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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时间:2023-09-01 16:56:1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第1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包括越城区、*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及投资公司等)利用下列资金建设的项目:

(一)地方财政资金;

(二)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

(三)政府统一借贷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设计概算审查评估主要内容:

(一)概算编制依据的合法性、时效性和适用范围。采用的各种编制依据必须是经过国家和授权机关批准的现行政策规定,未经批准的不能采用;各种依据、指标、价格、取费、工程量清单等,都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执行;采用的编制依据,必须符合地区和专业工程规定的适用范围。

(二)概算编制说明和编制深度。审查编制说明规定的概算编制办法、编制深度、编制依据等重大原则问题是否有差错,并按有关规定的深度要求进行编制。

(三)概算编制范围。审查概算编制范围及具体内容是否与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范围及具体工程内容相一致。

(四)建设规模、设备配置。审查概算投资规模是否符合原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批文的标准;设备是否配套合理,有无提高标准等。

(五)工程量。根据初步设计图纸、概算定额及工程量计算规则、专业设备材料表、建(构)筑物和总图一览表进行审查,有无多算、重算、漏算。

(六)计价指标。审查建筑工程采用工程所在地的计价定额、费用定额、价格指数和有关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是否符合现行规定;审查安装工程所采用的专业部件或地区定额是否符合工程所在地区的市场价格水平;审查引进设备安装费率或计价标准、部分行业专业设备安装费率是否按有关规定计算等。

(七)其它费用。审查费用项目是否按国家统一规定计列,具体费率或计取标准是否按国家、行业或有关部门规定计算,有无随意列项、有无多列、交叉列项或漏项等。

第四条设计概算审查原则上在初步设计审查会议后进行,但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技术性较强的项目也可在初步设计审查会议前进行预查,审查程序在项目立项文件或可研报告批复中明确。

第五条具备工程咨询的中介机构受项目审批部门委托可承担设计概算的审查评估工作,审查评估报告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实后作为项目概算投资的批复依据。

建设单位、概算编制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做好建设项目概算审查评估工作,并及时提供审查所需的相关资料。中介机构应当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概算书之日起,15天内完成概算评估工作,并写出概算评估报告。投资额较大且技术复杂的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评估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

设计概算审查方式可采用对比分析法、分类整理法、联合会审法等,以对比分析法为主。中介机构应根据确定的设计方案及初步设计文件和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内容,认真听取项目单位及设计概算编制单位的意见,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实事求是地核实概算。对于差错较多,存在问题较大或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责成编制单位按审查意见修改后重新报批。

第六条在设计概算(含调整概算)的编制、审查、评估、批准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自觉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设计规范和标准定额,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概算一经批准,不得任意突破。设计概算未经批准,项目不得进行报建和进场交易。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概算审查评估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支付。项目审批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年度前期费用资金计划,并做到专款专用。具体收费标准可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283号)和省物价局、省发改委《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浙价房[]411号)执行。

第九条国家机关、中介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概算审查管理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2篇

长沙市代建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代建市场诚信建设,保障代建管理目标实现,根据《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1号)和《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发[20xx]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以及其它政府性资金或资产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审计、结算等阶段管理服务,并独立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和风险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

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建设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 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取得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任务,并为项目提供代建服务的代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四条 代建项目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代建单位中标代建项目后应当签订代建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质量、安全、进度控制目标和廉政建设要求,确保各项代建管理目标实现。代建合同签订前应当报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审查。

第五条 项目代建工作实行项目经理制。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成立项目代建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

第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与项目经理签订代建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经理在代建项目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职能齐全、人员精干原则组建项目代建部,确保人员到位,职责明确。投标承诺的项目代建部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须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专业代建人员须经招标人和代建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并符合招标时相关资格条件要求。

第三章 计划、台账及报表管理

第八条 计划管理

为完成代建项目各项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代建单位应当根据代建合同约定的代建周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代建项目总体工作计划,并报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作为整个项目工作计划管理的依据。

第九条 台账管理

代建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电子台账,由专职(或兼职)人员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据实填列,及时更新和完善。台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报建情况 .

根据代建合同中委托的工作内容,从项目立项到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前期程序中关键节点完成情况。

(二)项目招标情况

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开始时间、开标时间、中标单位的中标价、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备案等情况。

(三)项目管理重要事项

项目前期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重要会议等事项,内容主要包括设计变更提出的单位、原因及实际变更情况,会议参与人员、单位、时间、相关资料、成果和存在问题等。

(四)费用支付明细

根据项目概算书建立项目概算、合同支付明细,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等项目概算总投资内的全部费用,确保整个建设项目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概算费用。

(五)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监督检查记录

(六)会议纪要、简报

(七)图纸和设计变更

第十条 项目管理月报

代建单位应当结合代建项目管理台账及时汇总各项数据,进行分析比较,形成代建项目管理月报,并按月报送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章 重点环节的审核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勘察、设计成果进行审核,特别是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涉及造价的审核。加强设计管理,优化设计指标,加强造价管理,优化造价指标,确保项目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原则的实现。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招标和采购活动,在招标文件完成后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详细审核,并将经相关部门备案的各类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及时报送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备查。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支付审核制度。对各专业单位报送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后方可执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向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款项,应当按要求进行,付款后及时记录支付台账并定期核对。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变更审批制度。加强工程变更的经济、技术评审,对工程变更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审核。

第五章 报批报建的流程管理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设置专职岗位负责项目的报批报建工作。

第十七条 报批报建工作主要取得以下四个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产产权证。工作内容主要有: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和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申请和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和批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申请和批准,项目节能评价的申请和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和批准。

(二)项目设计前准备阶段:规划总平面(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报审和批准,规划设计方案的报审和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和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证的申请和取得。

(三)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报相关部门初审并取得审查意见(主要有人防、消防、卫生、环保、节能等部门的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及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和取得。

(四)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批准,人防、消防、管线等专业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批准。

(五)项目开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招标及合同备案,施工用水、用电、进场道路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取得。

(六)项目施工阶段:门牌、永久用电、用水、市政永久路口、排水、排污等专项设施报建安装。

(七)项目竣工验收阶段:项目防雷检测、管线规划、工程规划、人防、消防、电梯等特种设备、环保、节能、绿化、档案等专项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及备案,结算审核,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及意见。

(八)资料移交和产权办理阶段: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资料,向产权登记机构办理项目产权登记。

第六章 协调管理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协调好使用单位、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监管部门关系,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代建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协调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周边社区、社会团体的关系,为项目进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协调好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及各专业工程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为项目进展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以现场协调和会议协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解决。应当定期组织和参加现场各单位、使用单位等多方参与的工作例会。通过会议形式讨论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需协调事项,最终议定结果应当形成多方签字的会议纪要,以此作为事项处理的依据。

第七章 现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对代建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与文明施工等管理内容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旁站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各项问题予以协调处理,建立工作联系单制度。重大问题应当下发整改通知单,注明发现问题及处理方案,及时对整改单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监理和施工单位落实处理意见,对整改单进行闭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代建项目计划落实检查制度。

(一)代建单位应当对项目代建部管理计划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进行。

(二)代建单位应当对代建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各项管理环节进行现场检查,形成监督检查记录台账。

(三)代建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监督检查记录中的各项内容与监理、施工单位报送的各项数据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与相关单位协调解决。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以代建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执行合同对象审查、合同谈判、合同文本会审与签批程序后,才能进行签订,同时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合同备案。签订的合同条款必须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承诺一致。

第二十六条 以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名义签订的合同,代建单位应当安排相关人员对合同对象进行审查,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承诺一致,将合同文本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提交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内容主要有:合同名称、委托方(或发包人)单位名称、受委托(或承包人)单位名称、合同价款、合同期限、合同履行标准、合同内容、合同范围、合同生效时间(或签订时间)、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代建单位应当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必须变更,须按规定的变更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代建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是否按合同的内容、范围和标准履行合同。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对照合同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是否有缺项、漏项履行的情况,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代建项目相关资料的归集、整理、保管及移交工作。

第三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建设程序和项目特点,按阶段分期进行代建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各参建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确保各种档案资料与工程建设同步。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应当参照国家档案整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管理要求的规定格式、标准、规范进行归档、整理。

第三十四条 代建项目档案应当集中存放于适宜地点,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十五条 在档案资料的原件移交前,代建单位应当对档案资料的完好性负责。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第十章 制度建设

第三十六条 建立代建项目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主要分为项目代建部内部管理制度和项目管理制度两类。

第三十七条 项目代建部内部管理制度主要有:考勤制度、廉政制度、考核奖罚制度等。

第三十八条 项目管理制度主要有:对与造价有关的如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的审核制度,对各单位提供的成果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勘察报告等的审核制度,合同审批制度,施工设计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制度,开工报告审批制度,招投标管理制度,设计变更制度,质量、安全检查制度,费用支付审批制度,工程签证制度,工程验收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资料移交和产权办理制度等。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代建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对项目代建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审查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代建合同;

(二)参与监督项目工程招标机构选择及招标投标活动;

(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评审;

(四)核实初步设计概算和工程设计变更、概算调整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和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建立代建单位诚信执业考核评价机制和诚信档案。代建主管部门结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代建单位日常代建行为和代建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考评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得分排名在前30%(含)的为一类;在前30%-80%(含)的为二类;后20%为三类;考评结果以通报形式公布,纳入代建单位招标实力和信誉评分依据和诚信档案。

第四十一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黑名单,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3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活动,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与使用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

(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五)转让代建业务的;

(六)不积极履行代建合同约定责任和义务,在代建工作中不作为,遭到投诉两次以上的。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建制的缺点⑴设计的可施工性较差,设计时很少考虑施工采用的技术、方法、工艺和降低成本的措施,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多,导致施工效率降低,进度拖延,费用增加,不利于业主的投资控制及合同管理;

