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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的步骤

时间:2023-09-01 16:57:0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收筹划的步骤,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税收筹划的步骤

第1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风险;防范

一、税收筹划的定义

税收筹划是指参与税收事务及其相关事务的征纳主体双方,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而就税制设计、经营活动安排等所进行的通盘考虑、筹谋策划活动的总称。事实上,为促进本国经济发展,中央政府在税收政策法规或条例制定时必须进行了充分的宏观税收制度筹划;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央政府的税收政策法规或条例时,也必须充分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在进行周密筹划的基础上,制定出能促进本地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的税收执行政策;而企业或纳税人的税收筹划,必须是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节税谋划。因此,从系统论的角度出发,应将税收筹划分为宏观税收筹划(中央政府的税收筹划)、地方政府的税收筹划和微观税收筹划(企业或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二、税收筹划的风险

税收筹划的风险,通俗地讲就是税收筹划活动因各种原因失败而付出的代价。(1)税收筹划基础不稳导致的风险。企业开展税收筹划,需要良好的基础条件。税收筹划基础是指企业的管理决策层和相关人员对税收筹划的认识程度,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企业涉税诚信等方面的基础条件。如果企业管理决策层对税收筹划不了解、不重视、甚至认为税收筹划就是搞关系、找路子、钻空子、少纳税;或是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账证不完整,会计信息失真,甚至企业存在偷逃税款的前科或违反税法的记录等等,造成税收筹划基础极不稳固,在这样的基础上进行税收筹划,其风险性极强。这也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主要的风险。(2)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税收政策变化是指国家税收法规时效的不确定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税收政策总是要做出相应的变更,以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税收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对的时效性。税收筹划是事前筹划,每一项税收筹划从最初的项目选择到最终获得成功都需要一个过程,而在此期间,如果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就有可能使得依据原税收政策设计的税收筹划方案,由合法方案变成不合法方案,或者把合理的方案变成不合理方案,从而导致税收筹划的风险。

三、税收筹划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1)正确认识税收筹划,规范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企业经营决策层必须树立依法纳税的理念,这是成功开展税收筹划的前提。税收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但它只是全面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一个环节,不能将企业利润的上升过多地寄希望于税收筹划,因为经营业绩的提高要受市场变化、商品价格、商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账册、凭证、报表和正确进行会计处理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础。税收筹划是否合法,首先必须通过纳税检查,而检查的依据就是企业的会计凭证和记录。因此,企业应依法取得和保全企业的会计凭证和记录、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为提高税收筹划的效果,提供可靠的依据。(2)贯彻成本效益原则,实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中小企业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任何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获取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实施该方案付出税收筹划成本,只有在充分考虑筹划方案中的隐含成本的条件下,税收筹划成本小于所得的收益时,该项税收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和可以接受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不能仅盯住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方案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优化选择的结果,优化选择的标准不是税收负担最小而是在税收负担相对较小的情况下,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另外,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不能把眼光仅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应考虑服从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选择能实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税收筹划方案。

总之,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筹划人员应该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专业水平;要树立“偷逃漏税可耻,依法纳税光荣,合理避税高明”的理念,全面了解税收的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密切结合企业的基本情况,明确税务筹划的目的及涉税事项,涉税环节,充分考虑税制、市场、利率等变化带来的风险;严格遵循成本效益及稳健性原则,切实做好税务筹划的基础工作;在获取真实、可靠、完整的筹划材料的基础上,选准筹划切入点,制定正确的筹划步骤,才能做出最符合企业要求的有效的筹划方案。

参 考 文 献

[1]陈爱玲.浅谈我国企业税收筹划问题[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

2004(6)

第2篇

关键词:铜冶炼;税收筹划;节能环保;折旧

一、铜冶炼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1税收筹划可以为企业带来直接受益

由于税收的特性有强制性特征,并且企业和个人依法交税是应尽的义务,对于税收的征收是无偿的,所以对于税收来说,税的征收,会构成必要的一项经营成本。税收筹划是能够在符合国家政策和遵守国家法规的情况下,通过对自身经营情况,做出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税收筹划使税负减轻。在这种情况下,铜冶炼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能够合理的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从而减少无偿征收的税收,将多余部分留存在企业,直接给企业带来收益。

2税收筹划能够降低企业财务风险

对于国家在节能环保上的发展概念,对于环境不友好的企业,在国家财政政策上,得到的支持会相对较少,所以铜冶炼企业的财务风险更多的是体现在自身资金链上。铜冶炼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大部分企业会整合资源,会有项目需要积累和融资,此时资金的效率则显得非常重要,出现的企业外部融资,存在一定的财务违约风险。企业通过符合政策的税收筹划方案,除了能够节省一笔支出来说,还能通过延期纳税来调节当期的纳税额。对于调节的纳税额,虽然最终的所缴纳的税收额度不同,但是调节到日后付款,相当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这使得企业的资金量更加的充裕,融资成本降低,同时提高了企业的偿债能力。企业偿债能力的提高,更加能够提高公司信誉,降低融资成本,从而使得公司的财务风险控制得更加的稳健。

3税收筹划能够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税收筹划是一种铜冶炼企业财务管理策略,目的是使得铜冶炼生产企业的税收情况更加合理。对于制定税收筹划的管理者而言,就需要对企业的发展的情况要有一个非常的好了解,同时要求企业管理者对于未来的发展要一个预期,以便管理者对税收做一个更好的筹划。因而税收筹划的实行,能够不断的锻炼管理人员的整体统筹能力和企业整体把握能力。另外,税收筹划在财务处理上对于企业财务人员要求比较高,对于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要求也比较高,这就会促使企业去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同时健全企业的会计制度,而这些财务制度的建设和财务人员专业素质的提高,都能够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4税收筹划可以优化企业投资方向

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往往利用的是税务上税基和税率上的不同,来获得一个自身最为有利的税收筹划方案。在我国,国家处于对于产业结构的调整的原因,出台了一些产业结构的税收优惠政策。随着国家的政策变化以及市场上的变化,企业会注重自身企业与科技之间的联系,鼓励企业的个人创新和企业创新。对于现阶段,国家鼓励环境和谐型企业的发展,这就会导致铜冶炼企业在做出投资选择时,会比较税收筹划行业与自身企业之间的契合点,注重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从而引导企业的投资方向。

二、铜冶炼企业税收筹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1整体性原则

企业的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在制定税收筹划决策时,要有企业整体概念,不能只能考虑暂时的税收成本问题。企业从整体的角度考虑问题,避免因为税收减少而引起的其他的费用增加,最终导致整体收益减少的情况,所以企业需要综合去衡量税收筹划方案,从而来考虑企业的最终绝对收益。另外,企业在考虑税收筹划节税的情况时,不能最终完全停留在节约税金的目的上,最终的目的是节约支出,增加收益,促使企业成长。因而,从整体性的原则上考虑,企业需要权衡税收筹划中的税收因素和非节税因素,统筹整体,局部牺牲,权衡各个环节的影响,注重整体税收的节约,是企业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

2可行性原则

作为纳税人,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考虑制定和执行环境。对于没有执行环境的筹划方案,最终得不到实现,进行税收筹划实际意义不大。同时对于税收最终可执行情况也要进行评价,不能因为方案中税款有减少,增加了其他大量的成本,导致税收筹划的失效。从可行性原则上来说,一是:整体的收益大于支出,这就意味着,筹划节约的收益大于其他由于税收筹划执行所导致的成本,这才是真正税收筹划追求的结果;二是:不能纸上谈兵,在税收筹划制定的过程中,需要详细的考虑企业自身的因素和现有的税收政策,保证制定出的政策能够切实可行。

3效益性原则

铜冶炼企业税收筹划在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需要对于税收筹划本身的成本以及执行成本进行考虑,因为执行税收筹划所产生的成本高于筹划最终的节税时,税收筹划则意义不大。我们不仅需要考虑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直接成本,还要考虑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因为税收筹划造成的隐形成本,然后再与获得节税税额进行比较。另外,由于税收筹划的专业性和制定成本原因,有可能会将其外包给外部专业机构,此时,仍然需要进行比较,做出税收筹划方案后,在考虑信誉的前提下,选择出收益成本最大化的方案。

三、铜冶炼企业税收筹划方法

1合理设计资产折旧年限

铜冶炼企业属于资本密集型产业,资产在企业中占到很大比重,并且生产设备的资产比值都比较大。生产涉及到的折旧中,折旧会形成这些资产设备的部分成本,因而运用不同的折旧计算方法,会造成不同期限内分摊的成本的不同。在正确进行计算和折扣的情况下,能够为企业争取到一定的资金来源,还会涉及的企业的税赋问题,最终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情况。作为铜冶炼企业,生产设备有时更新换代较快,还会有环境保护设备的更新换代等情况,这样一般建议选择最低的折旧年限,这样能够有利于生产设备等折旧费用前移,并且所得税尽可能后移,从中间的时间差中,可以得到一定的无息资金贷款,从而可以降低企业利息费用,增加企业利润。

2筹划研发费用的投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企业新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时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在应缴纳的所得税中进行扣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于研究开发的费用问题也有规定,在研发中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内销。国家税收政策鼓励企业进行创新,对于铜冶炼企业在投入研发费用中可以利用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然后来合理的进行筹划。对于铜冶炼技术研发及改进的研发费用投入,都应该做好核对,对企业投入和国家技术项目补贴需要进行区分,做到账目清晰,管理好资金研发费用支出。

3积极筹划销售收入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于企业的销售收入税收筹划有一定的规定:对于分期结款的货物销售阶段时,需要安装事先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来确认收入。在确认收入后,企业就需要上缴当期的应交所得税,然后入账。在这种情况下,铜冶炼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合同条件成熟和企业本身收入稳定,同时销售收入能够安全稳定的收回的情况下,选择一个合适的收入确认时期来确认收入,争取获得一个合理的税收缴纳节点,从而可以获得税收的减少或者推迟。

四、铜冶炼企业税收筹划的实施

1积极掌握法律和财务税收规定

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铜冶炼企业财务人员需要积极的去了解相关的财税政策和法律法规。对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了解,可以积极的了解到国家税收政策的趋向,还可以避免因不了解税收政策造成违反国家税法的情况发生,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同时通过对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的了解,然后可以去判断其与企业自身税收情况的契合点,从而去寻找到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这样能够更加的符合企业税收方案的制定。

2准备企业税收筹划信息

铜冶炼企业在筹划税收方案时,需要了解到大量相关信息。财务人员更多会了解到相关财务信息,对于销售方案信息,企业科研发展状况信息,企业未来发展方向信息等,都需要其他部门或者管理层配合给出。同时对于企业本身发展状况,财务状况,行业所处的状况以及所能够享受到的财税政策都需要一个深入的了解。另外对于企业面对的税务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也需要去足够了解,这样最后制定出的税收筹划方案,才具有整体性和有效性,避免了因筹划过程中信息准备不全造成筹划失败的情况发生。

3具体税收筹划目标

铜冶炼企业作为生产型企业,对于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就是合理的减少税收,增加企业利润。但在税收筹划中需要将最终目标进行细化,然后寻找细化策略,例如降低税负点,递延纳税等,然后再具体化到操作步骤及流程上,这样才能够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导性,也便于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执行和税收筹划的具体制定。

4税收筹划具体方案可行性分析

对于铜冶炼企业在熟悉了税务规定,完成了一些信息收集,然后对目标明确后,就需要回到具体的筹划制定上。对于制定好的方案,需要根据铜冶炼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最终目标去分析可行性。制定完成后,从法律合规,目标明确合理,操作准备完备等进行分析,在可行性分析中,遇到分析到不合理的情况,需要及时的进行反馈,然后寻找出原因,这样可以做出适当的调整,避免最终筹划执行失败。

5方案的实施与反馈修正

铜冶炼企业在通过方案制定和可行性分析通过后,就需要具体到方案的实施。在实施过冲中,需要做到事中反馈,对于产生的问题,及时的反馈,然后对产生的问题进行分析,评价其对最后税收筹划方案的影响。对目标影响较大的问题,需要及时的逆向反馈给制定者,然后制定者根据得到的信息和产生的影响对执行过程产生的情况分析,找出原因,最后进行修正,在修正后需要对各个方面的影响进行分析,最后再具体执行。

参考文献:

[1] 戴烨企业经营发展中的纳税筹划研究[D]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8

第3篇

关键词:盐业企业 税收筹划 运用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7-0025-02

盐业作为国家的专营企业,因为是国有独资企业,所以税收筹划的运用并不是很广泛,如果单从企业自身来说这里存在着巨大的隐性损失。笔者站在盐行业自身的角度上简单地探讨一下税收筹划、合理避税在企业中的运用问题。

