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4 16:54:3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法基本理论,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税务会计;基本理论;理念体系
1税务会计的基本理论研究
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的时候并不长,尚处于发展之中。目前为止,人们对税务会计理论的研究还不成熟,这里仅对税务会计的基本理论问题加以探讨。
1.1税务会计的概念结构
1.1.1税务会计的目标。税务会计的目标是由国家财政、国家税法以及财务会计交互作用而形成的,这是因为税务会计受国家税法目标以及现代会计理论、技术的制约。税务会计目标有两个,一是为税务管理当局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二是为纳税企业管理当局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
1.1.2税务会计的职能。税务会计的职能主要体现为:一是贯彻税法的职能。企业运用会计方法核算其生产经营活动时,必然依据税法进行账务调整,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纳税意识,有利于税法的贯彻实施。二是税务筹划的职能。税务会计会寻求最佳的途径减少纳税,纳税人通过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利润分配、破产清算的税务筹划,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
1.1.3税务会计的特点。税务会计是会计学的一个分支,与其他会计相比具有以下明显特点:一是税务定向性,税务会计应用于税务这一特定领域。二是法律约束性,税务会计以税法为准绳,税法随着国家经济形势和政策的变化而改变。三是目标双向性,税务会计既要服务于国家,也要服务于纳税人。
1.1.4税务会计的要素。税务会计的输入是财务会计提供的,财务会计的会计要素在税务会计中也是适用的,如: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同时,税务会计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会计,还有其自身所独有的要素,如:应税收入、应税增值额、应税所得、计税差异、税款费用、经营所得和资本利得等。
1.1.5税务会计的原则。从税务会计行为来说,税务会计具有合法性原则、时效性原则、调整性原则、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原则、经济性原则、合理确认扣减项目原则;从规范税务会计方法来说,税务会计具有谨慎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收付实现制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划分经营所得与资本利得的原则、可预知性原则。
1.2税务会计的方法
要实现税务会计的目标,必然采取一定的方法。根据其用途的不同,主要可分为纳税调整方法、计算税金方法、纳税筹划方法和纳税报告方法。
1.2.1纳税调整方法。一是账簿核算法,对账簿记录的企业收入与费用项目进行核算,从而计取应税收益。二是差异调整法,对所得税的总分账簿或辅账簿进行调整,以合理计算税费。
1.2.2计算税金方法。税金的计算方法因税种不同而有差异,但基本的方法是在课税对象乘以适用的税率,乘积减掉扣除的税额或应退的税额,便得出应纳税额。
1.2.3纳税筹划方法。纳税筹划是企业经济性纳税原则的贯彻落实,纳税筹划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其结果不外乎减免纳税和延缓纳税两种途径。
1.2.4纳税申报方法。纳税申报主要是填写并送报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书面报告,完成申报纳税,接受税收机关稽查。
2税务会计理论体系的构建
税务会计理论体系构建的目的是对我国税务会计理论的研究情况进行探讨,找到其不足和薄弱之处,从而确定下阶段税务会计理论研究的方向和重点。
2.1构建税务会计理论的原则
结合我国实际以及税务会计的特点,税务会计理论的构建应确定以下原则:客观性原则、逻辑性原则、总体性原则、历史性与动态性原则,以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逻辑一致的、富有战略性的、发展的税务理论体系。
2.2税务会计理论体系的构建
遵循上述原则,以税务会计环境为逻辑起点,以税务会计的管理属性和会计属性为左右翼,可以构建我国税务会计理论体系的大体框架图(见图)。
“税务会计环境”是一个经过高度抽象的会计基本概念,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税务会计环境(仅指外部环境)。在这里,税务会计环境是指税务会计的内外环境息息相通,不断进行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共同构成税务会计发展的整体环境。
“税务会计的会计属性”是奠定税务会计的基础理论,而“税务会计的管理属性”则是税务会计的应用理论,二者并行为税务会计的最重要方面。其关系具体表现为:税务会计的会计属性通过会计的专门方法为税务会计的管理属性提供信息,税务会计管理属性中所需的历史资料大部分来自于税务会计实务。
“税务会计原则”是从税务会计基本前提出发,对于实现税务会计目标提出的根本性要求,是税务会计工作的指针。它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规范税务会计行为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时效性原则、调整性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原则、经济性原则(税务筹划)和合理确认扣减项目原则。二是规范税务会计方法的原则.包括谨慎性原则、实质与形式并重原则、收付实现制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划分经营所得和资本利得原则和可预知性原则。
税务会计方法。方法是实现目标的工具,为完成税务会计报告和提供纳税人的税务活动信息,税务会计必须有一套自己的方法体系。税务会计方法包括:纳税调整方法、计算税金方法、纳税筹划方法和纳税报告方法。税务会计报告是税务会计信息的载体,表现为纳税申报表和说明书。其使用者对外为税收机关,对内为纳税人管理当局。
总之,我国税务会计理论体系的构建尚处于不成熟阶段,还有诸多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进行研究。
参考文献:
[1]王锦凤.浅析中国税务会计[J].经济研究导刊,2011(30)
为会计专业的核心课程,税法是一门理论与实践并重且强调实践的课程,在培养高技能的会计专业人才过程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税法课程的教学研究和实践中,专家、学者们提出了许多改革方面的意见。然而,面对“营改增”在全国范围的试点等税收新形势和学生需求的多样化,进一步探讨现行税法课程的改革,培养税收理论知识扎实、税务实务操作能力强的会计专业人才,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迫切要求。
一、新形势下会计专业税法课程的特点
(一)内容更新快、时效性强,教学难度大
为适应国际化和深化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作为调节经济重要手段的税收,正不断发生着变化,税法体系中的税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随着国家对经济和社会调控的目的不同而频繁变动,如“营改增”、房产税的试点、遗产税的讨论等,必然导致税法课程内容更新快、时效性强,加上现有税法教材的滞后性,要求教师密切关注税收法律法规的动向,及时更新现有教学内容,这对授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客观上加大了税法课程教学的难度。
(二)内容复杂、关联性强,学习难度大
税法课程涉及的税种多,实体法就有十几种,包括各税种的税法构成要素、税款的计算等;此外还有税收基本理论和税收程序法等。各税种之间以及与其他学科的关联性强、学科跨度大,同时涉及到税收、财政、法律、财会、国际贸易、经济等多学科的知识点。因此,在学习税法的过程中,既要全面、系统地掌握课本知识,对比各税种间的异同,还要掌握好相关学科的有关知识点。而这对相当一部分学生而言,学习难度较大。
(三)理论枯燥、实践性强,兼顾难度大
不论从税收实体法的各构成要素到税款的计算,还是从税收基本理论到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行政法规,都是理论枯燥的法律规范,如果脱离具体的社会经济实际,这些法律就没有任何意义。表面上看税法是税收法律理论,实际上它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只有联系实际进行教和学,才能真正掌握税收理论,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实践。然而,由于税法内容复杂、关联性强、更新快、时效性强,在有限的课时内,要兼顾二者难度较大。
二、会计专业税法课程教学现状
(一)学生重视不够,学习动力不足
除了准备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的学生外,与其他的会计专业课程如会计学、成本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等相比较,学生主观上普遍地没有同等重视税法课程的学习,加上税法内容繁杂,实践性强,学生畏难情绪严重,学习动力不足,直接影响到税法课程教学的效果,不利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二)教学内容缺乏关联性
在税法课程的教学中,教师注重讲解各税种的基本内容,但是往往孤立静止地讲解,忽视了从各税种之间的比较和联系的角度进行教学。例如流转税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进口环节既涉及到关税,还涉及到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中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前后有关联。同时,一个纳税人、一种经济业务往往也会涉及不同的税种,如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消费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各税种之间借助于纳税人或者经济业务发生了联系;另外,税法与会计学、财务学等其他相关学科的关联性也很强,唯税法而税法的教学,带来的是教学效率低,学生联系实际和动手能力得不到较好的培养。
(三)教学方法缺乏多样性
在教学课时有限的情况下,教师为完成教材内容仍然采用传统的以讲解为主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比较教学法等较少采用,使学生难以积极地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特别是在各税种的比较、各经济业务的税务处理等方面,教学方法缺乏多样性,学生大多还是被动地接受,不能达到培养实际操作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的目的。
(四)理论联系实际不足,实践教学欠缺
税法是一门理论与实践并重且强调实践的课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应同时贯穿于税法教学的全过程。然而,许多院校没有税法模拟实验室,也没有比较实用的实践课教材,不能进行有效的实践教学,如填制纳税申报表、税款入账、电子纳税系统的使用、企业纳税筹划案例的讨论等。尽管目前有些学校开设了纳税申报实务实践教学课程,有配套的《纳税申报实务》教材,然而实践教学环节与理论教学在时间安排上难以最优兼顾,税法课程设计基本上是要求学生完成税款计算到税务处理,然后是纳税申报的处理过程,而且通常是各个税种的单项模拟训练,即某项经济业务所涉及的某个税种的税务处理过程。这样就容易使学生只是停留在根据所给的数据去计算某个税种的应纳税额,而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的企业涉税业务的处理过程。实践教学的欠缺,不利于学生专业能力、创新能力和职业能力的培养,难以满足社会对应用型会计专业人才的需求。
三、改革会计专业税法课程教学的建议
(一)更新教学内容,体现税法课程独特性的要求
