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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的税务筹划

时间:2023-09-04 16:55:41

进项税额的税务筹划

第1篇

关键词:增值税;税收杠杆;税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9)04-0046-03

税务筹划主要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人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的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纳税或递延纳税为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税务筹划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及有关税收经济政策的反馈行为,是对政府政策导向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国家现行税法完善性的检验。另一方面,国家可以通过对纳税人税务筹划行为的分析和判断,发现税制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税制,更好地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作为流转税的增值税是企业缴纳的主体税种之一,涉及面广,影响力大,既是国家征税的重点,也是企业税务筹划的要点。为了进一步完善税制,发挥税收杠杆调控宏观经济合理、 快速发展的目的,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增值税条例, 与之相配套,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随之又颁布了新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并已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通过规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等措施加大了对企业投资和更新改造的扶持力度,同时通过加强对纳税人兼营行为的管理,取消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来料加工进口设备免税等政策,严格税制设计,堵塞漏洞,对税务筹划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主要变化

与增值税的税务筹划相关,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发生了变化。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 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原为100万);除此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原为180万)”。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 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4%或6%降低为3%。

3. 对于纳税人兼营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未分别核算的,由原来的“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改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4. 对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增加了“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5. 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取消了购建固定资产不予抵扣增值税的相关税收政策。

6. 取消了销售废旧物资的免税和购进废旧物资抵扣10%的税收政策。

7.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不再免税。

8.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9. 提高了个人纳税人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10.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发生了微调。

11. 延长了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纳税期限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1个季度的规定。 纳税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的期限由次月10日之内延长至15日之内。

二、增值税税务筹划的要点

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税。根据增值税的特点,纳税人的税务筹划活动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1.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务筹划。根据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及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的计算,选择两类纳税人的类型。

2. 兼营、混合销售行为应纳税种的筹划。根据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及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的计算,通过调整销售额或营业额在全部经营收入中的比例等,选择应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3. 销售税额的税务筹划。选择合理的销售方式、结算方式及销售价格,获得递延纳税的利益。

4. 进项税额的税务筹划。合理利用特殊项目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获得税收利益;通过价格折让临界点的计算,合理选择供货方。

5. 税率的税务筹划。掌握低税率的适用范围,避免从高适用税率。

6. 出口退税的税务筹划。 运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选择合理的经营方式、出口方式争取出口退税最大化等。

三、 新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变化对增值税税务筹划的主要影响

(一)对纳税人税务筹划的影响

1.对增值税两类纳税人身份选择的影响。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类纳税人在税率、计税方法上有所不同,因此税负水平也不相同,从而为税务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纳税人一般是通过计算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或抵扣率来进行两类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务筹划的。由于新的增值税法规定企业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以及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由原来的4%或6%降为3%,因此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和抵扣率发生了变化,且其中的内涵与以前相比也大为不同, 纳税人在运用这种方法进行税务筹划时,需要根据新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或抵扣率进行选择和判断。具体变化情况见表1、表2。

2.对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影响。(1)对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影响。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业务活动并无直接的联系或从属关系,即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既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这一征税规定说明在兼营行为中,对属于营业税范围的应税劳务,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分开核算,并以此来选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一般情况下,营业税的纳税负担低于增值税,常用的税务筹划方法是将兼营业务分别核算, 以降低纳税支出。但当营业税税率为5%,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4%时,则多采用合并核算的方法一并缴纳增值税,来达到降低税额的目的。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且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为了3%,等于或低于营业税税率。因此在新的税法条件下,这种筹划方法已不可行了。(2)对混合销售税务筹划的影响。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殖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所谓的“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在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总额中,年货物销售额或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超过50%, 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纳税人常通过调节应税货物销售额或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在总销售额(营业额)中的比例超过或低于50%,来选择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达到少纳税的目的。由于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特别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因此对于该混合销售行为通过上述措施从而进行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方法不再适用了,但对于其他混合销售行为,原纳税人筹划方法在实践中仍然是可行的。(3) 对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税负判别方法的影响。当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具有可选择性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常采用与增值税两类纳税人身份选择相同的方法,即通过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或抵扣率来进行判别和选择。由于新税法中,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和营业税税率均没有发生太大变化, 因此这种判别方法仍然适用, 且平衡点也没有发生变化,具体情况见表3。由于在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下,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为3%, 等于或低于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的税负是小于营业税税负的,所以运用税负判别法进行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方法已经不再适用了。

(二)对计税依据税务筹划的影响

1. 对销项税额税务筹划的影响。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做了微调。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总的来说,新的税法条款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比以前更严格了,我们在合法进行税务筹划时,能晚开发票的尽量晚开发票,需要签订书面合同的,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以便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延迟纳税,获得最大的筹划效益。

2.对进项税额税收筹划的影响。(1)对运用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政策税务筹划的影响。在原增值税法条件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的比例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而生产企业自行收购的废旧物资, 其进项税额是不准抵扣的。因此在原增值税法下当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且生产耗用的废旧物资比较多时,其税务筹划方法是自己成立一个回收公司,这样不仅可以按收购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还可以享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待遇。但是,新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取消了销售废旧物资的免税和购进废旧物资抵扣10%的税收政策。废旧物资回收发票不再作为抵扣凭证,所以这种筹划方法已不再适用了。(2) 对供货方选择税务筹划的影响。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 不管供货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也不管对方能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由于不实行抵扣税制,均不能抵扣,因此在采购时,只要比较一下供货方的含税价格,从中选择价格较低的一方即可。但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如果供货方是一般纳税人, 可提供增值税发票, 按17%或13%抵扣,而若供货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不能进行抵扣或只能按6%或4%抵扣。 为了弥补因不能取得专用发票不能抵扣或抵扣率太低而产生的损失,一般纳税人必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此时,一般纳税人常采用价格折让临界点的方法进行税务筹划,当供货价格高于价格折让临界点时,选择从一般纳税人进货;当低于价格折让临界点时,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进货。在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下,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降低为3%,所以一般纳税人通过价格折让点选择供货方的筹划方法虽然仍然适用,但是价格临界点发生了变化,具体情况见表4。

(三)对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方式选择税务筹划的影响

在原增值税法下,来料加工是免税的,而进料加工采用的是免抵退税方法,同样的贸易往来业务,在这两种加工方式下的税务效果是不一样的。 对于退税率比较高的产品,一般采用进料加工的方式,可以获得较高的退税额,而对于利润比较高的产品则采用来料加工的方式。新的增值税法规定来料加工不再免税,因此这种税务筹划的方法也不适用了。

(四)对其他方面税务筹划的影响

1. 对运用纳税期限进行税务筹划的影响。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纳税期限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1个季度的规定。纳税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的期限由次月10日内延长至15日之内。因此该税法条款对税务筹划的启示是:要充分运用新条款的规定,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尽量延迟纳税,获得最大的运用税金时间价值的筹划收益。

2. 对运用税收优惠条款税务筹划的影响。(1) 合理运用起征点。新增值税法提高了个人纳税人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对于小本经营的个人纳税人,应合理调节月(日)销售额或营业额,尽量控制在起征点以内,以避免纳税,合理运用新的税法条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达到最佳的经营效益。(2)考虑放弃免税优惠。纳税人如果购入的是免税产品,除免税农产品可按13%抵扣外,其他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样该环节的销项税额实际上成了应缴税额,税负非但没有减轻,反而加重了。如果本环节是生产免税产品,产品销售时免征增值税,但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影响企业的产品销售,而其进项税额又不能抵扣。因此,若企业处于中间环节,要根据获利情况和销售等因素考虑是否需要申请免税,如果免税后既影响销售,又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如放弃免税优惠。

总之,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预见性、收益性,同时也有风险性、实效性,它会随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因此纳税人在熟悉和充分运用税法保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一定要密切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以使自己的筹划方案随时更新,适应国家的税收政策,避免不必要的风险,获得最优的筹划收益。

参考文献:

第2篇

关键词:营改增;纳税筹划;筹划方案

随着营改增逐步完成,全国营改增企业会计都将面临核算缴纳增值税的新挑战。由于增值税法律制度的复杂性和营改增政策的特殊性,认真研究并积极运用营改增政策,提前做好增值税筹划思想准备,成为营改增企业财务管理的艰巨使命,也是会计人员的必须接受的重要工作任务。

一、营改增企业纳税筹划的政策依据

营改增企业纳税筹划应纳税种很多,但本文主要突出对新改征的增值税进行。所以,营改增企业纳税筹划的客观依据,在增值税法尚未改革之前,就局限于现行的各项有关政策。

(一)基本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营改增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75号)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属于一般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2万元的企业,免征增值税。营改增企业依据这些优惠政策,能合理合法地进行纳税筹划。

(二)最新政策依据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均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该通知下发了四个附件,分别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同时,由于本次的新政策是增值税法改革之前最为系统地对营改增试点内容做出的规定,即收纳了原来许多营改增临时性政策规定,所以从本年5月1日开始,废止财税〔2013〕106号、财税〔2013〕121号、财税〔2014〕43号、财税〔2014〕50号和财税〔2015〕118号等五个政策文件。

