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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税率

时间:2023-09-04 16:54:56

新税法税率

第1篇

[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率;税收优惠;外资引进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

在企业所得税采取“双轨”方式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在很多方面的规定是不一致的、不统一的,为了营造出一个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的一些不统一的地方作出了重大的修改,实现了统一。具体的修改和统一的地方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规定了纳税义务人。在原有的“双轨”制下,对内资企业施行的是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施行的是1991年4月9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次通过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原有两个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的纳税义务人进行了统一,将其定义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具体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主要是指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非居民企业主要是指外国企业。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规定了税率。在原来的“双轨”制下,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为33%,同时规定了两档照顾性税率,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为企业所得税税率30%以及地方所得税税率3%,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等所得的按2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目前减按10%征收)。上述关于两税名义税率的规定从表面上看是一致的、公平的,但是由于我国两个所得税税收法律在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上存在着较大的不同,从而导致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税率明显低于内资企业的实际税率,根据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易镜明的研究指出,“双轨”制下的两个企业所得税在扣除税收优惠后,内资企业实际所得税税负平均为25%左右,而外资企业实际所得税税负平均仅12%左右。外资企业实际税负仅为内资的一半左右。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原有两个所得税税收法律的税率,将名义税率统一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在原来的“双轨”制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分别针对不同的地区或不同的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老、少、边、穷”地区有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的优惠政策以及对西部地区有15%的低税率优惠政策和“两免三减半”定期减免的优惠政策等;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有15%或24%的低税率优惠政策、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有“两免三减半”定期减免的优惠政策以及再投资退税政策等。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数量、同时享受等方面比《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优惠政策要大要多,这就造成了内外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为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政策上进行了统一,不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只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均能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规定了计税依据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是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的结果,所以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在原有的“双轨”制下,表面上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都是以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税依据的,但是,两个税收法律法规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和计算上却存在着一些不同的规定,例如:在工资和福利费的扣除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采用计税工资制度扣除,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采用据实扣除制度扣除;在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的标准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准予扣除标准是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金融、保险企业为1.5%),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是全额扣除。不同法律法规的不同规定也造成了内外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为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计税依据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也进行了统一规定,无论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均按相同的方法和标准确定计税依据,例如:对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标准统一为年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新企业所得税法作出的四个方面的统一规定将为内外资企业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影响

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作出了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的修改和统一,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和实施势必将对外资的引进和稳定、国家财政税收收入的增减变动、不同行业的发展、不同区域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外资进入中国的进程影响。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统一为25%,并取消了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等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有些的专家和学者认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将会出现潜在外资不再进入中国和现有外资大量流出中国的现象,影响中国资本市场,进而影响到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我个人对此的观点是:短期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和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进入中国的外资数量,但从长远角度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会影响外资进入中国的进程。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1.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在过度期内维持了原有的税负水平,因而不会造成外资的大量流出。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并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施行后可以按现行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2.新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也不会有明显的提高,潜在的外资仍将进入中国。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地区优惠政策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定期减免优惠政策,但仍然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企业、对投资于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的企业、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对特定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对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实行低税率、免征或减征等税收优惠政策,综合考虑到新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已经降低至25%这个因素,所以对这些新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来说,它们的税负水平并不会出现明显的提高,潜在的外资仍将会继续进入中国。

3.中国良好的市场环境仍将吸引外资进入中国。外资是否进入中国,并不是简单的取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水平这一个方面的,稳定的政治局面、发展良好的经济态势、广阔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不断完善的法制环境和政府服务等,都是吸引外资的主要因素,综合来看就是取决于外资的盈利水平。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国家财政税收收入的影响。从短期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将减少国家的财政税收收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的讲话中就指出“考虑到新税法执行后其中一部分外资企业可以继续按新税法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一部分外资企业可以享受过渡优惠政策,新税法执行后对外资企业即期财务成本不会造成大的影响。由于总体上降低了法定税率,提高了税前扣除标准,如果2008年实施新税法,与现行税法的口径相比,财政减收约930亿元,其中内资企业所得税减收约1340亿元,外资企业所得税增收约410亿元。如果考虑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因素,在新税法实施当年带来的财政减收将更大一些,但在财政可承受范围之内。”

但是,如果我们从长期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却有可能会增加国家的财政税收收入,主要的原因是:首先,新企业所得税的实施可能会提高内资企业的盈利水平,例如:其中一些有关费用扣除标准的修改会提高了内资企业的盈利水平,使得有些内资企业扭亏为盈,有些内资企业由微利水平变为正常盈利水平,例如: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在对企业所得税合并对银行业的影响的研究报告中就指出“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允许银行据实税前扣除工资支出,可使上市银行净利润平均提高幅度在13% — 25%左右”。所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将可能会使它们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相对有所增加;其次,新企业所得税的实施使内资企业获得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增加内资企业产品的销售数量,增加企业的销售额,从而有效提高内资企业的盈利水平,而内资企业盈利水平的提高将会增加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最后,新企业所得税的实施在增加内资企业盈利水平的同时,会使得内资企业拥有更多的税后收益,为内资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本,内资企业可以利用这些资金进行扩大再生产,扩大企业的经营规模,使内资企业进入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增加其缴纳的所得税额。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不同行业的发展带来不同的影响。在“双轨”制下,我国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名义税率都是33%,但是,由于我国对不同行业的企业实行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不同行业的不同企业的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并不完全相同,有的企业执行的是33%的名义税率,有的企业执行的税率是低于33%,甚至有的企业还执行的是低于25%的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名义税率),所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不同行业所产生的影响是不同的。

总体来看,根据目前各个行业执行的实际税率水平和相关成本费用扣除规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银行保险、医药、汽车(商务车)、钢铁、煤炭等行业将从中获得较大的利益;纺织服装、食品饮料、高新技术等行业将基本维持在原有税负水平;部分涉外的企业的税负水平将因为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消而上升。在所有的行业中,金融保险行业获得的好处是最大的,主要原因是金融保险行业在“双轨”制下基本上执行的是33%的名义税率,同时在成本费用扣除上,金融保险行业采取的是计税工资制度的限额扣除方式,而金融保险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远高于计税工资,这也相应的提高了金融保险行业的实际所得税税率,根据长江证券公司钱锟同志在2006年12月26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尚未明确得到通过时所做的分析,金融保险行业的实际税率水平在38%—41%之间,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将会使得该行业的净利润平均提高幅度在13%—25%左右。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不同行政区域的经济运行和发展带来不同的影响。在“双轨”制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都对一些特定的行政区域的行业或企业实行了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15%;在沿海经济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4%;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15%,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免征所得税两年,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西部大开发地区的内资企业在2000年至2010年间,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这些优惠政策的制定确实对特定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也正式这样的“歧视”性优惠政策,也对非特定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消极的阻碍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在保留了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取消了大部分的区域性优惠政策,所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和实施将对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受益最大的是原本没有优惠政策的中部各省。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很好的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在所得税方面实行的“双轨”制,在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之间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同时,不同的行业和区域受到的影响也各不相同,不同的行业和区域应抓住这次企业所得税合并的大好机遇,进行行业升级换代,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区域经济的高速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2]安体富,等.论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的合并[J].税务研究,2005,(03).

[3]倪红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统一面临的机遇、挑战与政策选择[J].涉外税务,2005,(02).

第2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 税务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

    1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旧企业所得税法的区别

    1.1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小企业征收的税率比旧企业所得税法征收的税率低,并且新税率的档次也比原税率的档次少

    以前对企业即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征收的所得税税率一般为33%,旧税率档次过多导致了不同类型的中小企业实际应缴纳的税款和名义税率有较大的差距,新企业所得税法为解决这个问题统一了税率,将把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确定为25%,并为照顾一些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制定了照顾性的税率,为20%。

    1.2新法扩大了税收优惠的范围对于税收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很多方面都作了调整,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中小企业在技术上的创新和进步,鼓励了中小企业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充分发挥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促进了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1.3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较旧的企业所得税法在税前扣除方面的变化主要体现在研发费用、广告费用等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为鼓励中小企业加大对高新技术的开发力度,规定如果企业发生研发费用,就可以用企业实际花费的研发费用的15%抵扣企业当年应该缴纳的所得税;而以往的税法对于研发费用扣除的数额则要根据企业研发费用的增长幅度来定。

    1.4新法统一了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为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统一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旧税法则是以内资企业是否独立核算作为纳税人的判定标准。新法为避免重复征税,在征收范围内去除了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同时在征收范围内又增加了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较旧法考虑得更加完善、全面。