⑵设计单位与承包商之间相互推倭责任,使业主利益受到损害;

第3篇

关键词:水库工程;前期决策;管理

在我国生态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的背景下,与之伴随的是很多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出现缺水问题,对于我国的农业安全和生活保障构成威胁。为此,中央高度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并通过系列政策和措施的出台来予以支持。尽管如此,水利工程项目管理不容忽视,特别是前期决策管理更是需要引起关注。

1希尼尔水库工程概况

希尼尔水库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境内,北距库尔勒市20km,南距尉犁县城27km,西与尉犁县西尼尔镇的新疆红旗机械厂东相接,东至库鲁克塔格山。地理座标位置为东经86°13′~86°18′,北纬41°33′~41°38′。该项目工程性质主要是为孔雀河灌区和塔里木河下游输水提供工程保障,根据《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SDJ12―78,水库库容为0.98×108m3,主要由主、副坝、放水闸、进水闸及进水渠、放水渠及分水闸、水库西干渠道、坝后工程和附属设施等组成,属于灌溉为主的注入式反调节的中型水库。该项工程于2000年5月正式开工,2004年10月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全部完工,2008年10月通过竣工验收。

2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规范管理

兴建中型水库工程一般需要经过立项审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具体而言,立项审批分为核准制和审批制,前者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并且一般需要经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和开工报告等审批环节;核准制则是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或限制类项目,政府仅审核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而希尼尔水库工程项目系由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故而需要经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阶段。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工作一般由政府或项目法人委托具有水利全行业乙级资质以上(含乙级)的设计单位承担。而希尼尔中型水库工程委托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水利水电勘察设计院设计,该院资质为水利行业乙级,编号为3011162,并于1997年至1999年完成了可行性研究设计和初步设计。

上报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出具以下文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和审查意见,资金筹措方案及相关各方的资金承诺文件,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审查意见,征地和移民数量较大的项目要附具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等。而希尼尔水库工程在1998年9月由新疆水利厅出具“关于希尼尔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新水规设字[1998]66号文),1998年11月由新疆自治区计委即现在的发改委进行了“关于希尼尔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计农经[1998]1061号文)批复希尼尔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上报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时,需要出具以下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已建设的外部协作配套工程报告,水利建设项目土地年度使用计划,经批准的水利建设项目征地规划设计专题报告等。而希尼尔水库工程项目在1999年5月由新疆水利厅出具“关于希尼尔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审查意见”(新水规设字[1999]26号文),1999年6月由新疆自治区计委即现在的发改委进行了“关于希尼尔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新设计标[1999]441号文)。

3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管理

勘察设计主要是通过野外勘测获取第一手技术资料的基础之上,针对水库工程项目所需的自然条件和社会需求,利用先进技术将水库规划所需的要求转化为建设方案和图纸文件。勘察设计阶段的核心工作为勘测、规划和设计,而勘测主要是进行观测、测量、勘探、采样等生产技术和管理的活动;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和时期内,将初步设计报告所需要求转化为总体开局方案全过程的技术和管理工作;设计主要是通过技术经济论证并制定出建设方案和图纸文件,以及派出设计代表进行现场服务和工程设计回访整个过程的技术和管理工作。

在勘察设计过程之中,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是其中的重点,为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需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勘察设计过程的监管,并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责任制度,优化设计方案和开展评估工作;同时,建立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和逐步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险制度,强化政府的质量监督,从而使得水库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高质量完成。鉴于希尼尔水库工程项目是由世行参与投资的项目,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地质勘察由具有地质勘察甲级的新疆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地质勘察研究所完成,设计由具有水利行业乙级的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水利水电勘察设计院设计,勘察和设计从1997年至1999年完成各阶段工作内容,时间历时两年之久,为希尼尔水库工程成为精品工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4招标投标阶段的秩序管理

对于水库工程项目而言,招标投标阶段的秩序管理事关工程质量优劣,而有序健康良性发展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能够有效确保水利工程的建设,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为此,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加强招标投标的秩序管理:一是制定政策促规范。在市场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规定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按照属地管理和权限管理原则进入公共资源市场,而对于技术含量不高的部分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可以分别简化和减少技术标内容和分值权重,并加强资格预审制度。二是狠抓落实促公开。严格落实水利工程进入公共资源市场要求,使得交易过程公开透明化。三是强化监管促成效。主要是: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加强对水利工程进场交易的监管;深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切实加强行政监督;坚决查处违规违法案件。

希尼尔水库工程项目系为世行项目,按照世行项目的管理办法进行了招标投标工作。水库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主要由巴州世行办完成,招投标和评标程序、方式符合世行和国内基建工程的招投标程序。招投标过程中无回避招标、明招暗定、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违规行为。工程已招标为六个标段,经公开招标确定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江苏水电建设工程总公司等公司进行承建。主坝塑性砼防渗墙由业主邀请招标确定由江河水利工程分司和河南黄河工程局中标承建。水泥采购经过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新疆青松化工建材公司为供货单位;苯板采购经过邀请招标确定由巴州鹏程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供货、PE膜按世行规则进行统一采购。希尼尔水库工程委托新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中心为工程监理单位。

5结论

水库工程项目前期决策管理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勘察设计阶段和招标投标阶段的管理,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它环节并不重要,也要予以认真对待和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建设成为水库精品工程。

参考文献:

[1]陈灌.工程项目前期策划决策及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探析[J].经营管理者.2014(04):309―310.

第4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实施阶段;造价管理

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水利建设的投入不断加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也逐渐增多。建设周期长、工程投资高、易受自然环境和地质环境的影响,这些是水利工程最显著的特点,这些特点使得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难度加大了不少。因此,基于水利工程的特点,要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就要对造价管理进行动态的、全过程的管理,把每笔发生额控制在一定的限额以内,限额与发生额实时比较分析,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做到发生额与限额一致,保证项目投资目标的实现。

1 项目前期的造价管理及具体措施

项目前期一般自决策阶段(规划、项目建议书)开始,至招标阶段。据统计分析,项目决策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超过70%~80%,是投资控制最为关键的阶段。

1.1 项目建议书阶段

设计单位需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根据可利用的水资源、流域规划(或河流规划)、市场需要及发展前景等因素,经过经济效益分析,合理确定建设目标和规模。编制投资估算时,要充分考虑建设条件、工程建设地点可供利用的资源等,投资要适度充裕,才能发挥其控制作用。

1.2 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

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建设条件、环境、资源,本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实施可行的原则,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分析论证,选定适宜的方案,合理确定工程造价。这一阶段的重点是设计方案的科学性,需对工程选址、结构设计、建筑材料、施工方案等进行技术经济分析,保证方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效益显著。

1.3 项目决策阶段投资控制管理

(1)设计单位投资控制

项目决策阶段设计单位投资控制的几个关键环节:一是要进行充分的勘测工作,保证基础工作扎实。地质勘探资料,对工程选址起着决定性作用,测量工作精度直接影响建筑物的形体尺寸和工程量。

(2)发挥咨询、审查的作用

一是审查前期工作是否满足要求,二是审查方案是否合理,三是审查造价是否准确。

1.4 招标投标阶段

这一阶段是项目前期投资管理控制的最后一环,要抓好两项工作:一是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完善招标设计,减少因招标设计不完善而导致实施阶段过多的设计变更或增项。二是规范招标过程。

2 项目实施阶段的造价管理及具体措施

严格合同管理是项目实施阶段投资管理与控制的主要手段。

2.1 严格设计变更程序和审查

设计变更不得扩大建设规模、不得提高设计标准、不得增加建设内容。

设计变更控制一是审查设计变更的缘由,二是设计变更是否履行了规定程序,三是审查变更投资。一般情况下尽量避免、减少设计变更。必须发生设计变更时,必须履行规定程序,重大设计变更须由原初步设计审查单位审批。设计变更投资确定要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投标合同的约定。

设计变更一般可能由设计单位、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

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一般是由于建设条件发生了较大变化,其原因或是前期工作精度不够或是地下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根据设计合同(如限额设计)进行管理,增加投资的要扣罚设计费,减少投资的要给予优化提成。

承包人提出设计变更一般是为了方便施工,增加投资的由承包人自己负担,减少投资的要给予优化提成。

2.2 严格现场签证和施工预算审查

监理人的现场签证和对承包人预算审查是项目实施阶段投资管理和控制的经常性工作,也是最为重要和关键的工作。监理签证对工程价款结算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监理人必须根据规程规范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加强现场管理;进行必要的旁站监理;进行必要的质量检查和抽检;进行必要的实测、实量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签证、计量工作的严肃性和准确性,以保证质量、控制投资。同时要对承包人的预算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和施工方案一致,是否存在多算、重复计算,切实发挥监理人的投资控制作用。监理人签证要分级,监理工程师、副总监、总监根据各自权限进行签证,以分清各自责任,规范管理。

监理人应根据监理合同授予的权限进行签证,不得越权签证,以便分清发包人、监理人的责任,更好地发挥双方各自的管理作用。

2.3 严格索赔管理

索赔管理也是项目实施阶段投资管理和控制的一个关键环节,是合同管理的重要方面。项目实施过程中,一旦会出现与招标文件、原设计条件不一致的情况,必定出现索赔问题。监理人必须按照严格索赔管理,按合同条款中索赔处理程序、方法,认真审核索赔事实、索赔时限,分清责任,审查索赔费用。随着招标投标的发展,竞争越来越激烈,承包人把索赔作为获利的手段之一。监理人根据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实,要确定索赔事项事实是否存在、准确,责任是否明确,依据是否充分,属于承包人原因不予支持,超过索赔时限的不予支持。对于索赔费用,按合同条款约定计算,不能超标准高算,充分发挥监理人的投资控制作用。监理人将签证的索赔资料提交发包人审批。

