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1 16:58:0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方案,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陕西风林木业增值税税收筹划
(一)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主要内容
企业的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守税收法律制度的前提下,企业为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在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或委托托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安排和策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
陕西风林木业的增值税税收筹划就是在遵循税收法律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增值税税收筹划,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
(二)陕西风林木业基本情况
ZY木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和销售各种中高档胶合板材。公司的产品主要销往厦门、广东、印度、泰国等地区和国家。公司注册资金800万元,拥有固定资产500多万元,员工120多人。
公司设有三个非独立核算的生产部门,分别是:
(1)林场,林场是公司在成立之初,为保证原材料的供给而建立的,公司买入了250多亩地,种植了速生杨树、柳树等速生林材,公司的木材主要供公司生产使用,同时也对外销售。
(2)运输队,公司成立之初设立了运输车队,负责公司产品的运送,同时也对外承接这种运输活动。
(3)板材加工车间,公司的主要生产车间,主要进行各种板材的加工。
二、增值税筹划的过程及结果
企业进行税收的筹划一般有以下几步:一、熟悉税法;二、明确筹划主体;三、划定筹划对象;四、制定筹划方案;五、选择最佳方案;七、实施筹划方案;八、评估筹划效果。
(一)确定筹划对象
筹划人员首先对公司的经营模式、行业特点进行了分析,并对公司的2006年财务资料进行认真研究,对公司2006年的下列经营活动提供了筹划建议。
(1)陕西风林木业2006年从林场取得的木材约合37.73 万元,林场销售木材免税,由于林场是非独立核算单位,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发票,因此不能抵扣进行税额。
(2)陕西风林木业二季度销售额为901.3万元,其中出口金额为679.5万元、内销218.7万元,二季度抵扣进项税额77.9 万元,耗用木材8.98万元。
(3)陕西风林木业在全国共设立了9个非独立核算的办事机构,平均每个办事处的营业额约为200万元,其余的营业额直接由总公司实现的,并且每个分支机构销售的板材大部分的购买方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陕西风林木业的运输队07年的运输业务额约为93.3万元,运输队汽车修理、汽油均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销项税额约为6.96 万元,由于运输队是在销售ZY木业公司产品过程中负责运输货物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5)陕西风林木业有一部分板材是利用“次小薪材”生产的,达到了资源综合利用的标准,这部分板材07年销售金额为326万元,但是不能办理资源综合利用手续,因此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
(二)制定筹划备选方案
方案一:设立独立分支机构。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他们实行不同的税收税率。企业可以通过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将税负转移到小规模纳税人身上,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征的待遇。
针对陕西风林木业存在的分支机构税收筹划问题,可以将陕西风林木业在全国设立的9个非独立核算机构变为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每个分支机构均在主管国税机关办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对购买方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分支机构开具普通发票。每个分支机构全年申报纳税销售额在177万元以内,超过的部分由陕西风林木业开票作为总公司销售额,这样9个分支机构全年销售额为1400万元。陕西风林木业的给分支机构发货,适当降低价格销售,售价为900万元。
9个分支机构全年共纳增值税为56 万元,ZY木业公司少纳增值税为85万元,则ZY木业公司从全局的角度来看06年少缴增值税为29万元。
方案二: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方案
(一)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方案
(1)根据我国有关文件的规定,符合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按照规定进行认定后,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根据规定陕西风林木业利用“次小薪材”生产的部分板材,符合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定,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可以免于征税。陕西风林木业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则可享受税收优惠。这样公司每年可以少纳增值税53.91 万元。
(2)涉农产品的税收筹划。根据国家的规定,国家对涉农产品的税收优惠主要有:农业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农业生产资料,这些产品的生产销售很多是可以免税的,并且一些免税产品的销售还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ZY木业公司的农产品收购的问题,可以将陕西风林木业下属林场由非独立核算的企业变为独立核算的企业,林场销售给陕西风林木业的杨木属于自产自销农产品,根据规定林场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陕西风林木业购进的杨木可以按照购进价格13%的税率抵扣。
陕西风林木业可以抵扣税款为4.68万元,公司可以少缴纳税款6.25万元。
(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方案
兼营是企业主营业务范围之外其他营业项目的收入,在企业的主营业务确定以后,其他的项目即为兼营业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兼营主要包括两种:相同税种,不同税率;不同税种,不同税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经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减、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减、免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由于兼营项目的税种不同,税率也有所差异,导致不同情况下税负也不同,这也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针对陕西风林木业存在的兼营行为的问题,主要是陕西风林木业06年对外销售木材13.3万元,由于不能够准确分清13%税率和17%货物的销售额,所以这部分收入按照17%的税率进行了征税,若该公司能准确的划分13%和17%的税率,那么公司06年可以少缴增值税0.53万元。
四、公司税收筹划方案的选择及建议
(一)公司税收筹划方案的选择
公司通过税收筹划会形成几个方案,公司必须从中选择一个最佳方案,公司在进行方案的选择时应该进行下列方面的评估:
(1)合法性评估。合法是公司税收筹划最基本的条件,对于筹划的方案公司要首先考虑其合法性,即使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也要灵活运用而不可抱着钻法律空子的想法,一旦法律法规完善了,公司就有被惩罚的风险。
(2)实用性评估。任何方案都是根据特定的筹划对象设计的,在运用时一定要注意方案的实用性,对于陕西风林木业来说,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筹划方案的适用范围为:营业额在一般纳税人之上、抵扣比较少、税负比较高、分支机构比较多的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税收方案使用于主要是一些税负较重、资源型等抵扣较少的企业,并且还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混合销售行为的使用范围一般是对于一些既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有非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纳税企业,可以采用上述筹划方法。购进或销售农产品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方案适用于农业生产企业、农业加工企业、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加工企业等。
(3)风险评估。企业的筹划方案一般是以企业的当期利润为筹划标准的,但企业要从长远发展的角度考虑,在充分考虑了时间价值和风险价值后用净现金流量作为衡量的标注,则能更精确的给企业带来长久的利益。
综合上述三个因素木业公司的筹划方案中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核算的风险太大,如果公司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由木业公司统一开,而这就要求在签订合同时以木业公司的名义来签到,这就给公司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另外民政福利的筹划方案与其他方案都有冲突,公司要认定为民政福利企业公司的税负就能免去,但这要求公司是集体或者国有企业,其次要民政国税地税共同认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这对公司来说显然很困难,因此木业公司可以选择除这两个方案意外的方案进行筹划。
(二)对公司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建议
中小企业进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是一种具有法律意识的主动行为,企业在筹划时就要对这种主动行为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并能预测这种行为的所带来的结果,因此企业增值税的筹划并不是一件简单的工作,企业在进行筹划时应注意一下几点:
(1)学习相关的税收法规。注意税收法律的运用。税收法律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和时效性,对于不同地区和时间范围税法的规定也不同,企业一定要注意税收法律的灵活运用。
注意政策的变动。目前我国税收法律多为地方性的法规,其内容容易受到地方政策的变化,一旦政策的变化对税收法律作了调整,企业就要重新进行筹划方案的选择。
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涉及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定要保证真实的交易,保证票货款的方向一致,交易时查看对方税务登记证件等。
(2)研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是一个系统的工程,进行筹划就要从整体上对企业的各个生产环节进行考虑,因时,因地的制定出企业的筹划方案并加以系统化。在ZY木业中企业就可以利用“次小薪材”生产板材,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而对于其他企业就要考虑企业实际。
(3)防范税收筹划的风险。进行税收筹划要求企业经常在税收法规规定性的边缘操作,这必然蕴含着很大的风险。而且筹划往往是实现进行安排,在实际操作中会有许多意外出现,这些都会加大筹划的风险。
(4)咨询专业会计机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往往通过自己的会计部门,根据企业的情况制定企业的增值税筹划方案,这样虽然可以减少企业一定的成本开支,但企业的会计部门往往具有一定的限制,企业通过外部专业税收筹划机构更能为企业的筹划设计完美的方案。
陕西风林木业制定了具体的筹划方案在筹划时要随时掌握政策情况,注意学习最新的税收法律,注意防范筹划风险,例如公司06年度的发出货物销售商品的行为,按公司规定货物没有受到不得开专用发票,因此就没有申报纳税,但税务机关就会因此处罚企业,带来不依法纳税的风险。
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其构成了我国企业的主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我们逐渐从企业偷税漏税的不法减轻税收负担的行为上转移到企业合理避税的法律行为上,我国的大部分企业也逐渐认识到税收筹划是企业自身的一项权利。同时,政府部门也应鼓励企业进行税收的筹划,为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各种指导和建议,这样不仅不会减少政府的税收收入还能减轻我国企业的税收负责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为我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创造有利的条件。
本文通过对陕西风林木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分析,论述了企业税收筹划的概念、筹划的原则,同时对企业是否必要对公司增值税税收筹划进行了分析,在确定筹划的必要性后论述了企业具体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步骤方法和途径,并最终确定企业的增值税筹划方案,在最后一部分说明了企业筹划时应注意的问题,通过本文的分析希望能给其它企业的筹划带了一些指导和借鉴。
关键词:铁路水电增值税 增收节支 纳税筹划 企业价值最大化
一、铁路水电涉税业务税收筹划过程及相应处理方法
(一)铁路水电涉税业务税收筹划过程
