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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内容

时间:2023-09-04 16:54:55

增值税法内容

第1篇

关键词:营改增 进项税额 抵扣凭证 风险

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2014年1月1日起,国务院又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这意味着,将有更多的营业税纳税人转为增值税纳税人。由于多数试点企业从未接触过增值税,对增值税的税务风险特别是进项税额的抵扣风险缺乏认识与管理,极易引发税务风险。本文仅对“营改增”企业进项税抵扣凭证的风险管控问题做一些探究。

一、抵扣凭证的常规风险管控

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所称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在实务中,抵扣凭证的常规风险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扣税凭证项目填写不完整或不规范

接受的抵扣凭证填写要素不全,比如遗漏纳税人开户银行和账号、税务登记证号等内容;填写不规范,如单位名称或开票人、日期等用简写;开票内容过于简单且未附有关说明材料,开具内容含义不明确,未能准确表达业务的内容等导致扣税凭证认证困难或无法抵扣。

(二)汇总发票未附有明细清单

不同应税服务汇总开具的发票,只笼统列明“服务费”等,没有明细清单,金额确认标准无法掌握。发票品目的模糊不清以及有关凭证的缺失,使得主管税务机关很难确认真实的业务内容,更无从判断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从而使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确定性增大。

(三)没有相关证明材料,原始凭证缺失,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例如试点办法规定,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抵扣凭证的常规风险管控,最主要的措施是加强对取得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试点纳税人对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应注意审查发票开具项目是否齐全,内容是否规范,是否属于应税服务范围。发票开具内容含义不明确的,应备存能够说明业务真实内容的证明材料。抵扣凭证合法规范,填开内容与事实相符,且费用名称能清楚表明业务性质。不同应税服务汇总开具的,应附上服务项目明细清单。

二、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管控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营改增”受票方往往是被动接受发票,尽管双方是真实的交易,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的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也与实际相符,但由于企业对接受增值税发票的风险认识不足,又缺乏相应的鉴别能力,不小心仍然会取得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按国税发[2000]187号文规定,这是一种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但仍面临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的,依法追缴的法律风险。

如何防范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笔者认为:一是做好事前防范。与对方交易前,要做好对对方企业的调查考察工作,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认定表、发票领购簿、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认真核对,确保交易方一般纳税人主体的合法性,尽量选择那些规模大、经营规范、信誉好、经营时间久、会计核算规范、企业内控制度好的企业交易。二是要做好事中防范。交易发生后,要提高防范意识,克服麻痹思想,积极主动地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有意识地审查取得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与合理性,尽量避免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付款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借机认真审查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是否相符,一旦发现疑点应暂缓付款,以降低相关风险。三要做好事后防范。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点,应当暂缓抵扣进项税金,并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求助、查证。

三、失控发票抵扣的风险管控

根据《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国税发[2004]43号),所谓失控发票,是指防伪税控机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 )明确规定:“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在经济活动中,因“失控发票”本身就是真票,对于企业来说,在购销关系真实,发票也真实、合法的情况下,可能因交易对象的原因不得不承担税款损失,风险巨大,在实践中应高度重视并注意防范。

对于“失控发票”的防范,一要注意考察客户,了解其经营情况和诚信状况;二要注意发票验证,特别是货物所在地和发票所在地必须要一致;三要控制付款时间,可以采取分期付款,但不能用现金支付,防止被骗,造成损失;四要要多和税务机关沟通,打消侥幸心理,以防不必要的麻烦。一旦收到失控发票,应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协查,确认销货方已经申报纳税,并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仍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尽量挽回不必要的损失。

四、滞留发票的风险管控

滞留发票是指销货方对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货方由于不得抵扣的项目(如购进免税货物)、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发生走逃或注销等种种原因在180日内未将专用发票认证及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金税工程全国联网,目前增值税发票只要一经防伪税控系统开出,而购货方未去认证则该发票就没有对应的抵扣信息,造成滞留。

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都非常严格,一旦发现企业有大量发票滞留的异常现象,都会要求企业对滞留的原因加以说明,甚至会进行专项稽查。主要原因是有些企业存在滞留发票目的是想偷漏税,隐瞒销售收入同时隐瞒抵扣发票,使税负从表面上看与正常公司相符,这些企业如果最终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隐匿收入等偷税行为,将面临缴纳大额罚金和滞纳金的风险。“营改增”纳税人因对新税收法规精神把握不透,极易造成进项发票滞留,引发税务风险。因此,“营改增”企业要认真对待滞留发票问题。

那么如何防范滞留发票风险?笔者建议:

(1)企业若取得不能抵扣的专用发票,最好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普通发票或把发票拿去认证抵扣,但同时做全额进项转出。

(2)购进属于免税货物用、非应税项目用的货物,要求销货方开具普通发票。

(3)购货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要求销货方开具普通发票。

(4)日常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时限的管理,尽快在180日内认证。

五、逾期扣税凭证的风险管控

所谓逾期扣税凭证是指抵扣凭证从开具之日起未在规定的18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抵扣的扣税凭证,这类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税法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但对于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或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或者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或者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等客观原因造成扣税凭证的逾期,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主观原因造成的仍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营改增”纳税义务人在这方面发生的风险在于:因对“营改增”税收法规学习不深或出于避税目的,人为调节各期纳税金额,不小心陷入逾期不能抵扣的风险。同时,对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申请抵扣,主管税务机关将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罚。

对逾期扣税凭证的风险防范,一要建立进项扣税凭证明细台账,加强对扣税凭证抵扣时限的管理,确保在规定的时间里及时前往税务机关认证;扣税凭证一旦认证或比对通过,就要按照规定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如果不能及时申报抵扣进项,依然会引发税务风险。二是确实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扣税凭证逾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及时报送《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及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补救。

总之,“营改增”企业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抵扣凭证上的风险问题,在行动上要建立健全抵扣凭证取得、认证、抵扣等各环节的税务风险防控制度,规范抵扣凭证的税务管理,只有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5]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43号: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

[6]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7]刘玉强,赵凌志.如何防范“失控发票”[J].中国税务.2005(02)

第2篇

关键词:风险防控;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

一、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基本概述

增值税作为我国税务体系中重要内容之一,主要是我国境内产品销售、劳务企业及个人,把获取的货物及劳务收益为对象,通过征收税务的一种税务改革体系。增值税纳税筹划是国家法律允许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要求,通过优化相关政策进行资金规划安排,把减少税额当作核心目标进行筹划管理。通过加强增值税纳税筹划,能够实现企业合法避税,减少企业税负,让企业获取更多的税后收益。除此之外,增值税纳税筹划还具备转嫁筹划功能,也就是纳税人以减少自身税负为目标,通过对销售产品价格适当改变,在国家法律运行的环境下正常操作,降低企业纳税成本。从整体角度来说,规范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是国家法律允许的,可以实现企业税务的统筹规划,缓解企业纳税压力,实现企业税后效益最大化。

二、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风险问题

(一)税负问题

经过调查得知,我国有多数的企业受到增值税扩充内容的影响,使得企业面临的税负压力随之增大。诸多企业运营发展也会受到税务改革因素影响,部分企业的税负出现不减反增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不仅使得企业面对的税率发生变化,同时也会加剧涉税风险出现,阻碍企业长远发展。

(二)财务问题

在没有税务改革之前,企业纳税将涉及在营业税的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中。在税务改革后,主营业务收入中包含了增值税营业额。如果转变税务类型对企业税负不会造成影响的情况下,则企业自身收益将随之减少,并且增大利润率。但是在收入报表中,将不会具体标记出增值税额,在会计方面,营业税和增值税处理方式各不相同,在某种程度上将无法保证企业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影响最终财务管理效果。

