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1 16:56:0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所得税税务筹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概述
(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含义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收,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其中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以及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是指房地产企业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
(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意义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是以符合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的,无论对于起,还是对于国家来说,它都有重大的意义。首先,它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房地产企业经营的重要财务目标就是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而企业所得税的多少将直接影响着税后利润的大小。如果房地产企业能够作好税务筹划工作,就可以使企业在当期或未来一定时期内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大税后利润。其次,它有利于企业竞争力的提高。企业在进行各项财务决策之前,进行细致合理的所得税税务筹划有利于规范其行为,使整个企业的经营管理更为合理和合法,实现财务活动健康有序的运行。再次它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合理配置资源。房地产企业根据税法中税基与税率的差别,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鼓励政策,进行有关税务筹划活动,虽然在主观上是为了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下,沿着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逐步走向了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一)对准予扣除项目的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基本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由此可见,扣除项目对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就至关重要,因此,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扣除项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扣除标准上。在范围上,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等,不允许税前扣除。在扣除标准上,工资、薪金支出,汇兑损失等可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但有些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予扣除。
(二)对税收优惠的规定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方法。具体包括以下十项:一是免征与减征优惠主要体现在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等;二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对研究开发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优惠;五是创投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六是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七是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八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九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十是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防止企业避税的规定
税务筹划是在国家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的,而有的企业在利益驱动下,可能会采取一些避税措施,这与税务筹划是不同的。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防止企业避税做出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可能发生的避税行为。这里的关联方是指与企业存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等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税务机关依照规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后,除了应当补征税款外,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而且税务机关有权在关联方交易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所以,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应该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进行,避免误用关联方交易等避税方法,因为这些方法不仅不能正确地给企业进行税务筹划,还可能适得其反,给企业带来损失。
三、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法
(一)利用准予扣除项目进行税务筹划
把握好税法在准予扣除项目的相关规定,选择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是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关键环节。首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而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因此,房地产企业应该尽量避免发生该类支出,因为这些支出要面临多重的损失,既包括自身支出的增加,也包括不能在所得税上扣除的损失。其次,企业发生的有些支出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予扣除,所以房地产企业需要把握好这些项目的扣除标准。例如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
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是一种简单易行的措施,值得房地产企业将税法灵活运用。因为税收优惠税法的导向,可以使纳税人获得合法的节税利益,对整个国家的经济建设也是非常有利的。同时国家也是鼓励企业这么做,因为税务筹划不仅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它也促进了国家的宏观调控。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有关的包括以下两点。首先,关于安排残疾人员加计扣除优惠,企业安排的残疾职工,按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企业安排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按实际支付给该职工工资的50%加计扣除。房地产企业可以利用企业所得税法关于这一点的税收优惠条件,在合适的岗位聘用一些残疾人和国家鼓励的其他就业人员,这样一方面可以给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企业减少企业所得税。其次,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环保设备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缴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年内逐年延续抵免。房地产企业如果在经营过程中如果需要购买机器设备的话,可以考虑是否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环保设备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这样既保护了环境,也可以少交纳企业所得税。
(三)利用会计核算进行税务筹划
在我国现行所得税法下,房地产企业除了利用准予扣除项目和税收进行税务筹划外,还可以利用会计核算中的不同处理方面进行税务筹划。这种方法可能没法减少企业的纳税总额,但能将纳税的时间递延到下一年或未来几年,而由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因此,纳税时间的递延也会给房地产企业带来收益。首先,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对收入确认时间的控制进行税务筹划。在每一个纳税年度,房地产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它的收入总额,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企业应特别关注临近年终发生的收入的确认,因为这类业务最容易对收入确认时点进行筹划,如果房地产企业当年的收入大大超过可扣除项目的话,可以考虑能否使原先计划下一年确认的收入符合当年确认收入的条件。其次,房地产企业可以利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及年限的不同进行税务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是房地产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一致的,则分摊到各期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也存在差异,这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税负的大小。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房地产企业可以利用这些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参考文献:
[1]陈焕平.浅谈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河北企业,2009年04期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3]叶友娇.浅谈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几个要点,中国商界(下半月),2008年04期
关键词:税务筹划 税务风险 特别纳税调整 合理商业目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发展,企业的交易方式越来越多样化,我国税收法规和政策体系也越来越复杂,税务征管力度也越来越大,因此企业的涉税风险也越来越显性化,并已经成为企业众多风险当中一种非常重要的风险。这就要求企业在税务筹划当中,以合理合法为原则,以企业整体财务目标为导向,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及其变化,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力争使涉税风险最小化。
一、税务筹划风险概念的提出
税务筹划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的税前安排,从而达到节税目的一种税务谋划。具体而言,它是纳税人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规定,对企业组建、经营、投融资活动等进行有计划的安排,以减轻税收负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根据收益与风险对等的原则,企业在取得税务筹划利益的同时,也必然要承担相应的税务筹划风险。税务筹划风险是指由于税务筹划方案违反税法或者偏离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使纳税人利益受损的可能性,包括罚款、滞纳金,甚至承担刑事责任等。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树立风险意识,认真分析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因素,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减少、分散或规避风险,避免落入税务筹划陷阱。
二、企业所得税筹划风险分析
