这份文件中并没有对详细的资质以及承包能力进行介绍,并且对总包与分包之间的规定不够详细。工程团队在开展项目时缺少明确的参照标准,法律法规也丧失了应有的威严性,造成建筑市场混乱,缺少统一的监管整治。施工细节处存在法律漏洞,不利于广告位安放、建筑表面清洁,对其安全标准缺少规定,盲目开展很容易出现安全问题。

3、对施工人员的准入门槛设置较低

建筑行业的兴起使得包工团队数量也随之增多,人员组成较为随意,基层工人多数是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并没有接收过系统的建筑知识培训。建筑法律法规中对团队技术水平的规定标准低,并且缺少详细的要求。一些工程方并没有建筑过大项目,为获得利益提升市场竞争力盲目承接工程,由于缺少这方面的经验,很容易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政府管理部门对建筑行业入门标准制定过低,这种现象在县级城市最为常见,使得地方的工程水平长时间得不到提升。部分团队自身资质欠缺,为提升同行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力,只能在人员组成上下功夫。花费高新聘请工程师,挂牌顶替,但实际施工时现场的指挥人员仍是原版人马,工程质量很难保障。此类现象屡见不鲜,政府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团队入门的控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促进建筑行业技能进步。

4、法律法规针对行业乱象的规定和处罚力度弱

建筑法规中对工程质量以及作业标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现实却存在不能被落实的现象。施工现场监理人员与团队成为一体,发现违规现象并不举报,而是从中获取更多的私人利益,对质量的控制也只是停留在表面工作中。工程涉及到转包与分包更是混乱,不能开展有效的控制,完全由团队自主决定。建筑施工中的违法现象屡见不鲜,虽然管理部门一再强调,还是存在不服从条款的团队。这些现象都是由于建筑法规落实程度不足导致的,对违规现象的处罚力度不足,并没有在市场中形成严谨规范的风气。处罚停留在表面并没有落实到个人,这对地区的建筑行业的管理并不具有威慑力,选用的方法也不够科学,缴纳罚款并不能解决建筑团队水平不足的问题。应实施动态管理的方案,对工程进展的各个阶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后立即停止修筑,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则应该吊销团队的资格证书,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5、现行建筑行业法律法规体系仍不完善

法律法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市场以及社会的发展会在内容上不断做出优化,使之更好的为广大人民服务。现有的法规中,多数是针对施工过程的监管,对于工程前期准备、场地测量、使用时对绿化区域的影响等并没有涉及。城市建设发展迅速,同行业之间竞争也逐渐走向白热化阶段,其中法律法规的影响是巨大的。科学完善的法规可促进行业良性竞争,提高工程质量。但由于这一体系的不完善,使得大部分地区建设情况不能及时上报至政府部门,相应的统计工作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最终造成区域发展与城市规划脱轨。对建筑团队基本信息的完善监管不严格,并不能在短时间内形成稳固的信息共享系统,工程确立后在承包阶段不能全面了解各竞标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度不完善衍生等问题众多,并且随着时间的增长向更严重的层面发展,不能得到及时的整治。团队应该有自身擅长的项目,并且在竞标时依据能力来选择,法规中并没有将这部分管理细则纳入其中,竞争局面也随之混乱。

二、建筑行业法律法规建议措施

1、加强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

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各单位之间的沟通,明确各自的工作任务。在开展工作前要将任务落实到个人头上,避免出现重复监管或者遗漏的情况。在沟通过程中将工作内容进行划分,将施工种类作为参考,并对不同阶段容易发生的质量问题详细考察,并整理在工作资料中。进行监管时可参照这部分资料,使工作开展更顺利,避免工程现场秩序混乱。总包与分包项目虽然在施工阶段相对独立,但建设完成后还是会进行总回合,建筑管理部门要处理好这之间的关系。在沟通交流过程中将规章制度统一,通过对执行时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可帮助确定最科学的管理制度。与建筑相关的规定应该随着行业发展而做出改变,勇于面对体制上的欠缺,并不断的优化,更好的为建筑工程行业服务,充分发挥监管功能,促进结构安全质量的提升。沟通可改变原有僵持的局面,促进体制向科学严谨的方向发展,同时对解决内部矛盾有很大帮助。紧密配合的工作环境必然是严谨的,不会发生脱轨现象。