(三)筹划问题

增值税纳税风险出现将会给纳税筹划工作开展带来直接影响。通过合理纳税筹划,能够减少企业运营成本,提高企业税收利益。但是由于纳税筹划工作需要在纳税之前进行,根据经营活动要求进行筹划设计,是一个中长期工作。而企业纳税行为则产生于运营活动之后,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将会面临各种影响因素,使得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和预期标准之间有所差异,导致筹划失败。

三、基于风险防控下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相关对策

(一)转变纳税筹划思想理念

从税收征纳双方角度来说,需要转变传统的思想理念,给予纳税筹划工作高度注重,结合国家现有的税法要求,做好纳税筹划管理工作,实现双方共赢发展。针对企业而言,通过落实好纳税筹划工作,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减少企业运营成本,给企业创造更高的效益。针对国家而言,整治纳税筹划管理具备较强的现实意义,能够提高国家经济效益,实现国家经济建设的稳定发展。企业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时,应结合实际运营状况和发展需求,对生产运营模式进行改革,根据市场发展规律,防范各种风险,从根源上增强企业发展潜力,实现企业健康发展。

(二)协调各方税务关系

在开展增值税纳税筹划工作时,企业应及时和税务部门取得联系,协调和税务部门之间关系,对最新的税法内容有深入了解,防止企业疏忽而陷入税务风险之中。首先,企业应及时和中介部门取得联系,在税务中介部门中,纳税筹划人员掌握的专业知识比较充足,并且工作经验较为丰富,能够对企业当前纳税情况及管理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掌握企业实际运营状况,便于给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工作顺利进行提供专业建议,防止一些不必要纳税风险问题出现,保证企业正常运营。同时,在实际运营发展中,企业应及时和税务中间部门沟通,综合评估企业运营状况,合理规避各种风险。其次,企业应协调好和税务部门之间关系,建设完善的交流平台,对税务部门工作要求有全面的了解,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加强增值税纳税筹划管理,防止由于缺少对税务政策的了解而面临各种风险。

(三)优化纳税筹划内容

首先,科学设定增值税纳税筹划目标,明确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差异。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企业缴纳的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缴纳的税率为3%。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以此实现纳税税额的减少。其次,注重企业购进环节中增值税纳税筹划管理,关注购进过程中增值税筹划,综合思考各项因素,科学防范税务风险。在实际过程中,企业应关注购货对象及购货时间等内容,在确定购货时间的情况下,分析买卖双方市场因素,合理选择购货对象,减少风险出现。最后,在销售环节中,应加强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管理,合理选择营销模式,系统分析混合、兼顾营销模式差异,在实践中合理选择,增加企业税收利益。

(四)加强筹划风险防范

首先,树立正确的增值税纳税筹划及风险管理意识,在满足国家法律标准的情况下进行纳税筹划。与此同时,企业应根据纳税筹划管理要求,科学构建纳税筹划管理体系,选择最佳的会计政策,保证纳税筹划风险管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其次,做好纳税筹划人员组织培训工作,提升纳税筹划人员综合素养,让其掌握更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此外,企业管理层人员应给予纳税筹划管理工作高度关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定期开展纳税筹划风险评估工作,及时找出潜在风险并出现,降低风险给企业运营带来的影响。最后,企业应注重对税务中介部门的应用,通过利用注册税务师等税务中介专业优势,引导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工作顺利开展,这样不但可以提高增值税纳税筹划效果,同时也能把纳税筹划风险转移给中介机构。企业应和税务部门搞好关系,加强和税务部门交流,保证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减少税务执行风险。

第3篇

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言,是否只要虚开就构成犯罪?推而言之,行为是否只要具备形式上的刑事违法性,就应承担刑事责任?对此本文作者认为,定罪除必须具备形式的刑事违法性外,还必须具备实质的社会危害性,这是贯彻刑法公平和谦抑原则的需要。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采用简单罪状的方式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条第四款从外延的角度明确了“虚开”的行为方式,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和“介绍他人虚开”四种。但是,“虚开”的内涵究竟是什么?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由这种罪刑规范的形式性特征决定,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构成要件(行为要件)-“虚开”,有必要进行合理的解释,否则,将不当缩小或扩大刑法规范的适用范围。在司法实务中,有的人以“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为依据,认为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假开具的行为(包括为自己开具、为他人开具等各种方式),就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要件,而不论这种行为对国家的税收是否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失,都一律认定为该罪,否则就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纯粹的形式解释论,其结论是不正确的。

我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虽然强调的是犯罪的刑事违法性,但是,刑事违法性绝对不仅仅包括法律规定的形式,而是也包括以法益侵害为内容的社会危害性。我们解释刑法时,通常要解决法律规定的形式与法律规范实质内容之间的矛盾,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并不意味着任何时候形式都优于内容。我们应当坚持的立场是:(1)当某种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而刑法条文的形式无法将该种行为包含其中时,法律规定的形式应当优先,即对该行为不得类推定罪处刑。(2)当某种行为不具有刑法规范所指向的特定的社会危害性而刑法条文的字面又能够将该种行为包含在其中时,规范的实质内容应当优先,对该种行为要从实质上进行理解,而不应从形式上理解,从而对其定罪处刑。我们认为,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不能机械地、仅仅从形式上去理解和适用刑法的罪刑规范,而应在形式合理性的范围内,尽量从实质上去理解罪刑规范,以实现实质的合理。

具体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对于“虚开”的内涵,应当从刑法设立该罪的目的、刑法保护法益的范围这样一个角度进行实质的理解,以正确区分罪与非罪: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目的犯,主观上必须以偷骗税款为目的。

在刑法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个重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刑法为什么对“虚开”票据的行为的刑罚规定得如此之重?是因为形式上的“虚开”行为就可以造成很大的社会危害吗?不是,是因为这种犯罪的危害实质上并不在于形式上的“虚开”行为,而关键在于行为人是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以达到偷骗国家税款的目的,其主观恶性和可能造成的客观损害,都可以使得其社会危害性程度非常之大。所以,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该罪的目的要件,但是偷骗税款的目的应当作为该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实际生活中,有的行为人,特别是单位之间,为了人为地增大销售额,制造虚假繁荣“包装”企业,从而相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这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和使用制度,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具有刑法上实定的、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故不能以该罪定罪处罚。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法定犯,以侵害国家税收为本质特征。

任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都是实际侵害到或可能侵害到国家税收的行为。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这一实质特征出发,在司法实务中,应当将非法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在新刑法施行后,司法实务中对于非法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产生了巨大争议。有人认为,为他人如实代开发票,实质上也是虚开,代开不过是虚开的一种形式,对于达到定罪标准的,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因为对于代开者来说就是没有实际经营活动;有人则认为,如实代开发票行为只违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独立使用原则,尽管对于代开者来说没有实际经营活动,但取得发票者毕竟存在实际的经营活动,如实代开是“实开”而非“虚开”;还有人认为,对于让他人为自己如实代开者不应定罪,但对于代开者应当定罪处罚。

我们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形式包括代开,但代开未必就是虚开:“虚开”系指内容虚假,“代开”系指形式虚假。如果代开的发票内容本身也虚假(包括根本没有实际经营活动,虚构货物销售额和税额等内容开具发票,以及存在实际经营活动但开具与实际经营活动涉及金额不符的发票两种情况),对代开者和要求他人代开者无疑应当认定为犯罪;但是,如果代开的发票有实际经营活动相对应,则对代开者和要求代开者都不应认定为犯罪,因为从总体上考察,发票的开具是“实开”而非“虚开”。由于存在真实的经营活动,对于国家税收来说,没有也不可能造成税收损失。比如,有的行为人在取得货物后,由于销售方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便让与自己无实际货物交易的他人为自己代开与实际货物相对应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行为固然因为开票者与用票者之间没有实际货物交易而具有行政违法性,但却因为用票者与第三方具有实际货物交易而在实质上不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违法性。如果以代开行为违反行政法律为由而从形式上一律评价其为刑事违法行为,必然偏离刑事立法设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宗旨。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任意的共犯,而非必要的共犯。

