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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管理规定

时间:2023-09-01 16:56:3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程分包管理规定,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工程分包管理规定

第1篇

关键词:输变电工程;电力施工;工程分包;管理

1 劳务分包的相关概念

(1)劳务分包的定义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与施工承包商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称为劳务分包商。劳务作业是指砌筑、抹灰、钢筋、混凝土、木工、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石制作、油漆、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2)现行劳务承包方式

现行劳务承包主要有三中方式:大包:将一个项目或一个单位工程的结构施工、装修施工及安装工程施工承包给一个承包人或两个承包人,或者将结构施工、装修施工及安装工程分别承包给一个承包人;小包:即将一个项目或一个单位工程,按分项(工种)或按楼层(段)分包给一个或几个承包人。目前市场上已形成的劳务小包的工种或项目有:模板作业分包、钢筋作业分包、混凝土作业分包(包土方)、装修作业分包(瓦工、抹灰、贴砖等)、电气安装作业分包,给排水消防安装作业分包等。直接雇佣工人:即公司直接雇佣作业工人,由总承包公司管理人员直接管理工人作业。

(3)劳务分包现状

我国建筑业有组织的劳务分包目前尚处于发展阶段,政府应建立工伤事故处理、劳务费保证支付的长效机制,积极引导、扶持组建劳务分包公司,变目前的松散状态为有组织状态,将对提高我国建筑业管理水平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 电力工程企业劳务分包管理

(1)重视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

总承包企业与劳务企业是合同关系,双方的责、权、利必须靠公平、详尽的合同来约束。劳务公司主要是提供足够的、技术水平达到要求的、人员相对稳定的劳动力,对现场作业的质量、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人的调配、工人的管理负责。同时,劳务公司负责工人的安全及技术培训。而总承包单位对现场的组织、技术方案的制定、工程进度的管理,材料供应及质量、设备投放,安全、文明施工设施的落实及管理等负全责。劳务分包合同是明确企业与劳务分包单位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关键。

(2)劳务分包作业过程管理

电力施工企业在组织施工的过程中,要对劳务分包单位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等负指导和管理责任,不能以包代管。企业需对劳务分包单位的施工班组负责人、技术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审核认可。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由企业负责编制,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制、审核、批准和交底的程序。要进行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对于重要或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劳务分包单位要在企业的直接指挥和管理下进行施工作业。对劳务分包单位自备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和安全用具进行管理。对劳务分包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确保每位从业人员均有保障作业安全和工程质量的基本素质和技能。对劳务分包队伍应按施工承包商的班组管理标准,严格要求,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台帐。对劳务报酬的支付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一般可采取按月预结算、验收后结算的方式。企业必须组织项目相关职能人员共同参与,如项目领导、计划经营、财务、劳资、质量技术、材料等,以保证结果的公正。电力施工企业应尽可能与劳务分包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避免人员频繁变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3) 劳务分包单位分包作业管理。

劳务分包单位认真履行劳务分包合同,组织劳务人员完成约定的工程内容,严格执行劳务人员工资的月支付季结算制度,禁止将劳务人员工资挪作他用;劳务作业项目现场实行劳务队长负责制,负责承包项目的生产安排、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工作,接受劳务发包人的管理;负责建立劳务作业项目施工管理日志制度,记录每日施工现场人员和工作内容情况;负责劳务人员入场前的安全施工教育,保持正常的施工秩序-

(4) 劳务分包单位履约后的评价。

电力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单位可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电力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自有的合格劳务分包人目录。劳务分包人应当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劳务作业,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或转包。劳务分包单位履行完合同后,企业必须组织人员对劳务分包单位在履约过程中的表现进行客观的评价,主要从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信誉和综合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劳务分包单位评级的依据,企业以此对劳务分包单位授予不同的等级,作为下个周期办理《劳务分包许可证》和选择下个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单位的重要参考。

3 工程分包管理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

(1) 分包量过大。有些项目部工程分包部分超过了总包合同工作量的20%, 有些项目点上甚至是全部肢解分包, 使之成了一个管理性的项目, 严重违反了《分包与劳务分包管理规定》之规定, 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2) 分包队伍选择不规范。如受人为因素的影响, 违心地使用有“关系”的队伍, 使用一些无资质、低资质、低素质的队伍,一旦出了问题, 责任和损失全由企业承担, 造成项目亏损。有的项目经理对分包队伍重包轻管, 以包代管, 安全质量事故频发,损害了企业的信誉和形象, 丢失了市场。

(3) 项目分包管理体系法律制度不完善

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长期影响, 项目分包管理的发展历程还不长, 涉及项目

分包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落后, 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法律效力太低而且难以施行。

(4) 工程分包项目的审批、分包方的选择及分包单价的确定不符合《分包与劳务分包管理规定》 的程序。比较普遍的是先进来干着, 再慢慢补办项目审批、单价确定及合同签订等手续, 有的甚至活干完了等到要结算时合同协议书仍然没有。另外, 复杂的人际关系也使得分包队伍中关系户居多, 往往其资质等级, 施工能力及质量进度都难以满足工程需要, 严重影响了项目部的规范管理及总体效益目标的实现。

4 应采取的监管对策

(1) 严格做好限量分包的管理监督。根据《工程与劳务分包管理规定》 , 项目单位因自身施工力量不足或缺乏专项技术的施工力量, 为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 允许对合同中的部分项目进行分包, 但不宜超过总包合同工作量的20%, 且必须按规定履行项目分包逐级审批手续。

(2) 加强对工程分包的规范性管理。首先要做到资质审查严格遵循分包评审程序; 严查综合实力 ; 必须签订和履行规范合法的经济合同; 必须保证重难点和高技术含量工程以自有队伍为骨干; 必须杜绝整体分包和层层转包。其次要加强动态管理, 抓好现场代表、技术监督人员选派工作, 确保分包工程施工全过程工程安全、质量和工期监管有效; 抓好分包工程物资采供和验工计价等管理工作, 堵塞效益流失渠道; 抓好外部劳务制度化管理, 适时进行政策传统、形势任务、安全质量、遵纪守法和工艺技术教育。

(3)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分包工作因其复杂性, 若只设立了机构而无健全的规章制度, 还谈不上是管理。总承包企业对于企业自已的管理人员特别是基层项目部管理人员的管理权限要明确, 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分包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 便于管理人员依章办事, 做好分包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4) 严格实行分包招标管理制度, 加强对分包项目审批手续的管理监督。一方面, 要将竞争机制引入到工程分包项目管理中, 通过竞争性招标选择资质较高、管理能力强、报价合理的施工企业为分包单位, 有利于项目部更好地进行成本控制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 实现项目部的经济效益目标; 另一方面, 要审查分包工程项目的审批、分包方的选择及分包单价的确定是否符合《分包与劳务分包管理规定》的程序, 重点审查分包单价的确定是否合理。

参考文献:

第2篇

关键词:项目施工 总分包 劳务管控

中图分类号: TQ6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总分包是建筑领域出现的新鲜事物,它的具体表象是,总承包方中标工程后,寻找一个具备相应资质、有实力的施工操作层进行合作,总承包方抽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总承包方管理总分包方的方式像业主管理总承包方一样。总承包方担安全、质量、进度、社会声誉等风险。

一、项目劳务管理基本规定

对从事建设工程劳务活动的劳务企业、个人实行资质和资格管理制度。凡从事建设工程劳务活动的劳务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劳务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一律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劳务活动。劳务企业必须使用自有劳务工人完成承接的劳务作业,不得再行分包或将劳务作业转包给无资质、无自有队伍、无施工作业能力的个体劳务队或“包工头”。建筑劳务企业必须依法与工人签订劳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资标准(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合同终止条件、双方责任等。劳务企业应当每月对劳务作业人员应得工资进行核算,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起支付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随意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建筑业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项目部应当以劳务班组为单位,建立建筑劳务用工档案,按月归集劳动合同、考勤表、包工作业工作量完成登记表、工资发放表、班组工资结清证明等资料,并应以单项工程为单位,按月将企业自有建筑劳务的情况和使用的劳务分包企业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支付劳务企业劳务分包款时,应责成专人现场监督劳务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由“包工头”替多名农民工代领,以避免“包工头”携款潜逃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

二、施工过程的劳务分包管理

1、分包商进退场管理

分包商进场前将与甲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副本报总包备案,并根据合同总价的不同向总包方交纳一定比例的综合保证金,以保证质量、进度、现场管理符合业主及总包管理要求,该保证金的扣罚必须由总包和监理同时签字。分包商进场前先与总包单位签订《现场综合处罚管理规定》。

分包商进场前须填写“分包商进场申请表”,“分包商进场登记表”经各方签字后方可进场。

退场规定:分包商负责范围工程验收合格后,填写“分包商退场申请表”和“分包商退场登记表”,经各方签字认可后方可退场。没有办理退场手续的,总包方将禁止退场,押金不予返还。

2、施工现场管理

各分包单位根据总包单位指定地点搭设临时办公用房及临时库房,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搭设。

所有专业分包进场后按总包单位划定的卫生责任区进行封闭式管理,各单位须派专人负责。总包单位所管辖区域内,各种安全防护、消防设施应保证安全有效,不得随意损坏、拆除、挪用、如有违反者按《施工现场管理综合处罚规定》执行。现场临电由总包单位统一管理,严禁乱拉、乱接,并严格执行建设部颁发的《临时用电管理规定》,不可以无理由由认为造成分包的停工。

分包单位临时用电设备,经总包单位相关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场施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分包单位,总包单位将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直至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3、技术质量管理

