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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税率

时间:2023-09-04 16: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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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税率

第1篇

关键词:新税法 旧税法 所得税 微利企业 利润

一、新旧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比较

由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规定,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旧税法)相比之下变动较大。

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旧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并且财税字[1994]009号也明确规定,“关于两档照顾性税率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我们看到,新税法将微利企业的税率优惠重新进行了界定,通称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合理的假设条件,利用税率变化预算企业税后最佳利润,为今后的税收筹划提供参考依据还是很有必要的。

二、旧税法下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两道坎

4.年应税所得额介于10.0001万元~10.8955万元之间的企业:同样也是如此,税后利润为(10.0001~10.8955)×(1-33%)=(6.700067万元~7.299985万元)

5.年应税所得额大于10.8955万元的企业:税后利润大于7.3万元,也是处于最佳状态。

以上分析说明,旧税法虽然对微利企业(年应税所得额不高于10万元)规定了18%和27%两档优惠税率,但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介于3.0001万元~3.3698万元或10.0001万元~10.8955万元之间时,它们的税后利润与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万元或10万元时相比不增反降。可以说,企业只有跳跃式的避开这“两道坎”,才有可能取得税后的更大利润。

因此,在旧税法优惠税率条件下,从鼓励微利企业的发展角度看,优惠范围内也有相对的“不优惠”。

三、用新旧税法的税率,分析小型微利企业税后利润的微妙变化

假设甲、乙、丙三家企业,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3万元、10万元、35万元。

按旧税法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为:甲企业:3×18%=0.54万元;乙企业:10×27%=2.7万元;丙企业:35×33%=11.55万元。

按2008年实施的新税法的税率测算,甲、乙假如被税务机关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其应纳税额为:甲企业:3×20%=0.6万元;乙企业:10×20%=2万元;丙企业:35×25%=8.75万元。

综上分析,盈利最小的甲企业在新税法中,无论是否被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其应纳所得税额均较就税法有所增加,分别增长了38.89%和11.11%;可是,乙企业无论是否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其应纳税额较以前都呈现减少状态,如果被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其减少幅度更加可观,减少率差为18.52个百分点(25.93%-7.41%);对不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丙企业新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较旧税法减少了24.24个百分点。

以此得出,合并后的新税法虽然给小型微利企业加大了税收优惠,但对于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较以前加重了税收负担;而介于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税收负担相对大减,如果在不是“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下,它与年应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企业税负减少率相比也处于优势,少了24.59个百分点(32~7.41%),更不用说是小型微利企业了。

四、结论

微利企业按照新税法的符合条件,积极向税务机关申请争取确认为“小型微利企业”,可创造比一般企业所得税率低5个百分点的税收优惠。

通过上面分析,考虑国情,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在税收政策上是积极扶持的,但通过从新旧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税率上可以看出,扶持力度正在与一般企业逐渐缩小,如旧税率的18%与新税率的20%已经取缔。因此今后小型微利企业只有加速发展自身的经济实力,才是应对税收政策变化、着力筹划最佳优惠的方向。

参考文献

[1]销售业务纳税筹划操作实务.庄粉荣,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

[2]税务会计与税务统筹.盖地 ,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第2篇

【关键词】新税法;变化

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结束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不统一”的历史。接着,2007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台。《实施条例》共有8章133条,主要细化“新税法”的有关规定。通读“新税法”及“条列”,笔者发现有以下几大变化:

一、纳税主体及税率的变化

以前税法区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内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18%税率;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27%税率;超过10万元的33%。优惠企业为15%;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优惠税率:15%。

新税法区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税法的税率相对于旧税法整体税率有所下降,但是对小型微利企业而言,税率是加重了2%。

二、明确了具体各项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

(一)工资变“计税扣除”为“据实扣除”

以前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企业要交“企业所得税”,个人要交“个人所得税”,变相地出现重复征税现象。而且,内资企业“计税扣除”而外资企业“据实扣除”这一规定也是历史条件下的特殊需求。

新税法《条列》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据实扣除。对内资企业而言,切实减轻了“计税扣除”而产生的税收负担。加上“合理”这一限制条件,笔者认为主要是预防一些特殊情况,如在企业任职的股东及有密切关系的人通过多发工资变相分配股利,或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管理层的工资违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变相提高等侵蚀税基的情况。

(二)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60%的比例扣除

以前的业务招待费实行销售(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按销售收入的0.5%扣除,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按销售收入的0.3%扣除。根据这一规定,许多企业进行税收策划:将部分个人消费纳入业务招待费之中而进行税收抵扣。

新税法《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出现只能扣除“60%”的限制,主要是严格区分个人消费与商业招待费开支。

(三)广告费、宣传费“合二为一”,按销售收入的15%扣除

以前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6]107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新税法《条列》的规定相对于旧税法要简单一些,是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合并在一起考虑的。规定企业家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捐赠支出的税基及税率发生了变化

以前捐赠支出按旧税法规定:纳税人(金融保险企业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以扣除。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由此可见,税基由应纳税所得额变为年度利润总额,防止亏损企业大量进行捐赠是有现实意义的。

三、优惠从“区域”向“产业”转移

以前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区域优惠,譬如针对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的优惠。而两税合并后,将实行“产业优惠”政策,主要针对的是高科技、节能、环保等产业。如果一个地方或者城市有特殊的经济区域,而且占的比重较大,那么税收政策调整对该地区或城市的招商引资就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且以负面影响为主,特别是影响到该地区以后的外资增长。目前,经济开发区在各地的产出中,占比均在不断提高,是城市的经济增长点。

新税法实行后,将可能对开发区的外资增量产生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法》中指出,税收优惠政策重点向高科技、环保等企业倾斜。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以产业优惠为主”的政策,会促使地方在招商工作中更注重产业的选择,更倾向于吸收一些技术含量比较高的产业。实现从高能耗、高污染的产业向高端制造业、高技术产业转移,这样也有助于提高我国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这也是我国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四、通过关联方交易“避税”行不通

以前企业常常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如甲企业适用较高的33%企业所得税税率,关联企业乙适用20%的所得税率。为了降低甲企业的税收负担,乙企业将甲企业的产品采取低价销售给乙企业的做法,减少了甲企业的利润,增加乙企业的利润。

新税法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需要进行特别调整。就是对关联交易中的关联方、关联业务的调整方法、独立交易原则、预约定价安排、提供资料义务、核定征收、防范受控外国企业避税、防范资本弱化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后,除应补缴税款外,还需缴纳按税款所属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另加5%的利息。所以,通过关联方交易“避税”的企业要特别小心了。

五、折旧年限与折旧方法的差异

旧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

一是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是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年;三是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固定资产折旧采取年限法或工作量法。

新税法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是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是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是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是电子设备,为3年。

新税法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是由于科技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是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为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两者相比,新规定较之旧规定更具有适用性。

六、鼓励创业及发展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新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这一规定对鼓励创业及调整产业结构有现实意义。

七、注重把握“合理”的尺度

新税法实施细则中多次出现“合理”二字,如合理的工资薪金,合理的借款费用,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合理的商业目的,合理的期间费用等等,以前税收策划时通过多开办公用品及劳保用品发票、多开餐票、通过多造人员费用等等实行所得税避税及逃税等办法将受到重大限制。

另外,新税法要求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收入也得纳税,法人母子公司不再合并纳税。补税的同时要加计利息(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等等新规定不再逐一阐述。

