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4 16:54:2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法相关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论文关键词]税收国际避税反避税转移定价资本弱化
[论文摘要]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新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下,避税行为日益成为跨国纳税人的首选手段。我国在反国际避税方面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应进一步加强反国际避税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加强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设。
二战后,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跨国公司迅猛发展,加之许多国家的税率和实际税负呈现上升趋势,国际税收领域内的避税和逃税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和逃税不同,国际避税行为虽不违法,但它引起了国际上资本的不正常流动,侵害了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并且对纳税人心理状态产生了不良影响。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对外经济交流的扩大,尤其是我国现在已经是WTO的正式成员,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国际避税问题,在中国也开始出现并且呈现日益严重的趋势。致使中国每年实际损失远远超过300亿元。因此国际避税也正成为值得研究的一个新课题。
一、国际避税概念的界定
关于国际避税的概念,通常认为,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收法律规定上的差别,采取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种种公开的合法手段,以谋求最大限度减轻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主要是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上的差别、漏洞或不足减少纳税义务。
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当前国际避税的方式有很多种,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转让定价避税。转让定价又称“转移价格”、“价格转移”,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转让货物、无形资产或提供劳务、资金信贷等活动中为了一定的目的所确定的不同于一般市场价格的一种内部价格。利用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转移收入和费用,是跨国公司国际避税采用的最常见方法。
2.滥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滥用各种税收优惠,主要是指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税制的差异,以税负较轻的投资经营形式和收入项目(即低税点),达到最大限度地规避税负的目的。
3.利用资本弱化避税。所谓资本弱化,是指跨国公司对其外国子公司的融资主要以提供贷款而非股权投资的方式,还包括子公司在母公司的安排下从外部借贷资金并由母公司担保的融资作法。在这两种情况下,子公司的负债与股本的比例要远远高于正常情况下公司的负债与股本的比例。结果增加子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逃避企业所得税。
4.利用避税地避税。避税地是指为跨国投资者取得所得或财产提供免税或低税待遇的国家或地区。跨国投资者通过在避税地建立的基地公司虚拟中转销售、劳务、提供贷款等,加大分配给我国境内常设机构的费用,转移企业所得,逃避我国税收。
5.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然而一些非缔约国居民,采取种种手法,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从而减轻其纳税义务。
三、我国在反国际避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入世后,跨国公司为了谋求利润最大化,采用各种避税手段转移利润,对此,我国必须采取强有力的反避税措施,但我国在反国际避税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1.我国相关反避税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我国现行防范、遏制国际避税活动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反避税条款,及财税机关依据这部分条款所规定的相关办法,我们应当承认这些条款在防范、遏制外商企业避税行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艰巨的反避税工作要求尚有较大差距。
2.无法及时掌握国际市场价格、成本、行业利润率、贷款利率等信息。在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方法中,最常见是通过转让定价来转移利润。要防范避税,关键是要掌握国际市场上各种商品价格、成本等信息资料。而目前外商企业的购销大权基本上为外商垄断,税务部门无法及时掌握国际市场价格、成本、等信息。因此反避税工作困难重重,难以顺利进行。
3.我国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反避税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由于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起步晚,所以税务部门对国际市场行情缺乏了解,税务人员缺乏丰富的反避税经验和较强的外语能力。这些都给反避税工作带来了困难。
四、进一步加强我国反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
国际投资环境研究报告表明,一个好的投资环境主要由社会稳定、政治清明、市场容量大、资源丰富、劳动者素质高和劳动价格低廉等因素所决定。明智的外商决不会因为我国政府实施反避税而从我国抽走其投资。为维护税法尊严,创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我国要加大力度积极实施反避税策略。
1.修改完善所得税法。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在于税法本身的缺陷,要想尽可能地使税法条文结构完整,措词严谨,使税制的内在机制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我国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条款的基础上,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反避税专门法规,加大对跨国纳税人避税的惩罚力度。
2.针对利用资本弱化、避税地进行国际避税,制定、完善相应的特别涉外税收法。我国现行税法对资本弱化问题作出的规定不完善,可参照国外做法予以明确。如可以规定负债与资本比率达到75%以上的属于资本弱化,利息不予扣除。另外应制定反避税地特别法规,彻底切断跨国公司与避税地之间的利润转移。
3.在税收征管法中强化纳税人负有延伸提供税收情报的义务。我国在涉外税收征管实践中,有必要在税收征管法中强化纳税人提供其经营资料的义务。明确纳税人提供税收情报的义务,将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来证明自己行为的正当性,否则,就可认定其有避税嫌疑。
【关键词】 财务报告舞弊; 识别; 治理
企业财务报告作为企业向外界传递自身经营活动情况信息的一种载体,是经营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近几年,财务报告舞弊行为愈演愈烈。这些舞弊行为的发生严重干扰了证券市场的经济秩序,使投资者丧失了信心和积极性,歪曲了企业的价值,阻碍了资本市场的发展。面对财务报告舞弊所带来的危害,对财务报告舞弊的研究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财务报告舞弊概述
财务报告舞弊概念的界定是研究财务报告舞弊问题的前提,借鉴我国和美国的财务报告舞弊概念,本文对财务报告舞弊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对国内外学者多年来对财务报告舞弊问题的研究成果从财务报告舞弊的动因、手段及特征和识别方法三个方面进行回顾。
(一)财务报告舞弊概念的界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将舞弊定义为: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第99号审计准则(SAS99)将财务报告舞弊这样解释:为了欺骗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而对财务报告列示的数字或其余揭示进行有意识的错报或忽略,它包括对财务报告据以编制的会计记录或凭证文件进行操纵、伪造或更改;对财务报表的交易、事项或重要事项信息的错误提供或有意忽略;与数量、分类、提供方式或披露方式有关会计原则的有意误用等。
鉴于上述分析,本文将财务报告舞弊定义为:管理层违背相关法律法规,采用欺骗性手段故意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报告或有意忽略有关财务信息,以欺骗财务报告使用者的违法行为。
(二)财务报告舞弊的识别方法
总体来看,关于财务报告舞弊产生的动因、手段和特征,国内外的研究较为全面和成熟。关于财务报告舞弊识别方法的研究,主要采用统计学方法。
无论是统计学方法还是数据挖掘方法,它们都是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为依据的,这种定量识别的方法存在一定的弊端:为了避免定量识别的这种片面性,我们有必要考虑企业的非财务数据,提出定性识别的方法,定性识别是通过对非财务数据进行分析,根据经验来判断财务报告舞弊发生的可能性,进而将舞弊公司识别出来的方法。
所以,比较完善的方法是采用定量识别和定性识别相结合的方法:一方面,可以以财务数据为基础,通过数据挖掘中的聚类分析方法将财务报告舞弊公司和非舞弊公司加以识别。这些识别方法相对于以往的识别方法和模型,具有简易性、准确性和通用性的优点。另一方面,还需要考虑法律法规界定的漏洞、公司信用评价、外部经营环境、外部审计特点等因素,采用定性识别的方法对财务报告舞弊行为和非舞弊行为进行识别。这种定量识别与定性识别相结合的方法有助于提高财务报告舞弊的识 别率。
二、财务报告舞弊的原因分析
影响财务报告舞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只有正确地认识这些影响因素,找到舞弊的根源,才有助于外部信息使用者全面分析上市公司,以便做出科学的决策,也有助于监管当局寻找到有效治理的思路。
(一)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分析