    2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

    2.1减轻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新企业所得税法适当降低了税率,在总体上减轻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我国新税法定的25%的税率,在目前国际上处于中下水平,提高了企业国际竞争力。由于减少了对外资企业征收的税率,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选择在我国进行投资,也提高了我国在引进外资方面的竞争力,有利于我国中小企业的加速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降低了中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据实扣除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新税法根据中小企业的实际净所得来衡量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有利于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2.2提高了我国利用外资的水平,并为中小企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也进行了统一,在以外贸出口稳步增长和国内资金充足为基础的条件下,对我国国民经济增长方式与结构调整的转变起到了促进作用。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所得税制度,对各类中小型企业的税收制度进行了整合,对中小企业所得税负担和政策待遇水平进行了合理的调整,增强了我国税法的稳定性、透明度与灵活性,顺应了时代的潮流,有利于在同一税收制度平台上中小型企业与其他企业开展公平的竞争,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成长并走向成熟的机会,使中小企业在现在经济环境下能够顺利发展,并可以迎接来自国内与国际的更为激烈的竞争。

    2.3税务局的观念发生了变化,有利于保护中小企业的权益

    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我国的税务机关对办事程序开始注重起来,加强了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意识。新法施行后,中小企业的财务人员意识到税法发生了变化,了解了自己所应该享受的权益,并利用新法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新税出台之后,税务局对中小企业的罚款也比以前慎重多了,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

    3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中小企业的纳税筹划问题

    首先,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均以法人为单位纳税,并且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法,而其他形式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其投资者还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中小企业应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进行合理避税。

    其次,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低于原来的33%的税率水平,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为20%,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因此中小型企业应降低较少部分利润,把盈利水平控制在微利企业标准内,并争取向高新技术方向发展,以获得享受低税率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利。

    再次,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以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为一些符合条件的股票、债券以及国债等不仅可以免除所得税,还可以提高企业的实际投资收益,因此中小企业在考虑对外投资方式时,可以对一些符合条件的股票、债券以及国债进行投资选择。

    最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购置用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以及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的企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对于一些可以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的中小企业,应在过渡期内尽量做大利润,来享受最大限度地税收优惠,并且中小企业的纳税筹划政策应着重向产业方向转变。除此之外,中小企业应熟悉新法有关反避税的规定,以进行合理避税。

    4 总结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具体实施还存在一些困难,主要是因为其本身的操作性、明确性还不太够。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主要由行政机关来处理具体的实施问题,在立法上提高了效率,但需要制定大量的配套法规来补充新税法中较简略的规则,而制定这些规则较为复杂,需要引起我们的思考。

    参考文献:

    [1]王国华,张美中.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

    [2][美]迈伦?斯科尔斯等着,张雁翎主译.税收与企业战略筹划方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3]唐腾翔,唐向.税收筹划[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3.

第3篇

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个人以外的组织或实体课税,是以法人作为标准认定纳税人的。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也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的纳税义务。按照国际的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界定纳税人身份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以法人主体为标准纳税。居民企业要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而非居民企业则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旧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总额的规定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的是列举法;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则采用宽口径的收入总额概念,将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作为收入总额,然后剔除如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收入总额口径比原来要大,虽然实际计算结果没有太大的差异,但新规定有利于税务部门掌握企业所有的收入来源,从而避免企业漏记收入。

新企业所得税法昀大的变化就是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旧企业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进一步实施,安庆市政府对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视也进一步加强,全市旅游业发展环境必将进一步优化。天柱山机场的建设以及交通的发展,都为当地旅游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可以遇见,主打文化旅游品牌的安庆将迎来发展的春天。

所得税税率均为33%,但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等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分别实行27%和18%的优惠税率,从而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同时,旧企业所得税法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的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因此,有必要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内外资企业的税负趋于公平,可以避免“假外资”企业造成的国家税源流失现象。

1.对于工资支出,旧企业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原只能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而外资企业则可以据实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均可以按照工资的实际支出据实扣除,从而缩小了内外资企业的差距,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时规定,工资支出应做到真实、合理,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工资扣除数。

2.旧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公益性捐赠只允许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范围内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这不仅使计算扣除限额时比较繁琐,而且企业多捐赠却未必能少纳税,无疑抑制了企业参与公益性捐赠的积极性;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放宽为年会计利润的12%,不仅使计算简便,而且使企业捐赠公益事业越多,获得的税收优惠也越多,无疑会提高企业捐赠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3.旧税法规定广告费用可以在当年全部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企业实际支出的广告费用按照年度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当年扣除限额,未能在当年全部扣除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扣除。

新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中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并将税收优惠原则由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同时用间接优惠替代直接优惠,将税收优惠政策与具体项目挂钩,将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具体而言:

1.扩大。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地域限制,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严格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确保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对环保的优惠政策,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于创业投资企业,新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其投资额的可抵扣比例达到 70%,优惠力度相当大。

2.替代。

(1)旧税法对于安置待业人员和残疾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直接享受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新税法用替代性优惠政策代替直接减免税优惠政策,对于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样既给予了企业优惠政策,又保障了待业人员和残疾人员的权益。

( 2)新税法改变了对利用“三废”为原料生产的企业直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取而代之为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3.取消。取消了对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产品出口外商企业、生产性外资企业免征、减半征收或定期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清理、取消了地方性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范了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4.过渡。对按照现行税法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老企业给予 5年的过渡性照顾期,逐步过渡到新税率,可以减少新税法对企业的冲击,实现平稳过渡。

面对企业日益增强的避税现象,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对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等反避税条款。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务筹划

对股息征税是很多国家的普遍做法。而我国对外资企业的股息免征所得税,这也是导致出现日益严重的“假外资”现象及税源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开征所得税,税率为20%,这对部分借国外低税区来华投资的企业有较大影响。这部分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利用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合理避税,如目前我国香港、爱尔兰、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的税收协定均约定对股息适用不超过 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美国、加拿大等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议对股息适用不超过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企业可以将公司注册地迁往上述国家或地区,从而规避部分税收。这是一种着眼于长远的避税方法。另一种短期避税方法是尽快将已有的股息汇出境外,或者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生效前进行股息再投资,这样不仅可以避免20%的所得税,还可以享受原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退税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纳税。这意味着总分支机构要合并纳税,而母子公司则是分别纳税,那么已经设立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的企业、享受低税率的其他企业,在其他地区应设置分支机构,而不应选择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这类企业给予5年的过渡期,现有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项规定,将适用高税率的分支机构并入适用低税率的总机构纳税。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还可以互相弥补亏损,从而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第4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 内资企业 外资企业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的背景

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法律手段,可以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在旧税法中,内外资企业采用不同的税法,两法同时进行,因此在计税方法、税率、优惠政策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差异,导致了内外资企业的税负不公平。随着经济全球化,国内很多资金流向外国,并在外国设立“虚拟公司”,再回到国内设立外资企业,进行避税。过多的税收优惠,使得税收征管的漏洞越来越多,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收入。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税法的不规范,使得更多的偷漏税情况出现,因此国家很难利用税收来实现社会再生产的分配和不断发展。税法的不规范,也使得企业在选择组织形式时,不是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而是受税收政策的左右。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国内经济发展的意义

新企业所得税法是根据我们当期经济发展和税制情况,诣在弥补旧企业所得税法的漏洞,完善旧企业所得税法,同时把当期新出现的现实情况考虑进去,让新企业所得税法制度涵盖范围更广,内容更加丰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建立,意义广泛,主要体现以下几点:

(一)融入可持续发展理念。当前世界,企业竞争激烈,能源短缺,环境污染严重,可持续发展已经多次被提出,各国呼吁要进行绿色生产。我国也提出科学发展观,鼓励企业要科技创新,减少污染。但是这些观念的提出,并没有在企业可持续发展实施机制中产生很大的推进作用。此外,自从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企业面临着国际竞争对手,为了提高国内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减轻了企业的税负。在新税法中,将税率降到25%,对国家要鼓励发展和要扶持的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则在25%的基础上,再减5%和10%,而且在对内外资企业的税率上也进行了统一,不仅使税负更公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税负,体现了我们社会主义税收的优越性,能够根据实际,与时俱进。而旧税法的税率为33%,又对内外资企业的征收方法不同,不仅使企业的税负高,而且易造成内外资企业的不公平竞争。

(三)有利于公平竞争。旧企业所得税法使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平衡,不利于纳税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新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贯彻“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取消了旧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内外资的不同的税率、税前扣除项目的规定,而对内外资采取统一的税率、税前扣除项目等多项规定,公平了税负,很好的解决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使各类企业在税负公平的条件下进行平等竞争。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影响

(一)对内资企业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结束了内外资企业使用不同的税法条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市场经济主体提供一个统一、规范、透明的税收制度平台,为其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制度环境,使内外资企业站在公平竞争的起跑线上。因此,内资企业应抓住税法改革的机遇,为企业创造更好的经营环境,促进企业经济增长。新税法降低了内资企业的税率,改为按2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因此使内资企业的税负比重降低,减轻了税收负担。降低了税率,可以使内资企业的税后净利润得到提高,大部分企业可以从新税法改革中受益,特别是在实行旧税法时税负比重较高的企业,如钢铁业,金融保险业等,使得企业能够有机会休养生息。对于采掘业而言,旧税法规定大部分上市公司按33%的标准税率,采掘业上市公司的实际税率均在25%以上,两税合并后减少内资企业的税负,对采掘业利润增长产生积极影响。新税法规定了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如一些财政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并不是通过自己生产经营且取得资金的,也不能为社会经济提供价值增值的,,而是通过国家财政拨款的方式取得,而财政资金也是通过对一般企业征税取得的收入,为了避免重复增税,也考虑到非经营活动产生的利益可以得到避免,因此不列为征税范畴。还有企业购买国库券的收入,也不征税,因此企业可以利用这次的不征税机会,可以把企业的一些多余的钱用于购买国库券,增加企业的收入。