上述相关税收政策,为营改增企业开展纳税筹划提供了客观依据。

二、营改增企业纳税筹划要点与方法

(一)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

增值税划分两种纳税人实行区别对待,这给试点企业选择纳税人身份提供了筹划空间。试点企业可通过增值率、抵扣率和纳税人身份转换成本等三个指标计算结果来判定税负并据以做出纳税人身份选择。一般情况下,试点企业经营项目增值率偏高或抵扣率偏低,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为宜;反之,增值率偏低或抵扣率偏高,则应选择一般纳税人。需注意,选择认定一般纳税人应具备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能力,还要兼顾优良的下游市场开发。

(二)销项税额筹划

(1)节税与递延纳税的筹划。营改增企业销项税额的节税纳税筹划,可通过利用营改增后特殊行业与行业之间的交叉业务,进行不同税率上的转换,以达到销项税额减少的效果。而递延纳税减少销售额,通过对营改增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充分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达到纳税筹划的效果。总的来说可概括为两点:尽可能延迟销售额的确认时间点;尽可能提前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筹划。(2)视同销售业务的筹划。视同销售业务特指生产、外购、委托加工货物退出企业但未产生现金流入量,因而无法准确计量收入的业务,包括自产自用和改变用途的商品产品、劳务和服务。为公平税负,国家规定对其视同销售计税。不能产生现金流入量业务却要纳税,对企业显然是一种额外的经济负担。为此,可以采用“销售结转法”,对实际作价较高的应税服务按常规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再以入账债权转抵债务等;除此而外的视同销售业务,试点企业可以采取适当提高额定耗损率和适度申报非常损失等手段核销,等于用“进项税额转出”替代“销项税额”,从而实现节税。

(三)进项税额及其转出的筹划

进项税是增值税独有的一项抵扣环节,是营改增企业异常缺乏的抵扣链条项目。营改增后,包括不动产在内的固定资产的所支付的增值税,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例如,试点企业取得的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可在取得当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这无疑节约了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同时还降低了税负。因此由形动产租赁行业、服务行业、建筑行业以及房地产行业都可将租入的资产转换成购入的资产。同时应注意,取得符合抵扣条件并实际抵扣了进项税额的资产,不要擅自改变用途或发生非常损失,以免转出进项税额,徒增增值税缴纳负担。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用的筹划

增值税不同的销售方式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给营改增企业纳税的筹划预留出了空间。其中对于多档时间节点都可发生纳税义务的销售方式,可与合作企业协调拖延,使纳税义务发生在最长的时间点上。企业还可采用策略型拖延纳税的筹划方法。在特殊时期拖延缴纳税款,利用税款金额使本期资金周转更加充足和灵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而达到利用货币时间价值的纳税筹划效果。

例如,某营改增企业当期要缴纳增值税额为180000元,因正处于销售旺季,急需扩大生产量材料采购资金紧张,出现了150000元的缺口,企业想争取一个月的短期贷款或向社会募集资金,但在资金到位时间上难以保证需要,该企业的资金利润率约为9.85%,各销售网点每月能够全额汇款德销售两批货物(资金周转次数为2次)。则:

在上述案例中这种特殊情况下,就完全可采用拖延缴纳税款的方式来对企业资金的利用率进行策划。18万元的增值税被利用到企业资金运转中,这样加大了资金使用价值,为企业创造了更多的利润。

(五)税收优惠政策运用的筹划

营改增过程中颁布了许多优惠政策用于促进各行业的发展,有免税政策、即征即退政策等。但并非所有企业都适用于优惠政策,营改增企业应结合自身条件和能力,对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客观地选择,在违背自身利益的优惠政策面前,选择适当地放弃适用优惠政策,也是一种科学的筹划手段。

第3篇

1、零售企业税收筹划的意义

税收筹划是每一个想要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取一席之地企业必然要涉猎的一项活动。商业零售企业作为服务业行业,进入门槛低,企业要想从中独树一帜,必须拥有其核心竞争力。合理税收筹划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达到帮助企业节税的目的,使其在同行业中以低成本取胜,而如今谁拥有了低成本就等同于拥有了相当程度的竞争力。税收筹划能为我国的商业零售企业带来哪些有益之处呢?

(1)税收筹划有利于降低零售业企业的税务风险。众所周知,我国企业背负着较重的税收负担,每个企业在面对纳税义务时都会生惧,有些企业还会采取偷税漏税、逾期交税等手段。如果企业逾期未交税则会承担一定的罚款,作为一项营业外支出会降低企业的利润;如果企业不懂得税收筹划,而单纯的偷税漏税,除了缴纳罚款以外还要承担部分法律责任,对企业的名声带来无法弥补的坏影响。合理的税收筹划一方面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使企业的税负不至遭受“滚雪球”的恶果,另一方面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的经营活动才符合国家的人民的价值认知标准,才会得到大众的拥护。

(2)税收筹划有利于节省零售业企业的运营成本。我国税法制度规定极其复杂,如果企业不能对税法进行透彻研究,会在很多方面缴纳了本来不必缴纳的税款,包括政府对相关行业和相关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法尚未完善的税务漏洞等。如果企业有专门的税收筹划人员负责对税法进行深入研究并结合其行业特点,就能做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降低其运营成本,对企业绩效提高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3)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零售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税收筹划作为一个新兴的名词对于大多数的商业零售企业来说还是比较新鲜的,所以对税收筹划认识的先后、能否把握住先机,对其市场占有率的影响是很大的。同时,税收筹划其实贯穿零售业企业的各个环节,包括采购、配送和销售等多个环节,若每个环节都能在税收筹划方面做好,那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指日可待。

2、零售业企业的税务筹划空间

(1)增值税的税务筹划空间。对于零售业企业来说,主要业务活动就是将商品从生产领域转移到销售领域中,以便消费者购买,企业实现资本的增值。同制造业企业相同的是,销售商品就要缴纳增值税,对于增值税的缴纳,企业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税收筹划。因为增值税的缴纳额是根据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差额来缴纳的,可以通过控制销项和进项来减少纳税。第一,进货来源可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项是可以抵扣的;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存在进项抵扣,直接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纳税人选择上进行筹划。第二,企业可以采用降低售价等方式减少销项税额或者通过进货来增加进项税额,使税负暂时减轻。

(2)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空间。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是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而来的,企业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上做文章,进行税收筹划。第一,可以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将可以税前抵减或者能加计扣除的项目利用起来;第二,为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量少缴纳所得税,可以减小税基,即最大限度地增大成本和费用支出。

二、采购环节的税收筹划

采购环节涉及到税收筹划的项目主要是进货渠道。商业零售企业的进货渠道包括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企业若选择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则增值税额计算时17%的进项税额能够抵扣销项税额;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货源,那么计算增值税额时没有相应的进项能够抵扣,对于企业来说,相当于增加了一部分税负。举个例子:一件商品的成本是80元,成本利润率是25%,商业零售企业购进价格是100元,对外销售价格是150元。商业零售企业若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缴纳的增值税额是150?鄢17%-100?鄢17%=8.5;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缴纳的增值税额是150?鄢17%=25.5。虽然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商品实际上自己已经承担对应的进项税的金额,但是从纳税角度来说,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货物确实减轻了税负。

三、配送环节的税收筹划

税法明确规定,零售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的,属于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业税改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对于混合销售行为,应该全额按照销售商品来征收增值税;但是如果企业单独成立了运输公司,企业必须对零售和运输两项业务单独核算,销售业务按照17%征收增值税,运输业务按照11%征收增值税,其它的配送服务费则按照5%征收营业税。对于企业来说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第一,财务上不做独立核算,将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都按17%的税率核算;第二,配送业务收取的服务费计入“其它业务收入”,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运输收入是“营改增”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而商品销售与第一个方案相同,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如果零售企业对其“配送业务”分开核算,“运输装卸收入”可享受11%的低税率。

四、销售环节的税收筹划

对于零售业企业来说,主要负责商品的销售,所以销售环节的税收筹划显得尤为重要。要指明的一点是,税收筹划不仅仅是要求税负减到最低,最终目的是在税负尽量降低的前提下使税后利润最大化。商业零售企业为了提高自己的竞争力,提高销售额,通常会采用一些促销手段,如果企业能在利用促销手段的同时加强税收筹划,那么企业将会在税后利润最大化方面有突出表现。

1、打折促销活动及税收筹划

首先,打折促销活动是商业零售企业的一项营销策略,也是最常见的一种营销手段。税法有明确的规定,出现这种情况时,企业可以在符合条件时按照促销后金额进行收入核算。第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将折扣额和促销金额列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折扣额和销售额金额;第二,零售业企业的打折促销活动能享受折后金额入账优惠仅限于价格折扣,即同一商品销售时予以一定的折扣,而不能是实物折扣,实物折扣应按视同销售核算。

某商场销售一种成本为70元,原价100元的商品,商场进行打折促销,一定期间可以享受8.5折优惠。企业如果未按照税法规定,未将折扣金额和促销金额列支到同一张发票上,则企业承担的税费如下:

