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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最高目标

时间:2023-09-01 16:5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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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最高目标

第1篇

【关键词】企业会计;纳税筹划;财务管理

一、纳税筹划

所谓纳税筹划,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任何纳税筹划行为,其产生的根本原因都是经济利益的驱动,即经济主体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纳税筹划的目的:合法性,纳税筹划的合法性即纳税筹划活动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在合法的前提下作出多种纳税方案进行纳税筹划。前瞻性,纳税筹划的前瞻性指纳税筹划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涉税事项所作的规划和安排。企业在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产生货物和劳务税纳税义务;在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产生所得税纳税义务,这就为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事先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目的性,纳税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的降低税收支出。企业要降低税收支出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选择税收成本较低的方案;二是纳税总额大致相同的方案中,尽量选择纳税时间滞后的方案。但不管使用哪种方法,其目的都是节约税收成本,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综合性,综合性是指企业纳税筹划应着眼于自身资本总收益的长期稳定,而不是着眼于个别税种税负的轻重。这是因为由于多种税基相互关联,某种税基缩减的同时,可能会引起其他税种税基的增大;某一纳税期限内少缴或不缴税款可能会在另外一个或几个纳税期内多缴。因此,纳税筹划还要综合考虑,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以达到总体收益最大的目的。随着企业纳税筹划意识的不断提高,理论界对纳税筹划的理论研究也在不断的发展深化。对于纳税筹划的涵义,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界定。笔者将纳税筹划归纳为: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纳税作为现代企业的重要经济环境要素和现代企业财务决策的变量,对企业管理目标的实现至关重要。企业通过纳税筹划,可以充分考虑到纳税因素对自身财务活动的影响.从而更好地适应外部纳税环境,实现企业经营理财目标。

二、企业纳税筹划应遵循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具体表现在:(1)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必须依法对各种纳税方案进行选择,而不能违反税收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2)企业税收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3)企业税收筹划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更。企业税收筹划方案是在一定时间、一定法律环境下,以一定的企业经营活动为背景 来制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的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更,企业财务管理者就必须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相应的修正和完善。

2.服务于财务决策过程的原则。企业税收筹划是通过对企业经营的安排来实现,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投资、融资、生产经营、利润分配决策,企业的税收筹划不能独立 于企业财务决策,必须服务于企业的财务决策。如果企业的税收筹划脱离企业财务决策,必然会影响到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甚至透导企业作出错误的财务决策。例如,税法规定企业出口的产品可以享受退税的优惠政策,企业选择开放式的出口经营策略,必然为企业带来更多的 税收利益。但是,如果撇开国际市场对企业产品的吸纳能力和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片面追求出口经营带来的税收利益,那就可能诱导企业作出错误甚 至是致命的营销决策。

3.服从于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的原则。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使企业实现其财务管理的目标即税后利润最大化,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选择低税负,即降低税收成本,提高资本回收率;二是迟延纳税。不管是哪一种,其结果都可以实现税收支 出的节约。要进一步考虑的是,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子系统,税收筹划应始终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来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在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税收负担的降低并不一定带来企业总体成本的降低和收益水平的提高。例如,税法规定企业负债利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而负债融资对企业具有节税的财 务杠杆效应,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及融资风险成本也随之增加,当负债成本超过了息前的投资收益率,负债融 资就会呈现出负的杠杆效应,这时权益资本的收益率就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如不考虑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只以税负轻 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唯一标准,就可能会影响到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的实现。则。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就为了取得效益。

三、纳税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研究

1.通过纳税筹划,可以监管财务交税。可以设立专门的“税务部”,专职纳税筹划。“税务部”和“财务部”互相平行,共同规避企业的经营风险。通过纳税筹划,可以控制企业业务的税和财务的税,避免财务部门一部司多职,操控税收,给公司的财务管理带来风险。由于真正产生税收的是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只是履行核算与交纳税收的职责,所以通过纳税筹划,可以从业务发生的源头控制纳税,将纳税的责任明确到每一个责任部门。实行纳税筹划,从责任源头抓起,将责任细分到每一个部门,甚至每一个责任人,渗透到每一个管理层面,进行渗透管理,使公司财务管理透明化。纳税筹划离不开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它要求企业会计人员既要精通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又要熟悉现行税收政策和税法,正确地进行纳税调整和计税。这样企业就必然要求其会计人员提高业务素质,从而使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得到提高。纳税筹划作为减少税收成本是最有效、最可靠、最可行的途径,必将被越来越多的经营管理者所采纳,这就要求企业要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程序,进行正确的财务处理,才能实施纳税筹划。如果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素质较高,财务管理比较规范,则会为税收筹划的开展,提供极大便利,纳税筹划作为一种新型的管理方案,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只有让每个业务部门的领导都具备纳税筹划的意识,并将这些观念和知识贯彻到每一个员工的头脑中,才能提高企业整体的纳税筹划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使企业以崭新的生命力大步发展。

2.降低企业涉税风险,不损害企业的整体经济利益。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对企业来说是相当重要的,因为企业一旦遭遇涉税风险,不管政府怎么处置,对企业自身的 市场信誉、形象以至长远利益而言,都将会产生极大的损害。这种损害无论是有形抑或是无形的,是现实的还是潜在的,都不只是损害了政府的税收利益,更严重的 是会危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损害整个企业的经济发展。

3.直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绝对地减少企 业的应纳税款数额;其二则是相对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款数额,在税收筹划中往往采用第二层含义。即使从绝对数额上看,纳税人的当年应纳税款数额比上年有所增 加,只要其应纳税额与生产经营规模的比率有所降低,因此说该项筹划是成功的。

4.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通过实行纳税最小化、纳税最迟化、降低税收成本等来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纳税最小化不是逃税,而是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理安排,选择低税负方案,从而减轻税负。纳税最小化不能仅看个别税负的高低,它必须是企业的整体税负最低。纳税最迟化不是欠税,而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推迟缴纳税款。虽然这笔税款迟早要缴纳的,但现在无偿占用这笔资金,就相当于从财政部门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与此同时,税收筹划是有成本的,只有在税收筹划的收益大于税收筹划的成本时,税收筹划才是可取的,税收筹划也才有存在的意义。

5.进行纳税筹划中应注意的问题。要全面了解与筹资、投资、经营活动相关的纳税政策、法规、规章条例。只有对纳税政策的全面了解才能预测出不同的纳税方案,并进行优化选择,进而做出对纳税人最有利的纳税决策。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的纳税筹划观念。以合法的方式合理安排经营活动,以避免不当避税之嫌。要用长远的目光选择纳税方案,有的纳税方案可能会使纳税人在某一时期税负最低,但却不利于长远发展。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服从于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节税只是增加企业综合经济效益的一个途径、一个方法。企业在筹划时要考虑到很多因素,如合理利用资源、获得规模效益、提高管理。要注重企业整体利益。如果某种投资方案的资本收益率最高,但并非应纳税额最低,那个这个投资方案也许仍然是最理想的方案,要以最小的代价换得最大的收益。

第2篇

一、纳税能否筹划

(一)纳税筹划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在于主要通过价格机制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然而,市场机制并非在任何情况下总是有效,在有些领域也会失灵。在市场失灵的时候,就需要政府介入市场,通过提供公共产品的形式来弥补市场的缺陷。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也不是“免费的午餐”,为补偿其生产成本,政府需要向社会成员征税。因此,可以说,税收是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价格,是人们为消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费用。

税收价格理论的重要意义在于指明了税收征纳双方各自的市场地位和身份。政府可以被看成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是卖方;纳税人则可以看成是公共产品的消费者,是买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总是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反映在消费行为中,即表现为追求高质量、低价格,即高性价比的消费品。但因为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等固有特点,消费者即便主观上想拒绝此类产品消费,客观上也难以做到。于是如何降低公共产品的消费成本,便成了纳税人追求的重要目标。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经营、组织,交易等事项的适当安排和筹划,以减轻税收负担或规避纳税义务、降低公共产品消费成本,这既是市场经济赋予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纳税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种本能反映和必然选择,是纳税人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的市场行为,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二)纳税筹划是依法治税的必然结果

一般来说,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采取强制手段从企业和公民手中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征税是国家的权利,纳税则是公民的义务,税收征纳双方的地位并不平等。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纳税人的财产权免遭非法侵害,避免税务机关任意执法,必须要求税收严格依法课征,这就是所谓的“税收法定原则”。其基本内容是:税收的各构成要素、纳税主体及其权利义务都必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国家不能课征税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收。应当说,税收法定原则是民主原则和法制原则在税收征管领域的体现,是最重要的税收法律原则。许多国家将这一原则作为宪法原则加以确认。中国虽然未把税收法定原则引入宪法,但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规定。”这实际上是中国税收法律对税收法定原则的承认与采用。

显然,税收法定原则要求“依法治税”,这和不久前列入中国宪法的“依法治国”原则是一脉相承的。从税收法定原则的产生背景看,它似乎更侧重于限制征税一方过度滥用征税权,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它要求税收的各构成要素的规定应尽量明确,避免出现歧义。因此,凡规定模糊或没有规定的,都应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去理解,此所谓“法无禁则是允许的。”正因为如此,纳税人无论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还是利用税法的不完善之处,以减轻税收负担,其纳税筹划行为都是纳税人在既有的法律环境下追求自身利益的一种理性选择,是合法的,应当受到保护。正如美国知名法官汉森所言:“人们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指责的,每个人都可以这样做,无论他是富翁,还是穷光蛋。而且这样做是完全正当的,因为他无须超出法律的规定来承担国家税赋;毕竟,税收是强制课征的,而不是靠自愿捐献。以道德的名义来要求税收,不过是侈谈空论而已。”

二、纳税筹划的可行性分析

纳税筹划既然是企业维护自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市场行为,那么,这种行为的存在是否具有现实可能性呢?即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的范围内,不以偷漏税作为主要手段,通过对税法规则的深刻认识、理解和合理运用,是否有可能减轻税收负担呢?答案依然是肯定的。