(二)对外资企业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行,对外资企业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原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实行后,税负比重上升。因此,这些企业可以选择在中国设厂,利用中国较廉价的劳动力,节约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的利润。原先没有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在新税法实行后,税负比重降低了,企业的利润增加了,企业可以用更多的资金进行投资,改进设备等。

第一、旧税法中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新税法统一为25%。实行新税法后,税率有所下降,但对于原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如经济特区等,税负比重将上升,对于原未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税负比重将下降。

第二、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发生变化。在旧税法中,业务收入总额以500万元为界,低于500万元的按1%允许扣除,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0.5%允许扣除。现在税法规定,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必须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0.5%。

第5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新个税法;纳税筹划;筹划策略

一、新个人所得税税法下的税率分析

新个人所得税法在保持原来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基础上,进行了重新的调整和改变,最大的变化就是调整优化了部分税率的级距,将基本减除费用由之前的3500元,提高到了5000元,并扩大了3%、10%、20%三挡低税率的级距,即不超过3000元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超过3000元到1.2万元的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超过1.2万元到2.5万元的部分,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410;超过2.5万至3.5万元的部分,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2660;超过3.5万元至5.5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4410;超过5.5万元至8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7160;超过8万元的部门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为15160。可以说,这样的调整,有助于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负担,有助于更好的调节居民的收入,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

二、新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的影响

(一)大大降低了中等收入群体的纳税负担

之所以说,新个人所得税税法下,大大降低了中等收入群体的纳税负担,是因为,基本减除费用提高到了5000元,而且扩大了3%、10%、20%三挡低税率的级距,这样一来,中等收入的群体所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自然会有所下降,具体如何减轻,本文以一个案例进行具体的分析。例如,胡某(男)和李某(女)是一对夫妻,他们居住在河北某市,两个人育有一个女儿,现在正在上小学,他们双方父母的年龄均在60岁以上。每月在扣除五险一金之后,胡某的收入是1.8万元,李某的收入是1万元,经过夫妻二人的商量,他们决定女儿的教育和房贷费用均由胡某扣除,下面我们就分别分析一下胡某和李某专项附加扣除对个人所得税缴纳的影响。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基本的纳税计算公式,即个人需要缴纳的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收入-五险一金-免征额-依法确定的其他扣税-专项附加扣除。以此来算,胡某在2019年1月1日后所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8000-5000)×20%-1410=1190(元),而在2019年1月1日之前,胡某所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8000-3500)×25%-1005=2620(元),由此可见,相比之前,胡某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减少了2620-1190=1430(元)。此时,还没有计算胡某的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如果再减去专项附加扣除费用的话,那么胡某的应纳税所得额会更少,相应的,需要教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会也就会更少。由此案例足以证明,新个人所得税税法下,大大降低了胡某这类中等收入人群的纳税负担。

(二)工薪所得税率结构得以优化

之所以说,新个人所得税税法的颁布和落实使得工薪所得税的税率结构得以优化,是因为,大部分工薪阶层的群众都面临着买房和还房贷的压力,而且上有老、下有小,需要面对一定额度的医疗费用,而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税法将基本扣除费用由之前的3500元提高到了5000元,并且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并且优化调整了部分税率级距,这样一来,工薪阶层所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会有所下降,就拥有了更多的收入去进行调节分配,所以说,新个人所得税税法的颁布和落实能够优化工薪所得税税率结构。

(三)促进税负均衡和公平

新颁布的个人所得税税法,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项目,这种针对性的减税政策,充分地体现了国家对民主问题关注程度的增加,而这同时也是促进税负均衡、公平发展的具体体现。

三、新个人所得税税法下纳税筹划的策略

由上述分析可知,新个人所得税税法的颁布和落实对纳税人的税负压力有了一定的影响,而如何在新税法下高质量地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就需要探索出一些有效的纳税筹划策略。

(一)提高纳税筹划人员的专业水平

可以说,纳税筹划人专业水平的提高是确保纳税筹划工作得以高质、高效展开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是保障性措施。而这就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纳税筹划人要加强对新税法学习和研究的程度,明确其中的细则和规范,能够根据纳税人身份、工作、实际生活的不同合理地进行纳税筹划;第二,要加强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的学习程度,掌握最前沿的信息,接触最新纳税筹划的案例,在不断学习中更好的展开纳税筹划工作;第三,要加强自身的责任意识,明确自身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各种失误和错误。

(二)理解并利用国家优惠政策

国家之所以要颁布和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法就是为了在使得纳税人个人负担得以减轻的同时,优化社会生产,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新的个人所得税税法中,国家也推出了很多优惠政策,如只要出具有效的独生子女证明就可以享受纳税减免政策等,而且个地区、地方也有着不同的优惠政策,所以,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一定要对各地执行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并且能够通过选择不同的取得收入来源地区等策略来达到合理减税的效果。

(三)规避个人所得税交纳中的不良影响

事实上,纳税人需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都是国家规定的,任何人不能改变,因此,在实际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要坚决避免个人所得税交纳中的不良影响,不规范操作,而是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后,运用合法的手段来减少纳税人的纳税额,减少多余费用的扣除,从而达到降低纳税人纳税负担的目标。而这样的纳税筹划才有价值、有意义。

第6篇

【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筹划;途径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新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至此,原来按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设并执行了20多年的所得税制实现了统一。在此背景下,对新企业所得税法下进行纳税筹划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纳税筹划的基本内涵

在市场机制相对完善的国家,纳税筹划是一种普遍的经济现象,而企业所得税作为仅次于增值税的大税种,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企业的纳税行为涉及企业和国家两个主体,如何使企业的纳税行为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使企业和政府双方都受益,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提高,这就是纳税筹划所涉及的主要问题。纳税筹划(tax planning)又称为税收筹划、税务筹划、税收策划等,是指纳税人在国家现行税法及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对企业的筹资、投资等经营活动进行事先筹划,以期获得最小税负和最大节税利益的一种理财行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是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部分,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有利于企业财务目标的实现,同时也有利于企业竞争力的提高。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

(一)新税法的主要内容概述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五方面的统一,并规定了两方面的过渡政策。

1.五个统一

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收扣除范围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规范税收征管要求。

2.两类优惠政策

一是对新税法公布之前已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二是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设立的,国家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过渡性税收优惠。同时,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二)新税法的主要变化

1.重新界定了纳税人和纳税义务

新税法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中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这与现行有关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2.统一简化了所得税税率

两税合并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名义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新税法将税基税率确定为25%,这一比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水平,有利于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

3.进一步规范了税前扣除项目

(1)工资薪金及附加项目的税前扣除。即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18.5%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企业实际发生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同时规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广告宣传费按销售收入的15%扣除,当年未扣除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3)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4)调整税收优惠政策。新税法改变了原企业所得税“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形成了新的“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税收优惠格局。

(5)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特定区域有增加税负的影响,新税法还制定了相应的过渡政策措施。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点分析

(一)纳税人认定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为单位纳税。即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设立的分公司可汇总纳税,而设立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则要分别纳税。据此,目前存在亏损子公司的企业集团,可考虑通过工商变更,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从而互相抵减,降低所得税税负。

(二)税率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为20%。应对税率的变化,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努力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用好用足新税法的优惠政策。另外,小型微利企业应注意把握新所得税实施细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把握企业所得税率临界点的应用。

(三)税前扣除的筹划

新所得税法对企业税前扣除的规定有较大变化,需要注意这些变动进行纳税筹划。

1.计税工资的筹划

新所得税法取消计税工资制度,对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给予扣除,即对工资的扣除强调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2.对公益性捐赠扣除的筹划

新所得税法对公益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除了扣除比例变化,企业还应注意公益性捐赠扣除的税基不同。原所得税法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新所得税法为年度利润总额。如果存在纳税调整项目,年度利润总额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同的数额,企业在考虑对外公益性捐赠能否扣除时,一定要注意正确计算扣除基础,准确把握可扣除的量。

3.资产扣除的筹划

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可在实行新税法的当年,对技术进步等原因引起损耗较大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增加税前扣除,以减少所得税支出。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

1.保留的优惠政策

新所得税法保留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保留从事农、林、牧、渔业、公共基础设施、环保、节能节水等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还有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2.扩大的优惠政策

在原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项目扩大了使用范围。一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优惠税率。企业应密切注意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程序。二是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企业应注意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条件,参照原各地的规定,及时进行调整,争取享受税收优惠。

