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4 16:54:4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行政执法规章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法治交通建设,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2013年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确保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我局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积极开展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评议考核组织情况
按照市交通运输局洪交发[2013]第4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成立了以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协管党委委员任副组长,相关科室及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小组。同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方案,做到行政执法评议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监督,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落实到位,并按要求报送了相关资料。
二、队伍建设保障情况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更好地发挥局领导班子的职能,全面履行工作职责,认真落实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不断增强领导班干部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领导干部学法集中学习全年不少于2次,个人自学不少于30课时。新进入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公开招聘,成立了局政策法规科,配备了一名科长、一名副科长和一名执法监督员,并汇同局组织人事科对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执法监督。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每年制定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计划,同时,按照培训计划进行执法人员培训,并派员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登记管理。每年将法制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落到实处。
三、建立长效制度情况
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入手,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先后制定完善了《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考评通报、奖惩制度》、《执法岗位责任制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举报投诉处理制度》等相关制度。二是贯彻落实规章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到局属各单位(部门)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责任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做到了行政执法工作有检查、有督促。真正使行政执法人员既有权力、又有责任,既严格了执法程序,又规范了执法行为。
四、规范执法行为情况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照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我局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到了以下几点:一是主体合法。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其它执法单位由局与其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后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二是程序合法。我局相关执法单位能够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能够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三是文书规范。按照《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规定,结合政府法制部门的要求,我局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进行了清理,并对不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进行了封存,将新制作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报县法制办备案,确保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化与合法化。
通过自查,我局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方面,虽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上级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将坚持“以人为本,为民交通”的理念,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狠抓队伍建设,强化执法监督,按照工作与创新并重,执法与服务并举的原则,提高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为加快发展我县现代交通运输业提供可靠的法制保障。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粮食工作的会议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行政职能,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各项政策法规,认真履行粮食监管职责,规范粮食流通秩序,为维护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活动目的
通过开展执法年活动,使粮食行政执法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进一步扩大,依法管粮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浓厚,粮食行政执法的环境进一步优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地位进一步巩固和提高,社会粮食经营者依法经营、自觉服从管理的意识进一步增强。
三、活动内容
1、集中开展两次较大规模的粮食执法宣传活动
粮食局和基层粮食企业要在5月26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两周年和“世界粮食日”期间同步开展较大规模的粮食行政执法集中宣传活动。宣传活动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和《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为基本内容,利用电视、板报、标语等形式刊登粮食法规问答和相关文章、举办街道广场宣传活动、送法到企业、宣传到乡村。通过宣传,使政府和粮食部门更加重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使粮食经营者自觉服从管理,得到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为依法开展社会粮食管理创造良好氛围。
2、加强粮食流通检查
在抓好日常检查工作的基础上,要联同工商、质监、卫生等有关部门,重点抓好六项检查:检查从事粮食收购的粮食经营者执行粮食收购许可证制度及《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的情况;检查纳入社会粮食统计范围的粮食经营者执行《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检查地方储备粮存储企业执行有关法规、制度及管理储备粮的情况;检查粮食收购者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情况;检查城乡市场粮油销售质量等情况。每项检查都要认真组织,务求实效。
3、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为了使我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区粮食局根据省局制定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行为规范》、《粮食经营企业诚信评定办法》、《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和市局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工作中都要严格执行。
4、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为规范和监督粮食行政执法活动,促进依法行政,要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要求,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一是分解执法职权到具体的内设机构和岗位,并明确具体的执法标准、程序和目标。二是确定执法责任。三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有效激励、约束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四是按照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对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5、抓好粮食执法体系建设
按照省市局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积极争取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争取执法机构、人员、经费、车辆等执法基本要件的落实到位。要重点抓好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学习培训制度,坚持课堂培训与执法工作现场培训相结合,理论知识学习与执法实践案例分析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提高粮食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四、实施步骤
执法年活动分四个步骤:
1、动员和宣传阶段(5月)
各乡镇要对开展执法年活动进行广泛深入的动员,使广大干部职工认识到开展执法年活动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提高积极投入到执法年活动中的自觉性。
2、完善制度和学习提高阶段(6月—7月)
认真做好建章立制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为依法管粮、规范执法行为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
3、实施检查阶段(7月—11月)
统筹安排,精心实施六项粮食流通检查。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社会粮食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消费者粮食安全消费权益,规范粮食市场流通秩序,全面提高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社会影响力。
