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1 16:56:5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Abstract: As a long-term incentive system, equity incentive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means for listed companies to establish incentive and restraint mechanism, and improve the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system. In July 13, 2016, according to the practice summary and development trend of the equity incentive in the past 10 years, the CSRC officially released the "Equity Incentive Administration Measures for Listed Companie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New Measures). GEM equity incentive practice has been going ahead. Based on the summary and analysis of the GEM listed company equity incentive practice in recent years,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a series of constructive suggestions in view of the problems in the practice, so a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listed companies to fully implement equity incentive, especially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employee-owned pilot in state-controlled mixed ownership companies.
关键词:股权激励;市场有效性;信息披露
Key words: equity incentive;market efficiency;information disclosure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30-0003-03
0 引言
继证监会2016年7月13日正式《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自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随后,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下称新意见),我国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是在深化改革过程中的又一种积极探索。在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实施员工持股,尤其是科研人员和业务骨干持股,可以通过发挥员工人力资本的作用来提高企业业绩,员工持股实际上是股权激励制度的拓展,股权激励不仅是处理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委托关系的制定安排,也是解决企业管理层与员工之间激励与约束关系的一项制定创新。创业板公司股权激励一直走在改革实践的前沿,对其股权激励实践进行总结与探讨,对上述新办法和新意见的政策落实有其积极意义。
1 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现状
1.1 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分布特点
1.1.1 股权激励的公司数量激增
从2006年我国开始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当年有12家上市公司推行了股权激励,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数量逐年持续增长,截至2015年底,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总共有808家,占比近30%,涉及股权激励计划数量达1110个。2015年,上市公司董事长年薪均值较2014年增长8.67%,而持股市值均值增长76.38%。这表明以股份形式体现的薪酬在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体系中的比例越来越重。且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高管持股市值远高于主板,反映了以新兴行业、创新企业居多的中小板、创业板人力资源资本化程度更高。股权激励预案的公司家数同比增长了很多,原因是:一方面股权激励能够有效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另一方面经济不景气,企业经营目标难以达到,为了扭转企业下滑态势,企业采取股权激励以此推动企业人才努力实现公司发展目标。
1.1.2 股权激励的民营创新型企业居多
有关数据显示,仅2015年,147家公告股权激励的公司中,138家为民营企业。民营企业数量远远多于国有企业,主要原因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由于接受多个监管部门的审核,业绩考核苛刻,激励措施往往会受到各种政策的限制,股权激烈的推进程序也更复杂。结合新浪财经2015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所属行业类型统计资料,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以创业板居多,创业板中又以信息、软件行业为主,从宏观背景来看,这与“十二五规划”以来政府的大力支持紧密相关,软件行业在工业化、信息化“两化融合”的大背景下迎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利好政策频出;从微观分析,人才是软件行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与其他行业相比,股权激励方式对稳定人才而言显得更为重要和有效。
1.2 股权激励的模式
3.3 完善股权激励行权价格确定方法
当前我国的创业板市场还不够规范和完善,股票市场的定价机制效率不高,企业业绩和股价的关联度不高,在确定行权价格方面,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按照新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29条,行权价格可参考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当然,创业板公司还应充分考虑创新型公司的不同生命周期,前瞻性地考虑相关行权价格。
3.4 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发挥长期激励效果
建立一个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市场,通过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方式可以从人才库中筛选出更加适合公司的优秀的管理者;同时引入科学的绩效和声誉考核机制,管理者为了自己的声誉和今后的职业生涯考虑,会从企业的长远目标出发,严格约束自身行为,勤勉尽责。而出色的职业经理人也能够通过股权激励获得更高的收益,创业板公司也会获得长远利益,可以弥补创业板市场效率较低的不足,创造良好的股权激励市场环境。
3.5 强化分权制衡机制,完善信息披露机制,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实施一般都是由公司管理层负责,而激励对象大部分也是管理层,因此不排除管理层在利益的驱动下进行舞弊和操纵股价的可能性。为了防止形成“内部人控制”,股权激励实施要有效执行利害关系人回避制度。同时,为了防止股权激励变质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及时、充分、准确的信息披露显得尤为重要。新办法的总体原则强调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公司不仅要规范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还必须披露股权激励在实施过程中的不足与调整。
3.6 加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后续监管
股权激励新办法根据宽进严管的监管理念,放松管制、加强监管,逐步形成公司自主决定的、市场约束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这就要求股权激励的有效实施,必须加强监管。相关监管部门对涉及公司报表的重要财务指标、有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重点审查,核查经营者在股权激励方案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利用特权非法获利的行为;对于上市公司股价异动涉及违规行为等情况,应建立日常监管立案稽查、行政处罚等查处机制,加强事后监管,增加公司内部问责机制安排,细化监督处罚的规定,为事后监管执法提供保障。此外,监管范围不仅局限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要明确这些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以净化股权激励的整个市场环境。
4 结论
只有充分总结与借鉴创业板公司股权激励相关经验与不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才能得到有效规范落实;与此同时,在《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落地过程中,借鉴过往经验,才能对解决股权激励效果不佳、员工持股过多产生新的大锅饭、激励员工与国有资产流失等可能问题有所启示。建立与健全所有者与经营者间、管理层与员工间全面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才能真正达到市场、企业与企业利益关系人共赢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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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4.1.6条,“挂牌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虽然截至目前全国股转系统暂未有具体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出台,但已有30家左右(不完全统计)的挂牌企业拟实施或正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本文主要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情况予以梳理,并提出自己的部分思考。
一、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
根据《业务规则》第2.6条,“申请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常见问题解答》之“24、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开展?”,“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发行向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可以参与认购本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也可以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人数累计可以超过200人,但每次定向发行除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人。因此,挂牌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进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上述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按照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允许存在股权激励未行权完毕的公司申请挂牌。”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公司可以向除原股东之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合计不超过35名对象发行股份。
二、挂牌企业股权激励计划开展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挂牌前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且已成功挂牌的仅为仁会生物(830931)一家。仁会生物于2014年1月完成整体变更、2014年2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方案、2014年8月正式挂牌交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仁会生物详细阐述了股权激励计划。
目前,挂牌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新三板企业约30家,其中部分企业是通过定向发行方式直接实施,部分企业是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下面,根据上述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分析。
(一)直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实施
直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意即挂牌企业直接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员工等不超过35人或上述人员成立的合伙企业直接发行股份,在经过董事会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股转公司备案、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等程序后即算完成。
正在实施股权激励挂牌企业中,盛世大联(831566)、博广热能(831507)、云南文化(831239)等均采取定向发行方式。
严格意义上说,采取定向发行方式实施股权激励仅是一个常规的定向发行过程,方案设计简单、完成时间较短,但在发行价格方面可能具有一定的折扣。如盛世大联2015年4月公告的《股权激励股票发行方案》中发行价格为2元/股,而其在2015年3月完成的定向发行中发行价格为10元/股。
(二)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
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意即通过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方式实施,并设置了相对完整的实施条款,以期达到长期激励的目的。
下面结合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的常见要素,简单汇总挂牌企业实施情况:
实施要素
A股上市公司
挂牌企业
备注
实施方式
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
以股票期权为主,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较少
如:夏阳检测(831228)、百华悦邦(831008)同时采取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激励对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其他员工,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核心技术人员和其他员工
挂牌企业监事无限制性要求
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个别挂牌企业予以明确限制
如:金易通(430170)等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个别挂牌企业予以明确限制
如:金易通(430170)等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
如:壹加壹(831609)、凯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股票来源
(1)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2)回购本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以发行股份为主
如:壹加壹(831609)、凯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
部分挂牌企业股东直接向激励对象转让股份
如:财安金融(430656)、新宁股份(831220)等
限制性股票特别规定
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大部分挂牌企业发行价格基于公司所处行业、经营管理团队建设、公司成长性、市盈率、每股净资产等多种因素,并与认购人沟通后最终确定
如:夏阳检测(831228)、百华悦邦(831008)等
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
如:金巴赫(831773)、合全药业(832159)等
股票期权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大部分挂牌企业发行价格基于公司所处行业、经营管理团队建设、公司成长性、市盈率、每股净资产等多种因素,并与认购人沟通后最终确定
如:夏阳检测(831228)、百华悦邦(831008)等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
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
如:壹加壹(831609)、凯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其他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
如:壹加壹(831609)、凯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
如:盛世大联(831566)、壹加壹(831609)等
会计处理方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个别挂牌企业明确会计处理方式
如:金巴赫(831773)、壹加壹(831609)等
三、相关问题的思考
通过上述案例总结,可以发现新三板挂牌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方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既可以在申请挂牌前实施,也可以在挂牌成功后实施;既可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直接实施,也可以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
下面的分析和思考,侧重和A股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得出:
(一)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载体的灵活性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常见问题解答》之“24、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开展?”,“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发行向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可以参与认购本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也可以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人数累计可以超过200人,但每次定向发行除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人”。
据此,可能会有几个问题:(1)如果挂牌企业直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实施股权激励且股权激励对象超过35人,该如何实施?(2)如果第一次股权激励对象不超过35人,多次实施股权激励后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在以后的定向发行过程中将事先通过证监会核准,是否会降低融资效率?(3)目前全国股转系统还没有具体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配套规则,如采取限制性股票方式且向股权激励对象直接授予股票,当以后出现未达到解锁条件或已达到解锁条件但未申请解锁情形时,多次的回购注销行为是否会增加挂牌企业不必要的成本?(4)目前符合条件的境内股份公司均可申请挂牌,如挂牌企业拟向外籍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则按照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外籍员工直接持股应存在一定难度。
基于以上几点,如挂牌企业以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载体,可有效避免上述情形的出现:合伙企业可以单独作为一个认购主体;即使多次实施股权激励,出现股东超过200人
的概率较小,并能保持挂牌企业股东的稳定性和清晰性;在合伙企业合伙人层面,股权激励对象可以通过成为有限合伙人实现股权激励、向普通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
实现(形式上)股票回购注销、向合伙企业申请卖出出资份额对应股份实现减持;此外,外籍员工成为合伙人也不存在法律障碍。
因此,挂牌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可以选择合伙企业作为实施载体。在目前实施股权激励的挂牌企业中,分豆教育(831850)、纳晶科技(830933)、云南文化(831239)、合全药业(832159)等均以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载体。
(二)发行价格设置的灵活性
目前,挂牌企业设置发行价格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多数挂牌企业会基于公司所处行业、经营管理团队建设、公司成长性、市盈率、每股净资产、前次定增价格等多种因素最终确定发行价格。如:夏阳检测(831228)、百华悦邦(831008)等。
同时,也有个别挂牌企业采取类似A股股权激励定价方式。如凯立德(430618)设计方案时即明确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不低于董事会通过本激励计划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即不低于35.39元/股”,国科海博(430629)设计方案时即明确为“本次发行价格为激励计划首次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总量)6.57元/股的50%,即3.29元/股”。
受新三板交易制度影响,目前挂牌企业成交价格还不能实现最大程度公允,设置发行价格的灵活性也有其必然性。但如采取做市交易后,随着交投日益活跃、价格日益公允,相信采取类似A股股权激励定价方式的挂牌企业会日益增加。值得说明的是,凯立德和国科海博均采取做市交易方式。
(三)股票来源方式的多样性
不同于A股上市公司,挂牌企业既可以通过定向发行解决股票来源,也可以通过股东股权转让方式。
如:(1)财安金融(430656):上海时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将所持有财安金融500,000股转让给上海财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用于股权激励;(2)新宁股份(831220):在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下,由激励对象受让实际控制人所持新宁投资(挂牌企业股东)股权,并通过新宁投资进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易销科技(831114):针对目前已经是公司股东的激励对象,公司允许其按照6元/股的激励价格通过对公司增资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大股东薛俊承诺将在上述股权激励方案基础上,向合计不超过公司22位高管和核心人员以股权激励的价格(1元/股)转让不超过13.4万股。
挂牌企业在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情况下,可考虑采取股东股权转让方式解决股票来源。
(四)转板时股权激励的处理
中
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均要求: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
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无制度暂未出台,如挂牌企业申请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必须向中国证监会重新申报并排队。如正在实施股权激励的挂牌企业有意转板,该如何解决可能存在的股权不清晰或避免潜在股权纠纷呢?
