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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筹划

时间:2023-09-01 16:5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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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筹划

第1篇

我国目前开征的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而增值税目前已成为我国的第一大税种。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一、增值税纳税人的筹划

(一)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筹划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和计税方法是不同的,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基本适用税率为17%,少数几类货物适用13%的低税率,一般纳税人允许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从税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在销售额既定的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税款即已确定;但一般纳税人的应缴纳税款还须依据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确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大,应缴税款越少,或者说,增值率越高,应缴税款越多。因此,在进行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比较时,增值率是一个关键因素。在一个特定的增值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税款数额相同,我们把这个特定的增值率称为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当增值率低于这个点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低于小规模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这个点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高于小规模纳税人。

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可分为含税销售额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和不含税销售额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含税销售额和不含税销售额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列表如下:

纳税人可以计算企业产品的增值率,如果增值率高于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可以通过企业分立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增值率低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可以通过企业合并成为一般纳税人。

以上只是单纯从增值税纳税金额的多少来进行纳税筹划的,而现实中的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还要综合考虑许多其他因素:

1、税法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其二,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2、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要求。企业经营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这就决定着企业需根据市场需求不断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这种情况限制了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权。另外,一般纳税人要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需要培养和聘用专业会计人员,会增加企业财务核算成本。同时,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制度复杂,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和精力也多,会增加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3、企业客户的类型。企业客户的类型决定着企业进行纳税人筹划空间的大小。如果企业产品的销售对象多为一般纳税人,受到开具在哪广州市专业发票的制约,必须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才有利于产品的销售。如果企业的客户多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消费者个人,不受开具发票类型的限制,则筹划的空间较大。

4、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的筹划

纳税人经营的某些项目往往既包含应纳增值税项目,也包含应纳营业税项目,如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是叫你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的筹划问题。

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为应纳税额,而营业税是以全部营业额乘以适用税率为应纳税额。因此,在出现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时,按增值税缴税税负重还是按营业税缴税税负重,取决于增值率的高低。当增值率位于某一个点时,二者税负相同。

如果增值率大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则缴纳营业税更有利;如果增值率小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则缴纳增值税更有利。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如下表所示:

二、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筹划

(一)销项税额的筹划

1、销售方式的纳税筹划

(1)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是指销售方为达到促销的目的,在向购货方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因为购货方信誉较好、购货数额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一定的价格上的优惠的销售形式。根据税法规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那么可以以销售额减去折扣额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无论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

因此,当企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时,一定要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这样就能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2)买一赠一

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赠送的商品,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都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可以对这种方式通过合理定价的方式进项筹划。比如,某商场销售一件衬衫会赠送一条领带,如果衬衫的售价是300元,领带的市场价格是100元,则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00+100)×17%=68元。对于此笔业务,商家销售了两件商品而只收了一件商品的钱,但却仍然要按两件商品的销售金额来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可以将衬衫的价格定价为250元,而将领带的价格定价为50元,即全部降价出售,这样,销项税额变为(250+50)×17%=51元。通过纳税筹划,使税负大大降低了。

2、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

销售结算方式通常有直接收款、委托收款、托收承付、赊销或分期收款、预收款销售、委托代销等。不同的销售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不相同的。 结算方式的筹划就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采取有利于本企业的结算方式,推迟纳税时间,获得纳税期的递延。如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避免垫付税款。

(二)进项税额的筹划

1、进项税额抵扣时间的筹划

我国增值税法对运行抵扣的当期进项税额在时间上有严格的规定。对于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取得发票后尽快到税务机构进行认证。在许多情况下,纳税人不能在货物或劳务购入时旧准确判断出是否有不予抵扣的情形,这时在进项税额的处理上一般采取先抵扣,后调整的方法,以防止非应税项目用物资转为应税项目用时由于超过认证时间二不能抵扣其进项税额的情况。对于取得其他抵扣凭证的,工业企业应加快购进货物的验收入库时间,使抵扣时间提前。商业企业采用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可以考虑将付款合同按日期开成多个延期付款合同,这样在每次付款时,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供货方选择的筹划

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发票抵扣的制度,只有一般纳税人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的货物,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所申请代开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可根据发票上的税额计提进项税额,抵扣率为3%;如果购货方取得的是小规模纳税人自己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进行任何抵扣(农产品除外)。因此,企业在选择购货对象时,必须要考虑上述税收规定的差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的货物不能进行抵扣,或只能抵扣3%,为了弥补因不能取得专用发票而产生的损失,必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究竟多大的折让幅度才能弥补损失呢?这里就存在一个价格折让临界点。 即当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正好等于这个价格折让临界点时,无论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还是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货物,取得的收益是相等的。

价格优惠临界点(含税)如下表所示:

当小规模纳税人报价折扣率低于该比率时,则向一般纳税人采购更有利,反之则应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更有利。

3、运费的筹划

对于一般纳税人的自营车辆来说,运输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用支出等项目,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索取专用发票扣税),假设运费价格中的可抵扣税物耗的比率为R(不含税价,下同),则相应的增值税抵扣率就等于17%×R。

若企业没有自营车辆,在运费扣税时,按现行正常规定可抵扣7%的进项税,同时,这笔运费在收取方还应当按规定缴纳3%的营业税。收支双方一抵一缴后,国家税收收入减少了4%(7%-3%),该运费总算起来只有4%的抵扣率。

令上述两种情况的抵扣率相等时,就可以求出R值:

R这个数值表明,当运费结构中可抵扣增值税的物耗比率达到2353%时,实际进项税抵扣率达4%。此时按运费全额7%抵扣与按运费中物耗部分的17%抵扣,二者所抵扣的税额相等。因此,我们可以把R=2353%称为“运费扣税平衡点”。

拥有自营车辆的采购企业,当采购货物自营运费中的R值小于2353%时,可考虑将自营车辆“独立”出来。

例如,某企业以自营车辆采购货物,根据其以往年度运费方面抵扣进项税额的资料分析,其运费价格中R值只有10%,远低于扣税平衡点。假设2010年该企业内部运费共计76万元,则:

可抵扣运费中物耗部分的进项税=76×10%×17%=1292万元

如果将自营车辆“独立”出来,设立隶属于该企业的二级法人运输子公司,则该企业一是可以向运输子公司索取运费普通发票计提进项税532万元(76×7%),二是要承担“独立”车辆应纳的营业税228万元(76×3%),一抵一缴的结果,该企业实际抵扣304万元。运费的价格未做任何变动,只是把结算方式由内部核算变为对外支付后,该企业就能多抵扣1748万元的税款。

三、增值税税率的筹划

我国现行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有三个档次的税率:标准税率17%、低税率13%和适用于出口货物的零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在增值税税率的纳税筹划中,应掌握低税率的适用范围。我国现行增值税适用13%低税率的货物的界限划分比较明确。例如,农机整机适用13%的低税率,而农机零部件则适用17%的税率,生产农机零部件的企业可以通过与农机厂合并、组合的形式,使产品符合低税率的标准,从而实现节税效益。另外,对于兼营高低不同纳税产品的纳税人,一定要分别核算各自的销售额,杜绝从高适用税率的情况发生。例如,有的商场既销售各种日用百货,又销售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如果商场不能将两大类商品分开核算,原本应当适用13%低税率的农资产品销售额就会被要求一并按日用百货销售额的17%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如果商场能够划分两类不同不同商品的销售额,并按税务机关要求进行纳税申报,则农资产品销售额可按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筹划

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筹划就是纳税人根据增值税减免税的有关规定,使自身具备享受减免税条件从而获得节税利益。例如,我国目前增值税仅对工商企业征收,而对农业生产创造的价值是免税的,企业可以通过调整自身组织形式享受这项免税政策。

第2篇

关键词:新增值税法;企业;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一、对增值税及纳税筹划的界定

(一)对增值税的界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制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

(二)对纳税筹划的界定。由于纳税筹划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目前对纳税筹划的定义并不统一,但是其内涵是基本一致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纳税筹划包括节税和避税两个方面的内容。