总之,新税法较之旧税法更加合法合规,结合实际,接轨国际。只是新税法内容多,变化多。这也给税务工作者及会计工作者的自身素质及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参考文献】

第3篇

关键词:新税法;变化;正面影响;负面影响

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与原税法相比,新税法在很多方面有了突出的变化,特别是内外资税率的统一,使得长期以来的不公平竞争状态得以改变。新税法的实施为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一、新税法的主要变化及其正面影响

(一)体现了国家的产业导向,优化了产业结构,适应国民经济新的发展形势

1. 统一了税率,使得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不同的法规给内外资企业带来了不同的税负水平。旧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名义所得税税率均为33%,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外资在低税率基础上还享有“两免二减半”和行业特殊减半等优惠措施,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统一税率33%,一些微利企业实行27%、18%的税率,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也就是说内资企业实际税负高出外资企业近十个百分点,从而使得内、外资企业处在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新税法的实施,解决了内、外资企业税率差异不公的问题,使得有效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由于税负的降低,也可使得内资企业获得更多的积累,以增强自身实力,从而更好更快的发展。

2.“产业优惠”取代“区域优惠”, 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以往外资企业,多在生产性项目上进行投资,而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等行业上的投资较少。外资一般倾向于投资低技术层次项目,多数为加工行业和劳动密集型行业,而先进技术水平的行业不多。新税法对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重大调整,以“产业优惠”取代了现行的“区域优惠”政策。新优惠政策对低污染企业、高新科技企业、微利企业以及创业投资企业的优惠尤为突出;新税法也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新税法有很明确的政策导向,鼓励外商投资投向基础设施、高新技术、农业、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等,将外资的有效利用与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协调发展有效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了税收的调控作用,有利于我国的产业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

3.新税法的实施适应当前的经济形势。经济危机使得大批人员失业,出口严重受到影响,国内消费不景气,很多中小企业面临破产的困境。

(1)新税法从制度层面上控制企业过度消耗,统一规定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这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铺张浪费的习惯,以使有效资源用于企业的发展。

(2)新税法鼓励企业创新、科研开发工作,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新税法统一并提高研发费用的扣除标准: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50%扣除。

(3)新税法提高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标准为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广告费的扣除标准从旧法的2%、8%、25%以及特定期间全额扣除的多标准变成了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这对于当前的经济起到了一定的刺激消费的积极作用。

(二)新税法增加了反避税特别纳税调整制度,加强了税务征收管理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为防范和制止企业使用各种避税手段规避企业所得税,新《税法》新增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内容,体现了“严征管”原则。

1.对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认收入和分摊费用。独立交易原则,即公开交易原则,是指完全独立的无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依据市场条件下的计价标准或价格来处理其相互之间的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它己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接受和采纳,成为税务当局处理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指导性原则。

2.防范避税港避税。由居民企业或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率明显低于25%税率水平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除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少分配的,其中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这项规定有效防范了企业利润转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现象。

3.企业接受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这是为了防止关联企业之间运用投资挂账的方式减少税收缴纳。

4.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时,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三)新税法的部分条款实现了与现行会计准则的趋同

1.收入的确认条件上基本相同。第一,新所得税法对“收入”的范围明确规定为“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在会计核算上这些收入基本上以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记账;第二,新所得税法对“非应税收入”的界定,如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等属于不计税收入,这些收入在会计核算上也没有作为收入核算,而是记入“事业基金”等账户。

2.流转税的计税依据尽可能采用公允价值。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债务重组、合并对价的长期股权投资等交易转出存货时,必须以公允价值确认营业收入,计算流转税额。此项规定与新所得税法的视同销售反映收入、计算流转税的几种情况相吻合。计税价格的确定与公允价值在确定方法、确定顺序上也完全相同。如新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视同销售货物而无价格时,应按下列顺序确定计税价格:(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满足公允价值计量条件时,按下列顺序确定:(1)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应当以该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2)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话跃市场,应当以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3)以上两个条件都不具备时,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税前费用扣除标准与新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逐渐缩小。新所得税法取消了费用限额扣除方式,而采用了与新会计准则趋于一致的实际发生额扣除的方法。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改变了计税工资、工资附加费等扣除标准,改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方面,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也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二、新税法些许潜在的负面影响

(一)新税法的实施对我国的整体经济发展来看是利好的,但对于某些行业的发展是负面影响大于正面影响

比如对电子元器件行业来说,面临所得税优惠政策取消风险,负面影响较大。《新所得税法》实施后,国内企业统一所得税率为25%,对国内诸多电子企业呈负面影响,因为很多电子企业原先享有更低的优惠税率15%(如特区优惠税率、高新技术企业税率)。2008年4月新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提高了认定的门槛,将不少企业拒之门外;2008年5月又取消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某些电子企业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现行的跨省总分机构的所得税征管增加了税收监管难度

新税法针对于原来使用的以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判定标准,有了进一步完善的条件和必要。

新税法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划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依据是“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即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负全面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只负有限纳税义务,即对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税,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征税。

然而,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系统和企业经济组织形式还具有许多特殊性,全面而细致的“补缺查错”必不可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对于因新税法实施纳税人“法人判定标准”而不再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其汇总征管基本计算方法的执行将显著调整地区间所得税收入分配,对平衡地区间财力不均和加强分支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管理的积极性均具有一定的作用。不过在实施过程中却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1.仍未彻底解决分支机构利用自身税收优惠条件转移企业利润,降低企业整体税负水平的问题。

2.二级分支机构认定标准模糊。现对于企业分支机构层级的判定,规定不十分明晰,没有统一标准和监管措施,这将加大企业避税的可能性。而新税法实施的第一年所确定的企业分支机构纳税体系,又将对以后年度信息的真实性产生重要的参考作用,那么,如何及时确定科学的判定标准及可执行的监管措施已成为当务之急。

(三)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

新税法在费用界定和企业税务处理方法选择上留给企业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比如支付公司总机构管理费,只要签订管理合同取得发票即可以税前列支,然而管理合同的定价缺乏客观公正的依据,可能造成公司内部各子公司之间的利润转移。在收入确认方面,税法不认可谨慎性原则,强调严肃性和可操作性,这就使得企业可以通过调整出入库单据日期,推迟或提前开具发票等手段达到收入在各个会计期间的调节。

国税函[2009]9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指出: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用诸如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方法等,这会使得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加速或减缓折旧和摊销,从而达到避税或缓交税的目的。

三、总结

新税法的制定及实施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适应时展,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尽管实施过程中也会存在一些不良影响的问题,但总体看来,是利远大于弊的。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大幅降低了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提高了各类内资企业市场竞争力,对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提升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以及建设和谐社会等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马翠荣. 新旧所得税差异比较及分析[J].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09, (01)

第4篇

【关键词】税务筹划;思路;新税法

在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税法下,从而对企业的征税进行调整。对企业来说,它能够降低企业成本,从而提升企业利润。作为纳税人,企业要做好在新税法下的税务筹划工作,通过国家税收的优惠政策,从而降低税负、合理避税。同时,国家为实现社会经济的增长目的,往往通过制定税收政策,确保纳税人根据新税法积极开展税务筹划,这样国家就能很好地进行宏观调控。

一、新税法下企业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

1.企业设立阶段的税务筹划。具体办法有:

(1)仔细选择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内,纳税义务人指在中国境内企业或者组织,他们能够独立进行经济核算。根据相关要求,组织形式如果不一样,对是不是能够成为纳税人也不相同。企业在设立之初,一般都要进行组织形式的选择,因为组织形式不同,其税负也是不同的。

(2)合理地确立企业的经营范围。新法对纳税人经营内容的不同,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比如,对于项目不同,在流转税和所得税上,都利用差别比例税率进行操作,对于国家重点扶持鼓励的产业或者项目,则其所得税优惠被更多地赋予。所以在这些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应结合各自情况,尽量向政策倾斜。

2.企业筹资阶段的税务筹划。在筹资阶段,奶水因素不仅会对筹资成本产生影响,也会对企业的现金流量造成影响,从而带来与企业实现预期不同的受益。因此,各企业于确定筹资成本之时,可以在其筹资活动时,充分运用税务筹划,从而进行最佳资本结构的确立。详细办法有:用债务资本筹资、通过留存收益与发行新股筹资、用租赁资本筹资。

3.企业营运阶段的税务筹划。详细方法有:

(1)对经营方案进行适时的调整。因为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名义税率比以往有8%的下降,所以企业可以适时地对经营方案进行合理调整。虽然新税法整合了不同档次的税率,但是,其仍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的比较低的税率进行了保留,因此,企业在进行预测时,可按照自身经营规模与盈利水平,通过一番权衡,从而控制有限的盈利水平于限额之下,进而使其对较低的税率能够适用。对于处在小型微利企业临界点的那些企业,要向小型微利企业所界定的标准尽量靠拢,从而能够适用于20%的低税率。

(2)对企业结构进行巧妙的设计。新税法有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进行汇总纳税。”这也就表示说总分支机构要进行合并纳税,而母子公司则为分别地纳税,对于现有的企业,应当充分利用这项规定,将本该用高税率的分支机构并入到可适用低税率的总机构纳税当中去。通过总分支机构进行汇总纳税,这样能够是企业的纳税负担得到缓解,弥补企业的亏损。

二、企业税务筹划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1.筹划的预先性与合法性。所得税筹划具有设计、谋划、安排三个明显的特征。企业在产生交易或者会计事项产生的时候,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来进行税务筹划,从而使税后利益最大化。而不能够在发生纳税事实之后,通过各种手段进行“逃税”。税务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一个重要的部分,不能够只是专注于减轻税务负担这一点。所得税筹划,其最终目的是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假如只是着眼于减轻税务负担,通常会适得其反,使得企业的总体利益受损,因此在具体操作时,不应仅仅把某一时期纳税降到最少,就有远期眼光。

2.过渡期的税收筹划。不少的老企业在新税法的“庇佑”下,长期享受着过渡时期的待遇,可根据原来的所得税法的规定,继续享有没有用完的优惠。然而,在利用的时候,必须注意到新税法中过渡期的优惠待遇只是针对成立于新税法颁布前(即2007年3月16日前)的外商投资企业才适用。同时,由于判定一家企业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时必须以注册资金投入的比例为主要依据,在新税税法中明确规定了凡是外商投资比例没有达到注册资金25%的,均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享受过渡性减免税。因此,关键就是要选择税务筹划的批准设立时间。

3.对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改变的正确认识。新的会计准则,全面废止了原有的损益表债务法和应付税款法,而是采用现今通用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同以前的方法相比,新的处理方法引进了暂时性的差异概念,并且同时要求,在任何一个会计期的结尾,核算各种负债与资产的暂时性差异,并采用适应税率的方法进行计量,以此就能够使一笔递延的所得税费用得以确认,并在此基础上加上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就构成了当期所得税费用。由此可见,用这种方法得出的所得税总额,就包含了递延所得税费用与当期所得税费用两个方面,此方法利用计算暂时性差异,能够确立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负债,其收益就是每个会计期间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余额,毫无疑问,这种方法对于税收意义上的所得会产生影响,与此同时,随着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实施,增加了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业务的暂时性差异,对税收的影响也日益增大。

参考文献:

[1]税政法规.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R].税收征纳第74,2013,(10)

[2]侯小青.新企业所得税税法下的税务筹划初探[J].胜利油田职工大学学报,2011,(S1)

第5篇

【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差异;影响

一、前言

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了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税率,顺应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是我国税制改革同世界接轨的一个重要标志,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

(一)纳税人差异

以前的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以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为纳税人,即对实行独立核算的总分公司要分别纳税,而不能汇总纳税;外资企业所得税规定以构成法人的企业为纳税人,即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由总公司统一汇总缴纳。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内资税法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将纳税人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盈亏互抵后在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地汇总缴纳,更好地体现了按净所得征税的原则,真实地反映了企业财务状况。

(二)税率差异

前税法虽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都是33% ,但由于减免税优惠和税前列支标准不同,造成实际税负轻重差别很大,企业之间税负不平。据测算,当前内资企业实际税率为25%左右,外资企业实际税率为15%左右,内外资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率统一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和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另外还设了两档优惠税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工资税前扣除差异

前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工资制度或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据实扣除制度。现行税法对内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超过计税工资部分一方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企业在依法代扣职工的个人所得税时,还要按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对这种重复征税我国以前的税法没有明确的税收抵免规定,显然有失公平。

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按企业和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据实扣除。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也符合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利润征税的内涵,有利于提高内资企业的竞争力。

(四)捐赠税前扣除差异

前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符合条件的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有部分全额扣除的特殊规定),外资企业则可全额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将内资企业捐赠扣除比例从现行的3%提高到12%,并且计算基数由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年度利润,外资企业从没有比例限制改为实行12%的扣除政策。

(五)税收优惠

原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侧重地区优惠,进一步拉大了地区发展差距,产业优惠导向不足,加剧了国内产业结构的失衡。

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比如,新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水节能、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优惠;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同时取消了内外资企业研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才能加计抵扣的限制条件等等。

(六)特别纳税调整

新税法针对通过关联方企业转移利润等问题新设了防范转让定价、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所产生的影响分析

(一)对内资企业,在加大输血功能的同时又强化了造血功能

新税法实行以后,对内资企业来讲有两大利好:一是强化输血功能,即降低税负,让利于企业,增加企业积累和发展后劲。新税法法定名义税率由原来的33%下降到25%,降低8个百分点,同时取消对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度,并将内资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比例由3%提高到12%,对符合产业政策发展重点条件的内资企业还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所以,对绝大多数内资企业来说,其实际税负都将有较大程度下降;二是强化造血功能,即调动国内企业开展公平竞争的积极性。过去国有大中型企业竞争不过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条件不平等,特别是在税收政策上内资企业所得税要比外资企业高出10个以上百分点,容易挫伤内资企业的积极性。现在两税合一,公平竞争,将会进一步调动内资企业发展的积极性,促进内资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对外资企业,促使外资企业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企业竞争力

