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4 16:54:3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数字化技术的专有特点,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相当长的时间里,即农业与经济时代,民事法律的立法重点是有形财产法或物权法。而在今天及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即知识经济时代,这个重点就转移到了知识产权法。对于中、外知识产权界来说,新技术,尤其是数字与网络所带来的新问题,同样都是崭新的课题。
一 知识产权立法的几个问题
由于网络技术背景的出现深层次地改变了信息复制和知识传播的方式、速度与频度,深刻改变了知识创新和知识扩散的强度与密度,法学界也就必须去着力解决网络时代必然、而且已经带来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上的全新课题。在人类所面临的一种前所未有的思维和生活空间―――网络空间(Cyberspace),知识财产及其权益的产生、运用、交易和法律保护等等方面都是传统知识产权法所无法驾驭的。所以,笔者认为,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立法,其理论基础至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传统知识产权法有所突破。
1 如何解决知识产权特点与网络特性的冲突。
我们知道产权的特点之一是“专有性”,而网络上应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则多是公开、公知和公用的,权利人很难施以有效的控制;知识产权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地域性”,而网络上知识传播的特点则是“无国界性”。对于第一对矛盾,它所包含的是知识产权法领域中最新的实体法问题。在国际上,有学者提出以淡化或弱化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来缓解该矛盾,具有代表性的是日本法学家中山信弘和美国法学家戈德斯坦。而更多学者包括国际公约则主张以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专有性来解决这一矛盾。最典型的例子就是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缔结的两个新的版权条约。对于第二对矛盾,其引出的则是知识产权保护中最新的程序法问题,亦即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如何选择诉讼地及适用法律的问题。在传统知识产权法中,绝大多数侵权诉讼均以被告所在地域侵权行为地为诉讼地,并适用诉讼地的法律;但在网络上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往往很难确认侵权人是谁以及侵权行为在何地,侵权复制品一旦上了网,全世界任何地点都可能成为侵权行为发生地。采取技术措施、限制网络传输的无国界性是否能解决这一矛盾呢?实践证明是行不通的。我们只能通过加速各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国际一体化”进程,即通过弱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来解决该矛盾。
2 网络技术的发展与著作权法的变革。
网络技术对知识产权最大的要数著作权了,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著作权法是信息化时展软件在制度方面的基础设施。在网络时代的今天,一方面流通中的作品产生了数量上的巨大飞跃,另一方面围绕着著作权的周边环境发生了急剧变化,从而使著作权法陷入不得不进行大幅度变化的境地:(1)网络著作物的权利归属问题。作为原则,著作权归创作者所有,故权利的归属问题就转化为是谁、并进行了什么样的创作行为的认定问题。但是,网络上的这种创作行为是很难认定的,比如,将他人作品输入网络是否产生权利、在网络上利用他人作品编辑新作品是否产生权利等等。(2)网络著作物的使用问题。著作物的使用方式包括授权使用、法定(强制)许可使用和合理使用这三种方式,而对于网络著作物来说,这三种使用制度如何适用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如授权合同如何签订、使用费如何缴纳、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等等。(3)是否有规定数字化权的必要。现已有学者提出应对著作物的数字化的行为给予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任何信息要输入网络都必须经过数字化转换的过程,这其中也存在大量劳动和技术的投入。而反对者则认为,虽然需要技术和劳动的投入,但是数字化技术日新月异地发展使数字化的成本不断降低,故对数字化创设权利的必要性不足;从另一方面来讲,权利的设置也必须考虑到各方面的利益平衡问题,如果设立数字化权,那么诸如摄影作品的洗印处理之类的行为是否也应赋予相应的权利呢?(4)如何解决网络上侵害著作权的问题。笔者将在本文的第三部分详细论述这个问题,在此不再赘述。
3 网络传输与公共传播权。
网络传输是随着机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新型的信息传播方式。根据1996年12月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8条的规定:“在不损害伯尔尼公约第11条第(1)款第(ii)目、第11条之二第(1)款第(i)和(ii)目、第11条之三第(1)款第(ii)目、第14条第(1)款第(ii)目和第14条之二第(1)款的规定下,文学和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公共传播权适用于任何传播手段和传播方式,因此,传统的公共传播、网络传输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一切新的传播方式(如网络电视),都适用公共传播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条约对公共传播权的规定,突破了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在网络传输上的局限性,使版权、邻接权的适用范围扩展到网络空间,解决了网络传输对作者、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利益的许多不利影响。但是公共传播权并不能解决网络传输对版权法所产生的全部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这两个条约对公共传播权的规定,并没有注意到网络空间的特殊性质,它们充其量只是把版权和邻接权从传统的物理空间扩展到网络空间。网络空间的特殊性质就在于它并不是一个物理意义上的“空间”,而只是一个虚拟的空间,作品在网络空间上的传播不受任何时间、空间因素的限制,这与公共传播权受地域限制的特性有着本质区别。任何国家都无法凭借法律或技术的手段限制作品通过网络在本国传输,所以规定公共传播权的意义就在于确认了这样一种权利,权利人因许可他人进行网络传输而获得的报酬就有了法律依据,不至于被认为是没有权利依据的不当得利。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公共传播权,因此在修订时应结合世界产权组织的两个条约的精神和网络传输的特性加以明确规定。
4 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电子商务可分为直接电子商务和间接电子商务。后者是指在上商谈、签合同、订购商品,但商品本身仍需通过有形方式邮寄或送达;前者则是指签合同及最终取得的商品均在网络上完成。由此可见,直接电子商务中会涉及更多的知识产权问题。网络传输中既已涉及版权产品的无形销售,就必然产生版权保护的新问题,而且它还必将产生(实际上已经产生)在网上的商标及其它商业标识保护、商誉保护、商品化形象保护乃至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诸多与传统保护有所不同或根本不同的问题。例如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保护对象只能是静态的,而网络上却已产生了将某一动态过程作为商标的趋势。另外,域名也已实际上成为商誉乃至商号的一部分受到了保护,甚至已经作为无形财产被实际交易着,有关域名与在先商标权、在先商号权的冲突如何真正妥善解决都是我们必须立即着手解决的问题。
二 知识产权立法的利益平衡
网络技术的不仅给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传统特征带来了巨大冲击,也给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带来了新的问题。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基石是相关各方尤其是权利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旨在通过适度保护智力成果完成者及其合法继受者依法所享有的权利与精神权利,禁止或者限制不劳而获、无价而取的“搭便车”行为,维持利益平衡,从而激励知识创新和知识传播。笔者认为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立法的利益平衡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要实现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进入知识超速扩散、知识加速创新的网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可期情况和实际权益随着知识扩散和信息传播高密度而显著增加,同样的智力成果或者知识投入在网络环境下很可能收益倍增甚至百倍增。但也正因为在网络上获取信息的方便、迅捷,“搭便车”的现象非常普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因此,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立法,不仅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促进或保障知识扩散和信息传播,从而使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得到很好的协调。
第二,要协调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相对优势和发展家合理发展空间之间的利益平衡。网络时代最大的特点就是“地域性”的淡化,在神奇的网络空间里,距离和国界对获取与传播信息并不产生任何障碍。虽然对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来说,各自的利益所在和利益驱动相异,但在网络技术背景之下,当今的世界处于一个开放的、飞跃的、一体化的时代,任何一个国家在网络环境中都不可能在封闭的状态下发展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知识财产的保护呈现“国际化”(或称“一体化”)的趋势,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应当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能接受的模式,应当是尽可能合理协调和利益平衡的产物。
第三,要协调发生权利冲突的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是指多种知识产权单行保护同一客体而产生的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权利相互发生的冲突,是多元知识产权权利在同一保护客体上发生的“撞车”。例如,在网络环境内,域名与注册商标、驰名商标以及名称或商号之间很容易发生权利冲突。综观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无不是由诸多平行的、分散的、彼此独立的单行知识产权法(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所组成,这样就往往会导致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的“撞车”现象,造成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所以,知识主权法律保护应当尽快将松散的法律集合体整合成统一的、有机联系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在这一整合过程中,应当注意平衡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从立法上消除权利冲突。
三 知识产权立法应关注网络之负面效应
关键词:网络版权、网络复制权、数字化、网络传播权
随着电子计算机与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正以飞快的速度进入寻常百姓家,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网络上的侵权纠纷案也与日俱增。传统的版权法在保护网络环境下版权主体的权利时已显得力不从心,如何实现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网络版权面临的挑战
当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渐突出,呈现出许多前所未有的特点。
1.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专有性面临挑战
专有性也叫排他性,是指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性,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而信息一旦上网则变成公开、公知或公取的信息,而且信息的传播不再依赖载体,因此很难被权利人控制。
2.信息交流的迅捷对知识产权时间性的挑战
知识产权保护有一定的期限,一旦保护期届满,权利即宣告终止,这样既保障权利所有人在一定时期内能够享受其智力成果,获得合理回报,又防止因保护时间过长而阻碍信息传播和社会科技文化事业的进步。在网络环境下,信息的传输速度极为迅速,且范围更广,这使得权利人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授权而获利。例如,以前也许用几年时间才能销售几万册图书,在今天通过网络只要几个月便可实现,而且销售范围更广。因此,知识产权的法定保护期有越来越短的趋势。
3.网络对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形成挑战
一般说来,一国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法域内受到法律保护,除非该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和与它签订的双边协定另有规定外,任何国家都不自动保护他国的知识产权。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信息很容易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这就使得国与国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由于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和水平各不相同,这就会使得网络上的侵权行为难以认定,执法主体难以明确。因此,时代的发展越来越需要各国统一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标准。
二、目前网络环境下版权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的飞速发展以及作品的数字化,作品的传播形式发生了变化,速度也更加迅捷。对于网上作品的版权是否应该保护,该如何保护的问题人们争执不休。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和《民法》对此均没有明文规定,国际上虽然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96年12月通过的两个涉及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条约,即《WIPO版权条约》和《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但是批准加入的国家还很少,因此,目前网上版权保护的直接法律还是很欠缺,许多问题仍在探讨和研究当中。
(一)作品的数字化问题
数字化技术是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形式的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再进行组织、加工、储存,采用数字传输技术传送,根据需要再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还原成原来的文字图像等信息形式。作品的数字化是将传统作品转换成计算机可识别的语言,其目的并不是要创作另一种形式的作品,数字化属于间接复制行为。