2.4 严格结算、决算审核

结算、决算审核是项目实施阶段投资管理和控制的最后环节。做好结算、决算审核首先要求发包人根据工程建设进展建立好相关台账,保证工程建设资料的齐全、完整,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增减、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索赔、签证、验收资料等有完整的建设资料,对发生的费用进行梳理、分析、归类,根据这些资料,根据合同对承包人编制的结算进行审查,确定最终价款。

发包人根据国家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并有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后,确定项目最终造价。

3 新形势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虽然取得了较快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3.1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职责不明确,经费缺乏

水利部《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8 年作废,目前还没有出台新的管理办法,使得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造价管理工作职能定位、工作的方向、意义等方面产生了迷茫。2009 年起国家又取消了工程定额测定费,造价管理机构性质调整为全额预算管理,财政解决了基本支出(人员工资),但只给了极少量的办公经费,不能满足正常工作需要。

3.2 对竣工结算审查工作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

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开展的水利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工作,与审计部门开展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有交叉和重复,有些基层水利部门在认识上有偏差,认为建设项目最终要经过审计部门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就可以省去竣工结算审查这道环节,使得地州市所管理的工程项目没有进行竣工结算审查就直接进入了竣工决算审计程序的情况还比较普遍,没有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对投资管理的监督管理作用。

第5篇

【关键词】电力工程;项目管理;目标控制;企业效益;投资管理;进度管理;质量控制;安全管理

0 引言

随着电力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前的工程项目管理体系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的发展,电力工程项目管理也应与时俱进,不断摸索和创新。在目前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上,建立起一套符合自身特点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体系和具体的操作程序及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由此可进一步加强电力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1 电力工程项目管理目标控制的方法和手段

1.1 项目管理目标控制的过程

1)制定控制标准:管理工作是从编制计划开始的,各项计划是项目控制的基本标准,计划从数量、质量、时间、费用、效益、安全等六个方面作出了规定,控制计划应以各项实施计划为准绳。

2)衡量执行结果:控制工作的第二步是对实际执行情况的检查、测量并与计划标准做比较,由此发现问题。

3)纠正偏差:找出偏差之后要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才能采取可行的有针对性的纠偏措施,或重新修订计划,或重新调配项目资源,或改善项目管理方法等。

1.2 投资管理目标控制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是指完成一项电力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即该工程项目有计划的进行固定资产再生产和形成相应无形资产和铺底流动资金的一次性费用总和。它主要由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组成。

建设项目费用控制目标的设置应是随着工程项目建设实践的不断深入而分阶段设置。投资估算是项目设计方案选择和进行初步设计的控制目标;设计概算是进行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控制目标;设计预算或建安工程承包合同价是施工阶段控制建安工程投资的目标。电力工程以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控制造价的主要指标。

项目公司根据初步设计概算,采用整分合原则,将初步设计概算分解到工程中的具体项目上,进行明确分工,使每项工作规范化,建立责任制。在工程过程中,定期做出投资控制分析表,用实际的费用支出与费用基线进行比较,分析偏差原因,提出解决方案。

1.3 进度管理目标控制

电力工程建设的进度控制是指对项目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持续时间合衔接关系编制计划,将该计划付诸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经常检查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要求进行,对出现的偏差分析原因,采取补救措施或调整、修改原计划,直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

由于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具有庞大、复杂、周期长、相关单位多的特点,因而影响进度的因素很多。这就要求在执行计划的过程中,掌握动态控制原理,不断进行检查,将实际情况与计划安排进行对比,找出偏离计划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

1)项目公司应建立工程项目的项目划分结构和工作分解结构,作为工程项目工作分解与计划编制的标准。进度计划按统一的工作分解结构进行分级编制和控制。

2)项目总体控制计划体系。制定里程碑进度计划、一级进度、二级进度计划。

3)实施进度计划的监督。定期召开调度会议,随时发现计划偏差。

1.4 质量管理目标控制

电力工程项目由于参建队伍多,工期长,工程项目具有如下的质量特点:

1)影响因素多。如决策、设计、材料、机械、环境、施工工艺、施工方案、操作方法、技术措施、管理制度、施工人员素质等均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工程项目的质量。

2)质量波动大。工程建设因具有复杂性、单一性,不像一般工业产品的生产那样,有固定的生产流水线,有规范化的生产工艺和完善的检测技术,有成套的生产设备和稳定的生产环境,有相同系列规格和相同功能的产品,所有其质量波动性很大。

3)质量变异大。由于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较多,任一因素出现问题,均会引起工程建设系统的质量变异,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4)质量隐蔽性。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序交接多,中间产品多,隐蔽工程多,若不及时检查,很难发现其存在的质量问题。

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项目公司首先制定质量目标。电力工程中的质量管理目标是确保工程达标投产,争创国家优质工程和鲁班奖。围绕质量目标,采取以预防为主,采用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结合的方法控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控制包括隐蔽工程验收、不合格项处理、设备缺陷管理、特殊过程控制、监视和测量装置监控、质量事故处理、工程质量验收、工程质量考核等主要内容。

1.5 安全管理目标控制

1)项目公司应以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程、规定、管理办法为依据,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作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全过程安全目标的实现,保障电力工程建设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保障国家的财产安全。

2)成立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是项目现场安全管理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机构,安委会由项目公司负责组建。安委会下设安监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3)项目公司应保证安全施工措施补助费按时到位,并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费的使用情况。

4)针对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项目公司应采取相应保护措施,防止和尽量减少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2 电力工程项目管理流程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涉及资金大,范围广,项目的核准立项必须由国家发改委批复。电力工程项目管理的流程如下:

1)成立项目前期机构,负责项目的立项核准工作。委托设计院等咨询机构开展初步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2)项目核准后,成立项目公司。进行项目设计招标,主要设备招标,开展项目的初步设计工作。

3)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对初步设计进行审定,开展辅机招标工作,为初步设计的深化做好前期工作。

4)组织审查司令图,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组织审查施工图与施工组织总设计。

5)落实开工条件,申请开工报告。项目公司生产人员准备工作开始进行。

6)确定考核工期目标,即投产目标。对工程设计、设备、施工、安全、质量、工期、造价进行全面管理。

7)招标确定调试单位,审查调试大纲。

8)成立试运指挥部,进行单体试运及分系统调试。

9)成立启动委员会,组织整套启动。

10)机组投产,进行移交生产。

11)对投产机组进行安全性评价及机组性能考核试验。

12)组织项目进行达标投产验收工作。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工程竣工决算。

13)组织项目总结和后评价工作,为后期项目提供建设经验。

3 结束语

总之,搞电力工程项目必须一步一个脚印,做到起步有方向,目标有跟踪,进展有测定,成果有交待,必须踏踏实实、小心翼翼。对电力工程项目管理的评价工作涉及项目的方方面面,从项目整体,到各个子项、各个部门、各个队组的各项管理工作。只有处处严格,层层把关,才能确保项目的全局成功。

【参考文献】

[1]杨旭中,张政治.电力工程项目管理[M].2版.中国电力出版社,2007.

[2]吴世梁,熊卓远.电力建设项目业主管理手册[M].水利水电出版社,2006.

[3]武俊.电力工程造价管理实务指南[M].中国电力出版社,2007.

[4]孙占国,徐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第6篇

一、搬迁安置房代建管理的原则

安置房实施代建应遵循“政府主导、专业代建、全程监管、整体移交”的原则,代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国家、省及本市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项规定。

二、搬迁安置房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方式

全市搬迁安置房项目原则上交由市人民政府指定本市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国有企业负责组织代建(按代建内容实施),项目业主按照立项批复确定,由市财政局或市国通公司按市政府统一规划及建设要求组织建设资金,全程负责建设并交付使用。

对代建安置房项目严格实行项目“四制”管理,即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

三、安置房项目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的职责

(一)项目业主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组织完成项目筹划及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报批和立项审批;负责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及土地使用权的审批。申请市人民政府指定项目代建单位。

2.负责做好涉及项目的土地征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管(杆)线迁移、构筑物搬迁、障碍物拆除等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维稳等工作。

3.配合代建单位实施地勘、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协调做好项目开工前相关手续办理。

4.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5.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审查,招投标、监理等中介服务机构招标、工程招标的监督工作;参与项目的中间验收、竣工验收;负责代建过程中的相关协调工作;负责接收移交的档案资料和固定资产。

6.负责办理代建协议中明确的其他工作。

(二)代建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业主委托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概算及协助做好立项审批,负责完成地勘、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组织完成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工作。

2.根据业主委托负责办理项目前期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等前期手续;办理开工前的消防、人防、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安全质量监督等报建手续。

3.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土建、装饰、安装、设备采购、材料供应、工程监理等招标工作,负责合同签订。

4.负责对代建项目资金的核拨审查,按预算评审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加强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承担项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确保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期交付使用;负责项目的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5.负责代建项目各项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

6.负责办理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

7.负责办理代建协议中明确的其他工作。

四、搬迁安置房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

300万元以下按投资额5%收取;300万元-500万元,按投资额4%收取;500万元-1000万元,按投资额3.5%收取;1000万元-3000万元,按投资额3%收取;3000万元-5000万元,按投资额2.5%收取;5000万元-1亿元,按投资额2%收取;1亿元以上,按投资额1.5%收取。按分段累进计费。

五、加强安置房项目代建管理

代建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审批授权后,由项目业主委托给代建单位实施代建。所代建项目的立项、用地审批、规划、设计、报建手续、验收手续等均以业主单位名义实施。代建单位重点负责建设过程中的报建手续、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投资及进度控管、建设资金申请报批、竣工验收等。

