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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分包管理办法

时间:2023-09-01 16:56:3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施工总承包分包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施工总承包分包管理办法

第1篇

关键词:分包;总包;管理;风险;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进程逐步加快,在工程建设领域,工程项目实行的工程总承包星现出建筑施工企业资源不足,中标的工程中存在部分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和加入WTO后采用FIDIC条款的业主指定等状况,在此形势下,国家相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分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明确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关系,确立总承包单位的主体地位和分包的合法性。项目分包不但是现代化市场客观条件的需要,更是企业自身发展和专业化的需要。为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总承包企业必将甩掉低端生产资源,专注于项目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率、生产率和应变能力。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各建筑施工企业授予项目更多的处理变化的权力,更多地依赖外部资源,并相继建立了分包体系。项目分包向专业化程度更高、组织更灵活、管理更规范、授权度更高的方向发展。但是,由于目前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在实行项目分包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对此,以下现象应引起各建筑施工企业的高度重视和足够研究。

一、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执行的合法分包工程存在的现象

(一)分包单位的实力不强,无法有效履行分包合同

分包单位的选择往往是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由发包方与总包方共同确认。为了赶工期,对分包单位的选择比较急促,无法对分包单位实力的真实性进行了解,分包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素质不高。机械设备陈旧,往往会造成分包单位忽略项目整体系统性,分包单位工程质量不佳。分包工程工期延误,易发生安全事故等,无法按分包合同约定有效履行,总承包单位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二)分包合同订立不规范,缺漏必备的条款

依法订立的合同是规范和约束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分包合同签订得如何。不仅关系到分包合同的履行和总包合同的履行,还涉及到发生纠纷后如何处理的法律依据的重大问题。施工企业往往对总包合同的签订较为重视,而对分包合同的形式、条款及订立审查程序等存有较大的随意性,时常出现分包合同中的工期、质量、安全、验收结算、违约责任等其中一项或几项缺漏或用词模糊不清,造成分包合同难以顺利履行,必然影响总包合同的正常履行,可能会造成支付分包人的款项远远大于从业主结算的相应的款项和总结算款未到位前却要支付巨额的分包工程款等。以致使总包单位蒙受重大的经济损失。

(三)管理意识淡薄,以包代管

在分包管理中,有些总承包单位往往以为分包合同订立后任何事均应由分包方自行处理和承担,与总承包单位无关,形成“以包代管”现象。就目前实际而言。不少分包单位总体实力较弱,如果总包单位忽视分包管理,隐患比较大,会给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产生重大的影响,以致总承包单位要承担由此发生的重大法律责任,不仅要依法向业主承担分包工程中所发生的质量、工期、安全等缺陷问题及违约、赔偿的连带责任,还要承担行政处罚,严重损害总承包单位的良好的市场信誉、形象等无形资产。

二、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分包企业资质等级的违法分包的具体表现

(一)分包人主体资格不合法

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出现总承包单位忽视对分包单位主体资格审查的情况,有意或无意地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单位甚至是无法人营业执照、无资质证书的个人承包,即为分包合同的履行预埋了巨大的潜在危机。根据我国现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分包方主体资格不合法导致所签合同无效,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承担分包人招用的民工的工伤责任和向业主承担违约及赔偿的连带责任。

(二)分包合同内容、形式不合法

1、主体结构的分包。根据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规定:“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完成”。业主将一项工程交于总包单位施工,是基于对总包单位的综合履行能力和水平审查后的信任。但有不少承包人,无视现行的法律和法规,将工程的主体结构也分包出去。导致合同的重大违约,从法律角度看属合同行为、内容违法。

2、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未经业主同意的分包。尽管在不少工程项目中,业主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中均明确规定不许分包,但总承包单位却仍对此置之不理。这样的分包不仅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而且也损害了国家的法律权威,最终导致总承包单位要付出惨重代价。

3、转包及肢解后分包或分包人再次分包。实际操作中,少数施工企业风险意识较为淡薄,只为赚取管理费而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他人或分包人再次分包,没有履行总承包单位的义务。这样一是难以保证总包合同工期、质量及安全,二是往往造成总包单位所承担的实际损失远远大于原收取的管理费。

4、挂靠或允许他人借用本企业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在当前竞争激烈且尚待完善、健全的建筑市场中,一些施工企业为了规避总包合同不许分包的约定,采取同意其他单位、个人挂靠本单位进行施工或允许其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现象较为普遍,造成施工企业重大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总承包单位不但要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还要对其以被挂靠单位名义与外部发生的借款、设备租赁欠款、材料欠款、招用人员的工伤责任等承担连带责任。

三、对策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工程分包的法律意识

施工企业应全面推行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等依法治企战略。并将法治理念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中。为此,施工企业应采取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质量管理条例》及《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学习教育活动中。不断强化广大职工特别是企业各级领导干部、项目经理、财务等相关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通过实际案例分层次地推进法律法规及风险防范教育的反复轮训,使他们在夯实学法、知法、守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认识工程施工分包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从思想上、制度上、组织上筑起防范施工经营法律风险的有效屏障。

(二)坚持通过招投标制选择分包单位

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

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等证件;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人员素质、机械设备、资产负债状况:调查分包单位以前的业绩,了解分包方以前施工的工程类别、工程质量、履约信誉等情况。严格按照分包管理规定进行,优选有实力的分包单位进行分包工程的施工,有效地履行分包合同。

(三)完善企业规制,依法加强分包合同的管理

各建筑企业应依法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特别要严格分包合同的资格预审、合同谈判、合同评审、签约等管理程序,确保合同形式、内容的合法有效,从源头上堵塞漏洞。要清醒地看到建筑业是个高风险行业,自始至终树立经营风险防范意识,严格履行合同。应建立全过程动态监管的流程及系统,并注意适时修改、调整和完善规章制度。从源头上规范行为、夯实基础、消除隐患,并进一步完善企业制度,从而更好地加强施工分包合同的管理。

(四)坚持统一管理和共融性管理的理念,杜绝以包代管

做好分包队伍的安全、质量、技术、施工管理工作,有针对性地对分包单位进行各类管理知识的培训教育。对分包商管理人员进行质量、技术、安全、拖工管理等专业管理知识的培训,把安全、技术、质量、施工的要求落实到管理分包队伍的行动中去,从而帮助分包单位综合实力的提高,保障项目施工管理有序进行。实现管理资源的联营共享。

(五)加大奖惩力度,进一步建立激励机制

第2篇

建设部第12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对施工分包定义如下: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1)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2)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第二十四条规定,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理解为:《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要求总包单位将累计实际发生的施工分包成本纳入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计算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并将施工分包价款纳入总包单位合同总收入,计算确认当期合同收入。

二、《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规定的相关探讨

笔者认为,《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要求总包单位将施工分包价款纳入总包单位合同总收入计算确认当期合同收入的规定值得商榷。

(一)施工分包价款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的定义 虽然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不能改变施工分包价款的代收代付性质。施工分包价款于分包工程发包人也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收入的定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包管理办法》)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分包管理办法》也规定,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即分包工程的工期、质量和安全标准、造价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建设单位、分包工程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面前是完全透明、公开的,施工分包价款的代收代付性质十分明显。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条对收入的定义是: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而施工分包价款,分包工程发包人收取后必须支付给分包工程承包人,仅涉及其债权债务的变动,不会导致其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二)纳税人的营业额不包括施工分包价款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即纳税人的营业额不包括施工分包价款。总承包人不是分包工程的营业税纳税人,也不是分包工程营业税的唯一法定扣缴义务人。但是,2009年1月起施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总承包人的扣缴义务未再作明确规定。实务操作中部分省、市、自治区的税务主管部门,如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也允许分包工程承包人凭分包合同自行缴纳营业税,并向总承包人开具分包发票,然后由总承包人凭分包合同、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的营业税完税凭证和分包发票复印件到税务主管部门开具总包发票。所以,施工分包价款只能列作分包工程承包人的营业额,分包工程承包人才是分包工程的营业税纳税人。总承包人不是分包工程的营业税纳税人,也不是分包工程营业税的唯一法定扣缴义务人。

(三)相关法规限制了工程转包行为 《分包管理办法》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

《分包管理办法》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营业税扣除适用范围由原来的“工程分包或者转包”改为“建筑工程分包”。也就是说,纳税人将建筑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不能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转包价款。

(四)将施工分包价款纳入总包单位合同总收入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计征将施工分包价款纳入总包单位合同总收入,不便于保障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包单位的合法权益。目前,建筑市场上仍然存在部分会计核算欠规范、账册不健全的建筑企业,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对其应交企业所得税一般都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即按照其主营业务收入或工程发票开具金额的一定比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将施工分包价款纳入总包单位合同总收入,容易导致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包单位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管理混乱,不便于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由非法人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工程不能列入施工分包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156号文《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对由总机构直接管理、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的税务管理要点摘录如下:

所以,以法人总机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后,由非法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与企业内部管理体制、会计核算体系有关,不能列入施工分包行为。

三、施工分包业务核算设想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针对施工分包行为,总包单位应在“工程施工-分包成本”账户下单独反映累计实际发生的施工分包成本的同时,在“工程结算”账户下反映施工分包价款,在工程竣工交付、办理决算后将“工程结算”、“工程施工”账户余额对冲结平,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充分披露。

[例]2011年1月,宏远建筑公司承接一项工程,工期10个月,合同总收入8000万元,其中水电安装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大地建筑公司施工。宏远公司自营工程的合同收入6000万元,分别为人工费1800万元、材料费3322万元、机械使用费150万元、其他直接费80万元、间接经费100万元、计划利润300万元、专项基金5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98万元,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为5082万元,分别为人工费1700万元、材料费3122万元、机械使用费120万元、其他直接费60万元、间接经费80万元。