4、总结评比阶段(12月)
要对照执法年活动内容及要求,对执法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评选出全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工作者进行表彰。
第二条评议考核机构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为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三条评议考核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评议考核原则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奖罚分明。
第五条评议考核内容及分值
(一)实施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情况(50分)
1、事实是否清楚(6分);
2、证据是否确凿充分(6分);
3、程序是否合法(6分);
4、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6分);
5、处罚是否恰当(6分);
6、法律文书是否齐全规范(6分);
7、是否存在错案现象(8分);
8、是否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及时归档(6分)。
若出现重大错案,此大项(50分)不得分。
(二)遵纪守法情况(18分)
1、是否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6分);
2、是否存在吃拿卡要,是否索贿受贿(6分);
3、是否做到不徇私情,公平公正(6分)。
(三)文明执法情况(12分)
1、是否热情礼貌,举止文明(6分);
2、是否依法出示相关执法证件(6分)。
(四)行政执法机构、经费、人员、制度等建设情况(20分)
1、是否有专人分管行政执法工作(4分);
2、是否成立专门行政执法机构(4分);
3、是否成立专业行政执法队伍(4分);
4、是否有专项行政执法经费(4分);
5、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建设情况(4分)。
第六条评议考核形式
(一)查阅卷宗。对执法人员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的卷宗按第五条进行查阅;
(二)民主评议。结合机关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对行政执法人员逐个评议并作记录;
(三)跟踪调查。抽取部分被粮食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或组织跟踪调查,调查其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办案态度、作风的看法;
(四)设立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和群众意见箱。
第七条评议考核标准
(一)评议考核采用百分制。具体内容分为四大类,18小项,总计100分。对每一小项可采取好、中、差三档的评定标准,酌情量分。
(二)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类。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第八条奖惩措施
对评议考核为优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如下奖励:通报表彰,颁发奖金,向上级推荐表彰等。
对评议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如下处罚: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奖金;情节严重的,建议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海事管理;柔性执法
关于柔性执法问题,几乎所有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如德、法、日都倾向于采用更为柔和、灵活的行政执法方式。随着我国民主化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近几年来,人们对柔性行政执法这种全新的执法理念进行了重新反思,海事行政执法中引入柔性机制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毋庸置疑,在具体落实上就是要在执法模式上建立沟通与互动的立体型结构;在执法具体手段上丰富以诸如劝告、提点、协商、行政奖励等形式,并使各项内容制度化、规范化。海事部门作为水上交通运输主管机关,亟须开展相应对策研究。
一、柔性执法的含义
在传统行政法理论中,行政机关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是强制。但是,现代行政法的发展证明,行政权并不是万能的,它会因为一方的对抗或者无形的抵制而大大降低其功效。所谓柔性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行政执法权时,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范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劝告、建议等方式谋求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力,以有效地实现行政执法目的的行为。它包括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调解、行政奖励等在内的一系列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新型行政行为的总称。
二、在海事管理领域应用柔性执法的意义
近年来,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海事部门牢固树立“三个服务”理念,公共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但随着工作透明度的逐步提高和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因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管等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呈增长之势,因执法方式单一强硬、服务态度粗暴无礼等引发的投诉举报、抗拒执行等情况时有发生。这些问题既影响了执法效果,又严重影响了海事形象。深入分析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在主观方面,刚性执法理念深入人心,服务理念滞后。一方面,海事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重事后检查,轻事前指导”、“重执法过程,轻宣传教育”、“重违章处理,轻指导缺陷纠正”的情况普遍存在。另一方面,部分海事执法人员海事业务素质不高,对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的理解不到位,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随意性较大。二是在客观方面,部分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为实际执行带来难度。柔性执法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为海事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能、提高服务水平开辟了新的途径。
依据执法方式分类,海事执法活动主要分为静态类执法活动和动态类执法活动。静态类执法活动主要是指以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为主的不涉及现场二线监管工作的执法活动,包括船舶签证、进出口岸查验、规费征收等。动态类执法活动主要是指以动态需要海事工作人员前往现场执行监管工作执法活动,包括水上巡航、船舶安全检查、港口国监督检查等。有些海事执法活动则既涉及静态类,也涉及动态类,比如,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对当事人的询问、事故分析可视为静态类执法活动,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则为动态类执法活动。无论是静态类执法活动还是动态类执法活动,均受到传统执法理念的影响,在实际执法活动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方式单一强硬、服务态度粗暴无礼、执法效果欠佳等问题,影响了海事部门的执法效果和社会形象。海事部门在提升服务理念、广泛运用柔性执法手段方面还大有作为。柔性执法在海事监管中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三、海事部门应用柔性执法的具体举措
针对海事部门在动、静态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海事部门在以人为本理念的指导下,提高对柔性执法的认识,充分借鉴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在推进柔性执法方面的有益经验,全面、系统地推进柔性执法在海事监管中的应用。具体而言,就是要确立“一个目标”,明确“两个重点”,坚持“四项原则”,综合运用“八种手段”,建立完善“十项制度”,以确保强制性执法与柔性执法相辅相成,刚柔相济,取得实效。
1.“一个目标”
“一个目标”是指在推进柔性执法过程中,以构建实用完善、刚柔并济的海事行政执法模式,推进服务型海事建设,提升海事公共服务能力,树立海事执法新形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建设目标。
2.“两个重点”
“两个重点”即在推进柔性执法过程中,应将规章制度建设和规范执法人员行为作为工作重点。一是要进一步创新和优化规章制度。二是要进一步规范海事执法人员的行为。
3.“四项原则”
“四项原则”即为以人为本原则、平等尊重原则、为民服务原则、刚柔相济原则。
4.“八种手段”
“八种手段”即以开展行政指导为突破口,积极探索实践行政调解、行政信息服务和行政奖励等非强制管理手段在工作中的运用。结合海事工作实际,具体执法手段的完善与创新可以概括如下:行政指导、引导,警告、建议,约谈、通报,信用等级评定,完善行政奖励,加强宣传教育,调整海事执法人员性别比例,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和管理。
5.“十项制度”
(1)经营行为倡导制。制度适用主体为海事部门所管理的公司、船舶等生产经营单位:适用对象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及其行为;行为倡导方式可包括举报奖励、诚信经营奖励和违章惩处。
(2)提前宣讲制度。制度适用主体为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约束的管理相对方;适用对象是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所规定的生产经营行为;制度中可考虑包括上门宣讲、召开集中会议、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
(3)海事行政事务导办制度。制度适用主体为海事各项行政事务所涉及的管理相对方:适用对象为各类海事行政事务,包括静态的行政许可、行政申报和动态的船舶安全检查等;可通过设立咨询台、安排咨询员、丰富政务公开内容、健全触摸屏海事行政事务流程指导等方式完善行政事务导办制度。
(4)首次(轻微)违法告诫制度。制度适用主体为首次违章、违法、情节轻微或能够及时纠正的管理相对方:适用对象是轻微违章行为;制度制定时要充分考虑首次告诫制度的适用范围,对严重触犯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行为不纳入制度中,在充分尊重和保护公平正义的前提下,适时使用自由裁量权,维护好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权威性。
(5)多次违法约见制度。制度适用主体为一段时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违章违法行为的管理相对方:适用对象为相关违章违法行为:约见方式可包括走访约谈、召开原因分析会、送教上门等。