由于涉税业务的多样性、税法的复杂性,以及税务筹划方案法律依据的不确定性,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因素很多,主要有税收政策变化风险、税务行政执法风险、税务筹划方案风险和企业财务风险等。例如,,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引入了“特别纳税调整”条款不,加大了反避税力度,企业面临的税务筹划风险陡然增加。还有“税前扣除合理性”概念的提出,使税务筹划方案合法性与非法性之间界限更加模糊,也进一步加大了税务风险。
(一)税收政策变动风险
税收政策变动风险是税务筹划诸多风险当中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一种风险,它是指因税法变动使原来已经确定的所得税筹划方案偏离预期目标的不确定性,该风险由税务筹划对税收政策的依赖性所引起。税收作为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一方面要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另一方面还要根据一定的政策目的,对经济环境施加一定的影响。因此,税收政策的稳定性只是相对的,变动性才是绝对的。这说要求税收政策经常地做一些调整。与税收政策的易变性相比,税务筹划是一种具有前瞻性的计划安排,每一个税务筹划方案从最初的立项到方案的最终确定,需要经过一系列的过程。在此期间,如果税收政策发生了比较大的调整,那么便有可能使按照原来税收政策设计的税务方案,由合法变得不合法,或者由合理变得不合理,税务筹划风险便由此而生。
(二)判断事项风险
支出税前扣除的合理性是指纳税人可扣除费用必须是正常的和必要的,其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并未对税前支出的合理性这一原则规定予以具体的解释,从某种意义上讲,“合理性”依赖以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主观判断,这也就决定了有关税前支出的税务安排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对合理性尺度的把握常常存在分歧,纳税人认为合理的支出,但是从税务机关角度看,可能是不合理的支出。
(三)特别纳税调险
根据国际税收惯例,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特别纳税调整”一章,首次从实体法的角度,对反避税条款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首次明确提出了转让定价的核心原则——“独立交易原则”、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原则、以及税务机关必要的反避税处置权和加收利息条款。反避税措施的加强,加大了税务筹划方案的风险;加收利息条款,避税非零成本的观念开始被人们所接受。与此同时,常规的避税方法,如把利润转移到低税区、提高债权性投资占权益性投资的比重、在低税地虚设机构、建立信托关系、滥用税收协议等将会接受严厉的反避税调查,其中潜在的税务风险是不言自明的。
(四)税务机关认定风险
税务机关认定风险险是指纳税人设计和实施的税务筹划方案因不能被税务机关认同而遭受税务处罚的不确定性。例如,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基于不合理商业目的交易的税务安排,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予以调整。合理商业目的也是一种职业判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对其理解和运用难免存在差异,因此,认定风险也是企业面临的主要筹划风险之一。
(五)财务风险
税收筹划要服务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为实现企业整体战略目标和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税收筹划活动是只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实现财务目标的支持性活动,是为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的,而不是财务管理的最终目的。如果企业税收筹划方案背离生产经营目标,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和财务秩序,将招致企业更大的风险和损失。例如,在税务筹划中忽视机会成本,为了享受免税期的税收优惠政策,违背生产经营规律和企业整体经营战略,人为加大成本费用,推迟盈利年度,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必将招致企业整体利益受损,从而使税务筹划得不偿失。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风险的防控
税务筹划风险是企业众多风险中的一种特别风险,具有很强的可选择性和可控性,只要企业加以重视,并认真予以应对,是完全可以防控的。
(一)加强风险管理,全面控制涉税事项
根据涉税事项的复杂性和风险的大小,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税务风险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业的税务风险管理人员,对涉税事项进行专业化的管理。企业还应当建立和健全基础的税务管理制度,如发票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应的政策和程序,如税务筹划流程和纳税申报流程,规范涉税业务活动。
(二)建立税收政策信息库,及时把握税收政策变化
为了应对税务政策变动风险,企业应建立税收政策信息库,税务筹划人员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广泛收集税务政策变化信息,并根据税务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税务筹划方案,使税务筹划始终处于合法状态。
(三)建立税务风险库,及时监控涉税风险
在企业涉税业务流程的基础上,识别风险,并建立风险数据库,及时观测和监控各风险点及其变化。同时,针对各风险点,企业还必须提前做好风险应对预案,一旦出现风险,以便可以自如地予以应对。
(四)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降低税务认定风险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存在比较大的弹性,如前面所说的对税前支出“合理性”的认定,就存在较大的主观性,税务机关便因此拥有了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不仅如此,税务筹划往往是在法律的边界地带进行运作,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对税务筹划方案依据的税务政策的理解自然会出现差异,但是其合法与非法性的界限最终都是要由税务机关认定的,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通过沟通消除或者减少双方的分歧。企业在与税务机关沟通时,要注意收集证据,尽可能取得税务机关下达的正式认可文书,以免受税务行政执法人员个人对税收政策理解偏差和人员变动等原因,出现不应当出现的涉税风险。
(五)实行税务筹划外包,分散涉税风险
近年来,业务外包已经为众多企业所接受。税务筹划外包是企业众多外包业务中的一种。它可以利用涉税中介的专业化服务,提高筹划效率,分散筹划风险。为了转移筹划风险,纳税人应在与涉税中介机构订立的有关合同中注明发生损失后责任分担方式,以明确双方的责任。
(六)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应对风险
建立预警指标,进行预警分析,如果出现危险信号,应及时进行诊断,查出原因,及时调整税务筹划方案,以降低涉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对于已经发生的风险,企业应通过快速的反应机制,以积极的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及时进行改正,并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争取税务机关的理解,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损失。
(七)特别纳税调整"及应对措施
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特别纳税调整”的新规,不但缩小了纳税人常规的避税方法的运用空间,并加大了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为此,企业要加强学习,吃透税法精神,认真评估所得税筹划方案的合法性,深刻理解“商业目的”和“独立交易原则”等的实质以及立法背景,尽可能采用“预约定价”等事前解决税务争端的机制,将税务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
参考文献:
[1]饶慧珍.关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政策风险的思考.科协论坛(下半月),2008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一、前言
税收筹划是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的前期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以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缴纳的最重要的税种之一,因其税负重、税负弹性大、筹划空间大,而成为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重点。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关键在于尽可能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尽可能的扩大政策给予扣除项目的数额。从而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提高企业盈利水平的目的。
二、企业所得说税收筹划应遵循的原则
(1)税收筹划应当遵循守法及自我保护原则。收税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依法经营、守法是企业应当遵循的第一原则,它包括合法及不违法两方面的内容,即税收筹划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避税为名进行偷税漏税行为不属于收税筹划范畴。(2)企业所得税筹划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税收筹划涉及到企业从筹资融资、投资生产、销售服务等各个过程,它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应该服从财务管理的目标,尽可能的将成本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一定要以企业价值最大为根本。(3)所得税筹划应遵循风险收益均衡原则。税收筹划从本质上来说也是一种风险筹划。风险是潜在的,由于国家政策的变动、市场经济波动、企业经营不确定因素等内外部的风险都可能给税收筹划整体目标带来影响。因此企业在税收筹划中必须遵循风险与收益均衡原则,采取灵活措施、趋利避害、选优弃劣,将风险分散,从而化解风险。(4)收税筹划应遵循时效性原则。企业税收筹划是根据国家法律政策灵活变动的,它是在既定的经营范围和方式下进行,针对性和特定性强,随着时间推移,国家政策环境和社会经济环境等都会发生变化,因此企业必须把握好时间,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导向、灵活的调整或者重新制定税收筹划方案,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来优选方案,以确保企业稳定持久性税收筹划中获取收益。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具体应用分析
(1)企业在筹资环节所得税筹划。企业采用各种渠道进行筹集资金,都需要一定的资金成本,这就需要安排资本结构,如何使企业的资金成本达到最低,也可以从税收筹划这方面来优化资本结构。企业对资本结构的选择主要是考虑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例。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即债务资本虽仍需要还本付息,但筹资资金的各种费用及利息可在所得税之前扣除,而权益资本在税前不能扣除利息,只可扣除利息之外的其他筹资费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债务资本的成本相对于权益资本来说,成本较低,但是风险大,因其到期一定要还本,而且又固定利息支出。而权益资本筹资的主要成本是股息,其可以随企业情况而灵活变动。企业选择资本结构时应充分对风险与收益进行衡量。通常情况下,如果企业现金流量趋稳定,债务利息率低于投资收益,且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即可采用债务筹资,利用财务杠杆来调节收益,从而减少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2)企业运营过程中所得税筹划分析。这主要包括存货计价和固定资产折旧所得税筹划。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协作件、包装物、自制版成本以及产成本等,它是企业生产经营环节中因消耗或者销售而持有的各类形式的资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购人存货应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和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不含增值税)等计价;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一经选用的计价方法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批准,否则,这将对应税所得产生影响,税务机关对此有权进行调整。