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4 16:55:1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法最基本要素,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电子商务 纳税主体 权利税收法制
目前电子商务正以强劲的势头影响着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商务交易模式、人们的生活消费方式和政府的工作方式。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模式,电子商务给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带来了根本性的变革。在税收方面,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税法界定纳税主体的标准,使如何认定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并对其权利进行保护成为当前税法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不确定性与权利保护现状
电子商务是依托网络进行货物贸易和服务交易,并提供相关服务的商业形态。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及税收实践中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认定及其权利保护陷入困境。在我国,由于立法的滞后性,无论宪法还是税收征管法以及其他各种实体税法,均未明确界定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范围,也未规定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权利,法律的缺位导致电子商务纳税主体权利保护缺失。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对于税务机关来说,网上开店是否征税,合法避税与偷税的界限如何认定,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权利如何保护等问题成为困扰税务机关的重要难题,同时也使税收实践陷入尴尬境地,并进而直接影响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在认定及权利保护方面的困境主要是因为在网络状态下,原有税法以收入、行为和财产为征收客体的认定标准已无法适用:现行税制对商品、劳务、特许权等概念的界定已不适用于电子商务,无法对电子商务中新出现的数字化信息产品与劳务进行课税,原有各税种的征税客体也发生变化;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性,对电子商务交易额进行征税无法适用现行的税务征收管理手段和方法;网络中出现了数字化、非物化形式的虚拟财产,这些虚拟财产都使电子商务的征税客体出现不确定性,从而直接导致了纳税主体界定的困难。而且,在电子商务中,由于网络对所有交易主体都是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交易主体;传统的中介人、中介环节不复存在,交易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等,也造成电子商务下的纳税主体呈现多样化、模糊化和边缘化,具有不确定性。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界定
(一)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界定的基本前提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合理界定需要以明确电子商务征税客体、实现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法定化和对电子商务合理课征新税为基本前提。
1.电子商务征税客体的明确化。征税客体是税法的最基本要素,也是确定纳税主体的前提。电子商务按物流、资金流与信息流在网络中完成环节的不同,可以分为间接电子商务和直接电子商务。在间接电子商务模式下,由于未脱离传统的交易模式,通过网络只能完成部分交易过程,其课税对象仍是传统的物与行为,因此,纳税主体与传统税法对纳税主体的界定相同。在直接电子商务模式下,由于交易过程全部实现了网络化,物流、资金流与信息流合为一体,同步在网络中完成,交易的商品具有数字化,无形性的性质,出现了新的课税对象,即网络信息商品已成为新的征税客体。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主体的范围发生了变化。所以,电子商务征税客体的明确化是科学界定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重要前提。
2.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法定化。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界定需要以法律为依据。目前,需要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程度,首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对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进行初步界定,待条件成熟后制定全国通行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合理界定在法律上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将法律意义上的纳税义务人与实际负担纳税义务但不直接承担法定的纳税义务的负税人进行科学划分。
3.电子商务课征新税的合理化。由于电子商务中网络信息商品的出现,使计税计量单位发生了变化,从而也使课税对象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到纳税主体的界定。所以,应将网络信息商品交易主体纳入纳税主体范围。此时既要考虑到网络信息商品的价值性,同时也要考虑到比特税的合理性。如果只对网络信息商品征收比特税,无法体现出网络信息商品的价值,如果只对其征收从价税,则无法体现出税收的公平性。所以,为了既符合税收原则,同时又能解决电子商务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问题,建议采取既征比特税又征从价税的方式来解决网络信息商品的征税问题。但是,毕竟电子商务是新生事物,在现阶段双重征税的前提是采用较轻的税率,比特税只是按照信息流量进行象征性征收,以便体现网络商品交易的可税性。
(二)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类型的界定