增值税:100/(1+17%)?鄢17%-70/(1+17%)?鄢17%=4.36

企业所得税:【100/(1+17%)-70/(1+17%)】?鄢25%=6.41

若企业关注到了税收筹划的重要性,按照税法要求进行列支,则企业承担的税费为:

增值税:85/(1+17%)?鄢17%-70/(1+17%)?鄢17%=2.18

企业所得税:【85/(1+17%)-70/(1+17%)】?鄢25%=3.21

显而易见,在打折促销活动时进行税收筹划有助于企业节税。

2、捆绑销售活动及税收筹划

捆绑销售顾名思义,将多个商品凑成一套销售,或者将多个同类商品按一件单价销售。企业如果能通过对税法深入研究就会发现,对于捆绑销售,税法有明确规定,增值税和所得税计算时,可按捆绑后销售额为税基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及所得税中的收入;而按照捆绑商品的成本总额为基础来计算增值税的进项和所得税的成本费用。

某商场对成本为180元,价值300元的A商品和成本为30元,价值为50元的商品进行捆绑销售,按300元进行销售。若企业没有关注税法具体规定,进行税收筹划,纳税金额为:

增值税:(300+50)/(1+17%)?鄢17%-(180+30)/(1+17%)?鄢17%=20.34

企业所得税:【(300+50)/(1+17%)-(180+30)/(1+17%)】?鄢25%=29.91

若企业关注税收筹划,懂得税法规定,纳税金额为:

增值税:300/(1+17%)?鄢17%-(180+30)/(1+17%)?鄢17%=13.08

企业所得税:【300/(1+17%)-(180+30)/(1+17%)】?鄢25%=19.24

3、以旧换新活动及税收筹划

以旧换新活动的思路是顾客提供一件旧商品,在购买新商品时可以充当一部分现金来使用。税法规定,销售新商品要按销售处理同时收入旧商品要按照购进处理。但企业进行以旧换新,购进旧商品就可以以废品收购公司等第三方为主体,免去企业购进旧商品并销售旧商品的税费。

某商场五一开展以旧换新活动,每件旧的A商品可以这架200元,一件新的A商品价值2000元,顾客在购买一件新的A商品时只需要支付1800元。根据现行的税收规定,若零售业企业不与第三方合作,需交纳税款如下:

销售新产品:2000/(1+17%)?鄢17%=290.60

购进旧产品:0

售出旧产品:200?鄢17%=34

由于从顾客手中购入旧商品,零售业企业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此进项不能抵扣,而将旧货卖出时还要承担相应的销项税额,所以对于此项业务来说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为324.6元;若企业在依旧换新时与第三方合作,需缴纳的税款为:

销售新产品:2000/(1+17%)?鄢17%=290.60

由于第三方购入与零售业企业无关,所以不存在进项税不能抵扣或者卖出还要缴纳销项税额的问题,企业需要缴纳的税额就是290.60,相比税收筹划之前少缴纳了增值税34元。

第4篇

关键词:企业 税收筹划 策略

税收筹划是一门涉及多门学科知识的新兴的现代边缘学科,开展税收筹划并使企业实现效益最大化,而增值税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企业营业成本的大小,从而影响企业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所以,企业进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是极其重要的。由于许多问题还在探讨之中,各位学者对其概念也有一些不同看法,但本质的阐述是一致的。

一、税收筹划的含义、动因和原则

(一)税收筹划的含义

税收筹划有称“合理避税”,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其经营活动的安排少纳税或推迟纳税目的的行为,以达到企业税负最小化或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的的一项管理活动。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降低财务风险,优化产品结构和投资方向,增强税收法律意识,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二)税收筹划的动因

税收筹划的出现和发展顺应了经济发展规律,有着自身内在的动因和充足外部条件的,以下从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企业税收筹划的主观动因

首先,追求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对社会产品进行的强制、无偿与相对固定的分配,这就促使纳税人产生了减轻自己税负的强烈愿望。以节税为目标的税收筹划是税收筹划发展的初级目标,以税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税收筹划是税收筹划发展的中级阶段,只有以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税收筹划才是税收筹划发展的高级阶段。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一项管理活动,因此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也是税务筹划的目标所在,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该将企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放在首要位置,避免短期行为的发生。其次,涉税零风险。企业因纳税不正确,就可能导致缴滞纳金或罚款的经济处罚;因不了解税收政策法规而多缴了税款,即便争取到退税,也会造成利息及机会成本的损失;鉴于这些涉税风险的存在,企业逐步意识到为避免风险所做的准备是重要且必要的,这种状态称为“涉税零风险”。

2、企业税收筹划的外在条件

纳税人有税收筹划的动机并不代表可以进行筹划,由于税收筹划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所以如何有效利用不同国家间的税制差异,顺应税收优惠的引导等就成了筹划得以进行的外在条件。

第一,各国税制的差异。世界各国都是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来制定符合其利益的税收制度,因而在纳税义务确定的标准、税率、纳税基数、税收优惠政策上各国间存在一定差别,跨国企业面对的税收法规月复杂、税收负担差别月明显,其进行筹划的余地越大。

第二,税收优惠的引导。税收优惠的存在,使得某些行业、地区、产品的税收负担相对较轻,这就会对追逐经济利益的纳税人产生一定的诱惑,在企业的投资、生产经营等活动中进行相应筹划,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条件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当纳税人处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税法规定有相应不同偏重和待遇的内容时?容易造成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企业、经济组织及纳税人利用税收内容的差异实现避税。

(三)税收筹划的原则

1、不触犯税法的原则

纳税人若违反税收法律的规定则会受到法律的惩处。不触犯税法的原则是纳税人实施税收筹划时应遵守的最基本的原则。

2、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纳税人实施税收筹划时,必须因人、因地、因时的不同而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

3、成本最小化原则

纳税人实施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因筹划实施而增加的成本,并选择税后净收益最大的方案作为决策依据。

二、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策略

(一)企业增值税税基税率的筹划

企业增值税税基税率的筹划从增值税销售价格、增值税购进项目及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三个方面的筹划进行展开分析。

1、增值税销售价格的筹划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销售税额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供应劳务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针对上述规定,如果销售对象是一般纳税人,筹划方法可以将价外费用分解至其他业务核算,如果销售对象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消费者,由于他们否需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依靠所取得的专用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则可以考虑降低销售价款,减少那部分价款在其他业务收入核算,有效降低增值税税额;或者将部分销售额转化为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从总体上降低流转税税负。

2、增值税购进项目的筹划

(1)增加购进额的筹划

增加购进额的筹划方法主要有优先购进一般纳税人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索取增值税发票或者海关完税凭证,适当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等。

(2)运输费支出的筹划

关于运输费用支出可按7%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相关税法是这样规定的:准予作为抵扣凭证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有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货物运输金额,是指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运费和建设资金;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不允许做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抵扣取得运输发票进项税额时,应向国税局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纳税人购进货物支付其他铁路运输费用的,以及保险费、其他杂费一律不得抵扣;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3)存货损失处理方法上的筹划

存货损失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报废,二是低价甩卖。关于“报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报废货物相应的进项税额需转出,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报废的货物按购进价计算的价税合计数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而“低价甩卖”产生了销售行为,有销项税额,无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货物的进项税额在甩卖形成的销项税额中进行扣除,而不须企业承担。所甩卖货物的成本价减去甩卖价格后的余额可在所得税前扣除。所以,从理论上得出,在给企业减轻税负方面,“低价甩卖”优越于“报废”。

3、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筹划

(1)混合销售行为主业选择的筹划

兼营非应税的劳务企业、企业型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增值税。对于一般纳税人适宜选择以非应税劳务为主缴纳营业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营业税税率小于增值税含税征收率,适宜选择以非应税劳务为主缴纳营业税;反之,选择以货物销售为主缴纳增值税。

(2)兼营行为的筹划

兼营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同时,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之间并无直接联系和从属关系。根据兼营行为的征税方法:纳税人若能分开核算,则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到底分不分开核算,要视具体情况分析。

一般纳税人涉及混合销售行为的,由于营业税应税劳务收入几乎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而销售货物收入相应地有进项税额可抵扣,适宜改为兼营并选择分开核算。小规模纳税人应比较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该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若增值税含税征收率高于营业税税率,则应选择分开核算。

(二)企业增值税的其他税收筹划

增值税除了上述几种筹划策略外,其实还有许多其他的方法,如:规避纳税义务的筹划、税负转嫁的筹划以及延期纳税的筹划等。

l、规避纳税义务的筹划

规避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筹划主要从固定资产销售价格的确定、小规模纳税人代购代销方式的选择,一般纳税人代销方式的选择,租赁经营形势的选择等方面进行筹划。

2、税负转嫁的筹划

增值税是间接税,税收立法者在设计增值税制度时预期企业的税收负担会转嫁给最终消费者,因此,在增值税可以完全转嫁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不考虑增值税税负,它不会递减企业收益。

3、延期纳税的筹划

纳税期的递延也称延期纳税,即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或延迟缴纳税款。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税款递延的途径是很多的,例如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规定,或者采取合适的结算方式,除此之外,还可以利用节假日顺延记账时间、创造条件及早抵扣进项税额、期末大量采购材料等。