铁路水电统一由供电段管理,供电段按照所在地规定的水电价格购入水电,供给各个铁路单位、家属、路外等使用,供铁路运输部门的生产、生活服务。铁路供水电站段非法人,在当地办理纳税登记较为困难。2006年我单位应纳税所得额达到了1500多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已满足一般纳税人的要求,可仍旧按小规模纳税人交纳税款,需60多万元,供路外电量比例在20%左右,按一般纳税人核算一年能节税20多万。经研究论证,认为我段改为一般纳税人,不但能解决站段纳税不规范的问题,也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我单位与市、省国税局领导多次接触与沟通,积极寻求税务机关的支持与帮助,在计税依据、纳税范围、税收减免等方面依照流转税具体明文规定,筹划方案、政策理解运用、具体操作上得到其认可。
我单位自拿到一般纳税人认定书后,及时取得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计财科在业务科室的密切配合下立即给各供电局供水公司发关于开具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函以及附上单位基本资料和一般纳税人认定书复印件,要求对方单位从本月起开具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确保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及时收回。我段在2009年的4月-12月短短8个月中,以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比较,共节约税款 17.70万元。
(二)相应账务处理的变更
我单位原来为小规模纳税人时,每月按供水电收入(不含税)乘以4%计算缴纳增值税。涉税科目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后,在具体的核算过程中应该注意的是根据《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和《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除设置销项税、进项税、进项税转出、已交税金外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缴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如果月末是贷方余额,表明有增值税要交,这时要做转帐。
借:应交税费――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在月末时如果是借方余额,表明有进项税留抵,就不用结转,月末结出借方余额,下月备抵。
铁路供水业务的购销核算:
所供水分为从自来水公司购买的水和自扬水。外购水按6%简易征收,自扬水不纳税(依照国税发【1993】154号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税)。
【1994】财税字第014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损失问题
供电对外销售的非正常损失做进项税转出。
非正常损失*供路外电量/总供电量*电平均售价/1.17*0.17
二、纳税筹划的优势及面临的问题
(一)纳税筹划的优势
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基本按照我单位税收筹划的方案完成,不到1年的时间就为我段节约了税款近20万元,而且我国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在全国范围内所有地区、所有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企业都可以抵扣其新购进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机器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可以转到下一期继续抵扣,还有一些所得税的减免政策,这对一般纳税人企业是非常有利的。
此外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选择最合适的税收筹划方案。树立长远的眼光,进行综合规划。因此,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可以权衡利弊得失,综合进行分析,有选择地借鉴和参考各种筹划方案而择其最优,或者学会适当放弃,以避免成本性风险。
(二)税收筹划存在的风险
税收筹划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由于筹划目的的特殊性,企业经营环境的多变性、复杂性、未来的不确定性,使得筹划失败的风险极难避免。另外,必须加强各部门通力协作,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结合生产经营业务进行操作,各涉税环节统筹规划和控制,这样,才能真正节约税收成本,规避税收风险。
(三)坚持依法筹划,保持与税务部门的沟通
合法至少不违反法律是税收筹划的前提。依法纳税是铁路企业应尽的义务,同时也可防范因违反法律而导致的筹划损失风险。坚持依法筹划要求企业的税收筹划人员必须对我国的税收法规、政策有全面充分的认识,这需要加强对企业筹划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筹划方案最好能与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相符合,既方便享受税收优惠,又保持与国家立法和宏观经济意图相一致,以更有效地降低风险。
三、铁路税收筹划的发展前景
(一)铁路企业税收筹划面临的发展机遇
随着我国整个国民经济总体水平的提高,随着我国产权制度明晰,税制的改革和不断完善,以及政府对纳税人从道德要求向法律要求过渡,必将极大促进铁路税收筹划的发展。铁路企业的税收筹划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二)税收筹划的发展前景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合法节税的行为,正越来越多地为人们所接受和重视。税收筹划人员应当是高智能复合型人才,需要具备税收、会计、财务等专业知识, 随时掌握税收政策变化情况,并全面了解、熟悉企业业务情况及其流程。铁路企业应加快税收筹划专业人才队伍的培养,为税收筹划提供了技术和人员基础,必将推动税收筹划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 中小企业 税收筹划 风险 防范
一、中小企业税收筹划面临的风险及其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风险
中小企业获取信息的途径较少,很多中小企业在一些新兴行业,尤其是高技术企业,可以借鉴的经验较少,无疑会对税收筹划人员的要求更高。在税收筹划中,首先要避免的是法律风险,所有税收筹划都应该在合法的范围内操作。
法律风险,一是由于征纳双方判定不同产生的,企业税收筹划人员与税务执法人员对于政策的判定不一致,从而造成企业的筹划结果被判定为偷漏税而违反税法的规定,这不仅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而且还影响了企业的声誉。税收筹划的操作很多是在税法法规边缘的操作,从而使得纳税人实现利益最大化。二是税收筹划方案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冲突给企业带来的风险。税收筹划方案其中的环节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定,致使该税收筹划方案的主体部分失效,从而导致整体税收筹划方案的失败。
(二)税收风险
(1)税收政策变化导致风险。税收的优惠政策与国家经济息息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调节经济及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之一。没有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做出相应的变更。当税收政策进行调整时,会给企业带来风险,尤其是长期税收筹划方案,有可能使得依据原有政策设计的税收筹划方案不合理或不合法,导致税收筹划的风险。
(2)税收政策选择的风险。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经常会面临政策的选择。政策选择错误,导致税收筹划结果达不到预期,甚至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税收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往往具有时效性,错误的选择,会给企业带来长期的风险。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发展的限制,往往会选择时效短,短期利益较好的政策,但是从企业长远来看,可能会有限制企业的长远发展的风险。故企业需要对自身进行正确的预测和估算,选择一种可以使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政策。例如,企业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又是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高新企业证书开始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而软件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自获利年度开始两免两减半的优惠,这时需要企业对未来2年的利润总额有正确的预估,如果预计第2年即可获利,选择高新企业优惠政策对企业更有利,因为两年后的减半征收是按照7.5%所得税税率征收,而软件企业的减半是按照12.5%所得税税率征收。
(三)经营风险
税收筹划具有较强的计划性和前瞻性,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体现较为明显,经营项目的选择、经营注册地址的选择,直接影响企业未来是否可以获得税收优惠的利益。例如,企业本身是高技术企业,注册在高新技术园区可以获得更多的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大多机构设置简单,经营方式灵活,经营方向变换较快。当经营方向发生变化,很可能导致企业失去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例如,软件企业认证(该认证的行政审批已于2015年取消)要求当年软件产品收入要达到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发明专利不少于一项或软件著作权不少于6项等,这些条件限制着企业的经营方向,一旦条件丧失,就会失去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四)操作风险
税收筹划操作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主要依靠税收筹划人员的主观判断和运作。虽然税收筹划方案设计是正确的,但是在操作层面出现偏差,也有可能导致方案的失败。税收筹划是对税收政策整体把握、综合运用的过程,税收筹划人员设计确定的筹划方案要全面,不能忽视任何操作中的细节,还要确保在执行中不会出现偏差。例如,高科技企业在销售产品的同时兼营提供技术服务业务,销售产品缴纳17%的增值税,提供技术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兼营业务需要分别进行核算,不能分别核算或准确核算,从高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在实际操作中很可能出现和同一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既销售货物又提供技术服务,虽然可以分别核算,但是该经济业务由于涉及混合销售,也要从高税率计征增值税。
二、中小企业针对上述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税收筹划是企业系统性的管理活动,需要企业管理层的支持和协调,同时也需要各部门的配合,才能有效避免税收筹划的风险
税收是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都有可能隐藏着税收风险。而税收筹划其实是对经营主体、经济行为以及业务流程的筹划,根据政策的不同,税收筹划的方案和结果也不相同。税收筹划需要对经济行为进行事先的设计、选择和安排,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例如,业务部门为了增加销售额,往往会用到一些促销手段。例如,“买一赠一”,如果企业和客户签订了“买一赠一”的合同,该经济行为会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按照市场销售价格征收增值税,如果合同可以签成赠品与产品打包销售,促销实质没有改变,但是却避免了因“视同销售”而多交税的风险。这种看似与税收无关的经营活动,如果事先没有进行筹划,很可能造成企业多交税款。所以税收筹划关系到企业每个部门,稍有不慎,就有可能给企业带来损失。每一个经济活动在发生前,需要对该经济活动进行整体规划,选择最优方案,并要求全体人员严格执行,避免税收、经营及操作风险。
(二)税收筹划要考虑企业的长远利益,避免出现短视行为
中小企业在税收筹划时,应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不能只顾眼前利益。由于中小企业人员流动性较大,筹划人员为了短期的利益,而损失企业的长远利益。对有些选择性政策的利用,也要为企业做长远的打算。一些方案从表面上看税负降低了,但是从企业整体来看,却并非是最好的选择。例如,企业在选择供应商的时候,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从而降低了企业税负,所以大多数企业要求采购部门选择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然而在实际操作时,一些供应商虽然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它可以给企业更多的实质优惠。如果优惠的金额大于进项税额,那么选择该供应商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利益。
(三)税收筹划方案确定后,应根据筹划方案搭建合理的流程并形成制度,要求相关人员严格执行