为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应密切关注税收动态,搜集最新的税收政策和相关信息,及时更新和完善教学内容,既保持各税种之间的联系,又兼顾与其他相关学科之间的联系,同时使课堂教学与税务实践保持一致。对于会计专业学生,选择基本理论和实例相结合的教学内容,注重税法课程内容的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结合,在加深学生对理论理解的同时,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保证教学内容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时效性,体现税法课程独特性的要求。
(二)运用多种教学方法,满足学生需求多样性的要求
教学方法是税法课程改革的关键。由于税法课程内容复杂而枯燥,在发挥传统教学法优势的基础上,为满足学生需求的多样性,激发学习动力,可根据具体情况,运用多种教学方法。一是启发式教学法,启发引导学生进行积极的思考,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和学习主动性。二是情景教学法,通过给学生营造不同的问题情景,以及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培养学生创新思维。三是比较教学法,根据各税种之间以及税收与会计之间的联系,将相关税种的要素内容进行比较,或者将税法和会计准则进行比较,抓规律,找异同,培养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四是案例教学法,通过精心设计的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分析和讨论案例中的各种疑难问题,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五是项目教学法,是一种以任务驱动为核心的教学模式,按照实际工作中办税员的业务工作场景模拟教学场景,要求学生完成税款的核算、申报和缴纳等任务,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最后利用税法教学软件、多媒体和网络教学平台等现代化的教学手段,使课程更贴近生活和学生的实际,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运用知识的能力。
(三)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注重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
1.加强税收模拟实验。建立税收模拟实验室,按照税收征管程序,让学生轮流模拟不同岗位人员,如模拟税务人员、税务会计,演示税务登记、纳税鉴定、发票领购、发票认证、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具体的涉税业务、模拟税务法庭等,激发学生学习热情、培养动手能力。
2.充分利用校外实训基地。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带领会计专业的学生到企业参观考察,熟悉经济业务及纳税业务全过程,解决学生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弱的状况,为理论和实践良好的结合打下基础。
3.手工操作和计算机操作相结合。随着会计信息化和税务信息化的广泛应用,要求学生手工操作完成纳税申报实务,并利用税务软件进行计算机操作,熟悉原始资料的录入、记账凭证的打印、账簿登记、纳税申报表的生成,并根据实训资料进行税务分析,编制税务情况说明书,提高学生税务信息化水平的同时,又掌握了完整的税务业务流程。
4.安排一定的实习时间。可安排学生去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局进行中短期实习。通过税务登记、代领发票、申报纳税、建账、制作涉外文书,锻炼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完善考核内容和方式
税法课程的考核应侧重学生运用知识的熟练程度、实际操作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充实考试内容。结合不断变化中的税法内容,增加税法新知识点、难点及热点问题和实践性的考试内容。比如,设计企业纳税申报资料,要求学生填制增值税申报表和涉税记账凭证,登记涉税账簿等,使学生掌握最新、最有用的知识。
2.增设考试形式。在传统闭卷考试的基础上,设立开卷、半开卷以及单科论文、调查报告等多样化的考核方式,并增加其在最终成绩中的权重,使考核方式更加科学,有助于学生提高灵活运用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更新考试题型。在题型设计上摒弃填空题、名称解释、简答等死记硬背知识的题型。设计包括判断题、选择题、计算题和综合分析题在内的能够体现学生理解、灵活运用能力的题目。
税法学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开始被接受。但是税法学在我国毕竟进入法学教育才十余年,还很不规范,大多数学校法学专业还不是作为一门课程,仅仅是作为经济法学的一章简单介绍一下,税法应该是一门独立的学科,而且它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应该等到提升,成为法学专业骨干课程。在美国、欧洲和亚洲许多国家都是作为法学的必修课程。如果税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就需要建立自己科学的、规范的理论体系。目前,税法学在这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体系不规范、内容不稳定,名称不统一,缺乏一个统一的教学大纲约束。
为了更好规范税法学的内容体系,笔者提出如下几个问题与同行探讨。
1、关于税法学与税收学的区分问题
目前作为法学教育的税法学与作为财经类的税收学体系过于接近。固然,二者的联系以及内容有一定的相互重复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毕竟这两门课程分别属于不同的两个学科门类,应该有各自的逻辑体系。
首先,税法学的理论基础应该是法学而不应该是经济学。应从税收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来构筑税法学的理论基础,以此与税收学相区别。税收学的基础的研究目标应该是对税制进行经济学分析,探索税制各要素与经济变动之间的函数关系,不断优化税制结构,达到税收的最佳调控目标。税法则是从宪法权利(权力)出发确定权利、义务,并使这些权利、义务得以实现作为研究的目标。
其次,税法的原则也不应该借用税收学的原则。亚当斯密、瓦格纳以及当代经济学家提出的税收理论和原则为税收法律制定和实施奠定了理论条件。税法的原则不应停留在这一层面和角度上,而应结合税收的立法和执行特殊性,总结概括税收立法、执行过程中带有共同性的准则。这些准则即要借鉴税收理论和原则,又要具有鲜明的法学特征,还不能照搬法学共有的原则,反映税法的特殊规律。如税收法定原则、无差别待遇原则(平等原则)、纳税人权利保护原则、服务原则等等,都是税法学值得高度重视的原则性问题,经过广大学者的努力,税法固有的规律性东西会被发现,并逐步取得共识。
再次,税法学所阐述的内容具有规范性的特征,而税收学具有较强的理论性。税法学作为法学学科与刑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等学科一样,其内容体系应主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学理阐释,不排除必要的理论探讨,但所阐明的规范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不能用理论探讨代替现行的法律规定。而税收学作为经济学理论主要应研究税收理论基本规律、范畴概念、历史、各派学说等,属于理论、制度和政策方面,对税法有理论上的指导作用。
2、关于税法与财政法的衔接问题
税法与财政法有着较密切的联系,税法学引入一部分财政法的内容是必要的。但是,二者也各自有着自己独立的体系。财政法是调整国家在财政管理活动中与财政管理相对人所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包括财政政策、财政原则、财政活动方式和程序以内的基本法律制度,所涉及的内容有:预算、税收管理、国家采购管理、财务会计管理、国债发行与管理、转移支付、财政监督和法律责任等部门法律法规。
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财政法律体系中不可避免会涉及税法的内容,国务委员财政机关也属于国家税务主管机关,国务院的税收法规大部分都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签发。但是,省以下各级财政机关则不是税务主管机关。税务主管机关和税款征收机关也不是一回事,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所以税法与财政法有必要分离,税务机关的执法权限不应纳入财政法体系之中,财政部门的执法权限不宜扩大到税收领域,以防止地方政府过多过滥的地方政策。
与税法联系较密切的财政法内容主要有宏观财政政策、分税制财政体制、税款缴库和转移支付制度等方面内容,这些应包含在税法学内容体系之中。与税法虽有关系,但在体系上没有直接联系的内容,不宜引入税法学。
关于财务会计管理,财政部门与税务机关职能有交叉。根据<<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内的会计工作。”这一规定明确了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但是,在税务、审计、金融等部门的管理职责中也也涉及会计工作,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有账薄凭证管理权。这是税收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才能正确确定税基和计税依据。因此,税务机关对账薄、发票和其他会计凭证的管理是必须的。另外,由于我国施行税法与会计法适当分离的原则,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过程中,需要对会计项目进行调整,对二十余项指标的调整形成了独立于会计法的税务会计。这些内容应包含在税法学当中,而财政法涉及会计工作的内容主要应是会计制度的制定、会计人员的管理、会计工作的监管、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等。目前税务会计内容大多数税法学教材尚未列入。
3、税法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
经济法学无论是从研究对象还是内容体系都比较混乱,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规定,税收法律制度被收入宏观调控法部分,但是在内容上却没有以税收的调控职能作为重点,而是介绍税收和税法的概念以及税法的基本制度为重点。税收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在经济法学的宏观调控内容中应该涉及,但是应把握好角度,应围绕税收和税法的宏观调控职能(手段)加以阐述,而不应该在这很小的篇幅内全面介绍税法,主要应讲清楚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一样,是如何发挥其调控职能的。
根据我们十余年税法学教学的实际情况看,税法学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学科,是学生反映最难学的学科,需要具备一定的相关知识为基础,如会计学、经济学等,而目前法学专业学生这方面的知识比较缺乏,需要老师在课堂上根据税法学需要引入相关知识并进行解释,学生才能理解。如果按照<<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规定的税法在经济法学二十四章中的一章来讲,学生可能连起码的概念也建立不起来。
另外,经济法应是一个学科而不应是一门课程,如果作为一门课程的话,也只能称之为经济法总论或经济法概论,侧重于经济法的概念及研究对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原则以及体系和内容的概述,为学生进入其他经济法律部门的学习奠定基础。如果经济法学把目前所涉及的法律领域的法律制度都收
关键词:税法;教学改革、思考
对于财经专业而言,《税法》是一门重要的基础课程。现行税法教学中,多存在课程内容编排不系统、技能训练缺乏、实践性教学偏少等问题。如何进行《税法》教学改革,使学生充分掌握相关知识,并熟练应用于今后实际工作,已成为高校财经专业的一门课题。
一、《税法》课程现状分析
(一)税法内容广泛、变动频繁,限制学生的学习