大地公司分包工程的合同收入2000万元,分别为人工费800万元、材料费954万元、机械使用费20万元、其他直接费30万元、间接经费40万元、计划利润80万元、专项基金1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66万元,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为1720万元,分别为人工费750万元、材料费900万元、机械使用费15万元、其他直接费25万元、间接经费30万元。

为简便起见,假设该工程于2011年11月按期竣工交付并办理了工程决算,大地公司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由其自行缴纳,未由宏远公司代扣代缴。宏远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支付为完成自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人工费 1700

工程施工——材料费 3122

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 120

工程施工——其他直接费 60

工程施工——间接经费 80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 5082

(2)按月向建设单位申报已完工作量,办理工程结(决)算

借:应收账款——建设单位 8000

贷:工程结算 8000

(3)与大地公司办理分包工程的结(决)算

借:工程施工——分包成本 2000

贷:应付账款——大地公司 2000

(4)向大地公司支付施工分包价款

借:应付账款——大地公司 2000

贷:银行存款等 2000

(5)确认自营工程的收入、费用和毛利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82

工程施工——毛利 918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

(6)计提自营工程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按3%税率营业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98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180

应交税费——城市维护税12.6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5.4

(7)将工程施工、工程结算账户余额对冲结平

借:工程结算 8000

贷:工程施工——人工费 1700

工程施工——材料费 3122

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 120

工程施工——其他直接费 60

工程施工——间接经费 80

工程施工——毛利 918

工程施工——分包成本 2000

(8)缴纳自营工程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 180

应交税费——城市维护税12.6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5.4

贷:银行存款 198

大地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支付为完成分包工程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人工费 750

工程施工——材料费 900

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 15

工程施工——其他直接费 25

工程施工——间接经费 30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 1720

(2)按月向宏远公司、建设单位申报已完工作量,办理工程结(决)算

借:应收账款——宏远公司 2000

贷:工程结算 2000

(3)确认分包工程的收入、费用和毛利

借:主营业务成本 1720

工程施工——毛利 2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4)计提分包工程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6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60

应交税费——城市维护税 4.2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1.8

(5)将工程施工、工程结算账户余额对冲结平

借:工程结算 2000

贷:工程施工——人工费 750

工程施工——材料费 900

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 15

工程施工——其他直接费 25

工程施工——间接经费 30

工程施工——毛利 280

(6)缴纳分包工程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60

应交税费——城市维护税 4.2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1.8

贷:银行存款 66

期末,宏远公司须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本施工分包业务作出充分披露。

另,劳务作业分包的总承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493号文《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精神、参照专业工程分包进行账务处理。

参考文献:

第3篇

关健词:总包;转包;分包;劳务分包;工程;施工。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经常遇到发包承包、转包与分包的问题。正确处理发包承包与分包的关系,拒绝转包、禁止违法分包,是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仅此问题本文略表浅谈。一、发包承包与分包转包的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 要理清发包承包与分包转包的关系,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发包承包、分包和转包。

建设工程发包,通常是指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全部或部分通过招标投标或其他方式,交付给具有从事建设活动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合同支报酬的行为。总承包单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承包,简单地解释就是打包承接,是指具有从事建设活动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通过投标或其他方式,承揽建设工程业务,进行工程建设,并按约定取得报酬的行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应当签订书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5号)“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转包,所谓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分包,也称分承包,是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允许分包,分包必须依法进行,禁止违法分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专业复杂的大型工程,如涉及钢结构、玻璃幕墙、消防、精装修、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也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但往往是业主要把这些专业工程委托给专业的施工单位,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协调各分包的关系,对业主负责。

二、总包和分包的区别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分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工作内容分为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总包与分包都是作为承包人为工程建设提供服务,这是二者的共同点。而更多地表现为以下的不同点:

(1)、法律意义上的总包与分包 总包为总承包合同的合同主体,在总承包合同中作为承包人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而在总承包人与分承包人就总包工程签订的总分包合同中,总包则作为甲方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合同地位发生了变化。由此可见,总包在不同的合同中会以不同的身份出现,在工程建设中扮演不同的角色。这种角色的变化是由于合同规定的法律关系而决定的。 分包,在工程建设中总是处于从属地位。从合同关系来看,总包与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主合同,总包与分包签订的总分包合同为从合同。分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两种情况,一是业主指定分包,一是总包自行分包。二者都可以采取或不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分包,但都必须具有相应的承包资质。在业主指定分包中,分包的地位要在总包合同中加以明确,它可以直接与业主签订承包合同,也可以与总包签订总分包合同,或者签订三方合同。当都要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分包人与总承包单位的被管理关系与管理的关系,此外还要明确工程款、总包管理费的支付方式以及其他一些工程管理上的问题。而对于总包自行分包的分包人,其工程款的获得只能来自总包单位。这是与指定分包最根本的区别。

( 2)、工作内容上的差别 总承包人除应当承担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不能分包出去的工作任务之外,还应完成诸如协调各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合理安排各专业分包单位的工作进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为分包工程提供相关的配合和服务,如提供道路、垂直运输设备、脚手架、水电等。一般总承包单位应提供的总包服务内容应在总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总包单位也因此可以从业主方取得总包管理服务费。 分包单位应按照与总包签订的总分包合同完成相应的专业工程施工任务,完善施工资料的整理,对总包负责。

、服务方式 总包的服务方式为建筑安装工程附带总包协调,分包单位提供纯粹的建筑安装工程服务。

(4)、服务对象 总包的服务对象是业主,分包的服务对象为总包,间接为业主服务。

(5)、资质要求 总包具有专门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分包单位可以具有总包资质,也可以没有。但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 6)、采用的必要性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决定是否采取总包的方式。

(7)、监理单位对二者的管理深度 一般来说,实行总承包管理的工程规模相对较大,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往往需要实施建设监理。监理单位对于总包单位与分包的管理在《建设监理规范》中有相应的规定,二者的管理深度和方式均有所差别。

( 8)、工程款的支付 总包从发包人处直接获得工程款。分包商中,除业主独立发包外,其他分包商从总包商处获得。业主指定分包获得工程款,必须经过总包单位的认可。 总包与分包的概念有时是相对的。对于不是十分复杂的工程,承包人有可能只具有几项专业承包资质而不必具有总承包资质即满足了工程建设的需要,而将劳务工作分包出去。那么,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也构成总包与分包的关系。实践中,常常将最大的总承包人叫做“大包”,次一级的承包人叫做“二包”、“三包”。一个合同项下只能有一个总包。在一个总包项下的所有专业分包人都是平行协作关系。

三、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专业分包是指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的一种承包方式,专业分包依其专业内容不同又可分为幕墙分包、精装修分包、消防分包、钢结构分包、防腐保温分包、电梯分包、防水分包等,住建部《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专业分包可分为六十种。专业分包人可以是建设单位,也可以是施工单位。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号)

“第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根据《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劳务分包可分为石制作、木工、钢筋、焊接、油漆、砌筑、抹灰、混凝土、脚手架、水暧电安装、等十三种。劳务发包可以是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分包人。

四、法律禁止性规定及处罚措施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从以上相关法规可知法律允许分包但禁止违法分包。

(1)禁止主体结构分包。《建筑法》29条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总承包单位不得将主体结构分包给其他单位。所谓主体结构是指保证整个建筑物支承的主架结构,比如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

(2)禁止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专业工程。《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系违法分包。

(3)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

(4)禁止分包给不具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19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执照。”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4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共同投标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出资比例、相互关系、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接监理业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项目法人。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同一专业内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项目法人签订监理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项目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 [联合投标] 两个及以上项目管理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业主方签定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确定一方作为联合体的主要责任方,项目经理由主要责任方选派。

第九条规定:“ [合作管理] 项目管理企业经业主方同意,可以与其他项目管理企业合作,并与合作方签定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合作各方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7、《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可以单独投标,也可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各制造商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成员间须签订协议,明确牵头人以及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将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对中标工程质量负总责。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工程质量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合法分包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 承担援外工程实施任务的勘察设计企业、设计监理企业、施工企业和施工监理企业(以下统称为援外工程实施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及受援方当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保证援外工程安全,承担援外工程的安全责任,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援外工程。经商务部同意进行分包的,援外工程实施企业和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依法分包的专项工程,分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5、《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8、《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二十七条规定:“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违法分包、转包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第5篇

由于建筑施工生产社会化、专业化的不断发展,各种专业化的施工队伍越来越多,分工越来越细,搞好项目的分包是总承包合同顺利履行的关键。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对专业工程分包作了详细规定,对推动专业工程分包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承包人将专业性较强的施工任务分包给施工企业完成,如安装工程、机械化施工工程(大型土石方、结构吊装等)、基础和打桩工程、高级装饰工程等,促进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承包人通过专业工程分包的方式,承担自己不能独立完成的工程,扩大了经营范围;同时借助于专业分包人的投入,弥补自身人力、技术、设备等方面的不足,从而有利于降低工程的成本,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的效率。因此,加强专业工程分包管理,完善工程分包体系,规范专业工程分包行为,对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我国建筑专业工程分包的现状

早在世纪之交,中国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就经过反复酝酿、修改和征求意见,推出了建筑施工企业“金字塔”结构的方案:组建一批少而精的特级资质总承包企业,发展一批专业承包企业,培育量大面广的劳务分包企业。《建筑法》中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这说明在法律上对工程合法分包是承认和支持的,但分包单位需要得到总包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认可。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国际建筑市场较晚,工程分包体系尚不完善,与国外先进的管理体系相比尚有一定差距,在实际运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违章挂靠、非法转包及违法分包等现象依然普遍存在,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尚不完善,分包活动大多游离市场监管之外,弄虚作假,规避招标,或分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借用其他施工单位名义,承接或分包工程;2)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尚不完善,合同条款苛刻,总承包人利用分包合同向分包人转嫁风险,分包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3)对分包的管理不严,缺乏有效监管,形成“以包代管”的局面。上述不规范的分包行为不可避免地会给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带来隐患,严重阻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3分包生存的环境