(二)网络传输对版权人经济权的影响问题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一种新的传播形式,人们称之为“第四媒介”。与此同时,大量的版权作品被数字化并在网络上传播,相应的问题也因此产生了,那就是将数字作品搭载到计算机互联网上向公众传播是否属于著作权人的一项专有权利。从版权保护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它一直随着传播技术和方式的发展而发展,从印刷术到无线电广播、电视,无不伴随着版权制度的沿革,因此也有理由将版权人经济权益的保护延伸到网络环境。
1.网络传输与传播权。为了适应网络环境下版权和邻接权保护的需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签订了两个新条约,这两个条约分别为作者、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规定了一项新权利即公共传播权,分别授权作者、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包括公众中的成员个人选择时间和地点的方式)将其作品向公众传播,这两个条约使得网络传输有法可依,使版权保护扩展到网络空间。而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对“播放”的解释,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对“摄制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解释,指以拍摄电影或者类似的方式首次将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这两种规定过于具体,无法把网络传输包括在内。
2.网络传输与复制权。1995年9月通过的美国白皮书认为在信息网络环境下,版权人的复制权相当广泛,绝大多数计算机之间的传播都涉及复制。根据美国法律,版权材料一旦进入计算机内存就是对该材料的复制。1996年12月通过的《WIPO版权条约》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没有将“暂时复制”包含在复制权内。我国的《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未包括网络传输复制。
3.网络传输与发行权。美国的版权法明确承认网络传输属于公众发行,在版权人专有的发行权之内。《WIPO版权条约》和《WIPO表演和唱片条约》也均承认版权人在网络环境下的发行权。而在我国著作权法及其有关规定中“发行”指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由于我国《著作权法》不承认“暂时复制”,这里的“复制件”仅指有形物体形式的复制件,因此发行权不适用于网络传输。
由此可见,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涉及到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有关问题,这表明我国在这方面已明显滞后于时代的发展。虽然我国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能根据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有关法律来处理类似的问题,而不是仅仅依据《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但是立法相对滞后却为社会上那些善于捕捉法律漏洞的人创造了机会。因为他们往往会以我国有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由,在这一问题上纠缠不清,其结果只能是浪费人力、物力。法院由于没有现成的法律来规范类似的问题,造成裁决不及时、不统一,而网络传播的速度是惊人的,在短短的时间内,版权人的利益就有可能遭受巨大的损失。因此,我国应当加快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立法,以便及时有效地保护版权人的利益。
4.网络传输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必须指明作者的姓名和作品来源。版权保护应当延伸到网络空间,但也不能无限制地扩张,过度保护反而不利于社会文化传播与文明的发展。合理使用的目的就在于确保公众对社会信息的知悉权,其作用也就在于合理地调节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冲突,力图实现在维护作者权益基础上的三者利益的均衡,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繁荣与文化进步。
关键词:遥感技术地籍测绘应用
引言:地藉测绘总体来说是一项政府行为上的技术工作,是政府行使土地管理职能并且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技术手段,其主要工作是调查土地及其附着物的位置、界线、质量、权属和利用现状等基本情况来测绘其几何形状与面积。数字地籍测绘包括数据采集和成图成果数字化两方面,即应用全站仪等测量仪器实地采集数据、编辑地籍图、生成宗地图、建立地籍数据库、输出面积汇总表、进行地籍数据动态管理等,直接为土地、城建、规划等部门提供权威数据。随着遥感技术以及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研究遥感技术在地籍测绘中的应用,并取得了显著效果,大大提高了经济和社会效益。
一、遥感技术概述
遥感技术,是测绘技术的一种,指的是通过传感装置,不直接跟被检测对象进行直接的接触,从而获得被检测对象的相关详细的信息,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加工描绘,遥感技术是21世纪一项新的测绘科学技术。我们利用遥感技术,能够对土地利用的现状和水土流失的现状进行大范围的核查和更新,能够对全国的土地利用现状和信息进行全面的了解,这些都能对每一季度和每一年的土地利用及变更数据进行更新、管理、分析、查询、备案。
遥感技术是基与卫星或者飞机以及其他的飞行装置为其技术释放的依托,来收集地面或者研究目标相关电磁信息,以此来判断整个地球局部土地环境以及地藉等相关资料的技术手段。遥感技术最早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是把航空摄影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结合并得到了发展,从而形成了现在的遥感技术。可以这么说,将遥感装置设ing置在高空飞行器中,进行相关测量,这种方式成为航空遥感。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当前的遥感技术应用越来越广泛,在我国地籍测绘领域中,利用遥感技术对土地相关信息进行全面的分析,记录大量可行性以及科学性数据,并依此判断和识别地籍的相关资料。
二、现代地籍测绘与“数字国土”的关系
现代地籍测绘、地籍信息系统与“数字国土”三者有着密切的关系。现代地籍测绘为建立地籍信息系统提供基础数据,但为了有效管理和共享大量的地籍测绘成果,需要建立一个地籍信息系统,进而就可以存放各种图形和属性等信息,并对国土资源部门进行从“部”到“厅”到“局”的各种行政级别上的空间应用分析。“数字国土”包括广泛的数据和信息,高分辨率影像和数字地图是其中的重要数据之一,地籍测绘正是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及其网络体系建设即“数字国土”的重要内容。现代地籍测绘、地籍信息系统和“数字国土”的关系。
现代测绘技术是运用地籍测量中的一些先进技术和方法,它是融地籍测量外业、内业于一体的综合性作业系统。其最大优点就是在完成地籍测量的同时可建立地籍数据库,并通过一定的途径建立地籍管理系统,为完成“数字国土”工程、实现电子政务和现代地籍管理奠定基础。现代地籍测绘主要是采用自动采集地籍要素的方式,利用全站仪、计算机或PDA采集地籍要素,传输到计算机上,运用专用的地籍数据处理软件,对其进行分析、整理、编辑和入库。其基本流程为:
(1)资料分析:对测区已有的地籍数据进行分析,熟悉测区地形,根据本身已有的设备和最终建立地籍数据库的要求确定采用何种测量技术。在资料分析过程中,可以考虑能否使用“准地籍测量”。
(2)数据获取:数据获取途径包括两种:第一种是通过上述分析,直接利用已有的资料,如原始的正确的地籍档案资料等;第二种是野外直接采集与收集。数据采集必须根据建立数据库的要求,得到适宜的数据格式。数据获取的内容,包括全要素地形数据、地籍数据、地类数据、控制数据。
(3)数据编辑、整理、入库:对于获取的各种数据。按照数据库建库技术要求进行编辑、整理、人库,并进行各种统计、分析、汇总,最终建市地籍数据库,形成地籍管理系统
三、遥感技术在地藉测绘中的应用
动态监测应用 随着计算机和遥感技术的进步、发展,越来越成熟的技术已融进地籍测绘中,比如遥感结合地理信息系统,以及GPS等定位技术,给土地测绘带来了更多的方便。遥感技术在地籍测绘中的应用,最直接的一点便是其动态监测。地籍测绘相互资料便于核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国家整体规划以及相关决策提供可靠、可行的理论资料。应用数字摄影测量与遥感模式进行地籍测量前景非常广阔。由于地籍测量的精度要求较高,数字摄影测量主要以大比例尺航空像片为数据采集对象,利用该技术在航片上采集地籍数据,其控制点和目标点主要采用航测区域网法和光束法进行平差,即所谓的空三加密,进而通过专有数字摄影测量的数据处理软件,完成地籍测量的内外业。
数字摄影测量与模式得到的地籍图信息丰富,实时性强,既具有线划地图的几何特征,又具有数字直观、易读的特性;地籍图上的界址点完善。不受通视条件的限制;除要用GPS像控和地籍权属调查外,大部分工作均是在内业中完成,既减轻了劳动强度,又提高了工作效率,是一种广有前途的地籍测量模式。
四、内业扫描数字化测量模式
用扫描数字化方法对已有地形图或地籍图采集数字化地籍要素数据,而界址点的坐标数据则由之前所述的两种模式测出和计算得到,或把已有界址点的坐标数据输入计算机,然后将这两部分数据叠加,并在数据处理软件的控制下得到各种地籍图和表册。
“准地籍测量”就是近年来出现的内业扫描数字化模式,即在已有的地形图上根据地籍台账实地标绘宗地界址线,划分街道、街坊、调查区及编号,调查宗地座落、地名、门牌号码、房屋结构及层数,标示不清或精度不符时,可待日后做地籍调查和变更填补;这种地籍测量模式的前提条件是要求测区内的地形图或地籍图现时性强,并且具有完备的控制点和目标点。
关键词:专业期刊;广告;经营模式;数字化
中图分类号:G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6)02-0091-02
一、引 言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信息的传播渠道越来越多、速度越来越快,传统纸质期刊在传播渠道、速度、受众面、信息量、随时更新、即时互动、表现形式的丰富多彩等方面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科技期刊的传统商业模式更是受到数据库集约出版及在线数字化无纸化开放浏览的冲击,发行量及发行收入双双急速下降,经营难以为继。由于专业期刊的常规经营管理重点是广告业务的拓展,因此,嫁接在纸质平面媒体上的广告传播效果也受到了影响。针对这种情况,有的学者认为期刊的特色是期刊发展的重中之重,要注重广告效果调查来服务广告客户[1],要准确运用与把握新媒体技术成果,打造期刊广告经营核心竞争力[2]。面对网络媒体的冲击,专业期刊如何应对越来越低迷的发行和广告市场、如何拓展传播渠道和受众群体来稳定发行市场和广告市场,实现经营收入的稳步增长是一个需要认真探索的课题。
二、网络环境下专业期刊经营新思路
《棉纺织技术》创刊于1973年,经过40多年的发展,已形成集广告、会议、专辑、图书为一体的信息服务框架,2001年创办了纺织行业门户网站,并陆续实现了期刊内容的数字化传播以及稿件在线采编系统。经过多年的摸索,目前刊社的主要收入来源仍然是传统模式,迫切需要进一步开拓网络背景下新的经济增长点,本文结合期刊多年实践和长期的思考,提出以下思路。
1.深度挖掘内容背景,全面展示数字出版规划,维护传统客户的广告投入强度
作为专业期刊,自然还是做好内容,深度挖掘学术、技术研究和市场开发论文的背景信息,组织发表高水平论文。继续秉承“内容为王”的理念,坚持为行业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为推动力,扩大期刊的社会影响力,形成“影响力经济”。同时发展“影响力经济”,由“内容为王”逐步转变成“内容为本”,编辑、出版、传播、服务并举,以优质、高效、全覆盖的传播服务来赢得读者,赢得影响力,进而为创造经济效益提供高点击率数据支持。据统计,在全球范围内,报纸收入的93%仍来自印刷版[3]。由此可以看出,尽管传统纸质专业期刊发行量呈现不可逆转的下降趋势,但在短期内仍将占据广告投放的较大份额。因此,专业期刊不能放弃已有的经营模式,尽力保持纸质刊广告的市场占有率。同时通过期刊内容的数字化改造、传统出版与传播模式的改造以及服务升级来向广告客户传递我们与时俱进的决心、步伐和远景,使其保持信心,相信经过我们出版与传播方式的进步,可以保持和提高其广告投放的回报率。
2.通过免费阅读吸引和培养读者群,然后逐步尝试付费模式,建立可持续发展模式
付费墙模式的出现无疑给传统纸质媒体的数字化发展探索了一条可借鉴之路。借鉴报纸的网络经营模式,专业期刊也可以利用其受众人群相对专业固定的特点,通过自建门户网站或建立网上采编系统或通过建立专业期刊的网上集约化出版模式,逐步探索付费墙制度,或只对特别精彩的文章实现“微支付”的模式,实现数字订阅模式的普及。这种付费方式可以是读者订阅整本期刊、单篇论文,亦可以是作者付费的OA模式。目前,《棉纺织技术》网站会员已达到近40000名,对注册会员实行免费阅读,目的是培育读者群。在我国版权体制逐步完善的背景下,在进一步提升《棉纺织技术》的学术影响力和权威性的基础上,应该,而且必须逐步尝试付费阅读或者部分论文的付费阅读模式。
3.借助网络与数字出版的丰富表现力,实现内容与广告的深度融合
首先可以在整本纸质期刊中插播音频或视频,即在读者打开纸质期刊时,可以聆听或观看广告内容,但实现这种方式有一定的技术难度,超薄LCD液晶屏和迷你扬声器需要技术人员进行攻关。目前成熟的是电子书模式,但是在专业期刊中,这种阅读习惯还没有培育起来;再次是在期刊网站中刊登广告,但这是需要时间积累的,只有网站达到一定的点击率后才有可能吸引广告客户选择在网络上投放广告;还有就是借助优酷等视频网站的做法,在免费阅读单篇文章或小专题专辑时,前端、中端或后端插入与文章内容相契合的产品宣传广告,达到内容与广告的一致性宣传。这种方式类似OA期刊,广告客户付费,读者免费阅读。
另外,在制作整本期刊的电子版时,有几种方式可以选择。其一是与传统的纸质期刊刊登广告完全一样,是纸质期刊内容和形式的完全复制;其二则是打破纸质期刊无法合理安排广告页面的限制,可以对广告产品与文章内容进行有效结合,实现文章内容与广告产品相辅相成、互相促进,达到有针对性宣传的作用;其三,将广告内容隐藏在文章内容中,作为文章内容的丰富与扩展,实现论文附加资料的与利用。如在论文中介绍试验方法与仪器时,可以附加试验过程以及仪器操作方法的视频资料等。这些方法由于需要各种技术支持,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与促进。《棉纺织技术》自2010年成功推出电子版后,经过多年的发展,篇均下载约100次,扩大了期刊的影响力,满足了读者对期刊数字化的需求。但介于电子版内容与纸质版内容完全相同,尚需进一步丰富两者结合的方式,实现新的盈利模式的突破。
4.加速数字化出版改造,实现内容和信息的多渠道高效传播
建设好数据库,就逐步积累了越来越多的读者、作者、审稿人资源,有了数据库,就具备了基于数字化出版的其他延伸服务的可能。首先是强化和改造现有网站设计、功能。例如,微出版平台是基于移动互联技术与微信公众应用而开发的新一代数字出版平台,一定意义上可以理解为拥有部分远程稿件处理系统功能的微信公众服务号,是对既有的数字出版平台的一个补充。出版单位可以将部分甚至全部客户服务嵌入到微信公众平台。类似于南航微信公众服务号能为乘客办理登机手续,期刊出版单位的微出版平台可以实现微信实时推送广告、信息、实时沟通、微信订阅和支付等功能,继而实现与PC平台同步统一管理。微信公众服务号为专业期刊的运营提供了新的传播渠道。《棉纺织技术》在2014年初创办的“棉纺织技术新传媒”经过近两年的发展,已累积终端用户过万个,开辟了微会议、微社区、稿件进度查询等服务。创建的微信“棉纺行业群”和“浆料交流群”,在会议举办期间和会后群内交流热烈,并自主推荐群主和专题版主,实现了专业技术交流会议的会后技术交流延伸。这些方式虽然没有创造直接的经济效益,但在行业内聚焦了人气,拓展了期刊为读者服务、为用户服务、为行业服务的渠道,进一步提升了《棉纺织技术》的品牌效应。
5.建设专有数据库,加入国内外著名数据集成服务商网络,提升期刊影响力
在数字化出版时代,只有不断建设期刊专有的数据库,利用大数据的思维提高效率,才能与互联网上的其他数据库或者网站互联互通。一刊一网只是庞大网络中的一个节点,要快速提高知名度、影响力就必须加入国内外著名的数据库。数据库可以大大增加读者的浏览机会,提高期刊的影响力。同时,专有数据库的建立,可增强作者的投稿体验,实现快捷投稿,帮助作者校验参考文献;可以提高审稿人的审稿体验,为审稿人提供与被审论文主题相关的文献,在帮助审稿人进行论文评价的同时,也为审稿人提供了丰富的相关文献。对编辑而言,数据库也提供了参考文献追踪与检查、大量的相关文献及未发表的相似文献,为编辑的修改工作提供了大量信息,既可以防止学术不端,又可以帮助作者提高写作水平,避免简单的重复。通过提高作者、审稿人、编辑的工作效率来吸引关注度,赢得期刊在业界的口碑,为期刊业务渠道的进一步拓展奠定基础。
三、结 语
数字出版具有无纸化、绿色、无版面限制、多媒体、可以随时补充、修订、传播面广、传播效率高的优点,但是较之于数字媒体的读屏方式,纸质媒体仍然具有无障碍、无干扰、无能耗、无噪声、对身体无辐射、相对保护视力的优势,由于其内在的生命力,人们在相当长时间内依然会保持阅读纸质媒体的习惯。因此,专业期刊要充分借力网络化和大数据对科学传播的促进作用,用专业的学术眼光去筛选更好的内容,提供有效的优选价值和增值服务,并及时把这些增值服务通过网络平台传递给读者用户,把期刊打造成为一个适合现代传播规律的服务性媒体。开发适合广告渗透、论文传播和读者欢迎的产品形态,逐步构建起广告用户、读者用户、作者用户共同投资、共同付费的办刊新模式。同时,在技术层面,要加速数字化出版改造,实现内容和信息的多渠道高效传播,加入国内外著名的数据集成服务商网络,持续快速地提高期刊的影响力。
参考文献:
[1] 王芙蓉.烹饪专业期刊的特色之路[J].编辑学报,2010(6).
