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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收筹划的优点,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税收筹划 原则 方法
税收筹划行业在国外早已合理合法地普遍存在,它涵盖了对个人的税收筹划、区域性的税收筹划和跨国投资的税收筹划服务。而在国内,税务筹划却一向是令税务管理部门反感的字眼,税务局想多收税,而税收筹划则是为了帮助企业少纳税。正因如此,税收筹划在我国并没有走上社会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内,在完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时进行优化选择,实现税负减轻、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经济行为。狭义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规避或减轻自身税收负担而利用税法漏洞或缺陷进行的非违法的避税法律行为,利用税法特例(税法中因政策等需要对特殊情况所做出的某种优惠规定)进行的节税法律行为,以及为转嫁税收负担所进行的转税纯经济行为。广义的纳税筹划则是指为了规避或减轻自身税负和缴纳费用,防范、减轻甚至化解纳税风险,以及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充分保障而进行的一切筹谋、策划活动。
二、税收筹划与偷税、避税的区别
1、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区别
(1)税收筹划与偷税有着本质的区别。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收法规、税收政策上做文章,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降低税负,多获利益。它是一种积极主动的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相反,通过节税促进企业发展,增强企业后劲,从而使税收能找到新的经济增长点。但是,偷税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偷税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2)二者在时间上也有差别。偷税是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应税行为)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的行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从而取得节约税收成本的行为。
2、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区别
避税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形式、方法和手段,规避、降低或延迟纳税义务的行为。避税是一种合法的行为。那么税收筹划和避税的有何区别?
(1)道义区别。一般认为,税收筹划是充分利用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符合国家调整产业导向的行为,是正当的行为。避税则是利用税收立法上存在的漏洞或不完善之处,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在道义上通常有不正当之嫌。
(2)立法导向区别。避税是用合法手段以减少税收负担,但其手段通常是钻税法上的漏洞、反常和缺陷,谋取不是立法者原来所期望的税收利益,与立法者的立法本意、立法导向是相违背的。税收筹划也是通过合法手段减少税收负担,但其税收利益是立法者所期望的,或至少是立法者能接受的,符合或至少不违背立法者本意和立法导向。
(3)政府反映区别。政府对避税行为一般采取种种反避税措施,包括完善立法甚至设置避税陷阱等,以达到打击和杜绝避税行为。税收筹划是政府予以引导和鼓励的,政府甚至会积极指导或辅导纳税人调整产业政策,并针对实际情况,颁布一系列为纳税人落实税收优惠利益的政策、法规。
三、税收筹划应遵循的原则和主要方法
1、税收筹划的原则
企业税收筹划从根本上应归结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其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决定的。也就是说,在确定税收筹划方案时,不能一味地仅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因此,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第一,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违反税收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第二,企业税收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第三,企业税收筹划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更。企业税收筹划方案是在一定时间、一定法律环境下,以一定的企业经营活动为背景来制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的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更,企业财务管理者就必须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相应的修正和完善。在筹划实务中坚持合法性原则必须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全面、准确地理解税收条款,不能断章取义。例如某网络公司设有网络新闻为了达到节税目的,把员工工资收入分解为工资收入和稿酬收入,从而降低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表面上看好像稿酬收入可以减征30%,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税法里的稿酬收入是特指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支出报酬,而不包括网络媒体等向作者支付的报酬,因此这项税收筹划就违背合法性原则,而属于一种典型偷税行为。二是要准确分析判断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税收法律规定。例如,某酒店各服务项目采取分别核算办法进行财务税收核算,但为了降低税收负担,对练歌厅收入采取开具餐饮服务业发票的形式来达到节税目的,那么,这一节税措施由于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显然这种“税收筹划”就是非法的。三是要注意把握税收筹划的时机,要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选择通过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周密精细的筹划来达到节税目的,而不能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之后采取所谓补救措施来推迟或逃避纳税义务。
(2)服从于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的原则。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使企业实现其财务管理的目标即税后利润最大化,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选择低税负,即降低税收成本,提高资本回收率;二是延迟纳税。不管是哪一种,其结果都可以实现税收支出的节约。要进一步考虑的是,税收筹划的目的在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税收负担的降低并不一定带来企业总体成本的降低和收益水平的提高。例如,税法规定企业负债利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而负债融资对企业具有节税的财务杠杆效应,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及融资风险成本也随之增加,当负债成本超过了息前的投资收益率,负债融资就会呈现出负的杠杆效应,这时权益资本的收益率就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如不考虑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只以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唯一标准,就可能会影响到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的实现。
(3)服务于财务决策过程的原则。企业的税收筹划不能独立于企业财务决策,必须服务于企业的财务决策。如果企业的税收筹划脱离企业财务决策,必然会影响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可行性,甚至会诱导企业做出错误的财务决策。例如,税法规定企业出口的产品可以享受退税的优惠政策,企业选择开放式的出口经营策略,必然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税收利益。但是,如果撇开国际市场对企业产品的吸纳能力和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片面追求出口经营带来的税收利益,那就可能诱导企业做出错误甚至是致命的营销决策。
(4)成本效益原则。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就为了取得效益。但是,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为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必须综合考虑。一方面,企业税收筹划必须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不能只盯在个别税种的负担上,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可能就要多缴;另一方面,企业的税收筹划不是企业税收负担的简单比较,还必须充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因为一个能降低当前税收负担的纳税方案可能会增加企业未来的税收负担,这就要求企业财务管理者在评估纳税方案时,要引进资金时间价值观念,把不同纳税方案、同一纳税方案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值来加以比较。
(5)事先筹划原则。事先筹划原则要求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在国家和企业税收法律关系形成以前,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差异性,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应税行为的发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才能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如果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已经形成,纳税义务已经产生,再想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那就只能进行偷税、欠税,而不是真正意义的税收筹划。
2、税收筹划的方法
税收筹划是一项实用性和技术性很强的业务,涉及财务决策、会计核算、投资融资、生产、经营以及法律等多个领域,因此,有必要对税收筹划的方法做一些了解。税收筹划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1)分税种筹划法。分税种筹划法是针对具体税种的筹划法。在运用此筹划法时,一要抓住几个重要的税种进行筹划,例如增值税、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二要针对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筹划。这种研究方法的优点是条目清晰,实用性强,而且容易深入研究,因为无论针对怎样复杂的过程、怎样复杂的行业进行的筹划都是单个税种筹划的总和。但这种筹划方法很难把握要领,而且对于每个具体的企业来说,每一生产经营环节都会涉及很多税种,仅对一种税进行考虑,很难从总体上把握。
(2)分行业筹划法。分行业筹划法是针对某个具体行业进行筹划的方法。运用分行业筹划法的最大优点就是将某个行业所涉及的所有税收问题都分析清楚,并充分地了解国家针对该行业的所有税收优惠政策,用足税收优惠。但也需要注意运用分行业筹划法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忽视相关行业税收政策的变化。这种筹划法存在的最大缺陷是,研究人员所做出的筹划方案,只能对某个特定的行业适用,一般只在具体的经济主体内部运行,这不利于专门的研究机构进行研究。
(3)经营活动筹划法。经营活动筹划法是指围绕经营活动的不同方式而进行的筹划,如公司融资的税收筹划、证券投资的税收筹划、跨国经营的税收筹划等。无论某个行业、某个企业怎样复杂,总是会涉及具体的经营活动,这样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筹划就可以对很多纳税人适用。运用这种方法进行筹划,需要筹划人具有很强的专业知识,同时要把眼光放在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上,要注意与企业其他的生产经营活动相互协调。由于每个行业的经营活动都会存在特殊性,因此,用这种筹划方法进行筹划也不是十全十美的,只能是针对每种生产经营活动比较普遍的行为进行筹划。
总之,正确的税收筹划无论在维护国家的利益还是在促进企业经营发展上都是有百益而无一害的,在企业现代财务管理中应该得到提倡。从维护国家长远利益和促进企业经营发展来看,进行正确合法的税收筹划也是非常必要的。
[参考文献]
[1] 方卫平:税收筹划[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 赵连志:税收筹划操作实务[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1.
关键词 财务管理 企业税收筹划 目标
企业税收筹划是企业在税法及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中各环节(投资、会计核算、筹资、经营和组织形式等)事项进行事前筹划,在众多的纳税方案中,选择整体税收负担最低、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方案,最终使企业获取最大经济利益,以达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目的的经济行为。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规模的产物。它有利于企业资本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促使产业、产品结构合理布局,从而有利企业进一步发展,国家税收也将同步增长。企业税务筹划是一项合法合理行为,在为企业带来节税利益的同时,也有利于国家通过税收优惠实行经济调控目标的实现,更有利于培养企业的纳税意识,促进依法治税。
1 充分认识税收筹划对企业的积极作用
第一,税收筹划是实现企业财务经营目标的有效途径,是企业追求效益最大化的需要。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企业通过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法规,结合企业实际,进行认真研究、精心筹划,从中选出既不违犯税法又确保企业利润最大化的最佳方案。现在不少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收成本。
第二,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手段。资金、成本(费用)、利润是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大要素,税收筹划就是为了实现资金、成本(费用)、利润的最优效果,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离不开会计,会计人员既要熟知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也要熟知现行税法。企业设账、记账要考虑税法的要求,当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的要求不一致或允许进行会计政策、会计方法的选择时,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可以分离,正确进行纳税调整,正确计税,正确编报财务报告,并进行纳税申报。不断完善的企业会计、财务制度,最终将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奠定制度基础。
第三,税收筹划可以增强企业纳税意识,减少违法行为,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规模,企业开始重视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一般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其一,税收筹划是企业纳税意识提高到一定阶段的表现,是与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到一定水平相适应的。其二,企业纳税意识增强与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具有共同的要求,即合乎税法规定或不违反税法规定,企业税收筹划所安排的经济行为必须合乎税法条文和立法意图或不违反税法规定,而依法纳税更是企业纳税意识强的题中应有之意。其三,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账证表和正确进行会计处理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会计账证表健全、规范,其节税的弹性一般应该会更大,也为以后提高税收筹划效果提供依据。
第四,税收筹划有利于促进企业决策的科学化。完善的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经营决策无非是决定企业经营中的“六个w”,即what(做什么),why(为什么做),when(什么时候做),where(在什么地方做),who(谁来做),how(怎样来做)。这六大元素无一例外的与一定的税收政策相关。企业经营决策者在决定这六大元素时,将税收作为一个重要条件,根据政府制定的有关税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设定若干方案,进行精心比较后择优抉择,就会收到同样的投入赚取更多利益的效果。
第五,税收筹划有利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税收筹划对节约税收支出与降低产品成本具有同等意义及经济价值。对于纳税企业来说,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其税款的支出是企业资金流的净流出,没有与之直接可以配比的收入项目。因此,搞好企业税收筹划,节约税收支付等于直接增加企业的净收益,这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降低产品成本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另外,随着我国对外开放领域的日益扩大,来我国投资的外企日益增多,与此同时,中资企业也纷纷走出国门进行投资、经营,参与国际竞争。由于国家间的经济制度,如税收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致,国际间的差别、倾斜的经济和税收政策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十分广阔的国际空间,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也得到进一步加强。
2 正确设计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
税收筹划的目标决定了税收筹划的范围和方向,也是判断税收筹划成功与否的标准,是税收筹划应当解决的关键问题。不同的税收筹划目标会导致不同的筹划结果。
目前,在税收筹划目标的定位上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目标定位范围过窄,另一个是目标定位范围太宽。这两种目标的定位都不利于税收筹划事业的发展,会导致税收筹划实践的混乱。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需要全面确定税收筹划目标的范围,即不能过于狭窄,也不能无限制扩大范围。笔者认为税收筹划的目标应该是一个包括多方面的综合性的目标体系,应该由直接目标(基础目标或短期目标)、中间目标(中介目标)和最终目标(长期目标或根本目标)组成。
2.1 直接目标是减轻税收负担,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
纳税人对直接减轻税收负担的追求,是税收筹划产生的最初原因。毫无疑问,直接减轻税收负担也就是税收筹划所要实现的直接目标。
第一,降低企业涉税风险,不损害企业的整体经济利益。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对企业来说是相当重要的,因为企业一旦遭遇涉税风险,不管政府怎么处置,对企业自身的市场信誉、形象以至长远利益而言,都将会产生极大的损害。这种损害无论是有形抑或是无形的,是现实的还是潜在的,都不只是损害了政府的税收利益,更严重的是会危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损害整个企业的经济发展。
第二,直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绝对地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款数额;其二则是相对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款数额,在税收筹划中往往采用第二层含义。即使从绝对数额上看,纳税人的当年应纳税款数额比上年有所增加,只要其应纳税额与生产经营规模的比率有所降低,因此说该项筹划是成功的。