由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规定“虚开”包括四种情况,于是有人认为,除“为自己虚开”时可能存在单独犯罪外,其他三种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是必要的共犯,亦即:为他人虚开者必然与其中的“他人”构成共犯;介绍他人虚开者也必然与其中的“他人”构成共犯。我们认为,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共犯认定,应当对犯意进行确证审查,以正确界定范围。在“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和“介绍他人虚开”三种情况下,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客观上毫无疑问存在“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特征,但是,相关人员(或单位)是否构成共犯,以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为前提;对于主观上并不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共同犯罪故意的,不应以共犯论处。比如,行为人甲长期从行为人乙处购进货物,乙一直声称自己有A、B两家公司,要求甲从其A公司索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货款汇至其B公司,实际上,A、B两家公司是乙为自己寻找的两家“开票公司”,乙通过支付“手续费”让A、B公司开具一系列发票,其中包括开具给甲的发票,但甲对此并不明知。在这一案件中,乙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甲在主观上并不明知A、B公司为“开票公司”,故其行为不能以共犯论处。

第4篇

并征求意见

最近,财政部《关于征求意见的函》,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进行修订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对金融工具分类变化涉及的报表列示项目与披露内容的变化、金融工具减值的披露、套期会计的相关披露等三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征求意见稿》明确,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金融工具信息的列报,应当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发行方对发行的金融工具如何进行分类、计量和列示,并就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金融工具使企业在报告期间和期末所面临的风险的性质和程度,以及企业如何管理这些风险作出合理评价。

增值会计处理规定出台

最近,为积极配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贯彻实施,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全面规范了有关企业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业务,从明细科目和专栏的设置、相关业务的日常核算,到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列示均有涉及。《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了三方面内容:一是沿袭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全面规定了企业采购、销售、出口退税、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实际缴纳增值税等业务的会计处理。二是根据企业会计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等实务需求,补充了增值税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三是针对“营改增”试点办法,研究制定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尤其是对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予以明确。

企业破产清算

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

最近,财政部了《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了企业破产清算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是人民法院、债权人等相关信息使用者,信息提供者是企业管理人,并按照会计核算前提、确认、计量、报告、披露的顺序规范,在规范内容、体例等方面进行了创新和探索。此外,《征求意见稿》在会计期间、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等方面进行了优化。明确了非持续经营前提以及破产清算会计期间的不确定性,增设了“应付破产费用”等会计科目,规定在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日重新建账等。

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

正式印发《财经法规与

会计职业道德》大幅修订

最近,财政部修订后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要求自2017年开始实施。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集中在《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这一部分。其中,《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记账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在近年来陆续修订,新版考试大纲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充实了商业汇票的背书、银行卡结算有关内容;增加了与当前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网上支付,包括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等内容;对增值税、营业税的内容进行了全面调整,同时完善了税收征收管理部分的内容;根据2014年修正的《预算法》对预算法律制度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此外,《会计基础》等科目也都根据近年来会计改革与发展的一些变化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进一步规范

最近,财政部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业务的需要,从《通知》所附银行询证函格式中选择适当的银行询证函,并确保函证的完整规范有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询证函及回函中所列信息严格保密,仅用于审计(验资)目的,并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形成业务工作底稿。《通知》规定,银行应于收到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询证函所载致送的会计师事务所地址,将回函直接寄往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开户行的回函真实性存有疑虑或开户行未对全部函证事项及时回函的情况下,可向开户行的上级行反映投诉,上级行应督促开户行积极配合办理,或由上级行直接办理。

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

将扩围

最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通知》明确,自2016年9月1日起,将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4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外)以及5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上述四个省市分别为天津、上海、福建、广东;5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分别为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四川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和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是指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

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有新规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通知》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明确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通知》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

有关问题明确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6号)。《通知》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三北”地区供热企业税收享优惠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通知》明确,“三北”地区供热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个人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通知》所指“三北”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

税收政策明确

最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36号)。《通知》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I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为有效实施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文化部共同制定了《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要求各单位遵照执行。

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明确

最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6]42号)。《通知》明确,对2012年12月31日前已在境外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悬挂“方便旗”的中资船舶(中方出资比例不低于50%的船舶),在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期间报关进口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单位可选择国内任一船籍港办理船舶登记手续。进口单位可在2016年10月31日、2017年至2019年每年3月1日前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经审定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由进口单位向海关办理相关的减免税手续。

玉米深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率

恢复至13%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恢复玉米深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6]92号)。《通知》明确,自2016年9月1日起,将玉米淀粉、酒精等玉米深加工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恢复至13%。《通知》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光伏发电继续实行

第5篇

一、“营改增”概念界定

简单来讲,“营改增”就是将企业经营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增值税指的是我国税务部门对境内出现销售活动、生产活动、维修活动等带来的增值额征收的流转税,而营业税则是税务部门对境内发生的应税劳务、不动资产与无形资产等转让销售产生的营业额征收的税收。“营改增”将营业税改收增值税,减少了部分重复纳税的环节,符合社会发展形势,符合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与重要决策,是加快税制改革的重要举措。“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将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产业与消费升级,并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建筑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带来的影响

(一)对建筑企业的发票管理与使用工作有一定的影响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建筑企业购置的材料、设备等固定资产可以通过购买时获得的增值税发票进行税额抵扣,若企业在这一过程中通过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伪造增值税发票等进行抵扣,将给国家税收造成巨大损失。因此,税务部门“营改增”实施后核查增值税发票时变得更加严格,对于使用伪造、虚开、非法出售或随意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将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进行严格稽查。因此,企业的发票管理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避免因增值税发票管理不当造成的影响。同时,我国建筑企业和其它制造企业有着很大的差别,在材料和设备方面都更加的复杂,材料供应部门也存在着多样化,进而形成了数量庞大的增值税发票,增加了建筑企业发票管理的工作。根据我国税收相关规定,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于发票开具日期起180天内完成认证,并抵扣进项税,如果当期无法抵扣完,则可留待后期抵扣。在这种情况下,增加了发票管理的难度。

(二)对建筑企业财务分析带来的影响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其材料成本的下降,一定会对其营业成本带来相应的影响问题,其因素主要由于增值税中的进项税额能够抵扣的政策所引发的问题。在建筑企业当中固体资产购置账目金额出现减少情况,会将折旧费用整体降低,从而导致营业成本也受到影响而直线下降。对于以往的财务工作来说,会计人员都很明确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具体处理形式,其两者的管理方式有所不同,而在实施“营改增”政策后,相关的营业税收额度与资产价值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与管理,对于企业的财务报表也应该进行改变,这就给财务文员分析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和问题。

(三)对建筑企业的风险管理产生影响

建筑企业的营业税与增值税在算法上存在明显差异,实施“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制变化过程的衔接受到影响,财务人员在对业务清算的过程中,如果因核算方式混乱,将造成税款缴纳出现问题。企业在进行业务清算过程中应认真、负责、细心、严格,确保核算结果正确。这无疑给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造成了更大的工作量,增加了财务管理工作的难度,也增加了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危险程度。

(四)影响财务会计相关工作

对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核算形式来说,两者具有不同的特点,在对营业税进行核算时,其形式相对比较简单容易,而增值税则恰恰相反,通过运用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进行税金的核实工作,而在营业税编程增值税后,在与税制进行衔接时会出现一定的难度问题,这就使得企业会计必须要经原有的业务全面进行核实,这不仅提升了工作量,也给财务工作人员带来一定的工作难度。对于“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施,给建筑企业账务部门带来一定的工作难度,这也就要求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专业性才能完善整个工作内容。