二、新增值税法下纳税筹划的具体措施

(一)企业设立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1、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筹划。不同类型的企业所享受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不同,其承担的税负也有所不同,可以通过选择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来减轻税负。如,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的名义,在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从而可按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2、企业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通常认为,由于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因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不尽然。若小规模纳税人转化为一般纳税人反而交税更多的话就适得其反了。可以通过运用无差别平衡点和净现金流量最大化理论进行纳税筹划。(表1)

在无差别平衡点上,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无差别平衡点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平衡点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轻于一般纳税人。

(二)企业采购活动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1、选择恰当的购货时间。采购时间往往具有不确定性,但市场是变化的,企业采购所支付的价格也可能受到供求关系的巨大影响,因此选择恰当的购货时间对企业的纳税筹划有很大帮助。筹划时,首先必须注意适应市场的供求关系,充分利用市场的供求关系为自身谋取利益,在保证正常生产的条件下选择供大于求时购货,压低产品的采购价格来转嫁税负,实现逆转型税负转嫁。另外,在确定购货时间时还应注意物价上涨指数,如果市场上出现通货膨胀现象,而且无法在短时间内得到恢复,那么尽早购进才是上策。

2、合理安排购进货物入库时间的筹划。我国税法规定,企业购进货物实行购进扣税法,即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在验收入库后,方能申报抵扣,计入当期的进项税额。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为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延缓纳税创造了条件,延缓纳税虽不能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但纳税期的推迟可以使企业无偿使用这笔款项而不必支付利息,对企业来说等于降低了税收负担;同时,延期纳税有利于企业资金的周转,节省了利息支出,还可以使企业享受通货膨胀带来的好处。例如,企业通过合理安排货物的入库时间,将货物尽可能在月底或年底入库,就能延缓当月或当期的应纳税款。

(三)企业销售活动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1、兼营业务的增值税纳税筹划。兼营是指纳税人除主营业务外,还从事其他各项业务。《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即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上述规定对一般纳税人来说无疑应该分开核算以减少纳税,但若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其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率为3%,其不分开核算没有什么影响,而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率为5%,则不分开核算反而更有利,因为增值税征收率按新规定只有3%,而营业税率却为5%。但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可能会考虑这种特殊情况而采取变通的方法,征收营业税而不征收增值税,所以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分开核算的好。

2、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混合销售行为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经营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在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若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则征增值税;若年非应税劳务营业额超过50%,征营业税(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由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7%,而营业税税率为5%或3%,所以若能使混合销售行为中的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便达到目的了。

第3篇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增强财务人员专业素质的必然要求所谓的纳税筹划,更多的是指在企业战略层面的筹划。在房地产企业项目运作的初期,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和战略决策,对建筑工程项目的投资来源、建设方式、经营模式等的进行合理、科学、规范的规划,从而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这对企业的管理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所以说,纳税筹划是房地产企业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要想实现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必须过硬。这要求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还要熟练掌握现行的税法,按照既定的法律规范进行记账、计税和纳税申报。所以,纳税筹划是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专业素质提高的必然要求。

(二)纳税筹划是房地产企业更好地适应纳税环境的必然选择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形式大于实质”,再加上,我国现行的税法对于纳税税种、纳税环节、计税方法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从而导致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着税种繁多、环节众多、计税复杂的问题,要求房地产企业必须对纳税进行合理筹划。只有通过合理的纳税规划,才能有效避免无法预见的纳税支出,才能有效避免重复纳税的问题。此外,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也有利于房地产企业更好地适应当前经济体制改革背景下的纳税环境。所以,纳税筹划是房地产企业更好地适应纳税环境的必然选择。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方法

(一)利息支出筹划在我国,所有纳税人必须知道并且明确的一点是:我国税法中,了扣除项目比实际核算过程中所涉及的项目少,在增值额计算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实施细则之规定,在工程项目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扣除以后,凡是可以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能够提供金融证明的部分,可据实扣除(需要说明的是其中最高额不可超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所得的金额)。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凡无法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对分摊利息支出进行计算的,或者难以提供金融证明的,开发费均严格按照土地取得成本以及开发成本之和的十分之进行扣除。基于上述条款规定,房地产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的特点,选择对个人有利的计算方式(利息计算),从而实现节税之目的。通常情况下,资金的主要来源是资源资金企业发生的利息费用,如果没有达到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总数的5%,则建议采用第二套计算方案——在不提供金融证明的情况下,直接将土地取得成本与开发成本总数的10%扣除。案例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地价款支付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整个房地产开发成本大约在5000万元左右,以利息支出分别为400万、200万进行具体筹划。其中,利息费用扣除限额=(1000+5000)×5%=300(万元);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400万元时,由于400万元>300万元,因此该房地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开发项目进行利息分摊,同时还要提供金融证明。在该种条件下,利息支出与其他开发费用扣除:400+(1000+5000)×5%=700(万元);如果不采用该方案,则只能以(1000+5000)×10%=600(万元)为标准进行扣除,其中扣税基数大约减少100(万元)。当可扣利息支出额200万时,因200<300,所以建议不按开发项目对利息进行分摊,或者不提供金融证明。在该种情况下,利息支出与其他开发费用总计扣除额为(1000+5000)×10%=600(万元),多扣:600-(200+300)=100(万元)利息支出。

(二)签订分售合同在房地产企业进行房屋出售时可以采用签订分售合同的方法。当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建设的房屋房体已经初步建设完工但是还没有安装其他一些设备,并且业主还没有对所购买的房屋进行装饰时,这时,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可以与业主商量并且签订房地产转移合同;当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建设的房屋房体建设完工并且其他一些设备已经安装完成、或是房屋业主已经开始着手装饰或是已经装饰完工时,这时,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可以与业主商量签订附属设备安装及装璜、装饰合同,这样,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只需要按照第一份合同的金额来缴纳土地增值税,这时,房地产企业开发商与房屋业主所签订的第二份合同金额即不是土地增值税的范畴,而是营业税征税,这样就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而我国税收法中,营业税征税的税率比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要低很多,这样,房地产企业开发商所缴纳的税收费用就会降低,从而达到了降低缴税费用的目的。

(三)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内现行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要求,纳税人在普通住宅建造出售过程中,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金额20%的,应当对其免征土地增值税。在此过程中,若增值额明显超过了扣除金额20%的,则应当就其所有的增值额,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计税。此外,税法中对此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纳税人在普通住宅建造完成后,又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分别对增值额进行核算,否则所建造的普通住宅无法适用免税规定。为了能够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房地产企业可将某个整体开发项目进行分开处理,从而实现降低增值率和税负之目的。比如,实践中可将某个整体增值率多于20%的部分增值率,分为没有达到20%的标准住宅、超过20%的楼盘进行分别核算,从而享受国家关于土地增值税免征的优惠政策。比如,某个房地产企业在对建筑项目进行开发时,项目中包括一套普通标准住宅,预售8000万元,其中可扣除的金额大约为7200万元;同时,还建成了20栋豪华别墅,预销价格在6000万左右,可扣除金额大约4500万元左右。就这一案例来讲,如果核算时不分开,则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8000+6000-7200-4500)×30%=690(万元);相反,如果对其进行分开核算,则由于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没有超过20%,则可享受土地增值税免征优惠政策,总计土地增值税缴纳额为:(6000-4500)×30%=450(万元)。相比之下,建议分开核算,因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应当优选该税收筹划方案。

三、结束语

在我国,对于房地产行业来说,土地增值税是在整个纳税总额中所占比重较大的一种的税收政策,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必须控制在一定的成本中进行,同时进行土地增值税筹划还应该特别注意合规性要求,一旦筹划失败很可能使企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和商誉损失。所以,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需要遵循成本有效和合法合规的原则,制定的筹划方案应该是成本小于筹划所得减税收益,并且把风险控制在企业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

作者:肖建峰 单位:南通苏宇置业有限公司

第4篇

关键词:采购活动;增值税;纳税筹划

      企业在物资采购过程中对购货时间、购货对象的不同选择,以及对购进扣税法和运输费用方式的不同运用和安排,均会影响到企业的税负或利润水平,因此企业对物资采购过程进行适当的筹划十分必要。