面对入世后越来越开放的证券市场和规范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迫切要求,我国对会计法律法规做了大量的修订工作,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经济法》、《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得到了很大的完善,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1.法律法规无法严格界定大量的职业判断业务;
2.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不完全性和滞后性;
3.不平衡各方的博弈会影响法律法规的公正;
4.法律法规对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够。
(二)外部审计分析
作为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受委托对被审计主体进行财务报表审计,应对被审计主体的财务报表发表公允的审计意见。所以,外部审计是社会反财务报告舞弊的重要防线。但从我国的现实来看,随着为舞弊公司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大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被牵扯出来,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信力正在大幅下降。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成本和收益与发生的概率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成本低、收益高,就必然会导致此类事件的发生率上升,反之,就会下降。
(三)政府监管分析
在一个法治的社会,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政府对某些垄断行业或其他市场失灵领域的监管要通过法律并结合司法体系的诉讼机制。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也是政府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前面已经进行了这方面的详细论述。这里笔者重点论述除法律法规以外的政府监管。
1.政府监管的必然性
一、税务会计的涵义和模式
(一)税务会计的涵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税务会计随之出现,作为财务会计的一部分,税务会计逐渐具有了独立性,独立的税务会计对于国家、对于纳税人而言均有着积极的意义,主要是其维护了二者的权利。税务会计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属于专业会计的一种,它的依据为税收法,其形式为货币计量,主要的方法有会计学理论与核算方法。税务会计对于企业而言具有一定的实质性,其基础为财务会计,并且依照财务会计的相关准则与制度等进行会计问题的处理,其中的问题与税收法存在差异、与企业的纳税筹划目标存在分歧,运用税务会计对问题的处理,利于税收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利于税收和会计二者关系的协调。
(二)税务会计的模式
税务会计的模式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其模式主要有非立法、立法与混合会计等,其中非立法会计的主要实施国家有英国、美国与荷兰等,主要依据为会计原则;立法会计的主要实施国家有法国、德国与拉美国家等,主要依据为立法规范。
同时,税务会计根据其主体的不同还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形式,第一种,主体为所得税,其收入要占税收总收入的一半以上,采取此形式的国家主要有英国与美国等;第二种,主体为流转税,采取此形式的国家主要为发展中国家;第三种,主体为所得税与流转税兼有,在复合税制的基础上,二者的比重差距较小,采取此形式的国家主要有芬兰、德国等。
二、税务会计的目标和对象
(一)税务会计的目标
税务会计的目标是对法定的纳税义务进行履行,对正当权益依法进行使用,同时保证依法纳税与节约纳税二者的统一。
首先,对纳税人义务的履行,税务会计的主要依据为国家税法,并以财务会计的相关资料为基础,进而处理相应的会计问题,并且为税务机关提供必要的税务会计信息,保证纳税人义务的依法履行。其次,对税务会计关系的协调,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二者有着紧密的联系,财务会计是税务会计的基础,在其基础上,税务会计才能够进行相应的问题处理,二者具有依存、服务与补充的联系。在企业会计中二者均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二者要进行配合,并不断进行协调,才能够利于二者目标的实现,进而利于企业目标的实现。最后,对纳税方案的选择,税务会计主要是服务于企业的经营者、投资者等,它通过企业税负的降低从而满足企业财务和企业会计目标的需求,企业税负的降低需要对纳税方案进行有效的选择,这一点不仅是税务会计的目标,也是纳税人的权利。
(二)税务会计的对象
税务会计的对象主要是指企业中运用货币计量的涉税事项,也可以称之为企业的资金运动。在企业中主要的税务行为有经营收入及其成本、收益分配、投资与筹资等。其中,经营收入是计算所得税的重要保障。
三、税务会计的任务与特征
(一)税务会计的任务
税务会计的任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对企业进行监督,从而保证企业对国家税法相关制度与规定的履行状况,保证其纳税义务认真履行,进而保证企业与国家二者之间关系的有效处理;其二,对会计问题进行正确的处理,依照国家的税法,对企业涉及的税率、税目与税种等进行及时的缴纳与准确的计算;其三,对企业的上缴任务进行处理,保证企业上缴税金的及时性与全面性;其四,对税务机关的审查意见等进行执行,保证相关报表的准确性、及时性与真实性。
(二)税务会计的特征
税务会计的特征主要有四点,第一点为法定性,税务会计的主要依据为国家税法,这一特征是最为重要的,对于国家税法的遵循,能够保证国家、企业关系的协调与制约。第二点为广泛性,主要是指纳税的主体较为广泛,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与企业的法人,主体的广泛性导致税务会计也具有了广泛性的特征。第三点为统一性,税务会计融合了税法与会计,其中税法的统一性致使税务会计也具有了相应的特征,但在统一的基础上,也要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灵活的调整,从而保证税务会计的科学性。第四点为独立性,税务会计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主要是由于税务会计的计税遵循了国家税法,在此基础上进行的调整与计算,从而保证财务会计符合计税的需要。
关键词:中小企业;会计核算;会计人员;小企业会计准则
中小企业有自身的特点、优势,也有资金短缺、经营者素质等方面的局限性,容易出现企业法规制度缺失、岗位设置混乱、账簿虚假,会计人员专业素质偏低,业务能力不强,缺乏职业判断能力,导致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资金活动等问题,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所以应该充分发挥监督部门的作用,努力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提高单位负责人的素质,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确保会计核算质量,保证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1制约中小企业会计核算规范化的主要因素
1.1缺乏完善的相关法规和制度
中小企业缺乏完善的法规和相应的制度,经常会以口头的形式由老板和部分管理者根据他们的需要制定一些没能成文的制度,而重要的制度(内部牵制、稽核、成本核算等)基本上没有,同时现有的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执行率不高,如财产清查、财务收支审批、成本控制等基本制度,企业员工会变着形式去软抵抗,造成制度不能有效地执行.这种混乱的管理模式不仅损害了企业自身的形象,还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大量的人才流失,资金流失,资产浪费,费用增加,致使企业获得的经济利润低,不能吸引投资者和投资政策.由于企业内部制度的缺失,使得监管部门对中小企业监督难上加难,现行的《会计法》、《小企业会计准则》、《税收征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一些法律法规对于弄虚作假以及会计核算中的不规范行为做了许多的规定与限制,但是制度法规和标准明显落后于当前越来越快的经济发展形势,使得各种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行为频频发作.与此同时还存在对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宣传力度不足的问题.比如我国2011年新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鼓励企业于2013年开始试行并逐步过渡到几大类型企业全面使用,但是事实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在许多企业都并没有具体实施.
1.2岗位人员设置混乱、账簿管理混乱
大多数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会计机构设置上非常简单,名义上有会计室,但会计岗位机构不完整,仅仅设置了出纳员、会计两个岗位.大部分企业的会计来源主要是亲戚、朋友,出纳则是自己家的人担任.即便是从外部招聘上岗,也会设置多项批阅手续加以限制.在一部分中小企业里,出纳员担任秘书、纳税申报会计等多种角色,甚至填制凭证.而会计可以当会计主管,审核、记账、会计报表全面负责.没有自己专门的权限,交叉工作,虽然会计法规中规定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不能担任会计,但不少企业在向上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上报时,通常是用别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进行上报登记,这种严重违法的情况,给做假账提供了有利的条件.还有的是为了节约成本,找社会上一些高资质的兼职会计,由于他们不在企业坐班,同时兼职多家,精力有限,只能根据老板提供的原始凭证做账.很多企业设置账簿的时候,只设置总分类账和现金日记账两本账,现金日记账只用作流水账使用,没有其他的实际意义.而公司聘请的兼职会计则做两套账,即“外帐”和“内帐”.一套是用来专门应对税务部门检查的,即外账,这套账簿基本上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编制,从而达到企业少交税的目的.另外一套账,主要用于内部管理,即内账,而家族式企业一般只设置三本流水账,即:库存现金、应付账款、应收账款,内部核算形同虚设.而当企业需要银行贷款时,还会有第三套账,这套账簿是用来显示企业的经济实力,目的则是获取银行的贷款.在中小企业账簿设置和登记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违规操作账目混乱的现象.