(五)对居民与非居民企业的税收规定的筹划

居民企业包括境内所有企业以及境外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税所得为来源于全球所得,适用25%的税率;非居民企业包括境外企业在境内设置机构场所以及在境内无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企业,适用20% 的税率。企业应了解“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熟悉居民非居民企业不同所得来源的纳税规定。

四、具体纳税筹划途径

(一)利用纳税人的规定进行筹划

新税法规范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这一新变化对外资企业影响非常大,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 。外资企业要利用好这一政策,选择纳税身份,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利用税前扣除进行筹划

税前扣除主要是指成本、费用的扣除。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同时,新税法规定以公司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企业把设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变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资格,就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做的好处是: 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因为有的公司长期亏损,有的公司缴纳了大量的企业所得税,整个企业集团税负居高不下。通过汇总纳税,使企业当期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大大增加,真正达到亏损不纳税、盈利少纳税的目的。

(三)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

新税法统一实行25%的税率。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新政策扩大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同时,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和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企业可以利用这些产业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四)其他税收筹划策略

新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减计收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等。企业可以调整自己的投资项目来实现节税的目的。

五、结语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在这种新形势下,企业应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有针对性地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使企业税负最小化,降低成本,从而最大限度地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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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新税法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与现行法律、政策的衔接,并采取了适当的过渡措施,还充分考虑了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从去年新法颁布至今年实施以来,倍受社会各界关注和瞩目,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一是使内、外资企业站在公平的竞争起跑线上。新税法从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五个方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待遇一致,使内、外资企业在公平的税收制度环境下平等竞争。以金融保险行业为例,按照原税法规定,所有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还要多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少扣除工资薪金、固定资产折旧等税前扣除项目,实际税负更高;而外资公司通常只负担15%的所得税率,并且适用再投资退税和享受税前扣除上的优惠待遇,实际税收负担还要低,这就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的严重不公平。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金融保险业的所得税率和税前抵扣标准,必将大大提高内资银行、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

二是提高了企业的投资能力。新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对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实行汇总纳税,这就使得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在汇总后计算所得,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三是提高了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新税法通过降低税率和放宽税前扣除标准,降低了企业税负,增加了企业的税后盈余,有利于加快企业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人力资本提升的进程,促进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

四是提高了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新税法首次引入间接抵免制度,最大限度地缓解国际双重征税,有利于我国居民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高国际竞争力。

五是提高了引进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新税法实施之前,外资企业的名义企业所得税率为33%,新税法实施后,名义税率降为25%,比原来降了8个百分点。新税法实施后,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资企业也可享受,而且有些优惠政策比以前更为优惠,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等。新税法实施后一定时期内将对老外资企业实行过渡优惠期安排,外资企业税负的增加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六是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东南部沿海地区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加上原税法的区域优惠政策导向,使东南沿海地区吸引了绝大部分外资,造成东、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剪刀差日益拉大。新税法实施后,将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税收优惠格局,有利于推动中、西部地区发展,逐步缩小东、中、西部地区差距,实现我国国民经济的全面均衡发展。

七是促进了企业纳税行为的规范化。新税法把重大又需要明确的问题全部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把重要但未在法律上规定的内容留给国务院以条例或以具体办法形式规定,把经常会发生变动的扣除范围、计算标准、资产处理办法等明确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这就比较好地划分了属于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各自应承担的内容,体现了所得税法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比如新税法特设“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规范了企业行为,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

2、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中的难点问题

第一,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的财政收入,主要体现为短期内的财政收入减少。由于企业所得税税制构成要素的变动,我国企业所得税收入将发生变化,进一步影响财政收入的变化。由于受税率变化、税基调整、税收优惠调整的影响,按现有纳税人静态测算,在过渡期完成、新企业所得税法全面实施后,国家财政每年将减收900亿-1000亿元。而目前我国的财政必须面对两个问题:一是正在来临的人口老龄化时代,二是不断增加的财政赤字。不言而喻,老年人口的增加将增加非老年人口的负担以维持公共养老金、公共医疗、公共护理等开支。我国政府也曾经连续通过发行国债、扩大财政支出的财政措施刺激经济,国债发行量已经非常巨大。日益增长的财政支出和财政赤字必须通过增加税收或者减支与增税并举来弥补。

第二,对财政体制的影响。现行财政体制是依据行政区划确定企业所得税归属,新税法实行总部与分支机构在总部所在地汇总纳税,打破了当前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分配格局,对财政体制造成冲击。体现在:一是各地财政收入差距将进一步拉大。由于企业的总部往往设在发达地区,企业所得税会向发达地区集中,加剧地区间财政收入的差距,影响各地财政职能的发挥。二是可能会引发为了发展总部经济导致的地区间税收竞争。如暗中随意扩大税收优惠,增加特定方向的公共支出和减少应该收取的费用,以较低的价格向特定的投资项目提供土地,允许一些企业打上高新技术企业等招牌,从而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这样不仅会加大投资者的风险,也违背了企业所得税法完善的初衷。

第三,对外资企业的影响。外商投资企业原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两税合并后,不再分为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地方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如果单纯从税率变化看,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新税法后税率下降,但是由于原外资企业大多享受特定区域税收优惠和定期税收优惠政策,如经济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沿海经济开发区的外资企业享受24%的优惠政策;新办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等等,所以外资企业整体税负偏低。新税法实施后,随着对外资企业特定优惠政策的取消,外资企业的整体税负将有所上升。但具体对每个外商投资企业税负影响是不同的,一是原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税负将有所上升。二是对原来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外资企业税负将下降。三是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按新税法的规定将享受20%的优惠税率;四是原对设立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现改为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取消了区域限制。

第四,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影响。税收优惠政策一直是我国税制体系的一把“双刃剑”,在达到特定政策目的的同时,也增加了税法约束软化和非规范风险,以及腐败和寻租的可能。从这一角度看,新税法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其中,在与税收优惠相关的基本概念方面,新税法还存在含混的地方。例如,新税法及其条例里面,经常混用抵扣和抵免这两个词汇。事实上,虽然二者共同点都是减少税额,但税额抵扣的目的在于避免重复纳税,恢复正常税负水平,而税额抵免是为了鼓励或照顾纳税人,使其获得低于正常的税负水平。对于成熟的税法来说,有必要加强此类基本描述的规范化。再就是税收优惠的一些具体规定,或会增加人为因素的影响空间。例如,新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并在实施条例中进一步细化,指出“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规定比例,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但仔细来看,究竟哪些是符合优惠条件的产品,还缺乏明确的标准。

第五,粗放型的成本费用扣除项目明细不明确减少了应税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实物福利的扣除无明确明细规定。在中国,企业高层次的员工的避税手段花样繁多,如现金券、午餐券(为工作而配备的午餐费是免税的)、住宿、车费补助、旅游、话费、汽车燃油补贴、代金券的发放、住宿条件的豪华化、公用车辆私用、私人请客签公司帐单等等实物福利,更有甚者,在国家的住房公积金上做手脚,加大公积金计提,相当于多了一笔免税养老金存款。而大部分的实物福利是被记入企业的成本进行扣除,这相比一般员工来讲,有失税赋公平原则,而且造成国有资产和税收收入的流失。

第六,企业所得税征收过程中出现的双重征税问题。虽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选择不同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课征,理应互不交叉,但在某些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虽选择不同的纳税人,却以同一对象征税,因而发生重叠交叉,出现重叠征税。如何在最大程度上避免这种重叠征税的现象,也是我国在进行所得税制改革、选择税制模式时应该考虑解决的问题。按现行税法规定,对个人从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尽管企业对该项股息、红利已经交纳了企业所得税,当投资者取得这些收入之后,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对同一所得额征收两种所得税的重复课税。

第七,新的避税问题产生。目前国内的三资企业中,对于未与中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以及避税地没有所得税征收,其来自于境内的所得,除个别例外情形给予优惠外,将被征收收益所得税,而旧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是免税的。而如果同时被认定为居民公司,这种避税地公司将变得没有实质意义,除非公司的管理机构进行搬迁,当然这是极不现实的。例如根据内地与香港税务安排,新的中国与新加坡税务协定(2008年1月1日生效)中对股息给予最低5%的饶让规定,比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20%(细则中规定为10%)为低。而此两国(地)企业所得税(又称利得税)税率较境内低。目前已有透过BVI进行境内投资的台资企业将持股公司转至香港的情况。同时,随着越南与东南亚新兴市场的开拓,以加工为导向的产业将有部分会流失至这些国家。

第8篇

一、我国船舶吨税的发展历程

我国历史上很早就对国际航行船舶征税。唐朝时期就对进入我国疆域的商船征收“舶脚”,明清两代按船只大小征收“船钞”或“水饷”,1843年以后开始对外国商船改按吨位征收船舶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51年9月,船舶吨税划入财政部税务部门管理的车船使用牌照税范围。对于中国籍船舶,无论是否国际航行,均由税务机关改征车船使用牌照税,但对于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仍沿用船舶吨税名称,由海关代征。1951年10月至1986年9月,船舶吨税作为关税收入的组成部分,由海关负责征收和管理,所征税款与关税一并缴入中央国库。1986年10月至2000年12月,船舶吨税划归交通部管理,不作为关税收入,但仍由海关代征,所征税款缴入交通部专门账户,专项用于海上航标的维护、建设和管理。2001年1月1日起,船舶吨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全部上缴中央国库,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船舶吨税收入由海关征收后就地办理缴库,仍专项用于海上航标的维护、建设和管理。