(一)项目建设资金筹集;代建项目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市财政局或市国通公司按项目、分年度筹集、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资金使用封闭运行,并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或市国通投资公司项目管理规定支付工程款。市财政局或市国通公司加强对代建资金管理使用的检查监督。通过对资金申请、账户管理、资金使用、财务报表等审查,加强对代建资金使用的全程监督。

(二)有关合同签定;项目组织建设前由代建单位与业主单位签定代建合同,明确代建的形式、内容、权利和义务;项目实施中根据代建内容由代建单位与地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招标、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签订合同。项目建设实施中根据需要由业主单位委派协调工作专班负责全过程的协调、监督。

(三)落实有关优惠政策;代建的安置房项目建设期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优惠政策。

(四)代建单位应严格按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严格财务管理。定期向市项目管理部门、市财政局或市国通公司报送相关财务报表。续建项目年末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竣工项目除预留款项外,结余资金按基建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五)项目竣工后,由代建单位按基建财务制度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市审计局或市国通公司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后,向项目代建单位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同时抄送项目业主单位。

第7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概预算,控制;管理

1前言

近年来,建筑工程基本建设速度和规模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建筑工程概预算是合理确定项目投资的指导性经济文件,是工程设计方案经济合理的论证依据。经批准的概预算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最高限额,是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控制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编制招标标底及投标报价的依据,设计概预算偏高或偏低,都会影响投资计划的真实性,影响投资的合理分配。

2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建筑工程建设投资的不断增加,建筑工程概预算控制与管理中决算超概预算、概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的“三超”现象仍然存在,某些工程建设项目甚至投资失控,资金匮乏的矛盾十分突出。主要问题如下:

2.1可行性研究不到位

建设单位对项目委托不当:有的建设单位不了解项目涉及的专业是否是编制单位的强项而进行委托,只能由业务不够熟练的人员来完成,最终因为没有足够的项目技术储备,项目的可行性建议结论不够科学,使项目先天不足,对后续工作造成了很大影响。

2.2 项目管理混乱

项目管理的作用是在一定的标准内将可利用的资源有效地用于完成一定的目标。有些工程项目没有严格遵循项目管理程序,甚至有的项目不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擅自扩大规模,概预算的编制和审批有一定随意性,个别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不审概预算,甚至先开工后批概预算,导致无法体现概预算的指导和控制作用。

2.4招标工作不细致

部分建设单位错误地认为建设费用是国家的、集体的,许多负责建设的单位对控制建设费用缺乏责任感。对建筑工程量清单不够重视,对工程量清单没有进行严格审查,导致建筑工程量清单存在很多问题,如工程数量重列或漏列,数量与图纸不符,结果被投标人所利用进行不平衡报价,在评标过程中,也没有对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审核,直接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2.5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提高

目前我国的定额一般要使用5~10年左右的时间,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建筑单位编制的概算定额一般还是沿用各省市自治区自己的定额版本和各省市自治区对建筑工程增订的部分补充定额(安装工程执行国家行业部门定额),其概算就是套用定额以后陆续发生的定额差、价格差、价外差、无价材料等相应子目计算出的综合系数进行编制。

2.6概预算动态管理不到位

一般来说,一项工程从概预算编制到开工,再到竣工,少则一年,多则就要几年。而且材料价格水平是由市场价格来确定的,而概预算定额表中的价格反映的是编制年的价格水平,概预算管理人员不能及时了解市场价格,合理确定价差,适时地调整价差,使得编制期的材料价格同施工期的材料价格一般相差较大,导致批准概预算同工程实际费用相差较大,对用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产生不利影响。

2.7 高估冒算

高估冒算主要来自两方面的原因:首先是建设单位方面。由于一些人错误地认为建设费用是国家的、集体的,许多负责建设的单位不但对控制建设费用缺乏责任感,而且也乘机从中取利或挥霍浪费。其次是施工单位方面。建筑市场竞争相当激烈,且招投标机制还不健全。相当一些单位采取一些不合法手段来夺得施工权,施工企业的各种名目繁多、档次越来越高的应酬,同行间搞不正当投标,联手抬高投标价造成了高估冒算。

3控制和管理措施

如何控制工程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的工程概预算管理办法,是当前建筑工程概预算管理与控制急需解决的问题。要有效控制工程概预算合理使用,投资就必须对建设项目的投资进行科学的计算,在项目决策阶段要做好投资估算,在实施阶段要做好设计概预算,使之起到投资预测,投资分析,投资计划安排和控制工程概预算的作用,下图为工程概预算流程图。

图 1 工程概预算流程图

3.1提高概预算编制的准确度

建筑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需要采集大量的基础数据,以作为概预算编制的依据。这些依据主要有:国家有关的建筑工程建设的的有关文件;概预算前期的造价文件;国家颁布的概预算定额;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银行贷款利息;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的具体价格等。

3.2建立健全设计、施工的经济责任制度

要使设计人员充分认识到设计阶段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要积极调动工程经济人员与设计人员的密切配合,搞好设计各阶段的多方案经济比价,经济分析和经济论证等项工作。对影响工程造价的重大设计变更,亦要用先算帐后变更的办法来解决,以期达到用经济来指导设计的目的。

3.3静态管理和动态管理相结合

静态管理是对造价预算实务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统一管理,全国有统一法定的定额,这是定数。近几年来,由于市场调节的力度越来越大,建筑材料和设备价格大幅度调整,人工和机械费也有较大提高,应把由市场经济所引起的动态因素科学、合理地反映到工程概预算中去。

3.4限额设计

设计阶段是控制工程概预算的关键环节,限额设计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途径,是防止设计方案变化和重大设计变更少发生或不发生的有效办法。设计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控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成立推行限额设计的组织机构,指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期间,在任命项目总设计师的同时,要任命项目总经济师,负责对项目工程造价实行纵向和横向控制。

3.5建设单位加强概预算控制和管理

建设单位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预算为基础确定招标价,并对工程造价全过程实施控制和管理,实际工作中对招投标文件和设计文件进行造价工程师签证制度,设置专门的概预算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管理概预算工作,建立一个精干、高效、科学的工程概预算管理和控制体系。

3.6 3.4政府部门加大监管力度

规范建筑投资市场,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在投资建设领域中的行政行为,对控制工程造价具有重要意义。政府有关部门要规范其自身在投资建设领域中的行政行为,为建筑市场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建设环境,依法行政,照章办事,坚决杜绝乱收费、乱摊派行为,还要积极推行政府组织采购制度,这也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8篇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设计阶段;成本控制

引言

房地产开发在设计阶段的成本控制是为了实现项目开发全过程的事前控制,其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的减少建筑施工过程中不确定因素导致的事后变动而带来的成本增加,具有高屋建瓴的作用。在房地产开发的整个项目的成本预算中,设计费用占其中很小的比例,只有1.5%--3%左右,但是其对项目开发成本的影响深远,可影响整个房地产项目的75%以上,所以设计阶段的成本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性作用。合理科学的设计阶段成本控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非常有效的降低工程造价。其基本的控制控制设计原则为:科学、周密、系统的规划设计、方案的科学讨论总结、严格的预算审批制度。然而目前在房地产项目的实际施工建设中,设计院、项目开发单位、施工单位大多重视建筑技术,而轻视工程造价带来的经济效益,对项目经济上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考虑的不够周全,从而造成建设成本上的浪费。其中对设计阶段的成本控制轻视度更大,造成了项目成本的浪费。合理科学的房地产设计可大幅降低造价成本。因此,设计阶段对项目投资的影响是房地产项目成本控制的关键与重点。设计阶段成本管理的总体思路为:以技术可行性分析为前提,以设计的过程控制为主线,以方案设计阶段成本控制为重点,以成本经验数据库为支撑,以设计招标和限额设计等为手段,构建有效的成本管理体系。

一、 成本控制的概念

广义的成本控制包括成本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2】所谓的设计阶段成本控制,是在房地产建设项目实际投产之前,对项目的可能投入成本进行科学、系统的规划,通过各项数据的分析评估选择最佳的成本设计方案,通过设计方案来规范和指导项目的实际建设所需要整合的各项资源来编制成本预算。其实质是针对一个项目,在保证满足工程质量、工期等合同要求的前提下,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通过计划、组织、控制和协调等活动实现预定的成本控制目标,及时发现并纠正偏差,并尽可能地降低成本费用的一种科学的管理活动。

二、 设计阶段成本控制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越来越的房地产建设工程陆续登场。由于目前建设行业的竞争激烈程度以及工期的需要,导致房地产建设项目重视宣传、效果以及建设周期,而轻视了建设成本的造价控制。设计单位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参差不齐,加上设计费的取费标准一般按建筑面积或投资额计算,不利于设计单位加强成本控制意识,使得设计保守、不合理、浪费大。我国目前的房地产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对建筑和结构负责,经济指标并没有作为考核设计单位综合实力的指标,设计单位为了企业效益在设计人员的编制上节省开支,常常有担任负责多项目设计,对设计人员的待遇和地位认知比较低。建设单位的普遍意识是设计阶段的概算管理只是一个参考,对其重要性没有足够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设计阶段的成本管理和控制。此外另一方面,面对目前房地产市场的空前繁荣势态,房地产建设单位在利润的诱使下纷纷成立。面对市场高度竞争带来的压力,只有降低项目施工成本才能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地位。一个科学、合理的设计阶段成本控制方案是项目获利的基本保障,项目成本控制要设计出项目开展所应采用的建筑结构形式、建筑布局、建筑材料、施工队伍组建、项目管理制度等,项目设计负责单位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选择和组织专家会审以取得最优的建设方案,科学经济的设计不仅在居住条件和功能设施上能满足用户的实际需求,而且具有很高的可销售性,能够在总多房地产项目中脱颖而出,同时在满足建筑物本身结构、抗震等要求的基础上还能大大降低工程造价。