在挂牌企业中,壹加壹(831609)、金巴赫(831773)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均明确: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如转板上市等)或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视激励对象实际绩效情况提出加速行权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激励对象不得对该方案提出异议。
在目前转板制度并未出台的情况下,上述处理方式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法,可供参考。
(五)股权激励会计处理问题和税收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关键词:管理层;股权激励;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于20世纪70年代末起源于美国硅谷,其成因是为了解决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矛盾,建立对经营者的长效激励机制。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可以将公司的利益、股东的利益和管理层的利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了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12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于2006年9月出台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行股权激励试行办法》。2009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股权激励相关政策的完善,为股权激励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当然,近几年日益完善的资本市场、较好的经济环境以及不断提高的公司内部治理水平也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起到了非常太的推动作用。
从2006年开始,截至2009年12月31日沪深两市已有131家上市公司推出了股权激励方案,这些方案的激励对象都包括公司的管理层,少数方案中的激励对象也包括技术骨干和员工。这些上市公司数量在时间分布上存在很大波动性,其中以2008年推出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数量最多,具体情况见表1。
在这131家公司中,已经实施股权激励的共有44家,仅占A股非ST非创业板上市公司总数的2.83%。本文以2006年至2009年实施股权激励的44家上市公司为样本,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现状进行分析。
一、股权激励的模式选择
激励模式是股权激励的核心问题,直接决定了激励的效用。目前,国际上典型的股权激励模式有经营者,员工持股、管理层/员工收购、虚拟股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股票增值权和延期支付八种。其中以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的使用较为广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中规定,我国上市公司可以采用的股权激励模式有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放弃该种权利。
通过对已经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采用的激励模式进行统计。股票期权是被采用最多的模式。占到所有激励模式的75%其次是限制性股票,占到18%;同时采取两种激励模式的上市公司占7%。
对于激励对象来说,股票期权模式的收益来自上市公司股价对于授予价格的溢价。其成本小。风险低。另外。采用股票期权激励对上市公司的现金流基本没有影响。这是许多上市公司选择股票期权模式的主要原因。
二、股权激励的额度选择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在此约束下,目前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额度在5%到10%之间。从表2可知,多数上市公司选择的股权激励额度较高,5%以上的有25家,占总样本的56.82%。
三、股权激励的来源选择
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主要包括大股东转售、定向增发和二级市场回购三种。通过对已经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来源进行统计,定向增发成为股票来源的首选,占到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数量的89%,而大股东转让和二级市场回购分别占7%和4%。
2008年3月,证监会颁布《股权激励相关备忘录2号》规定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大股东转售这种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退出历史舞台。通过二级市场回购股票来获取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激励成本较高,且执行的约束条件较多,也很少被采用。
四、股权激励的行业选择
本文对已实施股权激励的44家上市公司进行行业分析,由于建筑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金融保险业、社会服务业、传播与文化产业和农、林、牧、渔业这六个行业中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各有一家,所以将其归为其他行业进行统计,统计结果见表3。已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主要集中在制造业。达到59%,行业集征非常明显,其次是信息技术业和房地产业。信息技术业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数量在其行业内所占比重最高,为8.47%,房地产业占4.72%。上市公司授予管理层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是基于公司未来发展预期较好所做的决策。对于处于成长阶段的企业来说,通过股权激励可以降低支付管理层货币薪酬的负担。近年,信息技术业和房地产业都是增长机会比较大,成长性较好的行为,比较适合实施股权激励。
五、股权激励的公司所有制性质选择
虽然沪深两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选远大于民营上市公司,但2006年至2009年问,实施股权激励民营上市公司有30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有13家,外资企业有1家。
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薪酬激励机制和所依存的政策法律环境上有很大的差别。国资委和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行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2008年颁布的《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都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有关事项做了严格的规范,包括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公司的治理结构、业绩考核体系和股权激励收益水平等。相对而言,民营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较为宽松、审批程序较为简单,薪酬激励方式选择的自由度更大。二是民营上市公司管理层的任职更多的表现为竞争行为,公司采用股权激励的方式来引进人才并防止人才流失。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大多数管理层是由政府任命的,对管理层更加注重的是约束而非激励。
六、股权激励的资本结构选择
在对股权激励的行业选择的分析中得知,各行业内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较少,所以本文只选取了制造业中的样本,对实施股权激励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进行统计分析,将样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前一年的资产负债率平均值与行业平均值进行对比。
根据表4的统计结果,我国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究其原因,公司负债的存在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管理层可以自由支配的现金流,对管理层起到约束作用,同时使债权人对公司的监管加强。资产负债率低的上市公司,债权人的监督作用较弱,更需要加强激励作用。
通过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现状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我国进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数量少,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长效的激励机制,有待于进~步推进;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激励模式单一,激励额度较高,用于激励的股票来源首选定向增发;行业集中性较为显著,主要集中在高科技和成长性好的行业中: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多为民营企业;资本结构中负债水平偏低。
参考文献:
[1]李曜,股权激励的两种主流方式孰优孰劣[c]上海:上海市社会科学界第六届学术年会文集经济,管理学科卷,2008554-559
【关键词】股权激励 股票期权 股份支付 会计处理
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准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的实质是以股票价格作为公司业绩的评价基础,通过股票升值所产生的价差作为对经营者的报酬,从而将经营的报酬与企业的长期经营业绩联系起来,经理层在采取最优策略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同时,使股东利益趋于最大化,从而约束经理层的短期行为,防止道德风险,减少所有者的监督成本,有效地解决委托问题。由于股权激励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企业人激励约束相容问题,因此,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应用,并且在实践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据资料显示,全球排名500家的大工业企业中,至少有89%的企业对经营者实行了以股票期权为主的股权激励计划。但是,由于股权激励工具本身的复杂性,如何对其进行会计处理方面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所以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概况
我国的股权激励试点始于上个世纪末,股权激励的形式包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层持股(包括业绩股票、管理层股票期权计划、虚拟股票计划、股票增值权计划、延期支付等)、管理层收购等多种形式。股权分置改革开始之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行为,2006年1月1日中国证监会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也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这一系列法规的实施以及随后相继出台的相关税收、会计等规定不仅对上市公司(包括国有控股)股权激励从合规性上予以明确,并对具体的实施原则和操作办法予以规范,有力地推动了上市公司建立股权激励制度。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可以采取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从已经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和实施情况来看,主要采取的是限制性股票激励和股票期权方式,其中80%采用了股票期权。本文主要以股票期权来探讨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二、股权激励的会计确认
确认是把某一个事项作为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等正式加以记录并列入财务报表的过程。对于股权激励是否必须在财务报表中加以确认,会计界并不存在太大的争议,争议比较大的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股权激励是作为权益,还是作为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二是股权激励是作为费用,还是作为利润分配的一部分,即是否确认股权激励中的费用。
从负债的定义来看,负债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承担的现有义务,这种义务的结算会引起含有经济利益的企业资源的流出。根据该定义来判断,首先,股票期权并不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其次,企业发行股票的义务是或有的,激励对象是否行权取决于未来的股票价格的高低,因此它并不符合负债的定义,不能作为负债列入资产负债表,作为权益比较合适一些。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把它作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对股权激励是否要确认相关的费用上存在两种观点:费用观和利润分配观。费用观认为股票期权虽然不会对企业产生现金流出,但股票期权是有价值的,其价值体系为所接受的激励对象提供的服务的价值,而接受激励对象提供的服务表现为企业资源的耗用,符合费用的定义。与现金支付报酬一样,股票期权是支付给激励对象的报酬,因此,应该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费用。利润分配观认为股权激励就是让激励对象能够参与企业剩余的分配,通过股票期权的授予,有效地将激励对象的利益与企业本身的价值增长联系起来,并建立起长期的激励机制,因此,股权激励是激励对象参与企业剩余索取权分享的一种重要方式。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2004年公布的修订的第2号会计准则“股票基础支付”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以股权为基础的偿付》中都规定了企业在进行股权激励时应确认为相关费用,在营业利润中扣除。我国新颁布的第11号准则采用了国际通行的做法,规定要“记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具体的会计处理为:在初始会计确认日及以后会计期间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股票期权”科目;行权时借记“股票期权”科目,贷记“股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三、股权激励的会计计量
股权激励的会计计量主要是解决计量属性和计量日。在股票期权会计中,各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所涉及的计量属性主要有历史成本法、内在价值法和公允价值法。
历史成本是指资产在其取得时的交换价格,历史成本法主要是针对采用股票回购获得行权股票来源的方式。将行权价同股票回购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收益或是费用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但这种方法并不适合企业所持有的自有股票,因为它并不具备资产的特征。企业的股票是股东的利益,股票的回购应该作为对股东投入的返还,因此,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选用历史成本法是不恰当的。
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是授予日股票市场价格高于行权价的部分,如果行权价高于或等于授予日的股票市价,其内在价值就为零,这就意味着企业无须确认任何费用,这显然是没有反映出股票期权的真实价值,是不合理的。内在价值法计算比较简单,但是却忽略了股票期权的时间价值。
公允价值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传统会计体制中很少使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手段,随着计量技术的发展,公允价值逐渐成为许多交易事项的计量手段,尤其是在金融工具的计量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均要求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法对股票期权的价值进行计量和会计处理。公允价值法具有最广泛的适用性,适用各种形式股权激励的会计计量。公允价值法不仅可以使股票期权的计量和其他金融工具的计量统一起来,避免会计处理的混乱;同时公允价值法充分考虑了时间价值,体现了股票期权的真实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人为操纵的可能性,使财务报表在任何时点上都更具备相关性。
股权激励的会计计量另外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计量日期的选择,因为不同时点所计算出的公允价值存在很大差异。在股票期权计划中与选择计量相关的日期主要有授予日、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日和到期日。
有观点认为应当将行权日作为计量日,因为只有这一日期才知道计量对象是否行权、行权的数量以及支付的金额,这样可以避免诸多的不确定性。行权日计量与到期日计量实际上都是将股票期权当作一项负债,而不是一项权益处理,因为只有负债才在结算日进行最后计量,因此,以行权日和到期日进行计量是不合适的。
授权日(Vesting date)是指员工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之后,有权获得期权的时间。有人提出应该以授权日作为计量日,认为授权日之前股票期权的合同还没有实际完成,只有到了授权日,激励对象才获得股票期权,企业才是实际发放了权益性工具。但是股权激励合同签订时,企业与激励对象就已经对股票期权的价值达成了共识,授予日(Grant date)之后股票期权价值会随着证券价格的波动而变动,但企业在特定会计期间收到的激励对象提供的劳务价值不会因为股票期权价值的改变而改变。股票期权的实际影响在授权日就已经发生,根据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应选择授予日作为计量日。
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会计处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虽然《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颁布实施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逐步规范,但随着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越来越多,在实际操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注意。
1、等待期的确定和股权激励成本的分摊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其中可行权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为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公司没有根据等待期的定义结合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规定的可行权条件进行综合判断,特别是忽视了激励方案中的服务期条款等隐含的可行权条件,导致应该在等待期内合理分摊的期权费用一次性计入会计期间,造成当期巨额亏损。伊利股份就是因为将总额为7.39亿元的激励成本在两年内加速分摊(在2006年摊销1.85亿元,2007年摊销5.54亿元)导致了2007年年报巨额亏损,金额为-1.15亿元。而该公司2007年度经营性净利润没有发生重大波动。所以,上市公司应深入理解企业会计准则关于等待期的规定,认真对照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将股权激励成本在等待期内合理分摊,并做出正确的会计处理。
2、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问题。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目前普遍采用“一次授权分批行权”模式,造成了各个期权存续期的不同,一些公司没有考虑到这一点。有些公司在激励计划中规定授予日或事后追认授予日,还有的公司授予日不明确,影响了期权公允价值的计算。此外,在运用估值模型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时,由于缺乏历史数据,加上对估值模型的运用缺乏经验,造成部分参数的选择存在一定的问题。
3、在信息披露问题。目前相关财务信息披露规范中要求对股权激励相关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采用估值模型和估值技术、主要假设、相关参数以及选取原则和方法来计算结果及对各期期权费用的分配进行披露,但多数公司没有披露如何对可行权数量做出最佳估计,也没有披露期权总费用的估计以及在等待期内各年度的摊销情况,还有相当一部分公司没有披露期权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及依据的相关假设。因此,公司在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方面需要加强。
【参考文献】
[1] 方慧:员工股票期权会计研究[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08.