第三,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通过实行纳税最小化、纳税最迟化、降低税收成本等来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纳税最小化不是逃税,而是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理安排,选择低税负方案,从而减轻税负。纳税最小化不能仅看个别税负的高低,它必须是企业的整体税负最低。纳税最迟化不是欠税,而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推迟缴纳税款。虽然这笔税款迟早要缴纳的,但现在无偿占用这笔资金,就相当于从财政部门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与此同时,税收筹划是有成本的,只有在税收筹划的收益大于税收筹划的成本时,税收筹划才是可取的,税收筹划也才有存在的意义。
2.2 中间目标是实现企业总体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重要部分,其目标不能仅仅局限于实现企业整体实际税负率最低和税收利益的最大化,而必须符合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实现企业总体经济收益的最大化。如果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仅定位在少缴税款上,那么该纳税人最好不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因为这样其应负担的税款数额就会很少,甚至没有。获取最大的经济收益既然是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那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就理所当然应该是税收筹划目标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元素之一。
在一般情况下,减轻税收负担能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从而有利于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目标。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单纯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可能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导致企业整体现金流量下降和企业价值降低。
2.3 最终目标是实现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这个目标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企业总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第二是企业的社会利益最大化。企业的整体利益既包括通过减轻税负直接获得的经济利益,又包括通过树立诚信品牌间接获得的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环境和机遇。只有两者兼得,企业的税收筹划才能称得上达到了理想目的。
因此,税收筹划的目标应该是以减少或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税收利益为直接目标和手段,以此达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进而最终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根本目标。减轻税收负担,获得税收利益是税务筹划最直接的动机,也是税务筹划之所以兴起与发展的根本原因,但不可能是税务筹划目的的全部。如何减少纳税负担实质上是一项系统工程,应该在相关法律制度、市场需要和经营管理、长远规划等各方面综合平衡,在纳税风险最低、纳税成本最小的前提下降低纳税负担,通过实现企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而最终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
所以说,最终目标是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或长期目的,直接目标是实现最终目标的原动力,中间目标则是实现最终目标的直接路径目标;具体目标和中间目标必须以最终目标为前提,最终目标只有通过直接目标的选择和中间目标的运用方可得以实现。
3 协调处理好企业税收筹划中的几个关系
3.1 税收筹划与税收政策的关系
税收政策是国家制定的指导税收分配活动和处理各种税收分配关系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准则。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是在税收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合理筹划和安排,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目的的行为。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税收政策的选择过程。企业税收筹划要充分利用政策导向,科学地提出筹划方案,在税收政策的框架下,合理地减轻企业的税负。
3.2 涉税收益与非税收益的关系
企业税收筹划主要分析的是涉税利益,一般情况下对非税利益分析不够重视,而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关心的不仅仅是涉税利益,还关心非税利益。因此,税收筹划过程中要重视分析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政治利益、环境利益、规模经济利益、结构经济利益、比较经济利益、广告经济利益等非税利益,不能过分看重涉税利益而忽视重要的非税利益。这就要求财务管理者在评估筹划方案时要引进资金时间价值等观念,把不同的纳税方案、同一纳税方案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值来比较,同时注意其他非税因素的影响。
3.3 企业发展战略与税收筹划的关系
企业经营发展战略是首要的,税收筹划是为之服务的。当企业决定是否进入某个市场时,考虑最多的是该市场发展的潜力,而不是税收筹划。例如当外商考虑是否到中国投资时,看重的是广大的消费市场和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而不是中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尽管税收优惠政策能给投资者提供一个良好的经营条件,但投资者有时为了开拓某个市场,是很少考虑税收成本的。因为税收只是影响企业经营成本的因素之一,特别是关系企业未来的长远发展战略时,税收筹划应该服务于企业经营的发展战略,只有这样才能使税收筹划的终极目标得以实现,否则会因为考虑短期的税收负担,而错失了企业发展的良机,从而导致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难以实现,这样的税负最轻也就失去了价值,这样的筹划也就无存在的必要。
3.4 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
企业税收筹划中要协调的局部和总体的利益关系包括两方面:一是注意兼顾纳税单位内部局部与整体的利益。对局部有利但对整体不利的税收筹划要摈弃或慎用,对局部和整体都有利的税收筹划要多用,对局部有大利但对整体无害或对整体有大利但对局部有小害的税收筹划要择机使用。二是注意兼顾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对企业有利但对国家和社会发展有害的税收筹划原则上要摈弃,对国家和企业自身都有利的税收筹划要多用。
3.5 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关系
筹划的目的在于付诸实施,再好的筹划不能操作,那都是一纸空文。由于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有所不同,税收执法部门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筹划前、中、后的全过程不能脱离与税务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征得税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这样做的优点有两方面:一是便于筹划的完善。比如有些政策存在模糊性条款,通过及时沟通可以修改筹划不妥之处。二是便于实施。征得税务部门的同意,也就取得了他们的支持和理解,筹划成功率自然就高。能否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也是税收筹划方案能否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环节。实践证明,如果不能主动适应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或者税收筹划方案不能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就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会失去其应有的收益。因此,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也是规避和防范税收筹划风险的必要手段。
参考文献
1 贺飞跃.税收筹划理论与实务[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2 王兆高.浅论税收筹划的性质[j].经济师,2005(2)
从性质上讲,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税收政策取得节税利益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和预先性特点;就其操作要求而言,税收筹划既是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系列,又是企业根据税法选择最优纳税方案的决策过程。既减少税负,又贯彻国家政策,这无疑给企业的税筹工作提出了较高层次的要求。不容乐观的是,从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来看,已呈现出了考虑不成熟、得不偿失,甚至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象。笔者针对普遍存在的几种筹划误区作一探究。
一、企业税收筹划中的几大误区
(一)误区一:对法律具体条文研究欠佳,税收筹划沦为违法或不完全合法
人人皆知:“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可悲的是,企业税收筹划的第一个误区产生恰由于有悖于此。税收筹划起步之初,人们认为税筹就是运用各种手段少纳税或不缴税,而忽视了筹划的依据——税法所提供的优惠政策及可选择性的条款。若筹划正好遇到的是那些税法不允许松动的条款,结果必然是违法。而且,时至今日,许多企业在税收筹划时仍存在对法律条文一知半解的现象。在筹划过程中,如有多种方案可选择,企业在合法范围内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是无可非议的,但方案如果抵触了税法某一条例,尤其是忽视了某种法令的某个细节,则税收筹划的决策和实施不可避免地要沦为逃税甚至是偷税。例如:依据会计准则,企业在存货计价时可选用先进先出、后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加权平均和个别认定等方法。采用不同的方法计价,每期发出存货计入成本和费用的金额必然不同,进而对所得税计征产生影响,从外表上看,企业利用价格的变动进行税收筹划应在情理之中,但在筹划时一旦出现上述疏漏,筹划则变成了偷税,结果自然是除了补税还要受罚。
在下面案例中:A公司2006年12月利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税收筹划,其购销业务如下表:
采用先进先出法计价时,
当月销货成本:500×100+490×1000+485×2000+480
×1000=1846000(元)
期末存货成本480×300=144000(元)
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时,
当月销货成本:490×800+485×2000+480×1000=1842000(元)
期末存货成本:500×100+490×200=148000(元)
通过以上计算可以得出:当存货单价下跌的情况下,采用先进先出法计价会引起本月销售成本的提高,从而为企业节约所得税;反之,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则可以为企业节税。表面看来有利可图,于是,企业将依据市价经常性调整存货计价方法作为了一种税收筹划方案,合理吗?
先看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11条规定:“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再看第12条规定:“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从以上规定中可以得出:企业有权根据实情选择核算方法,但要保持其稳定性,出于税收筹划动机随意变更存货计价方法已属于违法。其次,假设企业能够持续经营,存货能够最终售出,改变计价方法只是调整了纳税的时间,并未从总量上减少所得税,再由于存货属于短期资产,这样,对其进行上述税收筹划显然已失去了意义。
(二)误区之二:税收筹划忽略了筹划成本
从辩证的角度看,成本与收益是一个矛盾的密不可分的两个方面:任何一项有利可图的决策,其背后都要付出与之相应的成本,税收筹划也不例外。税收筹划成本是指由于采用筹划方案而增加的成本,其可分为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显性成本是纳税人选择和实施筹划方案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咨询费、筹建费、培训费等;隐性成本,则指纳税人由于采用拟定的税收筹划方案而放弃的潜在利益。隐性成本实质上是一种机会成本,在税收筹划实务中一般容易被忽视。
例如:B公司是一个位居低税率区域的公司,到高税率区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时,往往单从减少税收负担的角度来筹划,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比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效果好。但是如做深层次考虑,如果由于分公司无独立经营决策权,不能独立地对外签署合约等因素,极可能给公司资本流动及运营带来很多不利的影响;并且这种隐性成本大于单一的节税利益时,设立非独立的分公司便成了一个得不偿失的税收筹划方案。
(三)误区之三:税收筹划因小失大,患“近视眼”,忽视了企业的整体效益
以上两大误区的形成,原因在于决策者未能运用政策对所要进行税收筹划的项目权衡得失,那么筹划后某个项目的确可利用优惠政策取得节税利益,是否意味着税收筹划的成功呢?再看下例:C企业为制造业,年购进用于生产的存货1000万元,年销售额为2000万元,现进行税收筹划:选择一般纳税人,其年应缴纳增值税为2000×17%-1000×17%=170(万元);如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其年应缴纳增值税为2000×6%=120(万元)。单从税负看,自然选择后者。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或由税务机关代开6%的专用发票,如果C企业大部分客户是一般纳税人,由于购货方难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产品滞销,整体利润减少,节税再多也是枉然。所以,税收筹划者必须明确:一是税收筹划仅是财务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它追逐的不只是企业的某种税负最轻,而是在纳税约束的环境下,使企业税后利润或企业价值最大化;否则便步入了第三个误区——筹划因小失大,乐了一时,毁了前程。二是应树立全新税筹意识:对纳税人来说,如果从某一方案中可获得最大化利润,即使该方案会增加税负,该方案也是纳税人的最佳经营方案。
(四)误区之四:税收筹划将风险置之度外
目前,许多纳税人甚至于一些税务服务机构提及税收筹划仍然存在这样的认识:只要可以减轻税负,增加收益就可进行税收筹划,而很少或根本无顾及筹划的风险。其实不然,因为从本质上讲,风险就是某一种行动的不确定性,税收筹划作为一种计划决策方法,其不确定性的存在使其不能免于风险。
首先,税收筹划具有阶段性和条件性。任何税收筹划方案制定和实施都必须立足于一定条件,一定的环境。其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纳税人自身的经济活动条件和内部经营环境;二是外部条件和市场大环境,其最主要的便是国家财税政策。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与税收政策等条件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如果其中的某一方面发生了变化,原本不违法的行为可能成为违法行为,原本盈利的项目可能变成亏损,原有方案的继续使用只能导致失败。
其次,税收筹划决策上的臆断性和主观性。从税收筹划方案的选择到具体实施,都容纳了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包括对税收政策的认识与判断,对税收筹划条件的认识与判断等等。那么,对以上任何因素主观性判断的错误都必然导致税筹方案的失误或失败,进而带来风险,所以,税筹成功的概率通常要与纳税人的业务素质成正比例关系。
再次,税收筹划存在着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税收筹划应当具有合法性,由于税收筹划具体来说针对的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为,其方案的确定与日常具体的实施,都由纳税人自己选择,税务机关并不介入其中。但是,税收筹划方案及过程最终是否合法,筹划是否成功而带来经济利益,都要“最终过关”,即取得税务机关的最终裁定。这样,显然风险必在:税务机关认定税筹方案实质上违法了,那么纳税人所进行的税收筹划非但不能带来税收上的任何利益,相反,还会因违法而被税务机关处罚,付出未预期的几倍的代价。税收筹划发展至今,与其密切相关程度要数以下两大风险: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税收政策变动的风险,纳税人不能熟视无睹。
二、企业走出税收筹划误区之途径
(一)途径一:充分利用现行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通过对第一误区的分析,我们已明白其起因于纳税人对法律条文一知半解,但是也不等同于对法律条文望而却步,方法便是税收筹划者应尽可能多、尽可能及时地了解并利用现有税收政策。以下提供了几个在笔者看来应先予以考虑的着眼点:
第一,考虑哪些税种适宜进行税收筹划
我国现行税制共分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五个大类,23个税种,每个税种课税对象不同,性质不同,税筹收益也不相同。当然,企业税收筹划首先应侧重于对自身抉择有重大影响的税种;其次,应该考虑税种自身特性,因为各个税种的筹划空间与其税负弹性大小有关,弹性越大,税收筹划的空间和潜力也越大,一般来讲,税负的弹性与税源大小是同向的;再次,税负弹性还取决于税种的要素构成,包括税基、扣除、税率和税收优惠。如果用函数表示税负(TB)与税基(b)、扣除(d)、税率(t)以及税收优惠(i)之间的关系,可表示为TB=f(b;t;1/d;1/i)函数公式。税基越宽,税率越高,税负就越重。反之,税收扣除越大,税收优惠越多,税负就越轻。
由这一公式可以得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税负弹性大于流转税类,较适宜税收筹划。因为其不论是税基的宽窄、税率的高低、扣除额的大小还是优惠的多少都有较大的弹性幅度。
第二,着眼于影响纳税额的因素
1.税基筹划。一般是通过选择恰当的费用分摊方式来尽量减少税基,例如:费用的平摊法可降低税基;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也会直接影响税基的多少,但筹划过程中一定不要忘记遵照税收政策进行。
2.税率筹划是指由于同一税种内部也有税率差别,一般可通过改变税基的分布,从而选择适用较低税率。例如:我国企业所得税率为33%,并实行两档优惠税率,对年所得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税率为18%,对年所得额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税率为27%。假设某企业预计年所得额即将突破3万元时,可以将下一年度酌量性的费用提前到本年度支付,从而使本年度交纳所得税时适用27%的税率。
3.税额筹划。即纳税人根据税收优惠中的免征或减征条款,通过恰当的调整使自己在形式上符合减免税条件,从而合法地减轻或解除税负。
第三,利用地区、行业的不同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行业众多,对于不同的地区和行业国家给予了不同的税收政策,这种区域性和行业性的税收优惠差异给企业提供了许多投资选择的机会。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以应用不同地区和行业的优惠税率进行筹划,包括:一是根据已在地区和行业优惠政策进行筹划;二是将企业投资于国家给予扶植和优惠的地区和行业。当然不要忘记整体效益的预先测算。
第四,从纳税人的构成入手,利用不同规模企业税率的不同进行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不同的纳税人享有不同的税收待遇。例如:内、外资企业的待遇不同;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计征方法不同;所得税因年应税所得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税率等。因此,纳税筹划的又一思路便是能否避开或选择成为某种纳税人,从而规避或减轻税负。
(二)途径二:完善企业自身的税收筹划过程
位列第一误区之后几个误区,从起因上讲均源于企业自身,因此走出税收筹划的误区还必须从企业内部因素再予以考虑,主要包括:
第一,确立全新意义上的税收筹划的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价值从计量上讲就是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其影响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二是折现率。据此可以推出提高企业价值的三种途径:增加未来的现金流量、使未来的现金流量提前和降低折现率。反映到税收筹划上,具体表现为:首先,直接降低税负,实际运作时可参照途径一入手;其次,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即在应纳税额不能直接减少的情况下,通过税收筹划,尽量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延缓当期的应缴税金,改变应纳税额在各年的分布状况,从而使企业的现金流量提前,企业升值;再者,便是实现涉税零风险,即指由于纳税人账目清楚,申报正确、缴纳及时和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否则涉税风险高,则折现率就高,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显然降低了企业价值。
【关键词】税收筹划 企业
1984年,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以生产电冰箱起家,现已发展成为影响全球家用电器制造业的领跑企业之一, 2012年应交税费合计为97260万元。根据对青岛海尔的税收筹划分析,青岛海尔的税收筹划主要从投资的税收筹划、收益分配的税收筹划两个方面来进行。
一、海尔公司投资的税收筹划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税收筹划分析
当企业进行扩大生产规模、增加销售渠道等活动时,通常需要增设分支机构。税法及相关规定对不同形式的分支机构规定不同,因此不同形式的分支机构税收负担也不同。以青岛海尔与其分公司重庆海尔为例,分析分支机构用不同设立形式对税负的影响,以下分几种盈利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况,当重庆海尔前两年亏损时,总公司五年内均盈利,其分支机构在园斐跗诳赡苡捎谑谐∥创蚩等原因导致整体亏损。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五年内税负相同,但由于前两年的亏损,分公司比子公司承担更少的税负,达到了延期纳税的税收筹划效果,减少了分支机构亏损时斯对资金的需求压力,有利于企业对其分支机构进行调整以扭亏为盈。
在第二种情况下,当重庆、青岛海尔五年内均盈利时。总公司和其分支机构经营良好,分支机构自创办就开始盈利。在这种情况下,分支机构的形式为分公司或子公司对总公司的纳税情况没有区别,选择以何种形式成立分支机构取决于企业的管理模式、客户对分支机构的信赖程度等情况。
在第三种情况下,当青岛海尔前两年亏损时。总机构可能为改变现有的亏损经营状态,改变经营战略,通过投资成立分支机构获得利益,出现总机构亏损而分支机构盈利的情况,经营期内无论选择何种分支机构的设立方式,五年内纳税总额相同。但根据相关规定,总机构的亏损可以与分公司的盈利互相冲抵,因此公司整体税负为零,起到了延期纳税的税收筹划效果。
在第四种情况下,当青岛海尔和重庆海尔前两年都亏损时。在创办初期,总机构与其分支机构均亏损,可以看出,对分支机构采用分公司的形式同样可以起到延期纳税的税收筹划效果。
青岛海尔将负责销售的分支机构设立为分公司,正是看重了分公司的这一系列的税收优点。一旦分公司发生亏损,则亏损的部分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实现减轻当年税负的作用。此外,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发生资本转移活动也不涉及应税事项。而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将以制造为主的分支机构设立为子公司,正是因为大部分利润收入不由制造公司产生,制造公司作为子公司进行自主生产经营,可以独立享受税收优惠、退税等权利,更有利于青岛海尔实现研发和创新战略,保证后台技术支持。
(二)选择合适的投资地点的税收筹划
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选择投资于低税率区域。
由2012年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可知,青岛海尔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大多为15%,部分为12.5%。例如,青岛海尔的子公司重庆海尔特种空调有限公司,该公司设立在重庆,据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自2011起到2020年年底,凡设立在西部地区的且所经营产业是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再如,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2.5%。根据相关政策规定,2008年1月1日后在上海浦东新区和经济特区注册成立的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从产生收益的第三年开始征企业所得税,并且按照应纳所得税的50%征收。企业选择税负较轻的地区作为企业投资的地点,可以谋求今后的税收利益。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正是充分利用了国家的相关政策,合理安排投资地区,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追求利益最大化,并同时支持贯彻国家政策,得到了社会和国家的认可。
二、海尔公司收益分配的税收筹划
收益分配是企业对一定时期内的收益在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分配的过程。减少员工个人所得税相当于增加员工收入,减少总体税负,这也促使青岛海尔对其员工的工资薪金进行税收筹划。
青岛海尔对职工工资薪金转作企业费用化处理。青岛海尔对职工各项薪酬支出中,2012年福利费和社会保险费分别增加4291万元和604万元,并且这两项费用较同期分别增长了21.4%和21. 3%,均高于职工薪酬总额较同期17%的增长率,说明青岛海尔加大了职工薪酬总额中福利费和社会保险费用的支出。在计算职工个人所得税时,这两项费用支出均已税前扣除,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适用的税率下降或不变,同时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减小,最终节约了个人所得税,增加了职工收入。在明确税法规定后,可以将部分工资薪金转为企业费用处理,这样,既可以保障员工福利,有提高了公司形象与员工凝聚力。需要注意的是,增加的经营费用必须为税法准许税前扣除的项目,以保障公司利益。
三、总结与建议
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近年平均税负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税负,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确实节约了税费支出,税收筹划效果显著。由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税收筹划案例研究,针对企业基于财务战略进行的税收筹划有以下对策建议:
[关键词]公司治理;税收筹划;委托
[DOI]10.13939/ki.zgsc.2015.16.029
1 公司治理和税收筹划的内涵
1.1 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又名公司管治、企业管治,是一套程序、惯例、政策、法律及机构,影响着如何带领、管理及控制公司。从公司治理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公司治理可以分为狭义的公司治理和广义的公司治理两个层次。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界定和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背离。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广义的公司治理是指通过一整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股东、债权人、职工、潜在的投资者等)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不同学者对公司治理的定义持有不同的看法。主流的有以下几种:吴敬琏(2001)、Gilson and Roe (1993)强调公司治理的相互制衡作用,认为所有者、董事会、经理层之间的权力制衡是实现公司治理的关键。只有公司内部之间明确了责权利关系,公司治理结构才能被建立起来。张维迎(2010)等强调企业的所有权安排是公司治理的关键。他认为公司治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使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相互对应。只有这样,才能对公司中的个体形成最大激励。最终使得公司作出利润最大化的行为,也强调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权益应该受到保护。
1.2 税收筹划
国内学者对于税务筹划内涵理解和界定的研究比较繁杂,争议较大,对税务筹划这一概念的提法也多种多样,常见的主要有税务筹划、税收筹划、纳税筹划等,至今尚未就税务筹划的称谓、定义、行为性质等达成共识。盖地(2005)认为,“税收筹划亦称税务筹划、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法人、自然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Tax Bounda-ry)和现行税法(不限一国一地),遵循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内容等,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和安排”。还有一些理论研究是关于税务筹划的原则、目标等。张雅杰等(2008)提出,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遵循不违法、全员参与、成本效益、实事求是等原则。国内关于税务筹划的实证研究比较少,基本都集中在对上市公司的税负研究上。王延明(2003)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实际所得税率的影响因素。谭康(2008)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公司规模与实际税率是正相关关系,而总资产收益率与实际税率是负相关关系。曹书军等(2008)应用随机效应模型,研究了影响实际所得税率的公司特征因素,并探讨了税收政策的变动对这些因素的影响,结果表明公司规模、资产密度与实际所得税率没有显著性关系,财务杠杆与实际所得税率显著负相关,而盈利能力和股权结构对实际所得税率的影响会受到税收政策的影响。默克(Morck,2003)认为,对于股利的双重征税可能会削弱金字塔形所有制结构的作用。菲斯(Friese etal..2006)研究发现,税法通过给予税收优惠或惩罚会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如以分派股利、重组等形式影响公司治理,而公司治理结构又将影响税务筹划行为。我国将公司治理结构与税务筹划两大领域结合起来研究的文献不多,以理论研究为主,主要有蔡昌(2009)从公司治理、契约安排角度深入分析了税务筹划的治理机制与供给机制,提出了诱导性契约安排与激励相结合的公司治理模式,设计了履约成本最低化的契约安排模型;在实证研究方面,主要是研究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单一方面,如股权结构与税务筹划的关系。
2 税收筹划下的委托分析
税务筹划是要在税收法律的强制性框架下,选择税负最轻的纳税方式。税收筹划作为一种理财行为,属于公司的经营管理范畴,不可避免地受到公司治理的制约和影响。基于委托关系的公司治理模式,毫无疑问,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进行公司治理的目标是股东价值最大化。而税收筹划是通过税后收益最大化来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税收筹划目标与公司治理目标体现着内在的一致性,公司治理推动着税收筹划的发展,并为税收筹划提供环境基础和潜在约束,因此税收筹划也必然成为公司治理的一个微小层面和基本要求。
从委托层面分析上市公司的税务筹划行为中的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第一,税务筹划行为使股东与经理人的风险承担不对等。税务筹划行为本身显著的特点之一就是其风险性。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产生相应的税务筹划风险。所谓税务筹划风险,一般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筹划过程中,由于各种潜在因素的存在,有可能无法取得预期的筹划效果,或者为此付出的代价远大于收益。由于筹划风险的存在,制约着税务筹划的效果,使税务筹划行为的效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经理人为税务筹划行为做出了努力,但是可能得到不好的甚至失败的效果,并因此给公司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经理人的声誉将会因此受到影响,甚至遭到解雇。而相对于股东而言,税务筹划行为的失败对其影响则小得多,而且股东还可以通过投资组合的方式来降低风险。
第二,税务筹划行为使股东与经理人目标背离。税务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具有长期性和预见性,这就决定了并不是立即产生可见的收益,而要通过较长期间才能实现。但税务筹划行为的成本往往发生在当期,如企业聘请税务专家为其进行筹划时,需要向税务专家支付费用;有的税务筹划方案在实施时,需要进行大量的企业内部或企业间的组织变革和协调工作,此时需要发生改建组织结构的成本、组织间的交流成本、制订计划的成本、谈判成本、监督成本和相关管理成本等。由此可见,税务筹划成本的即时性与收益的滞后性容易导致对筹划当期财务报表业绩的负面影响,对经理人的业绩评价也有不利的一面。然而,从长远来看,有效的税务筹划行为对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是有利的。因此,股东有意愿进行长期性的税务筹划行为,而经理人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将倾向于避免此类降低其短期绩效的行为,虽然在长期此类行为可提高股东利益。
第三,税务筹划行为加剧了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税务筹划实质上是一项综合的管理活动,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以达到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在整个筹划的过程中,不管是在预测、规划还是决策方面,都需要运用专门的方法,结合会计学、管理学、经济学、运筹学、统计学等学科的知识制订出筹划方案并作出选择。因此,税务筹划行为的另一特点是专业性非常强,需要周密的规划和广博的知识。在经理人自身掌握或可从外界获取这些专业技术的情况下,一旦其意识到税务筹划失败后要承担潜在的风险或损失时,加之没有适当的激励措施,经理人可能会被动地汇报或干脆隐藏这些关键技术知识。这些被动及隐藏行为将会加剧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从而增加成本及税务筹划失败的可能性,影响企业税务筹划行为的最终效果。
由此可见,税务筹划行为本身的特点,使得在税务筹划行为中问题更加明显,股东与经理人在税务筹划行为中风险差异的加大、目标偏离程度及信息不对称程度的加剧,容易导致经理人在从事税务筹划行为时的消极倾向。根据委托理论,恰当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减少问题,将经理人与股东的目标协调一致,从而保证税务筹划的有效进行。
关键词:税务筹划;会计处理;财务管理;利益博弈;利润分配
1从企业的利益博弈看税务筹划与会计处理、财务管理的关系
税务筹划与会计处理、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活动的一部分,有着共同的企业主体。我们可以按照企业与利益相关者利益博弈的激烈程度,将其利益关系划分为利益对抗、利益关联、利益影响三个等级。在不同的利益博弈等级中,企业的税务筹划、会计处理和财务管理将面临着不同的利益博弈对象,如下表1所示:
2税务筹划在会计处理中的应用
2.1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
企业销售货物结算方式不同,其收入确认的时间也不同,纳税月份也有差异。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采有托收承付或以委托银行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名销售和分期预收方式以交付货物时为收入确认时间。这样,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时间来加以筹划,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达到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利益。
2.2费用列支的选择
对费用列支,税务筹划的指导思想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减少应交所得税和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通常做法是:(1)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核销入账,如已发生的坏账、存货盘亏及毁损的合理部分都应及早列作费用;(2)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采取预提方式及时入账,如业务招待费、公益救济性损赠等应准确掌握允许列支的限额,将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3)尽可能地缩短成本费用的摊销期,以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达到节税的目的。
2.3长期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
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投资比重低于25%时采用成本法;高于25%而低于50%,但能对被投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时,或者虽然低于25%,但能对被投企业施加重大影响时及超过50%时宜采用权益法。可见,这一规定有一定的选择空间。
一般来说,如果被投资企业先盈利后亏损则选用成本法,反之则选用权益法。
2.4折旧和摊销方法的选择
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及摊销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会计上可用的折旧方法很多,加速折旧就是一种比较有效的节税方法。另处,企业财务制度虽然对固定折旧年限、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期限作出了分类规定,但有一定的弹性,对没有明确规定折旧或摊销年限的资产尽可能选择较短的年限,将该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完毕。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这样因增加前期折旧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存款。
2.5存货计价的选择
依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主要有五种:先进行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和毛利率法。采用何种方法对本企业有利,企业必须认真的筹划。
一般来说,物价下降的情况下,采用先进先出法比别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来的期末存货低,从而加大当期成本,减少当期应税所得额。在当前企业普遍感到流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延缓纳税无疑从国家取得一笔无息贷款,使企业在本期有更多的资金可供利用,产生效益。
2.6资产计价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资产的计价直接影响到财产税的计税基数。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余值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指房屋、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税法同时规定:“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连接管算起”。这就为房产核算作出了明确地规定。因此企业在建设房屋工程时,必须明确区分属于房产的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和不属于房产的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的价值,并在会计账薄中分别记录。此外,企业使用的中央空调,如何入账也很关键。有时房产原值中包括中央空凋设备,但如果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关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因此,企业应独立核算中央空调设备,以减少企业的房产税支出。
3税务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运用
3.1筹资决策中的财务筹划
对于一个企业来讲,不同的筹资方式组合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预期收益,同时也会使企业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这就要求投资者必须在筹资决策中作好税务筹划分析工作。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所形成的负债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享受所得税利益。相比之下,股息是不能作为费用列支的,只能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进行分配,因此,企业就可以通过资本结构的合理搭配来实现财务筹划的目的。一般来说,为获取较低的融资成本和发挥利息费用抵税效果,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筹资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方法效果最差。企业在分析筹资中的税收筹划时,应着重考察资金结构和筹资方式问题,特别是负债比率合理与否,不仅制约着企业的风险和成本的大小,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税负及税后收益。由于负债的利息记入财务费用能抵扣应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了企业应交所得税。在税前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成本率的前提下,负债比率越高越好。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各融资成本会加大。当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时,负债反而达不到节税目的。