一、选择恰当购货时间的纳税筹划

一般情况下,企业采购当以材料供应及时为原则,因此采购时间往往不能十分确定,但市场是不断变化的,企业的采购价格也可能受到供求关系的巨大影响。因此,选择恰当时间进行采购对企业的纳税筹划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当供给量大于需求量时,商品价格下降;当供给量小于需求量时,商品价格上升。企业采购时应该充分利用市场的供求关系为自身谋取利益,在保证正常生产的前提下选择供大于求时购货。因为在供给量大于需求量时,容易使企业自身实现逆转型税负嫁,即通过压低产品采购价格来转嫁税负。在所需采购物品的供给过剩时,企业往往可以大幅度压低价格,而在供应不足时,企业往往成为销售方转嫁税负的对象。所以充分做好市场分析预测是购货时间筹划的关键。另外,在确定购货时间时还应关注物价上涨指数,如果市场上出现通货膨胀现象,而且很可能无法在短期内恢复,那么企业应尽早购进货物,以免因价格持续上升而使企业付出更多的采购成本。

二、利用购进扣税法的纳税筹划

所谓购进扣税法,指的是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即自开具之日起180日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

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尽管并不降低企业增值税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但却可以通过增大企业的前期进项税额方式延缓缴纳税款,并利用通货膨胀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相对降低企业税负。

案例: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2009年1月份购进增值税应税商品1000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不含税价款200万元,进项税额为34万元。该商品经过加工后不含税销售单价为2400元,实际月销售量100件,各月销项税额均为4.08万元。试分析:如何进行纳税筹划,才能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分析:由于进项税额采用购进扣税法,1~8月份因销项税额32.64万元(4.08万元×8)不足抵扣进项税额34万元,在此期间企业不用缴纳增值税。9月份、10月份分别缴纳2.72万元和4.08万元,共计6.8万元(也即4.08万元×10-34万元)。这样,尽管企业的总体税负完全相同,但假设月资金成本率为2%,通货膨胀率为3%,则6.8万元的税款折合为1月初的金额应为:

2.72万元÷(1+2%)9÷(1+3%)9+4.08万元÷(1+2%)10÷(1+3%)10=4.2348万元

显然,这比各月均衡纳税的税负要轻。

三、合理选择购货对象的纳税筹划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通常有两种渠道:一种是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另一种是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如果从一般纳税人购货,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7%或 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货,具体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能够取得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另一种是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取得普通发票,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税收负担相对较重。值得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为了适应市场竞争,在产品质量相同的情况下,其售价往往会比一般纳税人的要低,以此弥补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只能由税务机关代开3%税率的专用发票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那么,究竟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多大幅度的折让才能弥补购货方的损失呢?这就需要找到一个无差别的价格折让点,或叫价格折让平衡点。

案例:一般纳税人A公司外购用于生产的原材料时,得到的报价为: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报价为含税价格60000元/吨;小规模纳税人报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率为3%的专用发票,含税价格为51000元/吨。试做出该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货的决策。

分析:由价格折让平衡点得知,增值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时,含税价格折让平衡点为86.79%,即平衡点单价为52074元(60000元×86.79%),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含税单价51000元小于平衡点的单价52074元,因此,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原材料比较有利。

     四、运输费用的纳税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收取运费应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对于增值税纳税人而言,提高运费的进项可抵扣金额,可以减少企业增值税负担,同时能够减少企业的采购成本,进而增加企业的净利润。因此,采购活动中运费筹划的关键是找到运费的扣税平衡点,进而作进一步分析。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营车辆进行运输来讲,企业运输工具所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支出等项目,可以索取专用发票的,按适用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抵扣。假设可扣税物料的不含税价比率为r,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则相应的增值税抵扣率应为17%r。

  

作者简介:原玉辉(1975—),女,河南新乡人,经济师,本科毕业,从事水文水资源财务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徐泓.企业纳税筹划[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毛夏鸾.纳税筹划教程[M].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

[3]王素荣.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

第5篇

关键词:铁路水电增值税 增收节支 纳税筹划 企业价值最大化

一、铁路水电涉税业务税收筹划过程及相应处理方法

(一)铁路水电涉税业务税收筹划过程

铁路水电统一由供电段管理,供电段按照所在地规定的水电价格购入水电,供给各个铁路单位、家属、路外等使用,供铁路运输部门的生产、生活服务。铁路供水电站段非法人,在当地办理纳税登记较为困难。2006年我单位应纳税所得额达到了1500多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已满足一般纳税人的要求,可仍旧按小规模纳税人交纳税款,需60多万元,供路外电量比例在20%左右,按一般纳税人核算一年能节税20多万。经研究论证,认为我段改为一般纳税人,不但能解决站段纳税不规范的问题,也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我单位与市、省国税局领导多次接触与沟通,积极寻求税务机关的支持与帮助,在计税依据、纳税范围、税收减免等方面依照流转税具体明文规定,筹划方案、政策理解运用、具体操作上得到其认可。

我单位自拿到一般纳税人认定书后,及时取得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计财科在业务科室的密切配合下立即给各供电局供水公司发关于开具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函以及附上单位基本资料和一般纳税人认定书复印件,要求对方单位从本月起开具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确保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及时收回。我段在2009年的4月-12月短短8个月中,以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比较,共节约税款 17.70万元。

(二)相应账务处理的变更

我单位原来为小规模纳税人时,每月按供水电收入(不含税)乘以4%计算缴纳增值税。涉税科目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后,在具体的核算过程中应该注意的是根据《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和《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除设置销项税、进项税、进项税转出、已交税金外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缴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如果月末是贷方余额,表明有增值税要交,这时要做转帐。

借:应交税费――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在月末时如果是借方余额,表明有进项税留抵,就不用结转,月末结出借方余额,下月备抵。

铁路供水业务的购销核算:

所供水分为从自来水公司购买的水和自扬水。外购水按6%简易征收,自扬水不纳税(依照国税发【1993】154号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税)。

【1994】财税字第014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损失问题

供电对外销售的非正常损失做进项税转出。

非正常损失*供路外电量/总供电量*电平均售价/1.17*0.17

二、纳税筹划的优势及面临的问题

(一)纳税筹划的优势

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基本按照我单位税收筹划的方案完成,不到1年的时间就为我段节约了税款近20万元,而且我国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在全国范围内所有地区、所有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企业都可以抵扣其新购进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机器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可以转到下一期继续抵扣,还有一些所得税的减免政策,这对一般纳税人企业是非常有利的。

此外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选择最合适的税收筹划方案。树立长远的眼光,进行综合规划。因此,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可以权衡利弊得失,综合进行分析,有选择地借鉴和参考各种筹划方案而择其最优,或者学会适当放弃,以避免成本性风险。

(二)税收筹划存在的风险

税收筹划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由于筹划目的的特殊性,企业经营环境的多变性、复杂性、未来的不确定性,使得筹划失败的风险极难避免。另外,必须加强各部门通力协作,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结合生产经营业务进行操作,各涉税环节统筹规划和控制,这样,才能真正节约税收成本,规避税收风险。

(三)坚持依法筹划,保持与税务部门的沟通

合法至少不违反法律是税收筹划的前提。依法纳税是铁路企业应尽的义务,同时也可防范因违反法律而导致的筹划损失风险。坚持依法筹划要求企业的税收筹划人员必须对我国的税收法规、政策有全面充分的认识,这需要加强对企业筹划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筹划方案最好能与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相符合,既方便享受税收优惠,又保持与国家立法和宏观经济意图相一致,以更有效地降低风险。

三、铁路税收筹划的发展前景

(一)铁路企业税收筹划面临的发展机遇

随着我国整个国民经济总体水平的提高,随着我国产权制度明晰,税制的改革和不断完善,以及政府对纳税人从道德要求向法律要求过渡,必将极大促进铁路税收筹划的发展。铁路企业的税收筹划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二)税收筹划的发展前景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合法节税的行为,正越来越多地为人们所接受和重视。税收筹划人员应当是高智能复合型人才,需要具备税收、会计、财务等专业知识, 随时掌握税收政策变化情况,并全面了解、熟悉企业业务情况及其流程。铁路企业应加快税收筹划专业人才队伍的培养,为税收筹划提供了技术和人员基础,必将推动税收筹划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房地产;增值税;纳税筹划

