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1 16:56:0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互联网精细化营销,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互联网:概念、产品、服务
从1987年首次E-mail发送成功算起,中国互联网事业已进入了第16个年头。这16年,中国互联网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目前互联网在中国已经相当普及,互联网也步入了商业可运营阶段。3721高级副总裁田健把我国的互联网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在1987年至1996年普及阶段,中国互联网处于基础设施建设时期;而从1996到2002年信息爆炸式发展阶段,以门户网站、各地信息港为代表的一大批中文网站的出现,使互联网上信息急剧增长,培养了大批的互联网用户。自从2002年末,中国互联网开始正式进入商业运营阶段。
在这三个时段中,中国的互联网企业也完成了从概念到产品再到服务的转变。概念阶段的互联网公司更多的是投资者导向,有点跑马圈地的味道,喜欢炒作概念,吸引公众和投资者的注意力。1998年以来,互联网公司走向产品阶段。在此阶段,有三大门户网站对新闻内容的不断强化,有3721推出网络实名、263推出电子邮箱等。产品阶段的互联网公司开始初步关心自己的产品如何给互联网用户带来价值,开始关注网络应用。服务阶段的互联网公司是生意导向,注重市场研究与谋划,关心如何满足客户需求,强化内部运营和管理。如果说概念阶段的互联网企业更关心点击率和访问率,关注“眼球”的集中度,那么此时他们更关心如何“粘住”用户。
最近,3721公司推出了“金色航班”服务体系,某种程度上是在引领互联网企业向服务转型。在客户需求从产品向服务转变的今天,企业应该帮助客户更全面地拥有网络品牌资源,发掘更多的网络商业机会,运用更有效的网络营销方法。同时,从客户的需求出发,提升客户的忠诚度、提升客户的网上品牌成为互联网企业必然选择。
为自己的服务体系进行品牌塑造,在很多传统的公司里是比较常规的市场运作方法。而在互联网企业中,这应该是比较新的尝试。这说明互联网企业对服务的重视,也是他们“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的具体体现。
二、客户价值:开启精细化运营时代
从互联网用户的角度来看,网络营销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网上广播式营销,如网上广告、商情等;第二阶段为网上直推式营销,如数据库营销、直邮、短信等;第三个阶段是网络关联式营销,这是一种通过定义某些概念在特定情景模式下的相关性,使品牌和商机能够建立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营销方法,如垂直门户、实名、搜索等。
关联式营销下客户所关心的价值包括:企业拥有在网络上展示自我的途径,拥有与现实世界相统一的网络品牌;企业能够运用有效的工具和手法突显自己、命中目标用户直至完成销售;企业可触及大量的商业机会和潜在需求,能够为自己带来利益。
毫无疑问,在互联网时代,网络营销意义突显,但是如果没有良好的运作,也很难保证客户能够在这方面成功。对客户价值的深入挖掘,在3年以前的互联网企业中似乎很少见到。如今研究客户的需求、提出有效和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已经成了一些互联网企业的常规理念,这就是互联网精细化运作的表现。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互联网的功能,也才能真正为客户带来价值,让网络更有“粘性”。
三、客服体系:新的竞争优势
互联网公司的“粘性”不仅仅来自网站本身。互联网企业的客户集中在中小企业群,这些客户对于互联网的应用可能并不是那么精通,他们还需要更好的服务支持。只有建立畅通便捷的客户服务通道、快速响应的客户服务机制和高效互动的客户服务环境,才能帮助客户更全面地拥有网络品牌资源,发掘更多的网络商业机会,运用更巧妙的网络营销方法。
除了让人兴奋的营收数据,它未来的拓展空间更加充满想象。随着社会化媒体、移动终端的深入发展,搜索引擎找到了与之结合的广阔疆土。在新的形势下如何更加敏锐地洞察用户潜在搜索需求、更加科学地优化用户搜索体验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在这样一个搜索产业大发展、营销疆域大扩张的时代,本届全球搜索引擎营销大会吸引了更加多的行业关注。
高手云集的行业盛宴
11月22日早上,《广告主》记者到达上海龙之梦万丽酒店,发现会场人头攒动、座无虚席。记者从大会组委会赢时代总裁曾荣群那里获悉,本次会议将持续两天,共有40多位行业嘉宾演讲互动。另有两场高端精英聚会与两场SEM与SEO的技术人才交流会,作为大会的配套活动。在大会现场,一位熟悉搜索行业和赢时代会议的参会嘉宾向记者分析了此次大会的三大看点:
一是业界大牌云集,群英荟萃。据悉本次大会的演讲嘉宾不但包括百度、搜狗、一淘、人人、携程等国内外知名IT公司高管,还汇集了如亿玛、达闻、博雅立方、Neteoncepts、iProspect、AdMaster等三十多家国内互联网顶级网络营销服务商和广告公司。同时,大会还邀请了陆建平、陈永东等网络营销学者和互联网观察家。两天时间里这些互联网精英将会与在场300名与会者分享他们实战经验。
二是前沿议题,有战略更有战术。本次大会精选搜索引擎领域备受关注的议题,如“搜索引擎的未来”,“购物搜索引擎的影响”、“品牌的社会化营销”等等,旨在通过审视现状,展望未来搜索引擎趋势,让企业紧跟潮流发展。与此同时,从企业紧迫的营销需求考虑,议题涵盖了如“搜索与社会化营销的结合”、 “微博营销的目标设定及考核方式”以及“B2C站内搜索”等实战话题。此外,大会在第二天下午还设置有“SEO/SEM现场诊断”环节,与会者可现场提交网站,由专家当场诊断,从战术上一对一对参会企业进行指导。
三是SEM与SEO高端人才交流。会议期间,主办方赢时代还将举办两场SEM与SEO高端人才交流会,汇聚逾百名SEO和SEM从业精英,打造国内顶级的互联网营销人才聚会。
搜索营销的完美进化
在大会上,嘉宾们对搜索引擎营销产业面临的新机遇与新挑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碰撞出许多新鲜理论概念和操作模式,诸如入口整合、搜社、SEM3.0、SEO3.OS、微cookies、搜索开放等等。而这些观点又可以分为两类:搜索进化和搜索扩张。
所谓搜索进化,是指为适应新的技术和市场环境,搜索营销战略、战术、理念的不断优化升级。sEM3.0和SEO3.OS就是搜索进化论的典型代表。
博雅立方高级副总裁田传钊在大会上谈到,SEM1.0是人去做决策,人去做执行,也就是人海战术。而SEM2.0是百度、GOOGLE、搜狗、搜搜等都开放TAPI,有一部分的公司和广告主在搜索引擎基础上做了一个系统执行的事情,但人还是做决策,系统去执行。SEM3.0是系统做决策,系统做执行。作为智能化搜索营销的倡导与实践者,田传钊认为搜索营销的每一步都需要实现精细化,而这些课题,非SEM3.0模式不可,因为仅仅靠人力是不可能解决的。所以他认为SEM新理念就是尽量把机器做不了的事情让人去做,能让机器做的事情尽量让机器去做。
而Netconeepts中国区CEO所解决的问题是网站是否友好的内容可以让搜索引擎去索引,所以SEO1.0内容为王。而SEO2.0解决的问题是网站是否有高的权重,大家之所以迷恋链接,就是因为网站不仅要有内容,同时要有高的权重。在早些年解决这两个问题基本上就解决了所有的问题。但随着搜索优化和搜索营销的深入发展,SEO3.0的概念就横空出世了。渠成说SE03.0解决的问题就是网站是否能够满足用户的需求,他说近些年搜索引擎变化趋势是致力于让用户快捷地找到自己真正喜欢的网站,而不是点开以后才发现这个网站是不喜欢的。所以SEO3.0的实质是满足优化就是如何满足客户的需求。而SEO3.0S中的“S”则指社会化以及以Sogou为代表的新兴搜索引擎。
搜索营销的强势扩张
相对于搜索引擎在原有技术和理念上的突破,基于社会化、移动化等新兴互联网领域的扩展更加充满了商业想象空间。这种将搜索基因和搜索思维拓展到其他领域的趋势我们叫做搜索营销扩张。
搜狗营销事业部副总洪涛在大会上谈到大约80%的Google的流量并不是来自于Google的首页,百度有50%的流量是非首页的流量,而来自于外部。同时,网络人口产业链越来越长,但人口越来越集中于几个平台,而利用导航、浏览器、客户端、搜索引擎等整合人口,提升流量和营销价值将会是必然的趋势。
著名IT博主陈永东也在大会上谈到搜索已经进入微博这个富于生命力的新疆土中。他说微博搜索和传统搜索有很大的相似性,无论是搜索形式还是搜索内容。而在此基础上,实时化、可信赖的搜索体验突破了传统搜索。陈永东认为,传统搜索和微博搜索将有会走向融合,比如一些搜索引擎已经把微博列为一个专门的门类。
达闻营销市场总监季凌云以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与与会者分享如何解剖社媒平台,提高搜索收录量,并实现巧取社媒内容,提升搜索R01。关于搜索向微博的扩张,她更是独创性地提出了“搜社”的概念。她说“搜社”不单纯地等于Social,也不单纯等于Social+Search,是社媒与搜媒的交互,主动地跟你交流。很多广告主做社会化媒体时候就在考量怎么样可以把社会化媒体营销做得够炫、够酷,创新够新,所以我们做社会化媒体本身时候应该主动地跟搜索营销本身来做关联。
当然,搜索营销的扩张还有另外一个角度地解读,那就是搜索与微博营销成为数字营销公司的新业务线。Adsame传漾科技效果营销总监成建勇从社会化营销的效果设定和用户访问的后续行为等两个方面探讨了社会化营销效果模型的建立。
大会渊源:七年一剑
法律服务是服务提供者(包括律师、非律师的法律工作者、法律专家或机构等)以其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满足消费者利益需求而提供专业化服务并获取报酬的活动。传统法律服务时代,服务活动很大程度上仰赖于服务提供者对法律知识、服务经验与技能的垄断,但互联网时代此种模式将受到极大挑战。