三、在建筑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面对“营改增”政策的有效策略

(一)提升对政府最新政策动态的关注度

在我国还处在初始发展阶段时,“营改增”政策的提出对我国财政工作的影响是非常大的,由于我国现今的政策还欠缺完善性,因此?τ诮ㄖ?企业来说,必须要及时对国家和政府所提出的最新政策动态进行关注,在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有效的完善,有效满足现今税收政策的改革要求,并且建筑企业也要经常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进而有效的了解和掌握国家所提出的最新政策或管理制度,因而根据其要求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实施制度,从而有效的将建筑企业与财务相关的问题,这样才能为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与经济效益提供有利保障,更好的推动企业稳定发展。

(二)建立高质量的建筑企业财务工作人员队伍

随着“营改增”税制的全面实施,这也提升了建筑企业财务管理工作难度,给财务管理人员工作提出较高要求,为了能够保障建筑企业财务人员在严峻的挑战下更好的开展相关工作,那么首先就要整体提升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及专业能力,并制定完善的激励制度,提升工作人员工作兴趣和效率,还有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和考评制度等,进而更好的提升财务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以及整体素质,并保障工作人员能够拥有防范风险的能力,这样才能保障建筑企业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下更好的发展和进步。

(三)对建筑企业发票管理制度进行有效完善

建筑企业为了能够更好地面对“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施,就要对发票管理制度进行有效的改进和完善,首先,让企业内部人员整体提升增值税意识,并明确其重要性,并抵制增值税抵扣思想的出现,并且在使用发票时,必须要将详情全部标注在发票上,明确其时间与数量等。其次,要严格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与要求,在采购之前,明确采购计划内容,并且要将应开具增值税发票供应单位名称和相关内容准备好,之后在根据实际情况对采购清单进行编制,保障后期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第6篇

2013年12月12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明确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106文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政策规定进行了调整。为了便于纳税人和各地税务机关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106号文政策调整的内容,经商财政部同意,于2014年2月8日制定了《关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明确了相对应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

11号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的日期为准。自11号公告施行之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同时废止。

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享受退(免)税

106文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1号公告明确了境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才能享受增值税退(免)税。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属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

11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根据106号文,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包括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11号公告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补充说明了以下内容:起点或终点在境外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国际运输服务。起点或终点在港澳台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港澳台运输服务。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以及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管理规定

1.铁路运输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

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旅客的,为按照铁路合作组织清算规则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的,为按照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对“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以及直接相关的国际联运杂费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2.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提供以下对应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3.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除按规定提供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外,客运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国际客运联运票据、铁路合作组织清算函件及《铁路国际客运收入清算函件申报明细表》;货运的提供铁路进款资金清算机构出具的《国际铁路货运进款清算通知单》,启运地的铁路运输企业还应提供国际铁路联运运单、以及“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

4.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如果按规定属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主体应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

从事航天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管理规定

1.航天运输服务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

航天运输服务企业完成航天运输服务里程碑事件后,依据取得相应的收款凭证确认的收入。

2.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提供以下对应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供国际航天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3.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除按规定提供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外,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需填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航天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签订的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合同;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以期租、湿租等方式租赁交通工具提供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管理规定

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协议或复印件。

11号公告还明确向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按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出租方,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可不提供所申报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

外贸企业从事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管理规定

1.11号公告明确了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出口,办理免退税申报时需提供的资料:

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的,需填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2)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

(3)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4)《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2.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需提供的资料: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

填列外购对应的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提供以下原始凭证:

(1)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

(2)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出口的,提供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出口的,提供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4)11号公告第十三条第(五)项第3目所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即与外购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出口办理免退税申报时需提供的资料相同。

3.11号公告补充了对于外贸企业从事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退(免)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核的内容及处理办法。

主管税务机关对于外贸企业从事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退(免)税申报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所申报的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是否符合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规定;

(2)研发、设计合同签订的对方是否为境外单位;

(3)应税服务收入的支付方是否为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

(4)申报应税服务收入是否小于或等于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的收款金额;

第7篇

关键词:增值税;差异;新会计准则;财税分流

1 现行增值税财税处理的差异

1.1 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与会计销售额之间的差异

增值税销售额和会计收入差异的表现形式为:增值税销售额和会计的差异是税务法规和会计准则的差异的具体体现,在实际操作中千变万化。根据会计属性和持续经营假设,这些差异可归纳为“可回转性差异”和“不可回转性差异”两大类。

可回转性差异即时间性差异,是指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在确认收入的内容和金额上一致,但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规定确认收入的时间不一致而产生的差异。如企业销售商品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收讫货款,但不能同时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收入的五个条件。税法规定要在发生期作销售,会计上却应在五个条件同时满足后才作收入处理。

不可回转性差异即永久性差异,是指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在确认收入的内容和项目上不一致而产生的差异。一是会计准则规定不作收入,税法规定应作销售处理。如税法对企业销售货物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业务的计税规定等;二是会计规定应冲减收入,税法要求满足一定条件方可减少销售,否则不予冲减。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或销售退回,税法规定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或取得购货方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方可单独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会计准则没有这一规定。

又如包装物押金税法规定在逾期一年以后应作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假设会计根据谨慎原则确定为逾期两年转作其他业务收入,逾期两年后仍未退还,此时表现的是可回转性差异。如逾期一年以后退回,因仍要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企业不可能转作收入,则表现为不可回转性差异。又如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未支付货款的进项税金,属于可回转性差异,未支付货款时不得抵扣,支付货款后方可作进项抵扣。假设购进货物以后,因特殊原因无法支付货款,则变成为不可回转性差异。

1.2 税收征管与会计核算管理不同步

新税制的实施,难以适应新会计准则体系规定的核算内容。尤其是目前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并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角色的互换,使企业日常会计核算复杂化。新税制实施之初,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会计处理首次施行。相当一部分企业会计人员对期初存货处理、含税收入还原、视同销售行为的计税等会计处理方法不熟悉,企业税收会计核算一度出现比较混乱的局面。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负增值”及低申报问题的大量出现,税收政策又作了相应的改变,国税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更加慎重,适当缩小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迫使企业不断改变税收会计核算方式。一部分企业税收会计核算呈现无序状态。另外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后,原来税法规定的内容难以满足新的经济情况。

2 差异成因分析

2.1 收入的确认条件不同

(1)增值税收入的确认有五个条件: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确定为: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2.2 处理依据的原则不同

新的增值税税制付诸实施后,会计对增值税进行的账务处理,与我国现有的会计准则有些相悖。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从明细科目的设置中可以看出,增值税会计处理,是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进行的。即增值税的交纳,是在产品销售的基础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扣除已购入原材料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后,再来核算本期应交纳的实际税额。由于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的产品成本中去,因此,企业每期所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真正的增值部分。尽管从长期来看,通过递延,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的总额,与其增值总额是一致的,但是,从具体的每个会计期间来看,两者并不一致,这正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差别。例如,由于企业每期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当期的真正增值部分。因此,人们就不能象过去那样,从损益表中的销售收入或毛利的会计信息的逻辑关系上,判断出企业是否合理计算了应纳流转税。特别应警惕一些外商独资企业,在掌握了会计信息很难逻辑反映增值税与企业实际增值的情况后,利用会计账务处理的这一缺陷,偷逃增值税。由于出口产品没有“增值额”,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不仅不交税,还可退税。税务部门仅仅从增值税的会计信息上,是很难区分出是由于人为压低售价造成的,还是由于当期购入原材料过多,而投入产出较少造成的。因为,这两种情况都会造成当期增值税的少交。这完全是我们所谓的增值税实际上并不按照企业增值部分计算所致。会计信息的模糊性,使得会计失去了应有的反映功能,也使会计信息失去了有用性。