税法内容广泛,是集经济与法律一体的学科。掌握税法知识,需要大量的基础知识,如经济学、会计学、法律等。这些知识的积累,需要时间与经验。如果没有系统的引导,对于大部分学生而言,基础知识匮乏,使税法课的教学受到一定的制约。如具体行业营业税的计算、增值税出口退税的计算、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等。学生基础知识的匮乏限制了学生对税法的理解和掌握。
我国的市场经济处于初级阶段,各种问题不断变化,针对税制运行中出现的文,国家税务总局及相关部门不断进行调整。如增值税的转型、个人所得税中免征额的确定等。各税种的补充文件、通知等行政行法规非常多,变动频繁,教师如果不及时跟上,则往往将旧的规定传递给学生,造成知识更新的迟缓。学生对不断变化的法规感到应接不暇,无所适从。甚至放弃最初的强烈愿望,转为知难而退,逐渐丧失学习兴趣。
(二)教材水平欠缺、教学方法单一,限制教学的效果
教材市场上,税法教材数量极大,但高质量、高水平的税法教材匮乏,绝大多数教材存在如下问题:一是理论部分过重、范例分析缺乏或比例很小;二是过分罗列税收政策条款,例题比例过少,且缺乏对应性;三是跟新速度慢,与不断修改、完善的税制不相适应。
从教学方法上看,大部分教师以讲授为主,较少与学生互动。很多情况下,囿于教学计划学时的限制,教师为了完成教材内容,采取满堂灌的方式,不分轻重缓急地将教材内容讲授完毕,不考虑学生的接受能力。学生被动地接受,囫囵吞枣,无法消化吸收。结果是,教师追求税法知识的全面性,而学生则是越来越模糊,事半功倍,事与愿违。
(三)缺少实践操作,理论与实际无法结合
税法是实践性较强的一门课程,在学习过程中,学生如果得到实践机会,具体操作企业纳税实务,则有助于加强理论知识的掌握。而现实情况时,税法课程一般不安排纳税实务环节,学生无法实际操作纳税实务,税法演变成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
二、《税法》教学改革的一些思考
针对《税法》教学上存在的缺陷,笔者提出以下一些思考。
一是我国税制处于不断的完善过程中,变动频繁,教师需时时把握税收政策的最新动态,已使法规的掌握处于最新状态,为此,需要教师多多关注与税收法规相关的媒体,包括相关的报刊、广播、网络等,随时更新知识,更新教学内容。
二是在教学方法上,除了讲解法规条款外,应同时结合案例分析。涉及某一税种法规进行讲解时,教师应将该税种的立法背景、意图、条款及相关操作问题做重点讲解。我国现行税种较多,在税种选择上,应对具有重要性的税种进行讲解,如将重点放在基本理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税收征管法,对于其他小税种,不讲解或少讲解,可让学生根据已掌握的基本原理进行自习。在对法规进行讲解时,教师应选取相应案例进行分析。每一重要税法条文,都应有与之对应的案例分析。如此,将枯燥、晦涩的法律条款与实际相结合,即增加知识的吸引力,又有助于学生理解掌握。
三是在教学计划的安排上,除了理论教学外,还应在具体税种讲解完毕后,安排企业办税业务综合实训课程,尽量创造条件让学生到企业、税务机关做短时实习。让学生得到将理论用于实践的机会,以巩固所学知识。
参考文献:
【关键词】税法基本原则理论基础现实根据历史依据
法律原则是一个部门法存在的根本,任何部门法如不能归纳、总结出若干自己的法律原则,而只依赖于某种价值取向,则难以构造出一套严密、周全的理论和相应的体系。税法基本原则是一定社会关系在税收法制建设中的反映,其核心是如何税收法律关系适应一定生产关系的要求。税法基本原则是税法建设中的主要理论问题,对此问题的研究不但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对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还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对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的基础和依据作以探讨。
一、关于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的各种观点
关于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有人认为“税法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亦是一国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包括(征税)双方应普遍遵循的法律准则。”也有人认为“税法的基本原则是规定或寓意于法律之中,对税收立法、税收守法、税收司法和税法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解释的根本指导思想和规则。”
对于税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我国学者观点不一,论述颇多。1986年刘隆亨教授最早提出“税法制度建立的六大基本原则”。进入九十年代以来,一些学者开始借鉴和参考西方税法基本理论,将西方税法的四大基本原则,即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社会政策原则和社会效率原则介绍到我国,研究如何确立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到目前为止,仅从数量上看,我国学者对税法基本原则的概括就有三原则说、四原则说、五原则说、六原则说等四种,即使所主张的原则数目相等,不同的学者对各原则的表述、概括又不仅相同。徐孟洲教授根据价值取向将税法基本原则区分为税法公德性原则和税法政策性原则。税法公德性原则涵盖以下内容:(1)保障财政收入原则、(2)无偿征收原则、(3)公平征收原则、(4)法定征收原则、(5)维护国家原则。税法政策性原则包括税法效率原则、税法宏观调控原则。而刘剑文教授将税法基本原则界定为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还有学者认为税法基本原则包括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税收民主主义原则。税法学界对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意见归纳起来有十几项之多:(1)财政原则、(2)税收法定原则、(3)税收公平原则、(4)税收效率原则、(5)社会政策原则、(6)实质征税原则、(7)合理征税原则、(8)平等征税原则、(9)普遍纳税原则、(10)简便征税原则、(11)税收重型原则、(12)宏观调控原则、(13)无偿财政收入原则、(14)保障国家和经济利益原则、(15)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原则、(16)税收民主主义原则、(17)税收公开原则、(18)保障财政收入原则等等。
我国学者以上税法基本原则的理论难免存在以下嫌疑:(1)以偏盖全,将某一具体法律制度当成税法的基本原则;(2)未能正确界定税法基本原则之定义,将税法或税收的某些职能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3)混淆了税法原则和税收原则之概念。
二、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那么,到底那些原则可以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呢?我认为,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定主义、租税法定主义、合法性原则等等,它是税法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日本学者金子宏认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没有法律的根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收税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纳税款。我国学者认为,是指一切税收的课征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纳税人有权拒绝。税收法定是税法的最高法定原则,它是民主和法治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它强调征税权的行使,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征税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的税法构成要素为依据,任何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均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从而使当代通行的税收法定主义具有了宪法原则的位阶。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课税要件法定原则。课税要件是指纳税义务成立所必须要满足的条件,即通常所说的税制要求,包括纳税人(纳税主体),课税对象(课税客体),税率、计税方法、纳税期限、缴纳方法、减免税的条件和标准、违章处理等。课税要件法定原则是指课税要件的全部内容都必须由法律来加以规定,而不能由行政机关或当事人随意认定。(2)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对课税要件法定原则的补充。它要求课税要素、征税程序不仅要由法律做出专门规定,而且还必须尽量明确,以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3)课税合法、正当原则。它要求税收稽征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征税、核查;税务征纳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应纳税额的确定,税款缴纳到纳税检查都必须有严格而明确的法定程序,税收稽征机关无权变动法定征收程序,无权开征、停征、减免、退补税收。这就是课税合法正当原则。包括课税有法律依椐、课税须在法定的权限内、课税程序合法。即要作到“实体合法,程序正当”。(4)禁止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原则。禁止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原则是指税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司法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禁止类推适用。在税法域,溯及既往条款将会破坏人民生活的安全性和可预测性,而类推可能导致税务机关以次为由而超越税法规定的课税界限,在根本上阻滞税收法律主义内在机能的实现,因而不为现代税收法律主义所吸收。(5)禁止赋税协议原则,即税法是强行法,命令法。税法禁止征税机关和纳税义务人之间进行税额和解或协议。
2、公平原则。指纳税人的地位在法律上必须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对此可参照西方有“利益说”与“能力说”。“利益说”依据“社会契约论”,认为纳税人应纳多少税,则依据每个人从政府提供的服务中所享受的利益即得到的社会公共产品来确定,没有受益就不纳税。而“能力说”则认为征税应以纳税能力为依据,能力大者多征税,能力小者少征税,无能力者不征税。而能力的标准又主要界定为财富,即收入。我国实际中通常用的是“能力说”,按纳税人的收入多少来征税。税收公平原则应包括两个方面:(1)税收立法公平原则。它是公平原则的起点,它确定了税收分配的法定模式,没有税法之公平,就没有税收之公平;具体又包括(1)纳税地位平等原则,(2)赋税分配公平原则,它可分为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横向公平只能力相同的人应纳相同的税,纵向公平指能力不同的人应纳不同的税。(3)税收执法公平原则,也称为平等对待原则,即税务机关在运用税法时必须公正合理,对于情况相同的人应给予相同的对待。
3、税收效率原则。指以最小的费用获得最大税收收入,并利用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的促进经济的发展。税收的效率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大方面。税收行政效率是通过一定时期直接的征税成本与入库的税率之间的比率而衡量,即表现为征税收益与税收成本之比。税收的经济效率是指征税对纳税人及整个国民经济的价值影响程度,征税必须使社会承受的超额负担为最小,即以较小的税收成本换取较大的税率。
三、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形成的基础和依据
对上述我国税法基本原则之判定是依据以下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形成的基础和依据而得出的结论:
1、基本原则法理之构成要件是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形成的理论基础
法理学告诉我们,一项法律原则是否能成为该部门法的基本原则,至少要满足此条件:(1)该原则必须具有普遍指导性;它能够作为该部门法的各项具体制度得到应用,即该原则在该部门法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性。(2)该原则必须具有贯穿性;原则内容能贯穿该部门法的总则与分则,能贯穿于该部门法任何具体制度。(3)该原则具有独立排他性;该原则须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相互区别,不被其他原则所吸收。(4)该原则须具有能反映该法本质特征的专属性,反之则不能作为该部门法的基本原则。(5)该原则须具有合宪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法律的“母法”,该原则的确立须依据宪法,原则的内容须符合宪法的规定。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形成也只有符合上述法理规定的几个条件后,才能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是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形成的现实根据
哲学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是一定的生产关系的反应。任何一国的税法基本原则通常都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的决定下构建的,其核心是税收法律关系应适应一定生产关系发展的要求。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各项经济活动都围绕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有序发展进行。税法,作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经济决定税法,税法又反作用于经济,这是一条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经济决定税法,就是要求我们在制定税收法律法规、确定税收负担时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到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充分发挥税法对经济的促进作用。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依法治税和发展经济是相辅相成的统一体,必须强调税法与发展经济有机结合起来,而税法的基本原则则是税法的灵魂,它必须能够反映经济的客观需要。因此,对于税目、税率、课税依据、课税对象、税收的开征、停征、负征、减免、退税、计税以及纳税的程序都必须做出符合经济要求的法律规定,这些均体现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内在要求。其次,党的政策也强调执政为民、依法行政,而社会主义市场本身是法制经济,法追求的价值即是公平、正义、效率;因此,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必须要求税法也难体现正义的精神,体现公平与效率的价值。故税法的基本原则应涵盖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最后,市场经济需要完善的法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由于市场本身具有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需要国家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调节、管制,需要完善的法制对它进行调整,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史给了我们重要的启示,国家必须对经济进行适度的干预。所以,体现国家意志的税法理应是贯彻这种意图,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更应理当其中体现国家适度干预经济的意志。
关键词:税务会计;教学;优化;思考
中图分类号:G642.0?摇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49-0274-02
税务会计是将会计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同企业纳税活动相结合而形成的一门边缘学科,是融税收法令和会计核算为一体的一门专业会计,是税务中的会计,会计中的税务。《税务会计》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在了解有关税法和税收的基础上,掌握好企业税务会计核算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与基本方法,具备从事企业税务会计核算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一、开设《税务会计》课程的必要性
社会对会计人才的市场需求表明,是否具备税务会计知识已经成为衡量会计类人才的重要参考标准。在高校会计专业开设《税务会计》不仅是让学生适应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改革的需要,同时也是学生工作后替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需要。随着企业对税务会计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多,《税务会计》课程的学习对高校会计专业的学生来说就越来越重要,然而许多用人单位反映高校会计专业毕业生恰恰缺乏的是税务会计知识和技能,因此,在高校会计专业中设置《税务会计》课程是社会现实的需求。
二、《税务会计》课程的教学现状
1.教学安排不科学,教学内容单薄滞后。高校会计专业的《税务会计》课程往往是选修课程,课程一般安排在大四第一学期,而这个时期正是学生应聘、找工作、考研、考公务员的黄金季节,学生到课堂上课的时间根本得到不到保证。学习《税务会计》这门课程时是要以《税法》为基础,而《税法》课程一般在大二开设,两门课的开设时间根本就不能衔接。同时,已公开出版的《税务会计》方面的教材在内容编排、体例写作上基本是大同小异,按照税种的基本知识、税种的会计处理、简单的纳税申报知识这一程序来介绍的,这样安排,讲求知识的整体性与系统性,但对于从事企业具体财务工作的学生而言,其实有着不可避免的缺点。现实工作中,企业发生的各类涉税事项往往不只涉及单个税种,如购销产品就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或者资源税等,不同的涉税事项可能还要进行不同的所得税纳税调整,这都需要学生综合运用税收知识才能进行正确的计算、申报及会计处理,而学生在以分税种的模式学习税收知识后,掌握的知识是零散的,综合运用能力较差,遇到复杂的涉税问题往往不能进行正确的处理。再加上由于税法和会计处于不断的修订、变化之中,教材上的内容往往具有滞后性,不能满足税务会计教学培养目标的需要。
2.教学手段单调,课程考核方式单一。在《税务会计》的课堂教学中面对庞大的税务会计教学任务,教师尽管采用的是多媒体教学,但届仅仅只能将教学内容和案例以PPT方式呈现给学生,仍以讲授为主,案例的运用一般局限于税务核算方面,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案例没有时间讲授,也无法查找到完整有代表意义的案例。这样教学方式,学生所接触的都是理论知识,缺乏对实际案例的认识,很难将理论转化为实际的处理税收问题的技能。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上课感染力不足,学生学习兴趣不高,教学效果很不理想。目前,大多数高校对于《税务会计》课程的考核,仍沿用的是期末一张试卷进行考核,无非就是一些单、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和计算题什么的,侧重于理论知识的考核,学生不必为考试而费心尽力,通过死记硬背就可以轻松过关。
3.教师经验不丰富,实践教学流于形式。从事《税务会计》的教师往往是会计专业教师,对税法的熟悉程度没有税务专业教师强,也缺乏必要的工作经验,对于电子报税软件更是知之甚少,更不用说能教会学生运用电子报税系统,使得学生在工作中需要利用报税软件进行网上申报时,无从下手,产生极度不适应感。大多数高校税务会计实践课时很少,也没有系统科学的对应实训教材,往往将《税务会计》的实践课与《财务会计》合并在会计综合模拟实训当中,在实验室进行会计模拟,共用一套财务会计资料,完全没有突出税务会计应集中训练的内容。此外,有的学校课程计划里根本就没有安排实践教学的内容;有的学校实践条件简陋,实践形式单一,如填几张纳税申报表、算一算几种税的纳税额,而以企业整个经营活动为背景的综合实践却很少见,这样使得税收会计实践教学流于形式。
三、优化《税务会计》课程教学的思路
1.完善教学计划,突出教学重点。在教学计划上,按照《财务会计》、《税法》、《税务会计》的顺序,依次安排在不同的学期,尽量将《税务会计》调整到大学三年级开设,这样做的目的是使学生的课堂学习时间得到保证,有效地完成教学任务。在教学内容上,《税务会计》课程应重点强化以下内容:一是强化主要税种特殊问题的教学。《财务会计》课程已经涉及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税种的一般会计处理。《税法》课程也已经重点介绍各税种的纳税义务人、纳税范围、税目、税率、税额计算、纳税环节等基本内容。因此,《税务会计》课程应强化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出口退税、企业所得税暂时性差异等问题带来的会计处理,更需要重点强调的是教师应跟随国家税收的政策,及时向学生讲授有关税种的变化,如当前全面推行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相关会计内容。二是强化纳税申报实务的教学。纳税申报是税务会计实务中的重要环节,纳税申报的关键是如何编制纳税申报表。在教学中,以具体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为例,重点强调主要税种特别是增值税、所有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编制,通过编制纳税申报表以达到巩固学生所学的理论知识和提高应用能力的目的。
2.采用多样教学方法,改善实践教学环境。现有的税务会计教学方法主要是“以教师为主体、学生被动接受”的模式,忽视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能动作用,因此,税务会计课程应实行启发式教学,将案例教学、项目教学、情景教学等多种方法引入教学过程,以多样课堂教学的方式吸收学生,提高教学效果。与此同时,教学实践是税务会计教学中不可缺少的环节,这就要求学校:一是加大资金的投入,建立税务仿真实验室,配置各种硬件设备和征管软件,形成局域计算机网络,使学生身临其境,在短时间内比较全面地了解税务机关的各项业务工作流程和涉税业务办理,验证和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二是积极与校外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所、税务机关、企业联系,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组织学生定期进行实习,让学生多方面接触实际,增强社会竞争能力。
3.培养教师专业技能,激发学生自发学习。教师是教学活动中的主导者,其专业技能的高低直接影响教学效果。随着税法的不断变化,税务会计教师必须抱有活到老学到老的学习态度,一方面教师通过参加培训、学术交流、自学等方式及时更新知识,提高理论知识水平;另一方面学校应提供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教师走出校门,进入企业,获取实际工作经历,丰富课堂教学内容。同时,学校以组织竞赛、成立学习讨论班、学生参与教师课题等方式,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更好地调动学生的潜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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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增凡.税务会计教学改革探讨[J].决策探索,2012,(5).