3.2投资决策中的税务筹划
(1)组建形式的选择。
投资者在设立企业时,有几种形式可供选择。企业组建形式不一样,税收政策也各异。以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经营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要又重纳税,即先交公司所得税,再交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的业主,只须交个人所得税。在组建时采用何种形式,当事人应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慎重筹划。
(2)设置分支机构的选择。
对于企业来说,随着业务的扩张,势必面临在其下设置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选择,那么是设置分公司好还子公司好?哪个对企业更有利?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因为两者在税收上截然不同。分公司相当于一个办事处,其优点在于它不是独立法人,所发生的亏损或损失可冲抵总公司账面利润;此外,还可不交纳资本注册费、印花税等费用。缺点在于它不是独立的法人,不能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如减免税、退税等。子公司虽然有税收优惠,但由于是独立法人,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承担亏损。总公司应权衡利弊后决定。从纳税角度讲,在刚开始设置分支机构时以分公司为优,因为在设立初期亏损性大些。一旦分公司成熟后,可适时转化为子公司,以便获得税收优惠的好处。
(3)投资地区行业的选择。
无论是国内投资还是国外投资,企业都必须认真考虑和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及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我国规定: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右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而在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及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一般为15%,而其它地区为33%。因此,企业应选择这些有税收优惠的地区进行投资。这样,不仅可少交税,而且完全符合政策导向和税法立法意图,于己于国都有利。国家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征收所得税。”为了支持和鼓励第三产业,规定:“投资于第三产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等。近几年,国家为配合住房制度改革和全面启动房地产,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国家则对其课以重税,以上种种国家关于投资行业的税收优惠差异,给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这要求投资者在投资决策前,必须充分了解和掌握国家关于投资方面的税收政策,认真进行税收策划,合理减轻企业的税负。
3.3利润分配中的税务筹划
企业的股利分配形式一般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根据税法规定,股东取得现金股利须交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却不交税。因此,企业要从发展前景来筹划发放多少现金的股利,从而对企业和股东都有利。
4税务筹划应注意事项
4.1坚持经济原则
企业在税务筹划实施过程中,会发生种种筹划成本,因而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先对其预期收入与成本进行对比。只有税收筹划所带来的收益大于其成本时,税收筹划才可行,否则要放弃。
4.2全局观
要以整体观念来看待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制订最佳经济决策。由于税收筹划是以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既要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又要结合企业本身特定环境、经营目的来选择,不能只注重某一纳税环节的个别税负高低。也就是说,税收筹划的正确态度是以企业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细致分析一切影响和制约税收筹划的条件和因素,选择可能使企业税负并非最轻,但却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方案。
4.3守法
税收筹划是利用税收政策优惠的规定、纳税方案的选择及收支的适当控制等途径来获得节税利益。它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以税法条款为依据,不乱摊成本费用,不乱调利润,当有多种可供选择的纳税方案时,不仅要选择税负最低的财务决策,而且要使税收筹划行为合法、合理。
5结语
综上所述,税务筹划是在完全符合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纳税义务没有确定,存在多种纳税方法可以选择时,企业通过税务筹划实现无偿使用资金以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保证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及时足额缴税,不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等,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由此可见,正确进行税务筹划对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王小荣.企业的纳税处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税收筹划;纳税人身份;计税依据;混合销售;兼营;出口退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至3%;等等。这次改革是自1994年我国推出增值税制度以来涉及面最广、影响最大的一次变革,预计可减轻企业税负1233亿元。半年过去了,转型效果初现:消费型增值税刺激了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2009年1-5月城镇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累计完成53520.3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2.9%;其中新建固定资产25330.67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42.8%。同时,新的增值税制度也使得企业更加注重通过税收筹划来获得更大的利益。本文将对新的增值税制度下的主要筹划方法进行探讨。
增值税的筹划可以从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出口退税等几个方面来进行。
一、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没有进项扣除,所以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非尽然。对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筹划,可以通过计算增值率和抵扣率来判定。
(一)均衡点增值率判别法
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适用不同税率情况下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无差别均衡点增值率(见表1)。
无差别均衡点意味着在某个特定的增值率下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有相同的税收负担,即税负无差别,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无差异;而在特定增值率点的两边,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有不同的税收负担,当增值率高于无差别均衡点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大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这时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较轻,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较有利;反之,增值率低于无差别均衡点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税收负担较轻,则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较有利。
(二)均衡点抵扣率判别法
抵扣率=1-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适用不同税率情况下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无差别均衡点抵扣率(见表2)。
无差别均衡点抵扣率的含义是: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在无差别均衡点抵扣率时,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有相同的税收负担,即税负无差别,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无差异;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大于无差别均衡点抵扣率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这时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较有利;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小于无差别均衡点抵扣率时,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这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较有利。
二、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此,可以对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分别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
(一)销项税额的纳税筹划
在保证产品销售利润不变的情况下尽可能减少销项税额,可以有效减少增值税负担。而销项税额的多少与销售额紧密相关,销售额的实现又取决于销售方式,不同销售方式下税法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销售额的确定方法。
1、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企业的销售方式多种多样,除了一般销售方式以外,企业还经常采用各种促销方式以扩大销售额,如折扣销售、现金返还、赠送购物券等。选择何种促销方式,关键因素即税收负担的高低。这时不仅要考虑增值税,还要考虑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种的税负高低,根据企业各税种的综合税收负担的高低来确定销售方式。
2、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在增值税条例中根据结算方式分别规定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要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关键是采取何种结算方式。纳税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进行筹划。纳税人通常采取以下两种结算方式:
第一,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税法规定,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都是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经过测算,采用这两种结算方式,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节约银行利息支出。
第二,委托代销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并交给委托方。此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因此,根据这一原理,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并且产品以商业企业再销售后付款结算方式的销售业务,则可以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根据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时间。
利用结算方式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都是为了推迟纳税时间,获得递延纳税的利益。
(二)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增值税采用进项税额凭购货专用发票扣税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的货物不能进行抵扣,或只能抵扣3%,为了减少纳税时抵扣过低带来的税收负担的加重,一般纳税人必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小规模纳税人价格折扣是多少才合适?这里存在一个价格折让临界点。
根据测算,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不同税率情况下的临界点(见表3)。
当增值税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时,价格折让临界点为86.80%。这意味着当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为一般纳税人的86.80%时,即价格折让幅度为86.80%时,无论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承担的税负相等。其他组合含义相同。
企业在采购货物时,可根据以上价格临界点值,正确计算出临界点时的价格,从中选择采购方,从而取得较大的税后收益。
三、兼营与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企业的跨行业经营现象已越来越普遍。兼营和混合销售就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同时涉及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税法对这两种经营行为如何征税做出了比较明确的界定,企业在其经营决策时若能做出一些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获得节税利益。
(一)兼营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对兼营行为,纳税人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这一征税规定说明,在兼营行为中,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劳务不论是否分开核算,都要征增值税,没有筹划余地;而对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分开核算,来选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兼营行为的产生有两种可能,进行筹划时也应按照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加强售后服务或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涉足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在这种情况下,若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得到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就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若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2、营业税纳税人为增强获利能力转而也销售增值税的应税商品或提供增值税的应税劳务。这种情况下,由于企业原来是营业税纳税人,转而从事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劳务提供时,一般是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式来征税,这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的筹划方法一样。
(二)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税法对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即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这里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低税负税种的目的。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纳税人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纳税人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能占到50%以上,则缴纳增值税;反之若非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则缴纳营业税。
四、出口退税的税收筹划
(一)选择经营方式
通过选择经营方式进行筹划,即选择是自营出口还是来料加工方式,使用的出口退税方法不同,得到的退税额也不同。自营出口,包括进料加工,一般采用“免、抵、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来料加工则采用“不征不退”办法。
一般来讲,对于利润率较低、出口退税率较高及耗用的国产辅助材料较多(进项税额较大)的货物出口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对于利润率较高的货物出口宜采用来料加工方式。
选用“免、抵、退”方法还是“免税”方法的基本思路,就是如果出口产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为生产该出口产品而取得的全部进项税额,则应采用“免、抵、退”办法,否则应采用“不征不退”的“免税”办法。
而对于退税率等于征税率的产品,无论其利润率高低,采用“免、抵、退”的自营出口方式均比采用来料加工等“不征不退”免税方式更优惠,因为两种方式出口货物均不征税,但采用“免、抵、退”方式可以退还全部的进项税额,而“不征不退”免税方式则要把该进项税额计入成本。
(二)选择出口方式
对于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有两种出口方式,即自营出口和出口。两种方式均可获得退税但数额却不尽相同。
在退税率与征税率相等的情况下,企业选择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外贸企业出口,两者税负相等。
在退税率与征税率不等的情况下,企业选择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外贸企业出口,两者税负是不同的,即选择自营出口收到的出口退税数额小于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应获的出口退税数额,选择外贸企业出口有利于减轻增值税税负。
五、利用税收优惠的规定进行筹划
增值税有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要通过自身创造条件,来适应税收政策的要求,以享受国家的减免税规定,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例如,某钢铁生产企业的主要原材料为废旧钢材,除少数来源于废旧物资单位外,大部分来源于个体的废品站,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购入的材料有合法发票可抵扣进项税,而从个人处收购的不能按收购额的10%抵扣进项。对此,企业可以自己依法设立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从个人处收购的废旧钢材通过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后,再由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开具发票给钢铁企业入账。
参考文献:
1、余文声.纳税筹划技巧[M].广东经济出版社,2003.