为确保税收筹划方案达到预期的效果,尤其是方案涉及多部门,需要多部门共同完成时,搭建合理的流程并形成制度必不可少,各部门需要按照制度要求执行。以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为例,企业想要享受此优惠政策,第一步一款软件研发成功后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第二步由税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对该软件进行检测并出具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后,第三步向税务部门申请并取得该款软件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格方可。在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前,税务部门规定只有合同和发票中的软件产品名称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软件产品名称一致、并且该款软件在账务处理时要单独核算才可享受该优惠政策。整个业务涉及了研发部门、行政部门、销售部门、市场部门及财务部门。整个业务环环相扣,中间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企业可以根据该业务搭建即征即退流程,设计如下:第一节点,研发部门软件研发成功后,由企业产品部门或市场部门、销售部门为该软件命名,并将该软件的代码和手册等文件及该软件安装包交与申请软件著作权的部门进行软件著作权的申请和测试报告的出具;第二节点,将软件著作权证书及测试报告交与财务部门进行该软件的税务登记审批;第三个节点,财务部门根据销售合同开具发票交纳增值税;第四个节点,财务部门进行即征即退的退税申请。企业通过流程节点的设置,将每一节点需要交接的文件及要求以制度的形式规定下来,所有涉及的人员严格执行即可。
(四)税收筹划人员不仅要进行专业素质的培训,还应熟悉企业的产品、业务流程等,将企业税收风险降到最低
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筹划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取决于税收筹划人员的综合素质。而中小企业面临人才匮乏,人员经验不足,对于税收筹划往往停留在“纸上谈兵”,或者借鉴其他企业的经验,但是每个企业实际业务有其自身的特点,完全照搬其他企业方案很容易导致筹划失败。例如,在出口业务中,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由于免征增值税,故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政策,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购入的加工设备既用于生产来料加工货物又用于生产进料加工货物,那么为该设备所支付的进行税额就不能抵扣。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人员应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多与相关专业人员以及税务部门进行交流,及时熟悉国家税收政策,把握国家产业方向的同时,还应掌握自身企业的业务流程、产品特点等,为企业税收筹划做好充足的准备。
(作者单位为北京华大九天软件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奚卫华.合理节税:涉税风险防范与纳税筹划案例指导[M].合理节税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有效开展税收筹划风险防范能够降低建筑企业税收风险,在目前市场经济体制的作用下,建筑企业在运作过程中其税收筹划风险的影响因素也逐渐变化,加之建筑企业税收工作人员自身存在一些问题,导致税收筹划风险问题不断出现。对于这一情况,建筑企业应当提高自身重视,完善相关防范对策,合理地控制税收风险,促进建筑企业自身健康发展。
1 税务筹划情况分析
目前我国的建筑行业具有较大的开放性,并且同外部环境产生了非常紧密的联系,而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又同其他众多领域息息相关,如设备制造、钢铁生产、混凝土生产等,还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众多行业,因此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受到了营改增政策的显著影响。其因素不仅包括内在的,也包括复杂的外界因素。随着营改增的落实,建筑企业在组织架构、运营模式及经营理念上都会受到极大影响。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建筑企业必须正确应对营改增问题,消除不利影响,抓住营改增在实施前后的机会,重新调整建筑企业经营体系,合理利用营改增方案,开源节流,降低建筑企业成本。
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涉及领域众多,专业性和实用性较强,因此需要具有高素质、高职业素养的专业会计人员进行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在营业税体系下,建筑企业很少接触增值税,并且增值税的政策同营业税政策比较起来差异较大,其财务工作者也不了解增值税政策,如果直接让建筑企业内负责营业税纳税筹划的工作人员负责增值税纳税筹划,可能会出现一定偏差,从而对建筑企业的正常运营造成风险。
由于增值税主要采用进销相抵的计税措施,因此根据建筑企业进项抵扣率的不同,各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也不相同。同时,当建筑企业完全实行营改增后,公司财务应分别计算收入和成本,这就会导致核算、预算及考核等工作需要改变原有口径。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较为严格,限制了进项税发票的抵扣时间和事项,因此在管理增值税发票、税额、申报及缴税等方面都会比过去营业税体系更为严格,管理的难度也更大。
为更好地开展税务筹划工作,首先,我国的建筑公司应针对增值税特点总结出纳税筹划的方案,我国建筑企业应平稳应对营改增政策,针对建筑企业的纳税做出合理筹划,从自身的多个方面进行筹划研究,拿出具体可行的方案。其次,营改增能够显著提升建筑行业的市场适应能力,在复杂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建筑企业应开发对外经营的能力,强化市场地位,加强盈利能力并降低建筑企业成本,提升建筑企业的整体经营质量。最后,营改增对于丰富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筹划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次研究利用已有成果,针对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问题进行调研,并结合我国建筑企业的特点,提出科学的纳税筹划策略。
2 建筑企业的业务特点及涉税分析
2.1建筑企业的业务特点
建筑企业的营改增落实后,其税务管理将产生较大的影响。首先建筑企业的税务管理成本将出现大幅度提升的情况,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要购买税控装置以满足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要求,这是对财务成本提升的具体因素;其次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增值税的专用发票需要由专人管理,而管理增值税发票的难度较大,计算量也较多,因此建筑企业只能通过增设岗位的方式满足这一需求,这也是增加财务管理成本的因素。此外,增值税的管理还涉及到增值税开票管理、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增值税报税缴纳管理以及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等多项内容,和原本的营业税体系比较,增值税的管理项目提升了复杂性,因此营改增会给建筑企业的税务管理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2.2建筑企业涉税情况
我国建筑行业具有独特之处,其财务管理系统也相对复杂。由于我国的建筑企业独有的特点及其高度复杂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国的建筑企业税务管理具有较高复杂性,建筑企业的税收管理难度较大,但这也是建筑企业实现增值税纳税筹划有效性体现的机遇。
2.3建筑企业的税务筹划
根据我国住建部的税负增减摸底研究可以看出,建筑行业在营改增之后?会面临比较高的税负,致使建筑企业的运营成本较之前有大幅度提升,因此建筑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才能有效降低建筑企业的实际运行成本,以提升建筑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长期发展。
3 建筑企业税务筹划方法
3.1合同方面
3.1.1拆分EPC合同
建筑企业的EPC合同通常包含了勘探、设计、采购、施工以及安装等一系列内容,一般由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同业主签订合同。EPC合同没有将设计、施工以及设备的款项分开表示,只列举了合同总价,而某些EPC合同虽然列举了各项清单,但没有分别列示价款,只有总价信息。为避免因混业经营未分开核算导致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风险,EPC项目的总承包方应同业主拆分EPC合同,将单一的EPC合同按照不同的税率业务拆分为设计合同、采购合同以及施工合同,通过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和业主分别签订。
3.1.2确定不同税率业务价款
根据“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阐述: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EPC项目所包含的设计、采购及施工业务适用于不同的税率,因此总承包方可以考虑通过税率差异对增值税进行合理纳税筹划,也就是说,总承包方同业主通过谈判确定了各类业务在EPC合同中的价款后,再将EPC合同总价款在设计、采购以及施工三部分业务间进行合理的划分,以加大低税率业务价款,同时降低高税率业务价款,降低项目整体税负。
3.2人工费用
人工费用在施工的成本当中差不多占据了百分之三十,由于人工费用一直在持续不断的增加,因此在施工工程当中占据的比重也越来越大。怎样才能够抵扣人工费用,这是营改增政策全面推行之后,施工企业需要考虑的问题。在营业税的条件下,我国有两种人工费用税务缴纳的方式。第一种是根据某些劳务机制缴纳的营业税收,一般为百分之三的税率。而第二种,假如人们提供的服务属于劳务派遣,那么所缴纳的营业税收的税率就是百分之五。营改增之后,假设企业按一般计税缴纳增值税,税率为百分之十一,那么按照简易计税,税率为百分之三清包工的分包工程使企业的税负增加。
3.3企业费用
由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相关人员在缴纳营业税的时候,需要到施工项目的地税机关进行缴纳,并且企业所缴纳的税额就要被地方财政的税收所吸纳。而缴纳增值税的时候,需要到当地的国税机关进行预缴。中央财政收入的纳税税额为百分之七十五,而地方财政收入的纳税金额为百分之二十五。这样的现象将原本的税收均衡打破,将原本的税收收入划分为三个部分,包括中央财政收入、施工企业所在地的财政收入以及工程所在地的财政收入。而这严重影响了地方政府的税收,同时也增加了异地承接工程的难度系数,而且企业在经营的时候,也要投入更多的经营费用。
一般情形下,施工企业系异地作业。营改增政策推行之后,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对附加税进行缴纳,在机构所在地的国税部门认证进项税票,并清缴和汇算增值税。再加上要传递和收集以及认证票据清算税金、建立各种台账,而这庞大的工作量,就需要施工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大幅度增加了施工企业的整体管理费用,给施工企业造成了很大的经济负担。
3.4供应商选择方面
3.4.1含税报价相同的供应商选择
第一,应选择规模较大且具有良好信誉的供应商。在相同的含税报价下,对同一类型供应商可提供具有适用性的发票类型,按照建筑企业经营的规模和商业信誉因素,建筑企业应选择具有更好信誉的商家。
第二,如果选择增值税税率高的供应商,在含税报价相同的情况下,供应商所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税率不同,就应该选择税率更高的商家。
3.4.2含税报价不同的供应商选择
在不同类型供应商报价不同的情况下,因含税成本不同,而和成本有关的进项税抵扣会对计入损益的城建税及教育费用产生直接影响,最终影响建筑企业的利润,因此在采购过程中可以通过计算不同类型供应商之间的报价平衡点选择最佳供应商。
3.4.3考虑运输费用的供应商选择
建筑企业的采购合同通常都会含有一定的运输费,运输费是适用11%增值税的、不同于采购的17%税率,因此在采购材料及设备时,供应商有两种提供发票的方式:第一,一票制,销售方在销售设备或材料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不仅包含采购价格也含有运输费用;第二,两票制,销售方在销售设备或材料时就采购的价格和运输费用进行分开计算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在采购大型设备的时候,供应商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和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就应采用一票制;如果供应商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应该采取两票制。
4 建筑企业税务筹划中的风险
4.4税收政策的转变
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税收政策为适应市场变化在不断改变,税收法规的不确定性极大地提高了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涉税风险。一般来说,建筑企业税收筹划一般是在具体项目实施之前进行,而面临国家税收政策的多变性,很容易导致在项目未结束时,由于政策的转变影响到项目开展前的原始税收方案,导致税收筹划工作的不合理化,甚至违法。然而,大部分建筑企业未提高对于这一现状的重视,不能实时掌握我国税收政策的动态变化,未建设相关管理制度,导致税收筹划风险的不断提高。
4.2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
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是降低税负,其基本手段与避税、漏税存在实质性差异,税收筹划是在属于合法手段,需要取得税收部门的批准,但是在实际的批准过程中,由于相?P税务部门的不规范执法手段导致风险的产生,税法无明确的执行政策,执法人员通常根据自身经验判断税收筹划的合理性,由于存在较大的主观原因,加之税务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很容易导致建筑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失败。
4.3相关工作人员素质不高
在建筑企业内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税收筹划的实施方案以及具体的实施手段在很大程度上有建筑企业自身所决定,从目前的实际状况来看,建筑企业内部的税收筹划工作主要由财务工作人员或者会计人员负责,但部分建筑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优于缺乏专业致使,难以提高税收筹划工作的效率,而部分工作人员相关职业道德素质有所欠缺,导致建筑企业税收筹划涉税风险不断提高。同时,有的工作人员由于自身信息局限性,无法实时了解国家税收政策的转变,故难以提出有效降低风险的应对措施。