1.网络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和多样化打破了传统模式中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传统法律服务中,服务提供者的专业素养、过往业绩、执业年限、职业道德乃至个人信息等对消费者来说都不透明,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的信任更具盲目性,主要依据是专业和权威。网络时代信息的透明化使得上述不透明不复存在,消费者即使没有受过专业且系统的法律教育和训练,其通过网络获得法律知识或对某一问题的法律解答都远比一个普通的服务提供者更细致全面。另外,由于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掌握大量的专业及个人信息,因而其对服务提供者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也进一步加强,监督成本大大降低或消失。
2.网络开放性突破了传统法律服务的地域界限,法律业务进一步向优秀服务提供者聚集
开放的网络为消费者提供了来自全国各地的服务提供者信息和专业解答,那些更为专业、深入且网上出现频率较高的律师往往成为消费者追逐的对象。同时消费者也往往偏好选泽知名服务机构和大中城市的服务提供者,法律业务资源进一步向中心转移,偏远地区、小型服务机构及中小城镇乃至农村的服务提供者逐步走向边缘和服务最低端,生存空间将受到挤压甚至不复存在。
3.传统的营销手段和管理理念被互联网模式替代,熟人业务将向网络粉丝客户业务迁移
服务提供者尤其是律师能否做广告,一直存在争议。现实中,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做广告提高知名度是国际普遍做法,律师广告并等不同于全国律协《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的“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的行为。传统营销中,名片、口口相传、路边招牌和灯箱广告等都是服务提供者的宣传方式,这与网络时代法律消费市场及消费者寻求救济的路径格格不入。移动互联网平台越来越多聚集了大众的注意力,消费者遇到法律问题首先想到去网上找答案,那些在网上与消费者深入交流、给予中肯意见的服务提供者更能获得消费者信任。
4.网络时代服务提供者将突破传统以老带新、老主新次的基本格局,传统服务机构的管理方式受到冲击
传统模式下,缺乏人脉关系、职业经验和实战训练的新进入者都是从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成长为执业律师,其发展离不开老一代服务提供者的指导和培养。这一师徒关系的核心是服从与管理,徒弟在具体业务及收益分配等方面缺少话语权。网络时代的新老服务提供者将转变为合作关系,虽然新的服务提供者在法律专业方面处于劣势,但其在掌握新技术、接受新事物和更新专业知识等方面具有优势,而这恰恰为老的服务提供者所缺乏。另外,消费者寻求网上法律帮助的习惯,避免了其对服务提供者年龄的先入为主,更侧重于对具体问题的答案及服务过程是否认可,这些转变也彻底颠覆了传统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模式。
二、互联网时代为法律服务模式的管理变革提供了机遇
互联网时代的市场是由若干个点相互连接的非平面、立体化、无中心和无边缘的网状结构,这一结构对传统产业的冲击巨大。但互联网技术本身的发展并无对错、优劣,互联网对传统法律服务业产生挑战的同时,也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1.法律服务及管理的成本不断降低,提高了法律服务效率
网络时代的服务提供者可以轻易获取相关数据和信息,大大节省服务的时间成本、财务成本和机会成本。法律信息尤其是法官的判案标准、裁判文书的便捷查询,使得服务提供者对具体案件的评估和预测更加确定。法律信息资源的互联网化、法律服务过程的网络化及在线法律服务模式的不断出现,提高了法律服务效率。
2.不同服务提供者之间协作成为可能,服务领域不断拓宽
互联网的迅捷、无边界及开放性使得服务提供者的营销方式改变,营销可达范围扩大,为跨地区、跨行业、跨代际服务提供者之间在同行关注交流、异地办案协作及找寻跨界合作伙伴等方面提供机遇。另外,由于消费者需求往往超越一个纯粹法律问题,网络信息的丰富也为跨行合作提供了可能。
3.新的与互联网相关的业务将层出不穷,对接
受新事物较强的法律服务者提供了更多机会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产生了大量新的法律问题,这在传统法律业务中不可能出现,比如网络侵权、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等。新技术与现代社会实践结合所产生的新业务,对于接受新事物及学习能力较强的法律服务者提供了更多崭露头角的机会。
4.高端业务领域、专家型服务将受热捧
雷军曾言:互联网精神的核心是“专注、极致、口碑、快”,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法律服务市场上,服务提供者目前承担了太多的非专业事务,他们并不擅长管理,也不精通系统化营销设计,缺乏做到专注和极致法律服务时间保证。其实,法律服务和其他服务行业及制造行业等一样,高端业务领域及专家型服务及产品才是成功的根本,因而非法律事务可通过网络借助其他外部力量实现。总之,面对网络时代的法律服务市场发展,服务提供者需要看到新机遇,认清法律服务行业的新特性,变革服务思维,创新服务和管理模式,才能不断突破得到新收获。