(一)税收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运用,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税收既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还兼有宏观调控职能。各国政府为了鼓励纳税人按自己的意图行事,无不把实施差别税收政策作为调整产业结构、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加以利用。政府鼓励和提倡的经济行为,就采用小税基、低税率和较多的税收优惠,实行低税负;政府不鼓励和提倡的经济行为,就采用较大的税基、较高的税率和较少或没有税收优惠,实行中税负;政府限制的行为,就规定最大的税基、最高的税率且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课以重税。税收作为调控手段在经济实践中的运用,使得无论多么健全严密的税制,税负在不同纳税人、不同纳税期、不同行业和地区之间总是存在差别,这就给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减轻税收负担提供了极大的可能和众多的机会。纳税人通过对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的研究、理解,为了实现税后利益的最大化,必然要选择国家鼓励或提倡的经济行为、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讲,纳税筹划实质上是国家区别对待的税收法规和政策的产物。

(二)税收制度存在的弹性空间,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多种可能性

在经济实践中,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和经营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国家税收制度要面对各种各样的纳税人,就要既相对固定、还应富有弹性,这种制度弹性的存在也给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众多机会。表现在:

1.纳税人的可变通性。特定的纳税人交纳特定的税收,并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可以通过对经营活动的某种特别安排,使其纳税人身份发生某种变化,从而达到减轻税负或规避纳税义务的目的。比如,企业所得税,内陆城市的纳税人比经济特区的纳税人税负较重,为减轻税负,内陆城市的企业可能作出以下一些选择:一是该企业去经济开发区投资,以享受特区纳税人享有的税收优惠;二是该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置分公司或子公司,通过转移利润,来减轻税负;三是将企业的经营活动从形式上而不是从实质上转移到经济特区,成为特区的纳税人,充分享受低税负的好处。不难看出,通过变更投资方向或经营地点,使纳税人身份发生某种变化,是有可能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的。

2.税基确定的可伸缩性。在税率既定的前提下,课税对象金额的确定直接影响着税额的大小。为此,纳税人可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设法调整课税对象金额,使税基变小、税负减轻。例如,按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对采取折扣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人,如其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为此,纳税人就应要求供货方尽量避免将折扣额单开发票,以达到冲减销售额、少纳税款的目的。

3.税率上的差异性。在课税对象金额一定的前提下,税率越高、税负越重,反之亦然。税率与税负的这种密切关系,必然促使纳税人尽可能避开高税率,寻求低税率。在税收制度中,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税率,同一税种中,不同的税目也有不同的税率,这种“一税一率”、“一目一率”所形成的差异性,为纳税人规避高税率提供了机遇。例如,现行城建税的税率规定为: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假如南京市区内某生产企业年度应纳增值税为1000万元,则其需缴纳城建税70万元,如果该企业在不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将厂址由市区迁往郊县,则其城建税只需交纳10万元,仅此一项就可节税60万元。显然,税率差异性的客观存在,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三)会计方法存在的多样性选择,为纳税筹划提供了重要技术手段

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之间,尤其与所得税制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会计核算资料是许多税种确定应纳税额的基础,如在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适用会计制度的规则和方法。但是,在会计核算中,存在着大量的职业判断行为,不同的职业判断会选择不同的会计方法,形成不同的计税依据,从而影响到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比如,按照“稳健性原则”的要求,存货的核算,在物价处于上涨趋势时,宜采用“后进先出”的计价方法,这样使计算出的期未存货价值最低,销售成本最高,本期利润最少,从而达到谨慎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目的。从另一方面来看,这种会计方法选择也使企业的本期所得税税负达到最低,可达到延期缴纳所得税、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的目的。与此相类似,纳税人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采用直线法还是加速折旧法)、有关费用的列支(是预提法还是摊销法)、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坏账核算方法的选择等方面,均有一定的选择空间。若能灵活运用,都可以达到合理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

总之,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税收制度客观具有的弹性空间以及与税务处理关系密切的会计方法的多样性,使得纳税人即便不利用税法存在的漏洞或税制的不完善之处,也完全可以通过纳税筹划,合理合法地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三、纳税筹划的效应分析

纳税筹划既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应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且在现有的法规和制度下,其有存在的空间,那么,当纳税人充分行使这一权利时,将会产生哪些经济和社会效应呢?这是我们不能回避的问题。

(一)纳税筹划的微观效应

1.促进税法的普及及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增强。纳税筹划主要是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税收法规、政策中的不完善之处,通过合理安排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为此,纳税人必须学习、熟悉国家税法,具有较高的税收政策水平及具有对税收政策进行深层加工的能力,这样才能保证筹划方案的非违法性和有效性,达到一定时期减轻税负的目的。

纳税筹划还有助于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因为,只有当纳税人意识到了必须依法纳税,必须接受税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意识到了该缴的税一分不能少缴、不该缴的税一分也不必多缴,纳税人才会自觉、主动地依法建账建制,按规定及时办理营业、税务登记,及时、足额地申报、缴纳各种税款。为此,纳税人必须学习和了解国家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学会用合法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纳税筹划能够促使纳税人自觉地完成这一过程。因为,成功筹划的前提是纳税人应熟悉和通晓税法,能够准确把握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并保持各种账册文件的完整。通过主动地研究、学习和运用税法及税收政策,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必然得到提高,法制观念必然得到加强。

2.有利于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纳税筹划的本质属于一种理财活动,因而它是企业财务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财研究的重要范畴。作为企业经营的一种外部成本,税收因素始终贯穿于企业筹资、投资和股利分配等财务活动的全过程,对企业财务活动的最重要因素——现金流量,构成“刚性”约束。企业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筹资、投资、经营、组织、交易等事项的适当安排和筹划,用足、用活、用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地、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减少企业现金的净流出,实现企业涉税的零风险,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这些都是纳税筹划孜孜追求的目标。显然,上述纳税筹划目标的实现,有助于促进企业更好的理财,从而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新晨

3.有利于企业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企业是以盈利为目标的组织,增加税后利润,追求综合经济效益最大化应是其根本目标。企业增加利润的途径无非两种:一是增收,二是节支。前者在投资一定的情况下,潜力是有一定限度的;后者虽也潜力有限,但代价较小,成效显著。于是,众多企业将节约开支作为增加利润、提高效益的重要选择。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节约开支可能表现为节水、节电、节约原材料消耗等等,也可以表现为节税。企业通过对税收法律法规的深刻理解,通过对自身经营活动作出的适当安排,完全可以达到减轻税负、减少现金流出量或延迟现金流出时间,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目标。

当然,减轻税负还只是纳税筹划的表面追求,实现企业综合经济效益最大化才是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为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站在全局的角度,以整体观念和系统思维去看待不同的筹划方案,既要注重个案分析,对个别税种的筹划收益与筹划成本进行对比,追求“节税”利益;更要注重整体综合性,注意纳税筹划对企业的投融资及生产经营等各个方面的综合影响。要始终围绕企业整体利益或企业综合经济效益最大化这一目标,着眼于整体税负的下降和全局利益的提高,进行综合筹划、全面衡量,避免因纳税筹划可能带来的投资扭曲风险,或为减轻税负导致企业销售与利润的下降幅度超过了节税收益。

(二)纳税筹划的宏观效应

1.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税收是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最重要杠杆之一。政府通过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形成一定的税负分布,以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保护自然环境、调整产业结构等政策目标。然而,政府的税收政策措施能否起到预期效果,主要取决于纳税人是否对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作出积极的回应。如果纳税人完全没有避税意识,对税负的变化毫无反应,那么政府的税收政策目标就不可能实现。显然,纳税人根据税法和政府税收政策的导向,对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择优,尽管主观上是为了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但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作用下,逐步走向了优化产业结构和合理配置资源的道路。如果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正确,纳税筹划无疑将会对社会经济产生良性的、积极的正面作用,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将会得到更好的发挥。

2.有利于国家税法及税收政策的不断改进和完善。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与变化,新事物层出不穷,新问题不断涌现,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过时或不适应之处,如覆盖面上有空白点、衔接上有间隙处、掌握上存在模糊性等等。这些税法的不完善或缺陷所在,难免会被纳税人在纳税筹划时所利用,此为避税。它与节税在理论上虽然有明确的界限,实践中却很难完全区分开。但从另一角度来看,纳税人利用税法的不完善之处进行避税,是对国家税法及有关税收经济政策的反馈行为,是对国家税收政策导向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国家现行税法完整性的检验,这就为国家进一步完善税法和税收政策提供了依据。国家可以利用纳税人纳税筹划行为所反馈的信息,了解税收法规和税收征管中的不尽合理和不完善之处,适时地对税法和税收政策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堵塞税收漏洞,从而促使国家的税收法制建设向更高层次迈进,促进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进程。

总之,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应有的一项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存在既有必然性,也有可能性。因此,政府应积极研究这一经济现象,通过制订有关规则,对纳税人的纳税筹划行为予以积极引导,借此鼓励纳税人依法纳税,不断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简单否定或无理阻挠纳税人的正常纳税筹划活动,只会助长偷税、逃税和抗税等违法行为的滋生,不利于促进“依法治税”,与“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也是背道而驰的。

[参考文献]

[1]黄黎明.税收筹划及其法律问题研究[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4).

第3篇

关键词:税前扣除;纳税筹划

一、引言

纳税筹划是指企业通过对经营、筹资、投资等活动进行事前筹划,在合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节税避税。企业所得税是我国重要的税收来源,它的征税对象是企业收入所得扣除准予扣除项目的差额。因此,对企业所得税中扣除项目进行纳税筹划,能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二、扣除项目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

(一)利用亏损结转的纳税筹划

201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在新《办法》中规定,企业以往年度产生的资产损失,如果属于实际的资产损失,则可追补到该款项的发生年度进行扣除,将追补得确认期限延长至5年。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此规定进行纳税筹划。

例:某企业2007年净利润为-110万元,该企业2008至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5万元、25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25万元。根据新规定,2007年的亏损可分别用接下来的5年应纳税所得额弥补,2008至2012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共为100万元,低于2008年的亏损。根据规定,2008至2012年企业可不交企业所得税,而2007年亏损中尚有10万元无法弥补,2013年度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6.25万元(25万元×25%)。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如果合理运用纳税筹划能使企业的税负减轻。认真分析该企业各年度财报可以发现,该企业2008年至2011年利润稳定,但12年有了大幅下降将,如果其原因是固定资产投资或捐赠等大额支出,可以将此支出推迟至下一年,相应的提高了本企业2012年的利润,减少了201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既能更大幅度弥补2007年的亏损,又减少了2013年的企业所得税,达到了为企业节税的目的。

(二)对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

按照税法规定,尽管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会计处理存在多种方法,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都应当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并以其差额每年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折旧方法的选择上又做出了特殊规定,即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案例:某企业购置一台高科技设备,原值220万元,预计净残值2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根据上述条件,分别使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的各年折旧额如表1所示。