从船舶吨税的立法情况看,1952年9月16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1952年9月29日海关总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船舶吨税暂行办法》)长期成为我国船舶吨税征管的法律依据。其间有关部门于1954年、1974年、1991年和1994年仅对船舶吨税税率等少数税收要素作了修改。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通过了《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实施近60年的《船舶吨税暂行办法》。《船舶吨税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60年来我国船舶吨税制的一次重大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船舶吨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最小的一个税种,吨税收入占全国税收的比重最低,近年该比重一直维持在0.04%上下,但船舶吨税收入年增长率在10%以上,近十年年均增长率达17%。从表1的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2001年船舶吨税收入仅为6亿元,2011年吨税收入达到近30亿元,十年间吨税收入增长了4倍。船舶吨税收入的稳定增长,为我国海上航道设施的维护、建设和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我国船舶吨税新税制的变化

与以前的船舶吨税税制相比,2011年制订通过、2012年开始实施的《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对吨税税制要素作了较大的修改,其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层级提升

长期以来,船舶吨税最主要的法律依据是1952年9月16日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1952年9月29日由海关总署对外的《船舶吨税暂行办法》。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一般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制定,并以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的形式对外公布。国务院各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从主体的角度看,原《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但从批准权限角度看,它又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新的《船舶吨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以国务院第610号令的形式公布实施,明显属于行政法规范畴。船舶吨税立法层级的明确,提升了吨税税法的法律地位,有利于船舶吨税的征收和管理。

(二)课税范围扩大

课税对象是税收制度中的核心要素之一。新的船舶吨税课税对象有了很大变化。原《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包括专在港内行驶的上项船舶),均按本办法由海关征收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前项应完吨税船舶,毋庸另向税务机关完纳车船使用牌照税①。”即原吨税课税范围包括各种在我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和部分中国籍船舶。而新的《船舶吨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称应税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即新的吨税课税对象是各种从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包括外国籍船舶和中国籍船舶。表2是结合实际征税情况对新旧船舶吨税具体课税对象的比较,从中可以看出,新的吨税课税范围更大。

(三)税目税率调整

新的船舶吨税税目税率有很大变化,一方面税目作了简化处理,另一方面税率作了较大调整。原吨税征税范围区分为机动船和非机动船两类,根据船舶净吨位共设计了9个税目,每个税目都对应90天和30天两种执照期限的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对于机动轮船、汽船和拖船,分别按500吨及以下、501-1500吨、1501-3000吨、3001-10000吨以及10001吨以上为依据设计了5个税目,对于非机动船,包括各种人力驾驶船舶及驳船、帆船,则分别按30吨及以下、31-150吨、151吨以上为依据设计了3个税目。新的船舶吨税只对机动船舶和非机动驳船征收,其他非机动船舶免征吨税。税目也简化为4个,分别按不超过2000净吨、超过2000净吨但不超过10000净吨、超过10000净吨但不超过50000净吨以及超过50000净吨为依据设计税目,每个税目都对应1年、90天和30天三种执照期限的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同时规定对机动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机动船舶税率的50%计征吨税。比较新旧吨税规定,可以发现新的吨税税目设计更加简化合理,税率调整有高有低。

第9篇

如果我们对过度消费会危害社会和人体健康的消费品、高能耗消费品等货物也实行较高的税率,那么增值税就不仅可以实现普遍征收,还具有保护环境、社会和人体健康,优化资源配置,调节产业结构等消费税的作用。如果将消费税与增值税合并计征,就将更为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与此同时,两税合并计征还可以简化征纳税的程序,进而满足现代西方税收原则中的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要求税制的设计要讲求效率,即必须在税务行政、资源利用、经济运转三方面尽可能提高效率。具体要达到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要尽量减轻纳税人的超额负担;二是要尽量降低征收费用。而两税合并计征的原动力就是,要借助增值税成熟而先进的征收管理实现对消费税的计征,进而降低征收费用,减少偷、漏税行为,规避征税风险,增加财政收入,这恰恰达到了效率原则中要尽量降低征收费用的要求。两税合并计征将原来的两次纳税申报简化为一次,节省了纳税人的时间和精力,减轻了纳税人的超额负担,这也满足了效率原则中的另一个要求。

以上两个原则不仅是现代西方税收原则,同时也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原则。同时,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原则还包括财政原则和法治原则两项。顾名思义,财政原则是指设计税制要保证财政收入,法治原则是指要依法治税。通过两税合并计征试图增加财政收入,减缓通货膨胀,这是目前我国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制定新的税法则是两税合并计征得以实现的有力保证。

两税合并计征的征税范围与计征管理

通过两税的比较分析可知,我国增值税是根据年应税销售额和会计核算水平将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征税管理,而消费税纳税人按纳税环节划分更便于征税管理。差异产生的原因是课征制的不同。消费税与增值税合并计征是建立在更为严谨的增值税征税管理基础上的,鉴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基本包含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只要将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纳入两税合并计征时的征税范围即可。但由于现行的消费税并没有将高档家具、高档住房和夜总会、酒吧、网吧等高档消费场所等纳入征税范围,存在着征税范围的“缺位”情况,那么,在两税合并计征时可适当扩大原有的征税范围。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两税合并计征后的纳税义务人。特别地,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需要规定受托方是两税合并计征后的纳税义务人。

这也解决了两税在计征管理上不一致的问题。同时,现行消费税开征的目的主要是抑制不当的消费和调节产业结构,所以两税合并计征后,可增加对生产和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必须符合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否则不予生产经营的规定。这样就能规范产业和市场发展,严把应税消费品的质量关。

两税合并计征的税率与应纳税额计算

消费税与增值税合并计征采用增值税所适用的比例税率可减少两税合并计征后计算应纳税额和进行征管的麻烦。两税合并计征后在非应税消费品的税率和应纳税额计算方法上没有什么大的改变,只是需要调整税率的适用范围,如对于馒头等关乎民生的日常消耗品,17%的比例税率确实较高,建议将此类货物划分到13%低税率的适用范围中。鉴于两税合并计征可能使财政收入短时期减少,在税改的前三年可以延续原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出口零税率的税率结构。在世界经济全面复苏之后,建议将基本税率和低税率适当调低,以减少通货膨胀给民众带来的不幸福感。

两税合并计征后应税消费品的部分不论在税率还是在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上都向现行增值税靠拢。首先就要将原来的消费税由价内税变更为价外税,若在原有税率不变的基础上进行计算,那么税改将使得消费税税负略微加重,是否要调节税负主要由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和国家政策所决定。目前看来,是以抑制不当的消费和调节产业结构为主,所以在新税率的制定上暂不考虑消费税由价内税变更为价外税增加实际税负的因素。其次就是将原消费税税率的三种形式统一为比例税率,并与增值税的税率合并,做适当调节即可。最后将从价定额法和复合计征法统一为按从价定率法计算应纳税额,但注意要对一般纳税人采用税款抵扣制。

对于原适用比例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可以通过简单的税率叠加的方式初步制定新的税率,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微调即可。如一般纳税人生产的一次性筷子原增值税税率17%,消费税税率5%,两税合并计征后的新税率为22%(17%+5%),如果此时国家希望减少一次性筷子的需求量,就可以上调其税率,具体调整的方向和幅度都与实际需要挂钩。

对于原适用定额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则可以通过原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税负与单价的比值初步制定新的税率,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微调。如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甲类啤酒,若每吨出厂价为5000元(不含增值税,下同),那么一吨甲类啤酒原增值税税负为850元(5000×17%),原消费税税负为250元(甲类啤酒适用250元/吨的消费税税率),两税合计为1100元,这样两税合并计征后的新税率则为22%(1100/5000×100%),此时国家也可调节税率,具体调整的方向和幅度与实际需要挂钩。对于原适用比例税率与定额税率的应税消费品,也可以通过原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税负与单价的比值初步制定新的税率,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微调。

如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白酒,若每斤单价为100元,其原增值税税负为17元(100×17%),原消费税税负为20.5元(100×20%+0.5),两税合计为37.5元,那么两税合并计征后的新税率为37.5%(37.5/100×100%)。

税率调节方法同上。那么,当一般纳税人生产的是应税消费品时,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就统一适用如下基本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那么之前“对于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应税消费品(范围仅限11个方面)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已纳税额”的规定就可以取消,只要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的应税消费品,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税额即可抵扣,对于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同样适用,只是进口应税消费品提供的是海关专用缴款书。