关键词:股权激励;国有企业
根据现代激励理论,股权激励是一种有效的长期激励方式,是适合现代企业长期发展的激励手段。国有企业控制着我国大部分国有资产,在实施激励时不仅要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还要想方设法促进国有资产的效益最大化,股权激励将被作为有效手段而受到重用。
一、实施股权激励的背景
1.经济基础。自我国加入WTO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步完成,为股权激励的发展和应用打下了经济基础。而入世给我国国有企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但是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竞争将更加激烈,国有企业不能再靠着国家控股的垄断地位而生存,必须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实力,在这中间人才的竞争十分突出,人才流动率又非常高,股权激励的实施便被视为吸引和留住人才,有效的激励人才,从而提高国有企业竞争力的一种手段。
2.法制条件。2005年年底,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2006年10月25日,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这两个举措标志着我国的股权激励机制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而新会计准则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制定也为股权激励的会计核算提供了依据。财政部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制定的《国有金融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目前起草意见已经初步确定,并力求于今年年内出台,该办法参照了2006年1月、9月国资委和财政部先后联合颁布的境外、境内的两个股权激励办法,在其基础上吸取了一些经验教训。而2008年3月17日,证监会连续出台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第1号、2号文件,对激励模式、授予数量等也作了进一步规范。这些办法和会计准则以及备忘录的连续出台充分证明了政府对股权激励的重视以及国人对股权激励寄予的厚望,也为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扫清了制度上的障碍,为加快在国内企业中开展股权激励奠定了法律基础和法律依据。
3.社会观念。随着我国加入WTO,融入世界经济,先进的公司治理理念和管理模式随着外资企业的进入呈现在国人眼前,让我们实实在在的感受到了国内管理观念和公司治理结构落后造成的竞争力低下的事实,专家学者和公司高管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竞相研究和学习新的理念和模式,有关的学术著作和研究报告纷纷出台,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成功应用和有效激励的长期激励模式备受瞩目,不仅受到众多上市公司的青睐,也受到了普通民众的信任,一些大型上市公司和银行纷纷推出股权激励方案和计划,而市场也对这些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持看好态度,国内民众对股权激励已不陌生。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也有一定的理论可资借鉴。
二、我国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
国有企业实行股权激励对我们来说是个研究方兴未艾的课题,而对其现状进行探讨将有利于我们看清问题的所在,并提出解决的建议。
当前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激励存在的制约条件有:
1.国有企业的人才市场化选聘机制还没有充分的建立起来。由于国有企业的高管多是政府直接任命,而通过市场化的招聘仍只占小部分。新旧体制的并存对股权激励的实施提高了难度。
2.缺乏对领导层的一套有效的绩效评价和考核标准,激励机制难以客观有效的发挥作用。
3.资本市场不顾成熟,股票的市场价格与企业的实际价值有所偏离。一个不成熟的资本市场,股票价格和公司业绩容易脱节,不能真实的反映出经营者的业绩,因此也不能客观有效的实施激励。而今年股票市场呈现的熊市状态也使得股权激励可能成为纸上的富贵,大大降低了股权激励的激励效果。
4.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力度不够,股权激励容易沦为企业高管谋求自身利益的工具,人为的拉高操控股价,变相套现,从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5.股权激励容易导致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虽然现阶段按劳分配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而收入差距也能为人们所接受,但是股权激励的实施势必会使这种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甚至超出人们的接受范围,对实际操作也会产生一定的阻力。
三、发展趋势及结合国外经验提出的建议
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应是众望所归,而要有效的实施股权激励必须构建适当的市场和环境,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结合国外的经验以及我国的具体国情,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在实施股权激励的时候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继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政企分开,改革经营者任用方式,引入市场竞争,消除不合理的垄断保护,为股权激励的实现建立一个良好的政策和体制环境。
2.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和考核体系,对管理层及普通员工的经营业绩进行客观的评价,并以此进行激励,有利于管理层及员工价值的充分实现。
3.加快资本市场建设,资本市场的成熟度关系到企业的股票价格能否真实反应企业的实际价值,而股权激励正是基于企业股票价格实行激励的一种方式,在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上,交易市场投机率高,操纵股价的现象时有发生,客观上制约了股权激励的有效性。
4.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和企业内部控制。由于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以及市场监管的不到位,股权激励容易成为内部人侵蚀股东权益的工具。因此实施股权激励不能只片面强调激励,而忽略了责任和约束,为此市场要建立起与之相对应的监管体系。切实保证股权激励的实施能有利于提高国有企业的长期发展、国有资产的效益最大化。
5.由于国内国有控股企业的质量参差不齐,股权激励机制应率先在一批具有价值的企业,或者具有较强发展潜力的企业中展开,采取渐进演变的方式由试点而逐步推广,事实上我国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实行业正是沿着这一方向发展。
6.政府应尽快完善有关股权激励制度的法律法规,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使国有企业的股权激励有法可依。在成熟的股权激励应用国家,如美国,一套完善的配套制度是推行股权激励的前提和基础。包括相应的法律法规、会计准则、税收政策、以及防止滥用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而这正是我国目前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的地方,对于股权激励,更多的是鼓励和宽容,却忽视了防止滥用方面的规定,这也容易导致激励过度甚至引起国有资产的流失。
7.在满足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的需求上,设置不同的长期激励的工具。事实上,多种激励工具的混合运用还有利于董事会或者管理层灵活应对外部市场和政策环境的变化,例如,当税收政策出现对资本收入的不利趋向时,管理层可以及时地将股票计划转向现金计划,以达成在计划中考虑对雇员利益的保障等等。
随着股权激励越来越为国内上市企业所重视,我国国有控股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探讨和实践也越来越多,一系列的法规制度的出台,为股权激励奠定了制度的基础,而国有企业自身的改革也为股权激励提供了实施的契机,国外经验的有益借鉴也使得股权激励有章可循。从最初的内部职工股的探索,到后期股权分置改革后实行较正规的股权激励制度,股权激励正在逐渐步入正轨。在国有控股企业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如自身产权不够明晰,市场环境没有充分竞争,资本市场仍不够成熟等等,都制约着股权激励实施的效果,股权激励容易沦为内部人侵蚀股东权益的工具。如何保障股权激励在公平的基础上有效的进行,股权激励模式的探讨,实施环境的建立,配套制度和法规的颁布,都是急需企业和政府以及社会大众共同努力探讨的话题。因为这不仅关系着国有企业的发展,更关系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股权激励的实施应是大势所趋,一定会有着美好的未来。
参考文献
[1]高千亭:我国国有企业股权激励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卓越管理,2007,4:63-65.