总的来说,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存在的上述问题不但影响了增值税会计本身作用的发挥,也影响了整个会计信息的质量。究其原因,一是现行的增值税税制在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及税额确定等方面都还不是非常完善,很多规定与增值税理论并不相符,而且在很多具体项目的征收范围及税率上不稳定,并体现到增值税会计核算上,增加了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复杂性;二是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从实质上分析属于财税合一会计模式,表现为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扣税权利作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依据,会计核算过分遵循税法的规定,而放弃其自身的原则。

第8篇

在涉及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会计处理时,常有人提出,为什么只有在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时才能申请出口退税?有出口退税为什么出现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的贷方,出口产品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是抵减了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但是免的那部分税额是怎样体现的,诸如此类看似令人难以理解的问题。但如果懂得免抵退税的原理、相关会计科目名称的欠缺之处,再加之实例,会使得接触这部分内容就不再感到似懂非懂。

一、出口退税与免抵退税的相互关系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退还或免征间接税的税收措施。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国家采取出口退税与免税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有三种类型: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不退税;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出口货物只有在适用既免又退的税收政策时,才会涉及如何计算退税的问题。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对增值税的退税规定了两种计算办法,即生产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免抵退税法和外贸企业的先征后退法。从中可以看出,出口退税是国家的一项税收政策,免抵退税是出口货物退(免)税这项政策的一种计算方法而已,两者不处在同一层次。

免抵退税法的免税是指免征出口这一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所含的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予以退税。按照免抵退税法,出口退税的最高限额即免抵退税额是以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为基准乘上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我们可以把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环节,只是销售的对象是国外居民而已,如果不考虑征税管理权的越权问题,同样需要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但是出于减轻出口企业资金压力,简化征税环节,降低征税成本,国家视同已经收到出口环节的税收,然后把退税额通过免税、抵税、退税三种退税方式返还给生产出口企业。可见,出口退税限额中的退税金额和免抵退税法中申请的退税金额两者不同,前者等于免税退税额、抵税退税额与经过免、抵退税后剩余的退税额之和。

二、免抵退税的计算

在进行免抵退税的计算时,很多人对当期的应纳税额小于零时,可以申请出口退税,大于或等于零时则不用申请出口退税,感到疑惑不解。对此笔者举个例子说明如下。

某企业兼营出口与内销业务,假定该企业内销与外销产品所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能够分开核算,上期的留抵税额为零。2006年6月,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为17万元,本月支付内销产品所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也是17万元。外销产品的离岸价折合人民币为300万元,支付外销产品所耗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是34万元。出口产品适用的退税率是17%。从给出的条件可作以下计算步骤:

当月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17-17=0

外销产品视同内销环节,则应纳税额=300×17%-34

=17(万元)

实际上此17万元已经免掉了,不用缴纳。

当月企业的应纳税额=0-34=-34(万元)

出现34万元的留抵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是已经支付的外销产品的进项税额,的确应该全部退回。企业的300万元的出口业务免了17万元,由于内销产品本期应纳税额为零,外销产品的34万元进项税额没抵掉一分钱。所以可申请退税34万元。退税限额51万元中免了17万元,抵了0元,退34万元。

现假定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是27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

当期的应纳税额=(27-17)-34=10-(10+24)

=10-10-(24)=-24(万元)

从上可以看出,企业的300万元的出口业务免了17万元,抵了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10万元,只能申请退税24万元,退税限额51万元。

现再次假定,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是67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

当期的应纳税额=(67-17)-34=50-34=16(万元)

从上述等式中可见,34万元全部抵减了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企业本来应纳内销产品50万元的增值税,国家退34万元的外销产品所耗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因为针对的是同一个企业,省得既纳又退,税法规定,为生产外销产品已经付现的增值税可以先抵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抵不完的再申请退税。

由上面的举例分析可以发现,只有在当期的应纳税额小于零时,才有可能是由于本期外销产品的进项税额还没有抵退完毕,所以可以申请出口退税。反之,则本期外销产品的进项税额已全部抵退完毕,不能申请出口退税。

三、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在进行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时,企业需要涉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产品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两个账户。在一个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小于零时,可以申请出口退税,则需做如下的会计分录:

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免抵税额部分则通过: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产品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以上两个分录的贷方合计数是企业的出口退税限额。

至于征税率大于退税率,税法上不予抵退的部分,税务处理时增加出口产品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兼营出口业务与内销业务,2006第二季度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国内采购原材料,取得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200万元,税额时34万元。货已验收入库;

(2)内销货物不含税收入为100万元。出口货物折合人民币为300万元;

(3)此货物增值税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

从以上给出的信息,可作如下计算步骤:

(1)不予抵退的增值税=300×(17%-15%)=6(万元)

(2)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100×17%-(200×17%-6)

=-11(万元)

(3)出口退税限额=300×15%=45(万元)

(4)因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出现的留抵税额是11万元,小于45万元,国家默认这11万元留抵税额是由于生产外销产品所购进原材料已支付的进项税还没有抵完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可以申请退税11万元。

(5)免抵税额=出口退税限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45-11=34(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不予抵退的增值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6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

应退税额部分:

借:应收补贴款 11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1

免抵税额部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产品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4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4

以上两个分录的贷方合计数(11+34)就是企业的出口退税限额45万元。

在涉及这部分内容时,通常会有以下疑问:

首先,对企业核算的出口退税增加方在贷方疑惑不解。产生不解的原因是他们认为企业收到出口退税会使我们减少纳税,增加方应在借方。其实,我们应从经济业务的影响后果来理解会计科目的使用。出口退税的实质是退购进环节的进项税,购进环节的可抵扣进项税少了,就会导致应纳税额增加,而应纳税额增加是在贷方的。所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的贷方表示出口退税的增加方。

其次,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产品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二级明细科目明明写着出口产品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顾名思义,核算的也应该是出口退税总额中以抵的方式退的那部分增值税。实际核算时,为什么是免税、抵税两者的合计数。其实,对于出口退税中使用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产品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我们不能单从字面上理解其含义,只能说是在给免抵税额的会计核算时,设置的名称不到位。如果改成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产品免税和抵税减少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保证大家对此不再疑惑。这也提示我们,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产品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的二级明细科目是不是修改一下,使其名副其实,便于涉税财务人员的理解和掌握。

再次,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为什么不增加企业的补贴收入。这是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文件中规定: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有应退税额时,借记“应收补贴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待债权实现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补贴款”即可。

四、总结

第9篇

(一)税收筹划的定义

税收筹划起源于西方国家,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引入我国。税收筹划,又被称为:合理避税、税务筹划、纳税筹划。指在符合国家法律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通过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筹资活动、资产管理等事项进行筹划和安排,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各种优惠,事先进行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谋划和对策,以达到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

(二)税收筹划的内容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重要的税负调节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以下将对税收筹划的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1、避税筹划。避税筹划是指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法立法初衷的前提下,纳税人利用税法中存在的空白之处和漏洞,以达到减轻税负的一种即不违法也不合法的行为。避税筹划作为企业减轻税负的一种手段,与偷税漏税等有着实质性的区别。偷税漏税是严重违反税法的违法行为,但避税是企业对税法存在的空白、漏洞等进行了利用,不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国家没有权利对企业避税行为进行法律制裁,而应加强对税收法规的完善和规范,以弥补税法存在的不足。

2、节税筹划。节税筹划是指企业以国家法律为前提,以税收政策为依据,充分利用税法中减免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起征点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通常采取分立或分散经营的方式,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进行事先的安排和筹划,由于企业是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的合理利用,得到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认可,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对企业来说可以减少自身税负,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有利于企业作出投融资项目决策,优化产业结构。对于国家来说,可以防止企业偷税逃税的行为,增加税收。