一、盐业企业运用税收筹划的基本立足点

1.税收筹划是建立在合法前提下的企业行为。要运用税收筹划,合理避税,发展壮大企业自身实力,必需建立在合法的前提下,决不能触犯国家税收政策,与偷税、漏税等并伍,搞税收筹划,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放弃依法诚信纳税。先让我们来认识一下,什么叫做税收筹划,它英文叫做taxplanning,是指纳税人在实际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税收负担的低位选择行为。即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精心安排和筹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及可选择性条款,从而获得最大节税利益的一种理财行为。它是企业独立自利的体现,也是企业对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税收筹划本质上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合法性,它是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税法为依据,做出承担税负相对较轻的选择。盐业企业选择税收筹划是对自身行使权利的体现。

2.税收筹划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要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方式、方法很多,税收筹划只是其中的一种,必须与企业的发展目标始终一致,使企业保持可持续发展。如果把市场竞争比喻为一场汽车比赛,那么搞税收筹划的企业就像一辆改装车,从一开始就赢得了优势。盐业企业要发展,同样不能忽视这一领域,从浙江省盐业企业的现状来看,在食盐专营政策下,创造社会效益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切实需要,全省除集团公司和个别盐业企业外,大部分盐业企业的自身实力较弱,资金的库存量不大,抗风险能力不强,在进行的增收节支等日常工作的同时,搞好税收筹划能起到合理减轻税负,增加企业资本积累的效果。

3.税收筹划必须服务于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子系统,应始终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进行,如果光为节税而节税,而不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往往达不到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运作税收筹划是要通过对企业的经营安排来实现的,需要结合财务管理体系中的环节进行运作,特别是在搞财务预算时,充分考虑税收因素,主动出击,打好提前量,如果某一事项在日常经营当中已经发生了,纳税义务也已产生的情况下,就必须严格依法纳税,再去搞什么筹划,就失去现实意义,有点“事后诸葛亮”的味道了。运作税收筹划要充分利用纳税义务发生的滞后性这一特性,进行综合协调,事先作好经营、投资、理财的筹划与安排。所以说,如果企业的税收筹划脱离企业财务决策,它必然会影响到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甚至误导企业领导层作出错误的财务决策。

4.税收筹划是一项不断更新完善的工程。1994年税收制度改革以后,中国税收制度改革逐步成熟,税收制度进入了一个相对稳定期,但国家的税收政策是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例如在这次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面前,中国政府也多次寻求新的变化,出口退税率的提高,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从原先的征收20%减至5%,再到目前的全免,时间跨度也不过短短一年多。还有我们盐行业资源税的部分下调,盐增值税税率的多次调整,都是税收政策不断完善的过程,如果我们搞税收筹划不随着税收政策的变化而变化,那么一个最佳的纳税方案往往会蜕化变成一个最差的纳税方案。因此,决策者在进行综合税收政策收筹划时,必须随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注重税收政策的时效性,保证税收筹划能够时时处于一个领先的时机。

二、对浙江省盐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建议

1.从企业发展的角度,合理运用税收筹划。一个企业要发展需要考虑的综合因素很多,目前的盐行业,就像是市场经济海洋中的一座太平岛,一切显得都是那么平静。但随着外部不断要求放开专营政策的呼声越来越高涨,终有一天这座岛会在市场经济的海浪中消失,这只不过是时间问题而已。浙江盐业要获得长远发展,只能未雨绸缪,立足现在,着眼未来,坚持以“一业为主,多元经营”的思路,实时分析企业的发展步伐,不断完善发展战略规划,而税收筹划更多的是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角度出发,具有其相对的狭隘性,如果仅从这方面考虑,企业有时错失良机。所以说,税收筹划的运用需要掌握时机,合理把握,只有综合运用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发展的整体目标。

2.利用集团优势,发挥整体效用。根据浙江省政府《关于深化全省盐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4]46号)文件中,对省盐业集团的组织结构、盐业管理、资产管理、劳动人事等作出明确规定。由原省盐业公司改制为国有独资的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省盐业集团的母公司,按照母子公司体制,纳入全省11家市盐业公司和65家县(市、区)盐业公司进行组建。由于全省盐业属于独立法人,分布较散,当地政府税收减免政策有所差异,我个人建议省盐业集团应该利用浙江省盐业自身的这一特点,深入研究各地的政策,结合目前市管县的步骤,从税收筹划角度分析,区别对待设立分公司或者子公司,通过一盘棋运作,结合企业的财务管理,选择较低的税负,合理利用滞延纳税时间,节约资金成本,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

3.强化财务预算,融入税收筹划理念。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为了确保实现各项目标,推行税收筹划和财务预算管理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认同。浙江省盐业集团为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效率,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升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已成立了集团公司预算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面预算管理工作,而财务预算、税收筹划都作为财务管理当中的一个体系,同时具有超前性这一特点,这为两者的有效结合提供了一个平台,如再单独组建税收筹划委员会不免有些机构重叠。结合浙江省盐业的这一特点,个人觉得应当依托预算委员会,融入税收筹划理念,加强对薪酬水平、运销调运、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运作管理,提升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

4.加强税法知识学习,提高税收筹划水平。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技术含量很高的工作。要搞好税收筹划,不懂税法等于夸夸其谈。俗话说,熟能生巧。只有学法、懂法才能守法,才能正确的保障自身的权益,而又不违法。从目前中国税收筹划的实践情况看,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都普遍地认为,只要进行税收筹划就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增加收益,而很少甚至根本不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其实不然,税收筹划同其他财务决策一样,收益与风险并存。全省各盐业企业要运用的税收筹划为企业的发展服务离不开对税法的熟悉,更离不开对税收政策变化的关注和运用,特别是作为各个盐业公司的财务人员,更是需要在这方面加强学习,以税法结合会计制度,有原则性、有灵活性地加以运用,做到合法、合理又合情。

总之,随着全国经济的发展以及盐业体制的改革步伐的日益加快,借助税收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的有利时机,搞好包括税收筹划在内的各项管理工作,算好专营政策下的企业账,浙江省盐业终将赢得未来。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2]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4]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Ⅰ》[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

[5]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Ⅱ》[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

[6]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务实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

[7]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筹划基本技巧及案例分析[Z].

[8]浙江省盐务管理局.浙江盐业改革历程三十年回顾[Z],浙江盐业.

第4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税收筹划 风险控制

近十几年来,房地产业发展较为迅速,逐步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作为资本密集型行业,房地产业从成立初期、拿地建设到销售等各环节涉税金额较大种类较多,且投资规模大经营流程复杂,税费支出在房地产企业总支出占比中约占五成,可见房地产业是重税行业。随着国家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政策及税收征管的持续加紧,房地产业的发展及税收管理方面均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合法合理的税收筹划能够有效规避税收风险,也能够使企业实现一定的节税效益。在此背景下探讨房地产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提升房地产企业财务效益并优化整体税负。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步骤及方法

首先,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步骤一般可分为四个环节:整体把握企业及相应税收政策法规情况。了解自身风险偏好、财务状况等要素,清晰地把握当地税收法规及征收惯例;在对上述情况了解的基础上设计筹划方案,包含法规依据、注意事项及可能的税收风险等,考察其可行性,进行因素变动分析以严控税收风险;落实方案时应考虑企业价值最大化,保持与税务机关的良好沟通,及时修正执行偏差;总结时应注意评价税收筹划方案为往后筹划积累经验。

推迟纳税时间节点可使企业获得应纳税税额的时间价值,在当前通货膨胀条件下,递延纳税在实质上减轻了企业税负。如推迟确认收入尽早确认费用、加速折旧等使得企业前期少纳税额。

不同房地产项目主体遵循不同的税收规定。如分公司和子公司承担的税负不尽相同,分公司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而只承担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等,子公司则不同,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子公司也要承担所得税。分公司成立初期形成的亏损可用于抵减母公司税前利润从而降低企业整体税负,而子公司则自负盈亏,从此角度分析分公司于纳税而言更有利。再如房地产企业以新公司还是旧公司作为新项目开发主体也影响着所得税的缴纳,如果旧公司项目出现亏损,在旧公司开发新项目所获利润可用于弥补旧公司亏损,同样情况下新公司则不能。

税收临界点的存在可能使企业应纳税额达到临界点时应纳税额大幅提升,也可能有所减轻,如扣除限额、起征点、累进税率点等,不同级次的税率可能面临着从量变到质变的跳跃。其中起征点、免征额及各税率级次上下限等税基临界点可能引发企业税负质变,企业应充分认识自身税收优惠享有资格并积极申请,如建造的普通住宅增值率未超20%即可免征土地增值税。当企业应纳税额在临界点左右可适当调整以享受税收优惠,但如果差距偏大则应综合权衡成本利益。

在保证遵守现行税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可合理选择会计政策,调整企业成本费用以进行税收筹划。如选择资产折旧政策、费用合理分类等,房地产企业项目开发时间较长,通过合理划分小区的不同区间可有效利用普通住宅增值率20%有关的税收优惠条件。严格区分招待费、交通费、宣传费等以满足一定的纳税扣除标准。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应重点关注的税种

(一)企业所得税筹划

一是根据上述讨论,不同房地产企业应选择分、子公司等合适的组织形式,多数房地产企业从纳税风险角度考虑选择子公司形式,而从分公司在成立初期形成的亏损可抵减母公司税前利润角度分析则应选择分公司形式。此外,从所得税缴纳角度看,旧公司如果经营亏损,其亏损可在旧公司开发的新项目税前利润中予以抵减,而新公司则不具备此项条件。

二是房地产业所需资金较多,融资时可适当举债充分利用债务筹资的税盾效应,项目完工前贷款利息可计入开发成本,完工后亦可计入财务费用直接扣除,节税效益较为明显。

三是合理确定有限额扣除、全额扣除等可税前扣除项目及不得税前扣除项目,如工会经费保证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以内,业务宣传费和招待费等在特定比例内的部分才允许扣除,再如支付的罚金、股息红利等不得税前扣除。房地产企业应注意控制不得税前扣除项目的增加。

(二)土地增值税筹划

房地产企业面临较重的土地增值税负,该税种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更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使得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显得尤为重要。以下是实务中应用较广的几种筹划方法:

增加成本进行筹划。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的成本可以加计扣除20%,费用可在成本的10%内扣除,通过增加成本减少增值率从而少征增值税,同时成本投入增加有利提升产品竞争力提升产品质量。此外,企业也可降低售价减少增值额,但数据推理表明在降低幅度或成本增幅相同的条件下,后者可使增值率降幅更大。

鉴于税法规定,因项目公司出售股权时其土地权属及房屋所有权并未变化,因而无须缴纳土地增值税,故可通过转让股权的形式节省该项税金及营业税。

组合不同的清算期间及不同的清算项目以进行筹划。根据规定,房地产企业应分期清算土地增值税,实务中地块及期间的不同划分将影响着企业整体的增值额,也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在房地产各业务环节分别成立相应公司以分散收入。如针对高端商业区、精装房等需装修项目专门成立建筑装修公司,通过与客户单独签订装修合同分离装修收入,减少土地增值税税基,避免增值额过高引发企业需按较高累进税率纳税的现象,装修收入不交土地增值税,只交营业税金及附加;针对商品房销售可专门成立销售公司以分离增值额减少增值率,以一个较低增值率的价格将商品房销售给销售公司,后者再以原定价格售出,此外成立公司的费用也能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加计扣除。再如针对向客户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专门成立物业公司,避免营业收入中包含物业服务费及其他价外费用,切实降低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

鉴于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取得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出售比例占比85%以上或虽未超85%但剩余可售面积已全部出租或自用的等情况下可要求其清算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可合理安排销售许可证取得时间及销售进度,尽量获取延迟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时间价值。

合理确定普通住宅项目定价。把握好土地增值税税率变动临界点,定价时应准确掌握好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级次,提升企业税后净收益。如为了使普通住宅项目享受20%以下增值率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可依据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算出可免税的最高售价作为定价参考。

(三)营业税筹划

房地产行业主要在建筑业、租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四方面涉及缴纳营业税,税务筹划可从以下展开:一是利用不同行业税率差分离装修与销售业务收入,从而使其适用不同的税率,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可成立专门物业公司以剥离手续费、配套设施代收费等人价外费用,减少营业税计税总额从而降低税负。税法规定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等行为属于业务,可仅就其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这就为房地产企业对收取的价外费用进行筹划提供了空间;鉴于税法有规定,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并参与被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投资后转让股权的行为也不予征收,故房地产企业可考虑以作价入股的方式将其在建工程、商业楼或土地使用权等进行股权转让以有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四)“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