关键词:税法;教学改革;实训室;能力培养
“税法”是财经类专业的学生必修的一门专业课。目前,我国税制正在经历着一系列重大的改革,如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基于此,“税法”的教学改革就会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如何使其教学更加适应现在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是值得探讨的重要课题。邯郸职业技术学院“税法”的建设与改革,是在“实践上以应用为目的,理论上以必需、够用为度”原则的指导下,以现代教育教学理念来改革传统教学模式,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与实践。
一、“税法”课程的性质与特点
“税法”课程一方面要求学生掌握有关税法的基本理论方法,另一方面要求其重点掌握各税种的实务程序,使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一)课程的性质
目前,我国设有会计电算化、财务管理、营销管理、电子商务等专业的高职院校大都开设“税法”课程,并且各大中型企业从事财税工作的人员越来越受到青睐,特别是纳税筹划在企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所以,在当前形势的驱使下,本课程不仅为专业教育所重视,而且也为专业学生所看重,它已经在财经类专业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
(二)课程的特点
“税法”课程是集实践性、整体性、灵活性、与会计紧密结合性于一身的一门专业化教育课程。
1、实践性。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其地位由税收的重要地位决定。而税收的实质是国家为了行使职能,强制地、无偿地、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所以,作为普通公民要了解税法规定,作为财税工作者应该熟练掌握税法的各种规定。学生通过“税法”的学习,应该掌握国家税收的基本知识,如各税种的特点、纳税人、计税依据和计算、纳税地点、期限、减免税优惠等知识,相关纳税报表的填制与申报,达到能够与现实财税工作对接的要求。学生在完成课程相关的专业知识的同时,还必须有大量的实际经历才能达到课程教学目标。因此,“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
2、整体性。“税法”课程不仅涉及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所得税大税种,而且还涉及城建税、印花税、房产税等小税种;不仅涉及各税种的独立性,而且涉及它们之间的关联性;不仅涉及各税种的一般规定,而且涉及它们各自的特殊性(如优惠政策);不仅涉及新税法颁布后成立的纳税人应该怎样做,而且还涉及新税法成立前成立的纳税人如何衔接过渡的问题。一个纳税人在特定的时期,不可能仅仅只缴纳一种税,如它既可能要计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关税,还可能要计缴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税法不仅要照顾到不同纳税人、不同阶段纳税的需求,还要考虑税收法律关系中的税收主体双方的权责。所以,学生学习“税法”,先要独立分块,分税种去学,分知识点去学,但最重要的还是将其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研究。
3、灵活性。有些税种因为涉及的因素比较多,其有关计算是相当复杂的,如增值税、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既要耐心,还要细心,否则就会错误百出。但再复杂的问题,也要从它纵横交错的关系中理清思路,这就要依靠我们扎实的基础知识和较强的应变能力。平时在教学过程中,我们要努力使同学们对税法政策进行透彻的理解,反复磨练,达到举一反三、灵活运用的效果,不能只片面记忆一些零碎的知识。
4、与会计紧密结合性。在有些税种应纳税额的综合计算中,不了解相应会计制度和准则就无法完成,如增值税应抵扣事项、所得税的纳税调整事项的计算等,都以正确的记账为基础。所以,学好税法的前提,无疑要先学好会计。当然,学好了税法,也会更加有利于会计的学习。
二、“税法”课程的建设与改革的思路
“税法”课程的专业教学过程要达到的教学预期结果或教学预先计划,关系到人才培养目标的能否顺利实现。
(一)教学内容设置
“税法”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课程,它以其他许多学科知识为基础,需要在修完西方经济学、法律基础、会计学等课程基础上开设,一般安排在高职院校三年级上学期较好。课程内容应当包括:
1、税法概论部分:有税收法律关系,税法构成要素,税法分类,税收的立法机关,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税务机关等。
2、各税种实务部分: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税收征收管理和税务行政法制。
(二)实践教学的课程设计
实践教学环节是培养学生综合应用所学的理论知识,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独立工作和实际动手能力的重要环节,是学生从学校走向社会的重要过渡阶段。通过实践教学,使学生充分认识税法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必要性。在实践中让学生在课堂上学到的理论得到应用,并使他们具备从实际各种业务出发到完成纳税的能力。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分阶段地在学校配置了实训室和工作室。实训室进行的是仿真设计,它的职能是模仿真实业务场景,使学生边学边练;工作室进行的是项目设计,它的职能是当学生有了足够多的理论和练习的准备时,拿出现实中的一个整体项目,使学生边学边工,大大提高他们学习课程的兴趣,为将来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税法”教学改革
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是现代教育的首要目标,也是社会变革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通过实践教育,使学生初步具备走向社会解决一定问题的能力。
(一)着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精心设计案例
当前,高等教育越来越注重对学生素质的培养,而运用所学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是衡量学生专业素养的重要指标。“税法”是实践性很强的课程,要求学生要逐步提高他们相应的能力。课程教学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途径,课程教学质量是直接影响人才培养质量的核心要素。我国高职院校课程改革的趋势是尽可能避免让学生学习相互之间没有联系的零散的课程碎片。所以,在“税法”的教学过程中,我们要正确处理各章节之间、各税种之间的关系,大量模拟现实中的案例,充分调动学生们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让他们进行分析、比较,提高他们揭示问题、解决问题的水平。
(二)努力提高专业教师素质,积极探索教改方案
“税法”教学创新的关键在于专业老师。曾任哈佛大学校长的科特南说过:“大学的荣誉不在它的校舍和人数,而在于它一代代教师的质量”。在我国,只有建立一支爱党、爱社会主义祖国,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以及实施创新教育的自觉性,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才能拥有全面推进创新教育的基本保证。所以,专业教师平时要加强修炼,有意识地注重自身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要进行思想观念和教学内容、方法的更新,积极进行启发式教学,适当利用案例教学法和讨论教学法,并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教学设备,使学生有效地吸收信息和成果,增强他们分析、解决问题和动手的能力;必须树立新的教学观,让学生在课堂上主动学习,使全体学生得到生动活泼的较为全面的发展。在教学工作中,只有将专业教师的主导作用与重视学生的学习主体作用结合起来,引导学生积极参与,才能使教育功能得到充分有效地发挥。
(三)充分发挥多媒体和网络教学优势
根据“税法”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的需要,在传统教学方法的基础上,大量进行多媒体和网络教学,利用声音、图像直接对教学内容进行表达,突破难点、重点、繁点(繁琐的计算、冗长的板书),达到教学过程的优化。多媒体和网络教学的使用,缩短了信息获取的时间,拓宽了信息获取的渠道,丰富了教学内容,融理论、实验、实习于一体,增强了学生对抽象过程的理解和感受;充分开发、组合和利用了各种有益而丰富的学习资源,拓展了教育学习的空间,使教育摆脱了教师中心和课本中心的束缚等。
综上所述,“税法”是与现实结合性非常强的一门课程,要求课程内容要编排有序,专业教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安排足够的实践内容,教师的教学方式与手段科学合理,灵活运用案例教学,充分发挥多媒体和网络教学的优势。因此,在“税法”教学过程中,我们需要采取多条途径构建双边互动教学模式,努力培养和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参考文献:
1、胡怡建.税收学教程[M].上海三联书店,2007.