(6)工作建议制度。制度规定建议的适用范围包括规定可以运用建议的各种情况建议的几种常用形式,建议的使用方法,建议接受对象和发出单位的级别以及两者之间的层级关系,建议的撰写、审核、发送和验证建议函的效果等各个环节,制度中可以拟定建议的范本模板。
(7)典型案例曝光制度。制度内容包括:典型案例曝光的适用范围,规定可以运用典型案例曝光的业务范围(如行政处罚、海上事故、船员违章等):典型案例曝光的方式,包括各种宣传和通报的方式,典型案例曝光的工作流程等内容。
(8)第三方测评制度。第三方测评的运用范围包括:整体执法效能测评、某类业务执法效能测评、社会满意度测评等;测评机构的选择主要规定测评单位资质:测评程序及效果包括测评频率、测评样本的选择、测评的主要对象、测评要达到的效果等;测评结果的应用包括测评结果的总结分析、对策研究及应用等。
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范围是:
(一)营业性演出活动;
(二)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三)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四)艺术品经营活动;
(五)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
(七)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四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第五条文化部依照职责分工指导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制订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规划,指导、协调地方执法机构查处大案要案,监督地方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执法机构及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确定的程序执法,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
第七条文化行政部门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八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执法机制。
第九条执法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文化市场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组织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监督、指导下级执法机构的工作;
(五)向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提出有关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议。
第十条执法机构应当完善文化市场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健全举报网络,依法及时受理办理举报。
第十一条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实行重大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和抄告制度。
执法机构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许可机关和上级执法机构备案。
执法机构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决定抄告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实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重大案件发生后24小时内,当地执法机构应当将案件情况向上级执法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实行执法数据定期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执法机构应当配备交通、通讯、检测、取证等行政执法所必需的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执法机构录用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招考,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坚定、作风优良、遵守纪律、身体健康;
(二)从事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前无犯罪记录;
(三)熟悉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文化市场管理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经岗位培训和考试合格后,取得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的培训内容和考核标准由文化部统一确定,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执法机构应当每年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每年参加文化市场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不得少于40小时。执法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执法人员参加各种在职继续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执法机构实行执法人员定期岗位轮换制度,同一岗位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三章执法程序
第二十二条文化市场行政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执法机构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法机构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其它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执法机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依法制作执法文书。
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文化市场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机构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执法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八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决定,执法人员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自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所属执法机构报告并备案。
第二十九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执法机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条执法机构在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询问或者检查笔录,并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核阅,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并注明。
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清单,并依据情况分别制作抽样取证凭证或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标明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事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收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凭证或者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登记保存物品时,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
第三十二条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依法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二)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三)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调查终结,执法机构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执法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执法机构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有在收到告知书后三日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四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和核对听证参加人员名单;
(二)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的理由;
(三)当事人可以提出证据,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听证主持人向当事人、调查人员、证人等有关人员询问;
(五)当事人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五条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交当事人核阅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作出书面报告,连同笔录一并报执法机构。
报告的主要内容为:案由,听证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姓名或名称,申辩和质证的事项,证据鉴别和事实认定情况。
第三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机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依法没收的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第三十八条执法文书及有关材料,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四章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上级执法机构对下级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行执法监督。
第四十条执法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
(二)执法程序;
(三)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
(四)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五)执法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六)罚没财物的处理;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受理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并直接或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二)对执法工作进行检查;