3.1总包无力独立完成整个工程在日益扩大的建筑市场中,建筑工程的投资及规模越来越大,为了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很多企业四处投标,造成某段时间可能同时在建几个工地,造成自有施工资源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为保证施工质量、进度以及成本要求,中标企业只能通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类似施工经验的分包队伍分担部分施工任务来缓解施工强度。

3.2高科技含量的项目逐步增多随着自动化水平日益提高,工程中会出现部分科技含量较高、需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以中标企业目前的技术水平不足以完成该项目。此刻选择合适的专业队伍分包,不仅可以解决技术缺乏问题,而且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各项指标符合合同相关要求。

3.3主流市场竞争中的出局者在建筑市场中存在大量的施工企业,为了生存进行着残酷的竞争。许多资质较低、资源缺乏、竞争力较差的施工企业逐步被主流市场淘汰,难以在市场中独立承揽工程,只能依附大型企业承接部分专业分包工程谋求生存。

4专业工程分包存在缺陷的原因

1)当前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制定了相应的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对工程专业如何进行实施管理都作了明确规定,但现行的某些政策文件忽略了专业工程分包客观存在的价值,在中小型项目合同文件中对工程分包的限制性条款过于苛刻,加上目前监管机制尚不完善,给违章挂靠、不法分包以可乘之机。2)建筑市场竞争加剧,分工更趋专业化,建筑市场已成为卖方市场,夺标竞争激烈无比,利润空间被压缩得越来越小,承包商受利益驱动,往往提出条款苛刻的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接受,如采用盲目压价,向分包人转嫁风险、拖延支付等手段来获取自己的利益,分包人处于被动地位,分包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3)工程总承包及专业分包没有得到很好地发展,目前的建筑企业为降低成本,除部分专业程度较高的分项工程由专业分包人完成外,其他施工任务由企业投入自有的机械设备和劳务队伍负责施工,企业为这些付出资源低效使用的时间成本,同时需要投入人力和精力来管理这些低端的生产资源,其管理水平和能力被拖住,得不到提高;而当前的一些专业分包队伍,由于技术水平不高,机械化程度低,缺乏竞争力。

5分包队伍选择

分包单位管理是项目管理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施工过程中,分包单位施工质量直接影响了总体工程的评定。没有一定的施工经验和基础是做不好的。所以我们在对分包单位的选择时使用以下几个步骤:

5.1对有意向的分包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对分包单位的资格审查是合理分配劳动力资源,工程顺利高效实施的关键步骤。一个合格的分包单位不单单能够顺利完成工程实施,更重要的是能够帮助总承包单位消除各种隐患,协调各方关系,将自身的利益与总承包单位的利益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严格审查分包方的专业承包管理体系、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资格证书、法人证书、法人委托书和相关工种人员上岗证等证件,确定分包方可分包工程的类别;严格审查分包方的组织机构、技术水平、施工能力、人员素质、机械设备、资产负债状况等。通过这些审查,了解分包方施工实力,判断分包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调查分包方以前的业绩,现场考察分包方从事过的类似工程,了解分包方以前施工的工程类别、工程质量、履约信誉等情况,以判断分包方是否可以在本企业分包工程,以及能够分包哪些工程。通过以上的调查收集到资料后,应由管理人员整理好,交由分包工程专项管理评审。将那些评审合格的分包单位,列入合格分包方名单内,供以后选择使用。

5.2实行招标制度,优中择优为了更好地为工程管理服务,总包单位可以参照市场上的招投标办法选择合格的分包单位。首先按照工程项目策划内容确定,根据总包合同、企业及工程现场实际情况编写分包项目招标书;每个分包单元通知3家以上的分包购买项目招标书,分包方按招标书的要求编写包括工程价款、施工组织、现场布置、拟投入的人员、施工设备以及质量保证措施、工期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等内容的合格投标书;按招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评标,按性价比选择该工程的分包单位。整个招投标过程要透明,要公开、公平、公正。

5.3制定事后考核机制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要实行过程跟踪,事后总结评价机制。对分包单位主要从施工质量、工程进度、成本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根据其表现分出四个等级,即优、良、合格、不合格。将考核结果及评价等级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对那些不合格的分包单位坚决予以淘汰。而那些长期保持优良等级的分包单位可以采取加大合作力度的方式与其合作,让其可以更深入的参与到工程建设中来,在某些特殊工程分包单位选择中进行优先选用,简化选拔程序,并在以后的工程量计算、价格谈判、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等方面优先优惠对待。

6完善专业工程分包体系的几点建议

6.1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加强分包招投标管理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引导专业工程实施招投标,选择资源资质满足要求的分包单位。同时加强对分包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实现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平,保证专业工程招标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真正做到让信誉良好、报价合理、专业和技术力量雄厚的施工队伍承担分包工程。

6.2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分包行为在分包合同订立过程中,依据专业分包示范文本,做到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签订规范合理的分包合同,保护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合法利益;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加强合同管理,规范承包人和分包人的行为,充分发挥承包人对分包人的管理功能,借鉴FIDIC合同条件的成功经验,实现工程分包合同管理与国际接轨,保证工程分包合同目标的顺利。

6.3完善分包备案制度,加大治理力度对分包实行专项治理,完善专业工程分包备案制度,对承包人所分包的工程,除接受业主和监理的监督外,还应及时上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掌握分包市场的情况,引导市场规范运作,有效地进行市场日常监督,防止各类不法分包行为的发生。对不法分包不能以罚代管,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及相关人员,应加大治理力度,从严惩处。

6.4建立责任机制,加强分包监督管理加强业主对分包的监督、批准和管理,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并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以防止低水平、虚资质的分包人进场施工。完善承包人对分包人的管理机制,杜绝“以包代管”现象。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按分包合同的要求,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成本等进行控制,做好项目生产要素管理和现场管理的协作关系,保证分包合同的履行,确保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对分包人的管理应贯穿施工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分包人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承包人的违约或疏忽。

6.5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促进工程总承包及专业分包的发展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鼓励高层次的企业向管理型的建筑总承包商发展,低层次的企业向专业的分承包企业发展,总承包企业与分承包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使用关系。大型建筑企业逐步甩掉低端生产资源,由“大而全”向“精而强”转型,专注于项目管理、提升核心竞争力,在承担工程项目时,更多地采用分包形式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同时加强分包的管理工作,提高工程项目的建设效率。政府应制订配套法规,对小型企业以政策性扶持,推动专业分包。专业分包企业必须提高管理能力,培育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提高专业化施工能力,走专业化道路,加强企业的竞争力。

7结束语

第6篇

工程预算管理,是用预算对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资源进行分配、考核、控制,以便有效的组织有协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完成既定经营目标。

根据工程预算管理的概念和认识,预算管理的重点应该包括:费用预算的编制、预算执行过程的监控、预算目标现实的衡量,同时难点也应该是集中在这三方面:

一、费用预算的编制

工程项目的费用购成,按照目前国内的费用划分标准,由设备购置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其他费用组成,对于公司管理的总承包项目,总承包管理费一般放置于其他费用中。

 (一)重点

1.从费用构成上考虑,设备购置费所占的比例较大,自然形成控制的重点。

2.从费用变动程度上考虑,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可能根据方案、工期、进度、以及建设环境的变化发生变化,变动的可能性最大,可控程度较差,所以也作为控制的重点。

3.其他费用中的总承包管理费,直接与公司利益相关,必定成为控制的关键。

 (二)难点

费用预算的设立阶段,重点和难点在各个项目(包括总承包管理费)的准确测算上。不同的组织管理措施、不同的设计方案、不同的施工方案,必然影响到实施费用,所以,如何对工程各种因素进行准确预测和判断,是预算编制的主要难点。

 (三)对策

1.制定合理的组织管理策划

设计方案、施工方案、采购方案、安全保证方案、质量保证方案等内容,确定可行、合理的实施方案是准确预算编制的前提条件。

2.利用信息平台,预算价格按市场交易价格确定

利用集团公司集采平台的信息和发电、电网公司的市场价格信息,编制符合市场实际的设备购置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用预算,同时结合自身的管理能力,编制符合实际需要的管理费预算,力争预算真实反映工程管理实际需要。

3.确定合理的分包采购形式

不同的工程特点,应采用不同的分包采购形式,同时可以利用不同的分包形式,将自己风险控制能力不足的项目转移给控制能力更强的分包商承担。

二、预算执行过程的监控

(一)重点和难点

1.变更和签证项目,包括:设计方案(工程量)的变化、设备材料供应进度、施工工期(或业主要求的进度)调整,都形成了预算执行过程的风险点,同时也必然伴随着费用或工期的变化,而即使只是工期的变化,也必然伴随着费用的变化(哪怕只是管理成本的变化)。

2.分包采购价格超出预算。产生这类情况的原因,有可能是由于市场价格的变化引起,也有可能是招标范围选择不充分、没有形成有效竞争导致的。

(二)对策

1.加大变更签证项目的控制和索赔力度,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变更索赔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建设公司的变更和索赔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将制度和措施落实到管理部门、项目部、和参与项目建设的每一个员工。

2.按照预先制定的分包采购计划实施采购,发挥集团公司集采平台的优势,使更多的供货商、工程分包商参与到分包采购工作中,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取得理想的市场交易价格。

3.编制符合市场条件的招标控制价,是项目预算顺利实施的基础条件。招标控制价,必须符合预算的原则,是公司及项目部的预算顺利实施的有效保障。所以项目管理中,必须加强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审批制度。

三、预算目标现实的衡量

 (一)预算目标现实的重点

预算目标现实的衡量,需要项目成本的最终确定,需要项目结算的最终完成,所以结算工作是目标现实的重点,同时如何做出一份合法、合理、兼顾各方面利益并减少争议的结算也就是这个阶段工作的难点。