4、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与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应尽量利用,没条件或某些条件不符合的,要创造条件利用。这样才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税负,有效提高企业税后收益。

三、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把握税法脉搏

纳税筹划应是在研究税法及相关法规基础上进行的,纳税人若违反税收法律的规定则会受到法律的惩处。不触犯税法的原则是纳税人实施纳税筹划时应遵守的最基本的原则。 增值税税法及相关法规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增值税税法及相关法规也在不断调整和不断完善,这就需要纳税筹划人研究税法及相关法规,时刻关注税法及相关法规的变化,从而及时调整增值税纳税筹划策略。

(二)优化税企关系

纳税人应该尽量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关系。因为任何企业的发展,都是与税务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分不开的。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过程中,获得税务机关的承认是最核心的一个环节。再好的方案,如果没有税务机关的承认,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不会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那么如何优化税企关系呢?首先,企业可以定期组织税企座谈会,与各级税务专员、行业专家当面沟通,增进了解;其次,相关部门可以搭建电话和网站平台,也可以就税务新政、热点、行业、税种进行专题培训讲座,针对政策法规、企业疑难、涉税流程,及时为企业答疑解惑;此外,税务机关和企业之问还可以运用期刊、专刊和个性刊物来增进交流。

(三)掌握筹划技巧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还有很多方法,要想有效地进行筹划,就要先掌握更多的筹划技巧。只有熟练地掌握筹划技巧以及税收相关规章制度,才能巧妙地运用相关规定为企业寻找节税手段,保证国家财政的税收收入与企业合理地节税筹划之间的博弈,也必将推动我国税制的不断完善与经济的不断发展。

综上所述,企业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树立依法经营,诚信纳税的经营理念,在此基础上加强财务知识和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及时了解国家增值税税收法律优惠政策,以严谨的态度,科学的方法,积极主动地运用财务和税收法律知识,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以及对其他税种的税负影响,只有这样,才能真做到“节税增收”,才能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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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盖地,钱桂萍.试论税务筹划的非税成本及其规避[J].当代财经,2005(12):109—115

第5篇

纳税筹划与偷税、骗税、抗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偷税、骗税、抗税均属违反税法的行为,而纳税筹划及其后果与税收法理的内在要求一致,它既不影响和削弱税收的法律地位,也不影响和削弱税收的各种职能和功能。它是在不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的优化选择。真正意义上的纳税筹划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纳税人往往面临着税负不同的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纳税人可以避重就轻,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案。企业纳税筹划就是合理、最大限度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叫做“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现行流转税中的一个重要税种,是大多数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的一个主导税种。如何开展增值税纳税筹划是我们工商企业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本文将引用纳税筹划中的变量引进学说和因素分析学说,结合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寻找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空间。

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增值税法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一般为17%;销售或者进口部分优惠税率货物,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这种税收政策,客观上造成了两类纳税人在税收负担与税收利益上的差异,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通过对增值税税法的研究,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各有其优势。一般纳税人的优势在于:(1)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可以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可以(虽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但抵扣率很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势在于:(1)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将直接计入产品成本,最终可以起到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因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不必由对方负担销售价格17%或13%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销售价格相对较低。

在实际经营决策中,一方面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换,必然会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设会计账薄、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企业销售货物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如果企业片面追求降低税负而不愿申请一般纳税人,有可能产生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影响企业销售额。因此,在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务筹划中,企业应尽可能把降低税负与不影响销售结合在一起综合考虑,以获得最大的节税效益。

从增值税计算公式的内嵌要素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从公式来看,要找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空间,必须从以下两个要素进行分析:

1.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销项税额的大小取决于销售额的大小。销售额越大,销项税额就越大,当期的应纳税额就越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里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税法规定,上述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都应当并入销售额计税。但是以下几种特殊情形可以不并入销售额计税:(1)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这里的条件是指:a.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交给购买方的。(2)自来水公司代政府收取的污水处理费。(3)报刊发行单位委托邮局代办发行的,在同一张发票注明的可以减去付给邮局的手续费。(4)手机专卖店在销售手机的过程中,代电信部门收取的入网费和话费储蓄。(5)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可以减去旧货物的价款。(6)农村电网改造的过程中收取的附加费。(7)纳税人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当期或逾期不超过一年的等等。企业要从这些特殊政策入手,达到缩小销售额减轻税收负担的目标。

2.进项税额

增值税税法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通过对增值税税法的研究,增值税进项税额有以下几个特殊的地方存在筹划空间:(1)购进货物或原料时,一部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部分只能取得普通发票,企业可以通过设立分店,分别取得一般纳税人身份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样材料采购时,取得专用票记入一般纳税人身份的分店进行核算,取得普通发票记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分店进行核算。通过这样分类管理就可以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2)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

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但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3)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不包括随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4)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企业要充分利用好这些特殊政策,来扩大进项税额。但也要避免纳税风险。

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拆分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1.当废旧物资收购或农产品收购等业务发生时

比如有一家钢厂,为了能够增加进项税额,可以在钢铁生产企业以外,注册一家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通过它去收购废铁,然后再卖给钢厂,钢厂就多抵扣10%的进项税额。如果钢厂直接收购废铁,就没有进项抵扣。再比如一家奶牛厂,把鲜奶直接加工对外销售,增值税税负就会很高。如果把养殖厂和奶制品加工企业分开,变成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然后中间经过一道收购程序。这样养殖厂在销售鲜奶时属于自产农产品,是免税的。而奶制品加工厂在收购时,就可以抵13%的进项税额了,这样税负就能降低很多。

2.当混合销售业务发生时

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就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就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虽然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但在实际业务中,有些企业却不能轻易地变更经营主业,这就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纳税主体的拆分来进行纳税筹划。比如有一家生产锅炉的企业,同时提供锅炉的设计、安装、调试等劳务,如果把生产、安装、设计、调试等业务收入合并计算征收增值税,那么增值税税负将会很高。如果企业下设独立核算的建筑安装公司,专门负责锅炉的安装、调试以及设计等业务,那么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就会下降很多。再比如一家生产销售涂料的企业,同时提供涂料粉刷等劳务,同样可以以拆分的办法来降低增值税税负,从而提供企业的经济效益。

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合并或联营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1)合并

对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增值率不高和产品销售对象主要为一般纳税人,经判断成为一般纳税人对企业税负有利,但经营规模一时难以扩大,可联系若干个相类似的小规模纳税人实施合并,使其规模扩大而成为一般纳税人。

(2)联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与营业税纳税人联合经营而使其也成为营业税纳税人,从而减轻税负。比如经营电信器材的企业,单独经营则缴纳增值税,但如果经电信管理部门批准联合经营的话,则缴纳营业税,不缴增值税。

从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增值税是除企业所得税外优惠政策最多的一个税种,如果能很好地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可以为企业大大减轻税负。

第6篇

    组成部分。纳税筹划又称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履行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通过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以期达到减少税收支出,降低税收成本和依法纳税的目的和手段。

    纳税筹划由于其依据的原理不同,采用的方法和手段也不同,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即避税筹划,节税筹划和转嫁筹划。

    1.避税筹划,纳税人采用“非违法”的手段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

    2.节税筹划,纳税人采用“合法”手段利用税收优惠和税收惩罚等调控政策,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

    3.转嫁筹划,纳税人采用纯经济的手段,利用价格杠杆将税负转给消费者或供应商或自我消转的筹划。

    纳税筹划不同于偷税、漏税,而是以税法为依据,做出缴纳税负最低的选择,以谋求最大的税收利益。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一类是强调性会计政策:如会计期间的划分、记账货币、会计报告的构成和格式等。具体业务如应收账款等各种资产的入账价值的规定、收入确认原则、计提各种准备的范围和标准、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的处理原则,这些是企业必须遵循的不受税收筹划的影响;另一类是可选择的会计政策:具体包括①坏账准备计提方法比例等由企业自行确定;②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由企业自行确定;③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即可采用投资总体、类别和单项投资计提准备;④存货计价方法可选择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确定;⑤股权投资可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⑥固定资产折旧核算可选择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其预计使用年限、预计残值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⑦所得税的核算可以选择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在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可选择递延法和债务法。

    由于这些可选择的会计政策以及企业会计实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就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执行的空间。会计政策的选择既包括某项经济业务初次发生的选择,也包括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变更原会计政策,转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企业应当在国家会计法规的指导下结合实际情况选择能恰当反映本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某种会计原则、方法和程序,这就是会计政策选择。在各种纳税筹划中,会计政策选择与会计制度最密切,却不受外部的经济技术条件约束。筹划成本低,易于操作,一般不改变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经营方式,所以利用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纳税筹划会越来越受企业的重视,同时由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在不断完善中,向国际化方向靠拢,扩展了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我国的纳税筹划的空间必将不断扩大。

    企业在会计政策选择中进行纳税筹划,不能单纯考虑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必须兼顾方方面面。总的来说应遵循三个原则:①必须遵守会计法规和会计准则,不仅要充分考虑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也要顾及企业外部各方面的利益和要求;②以企业的经营目标和政策为导向,其税收筹划是完成企业目标和贯彻企业政策的一种手段;③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会计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会计政策一经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变更。