各分包单位执行总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目标及技术管理制度。分包单位施工前将所分包工程施工方案报总包审核。分包单位须设转职的现场负责人、技术员、质检员,各专业人员均须持证上岗。分包单位进场材料执行进货检验程序,合格后方可使用.各分包单位不得随意搭设施工用脚手架,如确有需要,可委托总包单位统一搭设或由分包提供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总包审查,监理审批后,方可搭设,施工完毕后及时拆除。施工现场由总包单位提供的各种控制点、楼层标高控制线、轴线等,分包单位不得随意标识、改动,如确因需要单独做点,须经总包单位技术部门同意。分包单位各分项、分部验收执行总包单位“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程序”。

4、工程进度管理

分包单位进场前需向总包单位上报其承保范围内工程进度计划,由总包审核后报监理、甲方审批。该进度计划必须服从项目总进度计划要求。分包单位每月须向总包单位上报下月施工进度计划。分包单位在每周二之前报下周进度计划及施工部位给总包审核,并对上周进度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总包单位根据现场整体机会进行合理安排。分包单位要跟进监理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合理组织施工,并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分包单位必须参加由总包单位组织的关于进度等方面的工程协调会或专项会议,并对本单位工程进度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积极采取纠偏措施。

5、现场安全管理

各分包单位须设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施工的检查与管理工作。各分包单位进场后,均须与总包单位签订《安全包保责任书》、《安全管理协议书》、《机械租赁安全包保责任书》。分包单位执行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分包单位严格执行总包单位的现场安全管理目标,服从总包单位的统一领带、管理和指挥。各分包单位应积极配合由总包单位、甲方、监理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总包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问题,要有落实、整改、验收,整改不到位的,总包单位有权按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安全。

6、机械设备管理

分包单位的施工机械要有专人负责,并做到定机、定人、定职,做到定期保养。分包单位机械进场时须填写“设备进场报告单”,一式两份,由总包单位领导签字后方可进场,并留一份存档,凡不申报的,一律不予进场。分包单位进场的各类机械按总包单位的要求,由各单位进行标识,并注明单位名称,以便检查、管理。进场的机械设备必须保证状况良好,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可靠。进场的机械设备要按总包单位相关部门要求摆放整齐,小型工机具要及时入库,如遇丢失,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分包单位安装的固定施工机械设备,必须设立安全操作规程牌,挂在设备旁边,并标明操作人员名单,设备的操作必须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总包单位的有关机械设备管理的规定,并接受总包单位的监督与检查。分包单位机械设备退场时,总包单位根据进场报告一一核对,经检查相符后,方可退场。

结语:在建筑行业经济大市场这样十分严峻形势下,迫使企业只有创新管理,通过市场有机结合、有机调节、不断重组、多方多元化动态合作,企业才能生存发展。企业,也只有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多动脑筋管理创新,做好总分包管理,特别是劳务分包管控,才能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目标,使各参建方利益共赢、资源共享。

参考文献:

1、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教材---建筑工程----必修课教材编写委员会编写

2、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选修课教材-中国建筑业协会编写

3、《建筑法》-----------------------------------------1998年3月1日

4、《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2003】94号)

第3篇

关键词:希尼尔水库;水利水电工程;分包;管理

中图分类号:F284,TV51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3-9805(2016)01-0054-02

前言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水电事业也得到了大力发展。水电工程项目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特性[1-2]决定了资质、业绩双优的水电施工企业在我国国内并不多,因此各大型水电施工单位承接的项目较多,管理能力、资金条件、机械设备、专业技术人才等都有不足,这就造成水电建设工程分包在所难免[3]。目前我国水电工程建筑市场中,工程项目分包管理基本上形成了以资质、业绩双优的施工企业总承包为龙头,以分包队伍和农民工为依托的工程分包管理形式[4]。

1当前水电建设工程分包管理存在的问题

1.1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突出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工程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但在目前的建筑市场环境下,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的变相转包形式很常见[5]。在实际水电工程分包过程中,未经业主同意、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分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工程再次分包等违法分包的现象也很突出[6]。

1.2部分项目以包代管现象明显

中国水电行业的大力发展,使得各大型水电施工企业承接的项目较多,但相关技术、管理人员不足,关键岗位的管理人员不到位,于是将承包的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但是出现将对技术、管理能力有一定要求的工作分包给了没有达到相关要求的分包单位。某些分包商由于自身的原因导致分包工程影响整体工程建设目标,最终总承包商受分包商影响,出现履约能力不强、违约甚至出现事故的情况[7]。1.3选择分包方不规范在水电建设市场中,施工分包的市场化程度不高。一方面,由于总承包单位各项目部对分包单位尚未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导致各项目部只有少数几个长期合作的分包单位,当项目需要对资质、业绩要求更高的分包单位时就显得捉襟见肘,即增加了各项目部对分包单位选择的随意性[8]。另一方面,由于工期紧、业务重等外部因素,部分总承包单位对新引入的分包单位缺乏必要的了解和考察,对分包单位信誉、业绩等资料审核不认真、不规范。

2希尼尔水库工程分包管理

希尼尔水库工程位于新疆库尔勒市西尼尔镇境内,是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塔里木盆地灌溉与环保(二期)工程子项目之一,同时也是塔里木河近期综合治理工程中开-孔河流域维护塔里木河生态向下游输水的重要调蓄工程。水库从孔雀河第一分水枢纽引水,经库塔干渠总干渠输水,为注入式中型平原水库。水库工程包括:主坝、副坝、引水闸、引水渠、放水闸、分水闸、放水渠及附属设施等。大坝上游护坡设计为混凝土板(C30F300W8)护坡,板厚15~22cm;坝体为砂砾石均质坝,顶宽6m,上游坝坡1∶2.5,下游坝坡1∶2;坝体防渗采取斜铺复合膜(两布一膜)结构,其中膜厚0.75mm,无纺布规格为200g/m2;坝基防渗,根据地质、水文情况的不同,分别采取PE塑膜、塑性混凝土防渗墙、水泥土防渗墙三种不同形式的防渗方式。大坝全长7.65km,最大坝高20m,坝基最大防渗深度15.5m。工程于2000年5月正式开工建设,2003年3月开始蓄水,2008年10月通过竣工验收。本文以希尼尔水库站建设工程分包管理为例,从8个方面建设制度化管理的分包模式。

2.1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

为规范希尼尔水库工程分包管理行为,保证分包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希尼尔水库管理处作为业主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希尼尔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实际,研究制定了《希尼尔水库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希尼尔水库工程分包管理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等规章制度,明确工程分包的范围、施工过程中分包各方的相关职责、分包项目的申请、审查、审批流程、分包人的清退、对相关责任方的追责以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等要求。为参建各方优选分包商提供了切实可行、易操作的制度措施。

2.2努力探索并推行“架子队”分包管理模式

“架子队”分包管理模式[9],即以总承包单位有相应技能的管理、技术人员和生产骨干建成分包队伍的骨架,以农民工充实劳动力形成分包作业队伍进行工程施工。该模式的核心是加强对作业人员的监管力度,确保作业过程管控到位,不出现死角,实现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管理层与作业层的有机结合,确保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2.3引入承包商信用评价管理机制

为保证希尼尔水库工程分包工作平稳、有序的开展,希尼尔水库管理处特引入了承包商信用评价管理机制,通过量化考核方式对工程参建各方履行合同的能力和信用进行评价,通过实行定期评价方式,及时、客观、公平、公正地对各参建单位进行考核、综合评分,并建立各参建单位的信用考核管理台账,最终将各参建单位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纳入招投标工作评分体系中。承包商信用评价管理机制的推行,既能督促参建各方提升自己的管理能力、避免出现信用危机,又能为业主单位后续项目选择资质、信誉均良好的承包商提供有力的保障。

2.4严格“准入”“清退”制度

设置必要的“准入”门槛、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关的“准入”“清退”制度,保证进入现场的分包队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管理水平和经济实力,这是保证希尼尔水库工程建设过程中各项目标能够顺利实现的前提。为此,希尼尔水库管理处严格规范分包队伍和农民工的使用,针对特定具体项目,明确特定分包队伍准入程序、相关资质、业绩以及人员配置和管理要求,严格“准入”制度。对现场管理混乱、各项工作开展不力、隐患、违章甚至事故连连的分包队伍,坚决予以清退,同时进入业主单位“黑名单”,严禁该分包队伍承担希尼尔水库工程的后续工作。

2.5专家检查组现场检查

为了全面掌握希尼尔水库工程现场分包情况,业主单位每年度组织外聘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成立工程分包检查组,对希尼尔水库工程分包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同时在合同执行期间,希尼尔水库管理处会不定期地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现场分包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各参建单位严格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及业主相关管理规定。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制度,有效地提升了承包商及分包队伍的现场管理水平,增强了农民工的综合素质,为希尼尔水库工程建设的有序推进保驾护航。

2.6加强教育培训

通过每年选派相关人员到其他水库工程相互交流;邀请各参建单位、监理单位召开合同分包管理经验交流会;参加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合同分包管理培训班等方式,业主单位提高了合同分包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同时,还督促承包商针对工程特点、技术难点对分包队伍及农民工进行相应的岗前、过程中及相关的特种作业教育培训活动,通过积极开展各类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分包队伍及农民工的业务技能、安全意识和综合实力。

2.7工程分包中农民工工资保障

为坚实有效地做好分包管理工作,业主单位将农民工工资监管作为分包管理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希尼尔水库管理处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同时,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合同,在财务支付的过程中,实行扣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扣留额度为工程结算款额的2%,当年保证金于次年3月份和10月份现场检查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后分别退还30%和60%,剩余10%待工程完工验收、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分包商无经济纠纷问题时退还。通过这一措施加强了业主对分包商的管理力度,有效的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8分包管理审计制度

希尼尔水库管理处按年度引进第三方咨询单位进行年度项目审计工作。咨询单位在审计过程中针对分包管理提出的意见,业主认真对待;对前期已办完结的工作认真整改、在后续工作中按照新管理方式严格执行。审计制度的引入,既能提高业主单位内部管理水平,又能有效地预防和降低日后工作中分包管理的风险,为希尼尔水库工程建设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3结语

在目前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市场中,水电工程建设分包管理已成为日常管理工作。希尼尔水库管理处采取上述加强分包管理的各项措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有效地保证了水库工程各项建设目标的圆满完成。

参考文献:

[1]孙晓岩.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问题及对策探讨[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2(11):120-121.