1.3会计人员专业水平低、业务能力弱,缺乏职业判断能力
企业会计人员学历不是很高,有的是会计速成班毕业,有的是大专院校毕业,还可能是成人教育毕业的,只有很少一部分企业中引进少量的本科学历和具有会计职称的会计人员.由于大部分从业人员学历低决定专业水平不高,实际操作业务能力不强,不能积极主动地学习,企业又很少安排对企业员工的上岗培训,其知识和专业技能都得不到更新.一方面原有的会计道德素质参差不齐;另一方面,新员工进公司基本上就是交给老员工代训,学的也是一些逃税漏税的手法和经验.会计在账务处理中接受老板的旨意,出现错账、乱账、假账.进一步加剧了企业会计核算的混乱.
1.4内部控制乏力,会计信息虚假
很多中小企业的内部管理无章可循,造成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不能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情况.如此下去会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由于企业资金短缺,再加上企业主的主观意愿,造成财务会计人员不能按照要求详细进行核算,致使企业约定俗成的“标准法”,难以实施,造成的结果是:会计的虚假信息.一方面不能真实地反映产品成本,另一方面虚增了企业利润.对企业的经营决策起不到作用,反而会影响市场分析和定位.
1.5偷税漏税手法多样化
企业要想能生存并发展,就要提高企业的利润,节约开支.因此,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想方设法利用税收筹划的相关方法和渠道,为企业节省开支和费用,增加企业的利润.在利益的驱使下,有的企业通过多列费用支出,如虚增企业员工的工资,虚报企业的办公费,还有的有意模糊会计核算和服务的对象,把与企业经营管理和资金运动无关的一些发票进行报销、列支,以此提高企业产品成本和相应的期间费用.有些企业想方设法寻找购买方不需要发票的小客户,把产品销售状态控制在滞销状况中,从而少计产品销售收入,或者把销货款打到私人账户中,不用计产品销售收入,以规避税款个别企业还利用国家出台的政策,获得财政部门拨付的政府补助资金,之后向主管部门提供假材料,证明这笔款项符合国家政府补助资金的要求,可以不计入收入,不需要交所得税;更有一部分企业将自已摇身一变,变成了新公司.因为税务问题会随着企业注销消失.再建的新公司原班人马上任,原本的业务范围正常运行,通过这样的手段循环往复来确保自己的收益.
2优化中小企业会计核算的有效措施
2.1完善相关会计制度
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宏观上有关部门要切实从中小企业的角度出发,制定出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特点的会计法规、政策、条例等,完善会计和税收体系.这些法律法规制定了,就要在企业中实施,要加强财政部门、税务机关的监督、监管,建立财务预警制度.为了避免执法部门在执法时出现混乱,要注意各相关法规的衔接.从微观的角度,改变所有者、经营者、管理层和员工的执法观念和意识,做到领导不带头违法,给企业员工做表率,如果管理层有意违法,并要求会计人员配合,不能真实地反映会计核算工作情况,相关部门检查出来以后,立即上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部门应该视具体情况,包区包点一对一的给企业提供具体的业务指导,切实落实各项会计法律法规,让企业自上而下都全面、系统地了解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
2.2优化岗位和人员基础设置,加强账簿管理
企业要作到会计岗位设置合理化、规范化、专业化,明确岗位责任,使会计工作有程序,有步骤地实施.对于规模小的企业,为了控制成本,也可以选择记账公司,但要选择专业的,资质好的公司,由企业收集、整理原始信息,保证票据真实合法,经过相关审核,公司如实地提供会计核算结果.公司要选择适合自己业务的财务软件,建立各种账簿,真实反映会计指标,保证账簿的真实和唯一,同时监管部门也要严惩重罚作假账的企业和会计.
2.3提高会计人员业务能力和诚信度
企业在选用会计时,要求对方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上岗证,尽可能聘请学历高、经验多的会计,不但要有理论和实际做账经验,还要熟练操作财务软件和管理软件.企业应该定期组织会计人员学习国家新出台的准则、制度、法规等.要参加每年的会计继续教育,学习知识,提升专业素质,增强职业判断能力,可以实行竞争上岗,优胜劣汰,对于专业水准较高的会计人员,要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还要加大会计人员诚信教育,让他们清楚自己应该干什么,不应该干什么,明确自己的职责,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养.只有这样,才不会被利益所误导,不会去做假账,不会实施偷税、漏税、逃税等违法行为.
2.4强化内容控制和外部监督
首先要改变企业管理者的观念,让他们充分认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和关键性.其次,自上而下成立一整套互相制约的内部控制制度,针对较薄弱的环节,强加控制和管理,把各种制度具体落到工作的每个细节.对资金管理、采购管理、成本核算及管理、支出管理、发票管理等进行精细化、专业化、规定,使会计工作者对会计核算有明确的标准,核算流程规范,控制过程详实.提升会计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和会计核算信息的真实性.工商、税务、财政、银行等各部门可以联合起来,组建外部监管的网络,对一些换汤不换药的企业投机行为,要严厉打击,同时严格审批手续,加强监督管理.
2.5加大税务检查力度
2015年国家先后出台一些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应该珍惜国家的政策扶持,坚决履行纳税的义务.对企业通过各种方法的漏税、逃税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加大检查的力度,提高审计质量,对纳税申报资料认真审核,特别是对发票要重点管理,抑制利用发票漏税的不法行为,对违反税法相关规定的企业,依据法律严格处理,给众多的企业创造洁净的税收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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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会计作为税务会计的一个重要分支,是研究处理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差异,反映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一整套会计原理、程序和方法。
我国的所得税会计起步较晚,1994年6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成为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主要依据,标志着所得税会计核算与税法适度分离。随着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核算对于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的差异不断出现,2000年12月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制度》中明确规定,企业在核算所得税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所得税准则),明确提出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标志着我国所得税会计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我国所得税会计现存的问题
目前,根据所得税准则的要求,我国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企业所得税。在资产负债表实施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障碍和问题。
(一)观念难以转变
现代会计理论认为会计准则的制定有两种观念,即收入费用观和资产负债观。长期以来,无论是会计人员,还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都更关注企业的利润,对利润表的重视程度更高于资产负债表。所得税准则颁布之前,我国所得税会计核算遵循的是2000年12月份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规定企业是在收入费用观的指导下,以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作为核心,分析税法和会计上对收入、费用确认和计量的差异,并采用应付税款法等方法核算企业所得税。所得税准则颁布之后,要求对企业所得税采用资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使得我国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基础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确定其计税基础,当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时,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这种方法的核心是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要实现这种收入费用观到资产负债观的转变,克服财务人员和信息使用者这种观念上的顽固性,并非易事。
(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所得税准则实施以后,我国所得税会计核算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但仍然存在一些缺陷。所得税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对相关概念进行了较深入的诠释,但由于会计人员素质不高,准则中的有关规定仍然显得难以理解。有些科目的设置不够合理,例如,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都没有设置明细科目,这使得很难区分这些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的原因,同时也给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工作带来一些困难。
(三)财务人员水平有待提高
现阶段,我国财务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水平普遍不高。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之前,大部分企业对所得税的核算采用的是应付税款法,该核算方法相对简单。企业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以后,增加了大量的职业判断和信息披露工作,需要会计人员有比较强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加之核算方法由过去简单的应付税款法转为较复杂、不熟悉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一步加大了所得税会计处理的难度,给企业会计人员带来了新的挑战。
三、完善我国所得税会计的措施与建议
(一)转变观念
传统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所遵循的是收入费用观,无论是应付税款法还是纳税影响会计法,都是通过会计利润,确认所得税费用,从而计算出净利润。而资产负债观认为,企业的收益是企业期末净资产比期初净资产的净增加额,而净资产又是由资产减去负债计算得到的,在资产负债观下,收益的确定不需要考虑实现问题,只要企业的净资产增加了,就应当作为收益确认;相比而言,资产负债观更为注重交易和事项的实质。从国际会计准则的发展看,资产负债观正日益得到人们的广泛认同,这表明人们对“真实公允”更为强烈的追求。
在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也向资产负债观转变。一方面资产通过计提八项减值准备,积极向资产负债观靠拢,力求保证资产负债表会计信息的真实公允。另一方面又废弃原会计制度规定的应付税款法与递延法或利润表债务法的所得税会计处理,而选择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会计理念也转向了资产负债观。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主管部门、财务人员和信息使用者都必须更新观念,形成一种自上而下的合力来形成新的观念。
(二)完善所得税法与相关会计准则的措施