5 建筑企业税务筹划风险解决措施
5.1加深理解税收政策
在营业税时代,很多建筑企业所涉及的增值税业务量较少,建筑企业财务人员及建筑企业领导层并不了解增值税政策的具体施行方法。为加深建筑企业财务人员及领导部门对营改增的了解程度,建筑企业应组织财务和税收业务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围绕现行的增值税政策、实施方法以及营改增的试点行业和试点地区等。当营改增政策落实到建筑企业之后,建筑企业再针对这一政策和具体操作实施第二次培训,最大限度地满足建筑企业税务工作人员对增值税改革的知识需求,加深其理解程度。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必须对新形势下的增值税政策和建筑企业自身的情况非常了解,同时加强同国家财政税务部门的合作沟通,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的了解程度,及时获得新鲜资讯,积极商讨纳税筹划方案,确保方案的可行性。
5.2建立增值税管理体系
我国建筑企业在营业税时代没有完善增值税管理体系,建筑企业并不重视对增值税的管理。增值税管理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发票开具管理、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增值税申报缴纳管理、发票管理以及会计审核等内容,因此应建立一套完整高效的增值税管理体系,这也是为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不可或缺的一环。建筑企业需要在营改增之后,加强建筑企业对增值税的管理,根据建筑企业的规模及增值税的要求,设置专门的部门或岗位,安排专人负责此事宜,并根据增值税的政策内容及要求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
5.3建立税收筹划绩效评估体系
税收筹划风险管理并非静态过程,在实践税收筹划的方案过后,企业应当岁筹方案的实践水平以及风险控制管理水平进行评价,为税收筹划的二次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现阶段,企业税收筹划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利润、收入、资产以及成本等基本指标进行实践,同时,这类评定指标也是税务机关开展核查工作的重要体系,因此在评价税收筹划的实践效果时,应当保障评价指标均处于合理范围内。另外,税收机关在进行税收筹划的工作时,应当了解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具体即为纳税人对税收筹划的风险控制能力以及纳税人对税法的了解程度等,若 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较高,则可支持其进行税收筹划,并引导其采用合理的方案。
5.4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素质
关键词:勘察设计企业 税收筹划 策略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飞速发展,纳税人的理性水平不断增加,企业重视追求经济效益,因此,对税收筹划的重视水平不断提高,在财务管理过程中,税收筹划是十分重要的内容,应该建设完善的管理环境,重视政府在征税过程中的作用,将税收筹划和税收制度相结合,随着社会技术、社会文化、社会经济和社会政治的变化,对税收制度进行调整和优化,因此,税收环境在筹划的过程中具有不受控制等特征,根据上述特征,我国税制改革能够对财务决策和财务管理产生影响,为税收筹划带来机遇和挑战,因此,企业作为税收筹划的主体,应该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把握新形势,明确立法精神,关注政策走向,对税收政策进行深入学习,对税收筹划等内容进行及时调整,提高财务管理整体水平,增加企业利润。本文针对税收转型和税收改革等方面,对新形势下的增值税和所得税进行深入分析,为税收筹划提供新方式和新思路。
一、税收政策对税收筹划的影响
税收制度指的是与税收活动相联系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征管体制、征管制度、税收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等,税收制度会随着技术环境、文化环境、经济环境和政治环境而转变,新经济形式为社会带来深刻的影响,面对经济形势的转变,我国在2003年开始实施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的措施,在重视效率和公平的思想下,实现严格的征管、较低的税率,之后进行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深入改革,对税制不断完善,提高征收的范围,使其包含交通行业和建筑行业,同时,适宜的减少税率,使用多种优惠政策。
在商品课税之中,增值税是十分重要的内容,也是我国税制改革之中的核心,我国于2004年,首先在行业之中实施增值税改革,启动了以东三省为首的改革方案,在2005年减少抵扣限制,提高抵扣处理等范围,我国目前对东三省的改革经验进行总结,有助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在增值税转型过程中,主要包含以下几个内容:从生产型到消费型转变,在扣除税金等方面,具有不同款项是上述两种增值税的主要区别,在前一种增值税之中,只能够对采购原材料的税金进行扣除,不能够对采购固定资产的税金进行扣除;在后一种增值税中,可以对采购固定资产和原材料的税金进行一并扣除,因此,企业应该针对上述转型,转变以往的税收筹划方式。首先,针对固定资产方面的投资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避免使用旧税制的思想,只重视其对所得税产生的影响,应该对增值税转型对企业产生的机遇和挑战进行深入认识,提高扣除的限额,和税率的变化水平相结合,选择适宜的投资时机、折旧方式和折旧年限,有助于将企业税负的最小化落到实处。第二,企业作为纳税人,应该对增值税的转型进行实时的关注。
所得税改革不等同于两税合并,应该在两税合一等理念下,对统一优惠水平、统一税基、统一税率和相关标准等进行改革,将税负水平向统一的水平转变,将其保持为百分之二十四至百分之二十六之间,对现行的优惠政策不断规范,重视政策不断向环保领域、高科技领域、基础产业领域和农业领域倾斜,建设完善的优惠税收格局,使用过渡措施,提高政策连续水平,避免产生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税负方面不公平的现象,提高企业竞争的良性水平,重视外资引进的水平和质量,投入具有较高科技水平和附加值的外资,结合所得税改革的现状,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税收筹划进行考虑。首先,建立统一的税率,使用两税合一的方式,能够提高内资企业的利润水平,避免产生在以往税制条件下,假外资等现象,重视税率变化对内资企业的影响。第二,在税收改革试行的过程中,应该对多种优惠制度进行充分考虑,避免产生所得税缴费过多,利润降低的现象,充分享受企业的低税率,外资企业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应该使用增加投资的方式,对低税率进行享受。第三,在同一税率的过程中,应该调整企业的扣除标准,使用适宜的组织形式,明确清理规范。
二、税制改革中的税收筹划方案
为了和税制改革相适应,企业应该明确改革对税收筹划产生的影响,对税收筹划的方案进行转变,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筹划方案进行有效分析。
企业在投资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应该明确增值税转型为企业造成的机遇和挑战,享受扣除的最大限额,在采购固定资产和投资建设等方面应该缓慢扩张,推迟投资的时间。企业可以按照自身的增值率水平,选择适宜的纳税身份,在增值税进行转型后,进项税额的抵扣水平会进一步增加,随之减少了增值率水平,企业应该对纳税身份进行重新选择,通过建立完善的会计财务计划,提高经营规模和生产规模,通过多公司联合的形式,减少税收的负担。
外资企业在具备条件的时候,应该使用提高投资的方式,享受具有较低税率的筹划方案,在两税合一之后,将税率统一为百分之二十四至百分之二十六左右,提高对税率优惠的适应水平。企业的子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应该进行独立核算,对纳税义务进行承担,但是,分公司不属于独立法人,不能够进行独立核算,可以将分公司和总公司的所得税进行合并缴纳,如果项目投资在当年产生亏损,那么选择分公司对企业有利,因为分公司的亏损能够抵挡企业的赢利水平,将整体所得税降低,如果项目的投资能够赢利,那么选择子公司较为有利,能够减少累进税率,在分支机构设立的过程中,应该提高市场地调查水平,对投资的收益和风险进行预期,针对所得税额小于等于三万元的机构,应该选择百分之十八的优惠税率。我国产业政策能够通过税收优惠进行展现,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享受优惠政策,应该针对我国快速发展的行业,实施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将资本向该行业中引入,提高该行业的技术水平,针对国家的环保要求,提高政策的倾斜性,税收优惠能够和我国的经济政策相吻合,提高企业的投资水平,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实现国家和企业的共赢。
三、结语
总之,企业应该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明确立法精神,关注政策走向,对税收政策进行深入学习,对税收筹划等内容进行及时调整,提高财务管理整体水平,增加企业利润。税收筹划指的是企业按照我国的税收政策,在对政策执行和维护的过程中,对交易水平、经营方式和经营结构进行安排,优化设计纳税方案,降低企业的负担,提高其利润水平,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应该和我国法律的变化相适应,促进税制改革,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应该重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收税筹划应该正确认识,明确抗税、逃税、偷税和税收筹划之间的区别,遵守我国的法律,与立法精神相吻合。第二,对税制改革及时关注,使用相关的方案进行完善和修正,掌握新思路和新方式。第三,重视事前筹划,在企业和国家形成法律关系之间,应该结合差异性原则,事先安排、筹划理财活动、投资活动和经营活动,避免产生应税行为,减少税收负担。第四,在进行税收筹划之前,应该重视降低整体税负水平,提高对时间价值的重视水平,将多种纳税方案折合为现值进行比较。第五,和财务管理目标相吻合,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不能够减少收益水平,应该将提高企业价值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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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营改增” 税收筹划 园林施工企业
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实现了全面“营改增”税制改革。建筑业作为改革试点之一也在全国全面推行“营改增”,作为建筑业一个分支的园林施工企业自然也包括在内。从试点地区执行11%增值税税率情况来看,企业税收负担面临着增加的可能,企业发展的形势也不容乐观。因此,应尽快做好园林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帮助企业减轻税收负担、规避税务风险、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一、园林绿化企业税务筹划的重要意义
园林绿化企业税收筹划,是企业在深刻理解有关园林绿化企业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在税收法律法规划定的框架内,通过对企业筹资、投资、生产施工过程、利润分配等进行事先的全局谋划,提出多套可操作的纳税方案,并选择一套企业能享受最多减免税优惠,整体税负最低的纳税方案,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的财务管理活动。税收筹划遵循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可操作性原则。目前,园林绿化企业加强税收筹划工作具有如下意义:
(一)有助于降低税收负担
通过税收筹划,企业可以从纳税人身份、经营方式、经营规模、组织架构及享受的税收优惠方面,找到最适合自身特点的最优税收筹划方案,从而直接或间接地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二)有助于规避税收政策风险
通过税收筹划,企业可以加深对税收法律法规条款的理解。对理解有分歧的问题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避免日后造成事实偷漏税款,带来不必要的纳税信誉和理应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损失,从而规避税收政策风险。
(三)有助于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通过税收筹划,能让企业认识自身在应对增值税时,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人员素质的不足之处。通过加强学习培训,建立更加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在设账、记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计税和填报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方面满足税法核算要求,从而提高了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二、后“营改增”时期园林绿化企业税务筹划的主要思路
(一)“营改增”后选择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营改增”后,中小型园林工程企业要根据自身的规模、管理、核算水平,谨慎选择纳税人身份。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税率实行简易征收,按以前3%缴纳营业税,若成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也是3%,不会发生变化。但从计算公式看: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1+3%)×3%。显而易见地可以减轻了税收负担,但是因为不能抵扣进项税,业务面相对狭窄,特别是“营改增”后将处于弱势,企业发展受到限制。