三、 设计阶段的成本控制措施

1、 推行设计方案招标

房地产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选定必须采用竞标性的制度,对设计方案的可实施性、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核比较,择优选择具有设计优势和经济优势的设计单位。规划设计阶段通过设计方案的经济性比较从而降低工程造价是发挥项目优势的一个主要方式。建设单位设计部门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在仔细研究定位报告的同时结合当地竞品楼盘指标分析的基础上撰写设计任务书,由战略合作设计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提交规划设计方案。方案汇报阶段各部门各司其职,设计部复核设计参数,营销部负责核对产品定位,成本合约部负责根据方案进行造价比较,给出费用最合理的设计方案的建议,最终综合多个部门的建议确定设计方案。【3】积极推行建筑方案与经济方案相结合的设计招标方法,尽量将工程主体及配套的总体规划、建筑设计、景观设计等综合一起进行招标,采用多家竞投,组织有关专家综合评比定标,这样既可优选出高水平、善沟通的设计单位,又可促进设计单位在项目整体的空间布局、建筑造型、使用功能和景观环境设计上开拓创新。

2、 设计阶段成本控制的组织措施

在项目组织构架内,明确造价管理、设计管理、技术管理及设备管理等各专业管理部门或专业管理人员在设计阶段成本控制中的职责、任务和相互协调配合关系,编制本阶段成本控制的详细工作流程,包括在设计招标、设计合同签订、设计审查、概预算审查及设计方案优化比选等方面的工作流程及各自岗位的分工协作。从设计阶段开始参与设计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分析、优化等。越来越多的开发商开始重视设计参与工程管理,并在现场提供服务,及时解决现场设计问题。

3、开展限额设计,有效控制造价 ,并做好限额设计的复核工作

积极推行限额设计,健全设计经济责任制。开发单位的设计任务书中应明确提出限额设计的指标,如:含钢量、含砼量、墙地比、地下停车位单方指标、软硬景比例等,设计合同中应明确限额设计复核的奖惩方法激励设计人员。设计人员应熟悉掌握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费用定额,熟悉建筑材料预算价格,熟悉当地设计规范和造价指标,然后按项目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再用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及概算。因此,各专业在保证功能及技术指标的前提下,必须制定双赢策略,合理分解和使用投资限额,融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为一体,把技术和经济有机结合起来。

4、引入设计咨询单位对设计进行全过程监控

设计咨询单位的主要工作目的不是仅对设计院工作提出异议,而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重点对设计阶段全过程中的指标复核、方案优化等,设计咨询单位在建筑风格、材料选用、结构优化等方面可以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院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或者通过专项研讨确定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以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

5、严格控制设计变更

在项目实施前要制定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要求所有变更不得影响工期、不得超出造价指标,按照“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规定,按规定的程序完成变更审批后再进行施工【4】设计变更是影响工程造价的重要因素。不同阶段发生的变更,其损失费用并不相同,变更发生得越早,损失越小。对于使设计、建设更趋于完善的设计变更,在一定范围内是允许的,当施工图设计变更涉及建设规模、产品方案或设计方案重大变更,使原初步设计失去指导施工图设计的意义时,必须重新编制或修改初步设计文件,并重新报原审查单位审批。

参考文献

[1] 牛季收,何平. 价值工程在施工项目成本管理中的应用[J]. 建筑经济. 2007(02)

第9篇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危化处处长熊伟国10月29日介绍,首批启动的3家危化品集中经营试点单位分别是奉贤区上海杭州湾危化品经营管理公司、闵行区上海九星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平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金山区上海化工品交易市场(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专区)。同时,上海市安监局还将探索在危化品专用道口设立运输车辆登记点,遴选两家应急能力较强的危化品运输企业,参与救援危化品道路运输事故。

熊伟国介绍,目前上海市危化品经营企业数量庞大,有6600余家,准入门槛偏低,导致无序增长。该市每年销售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流向无法掌握,更无法监控,给政府决策带来难度。不少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经营业主分布散、危险货物储存乱、市场安全管理水平差等“散乱差”现象,难以实施有效的安全监管,更会直接或间接造成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熊伟国说,今年3月以来,上海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奉贤区、闵行区、金山区政府启动了上海市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平台(市场)建设试点,为逐步形成危险化学品经营“分布相对集中、品种基本受控”的格局、实现对危险化学品流动流向的全程监管奠定基础。

闵行区常务副区长金士华对此表示,上海九星危化品集中交易市场(平台)的建立,对闵行区产业结构调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更是对城市公共、运行安全的重要抓手和有力保证。他要求危化品集中交易平台的建设功能在定位上做到起点高、目标明确,最终形成集销售、仓储、物流、管理于一体的危化品集中交易市场平台,确保2015年底区内危化品经营企业全部进入这个市场。他提出,这个交易平台的建设在闵行区还是新兴产业,要加快传统交易市场形态的调整和提升,配合好相关职能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全面提升市场的有效服务。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修订《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将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内容纳入其中,为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平台(市场)建设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持。同时,努力争取相关部门在入驻企业税务清算、税收优惠、返税、危险化学品流动流向监控平台建设、石油化工等大型国有企业入驻市场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争取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严格落实沪外省市危险化学品驻沪车辆备案制度,为危险化学品流动流向监控平台的有效运行提供保障。

首批3家试点经营单位

奉贤区――上海杭州湾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目前已初步形成交易平台框架,明确了以大宗危险化学品交易为主要经营模式,同时兼具金融、物流、信息监控等服务功能,并引入江苏张家港化工产品交易平台管理模式,预计年底前完成交易平台(市场)建设。

闵行区――上海九星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平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目前已制定《上海九星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平台(市场)建设方案》,完成交易平台(市场)场所、经营单位及信息监控平台的初步设计工作,正在和有关部门积极商讨交易平台(市场)及入驻企业政策扶持事宜。

金山区――上海化工品交易市场(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专区)

选址在上海金石湾国际化工生产业功能区(简称金石湾功能区),制定了进驻集中交易平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扶持政策;与大型仓储和运输公司建立了战略合作联盟,与上海市危险化学品行业协会、市化工行业协会等专业协会建立了行业企业信息交流服务平台;邀请专业培训机构进驻,为入驻企业提供办证、换证、投放宣传广告等一系列服务项目,吸引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入驻。目前,金石湾功能区已吸引30家危险化学品企业落户,初步形成了金山区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总体规划,基本完成了危险化学品流动流向监控平台开发,正在采集基础数据、建设筹备有关设施设备。

长江危险品运输将分级监管

11月4日长江海事局透露,海事部门将强化长江有毒有害危险品运输监管,对有毒有害危险品运输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动态跟踪管理、进出辖区报告、C类船舶夜间禁航。

据悉,长江海事局将辖区常运的79种危险货物分为一、二、三、四类,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强化危险品船舶动态跟踪管理,增强船舶监控和信息服务能力。海事部门还将加强危险品船舶动态跟踪维护,完善污染应急体系,在长江沿线建设4个溢油应急设备库和2个溢油应急设备配置点。在三峡库区、长江武汉水域,分别部署“三峡环保1号”和“海特311”多功能溢油回收船。

辽宁加强危化品许可证监管

辽宁省安监局日前出台《关于贯彻落实的指导意见》,要求多措并举,加强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辽宁省要求各地对照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和数量标准,对辖区内化工企业进行调查摸底,确定纳入许可范围的使用企业,全面掌握企业相关情况。对应取得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要立即组织实施安全资格培训、安全评价、隐患整改、危化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等相关准备工作,为实施行政许可打好基础。

要结合本地实际,借鉴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程序,制定切实可行的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认真实施许可审查。

第10篇

关键词:政府投资;代建人;项目质量管理;质量自控;监管体系;粗糙集

中图分类号:C91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2)03?0101?09

一、引言

2004年7月,《国务院关于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加快对政府投资公益项目建设实行代建制。2010年4月,国务院通过《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要出台《政府投资条例》,制定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和代建制管理办法。代建制作为政府投资工程重要建设管理模式的应用将逐渐纳入法制化轨道。代建制是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由于政府投资方与代建单位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1]和合同的不完备性,往往会导致代建单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2]。一般来说,解决这两类问题的方法主要有两条:一是在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的条件下,通过合同方式,根据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相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代建单位费率,给予其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即设计激励机制;另一种就是建立监督机制,即政府作为产权主体对代建单位行为进行约束,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中,代建单位作为项目投资方的人,拥有招标选择项目执行层中各方的权,为了更好的保障委托人的利益,达到预期项目目标,在建设过程中就需要一个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使项目建设单位与政府的目标保持一致。本文在两阶段代建管理方式[3]的基础上研究代建人质量管理的监管问题,提出建立代建人纵向自控体系,以及监管主体的横向监管体系,在寻找共同监控点的基础上将二者有机融合。

二、文献综述

Donme E. Hancher和Seane E. Lamberl提出基于质量的建设主体认证问题,把建设主体建设活动中的质量安全行为纳入认证评价中,揭示了“以人为本”的质量监督管理思想[4]。Florence Ling等人指出:亚行、世行以投资人角度对贷款的项目进行监管。在项目前期,派出评估团到现场进行全面评估,以提高项目选择的准确性;在项目执行阶段,派出检查团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跟踪检查并要求项目单位定期报告,以达到掌握项目建设过程的动态情况,及时研究和采取相应的对策,促进项目顺利实施[5]。Sangyoon Chin等基于2000年核定的ISO9000质量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基于流程的质量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涵盖了QS检查和测试,不合格报告以及施工阶段的纠正措施[6]。国外学者建立了一个综合通信系统来监控施工过程中

