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4 16:54:2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建设单位分包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工程项目 分包招标 问题探讨 有效实践 制度设想
1、引言
以招投标方式选择施工承包商是“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交易行为。近年来,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已逐步走向规范,但广泛实施于总承包、专业承包的招标。由于法律赋予业主对分包活动的监管地位不明确,大量的分包基本上由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直接对外发包,即使通过内部招标比选,也常常“明招暗定”,违规分包、层层转包屡禁不止,商业贿赂、“豆腐渣”工程不断发生。因此,全面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招标机制,明确业主在分包招标中的监管地位,完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2、建设工程项目分包招标的法律依据
招投标是招标方有组织地通过技术经济评价,在多个投标单位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方式,是招投标双方要约与承诺的法律过程。招投标作为社会经济活动中一种成熟的交易行为,具有明显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特点。其交易程序的法定性,投标报价的一次性,交易决策的组织性在经济学上具有特殊的意义。
《招标投标法》调整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招投标活动,既包括强制性招标,也包括自愿招标。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发的《强制性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内容,既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的招标,也包括专业、劳务分包的招标。况且,自愿招标的选择余地更为灵活。
然而,从目前建设工程项目分包招标的情况看,由于《招标投标法》着眼于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招标,招投标管理部门对限上工程的分包招标不再重视,对限下工程的分包招标更是无暇顾及,造成总承包、专业承包后的分包招标处于管理的“真空地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是推行总承包、专业承包后分包招标的纲领性文件。北京、天津、武汉、青岛、石家庄等市出台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投标管理办法》,是对国家《招标投标法》的深化和完善。因此,如何将总承包、专业承包后的分包招标纳入规范化管理,合法有效地开展分包招标工作,将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3、建设工程项目分包招标中几个重要问题的探析
3.1 建设工程项目分包招标中的招标人
所谓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招标,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后对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的招标,以及专业工程承包后对劳务作业分包的招标。
按照合同主体,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招标的招标人是建设单位,即通常说的业主。而总承包后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招标的招标人是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后劳务分包招标的招标人是专业承包单位。但分包招标的招标人并非全部可以自行办理分包招标事宜。
3.2 业主在建设工程项目分包招标中的法律地位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这条规定让人们产生了一个误区,从而“业主对总承包、专业承包后的分包活动是否有权监管”也成为长期争议的话题。
其实,业主直接指定分包承包人是唯一的,与业主要求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在业主资信评估合格分包商中选择分包人是不可同日而语两个概念。而业主协助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在业主资信评估合格的分包商中,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分包人更加不能算作干预分包的行为。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特别指出的是,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往往利用建设工程分包项目的发包权,或因收受好处后高价分包,甚至高价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因片面追求“效益最大化”而压低分包价。这是造成工程领域腐败,以及违规分包、层层转包而引发的“豆腐渣”工程、商业贿赂案件的直接原因。因而,业主要实现对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控制,对总承包、专业承包后的分包活动,除依法必须进行分包招标外,业主也对限下项目的分包招标,应确定具体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并要求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进行分包招标。
3.3 建设工程项目分包招标的组织形式和交易平台的选择
建设工程项目分包招标的组织形式有两种,一是委托招标,二是自主招标。建设工程项目分包招标的交易平台有三种,一是政府的招投标交易平台,二是业主的招投标交易平台,三是总承包单位的招投标交易平台。
总承包、专业承包后的分包招标不同于业主的总承包、专业承包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基于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时,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由于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不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出资人,因而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作为招标人而自行办理分包招标事宜的条件比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而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更为严格。
笔者认为:以总承包单位作为招标人的分包招标,达到规定资质并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分包招标事宜,达不到的实行委托分包招标;以专业承包单位作为招标人的分包招标一律实行委托招标。在招投标交易平台选择上,对国家强制性的分包招标进入政府建立的招投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根据业主要求进行的限下项目的分包招标,除总承包单位符合自行办理分包招标事宜条件而进入总承包单位建立的招投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外,其他分包招标一律进入业主建立的招投标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
【关键词】分包;违法分包;法律
目前水利工程建筑市场分包现象普遍存在,违法分包更是屡禁不止,且其隐蔽性越来越好,不深入调查,几乎很难发现。通过在水利工程实际调查中发现,几乎每个施工项目都存在以劳务分包、设备租赁或内部项目承包等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违法分包的现象,甚至同一个分包商承揽多项分包合同任务的现象也较为常见,有时两种现象共存,如:有的将一项施工内容分解成劳务分包和设备租赁两种合同分包给同一分包商施工,有的分包商在同一个标段承担多项施工任务。
1 分包的法律层面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等法规都对分包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但分包的分类和定义并不完全相同,“分包”、“施工分包”、“工程分包”、“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等名词也没有统一解释,很容易混淆。
1.1 有关法规、规章对“分包”的定义情况
(1)《建筑法》没有说明“分包”的定义,但明确了一定条件下“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2)《质量管理条例》没有说明“分包”的定义,总承包单位可以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但明确规定了“违法分包”的具体行为(如“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等)。
(3)《招标投标法》没有定义“分包”概念,明确了一定条件下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
(4)《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水建管[2005]304号)中,将“施工分包”按分包性质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并明确了相应的概念:
“工程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与分包工程相应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企业或组织完成的活动。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中,将“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并有相应定义如下: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1.2 关于“违法分包”
各法规、规章均允许“分包”,但分包需要有一定的条件或前提,不得进行“违法分包”。其具体内容的表述稍有不同。
(1)《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同时“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分包”行为主要包括:“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2)《招标投标法》规定:“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同时规定“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3)《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规定的“违法分包”主要包括:“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将主要建筑物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的;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分包人将工程再次分包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发办[1999]16号)明确要求“总承包单位如进行分包,除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外,必须经发包单位认可,但主体结构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3 上述各项法规、规章尽管对“违法分包”的行为有明确规定,内容也基本相近,但相互之间协调不一致,且由于相关内容不够具体,使一些违法分包行为难以界定。主要情况有:
(1)对“主体结构”和“关键性工作”的定义不明确,用词多样化,易产生理解偏差、界定困难等问题,因此关键是要对分包单位的实质工作内容进行必要的规定,否则中标人往往将施工工作进行分解依项“分包”,以使违法分包“合法化”,如租赁设备、采用商品混凝土、外寻劳动作业人员队伍等。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建管[1998]481号)和交通部1996年7月11日颁布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曾对分包工程量占合同总额的百分比方面进行了规定(如一般规定分包工程量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总额或总工程量的30%),但现行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和交通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及《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685号)》已经没有了分包工程量的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对“违法分包”理解和操作的难度。
(2)未对分包单位应具有的“资格(质)条件”的具体内涵进行规定。
(3)“分包”虽然都要求经过认可,但认可的主体和具体程序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还不能完全适应。
(4)“再分包”问题。由于工程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已形成各自市场,一些分包单位的性质与中标人基本相同(缺少自有的施工操作队伍),他们仍然需要另寻其它劳务分包队伍进行施工,这种分包是否属于“再分包”无法界定。
如:水利部规定的工程分包没有明确工程分包单位是否可以将劳务作业进行分包,而建设部明确规定专业承包单位可以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
1.4 分包单位资质与中标人资质的关系
从水利工程调查情况看,几乎所有中标人都需要将部分工程分包出去,至少是将劳务作业分包出去。分包单位的资格条件比中标人普遍偏低,往往是一级或特级资质的中标人,其分包单位则为三级施工资质,特别是在劳务作业分包中更为明显,许多劳务作业分包单位甚至没有明确的分包资质,且水利部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仅《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由此可见,现行法律、法规缺乏分包单位与中标人资格(质)的关联性要求,造成实际过程管理脱节,无形中削弱了中标人高等级资质的作用,相对工程建设成果而言并未发挥该施工企业的实质性效用。因此可参照联合体投标资格条件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要求分包单位与投标人具有同等资质等级。
2 “违法分包”的常见表现形式
2.1 违法工程(专业)分包
通过调查了解施工单位对外签署的合同文件及相应合同款支付情况,可以发现一些违法工程(专业)分包的形式:
(1)施工单位将主体结构或关键性工作分解成劳务作业和机械租赁两项,通过分别签订劳务分包、机械租赁合同或内部责任考核等形式实施工程分包,规避监理、项目法人的审批程序。
(2)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分包人资质证明材料往往已过期或正在办理或根本没有,甚至挂靠其它单位资质。
(3)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
2.2 违法劳务作业分包
(1)劳动合同存在违规,主要表现在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不办理社会保险,甚至不签订任何劳动合同,而以劳务费的方式支付款项。
(2)与没有劳务资质的企业或组织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有的直接挂靠资质,甚至与个人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
调查发现,劳务作业分包单位能提供相应资质证明材料的很少,能提供的也多仅是营业执照经营资质;有的施工单位虽然与具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但工程结算款支付给个人,疑似挂靠单位进行分包;更有甚者,施工单位直接与个人签署合同,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个人。
也有的施工项目部以成立“架子队”的形式将劳务工作以内部承包的方式委托给个人(非项目部职工),该受托人被聘为“架子队”队长,实质上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架子队”队长个人。
2.3 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隐蔽的层层分包现象
个别分包人或个人承揽到分包工程后,再层层分包,签订阴阳合同,表面是看不出再次分包的。
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纯管理性的施工企业或组织,必然还需要寻找其它队伍来完成施工作业任务,这些队伍要么是正规的小型施工企业,要么是施工或设备或劳务的拼凑混合,这种再分包情况就很难调查取证。
如某标段桥梁施工被“包工头”举报,在举报信中有两份合同,一份是施工单位与分包人个人签订的桥梁工程施工协议,另一份是该分包人再分包给“包工头”个人而签订的施工协议。“包工头”是实质上的桥梁施工劳务分包人,但上述两份协议均为非正规合同,只能是各合同双方的“君子协定”,而在施工单位保存的是其与“包工头”施工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3 违法分包对水利工程建设的影响
分包作为一种社会资源的配置形式,在各类工程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分包管理做不好可能给工程建设带来一系列安全、质量和社会影响。
(1)违法分包的实施单位或个人不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总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增加了建管、监理单位管理难度。
(2)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或个人资质或能力达不到投标要求,可能对工程安全、质量和进度造成严重影响。
(3)违法分包后承包人不能很好的控制实施单位,容易产生层层分包或转包。
(4)违法分包后,极易产生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经济劳务纠纷。
4 如何防止“违法分包”
(1)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要严格合同管理,监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的合同责任履行情况,对合同违约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2)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监控,严格分包合同的审批、备案程序,及时掌握有效资源投入,认真查摆施工单位存在的违法分包、转包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确保工程质量、进度目标的实现。
(3)承包人应严格履行投标承诺,确保主要管理人员、流动资金及其他资源投入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4)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特点以及工程建设实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施工分包(工程分包及劳务分包)统一认识,规范合同分包管理。
5 结语
本文先从法律层面上对分包进行探讨,再结合水利工程工作实际,梳理分析目前水利工程建设中分包的表现形式,以及掩盖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所常用的手段,最后提出一些建议、措施,希望能对规范目前的水利建筑市场起到一定作用。
【参考文献】
[1]刘晖,蒋才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及转包纠纷的预防措施分析[J].价值工程,2011(01):67-68.