2015年底,“营改增”将全面覆盖我国多数行业,对房地产企业而言是机遇也是挑战。增值税和营业税作为两大主要流转税种,在征税环节和计税依据上存在诸多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可有效避免重复征税情况。一般而言,“营改增”将增加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但若企业能够从施工单位或其他企业获取足够可抵扣进项税专用发票,理论上说也可整体上减轻企业税负。相信随着“营改增”改革的持续推进和完善,房地产企业的税负将会进一步减轻。

参考文献:

第5篇

目前,涉及居民企业之间股权转让的政策规定有以下3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 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财税〔2009〕60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与上述规定一致。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企业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成本为购买价款或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 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股权转让涉及企业重组情形时的处理作了规定。 对于股权转让时是否要确认转让收益,该文件规定,一般重组要将股权处置进行 相应股权转让或清算的所得税处理;而特殊重组中,新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要以 其原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来确定。对交易中的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 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重组需进行股权转让或清算处理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原则仍应遵从上述清算股权或正常转让处置股权的原则。

二、股权转让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下面拟以甲公司股权转让为案例,通过对四个税收筹划方案进行比较,分析在当前政策环境下,股权转让的最优税收策略。案例资料:甲公司于2007年8月以450万元货币资金与乙公司投资成立了联营公司丙,甲占有30%的股权。后因甲公司经营策略调整,拟于2014年5月终止对丙公司的投资。经对有关情况的深入调查,终止投资时丙公司资产负债表如下(单位:万元人民币):

资产期末数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期末数

流动资产5000 流动负债1000

其中:货币资金5000 其中:短期借款1000

长期股权投资0 长期负债0

固定资产0 所有者权益4000

其他资产0 其中:实收资本1500

盈余公积1000

未分配利润1500

资产总计5000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5000

第一种方案:股权转让方案,以1200万元价格转让丙公司的股权。根据税收文件规定,甲公司此时股权转让所得为1200-450=750,应纳企业所得税=(1200-450)*25%=187.5,税后净利润=1200-450-187.5=562.5万元。此种方案下,股权转让未享受任何税收优惠,750万元的股权转让所得全部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第二种方案:先分配后转让股权,先将未分配利润分配,收回450万,然后以750万元价格转让丙公司股权。此种方案下对于被投资方丙公司有15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把这部分利润分配给股东,其中甲公司占有30%的股权,可分得450万的收益,对于这部分利润根据税收政策是享受免企业所得税待遇的,因为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免企业所得税。分配完1500万未分配利润后,丙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实收资本1500万,盈余公积1000万,未分配利润为0,所有者权益总计为2500万,此时甲公司股权转让所得=2500*30%-450=75万,税后净利润=450+750-450-75=675万。第二种方案比第一种少交112.5万的企业所得税,税后净利润增加112.5万,此种方案被投资企业对其未分配利润进行了利润分配,而这部分分得的股息红利享受了免税待遇。既然第二种方案享受了免税,就需要考虑能否有其他更好的方案使得股权转让享受更多的免税待遇,此种方案中是未分配利润享受了免税待遇,就可以考虑盈余公积是否也可以享受免税待遇,由此考虑到了第三种方案。

第三种方案:先转增资本再转让股权,先用625万元盈余公积和1500元未分配利润增加注册资本,之后甲公司以1200万元的价格转让股权。此种方案首先注意盈余公积可以转增资本但是需要注意不能全部用于转增,需要留下转增前实收资本的25%,即本例中需保留1500*25%=375万的盈余公积,剩余625万的盈余公积可以用来转增资本,1500万的未分配利润可以用于转增资本,因此本例中可以用625+1500=2125万元转增资本,转增资本后对于甲公司而言相当于是二合一的动作:转增资本相当于是第一个步骤――分配股息红利,金额为2125*30%=637.5万,但是此时甲公司实际是没有得到该股息红利的,但在税收中享受免税待遇的;第二步是甲公司将实际并未取得的该股息红利再投资于丙公司,投资的好处是增加了投资成本637.5万,此两步即为二合一,这样处理的好处是投资方享受了免企业所得税待遇和增加了投资成本。

转增资本后对于丙公司而言,所有者权益总计不变为4000万,但实收资本为3625万,盈余公积为375万,未分配利润为0,此时甲公司转让其对丙公司持有的股权转让所得=(1200-450-637.5)*25%=28.125万,税收净利润=1200-450-28.125=721.875万。此方案与第二个方案相比,不仅仅未分配利润享受了免税待遇,而且1000万的盈余公积中有625*30%=187.5万也享受了免税待遇,所以此种方案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再次下降,究其原因即是部分盈余公积和全部的未分配利润享受了免税待遇。

第四种方案:撤资,从丙公司撤资,收回货币资金1200万。此时假设该方案可行,对于甲公司而言收回的1200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450万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第二部分相当于被投资方累计盈余公积和累计未分配利润按持股比例享有的部分即(1000+1500)*30%=750万作为股息所得,而股息所得享受免企业所得税待遇,投资资产转让所得=1200-450-750=0。因此,对于甲公司而言,应纳企业所得税为0,税收净利润=1200-450=750万。因此,此方案是税负最轻,税后净利润最高的方案。此方案是最彻底的方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考虑其可行性,因为撤资方案对甲公司而言税负最轻,但对被投资方丙公司而言,撤资可能会对其产生不良影响,因为甲公司撤资后,丙公司所有者权益账目会同比例缩减30%,即丙公司实收资本为1050万,盈余公积为700万,未分配利润为1050万,所有者权益总额为2800万。一旦丙公司生产经营遇到资金紧张等方面的问题,就可能会对丙公司造成伤筋动骨的影响,所以此种方案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考虑双方的可接受性和可行性。总结此四种方案,对比如下:

方案 企业所得税 税后利润 差异产生的原因

方案一 187.5 562.5 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对应部分均未享受免税待遇

方案二 75 675 未分配利润对应部分享受免税待遇,盈余公积对应部分未能享受免税待遇

方案三 28.125 721.875 未分配利润和部分盈余公积对应部分享受了免税待遇

方案四 0 750 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对应部分均享受免税待遇

其实此四种方案均围绕着这句话所做的考虑: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哪个方案能把免税待遇享受得最充分、最彻底,税负就最少。这就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所需达到的目的。由于不同企业的经营状况、股权结构不同,每个方案的可行性也会受到现实各种因素的限制,在进行纳税筹划时,需针对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合企业的方法,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三、股权转让税收筹划应关注的问题

收益往往伴随着风险,税收筹划在给企业带来税收利益、提升企业价值的同时,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税收筹划的前提是合理避税,同时税收筹划本身也有一定的成本。因此,最佳税收筹划方案的决策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依法纳税是企业税收筹划的前提。只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才能保证所进行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为税务机关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甚至会触犯刑法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由于股权转让业务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使其自然而然成为税务部门重点检查的对象,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需要认真学习领会相关税务文件,并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这样才能保证方案的顺利实施。

(2)需坚持税收筹划的成本效益。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合法合理节税、使企业收益最大化。因此,必须要考虑投入与产出的效益。如果税收筹划所产生的收益还小于税收筹划成本,税收筹划就没必要进行。

(3)税收筹划要着眼于企业整体收益最大化。税收筹划是连续、动态的过程,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并不一定是最佳方案,应根据企业的总体发展目标综合考虑企业整体税负,选择有利于企业整体利益的方案。

(4)税收筹划应注意风险的防范。在股权转让的纳税筹划方案中,为降低税收成本进行相应税收活动的同时,要考虑对本企业或关联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双方风险承受能力。如案例分析的方案四,撤资方案的操作需谨慎考虑对企业、集团总体战略的影响,在收益与风险之间进行必要的权衡,综合衡量税收筹划方案,这样才能保证取得税收利益,增加企业价值。

第6篇

关键词:境外工程企业;税收筹划;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2-0066-02

一、境外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一般中资工程承包企业在境外开展业务都有几个特点,一是项目开发投标阶段,人数很少,公司出于成本考虑,通常不配备财务税务的专业人员。二是业务分布区域广,很多国际工程承包公司同时在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国家开发和执行业务。对于业务所在国家的法律和税务环境并不熟悉。三是税务风险高,目前广大不发达国家也日益重视对外资公司的税务检查,特别是对于这些工程企业的业务,项目金额大,工期长,很容易成为所在国税务检查的目标。四是税务风险影响大,由于工程金额大,无论是在投标报价期间出现没有充分考虑税收风险,还是项目执行过程中因为不合规的文件票据出现的税务问题,都可能导致巨额纳税义务和罚款,从而对整个项目的成败产生决定性影响。

随着走出去的企业不断发展壮大,过去中资公司那种常见的粗放式的管理已经不合时宜,项目开始后才安排财务人员处理税务事项的方式由于管理时间上的滞后,常常导致当企业开始关注税务问题时,很多税务风险已经形成,事后能采取的补救效果也通常是事倍功半。如何科学地进行税收筹划,在项目的开发阶段就做好整个项目的税务安排,成了目前的涉外工程企业面临的共同课题。

二、税收筹划的启动

税收风险存在于税收管理的整个过程和各个环节,境外EPC工程承包项目的税务风险涉及两个国家的税务,以及所得税、流转税、个人所得税等诸多税种,在实务中,境外工程企业比较常见的风险点主要如下。

(一)企业对项目所在国税收制度缺乏了解

对项目税务风险主体由于各国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及策略等不同,各国税制及征管方式存在较大的差异,企业对项目所在国税收制度及征管方式不了解,对征管的严格程度缺乏估计。

(二)企业对其涉外项目缺乏科学统筹与管理

企业本部和项目现场缺乏沟通,缺乏前期策划,未选定合适的合同主体、组织形式。

(三)项目执行期间未严格按方案依法办理涉税事务

一般来说,企业的财务人员,特别是负责税务的财务人员,或者驻外的财务经理是组织实施税收筹划的主体。税收筹划的启动时机,主要是综合衡量项目的税收风险和税收筹划的成本。

在项目开发阶段,综合评估风险和成本时,财务人员就应该及时介入项目,和业务人员紧密合作,一起了解项目进展,由于项目所在国的环境对于财务人员是完全陌生的,通常税收筹划的起点通常都是业务部门的计划,拟签订的业务合同的主要责任义务条款。财务人员和项目经理进行充分沟通,吃透业务的流程是一个成功的税收筹划的第一步。

一般在决定进入这个市场开展业务之初,在有了一些跟踪的项目的基础上,业务开发有了一个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就要考虑启动税务筹划。特别是在有一些项目双方已经达成意向,在进行工程承包合同的条款的谈判期间是进行税收筹划正式启动的比较好的时机。

三、合理利用中介机构的工作

不同国家有各自的法律体系和税务系统,而且由于语言障碍,财务人员短时间不太可能全面掌握公司业务涉及的主要法律和税务规定,聘请一个合格的中介机构帮助我们进行税务咨询和税务规划就是在实务中最常用的做法。

有的项目本身规模较大,有的业务涉税风险比较高,或者有的市场是公司的重点开发的市场,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优先选择一般“四大”事务所或者当地知名的税务事务所以及著名国际律师事务所。这些中介的国际化和专业水准比较高,沟通相对容易,但缺点是成本偏高。如果该市场项目本身规模不大,业务相对简单,税务风险可控,也可以仅仅聘请当地的税务师事务所,或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直接报税和记账,从而不进行专门的税务咨询来节约成本。

尽管中介机构能给税务筹划工作带来巨大帮助,税务筹划的主体仍是财务人员,中介机构的工作具有局限性,不可能替代财务人员完成税务筹划的全部功能。一般情况下,中介机构的工作方式是在和公司充分交流业务模式、交易细节、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纳税主体这些重要信息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要求出具标准化的报告,报告一般只涉及原则性问题,要缴纳的税种,税务筹划的原则和整体思路。通常情况下,大部分操作中的具体问题光凭这一份报告是无法真正解决的。

以笔者经验,通常需要就税收筹划报告和中介进行大量的细节沟通,比如:分包合同的发票如何取得;当地雇员的工资如何登记注册,如何可以抵扣成本;和总公司的资金往来是否涉及滞留税;分包合同如何签订;采购合同和建设合同如何分开签订,从中国出口的货物的收货人是业主还是我们的公司等等。实践操作中的每一个步骤都需要认真思考,这些细节,中介机构有的可能认为太简单而不会写在报告上,同时他们关心的重点也不是这些操作层面的细节,出于报告的内容限制,都不会主动告诉企业。只有具体操作的财务人员和业务人员认真考虑每个细节,并充分利用中介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一个个问题的落实和澄清,才能形成真正有操作性的税务筹划方案,所聘请当地中介的真正价值才能得到体现。