新税法施行以后,从表面看外资企业的税率是提高了一些,但幅度不大,可以承受。目前对大多数外资企业来讲,最看重的不是税率升降几个百分点,而是企业发展环境的改善和市场发展空间。在这方面,近几年来已有很大改善,所以提高几个百分点的税率不会影响外资的吸引力和办好企业的积极性。相反,优惠税率的取消会使他们产生危机感和紧迫感,变压力为动力,激励他们进一步加强管理,与内资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开展公平竞争,有利于打造一个公平竞争的游戏规则,进一步优化了我国的经济环境,以便更好地吸引外资,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三)有利于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产生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调节的重点着眼于规模扩大和数量的增长,是符合当时情况的。经过十多年的实践,这方面的作用基本上得到了发挥,特别是吸引外资和加快外资企业发展方面,税收优惠重点支持的经济特区、浦东新区和西部大开发等,大大加快了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应该说它已经发挥了应有的历史作用。近几年来,特别是中央提出落实科学发展观新的发展目标后,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开始转轨变型,由过去的重视规模速度转向提高质量效益和协调和谐发展。税收政策作为调节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调控器,其功能也应根据形势的变化相应调整,即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提高型、和谐发展型转变。从新税法的主要内容看正好适应了这一调整重点的转变,比如,新税法中关于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高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综合利用资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等实施优惠,这些规定中可以明显看出这一特点。所以新税法的实施,必将对落实科学发展观、节能减排、治理环境、产业优化升级、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等重大产业政策的落实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四)有利于与新会计准则协调配套,同步实施,相辅相成

税法和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二者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实施所得税法需要与会计准则知识相辅相成,而实施会计准则又离不开新税法的政策指导,二者之间互相沟通,相辅相成。原税法产生于10多年前,而新会计准则已于2007年实施,二者之间间隔较长,有许多不相配、界定不一致的地方。比如,暂时性差异取代时间性差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取代利润表债务法等相关内容都是新会计准则首次提出并实施的,这就要求新税法与其配套并规范一致,从而实现互相促进的积极作用。

四、结束语

新税法是当前新形势下按照我国国民经济的实际情况经反复调查研究,又经过相关部门多次协商制定出来的,符合我国国情和税收工作实际情况。实施后对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必将带来新的可喜的变化,影响深远,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Z].2007-03-16.

[2] 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2月.

第6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纳税筹划

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适度降低了税率,扩大了税前费用扣除,将税收优惠政策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以降低税收负担、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巨大变化必然对税收筹划的方式产生重大影响,原利用内外资企业差异、地区税率差异等进行税收筹划的方式已不再适用。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主体,必须尽快地寻找新的筹划思路,有效降低税负。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含义及意义

1.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或者至少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通过对尚未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合理的筹划和安排,利用税法给出的对自己企业有利的可能选择或者优惠政策,从中找到合适的纳税方法,最大限度地延缓或减轻本身税负,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种行为过程。

2.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重要来源,是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因此,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也成为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部分。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税法对原有企业所得税制度和相关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实现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税合并”。统一后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税前扣除标准、税收优惠等方面较前均有很多明显的差异。针对税法的诸多变化,企业应潜心钻研新税法,并结合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特点,有针对性的调整和筹划各项涉税行为,才能保证及时足额的享受到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纳税筹划不仅对纳税人有利,对国家也是有利的。纳税人有了合法的减轻税负的手段,就不会采取或者会较少地采取非法手段减轻税负,这对国家是有利的。纳税筹划的基本手段是充分运用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国家之所以出台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正是为了让纳税人从事该政策所鼓励的行为,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筹划,对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视而不见,那么,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就达不到其预先设定的目标了。

二、新所得税下税收筹划的方法

1.从纳税人认定上进行纳税筹划

新税法实行法人税制,企业纳税人身份的确定为“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实施法人税制后,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根据这点,初创阶段较长时间无法盈利的行业,一般设置为分公司,这样既可以利用公司扩张成本抵冲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同时,当企业及下属单位有盈有亏时,设法使企业合并申报,使总分公司之间的盈利以及亏损相互抵消,减少应纳税额。

2.从税率上进行纳税筹划

税率是指税款征收比例或额度,通过税率可以看出国家征税的力度以及纳税人的负担程度。旧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新税法规定法定基本税率为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20%。

据此规定,具备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侧重点应从筹划高新企业的纳税地点转移到产业发展战略和企业性质上来,应努力将投资重点放到向国家重点扶持的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节约税收支出,提高净收益。

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过去仅以年度应税所得额为标准的做法,采用了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认定标准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因此,小型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注意把握新所得税实施细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人数,规模较大时,可考虑分立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其次,要关注年应税所得额,当应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时,需采用推迟收入实现、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适用税率。假定微利企业是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企业,那就是说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的适用25%的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适用20%的税率。因此,在进行该税种的纳税筹划时,从税率角度就存在着纳税筹划的空间。3.从税前扣除规定上进行纳税筹划

(1)从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等进行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规定据实扣除合理的工资费用,即工资从限额扣除转变为全额扣除。当然,相应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也提高了。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2%、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意味着职工教育经费可全额扣除。

尽可能多地列支工资薪金支出、扩大税前扣除应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

①提高职工工资,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

②持内部职工股的企业,把向职工发放的股利改为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

③企业股东、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员或职工,将报酬计入工资。

④增加职工教育、培训机会,建立工会组织,改善职工福利。

应该值得注意的是,其一,职工工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加工资幅度时需权衡利弊,必要时可采用提高退休金、住房公积金、增加职工福利等替代方案。其二,内资企业在作税前扣除工资支出时,也要参照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做到真实合理,否则工资支出远超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税务机关会认定为“非合理的支出”而予以纳税调整。

(2)从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扣除上进行纳税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有所下降,且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筹划时要特别关注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实务中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部分内容有时可以相互替代。一般情况下,外购礼品用于赠送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印有企业标记,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相反,企业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等发生的餐饮、住宿费等也可以列为业务招待费支出。因此,可以适当规划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比例,当其中某一项费用超支时,及时进行调整。例如,当业务招待费可能超过限额时,则应以业务宣传费名义列支。

新税法没有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应把握广告费的认定条件,注意广告费与赞助费的区别,新税法明确规定了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

(3)从公益性捐赠扣除上进行纳税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当注意捐赠符合税法规定的要件。①捐赠应当通过特定的机构进行捐赠,而不能自行捐赠,应当用于公益性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②如果企业在当年的捐赠达到了限额,则可以考虑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再进行捐赠,或者将一个捐赠分成两次或者多次进行。通过符合税法要求的捐赠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税负。

(4)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扣除上进行纳税筹划

旧税法对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的扣除没有明确规定,新税法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具备条件的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如果预期当年利润非常可观,则可以考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增加当年可扣除金额。然后在以后出现亏损的年度,再“改变”这笔专项资金的用途,增加当年的利润。这样不仅可以使企业的利润比较稳定,而且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税负。

新税法的实施,企业应明确纳税筹划对企业理财的积极影响,强化纳税筹划意识,不仅有利于企业准确地把握政策法规,增强纳税意识,减少涉税风险,而且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在纳税筹划时,需要将纳税利益和相关的成本进行权衡,通过成本效益分析,选择最佳方案。由于各纳税人的情况不尽相同,加之税收政策和纳税筹划的主客观条件时刻处于变化之中,这就要求税收筹划者必须从企业的实际出发,结合自身的长期规划,因人、因事、因时、因地做出企业战略性和战术性选择,科学制定税收筹划方案,力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收益,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许太谊张伟: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与纳税会计实务[M].中国市场出版社,2008年3月:P2—20.

[2]翟继光张晓东: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年6月:P14—17.