Abstract: Building digital library in digital information age provides unprecedented conditions for resources sharing, but, at the same time, it also faces severe challeng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his article discusses problem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nvolved in the construction of digital library, relations between information resource sharing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unity of the legal use of information resources and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关键词: 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资源共享
Key words: digital library;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resource sharing
中图分类号:TP3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34-0170-02
0引言
随着以数字化和网络化为特征的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快速多变的数字信息新时代。在数字信息时代的历史条件下,社会要实现高度的信息化,就必须要走信息资源共享之路。信息资源共享,既是全人类的共同愿望,也是信息时代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同时更是图书馆界多年来孜孜以求并为之长期奋斗的社会目标。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网络通讯技术和信息数字化技术的迅猛发展,极大地丰富和拓展了信息资源的收集、处理、存储及传送的方式,为图书馆实现资源共享提供了切实的技术支持和保障。然而,正当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图书馆的资源共享创造美好前景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棘手的问题,其中摆在首位的既不是技术问题,也不是财力问题,而是文献信息资源共享所带来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如何协调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之间的关系,做到既充分实现资源共享,又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时代,特别是在我国已经加入WTO的今天,所必须要认真解决的课题。
1数字图书馆建设带来的侵权问题
数字信息时代图书馆资源共享主要是以数字图书馆为平台来实现的。数字图书馆(Digital Libray)是指以数字形式存储和处理信息的图书馆,它利用数字技术处理图文并茂的各种文献载体,是一种拥有多媒体数字化信息资源,能为读者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机制。数字图书馆具有信息资源数字化、信息传递网络化、信息利用共享化、信息实体虚拟化等特点。
1.1 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技术方面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数字图书馆的开发离不开技术支持,需要使用大量的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是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的总称。计算机软件之所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因为软件是创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计算机软件是智力密集型产品,其开发投入大,技术程度高。但由于复制成本低、操作简单,用户在使用网络共享软件时,要特别注意对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已进入公有领域的软件可任意复制、修改,甚至可进行商业发行和利用,但对于还享有著作权保护的共享软件,则不允许进行以赢利为目的的发行和利用。
1.2 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库建设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在这方面主要是指数据库建设中的法定许可问题。面对数字信息时代的海量信息资源,数字图书馆的开发过程首先面临的是信息采集,即数据库的建设。由于文献信息资源数字化在法律上被视为复制行为,因此,在数字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开发建设中,往往需要使用很多他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2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
2.1 知识产权――信息时代的双刃剑知识产权制度是以法律形式确认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时所创造成果的享有权,是保护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成果的一种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知识所有者的知识产权,同时又促进构成这种产权知识的充分公开和利用。信息资源是知识经济时代依托的一种主要资源,知识的生产、分配、交换和利用过程都需要以信息资源作为支撑。信息资源的特征之一是其共享性,信息希望自由。在数字信息时代,信息资源共享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专有性信息的保密、保护和专用的问题,然而现代信息技术使复制、利用信息产品变得轻易而简便,信息产品提供者的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因而,迫切要求人们在充分享用信息资源的同时,对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提供强有力的保护。知识产权是一把“双刃剑”,在保护产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公众的信息权利进行了限制。我们该如何挥舞知识产权这把公认的双刃剑呢?对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和使用限制进行保护,是数字信息时代拥有可靠信息资源的基本保障,它涉及法律(著作权、版权等)、管理(如知识产权管理系统)、以及技术(如电子水印、加密信封)等诸多问题。
2.2 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的关系获取信息及共享信息是文明社会每一位成员的权利,资源共享是迅速提高社会对信息资源的获知能力和利用效率的最佳途径,其目的是为了让社会通过对资源的有效利用创造出更多的知识和财富。保护知识产权实际上就是保护知识所有者的权益,只有有效地保护知识所有者的权益,才能充分鼓励其创造知识的积极性,才会使社会拥有更多的知识资源,促进科学的进步和社会的繁荣。可见,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的客体都是知识信息,它们的宗旨是一致的,其共同目的是为了传播科学知识与发展生产力。但在操作上它们又有差异,资源共享侧重于信息使用上的最大自由度和付费上的最节约性,而知识产权侧重于有偿使用信息和法律保护权益人。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成为最重要的商品,它是知识创造者智慧和辛劳的结晶,知识创造者理应在知识产品的传播与交流中得到相应的回报。然而,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对知识产权的侵犯行为在技术上很容易实现。
3信息资源的合法使用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统一
目前,世界各国都对数字信息时代图书馆的信息权利的行使加以诸如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等种种限制,其目的就是为社会公众提供使用文献信息资源的机会,平衡权益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这也成为当今图书馆解决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矛盾冲突的一种模式。
3.1 法定许可法定许可是指在某种特定情况下,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而直接依据法律授权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在适当的位置注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出处,并且不能侵害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接受法定许可的积极意义在于不但可以保护著作权人的适当利益,还可以防止不合理的权利滥用和过度垄断。
3.2 强制许可所谓的强制许可,指版权人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授权他人以某种方式使用其作品时,作品的使用者可以向本国版权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强制使用作品的申请,版权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申请颁发许可证,可不经版权人许可而强制使用其作品,但使用人应按规定向著作人支付报酬。在国际著作权公约中,又被称为强制许可证(compulsory license)。强制许可制度的功能在于通过对版权人专有权利的限制,使社会公众得以利用作品,以促进整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的发展。在《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中都对强制许可做了规定,但世界各国在具体操作中存在差异,使用范围和使用条件都不尽相同。我国版权法无强制许可的规定,但作为上述两大公约的成员国,我国的作品使用者为了系统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就复制或翻译其他成员国的作品申请强制许可。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数字图书馆应当充分利用有关规定,更好地开发外国文献资源,满足特定用户的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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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章简要回顾了著作权法的,认为著作权法始终处于对技术的挑战予以应战的过程中。信息传播权的产生也源于规范多媒体技术与机网络技术结合而带来的网络传播行为的需要。文章考察了世界上对网络传播行为的进行规范的主要立法体例,并针对我国著作权法中确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过于简单含糊的情况,着重对该权利的特点、主体、从学理上进行探讨。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 立法体例 主体 内容 特点 引言
的发展给带来了无尽的挑战,技术始终是促进版权制度发展的催化剂,数字技术为作品复制和传播带来的进步性,就如同四大发明的印刷术相比手工抄写一样的深刻和明显。 是数字网络技术的进步性给著作权法带来了全面而深刻的冲击,信息网络传播权由此而得以产生。
回顾著作权法发展历史,自英国1710年的安娜法案始,著作权法历经印刷技术、广播电视技术和数字技术的三次重大飞跃。 数字技术是通讯技术、微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总称,迄今为止,经过三个发展阶段。七十年代中期,个人计算机发展起来,进入数字技术的第一阶段。著作权领域最先讨论的是,个人计算机上的目标程序是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以及操作系统、用户界面、数据库、反向工程、电子游戏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八十年代中期,多媒体技术和数据库得到发展,进入数字技术的第二阶段,多媒体产品和数据库是不是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开始成为著作权界讨论的热门话题。这时多媒体技术尚未与网络技术结合。九十年代以后,多媒体技术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结合,数字技术发展开始进入第三个阶段。数字通讯网络的成功不仅仅取决于技术硬件设施,而且取决于作品及其相关信息等组成的通信内容, 即数字化的文字作品和作品、电影作品、软件、多媒体、数据库,等等,可以通讯内容的网络就如同没有灵魂的躯壳。数字技术在网络上的,使得通过计算机网络能把作品讯捷、方便、廉价、容量惊人而且质量几乎完美地从一个地方送到另一个地方。可以使公众中的成员在个人选择的地点和时间获得作品。在交互性传输中,信息传输的范围、程度及信息的使用方式是由信息的发送者和接收者双方共同决定。这给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版权制度与技术发展之间存在微妙的互动关系,每当有一次技术突破的时候,版权制度总是要或迟或早地作出反应。 纵观著作权法的历史沿革,,著作权法始终处于对科学技术的挑战予以应战的过程中。如何规范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而不致使因特网成为盗匪横行的“盗版天堂”,成为了世界知识产权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由此而产生。