2、加速建筑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

在沟通的基础上对体制上的漏洞进行整理,结合对建筑行业的考察,制定出一套完善全面的建筑法规。在已有的条款中,并没有对细节进行规定,对此方面的制度要加快完善速度,并且在短时间内完成复杂的规划工作。法律规定的范围必须做到科学全面,在前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并且设定一段试运行阶段,在此基础上开展全面的实施,保障建筑工程行业有法可依。建筑行业在发展过程中逐渐与国际接轨,技术也进步明显,建筑法更应该做好带头作用,加快法规的完善速度。在借鉴先进方法的同时不能忽略总结经验的重要性。在补充法律制度时,可借鉴发达国家的条款,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做出整改。建筑法涵盖范围广,可同时进行多个部门的改制工作,可有效减少完善制度所用的时间。对建筑团队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帮助明确各项建设的注意事项,避免出现违规操作。法律的健全不单体现在内容上,更重要的是在基层的落实,需要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促进我国建筑行业高效发展。

3、引用信息化技术

建筑监管部门应将信息化技术引入工作岗位中。对各施工团队进行调查登记,将技能水平与人员组成依次整理到资料中,可避免挂名顶替现象的发生。工程招投标阶段可快速了解各团队的技术情况,作为项目承包的硬性衡量标准。同时建筑行业的进步也可以在平台中体现出来,政府部门在对区域建设情况进行统计时可通过查阅信息来完成。在信息化平台中可将国内各区域的建筑执行标准汇总,可促进建筑质量控制得到统一的标准,并且面向公开透明化发展。信息平台的建设在现阶段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可借助已有的计算机系统来完成,建设过程中需要对地区的建筑工程进行全面考察,若存在违规现象在此阶段可以帮助发现。由此可见应用信息化技术具有多重优越性,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起到促进作用。建筑行业进步与规章制度的完善有着必然联系,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完善这一体系。

三、现存问题的解决对策

1、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

与建筑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了对建筑工程活动的监管力度。如《招标投标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在法律制度的轨道上,进入到了一个更加规范、更加公平竞争的崭新局面。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将竞争机制引入交易过程中,减少或杜绝了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在工程资金的使用上更加节省、合理,最为关键的是,关于招投标的相关法规的出台,更好地保证了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此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加强了市场准入管理,对于建筑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建筑许可制度,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法律法规中对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许可的规定,对没有达到要求的建筑企业严格依法清理,禁止参与到建筑活动中,同时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和管理。通过建筑法律法规,不仅使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得到了整体提升,也有效地减少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为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2、规范、指导、保护建筑行为

人是社会人,人在社会中的每一种行为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在合法范围内,我们做出的行为才会被国家承认,从而得到国家的保护。建筑活动作为社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为同样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与规范。《建筑法》的颁布与实施,使我们国家的建筑行业步入了依法治业的新局面。其中,《建筑法》对某些建筑行为进行了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正是有了这些法律的规定,参与建筑活动的主体才更加明确自己必须做、不能做、可以做的建筑行为的范围,从而接受相关法律的指导与规范。而建筑法律不仅仅能指导规范建筑行为,它也为合法的建筑行为提供保护,对不合法的建筑行为进行处罚。这些都对我们建筑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为促进我国建筑企业适应国内外市场的竞争的要求,我们应综合吸取国际立法和市场管理经验,促进并完善建筑法规体系,加快部分法律法规的立法速度。

3、建筑法律法规可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建筑生产活动具有人员流动、产品固定等特点,其中的不安全因素较多,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两法三条例”,即《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这些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各建筑主体在建筑工程中的质量责任,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工程质量与工程安全加强检查与巡视,发现问题不放过,及时上报、处理。在法律法规的实施下,大家对工程的安全与质量问题越来越重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设不断加大力度,对安全检查不断强化,全国的建筑安全与质量水平不断提高。总之,随着全球一体化经济的加快和加深、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我国的建筑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体系,为我们的建筑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尽管如此,建筑法规在实际工程的实施中,仍然有很多的问题,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建筑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为我国建筑业的发展与前进提供更加强大更加有力的法律基础与法律保障。

结束语:

建筑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建筑市场有很强的规范作用,但是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完善、不一致同样会对建筑行业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引发行业内的各种乱象。研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适用性、规范性,加强法律层面的顶层设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仍然任重而道远。当然完善法律法规只是第一步,最终还是要将法律精神落实在实处,并不断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将法律法规进行持续改进,让建筑业为国民经济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刘红娜.浅谈建筑法律法规及其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J].城市地理,2015(03).