第7篇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损益;处置损益;纳税调整

据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在此涉及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故而投资企业在所得税纳税调整中,应区分持有被投资单位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股票的期限长短,这与之前税法的处理相比出现很大变化。本文仅讨论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的纳税调整,并通过举例进行说明。

一、企业所得税相关内容的介绍

(一)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概念介绍

企业所得税,是对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根据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纳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应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影响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因素有: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而这两个差异又导致所得税费用分为:当期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若只存在永久性差异,则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所得税;若存在暂时性差异则需要考虑递延所得税,重新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

(二)权益法下股权投资损益所得税调整的分类

按新税法的规定,权益法核算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损益和处置损益所得税调整是不一样的,故应当分为持有损益和处置损益两类来处理。

对于持有损益,考虑到业务内容的不同,分被投资企业实现损益、被投资企业发放现金股利和被投资企业分配股票股利三种情况并围绕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之间税率的差异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而对于处置损益也需考虑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率的不同进行纳税调整。

二、持有损益的纳税差异

持有损益的纳税差异,是指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采用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损益与按新税法规定应确认投资损益不同,而形成的差异。按新税法规定,若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都是居民企业且投资企业连续持有被投资单位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那么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做纳税调整。

(一)被投资企业实现损益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税法规定,若被投资企业未宣告分配股利(或利润),投资企业的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变。

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等于或低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时,投资企业在权益法下确认投资收益不能确认为应税收益,因分回的投资收益不需补税,属于永久性差异;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时,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调减(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现金股利

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资产账面价值。按新税法规定,当投资企业连续持有被投资单位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那么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为免税收入,不做纳税调整。

(三)被投资企业分配股票股利

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股票股利、用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企业收到分配的股票股利及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会计上不需要做账务处理,只在备查簿中登记增加的股数。按新税法规定,对于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股票股利、用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视为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并转增资本(或股本)。由此可见,股票股利取得方为居民企业时,作为企业的免税收入,不纳税。其纳税处理与取得现金股利一致。

三、处置损益的纳税差异

所谓处置损益的纳税差异,是指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由于处置损益的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要求不同产生的差异。按新会计准则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还应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比例结转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而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发生的一系列纳税差异导致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在纳税调整时,考虑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进行处理。

当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等于或低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时,会计处理上确认的处置损益与税法处理中确认的处置损益属于永久性差异,当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时,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四、举例说明

【例】甲公司、乙企业都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2009年1月1日甲公司通过购买乙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取得其30%的股权作为权益性投资,准备长期持有。对乙企业产生重大影响。2009年乙企业实现净利润100万元。假定甲公司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甲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

1.若2009年乙企业未宣告分配现金股利,甲公司实现净利润150万元。

分析:2009年末甲公司按应享有净利润的份额,会计处理上确认投资收益30(100×30%)万元。乙企业未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按税法的相关规定,甲公司不确认投资收益,故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变。

(1)当甲公司所得税税率(15%)低于乙企业所得税税率(33%)时,以后期间收到的投资收益无需补税,2009年形成永久性差异3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2009年甲公司应纳所得税=(150-30)×15%=28(万元)。

(2)当甲公司和乙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都为33%时,2009年甲公司应纳所得税=(150-30)×33%=39.6(万元)。

(3)当甲公司所得税税率(33%)高于乙企业所得税税率(15%)时,以后期间收到的投资收益需要进行补税,2009年度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0万元。2009年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金额÷(1-乙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甲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乙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30÷(1-15%)×(33%-15%)=6.35(万元)。

2.若乙企业2010年3月2日宣告分配现金股利60万元。甲公司2010年实现净利润200万元。

分析:会计处理中,甲公司按应享有现金股利的份额冲减投资账面价值18(60×30%)万元。由于甲公司连续持有乙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已经超过12个月,按照新税法规定,该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此时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变,2010年不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1)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乙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时,2010年甲公司应纳所得税=200×15%=30(万元)。

(2)甲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乙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或甲公司和乙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都为33%时,2010年甲公司应纳所得税=200×33%=66(万元)。

3.若乙企业2010年3月2日宣告分配股票股利30万元。甲公司2010年实现净利润200万元。

分析:乙企业2010年宣告分配股票股利30万元,甲公司不作会计账务处理,只在备查账中登记。所以,取得股票股利后,2010年甲公司应纳所得税处理和取得现金股利一致,不再赘述。

4.若2011年甲公司将持有的乙企业长期股权投资50%转让,转让价款为600万元,转让发生相关税费为1万元。

分析:

已知甲公司2009年确认应分享净收益30万元,2010年3月2日甲公司确认应收现金股利18万元。

处置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1 000+30-18)×50%=506(万元)。

处置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1 000×50%=500(万元)。

会计确认处置收益=600-506-1=93(万元)。

税法确认处置收益=600-500-1=99(万元)。

处置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506万元)高于处置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500万元)。

(1)当甲公司所得税税率(15%)小于乙企业所得税税率(33%)时,产生永久性差异,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置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处置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506-500=6(万元)。

(2)当甲公司和乙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都为33%时,其纳税调整和上面的处理一致。所不同的是应纳所得税具体金额。

(3)当甲公司所得税税率(33%)高于乙企业所得税税率(15%)时,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转回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金额)=处置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处置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506-500=6(万元)。

2011年甲公司转回应纳税暂时性差异6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应冲减递延所得税负债=6÷(1-15%)×(33%-15%)=1.27(万元)。

综上所述,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一方面要考虑投资收益是否属于免税收入,若属于免税收益,不做纳税调整。比如,投资企业连续持有被投资单位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取得的收益,会计处理中,确认应收股利;但按新税法规定属于免税收入,不纳税。而对于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股票股利,视为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其纳税处理与取得现金股利一致。另一方面还要考虑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之间税率的差异。当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等于或低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时,属于永久性差异;当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时,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调减(增)应纳税所得额。

五、结论

由于新准则和新税法的规定不同,权益法下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损益在会计核算和所得税核算中肯定会有所不同,甚至大相径庭,对于因此形成的纳税差异,企业应该先按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纳税时再按税法的规定作相应的纳税调整。但是在纳税调整的过程中,一定要考虑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适用所得税税率的差异对纳税调整的影响,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所得税纳税的暂时性差异,由于这部分调整涉及到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所以相对来说比较复杂,也是我们在纳税调整中必须重视的一个问题。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S].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S].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第8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差异;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税法增加了许多新内容,与原内、外资税法有较大的差异,对内资和外资企业的影响也很大。该法的颁布与实施给各类企业创造了公平的税收环境,为内、外资企业的平等税收负担以及引导资金的流向、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

一、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差异

(一)首次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

新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体现了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的做法,摒弃了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义务人标准的做法。同时,新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体现了根据属人主义原则作为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指导原则。首先,明确居民的概念,可以区别不同类型的纳税义务人,明确税收管辖权范围。其次,采用居民与非民居概念,可以避免行使居民征税权的国家之间对同一所得的双重或多重征税。再次,界定本国税法上居民的范围,划清居民与非居民的界限,对于谈判、缔结和执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有重大的实践意义,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征税权。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方面的差异

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领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也容易带来税收漏洞,增加税收征管上的难度。因此,结合我国财政承受能力、企业负担水平,考虑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周边地区的实际税率水平等因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这一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从而有利于继续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前扣除”方面的调整

目前,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方而规定不尽一致,如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上资限额扣除制度,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工资支出实行全额据实扣除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将做出统一规范。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度,对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适当提高内资企业公益捐赠扣除比例;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合理确定内外资企业广告费扣除比例。

(四)税收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内、外资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其主旨是促进技术创新和进步,鼓励农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投资,同时兼顾微利小型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福利企业、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等。对从事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环保节能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计征,国家重点扶持的企业实行15%的税率;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纳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等。