在现行税制下,消费税并没有给小规模纳税人特别的照顾。那么在制定新的征收率时,我们可直接将据原增值税的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负与据原消费税适用税率计算的消费税税负合计,除以应税消费品的价格,即可得出新的征收率。如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白酒,若每斤单价为100元,其原增值税税负为3元(100×3%),原消费税税负为20.5元(100×20%+0.5),两税合计为23.5元,则两税合并计征后的新征收率为23.5%(23.5/100×100%)。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也是从价定率法,基本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应税销售额×征收率。

两税合并计征的出口退(免)税政策

第10篇

一、税率统一为25%:外商投资热情不减,国内企业后劲十足

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除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外(符合规定企业适用于20%的优惠税率),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均适用于25%的税率。根据目前适用的税法,内资企业的法定企业所得税率为33%,而外商投资企业则可能适用24%或15%的优惠税率。显然,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将明显地减轻内资企业的名义税收负担;而对于目前很多享受税率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成本则可能增加。但外资选择投资地的时候,除了会比较税率外,更看重的是市场制度是否规范、完善。实行统一税率体现了市场的规范和完善,市场的核心是完善、是规范、是法治、是公平竞争,可以说统一的税率创造了更好的市场环境,对外资来说,这更加有吸引力。从目前世界上平均28%的税率来看,25%是中等偏低的,这有利于继续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另外,对外商企业采取了“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先享受低税率的外资企业5年内可以继续按原税率纳税,因此调整税率对外商投资企业没有太大的影响,不会影响外商投资热情。

内资企业获得和外资企业一样的税率,对内资企业来说是重大利好,如果内资企业没有这样一个公平的竞争机制,这对内资企业的发展是不公平的。税率从33%变为25%,企业的负担有所降低。创造基本公平的税收竞争环境,对于国内企业的发展十分有利,提升了国内的竞争了,发展后劲十足。

二、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并启动税收杠杆拉动企业公益救济性捐助,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目前,内资企业在某些费用的税前扣除上,存在一定的限制。新税法取消了这些限制,以期为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平台。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纳税扣除额度提高了9个百分点。新税法关于慈善公益事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意在鼓励企业和社会更多参与公益性活动,为实现社会财富的更公平分配提供机制保障。

根据公布的新税法,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比最初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草案所规定的10%的比例还提高了两个百分点。而在此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扣除比例只有3%。企业对社会进行公益性捐赠,是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感的一种体现。提高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纳税扣除额度,对于这种公益性捐赠行为无疑是一种鼓励。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高培勇指出,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已经使个人和企业具备了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能力和要求。应当确立制度和法律的保障,使集中在部分人手中的较多资金,在流向投资和消费的同时,也能够流向更需要的群体和阶层。这也是成熟的国家税收机制应当发挥的作用。将公益性捐赠的纳税扣除额度由10%进一步提高到12%,体现了中国进一步鼓励公益性捐赠,通过税收手段推动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意识和决心。

三、技术进步、节能环保、和谐发展利国、利民、利自己

新税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要求,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新税法规定,企业在节能环保方面所作的投资,或在节能环保项目上的所得,今后可享受税收上的减免。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此次规定将节能环保投资和所得列入税收减免,对节能环保企业是一个信号,表明中国在推动节能环保方面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

四、外资企业不必择地安家,开发区发展的隐忧显现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实行的是梯级发展战略,企业所得税政策上也体现了这一战略要求,结果导致外商投资较多选择东部地区,导致东西部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差距越来越大,也不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将优惠重点由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同时对西部地区需要重点扶持的产业继续实行优惠政策,有利于推动西部地区加快发展,逐步缩小东、中、西部地区差距。新税法确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税收优惠体系,高新技术和节能环保产业成为税收优惠的重点,此后,外商投资不必在费心选择投资地点,而是要看投资项目。

利用税收调节经济发展已成为当前中国税收政策的方向。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已经从改革开放初期尽可能多地吸引外资转向更加贴近或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新税法规定,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扩大到了全国范围。凡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今后,开发区跟全国所有地区一样,只要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就能获得税收优惠。

随着此条政策的实施,开发区发展的隐忧逐渐显现。由于中国投资环境整体改善,开发区原有体制和政策优势不再明显。另外,大多数经济技术开发区仍以加工制造为主,产品附加值不高,缺乏发展空间。单靠优惠政策招商引资是不稳定的短期行为,开发区应采取积极措施,以确保可持续发展。研究制订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拓新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而“两税合并”突出了产业优惠政策,为开发区转型提供了契机。开发区更应从改善整体投资环境、培育高新技术产业等方面入手,打造新的引资优势。对那些在开发区长期享受优惠政策的非高新技术企业造成影响,但此举更显示了中国规范经济秩序、提高整体投资环境、引导开发区良性发展的信心和决心。

五、税收优惠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体现税收立法精神

扩大一部分。某些税收优惠,例如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将被确认为免税收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以及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此外,预计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也将会重新修订,使其更加符合国家的经济政策。

保留一部分。对投资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的一些税收优惠(税制允许所得免税,或按15%税率征税,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适用于政府重点鼓励和支持的产业和项目),将得以保留。同样,新税法保留了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的税收优惠。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减计收入。此外,对2007年2月颁布的财税[2007]31号文件中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的实体),新税法中也包含了对其适用的税收优惠。

替代一部分。新税法规定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实行加计扣除。而现行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将会被取代。

废止一部分。新税法废止的税收优惠包括: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延长的3年减半期;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半税率;15%或24%的优惠税率;再投资退税。

过渡一部分。目前正在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将会适用于过渡规则。

六、反避税条款的应用使企业避税成“雷池”

新税法强调了政府将更加关注税收收入的增长。它规定了更多的,与交易和公司结构紧密相关的经营实质的强制性措施。

新税法引入了受控外国公司条款以加强反避税措施。这一措施将停止一些中国公司或个人实施通过控制低税区的外国公司以享受递延应税收入益处的策略。根据新税法,中国公司和个人保留在国外不合理的被动收入会被视为中国的应税所得而征税。对于跨国公司,反避税条款将预示着中国税务当局会采取更加积极的方法审查这些公司现行的税务架构。在新税法下,中国税务当局将拥有了更多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因为根据新税法,如果中国税务当局认为企业的安排不具有商业目的,他们就有权力在认为必要时,进行纳税调整。新税法认可了成本分摊协议安排,预约定价安排,并加强了对转移定价文档准备的要求。同时,新法并没有排除企业之间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能性。细节预计将会在随后颁布的实施细则中规定。新税法实施后,常设机构和转移定价实施问题将会变的较现时更为棘手。细节指引期望在可以实施细则中规定。

第11篇

新加坡与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相比较,其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其各项收入分项扣除后的余额汇总后,还需进行综合扣除,对残疾或老年纳税人的扣除比一般的纳税人要高。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税率变化是档次增加,纳税人税负普遍减轻。中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制所得税制,分类计算应纳税额,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较重。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给我们的启示是中国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有较大的降低空间。

[关键词]

新加坡;中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工资

从税制模式上说,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所得税制,中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制所得税制。从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范围来说,中国行使范围小于新加坡。中国采取分项扣除费用的方法,生计费用的扣除统一为每月3500元;新加坡分项扣除后的余额汇总后,还需进行综合扣除,对残疾或老年纳税人的扣除比一般的纳税人要高。中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最新变化是档次减少,纳税人税负有增有减;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税率变化是档次增加,纳税人税负普遍减轻。从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变化,可以给我们以下启示:中国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有较大的降低空间;税制是否简明,不在于累进税率档次的多少;建议近期可对工资薪金所得按年计算征收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的扣除标准调整为每月6000元;建议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表要扩大级距,特别是第一、二、三级的级距,取消45%这档税率,定最高边际税率为35%,使纳税人工薪所得的实际税负不超过30%。

一、两国个人所得税模式的比较

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综合所得税制,计算出纳税的总的纯所得后,扣除一定的生计费用后,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税制显得比较简洁。在中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对不同收入项目规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扣除方法和不同的税率,征税主要采用源泉扣缴的方式,并辅以自行申报纳税。税制显得比较复杂。

二、两国判定税收居民身份标准的比较

新加坡和中国都同时行使居民和地域两种税收管辖权。两国判定税收居民身份标准的不同点主要是时间标准不同:新加坡的时间标准是183天,可以是跨年度;中国的时间标准是365天,而且是在一个公历年度内,跨年度达到或超过365天,都不是税收居民。如:一个第三国的公民,在新加坡跨年度停留达到183天,就被判定为新加坡的居民纳税人;一个第三国的公民,从某年的2月1日到第二年的11月30日都在中国居住,居住时间达到了768天,仍不能被判定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由此可知,新加坡的税收居民身份的时间判定标准比中国的时间标准短,且限定条件少。这样,能使更多的自然人能成为新加坡的税收居民,所以,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范围新加坡要比中国大得多。

