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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私募股权投资税务筹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开题报告的功能
撰写开题报告的目的,是要让指导教师了解:选题的目的、意义、自己做这个题目的优势、方法和成果等。
开题报告是在学生接到教师下达的毕业论文任务书以后,由学生撰写的对于课题准备情况以及进度计划作出概括反映的1种表格式文书。报告书须用中文书写,在导师指导下由学生撰写,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及学院审定后生效。
指导教师要帮助学生作出如下判断:课题所确定的问题有没有研究价值,题目的大小是否合适,所选择的研究途径和方法是否可行等。
学生在得到批准后按开题报告的安排来开展论文写作。
2、开题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1)主要研究内容:包括所做课题的提纲和方案论证,含论文的主要目的、论点、论据等。对研究要说明的主要问题给予粗略的但必须是清楚的介绍
(2)方法及其预期目的:在开题报告中,学生要说明自己准备采用什么样的研究方法,如:调查研究中的抽样法、问卷法、论文论证中的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写明研究方法及措施,争取在这些方面得到指导教师的指导和建议。预期目的是要对研究最终达到的结论进行说明。
(3)进度计划:毕业论文的创作过程是分阶段进行的,每个阶段都有明确的时间规定。在时间安排上,要充分考虑各个阶段研究内容的相互关系和难易程度。千万别前松后紧,虎头蛇尾,完不成毕业论文的撰写任务。
(4)参考文献资料:在开题报告中,应列出主要参考文献,这从另1侧面介绍自己的准备情况,表明自己已了解所选课题相关的资料,证明选题是有理论依据的。在所列的参考文献中,须至少填写8项(至少含2篇外文资料),且每项的内容须齐备,须包含书名、作者、出版年和出版社名称。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一:
一、论文题目:中国上市公司效绩评价体系的探讨
二、课题研究的意义(总述)
我国上市公司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截止XX年底,我国上市公司已达到1174家,总股本超过5050亿,其中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328亿,市价总值高达5.55万亿元,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8%,约有股民6800万人,约占城镇人口的40%,资本市场规模越来越大。
据统计,截止XX年底,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10547亿元,实现利润1519亿元,分别占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32%和63%,国有上市公司已成为我国各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在国有资产质量上,上市公司已成为优良资产的富区,同时上市公司也成为中国人投资的主要领域。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上市公司不仅会得到更大更快的发展,而且会显示出更重要的作用。但也不可否认,在我国上市公司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上市公司整体业绩下滑,竞争力下降,据资料反映,XX年我国上市公司加权平均每股收益为0.1369元,比上年同期下降31.04%,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5.53%,比上年同期下降22.55%,有151家公司亏损,亏损面为12.67%,较上年又进一步扩大;
二是部分上市公司内部违规现象严重,据了解,XX年有100家上市公司因各种违规问题而受到证监委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查处;一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虚增业绩,大肆圈钱,极大地打击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
三是二级市场投机行为盛行,一些机构操纵股价,牟取高利,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秩序。为了解决我国上市公司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就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有效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和社会的监督职能,加快建立上市公司的优胜劣汰机制,全面净化证券市场的环境。要实现这一目标,有效的手段之一是建立上市公司的效绩评价体系。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对我国国有企业制定了效绩评价制度,并正在逐步推开,但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还没有建立这项制度,所以本文的研究是有实际意义的。
三.本文研究的内容(提纲)
本文拟从四个方面探讨上市公司效绩评价体系的建立。
第一部分主要从六个方面阐述建立我国上市公司效绩评价体系的意义,这六个方面是:
(一)有利于国家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二)有利于推动上市公司建立科学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三)有助于对上市公司经营者业绩的全面考核。
(四)有利于引导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
(五)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形象意识。
(六)有助于投资者的理性投资。
第二部分主要从三个方面论证建立我国上市公司效绩评价体系的可行性。这三个方面是;
(一)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上市公司开展效绩评价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二)我国上市公司现有的基础比较好,更适合效绩评价工作的开展。
(三)政府有关部门、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比较支持上市公司开展效绩评价工作。
通过上述两个部分的分析论证,说明我国建立上市公司效绩评价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三部分是本文要研究的重点。
提出上市公司效绩评价体系的设计方案。设想从五个方面构建上市公司效绩评价体系框架。这五个方面是:
(一)全面阐述和分析效绩评价体系六个基本要素的内容、作用。
(二)重点研究效绩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体系是效绩评价的核心,初步思路是参照国有企业效绩评价体系指标体系,结合上市公司现状和特征,设计上市公司的评价指标体系和权数配置。
(三)确定评价标准采用行业标准和评议参考标准。
(四)制度评价方法。评价方法考虑采用工效系数法和综合判断法。
(五)提出组织实施的方法。建议在起步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部分是实例分析。
运用本文设计的效绩评价体系对某一家上市公司XX年度效绩进行评价。
四、本文研究的结果。
通过本文的研究,一是旨在引起社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建立上市公司效绩评价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二是为有关部门研究和制定上市公司效绩评价体系提供参考;三是从理论和实践老感两个方面提高本人的专业知识水平。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二: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对赌”作为美国式创业融资契约的重点条款之一,当十年前PE进入中国的同时,这一机制便作为舶来品同时被引入到PE与融资公司的谈判桌上。2006年12月,《美国风险投资示范合同》在国内公开出版,对赌协议的相关条款被全面引入,对国内广大企业家和投资者都具有相当大的启发意义。自从蒙牛与摩根士丹利、鼎晖及英联投资等投资银行签订对赌协议以后,我国兴起了一股前所未有的对赌协议签订热潮,凯雷投资控股徐工集团机械有限公司、德意志银行和美林银行等投资恒大地产、英联投资等投行并购太子奶集团等都签订了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作为典型的舶来品,已经在中国大地上生根发芽,其生长的土壤,便是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重要参与主体,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最近两年迅速成长。“2007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金额将突破150亿美元,而2006年,私募股权投资金额为117.73亿美元;目前,我国的私募投资基金存量已有1万亿元人民币左右;未来两三年内,私募股权基金将逐步成为影响市场的主力资金之一。”对赌协议是私募股权投资中经常使用的条款,其发挥的作用可谓翻云覆雨。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的逐渐发展,对赌协议的应用也必将与日俱增。
对赌协议的履行引起现金和财产流动,就可能产生所得税负和一系列所得税问题。然而,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对赌协议下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则;另外,履行对赌协议所产生的支出行为和所得性质的认定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没有其他相关规则可以适用,这给对赌协议双方支出与所得的所得税处理造成不确定性。在我国典型的“对赌协议”案例中,可知且已明确的税务处理是:创元科技-司贵成对赌一案中,司贵成对全部转让股权所得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期为履行对赌协议,向投资目标公司——高科电瓷“补偿”的673.57万并未获得退税的待遇。对获得“补偿”的目标公司或投资人应当进行何种所得税处理,并没有充足的先例和资料,税务机关也未给出权威的规则。
对赌协议所得税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一方面,根据国内的对赌协议案例,业绩补偿金额少则百万,多则数亿,可能产生的所得税金额亦十分巨大。有学者将国内较为熟知的对赌项目及其运作情况进行归纳分类及不完全统计分析,截止2011年对赌协议成功的比例仅为23%,失败和中止合计占63%,另有14%还处于运行之中。对赌协议的失败率之大,可能导致更多不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随着对赌协议的发展,成功的对赌协议还可能产生投资者向管理者或目标公司的现金和股份流动,所得税问题将会成为对赌协议设计必须考虑的因素。