[2] 张丽.浅析建筑法律、法规在建筑领域的重要性[J].科技与企业,2013(12).

第10篇

关键词:港口建设费 征管制度 制度体系

2011年10月1日,《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施行以来,港口建设费的征收效果明显,成绩显著,但港口建设费征管方面的制度建设尚不完善,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中的一些问题亟待规范,亟需探索建立港口建设费征管制度体系,完善制度建设,在新常态下推进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港口建设费征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港口建设费历经20多年的实践与发展,为我国港口建设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在这一过程中,港口建设费的制度建设明显滞后,既缺乏上位法的支撑,部门规章又不健全,总体来看,在体系框架、关键环节、流程管控、规范管理、保障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

1、未建立港口建设费制度框架体系

港口建设费开征20多年来,既没有上位法做依据,也没有对港口建设费的制度建设进行过设计和规划,时至今日,围绕港口建设费这一政府性基金,需要建立什么样的制度,征收、稽查等环节的工作流程如何规范?特殊货物如何征收?内部如何监控?政策层面建哪些制度?管理层面建何种规范等等问题,都需要通过整体的制度构建来规划和完善,但到目前为止,无论是哪一层面,都没有对港口建设费的制度框架进行过系统研究,也没有提出和建立港口建设费的制度体系。

2、港口建设费的征管依据不足

目前,港口建设费并没有上位法做支撑,其依据仅是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的《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其法律地位仅属于部门规章,而指导各地海事机构进行征管工作的《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法律地位则更低,不仅不是部门规章,还只是试行的规范性文件。即使没有上位法做支撑,各级海事机构仍根据港口建设费实际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很好的执行了国家政策,但在各地征收实践中,征管依据不足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3、急需制定出台港口建设费征管配套文件

不论是两部委的《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还是部海事局的《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多是做的一些原则和通用性规定,对于一些关键环节、流程管控方面的具体问题、特殊问题等监管事项,则涉及不深或不涉及,而港口建设费征管配套文件则迟迟未见出台,致使各地海事管理机构在港口建设费征管过程中出现要么没有依据、要么各地自行解决等尴尬现象,如保税货物港口建设费的征管程序、监管程序就没有具体规定,各地只能自行摸索着征收,又如水水中转货物、低值货物如何界定等问题,始终困扰着各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和要求,必须要征管和稽查,但又没有依据,如何进行征管和稽查,又不能很好的履行职责,海事管理机构普遍处于两难境地。

4、港口建设费征管保障机制亟待建立

港口建设费的征管工作量大、庞杂,需要专门的人员队伍、经费支撑、制度规范才能很好的完成任务,但在实际征管过程中,情况却十分复杂,保障机制的缺失又进一步加剧了征管工作的复杂局面。人员方面,港口建设费征管队伍不健全,普遍缺乏编制和队伍,有的地方有专职人员和岗位,有的一人身兼数职,有些地方规费征稽处就三人,处长、副处长,再加一人,就这三人,不仅承担港口建设费的征管工作,同时还要承担其他的规费征稽任务。经费方面,对于整个海事系统而言,对港口建设费的征管工作接手时间不长,又遇上直属海事系统核编转制等因素影响,未能进一步研究细化征管经费的使用方向及范围等问题。此外,在内部管控、风险防控、廉政建设、监督考评、激励机制等保障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规范运行与管理方面,普遍缺少相应的制度建设与规定,这既不利于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的监督管理,也不利于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的规范管理与防控。