近二十多年来,如何合法合理的减少税负一直是房地产行业追求的目标,在房地产企业发展的道路上,过高的税负随时威胁企业利润增长,重则可导致企业现金流断裂,轻则影响企业的规模发展。增值税具有灵活多变的纳税筹划空间对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具有较大影响,通过分解房地产行业的各个流程,结合增值税计算方式进行纳税筹划从而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寻找新的节约成本方式,获取更高利润,已经成为房地产企业日渐重视的财务操作。

一、前期准备阶段

(一)增加精装修房

精装修房需要房地产公司在原毛坯房的基础上装潢装饰后再出售。房地产公司装修时,需要外购装修材料、家装饰品及简单家电等,这部分材料器具作为流通商品,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且抵扣税率为16%。因为政策规定“购买精装房赠送的家具、家电等物品,不按商品税率征收增值税,按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而销售不动产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0%。因此销售精装房时,不仅仅有装潢装饰这一块的成本收入形成的利润,还有二者税率的差额形成的利润。因此,如果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销售精装商品房的时候,其中附带销售的家用电器、家具等,可以依照混合销售中的相关规定,按10%计算销项税额,按16%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若房地产企业能将毛坯房精装修后再出售,不但可以提高销售价格,还可以取得随精装房采购并销售的装潢材料、灯具、洁具及简单家电16%的进项税额。

(二)合理规划住宅和商业的比例

由于购置不动产产生的进项税额较大,远远高于其他普通商品,因此“营改增”的规定购置不动产产生的进项税不能一次抵扣,需要分为两年抵扣。因住宅项目消费者大多为自然人,而增值税法律规定不允许为自然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自然人消费者难以承担房地产企业提高售价而产生的高税负。但是大部分商业地产如商铺、写字楼等业态的消费者都为企业,他们因自身发展情况需要自持商业地产自用或用于投资,当地产商品价格略微提高的幅度低于他们可取得的进项抵扣额,那么他们对购置不动产产生的进项税是需要的,他们可以对这部分进项税进行抵扣从而降低税负成本。因此房地产公司在前期规划准备时,可加大商业地产比例增加盈利空间,转移税负,调整产品结构,多业态并行。

二、工程建设阶段

(一)采取“甲供材料”方式

“甲供材料”就是由甲方(即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材料,提供的材料一般为大宗材料,包括:钢板、钢筋、水泥、管材等。采取“甲供材料”方式的,需要在甲方与承包方(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事先约定。“甲供材料”这一部分属于甲企业采购材料,如果企业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采购货物来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率为16%;施工方购买材料并提供建筑劳务,因为工程支出只能统一按购买建筑劳务来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率为10%,前者要高出6%。所以“甲供材料”的方式能够给企业提供进项税额降低税负。虽然对于房地产公司来说,既能选择“甲供材”施工方式又能取得税率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最为利好的方式,但是建筑施工单位可能在自身利益的考虑下并不会完全满足房地产企业的要求。因此房地产公司需要根据自身条件优势,在与建筑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进行协商、博弈从而将公司利益最大化。

(二)科学选择施工企业

房地产公司在“营改增”后选择合作方的时候,有一个重要因素不可不考虑,就是对方能否提供增值税专用票进行抵扣。如果施工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即便他们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只能提供税率为3%的进项税。如果施工公司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房地产公司可以获得税率为10%的进项税。例如房地产公司和一般纳税人施工公司签订含税价为232万元的建设合同,那么施工成本是200万元,税率为10%的进项税为32万元。如果与小规模纳税人施工公司签订含税价为232万元的建设合同,那么施工成本是225.2万元,进项税为6.8万元。倘若与小规模纳税人合作,施工成本不仅增加,小规模纳税人因为只能提供低税率的进项税,还会使得企业税负增加。建议公司在往后的项目建设开发中,选择施工企业时不仅考虑施工企业的实力,同时也考虑施工企业的财务制度规范程度,倾向选择一般纳税人资质的施工企业合作。

(三)拆分配套业务的纳税筹划

目前项目楼盘都在走高端精品路线,越来越重视项目社区的环境建设和绿化,对项目的景观设计和绿化设计有一定的要求。景观绿化设计项目通常分为两个配套业务,第一是购进花草树木,如果房地产公司与销售绿色植物的公司合作,那么将取得16%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第二是种植维护服务,如果房地产公司决定将该服务承包给服务公司来做,那么将取得6%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然而在实际业务中,往往房地产企业不区分前面两部分的业务,直接全部承包一个公司。如果房地产公司决定将项目景观绿化设计统一承包给一个公司,那么该公司的主营业务的不同将影响房地产公司可以取得的进项税额。绿化公司主要是销售绿化植物也就是农产品销售,兼营植物售后种植,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该绿化公司可以提供16%的专用发票,房地产公司可以取得16%的进项税;如果绿化公司主要是种植维护也就是服务业,那么绿化公司可以提供6%的专用发票,房地产公司可以取得6%的进项税。通过以上情况的分析,如果支付的成本一样,则房地产公司应该选择主要业务是销售的公司,可以取得税率更高的进项税额;但是选择主要业务是服务的公司,那么需要将采购绿色植物和服务业务区分开来,以获得更为有利的进项税额抵扣。

三、项目销售阶段

(一)折扣销售的纳税筹划

根据房地产公司一般的销售政策,如果消费者一次性全款支付房款,则公司会在原价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折扣。根据税法相关规定,房产原价与折扣金额应该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这样才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作为税基计算销项税,否则将按照房产原价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房地产公司在销售房产开具发票时应当关注这一点,避免增加销项税计算税基从而造成多缴纳不必要的税费。

(二)延迟纳税发生时间

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文,房地产企业销售房产过程中收到预收房款,需要按照一定比例预缴部分增值税。而如果房地产以诚意金的名义向客户收取定金性质的费用,那么这笔诚意金不属于预收房款,也不必按比例预缴增值税,但是这个操作的前提条件是房地产企业尚未与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因此,房地产公司可以根据这点规定,与消费者达成协议收取定金或诚意金,延后签订房屋购买合同,那么也就达到了推迟缴纳增值税的时间,企业货币时间价值得以增加。同时需要关注的是,当房地产公司与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那么诚意金就不再是定金性质,而是预收房款,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需要按时对此预缴部分预缴增值税,避免漏缴少缴的风险。

四、日常管理阶段

(一)积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在发生采购成本时,只有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发票和申报抵扣,那么该成本产生的抵扣进项税才可以真正的抵扣计算增值税。因此,选择供应商时的必要条件就是要求其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供应商不能开具专票,也应该提供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方面要求企业采购人员在采购业务过程中,具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识,这样才能取得合法且可以抵扣的发票。另一方面,公司财务人员应当把握好发票的认证期限,及时做好增值税发票认证、申报方面的工作。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附件2规定:“营改增”后取得的不动产,其对应的进项税可以在两年内抵扣。不动产的购置金额较大,其进项税额的抵扣可以减少当期增值税额,但抵扣进项税额后,原来计入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便降低了,这又导致最终转入固定资产后计提的折旧额减少,折旧减少后会引起利润总额的增加,导致企业所得税增加。所以,房地产企业在做固定资产的采购计划时,应当综合考虑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影响,做到合理规划,避免盲目通过采购固定资产来增加进项税额抵扣,而加大企业所得税税负。

(三)劳务外包

房地产企业主要的销售方式为:公司内部成立营销部门或委托专业的销售公司销售。如果公司成立营销部门,那么支付的相关的人工成本无法抵扣进项税。如果进行劳务外包,让专业的销售公司提供销售人员进行营销活动,在相同成本的情况下,不仅可以从销售公司处获取进项税额,还可以为企业节约销售成本。加之房地产公司销售楼盘是分时期销售的,如果只在集中销售期间内将销售业务外包给销售,已销售面积达总面积80%以上后,再聘用少数几名销售顾问进行销售,则企业成本将会更为降低。