表1中,当使用缩短折旧年限法时,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采用的是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3年(5年×60%)。由上表可以看出,虽然用各个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总折旧额是相同的,但每年的折旧额有所差别,从而影响了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合理预计自身每年的盈利状况,选择最佳折旧方法。如果企业处于亏损弥补期以及享受减免税优惠时期,可以选择直线法,因为如果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法和加速折旧法会减少前三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改变折旧方法必须事先取得税务部门的批准。

(三)对存货成本计价方法的纳税筹划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采用的成本发出计价方法包括: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案例:某企业2011年3月份和9月份先后购进品种和数量均相同的两批货物,购进不含税价格分别为600万元和900万元。该企业2012年和2013年各出售购进的50%,出售不含税价格分别为1000万元和1300万元。则该企业运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产生的影响如表2所示。

分析可知,不同的计价方法对所得税的影响取决于物价变动。在物价上升的时期,不建议采用先进先出法,因为后期存货成本计价较高,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上升;在物价持续上升或比较稳定的时期,建议采用加权平均法,此方法下各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较平稳。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一些特定的易贬值的存货,价格呈下降趋势,应该考虑选择先进先出法。企业应根据特定情况选择折旧方法,但必须取得税务部门的批准,不能随意更改。

(四)对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支出总额的60%准予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了使扣除项目被充分利用,首先应计算得出业务招待费节税临界点。

假设企业年销售收入为X,当年业务招待费为Y,则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Y×60%,须满足:Y×60%≤X×5‰,即Y≤X×8.3‰。实际操作中,业务招待费与会议经费、业务宣传费有重叠之处,这就为企业提供了筹划的条件。

案例:A企业计划2013年度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200万元,业务宣传费支出为150万元,广告费支出为600 万元。该企业2010年度的预计销售额9000万元。分析:由上述公式计算可得,200>9000×8.3‰。因此,根据税法的规定,该企业2013年度业务招待费可以扣除的额度为45(9000×5‰)万元,有155万元无法扣除。同时,该企业2013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额小于扣除限额(150万元+600万元)

(五)对捐赠的纳税筹划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谓公益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在捐赠前要做好预算,以便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如果企业在当年的捐赠达到了限额,则可以考虑将捐赠分成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进行,或者是到以后纳税年度再进行捐赠。

案例:A公司为一工业企业,近年来生产经营情况比较稳定,2011年度预计可实现应纳税所得额5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A企业为提高其知名度,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决定向有关单位捐赠800万元。筹划思路:首先,捐赠要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要件,即应当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捐赠;其次,要把握好捐赠的法定扣除限额。本案例中,该企业2011年可以扣除捐赠的最高限额为600万元(5000×12%),如果该企业在2011年时一次性捐赠800万元,则有200万元是不能扣除的。因此,企业可以考虑将该项捐赠分两次进行,2011年底一次捐赠600万元,2012年度再捐赠200万元。这样,该200万元的捐赠支出同样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部扣除。分次捐赠比一次性捐赠少缴纳企业所得税:(800-600)×25%=50万元。

(六)利息费用的筹划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但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在购置建造期间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而不能作为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对于超出列支标准的利息费用,也不能得到所得税前扣除。比如,某商贸公司为筹集资金,某年向职工内部集资1200万元,按12%年利率付息,而同期银行颁布的贷款利率为7%,多列支利率5%,当年税前多开支利息费用60万元[1200×(12%-7%)]。税务部门检查出问题后要求该公司将税前多开支利息费用60万元转入税后列支,补缴企业所得税60×25%=15万元。

因此,企业需要筹集资金时应尽量向金融机构借款或者通过金融机构发行债券,避免高息借款,以便使支付的借款利息费用可以足额据实地在税前扣除。在资金周转紧张,急需资金而发生高息借款后,应考虑将高息部分分散至其他名目开支。如转化为对员工的工资及福利、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开支,在产品销售费用、经营费用等列支,从而扩大在税前扣除的支出范围。

三、结语

企业在缴纳所得税之前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项目还有很多,比如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的“三新”费用的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工资的加计扣除等等,如果企业能够合理利用这些政策,同样能够达到节税的效果。当然,对所得税扣除项目的筹划只是纳税筹划的一个方面,企业只有不断地培养自身纳税筹划意识,改善内部经营和管理水平,才能真正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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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熙.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D].吉林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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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康娜.浅析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纳税筹划[J].会计之友,2012(04).

[12]张晓燕.浅析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纳税筹划[J].财经界(学术版),2012(10).

[13]马显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及纳税筹划[J].经济研究导刊,2012(12).

[14]王绪涛.浅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纳税筹划[J].财经界(学术版),2010(12).

第4篇

关键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如何保证个人工资薪金略有提高而税收负担又不增加,是工资薪金纳税筹划的主要问题。我们要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从减轻税收的负担,从维护单位和员工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切实做好各项筹划工作。

2011年6月30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该条例自9月1日起实施,这就是说,自2011年9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从以前的2000元提高到了3500元,新个税改革虽然使中低收入者的负担减少了不少,很多人都不需要纳税,但对于高收入者来说,纳税筹划仍是相当重要的。

1 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又称税务筹划、税收筹划,指的是:纳税人通过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策划,在合法的前提下,以税收负担最小化为目的的经济活动。

2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及必要性

2.1 有助于纳税人维护自身的利益,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

纳税筹划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从纳税人方面看,有利于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可以节减纳税人税收。

2.2 纳税筹划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对于工资、薪金来说,从职工的角度来看,职工并不关心个人税前工资的多少,不关心自己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他们关心的是自己每月能从单位得到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只有这些实际可支配收入的增加才会对职工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如果通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增加职工可支配收入,必将大大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加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对企业长远发展产生有利的促进作用。

2.3 有利于更好地掌握和实施税收法规

一旦税法有所变化,纳税筹划人马上采取相应行动,趋利避害,他从追求纳税人的最大财务利益出发,把税收的意图迅速融入纳税人企业的经营活动的过程中。纳税筹划人总是随时随地注意着国家税制法规和最新税收政策的出台,为了帮助纳税人节减更多的税收,从客观上起到了更快、更好地贯彻税收法律法规的作用。

3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3.1 工资薪金所得的含义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3.2 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

根据新个税改革,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纳税所得额,由九级累进税率改为七级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

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筹划主要通过采取一定的合法的手段进行筹划,使职工工资发放量尽量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或尽量降低纳税人适用税率的级次。具体方法有很多,主要有:

3.2.1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充分利用国家的社保政策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最大基数标准为职工缴存“三险一金”,为职工建立一种长期保障。这样不仅能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水平,而且也能有效降低企业和职工的税负水平。

3.2.2 为职工提高公共福利进行筹划

企业可以采用非货币支付的办法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①提供交通服务。②提供免费午餐。③为职工提供宿舍,企业可购建福利性住房给职工居住。④为职工提供培训机会。⑤参加社会保险。⑥免费外出旅游。企业替职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企业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部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企业个人双受益。

3.2.3 采取均衡分摊法,可以达到少缴税款,获得一定经济利益的目的。

①均衡各月工资收入水平。案例:甲和乙同属一个季节性生产企业,二人一年的工资薪金所得均为24000元,甲为行政人员每月工资2000元,乙为车间工人,一年工作四个月,这四个月期间乙每月可得工资6000元。若按实际情况,甲乙纳税情况大相径庭,甲每月低于3500元,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乙在工作四个月中每月应纳税额为(6000-3500)×10%-105=145元。假如乙和该企业达成一项协议,将24000元年工资平均分摊到各月,即在不生产的月份照发工资,则乙就会与甲一样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合理安排奖金的发放。因为个人所得税计算是按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算的,收入低税率就低,收入高税率就高,纳税也就越多。因此,要尽量减少一次性累计发放奖金和补助的现象。不少企业内部业绩考核时,多是年终一次性兑现奖金及福利补助。这样,就势必造成发放月份税收增多的现象。如果将按年考核改为按季度考核甚至按月考核,并按季度按月兑现收入,那么,职工缴纳的税收就会下降,在企业不增加支出的情况下,职工的收入会增多。

案例:甲是某单位一部门负责人,月工资2500元,该负责人年底目标管理奖6000元,如果奖金年底一次发放,则甲应纳税额为(6000-3500)×10%-105=145元,如果该单位按月发放奖金,则每月工资为6000/12+2500=3000元,低于3500元则无需纳税。

为实现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目的,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降低计税基数或使适用税率档次降低,使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尽量均衡。

总之,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通过筹划寻找最佳方案,以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实现最大化。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高文蕊.浅谈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山东煤炭科技,2011,(1):244.

[3]张怀周.浅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J].财会研究,2009,(9):19-20.

[4]赵晓蓉.关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法[J].新会计,2009,(9):57.

[5]宋效中.企业纳税筹划[M].机械工业出版社.

