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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时间:2023-09-03 14:5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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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第1篇

【关键词】施工分包;管理

近年来,施工企业一方面通过工程分包解决了企业自身施工资源的间歇性的缺乏,较好地履行了工程承包合同。但我们应该清晰看到在工程分包中也存在不少问题:有的企业受到了经济处罚,有的企业被降低了资质等级等等,严重影响了企业声誉和经济效益。同时由于工程分包所出现的质量问题,也给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损害。为规范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杜绝工程转包和违规分包,依法规范施工单位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管理,有效防范安全和质量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685号),初步探讨河南省公路工程分包管理体系。

施工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指与项目法人或EPC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总承包资质等级或专业承包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下同)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或者专业承包商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完成的活动。

施工承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将非主体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或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商。专业分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劳务分包商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不得再次分包。鼓励公路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化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需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及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并与施工承包商通过合同构成承发包关系。公司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对施工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等分包管理要求。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它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

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在合同允许范围内,施工承包商可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等级或劳务分包资质等级的分包商。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无约定的施工承包商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分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商的选定应严格执行审批手续。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商需由施工承包商组织各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由施工项目部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建设单位批准并备案。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履行工程合同义务,做好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管理工作,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施工承包商对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安全负总责,并依据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对分包商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施工承包商和分包商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应全面贯彻落实施工分包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审批施工承包商申报的工程项目分包计划及分包申请,严格控制施工承包商的分包工程范围。审查分包商资质和业绩。对工程项目分包进行上报建设单位并备案。定期分析上报工程分包管理信息。定期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分包管理检查。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对其分包商的安全管理。负责对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分包管理考核评价。

监理单位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进行过程监督和管理。负责建立分包安全监理制度。审查工程项目分包计划申请。报送工程项目分包情况并备案。通过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监理手段,实施分包安全监理。审查分包商资质、业绩和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安全协议并进行入场验证。动态核查进场分包队伍的人员配备、施工机具配备、技术管理等施工能力,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通知施工承包单位。

施工承包商是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分包安全处于受控状态。负责建立健全覆盖分包商的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分包商资质审查、现场准入、教育培训、动态考核、资信评价等分包管理制度。施工承包单位系统所属施工企业分包管理制度须报省施工承包单位备案。施工承包单位建立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在工程分包项目开工前,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及分包安全协议。明确分包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对分包商及其人员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定期组织、督促分包商开展各类安全、质量活动做好活动记录;定期分析上报工程分包管理信息。负责对所有在册的分包商开展资信评价,实行优胜劣汰,建立核心分包队伍的培养和管理机制。

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施工承包商在工程分包项目开工前应及时与建设单位批准的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分包性质(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主体工程范围内的施工分包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签订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的发、承包双方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独立法人单位,签字人必须是发、承包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施工范围不得超越分包商的资质范围,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劳务分包范围不能包括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主要施工机械供应等非劳务作业内容。分包商必须在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签订后方可进场施工。严禁无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进行施工。签订后的分包合同、安全协议应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

施工承包商应履行自身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对合同确定的目标进行跟踪监督和动态管理,及时预测和分析合同执行的风险和偏差,提前采取预控措施,消除分包安全风险。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建立健全公路建设分包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对公路工程分包全过程安全管理进行监督。省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对检查督查等管理活动中发现的分包安全管理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督促相关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对有关情况及时在项目内进行通报。对无资质或资质不合格队伍采用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取得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应坚决取缔。施工承包商负责建立包括分包商在内的完善的现场应急管理体系,落实各项应急处臵方案。施工承包商接到分包商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启动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上报上级应急管理机构。

禁止违法分包公路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是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二是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三是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四是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五是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六是分包合同未报发包人备案的;七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施工承包商应尽可能与核心分包队伍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明确核心分包商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施工承包商应在工程承揽、承包价格、工程结算、付款比例、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核心分包商享有一定的优先权利。

参 考 文 献

第2篇

在公路工程建设工作中, 存在中标单位因各种原因,随意将中标项目转包和分包。这一行为,严重干扰着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破坏了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和严肃性,损害了国家、招标人以及部分投标人的利益。甚至于影响工程建设的整体质量和管理,造成各种潜在的质量和安全隐患。随着审计范围加大、审计内容的加深、审计方法和审计手段的不断提高,被审计单位或承包商规避审计的方法也越来与隐蔽,使转包分包问题很难查实查透。因此正确理解、认识转包与违法分包的本质,从而制订科学的审计方法来维护国家财产、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转包与分包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工程分包与工程转包有许多相似的地方,但两者也有本质的区别:

我国法律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商在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未经过项目法人同意,以赢利为目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并不对所承包工程的技术、管理、质量和经济承担责任的行为。

分包是指承包商在承包建设工程后,经项目法人同意,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或某几部分交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人完成,且承包商就分包项目向项目法人负责,接受分包的第三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二、当前高速公路建设市场分包与转包隐蔽方法及手段

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完善,招投标制度的不断规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建设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转包分包的手段也愈来越隐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变相签订合同,隐蔽转分包的存在。由于高速公路具有投资额度大,战线较长、专业技术性强、工期要求紧等特点,决定了高速公路在建设过程中要形成一些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劳务分包等合同。当前的转分包单位,为了规避审计风险,将建设过程中的转包分包合同签订为设备租赁、劳务分包或劳务协作等内容的合同,且在签订的合同中不体现提取管理费的额度或费率,或者转分包单位将投标书中的各分项工程肢解以后与若干个分包单位签订劳务协作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既不体现分包管理费额度又无法计算出计提管理费的多少,从而无法判定分包、肢解转包问题的存在。