【关键词】股权激励;治理结构;盈余管理
引 言
在国内,从06年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后,我国的股权激励走上了规范发展的道路,这一长期激励工具似乎正在成为股东解决问题的“良药”。然而国内许多学者认为这是一把双刃剑,赵息(2008)认为虽然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治理机制可以使股东和管理层的利益更加一致,从而激励管理层关注长期的股东价值最大化,但是其同时也往往对公司的业绩有要求,从而引诱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肖淑芳等(2009)通过配对T检验的方法进行实证发现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日前的三个季度,经理人通过操纵“操纵性应计利润”进行了向下的盈余管理,公告日后盈余存在反转现象。苏冬蔚等(2010)则认为由于上市公司内外部治理机制的不健全,股权激励计划的提出,反而增加了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本文试图构建数学模型从理论上讨论股权激励、委托人监管和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
一、模型构建和推导
本文试图构建一个股东和管理层的博弈模型。首先假设存在一家两权分离的公司,公司股东是风险中性的,他委托风险厌恶型的管理层作为人经营公司。同时组建董事会制约和监督管理层的经营活动,监督力度使用s表示,董事会薪酬用Wb表示,为了方便处理函数,将s标准化取值0到1,0表示无监督,1表示完全监督。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因而管理层的薪酬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固定薪酬Wf,另一部分是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公司股权收益。假设授予比例为u以表示激励强度。
假设博弈过程包括2期。t=1期,在公司已经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况下,选择行动(a1,a2)。a1代表管理层的努力程度,表示管理层是否努力促进公司价值增长,其决定了在末期公司的真实产出水平Vt。在管理层没有盈余管理的情况下,末期财务报告中的报告盈余是等于真实产出的。其中R表示报告盈余,e1>0为管理层效率,表示外部环境变量,服从均值为0,标准差为δ的正态分布。因为努力工作占用了管理层的闲暇,相当于其付出的成本为C(a1) = 1/2(k1×a12),k为边际成本系数;a2表示管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即其利用公司资源进行盈余管理,在财务报告中虚报盈余水平以欺骗外部投资者,套高股价进而套现获利。管理层对此越积极,盈余管理水平越高,同时董事会的有效监管以及对财务审查可以制约管理层的权利,增加盈余管理的困难程度。
在t=2期,公司实现了其最终价值,管理层需要制作财务报表报告盈余,外部投资者根据报告评价公司价值,决定股价。为了方便推导,不失一般性,假设公司只有一股公司净价值就等于股价。由于只经营了一期,则产出减去成本就是公司的净价值。因此最终的公司净价值为Vnet=e1a1-e2M-Wf-Wb,而报告盈余R=e1a1-e2M+mM-Wf-Wb。根据前面的假设,由于信息不对称,外部投资者只能通过报告盈余评价公司价值,因此股价P=R。此时管理层的收入函数Y=Wf+uP,而成本函数C= C(a1)+ C(a2),将前面的函数带入得到:
通过管理层的收入成本函数分别对a1,a2求导,当边际收入等于边际成本时,管理层的收益最大,因而得到解为:
由解可以发现,管理层努力程度a1是和股权激励强度u、管理层效率成正比,而与努力的成本系数成反比。意味着随着股东授予管理层股权激励,管理层将增加自己的努力程度。即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是有效的,得到股权的管理层会重视公司的真实价值努力工作,其与股东的利益趋向将更加一致,会更加积极的促进公司的长期增长,因此股权激励在促进管理层努力工作的同时接诱发了管理层盈余管理的动机。
从解中还可以看到,a2与董事会监管力度s、盈余管理的边际资源成本e2和盈余管理称成本系数k2成反比,与报告收益对盈余管理的敏感系数m成正比。即董事会有效的监管可以控制管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也就是,股权激励正常发挥作用是离不开健康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只有形成健康的内外部治理机制,能够对管理层的权利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才能使得股权激励发挥其正面激励效应而抑制其负面效应。
二、结论与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的讨论,本文提出了以下政策建议:
(一)健全股权激励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上市公司推出股权激励计划主要依据的是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备忘录。而这些文件本身还存在不足,有很多问题没有涉及。因此监管部门应该从公司价值角度,分析财务和非财务指标、设计一套股权激励中的业绩指标体系,为上市公司业绩指标设定提供选择。第三,应尽快完善股权激励引起的公司税务和个人所得税问题。
(二)加快经理人市场的建设
经理人市场的建设实际上是运用竞争机制促进上市公司以市场化的方式聘用经理人,应该对原有的任命制进行改革,加强经理人聘任的市场化程度,引入竞争选聘机制,推进经理人的职业化,市场化。从而增加经理人之间竞争,降低其机会主义动机。
参考文献:
[1]Bergstresser, D. and T. Philippon. CEO Incentives and Earnings Management. Journal ofFinancial Economic,2006.
如今,股权激励越来越受到重视,普及率日增。截至去年10月底,沪深两市已有775家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涉及股权激励计划1077个,其中229家推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激励计划。
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2月,克明面业、江南嘉捷、永新股份等众多上市公司了注销部分股权激励股票的公告――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注销其未解锁的股票,这是和平处理。也有涉及重大纠纷、诉诸法律的处理方式,其中王茁与上海家化2014年的股权激励官司至今未见尘埃落定的公开信息。
从公司的角度出发,股权激励是为了提高员工归属感和认同感,增进工作效率,提高公司收益,因此一旦离职就不应当继续享有股权激励,应注销、转让给其他股东或支付给公司违约金。而从员工的角度看,股权应当由自己处分。公司到底该如何合法、合理地处理好人走了股权激励怎么办这一问题?
激励纠纷不断
近年来,员工离职后的股权激励纠纷不少。
上海家化董事会认为,王茁对公司内控管理上存在重大缺陷负有责任,解除其总经理职务,王茁尚未解锁的股权激励股票2014年6月被回购并注销,数量为315,000股,每股价格10.94元,回购总价款3,446,100元。回购价是彼时市价的三折。这笔钱数额不小。王茁称,“我并不是不看重钱,我其实很看重钱。”当年,在胜诉劳动仲裁后,王茁和上海家化的股权激励官司开打。
2015年的富安娜天价股权激励索赔纠纷案和回天新材股权激励纠纷案,都是因为高管离职跳槽并套现而引发的纠纷。这两起激起业内争议的案件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都是由于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时,与员工签订股东协议,对股权激励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包括在一定年限内不辞职、不发生侵占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否则需将所持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这两起纠纷最终以公司胜利告终,富安娜案件获赔超过4000万元,堪称A股“史上最贵”的股权激励索赔系列案,回天新材公司已依法追索了1500万元。
此外,近年离职股东公司章程无效的案例渐多,大多因为公司股东会通过《股权管理办法》,规定“股东因为岗位发生变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而导致其所持有的股份必须转让”,而离职股东持异议不愿强制转让。这些案件中,各地法院都持有近乎相同的态度,即公司可以对股东转让股权进行限制,但这种限制不能直接剥夺股东自身应享有的自益权,除非得到股东本人的同意。股权转让前,原股东仍应享有分红的权利。有法院提出,“虽然规划公司的股东均应受公司章程和《股权管理办法》中股随岗变规定的约束,但股东对其所有的股权仍享有议价权和股权转让方式的决定权。”
因此,在实施股权激励时,需考虑如何采用合法合理的方式,对离职股东加以限制。是采取股东协议的方式,还是利用章程进行约束?值得思索。
双重法律关系
公司可以与员工签订股东协议,约定股权激励的条件、方式和离职必须转让股权或者支付公司违约金,这种协议实际上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该强制退股行为系采取股东事先约定主动转让股权的方式,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相关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其具有约束效力。从富安娜和回天新材案可以看出,法院支持股东协议可以就股权激励对离职股东进行约定,离职了就强制股权转让或者支付违约金。
当然,在签订这种股权激励协议时,员工往往处于谈判的劣势地位。回天新材案中股权激励纠纷案件中,股东戴宏程表示,“在当时那样的情况下,我们也没有考虑那么多,公司要求签字,我们就签了”。股东许俊则表示,“我们对这样的《协议书》有异议,但在当时的情况下,我们作为员工是处于弱势的,你如果不签,就可能拿不到股份,员工相当于没有选择。”
由于被激励的对象是员工,在股权激励后与公司之间既是劳动关系又是“股东-公司”关系,因此股东协议也具有劳动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双重性质。在富安娜股权激励纠纷案中,就引起了法律适用争议,究竟是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还是民商事法律规范的内容?该案的一审法院认为,由于被告的股权收益是依股东身份而获得的,不是劳动报酬,违约金也是完全依据被告股东身份而做出的,应当适用民商事法律规范调整。违约金条款实际上只是股权回购条款,一旦股东辞职,就触发收益转让的条件,而非一般意义上的违反义务履行的情形。
事实上,员工通过签订股东协议建立的股东-公司关系来源于劳动关系,且劳动关系不受股东-公司关系的影响,因此股权激励协议虽然适用民商事法律规范调整,也不能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剥夺劳动者的自由择业、辞职等权利。
章程限制讲究
世界范围看,各国公司法大多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的章程在初始订立时,体现更多的是合意原则,股东全体一致同意才能通过初始章程。然而章程修改时,只需满足三分之二的资本多数决形式:很多时候,沦为控股股东对公司股权洗牌的工具,排挤少数股东。实践中,法院认为未经股东本人同意,利用资本多数决修改后续章程,强制股权转让的行为无效。这一观点具有合理性。
因此,从公司合同的角度,需要区分初始章程和后续章程。就初始章程而言,股东合意一致设定的股权强制转让负担,应当认为是一种自愿约定;而后续章程修订中,如果设置了股权强制转让的负担,也应当得到该条款约束下的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善用股东协议
处理好离职后股权激励问题,公司可重点关注三个方面。
激励计划尽量采取股东协议的形式,与特定的被激励员工签订,明确合同的性质、股权激励适用的条件、时限,离职股东必须强制进行股权转让,将收益返还给公司等。
关键词:股权激励;委托;面板数据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7-0105-02
1引言
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形成经理人和股东之间的委托关系。在委托关系中,由于双方利益不一致,经理人就可能出现偏离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寻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行为,所以需要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来限制经理人行为。股权激励就是解决委托问题的一种工具,它通过授予经营者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的形式,使经营者能以股东的身份行使一定的经济权利,激励经营者追求企业长期利益同时避免短期利己行为,与企业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整体的一种激励方法。传统经济学是将剩余产权作为股权激励的基础。剩余产权包括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剩余控制权是指企业契约中未明确的状态出现时的相机处理权(决策权);剩余索取权是是对企业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如工资、利息)后的余额的要求权,即股权持有人享有按照股份比例获得公司收入除去成本费用后的结余的权利。剩余索取权应该与剩余控制权相对应,因为如果拥有剩余控制权的人没有剩余索取权,这种剩余控制权就会成为一种“廉价控制权”,他就不会努力做出好的决策。股权激励正是基于这一点出发,赋予经理人一定的股权,让经理人享有企业剩余控制权的同时,又能与股东分享剩余索取权,从而保证经理人利益与股东利益的一致性。从会计核算的角度,股权持有人所分享的即是公司的账面价值的增加。然而,由于股票具有流通性以及其账面价值一般不等同于市场价值,加之多数重视长远发展的公司极少派发股息,持股者所获得的持股收益基本来自于股价的上升,所以股权持有人分享的更多是公司的市场价值的增加。经理人必须努力工作,促进公司市场价值的提升,才能实现自身利益。
2国内外研究现状
Jensen & Meckling (1976)提出基于“问题”的资本结构理论以后,国外学者针对股权激励能否改善公司治理效应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至今并未取得一致结论:一种观点认为,股权激励强化了经理人与股东之间利益的一致性,降低了成本和公司治理风险,因此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效应;另一种观点认为股权激励成为经理自利行为的新手段,反而降低了公司治理效应;此外也有学者认为由于资本市场的复杂性和众多不可控因素的存在,股权激励并未对公司治理效应产生显著影响。