【关键词】工程建设;分包管理;存在问题;对策分析
引言
在大型建筑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总承包单位将专业性施工工程分包于专业施工队伍,对于提升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是较为重要的。不仅有利于自身将有限的精力投入主体工程的建设,同时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建筑工程的整体效率。
1、工程分包的原因及重要性
1.1工程分包的原因
产生工程分包的原因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首先,随着建筑工程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建设的复杂程度越来越高,对施工的专业性要求越来越高,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建筑工程的工程分包成为一种必然产生的结果。其次,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采用工程分包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获取更多的建筑资源,能够在合理的范围之内降低建设单位、建筑总承包单位的压力,转移建设风险。第三,市场内工程分包队伍的实力逐渐增强,能够满足大型建筑工程建设的施工的需求。
1.2工程分包的重要性
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建筑企业面对的竞争越来越严峻,很多大型的建筑施工企业长期与工程分包单位保持有较好的合作关系,在很多方面实现了互利共赢,提升了大型建筑施工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这对于大型施工企业进一步占据建筑市场份额是较为重要的。工程分包出现是经济市场持续发展的需求。建筑总承包单位和建筑分包单位构建出长期稳定的施工合作的关系,在施工过程中能够获得成本及施工专业性的优势,能够实现各自特长的充分发挥,降低了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提升了建筑工程建设的劳动生产效率。
2、工程分包管理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2.1分包工程量不合理
分包工程量不合理是现阶段我国建筑工程建设分包过程中存在的普遍问题之一,部分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在进行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的过程中,没有严格的按照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规定进行,工程分包量超过了规程规定的百分之二十,甚至存在截肢分包的情况,严重的扰乱了建筑工程市场,提升了建筑工程建筑的风险,给建筑工程的总体质量带来较为直接的威胁。
2.2工程分包承包队伍选择不够规范
现阶段我国工程分包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在其具体的实行过程中,仍旧存在较大的人为因素,导致大量的分包工程,非法的承包于一些资质较低的施工队伍,给建筑工程埋下了较大的隐患。此外,在对工程分包队伍管理的过程中,存在较为严重的以包代管的情况,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并没有充分认识到自身在责任所在,没意识到自身与分包工程的连带责任,导致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频发的发生安全事故,导致建筑企业形象下降,损失了建筑市场。
2.3工程分包合同管理不够完善
工程分包合同是整个工程分包工程的关键,但是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工程分包的管理工作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管理人员在具体的管理工作中缺乏基本风险管理意识,较为容易的导致分包合同的破损,甚至丢失。从事工程分包合同管理的人员往往素质较低,对于合同管理所需的审查也不够严格。合同管理工作所需的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也不够充分,给整个分包工程的顺利实施带来较大的隐患。
2.4工程分包结算程序不够严格
现阶段我国建筑分包工程在进行结算的时较长采用由项目部包办,而不是分包方上报后由项目部组织有关业务人员审核,这就导致在进行分包工程款项结算时,对于结算资料的完整性敏感度较差,在进行工程量的签证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容易产生的情况,增大了建筑工程整体的成本。
3、提升工程分包管理工作质量的策略分析
3.1增强对工程分包的规范性管理
在进行建筑工程分包时,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总承包单位应当全面的坚持合理有效、以为为主、考核业绩及为我使用的工程分包原则,其次,在进行工程分包单位资质审查的过程中,应严格的遵照评审分包的程序,对于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主要包好分包单位的技术审查、设备审查、资金审查及业绩审查等。第三,必须与工程分包单位签订规范的经济合同,严格的杜绝在工程分包过程中出现层层转包的情况。第四,增强对分包工程的动态化管理,全面的坚持使用、教育及管理并举的方针。第五,抓好现场代表、技术监督人员选派工作,实行分包工程施工全过程“旁站”制度,确保分包工程安全、质量和工期监管有效。
3.2增强对工程分包合同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工程分包合同的监督
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手段是增强合同管理,因此,在工程分包过程中,应签订出缜密的合同条款,任何的合同每一款工程分包合同条款,防止出现理解方面的误差,防止索赔事件的发生,杜绝在进行工程分包合同结算时出现扯皮的情况,更好的降低工程分包的成本。在进行工程分包合同的管理时,首先应注意对合同完整性的管理工作,其次对增强对合同条款严密性的审查。第三,对甲供材料的领用是否实行限额领料制度。第四,全面的明确出工程分包中工期、质量及造价等方面的具体条款,保证工程分包合同结算方式的透明。
3.3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分包招标管理机制
严格的执行建筑工程分包招标管理机制,是提升工程分包管理的关键性措施之一。在具体实行过程中,应当首先增强对分包单位投标人的资质的审查,同时将竞争机制引入到分包项目的招标工作中,通过竞争的方式选择出管理能力强,资质较高及报价最为合理的工程分包单位,这不仅能够提升建筑工程建设的质量,同时也能够使建筑工程建设投资更加合理化,更好的实现建筑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
4、结束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家对于建设工程的投资将会更大,建设工程建设的规模将会更大,周期将会更长,建设过程中需要分包的工程将会更多。这就要求,建设工程分包的管理人员,从建设工程的实际出发,严格的按照我国相关工程分包的相关规定,制定出较为完善的工程分包管理制度,更好的提升我国建筑工程的总体质量。
参考文献:
[1]刘雷,杜秀红,时现,郑石桥. 基于CM、GCA、PCA和GA-BP的公共工程分包伙伴施工能力评价研究[J]. 管理评论,2013,10:59-67.
[2]沈昕,潘宗术. 浅析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公司施工管理的影响和对策[J]. 石油化工建设,2015,02:11-12+21.
【关键词】工程建设;分包招标;管理
目前,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各施工企业都有不同的分包管理办法,并且在不停地改进。但是,目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管理漏洞,各分包商的内部管理基本属个人管理,甚至谈不上管理,并且各分包商以最大利润为其唯一目的,不可避免地部分承包商在施工质量、进度、成本上大打折扣,并造成了大量安全隐患。因此加强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工程分包的内涵
工程分包是指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或全部施工内容发包给其它承包人施工,并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但承包人应对分包人的工程继续承担与业主签订的一切责任及义务。
二、工程分包的几种形式
有关法律对分包的有关规定是为确保工程质量而禁止滥包、乱包、以包代管等违法分包行为。对合法的分包,法律还是支持的,而且以下原因的存在也使分包变得必要。
1.施工企业资源不足。在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企业为了保证工程任务的连续性而大量投标,有时可能会发生中标工程过多,企业自有资源(人员、设备等)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在企业自有资源的施工能力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类似施工经验的分包队伍协助完成施工任将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2.中标工程中存在部分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在新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高新技术在工程建筑中广泛采用,当中标工程中存在部分专业性较强或需要某些特殊技术时,选择合适的专业队伍分包,不仅可以解决技术缺乏问题,而且更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合同的各项指标符合合同要求。
3.业主指定分包商负责某一项工程建设。当业主指定工程的分包时,施工企业如无正当理由反对时,要按业主的要求将工程分包给指定的分包队伍。企业承包这些工程项目,业主可能指定分包方,在企业无正当理由时,应将工程分包给业主指定的队伍。
三、加强工程建设分包招标管理的措施
1.分包招标前准备工作
①确定分包招标组织机构。分包工程发包单位须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招标单位相关各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信息、预审投标人资格、确定投标人、组织发标、开标、评标和确定中标人。②确定分包招标条件。分包工程发包单位须取得建设单位或开发商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图纸,方可进行专业和劳务作业分包招标工作。③确定招标形式。根据招标工程的规模、现场施工条件、工程投资、施工技术操作工艺要求、施工工期和施工质量标准等,确定招标形式为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实行公开招标的,应到相应的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中心办理招标公告事宜,对报名企业进行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企业。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分包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④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投标人应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专业技术资格、施工管理能力、施工经验、企业信誉和投标项目的管理人员以及施工人员须符合投标工程的条件。⑤招标文件的编制。分包项目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包括:工程综合说明、工程名称、地址、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层高、檐高、结构类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情况等。有关部门应制定标准的分包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规范分包招投标活动。⑥开标、评标和确定中标人。开标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查验投标人到会情况,投标文件是否密封完整,评委是否到齐,会议记录人员应核对开标签到。评委应依据投标人的报价、施工方案、投标人业绩及实力、质量目标和工期等内容现场评分和评定,评分汇总后确定中标人。
2.规范分包工程投标人的行为
①确定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投标人是具备独立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必须是资质等级等符合投标工程要求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②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一般包括投标企业相关资料、投标报价书和企业担保函、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工程简历和各种荣誉证书复印件。③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④投标人禁止的行为。投标人不得以挂靠其它施工单位,或从其它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3.招投标流程。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招标公告,吸引众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有助于打破垄断,实行公平竞争。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方式。
参考文献:
1概况
