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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法的基本特征,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税务会计基本特征模式建立
税务会计是进行税务筹划、税金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一种会计系统。通常人们认为税务会计是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自然延伸,这种自然延伸的先决条件是税收法规的日益复杂化。在我国,由于各种原因,致使多数企业中的税务会计并未真正从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中延伸出来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会计系统。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及一体化的到来,会计国际化已经成为会计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就要求我们处理好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
一、税务会计基本特征
1.税务会计的特点包括法律性、广泛性、统一性、独立性。法律性表现为税务会计要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和会计法规的规定核算和监督税款的形成、缴纳等行为;广泛性表现为税务会计适用于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统一性表现为不同的纳税人所执行的税务会计是相同的;独立性表现为其会计处理方法与财务会计有着不同,例如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视同销售收入的认定等等。
2.税务会计的目标,即纳税人通过税务会计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的使用者有不同的要求:企业经营者,要求得到准确、及时的纳税信息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并为经营决策提供依据i企业资产所有者和债权人要求得到税务资金运转的信息,以最大限度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税务管理部门要求了解纳税人的税收计缴情况,以进行监督调控,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
3.税务会计的任务。税务会计的任务是双方面的,既要以税法为标准,促使纳税人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又要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保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具体包括: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核算纳税人各税种的税款;正确编制、报送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人税务活动的分析,保证正确执行税法,维护企业的利益。
4.税务会计的作用。有利于纳税人贯彻税法,保证财政收入,发挥税法作用;督促纳税人认真履行义务;促进企业正确处理分配关系;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等等。
5.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包括营业收入、经营成本费用、营业利润、应税所得、税款申报与缴纳等等。
二、税务会计模式的建立
1.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会计模式
随着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改革,我国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距呈扩大趋势,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目标逐渐出现差异,财务会计不再融财务、税务的要求于一身,而是遵循会计准则。税法也在力求独立,如税法第一次制定了资产的税务处理就是明证。这使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成为可能。两者分离是不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呢?从法、德、日等国家的经验看,却又未必。这些国家所采用的财税不分或尽量相统一的会计模式和美国的相比,不论实务或理论都没有严谨的财会体系,但并不妨碍各国的经济发展。
2.遵循流转税会计和所得税会计并举的税务会计模式,应加快税收法规建设。创造良好的税务会计发展环境
我国现行税制模式是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的双主体税制模式,这种模式既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有利于政府职能的实现;既能促进经济发展又可调节社会收入差距。我国的双主体税制模式决定了增值税与所得税共同构成税务会计的两大主体税制。
随着税务会计的诞生,企业会计可能会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如何在合法或不违法的情况下为企业制定出最佳的纳税方案上。这便对企业管理及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求企业用制度的形式规定税务会计必须遵循的准则,规定企业的其他管理人员不能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强行要求税务会计作出违法行为,从而为企业税务会计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另一方面要求税务人员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现税收的法治化,减少税务管理上的人治现象。其核心在于制约税务机关权力,将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权的运作纳入法律设定的轨道中。
3.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税务会计模式,必须注重培养一批通晓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专业人才
税务会计作为融会计知识、税务知识、法律知识及其相应的实际工作经验为一体的高智能活动主体:首先需要这些工作人员不能满足于已有的知识,而要不断地学习税收会计等领域新的法规、准则、制度;其次税务机关应给企业税务会计常年提供咨询服务和培训机会;再次企业应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选拔符合税务机关和企业要求人员担任税务会计,并为其提供培训、调研机会,保证税务会计质量的不断提高;最后尝试在高等教育中开设与“税务会计”相关的课程,培养具有较深会计理论、税收理论及法律理论功底的专业人才。
4.必须建立我国税务会计理论体系
[关键词] 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主体理论 主体形式 主体特征
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任何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安排自己经济活动的一种理财行为,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西方国家。税收筹划传入我国二十余年,但其在我国的发展很快。我国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纷纷撰文对税收筹划进行理论研究。但从现有的部分文献资料看,笔者尚未发现有对税收筹划主体进行比较全面的系统研究成果。为此,笔者结合自己的所学与所思拟对税收筹划主体的研究进行如下探索。
一、税收筹划主体的身份认定
1.税收筹划主体的涵义
税收筹划主体是构成税收筹划行为的重要因素。对税收筹划主体的研究应该作为税收筹划理论体系研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主体是税收筹划工作的参与者,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2.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及其多主体理论
(1)税收筹划的定义
其实业内并无统一的税收筹划的定义。为了论证我们命题,我们将不得不考察业内一些较权威的说法。“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以下简称“教材组”)在2008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务实务》一书中对税收筹划作了如下解释:“税收筹划目前尚无权威性的定义,但一般的理解是,税收筹划指的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其要点在于‘三性’:合法性、筹划行和目的性。”教材组开门见山地指出了税收筹划的活动地带――“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简明扼要地指出了税收筹划的路径――“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一针见血地道破了税收筹划的终极目标――“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教材组并没有直白地指明税收筹划主体的身份。
其实,研习业内一些老师的研究成果,笔者发现:对税收筹划主体的身份认定,国内已经形成两种代表性的理论,即: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和税收筹划主体的多主体理论。
(2)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
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的代表人物有盖地教授等。天津财经大学商学院盖地教授于2001年在《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一书中称:“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收法规(不限一国一地),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与不允许、应该与不应该,以及非不允许与非不应该的项目、内容等,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谋划和对策。”盖地教授于2006年在《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的《税务筹划的主体、目标及学科定位》一文中提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tax boundary)和现行税法,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与‘不允许’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内容等,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盖地教授先后两次对税收筹划的概念进行了阐述,盖地教授认为税收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持类似观点的还有税务专家高金平等。
(3)税收筹划主体的多主体理论
税收筹划主体的多主体理论的代表人物有艾华教授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艾华教授在《税收筹划研究》一书中称:“税收筹划的一般意义应按如下表述:税收筹划是指税收征纳主体双方运用税收这一特定的经济行为及其政策和法律规范,对其预期的目标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确定其最佳实施方案,为自身谋取最大的利益的活动过程。”艾华教授在这里给出了的纳税主体包括“税收征纳主体双方”。
著名税务专家贺志东在《税务总监》一书中称:“税务筹划是指税收事务参与主体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而就税制设计、税收立法和税收征收管理事务及税收缴纳事务等进行的筹谋、策划。”“它包括征税筹划和纳税筹划两个方面。”可见,贺志东老师认为税务筹划主体为“税务事务参与主体”,其含义是指税务筹划主体至少包括“‘征税筹划’主体”和“‘纳税筹划’主体”。
同艾华教授、贺志东专家一样,持税收筹划主体多主体理论(认为税收筹划主体包括但不仅仅限于纳税人一方)的还有张中秀教授、谈多娇博士等。
3.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主体是纳税人,换言之,税收筹划主体不可能是“税收征纳主体双方”或者除此双方以外的其他第三方。笔者这样讲的理由有如下几点。
(1)从税收筹划的渊源来看,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国内学者尽管对税收筹划主体有着种种不同的观点,但在表述税收筹划的由来时,国内的专家们大多引用了如下经典案例:
“早在1935年,美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温斯特大公’一案,作了有关税收筹划的声明:他认为‘任何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汤姆林爵士的观点赢得了当时法律界的广泛认同,如英国、澳大利亚、美国等在以后的税收判例中经常援引这一原则精神。”参见张彤、张继友、孙梅合编的《如何做税收筹划》(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版)第3页~4页;高金平所著的《税收筹划谋略百篇》(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第1页;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编写的《个人税务与遗产筹划》(中信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第99页;文桂江编著的《税收筹划理论与案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11月第1版)第1页等。
从此经典案例看,纳税人(即案例中所指的想“少缴税”的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而税收征收人不存在想少缴税的问题。
(2)一些外国权威机构和税务专家认为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在其编著的《国际税收词汇》中对税收筹划下的定义是:“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该定义表述了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为少缴税收而对经营活动的事务安排。
印度税务专家N・G・雅萨斯威在其《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一书中称:“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N・G・雅萨斯威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安排。
(3)从法理上讲,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征纳主体双方,即:一方为税收征收机关,主要指税务机关;另一方为“任何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即:纳税人。征纳主体双方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平等但不对等。我们不能因此就枉下结论: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纳税筹划的主体。这是因为,我们处在法治社会,凡事得讲究法治原则。
对公法而言,应遵循“法无授权不得为”、“凡法律未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对税收征收机关来说,税务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体现在税收征管上,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征管、依法治税、依章计税、应收尽收。”如果像“税收筹划多主体理论”认为的那样:税务机关是税收筹划的“‘征税筹划’主体”,也可以进行所谓的征税筹划;税务机关完全可以凭借其拥有的税法解释权,造成滥用公法的恶果。而对纳税人来说,可以遵循“法无明文不为过”的原则,去放手planning(可译为“筹划”、“策划”、“规划”),因其符合“凡法律未禁止的,就是允许的”现代法治原则。因此,从法理上讲,纳税人是税务筹划的主体。