另一方面,对赌协议所得税问题涉及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主体。对赌协议进入国内初期,投资主体主要是外资背景的大型金融投资机构,如摩根士丹利、鼎晖、高盛、英联、新加坡PVP基金等,随着对赌协议被广泛运用,国内私募基金也逐渐成为对赌协议中的投资主体。融资方一般都是国内具有良好成长性的民营企业,如蒙牛、永乐、雨润、太子奶等。这些民营企业的大股东多数兼任经营者,拥有企业股份,也是企业的实际操纵者。根据国内案例,签订对赌协议的融资者除个人股东外,还有为数不少的持股公司。巨大的所得额和25%的税率,使对赌协议的主体不得不考虑所得税对履行对赌协议和公司资金流的影响。不确定的所得税处理规则,不仅会造成税负上的不公,还会影响资本市场和民营企业的长远发展。
基于以上背景,本文以对赌协议关系下的所得税处理为主题,在区分不同对赌协议类型、分别确定业绩补偿性质的基础上,对投资者、目标公司、股东或管理者的所得和支出涉及的所得税处理进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观点。该选题有以下几点意义:
1.完善对赌协议相关的法律规范
对赌协议在我国法律背景下运行遭遇诸多障碍,需要立法或执法机关作出明确规范。税务处理的不确定性也给对赌协议的运行造成了法律风险。对该主题进行研究,可以为相关法律规则的出台提供参考,减少对赌协议的法律障碍,促进对赌协议在更加规范的轨道上运行。
2.统一纳税机关的征税行为,提高征缴效率
由于对赌协议的所得税处理存在分歧,税务机关的征缴行为也将面临混乱的状态。对该主题进行研究,能够发掘更加合法、合理、公平的处理规则,统一税务机关的征缴行为,并为其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同时,了解对赌协议税务处理的理论和实际操作问题,有助于税务机关加强征缴能力,提高征缴效率。
3.确定企业的融资成本,减少企业的税收风险
不管是对赌协议中的哪个主体缴纳所得税,巨额的税款都可能转嫁到融资企业身上,大大增加其融资成本,加大融资困难。直接的税负对融资企业的资金流动会造成重大的影响,甚至可能决定一个企业的命运。税务处理的确定能够使企业确定融资在税务上的成本,减少税收风险,避免突然到来的巨额税款打乱企业的经营计划,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4.为企业的对赌安排提供税收筹划上的参考
由于对赌协议具有丰富的形式供投融资双方选择,而不同的对赌安排可能产生不同的税务处理,因此,可以选择税负较轻的对赌形式,减少企业负担,
资料共享平台《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http://unjs.com)。通过对对赌协议所得税处理的研究,可以从税法的角度对不同的对赌安排进行分类,确定其具体的税务处理,供企业选择适合自己且税负较的额对赌安排。
5.丰富税务研究内容,为资本市场的税务研究提供切入点
实务中的对赌协议形式繁杂,并具有复杂的法律关系,能够为税法学者提供丰富的研究课题。对赌协议已成为跨国投资和国内私募中被广泛使用的规则,税法学者可以此做为切入点,对资本市场上的税收问题进行更为深入和广泛的研究。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一)国内研究现状
对赌协议首先成为中国企业界和投资界的热门话题。但国内市场上关于对赌协议的专著并不多见。除了在期刊网上可以看到关于对赌协议的论文外,有关对赌协议的论述散见于风险投资书籍的某一章节或某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以及新闻报道或从事非诉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刊物里。这些研究成果集中于对赌协议的基础理论、运行机制、风险防范、利弊比较、在我国运行中产生的问题和具体案例分析等。例如任栋的《玩味对赌君》、深圳证券交易所匡晓明的研究报告《创业投资制度分析》的对赌协议一章、夏翊的《“对赌协议”的运行机制分析——以蒙牛乳业为例》、姚泽力的《“对赌协议”理论基础探析》、徐光远的《创业企业签订“对赌协议”的风险控制》、王燕等的《对赌协议:天使与魔鬼的博弈》、陈淑卿的《“对赌协议”在我国企业中的运用》等。
法学界对对赌协议的法律属性进行了比较广泛研讨,实务领域也对对赌协议在适用中的法律障碍进行了全面的介绍,这其中有杨占武先生的《对赌协议的法律问题》、谢海霞女士的《赌协议的法律性质探析》以及李岩先生的《对赌协议法律属性之讨》,但是全面介绍对赌协议的专著还没有,大多是附在私募股权研究之中,作为一个小节进行介绍。这之中主要有李听肠、杨文海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理论与操作》、周炜先生的《解读私募股基金》以及李寿双先生的《中国式私募股权投资—基于中国法的土化路径》。数篇硕士论文对对赌协议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相对全面介绍和分析,例如殷荣阳的《对赌协议法律问题研究》和唐蜜《中国法律环境下的对赌协议研究》等。上述文献资料对对赌协议的法律属性在我国大陆的法律风险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介绍,并对对赌协议使用程中融资方如何降低自己的风险提了不少好的建议。