一、国家实行“营改增”政策的原因
(一)连年征收营业税加重企业负担
营业税是指企业每年营业获得的利润中需要向国家上缴货币所占的比例,并且营业税分多个部分,企业获得的营业额不同,营业税值不同,超过一个区间需要上交一次营业税,并且还不能相互抵消。这样的税收政策无形中加重了企业的经济负担,企业为缓解这种负担就会提高商品价格,或其他服务的价格,最终增加的还是消费者的负担。值得注意的是营业税大部分出现在第三产业和服务行业之中,加重相关企业的经济负担,抑制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发展,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体现国家税收政策的公平性,税务政策改革势在必行。
(二)营业税使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打乱
无论是对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还是对第三产业和服务行业,制定增值税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出公平性,并且它的适用范围广。对被征税的企业不区别对待是其一大优点,这样能促进企业的发展。在营业税的影响下,第三产业和服务行业没有增值税,严重影响了增值税的公平性。增值税的具体实施方法是当企业的营业额超过某个既定的范围后,从超过的营业额中抽取一定比例作为增值税,归根究底这一部分钱由消费者出。但是如果收取营业税,增值税就不能从商品和服务进项税中扣除,会直接打乱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三)两种税制并行造成税收计算和征管困难
由我国营业税和增值税税收政策可以看出,营业税和增值税有不同的税收范围和计算方式,如果同时计算两个税收容易出现混乱,也会为管理增加难度。例如,现在企业为追求利益,很多企业是混合型企业,产业结构相互混合,而且产品和服务混合进行,营业额是综合营业额,两种税收制度在产品和服务上不同,对企业来说整理税收会越来越麻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符合国际惯例,“营改增”后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税务的征收和管理。
二、“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纳税的正反面影响
(一)降低税收,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
从现在出台的增值税政策来看,我国企业增值税有17%和13%两个基本税收标准,还有11%和6%两个低档税收标准。“营改增”政策优势表现为营业税的税率是5%,意味着企业需要在每年营业额的基础上缴纳5%的钱给政府,但是在“营改增”政策实行以后,如果为小企业纳税人,企业只需要缴纳营业额的3%给政府,多出的2%既为企业获得的优惠,增值税还可以与进项税抵消,“营改增”企业只需要有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掉,或者企业有增值税专用的发票就能有效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从已经实行“营改增”政策的企业的税收来看,的确降低了企业的负担。
(二)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看问题都需要看到正反两面,虽然实施“营改增”政策能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需要注意到,增值税的优点是能从进项税中扣除,但是一部分企业在从进项税中扣除税额时会出现问题导致扣除失败,这样会为企业增加麻烦。并且企业税收政策的改变会影响企业的运行,在短期内不会出现企业税收负担下降的现象,有的企业还没有增值税发票,这样使其在进项税中很难被扣除。
三、企业应对营改增的纳税筹划策略
(一)调整产业链定价体系
企业响应国家政策把营业税改变成增值税,企业能开具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并且增值税可以在进项税中扣除,因此企业需要考虑其产业链上企业产品价值分配策略。对于处在产业链上游的企业,若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适当地提高企业商品的进货价格,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对于处在产业链下游的企业,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上游企业可以提高卖出的产品的价格,下游企业获得进项税扣除资格,降低其成本。新的税收分配改革,影响了产业链的价值分配,所以企业定价应该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选择好纳税人的身份
国家制定增值税政策时,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同纳税人具有不同的缴费政策。小规模纳税人是指企业年营业额在500万以下,一般纳税人是指企业年营销额在500万以上。增值税政策显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低,能明显降低纳税人的经济负担,所以企业要尽可能把企业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例如,将多出的营业额用于建立新公司。这会为企业纳税提供很大的活动区间。
(三)充分使用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增值税还在调试阶段,为了能体现其减税负的作用,国家制定了很多优惠政策。例如,“营改增”企业依旧享有加纳营业税时的优惠政策,并且对不同的企业还有不同的优惠政策。“营改增”政策还处于调试阶段,很多政策还不完善,对企业来说既有优点又有缺点,但是企业可以充分使用制定的优惠政策,最大程度降低企业需要缴纳的税收金额,将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四)抵扣尽量多的进项税额
企业在变成增值税纳税人以后,企业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进项税中抵扣增值税,获得更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机会成为企业需要考虑的问题。企业应选择能使自己获得最大利润的供应商,甚至是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企业会计人员要能分清税收项目能否在进项税中扣除,合理规划,保证抵扣掉尽量多的进项税额。
四、结束语
关键词 企业内部控制 纳税筹划 紧密结合
一、前言
对于企业经营管理而言,内部控制对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果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为了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合理的纳税筹划是满足企业纳税工作需求的重要手段。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内部控制与纳税筹划有着紧密的联系。考虑到纳税筹划工作的特殊性,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必须在内部控制的监管之下完成。结合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经验,以及纳税筹划工作和内部控制实际,纳税筹划只有与内部控制实现紧密结合,才能提高纳税筹划工作的整体效果,保证纳税筹划工作的规范性达标。
二、企业纳税筹划应纳入到内部控制监管之下
从目前企业纳税筹划工作来看,纳税筹划工作是企业在国家税收政策内合理避税的重要手段,对降低企业税务负担,提高企业的整体利润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考虑到纳税筹划工作的特殊性,以及纳税筹划工作对财务工作的影响,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只有在内部控制的监管之下进行,才能确保纳税筹划工作合情、合理、合法。具体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企业纳税筹划应加深对相关政策的了解。由于企业纳税筹划工作是在国家相关税务政策下制定具体的措施和策略。因此,对相关政策的了解程度,决定了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质量,同时也关系到企业纳税筹划工作能否满足相关法规要求,避免企业纳税筹划工作触犯政策红线。由此可见,在企业纳税筹划中加深对相关政策的了解是十分必要的。
(2)企业纳税筹划应受到内部控制的有效监管。鉴于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特殊性,以及企业纳税筹划工作与税收政策及企业财务政策的紧密性,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只有受到内部控制的有效监管,才能提高纳税筹划工作的整体质量,进而为企业纳税筹划工作提供有力支持,保证企业纳税筹划工作能够在内部控制的监管下得到有效开展,提高纳税筹划工作的合理性。
(3)企业纳税筹划应在内部控制体系下运行。为了保证企业的财务管理取得积极效果,企业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实施了对财务管理的全过程监控。基于纳税筹划工作在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只有在内部控制体系下运行,才能提高纳税筹划工作的合理性和整体效果,确保企业纳税筹划工作得到有效开展,满足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实际需要。
三、企业纳税筹划应符合内部控制原则
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内部控制对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作用,企业纳税筹划工作只有符合内部控制原则,才能确保企业纳税筹划工作在内部控制的监管下得到有效开展。因此,企业纳税筹划工作只有符合内部控制原则,才能提高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整体质量,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企业纳税筹划工作,应符合内部控制的全面性原则。在企业内部控制中,实施全面性监控是内部控制的重要原则。基于纳税筹划工作实际,在纳税筹划工作开展过程中,应配合必要的内部控制,在具体操作中,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只有符合内部控制的全面性原则,才能提高内部控制的监管质量,进而保证企业纳税筹划工作取得积极效果。因此,符合全面性原则十分重要。
(2)企业纳税筹划工作,应符合内部控制的针对性原则。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向性,其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实现企业纳税总额的下降。考虑到企业纳税筹划工作需要受到内部控制监管的特点,企业纳税筹划工作只有符合内部控制的针对性原则,并在企业内部控制的指导下进行,才能确保企业纳税筹划工作达到预期目标,提高内部控制的整体效果。
(3)企业纳税筹划工作,应符合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原则。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在实际开展中,所有的筹划措施都是为了实现企业税务负担的有效降低。为了达到这一目标,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只有在内部控制的监管下,并符合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原则,才能保证企业纳税筹划工作取得积极效果,进而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因此,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应符合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原则。
四、企业纳税筹划应满足内部控制的实际需求
对于企业经营管理而言,内部控制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监管手段,对纳税筹划工作有着重要的监督管理职能。基于内部控制的特点,以及纳税筹划与内部控制的关系,企业纳税筹划只有满足内部控制的实际需求,才能提高实施效果。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企业纳税筹划工作应分析内部控制的特点。考虑到企业纳税筹划工作与内部控制的必然联系,只有正确分析内部控制的特点,并掌握内部控制工作的流程和开展方式,才能保证企业纳税筹划工作在开展过程中符合内部控制的相关要求,进而提高纳税筹划工作的整体质量。因此,企业纳税筹划工作应分析内部控制的特点,并将其作为开展工作的重要着力点。
(2)企业纳税筹划工作应与内部控制紧密结合。基于企业纳税筹划工作与内部控制的特点,二者在具体工作中相互依存并相互影响,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结合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需求,以及内部控制的监管需要,只有将纳税筹划与内部控制紧密结合,才能提高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整体效果,为企业纳税筹划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3)企业纳税筹划工作应正确了解内部控制的实际需求。结合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实际经验,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对纳税筹划工作的具体要求,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只有正确了解了内部控制的实际需求,才能达到有效开展纳税筹划工作的目的。因此,了解内部控制的实际需求,并掌握必要的内部控制原则,是提高企业纳税筹划工作有效性的关键所在。
五、结论
对于企业而言,纳税筹划工作与内部控制联系相对紧密,纳税筹划工作的开展,不但需要在内部控制的监督下进行,同时还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结合企业纳税筹划工作实际以及内部控制实际,只有对二者的关系有正确认识,并认识到二者的紧密联系,才能确保纳税筹划工作和内部控制工作得到有效开展。由此可见,加深对纳税筹划与内部控制关系的认识是十分必要的,对于纳税筹划工作和内部控制的开展具有重要作用。
(作者单位为贝洱热系统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宋源慈.浅谈对税收筹划的认识[J].经营管理者,2014(02).
[2] 江素芳.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01).
[3] 胡绍雨,程楚.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法与建议[J].财会研究, 2014(12).
[4] 钱光明.对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的若干探讨[J].商场现代化,2014(03).