从教材组描述的税收筹划活动的终极目标看,教材组应该赞同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
二、税收筹划主体的形式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主体是纳税人,具体表现为替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的参与者,尤其是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的策划者。在税收筹划的实践活动中,笔者按税收筹划策划者的不同性质将税收筹划主体分为:税收筹划的外部主体形式和税收筹划的内部主体形式。
1.税收筹划的外部主体形式
所谓税收筹划的外部主体形式,通俗地讲就是从事税收筹划工作的是纳税人以外的人,是“外部人”,主要指社会中介机构及独立的税务策划人。换言之,纳税人可以通过与税务中介机构或独立税务策划人订立经济合同,将纳税人的税务筹划工作“外包”。
这些“外部人”包括: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税咨询网站、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及独立提供税务筹划服务的国际注册特许财务策划师等。他们接受过专门的培训,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提供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案,能满足客户的需求。他们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可能比纳税人更快捷。外部人会或多或少得收取一定的费用。
如果纳税人追求税收筹划的专业性、又不介意付费,纳税人可以将税收筹划工作外包。
2.税收筹划的内部主体形式
所谓税收筹划的内部主体形式,是指从事税收筹划工作的是纳税人自己的常设职能机构(财务部、税务事务部)或者虽未常设专门机构、但指定了专门人员,是“内部人”,包括:企业的经理人(税务筹划工作的领导者)、企业的高级财务管理人员或税务总监等(税务筹划工作的责任人)、税务筹划的其他参与者(主要指筹划方案涉及到的具体经济业务的执行者)。内部人对自己所处的业务环境比外部人更熟悉,又执行“自己”谋定的方案,这样可能会效率较高。内部人一般不会收取费用。
如果纳税人追求税收筹划的效率性、经济性,纳税人可以自己将税收筹划工作进行到底。
三、税收筹划主体的基本特征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主体的基本特征是利已性和计划性。没有这两个特征,税收筹划主体将失去存在的经济意义。
1.税收筹划主体的利已性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涉税事宜所进行的种种事前安排,以期达到最小税收负担或迟延纳税之目的的一种理财活动。在企业,税收筹划应被纳入财务管理范畴统一组织。在个人,税收筹划应被纳入家庭预算、得到重视,毕竟在高物价年代,供房养车不容易。
税收筹划的最高目的是税收负担最小化,税收筹划的最低目标是迟延纳税。税收筹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想较少纳税以获得节减税务成本或迟延纳税以获得节减资金成本的好处。税收筹划活动要达到的目的,不同于经济学要解决的问题:合理配置经济资源,以便为社会提供最大的福利。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的利己行为。利己性是税收筹划主体的最主要特征。
2.税收筹划主体的计划性
税收筹划活动涉及纳税人的一切经济行为。税收筹划要求筹划者具备财务、统计、金融、数学、保险、贸易和税法及其与之相关的法律知识,具备严密的逻辑思维、统筹谋划的能力,要能做到避免或推迟税务事实的发生。为此,税收筹划主体必须事前对事事都作出缜密的安排。因而,计划性是税收筹划主体的又一基本特征。
探索、完善税收筹划主体理论的基础内容,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税收筹划主体,有助于我们协调税收筹划主体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我们提高税收筹划的效率。
参考文献:
[1]教材组:税法(I)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33
[2]税务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345
[3]盖 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12
[4]盖 地:税务筹划的主体、目标及学科定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6(5):85
[5]艾 华:税务筹划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5
[6]贺志东:税务总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186
关键词:降低;税务成本;方式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目的就是获取利润的最大值。利润的高低是受收入与成本决定的制约,而成本主要是由生产成本与税务成本构成。生产成本降低的对面就可能是管理成本与技术成本的提高,且在一定时期达到一定程度后较难找到降低空间,继而投资者与经营者就把主要的目光转向降低税务成本,将其作为重要的渠道来开辟。
一、降低税务成本的中性形式
降低税务成本的中性形式是指纳税义务人通过精心安排,利用税法的漏洞或缺陷,规避或减轻其税收负担的非违法、不能受法律制裁的行为。从本质上看,它既不合法,亦不违法,而是处于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状态,即“非违法”,通常称其为“避税”。
避税行为产生的直接后果是减轻了纳税义务人的税收负担,使其获得了更多的可支配收入;国家税收收入减少,将导致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纳税人有权依据法律“非不允许”进行选择和决策。国家针对避税活些动暴露出的税法的不完备、不合理,采取修正、调整举措,也是国家拥有的基本权力,这正是国家对付避税的惟一正确的办法。如果用非法律的形式去矫正法律上的缺陷,只会带来不良的后果。因此,国家不能借助行政命令、政策、纪律、道德、舆论来反对、削弱、责怪避税。
(一)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
避税产生的主观原因是利益的驱动,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本身的漏洞。如纳税义务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课税对象金额上的可调整性、税率上的差别性、起征点与各种减免税的存在诱发避税。
2.法律观念的加强,促使人们寻求合法途径实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在“人治”大于“法治”的税收环境中,纳税人会倾向于用金钱贿赂政府官员、用美色引诱政府官员、用人情软化税务官员、靠背景和托关系向税务人员施压等不正当途径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3.纳税义务人避税行为的国际化,促使国际避税越来越普遍。产生国际避税的原因是沉重税收负担、激烈的市场竞争、各国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运用不同、各国间课税的程度和方式不同、各国税制要素的规定不同、各国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方法不同、各国税法实施有效的程度不同、其他非税收方面法律上的不同。
(二)避税的特征
避税与偷税相比具有以下几大特征:
1.非违法性。避税是以“非违法”手段来规避或减轻税收负担的,它没有违法,从而不能采用像对待逃税行为那样的法律制裁。对避税,只能采取堵塞税法漏洞,加强税收征管等反避税措施。事实上,究竟何为“非法”,何为“非违法”,何为“合法”,完全取决于一国的国内法律,没有超越国界的法律的统一标准。在一国为非法的事,也许到另一国却成了合法的事。因此,离开了各国的具体法律,很难从一个超脱的国际观点来判断哪一项交易、哪一项业务、哪一种情况是非法的。
2.高收益性。避税是一种非违法行为,它一定能给纳税人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并且与违法行为的偷税的风险性极不相同,避税基本上可以说极低风险或无风险。
3.策划性。由于避税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况且现行的税法制度和征管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因此要做好非违法的避税,一定要有策划意识。首先,要了解税法,尊重税法;其次,要了解税法的漏洞或缺陷及征管中的漏洞;再次,要对自己的企业经营进行妥善安排,使之符合避税的要求;最后,要精通财务会计知识和其他法律知识,才不致于将避税变成了逃税。
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一些经营者铤而走险采取了降低税务成本的偷税等非法形式。偷税,即逃税或称税收欺诈,国际财政文献局《国际税收辞汇》上的解释为“偷税一词指的是以非法手段逃避税收负担,即纳税人缴纳的税少于他按规定应纳的税收。偷税可能采取匿报应税所得或应税交易项目,不提供纳税申报,伪造交易事项,或者采取欺诈手段假报正确的数额”。《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偷税”的基本特征有两个;一是非法性,即偷税是一种违法行为;二是欺诈性,也就是说,偷税的手段往往是不正当的。这与避税完全不同。
二、降低税务成本的积极形式
降低税务成本的积极形式是指纳税义务人依据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采取合法的手段,最大限度地享用优惠条款,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合法行为,通常分为“节税”与“转税”两种形式。
(一)节税
节税与避税的区别在于节税符合政府的法律意图和政策导向,是应当鼓励的一种税收行为,而避税相反。节税的目的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其实现途径是利用税法中的优惠政策和减免税政策。节税与“非违法”的避税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合法性。从法律角度看,避税是采用“非违法”的手段来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而节税则采用的是“合法”的手段来达到上述目的,其合法的最主要标志就是节税是利用税法中的优惠政策,而优惠政策本身并不是税法中的漏洞,它是立法者的一种政策行为,节税者的节税行为符合立法者当初的立法意图。
2.道义性。避税则是利用税收立法上存在的漏洞或不完善之处,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在道义上通常有不正当之嫌。节税是充分利用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符合国家调整产业导向的行为,是正当的行为。
3.趋同性。避税较多地受制于税法和征管漏洞或缺陷,而这些漏洞则是税务当局当初始料不及的,也是在未来的立法和征管中要加以克服的;相反,节税则是立法者和税收征管者希望纳税义务人去做的,纳税义务人的节税行为几乎完全在税务当局的预料之中和期望之中。
4.调整性。节税的关键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此,纳税义务人要能灵活应变,有敏锐的洞察力,想方设法通过经营决策的调整达到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
避税和节税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节税是从纳税人角度进行的界定,侧重点在于减轻税收负担;而避税则是从政府角度定义,侧重点在于回避纳税义务。由于征纳双方立场不同,纳税人从个体利益最大化出发,在降低税收成本(包括税收负担和违法造成的税收处罚)而进行筹划的过程中会尽量利用现行税法,当然不排斥钻法律漏洞;而税务当局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贯彻立法精神,必然反对纳税人避税的行为。但这种反对仅限于道义上的谴责。只要没有通过法定程序完善税法,就不能禁止纳税人在利益驱动下开展此类活动。因此可以说,对节税和避税的严格区分,仅仅是体现了一方当事人即政府的意志。如果考虑另一方当事人,则这种区分不仅变得毫无意义。而且,在实际中也难以操作。由于避税和纳税筹划之间界限相当模糊,对于一项节税计划中是否有避税因素,常常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二)转税
转税是税负转嫁筹划的简称,它是指纳税人在不愿或不堪忍受税负的情况下,通过提高价格或降低价格等方法将税收负担转移给消费者或供应商的行为。
转税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转税从本质上来说是纯经济行为。偷税、避税以及节税在性质上属于一定程度上的法律行为,只是有“违法”、“非违法”以及“合法”程度上的不同,而转税则是纳税义务人通过价格自由变动的一种纯经济行为。转2.转税能否成功取决于价格。没有价格的自由浮动,转税也就不存在。由此可见,价格自由变动是转税赖以实现的前提条件。商品供求弹性的不同所导致的价格对厂商供应量的影响以及对消费者消费量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转嫁税款归宿的方向和程度。
3.转税不影响国家税收收入。逃税、避税和节税的结果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导致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只是避税是被迫减少,节税是主动减少,而转税的结果是导致税款的归宿不同,不一定减少税收收入。
三、降低税务成本的筹划意义
降低税务成本的筹划即纳税筹划,主要是站在纳税人角度而言,进行纳税筹划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不违法的、合理的方式以规避或减轻自身税负、防范和化解纳税风险,以及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纳税筹划主要包括避税、节税与转税三种筹划形式。纳税筹划不仅能减轻企业的税负,还有其他积极的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
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一般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因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初衷的确是为了少缴税和缓缴税,但这一目的达到是通过采取合法或不违法的形式实现的,而要使这一形式的有效实现,纳税人就必须熟知税法,搞清楚什么该为什么不该为,在此过程中不由自主的就提高了其纳税意识。
(二)有利于实现纳税人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纳税筹划不但可以减少纳税人税收成本、实现节税功能,还可以防止纳税人陷入税法陷阱(显性背后的隐性陷阱)。税法陷阱是税法漏洞的对称。税法漏洞的存在,给纳税人提供了避税的机会;而税法陷阱的存在,又让纳税人不得不小心,否则会落入税务当局设置的看似漏洞,实为陷阱的圈套(这也是政府反避税的措施之一)。纳税人一旦落入税法陷阱,就要缴纳更多的税款,影响纳税人正常的收益。纳税筹划可防止纳税人陷入税法陷阱,不缴不该缴付的税款,有利于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
(三)有利于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的发挥
纳税人根据税法中的税基与税率的差别,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鼓励政策,进行投资、筹资、企业改造、产品结构调整等决策,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下,逐步走向了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有利于促进资本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四)有利于国家税制的日趋完善
纳税筹划是针对税法中的优惠政策及税法中没有规定的行为而进行的,因此在税务人员进行税收征管过程中会针对企业进行的纳税筹划工作而发现税法中存在的不完善的地方,这些问题通过正常的渠道进行反馈可作为完善税法的依据,有利于税法的逐步完善。