2、王佩苓.国家税收[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一、民办高等院校税法教学的现状
1.偏重理论,脱离实际
税法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交叉学科,实际教学中,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税法课程的开设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的需要,满足市场的需求,为社会培养能够正确运用现行的法律法规为企业办理各种涉税事项,办理相关纳税申报业务的应用技术型复合人才。而税法目前教学更多是依靠于理论知识的讲解,不能满足学生的实际需要,例如学生只会计算企业所得税缴纳金额,但是不会进行电子网上纳税申报,缺乏实践环节。学生不具备独立从事纳税处理的能力,不能够做到学以致用。
2.税法更新速度快,教材内容更新滞后
我国税收受地域、经济发展速度、宏观政策等因素影响,导致税赋轻重不一,纳税人实际纳税负担各具特色,税收制度一直处于调整和改革中,税法政策更新速度快,但是税法教材内容不能做到与时俱进,更新速度滞后。虽然每学期开学伊始,教研室选取最新版本的教材,但是由于教材编写与出版时间的误差导致教材上关于税法最新的政策不能及时更新,即便是最具权威的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等考试指定教材也无法做到与时俱进。
3.税法考核方式过于传统
税法课程考试方式缺乏创新,不能针对学生进行因材施教,采取“一锅端”的方式统一进行考核,但是考试内容一旦进行改版,学生传统的思维模式,靠背题——背写——写就能及格,很难区分出学生的实际掌握能力,学生只知其一,不懂其二,不会举一反三,例如学生会处理增值税的业务、营业税的业务,但是学生不能正确处理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行为、特殊销售方式的纳税计算,难以区分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区别、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异同,难以用间接法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稍微进行变动,学生就不能随机应变。
4.教学方法单一
随着教育成本投入力度的加大,教学条件的改善,课堂上普遍使用多媒体教学,以播放多媒体课件的形式向学生展示教学内容,教学缺乏互动,只是机械式的讲授税收法律条文,教师只是纯粹地讲授课件的内容,学生也是简单地跟随老师的进度,抄写老师授课讲义,授课老师很容易忽视与学生之间的课堂互动,老师只是为了完成教学任务而教学,没有考虑到学生对课件内容的理解程度,这种传统的以教师为课堂主题的教学模式,没有把学生真正地引入到课堂中,学生仍然是机械地被动接受传统的填鸭式教学,很难激发学生对于知识和未来的求知欲望和探索精神,课堂气氛异常压抑,学生学习过程中,逐渐厌烦对税法的学习。
二、高等院校税法教学改革的对策
1.结合理论,联系实际,增加实践教学环节
税法课程的学习更加注重操作能力的培养,尤其是将税收法律条文和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业务的核算、纳税业务申报等联系起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鼓励学生到税务师事务所或记账公司进行短期实习,支持教师去税务局进行短期培训,这样可以更好地实现理论联系实际。学生放寒假之时,正是税务所繁忙之际,学生去实习,帮忙处理纳税人税务登记、代领发票、申报纳税等日常业务,缩短了理论与实际的差距,完成从理论认识到感性认识的飞跃。这样既可以解决学生实习的问题,又可以为事务所节约人力成本。
2.关注税改动态,及时更新教材
我国经济形式不断变化,税制改革也随之进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新颁布和制定,时刻提醒着我们,在给财务专业学生选定教材时,要注意教材的更新速度,并且凭借网络各大媒体的帮助,例如报纸、杂志、新闻、电视等手段密切关注税收法律政策的最新规定,及时收取税收改革的时事信息,不断地填充教学内容,使教学内容与时俱进。另外注重税法课程案例讲解的培养,本着基本理论与具体案例相结合的原则,学生可以分组讲解,制作PPT课件,老师负责指导评论,借助案例教学模式,帮助学生对教材内容的理解,保证教学具有时效性和操作性。
3.以案例教学为依托,积极尝试新的教学方法
目前我国税收法律规定征收19种税,可见税法教学内容信息量十分强大,借助多媒体教学,让学生参与其中,增强学生的参与意识,提升学生的专业表达能力,有学生来控制课堂,玩转课堂,吸引学生学习专业的热情,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增强学生分析案例的兴趣和主动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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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解青芳.税制改革背景下会计学专业税法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5
一、会计理念的转变——由收入费用观到资产负债观
所谓资产负债观是指在制定规范某类交易或事项的准则时,首先规范由此类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有关资产和负债的确认、计量,然后再根据所定义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化来确认收益。在资产负债观下,对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包括确定资产和负债以及与这些交易或事项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动。所得税准则第4条规定,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正是资产负债观的体现。在资产负债观下对收益的确定,不需要考虑实现问题,只要企业的净资产增加了,就应当作为收益确认(不包括新增投资或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比按照收入费用观确认的收益更加全面合理,即:
收益=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本期所有者新增投资-本期向所有者分配=(期末资产-期末负债)-(期初资产-期初负债)-本期所有者新增投资-本期向所有者分配
与之对应,收入费用观则要求首先考虑与某类交易相关的收入和费用的直接确认和计量。必须按照实现原则确认收入和费用并根据配比原则确定收益,即:
收益=收入-费用
但按此法计算的收益由于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由此产生了由会计收益与税收收益比较后倒挤递延税款借项的弊端,致使资产负债表会计信息与真实公允原则背离。新准则资产负债观的确立,体现了我国会计发展的新趋势。
二、所得税会计差异理论的创新
在收入费用观下,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会计规定和所得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标准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不影响其他会计报告期,也不会在其他期间得到弥补。具体项目分为四类,即按会计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但税法计算应税所得时扣除,如国债利息收入;按会计规定核算时不作为收益,但税法计算应税所得时作为收益,如接收捐赠资产、自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按会计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和损失,但税法计算应税所得时不允许扣除,如罚款支出,企业因合并、分立等改组业务发生的重估净损失等;按会计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和损失,但税法计算应税所得时允许扣除,如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已纳税调整部分等。
时间性差异是指会计规定与所得税法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此类差异在本期发生,但可在以后期间转回。具体项目也分为四类,即按会计规定确认为当期收益,但税法规定以后期间确认为应税所得,如企业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实际未分配;按会计规定核算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和损失,但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如企业计提的各项准备;按会计规定应于以后期间确认为当收益,但税法规定当期确认为应税所得,如持有短期投资期间取得的收益;按会计规定核算时应于以后期间确认为费用和损失,但税法规定可以从当期应税所得中扣除,如对固定资产折旧,会计采用直线法,税法规定采用加速折旧法。
按此分类,有些永久性差异,在资产负债观下,从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差异的角度分析既非永久性差异也非时间性差异。如企业合并资产评估损失,实际上是税法在业务发生当期确认了递延收益,但在以后期间随其资产重估增值的确认而转回。其虽归入永久性差异,但从资产、负债的角度分析却具有暂时性。如果把税法与会计规定不同产生的差异都归结到产生差异的交易或业务形成时的资产或负债,其差异可分为两类,一是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其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如各种免税收入或所得(形成的资产账面价值均为可扣除的经济利益)、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捐赠支出、超标准支出等。二是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不等于计税基础,其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将导致在销售、使用资产或偿付负债的未来期间内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反之,将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所得税会计准则第7条科学地引进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摒弃了时间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新准则还规定未作为资产或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对永久性差异没有定义。此概念比收入费用观下的时间性差异范围更宽,为特殊业务所得税差异的认证和进一步完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奠定了理论基础。此规范不仅是观念上的转变,也实现了我国所得税会计基本理论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
三、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的规范
我国现行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对于永久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不论采用哪一种方法,均在本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但对时间性差异的处理则各异。
应付税款法是指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期间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所得税费用,一定时期的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所得税额。此法简便、易懂,但与会计核算原则不符。