早在1994年12月28日,美国发生US vs LaMacchia ——案,一名大学生在互联网络上提供秘密的电子公告牌地址,未经版权人许可,将已出版的、享有版权的商用计算机程序的复制件提供给网络上的用户。1995年在瑞典也发生了类似的案例。几个学生从ADOBE和儿个其他的出版商那里将为数众多的享有版权的计算机程序下载,送到斯德哥尔摩的皇家技术学院的互联网络服务器上,以供互联网络上全世界范围的用户卸载和复制。这种在计算机网络上通过数字传输提供作品的复制件的行为,在现行的各国版权法和国际版权公约中,显然都没有现成的直接规范的依据。对此,版权界主要有两派意见:其一,将传统的版权领域中的若十概念(主要是复制、发行、出租、公众传播)扩展以对该行为进行规范,该行为或是复制,或是发行,或是出租,或是公众传播;其二,设立数字传输权来进行规范。第一种意见主张把数字传输的版权意义融入传统的版权制度体系之中,第二种意见主张依据新的数字传输技术而设置专门的权利, 即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及《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设立信息网络传播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终否定了国际几种通过试图通过原有权利的扩张解决对网络传播进行规范的尝试。1996年12月2日至2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瑞士召开了“关于著作权及邻接权问题的外交会议”(经下简称“外交会议”),通过了两个被称为“因特网条约”的国际条约,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IPO Copyright Treaty,缩写为《WCT》,以下简称《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IPO Performance and phonograms Treaty,缩写为《WPPT》,以下简称《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信息网络传播权当属于传播权的内容之一。传播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专有权,是首先由欧盟提出的。这项提议最终被接受,并写入两个条约中。不过,就作品所享有的传播权与表演及唱片所享有的传播权,在两个条约中是不相同的。作品传播权体现在《版权条约》第8条中。表演传播权体现在《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10条、第15条中;唱片传播权体现在后一条第14条与第15条中。 以下具体分析。
(一)《版权条约》中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版权条约》第8 条可谓开一代风气之先,为作者创设了一项控制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的重要权利,即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条规定为,在不损害《伯尔尼公约》赋予作者的各项传播权的前提下,文学和作品的作者应当享有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授权将其作品向公众传播的专有权,包括以公众中的成员个人选择地点和时间的方式,使公众获得的专有权。 《版权条约》第8条是对《伯尔尼公约》确立的传播权保护体系的发展和完善。该条先是让人眼花缭乱地列举了《伯尔尼公约》的5个条文,涉及6项内容,它们都是伯尔尼公约中有关作者各项公开传播权的规定,《伯尔尼公约》中有关权利人的各项传播权的规定是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逐步出现的。由于针对不同种类的作品,不同的传播方式,适用不同的权利,这使得《伯尔尼公约》中的传播权之间存在着一些缝隙, 无法完全覆盖网络传播这一新的传播方式。《版权公约》第8条弥补了《伯尔尼公约》不同权利之间的缝隙。 该条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在不伯尔尼公约现在的各种传播权的前提下,将向公众传播的专有权扩展到所有作品种类,成为所有文学艺术作品作者的权利;第二部分明确指出,向公众传播包括在“公众中的成员”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所作的传播,从而澄清了交互性的按需传输行为在该范围之内。
这条规定将《伯尔尼公约》中的向公众传播这个概念扩展到网络环境中,在《版权条约》中,这一项新权利名称虽然被定为“公众传播权”,但这项权利不仅仅指网络传播的权利,也包括其他传统的公众传播的权利。该条规定的“公众传播权”将作者的权利,实际上包含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新权利,集中体现在“包括以公众中的成员个人选择地点和时间的方式,使公众获得的专有权”,虽然因技术中立性原则,这一表述没有直接的包括“网络”等概念,但这一表述正是对网络传输交互性的典型的概括,这一表述而产生的新权利,即作者互联网上传播作品的权利,也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中的规定与上述《版权条约》同日通过的《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确立了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这两个邻接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第10条规定:“表演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使该表演可以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第14条规定:“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录音制品,使该录音制品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第15条规定:“对于将为商业目的发行的录音制品直接或间接地用于广播或者用于对公众的任何传播,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获得一次性合理报酬的权利”。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传统的向公众传播权的关系《版权条约》继续沿用了《伯尔尼公约》的“向公众传播”这个概念并,将这个概念进一步扩大到网络环境下的作品使用,《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中使用的是“提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和“提供录音制品的权利”。《版权条约》中向公众传播权不仅仅指网络指网络传播的权利,还应该包括其他传统的向公众传播的权利,这在该条约的第8条中规定得很清楚,这条一方面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明确的含义,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传统的向公众传播权的关系,即他们都包含在大的传播权之中,但新的权利与传统权利并不交叉,也不得影响传统权利的实施,根据保国实施或者即将实施这两个条约的情况来看,各国依据各自的立法体系,将新权利做了不同的处理。
二、发达国家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模式尽管《版权条约》第8条,《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10条和第14条分别赋予了作者、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只是作出了一个极为概括的规定,赋予权利人一种广义的包容各类传播的传播权,并没有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提供具体而明确的权利内容和保护方式,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权利内容和保护方式必须由成员国的国内版权法加以解决。各国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适用自己的权利、结合已有的多种权利,或者创设新的权利来实现对广义传播权的保护。
关键词:数字化校园;OA办公;办公协同;体系架构
中图分类号:TP3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8454(2016)01-0068-03
数字校园时代,高校数字OA系统能够加速学校整体信息化进程,能够最大限度利用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手段面向学校服务,并建立学校内部信息交流的快速通道,通过对各办公要素的网络整合,能够实现工作流、信息流和知识流的综合管理与应用,以达到共享信息资源、强化部门业务管理的目的。高校数字办公OA系统通过加强各业务部门之间的交流,实现组织信息的快速上传下达,促进了部门间的协同办公,提高学校的整体办公效率,并为学校各级领导及业务人员提供辅助办公和决策服务。因此,可以说数字OA办公系统是高校数字化建设过程核心应用的骨干业务系统,意义非凡。
一、OA信息技术发展历程
OA办公信息系统早期主要以群件为技术基础,其代表产品主要以IBM的Domino(即Lotus Notes)和微软的Exchange为主。OA办公系统的业务功能由简单收发文件、信息共享发展到工作流、任务流等OA办公信息服务。由于早期软件开源项目尚未普及,以Lotus.Notes或微软的Exchange群件技术为基础的OA自动化办公系统一度成为业界主流方案。随着企事业单位对OA办公系统业务需求的不断提出,采用群件技术OA产品的技术瓶颈开始显现,其具体表现有OA系统无法充分利用数据、协同办公性能差、系统灵活性受限、二次开发成本过高等。随着计算机开源项目的蓬勃发展以及计算机应用系统体系架构的不断优化,出现了一大批以J2EE(Java)或微软.Net为技术平台、采用B/S多层体系架构的OA办公应用系统,这个阶段的OA办公系统有标准后台数据库,有开放接口和技术标准能够很好地与其他系统融合,且系统自身具有很强功能扩展性和兼容性,这个时期的OA办公系统不再单纯依附于某个服务器组件定制开发,OA办公系统由过去简单协同办公服务逐步演化为集综合行政办公、复杂工作流定义、个人事务管理等多项工作任务于一体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随着无线互联网的普及以及大数据、云技术应用时代的到来,用户对数字化办公需求又有了新的变化――智慧办公、移动办公以及数据挖掘与决策分析已经成为时下主流办公OA系统的新特征。这个阶段的OA办公系统通过依托信息平台的技术支撑和数据环境,为用户提供实用、轻巧、便捷的个性化办公解决方案,并为用户提供更加人性化的信息服务。
二、高校数字化办公特点
1.高校的数字办公任务繁重、业务复杂
首先,高校根据其高等教育办学特点、办学需要会进行一些机构的拆分合并和相应的人动,而频繁的机构变动和人事调配会给OA办公自动化系统带来数据同步不及时、信息同步不完整等问题;其次,由于高校教学和科研活动区别于一般行政办公工作,学校各个二级单位根据自身部门的特点都会出台相应的业务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如何将不同院系的业务流程整合到统一的OA办公系统之中,也是一个较为复杂棘手的技术难题;再次,高校的OA办公系统并不限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办公,还要与诸如教务、科研、图书管理、资产管理等多个业务骨干信息系统进行对接,才能够从真正意义上提升学校的办公效能。而这就要求OA办公系统需要与其他业务信息系统具有较高的数据交换性能和办公协同能力。
2.信息互动性强
高校OA办公系统用户并不局限于学校管理人员,还包括广大一线教师和在校学生。因此高校OA办公系统应具备较好的信息互动性能,即师生可以通过IM网络实时通讯软件在线交流和沟通;同时,重要通知、公告也可通过短信平台进行推送;随着平板电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高校办公OA系统还应实现在数字终端设备进行信息推送,以满足无线网络环境下师生移动办公、便捷办公的工作需求。
3.信息安全等级要求高
高校的数字办公除了收发文和签发审批之外,在自动化办公环境中还会处理一些性强的数据,如高校的试题库、招生信息、财务信息以及大量人事和学籍管理信息,这些信息如不加以严格防范,极有可能会被不法分子所窃取和利用,因此,高校数字OA系统要符合用户对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要具备可靠完备的安全保障体系,对非法入侵、非法攻击和网络计算机病毒应具有很强的防范能力,并能确保系统具有严格的身份认证功能,相应的技术手段能够对数据安全和操作安全加以保护。
4.个性化信息服务完善
高校OA办公系统除了具备成熟完善的公共电子办公环境外,还应具备完善的个性化信息服务,如电子邮件、网络博客、论坛、通讯录、网络硬盘等。用户在使用公共政务办公的同时,可通过自己专有的个人办公环境处理随身文档和其他私人信息,这样通过公共办公与个性化信息服务可以打造一个良好的OA办公生态圈,以便更好地黏住用户。
三、数字化校园基础平台对OA办公系统的应用
高校的数字化校园项目主要包括三大信息平台的建设,即身份认证、数据中心及信息门户平台建设。高校数字化校园系统下的三大信息平台为开展网络应用和信息服务奠定了坚实技术基础和数据环境。基于数字化校园平台技术的OA办公系统无论从信息服务的广度、深度还是在与其他业务系统集成上都与传统意义上的OA办公系统有着本质区别。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传统OA办公系统的人员和部门机构等基础数据需要管理员重新建立或从其他业务系统导入,当学校人员或机构发生变化时,需要系统管理员人工维护,费时费力,且信息维护的准确性、及时性大打折扣。而数字化校园下的身份认证平台能够为学校提供完整规范的用户及部门机构代码数据标准,办公OA系统通过中间件接口技术可以访问身份认证平台下的人事和部门机构基础信息,确保了用户身份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与唯一性。
(2)数字办公OA协同系统可以通过数字化校园的信息共享平台,利用中间件技术将学校的人事、科研、教务、资产管理等骨干业务系统数据库整合起来,实现了学校业务信息系统与OA办公系统深度融合,OA办公协同系统将学校的财务、教务、科研等常规业务申请审批手续,以若干个工作流的形式固化下来,并交由OA系统部署实施,工作流通过中间件技术,将最终审批表单自动回传到业务信息系统中,实现与其他业务应用系统的无缝数据交换,避免其他业务系统的重复录入,提升了工作效率和效能。
(3)数字化校园下的信息门户可为办公OA系统的信息服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信息门户中的电子邮件、论坛、博客、网络硬盘等通用性强的应用组件皆可接驳到OA办公系统之中,以此完善扩充OA办公系统的个性化信息服务。依托数字化校园已有的技术支撑和数据环境开发和部署高校的数字化OA办公系统可大幅降低开发成本,同时,又规避了不必要的重复性建设,保护了前期已有的信息化投资。
四、高校数字OA办公系统的体系结构
高校数字OA办公系统通过多层体系架构的科学构建,可最大限度利用高校数字化校园已有技术基础,充分利用高校数字化校园数据环境,将OA办公系统无缝接入到整个高校数字化校园的体系建设之中,从而实现系统与校内其他业务系统更深层次融合。高校的OA办公体系架构可以划分为应用表现层、功能逻辑层、通用组件层以及技术平台与数据层,如图1所示。其中应用表现层主要为高校用户提供多媒介的信息展现与人机交互功能;逻辑功能层主要为办公OA的各个子系统、子模块,该层主要负责处理OA的业务功能;通用组件层主要用来处理逻辑功能层提交的各种OA办公任务,以及与其他业务系统进行数据交换。而最下层的技术平台及数据层是为OA办公系统提供技术平台支撑及基础数据环境。
五、高校数字OA办公系统技术展望
随着教育信息化水平的提升,尤其是高校数字校园、智慧校园建设的逐渐深入,未来将会有更多新技术融入到高校数字办公OA系统中,如HTML5通用标记语言规范的应用以及未来WIN10操作系统的普及,会将PC、PAD、手机的操作界面融为一体,将会给高校OA办公用户带来轻量化、快捷便携的数字办公应用体验;云计算云存储的应用,能够帮助院校节省大量的计算和存储资源,更有利于数字OA办公系统的部署实施以及日后的功能扩展;而大数据计算则能更好地帮助学校利用海量的OA办公信息资源进行数据挖掘与辅助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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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信息服务 网络 发展