    下面就几个方面的会计政策选择中的纳税筹划方法来分析,以加强对纳税筹划方法知识的认识。

    一、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摊销中的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是缴纳所得税准予扣除的项目,因此折旧或摊销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我国会计制度允许使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中的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由于折旧方法不同,各年的折旧额也不同,使各年的所得税在数额和时间上发生了变化。所以企业在选择折旧方法时应考虑不同的折旧方法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加速折旧法由于前期折旧额大,后期折旧额小,就递延了一部分的所得税款,相当于从国家那里得到了一笔无息贷款。因此相比较而言,采用加速折旧法是一种有效的节税方法。另外企业财务制度虽然对固定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作了分类规定,但仍有一定的弹性;对没有明确规定折旧或摊销年限的资产可尽量选择较短的年限,以尽快将固定资产折旧提完,将无  形资产摊销完。 二、资产减值准备项目中的纳税筹划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计提八项资产的减值准备项目,企业不得刻意多提或少提减值准备。目前税法对各项减值准备允许扣除的限额并无具体的规定,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及时灵活地计提各项减值准备,从而增加计税时的可扣除金额,以获取尽可

    能多的节税利益。对于那些由于经营情况变化如材料价格上涨、投资的股票债券升值、子公司业绩的提升等原因引起相应准备的冲回,仍将按有关会计准则处理,并将冲回的准备计入当年的利润。

    三、 存货计价方法的纳税筹划

    存货的发出计价,税法允许按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计价。同为实际成本计价又有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先进先出、后进先出和个别计价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通常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选择后进先出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相对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的目的;反之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则应选择先进先出法计价,才能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则应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以避免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安排资金的难度。。

    四、 应交税金的筹划

    1.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法。

    (1)出身很重要。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抉择,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实际并非尽然。企业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会增加会计成本。如果由于税负减轻而带来的收益尚不足以抵扣成本的支出,则宁可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假设某物资批发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30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17%的增值税率,但企业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10%,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45.9万元(300×17%-300×10%×17%)。如果将该企业分设两个批发企业,各自独立核算,两个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160万元和140万元,那么两者就都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适用4%的征收率。只要分别缴纳增值税6.4万元(160×4%)和5.6万元(140×4%)。显然划小核算单位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节省税款。

    企业到底选择哪种纳税人对自己更为有利呢?这里简单介绍增值率筹划法,就是指增值额与应税销售额的比例,而增值额为销售额减去购进货物价款。即

    增值率=(销售额-购进货物金额)÷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增值率×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如果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同,且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则有

    增值率=征收率÷税率

    =6%÷17%

    =35.3%

    或=4%÷17%

    =23.5%

    可以看出,对于工业企业当增值率为35.3%,两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35.3%,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35.3%,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同理。总的来说,在增值率较低的情况小,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有优势,主要原因是前者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后者不能;但随着增值率的上升,一般纳税人的优势越来越小。这样,企业在设立时,纳税人可进行纳税筹划,即根据所经营货物的总体增值率水平选择不同的纳税人身份。当然小规模转为一般纳税人必须具备条件,才能选择此法以达节税目的。。

    (2)销售方式税收学问大。①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买数量较大或购买行为频繁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价格上的优惠。由于折扣是在销货方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增值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②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缩短企业的平均收款期而协议许诺给予企业的一种折扣优惠。因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行为,故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③销售折让是指在货物售出后,由于品种、质量、性能等原因购货方虽未退货,但销货方需要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销售折让与销售折扣相比,虽然都是在销售后发生的,但因为折让实质是原销售额的减少,因而税法规定对销售折让可以按折让后的销售额 计征增值税。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选用适当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以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 2.营业税纳税筹划方法。 (1)建筑安装业。按照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我国税法将建筑工程承包业务应缴的营业税划归为两个不同的税目,适用不同的税率,即某些业务按照建筑业税目适用3

第7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财务管理;应用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企业或个人)以税收政策为导向,在对税收法规学习、研究的基础上对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进行统筹策划获得财务利益的行为。在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分析的角度有很多,税收筹划应用结果主要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理利用税收政策筹划

寻求政策减免优惠是税收筹划首先应考虑的问题,筹划理论界称之为税额式筹划。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通常有2个,即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税依据越小,税率越低,应纳税额也越小,因此做税收筹划,无非是从这2个因素人手。其次企业纳税筹划的重点是运用各种手段尽量缩小收入总额,或增加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在采取各种手段时,应当特别注意计算收入和支出权责发生制原则,如果想提前计算各项扣除,则应当提前确认该项支出,而不仅仅是提前支付相应款项;如果想推迟计算某项收入,则应当推迟实现该项收入,而不仅仅是推迟接收款项。合理确定各项税前扣除额对于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的应纳税额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二、设法少确认收入额(或经营额)是税收筹划的常规技术

无论哪个税种,应纳税额首先都与收入额(或经营额)成正比相关关系。筹划的办法一般是充分计列扣除以减少税基。比如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是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购进原材料就得慎重考虑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可以抵扣的凭证。再比如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项目种类多,通常都不是据实扣除,而是有扣除的条件限制和数量限额,如果对相关规定不熟悉,可能就难以做到扣除项目多样化。

三、适当运用延期纳税

资金的时间价值是财务管理中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而延期纳税直接体现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如存货成本确定和提取折旧等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从理论上讲,购置存货时所确定的成本应当随该项存货的耗用或销售而结转,由于会计核算中采用了存货流转的假设,在期末存货和发出存货之间分配成本,存货计价方法不同,对企业财务状况、盈亏情况会产生不同的影响,进而对当期的企业所得税有一定的影响。折旧提取与此类似,采用不同的折旧提取方法各期提取折旧的数额不同,对当期的企业所得税的数额有不同的影响。

四、优化企业税负

一是对从事享有税收优惠的经营活动或对一些纳税“界点”进行控制,直接实现财务利益。如税法规定企业对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数增长达到10%(含10%)以上(此处10%即是一个界点),其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除按规定可以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增长额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企业的相关费用如接近这一界点,应在财务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加大“三新费用”的投资,达到或超过10%这一界点,以获取财务利益。

五、额外税收负担筹划

这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应当予以征税,但却完全可以避免的税收负担。主要说一说与会计核算有关的三种非正常税收负担:

1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增值税(或营业税)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单独核算其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

2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3 对纳税人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对于额外税收负担,纳税人可以通过加强财务核算,按规定履行各项报批手续,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认真作好纳税调整等方法来解决。

六、对经营、投资和财务活动进行筹划,间接获得相应的财务利益

第8篇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借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以达到减少税款缴纳或递延税款缴纳目的的一种合法经济行为。上海是首个“营改增”试点城市,2012年1月1日正式启动“营改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宁波、厦门、深圳10个省,全国掀起了“营改增”的热潮。以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完善税收制度为目的的“营改增”实则处于实施初期,政策上的不完善、内容上的缺失和分散给部分企业带来了更大的问题和困扰。鉴于地域性、行业性因素,不同企业在产业规模和业务模式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性,该税收政策出台后,并非所有企业都享受到了减税的甜头。部分行业的企业由于税率增大、进项抵扣不足的原因税负不减反增现象严重。那么,如何通过企业税务筹划,借税改的东风,实现企业减税目的,从而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提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成为燃眉之急。

二、税务筹划策略

(一)纳税人身份筹划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筹划。在营改增的背景下,试点地区所涉及的相关企业由原来的营业税改缴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担的税负为销项税额与可抵扣购进项税额之间的差值,即就增值额纳税,而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以一定的征收率乘以销售额为纳税金额。有关规定指出: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和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外,对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非企业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不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范畴。因此,以上政策为企业的纳税安排提供了较大的筹划空间,纳税人可分别从经营规模和经营类别两个角度入手以达到筹划的目的。纳税人身份的筹划一般依据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详见表1),当增值率小于无差别平衡点时,进项抵扣的作用较大,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税负小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然而,随着增值率的增长,小规模纳税人低征收率的优势显现,当增值率超过无差别平衡点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更为明智。因此,企业在选择纳税人身份时,应当灵活甄别经营类别,得以掌握身份选择的主动权,同时,及时进行合并和分立,有效减少税收负担。

(2)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筹划。一是混合销售行为。根据有关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只缴纳一种税,显然,不同的税种纳税负担是各异的,这就为相关企业提供了税务筹划的机遇。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一般可以根据对销售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详见表2)的判别展开,当实际增值率大于无差别平衡点时,选择营业税可节税;反之,当实际增值率小于无差别平衡点时,选择增值税较为妥当。因此。企业应当正确分析经济状况,扩大或者缩减增值税和营业税经营业务所占的比重,或者进行分立、合并,以改变企业规模的形式达到节税的意图。二是兼营行为。就兼营行为而言,无论是税种相同、税率不同的情况还是税种不同、税率不同的情况,都应当分开核算、分别计税,以防止从高计税所徒增的企业税负。