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纳税主体应划分为从事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主体和从事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主体。
从事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主体。由于间接电子商务活动只是借助于网络完成信息流与资金流,其物流活动仍需传统模式,即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网上交易与传统的交易只是在交易的形式上存在不同,其课税对象仍是传统的物与行为,因此,间接电子商务纳税主体与传统税法的规定相同。
从事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主体。直接电子商务模式下,出现了新的征税客体即网络信息商品,与网络信息商品交易相关人应为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新的纳税主体。由于网络信息商品的出现既征比特税又征从价税的双重征收,产生两个基本纳税主体:一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纳税人;二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扣缴义务人,也就是直接电子商务模式中的网络信息平台。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权利范围
由于从事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主体未脱离传统税法对其权利的界定,为此,本文所说的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权利是指从事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主体的权利。具体包括:
(一)依法纳税的权利
电子商务中新的交易商品即网络信息商品以其无形性、数字化等特征而异于传统税法对征税客体的界定,所以无法适用于传统税法进行税收征收。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行使缴纳义务只能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为了保证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权利,凡法律未明确规定的纳税义务,电子商务纳税主体无纳税义务。如印花税,直到2006年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才出台《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在此之前发生的网上签订电子合同等行为,不缴纳印花税。
(二)平等权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平等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应与传统纳税主体平等纳税;二是电子商务纳税主体之间平等纳税。
传统意义上的平等权即税法学中所说的税收公平原则,指具有相等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在电子商务中应特别强调纳税主体的平等权。电子商务是新型的交易模式,其交易的无形性与无纸化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的难度,为此,在税法的制定与税收征管实践时,不应因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征税客体难于确定和征收难度较大而对纳税主体给予歧视。电子商务纳税人享有与传统纳税人相同的权利,如享有申请减税及申请免税等权利,并与传统纳税人承担同样的税负负担。这是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平等享有纳税权利与履行相应义务的前提。同时,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还应与传统税法界定的纳税主体平等地享有生存权、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等。另外,对于电子商务纳税主体之间税收负担分配必须以纳税主体的负担能力为基准,负担能力相同,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同则税负不同。
(三)知情权与隐私保护权
税法中的知情权包含纳税主体享有主动全面了解、知晓所有税法相关规定的知情权和被告知与自身纳税义务有关的一切信息的告知权。在电子商务中,纳税主体有权以合法的技术手段或其他方式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网络世界是信息开放的世界,为此,保护其纳税主体的隐私权不受侵犯显得尤为重要。在电子商务中,纳税主体在纳税相关信息中属于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范畴的部分,应该依法获得保护,纳税主体也有权要求税务机关采用相应的技术手段为其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予以合法保护,免受不法侵犯;同时,税务机关也有义务依法保护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纳税主体的相关信息。
(四)获得技术支持的权利
电子商务是建立在以高科技为支撑的互联网基础之上,技术性为其主要特征。纳税主体在进行纳税处理时,不可避免的涉及技术问题。所以,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电子商务纳税主体有权要求税务部门保障自己相关技术设备的正常运行,并获得税务部门的技术支持与保障;税务机关也有义务确保网络系统的安全和稳定,并对网络纳税主体提供相应的培训与技术支持,以达到方便纳税主体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目的。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权利保护的法律建议
由于电子商务是新兴行业,法律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国内外鲜有专门法规对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进行界定并对其合法权益加以保护。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进行合理界定并对其权利进行保护已显得尤为紧迫。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相应的税收法律制度:
将“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原则明确写入宪法。目前,我国宪法只规定了公民的纳税义务而未提及权利,这本身就违背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也容易导致税务机关权力的滥用。所以,应将纳税人合法权益予以根本法的保护。
加快制定和完善税收基本法。应以税收基本法的形式明确保障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合法权益,并将电子商务纳税主体依法纳税权、平等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予以细化。
海外公司财务管理是根据企业海外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特点,对其资金筹集、运用、收入分配所进行的预测、决策、计划.控制、分析等管理工作的总称。主要包括筹资管理、投资管理、外汇风险管理、营运资金管理、海外税务管理等。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的推行,我国企业加快了在海外投资的进程,特别是在金融危机之后。然而在“走出去”的企业当中,失败的案例占据了相当的比例。究其原因,海外公司财务管理不善是导致出现财务风险和巨大财务损失的重要诱因之一。例如,中航油的巨额亏损、中信泰富的财务风险失控、中铁建在阿联酋的巨额浮亏。当然,不能因为风险的存在便减缓“走出去”的步伐,相反应该对我国企业海外财务管理进行深入分析。因此,本文将结合当前国际经济环境,优化财务管理制度,从而提升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海外财务管理环境分析
财务管理环境又称企业的理财环境,是指对企业财务活动和财务管理产生影响作用的企业内外部的各种条件或要素。简单来说,财务管理环境是指能对财务管理产生影响的一切因素总称。不同企业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财务管理有不同的特点,这是因为影响企业财务管理的环境因素有所不同。
(一)经济环境 主要包括:
(1)经济体制。经济体制一般认为可以划分为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二者的区别一般体现在对决策权的决定上。根据目前我国经济现状,以及我国企业在海外大多数在所在投资国的国情来看,所采用的经济体制基本为市场经济体制。
(2)经济政策。经济政策是指国家为了调整经济活动所采取的各种方针政策。本文将从以下方面对海外国家的政策展开分析:一是财税政策。首先,财税政策会影响海外企业的资金结构和财务风险。针对海外经营的企业而言,企业进行投资所需资金主要靠自己筹措,可以表现为国内母公司借款,也可以表现为其所在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资金,还可以是海外企业自有留存资金。资金来源渠道不同,致使企业资金结构不同,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也不相同;然后,由于不同国家国情不同,其税赋水平也不尽相同,这使得集团对整个海外公司的财务统一管理难以进行,增加了在集团层面的调控难度。最后,所在国的财税政策还会干预企业的具体财务运行。例如,所在国政府会利用财税政策干预企业的投资行为,从而鼓励或者限制海外子公司的投资方向。这些因素势必会影响集团对海外子公司的财务投资的控制。二是政府金融政策。每个国家的金融政策都根据自己国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制定。这些金融政策对企业的投资和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例如货币的发行数量、信贷规模、信贷政策、利率、汇率制度水平等。这些因素不仅会影响到企业实际获取利润的能力,还会影响到企业进行利润转移的便利性。三是产业政策。所在国为了推动自身行业的发展,可能对这些行业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产业政策,例如低税收保护、价格也会有一定保护性政策。例如:非洲国家会对本国不发达的产业,对外来投资实施欢迎和优惠政策。
(二)法律制度环境 通常而言,影响海外企业投资的法律包括:企业法、税法、证券法和金融法等,特别是税法对企业的收益和生产布局有着重要影响,
(三)政治制度环境 政治制度环境不仅决定了所在国社会环境状态,其执行的经济制度更是直接影响到海外业务的开展。例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干预较少,其经营业务按照市场调节进行运作,使得其管理有着极大的自。反之在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的国家中,政府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预较大,使得其管理需要考虑更多的政治和政策因素。就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现状来看,大部分投资都处于政治制度环境不是很理想的地区。
(四)人口环境 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人口的基本要素(数量、质量、结构)会在很大程度影响企业的各类投资。一般而言,随着人口数量的增长,会扩大社会的有效需求,也会增加投资的需求。同时随着人口素质的改善,即人口教育程度的提升,适龄劳动人口的技能素质的提高,这些会使企业的人力资本要素得以增加,从而提升企业整体的经营收益。
三、我国企业海外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体系优化方案
本文将结合我国企业海外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从融资管理、投资管理、营运管理、外汇风险管理、税务管理五个维度提出我国企业海外财务管理制度体系的优化方案。
(一)海外融资管理 相对于国内企业而言,海外企业的海外融资拥有更为广泛的渠道和多样的方式。因此,海外企业财务管理需要按照权衡融资成本和风险,从而以最有利的条件筹措资金,并实现最佳资本结构。
(1)海外企业融资渠道与方式选择。虽然我国海外企业相对于国内企业有着更多的融资渠道选择,但由于其业务开展所在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金融机构素质不高,金融市场发展缓慢,特别是缺乏有效的资本市场,因此,除了依靠国内母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外,笔者建议海外子公司可以首先考虑利用当地的国际化银行或者实力较为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来实现自身的融资述求。还可以考虑使用混合融资的模式,例如:由于开设海外子公司的集团企业大多为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因此可以考虑利用组合信贷模式,运用信用向本国和第三国以及当地三方金融机构申请组合信贷进行融资。