在我国于2005年4月开始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后,证监会于2005年12月31和2006年1月1日分别出台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资委和财政部也于2006年9月下发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许多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这种新的改善公司治理方式表现了极大的热情,但是,从国外相关理论及实证结果来看,股权激励能否解决“问题”尚存在较大争议,那么针对我国特殊的市场环境,我国应如何在汲取国外经验教训下,建立符合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让股权激励在我国发挥最大效用?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股权激励机制在我国企业的作用方式与治理效应,对于落实我国企业改革,提升我国企业的管理水平与企业价值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目前,国内学者在结合国外相关理论及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上市公司实际数据展开了一系列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汉鹏(2001)通过对公司市场价值、账面价值和核心价值三种形态形成进行分析,提出用公司核心价值分享原理来解释股权激励,并指出股权激励适用对象的选择原则。吕长江等(2009)实证研究发现上市公司设计的股权激励方案既存在激励效应又存在福利效应,提出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改善激励条件和激励有效期来提高股权激励方案的激励效果。王华等(2006)从内生性视角研究中国上市企业经营者股权激励、董事会组成与企业价值的内生互动关系,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经营者股权激励与独立董事比例有反向互动关系,与非执行董事比例有正向互动关系;经营者股权激励与企业价值之间具有倒U型关系;独立董事比例与企业价值存在负向互动关系,非执行董事与企业价值存在正向互动关系。杨青等(2010)从CEO外生性角度考虑激励后效问题,通过对2005-2008年沪深上市公司面板数据分析发现上市公司CEO薪酬设定与公司业绩存在正相关关系,在激励机制的作用下CEO会进一步改善公司业绩,产生正向的激励后效,但董事会特征与激励后效无关。
3实证分析
3.1研究思路
从国内研究现状来看,国内学者均是选取某个特定角度来分析股权激励机制的作用,但鲜有从一个比较全面的角度综合分析股权激励机制的作用的文献,因此本文从公司业绩,风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三个方面来探究股权激励的作用,并且从管理层持股对财务杠杆的影响和管理层持股对董事会构成的影响两个角度来分析股权激励发生作用的具体机制。
3.2变量定义
本文采用2007年-2011年的上证50指数中非受限的48只成分股为样本进行分析,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相应变量定义如下:
mean—平均收益率。公司业绩用平均收益率指标来衡量。
volatility—收益率方差。风险用收益率方差指标来衡量。
tobin'q—托宾q。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用托宾q指标来衡量。
indirector—独立董事比例,该指标用来衡量高管持股对董事会构成的影响;
lev—财务杠杆,该指标用来衡量高管持股对资本结构的影响;
maowner—高管持股比例;
state—是否国有,1代表是国有企业,0代表非国有企业;
lnage—上市年份的对数;
lnsize—总资产的对数;
lnboard—董事会人数的对数;
indirector—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数的比例;
ceoboard—是否兼职,1代表董事长与经理人不是同一个人,2代表董事长与经理人是同一个人。
3.3实证结果
本文建立5个面板回归模型,分别研究股权激励对企业业绩、风险、可持续发展能力、财务杠杆和管理层结构的影响。下面表1至表5分别为这5个方程的回归结果。
从表1、表2、表3、表4及表5的结果来看,管理层持股比例的系数都不显著,说明高管持股对公司业绩、风险、可持续发展能力、资本结构及董事会构成并无显著性影响,可知股权激励并没有在公司治理方面起到显著性的作用,从侧面反映中国上市公司目前采取的经理期权等一系列的激励措施并不是完善我国企业治理机制的关键。我们认为股权机制失效的原因是在我国特殊的资本环境里,市场没有完成根本性变革,市场机制不够完善,大多数企业没有认清自身发展的内外环境,而是一味的照搬国外的经验,这样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经理人的行为。
4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通过对2007年-2011年的上证50指数的成分股为样本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股权激励对公司业绩、风险管理控制、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资本结构及董事会构成没有显著性的影响,从而说明股权激励机制目前还没有在公司治理方面发挥效用。我们认为要想股权机制发挥作用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规范公司的管理机制;企业应该建立一套完整地、相对独立的内部监控系统,聘请专业的公司治理专家,根据公司内、外部条件和激励对象的不同,选择适合本公司发展的激励办法。第二,完善股票市场;股票市场的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到股权激励机制的有效性,在牛市中即使经理人经营管理不善也有可能获得高额报酬,但在熊市里即使经理人努力工作可能不能得到应有的报酬,这样股权激励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第三,健全的法制环境;加强对经理人的行为规范是企业持续发展的有效保障,同时健全的法制环境也能保障经理人的自身利益。
参考文献
[1]吕长江,郑慧莲,严明珠,许静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设计:是激励还是福利[J].管理世界,2009,(9).
[2]汉鹏.公司价值的形成与股权激励使用对象的选择[J].管理世界,2001,(3).
股权激励作为企业界和管理学界热议的话题,因其对于企业经营层和核心人员的中长期发展有着显著的影响而被广为关注。股权激励的正确实施对企业吸引留住核心人力资本、创造利益共同体、激励业绩提升、促进长期发展、减少短期行为有着重要的意义。
目前股权激励往往被误读为针对上市企业的激励模式,其实股权激励不仅仅针对上市企业。上市公司由于其公众公司的性质,股权激励方案更能引起投资人和公众的关注。向非上市公司只是股权交易并未实现公开化和市场化,其股权并不能在二级市场上转让,但并不影响其作为股份公司的性质,也并不影响其股权激励的实施。目前针对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的著作相对较少,因此有必要对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进行简单的梳理和分析。
非上市企业与上市企业股权激励的相同之处
非上市企业与上市企业一样,在股权激励方面有着一些相同的要素和方案流程。
确定激励对象,无论是非上市企业还是上市企业,首先要确定被激励的对象,只有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和发展的需要正确选择最适合的激励对象,才能使整个激励方案的有效性达到最优。通常为企业高管、核心研发人员和销售骨干。并且要根据相关法规选择被激励对象,例如;假如被激励对象是国有集团企业(母公司)高层,则根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其只能参与一家下属子公司的股权激励。
确定激励数量,都需要确定激励数量,并且激励梳理都有一个规定的上限。新《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另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一般不一次性将用于激励的股票授予完。
确定激励模式,无论是非上市企业还是上市企业,都需要根据激励的目的、所在行业的情况、以及企业客观实际选择一条适合自身的激励模式(工具)。
确定股票(股份)价格,一般为确定授予价格和退出价格。而对于股权激励的价值衡量,行权价格固定还是浮动等问题,是非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共同面对的问题。
确定激励时间,一个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可以称为一个周期,大周期一般含激励方案的制定、授予、等待、行权、禁售、解锁等。小周期一般从授予开始算起。
确定股票(股份)来源也就是确定用于股权激励的股票(股份)的来源,而用于股权激励的股票(股份),无非来源于原股东出让、增发新股、公司回购股份、发行新股时专门预留。
确定资金来源即确定购买激励股份的资金来源(无条件授予除外),一般为被激励对象直接出资,被激励对象以奖金、分红抵扣,以及企业资助。确定资金来源一般要考虑公司现金流状况和被激励者收入条件状况。
非上市企业与上市企业股权激励的不同之处
虽然非上市企业与上市企业在股权激励方面,有些共有的要素和共通的方案流程,但是根据这二者在受监管方面、激励模式等方面也有着显著的不同之处。
监管法规不同:上市企业作为公众公司,不仅其财务状况公开化,其激励方案受相关法规的监管也较为严格,有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如果是国有控股公司,还受到《国有控股上市企业(境内/外)实行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监督和管束,其激励方案(计划)较为透明。而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激励方案以新《公司法》为主,其他方面法规不多。
激励模式不同,上市企业受到相关法规的规定,其激励形式以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为主。而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激励模式,不局限于上述形式的限制,还包括分红权、虚拟股票、账面价值增值权、业绩股票、股份期权、储蓄参与股票等等。
股票定价不同,上市公司股票定价与非上市公司股票定价有着显著不同,上市企业由于相关法规明确、市场化和透明度较高。因而操作性较强。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中的股票定价,则往往由内部股东大会决定,透明度较低,定价操作性较弱,需要聘请专业机构协作完成,通常参照每股净资产,进行平价,折扣或溢价出售。
业绩目标设置不同:无论是限制性股票还是业绩股票。一般都在激励计划的授予或者解锁方面附带一定的业绩目标,再根据这些业绩目标的达成来决定被激励对象是否有权被授予或有权行权。在业绩目标条件设置方面有着显著的不同。上市企业一般被激励对象的业绩目标设置多以EVA(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率等为主,而非上市公司一般激励授予条件相对比较简单直接,以营业收入和利润率为主。
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过渡方案
所谓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过渡方案,是指非上市企业为上市后继续实施合适的股权激励而采取的过渡方案,一般来说应该遵循以下两点。
积累基础:为确保上市后有相应的制度基础和资金基础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非上市企业可以提早准备相应的解决方案,如可采取设置核心人才(激励对象)基金等方式,为上市后的股权激励打下良好的资金基础,核心人才基金来源可以为核心人才的年度业绩分红、年终奖,专项奖金等形式,可由企业从分红等奖励中提取规定的比例全部投入基金,也可以个人和企业等额(或一定比例)投入奖励部分为基金。基金同时还起到风险抵押金的作用,一旦被激励对象在上市前非正常离职、被解聘、做出有损公司的行为,则其名下基金被公司收回。
平稳过渡:可将用于股权激励的基金与激励方案实施在上市前一年与辅导机构(承销商)进行操作上的详细沟通,股权激励方案亦可能由于上市引起相关组织机构设置的变动、战略的调整而有所改变,为保证其平稳过渡,应该与律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以确保公司和被激励对象的合法权益,实现股权平稳过渡。
非上市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注意事项
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确保四项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只有建立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股权激励体系,才能确保避免违规和操作的长期性,股权激励体系运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电可以杜绝收入分配中的非透明成分和灰色成分。
公平性原则人才是公司发展的根本要素,股权激励体系只有遵循公平性的原则,才能更好地吸引、激励、保留企业实现战略目标和发展所需要的人才。
匹配性原则非上市企业实施股权激励,不仅仅需要遵循激励对象的匹配、方案的匹配,还需要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以有效引导被激励对象促进战略目标的实现。
针对性原则,正确的股权激励方案应该具备针对性原则,并根据不同层次针对性的设计股权激励体系才能有利于公司的良性发展。
国际银行业股权激励的经验
股权激励的发展历程
公司股权激励制度最早出现于2 0世纪50年代的美国。1952年美国辉瑞制药公司推出了世界上第一个股票期权计划,开创性地将高层管理人员的长期利益与公司的未来成长紧密联系在一起。股权激励制度之所以最早在美国兴起主要归因于美国当时税收政策及经济快速发展所带来的问题。一方面,美国税收政策为股权激励制度的产生创造了条件。20世纪50年代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率较高,公司员工需对一般工资缴纳高昂的税费,1950年出台的美国《税收法案》明确规定,对于法定股票期权只向其股权激励兑现后的溢价部分征收25%的资本利得税;同年美国总统杜鲁门签署了《1950年收入法案》,首次规定了任何企业都有权向雇员发放股票期权。在这两项关键政策的基础上,美国公司陆续改变了过去以奖金和红利为主的员工奖励模式,将股权激励特别是股票期权纳入员工的工资结构之中,旨在帮助公司员工降低个人所得税数额。20世纪60年代,路易斯・凯尔索针对雇员不掌握公司资本的问题提出了“员工持股计划”(ESOP),其核心内容是资本所有权的泛化,即将公司内部员工所提供的的劳动作为其分享股权的依据,使员工通过持有公司股票或期权分享企业的所有权和未来的收益权,目的在于最大化每个员工的组织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
20世纪80年代美国经济逐渐复苏,美国国会对“激励性股票期权”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大量企业开始认识到股权激励制度兼具激励与约束双重效应,在解决委托-问题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因此陆续对其员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将股权激励制度带入了快速发展阶段。据统计显示,1986年美国89%的大公司已向其高层管理人员发放了股票期权,1990年后更有不少中小企业参与到股票期权的发放之中。随后加拿大、英国、法国等国家的公司也陆续开始对其员工使用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的应用目的也由最初的规避税费和平衡社会矛盾逐步转化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优秀技术人员薪酬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在企业保持长期的成长发展和管理层的连续稳定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国际银行业股权激励的主要模式