对赌协议进入税务界的研究视野起因于2011年末到2012年初肖宏伟、赵国庆、王骏、李利威等几位税收实务专家对几起对赌协议所得税问题的讨论。目前对对赌协议所得税问题的研究还仅限于实务界。笔者查到最早的相关文章是肖宏伟于2011年中期发表的《定向增发收购股权后发生补偿利润的税务处理》,之后的研究成果有赵国庆的《定向增发资产收购—业绩不达标触发补偿的税务探讨》,肖宏伟的《愿赌服输、覆水难收国美诉陈晓案与以股权定向增发业绩补偿税务管理评析》,李利威的《税务律师视角:定向增发业绩补偿款税务处理的实证分析》以及王骏对赵国庆、肖宏伟观点的评析等。另外还有数篇不能得知作者姓名的网络文章,也对对赌协议的税收问题进行了研究。以上文章以创元科技收购高科电磁等一系列定向增发股权发生补偿的案件为切入点,对对赌协议中补偿款在所得税法上的性质认定和税务处理进行了分析,并对具体案件的税务处理提出了建议。
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五种的观点:
1、捐赠说。该种观点认为业绩补偿款的性质为捐赠。接受方应将该款项作为接受捐赠收入,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支付方如为企业,作为非公益性捐赠,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支付方如为个人,不存在退税。
2、违约金说
该种观点认为业绩补偿款的性质为违约金。支付方可以作为费用在当期扣除,接受方作为当期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3、保证合同说
该种观点认为,业绩补偿实为原股东对投资人提供的一种盈利保证,法律上应视为担保条款。业绩不达标时的补偿款应作为履行保证赔偿责任。该业绩补偿款,接受款项一方将其纳入当期收入,并当期缴税,支付方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判断是否能够税前扣除。
4、合同价款调整说
该种观点认为,业绩补偿本质为原合同价款的调整。该种观点认为,接受方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支付方冲减以前年度收入,涉及退税,税务机关应予办理。
5、衍生工具说
该种观点认为,业绩补偿约定实为嵌入式衍生工具—看跌期权(该期权的行权价格为合同上承诺的预期净利润,行权需待到期后才可行使,属欧式看跌期权)。该种观点认为,业绩补偿款可简化处理,接受方作为投资收益,支付方作为投资损失,根据财损25号公告清单申报扣除。
以上观点均以补偿行为和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相互独立为研究起点,其中“捐赠说”的逻辑前提是补偿行为在税法上独立于股权转让行为,后四种观点则将补偿行为和股权转让行为看做一项交易行为,但对对赌协议在整个交易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持有不同看法。其中,“衍生工具说”趋于主流。不过,由于衍生工具的理论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给税法学者的研究造成了一定的阻碍,“衍生工具说”的发展也遇到“瓶颈”。
(二)国外研究现状
“对赌协议”虽由外国投资者引进而来,但外国做法和研究中并不存在该说法。估值调整机制(ValueAdjustmentMechanism)[1]一词在外国文献中也并未出现。笔者目前找到的同对赌协议相类似的机制有三个:棘轮条款(RatchetProvision)、价格调整条款(PriceAdjustmentClause)和非股权支付额(Boot)。
1.棘轮条款
(三)发展趋势
随着对赌协议数量的增多,其所得税问题也会愈来愈凸显,而税务机关也必须及时作出税务处理的决定。税收实务界特别是税务官对该问题的研究成果,能够对税务机关的决定提供重要参考。但是由于各观点分歧较大,如果在未来短时间内无法形成主流观点,税务机关可能会颁布相关文件,以对征收行为进行统一。另一方面,由于所得税缴纳对投融资双方甚至第三方将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赌协议的税收筹划也将进入研究范围。
税法理论界也将参与到该主题的研究中来。一方面因为实务界的讨论缺乏体系性,从税法理论上进行研究,能够形成全面完整的体系,弥补实务界在讨论中可能出现的漏洞;另一方面,对赌协议所得税问题的研究对丰富税法学研究内容和为对赌协议税务处理提供理论支持具有重要意义。理论界的研究,将会促进主流观点的形成
我国目前流行的对赌协议仅限于现金和股权补偿,而随着对赌协议的发展,其形式也会愈加丰富,所得税问题可能会变得更加复杂。该主题的研究可能还会有更加长的路要走。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一)论文的主攻方向
本文拟运用税法的分析方法,对对赌协议的本质进行剖析,并确定对赌协议关系下各个主体的所得税处理办法。
(二)论文的主要内容
本文主要探讨了对赌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所得税问题,主要集中于对赌协议中“补偿”的所得性质认定和处理。文章拟定六章。
第一章介绍了对赌协议的概念、运作机制以及分类等基本问题,为下文进一步开展所得税问题研究奠定基础。
第二章梳理了对赌协议履行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所得税问题、国内外的做法以及国内的主要观点。由于对赌协议和所得税处理本身都具有复杂性,对相关的基本问题进行梳理,能够提炼出问题的本质和关键点;对“‘补偿’的所得税性质”这一关键点进一步分析,确定全文主要的论证方向;通过介绍国内外相关问题的做法以及国内的主要观点,分析可供借鉴的做法、观点以及尚需解决的问题。
第三、四章是本文的关键,运用税法中的实质课税原则对对赌协议中的“补偿”进行定性,确定其在所得税法上的处理规则。实质课税原则是税法的重要原则,对确定交易性质、解决税务处理的分歧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该原则对“补偿”定性后,运用税收中性、税收公平等税法中的基本原理对结论进行验证,保证结论的正确性和全面性。确定了“补偿”的性质后,以此为原则对对赌协议的所得税处理进行具体的分析,解决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实现的时点、支付方成本费用的扣除以及退税问题、计税基础的调整等问题。