参考资料:
[1]董树奎.税收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异分析与协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关键词: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方针;实际选择
一、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初步概述
(一)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概念
会计与税务,一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税务会计是随着财务会计的发展而产生的。但随着知识的拓展及研究,很多学者认为税务会计已独立发展成一门学科,其与财务会计是背离的。财务会计,即传统的企业会计,通过货币计量,对企业资金运动进行反映和控制,确认、计量、记录企业的经济活动并形成信息,服务于企业内部管理以及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一门会计。税务会计,是在不断改进的过程中产生的一门新兴学科,是对企业税务征收方面所制定的一系列系统的规定和准则,目的在于促进税收公平。
(二)二者之间的区别
1.目标不同:财务会计主要目的是为企业的所有者、债权人、顾客、政府管理部门,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等信息以进行有效的决策。税务会计主要目的是提供税务征收的依据和基础,将税收依据形成一个系统性的学科。。
2.核算基础不同:财务会计的核算基础是权责发生制(应计制),它对收入和费用的是在交易或事项发生时确认,而不考虑何时收到或者付出现金。在反映企业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规定,企业应采用权责发生制。税务会计的核算基础为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结合,收付实现制是指交易或者事项只有在收到或者支出现金时予以确认。
3.核算对象不同:财务会计的核算对象是核算和监督企业的资金运动,为内部管理者、债权人、顾客、政府有关机关提供有用的信息,进行相应的正确的决策。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是国家纳税而引起的税款的形成,其核算的仅是与税务形成有关的经济事项。4.核算依据不同:财务会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其基本前提概括为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期间、货币计量和权责发生制五项。税务会计依据国家规定的税法,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税务核算计量。
二、分析两种国际模式
(一)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合一模式
1.基本特征: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合一,会计服从于法律的要求。
2.形成背景:首先,德国、法国国际资本市场不是很发达,以独资企业为主,其投资者乐于持有政府的证券和储蓄存款,而不愿拥有私人工商企业的股票,所以银行业较发达,造成企业主要依靠大银行筹集资金,或者在一定程度上依靠政府的投资;其次,德国、法国属于成文法系国家,会计职业界不发达,其会计准则必须由政府制定,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财务上要求“极度稳健”和“形式重于实质”;最后,法国、德国重视企业长期财务实力,很少要求企业提供财务状况变动表。因此,德国、法国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是相合一的,会计服从于税法。
(二)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背离模式
1.基本特征: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二者之间彼此独立。
2.形成背景:美国、英国都是发达国家,具有强大的国际资本市场,企业面向社会群众筹资,并且其财务报告要求充分披露,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美国和英国同属不成文体系,会计职业界发达,其会计准则可以只取得相关权力机构支持的权威性制定和。因此,美国、英国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是背离的,财务会计不受税务会计的约束,独立发展。
三、我国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
(一)从会计环境论角度分析我国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选择
从前章分析国际两大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关系的两大模式可以看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的选择与国家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文化环境等方面密不可分,从而导致二者间的关系处于不断发展协调的过程中。
1.政治、经济环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形成并稳步发展前进,一方面,为了保证我国众多大小企业的健康绿色发展,提升我国国际影响力,在财务会计方面严格要求,要求提高财务报表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另一方面,为了提高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合理提高市场“无形的手”和国家宏观调控“有形的手”的平衡,税务机关在税法方面严格立法,独立发展。
2.法律环境:我国当前法律体系不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及相关法规的实施有待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不完善,税法存在漏洞,往往是根据会计准则制定的。但随着法律制度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背离是无可厚非的。
3.企业组织形式: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的数量与日俱增,一方面信息披露严格要求,投资者和债权人对企业的信息需求越来越大,提供真实、有效、及时、重要性的会计信息成为当前企业发展的必要,但提供有用的信息不能一味的遵循法律的要求,这就导致会计与税法的分离。
(二)我国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关系的改进方针
1.加强会计法律监管,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当前法律规章制度存在欠缺,体系尚不健全,税务会计很多方面存在漏洞,导致和财务会计之间的关系不明确,存在差距。加强法律方面的监管,明确监督主体,促进二者的协调发展。
2.税务会计核算应采取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可以更加有效的反应会计主体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使得征税更加有依据,同时也遵循了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更加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3.税务会计核算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适度稳健“实质重于形式”在会计上强调披露原则,税务会计应该依据企业是否实质性发生经济活动来判断是否纳入征税范围。如“视同销售”实际是没有现金流入的经济业务,若对此征税加重了纳税人的缴税负担。税收制度应该较少此类规定,一方面减少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另一方面调整了纳税规定的合理性。
4.实行企业分层管理对于大型企业,其融资渠道广泛且多元化,大型企业一般较大程度上影响着国家宏观调控和综合征税能力,应采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适度背离”的模式。对于中小型企业,融资渠道单一,应采取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相一致的模式,使按会计核算出来的利润与按税法核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可以帮助中小企业刺激员工积极性,实现更高的利润。
5.结合会计环境发展情况,遵循规律,不断创新创新是企业进步的动力。会计的发展离不开创新,根据现实情况进行思维性的拓展。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发展的历程中,会计人员需学会遵循客观事实,在创新的过程中谋求发展。
6.引导会计行业自律管理,提高税务会计的重视程度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跟会计管理人员密不可分。会计监督存在遗漏,必然会导致会计监督效益的较少,因此完善会计行业自律管理有利于协调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关系,相互促进,带动整个行业的发展。
四、结论
结合我国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科学技术发展、法律环境的发展,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呈现着分离的模式。但由于我国当前税收有些方面依据企业的会计准则,会计准则需获得法律允许才有效。总之,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但真正消除二者之间的联系是不可能的。我国应遵循国家现在发展情况,遵循客观规律,不断创新,实行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适度分离”的模式。
参考文献:
[1]常勋,常亮.国际会计(第六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6.
关键词:待抵扣税金;会计科目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2-0-01
由于计税原理或避免重复征税等原因,在税法中存在着可抵扣税金,但很多情况下,可抵扣税金并不一定在发生的当期就进行抵扣,这就产生了可抵扣而尚未抵扣的税金的问题,为使会计核算能够公允、准确反映企业的会计信息,笔者认为企业应合理设置专门的会计科目——待抵扣税金——以进行恰当的核算,并在报表中揭示。
一、“待抵扣税金”会计科目的核算情形
“待抵扣税金”会计科目的核算情形主要有:
1.待抵扣税金——待抵扣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我国采用发票扣税法来确定增值额,即以当期的销项税额抵扣当期的进项税额。并对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凭证条件、时间条件和操作条件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必须凭合法的扣税凭证才能抵扣、而且扣税凭证能够通过报税电子系统的认证、在时间上必须在凭证开具之日起90日内进行认证抵扣。
因此,在税法上,企业取得合法扣税凭证期与抵扣期存在不一致。而在现行的会计核算中,企业在购进货物并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当期,就将进项税额直接记入“应交税法——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这就导致税法与会计的应纳税额存在差异。
2.待抵扣税金——待抵扣消费税
消费税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对某些特定消费品或消费行为进行特殊调节的一种税种。消费税具有单一税的特点,如果生产中用已税消费品为原材料进行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则生产出的应税消费品在缴纳消费税时可以抵扣已税原材料已缴的消费税。税法中规定,外购的已税消费品及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均可以按当期的生产领用数量或金额抵扣已税原材料已纳的消费税。
在现行的会计核算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如果被确定为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是消费税在收回当期就直接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直接冲减了收回当期的应纳消费税额。这与税法“生产领用”的规定存在计税的时间差异,并且如果实务中货物的用途发生改变,就会造成税额的计算错误甚至导致偷税漏税情形的发生。
综上所述,为避免税法计算与会计核算差异的产生及会计核算的准确公允,笔者认为企业应增设“待抵扣税金”会计科目专门用于核算可抵扣而尚未抵扣的税金部分。
二、“待抵扣税金”会计科目的账务处理
为了核算企业产生的可抵扣而尚未抵扣税金的变动情况,企业应设置“待抵扣税金”总账科目,该科目应当按照税金的种类设置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1.企业发生购进货物时,应按购进货物的价款借记其他资产科目,按可抵扣的税款金额借记“待抵扣税金——待抵扣增值税、——待抵扣消费税”,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企业发生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时,将发出成本及加工费借记其他资产科目,按可抵扣的税款金额借记“待抵扣税金——待抵扣增值税、——待抵扣消费税”,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
2.对税金进行抵扣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消费税”,贷记“待抵扣税金”;外购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直接出售,税金不能进行抵扣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待抵扣税金——待抵扣消费税”。
3.资产负债表日,“待抵扣税金”的借方余额,表示企业可用于抵扣而尚未抵扣的税款金额。
三、“待抵扣税金”会计科目的性质
在财务会计要素的确认过程中,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企业符合上述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应确认为资产:一是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待抵扣税金”科目核算的内容具有资产的如下基本特征:
1.待抵扣税金是在企业购进货物或委托加工货物等经济业务中发生的,符合资产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资源这一特征。
2.待抵扣税金是企业可以用于抵扣的税款金额,它能够被企业拥有或控制。
3.待抵扣税金的结转抵扣会使得企业的应交税费的金额减少,能够减少企业资金的流出,因此是一项预期能够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4.待抵扣税金的金额在发生时就能明确的确定,因此其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综上所述,“待抵扣税金”应确认为资产要素,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四、“待抵扣税金”会计科目的的列报
待抵扣税金是由于企业购进货物而产生的,是属于企业购货成本中的一部分,而且对于增值税的抵扣时间条件,税法已明确规定必须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进行认证抵扣”。因此,“待抵扣税金”是企业的一项流动资产,在流动资产项目中进行列示。
参考文献:
[1]宋玉章,宋春兰.待抵扣税金的会计反映[J].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02).
[2]郑春兰.试论“待抵扣税金”科目设置的必要性[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9(12).
[3]李敬锋.增设“待扣税金”科目正确核算应缴税款[J].财会通讯,2004(06).