【关键词】营改增;中移动;纳税筹划
一、引言
根据相关数据,自从2014年6月1日国家将电信企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后,2014年下半年电信企业缴税减少81万元,税负减少约14% 。H公司2014年7月的应交增值税额为598万元,同比减少13万元,预计2015年下半年少缴纳税款360万元,实现税款降低10.02%.中移动集团H公司作为中移动集团地市级分公司,面临与过去缴纳营业税时完全不同的管理方式和业务流程的变革和挑战。从财务的角度出发,“营改增”对公司的税负影响尤为重大。
本论文希望通过对政策的解读、分析和研究,运用适当有用的税收筹划技术,希望得出实际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案,从而达到为集团公司合理节税、合理纳税的目的;也希望为其他地市分公司提供借鉴作用,有利于推动全集团“营改增”工作顺利开展;同时也为国家推行的“营改增”税制改革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条例。
二、中移动H公司“营改增”后可更新税收筹划方案
(一)调整积分商城的管理战略
依据“营改增”政策:赠送第三方的外购的营业税服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增税范围,不会增加增值税的负担,只交营业税。
1、具体筹划战术
经过调查发现,现在积分商城上面赠送的东西大部分是实物。但是,赠送实物就要视同销售,会增加增值税的负担。建议:
①把赠送面包,饮料等实体性的食品,尽量转换为赠送对应的餐饮券。这样,送出去的东西在实质上是一样的,但是送的餐饮券等属于营业税服务,就不会增加中移动H公司的增值税负担。
②商城内保留的实体礼品,可以通过“积分+现金”的模式兑换。比如,原来需要2000积分兑换的礼品 X,现需要1500积分加800元现金方可兑换。这样虽然仍触及视同销售,但增加了公司现金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缴纳税负的压力。
2、效果评估
优点:把赠送实际物品转换为赠送第三方外购的营业税服务,这样不仅对中移动赠送的成本并没有什么影响,而且与此同时,还减少了由于视同销售带来的增值税的负担,让中移动H公司不需多交增值税,达到有效地规避不必要的税款的目的。
例如:中移动H公司积分商城在过去的3个月里面,赠送实物所花费的成本如表2-1所示,则:
每个月赠送的实物成本的平均值=3366540=1122180(元) ;
每个月节约的销项税的平均值=244577.693=81525.9(元);
每年可以节约的销项税=81525.9*12=978310.8(元)
由此可见,在假设把50%的赠送实物转换为对应的代金券的前提下,通过本方案的税收筹划以后,每年可以帮助中移动H公司节约税款大约为100万。如果转换更多的实体性物品,则可以节约更多的销项税额。
缺点:由于赠送的实际对象不同,把赠送的实际物品转换为代金券等时,就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如:赠送的对象是家庭主妇等消费人群的时候,她们更愿意兑换的肯定是油、盐、面包等实物的东西。如果更换为赠送代金券等,就可能面临着像家庭主妇等一部分消费人群的流失或者相的消费金额下降等等的风险。
(二)调整礼品采购的管理战略
在广告执行的过程中,如果将刊登广告和赠送小礼品这些东西包装在一起,作为广告费的整体,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视同销售。通过这种操作,实物通过库存出去的证明就会难以跟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销项税额。
1、具体筹划战术
在中移动H公司进行广告宣传和推广移动业务的过程中,如果需要赠送小礼品,例如钢笔,笔记本,杯子等,可以与广告公司协商,在这些小礼品上印上中移动的标志,以宣传的名义派发礼品。在礼品采购环节中,由广告公司代为采购。由于没有单据证明该礼品流入本公司,税务部门并不能有效地追踪礼物的去向。因此,中移动H公司可以将购买这些小礼品的成本归纳为广告费用,无需视同销售,从而可以避免视同销售的17%销项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赠送的这些小礼品要把移动的标志印在上面,把这作为一种推广业务的动作或方法。
2、效果评估
优点:把赠送的小礼品与广告费包装在一起,尽量将其费用化,而不是实体化,从而减少视同销售的额度,降低中移动H公司的税负。与此同时,中移动H公司还将取得广告费服务的进项税发票,获得更多的进项税的抵扣额。
缺点:该方案需要与中移动H公司的广告服务商进行洽谈,需要广告公司为中移动H公司提供协助,但很可能会有广告服务商不配合中移动H公司的想法。另一方面,该方案可能会提高中移动H公司的税收风险,而且税局可能会对中移动H公司此项操作提出质疑。
(三)调整设备赠送的管理战略
依据“营改增”政策: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需缴纳增值税。但若是明确设备所有权归属中移动所有,使用权归属客户所有,在客户停止使用中移动的电信服务时需要回收设备,则不需缴纳增值税。
1、具体筹划战术
目前中移动H公司存在数种提供服务赠送设备的业务,如客户安装宽带赠送无线路由器、机顶盒等。2014年1月至7月累计出库了10722个ONU(宽带猫),共计2893117.37元,单价为 268.58元。若是视同销售,则每一个ONU需缴纳约268.58÷(1+17%)×17%=39元销项税。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将“赠送设备”改为“提供设备去支撑该项服务的开展”,并添加“损坏赔偿”等字眼,规避“赠送”等描述,所有权仍然为中移动H公司所有,即免费提供ONU等服务支撑载体给客户使用,并且客户在停止使用中移动H公司的宽带时,需要交回这些设备,期间可以提供免费设备维修、更换等服务,以此来吸引客户。下一年中移动H公司计划发展6万宽带用户,该操作可避免共2340000元的销项税。
2、效果评估
优点:中移动H公司不提及“赠送”等字眼,改为“服务支撑”,无需视同销售,从而在不改变客户体验的情况下,合理规避不必要的税收。
缺点:由于之前宣传定势或是竞争对手的营销政策的影响,若中移动H公司不赠送设备,可能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度不大,削弱了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所以在中移动H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时,需要耐心地向客户解释清楚,也可通过其他营销手段如送话费等方式解决弊端。另一方面,该方案可能会提高中移动H公司的税收风险,税务部门可能会对中移动H公司此项操作提出质疑。
(四)调整个人客户套餐的管理战略
1、筹划战略背景
推出新套餐,提高套餐内增值业务收入占比;鼓励及引导客户使用这类套餐,以中移动H公司减轻增值税税负。
“营改增”基本政策:对基础电信服务统一适用11%的税率。对增值电信服务统一适用6%的税率
“营改增”优惠政策:附带赠送的电信服务,按照折扣折让处理,以折扣后金额计销项税额。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客户以积分兑换移动自有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客户以积分兑换移动外购的营业税应税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客户以积分兑换移动外购的商品或应税服务,根据兑换的第三方服务或产品的购入价格及相应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消费者因素:微信等社交平台的发展改变了移动客户的消费习惯。如消费者对移动语音通话的使用量有所减少,学生族等年轻人对网络流量的要求更高。
联通签到活动:联通高德地图签到送流量、短信、话费等活动;
因此,在营改增背景下,可以利用“营改增”政策,并结合移动客户的消费习惯,借鉴其他公司的相关经验,推出新套餐,以满足消费者需求甚至促使其转换消费模式,并达到节税效果,增加企业效益。
2、筹划战术
对于月租不含任何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的套餐业务
根据省公司及相关税务政策,对于客户套餐月租费用,若是不能划分为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分别核算的,则以增值业务:基础业务=39:61划分。其中,基础业务以11%、增值业务以6%的税率征增值税。
(1)业务现状
比如,中移动H公司的老套餐(即不含有任何通话时长、免费短信或是 GPRS流量)主要有:①普通全球通套餐;②神州行长途卡新资费8元租费套餐[OCS]。这两种套餐的月租费用不能划分为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
目前,中移动H公司普通全球通套餐和神州行长途卡新资费 8 元租费套餐的月收入分别约为178100.00元和224520.00。此时,增值税销项税为:
①(178100×61%)÷(1+11%)×11%+(178100×39%)÷(1+6%)×6%=14687.87元;
②(224520×61%)÷(1+11%)×11%+(224520×39%)÷(1+6%)×6%=18528.72元;
合计为33216.59元。
(2)筹划方案
中移动H公司现推出套餐A与套餐B,分别与普通全球通套餐和神州行长途卡新资费8元租费套餐相对应,月租费用不变,但中移动H公司可以配合套餐A和套餐B分别推出一个“0元包”。“0元包”中含有10H流量和10条短信,中移动H公司鼓励这批客户推广使用“0元包”,这样新套餐不仅给予了客户更多优惠,增大吸引力度,套餐A和B也可以划分为增值业务套餐,起到节税效果。
假如所有使用普通全球通套餐及神州行 8 元套餐的客户均使用新套餐与“0元包”,则增值税销项税计算如下:
① 178100÷(1+6%)×6%=10081.12元;
② 224520÷(1+6%)×6%=12708.68元;
合计为22789.8元,即推广新套餐后每月节省增值税销项税10426.79元。
对于使用包含语音、流量、短信等的套餐业务
(1)业务现状
以目前中移动H公司用户数最多的全球通全网统一资费新商旅套餐88元,约为5万用户,其套餐内容为:全国接听免费(含视频电话),包括通话时长350分钟、国内数据流量30H,赠送来电显示。目前用户各业务实际使用情况如图2-2、2-4以及2-5:
假设中移动H公司产品分摊单价为0.20元/分钟,数据流量平均单价为0.50元/H。如表2-5所示,则:
语音收入=88×70÷(91-6)=72.5元
流量收入=88×15÷(91-6)=15.5元
增值税销项税计算如下:
①中移动H公司语音收入应交增值税/用户=72.5÷(1+11%)×11%=7.18元
②中移动H公司流量收入应交增值税/用户=15.5÷(1+6%)×6%=0.88元
③则中移动H公司产品每用户收入应交增值税合计为8.06元
④因此,中移动H公司5万用户数每月共需缴纳50000×8.06=403000元销项税。
(2)筹划方案
通过对中移动H公司用户使用较多的全球通全网统一资费新商旅套餐88元进行抽样饱和度分析,结果如表2-6所示。
据抽样结果可得出以下结论:客户对流量使用逐渐上升,约有48%的客户使用流量超过30H,70%的客户使用流量在80H以内,而通话时长在350分钟内的客户约有80%是通话时长在300分钟以内。
针对该现象,中移动H公司现推出新套餐C,其套餐费用与全球通全网统一资费新商旅套餐88元相同,但中移动H公司对套餐内容设计量进行调整,将50分钟通话时长替换为60H流量,满足大部分客户对流量的需求。如表3-4所示,则:
中移动H公司新套餐C语音收入/用户=88×60÷(111―6)=50.29元;
中移动H公司新套餐C流量收入/用户=88×40÷(106―6)=37.71元;
中移动H公司新套餐C增值税销项税计算如下:
⑤中移动H公司新套餐C语音收入应交增值税/用户=50.29÷(1+11%)×11%=4.98元;
⑥中移动H公司新套餐C流量收入应交增值税/用户=37.71÷(1+6%)×6%=2.13元;
⑦中移动H公司C套餐每用户收入应交增值税合计为7.22元,两者相比较(⑦-③)可节约增值税销项税0.95元/用户。
⑧假设约有2.5万用户更换此套餐,则中移动H公司每月节约销项税共25000×0.95=23750元,每年可节约销项税23750*12=285000元。
(3)效果评估
中移动H公司其他品牌套餐如4G业务套餐的推广也可按照该方案先进行客户业务使用饱和度分析,再针对分析结果优化套餐内容,推出新套餐,并引导老客户使用更贴合自身需求但资费不变的新套餐,从而达到既节税又吸引住客户、优化资源的目的。
三、“营改增”下H公司纳税筹划方向
(一)转变政企客户赠送方式、节约税负
政策规定:附带赠送的电信服务,按照折扣折让处理,以折扣后金额计销项税额;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赠送充值卡需作视同销售处理。因此,目前尚有向政企客户赠送充值卡,而将赠送充值卡转为赠送话费,或以积分兑换话费的形式赠送,可节约税额。
(二)大力增加固定资产、增加可抵扣项目
由于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的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也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对于一般纳税人的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是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
移动正大力拓展4G业务,这必然会需要基站及其他设备提供支撑。而且省公司会在项目进行前定性规定项目为动产项目或者不动产项目,动产项目内所有费用进项税额可抵扣。而在“营改增”政策的背景下,在进行基站建设时固定资产可抵扣,需注意根据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的相关规定,取得增值税增值税可抵扣凭证,进行进项抵扣。
(三)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增加可抵扣项目
政策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认证,才可进行进项抵扣。
①加强采购管理,选择适当的供应商,尽量获取增值税可抵扣凭证,增加增值税可抵扣项。
②细分增值税应税项目,优化合同条款,如代维费支出中,可能存在增值税税率为6% 的系统维护,及17%的设备维修,要注意划分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与合作方做好沟通,分别获取不同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合理化租车筹划,提高成本费用抵扣率
根据增值税应税业务的有关规定,有形动产租赁经营性租赁适用于17%的增值税税率。其常见业务有:单独的车辆不含司机服务租赁合同。
而陆路运输服务适用于11%的增值税税率。由以上规定可看到,两者有税率差异,可通过相关筹划以提高成本费用抵扣率。
对于中国移H公司来说,目前的租车方式都是与租车公司合作,车辆与司机一起租的,因此,可以采取以下两点方案:
①在租车时,合同条款中只租用车辆,不含司机服务,使其为有形动产租赁经营性租赁,而非陆路运输服务。
②充分了解出租企业的税务资质及适用税率,尽量与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租企业合作。因为对于车辆提供企业而言,如果存在纳入“营改增”试点前购入的车辆用于出租,可以申请征简易征收的方式缴税,即按3%的税率征税,将无法向企业提供增值税。
参考文献:
[1] 秦春燕,王馨缱.建筑行业税制改革可能遇到的问题与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6(02)
[2] 李志成.“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效应及其应对措施[J].财经界(学术版).2016(02)
一、资金管理
资金是企业的血液,现金流是工程项目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因此资金管理是企业项目管理工作中的核心内容。企业要从项目的资金筹集、管理及运用方面下功夫,以保障项目资金充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约成本,保障项目正常顺利执行并盈利。