四、税收筹划的框架搭建

在中介的帮助下,需要对项目所在国的纳税方案进行整体策划,纳税筹划方案应包括项目全周期、全流程的涉税事项,涉及项目商业谈判阶段的税务管理,主要包括合同税务成本核算、合同的分拆、合同方和负税方的确定;项目启动阶段的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纳税主体组织形式和运作模式,转让定价管理和供应链管理;项目运营阶段的税务管理,主要包括运营阶段的税务申报和出口退税管理,税收优惠申请,抵免处理,分包商扣缴税款,项目所在国和母公司所在国的全球税务风险管理。

受篇幅所限,只讨论税收筹划框架的几个作为境外工程公司境外税务管理中最常见的问题。

(一)纳税主体的选择

纳税主体一般是也是合同签约主体,需要在项目前期尽快确定。而且考虑如果需要在当地成立分支机构,通常注册、开户、注资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为了保证项目进度,一般需要优先落实这个问题。通常有以下几个选择:离岸的中资公司、中资公司在当地成立的分公司、中资公司在当地成立的子公司。执行海外工程承包业务,通常都要在当地进行设计、土建等服务,而且工程项目的周期较长,一般都在一年以上,有的要几年才能完成。通常情况执行这些项目的主体会被看成是业务所在国的居民纳税人进行征税,所以如果决定用分子公司执行项目时,一般要避免母公司被认定成居民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母公司派驻人员去执行业务也要考虑当地的相关规定,控制出境时间和频次,尤其签署文件时需要注意。避免留下过多证据让当地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这些认定母公司为居民纳税人。

(二)工程合同的分拆

对于工程承包交钥匙合同,通常包括大量的土建设计等劳务性质工作,还包括施工材料、机器设备、工具用具的销售。而实物贸易这部分业务如果是出口贸易销售到当地的话,通常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是在签订合同时,因为对外承包工程多为交钥匙工程,业主只关注最终整个工程的功能性和质量的实现。在对外合同签订时,如果作为工程承建方不提出来的话,一般是会签订一个总的合同,把所有土建设计和施工都混在一起不进行区分,业主按照总体进度把土建和设备确认工程量量单,并按照工程量单支付进度款。从而会导致整个工程承包合同总额都变成所在国应纳税的业务。

实际上,工程总承包项目价款的大部分是设备的进口贸易和机料物消耗,这部分可以归做出口贸易,通常不需要在项目所在国考虑所得税和一些销售税,也就是说这部分收入可以免除部分税种的纳税义务,所以在签约时最好要区分土建和出口贸易部分,签订工程量单时最好也要区分土建部分和贸易部分。避免这部分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三)税收风险的对策

对于筹划过程发现的税务风险通常有三种方式应对:一是税务风险的规避;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的规避税务风险,税务风险的规避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全部税务风险的规避,比如一些政府项目,特别是利用中国优惠贷款的政府项目,很多时候业主有能力争取一些免税政策,努力争取让业主取得免税的政策,从而避免税务方面的支出是解决税务风险的最有力措施。另一类是部分规避,方式是通过工程总承包的合同分拆,把其中机物料消耗的部分分拆成出口贸易形式,从而可以部分减轻税务方面的风险。

第二种税务风险的应对策略是税务风险的转嫁,主要是在工程总承包的过程中,要分包商的选择上要充分考虑分包商的税务能力,比如很多时候我们愿意选择价格合理,工作效率高的中资企业作为分包商,但是很多时候,有些中资的建设单位不具备在当地取得合法的成本费用票据的能力,这时候就要综合考虑税务风险和工程成本,审慎选择这种企业,也要考虑一些性优比不如中资公司,但是可以取得合法抵扣成本票据的当地企业。

第三种应对方式是税务风险的承担。在充分考虑税务风险的规避和转嫁后,剩下的税务风险就是企业要承担的税务成本了。对于企业来说,最重要的是要在事前充分预计这部分税务风险,准确计算其对项目成本预算中的影响。列入项目的预算,在报价阶段前要完成这部分工作,以避免出现重大税务成本的漏算,如果处理不当的话,甚至会导致整个项目的失败。

五、税收筹划的落地中的注意事项

税收筹划报告完成,整个税收风险管理才完成第一步,如果要实现税收筹划的落地,在整个项目执行中指导项目的财务税务工作,主要注意两点。

第7篇

摘 要 电力企业不仅为供电局减员增效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繁荣地方经济做出了自己的贡献。然而在取得这些成绩的同时,其也存在着许多问题。特别是电力企业缺乏对国家日益完善的税收法律制度的研究,企业频繁出现重复纳税等现象,导致税收负担过重、效益下滑、现金流量骤减。因此,电力企业需引入税收筹划机制,合理、合法的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关键词 电力工程 税收筹划 对策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企业经济行为,在国内日益受到重视与研究,这是我国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一种表现,也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纳税人逐步树立正确的纳税观以及我国税收体制的健全和相对稳定的必然结果。由于税收筹划具有科学性、合法性,并符合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所以它为企业降低纳税成本、获得税收利益提供了一种可能。

电力企业在多年的经营中,始终本着照章纳税的思路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近几年,每次税务稽查人员来检查之后,都会查补很多的税款,导致电力企业的税收负担越来越沉重。而这正是电力企业缺乏税收筹划机制的重要表现之一。为了引入税收筹划机制解决这个症结所在,需要对电力企业税收负担过重的原因进行分析和探究。

一、国外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法

税收筹划作为西方现代经济文明的产物,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种较为完备的理论体系。对于电力企业的税收筹划来说,国外普遍采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点:1.避税筹划,其真正的理论意义绝不是简单地带有违法性质地逃税行为,而是指导企业通过合理地投资规划来寻找那些不被税法认定的收益来源。2.推迟税款的实际应缴时间,主要是指导纳税企业推迟应纳税款的收益实现日期,以此来推迟纳税,增加流动资金。这种推迟纳税方式对企业发展很有好处:一是可以增加企业的流动资金,增强企业活力;二是随着货币贬值率的不断升高,用利息率进行贴现后,可以有效减少应纳税款的实际上缴价值。3.转嫁筹划,指的是集团联盟内部的企业之间进行的是利润分配行为,由于他们这种特殊的关系,所以使得他们之间可以通过抛开市场因素,按照联盟内部的利益关系来确定相互之间的利润转让定价,这样可以扶助联盟内部的困难企业摆脱高纳税金额的状况。4.可以通过控制企业的资本结构,合理调整纳税结构。由于各企业的筹资方式和纳税比例不同,所以要求各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该特别注意对资本结构的考虑。由于筹股成立的企业必须给予股东以红利回报,但是现代国际税法有普遍要求企业的股票股息是要参入企业成本的。所以,从税收的角度看,借债筹资比股本筹资对于企业的纳税数额来说是更加有利的。

二、国内电力企业税收负担过重的原因分析

(一)重复缴纳营业税

该企业之间曾经存在着经营业务相互重叠的问题,导致内部各施工企业为了自己承揽工程业务而多次出现内部企业恶性竞争事件,不仅伤害了电力企业的整体利益,也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声誉。为了改变这一现状,该地供电局专门成立了用户工程服务部,由电力总公司对用户工程实行“一条龙”管理:即先由电力总公司出面和电力用户签订总合同,然后电力总公司再分别和内部的物资供应、工程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把工程层层分解。

(二)重复缴纳增值税

近几年来,该企业开始逐步加大对本地的水电投资力度。企业通过短期购买当地水电站、中期承包当地水电站、远期独资或合资修建水电站这三个方面同时拓展水电业务。去年,下属的A水电发展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为了解决内部一个高耗能企业生产过程中(一般纳税人)电量严重不足的问题,承包经营了某县一个小水电站(小规模纳税人)。到了年底,税务检查人员告知A水电发展有限公司:由于是承包经营关系,所以该年A水电发展有限公司所取得的该小水电站出具的增值税票中的进项税不能抵扣。结果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税率6%查补征收已抵扣进项税总计50多万元。很显然,这是企业由于操作不当而造成的重复缴纳增值税损失。

(三)没有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实施西部大开发展战略,2000年国务院制定了《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其中对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和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基础产业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到企业总收人70%以上的企业,给予了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前者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缴纳,后者的企业所得税享受前2年免征、次3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两者同时符合的企业,两项优惠政策可以同时享受,但是大多数企业未享受到此优惠政策。

三、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电力企业税收负担

(一)通过改变对工程合同的签订方式避免重复缴纳营业税

上述已经介绍的某电力企业由于重复签订工程合同而导致重复缴纳营业税的问题。那么,怎样才是税法中所允许的工程总、分包合同签订方式呢?其实只要省去先前电力总公司和电力用户总签合同这一步骤,而由电力总公司和内部各实施单位就自己的施工量(或者经电力总公司与各单位协调后的达成的施工量)与电力用户分别签订合同即可。虽然上述两种合同的签订方式都有着真实的内容和相同的本质,但是税法毕竟不同于现行会计制度,从这一角度而言,它体现的是“形式重于实质”。

这些年来,像这种工程合同签订方式不当而造成企业重复纳税的情况已经不是个别现象。之所以在过去可以认定为是合法的“总、分包工程合同”的方式,在现在遇到了问题,主要原因是由于税务部门近些年来对工程分包(转包)合同签订方式的判定标准改变所致。探究其改变原因,可能是源于财政部(86)财税字第076号《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这两个税收法规的失效。由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流转税的第一个特点就是:“商品从生产、流通到最终消费之前,往往要经过多个环节,每经过一个环节实现一次交易,也就发生了一次对卖者取得商品流转额课征流转税的问题,即通常所说的道道征税”。现在税务部门在认定工程是总、分包,还是再次流转的时候,依据的是合同这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所以,现在对工程总、分包合同的签订方式要有新的认识,避免因两种工程合同签订形式的差别而导致企业重复纳税。

(二)改变企业经营形式,避免重复纳税

上述的A水电发展有限公司为了解决内部一个高耗能冶炼企业电量不足的问题,承包经营了县一个小水电站,最终因进项税不能抵扣而被重复征收50多万元的增值税。这部分税金缴纳的确很冤,当初A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如果能改变一下对这个小水电站的经营形式,直接把其买下来:一是将该电站变成A水电发展有限公司下的一个全资子公司,那么尽管该电站仍是小规模纳税人,但是其因售给A水电发展有限公司电量而出具的增值税发票中6%的进项税可以正常的被抵扣,不至于重复缴纳这部分增值税。二是将该电站的业务直接并入JA水电发展有限公司之内,那么由于只有A水电发展有限公司这一个一般纳税人企业存在,也就不存在因某一部分进项税不能被抵扣而形成的重复纳税情况了。

(三)跟踪税收导向变化,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税收具有资源配置作用,国家可以通过税收影响收入分配水平,从而影响消费倾向,进而影响投资需求来改变资源配置。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这既是企业朝着有利于国家调控方向发展的路标,也是企业实现其价值最大化的手段之一。“企业应当熟悉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不仅要了解各种税种的计征范围、计征依据和税率,而且要了解差别税率的指定精神,减税、免税的原则规定,自觉按照税收政策导向进行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正如前述A水电发展有限公司的情况,如果企业管理层能对国家的税收导向有所关注和研究,那么在对水电建设这种国家鼓励产业的投资时间上会有所提前、投资力度上有所加大。不仅能避过近3年来水电建设费用大幅上升的峰头,省下一大笔建设资金,而且还能享受到国家对于西部大开发新办企业和鼓励产业等多项税收优惠政策,获得非常可观的税收利益。

四、结束语

对电力企业而言,非常利于多方位开展税收筹划,尤其是针对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筹划。因此,通过在电力企业引入税收筹划机制来降低税负、获得税收利益,对电力企业的发展是有广阔运用前景的。

参考文献:

[1]陈月明.国家电网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培训教材下册.中国电力出版社.2004.