企业生产产品成本、利润及所得税额都与存货成本有很大联系,因此企业应该选择恰当的存货计价方法,为企业生产运营过程中提供优良的所得税筹划策略。另外固定资产折旧也是成本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在缴纳所得税之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固定资产这就涉及到折旧方法选择、折旧年限估计及净残值确定这三方面内容。企业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是不一样的,从而分摊到每一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就不同。但国家不同的税制条件对企业的折旧计算产生不同影响,在累进税制下,选取何种折旧方式对企业有利影响比较大,企业需经过分析权衡后才可做出选择。(3)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所得税筹划分析。为促进经济发展,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均可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选择就是投资不同地区与行业,从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所得税成本。目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采取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同时兼顾社会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区域税收除西部大开发保留税收优惠政策外,其他地方均已取消。国家实行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主要是鼓励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业发展和技术进步,以及节能和环境保护等。因此企业可以利用低税率及减低收入和产业投资等税收优惠政策。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收入总额减计10%。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方面进行了界定。低税率税收优惠政策可为企业降低税率、简化纳税环节和优化税负环境等。企业可以通过设置子公司的方法,将企业的销售业务适当的集中起来,这样即可达到节税目的。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给予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企业根据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适时调整企业发展战略,将投资重点放在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农林牧副渔和高新技术等各种项目中,从而减少税收项目支出,提高企业盈利水平。(4)企业组织方式选择中的所得税税收的筹划。税收筹划投资创办企业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多种组织形式可供选择。如果人手较少,规模不大,应选择独资企业。因为对这类组织形式的企业,核算要求不高,税款一般定期定额征收,实际税负较低。如果规模不很大,但投资人数较多,则宜选择合伙方式。因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一样只按个体工商户工薪所得征个人所得税,不征企业所得税,税负较轻,也不存在所得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同时因为合伙企业是先分后税的征税方式,如果投资人员多,可降低适用的税率,从而获得节税效益。如果公司规模大,可采用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制企业享有五年补亏优惠政策,公司内部又可以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也可享有免税期等多种优惠政策,分公司虽然不是独立法人,没有税收优惠政策,但其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可并入总公司损益,从而少缴一部分所得税。
参 考 文 献
[1]刘军徽.浅谈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研究[J].财政税收.2010(3)
[2]郭秀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探析[J].现代商贸工业.2009(23)
[3]刘润萍.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探析[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
摘 要 对所得税进行税务筹划与盈余管理均是企业开展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环节,也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已经逐渐成为企业管理人员高度重视的问题。目前对于两者之间关系的研究并不是非常深入,还处在研究的初级阶段,并且针对两者之间的关系不需要局限在同时属于财务管理工作,应该从不同方向进行分析,但是总的来说其实质还是殊途同归的。
关键词 所得税 税务筹划 盈余管理
在财务管理中所得税的税务筹划与盈余管理的作用对象非常相似,但是因为其他因素的存在,导致两种管理方式所取得的经济效果不一致,也就是提高企业效益,谋求长远的发展。并且两种管理方式之间的差异经常会影响企业管理工作的展开。所以,一定要对这两种管理方式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共同点、找出不同点,寻求两者之间最优的结合点,进而提高企业财务管理的工作效益。
一、税务筹划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共同点
(一)总体目标一致
在所得税管理中税务筹划的目的就是利用相应合法手段降低企业当期的纳税所得额,进而达到开展企业财务管理的目的。由此可以看出,税务筹划就是尽可能降低企业财务的支出,减少企业费用,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环节,其总体目标就是企业财务目标。而盈余管理指的就是在特定的范围,利用相关的会计政策使企业效益得到最优化发展的一种管理方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盈余管理也是利用相关财务活动调整企业报表情况,进而实现企业经营效益的最优化,由此可以看出,盈余管理也是企业财务管理中比较重要的组成内容,在某种意义上而言,其总体目标也就是企业财务目标。
(二)性质相似,均具有一定的法律边缘性
对于税务筹划而言,可以用不同的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展开,主要有:成本费用分摊、计提准备、折旧方法确定、存货计价方法等。无论是那一种方法均不会受到国家税法的相关约束,除此之外,无论是从哪一个角度均有相应的发挥空间。合法范围内的相关税务操作均可以称之为税务筹划,但是如果要是超过了法律界限,那么就已经构成了偷税行为。对于盈余管理而言也是一样的,除了有计提准备、存货计价等方法之外,还含有资产重组、关联方交易等经营方式。但是无论是那一种方法均会受到国家各种法律法规的限制,导致盈余管理一直是在合法和不合法之间游离。因此,无论是税务筹划还是盈余管理均具有着一定的法律边缘性。
二、税务筹划与盈余管理之间的不同点
(一)具体目标不一致
税务筹划展开的原因十分简单,即降低税负。针对税务筹划来说,通常情况下均是从计税税率与依据方面着手,也就是说,在合法的基础上,尽可能减少计税依据,利用税率的不同或者相关优惠政策,实现少缴或者延迟缴税的目标。由此可以看出,税务筹划的具体目标就是税收负担最优化。与税务筹划比较,盈余管理开展的原因就相对比较复杂了。其原因主要有管理层的薪酬规划、税收、企业形象等,不同的原因所造成的管理目标也是有着一定差异的,针对薪酬规划而言,管理层希望利用相关不健全的会计政策与管理方法增加企业的效益;针对税收而言,管理层希望尽可能降低税前的收益。与税务筹划相比,盈余管理除了更加注重利益之外,还具有非常远大的发展目标。由此可以看出,尽管税务筹划与盈余管理均是属于企业财务管理范畴之内,但是它们发展的具体目标是不一致的。
(二)经济效益冲突
任何经济活动都是为了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对于税务筹划与盈余管理而言也是一样的。税务筹划就是降低了财务报告税前的利润,这样的情况就会产生相应的经济效益。针对上市企业而言,频繁的开展税务筹划非常容易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关注,而一旦对企业进行相关的核查,不仅会影响企业形象,还会对债务筹资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也就对企业经营情况产生影响,最终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由此可以看出,频繁的开展税务筹划追求税负降低,进而忽视企业的综合效益,是非常危险的。而盈余管理注重的是企业利益,对于利益要求非常多样化。就以上市企业为例,盈余管理强调的是利益平滑,结合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了解会计政策变更,并且充分利用资产重组、关联方交易等方式,采取相关的措施,以此来增加企业能够取得的利益。由此可以看出,两者取得的经济效益是不同的,甚至会发生一定的冲突。
三、税务筹划与盈余管理之间的结合点
(一)加强对“度”的掌握
从一定程度上而言,税务筹划与盈余管理均是管理行为,与其他管理方式之间的不同点就是两者都具有一定的法律边缘性,这是因为这个特点,才引起了人们对于偷税与避税之间关系的争论。由此也可以看出,对于这两种管理方式而言,政府是不会支持任何一种的,毕竟税收是政府主要的财政收入。所以,对于这两种管理方式的应用而言,必须要掌握好一个“度”,不要超出法律的界限,导致相关管理无法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二)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利用两种管理方式的优势
税务筹划与盈余管理的结合应用还要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企业不同阶段的不同发展情况而定。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明确开展管理工作的重点,或者是以税务筹划为主,或者是以盈余管理为主,针对两者的应用情况开展适当的管理。除此之外,这两种管理方式的侧重点都是各不相同的,但是这两种管理方式都各具优势,具有一定的兼容性。因此,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可以适当结合两种管理方式的优势,以此来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结束语:
总而言之,税务筹划与盈余管理都是财务管理中比较重要的环节,在各自的应用中都有着一定的优势,同时两者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了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在财务管理方面一定要进行相应的改进,有效的结合税务筹划与盈余管理的优势,使其更好的为企业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
参考文献:
[1]钱桂萍.对所得税税务筹划与盈余管理的辩证思考.会计之友.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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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是纳税义务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选择和规划,利用税法给予的对自己有利的可能选择与优惠政策,选出合适的税收方法,从而使本身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的一种行为。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税收筹划的关键是降低应税收入,尽可能地扩大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最终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因此,对企业来说,它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本文拟就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作一探讨。
一、对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
二、对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税收筹划