[2]张利.浅析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的现状[J].四川水利,2012(5):67-68.

[3]刘春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问题及应对措施[J].河南科技,2014(3):256.

[4]马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4(17):149-150.

[5]邱德华,张梅.水利水电项目建设管理若干问题探讨[J].人民黄河,2001(3):30-31.

[6]缪成勋.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法的研究与实践[J].水力发电,2003(10):19-21.

[7]邹剑平,周景涛.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方法探讨[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S1):122-123.

[8]赵辉.关于当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问题及对策的讨论[J].现代经济信息,2015(4):386.

第4篇

【关键字】工程分包,审计,方法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increasing market competition, construction companies a moderate expansion of the scale of projects to subcontract more and more. Many problems exist for the current subcontract, it should be noted that the audit of the subcontract works. In this paper I will explore the subcontract audit related issues, in the hope to promote the standardization of our subcontract management.Keywords: engineering subcontracting, audit, methods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工程分包审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近几年,由于建筑市场项目利润低, 公司加大了工程项目承揽力度, 中标金额和年完成产值高速增长,分包工程越来越多。虽然公司已对劳务分包管理制定了不少措施,但审计中仍发现,分包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较多,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经济损失时有发生。借支工程款、计价不及时、超付工程款、分包队伍拒绝签订合同,甚至卷入劳务纠纷,致使公司在工程分包管理中处于被动状态。一些分包单位违反操作规程,偷工减料,致使项目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既造成经济损失,又损害了公司的良好声誉。当前,应加强对分包工程管理的审计。

二、加强工程分包审计的重要性

加强工程分包审计工作既是国家经济建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也是我们每个企业走向市场,不断完善经营机制的需要。所以,深人地开展分包工程审计工作,理应引起各单位的决策者和各级审计机构的高度重视。分包工程审计的重要性可概括如下:

1.可进一步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保证企业的现代化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2. 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杜绝各种违纪现象的发生。

3. 加强企业财务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4. 防止施工企业潜亏和转移利润的重要举措。

三、工程分包审计方法

1、抽查法

此方法是从整个工程项目中抽查一定量的内容进行审核,仅对抽查部分的内容进行计算、核对,此方法相对于前面的逐项审查法大大减少了工作量,但是相对应的准确率也有所降低,但同时工作效率提高了,对时间的要求降低了,此方法在工作的应用中较广。

2、逐项审查法

根据施工图纸,现场实际情况,从工程量,采项,材料价格,取费等各项内容逐项审核报审预算书的内容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类似于重新做了一遍预算,将预算书的每一项内容都重新审核、计算。此方法的工作量大,费时费力,但是准确率高,适合那种要求精度高而且时间较充沛的工程。

3、重点内容审查法

此方法是在有侧重点的前提下对工程做以重点部分的审核,比如,在一项土建主体工程中占总造价最高的部分可能是钢筋砼工程,可以仅对此部分内容进行详细的审核,其他内容所占的造价相对较低,可以简单审核即可,此方法针对侧重点很明显的工程比较适用。另外如变更签证的内容,这是在动态成本控制中需要把握的重点内容,对于造价较高或者变化较大的项目进行重点审核也可采用此方法。

四、工程分包审计的重点内容

分包工程审计应突出对分包工程结算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的审查,具体审计内容是:

1、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

查阅相关文件、协议, 了解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管理、程序和实务, 检查内部控制制度, 评价内控制度的强点与弱点。审查各项内控制度是否贯彻实施, 有无流于形式而造成管理失控, 对分包工程是否进行有效管理, 是否存在只包不管或以包代管现象, 有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返工、窝工等现象。

关注分包工程结算流程, 是否符合项目分包管理规定。如分包工程单价的确定单价是否经过集体研究确定, 且一般不得高于主承包合同中该部分单价。分包结算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单手续是否完备, 是否有监督约束机制。

关注各管理部门对分包工程的管理、监督,对劳务分包队伍的管理、计价、拨款等是否按照规定执行,监控措施是否健全有效。重点应审查分包队伍分部分项工程的劳务单价是否合理,工程计价是否进行据实收方,以及收方数量是否超出设计数量或复测数量,各种原始签认单是否齐全,验工计价是否建立台账管理;是否存在超计价付款;是否存在漏扣材料款、代垫款项;是否足额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等等。

2、分包合同的审计

要制定规范的分包合同文本, 避免经济纠纷发生, 在分包单位进场前必须签订分包合同, 交付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1) 审查有关文件和会议记录, 看对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包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的规定, 是否存在“先进场施工后签订合同或未签订合同”的现象。

(2)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分包单位的资质是否满足分包工程的需要,看是否存在违法分包、工程转包、挂靠型分包等现象

(3)审阅合同条款, 看其是否规范、合法、完整, 是否有实现的可能, 是否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应明确分包工程的名称、工程内容、质量标准、材料物资的供应方式、安全措施、工期要求, 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返还,违约责任, 纠纷和仲裁等。

(4)审查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单价是否超过计量清单单价。

(5)分包单位的选择和确定是否经过了项目部班子的集体研究, 是否经过了项目部工程、计划、财务、机械、材料物资等业务部门会签。需上报审批的合同是否按规定上报公司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是否按审批意见办理,是否存在越权签订合同的行为;合同的变更、终止是否履行相关程序;是否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在合同管理过程中有无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6)分包单位是否按合同规定按期足额地交付了履约保证金。

(7)审查合同中有关工程质量要求方面的内容是否符合技术设计图纸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

3、工程量计算的审计

第5篇

关键词:施工;总承包;项目管理

一、概述

(一)工程总承包

在经济全球化飞速发展的当今世界,工程项目日益大型化、复杂化。在全球建筑及基础设施行业,高科技手段的运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运用更是层出不穷。在这种形势下,建设方寻求的并不只是单纯的工程低成本,还有实际风险(资金风险、技术风险、工期风险等)、耗费的精力(建设方班子的规模和投入等)等方面的因素。在成本加效益的综合考虑下,建设方希望工程项目能够由一方总负责,不愿同太多的工程公司打交道,直接联系并委托总协调人来总体负责,因此就产生了所谓的“总承包商”。

当这个总承包商仅负责全部施工内容的承包和总协调时,称作施工总承包商。当这个总承包商不仅负责全部施工内容,同时负责设计―采购―施工一条龙服务时,即被称作工程总承包商。根据一条龙服务的程度和方式的不同,国际上主要有EPC、DB、PM、GCCM、BOT等不同的工程总承包方式。

总承包模式是当前国际工程承包中一种被普遍采用的承包模式,也是当前国内市场中被我国政府和我国现行《建筑法》积极倡导、推广的一种承包模式。这种承包模式已经开始在房地产开发、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市场中广泛采用。

总承包与传统施工承包模式的区别在于:承包内容、承包程度、承包商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技术含量等方面均不同。最大的区别在于:传统的施工承包只是严格的“照图施工”,并只进行部分采购。

(二)总承包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

总承包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构,进行项目质量策划,对分包商的管理,目标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风险管理、现场管理等),对项目的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这些生产要素包括,人员、设备、材料、施工机械及机具、资金、技术等;另外还包括项目的分包商管理及合同管理等。最突出的特点是,每部分都需要考虑深化设计和优化采购。总承包项目管理的主要目的是在节省资金以及建设方产品要求固定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借总承包单位的技术及管理优势完成既经济又具有其他特性的合格项目。

二、总承包模式下的项目管理

(一)合理组建管理机构,建立完整的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

总承包管理部门除依法依规合理设置职责岗位外,同时需参考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及项目特点确定管理岗位,并结合项目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优选经验丰富、团队协作优秀、技术全面的人员组成项目管理团队;同时,项目必须是一支学习型团队。在学习中实践,鼓励团队成员参加各种培训和交流活动,让每位成员在参与项目的过程中得到锻炼并提高自身的能力,使团队成员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总承包管理部门还应建立完整的现场质量控制和安全保C体系,做到分工明确、职责严格、责任到人。各分包方也要根据总包方的管理模式确定其岗位及人员,且接受总承包方的统一管理。

(二)完善项目管理体系,加强过程控制

总承包单位应结合项目特点、设计深度及专业分包内容等,实施项目动态管理,根据进度进行人员调配。各分包方严格执行总承包方各项项目管理制度。同时,总承包方应将分包方的以下内容统一管理:编制专业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工程索赔、分项工程报检、竣工验收等。

