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4 16:54:2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车购税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随着各种经济成分介入生产资料市场程度的加深,使得税收征管的难度越来越大。就我市矿产行业而言,私营、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大量涌入矿石采掘业,激活了××的矿石市场,也给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课题。自去年上半年起,我们先后组织了市、区两级课题组,深入到相关乡镇、企业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对矿石市场和税收现状的真实把握,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一)涉矿税收格局变了
矿山有联合矿山和独立矿山之分。在我市联合矿山均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武钢、鄂钢所有,如武钢程潮铁矿、鄂钢汀荷铁矿等,而独立矿山多为民间资本经营,从收入上看,2004年以前联合矿山的资源税占据绝对份额,以2001年为例,我局征收联合矿山资源税近2000万元,而独立矿山资源税收入不到400万元。财税[2002]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下发后,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以来,2003年联合矿山仅征收资源税1000万元。从2004年开始,独立矿山的收入呈迅速增长态势,到今年,联合矿山的税收退居次席,在元至9月实现的资源税收入中,独立矿山提供1700万元,而联合矿山则为772万元,从税负上看,2002年以前,独立矿山平均综合税负为9.6元/T,今年平均综合税负为34.2元/T,是原来的3.5倍。民间资本的活跃性、矿山行业的趋利性、税收结构的可变性在新的格局中得以充分体现。(附2001—2005年资源税收入趋势及2001—2005年资源税税负趋势)
(二)涉矿企业分工细了
由于从事矿产行业投资大、风险大,加之矿石价格曾长时间在低价位徘徊,几年前,涉足矿产行业的投资者数量不多,投产的企业也多是自采自选自卖,社会化程度不高,而现在,矿产行业的专业化程度提高了,产业链拉长了。采矿、选矿、运输、购销都有了明确的分工。以我市矿业大镇汀祖镇为例,矿山、选厂、球团厂、炼铁厂、运输车队、购销公司等一应俱全,数量近百家。
(三)涉矿交易手段多了
由于经济成分多样,经营渠道宽泛,既有采矿主采矿直接销售的,也有选矿主单纯选矿销售的;既有采矿后连续选矿再销售的,也有专门从事矿石买卖的。结算方式灵活,现金交易频繁,加上一些业主纳税意识淡薄,认为少交税就是多赚钱,偷税是本事,缴税是无能,不少人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千方百计采取多种手段偷逃税款,这些都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二、顺势而动建言献策力促政府出实招
矿产行业的蓬勃发展,征管工作难度的加大,使我们认识到,一个行业的兴旺,如果不能给百姓带来更大的实惠,不能给政府带来更多的税收,而只是让极少数人一夜暴富,是极不正常的。同时也认识到,仅靠税务部门一己之力是远不能达到有法必依目的的,只有依靠政府的力量才能使矿石的生产经营走上合法经营轨道。
(一)一纸建议起波澜
2004年上半年,我们通过对全市矿产行业进行为期半个月的调查研究,形成了一万多字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对我市矿产行业的基本情况和税收征管现状进行了详尽的剖析,痛陈无序的矿山开采“害了百姓、富了矿主,穷了政府”,建议市政府尽快出台过硬的措施和办法。这份报告一交到政府就产生了强烈的反响,市长谢松保亲自在报告上批示,主管副市长随即召开了有国土资源、税务、矿产部门、有关区、乡镇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对策和措施。
(二)二份文件显决心
2004年5月,××市政府、鄂城区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涉矿企业管理的通知》。在文件中,对强化安全生产、减轻环境污染、遏制地质灾害、加强税收征管等方面做了许多具体、刚性的规定。在加强税收征管方面,对资源税的申报、缴纳、违章处罚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可以说,这两份文件,凝聚了地税人的心血和汗水,也显示了各级政府加大治理矿产行业的决心。文件的出台,直接促进了我市矿业生产经营秩序的好转,我市资源税征管工作也在政府重视、部门配合的良好环境中保持了快速发展的势头。
(三)三套班子抓整治
为进一步落实市、区两个文件精神,2004年7月,鄂城区及所属矿山较多的汀祖镇、泽林镇都成立了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区、镇两级三套“矿管办”领导成员中,分别有地税分局局长、地税所所长参加,“矿管办”代表政府行使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具有权威性。机构成立后,加强资源税管理成为“矿管办”的一项重要内容,“矿管办”并将2004年9月定为“涉矿税收宣传整顿月”。在活动月中,我们大张旗鼓开展了上街搞咨询、下矿送税法、业主税收知识讲座等活动,并对少数阻挠执法、公然抗税的典型坚决予以打击,从而净化了矿区的纳税环境。
三、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协税护税见实效
地方税收离不开政府的重视支持,也离不开各部门的通力协作,争取部门协税护税,是地税机关的传统做法。我市资源税征管面对的是特殊的矿产行业,此行业,地下地面、矿内矿外、又采又选、又买又卖,情况非常复杂,单靠税务机关,特别是对人员不多、力量不足的农村税务所来说,要做到管理到位、不跑不漏显然是不现实的,寻求外界的最大支持和配合才是唯一的选择。
(一)专班镇守堵去路
在倡导诚信纳税的今天,我们一方面要给纳税人以最大的信任,另一方面,不能放任不管、坐等上门。在纳税意识没有根本提高,纳税环境没有彻底改善的地区,有必要采取过硬措施,甚至是土办法。在矿区,偷税的最大隐患来自于偷运矿石,要制止这种行为,最好的办法就是上路设卡。税务部门没有这个职权,但在我们的积极建议下,汀祖、泽林镇都成立了路口值班小组(有权吗?)。在汀祖镇,对所有矿石进出必经的8个路口全部设立了运矿车辆检查站,实行24小时值班,每个检查站都配有镇干部,磅站统一计量,税务统一征税,规定所有出入境的运矿车辆必须到站卡过磅计量领取磅单,否则视为非法偷运矿石,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从重处罚。为防止工作人员,同时规定,对疏于管理、擅自脱岗、私自放车、违规打折,导致税收流失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二)代扣代缴截来路
从矿石到产品过程中,收购矿产品是重要环节。从我市收购应税矿产品的品种看,主要为铁矿石,从其来路看,既有市内的,也有大量市外的,为加强收购环节的资源税管理,我们出台了《××市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凡在我市境内收购资源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几年来,我们经过审核批准,先后给36家企业和单位办理了扣缴义务人登记手续,为便于统一管理,我们将收购大户鄂钢、程潮铁矿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主管机关确定为西城分局,由该局集中管理,按税源所属关系将扣缴税款收入划转各征收单位。《办法》还对扣缴适用单位税额、扣缴义务发生时间、违章处理办法、提取经费比例进行了明确,方便了代扣代缴企业的操作,提高了代扣代缴企业的积极性。几年来,全市代扣代缴资源税957万元,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部门协作连财路
对矿产行业的管理,就各职能部门来说,既有分工也有协作,在协作方面既有规范矿业秩序,促进和谐发展的行政目标,又有收取税费的利益目标。几年来,我们与工商、国税、环保、水保、矿管、地质等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建立了信息交流机制,通过他们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实现信息共享,有力促进了资源税征管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国土资源等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在矿产品的办证、年审、查验等环节,对未依法纳税,提供不出完税(免税)凭证的纳税人,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某部门负责人说得好:“地税机关收的是我们的吃饭钱,你们提出的要求,我们有责任和义务去尽力做好。”
四、夯实基础规范运作强化征管显实力
税收征管工作,说到底是税务部门的工作,政府的支持部门的配合,一方面要靠我们去争取,另一方面,良好的外部环境也给我们自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我们不断适应新形势,出台新措施,夯实征管基础,大练征管内功,努力在资源税管理上,显示地税人良好的素质和过硬的本领。
(一)制度约束企业经营须具“登记证”
受矿石价格、品位、可开采量和市场竞争的影响,矿区内企业时多时少、时生时灭、时开时关,变化快、变动多,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为把企业纳入正常的征管范围,最大限度地防止漏征漏管户的发生,我们首先严把第一关,要求所有企业,无论是开业、变更、停业或注销,都必须按《征管法》的规定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并亮证经营。我们除了积极进行税法宣传和与相关部门互通情报外,还经常组织干部到矿区调查摸底、掌握情况。对不按时、如实登记的业主,严格按规定处罚。我们认为,在资源税管理过程中,把税务登记证提到一个相当高度,除了是严格执法、落实政策外,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从一开始就给业主脑子里打上税收的烙印,增强他们的纳税意识,提高地税部门在矿区的地位和影响。
(二)台帐管理企业经营须备“身份证”
××具有“鄂东聚宝盆”的美誉,除了铁矿之外,还蕴藏有大量的铜、钴、膨润土、珍珠岩等矿藏,点多面广,特别是小矿山多。为及时掌握各矿点的生产经营情况及矿产品资源市场行情,我们建立健全了矿产品生产经营纳税人的纳税档案管理,对矿产资源税收实行“户籍式”管理,为每个矿点建立税收“身份证”,将矿产的矿主、矿产品名称、矿产地点、开采时限、开采数量、矿产品价格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分乡镇、分矿种、分户建立税源底册,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税源监控,及时更新补充。为此,我们通过各种途径收集信息、核实数据,随时掌握第一手资料,由于我们信息快捷、数据齐全、管理到位,不少部门也纷纷上门索取相关资料,他们说:“地税部门管理难度是最大的,但却是管得最好的。”版权所有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繁荣,个体工商业户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对个体税款核定征收已不能满足税收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实行个体建账管理是降低征税成本,规范个体税收管理,减轻税收管理员工作量,提高税收征管质效的有效途径。国家税务总局20*年*号令颁布出台了《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为个体户查账征收管理指明了方向。
一、影响个体建账的主要原因
1、纳税人主观意识不强影响建账。一是以前普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计税方法、办税手续简单,省时省力,迎合纳税户的心态,部分纳税人不想建账。二是实行建账建制手续繁多,部分个体户对建账建制抱消极态度,产生抵触情绪,不愿建账。三是有些个体户认为经营规模太小,不必要建账;有些个体户文化水平低,没有能力建账。四是有些个体户认为建账后,经营情况暴露无遗,税务机关一目了然,按实交税比定额税税负重,自己无利可图,从个人利益出发,不敢建账。
2、税务机关督导不力影响建账。一是个别税务干部对个体建账政策领悟不透,业务水平较低,导致对纳税人建账宣传不够,辅导不力;二是少数国税干部对个体建账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个体管理几十年都是实行定额征收,既省事又方便,督促个体户建账既费时又费事;三是部分国税干部认为,个体户就是建账也纯粹是敷衍了事,建假账是普遍现象,建账后更难管理,对个体建账放松了管理;四是在建账过程中,对纳税人反映的实际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对纳税人提出的具体困难没有及时进行解决,导致建账工作不能顺利开展。
3、社会环境影响建账。一是少数个体户愿意建账,但自身能力和水平有限,想聘请中介人员代为建账。但自身经济承受力又不允许。目前,我县中介机构虽有,但因报酬少、风险大,而且没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办法和激励机制,使代账业务开展不深。特别是现在个体户经营进、销货法定核算票据少,影响建账真实性,对不真实账目,中介机构不敢“代账”。二是双定户和个体建账户税负客观上存在不公平,同等规模,同行业或同等经营水平建账户的税负相对较高,同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也不公平的,导致纳税人不愿意建账。三是国、地税、工商等职能门没有统一的建账管理办法,造成管理对象相同,管理方式却不同,影响了建账工作的开展。
4、发票管理不力影响建账。一是销货不愿开具发票。目前对个体定期定额户税收征管实行“定额+开票”的管理模式,通过发票比对等方法,个体定期定额户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出定额30%的,税务机关要重新核定税款,造成个体户销货不愿开票;二是进货索取发票困难。我县工业品生产不发达,多数经营户在武汉、襄樊、十堰等地的批发市场进货,难以索取发票。只有极少数从厂家进货,但也是小规模纳税人或家庭工厂的产品,也无发票可取。致使纳税户难以取得原始发票,缺少建账建证的基础,即使建账也是一本“流水账”或“糊涂账”。三是消费者没有索取发票的习惯。尽管近年来我们对发票知识进行了广泛宣传,积极推行定额有奖发票的使用,但推行面不广,消费者没有养成进货索取发票的习惯。
二、规范个体户建账的对策
1、要提高建账意识。首先我们要高度重视个体建账工作,要认识到个体建账可以改变过去那种简单粗放的“定税”管理,有利于个体规范化管理,有利于推进依法治税,努力从安于现状的征管模式向克服困难、勇于创新上转变,为建账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其次要大力宣传建账的作用、目的和意义,让纳税人充分认识建账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诚信纳税的需要,更是公平税负、促进个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使广大个体工商户自觉转变思想观念,积极主动地配合税务机关搞好建账建制工作,从而促使他们诚实经营、依法纳税。再次要正确对待建账中的矛盾和困难,随时跟踪检查建账户所建账务,积极研究建账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新措施,推广新经验。
2、要优化建账环境。我们一是要辅导个体建账,从目前个体工商户总体来看,文化素质普遍较低,财会专业知识相当缺乏,如果不经过培训,是难以建起账证的。为此,我们要经常开展建账培训活动,使个体户懂得基本的财会知识,懂得基本的建账方法和记账原理,并根据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大小和文化层次的高低区别对待。二是要注重点面结合。以抓“大户”带动“小户”,选择县内个体税源大户,选择法制观念强,文化素质相对高的个体工商户做为建账试点,在保证建账质量的前提下逐步扩大建账户的数量,从而达到以点带面的目的。三是要提高部门协作意识,就国、地税管理对象来看,存在着“共管户”;就税收政策来看,国、地税同时执行着国家税务总局的建账管理办法,具有“统一性”。因此,国、地税部门对个体户建账在认识和管理应做到思想统一、口径一致、相互配合、协调管理,共同推进个体建账管理工作的开展。