(五)收入总额范围有变化

旧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总额的规定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生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的是列举法。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作为收人总额,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款项、应收票据、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存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收入总额口径比原来要大,虽然实际计算结果没有太大的差异,但新规定有利于税务部门掌握企业的收人来源,从而避免企业漏计收入。

二、新税法实施对不同企业的影响

(一)对内资企业的税负影响

1.大中型内资企业

对于大中型内资企业而言,新税法最直观的影响是,一方面降低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由33%减为25%),同时减小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税基,两个变量的减少会降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有关专家测算,若不考虑税收优惠因素影响,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下降将使企业税后净利提高11%。

2.小型微利企业

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税率征收。这里的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万元;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认定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大大提高,多数企业税负会有下降。

(二)对外资企业的税负影响

1.非生产性外资企业

按原企业所得税法,非生产性外资企业,如服务业、餐饮业等与内资企业同按33%税率执行的。内外资企业统一为25%后,税率减少了8%,税收负担也会大幅度降低。

2.生产性外资企业

对于生产性外资企业,我国长期以来都给予扶植,享受各种优惠后,一般平均税率仅为12%左右;新税法将内外资企业统一税率后,生产性外资企业增加了13%的税率,税负会大大增加。

(三)对不同行业的税负影响

有关部门报告显示,两税合并将对不同行业产生不同的影响。电力、有色金属、造纸、纺织服装、交通运输等行业在2006年以前实际税负并不高,2006年以后由于税收优惠期满,实际税负大大增加。所以,两税合并仍然可以受益。汽车、家电、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等行业实际所得税税负低于25%,因此行业整体并不能享受到两税合并的好处。食品饮料、银行、通信运营、煤炭、钢铁、石油化工等行业的实际税负均高于25%。截至2007年,银行业、饮料业和通信运营业税负分别为35.59%、31.06%和31.51%,分列国内行业税负前三名。因此,税制改革后这些行业有可能成为主要获益者。

(四)对不同区域企业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东部和南部沿海地区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加上原税法的区域优惠政策导向,使东南沿海地区吸引了绝大部分外资,率先得到了快速发展。与东南沿海地区快速发展相比,内陆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投资环境相对较差,在吸引外资方面的竞争力明显不足,经济发展严重滞后。东中西部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日益扩大,不仅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经济问题,也不利于东南沿海地区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适当削减东部区域优惠、增加西部地区的优惠是新形势要求。

总之,新税法颁布后,有利于我国税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对内资企业而言,消除了税收歧视,使之与外资企业享有相同的税收政策,减轻了税收负担,有利于其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对外资企业而言,新法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仍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助于国家吸引外资并有效利用外资。同时,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体系,有利于国家清理假外资,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所以,长远来看,新税法的实施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产生重大影响。

参考文献

第9篇

关键词:“两税”合并; 内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 纳税筹划

1. 两税分离时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差异

在“两税”合并前,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与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标准、税率等方面存在诸多的差异。

税率方面的差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均为33%,但外资企业所得税的33%包括3%的地方所得税,实际上我国大部分地方是不征收地方所得税的,特别是设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放区等地区的外资企业所得税减按15%和24%的税率征收,另外对产品出口企业,符合条件的还减按10%的税率征收。我国80%以上的外资企业设立在上述地区和区域,再加上其它优惠税率,外资企业的实际执行税率远远低于33%。而内资企业绝大部分执行33%的税率,至于27%和18%的两档税率,仅是对小企业的照顾,小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很少,因此低税率的影响是很有限的。

税收优惠及减免税方面的差异。内资企业主要是对民族自治地区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另外对规模比较小的企业实行两档优惠税率,即18%和27%的税率。所以实际上我国目前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从18%~33%的全额累进税率。另外,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奉行地区和产业倾斜政策,一般情况下,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可享受“免二减三”和减按15%、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非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也享有优于内资企业的优惠,但是优惠幅度低于生产性外资企业。此外,还有对再投资于中国境内部分实行退税优惠及税后利润汇出境外免征预提所得税等。

与内资企业相比,外资企业在税收享有了绝对的“超国民待遇”,其税收负担轻,能够在国内市场上从事有效的竞争,更进一步将内资企业置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加大了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2. 两税合并对内资企业的影响

2.1增加内资企业税后利润

企业所得税税率的高低是影响企业税后利润的关键。新税法实施后,企业法定税率有较大幅度的降低,这为内资企业的净利润增长带来积极的预期。首先,新税法将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由33%降到2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内资企业的适用税率均明显下降,税后利润也将会有一定程度增长。其次,新税法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后,改变了企业所得税法改革之前的费用限额扣除方式,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够得到据实的扣除,增加了税前扣除总额,实际上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总体来说,使得内资企业的税后剩余利益有所提高,有利于企业扩大其生产经营规模。

2.2 加大对内资企业的扶持力度

据2005年统计, 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具活力的部分,我国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8%,生产的商品占社会销售额的60%,上缴税收占50%,提供了全国80%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我国的中小企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和技术创新成果,极大地促进了市场竞争,抑制了垄断。但他们实际税费负担较重,得到的制度供给严重不足,在资金、技术、信息、人才等方面面临诸多困难,规避各种风险的能力较弱。

新企业所得税法充分体现了国家在税收政策上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有利于增强经济活力,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增加财政收入。

2.3有利于提高内资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无论从高新企业15%的优惠税率上,还是从所有企业研发费用都实行150%税前抵扣的规定上看,新税法都体现了国家对企业科技创新的鼓励以及对科学发展观的贯彻。对高新技术区实行15%的优惠税率,规避了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漏洞,也发挥了税收调节的导向作用,将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推广到了全国范围;对年研发费用实际增长10%以下的企业也实行150%的税前抵扣优惠,这对于中小企业和处在科研创新初级阶段企业的自主创新无疑是巨大的鼓动,这些企业如果能发挥其灵活、高效、为新技术试用提供便利条件的优势,就可以大大缩短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所耗费的时间。

2.4两税合并对内资企业纳税的影响

2.4.1.设置了一般反避税条款

以前有不少企业伪造交易,其交易没有商业实质,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新税法明确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这就意味着在避税地注册公司虚构避税地营业的行为将纳入税收监管。

2.4.2 加大了对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力度

我国的转让定价法规过于粗略,对违反转让定价法规的纳税人没有处罚的规定。新税法明确要求关联交易各方的成本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分摊,赋予企业及其相关方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的协助义务和税务机关较大的反避税处置权,强化了反避税手段,加大了避税的处罚力度,首次规定对做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增强了反避税措施的威慑力,有利于防范和打击各种避税行为,维护我国税收权益。

2.4.3 统一税收遏制“假外资”避税

内资与外资税负不统一是催生“假外资”、“假合资”现象的重要原因。两税合并以后,内外资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对于以避税为目的的“假外资”、“假合资”会产生较大的影响,等于是改变了这类“假外资”、“假合资”的生存的土壤。在维尔京群岛等避税港注册一家公司,然后把境内“口袋”里的钱转移到境外“口袋”,这种眼下国内民营企业中颇为流行的避税计策,在两税合并后将受到遏制。

2.4.4 增加了防止资本弱化条款

新税法增加了防止资本弱化条款,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外资企业加大负 债融资比重,向境外关联企业支付利息转移利润将受到限制。

2.4.5 加强了税收征管力度

新税法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并且纳税人也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3. 结论

“两税”分置越来越不合时宜,“两税”合并是中国经济发展历程中的必然。当然,“两税”合并不是简单的一加一,而是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和完善过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需要与国际惯例接轨, 需要税收征管的配套改革,需要与其他税种的相互协同,更需要与财政体制与财政政策的整合。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面临着许多重大的发展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没人可以否认财税政策在其中的重要作用,通过财政资金的应用,我们可以解决一些市场经济下一般市场主体不能解决的问题。财政资金来源于税收,而后以税收促进发展,是税收最正确的用途。

两法并轨虽然有一些弊端,但在并轨时如果实施好配套措施,完全可以将弊端减少到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并为以后的利用外资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对于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有很大的意义。由于本人学识水平所限,文中观点可能还存在许多不足,同时本文未触及之处,也有待于今后进一步探讨研究。

参考文献

[1]钟顺东,迟颖.谈新所得税法对企业的影响[J].现代商业,2008,(32):207~209.