中图分类号:G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1)09(a)-0254-01
今天网络迅速发展的今天,传统的信息服务模式使图书馆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环境。因此,数字化、网络化、多元化的现代信息服务方式产生,并根本上加快了图书馆信息服务的发展脚步。
1图书馆信息服务的特点
1.1 数字化和网络化的服务方式
网络化发展和深入不仅改变了图书馆信息资源的获取方式,用户在不受地理限制和环境制约,通过网络就可以迅速查找到自己的阅读资料,资源共享得到充分体现。信息方便、快捷的传递使文献传输过程中时间、地域的局限被忽略,而且提供给用户的资源是经过再次加工的、有序的、高质量的信息。从根本上推进了图书馆从传统功能模式向数字化、网络化的信息服务模式。
1.2 多样化的服务项目
为满足市场经济竞争对信息的需求。既要对各类需求的用户提供原始的文献信息资料,还要根据不同的用户需求,增加服务项目,推出新的服务产品,如定题服务、编译服务、决策咨询服务、查新服务、专题检索等等。此外,各图书馆都很注重网站的建设,内容也在不断更新及增加。这些网页承载的信息也是图书馆面向信息用户推出的一种重要信息产品。
1.3 服务范围的扩大
图书馆网络的建设加快了信息的传递、交流速度,从互联网查获信息已经成为人们日常使用的手段,于是越来越多的信息投入网络中交流。图书馆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必须从单一的、传统的服务中解放出来,明确走信息化服务方向。
1.4 精品化的服务
精品化的信息服务以信息的内在质量为保证。例如,使用户一旦进入自己的信息查询服务后,都能查找到他所需要的资料。
2图书馆信息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尽管图书馆信息服务在这些年有长足的发展,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普遍高校图书馆硬件设施建设非常重视,然而忽视了对用户查找信息能力的培养,包括信息检索的基本知识,以及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各种服务手段。近年来在图书馆信息服务又存在求快求多的情况。建设不是针对现实的需求,而是盲目地建数据库,形成了自用数据库多,联网使用的少,共享程度低等不良现象。
基于以上信息服务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几点应对方法如下。
2.1 专业素质的培养
馆员本身的专业素质直接关系到图书馆文献信息开发与利用的质量和数量。现代技术的发展,信息服务产业的市场需求,对人才的专业素质要求越来专业化和高水平化。不断加强在职馆员的继续教育深造,切实提高馆员的素质。
2.2 管理水平的提升
培养职工对图书馆有份荣誉感和自信心,塑造优秀的管理者是图书馆开拓发展信息服务的重要保证。
2.3 以市场为向导,服务用户为目标
图书馆开发信息服务资源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把“用户满意,服务周到”作为专业修养的宗旨,以“自信、高效、奉献”为标准,确立图书馆的服务是“以用户为基础”不是“以书或资源量为基础”;并且进行信息获取方式开发。改变以收藏文献为主的服务方式。
2.4 加强合作,重视发展
图书馆的信息服务要以网络为基础,既要重视本馆内信息的组织和检索,也要重视网络信息的组织、开发和使用。在信息开发、使用、管理、传递服务领域,图书馆要走在社会发展的最前面,为知识经济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3图书馆信息服务的发展态势
3.1 资源网络共享趋势
近可能创建大范围的共享的信息资源库,通过先进的网络和通信技术,达到各图书馆的资源共享、补充作用,弥补单一馆藏资源的不足,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源,更好发挥信息资源的集群作用。
以因特网为支柱的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的飞快发展,对图书馆信息服务的内容及范围产生巨大的影响。用户找所需信息的方式也在改变,如果能在网络上轻松的获取信息,而不依赖图书馆的信息服务,说明传统图书馆的信息服务方式或内容已不符合当前社会的发展需求。因此,必须对信息服务中的资源的进行有效的整合及网络共享化。形成既有传统印刷型资源,又有经过数字化处理的电子资源;既有采集的多媒体文献资源数据库,又有通过网上数字资源的收集整理来信息链接的综合信息服务型图书馆。
3.2 个性化趋势
信息服务网络共享化,使得信息更新周期变得很短暂,信息容量急剧增加;另一方面也造成信息领域出现信息“沉淀”的说法,也就是说很多有用的信息并不容易查找到,大量的“无效信息”、“垃圾信息”浮动于表面。正如奈斯比特所说:“大量但无序的信息,不但不是资源而是灾难”。所以我们图书馆必须在用户需要的时候,能为他们提供个性化、高效率的信息服务平台,以便准确快捷地获得最佳信息。
高校图书馆可以向着地区性数字图书馆的目标建设,馆藏特色显得非常重要。图书馆只有在某学科领域或某个专题方向,或数量、类型上达到一定规模。有较高的学术参考价值和情报价值,才能在市场化中革新中赢得得读者,也才能在综合的文献资源建设中发挥长处、优势互补,避免重复建设其他图书馆的共享资源造成浪费的同时,使自己有读者信赖的一面。
3.3 市场化趋势
网络的发展使得信息会在网络环境中广泛交流,图书馆传统服务模式逐渐没办法满足广大读者的需求,从而导致读者从面向图书馆的信息需求转向社会的其他的信息服务。并且信息服务目前已趋网络化和国际化,虽然某些高校图书馆也开展的网络服务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例如为广大师生开放的数字图书馆,但目前一般只是局限于学校内,大多数并没有面向社会。其中数字图书馆利用图书馆在主页上用超级链接方式建立信息导航系统,帮助读者在其指引下到特定的网址快速检索自己所需的信息。
3.4 主动寻求合作机会
主动地为企业单位提供某领域的专业信息,可利用企业资助主动参与市场,面向社会上专有领域开展信息服务。完全按市场经济规律运行规律对信息资源的二次开发,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准确可靠、对口、最优的信息服务,使图书馆真正成为企业发展的信息领航人。
4结语
图书馆在信息服务业扮演一个重要组成角色,其地位举足轻重。应充分利用网络传播的潜力,积极进取,主动开发出个性化信息服务的新领域,使图书馆的信息服务工作随社会发展的脚步而步入可持续化发展的新阶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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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九寨沟 数字化管理 分析
中图分类号:TP3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3)006-085-03
1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旅游业的发展健康,九寨沟风景区管理机构以新的思维和理念迎接新的机遇和挑战,依托自身丰富的旅游资源,向世人展示山水风光、宗教文化、集民族风情三位一体的九寨沟风景区新的旅游产品,努力挖掘其深厚的文化内涵,完成对九寨沟风景区自然、人文、民族风情景观的整合,并通过媒体、旅行社将九寨沟的整体面貌和神奇美丽展示给中国和世界。让双方建立友好、互助的良好关系,为进一步巩固九寨沟国际旅游景区的市场定位奠定基础。
九寨沟管理局提出九寨沟数字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数字化建设首先为九寨沟风景区的保护与管理服务,其次是为游客服务,然后是为九寨沟营销服务。以“大力运用信息技术,建设数字九寨”为理念,明确了九寨风景区数字化建设的总体战略:以一流的标准,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建成数字化九寨。
九寨沟景区始终把安全生产置于首位,运营管理非常严格,杜绝一切安全隐患。因此,社会治安稳定,旅游氛围康好。但是,有业内人士认为,由于5·12地震对交通、景区、基础设施、通讯等旅游相关因素的大面积破坏也对游客安全造成直接或间接影响,尤其在地震时部分游客滞留景区,更增加了游客的心理担扰。所以无论从市场角度还是消费心理考虑,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游客已成为未来旅游的首要之事,也成为游客考量旅游目的地的首要指标。
2 九寨沟及数字化介绍
2.1 九寨沟简介
九寨沟位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县漳扎镇,是白水沟上游白河的支沟,以有九个藏族村寨而得名,长约6km,总面积6万多公顷,平均海拔在2000米以上。九寨沟自然景色秀美,既有湖泊、瀑布,又有森林、雪山。其中有长海、黑海、剑岩、树正、诺日朗、扎如六大景区驰名中外。由三条沟组成,其主沟呈“Y”字形,总长50余千米。水是九寨沟的精灵,湖、泉、瀑、滩连缀一体,飞动与静谧结合,刚烈与温柔相济。泉、瀑、五彩九寨河、滩将108个海子连缀一体,碧蓝澄澈,千颜万色,多姿多彩,异常洁净,能见度高达20米。以翠海(高山湖泊)、叠瀑、彩林、雪山、藏情、蓝冰“六绝”驰名中外。1991年被列合国《世界风景名录》,1992年12月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正式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2007年5月8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旅游景区经国家旅游局正式批准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2010年10月29日,通过院士专家们的评审验收,九寨沟正式成为全国首个“智慧景区”。
2.2 数字化建设
2.2.1 数字化管理特点
所谓数字化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人工智能、网络、通信等技术,对管理对象进行量化管理的行为,从而实现组织、计划、服务、创新、协调等职能的管理活动和管理方法的总称。数字化管理的含义有两层:一是可数字化;二是可计算化。可数字化指通过网络实现企业管理活动,即企业的信息资源、知识资源、和财富可数字化;可计算化指企业采用量化管理技术来使得企业的管理问题得以解决,即管理的可计算性。
数字化管理的特点主要有:
(1)智能化。许多高科技化的管理工具和手段在数字化管理中集成并应用,使其具有模拟和分析人脑思维并信息处理的能力,也就是人工智能。
(2)定量化。通过应用定量化和模型化的技术来解决问题的数字化管理是定量化的表现。
(3)综合性。在数字化管理中强调综合应用多种学科的方法是其综合性的表现。除了需要数学、经济学、和计算机等知识外,还要根据具体研究对象的不同综合运用物理学、化学、统计数、社会学等各种专业技术知识。
(4)集成性。集成是指集中统一在一起,其实质是指将各种优秀管理方法的精华部分集中起来组合在一起,通过重新组合、重新创造,使其融合在一起,以实现功能、技术在管理系统中的集成。
(5)系统性。根据系统观点来研究数字化管理中各种功能的关系。
(6)动态开发性。动态性是指随着内外部的情况变化,数字化管理要不断修改和补充数字化的信息输入,从而求出新的数字化的最优信息输出。
2.2.2 数字化发展进程
随着旅游业健康稳定的发展,九寨沟风景区管理机构将面临来自各方面的挑战。在现有模式下以难以支撑以后多元化、人性化的业务发展和管理。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目前主要面临的业务挑战:各个景点游客无法模糊统计;对景区内的各个景点游客无法合理的分配和调度;对景区内的公共设施无法科学的调度与管理;针对人性化服务无法科学的提高和管理。
当前建立统一的指挥管理平台,构建面向服务的数字化服务架构,面向服务的IT架构,是大势所趋,也是解决当前IT困境的务实之道。在九寨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进行集中式IT的建设。
统一的面向服务的IT架构,包括了涉足企业规划和IT发展的各个方面:
(1)统一应用运行平台:以SuperMap三维全息展示可视化应用软件基础平台为中心,搭建多个专有应用子系统,使各个子系统为三维全息展示可视化平台服务,同时中心平台又为各个子系统提供信息传递作为保障,使各个子系统不在是独立的“信息孤岛”。
(2)统一数据库和数据标准:统一的数据库,决定了统一的存储方式和数据格式,采用Oracle或者SQL和XML混合数据库,使其系统数据格式转换难度有所降低,同时降低了成本,易于管理和维护。
(3)统一应用整合平台-企业服务总线:总线结构,简化系统之间的结构,连接方式松散耦合,接口数减少,支持扩展性和灵活性。
(4)统一电子商务平台:支持多种交易类型和业务模式的一个平台,在电子商务平台中领先于业界,是能够外包给联盟合作伙伴,为客户和企业提供多种产品和整体管理的统一平台。使得企业部署方式的管理难度和规模成本得以测底的改变。
(5)统一优化策略和业务创新:通过业务仿真和建模、组装和编排、业务管理和监控、部署等业务流程生命周期管理,能够把IT人员和业务人员整合起来,从而使其持续创新。
(6)统一业务流程整合平台:通过全局业务流程管理,支持系统自动化和人工事务,及可视化流程定义和编排,降低了开发成本和难度,杜绝时间上的浪费,实现真正的随需应变和快速实现IT价值。
(7)统一信息整合平台:通过对整个企业内部信息的分类和整合,使得全局关键数据得以方便地掌握。告别手工数据,打造实时企业,提高企业决策反应速度和效率。
(8)统一安全策略和系统管理:通过这一策略无论软件还是硬件资源的管理都可以得到解决;通过提供统一的管理界面,能够指掌企业全局的IT资源;降低了出差对时间和金钱的浪费;同时提高了企业对整体IT资源的监控,提高了IT服务的响应速度。
2.2.3 数字化建设的意义
自2002年起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启动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着手推动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数字化建设。几年来,在各景区、省级主管部门和部监管项目组的共同努力下,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和数字化景区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
风景名胜地区的数字化建设管理具有如下意义:
(1)搞好监管信息系统和数字化建设,是风景名胜区管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切入点和具体体现。借助现代信息技术,集中应对并解决当前风景名胜区管理面临的保护与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将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扎扎实实地落在实处。
(2)推进风景名胜区监管系统和数字化建设,是创新风景名胜区管理模式的重要举措。推动风景名胜区监管系统和数字化建设,不但可以有效解决上述多年来解而不决的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提高管理效益;同时也将管理监督工作前置,变事后被动处理为事前主动预防,依托现代科技带动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模式的创新。