3、要实施分类建账。要按照“建账真实、方便管理”原则,区别不同的业户,分别建立复式账、简易账或粘贴账,分阶段稳步推进。一是对达不到建账标准的,必须由纳税人申请,管理机关批准建粘贴账。二是对申报征收的个体户及时督促建账。三是对机动车、石油经营业户,借助车购税系统或税控加油机管理,督促纳税人建账。四是对超市行业督促纳税人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和卷筒式发票,凭税控现金收款单记账。此外对起征点以上纳税户实行“定税”为主,辅以建账管理。
4、要规范发票管理。发票是记账和核算的合法凭证,只有畅通发票开具和索取渠道,才能保证建账工作的有效开展。一是提高消费者索取发票的意识。扩大有奖发票使用范围,建议在推广定额有奖发票的基础上,推行有奖手工填用发票,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是更容易获得消费凭证,提高消费者购货索票的意识。二是对纳税人外地进货实行“报验”制。对纳税人在外地进货不能取得发票的情况,可以造进货清单报税务机关核查,经税务机关如实核查后,通过进货清单记账,减少纳税人取
关键词:汽车4S行业 涉税风险 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9-177-02
汽车4S店是一种以“四位一体”为核心的汽车特许经营模式,4s是四个英文单词的S字头缩写,包括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spare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sttrvey)。虽然我国汽车产业的历史没有发达国家长,但是服务方式的演化基本上走的是同一条路子,也是国外汽车行业100多年历史的缩写。近年来,汽车4s行业也迅猛发展起来,行业规模日益扩大,销售额不断攀升,然而该行业的税收收入并未呈现同步增长。
一、汽车4s行业的征管现状和涉税风险
通过我们对多家品牌4S店进行了深入走访,详细了解该行业的销售模式、经营特点和核算方式,同时结合日管中发现的问题,对该行业存在的涉税风险进行了深入的剖析。笔者认为,目前汽车4s行业的涉税风险主要集中在部分应税收入不申报纳税,发票开具不规范,内部管理信息脱节三个方面:
(一)部分应税收入不申报纳税
一是维修收入和配件销售收入不申报。目前汽车4s店售后维修有厂商索赔、保险理赔、公车报销、个人自理四种支付形式,汽车4s店提供维修和销售配件时,个人自理的消费者大多不主动索要正式发票,4s店只开具结算单等系统票据,使该部分收入大量游离于账外,不申报或者少申报增值税和所得税。这也是有些汽车4s店常亏不倒,规模还在日益壮大的原因之一。
二是对非原厂配件的销售收入不申报。利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90日内进行认证抵扣的时间差,将不是从汽车生产厂家购人的原厂配件或副厂件,不开具发票,不作销售的账务处理,不提销项税金,也不作购人环节的账务处理,不抵扣进项税金,而是作账外经营,这也是金税网上产生滞留票信息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是整车销售提供延伸服务取得的收入不申报。汽车4s店为购车者购买汽车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会给经销商一定的手续费(目前为保险费的15%),汽车4S店不向保险公司开具保险中介费发票。同时,为客户提供上牌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目前300-500元,辆)不向客户开具票据,这些收入少申报营业税和所得税
(二)发票开具不规范
由于汽车销售对象的特殊性,许多4s店不开发票进行偷税的可能性极小,但存在少开发票,不按实际收款记销售的现象。有的4S店出于对关系户考虑低于成本价销售,侵蚀了税基。汽车销售行业不管是汽车4s店还是综合汽贸企业,销售车辆总是由厂家或上级经销商给予一定的返利(4S店约为2%~7%),相当一部分企业未入账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汽车修理业务发票开具不规范,还表现为应开具而不开具发票、未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对象开具、向不能接受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更有甚者,应个别驾驶员的要求多开金额,利用空额虚开发票,这是目前汽车4s店管理上最大的风险点,也是最亟待规范和完善之处。
(三)内部管理不健全
汽车4s店一般使用汽车制造商的企业信息系统(网络版1录入、统计车辆、配件的购、销、存信息,以一般财务软件进行财务核算,但因为企业信息系统与财务软件之间独立运行,日常管理中经营业务与日常财务管理几乎是相互脱节的,经营业务由企业法人掌控,而财务管理处于见单做账状态下的一种后置管理模式,造成财务控制能力较弱,尤其不具备对账外收入的控制能力,这也是目前部分维修收入和配件销售收入得以不入账的主要原因。
二、加强汽车4S行业税收管理的建议及措施
针对上述发现的三类问题我们提出了严防账外收入、规范发票管理、优化纳税评估三个方面的建议和措施。
(一)强化管理。严防账外收入
一是调整汽车4s行业风险管理重点。目前汽车4S店的获利途径有三种:整车销售、配件销售和维修劳务,获利比例结构为3:3:4。而由于整车销售价全国差别不大,品牌知名度越高进销价差越小,厂家返利的获利比例已超过50%。可见,维修劳务和配件销售已成为汽车4s店获利的主要途径。在对汽车4s店的日常管理中,我们往往将重点放在汽车整车销售和配件批发的管理上,认为一辆车售价十几万或者几十万,管理应当是重点。实际上车辆上牌入户必须要机动车专用发票,车辆购进又有厂家的供货发票,返利的核算也已比较规范,整车销售的纳税情况都比较规范,却忽视了销售额不到全部销售收入15%,但获利却占70%的维修业务和配件零售业务。据统计,新车使用的售后保修我国目前的惯例是2年6万公里,其中每跑5000公里必须到汽车4S店进行强制售后服务,修理费一般由汽车生产厂家承担,处于保修期内的车辆不得在汽车4s店以外进行保养和维修,否则将取消售后保修服务资格。这部分收入虽然数额不大,但具有固定性好、成本低、利润率高、消费者不索要发票的特点,常常游离在财务和税务控制之外。在对汽车4s行业的税收管理中,管理人员必须将风险管理重点集中于销售收入虽然只占15%、但获利却占70%的维修业务和配件零售业务。
二是通过系统比对,确保维修收入和配件销售收入足额申报。产生维修收入和配件销售收入不足额申报主要原因是汽车4s店内部管理信息脱节。汽车4s店必须使用汽车制造商的企业信息系统(网络版)录入、统计车辆、配件的购、销、存信息,财务部门则以一般财务软件进行会计核算,财务部门见单做账或根据业务部门按月报送的数据申报,使汽车4s店内部两套信息系统因脱节而信息不一致,导致财务核算系统的数据不完整而少申报,税务部门要求汽车4S店必须运用数据导出功能将企业信息系统的数据每月完整地提交给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进行信息比对,确保维修收入和配件销售收入足额申报。
三是加强对非原厂配件的管理,杜绝账外收入。账外经营产生的原因是汽车4s店对不是从汽车生产厂家购入的原厂配件或副厂件做账外经营,以逃避税务部门和汽车生产厂家的监管获取超额利润。一是加强售后服务维修人员工资支出核算的监督,汽车4s店的服务维修人员工资一般都采用底薪加计件工资组成,通过计算计件比例倒推计算出售后服务维修的整体收入,并比对申报的维修收入确定是否有账外收入。二是通过服务接待岗的计算机系统可查询出该汽车4S店的所有用户登记信息,包括历史维修与保养记录中记载的维修与更换零配件的品名与收取的维修费款项,及时与财务信息核对确定是否有账外收入。三是要求汽车4S店对购入的非原厂配件单独核算。
(二)采取措施,加强发票管理
一是查实开票金额,确保车辆购置税足额入库。将企业信息系统导出并报车购办的整车销售明细信息与机动车进项发票进行比对,判断企业有无低于成本价且无正当理由销售车辆的行为。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作为汽车经销商销售给用户用于上牌办证的唯一合法凭证,其开具金额的多少直接影响到用户车辆购置税和保险费缴纳以及经销商实际入账收入的多少,买卖双方基于共同的利益,通过汽车经销商用低开发票或一货二票的形式,共同偷逃国家税费。这部分收入,企业一般在账务处理的往来账款贷方余额中反映。
二是加大宣传督导力度,规范发票开具。整车销售由于产品性质和顾客要求,大部分汽车4S店在发票开具、使用方面都较为规范。但零配件、售后维修业务中只要消费者不主动索要正式发票,汽车4s店往往不主动开具发票,开具的是结算单等机打票据。(1)汽车4s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收入时开具发票。(2)售后维修业务、零配件销售业务开具发票时,以结算单等机打票据作为开票依据,结算单等机打票据作为开票的附列资料收回及装订保存。(3)私车牌照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精选指标,优化纳税评估
作为税收管理,稽查人员必须注重对整个行业的各主要品种的个别毛利率,平均利润率、费用率、税负率等信息的搜集,以此深人开展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同时,要加强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落实,完善信息采集、传递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另外,要加强与银行、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掌握纳税人资金动态。
在加强对4s行业日管的基础上,选择针对性强的几项指标,进一步优化纳税评估。除采用省局、市局风险数据库的指标和数据外,根据汽车4S行业的特点,笔者建议单独采用下列纳税评估指标。
1.专用发票销售额比例。专用发票销售额比例=评估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评估期全部增值税销售额。该指标超过风险预警值,提示汽车4s店有可能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规定。该指标能有效地将整车销售和维修业务、配件零售业分开评估计算,以免让平均指标掩盖了相对指标,同时要注意将销售对象为其他汽车4S店或汽车修理企业的配件销售业务剥离。
2.未开票销售额比例。未开票销售额比例=评估期未开票销售额÷评估期全部增值税销售额。该指标超过风险预警值,提示汽车4s店有可能维修收入和配件销售收入未足额申报。该指标也能反映汽车4s店发票管理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3.其他业务收入比例。其他业务收入比例=评估期其他业务收入÷评估期全部销售收入。该指标超过风险预警值,提示汽车4s店有可能为整车销售提供延伸服务取得的收入未申报销售。该指标是汽车4s店企业所得税监控的重要指标。
4.整车销售毛利率。整车销售毛利率=(∑评估期某车型销售价/N-∑评估期某车型进价/N)÷∑评估期某车型销售价/N。该指标超过风险预警值,提示汽车4s店有可能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销售汽车。但汽车4s店使用该指标的特殊处在于数据来源不是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而是车辆购置税管理系统和金税认证系统,将企业信息系统导出并报车购办的整车销售明细信息与机动车进项发票进行对比计算。
梧州是一座有着两千多年历史的美丽古城。依山傍水,风光旖旎,具有浓郁的岭南文化风情,素有“小香港”、“小广州”之美称。她位于广西东部,毗邻粤港澳,是中国西部大开发地区最靠近粤港澳的城市。梧州辖七县(市)区,总面积12588平方公里,人口近300万,其中市区面积1097平方公里,人口45万,是一个区位优越、历史悠久、资源丰富、水电充足、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的理想的投资宝地。
工业园区概况
梧州市外向型工业园区位于梧州市的市区北面,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距市中心6公里,距梧州机场8公里,距李家庄集装箱码头9公里。园区东连梧州―广州高速公路,西邻梧州―南宁高速公路,北至梧州―桂林高速公路,园区的西北面规划为洛湛铁路梧州段货运北站。梧州市外向型工业园区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自治区级开发区,规划总面积19.2平方公里。目前已基本完成3平方公里的主干道、供电、供水、排水、通讯和土地平整“五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引进了20个工业项目,合同投资额为30亿元,这些项目达产后预计年销售收入达70~80亿元。其中一批具有品牌效应的,工业年产值超亿元、超10亿元的优势企业如奥奇丽日化产品生产、日本荒川松香加工、天盛纸业、颂谦纺织城、津伟洁具、中恒制药的入园建设,将使梧州市外向型工业园区形成以日化、制药、食品、服装、造纸、林产为特色产业的企业群。在首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上签约的项目梧州旺甫污水处理厂也已开工建设。
由于梧州市位于中国东西部结合点,园区投资者在此可享受“沿海经济开放区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策”的三重优惠。在工业园区投资的企业还可享受“只收税、不收费”等多项优惠政策。本着“公开、公平、高效”的管理服务模式,提供“一站式管理”服务,即从项目洽谈、签约、审批至投产全过程实行一个窗口办事、一个口子收费、一条龙服务。
梧州市外向型工业园区以梧州市已具规模的工业门类为基础,重点吸引制药、化工、食品、机械、电子及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污染少产业的投资者。梧州市外向型工业园区湖光山色,风景秀丽,交通便利,规划发展成集生产、商贸、科研、居住、旅游为一体的新城区。通过不断优化园区产业组织结构、培育产业链式的企业集团,成为拥有雄厚资金、高新技术、开拓性管理人才、强大市场效应、集成式产业规模的现代化绿色工业生产基地。
梧州市外向型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
⑴西部开发政策。对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广西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⑵生产性投资企业鼓励政策。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免二减三″)。
⑶“两类”企业优惠政策。① 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由广西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认定),依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② 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由广西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认定),即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在依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期满后,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⑷利润再投资优惠政策。①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②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者先进技术型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⑸对广西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园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关税和增值税