构建港口建设费征管制度体系是规范管理的必然要求

1、建立港口建设费征管制度体系,是完善港口建设费规章制度的需要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仅对港口建设费的征管工作做了原则性规定,而从征管现状来看,港口建设费征管应是一个多级机构、多个单位、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并通过多个管理环节紧密衔接,实现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的管理过程。港口建设费执行的是收支两条线,以票管费的管理模式。通过收据闭环管理、收入闭环管理、资金闭环管理的方式进行闭环管理。通过以收据监控收入、以收入监控资金的循环方式,形成递进式和多层次的监督和控制管理。港口建设费的征管工作涉及多个环节、多个主体、资金数额巨大,需要完善、配套的规章制度,从多个层次、多个环节去规范和管理。

2、建立港口建设费征管制度体系,是细化征管措施的需要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对港口建设费每个征管环节的判断标准、操作流程等都未能详细规定,各海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时也面临缺乏上位法明确支持的难题,包括货类选择标准、申报时限要求、稽查管理细则、保证金管理流程、减免征管理制度等等,均亟待充实完善,以保证各海事机构开展征费管理工作的正当性和权威性。

从2011年10月1日实施新的港口建设费征管办法以来,各地在港口建设费征管实践中遇到了许多很具体的问题,这些问题也困扰着各地的征管机构和利益相关方。如:中转货物的征收环节,根据规定,中转港出口应补征差价,但是在实际征收中,特别是在内支线转国际干线的情况下,船代公司很难从各个一程船中汇总获得中转货物的全部信息,给补征差价带来很大的操作难度。事实上,货物在起运港出发时,提单就已注明其中转情况和目的港,完全可以实现一次性征收。又如:保税货物的征收,保税货物的范围如何界定?“境”和“关”的区别点在哪里?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区域的有何区别?保税货物与减免征货物在性质、货物范围、海关手续、海关监管等有何区别?报关单证如何核验等都困扰着征管人员。再如:稽查中发现问题如何进行处理和处罚等等。

港口建设费征管所涉及的货物种类、运输方式复杂多样,实际工作中极易导致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经营人、公司及缴费人对同一条款理解不同,引发对是否应当缴费的分歧,或对某些特殊货物无法找到详细判别标准,此类情况一方面易引发缴费人对征费机构的不满情绪,另一方面也极易导致不当减免规费问题的发生。现阶段此类问题普遍困扰各海事机构,亟待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对更低层级的管理类规定进行充实,对执行标准进行明确,以利各海事机构更为规范的开展相关工作,取得相对人的广泛理解并杜绝管理漏洞。

3、建立港口建设费征管制度体系,是规范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的需要

对于各地海事机构来说,港口建设费征管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同时,由于各征管辖区在征收模式、港口作业方式等方面又不尽相同,所以大家只能是先各自“摸着石头过河”,再通过相互交流、互通有无,形成现有的一些工作机制,如何把一些好的工作机制上升为制度,更好地指导和规范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需要通过研究建立港口建设费征管制度体系来逐步完善和解决。这既是规范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的需要,也是推进海事规费服务质量标准化、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的需要。

构建港口建设费征管制度体系的思路、原则与目标

1、基本思路

港口建设费征管制度体系是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的基础和运行保障,首先必须要符合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其次,要针对当前征管工作出现的问题和需要,再次,要着眼于保障港口建设费征管的持续健康发展。

港口建设费征管制度体系是征管工作的制度规划和顶层设计,要充分考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层面的规章,又要兼顾部海事局的监管需要,还要着眼直属海事机构的实际和需要,因此,构建港口建设费的征管制度体系,需要进行管理层级划分,从各级机构的职责划分出发,构建相应的制度。

港口建设费征管制度体系因工作需要而构建,因此,港口建设费征管制度体系需要围绕港口建设费的征管流程和环节来设计。除基于各个征管环节构建的各项制度外,还必须对一些关键环节、特征货物、重点事项设计相应的制度,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与规范,所以,制度体系不仅要有普通货物的征管制度与程序,还应有保税、中转、低值等特殊货物的征管制度与程序,以及专用收据、资金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与规程。