三、对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税收优惠是税制设计的基本要素,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许多都是以扣除项目或可抵减应税所得制定的,准确掌握这些政策,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收筹划的过程。例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这是自实施新税制以来国家制定的对企业所得税纳税影响很大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及时抓住这一机遇,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但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税收筹划突破口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不得曲解税收优惠条款,滥用税收优惠,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是纳税人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条款,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权益。
关键词:房地产;税务筹划;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经营活动涉及资金量大、投资周期长、资金回笼慢,作为国家经济建设重要支撑力量的房地产行业当前正面临着市场的考验。提高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能力无疑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措施。房地产企业是纳税大户产业,据统计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的20%用于交各种税费,在房地产企业税负中25%为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房地产企业最大的税种之一,做好我国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一、所得税筹划对房地产企业的重要意义
税务筹划是在税法和其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税务筹划手段,对房地产企业的日常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事先筹划和谋略,最大限度地获取“节税”的税收利益。所得税是税收重要组成部分,还有一定的比重。税收筹划不同于“逃税”和“偷税”,具有合法性、合理性、目的性、筹划性、专业性和风险性。所得税筹划对房地产企业有重要意义。
(一)合理的所得税筹划使房地产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
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是房地产企业资本运作的主要特点。一方面,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所得税税务筹划能缓解企业所得税清算时间,增加企业周转的资金量,减少现金流压力,扩大企业资金运作的经济收益。另一方面,房地产企业的税收历来备受有关部门关注,而且国内所得税管理越来越规范化。提前合理进行所得税税务筹划可以保障企业依法纳税,规避税务风险。
(二)所得税税务筹划是提升房地产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当前市场竞争已经越来越激烈,房地产企业发展正面临着巨大的市场风险。未来房地产企业的盈利空间在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的影响下将越来越窄。向管理要效益将是房地产企业未来发展的方向,所得税税务筹划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织部分,而且是可以直接为企业带来效益的。所得税税务筹划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将提升房地产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因此是房地产企业必须重视并积极实践的重要管理内容。
二、我国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正是企业所得税筹划对房地产企业发展有着积极影响力,企业所得税筹划备受国内房地产企业欢迎,但从国内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筹划的现状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对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认识不够
首先,国内房地产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重心还是以地产开发及销售为主,对企业经营利润的重视往往导致房地产企业管理层忽视税务筹划的必要性和安全性。受其影响,房地产企业在税务筹划方面投入的人力和物力都是不够的,导致税务筹划显有成绩,越来越不被重视。其次,在国内还有很多的房地产企业管理层对税务筹划理解不够,分不清什么是“税务筹划”什么是“偷税漏税“。有的企业甚至偷换概念,借“税务筹划”之名行“偷税漏税”之实,最后税务稽查的结果是补缴欠税款、缴纳税款延期滞纳金、罚款。
(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缺乏专业性
税务筹划对企业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比较高,专业过硬的税务筹划人员缺乏。房地产企业涉及的财务工作量非常大,开展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更加需要既懂财务又懂房地产开发流程的相关人员。国内很多房地产企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都感叹高级财务人才匮乏,受其影响,一些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出现了税务筹划思路不清晰、目标不明确的问题,缺乏税务筹划的大局意识和整体意识。税务筹划的方法不熟练也是当前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暴露出的问题。对一些具体的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方法不熟练,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税务筹划体系,导致所得税税务筹划状况百出,反而增加了企业的税务风险。
三、做好国内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筹划的策略
做好国内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工作是非常必要的,也是确保房地产企业未来能走更远的有效措施。现以A集团股份公司的所得税税务筹划为例,结合本人多年的相关工作经验,对当前国内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内部建设
A集团股份公司是一家集合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管理和服务的综合性房地产上市股份制企业,在全国多个区域设有子公司。A公司非常重视企业管理层的培训,通过学习帮助管理层对税务筹划的必要性和安全性有充分的认识,引起房地产企业管理层对税务筹划工作的支持,保障企业在税务筹划方面人力、物力的支持和投入。同时,A公司还加大投入建立一支高效的税务筹划专业团队,提升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能力。不断加强企业内部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建立适合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体系,明确企业税务筹划的目标,成立税务筹划统筹部门,对所得税这样的重要税种的税务筹划指定专业人员专门负责,实现系统与细节筹划的科学管理和统筹。为调动员工积极性,还建立相关考评机制,通过绩效考评评估确保财务人员的工作热情与工作责任心。以上内部环境的建设为A公司的税务筹划有效开展提供了保障。
(二)完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体系
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可以从收入、成本、其他费用、其他行为四个方面构建所得税筹划体系。收入方面常用的所得税筹划手法为“纳税期递延法”的税务筹划方法。例如:A公司通过对同一项目分期开发合理规划施工工期,分期预售,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八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以及地方税务局对房地产企业预计计税毛利率和实际计税毛利率的有关规定,实现前期少交所得税后期多交所得税的目标。这种税务筹划处理所交所得税的金额没有变,但为企业争取到了资金时间价值,减轻了企业前期的资金压力。成本方面A企业常用的筹划方法通常采用预估成本的税务筹划方法。即通过预估确认成本让前期的所得额降低,后面的所得额增加,虽然整体所得额不变,但起到延迟缴纳所得税作用。其他费用方面,待摊费用、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支出等等都会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纳税额度,及时核算、分期取得发票、按照税法规定的限额标准来指导企业经营活动等等都是税务筹划过程中要慎重处理的。如A公司在西北某区域的同一开发片区有多家子公司,共享公共配套,捐赠西北某大学教育基金会款项由其中一家当年结转收入最多的子公司支出。其他行为主要是通过成立公司转移利润、亏损弥补、会计处理行为、借款行为的税务筹划方法。例如:A公司成立的物业公司盈利情况不太理想,但通过一定会计处理将房地产公司的利润转移到物业公司却起到节税筹划作用。借款方面,借贷行为是房地产企业经常面临的。国税发[2006]3号规定的关联方借入资金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的,前后的税务处理是不一样的。基于此规定,A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过程中设立了借款警戒线的预警标准,由集团资金部统借统筹,根据需要为各子公司筹得资金,科学指导企业的经营活动。结合A公司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成功经验,建议所得税税务筹划系统建设要合法合理,系统要完善全面,同时还要兼顾各个税务筹划方面的相互影响,使税务筹划系统科学有效。
四、结束语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涉及资金量大,同时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规定也非常多,重视并做好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筹划对提升房地产企业整体的税务筹划水平有重要意义。同时,做好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也是比较容易有成效的税务筹划。结合房地产企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企业房地产所得税筹划,构建一套完善的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体系,并重视企业内部税务筹划环境的打造,相信在广大财会人员还有房地产企业管理层共同的努力下一定能实现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管理更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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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英.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财务运用分析[J].财经界,2011(03).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税务筹划;风险应对
1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务筹划概述
1.1税务筹划涵义及其特点
税务筹划也叫纳税筹划,学界对其定义大同小异,代表性较强的是当代著名的税务筹划专家盖地教授的观点: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现行税法(不限一国一地),遵守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内容等,对企业组建、经营、投资、筹资等进行旨在减轻税负、有利财务目标实现的谋划与对策。
税务筹划具有以下特点:(1)非违法性。税务筹划是不违法的甚至是合法的,这点是很有必要强调的。(2)目的性。税务筹划的目的在于其主体(纳税人)追求目的最大化,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少缴纳税款,另一方面是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3)可变性。与税法有关的政策法律会不断变化,因而依附于政策法律的税务筹划也会不断改变。(4)风险性。税务政策的可变就会产生不确定性,即产生风险,这也是本文着重探讨的。税务筹划的风险要靠风险管理理论去应对。
1.2新企业所得税对税务筹划的影响
(1)税务筹划工具变少;(2)税务筹划失败可能性加大;(3)税务筹划失败代价加大。
2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务筹划风险分析
2.1政策变动风险变小
政策变动风险,是指因政策变动使企业税务筹划方案相对时效性出现问题,而使实际筹划效果偏离预定效果存在不确定性。而新法的实施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政策由频繁调整转化到相对稳定阶段的标志。据专家估计新企业所得税能在今后15-20年内保持大体框架不变。因此企业在设计筹划方案时,其面临的政策变动风险将大大减小。
2.2政策选择风险变小