(二)采购业务筹划

(1)采购对象选择。针对供应链中多方供应商的选择问题,试点企业不能仅从价格或者可抵扣与否单角度着手,盲目迷信于低价格供应商或者进项可抵扣的供应商。首先,就小规模纳税人而言,采取简易征收办法,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选择质量可靠、价格较低的供应商最佳。其次,就一般纳税人而言,明智的做法为,在质量和价格居于同一水平的条件下,尽可能向一般纳税人采购物资,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折扣处于可接受范围内,则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进行采购。此处可引入价格优惠临界点的概念(见表3),如若小规模纳税人折让后的销售价格小于价格折让临界点的销售价格,那么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为供应商,反之,则选择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

(2)采购时间选择。采购时间的选择可从三个层面布局筹划的思路。首先,出于现金流动性考虑。如若经过价格折让临界点的判断,选择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销售价款的支出与可抵扣金额的抵扣有一定的时间差,处于流动现金紧张的企业仍需慎重决择。其次,采购时间的把握。如今,营改增进行得如火如荼、实行状况良好,那么,企业可适当推迟相应设备和应税劳务的购进,等待享受抵扣额的时机。再者,企业应当在购进业务发生后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尽可能当月完成抵扣工作,从而争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三)销售业务筹划

(1)劳务外包筹划。试点地区的相关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税收政策的优势,将承担的劳务业务分包给试点地区的同行,从中享受进项税额的抵扣,进而以该模式实现企业税费的合理化,最大程度降低成本,提高企业利润。具体的规定如下:采购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的服务,允许按照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若采购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或外地一般纳税人)的运输服务,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数乘以7%征收率的金额。

(2)结算方式筹划。试点企业为延迟税款,从而达到节税目的,可考虑在结算方式的选择中谋求利益。税法中就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如下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可见,企业可变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分期付款或者委托代销等方式等其他多种方式,分摊、推迟当下的税收负担,进而争取资金的时间价值,优化企业资金布局,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3)经营模式筹划。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给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企业可灵活转变经营模式,为上述远洋运输和航空运输配备专用人员,从而变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业为交通运输业,税率从原来的17%降低到11%,为企业节省了6%的税收差额。

对于跨年度租赁,财税[2011]111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在2011年12月31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明智的企业会选择在2011年12月31日前签订一次性的租赁合同,以延续5%的营业税税率,从而避免17%的增值税税率所带来的额外税收负担。因此,不同的经营模式适用不同的税率,企业应当适当调整经营策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畴内,规避高税率给企业徒增的税收压力。

(四)优惠政策筹划

(1)优惠政策延续的筹划。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只有对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政策才予以取消。因此,试点企业应详细研读“营改增”的过渡政策,探讨相应的税收优惠,从而充分利用政策为企业税务筹划工作提供参考。

(2)差额征税的筹划。根据财税 [2011]111号文,增值税差额征税是指试点地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的征税方法。差额纳税可一定程度增加进项的抵扣额,从而达到相应的节税目的。因此,没有被纳入差额纳税优惠名单的企业应当尽量向名单靠拢,争取早日纳入差额纳税的范畴,为企业的税收减轻负担。

(3)免税项目的筹划。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其中的免税条款为企业提供了广阔的筹划空间。企业可依靠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选择不同的行业和领域,利用该优惠政策取得价格优势,进而提高企业的同行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此外,身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加之对其客户进项可抵扣的优势,势必大幅度提升企业的运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五)纳税申报筹划 财税[2011]111号文第四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此可见,企业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应当精确计算合并申报与各自申报的税额,比较两者的数值大小,从而做出合理的纳税决策。

三、税务筹划注意事项

(一)注重筹划策略 一是纳税人身份的筹划。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会计核算、缴税程序及分立与合并方面财力、物力、人力成本较高,需从税负和成本两个层面进行考虑和权衡,从而保证企业目标的实现。二是销售业务中结算方式的筹划,为达到推迟纳税的目的,未收到货款不开发票。三是销售业务中经营模式的筹划。在为光租和干租配备专业人员、转变经营模式的过程中,需综合考虑企业资金承受能力和成本控制状况,即人员的增加能否为企业真正谋福利,不能一味追求税收上的利益而无视于企业整体效益。

(二)注重统筹安排 作为集专业性、综合性于一身的系统性活动,企业税务筹划必须做好良好的计划和统筹工作,切实落实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提高相关人员的筹划意识和专业素养,有效借助中介或者专业人士的力量,从而实现企业涉税零风险的目标。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关注税收要求的变化趋势,提高对税收政策的敏锐度和应变能力,进而为企业税务筹划工作提供及时的有效信息。妥善做好专用发票的开具、认证工作,以保证开票低风险、抵扣及时有效。

第9篇

增值税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与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利益。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实质是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具有综合性、事先性、合法性、目的性等特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增值税税收筹划逐渐将成为企业尤其是房地产企业经营管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目前的政策下,房地产企业资金来源受到限制,伴随着房地产行业壁垒的打破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房地产未来的发展将向规范化、规模化、品牌建立的方向发展,企业的并购更加频繁,现金流量成为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指标和保障,因此,如何在日趋残酷的竞争中不被淘汰出局,充分完全利用现有资源,在管理中合理利用资金,合理的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节省资金,创造节税收益,是房地产企业制胜的重要法宝。

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税收筹划有很多方式,其中利用土地增值税进行纳增值税税收筹划是其主要方式,下面我们重点介绍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简介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下面笔者从土地增值税的自身特点出发,结合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综合考虑纳税人的整体利益,对土地增值税的筹划进行阐述。

1.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2.税率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按照增值额超过应扣除项目的比率,采取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形式,增值额与应扣除项目的比率越大,适用的税率越高,应负担的税负越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四级超率累进税率额分别是: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但是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但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及以上的部分,税率为60%。

3.应税项目和扣除项目的确定

应税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应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产有关的税金、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以及其他扣除项目等。

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1)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为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应扣除项目金额的,应按其全部增值额计税

同时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进行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和应税金额。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回收的房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4)合作建房中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主要方式

(一)利用避免进入征税范围节税筹划

1.利用合作建房节税

合作建房方式指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以上税收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此项政策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

合作建房双方分得的房产均不含有土地增值税,可大大降低房产的成本,这样可实现出资方和出地方的双赢。一般情况下,合作建房中的一方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使用权,但是却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的义务;而另一方因转让部分房屋所有权而发生了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的义务。若两企业协商采取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使用权相互交换的方式合作建房,此时,对合营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将视为投资入股,而税法中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加投资方的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因此,就会只对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收营业税,这样,合营企业双方都不多交营业税,均获得了节税收益。

2.利用代建房方式节税

代建房方式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在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代建费用的行为。代建房的整个经济行为中,虽然企业取得了收入,但是不涉及房地产产权的变动,其收入也就只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所以不在土地增值税纳税范围之内,仅依据税法中有关营业税的规定依法缴纳营业税。采用代建房方式,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营业税负担,还可以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大幅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房地产企业可以利用代建房方式,在开发之初就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了开发后再销售时缴纳土地增值税,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3.改出售为出租节税

税法规定的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产权的行为。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完成后,可以以出租的形式收回资金,由于没有发生产权变动,企业只需交纳出租房产税,这样大大节省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为企业创造了节税收益。

4.改出售为投资联营节税

按照税法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缴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而且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以后转让股权时也不需要补交营业税。这些规定为房地产企业开展增值税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如果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或公司作为房地产的购买方,可以考虑先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再以向购买方转让股权的房地产达到销售房地产的目的,从而为企业获得节税收益。

(二)利用增加可抵扣项目进行节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时可通过增加合理的利息支出等扣除项目金额以降低增值率,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利息支出扣除项目之规定:“现行相关土地增值税税法对财务费用扣除项目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这些选择性条款为企业提供了一个新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空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都会发生大量的借款,不可避免的会有大量的利息支出,而依据上述规定利息支出的不同扣除方法会对企业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产生很大的影响。

三、房地产企业在增值税税收筹划中要注意的问题

增值税税收筹划能给房地产企业带来节税收益,实现企业利润的增加和企业价值的提升。但是,房地产企业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时也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企业还要注意以下问题:新晨

(一)增值税税收筹划应以合理合法为前提

增值税税收筹划不可盲目的钻法律的空子,在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时应坚持依法原则,在不违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房地产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筹划,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标。

(二)增值税税收筹划应注重战略筹划

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纳税过程更重要的是公司管理层的决策过程,企业在决策时要注重规范性、战略性的筹划。有的房地产企业片面的认为,纳税筹划就是钻税法的空子,只对单个项目,单笔交易或者单个环节进行筹划,而忽略了项目对企业在开发、经营成本上的影响,单纯地追求通过税费筹划来增加企业的节税收益却增加了开发成本或经营成本,最终对企业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因此,企业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管理层和财务部门不仅要关注财务、税务方面的事项,也要关注企业日常经营的各个方面,不仅需要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合作,还要得到企业内部其他部门的配合,才能充分取得增值税税收筹划节税效益的最优额度。