第5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筹划费用支出

新《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纳税人的确认、税率的确定、收入的确认、税前扣除项目、税收优惠、源泉扣缴等诸多方面进行了大量调整。由于企业所得税的轻重、多少,直接影响税后净利润的形成,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如何把握新的税制,结合战略发展目标和自身经营管理特点,有针对性地调整各种涉税行为,依法、有效地降低纳税成本,以谋求自身的竞争优势,是众多企业共同关注的问题。本文基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对此问题作些探讨。

一、企业形式的纳税筹划

新税法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应汇总纳税。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规定,把设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人资格,就可由总公司汇总纳税。这样各分公司之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均衡分摊,避免出现各分公司税负严重不均的现象,使整个企业集团实现利益最大化。

例如: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2009年1月拟投资设立回收期3年以上的公司B,预测B公司当年亏损600万元。若A公司当年实现利润800万元,现有两个投资方案可供选择:一是设立全资子公司;二是设立分公司(假设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两种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税负截然不同。

若选择方案一,即设立全资子公司,子公司当年亏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亏损可结转以后年度,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A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00万元(800×25%)。公司总体税负为200万元。

若选择方案二,即设立分公司,可以合并纳税,则A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为50万元([800-600)×25%]。

可见,设立分公司可节税150万元。

二、收入的筹划

销售货物收入或提供劳务收入,是企业最基本的收入来源。一般来说,选择合理的收入结算方式,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可以实现延缓纳税的效果。推迟销售商品收入的实现是收入纳税筹划的重点。税法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企业可以选用以上销售方式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但是,应用中一定要注意:赊销或分期收款销售必须订有协议,协议中必须订明每次收款日期和金额,同时,注意控制风险,确保企业的收入能够安全地收回。另外,对于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可将收入推迟致下年确认,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加企业资金周转的空间。

三、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这意味着取消了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同时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2.5%以内职工教育经费及2%以内工会经费(简称三费),准予扣除。因此,企业可通过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增加职工福利、加大职工培训等,来达到减税的目的。但应用中要注意,以上支出均为当期实际发生的,若企业推迟发放工资或只计提“三费”而未实际支出,均不得扣除。

例如:甲企业2008年利润为56万元(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经查全年应发工资为72万元,其中12月份工资为14万元,尚未发放,则2008年度应税所得税为17.5万元[(56+14)×25%]。若企业在12月份按时发放了工资,则应纳所得税为14万元(56×25%)。可节税3.5万元。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在这三种方法中,加速折旧法可以使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新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适用这一规定的固定资产包括:一是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是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充分利用这一政策,依法申请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增加折旧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

例如:某企业有一台机器设备,原值为60000元,残值按原值的5%估计,如果按直线折旧法计提折旧,五年内提完,每年的折旧额相同,均为11400元。如果按加速折旧法(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也是五年,第一年折旧额为19000元,第二年折旧额为15200元,第三年折旧额为11400元,第四年为7600元,最后一年为3800元。如果该企业正在享受税收优惠期间,就应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使该期间的折旧费用最低,达到节税的目的。如果企业没有享受税收优惠,就应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延缓应纳税额的支付。

五、存货计价方法的纳税筹划

新会计准则规定,对存货的核算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成本、利润及纳税金额的影响是不同的。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来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例如:在物价持续下跌的情况下,应采用先进先出法,这样可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增加,使利润减少,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在市场价格持续上涨时,企业应该采用加权平均法。因为采用加权平均法,销售成本中包含后期进货的部分成本,金额较高,可将利润递延到以后年度,从

六、业务招待费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5%,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此,企业应做好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可以将业务招待费转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办公费用、差旅费、会议费等支出项目,这样可以合理调节费用,达到节税的目的。

七、企业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税务筹划不但与企业管理各项活动相关,还与政府、税务机关以及相关组织密切相关。因此,为充分发挥税务筹划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的作用,促进企业管理目标的实现,企业在税务筹划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筹划。企业的纳税筹划需要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企业的发展战略和业务经营决策相二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人,我国税收制度正在不断完善,企业财务人员要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交流和沟通,注重税收筹划的时效性、地域性政策,以便及时调整企业税务筹划方案,降低企业税务损失风险。

2、依法筹划。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必须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得与税法规定相抵触。纳税筹划的措施与手段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不得采取隐瞒收入、扩大支出、转移财务等违法手段,否则,即为偷税。

3、事先筹划。纳税筹划必须在涉税经济活动发生之前,预先对其进行计划、决策,以达到减少税赋、获取节税利益的目的。由于纳税行为相对于经济行为而言,具有滞后性,如企业实现利润需要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才想方设法采取措施规避和减轻纳税义务,就为时已晚了。纳税义务发生后的任何筹划行为都属于偷税。

4、整体筹划。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不应当把降低税负作为筹划的唯一目标,而应当立足企业整体利益,以企业价值的长期最大化为纳税筹划的总体目标。企业不应只着眼于企业所得税税负的降低,而应当将筹划方案对不同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等的影响综合加以分析。由于不同税种之间存在着相互的联系,某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就有可能多缴,从而会抵消一部分税负减少额,甚至加重整体税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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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爱明,刘冬容.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筹划途径的影响及其对策探析.商业经济评论.2007(10).

第6篇

税款对于纳税企业来说,是一项费用支出,对于国家来说则是财政收入的来源。尽管我们都知道纳税是每个企业光荣而应尽的义务,但是毕竟税款的缴纳导致了经济利益的流出,因此如何降低纳税支出成为每个企业必须要考虑的问题。过去由于我国税法体系不健全、不完善,企业对税法也不精通,许多企业采取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手段来降低自己的纳税支出,比如偷税、漏税。今天,随着我国税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健全,税收征纳管理工作的加强,偷税漏税的可能性在逐年降低,而且受处罚的力度也越来越大。也就是说偷税、漏税的机会成本越来越大,企业转而寻求其他更可行的途径来减少纳税支出,这就是税务筹划。虽然税务筹划在我国尚处于初级阶段,但在西方发达国家,纳税人对税务筹划早已耳熟能详。早在1935年,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就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发表了有关税务筹划的观点,他认为依据法律少缴税是可以的,因为任何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汤姆林爵士的观点赢得了法律界的认同。英国、蒙古、澳大利亚等国在以后的税收判例中经常援引这一原则精神。那么到底什么是税务筹划呢?

一、税务筹划的概念

国际上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在《国际税收词汇》中是这样下定义的:税务筹划是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

印度税务专家E・A・史林瓦斯在他编著的《公司税务筹划手册》中写道:“税务筹划是经营管理整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税务已成为重要的环境因素之一,对企业既是机遇,也是危胁。”

在美国,联邦所得税已变得非常复杂,这就使为企业提供详尽的税务筹划成为一种谋生的职业。现在几乎所有的公司都聘用专业的税务专家,系统地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做出事先安排,以期达到尽量少纳税的目的,这个过程就是税务筹划。

在我国,作为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税法体系越来越完善,越来越详细,也可以说越来越复杂,这就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有人认为税务筹划就是合法避税或正当避税,他排斥非合法避税。其实在合法与非法之间还有一个真空地带,那就是没有明确说非法、但也没有明确地规定允许,我认为只要没有明确地规定不可以,那就可以,只要不违法就行。所以我认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合理地安排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目标的行为,它既包括节税又包括避税,还包括税负转嫁。

二、税务筹划的目标

从以上介绍的税务筹划的最早的几种观点中可以看出,最初人们普遍认为,税务筹划就是实现纳税最少,这就是他的目标。可是随着我们对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的进一步认识,我们发现有时纳税最少,并不见得带来企业利益最大化,因为一味强调税收负担的降低,会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反而不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利益,所以在选择税务筹划方案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一方面,企业的任何一项经济活动,都会涉及多个税种的课征,在进行税务筹划方案的设计时,应将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税种都加以考虑,选择某种总税负最小方案作为实施对策。而且,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不能只考虑自身利益,还要兼顾参与经营活动的其他各方的税负情况及其税负转嫁的可能性,力争实现双赢或多赢,否则会阻碍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对于企业经营者而言,税收负担最小只是要考虑的一方面问题,他们还需考虑投资报酬率、投资回收期、每股盈余率、资本结构等问题。税务筹划的最高目标是税收负担最低化,它是一种积极的、主动的税务筹划目标,应该服从、服务于现代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从这个角度讲,税收负担最低化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而税负的轻重,不是看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多少,而是看其税收负担率,既要算各种(类)税的税额占其商品流转全额(含税)、营业总额、或税前利润的比率,更要算税收的总负担率,即各项税款占其生产总值的比率。

企业在不同的发展时期因为侧重点的不同有不同的经营目标,从税务筹划角度看,税收负担最低化是税后利润(财富、价值)最大化的基础和前提。

总之,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从全局出发,把企业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作为一个动态的、与周围密切联系的整体来考虑,在法律规定、国际惯例、道德规范和经营管理之间寻求平衡,争取在涉税零风险下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因此,税务筹划不能只考虑个别税种缴纳的多少,不能单纯以眼前税负的高低作为判断标准,而是以企业整体和长远利益作为判断标准,有时可能会选择税负较高的方案。

税务筹划的具体目标不是截然分开的,不同企业可以有不同的具体目标,同一企业在同一时期也可能有几种具体目标,不同时期的具体目标也可能有所不同或有所侧重。

三、税务筹划方案的前瞻性

在现实中,通常容易将税务筹划认定为只是对现行税收政策及运行环境的筹划,这种认识并不全面。税务筹划虽从理论上看是在对现有政策十分了解的基础上,进行最有利的涉税规划,但由于税制自身的变动及经济环境的改变,囿于既定背景的税务筹化并不一定是最高明的方案。例如,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一直稳定不变,几乎所有的税务筹化都以此为背景。但我国加入WTO后,国内税法必将受到国际税收发展的变化与国际间的税收竞争挑战,可以预见,今后我国税制将会出现比以往较为频繁的调整。如果预期未来税率将会上升,则直线法对企业的税款减少更有利。因为在税率上升的情况下,即期减少的税前所得将在远期适用更高的税率征收,从而可能导致延期纳税收益小于税收负担的增长幅度。反之,如果预期今后税率可能下降,则使用加速折旧法有利,这将从两方面取得税务筹划收益:一是税率下降产生的即期转移到远期纳税的税负绝对比重下降;二是延期纳税的时间收益。

此外,前瞻性还有另外一层含义,税务筹划一般都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进行谋划、设计和安排的,它可以在事先测算企业税务筹划的效果,因而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企业交易行为发生后,才缴纳有关流转税;收益实现或分配后,才缴纳所得税;财产取得或行为发生之后,才缴纳财产、行为税,这在客观上提供了纳税前做出筹划的可能性。另外,经营、投资和融资活动是多方面的,税法规定也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为纳税人选择较低税负提供了机会。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款已经确定,再去“谋求”少缴税款,这就不是税务筹划行为。

四、税务筹划的必要条件

(一)收益必须大于费用

尽管几乎所有的企业都有节税的意愿和动机,但并非所有的企业都愿意进行税务筹划。因为税务筹划的事先规划性特点,决定了它的开展需要企业组织配备专门人员,必须耗费一定的财力物力。如果这种耗费大于或等于所能够节约的税款支出的话,则得不偿失,企业也会放弃进行纳税筹划。然而事实证明纳税筹划的效益潜力是很大的,绝非蝇头小利。

就不同税种而言,同一个税种、不同税目的税率有的高,有的低(如营业税税率,交通运输业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适用5%,而娱乐业高达5%――20%),相差悬殊。就税收政策而言,同一个政策,有的项目税率高,有的项目税率低(如我国所得税税率最高33%,而上市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只有15%),有的项目给予税收全部减免(如在特区新建企业享受头二年全免、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高低之间不成比例。就税收的地区差别而言,有的地区依率全征,有的地区依率减半,有的地区依法全免,相互之间差别极大。