[2]刘潇亭.新《企业所得税法》探析[J].中国农业会计,2008,(11):68~69.

[3]李新.关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思考[J].现代商贸工业,2008,(11):308~309.

[4]吴献金,刘录林.两税合并中内资企业行为分析[J].中北大学学报,2008,(5):21~24.

[5]彭改莲.浅议“两税”合并的影响[J].经济研究导刊,2008,(15):18~19.

[6]孙文明.内外所得税“两税”合并的现实意义[J].当代经济,2008,(10):124~125.

[7]胡春宇.论新企业所得税对我国经济运行产生的影响[J].现代商业,2008,(27):114.

[8]常雅文.“两税合一”对内、外资企业发展的影响[J].法治与社会,2008,(27):133.

[9]余晓辉.浅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改革方向[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8,(6):145.

第10篇

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 纳税筹划; 思路

2007年3月16日我国颁布了新《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公布了与之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促进了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与此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还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适度降低了税率,扩大了税前费用扣除,将税收优惠政策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以降低税收负担、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巨大变化必然对税收筹划的方式产生重大影响,原利用内外资企业差异、地区税率差异等进行税收筹划的方式已不再适用。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主体,必须尽快地寻找新的筹划思路,有效降低税负。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还设置了预约定价安排、提供关联方资料义务、防范资本弱化等反避税条款。并加大了处罚力度。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作了明确规定,这就要求企业在作税收筹划尤其是转让定价时。必须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谨慎规划,规避筹划风险。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要降低应纳税额,应先从降低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入手,并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降低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率有四档:基准税率25%和三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0%、15%和20%(除直接减免税额外)。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即预提所得税)适用10%的优惠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企业应尽可能创造条件以满足优惠税率的标准。

(一)设立自主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

《实施条例》提高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界定的首要条件是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认定的具体指标有: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等,体现了新税法技术创新的导向。据此规定,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侧重点应从筹划高新企业的纳税地点转移到自主创新、培养核心竞争能力上来,设立自己的研发机构,组建稳定的研发队伍,自主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制定中长期研发计划。这既符合企业的发展需求。又符合新税法的立法精神。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筹划

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过去仅以年度应税所得额为标准的做法,采用了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认定标准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因此,小型企业在设立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人数,规模较大时,可考虑分立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其次要关注年应税所得额,当应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时,需采用推迟收入实现、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适用税率。

(三)预提所得税的筹划

《实施条例》规定预提所得税仍维持原1 0%的优惠税率,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仅有股息、租金等间接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在境内不应设机构场所,或取得的间接所得应尽量不与境内机构、场所发生联系,以享受优惠税率。

原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或股息免征所得税,但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将这些所得的税率规定为10%,增加了税收负担。这部分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利用税收协定进行筹划。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与新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办理,这意味可以利用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合理避税。如。目前我国香港、科威特等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的税收协定约定:对股息不征税或适用不超过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美国、加拿大等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议对股息适用不超过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企业可以通过在上述国家或地区注册,租用邮筒或信托公司等方式规避部分税收。

二、合理增加准予扣除项目

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从而扩大了税收筹划的空间,成为新税筹划的重点。

(一)工资薪金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即工资从限额扣除转变为全额扣除。当然,相应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也提高了。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意味着职工教育经费可全额扣除。尽可能多地列支工资薪金支出、扩大税前扣除应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1 提高职工工资,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2 持内部职工股的企业。把向职工发放的股利改为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3 企业股东、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员或职工,将报酬计人工资;4 增加职工教育、培训I机会;建立工会组织,改善职工福利。在筹划时应注意职工工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加工资幅度时需权衡利弊,必要时可采用增加人数,提高退休金、住房公积金、增加职工福利等替代方案。

(二)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筹划

《实施条例》没有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费扣除限额较以前的基本扣限2%和8%有所提高、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较以前的5‰明显提高,且可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企业的部分宣传完全可以不再通过广告公司策划,而是将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当作礼品赠送给客户,以达到广告的目的,同时又可降低成本。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有所下降,且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筹划时要特别关注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实务中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部分内容有时可以相互替代。一般情况下,外购礼品用于赠送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印有企业标记,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相反,企业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等发生的餐饮、住宿费等也可以列为业务招待费支出。因此,可以适当规划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比例,当其中某一项费用超支时,及时进行调整。例如,当业务招待费可能超过限额时,则应以业务宣传费名义列支。另外,企业可以通过改变经营方式,以自销代替代销、销售公司分立等方式提高限额计算基础。

(三)设立分公司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纳税。这意味着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必须和总机构、其他分支机构合并纳税。合并纳税可以互相弥补亏损,从而减轻整个企业的税收负担。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可以先考虑设立分公司,因为经营初期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合并纳税可使外地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得到冲减,减轻了总公司的负担。一旦生产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打开销路,可以盈利时,应考虑转为子公司,在盈利时享受当地税收优惠政策。

(四)选择会计政策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例如。存货的核算方法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因此,企业可以在通货膨胀时采用加权平均法,提高当期销售成本。减少所得税。同样,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两种,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应采用加速折旧法,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三、降低收入

(一)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

新《企业所得税法》根据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分别对收入确认的时间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一旦确认收入。不管资金是否回笼,都要上缴税款。所以,企业应根据情况选择适当的销售结算方式。避免先垫支税款,同时尽量推迟确认销售收入,以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例如,在签订销售合同时选择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就可以合法地在不同时期确认收入,实现递延纳税。当然,部分资金被客户较长时间占用也会给企业带来损失,需权衡利弊;赊销产品时尽量不开具销售发票。等收到货款时才开具销售发票并确认收入。以免垫支税款。企业还应特别注意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确认时点的筹划。比如,采用直接收款销货时,可通过推迟收款时间或推迟提货单的交付时间。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获得延迟纳税的利益。

(二)尽量投资免税收入

企业对外投资时应设法增加免税收入或低税收入,可以考虑购买免税的国债或进行直接投资。新税法规定来自于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给予免税,不再实行补税率差的做法。这将刺激企业直接投资的热情,同时也给居民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安排,将利润转移到适用低税率的关联企业提供了筹划空间。

四、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选择投资方向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的方向主要是: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和节能环保、促进公益事业、照顾弱势群体等,企业应根据政策来调整投资和经营决策,如多上一些技术创新、节能节水、环保、农业开发等领域的项目。加大对技术开发的投入,充分享受税法给予的节税空间。