第五章对税务机关处理对赌协议所得税时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试图提出改善的建议。
第六章基于第三、四章的分析结果,向对赌协议的签订双方提出税收筹划的建议,以帮助其在合法的前提下,避免不必要的税务支出,减少融资成本。
(三)研究方法
1、比较研究的方法
本文对对赌协议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成熟做法与对赌协议在我国的运用进行比较分析,指出对赌协议引进我国后,从名称到内容及运作方式都发生了变化。本文对这些变化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2、理论分析与实务操作相结合的方法
经济学家和法律学者都对对赌协议有研究,本文主要从法学的视角,分析对赌协议的内涵及性质,并从实务角度重点论述对赌协议的运作模式,对赌协议在实务操作中要注意防范的法律风险。本文的写作希望有利于指导对赌协议的实践运用。
关键词:创业投资 组织形式 比较
创业投资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未来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当前,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已成为中小企业融资方式之一,国家也出台了相关财税政策,支持创投企业的投资行为。而创投企业如何量身设计企业组织形式应当成为投资者决策内容之一。
一、创投企业的现状
近几年来,中国创业投资无论是机构数量还是管理资本都实现了年均20%以上的环比增幅,创投企业数量已经超过500家,管理资本超壹仟陆佰亿元,均达到历史最高水平。而“中国创业风险投资信息系统”的上述数据,并未完全包括活跃在国内创业投资资本市场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也不包括境外注册境内投资的私募股权机构、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保险公司以及少数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的保荐直投等数据。
二、创业投资企业组织形式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创业投资企业按组织形式可以划分为个人独资、公司制和有限合伙三类。公司制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都是唯一的,投资人一般都会选择直接投资于创业企业而不会再设立上述组织机构开展投资活动。因此,本文不再将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公司列为对比分析的对象。
三、创投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利弊分析
1、投资人的风险可控程度
公司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分别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分别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从风险责任角度讲,公司制的投资人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风险可控,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责任。
2、投资人数的限制
有限公司的投资人数为50人以下,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人数为2-50人,股份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投资人数为2-200人。
上述规定限制了企业设立时的投资人数,但是当投资人是公司法人时,潜在投资人数超过限制数量,相应的管理层级也在延长。而创投企业在投资运作方面,通常以设立独立基金模式募集资金,按照信托类型设立基金时,合格的投资人数上限可以达到200人。因此,投资者人数的限制一般不会对投资者决策造成影响。
3、法定资本与盈亏分配规则的差异
《公司法》规定了有限公司的法定最低资本是3万元,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500万元,且货币出资不得少于出资总额的30%,盈亏分配按照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确定,优先出资或优先股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优先分配的权利。而《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并没有强制性规定注册资本,普通合伙人可以采用劳务出资,盈亏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确定,只是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实际上,各地工商部门在具体办理“投资公司”企业登记时,还要依据经营范围中所描述的从事投资的行业来确定合理的注册资本。如果选择按照十部委规定到相关部门备案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00万元。因此,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利润分配体制没有有限合伙企业富有设计弹性。