对于一般纳税人,目前按3%缴纳营业税,若成为一般纳税人按11%税率缴纳增值税。根据试点地区测算,当企业可抵扣成本超过50%时,企业的实际税负比税改前是减少的;低于50%时,企业的实际税负不减反增。因此,企业应该仔细测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对企业实际税负的影响。
(二)“营改增”后工程施工中使用苗木的筹划
“营改增”后,工程施工中使用苗木,根据甲方需要增值税发票种类的不同有两种选择方案。
方案一:如果甲方是生产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者,园林绿化企业应购买商品苗木,从而取得苗木增值税进项发票增加抵扣,减少企业税收负担。如果使用自己生产的苗木,因为苗木生产过程中只有农药、化肥能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进项税额抵扣太少,就会增加企业税收负担。
方案二:如果甲方是消费终端接受增值税普通发票者,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增值税。所以,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应把工程施工合同与销售自产苗木合同分别订立,使用自己生产的苗木,以达到免增值税的结果,减少企业税收负担。
(三)“营改增”后分开核算的筹划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所以,园林绿化企业在提供设计服务、销售货物等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要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避免从高适用税率,增加税收成本。除此之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林木的培育和种植,还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无论从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角度,企业都需要分开核算绿化树木、花卉、工程施工成本等,才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降低税收开支。
(四)“营改增”后外购劳务与设备的筹划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国际化参与程度的不断提升,国家的税收筹划工作,也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和转型,以便能够推动相关工作的高效开展。本文主要在增值税转型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对企业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的细节进行分析,希望能够推动企业的高效发展。
关键词:
增值税转型;固定资产;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工作作为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实现选择利润最大化的纳税方案的一种企业规划行为。增值税作为商品流通过程中位计算增值额度而征收的税种,在推行过程中,增值税坚持以扣除项目建设或者采购过程中的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作为主要标准进行征收。增值税可以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以及收入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当增值税由生产环节转化为消费环节之后,一般就进入了纳税环节。在此基础之上,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过程通过税收筹划,现实有效降低税负,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一、增值税转型的主要目的
增值税的转型工作主要是实现生产环节向消费环节增值税的直接转变工作。为了提升我国增值税管理制度的完善工作,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国推行了新的增值税管理条例,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增值税的转型改革工作。整个转型改革的重点环节,集中于消除生产型增值税征收过程中的重复征税因素,通过有效手段降低企业在设备采购和投资过程中的税收负担,有利于推动国内投资,扩大内需的发展,有利于提升企业的技术能力,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于提升我国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以及抗风险能力有着重要的作用,改善了金融危机之后不利的国际竞争环境的影响,实现了国家税收体系的科学合理化改革的目标。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具体内容
(1)从2009年1月1日之后,全国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或者采购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当存在进项税额时,可以进行相关的税款抵扣政策,主要的规定有:一是除了规定的非应税项目不得进行税款抵扣之外,包括混用机器设备在内的大多数设备,可以进行相关的抵扣工作;二是在建工程的不动产不能计入抵扣进项税款的工作;三是在购进小汽车、摩托车以及游艇等不动产时,如果是应征消费税的环节,则不能抵扣进项税。但是如果是外购后进行销售,则属于普通商品,可以进行进项税款的抵扣工作;四是对于企业新购置的设备而言,所包含的进项税款采用规范的直接扣除方法进行实施,即就是通过纳税人当年采购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款为基础,可以对应缴纳的增值税进行抵扣,当出现抵扣不完的情况时,可以转账给以后年度使用;五是对于固定资产的定义,是指在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以上的机械、运输工具、机器以及其他生产环节所必须的设备、仪器等。同时,也取消了单价超过2000元的限制条件。(2)对于中小型纳税人,不再分设工业和商业两种征收税率,而采用统一的3%新税率。(3)取消在进口设备方面的增值税补贴政策,以及外资企业的进口设备增值退税政策,实行统一的增值税管理政策。
三、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细节
在上述的国家规定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款具有直接抵扣性的特点,在固定资产购置中,购进的专用型和混用型设备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同时,由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标准呈现差异性,因此,从客观上为固定资产采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可能性。(1)选择合适方式进项税款抵扣的筹划。当选择进项税额抵扣之后,企业的进项税额能够纳入到固定资产之中,在计算企业的所得税时,可以实现多提折旧的效果,但是这不意味着只要放弃抵扣,就能实现少交税款的目的。例如,某公司2014年的设备采用投入为400万元,进项税额为68万元,1月份销项税额为135万元,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采购进项税额为53万元。购进的设备折旧时间为5年,采用直接折旧法金算,净残值为0。企业的年盈利为134万元,所得税征收率为25%,具体的筹划分析有:方案一:不放弃进项税抵扣政策。第一年增值税=1356853=14(万元)(不考虑当年112月之间以及第2到5年的增值税变化情况)15年企业应交的所得税=13525%5=168.75(万元)15年总税负=14+168.75=182.75(万元)方案二:放弃进项税税额抵扣政策。在放弃进项税款抵扣权利之后,将68万的进项税款纳入到企业的固定资产之中,根据直线法每年可多提折旧=685=13.6(万元),每年企业利润=13513.6=121.4(万元)15年企业的所得税总额=121.425%5=151.75(万元)五年总税为151.75+82=233.75(万元)可见放弃进项税款抵扣工作比不放弃进项税款抵扣工作,需要多缴纳233.75182.75=51(万元),显然不放弃进项税抵扣政策更为划算,所以企业少交的所得税好处远低于抵扣增值税的好处。因此,在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过程时,尽量使用增值税发票,不放弃抵扣进项税款。(2)对采购对象的筹划。在现行的增值税管理中,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的征收方面,税率分别为17%和3%。因此,企业在向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的过程中,由于税率不同,进项抵扣的金额和比例也随之不同。在采购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显然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要比向一般纳税人采购的进项税抵扣要少得多。但是,由于通过一般纳税人进行采购,增值税发票为17%,因此价格相对而言也会更高。因此,对于两者的分析就不能通过简单的抵扣情况进行分析,有必要通过结算方式以及资金流量进行分析。例如,某企业准备采购一台新设备,向一般纳税人采购时,不含税价格为30万元,增值税率为17%;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时,不含税价格为24万元,增值税率为3%。具体的筹划分析如下:向一般纳税人进行采购时,进项税抵扣=3017%=5.1(万元);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时,可抵扣243%=0.72(万元)。一般的观点认为,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要比小规模纳税人多缴5.10.72=4.38(万元)。在一次性付款提货的过程中,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要便宜6万元,因此,现金流量节约1.62万元,所以,从现金流出量分析,应该采用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总之,在新增税条例推行之后,能够为纳税人的增值税筹划提供控制了措施。纳税人应该认真阅读相关政策,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选取科学的纳税筹划方案,实现利益最大化。但是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要坚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分析,避免出现偷税漏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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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曾靖.增值税转型后企业税收筹划研究.湖南大学硕士论文,2010.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清算
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企业税收也随之升高,税收数额比较大,一般占项目收入的12%左右,一般一个房地产项目的税收总额都有数千万,有的甚至高达数十亿。房地产管理人员和财税人员如果可以制定科学完善的税收筹划方案,不仅能够减少企业税负压力,也能提高企业盈利水平,在减少企业税收风险的同时,帮助企业健康发展。虽然大多数企业都知道可以通过税收筹划来实现利润最大化,但仍有大部分企业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详细的筹划策略,导致企业税收筹划过程存在一定的风险,还有的企业只关注眼前局部利益,没有着眼于企业长远的整体利益。基于以上背景,探讨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及清算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与清算概述及其意义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1](不包括以继承、赠予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具有征税面广、按次征收、实行超率累进税率,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等特点。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房地产企业在合法合规条件下,科学合理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的资金额度。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是房地产企业在合法合规合理范围内,通过采取不同的缴税渠道、采纳合理的缴税时间等方法和手段,从而达到降低企业税负成本的目的。从房地产企业角度来说,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和清算起到的作用主要有两点:第一,便于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当前我国在土地增值税税收法律体系上有待完善,一方面减免税相关要求缺少规范性,另一方面税率设定缺少合理性和科学依据。通过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和清算,能够对现有的土地增值税政策进行探究,及时找出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完善相应法律机制[2]。第二,可以有效提升房地产企业整体效益。通过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和清算,可以提高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效率,并且强化企业税务筹划意识,结合现有的法律保证,降低土地增值税,从而保证企业的整体利益。