 (二)对策

第7篇

【关键词】EPC;市政道路;应用

【Abstract】The development of EPC general contracting model is a policy that is being vigorously pursued in China. This paper discusses several key tasks of implementing EPC model in municipal road project, and analyzes the key work of EPC model, and analyz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EPC model, which is based on EPC model. Kind of problem, and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EPC;Municipal road;Application

1. 我国EPC总承包模式政策解读

1.1EPC即设计(Engineering)-采购(Procurement)-施工(Construction)合同,是一种包括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直至竣工移交的总承包模式,是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的一种工程建设模式,在市政道路领域应用前景广阔。自2016年2月,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严格实施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推广工程总承包模式之后,5月,建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8月,部印发《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促进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地方住建厅也纷纷出台文件,努力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

1.2根据分析,政府推进工程总承包,主要有几个方面的考虑:

(1)促进设计、施工的深度融合,推进大型设计、施工企业的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

(2)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

(3)与国际接轨,加快建筑业“走出去”。

1.3EPC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推进工程总承包,有利于实力强的建筑企业提高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更方便承接国外业务。

2. 市政道路项目采用EPC模式的优势

市政道路是市民出行的必经通道,对市民出行和企业生产经营影响非常大,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也非常高,这就决定了市政道路新建和改扩建工程具有“短、平、快”需求,这与EPC模式的特点完全契合。

2.1项目实施效率更高,缩短工期。EPC工程总承包商,统一负责设计和施工工作。在招投标阶段,只需要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即可。进入施工阶段后,设计、施工同步作业,工期一定是缩短的。

2.2降低管理成本,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

(1)建设单位只需阐明项目的投资意图和要求,工程完工后需要达到的运行标准以及整体的工期,其余涉及工程竣工交验、运行所需实施的所有工作均可交总承包单位来完成。合同关系大大简化,责任主体更加明确,将建设单位从其不熟悉的工程建设过程中解放出来,有利于充分发挥建设单位政府协调和监督职能。

(2)可充分发挥工程总承包商在工程建设领域的丰富经验,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充分发挥设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结合施工单位丰富的施工经验,减少了变更、争议、纠纷和索赔的耗费,使管理各个环节衔接更加紧密,工程建设既合理又经济。

(3)促使社会分工专业化程度提高,促使分包单位把专业工程做成精品,从而做到了人尽其才、物尽其用。

2.3便于控制项目成本,利于项目融资,能提高总承包商积极性。 在EPC总承包合同中,通常使用总价合同模式,特别是固定总价合同,这就保证业主能够知道整个项目的最终成本、支付时间和金额。固定总价合同,总承包商承担的风险大,利润率也一般较高,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优化所节约的部分也因为固定总价的原则归总承包单位所有,这一点也是调动总承包单位工作积极性,使设计和施工严密结合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在总价合同模式中,业主易于融资,而贷款银行也可确定项目的最终成本,预先知道承包商的提款时间。

2.4通过优化设计,精细施工,降低工程造价。在现行模式下,因为设计方案的经济性与设计单位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因此设计单位出于安全、风险等因素的考虑,所给出的设计方案往往偏于保守,造成一定的浪费。EPC总承包模式下,因为合同总价是固定的,总承包商必须优化设计,降低造价,才有更大的利润空间。这种制度驱动总承包商优化设计,精细组织施工,降低工程造价。

2.5设计方案的可建造性强,设计变更少。在EPC 模式下,设计单位在制定设计方案时,施工单位是已经确定的,设计单位可根据施工单位的施工经验、自有设备情况等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优化,提高设计方案的可建造性,减少设计变更。

3. EPC模式在市政道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关键工作

3.1总承包商选择。总承包商应选择信誉度高、抗风险能力强、施工经验丰富的大型施工类总承包企业或以此类施工企业为牵头人的联合体。设计类总承包企业往往不具备足够施工能力,抗风险能力也较低,将会增加项目实施风险。

3.2项目部管理模式选择。 传统的直线职能型项目组织机构已不能适应EPC模式下总承包的项目管理。总承包商应选择一名技术过硬,通晓设计施工,经验丰富的项目总负责人,建立矩阵型项目管理组织和目标管理w系,协调处理好总包与业主及地方相关方、设计与施工、总包与分包关系。总承包商应大力推广应用现代信息化管理技术,促进组织内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

3.3设计与施工深度融合。 总承包商应促进设计与施工的深度融合。施工人员应全程参与设计方案的研讨,设计人员应对施工方案提出建设性建议;设计方案应综合考虑施工环境及施工方施工能力确定,力争在确保技术指标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施工难度,便于施工;部分工程施工先行,边施工边设计,确定最优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组织各方面专家进行优化论证,确定价值最优方案;施工过程中细微变更应及时沟通,快速完善手续,实现设计与施工无缝对接。

3.4项目进度组织管理。 建立统筹进度计划管理体系,实施征迁、设计、采购、施工四线穿插并行机制。总承包招标结束后,设计及施工准备工作同时启动,待路线设计确定后立即启动征迁工作,特别是线内三杆迁移工作。应用BIM技术,采取模块化、阶段性设计步骤,如桥梁工程将基础、墩台、上部结构分模块设计审图、道路工程先完成雨污水设计,方案敲定后及可组织雨相应工程施工,通过设计与施工的交互穿插,缩短项目施工周期。

3.5突出风险管控。总承包项目部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办法及风险管理计划,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对重大风险制定了应急预案,确保有效控制项目风险。

4. 市政道路项目推行EPC模式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4.1法律、规范缺失问题。

(1)我国关于EPC总承包的法律条例少,建设规范少,工程总承包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虽然提倡对建筑工程进行总承包,但无具体规定,也未明确总承包的法律地位,难以解决EPC在运行中的纠纷。

(2)我国没有专门的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具体的规定,未制定EPC总承包合同范本,政府部门缺乏管理的政策指导,承包商在编制文件、工程造价、计费等方面缺少政策依据。

4.2与现行建设程序、政策冲突问题。

4.2.1施工许可证办理问题。 施工许可证办理要求各项手续齐全,而EPC项目往往存在边设计边施工现象,普遍存在无证施工现象。

4.2.2分包问题。我国《建筑法》规定:具有总承包能力的企业在取得总承包任务之后,主体部分工程要独立完成。而事实上设计院类总承包商一般也不具有自己的施工队伍,如果想中标就只能选择联合体形式。

4.2.3审计问题。在目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体制下,审计部门会对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审计,而总承包商优化后所节约的部分如何使用?如果每个项目都因为审计将该部分收回,那么EPC总承包企业是否还会有积极性参与该种模式的运作是很值得商榷的。如何合理地确定EPC总承包合同的固定包干价格的问题,使该价格既能被EPC总承包企业接受,又能在今后的审计过程中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这是必须面对的课题。国家相关部门应该针对EPG总管理模式的推广而更进一步地深化相应优化节约的奖励模式来激励带动EPC总承包企业的发展。

4.3建设方与总承包方认知分歧问题。

4.3.1建设方参照以往模式管理,事事介入,处处掣肘,干扰总承包商正常管理,容易导致责任不清,互相推诿,影响总承包商的积极性。对此建设方应明确定位,理清EPC模式各方责任,对外全权负责,对内适度介入,对外即全面负责工程环境和外部条件的协调;对内介入把重点放在协调总承包商与监理的关系、对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上。

4.3.2未约定项目要求的实质性变更,容易产生合同纠纷。 EPC总承包项目中,业主对未来的项目的理解可能还只是一些概念、技术要求和标准等原则性的内容,没有相应的设计图纸,对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的具体环节并不明确,业主往往会对总承包商设计文件的一些修改意见。业主认为这些设计变更是符合工程预期目的的设计优化而不是设计内容的变更,且合同价格已包死不予调整。而总承包商往往会把这种设计变更视同合同变更,要求索赔,而忽视了对项目要求的非实质性设计变更不能视同合同变更这个事实。这就容易引起业主和总承包商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的冲突与矛盾。因此,在EPC总承包项目中,为避免纠纷,合同双方应当具体定义业主的项目要求并以此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业主的项目要求应该采用具体与概括相y一的办法,明确竣工工程在功能方面的特定要求,包括范围、质量以及要求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等。

4.3.3业主审批设计文件效力不明,其法律后果难以确定。 FIDIC1999年EPC合同条件规定“无论雇主代表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承包商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阐述了一个基本原则,即业主批准设计文件不解除总承包商的设计责任。而需要明确的是,如果业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批准影响到合同中业主项目要求的实质性变化,也可能引起合同条款内容的变更。因此,为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和异议,在EPC 总承包项目中,业主与总承包商应当事前明确约定业主批准对承包商的具体影响,包括对承包范围的影响,对施工质量的影响,对工期、对工程价款的影响等。

4.3.4交付标准不明,其违约责任难以判定。 “最低性能标准”条款是FIDIC的交钥匙工程合同的特色条款,与其相对应的是竣工后检验条款。而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业主以不符合规范标准为由要求总承包方整改。为避免类似纠纷,在EPC总承包项目中,除了详细约定业主要求外,还应该详细约定最低性能标准、相应的检验程序以及未达到标准的处理措施及竣工后检验条款。。

4.4总承包商能力不足问题。 目前,我国大部分总承包企业都是从事单一的设计或施工业务,设计业务和施工业务未充分融合。而联合体形式来自不同背景企业的技术人员在沟通和合作方面往往存在问题,管理上仅仅做了简单的加法,总承包优化功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另外EPC模式需求的综合性管理人才缺口非常大,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管理经验的人才更是稀缺。在新的形势下,只有通过行业大整合,促使越来越多的设计和施工企业合并,才能真正实现跨专业人才的培养,不断提高总承包企业的行业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万晴. 浅谈EPC总承包管理模式在川杨河桥工程中的应用及相关探索[J].城市道桥与防洪,2010,12(5):141~143.