(三)发挥管理优势,做好质量控制

总承包单位建立完整的质管体系并制定详细的质量管理制度及监控制度,对项目质量创优进行实施性的指导;各分包单位必须据此制定相应的质保体系、控制措施和管理制度,并做好事先、事中和事后质量控制,加强工序质量监控,质量关键点控制。总承包管理部门应结合工程特点,优化质量创优方案,督促各分包方编制质量创优计划,并对现场进行不定期的督查,确保实现目标。

(四)明确目标,做好进度控制

总承包管理部门应明确施工进度目标,制定施工总体进度计划,督促并审核各分包方的进度计划,使其不违背总体目标。总体进度计划必须细化,根据项目特点可以细化到月、周等,然后完善各阶段的计划;同时要求各分包方优化劳动力配置,使工程按计划实施。总承包管理部门负责不定期的检查计划与实际进度的偏差,及工程量完成情况,分析产生偏差因素,与参建各方商讨对策,制定解决方案。总承包管理部门应尽可能采用新工法、新材料、新设备组织施工,组织项目内部人员学习落实并制定详细的方案,督促各分包方完善实施,以确保工程保质保量、安全高效实施。

(五)收放自如,做好造价管理

总承包管理部门应要求各分包方详细编制各节点资金使用计划,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各节点经济活动分析,组织管理人员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议,项目管理人员应全面熟悉图纸、招投标文件,并充分了解工程款到位、资金流向情况,找出工程费用最易突破的部分并明确控制项目资金和成本的重点,抓住重点,结合总承包合同,编制资金控制方案,同时项目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工程款付款审核签认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完善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并及时报送建设方。总承包管理部门应加强统计报表的编制审核工作,同时应认真仔细地审核各分包单位编制的统计报表的准确性,杜绝各分包方多报、假报及重报工作量现象的发生。

(六)注重风险,加强合同管理

总承包管理部门应选择合格的分包方及供应商,加强对分包方的资质审查工作,依法公开所选择的分包方及供应商并签订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及采购合同,签订合同后及时组织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合同交底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总承包管理部门应善于收集施工过程中发生与索赔事件有关的依据和资料,树立全员索赔意识,提高项目施工的管理水平,在签订分包合同时,积极预测可能发生的风险,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提醒管理人员加强风险意识,重视如何避免及尽可能的减少风险,把损失控制到最小。

(七)重视安全,加强文明施工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结合项目特点及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完整的总承包安全管理体系,督促落实各分包方的安保体系和控制措施。总承包安全部要统一负责项目的安全工作,并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以总承包方为主,各分包方联合参加;并积极推行“安全到人,责任到人”的制度;组织项目全体员工学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法律法规,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协调并管理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使安全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方位地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八)有始有终,加强资料归档

根据竣工资料编制管理相关规定,总承包管理部门应对每个分包方进行切实有效的培训,同时督促各分包商建立与总承包资料管理规定相适应的资料管理制度。总承包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资料员进行资料的管理工作,以利于项目资料的规范与统一。

三、结语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简要且详细的分析和探讨了总承包的概念、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项目管理模式下的项目管理工作。总承包模式下的项目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总承包方应通过严密组织、精密策划和科学管理来做好项目的管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使工程保质保量且优质、高效得完成;也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工程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我国总承包项目的飞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孙建军.浅谈工程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的分包管理策略[J].港工技术,2011(03).

[2]梁D.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路径与措施[J].建筑,2010(21).

第6篇

Abstract: This paper discussed the more serious disputes of subpackage and subcontracting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at present, analyzed the the reasons for this phenomenon, and proposed appropriate prevention measures of common disputes.

关键词:建筑施工合同;分包及转包;纠纷预防

Key words: construction contracts;subpackage and subcontracting;dispute prevention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01-0067-02

0引言

近年来,我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断加强建设市场监管,大力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建设市场秩序总体是健康的。但是,当前建设市场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比较突出,其社会危害有目共睹,如杭州地铁塌陷事故、上海闵行倒楼事故等等。近年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案件绝大部分与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有关。这些问题直接扰乱了建设市场秩序,引发工程质量、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商业贿赂等问题,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本文针对目前建筑市场上常见的分包及转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展开论述,提出相应的措施以预防工程项目的违法转包和分包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1分包及转包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分包是指已经与发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的总承包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一部分非主体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在建筑市场中,资质高、管理能力强的施工企业往往凭借自己的实力获得总承包权后,可将一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分包商完成。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在施工过程中,业主、监理、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因分包产生的纠纷及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1 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承包建筑工程的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但是,在现实中经常会发生分包队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形。例如,湖南省衡阳市某桥梁项目的桩基工程最终竟然分包给一个毫无桥梁桩基工程施工资质的农村包工队,其结果是工程竣工后不到三个月就发生了桥梁的整体结构垮塌。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在选择分包队伍的过程中,资质不够的这些分包商提出的承包价格往往要比正规企业低得多,出于盈利目的考虑,即便明知其不具备相应资质,总包单位也会心存侥幸心理,将工程分包给这些企业;其次,这些分包队伍的组织性质一般为集体性质的施工企业,经营手段极为灵活,大有“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之风范,而一些总包单位的主管人员,尤其是一些国有企业的主管人员,在各种糖衣炮弹的进攻下,往往会抵挡不住、失去原则。如此分包之后,不产生问题都还好说,一旦产生问题,比如现场发生了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在压制、掩饰不住的情况下,双方便互相推诿扯皮,纠纷便在所难免了。

1.2 因履约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在施工实践中,总包单位与分包商之间因履约范围不清而发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分包合同中约定,由总包单位提供垂直运输设备,但在具体施工时,总包单位却只提供汽车吊不提供塔吊,尤其是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垂直运输设备对工期的影响十分巨大,如果不利用塔吊,分包商很有可能无法完成工期目标,但汽车吊也属于垂直运输设备,因此,很难认定总包单位违约。

很多诸如此类的纠纷都是因为履约范围不清。目前我国建筑业分包合同订立的质量完全取决于承包人和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识。若承包人、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识都比较低或差异较大,则订出的合同将五花八门,合同内容不全,权利、义务不均衡,甚至含有共同危害第三方利益的条款。所有这些都为以后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纠纷埋下了伏笔。

1.3 因转包而产生的纠纷转包是我国工程建设分包领域内存在的最大问题,也是导致分包纠纷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筑工程转包行为被法律所禁止,转包行为违背招标投标制度的初衷,工程实施的主体变成了不是业主在招标阶段希望的单位,同时转包可能导致腐败的产生转包过程中的回扣、贿赂以及因转包而出现的拉关系中标、企业小金库等现象屡有发生,转包成了腐败滋生的温床。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给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转包行为严重地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导致了大量越级承包、无资质承包、肢解工程发包等行为的发生,同时也使得大量低素质的劳动力队伍进入建筑市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1.4 因配合与协调问题而产生的纠纷一项工程的建筑施工过程涉及到很多专业性工作,尤其是在实行总承包制的规模较大的工程项目中,需要总包单位与各个分包商相互配合与协调,一旦协调不好,则很可能产生纠纷,而且后果会很严重,很有可能因为分包商某一项工作的延迟导致整个工程工期的延误。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总包单位与分包商的协调问题。另一种情况是各分包商之间的协调问题。其实这两种情况通常都是由于总包单位管理与协调能力不强导致的。当然,也有例外,比如因一些不可预见的事件的发生,使得原本不冲突的两项工作发生冲突,并有可能引起连锁反应而导致整个工程的延误。

1.5 因各方对分包管理不严而产生的纠纷现实中各方对分包管理不严也是导致分包纠纷的原因之一。主要包括总包单位管理不严和业主、监理管理不严两方面。有的发包方虽明确了对承包方的管理内容,监督办法,但执行不认真不严格,工地上分包商其实是自行管理,自行施工,以包代管。而有的分包商开始什么都好商量,但只要项目和资金一到手就无视总包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我行我素,以包拒管。有些项目由于业主和监理水平不高或素质低下,往往利用不好或错误利用自己对分包商的确认权,有些因担心搞僵关系而放任承包商的分包行为,有些与总包单位一起侵犯分包商利益。有些利用这个权利故意压卡分包商,有些对分包中出现的问题不做任何处理,待问题严重时,又相互指责、逃避责任,而此时工程已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2分包及转包纠纷预防措施

在建筑市场,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不仅具有普遍性,而且实施方法越来越隐蔽,具有欺骗性。如何根治建筑领域的这一顽疾,值得我们深入思考,一些学者也提出过一些解决思路。本人认为,事先预防比事后制裁更为重要。有效预防和治理建筑市场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顽疾,主要应从四个方面入手。

2.1 强化监督,打击建筑市场的垄断行为建筑市场的垄断行为是不公平竞争的最大体现。不正当的幕后交易是垄断行为产生的根源,从而也很容易导致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为此,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大力打击建筑市场垄断行为,不搞地方保护主义,有条件的应尽量采取公开招标,破除地区、行业、信息的封锁,使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施工企业,不管是本地的还是外地的都有机会平等地参与竞争。

2.2 加强对分包队伍的管理分包队伍的选择与管理不仅关系到企业经营活动过程在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进度、成本分包管理方面控制的成败,还关系到企业经营活动总体运行的成败,甚至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在选择及管理分包单位时应做到以下几点:①建立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管理机构。②健全工程分包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可分包工程范围。③严格审核分包方资质,优选分包单位。④对分包范围和部位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建立分包方档案。

2.3 贯彻和落实“工程建设不良行为和黑名单”制度对于建设市场活动中发生过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企业或个人的信用档案中,亦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同时,招标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方提出2年内不得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条件,并且投标方在投标时应提供2年内的有关信用档案。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单位,在评标打分时,应扣除一定的荣誉分或者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的资格。这样就能降低曾发生过违法转包、分包行为的施工企业再次中标的可能性。

2.4 加大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利用职权指定转包、违法分包的政府主管人员、项目业主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无论是否获利,监察部门都将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涉及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企业及对分包工程放弃管理,在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支付、工期、安全生产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建议按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其施工资质,记入“黑名单”。对出现以上问题的企业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记入“违规人员黑名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建设市场。对在转包、违法分包中涉及商业贿赂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只有动真格,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

3总结

违法分包和转包行为所带来的合同纠纷严重干扰着建筑市场秩序,危害着工程质量,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坏的影响。只有通过法律措施规范中标人的行为,规范施工分包合同,才能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保证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1]田野.劳务分包的界限[J].施工企业管理,2006,(12).