二、当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及清算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收入问题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和清算过程中,普遍存在收入不规范等问题,实际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部分房地产企业不重视纳税筹划工作,工作实施不及时,有的企业在销售房产项目时没有第一时间申报销售金额;有的企业推迟结算工程,将预收购房资金或者本期收房资金长时间记录在往来账目中,作为调整效益的依据,在结转收入过程中缺少实效性,没有及时开具房地产专用发票。二是部分房地产企业对于直接销售的房产项目,采取一房一价方式,存在销售金额和实际记录金额不相符的情况,影响最终筹划和清算结果。
(二)费用扣除问题房地产在成本费用扣除过程中,存在随意扣除或者混淆扣除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存在虚构工程项目或者虚构工程量等现象,例如,在虚构工程项目中虚假编制工程决算规划方案;或者在税务部门中,利用建筑发票进行减税。二是降低成本归属期比较混淆,在成本结算过程中随意控制,一些企业没有根据工程项目实际要求做好成本明细划分工作,将不同工程项目成本相混淆,或者把结束施工和没有结束施工的项目成本相混淆[3]。三是存在虚增扣除项目现象,有的把物业管理费用、车库管理费用等纳入到住宅成本中,还有的把不具备产权的车库销售给业主,无法保证增值税筹划和清算结果的真实性。
三、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及清算的相关策略
(一)应用合理税收优惠在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和清算过程中,为了保证工作结果,需要对工程项目类型进行合理划分,并独立核算出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仅仅包含了普通住宅,也有可能涉及各种不同类型的房产项目,所以结合不同类型房产项目核算土地增值税,从而让购买普通住宅的居民可以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合理避税的效果。根据现行税法要求,纳税人在向外销售自身建设的普通住宅过程中,增值额不大于扣除项目数额的20%,则可以获取免除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4]。如果增值税率大于20%,则应结合不同增值税率及增值额核算出土地增值税。与此同时,纳税人如果能把住宅预售价把控在合理范畴中,并在保证自己利益不受侵害的情况下控制好产品价格,且把土地增值税率控制在20%以内,就可以实现免税。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在项目前期户型设计阶段,尽可能多设置普通住宅,合理利用普通住宅“增值率低于20%以内,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效益。但是也应避免“普通住宅越多越好”的认识误区。有的房产项目,项目类型多样化(同时含有高容积率的高层住宅,低容积率的别墅、商业公寓、写字楼等多种类型),售价差别化,面积小的高层住房售价低增值率低,面积大的别墅住宅售价高增值率高。此时应该逆向思维,反其道行之:拉大低售价高层住房的面积到非普通住宅,与大面积的别墅住宅合并为一类清算类型,从而拉低非普通住宅的增值率,降低土地增值税金额,提高企业利润。
(二)加强利息支出管理房地产企业在房地产项目开发时,产生的利息数额,在应用利息数值土地增值税核算过程中,应采取两种核算方式。首先,结合获取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资金数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如果在5%以内可以扣除,这种方式主要应用在无法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中。其次,结合实际扣除利息情况,但是扣除的数额没有大于商业银行机构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数额。由此可以得知,这两种扣除方式存在一些差异,在应用要求上各不相同。房地产企业应该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最佳的计算方式。
(三)选择最佳清算时机预征主要指在工程项目建设完成以后,通过合理预征率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筹划和清算。在我国,当前土地增值税征收采用的方式主要以预征方式为主。这种方式需要房地产企业根据预征率,把获取预售资格以后的销售收入当作计税依据,之后在满足项目清算要求的情况下,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处理。但是,实际上我国不同地区政府部门对预征率提出的要求有所差异,在实际预征过程中,如果出现应缴税额低于清算过程中纳税数额时,应推迟清算;在应缴数额高于清算过程中应缴税额时,应尽早清算。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筹划过程中,应该合理设定公衡项目清算时间,在土地增值率高于土地增值率平衡点时,需要推迟清算,在低于土地增值税平衡点时,需要提前清算。房地产企业应时刻关注清算时间,在工程项目符合清算要求的情况下,严格控制好清算时间点,让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更加合理、规范、优惠,保证企业利益最大化。
(四)明确可扣除项目金额可扣除项目金额在土地增值税及增值税确定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合理设定可扣除项目数额,能够减少土地增值税税收压力。通过做好土地增值税筹划工作,能够让房地产企业税后效益得到大幅度提高。在整体上,企业税收效益随着可扣除项目数额的提高而增加,所以,在可扣除项目金额确定过程中,应尽可能满足税收筹划要求[5]。在确定可扣除项目数额的情况下,结合企业实际状况,合理设定数额,顺利实现企业税后效益目标,达到税收筹划的最佳效果。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确认扣除项目时,要特别关注以下三种特殊清算。一是无偿提供给业主的停车场,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幼儿园、学校等配套设施,其成本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予以扣除。但如果是有偿提供的,不能作为扣除项目予以予扣除。二是列入质量担保的工程安装费用可以作为扣除项目予以扣除,且该费用必须要有施工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一定要注意,因为工程延期导致的土地闲置费用,不能作为扣除项目予以扣除。三是开发过程中建造的供工人居住的板房、供销售的销售中心等产生的费用可作为扣除项目予以扣除[6]。
(五)优化土地增值税清算方式因房地产企业根据四级累计税率进行清算处理,在开展土地增值时清算工作时,企业应密切关注土地增值税增值率,若造成税率累进则会大大提高企业税负。比如,普通住宅需要参考免税零界点定价系数进行设计,单纯的提高售价,不一定能带来利润的提高,尽量把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避免造成售价提高,利润反而降低的现象;如果不是普通住宅,或者住宅在房地产金额市场中行情比较理想,如果提高房地产销售价格,土地增值税也会随之产生,且随着销售价格的增加而增加。
营改增后,我国社会经济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虽然很大程度避免重复纳税问题的出现,但是,在部分服务类企业出现税务不减反增的现象。税收筹划是使企业合理降税、获得最大经济利益的主要途径之一。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大大增加服务类企业税收筹划的难度。本文就从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入手,在此基础上分析全面营改增对服务类企业的影响,最后提出了几点税收筹划的对策。
二、税务筹划的重要性
2012 年,我国在上海开始服务类企业营改增试点,2016年5 月1 日,在全国范围内落实。这使得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越来越完善,各行各业之间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得一席之地,获得持续发展,就必须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服务类企业在发展中涉及到很多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等。包含为了企业经营发展的整个过程,税负都需要企业自行承担,企业获得的经济效益越多,需要缴纳的税负也越多。所以,科学、合理、规范的节税能很大程度上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节税通常都是通过税收筹划来实现的,在国家法律的允许下,通过现有税法的优惠政策、合理的管理、科学的理财、有效的税收筹划等方式实现服务类企业节税的目的,从而使企业获得经济效益。国际财政文献局指出,税收筹划是使一个人的经营和(或)私人事务交纳尽可能少的税收安排。从中可以看出,合理的税收筹划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经过行之有效的税收筹划,还能使服务类企业的管理更加规范,实现低税收,提高企业的经济利益,也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途径。
三、全面营改增对服务类企业的影响
(一)纳税规则和税率发生变化
自从2016 年5 月1 日全面营改增落实以后,服务类企业所有的营业税全部改为增值税,这对很多企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和传统营业税相比,增值税最大的区别就是纳税的规则和纳税的税率。就大多数服务类企业而言,原来需要缴纳5% 的营业税,营改增后需要缴纳6% 的增值税。对很多企业的经济效益造成很大影响。而在纳税规则方面,营改增后,服务类企业不但需要在销售环节缴纳增值税,在生产原材料采购方面也需要进行增值税抵扣。这种缴纳方式属于全新概念,应用好纳税规则,就能很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基于此,就需要服务类企业在营改增后灵活应用增值税的纳税规则,同时,及时更新增值税的知识和管理。从服务类企业的税率变化中可以看出,其显性负税实际增加0.66%(1/1+6%6%-5%),服务类企业的要想减轻这0.66% 的税负压力,就必须在原材的采购上入手,以便获得更多发票来抵扣增值进项税。
(二)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则的影响
增值税进项抵扣是增值税管理的主要内容,充分掌握和了解抵扣内容和规则,不但能减少服务类企业面临税负压力,还能得到更多的经济利益。但是,我国营改增的起步比较晚,很多服务类企业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认识还存在不足,很难准确掌握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则的使用技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购买的材料,如商品、日常服务等需要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相应的进项税。但是,供应商并没有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也就增加了服务类企业的税负压力;第二,服务类企业购进的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如生产设备、应用软件等也需要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和营业税相比,不但范围广,管理难度也大大增加。《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中明确提出,服务类企业不能当作增值税抵扣的进项税内容,除了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项目外,购物的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娱乐服务等都不能作为增值税抵扣的内容。
(三)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和纳税时间的影响
在服务类企业中,纳税人指的是一般纳税人以及通过简易征收办法的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服务类企业自身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如果服务类企业的销售额超过了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就可以通过一般纳税人的税率进行纳税,也就是通过6% 的税率进行纳税,根据进项税抵扣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如果销售额未达到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就通过小规模纳税人规定进行纳税,也就是通过3% 的税率进行纳税,而不能通过进项税抵扣的方式进行管理;第二,服务类企业选择供应商同样面临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选择,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原材料可以通过增值税进项税进行抵扣,但是他们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比较高。而小规模纳税人提品的价格比较低,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比如:假设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及购进货物的增值税都是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3%,而一般纳税人需要缴纳的税额=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销售额17%- 销售额17%(1- 增值率)= 销售额17%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 销售额3%,如果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其增值率则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即销售额17% 增值率= 销售额3%,其增值率=3%17%=17.65%。也就是说,如果一般纳税人的商品价格是小规模纳税人商品价格的17.65%倍,服务类企业从供应商获得商品在纳税数额上都是相同的;如果17.65,选择小规模供应商对减轻企业税负压力的帮助比较大;如果17.65,选择一般纳税人进项税抵扣比较明显。所以,在服务类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可以根据此平衡点进行考虑,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策略,帮助服务类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纳税时间营业税和增值税是在税收筹划过程中都需要重视的问题。《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如果有增值税专业发票纳税时间就是开发票当天,其中,所谓的收讫销售款项指的就是服务类企业通过销售、无形资产获得的款项。而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指的就是双方签订合同的付款日期,也就是无形资产转让的当天。纳税时间对服务类企业税负有一定的影响,所以,税收筹划方案设计中加入这一点,从而保证企业获得更加多的货币资金时间价值。