(二)必须具备税务会计专业人才

税务筹划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专业性很强的活动,它要求企业拥有通晓税务、会计及法律等相关知识的专门人才,或者通过纳税机构来实施。

(三)必须事先筹划

纳税义务的履行,只有在与应税有关的经济业务发生之前,企业方可有效地进行事前规划,促使纳税业务按照预先计划的方向发展,实现纳税筹划目标。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一是少纳税款,二是延期纳税。

第7篇

[摘要]企业可以通过在回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中进行纳税筹划,实现企业在合法条件下节税的目的,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本文以2006年新会计准则、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及2009年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背景,从会计核算和纳税筹划入手,对现阶段企业固定资产中的纳税筹划方法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纳税筹划

在各税种内各要素弹性的大小决定了各税种的税负弹性,或者说某一税种的税负弹性是构成该税种各要素的弹性的综合体现。可见,税负弹性越大,纳税筹划越有必要。企业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涉及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房产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契税等税种。因此,对固定资产进行纳税筹划,可以更好地为企业节税。

一、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中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企业可以利用税法允许的会计政策选择、使用年限和净残值的估计空间进行纳税筹划,还可针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在税法规定上的差异进行筹划,获取筹划利益。

(一)折旧方法选择的纳税筹划

1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筹划分析:(1)在比例税率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选择加速折旧法可把前期和润推至后期实现,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2)如果未来各年所得税税率呈上升趋势,企业在筹划时应根据折现率,比较税率提高增加的税负与延缓纳税收益的大小,做出最佳选择。(3)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既可使企业缩短投资回收期,又可使企业加速折旧,从而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4)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对不同折旧方法下获得的不同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进行比较,在合乎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

但是,加速折旧法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适用:(1)盈利企业应采用加速折旧法。(2)亏损企业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3)企业处于减免税优惠期间,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

但是某些学者则认为,利用加速折旧法进行税收筹划。在我国一般不具可操作性。

(二)折旧年限的纳税筹划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

2筹划分析:一般说来,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而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得折旧年限容纳了很多人为的成分,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缩短折旧年限(不低于法定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

如把折旧年限从8年降到5年,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的递延交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尽管折旧期限的改变并不从数字上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总和,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显然把折旧期限调为5年对企业更为有利。

但是当税率变动时,延长折旧期限也可能减轻税收负担。若企业正享受优惠政策,如果该项固定资产为该企业第一个获利年度购入,折旧年限为8年或5年,通过简单的计算就可以看出,8年的折旧年限更利于企业减轻税收负担。

(三)净残值的纳税筹划

1法律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预计净残值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筹划分析:当企业处于所得税非减免税时期,纳税人应根据资产(尤其是预计无形损耗大的固定资产)的特点,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调低残值比例。残值比例调低后,折旧抵税增加,这既维护了纳税人的权利,也能给纳税人带来不可忽视的税收利益。例1,某企业原值1000万元的某电子设备,如果把残值比例从5%调整到0(假设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折旧年限为3年),那么,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情况下,折旧抵税获得的利益共增加1000×(5%-0)×25%=12.5(万元)。

二、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中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一)购进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1法律依据: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筹划分析: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开始实施,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来说,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但是要注意必须是企业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并且还要注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增值税纳税筹划的两个重要特征是纳税筹划行为具有行为合法性和前瞻性。要保证筹划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前瞻性,纳税筹划人员除了要精通法律,与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外,还需要关注有关法规政策的变化。

(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1法律依据: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筹划分析:(1)对于销售2009年以后购买的固定资产按照一般货物的方法征收增值税,一般货物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法都可以用。(2)销售2009年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依然使用老规定。(3)增值税试点的企业对销售本地区进入试点以前购买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进入试点以后购买的固定资产,则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企业应该针对不同固定资产的具体情况,采取具体的纳税筹划方案,使企业实现在合法条件下节税的目的,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三、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中其他税种的纳税筹划

(一)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中房产税的纳税筹划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2筹划分析:这里“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于扣除比例1.2%没有变动的余地,房产原值的大小直接决定房产税的多少,因此合理减少房产原值可以减少房产税。而中央空调、房产的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等建筑物、土地使用权都是影响应税房产原值的因素。若把除厂房、办公用房外的建筑物建成露天的,并在账簿中予以单独记载,则可减少房产原值。将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可以不计入房产税的计税基础,从而免于缴纳房产税。另外。企业应注意房产税的税收优惠,并加以利用。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1法律依据: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免征土地增值税,而且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30%,最高税率60%。

2筹划分析:在会计核算中,企业可计算土地增值税的起征点,根据相关法规来确定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税;还应注意各级税率增收范围的临界点,衡量上级税率与下级税率对企业带来的最大税后收益,而不是盲目追求高价格或低税率。所以,企业要结合上述不同规定,制订科学合理的住房销售方案,以有效减轻或免除税负。

四、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中纳税筹划的其他建议

(一)创造条件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税法有许多优惠政策,对于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一定要加以充分利用,不符合优惠条件但濒临优惠边缘的企业可以创造条件,使企业符合优惠条件。如新《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对技术类企业来说,可以加大产品的高科技含量,以期获得税收优惠。对于中西部地区的企业来说,应当创造条件,争取享受国家对西部开发的优惠政策。

(二)综合考虑各个税种的共同影响

由于各个税种的相关性,某一税种的计税基础降低,并不一定会带来总税负的减少,因此要把各个税种的纳税因素综合起来考虑。例如,厂房选址的不同(选择市区和选择县城)不仅会影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还对所得税有影响。因为它们都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减少应税所得额,从而影响所得税。可以看出,只有综合考虑各种变化抵销后的总影响,才能做出正确决策。

(三)追求税后收益最大化

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应服从和服务于企业战略,筹划时不仅要考虑税收因素,还要考虑非税收因素,筹划的目的不是“税负最轻”或“纳税最小”,而是追求税后收益最大化,并以税后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协调两个方面的均衡,即税收成本和非税收成本的均衡,以及税收成本中的隐性税收成本和显性税收成本的均衡。

五、结论

第8篇

关键字 税收筹划 避税 节税 

abstract :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market economy, the enterprise position as the marketplace main body makes clearly step by step .most enterprises more and more care for oneself cost, and more and more pay attention to the tax revenue disbursement and paying duty cost .so the tax planning is absorbed attention by many enterprises seriously. through analyzing the tax planning `s concept, principle and effect, the writer discussed the approach how enterprises carrying out the tax planning. 

key word: tax planning tax avoidance save tax 

税收和我们每个人的关系越来越密切,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居民的个人收入水平在不断的提高,企业的国际程度也在不断的提高,因此,企业和个人的涉税事项不断增多,不论在哪个国家,都要求纳税人依法纳税,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人要给予法律制裁,但是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纳税人是否能够合法的减少自己的税收负担呢?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税收筹划活动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但目前人们对税收筹划还存在着种种的错误认识,有的人想利用税收筹划之名行偷税漏税之实,也有的想借此进行逃税避税,那么什么是税收筹划,它又有什么样的作用,我们怎样才能实现税收筹划? 

一、 税收筹划的含义 

当国家对烟酒课以重税,某君戒掉烟酒;当国家对咖啡课以重税时,某君用喝茶代替了喝咖啡;某人为了给其继承人留下尽可能多的财富,设法通过各种手段分割其产业,并将产业转化成不同类型的财产,以便在国家对其征收财产转移税之前达到少交税的目的。以上三个案例在没有违反法律的情况下,都实现了减少税收负担的意图,但是三者之间也有所区别,烟酒税的立法意图中包括抑制烟、酒消费的因素,前两者是与立法精神相一致的;财产转移税的立法精神是以收入和控制资产转让等方面考虑得,与法律意图相违背,那么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是否与立法精神相一致是学界关于税收筹划争论的焦点,即税收筹划与避税谁的外延更大。 

笔者认为避税应属于税收筹划, 理由如下:避税行为是非违法的, 这是法治社会中人们达成的共识。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都是该国或该地区政府意志书面形式的体现, 纳税人对税法的尊重是对书面文件的尊重, 当然也就是对相关政府的尊重。如果说税法本身与立法者的意志有出入, 其责任应在立法者而不在纳税人。避税不是对税法规定的违反, 而是对税法的挑战。税法的制定与企业的避税行为是相互促进的, 避税有利于促进税法质量的提高。至于避税导致的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 也不是纳税人的原因,而是税法的滞后带来的,所以国家不能对税收以道德名义提出额外的要求。 

因此,税收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等涉税事项作出事先安排,已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纳税筹划应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采用合法的手段进行的节税筹划;二是采用非违法的手段进行的避税筹划;三是采用经济手段,特别是价格手段进行的税收转嫁筹划;四是归整纳税人帐目,实现涉税零风险。从其定义不难看出, 税收筹划以法律为底线, 只要不违法而又能节税的手段即可被划入税收筹划的范围内。 

二 税收筹划的意义 

(一)有助于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 

税收筹划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成本,税收可视作经营费用,是企业纯利润的减项,企业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不纳税或少纳税,就意味着花少量的费用获得同样的法律认可和国家法律保护,同时税收筹划还可以防止纳税人陷入税法陷阱,税法陷阱是税法漏洞的对称,税法漏洞的存在,给纳税人提供了避税的机会 ;而税法陷阱的存在,又让纳税人不得不小心,否则会落入税务当局设置的看似漏洞,实为陷阱圈套。纳税人一旦落入税法陷阱,就要缴纳更多的税款,影响纳税人的正常收益 。税收筹划可以防止落入税法陷阱,不缴不该缴纳的税款,实现财务利益最大化。 

(二)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税收筹划是企业纳税意识提高到一点阶段的表现,是与经济体制改革改革发展到一定水平相适应的。如果税法的绝对权威未能体现,企业的纳税意识普遍淡薄,不用进行税收筹划也能取得较大的税收利益。一旦税法能够严格执行,企业为减轻税收负担,当然会进行税收筹划,不过是在保证依法纳税的提前下操作。 

(三)有助于优化经济结构 

纳税人根据税法中税基与税率的差别和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投资、融资和产品结构调整等决策,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杠杆的作用下,逐步走向优化产业结构的道路,有利于资本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四)有可能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总量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虽然旨在降低企业税负,但随着产业布局的逐渐合理,可以促进生产的发展。企业规模扩大了,效益提高了,收入和利润增加了,从整体和发展上来看,国家的财政收入也将同步增长。 