三、创新管理模式是服务提供者把握市场机遇的根本出路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大批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模式企业应运而生,并获得了传统企业无法企及的成功,如Yahoo、Amazon及eBay等。由此,商业模式这个始见于计算机领域的词汇,开始引起管理学者的广泛关注。瑞士学者AlexanderOsterwalder、比利时学者YvesPigneur在《商业模式新生代》一书中,将商业模式描述为包含了客户细分、价值主张、渠道通路、客户关系、收入来源、核心资源、关键业务、重要合作及成本结构等9个构造板块的系统;商业模式的核心在于企业如何创造价值、传递价值及获取价值收益。就法律服务而言,1995年RichardSusskind大胆的预测了法律服务运作模式将发生转变,这为我国法律服务提供者的自我突破带来了启示。应对互联网带来的挑战与机遇就是在明晰法律服务自身特性基础上,顺势变革法律服务方式和手段,从服务产品化、重视顾客消费体验、拓展服务组织边界等方面创新商业管理模式。
1.认清法律服务自身特性是管理创新的前提条件
法律服务在我国不是新事物,但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立发展至今,其本质已发生变化,尤其我国律师角色与定位变化以后,法律服务不再单纯是一个政治和公益范畴,而是通过市场方式运作的产业。总的说来,我国的法律服务特点可归纳为:(1)服务提供者获取服务资格(尤其律师)门槛高,服务专业性强。以执业律师为例,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还须参加实习工作一年并经全面考核合格才能独立提供法律服务。(2)法律服务的接受主体个性化,其评价源于案件处理结果及消费者体验。同样案件由于服务提供者的不同其结果可能不同,消费者的期望也不同;同类案件中消费者甲与消费者乙的处理结果相同,但二者消费感受可能不同,因而其对服务提供者的评价也可能大相径庭。(3)服务提供者往往以执业机构名义提供服务。以律师为例,一般不能律师个人名义执业,应该加入相应的律师事务所并以该所名义开展业务,对外签订的相关协议都以机构名义出现。(4)服务收费的标准化与非标准化并存。一般而言,我国大陆行政区划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管理机关都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对诉讼案件制定相应的服务收费标准;但对于非诉讼案件并未有明确的收费标准,而是由律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定收取。可见,重新审视法律服务的上述特性是变革传统服务模式的起点,也是创新商业模式及管理的突破点。
2.服务产品化、专业化、可视化是法律服务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法律服务主要通过案情沟通、案件核心信息采集、法律关系梳理、事实与法律资源整合及个案逻辑化思考与运作完成。整个服务过程中,人及其主观因素占据活动中心位置,因而表面上看起来难以产品化,但仔细观察每一类法律业务都会有可遵循的标准化规律。目前,大多数服务提供者都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全面的专业知识、丰富的业务经验,但都缺乏把服务技能转化成现实产品并有效经营产品的能力。服务产品化是要将标准化的东西以产品形式固定,让消费者对法律服务有一个立体认识。一是,将无形且主观的法律服务通过一套相对固定的操作技术和流程呈现在消费者面前,使消费者能了解服务的具体工作和评价标准;二是,按阶段将服务流程标准化、服务实施主体确定化,以团队形式提供服务体现专业化;三是,服务质量可控性,主要是减少法律服务中的不确定因素,建立服务追踪、补救甚至是替代的标准化控制体系;四是,服务流程和内容固定化,对服务过程全面剖析,制定相应操作规范、工艺流程及服务标准,使法律服务具有可复制性,避免重复劳动;五是,改变法律服务现有市场格局,服务提供者主动通过市场将产品化服务进行营销和推广。
3.借助互联网技术设计营销模式,定位客户核心需求,注重客户体验
网络时代人们习惯于通过网络搜索、咨询来寻求问题解决方案,法律服务者应该深刻认识这一改变,通过制作个人、团队乃至服务机构的网络主页(比如律所网站),开设网络博客、微博,借助于网络平台做网站广告(如华律网)以及开通并运营微信公众号(如“天同诉讼圈”)等方式,利用碎片化时间与消费者展开交流,通过交流把握消费者核心需求,累积粉丝实现规模化效益。移动互联网背景下,用户在购买产品和服务过程中更加注重自身的体验,法律服务也是一样。法律服务过程中消费者的消费体验并不缺乏,但体验效果却大相径庭,这就要求服务提供者不仅要在传统的服务态度、服务流程设计等方面做出改变,更应该提升服务的精细、专业、高端及优质化,将服务从简单的提供法律专业信息升级为提供非专业人士难以替代的综合智力服务,将服务触角延伸至风险防范、案后维护及制度完善上,为消费者提供增值服务。