四、全面营改增后服务类企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一)坚持税前筹划
税务筹划贯穿服务类企业的整个运营阶段,在税前进行筹划能很大程度上提高税收筹划的准确性,通过科学的管理、合理的理财、规范事前筹划等方式,从而达到服务类企业节税的目的。如果企业的纳税项目和缴税都确定以后,再进行税收筹划,就起不到节税降税的目的和作用。此过程需要服务类企业对税务筹划有足够的认识,明确税收筹划对企业的重要性,服务类企业各项经营活动开始前,进行预见性的税收筹划,通过利用国家给的优惠政策,控制企业支出,从而减轻服务类企业面临的税负压力,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
(二)强化纳税细节处理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下,各行各业之间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很多服务类企业开始走精细化的管理道路,并取得了不错成绩。营改增后,服务类企业需要不断强化对增值税细节控制,才能减轻企业面临的税负压力。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第一,在纳税人身份选择时,要通过合理的分析和判断。可抵扣增值税项目少的服务类企业,尽量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商品和材料,不但能很大程度上降低成本抵扣,而且商品价格比较低,从而提高企业获得的经济效益。在选择供应商时,尽量遵循物美价廉、货比三家的原则,从而选择价格最经济实惠的供应商;第二,即便是服务类供应商也不能获得降低增值税的销项规模,但是,通过明确纳税时间,合理安排纳税金额,帮助企业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同时,平衡纳税的纳税金额,会给企业带来稳定的资金流出。强化纳税细节也是税收筹划的主要内容之一,所以,一定要对服务类企业纳税细节进行行之有效的处理。
(三)坚持依法纳税
税收筹划方案不仅要根据降低税负的多少而定,还必须考虑是否符合现行税法、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依法纳税。依法纳税是保证企业有效规避逃税、偷税的基础。税收是维持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撑,营改增以后,国家颁布的很多政策使各行各业的税负只减不增。就税务机关而言,限制了少征税的行为。在传统的营业税中经常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本着减少企业负担的原则,我国于近年来推出了营改增税务改革,新税改政策的推出,有效解决了以往税负征缴中的重复征税问题,与此同时,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比如:企业聘用军人家属、退伍军人等都能得到不同程度的优惠。服务类企业要想减轻税负压力,就必须在税收筹划方案设计中应用这些优惠政策,在选择供应商时尽量选择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作为合作方,或在人员录用时,尽量优先录用能够帮助降低税负的人员,即按照现有法律法规、优惠政策进行合法避税。
1 特殊销售方式下的税收筹划
1.1 折扣方式销售 所谓折扣销售方式就是指销售方出于销售因素考虑,而在商品或劳务价格上给予购买方折扣优惠的销售方式。我国税法规定,在这种销售活动中,如果购销双方在同一张发票上同时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的,可按销售额扣除折扣额后的金额计算税款,否则企业就应该按照销售额全额确认收入,并计征税款。
1.2 赠送实物方式销售 赠送实物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时无偿赠送部分价值的商品。根据税法的规定,不论赠送的货物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视同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同时对于消费者来说,受赠送获得的货物属于偶然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应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1.3 返现方式销售 返现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时,当购货达到一定金额时给予购货方一定的现金返还。由于返现销售方式下的返现肯定没有与销售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根据税法的规定,其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而应以发票上所列的销售金额全额计征增值税。
1.4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目前以旧换新的销售方式比较流行,也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以旧换新的销售方式是指企业在销售自己的货物的同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销售行为。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的,应按商品的同期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除旧货物的回收价格。
例1:D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利润率为40%,D企业购销货物时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商品市场售价为1000元每件。为配合公司的促销,现拟定了以下三种销售方案。方案一:打折商品一律按七折销售;方案二:凡购物金额达到1000元者,均可获赠价值300元的商品(该商品的成本为180元);方案三:凡是购满1000元者,将获返还现金300元。请选择哪个方案对D企业最为有利(所有价格均为含税价格,不考虑其他税费)。
案例解析:
方案一:该销售方式属于折扣销售
增值税=700÷(1+17%)×17%-600÷(1+17%)×17%=14.53(元)
应纳税所得额=700÷(1+17%)-600÷(1+17%)=85.47(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85.47×25%=21.37(元)
应纳税总额=14.53+21.37=35.90(元)
方案一税后利润=700÷(1+17%)-600÷(1+17%)-21.37=64.10(元)
方案二:该销售方式属于赠送实物的销售方式
销售1000元货物应缴增值税=1000÷(1+17%)×17%-600÷(1+17%)×17%=58.12(元)
赠送实物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300÷(1+17%)×17%-180÷(1+17%)×17%=17.44(元)
D企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00÷(1-20%)×20%=75(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1+17%)-600÷(1+17%)=341.88(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341.88×25%=85.47(元)
应纳税总额=58.12+17.44+75+85.47=236.03(元)
方案二税后利润=1000÷(1+17%)-600÷(1+17%)-180÷(1+17%)-75-85.47=27.56(元)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方案一中D企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下税负最低,税后利润最高。
结论:企业在市场营销活动中,应在充分了解和掌握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在选择营销策略时,企业应根据消费者心理偏好、折扣商品范围等其他因素,制定科学的营销策略。
2 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其中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为了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具有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我们以最为常见的工贸企业为例:工贸企业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工贸企业的运输行为如果能与货物的销售分开核算则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但如果不分开核算则属于运输劳务与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全额征收增值税。这里就产生了一个筹划的空间,企业在制定营销策略时是否可以采用运销分离的做法,已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例2:E企业属工贸企业一般纳税人,2010年销售货物8000万元(不含税价格,下同),其中货物价格为7200万元,运费800万元。购进原材料4880万元,其中原材料价格为4800万元,购进运输用油料80万元。企业的货物销售与购进货物均适用17%的税率,运输费用如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试说明E企业是否应该采取运销分离的做法?(不考虑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案例解析:如果该企业在销售货物时,运销收入未分开核算,其采取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根据税法的规定,该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其收入全额应计征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此时税负情况如下:应纳增值税=8000×17%-4880×17%=530.4(万元)
如果该企业将运销收入分开单独核算,并且对货物的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运输收入开具运输发票,则企业应当就货物的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就货物的运输收入计征营业税。企业购进的原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额,而企业缴纳营业税的运输项目,其所消耗的购进运输油料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此时税负情况如下:
应纳增值税=(8000-800)×17%-4800×17%=408(万元)
应纳营业税=800×3%=24(万元)
应纳税款合计=408+24=432(万元)
比较上述两种计税方式的税负差额=530.4-432=98.4(万元)
从以上比较的结果可以看出,E企业如果采取运销分离的核算方式,比混合销售节税98.4万元,节税收益显著。
结论:工贸企业只有把运输业务彻底分开核算,真正实现运销分离,才能有效降低混合销售的税负。
3 代销方式销售的税收筹划
代销方式是企业在日常营销过程中经常采用的一种特殊销售方式,通常有两种类型:一是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二是受托方包干销售的方式。这两种方式下的税务处理是不一样的,企业要选择合理的代销方式,以尽量减轻税负。
例3:F公司与G公司由于业务关系签订一项代销协议,由G公司代销F公司的产品1000件。有以下两种代销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F公司委托G公司以每件100元的价格对 外销售,F公司支付20%的代销手续费。即G公司每代销一件产品,支付F公司80元,剩余的20元作为手续费收入。方案二:F公司与G公司签订协议,F公司按照每件80元的价格收取货款,G公司在市场以每件10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由G公司所有。
案例解析:
方案一中双方的税负情况如下:
F公司:收入为8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0×17%=1.7(万元)
G公司:收入为2万元,应缴营业税=2×5%=0.1(万元)
方案二中双方的税负情况如下:
F公司:收入为8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8×17%=1.36(万元)
G公司:收入为2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额=(10-8)×17%=0.34(万元)
经比较,F公司与G公司的收入总额相同,税负总额方案一为1.8万元,方案二为1.7万元,从总体上来看,方案二可节税0.1万元。
单独从个体上来看,对于F公司来说,方案二比方案一税负轻1.7-1.36=0.34万元;对于G公司来说,方案二比方案一税负重0.34-0.1=0.24万元。在实际操作中,F公司可以考虑全额弥补G公司多缴的0.24万元,剩下的0.1万元的税收利益与考虑分部分给G公司,这样G公司就可以更加接受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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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易光承.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应用问题研究[J].企业研究,2013(6):157.