[2]杨秋林,郑效军.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法律问题研究[M].2007.12.

[3]张玉昌.劳务分包的发承包法律关系辨析[J].建筑,2006,(12).

[4]曲修山,何红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实务[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4.

第7篇

间:承包人必须在确保不影响工期的前提下,在需二次设计的项目开工前30日提供

有关设计文件。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A、合同签订后5天内,承包人须向监理人及发包人提供施工总进度计划壹式肆份;B、每月25日向监理人及发包人及代建单位报当月完成工程进度报表(含月形象进度、工程结算费及月工程价款单)(截止当月20日)和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表、工料机计划及资金使用计划表各壹式肆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负责

全部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若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提供现场办公用房2间,每间20平方米、办公桌椅4套、文件柜1套;会议室1间40平方米,会议桌椅1套;现场宿舍2间,每间20平方米,每间配床铺4套。上述各项所需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内。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负责按厦门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其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包干使用。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竣工未向发包人移交前,承包人负责保护。已竣工工程在承包人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若发包人提前使用未移交的已完工程并导致工程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做好修复工作,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本工程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此部分费用计入承包人的总投标报价中。而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及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呈报保护方案,经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由承包人做好保护工作,保护费用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由发包人承担,如因承包人原因损坏,返修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应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有关规定和厦门市文明施工要求,施工中严格遵守《汽车城综合服务大厦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场内车辆通道口应按规定设洗车槽及其它设施;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市环境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平净、整洁,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均由承包人承担。

(9)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A、因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地下管线资料仅为城建档案馆所能提供的资料,承包人

应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因承包人未核实清楚而造成的一切问题均由承包人负责。

B、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水准点、坐标点和控制点进行有效保护,如施工过程中

损坏或遗失,发包人联系原放样单位复位,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C、如有需要,承包人必须配合供电、供水、市政、有线电视、通讯、网络等部门的

施工。

D、及时向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施工报备和开工手续以确保按期开工。

E、承包人必须负责协调处理周围地方关系,确保工程顺利完成,因相邻关系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F、施工中所需的临时用地、占道、临时用水用电等均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

费用。承包人负责对发包人移交的水表、电表进行保护,并按本合同约定按时缴交水电费用。

G、发包人单独发包的项目有:市政、供电、供水、煤气、绿化、有线电视、通信、

可视对讲、电梯等专业工程。承包人在施工中负责总包管理和配合,其总包管理费和配合费

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再向发包人计取总包管理费和配合费用,承包人负

第8篇

关键词: 建设工程、监理协调

一、对各参建单位的协调管理

(一)、对业主的协调

1、项目监理组是受业主委托在项目上实行全面管理的机构,因此请业主做好对监理的授权并充分调动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至关重要。因此提醒业主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要根据合同约定对监理机构宣布授权。

2、既然业主选择了我们监理企业就要对我们充分信任,因此在监理人员开展工作中,适时委婉地暗示业主要全力支持我们的工作。

3、针对部分业主代表有可能不熟悉监理的操作程序,这就需要总监理工程师利用工地例会的时机诱导他们,使他们既接受了又不显尴尬。业主代表按照监理程序办事了,监理部开展工作自然顺利多了。

(二)、监理机构内部工作安排的协调

1、巧分工。根据工作的特点及每位监理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监理素质,性格特点,工作特点,进行巧分工。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志同道合、目标统一。充分发挥组织中每个监理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潜能。

2、细安排。明确建设工程部与监理组之间的相互关系。在监理过程中,有许多工作不是一个人或一个监理组可以完成的,要靠建设工程部与监理组共同努力和分工合作。工作中要做到有主办、有牵头、有协作、有配合之分,不能存在多头管理以致出现误事、脱节等耽误工作。

3、制度严。监理项目组除了贯彻业主的意图和监理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外,还要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订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制度,做到不偏不倚、始终如一,不手软,不留情。避免工作中扯皮,越级和指令冲突;避免工作无序和混乱,树立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的工作作风和纪律,保证监理工作的规范开展。

(三)、对总包商及其他承包方的协调管理

对总承包商的协调管理主要包括:对参与所有施工的队伍进行指挥、协调、监督;对施工作业面平行施工、交叉施工的协调管理,以排除完成施工进度计划中的障碍;质量、投资、进度和安全等控制目标的协调;对施工现场用地、用房的协调管理;对施工用水、用电的协调管理;对施工机械使用的协调管理;对安全及文明施工的协调管理;以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当出现偏差时能及时通过有效的工作进行纠偏。

总监理工程师在协调中要采取主动措施,帮助承包商进行分析,找出问题苗子加以及时解决。对发生的总承包商与其他承包商之间的矛盾,要果断处理,个别不顾大局、不问后果、自私自利、本位主义严重的单位、个人要给予足够力度的惩罚,包括经济处罚;对个人部分缺乏责任心、屡教不改的坚决要求清退出场。除了做好以上工作外,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施工总承包合同”规定的总承包管理责任。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增强总包管理力度,对业主指定的分包单位还可以采取征收安全保证金的措施,以便加强管理。

2、审查总包管理班子人员资质,使其既能胜任本单位施工的工程管理职能,又能对各分包单位施工的工程行使总包管理职能,且在主体结构施工结束后,尚能不间断地实施强有力的总包管理责任。

3、增强总包管理权威。要采取各种措施(包括合同、组织、技术、经济措施等),增强总包管理权威。对分包单位(包括市政道路、景观绿化、电梯安装、建筑智能、高级装饰等)的施工活动,管的住、有成效。使分包单位的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同总承包单位的施工进度和质量目标一致,才能确保预定的工期目标和质量目标的实现。

4、分包单位进场前,要求总包单位按照合同要求的标准及时提供办公场所、生活区域及材料堆场,以确保分包单位进场后能够尽快并顺利投入正常施工。

5、严格控制总包合同中的节点工期,按时向分包单位提供作业面。特别是业主另行发包的分包单位或设备供应商,若因为总包方不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时间提供作业面则容易引起上述分包及设备供应商的经济和工期索赔,给现场施工协调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对总工期目标的实现带来阻力。

6、分包单位进场施工要协调他们按照总包单位总的合同工期的需要,保质保量完成各自的工作内容,要顾全大局杜绝本位主义。本条与第5条存在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的原理,二者的相互作用力协调好了工程将进展顺利反之则反。

二、工作面交接协调

建筑工程除了土建、安装总承包施工单位外,还有市政道路、景观绿化、建筑智能、装饰装修、通风与空调及电梯工程等施工单位。为了避免相互扯皮、互相脱节现象,必须做好工作面的交接管理。具体做法是:由监理组牵头,交、接双方施工负责人参加,由接收人对交接人提供的作业面的质量及安全方面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由交接方继续施工或整改,验收合格在交接文件上签字后即完成正式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办理完毕,由接收方负责对该作业面的安全进行维护维持工作及成品或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实践看来,以上的管理方法效果比较理想,既解决了成品保护老大难问题又避免了出现管理空档,本监理部管理的工程至今尚未发生一起该方面的大质量或安全纠纷。

三、外部关系的协调

1、与质量、安全监督站的协调

(1)、认真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各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并督促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严格执行。

(2)、经常主动向质量、安全监督站联络,及时、如实地汇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以便让上级主管部门更多更全的了解本项目,以起到正面宣传作用。同时在对施工单位进行质量、安全控制出现阻力时,便于借助政府主管部门的力量达到质量安全控制的目标。

(3)、尊重质量、安全监督站的权限,并密切配合使其在工程项目上行使顺畅,形成工程建设各主体单位对质量监督工作的积极支持、全力配合的局面。

(4)、协调质量监督站对主体工程实行分阶段主体验收,实现主体工程和装饰工程穿插流水施工,缩短工期。

(5)、按工程进度情况,定期邀请质量监督站来工地巡查、检查并指导工作,督促各相关单位配合好,使现场检查顺利,对质监站所提出问题组织积极整改,并按时书面报告回复。这样可以使安全文明施工及质量控制得到很好的促进,以实现不断进步、持续发展的目标。

2、与供水、供电、煤气各单位的协调

主动与供水、供电及煤气各单位保持联系,提醒业主积极办理好相关手续,当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时及时与以上相关单位联系尽快进场施工,以免影响景观绿化和市政道路的施工。在以上单位进场施工后,要妥善协调好其他参建单位积极配合好他们的工作,避免不顺利的事情发生。鉴于供水、供电及煤气施工单位的特殊性,监理组更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否则将会陷于诸多的被动局面,从而造成业主方对监理工作的满意度大大降低。

第9篇

【关键词】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 A

前 言

2012 年初,按省电力公司要求,根据项目特点和我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了切实可行的 《2012 年基建安全管理策划方案》,并报省电力公司评审通过后,严格按策划安排贯彻实施。此策划方案对我公司 2012 年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起到了提纲挈领的指导作用, 成为三个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1 影响基建安全管理水平提升的主要因素