4.创新法律服务盈利模式,变革收入结构,降低服务成本
马云说过:做企业的目的不是挣钱,而是为客户创造价值。法律服务模式创新的关键目的也在于为消费者提供价值,服务提供者设计自身盈利模式时,首先应考虑其能提供何种价值,这种价值是否消费者需要,只有被需要的价值创造才具有意义,才是服务提供者收费的依据。法律服务市场上,服务提供者有一个共同的感受就是收费难,其中除了同业竞争不规范、消费者不履行承诺外,关键在于消费者未能看到服务能够为他创造何种价值。网络时代的法律服务不应该将服务提供者界定为“法律民工”,服务提供者可以从减少成本、改变盈利点等方面做出尝试。一是借助于网络技术降低服务成本。不管是资料查询、问题咨询、相关法律文书制作,还是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法律文书下载都借助网络完成,节省时间成本、机会成本。二是线上免费解答,吸引消费者与服务提供者建立现实的委托关系。这主要借助于网上营销平台来完成,但服务提供者与网络营销平台不是雇佣而是合作关系。三是整合资源构建属于自己的网络平台,积极响应消费者其他正当需求。通过网络及实际合作等方式整合一批其他服务机构或实体企业,比如金融、会计师、税务师、管理咨询等机构,将消费者的全面需求结合起来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上述突破的核心就是打破法律服务的原有格局,将服务的收费范围向前或向后延伸,拓宽服务范围通过共同收费、捆绑收费等方式获取收入。
5.创新法律服务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拓展组织边界
网络时代的法律服务机构在组织形式、管理模式、组织边界等方面都有发生变化,法律服务者内部、上下游产业乃至整个行业集群内部的传统关系都需要重新构建。法律服务机构创新首要是理念开放,这也是互联网的本质之一。不仅要在法律服务组织内部开放并与同行分享执业经验,而且要与组织之外的同行交流,同行之间不只有竞争更有合作和协作。其次是法律服务组织形式的变革。组织形式决定机构发展规模、内部管理机制及责任承担方式。以律师事务所为例,我国目前更多是以合伙制和合作制组织形式存在,这与西方国家上世纪80年代开始慢慢探索设立有限合伙、有限公司形式的律师事务所不同。第三,虚拟律师事务所慢慢在行业内开始探讨,其以灵活的人事配置见长。这种机构不仅有经验丰富的律师组成核心团队,还有能解决非法律问题的其他专家随机参与,团队内部对客户信息实现共享。当发现消费需求后,任何成员都可以积极响应并与团队其他成员组成或紧密、或松散的案件专办机构,共同解决问题。上述结构将法律服务组织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推向极致扁平化,中间管理层越来越少因而效率更高。第四,面对网络时代消费者需求的全面开放性,法律服务机构也可以建立服务提供者之间、服务提供者与其他专业、行业人士之间的交流合作通道,可将自身业务的某一部分通过外包等方式来完成,实现专业化、精细化协作。
四、结论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风险;商业银行;信用
互联网金融的研究者认为,最早建立网络支付的公司是美国ebay在1998年创立的paypal平台,而类似的网络金融模式在03年才在我国出现。然而,直到2013年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才有了丰厚的收获。该年六月,阿里巴巴支付宝平台利用“余额宝”高收益、高流动以及低风险的特点一举成为我国第一大规模的基金,并实现了用户、支付宝和基金公司三方利益共赢的局面。余额宝的成功也进一步催生了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包括百度“百发”、新浪“微财富”以及腾讯“理财通”等理财产品不断出现在互联网金融市场,并取得一定程度的成功。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信息化对人们生活习惯的影响日趋深化,一方面是人们逐渐习惯于在网上进行购物和结算,另一方面也让人们乐于将闲散资金撤出银行,以余额宝为首的网络金融产品成为人们的主要选择。从央行公布的2014年1月份金融统计数据看,1月份的银行存款大幅减少9402亿元,这也逐渐引发了社会各阶层对互联网金融不同层次的思考。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述
1.互联网金融的含义及特点