[2]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第8篇

【关键词】 小微物流企业; 税收筹划; 案例分析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22-0105-03

一、创设阶段的税收筹划

(一)设立时注册地点选择的税收筹划

小型微利物流企业因其归属为流通行业,故在创设阶段应重点考虑注册地点,注册地点选择不当会直接影响产业集聚和产业链延伸。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入驻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产业规划自贸区、物流园、科技园可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就为相关纳税人注册地点选择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当然,国家对于注册地点的优惠会涉及严格的限制条件,因此,小微物流企业在设立时,一定要根据客观情况和自身资源状况综合考虑,以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获取最大税后收益。

案例1:2015年初,郑州的吴先生拟在本地投资100万元,成立一家小微物流公司,为客户提供小件货物配送业务。年服务收入预计为480万元(含税),各项成本及管理费用预计为421万元,可抵扣进项税约为7万元。现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在无税收优惠的郑州老城区注册;二是在有税收优惠的郑州华南城注册。

根据以上情况,为吴先生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分析:上述两方案在流转税方面无差异,但因注册地点不同,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尽相同,将导致企业税后利润存在很大的差别。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纳税人提供快递服务,就其交通运输部分适用11%的增值税率,就其收派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率。故方案一和方案二均应纳增值税及附加:

应缴纳增值税=480÷(1+6%)×6%-7=20.17(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0.17×(7%+3%)=

2.02(万元)

企业利润总额=480÷(1+6%)-421-2.02=29.81(万元)

方案一:在无税收优惠的郑州老城区注册,适用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9.81×20%=5.96(万元)

企业税后利润=29.81-5.96=23.85(万元)

方案二:在有税收优惠的郑州华南城注册,根据郑政〔2012〕23号文规定,对入驻郑州华南城的所有商户给予税收扶持政策,即对所有入驻商户五年内给予“三免两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措施。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9.81×20%×(1-50%)=2.98(万元)

企业税后利润=29.81-2.98=26.83(万元)

筹划点评:注册经营地点对小微物流企业税后利润的影响十分明显,小微企业要想获得企业所得税收优惠,不仅要对享受优惠的条件和限制性规定作客观分析,同时还要融洽与政府招商部门的关系,否则无法享受优惠政策。

(二)设立时组织形式选择的税收筹划

可供小微企业选择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其中,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制企业属于法人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对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取得的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上述规定可见,企业组织形式不同所缴纳的税种也不同。因此,小微企业在设立时应提前对不同组织形式下的税负进行测算,优先选择税负轻、税后收益较大的企业组织形式。

案例2:2015年北京在校大学生小双联合同学小左,准备在学校自办一家小型快递企业“风顺快递”,预计年度收入总额为360 000元(不含税),相关成本费用为216 000 元(其中投资者每月工资5 000元),申请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现有三种设立方案可供选择:一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二是设立合伙企业,三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分析:小微企业在设立阶段,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是一种有效的税收筹划手段,可减轻税负,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

财税〔2014〕71号文及国税总局2014年第57号公告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该企业无论选择何种组织形式,其应缴纳增值税均为0。

方案一: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60 000-216 000+5 000×12-3 500×12)×35%-14 750=41 950(元)

方案二:设立两人合伙企业,假设小双和小左的投资额各占50%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60 000-216 000+5 000×12×2)/2-3 500×12]×30%-9 750}×2=34 500(元)

方案三: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2015〕34号文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申请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应纳税所得额=360 000-216 000=144 000(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44 000×50%×20%=14 400(元)

税后利润=144 000-14 400=129 600(元)

假设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全部作为股利分配给投资者,小双和小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9 600×20%=25 920(元)

两位投资者的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5 000-

3 500)×3%×12×2=1 080(元)

税收负担合计=14 400+25 920+1 080=41 400(元)

对比可见,方案三将企业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可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较方案一可节税550 元(41 950-41 400),效果并不明显。但对比方案二却增加税收负担6 900 元(41 400-34 500)。因此,从税收负担最轻的角度,该企业应当选择方案二,设立为合伙企业更有利。

筹划点评:设立为合伙企业虽可节税,但受企业性质所限,合伙人在法律上须承担较大的债务风险,对企业长远发展不利。因此,小微企业在进行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时,应综合考虑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等因素,作出合理决策。

二、经营阶段的税收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57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自2014年10月1日起,提高到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因此,小微企业在经营阶段进行税收筹划时需关注月销售额在起征点附近变动带来的增值税及附加的税负变化。只有当月销售额超过起征点后的税后收益高于起征点前的净收益,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高于起征点标准才是划算的。

案例3:续上例,小双及其同学小左投资设立的小型快递企业“风顺快递”,2015年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第一年经营,预计月销售额在30 000元(含税)左右。在增值税起征点附近的销售额为多少才合适呢?请对此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分析:小微快递企业所从事的快递业务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月销售额在30 000元以下(含30 000元)的免征增值税;超过30 000元的,应按全额计算征税。规定所指的销售额为不含税的销售额,但小规模纳税人只能使用普通发票,而普通发票上的销售额是含税的销售额。所以,应将不含税销售额换算为含税销售额与之对应。即:30 000×(1+3%)= 30 900(元),亦即含税销售额超过30 900元,应按全额计算征税。

方案一:每月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0 900元(含)

应缴纳增值税=0(元)

此情况下,月销售额越接近30 900元越好。

方案二:每月含税销售额超过30 900元

此情况下,由于超过30 900元要全额征税(同时依增值税税额征收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3%的教育费附加,故综合税率为3.3%),为此,超过起征点后的节税点销售额计算如下:

设含税销售额为X时的税后收益与起征点前30 900元销售额相等,则:

X-X÷(1+3%)×3.3%=30 900

X=31 922.75(元)

当纳税人的月含税销售额为31 922.75元时,其税后收益为30 900元。若月含税销售额在30 900~31 922.75元之间时,其税后收益小于等于30 900元,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选择月含税销售额30 900元;若月含税销售额大于31 922.75元时,其税后收益大于30 900元,在这种情况下,含税销售额越大其税后收益亦越大。

筹划点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在起征点附近时,一定要考虑节税点的影响。实务中,小微企业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提前做好市场分析预测,平衡每月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充分利用节税点销售额使税后收益最大化。

三、利润分配阶段的税收筹划

企业利润的增加必然带来所得税费用的增加,而利润总额扣除所得税费用就是净利润,是可供企业分配的经营成果。对于小微企业而言,企业利润分配策略不同,投资人获得收益的性质不同,实际所得税税负有较大差异。

案例4,续上例,出于风险的考虑,最终小微快递企业“风顺快递”选择公司法人制,由小双和小左共同出资设立,经营成果均分。2015年末,该公司实现净利润14.4万元,以前年度亏损5.4万元。现有两个利润分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5%的法定公益金;方案二,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10%的法定公益金以及5万元的任意盈余公积金。

筹划分析:由于该公司2015年未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所以小双和小左两位投资人当年没有股息红利所得,但“风顺快递”有限公司的剩余利润挂账一年后,将对两位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方案一:“风顺快递”有限公司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5%的法定公益金。

该公司剩余利润=(14.4-5.4)×(1-10%-5%)=7.65(万元)。

剩余利润挂账一年后,小双和小左分别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65×50%×20%=0.765(万元)。

方案二:“风顺快递”有限公司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10%的法定公益金以及5万元的任意盈余公积金。

该公司剩余利润=(14.4-5.4)×(1-10%-10%)-5

=2.2(万元)。

剩余利润挂账一年后,小双和小左分别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2×50%×20%=0.22(万元)。

对比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为每个投资者减少个人所得税0.545万元(0.765-0.22)。因此,该公司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点评:小微企业的股东即使保留公司利润不分配,也不能免除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的期限最长为一年。因此,小微企业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利用提取公积金的比例进行纳税筹划,以达到减轻投资人税负的目的。

通过上述涉税案例分析可见,小微快递企业在创设、经营和利润分配阶段,可通过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利益。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小微物流企业受组织形式、投资者品质、财会人员素质等限制,决定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时效性、合规性和适当性会有所差异,也会受技术与程序、方法与步骤等方面的影响。因此,在不同阶段,小微物流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用好用足国家给予的税收扶持政策,以选择涉税风险最低的纳税筹划方案。

【主要参考文献】

[1] 刘金星,彭新媛.小微企业不同阶段的纳税筹划研究[J].会计之友,2015(3):81-83.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A/OL]. http: // , 2015-

03-13.

第9篇

一、基于利益博弈角度分析税务筹划和会计处理以及财务管理的关系

1.利益抗衡

企业在利益抗衡等级当中和利益有关人员的利益博弈是最激烈的,不只是经济方面存在较大的支出或者是收益,并且还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企业税务筹划活动,可以给企业获得税收收益,但是也存在着些许风险,在利益抗衡级别当中,企业税务筹划活动重点博弈对象是由税务部门作为代表的政府部门,在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金融机构种类的债权人有权展厅继续提供款项,并且可以提前将贷款项收回,而因为业务往来产生的在劝人通常进行再无重组,尽可能的减低自己的损失。企业财务管理活动重点就是筹集和使用资金还有利益分配这些,在利益抗衡级别当中重点的博弈对象就是外面的被收购和兼并以及合并的这类企业。

2.利益联系

利益联系指的是一方利益的增加和减少变化造成另一方利益随之减少或者增加的改变,但是通常不会造成除了经济方面以外的后果,企业税务筹划活动一般牵连到交易企业税务收入和支出的情况,在筹划的过程中会对交易企业抵扣利益造成十分严重的影响。

3.利益影响

所谓的利益影响指的就是其中一方利益变化对于另一方变化造成影响,并不完全是反方向的改变。企业的税务筹划和会计处理以及财务管理在这方面一致性较强。税务筹划活动利益博弈重点对象包括企业的所有者和股东以及雇员还有业务往来的企业,而企业会计处理与财务管理活动重点对象包括企业的所有者和固定以及雇员。由此可见,仅在利益博弈程度最浅的利益影响级别上面三者表现的更加一致,而利益博弈程度较深的利益影响级别以上三者表现的不是特别一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二、管理思维角度分析税务筹划和会计处理以及财务管理之间的关系

流程管理英文称作是process management,流程管理属于一种将标准化的构造端到端的卓越业务流程当作核心,将持续的提升组织业务绩效当作目标的系统化的方式,分成识别需要和设计程序以及执行与优化,还有再造这4个时期。会计出纳仅是对业务流程的体现和对经济结果的归纳,属于整个税务筹划活动当中的一个步骤。税收政策和筹划是在在流程当中得到了实际的应用,会计处理既能够展现出税务筹划的结果。

可以将税务筹划的流程分成预计实现目标和业务性质决定、采用方案交易的对象、经济业务发生(这里经济业务包含包括谈判、合同的订立等)财务处理,还有纳税申报等过程。而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含资金筹备和使用以及回收和配置管理这些。在财务管理当中,企业的资金运动属于主要的对象,对于经营活动价值抽象。拆屋管理关系不到税务筹划活动当中的谈判和合同签订以及档案管理这些工作,站在这个角度去看,把税务筹划全部归纳到拆屋管理将会减慢税务筹划的程序,导致不注重别的重要筹划步骤,让税务筹划离开业务程序,进而加强其筹划的色彩。

三、相关法律规定角度分析税务筹划和会计处理以及财务管理之间的关系

税务筹划和会计处理二者受到法律方面较大的约束,和财务管理相关,其合理性要求较高。税收方面的法律以及会计法和会计专责这些对于税务筹划以及会计处理将会造成交叉性的影响。但是财务管理主要是受到企业财务通则的约束,因此说税务筹划和会计处理在受到相关法律规定影响这方面的一致性比财务管理受到法律规定的影响要高很多。这个方面阐述了产物筹划和会计处理二者之间的紧密关系,还有就是也代表把税务筹划单纯的归纳到财务管理将会减弱符合规定性标准在纳税人意识方面的体现。

第10篇

(一)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规律

企业并购是实现资源流动和有效配置的重要方式,在企业并购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企业的税收负担及筹划节税问题。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并购双方从税收角度对并购方案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减轻企业税负,从而达到降低合并成本,实现企业整体价值最大化的效果。

(二)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技巧

1.选择并购目标的税收筹划

第一,选择并购类型的税收筹划。并购类型的选择是并购决策中最为首要的问题,若选择同行业同类企业作为目标企业,则属于横向并购,可以消除竞争、扩大市场份额、形成规模效应。从税收角度考察,由于横向并购不改变经营主业和所处的行业,所以一般不会对纳税环节和税种有过多影响。从纳税主体属性上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能会因规模的扩大而转变为一般纳税人,中小企业可能会扩张为大企业。