上海市住建委于2016年12月《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上海市试点办法》”),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BIM建造技术的项目,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有利于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深度,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有利于发挥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优势,促进企业做优做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于“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为了响应国家政策,在新形势下,政府作为重要的建设市场监管方,需要首先从法律法规、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等方面转变思想、大胆创新,才能够让工程总承包这种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的国际通用建设组织模式真正得到良好发展。
2工程总承包的发展情况
2.1国外工程总承包发展现状。因为工程总承包的管理结构简单,责任主体单一,具有缩短工期、减少造价等优势,国外在20世纪90年代便开始重视工程总承包模式,部分发达国家从法律上给予支持和肯定。1999年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合同条件》的推出,使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国际上得到进一步推广,在国际工程行业中早已成为主流模式。根据美国设计建造学会(DesignBuildInstitutionofAmerica)网站数据显示,美国非住宅市场采用“设计+建造”总承包(DB)的项目比例,2000年达到了35%,2005年上升到40%;目前近一半的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建造,且2015年达到50%。另据美国建筑学会统计,1995年至2005年10年期间,国外的设计施工总承包从25%上升至45%;主要工程企业都采用这种承包模式。2.2国内工程总承包发展现状。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并不是固定的和唯一的一种模式,而是根据工程的特殊性、业主状况和要求、市场条件、承包商的资信和能力等,可以有EPC、DB、EP、PC等多种模式。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政府提出建立规范的工程总承包这个概念,因而推动一批企业开始改革转型。近年,上海、浙江等地区也相继出台了工程总承包试点的工作方案和办法,开始探索和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发展。现阶段,国内工程总承包尚处于探索期。目前市场上,以上海建工、北京建工为代表的大型骨干企业的总承包在档次和水平方面逐步上升,行业总产值也逐年递增。
3上海工程总承包试点办法简介
在《上海市试点办法》中,对于上海市工程总承包的适用范围、承发包管理、合同和结算、参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监督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相应的制度和办法的规定。与上海市2012年的《关于规范本市建设工程一体化招投标监管工作规则的通知》相比较,本次上海市工程总承包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异同(见表1)。
4关于政府市场监管创新的思考及建议
2017年,上海市首次选择了三个具有代表性的项目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在对试点项目的调研中了解到,建设单位在根据试点办法开展工作时,在政府市场监管等多方面面临着一些困惑、疑问和实际困难;需要各方特别是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试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针对试点项目实际反映出来的问题,积极地进行换位思考,不断创新性地进行制度的顶层设计和完善,最终制定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和市场经济规律,有利于企业转型发展、市场健康发展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才能真正推动促进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可持续发展。为此,首先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深度思考和创新探索。4.1建立有利于发挥工程总承包优势的招投标管理制度。在《上海市试点办法》中,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要求为:应当具备与发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和事务所资质除外)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突破了工程一体化招标中对于投标企业需具备承接范围内所有相应资质的要求,拓宽了可承接工程总承包任务的企业范围,为设计或施工企业发展工程总承包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大大激发了相关企业对自身能力培养与转型升级的内在动力。但在开展试点项目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对于不同阶段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对于工程总承包企业核心能力的需求是有所不同的。对于在立项后开始工程总承包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一般更为看重总承包企业的设计能力,希望总承包企业具备更强的设计能力,来推动项目方案的深化固化及限额设计;而在初步设计方案审批(或者总体设计文件审查)后开始招标的项目,由于设计方案总体已经固化,这一阶段建设单位通常更为看重总承包企业的施工执行能力,能够具备丰富的现场及市场经验推动项目高效落地实施。然而根据《上海市试点办法》规定,在项目实际操作中出于招投标工作非排他的公平性需要考虑,目前在不同阶段开始的工程总承包招标均要求投标企业只要有相应的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之一即可,压缩了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的空间。这与建设单位需求的匹配度以及项目实施的便利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与制约。工程总承包对于企业的综合协调能力、项目管理能力、采购能力、技术创新能力甚至是资源管理、融资能力等,都提出了更高的综合要求。目前市场上的单一资质企业,真正具备工程总承包综合实力的还为数不多,但在《上海市试点办法》中对于承接范围要求仅为“与发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施工总承包资质”。这样单一资质的企业往往还不具备完善的综合实力去完成工程总承包任务。如果没有一定的约束机制,那么工程总承包招标方式的放开,可能导致很多实力还不健全的企业过早参与这一市场竞争,采取低价策略搅乱市场。因此建议,在促进市场发展的试行阶段,需要对市场进行资格预审,确保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真正具备足够的综合实力,以保证建设项目的质量和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4.2探索与不同工程总承包项目情况相适应的合同模式。《上海市试点办法》中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包干的固定总价合同”,“除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一般不予调整”。在试点项目实践过程中,要真正做到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主要的参建方就是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整体项目的投资、设计、采购、施工等均是主要依托这两方共同实现,两者间的关系应该是一种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而非独善其身的对立关系。如果采用单一的“固定总价合同”,将风险全部或者绝大部分转移到工程总承包单位,容易造成二者的直接对立,甚至离心离德,最终损失的还是社会宏观经济利益与投资项目直接利益。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建设单位的“多变”。任何建设单位在对于项目功能需求、技术规格、工艺流程、建造方式乃至设备材料选择等各项建设关键要素的认知、决策与控制方面,都需要有一个从构想到验证、再到决策的螺旋循环上升过程,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的保证。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阶段、甚至是初步设计完成阶段,要想把所有项目关键要素都明确,是非常困难的,几乎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的要求表达不清楚,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回应也不可能明确。如果建设单位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仅仅是为了规避转移或者尽量减少自己的风险,忽视项目所处阶段特点、宏观市场环境、工程总承包商情况,一味地用固定总价合同将过多的风险不合理地转移给工程总承包单位,必将得不偿失。另一方面是由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善变”。在建设单位要求无法明确的前提下,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投标时为了减少风险事件发生带来的损失,不得不在投标报价中加入一笔高额的风险费,致使整个项目投资的增加而降低效益;或者根据自己的经验,采用不平衡报价等恶性手段,等待变更索赔。一旦风险出现,当所导致的损失让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无法承受时,再加之甲乙双方由于目标利益不同导致无法协商一致,项目还可能被迫中断。整体项目要想获得成功,不仅要选择适合的建设模式,同时还要选择与项目特点和建设模式相适应的合同机制。要激励各参建方基于项目整体成功而积极采取行动,避免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当行为,让各参建方能够通过整体项目成功而达到共赢。通过对项目风险的准确定义,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合理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进而采用与之相适应的合同模式,是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途径。因此,可以在以固定总价合同为主的前提下,引导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尝试与之相匹配的其他合同模式,比如成本加酬金等。这也应该是工程总承包项目试点阶段的探索工作之一。4.3研究促进工程总承包企业管理能力提升的发包模式。为了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上位法对禁止转包、违法分包的要求,《上海市试点办法》中创新地提出了“再发包”概念:“工程总承包企业仅具备相应的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应当自行实施其资质承揽范围内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并将其资质承揽范围外的全部施工或者全部设计业务再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设计单位”。简单地概括就是:如果单一资质的设计企业承担工程总承包,可以将施工业务再发包给施工总包单位;如果单一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工程总承包,可以将设计业务再发包给施工总包单位。但是在《上海市试点办法》中关于可以被“再发包”,也就是可以承接再发包业务的企业,制度的制定尚停留在设计总包和施工总包层面。简单地说,就是承担工程总承包的施工总包单位,可以把设计业务再发包给一家设计总包单位;承担工程总承包的设计单位,可以把施工业务再发包给一家施工总包单位。“促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应该是我国建筑行业现阶段推进工程总承包试点应用的重要目的之一。但《上海市试点办法》在深度融合方面,仅仅是把“设计总包”与“施工总包”通过可以“再发包”的方式联系在了一起,而对更深一层的设计、施工融合,尚未有进一步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机制的设计。例如,如果是一家设计单位承担了工程总承包业务,按照《上海市试点办法》的规定,该企业需要把施工业务再发包给一家施工总包单位,然后由这家施工总包单位去委托并管理施工专业分包;而对该设计单位是否可以不把整体施工业务“再发包”给施工总包单位,而是采用“平行发包”的方式,直接委托各施工专业分包,由设计总包单位自身承担施工总包管理工作,办法并没有给出答案。如此一来,在整个管理环节中,反而多增加了一层,无论是对管理效率的提升,还是对加大各专业设计施工的融合、促进企业自身工程管理水平的提高,都没有更多的帮助。当然,现阶段工程总承包还处于试点阶段,行业中大多数设计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自身能力离承担工程总承包的要求还有差距,《上海市试点办法》采用较为谨慎的原则也是可以理解的。但为了更好地探索,在试点中暴露问题从而解决问题,建议可以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鼓励有实力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此方面进行更进一步的创新尝试。
5结语
以上海市刚开始的工程总承包试点办法和项目推进情况为对象,从政策制度设计的角度,进行了初步的分析与思考。下阶段将进一步深入调研试点项目开展的情况,对与之相关的政府市场监管的制度手段及配套机制进行思考与研究,为有关部门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提供参考。
作者:冯春 单位: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关键词:建筑工程 ; 合同管理;问题
Abstract: Based on the cognitive theory, analyzed main problems on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in China, and analyzed the main causes of the problems summarized, propose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 measures.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problem