企业自认为所实施的筹划决策符合一个地方或一个国家的政策或法规,但实际上可能会由于政策差异或认识偏差受到相关的限制或打击,这种可能性就是政策选择风险。由于新税法在税制上有所简化,企业在理解税收法律时比以前的难度相应降低,所选择法律条文的错误率也会降低。
2.3税务机关认定风险依然较大
认定风险,是指企业设计、实施的筹划方案不被税务机关认同而使筹划达不到预定目的的可能性。新税法第六章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在加上很多税务工作人员对税务筹划有着偷税的误解,在实务中可能使得税务机关滥用此条款,企业面临的认定风险依然很大,如何使筹划方案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依然是重要的难点。
2.4内外部环境变化风险仍不可忽视
这种风险主要有两类,一是由于企业达不到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或达到优惠条件后又因各种原因失去了优惠待遇,如高新技术企业续期认定失败就会失去15%的优惠税率。另一是企业的经营损益风险。所得税体现了政府对企业利润的分享,但是并未承诺相应比例经营损失风险的责任,尽管税法规定企业可以5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之前发生的经营亏损。但如企业在5年后仍然亏损,就会失去弥补亏损的利益。
3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务筹划风险应对
3.1重视事前基础准备工作
(1)深入了解企业自身。
熟悉企业自身的基本情况是进行企业税务策划时的必备前提,对此就要从企业的行业特点、组织形式、财务情况、投资意向和对风险的态度等几个角度进行考查,即“知己”。
(2)加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学习。
税务筹划的基础是对税收政策税收法规的理解,因此在设计筹划方案之前对相关法规的深度领悟相当重要,即“知彼”。企业可以参加官方和非官方培训班或是自学的形式为筹划做好准备。在企业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建议采取参加培训班的形式。
(3)加强与税务机关的互动。
互动可以尽可能减少征税纳税双方对有关税收政策理解的不同,可以减少税务机关认定风险。因为有一部分税务筹划是在法律的边界运作,税务筹划人员很难准确把握其确切的界限,再加上很多优惠政策、具体条款的运用都需要税务机关的认可,比如高新企业和关联交易定价等。当前,我国许多上市的中、小企业加强了与税务机关的互动,成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3.2设计税务筹划方案防范风险
企业在对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设计时可采取风险回避、风险降低、风险转移和风险保留四种应对方法,具体来说企业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应对风险:
3.2.1规避或慎用风险较大的方案
在风险管理理论中,对大的风险应当转移或规避,同样在税务筹划中也应规避或慎用风险大的方案。在新法中,转移定价就是一种风险较大的方案。
3.2.2优先使用税收优惠政策
(1)行业优惠:①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②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③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地区优惠:西部大开发优惠,对设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2001-2010年期间,税率减为15%;西部新办基础设施类企业还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待遇。
(3)技术活动优惠:①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年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②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企业可以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③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低税率。
(4)环保节能优惠:①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取得第一笔收入年度起,两免三减半优惠。②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③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社会公益优惠: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2.3利用合同转移税务筹划风险
这就是类似于期权的风险转移的应对方法。在有外界机构参与企业的税务筹划,企业可以和外界机构签署合同约定:如税务筹划方案不能达到预定的效果,将由对方承担损失。此时,企业的筹划费用虽然较高,但企业可以锁定筹划收益。
3.2.4灵活运用筹划工具控制风险
(1)临界点筹划。临界点筹划可分为税基临界点筹划和优惠政策临界点筹划两种。新法中的税基临界点筹划主要是费用的扣除,一是不能结转的扣除限额,有:福利费(工资总额的14%内可税前扣除)、工会经费(工资总额的2%内可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收入0.5%的60%可税前扣除)、公益捐赠(会计利润的12%内可税前扣除)四种,二是不能结转的技术研发费(加计50%税前扣除)和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100%税前扣除)。对于前者,企业应尽可能将预算控制在限额内;对于后者,企业应依据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做筹划。
(2)缺陷性条款筹划。缺陷性条款又称“税法漏洞”,其往往自身规定矛盾或在具体规定中忽视某个细小环节,从而造成税收失效、低效。新法的科学制定使这方面的条款减少了很多,但也还存在。
3.3实施税务筹划方案并监控其风险
(1)建立税务筹划风险的信息沟通系统。
在一般情况下的沟通渠道为财务主管,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企业负责人反映筹划的突然风险。
(2)建立应对风险的快速反应机制。
企业应该有处理各种税务筹划危机的快速反应机制,并应有相关内部控制以保证其得到执行。
3.4事后绩效评价
在实施税务筹划方案后,除了跟踪监控外,还要对方案进行绩效评价。对此企业可以根据“成本、收益、风险”的对比对税务筹划的绩效进行评估。在风险可以接受的条件下,“成本”小于“收益”,税务筹划是成功的,反之则是失败的;在同等风险条件下,收益高的方案绩效好于收益低的方案。
4结论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纳税筹划面临筹划工具变少,税务筹划难度加大,失败可能性和代价都变大的挑战。为此,企业在税务筹划时应树立系统化的应对战略,同时注意在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和事后绩效评价。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应优先考虑国家的优惠政策,尤其是顺势而为的使用技术活动优惠和节能环保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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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税法对企业组织架构筹划的影响
依照目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多种,但主要以个人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为主,其中公司又分为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在新税法的规定当中,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都不是企业所得税这一税种的纳税义务人,也就是说两种组织架构都不需要交纳企业的所得税,只要个体的业主以及合伙人缴纳其个人所得税即可;但公司所得税的缴纳去全然不同,其除了要在会计年末的时候依照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外,股东取得股息之后,也需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
另外,新税法在纳税人核算标准的规定上也发生了一定的转变。原有税法当中,内资企业是将独立核算作为基本标准与方法,对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判定,但新税法当中,将是否具备法人资格看做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认定的标准依据。原有税法当中,内资企业是将独立核算作为基本标准与方法,对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判定,但新税法当中,将是否具备法人资格看作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认定的标准依据。具体来看,新税法当中规定,由于“分公司”从法律上来讲并不是独立的法人,所以不管其是盈利还是亏损,都需要并入到总公司当中进行其所得税的计算;但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不管其经营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不可以并入到母公司的利润当中进行所得税的计算,而是作为一个独立纳税义务人,单独进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
不难看出,就从企业组织架构筹划的角度上来讲,新税法的规定对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与规范。在这种新的税法环境之下,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当中基于其组织架构而展开的具体筹划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如此才能实现税务筹划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所具备的重要价值,满足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税务筹划的目标要求。
2.新税法环境下企业组织架构筹划的调整与规划
依照以上新税法对企业税务筹划当中组织架构筹划的基本影响来看,要对企业税务筹划工作进行调整,以便于使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更科学、更有效。而要结合新税法的规定及企业的经营及管理现状,对其组织架构筹划进行进一步的调整与规划,则需要从以上所提到的两个方面进行调整。
2.1组织形式选择方面
依照新税法的规定来看,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这两种组织形式在经营发展的过程中,不管其利润状况怎样,都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只要独资企业的业主及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而公司(含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组织形式,除了需要相关股东缴纳其个人所得税之外,还需要依照其营业利润来缴纳企业所得税。相比较而言,在所得税缴纳方面,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这两种组织形式的税负要比公司少很多。所以基于企业的组织架构的选择来看,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现有的发展及管理条件,综合考察并研究未来市场经营与发展东中的各种风险性因素,科学预测并评估其自身的发展前景,合理地进行组织形式的选择。若企业经营及发展的规模较大,对管理水平的要求也比较高的话,则应当以“公司”这一组织形式为主;若企业的发展规模并不是很大,那么一般情况下,采用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是合伙企业的形式就可以。这样一来,就可以通过组织架构的选择来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数额。
2.2纳税义务人判断方面
因新税法的相关调整,企业要保证其税务筹划工作更有效、更全面,企业税负更低,经济效益更高,则应当在成立下属公司的过程中,对分公司与子公司的设立与创办进行慎重的考虑与选择。但一般情况下,结合新税法的环境与企业的发展现状,参考市场经济发展的整体态势来看,企业在进行子公司与分公司选择的过程中,可以依照以下方式来进行:
通常情况下,对于那些初创阶段相对较长且短时期内不具备盈利能力的企业而言,其下属公司应当以成立分公司的做法为主,这样企业成立新公司所付出的成本就可以从企业的总利润当中直接扣除,减少其所得税的支出;相反,如果企业在创立初期就可以获得相应的利润,那企业应当采取成立子公司的形式,按照新税法当中“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的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的要求进行所得税的缴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相关税务筹划人员及财会人员,需要把握好“小型微利”这一概念,将企业的这种盈利水平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关键词:新税法;工薪;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