3、转嫁筹划。转嫁筹划,指纳税人在商品的流通环节,通过对商品交易价格进行控制和调节,提高销售价格或降低购买价格,将税负转嫁给顾客或供应商的税收调节过程。虽然,企业能通过税收转移的方式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但企业在进行税收转嫁时,应充分考虑企业的经营特点、市场状况,制定符合企业自身情况的税收转嫁方案。

二、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

(一)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及税收筹划

1、农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我国税法规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生产并自行销售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免税农产品时,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买价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除;但是使用自己生产的农产品的进项税额不准予扣除。

2、具体税收筹划方法。如果企业用自己生产的农产品进一步生产工业品,则增值税不得减免,因此,为了达到抵税的目的,生产企业可以采取分立或分散经营的方式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即通过分设独立的法人企业,将生产农产品和农产品的进一步加工进行分立,这样,就变成了两个独立的法人机构之间进行产品的交易,以达到抵税的目的。

(二)废旧物资收购政策及税收筹划

1、废旧物资收购政策。财政部规定经营废旧物资回收的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时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但是这项规定只适用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不能按此规定执行。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收购废旧物资和从经营废旧物资回收的单位购买废旧物资之间存在税负的差异,因此可以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

2、具体税收筹划方法。与农产品税收筹划方法类似,生产企业可通过分设独立的法人企业,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如果生产企业自行收购废旧物资,由于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按规定企业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如果生产企业直接从经营废旧物资回收的单位购买废旧物资,虽然可以享受进项税额的抵扣,但是这必然带来废旧物资收购成本的大幅增加;所以,在对各种方式下企业可能的税负情况进行分析后,企业合理避税最佳的方式就是,自己成立独立的法人公司,专门收购废旧物资,这样一来,生产企业可以通过分立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同样,新成立的废旧物资收购公司也可以根据国家废旧物资收购政策,享受国家免税政策。

例如,乙企业时一家从事生产塑料瓶的企业,其生产塑料瓶所需的原材料主要是废弃的塑料容器,如果乙企业直接收购废塑料容器共计500万元,由于乙企业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乙企业设立独立的法人公司,专门从事生产塑料瓶所需的废旧塑料容器的收购业务,这样一来,乙企业成立的独立的法人机构,其收购的500万元废旧塑料容器可以按照10%抵扣率扣减进项税额,而对新成立的收购废旧塑料容器的公司,在该收购环节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税收筹划

1、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我国绝大多数企业为民营企业,最近几年,小微企业数量增多,发展迅速,推动了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为了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的向前发展,保障增值税税收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2016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公告,明确了2016年至2017年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事项。公告指出,自2016年5月1日起到2017年12月31日止,负有纳税义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时,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具体税收筹划方法。由于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存在一定条件的,即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只有在这个标准内,小微企业才能享受国家的免税政策。由于,随着小微企业的发展壮大,不可能长时间的享受此优惠政策,为了能长久的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小微企业有必要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与上述方法类似,小微企业可采取分立或分散经营的方式,将不符合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公司进行分立,即将该企业按经营方式、业务特征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小微型企业,使得分立后的公司能继续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从而降低整个企业的税收负担。

例如,丙是一家从事销售电脑及零配件的小微企业,2016年9月份实现销售收入4万元,其中销售电脑的销售收入为2.5万元,销售电脑零配件的销售收入为1.5万元,如果,丙企业不进行分立,就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如果丙企业经过合法的审批程序,分别设立两个小微型企业,一家专卖电脑,另一家专卖电脑零配件,则2016年9月份两公司取得的月销售收入都未超过3万元,因此都可以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结语

第10篇

关键词:税收学课程;教学;若干问题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7-0243-02

一、教学内容的选择问题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全面推进,各财经院校普遍以税收学课程取代了原先的国家税收课程。但各财经院校在课程内容体系设计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别。有些学校开设的税收学课程主要讲授税收理论,而有关中国税收制度的具体知识,则另开设中国税制进行讲授;有些学校则将有关中国税收制度的具体知识全部放入到税收学课程中,以致税收学课程内容非常庞杂;有些学校则采取轻理论重实务的做法,虽然课程名称为税收学,但教学内容基本上是中国税制,税收理论基本不作介绍。

近些年来,各财经院校都在探索税收学课程教学的改革。总体来看,在教学内容选择方面形成了两大模式:一是重税收实务轻税收理论的模式,该模式在教学内容设计上将税收理论放在了次要地位,税收学的主要内容是介绍中国税制(包括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二是税收理论与税收实务并重模式,该模式将理论与实务区分开来,税收学只讲税收理论,而实务部分则开设中国税制课程。两种模式体现了不同的价值取向和教育理念。

那么到底采用哪种模式合理呢?模式的选择根本上是由人才培养目标决定的,应与人才培养目标相符。而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必须反映和合乎社会需求。从未来中国税制建设的需要和近年我们开展调查所了解的情况来看,实践部门的需求已经发生了变化,他们迫切需要具有一定理论基础又熟悉税收实务的人才,因为当前和未来税收工作越来越重视经济实际研究、税收分类管理、税收风险防范、税收文化建设和工作预见性及开创性的提高。从这一点来看,应当说很多财经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以及教学内容选择都存在不少问题,与现实需求有不少偏差。即使强调税收理论与税收实务并重模式的学校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理论教学内容针对性不强,与实际需求相脱离。

现实需求的变化要求我们必须尽快调整人才培养的具体目标和方案。基于现实需求的变化以及理论知识与实务知识不可分割的内在逻辑联系,我们认为,税收学课程教学应选择理论与实务并重模式,在重视学生实务训练的同时,从未来中国税制发展与税收工作全面提升的角度,改革与建设课程的理论教学与培训内容,使学生在掌握基本实务本领的同时,也能掌握和运用税收实际工作所需要的理论知识。由于中国税制正处于结构改革时期,因此,理论教学中要密切注意根据发展变化的税收工作现实去不断调整更新理论教学内容。从目前和近一段时期来看,理论部分教学内容的选择在讲授一般原理的同时应突出税收收入预测、税收分类管理、税收风险防范、税收文化建设以及税收成本等内容。

二、课堂教学应注意的问题

税收学是一门综合性、实践性较强的课程, 涉及经济学、法律学、财务会计等专业知识,对任课教师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要求较高。如何上好每一堂课,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使学生获取较多的知识,除了需要教师精心安排教学内容、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外,还需要教师讲究教学的技巧,探索教学艺术。从笔者的实践来看,税收学课堂教学至少应注意处理好以下两个问题:

1.抽象转化为形象的问题。税收学的很多知识概念比较抽象,税法条文的规定比较原则,如果只是满足于泛泛地简单解释,难免空洞无物枯燥乏味,学生学习兴趣会大打折扣,学生也很难通过这种课堂教学真正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对此,教师在备课中必须不断深入思考和研究如何将抽象的概念知识和税法条文转化为比较直观的可形象把握的东西。在税收学教学中,教师首先要有足够的激情,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激发其学习兴趣。在讲课时,一方面,必须时时注意通过运用学生熟悉的其他相关知识以阐释概念知识,另一方面,必须积极运用身边或周围的经济现象,来解释概念知识以及税法条文的种种规定,在解释中必须注意运用比较法和否定法,在解释后最好举出一些实例让学生现学现用,只有这样,才能让学生对相关知识、规定有深切的理解和把握。比如,在讲解增值税征收范围中的“视同销售行为”时,应重点讲解什么是销售,可通过不同实例进行解释说明,在讲解清楚以后,可以问学生:为什么对受托代销货物要征收增值税?教师根据学生的回应情况,可通过实例运用否定法(即如果对受托代销货物不征收增值税)引导学生分析如此可能出现的种种结果,进而引导他们理解立法的合理性和立法逻辑的正确演绎。