目前国际银行业实施股权激励的措施主要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股票增值权和员工持股计划。
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是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股权激励措施,美国银行业约15%的员工享有公司的股票期权,它是与股票价值增值密切相关的企业长期激励手段。企业面向员工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措施意味着被激励对象在未来约定的期限内,在达到事先约定条件的前提下,拥有着可以按照预先商定的价格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选择权。股票期权的类型可根据约定行权价与授权日收盘价的大小关系划分为价外期权、平价期权和价内期权,以激励员工为目的的股票期权通常为价外期权或平价期权,如今美国银行业较常采用平价期权激励员工。
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计划是指激励对象无偿从上市公司获得约定数量的股票份额,这部分股票通常附有对工作年限、业绩目标、禁售期限等限制条件的明确规定,被激励对象只有满足以上要求时才有权将这部分股票卖出获利,它是与股票期权相并列的常用的长期薪酬激励措施。2014年美国合众银行75%的长期奖励是以限制性股票形式发放的。限制性股票对股票锁定时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有效地使高层管理人员的利益与公司的长期发展联系在了一起,对企业员工的约束效果显著,尤其适合发展进入成熟期的公司应用。
业绩股票。业绩股票的实质是将员工奖金延迟发放,即公司规定被激励员工在完成年度业绩目标的条件下可无偿获得一定数量的股票或领取用来购买股票的现金,具有突出的长期激励作用。与其他几种股权激励措施相比,业绩股票将被激励者的权、责、利一一对应起来,有利于员工准确地将个人工作目标与公司长期战略结合起来。如加拿大银行业通常根据年度业绩表现情况向其员工发放锁定期为三年的业绩股票,即自授予日起第35个月的最后一天该股票进入行权期允许变现。
股票增值权。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不直接给予被激励员工公司股票的所有权,而是以员工在规定期限内达到约定的股价或业绩标准为前提,赋予其享受由公司股价上涨或业绩提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作为一种虚拟股权激励措施,股票增值权相较于其他四种股权激励措施的特点在于其被激励的主体一旦行权,这份激励作用将随即消失,且这项权利在企业经营效果好、股价上升时将为被激励对象带来额外收益,而一旦企业经营效果不佳,员工只需放弃行权即可避免自身损失。总的来说,股票增值权的约束作用不足且激励成本较高,适用于现金流十分充裕的公司应用。
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是指公司内部员工自愿出资认购公司的部分股权,通过成为公司股东共享企业成长的一项兼具激励与福利双重作用的员工福利计划。在各项股权激励措施之中,员工持股计划的特点和重点在于公司员工持股比例的多少显著地影响着计划的激励效果,如果员工持股比例过少,激励员工的效果不明显,而一旦员工持股比例过高,则容易产生内部控制问题。这项股权激励措施更适用于绩效考核制度严格明晰的上市公司。
国际银行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特点
以上几种股权激励措施在实施细则、预期收益及适用对象等方面各有特色,但是其将高层管理人员的利益与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紧密结合的思路是相同的。国际上各银行在实施股权激励时普遍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以业绩指标为主确定被激励对象领取股权奖励的额度。美国合众银行将其股权奖励额度同年度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挂钩,薪酬委员会将在每个绩效年根据各岗位在就业市场的竞争状况及员工个人贡献的实际情况综合决定其长期激励额度,并在一年后根据完成情况进行调整。第二,以多重指标为辅持续更新股权激励的发放额度。在加拿大的银行业,首席风险官专门负责根据股东回报率、财务报表、实际风险等指标的变化调整员工股权激励的发放水平,以确保激励措施能恰当及时地反映公司的经营处境。第三,银行业日益重视对全体员工的薪酬激励。国际银行业普遍认识到在商业银行的经营运行中,高层管理人员的作用固然重要,但整体团队的力量也不容小觑。美国银行业常通过激励层次的多样化实现对全体员工的激励效果。德意志银行2001年股东大会首次确定了全球持股计划,允许在银行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按一定折扣购买规定数额的本行股票。
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
作为一种缓解“委托-”矛盾、明确员工奋斗目标、提升高管经营能力的薪酬激励措施,股权激励在国际银行业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就股权激励的发展历史和应用经验来看,可根据其实施效果将其概括为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两个方面。
股权激励的正面效应。首先,股权激励有效地将高级管理层的工作目标与企业所有者的长期利益统一起来。对于银行高管及个别员工而言,获得股权激励意味着得到了一个提高工资水平的机会,而实现个人收入的提升要以完成公司业绩目标、达成股票价值增值或达到其他约束条件为前提,从而将银行的风险管理和长期成长与被激励者的个人利益紧密的联系在了一起,高层管理人员在进行经营决策时将会更加重视长远利益和发展,为形成企业长期稳定健康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极大地缓解了两权分离所带来的问题。其次,股权激励为银行吸引了一批优秀人才,同时有效地缓解了重要员工流失。股权激励是一种兼具激励效果与约束作用的企业长期薪酬激励办法,一方面股权激励的激励效果与二级市场股价波动密切相关,股价上涨往往可以大幅度地提升被激励员工的工资水平,激发其努力工作完成业绩目标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股权激励通常带有配套的约束条件,企业常以入职年限、业绩考核、个人贡献等指标为参考依据,通过规定被激励员工认股数量及股票锁定期限的方式约束其持续稳定地为公司发展服务。
股权激励的负面效应。首先,股权激励不当可能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由于股权激励效果与股票价格的波动密切相关,被激励对象特别是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为了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可能会通过债券融资或回购股票等方式刻意抬高股价,公司负债比例的增加很可能会提升其发生财务危机的可能性。另外,被激励对象还可以通过套期保值等手段消除因公司业绩不佳而产生的风险,从而形成了即便公司经营状况或股票价格不佳被激励对象也可以获利的有利形势,破坏了股权激励将经营者与股东利益统一起来共同推动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初衷,反而给予经营者利用激励措施谋取个人利益的可乘之机。其次,股权激励不当可能会加剧社会矛盾。目前,在银行高层管理人员的薪资结构中由股权激励所带来的收益远大于基础工资的数额,股权激励与二级市场股价表现挂钩使其具备了成倍扩大受益者工资水平的能力,由此造成的企业内部员工巨大的贫富差距,不仅不利于企业内部团结协作,而且容易激化社会公平问题。最后,股权激励不当可能会影响整体宏观经济的发展。受股权激励作用的刺激,企业的经营效果和股票价格常常被高估,在股权激励措施被广泛应用的条件下很可能会使整个股票市场泡沫化严重,从而对国际经济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国内商业银行股权激励现状
我国银行业股权激励的背景
与国际股权激励的发展历程相比,我国股权激励制度的起步相对较晚。20世纪80年代末,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使我国先后出现了内部职工股、公司职工股及内部职工持股会等员工持股形式,但此时的股份赠与不属于公司员工经常性工资的组成部分,尚不具备激励性质。1998年11月25日证监会宣布取消内部职工股,同时中央关于国企改革的指示中多次提到建立健全经营者激励制度,在这两项政策的背景下,我国一批国有企业相继开始对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业绩股票等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尝试与探索,由此股权激励制度在我国国有企业的积极尝试中进入了初步探索阶段。
2005年12月31日,证监会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标志着我国股权激励制度开始进入广泛发展阶段。该文件首次明确规定了我国上市公司施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一整套办法,将我国股权激励带入规范化的发展模式,激励了一大批国有和民营上市公司面向内部员工开展股票激励计划,使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一系列激励措施得到广泛的应用。
2016年7月15日,证监会了新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后文简称《办法》),又一次引起了我国各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关注。该《办法》在原始体系的基础上,重点强化了信息监管、内部监督与市场约束等监督机制,进一步细化了监管处罚规定,同时通过明确公司实施激励计划的条件、规定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再次完善了我国股权激励制度。新《办法》补充了关于重点落实监管、完善激励制度等方面的规定细则,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发展创造了新的政策环境,各上市公司亟待调整或发展激励计划以适应新制度的要求。
我国银行业股权激励的现状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权激励计划频频受阻。我国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自2005年起陆续开始审议施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国建设银行是我国最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国有银行,2007年7月6日建行正式开始实施其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允许符合资格的约27万建行员工可通过认购的方式分得约8亿股份。之后,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相继提出了基于H股的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然而,国有商业银行股权激励的进程并未顺利展开,2008年后的各家银行的股权激励方案被相继叫停。形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有二:其一,受金融危机影响,国际银行业纷纷降低了高管的薪酬水平,2009年1月我国财政部出台了《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合理控制各级机构负责人的薪酬,并根据有关规定暂停股权激励计划。其二,国有商业银行的高管人员通常来自上级部门的任命,具有企业高管和政府官员的双重身份,虽然金融机构内高管领取高额薪酬符合国际惯例,但对于政府官员而言享受公司股权激励尚缺乏合理的制度保障。
股份制商业银行股权激励发展顺利。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权激励措施通常以管理层股票增值权计划为主,目前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和招商银行已经相继开展了股权激励计划。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上市的同时对其总行9名高管实施了股票增值计划; 2004年2月中国民生银行公布的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称将以公司股价折算后的现金形式给予其高级管理人员和部分优秀员工作为奖励,其实质也是发放股票增值权;2007年10月招商银行推出了首期高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规定股票增值权的持有者将获得自授予日起至行权日止获取公司股票在H股因价格上涨产生收益的权利。
近年来,股份制银行日益重视对全体员工的激励,纷纷通过对股权激励措施的调整增加对中间层和普通员工的股权激励措施。2014年11月7日,中国民生银行了以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告,公告称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140846万股,员工的最低持股期限为36个月,计划的主要目的在于激励并约束银行的核心员工,不会造成公司控制权的变化。此外,2015年招商银行首批面向内部8500名员工推出了股权激励计划,使广泛参与的员工持股计划在股份制银行中的得到了又一次应用。
城市商业银行股权激励迎来新进展。重庆银行于2015年11月在我国H股上市,其后的股东大会正式通过了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该计划声明将拟用2014年年底银行8位高管绩效薪酬的延迟发放部分购买相应价值的本行H股股份,此限制性股票在3年锁定期满后可按规定参与考核,合格后方能解锁兑付。
我国银行业股权激励中的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股权激励计划的过程中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其一,我国银行特殊的经营结构导致薪酬激励的效果不佳。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具有明显的行政化倾向,银行管理人员的工资水平与个人业绩的相关程度较低而与其所处职位高度相关,绩效考核尚未在工资水平的确定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薪酬激励措施不足以打破控制权下的固有体制范式。其二,我国商业银行员工激励目前仍以工资、奖金等短期激励为主。由于自身缺乏长期稳定的战略指导,我国商业银行经常以实现某一阶段内的特定目标为前提利用短期激励措施奖励员工。其三,股票增值权虽易于操作但其激励作用有限。目前,股票增值权是我国商业银行应用最为广泛的股票激励措施,这种激励办法因无需解决股票来源而具有操作简单的天然优势,但是股票增值权一旦被兑现其激励作用随即消失,被激励者不能真正享受拥有公司股票的待遇。
国际经验对我国银行业开展股权激励的启示
在人才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建立股权激励制度、完善员工薪酬结构是我国商业银行保持与外资银行人才竞争优势的重要一环。结合国际银行业股权激励计划的开展经验,我国商业银行在探索股权激励计划时应重视以下三方面问题。