建立企业所得税会计必须有严密的法律规范。一是明确不按所得税准则规定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所产生的后果的法律责任;二是确立企业所得税会计的法律地位。使所得税核算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才能做到“有法可依”;三是全面表述所得税会计相关准则的目的;四是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递延所得税负债设置必要的明细科目。
另外,通过研讨会、报刊杂志等多种途径广泛开展所得税会计学术活动,加大所得税会计相关会计准则的调查与研究,进一步研讨具有中国特色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发展思路,使其不断完善。
一、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
完善的税收法律和严格的税收执法力度,是遏制税收流失的基础。要注意解决我国在税收立法上层次不高、刚性不够的问题,在现有税法体系的基础上,针对经济活动的新变化和税收管理的客观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国税收立法,强化执法力度。
1.提高税收立法层次,增强法律效力。建立以税收基本法为母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相应配套的税收法律体系。税收基本法应对税法的定义、原则、税务机关的组织机构和权力义务、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税务争议、税务中介和等进行明确的界定,使其真正起到税收领域的“母法”的作用。健全税收基本法统领下的各单行法律、法规,使税收法律体系内部的法律、法规级次、隶属关系理顺配套,形成科学的体系。
2.加强全社会的税收法制宣传和公民道德教育。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把税收法制宣传教育作为全社会法制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的基本内容,纳入社会宣传教育体系,作为公民的基础教育来抓。让税法逃学校、进社区、进企业,利用媒体手段开展深入宣传,加强对青少年进行纳税意识教育和企业人员的税法培训,在全社会建立起纳税遵从意识。
3.强化税收执法,确立“严管重罚”的治税思想。在严格遵守《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处罚幅度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对各类税收流失行为的处罚力度,并按税法规定严格加收滞纳金,增加偷逃税者的风险预期和机会成本;强化税务机关的独立执法权。应考虑建立包括税务警察和税务法庭在内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使税务机关可以进行独立执法,不受其他部门干扰,增强对各种税收流失行为的威慑和抑制作用,形成不想偷税、不敢偷税的强大法制氛围。
二、改革完善现行税制,防止管理缺失。要注意从制度上,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
1.改革完善增值税,充分发挥增值税优势,加快实施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扩展至建筑安装业、邮电通信业、交通运输业等。
2.完善个人所得税。要随着征管环境的改善和征管手段的现代化,逐步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并最终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
3.降低名义税率,减少税率档次,简化税制,加强征管。
4.建立科学的费用扣除标准。针对增值税抵扣凭证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采用销售实耗扣税法予以弥补。
三、围绕提高管理水平,全面加强税收征管
1.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纳税人税务登记制度。在法人认定环节上首先签发税务登记证,依此办理工商登记证、开设银行账户。仿效美国、意大利等国的方法,实行以法人身份证号码为唯一的纳税人登记编码,纳税人的一切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活动都离不开这一编码,从根本上控制纳税人的行为和活动。
2.建立规范有效的纳税申报制度。可借鉴韩、日等国的经验,实行有分别的纳税申报,对纳税信用良好、会计制度健全的企业或个人使用区别于其他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并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以此对纳税人形成一种激励,同时也对企业会计制度的健全起到一种推动作用。
3.严格规范会计信息披露。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会计信息做出规范,严惩披露虚假错误信息的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4.继续完善和推进税收征管改革。要紧密结合管理手段的进步和信息化水平的提高,总结前一轮征管改革的经验,围绕加强税源管理,台理区分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的职能、细化岗位职责、完善业务流程,继续推进征管改革。
5.完善税务中介组织,全面推行税务制度,加强注册税务师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素质,进行税务宣传,借鉴国外先进的税务经验,完善我国税务制度,使纳税人尽可能通过税务进行纳税申报。推行税务制度,减少由于税务人员直接与纳税人接触,并在税务机构与纳税人及税务机关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约、彼此监督的关系,避免税收流失的产生。
6.加强对税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对税务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强化他们的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水平,始终是加强税收征管的根本。要坚持对各级税务人员进行系统的税收法律、业务技能、经济知识、信息化管理知识的培训,开展税务职业道德、廉政建设教育,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职业道德水准,严厉打击个别税务人员贪赃枉法、的问题,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四、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提高税务管理效率
适应信息社会发展的要求,改变税务机关管理手段跟不上社会技术手段发展的现状,把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建设电子税务作为政府的优先目标,切实加强和改进税务机关的装备和手段,及时建立起税收征管信息化系统,形成广域网。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尽快建立起税、关、企、银、工商等部门的网络平台,实现税收信息共享,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全方面加强对经济信息的监控,提高征管水平和效率。
五、注重税源管理,加强税源监控
应该认识到,加强税源监已经成为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能不能有效进行税源监控,是衡量税务机关履行职能水平的一个尺度。如何进行税源监控,对我国税务机关来说还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可喜的是已经得到税务机关的重视。一些税务机关如辽宁地税系统等,把税源监控作为省、市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的首要职责,提出税政部门税源监控、组织收入、税种征管的三大职能,把以往组织收入作为第一位的职能,改变为税源监控为第一位的职能。同时,在全系统建立起以税收管理员制度为基础、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平台、建立起重点税源档案和经济指标与税源关系的定期分析制度,对重点税源的实时监控面达到70%以上,取得了较好效果。从一些税务机关的经验看,税源监控要与社会经济结构和税制结构相适应。应根据不同的社会经济结构、不同的税源形态和特点来制定监控方法,因地制宜地进行,而不可来“一刀切”;同时又要结合税制结构,重视税源的源头监控和过程监控,有效控制税源的方向和真实性;广泛推广税控装置,充分发挥“金税”工程的优势,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
六、加强税务稽查体系建设,强化打击力度
1.推进稽查与征收、管理的外部分离。目前,我国税务机关有的实行“一级稽查”制度,即某一地区的税务稽查由专门的稽查机构组织实施,实行稽查机构与管理机构的外部分离;有的实行“二级稽查”制度,即除了设置专门的稽查机构外,征管一线管理机构内部仍保留稽查职能。不管那种稽查体系现在更适用,但应创造条件,逐步向征、管、查外部分离的税收管理方向发展,理顺职能关系,以提高管理效率,加强税务机关本身的相互监督制约。
2.合理划分稽查管理的层次。省级稽查机关,应主要负责重大涉税案件的稽查;市、县级稽查机关,主要负责中小案件的稽查,以划分稽查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和稽查质量。同时,根据一些税务机关的办法,稽查机关除了进行案件检查外,还可以组织重点对某一行业的专项检查,或某一地区的重点检查,以加强税务机关对税收管理的整治作用。
3.开展异地交叉稽查。税务机关可采取集中人力、分组跨地区交叉稽查,以避免地方政府干预和当地的人情因素,使大案要案的集中、专项查处和稽查质量得以提高,统一执法尺度,提高执法水平。
4.加大惩罚力度。加重对各类违犯税法行为的惩罚是治理税收流失广为各国所采用的一种做法。如美国对查出的偷税不但要收回偷税款及利息,而且还要加以75%的罚款,严重的要查封财产并判刑5年。这些作法,应该值得我们借鉴,以解决偷逃税现象普遍,刹而不止的问题。
关键词:网店 法律地位 税收 挑战
《楚天都市报》2011年6月28日报道,武汉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提供的多方数据显示,“我的百分之一”网店2010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该局征收其2010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共计430.79万元。1 该事件一经披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是否意味着网店征税闸门的开启,是否意味着网店免税时代即将终结。2下文将从网店的法律界定入手,分析不同类型网店的法律地位及其税收政策。
一、法律视角中的网店
1.网店的法律界定
网店顾名思义就是网上开的店铺,是一种能够让人们在浏览的同时进行实际购买,并且通过各种支付手段进行支付完成交易全过程的网站或者是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建立的网页,是电子商务的一种交易方式。目前,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分为三种,B2B、B2C和C2C。
在我国,B2C和C2C的边界一直不是很清晰,个人网店也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通常认为,采用C2C模式的网店就是个人网店。如淘宝网公关部负责人颜乔曾表示,在淘宝网,网店主要分为三种:一是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个人卖家,二是已注册公司的个人网店,三是实体店的网上商铺。3按照这种分类,前两种类型的网店都是个人网店。个人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仅以个人名义开店经营,其所开设的网店当然是个人网店。这种分类易出现混淆,若是几个人投资成立一家有限公司,也仅是在网上开店经营,那这个网店应该界定为哪种类型呢?实质上,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已注册公司的网店和实体店的网上店铺并无二异,这两类网店的经营主体都是企业,而不是个人。因此,这两类网店不应该在C2C平台进行交易,更不应被称为个人网店,应在B2C平台进行交易。企业采取网络销售还是实体店销售只是销售方式的不同罢了,而不是C2C和B2C两种模式的差别。不过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存在企业实际应用C2C平台从事商品经营,这也导致难以与真正的C2C进行辨别区分,在税收征管中,则必须进行辨别。如“我的百分之一网店”,通过淘宝网C2C平台进行服装销售,表面上看来似乎是个人网店,但实质上却属于实体经营企业,实体店为武汉爪那服饰有限公司,只不过是采用了网络销售这种途径,因此应归属于B2C模式,这也是为何对其征税的根本原因。