三、两国征税对象的比较

新加坡和中国都在各自的税法中列举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不同点是新加坡列举了征税的5大类所得项目后,第6类是“性质无法归属于上述几类的任何所得”。而中国列举了征税的10类所得项目后,第11类是“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也即新加坡将个人的所有所得项目都作为了个人所得部的征税对象,而中国只将10类常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其他所得项目需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才能征税。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比新加坡窄了许多。

四、费用扣除范围及标准的比较

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出纳税人的总纯所得后,可扣除的主要是纳税人本人的生计费用和被抚养人的费用及其他一些扣除。其特别之处是纳税人本人的生计费用区别纳税人年龄的不同及是否残疾,而不同,按年龄分三个档次,年龄越大扣除越多,2013财年及以后:一般情况下,55岁以下的纳税人可扣除1000新元,55~59岁的纳税人可扣除6000新元,60岁以上的纳税人可扣除8000新元。如果纳税人有残疾,在前述扣除的基础上,再增加扣除额,55岁以下的纳税人增加3000新元的扣除,55岁及以上的纳税人增加4000新元的扣除。中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不同的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方法,显得有些复杂。但如果对其进行归纳一下,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计算纯所得所需要的扣除,第二类是生计费用的扣除,第三类是其他扣除。据实扣除费用的项目,实际相当于计算该项目的纯所得;定额扣除费用实际相当于纳税人的生计扣除,如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费用3500元,对外籍人员增加1300元附加减除费用;对生产经营所得的业主费用,每月减除费用3500元;定率扣除费用兼有生计扣除和费用扣除两种性质。与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政策相比较,计算纯所得所需要的扣除中,据实扣除的部分没有什么不同,但我国为了简化征管,部分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费用扣除。生计费用扣除新加坡的规定比我国规定的更详细、更多地考虑了纳税人家庭的不同情况。中国采取分项扣除费用的方法,生计费用的扣除统一为每月3500元;新加坡分项扣除后的余额汇总后,还需进行综合扣除,对残疾或老年纳税人的扣除比一般纳税人提高了许多。其他项目的扣除,表面上看中国只有公益捐赠扣除,但实际上纳税人的“五险一金”等也被扣除了,只不过税法规定的是免税项目。两国对于捐赠扣除的规定差别较大。新加坡规定,公益捐赠可以2.5倍扣除,而中国规定,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可以扣除。即在中国的公益捐赠只能在某一单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扣除,两者对公益捐赠的鼓励力度有着天攘之别,很明显新加坡的规定对公益捐赠有更强的鼓励作用。

五、税率的比较

(一)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①2012财年,新加坡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了调整,最高税率仍仅为20%,应纳税所得额的免征额仍为2万新元,但税率档次增加、税收负担普遍降低。新加坡在2013财年②,一个居民纳税人可以获最高额度为1500新元的退税,退税率根据纳税人的年龄确定,在2012年12月31日年龄不足60岁的,退税率为30%,年龄达到60岁或60岁以上的,退税率为50%。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中国的个人所得税,部分所得适用比例税率,部分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名义上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有加成征收,加成后,其实际上相当于适用20%~40%的3级超额累进税率(见表2)。工薪所得适用的税率为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表3);各种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为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表4)。

(三)两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变化的合理性分析中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不同所得采用不同的税率,税率显得特别复杂。相比较而言,新加坡个人所得税采用综合所得税制,虽然超额累进税率的档次稍多,但税率仍然显得简单明了。1.中国个人所得税税率档次减少,纳税人税负有增有减中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新变化,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和各种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表有变化。各种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表,税率档次没有变化,只是各级距扩大了,纳税人的总体税收负担是减轻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表,税率档次减少了两档,纳税人不同的所得适用的税率有增有减,纳税人的税负也是有增有减的,变化比较复杂。从表5可以看出,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500元的部分,其税率降了2个或7个百分点,税负是减轻的;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元至4500元的部分,其税负也是减轻的,税率降了5个百分点;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500元至5000元的部分、超过9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超过35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超过55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和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都增加了5个百分点。中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表,税率档次的减少,不是简单的级距合并,而是互相穿插的级距变化,税收负担的增减,不能简单明确地看出来的,需要通过计算才能够清楚。表6是不同工资薪金收入的纳税人的税负变化。由表6可以看出,纳税人的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在9000元至20000元之间的某一值会相等。通过计算可以得出:纳税人的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在12600元时,按照新、旧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是相等的。也即:纳税人的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小于12600元时,税负比原来是降低了,但降低的幅度,不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是不一致的。而纳税人的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大于12600元时,税负比原来是增加的,随着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则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增加得更多,最高增加额是1870元。2.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税率档次增加,纳税人税负普遍减轻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的新税率表与旧税率表相比较,税率档次增加了两档,见表4。从表4可以明显看出,纳税人的应税所得12万新元及以下时,按新税率计算纳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应纳税额)绝对是减少的。虽然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超过12万新元不超过16万新元的部分、超过20万新元不超过32万新元的部分从税率表上看税率增加了1个百分点,但由于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中前12万新元中有10万新元的所得的税率减少了1.5、2和2.5个百分点,所以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按新税率计算纳税,绝对是减少的。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在扣除纳税人本人的生计扣除、抚养人的费用等之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还有20000新元适用0税率,而且其最高边际税率才为20%,所以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一定低于20%。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调整,使得所有纳税人的税负都普遍下降了。而中国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最新调整,降低中低收入者工资薪金的税负水平是好的,但增加了较高工资薪金者的税负水平,打击了这部分人的工作积极性,也不利于吸引和留住各种高级人才。

六、外籍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比较

新加坡仅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新加坡国内的收入征税。新加坡对非居民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按15%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或按居民纳税人适用的税率计算税额,按两者中较高的数额征税。对非居民纳税人所有的其他所得都按20%的税率(相当于居民纳税人的最高边际税率)征税。③这样,对于工薪阶层的纳税人来说,作为非居民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当其雇佣所得按15%征收所得税时)比作为居民的个人所得税负担要重,或者相当(当其雇佣所得按居民纳税人适用的税率计算税额征收所得税时)。而在中国,中国公民(居民)纳税人和外籍纳税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都适用同样的计算方法和税率,因为对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增加了附加减除费用④,另外,对外籍人员还额外规定了许多免征所得税的项目,所以对于工薪阶层的纳税人来说,在中国作为外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必定轻于中国公民(居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七、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从总体上看,新加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最新变化主要有两点:一是55岁以上的纳税人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翻倍了;二是税率档次增加,纳税人的税负降低明显;三是由于纳税人的税负降得幅度比较大,纳税人可以获得的退税的比率提高,但最高退税额降低了。我在新加坡访学时,在和新加坡公民的交流中能很明显地感觉出他们的自豪感———他们的政府很清廉,他们负担的税很低。他们认为中国的工薪阶层负担的税太重了。从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变化中,可以给我们以下启示。

(一)中国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有较大的下调空间新加坡的一个公民如果只有工薪收入,没有其他需要其抚养的人,如果年收入21000新元,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当于取得人民币年收入95942.7元,⑤即平均每月7995.23元工资收入,不用缴税。超出21000新元后的10000新元只需按2%的税率缴税,缴200新元的税,即年收入31000新元,缴税200新元,其相当于取得人民币年收入141629.7元,即平均每月11802.48元工资收入,全年只需缴913.74元的税。如果新加坡公民有其他需要抚养的人,将有更多的税前扣除额,其应缴纳的税会更少。中国对工资薪金所得是按月征税的,且由于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绩效考核等因素,各月的工资发放不均衡,纳税人在收入低的月份固然少缴些税,但某个月收入多了,税负一下就涨了上去,从一年来看,同样的收入,收入不均衡的纳税人的税负要比收入均衡的纳税人税负重得多。如果中国公民每月取得11802.48元工资收入,即全年共取得收入141629.7元。则该中国公民每月应纳税所得额=11802.48-3500=8302.48(元),每月应纳税额=8302.48×20%-555=1105.50(元),全年应纳税额=1105.50×12=13266(元)。同样的收入中国公民纳税是新加坡公民纳税的14.52倍。如果中国公民不是每月都取得11802.48元工资收入,而是有些月份高、有些月份低,虽然同样全年共取得收入141629.7元,但纳税肯定更多。以上比较虽然有些粗糙,但还是能说明中国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有较大下调的空间。

(二)税制是否简明,不在于累进税率档次的多少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税率档次增加,纳税人肯定没有意见,因为所有的纳税人的税负都得以减轻了。纳税人计算税额也没有增加难度。我国个人所得税2011年进行的政策调整,虽然对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来说,税负有所降低,但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因素,降幅也不算大。而对收入较高的工薪阶层来说,税收负担有所增加。如果再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因素,税收负担增加更多,对这部分工薪阶层的工作积极性是一种打击。

(三)对工资薪金所得按年计算征收所得税笔者一直认为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应采用交叉型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⑥。但如果国家还不能很快实行这一税制模式,退而求其次,我认为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方法可以先行一步进行改革。目前对工资薪金征税的特殊政策繁多,主要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政策”、“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⑦、“雇用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应纳税额的计算”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存在着缺陷,造成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负担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现象,笔者对此曾进行过探讨。⑧笔者认为“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这一政策,比较科学,这一计征方法可以推广到所有行业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包括公务员的工资薪金。同时取消“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政策”、“雇用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应纳税额的计算”等政策,以使税制更简明、税负更公平。