首先,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索合理的股权激励制度。目前,国际银行业普遍形成了以业绩指标为主、相关指标为辅的股权奖励额度计划机制,并主要通过发放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实现了对企业员工的长期奖励。我国银行业发展股权激励不能“用力过猛”,既要参考国际先进经验又要注重结合我国的特殊情况。其一,银行施行股权激励计划必须考虑我国银行业高层管理人员双重身份的特殊性,确定与银行股权激励相配套的制度规定,同时着力健全我国人力资本市场。其二,银行应积极探索股权激励的实施措施。与国际银行业广泛地开展股权激励计划不同,我国商业银行股权激励尚处探索阶段,目前主要以股票增值权激励为主。未来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各措施激励效果和约束作用的特点,有区别地向不同层级的员工施行差异化的激励办法。例如,商业银行可向高层管理人员发放股票期权以实现激励、约束重要人才的效果,向中层管理人员发放限制性股票以反映其工作与股票走势关系不明显而与完成计划目标密切相关的情况,同时增加现金行权在股权激励中的比重,加大银行激励措施对员工的约束力度。其三,银行要慎重选择股权激励的实施范围。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股权激励要以符合证监会《办法》对上市公司激励对象范围的硬性要求为前提,从高层管理人员开始小范围地实行股权激励计划,避免使股权激励演化成银行全体员工的福利措施。
其次,要增加银行信息披露,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证券会《办法》中重点强调了股权激励的监管问题,而社会监管是实现全方位监督管理的重要一环。由于施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能会引发经营者道德风险问题,商业银行有必要增加对管理者持股数量、股票操作行为、期权行权时间及行权价格等信息的披露要求,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地获取银行管理层交易信息,保障社会监管有效推进。另外,目前我国的会计制度中还没有关于股票期权的计量、确认、摊销等会计处理的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在会计实务中对期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式千差万别,若想有效地推行股权激励计划、落实监管机制,需进一步对相关会计制度进行完善。总而言之,我国上市公司施行股权激励计划,应以建立公司重要信息披露制度、健全全面监督机制为前提,在此基础上才能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关键词】个人 境外投资 外汇管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中国的经济发展驶入快车道,国际交往不断扩大,对外贸易迅猛发展,居民个人的外汇资金流动的数量日益加大,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需求也日益高涨。目前个人境外投资由于投资额度偏小、审批手续繁琐,耗时较长等原因,无法满足日益高涨的个人境外投资需求,在国内投资渠道有限、个人财富不断增长的情况下,有境外投资需求的个人往往利用将资本项目项下资金混入经常项目或通过灰色渠道进行境外投资。本文通过对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的研究,提出进一步拓宽个人境外投资渠道、简化手续、完善管理等政策建议。
一、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现状
为适应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需要,近年来,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取得了一定进展,国家在个人资本项下外汇管理也陆续推出相关政策,拓宽个人资本流出渠道,同时大力培育和发展个人外汇市场,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从目前情况看,我国个人资本项目管制程度不断降低,已有按近一半的项目基本不受管制或者受到较少管制,部分管制和严格管制的项目各占四分之一。目前,个人境外投资渠道主要有QDII制度、个人对外财产转移、境内公司员工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境内个人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等。
(一)QDII制度
QDII制度即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是指在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的国家,允许本地投资者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投资制度。2006年4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放宽有关境内资金进行境外理财投资的外汇管制,符合条件的银行、基金、券商、保险等金融机构均可成为QDII赴海外市场投资。QDII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拓宽了境内投资者的外币投资渠道,使投资者能够真正对自己的资产在全球范围内进行配置,在分散风险的同时充分享受全球资本市场的成果。我国QDII经历了前期筹划、扩大试点和加速发展三个阶段。2013年以来,QDII改革步伐逐渐加快,境外市场也稳步扩大。2013年央行工作会议提出稳妥推进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试点,积极做好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QDII2)试点相关准备工作。台湾金融监管机构2013年6月2日表示,已发函同步开放大陆银行、保险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可来台投资证券市场及期货。
(二)境内公司员工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外汇局对于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主要针对的是境内公司员工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2007年1月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首次对股权激励事项所涉及的个人外汇管理进行明确。当年3月,外汇局又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的通知》(汇综发[2007]78号),规定了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所涉外汇业务的操作流程,从而为跨国公司中国雇员的合法经济收入提供了合规通道。2012年2月,外汇局又出台了《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进一步简化了业务流程和申请材料,扩大了政策规定适用范围,落实登记管理原则。目前,境内个人参与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仍无相关规定。
(三)境内个人对外财产转移制度
目前规范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行为主要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2004]第16号公告和《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对境内个人对外财产转移实施较为严格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一是对移民财产转移资格规定严格。移民财产转移申请人必须是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香港、澳门、台湾并取得现居住国或地区永久居留权,或已取得该居住国国籍的自然人。同时还要求提供如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等证明文件。二是对财产来源审核严格。申请人须提供收入来源证明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如个人薪酬所得应提交有关收入来源的证明,经营收入应提交个体户经营收入申报表、股权证明或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以及能证明收入来源的材料等。三是财产转移汇出程序严格。申请人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金额,分步汇出。首次可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全部申请转移财产的一半;自首次汇出满一年后,可汇出不超过剩余财产的一半;自首次汇出满两年后,可汇出全部剩余财产。全部申请转移财产在等值人民币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经批准后可一次性汇出。
二、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QDII投资效果差强人意
QDII自启动至今投资效果差强人意。多数基金公司公开发行的QDII基金亏损累累,究其原因:一是缺乏发展的市场环境。投资者的高盈利要求与境外市场事实上无从提供这种机会的巨大反差,使得QDII的实践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QDII产品脱离了中国的现实条件,同时也超越了资本市场普遍的发展实际。二是内部准备不足,缺乏知识与技术准备。最早由基金公司发行的QDII产品,先是委托海外投行操作,后又高薪聘请海外基金经理来操作,有的则是购买海外的股票基金,成了事实上的“FOF”。在承受了巨大的损失以后,有的基金公司开始选择境内人士来掌管QDII,但是这些基金经理又缺乏在海外进行大资金运作的能力,在业绩上乏善可陈。如今的QDII产品,在境内投资市场上已经被边缘化了。
(二)个人参与境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尚需完善
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对“以现金方式行权”、“非现金方式行权”等相关概念缺乏相应的解释。仅表明“个人可以其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中自有外汇或人民币等境内合法资金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未明确外籍个人发生现金行权行为是否也视同境内个人,将其境外自有外汇纳入境内专用账户统一管理。此外,境内个人参与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尚未明确。根据操作指引: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按相关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是指境外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境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的个人进行权益激励的计划,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计划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股权激励方式。相关规定未对境内个人参与非上市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规范。境内居民在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时就已经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登记备案。在实际业务中,在境外企业未上市时可能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对股票激励项下的期权进行行权;二是特殊目的公司被收购,已进行股权激励计划的股权需要出让。
(三)境内个人对外财产转移实施困难
目前,由于办理财产转移手续提供的材料繁多、财产转移审批程序冗长、财产转移汇出时间较长等原因,境内个人对外财产转移实施困难,部分申请人可能通过其他相对便利的途径隐蔽汇出。
四、政策建议
(一)完善法规,细化操作
摒弃传统“宽进严出”、“轻私重公”的管理思路,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居民、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各项政策规定,制定科学的区分个人资本项目和经营项目的标准和原则,切实解决当前个人外汇管理因法规依据不足而出现尴尬的局面。同时要切合实际,细化操作规程,加大政策法规的可操作性。简化境内个人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的审批手续审,有效疏导境内个人合法财产对外转移,提高政策执行力度和效率。
(二)明确原则,堵塞漏洞
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法规,明确个人资本项目项下外汇资金汇兑原则。《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对于个人外汇资金流出入的管制主要体现在购汇和结汇环节,汇入暂不结汇或者是非购汇汇出的外汇资金基本不受管制。建议尽快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政策中关于外汇资金流出入环节的内容,明确个人资本项目项下外汇资金汇兑审核原则及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划转规定,防范因政策漏洞而造成个人资本项目项下资金违规跨境流动。
(三)针对难点,完善管理
针对个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存在的问题,外汇局应该根据资本项下交易性质和风险程度,确定必须要采取的具体措施,以便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个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内容。如明确境内个人参与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局如何进行备案、变更,持有员工期权的境内个人能否行权等问题。
(四)拓宽渠道,合理疏导个人资本有序流动
在现行的政策法规框架内,循序渐进,逐步推进个人境外投资,允许个别地区在一定限额内开展个人境外投资,以适应日益增长的个人境外投资需求,从直接投资到间接投资逐步放开,从经济发达地区向全国逐步推开,合理疏导个人外汇流出,实现外汇均衡管理。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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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IT企业;股权激励;绩效管理;策略
[DOI]10.13939/ki.zgsc.2015.46.179
对金融IT企业来说,人力资源的作用非常突出,尤其是工作人员对待工作的态度以及其自身的积极性,对金融IT企业的发展有突出作用。要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必须对员工加以物质奖励和工作业绩考核,因此说绩效管理对于其业绩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它能够合理地评价员工对企业的贡献值,对改善企业的内部管理也具有促进作用。特别是对于金融IT企业来说,员工的个人价值对于企业的发展影响比较大,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员工的主观能动性。金融IT企业上市以后人力成本增加明显,特别是与传统公司相对比,成本更突出,因此在新时期条件下,应当努力加强绩效管理的创新,采取有效的措施激励员工,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