论文摘要:企业税务会计逐渐从企业财务会计中分立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会计分支,这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同时,国际上对于税务会计的核算模式又不尽相同。文章就税务会计的产生与核算模式选择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和阐述。
会计作为一项记录,计算和考核收支的工作,在公元前一千年左右就出现了。最初的会计只是作为生产职能的附带部分,然后经历了古代会计、近代会计和现代会计三个发展阶段。自从进入20世纪中后期以来,IT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其广泛应用,迎接我们的是一个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和以知识驱动为基本特征的崭新经济时代。面对整个经济环境的变化,为了更好地发挥会计职能的作用,无论是会计实践还是会计理论都将进入一个新的、更快的发展阶段,同时面临着更多的挑战。
一、经济发展是税务会计分支产生的根本原因
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社会经济活动的不断革新,生产力不断提高,会计的核算内容、核算方法在不断发生变化。经济发展是会计分支产生的根本原因。
早在原始社会,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们捕获的猎物及生产的谷物等便有了剩余,人们就要算计着食用或进行交换,这样就需要进行简单的记录和计算。随之出现了“绘图记事”,后来发展到“结绳记事”、“刻石记事”等方法。到了近代,15世纪末期,意大利数学家卢卡·巴其阿勒有关复式记账论著的问世,标志着近代会计的开端。随着经济活动更加复杂,生产日益社会化,人们的社会关系更加广泛的情况下,会计的地位和作用、会计的目标、会计所应用的原则、方法和技术都在不断发展,变化并日趋完善,并逐步形成自身的理论和方法体系。与此同时,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也对会计的发展起了很大促进作用。现代数学、现代管理科学与会计的结合,特别是电子计算机在会计数据处理中的应用,使会计工作的效能发生了很大变化,它扩大了会计信息的范围,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精确性和极大变化,20世纪中叶,比较完善的现代会计逐步形成。成本会计的出现和不断完善,以及在此基础上管理会计的形成和与财务会计相分离而单独成科,是现代会计的开端。
企业税务会计逐渐从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中分立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会计分支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美国开始的。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企业税务会计被人们当作一门学科加以研究。我国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税务管理得到加强。增值税凭专用发票抵扣税额方法的实行,使应纳税额的核算逐步走向规范化。对此,各地税务机关试行了在企业财务会计人员中培训办税员,指定取得办税员合格证的会计人员办理纳税事项的办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财政税收体制逐步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逐步规范,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工越来越明确,这对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提出了必然的要求。
二、税务会计的核算范畴与特征
在我国,由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尚未形成现代税制的框架,不具备税务会计成长的沃土。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随着会计改革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已为税务会计独立成科创建了客观条件并提出了内在要求。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必将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税务会计的核算范畴与特征,通过与财务会计的区别与联系分析就可以非常明确。
总体而言,税务会计账的数据来自财务会计账,从财务会计账上获取税务会计要得到数据。税务会计是在财务会计的形成发展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大会计分支,目前在西方国家许多国家,税务会计早已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形成了一套独立的税务会计体系,它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一起成为现代会计的三大支柱。就具体区别总体表现为,财务会计与会计实务相关,是面对企业内部管理层的会计账,数据真实,能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为管理者做出决策;管理会计则与财务成本管理相关,着眼于利用财务会计提供的数据对企业实施内部经营管理,预测计划与控制的学科;而税务会计与税法有关,其职能主要在于向对税局部等政府部门,他所从事的会计账主要是针对政府部门要求而建立上报,反映的会计内容应满足政府部门的要求。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主要区别
1、核算目标不同。税务会计的目的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所得税方面的信息,便于税务部门征税。财务会计的目的是向管理部门、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相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变动的信息,便于信息使用者做出决策。税务会计目标的实现方式是纳税申报。财务会计目标的实现方式是提供报表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2、核算规范不同。税务会计的依据是税收法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所得税额并向税务部门申报;财务会计的依据是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程序和方法组织会计核算和提供信息。
3、核算基础不同。税务会计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比应收应付标准更加准确,既操作简便,又可防止纳税人偷税漏税行为。财务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以应收、应付作为确认收入费用的标准,能使收人费用恰当的配比,便于确定各期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加准确、相关和有用。
4、核算对象不同。税务会计核算的对象是狭义的税务资金运动过程,即从纳税收入产生经营收入开始,到足额上缴税款为止的税务资金运动,而财务会计核算的是企业全部的资金运动。
5、核算程序不同。税务会计按照道理也可遵循这个程序,但没有规范化的要求,企业一般在期末借助于财务会计的数据资料,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据以编制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规范化的程序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顺序。凭证、账簿和报表之间有密切的逻辑关系。
6、会计要素不同。税务会计的要素有四项,即应税收入、扣除费用、纳税所得(应税收益)和应纳税额。这里的应税收入、扣除费用和财务会计中的收入、费用不定相同,在确认的范围、时间,计量标准和方法上都可能发生差异。财务会计有六大要素,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这六大要素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财务会计反映的内容就是围绕着这六要素进行的。
7、对会计上的稳健原则态度不同。税务会计一般不对未来损失和费用进行预计,只有在客观上证据表明已发生的情况下方可确认。财务会计实行稳健原则,一般充分预计可能的损失和费用,而不预计可能的收入,使财务报表所反映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被报表使用者误解。当然,在某些方面税务会计也具有稳健的作用,如计提坏账准备和加速折旧等等,这具有对企业宏观引导的功能。
(二)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联系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存在差异,但税务会计的处理结果也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因而税务会计的种种处理结果应当与企业的财务会计相协调。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税务会计的信息以财务会计的信息为基础。从各国税务会计的实践看,大都先以企业的会计利润为基础,再按税法的要求进行调整。
2、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最终将反映在企业对外编制的财务报告上。企业的任何税务会计处理均会对财务状况产生影响,而这种影响必然反映在财务报告中。例如,在企业所得税会计中,为了处理时间性差异,企业要设置“递延所得税”科目,该科目或作为企业一项“负债”列示,或作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列示。与此同时,递延所得税也对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产生影响。
三、税务会计核算模式选择的原因分析
由于各国法律、经济体制、会计职业队伍等等社会环境的不同,世界上各国的税务会计模式是不同的。在英、美、荷等国家,税务会计早就独立于财务会计,而在法、德、日等国家,税务会计则融于财务会计,实际上是财务屈从于税法。在下面世界其他国家的税务会计模式分析中可以看出,在众多因素中,会计模式是与会计规范、约束法律是息息相关的,即法律环境是导致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否分离,税务会计模式选择的重要原因。
(一)英美税务会计模式
英美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真正起作用的不是法律条文本身,成文法只是对普通法的补充,适用的法律是经过法院判例予以的解释。作为法律之一的税法也不例外,所以法律对经济的约束较笼统、灵活,而没有系统、完整地对企业的会计行为进行规范。因此英美的税务会计模式是典型的财税分离模式,允许与税务会计差异的存在,财务会计有充分的独立性,不受税法的约束。纳税人的税务事项由税务会计另行处理,无须通过对财务会计的纳税调整来实现。以股东投资人为导向,税法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所反映的收入、成本、费用及收益的确定发生直接的影响,各个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等都遵循财务会计准则,期末将会计利润(亏损)依照税法的规定调整为纳税利润(亏损)。与此类似的还有荷兰。
(二)法德税务会计模式
法德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律体系的特点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实行该法系的国家政府往往通过完备的法律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法国的企业财务会计的规范化就受到了诸如公司法典、证券法典和税法典的影响,所以,法德的会计与法律的关系十分密切,企业的自受到了很大限制,财务会计的处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税法的影响。法德的税务会计模式是典型的财税合一模式,不允许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的存在,财务会计被认为是面向税务的会计,税务当局是法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税法对会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要求一致,企业对会计事项的处理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以税收为导向,税法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所反映的收入、成本、费用和收益的确定发生直接的影响,会计准则与税法(还有商法、公司法等)一致,对会计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由于计算的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一致,无需税务会计调整计算。该模式强调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符合税法的要求,税务会计当然也就无需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
(三)日本税务会计模式
日本的经济立法全面,近乎大陆法系。就会计规范而言,起重大作用的法规是商法、证券交易法、税法和会计准则。商法、证券交易法不仅仅是法律,而且是会计规范的具体条文,有关会计的核算、会计账户以及会计报告的编制、格式、审计要求等都有规定。会计准则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原则性的内容较多,事实上是对商法、证券交易法及税法的补充。所以,日本的会计处理是一种法律规范,但由于税法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日本的税务会计不可避免地呈现出纳税调整的形式。日本的税务会计模式既不像英美那样财税分离,也不像法德那样是典型的财税合一,有其自身的特点,具体表现为依据税收法则对财务会计进行协调的会计,也就是说其税务会计是一种纳税调整会计方法体系。
四、结束语
税务会计作为一项实质性工作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它与财务会计一样,同属于会计学科范畴。它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来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是对财务会计处理中与现行税法不符的会计事项,或出于税收筹划目的需要调整的事项,按税务会计方法计算、调整,并作调整会计分录,再融于财务会计账簿或报告之中。该办法完善了企业涉税事项的会计核算,是建立我国企业税务会计的初步探索。目前,我国财政部已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进行分离,其目的不仅仅是对两种会计进行划分,更深层次的目的是使得财务会计工作执行的依据更加明确,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更具规范性,克服了以前会计处理既要符合会计制度又要满足税收制度这种无所适从的情况。
税务会计的建立,会逐渐形成关于纳税活动的会计理论和会计方法,如税务会计目标、要素、税务会计凭证、账薄、税务会计核算的基础等,对丰富会计理论、发展会计方法、完善会计学科体系有重要意义。此外,在目前积极推行税务会计的独立可以促进广大会计人员转变观念、拓宽知识、熟知会计、通晓税法,在更高的视野上,为企业理财更好地完成受托责任,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和减少偷逃税款的不法行为。
参考文献:
关键词:企业 应用 建议 管理
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是企业经营的积极出发点,税收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显著特点。我国企业税收筹划以及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企业税收筹划在我国是非常必要、可行的。探讨企业税收筹划问题,提出建议,会给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起到促进和推动作用。
一、关于企业税收筹划理论
税收筹划也称为纳税筹划、纳税计划、税收策划、税务计划。是指纳税人自行或委托人在不违反税收法律的前提下,通过对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安排,来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行为。狭义的税收筹划包括节税的税收筹划。广义的税收筹划,包括避税和税负转嫁在内的税收筹划。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中纳税人最大和最基本的权利是法律上必须承认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不需要缴纳比税法规定更多的税收,另外国家法制必须健全和透明,保证税收和税收筹划正常进行。
税收筹划的特点:
不违法性。税收筹划的前提要以不违反国家税法为原则,税收法律的本义不是以道德的名义要求纳税人选择高税负;
筹划性。税法及相关法律在经济活动中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应纳税义务人可以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筹划的决策。税收筹划需要有较长远的眼光,税收筹划是在从事投资、经营活动之前,应纳税人把税收作为影响最终经营成果进行投资、经营决策,并获得最大的税后利润, 即表示税收筹划必须事先规划、设计安排;
目的性。是指纳税人要通过税收筹划取得经济利益,即选择低税负和滞延纳税时间,能够带来税收利益的筹划方案就可以采用。
整体性。税收筹划只是企业财务筹划的一个组成部分,从整体上进行筹划决策,重要的要着眼于总体的管理决策。
综合性。企业要从全局角度、以整体观念来看待不同税收筹划方案,选择对应于自身价值最大化即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方案。
普遍性。税收筹划在国外已经是普遍存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税收筹划也开始普遍,给纳税人提供了税收筹划的机会,各个税种规定的内容,一般都有差别,它决定了税收筹划的普遍性。
专业性。税收筹划越来越呈现出专业化,它是指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一般要由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来操作。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使纳税人缴纳尽可能少的税收以利于其经济利益最大化。税收筹划的分类按服务的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进行;按税收筹划地区是否跨国进行分类;按税收筹划的期限分类;按税收筹划人是纳税人内部人员还是外部人员分类;按税收筹划实施的手段分类。
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包括不违法性原则,它是税收筹划最基本的特点之一,即税收筹划所安排的经济行为必须合乎税法的条文与立法意图,进行税收筹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自我保护性原则,开展税收筹划需要纳税人具备自我保护意识,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纳税人要随时注意筹划行为;针对性原则。根据企业所处的不同环境,针对企业的不同生产经营情况,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进行税收筹划;节约便利原则。税收筹划可以是纳税人获得利益,它要求税收筹划尽量将筹划成本费用降到最小;综合利益最大化原则。税收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确定税收筹划方案时,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要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可行性原则。它指在税收筹划的实际工作中,筹划工作要根据纳税人的客观条件来进行,它离不开具体情况。
二、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税收基本特征是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而采取的,税收筹划是推动税法完善的重要力量,它有助于我国企业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企业作为市场运行中的重要主体,最终目的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