(3)风景名胜区监管系统和数字化建设,是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到今天,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巨大变迁、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监管信息系统和数字化建设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搞好监管信息系统和数字化建设成为必然。哪个省或者哪个景区如果错失良机,必然被历史所淘汰。“数字九寨”是以九寨沟整个景区光纤通讯网络为基础、地理信息系统GIS平台及基础数据库为可视化平台支撑,以高度的应用平台集成为连接点,通过整合各个业务平台资源,建立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的景区管理平台。将网络技术与现有管理体系相结合,而形成的一套完整的数字化宣传、保护、营销、管理、服务、决策系统。
3 现状分析
3.1 人员状况分析
数字化建设成功与否的一个关键因素是人。通过对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计算机应用水平的调查,可以看出管理局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数字化技术应用水平,但是总体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计算机应用水平是实现数字化九寨沟数字化建设的重要因素,数字化九寨沟建设需要着重考虑培训计划。为了提高九寨沟管理局全员的信息技术应用水平,需要制定详尽的培训方案,培养出一批有相当技术水平的信息系统管理和维护队伍,推动数字化九寨沟的建设,同时也要求在设计开发应用系统时要充分考虑到系统的易用性和友好性,不能因为应用系统的复杂性而影响数字化九寨沟的建设步伐。
3.2 设备及网络状况分析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目前铺设了覆盖整个办公区的网络,指挥中心与中心机房都待建设。目前,九寨沟景区已建设了覆盖办公区域的局域网,景区内已铺设了112芯光纤。已连通至各售票中心、监控点位、SOS呼救点等。据相关人员介绍,但是目前存在着光纤节点较多,光纤容易出现故障,特别是冬天气温低,容易将光缆冻断,造成相关系统不能稳定运行。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升级扩建设。
3.3 信息系统建设状况分析
(1)150M无线对讲系统:目前已建设了一套150M的无线对讲系统,能通过对讲机调度车辆、工作人员等。因为受设备、人流及地理环境影响,给稳定运行带来一定的影响。
(2)SOS呼救系统:目前九寨沟的SOS景点呼救系统主要由分布在树正、日则、则查洼三条沟内的25个终端机和置于数字信息中心一楼的呼叫中心服务器组成,它们通过光纤相连,采用传统电源供电,存在着网点少,终端固定等缺陷,并受到通讯光纤和供电电源等影响,给系统运行带了了诸多不稳定因素。为了保证每一个游客每个时刻的安全,我们需要对SOS景区呼救系统进行全面改进。
(3)景区监控系统:目前已在景区的重要部位(如景点、车站)、售票厅等区域建了57个监控点,用来将各区域的实时图像传回指挥中心,以便相关人员可以随时随地了解各景点的实际情况,以便于景区管理。但因此系统为2003年建设,部分设备已坏,还有因为九寨沟特殊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造成系统不稳定,同时,监控点数量较少,也给景区的管理带来诸多不便,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全面改造和扩建设。
4 结论
综上所述,经过多年的数字化建设,九寨沟建成了办公网络一系列应用软件系统,培养了一批有一定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员工,为数字化九寨沟的深化建设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在数字化建设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网络链路建设迟缓,无法满足不断增长的业务类型和和数字化服务需求。
(2)数字化建设缺乏统一的规划,各个应用系统彼此独立,无法进行数据的汇聚和资源的整合。系统彼此独立,不能进行数据交流和数据共享,成为一个个独立的“信息孤岛”。
(3)系统建设缺乏整体性,缺少一个集景区管理、指挥、调度于一体的集成工作平台,使各部门之间无法进行高效有序的工作协同。
(4)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原有的总体规划方案已不适应“数字化九寨沟”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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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现场总线;FCS;PLC;DCS;分散控制系统
1. 概述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引起了工业自动化系统结构的深刻变革。信息交换的范围正迅速格覆盖从工厂的管理、控制到现场设备层的各个层次,并逐步形成了全分布式网络集成自动化系统和以此为基础的企业信息系统。现场总线(Fieldbus)就是顺应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和适应工业控制系统的分散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方向而发展起来的新技术,因此它的出现和发展便成为全球工业自动化技术的热点之一,受到全世界技术界和工业界的普遍重视。
简而言之,现场总线控制系统(Fieldbus control system - FCS)是将各种现场设备与上一级的监控装置相互联接在一起的全数字化的、串行、双向、多站的网络通信系统。它的技术特点是控制系统的更加开放性和控制功能的更加分散性(一直分散到现场设备)。而支持这一高新技术成为现实的是二十世纪迅速发展起来的数字通信技术、网络技术和微电子技术。
严格地讲,现场总线不是产品,而是一门高新技术。但是任何一种高新技术都要以某种实物形态去展现其功能与价值。因此,随着现场总线技术的诞生与发展,一个与之相适应的产品群体应运而生。它既由来于现场总线技术,又反过来促进这一技术的迅猛发展。总线化的现场设备就是现场总线技术中最基础的,也是最重要的相关产品。
现场总线技术以其先进性、实用性、可靠性、开放性的优点,必然成为未来自动化技术发展的主流。基于现场总线的控制系统与人们预想的一样,对传统的PLC、DCS系统形成了巨大的冲击。FCS已不再是一种预测、一种设想,而是实实在在地作为先进控制系统产品而被人们所接受。
2. 传统的控制系统(PLC、DCS)向基于现场总线控制系统(FCS)的演变
现场总线技术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其开放性,允许并鼓励不同厂家按照现场总线技术标准自主开发具有特点及专有的产品。因此,现场总线技术引入自动化控制系统,促使传统控制系统结构演化,逐步形成基于现场总线的控制系统FCS。
2.1 从PLC到工业PC。
(1)在传统的控制系统中,控制器(或称CPU、或处理器)与I/O模块及其它功能模块、机架等为同一产品,有一致的物理结构设计。典型的结构是I/O模块及其它功能模块通过机架背板上的总线连接。机架扩展也是自定义总线的扩展。这些产品连接技术是封闭的,第三方想开发兼容产品必须得到厂家的许可。
(2)基于现场总线的控制系统中,控制器与现场总线设备(I/O模块、功能模块及传感器、变送器、驱动器等)连接是通过标准的现场总线,因此没有必要使用与控制器捆绑的I/O模块产品(这与插在PLC机架上的I/O模块的配置方法不同),可使用任何一家的具有现场总线接口的现场设备与控制器集成。因此控制器趋向于采用标准的、通用的硬件平台即工业计算机(Industrial compact computer)。
2.2 采用通用工业计算机做控制系统控制器有以下优点:
(1)开放性、标准化系统软件与控制器硬件不再是捆绑关系,专业自动化厂家可以独立开发不依赖与控制器品牌的FCS系统软件。基于Windows/NT操作系统平台,具有大量的标准的软件工具和数据文件格式可以兼容。
(2)价格通用的工业计算机容易形成规模化生产,因此其价格比PLC便宜。
(3)性能指标高、产品更新换代快通用的工业计算机搭乘PC及技术的快车,技术指标高,产品更新换代快。
(4)向上连接计算机管理网络(如IEC802.3TCP/IP等)技术成熟、方便。并可以借用ODBC、SQL等技术与管理数据库方便连接。
3. 从PLC的I/O模块到现场总线分布式I/O
在FCS系统中,插在控制器机架上的I/O模块(传统的控制系统结构)将被连接到现场总线上的分散式I/O模块所取代。分散式I/O不再是控制器厂家的捆绑产品,而是第三方厂家的产品;廉价的、专用的、具有特殊品质的I/O模块(如防护等级、安全系统高、高压、大电流信号等)将具有广阔的市场。FCS的控制器与传统PLC配置方式比较如图1。
从图1可以看出,传统的控制系统(包括:基于PC、PLC、DCS产品的分布式控制系统),其主要特点之一是,现场层设备(包括变送器、执行器、在线分析仪表及其它检测仪表等)与控制器之间的连接是一对一(一个I/O点对设备的一个测控点)所谓I/O接线方式,信号传递4-20mA(传送模拟量信号)或24VDC(传送开关量信号)信号。系统的主要缺点是:
(1)信息集成能力不强:控制与现场设备之间靠I/O连线连接,传送4-20mA模拟量信号或24VDC等开关量信号,并以此监控现场设备。这样控制器获取信息量有限,大量的数据如设备参数、故障及故障记录等数据很难得到。
(2)系统不开放、可集成性差,专业性不强:除现场设备均靠标准4-20mA/24VDC连接,系统其它软、硬件通常只能使用一家产品。不同厂家产品之间缺乏互操作性、互换性,因此,可靠性差。这种系统很少留出接口,允许其它厂商将自己专长的控制技术,如控制算法、工艺流程、配方等集成到通用系统中去,因此,面向行业的控制系统较少。
(3)可靠性不易保证:对于在范围的分布式系统,大量I/O电缆及敷设施工,不仅增加成本,也增加了系统的不可靠性。
(4)可维护性不高由于现场设备信息不全,现场级设备的在线故障诊断、报警,记录功能不强。另一方面也很难完成现场设备的远程设定、修改等参数化功能,影响了系统的可维护性。
基于现场总线技术的控制系统,使用一根通信电缆,将所有具有统一的通信协议通信接口的现场设备连接,这样,在设备层传递的不再是I/O(4-20mA/24VDC)信号,而是基于现场总线的数字化通信,由于数字化通信网络构成现场级与车间级自动化监控及信息集成系统。由此可见基于现场总线的控制系统克服了传统控制系统所存在的不足,使得系统的信息集成能力增强,开放性、可操作性、互换性、可集成性能好,增强了系统的开放性、可集成性和专业性,保证了系统的可靠性、可维护性,由于省去了大量的电缆、I/O模块及电缆敷设工程费用,因而大大降低了系统及工程成本。
4. 结束语
回顾控制系统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我们发现,随着微电子技术、控制理论与控制技术、数字通信技术的发展,DCS成了解决过程自动化最成功的系统。七十年代末DCS已着手将控制功能由集中向分散转移。但是由于受到现场仪表在数字化、智能化等方面的限制,以及DCS自身的困扰,它没有能够将控制功能彻底的分散到现场,如今FCS的出现已经使将控制功能分散到现场仪表上成为必要和可能。由于FCS具有DCS无可比拟的优势,使得FCS在未来的控制领域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毕竟FCS是一门新的正在发展的高新技术,它的出现对人们来说还有一定的认识过程,正如我们当初认可DCS技术一样,只要FCS日趋成熟,标准统一,现场仪表的数字化、智能化问题能很好地得到解决,其市场前景将不可估量。
注:本文中提到的一些名词及缩写:
FCS:现场总线技术的先进控制系统(Fieldbus Control System-FCS)。
现场设备:指现场级检测及执行设备,如传感器、变送器、开关设备、驱动器、执行机构、指示及显示设备、人机操作接口等。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版权
21世纪将人类带入了高科技知识经济时代,计算机、信息和通讯等高科技技术的迅速发展,以信息高速公路和多媒体技术为标志的信息技术革命,将图书馆推向自动化、电子化和数字化的方向发展。数字图书馆的出现对于正在不断产生的浩瀚的信息资源的整理、管理、提取和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数字图书馆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系统工程,涉足多个领域,牵涉到体制、经济、法律、管理、运营、信息安全等问题,以及复杂的社会环境和不同的文化背景。
在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和利用中,尤其要注意相关的版权法律法规。图书馆努力利用网络资源更迅速地为读者提供更丰富的文献信息的同时,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事,避免损害著作人的利益,避免引起知识产权的纠纷,这是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已经面临的现实问题。本文就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知识产权的问题做一些简单分析和探讨。
一、数字图书馆与知识产权
1、数字图书馆
关于数字图书馆,1995年信息基础结构技术与应用(ITTA)数字图书馆研讨会曾将数字图书馆定义为:“用信息管理手段组织起来的多媒体数据收藏,这种信息管理手段将数据表征为信息和知识”。1997年3月,由NSF发起的圣塔菲分布式知识工作环境规划研究会将定义扩展为:数字图书馆概念不仅仅等同于用信息管理工具数字化的收藏概念,它是一种环境,将收藏、服务、人结合起来支持数据、信息和知识的产生、传播、利用、保管的全周期。但从总体上看,虽然数字图书馆在定义的表述上存在差异,但都基本上包含了以下思想:数字化存储文献资源,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递文献信息,网上信息通过虚拟链接提供服务。
数字图书馆的功能主要有:将传统馆藏资源数字化;连接外部信息源获取、更新信息;对数字化数据进行组织、存储和管理等。由于数字信息的形式特点,提高了馆藏的信息量和覆盖面,图书馆的服务形式也由原来的柜台式服务转为自助式,这一变化使知识产权保护这一问题日益突出。
2、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又称精神产权,是从法律上确认和保护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中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它以法律对公民或法人自己所有的精神成果(脑力劳动的产物或智慧的结晶)的承认和保护为基本前提。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产权。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知识产品不同于传统的客体物,它没有形体,不占据空间,容易溢出创造者的实际控制而为他人利用。换言之,只要知识产品公布于世,其他人就容易通过非法处分途径而获得利益。知识产品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知识产品的这一特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等五个方面的特征。
3、数字图书馆与知识产权的一致性和对立性