(三)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资料;
(四)在职权范围内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二条上级执法机构发现下级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行政处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执法程序违法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第四十三条行政处罚因第四十二条列举情形造成以下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暂扣或者收回其执法证件:
(一)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文化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文化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四十四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三)对群众举报不受理、办理,拖延推诿的;
(四)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五)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六)酿成严重后果的;
(七)以任何形式参与文化经营活动的;
水政监察工作是水利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水事秩序、查处水事案件、调解水事纠纷、防汛清障、行政许可、规费征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现阶段,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严格、文明和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紧紧围绕水利中心工作,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狠抓队伍建设,着力提高水行政执法能力。
一、切实把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全面提高队伍的执法能力,作为水行政执法的立身之本。
全市现有1个水政监察大队和13个水政监察中队,水政监察专(兼)职人员89人,协管员18名,水政执法网络体系已基本形成。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就是要按照省厅“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要求,打造一支政治合格、训练有素、作风过硬、装备精良、保障有力的执法队伍。
一要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优化机构、人员职能,做到人人一专多能,注重发挥各水政监察员的宣传员、巡查员、信息员、调解员、征收员作用。二要加强水行政执法基础性工作。加强信息沟通,提高文书档案管理水平,资料数据做到全面、准确、规范。加快网上办案进程,增强办案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执法文书制作,达到内容清晰准确,依据充分、正确。三要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采用以会代训、以学代训、以评代训的形式来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使执法作风更加优良,执法方式更加科学,执法效果更加显现。
二、切实把执法办案、提高执法效能作为水政监察工作立足之点。
当前,一些地方还存在着有案不立,查案不结,执法不到位现象,严重削弱水行政执法的权威,也损害了水利部门的社会形象。这就要求对违法行为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通过执法办案,维护法律法规的威严;通过执法办案,扩大执法效能,维护水事秩序,做到少数人被执法、大多数人受教育;通过执法办案,加强水利行业管理,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通过执法办案,锻炼队伍提高能力,确立水行政执法的地位。
一要敢于较真碰硬。坚决顶住说情和各种干扰,对违法行为较真碰硬,不管谁违法都要依据水法律法规坚决查处。二要上下合力查办。有些水事案件涉及面广,关系复杂,要注意协调好各方面关系,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和帮助,还要整合各中队力量联合办案,要加强日常巡查,及早发现问题,及时请示汇报。三要讲究方式方法。有些违法案件办案时干扰多,个别的还存在水法律意识淡薄,不配合执法,会给查处案件带来困难。因此,我们在执法中既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严格依法办事,又要讲究方式方法,把执法与宣传水法律法规有机结合起来,善于借助外力办案。
三、切实把加强水法宣传、提高优质服务作为水政监察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水政监察工作不仅仅就是查处水事案件,更重要的是预防和制止水事案件的发生,因此要十分注重加强水法宣传工作。要让广大群众知法懂法,自觉执行水法律法规,不发生或少发生水事案件,这是水政监察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一要积极主动进行水法宣传。方法上坚持集中性与经常性、针对性与启发性相结合,对象上坚持向社会与向市民、向党委政府与向各级领导宣传相结合,方式上坚持点与面、上与下、城镇与乡村宣传相结合,手段上坚持利用新闻媒体与编发简报信息、制作传单手册与竖标牌、挂横幅、办板报宣传相结合,实现水法宣传的广覆盖。
1主要工作做法
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和不断完善,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在日常行政执法工作中,从六个方面入手,基本构建了洮南畜牧系统依法行政格局。
1.1强化组织领导,确保依法行政落到实处局班子对依法行政工作高度重视,健全组织,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切实把开展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到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执法人员严格执行的工作格局。一是完善机制。局领导班子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和调整了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了由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有关科室和基层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执法组织网络,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了规范化管理轨道,有效地促进了工作的开展。二是强化考核。把依法行政工作列入年度的检查考核范围,定期对基层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督促整改,其考核情况作为年终考评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切实推进了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序开展。
1.2深化学习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为切实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改善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的顽症,一是把学习培训作为工作的一个重点。采取集中学、外出学和分散自学相结合的办法,学习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赔偿法》等法律法规,通过自上而下的学习,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思想觉悟,从而树立了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二是每年年初对所有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考核,对考核不合格人员做出了待岗或转岗处理。三是在考核合格人员中实行民主推荐、公开选聘制度,选出各单位执法科长,确保人员组合合理。通过学习、考核、选聘的深入开展,有效提高了系统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也为畜牧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1.3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依法行政行为一是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建立了领导班子重大案件集体决策制度。对重大案件或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同时,注重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坚持把重大案件处理结果公开的办法,杜绝了办案人员、社会关系说情等问题的发生。二是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等规章制度,规范了执法人员的工作行为。把各项执法内容分解细化,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畜牧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以及“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确保执法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1.4严密执法程序,确保行政执法规范每年初,将执法检查工作的计划上报市法制办,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准入制度。同时,将局行使的兽药饲料监督管理和草原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权,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委托给基层单位的动物卫生监督所和草原工作站,确保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在执罚收费上,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严格财务“收支两条线”结算制度,杜绝了座支、挪用现象发生。同时,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坚持执法亮证,按程序办案,杜绝了吃、拿、卡、要、等问题。
1.5强化日常宣传,树立良好部门形象结合“三下乡”、畜牧法制宣传月和“12.4”法制宣传日活动,通过设置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设立咨询台等形式,对《动物防疫法》、《草原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畜牧法律法规进行集中宣传;组织人员对没收的动物产品及假劣兽药全部依法销毁、电视曝光。通过这些形式多样、通俗易懂的宣传,使消费者明辨是非的能力得到增强,管理相对人的守法经营意识得到提高,部门形象得到提升。
1.6聘任社会监督员,强化日常行为约束为了落实好行政执法责任制,特聘请市政府工作人员、个体工商户和服务对象共计11人,作为局软环境、政行风监督员,定期召开会议,接受监督意见。并在醒目位置公布监督电话,设立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另外,局成立了执法监督领导小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深入基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了系统行政执法的公正。