第10篇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

1引言

经济日趋复杂化,传统纳税体制已不适应现在经济发展水平状况,我国税制改革也在不断推进。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之一,关系着企业财务目标的实现,但现阶段由于企业税收筹划的意识不强、筹划方案不完善等,因此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的研究。房地产企业发展迅速,其税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很大份额。但由于房地产企业前期投入资金大,开发周期长,涉及业务繁杂,理解难度大,税收情况更为复杂,相较其他行业具有更高的涉税风险。基于此,文章以纳税筹划为切入点,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房地产企业提供税收筹划思路,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2理论基础

2.1税收筹划目标

税收具有强制性,税收的无偿性说明纳税是企业资源的净流出,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前提下,总是想减少税费缴纳。税收筹划策略正是在这种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产生。税收筹划可以理解为在众多备选税收方案中选择最佳方案,实现税后利润最大。税收筹划得当,企业取得了节税经济利益,在涉税零风险情况下,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获取资金时间价值,提高自身经济利益,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2.2政策依据

税收筹划必须符合不违背税收法律规定的原则,这就需要充分理解税收政策。具体来说,税收筹划主要利用差别化税收政策、税收政策的特殊规定以及优惠政策。税收政策的差别化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全面“营改增”作为时间节点将房地产分成了新老项目,老项目由于不能抵扣进项税,因此适应选择简易计税,相较之下新项目选用一般计税方法下抵扣进项税,税负会明显降低。利用税收政策的特殊规定是指不同税种的计税依据和抵扣范围不同,比如企业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开发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能直接扣除,而要按照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之和的一定比例扣除。在这种规定下,企业可以在符合规定下扩大开发成本总额。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国家在一定时期对特定项目的鼓励和支持,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和思路。

3税收筹划基本思路

3.1增值税

在我国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情况下,增值税是流转税的主要税种,“营改增”的实施对房地产企业来说避免了重复征税问题,筹划得当能降低企业税负。

3.1.1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全面“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企业购进环节取得的进项税可以凭票抵扣,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房地产企业的税负水平有重大影响。一般来说,结算方式选择上,企业在购买物料时尽可能采用分期付款的结算方式,这样取得的发票能实现及时抵扣进项税额的目的,而采用预付或赊购结算方式,只要货款尚未完全付清,房地产企业不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实现抵扣进项税的目的。采购方式上,尽量选用集中采购,不仅能取得价格优势,还能确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房地产企业还应注重加强对虚假发票的识别和防范,相关部门人员在接受发票时应仔细辨别真假,确保抵扣进行税额时发票合规。

3.1.2合理选择上游纳税人上游提供货物和劳务的企业纳税人身份是影响进项税抵扣的关键点。在报价相同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或者建筑企业时,最大限度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如果货物和劳务的提供方为一般纳税人,房地产企业可以取得13%、9%或6%三档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货物和劳务的提供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申请代开成功后,房地产企业才可适用3%的抵扣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远低于一般纳税人的抵扣税率,并且部分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了委托代开环节,推迟了房地产企业取得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会增加企业资金占用成本。这种按抵扣率来选择上游企业并不是唯一因素,在实际工作中还应考虑净利润,如果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后,企业获得的额外净利润大于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损失,那么应当选择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合作。除此之外,房地产企业将上游建筑业务独立分离出去,单独成立新的建筑公司,由建筑公司从事建筑服务。这样终端房地产销售公司以购入方式取得的建筑公司的劳务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房地产企业整体上减少了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3.1.3利用进项税抵扣额“营改增”之前,企业缴纳营业税,开发精装房所产生的直接材料以及人工费用等全部计入房屋成本,销售时不能抵扣进项税。“营改增”后,开发精装房的材料费用和人工成本,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用来抵扣进项税。具体来说,精装房中可以进行装饰、配置家具家电,购买时按13%的基本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销售精装房时,将装饰费用以及配置的家具家电款等合计计入房价销售额,按销售不动产9%计算销项税,这样房地产企业在精装房环节可能获得4%的额外抵扣率。目前绝大多数中小房地产企业受融资约束的影响,开发多为毛坯房,这些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扩大精装修房的比例,使企业少缴纳增值税,还能提升品牌影响力。

3.2土地增值税

开发建造阶段,土地增值税在开发成本中占据很大比重,房地产企业资金回收慢、开发周期长等特点使企业面临较大的资金使用压力,因此有必要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

3.2.1合理利用征税范围在二级市场上未发生产权转让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具有“转让”特征。房地产企业建房方式主要分为自己购置的土地使用权建造房屋、代建和合作建房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自建房屋对外销售,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税负较重。代建房屋是在委托方的土地使用权上建造房产,房屋建成后房屋产权仍归委托方所有,建造过程中收取的代建费用属于提供劳务服务收入,不动产产权未发生转移,这项行为也不必缴纳土地增值税,但采用代建行为需要提前确定买房客户。合作建房是指合作双方共同建造房屋,一方提供资金,另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其中一方是土地的持有方,免除了先转让土地再去购买房产这一环节,由此不仅减少了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还有印花税、契税等多项税收。如果房地产企业能寻找到这样的合作方,双方均可实现节税和获利的收益。

3.2.2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这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另一条思路。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商品时,需要提前对房屋建筑类型做出合理区分,分别计算其土地增值税。首先,房地产企业需要对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做出明确的区分,分开核算各自的销售额,这样对增值率低于20%的普通标准住房才符合税收优惠的范围。其次,纳税人可将住宅的售价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在确保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控制好产品的价格,此时需要纳税人计算不同售价的备选方案企业净利润情况,这样将土地增值率控制在20%内,以此来达到免税的效果。除此之外,房地产企业可以考虑扩大普通标准住房的建筑面积,充分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

3.2.3利用税收政策特殊规定土地增值税采取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与增值率成正比,增值率是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间的比例,增值额是用收入总额减除扣除项目的金额,因此降低增值税要从降低增值率入手,需要合理筹划收入和扣除项目。对于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适当降低销售价格,但降低售价会影响企业利润,所以纳税人需要比较减少的收入和少缴纳的税金。目前大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都是经过简单装修后对房屋进行出售,纳税人可将最终售价拆分,分成出售合同和装修合同,独立核算房屋原价和装修费用,这样装修合同对应的收入属于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只需缴纳增值税,不并入到销售房屋的价格中,因此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收入不包含装修费用,大大减少了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于扣除项目,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按一定标准抵扣,不是按实际支出扣除。当房地产企业开发费用中的财务利息支出能够合理确定时,可以扣除的开发费用为开发成本、土地价款和利息合计的5%以内;当开发费用中的财务利息支出不能确定时,开发费用扣除限额为土地价款和开发成本合计的10%。企业筹资一般选取负债筹资或权益筹资。税法规定,合理的利息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利息属于开发费用的一部分也可以扣除,从扣除项目来看,房地产企业可以适当增加负债筹资的比例。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利息费用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扣除方式,加大了土地增值税筹划空间。如果房地产企业利息支出大于地价款和开发成本合计的5%,这时应当选择第一种开发费用扣除方式;否则,房地产企业主要依靠权益筹资方式,选择第二种开发费用扣除方式。除上述单独降低售价或加大扣除项目金额外,企业也可采用综合方法降低增值率。如企业可以加大开发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的投入,一方面满足用户高质量需求,而这部分投入资金的成本可以从提高售价中得以补偿;另一方面增加了扣除项目的金额,从而降低增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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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我国,增值税是第一大税种,关于增值税的税务筹划一直是人们热衷的一个研究点。基于此,笔者试讨论了增值税税务筹划渠道,以及在当前,如何选择对增值税进行税务筹划。

关键词 增值税 税务筹划 渠道

一、增值税税收筹划概述

从2009 年1月1日起,在维持原有增值税税率的前提下,我国开始施行 《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在《方案》中,允许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将新买入的设备等资产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对尚未抵扣的部分允许结转至下期抵扣。与此同时,矿产品增值税税率被恢复为17%的增值税率。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执行3%的税率。

税收筹划与避税、逃税不同,其是指在不违反我国税收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最终目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一切优惠(比如法规中对减免税的规定),通过委托他人或自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运转、投资等事项进行统一策划和安排,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择优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增值税税收筹划可以理解为在不违反我国税收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委托他人或自行对涉及增值税的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事前安排或策划,以达到实现税收受益或节约增值税税收成本的目的。

二、增值税税务筹划渠道

增值税主要是针对企业商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中的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进行的征税。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较多,却也正因为此,使得企业对增值税的筹划方式和渠道也较多。经过笔者汇总,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一)利用纳税人身份进行合理筹划

在我国的增值税法中,纳税人通常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通常可以享有税款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不能享受增值税税款抵扣。但是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额却能以税款支出的形式记入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成本,在无形中间接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增值税法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各有利弊, 不同的规定也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空间。

(二)利用企业的销售方式进行合理筹划

针对企业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筹划对企业十分重要。在企业实际的运营过程中,通常并不一定从事增值税或营业税等其他税目明确规定的项目,而是按照企业自身的经营活动需要,选择兼营或者混合经营的销售方式,以及促销等带有销售折扣的销售方式,而无论企业选择何种销售方式,通常都会涉及不同的税种或税率。我国税法对此的规定很多且复杂,企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合理选择筹划方式来降低税负。