(一)资金筹集
众所周知,项目能够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有稳定且充足的现金流,因此在项目前期就要谋划好项目资金来源,提供稳定而充足的资金为项目按期保质完工提供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预付款及进度款。工程中资金使用成本最低的就是业主付款,企业应尽可能争取及早、最大限额的收取业主付款。一般情况下,大型项目的业主都会提供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企业需要争取通过谈判和提供预付款保函的方式来获取高比例的预付款,用于支付项目前期费用和物资设备的采购资金。工程进度款是项目资金的最主要来源。工程开工后,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时跟踪监督项目完成进度,以及时向业主申请进度款。同时,可利用履约保函等方式获取业主信任,达成项目进度款早支付、多支付的效果。如果遇到业主违约的情况,可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业主进行索赔。在项目结束后,使用质保金保函方式而非质保金方式,早日收回资金。2、企业资金。在项目实施过程当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垫资情况,而且随着竞争日趋激烈,为业主提供较长账期也成为一项重要的竞争手段。因此需要企业自身要有一定的资金实力或筹资能力,能够为项目提供垫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在成本效益的原则下,选择最优的自有资金与对外借款配比比例为项目提供资金支持。(1)自有资金。自有资金筹集的一般渠道为通过经常项下直接汇出。这里介绍目前常用的另外一种资金汇出方式,即内保外贷。使用内保外贷方式,将自有资金在国内银行质押后在境外银行贷出款项的方式。通过实践证明,内保外贷方式既满足了汇出需要,又能够提高资金收益及利用率。一方面利用境内外息差可以获得利息收入,例如在国内质押100%保证金,境内存款利率2.25%,境外贷款利率2.2%,可以获得额外0.05%的利息收益;另一方面还可以成倍的放大资金。例如国内质押50%的保证金,在境外100%贷款,提高了自有资金利用效率,还减小了资金压力。(2)借款和信用支付手段。目前国内银行贷款成本较高,大多数企业都在想法设法获取低成本资金。随着金融手段的不断成熟和发展,借款方式和筹资渠道越来越多,如采用银行贷款、国内发行票据、债券、信托基金和到境外发行债券、票据等。企业通过这些金融手段一方面拓展了资金来源,另一方面也降低了借款成本。近几年,很多中资公司到香港、新加坡等境外金融中心发行债券、票据或采取内保外贷方式,利用境外低资金成本的优势,获得了大量的低成本资金,在扩大经营的同时也有效降低了资金使用成本。在同质化竞争激烈的施工行业,低成本的资金对提升企业竞争力的作用不言而喻。企业还可充分利用国内银行提供的各种信用额度替代企业自有资金,减少自有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例如使用国际远期信用证结算的方式采购境外设备材料,使用国内远期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方式采购国内设备材料,采用保函模式替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保金方式,通过利用银行信用账期来提高自有资金的周转效率。
(二)资金管理和运用
企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加强资金管理,是所有建筑施工企业都必须重视的问题,合理有效配置资金,确保资金链安全稳固,为有效控制项目成本,确保项目顺利执行具有重要意义,也关系着项目未来能否盈利。1、编制项目收支预算。根据项目月度进度计划,合理编制项目合同收付款月度计划,形成项目收支预算,并根据项目进度实时调整。制定合理和相对准确的收支预算,能够全面掌握项目收付款时点,预测出项目资金盈余与缺口,进而制定合理的筹资计划和外汇保值计划。2、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通过严格执行项目收支预算,尽量做到先收后支,推迟付款减少垫资。公司应制定统一的项目预算管理制度及资金使用审批制度,通过将经济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程式化来加强制度执行力度。同时通过现代化手段辅助进行收付款流程审批,以加强预算执行力度。目前,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成熟,OA网络办公平台越来越普及,只要有网络地区就可以实现网络办公,这样公司总部在境内就可以进行远程实时的监督和审批,增强了对项目资金使用的预算约束力,从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1)形成完善的资金预算管理制度系统,项目的资金使用调配,按照预算实行严格的内部审批,杜绝资金使用失控和浪费现象。(2)严格执行“用款计划”申报制度。项目部所属各分部及各职能部门,每月初,必须向项目部财务部门和项目经理申报用款计划,方可根据当期资金情况统筹安排用款。(3)为加强项目资金调度,调剂资金余缺,项目部要与公司有关部门统一协调,项目部资金要纳入公司的“资金池”系统管理,充分发挥公司、项目部两级资金调度管理,使公司资金适当集中合理使用。(4)对分包商,要根据施工进度进行付款,项目部的施工部门、财务部门、合同管理等部门要严控费用、按进度付款,既满足供应商、分包商等方面的合理付款要求,又严格把关,杜绝提前、超额对外付款。
二、境外承包工程的汇率风险与防范
近年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非美货币汇率波动较大,人民币也由原来单向升值变为双向波动,这些波动可能带来收益也可能带来损失,这对利润率本来就不高的工程项目来说影响巨大。而企业很难对汇率波动进行准确的预测,因此要尽量减少超出正常经营及专业范围的风险,选择适当的方式合理规避汇率风险。在规避汇率风险方面,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在某种货币变动趋势较为明显的情况下,选择提前或延期换汇方式;二是采用目前较为常用及安全的外汇金融工具,如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等方式;三是通过合同约定,转移外汇风险,如在价格条款中增加汇率变动损失分担的部分。在实际操作中,可选择以上一种或多种方法组合。对于企业来讲,规避风险的方式首选是通过合同约定来转移外汇风险,这样操作风险最小,投入的精力也最少,但是难度也是最大的。例如主合同币种争取使用美元、欧元等硬通货币结算,分包合同选择与主合同相同的币种进行结算和支付,以降低外汇转换时的汇率损失,对利润部分采取外汇金融工具进行汇率锁定。通过这样一套组合方式最大限度的规避和减少外汇风险。此外还可以与业主在合同中约定外汇风险损失由业主承担或共担来转移风险。某些项目结算货币为当地币,同时涉及到境外采购及外币贷款。当地币贬值时收入减少,境外采购部分成本上升,外币贷款导致负债上升,这种情况下带来的外汇风险是非常巨大的。这类合同如无法避免,则要在项目执行全过程中,采用合理的外汇金融工具进行避险,锁定境外采购成本及外币贷款汇率。外汇风险管理要在项目合同签订前期就做好规划布局,汇率波动产生的成本,要提前考虑到投标成本当中,打足项目的风险准备金。
三、税收筹划
每个国家对于税收都是及其重视的,不同国家的税制和税种又有着很大的差别。因为纳税事项涉及到承包商切身的利益,所以在项目投标阶段就要通过专业人士评估项目所在国税制对项目盈利的影响,在订立合同阶段及合同执行阶段通过制定和执行税收筹划方案,利用各国税收政策之间的缺口和税率的差异,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进行合理避税,提高项目经济效益。
(一)投标阶段
聘请专业会计师、律师,向其了解项目所在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税务方面政策要求。根据笔者经验,选择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并利用他们丰富的资源优势,组成专业的律师及会计师团队,为企业提供全面完整的税收筹划方案,可通过一次服务就可基本了解该地区工程承包项目的涉税项目。需要注意的是,最少的纳税额并不一定是最优方案,过少的纳税很可能会引起当地税务机关的注意,反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1、根据税收筹划方案中明确的项目所在国主要税务规定、税种、税率、以及优惠政策等信息,对标价进行测算,要与业主方明确项目中的相关税费由谁承担,在没有税项漏算的基础上再进行投标。现在东南亚地区国家普遍征收流转税,税率从1%-10%不等,这部分税收成本要充分考虑到投标成本中。目前很多境外工程项目,由于没有事先了解相关国家的税收规定,导致工程没有利润甚至亏损。2、充分利用项目当地的减免税政策。每个国家对其鼓励的项目或支持的企业与外国公司合作有不同的减免税政策,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一政策,如与当地公司合作承包,雇佣当地雇员等手段获取减免税的政策优惠。此外,有些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有不同程度的优惠,有些国家为了补充当地资源短缺,股利引进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会有一些减免税规定。我们可通过当地会计师了解各种减免税的合法途径,以节省纳税支出。3、项目实施主体。一般签约主体有国内母公司、当地分公司、当地子公司、联营体等。对于采用何种主体来作为项目实施主体,首先要考虑项目本身要求,如果对施工资质要求较高,可采用母公司及分公司形式投标,其次结合公司战略和税务最优原则来选择主体。一般情况下,各国为保障税收,都会对在当地注册的公司提供较多的税收优惠,鼓励当地注册公司增加税源,如果有在当地长期发展的战略安排,可选择注册子公司来实施项目。这里要说的是,母公司及分公司的弊端是如果其中一方出了问题,会波及到公司整体经营,相关案例在媒体上已经多次报道。而子公司就像防火墙,可以把项目负面影响隔离,责任及损失可以控制在子公司范围内。此外,选择子公司作为投标主体并实施项目的另一个优点就是可以利用合同定价向母公司转移部分收益及提前收回利润,提高公司整体盈利水平。
(二)项目实施阶段
内容摘要:本文对我国2002-2006年A股上市公司非金融类企业的面板数据,采用固定效应模型分析了有效税率的影响因素,并得出相关结论。
关键词:有效税率(ETR) 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 固定效应模型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一种成本,其金额取决于当期应税所得与法定税率(Statutory Tax Rates,STRs)的大小,对当期经营成果产生直接影响。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法定税率可作为企业税负的直观指标,但每个国家为了鼓励不同产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发展,先后出台了各种税收优惠(Tax Preference)措施,造成应税所得与税前会计利润存在差异,导致公司法定税率与有效税率 (或称实际税率,Effective Tax Rates,ETRs)在各期间、各行业和各企业间明显不同,从某种程度上讲ETR是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大小的直接体现。研究影响有效税率大小的因素和税负差异的原因,为政策制定者提供有关税收激励(Tax Incentive)对企业经营结果的影响资料(Kern & Morris,1992),对政府今后税收政策的制定极具参考价值。
文献评述
(一)国外文献评述
第一,产业类别对ETR的影响。Harberger(1959)和Rosenberg(1969)经研究发现美国农业、纺织业、石油业、煤炭业和房地产业的ETR比其他行业显著低;Omer(1993)等发现制药业和石油业ETR存在显著差异;McIntyre和Nguyen (2000)发现不同部门ETR存在较大差异,尤其是石油行业税率比其他行业明显低。Derashid & Zhang(2003)研究了1990-1999年马来西亚的制造业和旅店业,结果是ETR比其他行业低。第二,企业规模对ETR的影响。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是大公司受到社会更大的关注和政府更严厉的监管,ETR较高;另一种观点是大企业能够投入更多资源进行税收筹划与政治游说,从而能够降低ETR。Zimmerman(1983)以现金流为基础通过分组计算美国公司ETR,发现前50家大公司的ETR高于其他公司;而Siegfried(1974)和Porcano(1986)发现ETR与公司规模存在负相关;之后Wilkie & Limberg (1990)发现Zimmerman & Porcano在对ETR定义不同导致结果相反;Stickney & McGee(1982)、Shevlin & Porter(1992)和Manzon & Smith(1994)等实证结果发现ETR与企业规模并无显著关系,Holland (1998)通过对英国26年的样本进行研究,得出ETR与公司规模基本上呈正相关,但期间有几年存在负相关。第三,公司个体特征对ETR影响。Stickney & McGee(1982)和Gupta & Newberry(1997)采用资本密集度、存货密集度和研发费用密集度作为公司资产组合的变量,并预期ETR与资本密集度、存货密集度正相关,与研发费用密集度负相关。第四,股权结构对ETR影响。Derashid & Zhang(2003)讨论了政府持股比例对ETR的影响,运用5种方法计算了马来西亚政府持股比例对ETR的关系,结果发现两者间无显著关系。第五,盈利能力对ETR影响。Guptake & Newberry(1997)研究表明ETR与盈利能力之间呈现显著正相关。但Boudewijn Janssen(2005)的研究结果表明ETR与盈利能力之间呈现显著负相关,Ajay Adhikari(2006)等对马来西亚研究也同样表明ETR与盈利能力之间呈现显著负相关。第六,资产组成对ETR影响。Stickney & McGee(1982)和Gupta & Newberry(1997)、Ajay Adhikari(2006)发现ETR与资产负债率存在负相关。Boudewijn Janssen(2005)对荷兰1994-1999年ETR进行回归分析,发现负债水平与ETR显著正相关,与预测相反,认为是高负债率企业的税前所得低于应税所得造成。虽然国外对ETR的定义尚不完全统一,导致研究结论产生差异甚至相反,但是研究方法在不断改进。总体趋势是不断对模型进行改进并将更多相关因素纳入模型中。
(二)国内文献评述
王 (1999)采用描述性统计方法,首次分行业、分地区计算了1994-1997年上市公司的ETR。钱晟、李筱强(2003)仍采用描述性统计方法对2001-2002年上市公司总体税收负担水平、行业间和行业内以及地区税负水平进行分析。王延明(2003)在统计方法进行改进,采用参数与非参数方法,分析了1994-2001年企业规模、地区以及行业对我国上市公司的ETR影响,研究表明1998年后地区性因素对ETR影响重大,行业差异显著,且规模大的公司的ETR相对较高。许景婷(2009)等基本上采用了王延明的方法,研究了2003-2007年行业与区域对我国上市公司ETR的影响,结果为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之间的所得税税负存在较大差异,与王延明分析结论相近,但同样都没有考虑其他因素对ETR的影响。曹书军、张婉君(2008)更进一步考虑相关因素(除了公司规模外,在自变量中还加入了固定资产密集度、资产负债率、盈利能力、股权结构和企业冗员等因素)对ETR的影响,并采用了随机效应模型对数据进行分析,发现1998-2004年期间上市公司规模、固定资产密度与ETR 没有显著性关系, 财务杠杆与ETR 呈显著性负相关,但盈利能力与股权结构对ETR的影响受税收政策变动的影响, 当上市公司普遍享受税收优惠时, 它们与ETR 呈显著正相关。国内有关ETR实证研究起步较晚,成果较少。很少将企业的特征因素纳入模型中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ETR的影响。