港口建设费征管制度体系除了划分纵向层级、理顺征管工作环节外,还应充分考虑保障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持续健康运行的制度与机制,促进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的良性循环。

2、基本原则

法治原则。严格遵守《立法法》等法律规定的制度规范和程序,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建设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针对港口建设费征稽、保障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矛盾,完善统一的制度体系。

系统原则。统筹港口建设费征收、稽查、保障等各个具体环节,科学合理布局,系统整体规划,确保港口建设费征收、保障等各项具体制度之间及其与其他相关管理制度之间相互协调、无缝衔接。

操作性原则。充分把握港口建设费征管、保障的工作特点和实际需求,在预留适度灵活性空间的基础上,细化征管、保障的工作流程,增强各项制度设计的明确性、可操作性。

3、目标

构建港口建设费征管制度体系,要围绕“依法征收、规范征收”来进行,力争用2~3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政策、管理、操作三个层面,包括征收、稽查、管理、保障四个方面,涉及相关利益主体的港口建设费制度体系。

港口建设费征管制度体系框架

基于上述分析,拟构建的港口建设费征管制度体系综合考虑了政策层、管理层和操作层三个层面的制度,其中,政策层所涉及的制度有已施行的《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正在制定的《实施细则》;在管理层面,除已经施行的《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外,在征收、稽查、管理、保障四个方面设计相应的制度与规定;在征收方面,应主要考虑普通征收、货物归类与减免征三个方面的制度,在稽查方面主要从日常、专项、专案三个方面进行制度设计,管理方面主要涉及专用收据、印章、资金、统计、档案、监督考评、代收单位管理、代报单位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在保障制度方面,应重点考虑人员、装备、征管经费、质量规范、风险防控、廉政建设、激励机制、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在操作层面,由于各地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需求与实际差异较大,货物类别不同,征管重点不同,很难统一规范,因此应重点考虑一些通用性较强的制度,如普通征收的申报、审核、稽核制度,保税货物、水水中转货物和低值及减半征收货物等减免征货物方面的制度,而资金方面则考虑了退费、收款、预收款、保证金等制度,对于减免征和资金方面的制度,则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需要自行考虑与制定。风险防控和廉政建设,则是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维持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在操作层面建立相应的制度。根据上述分析,构建了如图1所示的港口建设费征管制度体系。

实施建议

1、高度重视,协调推进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会同部财务司、法制司等司局,以及财政部建立协商机制,吸纳科研机构作支撑,共同推进港口建设费制度建设,丰富和完善港口建设费征管制度体系,加强组织实施和落实,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实现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信息化运行,促进港口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度建设是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的基础,各级要高度重视,分层次、分步骤、分环节的完善相关制度,协调推进,建成完整的制度体系,推动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2、分类指导,突出重点

港口建设费制度体系建设涉及多个、多级管理机构和利益主体,涵盖征管流程、运行、保障等多个业务环节,关注重点和侧重方向不同,各级管理机构应统筹协调,加强分类指导,突出各个环节的管理需求和建设重点,保证港口建设费制度体系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3、滚动发展,持续改进

制度建设是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的基础和保障,是保障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良好运行、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石。港口建设费制度体系建设要适应新常态,与时俱进,需要秉持滚动发展的理念,持续改进,既适应上级政策的变化,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相衔接,又能满足现场情况变化后提出的新要求。通过不断完善和改进,保证港口建设费制度和信息化体系既立足实际、满足当前,又着眼未来,更好地发挥其在港口发展中的支持保障作用。

4、注重保障,良性发展

第11篇

(一)初步确立基本制度框架,相关政策法规需进一步整合

2003年以来,根据《办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业务发展需要,我国又先后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2号令,以下简称2号令)等重要文件。应该说,这些规章反映了近年来银行结算账户的发展需要,但存在制度前后变化较大、内容零散,缺乏系统性、统一性规划。

(二)依附于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管内容过多,有悖账户监管的本质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账户管理制度肩负了太多非银行结算账户监管的内容,如公款私存、现金管理、三日生效、反洗钱等职能,从近年来实际执行效果看,这种专业化管理的内容被“眉毛胡子一把抓”强加于人民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后,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职责不清,重点不突出,执行效果流于形式的现象。