税收筹划可以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通过税收筹划,充分利用纳税人享有的各项税收权利,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支出负担,有助于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税收作为企业经营的一个外部约束条件,税收筹划增强依法纳税意识,有助于企业科学决策。通过税收筹划,有助于企业科学决策,减少风险。有利于帮助投资者分析税负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以提高企业投资效益。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也是企业管理人员学习税法的过程,增进对税法的了解,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强化其继续进行税收筹划的意识;企业税收筹划可以推动我国税法的完善,保证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它关系到我国经济能否健康协调发展,最大可能地减少避税行为的发生;企业税收筹划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税收筹划是高智能的活动,有利于我国税务事业的完善和发展。
有利于我国税务事业的完善和发展。我国现行税法对纳税人的权利作了规定如下: 依法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多缴税款依法申请退还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权、对税务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权、请求得到赔偿权、保密权、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
我国税务主管机关认可了纳税人税收筹划的权利,对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起推动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土壤,税收筹划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影响举足轻重,企业税收筹划产生的两个条件是企业自身利润的独立化,以及法定范围内企业经营行为的自主化。国内不同地区和行业间的税收政策差异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不同地区之间的税收政策差异,不同行业之间的税收政策差异。国内外的税负差异为企业跨国税收筹划创造了条件,利用这些国际税收协定进行跨国经营的税收筹划,可以利用国家间的税制差异来维护企业及国家的经济利益。法律要保持其稳定性和权威性,税法本身存在的缺陷和漏洞也给税收筹划提供了机会,可以被纳税人利用进行税收筹划来获取经济利益。税务中介机构可以为企业提供专业化的筹划服务,要求税收筹划的操作的人员具有专业技能,随着税务中介组织作用的不断增强和壮大,这对企业税收筹划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使税收筹划有了新的发展契机。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带来了一些税收问题: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征税客体难以确定,税收征管无账可查。常设机构难以认定,纳税人避税更容易,加大了反避税的难度,现行税法有待完善,一些传统税种与课征方式受到挑战。上述问题必然会推动包括税收法律在内的多种法律的完善,可以利用客观存在的避税空间进行税收筹划,企业能根据新法的规定进行税收筹划活动,为企业税收筹划创造了新的发展契机。
三、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建议
结合我国现行税法,企业面临着来自全球范围的市场竞争,税收筹划贯穿于企业运行的各个环节,科学合理地进行税收筹划,能为企业节省资金并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企业设立阶段的税收筹划,直接影响着企业以后经营的整体税负,规定的不同税收政策,能给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要树立对企业税收筹划的正确认识,尽快确定税收筹划和避税的法律概念,针对人们在企业税收筹划方面的错误认识,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企业管理人员的税收筹划意识。加强企业税收筹划理论研究,及时引进国外发达国家的税收筹划理论研究成果,召开聚集税务机关、税务机构以及纳税人研讨会。较深层次地研究税收筹划理论,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情况下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趋势。
全面提高我国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提高企业财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对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方面的培训,通过高校教育,培养大批合格的财务管理后备人才。提高税务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税务人员要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树立依法治税的观念,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大力发展我国税务事业,提高税务水平,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税务市场,完善注册税务师考试办法,加强风险意识,防范税收筹划中的风险。
参考文献:
[摘要]在我国加入WTO,进一步与世界经济接轨,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参与全球经济竞争的同时,跨国商也逐步进入我国中介市场,这对我国的税务行业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如何借此机遇建立规范的税务制度,完善我国税务市场,成为摆在我国税务行业面前的当务之急。本文就我国税务行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深入分析现状,借鉴国外经验,提出优化措施。
关键词:税务现状优化措施服务手段
一、加入WTO为我国税务行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加入WTO为税务行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我国企业可以享受到多边的、稳定的最惠国待遇,对国外资本有了更大的吸引力,从而可以引进更多的外资。外国企业的增多会给我国税务行业提供更加广泛的市场空间。因为各国的税制各不相同,具体的规章制度的执行更是灵活多样,如果外国企业聘用其本国人员从事税务工作,一则无法及时、全面地掌握我国的政策信息;二则很难做到将新的政策法规熟练、准确地加以运用而又不违反我国税法中的某些规定。所以,为了降低纳税风险,减少纳税成本,大多数外国企业会选择聘用我国人员为其做税务工作。这无疑为我国税务行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同时也带来冲击与挑战。根据承诺,允许国外的税务机构和人员进入我国市场。这些机构和人员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以及长期从事中介服务积累下来的制度和经验,正是我们部分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所欠缺的。当其进入我国市场后,势必会对我国税务行业产生一定冲击,要在这种冲击和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我们必须了解自己的现状和不足,不断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努力优化和完善自我,才能获得更好的发展。
二、我国税务行业的现状及国外税务制度的基本特征
(一)我国税务行业的现状
1.立法滞后,法律效力低,约束性差
我国的税务实践开始于1985年,但直到199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才了《税务试行办法》,随后相继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办法》、《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等。这些法规为我国的税务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都是“暂行办法”或“试行办法”,法律级次偏低,约束性差,实践中缺乏有效监控,制约了税务业务的发展。
2.业务范围比较狭窄,层次低,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我国《征管法》目前只规定:“税务人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2)办理发票领购手续;(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4)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5)制作涉税文书;(6)审查纳税情况;(7)建账建制,办理账务;(8)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9)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正如上所述,目前我国税务机构的业务中大多是这些基本的,然而,应该认识到的是,在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下,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不断健全,对税收的成本控制意识日益强烈。在这种形势下,传统的税务服务已很难满足纳税人特别是外资企业的要求,税务业务的服务范围亟待拓展和创新。
3.税务人员良莠不齐,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总体上不高
税务是一项权威性、垄断性、高智商业务,需要从业人员有强烈的责任感、事业心和较高的职业道德,而且精通税法,业务娴熟,经验丰富。但从我国现有税务人员配备来看,数量不足、年龄偏高以及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是比较突出的矛盾;从数量上看,目前实际客户占纳税企业的比例很小;从文化结构上看,人员中仅有10%左右是大中专毕业生;从年龄结构看,离退休老同志占大多数。而且据调查,我国税务公司聘用的人员大多没有执业资格。这些现象反映出了我国的税务业无论在职业人员的素质,还是服务质量方面,都难以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和我国加入WTO后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国外税务制度的特征
1.法规比较健全
制定严密的税务管理制度,并用法律、法规形式确立下来,这是保证税务制度顺利推行和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许多国家都制定有专门的有关税务行为的法律规范。例如:日本的税理士制度是根据日本政府1951年制定并的《税理士法》确立的,这部法规从实施之日起,至今已做了二、三十次修改,是一部较为完善的税理士制度;法国、韩国有《税务士法》;德国有《税务咨询法》;美国和澳大利亚也都具有相当完善的和健全的税务法律法规。
2.业务比较广泛
国外一些国家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税收体系比较完善,这为税务业务的拓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日本有85%的工商企业是委托税理士事务所其部分或全部纳税事宜,东京地区高达96%;美国企业中的50%以上是委托人代办的,个人所得税几乎是100%的委托税务人代办。由此可见,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税务业务所涉及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
3.手段先进
国外发达国家由于经济高速发展,科技领先,计算机的开发运用早已渗入社会经济生活的许多领域,税务也较早引入了这一先进手段。如:美国各事务所、税务公司除拥有一大批精明强干的税务人员外,还配备有现代化计算机管理设备,将税法的主要内容输入电脑存储,并随时更新,使用方便,调阅资料快速自如。一些跨国税务公司还将各国的分公司进行全程联网,便于及时掌握有关税收信息,及时分析,快速作出反应;再比如,澳大利亚的税务人员普遍用电脑操作,电脑与税务机关联网,在税务机构审定纳税人应交纳税款后,经委托人同意,即输入电脑。税务机关为配合机构申报,则24小时开机,公司能及时收到税务机关反馈的信息,省略了人员往来、资料传递的时间,使纳税人、机构、税务机关有效节省工作时间。
4.建立了职业赔偿保险制度
随着税务行业的发展,税务人与纳税人之间的理赔案件逐年增多,涉及的金额也逐年加大,税务人的职业风险日益显著。在此种情况下,一些国家陆续出台了对税务行业的职业赔偿制度。如德国的《税理士法》规定:独立的税理士及税务士,对由于业务活动可能出现的赔偿责任,必须适当投保。因此,在一项业务前,税理士及税务士是必须考虑该项业务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在自我责任方面决定适当的投保金额。如果由于没有投保而出现被告人要求赔偿,属于违反执业义务,可能招致取消执业资格的处罚;奥地利对税务行业的赔偿保险也有明确的规定:经济授托士从事业务时,必须投保执业责任赔偿保险。
三、优化税务的措施
(一)针对我国税务现状提出优化措施
1.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税务的法律环境,提高法律级次
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来约束和管理税务行为,就不可能有税务事业的规范发展。因此,我们必须要加快税务行业的法治建设。一方面,要尽快在《税务试行办法》、《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法规的基础上,指定并公布实施《注册税务师法》,给税务人确立必要的法律地位,为税务行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注册税务师法》应将已颁布的各项有关注册税务师的暂行规定、通知、试行守则等进行统一,对有关注册税务师、税务机构、税务行业的管理等内容做出详细规定。另一方面,要健全现行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由于税收政策法规的不健全,弹性大,变动频,使税务工作很难进行规范化操作。因此我们首先应当从立法级次和立法程序上加以规范,改变大部分税法以条例和暂行规定的形式存在的现状,形成经人大审批,统一立法的局面;其次,在法律文字和内容上进行规范,制定准确严密的法律,降低税务的风险。
2.拓宽税务范畴,提高层次,满足外资纳税人的要求
为了满足税务需求的变化,我们应该针对需求,不断研究探索出新型的税务业务,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市场的需要,扩大税务需求,从而才有能力和不断涌入我国市场的外资税务机构展开竞争。这些新型业务包括:涉税流程诊断、税务风险评估与控制、税收筹划以及税企争议协调等内容。通过这些业务,可以有目的地针对委托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企业的具体要求,在符合税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为企业制定出符合自身的涉税活动,从而使纳税人的税收成本最小化。从长远来看,新型的税务业务将会更加符合开放形势下纳税人的需求层次,从而更加有利于加入WTO后我国税务企业的发展。
3.严格税务人员准入制度,优化服务质量
严格税务人员的资格授予。我国经过几年的注册税务师考试,目前我国的注册税务师已达5万多人,为我国税务的全面展开储备了一定的人才。但相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还远远不够,还应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和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到注册税务师队伍中来。另外,要严格人员的年度审查,重视后续教育。税务人员取得资格后并不是一劳永逸,我们要对税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使其不断更新知识,了解掌握税收法规的变化情况,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以求满足社会需要。为保证后续教育制度的贯彻实施,要对所有注册税务师进行年度审查,考查其是否接受了后续教育,经审查合格的方可进行注册登记。
(二)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税务制度
1.优化税务服务手段
我国的税务机构目前还只停留在“纸化”操作阶段,与国外的先进水平相差甚远,效率低下,很难与之竞争。为此,我们应该充分借鉴国外经验,引入网络技术,将税务机构与税务机关进行联网,使税务机构及时了解税收政策法规的变化,同时也使税务机关能够及时获得政策实施的反馈信息;逐步建立税务机构代替纳税人网上申报制度,既可以做到申报及时,又节省了人员往来,提高了效率。
2.建立税务风险赔偿保险制度
现今我国的许多税务师事务所的风险意识还不强,其思维还停留在依靠税务机关的时代,靠税务机关招徕业务,靠税务机关为其“消灾”。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纳税人的税收成本意识将逐渐增强,税务业必将在不远的将来有更大的发展,范围、规模、收费数额也必将逐渐增大。然而税务作为一种中介行为,很容易因为对税法的理解出现偏颇或一时疏忽大意等原因而发生责任事故,从而承担为此而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提高税务机构的风险意识,建立适当的风险赔偿保险制度是我国税务业务规范化的必然选择。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税务的先进做法,当我国税务行业发展到一定的规模时,以法律的形式强制要求所有的税务机构办理必要的风险赔偿保险金。具体可以采取以下做法:由国家税务管理部门在对各种服务项目进行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不同服务项目的风险程度,对各种服务项目规定不同的最低风险保险金额,要求所有税务机构均要按照规定进行投保。这种风险赔偿金将不断增强税务机构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是取得纳税人信赖的极其重要的条件。
综上所述,加入WTO后国外事务所对我国税务业冲击是巨大的。在这种激烈竞争的情况下,税务业面临着巨大挑战。当前必须借鉴国际经验,发挥本土优势,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运行体制,发挥税务师的积极性,加强税务师的危机意识和竞争意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只有这样,我国税务业才能得到迅速健康的发展,才能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才能以平和的心态面对加入WTO的挑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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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所得税会计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家财政部适时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从政府部门的角度规范了所得税会计。并于2007年3月16日及11月28日分别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使我国所得税会计得到长足的发展,但是会计工作者对于新的法规认知过程中总会出现许多偏差,协调好所得税会计理论与实务的衔接是当前会计理论研究者急需解决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 所得税法 差异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由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及准则应用指南三部分组成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出现了许多重大变化,核算的理念也从收益观向资产负债表观转化。一时间,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心的热点问题,专家学者纷纷撰文,对税法与会计之间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尽管新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规体系的建立对会计与税法之间差异的合理度做出了积极的规定,可这并不能去除我国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尤其是在新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的前提下,准确确认和计量涉及到纳税调整的暂时性差异,成为基层财务人员和税务人员有效执行准则和税法的关键。笔者认为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剖析,不失为帮助使用者准确理解差异,掌握所得税核算方法,顺利完成纳税申报的一个有益尝试。