B2C和C2C的边界如何来界定,考虑的因素应是网店经营主体的性质,而不是看网店是否有实体店。只要是自然人之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开设的网店,如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即便是在C2C平台上进行交易,亦应认定为B2C模式的网店,如“我的百分之一”网店,即被认定为B2C模式的网店,而非个人网店。只有自然人在网上开设的商店,才能称之为个人网店,不能仅仅看网店是否在C2C平台上进行交易,即对个人网店应从狭义上进行界定,只有实质上的C2C模式的网店才能称之为个人网店。
2.网店的法律地位
从技术层面看,网店就是网站或者是网页,网站是互联网中的一个站点,通常是指Web服务器,4表现为使用HTML等工具制作的用于展示特定内容的相关网页的集合。而网页或网站并不具备法律主体的资格,由其组成的网店也不可能成为法律主体,也就无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交易的角度看,网店是在网上进行交易的场所,实质是其经营人的虚拟经营场所,因此网店的法律地位等同于该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司法实践中,只要从事经营行为就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否则就构成非法经营。5按照这一规定,自然人若未取得执照,就不能开设网店。自然人只有以个体工商户名义进行工商登记后,方可进行营业行为。但是由于电子商务是新兴事物,为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自然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供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只是在具备登记注册条件时,才要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个人网店根据自然人是否进行登记,可以分为个体工商户卖家和个人卖家。若是企业开设的网店,则根据该企业是否是法人有所不同。如是企业法人,以公司形式开展经营活动,则由公司对外承担责任;若不是企业法人,以合伙企业或是个人独资企业形式对外经营,则有投资人来承担责任。
二、网店对传统税法的挑战
1.纳税主体和纳税地点的不易确定性
B2C模式的网店和个体工商户卖家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纳税主体和纳税地点清晰,不存在争议。但是个人卖家则存在问题较多,尽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但是该规定在实施中难度较大,如该自然人信息变更,是否须向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申请变更登记;该自然人提交信息的真实性,由谁来进行核对;该自然人信息是否应该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等,导致难以判断纳税主体的身份、纳税的地点。
2.应纳税额确定的复杂性
根据我国税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确定应纳税额,首先要确定销售额。在传统交易中,销售额主要是通过发票来确定的。而在B2C模式的网店中,少开、不开发票的情况屡见不鲜,C2C模式的个人卖家本身就没有发票,更谈不上提供发票。虽然网络上也存在第三方支付,以淘宝网为例,买家可以通过支付宝进行第三方支付,但也有大量的买家会跳过支付宝直接用信用卡网上支付,这也导致支付宝上监测的数据与实际交易额存在差距,难以认定应纳税额。
3.税务监管的非传统性
传统税收中主要的征税方式是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利用企业报送的表格、发票的购买、商品的销售数量等来监管企业纳税情况,主要采用的是一种事后监督方式。网店的交易均是通过网络进行的,从交易信息的查询、双方协商到最后的付款都是在网络上完成的,只是最后的配送由物流公司来完成。
向网店征税,首先要区分B2C模式的网店和C2C模式的网店,对于前一种网店不存在免税制度,按现行法律法规征税即可;对后一种个人网店而言,宜免不宜征,即便是征税,也要从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角度出发,采取审慎的态度进行。
参考文献:
1、楚天都市报.省略/html/ctdsb/20110628/ctdsb1422691.html
2、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网店免税时代终结 将丧失核心竞争力[D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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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泳惠.网店征税 “税”到渠成?[DB/OL].ec.省略/17/20110707/143969.shtml
摘 要 税收对纳税人的收益具有很大的影响,作为行业特点明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税务筹划对降低成本、提高利润、加强税收制度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的技术和方式等方面,对其进行了详细阐述,并指出各种税种的筹划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应在综合各种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税务筹划。
关键词 房地产 税务筹划 税率
一、企业税务筹划必要性
众所周知,税收筹划对企业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它影响着企业的经营利润,在特定的税收政策和环境下,合理的税收筹划,不仅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节约开支,还可以提高企业的利润和可用资金,从而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和企业发展的良性循环。而对房地产企业来说,由于具有投资规模大,资金密集,建设周期长等的特点,从设立项目到中期施工再到最后的销售过程中,会涉及一系列税种,比如营业税、房产税、所得税以及土地增值税等。这些税种现金流支出巨大,如果能够对其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便可以大大提高资金使用价值、降低项目总体成本,同时也使企业建立正确的依法纳税的税收法制观念,促进了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如果不能够合理的进行税务筹划,那么对于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一系列负面效应:成本无法有效控制,利润潜力未能充分挖掘,企业经营目标与理念无法实现,同样也不能对税收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产生助推影响。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技术
怎么样才能降低纳税成本,从而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用合理的、最低的成本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这是很多房地产经营者都在思考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其行业特点,业务涉及领域范围广泛,经营活动和方式也较为灵活,所以采取的筹划技术手段相应地也应该是多样的,根据筹划技术的特点和业务领域的不同,将其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规避平台筹划
对于土地增值税来说,它适用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存在着明显的税率跳跃临界点。因为我们可以选择规避平台筹划规律对其进行税务筹划,在这个筹划的技术过程中,最关键的一点是要争取调节销售价格、扣除额等来实现对增长率的有效控制,进而实现合理避税,争取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
(二)投资转化技术
除了传统的开发、销售房产的模式,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可以采用更加多样的经营模式,比如出租、投资联营等,这样的投资转化技术,更好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进行筹划。
(三)税基筹划技术
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额巨大,要保持其持续经营能力,就必须不断筹措资金,不同的筹资方式对税基的影响也不同,税基的降低也是合理避税的有效手段之一。例如就具体的融资方式而言,企业可以采取银行贷款筹资、发行债券等职权融资,也可以采取股权融资;但就对税基的意向来说,债权融资存在利息抵税效应。股权融资则不能降低税基,因为其属于权益资金模式,利润分配是在税后进行。
(四)收入实现技术
基于实现技术,对市场销售和收入的结转进度进行合理筹划控制,通过把控收入的确认进度来降低税负。具体到房地产企业来说,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对于其收入确认条件等方面的约束总体来说是很严格的,企业所得税的预缴要按照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率进行纳税,营业税的缴纳要把房产销售定金、预收房产款包括在内,但不并意味着没有筹划空间。
三、房地产税务筹划具体方式
(一)利用临界点进行税收筹划
在房地产开发中土地增值税的筹划中,最常用的方法就是纳税临界点筹划法,它是指纳税人在经营中遇到税收的临界点时,通过对收入和支出进行调控,以合理降低税负。例如土地增值税税法相关条例规定,纳税人在出售普通的住宅时,如果增值额不及扣除项目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则不需要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超过了百分之二十,那么其全部的增值额都应该按照相关税法规定进行征税。这里的百分之二十就是临界点,在税收的筹划过程中,充分注意和把握临界点的税负效应。作为开发主体,可以综合市场、税收等各种因素,制订科学的定价机制,控制临界增值率;同时也可以从提升产品品质的角度入手,提高成本投入从而使增值税扣除项目增加,从而控制收税临界增值率。
(二)利用不同的投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一般来说,房地产企业有两种物业经营方式:一种是出租物业取得租金;还有一种就是房地产联营按占股比例分取利润。投资方式的不同,将导致不同的税收筹划方式。针对目前房地产行业普遍经营现状,下面举例进行对比分析。
1.如果是按照出租取得租金的方式,那么需要承担的税负主要为:
(1)营业税。严格来说,房屋租赁属于服务业的范畴,那么营业税就要按照租金收入的5%进行计税征税。
(2)房产税。租金收入的12%进行计征税。
(3)城建税。位于市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建税税率为营业税的百分之7%(视地区差异不同,其中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现以市区为例),也就是说,为租金收入的(5%×7%)0.35%进行计税征税。
(4)教育费附加。租金收入的0.15%进行计税征税。
(5)印花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企业必须缴纳印花税,具体金额为租金收入的0.1%。
(6)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营业税可以在税前去除,那么企业应该缴纳的所得税应该为租金收入的25%×(1-5%-0.35%-0.15%),即为租金收入的23.62%。
综上所述,把六种税负相加便可以计算出物业出租企业总体税负为租金收入的41.22%。
2.如果是按照联营方式,那么需要承担的税负主要为:
(1)房产税。按照相关税法规定,房产税应该在扣除房产原值的10%-30%之后进行1.2%的计税,假设房产原值为A,并且按照30%计算,那么应该缴纳的房产税为(1-30%)×1.2%,即为0.84%A。
(2)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税负各地不一,我们假设城区的单位税额为B元/平方米,面积为C,则土地使用税为BC。
(3)所得税。假设联营利润为D,则所得税为25%D。
综上所述,三种税负相加便可以计算出总体税负为(0.84%A+BC+25%D)。
无论是哪一种方式,我们都可以找到税负的均衡点。一般来说,租金是前期可初步确定,故而我们可以利用租金来预测联营收入利润,即当41.22%*租金收入=0.84%A+BC+25%D时,可得D=(41.22租金收入-0.84A-BC)/25。