收稿日期:2012?02?13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0871037);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问题软科学项目(50100800030039)

作者简介:乌云娜(1956?),女,蒙古族,吉林前郭旗人,华北电力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的质量和进度,该系统已经运用到现实项目建设中并得到良好效果[4]。Ahmet Oztas等人利用两个矩阵模型来衡量质量管理体系(QMS)的效益。第一矩阵是原则矩阵,它给出该公司能否有效的达到质量管理系统的目标;第二个矩阵是目标矩阵,它给出公司能否有效的达到公司规定的质量目标[7]。

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工程质量管理有以下特点:一是极其注重对人的监管和激励;二是对施工现场监察和第一手数据的搜集;三是基于流程的管理系统,使监管更易进行;四是运用定量的方法来进行质量评价。很多发达国家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公开透明度极高,任何人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都具有知情权,政府投资项目要接受多方面的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采用严格透明的操作程序,从制度上保证工程管理的有效进行。二是制定严格的外部监督体制,保证政府投资项目的高质量[8?9]。这一管理理念对我国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监督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徐艳在文章中借鉴了美国、英国、德国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指出在代建制中,政府部门应该承担审批职责、计划职责、稽查协调和依法监督职责,代建单位应承担项目建设阶段管理的职责,使用单位应承担提出使用功能要求、协助配合并参与监管的职责[10]。严玲和周国栋指出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加强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优化代建制的监督机制,政府要从代建市场与代建项目两个层面优化监督机制,并建立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11]。曾勇总结了我国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认为我国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这一体系主要由两个方面构成:一方面是政府监督管理体系;另一方面是社会监督控制体系,主要包括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12]。肖艳等针对施工过程质量的影响因素,建立施工过程质量评价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在项目施工过程的某一时间点,由有关评价人员对施工单位的过程质量控制能力进行评价,以判断施工过程质量是否得到有效的控制[13]。韩洁探讨了代建项目管理绩效改善的途径,通过绩效改善与评价间形成的“改善—实施—评价—反馈—改善”往复循环,实现对代建项目管理绩效的持续改善[14]。杨玲等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并结合实践经验确立了模糊评价的指标体系和评价等级;并开发了建筑工程质量综合分析评价程序,该程序对评价过程中的权重计算、隶属度计算、综合评价分析等全过程进行支持[15]。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研究从实践研究向理论研究发展,从定性制度研究向量化研究发展,主要是研究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评价体系、行为特征、风险分担和经济性,重在揭示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内在规律性[16]。

通过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分析发现,国内外学者是从不同角度来研究项目建设管理的政府监管问题。相较之下,国内研究注重监管体制的完善,更贴近我国国情,但实用性值得商榷;国外研究更注重具体监管问题的处理,比较贴近实践,却不一定能为我国直接应用。从以上综述获得的启示如下:首先,由于国情不同,对于国外的项目质量监管方法和研究成果要有选择的借鉴;其次,对于项目质量的监管研究,要明确监管主客体,根据监管目标和指导原则,提出具体的工作内容,合理实施监管。

三、代建项目质量管理监管体系

代建人质量管理监管体系的监管主体是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成员所组成的协同监管委员会,监管对象是以代建人为代表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参与各方及其质量管理活动。协同监管委员会由发改委、财政部门、建设部门、审计部门成员组成,各成员在委员会中行使其相应的权利,一方面依据其行政权利对代建项目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一方面依据代建合同,以委托人的身份对代建人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管。本文首先建立以质量目标为导向的代建人纵向自控体系,在此基础上建立政府职能部门横向监管体系,即在纵向,代建人依据代建合同,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招标及施工阶段等实施;代建人通过分析本阶段工作特点,根据质量要求,设置控制点,以求实现质量目标。在横向,政府作为监管者,依据代建合同及相关法律基础,以代建人质量自控体系为基础,通过对代建人的质量自控点进行分析找出监管点,通过对监管点实施监管,保证项目质量目标的实现。代建人质量管理监管体系如图1所示。

在政府监管部门监管过程中,如何合理的确定监管点是至关重要的。政府监管部门设立质量监管点应该在代建人质量自控点的基础上进行,显然横向监管的频率要低于代建人自控的频率,即监管点的个数应少于或等于自控点的个数,政府在设立监管点时,应以影响项目质量的重要度作为设立监管点的依据。如图1所示,黑色圆点表示代建人质量自控点,当自控点与政府横向协同监管重合时,我们就将该点设为政府横向监管部门对代建人质量管理活动的监管点。

图1 代建人质量管理监管体系框架

(一) 构建代建人质量自控体系

代建人质量自控体系,是指在满足代建合同要求的前提下,代建人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思想,通过分析各个阶段的质量影响因素,制定项目质量计划,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影响项目质量的关键因素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控制,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总结经验,以保证代建项目质量控制目标的实现。

1. 代建人自控阶段划分

当前,代建制按代建范围不同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全过程代建,一种是两阶段代建。全过程代建是代建人负责从项目前期、实施、直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管理;两阶段代建根据项目的建设周期,将其分为建设前期和建设实施两阶段。由于全过程代建方式对代建单位能力的要求高,政府承担的风险大,目前应用较少,而更为稳妥的两阶段代建方式得到了更多的试点。因此,本文以两阶段代建形式为基础,建立代建人质量管理自控体系。

两阶段代建管理方式按照项目的建设周期,将其分为建设前期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阶段代建管理方式如图2所示。

2. 代建合同WBS管理

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和工程实施的各个方面,它作为其他工作的指南,对整个项目的实施起着总体控制和保证作用。合同管理是实现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质量管理目标的核心,强化合同管理的核心地位是实现代建项目质量管理目标的根本保证。合同是委托人和代建单位关系的基础,是政府部门、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三方在约定的项目中一切活动的依据。在代建项目中,代建人首先与委托人签订代建合同,作为“业主”对项目进行专业化的管理,之后通过招投标选择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采购单位以及施工单位,依据合同对他们的工作进行管理控制和协调。可以说,代建人的质量管理工作都是以合同为最终依据的。

分解代建项目是合同管理的首要工作。代建人合同的WBS分解直接影响代建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所以在招标阶段代建人要策划合同WBS,并分析其合理性和全面性。代建合同的分解如图3所示。

代建项目实施过程是合同体系的实现过程,其不仅关系到代建人能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圆满地完成合同约定,而且关系到能否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利益。代建人要提高合同管理水平,需要从

图2 两阶段代建管理方式

图3 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合同工作结构分解图

以下三个方面着手:①建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②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档案。代建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合同订立的基础资料和合同履行中形成的所有资料,随时注意收集和保存,并及时归档;③抓好合同管理人员素质培训。参与合同管理的所有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合同意识,代建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合同培训等工作,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保证实现合同中要求达到的目的。

3. 代建项目质量自控

按照两阶段代建管理方式,在建设前期阶段,由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或招标选择项目前期工作单位,由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以及初步设计实施阶段。代建人组织招标投标签订设计合同,负责对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在建设实施阶段,招标确定建设实施代建人,由中标的建设实施代建人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确定的建设标准和内容、投资概算,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代建人通过招投标签订施工、采购、安装等合同,负责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这主要是代建人对内进行的项目管理。代建人自控阶段较为重要的控制内容如表1所示。

(二)基于代建人自控体系的政府质量监管体系

基于自控体系的质量横向协同监管体系是以政府作为监管的主要主体,以代建人的质量管理工作作为监管的客体,运用科学合理的监管手段对代建人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项目质量目标的实现。这一层面是在代建人对内进行目标控制的基础上,政府职能部门在项目各目标的关键控制点上对代建人项目实施的监管。政府对代建人的监督有以下几个方

表1 代建人质量自控主要内容

项目

阶段 项目

工作 管理内容 管理措施

建设前期阶段 决策

阶段 可行性研究 审核可研是否符合业主要求;审核可研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经济规范

项目质量目标 完善质量方针;管理制度化

设计

招标 招标准备 明确项目范围和项目质量目标;加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工作;制定合理的评标方法

设计评选 设计方案应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并采用专家论证会进行评标的方法

初步

设计 设计文件 明确设计内容和设计标准和设计深度

设计审查 设计材料是否齐全;总体布局是否合理;各专业之间是否协调

建设实施阶段 施工图

设计 设计过程管理 业主要求的功能;国家和地方的验收标准;设计成品的质量特性

图纸会审 计算依据的可靠性;阶段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

文字说明的准确性;成果资料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施工

招标 施工单位招标 研究投标单位的报价、经营管理状况、技术力量、

施工能力、财务实力、企业信誉等综合评价

监理单位招标 从监理单位的资质、信誉、技术水平、监理能力、财务实力等因素综合评价

采购单位招标 考虑供应商的生产能力、交货能力、产品信誉、

质量稳定性、技术先进、价格合理、服务优良和按期交货能力

施工

阶段 施工准备 技术准备;物质准备;组织准备;现场准备

工序质量 控制工序活动条件的质量;控制工序活动效果的质量

隐蔽工程 画出操作流程图;标明施工顺序工序;严格验收程序

图4 质量横向协同监管体系

面:①审批审核。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核设计规模、标准预算;②计划监督。下达投资计划,安排建设资金,按计划及时拨付建设资金;③监管协调。监管工程规模标准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变更和资金调整计划,协调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④依法监督。对建设过程中的项目管理公司依法监督,查处违规现象。质量横向协同监管体系如图4所示。