一、所得税会计研究的意义
尽管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体系的建立对会计与税法之间差异的合理度做出了积极的规定,可这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所得税计算还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的现实。尤其是在新的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前提下,准确确认和计量涉及到纳税调整的暂时性差异,就成为基层财务人员和税务人员有效执行准则和税法的关键,尤其是结合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差异进行的会计处理。因此具体分析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进行比较进而探讨改善会计环境和提高相关人员素质变得意义重大。
二、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分析
2006年2月13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是在广泛借鉴各国有关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国情,颁布的一个新准则。与以往的相关规定相比,有着一定的创新和发展,标志着我国有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所得税会计准则。
(一)新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变化
1. 新准则与旧准则比较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的变化
(1)对暂时性差异的处理上不允许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之间作选择,统一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
(2)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中,不允许在递延法和债务法之间作选择,统一规定采用债务法。
(3)摒弃了损益表债务法,而改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规定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2.所得税会计差异分类的变化
旧准则运用收入费用观,将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新准则改用资产负债观,摒弃了“时间性差异”的概念,引进了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表内某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该项差异在以后会计年度资产收回或负债清偿时,会产生相应的应税利润或可抵扣金额。这一变化充分反映出了当前我国会计界认识水平的提高,对包括所得税会计处理在内的企业财务会计视角已经由利润表观转变为资产负债观。暂时性差异又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纳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资产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3.在减值确认与计置上的变化
旧准则没有规定对递延税款计提减值准备。新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确定在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产生这一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新准则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观。在资产负债观下,遵循资产负债表的逻辑,所以产生减值与计置差异。
4.亏损弥补的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变化
税法规定的所得税弥补亏损期限为五年。旧准则对可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在亏损弥补当期不确认所得税利益。新准则规定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以很可能获得的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即后转抵减所得税的利益在亏损当年确认。这是因为新准则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该方法下,要求企业确认所有符合条件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特殊情况除外。
5.所得税项目列报和披露的变化
新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类科目中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核算由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税利润。在负债类科目中设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核算由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新准则在资产负债表中将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与其他资产和负债合并列报,并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与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区别开来,使得“递延税款”的含义大为扩展了,并更具现实意义。旧准则规定的损益项目仅包括企业本期的所得税费用。而新准则规定,损益类科目不仅是企业当期所得税费用,还应包括递延所得税费用。新准则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所得税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及计入权益项目相关的当期和递延所得税总额等项目进行单独的披露,内容方面的列报和披露,新准则更详尽、完整、规范。
三、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
(一)地位和目标差异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属于税收法律文件。而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的三个组成部分中,基本准则属于部门规章;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属于规范性文件。显然在法律地位上,根据税法优先适用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这意味着企业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但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只限于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个层次,除此之外,其他在该层次以下的税法规章和文件效力均低于会计准则体系。
目标方面,通过所得税法的目标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创造公平市场竞争环境,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准则要实现的目标是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如果具体到财务报告的角度看,则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一直以来,税法与会计的目标差异都被视为是其他差异的起源,因为很显然由于目标的不同,导致其规则的不同,从而使税法和会计之间产生机械性差异。
(二)基本前提差异
基本前提又称基本假设,是指企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而企业所得税法尽管没有像会计这样有明确的前提条件,但亦有类似在税法中被广泛应用的课税条款,如纳税主体、纳税年度及计税本位币的规定。
1.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
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会计主体必须是同时具备独立性和经济性这两个基本特征的经济组织,其中独立性是指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济性则强调的是企业必须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明确会计主体的意义在于:一是划分会计要处理的各项交易或事项的范围,二是便于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中,将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和会计主体所有者的经济活动区分开来。所以只要是拥有一定资源并对此负法律责任,又能独立进行核算的组织或单位,都可以作为会计核算的主体。和纳税主体强调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同,会计主体更强调的是“独立经济核算的标准”。所以只要是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或者是需要编制合并报表的几个独立企业组织起来的企业集团,或者是企业内部的一个需要独立核算的部门,均可以作为会计主体。而《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却明确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两者的差异所在。
2.纳税年度和会计分期
纳税年度一般的起始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是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纳税年度。而当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时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显然,该条款是建立在持续经营前提基础上的,出于企业对经营成果的核算需要分阶段考核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以便于确定所得税计算的起始时间。会计分期是为了便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能及时地了解企业的状况以助其决策,而将一个企业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划分为若干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以便于分期结算账目,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和纳税年度不同的是,会计分期的选择更具有灵活性和企业自主选择的自由性,而其分期中除了年度外,还包括短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中期。其中年度亦是指公立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而中期则可以是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是半年,也可以是其他短于一个会计年度的期间。
3.计税本位币和货币计量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而会计上对于货币计量的定义,是指会计主体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以货币作为计量的单位,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同时我国会计准则规定,我国的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要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计价的企业,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境外的企业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会计报表时,也应当折算为人民币计算。由此看来,在以货币作为所得税计算单位和会计信息衡量单位方面两者是一致的。
(三)权责发生制及计量属性差异
对于所得税法来讲,由于不能脱离会计核算的方法来实现税款的征缴,因而必须认可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应用。如我国《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己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所以税法在该条末尾还特别说明:“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意味着出于对经济活动复杂性的考虑,在特定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同时也可以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不采用权责发生制的情形作进一步详细规定,以保证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更加科学合理。但是与对权责发生制的全面应用相比,两者产生了很多暂时性差异,如分期付款购买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投资资产投资收益的确认等都是很好的例证。在计量属性方面,《实施条例》除了没有应用现值、可变现净值等计量属性外,在某些属性的具体应用上和会计的应用相比仍有不同。首先在历史成本的计量属性方面,企业所得税法要求各项资产都应用该属性确定计税基础。和会计应用的区别在于:非货币性资产在未转让前,无论其增值还是减值,均不得确认损失与利得,也不允许改变其计量属性,只允许用初始的历史成本计量下的计税成本减去税法折旧或摊销。如会计与税法对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等的不同处理中可以明显发现两者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方面的不同。其次就是在关于公允价值的应用方面,和会计应用的范围比,税法对公允价值的应用只限于如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各类资产时的计税基础的确定,还有就是为防止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逃避税收,而要求关联方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应用公平成交价格。而诸多不允许应用的部分,如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项目都会引起税收与会计的差异。
四、我国所得税会计的完善与发展
(一)所得税会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会计环境对所得税会计发展的制约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会计环境的不完善必然制约着所得税会计的发展。我国目前的会计环境对于所得税会计的发展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制约:
(1)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企业间的交易不规范,市场竞争压力大,货币价值不稳定,导致资产负债法下暂时性差异难以确定,制约着所得税会计的核算,进而不利于所得税会计的发展。
(2)资本市场发展不够健全,上市公司较少,新税法及会计准则所需的会计信息难以从资本市场上获取。
(3)企业自身动力不足,对所得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不高,比较注重会计利润指标,不利于所得税会计的发展。
2.会计人员素质对所得税会计发展的制约
长期以来税法的法律效力都是高于会计准则的,会计人员重税法而轻准则满足税务机关需要而忽视投资人的利益,使得企业在确认收入和费用(损失)时,只选择会计准则中与税法规定一致的方法,有时甚至为遵从税法而不惜违背会计准则的规定,这样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从而也制约着我国所得税会计的发展。
(二)所得税会计的完善和发展
1.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对会计尤其是会计信息资料有重要影响。不同的法律制度会产生不同的会计信息,只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才会有会计的健康发展。从法学角度看,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在立法和执法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距离,在一些方面均存在着不尽如人意之处。一些企业为了偷税漏税,多一记费用、少一记收入,还有一些人专门钻法律的漏洞,即所谓的合理避税。即便查到偷税漏税的情况,处罚也比较轻,对偷漏税行为的震慑力不够。因此,要想尽可能减少假账,一方面应促使会计人员讲诚信,另一方面就必须要健全司法,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违反法规者得到法律的严惩,以此起到震慑违法人员的作用。
2.加快我国经济发展的步伐,紧跟全球化趋势,积极参与会计国际化
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重视程度,与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证券市场的发达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有很大的关系。我们应加快经济建设的步伐,争取使我国经济更加繁荣,发展更快。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形成,我国的会计准则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与国际会计协调成为必要。
3.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快发展和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的发展是所得税会计发展的前提。只有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资本市场,才能保证高质量所得税会计制度与准则的执行到位。必须尽快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上市公司的财务行为,要进一步增强公司管理层及时、充分、如实披露财务信息的意识,促使管理层在真正提高公司质量上下功夫,而不是依赖非常交易及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等操纵利润。在所得税会计中,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将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确认为暂时性差异,可见这种方法核算的准确性是建立在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的计量准确的基础上。我国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资产和负债从未来利益流入和流出的角度进行了定义,尤其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谨慎地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相对以前单一的历史成本计量而言,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更加复杂,技术性更强,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如何更加准确和公允的确定。这就更加有赖于资本市场的完善,才能够为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提供依据和可以借鉴的标准,从而使得建立在资产负债表观念之下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实现其真正的价值。