虽然 2012 年未发生安全事故,并不代表安全管理工作可以高枕无忧。 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违章、违规作业现象、分包不规范、施工组织不力、安全管理资源(技术装备、资金、人员)投入不足、安全措施不到位等时有发生,为安全生产带来了巨大隐患。 安全管理工作持续不断改进、提高的路还很长。 以下就对影响基建安全管理水平提升的主要因素作简要分析:

1.1 安全管理体系建设责任落实不到位

虽然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已臻于完善, 但其责任落实仍显乏力。 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 执行效果不理想的现象依然存在,没有形成全员、全方位抓安全的良好局面。 部分施工项目部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四新”)关注不够,不能及时利用“四新”降低安全风险。 施工和监理方面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安全管理人员不足或工作能力不强的问题, 导致对施工现场不能有效地进行安全组织和安全监督。 监理单位对所承担的安全责任认识不足,监理力量、监理能力不强,不认真执行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有关加强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要求,对施工现场安全监控重视不够。

1.2 安全管控水平差距较大,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体系仍不健全

从 2012 年检查的情况看,各单位各现场安全管控水平差距较大。 个别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体系仍不健全;部分施工项目部管理力量不足,不能对作业全过程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在人员到位方面, 个别监理人员能力达不到国网公司安全监理要求,不能有效地履行监理职责。

1.3 基建分包安全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

通过对分包专项检查,对分包商进行了梳理,对有关单位和现场进行了检查,检查中仍发现了不少问题。 因此,在基建分包安全管理方面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1.4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及安全管理标准化执行不到位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方面和安全管理标准化方面,个别项目部在标准化工作手册执行上还不到位, 距离国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要求也还存在一定差距。 究其原因:①施工企业追求工程成本利益,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方面投入不足;②项目部对安全设施缺乏有效管理,安全设施损坏、破损后未能及时补充完善,导致文明施工状况有起有落。

1.5 安全风险管理和应急管理存在不足

在安全风险管理和应急管理方面, 部分项目部特殊作业的危险点预控措施未落实,个别跨电力线、公路、江河等的架线施工及组立高塔等作业, 不能很好地针对现场施工的环境进行危险源的辨识及分析, 没有制定完整的针对特殊作业危险点的预控措施及应急预案,安全技术交底不够具体到位。 在风险管理方面, 不少项目部机械照搬国网公司的风险预控措施,对结合工程实际把握季节性施工、高空作业、线路跨越等重大风险把握不够。 在应急管理方面,不少项目部将应急管理简单化,没有真正结合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演练。 另外大部分项目部的应急预案中都没明确紧急撤离线路及撤离地点。

1.6 施工分包单位安全资源投入不足

施工分包单位安全资源投入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安全管理人员投入不足,个别施工分包单位仅有施工项目管理人员,现场施工则采取分包形式,对分包队伍实质上采取“以包代管,以罚代管”的管理方式,现场任其自行管理,进场人员频繁更换,使得一线作业人员缺乏安全监督,特别是民工队伍普遍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基本安全技能,凭经验作业,甚至不服从现场监管;②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投入不足,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不达标现象仍然存在。

1.7 “抢工期”现象比较普遍

抢工期间作业面、进场人员、机具均大幅增多、工序间相互交叉,造成安全管控点多面宽,而相应的建管、监理、尤其是施工管理资源的投入跟不上,与正常需求不相匹配,监管范围难以全面有效覆盖,监管深度不够,这也大大增加了安全风险。

2 提升基建安全管理水平的措施分析

2.1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年初, 我公司与三个业主项目部项目经理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业主项目部与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分别签定了项目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控制。 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 把安全工作列入各自的重点工作统一协调安排、 监督实施。 各业主项目部均设置安全专责,并全部到岗履职。

2.2 重视工程安全管理策划工作

各业主项目部事前编制了《项目建设管理纲要》、《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应急预案》等管理文件,明确了本工程安全管理的重点、难点,制定了本工程的安全管理办法,作为本项目安全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并发给施工、监理项目部,指导工程安全管理。 督促施工单位据此编制了《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通过统一思想、建章建制,做好工程安全管理的事前预控。

2.3 继续完善体系建设,重抓风险控制

对每个输变电项目,我公司均严格按照国网公司《业主项目部标准化管理手册》, 监督检查参建各方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监督体系和事故应急体系的运行情况。 并根据工程进度和现场实际风险情况及时对各级策划方案进行调整, 使得项目安全管理具有超前行、预见性;进行有针对性的危险源辩识,确定重大风险因素,实行重大风险因素分级控制,并根据施工进度对重大风险因素控制措施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2.4 积极开展“安全年”、“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等基建安全主题活动

(1)按照 省 电 力 公司的总 体 部 署 ,公司 组 织 开展 了 “安 全年”主体活动。 各业主项目部参建人员深刻领会“安全年”活动的重要性、紧迫性;分析形势,理清思路,明确目标,强化责任,统筹推进“安全年”活动。 各参建单位成立“活动年”组织机构,结合各单位安全管理情况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组织教育培训等活动, 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工程一线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明显增强,现场安全氛围浓厚,安全管理水平有了明显提升。

(2)结合各项目的实 际情况 ,开展 “隐患 排 查 治 理 ”和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查找建设施工、灾害防治、森林防火、交通安全等方面存在的安全管理薄弱环节、事故隐患及漏洞,严厉打击非法、违规管理、施工,纠正治理违规、违章行为,防范、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安全事故;同时,在制度建设、制度执行、现场监管、隐患排查、措施方案的落实等方面彻底查找,堵漏补缺,完善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消除不安全因素,提高了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处置能力。

2.5 重点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1)进一步完善基建安全标准化体系建设,巩固安全管理基础。 修订了有关标准化体系建设的支持性文件,对项目安全策划、安全风险、安全文明施工、安全性评价、分包安全管理、应急安全管理、安全检查等各方面的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标准化施工作业文件的实施和管理, 规范了分包商名册的建立与管理流程,实现了对分包队伍的动态监控。

(2)着力推进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 依据《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规定》要求,业主项目部督促施工项目部严格遵循安全文明施工“六化”(即: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现场布置条理化、材料设备定置化、环境影响最小化)要求,积极创建“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地”。

(3)各项目部 开展 了 安 全 培 训 、技术 交 底 ,提 高人员安 全素质。 积极参加省电力公司举办基建安全管理培训班,重点学习了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程、规定。

(4)加强现场检查监督,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通过基建安全信息月报, 每月各单位对重大安全风险项目进行分析辨识,并制定预控、防范措施,实现了对基建重要安全风险的及时掌控。

(5)安全通病治理工作扎实推进。 各单位对安全通病进行梳理,列出防治重点,制定防治总体计划。 以通病防治工作为载体,将安全通病防治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将防治措施细化到各项安全施工方案中加以落实,整体提升了安全管理、安全装置和安全行为的管理水平。

(6)进一步加强工程分包管理。 加强对《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 的学习宣贯, 梳理分包商名册,重点对分包合同、分包协议、分包准入、分包行为等关键节点进行管控;开展“分包安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第10篇

工程总承包的再发包:《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与《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将工程总承包分包这个环节定义为“工程总承包的再发包”,这样就可以进一步规定工程总承包的再发包承包单位可以将其范围内的专业工程进行专业分包,这种情况下的分包不属于《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禁止的“二次分包”情形。上海地方立法这一探索性规定,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工程实践中工程总承包项目“二次分包”认定的争议,必将极大有利于建筑业的专业分工和健康发展。笔者建议,在目前国内尚无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的工程总承包承发包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发包人完全可以借鉴上海的地方立法规定,将工程总承包再发包及专业分包写进招标文件中,指导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履行,保障发包人对项目功能等各项要求的更好实现。

再发包承包单位的专业分包:《建筑法》实施近二十年来,对于设计单位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将施工工程分包后,再发包承包单位能否再专业分包,是否涉嫌《建筑法》禁止的“二次分包”一直争议不断。目前上海地方立法及浙江省相关政策允许在经过工程总承包企业同意后,设计、施工企业可以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专业分包,尤其是上海地方立法引入的“工程总承包再发包”定义,解决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二次分包”这一争议。笔者认为这符合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特征和项目自身的需求,工程总承包项目通常投资大、建设周期长、专业复杂,尤其是涉及大型系统、设备的石油、化工、电站类的EPC工程,其中的专业工程较多、较为复杂,如果施工总包单位并无相应专业资质,又不能进行专业分包,这将明显不利于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和进度,不利于业主工程总承包需求的实现。笔者建议,在目前国家立法层面和其他各地尚无明确工程总承包的再发包项下允许专业分包规定的情况下,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同意将工程进行专业分包。

转包和违法分包认定:建筑业改革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制,但并不意味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此放任监督管理,工程总承包项目往往都是重要、重大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其工程质量、安全更应是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重点,否则一旦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社会危害性更为明显。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但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经营行为,往往进一步增大了项目施工期间的质量、安全风险,甚至重大特大质量事故,比如上海11·15大火、杭州地铁塌陷、江西丰城电站倒塌事故,都存在层层分包或转包等违法行为。因此,笔者建议,无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人或者总承包商还是再发包承包商,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工程总承包商不能将所承接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全部分包或转包给他人,工程总承包的再发包承包商不能将主体工程的设计或施工分包给他人。发包人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均应通过合同约定,禁止合同相对方转包或违法分包,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社会公众的财产、人身安全。