数字图书馆通过计算机网络化形式,将不同区域、不同国家的图书馆连接起来,形成一个跨区域、跨国家的网络。人们可以在网络的任意终端上使用全球信息资源,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因此,数字图书馆本身已经突破了实际意义上的图书馆的界限,是实现真正信息资源共享的有效途经。
知识产权制度对信息资源的共享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它促进了信息的产生,丰富了信息资源共享的内容。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了作者的合法权益。只有保证了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利益,才能推动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合作,为信息资源共享开辟了更广阔的天地。所以说信息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具有统一的目的和作用,二者具有一致性。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旨在保护所有者的知识产权,同时促进构成这种产权的文献情报信息的充分地公开和利用。数字图书馆的最终目标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特定的用户或网络成员对馆藏文献情报资料的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是法律规定的人们对自己制造的精神产品所享有的权利,它归权利人所有,他人不得随意使用,讲求“排他性”,而数字图书馆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现有文献资源的作用,使其共享网络内成员都有权使用,它讲求“共享性”。因此,“排他性”与“共享性”必然产生矛盾。从这一角度来看,数字图书馆和知识产权又是相对立的。
二、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是以网络为依托的信息空间,其目的是通过互联网把集合的信息资源广泛而又及时地提供给读者。这样,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运行中,信息收集、复制和传播必然会涉及到较多、较复杂的著作权问题。
1、信息资源数字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在数字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建设中,首先必须将文献信息资源作数字化处理,使之能运行于全球信息网络中,方便读者利用。那么,作品的数字化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是类似“翻译”的演绎行为,还是“复制”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9条对“复制”的定义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虽然在这个定义中没有把数字化包含在内,但是我们从复制行为的主观目的、特定方式、劳动特征三方面来看,对文献数字化处理应是一种复制行为。首先,人们对文献数字化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制作与原件相同或相近的复制件,而不是改变原作本身。其次,从特定方式来看,文献数字化事实上是将传统文献原有形式转换成二进制编码形式,并固定在某个载体上。第三,从劳动特征来看,对文献数字化处理或许需要智力劳动,但这种智力劳动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复制效率,使作品不失真,而不是改变原作的内容或进行某种程度上的创新。美国《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中也明确规定,作品的数字化属于复制行为。既然数字化是复制行为,那么,数字化权自然归属为复制权。复制权是著作权中作者重要的经济权利之一,是作者实现其广泛的著作权各项权能的主要前提条件,因此,对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应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并支付费用。也就是说,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转换为电子形式必须获得作品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即构成侵权。
2、数字库开发和利用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核心是建立各具特色的数据库。数据库是作为一种作品、作品片段、数据或其它资料的汇集、整理并通过电子形式表达出来的信息实体。数据库已成为当前普遍使用的数字资源组织方式,信息资源共享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对数据库的共享。数字图书馆开发的数据库类型主要为书目数据库、文摘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它主要通过图书馆工作人员独立开发和购买他人的数据库来实现。书目数据库开发过程中主要涉及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制作文摘数据库时可以不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但要支付相应的报酬,制作全文数据库时,除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外,均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3、网络传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文献网络化传输是数字图书馆的一大特点,它使多年来人们梦想的“资源共享”成为了现实。目前对文献网络传输的性质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属于发行行为,理由是网络构成了对作品的复制行为,即向公众提供了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构成了发行;另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公共传播行为,理由是网络传输同有线电视传输没有本质的区别。数字化信息资源网络传输,会对著作权人造成两种侵权的可能:第一是网上浏览,网上浏览其实就是“暂时复制”行为。第二是被用户下载拷贝等复制行为,以及这种复制行为潜在的商业性,都可能对著作权人造成侵权。
4、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问题
计算机软件是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的总称。计算机软件之所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因为软件是创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它不仅是思想观念,而且它还可以写出和记录。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软件技术的发展。在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大量使用计算机软件。既要使用别人开发的现成的软件,也要使用自己独立研制开发的软件。他们都涉及到软件的权利归属、权利保护和权利管理问题。使用现有软件,有必要在使用前签订规范的转让及授权许可合同,即购买软件,以避免日后不必要的侵权纠纷。自行开发设计的软件,应及时申请专利,进行软件登记,以便确认自己的软件版权专有人的权利。.
三、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
1、数字图书馆域名的保护
域名是为方便网络的使用者而设计的一种技术,它是为计算机提供容易记住和辨别的、无须追寻其知识产权来源的字符网址。由于域名与不含任何意义的一系列数字组织的电话或传真号码不同,域名为了便于被记住和识别,通常含有与企业名称、商标、产品或服务相关的意义。域名的形式是以若干个英文字母、数字及连接符“-”组成,由“·”分隔成几个部分。数字图书馆作为下一代因特网上起核心作用的知识网络,其域名保护不可忽略。数字图书馆在建设过程中,应该注册多个域名。因为拥有两个以上的网址,才能使用户通过不同的途径对其进行访问。数字图书馆同其他网站一样,也会面临域名抢注问题。对于域名管理机构来说,加强域名的知识产权管理,可以有效防止域名抢注行为的产生。
2、数字图书馆网页版保护
网页是万维网信息的基本单位,简单的网页由文字、图片等信息组成。它是由HIML脚本语言等特定计算机语言技术制作的,以HTTP方式在网络中传递的、用于展示组织或个人有关内容的一种信息表现形式。数字图书馆要采用高新技术对未来因特网上的巨量信息资源进行高度有序的组织和管理,这就要求数字图书馆本身能提供大量高质量的网页,为用户提供网络导航服务。因而数字图书馆除了做好信息资源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更应重视对自己网页的著作权保护,以维护自己已在因特网上的独特地位和作用。目前需要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1)网页的合理使用问题。现行的著作权法保护了作品著作者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用户“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包括已建成的数字图书馆网页),不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权和犯罪。如果超出以上两种情形,对于网页的使用即是非法的,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网页权归属问题。网页由于可以存储在服务器的硬盘上,也能打印到纸张上,可以复制,具有传播性,所以网页应视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在建设数字图书馆的过程中,应该处理好以下问题:网页制作者和网页管理者对网页的权限界定;各信息资源子库对其相关网页的权限的界定。
3、从技术方面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技术措施是版权人为了保护版权而在数据库等作品上采取的技术防御措施。众所周知,数字图书馆建成后,读者可在任何时候任意地方通过因特网进入数字图书馆,达到真正的资源共享。但若任何读者都能不受限制地使用数字图书馆中的作品,势必会使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因此数字图书馆必须在其数据库中采用一定的技术措施来控制作品的使用情况。
(1)设置口令。采用权限设置,结合用户权限和口令,保护合法用户使用授权范围内的信息,防止合法用户使用非授权范围外的资源,保护计算机中的个人保密信息。
(2)应用防火墙技术。防火墙是为了确保信息安全,避免对网络的威胁和攻击,防止对网络资源的不正当获取,保护信息资源而采取的一种手段。从理论上说,防火墙指的是提供对网络的存取控制功能,保护信息资源,它实质上就是为了保证网络路由的安全性而在内部和外部网之间的界面上构造的一个防护层,所有的内外连接都强制性地经过这一保护层接受检查过滤,防止网络信息被更改、破坏、拷贝。防火墙技术是当前网络信息安全防范措施最重要的手段。随着新的网络安全问题的发生,出现了许多具有不同功能的防火墙,如病毒防火墙、电子邮件防火墙、FTP防火墙、TELET防火墙等。通常把各种防火墙置于一起使用来弥补各自的缺陷,增加网络系统的安全性能。
(3)加密技术与数字签名技术。当非法用户采用地址欺骗等方法绕过了防火墙,安全网络功能就会丧失贻尽。加密技术是网络信息安全的主动的、开放型防范手段。通过对网络传输的信息进行加密,使得信息服务更加安全可靠,保证了信息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由此达到保证信息安全的目的。加密的主要技术手段是密码技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一般根据信息的特点,以信息的安全性、运行效率、适用性等方面综合考虑,来选择不同的密码体制。在数字环境中,应先保证读者对数字化资源进行浏览,对复制、修改、删除等操作设置密级,如果拥护需进行进一步操作,就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按规定交纳版权费和其他费用后,由数字图书馆对显示在该用户屏幕上的作品进行解密,供用户使用。同时,用户也可以采用数字签名技术来确认网络传输文本的确实性,防止在网络传输中被窃取或篡改。
(4)数字水印技术。这种技术是一种可以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下保护版权的认证来源及完整性的新型技术。数字水印是一串加密数字,隐藏在合法文本中,使得用户只能在屏幕上阅读,而无法复制。现在主要有两种水印技术:一种是浮水印技术,它可以使水印标识显现在作品表面,明显地标识著作权信息,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侵权行为;另一种是视觉不可见的隐藏式水印技术,它可以在数字化作品中加入不可见的水印符号,并通过专用软件在整个因特网上实时搜索这种标记,掌握读者对作品的使用情况。
(5)使用客户认证技术(CA):用户通过版权控制申请获得CA认证,如果该用户利用CA进行非法复制,CA机构将在计算机范畴外进行调查和,同时可设置自动计费软件,将信息使用费自动记入使用者在该系统的网站中设置的账户里。
(6)访问控制技术。访问控制技术是一种访问者对特定网络资源是否能访问或者访问的深度和广度的控制技术。它允许用户对其常用的信息库进行适当权利的访问,限制他随意删除、修改或拷贝信息文件。访问控制的过程是这样:一般是提取访问者的户名、地址等,以及所要求访问的网络资源或服务,然后核对系统中预先设定的访问控制表,让符合条件的访问者进行网络资源的访问或得到网络服务,不合条件的拒绝访问,保护网络资源和重要数据不被盗用。
四、从立法方面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目前,数字图书馆尚处于起步阶段,我们应从版权制度作进一步的调整,加快图书馆立法步伐,提高图书馆保护版权的自主性,通过完善法律来有效地保护版权人及图书馆自身的知识产权。
1、建立与数字图书馆建设相配套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上作品传播速度之快。传播范围之广。传播手段之简便都是以往任何技术都无法比拟的。《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规要跟上时代的发展。因此,我们应参考国外有关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规。既保护权利人对著作权的独占,又能使其作品得以对社会充分利用。
2、解决网上作品使用的授权与付酬问题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66年12月20日颁布的《著作权条约》规定,尚在版权保护期内的作品,上网必须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而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对此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无论怎样使用,都应对著作者的权利给予保护。目前,在数字图书馆的实际操作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一方面可以参照国际著作条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相应解决方案;一方面则应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修改、补充和完善现行著作权法,以便及时解决各种现实问题。