第7篇

关键词:增值税 转型 税收筹划

一、增值税转型概述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增值税的类型

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允许纳税人从本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的全部进项税额;收入型增值税,只允许纳税人从本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生产经营固定资产的当期折旧价值额的进项税额;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纳税人从本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三)新增值税法改革

为进一步完善税制,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此暂行条例于2008年11月5日经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11月10日以国务院令第538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人设备所含的增值税:二是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三是将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同时,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等等;四是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五是与营业税实施细则衔接,明确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六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

二、新增值税法筹划措施

(一)利用纳税人身份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

我国增值税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对小规模纳税人,在新税法下,征收率降低为3%,而购进货物进项税不能抵扣。那么,增值税税负,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计算两类纳税人的税负平衡点,通过税负平衡点,就可以合理合法地选择税负较轻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各种税负均衡点如下表:

例 物资批发企业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不含税),会计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税率。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的60%。

这种情况应纳增值税额为20.4万元[300-(300*60%)*17%]。

由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可知,企业的增值率为40%>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17.65%,企业选择作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轻。因此可以将该企业分设为两个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一分为二后的两个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160万元和140万元,那么两者就都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使用3%的征收率,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缴纳增值税4.8万元和4.2万元,显然,划分为小核算单位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11.4万元。

(二)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筹划

(I)兼营的纳税筹划

兼营是指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税法规定对兼营行为的征税办法是,纳税人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开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如果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加强售后服务或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涉足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若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得到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就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有利;若该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该企业所使用的营业税税率,如果企业所使用的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2)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

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主要是对比一下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的高低,然后选择低税负的税种。同样也采取增值率判别法。

由此可计算出各种税负平衡点如下表:

如果在营业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税负平衡点。那么就应该交纳营业税,进行企业的组织结构分离;相反的话,就应该交纳增值税,保持企业原有的组织形式。

例 某建筑装饰公司销售建筑材料,并代顾客装修。2008年度。该公司取得装修工程总收人为1200万元。该公司为装修购进材料支付款项936万元(价款800万元,增值税税款136万元)。该公司适用增值税税率17%,装饰工程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判别该公司缴纳什么税种合算?

增值率=(1200-936)/1200=22%>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20.65%

因此企业应该选择缴纳营业税,可节税[1200/(1+17%)*17%-136]-1200*3%=2.36万元

(三)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

许多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吸引顾客、增加自身的知名度会进行各种促销活动,一般情况下,商业企业的促销方式有: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还本销售、以旧换新、以物易物等。在促销方案的选择中,企业除了考虑销售方式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外,还要考虑纳税金额的高低是否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综合考虑两方面的因素,才能作出对企业最有利的选择,做好税收筹划。

(四)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

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的收购政策进行筹划;利用起征点的优惠政策进行筹划;利用出口退税免税政策进行筹划等税收优惠筹划。

(五)利用运费进行的筹划

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按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运输公司从事运输业需缴纳营业税。企业一般都有自己的运输部门。可按车辆可抵扣物耗金额(汽油、维修费以及其他费用等等)的17%作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若车辆可抵扣物耗金额比较小的话,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就更小了。此时我们可以考虑把运输部门分立出来设立运输子公司,这样虽然需按运费的3%缴纳营业税。但也可按运费的7%作为可抵扣的进项税,两者一抵即相当于可按运费的4%来抵税。若运费x4%>可抵扣物耗金额x17%,则把运输部门分立出来设立运输子公司可节税

第8篇

【关键词】 纳税筹划 增值税 纳税人

Abstract :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law of VAT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arks the VAT will be implemented in the nation-wide. The new regulations will also cause the change of VAT tax planning problems. This paper anlyzes how the enterprise VAT makes tax planning.

1.纳税人身份的纳税筹划

根据新条例和细则的规定,我国的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就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从而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做出选择。一般来讲,企业可以根据以下三个标准来判断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增值税税收负担的差异。

1.1增值率判别

增值率是增值额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例。假设某工业企业某年度不含税的销售额为M,不含税购进额为N,增值率为A。如果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其应纳增值税为:M*17%-N*17%,引入增值率计算,则为:M*A*17%;如果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应纳增值税为:M*3%。令二类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则:M*A*17%= M*3%,解得:A=17.65%。也就是说,当增值率为17.65%时,企业无论是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税负是相等的;当增值率小于17.65%时,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小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反之,相反。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考虑的仅仅是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而不包括其他因素。因此,决定是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不能仅仅以增值率为标准,还需要考虑企业对外经济活动的其他因素。

1.2购货额占销售额比重判别

假定某工业企业不含税的销售额为A,X为购货额占销售额的比重,则购入货物的金额为AX。如果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其应纳增值税为:A*17%-AX*17%;如果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A*3%。令两类纳税人税负相等地,则:A*17%- AX*17%= A*3%,解得X=82.35%。也就是说,当企业购货额占销售额的比重为82.35%时,二种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相等; 当比重小于82.35%时,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小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反之,相反。

1.3含税销售额与含税购货额比较

假设Y为含税增值税的销售额,X为含增值额的购货额,且二者均为同期。令二类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则:[Y/(1+17%)-X/(1+17%)]*17%=Y/(1+3%)*3%,解得:X/Y=79.97%。可见,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为同期销售额的79.97%时,二种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相同;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大于同期销售额的79.97%时,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负小于小规模纳税人;反之,相反。

企业可以根据上述三个标准来判断其自身的税负,并根据对各种因素的综合考虑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

2.企业采购活动的增值税筹划

2.1选择恰当的购货时间

通常企业采购应以原材料供应及时为原则,所以采购时间往往不确定,但市场是变化的,企业采购所支付的价格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因此,选择恰当的购货时间对企业的纳税筹划有很大帮助。筹划时首先必须注意适应市场的供求关系,作为买方应该充分利用市场的供求关系为自身谋利益,在不耽误正常生产条件下选择供大于求的时候购货,因为在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容易使企业自身实现逆转型税负转嫁,即压低产品的价格来转嫁税负。另外,在确定购货时间时还应注意物价上涨指数,如果市场上出现通货膨胀现象,而且无法在短时间内得以恢复,那么尽早购进才是上策。

2.2合理选择购货对象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讲,不实行抵扣制,购货对象的选择比较容易。因为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进货中所含的税额肯定高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比较划算。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购货对象有以下三种选择:第一,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第二,从可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第三,从不可于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如果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相同,应该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原因在于抵扣的税额大。但是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比一般纳税人低,就需要企业进行计算选择。

3.企业销售活动的增值税筹划

3.1选择恰当的销售方式

根据税法规定,不同的销售方式有不同的计征增值税的规定。采用折扣销售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以销售额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为计税金额,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无论企业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销售折扣方式,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销售折让方式,折让额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以旧换新和还本销售方式,都应以全额为计税金额;此外还有现销和赊销。在产品的销售过程中,企业对销售有自主选择权,这为利用不同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销售方式的筹划可以与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筹划结合起来,因为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早晚又为利用税收屏蔽、减轻税负提供了筹划机会。

3.2兼营销售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由于分别核算和不分别核算所导致税法上的结果是不同,而且这种是否分别核算是纳税人可以选择的,因此,这里面就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根据对兼营行为的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首先界定什么是兼营行为。如果企业存在兼营行为,不论是对增值税应税货物或者劳务的兼营,还是对增值税应税货物或者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兼营,都没必须分开核算。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减轻企业税负。

3.3混合销售行为

第9篇

土地增值税是由国家有关部门征收的基本税务之一。其清算流程大体上包括申请、提供证明或发票、审核等三个方面。这些工作看似简易,却往往需要企业多个部门配合共同完成。以下是房地产企?I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地方。

首先,房地产开发商应充分收集需要征收税务的土地面积、地段、价格等信息,妥善保管相关发票或凭证。准备多份与合作公司企业的合同,避免由于证明材料不足带来的税务风险。

第二,房地产企业在开展一个项目时要在多个方面进行规划,注意及时向上级报备房源信息。若一个房地产项目是一次性项目,其所有税务将在一个时间内全部缴清;若其是分期项目,那么税务就以房地产开发的期限为单位分期缴清。