[2]贾明科,李平平,陈和善. EPC总承包管理模式在风电项目中的应用[J].,2015,:102~104.

[3]戴维梁,吴晶. 浅议EPC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在应急工程中的应用[J].建设管理,2015,12(09):51~53.

第8篇

【关键词】总承包模式 核电工程 安全管理

1 引言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到核电发展的新阶段,使核电建设进入到了一个高峰期。在专业化分工趋势的影响下,我国核电工程以总承包模式实现管理。同世界先进公司相比,我国核电承包公司在管理水平、体制以及方法方面都具有一定的差距,再加上核电工程建设风险以及建设周期方面的影响,都为核电工程的安全建设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对此,就需要能够做好核电工程安全管理现存问题的把握,以科学方式做好问题应对处理。

2 安全管理存在问题

2.1 人力资源不足

前几年,我国核电建设发展较为缓慢,使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存在一定的流失情况。在目前进入高速增长期之后,之前工作人员是否依然能够满足工程建设规模以及速度发展需求、核电工程建设单位能否跟上项目建设速度则成为了一项需要积极评估的工作。同时,科研设计、施工单位以及监管等部门也陆续出现了能力不足以及人员稀释严重的问题。而从整体情况看来,我国目前人口已经呈现出老龄化态势,一线劳务资源较为紧张,在该种情况下,施工单位为了能够缓解劳务人员不足的情况,则以各种方式降低施工成本,因此存在很多工作人员可能还没有做好培训就进入到工作岗位的情况。而在现今工程工期要求紧、不断抢工期的情况下,作业人员疲劳作业、超负荷作业情况的存在也将因此增加安全隐患。

2.2 劳务分包体制问题

在现今核电工程建设中,劳务协作单位成为了整个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单位。在该种模式下,其市场发育方面的不成熟也成为了现今核电工程安全管理当中的一项难题:第一,国家在劳务公司安全方面并没有形成严格的准入要求;第二,缺少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制约,该种情况的存在,则使得劳务人员在工作当中存在稳定性较差的情况,不仅在进出场方面具有较大的随意性,部分工作人员在接受培训、熟悉安全管理要求之后也可能因工资等原因离开。该种人员流失情况的存在,不仅是对管理资源的浪费、技术以及资源的流失,也将因此提升管理工作难度;第三,劳务公司自身管理存在不到位的情况,人际关系复杂,很多人员通过关系上位,且存在没有做好安全管理体系建立的情况;第四,安全培训滞后。在工作人群中,农民工占据较大的比重,这部分人在专业技能以及文化方面相对较低,在短期培训之后,也无法达到安全施工要求;第五,安全投入不足。在劳务公司下属分包队伍,在经济利益指引下对施工工程质量以及进度没有过多的关注,而在安全方面则存在一定的忽视情况,在投入不断压缩的情况下导致现场发生隐患。

2.3 生产费用监管被动

分包商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统计台账不完善、上报数据不全面、基础资料不完善、数据填报不实以及没有做好原始记录的情况,因此使工程总承包单位在监督检查投入方面存在较大困难。该种情况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核电工程在基础土建以及安全工程当中都具有较高的造价,如果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办法以工程造价2%进行计算,那么需要提取的费用数额将十分可观。而对于总承包单位管理人员而言,由于受到实际情况以及能力方面的影响,则不能够做好这部分费用的全面验证以及审查,进而不能像工程量审核一样准确的做好当期费用确定;第二,在法律当中,明确规定了承包单位需要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做好安全生产费用的足额支付,虽然其使总承包单位具有监督检查权利,但合同关系的存在也使得其在分包管理手段方面较为有限,并因此对监管工作的开展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3 对策措施

3.1 出台承包法律法规

为了积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则需要我国尽快制定出工程总承包约束、管理方面的法政策,具体而言,相关部门需要做好我国建筑法等现行法规的组织修订,明确做好工程总承包的法律地位。同时,要出台能够同其配套的法规文件,在文件当中做好不同参建单位安全职责的明确,通过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修订在其中做好承包单位不同方之间权责的明确。即通过科学、完善承包法律体系的建设为各项工作的安全、稳定开展做出保障。

3.2 整合现场管理资源

工程总包方需要对安全管理机构作用进行充分的利用与发现,即将分包、总包管理队伍整合为一个新的安全管理机构,该机构在建立后,不仅在工作当中具有独立的特征,且不会同总、分包单位的项目行使职权产生脱离,以此实现整个工程建设过程的统一管理。同时,为了保证项目分包方能够以较快的速度对总包方安全管理流程以及相关要求做好熟悉、把握,保证不同层级管理体制具有协调以及一致的特征,则可以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规做好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指导书的编制,以此帮助工程分包方能够以较快的速度融入到工程管理体系当中。同时,核电工程业主也需要能够对总包模式下人力储备问题引起重视,对于总包安全管理当中存在的不足,要及时做好应对措施的制定,在不同参建方积极协同的基础上做好接口以及流程的减少,积极整合力量做好现场管理,进而实现工程现场安全的保证。

3.3 加大分包单位管理力度

在工程建设中,总包对分包实施的安全管理可以从经济以及选择方面实现控制力度的加大。作为总包方,需要做好科学、完善分包选择管理机制的建立,以此实现分包单位的慎重选择,以分门别类的方式做好相关单位安全自习档案以及伙伴资料库的建立,在该资料库当中做好不同单位安全许可证、专业人员配置、企业业绩、企业资质以及专业化程度等内容的涵盖,对于具有不遵守合同以及施工安全不达标等企业,则需要将其排除。在分包合同签订过程中,可以直接从中提取一定资金作为施工安全备用金,一旦在工程建设当中出现分包不能够按照合同实现安全职责履行的情况,总包则可以使用这部分资金进行安全方面的投入,以此在提升工程施工安全系数的同时避免事故发生,并在工程竣工后返还这部分备用金。

3.4 加强安全培训

诙分包队伍在为核电工程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同时,劳务分包机制自身存在的问题也将对核电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带来较大挑战。对此,需要能够从以下方面做好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第一,相关部门在建筑劳务人员管理方面要积极开展准入制,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卡制度的建立,即当工作人员经过入职培训、经过考核通过之后,才能够获得安全教育合格卡片,代表其有资格从事工程作业活动。该卡应当由我国相关部门统一制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部门监督实施,在卡中做好人员考试成绩以及培训教育方面内容的记录以便查询。通过该制度的建立,则能够有效实现工作人员安全施工意识以及知识的提升;第二,总包方在面对人力资源不足以及工期紧张情况下,依然需要严格把握原则做好工作人员的入场培训。同时,也需要根据市场情况积极引进具有良好管理优势、综合实力雄厚的管理队伍,通过其自身管理资源的应用实现管理压力的缓解与降低;第三,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做好核电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对于具有劣迹的企业,要曝光后建立黑名单,不得再进入核电行业当中。

3.5 探索安全费用模式

国家文件对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与应用提出了具体要求,而在具体落实方面,还需要在具体实践当中不断完善。通过文明使用费用提取、管理办法的制定实现现场“安措费”投入以及使用情况的规范。同时,为了使会计报表人员能够及时做好项目、企业管理信息的了解,也需要相关部门做好固定,即要求企业在各期间财务报表当中做好“安全生产费用”科目的增加,以此将同安全具有联系的费用单独披露。

4 结语

核电工程作为现今我国重点建设的工程类型,得到了广泛的建设。作为核电工程建设主要模式,总承包模式在核电工程建设中也得到了较多的应用。在上文中,我们对总承包模式下核电工程安全管理相关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探讨,需要在工作当中能够做好把握,以科学对策的应用实现工程的安全保障。

参考文献:

[1]王斌.电力工程安全管理的方法与实践[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6(17):184-185.

[2]何敬.电力工程安全管理体系浅析[J].广东科技,2014(12):43-44.

第9篇

关键词:电网建设;分包;研究

当前国家电网公司对省级送变电企业的发展定位为“管理型、专业型、监理型”。管理型企业是指送变电企业在保持核心施工力量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强现场管理统筹,健全安全和质量管理体系,强化施工总体策划、管理衔接、施工技术措施制定等关键环节管控,主要采取工程分包的模式组织生产。目前省级送变电企业的定位,处于由传统劳务施工型向管理型的过渡阶段。其表现为自身施工能力不断退化,分包所占工程比例和金额逐年增加,业务分包已成为省级送变电企业完成工程施工任务的最主要方式。如何落实“管理型”企业定位,确保基建安全稳定,就必须面对分包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落实送变电企业“管理型”发展定位,就必然要加强对分包队伍的控制和管理。如何在政策上引导送变电分包管理规范化,加强分包核心队伍管控,已成为制约电网建设分包安全管理的关键因素之一。通过本课题的研究,在目前建筑行业、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分包管理法规、制度基础上,结合当前管理实际情况,提出与送变电公司相适应的分包管理制度、要求和建议,创新分包管理理念,提出分包管理能力提升的针对性措施,研究制定方案可行的管理办法。