4、运营管理
任何组织机构在运营中都要降低运营成本和提高效率。公司制和合伙企业在管理上同样都存在委托关系,如何从企业组织形式的设计上减少信息不对称和成本,实现风险与收益、责任与权利相称的体制,实际上就是投资人权衡决策的过程。
公司制创投企业和所有公司一样,由于产权关系的存在,股东可能会更多的参与或干预企业运作,以防止内部实际控制人的产生。而创业投资面临着不同行业和众多的被投资企业,由股东主导型的公司治理模式难易成就投资业绩;在实行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公司中,常常产生风险和企业运作成本不易控制的问题。
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日常运作,《合伙企业法》给予了明确的界定,即由普通合伙人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负责经营管理企业。因此,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投资事宜包括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资金投入、投资后续管理和股权退出等整个投资流程均由普通合伙人完成,有限合伙人只能通过合伙协议的约定,对运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并行使投资否决权。比如,约定管理企业的费率、超业绩提成比例、合伙期限等法律不禁止的所有事项。这种制度设计可以有效控制企业运作成本,抑制或减少成本,提高投资决策的效率。
5、总体税负
税收与企业组织形式选择息息相关,当公司制企业中存在个人股东时,对个人投资者存在双重税收。我国对公司制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法规定。公司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的利润按照每个合伙人应得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从所得税比较,个人投资者投资创投企业应当选择有限合伙企业;从创投企业总体税负考虑,创投企业还应创造条件争取国家财税优惠政策。当前财税优惠政策主要有创业引导基金、创投企业风险补偿金、允许创投企业税前提取坏账准备、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政策,这些优惠政策的共同点就是给予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创投机构,国家出台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仅限于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公司制创投企业,地方财政优惠也有一定的门槛。
四、创投企业组织形式实证分析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资料统计,在2009年12月2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间,投资于中小板和创业板已上市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120家,其中:有限公司99家,股份公司4家,有限合伙企业17家。
上述数据说明,在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上,有限公司仍然是创业投资企业的普遍选择,投资人较少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在《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解除有限合伙企业开设账户的限制后,设立有限合伙类创投企业的数量逐步增多。
五、结论
除社保机构、保险公司、券商、外资等机构的投资行为,只能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创投活动外,如券商直投只能以子公司形式开展业务。其他投资人在选择创投企业的组织形式时,应当综合考量法律限制、总体税负高低和运营管理等因素,作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决策。
参考文献
[1]孙永亮,企业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J],企业管理.2007,14
[2]冯晓琦主编,风险投资[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12
[3]王元主编,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科技投资研究所,中国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报告2009[R],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一、苦练内功,促进房企内部升级
巴菲特有句名言:“潮退了,才知道谁在裸泳。”此话用在房地产行业再恰当不过。以往在房价上涨阶段,房企基本都能获得较大投资收益,但当房地产市场处于下行趋势时,标杆房企与普通房企之间的差距一下子变得更加明显。行业内部冰火两重天,一面是标杆房企在销售金额、净利润、土地储备等方面都扩大优势,并已具备新一轮的发展条件;另一面是不少房企仍处水深火热之中,产品难以被市场接受,在销售困难、债务偿还的双重压力下为现金流苦苦挣扎。