对互联网金融的解释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具备金融服务的能力,例如结算和融资,二是以互联网平台为服务的依托。整个金融活动的开始、进行和终结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实现,打破了传统金融的时空限制,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信息对称和资源高效配置。其主要特点包括:第一是开放性的社会资源共享,让用户可以尽可能的进行资源信息的获取。第二是通过利用资源共享性的特征,实现集成化的交易模式而降低了成本。第三是利用低成本和高开放度的特点,促进金融的市场化,销售渠道和平台不断的被拓宽。第四是因为用户行为的价值逐渐得以体现,由消费者的偏好为引导的市场细分将更大程度的指引营销模式的建立,降低营销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第五是行业风险逐渐扩大,由于互联网金融开放度而造成了较低的准入门槛,风险被进一步放大,甚至形成了不少的连锁风险。第六则是网络化营销模式的兴起,在方便用户了解的基础上,降低了营销成本。第七则是金融模式多元化,不但是对金融市场的丰富,也是对监管部门提出了挑战。
2.互联网金融的模式
(1)第三方支付
随着近年来的金融行业发展,由于交易验收的问题,买卖双方都担心在交易达成之后,自身的利益无法被保障,促使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诞生,我国现在主要的第三方支付交易平台有支付宝、财付通、微信支付等。该平台凭借自身的资金和信誉来提供保障,实现了交易资金的中介保管和对买卖双方的监督职能。其主要流程包括:首先,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其次,买方付款至第三方支付交易平台账户,暂由其保管。然后,该平台将买方付款的信息知会卖方,要求卖方在约定期限内发货。最后,买方在收货无误之后知会该平台,完成对卖方的货款支,整个交易完成。由于交易过程中需要进行多次信息的反馈,这也充分说明了第三方支付交易平台的建立基础是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发展主要具备了交易费用低,服务种类细分以及融合传统金融的特点,不但是在技术和概念上的革新,更在安全性和稳定性上得到一定的支持,这种金融合作方式无疑实现了第三方支付企业和传统金融机构的互利共赢,也成为了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2)P2P模式和众筹模式
P2P和众筹两者都通过互联网的平台来进行交易和投资,前者将自身的闲余资金借助平台提供给他人,后者利用自身的项目优势来募集社会的闲散资金发展生产,提高了资金的利用效率,对资源供需问题进行了有效的调节,优化了资源配置。虽然这两者的起步时间还很短,但其便捷灵活的融资方式对互联网金融起到了颠覆性的作用。两者起源于互联网金融,但又融合传统金融的功能和优势,不仅可以在互联网上直接进行申请,更可以将线上申请和线下审核的模式进行融合,不但体现了互联网的便捷性,更通过线下当地商审核懂的模式来肯定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对风险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控制。
(3)互联网理财
现阶段的互联网理财主要是指部分电商企业通过联合货币基金阻值,以互联网的电子交易平台为依托,进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进而不同程度的满足不同需求、不同期限的小额用户投资理财需求。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便是余额宝,该互联网理财产品在13年6月由阿里巴巴和天弘基金共同推出,其本质便是货币基金。用户可以利用支付宝中的账户余额进行基金申购,操作便捷灵活,收益也远超银行活期利率,其历史最高年化收益率一度逼近7%,截至当年二季度末,余额宝累计用户数已经突破250万,累计转入资金超过66亿元。当年三季度末,余额宝的规模已经逼近600大关,比二季度末增涨了12倍多,成为市场上规模最大的基金。截止于今年4月,余额宝以“全球第二大基金”的身份实现逆市增千亿的壮举,余额宝的规模首次突破了7000亿元大关。
(4)信息化金融机构
信息化金融机构是以互联网为依托对传统的金融机构业务流程进行调整,实现信息化管理,该模式主要应用于银行、保险以及券商等金融机构。其主要特点包括了服务效率高、整合能力强以及金融产品种类丰富的特点,利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用户提供了更加宽广的渠道和空间。
(5)互联网金融门户
互联网金融门户则是通过互联网的信息平台上线下金融产品提供检索、讯息和交易的功能并实现其销售增长的模式。互联网金融门户主要是提供检索、讯息以及比较的功能,帮助用户对该金融产品进行理解和挑选,在满足用户投资需求的同时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完成生产力的增长。这一金融模式的出现加快金融产品的创新,也增加了产品的曝光率,提供了用户以更大的选择空间,同时也激化了竞争,加快了金融市场化在我国的进程。