中图分类号: TL37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在诚信方面存在的缺陷
造成诚信缺失的成因主要有外部环境和自身内部的原因。外部环境原因主要包括经济体制转型、道德秩序失衡、政府行为不规范、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因素;自身内部的原因包括经营者有不诚信的动机、企业内部信用管理薄弱、重视短期利益,忽视长期利益等因素,具体体现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方面主要体现在下面两点:
1.信用管理体系先天不足
一些企业高级管理和财务主管人员信用意识薄弱,对现代企业必须具备的信用管理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出现授信不当和对合同履行计划缺乏管理工作等现象,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埋下了一定的信用风险。
2.合同管理跟不上时代步伐
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发展和改制的推进,加之投资体系的市场化,工程项目竞争日趋激烈。网络和电子时代的到来,对仍停留在传统管理模式上的企业而言,无论是业主还是承包人,都将无法生存下去。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表面看已经完全市场化而且公平、公开和公正,如专家库的建立,公开招标信息,但更深层次的问题是,专家们对工程的了解、对企业的了解、评标时间的影响以及专家责任心都会对选择的中标单位造成影响;施工企业中标后,若由于资金问题导致其无法正常运转,业主的责任如何落实施工企业在工程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客观而言,诚信谈不上,合同管理基本上就是没有管理。
(二)阴阳合同扰乱市场秩序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招标条件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业主签订正式的施工合同后,根据业主的附加条件及其他不合理要求被迫与业主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这种补充协议通常表现在工程进度不合理压缩、要求承包人垫资施工、指定建筑材料及设备供应商、肢解中标工程指定分包等方面。
(三)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程度低、索赔难
目前,工程建设过程中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在工程建设中业主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甚至部分业主已使用工程多年,仍以种种理由拒付工程款,形成建筑市场严重拖欠工程款的顽症;目前建筑市场运行尚不规范,承包商不按期依法组织施工,相互扯皮,形成延期工程,影响了建筑市场的环境。
建筑业是一个索赔多发的行业。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于承包商来讲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而建筑市场的过度竞争,不平等合同条件等问题,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于扰因素,再加上承包商自我保护意识差、索赔意识淡薄,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受损害者往往是承包商。
(四)建设工程合同不规范不统一
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管理,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但有些业主和承包商不能完全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对于业主主要是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
(五)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
在买方市场中施工企业所谓的适应市场要求基本上可等同于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而建设单位本着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普遍存在着违背客观规律、随意压报价和减工期的现象,将本应由建设单位分担的风险全部或部分强加给施工企业。甚至有的建设单位强行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承包,并以此作为对外发包工程的前提条件。这样便搅乱了建筑工程市场的正常秩序,最终导致工程经济纠纷的发生。
二、国内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所存在主要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建立工程进度控制计划的合同立项预警系统
工程项目管理应以合同为核心、以进度为主线,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进度控制计划为合同管理系统的工作启动提出时间约束。如果缺乏相应的提示机制指导管理者应及时地进行合同立项,否则可能导致工作瓶颈出现。
合同立项预警系统是指系统通过科学的决策机制,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从进度控制系统中获取工程关键线路信息,形成合同启动报告,按设定的时间给出立项提示,并将项目金额、工期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如果各部门工作安排影响了工程关键线路,则用户需要调整合同计划信息以满足工程要求。
(二)解决措施
1.改革承包商的资质管理办法,维持建筑市场的供求平衡通过严把建筑承包商资质管理关,
从总量上控制建筑施工队伍的规模,解决目前建筑市场上供求失衡与过度竞争的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压级压价,消除“阴阳合同”。
2.推行国际通行的FIDIC合同条件示范文本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FIDIC合同条件会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FIDIC合同条件是国际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该学会应用
FIDIC合同条件。FIDIC合同条件是在总结各个国家、各个地区的业主、咨询工程师和承包商各方经验基础上编制出来的,也是在长期的国际工程实践中形成并逐渐发展成熟起来的,是目前国际上广泛采用的高水平的、规范的合同条件。这些条件具有国际性、通用性和权威性。其合同条款公正合理,职责分明,程序严谨,易于操作。它的优点是对参加投标与招标的各方具有公平性,标价合理,风险责任分担:合同条件条理清楚,逻辑性强,使用灵活,可操作性强,也便于与国际惯例接轨。
3.严密制订合同主要条款,保证合同履行的规范化对招标文件的编制不能仅仅满足于重大偏差条款的审慎,同时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结合工程的实际细化工程计价规则严密制订。
4.增强合同法律意识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抓住时机,积极组织宣传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使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普遍得到加强。此外,还应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包括用一些合同订立不规范、合同违约等案例,从正反两方面进行宣传教育。
5.建立国际化的总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应改进企业的资质管理办法,调控行业总量,优化行业结构逐步发展智力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的施工企业,形成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劳务承包三个层次的组织结构。借鉴国际上通行的标准分包合同条件,制订适合于我国实际情况的分包合同文本,建立和完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管理体制,制订相关的法规和管理办法,规范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市场,健全工程总分包管理体制,建立一套符合国际惯例的总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6.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
【关键词】建设工程;转包;分包
1.建设工程施工中的转包与分包的概念及其基本形式
1.1 转包的概念及基本形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施行)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工程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可以知道其基本形式包括:
①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承包;
②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
1.2 分包的概念、法定要求及基本形式
分包,一般指施工分包,是指“工程建设施工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将其承包的施工任务的一部分发包给另一施工单位承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2月3日建设部令第124号)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分包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2.建设工程施工转包与违法分包的表现形式
2.1 施工企业擅自转包
有的施工企业为了谋取利润,在没有征得业主方同意的前提下或者是通过关系,将本身就没有多大利润的项目,转包给他人,自己按一定的比例提成,净得一些利润;至于施工成本、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一些问题,转包人一概不理。这种行为势必使二手承包商在工程成本中获取利润,导致工程偷工减料、粗糙劣质。
2.2 挂靠企业私下转包
这些进行转包的企业大都是挂靠别的较大的施工企业的。他们在挂靠时办就已经交了部分挂靠费用,获得项目后,由于其施工能力达不到,就转手他人。这种转包行为比企业转包更具有隐藏性。
2.3 不按规定履行转包、分包手续
有的施工企业因与地方群众有着十分尖锐的矛盾,短时间内实在无法协调解决好,或者施工条件突然发生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将必须要转包的工程或者施工合同允许分包的工程,私自决定给他人施工;但却不按约定报业主方同意,不办理有关转包或分包手续,更谈不上报建管部门备案了。
2.4 有些施工企业将项目工程视为直接分包的自留地
有的施工企业与招标人合同签订后,私自将主体和关键性工作转包于他人施工,从中牟取利润。在工程招标时,中标企业的投标文件中就已经载明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工程的主体与关键性工作不转包和非法分包,而中标企业私自转包于他人,不论其转包于谁,其资质如何,都是错误的。
3.建设工程施工中分包违法的合法转化方式探讨
法律、行政法规对工程施工分包的条件作了严格规定;只要不符合法定的分包条件,即被视为转包或违法分包,就应承担极为不利的法律后果。
3.1 对未经认可的分包寻求追认
除总承包合同已有约定外,总承包单位分包专业工程必须得到业主(建设单位)的认可是分包的法定要求,否则即属违法分包。因此,对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但分包时未得到业主认可的,分包后寻求业主追认是分包行为违法向合法转化的一种重要方式。
3.2 将分包改为联合施工
当总承包单位需要将不是专业工程的施工任务分解施工,或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又需要把部分施工任务分解施工时,运用分包方式显然是违法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将需要分解施工的部分工程与有资质、能胜任的施工单位进行联合施工。企业法人之间联营属于《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合法行为,建筑法律、行政法规对联合施工也未加以禁止。
3.3 将分包改为企业内部承包
建筑业企业施工力量不足时,可以外聘其他建筑业企业或社会上赋闲的施工班组或施工人员,与其签订聘任合同,并签订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其完成约定的施工任务,并在施工中对其实施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因为实行企业内部经营责任制施工是企业的内部行为,不属法律规定的违法分包。这种做法可以避免承担违法分包的风险责任。
3.4 将分包改为劳务承揽
施工企业也可以把施工工作分解成若干工序,并将某工序中的劳务工作交由企业外具有技术专长的单位或人员承揽完成,与其签订承揽合同,约定施工材料、设备、机具由施工企业负责,承揽人只对承揽的劳务工作的质量、期限、安全负责,并且施工企业有权按约定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劳务承揽合同属于劳务合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属于工程施工合同,二者具有明显的区别。因此,施工企业把工程施工中的某些劳务工作交由他人承揽,不属违法分包。
综上所述,正确界定建设工程转包、分包,需要依据法律的规定,也离不开建设工程实务的支撑。掌握工程转包、分包评判规则和避免分包行为违法的合法转化方式,不仅有利于处理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且对工程施工实践也不无裨益。
参考文献:
[1]何红锋.基于合同管理的招标理论研究[D].天津大学,2007.
作者简介:
关键词:建筑施工;法律;风险;企业