第三,在进行税务核算时,房地产企业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里面总结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对符合项目扣除土地增值税。这些项目可极大程度上减轻企业税务负担,所以企业内部人员需对这些知识多做了解。

第四,不同的项目具有不同的特点,那么其进行的税务清算方法也不尽相同。一些项目是根据企业规划将土地整体计算增值税,在确定相关税率后,按不同的面积计算增值额度;一些项目是先按照面积计算增值税和增值率,选择好税率之后再计算整体的增值额度。这两种方法各有优劣,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法也是至关重要的。

第五,在企业内部已经做好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后可将相关材料呈递给税务机构,由这些税务机构进行增值税的认证,在政府有关部门下发材料后便可进行清算工作了。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过程中面临的困难

(一)对纳税筹划意识不足

纳税筹划,顾名思义,就是在企业进行税务核算进行相关策划,以尽可能的在合法范围内减少税务负担,增加企业收益。在经济进入增速换挡期的新环境下,我国的税务制度逐渐完善并积极推进企业结构性减税。这些环境的改变虽然都对企业有一定的益处,但若企业没有积极去适应这些政策,很容易导致企业赋税只增不减。纳税筹划并不是一个新名词,早在20世纪30年代它就被英国法律所认可,而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也有了纳税筹划概念的雏形。但是时至今天,我国仍有许多企业纳税筹划意识薄弱或者不重视纳税筹划,他们一般错误的将纳税筹划归为企业财务人员的职责,认为纳税筹划无非是一种财务规划策略,并不能给企业带来直接利益。同时,有的企业人员将节税规划与偷税漏税概念混淆,他们认为用纳税筹划的方式减少税负是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这些错误的观念使得许多企业不愿意做纳税规划,甚至以纳税筹划为耻。这些企业在主观上纳税筹划意识不够,即使在进行纳税筹划也只是做表面任务,没有发自内心的积极参与纳税筹划任务,所以导致许多节税策略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二)土地增值税核算工作要求更高

众所周知,由于房地产企业本身就具有税务繁多且复杂的特点,本来在计算税务就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务工作不仅是核算应缴纳税务额度,而且包括层层递交的缴纳申请、计算收入额度等。对于一般的房地产企业计算能力要求更加严苛。而且一般来说,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仅是税务管理人员,他们常常被赋予企业预算、财务入账、财务支出确认等多项工作。另外,近年来不同的国家政策又使得清算条件频频变更,给本就复杂的会计工作又带来了更大的压力。拿税务改革做个例子,许多企业在新型税制下仍沿用旧体制下的税务管理方法,这自然是行不通的。为使房地产企业跟上时代的脚步,企业财务必须进行大幅度调整,结合外部环境特点重塑财务体系,这种变化也会使得财务预算与管理复杂化,需要更高的技术和能力。

(三)税务缴纳风险加大

一方面,为适应不同的市场条件,增加企业效益,房地产企业也在不断的完善自己内部的经营管理,在调整过程中企业内部管理可能会出现一些纰漏,对一些人员的管理也会较为松散,若土地增值税的相关人员核算监督没有到位,其带来的税务风险可想而知。另一方面,在房地产交易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房地产转让的价格必须低于其预期评估价格,而且若在转让时房地产已经进行销售且超过15%的,原先的房地产企业是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也就是说,房地产企业不仅在交易时收入减少,还要承担这个项目的土地增值税,增加了企业承担税负的风险,同时也给房地产企业税务核算任务带来了极大的考验。

三、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相关策略

(一)增强企业纳税筹划意识

增强纳税筹划意识首先要理清纳税筹划的概念。纳税筹划是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企业选取适当的清算方法、利用国家优惠政策的等方法减少税负的内部管理方式。国家为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是鼓励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所以企业不必以此为耻。另外,为提高各员工对纳税筹划的重视程度,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要起到表率作用,从长远利益出发,加大对纳税筹划的投入和宣传力度,明确纳税筹划并非几个人的义务,鼓励全员参与执行。除思想上要多强调纳税筹划意识,在行动上可将纳税筹划等易忽视却必不可少的专业名词打印成册,这也不失为一种好的宣传办法。

(二)优化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现行土地增值税的核算工作主要由财务人员负责,那么人才的筛选与培养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企业管理者应在人员招收与考核上下足功夫,完善内部考核评价体系。同时可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培训,以挑选核算会计人才,为后面繁琐复杂的会计工作提供保障。其次,为保证税务工作的有序进行,企业部门可分别细化财务人员的工作,将工作分为税务核算、清算申请等多个工作重心,增大工作覆盖面,平摊人员工作以减轻人员工作负担。最后,企业也应协调好与合作方的税务分摊工作,这项内容应在与合作者的合同书上体现,从而避免重复缴税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漏税的情况产生。当然,新时代新的会计体系的构建并非个别人或个别单位就能完成的,企业应在现有的会计核算工作上寻找切实可行的新方案,以便提高纳税筹划效率。

(三)做必要风险防控工作

在税务缴交过程中,总会有不可避免的与筹划内容相背的风险,这时候风险预警和防控就十分重要了。首先,在内部管理出现调整期间,企业管理员仍应坚守监督税务筹划的岗位,严格杜绝有人私自更改房价降低税基的情况。其次,若房地产项目确实需要转让,那么企业自身要保存好交接时的证明材料,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这些是从风险产生的根源减少风险,若风险已经存在且产生威胁,那么企业人员可成立相关税务分析小组,对财务进行?A估,对项目进行对标分析测算,舍弃掉一些收益小没有发展能力的土地,控制风险蔓延趋势。另外,及时清算已经审核通过的税务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风险,避免因时间太久证据不明带来的麻烦。

第10篇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

一、营改增与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8号文和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自2016年5月份开始,房地产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随着营改增全面试点的铺开,所有行业的进项税抵扣链条被打开,理论上讲,房地产企业在实践中若能取得足够的进项税抵扣发票,其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会因扣除项目金额的增加而有所降低。但是应当看到,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劳务成本和沙子、水泥等建材主要成本取得进项税发票的难度较大,土地增值税可扣除金额增加有限,加之房地产企业税率调增,因此税负极大机率会增加。房地产企业要想适应市场竞争,提高盈利水平,就很有必要在“合法、稳健、成本效益”原则下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方法

考虑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收入的影响和可扣除范围的增加以及当前房地产企业普遍存在财务费用较高的问题,因此笔者出于实用性及可操作性考虑,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一)合理利用税收政策

1.普通住宅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土地增值税适用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存在明显的税率跳跃临界点,且还有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低于20%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因此开发产品如有符合地区规定的普通住宅,企业可以采用一定的定价策略,使得该业态增值率接近但低于20%,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另外,在销售价格已定的情况下,可以测算,是否能通过合理的成本计算或分摊方法、在合理的范围内将部分开发成本向普通住宅倾斜,将普通住宅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最大程度上保证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2.合理利用清算时间筹划

我国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缴后清算的方式,据此,可以寻找一个预征额和清算应纳税额相等的平衡点,当土地增值率高于此平衡点,则预征额将低于清算额,企业应当尽可能延迟清算来减小资金流动压力,若增值率小于此平衡点,则预征额大于清算额,企业应当尽早清算,尽快回笼资金,降低财务风险。需要注意的是,应用此方法时,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测算数据及方案,以保证最终切实可行,可以真正为企业带来效益;同时,当选择清算时点时,企业计税成本需要是最完整的,要求成本结算全部完成并全部取得发票,这样才可以确保测算扣除项目的完整性,保证土地增值税税额最低。另外,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方面考虑,企业选择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完成及税款支付时间应尽量在清算对象成本结算全部完成、发票全部取得后到下一个年度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这一段时间内。