⑴进口设备。①投资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②投资属于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先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然后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经国家有关部门核查产品全部直接出口情况属实的,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5年内予以全部返还。
⑵进口零部件和原材料。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商品(包括配额商品、特定登记商品和其他商品),由海关按保税货物进行监管,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⑶产品出口。企业出口自产产品,关税免征,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免”税是指免征出口产品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出口自产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顶抵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出口的自产产品在当月内顶抵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3.城市房产税
凡外商收购工业园区企业(不分所有制),其股份超过50%以上,或者购买工业园区企业(不分所有制)之房地产,用于开办生产项目的,免征土地变更管理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耕地占用税及土地、房产交易契税先收取后等额补贴给企业。
4.其他优惠政策
⑴在园区内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上缴部分有幅度的按最低标准收取。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涉及的收费部门(或单位)为市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其负责收取的有关费用全部免收,所涉及的收费部门(或单位)为市财政差额拨款单位的,其负责收取的有关费用按收费标准的5%收取,所涉及的部门(或单位)为自收自支单位的,其负责的有关费用按收费标准的10%收取。对固定资产投入达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全部免收市本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收费,电费中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可由市财政等额返还。
一、全力组织收入,税收收入实现“双过半”
上半年,我局克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调整、地区经济转型、原材料价格上升等因素的影响,配合地方政府产业升级、节能减排的工作要求,化解了税收收入连年高速增长带来高基数的压力,坚持向管理要效益、向征管要税收,顺利实现了税收收入“时间过半、任务过半”。20*年1-6月,全系统共组织税收收入209.71亿元,同比增长20.5%,增收35.64亿元。其中:中央级收入165.36亿元,同比增长18.5%,增收25.87亿元;省级收入8.74亿元,同比增长41.5%,增收2.56亿元;市级收入35.61亿元,同比增长25.4%,增收7.21亿元。剔除海关代征税和免抵调库后,20*年1-6月份,*市国税系统共组织国内税收直接收入134.96亿元,同比增长29%,增收30.36亿元,完成省局下达年度计划的55.7%,实现时间任务双过半。其中:国内“两税”直接收入87.35亿元,同比增长21.8%,增收15.64亿元,完成省局下达年度计划的50.7%;其它税收收入47.61亿元,同比增长44.8%,增收14.72亿元,完成省局下达年度计划的67.8%。此外,我局共办理出口产品退税78.59亿元,其中退税50.8亿元,调库27.79亿元,有力地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上半年各区局税收收入全面增长,其中国内税收直接收入增幅较快,各区的增幅都在20%以上,保持了平稳较快的增长趋势,为全年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围绕组织收入工作,我局做到“四个加强”: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局领导高度重视,继续贯彻落实局领导挂钩抓收入机制和实施领导干部工作联系点制度,市、区两级的局领导都选择一个基层单位作为联系点,深入基层开展税源调查,及时为基层的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形成了各级局领导挂钩、分局领导主抓、管理员落实的工作局面。南海区局还实施了《基层分局领导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办法》、《重点企业税源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分局领导班子带头,积极开展对重点税源企业的调查,及时跟进税收收入实现进度。
(二)加强重点税源的管理和监控。一方面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税源、新增税源、关停外迁减少税源以及政策变动等情况开展深入的税源调查,为组织收入工作提供科学可靠的参考,如:禅城区局通过实行新办企业(项目)和重点税源企业情况报告等制度准确把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另一方面做好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的数据分析,如:顺德区局在掌握全区20名纳税大户税收情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强化大型企业管理;三水区局积极探索“属地+分级+分类”的税源管理模式,对重点税源实施集约化、专业化管理。全系统加强了“四联动”税源监管机制的建立和探索,市局牵头拟定《*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四联动”工作实施方案》,并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目前正进行第三稿修改。
(三)加强税收分析工作。全系统普遍重视运用经济税收数据分析宏观税负和弹性系数变化和影响因素,探索税源分析预测之路,科学制定税收计划分配方案,争取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市局按月对税收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分析、不定期编写专项税收分析材料,及时为上级和当地政府部门提供税收情况参考资料。
(四)加强免抵调库工作。市局针对今年各地调库需求明显增加,指标缺口较大的情况,做好统筹协调工作,争取调库指标及时到位;各区局加快审核、调库速度,保持了调库进度均衡、增速平稳。
二、坚持科学管理,税收征管质量进一步提升
(一)夯实税收征管基础。一是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开发了小规模纳税人监控额核定系统,并在顺德区局试运行;完成了全市20*年度达标未认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清理工作;完成了新的“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系统”的上线工作,全市8536户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使用该系统核定定额。二是规范纳税人分类管理,完成95801户(含地税纯管户)2006-20*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评出A级纳税人1205户,B级纳税人86098户,C级纳税人8461户,D级纳税人37户。同时,加强对企业的分类管理,对A、B级企业实施优惠和激励措施,对C、D级企业加强管理、重点监控。三是开展了利用全国公民身份证查询系统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人身份证校验的试点工作,已在高明区局试点成功,并将在全局使用。四是做好征管辅助系统推广应用前期准备工作。五是开展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检查,促进了各区局对征退税管理的重视。
(二)统筹开展纳税评估。市局由征管部门牵头,采用统一步骤、统一方法、统一尺度、多税共评的方式,加大了对全系统各行业、各税种纳税评估的统筹力度,形成了评估工作合力。全市确定家电制造企业、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开业十年以上仍未获利外资企业、指标异常或连续两年亏损企业等4项为今年重点纳税评估项目。按照市局的总体纳税评估计划,市局各业务部门分别制定了相关的纳税评估工作方案,确定评估指标和评估名单,对评估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在市局的统筹下,各区局结合自身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如南海区局分别对建陶、农产品、自选商场、家电、汽车销售、制鞋和房地产等七个行业组织开展了纳税评估;禅城区局通过对税收信息库中的行业明细自编码的修订完善,扩展了税负监控行业范围,丰富了信息化手段。另外,开展了家用电器制造企业“评税易”软件的推广工作。该软件具有提高纳税人纳税申报质量,实现申报监控关口前移,便于税收信息采集和提高纳税评估工作效率的优点,通过前期的试点,我局将于7月1日开始在全市家电制造业统一推广使用。
(三)扎实贯彻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切实开展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宣传、辅导和执行工作,制定《*市国税系统关于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工作方案》,有效指导贯彻实施工作;准确贯彻有关政策,及时制定操作指引,统一规范政策执行,并妥善处理有关政策问题;通过多种方式,切实抓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外宣传与培训工作等。另外,通过深入开展调研工作,就新税法的实施对全市企业所得税收入产生的影响、新税法实施过渡期内如何做好企业所得税工作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与数据分析,市局完成了《关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总分机构征管问题的思考》、《关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不在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法的分支机构情况的报告》;禅城区局完成了《禅城区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税源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等一批政策变化对策研究、税收分析成果报告,均受到了省局、市政府、区政府的好评和重视。
(四)反避税工作取得新进展。上半年市局的反避税工作主要集中在顺德某企业的重大避税涉嫌案上,经过与企业的三次正式约谈,调查取证工作已经取得一定的突破。对2006年度前上报总局立案的案件进行了清理,南海、顺德区局共同完成了2户企业的转让定价调整工作,合共弥补亏损19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65万元,补缴所得税187.5万元。在优化反避税工作模式和完善制度建设方面,为发挥基层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优势,加强反避税的基础性工作,提高反避税工作质效,市局将实施市、区和分局三级联动、齐抓共管的反避税工作模式,目前相关的工作指导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正在各区局征求意见。
(五)出口退税管理水平全面提升。一是实施征、退合一后,基层单位利用企业征管信息对退税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关联分析,深入企业调查,退税工作重心逐渐由“案头审核”转移到“税源监控”,税收监管效力大幅提升。二是深入开展出口退税税源调查,对全市20*年出口形势及退税指标进行分析预测,出口退税工作的前瞻性得到加强。三是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出口退税辅助系统,退税预警评估工作得到有效开展。共对120户企业进行了评估,发现有问题企业14户,经评估认定不予退(免)税21万元,补提销项税额4*万元。四是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开发使用“数据通”软件、“*市外贸企业单证管理软件”,提高工作效率;针对出口退税管理漏洞对相关项目进行比对清理,同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政策指导能力与监控能力不断提高。
三、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
(一)大力推行税收执法信息管理系统。全系统高度重视,通过做好推广应用工作,狠抓执法质量的提高,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的监控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执法过错行为逐月下降,全系统的执法正确率由20*年1月的70.21%上升至5月份的99.99%。为提高执法正确率,各区局采取了有效措施,如:禅城区局将结果通报到各个岗位;南海区局通过实务操作指引、分局经验介绍等形式,组织干部交流学习;顺德乐从分局建立快速反馈机制,实施一日一查、一月一报,等等。通过推行税收执法信息管理系统,干部按程序办事的意识明显增强,CTAIS的操作、应用和运行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为实施责任考核和推进落实执法责任制打下良好基础。为将系统应用推向深入,建立人机结合的考核模式,市局拟订了《*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考核及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并多次征求意见,争取早日出台,以进一步严密执法监控体系。
(二)深入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着力建立健全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充分利用我局开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系统,使文件清理工作日常化、规范化,提高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后续管理工作质量。共清理全文已失效或者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市一级的297份,区一级的610份;清理部分条款已失效或者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市一级的82份,区一级的188份。