(二)促进技术创新

新《企业所得税法》鼓励自主技术创新的优惠很多且力度大,主要规定有: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不再受增长达10%的限制;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应顺势而动。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

(三)利用过渡期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享受“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继续按原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优惠办法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因此,可继续考虑在西部地区设立新企业,或通过与原企业合并的方式即“借壳”,以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

(四)合理选择就业人员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如果企业在进行组织设计时能将残疾职工安排在合适的岗位上,就可以获得减少税负的好处。

五、其他方面

(一)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新税法采用了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相结合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注册地标准较易确定,因此筹划的关键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董事会的场所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来综合判断。《实施条例》将其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外国企业要想避免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要注意不仅要在国外注册,而且还要把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国外,比如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在外国举行。在国外设立重大决策机构等。

(二)间接抵免

第11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特点;影响

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在我国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内、外资税法有较大的差异,对内资和外资企业的影响也很大。

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五个方面的统一

(1)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

先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分内资和外资两套不同税制。内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两套税制,在税制要素,包括纳税人、扣除项目、优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

新企业所得税法只在大小企业之间和是否高新技术企业之间作了区分,而在内、外资之间不再有税率的区别,这就意味着我国企业所得税告别“双轨”时代,是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方针的具体体现。

(2)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

在“内外有别”的税制下,虽然内外资企业的法定名义税率统一为33%,但形形不平等的优惠政策造成了内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的不平等。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实际税负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这种实质上的差异,带来了内外资企业竞争力的差异,使它们在不公平的税收负担下竞争,同时税制本身也不符合国际税收惯例和加入WTO的要求。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不再按内、外资分类。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3)统一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

①为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原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③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区分内外资和不同行业的内资企业,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④原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不再详细规定而是简化了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采取了多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向高科技、环保等产业倾斜,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等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统一税收征管要求。

新企业所得税法针对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新特点,在企业纳税地点、合并与汇总纳税、纳税年度的起算时间、纳税方式以及企业终止经营活动后的汇算清缴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注重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在法律适用上的一致性,而且保证了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有利于法律的施行。

2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企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的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实现公平税负,是新税法的主要目标。

新企业所得税法为所有企业建立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法环境,实现了“五统一”,消除了差别待遇,使各类企业享受同等的税收待遇,站在同一税收待遇的起跑线上,形成了平等的竞争机会。

(2)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产业导向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鼓励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创业投资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税收优惠,同时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国内、外资金进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的行业和区域中,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3)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新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关注的是基础性、环保性、创新性、公益性、发展性的产业,提高了企业的创新激励,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时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将鼓励高科技企业扩大研发投人,并有利于企业减少税费支出。

(4)有利于增强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对于内资企业而言,新税法实施后,企业法定税率有较大幅度的降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25%的税率,比原企业所得税法降低了8个百分点,统一和规范了企业税前扣除标准,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了有效整合,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将低于改革前的水平,有利于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

(5)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略有影响,但不会造成重大冲击。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外资企业来说,不同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会有升有降,总体税负将略有上升。但由于采取了诸如外资企业可按照新税法规定享受新的税收优惠,并在一定时期对老外资企业实行过渡优惠期安排等措施,可以给外资企业一个缓冲期,以防止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与并轨前形成太大的反差。

总之,新税法从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五方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待遇一致,将对我国内、外资企业产生积极的深远影响。企业要加强对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学习,以新税法规范企业的行为。

第12篇

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法;优惠政策;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通过对财务、投融资、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的安排或选择,对纳税义务作出规划。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它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有显著变化。企业应充分利用新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下的纳税筹划空间

纳税筹划的空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筹划时可以进行操作和选择的空间。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着广泛的筹划空间,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所得税减免税方面的筹划空间

减免税是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本文将介绍两方面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对于资金普遍紧张的企业来说,有着很大的筹划空间和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基于税基式减免优惠的筹划空间

(1)免税收入方面的筹划空间

新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因此当企业有一定的闲置资金,且其它项目收益率略高或相等的情况下,可优先选择权益性投资或购买国债,以实现该投资收入为免税收入的节税筹划。

(2)加计扣除方面的筹划空间

新税法规定企业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加计扣除,及主要表现为:新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对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可充分利用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产品研发方面进行纳税筹划,比如尽可能地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等,以便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加计扣除,达到节税的目的。

2 基于税额式减免优惠的筹划空间

农业是弱势产业,世界各国一般都对农业实行特殊扶持政策。新税法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对技术革新设定了优惠条款,也给企业带来了纳税筹划的空间,即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具体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过渡性优惠的筹划空间

为保持税法的严肃性和连续稳定性,避免因新税法的实施使企业的税负产生较大的波动,新税法制定了对原来享受优惠企业的过渡性优惠政策。即新税法规定的区域优惠主要有两类:一类是“5+1地区”即五个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上海浦东新区,这些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类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同时新税法规定,原享受定期优惠的企业,一律从新税法实施年度起,按原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年限开始计算免税期。此外,新税法实施后,对已经批准设立并依法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基于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方法及应对策略

现行税制的优惠形式多种多样,存在的空间也较多,因此,企业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其具体筹划工作应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一)基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方法

1 基于税基式减免优惠的筹划方法

(1)免税收入方面的筹划方法

新企业所得税将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收入作为“免税收入”予以所得税优惠,则企业可以加强对可取得免税收入项目的投资。当企业有闲置资金时,可以与其他投资项目进行比较,准确估计项目的收益率,在取得同等收益率的情况下优先购买国债和权益性投资,筹划时,要分清非营利性组织的非营利收入,未分清的将不能视为免税收入。比如企业有一笔闲置资金,若买三年期国债则年收益率为5.74%;若有一可投资项目的年收益率为7%,但其不为免税收入,则该项目实际年收益率为7%×(1-25%)=5.25%可见该企业应优先选择购买国债。

(2)加计扣除方面的筹划方法

企业应当充分运用纳税筹划,有效地获得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所给予的资金支持。如企业外购专利技术的费用,只能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在规定年限内直线摊销。然而如果企业与科研机构采取联合开发的方式,则技术开发的费用不仅能够在税前一次性扣除,而且可以获得实际发生额50%的所得税税前加计抵扣。由此可见在不延误企业产品技术改造时机和具备自行研发能力的情况下,虽然实施自行研制可能要付出更多的开发费用,但无疑能够比外购技术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而且税收优惠甚至会超过多付出的开发费用。

2 基于税额式减免的纳税筹划方法

对农林牧渔业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另外,基础设施建设是经济发展的根本,对基础设施投资实行税收优惠也非常必要。因此,如果纳税人要享受行业定期减免优惠,可以选择政策鼓励和扶持的项目,即企业可增加对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等的投资。企业可根据有关部门制定的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理解、把握这条优惠政策的条例细则,实行最优节税筹划。

(二)积极利用过渡性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新税法给予了某些特定的地区和特定的老企业一定的过渡性优惠政策,及表现在特定区域的过渡优惠政策和定期优惠政策。一方面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可以利用过渡优惠期,借壳经营。对此可进行此种纳税筹划:假定A公司是享受低税率的企业,目前有新业务要新设公司,则可考虑暂不新设,用老企业做新业务,或通过买壳的方式接受一家名从实亡的企业,通过工商变更作为子公司,以享受5年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国家为了适应各地区不同的情况,针对以一些特定的地区制定了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应在注册地选择上多花工夫,最大限度的实现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