(二)通过费用转移进行筹划

根据现行的会计准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与开发项目中的“开发间接费”并未进行严格区分,并且在实务中也会存在交叉难以区分的情况,这为加大开发成本提供了空间。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可以将这些交叉、难以区分的费用列入项目开发支出中,如将总部或区域平台的一些费用作为建筑咨询服务费分摊至项目,增加项目的开发成本;通过会议、制度等形式,合理调整公司内部组织架构,将归口于“管理/销售费用”部门人员编制向“开发间接费”部门倾斜,变相放大会计口径开发成本近1.3倍。需要注意的是,费用转移要有依据,要合理合法合规,不能为了减税而虚增开发成本,这样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三)合理增加扣除项目金额进行筹划

1.合理增加开发成本

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计算与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时,要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且特别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这给房地产企业的启示是,在消费者能够接受的范围内通过提升公共配套设施的品质、提高商品房装修标准以及改善小区硬件环境等方式来进行筹划,享受开发成本的放大效应,增加扣除项目金额。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建安发票,发票的备注栏如果没有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不允许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另外,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果无法及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纳税人就会面临可扣除项目不完整的情况,相应的就会多缴税款,且以后即便取得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从目前有效的文件看,也难以进行土地增值税二次清算扣除。因此,如果清算时仍有大量未实际付款的成本或已付款未取得发票的部分,建议加快结算并同时争取尽量提前开回发票(包括质保金),以确保税务机关在出具清算交换意见书前,项目成本能得到足额扣除。

2.合理利用利息费用

作为资金密集型企业,房地产企业一般有较大金额的利息支出,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实施条例规定。选用两种扣除方案的关键是孰大原则,即开发项目若权益融资较多,实际利息支出金额较小,则宜选择方案二(即便具备方案一的前提条件),反之,若项目开发负债融资较多,利息支出额较大,则宜选择方案一。在目前对开发企业限制放贷的情况下,如果房地产企业的资金全部来源于非金融机构借款,通常利率较高,利息支出较大。由于土地增税清算时开发费用只能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扣除,可能导致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超限额的问题,这是开发企业筹划融资结构时应该预见的问题。因此,土地增值税筹划应与融资结构筹划相结合,通过前置工作,更有效的做好土地增值税筹划。

三、结语

受营改增和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房地产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不断增加,从内部管理挖掘潜力、增加利润,成为提升竞争力的必要手段。土地成本作为房企的主要成本,其增值税税负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盈利水平,因此,做好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具有现实意义。在实践中,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企业实际的筹划方案,在不增加企业涉税风险的前提下,实现收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段淑芬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研究—以Y房地产公司为例.[D].广东财经大学,2016(05).

[2]马思琳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D].云南财经大学,2016(03).

[3]刘阳浅谈“营改增”后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方法及适用条件—以房企为例.[J].中国商论,2017(03).

第11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5-0169-02

一、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规定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税率高低为依据,按照累进原则进行设计的,实施分级计算。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法

(一)利用“起征点”选择最优纳税方案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成本之和的20%的可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20%的,应根据其增值率分级适用不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这一原则,纳税人在建造普通住宅出售时,应考虑增值额带来的收益和放弃起征点的税收优惠所增加的税收负担两者的关系,避免增值额稍高于起征点而导致的得不偿失。

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位于市区)建成一批普通标准住宅代售,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外的扣除项目金额为100万元。假如,销售该商品房的收入为X万元,则销售税金及附加为:X×5%×(1+7%+3%)=5.5%X万元,此时全部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00+5.5%X(万元)。

1.纳税规定,增值额未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成本之和的20%的可免征土地增值税,即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20%,即[X-(100+5.5%X)]/(100+5.5%X)≦20%,解方程得X≦128.48万元。说明售价128.48万元为该企业可以享受起征点免税的最高售价。此时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00+5.5%×128.48=107.07(万元)。净收益=128.48-107.07=21.41(万元)。

2.纳税人如果想通过提高售价获取更大收益。根据税法规定,当增值率高于20%,低于50%时,应该按照30%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上例中假设房屋售价提高Y万元,则此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为:107.07+5.5%Y,增值额为:128.48+Y-(107.07+5.5%Y)=21.41+94.5%Y,应纳土地增值税额为:(2l.41+94.5%Y)× 30%,若企业想通过提高售价获取更大收益,则必须使:Y>(21.41+94.5%Y)×30%即Y>8.86 (万元)。也就是说,最低售价应该为128.48+8.86=137.34(万元),企业才能获得更大利润。

综上所述,当该商品房售价X

(二)巧用利息支出选择最优纳税方案

我国土地增值税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中作为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有两种不同的列支方法:一是在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息范围内据实扣除,同时对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5%以内计算扣除,即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5%以内;二是对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按上述合计数的10%以内计算扣除包括利息在内的全部费用支出,即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10%以内。

由于土地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大小按相适用的税率累进计算征收的,扣除项目金额越大,增值额越小,两者的比率越小,适用的税率越低,税额也就越小。因此,纳税人应先预计转让房地产可分摊利息支出,按照规定的两种扣除方式衡量并选择扣除费用较大的方式。

例:B房地产公司转让一处房地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为100万元,假设利息费用为A,规定的第一种扣除方式的扣除比例为5%,第二种方式扣除比例为10%。令A+100×5%=100× 10%,解得:A=(10%-5%) ×100=5(万元)。

所以,当预计利息A>5万元时,按第一种方法计算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5+100×5%=10万元,第二种方式计算的可扣除金额为100×10%=10万元,故应该采用第一种方式。同理,当预计利息

(三)利用分散收入法选择最优纳税方案

土地增值税采用以增值额为基础的超额累进税率,而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因而通过分散收入,减少增值额,显然是可以起到节税作用的。分散收入的方法通常有:

1.分离销售公司。例:C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备出售一幢房屋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的市场价值是800万元,其所附各种附属设备的价格约为200万元。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为500万元。

(1)假如该企业和购买者整订合同时,对房屋价格和附属设备的价格不加区分,则销售税金及附加=(800+200)×5%×(1+7%+3%)= 55万元(5%的营业税、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全部可扣除项目金额=500+55=555(万元)。增值额=800+200-555=445万元增值率445/555×100%=80.18%,按规定适用40%的累进税率,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445×40%-555×5%=150.25万元。

(2)假如该企业和购买者签定合同时,仅在合同上注明800万元的房地产转让价格,同时签订一份附属办公设备购销合同,则销售税金及附加=800×5%×(1+7%+3%)=44万元(5%的营业税、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全部可扣除项目金额为:500+44=544(万元)。增值额=800-544=256万元,增值率=256/544×100%=47.06%。按规定适用30%的累进税率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256×30%=76.8万元。

可见,分开单独处理少纳土地增值税73.45(150.25-76.8)万元。另外,由于购销合同适用0.3‰的印花税税率,比产权用转移用的税率要低,也可以节省不少印花税,可谓一举两得。

2.签订分售合同。这种方法的做法是:当所开发的住房初步完工但还没有安装附属设备以及装璜、装饰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便和购买者签订房地产转移合同;当附属设备安装完毕或装潢装饰完毕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再和购买者签订附属设备安装及装璜、装饰合同,这样该企业则只需就第一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而第二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用计征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的税率比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要低得多,这样就使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有所减少,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例:D房地产公司出售一栋房屋,房屋总售价为1 000万元,该房屋进行了简单必备设施。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该房地产开发业务允许扣除的费用为400万元,增值额为600万元。(不考虑除其他税种)

若该公司按1 000万元售价直接开具销售合同,则增值率=600/400×100%=150%,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600×50%-400×15%=240(万元)。

但是如果将该房屋的出售分为两个合同,一份为房屋出售合同,不包括装修费用,房屋出售价格为700万元,允许扣除的成本为300万元;另一份为房屋装修合同,装修收入300万元,允许扣除的成本100万元。此时土地增值率=400/300×100%=133%,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400×50%-300×15%=155(万元)。

由此可见,采用第二种方案应交税比第一种方案少240-155=85万元,显然采用签订分售合同的方法更有利。

土地增值税的筹划还可以在其他方面进行分析,要说明的是,在增加房地产开发费用时应注意税法规定的比例限制,同时还应结合各省的实际情况进行筹划。

参考文献:

[1] 盖地.税务筹划[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第12篇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资产下降,增加建筑企业税负 