关键词:民营制造企业;税收筹划;财务管理;策略
一、民营制造企业开展税务筹划工作的重要意义分析
(一)税收筹划可以实现民营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最大限度地发挥企业效益
通过税收筹划工作,民营制造企业能够及时,全面地了解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而可以根据民营制造企业的发展现状和基本特点,对这税收筹划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规划,以便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纳税筹划设计。通过纳税筹划,可以使民营制造企业实现最佳利润。也就是说通过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民营制造企业可以根据税收优惠减少纳税支出,进而推进民营制造企业实现财务管理企业效益最大化的目标。
(二)税收筹划可以促进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的明显提高
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是实现企业资金,成本和利润的最优配置途径之一,通过税收筹划最终促进民营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如果一个民营制造企业想要进行税务筹划工作,那么首先应该完善企业的财务会计方面的制度,这些制度建设为建立现代民营制造企业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通过制度的完善,既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又可使纳税筹划工作更加规范化,合法化。
(三)税收筹划可以促进民营企业更深入,更全面地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近年来,国家在税制改革上花了很多时间,对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税收筹划做了一些新的规定和调整。如果民营制造企业想减轻更多的企业税负,必然需要加强自己对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制度规定了解与掌握。这样做不仅可以有效提高民营制造企业的税收法律意识,而且可以更广泛地宣传推广和普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基于财务管理视角的民营制造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策略
由此可见,合理的税收筹划工作,既可提升民营制造企业自身的纳税意识,又提升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与水平,加快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这一财务管理目标,进而促进企业健康及可持续快速发展。在这方面,我们应该从财务管理的角度加强民营制造企业的税收筹划,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营制造企业应建立税收筹划风险防范管控机制,尽可能避免税收筹划风险
随着国家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税改的不断推进,民营企业的税收筹划面临更大的风险。为了能够按照一定的程序或法律法规合理安排民营制造企业的避税计划风险。民营制造企业应着重加强税收筹划风险防范管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应注意仔细预测和评估分析税收计划和成本的风险,制定多套防范管控预案,进而在各种不同情况下能够选择合适管控方案,及时对纳税风险进行必要的预防。
(二)加强民营企业财务人员的税收筹划业务水平
当前,在民营制造企业,税收筹划工作大多由财务部门从事,但企业的税收筹划和企业会计管理存在较大的差异,同时财务人员的税收筹划水平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能否顺利实施和落实,这也是民营制造企业降低税收规划风险的先决条件。这就要求企业不断提高自身及财务人员的纳税及相应的专业技能,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开展相关工作。因此在当前税法不断更新完善的情势下,民营企业必须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纳税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培训,确保企业按时足额纳税。同时可邀请专家教授结合当前情势对财务人员进行讲授"如何对企业纳税进行合理的规划",丰富财务人员对税务规划的知识,进而提升财务人员的税务规划的本领与能力。
(三)加强民营企业税收筹划风险控制体系建设
无规矩、无以成方圆。如果民营制造企业想要提高税收筹划效益和税收筹划的风险控制水平,那么就应该制定和实施有效控制和约束税收筹划风险的制度。在建立健全税收筹划制度的过程中,企业要注意全面深入地研究自身的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和规划,并结合当前企业的发展及其基本特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类税务信息,对税务筹划工作进行全程的掌握与把控。同时也要持续性的掌握各类税收动态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对企业的税收筹划规划与思路进行必要的完善与优化,进而使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进行得更得更加科学、合理。特别要注意的是在完善民营制造企业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要注重企业自身的整体经营管理效益,同时全面深入考虑企业自身的发展目标,进而实现纳税筹划的合理化,合法化,确保自身的纳税筹划工作能够有条有序地开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分析
一、目前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主要主张
美国是电子商务的发源地。从全球范围看,美国的电子商务开展的时间最早,发展也最快。为了使电子商务在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下健康发展,开展了电子商务的各项立法活动。在税收法律方面,1996年下半年美国财政部颁布了有关《全球电子商务选择税收政策》白皮书,它支持电子和非电子交易间的“税收中性”目标。1997年7月1日,美国前总统克林顿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号召各国政府尽可能地鼓励和帮助企业发展互联网商业应用,建议将互联网宣布为免税区,凡无形商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网上服务等)经由网络进行交易的,无论跨国交易或在美国境内交易,均应一律免税;对有形商品的网上交易,其税负应按现行规定办理。1998年5月14日,几经修改的互联网免税法案在美国参议院商业委员会以41票对0票的优势通过,为美国本土企业铺平了自由化的发展道路。
欧盟对待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显得相对保守,倾向于制定较为严格的监察和管理措施,对免征关税问题也较为慎重,主要是担心免税会影响各成员国的财政收入。但目前也原则上同意不再对开展电子商务的公司征收新的税种,并就跨国电子商务的有关原则与美国达成了一致。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互联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现存的税种),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广大发展中国家面对电子商务的涉税问题,任务十分紧迫和艰巨。一方面要维护本国的财政利益,同发达国家相抗争;另一方面,又要顾及广大的互联网用户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利益。多数发展中国家,目前采取传统的商业形式,对于代表最新科技的电子商务方式,持观望态度,所以面对电子商务对税收问题的挑战,多数发展中国家没有自己的方针政策。但是,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自己国家的利益,并不赞同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在1999年12月召开的WTO西雅图会议上,东道主美国竭力要求WTO颁布一项禁止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永久性议案―《全球电子商务免税案》,该法案最终遭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因为发展中国家担心无法控制正在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而导致税款的大量流失,从而影响这些国家经济的正常发展。发展中国家担心,网上交易完全免税(特别是零关税政策),会使发达国家的产品和网络服务畅通无阻的进出各国,占领发展中国家的市场,挤垮发展中国家的同类产业,特别是新兴产业。同时发展中国家也不同意发达国家强调的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做法,因为发达国家的公民拥有大量的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能够从国外获取大量的投资收益和经营所得,而发展中国家正相反,所以发展中国家更侧重于维护地域税收管辖权。
综观国际社会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政策及态度,其分歧是显而易见的。从美国的完全免税政策到欧盟的坚持税收中性、保留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权及发展中国家面对电子商务涉税问题的漠视和茫然,不难发现其分歧的原因主要在于各国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不平衡,以及各国税制结构的不同,从而导致各国从电子商务及其征税中获得的经济利益有差异。综合主要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主要政策,可以看出一些共性的原则,可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税收中性原则。即对通过电子商务达成的交易与其他形式的交易在征税方面要一视同仁,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或附加税,以免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二是公平税负原则。即指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订应使电子商务贸易与传统贸易的税负一致,同时要避免国际间的双重征税;三是便于征管原则。即指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订应考虑互联网的技术特征和征税成本,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否则,就无法达到预期目的,从而难以成为一种可靠的税源;四是简单、透明原则。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应容易被纳税人掌握,并简单易行,便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政策的冲击
电子商务以其高科技性、无形性和交易虚拟化等特征,使纳税主体、客体的认定以及纳税环节、地点等基本概念陷入了困境,课税对象也发生了变化。同时,电子商务也加大了税收征管和稽查的难度,对常设机构的概念提出了挑战,税收管辖权受到了冲击。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理论的冲击
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网上交易使传统的税收原则虚拟化,并且,由于网上交易商品形态的变化,使电子商务的课税对象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进而使纳税人、纳税环节等税法要素随之发生变化。由于电子商务是以无形化的方式在虚拟市场中进行交易活动,其无纸化操作的快捷性、交易参与者的流动性等特点,使纳税主体、客体、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等按照传统税法进行界定存在困难。
1、电子商务带来纳税主体的不确定性
纳税主体即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上负有直接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现行税法规定,凡从事商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办理税务登记,确定纳税主体比较容易。而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的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而且,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等,企业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一个高税率国家转移到一个低税率国家。所有这些,都造成了纳税主体的不确定性。
2、电子商务使纳税客体发生了变化
纳税客体即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规定对什么征税。课税对象作为税收法律制度的核心构成要素,表明国家征税的具体界限,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也是决定税收属性的主要依据。电子商务中,虚拟的数字化产品与服务对传统课税对象划分方式提出挑战,并对税收征管产生影响。
在交易内容上,电子商务具有数字化特征,使许多传统的商品交易变成了数字信息的交易,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产品的性质,使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在交易模式上,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不是在传统的物理交易场所进行的,而是在虚拟的交易场所(网上商店)进行,买者与卖者互不谋面直接进行交易,减少了商务活动的中间环节,提高了交易效率。另外,电子商务中的财产作为一种虚拟财产,是网络空间中虚拟社会的产物,产生于网络空间却已蔓延进入真实社会层面,不仅在整个现实社会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地位,而且已经成为一种全新的财产,已无法纳入传统财产的范畴。
3、电子商务使传统的纳税环节难以适用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上规定的课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现行税法对纳税环节的规定是基于有形商品流通过程和经营业务活动,主要适用对流转税的征收。在传统交易中,商品要经历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出口等环节才能从生产者到消费者手中,纳税环节就是要解决在那些环节征税的问题,它关系到税收有谁负担,税款是否及时足额入库以及纳税是否便利等问题。电子商务简化了传统商品流转过程的多个环节,往往是从生产者直接到消费者,中间环节的消失导致相应的课税点消失,加重了税收流失的现象,其中以流转税最为严重。
4、电子商务使纳税地点难以确认
纳税地点的确认,是实施税收管辖的重要前提。现行税法规定的纳税地点主要包括机构所在地、经济活动发生地、财产所在地、报关地等。在目前的电子商务交易中主要涉及的有买方所在地、卖方所在地、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商所在地等,它们一般都处在不同的地方,甚至可能分布在不同的国家。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和无地域性特点,导致无法确定贸易的供应地和消费地,从而无法行使税收管辖权,是传统的纳税地点难以确认,从而使偷税漏税及重复征税行为的发生难以避免。
(二)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法实践的冲击
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产品的流转方式,有形商品可以转化为数字形式存在,使交易的商品流转化为信息流,并通过网络来传递,这就改变了商品的传统交易形式,而且电子商务产生了新的信息资源,这些都对现行税法造成了冲击。例如,原来以有形商品形式出现的书籍、报刊和软件等,现在都可以通过数字化的形式从互联网上直接下载使用,还可以通过复制的方式进行传播,其性质是提供商品还是提供服务或特许权使用?界限模糊。对于这种交易行为应该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还是按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或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现行税法难以判断。同时,由此应当缴纳的所得税,应视为生产经营所得,还是提供劳务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标准也很难界定。因此,由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交易对象的数字化,进一步引发了税法使用上的不确定性。
三、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政策构建的基本前提
电子商务以其虚拟化、无形化、无界化、无纸化以及电子支付的特点对以实物交易为基础的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和原则造成了冲击,暴露了许多法律的空白和漏洞,传统的税法体系对其无法适从。良好的诚信体系、法律环境、技术环境和与电子商务相适应的税收原则是构建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体系的基本前提。
(一)诚信基础
诚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建立电子商务诚信体系是实施电子商务税收的前提之一。同时电子商务税收诚信也是电子商务信用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内容应当包括:构建电子商务诚信评估机制、中介机制;培养电子商务企业诚信经营与纳税意识和消费者诚信消费习惯;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信用监督体系。
(二)法律基础
电子商务活动是在网络虚拟市场中进行的一种全新的交易,必须用完善的法律予以调整。但由于其发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目前的税收法律还不能满足电子商务的要求。所以,要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一是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原有的法律法规已不能满足需要,增加涉税电子商务部分,完善电子商务涉税程序法与实体法,使电子商务主体的权利得到保障,义务得以顺利完成。二是制定新法。随着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必然成为税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新的与电子商务相适应的税收政策已经势在必行。并且电子商务中出现新的网络信息商品,继续采用传统的税收法律法规,显然已经不合时宜。
(三)技术基础
为了提高税收征收效率,减少税款的流失,应加快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税务,研制开发电子化的税务票证系统和电子征税软件,研制包括电子发票、电子税票、电子报表等税务凭证。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和网络税务认证中心。该系统可以保证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运行中对纳税人及其基本资料提供可靠依据,从而确定电子交易的双方,以便确定纳税人,掌握有关交易信息,进行科学合理的税收征管活动。
(四)税收原则基础
电子商务的到来虽然对现有的税收理论和税收实践产生了巨大的冲击,给税收活动带来了从未经历的问题,但仍然必须坚持税收法定主义、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三项原则。