1 金融IT企业绩效管理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金融行业和IT技术实现了有机结合,有效地提高了金融活动的深度和广度,促进了金融IT企业的发展。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绩效管理方法有很多,本文对其进行简单的列举并对其进行评价,找出绩效考核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及其产生的影响,以下是关于金融IT企业绩效管理方式方法与问题的研究。
1.1 上市公司绩效管理策略研究
上市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人力资源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要发挥员工工作的主动性需要采取有效的绩效考核办法,它能促进员工业绩的提升,对员工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效果予以评估,因此本文对上市公司的绩效考核管理策略进行研究和分析,上市公司的绩效考核办法如下。
首先,股权激励制度。股权激励制度是上市企业为了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而使用的一种长期激励的办法,属于一种期权激励的范畴。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离不开人力的支持,因此为了能够留住核心人才,在上市以后使用这种长效的激励制度,按照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股权对象的选择,然后让这些员工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成为一个共同体,从而实现员工对企业的长期服务[1]。
其次,任务绩效与周边绩效考核。绩效考核是企业对员工工作的评价,对每个员工需要承担的工作予以肯定或否定,所以在考核过程中要进行定性定量的研究,让员工对考核标准予以肯定并接受,实现公平评价的指标。很多上市企业所选用的是任务绩效考核办法,这种办法在国外也经常被使用,任务绩效是对员工工作结果的考核和评定,另外企业还要对员工的工作行为进行考核,这种考核被称之为周边绩效。这两部分的对员工的所有工作表现进行考核,根据不同的公司和不同的工作,这两种考核办法的分配并不是相同的,一般对基层员工的考核倾向于任务绩效考核,对管理层的员工倾向与周边绩效考核。
最后,立体考核制度。立体考核制度也被称为是360度绩效考核。这种考核方法集合了工作人员的所有信息,然后对其工作表现及工作态度等进行估量。例如,在考核人的选定上打破了传统只有人力资源部门参与考核的瓶颈,发展为同事互评,直接或间接上下级的考核等。这种考核制度在很多上市企业中被运用,尤其是金融IT产业,它考核与测评的对象也非常广泛[2]。
1.2 绩效考核策略的优势及存在的问题
首先,股权利及政策的优势在于可以把员工的利益和企业的利益联系在一起。金融IT产业不同于其他行业,由于它的人力资本相对集中,因此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人才有非常大的依赖性。若人才流失,对企业将是十分大的打击,甚至会使企业走向破产的地步,与此同时,金融IT企业在人力成本方面也有较高的付出。实行股权激励政策,能够将员工的发展愿望与企业的发展愿望紧紧地联系起来,这促使员工积极主动地参与到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发展中来。另外,股权激励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管理需要承担的风险,一些金融IT企业在公司治理结构上缺乏完善性,所以对本企业的长期有效治理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而采取股权激励政策能够促进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
股权激励制度虽然被多个金融IT上市企业所运用,但是其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层面。第一,股权激励方式过于单一。本文根据调查研究显示在以股权激励作为绩效考核的金融IT上市企业中,有90%以上的企业选择的是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方式,并且选择股票期权者居多。从这个数据中可以看到,目前我国金融IT上市企业在股权激励方面存在的问题是方式过于单一,这说明很多企业在利用这一制度时并没有考虑到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也没有结合自身特点选择激励方式,只是照搬照抄他人公司的激励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会出现激励政策与实际管理不符合的状况。第二,企业实行股权激励政策是为了更好地留住核心员工,让这些员工忠心的为企业长期服务,并且把员工的利益和企业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但是很多管理层员工在拿到期权以后急于套现,还有些员工不惜以离职为代价进行套现,这种做法完全偏离了企业股权激励政策的初衷,这一制度也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积极的影响,同时阻碍了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进步。第三,实行股权激励制度以后,适当的调整惩罚机制。本文参考了某金融IT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使用案例,在其中发现股权激励制度在使用初期有良好的效果,但是在后期往往缺少详细的策划和适当的调整,若中途出现问题就会对整个计划产生致命的影响。对股权激励制度的运用也没有详细的研究和分析,一些员工在获得股权以后,会出现违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公司利益,失去了被激励的资格,而对这种现象的惩罚措施也没有提及。股权激励制度就像一份工作合同,若合同没有全面的反映具体细节,并且各个条款不清晰、有漏洞,那么履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都会受到损害。在员工看来,没有一定的惩罚机制,便可以任意的按照自己的想法进行工作,有违规行为也不会受到惩罚,久而久之便不会为公司奉献自己的全力[3]。
其次,任务绩效考核与周边绩效的优势及问题。任务考核的优势是可以把员工的工作行为和工作任务进行定量的分配,然后考察其完成程度,过程简单,评价便捷。把员工的能力和业绩结合起来既注重科学性又强调可操作性。但是其缺点是对员工的工作只有束缚缺少激励,让员工带着压力去工作,在积极性方面有较大压制,不能使员工的能力最大的表现出来。另外此绩效考核形式比较单一化,难以发挥绩效管理的作用。例如一些企业将绩效考核的结果作为员工加薪或者晋升的唯一考量,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受到企业管理人员的干扰比较大,导致一些员工虽然取得了比较好的考核结果,但是却得不到晋升。甚至一些企业绩效考核的结果和员工的发展之间没有建立有效的关联,没有将员工的培训结果、个人能力的提高等结合起来,导致绩效考核单一化,不能有效反映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真实情况。
最后,立体考核制度的优势及存在的问题。立体考核制度有效地将横向考核和立体考核结合在一起,成为金融IT企业绩效考核的关键和枢纽,主要体现考核的公平公正原则,有利于培养员工在企业中幸福感的提升。立体考核存在的基本问题是多层次考核容易发生混乱,并且间接领导对员工的实际工作不能清楚的认识,会影响到考核效果[4]。
2 金融IT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研究策略
2.1 优化股权激励方案,健全监督机制
在我国,金融IT上市企业越来越多,工作人员的结构相对复杂,因此金融IT企业要按照自己的发展情况以及人员配置情况进行战略定位和企业目标的设定,并且制定相对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在方案的制订方面首先要选择适宜的能够为企业长期贡献力量的激励对象,然后对激励的额度进行合理激励,这样才能使激励制度更好地发挥其有效性。让每一个得到股权的工作人员都清楚地认识到股权激励制度的内涵和性质,尊重公司采用股权激励办法的初衷,以免有些领导高层出现急于套现的现象。其次,在金融IT上市公司中,因为股权激励政策基本偏向公司高管,而这些高管的工作变动系数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很难把握,因此企业要在物质嘉奖以外,按照人的不同层次需求给予高层管理者们一定的精神奖励,这种精神嘉奖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激励高层管理者为企业进行长期的服务,使其拥有归属感、存在感以及幸福感,同时还能弥补股权激励政策的缺陷,以免发生股权激励计划在没有结束时,激励对象就出现离职的情况。最后,金融市场变化快,相对不够稳定,竞争激烈,所以企业要面对这种复杂的情况,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选择不同的股权激励方案,并且随时进行灵活的调整和完善,以此来应对各种容易出现的问题。上文提到因为企业缺乏足够的惩罚机制和监督机制,所以一些工作者容易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况,这也失去了股权激励政策的意义,所以要健全监督机制和惩罚机制,以免发生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事件发生。企业要对这种违规行为加以重视,在关键时刻它可能对公司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为了使股权激励政策能够有效的实行,防止高层管理人员出现短视行为,也必须要建立其完善的监督和惩罚机制,促进股权激励政策的能效性的发挥[5]。
2.2 完善绩效考核体系,使考核更加客观科学
根据调查显示,我国金融IT上市企业中使用股权激励政策一般是选择资产收益率和股权收益为基本的财务指标,因为财务指标能够更直接地反映出企业的运营情况,但是在实际企业发展过程中还有很多因素需要考虑。股权激励政策对企业的作用不仅表现在财务方面,还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方面,一些管理者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可以对财务指标进行修改,这样财务指标就不能很好的作为股权激励政策的参考要素。综上所述,要在股权激励政策中加入多种要素,例如,员工对工作的评价、满意度、企业的信誉度等,这样有利于股权考核制度更加的公平公正。另外,不同地区的金融IT上市公司发展情况不同,规模和环境也不同,因此企业在制定考核体系的过程中要进行综合考虑,注重考核办法的实用性和合理性。
2.3 科学的制定激励政策
企业首先要明确股权激励政策的目标,只有这样才能使绩效管理有的放矢。对于企业发展来说,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发展目标,有不同的侧重点,对于绩效管理的要求也不同。在制定绩效管理目标时,应当努力和企业的发展相结合,采取有效的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在确定了企业绩效管理的目标之后,应当进行细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绩效管理目标的实现。例如,将企业的发展重点和员工的工作任务结合起来,实现上下联动的局面,这种方法能够有效促进企业目标的实现,而且能够提高绩效管理的针对性,提高绩效管理的效率。对于金融IT企业来说,在日常的工作中主要是通过提供各种服务来实现盈利的,因此应当在绩效管理的过程中坚持客户至上的理念,实现不同部门的协同工作,提高企业内部的响应速度,这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帮助。对于企业发展来说应当有优先发展领域,在绩效管理的过程中应当将此作为绩效管理的重要领域,实现绩效管理和企业发展的有机结合。例如,当企业开发了新产品时,绩效管理的领域和方向主要在提高产品的销售效率,拓展产品的销售渠道等。如果企业的产品处于成熟发展阶段时,应当进一步提高产品的份额,并且逐步地超越竞争对手。例如,在2008年,某金融IT公司遭遇了金融危机的洗礼,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要留住核心人才,该公司为所有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进行了不同股量的分配,让不同级别的员工都能拥有一定的股权。另外,企业在面对不同的激励对象时需要采取不同的激励政策,科学的制定激励制度,使股权所有制掌握在员工手中,使股权激励制度能够有效的发挥其作用[6]。
2.4 建立完善合理的绩效管理和评价组织
为了促进绩效管理的实施,保障绩效管理目标的实现,应当建立完善的绩效管理和评价组织来负责具体的绩效管理工作。股权激励的业绩评价内核管理能够快速地反映出公司的经营能力和产品市场占有率,并反映出股东回报指标和公司价值指标。要是股权激励制度发挥最强的效应,达到最好的效果,需要对企业的质量指标、收益指标、价值创造指标等进行业绩评价。还要看对手公司的指标增长率,若对手公司大于本公司,说明股权激励制度没有很好地发挥其作用,需要进行完善。企业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由企业负责人组织成立绩效管理小组,推动股权激励的管理工作,对于股权激励政策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地解决。对于股权激励中涉及的员工的疑问等,要及时地答疑解惑,消除员工对绩效管理的误解,提高员工对绩效管理的信心。在股权激励政策实施的过程中,为了得到员工的拥护和支持,应当加强对绩效管理办法、指标等的宣传工作,使员工能够将个人的努力和绩效管理结合起来,实现对员工的有效激励。股权激励政策是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考核的过程中要加强和员工进行沟通,了解员工的工作状态,对于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复核,努力得到员工的认同,使绩效管理能够真正有效地落实。
3 结束语
目前金融IT企业得到了蓬勃的发展,特别是大量金融IT企业的出现使得企业之间竞争日益激烈。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绩效管理,充分地发挥股权激励政策的价值。股权激励政策需要一定的市场环境作为基础,由于金融IT企业对人才的依赖性大并且人才有较高的流动性,因此要在竞争中占有市场必须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提高员工的贡献度。另外,金融IT市场在发展基础上,已经相对成熟,所以股权激励政策拥有了可发挥的基础环境。企业应当合理利用国内外股权激励政策施行的经验,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联系企业发展的目标,制定合理的绩效管理目标,将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发展有效融合在一起,实现员工和企业的共同发展。同时企业也应当建立专门的绩效管理组织,加强日常的绩效管理考核工作,使绩效管理能够得到真正地实施,成为促进企业发展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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