引言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们相应的个人工资、个人收益也得到显著的提升,同时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相应人群,他们的工资、薪金及收益均达到或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 结合我国个税法,工资薪金所得指的是凭借任职于或者受雇于相关企业单位的个人,所获取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红利、补贴及年终加薪等与任职或受雇相关的各种经济所得[1]。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则指的是经相应的技术分析,结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指定科学合理的筹划计划,以促使企业单位员工获取最低税负状态。由此可见,在此种背景下对新税法下职工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展开分析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经济意义。
1.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原理
1.1个人收入划分
个人收入划分属于税收筹划重要的先决条件,就一般情况下而言,在我国2011年新出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一定制约下,同样数额的工资薪金与劳务所得所使适用的税率是不对等的,并且工资薪金及劳务所得相互间又一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2]。这就说明了在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作用下,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核算期间,会存在两种核算情况,一种情况是把个人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进行明确划分,一种情况是把个人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所得进行一起合并。好比,自我国2011年出台新个人所得税法开始,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3500元代替之前的2000元,这表示,在新个税法下月收入不超过3500元(不包括“三险一金”)的工薪阶层无需进行个税缴纳。由此可见,在此类情形下结合个人收入划分来开展税务筹划便能够极大地对税收进行节约。值得一提的是,在就个人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所得展开税收筹划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个人收入更有效的划分。
1.2个人收入转化
税务筹划受个人收入转化十分重要的影响,就一般情况下而言,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缴纳环节中,往往会出现个税缴纳人所缴纳的税收所得额相对较低情况,使得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率要超过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适用税率,税收筹划主要在于税率筹划,改变发放金额、发放方式、劳务合同的签订形式等,由此得出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能够把一定的个人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进一步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还能够把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进行合并,并缴纳为个人所得税。以我国福建省为例,在我国2011年新出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一定制约下,秉承了收入高人群多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入中等人群少缴纳个人所得税及收入低人群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将福建省个人收入分配框架转变成橄榄型形态,结合我国税务部门统计信息得出,仅仅于2012年全年福建省便出现109万工薪阶层将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因此,在一些特定情况情况下,此类税收筹划手段同样能够有效的节约个人税收,以全面有效提升税收筹划水平。
2.新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税调整
2011年,我国颁布了新个人所得税法,在新个税法中,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税做出了两方面的重大调整,一方面是月季费用减除标准由过去的2000元升高到3500元;一方面是适用税率表得到了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见表1。而在纳税人所获取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内容方面未作出相应的调整,还是仍旧使用国家2005年颁布的规定[3]。
表1 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
3.纳税筹划
3.1筹划目的
税务筹划的目的即,缓解税负以达到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的,筹划目的可具体一下各个方面:I.直接缓解税务压力;II.实现涉税零风险;III.取得资金时间价值;IV.提升自身经济效益;V.维护自身合法权益[4]。
3.2筹划原则
新税法背景下职工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应遵循两方面的原则:I.综合效益原则。个人所得税筹划切忌单方面孤立开展,倘若相关个人所得税筹划收获了一定的节税效果,然而却使得其他方面的经济支出升高,如此开展个人所得税筹划就没有实际意义了;II.前瞻性原则。任何一项个人所得税筹划计划制定,都务必要在该计划所关联的纳税事宜已转变为既定事实之前。倘若该纳税事宜已转变为事实,于事后开展“筹划”,则变成“欲盖弥彰”,伪造、变造、隐匿相关资料,纳税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5]。
3.3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往往选取超额累进税率,倘若纳税人应税所得越高,与纳税人相对应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则也会越高,因此纳税人收入的实际有效、平均税率均可能得到提升。由此表明,面对纳税人相应时间阶段内工资薪金既定的状况喜爱,应当尽可能使纳税人分摊至每一个纳税期内的收入为均衡值,切忌忽高忽低,有效防止纳税人税负提升。好比案例一:某家企业职工工资2000元/月,该企业采用日常发放工资,年末结合职工业绩选取奖励的薪酬管理方案。比方该职工年末获得奖金为10800元,那么该职工全年需要交纳的个税为[(2000+10800)-2000]×20%-375=1785元。个人所得税筹划分析,若该企业将该职工的年末奖金10800元分摊成900元/月与该职工每月工资一并发放,即该职工工资为2900元/月,那么该职工便无需缴纳个税。案例二:某企业财务管理人员,某年的工资为8000元,由于企业工作安排需求,该管理人员需要在企业附近租下一套住房,房租为1500月/元,若该管理人员自行支付房租,其每月应缴纳的个税为[(8000-3500)]×20%-375=525。个人所得税筹划分析,若房租有企业为该管理人员代付,而将其工资改为6500月/元,其每月应缴纳的个税则为[(8000-1500-3500)]×20%-375=225,由此该管理人员能够节税300元。在各档税率稳定的情况下,可采取降低自身收入的方法,以让自身获取相对较低的税率,获取相对较小的计税基数[6]。
4.结束语
总而言之,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全面提升,新税法实施效率势必会持续升高,由新税法所对工薪资金所得税务筹划造成的影响也将会变得越来越显著。因此,为了达到合理避税降低企业单位员工税负的目的,实现新税法背景下职工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有效性,企业单位人员务必要对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原理展开明确的分析,深入了解新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税调整,在上述前提下结合相应的实践开展,有效促进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水平升高。(作者单位:重庆丰都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 赖淑琼. 新个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税务筹划的原理及问题[J].Times Finance(下旬刊),2014,13(04):21.
[2] 王实. 新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税务筹划改进探析[J]. 淮海工学院学报,2013,01(01):34-36.
[3]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2005.
[4] 史开瑕. 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的最优纳税筹划探讨[J].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2,14(03):215-218.
关键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住房补贴。
一、工资、薪金所得其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待遇的高低是企业能否吸引和挽留人才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越高,要缴纳的个税就越多。因此,企业可通过税务筹划,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选择员工工资、薪金的支付方式,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以减少员工个人的税负。
二、工资、薪金所得其个人所得税税率及费用减除标准
1、税率: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从一级的3%税率,逐级递增到七级的45%税率。
2、费用减除标准:我国居民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工资、薪金所得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 = 每月收入额 - 缴付"四金"额-费用减除额(3500元)
2、工资、薪金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采用速算扣除数计算法,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四、工资、薪金所得其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及运用
当我们领到工资条时,我们是否只关注实际工资的多少?是否有注意工资的组成项目?是否了解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呢?
当我们发放工资时,我们是否兼顾企业与员工的利益?是否合理节税呀?
其实,细心的我们也不难发现,有时我们稍微改变一下处理的方式,便可以适当减轻我们的税负,从而增加我们的收入。
就拿我们每个月的工资来讲吧,员工张立2016年1月工资条如下:
(1)张立2016年1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1)判断:5583 - 3500 - 168 - 215= 1700 属于第二级(超过1500~4500元的部分),税率 10% ,速算扣除数105。
2)个税:1700 * 10% - 105 = 65(元)
即(5583 - 3500 - 215 - 168)*10% - 105 = 65(元)
(2)如果进行税务筹划,将住房津贴200元作为非货币性住房补贴,由企业统一购买或者租赁住房,提供给员工居住,那么,由于非货币性住房补贴不计入员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列入企业的费用,因此可以降低了员工个人的税负。
税收筹划后,张立该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1)判断:5383 - 3500 - 383 = 1500 属于第一级(不超过1500元的),税率 3% ,速算扣除数0。
2)个税:1500 * 3% - 0 = 45(元)
即:(5383 - 3500 - 215 - 168)* 3% - 0 = 45(元)
那么,将住房津贴200元,以企业提供住房的形式支付时,员工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20元(65 - 45 = 20),按企业应缴个人所得税职工人数300人计算,一年企业员工可少缴税72000元(20 * 300 * 12 = 72000)。
由此可见,企业提供非货币性住房补贴,虽然张立的名义工资减少了200元(由5583元变为5383元),但其实员工可支配的实际工资却增加了20元(由4860元增加到4880元)。
我们进行工资薪酬个税税务筹划,是不是其个税越高,节税效果越明显呢?