(三)税务稽查职能作用全面发挥。上半年,继续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四小票”骗抵税款以及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查处利用虚假凭证、做假账以及账外经营等手段进行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狠抓大要案查处工作,查处*市高明汇源豪庭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分行、中国石化*分公司、南海区轻骑摩托车有限公司4宗案件,查补税款321万元,罚款4.5万元。全面做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对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和烟草行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目前已完成企业自查工作,自查查补税款9588.12万元,立案检查查补税款623.81万元,查补税款合计10211.93万元。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联合地税、公安部门采取了正反宣传、媒体曝光等形式积极营造打击震慑的社会氛围,有效地遏制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积极稳妥做好举报工作及金税协查工作,充分发挥“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完善举报案件分类管理,上半年有效受理群众涉税举报案件76宗,金税协查按期回复率100%。
四、落实“两个减负”,纳税服务工作进一步优化
(一)常抓不懈做好税收宣传。今年的税收宣传月,全系统紧扣“税收·发展·民生”的宣传主题,上下联动,创新形式,开展了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的税收宣传活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例如市局承办省局“情系税收魂牵中华”摄影作品巡展开幕式;组织开展“小小税宣员走进办税服务厅”活动;制作播放《税收·发展·民生》电视新闻专题片;举办“纳税服务大家谈”专题访谈节目等,让税收宣传走向社会,走进家庭。各区局也因地制宜,推出了各具特色的宣传活动,如顺德区局举办“新企业所得税法”知识网上竞赛,吸引了7736家企业参加,营造了“讲税法、学税法、用税法”的良好氛围;三水区局首创“税收·发展”论坛,召开税收信息专题通报会,确保税收政策的宣传和支持到位;禅城区局组织了“税务助迁东华里”活动;南海区局推出税宣景区门票;高明区局开展了“组建协税护税志愿者队伍”等,这些都使诚信纳税的社会风气得到了增强。
(二)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全市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厅门口标识牌的样式、规格。各区局也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完善办税服务厅管理,如:南海区局在办税服务厅设立自助办税区,引导纳税人使用提供的计算机设备自助下载填写有关表格,办理网上办税等业务;顺德区局全面推广纳税服务信息平台,整合排队叫号、政务公开、信息查询、自助办税和数字管理等功能;高明区局试点组织开展了“服务之星”评比工作等,前台纳税服务水平有了很大提升。
(三)积极开展政务公开工作。今年我局充分运用国税门户网站、新闻媒介、公示栏等载体,深入实施政务公开工作。上半年,部署开展了市局机关政务公开自查自评工作;市局编制了互联网站公开目录,进一步完善网站公开栏目设置;制定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办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施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规范公开形式,增强了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市局征管科还统筹各业务部门整理汇总办税公开事项,保障了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各区局则以办税服务厅为主要平台抓好对外公开、以内部网站、行政管理系统为重要平台抓好对内公开,取得了一定成效。
(四)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市局积极组织清理工作,制定清理工作方案、明确了清理工作步骤,上半年,清理简并保留的办税业务169项,涉及减少报送涉税资料的办税业务134项,取消的办税业务123项,大大减轻了纳税人负担。
(五)完善网上办税,切实为纳税人和基层减负。一是改进网上办税。在网上申报中推广CA电子数字认证,纳税人网上申报后无需报送纸质申报资料,实现了申报“无纸化”。二是推广报税完整性检查软件。利用CTAIS2.0发票售卖信息与防伪税控网络版系统发票采集信息进行比对,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需另行报送相关的发票原件或复印件,也可保证报税的完整性。
(六)做好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各项工作。今年上半年,我局123666纳税服务热线共接收和解答纳税人来电88*0条,解答网上咨询5224条,得到了纳税人的充分肯定。市局还每月编发12366热线运行情况通报,分析通报运行情况,及时反映纳税人问题建议,较好地发挥了纳税服务热线的窗口职能作用。
五、坚持创新发展,制度建设水平进一步提升
(一)创新推进税务流程管理。上半年,我局经过反复论证,决定由市局统一和规范全系统的税收征管业务和行政管理业务的操作规程,内容包括建立统一的岗责体系、征管业务流程和行政管理流程三部份。征管流程及行政流程的适用范围均为市、区、分局三级税务机关。目前我局已制定《*市国家税务局流程管理实施方案》,明确了实施的组织、目标、方法、步骤等,并将于下半年开始实施。
(二)试行市局对区局的工作考核,完善考核机制。上半年,市局通过积极开展调研,在充分征求意见和反复研讨的基础上,设定科学合理的考核项目和指标,制定了《*市国家税务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开始实施市局对区局的考核。由于市局工作考核办法的试行,促进了全系统三级考核体系的建立,各区局均将市局对区局的考核指标进行分解,细化成对各部门的考核指标,使原来已建立两级考核体系的南海、顺德区局的考核体系更加完善;未完全建立两级考核系统的禅城、高明、三水区局也加快了工作考核体系的建立。市局对区局的工作考核办法的实施,使得市局、区局、分局“三位一体”的一体化格局更加牢固,有力地发挥了市局的指挥主导作用,有效地促进了全系统各项工作的开展。
(三)督查督办纳入信息化管理轨道。上半年,市局通过不断修改论证与测试,开发了督查督办管理系统,实现了督查督办工作在手段和技术上的创新,并于7月1日起开始在全市国税系统推广应用。为配合督查督办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市局还制定了市局机关应用该系统的操作规程,规范流程管理及操作要求,保证了该系统的高效运行。督查督办管理系统的使用,加强了对重点工作的督查督办,提高了行政工作效率,促进了各项重点工作的落实。
(四)基层管理工作创新不断。根据自身的实际,各区局以创新发展为指导,大力加强基层建设,推动科学管理水平和机关效能不断提升。如三水区局实行“执行力建设项目”运作,推进管理创新,工作落实项目化;推行计划管理,工作点评制度化。顺德区局制定了管理互动机制,融合区局领导挂钩抓点、科室与分局挂钩、科室为分局办实事、分局结对等活动方案,提高了区局统筹协调税收工作的能力,增强了科室服务基层的意识。禅城区局加速行政运行机制建设,修订了《禅城区国家税务局局务会议制度》,规范税收收入分析会制度,完善了区局议事机制,建立会议情况汇报制度,以确保各项工作布置的落实;修订了区局“税收征管与行政管理业务流程”,将于7月1日起实施。高明区局以“和谐合力,以点带面、集中攻关、层层推进”为理念,制定了“十大重点攻关项目”的工作规划,进一步强化了工作合力,明确了工作目标,提高了工作效能,促进各部门之间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的形成。
六、坚持以人为本,队伍建设力度加大
(一)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一是扎实推进党风廉政教育,完善内网廉政宣传教育平台,充实内容,链接各区局廉政网页,努力构建廉政“大宣教”的格局。在全系统部署开展了廉政文化建设活动,并计划于8月份举办全系统廉政文艺演出。二是完成执法监察子系统的测试运行以及人员操作培训等工作。对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局提请解决,使系统推行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到位。三是参与后备领导干部选拔、公务员招录面试、政府采购、资产处置以及财务内审、发票检查、对区局巡视等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两权”运行的重点环节的过程监督。开展了对基层纳税服务、税收管理员监督管理的调查研究。四是开展机关作风建设活动,提出并落实整改措施,促进全系统行风建设。市局参加《民生直通车》上线直播工作,共处理业务咨询、意见建议及行政投诉等方面来电40个;参加了*电台“机关作风大家谈”节目,由冯林局长亲自参加节目直播,就机关作风建设和办税服务方面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作了回应,并提出了改进的措施,促进了群众对国税工作的理解支持与监督。开展了全系统纳税人访谈和问卷调查工作,共组织纳税人访谈160户次,发放调查问卷4400份,全面系统地收集到纳税人对国税工作的意见建议。通过扎实开展上述廉政建设工作,有效地发挥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二)干部队伍素质进一步加强。一是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党组中心组的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对禅城、南海、顺德区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巡视。做好市、区局领导班子组织建设工作。上半年,调整市局班子成员3名,区局班子成员3名,优化了领导班子结构,促进了全系统上下之间、地区之间的联系和协作。开展了干部离任审计工作。二是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继续开展干部交流及培养锻炼工作,选派1名市局中层干部到区局挂职锻炼,并对干部培养锻炼的情况和效果进行调研;圆满完成20*年公务员招录面试工作,今年我市国税系统共招录公务员30人。以全省档案检查为契机,规范市局机关的人事档案管理。三是大力夯实教育培训工作基础。制定了全市国税系统20*年教育培训工作计划;配合省局做好处级干部业务培训工作、全省国税系统基层税务分局长及办税服务厅主任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执政水平;完成了全市国税系统网络教育培训资料的录入工作,为全省国税系统网络培训系统的开通打好基础工作。
(三)深入开展解放思想学习讨论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活动。制定了学习讨论活动的具体实施计划,按步骤扎实开展思想发动、调查研究、分析检查、民主评议、解决问题和民主测评各个阶段的工作,在全系统掀起解放思想大讨论热潮,开展了“解放思想大家谈”,开展了“我为*国税科学发展建言献策征文”、“解放思想学习活动征文”等系列活动,查找制约思想解放的原因,破解阻碍科学发展难题,并以此为契机,促使内部管理更规范、团队更加和谐。
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委办〔2008〕116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成品油仓储行业和零售经营网点(包括加油(气)站、点、船)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负责做好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分析;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仓储行业和市本级(含所辖区,下同)零售经营网点发展规划意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申报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负责市本级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受省商务厅委托,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仓储、市本级零售经营项目竣工验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及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和重大事件快报制度;负责市本级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意见;负责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发展规划意见;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受省商务厅委托,负责组织零售经营项目竣工验收;负责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和重大事件快报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路、港航)、海事、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工商、税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醇醚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持证成品油零售企业销售成品油或直接将成品油批量销售给企事业单位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气)站(点、船)从事成品油(气)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七条本细则所称迁建是指县级及以上政府因城乡规划调整,将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场地另作它用、将其所有设施从原经营地搬迁到另一地点重建的行为。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气)容量等设施、规模进行建设的行为。改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按原来设施、规模进行就地改造的行为。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海上1万吨级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六)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七)财务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海上1万吨级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五)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财务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十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省加油(气)站(点)行业发展规划、布点原则和设置标准(附件1)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气)站(点)的设计、施工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相关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财务及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的水上加油船和岸基加油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必须具有两个及以上全资自营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加油(气)站(点),并以管理公司名义统一纳税;管理公司须取得合法的办公场所。