发包人与总承包商的风险分配原则:国内对于工程总承包尚处于启动和推进阶段,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对于工程总承包的风险分配尚不成熟,但上述上海和湖南的地方规定,值得合同双方当事人借鉴:合理的风险分配和权利义务界定,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开展,便于纠纷发生时双方责任的认定,尤其是在固定总价项目中,发生合同约定的风险因素时,便于确认责任归属和合同价款的调整。但同时,笔者提醒合同当事人,要注意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文本的选用,不同的合同文本对工程总承包商的义务要求会有所不同。比如若选择适用建设部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的,则根据第5.2.1款约定,工程总承包方的设计义务有所减轻,项目基础资料的提供方在发包方,若因发包方提供资料差错导致的额外费用增加以及工期延长,由发包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若采用FIDIC银皮书(1999版)合同文本的,根据FIDIC的EPC合同条件通用条款第5.1款规定,则应由工程总承包方对现场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即便工程总承包方从业主方获取的数据或资料有误,也不解除工程总承包方对设计所应承担的职责。

总承包项目固定总价的审价与审计问题:对于工程总承包采取固定总价方式,参照各地意见,原则上对于固定总价部分不再另行审核,主要针对符合合同约定的变更或新增部分进行审价。笔者在为工程总承包项目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及参与有关的工程总承包研讨会期间,注意到各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工程总承包商对固定总价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结算方式都比较关心,〔2017〕19号文件提出“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因政府投资工程依法需要接受行政机关对项目投资的审计,工程总承包单位普遍担心一旦固定总价项目接受行政审计,很有可能工程总承包单位通过限额设计优化而产生的利益被审掉,这不符合工程总承包固定总价的特征,将严重影响到工程总承包单位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积极性和意愿。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对于固定总价部分原则不再审核的规定,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的司法审判精神。

(来源:文章屋网 )

第11篇

一、指导思想

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为总体目标,综合采取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多种手段,强化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市场行为,推进建设市场的诚信建设,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促进建筑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建设市场管理的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区建设市场管理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对原*区建设市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成员作进一步调整,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各镇街、园区及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并落实领导责任。各镇政府、街道办、园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镇长、街道办主任、园区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城建的副镇长、街道办副主任、园区副总为副组长,健全组织领导机构。镇、街道办、园区的主要领导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分管的同志要亲自抓,确保认真履行职责,层层落实工作责任。

三、进一步明确各镇街、园区及区有关职能部门管理职责和责任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镇街、园区的建设市场管理责任

1.各镇街、园区应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申报制度,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办事。凡镇街、园区直接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按照“谁投资、谁负责”的原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程序到区有关职能部门(如:发改局、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建工局、房产局等)办理各项工程建设手续。各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的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开工立项报告、土地、规划、施工图审查、招投标、质监、安监、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等手续的上报和办理工作。

2.各镇街、园区辖区内由业主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各镇街、园区的建设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督查、督办的责任,指导、帮助并督促相关建设、施工等单位办理、完善各项建设手续,在办理土地手续时就应告知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到区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各项工程建设手续。

3.各镇街、园区的建设管理机构承担对本镇街、园区辖区内违反国家建设程序、工程手续办理不完善、不齐全的违章建设项目的巡查、上报责任,加大巡查、督查力度,发现违章建设应及时作出停工整改通知,并上报区有关职能部门,协助、配合区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完善应办的各项工程手续。对严重的违章建筑应采取立即停建和强行拆除的措施。

4.各镇街、园区要认真按照“双清”工作“属地管理负责制”的要求,认真督促本辖区内工程项目建设主体做好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支付,若发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事件,不论投资主体是谁,必须就地解决,不得将矛盾上交。

(二)按照部门的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区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责任

1.涉及办理工程建设手续的区发改局、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建工局、房产局等部门负责各镇街、园区工程建设项目各项手续(如:项目立项、土地、规划、施工图审查、招投标、质监、安监、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的审批和办理工作,做到既服务好全区经济建设大局,又要按照国家法规政策严格审查、把关。区发改局负责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对无立项批准的工程项目进行严肃查处;区国土局负责工程项目用地手续的审批,对土地手续不完善的工程项目进行查处;区规划局负责工程项目规划许可的审批,城市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规划手续不完善的工程项目进行严肃查处;区建设局要加强对各镇街城建管理所的管理,做好镇、村规划,负责对镇(街)建设工程项目的巡查、督查,对违规工程项目实施查处,同时要加强对施工图的审查,强化对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管,规范勘察、设计单位的市场行为,从源头确保工程质量,负责对勘察、设计单位出卖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区建工局负责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施工许可证发放及工程项目的质监、安监督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对各镇街、园区辖区内未办招投标、质监、安监、施工许可等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查处;区建工局质监站、安监站负责对工程项目施工中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公安消防、人防(民防)、水利、林业、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做好前置审批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2.区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直接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按照“谁投资、谁负责”的原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到区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各项工程建设手续。

3.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双清”工作“行业归口负责制”的要求,实行分口管理。有关部门直接投资的工程以及交通、水利、市政、教育、卫生等行业的工程由所投资或管理的部门负责,将矛盾消化在行业内部。区劳动局要加强对建筑工地劳动用工管理,认真审查劳动用工合同及劳动保险,对没有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要予以查处。

4.对区重点产业项目,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超前服务,主动服务,在手续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方面做好与重点产业项目的对接,并拟定出在合法的前提下提前介入的工作措施和方案。

四、进一步强化对建设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

(一)建设单位监管

1.建设单位应自觉遵守《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在办理招投标手续前,必须具备:立项批复、有资质的设计院出具的正规设计图纸、资金到位证明(工期不超过一年的工程项目资金到位率不低于50%,跨年度工程项目资金到位率不低于30%)。

2.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标投标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有应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发包,接受区招标办的监管。需进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包的具体范围如下:

(1)工程监理发包。

(2)工程施工发包包括土方工程、地基处理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装饰装璜工程、设备(含消防、空调、电梯、综合布线等)安装工程、附属(区内道路、管线)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3)工程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发包包括消防设备采购、空调设备采购、电梯设备采购、强弱电设备采购、大宗建材以及装饰材料采购等。

(4)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除基坑支护、桩基、综合布线、高档内外装修、消防、网架、钢结构等专业性强的工程可单独招标发包外,一般分部分项工程不得单独发包;尤其不得将门窗、防水、水电安装等工程单独发包;分部分项工程不得以暂估独立费方式进入投标报价,不得指定分包。

3.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程项目性质和投资资金来源的不同性质及其比例,确定工程发包方式。属于招标范围的项目必须招标发包,属于公开招标范围的必须公开招标:全部使用国(公)有资金或者国(公)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公开招标;使用国(公)有资金不占主导地位(使用公有资金小于50%)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国(公)有资金投资低于苏政发〔20*〕48号文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市建委、市监察局《*市国有资金投资小型建设工程发包管理规定》(宁建招字〔20*〕410号),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发包;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或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且不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可以采用直接发包方式。

4.建设单位应按照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条款约定按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不得另签定“黑白合同”、“阴阳合同”;并督促施工单位按时支付民工工资,负责协调解决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5.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企业在本区依法属地纳税,并只接收在本区属地纳税的税务发票。

6.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强化对施工、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抓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自觉接受区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出现商业贿赂行为。

7.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随意压缩中标的合理工期。

8.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之前必须完成工程决算,并在区造价办登记。建设单位凭决算证明、属地纳税证明和施工单位出具不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证明,方可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9.建设单位因未严格履行职责,导致工程项目应招标而未招标、施工总承包工程和专业承包工程未进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或在施工期间出现违法分包、非法转包造成拖欠民工工资、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对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建设单位恶意拖欠工程款的,给予全区通报批评,对其在建工程暂停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对其新建项目暂不办理发包方案登记、招标手续。

(二)施工企业监管

1.施工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得出现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私招乱雇、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不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不拖欠分包工程款和民工工资;依法在本区属地纳税。

2.对外地进入*的建筑企业实行登记制和市场行为年度考核制度。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除提供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外,还必须提供专业分包企业资质(劳务分包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以及所有用工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手续的不得参加招投标活动。对《信用管理手册》中有拖欠民工工资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不良记录的企业,不得在我区参与工程项目投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对存在有商业贿赂等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坚决清出*建设市场。具体监管和考评工作由区建工局负责。

3.外地进入本区的施工企业须提供民工工资担保保函或交纳民工工资保障金,不能出具保函或不交纳保障金的企业不给予签发中标通知书,视为该企业放弃中标资格。

4.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未按《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苏建价〔20*〕349号)的规定单列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或计取费用低于现场规定标准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施工单位挪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的,由区建工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5.建筑施工企业的大型施工机械(如:塔机、井架等)在安装前实行申报登记制度。无资质或资质、信誉不符合条件的拆装队伍不得进行拆装工作。未经检测合格的施工机械不得使用。

6、施工单位应切实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区建工局应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措施、安全防护情况督查、巡查,发现隐患要求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和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责令其停业整顿(停止在*承接新的工程业务)。

7.施工企业中标的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组织施工的项目经理应相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现场项目经理,如遇特殊情况,项目经理必须变更的,需经建设单位和项目总监同意批准并到区建工局备案。施工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的项目经理不到岗到位,或变更未备案或现场项目经理与施工单位无劳动合同的,区建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罚。

8.施工单位不得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不得将工程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或个人。对施工企业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或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区建工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9.施工企业未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承接的工程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制”,给予公开曝光,同时清出本区建设市场;施工企业管理混乱或恶意拖欠民工工资,导致发生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妨害公共秩序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记录、暂停在本区投标、清出本区建设市场等处罚。