员工刘杰2016年1月的工资条如下:
(1)刘杰2016年1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083 - 3500 - 215 - 168)*3% =6(元)
(2)如果进行税务筹划,将住房津贴作为非货币性住房补贴,由企业统一购买或者租赁住房,提供给员工居住,那么,由于非货币性住房补贴不计入员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列入企业的费用,因此可以降低了员工个人的税负。
税收筹划后,刘杰该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3883 - 3500 - 215 - 168 = 0(元)
即将住房津贴200元,以企业提供住房的形式支付时,员工刘杰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6元,按明亮电器有限公司应缴个人所得税职工人数300人计算,一年公司员工可少缴税21600元(6 * 300 * 12 = 21600)。
由此可见,(1)企业提供非货币性住房补贴,虽然员工的名义工资减少了(由4083元变为3883元),但其实员工可支配的实际工资却增加了(由3419元增加到3425元)。
(2)进行个税税务筹划,其个税越高,节税效果越明显。同样是住房补贴200元,刘杰工资4083元,适用税率3%,税务筹划后,节税6元;而张杰工资5583元,适用税率10%,税务筹划后,节税20元。
五、矛盾冲突与建议
1、矛盾冲突:
(1)企业给员工提供住房待遇,由于员工的住房需求不同,自己有房子或自己租房的员工,感觉享受不到免费的住房待遇,心中产生不公平感。但实际上却增加了员工的实际工资,增加了员工的可支配资源,即"留在员工手中的资金多了"。
(2)企业给员工发放住房补贴,员工无论自己租房,还是向企业租房,企业都给每一位员工住房补贴,让员工感到公平与得到信赖,提高了员工的满意度和幸福感。但实际上却增加了员工的名义工资,减少了员工的实际收入。
(3)企业给员工提供非货币利待遇,有时无法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和幸福感,因为有时这些福利不一定是员工所需要的。
2、建议:
如何既提高员工的满意度与幸福感,又增加员工的实际收入,提高员工的可支配资源呢?企业为员工提供住房以及各项福利待遇,可通过货币形式表现出来,同时增加员工的选择权。
(1)企业为员工提供住房待遇时,在工资条上,无论员工是否入住企业的宿舍,都以货币形式。这样,提高了员工住宿的选择权,增加员工的满意度。
① 如果员工刘杰入住企业宿舍,此时工资条反应内容如下:
② 如果员工刘杰不住企业宿舍,此时工资条反应内容如下:
从这两个工资条的备注,体现企业为员工提供住房待遇,增强员工的公平性。在实际操作上,标明房租租金,增加员工的选择权。
(2)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以货币形式加以表示。
① 免费就餐。如:餐票上标上价格。
② 提供交通便利。如:提供班车,免费接送职工上下班时,显示车票票价。
③ 提供旅游和教育福利机会。如:为员工提供旅游和培训的机会,为职工子女提供助学金、奖学金,增加员工选择机会,同时报出相应价格。
④ 增加公共服务。如:提供水、电、煤气、暖气、电话等公用配套设施服务时,公告相应的费用支出。
总之,在税法的规定范围内,通过对工资、薪酬的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从而达到提高员工的可支配资源,增加员工的实际收入,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及幸福感,是我们税务筹划的宗旨。
参考文献
[1] 李晓东编著. 部经理掌控财务的88种手段.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11.02.
[2] 丁元霖主编. 税务会计. 立信会计出版社. 2010年5月
[3] 张中秀. 纳税筹划宝典[M].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1.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党的十确定的城乡居民收入倍增的目标,将会使越来越多的老百姓的收入达到并超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如何使自己既履行公民义务,合法纳税,又能合理节税避税,是摆在大家面前共同的问题。本文结合一些案例,从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个人工资与薪金及一次性奖金筹划、劳务报酬所得税务筹划和将一部分收入转化成福利等方面入手,提出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法。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1.个税筹划有利于让利于民,拉动内需。在财政收入大幅度增长的今天,大部分老百姓收入增长速度远低于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因此,通过合理进行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纳税筹划,达到节税避税目的,从而让利于民。同时,也增加了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提高了纳税人的消费水平,有利于拉动内需。
2.个税筹划有利于增加员工可支配收入。单位通过个税纳税有效筹划,在不增加单位人力资源成本的同时,增加了员工的可支配收入,这将有利于员工提高工作积极性,对员工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增加单位的稳定性,有利于促进单位的可持续发展。
3.个税筹划有利于建立税负公平的经济环境,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如果不进行个税纳税筹划,可能会出现税负不公平的现象。比如,在一些学校中,部分老师暑假课时费收入均在9月记入工资收入,导致当月部分工资薪金变成税款,从而出现工资薪金增加但实际收入并未同步增加的情况。因此,合理进行个税筹划,有利于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实现税负公平。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思路和方法
1.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为了协调各方面利益,有针对性地推出了各种优惠政策和减免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在充分理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从而降低税收成本。例如,税法规定,单位为员工交纳的五险一金,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可充分利用上述政策,降低员工当前薪金收入,达到节税目的。
2.个人工资与薪金及一次性奖金筹划
我国目前针对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相关法律规定采取七级超额累进的税率,具体标准见右表:
表1 工资、薪金七级累进税率 单位: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 号),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的,与取得一次性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该种计税方法为一种优惠办法,因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人,该办法只允许使用一次。具体应分两种情况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规避一次性奖金发放的无效区间
案例一:小王和小李均为某单位员工,每月工资发放额相同,均为3500元,小王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18000元,小李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19000元。根据税法规定,小王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为3%,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8000×3%=540,实际奖金收入=18000-540=17460元;小李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为3%,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9000×10%-105=1795,实际奖金收入=19000-1795=17205元,小李实际收入反而比小王少,造成这种反常现象是由于全额累进税率引起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是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不应出现全额累进税率的现象。导致这种矛盾状态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虽然税法规定把员工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但是只允许扣除一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割断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之间的内在匹配关系。这种不匹配导致的后果就是,随临界值变化,会出现适用税率超额累进、全额累进并存,产生了一次性资金的“无效区间”。
规避一次性奖金无效区间的税务筹划方法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第一,避开一次性奖金无效区间,尽量选择临界点值作为奖金的最佳金额。单位可以将超过临界点的金额分散至各月,以月工资形式或月奖金形式发放,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第二,利用捐赠手段降低税率。税法规定:个人的全年一次性资金是在捐赠当月发放的,捐赠支出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抵扣。因此,可以通过捐赠方式,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规避一次性资金的无效区间。比如,年末12月取得一次性奖金56000元,应纳税额10645元,税后所得45355元;12月向红十字会捐赠2000元,应纳税额5295元,捐赠税后所得为48705元,增收3350元。
(2)合理规划月工资与一次性奖金发放比例
案例二:某单位实行年薪制,小王年收入为81000元。有以下两种发放方式:
方式一:每月工资3500元,一次性奖金为39000元。则小王全年应纳税额=39000×10%-105=3795元。
方式二:每月工资5250元,一次性资金为18000元,则小王应纳税额为=[(5250-3500)×10%-105]×12+18000×3%=1380元。
方式二比方式一节税2415元。
由此可见,在总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合理安排月工资和一次性奖金比例,能达到节税目的。因此,税务筹划就是找到月工资和一次性资金最佳比例,从而有效降低税率和个人所得税负担。因为一次性奖金只允许扣除一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原则上先将月工资增加到临界点,再增加一次奖金数额,就可能使全年纳税额最低。由于一次性奖金无效区间的存在,在这个区间内,新增收入计入月工资数额。根据以上思路,设计出常用的收入区间节税表,用以安排月工资与一次性奖金的适用比例。
表2 常用收入区间节税表 单位:元
3.劳务报酬所得税务筹划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同属纳税人的收入,两者的差别主要在于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在税务上,两者差异主要在于税率形式不同。劳务报酬相关税务规定如下:第一,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即劳务报酬20000元至50000元,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2000元,劳务报酬50000元以上,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7000元。
劳务报酬的税务筹划方法如下:
(1)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转换。仔细研究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纳税规定可以发现,当应纳税所得额小于20888元时,工薪所得适用税率低;当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888元时,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低。这是因为工资、薪金减除费用固定为3500元,如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元,减除费用占17.5%,而劳务报酬减除费用不固定,比例为20%,减除费用随着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不断增加。因此,纳税人可能据此合理安排。但要注意,只有劳动关系介于两者之间,且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采用。
(2)拆分劳务报酬。因为劳务报酬是按次征收,因此,拆分计税依据对劳务报酬税务筹划作用十分明显。第一,如能将每次收入减至4000元以下,将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可以有效防止一次收入过高,避免加成征收。
4.将一部分收入转化成福利
在知识经济的今天,单位可以向员工提供一定培训机会,通过报销进修费用方式,既不增加单位开支,也可降低名义工资,达到节税效果。同样,单位如能提供上下班班车、免费午餐卡、办公用设备等方式,将一部分收入转化成福利,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及适用的税率。
三、总结
总的说来,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是一项复杂的技术性工作。一个有效的税务筹划,所遵循的前提是合法,必须结合当时当地的税收法律规定,在法律规范所允许的范畴中进行。其次,要做到事前有效地规划和必要地报告,并加强与员工沟通。最后,税务筹划对于单位而言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涉及财务、决策、薪酬等各个部门,需要部门间协调进行整体筹划。通过对个人所得税务有效筹划,用合法的手段达到节税的目的,将越来越引起单位决策层和员工的重视。
参考文献:
[1]赵晓蓉:关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法[J].新会计,2009⑼.