(三)利用不同的资金筹措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资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命脉,作为资金密集型行业,采取什么样的资金筹措方式,对企业经营成果容易产生长远影响。从税收的角度来说,不同的资金筹措模式对企业税收的影响是显著而深远的,可以充分地利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资金需求规模大的特点,结合公司自身特点,对税收进行筹划。
(四)利用收款方式的不同进行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确认收入的时候,在税法规定的原则范围内,充分利用会计的谨慎性原则,用客观实际的标准进行收入确认评估,对能够确定收回的部分确认为收入。
综上所述,对于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有多种技术和方案,且每一个税种的筹划并非独立,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在实际的操作中,需要根据自身经营环境并结合企业自身特点,我们对某一种税种进行筹划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其他税种的影响,对企业整体影响进行充分评估, 最终实现对企业整体税负进行降低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谢翠.税务筹划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应用.经营管理者.2010(04).
[2]范宾.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企业导报.2009(07).
[关键词] 会计政策;财务报表;战略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09. 019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09- 0027- 02
1 会计信息与企业战略
战略,一般是指重大的、带全局性或决定全局的谋划。企业战略,是指企业的高层领导为了保证企业持续生存和不断发展,根据对企业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的分析,对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所进行的根本性和长远性的谋划和指导。长期以来,会计作为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在于按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如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为经营者提供所需的信息。然而,会计从未被作为企业战略的一部分加以考虑,让会计信息服务于企业的发展战略。企业的持续生存和不断发展,与会计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企业的会计不是仅仅被动地执行会计政策,而应充分利用国家赋予企业的自,选择会计政策,实现企业既定的战略目标。
2 企业的利润战略
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具有获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利润是评价企业业绩的重要指标,所以,企业追逐利润是很正常的事。一旦要完成一定的利润目标有困难,经理们自然就会想到会计。这些会计行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合法的手段――会计政策的选择;另一类是通过非法的手段――会计做假账。做假账是违法的,显然是不可取的。随着政府管制的不断强化,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断优化,靠假账维持是短命的。这一点人们已经达成共识。因而,企业管理层自然会转向通过选择会计政策,让会计政策服务于企业的发展战略,服务于企业的整体利益,甚至服务于某一时需要的特殊目的。一般而言,企业的利润战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润最大化战略。在许多情况下,企业管理当局需采取利润最大化的战略。比如为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突出企业的经营业绩,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配股和发行新股筹集资金;存在红利计划的企业经理人员为了获得最大的红利收入现值;为了减少债务契约条款的限制,降低违约的可能性,为了争取贷款或投资,等等。在上述的所有情况下,企业管理当局均有可能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最大化报告期的盈利。
(2)利润最小化战略。政治成本过高或政治敏感性较强的企业一般将采取最小化会计利润的战略。这些企业所面临的经营风险往往大大低于政治风险,所以其采取保守的盈余报告战略,避免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以避免或减少政府进行管制或采取不利于企业的措施的可能性。
(3)利润平滑战略。不仅仅是存在红利计划的企业的管理人员可能采取利润平滑的战略来最大化自己的收益,某些公司为了树立稳健经营的形象也可能采取收益平滑的战略,以使公司利润平衡增长。
(4)一次亏个够战略。它是充分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从多层次、多角度利用计提各种减值准备等少计资产,多计损失和费用,让当期大亏一把,以求在后续年度内再将本期确认的损失和费用予以冲回,以实现较高的会计利润。在存在红利计划的企业中,当本期盈利低于目标盈利但又很难挽救时,管理人员便很可能以“巨额冲销”的方式把后期的费用和损失提前入账。此外,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公司连续3年亏损将暂停或停止其上市资格,因此,上市公司往往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让某一年“大亏一把”,然后在后续年度连续盈利。如广州冷机(000893)在2000年度计提了存货跌价损失3 200万元,形成巨额亏损,使公司在2001年度及以后年度,甩掉包袱、轻装上阵打好基础。
应该特别说明的是,尽管某个企业在某一特定的时期采取的是某一特定的战略,比如最大化利润,但并不意味着该企业将选择所有可能增加报告期利润的可选会计程序以最大化利润。一般而言,企业将权衡各种因素,通过不同的可选会计政策的组合和某些特定的盈余管理方法的综合运用,使报告期盈利尽可能达到满意的水平。
3 企业利润战略服务于企业整体发展战略
企业采用不同的利润战略,主要服务于企业整体发展战略和企业的发展目标。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实现企业整体发展战略。企业目前是要迅速发展还是要稳健经营。如果要迅速发展,必然会遇到一个问题:资金从哪儿来?为了筹措资金,必须让投资者(无论是债权投资者还是股权投资者)相信他们的投资是安全的,是会有很好回报的。于是企业要向他们提供足够好的会计信息,让他们相信企业。自然企业必须在会计核算中选择能够使资产、利润最大化的会计政策。如增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时,尽可能延长折旧、摊销年限等。相反,要稳健经营,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就要充分地预计未来的风险,选用稳健的会计政策,如多提资产减值准备,多计负债,少计资产或利润,让股东少分利润多留积累。
(2)筹资战略。无论是出于战略的考虑,还是出于眼前经营上的资金需求,企业在经营中一定会遇到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社会公众(发行债券)借款的问题,而贷款人一定会通过企业提供的财务信息,了解企业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资产周转率、利润率等一系列财务指标,判断企业的还本付息保障程度。因此,为让这些指标好看一些,从而多获得借款或保住现有借款,让债权人放心,企业一定会进行相应的会计政策选择。
(3)最小税负战略。企业的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减少税务支出,增加企业价值。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选择会计政策,合理避税。如目前,按我国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材料费用计入成本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而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成本、利润及纳税影响甚大。因此,采用何种计算方法成为企业会计战略选择的重要内容。当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时,后进的材料先出去,计入成本的费用就高;而先进先出法势必使计入成本的费用较低。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使用。
关键词:公司;法人人格;理论;制度构建
作者简介:赵相昌(1963-),男,河南安阳人,安阳工学院法学副教授,主要从事经济法、民商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7)02-0157-04
收稿日期:2007-01-11
公司是社会经济活动中最主要的主体,也是最重要的企业形式。公司法人制度的创立使公司获得了独立人格,并赋予股东以有限责任,从而极大地刺激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对经济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现实生活中,由于在观念和制度上将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绝对化,使得公司法人制度在充分发挥其经济价值的同时,也为各种各样滥用公司法人格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带来了不容忽视的“公司问题”。对此,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都在积极寻求补充和完善法人制度的途径,其中,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即是最为重要的成果。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内涵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 of corp Qration)源于英美法,英美法系国家又称其为“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y-poration veil)。一般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适用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会带来不公正时,法律不考虑公司的特性,直接追究为公司法律特征所掩益的经济实情,在司法程序中责任特定的公司股东直接承担公司的义务和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价值,首先体现了法律对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的追求。当一项业已确立的制度适用的结果违背了法律确立该项制度的本来意图,甚至完全走向其反面,进而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时,法律对正义的追求要求对其进行修改。其次,这一制度的确立和适用有力地维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使得在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失衡的股东、公司、债权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又趋于平衡,从而在新的条件下维护了交易的安全,充分体现了公司法维护股东、公司、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的一致性。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表明了法律这样的一种价值取向,法律既应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独立法人人格作为一般原则,鼓励投资者在确保他们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风险的前提下大胆地对公司投入一定的资金,又不能容忍股东利用不正当的活动,谋取法外利益,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必须的、有益的补充,使股东、公司、第三人在相互的张力中,形成和谐的功能互利。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了克服法人人格独立及由此所引起的法人责任独立之弊端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它具有如下特征:
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以承认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为前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对象只能是具有合法有效独立人格的公司。因为如果公司不具有法人人格,它就不能行使法人的权利,其所有的行为后果都将被视为无效。因此只有合法独立的公司,股东才能享有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权利,其人格才有被滥用的可能,才有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对特定法律关系中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的否认,而不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全面否认。它是针对具体个案中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的特定事实而引发,以至于背离了公平、正义时,对实际上已被滥用的法人外壳予以否认,使其后面的滥用者直接承担法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公司在消除股东滥用行为后又恢复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制度。公司的法人资格并不消失,仍可继续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活动。
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一种利益关系的再调整,即通过追究法人人格滥用者的责任,直接清偿公司债务。对无法在传统的法人制度框架内获得合法权益者给予一种法律救济,使受到利益损害的债权人获得最大补偿。
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它是在公司人格独立实现一般公平、正义的基础上,确保个别公平、正义的实现,以使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在公司法人制度得到保障。
(三)确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
1994年公司法颁布后,公司法人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基本确立,公司法律制度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但同时也产生了实践中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法律,逃避契约义务,损害债权人的现象。解决这些问题,单纯依靠我国现有的公司法律框架体系是不够的。
因此有必要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系统研究,使之成为我国公司法人制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而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促进社会的交易安全,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顺利建立。
1.建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贯彻我国法律上公平原则的需要。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法律所追求的最崇高的价值目标。在公司的经济活动中,与公司关系最为密切的两类利益群体就是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因此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和许多具体规范都体现着谋求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利益均衡这一公平理念。股东为减少投资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便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控制或操纵公司,将风险经营所产生的成本转嫁给债权人,甚至采取空壳经营、资本不足、抽逃资金等方式欺诈债权人,而当其因逃避法律或契约义务受到法律追究时,往往又主张只承担出资额以内的有限责任,致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正是基于解决上述问题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通过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直索公司背后股东的责任,使公司人格独立的不合目的性得到有效地纠正,同时又可以使因此受到利益损害的债权人获得最大的有效补偿,从而使失衡的公司利益关系体系得以矫正,法律的公平原则得以真正贯彻。
2.建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完善我国公司制度的需要。就某一公司而言,如果贯彻其形式上的独立性被认定违反了公平、正义的理念时,该制度并不对该公司的存在给予全面否定,而是在承认其法人存在的同时,只就特定个案否定其法人格的机能,将公司与其股东在法律上视为同一体,要求股东承担相应责任,以保障公司法人制度沿着其既定的目标健康发展。过去,国务院曾制定过政策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也曾作出过司法解释,以《通知》、《规定》、《批复》的形式规范
股东承担责任的相关问题。这些《通知》、《规定》、《批复》虽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某些相似之处,在清理整顿公司的特定时期也曾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其在规范形式、作用范围及法理基础等方面尚存欠缺,已不适应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需要。
因此,我们应当借鉴国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先进经验,在我国已有的公司法人人格确认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弥补我国现有的公司法人制度框架体系的不足,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司制度。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与条件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
各国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较为复杂,学者们在研究此问题时,往往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归纳,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多数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主要适用以下四种情形(赵旭东,2003)。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在实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公司资本是公司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最低担保,如果出现出资人以公司方式组织经营,而又不具备与公司经营之事业及其隐含的风险相适应的足额资本,其经营风险就有可能转嫁到债权人或社会公众身上,而股东则可以利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责任,以致损害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任伟涛,2005)。此公司资本是否充足应作为判断滥用行为是否存在的一项重要标准。应当强调的是,在英美国家,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情形之一。原因是英美实行授权资本制,公司有少量的资本即可有效成立,符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前提条件。而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实行法定资本制,根据资本确定的原则,公司资本只有达到法定最低数额或章程规定的数额时方可成立。当公司资本不足,低于法定最低资本时,公司是不能成立的,因此只应适用公司成立无效,而不能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2.利用公司人格回避合同和侵权债务。利用公司人格回避合同和侵权债务的情形非常之多,通常是股东依据公司独立人格,以公司名义承担公司本身并未因此受益的债务或与公司本身不相称的风险,造成债权债务关系中的股东与公司错位,导致股东仅享利益而公司独担风险的不公正状况,并最终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将运用公平、正义的手段,否认公司独立人格,令公司背后的股东承担违反合同或其他义务的法律后果。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公司被吊销执照、撤销或关闭、申报注销或歇业的情况比比皆是。在上述情形中,公司因正常经营所需而注销或歇业的固然有之,但借此实现“脚壳经营”,逃避债务的情况也相当普遍。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非破产解散清算一般属于公司伪自身行为,并无相应的监督机制,再加上我国的工商管理机关一向存在重登记轻管理的倾向,在办理歇业注销手续时,并不要求清理单位提供清理的手续如公告、债权债务清理的资料、企业资产处理的资料,就使得公司股东假借清算、注销之名,行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之实,有了很大的漏洞可钻,所以负有交易上巨额债务的公司股东,往往通过这种方式达到脱逃原来公司债务的目的。这是目前我国存在的一种典型的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应通过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之进行矫正,否认新设公司之法人人格,令其承担原公司的债务,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规避法律义务,指当事人以迂回方法避免直接违反法律规定,但却足以使某项强行法立法目的落空的行为。利用公司独立人格规避法律主要表现为,当事人利用既存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为工具,以实行依法其自身无法达成的行为。此时单从形式上看,特定的当事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然而,若不采取有效对策,该法律规定的实效性将因之流失殆尽。在此场合,规避法律行为的无效性表现为公司独立人格被否认,即将公司的独立人格排除,而把公司之行为视为隐藏于公司背后之实际控制股东之行为。(蔡立东,1994)。强行性法律规范一般是以调整社会整体利益为目的,当事人规避法律,使社会整体利益的调整难以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遭到破坏,有违法人制度的根本宗旨,因而各国法院对此类案件都有较一致的看法,更倾向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4.公司法人格形骸化。公司法人格形骸化是指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使公司成为股东或另一公司的另一个自我,或成为其机构和工具,以至于形成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情况。(朱慈蕴,2005)在一人公司和母子公司的场合下,公司法人格形骸化的情况较严重。公司法人格是否存在形骸化的问题,主要考虑以下因素:首先,公司完全由其背后的股东控制或支配。如控制股东将自己的意思强加于公司之上,将公司视为实现自己目标的工具,其独立意思完全被股东个人或母公司的意思所取代,公司丧失独立意思能力。其二,公司与股东或母子公司之间财产混同。财产混同是对分离原则的背离,极易导致公司财产的隐匿,非法转移或被股东私吞、挪作他用。这是公司形骸化最基本的特征,通常表现为营业场所、办公设施同一,公司与股东资本或其他财产混同,公司财产无记录或记录不全,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或公司与公司之间相互转移财产等。其三,公司与股东之间特别是公司集团内部各公司之间业务混同。例如公司与股东或不同公司之间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具体交易行为不单独进行,而是受统一控制股东指挥、支配等。其四,组织机构上的混同。如董事会的相互兼任,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统一调配,公司与股东或两个不同实体的董事或经理完全一致,甚至雇员都完全一致等。公司法人格形骸化使公司的独立性丧失殆尽,极易使公司成为股东或公司集团谋求不正当利益的工具。