1、商业银行执行防范公款私存的监管要求难以落实。现行《办法》要求银行机构不得有允许“公款私存“的行为,但当单位以票据向个人支付款项时,银行机构碍于票据无因性原理,不知是否应拒绝受理该类业务;根据《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要求,对于单位向个人转账金额超过5万元且注明付款事由的,不再需要提供收付款依据,银行在执行“公款私存”规定时有无所适从之感。

2、现金管理职能难以有效实施。《办法》中渗透了现金管理的若干要求,但与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核心职能不相匹配。《办法》在规范账户的使用上,较多地考虑了现金管理的要求,而现金管理规定表现于以《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为核心的若干规范性文件中,人民银行及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账户管理人员普遍感觉难于完全把握。

(三)账户管理分类方法有待进一步探讨,缺乏对备案类账户的控制,风险隐患较大

账户分类管理有利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具体管理措施,增强管理的针对性,但分类方法上有待进一步探讨。一是账户分类过繁,不易管理。加之人民银行放开了单位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款的审核限制,除不能直接提现外,备案类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功能基本相同,因而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商业银行的强大营销攻式下,选择开立手续办理相对简便的备案类账户,并使用备案类账户办理日常结算业务,账户监管被实质性流于形式。

(四)账户管理缺少政府职能部门的有效配合,银行“孤掌难鸣”

账户管理不仅仅是银行的责任,而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特别是在金融企业迈向国际化发展的今天,银行日趋商业化,不应再承担更多的政府职能。但由于我国历史上的客观因素,银行在商业化运作的同时,还在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由于缺乏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联动,因而赋予银行的部分职责无法有效开展。

(五)商业银行权利与义务不相匹配,执行中存在“四难”

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经营的企业,本身不具备行政执行职能,但新《办法》将诸多应由客户履行的职能,简单地交由商业银行来执行,由于商业银行缺乏有效措施制约存款人行为的问题,导致在实际执行存在账户年检难、银企对账难、账户变更难、取现审核难。

二、改革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基本思路和建议

改革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基本思路:从构建和谐的银行结算环境入手,以强化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人身份识别为重点,进一步整合与现金管理、支付结算、反洗钱等监管主体的职能,突出结算账户管理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与其他法规制度共同形成职能清晰、优势互补、监管有效银行结算支付体系、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提升账户制度的法律级次,整合、完善现有账户管理制度

2003年9月实施的《办法》作为一部规章,明确开立基本账户、临时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账户实行核准制度。2004年7月实施的《行政许可法》规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许可,存在一定冲突;而且《办法》作为我国银行结算账户的的根本大法,原本应该是行政法规。所以要尽快将目前《办法》的法律级次上升为行政法规,同时整合现有零散的账户管理规定;进一步提高账户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级次,强化银行结算账户监管力度。

(二)以对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人身份真实性监管为核心,重新定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重点

将银行结算账户监管重点从面面俱到转向账户所有人身份真实性确认和识别,借鉴公安部门身份证管理的思路和办法,由客户主动到人民银行进行定期“身份年检”,对于未年检的客户,依托账户管理系统和大小额支付系统的联网,直接控制其结算,同时要简化现有账户年检内容。取消结算账户制度中对现金管理、反洗钱职能等方面内容的规定,交由专门的现金管理、反洗法规制度执行,避免重复和冲突。目前单位账户开户、变更、撤销,以及更换印鉴等,《办法》均规定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他人办理的,须携带授权书和双方身份证件,但个人结算账户的行为目前缺乏授权规定,不利于个人结算账户资金安全的维护。

(三)简化银行结算账户分类方法,强化账户监管

根据管理实践,对目前“四类账户”的分类方法进行整合,考虑采用“基本结算账户”和“非基本结算账户”两类进行管理,明确两类账户的不同用途,临时验资户作为基本账户的“前奏”账户,与现行管理一样,不纳入账户管理系统。对部分账户进行数量控制。对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分别给予数量限制,对超过数量的由客户提出充分理由,人民银行进行严格审批,从而达到遏制存款人泛滥开户的行为。