3.互联网金融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是现代信息技术普及的产物,以电子商务、移动支付以及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技术的出现和应用极大的丰富了金融产品的发展和融合渠道。金融产品在融合“开放、平等、分享”的互联网精神之后,凭借大数据、云计算和搜索引擎等信息技术手段,在逐步的消融传统金融产业中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高的难题,不断拓展金融服务的客户群体现象,丰富金融市场供需,提高资金利用率给国内金融市场提供极强的发展动力,其对我国经济的主要影响和价值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降低融资成本
由于中国的金融体系由于市场准入和市场封闭等问题,导致这些金融机构获得了远大于实体经济在融资过程中所获得的收益,造就了中国金融的低效率。其在微观层面的反应就是大型企业融资难度小,微小型企业融资难度大、成本高以及成功率低。然而,互联网金融通过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创造全新的金融模式,在环节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同时降低了资金供需双方的交易成本,给微中小金融个体解决“融资难和融资贵”的问题,为我国经济的增长提供了动力。
(2)增加创新活力
通过大数据、云计算以及搜索引擎等信息科技的运用,互联网金融构建并发了以P2P和众筹为主的小额信贷模式,给中小金融个体提供了个性化和精细化的金融金服,满足了资金供需双方的诉求;另一方面其创新推动了传统金融体系的革新和发展。
(3)增加消费需求
互联网金融以包括第三方支付和小额贷款在内的理财产品缓解了广大消费者的流动性约束,让消费者队伍和消费者需求逐步扩大。然后,通过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增加了广大消费者的小额短期资金所获得的财富收益,并以此进一步扩大了消费需求。最后通过扩大了消费进行风险管理的渠道来为消费需求增长提供必要的保障。
(4)竞争市场化
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给传统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不单单提供在其所创造的收入之上,更体现在其对银行存款的吸收之上,这实现了存款从低收益超高收益的转移,体现市场竞争的基本特征。然后,以此来促使,传统金融机构做出改变,给金融市场带来了竞争活力。
(5)普惠性金融
它给普通居民和众多小微企业带来的便利和惠利已经开始显现,与传统的线下模式不同,许多网上理财投资产品对居民投资者的投资金额数量的限制以及小微企业贷款融资门槛都大大放宽, 每一合法个体都能够根据自己的现实条件参与到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热潮中。
4.互联网金融的本质
就我国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状况来看,其在本质上仍旧处于金融的范畴,是传统金融产业的延续,只是在技术上、理念上以及业务流程上进行了创新各改变。其发展对传统的金融模式构成了颠覆性的改变,但究其本质而言,其仍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但互联网金融更多是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进行金融服务和渠道的拓展,实现多元化、便捷化、超越时空限制以及低成本的理念。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1.法律风险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已经初具规模,但相关的法律体系和监管部门仍旧存在一定的纰漏,相关法律的空白让不少投机分子有机可乘,给互联网金融带来了极大的法律风险。面对这类创新型的金融模式,又在极为宽松的网络环境下,传统的金融类法律法规并不具备太强的约束力,更有不少金融机构利用这些空白区域进行高风险服务,给我国金融行业埋下不安定的种子。此外,互联网金融模式在信息技术、大数据以及云计算等领域运用下,进一步导致了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立法程序更加复杂,加大了互联网金融模式相关的立法难度。既是建立了相关的法律,在飞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领域,这种来自于传统监管的力量很难及时的发挥出因有的作用,加深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
2.资金安全风险
一方面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管理风险,另一方则源于互联网本身的资金管理风险。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互联网金融的规模越来越大,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暂时保管的资金规模也会慢慢增加,由于缺乏相应的约束和保障,其在理由的诱惑之下极有可能出现资金流动性紧张的局面,最终出现履约困境。由于互联网金融在进行管理时很大程度上依赖大数据技术,利用将客户资金数据上传云端,利用云端的计算能力进行数据处理、整合与管理,然而互联网系统本身就存在一定漏洞和缺陷,开放式网络通信系统往往存在黑客攻击、互联网病毒等风险,一旦出现状况往往会造成整个互联网金融客户的连锁性安全风险。