2存在的问题
一是执法依据不完善。目前,在饲料行业执法上,执行的是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该条例对饲料生产企业制定的条款较多,而对饲料经营企业或业户管理规定较少。从饲料经营上看,条例中只笼统地说应具有规定的仓储设施、有相关知识的技术人员和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而没有具体规定经营条件等情况,甚至对无饲料经营许可证经营饲料大违法行为也没有处罚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饲料市场的管理。二是行政执法手段落后。目前,就开展饲料执法检查看,基层开展饲料检查均是采取肉眼常规检查。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抽样检查,所采样品只能送省或白城市饲料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时间较长,而且每个样品均需要检验费用,检验资金难以落实。另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草原执法由于执法手段落后,现有的一些设备也破损严重,很多时候还停留在一支笔、几张纸上,还缺少必备的执法车辆、录音、录像、照相等设备。三是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就草原执法看,由于市草原站的大多数人员均是退伍安置人员,这些人员学历不高,相关知识掌握不多,有的人员写字都很困难,很难适应执法工作的需要。另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也存在类似问题。
3下步工作打算
一要强化宣传发动,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守法意识。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多方媒体,通过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单、设立宣传板、现场答疑、印制小册子和开办讲座等多种方式,把相关涉牧法律法规宣传下去,让广大养殖户和经营者充分了解和掌握畜牧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增强广大群众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进而为规范全市养殖和经营行为,增强广大群众依法防、检疫意识打下良好基础。
二要强化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加大动物卫生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建立巡查制度,加大排查范围,增加检查频次,对动物屠宰、销售市场进行集中整治,做到常态化管理,加大经营、运输病死畜禽的打击力度,做到严格监管,严厉处罚。加强兽药、饲料市场整治力度,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加大假劣兽药、过期兽药的查处力度,规范兽药、饲料市场经营秩序,实现守法诚信经营的良好局面。加强各繁育改良站点和种畜禽的管理,严厉打击私购或使用劣质的违法行为。要重点开展草原执法等工作。加大典型案件查处力度,对破坏超过20亩的承包户,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全力配合司法机关,确保尽早结案。
三要加强培训考核,全面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以全面提高执法人员服务大局能力、增强执法业务水平、提升业务素质为目的。建立健全培训考核机制,全面开展《动物防疫法》、《草原法》等相关涉牧法律法规的培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增强职工法制观念。在开展广泛培训的基础上,将培训考核摆上重要位置,纳入年终考核内容,作为执法人员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有效杜绝吃拿卡要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完善 加强 检验检疫 行政执法 责任制
检验检疫机构是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从属于国际行政管理体制,检验检疫机构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的行政管理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具体的行政规章和措施,对出入境的运输工具、货物、人员等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经济的顺利发展,保证进出口货物的质量、保证农林牧渔业的生产安全和人民的健康,对维护正常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的作用,一是对出入境的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对于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出入境货物禁止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具有涉外性,是国家和管理职能的体现。二是保障对外经济贸易的顺利进行,检验检疫监管为对外贸易各方提供了公正权威的凭证,同时建立了国际技术保护屏障。三是保证国际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顺利进行。监管进出口产品的安全质量,防止危险疫情、动植物疫病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经由口岸传入传出,保障各行业的生产安全和人民健康。可以说大到国家外贸经济发展和生产安全,小到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健康安全,都需要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保驾护航。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平稳迅速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和人员交流也在不断的扩大,同时国际上突发的重大疫病疫情例如禽流感、疯牛病、艾滋病呈高发态势,并通过各种渠道传播和蔓延,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发展、生产安全和人民健康。检验检疫行政执法面临着的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如何进一步保证对外经济贸易的顺利发展、保护农林牧渔业的生产安全和人民健康成为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的加强和完善也迫在眉睫。
一、检验检疫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检验检疫机构履行国际行政制度的监督管理职能,责任是行政权力的本质属性。现阶段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虽已见成效,但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容忽视。
(一)行政执法机关内设部门人员的职责模糊不清
行政执法责任制没有完全的有效的落实到具体的岗位和人员,职责界定模糊、程序混乱无序,有的部门之间的职权出现了平行和交叉,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现象,以至于发生事故互相推诿的。在行政管理上出现错位、越位的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监督力度不够
在日常的行政执法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时有发生,虽在行政执法责任制里有明确的处理规定,但在实际中,往往碍于情面,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不了了之,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形同虚设。
二、加强和完善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的对策
鉴于检验检疫机构的涉外性质,必须强调执法的集中统一与国际接轨性。检验检疫机构肩负着严把国门,保证社会经济顺利发展的重要使命,加强和完善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是必不可少。具体应从如下方面入手:
(一)规范执法人员的权利和责任
针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内设部门人员的职责进行清晰、明确、全面、合理的分工,规范和统一各个部门各个岗位的工作流程、具体要求和实施细则。强调职权协作和制约,职责的分解和落实,强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权”“责”一体化和统一化的关系,使各部门各岗位的职权划分更合理,更科学,避免平行岗位直接职责的交叉和重叠,避免出现“打架”的现象。同时又使个部门之间的工作有效的衔接起来,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和科学有效的原则,在部门内部推行准确、客观具体的量化考核,用以衡量执法的质量和效果。依照量化考核的成绩,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奖励和惩罚,从而建立监督与鼓励相结合的机制。并建立过错追究制,明确事故责任人的界定标准,明确追究责任的方式和程序,做到一就是一,二就是二,明确执法人员在违法行政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时处置不规范行政的个案。以此达到端正执法人员的态度,保证工作质量,全面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能力目的 。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检验检疫的相关法律法规是执法的主要依据,但是随着对外经济的迅猛发展及国际形势的风云变换,有些法律法规出现了滞后性,新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这对检验检疫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检验检疫机构相关部门应及时更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及时清理、修订、废止一些滞后的不适宜的规定,及时地更新和调整工作流程。同时还应及时将更新后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政策等以公告的方式通过网站、布告栏等方式,同步向社会公示。以便更好的开展检验检疫工作。
(三)加大行政执法责任监督力度
本着内部监督为主,外部监督为辅的原则,通过内部系统地监督、评议各内设部门、各级执法人员的工作效果,及时发现其执法行为与制度规范要求的差异,并及时进行有效的处理。另外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关的检验检疫机构应进一步开展经常性、形式多样的执法监督检查活动,重视了日常常规性的的监督检查,发挥实施监控作用。同时重视事前预防学习和过程监督,使监督管理贯穿于整个的行政执法过程中。
加强和完善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是任重而道远的一项工作,建立责权清晰,行为规范,协作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工作的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围绕全国一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群众满意”目标定位,牢固树立“为人民管理城市,群众满意城管”工作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决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年度依法工作的意见》各项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执法的理念,以依法执法、合理执法、高效执法、透明执法、诚信执法、廉洁执法为基本要求,全面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时提高乡村管理行政执法的工作水平,适应乡村化发展趋势的需要。