我国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的竞争呈现激烈性增长的趋势,由于市场的饱和性,以及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微观经济形势的变动,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力图不断扩大自己企业所占用的市场份额,这种情况下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就被提上了建立一个强有力机制的日程。企业在进行占领市场的同时必须要注意自身法律风险的规避,这样才能够达到企业发展战略规定的目标。本文将先浅谈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的现状然后提出一些自己对于改进这些现状的建议。
一、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原因
(一)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对于我国企业以及市场的意义
建设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企业进行建设风险防范机制的一部分。大多数企业只利用“对冲”、“远期合约”“FRA”“现货买卖”等手法进行金融方向的风险管理,却忽视了法律风险的管理。因此如若企业将法律风险作为一项工程在进行,相信对于企业的管理体系百利而无一害。良好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不仅能够降低企业的法律纠纷诉讼,还能够提升企业的自身价值,提高企业的声誉进而为企业吸引更多优质客户。对于企业长远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同时培养企业的法律意识也对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建设有着重要意义,企业遵法守法防法自然会树立对国家司法的威信。
(二)工程项目的竞争日益激烈
建筑市场是一个利润可观的市场,城镇化建设的热潮刚刚兴起,城乡规划的机遇一触即发,因此鼓舞了大多数企业进行投资进攻这个市场。企业的数量逐渐增多,工程项目的竞争也就越来越激烈,为了能够投招标成功,企业或主动或被动的会采取一些违法的手段进行不恰当的竞争。同时工程项目竞争的激烈会使企业不断进行自身的企业扩张。盲目的在各个领域设立自己的分公司,力图通过分公司的设立来不错过任何一个竞争机会。然而却疏于管理,没有进行充分的调研。
(三)企业自身管理的不适宜
正如前文所说,目前企业进行风险管理时,大多数只进行金融风险管理,却忽视了法律风险管理。比如杭州11.15地铁工地重大塌陷事故就是因为企业只想着快速完成工期因此逐步推进地铁项目,却不在意自己这种行为对于法律条规的触碰。这样单一的管理方式使企业的整体效率底下,呈现出不健全的企业发展形态。同时还要注意企业公章印鉴方面的管理,不能混用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印鉴。
(四)企业单一追逐利益的心态
大多数企业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忽略了合同所规定的相应条文,进行分包,转包等不合时宜的行为。比如杭州11.15地铁工地重大塌陷事故就是典型的因为着急项目工程的完成而进行了工程的多次转包分包。为了追逐利益而快速完成工期这样的行为会使一些本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使项目的营利性与安全性相违背。
(五)建筑施工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建筑行业是一个涉及到民生、经济、就业等多层次的行业。这么重要的行业,我国在上世纪进行改革开放之前竟然没有相应的法律发条进行规范。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法律建设也不断进步,出台了诸如《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调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等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建筑施工行业的法律管理,发条法规数量很多,但是实际进行实施的时候却不够具体,效率并不强。空有法条,却没有落实的有效性,导致分包转包的情况、拖欠工资的情况、包工头跑路的情况十分之多。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层次
(一)项目工程进行竞争投标招标时的法律风险
我国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对建筑行业的投招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企业进行投招标过程中必须秉持着公平公正公开的透明原则进行活动的继续和安排。目的是为了促使公平竞争,防止招标过程中的以及不完全竞争市场的垄断市场的现象。但是为了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我国的一些建筑公司故意将一个完整的工程项目分割成数个项目跳过投招标这一过程直接将这些项目分配给那些塞给自己钱财的但是实际不具备施工能力的小公司。这是严重违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行为。这种跳过投招标进行分包转包的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这种行为会让建设单位获得巨大利益,但这种利益是非法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这种情况下,会严重增加企业的法律风险。
(二)约定施工合同的不一致性
“黑白合同”的现象比比皆是。建筑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会与承包商施工企业签订条款不同的合同。明面上,这一份合同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项目合同,符合法律法规是公开透明的但是实际上双方却均不遵守这份合同。私下有签订了另一份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律发条规定的合同。这样一来,哪个合同具有实际法律效力就成为了我们要思考的问题。实际的法律中,也很难进行判断。这就对建筑施工整体市场造成了法律风险的冲击。尤其是当出现拖欠工资、工人受伤索赔的情况时,由于合同约定的不同这就让诸如此类的问题解决办法不恰当。我国通常认为符合国家《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调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等相应法律法规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另一份不透明的合同也是合同,也是在双方知情下进行协商的结果,如果这份合同无效又对承包商的利益失去了保障。这种法律风险是需要当事人双方进行避免的。
(三)“承包”“分包”的不一致性
杭州11.15地铁工地重大塌陷事故主要是因为将自己进行承包的地铁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多达四次的分包。这种行为使被分包的工人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出现了遇难失踪的数个人,但是却因为合同签订的延迟性而使赔偿问题不能够及时有效的进行处理。我国的法律明确指出不能进行违法分包的行为,这种行为使工程质量降低,造成了重大的安全隐患。
(四)“分包”“转包”的不一致性
分包不全都是违法的,只要被分包的单位有资质进行分包不会导致安全隐患是可以被接受的。但是打着分包的名义进行转包就是被明确禁止但是却有实际存在的行为。转包缺乏对被转包公司的调查,这会造成很多的不稳定因素,同时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五)企业私人印鉴以及公章运用不重视
在签订合同时我们需要印鉴进行刻章。但是这种公章的雕刻是需要进行备案的。不能随便使用雕刻的。但是实际过程中却多出现印鉴乱用的情况。这一定程度加剧了企业的风险。比如李四是工程公司的负责人,张三是李四的员工。张三为了迅速签订合同,在李四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李四的印鉴进行合同的签订。最终这份工程出现了巨大安全漏洞。张三谎称自己是经过李四允许才那李四的印鉴进行合同签订的,将责任问题转接给李四。李四由于自身公章管理不当但是却百口莫辩。最终李四也担任了一部分的责任。这种法律风险对于公司的影响可想而知。
(六)工程项目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第一,开工日期是在合同中已经进行约定的。这种约定能减少逾期完工情况的发生。在实际进行工程项目中,首先会出现提前进行动工的情况,这是因为承包商想要及早竣工。因为在进行开工之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证、技术资料等等多个要求。但是建设单位如若缺少以上的物资又想提前竣工,所以会进行提前施工。那么项目的实际运行日期又如何确定,这为项目是否逾期的确认提供了难题。这就对承包商的工程款的结算出现了巨大安全风险。第二是施工安全的问题。建筑单位在进行施工时按规定是要进行保险活动的比如防火等保护措施但是实际中这些措施却不被重视。这会使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变大。那么在法庭上,这种由于自身不注意而引起的事故发生如何索赔就成了问题。第三就是工程施工材料的选择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大多数企业为了节约成本会进行偷工减料采取不合适的材料进行施工,这会加大安全风险。以上这些对于企业来讲无疑是巨大的法律风险。
(七)劳动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进行施工中通常是需要短期用功的,因此劳动合同法便不完全适用。同时劳动的工人人数巨大,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按月结算工资明显不实用。因此大部分只会发放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全部工资等工期竣工才会发放。同时工人数量的巨大也使企业为工人进行保险的购买的资费变得巨大。那么劳动合同应该符合签订呢?如果只顾实用性,如若出现包工头跑路问题,对于企业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这样的法律风险如何进行完善成为巨大问题。
三、建设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举措
(一)采取合适的竞争机制
前文已经提及,目前的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传统的竞争方法已经不实用并且容易滋生因此我们需要采取更加合适的竞争机制。透明化投标招标过程。比如在竞争的适合引入官员查明全程监督,来加强其透明性。
(二)加强企业自身的管理文化,健全其管理机制
企业如若想要进行长远发展就不能仅仅一盈利这一个目标进行运作,更需要一套完善完成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华为公司建立狼的文化对企业员工进行培养,这个文化理念使公司越来越富强终于激进了500强,任正非曾经说,一时的利益很难和长远发展做平衡,但是长远发展却能使公司获得更大的利益。
(三)鼓励企业设立长远目标
企业只看重眼前一时的盈利是常见现象,但除了一时的盈利更重要的是进行名誉或是战略精神的培养。企业应该设立一个长远发展目标,在企业的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都进行目标的设立才能使企业得以流传。而建筑行业更是如此,不要只看重眼前一个工程项目,而是要做好自己的技术,用合格的材料来打造符合要求安全隐患低的工程来提高自己的声誉,从而有利于自己去得到更多的项目才能实现更多的盈利。
(四)出台政策培养企业相应法律意识
企业应该自身意识到法律对于企业安全以及长期运作下去的重要意义。如此才能进行法律风险的建设。比如上文提及的杭州11.15地铁工地重大塌陷事故,明知自己多次转包非法分包是不合理的但是却莫不在乎依然我行我素,最终对企业造成巨大影响。纠结原因还是因为企业法律意识的单薄,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不在乎盈利与守法中间的那条界线。因此建议企业内部可以定期开展法律讲座进行法律知识的补给。同时企业高管更应该定期进行自我法律相关知识的培训,和相应由于不守法而导致工程失败案例的学习。
(五)国家方面建设更完善更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文
我国建筑行业相关的法律建设已经有很多法律条文出台了,但是法律的使用效率却并不高。这主要是因为第一法律本身的漏洞。第二是实施过程中的不具体。因此我建议我们修正我国的《建筑法》,对于法律工程中存在的诸如劳动法不适用于建筑工人的这种情况加以改善。
(六)鼓励企业进行法律顾问的设立
出现火灾才想起要去买保险是无用的,同样企业也不要在出现法律纠纷时才想起找法律顾问,提前进行法律顾问的选择可以使企业规避更多法律风险。建设工程对于工程的建设是非常熟练的;但是却不了解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比如A公司被B公司告上法庭,如果A公司临时再去找律师,而打官司时间已经迫在眉睫那么对于A公司来说很难找到一个合适了解自己公司又对法律十分了解的律师,反之如果公司本就又法律顾问就可以立刻进行相关事件的分析。将损失最小化。因此会出现一些本来可以避免的纠纷。造成名誉与金钱上不必要的损失。建议企业找一个专业的法律顾问,这个专业不只是法律知识的专业更重要的是对建筑知识也要有所了解。这样才能够时所选择的法律顾问更加适合企业所需要。
四、结语
本文是笔者的一些粗略见解,不同的建筑工程风险也不同,建筑工程单位应该结合实际进行分析,选取最合适的适合自己的方案。
作者:赵涛 单位:中20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管荣齐.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与完善[J].金融经济,2007(4).
【关键字】:管道;项目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470.22 文献标识码:A
0 引言
随着全球对石油、天然气需求量的日益增加,油气田开发、油气储运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长输油气管道建设进入新一轮。这为油气长输管道行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机遇和挑战并存。油气长输管道建设行业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各企业在新的形势下,就必须进一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从而保持行业中的领先地位。另外,由于石化项目技术复杂、集成程度高、工程投资和工程量浩大,因此,项目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项目的投资效益,决定了项目的成败。笔者根据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分析了管道项目管理工作中常见问题,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解决对策,希望对管道管理的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1 管道工程项目管理及管道工程特点