1. 质量协同监管主体

政府监管部门主要包括投资计划部门、财政部 门、建设部门、审计部门等。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 中,政府对项目质量的监管具有两重性:一方面,政府作为国家行政主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项目质量活动进行系统的监管,监管对象为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所有项目参与方;另一方面,政府作为代建项目的业主(投资方),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依据合同对代建人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实施对代建项目质量横向协同监管,要有效整合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监管权力,明确监管职责,尽可能地减少不必要的监管环节和多头重复监管的现象,保证代建项目质量目标的实现。政府部门在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管工作如表2所示。

2. 质量协同监管客体

对代建人的前期监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1)对代建合同的监管,首先要针对代建单位对合同的WBS分解结果进行审核,审查WBS分解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第二是监管人对合同实施的监管,要求代建人严格执行经政府批准的合同WBS,落实合同实施计划。最后是对合同变更的监管,要严格合同变更程序和变更价格,监管变更指令的正确执行,重大工程变更指令前要经政府批准。

(2)对招投标的监管,施工前的招投标质量监督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设计招投标的监督,二是施工承包招投标的监督,三是委托监理招投标监督,四是大型设备、材料订购招投标的监督。

(3)对设计质量的审核监管,第一是对设计过程的监管,检查项目部是否向设计方真实、准确、齐全地提供了必要资料并及时进行现场勘察;监督代建项目部是否按照设计任务书组织设计方开展设计工作;设计工作是否符合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设计管理规定等。第二是加强对设计结果的监管,检查设计内容是否满足质量目标,检查设计方案是否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

代建人施工阶段的监管客体包括:

(1)对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监管,主要包括地质勘察报告的审查,对涉及公众利益、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及规范的内容进行的审查,对代建人的审查过程和审查结果的监督。

(2)对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一是加强对施工中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重点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信誉、施工人员的资历是否符合项目要求;检查施工单位是否违法分包或转包工程;审查供货商的信誉;审查施工监理单位是否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第二是对实体质量的监督管理,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环境质量的监督管理。地基基础实体必须经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主体结构施工;主体结构实体必须经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3)对竣工验收质量的监督管理,重点审核竣工验收的依据、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以及验收标准是否合相关规定;参与竣工验收的人员组成是否合理,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工程质量是否达到了合同规定。

3. 质量协同监管流程

政府职能部门作为监管主体,对代建人的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监管是针对代建人的质量管理工作所做的基于监管权力和职责的外部性阶段评价和调控。政府监管部门通过分析代建人的质量自控点,提取出关键质量管理监控点,然后分解监管任务至各个部门。在实施质量阶段监管的过程中,引入评价流程,将评价方法应运到政府监管中,可以为政府监管部门提供一种监管依据,保证监管的有效性。针对具体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从横向监管的各部门中抽调一部分人员组成一个协同监管委员会,委员会内各个部门的成员依据其监管权力及职能,相互协作,对代建人的项目管理活动进行监管。质量横向协同监管流程具体如图5所示。

表2 监管主体的主要工作

投资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 建设部门 审计部门

建设

前期 代建项目的审批

可研的审批

代建人招标工作

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 代建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代建项目的预算审批 制定代建人的准入

和准出制度 对政府投资项目估算和概算的审计监管

审计代建人的勘察设计招标工作

建设实施 施工图预算审批

代建人招标工作

施工过程的重大变更 代建资金支付

项目的结算

项目的决算 代建人招标工作

规范建设程序

施工现场的安全和质量 代建人的招标工作;代建合同审计;工程支付审计;参与单位的财务审计;建设程序和工程管理的审计

表3 代建人质量自控评价指标体系

目标层 准则层 指标层 说明

建人质量管理评价 建设前期 项目组

织构建 项目经理能力 项目经理的资质、经验、管理和技术技能

项目团队能力 拥有足够胜任工作的人力,人员质量意识强,具有良好的协作能力

组织协调能力 具有良好的沟通渠道,提供相关培训和教育,信息开放

质量方针 质量方针完善,管理制度化

勘察设

计招标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对质量目标的描述准确

招标方式 符合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招投标准备 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现场答疑

招标过程管理 评标委员会组成合理;评标标准和方法与招标书载明一致;中标价格合理

合同签订 合同文本规范性、完备性、合理性

合同的WBS 划分合理,权责明确

初步

设计 设计要求文件 制定设计标准,且符合相关规定

设计过程管理 提供资料信息及时;充分与设计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协作

设计成果管理 投资估算的准确性,对相关规定的符合性,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及先进性,

设计相关文件存档整理情况

设计审查 审查人员的资质,审查程序符合规定

建设实施 项目组

织构建 项目经理能力 项目经理的资质、经验、管理和技术技能

项目团队能力 拥有足够胜任工作的人力,人员质量意识强,具有良好的协作能力

组织协调能力 具有良好的沟通渠道,提供相关培训和教育,信息开放

质量方针 质量方针完善,管理制度化

施工图

设计 设计过程管理 信息畅通、沟通充分

设计成果管理 符合相关规定,方案可行性及先进性,设计相关文件存档整理情况

设计审查 审查人员的资质,审查程序符合规定

招标

管理 监理招标 招标程序符合规定,中标单位的选定符合项目利益最大化原则

施工招标 审查投标人资质,评标工作严谨

主材设备招标 按符合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审查供货商的信誉、资质、质量保证体系

合同签订 合同文本规范性、完备性、合理性

施工

准备 施工组织审查 施工人员资质审查,施工人员参与率

材料质量控制 材料设备投入率

施工环境控制 现场环境安全检查;制定相应的制度和管理措施

质量控制计划 进行目标分析,预测可能对项目质量产生影响的各项因素并制定相应措施,

与施工单位协调及时并达成一致

质量控制方法 控制方法及工具的有效合理性

施工

过程 质量控制情况 技术交底、过程质量控制记录,重点控制关键工作,与计划符合情况

质量事故处理 处理事故及时性,有效性

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流畅

合同实施管理 合同执行情况

合同变更管理 合同变更谈判,变更记录材料完备性

分部(项)及隐蔽工程验收 验收人员资质,验收程序符合规定

竣工

验收 竣工验收评定 实体质量等级

验评组织和程序 验收人员资质、声誉,程序符合规定

验评资料情况 竣工记录的全面准确、工程档案完整

图5 质量横向协同监管流程

四、代建人质量自控评价模型

代建人质量自控评价指标体系是以代建人的质量管理工作为对象,从代建人的项目管理能力和针对项目质量管理过程两个方面,对影响项目质量的关键要素进行层级划分。政府作为监管部门,对代建项目的监督不需要像代建人对项目本身的质量控制那样实时周密,而是应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具有重大意义的里程碑式的监控点着重实施监管,把握住项目质量的发展方向,避免因代建人的管理疏漏或主观隐瞒而影响项目质量目标的实现。根据两阶段代建管理方式,项目前期的管理内容和中期代建阶段管理内容的侧重点有很大差距,对投资的影响程度不同,质量控制的内容不同,管理方法不同,代建项目组具体执行管理任务的人员组成结构也会有很多差别。所以,根据两个阶段不同特点建立监管指标体系,是充分考虑了建设前期和建设实施两个阶段的管理特点,旨在使指标体系适用性更强,以满足政府监管需求。基于粗糙集的数据处理原理,文中提出了一种代建人质量自控评价方法,从代建人质量自控活动的成果大小和质量管理行为的有效性以及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能力三个方面,设立了代建人质量自控点,也即评价代建人质量指标体系,建立的指标体系如表3所示。

五、结论

本文研究了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管理监管体制,提出以合同监管为核心,建立纵向代建人质量自控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横向监管人协同质量监管体系。文章首先构建了代建人自控体系,该体系以代建合同为基础,强调代建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管。接着文章从政府监管主体、监管客体和监管流程三个方面详细的阐述了政府协同监管体系的构建过程。

为了便于政府部门的监管,研究按照两阶段代建方式,建立了建设前期及建设实施期代建人质量自控评价指标体系。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人质量自控评价指标体系为我国政府投资项目质量管理的统计和稽查提供必要的信息基础,同时可以为今后研究涉及质量管理评价在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动态评价指标体系提供相关依据。

最后本文基于粗糙集理论提出构建代建人质量自控评价模型的设想,建立了代建人质量自控及监管模型构建流程,为进一步的模型定量研究提供了参考,监管部门可以依据该评价模型计算结果,针对代建项目质量管理特点,做出质量监管规划,以保证对代建人质量管理的有效监管,全面提高代建项目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1] 乌云娜, 林平, 陈文君. 改进的TOPSIS模型在代建人信用评价中的应用[J].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 16(6): 75?82.

[2] 吴卫红, 米锋, 张大红. 政府投资营造林项目全过程监管体系设计[J].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 10(5): 51?57.

[3] Ahmet Oztas, Serra S. Guzelsoy, Mehmet Tekinkus. Development of quality matrix to measure the effectiveness of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s in Turkish construction industry[J]. Building and Environment, 2007, 42(3): 1219?1228.

[4] Donn E. Hancger, Sean E. Lambert. Quality-based prequalification of contractors[J]. Journal of Transportation Research Record, 2002,1813: 260?274.

[5] Florence Ling. How project managers can better control the performance of design-build projects[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ject Management, 2004, 22(4): 477?488.

[6] 郭汉丁, 郭汉刚, 崔子丰. 国内外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理论与实践分析[J]. 项目管理技术, 2008, (1): 13?17.

[7] 韩洁. 代建项目管理绩效改善及评价研究[D]. 天津: 天津理工大学, 2008.

[8] Sangyoon Chin, Kyungrai Kim, Yea-Sang Kim. A process-based quality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J]. Automation in Construction, 2004, 13(2): 241?259.