存货、固定资产是建筑施工企业的重要资产,建筑施工企业在购置存货、固定资产时,在会计处理上由原营业税下按价税合计入账,变为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将进项税额从原价扣除,资产的入账价值将相对原实施营业税时会有所下降。这样,企业的资产总额将比没有营改增前有一定幅度下降。 

由于建筑企业自身施工特点,对机械租赁设备等需求比较大,企业会根据自身资金情况采取外购或租赁的方式满足施工需求。对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前购置的大型机械租赁设备等,由于其使用周期较长,使得企业在营改增后的一定时期对其购置的需求较少,在此期间,销项税一定的情况下,可抵扣进项税额偏低,当期建筑企业税负增加。 

(二)收入、利润下降 

对于财务报表显示来说,营改增之前,主营业务收入中包含营业税收入,营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此主营业务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建筑企业的收入水平。相应地,与成本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再计入营业成本,但由于建筑企业不能充分取得足额的销项税发票,成本控制难度加大。综合建筑企业收入相对减少和进项税额取得不充分两个因素,从而企业的合同毛利比营改增前很可能要减少,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也随之减少。 

(三)现金流减少 

营业税下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实行的是代扣代缴营业税方式,建设单位验工计价时,采取从验工计价和付款中直接代扣营业税,营改增后,建设单位将不能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而直接由建筑施工企业在当期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这就导致建筑企业对工程款的收取和应税行为存在时间差异问题,缴纳增值税在前,收取工程款在后,往往滞后时间比较长。另外,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要在施工当地进行预缴税款,税款因素很可能导致企业的经营性活动现金净流量减少,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资金压力。此外,由于实行营改增后购买固定资产能够抵扣进项税,将可能增加建筑施工企业的投资冲动,进行大规模投资,其融资产生的利息压力将加大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程度,甚至会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造成压力的原因 

(一)建筑业的既定税率相对偏高 

我国的建筑行业属于微利行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来看,2014年,3%的营业税下建筑业企业产值利润率仅为3.5%,建筑业的既定税率为11%,使得税负增加的幅度过高,当未能充分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专票,仅通过提升内部管理水平的方式很可能使一些建筑企业就从微利转变成了亏损。 

(二)进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能充分取得 

由于建筑企业自身行业的特殊性并考虑到运输成本的因素,按地域条件对辅材、地材等进行选择的供应商往往是小规模纳税人,再加上季节因素的影响,这些供应商甚至要求现金交易,取得专票难度较大;由于建筑企业人员流动性较大,以公司名义为员工统办理电话卡并不现实,故员工取得的个人名义的通讯费也不能进行抵扣。 

(三)分包人工成本税负转嫁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劳务人工成本占工程总造价的25%左右,在营改增后劳务分包需按其确认的劳务费用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劳务分包单位人工成本为主要组成,并不能取得足够多的进项额进行抵扣,故通常采取提价的手段将此部分税负转嫁到建筑单位。 

三、“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纳税筹划对策 

(一)企业供应商的选择 

“营改增”后,为了做好纳税筹划,需对现有供应商的纳税人身份重新进行梳理,分为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在具体选择供应商时,要在不同种类的供应商含税报价的基础上结合可抵扣进项税额综合考虑,进行综合成本测算,提高企业利润。 

(二)合同签订涉税业务的注意事项 

第一,“营改增”后新签订总承包合同注意事项 

1.评审事项增加业主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识别工作。签订合同时需核实业主身份信息,明确业主单位类型(企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确认业主缴纳的税种和税率。 

2.合同中明确需提供的发票类型。根据业主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合同服务类型及业主对发票类型的要求,在合同的“计量与支付”条款中明确向业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建议条款为:在每月,季度执行甲方的验工计价程序,依据甲方批准的计价金额,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依据甲方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甲方要求确认)。 

3.明确合同价格为含税价。在合同“计量与支付”条款中明确,固定总价或综合单价为含税价格,对合同价款进行价税分离,分别列示不含税价款、增值税税额以及提供发票的种类。

      如“合同总价XX元,其中价款为人民币大写XX元,小写XX元,增值税款为人民币大写XX元,小写XX元。” 

4.增加增值税过失责任条款内容。增加“责任条款”,约定“因甲方原因未及时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丢失或未及时认证,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5.合同标的物选取。 

(1)政策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其按照单位主业税率缴纳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注意事项。对于合同标的物中涉及多项服务内容,并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应分别签订合同。如:EPC合同,要区分其中施工占多少、设计占多少、设备采购占多少、融资报酬占多少,因为各项业务的适用税率都不样。如施工为11%,设计为6%,采购为17%。针对EPC项目分签合同、分别开票(在合同总价不变情况下)。 

6.付款及发票提供时间的约定。 

(1)政策规定。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注意事项。在合同“计量与支付”条款中,增加“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价、付款,乙方有权不予开具发票”。 

7.业主代扣的水电费部分。对于合同中约定甲方代扣的水电费部分,要求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8.调整合同中质量保证金相关条款。在合同“保证金”条款中,明确保证金扣除相关计算基数为不含税的工程价款。 

9.明确代收转付业务的价款、结算及开票事宜。对于合同中存在代业主进行代收转付业务的价款、结算及开票事项的情况,如各类拆迁补偿价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应明确不计入合同总额,由施工企业与业主另行签订委托协议约定相关委托事宜。 

10.重大信息及时通知条款。甲方有重大信息变更,如企业名称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等,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第二,“营改增”后新签分包合同注意事项 

1.分包商的选择。(1)在简易计税方法下,要求分包商具有相应的资质,可以开具符合合同内容的发票。 

(2)在一般计税方法下,为了取得更多的抵扣凭证,要求分包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商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要求取得税务局代开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尽量不同个人分包商进行业务往来。 

2.分包合同条款修订 

分包合同条款修订的总体思路是:在合同中明确分包商是具备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具备建筑劳务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还是无资质的劳务公司或工程队伍;明确分包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明确“先开票、后付款”原则,明确发票的提供时间以及资金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明确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约责任条款。 

3.明确约定提供发票义务的违约责任。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最高面临无期徒刑的惩罚,因此在合同条款中需特别加入了虚开条款。如果对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不仅要约定由对方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必须明确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因此应在条款中约定违反发票合法合规性、真实性等违约责任。 

第三,“营改增”后新签物资采购合同注意事项 

1.供应商选择。对于价格测算、产品质量、付款条件统筹相差不大的情况下,优先一般纳税人。 

2.付款方式。企业应在物资入库同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可以尽早的抵扣进项税额。同时,企业又应合理安排资金支出,平衡取得发票和资金支出之间的关系。 

在付款时,物资部門应选择如下的方案: 

优选方案:先开票后付款。采购物资时,在物资入库以后,按照月份进行结算,结算的同时要求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的支付,可以延迟。 

备选方案:先付税款开票,后陆续支付货款。采购物资时,如果供应商不同意先开具发票后付款,企业可以同供应商商谈,先支付供应商开具发票的税款,供应商开具全额发票,货款延迟支付。 

(三)建立增值税管理体系 

我国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涉税业务发生巨大变化,这就要求建筑企业对增值税的管理从制度体系到流程上引起足够的重视。增值税的管理主要涉及领用增值税发票、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增值税申报缴纳管理、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增值税发票保管等内容,建筑企业需建立套完备的增值税管理制度规范纳入到企业内控管理体系中。 

企业还应设立税务专岗专人,根据增值税政策内容专职负责企业税务的申报、抵扣、复核、统筹安排等各项税务工作,对于层级较多的企业,还应在建立信息化增值税管理平台系统,方便复核及申报等工作。 

(四)充分利用“统借统还”业务政策 

财税[2016]36号文件政策规定,统借方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若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应将其视为转贷业务,全额缴纳增值税。若集团向子公司收取的借款利率高于向金融机构融资的平均加权成本利率,由于集团融入及借出资金期限、金额不完全一致的原因,则可积极与主管税务机构沟通,让税务机关认可其借款利率水平,其余利率成本可通过签订合同服务费的形式分期缴纳,整体提高集团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