再比如,在讲解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修理修配业务”时,教师应强调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 一是修理修配的对象必须是货物;二是修理修配是指对受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三是劳务发生地在中国境内。然后向学生设问:对机动车辆修理业务是否应征收增值税?对机动车辆擦洗业务是否应征收增值税?对房屋装修业务是否应征收增值税?磨剪刀是否应征收增值税?然后,根据学生的回应情况进行总结。这样,就把抽象的税法条文转化成了具体事物,能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生动形象,便于学生对税法的理解、把握和应用。

2.根据税法条文揭示法理的问题。税收政策是国家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在税收活动中的反映,因此,教师应根据中国现实情况和国家在不同时期的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阐述税收立法意图、讲解税法条文的实质和应用问题。比如,增值税法规中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其目的是国家实施“走出去”的开发战略,同时也体现了国家降低企业技术转换成本鼓励企业加速技术进步的意图。

税法条文具有抽象性、严谨性和原则性,对某种经济现象普遍适用,教师应善于归纳总结,探索规律性。比如,在现行增值税法规中,对应税销售和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规定得比较细,条文也多,教师可对其进行归纳和总结。对应税销售的确认标准,可归纳为以下两点:(1)不论是纳税人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还是外购的货物,只要其所有权发生了外部转移,就构成应税销售,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2)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也构成应税销售,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学生自学能力的培养问题

税收学是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应该强化教师讲授、学生自学和综合训练三结合的教学法,注重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1.要规范和强化案例教学。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水融。案例教学是真正能够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税法的精神以及税法规则如何操作和运用的重要方法。教师只有通过对案例的介绍、分析和讨论,才能将抽象的概念和复杂的法律规定讲深、讲透,才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进行同步思维、思考和训练,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有机结合。应规范和强化案例教学,教师应不断总结和修改案例教学资料,为节省课堂教学时间和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应将每章的典型习题、案例资料印发给学生,作为课堂精讲和同步训练的主要内容,要求学生进行预习和自测,对此要进行适当检查。

第11篇

关键词:高职;税法;教学改革;思路

税法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是财务人员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因此,《税法》课程在高职院校会计专业是基础技能课程之一,通过《税法》课程的学习能够了解企业所缴纳的税收情况,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内容和会计基础理论知识。由于税收的强制性特点,每个企业应该遵守税法的每一项条例。高职院校《税法》课程实际应用性很强,所以一般的高职院校在教学中比较重视这门课程。笔者经过几年的高职教学过程,发现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教学特点和难点,需要加以重视和改进。

高职《税法》课程的特点

税法的知识结构具有综合性《税法》课程教学必须在学生学完《基础会计》课程之后,有一定的企业经营知识的基础后才能开设。因为《税法》课程是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进行,涉及编制会计凭证、账簿的登记及报表的编制等基本业务,所以,要求学生有较好的会计专业知识,能够将税法内容和会计知识结合起来综合运用。比如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如果学生不会核算本年利润的形成过程就无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税法的运用具有灵活性税法知识在实际工作运用中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一定要让学生在学习中明白这一点,也就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Www.133229.cOm以流转税为例,学生要根据企业的性质采用不同的税种。制造业企业和商业企业一般交纳增值税,服务业、金融企业、建筑企业交纳营业税较多。还有的税种需要再分类,例如增值税企业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梳理清楚思路再进行核算,这样能够提高学习效率。

《税法》课程教学具有实践性税法知识的掌握需要依赖具体企业经营的过程。在《税法》课程中税的种类较多,一般企业缴纳的税种里金额较大的有流转税和所得税。目前,在企业流转税中,主要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其核算过程和上交过程都是网上操作。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尽量让学生了解纳税的上网操作过程,并且将网上纳税的内容和教材中的理论部分结合起来,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使学生尽快适应企业实际工作。

高职《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理论教学内容较多,不符合于高职学生的特点《税法》课程内容一开始就是法律基础知识。在教学中,教师给学生介绍这部分法律基础时,大部分学生认为理论性太强,比较抽象,不太好理解,还有的学生觉得没有必要学习。法律基础知识讲授虽然不适合高职学生的特点,但是为了普及法律的相关知识,每次课堂教学教师都很认真讲解这部分内容,并告诉学生法律基础和税法的关系,这样,学生渐渐意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和重要性。

税法所涉及的行业较多,学生能力有限税法的内容适用于我国各行各业,所涉及的范围很广。对于高职学生来讲,制造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的情况都难以掌握,再涉及建筑业、服务业、金融业等行业的内容,学生要掌握的范围太广。再加上高职的学生大部分不擅长学习理论性的知识,所以,在课堂教学中采用教学互动环节时,教学效果受到一定的影响。

税法的核算内容对高职学生来说比较复杂税法内容中税收种类繁多,其中主要的税种是流转税类和所得税类。流转税中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内容较复杂。在增值税教学中,一般要求学生将一些固定的公式背下来后,按照套用的核算方法计算,有些学生觉得比较复杂,业务内容中的逻辑关系总是处理不好,容易造成计算错误。还有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学生由于会计核算的知识缺乏,导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不准确。

学生对税法的理论概念理解不够深刻税法是法律的一部分,其法律概念非常严谨。高职学生对理论的概念理解不够深刻,容易混淆几个概念,导致在税法的学习中困难重重。税法本身有一定的难度,学生如果不下工夫,容易造成思维混乱,出现计算不准确的现象。如在增值税的计算中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的概念容易混淆,经常出现计算错误的现象。

高职《税法》的教学改革措施

为了使高职学生掌握税法知识,笔者结合高职学生的特点,采取种种措施,想尽一切办法让学生掌握税法知识并灵活应用。

让学生多了解企业的生产运营过程作为《税法》课程的教师,首先对税法的各个应用领域要充分了解,才不至于使课堂枯燥乏味。目前,一般高职学生从高中进入我校以后,严重缺乏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了解,缺乏对社会的了解。学生一年级时,建议学生多看一些介绍企业经营学的小说,增加对企业经营的观念。并且,要求学生到企业了解生产经营管理的过程,上网找资料学习先进企业经营的故事。还要求学生有经营的理念,了解企业生产经营中税法的重要性和资金的重要性。只要学生有这种意识,就能学好税法的内容。学生的实践能力是需要建立在教师实践知识充足的基础上的,因此,在教学中组织学生到管理比较完善的企业参观,同时在参观过程中让学生计算出每件商品或产品的税金,并计算一个月企业缴纳的税金。经过几次参观,学生对企业经营的观念提高,深深体会到企业经营的过程,也知道了税金作为资金流出,对企业资金的影响,并了解企业领导层对税金的重视程度。

化繁为简,总结规律《税法》课程的内容比起其他课程整体感较差,其所计算的范围很广,这对学生学习《税法》课程难度较大。因此,在教学中教师将相似的计算公式总结归纳起来,找出共同点和不同点,这样学习起来省时、省力。例如,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抵扣计算的方法和委托加工生产消费品计算抵扣办法相似,讲完这两部分内容之后可以进行计算上比较,并归纳整理,这样有助于学生掌握这两个税种。还有在计算所得税时,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共同的部分归纳整理,找出不同的计算方法。这样,能加深税法知识理解的程度,提高计算能力,同时训练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通过归纳整理的学习方式,学生清楚了增值税的计算过程,并且相似的计算不再容易混淆。经过比较学习,学生对两种所得税的计算掌握得很牢固,2008年毕业的学生反馈,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在学校时学得比较扎实,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得得心应手,到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工作时适应很快。