10.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应严格执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条款内容,诚实守信,对市场信誉差、违反施工合同条款约定恶意讨要工程款、扰乱建设市场秩序、失信的施工企业清出本区建设市场。

(三)监理企业监管

1.对外地进入*的监理企业实行登记制和项目考核考评制,未在区建工局登记的监理企业不得在我区从事监理业务。监理企业在登记时,应具备与所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相应的资质等级,必须配备与工程建设规模相应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专业的监理工程师,须出具《诚信自律承诺书》,违反承诺内容的,主动退出*建设市场。对监理企业以项目为单位进行考核考评,考核考评不合格的监理企业取消在*区域内承接监理业务的资格。

2.区建工局应加强对监理合同的审查,主要审查合同中有关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条款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中相一致。审点是:监理企业的资质是否与承担的监理项目相适应;项目监理部总监、监理工程师和技术人员资质条件、专业是否与承担的项目相符;监理收费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收费规定。

3.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审查施工企业的分包行为,督促施工企业依法分包,足额支付民工工资,监理单位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如发生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既制止不了,又没有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而导致拖欠民工工资或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停止在*承接新的工程业务)。

4.监理单位应当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监管作为重要控制环节,项目总监应在岗在位,对项目业主负责,对安全生产、工程质量事故承担责任。如现场项目总监与备案登记的人员不一致,又无合法变更手续,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区建工局应加强对监理企业履行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检查、督查,如发现监理单位对安全、质量措施监管不到位造成事故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5.监理企业未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所监理的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制”,清出本区建设市场。

(四)招标机构监管

1.区外进入本区的招标机构实行登记制和项目考评制,招标机构的登记、监督、考评由区建工局负责。未登记的招标机构不得在本区从事招标业务。

2.受建设单位委托或授权的招标机构在资格预审中,应严格审查施工企业的资质及信誉,审查项目经理、安全、质量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信誉情况,对相关资质、资格不符合规定的或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和项目经理及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资格预审。

3.招标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施工企业不得进行违法分包、非法转包,不得拖欠民工工资,依法属地纳税,并落实各项安全、质量控制措施,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等规定。

4.招标机构要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苏建价〔20*〕349号)的规定,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在招标文件中单独计取,费用取费标准要符合苏建价〔20*〕349号文件规定。对招标机构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单独计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费用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招标文件不予以备案。

5.招标机构应依法诚信经营,对建设单位负责,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在公告、资格预审、招投标活动中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禁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串通,私下交易,如在活动中存在有违法违规行为,取消该企业在本区的招标资格。

6.招标机构因未严格履行职责,导致工程项目出现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克扣施工企业的安全设施费用而造成拖欠民工工资、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是招标机构的责任,取消该招标机构在*地区1年以上的招标资格。

7.区建工局加强对招标机构各项业务活动的监督考评,实施动态管理。对考核不合格的招标机构,取消该单位在*承接业务的资格或上报资质管理机关作出相应的处理。

(五)预拌砼企业监管

1.对在*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砼经营和生产的企业实行企业登记和项目考核考评制度,未登记的企业不得在*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砼生产及相关业务活动。具体登记和项目考核考评工作由区建工局负责。

2.预拌砼企业的产品生产、使用、检验、检查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区建工局在开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查中,应加强对施工现场预拌砼质量保证资料、实体砼质量的监督抽查,对有质疑或不合格砼,坚决予以查处。

4.各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在预订或签订预拌砼施工合同时,应选用经在区建工局登记的预拌砼生产企业,否则不得进行合同签订和对预拌砼的使用。

5.建设、监理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程中所使用的预拌砼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对于使用没有在区建工局登记的预拌砼生产企业提供的预拌砼应予以制止。

6.区建工局应通过对施工现场预拌砼的质量监督,加强对区内从事预拌砼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考评,对每一家企业均要建立考核考评台帐,健全考核考评机制。考核考评不合格的企业,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在*行政区域内承接预拌砼业务。对在生产、运输、使用、检验等环节上存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预拌砼生产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市建工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砼、砼预制构件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除要求其承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取消其在*行政区域内承接预拌砼业务外,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建设工程分包行为监管

1.全区建设工程分包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由*市建筑工程分包管理服务中心*分中心负责,所有建设工程的分包均在*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承发包。严禁承发包双方进行场外交易。

2.建设工程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3.分包中心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分包活动和分包企业的监管,所有有资质的专业施工企业以及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分包中心备案,分包中心应建立一套完整的分包企业档案。

4.部分专业工程需要进行发包、施工总承包单位需要将工程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的,应按照《*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统一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承发包双方的职责、权利、义务和范围,以及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分包合同报区建工局备案,在施工现场公示并出具分包明示牌。

5.在承发包双方进行分包合同登记备案时,分包中心应书面告知施工企业在分包工程的工地设立分包工程公示牌,挂在工地醒目位置,并标明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分包项目等内容。

6.区建工局在办理安监登记和质量报监手续时,将该工程的分包备案手续作为办理安监登记、质量报监手续的必备条件之一。

7.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4号令)规定,严格规范分包活动。特别是针对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及无证、越级承接工程以及使用非成建制、无分包企业资质的专业承包及劳务队伍和私招乱雇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严格按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曝光一起。

8.建设单位不依法分包,或者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串通,允许其转包、违法分包,甚至强行指定转包、违法分包的,给予通报批评与曝光。对监理单位所监理的工程有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挂靠行为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并取消其在*区域内承担新的工程项目监理业务和参与投标资格。

五、进一步严肃责任追究制

(一)各镇镇长(街道办主任)、园区总经理是本辖区范围内建设市场管理与监督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工程建设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并层层落实各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镇街、园区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二)各镇(街道办)、园区和区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直接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未按国家相关法定程序办理完善各项工程手续,导致工程因违规建设而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国(公)有资产流失的,将首先追究该镇(街道办)、园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的行政与法律责任,并层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与法律责任。

(三)因镇(街道办)、园区对本辖区内业主投资项目的监督、巡查不到位;工程项目违反建设程序、工程手续不完善擅自开工建设导致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将追究该镇(街道办)、园区主要负责人的行政与法律责任,并层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与法律责任。

(四)对镇街、园区已完善工程手续的项目,因对该工程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监督不到位,未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导致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将追究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与法律责任。

第12篇

一、建立健全覆盖本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网络

(一)**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统一实施对全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过程监控和专项检查。

(二)部分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权限分阶段下放到具有较强技术力量、管理能力的区级安全质量监督站。首先将地铁车站深基坑工程下放到区级监督站监管,并建立专人监督制度,每个地铁车站深基坑工程必须有两名专职监督员对口监管,落实责任。待条件成熟后,再将区间隧道的监督权限下放到区级监督站。

(三)**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负责对部分特别复杂、技术难度较高的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质量实施直接监督,如越江线、多条线交汇车站等。同时应负责对承担轨道交通工程监督任务的区级监督站进行技术指导和专业辅导。

(四)有关地下工程联络通道施工管理按沪建交文执行。

二、建立以轨道交通工程为主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图制度

按照建设部第**号部长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从源头上保证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确保设计质量与结构安全,建立以轨道交通工程为重点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图制度。

三、加强轨道交通深基坑及隧道工程的监督

(一)严格深基坑及隧道工程施工方案的评审,评审内容包括基坑施工方案和施工对周边安全以及环境和道路交通的影响程度。

(二)严格深基坑及隧道工程作业市场专业分包队伍管理。没有同类施工经验的企业,不得从事深基坑及隧道工程施工。

(三)施工期间建设参与各方责任制的落实

1、建设单位应加强相关单位的管理,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明确各相关单位责任和关系,抓好关键工序验收,前道工序未经验收,严禁下道工序施工;

2、勘察单位应将深基坑部位作为勘探重点,出具数据详尽的勘探资料和水文地质分析报告;

3、设计单位应综合水文地质、环境和施工条件,合理选用加固工艺,并对可能的承压水等复杂水文地质进行稳定性验算;

4、施工单位必须认真编制和执行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做好风险源标识和应急预案工作,及时收集和研究动态监测数据,不得冒险施工;

5、监理单位应将深基坑施工作为风险点和关键点,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和应急预案,对施工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理,及时发现并处置事故隐患,做好监理记录。

四、建立与监督机构联网的远程监控系统

(一)在建的轨道交通项目,特别是深基坑工程(含出入口、风井工程)、隧道工程或其它高风险工程必须实施远程监控,且远程监控系统应与监督机构联网。

(二)远程监控系统的开通,应作为深基坑开挖等关键节点验收的主要内容,纳入关键节点的验收范围。

五、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方监管职责,加大监管力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有关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充实安全监管人员,加大监管力度。各有关建筑施工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标准、规程,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职工培训,接受相关部门监管,认真整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六、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要切实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同时对报价、合同、使用、支付、总分包管理、监理、监督检查等提出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明确职责,合理使用、按期支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查处违规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到位,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七、研究制定轨道交通工程强制性管理规定

针对近几年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重大危险源与风险点,组织有关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各方专家,研究制定《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管理规定》,从技术、材料、管理、经济、设计、施工、监理、监督全方位,多角度提出轨道交通工程安全及质量长效管理办法。

八、建立健全轨道交通工程系列技术标准规范

针对**市地质条件、环境因素、控制参数,不断完善和健全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系列技术标准规范,抓紧完成《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轨道交通工程冰冻法应用技术规程》的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