1当前电网建设分包管理现状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于2014年8月至9月期间,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分包专项检查。检查覆盖2012年投产至目前在建全部110kV及以上项目186个,其中,直属送变电施工企业承建项目及各地市公司属施工企业承建项目检查覆盖率均达到100%。在此次项目检查中发现,问题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较早投运的工程多数不在当期合格分包商名册内,少数工程存在分包商分包范围不在公司当期的合格分包商名册内。分包合同金额超过相应总承包金额的50%。分包合同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但超过金额结算手续完善。分包费用支付不规范,存在财务对个人进行付款情况。早期投运项目存在合同签订人为非独立法人公司现象;现场分包人员管控不到位。综合以上项目检查发现问题,目前电网建设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存在的矛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电网建设准入条件较高。符合资质条件的分包商较少。由于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工程的分包资质要求较高,多数分包商难以达到资质要求。该问题造成分包商之间不能形成有序竞争,易产生分包商超资质、超能力承揽工程和资质挂靠等问题。2)分包准入管理仍存在较大薄弱环节,施工任务分配不均衡。合格分包商使用率偏低,分包合同管理有差距。据调研数据,超越资质承揽分包业务的情况还普遍存在,说明在分包准入和分包合同管理上还有一定的漏洞,缺乏有效制度防止不合格分包商进入电力建设市场。3)分包合同管理存在较大法律风险。部分施工单位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在授权委托书、企业公章、核心人员身份审核等环节把关不严,分包队伍冒用资质、非法人签订合同等问题依然存在。4)与分包商资金往来不规范,部分资金往来凭证不齐全、不合规,造成审计时难以说清楚。个别单位建场费使用不规范,依托分包队伍解决建场费现象时有发生。给送变电企业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5)部分分包企业垄断分包市场,不少送变电公司对分包单位已形成依赖并存。部分分包企业已对分包市场形成某种程度的垄断,尤其是220kV及以上项目组塔架线更为严重。6)送变电企业现场管控力度不够。对分包队伍的现场管控力度不够,直接导致送变电企业对施工管理履职不到位,形成工程安全和质量隐患。并且国家新用工制度明确企业劳务派遣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0%,必将进一步加剧现场监护人员流失,现场管理人员将进一步减少。

2电网建设分包管理对策分析

2.1上级对分包的相关政策要求及分包范围的界定

《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基于房屋建筑工程确定的主体结构工程在输变电工程中没有准确的定位与对应。2014年国网通用制度中的分包管理办法(基建/3)181-2014号文中未对不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进行界定。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线路的组塔工序,除钢管塔等特殊塔型外,并无特殊施工工艺和高新技术含量,组塔的安全和质量依靠分包队伍施工。目前许多送变电公司组塔施工合同是按劳务分包签订,但管理中基本是按专业分包控制,造成合同与管理两层皮,存在法律风险。如果严格执行组塔专业劳务分包的规定,则会造成各送变电公司现场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成本的大幅上升。鉴于以上因素,建议进一步重新界定主体工程的范围,将线路组塔工程和变电站的构支架工程不作为工程的主体,将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范围进行重新界定,使各送变电公司在分包模式的选择上更加灵活。

2.2分包队伍的准入条件分析

目前220kV及以上工程能达到其准入条件的分包商较少。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缺乏变电安装、调试、组塔、放线等配套的劳务资质类别,而送变电由于专业的特殊性,本身确需一些劳务作业外包,以补充自身劳力的不足。随着特高压项目建设的提速,现有合格分包商已不能满足电网建设需求,而培育一个合格分包队伍所需周期较长,可适当考虑降低资质要求,以吸引更多分包商参与电网建设,加强市场竞争,以控制大型分包商的发展规模,并可避免资质挂靠。

2.3分包任务的分配模式

通过调研,目前各输变电企业在分包任务分配时,存在分包商使用集中、合格分包商名册总体应用率低、部分专业的分包商趋紧等问题,甚至有部分分包企业垄断分包市场的趋势,不少送变电公司对个别分包单位已形成依赖。破解分包任务分配不合理问题,一方面送变电企业自身应构建施工能力评估体系,将核心分包队伍数量、资质、一线施工管理人员实际能力等作为关键性的指标,对各个分包队伍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工程施工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在国网层面建立公司统一的分包资讯平台并建立档案信息,对于分包商的资质、业绩、承揽能力、当前合同数量和合同额等各项指标进行公开,并及时更新,使系统内施工企业可随时了解分包队伍的动态,为各送变电企业分包商选择提供有力的依据。

2.4骨干分包队伍培育

送变电企业应制定分包管理长期规划,培育骨干队伍,掌控分包队伍的核心资源。在加强对分包队伍安全、质量管理和技术指导的基础上,着力培育稳定、可靠、诚信互动的分包队伍管理模式。建立相对灵活的价格控制机制,根据工程建设要求的不同,在适度范围内“优质优价”。加强文化建设和人文关怀,不定期的组织交流、安全文明施工主题教育活动,增强分包队伍的价值认同,增强其安全意识。通过有效的激励手段引导优秀核心分包队伍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加强规范管理,使各种零散的资源能够有序流动、有效整合,从而提高抗风险能力。

2.5加强分包现场同进同出管理

进一步落实分包管理主体责任,强化施工企业本部、分公司与项目部的管理协同,将分包队伍纳入本单位一体化管理。施工项目部加强分包作业计划管控。加强分包队伍作业人员入场考试和登记,施工项目部依据分包人员类别对新进场的分包人员进行通用性考试及专业性考试。加强“胸卡证”管理,为全体分包人员办理带有项目名称、班组、姓名、照片、工种及编号等基本信息的“胸卡证”。规范现场分包作业人员穿戴标识,分包队伍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及一般劳务人员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中个人穿戴防护用品要求佩戴白色安全帽,并在安全帽加强筋上用不同颜色加以区分。明确分包作业人员配置,依照施工作业票严格核查进场分包商的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配置情况。固化三个项目部同进同出管理要求,施工项目部开具安全施工作业票时,必须明确详细作业起止时间,并严禁分包队伍提前进入施工现场开始作业。

3预期目标和效果

1)严格把控分包准入关口,杜绝不合格队伍参与电网建设。利用公同平台的分包单位法人、资质、资信、账号等信息,核对分包商授权书和相关文件,防止资质冒用和挂靠,确保分包合法合规。利用共享的分包队伍信息,加强对拟选用分包单位是否发生安全事故以及是否发生恶意欺诈、资质挂靠等违规行为的审核,防范劣质分包队伍进入现场。2)加强送变电企业和分包队伍良性互动,满足电网建设任务和实际需求。规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要求的骨干分包队伍签订意向性协议,形成相互之间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提升施工能力和管理能力,探索工程风险共担的管理模式。对了解不够充分的分包队伍,依照公正原则择优选用,加强相互间的合作了解,通过工程锻炼,加速“优胜劣汰”的过程,沉淀出一批施工能力强的分包队伍纳入骨干分包队伍名单。通过形成分包队伍梯次,促进施工企业和分包队伍的良性互动。3)加强分包合同等关键环节管控,确保分包依法合规。消除分包合同非法人签订、资金往来不规范等现象,固化分包合同范本,依据最新管理要求修编通用条款,妥善处理分包结算争议。明确分包工程结算的争议解决方式,通过协商、仲裁等正常途径解决,确保各方利益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4)加强分包队伍现场管控,杜绝分包安全事故。全面落实“同进同出”管理措施,消除不合格分包人员进场作业和分包队伍自行作业现象。对变电工程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分包人员出入施工区域可通过考勤设备刷卡考勤;对线路工程施工现场应对每日分包人员出勤情况进行记录存档,全面掌握施工现场分包人员基本情况、出勤情况、进出现场时间等信息,准确把握分包作业人员的作业状态,防止分包作业脱离管控范围。

4结语

第10篇

关键词:施工企业;风险;对策

引言: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风险主要有投标报价风险、承包合同风险、工程施工过程风险、分包管理风险、债权债务风险等。建筑施工企业如果没有风险意识,缺乏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就很难在激烈的建筑市场竞争中有立足之地。下面对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主要经营风险及对策进行探讨,为建筑施工企业经营管理提供必要参考。

一、建筑行业投标报价风险分析及对策

投标报价风险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过程中因报价失误或因技术处理不当造成项目低价中标而给企业带来的风险。从近几年建筑市场供求情况来看,供小于求比较突出,有时出现一个建设项目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多达十几家,竞争十分激烈。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有相当一部分业主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确定中标单位,片面追求最低价中标,有的还将让利作为承包工程条件之一,并写入合同条款中。巨大的让利幅度势必导致建筑施工企业因不能有效消化压价让利损失而带来工程项目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难以到位,质量、工期和成本控制难度加大,企业经济效益不断下滑甚至导致亏损等风险因素。采取的对策是:建筑施工企业要有效控制和防范投标报价风险,必须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合理报价,增加科技含量,努力降低施工成本,不断增强消化压价让利的能力,促进建筑施工企业由规模效应型向质量效益型的转化。首先,竞标阶段合理报价。在建设项目的竞标阶段,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全方位搜集建设项目和业主方的有关资料,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建筑市场动态,深入了解建设项目施工环境,理解和吃透业主方的意图以及合同文本中的相关条款内容,在投标报价前分析可能发生的各类经营风险,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后作出决策。项目承接优先考虑的是是否盈利,不要盲目投标,盲目报价。同时建立以净利润和现金流为导向的经营管理模式,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经营风险。其次,要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管理措施、经济措施等,有效降低工程成本,增强企业消化压价让利的能力。因此,建筑施工企业要推行项目成本管理,以建筑工程中标价扣除税金后作为工程结算收入,再扣除目标利润后确定目标成本。施工中要以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等作为项目成本的重点控制对象,应采取针对性措施,实施重点管理。对超预算的支出要建立追加预算的批审程序,以确保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成本的降低。

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风险分析及对策

承包合同风险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承包合同时由于合同条款不全面,存在缺陷而带来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合同存在着单方面的约束性,责权利不平等,使承包方在苛刻的条件下,被动地承受着质量、工期、安全等方面的诸多经营风险;二是业主违约,拖欠工程款的风险。由于业主的资信程度存在问题,建设资金缺乏或违规工程的存在,使后续工程建设资金不能到位,给承包方带来资金动作困难。三是建筑工程先定价后成交的价格风险。合同标的,往往需要一定过程才能完成;受市场诸多因素的影响,建筑材料价格有时会发生剧烈波动,合同的固定价、包死价均给施工方带来较大的风险。四是履约过程中的变更、签证风险。由于业主的原因,引起工程设计和施工图的更改,施工的自然条件和作业条件的意外变化等,工程量的增加,而业主不按时签证或回复联系单,给施工企业带来利益损失的风险等。应采取的对策是:建筑施工企业要有效防范承包合同风险,必须具有合同履约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首先,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层,在项目管理过程中要提高法律意识、履约意识。对能够预见的风险在签订合同前,通过合同条文加以约束,以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其次,健全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施工企业就工程合同管理的每个环节和操作程序进行规范,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流程。最后,要严把合同评审关。对重大承包工程项目要组织企业生产、技术、质量、安全、财务、预算等有关专家,在投标前,对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研究和评价,作出明确的评审结论,确定是否参加工程投标。在工程中标后、签订承包合同前,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合约条款,进行综合评审,以避免承包合同风险的发生。