(四)加强部门合作,保持金融秩序稳定

建立人民银行与银监、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管等行政部门合作沟通机制,加强协调沟通和信息共享,做好行政管理与业务服务,促进账户管理水平的提高,以保障对开户单位资金的管理与监控,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同时,借鉴联网核查等先进经验,放开银行、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管等客户信息的共享,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提供客户年检信息,银行直接作为年检信息,避免由客户提供而增加流程和信息不真实的现象;银监部门掌握的银行机构在账户方面的违法违规情况和人民银行掌握的存款人账户管理系统信息,通过信息共享提高监督管理针对性,双方在实施账户现场检查时先期相互通报,以避免重复检查;简化账户年检手续,提高账户管理效率。

第12篇

关键词:高校;人身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一、高校学生人身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特点

(1)我国公立高校的规章制度没有民办高校的规章制度严格。半封闭式管理或者是全封闭式管理是现在很多民办高校的管理手段,还有的学校规定学生在教室学习,更甚者还会采取点名和惩罚措施,每天晚上进行人数的清点,这些都是公立高校所没有的。

(2)在高校安全管理中,男生比女生松懈。在高校宿舍管理方面,对男生的管理比较松,如在进行女生宿舍管理中,男生进入需要先进行登记,或禁止男生进入女生宿舍。

(3)高校学生人身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严格与松懈与当地的治安状况有关。为了保证和维护校园安全,在社会治安状况比较差的地区,学校会在学校规章制度中设置很多强制性和惩罚性的规定。

(4)高校比较密集区域的规章制度会比较相似。高校密集区的学校在学生宿舍管理、安全管理和违规处分方面所设定的标准差异不大。

二、存在的问题

(1)高校原有的规章制度与现有的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差距。我国高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源自于我国的相关规定,如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法律。随着时间的变迁和法律的完善,法律权利义务规则发生了改变;可是高校并没有针对法律的改变而更新,出现了高校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不统一的情况。

(2)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第一是没有完善的立法体系和立章规划。第二是因为安全管理规定与实际不符,没有配套的规则和措施,不能推行。

(3)内容缺乏公平合理性。公平合理这一原则在高校制定规定中并没有得到重视,其主要表现在权利和义务内容不平衡方面。我国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高校管理规定中应该将两者结合,还应该包罗对学生行为进行指引和教育的内容。

(4)高校学生人身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与我国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矛盾。首先是超越权限后的行政处罚;其次是未经同意和规定免除责任的事项;最后是滥用自由裁量权。除此之外,对于开除学生学籍情形,我国法律法规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可是还是有学校滥用私权开除学生学籍,这违反了法律法规。

(5)缺乏合理有效的学生救济渠道。如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学生可以去当地法定机关寻求帮助。笔者认为,申诉是最有效的救济办法,因为申诉时间短,耗时少,如果学校不接受申诉或申诉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学生有权对学校提讼。现在,我国很多高校都设立了用于学生申诉的机构,可是,因为高校内部申诉机构和程序还存在权利和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导致出现救济力度和成果有局限,裁判立场角度存在偏差等问题。

三、完善措施

(1)为了让学生人身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需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合法性。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不能超过法律赋予的权限。第二,法律保留性原则。学校可以设置合理的标准来处理损害学生的基本利益等问题。第三,公平合理性原则。为了保证学校不,高校要提升自身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和约束。

(2)在以上三个原则的指引下,高校应该做好以下几点工作:第一,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树立义务和权力平等的观念。第二,创建一套科学合理的立法体系和立章规划。第三,细化规章内容,创建配套的规则和措施。第四,明确学生人身安全管理的责任和职责。

(3)对高校内申诉制度进行完善。为了实现高校申诉方式的多元化,可以通过调解教育行政部门复议制度等救济模式对学生提供帮助。

(4)借鉴“无诉校区”的模式。降低高校内部的诉讼数量,并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纠纷,“无诉校区”主要是由学校、社区街道和法院共同创建。如果在高校学生人身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引入这一模式,提倡创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冠鹏.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13.

[2]白元儒.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问题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2010.

[3]王锐.“无诉”新风扑面来[N].湖北日报,2013-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