理论分析及研究假设
(一)理论分析
ETR通常以企业所得税费(Tax Expense,T)用占税前利润(Pre-tax Financial Accounting Income,I)的百分比表示,这一结果的高低反映了企业税负水平。T可以用应税所得(Taxable Income,TI)乘以法定税率(t)代替,即Ti=TIi*t。
根据Wilkie(1988)对企业享有税收优惠金额(Tax Preference,TP)的定义,即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用公式表示TPi=Ii-TIi,可得TIi=Ii-TPi
根据资产利润率ROA的定义,ROAi= Ii/总资产(TAi),得Ii=ROAi* TAi
ETRi=Ti/Ii=(TIi*t)/Ii=(Ii-TPi)*t/Ii=(1-TPi/Ii)*t=[1-TPi/(ROAi* TAi)]*t
该等式表明,在法定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任何引起企业税收优惠金额、税前利润变化、资产利润率和总资产变化的因素都会对ETR产生影响。
(二)研究假设
Derashid & Zhang(2003)讨论了马来西亚政府持股比例对ETR的影响,计算5种ETR中有3个是负数,但都无显著关系。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国家持股比例较高,大部分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含有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并且在数据分析中发现多数上市公司国家持股比例最大,因此企业管理层利用自身优势获取相关税收优惠的机会将越多,ETR越低。
H1:国家持股比例越高,企业获得的税收优惠政策则越多,ETR越低。Zimmerman(1983)和Porcano(1986)等人研究对公司规模与ETR关系给出了相反的答案,Stickney & McGee(1982)、Shevlin & Porter(1992)和Manzon & Smith(1994)等发现ETR与企业规模并无显著关系。由于之前的研究成果存在不一致,因此无法预测公司规模的系数与ETR的方向。
H2:公司规模与ETR相关,但方向无法预测。Stickney & McGee(1982)和Gupta & Newberry(1997)引入企业的特征因素分析了资产密集度对ETR的影响。结论为固定资产密集度与ETR是负的且统计上显著。但国内的曹书军,张婉君(2008)研究我国上市公司时发现两者没有显著关系,且1998-2000年期间系数为正,并猜测是由于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税收优惠的成本低于向税务机关等部门批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所耗费的成本,导致国家在促进企业更新改造,加大投资方面没有起到应有效果。 在借鉴国外研究基础上,认为固定资产密集度与ETR相关,方向无法预测。由于存货无法税前扣除,故认为存货密集度与ETR正相关。
H3:固定资产密集度与ETR相关,方向无法预测;存货密集度与ETR正相关。国内外研究绝大多数发现资产负债率越高,ETR越低(Stickney & McGee 1982,Gupta & Newberry 1997,Ajay Adhikari 2006)。由于一般利息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但股利无法税前列支,故公司财务杠杠与ETR负相关。
H4:资产负债率越高,ETR越低。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也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一种认为ETR与盈利能力ROA之间呈现显著负相关(Guptake & Newberry 1997,Boudewijn Janssen 2005),另一种观点则相反(Boudewijn Janssen 2005,Adhikari 2006),因此,假定盈利能力与ETR存在显著关系,但无法预测方向。
H5:盈利能力与ETR相关,方向无法预测。控股子公司数量越多,母公司越有机会利用对子公司的控股关系,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同时,控股子公司数量增加,管理成本也增加以及进行整体税收筹划的难度也增加,导致税负降低的目的很难达到。因此无法预测方向。
H6:ETR与公司控股子公司数量具有相关性。
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
2000年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要求各地方政府一律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自行制定出台新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2000年10月13日财政部了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0]99号),基于各地实际情况,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各地采取的对上市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保留:即对地方实行的对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按33%的法定税率征收再返还18%(实征15%)的优惠政策,允许保留到2001年12月。从2002年1月起,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地方税收优惠的取消,将导致企业有效税率大幅提高,同时, 2001年我国开始实施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导致2001年前后相关数据的统计口径出现差异,因此,本研究选择2002年起的数据。2007年1月上市公司全部实行新的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由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统一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的更改对有效税率的核算与分析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选择2007年之前的数据。
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本文将样本时间确定为2002-2006年非金融类上市公司的面板数据。5年共6547个样本,剔除ST、*ST、PT股票共1038个、ETR为负数462个、ETR为零331个、ETR大于1的44个,减去年份有缺失样本1682个和目前已经退市样本30个,最终样本数2960家,共592家公司(见表1)。
(二)变量说明(见表2)
(三)模型的选取
本文采用面板数据(Panel Data)多元回归方法研究企业有效税率的影响因素,Panel Data Methods具有控制公司间企业特质的异质性对应变量影响的优点。其中,固定效应模型(Fixed Effects Model)是对每一家企业给予一个专属的截距,目的是控制公司特质对应变量的影响;随机效应模型(Random Effects Model)是将各企业的特征视为随机误差项,以控制公司异质性对应变量的影响。由于本文选取的时期为5年,已剔除了基本面存在重大变化的样本,可假设在此期间内,企业的特征因素不会有大的变化,因此符合Panal Data Methods的假设,模型具体如下:
ETRit=β0+β1GEQUITYit+β2SIZEit+β3CPAINTit+β4LEVit+β5ROVit+β6SUBit+εit
其中,i表示第i公司,t表示2002-2006间的时间跨度,β表示各项变量的回归系数估计值。
(四)数据的平稳性分析
为了避免伪回归,确保估计结果的有效性,必须对面板序列的平稳性进行单位根检验(见表3)。
由于LLC(Levin-Lin-Chu)检验、ADF- Fisher Chi-square检验以及PP-Fisher Chi-square检验结果都拒绝存在单位根的原假设,因此序列是平稳的。
(五)Hausman检验和冗余固定效应检验(Redundant Fixed Effects Tests)
Hausman检验结果P值为0.1%,小于1%,因此固定效应模型要优于随机效应模型。
冗余固定效应检验是否存在固定时间效应和固定个体效应,结果拒绝“效应是冗余”的零假设,应选择个体固定效应模型(见表4、5)。
实证研究结果
(一) 描述性统计
从表6中看出,2002-2006年期间我国上市公司有效税率为23.38%,平均每家拥有控股子公司9.60家,政府在上市公司中的平均持股比例为42.72%,平均资产负债率为46.03%,平均净资产利润率为5.94%。
(二) 各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与P值
ETR与控股子公司数量、政府持股比例、公司规模和企业盈利能力呈显著负相关关系,与固定资产密集度、存货密集度和资产负债率与ETR呈正相关关系,但前者不具有显著性(见表7)。
(三)回归结果分析
从表8中可见,政府持股数与ETR为负数(显著性水平10%),与预测相同。表明国家持有的股份越多,企业从政府获取相关税收优惠能力增强。
我国上市公司的有效税率与企业规模为负数,并且统计上显著。这与Siegfried(1974)和Porcano(1986)研究结论一致。说明大企业通过政治游说和纳税筹划,获取了更多的税收优惠。
固定资产密集度与ETR系数为正,且统计显著,与预测相反。固定资产密集度高,一方面可以享有的投资优惠更多,另一方面可以抵扣的折旧越多,理论上讲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费用,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针对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少,而且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企业固定资产密集度越高,反而有效税率越高。
资产负债率与ETR系数为正,但是统计不显著,这一结论与黄贵海、宋敏(2004)研究1994-2000年资本结构决定因素发现平均有效税率与资产负债率系数为正但不显著相符合。原因可能是中国债权融资市场不发达,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选择受到限制,银行贷款是债权融资的首选。融资渠道的相对匮乏使得上市公司并不能在融资决策中有效的考虑到杠杆效应问题,因此公司财务杠杆比率与公司有效税率的相关性并不显著。盈利能力与ETR系数为负,且统计上显著。说明企业获利能力越强,企业更积极进行税收筹划并争取了更多税收优惠。控股子公司数量与ETR为正数且显著。说明随着控股公司数量的增加,虽然企业进行整体筹划的空间增加,但由于筹划的复杂性和难度也增加,税收整体筹划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四)产业影响分析
个体固定效应模型中,EVIEWS软件无法引入产业虚拟变量,本文对产业与ETR影响进行单独探讨。根据许景婷、许敏、陈静(2009),对我国上市公司ETR进行计算,发现农林牧副渔业、信息技术业、电子制造业的ETR较低,原因在于我国对这些产业中的企业提供较多税收优惠,其中信息技术业、电子业基本上属于高新技术产业。为此本文将C5电子业和G信息技术业归为高新技术产业,其他产业归集为非高新技术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为1,非高新技术产业为0,对两大类产业与ETR进行相关分析(见表9)。电子业共70个样本,ETR为17.67%;信息技术业共145个样本,ETR为19.61%。其他行业共2745个样本,ETR为23.72%。高新技术产业的ETR比其他产业的ETR低4%-6%点左右。进行相关分析后发现,产业与ETR显著负相关。
结论
由于债务性资金的利息费用在税前列支,具有抵税的作用,如果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越高,可以抵扣的利息也越多,从理论上讲ETR应该越低。但实证结果表明资产负债率与ETR统计上不显著且系数为正,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并不偏好于债权融资,可能的原因是我国企业融资渠道的相对匮乏,尤其是债券市场不发达,发行条件较为严格,使企业对债权融资兴趣大减,导致债权融资被冷落。另一方面,黄少安、张岗(2001)认为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直接动因是融资成本低,其深层的原因存在于制度和政策方面。由于相关法规没有对股利分配作出具体规定,大多数上市公司也没有明确的股利分配政策,在股利支付上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在这种情况下,股权融资的成本可能大大低于债券融资,甚至低于银行贷款。结果是我国上市公司更倾向于股权融资,在融资决策中对财务杠杆效应的考虑较少,即负债率高并不代表ETR低,这与大部分国外研究结论相反。
由于固定资产折旧可税前扣除,具有税盾作用,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越多,可以扣除的折旧费用应越多;另外为鼓励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和2000年先后联合下发和单独下发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规定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条件是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因此,可以推论固定资产密集度与ETR系数应为负数,但实证结果是固定资产密集度与ETR正相关且在统计上显著。表明国家鼓励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没起到实质性作用(曹书军等,2008),企业对获取固定资产投资的税收优惠意愿不强烈。可能原因在于获取相关税收优惠的条件较为苛刻,只能从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免,而且手续比较繁琐,导致结果与理论分析相反。规模愈大和盈利能力强的企业,有效税率越低,说明企业注重利用自身资源上的优势进行游说并从政府取得了更多税收优惠,或者进行了相关税收筹划,到达了降低税负的目的,由于税收支出的减少,资源更倾向集中于规模大和盈利能力强的企业,税收中性原则无法在实际中贯彻。然而控股子公司数量的增加却没有带来ETR的降低,反而增加了企业整体上的税收负担,说明企业进行集团整体税收筹划的能力并不强。
但本研究还存在以下不足:国外相关研究多数将R&D作为自变量纳入模型中,实证结果显示与ETR显著负相关。在我国R&D的数据无法从上市公司报表中获取,而且没有较好的替代变量,因此本研究没有考虑R&D对ETR的影响。计算ETR时使用的是所得税费用与税前利润的之比。多数国外研究学者在计算ETR时会采用经营现金流量和税前利润两种方式计算ETR,并通过对比分析,说明ETR的影响因素,结论更具说服力。本研究也曾运用经营现金流量计算ETR,但在实证分析发现,模型的拟合优度不高,所以本研究只采用了税前利润计算ETR,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解释力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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