2、以转包人的名义成立项目部,项目部财务独立核算的方式隐蔽转分包的存在。投标人中标并签订合同后,将工程项目全部转包或肢解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包人或个人通过用中标人的名义成立项目部,该项目部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并以项目部的名义对外签订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劳务分包等合同,工程款的收支与中标单位无任何关系的方法来掩盖转包分包存在,是当前建筑市场较为普遍的现象。

3.通过账务处理,隐蔽转包分包问题的存在。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是建筑市场的投标人和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约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和项目法人提交的两种保证金。当前,转包分包单位为了规避风险,通过现金支付、转账、借款等手段处理财务账目,来掩盖转包、分包问题的存在。

三、审查的方法

通过以上隐蔽方式不难看出,承包商无非是通过合同和财务两个方面来掩盖其转分包的存在。所以,重点抓住合同与财务两个环节,以合同为基础,以资金为主线,将施工合同与投标文件相结合,通过观察、核对、分析等方法来判定转包分包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法:

1.审查招投标情况。审查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文件,明确参建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确定方式。即明确各参建单位是否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资质情况、近三年的业绩情况及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约定。

2.审查施工合同。主要审查施工合同是否在中标通知书约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内容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约定,如有调整是否符合规定。了解合同性质、合同的主体、合同条款、施工内容、合同价款以及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结算方式等主要内容。

3.将工程与财务相结合,审查资金流向,确定是否为转包分包。以合同为基础,资金走向为主线,审查建设资金的拨付主体,是否为中标单位,是否存在支付给非中标单位工程款的现象,如果有,什么原因,付的是什么款项,支付额度是多少,再结合签订合同的内容、合同总价款或已支付的工程款所占中标内容的权重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最终确定是否为转包分包,或者是否肢解转包。

比如我在审查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时,中标单位提供给我们一份路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该合同内容主要对路基施工过程中所用的机械设备作出约定,没有明确合同总价款。经审查机械设备租赁单位财务账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已经支付给设备租赁公司工程款2950万元,但该合同段路基工程的中标总价为3105.25万元,支付工程款额度已经达到了路基中标总价的95%,仅剩5%的质保金没有发放。很显然,这种利用签订非转包分包内容的合同来掩盖转包分包问题的现象已经越来越普遍。

四、审查的目的

1、减少工程中的转包分包,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近年来,工程转包分包现象呈攀升趋势。虽然国家明文禁止公路工程转包和分包,但由于公路工程建设投入资金较大、占线过长,设立的标段较多,承包商中标后,在自己的施工队伍、机械设备和管理能力都比较有限的情况下,将中标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甚至有些有资质的承包商利用自己的资质到处投标,中标后再将项目转包或肢解转包分包给没有资质或资质达不到标准的施工单位,然后从中谋利提取管理费。去年,我审查的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全线共有22个标段,其中8个标段全部转包,转包率占标段总数的36.36%,转包金额高达7.14亿元,且该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以上(含壹级)资质的要求,其中有一投标人中标后,将其中标工程转包给了一个仅有公路工程叁级资质的施工单位,且约定从中提取工程结算价款3.3%的管理费和营业税(该项目在审计时尚未实施工程结算,合同价款为96508418元)。以上两种现象,极大地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

2、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形成的分包转包,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招标投标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限制了一些没有资质或资质达不到标准的承包商进入建筑市场。但是,有些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为了扶持当地企业,允许通过提交管理费挂靠、借用资质的方式转包分包工程,给工程质量带来了隐患并极大的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

如某地区交通主管部门,为维护当地企业,实施地方保护主义,将通过本地区的高速公路分成5个标段。未按《招投标法》的要求实施公开招标,而以邀请招标的形式实施招标。结果5个标段全部由当地企业施工,除其中一个标段的施工单位符合招投标文件要求外,其余四个标段全部是当地企业的分公司借用其他单位资质实施投标,最终由于管理人员不足等原因,导致本应该当年末开工的项目,推迟到第二年春天才开工,影响了工程进度。另外,由于该企业施工标段较多,需要提交四个标段合同总价20%的履约保证金7780万元,由于资金很难周转,各别标段竟然将预付工程款借给其他标段施工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因此,地方保护主义,虽然使当地企业受益,但却影响了工程进度,占用了建设资金,加大了项目管理的难度。

3、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因此,一些不具备承包资格的企业或个人通过从承包人手中转包来达到承包工程的目的。甚至有相当一部分承包人,利用自已具备相应资质的便利条件,进行投标、竞标,中标后与发包人订立承包合同完成后,将其承包的工程压价转包或者将工程肢解后分包给他人,更有甚者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或者个人,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这种层层扒皮的现象,使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大大削减,最终导致一些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和那些转包或肢解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均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低下,出现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

综上所述,工程转包、违法分包会引起建设工程管理上的混乱,从而导致工期延长,增加建设成本,危害着工程质量,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坏的影响。因此一定要从制度上杜绝转包、违法分包,保证工程质量是摆在工程建设管理者面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