二、组织领导
建立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城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各科室、各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机关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全局系统推进依法行政的调查研究,提出和制定具体工作意见,指导、协调、督促各科室、各单位落实本实施方案。
三、基本目标
到年底,局各科室、各单位依法行政的思想观念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显著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素质明显提高,考试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80%以上;依法履行城市管理七个方面行政处罚职能,破解热点、难点问题的能力全面提升,街面管控水平明显改善;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基本健全、科学、完善;分工科学,权责明确,务实高效,运行有序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基本形成;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执法效率和质量进一步提高,行政处罚正确率达到100%以上,行政执法工作的考核成绩在全市和市局系统名列先进。
四、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决策机制,实现依法、科学和民主决策
1.健全行政执法决策程序。涉及年度执法工作意见、重大专项行政执法活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等具有战略性、全局性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应当建立队员参与、分级论证和领导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坚持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制度、依法公开制度和逐级报告、备案制度。
2.建立行政执法决策法律审查制度。进一步深入完善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完善城管处罚自由裁量,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各科室、各单位起草拟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执法事项的,应经局领导班子合法性审查方可按规定报批制发。
3.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决策实施的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要加强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和反馈工作,制定科学可行的决策评估办法,定期对决策实施的成效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纳入工作考核,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的统一。
(二)进一步加强学习、培训工作,完善激励机制,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1.加强局系统干部的学习。建立局系统干部集中学习制度,全面打造学习型机关。通过学习,及时掌握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领会精神实质,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洞察力,增强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2.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局系统全体工作人员每年学法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局系统干部和科室站所负责人要带头学好行政执法方面的综合法律知识和城市管理七个方面的专业法律知识,全面理解和精确掌握法律基本原理,熟悉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常用规定和有关政策,不断提高正确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指导、监督本级机关执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局系统其它工作人员也要结合各自的工作任务,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努力增强综合法律和专业法律的知识素质,提高自身依法协调、依法处理投诉、依法宣传、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3.加强执法业务的培训和考核工作。进一步完善学法奖惩机制,完善考试制度,激励执法人员学法用法。实行考试积分制度,并与考核挂钩。继续举办培训周活动,通过集中授课、座谈讨论、典型案例剖析、模拟执法、专题辩论、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务实管用的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全员依法行政水平。举办第一届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提高城管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4.坚持和完善激励机制。开展星级中队、星级队员、办案能手、服务明星、最佳案例等活动,充分发挥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示范效应,激发广大执法人员学先进、赶先进的积极性,促进执法队伍建设。
(三)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活动,营造依法行政良好氛围
年将继续利用各种宣传载体,使电视正常有画面、电台正常有声音、网络正常有资讯、街头正常有阵地。
1.继续开展城管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月活动。深入中心广场、街头、居民区,进行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社会服务活动,现场向广大市民做好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咨询服务。
2.积极开展“城管文明共建”活动。与学校师生开展结对共建活动,与街道、居委会开展结对共建活动,与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开展结对共建活动。
3.进一步开展“城管贴民心”工程。继续围绕城管执法“服务经济、促进发展,关注民生、促进和谐”工作主线,坚持文明执法、服务管理,将惠民措施件件落到实处,并进一步挖掘城市管理惠民举措,以品牌建设的理念,加强宣传造势,在全市打响“城管贴民心”品牌效应。
(四)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体系,严格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
1.健全行政执法各项制度体系。要以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中心,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案件逐级审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集体讨论和核审、备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范,罚缴分离,暂扣罚没物品处理,立案监督,处罚听证,错案责任追究,国家赔偿等系列配套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处罚与行政监督月报等制度,推进执法过程文书化,执法结果案件化,执法效果最大化,确保行政执法案件合法合理;着力加大对违法占道经营执法结果的监督。
2.严格制度的贯彻执行。教育全体执法人员自觉遵章守纪的基础上,加大执法执纪的监督力度,切实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通过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现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自由裁量适当,执法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有序,执法形象良好,执法绩效明显,政府、人民满意的目的。
(五)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自觉接受外部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1.继续深化政务公开。要充分认识政务公开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按照“阳光政府”、“透明执法”的要求,在现有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办事条件和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暂扣罚没物品的处理结果、去向的公示工作,逐步公开处罚结果,公开投诉处理进程和结论,公开强制拆违进程,公开执法工作统计数据等一切依法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工作信息。要创造条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执法政务,扩大公开范围,最大程度地实现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为广泛接受外部监督奠定基础。
2.自觉接受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监督。要主动向市委、人大、政府、政协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查、视察工作,认真听取人大、政协对城管执法工作的检查、评议意见和建议,并在工作中积极改进;认真、及时地处理好人大、政协的提案、议案,不断提高办理质量,并及时反馈。
3.认真接受复议机关的行政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要正确对待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正当行为,按要求积极做好复议申请的答复和出庭应诉工作,按时向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执法依据。对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坚决执行。
4.积极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真诚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通过部门、政府网站、城管网站、网络、新闻媒体对城管执法系统各项工作的监督,虚心听取各方意见、批评和建议,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能整改的,要坚决整改,取信于民,不得推诿拖拉;对确有客观原因,一时难以整改或不能整改到位的,也要坦诚相待,如实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取得人民群众的谅解,不得闪烁其辞,模糊不清;对确实不属城管执法机关管辖的事项,要认真向投诉人告知正确的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或者代为转办、移送,不得不闻不问,态度生冷。开展聘请志愿者和继续做好聘请行风监督员工作,进一步广开监督渠道,加强社会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以改善法治环境、提高行政执法能力为目标,以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人员素质为重点,坚持明确职责、加强监督、公开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推动我局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