第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细则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气)站(点)的(含投资建设、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三章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
第十三条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申请从事批发、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条件提交相关材料。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商务厅初审。省商务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表1),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通知书》(附表2),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省商务厅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新(迁)建、扩建成品油库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一)企业按照省商务厅确认的仓储行业发展规划和当年规划实施文件,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条件提交相关材料。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拟建库的规模、地址等进行初审,会同县级商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环保等部门实地踏看,必要时请专家会审论证,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企业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附表3),由市级商务及上述相关部门签署审核意见,行文附申请材料一并上报省商务厅。
(二)新建油库项目,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用地企业需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报省商务厅审核后下达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申请企业凭预核准文件参加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土地招拍挂出让报名。
(三)涉及到使用港口岸线的,需先征求省发改、交通(港航)、海事管理部门的意见。
(四)省商务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并附经省商务厅签署意见的《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省商务厅按上述规定进行审核。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l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申请企业凭省商务厅批复和《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及使用港口岸线等接卸设施的批文,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项目设计方案。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的,凭批复、审批表及项目设计方案办理油库施工建设前的土地、规划、建设、交通(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正式施工。
(六)油库等仓储设施竣工后,企业应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表》(附表4),由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县级及以上商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相关部门,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七)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和相关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符合条件的,填写《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5)或《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6)和《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表档案》(附表7),行文附相关材料一并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行文上报商务部申领《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申请企业凭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向当地安监、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正式营业。
第十五条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船)申报程序及期限
(一)根据省商务厅下达的加油(气)站(点、船)行业发展规划,对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道路建设相配套的,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召集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环保等部门实地踏看,确定加油(气)站(点)建设地址、规模和面积;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规划选址、用地等手续。
(二)新建加油(气)站(点)项目,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用地企业需经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报省商务厅审核后下达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申请企业凭预核准文件参加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土地招拍挂出让报名。
(三)凡是获得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依据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条件提交相关材料。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企业填写《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附表8)或《加油(气)站(点)迁(扩)建项目申报表》(附表9),由市或县级商务及相关部门签署审核意见,行文并附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商务厅。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套建设加油站,业主单位在整条高速公路项目论证时,应当请当地商务、规划、安监、环保等部门参与服务区加油站项目论证,确定具体选址;建设立项时,按照高速公路加油站发展规划,由省交通厅签署审核意见,并附商务部门参与项目论证依据及相关部门文件,由业主单位直接报省商务厅;竣工验收、年检年审由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属航运部门管理区域的水上加油站,可参照高速公路加油站申报材料要求申报。
(五)加油(气)船项目,由市或县级商务、船舶管理部门联合,采用竞标方式确定经营企业;由申请企业填写《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附表10),由市或县级商务、港口、海事、渔业或内河等船舶和水域交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行文并附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
(六)省商务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四)的规定办理。
(七)企业凭省商务厅批复和签署意见的《审批表》或《申报表》,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项目设计方案。由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凭批复、《审批表》或《申报表》及设计方案办理加油(气)站(点)土地、规划、建设、交通(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等相关手续,方可正式施工。
(八)加油(气)站(点)竣工后,企业应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表》(附件11),由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相关部门,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九)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12)和《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档案》(附表13),行文并附相关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申请企业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向当地安监、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正式营业。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申报程序及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成品油经营,包括新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在原批复限制数量基础上增加加油(气)站(点)数量、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先获得商务部核准外资进入的许可,在办理好工商、税务登记后,再执商务部有关成品油经营的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按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条件提出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初审,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行文并附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成品油零售经营,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行文并附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同时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七条设立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申报程序及期限
企业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行文并附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仅限管理注册,不对外经营成品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企业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向工商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参加新建油库、加油(气)站(点)土地招拍挂预核准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参加新建油库、加油(气)站(点)土地招拍挂预核准,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1份。
(一)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企业参加油库、加油(气)站(点)土地招拍挂预核准的请示文件。
(二)新建油库须出具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建加油(气)站(点)须出具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由所在地开户银行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参拍者有效的资金证明(资金规模须与出让土地价格相匹配,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企业可不出具资金证明)。
(四)由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参拍者上年度年检无不合格记录的证明。
(五)由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税、地税管理部门出具参拍者一年内无偷税、漏税行为记录的证明。
(六)与上年度年审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供油协议。
(七)持有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不包括加油点及零售管理公司)及专项用户经营资质的企业,按管理权限出具上年度年审无不合格记录的证明。
(八)跨省界的参拍者,除出具上述相关的条件证明外,还需提交所在地省级成品油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确认的证明。
(九)外商投资企业还需出具商务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企业未超过商务部核定的加油站数量(含投资建设、控股和租赁加油站)的证明。
第十九条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具备条件、油库情况、成品油经营方案),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文件。
(二)《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或《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并附《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表》和《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表档案》。