项目管理指的就是项目管理者在一些条件的限制下,用系统性的方法与理论以及观点来管理所有有关工作的事情。首先就是从决策的项目开始直到项目结束,对整个过程做一个协调与调度,从宏观上进行管理。将项目的目标的实现作为首要的任务。对一个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首先应对项目特点有一定深度的理解与认识。
管道工程项目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1)管道项目的管线施工里程长,管材的费用占了总费用的60%以上,业主大多是直接采购施工用管。那么管道施工企业所要完成的管道管理,包括了现场的运输、管道的下沟、管道的现场补口、管道的焊接、管沟的回填、管沟的开挖以及对公铁路还有河流的穿越等,在如此长距离施工的同时还要注意对已完成工程的保护,地貌的修复等等,施工的任务繁重,工序也相当复杂。(2)管道的铺设大多是在野外进行施工,施工的条件及其恶劣,从西北无人戈壁到东南沼泽地,从东北冰冻地域到西南山石林地。施工的工作量都极大,点多而且线又特别的长,经过了水网、江河、山地、高原等各种各样的复杂地貌。(3)管道的铺设所需的设备很多,施工的现场是很分散的,组织的工作量也非常的大。长输管道工作的压力一般都会大于5.8MPa,甚至有的能达到9.8MPa,以省内管线湘娄邵供气管道工程为例,设计压力6.0 MPa。管道内输送物都是易爆易燃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等介质,假如说有一个道焊口的质量有问题,那么后果将会是不堪设想,因此对于管道技术在要求上是极其严格的要求高,质量也要求的特别严。(4)管道的铺设大多不是独立进行的,在管道铺设的施工过程中会经过诸多大型河流、铁路、公路以及光缆等已建设施。个别工程还会经过规划区、矿区以及厂房及民居等。所以协调工作已成为管线施工重中之重,没有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协助,施工展开举步维艰。(5)随着商品经济时代的发展,管道施工的各项费用也在不断攀升,以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施工定额为例,中国石化建〔2011〕960号文件《关于2011年动态调整石油化工安装工程定额和指标的通知》“原39.81元∕工日调整为60.98元∕工日”。至2013年11月,随着国家GDP的增长,管道施工所支付的人工工资及其他设备、材料成本已不能同日而语,随着管道施工成本的不断增加,企业利润越来越薄。
2 管道工程管理中常见问题
传统的的管理方式向现代管理方式的转变过程中,有很多的问题都被暴露出来,各个施工的项目在管理上的水平很不均衡,有很多基层中的管理人员对于项目的管理认识与理解上存在着很大的偏差。目前项目的管理当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2.1 项目管理整体性不强
长期以来,我国工程建设的过程管理常常被不同的职能机构和单位所分割。这种分割造成项目管理的前后信息链断裂,缺乏完整一贯的信息支持,使决策的正确性、设计的合理性、管理的有效性都受到影响。这也就是所谓的“屁股决定大脑”,现行的管道施工工程绝大多数都遇到过业主要求缩短工期提前竣工的情况,这不但打乱了原有的施工部署,增加了施工成本,同时也大大增加了安全、质量风险。这种行为在是工程产中是极为武断的,放眼全国的管道施工项目平均约200天就会出现一次较大事故。这是多么触目惊心啊
2.2 项目执行与控制管理力度不够
项目管理其实已经发展很多年,对于项目理论的学习与宣传也进步不少,项目实施时也实践了项目的管理模式,同时制定各种项目管理的办法,但是再好的方法措施得不到有力的执行,也只能是“纸上谈兵”。
管道施工管理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从代建单位到EPC总承包再到施工单位、分包商程链条式层层管理,在实际管理工作中有经验的老技术人员一般对电脑、GPS等新的设备不熟悉,更不要说PCM平台、ERP系统、P6系统了。而年轻的大学生,他们知识新、接受能力强,但是对于技术、安全等方面经验还不足。所以要有效的统一才能提高执行与控制管理力度。
2.3 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体系不完善
笔者认为,虽然项目管理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之后,项目管理水平不断地提高,但是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体系不完善的问题依然存在。
对于如何保证长输管道工程项目工期、质量、投资目标的顺利实现,如何基于预控来做风险防范和风险监控,如何搭建跨多部门、多专业的横向整合和协调机制,如何进行项目群综合管理,就要建立逐级项目管理体系,开展项目管理具体工作的依据。例如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引入“PDCA”原理已通过规范项目管理制度,逐步形成管道建设项目自上而下的项目管理体系,大大的提高了管道建设效率,节约了管道建设成本,满座了项目管理体系建设的完整性、适应性、执行力提出的要求。
因此,建立健全的项目管理制度与完善的体系势在必行,以定期检查评价管理体系的执行情况,推动项目管理体系从项目立项阶段直至投产移交阶段的持续改进;以确保项目严格按照管理体系的要求实施,最终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
3 对于管道项目的管理中问题的对策
3.1 项目管理一体化
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工程准备、工程建设、生产准备、资料归档等各项工作。按照模拟EPC总承包管理模式,用新的一体化管理,取代了传统和单一的承包方式,设置工程EPC项目总部,对管道工程建设施工进行统一管理,建立标准化管理制度与体系文件,逐层分解工作目标与责任,对各项目分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等管理。例如西气东输二线管道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根据管道走向和地域不同,为了有利于现场管理和地方协调等工作的开展,将整个工程EPC项目部划分成了多个管理区,设置了湘赣、苏浙沪等多个项目分部,分别代表项目总部对各个管理区进行全面管理。项目部将工程的总目标进行分解,分级进行项目计划,作为项目分部的工作目标,各分部按照项目部制订的项目管理手册、施工规范、标准程序以及各作业指导书抓好落实,实行分部经理负责制,自下而上一级对一级负责。这种一体化的管理方式,有效克服了项目管理涉及面广、利益方多、环境复杂多变、标准和目标不统一的难题,为工程降低成本、提高质量、保证工期、促进安全、促进健康和环保提供了保证。
3.2 加强项目执行与控制管理力度
经过对管道建设单位、EPC总承包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的实际考察与管理模式分析,笔者认为要加强项目执行与控制应以7个方面作为工作重点展开:
第一,实施目标管理。基于总体的施工计划,保证各关键工程的施工流程与工序衔接、配合等方面的要求得到满足,完善和细化项目的整体部署,并将关键节点或里程碑计划作为项目的进度控制关键点,在项目全程实施绩效考核,运用赢得值法全面衡量工程进度、成本状况,应用“PDCA”持续改进理论,随时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纠偏;
第二,权利义务明确。在项目管理中,要合理发挥合同的作用。对于外分包项目,应对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作为合同双方合同履行的准则实施,双方都有着一定的约束性与法律效力。而对于内部承包项目,则应根据组织过程以及项目的实际特点,基于目标成本测算开展内部成本包干制,从而有效地将管理压力向基层传递,进一步激发现场施工人员的积极性,最终实现现场节约成本的目的;
第三,协调组织资源。对于长输管道工程项目而言,组织资源的协调应包括内部生产协调与对外协调两方面,内部生产能够依靠对外协调来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从而为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应用创造基础条件,而内部生产调度则能够将资源优势充分发挥出来,从而使施工工序的衔接更为流畅、合理,有效的缩短关进工序的工期,使工程有可能提前投产;
第四,绩效衡量与量化考核。项目管理人员借助对人力、时间、资金等资源的合理控制,来使项目执行力得到提升。在长输管道的工程项目施工中,应将量化考核制度引入,即施工管道应以焊口计数的方式来进行计费。这样一来,就能够提高员工的执行能力,而施工人员的收入则能够直接以焊口数量、焊口质量、安全等指标进行挂钩,秉承奖优罚劣、多劳多得的原则实施,这样就能大幅度提高施工人员的切实利益与积极性;
第五,工作要有可追溯性。在管道施工过程中施工的一手资料是非常关键的,从初设地勘、施工许可证到A/0版施工图、设计变更记录、征地资料、施工记录、验收/实验记录、工程承包分包合同、各项会议记录、传递文件、竣工图纸/资料等一系了文字性资料都要留下清晰完整的施工管理轨迹,对于文件下发、签署、登记、填报,要责任到人。有问题要可查找,可追溯。所以一线的基础资料是所有管理统计数据的基础。只有将每一道口的现场数据进行统计才能了解现场施工存在的问题;只有统计好每一道施工焊口的检测记录才能形成焊接合格率;只有做好现场清点丈量资料才能因地制宜的做好征地协调工作。一线的基础资料是领导决策的依据,也是项目管理实施持续改进自检、自审和提高的唯一途径,所以一线资料的整理工作应是贯穿项目管理的重中之重;
第六,加大技术研发力度。管道工程项目施工中,有许多新技术被应用,持续深入开展QC小组活动,不断创新和发展施工工法,对提高企业施工质量、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方面的重要作用。例如:湖南湘娄邵供气管道工程湘江定向钻穿越使用海缆同管道同时进行回拖的技术,大大节约了工期,节约了施工成本;在西气东输二线东段施工中,用革新和科技引领施工,针对江南水网、黄土塬等特点,施工队伍发明了防塌棚、圆浮筒、浮船、小型钢架桥等水网施工机具,解决了防塌方的安全隐患和水网地区设备钢管进场这一难题;针对山地施工研制的山地布管车和隧道施工全套隧道运布管工具,切实保障了工程建设和人员安全。由此可见,对新工艺的研发、新技术的应用可以推动整个管道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质量、进度、成本等多方面的管理水平;
第七,团队建设。在长输管道工程项目中,管理团队的建设与考核也是相当重要的一环,项目管理团队应是具有一定凝聚力的,应在施工现场体现出建设单位管理的正规化,同时也是施工建设单位企业形象的体现。
3.3 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完善项目管理体系
项目管理单位应逐级依据需要编制《项目管理手册》、《项目总体统筹控制计划》,成立管理委员会,建立完善的各项管理体系;编制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文件《质量管理手册》和《质量管理程序文件》,制订相应级别的施工计划、《项目质量计划》、《质量管理办法》、《监理管理办法》、《无损检测管理办法》等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文件;编制安全管理体系相关文件,例如HSE管理体系,编制《HSE管理手册》、《HSE管理程序文件》;为加强项目内部管理制订《项目内控管理制度》、《投资/费用控制管理办法》、《工程资料管理办法》、《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工程创优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以及《常用施工验收规范汇编》等项目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管道建设施工用表格汇编》作为使用工具,使各项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4 结尾
以上内容首先分析了管道工程的特点,随后分析了管道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和探讨,最后针对这些问题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但是作者深知,作为一名技术人员,对管道施工管理的认识还有很多的不足之处,应该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并注重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经验,从多个角度剖析问题,拓展视野,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为提高管道项目管理水平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崔萌.油气管道施工工程的控制与管理的探究[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2,(04)
Abstract: EPC contracting model, as a new contracting model which formed in long-term practice and gradually developed and matured, caught up the world, on the one hand overcomes many shortcomings of traditional contract model, for example, totally ignoring the internal relations among the design,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 and completely separating them; on the other hand, fully meets the strong desire and demand that the construction unit expect to get certainties of cost, schedule and risks and successful construction project, so it gets more and more favours by construction unit. In this paper,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urnkey EPC contracting model are discussed, the practical problems of EPC total contracting project management model are analyzed, at the same time, the ways to complete turnkey EPC project management are studied and analyzed.