关键词:会计专业;税法实务;教学改革
通过走访调研多家中小企业,我们发现其财务部门普遍存在人手短缺、一岗多职现象,会计从业人员不仅要做好会计账务处理工作,而且还要进行相关税种的计算、纳税申报,以及税务筹划工作。尤其是在2012年营改增之后,企业面临着更多新的问题,比如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增值税的计算、增值税的账务处理等,这些问题对企业会计人员提出更高的专业要求。基于税务处理的重要性,大部分高职院校已将税法实务设置为会计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通过该课程的教学使学生掌握税收征管过程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能够进行主要税种的计算、纳税申报以及相关会计业务的处理。近几年从用人单位的反馈来看,应届毕业生的税务处理能力还很欠缺,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现实的税收问题往往束手无策。如何在新形势下提高会计专业税法实务教学质量,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应用型的会计人才,成为高职院校必须思考的问题。〔1〕
一、会计专业税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教师培训机会欠缺、师资力量不足。税法实务这门课程综合了税收法律条文、会计业务处理以及税收实务操作技能,知识点多、技术性强,它不仅要求任课教师要同时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财务税收知识,而且还要求任课教师要有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但是,目前高职院校会计专业缺乏综合型的教师。在从事税法课程教学的教师中,部分教师是法律专业毕业的高材生,但他们不熟悉财务税收实务知识,所以在讲税法课程的时候只讲法而不讲会计处理〔2〕,远离了会计专业开设这门课程的出发点;而会计类专业出身的教师,会计税收知识比较通晓,但对法律条文领悟不深,无法深刻解释相关的税法规定。教师本身具备的知识决定了其在讲授过程中能否深入浅出,从根本上影响着教学质量的提高。当然,会计专业也存在个别既懂税法条文,又精通会计税收知识的年轻教师,但他们多是硕博毕业后直接到高职院校任教的,企业实践经验缺乏,讲课重理论轻实践,导致学生学了税法之后却不会税收实务操作。(二)教学模式单一、知识点串联不够紧密。目前大部分高职院校税法课程均采用“填鸭式”教学模式,这往往容易造成学生跟不上教学进度,学生参与度不高。在这种你讲我听的模式下,会计税法理论大部分知识点是很枯燥无味的。一旦枯燥无味,学生又没有动手操作的机会,那么教学效果会非常不理想。知识点串联不够紧密。教师一般按照教材章节的先后顺序对各个税种进行逐个讲解,由于时间有限、内容较多,教师会忽略前后税种之间的联系,更忽略了税法知识与相关学科的衔接;孤立的章节知识、脱离了财务体系的税法课程,是缺乏实用性和互动性的。(三)实训条件有限、课程重视度不够。税法实务是一门操作性、实践性很强的课程,需要有足够的实训时间和齐全的实训设施。然而在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税法课程的实训学时仅占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教师重理论轻实践。另外,税法实务虽然被设置为专业核心课程,但得到的重视程度却远不及财务会计。在会计专业的主干课程中,财务会计的实训设备较为齐全,比如财务会计有与之配套的金蝶软件、用友软件。相比而言,大部分高职还没有配备相应的税务实训软件,实训条件较差。在目前的课程安排中,税法实务的实训课程基本上都是在课堂上进行的,学生通过做课堂练习来完成实训内容。在这种实训模式下,学生通过认真学习确实掌握了各种税种的计算方法,但是纳税申报、税务筹划等能力无法得到锻炼。(四)教材实用性不强、时效性较差。大部分高职院校选用外来教材进行教学。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经常发现教材内容和课程标准相差甚远。外来教材一般具有通用性,不仅要适用于会计专业而且还要适用于法律相关专业。这种通用性的教材忽视了会计专业学生的特殊性,即会计专业学生学习税法的主要目的是能够服务于税务岗位或者能够服务于会计业务处理。很多教材都是重点讲税法法律条文,忽视了税务操作和会计处理,而且编者无法结合每所学校实际情况编写,实用性不强。我国正处在税制改革时期,税法条文更新较频繁,这就要求税法教学内容必须及时进行更新。
二、会计专业税法教学改革的定位与目标
针对目前高职会计专业税法教学的问题,有效的改革途径,首先应当是明确会计专业税法教学的定位和目标。在经济快速发展,企业涉税业务与日俱增的情况下,学校培养的会计人才,不仅应熟悉税法相关条例,而且还要能够进行税务操作、会计处理以及简单的纳税筹划。具体地讲,高职的税法教育应分以下四个层次:第一,让学生在系统理解税法基本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强化学生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第二,对各个税种具体内容有正确理解,并能完成税种的计算和相关会计处理;第三,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使之能够胜任企业的纳税申报工作;第四,引导学生研习会计税法相关规定,培养学生纳税筹划能力。
三、税法教学改革的路径思考
(一)优化师资队伍,提高师资专业水平,丰富教师实践经验。在课程安排上,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会计专业教师来讲授税法实务,理由是会计专业教师承担会计专业的税法实务课程比较符合课程设置的目标,讲解的侧重点更符合课程体系要求。考虑到会计专业教师对税法学科涉猎较少,税法规则理解不够透彻,因此学校应鼓励教师报考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或与税务部门展开合作,进行联合培训,以此来加强教师对税务知识的理解。同时学校应加大与企业联系,建立良好的互动平台,鼓励教师利用业余时间或寒暑假到企业实习调研,熟习税收实务操作方法,为税法实训教学积累实践经验。(二)改进税法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教学方法的改革是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关键。传统“填鸭式”的教学模式虽有弊端,但由于税法课程内容较多,传统的模式不能一味地摒弃。教师在兼顾传统教学方式时更应该大胆尝试新的教学方法,比如项目教学、结构式教学、融合型教学等。税法实务课程的项目教学是一种以任务驱动为核心的教学模式〔3〕。在这种教学模式下,教师要颠覆传统教材的框架结构,按照税务岗位工作内容重新确定教学内容,模拟办税员的业务场景,让学生在仿真情境下完成税款计算和纳税申报等工作。这种方法赋予了学生不同的角色,可以充分调动学生课堂积极性和参与程度,能够有效地提高学生动手能力。税法实务课程内容较多,如果教师孤立地讲授各个税种的知识点,就会导致学生无法将所学知识点串联起来,所以税法课程应当广泛使用结构式教学法〔4〕。首先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注重税法学科的整体性,不要将各章节割裂开来讲解;其次既要把握各税种之间的共性,又要注意各自的特点和不同点,比如通过对比增值税和消费税之间的异同点,来加深学生对两者的认识;最后可以通过专题训练,培养学生对各税种综合运用的能力。会计专业学生学习税法主要是为了将来在工作中能够灵活应用涉税会计处理,所以教师应当采用融合型教学方法,将会计处理贯穿税法教学的全过程。教师在讲完相关法律条文之后,可以要求学生回顾相关的会计处理,一是让枯燥的法律条文有了生机,增加会计类专业学生学习税法的积极性,二是加深理解会计处理。比如,在增值税章节中,教师介绍完税法中增值税税额不能抵扣的情形后,应将其与会计中不能抵扣的情形进行对比,然后进一步介绍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的编制方法。通过这种融合型的教学方法,学生既学习到了新的税法知识,又巩固了相关会计知识。(三)加强实训室建设。高职院校应建立纳税模拟实训室,组织模拟实训来完成理论与实务的对接〔5〕。首先学校应加大硬件投入,配备相应实训机房,购买相关的实训软件,比如税务实训平台。在该平台上,学生可以进行增值税开票实训、增值税进项发票网上认证实训、增值税发票网上抄报实训、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实训。其次学校应该加强与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局等企事业单位联系,为学生校外实训牵线搭桥。(四)调整课程设置。因为高职院校毕业生大部分都进入企业一线岗位,其动手能力要求高,所以在理论学时和实训学时分配方面,应将实训学时至少调整到总学时的一半。实训包括过程实训和集中实训,其中过程实训穿插于理论课中,教师可以实施理实一体化教学;集中实训可以安排在学期末,时间不应短于1周。(五)提倡使用自编教材。一方面,自编教材立足于本校,又结合了会计、税务岗位的需求,因而更能够满足教学需求。另一方面,教师只有通过对教材的研究才能从总体上合理把握这门课程的重难点以及授课进度。因此,会计专业教师应加强研究,根据税务会计岗位的工作流程来确定教材体系,按工作流程展开介绍税法知识和会计处理。在每个章节之前可以设置引导性案例,激发学生兴趣,让学生带着问题思考本章内容;章节内容的安排方面,可以提供一些仿真的税务原始资料,将抽象的法律条文变成生动的案例;章节最后应建立案例题库,以供学生复习之用。
参考文献
〔1〕解青芳,孙学辉.税制改革背景下会计学专业税法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5(9):45-47
一、关于避税的法律界定
由于纳税义务客观上表现为国家对人民财产自由权的一种侵害,因此,从纳税主体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支出是其“经济人”性格的必然选择。按照现代法治国家的理念,并非每个公民均须承担纳税义务,只有满足了法律所设定的课税构成要件,也就是具备了税收负担能力,公民与国家才产生税收债务关系。可见,公民无主动为国家创造税收的积极法律义务,国家不能要求每个公民都积极参加劳动、创办公司、参与投资以创造税源。因此,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理性决策、合理筹划,争取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解释、回避税法所规范的课税事实、利用税收优惠调整行为方式等,应当为法律所允许。问题的核心生于,在上述行为中哪些属于国家所鼓励的节税行为,哪些是国家欲予否认其效力的避税,还有哪些是国家税法明令禁止的偷税行为。
从理论上明晰界定三者之间的法律边界,才能彰显税法鼓励节税、否认避税、打击偷税的指引作用。由于避税介于节税与偷税之间模糊地带,有必要首先澄清避税的法律概念。对于何为避税的问题,理论界一般从是否符合立法意图、是否滥用私法形成权、是否以取得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等方面加以认识,但各种观点之间又各有侧重。日本学者金子宏认为:“税法所规定的课税要件已把各种经济活动乃至经济现象类型化,这些经济活动乃至经济现象在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规制下,可以自行选择某种法律形式以达成一定经济目的或实现一定经济性成果。如果纳税人选择通常所不用的法律形式不但实质上实现了所预想的经济目的乃至经济性成果的目的,而且还回避掉了通常所采用的法律形式相对应的课税要件,使其税收负担减轻或排除了他们的税收负担,此称为避税。”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清秀认为:“税捐规避乃是指利用私法自治契约自由原则对于私法上法形式之选择可能性,从私经济交易之正常观点来看,欠缺合理之理由,而选择通常所不使用之法律形式,于结果上实现所意图之经济目的或经济成果,但因不具备对应于通常使用之法形式之课税要件,因此减轻或排除税捐负担。”