若选择与供应商或客户的并购,则属于纵向并购,纵向并购实现上下游一体化,实现了协作化生产,甚至创造了范围经济。对并购企业来说,与供应商及客户的交易变成了企业内部调拨行为,其流转环节减少,相应的流转税负也会降低甚至消失。由于纵向并购拓宽了生产经营范围,所以很可能增加纳税环节及税种。例如,钢铁企业并购汽车企业,将增加消费税税种,由于税种增加,可以说相应纳税主体属性也有了变化,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中也增加了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第二,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税收筹划。并购企业若有较高盈利水平,为改变其整体的税收负担,则可选择一家有大量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并购目标。通过合并后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可以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免除。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并购企业还可以实现亏损的递延,推迟纳税。因此,目标公司尚未弥补的亏损和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应当是决定是否并购的一个重要因素。

需要注意的有两点:首先,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适用于一般重组的吸收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而适用于特殊重组的吸收合并,合并企业才可以限额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因此,购并时应符合特殊性重组的条件,即: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三,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四,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其次,购并亏损企业一般采用吸收合并或控股兼并的方式,不采用新设合并方式。因为新设合并的结果,被并企业的亏损已经核销,无法抵减合并后的企业利润。但此类购并活动必须警惕亏损企业可能给购并后的整体带来不良影响,特别是利润下降给整体企业市场价值的消极影响,甚至会由于向目标企业过度投资,可能导致不但没有获得税收抵免递延效应,反而将优势企业也拖入亏损的境地。

第三,目标企业行业与税收筹划。我国对一些行业予以企业所得税优惠,例如,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对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可予以免征、减征。并购方在选择并购对象时,可重点关注这些行业或项目,以获得税收优惠及其他国家特殊政策。

2.选择并购出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在税收法律的立法原则中,对企业或其股东的投资行为所得征税,通常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收益为税基;对于没有实际收到现金红利的投资收益,不予征税。这就给购并企业提供了免税并购的可能。

并购按出资方式可分为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现金购买股票式并购、股票换取资产式并购、股票换取股票式并购。后两种并购以股票方式出资,对目标企业股东来说,在并购过程中,不需要立即确认其因交换而获得并购企业股票所形成的资本利得,即使在以后出售这些股票需要就资本利得缴纳所得税,也已起到了延迟纳税的效果。

股票换取资产式并购也称为“股权置换式并购”,这种模式在整个资本运作过程中,没有出现现金流,也没有实现资本收益,因而这一过程是免税的。企业通过股权置换式并购,可以在不纳税的情况下,实现资产的流动与转移,并达到追加投资和资产多样化的理财目的。

【案例分析】:联想收购IBM的税收秘密

2004年12月8日,联想集团以总价12.5亿美元收购了IBM的全球PC业务,正式拉开了联想全球布局的序幕。可是,如果仔细研究,联想集团为什么要采用“6.5亿美元现金+6亿美元联想股票”的支付方式?这种支付方式背后隐含着怎样的策略呢?

也许有人会说,如果全部现金收购,联想一时付出12.5亿美元的现金太多,而如果全部换股,按照6亿美元的联想股票相当于18.5%左右的股份来计算,全部换股后,IBM将持有联想集团38.5%的股份,联想控股所拥有的股份将减少为25%,这样一来,不是联想并购了IBM的PC业务,而是IBM吃掉了联想。

那么,大家可能会问,联想为什么不出“5.5亿美元现金+7亿美元的联想股票”或“4.5亿美元现金+8亿美元的联想股票”呢?

大家可能没有想到,这里面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税收。事实上,在任何一场并购案中,并购企业在选择并购目标及其出资方式前都需要进行税收筹划。一般来说,并购企业若有较高盈利水平,为改变其整体的纳税状况,可选择一家具有大量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并购目标。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减少。这是并购税收筹划的通行规则。比照这一规则,来看联想并购IBM PC时双方企业的盈利能力:

在2004年底并购前的四个月,也就是2004年8月11日,联想集团在香港宣布2004/2005财年第一季度(2004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业绩,整体营业额为58.78亿港元,较去年同期上升10%,纯利大幅度增加21.1%o同时,联想宣称:从1999年到2003年,其营业额从110亿港元增加231亿港元,利润从4.3亿港元增长到11亿港元,五年内实现了翻番。

2005年1月,IBM向美国证交会提交的文件显示,其上月(2004年12月)卖给联想集团的个人电脑业务持续亏损已达三年半之久,累计亏损额近10亿美元。

一个是年利润超过10亿港元,承担着巨额税负的新锐企业,一个是累计亏损额近10亿美元、亏损可能还在持续上涨但亏损递延及税收优惠仍有待继续的全球顶尖品牌,在这样一个时段,这样一种状况,两者走到一起,恐怕不单纯是一种业务上的整合,很大程度上带有税收筹划的色彩: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并购企业还可以通过亏损的递延推迟纳税。因此,目标公司尚未弥补的亏损和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应当是决定是否并购的一个重要因素。也就是说,如果两个净资产相同的目标公司,假定其他条件都相同,一个公司有允许在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而另一个公司没有可以弥补的亏损,那么亏损企业应成为并购的首选目标公司。

IBM提交美国证交会的文件披露后,曾引起联想股民的不满,联想股价曾一度下滑,事实上,这样的并购对联想来说是非常划算的。如果说有什么担心,恐怕也只是警惕并购后可能带来业绩下降的消极影响及资金流不畅造成的‘整体贫血’,并防止并购企业被拖入经营困境。不过,现在看来,联想有能力成为奥运TOP合作伙伴,及其后续的一系列举措,暗示了其现金流并不存在太大问题,反而是IBM的巨亏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联想的税负,成为了并购案例中进行税收筹划的典范。

还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股权收购中,如果是以现金购买股票,也会使被并购企业形成大量的资本利得,进而产生资本利得税或所得税的问题,有时被收购企业还会把这些税负转嫁给收购企业,这种时候,并购企业需要考虑“以股票换取资产”或“以股票换取股票”。

因为后两种以股票出资的方式对目标企业股东来说,在并购过程中,不需要立刻确认其因交换而获得并购企业股票所形成的资本利得,即使在以后出售这些股票需要就资本利得缴纳所得税,也已起到了延迟纳税的效果。

不过,正像前文联想并购案中所提到的,纯粹的“以股票换取资产”或“以股票换取股票”有可能形成目标企业反收购并购企业的情况,所以,企业在出资方式上往往是在满足多方需求的利益平衡状况下,计算出税负成本最低、对企业最有利的一种方式。

最终采纳的方式往往是复合的,就像联想的一部分是现金收购,一部分用股票收购。打个比方说,如果IBM不是美国企业,而是中国企业,IBM PC市值与联想集团相当,那么6亿美元的联想股票相当于18.5%的联想股份时,6.5亿美元的现金,恰好相当于联想市值的20%。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的规定: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可以不计算所得税。美国税法中也存在类似的免税重组政策。

3.并购会计处理方法的税收筹划

并购会计处理方法有购买法和权益联合法两种。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下,对重组资产确认、市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等有着不同的规定,影响到重组后企业的整体纳税状况。

在购买法下,购并企业支付目标企业的购买价格不等于目标企业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在购买日将构成净资产价值的各个资产项目,按评估的公允市价入账,公允市价超过净资产账面价值以上的差额在会计上作为商誉处理。商誉和固定资产由于增值而提高的折旧费用或摊销费用,减少税前利润,会产生节税效果,其数额为折旧或摊销费用的增加数中相应的所得税费用减少数。

权益联合法仅适用于发行普通股票换取被兼并公司的普通股。参与合并的各公司资产、负债都以原账面价值入账,并购公司支付的并购价格等于目标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存在商誉的确定、摊销和资产升值折旧问题,所以没有对并购企业未来收益减少的影响。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以及股票交换式购并采用的就是这种会计处理方法。

购买法与权益联合法相比,资产被确认的价值较高,并且由于增加折旧和摊销商誉引起净利润减少,形成节税效果。但是购买法增加企业的现金流出或负债增加,从而相对地降低了资产回报率,降低了资本利用效果,因此税收筹划要全面衡量得失。

4.选择并购融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企业并购通常需要筹措大量的资金,其融资方式主要有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债务融资利息允许在税前列支,而股权融资股息只能在税后列支。因此,企业并购采用债务融资方式会产生利息抵税效应,这主要体现在节税利益及提高权益资本收益率方面。其中节税利益反映为负债成本计入财务费用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从而相应减少应纳所得税额。在息税前收益率不低于负债成本率的前提下,债务融资比率越高,额度越大,其节税效果也就越显著。当然,负债最重要的杠杆作用则在于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率水平及普通股的每股收益率方面,这可以从下面公式得以充分的反映:

权益资本收益率(税前)=息税前投资收益率+负债/权益资本×(息税前投资收益率负债成本率)

【案例分析】:若甲公司为实行并购需融资400万元,假设融资后息税前利润有80万元。现有三种融资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完全以权益资本融资;方案二,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融资的比例为10:90;方案三,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融资的比例为50:50。假设债务资金成本率为1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选择方案呢?

当息税前利润额为80万元时,税前投资回报率=80÷400×100%=20%>10%(债务资金成本率),税后投资回报率会随着企业债务融资比例的上升而上升。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三,即50%的债务资本融资和50%的权益资本融资,这种方案下的纳税额最小,即:

应纳企业所得税=(80-400×50%×10%)×25%=15(万元)

但并购企业同时也必须考虑因大量债务融资给企业资本结构带来的影响。如果并购企业原来的负债比率较低,通过债务融资适当提高负债比率是可行的;如果并购企业原来的负债比率比较高,继续采取债务融资可能导致加权平均资金成本上升、财务状况急剧恶化、破产风险增大等负面影响。此时,更好的融资方式也许是股权融资,或债务融资与股权融资并用,以保持良好的资本结构。

5.资产交易、产权交易之间的转化

企业并购是一种产权交易行为,它能够改变企业的组织形式及股权关系,与资产交易完全不同。资产交易一般只涉及单项资产或一组资产的转让行为,而产权交易涉及企业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账面资产价值决定的,还包括商誉等许多账面没有记录的无形资产等。

资产交易与产权交易所适用的税收政策有着较大差异:一般资产交易都需要交纳流转税和所得税,如对存货等流动资产出让应作为货物交易行为缴纳增值税;对货物性质的固定资产转让应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在企业之间转移资产,那么以产权转让形式规避税收不失为一种好的筹划模式。企业产权的转让与企业销售不动产、销售货物及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它既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也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因此,转让企业产权既不缴纳营业税,也不应缴纳增值税。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行为也不征收营业税。。通过把资产交易转变为产权交易,就可以实现资产、负债的打包出售,而规避资产转让环节的流转税,达到了利用并购重组筹划节税的目的。

【案例分析】:甲公司主要经营电机的生产、销售,下属一子公司主营电机的修理和零配件销售业务。甲公司由于改制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搬到了开发区,改制方案已获省政府批准,改制后变为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工会持股40%,职工个人入股60%,由于原厂址闲置不用,甲公司拟将原厂房和土地出售给中华房地产公司,房屋和土地账面净值为1000万元,房屋和土地经评估后价值为5000万元,该公司目前盈利(本案例主要考虑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按正常操作,甲公司转让销售不动产需要交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5000×5.5%=275(万元)

转让房产和土地交纳企业所得税:

(5000-1000-275)×25%=931.25(万元)

合计纳税额=275+931.25=1206.25(万元)

如果进行税收筹划方案设计:采取先投资再合并形式,可以节约大量税金。操作步骤如下:

首先,先投资。由甲公司将闲置的厂房和土地作为对其下属子公司的投资,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以不动产对外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此外,由该子公司向银行贷款,甲公司担保的形式融资5000万元(最后将债务转嫁给中华房地产开发公司),该子公司在接受投资和负债后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

然后,再合并。由中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并甲公司的子公司,依据国税发【2000】119号文规定,如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即净资产几乎为零,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通过上述税收筹划方案,该子公司无需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中华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可根据该子公司的账面价值(在接受投资后已经过评估)计提折旧或进行费用摊销,债权债务也归于消失。该税收筹划方案不用交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只需在投资和变更时发生少量其他税费。

产权交易还可以改变业务模式,形成不同的交易环节,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进而影响企业税负。

【案例分析】:振邦集团是一家生产型的企业集团,由于近期生产经营效益不错,集团预测今后几年的市场需求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于是准备扩展生产能力。离振邦集团不远的M公司生产的产品正好是其生产所需的原料之一,M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正处于严重的资不抵债状态,已经无力经营。经评估确认资产总额为4000万元,负债总额为6000万元,但M公司的一条生产线性能良好,正是振邦集团生产原料所需的生产线,其原值为1400万元(不动产800万元、生产线600万元),评估值为2000万元(不动产作价1200万元,生产线作价800万元)。振邦集团与M公司双方协商,形成了关于资产重组的三种可行方案:

方案一:资产买卖行为:

振邦集团拿现金2000万元直接购买不动产及生产线,应承担相关的税收负担为营业税和增值税,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M公司销售不动产应缴纳5.5%的营业税及附加,生产线转让按4%的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资产转让所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税负总额=1200×5.5%+800÷(1+4%)×4%÷2+[1200+800÷(1+4%)800 6001200×5.5%]×25%=207.19(万元)。该方案对于振邦集团来说,虽然不需购买其他没有利用价值的资产,更不要承担巨额债务,但在较短的时间内要筹措到2000万元的现金,负担较大。

方案二:产权交易行为:承债式整体并购

其相关的税收负担如下:按照税法政策有关规定,企业的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M公司资产总额为4000万元,负债总额为6000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根据规定,在被兼并企业的资产小于负债或与负债基本相等的情况下,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方案对于合并方振邦集团而言,则需要购买M公司的全部资产,这从经济核算的角度讲,是没有必要的,同时振邦集团还要承担大量的不必要的债务,这对以后的集团运作不利。

方案三:产权交易行为

M公司先将原料生产线重新包装成一个全资子公司,资产为生产线,负债为2000万元,净资产为0,即先分设出一个独立的N公司,然后再实现振邦集团对N公司的并购,即将资产买卖行为转变为企业产权交易行为。同方案二,M公司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对于企业所得税,当从M公司分设出N公司时,被分设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设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M公司分设N公司后,M公司应按公允价值2000万元确认生产线的财产转让所得600万元,计税150万元。

N公司被振邦集团合并,根据企业合并有关税收政策,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N公司转让所得为0,所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方案三的效果最好,一是避免了支付大量现金,解决了在短期内筹备大量现金的难题;二是N公司只承担M公司的一部分债务,资产与债务基本相等;三是振邦集团在资产重组活动中所获取的利益最大,既购买了自己需要的生产线,又未购买其他无用资产,增加了产权交易的可行性。

对于振邦集团来说,把资产转让行为转化成为产权交易行为,巧妙地降低了企业税负。值得提醒读者注意的是,该方案有以下两个关键点:(1)债权转让行为的可行性。要避免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者怀疑企业分立行为含有逃废债务的目的而不予配合;(2)企业分立中会涉及税收负担,税收负担最终应有哪方承担,在操作时要考虑税负可以通过价格进行转嫁。

二、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

(一)企业分立中的筹划规律

企业分立与企业并购一样,也是企业产权变革、资产重组的重要形式。企业分立可以实现财产和所得在两个或多个纳税主体之间进行分割,一方面可以发挥专业分工优势,促进企业生产经营能力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开展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

1.分立筹划规律及适用范围。

企业分立包括被分立企业将其部分或全部业务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分立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企业分立有利于企业更好地适应环境和利用税收政策获得税收方面的利益。

分立筹划利用分拆手段,可以有效地改变企业组织形式,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分立筹划一般应用于以下方面:一是企业分立为多个纳税主体,可以形成有关联关系的企业群,实施集团化管理和系统化筹划;二是企业分立可以将兼营或混合销售中的低税率业务或零税率业务独立出来,单独计税降低税负;三是企业分立使适用累进税率的纳税主体分化成两个或多个适用低税率的纳税主体,税负自然降低.四是企业分立可以增加一道流通环节,有利于流转税抵扣及转让定价策略的运用。

2.利用分立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筹划。

企业分立是一种产权关系的调整,这种调整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税收。在我国企业分立实务中,税法规定了免税分立与应税分立两种模式,对于纳税人来说,在实施企业分立时,应尽量利用免税分立进行筹划,合理降低税负。

企业分立,通常情况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a.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b.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c.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d.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e.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a.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b.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c.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d.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案例分析】:奥维公司拟将一个非货币性资产价值945万元的分公司分离出去,分离方式可以是整体资产转让,可以是整体资产置换,也可以是分立,不论采取哪种分离方式,都涉及确认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的问题。但只要把握好筹划空间,避免财产转让所得的实现,就可以避免缴纳所得税。

如果采取整体资产转让方式,将分公司全部资产转让给永信股份公司(系公开上市公司),根据税法规定,只要永信公司所支付的交换额,其中非股权支付额(如现金、有价证券等)不高于奥维公司所取得的永信股票面值的15%,就可以不确认财产转让所得。

假设永信股票的市场交易价为1比3,支付给奥维公司股权的股票面值设为x、现金设为Y,则:

3X+Y=945

Y=15%X

解得:x=300,Y=45,这表明奥维公司应争取取得永信公司300万元以上股票、45万元以下的现金,就可避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立筹划利用分拆手段,可以有效改变企业组织形式,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分立筹划通过企业分立,可以将兼营或混合销售中的低税率业务或免税业务独立出来,合理节税;或者利用分立使适用累进税率的纳税主体分化成两个或多个适用低税率的纳税主体。

【案例分析】:某食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根据市场需求,该食品厂开发种植猕猴桃,并将猕猴桃加工成果脯、饮料等(以下简称“加工品”)对外销售。2009年猕猴桃开始产生经济效益。2010年5月该食品厂共销售猕猴桃加工品100万元(不含增值税价格),产生17万元的销项税额。但经核算,发现与该项业务有关的进项税额数量很少,只有化肥等项目产生了1万元的进项税额。这样,该食品厂需要就该项业务缴纳16万元的增值税。为了降低增值税负担,该企业在购进可抵扣项目时,十分注重取得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收效不大。

针对这种情况,食品厂将猕猴桃的种植业务分立为一个独立的企业,并使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购买价格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当然,相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再抵扣。结果会使种植企业没有因为分立而多承担任何税收,而食品厂却在原有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不变的前提下,因为有了“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而可以增加大量的进项税额。

在上述方案中,食品厂分立后的税收负担及有关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分立后的食品厂,销项税额不变,仍为17万元。

b.分立后的食品厂增加了进项税额。假设按照市场正常的交易价格,该食品厂2010年5月用于生产猕猴桃加工品的原料价值60万元,则分立后的食品厂就可以按照60万元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7.8万元。

c.种植企业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但同时,有关的进项增值税1万元也不能够再抵扣。

所以,分立后食品厂的这项业务需要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7-7.8=9.2(万元)

与筹划前相比,增值税负担降低了6.8万元。

(二)设立分支机构的税收筹划

一些集团性企业,当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基于稳定供货渠道、开辟新的市场或方便客户的考虑,不可避免地需要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对于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性质的不同,决定着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进一步影响到企业的整体税负水平,因此相关的税收筹划也是非常必要的。

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的缴纳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分支机构独立申报纳税;另一种是分支机构集中到总公司汇总纳税。采用何种方式纳税关键取决于分支机构的性质——是否为独立纳税人。同时,受分支机构的盈亏状况、所处地区的税率高低及资金控制等因素影响,不同纳税方式会使企业当期及未来各期的整体税负水平产生显著差异。因此,分支机构的是否为独立法人是实现税收筹划节税的关键。

三、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宣告终止以后,除因合并与分立事由外,了结终止企业法律关系,消灭其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企业清算中的税收筹划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通过推迟或提前企业清算开始日期,合理调整清算所得和正常经营所得,降低企业整体税收负担;二是将原有减免税到期的企业消灭后,重新设立新的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一)调整清算所得与正常经营所得

所谓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差税费,加上债务清债损益等后的余额。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纳税人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一存货变现损益+非存货变现损益±清算财产损益

(2)纳税人的净资产或剩余财产一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法定补偿金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税务清偿损益

(3)纳税人的清算所得一全部资产可变现价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债务清偿损益

(二)调整企业清算日期,进行税收筹划

通过改变企业清算日期,可以减少企业清算期间的应税所得数额,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案例分析】:甲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8月18日向股东会提交了公司解散申请书,股东会8月20日通过决议,决定公司于8月31日宣布解散,并于9月1日开始正常清算。甲公司在成立清算组前进行的内部清算中发现,2010年1至8月份公司预计盈利100万元(公司适用税率为25%)。于是在尚未公告和进行税务申报的前提下,股东会再次通过决议将公司解散日期推迟至9月25日,并于9月26FI开始清算。甲公司在9月1日至9月25日共发生费用160万元。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企业清算期间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即这160万元费用本应属于清算期间费用,但因清算日期的改变,甲公司经营年度由盈利100万元变为亏损60万元。清算日期变更后,假设该公司清算所得为90万元,则其纳税情况如下:

1.清算开始日为9月1日时,

2010年1~8月应纳所得税额=100×25%=25(万元)

清算所得为亏损70万元,不纳税。

2.清算开始日为10月1日时,

2010年1~9月亏损60万元,本期不纳企业所得税。

清算所得为90万元,应先抵减上期60万元亏损后,再纳税。

清算所得税额=(90-60)×25%=7.5(万元)

两个方案比较,通过税收筹划,后者减轻税收负担17.5万元(25万元-7.5万元)。

(三)终止经营的税收筹划

【案例分析】:南方联合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外方与中方的资本比例为55%:45%,其中,中方45%的股份为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拥有02008年该公司在该市的城郊斥资20亿元建成一个大型综合性体育馆,经营期限为40年,并于2010年1月投入营运,取得较好的投资回报。

由于该市系省会城市,由于当地地理条件等方面的原因,该体育馆正好处于交通枢纽处,当地政府经过再三研究,决定将体育馆拆迁。面对政府的这一突如其来的决定,公司领导层感到束手无策。经过艰苦的谈判,政府决定对公司的投资损失进行补偿,经过国际权威机构的评估机构的评估,该体育馆的公允价值为23亿元(其中土地使用权购进价格为5亿元,设备原价为1.5亿元,评估价值为1亿元),政府决定就以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对此决定,公司勉强同意,但在补偿金支付方式上,外方股东却难以接受。由于政府财政资金紧张,一时拿不出23亿元人民币,政府仅同意一次性支付全部补偿金额的65%左右(15亿元),剩余的8亿元在今后三年内分三期等额支付。在此基础上双方签署了转让意向书,以便对一些具体细节问题进行进一步磋商。但是外方股东对8亿元能否如期收回表示疑虑。

正当公司与政府交涉拆迁补偿问题时,当地的税务机构也掌握了这个信息。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依据税法规定,南方联合创业投资公司将体育馆转让给政府取得的23亿元人民币,包括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两部分,其价值22亿元,将其转让所取得的价款及其价外费用,应当缴纳5%的营业税,合计11000万元。

外方投资者对此很是为难:这不是“屋漏偏逢连阴雨”吗?如何才能免除这11000万元人民币,同时又规避8亿元的应收账款风险呢?就在公司进退两难之际,税务专家给该公司提供了一个最佳的税收筹划方案:转变出让方式。

具体操作方案如下.外方股东只需将体育馆5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以上问题便迎刃而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款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为股权转让不纳营业税,而且外方股东只占有该公司55%的股权,政府支付的15亿元人民币已足够支付外方股权转让款。面对这样的要求,政府是没有理由不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的。最终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了拆迁补偿,外方股东的利益也得到维护。

第11篇

“营改增”是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革命性的税收政策。该政策自试点实施至今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且在全国范围内不断扩大和深入,而这种改变也促使着房地产行业税收筹划和财务管理必须随之进行转变,这样才能更加适应现阶段的“营改增”制度。本文主要介绍了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各个方面的影响,阐述了在现阶段的情况下要如何对房地产企业提出改革的策略,以期达到维护房地产企业税收数量和保持房地产企业发展的目的,进而创造出更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关键词:

营改增房地产企业税收影响对策随着“营改增”税收改革在我国的普及和深入,国家对房地产企业税收调控不断加强,我国的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已是迫在眉睫,企业必须也要做出相应的改变来适应现阶段的税收政策并作出相应的调整,维持自身企业的相关利益。营改增税收方案对我国的房地产企业产生的影响主要存在于生产生本和房地产的赋税项目上,因此展开的改革措施等也要从这两方面进行入手。学会优化在房地产生产过程中的生产生本,对物质材料进行税收策划,在房地产影响方面也加入税收的策划政策。通过这样的手段来维持和发展房地产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生产成本的影响

(一)对房地产建设材料采购造成的影响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建筑材料的采购工作是房地产建设工作中相当重要的环节。在这一步骤当中,不但要采购数量较大的建筑材料,例如钢筋、水泥等,也需要采购一些小型的建筑使用材料,如铁钉等原材料。大型建筑材料的采购往往都是选择店面较大和规模较大的企业进行选择和采买,能够根据自己的需求在采买当中开具相关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而较小规模的建筑原材料采买有时则会选择一些店面较小店铺和企业,这些铺面在很多时候都无法出具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进而导致房地产企业在这一环节无法对税务进行增值税进项扣除,进而致使房地产企业生产成本的增加。除此之外,即使房地产企业能够拿到发票,但依据我国现有的税法规定,砂石、混凝土等建筑材料往往需要缴纳百分之六的增值税,而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缴纳的成本税却要比建筑材料缴纳的税收低一个百分点,为百分之五。这一影响也导致了我国的房地产企业必须进行行业改革,以求更加适应营改增税收制度。