3.信息安全风险
首先,互联网金融并没有办法当面进行身份信息的确认,也无法提供传统的签字盖章的凭据保障自身,在通过网络进行交易信息传输时,往往存在信息被非法获取和篡改的风险。此外,由于大多数简单的交易平台并没有建立完善的信息保护机制,就将客户信息上传云端进行整合与管理,极大造成了互联网云端的客户信息的被盗取风险。
三、关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改进建议
1.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
首先,我国应当加快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立法研究速度,构建并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此外,我国的相关部门也应当尽快制定合理的部门规章和行业标准,进一步改善互联网金融没有合适微观监管机构的不利局面。因此,我国立法部门应当尽快制定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微观监管体系,使互联网平台的金融监管实现“有法可依”的局面,更大程度的保障我国金融市场的安定和稳固。
2.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资金管理
首先,加强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管理李端,加强交易双方的风险评估,从源头来控制高风险市场交易者的参与,控制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整体风险性。然后对第三方支付管理平台的资金托管机制进行严格的监管,防止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交易过程中的沉淀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保障交易双方资金的安全可靠。最后还需对互联网的系统安全进行监管,尤其是涉及互联网金融的交易,防止黑客攻击和互联网病毒等情况发生,以及尽量减少该类情况发生时损失。
3.规范门槛准入标准
为了防治信息安全风险给互联网金融用户带来损失,国家应当严格规范的互联网金融的准入制度,对非金融机构进行严格地准入控制,实现防止用户信息的被泄漏和被盗取的风险。首先是现有的金融主体进行分类管理,并以相应的标准进行分级管理、控制以及权限分配。然后对新申请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准入审查,主要是经营能力和系统安全两个方面,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4.谨防过度泡i化
互联网金融归根究底还是一项服务于实体经济的产业,其只是作为实体经济的延伸,通过对资金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实体经济发展效率的最大化,其作用酝酿改革得到正确的看待和分析,互联网金融也是如此。互联网金融需要具备强大的数据资源、充足的资金、成熟开放的平台三大基础条件。以北京中关村、浙江、上海外滩、深圳前海等一些产业功能新区和大型标杆性企业在全力投入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同时,企业和投资者应当正视自身的能力以及软硬件功能状况,不要盲目跟风一哄而上。比如近期报道的一些由于流动资金不充足,风险管控能力差的网贷企业倒闭,最终让投资者遭受损失。
四、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地出现极大的推动了现代社会的发展,促使我国金融行业进行了一次重大的革命,为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不竭的动力。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在发展与交替之中,调整和制约会逐步地显现出来。需要国家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警惕和规范,构建并完善相应的金融法律规范,加强市场监管力度,逐步完善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以及风险控制机制,帮助我国互联网金融走上稳固而持续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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