(三)成品油油库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盖章有效)。
(四)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资格的请示文件。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六)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
(八)批发经营企业要签订供油协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与镇海炼化公司、杭州炼油厂等企业或与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1年及其以上供油协议(年进口量由海关出具证明);或与年销售量在20万吨以上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1年及其以上供油协议(年销售量由注册地税务部门出具证明);或自身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对跨省界签订的供油协议,需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并由所在地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确认。
(九)省商务厅出具的成品油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须出具省商务厅的成品油油库规划实施确认文件;1万立方米及其以上的成品油库设施立项批文及《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项目设计方案通过论证的证明材料并附工程设计和施工图复印件。
(十)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油库以及与其所在地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接卸设施所有权的证明。
(十一)发改、交通和海事部门批准建设的海上1万吨级及其以上的码头或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等配套设施的立项批文。
(十二)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县级及其以上商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海事、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参加的油库综合验收纪要,附上述部门参加验收人员的名单和核发的批准证书或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文件或环评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安监部门核发的《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油库容量在1000立方以上用此证,下同)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意见书》(油库容量在1000立方以下用此意见书,下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许可意见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质监部门核发的用于油库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同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和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明。
(十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明。
(十四)油库迁建项目,还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并附原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十五)油库原地改扩建项目,还需提交油库土地证及相配套接卸设施的产权证明,并附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十六)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还需提交拥有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油库设施的法律证明文件,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七)申请主体是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八)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九)成品油仓储(油库)与接卸等配套设施所在地平面图及全景照片。
(二十)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条新(迁)建、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新(迁)建、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应向省商务厅提交《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原件5份,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审批表须由规划、国土资源、安监、环保等部门签署预审意见或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等文件材料。
(二)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企业盖章有效)。
(三)油库建设企业章程(联营合同或协议)。
(四)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的请示文件。
(五)省商务厅当年成品油油库规划实施确认文件。
(六)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七)涉及到港口使用岸线的,需提供省发改委和交通(港航)及海事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八)油库迁建项目,还需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原址处理承诺意见书、《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14),并附原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九)油库原地改扩建项目,还需提交油库土地证及相配套接卸设施的产权证明、《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并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十)申请主体是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一条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竣工验收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竣工验收,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验收的申请报告,《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表》、《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表档案》。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任职证明文件。
(四)省商务厅出具的成品油油库建设项目批文及《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项目设计方案通过论证的材料并附工程设计和施工图。
(五)经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县级及其以上商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海事、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参加的综合验收纪要,附上述部门参加验收人员的名单和核发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文件或环评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安监部门核发的《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质监部门核发的用于油库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同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和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明。
(六)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人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明。
(七)涉及到港口使用岸线的,需提供省发改委和交通(港航)及海事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八)迁建、原地改(扩)建项目,需提交《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并附原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九)申请主体是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一)成品油仓储(油库)与接卸等配套设施所在地平面图及全景照片。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二条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船)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新(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船),应向省商务厅提交《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或《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或《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原件5份,其他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具备条件、经营方案等)。
(二)企业填写《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或《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审批表》或《申报表》需由规划、国土资源、交通、安监、环保等部门签署预审意见或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加油站建设项目设立申请审核表》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等相关文件材料。
(三)加油(气)船项目,提交《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由县级商务、港口、海事、渔业或内河等船舶和水域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核表》中签署意见。若是新建项目,附加油(气)船经营权《竞标确认书》(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和船舶管理部门联合盖章有效)。若是旧船更新项目,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企业盖章有效)。
(五)新设立企业的章程(联营合同或协议)。
(六)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的请示。
(七)省商务厅加油(气)站(点)规划实施的确认文件。
(八)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加油(气)站(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九)项目建设选址与周边加油(气)站(点)的间距现状图及相关说明(须企业和申报地商务主管部门盖章)。
(十)高速公路加油(气)站项目,提交国家级或省级建设高速公路立项批文,附相关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加油站建设项目设立申请审核表》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等材料。
(十一)迁建项目,还需提交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原址处理承诺意见书、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十二)原地扩建项目,还需提交加油(气)站(点)土地证和经营设施产权证明、《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并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四)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条加油(气)站(点、船)竣工验收并申请零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加油(气)站(点、船)竣工验收并申请零售经营资格,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验收并申领证书的申请报告,填写《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表》、《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和《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档案》。
(二)市或县级商务部门出具的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请示文件。
(三)省商务厅出具的项目建设批复和《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或《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或《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以及项目设计方案会审通过的证明材料并附工程设计和施工图复印件。
(四)与年审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附加燃气功能的加油站还应提交与燃气批发经营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供气协议;同时附批发经营企业资质证明。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