3、明确并扩大图书馆合理适用的范围
“合理使用原则”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允许他人使用享有著作权人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但必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其他权利的法律制度。各国版权法都在不同程度上赋予图书馆对信息资源“合理使用”权利,图书馆应当充分利用这一权利,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资源的利用与共享。数字图书馆的数字化信息资源的合理使用应以其知识产权保护为基础,传播信息应以取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为前提,以免造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图书馆要为努力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环境,明确服务中使用各项资源的知识产权问题,把握好尺度,遵循“合理使用”限定的范围、权限。
4、明确数字化复制的内容
数字图书馆馆藏包括进入公用领域的作品和非公用领域的作品和法律、法令;官方文件属于公用领域作品,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数字化,不必取得版权人的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但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保护作品完整,并注明其版权。对非公用领域的作品,除《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外,在进行数字化的过程中要与版权人相互协调,防止侵权。
另一方面,通过网络传输的数字化信息,用户单纯通过显示器进行浏览而没有获得可供保存的复制品时,不能将这种行为归属为复制,否则,浏览权完全操纵在作者手中,必然影响文化的传播,产生信息的贫富分化。
数字图书馆服务中知识产权问题,实际上是知识产权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上的运用问题,它一方面促进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发展,保护产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又制约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制约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必须进一步协调好知识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建立一套完善的行之有效的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以保证数字图书馆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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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八五”、“九五”规划期以来,我国电信网建设获得了巨大成绩,综合通信能力明显增强,通信网正向全数字化、综合化方向发展。电话网网络规模已跃居世界第二位(交换机总容量达1.1亿门)。全国县城以上城市全部开通了程控电话交换机,程控化比重达到99.7%,长途话路中数字电路占99.2%以上,据ITU统计,1995年美国电信网数字化率达73%。应当说我国通信网路装备水平实现了历史性跨越。但从网络整体看,我国处于网络末端的用户线路短缺问题在一些地区和农村地区十分突出,传统的模拟铜缆为主要的用户线传输手段,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制约着通信新业务的发展,成为建设现代化电信网的瓶颈。随着经济发展,高速数据、高质量视频业务等宽带业务的需求日趋迫切,作为交换局与用户终端间的连接纽带,用户接入网的数字化宽带化也被提到重要日程。我国农村通信市场迅速启动,将成为电信业务发展新的增长点。因此,农村用户接入网的建设也十分迫切。农村用户接入网建设受农村用户分散、地形条件复杂,山区、水网、用户线路超长,再加上农村经济条件差,这些特点,使得农村地区的用户接入网建设难度比城市用户接入网建设的难度更大。
目前,接入网的许多技术仍不够成熟,或成本太高,离大规模商用化还有一定距离。我国有关接入网的体制、标准正在抓紧制定中,相关的接入网试验也在几种交接上进行实用化试验工作。因此,在确定各地区接入网发展途径和建设中,一定要根据城市和农村地区具体情况,根据不同特点和条件,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发展接入网。
三、接入网的定义和定界
国际电信联盟ITU-T已通过关于用户接入网定义、定界和功能的G·902建议,以及接入网的接口建议G·904、G965,我国已制订了接入网的相关标准。
接入网(AN)是由业务节点接口(SNI)和相关用户网络接口(UNI)之间的一系列传送实体所组成的,为传送电信业务提供所需传送承载能力的实施系统,可经由Q3接口进行配置和管理,传送实体提供必要的传送承载能力,对用户信令是透明的,不作处理。换言之,接入网是由网络侧V或Z参考点与用户测T或Z参考点之间的所有机线设备所构成。
接入网所覆盖的范围由三个接口定界,即网络侧经由SNI与业务节点(SN)相连,用户侧经由UNI与用户相连,管理方面则经Q3接口与电信管理网(TMN)相连。其中SN是提供业务的实体,是一种可以接入各种交换型和/或永久连接型电信业务的网元,而SNI即是AN与SN之间的接口。可提供规定业务的SN有本地交换机、租用线业务节点或特定配置情况下的点播电视和广播电视业务节点等。
四、接入网的功能、位置及标准化接口
根据接入网的定义,接入网为本地交换机与用户端设备之间的实施系统,它可以部分或全部代替传统的用户本地线路网,可含复用、交叉连接和传输功能。接入网可支持包括窄带和宽带多种业务的综合接入。
为了支持不同的业务,接入网需要有不同的接口。交换侧和用户侧的接口根据具体的应用情况配置,两侧的接口可以是不对称的。目前ITU-T规范接口版本交换侧采用的为V5.1和V5.2接口,将来接口类型还要向前发展,例如宽带V接口,如VB5.1,VB5.2,SDH接口和租用线接口等。
V5接口的诞生对接入网的发展起到了极大推动作用。
直到不久前,音频(VF)接口仍是电话用户与本地交换机之间的唯一接口。超过铜线用户电缆的覆盖范围时,只有采用远端模块或音频转接的用户环路载波设备(SLC)来实现接入。这两种技术目前都存在严重的缺陷。SLC设备在交换机侧需要进行一次A/D和D/A转换,无论在经济上还是技术上都极不合理,而且无法解决数据业务的接入问题,因为数据要求透明传输,不能转换。远端模块在技术上和经济上都比较合理,然而,交换机与远端模块之间的数字接口没有统一规范,不同厂家的设备不能互通,给网络的规划和建设造成一定困难。交换机局间中继的数字接口则由于不能支持用户线信令而不能用于接入网。
V5.1和V5.2建立在2.048Mbit/s接口基础上,除了帧同步时隙外,使用一个或多个时隙作为通信控制信道来传送信令,其它时隙作为承载信道,可以传送64Kbit/s数字话音信号或ISDN的B通道信号。V5·1支持1个2Mbit/s链路,1个位于TS16时隙的通信控制信道,其余各时隙固定分配给各承载信道。V5·2支持1~16个2Mbit/s链路,1个或多个通信控制信道,承载信道时隙动态分配,且具有集线功能。
V5链路接入协议定义了V5的所有功能,内容包括:电话网用户信令信号的双向传递、用户端口的状态和控制信息的双向传递、ISDN的D通道信息的双向传递、V5.2承载信道的动态分配和集线控制、V5.2的多个控制信道的倒换功能和承载信道连接功能、V5.2的多个2Mbit/s链路的管理功能等。
V5接口支持的接入类型包括:模拟电话、ISDN基本速率接口、ISDN基群速率接口(仅V5·2)及半永久连接租用线路。
V5接口的问世推动了接入网的技术和产业的发展。
(1)由于V5规范了数字化的用户接口,从而使接入网的引入变得既经济又有效,使得用户环路中音频转换接技术SLC作为一种应用技术将被取代。
(2)由于V5支持多种业务以及它们的综合接入,使得从此在接入网上能够实现模拟和数字多种业务的综合接入。
(3)由于V5接口将交换机的数字接口标准化,故为开放式接口,打破了交换机远端模块的专有性,交换机与接入网设备可由不同厂家提供。大批的厂家加入到接入网行业中竞争,大量的生产降低了设备的成本。各本地网所处地理位置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齐,对接入网的业务需求差异较大,广大农村地区拉入网的发展相对滞后,但随着交换机数字化,ISDN的引入,多种接入网组网方式的应用,迟早要在农村地区实现。
二、国外接入网状况
目前,世界各国电信公司普遍把发展接入网作为主要的经营策略之一,倾注了很大的力量。设备制造商也积极适应这方面的需要,开发了各种各样的接入网设备产品。
接入网概念的出现,使电信运营者能够综合考虑用户环路的设备配置问题,既着眼于现在的需求又放眼于网络未来的发展。但由于发展的不平衡,服务水平都存在巨大差异。在现阶段接入网发展建设过程中,普遍面临着两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个是在电信欠发达地区缺乏配套的用户线问题,另一个是电信发达地区用户环路的数字化与宽带化问题。在发展中国家,城市和乡村普遍存在着因没有用户线而造成的大量待装用户无法及时装机。
许多国家的电信运营公司认为,采用无线用户环路解决电话网的机线矛盾是见效最快的方法,尤其在偏远的农村和山区,效果更明显。因为目前的农村电话用户基本是固定用户,不存在不同无线技术之间的互通问题,也基本不考虑漫游问题,所以原则上可以不对采用的技术加以限制。
另外,SDH/SONET已大规模推广,ATM也已经从实验室走向公用网,开始商用。因此用户环路也需要相应宽带化以支持各种宽带业务。现在,电信运营公司已经认识到用户环路宽带化刻不容缓,纷纷提出改造或重建用户网络的计划。
用户环路宽带化的方案有很多,如FTTB、FTTC、FTTH、HFC、HDSL、ADSL、WLL等等,并且有可能不断推出更新的接入技术。
对于新的各种接入技术,FTTB、FTTC、FTTZ将在近期内占有较大市场;国外电信界普遍认为FTTH是未来的发展方向;HFC是目前较看好的提供CATV等宽带业务的方法;HDSL在利用现有用户线对提供基群速率业务方面技术相对比较成熟;WLL还限于提供基本电话业务,与有线技术相比很具竞争力。但无论采用什么技术,运营公司最关心的是每线成本及商用的时间。
无线用户环路(WLL)目前主要用于提供基本电信业务,所采用的主要技术是以数字/模拟蜂窝为基础的技术、数字微波技术和毫米波(28GHz)技术、一点多址技术。
目前,无线用户环路在发展中国家应用较多,想以此加快提高和发展电信业务。一些发达国家新的运营公司也用WLL作为竞争手段,在日本,已把发展无线接入技术作为今后通信发展的主要技术政策之一。日本NTT公司将从1998年开始在人口密度低的农村地区,采用光纤接入和固定无线接入方式或有线无线混合接入等方式正式商用PHS-WLL固定无线接入技术,并把这种技术推向国外。一些国家在局部高密度用户区域也开始应用无线接入技术(PHS等)以扩大业务。
五、接入网的组网技术选用
1、有线接入技术
当前比较实用的有线接入方案中,除了传统的铜线接入方式外,有以下四种接入技术:
(1)光纤接入(FTTB、FTTC、FTTZ、FTTH等)。FTTB、FTTC、FTTZ、FTTH等接入方案是按光纤敷设到那里来区分的,即以接入网主干系统与配线系统的交界点—光网络单元(ONU)的位置进行划分的。FTTB是指光纤敷设到办公大楼,FTTC是指光纤敷设到路边,FTTZ是指光纤敷设到用户小区,FTTH是光纤直接到每个家庭。从技术的角度看,FTTB、FTTC、TFFZ基本相近,没有实质性区别。
从运营角度看,当前业务量最大,用户需求最迫切的是FTTB。FTTB的特点是全数字化接入与传输,主干系统的传输媒介是光纤,各种业务以时分复用方式接入,传输速率为155Mb/s或140Mb/s;配线系统使用星型结构的铜绞线作为传输媒介,根据终端设备的种类,配线系统可以使用二线连接或四线连接结构;FTTB与交换局之间应使用V5接口。可实现多种业务的综合服务(包括宽带业务),容易向环型光纤网过渡。
目前发达地区农村接入网已广泛采用了架空光缆,今后在地形条件适宜的农村地区,光缆到乡、镇、村是发展的方向,地、县到乡镇之间地理环境允许的情况下应敷设光缆,接入技术仍可优选远端模块。模块服务半径7~10公里。光缆应备有传送CATV信号的单独光纤为实现共缆分纤综合传输电话和CATV提供基础装备。虽然目前农村普及率水平很低,但近几年农村电话发展速度持续高涨,农村通信水平将有大幅度增长,因此建设农村的光缆接入网应有长远规划来指导建设。
(2)光纤同轴混合接入(HFC)。它的基本特征是以模拟传输方式,综合接入多种业务信息。HFC的主干系统使用光纤,采取频分复用方式传输多种信息;配线部分使用树状拓扑结构的同轴电缆系统,传输和分配用户信息。在HFC网上传输数字语音和数字图像信息时,必须经过宽带调制器(64QAM)将数字信号调制到模拟信道中传输。
HFC可用于解决CATV、电话、数据等业务的综合接入问题。
(3)高速数字用户环路(HDSL)。为了充分发挥现有市话电缆的作用,解决用户线不足和高速业务的需求的矛盾,国外研制开发了高速数字用户环路HDSL技术。使用两对用户线传输2.048Mb/s信息的能力。HDSL可充当用户接入网的主干传输系统。
HDSL的优点是充分利用现有铜缆实现扩容,也可以解决少量用户传输384Kbps和2Mbps宽带信号的需求;安装HDSL设备时基本不改变原有设备,施工方便迅速;当更大容量用户环路建成后,HDSL设备可以转到异地使用。对于原来已铺设有铜缆到乡、镇及村的农村地区,HDSL方式对迅速扩容和开放数据业务也是一种可行的方案。
2、多种固定无线接入技术
在有线通信不断发展的同时,无线通信技术以其灵活方便、建设速度快、维护费用低、受环境限制少、适合于远距离分散用户等功能特点,成为接入网建设中必不可少的手段之一。其中,固定无线接入是解决我国目前机线矛盾等问题的主要方式。地、县到乡镇之间地理环境不允许敷设光缆,接入技术应优选多终端固定无线接入。服务半径10~30公里。
在城、乡用户线紧张的地区,用户的扩容也可采用无线技术接入手段,日本已大量采用无线接入手段、PHS-WLL。
无线接入大体上可分为:
(1)现有移动技术的固定应用,如蜂窝技术和无绳技术;
(2)专为固定无线接入设计的技术;
(3)微波技术(一点多址技术)。
从技术的角度上讲,在城市和农村地区均适用。上海市区已应用一点多址无线接入系统开通电话、传真、数据等业务,农村地区也有较多应用。
采用移动技术或专用固定无线接入技术的系统从应用的角度来说有两种系统结构:与移动混合组网;单独组网。
(1)基于蜂窝移动通信网的网络结构,即固定无线终端接入到移动交换机MSC。此方式可使运营者以同一系统结构服务于移动和固定的不同用户群;
(2)典型的固定无线接入系统结构,即直接接入到PSTN/ISDN,而不接入到移动交换机。
这种结构是由PSTN/ISDN本地交换机来进行呼叫处理、计费和编号识别等。
当固定无线接入系统与PSTN或ISDN连接时,固定无线接入系统应能透明地支持;
(1)PSTN的电话业务、电话新服务项目及非话业务。
(2)ISDN的用户综合(电信)业务、承载业务以及补充业务。
(3)微波一点多址技术是提供中低容量大范围覆盖(几十公里到几百公里)的用户环路技术。它的技术特点决定了它适合在水网地区和山区,每到夏季汛期,通信紧张的矛盾极为突出,但受地理条件限制无法采用有线技术的农村使用,从目前的商用情况看,它的确是解决农村通信的一种主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