(二)房地产建设人力成本在“营改增”制度中受到的影响

从房地产建设工程中的工人来源来看,一般建筑企业所选用的建筑劳动力都是来自于农村的农民工。农民工在完成建设工程的劳动力任务时虽然建筑成效较好,但农民工和其他劳动力也有一定的区别。由于流动性较大,农民工往往没有专门的劳务公司对其进行负责,因此房地产企业也无法获取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进而导致房地产企业自身需要增加一定的税收支出,影响生产成本。

二、“营改增”对房地产税收的影响

我国的税务法律法规规定,在房地产行业当中,需要交纳的税收分为两种,其一是土地增值税,其二是企业营业税。这两种税务从属性上来说属于价内税,由于房地产行业本身的企业特点,在税收中常常会出现复征税的情况。而房地产建筑行业由于本身的建设环节相对较多,其中蕴含的项目进程也会导致行业负税率增大的情况出现,致使房地产企业的税收总量增加,导致房地产的企业成本不断上涨,增加房地产企业的资本负担。从税法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增值税和营业税相比有着本质的差异。增值税从属性上来说是一种价外税税种,这种税款在收缴的过程中还需要扣除上一层企业已经缴纳的税收额度。因此如果使用“营改增”税收制度,那么税务人员就可以将已经缴纳国的增值税直接扣除,从而减少复征税情况的出现,减少房地产企业的税收支出。

三、在“营改增”制度之下,房地产企业的改革对策分析

(一)适应和学习“营改增”税收制度

“营改增”税收制度在我国实行已经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中房地产企业也陆陆续续完成了对“营改增”税收制度的适应和学习工作。在房地产企业当中,要强化对企业中的员工进行税收知识的培训,让企业中的员工能够在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中,针对每一次企业的开支行为都让对方出具相关发票。通过培养企业员工的发票税务意识来适应现阶段“营改增”税收制度,并且将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发票收集起来,让其发挥出自己的作用。要制定相应的增值税内部控制体系及相应的工作管理制度,应对和预防“营改增”可能的风险,企业中的财务管理人员要提高专业素质,进行专门的税务培训,学习相关“营改增”的税收制度,让企业中的财务管理人员能够熟练针对企业的每一次税收行为进行处理,防止房地产企业本身出现偷税漏税的情况,维持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对房地产开发成本进行税收筹划

房地产企业在房地产的开发过程中所花费的时间往往相对较长,不但需要筛选房地产开发建筑用地,也需要在这段时间中进行建筑原材料的购买。如果能够在这段时间之内对房地产的工程建设成本进行分摊处理,就能够对房地产企业建设项目中的各个环节的增值税进行分摊处理,从而为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成本减少相关开支。因此在“营改增”的制度之下,建议房地产企业要设立专门的税务筹划岗,对开发成本首先进行大致上的税收筹划,将房地产企业运营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税收支出进行明晰和分析,然后找出分摊处理的相关对策,以减少房地产企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

(三)对房地产建设中的物质材料进行税收筹划

房地产企业的建设项目环节中也需要对其中使用的物质材料进行税收筹划。我国的市场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和进步已经逐步转变成为了全新的市场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之下,买方的作用和意义被扩大,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建筑原材料的购买当中为了减少支出的税款,可以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建筑原材料的采买。在原材料招标采购的过程中,必须首先要求相关原材料企业厂家能够出具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在这一基本要求之上再要求建筑原材料的质量和价格。对各个竞标的原材料厂家和企业进行筛选和综合性的考虑,最后选择对房地产企业利益最高的一家作为建筑原材料的采买对象。

(四)对房地产销售方式进行税收规划

除了以上三个在房地产企业的税收上进行规划和策划工作以外,我们还需要认识到在房地产的销售过程中也存在税收的情况。房地产在建设完成之后的销售环节,如果成功出售,则需要根据房产本身的售出情况缴纳相关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款类型。房产出售的价格越高,那么需要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总额也就会提高。因此在这一环节展开对房地产销售方式的税收规划能够有效的减少房地产企业在销售环节所需要交纳的税金,进而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经济效益。常见的房地长销售方式税收规划是将房产的销售分为房地产的销售和房屋建筑装修费用两个组成部分。由于房地产行业在这种销售方式中缴纳的税款范围变得更大,因此需要交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就会相对降低,从而减少房地产企业的税务支出,提高经济效益。

(五)对房地产企业的劳务支出进行税收策划

最后是要对房地产企业的劳务支出进行税收策划。房地产企业的劳务支出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其一是房地产企业在工程建设环节中所使用的建筑工人的劳务支出;其二则是房地产企业当中本身存在的员工的劳务支出。正常情况之下,劳务支出的税款都需要劳务企业进行缴纳,而如果能够在这一环节当中得到增值税的发票,则在后续的经营和销售的过程中就不需要专门较难房地产企业的劳务支出税款,从而为房地产企业减少大量的劳务税务支出。因此房地产企业在建设的过程中,应该选用有着正规劳务企业管理的相关人员参与房地产的建设工作;其次房地产企业本身的经营也需要选取和招聘具有正规劳务保证的相关技术人员。通过这种有正常劳务保证的招聘方式,能够使得房地产企业本身减少大量的劳务支出,不必在针对房地产企业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相关人员进行劳务税款的支付,从而减少房地产企业的税务负担,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四、结束语

营改增税收方案制度的实施对我国的房地产企业产生的影响是难以避免的,因此我国的房地产企业也要学会抓住这次改革的浪潮和时机,争取在这段时间之内完成对自身房地产企业的改革。营改增税收方案对房地产的影响体现在各个环节和方方面面,因此改革的方案也要从房地产事业的所有关机出发,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方案进行合理性的税收策划,从而达到为自身的房地产事业节省更多税收,创造更多经济价值的目的。房地产企业在这一时期要注意吸取相关部门的经验,努力和国家的营改增税收政策相匹配,尽早完成对自身企业的改革转型。

参考文献:

[1]张泽洋.浅议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税收的影响及筹划对策[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12:6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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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伦.房地产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负效应分析[D].浙江大学,2014.06::14-126+20

第12篇

我国的税务筹划自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在理论研究方面已经产生了飞跃性的变化,但是实务操作方面却收效甚微。结合前期房地产企业的高速发展来看,房地产企业在税务筹划这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将分别从房地产企业的内部操作及对外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两个角度分别进行阐述。

(一)房地产企业的内部筹划问题

1.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兴起,许多原本从事其他行业的投资人都把目光转向了房地产行业。但是行业不同,使这些企业的管理者对房地产企业的税务不是特别熟悉,经常用工业企业的税务筹划模式来管理房地产企业,这类房地产企业对本企业的税务筹划的认识还有可能混淆工业会计与房地产会计的理念,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并没有达到行业要求。税务筹划是整个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中尤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整个税务筹划过程中不仅需要企业内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更需要得到企业领导管理层的高度重视。

2.有些房地产企业出于对成本的考虑,没有聘请专业税务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进行财务预算,他们通过在企业内部设置的财务部门或管理机构来开展税务筹划的工作,通过这种方式,虽然可以有效的节约成本,但是会使出现在专业性领域的专业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决。

3.随着房地产行业的极速发展,伴随着的潜在的经营风险不断增大,目前问题较大的几个方面有:房地产项目土地的取得渠道、建设施工阶段的各种类型的风险控制、国家关于房地产行业出台的一系列的调控政策以及相关的地方法律法规中隐含的关于房地产开发的一些风险等。

(二)房地产企业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问题

1.我国目前的征税制度对正在高速发展的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来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具体表现在:在我国,流转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营业税又是流转税,是房地产企业涉税比重中比较大的一类税种。但因为营业税是价外税,具有可转嫁性,是确认发生了就要征缴的税种,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这类税种在企业纳税筹划中的操作空间;另一方面某些企业缺乏对纳税筹划的正确认识,进而选择通过偷税漏税来实现企业税务筹划的错误做法。

2.从国家的整体税务发展层面来看,我国房地产企业的税务及咨询业务虽然已经发展了一段时间,但是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导致不足产生的原因不仅是地域的差异,更重要的是税务机构的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房地产企业的急速增长,在一定的利益驱动下,部分税务机构在内部人员还没有达到一定业务水平及能力的情况下,就接下了很多房地产企业的税务业务。另一方面,有些税务机构的业务职能相对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为房地产企业税务的简单登记、纳税申报及日常税务的缴纳等事务,而系统的税收筹划方案设计工作则非常欠缺。

二、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大致分类

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务主要分为三大类: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本文将分别从这三个税种来对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进行分析:

(一)房地产企业的营业税筹划

目前某些房地产企业在收客户楼款的同时作为一项附加服务,会先代收客户的物业维修基金、契税等,到交楼的时候再将这些款项缴纳到相关部门。一般房地产企业将收到的售楼楼款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而代收代缴的本应顾客缴纳的煤气费、水电初装费、维修基金、契税等税费,则应在收款时记“其他应付款”,在实际需要缴纳的时候,从“其他应付款”中转出。作为房地产企业的财务,应该明确区分客户所缴纳的款项的分类,不可模糊地统一计入营业收入中,这样就在无形之中加大了企业营业税的负担。因代收代付的费用或税金因不是企业的收入,所以在这方面企业一定要细化数据,财务人员要熟悉了解企业的收入来源及代收代付费用的区分,做好营业税的筹划工作。

(二)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筹划

依据我国相关的税法规定,企业的所得税是在企业整体取得利润的情况下所缴纳的税种。当一个房地产企业刚成立的时候,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与一般的企业不同的是,房地产企业前期投入很多,在楼盘拿到预售证之前,不可以对外销售的期间,整个房地产企业的利润会一直呈现为负数。企业如果想要很好的调控企业的所得税,就需要控制房地产企业从拿地开始动工到销售的年限,因为根据税法规定,企业的所得税只可弥补五年内的亏损,这就要求企业的建设周期最好控制在五年之内,这样才可以最大程度的帮助企业合理规避企业所得税。

(三)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实行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是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0;最高税率是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数为35%。即房地产企业所发生的增值率越高,所适用的税率也越高。如果一个企业的项目分期进行开发,那么选择按整个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缴还是分期进行清缴,将会在所需缴纳的税额上产生差异。根据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来看,一般来说企业在早期取得的土地的成本会比较低,早期的房地产的销售额也会相对比较便宜。而近几年随着房地产的兴起,房价节节攀高。那么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时候,越早期开发的房产,所取得的增值就会越低,需要缴纳的土增税也越少;越到近期,随着房价的提升,土地增值税中的收入也相应增加,最后的增值额也会跨到比(下转第页)(上接第页)较高一些的税率档,对土地增值税的缴纳也将会有很大的影响。所以企业在初期规划的时候,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时候就要将企业的规划情况说明清楚,避免在后期产生巨大的土地增值税额。

三、浅析完善我国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方法和策略

第一,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首先要将税务筹划的理念放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位置,这个是做好企业整体税务筹划的重要步骤。这其中又包括了以下几点:一是企业前期开发阶段的税收筹划。在这个阶段需要企业对整个项目投资的来源、企业自身的经营模式以及整个项目开发的方式等诸多方面进行详细周到的规划,综合考虑各项因素。二是项目工程建设期内的纳税筹划。在整个项目成本核算过程中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以及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在这个时间期间需要处理好筹划工作,关于企业融资利息计提时间的划定、借款费用资本化等这些关键问题,需要及时做好费用及建筑合同的预提工作。三是需要房地产企业建立一整套有效的税务筹划风险预警机制。根据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要求、重大涉税风险节点以及及时更新的税收政策变动等建立一整套动态的信息资料库,完善企业税收筹划中的抗风险管理机制,以便企业可以及时进行风险识别,并针对出现的风险苗头制定出有效的应对方案。

第二,房地产企业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特别是在税法和新会计准则存在差异,实施各业务环节的税务筹划时,要经常向主管的税务机关专管人员进行咨询并做沟通工作。同时也要重视与专业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税务机构)的合作,这些专业机构的工作人员都能掌握最新的税务资讯。

第三,就企业内部培训而言。企业需要安排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针对专业进行定期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职业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