(七)经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牵头的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参加的综合验收纪要,附上述部门参加验收的人员名单;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文件或环评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安监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项目设立申请审核表》、《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质监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同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和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明。
(八)加油(气)船的验收,提交由港口、海事(船检)或渔业(渔政)或内河(船检)等船舶和水域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合格证书(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吨位证书、安全证书、防止油污证书及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旧船更新项目还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九)迁建项目还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原地扩建项目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并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和原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十)由县级及以上质监、消防、安监等部门出具的从事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加油(气)站(点、船)所在地平面图及全景照片。
(十三)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四条申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须提供的材料
企业申请设立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包括申请理由、全资自营加油(气)站(点)数量及运行情况等)。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办公场所产权证明。
(四)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零售管理公司请示文件。
(五)新公司所属加油(气)站(点)权属证明,所有加油(气)站(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及清单。
(六)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新公司所属加油(气)站(点)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七)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地)税部门要求新公司统一纳税的证明材料。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四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
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
第二十五条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程序与期限
《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需要变更或证书遗失的,企业需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15),并提交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材料。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变更登记表》盖章确认后,附变更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将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程序与期限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需要变更或证书遗失的,企业需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变更登记表》,并提交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材料。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变更登记表》盖章确认后,附变更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加油(气)站租赁经营应当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出租的加油(气)站必须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条件,符合省加油(气)站布点原则和设置标准。承租经营企业应具有成品油批发或零售(加油站)经营资格,租赁经营时间须在5年以上,签有租赁经营协议或合同。同时,须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手续(原省经贸委已核准的除外),并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上标注“租赁经营”字样。租赁期满不续租的,及时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加油点不允许租赁经营。
第二十八条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及专项用户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包括企业转让、收购、改制、控股方发生变化、油库等经营设施被收购等),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经营单位应按设立条件重新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办理投资主体变化等事项的,应先取得商务部外资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
第三十条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供的材料
企业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提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油库或加油(气)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土地使用权证明(2005年以前颁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可适当放宽条件,由加油(气)站(点)和油库的原产权单位提供土地权属关系及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证明文件)。加油(气)站租赁经营的,还须提供租赁协议、承租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应提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上级任职证明、身份证明及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培训证书;涉及股份制企业人员调整的应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附公司章程);涉及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调整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涉及家庭财产转移的还应提供相关协议及证明,必要时需提供相应的公证证明。加油(气)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的,还须提供租赁协议、承租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新的出资协议及产权证明,必要时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油库、加油(气)站(点)经营场所土地及房产合法使用权证明;县级及以上地名办或所在地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经营证书遗失(含正本或副本),应提供: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书面说明文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发、仓储企业提交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的原件,零售企业提交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的原件;注册所在地司法部门或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成品油经营主体发生变化需提供的材料
成品油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原企业经营资格注销申请文件(包括出让申请及经营资格注销申请);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登记表》。
(二)原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原经营项目建设立项的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的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环保竣工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保护评估批复意见;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原经营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证书正、副本原件。
2005年以前核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其建设项目的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能提供的,可适当放宽条件,应提供“原企业批准成立文件”、所在地土地和建设部门的说明材料及“法院强制拍卖、招拍挂取得经营权文件”、“有效的改制或产权处置文件”、“资产评估报告”四项中的任何一种证明文件。
(四)新企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报告;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和《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档案》。
(五)提供经过公证的无债务纠纷的企业转让协议。
(六)工商部门核发的新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七)新企业法人代表任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八)新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
(九)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原企业出让和新企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请示文件。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五章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经营资格终止、撤销程序及提交材料
第三十二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办理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暂时歇业,应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并交回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附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审核同意后,在《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成品油审核专用章。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省商务厅盖章的《歇业/注销申请表》到省商务厅领取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应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填写《歇业/注销申请表》,并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盖章的《歇业/注销申请表》,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三十三条注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办理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填写《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并交回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附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核准注销的,省商务厅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告知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填写《歇业/注销申请表》,并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核准注销的,将注销企业的名单上网公示,告知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程序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经省商务厅或商务部查证属实的,由商务部依法撤销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并将撤销的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告知企业及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或省省商务厅查证属实的,由省商务厅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将撤销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告知企业及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企业申请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及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或注销的具体原因;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三)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原件。