三 税收筹划的原则 

只有把握筹划原则,才能实现税收筹划效益最大化。一般来说,企业税收筹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违法原则。税收筹划是在不违反现行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是以国家政府指定的税法为研究对象,对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比较后做出的纳税优化选择。税收筹划必须要遵守税收法律和政策,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为税收部门所认可,否则会收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这是税收筹划的最基本原则和税收筹划赖于生存的前提条件。 

(二)成本效益原则。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因此,税收筹划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既考虑税收筹划的直接成本,同时还要将税收筹划方案比较选择中所放弃方案的可能收益作为机会成本加以考虑,而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只有当税收筹划所获取的收益大于成本时,该筹划方案可行。这就要求企业始终要以企业本身的健康发展为前提,注重整体经济效应,不能因为降低了一个税种的成本,而过多的增加其它成本费用(包括其它税款);也不能仅仅为降低税收成本,过度增加生产经营的风险,以致影响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根本。 

(三)财务利益最大化原则。税收筹划的最主要目的,归根结底是要使纳税人的可支配财务利益最大化,即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除了考虑节减税收外,还要考虑纳税人的综合经济利益最大化,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现在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未来的财务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短期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的长期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所得增加,还要考虑纳税人的资本增加。 

(四)税收筹划的谨慎性原则。税收筹划面临诸多的不确定性以及不断变化的规则约束,因此其风险更难于掌控,需要更多的风险分析与风险管理。税收筹划经常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性的边缘上进行操作,这就意味着其蕴含着很大的操作风险。税收筹划主要有两大风险: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和税收政策变动的风险。经营过程中的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不能准确预测到经营方案的实现所带来的风险。政策变动风险与税法的“刚性”有关,目前我国税收政策还处于频繁调整时期,这种政策变动风险不容忽视。另外,税收筹划之所以有风险,还与国家政策、经济环境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企业必须随时根据国家政策做出相应的调整,采取措施分散风险,争取尽可能大的税收收益。 

四 税收筹划的途径 

税收筹划空间的角度不同,其有多种划分方式,但是基本上还是通过税基、税率、税额和税期这四个方面实现税收筹划的。 

(一) 改变税基进行税收筹划 

通过税基的减少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标是纳税筹划最基本的方法之一,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是应充分考虑税基筹划可以带来的税收利益.从改变税基的角度进行纳税筹划可分为以下三种: 

1、 起征点筹划技术 

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或“起税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该数额通常由税法确定,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地区差异。在进行起征点纳税筹划时,首先应该对各个地方的起征点标准有一定的了解。其次,由于起征点的全额累进,即在起征点以下免税,起征点以上全额计税 ,因此在预计税基会超过或接近起征点事就应该将其控制在起征点以下,使纳税人获得更大的整体利益。 

2、 分劈筹划技术 

分劈筹划技术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劈而直接节税的税收筹划技术。出于调节收入等社会政策的考虑,各国的所得税和财产税一般都采用累进税率,计税基数越大,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也越高。把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劈,可以使计税基数降至低税率级别,从而降低最高边际适用税率,节减税收。但是分劈技术适用的人和进行分劈的项目有限,条件也比较苛刻,因此分劈技术适用范围狭窄,采用分劈技术节税不但要受到许多税收条件的限制,还要受到许多非税条件如分劈参与人等复杂因素的影响,所以技术较为复杂。 

3、 扣除筹划技术 

扣除筹划技术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扣除额增加而直接节税,或调整各个计税期的扣除额而相对节税的税收筹划技术。在同样多收入的情况下,各项扣除额、宽免额、冲抵额等越大,计税基数就会越小,应纳税额就也越小,所节减的税款也就越大。扣除技术适用范围广,无论是自然人还是企业都可以使用,但是税法中对扣除、宽免、冲抵等规定非常复杂,因此扣除技术往往需要精通税法。技术要求高。 

(二) 通过税率差异进行纳税筹划 

税率差异是指性质相同或相似的税种适用税率的不同。税率差异技术是利用税法规定的税率差异,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对纳税人自身情况进行筹划,以适用较低的税率,达到绝对节税的目的。通常来说,税率差异纳税筹划技术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进行筹划: 

1、投资低税率行业 

利用低税率的行业实施纳税筹划有两个方面的思路:一方面,在企业设立考虑行业的税负情况,把税收优惠因素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的因素,顺应国家税收政策,以减轻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在可能的情况下举办有税收优惠的行业。例如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税率为15%,实行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2、投资低税率地区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国家对不同地区规定不同的税率,在纳税筹划中,运用最为广泛的是针对不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这种区域性的税收优惠差异,给投资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和利用的机会,纳税人在投资和纳税时,必须对此进行慎重选择并充分运用税收政策。例如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等都有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在这些地区设立机构,已获得低税率优势。 

(三)通过税额的变化进行纳税筹划 

通过改变应纳税额的纳税筹划方法就是利用税法规定的退税、减免税以及税收抵免等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筹划方法。该筹划方法可分为以下几种: 

1、退税筹划技术 

退税技术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已纳税款而直接节税的税收筹划技术。在已缴纳税款的情况下,退税无疑是偿还了缴纳的税款,节减了税收,所退税额越大,节减的税收就越多。税务机关向纳税人退税的情况一般有:税务机关误征或是多征的税款;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零税率商品的伊纳国内流转税税款;符合国家退税奖励条件的已纳税款。退税技术涉及的退税主要是让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符合国家退税奖励条件的已纳税款。比如,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格在投资,允许退还已纳企业所得税的40%,就是一种奖励性的退税。 

2、减免税筹划技术 

减免税是国家对特定的行业、地区、企业、项目或情况所给予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是免征或减征税款的照顾或奖励措施。减免税的情况可分为以下几种:鼓励特定地区经济发展而制定的对地方倾斜的税收减免政策;因纳税人不同而享受不同的税收减免政策,例如外资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根据是否涉足高新技术产业的情况而适用不同的减免税政策。纳税人应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尽量满足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件,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3、抵免税筹划技术 

抵免额是指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是可以用其已缴纳的税款冲减应纳税额的数额。税收抵免是指按照税法规定,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一部分抵免额。税收抵免可以使纳税人避免双重纳税,实际运用中税收抵免也可以是税收优惠或奖励方法。税收抵免筹划技术的关键就是利用税法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四)通过纳税期限进行纳税筹划 

延期纳税是指为了缓解纳税人遇到的特殊的暂时困难,允许纳税人延期缴纳或分期缴纳其应负担的税额.这种税收支出的方式,给纳税人带来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国际税收辞汇》中对延期纳税条目的注释作了精辟的阐述:“延期纳税的好处有:有利于资金周转,节省利息支出,以及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延期以后缴纳的税款币值下降,从而降低了实际纳税额。”纳税人可以利用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跨期结转以及企业实际存在的困难等实现延期缴纳税款,从而为企业赢得一笔无息贷款。延期纳税是进行纳税筹划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对于那些缴纳税款较多的纳税人来说,延期纳税更是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纳税人要充分利用好这个筹划手段,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思路应该说是非常广泛的,企业要想达到财务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就必须依法办事。只有合法,才能经得起税务机关的检查,这是税收筹划的立足之根本,只有在符合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周密的税收筹划,从中选择最佳税收缴纳方案,从而达到合法节税、尽可能减轻企业税负之目的。纳税筹划的兴起与发展,使纳税人观念更新的产物,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也是同国际接轨的体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展开,依法治税进程的加快,纳税筹划必定越来越受到重视,它将具有广阔的前景。  参考文献 

王兆高 税收筹划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3年 

张彤,张继友,孙梅 如何做税收筹划 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2000年 

王国华,张美中 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 中国税务出版社 2004年 

计金标 税收筹划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年 

第9篇

[关键词]消费税;计税依据;税率;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又称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收法规的前提下,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或委托纳税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到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消费税是我国现行流转税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它与增值税相互配合,在增值税普遍调节的基础上。发挥特殊调节的功能,形成双层次调节。为了达到必要的调控力度。消费税的税负水平较高,最高的税率达到45%,其税收负担不仅足以左右普通百姓的消费行为,而且关系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企业的目标,不在于利润的最大化,而在于税后利润的最大化。对消费税进行纳税筹划,已成为理论和实务工作者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就消费税的纳税筹划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征税范围的纳税筹划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比较窄,仅仅局限在五大类14个税目商品,这14个税目应税消费品分别是: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如果企业希望从源头上节税,不妨在投资决策的时候,就避开上述消费品,而选择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流转税及所得税方面有优惠措施的产品进行投资。如:高档摄像机、高档组合音响、裘皮制品、移动电话、装饰材料等。在市场前景看好的情况下,企业选择这类项目投资,也可以达到规避消费税税收负担的目的。另外,也要注意到,我国已加入WTO,随着经济的发展,百姓生活质量的提高,过去认为是奢侈品的商品,现在已经不是奢侈品了(包括洗发水、护肤用品和金银首饰等),而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必需品。同时,又有一些高档消费品和新兴消费行为出现,例如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列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今后像酒店会所、俱乐部的消费等,都有可能要调整为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所以,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向时,要考虑国家对消费税的改革方向及发展趋向。

二、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

现行制度规定:消费税的计算方法有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三种方法。进行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时,在计税依据方面大有文章可做。

(一)包装物押金的筹划

对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包装物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征消费税。但如果包装物并未随同产品销售,而是借给购货方周转使用,仅仅收取包装物押金的话,只要此项押金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1年)退回。就可以不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因此,企业可以在情况允许时采用出借包装物的方式,一方面有助于减少计税依据,降低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在归还押金之前,企业可以占有这部分押金的利息。例1,某企业销售商品100件,每件售价500元,其中含木质包装箱价款50元。如果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50 000元。若消费税税率为10%,应纳消费税税额为5000(50000×10%=5000)元。如果企业不将包装物随同消费品出售,而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法。规定要求购货方在6个月内退还,就可以节税427.35[50×100÷(1+17%)×10%=427.35元,实际纳税4572.65(5000-427.35)元。此外,企业还可以从银行获得这5000元押金所生的利息。

(二)先销售后包装的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征税。习惯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例2,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一块香皂(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上述价格均不舍税。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应纳消费税=(30+10+15+25+8+2+10+5)×30%=31.5(万元)。若改变做法。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注:实际操作中,只是换了个包装地点,并将产品分别开具发票,账务上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即可),应纳消费税=(30+10+15)×30%=16.5(元)。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31.5―16.5=15(元)。