关键词:EPC承发包模式特点;EPC面临的现实问题;完善EPC
Key words: features of EPC contracting model;practical problems faced by EPC;improve EPC
中图分类号:TU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7-0058-02
0引言
近年来的工程实践表明,工程总承包管理,向我国大型建筑企业过去仅仅依靠项目成本控制和施工技术优势,以实现项目效益的传统项目管理理念提出了挑战。大型建筑企业要进入建筑业产业链的高端市场――工程总承包市场,不但要拥有一流的施工技术,更加重要的是要具备强大的融资能力、深化设计能力、设备采购能力、项目管理能力和社会资源整合能力等,才能够具备为业主提供总承包管理服务的能力。EPC(设计一采购 施工总承包)承包方式,在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实践中被广泛应用。
1EPC交钥匙承发包模式的特点
EPC交钥匙承发包模式,又称设计-采购-施工(Engineering,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承发包模式,是一种包含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安装与调试,直到竣工移交的总承包模式,首先由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然后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并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模式。EPC交钥匙承发包模式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1 单一的权责界面:法律关系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在传统承发包模式中,业主不仅与施工单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还与设计单位存在设计合同关系,与甲供货物的供应商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是在EPC交钥匙承发包模式中,业主只与总承包商存在合同关系,总承包商将工程的设计、采购与施工全权承揽。所以,在EPC交钥匙承发包模式中,法律关系简单,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具体,总承包商必须对最后交付的建设工程承担百分之百的法律责任。应该说,双方关注的重点已经完全转向问题的解决,而不再存在责任的归属问题。
1.2 工程的系统整合:目标统一明确、各个环节统筹优化传统的承发包模式,缺乏对设计和施工内在联系和规律的研究和认识,完全忽视设计与施工的有机联系并将其截然割裂开来,将设计、施工进行分别发包,客观上致使设计者考虑问题时的角度就是单纯设计,而不是整个项目,常常不考虑造价与工期就进行设计,而且设计和采购、施工整个脱节,这样采购与施工的返工就不可避免,造成造价的提升、工期被延误,如此就无法实现工程项目的整体目标。但在EPC承发包模式中,工程的设计、采购及施工由承包商承揽,能够充分调动总承包商的积极性,在确保工程整体目标实现的同时,把优化设计、合理采购及文明施工有机地结合起来。EPC总承包模式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设计的主导作用,使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内部协调和深度交叉得以实现,进而实现整个工程的整合优化与系统统筹,并且因为总承包商可以在设计程序中纳入进采购纳,并且从设计、采购与施工的整个过程以及整体上考虑、处理问题,设计可以更充分地对设备、材料采购和现场施工安装的要求加以考虑,更能积极地优化设计方案,进而使工程的质量得以保证,工程项目的整体目标得以实现。
1.3 合格的建筑产品:最低性能保障、实现业主目的最低性能标准条款是EPC交钥匙总承包合同的特色条款,它以更加量化的标准来衡量总承包商最终交付业主的建设工程是否是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合格的建设工程,成为业主检验建设工程能否通过竣工验收的质量检验标准。因此,EPC交钥匙总承包合同中的最低性能标准条款,有利于保障业主获得合格的建筑产品,从而实现合同目的。
2EPC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模式面临的现实问题
2.1 理念上的误解很多人对总承包管理的概念认识还不清楚,甚至有错误认识。主要是因为在计划体制之下,每个系统都拥有自身的基建队伍,在部门分隔、行业垄断的情况下,施行总承包就有比较大的阻力。更有甚者觉得,实施总承包管理是一种管理费用加大的的总承包,是需要施工费用再加上管理费的,而总承包管理型公司是皮包公司。
2.2 机制方面的不完善当前我国大多数勘察设计与施工企业还未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以和工程总承包对应,开展工程总承包的组织机构不完备。大部分企业在开展EPC总承包的时候,仍然对过去的施工模式予以沿用。并且项目管理体系也不完备,项目管理的组织结构方面不够完善,作业指导文件、程序文件、工作手册、岗位职责与计算机应用系统等方面均不够健全,大部分的项目管理仍采用传统手段与方法,先进的工程项目计算机管理系统比较缺乏。在质量、进度、信息、合同、造价等管理目标管理方面与先进企业相比,依然有较大的差距存在。
2.3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EPC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模式虽然已经推广好些年,可是因为观念上存在歧义,现在除了在1984年国家计委与建设部颁布了《工程承包公司暂行办法》,之后有关工程总承包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就再也没有制定过。《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这些法律法规只规定了招标、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而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当中对总承包这种属于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形式则没有相应的规定。关于招标投标管理,国家有关部门已经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无工程总承包的招标投标办法。因为对工程总承包无相应的标准合同文本、实施细则、管理法规与部门规章等,致使行业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部门不知道怎样去规范管理工程总承包,这就对工程总承包的发展产生制约作用。
2.4 总包方面临问题较复杂
2.4.1 理解EPC总价固定的含义不明确在大部分人看来,EPC项目为固定总价的合同,因此不是在投标报价时过大的估计风险致使投标报价高而不能中标,就是在签约时简略看为固定总价而将合同的变更的权利放弃了。事实上所说的固定总价只是相对来说的,通常国际EPC项目的土建工程价提供的模拟工作量和单价的乘积为基础,实质为固定单价,实际工程量改变,总价就随之改变;而采购价格则以实现功能性阐述承包商应给出的货物价格为基础,若业主改变了对功能的要求、工作范围增加或者是对实现功能的设备有特别要求,那么合同价格一样会产生变化。
2.4.2 总包合同中随机备件争议较多因为EPC项目包括了设计、采购,即在签订EPC合同的时候,还没有开始设计,业主仅能提供项目功能性描述,而在合同中没能清楚的反映出采购的详细规格、范围等,这样在以后项目执行中就可能会有争议发生。这里随机备品备件的供货范围是最容易被忽略也是最容易造成的争议问题。由于设备规格、型号与厂家在合同签订时不能被确定下来,因而随机配件的图号、名称也就无法被准确确定,所以有些业主就以参考项目或者是自身已有的项目为依据将配件数量与清单提出来,并且把这些数量和清单视为合同供货范围。但是总包商签订EPC合同之后将发现,利用设备招标确定的设备及备件和EPC总合同内容出入较大,将会出现下面几种状况:一个是在实质采用的设备中,业主要求的备件不能适用;再一个是在合同中没有列出设备中务必要带的备件;还有就是合同中所列备件数量与实质需要出入较大的问题或多或少的存在。大型EPC项目不但有比较复杂的备件问题,同时环比需要考虑易耗品等、专用工具的数量及范围。若没有将这些问题弄明白就盲目签约,肯定会带来潜在的项目风险。
2.4.3 总分包合同的支付及其衔接不明EPC总包合同中支付条款比较复杂,根据时间来划分,可分为四个阶段:一是预付;二是中间付款;三是临时验收;四是质保期结束,各个阶段付款还要满足其相对阶段付款的条件。尤其是中间付款,相对来说更加复杂,涉及的内容有培训、土建、设备供货及安装等。以不同支付条件来约束不同内容的支付。并且,除了预付款之外,每次支付还还涉及付款额的改变,付款额的改变是由价格的调节、工作范围的改变、工作量的变更还有罚款等引起的。所以,除了要求总包商在签约时对支付条款的涵义要有准确的理解,在合同额中对垫付利息与支付风险做充分考虑之外,同时还要具备及时提出合同变更及计算变更、按工期编制支付预算及准确计算每次应付款的能力。不然,总包商即便是将合同义务完成或超额完成,也不一定能得到应该得到的业主全额付款。
3怎样完善EPC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模式
3.1 EPC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宣传力度要加大,让人们对这个模式的本质内涵有正确的认识。推行工程总承包时,之所以有比较大的难度,是因为业主、行业主管部门、政府管理部门对其认识不够到位。面对这样的状况,必须要加大对推行工程总承包的宣传力度,首先就工程总承包的优势、特点及典型事例向社会做宣传报道,使社会逐步认可工程总承包;其次与企业管理协会等单位及有关部门,开展不同层次的EPC总承包研讨班、研讨会,对业主进行培训。
3.2 对EPC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内部机制做一步完善。对于企业本身而言,应当对组织结构进行重整,将适合EPC管理的管理体系及组织机构建立起来,并向国外经验多多学习,对能够满足EPC管理所需的复合型人才大力进行培养,在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中积极展开与国际交流和合作。要重点培训工程总承包的项目经理,从而适应国内国外工程建设市场的需要。在企业内部,还需要建立起七大控制体系,利用规范项目管理运作,使工程总承包管理水平得以提高,标准化管理得以形成。
关键词:建筑工程 招投标 现状 对策
1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现状
1.1 工程招投标行为不单纯以经济性为主体
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工作的基本目的应该是在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进行的经济利益行为,以经济性为主体是工作的重点,但是目前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有了很多不合理的行政干预,导致招标投工作有了过多的行政色彩,缺少了基本的商品交易主体特征。这种情况必然会导致政府行为对经济的干预过多,引起经济利益反弹,严重的会直接影响建筑经济链条的平
稳发展,使得经济主体的成本增加,引起更多的腐败行为,最终导致破坏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性,隐形开支增加,加大了交易成本,影响整体工程质量和工程开发。
1.2 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竞争激烈
当前,我国建设工程市场客观上存在着供求关系严重失衡、生产能力明显过剩的情况。在可以预见的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建设工程市场仍将会是买方市场,既表现在总量上的供大于求,又表现在结构供求上的不平衡。这种整体经济不平衡的情况会使得竞争激烈,招投标工作的难度增加,过多的企业也会为了中标而不断地降低成本报价,使得招标方的选择变得困难。在这样的情况下,招标单位不得不找出更为细致的核算评估方式,以此来决定中标单位。
1.3 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严重
建筑工程一般分为项目规划、征地拆迁、勘测设计、土木施工、管线施工、设备安装、内外装修、竣工验收等工程项目。在如此复杂的工作环境中,涉及到的知识和技术含量都十分高的,这种不可预见的工程问题都是招投标工作应该考虑到的。
1.4招标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业务起步晚,招标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中标单位。其次对于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的、量化的评价标准。还有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
1.5工程转包问题
2004 年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承包单位转包问题:“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管、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2改进和完善现行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几点对策
2.1强化有形建筑市场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
检察机关要发挥犯罪预防职能,结合具体案例和实际情况,向工程主办单位、建筑企业和业主大力宣传《建筑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宣传违法的法律后果,对工程主办单位、建筑企业、施工单位经常以案释法,做到警钟长鸣。
2.2 完善招投标制度,规范建设单位的权力
当前迫切需要制定一套全国统一的管理办法,从制度上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和工程招投标行为进行规范。要制定招标投标和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办法,要对有形建筑市场的性质、功能、工作原则和程序,招投标各个环节的管理,以及市场交易的范围、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等都要作明确规定。评标、定标是招标投标的核心,也是工程交易中的关键环节,要建立和完善专家评标制度。
2.3合理确定标底
标底是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一项重要决定要素,它是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中介机构编制,并按规定报经审定的招标工程的预期价格,是招标者对招标工程所需费用的自我测算和控制。标底的合理确定需要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双方共同明确,首先招标单位应该将单位对标底的要求做出明确地规定,将其评标重点向招标单位明确;而投标单位必须在控制合理造价的基础上进行标底说明,以标底来作为工程建设的财务尺度。总之,标底确定后,接着就进入招标、开标和评标程序工作了,所以标底的合理确定一定要考虑到后期的施工质量、工期、信誉和经济利益等多方面问题,力求通过更为准确的标底确定核算方式来决定投标标底。
2.4合理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中最重要的文件之一,既是对招标人进行招标活动的行动指南,也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重要依据,招标文件的质量对招标活动能否正常开展、能否达到招标效益最大化的根本目的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注意这样几方面:(1)对工程造价和相关问题不应该做出过于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主要的项目款项可以做出大致数据的估计报告。(2)对于工程项目的造价问题要设定一定的浮动空间,以此来规避风险;对工作量和进度问题也要设立上下标准。(3)对工程质量的保证要尽可能地明确,保证招标方能够以工程质量为标准考虑建筑工程和建筑工艺的先进性。另外,对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设备、装饰材料的功能、型号、技术要求、外观色彩应尽量做到详尽描叙。