标杆房企的成功很大原因在于其深厚的内功,精湛的业务能力;而大部分处境困难的房企较大原因在于自身综合实力不济。标杆房企在人才储备、土地储备、产品标准化、工程成本控制、工程建设、营销、税务筹划、费用管控等方面都具有很强的能力;而大部分普通房企在这些方面都具有随意性,业务环节处处落后于标杆房企。以土地获取时点至达到可预售时点的跨度来看,标杆房企节点控制能力远远领先于普通房企。标杆房企一般都有关键节点管理制度,以保证土地获取后能够以最快的速度达到可售节点从而达到减少资金成本的目的,也可以保证项目及时交付,达到项目利润结算的目的等。而大部分普通房企在开发中没有计划性,不重视这些关键节点的意义,或有普通房企已意识到关键节点管控的必要性,但又迫于自身各流程的业务内功不足无法达成。以标杆房企在土地获取时点至达到可售时点平均比普通房企节省半年以上时间计算,按一般规律,项目的融资成本可能导致项目销售净利率下降约两三个点。类似上述方面的涉及房企自身内功因素的情况不在少数,大部分房企需要在未来的经营过程中着力解决企业内功问题。
二、调整产品、业态和布局,顺应调控目的和市场趋势
我国政府在房地产开发各阶段均有较严格的管理制度,房企对已通过报批的产品进行调整的难度较大,近两年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对不同的物业类型具有不同的影响效果,一定程度导致了房企业绩分化。从房地产政策现状及未来发展来看,刚需产品受调控影响较小,对于那些在产品定位上仍有余地的项目,可以通过重新定位等进行调整,以顺应房地产市场调控,满足市场需求、规避调控风险。例如,嘉凯城名城公馆定位时加大了小户型比例,目前销售情况良好,已进入尾盘销售;已动工的嘉凯城名城博园项目亦是刚性产品为主。此外,绿城已加大对中小户型的研究,并且在西溪诚园、兰园等项目配置了比之前更多的小户型住宅,金都高尔夫艺墅2010年便开始加大了小户型的比例,事实证明这些及时调整产品的做法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从业态选择来看,纯住宅开发受调控政策影响相对较大,从市场表现来看,那些以综合开发为主的房企抗风险能力更强。全国排名靠前的房企无一例外是综合性开发。房企转型中可以通过调整业态组合来实现顺应调控,以综合性开发替代纯住宅开发。嘉凯城集团将新设嘉凯城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嘉凯城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和嘉凯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用以整合公司商业资产、贸易和物业管理三大业务板块。嘉凯城商业成立后,将迎合国家大力发展新型城镇化需求,着手调整公司现有自持商业物业形态结构,搭建消费性城镇商业的投资、兼并收购与运营平台,未来集合整个商业运营体系于一身。除了对集团旗下现有商业资产进行管理与优化外,嘉凯城商业的核心业务是向消费性城镇商业探索,培育公司新的业务方向和利润增长点。十提出2020年要建成小康社会,新型城镇化是未来的发展方向,这个转型过程给房地产开发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嘉凯城积极筹划探索的消费性城镇商业正好符合这一要求。
从区域布局来讲,房企也可以顺势而为。限购、限贷政策主要存在于一、二线城市,三、四线城市受到的影响相对较小。项目布局集中于一、二线城市的房企受影响较大,而三、四线城市及一、二线城市郊区受影响较小。随着十我国城镇化建设概念的提出,三、四线城市及一、二线城市的郊区等都具有较好的发展机遇。龙湖的产品大部分布局于二、三线城市的近郊区,极少数位于市中心,万科也是一、二线城市郊区及三、四线城市的优秀操盘手。顺应政府调控目的及城镇化方向有利于房企的自身发展。
三、延伸产业链,弥补房企自身短板
房企的发展离不开金融业、建筑业、咨询业等相关产业。以金融业对房地产业的影响为例,房企的自有资金往往占总投资的比例范围在20%~50%之间,其余的投资大部分依赖于融资和预收款,从一定程度讲,房企的融资能力很大程度决定了房企的发展和盈利。本轮宏观调控加强了银行对房地产开发贷的控制和监管,加上近两年贷款利率居高不下,房企开发贷融资规模得到压缩、融资成本也比以往增加,不少房企只能转向信托或者基金,而这两者的融资成本更高,加大了房企资金成本。对房企来说更危险的是变幻莫测的房地产金融政策影响了房企的资金计划,不少房企由于房地产金融政策的变化导致计划内的融资无法实现,陷于被动。
为此,不少房企通过进入房产基金行业为自身的发展提供保障。据清科研究中心有关资料显示,2006年度,房地产行业共有31个私募股权投资案例,2010年全国共有房地产基金公司100余家,而2011年,许多房地产开发公司都纷纷设立房地产基金,截至目前,国内房地产基金有近500家。嘉凯城集团已由房地产基金探索阶段进入实践阶段,目前其全资子公司凯思达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合伙成立的宁波嘉凯融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已募集8亿~10亿元投资湖州龙溪翡翠项目。未来宁波嘉凯融晟投资合伙企业还将募集总额约40亿元的房地产基金用于嘉凯城项目或其它项目的开发。此外、金地、滨江集团、复地等房企已进入房地产基金行业。房企通过进入这些对自身开发具有重要影响的产业链,增强了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弥补了自身短板,也拓展了自身盈利点。
四、择机进入其他产业,拓展盈利点
一个普遍的观点是房地产行业是一个暴利行业,做过房地产行业的对其他行业再也不感兴趣。且不论该观点是否正确,在当前形势下,房地产开发行业的回报并没有传说中那么高,以往房地产行业回报高的原因在于房地产开发行业的杠杆高。在融资成本高、融资困难的情况下,房企的回报已出现大幅度下滑,大部分项目销售净利率不足10%,按照平均三年的开发周期,年均销售净利率不足4%。这证明房地产行业并非暴利行业,部分房企总利润较高,主要因为房地产开发投资规模一般大于其他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