(三)折扣销售和实物折扣的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采用折扣销售方式时,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消费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在当今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采用折扣销售作为促销方式是非常常见的。尤其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往往会给出极大的折扣比例,以吸引消费者。因此,企业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开具发票,就可以大幅度降低销售额,少交消费税。要避免因发票开具不当而增加的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另外,在现实中还会经常出现“买二送一”等类似的实物折扣销售方式,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该实物款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按视同销售中的“赠送他人”处理,计算征收消费税。因此,企业如果将“实物折扣”变换成折扣销售,就可以按规定扣除。例3。企业要销售200件商品。要给予10件的折扣。在开具发票时,可以按210件的销售数量和金额开具,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单独注明折扣10件的金额。这样,实物折扣的部分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不用计算消费税,从而节约了税收支出。

三、税率的筹划

(一)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分开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这就要求企业健全会计核算,按不同税率将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如果为达到促销效果,采用成套销售方式的,可以考虑将税率相同或相近的消费

品组成成套销售。如可以将不同品牌的化妆品套装销售,而如果将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为0)和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组成一套销售,就会大大增加企业应纳的消费税。同样,将税率为20%的粮食白酒和税率为10%的药酒组成礼品套装销售也是不合算的。除非企业成套销售所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因此而增加的消费税及其他成本,或者企业是为了达到占领市场、宣传新产品等战略目的,否则单纯从税收角度看,企业应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分开销售。

(二)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

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若货物为应税消费品,则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和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都是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等诸多费用。如摩托车生产企业既向客户销售摩托车。又负责运送所售摩托车并收取运费,则运费作为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收消费税。如果将运费同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运费部分只纳3%的营业税,而无需按应税消费品的高税率纳消费税,则可以减少销售额,少纳消费税。现在由于客户日益重视售后服务,企业可以考虑设立售后服务部、专业服务中心等来为客户提供各种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将取得的各种劳务收入单独核算、单独纳税,以避免因消费税高税率而带来的额外负担。又如,白酒生产企业就可以成立专门的运输中心来运输所售白酒,所收运费缴纳3%的营业税,而不用按20%缴纳消费税,这样就节约了纳税支出。

四、已纳税款扣除的筹划

税法规定,将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进口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而且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赞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因此,企业采购应税消费品,应尽可能从其生产厂家按出厂价购入,这样不仅可以避免从商业企业购入而额外多支付的成本,而且也可以实行已纳税款抵扣制,降低企业的税负。同时须注意的是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消费品的用途应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如用外购已税烟丝生产卷烟,用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化妆品等,就可以实行税款抵扣制,而用外购已税酒精生产白酒、用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小汽车则不允许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五、消费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目前我国许多企业虽然已有效实施了税务筹划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但依然存在许多不足和违规之处。要搞好税务筹划,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在实践中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筹划时应把握好“度”

第10篇

一、税务筹划的含义

关于税务筹划的含义,当前国内学者有着不同的认识:

首先,对税务筹划是否合法问题的认识。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说法有:一是税务筹划属于避税范畴,避税包括税务筹划、税收规避和税收法规的滥用三种方式。二是税务筹划有广义和狭义理解之分,广义的税务筹划指一切采用合法和非违法手段进行的纳税方面的策划和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安排,主要包括非违法的避税筹划、合法的节税筹划与运用价格手段转移税负的转嫁筹划和涉税零风险。狭义的税务筹划仅指企业合法的节税筹划。三是将税务筹划外延到各种类型的少缴税、不缴税的行为,甚至将逃税策划、骗税策划也都包括在纳税筹划的概念中。

其次,关于税务筹划的主体,有纳税人一方主体和征纳双方主体两种说法。“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和现行税法,遵循税收国家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和内容等,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和安排。”

“税务筹划是一门涉及法学、管理学和经济学三个领域中的税收学、税法学、财务管理学、会计学等多门学科知识的新兴的现代边缘学科。……税收筹划是指制定可以尽量减少纳税人税收的纳税人的税务计划,即制定可以尽量减少纳税人税收的投资、经营或其他活动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企业税务筹划的行为条件是遵守国家税收法律和税收行政法规,其行为目的是节约或减少税款支出,其行为方式是选择税负最轻或总体收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以处理其经营、投资及财务事项。”

“税务筹划是指合法的节税筹划,是企业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运用一定的方法和策略,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中的涉税事项进行筹划与安排,以最大限度减少自身的纳税支出,达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从行为性质来讲,税务筹划是一种理财行为,属于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从涉及范围来看,税务筹划的研究范围涉及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税收缴纳等各方面。”

“税务筹划是指税收事务参与主体就征收管理事务和税款缴纳事务所进行的策划,以期达到一方面将应收的税款尽可能收上来;另一面纳税人尽可能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少缴税款以期减少税务成本。由此可见,税务筹划的主要内容分为以上两个领域:一是站在税收管理的角度进行的税收筹划;二是站在纳税人减少税收成本角度所进行的纳税筹划,即:税务筹划=税收筹划+纳税筹划。”

笔者认为,税务筹划首先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的,与违法的偷逃税款行为是不同的。在此基础上,根据筹划主体的不同,税务筹划又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税务筹划包含上述征税者和纳税人双方的行为,税收管理者的“税务筹划”是指其对税收征管过程的不断完善,将应收的税款按时足额收缴,但这并不是说征管方为达到目的就可以滥用法律法规,从而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狭义的税务筹划仅指纳税人的纳税筹划。本文认为的纳税筹划属于狭义的范围,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不违反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减少自身的税收支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行为,是一种财务管理活动。

二、与税务筹划相关的经济学阐释

1、合乎理性的人的假设条件。这个假设也被称作“经济人假设”,这是经济学最基本的两个假设之一,是建立经济学理论的基石,脱离了这一基本假设,经济学的“大厦”也将不复存在。“经济人”这一概念可以看作是现实生活中参与经济活动的一般人、企业或组织的抽象,它有两方面的含义:首先,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经济人”是利己的,以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为前提的,力图以最小的经济代价去追逐和获得自身的最大利益;其次,“经济人”的假设认为人是有理性的,他能够根据所处不同的环境对其活动做出合理、有智慧的安排,并能够预测到由此带来的风险和其他不利影响,其活动是理智的。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获取的收益无论是以税收还是利润的方式,最终都是要上交国家,因此企业没有必要进行税务筹划。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经济人”的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以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为减少税收支出,就有了进行税务筹划的动机。同时,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企业同样是“合乎理性的经济人”,企业希望通过最低的税务筹划成本实现最高的税务筹划利益,企业会寻找能够带来最大净利益的税务筹划方案,也会尽最大可能避免税务筹划失败所带来的风险,最终目标仍然是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2、信息不对称。经济学的另一个重要假设是“完全信息的假设”。这一假设是指市场上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体都对有关的经济情况拥有完全的信息。显而易见,这种假设并不符合现实,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信息通常是不完全的,甚至是很不完全的,交易的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多的信息。信息是一种有价值的资源,拥有信息的一方可以利用其掌握的信息获取更大的利益。

税收的征收与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不论对于税务机关来讲还是对于纳税人来讲,离开会计核算的信息,税款的征纳也无从谈起。通常情况下,纳税人掌握着更详细的会计信息,纳税人可以利用自己掌握的会计信息进行涉税事项的管理,如盈余管理等,从而尽可能地减少税收支出,最大限度的实现自身的利益。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税务筹划成为可能。

3、委托-理论。委托-理论是建立在非对称信息的基础上的。委托-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委托-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等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委托人和人均被假设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个体,其在各自组织内追求自身目标,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人利用“完全信息”谋取私利,对委托人利益造成损害。委托-理论的中心任务是研究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人。人是拥有信息的参与者,是信息占优方、知情者,而委托人即没有信息优势的参与者。

在税务筹划中,纳税人作为拥有信息的一方,是人;而税收管理者相对于纳税人处于信息劣势,是委托人。根据委托-理论,人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常常会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做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为了使人按委托人的利益行事,委托人需要对人进行监督和激励。在税务筹划中,纳税人有可能进行过度的税务筹划而税务征收者并不知情,税务征收机关为了确保税收收入,通常要对纳税人进行各种税务稽查,包括定期稽查、不定期稽查等,这是委托人对人的监督支出,加大了征税成本。同时,税务机关也会设计一套激励机制,如税收优惠等,鼓励纳税人依法纳税。

4、博弈论。博弈论是描述和研究行为者之间策略相互依存和相互作用的一种决策理论。在每一个博弈中,都至少有两个参与者,每一个参与者都有一组可选择的策略。作为博弈的结局,每一个参与者都得到各自的报酬。每一个参与者的报酬都是所有参与者各自所选择的策略的共同作用的结果。

在税务筹划的博弈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是参与博弈的双方,税务机关有检查和不检查两种策略,纳税人有合理筹划和偷逃税款两种策略。可以用支付矩阵来描述和分析一个博弈。(图1)

矩阵的第一行,为税务机关选择检查时的支付;第二行,为税务机关选择不检查时的支付。第一列,为纳税人选择非法筹划时的支付;第二列,为纳税人选择合法筹划时的支付。

第11篇

关键词:融资;纳税筹划;费用。

现代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其财务目标,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企业应当从筹资活动、投资活动和经营活动等方面进行税务筹划,以实现企业财富的最大化。成功的企业往往也是理性的纳税人,其不仅懂得如何凭借智慧赚取利润,更懂得如何凭借智慧合理避税。在现代“薄利多销”的买方市场环境下,税务筹划已成为现代企业理财的一个举足轻重的焦点。

中国已经加入了WTO,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企业已经成为独立自主经营的会计主体和法律主体。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随着企业行为的逐利化、理性化和自主化,税务筹划成为每个纳税主体应有的权益。面对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企业必须占领市场份额,做大做强,以维系自身的竞争力。相对于西方国家早已盛行的税务筹划,我国企业税务筹划还很不成熟。如何在我国企业中合理合法地进行税务筹划,无疑是每一个理性经济人必须思考和面对的问题。我国企业应当学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或者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合理规划、减轻税负,从而实现企业财富最大化一。

一、融资决策中的纳税筹划。

融资决策是任何企业都需要面临的问题,也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企业融资主要是满足投资和用资的需求,根据资金来源渠道的不同,可将企业的筹资活动分为权益资金筹资和负债资金筹资,从而形成企业不同的资金结构,导致企业的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各不相同。在筹资中运用税务筹划,就是合理安排权益资金和负债资金的比例,形成最优资金结构。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应当考虑以下几方面:

1、融资活动对于企业资本结构的影响。

2、资本结构的变动对于税收成本和企业利润的影响。

3、融资方式的选择在优化资本结构和减轻税负方面对于企业和所有者税后利润最大化的影响。

企业通过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留存收益等权益方式筹集自有资金,虽然风险小,但为此支付的股息、红利在税后利润中进行支付,不能起到抵减所得税的作用,企业资金成本高昂。倘若通过负债筹资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支付的利息可在税前计入费用,从而抵减企业的税前利润,使企业获得节税利益。但由于负债比例升高会相应影响将来的融资成本和财务风险,因此,并不是负债比例越高越好。长期负债融资的杠杆作用体现在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率以及普通股的每股收益额方面,这可以从下面的公式得以反映:

权益资本收益率(税前)= 息税前投资收益率+ 负债/ 权益资本×(息税前投资收益率- 负债成本率)因此,只要企业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增加负债额度,提高负债的比例就会带来权益资本收益率提高的效应。但这种权益资本收益率提高的效应会被企业的财务风险以及融资的风险成本的逐渐加大所抵消,当二者达到一个大体的平衡时,也就达到了增加负债比例的最高限额,超过这个限额,财务风险以及融资风险成本就会超过权益资本收益率提高的收益,也就会从整体上降低企业的税后利润,从而降低权益资本收益率。[ LunWenData.Com]

二、借款费用利息的税务筹划。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 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因此,一般性经营性借款或者说流动性借款利息可以直接扣除,但有一定的上限,超过的部分不能扣除。专门性借款即固定资产借款利息不能直接扣除,只能随固定资产一起折旧,但没有扣除限额。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这种规定进行纳税筹划,即将不能扣除的一般性经营性借款利息转化为固定资产利息。

三、融资租赁中的纳税筹划。

融资租赁又称财务租赁,是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正式申请,由出租人融通资金引进承租人所需设备,然后再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长期租赁方式。

通过这种方式,承租企业通过支付租金可迅速获得所需设备,不用承担设备被淘汰的风险。对所租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将其当作自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且支付的租金费用也允许在税前扣除,使企业计税基数减小,从而少交所得税。同时,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改良支出也可作为递延资产在不短于5 年的时间内摊销。可见,融资租赁作为企业重要的筹资方式,其税收抵免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见,融资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融资是企业一系列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融资决策的优劣直接影响到企业生产经营的业绩。对融资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不仅对纳税人有利,对国家也是有利的。[论文格式]

参考文献:

第12篇

摘 要 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不断加大,房地产企业的竞争环境日趋复杂。为追求企业最佳经济效益,房地产企业必须加大各方面的管理,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通过纳税筹划以减轻企业的税负。本文阐述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主要措施和内容,分析了房地产企业开发过程中纳税筹划的方法。

关键词 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 纳税 筹划

土地增值税是指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取得增值收入的纳税人征收的一种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开发、销售房地产为主营业务,土地增值税是其最主要税负之一,对房地产企业收益影响较大。如何进行有效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减轻纳税负担,增加企业的盈利,势必成为当前及今后企业发展中的重要课题。土地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增值额越大,计税额就越大,适用的税率也越高,因此,土地增值税筹划应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特点及有关政策,控制增值额,降低增值率,从而适用低税率或享受免税待遇。

一、收入分散的纳税筹划

目前,有许多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屋是已装修并安装了一些设施,房屋销售时,合同价格中包含了装修费用。如果将房屋的装修、安装的设施等作为企业的业务单独核算,并在销售时分为两个合同:房屋销售合同和装修合同,则可一举两得。其一可以合法地降低房地产的销售价格,控制房地产的增值率,从而减轻企业所承担的土地增值税负担;其二原本计入房地产价格的装修、安装等业务收入需要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并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开核算后装修、安装等业务属于建筑安装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只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因此又减轻了企业所承担的营业税负担。 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出售一栋房屋,该房屋进行了装修。房屋总售价为1000万元(含装修费200万元),假设根据税法的规定该房地产开发业务允许扣的项目金额为600万元,增值额为400万元。土地增值率为:400/600×100%=66.67%。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末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为: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因此,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400×40%-600×5%=130(万元)。另外,需要计算缴纳的营业税为:1000×5%=50(万元)。两项税款合计为:130+50=180(万元)。

如果进行税收筹划,将该房屋的出售合同分为两个合同,即:房屋出售合同,不包括装修费用,房屋出售价格为800万元,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为500万元,增值额为300万元。房屋装修合同,装修费用200万元,允许扣除的成本为100万元。则该房地产公司只就第一份合同上注明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为:300×40%-500×5%=95(万元),需要缴纳的营业税为:800×5%=40(万元); 而第二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只需要缴纳的营业税为:200×3%=6(万元),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两项税款合计为:95+40+6=141(万元)。根据计算结果可以看出,经过纳税筹划应纳税额明显减少,达到了节税的目的。二、利息支出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于高负债的行业,一般都会发生大量的借款,因此利息支出是不可避免的。税法规定:借款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还可加按该项目地价款和开发成本之和的5%再扣除,即: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该项目地价款和开发成本之和的l0%以内计算扣除,其实际利息支出就不能扣除了,即: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这给纳税人提供了可供选择的余地: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主要依靠借款筹资,利息费用较高,则应尽可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并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实现利息据实扣除,降低税额;反之,开发过程中借款不多,利息费用较低,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支出,这样就可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三、费用迁移的纳税筹划

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不以实际发生数扣除,而是如上所述根据利息是否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作为一定条件,按房地产项目直接成本的一定比例扣除。如果开发费用较大,纳税人可以通过事前筹划,把实际发生的开发费用转移到开发间接费中去,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从而增加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例如属于公司总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等都属于开发费用的开支范围,由于它的实际发生数不能增加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金额,因此,可以在不影响总部工作的同时把总部的一些人员安排或兼职于每一个具体房地产项目中。那么这些人的有关费用就可以分摊一部分到房地产开发成本中。期间费用少了,而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却增大了。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不增加任何开支的情况下,通过费用迁移法,就可以增大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四、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这里的“20%的增值额”就是“临界点”。

在实际工作中,首先要测算增值率,如果增值率略高于“临界点”,然后设法降低增值率,从而降低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减轻税负。改变增值率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合理定价,通过适当降低价格减少增值额,降低增值率。二是增加扣除额,纳税人可以通过改善住房环境,提高房产的质量来适当增加扣除项目,在降低了增值率的同时又提高市场竞争力。。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建成一栋普通标准住宅,扣除项目金额为800万元,当地同类住宅的市场售价约l 000万元。根据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方案一:销售价格定价为1 000万元的获利情况 增值率=(1000-800)÷800×100%=25%,应纳税额=(1000-800)×30%=60万元,假如不考虑其他因素,获利为1 000-800-60=140万元。

方案二:销售价格定价为960万元的获利情况增值率=(960-800)÷800×100%=20%, 由于纳税人建造的是普通标准住宅出售,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所以就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则获利为960-800=160(万元)。 两种方案相比,销售价格低的税后利润却增加了20万元。通过这个例子可看出,企业通过合理定价进行纳说筹划,完全可以使自己保持较低价格获得较高的利润

按照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进行其他住宅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享受免税优惠。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9年商品房销售收入为1.5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销售额为1亿元,豪华住宅的销售额为5000万元。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1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8000万元,豪华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万元。 方案一:普通住宅和豪华住宅不分开核算。

增值率=(15000-11000)÷11000×100%=36%

应纳税额=(15000-11000)×30%=1200万元。

方案二:普通住宅和豪华住宅分开核算,但没有控制好增值率,使其超过了20%,则:

普通住宅:增值率=(10000-8000)÷8000×100%=25%;

应纳税额=(10000-8000)×30%=600万元;

豪华住宅:增值率=(5000-3000)÷3000×100%=67%;

应纳税额=(5000-3000)×40%-3000×5%=650万元。

两者合计为1250万元,此时分开核算比不分开核算多支出税金50万元。这是因为普通住宅的增值率为25%,超过了20%,还得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如果能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则可大大减轻税负。此时可采用降低普通住宅的售价或增加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当然,降低普通住宅的售价会导致销售收入减少,此时是否可取,就得比较减少的销售收入与控制增值率减少的税金支出两者的大小,从而作出选择。

假定上例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不变,仍为8000万元,要使增值率为20%, 则销售收入从(A-8000)÷8000×100%=20%中可求出,A =9600万元。 此时若不分开核算应纳税额=(9600+5000-11000)×30%=1080万元,节省税金1200-1080=120万元,考虑减少的400万元收入后,净收益减少了400-120=280万元,不可取;若分开核算,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所以该企业只需缴纳豪华住宅部分的土地增值税650万元,节省税金600万元,考虑减少的400万元收入后仍可节省200万元税金,收益增加了200万元。

假定上例中其他条件不变,只是增加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限制在20%,那么可扣除项目金额从(10000-B)÷B×100%=20%,等式中可计算出,B=8333万元。此时,该企业仅豪华住宅缴纳650万元土地增值税,可扣除项目金额比原可扣除项目金额多支出333万元,税额却比不分开核算少缴纳550万元,比分开核算少缴纳600万元。净收益分别增加217万元(550万元-333万元)和267万元(600万元-333万元)。 根据计算结果可以看出,在一个项目建造多种住宅的情况下,如果普通住宅和豪华住宅分开核算,且能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可大大减轻税负,以达到利润最大。

五、开发方式的纳税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某些方式的建房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一种是代建房方式。税法规定:代建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取得了一定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税法规定,如不采用代建房方式开发,则房地产属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时既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又要缴纳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利用代建房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种是合作建房方式。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比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准备修建住宅,则该企业可以通过预收购房者的购房款作为合作建房的资金。这样,从形式上就符合了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的条件。再比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市繁华地段拥有一块土地,拟与某实业公司合作建造办公大楼,资金由实业公司提供,建成后按比例分房。对实业公司来说,分得的办公楼不含土地增值税,会降低购置成本。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作为办公用房,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可节约大量税负,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增强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这样就实现了出资方和房地产企业的双赢。纳税筹划是一项具有综合性,技巧性的工作,需要熟悉企业运营和税收法规。企业应该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利用纳税筹划的方式,综合考虑企业目标和实施成本,控制风险,才能减轻企业税负,提高效益,增强自身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