[9] Turner J R, Anne Keegan. Mechanisms of governance in the project-based organization roles of the broker and steward[J]. European Management Journal, 2001, 19(3): 254?267.

[10] GM Winch. Governing the project process a conceptual framework[J].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nd Economics, 2001, 19: 799?808.

[11] 乌云娜, 牛东晓.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理论与实务[M].北京: 电子工业出版社, 2007: 24?37.

[12] 肖艳, 蔡茂强.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质量评价[J]. 中国港湾建设, 2005, (03): 53?58.

[13] 徐艳.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模式研究[J]. 建筑经济, 2004, (6): 15?18.

[14] 杨玲, 姜帆, 逄丽凡. 建筑工程质量多层次模糊综合评价方法的原理与应用[J]. 水利与建筑工程学报, 2009, (01): 87?89.

[15] 严玲, 周国栋.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实施现状及问题分析[J].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 2009, 11(5): 31?37.

[16] 曾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研究[D]. 成都: 西南交通大学, 2006.

A Study on Quality Control and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Construction Agent in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

WU Yunna, HUANG Yong, ZHANG Shuo, ZHANG Yan

(North China Electric Power University,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Beijing 102206, China)

第11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全区城市统一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统建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统建项目建设程序,依据《市统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建项目是指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全额(或差额)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由区城市统一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统建办)负责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及培训教育中心建设项目;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社会事业类建设项目;

(三)区统建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区城市统一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统建领导小组)下设区城市统一建设办公室。区统建领导小组领导、监督统建办工作,并安排和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条区统建办是区政府统建项目的指定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区政府交办的各类工程建设任务,并承担项目依法融资任务。区统建办设在基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统建项目的建设管理实行招投标制度,招投标活动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等国家和省、市、区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统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统建项目涉及到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设备供货、建材采购、专业分包等内容,经依法招标后,均应签订合同,并严格按合同执行。

第七条项目使用单位全程参与统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对统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章统建项目的建设程序

第八条项目使用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对项目使用功能的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区统建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区统建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区发改委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该项目为统建项目,由区统建办做好建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条区发改委建议书批复后,其它前期手续由区统建办配合项目单位共同报批。并通过招标形式选定勘察、设计等单位,组织开展项目的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

第三章统建项目的建设分工与责任

第十一条区统建办是统建项目的建设法人,在区统建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行使项目建设法人的法定权利,履行其义务,具体职责如下:

(一)配合项目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报批工作;

(三)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招标活动;

(四)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修改和施工图设计工作;

(五)组织实施项目的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的招

标工作;

(六)联系办理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建设期的法定建设手续;

(七)洽谈、签订建设项目的工程合同,对项目建设施工实行全过程管理;

(八)按项目进度申报投资计划,管理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工程进度款,编报年度和竣工财务决算;

(九)组织工程的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根据区统建领导小组安排,组织项目竣工后全面验收,收集、整理、汇编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并按审定的资产价值与项目使用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十一)依据《统计法》规定,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项目的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建设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总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二)办理项目前期的计划、规划、土地、建设、环保、消防、市政设施接用等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三)办理项目建设新征土地的用地手续,协调建设期有关内外关系;

(四)落实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和自筹建设资金;

(五)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及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

(六)监督统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第四章统建项目的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统建项目的建设资金由国债资金、区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区财政专项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银行贷款以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专项资金等构成。

第十四条建设资金按照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决定,由各相关单位负责落实后,拨付至区统建办项目建设资金专户。

第十五条区统建办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统建项目专门帐户,对统建项目的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户、专项核算、统一管理,严格落实财务管理制度,依据建设工程合同和工程建设进度办理建设资金的拨付和划转手续,确保建设资金安全,充分发挥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统建项目的建设招标管理

第十六条统建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勘察、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监理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七条区统建办是统建项目的法定招标人,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统建项目的招标工作。招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可信的原则,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和区统建领导小组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统建项目的招标活动。

第十八条参加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和设计、建筑安装、监理以及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投标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十九条统建项目的招标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的,应先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参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廉洁公正,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章统建项目的建设实施

第二十一条统建项目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监理大纲》及国家建设工程相关规范行使监理职权,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进行控制。

第二十二条统建项目要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投资。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总额。

第二十三条统建项目的建设管理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从严控制设计变更,严格依据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施工,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对因设计缺项、漏项和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而造成投资突破概算和重大设计方案的变更,要按照原初步设计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四条统建项目建设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要依据《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统建项目的建设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

第七章统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和移交

第二十五条统建项目工程竣工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全面整改,待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并达到使用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区统建办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认真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健全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待项目完成决算后,将所有档案资料按程序向项目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归档备案。

第二十七条统建项目的工程决(预)算实行财政投资评审制度,接受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八条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区统建办要及时收集编制项目的财务、工程竣工决算资料,上报区财政、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决算评审和审计。

第二十九条在完成项目的工程和财务竣工决算审计后,由统建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全面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项目通过全面竣工验收后,区统建办应在三个月之内,按照经财政、审计部门审定的资产价值与项目使用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依法按照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约定执行。

第八章统建项目的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二条统建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在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无条件保修。

第三十三条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出现属于质量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由项目使用单位提出,区统建办组织施工单位及时修复,确保项目建成后正常使用,发挥应有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九章附则

第12篇

消防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就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补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和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的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的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人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公安部《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消防管理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消防的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术改造和内部装修)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驻云南的各单位、国有森林林区、地下矿井部分的建筑消防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违反本办法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处罚。

第二章 城市规划建设的消防管理

第五条 城市消防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协调。

第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七条 在进行城市新建区、独立工矿区的建设和旧城区的改造时,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八条 城市供水、燃气等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设项目建成竣工后,必须将与消防安全有关的竣工文件,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 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应当按城市规划设置公共消防设施并加以维护,保证供水和通讯畅通,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布局时,应当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三章 建筑防火设计的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必须执行有关的消防技术规范,对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第十二条 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项目防火设计的岗位责任制和逐级审核责任制度。

专业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建筑防火设计审核组织,对设计人员进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培训指导,负责审核建筑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

非专业设计单位的设计部门主管负责人,应当对建筑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建筑防火设计审核组织和有关主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把好防火设计自审关,凡未经自审和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建筑工程设地,不得上报审批,不准交付施工。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项目需作防火说明,论述消防技术措施。国家和省级的重点建筑工程、重要的高层建筑、外商投资的建筑工程以及其他重要和复杂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将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几个阶段的有关设计图纸和资料,制作防火设计专卷,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建设项目或者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建筑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防火设计图纸等资料,应当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分别送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凡我国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未作规定而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和所依据的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报设计审批机关会同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能施工。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选用取得国家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消防设备和产品;国家还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必须选用经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生产的消防设备和产品。

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选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并符合建筑工程项目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构件、配件及装饰材料。

第四章 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的消防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对建筑工程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编制消防设施计划;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必须将消防工程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概算。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设置与火灾危险性、建设规模、功能相适应的防火、灭火设施和器材。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审批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因材料、设备等原因,需要变更原设计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与设计、建设单位协商,并报原设计审批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变更原设计需选用进口材料和产品的刚愎自用咸先将所选产品有关资料送交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健全和落实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制度,并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负责。在施工中,使用喷灯、电炉或者进行焊割等明火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消防自动化系统工程(即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应当由取得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并经省公巡消防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合格的建筑工程单位负责安装。其他单位不得承担消防自动化系统工程的施工和安装。

第二十二条 安装消防自动化系统的单位,应当配备技术力量维护消防自动化系统的正常运行。没有维护能力的单位,可以委托经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认可的单位负责维修保养。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图纸和隐蔽消防设施资料及验收情况记录等整理建档存查。

第五章 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共同做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及使用性质,分级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有本条规定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的职责。

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为:

(一)指导全省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监督工作。

(二)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图防火设计审核:

1、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所列一类高层建筑;

3、大型公共娱乐场(馆),城市地下人防工程;

4、重要的涉外工程项目;

5、应当由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的其他工程项目。

(三)参加前项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负责处理有关工程违章事宜。

地(州、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为:

(一)对本地区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作实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二)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图防火设计审核:

1、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所列二类高层建筑;

3、易燃易爆、大型物资仓库、公共娱乐场(馆)工程项目;

4、一般涉外工程项目。

(三)参加前项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处理有关工程违章事宜。

(四)参加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查,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

县(市、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为:

(一)承担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图防火设计审核工作,参加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处理有关工程违章事宜。

(二)参加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

第二十六条 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的内容包括总平面设计、单体建筑设计、消防供水、通风空调、采暖、防排烟、电气防火设计、装修工程设计、自动化消防系统及其他消防工程的设计等。

第二十七条 规划、建设等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过程中,应当征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重点建设工程和甲、乙类危险性工业工程项目在选址时,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派员参加。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将有关设计图纸和资料发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征求意见。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及时进行防火审核,并反馈审核意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有意见分歧时应当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防火设计图纸和资料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在施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到相应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领取并填写《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连同设计单位及本单位审核后的防火设计图纸以及方案高计、初步设计、扩大设计、施工设计、执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单独防火说明书等书面材料,一并送相应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三十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建设单位申报材料、现场勘察情况、设计图纸、设计单位自审意见及有关文件、资料等,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审核后发给《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持《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手续;未经审核或者审核后提出问题尚未整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施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正在施工的建筑工程,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应当及时填发《违反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限期整改,到期复查。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并填发《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准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建设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其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建筑工程评优评奖,必须把消防安全程度评定作为评比的重要条件之一。凡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建筑工程设计,不得评为优秀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安装未通过验收的,不得参加评选优良工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本办法,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指出后仍不改正的,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由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主管公安机关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一个半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