融合成为当前电信业的一大趋势,三网融合正在成为现实。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三大运营商纷纷推出语音、数据和视频在内的融合业务,并以融合套餐作为融合业务的载体。对于电信融合可以从技术、网络、业务等不同层面描述,最直观的概念是“一线通”,即一根管线接到用户端,用户的语音、数据及视频等需求全部得到满足。中国电信推出的面向政企、家庭不同客户群体的融合固话、有线宽带、无线宽带、手机、网络电视等多种产品的套餐代表了电信业融合的潮流。这种融合是全业务运营背景下各大运营商的必然选择。它以“一站式购齐”的形式满足了用户多层次全方位的通讯信息需求,大大降低用户使用通信服务的整体成本,同时,融合成为有效规避用户转网、发展新业务、增进竞争优势的有力手段。从整个社会来看,电信业务融合是三家运营商全业务运营后的发展趋势,更是通讯市场竞争激烈的反映。这种业务融合最终让用户受益,有效降低整个社会的通讯成本,提高通讯服务水平。融合套餐具有“一单清”即一张账单包括套餐内所有产品费用的特点,对电信业务的使用者(企业及企业中的个人)来说,融合套餐的使用将有助于企业及个人开展税务筹划。
二、融合套餐税务筹划分析
电信业务的使用者分两类,一类是居民个人或家庭使用,一类是公司、企业等机构使用。按电信业务的使用性质电信产品分居民个人、家庭和办公使用。居民个人或家庭使用的通讯产品产生的费用如果是个人或家庭的通讯支出,或居民个人、家庭受雇于机构、个人从事生产或服务,自己不单独从事盈利性活动,那么,这种通信支出不属于税法规范的范畴。如果居民个人或家庭通讯支出主要用于盈利性活动,并有合法的组织及机构,那么,这种通讯支出属于税法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畴。以盈利为目的的机构发生的通讯费作为机构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融合套餐在从事盈利性活动的个人或家庭、单位使用,有助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按照税务规定(财企[2009]242号),单位给职工的通话费补贴,应作为职工福利的一部分,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的通话费是企业正常支出,作为办公费用的一部分,计入管理费用,准予扣减税前会计利润。企业办理某一家运营商的融合套餐,固话、宽带、手机及网络电视,企业使用其中的固话、有线宽带;企业员工使用融合套餐中的手机业务。员工产生的费用可以是为企业正常业务发生,也可以是个人业务联系。融合套餐采用“一单清”的形式,手机产生的费用合入企业融合套餐,计入企业的费用中,员工不必为使用手机所产生的费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套餐整体价格提高或者员工通话费增加,员工增加的费用计入公司办公支出,公司整个支出增加,公司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减少,起到合理开展税务筹划作用;若企业使用融合套餐后整体通讯支出不变,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不变。融合套餐融合传统上属于个人通讯产品的手机和办公性质的固话宽带,对应税务上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使用融合套餐,形式上起到化个人所得税的通讯收入(对个人而言)为扣缴企业所得税通讯支出的效果,有助于个人及企业开展税务税务筹划。电信业融合无意中成为企业及个人开展税务筹划的契机。可用以下两个公式说明问题。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工资及福利收入-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
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收入-费用)×税率(2)
公式1是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工资及福利收入包含多种,扣除标准、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在工资及福利收入一定的情况下,是个常量,因此,公式(1)中的变量为工资及福利收入。个人的通讯支出(包含单位的通话费补贴)应计入工资及福利收入项,假设工资及福利收入包含的其它内容不变,工资及福利总的收入增加,个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增加,相反,工资及福利收入减少,个人应纳所得税额减少。使用融合套餐,个人通讯支出(指手机费用)包含在单位的办公费用内,个人的工资及福利收入名义上下降,在其它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使用融合套餐的个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会减少。
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税额非常复杂,因企业业务复杂程度不同。为了说明问题,公式(2)只是理想的假设。收入、费用都是符合税法规定准予计入的收入和准予扣除的支出。税率根据收入的标准确定,在收入及规模一定的情况下,税率是常量。因此,在公式(2)中,假设收入不变,费用增加,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会减少。相反,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费用减少,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会增加。使用融合套餐,如果整体上增加了企业的费用,在收入一定、税率为常数的情况下,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减少,企业所得税减少。如果因融合套餐的使用企业整体通讯支出减少,企业的费用减少,则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从而企业的所得税增加。若要使企业整体通讯费用增加,一是融合套餐内个人通讯费用增加,二是企业使用融合套餐的数量增加,从而整体费用增加。
以中国电信商务领航套餐举例如下:
中国电信商务领航299元套餐,包含固话、宽带、手机、宽带电视等业务。用户可使用4M宽带,每月赠送380元长话市话漫游话费,赠送话费固话和套餐内天翼手机可共用,免月租。某公司为一家小型生产企业,公司原使用电信4M宽带费用每月298元。现中国电信推出融合套餐,该公司采用4M商务领航299元套餐。公司王总使用该套餐中的手机。假设企业未使用套餐中的固话。王总每月报销话费300元,月工资收入4500元,该企业使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年收入30万元。为简化起见,假设只存在电话费支出。
第一,个人手机消费不超过运营商融合套餐中赠送的话费。采用融合套餐前,王总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4500+300-2000)×15%-125=295(元)(2000元为个税起征点,15%为税率,125为速算扣除数,下同)
使用融合套餐后,王总工作场合全部用套餐内手机,公司不再给王总报销话费,王总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4500-2000)×15%-125=250(元)
相比较,使用电信的融合套餐后,公司整体支出减少3600元(12×300)王总年少交企业所得税540元(12×295-12×250)。使用融合套餐,在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同时,公司整体支出及王总个税税额均减少。
使用融合套餐前,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300000-298×12)×25%=74106(元)
使用融合套餐后,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300000-299×12)×25%=74103(元)
相比较,使用融合套餐,企业缴纳所得税没有发生明显变化(74106-74103)。
第二,个人手机消费超过运营商融合套餐中赠送的话费。由于业务发展,王总对外联系增多,假设每月月均手机通话费增加至600元。公司给予的话费补贴并未发生变化,多出的话费部分由王总个人承担。采用融合套餐前,王总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500+300-2000)×15%-125=295(元)。
使用融合套餐后,王总工作场合全部用套餐内手机,公司不再给王总报销话费,王总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4500-2000)×15%-125=250(元)
王总手机消费超过运营商融合套餐中赠送的话费,因王总个人报销金额未改变,所以王总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未发生改变。
使用融合套餐前,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300000-298×12)×25%=74106(元)
使用融合套餐后,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300000-(299+600-380)×12]×25%=73443(元)
由于王总通讯费用增加,超出套餐内赠送话费,产生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效应,公司因此少缴纳企业所得税为663元(74106-73443)。以上计算结果可详见表1。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普通家庭或个人使用电信融合套餐不存在税务筹划效应。企业使用融合套餐才有可能产生税务筹划效应。二是融合套餐的使用有助于企业及企业中使用融合套餐手机业务的个人开展税务筹划。融合业务采取“一线通”,一根管线提供语音数据及视频业务,融合多种产品,整体上降低企业通讯支出;利用“一单清”,一张账单包括所有费用,将部分个人通讯支出纳入企业通讯支出,起到降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效应。三是企业中的个人使用融合套餐中手机业务,当个人的通话费支出不超过融合套餐内赠送的话费时,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效应。当个人的通话费支出超过套餐内赠送的话费时,会产生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效应。四是融合套餐开展税务筹划的关键点在于手机业务的渗透使用。融合套餐中手机使用越多,开展税务筹划的效果就越明显。若企业只使用运营商套餐提供的固话、宽带,手机处于未使用状态,那么融合套餐的使用不会产生任何税务筹划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