三、工程施工过程风险分析及对策

工程施工过程风险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组织不严密,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导致工期、质量违约,成本失控,安全事故等经营风险。施工过程风险的控制,是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行最重要环节。采取的对策是: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阶段必须加大过程监控,做好成本、工期、质量、安全等经营风险的防范。第一,在开工前必须仔细研究合同,将合同条款逐条逐字消化,根据工程承包合同要求、施工图设计规范、施工环境,施工期间可能的气候变化等情况,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第二,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制定科学严谨的进度计划,合理配置资源,以保证建筑工程高效有序均衡施工。工程建设期间的进度计划调整要及时报送现场监理以及业主审批,以作为工期费用索赔的有效依据。第三,要根据工程特点,明确质量目标,制定相应的质量计划,加强对人、机、料、法四大要素的有效控制实现质量目标。第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施工,加强人员的安全风险意识教育,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排查与整改,避免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最后,要建立项目施工运行机制,全面落实施工生产工作责任制。总之,建筑施工企业应充分发挥本企业的有效管理资源,合理配置和优化资源,严格按国家工程规范与技术标准,全面履行工程合同承诺,确保工程项目按工程承包合同约定顺利实施。

四、工程项目分包管理风险分析与对策

分包管理风险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分包工程施工管理中,对分包商管理不到位,对分包工程施工过程监控不力,从而导致总承包项目的工期、质量、成本、安全等因素不能得到有效控制而带来的经营风险。在当前国情和经济环境条件下,工程分包商结构复杂,难免泥沙掺杂,工程分包不仅没有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提高,反而在施工生产管理中出现混乱和无序,造成总承包工程整体在质量、工期、成本、安全等方面不能全面履行工程施工合同,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营风险。应采取的对策是: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分包管理中,一是要严格建立工程分包商准入制度。按照程序验证工程分包商相关资质、营业许可证件,对其企业规模、各项管理制度情况、近年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合同履约情况、信誉度等进行审核,并作出综合评价,确认其可分包工程任务范围。二是签订合同时表述必须明确,数量条款、价格条款要清楚,工期、质量、安全条款要完备,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要明确,合同条款中要有违约责任约定条款和解决争议条款,不得有违反法律的条款,杜绝可能产生的缺陷和漏洞。三是对分包工程做到全过程的监管,严禁以包带管。同时加强施工过程的组织协调,与分包商队伍建立良好的协调关系,工地现场代表要时时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指导和监督施工,实现对分包工程施工全过程的有效监控。

五、建筑工程债权债务风险分析与对策

债权债务风险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由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权无法回收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风险,同时由于无法按时清偿分包工程款和材料款等有关债务,造成被债务人、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问责等风险。近年来,建筑领域的工程款拖欠问题日趋严重,有愈演愈烈之势。应采取的对策是:对工程债权债务风险的控制关键在于有效防范工程债权风险,防止发生工程资金链断裂。为此,建筑施工企业要强化工程结算管理和资金管理,加大债权清收力度,有效化解企业的债权债务风险。首先,强化工程结算管理。一是要力争在工程合同中明确工程施工过程中进度款和工程竣工后结算款的时限有利条款。对于业主方有意拖延和无正当理由拒付工程款,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债权,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二是要加强对工程应收账款的时效监控,及时预报潜在的问题和可能风险。对由于被拖欠工程款形成的企业应收帐款,要认真测算其管理成本、机会成本、坏账损失成本以及融资遇到困难导致的潜在风险和危机。三是要不断强化工程款拖欠的清收力度。针对不同工程拖欠款的特点,适时洽商或签订还款协议、诉讼或财产保全、债权债务转移和实物抵债等多种有效措施,回收工程拖欠款,以控制工程款坏账风险。其次,强化资金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完善资金管理办法,规范结算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此外,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建立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力求以最小的成本融集资金,以弥补资金的缺口和不足,规避分包商和供应商对施工企业的诉讼风险,满足施工生产经营需要。

第11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法无效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而建设工程合同又是我国合同法分则规定的十五类有名合同中的一类,是建设工程领域内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而其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有无尤为重要,本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和自身体会对无效的合同做一简要分析。

《司法解释》第一条和第四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的界定。按照此法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共五种,分别是:第一种情形,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第二种情形,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实际上就是挂靠;第三种情形,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第四种情形违法分包;第五种情形转包。

第一种,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

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筑工程承包企业和建筑专项分包企业三类。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能力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所以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制度。《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在建筑施工市场中,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为了争取提高资质等级,提升自己的建筑施工能力,经常要求承揽超越其资质等级的工程,以充实其业绩,提升其提高资质等级申请获得审批的可能性。实践中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行为,不论其目的如何,都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应当坚决禁止。

第二种情形,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这是我们常说的挂靠行为。《建筑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从业资格作了严格的限制,明确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同时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实践中,有一些企业由于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又想从事建筑活动明所以通过各种方法借用具有法定资质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在小型企业中尤为常见,由于它们规模较小,资金不足,建设能力较弱,故而无法取得法定的建设工程资质等级,故借用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对外承揽工程是一种普遍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规避了行政机关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条件的管理,扰乱了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的质量。那么如何认定挂靠呢?比如有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实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等。

第三种情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招标投标法》是规范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的具有公法性质的一部法律,目的是通过规范建筑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具有公法性质的的一部法律,目的是通过规范建筑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而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安全。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是发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标,才会形成合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无效,必然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第四种情形,违法分包的建设工施工合同无效,这体现在《司法解释》的第四条规定的。而《建筑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承包单位违法转包、肢解分包。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这两个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款,当事人在建设施工合同中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就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确定合同无效。关于违法分包的认定标准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第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属于违法分包;第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第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第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第12篇

1施工组织管理

1.1建设方的管理(1)重视建筑方案设计。如何确保高端城市综合体的品质?对于建筑方案设计而言,主创建筑师的选择尤为重要。而且一个项目工程建筑的建筑师是否为大师级,也是购买或租赁高端写字楼世界500强企业的关注焦点。因此,邀请建筑大师和国际一流设计公司是本项目的正确选择。邀请建筑设计大师如何做到好而不贵!很多建筑设计大师从顶级设计公司出来,创立自己的设计公司,他们均是亲自操刀设计,而设计费确只有顶级设计公司的一半。因此,邀请知名设计大师,通过方案竞赛,得到了很好的效果,又节约不少的费用。(2)聘请专业顾问公司。所谓“隔行如隔山”,城市综合体项目涉及专业多而复杂,如何既快又好的完成项目,聘请专业顾问公司是非常重要。项目公司管理部门设置齐全,同时聘请景观、商业设计、室内设计、幕墙、交通、机电、智能化等各专业顾问公司,全面参与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管理。以“做精品、创标杆”的理念,团结合作,精心设计、施工、选材,精益求精,最求高品质精品工程。(3)项目管理策划书。项目初始就要制定项目管理策划书,主要内容包含项目目标管理方案、项目难点、重点控制办法、总进度计划、成本管理、分承包管理、设计管理、工程质量控制、项目材料和设备采购计划、文件管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等。(4)尽早确定分包商及主要材料。为了降低成本以及掌控项目,国内项目管理一般采取土建总承包+甲级分包的管理办法。尽早确定分包商对项目成本和工期,非常关键。分包商可以尽早参与到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从图纸深化指导土建预埋检验预埋成果各分包工程开始施工。整个过程下来,可以提早发现设计缺陷,施工缺陷,降低成本,赢得工期。(5)样板先行。针对超高层办公楼和酒店客房,精装修设置样板房。通过提前样板房的施工,观摩建筑布局、幕墙型式、机电设计的缺陷或需要优化改进之处,研判确定精装修方案,能减少设计缺陷、减少设计变更、降低成本、赢得工期。(6)强化工程合同管理的核心地位,以合同为主线、为核心,实施工程项目管理。(7)重视监理工作,强化总包管理,团结合作,步调一致。各施工队伍的施工协调,主要由施工总承包方承担,业主方、监理单位协助与支持总包方的管理。1.2监理方管理(1)制定工程监理机构工作考核办法。对监理工作提出基本要求,并设立一些奖励制度,通过奖励机制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2)施行监理例会、扩大监理例会制度和专题会议制度。监理例会每周召开一次,会议内容主要为回顾并检查上周工作,确认下周工作计划,沟通信息,协调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每个月第一次监理例会定位为监理扩大例会,要求各参建单位项目分管领导参加。会议主要目的是让各参建单位领导掌握项目进展信息,更有力度协调资源,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专题会议根据需要由各方组织发起,对工程进程中的专门问题进行研究、作出决议。(3)建立台账与报表制度。建立文档管理、材料设备进场、隐蔽工程验收、工程量审核等各类台账。做好监理日记、监理安全周报、监理月报,对施工进程中的各种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做到有据可查,确实做好工程咨询管理工作。1.3总承包方管理(1)建立适应总包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架构。总包项目管理部下设6个子部门。该部门分别为:工程部、物资部、技术部、质量部、商务部、安全部。每个部门分别配置几名专职人员管理,施工过程中聘请专业性强的顾问,做好指导工作。例如钢结构、幕墙、超高层施工、机电安装、精装修等方面。项目经理必须具备较强沟通能力、协调能力和领导能力;必须熟悉工程设计、施工、成本管理。(2)做好总承包管理规划和管理制度建设。制定各项工作管理制度、程序、办法;编制内容详细、安排合理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将所有分包单位纳入总包管理范畴。做好项目事务的总体调控、工作的统筹安排和协调,合理组织各专业施工队伍的有序施工作业,做好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成品保护等总体协调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3)采用各类办公软件,进行进度计划管理、数据库管理、商务管理等。项目建立办公局域网管理,应用公司工作平台,实现办公自动化、标准化、规范化,体现了绿色施工中绿色环保的办公条件。通过该平台,提高工作效率和业务处理流程能力、降低运营成本,促使整个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2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及施工难点统一明确