(2)海外融资的基本原则与方法。首先,科学预测资金需求量。海外子公司需要根据自身的项目进展状况制定资金预算计划,并且需要细化到具体的需求时间点,因为只有较为准确的预测资金需求量,才能保证资金链的安全和预定的资金成本控制。其次,按照要从财务战略管理的高度来计划在企业价值最大基础上的最优资本结构,还需要充分考虑企业承受经营风险的能力以及合海外企业自身的特点和所在国的具体环境。再次,由于我国海外企业开展的项目主要是以基础建设为主,所需资金量巨大、耗时长,因此,准确掌握所需资金的时间点,才能保证项目的正常施工和完工。最后,在确定资金需求量、时间点、和资本机构的基础上,科学选择资金的来源渠道。由于我国海外子公司的金融经验不甚丰富,同时由于我国银行对集团企业有着巨大的协议信贷支持。因此,笔者建议应该在依靠自身资金积累的基础上,由集团母公司向国内银行申请贷款,以满足海外子公司的资金需要。
(二)海外投资管理 具体表现为:
(1)直接在海外独资创建新的企业。这与企业在国内成立独立子公司的形式和方法是一致的。就目前我国海外投资的基本情况来看,这是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的最主要的组织形式。其优点在于可以充分保障母公司对海外子公司的控制权,可以更加便利地实现企业集团在全球的战略,还可以利用各国之间税负的差异,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缺点是由于部分国家对某些行业禁止外资独立经营。
(2)与所在国企业进行合资或者合作经营。选择这一投资模式的优势在于:首先当地公司对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制度文化,产业政策、政府关系都较为熟悉,与之合作能迅速地打开当地市场,从而降低风险。其次,对于所在国和所在地区的政府所禁止进入或者限制外资进入的行业,通过合作或者合资经营可以直接绕开这一限制。最后,一般而言当地的税务政策都会给予相关的经济优惠和政策减免。缺点在于,由于存在文化差异和利益的博弈和纷争,很可能导致在经营管理上出现分歧,从而影响企业发展。
(3)跨国并购。跨国并购主要是利用资本优势,直接收购所在国的产业实体,例如,联想收购工IMB全球个人电脑事业部,吉利收购沃尔沃都。跨国并购最明显的优势是能直接利用规模经济和战略协同效益实现生产。但是缺点在于:一是所在国政府可能以“国家安全”等理由禁止收购;二是在并购后对被并购企业的整合,特别是协同在文化和管理理念上的差异。
综上所述,三种投资方式都有着固有的优点和缺点。企业应该结合自身的具体经营情况和所在国的社会经济环境进行对比分析,在平衡中找出满意解。
(三)海外营运资金管理 科学和高效的安排营运资金,不仅可以降低资金的使用成本,还能有效的规避外汇风险。因此,需要从流量和存量两个维度来安排营运资金,一方面需要保障企业有足够的营运资金储备以防范经营风险和增加获利机会;另一方面需要营运资产存在方式之间处于最佳持有水平以增加资本收益。基于此思维,可以从两个方面实施措施:一是加强对流动资产和负债的管理, 特别是需要利用所在国的商业信用,提升资金短期周转效率。二是减少资金的不合理占用。当前部分企业为了开拓海外市场,追求市场占有率,经常采用赊销方式,从而造成应收账款的管理效率低下。这需要集团对海外子公司应收账款的管理效率列为考核重点,以激励其管理层主动提升应收账款的管理效率。
(四)外汇风险管理 在集团的外汇风险管理中,海外子公司需要结合自身的业务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在对外汇信息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实施综合性的风险管理方案。通常而言,可以从内部管控与外部管理两方面进行设计:
(1)海外子公司外汇风险内部管控措施。这里最重要的是选择符合子公司情况和所在国国情的计价货币,这也是企业规避外汇风险的最基本方法。一是选择人民币计价。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开发和人民币国际化程度的提升,形成了一些区域性的人民币结算,例如东南亚、中亚等地区。因此,在人民币市场化比较高的地区或者我国与所在国有货币互换性协议的地区选择人民币计价。例如印尼、新西兰、阿根廷等。二是选择可自由兑换货币计价。企业可以根据其经营的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或者几种硬货币计价,这不仅有利于资金的调度,还可以转移货币的汇价风险。在开展对外贸易中,应遵循“收硬付软”的基本原则,即做到对资产和债权类以硬通货进行计价,而对于出口和债务类以软货币进行计价。
(2)企业的外汇风险的外部管理。具体表现在:一是充分利用国际信贷。作为现代金融行业中的一种融资方式,国际信贷可以实现货币资金的预收回笼,从而使得企业能很好地规避外汇风险。利用国际信贷规避外汇风险主要是指利用出口信贷、福费延和保付等方法。通过这一方式虽然企业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和利息,但是可以十分有效地降低外汇风险损失。二是合理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规避外汇风险。套期保值是企业利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各类金融衍生工具来规避外汇风险。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操作不当,不仅不能有效地规避风险,还有可能进一步放大风险。因此,母公司需要子公司采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严格管控。
(五)海外税收管理 随着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规模日益扩大,海外税收管理需要成为整个海外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科学筹划,可以实现资金的节省和利润的增加。在充分利用海外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所在国为吸引外资而采取的优惠政策实现纳税减免等政策进行税收优化管理职务还可以借鉴目前国际上流行的国际税收策略和方法:一是设立避税子公司,即在那些提供较低税率或者税收优惠的国家设立子公司,将利润转移到该子公司;二是利用转移定价将通过高进价、低销价的方式将企业利润转移到那些提供较低税率或者税收优惠的国家。
参考文献:
[1]张新民、钱爱民:《企业财务报表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岳春燕:《论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的完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汤传玉:《跨国经营财务风险管理及其规避研究》,《金融管理》
2006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