2.5加大监督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监督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大问责力度;同时对建筑工程招投标违纪违法案件要严肃查处,并针对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发动各界力量,加强监督。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等部门要加强联合,并设立举报箱,鼓励群众,特别是对建筑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进行举报,对经查证举报属实的,要给予物质奖励。奖励基金可在对违规者处罚的罚金中给付,督促施工企业依法通过正当竞争承揽工程项目,坚决防止违规挂靠,通过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和层层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发生。凡是不按规定招标投标和不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以及搞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都要依据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总之,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参考文献:
[1] 刘孔玲.工程量清单招标现状分析[J].山西建筑,2008,34(12)
关键词:选煤厂、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加入WTO后,国际竞争已日趋激烈,我国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将如何发展,如何应对国际化、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值得深思。本文试图通过对总承包管理的模式、特点和存在问题等分析,提出加强项目总承包管理的几点对策,以便更好地同国际惯例接轨,更好地提高项目总承包管理水平。国际上常采用8种项目承包管理模式:平行承发包、工程总承包(又分EPC、D―B、E―P、PC等)、施工总承包、施工联合体、施工合作体、CM模式、NC模式和BOT/PFI模式。工程总承包模式因其设计、施工一体化的特点,成为了工程承包的主流模式和发展方向。CM模式适用于工期要求紧的边设计、边招标、边施工的特大型项目。NC模式是业主完成初步设计后,转化式的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BOT模式是建没、经营、移交的一种投资带总承包管理模式。
二、选煤厂总承包工程的特点
工程项目总承包是集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及调试为一体的交钥匙工程。工程总承包方作为业主投资项目的直接管理者,对设计、采购、建设、安装及调试4个阶段全面负责。业主对项目工程起监督管理和宏观控制的作用。总承包的建设模式已经广泛用于选煤厂项目建设中。总承包建设模式具有降低业主投资风险、缩短建设工期、减少业主对质量控制、合同管理和组织协调等各方面的管理负担,在业主缺少各专业管理人员的条件下可以圆满完成选煤厂的建设工程。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总承包模式也存在一些管理弊端。
1、尽可能降低项目投资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总承包商为保证中标,必须最大限度地降低投标报价,由此带来的常常是降低设备规格、配置;压缩厂房体积、甚至降低设计标准,以至于设计紧靠理论值,对实际生产适应空间较小,也曾有因低价中标最后无法完成项目的事例发生。
2、工程管理的隐蔽性
由于是交钥匙工程,整个项目由总承包方代替业主行使管理职责,可能会造成施工过程或设备采购的偷工减料,或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以至影响选煤厂预计经济技术指标的实现。
3、初步设计和总承包设计的脱节
由于种种原因,初步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往往不是一家公司,初步设计是编制招标文件和总承包设计的依据。编制初步设计都在项目的前期,后期工程煤质和销售市场都会有所波动,在总承包方案中有时需要对初步设计加以调整和优化,以适应实际生产需要。基于总承包工程的这些特点,业主方对选煤厂建设项目的管理就是要发扬总承包管理模式的优势,克服其弊端,依据招标文件和合同对项目加以监督管理和协调。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
1、煤质资料的确定
煤质资料是选煤厂设计的基础资料和根本依据。而新建选煤厂往往都缺少本矿井的生产大样,只能借助相同井田的邻近矿井、相同煤层甚至小煤窑的煤质资料来代替,使得煤质资料代表性较差,与实际生产原煤偏差较大,使得设计和生产实际脱节,造成选煤厂投产之时就是改造之日。
(1)调研、交流。对周边矿区选煤厂进行深入调研,探寻相近煤田、煤层的煤质特性及选煤厂实际生产现状。在调研中,发现设计前期对煤质资料中煤泥量的预计不足,实际生产中产生的煤泥量远大于设计理论值,甚至于翻番;对夹矸的泥化性能没引起足够重视,造成实际生产中,出现因煤泥水处理能力不足而制约矿井生产能力的现象。最后必须进行煤泥水系统再次改造,才能满足生产需要。
(2)利用工程煤样进行工业性试验确定设备性能。为进一步确定拟选设备的处理效果和处理能力,用工程煤样分别对板框压滤机和加压过滤机作了工业性试验,了解两种设备针对煤泥特性的处理效果,为确定煤泥处理工艺提供依据。
(3)选煤厂技术方案的进一步论证。组织选煤厂技术方案交流论证会,邀请国内知名设计院、总承包商参加,针对煤质特征、产品结构、分选下限和地面工艺布置及设备使用效果进行了广泛分析、交流和论证,提出初设优化和补充建议。
2、对初步设计文件进一步优化和补充
根据掘进出的工程煤特点、结合销售市场需求,对初步设计进行了优化和补充。
(1)优化主要设备规格、型号。根据煤质特征和初步设计确定主要设备的规格性能,避免总承包方为降低报价而降低设备规格和配置。同时根据煤质特性调整初步设计中的设备选型。针对原煤水分高,13mm难筛分的特点加大分级筛面积,将初步设计中3673香蕉筛调整为4373香蕉筛;为提高脱介效果,将脱介筛由3661型调整为3673型。为提高煤泥水处理能力,将耙式浓缩机直径由30m调整为35m,同时增加压滤系统。
(2)增设压滤车间。针对煤层夹矸泥化倾向,增加压滤系统,补充两台快开式板框压滤机,预留一台位置,采用加压过滤机和板框压滤机联合处理流程,可根据煤质变化情况选择单独使用、并联使用或串联使用方式,以满足实际生产需要。
(3)优化地面工艺布置。根据销售市场需求,增加大块煤储存场地和末煤汽车装车点。
(4)根据现场气候条件将设计的钢结构主厂房建筑调整为混凝土结构,解决了钢结构防腐问题和厂房冬季保暖的问题。
3、招标文件编制内容
(1)招标范围。项目招标范围包含的单项工程和项目分界及接1:3,包括土建工程、设备采购、自制件、安装工程、自动化控制工程及调试费用等。
(2)技术要求。主要包括工艺要求、产品结构、设备要求、工艺布置、给排水及消防、采暖通风、供配电及自动化控制、安全监测保护、生产辅助设施、建(构)筑物、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技术服务和培训、工程验收、技术资料移交等主要内容。
四、招标后进一步优化和补充选煤厂总承包方案
在完成招标工作,确定总承包单位后,与中标单位进行沟通和磋商,根据招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借鉴其他单位好的施工方案,对中标单位的投标方案进行完善和补充,细化重点设备的采购范围,避免在施工或验收过程中产生分歧。
1、补充投标文件中未响应招标文件项
针对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文件及由业主方提出的优化方案,中标单位在投标方案的基础上对投标文件进行优化、完善及补充,作为合同的技术附件形成技术协议。凡在投标文件中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而需增补的事项、投标文件漏报的事项在此增补、完善,并对方案进行优化设计,初步设计范围不包括的设计单项增补到总承包设计范围内。
2、优化投标设计的工艺布置
借鉴其他投标单位好的布置方案,调整主厂房布置方向,使横向布置变为纵向布置,理顺煤流走向,增加块煤仓下装汽车通道,将井下压风机房和选煤厂压风机房联合布置。
3、优化投标设计的收益
经过优化后的投标方案补充完善了系统,优化了丁艺布置,减少了产品转载环节,使煤流走向更合理、顺畅;调整主厂房布置方向,使工业场地布置顺畅合理;简化主厂房与预留的末煤洗选系统间的连接环节;增加块煤汽车装车通道,拓宽了产品的销售渠道,增强了市场的适应能力。在投产前2年,铁路建设滞后的情况下,汽车装车系统担负全矿精煤产品外运的任务,为公司赢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将矿井压风机房和选煤厂压风机房联合建设,不仅节省了土建投资,又便于生产管理;经过优化后,选煤厂总体设计更完美、功能更灵活、更能适应今后实际生产需要和市场多变的要求。
五、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
由于总承包工程的特殊性,工程总承包方作为业主投资项目的直接管理者,对设计、采购、建设、安装及调试4个阶段全面负责。业主对项目工程起监督管理和宏观控制的作用,即做好进度、质量及投资三项控制工作。
1、项目工程进度目标控制
(1)进度审批。对总承包方的工程进度计划进行审批,要求总承包方按合同工期安排工程进度总计划。计划要包括设计、采购、施工和调试4个阶段。根据总计划编制季度计划、月计划和周计划。
(2)进度控制。必须跟踪、检查工程项目的实际进度状况,与计划进度对照、比较,采取措施调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并对产生偏差的各种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和评估,以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承包商及相关单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调整工程进度计划。
(3)进度协调。对总承包项目中设计、采购、土建和安装等分包单位进度进行搭接,在时间、空间交叉上进行协调。使工程进度在计划执行中不断循环往复,直至按设定的工程目标如期完成,或在保证工程质量、不增加工程造价的条件下提前完成。
2、项目质量目标控制
项目质量分三个层面、三个阶段进行管理,即业主、项目总承包方、分包方三个层面的质量管理;工程设计、工程采购、工程施工三个阶段的质量管理。
(1)把好工程设计关
基于总承包工程的隐蔽性,控制好实施的设计方案,做好主要结构布置,优化工艺流程,使设计方案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工程施工前组织相关专业、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对设计施工图进行会审。严格执行图纸审查制度,由于其设计和施工为承包工程的一体,针对总承包交钥匙工程的特殊性,设计图纸审查尤为重要。
(2)监督主要设备和材料的招标采购
在设备、材料采购阶段,按照项目建设目标和招标文件要求,监督参与总承包工程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过程。保证所购设备技术性能、配套元件、附属设施、售后服务等符合招标文件或招标方要求;确保所购设备的技术性能、配套设施的先进性;确保所购材料符合招标文件和行业标准要求。在事前、事中、事后三阶段控制采购设备、材料的质量。
①总承包方采购设备、材料前,在标书中确定所选主要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套设施及所用材料的品牌,由总承包方按标书要求和行业标准采购。
②参与监督总承包方采购设备、材料的招标过程,确保所购设备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③对发放现场的设备、材料跟踪检查,保证所用设备、元件、材料符合招标文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3)工程施工及安装工程的质量控制
在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总包方负责整个施工过程的管理,对业主负责。业主方对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控制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①事前质量保证工作,即技术交底及处理设计变更等方面的工作。在工程施工前,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设计交底。使施工单位通过技术交底熟悉设计图纸,了解工程特点、设计意图和关键部位工程质量的要求。
②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在施工过程中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监控,委托监理工程师随时旁站监管施工过程,检验施工材料,保证对施工图的执行程度。
③检查验收。检查施工中的隐蔽工程,委托监理工程师和质量监督部门分部、分项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直至单项工程整体验收合格。
④资金支付控制。总承包工程合同价是不变的,资金支付按合同约定进行,由管理部门按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支付。
六、总承包工程的整体验收
1、机电设备验收分为设备到货、设备安装和设备单机试运转几个阶段。组织监理公司和质量监督部门会同投标方共同验收,验收标准执行国家和行业专业技术标准。
2、土建工程验收分为基础部分、施工过程和单项工程竣工后,组织监理公司和质量监督部门会同总承包方共同验收,验收标准执行国家和行业专业技术标准。日常施工工程质量把关由监理公司和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3、工艺指标检测验收在系统正常运行一个月后进行。由建设方委托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科研单位进行检测,其中筛分效率、产品数质量指标、分选设备EP值等主要工艺设备效率指标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现场采样、化验后得出。
4、全系统验收。选煤系统调试后,建设单位分专业组成专家组,通过系统或单项测试,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对全系统进行验收。
5、工程结算。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总承包工程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七、结束语
总之,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是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凋整经营结构,强综合实力,加快与国际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入WTO后新形势的必然要求,选煤厂工程项目总承包仍在不断实践探索中,认识与理解也是片面的,以具有大量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总承包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是向社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的一种较好模式,尚有待于在今后的工程建设实践中进一步总结、完善和提高。
参考文献:
[1] 熊图 曲增杰:《选煤厂运营模式分析》,《洁净煤技术》,2013年04期
[2] 郭明建:《建筑工程分承包管理浅谈》,《甘肃科技》,2008年1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