(四)对工资薪金所得按年计算征收所得税的政策设计建议考虑到上次调整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已经过去四年了,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又有了较大幅度的上涨,建议新一轮的调整,工资薪金费用的扣除标准调整为6000元。考虑到原“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政策”允许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来确定税率,为了不使该政策调整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建议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表要扩大级距,特别是第一、二、三级的级距,取消45%这档税率,将最高边际税率降为35%。纳税人工资薪金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没有超过4867200元(也即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405600元),两个人所得税率表是完全等价的。但由于工资薪金发放在一年中可能存在不均衡,到年终有可能需要退税,但退税额一般不会很大,虽然增加了税务机关一些工作量,但在目前计算技术十分发达的情况下,这些工作量是可以承受的,而且相对于纳税人税负公平的重要性,这点儿工作可以说微不足道的。纳税人工资薪金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超过4867200元(也即每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05600元),后表表示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全年实际税负为30%,工资薪金再怎么增加税负都不会再提高了,对工薪阶层纳税人的工作积极性是一种极大的保护,也对吸引全球各行各业的高级人才起到一定的作用。同时,简化了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12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实施;税率政策

我国政府早在二零零八年就已经展开了税法改革工作,新企业的所得税自建立到实施已经有半年的时间,随着新税法的改革与实施,企业缴税的流程不断规范,我国的税收收入不断增长,其中企业所得税占据了很大一部分。尽管实施了税法改革后会使得企业的净收益有所减少,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企业的所得税自税法改革后不断增长,这与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分不开。但是当前企业的所得税实施中依旧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充分意识到这些不足之处并且加以改正。

一、新企业所得税颁布的背景

1.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实力与科技水平不断提升,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积极转型与升级,因此发展模式越来越科学,获得的经济收益也不断增长,这就为我们改革税法提供了基本的物质基础,对新税法的颁布十分有利。

2.内外资企业税法政策差异较大

当前的税法改革主要是针对新企业的,而对于就企业的所得税法来说依旧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这就导致了内外企业抒发政策存在较大的差异,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展开交税工作,必须要对当前的税法进行改革和创新,充分满足不同企业发展的需要。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意义

1.有利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尽管市场经济制度的运行给我国经济的发展带去了巨大的活力,但是市场经济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市场经济制度不健全使得市场竞争秩序混乱,许多企业的合法权益与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得不到基本的保证,而实施新税法使得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健全,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2.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

新企业所得税中对企业的所得税缴纳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鼓励企业积极对当前的产业进行升级和转移,不断降低能耗和生产成本,这对于企业今后的发展来说十分必要。只有企业不断转变当前的生产模式才能保证和新税法的要求达成一致。

3.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投资能力

新税法中主张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与外资企业的所得税进行区别对待,对于那些内资企业来说,其自身实力与规模十分有限,政府为了促进内资企业的发展使得内资企业的税率得到了有效降低,而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有所提高,这样的做法可以使得企业的投资能力不断提高。

4.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新税法中的所得税率有所降低,这就给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净收益,使得企业有足够的物质基础对当前的生产技术进行改革和创新,从而不断提高了企业的综合实力与核心竞争力,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十分有利。

三、新企业所得税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纳税人认定问题

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缴纳时会受到很多方面的影响,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纳税人的认定。新企业所得税就充分意识到这一点,对纳税人进行了明确的区分,认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都是构成纳税人的部分,并且对二者所要缴纳的所得税额进行了规定,居民企业需要交纳全部所得税,而非居民企业只需要缴纳部分所得税。

2.纳税和就地预缴税问题

新税法中还对纳税地点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指出居民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可以选择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而非居民企业的营业机构超过两个的,可以选择汇总纳税或者主要机构进行纳税。通过对纳税地点进行明确规定,给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缴纳工作提供了基础的指导。

3.税率设计与中小企业税负问题

新企业税法中还对税率与中小企业的税负作出了详细的解释,其中指出新企业的所得税法中的税率主要有三种类型,而不同规模的企业往往需要缴纳不同额度的税负,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基本收益,但是当前依旧存在着中小企业税负过重的问题。

4.税收征管问题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政府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而获得企业所得税的根本途径就是进行税收征管,新企业所得税中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征管进行了明确规定,指出根据企业成立时间的长短来划分不同的征税标准,早于二零林那二年成立的企业征税应该由地税负责。但是在实践中依旧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这是因为地税部门的实际资源有限,无法满足大量企业所得税缴纳管理的需要,导致征税过程产生较大困难。

四、针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的对策

1.采用“层次测试法”来掌握实际管理和控制机构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当前各国的企业都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企业的生产模式和经营模式都有了较大的转变与创新,为了保证企业管理与决策的效率,董事会开始出现并且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部门,负责企业的日常业务的讨论与管理,对企业的发展产生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型管理机制开始出现,董事会的作用逐渐被削弱,因此一个企业要想召集董事会成员召开董事会开始出现困难,无法确定好合适的开会地点,这就使得董事会的作用无法得到充分发挥。当前的企业在确定董事会召开地点时往往是选择内部的管理机构,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不断丰富董事会召开地点的选择方法,保证满足不同董事会成员的需求,这样才能提高召开董事会的效率。

我国当前的董事会地点选择方法依旧较为落后于封建,无法充分满足时展的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我们在研究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时发现他们经常采用的一个方法就是“层次测试法”,下面我们将对这个方法进行具体的解释说明。

层次测试法主要分为三个不同的部分,第一层主要是用于测试企业的经济资源、基础设施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实际利用程度;第二层主要是分析好企业的活动功能,从而选择出企业合适的管理机构;第三层则是根据企业前两层的测试来选择出科学的管理地点来召开董事大会。

2.增加优惠税率档次来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新企业税法中对中小企业的税率实施了减少政策,保证中小企业可以享受到更多的政策优惠,从而获得进一步的发展。中小企业自身的规模和经济实力十分有限,如果承担和大型企业一样额度的税率那么其基本的发展将无法继续,因此对中小企业实施税率优惠政策十分必要。但是我们发现尽管新企业税法中采取了对中小企业的税率优惠政策,但是依旧无法很好地减少企业的负担,这是因为中小企业的资本有限,内部员工的专业素质得不到保证,企业无法给其提供专业的培训,使得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较低,无法充分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充分意识到这一点,加强对员工的选拔与培训,给员工提供合理的薪酬,建立起健全的激励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与热情,从而加强员工之间的竞争,只有这样才能给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活力。

同时,政府部门还应该结合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加强对新税法的调整,在规定中小企业的税率时应该尽可能地考虑到中小企业的实际收益情况,从而采取增加优惠税率档次来给中小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待遇,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降低中小企业所要缴纳的所得税额度,帮助中小企业降低税收负担,促进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3.区分国税和地税的管理权限

在实施新企业税法中我们依旧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使得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际效率十分有限。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提高对新税法的认识和利用程度,做好区分国税和地税的工作,这是因为当前由于对新税法的宣传力度不够,使得较多的人开始混淆国税与地税的概念,无法很好地区分二者的管理权限,这就使得新企业所得税无法充分发挥其效用。当前已经有较多的学者开始研究我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并且对国税与地税有了一定的认知,但是综合来看,当前已经出现的关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理论存在着较大差异,不同学者的立场不同,因此所得出的结论也有所不同。

国税和地税尽管存在着很多相似之处,但是从根本上来说二者是不同的,无论是征管力度还是征管水平都存在着较大差异,国税涉及到的领域较多,因此实际的业务量远远超过了地税,地税的实际征税力度也无法与国税相比较。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应该根据国税与地税的实际特点来选择合适的征收标准,当前征收国税与地税的标准还受到工商登记时间的影响,这一做法十分不合理,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废除这一制度,按照流转税的实际特点来选择相关的征税范围,只有这样才能做好国税与地税的区分工作。

还应该对当前的所得税划分范围进行重新的界定,为了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我国政府鼓励个人投资,这一做法也使得企业的税法登记方法较为随意,无法充分满足当前新企业税法制度的需要,出现了较多的偷税漏税情况。

五、结语

无论是国税还是地税都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相关部门在征收所得税时应该保证实际行动与新企业所得税中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府基本的税收收入。同时,在对企业征收所得税时往往会出现较大纠纷,因此税务部门应该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保证其既具备专业素质,又具备一定的调节能力,当发生纠纷时可以做好与税收主体的沟通工作,减少矛盾,保证征税工作的效率。还应该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实现资源共享与信息共享,这样才能降低运行成本,不断提高我国政府部门的税收收入。

参考文献:

[1]姚兰.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银行业的影响[J].时代金融,2012(18).

[2]栾淑彦.谈资产要素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协调[J].绿色财会,20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