(三)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进行合理筹划

通常,政府会出于调整国家产业结构的目的,制定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国家对农业生产者实行13%的增值税率的优惠政策、国家对废旧物资执行4%甚至减半的优惠政策以及出口退税政策等。企业可以对此进行把握和运用,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四)利用合理的费用抵扣政策

我国增值税法中对包含在销售额中的价外费用作了严格规定,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设置各种名目的收费项目来达到减少销售额的目的,继而逃避纳税。然而,在严格的价外费用之外,依旧有些费用是能够从企业销售额中予以扣除的。比如,当代垫运费同时符合“运费发票由承运部门开具给购货方”,以及“纳税人将发票转交给购货方”这两点要求时,就可以被从销售额中扣除。诸如此类,企业可以对此进行把握和运用。

三、当前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一)以选择合适的纳税主体身份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我国的增值税法规定,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要求实行“差别待遇”,而且,一般纳税人不可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随着销售额的扩大等可以转换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要同时达到会计核算健全和销售额符合一定标准这两个条件,而小规模纳税人无需受此限制。不同的身份选择,给企业带来的增值税税负是完全不同的。同时,当小规模纳税人在经营的过程中逐步满足一般纳税人的要求之后,倘若选择向一般纳税人身份进行转换,那么在转换的过程中,必然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开支。若是转换收益不足以抵扣转换成本,那么小规模纳税人选择转换为一般纳税人则是不明智的。在这过程中,如何把握“转换平衡点”,选择“最优纳税主体身份”,成为税收筹划中的一个关键点。对此不妨举例说明。

假设:我国某工业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其符合缴纳增值税的业务成本为1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转换为一般纳税人的转变成本为X:当企业选择转换为一般纳税人身份时,成本支出累计额为:100*(1+10%)*17%-100*17%+X,即1.7+X。(注:企业的实际成本支出为,应纳增值税与转换成本的累加。)

当企业选择继续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时,成本支出累计额为:100*(1+10%)*6%-100*(1+10%)×6%×33%,即4.422。(注:企业的实际成本支出为,应纳增值税额减去可以抵扣的企业所得税额。)

当 1.7+X >4.422时,说明转换成本大于转换效益,企业应继续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相反,则转换身份。

(二)以预扣折扣率的形式进行税务筹划

当前,很多企业为了扩大销售额和增加业绩,都会选择给予往来企业销售折扣的形式来吸引对方。销售折扣的确定,往往是根据经销商的年销售量而定。然而,经销商的年销售量通常到年底时才能最终明确,因此根据销售量计算出的折扣额也只能到下一年年初时确定出来。税法规定,单独开具红字发票的折扣额可以从收入中予以扣除。很多企业为了达到抵免应纳增值税额的目的而无论是否折扣额单独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就将其从销售额中扣去,结果往往是招致处罚。

对此,笔者认为,完全可以利用预扣折扣率的形式来间接达到抵免增值税额的目的。生产企业可以参考上年经销商的实际销售量预测预扣折扣率,或者直接采用最低折扣率。在销售时,利用预扣折扣率计算出具体折扣额,针对销售净额开具发票,作为商品销售收入。到当年年底或下一年年初,再根据具体销售数量进行调整。虽然新调整的数额无法再抵扣销售收入,但是折扣额的大部分已作了冲销。

(三)以不同销售行为的选择进行税务筹划

我国增值税法对不同的销售行为也进行了严格规定,分别将销售行为分为混合销售和兼营。税法规定,倘若企业的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则此项销售行为为混合销售行为。倘若纳税企业的经营范围同时含有两项业务,即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又同时提供非应税劳务,那么该类型的销售行为为兼营。

如果企业某一项货物销售与其提供的应税劳务或从事的非应税劳务没有直接性或从属关联,则企业在进行应税处理时需要分别对销售的货物或应税的劳务与非应税的劳务进行核算。倘若无法分别核算,则统一征收增值税。根据销售行为所做的税务筹划,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1、从事两种兼营行为的税务筹划

对不同税率的应税劳务和货物进行兼营的纳税企业,应对取得的收入如实记账,并且按照其各自适用的税率分别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兼营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企业, 应对取得的收入如实记账,并且按照其各自适用的税率分别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和营业税。

2、从事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基不同,因此无法直接比较二者税负的高低。而且即使是同一口径的税基,通常税负也会存在差异。大多数情况下,倘若采取一定的方式把与营业税相关的业务分离出去,以分别征收不同税目的税收,通常能够使税负得到一定程度的降低。但是,也不能统一而论,并不是将所有的鱼营业税相关的业务分离出去都能降低企业税负。笔者认为,最根本的方法还是要寻找一个“税负平衡点”。

寻找一般纳税人从事混合销售下的税负平衡点,可以套用以下公式:

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额=可记征营业税的含税销售额×营业税率;

税负平衡时,须符合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额,即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可记征营业税的含税销售额×营业税率。可以得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可记征营业税的含税销售额×营业税率。如果企业实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该税负平衡点下的可抵扣进项税额,那么企业就应该交纳营业税,把与营业税相关的业务分离出去。否则,就应该交纳增值税,选择不分离业务。

参考文献:

[1]刘建平.谈增值税税收筹划.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1.2.

[2]瞿萍.浅议增值税的税收筹划.科学大众.2010.9.

[3]刘景广.浅议增值税的税收筹划.会计之友(上).2011.2.

[4]刘剑波.浅谈增值税的几种税收筹划方式.经济师.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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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增值税 筹划原则 纳税筹划

增值税和其他税种一样,是商品剩余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商品流转的过程中,增值税也在发生流转,最终由消费者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把增值税在商品生产的各个环节都进行相应的规范,从原理分析来看,增值税“无法”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但是,只要经过精心的安排和设计,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还是有很大的操作空间的。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达到合理节税的最终目的,节约出资金进行扩大再生产,对企业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应该遵从的原则

(一)应遵循合法性原则

进行纳税筹划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不能违背税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要在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下进行纳税筹划活动。违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可以为企业减少相应的增值税税负,但这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是不可为的行为。合法性原则是增值税纳税筹划应该遵循的最基本原则。

(二)应注重成本效益原则

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时候,目的就是合理降低企业税负,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应该比较纳税筹划时产生的成本和进行纳税筹划后实现的有效收益,在收益和成本相抵减后,分析进行纳税筹划的可行性。

(三)应遵循统筹性原则

统筹性原则就是说要在纵向和横向的角度综合考虑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影响,在进行税收行为之前要做好相应的筹划和安排,考虑税收筹划方案对公司未来近期和长远的影响;同时要考虑到税收筹划方案对员工、企业、国家、社会的影响,实现增值税税收筹划对个人、集体、社会的利益共赢,实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可持续性。

二、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策略和方法

(一)培养高素质的管理人才队伍

设计有效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是一件相当不易的事情,企业需要业务能力强、专业素质优秀、思想素质高的尖端人才队伍才能做好增值税税收筹划的任务。企业制定好增值税纳税筹划策略并开始实施的时候,如果没有高素质、各方面都比较优秀的管理人才,那也是白费惘然的。所以企业要在引进人才方面把好关,多引进一些高素质高技能的人才,并且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管理人才进行培训,以促进人才适时了解国家税法政策的动态,并且加强学习,培养高素质的管理人才队伍,提高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二)合理利用纳税人身份选择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我国将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且规定对于这两类纳税人在税款的计算方法和使用税率上以及管理办法上有所不同,两者各有利弊。通常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转化为一般纳税人,可是一般纳税人就不能转化为小规模纳税人了。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来判定是应该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是17%或者13%,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是3%。从表面上看,一般纳税人地税率要远远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但是一般纳税人地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企业为了减轻增值税的税负,需要管理层进行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从而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上做出合理的选择,以达到进行节税的目的。

甲企业是生产型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上也比较健全,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在92万左右,符合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的税率是17%。可是,该企业的可抵扣进项税占销项税的比例非常小,只占到了销项税额的10%。现在甲企业的管理者做出了两种筹划方案:第一就是维持原状,继续以一般纳税人的身份存在,按期进行增值税的缴纳。第二种方案就是进行纳税筹划,把整个企业一分为二,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缴纳增值税。下面进行相应的应纳增值税额计算,就很容易分辨出该选择哪一套方案。

在方案一下,维持原状,选择一般纳税人。此时,销项税额=92×17%=15.64万元,进项税额=15.64×10%=1.564万元,则企业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5.64-1.564=14.076万元; 在方案二下,把甲企业一分为二,分为A企业和B企业,两个企业的应税销售额分别是46万和46万,并各自作为独立单位进行核算,此时就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以按照3%的税率进行征收增值税:A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46×3%=1.38万元;B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46×3%=1.38万元;两个企业的应纳增值税税额=1.38+1.38=2.76万元。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要节税14.076-2.76=11.316万元,在进行了合理筹划后,方案二明显优越于方案一,这是充分选择了利用纳税人身份的不同纳税方法实现的节税效果。

(三)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涉及商品销售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由于混合销售行为是根据主营业务不同而征收不同的税种,而不同税种的税率又是不相同的,一个征收增值税,一个征收营业税,所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来降低自身的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