运用模拟企业核算,解决理论教学中的难点在高职教学中经常采用企业案例来说明企业实际缴纳税额的情况。通过企业案例,学生可以多了解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有真实感。比如制造业企业,供应、生产、销售的过程发生以后,当月需要缴纳的税额有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同时还发生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此外还有的企业根据情况进行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税额的计算。给学生介绍模拟的制造业企业的经营情况之后,给出一些相关的会计资料,计算增值税和附加税,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最后计算所要缴纳税金总额,让学生了解企业给国家缴纳的税金情况,使学生在学习中了解整体的企业税金的核算过程,这样,渐渐提高了学生税金核算的能力,同时提高了教学效率。

注重实践活动,进行企业税收调查学习知识的真正意义就在于运用它解决实际问题,体现出知识应有的价值。教师可以根据《税法》的教学目标,针对教学重点,设计出既有利于帮助学生巩固所学知识,又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际应用意识和实践能力的练习;不仅要解决课本上的知识,更重要的是要解决社会生产、企业中的实际问题,尤其是企业缴税的实际问题,给学生提供更多的思考和探索的空间,充分发挥学生的创造性,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在《税法》课程教学过程中,第1~3周的时间给学生详细讲授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理论知识,之后从第4周开始要求学生联系制造业企业或商业企业或者服务业等企业,了解并调查企业实际缴纳各种税的情况。首钢工学院会计班每班一般有40人左右,布置税法调查作业时,每班分成10个小组,大约4人为一个小组,每个小组找一家交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单位,调查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缴纳情况。每组设有一名组长负责,要求每名学生都要参与,到教学结束之前一周时间完成每组的税收调查报告。学生开始对调查活动表现积极,对税法的学习兴趣也很浓。经过一段时间学生调查收集企业的真实数据,并参与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对企业管理工作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但是,学生对调查报告的整理比较茫然,针对学生具体情况,教师给学生展示往届学生的调查范文,让学生根据每组调查的企业的情况来计算所缴纳的每个税种,这样,学生渐渐清晰了调查报告的整理思路。经过每组成员的共同努力,最终完成电子版调查报告。教学最后一周安排学生汇报税收调查的社会实践成果,利用两节课的课堂时间,每小组的一名代表陈述税收调查的经过和分析过程,同小组的学生互相可以补充说明。教师根据每组陈述的内容和调查报告的分析情况,给每组进行成绩评价,最后把评价结果纳入到期末综合考核当中。税法调查实践活动在首钢工学院已经在三届学生中开展,学生一开始茫然失措,后来逐渐地对税法的了解加深。总之,经过税法调查活动,调动了会计专业学生对专业课学习的积极性。学生深入企业了解之后,才意识到自己专业知识的匮乏,同时更加了解了税法知识的灵活性。去年我校2008级会计班学生参加税法调查的实践活动以后,有的学生暗自下决心利用在校期间好好学习会计专业课知识,有的学生准备利用假期时间找一份兼职会计的工作,以便练习所学的税法专业知识。通过组织税法调查实践活动,不仅提高了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自主学习的能力,而且也提高了分析问题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关键是提高了学生相互之间的团结协作能力。

综上所述,《税法》是在高职课程教学中重要的课程,也是职业基础课程。作为高职院校会计专业教师,应重视对学生实践能力、动手能力的培养,为了提高学生会计专业能力,采取各种教学措施,从而提高学生的综合水平,使学生尽快地适应社会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1]张冬云.税法[m].沈阳: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第12篇

关键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务筹划;税款分析

通常,增值税、营业税的互不干涉,为平行税种,而对于一种行为或劳务,只能征收两种税种的其中一种,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税收制度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为服务业的发展解决了税收方面的障碍,同时减轻服务行业产业链的经济负担,促进了服务业的快速发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促进社会的专业化分工,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增强企业的发展潜力。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背景和意义

营业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税。营业税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不能抵扣,容易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

增值税是以商品(包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部分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主要包括对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中的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为了加快我国经济改革,促进国内有效需求,我国开始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2年8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进行扩大改革试点,试点地区已扩大到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湖北、广东、深圳等12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3年继续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3年2月1日召开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座谈会上谈到:截至目前,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超过100万户,试点当年共实现减税超过400亿元。其中,中小企业普遍减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平均下降幅度达40%。由此看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带来的结果令人惊喜,有利于促进服务业的发展,扩大我国的就业市场,扩大我国的内需市场,促进消费,对我国的经济结构转型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分析及相应的对策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我国对应的三个应税项目税负的变化如下表所示:

营业税改征增值动摇了我国以前的分税制的征管框架,国税部门对流动性较大的增值税在征收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原地税部门负责的营业税开始逐渐消失,对地方税务部门的存在构成了威胁。企业部门要根据自身情况,主动调整自己的业务,加强企业外部业务的盈利能力,努力在税收新政中获得更大的发展。

从企业运营模式的角度看,不同性质的企业,会有程度不等的税收负担。例如,对于外部采购较大的企业来说,它们的企业税负会相对较轻一些;而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税负来说,它们的企业税负则会相对较重一些,因为它们容易受到抵扣的限制和影响。再者,即使是同一性质的企业,如果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其税负情况也不尽相同。例如,在建立初期,企业需要引进大量的器材与设备,固定资产投资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有诸多可以抵扣的内容,这样它们的总体企业税负就会降低。相反,当企业进入成熟阶段以后,固定资产方面的投入会相对减弱,而可抵扣的内容也会相对较少,这样它们的总体税负则会提高。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企业的筹划

(一)具体分析税改影响,切实进行业务整合

企业应当加强贯彻理解近期税改政策与相关说明,充分细致的结合本行业优势、经营方式、场地特点等方面,开发出适合自身企业发展的预算模式,高瞻远瞩,深入权衡税改政策的利弊。最后,企业应当把握住企业发展的船桨,主动开拓新的业务与合并现有业务。

(二)及时追寻政策动向,事先进行统筹规划

由于增值税改革道路上是充满荆棘与坎坷,注定不是一帆风顺的。因此,企业应当充分了解税改在各个阶段的政策侧重点,未雨绸缪,把准备工作作在前面,合理规划,按时将政策对企业及行业发展的影响报告给有关部门,这对政府对税收政策的制定与修改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三)建立内部核算体系,强化专用发票管理

增值税的计税方式比营业税要更为繁琐,而且采用抵扣方式,税务机关及相关部门对其的监督与监管体系也非常完善。企业应当加强对增值税及类似业务的管理,制定与修改内部核算体系,积极发展企业内部的税务培训工作,重视并完善对专用发票的管理。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中尚需探讨的问题

从理论上来说,增值税属于中性税,特征是道道征税、税不重征、环环紧扣、税负公平的原则。我国目前的营改增的改革是在解决道道征税、税不重征的问题,却无法完全解决税负公平的问题。

政府设定营业税的多重税率是希望通过税率来对特定行业进行扶持和引导,但这与增值税的理念产生冲突。增值税是中性税,强调税负公平原则而不注重行业的内容差异,对税率的要求档次相对要少。不同的税率会造成抵扣额的不同,很容易过分加重某行业的负担,也破坏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

但我国此次的试点中反而增加了增值税的税率,这既是为了扶持特定行业,也是受到目前营改增尚未完全推广的制约。希望在全面改革后能尽量简化税率,以体现税负公平原则,同时也减少偷漏税的潜在危险。行业的扶持应尽量通过所得税调整、财政拨款等方式进行。

五、结语

在当前调整经济结构的大局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调整经济结构创造了条件,有利于进一步降低规模较小企业的经济负担;同时也将进一步降低商品的物流费用,对于促进内需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作者单位:周口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参考文献:

[1]王建聪.我国增值税改革回顾与发展研究[J]. 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02):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