1、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除了遵守现行的税收理论和政策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具体内容:如果开征新税,必须在法律法规确定的范围内征收;税收构成要素和征管程序必须由法律加以限定,法律对税收要素和征管程序的规定应当尽量明确,以避免出现漏洞;征收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征收,不得擅自变更税收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同时也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
2、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指国家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水平保持均衡。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虽然是一种数字化的商品或服务的贸易,但并没有改变商品交易的本质,仍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征。因此,按照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电子商务和传统的贸易活动应该使用相同的税法,承担相同的税收负担。税收公平原则支持和鼓励商品经营者采取电子商务的方式开展贸易,但并不强制推行这种交易方式。
3、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主要是指税法的制定和执行必须有利于社会经济运行效率和税收行政效率的提高,税法的调整也必须有利于提高社会经济效率和减少纳税人的纳税成本,电子商务税收同样必须坚持效率原则。为此,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一方面,应当以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水平为前提,确保税收政策能够准确贯彻执行;另一方面,力求将纳税人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偷税漏税与避税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限度。同时,应当贯彻肯定、明确、简洁、易于操作的原则,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控制在最低限度,提高税收效率。
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
(一)电子商务的类型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内容可以看出,根据电子商务交易的商品信息和实物流转的渠道,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直接电子商务和间接电子商务。现行税法与间接电子商务关系密切,而与直接电子商务则严重脱节。
1、直接电子商务
直接电子商务又称完全电子商务,是指完全通过网络实现和完成整个交易过程的电子商务方式,即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完全通过网络实现。直接电子商务主要适用于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的交易,如计算机软件、游戏、网络服务的购买、付款和交付等,是能够实现网上支付的电子商务的高级形态。
2、间接电子商务
间接电子商务又称不完全电子商务,是指无法完全通过网络实现和完成整个交易过程的电子商务方式,必须依靠外部要素完成物流和资金流。间接电子商务主要适用于有形的实物商品交易,如家电产品、粮食副食、建筑材料、服装鞋帽等,是网上支付与物流业不发达的情况下采取的初级形态的电子商务。间接电子商务只是借助网络完成部分交易,物流和资金流的完成仍然依赖传统的渠道,并未改变交易的实质。所以,其课税对象并没有发生变化,可以按照传统的税法进行税收征收。
(二)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选择
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对我国的税收制度带来了直接的挑战。改革现行税制,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首先必须在以下几个税收政策的基本方面作出选择。
1、征税与不征税的选择。无论是通过电子商务方式进行的交易,还是通过其他方式达成的交易,它们的本质都是实现商品或劳务的转移,差别仅在于实现手段不同。因此,根据现行流转税制和所得税制的规定,都应对电子商务征税。如果对传统贸易方式征税,不对电子商务交易方式征税,则有违公平税负和税收中性原则,从而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美国,沃尔玛特等传统的零售商对电子商务免征销售税也存在较大的异议。在我国,电子商务将会日渐成为一种重要的商务活动形式,如不征税,政府将会失去很大的一块税源,不利于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而且,如果不及时出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可行性办法,因为电子商务具有无地域、无国界的特点,在日益复杂的国际税收问题面前,税收的国家和由此带来的国家利益就会受到影响。当然,为了推动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快速发展,制定相应的税收鼓励政策是必要的,但主要应通过延迟开征时间和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来实现。
2、是否开征新税的选择。在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今天,对电子商务是否开征新税仍然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反对开征新税的观点认为:经济发展是税制变化的决定性因素,开征新税的前提应是经济基础发生实质性的变革。电子商务同样属于商品经济的范畴,其交易内容与传统贸易并未实质性的区别,只是交易形式有所创新。因此可以认定电子商务的经济基础仍然是商品经济,并未使经济基础发生实质性的变革,不应当开征新税。坚持开征新税的观点认为:网上交易的税种是由交易的内容来决定的,而不是由电子商务的形式来决定的。电子商务中产生了数字化、电子化的新型商品与服务,该商品具有虚拟化和无形化的特征,冲击了传统的经济基础,带来了税基的变化,继而使税种发生变化。因此,必须开征新税,一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以因特网传送的信息流量的字节数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开征新税――比特税。比特税方案一经提出即引起广泛的争议。就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和税制建设来说,征收比特税显然是不现实的。比较可行的做法是不开征新的税种,而是运用现有税种,对一些传统的税收基本概念、范畴重新进行界定,对现行税法进行适当修订,在现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中补充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将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纳入现行税制框架之下。
3、税种的选择。在不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种的情况下,原有税种如何使用需区别情况对待。电子商务形成的交易一般可分为两种,即在线交易和离线交易。所谓在线交易是指直接通过因特网完成产品或劳务交付的交易方式,如计算机软件、数字化读物、音像唱片的交易等。所谓离线交易是指通过因特网达成交易的有关协议,商务信息的交流、合同签订等商务活动的处理以及资金的转移等直接依托因特网来完成,而交易中的标的物――有形商品或服务的交付方式以传统的有形货物的交付方式实现转移。因此,对于在线交易,应当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于离线交易应当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通过因特网提供网上教学、医疗咨询等业务,则应属于服务业,应当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4、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选择。世界各国在对待税收管辖权问题上,有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属人原则”的,有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属地原则”的,不过,很少有国家只单独采用一种原则来行使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往往是以一种为主,另一种为辅。一般来说,发达国家的公民有大量的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能够从国外取得大量的投资收益和经营所得,因此多坚持“属人原则”为主来获取国际税收的管辖权;而发展中国家的海外收入较少,希望通过坚持“属地原则”为主来维护本国对国际税收的管辖权。根据我国目前外来投资较多的实际情况,在行使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管辖权问题上,应坚持以“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为辅的标准。
五、改革现行税制,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目前,电子商务在我国已经飞速发展,面对扑面而来的电子商务发展大潮,制定我国电子商务方面的税收政策,改革现行税制,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已变得刻不容缓。既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又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使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在保证与国际接轨的同时,又能维护国家和保护国家利益,并不断推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
(一)修改完善现行税制,增加有关应对电于商务的条款
以现行税制为基础,对由于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的税收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法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对网上交易暴露出来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等方面的问题适时进行调整。对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以及关税等税种增加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规定,明确网上销售商品与提供劳务所适用的税种和税率。同时研究确定电子商务的网址和服务器视同为常设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活动所在地等问题。
(二)统一税收管辖权,逐步向单一的居民管辖权倾斜
为最大限度地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在税收管辖权上,我国同时实行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但是,在电子商务中,收入来源地的概念非常模糊,交易双方往往借此偷逃税款。如果实行单一的居民管辖权,即只要是本国居民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就征税,这样既可以简化操作程序,又可以增加税收收入。
(三)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征管体系
电子商务不断发展,使传统的税收征管受到挑战,为此,要建立符合电子商务发展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一是开发电子税收软件。从长远看,电子商务将会在各种贸易总额中占相当大的比重,电子商务的税收也将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应尽快开发出功能强大、操作简单的电子税收软件,使其能在每笔交易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进行统计,计算税金并自动交割入库。二是加强税务机关的网络建设,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的全面连接,并与银行、海关、商业用户实现网上连接,真正实现网上监控与稽查。三是积极推行电子报税制度。纳税人通过计算机,输入有关数据,填写申报表,进行电子签章后,将申报数据发送到税务机关数据交换中心。税务机关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验证,并将受理结果返回纳税人,同时将数据信息传递给银行数据交换系统和国库,由银行从企业账户中划拨,并向纳税人递送税款收缴凭证,完成电子申报。
(四) 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调与合作
要防止网上交易所造成的税款流失,应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使税务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在国际情报交流中,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及通过该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防止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进行避税。
(五)坚持税收中性和效率的有机结合
在不影响纳税人对贸易行为选择的前提下,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电子商务技术的应用和技术创新。首先,降低我国增值税名义税率,达到国际增值税平均水平,平衡国内外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其次,在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时,把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的基础设施投资纳入其中,鼓励企业的投资行为;第三,在所得税方面,对电子商务企业实行一定程度的产业税收优惠,放宽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办法、投资抵免、工资扣除和研发费用上的限制。
(六)培养面向网络时代的税收专业人才
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到底都是技术与人才的竞争。电子商务是一门前沿科学,围绕电子商务的各种相关知识在不断发展,而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大多缺乏网络技术人才。因此,要顺应时代潮流,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电子网络知识且精通外语的复合型人才,以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需要,确保国家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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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务目前正处于起步阶段,在下一阶段如何发展?首先面临的一个核心议题是路径选择的问题,即选择以何种道路和方式来发展的问题。令人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人对税务发展的路径选择问题做出讨论,路径选择问题探索的缺失,直接导致了对税务问题错误的研究方法和误导性的政策建议,这必然会对我国的税务发展造成负面的影响。本文致力于探讨税务发展的路径选择问题,为我国的税务明确发展方向。
一、我国税务的现状与问题
1、税务的含义
税务是指税务人在国家税法规定的范为内,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在通常情况下,往往是同一个委托人同时向同一个受托人委托税务咨询和税务事项。所以二者又是密切联系,甚至共为一体的。税务的条件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二是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三是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四是要独立、公正的执行业务;五是实行有偿服务。
2、我国税务存在的问题
广大的学者和从业人员都认为,我国的税务目前存在比较多的问题,问题集中在三个方面:
第一,体制问题。主要体现是法制不健全,税务机构的独立性差的问题。税务法律层次低且缺乏操作性强的规则、税务立法滞后、法律效力低,没有一个属于法律级次的通则式的大法,涉及税务的法律制度绝大部份是行政规章及行政政策。造成了注册税务师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税务缺乏独立性、内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第二,专业性问题。主要体现是税务机构规模小、业务范围狭窄、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和素质不高。造成直接问题是税务有效供给市场不足。第三、需求性问题。主要体现是对税务制度的有效需求不足、认知程度不高。造成问题是社会的需求不足。
体制问题、专业问题和需求性问题这三方面的问题可以很好的勾勒出当前我国税务问题的轮廓。以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分析方法可以将问题进行解构,描绘出一幅多方面博弈的情况,即在国家的层面上,法律的缺失使得税务的地位并不明确、缺乏独立性;在市场的层面上,专业性的问题使得税务的有效供给不足;在社会的层面上,社会对税务的需求有限。国家、市场和社会所共有的问题造成了当今我国税务的乱象。
二、当前研究我国税务的错误路径
很多学者和从业人员都撰文对体制的问题、专业性的问题和需求性的问题进行了讨论。但是这些研究者都将注意力单纯的集中在了问题的表面,没有能够透过现象看到本质,用理论去分析这些问题产生背后的根本原因,所以难免选择了错误的分析路径。具体来说,当前的文章对改善和发展我国的税务制度提出了两种路径,一种针对表面问题的政策建议,另外一种是借鉴外国经验的政策建议。
1、误导性的政策建议
就当前可以看到的文章来说,对税务问题的研究人员所提出的政策建议无非在三个方面:第一、体制改革。这类政策建议包括健全税务的法律制度、管理体制,提高其法律级次和地位,加强税务的独立性、扩大监管监察的范围和力度、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提升税务的整体环境、建立迅速、准确、全面的信息平台等等。第二、提升专业性。这类政策建议包括提高从业人员的能力和素质、扩大税务的服务范围、提高税务的独立性、公正性、大力拓展业务范围、提高服务层次等等。第三、扩大社会需求。这类政策建议包括提高税务的社会认知度、加强宣传力度、增强纳税和意识、加大对税务业务的宣传等等。
这类政策建议的问题在于选择从问题的表面出发,就事论事,其目的在于通过出现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问题的方式消除也以出现的诸多问题。然而实际上在传统的研究模式和概念中可以发现,改革体制、提升素质、加大宣传此类的方法可以用来解决任何社会生活中的问题,其口号性远远大于实用性,在税务问题上复制这类的政策建议其实犹如隔靴搔痒,无法击中问题的要害,是不可能行得通的。
2、借鉴外国经验的局限性
当前另外的一种解决我国税务问题的路径是借鉴外国的经验。国外的税务制度大体上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业务垄断分业模式,它的基本特征是除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传统的会计财务报表鉴证业务外,国家还建立了专门化的税务机构。另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自由竞争混业模式。它的基本特征是有注册会计师、律师兼做税务咨询业务。从相关的评价来看,外国的税务所具有的优势是税务法规比较健全、税务人的资格认证比较严格、税务业务比较广泛、税务需求比较强烈、税务管理手段比较先进和税务行为的独立性较高。因此,一般的政策建议是健全税务法规,营造良好法律环境;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适应市场多元需求;完善税务市场, 拓展税务范畴;加强税务宣传, 增强公民纳税愈识;优化服务手段, 提高申报纳税效率;完善税制结构改革, 推进所得税改革进程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