二、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促进执法环节明确、执法程序严密规范、执法文书统一规范、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规范;使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为民、公平公正、文明执法、服务大局”的依法行政执法理念和业务素质明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随意执法、执法不公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做到文明执法,执法作风有明显改变,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有明显上升。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执法行为
1、明确执法岗位,做到持证上岗。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均要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上岗执法,执法活动中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实行亮证执法;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属于执法程序违法,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并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做到语言文明,态度和蔼,礼貌待人。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2、合理划分执法环节。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执法权限和职能,将所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划分到具体环节,将执法责任明确到执法岗位、执法人员。根据职权分离的要求,将行政审批与行政处罚职能分离,明确到不同的执法人员。
3、严格规定执法程序。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公开、限时承诺、结果查询等制度。以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职责、权限、标准、时限、程序、责任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等为主要内容,编制行政执法操作流程图,或行政执法指南、行政执法目录指引,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加强执法过程和行为监督,推动建立行政处罚结果公示制度。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坚持5+X模式,调查组中要求纪检、监察、公安、工会、业务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参加;问话笔录要求2人以上参加。
4、规范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文书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执法依据,不得以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做到格式统一、表达清楚、用语规范。要减少填发式文书的使用,推行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规范统一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中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住址;对于基本事实,应当载明具体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结果等主要事实;对于法律依据,应当载明法律依据的全称,引用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对于告知事项,要全面适当地告知并在文书中显示。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除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当场不做出会影响执法工作的外,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采用打印式文书,不得采用手写式文书,并且应当统一编号、一案一卷,禁止铅笔书写的资料入卷。
5、完善和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行政执法随意性。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以及实际运行情况,及时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和适用规则进行完善。
(二)提升执法队伍素质
1、改进行政执法作风。推行文明执法承诺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要把行为规范、仪表规范、语言规范、行政执法车辆管理规范作为承诺的主要内容,明确禁忌言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公开透明执法,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公开执法程序、执法人员身份、执法进度、执法结果和执法文书,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合理、合法。日常检查中要轻车简从,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礼品、礼金,若距离太远不能按时回家时,可以在企业吃工作餐。
2、强化执法为民理念。按照“高效为民、温情执法、理性执法”的基本要求,推行“柔性执法”、实行首次轻微违法教育整改,改进性质执法方式,将执法与服务结合,惩罚与教育互济,多运用说服教育、调解疏导等方式执法,防止以罚代管、执法不管问题,寓执法于服务之中,融处罚于教育之中,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提高执法人员专业素质。大力开展学习培训活动,强化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工作。积极开展以“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法律法规和综合业务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教育活动。加强《廉政准则》等党风廉政重要理论、重大决定以及重大事项的学习教育,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清正廉洁。
(三)加强机制制度建设
1、坚持完善落实好现有机制制度。一是每年开展一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本部门执法人员奖励惩、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二是认真落实行政执法重大案件备案审查制度。三是建立完善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四是严格责任追究,对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依法追究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2、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制度建设。一是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积极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二是探索建立典型案件剖析和通报制度,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三是探索建立行政执法效果跟踪反馈,及时了解执法效果,改进执法方式,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成立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专项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局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各科队负责做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工作,查找下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二)强化监督,全力推进。坚持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全面督导与重点监管相配套。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联合专项检查、执法案卷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明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海关通关是一个涉及海关、检验检疫、进出口货物申报人、承运人和其他相关人在内的运动过程,是整个国际物流服务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海关通关的水平之高低,直接影响到国际物流是否畅通。在这其中,海关自由裁量权是海关通关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它经历了一个不断扩大、不断发展甚至是膨胀的过程。自由裁量权为海关保障通关职能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保证作用,但同时也为其权力的滥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成为了一把双刃剑。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基于法律、法规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选择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指宪法和海关法等法律法规赋予海关在执法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范围的方式和程度等未作明文规定或未作严格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海关自由裁量权是海关行政权力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行使贯穿了海关对进出口管理的整个过程。 海关如何通过自由裁量权的合理利用和正确运用,体现行政法中公平、正义原则,最大限度地保证与法律原则和规则的平衡。然而,自由裁量权具有两面性,没有合理的规章制度和正确的运用,这势必会导致一系列相关问题的产生,以致于自由裁量的错位。因此,厘清可以使自由裁量权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运用的方法,真正体现公平、正义原则,最大限度地体现“执法为民”的理念。