第三十六条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一)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撤销申请,或成品油零售企业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撤销申请。申请文件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撤销的原因及处理意见等。
(二)支持撤销经营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原件。
第六章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办理程序、时间及提交材料
第三十七条年度检查时间及办理程序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在每年12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期间参加年审,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附表16),并按本细则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成品油批发、仓储及专项用户企业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年审;成品油零售企业及管理公司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年审;省属经营企业可直接报省商务厅年审。
对于年度检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机关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同时在《检查登记表》内签署“同意通过年审”的意见并在年审表档案中记录备案;对于年审不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仓储及专项用户企业,由省商务厅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附表17),责令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对于年审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及管理公司,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1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相关规定处理。对经营企业当年无故不参加年检的、不再具备成品油经营基本条件的、长期无实质性经营且无故不申请歇业的成品油批发、仓储及专项用户企业,报请商务部核准后,依法撤销经营资格;成品油零售企业及管理公司,报经省商务厅核准后依法撤销其经营资格,并将撤销决定告知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同时在《检查登记表》内签署“不同意通过年审”的意见并在年审表档案中记录备案,以备后查。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年度检查结束后将年度检查工作总结报省商务厅。
第三十八条年度检查提交材料
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应向省或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成品油批发企业及零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五)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六)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七)油库或加油(气)站(点、船)的产权证明文件。
(八)油库或加油(气)站(点)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或加油(气)站(点)的批复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文件。
(九)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十)批发企业还需提供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管理信息系统监测、预测月报、周报报送合格的证明。
(十一)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七章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加强成品油市场的规划管理
(一)严格执行全省成品油仓储和加油(气)站(点、船)行业发展规划,无规划的不予建设;有规划但未遵照规划布点原则和设置标准的,经省商务厅查实后,按照情节轻重核减或取消规划指标;已下达规划或立项批复的,予以撤销。
(二)成品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按照各市分块指标执行。对要求新增加成品油仓储规划的,原则上在分块指标中调剂解决,不作规划追加。在完成本市分块指标后,如属省重点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路、港航)等部门提出增加规划的意见,经当地市政府同意,报省商务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成品油中转储运基地发展规划由宁波、温州、嘉兴、台州、舟山等沿海地区,按照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制定,经当地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会审后批准实施。
(四)已具有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其油库改扩建须按本细则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油库库容达到《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条件的,增加库容须纳入各市成品油仓储库容规划;未达到经营条件的,增容后总量未超过1万立方米部分不受成品油仓储库容规划限制,超过1万立方米以上部分,应纳入各市成品油库容规划总量。
(五)各地新增加油(气)站(点、船)规划布点,原则上在控制数中调剂解决,不作规划追加。对新建道路(航道)、扩大城区和新设各种开发区、港区需增加或调整加油(气)站(点、船)规划布点的,由县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路、港航)等部门提出意见,经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商务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加强成品油经营项目的建设管理
(一)省商务厅下达同意建设成品油油库及加油(气)站(点、船)项目批复后,企业一般不得改变投资主体、建设地址和建设规模。在实施过程中,投资主体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与批文不相符的,应按原上报程序商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省商务厅重新核准。建设地址发生变化,与批文不相符的,应持县级及以上商务部门会相关部门调整建设地址的文件,报省商务厅重新确认规划后,才能按程序重新申报。成品油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批复的投资主体申报领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验收中,要对照项目批准文件,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核定的投资主体、建设地址和建设规模进行设计并施工,对投资主体、建设地址与批文不符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不予验收,同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各级商务及相关部门不得越权审批成品油经营建设项目。任何人不得未批先建、变相转让或异地迁建成品油经营项目。
(二)对现有加油(气)站(点)已超规划布点和设置标准的路段,不再安排原地扩建。鼓励在未超规划布点和设置标准路段的加油点,申报增加汽油或燃气经营项目;鼓励在已超规划布点和设置标准的同一路段上,对两座及其以上加油点进行整合,以其中一个点为基础提升为加油(气)站。
(三)对不涉及增加土地、储油(气)罐、油(气)罐容量、加油(气)机和经营品种的原地改建项目,可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省商务厅备案。对仅按消防、安监等部门要求进行专项整改的,企业应凭整改通知书报县或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才能整改。严禁企业擅自超范围整改,以整改替代原地改(扩)建的,要依法查处。
(四)由于修建道路、城市用地性质改变等原因需拆除的加油(气)站(点),一般由拆迁企业或部门按照政府拆迁赔偿有关规定处理。迁建加油(气)站(点),应符合省商务厅下达的加油(气)站(点)布点规划,出具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的拆迁文件和动迁部门的拆迁协议;迁建到规划布点外的,按照加油(气)站(点)规划调整申报程序,经省商务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加油(气)船因船况等原因退出经营的,允许原业主“以一换一”更新船舶,凭新船舶的国籍证书,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原业主不再继续经营的,由船舶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终止经营资格,收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同时,按照“废一还一”的原则,由县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船舶管理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竞标方式确定新业主,新业主凭加油(气)船经营权《竞标确认书》按新设立加油(气)船程序重新申报。
(六)国、省道,县、乡道沿线及城区内原则上不再新设加油点(含流动车)。鼓励有条件的加油(气)站(点),按原地扩建申报程序,经县级及以上建设部门同意,申请增加液化气经营项目。
(七)成品油油库建设项目三年内、加油(气)站(点)建设项目二年内,无特殊情况且项目无实质性进展的,省商务厅批文原则上自动失效。
第四十一条加强成品油市场经营资质管理
(一)成品油批发或仓储企业,经营资格应以成品油油库和接卸设施的产权单位作为申报主体,一般以一个油库区作为一个申报单位,不能“一库多报”或“多库多报”;对欠发达地区可采取多库一报,即几个成品油油库容量叠加达到1万立方米,但每座油库都要求该企业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
(二)军队等专项用户的内部成品油油库和加油(气)站不能申领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并严格禁止对外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
(三)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证书仅限于工商注册登记,不对外经营成品油;不得既设立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又保留一座或多座独立法人资格的加油(气)站(点)。对跨县界或市界设立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的,由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统一纳税和管理的相关证明;对已出租的所属加油(气)站(点)的,不得申领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经营证书。
(四)凡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要求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省属企业,可直接报省商务厅办理审批手续。
(五)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告知工商等有关部门。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经省商务厅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
第四十二条加强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管理
(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做好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预警工作,上报成品油市场运行分析及周报、月报,建立健全成品油应急机制,维护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运作。对可能引起市场运行异常波动的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报告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
(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或了解经营情况时,要出示相关执法证件;成品油经营企业应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真实可靠的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加强成品油市场的依法管理
(一)未经商务部授权或省商务厅委托,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越权、放权处理成品油市场管理事项。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经营企业办理临时性经营许可证或向当地工商等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成品油市场管理经费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管的费用。
(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建立相应工作制度,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及时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擅自越权或不按规定程序审批的,责令其改正,并通报批评。在成品油市场管理中或者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