工程的施工难点,是底板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超高层钢结构精确安装、框筒结构的外框钢管混凝土施工、框筒结构的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爬模施工、高支模施工、建筑节能和环保应用技术、新型建筑防水材料施工等。2.1土建工程2.1.1底板大体积混凝土施工大体积混凝土施工前,宜对施工阶段混凝土浇筑体的温度、温度应力及收缩应力进行计算。确定工程施工阶段混凝土浇筑体的温升峰值,里表温差及降温速率的控制指标,制定相应的温控的技术措施。结构或构件混凝土的里表温差大于25℃、混凝土表面与大气温差大于20℃时不宜拆模。大风或气温急剧变化时不宜拆模。在炎热和大风干燥季节,应采取逐段拆模、边拆边盖的拆模工艺。2.1.2超高层钢结构精确安装超高层办公楼为钢骨混凝土核心筒+筒外钢管混凝土柱及钢梁框架结构。其中,钢管柱截面为φ1500×24mm~φ1000×20mm,由底到顶共4次变截面。本工程钢结构总用量为18000t。钢结构的安装:采用现场塔吊对钢构件进行施工安装,钢管柱按照二层一节进行深化及制作分节。外框钢结构钢柱与钢梁同步安装,落后竖向混凝土核心筒2~3层,不等高同步攀升组织流水施工。塔楼楼层平面内竖向投影点控制网闭合内控法钢柱柱顶标高测量,定相对标高控制值超偏处理超平结果与下节柱预检数据综合处理安装钢柱,确定错位值进行比较分许测量数据钢柱垂直度校正会审安装测量记录,指定对称焊接顺序,确定特殊部位处理方案施焊,测量跟踪观测柱焊接检验验收标准竖向投点控制的闭合提供下节钢柱预控数据图。2.1.3钢管混凝土柱混凝土施工工程超高层写字楼全高采用钢管混凝土。钢管混凝土应用减少了竖向结构件截面尺寸,增加了建筑使用面积,减轻了结构自重。(1)钢管混凝土柱内混凝土为高抛防离析混凝土。浇筑采用高位抛落法,并用12m长振动棒全部振捣。当振动泵在钢管柱内进行逐层振捣,每层振捣至混凝土表面平齐不再明显下降,不再出现气泡,表面泛出灰浆为止。振捣棒需垂直插入混凝土内,快插慢拔,振捣棒应插入下一层混凝土中5~10cm。振捣棒插点按梅花形布置,逐点移动,按顺序进行,不得漏振。管外配合人工木槌敲击,根据声音判断混凝土是否密实。(2)除最后一节钢柱外,每节钢管柱浇筑完,应清掉上面的浮浆,待混凝土初凝后浇水养护,用塑料布将管口封住,并防止异物掉入。安装上一节钢柱前,应将管内的积水、浮浆、松动的石子及杂物清除干净。(3)当最后一节浇注完毕后,喷涂混凝土养护液。采用塑料布将管口封住,待管内混凝土强度达到要求后,用与混凝土强度等级相同砂浆进行抹平,盖上端板并焊好。(4)浇注过程中,派专人对混凝土质量进行监控。及时做好坍落度检测,对有和易性,坍落度不达标等现象混凝土坚决不准施工。(5)浇筑时留置同条件试块及标养护试块,按相关规定留置。2.1.4整体提升钢爬模的应用本工程超高层办公楼是单元式玻璃幕墙。超高层写字楼塔楼地上共41层,标准层高为4.2m,核心筒高度达到192.6m。核心筒模板工程采用电动整体提升钢模板工程技术,在保证防护安全的情况下节省大量钢管和安全网。既提高了超高层塔楼核心筒剪力墙施工质量,又提升了塔楼的施工速度。2.1.5高支模施工保证模板支撑架搭设的强度、刚度、稳定性是本工程模板支撑系统的重点。施工过程中高支模模板支撑体系的搭设严格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采用PKPM软件进行支撑系统的计算,施工过程中认真落实了模板支撑体系的搭设、验收工作,系统可靠。在模板安装及拆除过程中,对各部位实施全面检查验收,在混凝土浇筑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检查验收,认真填写模板检查验收记录,各项均验收合格进入下道工序。2.1.6建筑节能和环保应用技术本工程屋面保温采用新型聚苯乙烯隔热板,是以聚苯乙烯为原料。采用挤塑式压出成型,规格厚度50~60mm,具有独立的密闭式气泡结构。因此,有良好的隔热保温性能和防水性能,无毒、无味不变质,具有防水、隔热、保温等多种功能,是当今国内外最先进的保温材料。适用于建筑物的隔热、防潮工程。同时,它切割容易,固定简单,双面胶、铁片、铁网与专业塑胶接着剂皆可粘着固定。可减少原有屋面施工工艺中的保温层、找平层和隔热砖的施工,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2.1.7建筑防水新技术工程地下室底板、外墙和屋面采用4mm厚高分子防水卷材施工技术。高分子防水卷材属于硫化橡胶型合成高分子卷材,其强度高、延伸性大、耐低温好、耐老化等特点。同时,它改变了过去多叠层(如三毡四油等)和热施工的传统沥青油毡防水作法,既简化了施工工序,提高了施工效率,也减少了环境污染,改善了劳动条件。2.2项目机电工程管理机电工程详实考虑系统多且复杂的特点。机电工程分为以下几大系统:供热通风系统,采暖系统、防排烟系统、给排水系统、消防报警系统、强电系统、智能弱电系统等。本项目采用系统单独招标模式,从而造成机电工程施工单位众多的现象。因此,在施工前期若不进行系统周密的施工准备,势必在以后的施工过程中“各自为政”及大量拆改的现象。施工中期若不进行细化的有效管理,则必然对施工进度、生产成本、质量控制、安全控制等产生较大的影响。(1)施工图纸深化。本项目采用先进的BIM系统软件。各专业图纸深化后,再通过BIM系统转化成三维图形进行核对,最后形成综合管线施工图。有了高质量的专业施工图和综合管线图,可以对施工进度、机电施工质量进行控制。为整个项目的成本控制、进度控制奠定了基础。(2)施工材料的管理、垂直运输。由于超高层建筑具有楼层高、施工场地小、工程量大、机电施工周期短等特点,从而导致材料的堆放及垂直运输成了施工过程中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难点。由总包单位主导,各家施工单位的材料采用“分区、分楼层堆放”。建立严格的运输管理制度,采取分段分时使用、晚上不间断使用、常用的设备或大件材料提前运至施工楼层。(3)施工质量的预控及过程管理。由于机电工程施工周期比较短,“抢工期”的现象比比皆是,如何实现质量的控制是一个难点。施工单位应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同时使整个质量体系在施工过程中要积极的发挥相应的作用。具体来说,由于超高层建筑的楼层多、施工人员参差不齐及分散的特点,采取分区设立样板房工程的管理办法。根据楼层的不同特点,在大面积施工之前先进行分区样板房的施工,而后在分区设立质量监督人员,并使质量管理、质量监督落实责任,对质量的优劣采取适当的奖惩措施,使质量创优意识深入人心。2.3装修工程2.3.1高层建筑装饰的施工程序对于超高层综合体建筑装饰工程,由于工期紧,面积大,宜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分单体、分部位、分楼层安排几个施工单位和足够的施工队伍同时进场施工。例如,地下室公共空间、设备用房、酒店后勤、各单体裙房和主体可以单独部署、根据进度及早跟进装修作业,主体部分分栋、分2~3楼段同时施工。同时,应防止空间立体交叉流水作业过程中,互相干扰和污染。2.3.2高层建筑的装修施工的管理措施(1)编制一份完整的、各方面都认同,并遵照执行的装修施工计划是达到“有序”的前提。关键的问题是施工交叉配合,明确在某个阶段以哪个工种为主。在几项工程中,装修施工常常以安装工程为主,以其为先导。(2)要互相了解有关专业的设计和技术要求。实践证明,图纸不清、图纸矛盾是影响后期施工的主要因素。因此,必须花大力气,把问题解决在施工之前。(3)为使装修施工处于“有序”、“受控”状态,需施工管理各方重视下述工作:总包提供统一的标高、轴线;控制好施工队伍工作面;做好成品保护和设备保管;结构开洞、开槽要有审批;合理安排垂直运输机械的使用;文明施工管理为重点难点需要有具体措施。消防、保卫均须统筹安排;设小便桶,工完料净场地清;材料堆放规整等,设专人动态管理。(4)样板开路。高层建筑标准层多,房间数量多,特别是内装饰标准高的房间,应组织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在现场楼层上仍需由各选定的进场施工队伍,根据前述样板房,确定装修方案和图纸施工样板间,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展开施工。

3结束语

中航紫金广场工程建设,运用科学管理与工程专业理论知识,提出中航紫金广场项目不同实施阶段的重点管理内容与方法。其工程管理措施井然有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工程项目建设最终获得较好的完成。该工程实现了施工项目的全过程动态控制与管理,在中航紫金广场的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和成绩,是一项值得借鉴与推广的建筑工程施工生产管理经验。

作者:陈英仪 单位:厦门紫金中航置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