海关掌握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是海关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但如果做不到依法行政,势必会造成自由裁量权的的滥用。而且我们应当承认,目前海关自由裁量权的随意使用、滥用现象还相当普遍。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相对人违反海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况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海关却对其适用处罚较为轻微;然而,对情况显著轻微,危害后果不大的,海关却适用了处罚较为严重等。
第二,对性质相同,情节类似的行政违法行为,却给予了不同的处罚,这极为不合理,违背了行政法中的平等原则。
第三,海关法律法规中有许多对具体内容没有明确界定。在实践中,海关只根据各自的理解来予以实行,造成执法不一,随意性极大,给走私者留下可乘之机。
第四,在海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具体标准的情况下,海关任意认定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有无或违法情况的轻重。
海关熟知行政行为的程序、工作的内容,容易判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得当,所以,应进一步完善海关自身的监控机制,充分发挥海关各部门的控制功能。在可控范围内,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主要应当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增强海关人员的依法行政观念,提高自身队伍的综合素质。从自由裁量权的定义上看,它是一种依赖于执法者的判断行使的权力,因此执法者本身的执法素质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在自由裁量权的正确的、合理的使用过程中起着关键的作用。从海关执法实践的方面上来看,被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案例大都是因为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无视法律的存在,不遵从法定程序,无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习惯于凭过往经验和个人意志处理问题。通过公开招考,选拔与录用海关执法人员,努力建设一支思想素质、法律素质、业务素质过硬的海关执法队伍。加强廉政监督,坚决纠正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因此,增强领导干部和海关关员依法行政、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观念,提高其个人自身综合素质,是完善我国海关人员执法水平的一个有效途径。
其次,加强行政复议的工作。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同时,其中也存在着一些不稳定因素。随着行政争议案件的日渐增多,处理难度也日益增大,能否合理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妥善化解矛盾,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否,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得好坏。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力争把一部分行政争议案件化解在初始阶段、化解在基层、在行政系统的内部化解,有利于保障社会的安定与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蓬勃向上发展,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由海关行政复议部门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及公正,有利于有效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为了有效推进××区的城市管理依法行政工作,确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执法违法的事件发生,最大限度保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区城管局于今年成立了以局长蔡新林任组长,分管副局长郑利华任副组长,局综合执法科、政工人事科、目标督查科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执法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执法科,科长尹宏任办公室主任,刘继丽、廖福安、刘玉梅同志为督察员,负责全局行政执法督察的日常工作。
二、建立制度落实责任
为保障行政执法督察工作有效地开展,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制定了《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工作职责》、《行政执法督察人员工作职责》,并制定了××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督察办法》,办法对督察的范围、督察方式,督察内容做了详尽的规定和布署,使工作有目标、有标准、有要求、有奖惩,在日常工作中有专人定期、不定期开展效能督察,并将督察结果及时通报,保证了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转变观念
为严格执法纪律,进一步提升城管形象,实现争创一流的城管执法队伍目标,我局始终把执法督察工作看作是一项直接关系到是否依法执法、文明执法,能否提高城管形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1、今年以来,我局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系列“城管进社区、送法下乡”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以进社区挨家逐户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知识,精心构建社会参与城市管理的平台,广泛发动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实践活动。
2、根据年初制定的《××区城管局2009年普法依法治理培训工作实施方案》,一是就城市管理当前面临的形势、任务及对策;依法行政和城管执法的难点问题;行政执法、处罚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行政执法责任制等进行了专题讲座。二是定期开展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进一步提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内容熟悉度,掌握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工作程序和基本业务技能、管理标准,提高应知应会能力。三是通过执法文书使用制度培训,建立了案卷评查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案卷及时进行纠正,保证办案质量和案卷归档水平。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对城管工作的正确认识和理解,端正心态,树立信心,完善工作方法,提高应变能力。四是多次组织全局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相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敬礼、告知、执法的程序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工作考评办法》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纪律督察暂行办法》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并给各派驻乡镇执法中队转发了《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期间大力开展文明执法严肃执法纪律的通知》,要求大家统一思想和认识,转变执法观念,认真履职到位,文明执法。
四、理清依据明确职能
重点抓了三项工作:一是梳理执法依据,推行公开透明。按执法行为的种类,如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分别将每项执法依据进行了筛选梳理,细化到具体条款和标准,理清职权7大类162项,并通过区城管局网站,将梳理结果全部向社会公布。二是规范自由裁量权,推动执法标准化。对《四川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罚标准进行分类量化,缩小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幅度和标准,上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三是加强业务指导,规范执法行为。用于指导执法队员的执法行为,推动了执法工作的规范化。
五、严格程序确保质量
从八个方面明确规范执法内容和标准:即执法权限合法、执法程序合法、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标准、执法言行规范、文书填写规范、执法监督有力和档案管理规范。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一般程序、简易程序的执法流程和审批步骤,加强了案件办理的审核监督,促进了办案质量的提高。
六、严格督察,成效明显
1、在队伍自身建设方面,我们始终围绕“外树形象、内强素质”搞好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队容风纪,要求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着装整齐,切实达到仪容端正、风纪严谨、统一规范的管理要求,局行政执法督察办将行政处罚案件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以及执法人员上岗执勤执法的规范操作程序绘制成挂图,使每个队员能够熟记业务技能和上岗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执法违法现象发生。经常在执法队伍内部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结合省内外城管工作的典型案例,引以为鉴,防止和避免执法违法行为发生。
2、现场执法督察方面,一是局属行政执法大队每次重大活动或者整治行动,局领导都亲到现场进行指挥,督察工作人员监督到位,即时指出问题,对不按要求着装、不按“三步走”程序执法的个别人员进行严肃批评并记录在案,并下发督察建议书;二是加强对派驻中队的督察。重点督察是否按要求着装、是否按程序执法、有无不作为现象、有无吃拿卡要现象等,对存在的问题以督察通报的形式要求其进行立即整改,并将结果纳入年底对各派驻中队的目标考核中。今年,我局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共对6次重大综合整治行动进行了全程监督;日常监督检查共计25次发出督察建议书12份。
2009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在规范城管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保护行政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不依法执法、不文明执法、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等方面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为实现认真履行职责、提升城管执法队伍形象、建立和谐城管的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七、2010年行政执法督察工作思路:
1、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结合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继续加大执法督察工作力度,把行政执法督察各项规章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2、加强对各派驻镇执法中队行政执法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