另外,出资人用同一出资、同一从业人员、同一经营场所登记为两个以上公司,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提供便利,也是我国存在的一种典型的法人格形骸化的情形。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
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必须有具体的严格的适用条件,否则这一制度也会被滥用。为此一方面要防止有限责任的滥用,另一方面还要小心翼翼地维护有限责任,因此,各国都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十分谨慎。为解决此问题,寻求两者之间适当的平衡点是问题的关键所在,针对各国司法判例的实践,以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为宗旨,我认为使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第一,主体要件: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主体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司人格的滥用者;一是因公司人格被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当事人。(1)公司人格的滥用者。应将公司人格滥用者限定在公司法律关系的特定群体中,也就是说应限定为有实质控制能力的股东。这里的实质控制能力并不一定必须持有公司多数的股份,而应以实际对公司的控制为表征。(2)公司人格否认的主张者。通常应是法人人格滥用的受害者。是公司的自愿债权人
和非自愿债权人,有时是代表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部门,必须明确这些受害人是因股东的滥用公司人格行为而受到损害。
第二,行为要件:即支配股东实施另外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滥用行为成立与否的认定应以客观主义为准,而不采取主观主义,即不必要考究滥用者的主观心态是否有利用法人人格加害他人之故意。
第三,结果要件:公司人格滥用者的滥用行为必须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或社会利益。这里要强调的是,公司外部关系人利益受损的事实与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这种行为与相对人受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也谈不上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
三、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构建的思考
(一)完善立法,使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趋于完整
为了有效制止法人人格滥用行为,在立法上有必要采取以下对策:
1.修改《公司法》,增设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专章。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虽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已被广泛运用,但我国对其了解尚停留在表面层次上,理论界对其适用条件、场合研究过于笼统、宽泛,缺乏精确性和系统性,而司法实践中,虽有少数司法判例已开始尝试对该制度的适用,但还不够典型,基本上仍处于一种空白状态,故应借鉴世界各国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尽早修改《公司法》,在《公司法》中增设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专章,将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滥用法人独立人格情形特定化,对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场合及除外规则等加以具体化、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审判规制,使其与法人人格确立、法人人格消同构成三位一体的完整的法人制度。
2.完善对公司进行规范的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套建设。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在其运行过程中会涉及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因此要对公司进行规范,就需要合同法、金融法、证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工商法、产品责任法等相关的实体法,从不同角度对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行为进行约束。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对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与公司法一样,也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法律制度的配合,才能真正发挥其积极作用。所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注重与保护相关利益群体的各种实体法相互配合,以更好地规制公司的行为,使公司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对公司的其他相关利益群体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给予有效的保护。
3.将来民法典对法人民事责任制度的规定,以有限责任为支柱,以法人否定原则为例外。《民法通则》只规定了法人以其所有或经营管理财产为限对法人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并未规定投资人以其投资为限对法人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将来民法典,须将这两个方面有机结合规定为法人有限责任,并将法人有限责任作为法人民事责任的支柱,并同时规定当法人设立行为或运行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诚信原则时,且构成对法人制度本来目的违背时,可以适用法人否定原则。
(二)制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司法解释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应对相关问题及时作出司法解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理论,相关的研究比较薄弱,要想一次性通过立法活动将这一领域涉及的法律问题作出全面的规定是不切实际的,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在《公司法》中对这一制度作出比较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中的实际问题及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情况对相关的问题作出及时的司法解释。这主要是基于法律的局限性,从司法解释本身的灵活性出发,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多年的经验,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在我国全面确立作出的一种综合性选择。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明确提出“滥用法人人格”、“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形式明确滥用法人人格的范围。当滥用法人人格而害及债权人利益时,人民法院应对其法人人格子以否认,而直接追究企业开办者、董事、经理等滥用法人人格者的责任。审判中,要注意依据民法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确定法人人格是否真实存在,加强对滥用法人人格者民事责任的追究,以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三)提高债权人的风险意识,积极防止滥用法人格行为的发生
虽然人们现在开始认识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但目前做到的离现实还差很远。这种形势下,为了降低交易的风险,债权人只有靠自_己来调查交易对方的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方法把握交易风险,比如合同债权人虽然可以事先通过切、议限定公司行为或者设定担保,虽然这样会增加交易成本,不符合现代交易活动快捷、迅速的要求,但不可否认这是防止法人人格被滥用最直接和有效的方法。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从其在本世纪初创设以来,基本上是作为判例法上的一种举措发挥作用,成文法上之规定仍然寥寥无几。即使是适用该法理比较充分的国家,这一法例在适用理由、适用场合、适用条件等方面,还是基本处于“被比喻的迷雾所包裹”的状态下,因而,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还很多。而在我国,理论界对该问题的研究可以说是刚刚开始,司法审判中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但从我国刚刚建立起来的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具体运行时态来看,随着转型时期改革逐步深入,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现象日益突出,现行《公司法》还无法有效地规制滥用法人人格行为,而这些行为又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也使公司制度本身在运行的过程中受到损害,该法理引进和适用已是紧迫之事。所以,无论是我国的理论界,还是我国的司法界,都应注重对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研究和探索,以完善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制度。
(四)加大执法力度,将法律落实到实处
现行各项法律中对滥用法人人格的各种限制性规定如果得到切实贯彻执行,恐怕上述种种滥用法人人格的现象可减少大半。我国的执法不严已成为非常严峻的问题。只有在以下方面严格执法,才能真正保障公司的独立人格,规范市场主体:
1.确立严格的公司设立审查制度,强化企业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以规范企业登记制度。登记机关在股东出资设立公司时应严格执行《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如股东身份是否真实、出资是否全部到位等进行实质性审查,防止不合格企业流入市场。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公司,一律不予登记为企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