从上述学者对避税概念的分析可以看出,避税必须具有五个方面的构成要件:一是与课税要件相连结的类型化法律形式,无法涵盖经济实质的各种具体表现。由于经济生活复杂多样,且人民拥有广泛的私法形成权,往往课税要件所类型化的法律形式不可能完全涵盖经济事实关系,于是产生了避税。二是纳税人滥用了私法上的形成权。所谓滥用。即选择与其经济实质不相当的法律形式,比如股东以“借款”形式行“分红”之实质(所谓“不相当”,是指纳税人选择某种法律形式并非基于实现经济目的,或者根本欠缺合理的经济理由,或者此种法律形式在经济上根本毫无作用)。所谓形成权不仅指法律行为,还包括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在内,比如为了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选择注册地或者重新注册等。三是手段与目的之间具有因果承接关系。即不相当的法律形式必须被选择用以达成规避税法之目的。由于避税仅存在于法律目的与法律文义发生分歧的情形,因此必须事先审查根据法律目的是否欲使其负担税收或者不欲使其减免税收,方能确定是否规避了税法。四是必须经由规避行为在结果上获得税法上的利益。这种税收利益表现在,经由不相当的法律形式比经由相当的法律形式产生更少的税收。五是纳税人必须存在避税意图。换言之,避税必须是具有规避意图(有故意的、欺瞒的)的行为,如果人们因为误解法律、欠缺经验等,而选择不相当的法律形式时,则不属于避税所把握的范围。
从上述避税的构成要件,可以看出避税与节税、避税与偷税之间存在的明显区别。节税与避税的最本质区别在于,立法目的是否欲将某种“经济上的给付能力”设定为课税对象。立法者在立法时往往将某种“经济上的给付能力”所对应的法律形式类型化,并将这种类型化的法律形式与课税要件相连结。当某种经济事实满足了课税要件,一般情况下也符合了立法目的,即产生了税收债务。如果公民在从事经济活动时避免了课税要件,即避免了税务债务的发生,公民这一行为选择过程就是通常所说的节税或税收策划。比如,在投资经营时选择引进外资的方式,即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而减轻税负之目的。如果公民滥用私法权,虽然回避了法律文义上所可能包涵的课税要件,但是依然属于立法目的所欲规制的对象,只是由于立法技术以及无法预见等因素而未能将某种“经济上的给付能力”所表现的所有法律形式全部涵盖,以致纳税人所选择的私法形式与立法者设定的类型化法律形式所对应的课税要件之间发生断裂,此时即构成避税。
避税与偷税(tax evasion)的区别在于,偷税是全部或部分地把课税要件的充足的事实给隐瞒下来的行为,而避税是把课税要件的充足本身给回避掉的行为。也就是说,偷税是以虚伪或其他不正当行为为构成要件,在偷税行为发生时,税收债务已经产生,只是由于纳税人以带有违法性之事实或虚构性之诈欺行为回避了课税要件,比如,纳税人以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方式篡改课税事实减轻税收负担。而避税行为不同于税收偷逃,它是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私法上合法有效之行为。至于在避税时,税收债务关系是否成立,或在多大范围内成立,尚是一个未知数。一般情况下,避税不构成偷税,只有当纳税人为了隐匿避税之存在,而违反协力义务作不完整的或不正确的陈述时,才构成偷税。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税务机关为查明纳税义务而提出询问的情形。只要纳税人向税务机关阐明其构成私法滥用的事实关系,而未隐匿重大情况时,税务机关即可正确核定税收,毋需以偷税行为予以行政或刑事处罚。
二、关于避税的法律效果
税法对于避税行为应持何种态度,学界有两种基本观点:一种是从实质课税主义立场出发,认为应依据税收公平原则按经济实质对避税效果予以否认,也就是当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经济效果(经济的实质)与法律事实(法形式)不相一致时,应对于前者进行税法的解释适用。另一种观点则从法律的实质主义立场出发,强调对避税之否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认为税收法定主义应优先于实质课税主义而适用,避税否认只有事先以明确的法律形式予以规范,才能防止行政机关以实质课税之名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以为,税法并不否认纳税人依照私法及相关行政法作出的对其税赋产生影响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并不认为纳税人变动其课税要件的行为逾越了私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界限而应予以规制,而是基于税收须依纳税能力平等负担才能取得正当性这一本质属性,赋予这一虽经纳税人刻意变动的事实关系,仍然依照该经济事实的纳税能力予以评价的税法效果。此一方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另一方面维持社会最起码的公平正义,而市场自由竞争的正常秩序也得以维持。主要理由:一是避税属于法律漏洞之利用,以法律解释方法无法填补漏洞;二是基于法治主义原则,反对以类推方式创设税收构成要件;三是认为在法定主义范围内,以个别“否认之规定”无法有效解决层出不穷的避税问题。
三、避税的制度规范
(一)关于设立税法否认避税的一般性条款问题
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6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之规定,是否具有否认避税的一般条款性质。实务中有人认为,如果纳税人利用交易合同自治条款,以“明显不符合市场惯例”的合同价款规避纳税义务,又无正当理由的,可以此条款规定予以核定征收。笔者认为,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整体内容看,立法者的主要意图在于规范核定征收,对需要核定征收的情况予以类型化,而非对避税行为作一般性否认规定。为此,应该在税收基本法中对避税之否认作概括性规定,一方面赋予税法概念不同于私法的内涵,使税法取得对民法以及行政法相对独立的地位,另一方面表明税法所关注的乃私法概念背后的各种经济关系的负担能力而非法律形式要件。
关键词:审计基本理论;审计案例;审计教学
一、审计基本理论教学中面临的困难
审计学是一门涉及多学科、多领域的综合性学科,包括审计基本理论与审计实务。从事审计教学的教师普遍感觉审计学课程难教,尤其是审计基本理论,而学生则普遍反映难学、枯燥,其主要原因有:
(一)审计基本理论的内容条块分割,逻辑性不强
审计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如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和法律责任等条文多,而审计目标、审计证据、审计重要性、风险评估及风险应对等,内容条块分割、逻辑性不强,需要掌握的东西零星分散,不系统。课程内容条块分割,逻辑性不强,这一点明显区别于以报表或账户为线索的会计课程,使得学生在学习中难以系统把握。
(二)审计基本理论概念多、内容深
审计基本理论概念太多,有时概念之间又相互交叉渗透。审计基本理论涵盖的内容不仅广而且深,如对审计证据充分性的把握,对审计重要性高低的评估和对可接受审计风险大小的确认、出具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等,无不含有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不少审计概念和理论是从英文翻译而来,其语言表述不太符合中文习惯,更难理解。
(三)审计基本理论内容比较枯燥,难以引起学生兴趣
教材中审计基本理论,多是说理性的,很多内容是职业道德、审计准则的条文,内容枯燥、晦涩难懂,难以引起学生兴趣。
二、审计基本理论教学中应用审计案例的意义
通过案例学习财经类课程是比较先进的教学方法。将审计案例应用于审计基本理论教学具有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审计案例教学改变了传统课堂教学的枯燥、沉闷局面,给枯燥的理论增加了鲜活的背景和情节,使审计理论变得生动、易于理解,可引发学生的学习及参与兴趣,充分挖掘出学生的思维潜能,促进其想象力和创造力的发挥。
(二)有利于巩固学生的所学知识
审计基本理论涉及的相关学科门类众多,内容宽泛,主要涉及基础会计、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法、税法等课程。选择典型审计案例进行讲解和讨论,可以使各学科知识综合运用,相互渗透,有助于学生将已学的各科基本理论融会贯通,起到深化理论教学、巩固相关知识的效果。
(三)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能力
审计案例教学可以使学生接触到实际问题,提高认知及感悟的能力,以加深学生对教学内容的认识和对审计基本理论的理解,使学生进一步弄清审计基本理论。这种教学模式要求学生参与案例的分析和讨论,有案情、有场景,使学生身临其境,认真研究案例,充分发表意见,积极参与辩论,不断提高学生的判断能力、表达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为理解所学理论打下坚实的感性认识基础。
(四)有利于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
在建立教学案例库的过程中,教师深入审计实际或通过其他渠道收集大量案例,根据案例案情及教学要求进行分析、筛选、改编和更新,使之典型化和系统化,并在课堂教学中恰当应用,在案例讨论中灵活指挥,从而可提高教师的科研能力、业务水平及综合素质。而教师指导学生剖析审计案例、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也是教师再学习的过程,也会使教师自身的业务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
三、审计基本理论教学中应用的主要审计案例
根据多年的审计教学和一定的审计实践经验,笔者在审计基本理论教学中,按照教学内容精心搜集和编写了若干审计案例(见表1),主要包括两大类:
(一)真实案例
这一类审计案例主要用于教师课堂介绍、学生参与讨论。笔者选择了一些古今中外的经典案例,例如,英国南海股份公司审计案例、罗宾斯药材公司审计案例、蓝田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案例、科龙德勤的案例等。真实的历史事件、生动的场景,促使学生饶有兴趣地探究审计基本概念和理论背后的故事,使较为抽象、晦涩难懂的审计理论具体化、形象化,加深学生对审计基本概念和理论的理解,给学生留下深刻印象。笔者还选择了张洪涛猝死的案例、河北邯郸农行被盗的案例、贪污犯胡建军的案例等。这些案例虽算不上经典,但曾引起媒体轰动或发生在我们身边,能引起学生对审计理论产生共鸣,激发学生的兴趣和思考。
(二)虚构案例
这一类案例主要用于学生课堂讨论和课后作业。这些虚构案例紧扣教学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引导性,将琐碎的审计基本理论知识系统化。虚构案例运用恰当,能说明和解释理论,具有代表性,使学生能更好地理解教材的内容,把握教材的重点、难点,掌握相关知识。
四、应用审计案例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审计基本理论教学中应用审计案例教学是一种直观并能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教学方法。教学实践证明效果较好,教学结束后,学生对教学的评价为优秀。笔者的体会是,要实施好这种教学,应注意解决以下问题:
(一)注意处理好审计案例教学和课堂讲授教学之间的关系
审计案例教学通过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讨论,提高学生以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从个别到一般,但它并不能取代讲授教学。讲授教学根据审计基本理论自身的特点和规律进行启发式的教学。这两种教学应该相辅相成,互相补充,以发挥各自优势。
(二)注意处理好审计案例教学中教师和学生的关系
讲授教学以教师讲学生听为主,教师是课堂的主角。而审计案例教学中,教师精心准备丰富、适用的案例资料,组织和引导学生,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学生展开热烈的讨论,启发学生的思维。所以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和学生都是课堂的主角。
(三)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提高案例教学效果
将多媒体电教演示教学系统、多媒体网络教学系统等先进教学手段和审计案例教学结合起来,一是可以加强课堂教学的直观性,提高学生的感知能力和学习兴趣;二是可以大大增加课堂教学的知识输出量,提高教学效率,确保案例教学时间,提高案例教学效果。
(四)对学生建立案例学习考评制度
审计案例教学中,教师应结合学生的具体表现,特别是在案例讨论中的表现,客观地考核学生的成绩。这样可以较好地检验学生独立思考、独立分析的能力,促使学生努力学习,积极进取。
参考文献:
1、李小惠.审计学教学案例设计及其运用研究[J].会计之友,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