关键词:目标企业 并购 税收筹划 措施
一、我国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的现状分析
企业并购税收筹划在发达国家十分普遍,已经成为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制定经营和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企业并购税收筹划开展较晚,发展较为缓慢。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意识淡薄、观念陈旧
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目前并没有被我国企业所普遍接受,许多企业不理解税收筹划的真正意义,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偷税、漏税。除此之外,理论界对税收筹划重视程度不够也是制约我国税收筹划广泛开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我国税收制度不够完善
由于流转税等间接税的纳税人可以通过提高商品的销售价格或降低原材料等的购买价格将税款转嫁给购买者或供应商。所以,企业并购税收筹划主要是针对税款难以转嫁的所得税等直接税。我国的税收制度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过分倚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间接税种,尚未开展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社会保障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直接税税种,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简单且不完备,这使得税收筹划的成长受到很大的限制。
(三)企业没有意识去选择适合本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的会计政策
现在许多企业管理机制中,企业管理者为了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不则手段的制造利润,却忽略了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来为企业减少不必要的税负,从而达到利润的最大化。
二、企业并购中税收筹划的动因分析
在并购过程中进行税收筹划的终极目标是为了获得尽可能大的税后利润。除此之外,促使企业在并购过程中进行税收筹划还存在其他原因,综合起来将其总结为以下两方面:
(一)企业追求节税效应以增大税后利润
从根本上讲,税收筹划作为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使纳税主体最大限度地取得税后利润。首先,纳税抵减既得利益的直接性以及社会对企业收益补偿的不确定性、隐蔽性和非对等性,是诱发企业在主观意念中进行税收筹划的根本动机。其次,纳税会影响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税收从整体上讲是中立的,但实际中却存在局部的不中立,这些带有优惠性质的非中立税收规定使纳税主体被迫改变投资方向,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机会损失,形成企业的投资风险,税收的非中立性越强,企业承担的投资风险越大。而在整个企业并购过程中,涉及的资产交易种类和交易量一般都较大,涉及的税收问题也较多,比如税种的增减、纳税人身份等的改变,如果能在并购中进行税收筹划,自然能在一定程度上为并购的参与企业节省一部分税款,从而使其获得更大的税后利润。
(二)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实施税收筹划可行空间大
尽管我国的税收法制已经建立多年,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涉税问题也不断产生,相应的税收法制却没有与之同步得到完善,这就为纳税主体将主观的节税动机转化为现实的节税行为提供了可能。另外,政府为了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有效运行和发展,必然会运用多种杠杆手段,一国的税收法制便是这些有效杠杆之一。在制定税收法制时,考虑到一国地区、行业等资源的分配不均和发展不平衡,就不可避免会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这无疑为企业依据税收杠杆导向来择取有利于切身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理财行为提供了客观可能。所以,可以说税收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和一国政府的政策导向为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实施税收筹划提供了温土。
三、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应采取的措施
1、首先要树立税收筹划意识树立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概念
由于多种税基之间相互关联,某种税基的缩减同时会引起其它税中税基的增大;某个纳税期限内免税,可能会在以后一个或几个纳税期内多缴税;总体税负减轻可能引起其成本费用上升或其他不利后果等等,因此,企业在并购的税收筹划实际操作中应综合考虑,除了要考虑充分利用税法中的税收优惠、纳税递延来获取税收收益外,同时还要考虑这种税收收益对其他相关效益的影响,在所有相关利益中寻找均衡点,以获取整体利益最大化。税负最轻的方案不一定就是税收筹划的最佳方案,只有考虑了企业总体利益最大的税收筹划方案才是最优的。
2、立足企业全局,考虑长远利益,综合衡量企业并购行为中税收筹划对企业经营的整体影响和长远影响
并购行为能否成功完成,除成本因素外还受其它众多内外因素影响。而并购行为是否最终成功,关键更在于并购后对目标企业的整合与战略重组。税负的减少只是理财手段之一,要与企业其它理财措施结合使用,才能发挥对企业整体的积极作用。况且企业并购行为对并购企业来说,作为一种资本经营方式,只是其众多经营管理决策及行为中的一种,并不是改变企业命运或挽救企业于危难的灵丹妙药。我们不能盲目高估企业并购的作用,因此也不能过分依赖于企业并购行为中的税收筹划这种单一理财措施。
3、把握好税收筹划与避税、偷税的界限
税收筹划与避税、偷税有着本质的区别。避税、偷税于税法精神相违背,是国家法规政策所不允许的。而税收筹划是企业在税法规定范围内进行的一种正当活动,是企业对税法进行精心研究和比较后进行纳税最优方案的选择,这是税法政策所引导和鼓励的。因而,税收筹划是一种合理、合法的节税行为,不是利用税法漏洞和措辞上的缺陷来避税,更不是违法的偷税。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中,应该充分了解税法的规定,严格按税法规定办事,自觉维护税法的严肃性,防止因疏忽或故意而将正当的税收筹划引入避税、偷税。
4、选择符合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环境及运作机制的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的选择会影响应税收益。为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我国企业要注意对会计政策的研究,选择适当的会计政策来使企业利益最大化。
5、通过企业并购改变企业主体属性来规避税收,达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
下面通过例子来简要说明正确运用企业并购改变企业主体属性来规避税收纳税筹划措施来获取整体利益最大化。利用企业并购对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通过并购变“小规模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税法依据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13%或17%),进项税额=可抵扣的购货金额×税率(13%或17%);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征收率(4%或6%)。
筹划思路: 由于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因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往往重于一般纳税人。若小规模纳税人自身不具备转化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主要是年应税销售额未达标准),则可以考虑并购其他小规模纳税人的方式来转化为一般纳税人,从而享有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税收待遇。
案例分析: 甲公司为工业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60万元,该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购货金额为45万元。另有乙公司也为工业企业,也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该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购货金额为40万元(以上金额均不含税)。此时,假设甲公司有机会并购乙公司,且是否并购乙公司对自身经营基本没有影响。请对其进行税收筹划。
方案一 甲公司不并购乙公司。
a.甲公司应纳增值税= 60×6%=3.6(万元)
b.乙公司应纳增值税= 50×6%=3(万元)
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应纳税额= 3.6+3=6.6(万元)
方案二 甲公司并购乙公司,并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由于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业企业,可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则并购后的集团公司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后,应纳增值税= (60+50)×17%-(45+40)×17%=4.25(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本期少交增值税2.35万元 (6.6-4.25),因此,应当采取并购的方式。
四、结论
本文通过对企业并购税收筹划问题研究,对企业并购后的税收筹划问题的简单讨论,一个国家的法律建设,特别是税法的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开展税收筹划的方向和方法,加上各个地方情况不同,税务部门对法规的理解也存在差异,都会影响筹划的成功与否。但随着纳税人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企业并购税务筹划不仅会为纳税人所重视,也会为税务机关所接受,所以税务筹划在中国前景广阔。企业并购税收筹划是一项应当全面考虑、周密安排和布置的工作,“凡事预则立,不预则费。”在企业并购税务筹划的过程中一定要体现出“筹划”这一特点。从资金、时间、业务类型、办事人员质量、数量等各个方面统筹规划,达到最终目的。企业并购税收筹划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如何进行税务筹划是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探讨和摸索的问题,我仅就自己的认识谈了一些粗浅的看法,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黄燕.企业分立合并中的税收筹划.涉外税收.2007-2.
[2]杨健、钟洪英.浅谈企业并购的税务筹划.税务与经济.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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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方卫平.税收筹划。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4.
关键词: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1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负情况
房地产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步步紧逼,房地产业的利润被极度挤压,加之现在房地产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房地产企业必须通过税收筹划减小企业税收负担,减轻资金压力,从而增加经济效益。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销售收入的5%交纳营业税,按所得额的25%交纳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30%~60%不等。总之,房地产公司通过税收筹划,实现税负的减轻,是公司的唯一选择。
二、房地产公司涉及的税种
房地产企业从项目前期、开发过程、销售等不同阶段涉及耕地占用税、契税、营业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
三、房地产公司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
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是房地产企业的主要税负,也是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重点税种。以下对税负较大的土地增值税所存在的问题、风险及若何筹划作详细说明。
(一)土地增值税汇缴实务中存在问题及风险
土地增值税是指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其高低决定了税负的大小,税率最低为30%,最高为60%,对企业的资金压力大,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问题及风险:
1.各单位财务人员对土地增值税的重要性都有一定认识,但在实际操作中受所在单位的限制无法充分利用税收筹划的切入点。
2.对土地增值税的筹划,由于缺乏与工商局、税务局等部门的沟通,不能取得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支持,对企业整个流程了解不足,筹划无法带来收益。
3.对增值额计算中所涉成本扣除项目的理解不到位,致使未能合理按税法规定归集成本,造成项目工程建安成本虚高,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
(二)按房地产开发流程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的税收筹划
1.项目前期准备阶段
(1)开发主体经营组织形式的选择
首先应考虑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的组织形式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由于子公司与分公司承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不同,进行选择时,应考虑区域间的税率差异、地区间的优惠政策来选择最适合开发项目的组织形式。
(2)开发方式选择
一个地产项目可分为自建、合作建房和代建三种开发方式。
合作建房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可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实现双赢。
代建房税法规定:代建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
2.项目建设阶段
(1)建设期扣除项目筹划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按此规定,成本核算对象直接影响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核算,继而影响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另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所在地区差异,导致不同地方开发的房地产增值额高低不同,所以,在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时,可对同一地点、结构类型相同、开工、竣工时间接近、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群体开发项目合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对个别规模较大的开发项目,可按一定区域和不同的分摊方法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2)借款费用的筹划
房地产企业的利息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有两种扣除率,即5%或10%。如果企业开发房地产项目主要依靠负债筹资,预计利息费用较高,则计算分摊利息,提供了金融机构证明的,据实扣除;反之,如果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预计利息费用较低,则不计算应分摊利息,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3.项目销售阶段
(1)销售方式的选择
可采取直接销售和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销售等。基于土地增值税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增加销售环节后,适用税率下降,将自身的销售部门分离出来,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子公司,就可免征土地增值税,而只对外销售征收土地增值税,税收负担变小。
(2)销售定价的筹划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若超过其20%,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筹划就是将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在扣除项目既定的情况下,合理定价就是关键,如在销售过程中增值率略高于两极税率档次交界的增值率,通过适当降低价格可以减少增值额,降低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从而减轻税负。
(3)把代收费用并入房价减少税基进行筹划
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则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代收费用就不得在收入中扣除。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只会增加其扣除项目金额,从而对房地产企业较为有利。
四、对房地产税收筹划的思考
上述筹划方案看起来推理严密、论证完整、结论可靠,但在实际操作中扔存在着很大风险。税收筹划似乎成镜花水月,存在着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税务筹划不仅是税收的事情,要把它放到整个企业的价值链中去考量。缺少对企业整个流程的了解,没有充分考虑企业周围利益群体的反应的理论性筹划,并没有十足的实用性。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