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4 16:56:0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所得税法知识点,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 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核算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对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做出了重大改变:由原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及利润表债务法统一改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引入暂时性差异概念,该差异与原准则中时间性差异在范围上有所不同。
暂时性差异,一是指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或负债项目的账面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一是指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与其账面金额之间的差异。根据该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纳税金额的影响,进一步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与原利润表债务法下的时间性差异相比,其范围要广,即包括所有的时间性差异,还包括某些不计入利润表的交易或事项,比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资本公积),虽不影响利润,不构成时间性差异,但却形成暂时性差异。
新准则中尽管没有再强调永久性差异(因这是原利润表债务法中的分类: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在各类教材或辅导用书中也不再多提及此差异,但事实上它始终存在,尽管不进行所得税的账务处理,但仍对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核算有影响(企业汇算清缴时需进行纳税调整)。初次学习本章或基本知识点掌握不扎实的考生,做题时极易混淆。加上2007年《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出台,无论是中级或是注册会计师考试,本章均是重点、难点之一,易与其他相关章节的知识点结合出题,学习中应加以高度重视。
一、核算程序
笔者认为,在进行业务处理时,针对所发生的每一笔交易或事项可按照以下思路,逐一加以判断。
首先,如果产生的是永久性差异,会计处理很简单,只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调整利润总额,在利润表中加以反映,而不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无须在资产负债表中加以反映。
其次,如果产生的是暂时性差异,则遵循如下核算程序:
1.将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与负债项目(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除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税法确定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
2.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如果二者之间存在差异,应将其区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表1所示,具体“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确认及产生差异的原因这里不再赘述)。
3.根据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以及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应有的金额,结合其期初余额,确认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或应予转回)的金额,作为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期初余额)
同时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转回时作相反的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4.针对当期所发生的每一交易或事项,依据税法规定,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1)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利润表但计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2)计入利润表的费用与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抵扣的金额之间的差额±(3)计入利润表的收入与按照税法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之间的差额-(4)税法规定的不征税的收入±其他需要调整的因素
事实上,这里的(1)、(4)仍可理解为永久性差异,(2)、(3)为暂时性差异。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所得税率
5.确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二、案例分析
【案例】宏达公司于2008年1月成立,当年实现销售收入3 000万元,利润总额
1 000万元,公司预计今后各年会持续盈利,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税率25%。当年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1.2008年上半年因冰雪灾害、汶川地震,公司公益性捐赠共计100万元;另发生非公益性捐赠20万元。
2.年度内因国债投资而获得的利息收益30万元。
3.沪深股市因全球金融风暴持续低迷,公司于2008年6月逢低购入甲企业股票20万股,支付价款220万元,其中包含已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20万元(一个月后收到)。公司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12月31日继续持有,每股市价12元。
4.同时,公司另购入乙公司股票10万股,价款150万元,另支付手续费10万元,公司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年末每股市价18元。
5.本年预计产品质量保证费用10万元。
6.因未能如期向A公司交货,支付罚款1万元。
7.年末存货账面实际成本500万元,预计可变现净值390万元,存货期末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价。
8.年末应收账款余额600万元,应计提坏账准备60万元;按税法规定坏账准备按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可在税前扣除。
9.本年发生500万元的广告费支出。
10. 公司在开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前发生了30万元的筹建费用。
【分析】上述交易或事项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所产生的差异如下:
1. 前者:“公益性捐赠”税法允许税前扣除(未超过年度会计利润12%),故不产生差异;后者:“非公益性捐赠”税法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产生永久性差异。
2. 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无须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产生永久性差异。
3. 税法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上升无须纳税,在未来期间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40万元(账面价值240-计税基础200);同时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10万元(40×25%),因涉及当期损益,增加当期所得税费用。
4. 同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形成的仍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账面价值180-计税基础160),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5万元(20×25%),但由于当初会计处理时未涉及损益(增加的是资本公积),故此时应冲减资本公积。
5. 税法规定预计的“产品质量保证费用”只能在未来实际发生时才能得以扣除,这10万元在未来期间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由于各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下7、8、9、10同),因此,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10×25%),冲减当期所得税费用。
6. 税法规定支付的“罚金、罚款”等不得税前扣除,形成永久性差异。
7. 存货计提的跌价准备,税法规定需到未来发生实质性损失时才能税前扣除,在未来期间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10万元(账面价值390-计税基础500),进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7.5万元(110×25%),冲减当期所得税费用。
8. 税法规定按应收账款期末余额按5‰计提的坏账准备,才能在税前扣除,两者之间的差额57万元(60-600×5‰)在未来期间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进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4.25万元(57×25%),冲减当期所得税费用。
9. 税法规定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3 000×15%)允许当期税前扣除;超过部分50万元(500-450)允许以后年度税前扣除,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2.5万元(50×25%),冲减当期所得税费用。
注:如果该项是业务招待费,税法规定按发生额的60%(500×60%)扣除,但由于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3 000×5‰),因此按15万元扣除;超支金额285万元(此为永久性差异)增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10. 税法规定列入当期损益的筹建费用,该费用允许在开始正常生产经营之后三年内分期税前扣除。当期税前扣除10万元,其余20万元待未来期间税前扣除,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进而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5万元。
【会计处理】(下列金额以万元表示)
1.借: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100
――非公益性捐赠20
贷:银行存款 120
2.借:银行存款30
贷:投资收益30
3.借:交易性金融资产200
应收股利20
贷:银行存款220
借:银行存款20
贷:应收股利 20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4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40
4.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50+10)160
贷:银行存款160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0
贷:资本公积20
5.借:销售费用10
贷:预计负债10
6.借:营业外支出――罚款 1
贷:银行存款 1
7.借:资产减值损失 110
贷:存货跌价准备 110
8.借:资产减值损失 60
贷:坏账准备60
9.借:销售费用500
贷:银行存款 500
10.借:管理费用30
贷:银行存款 30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40+(4)20
=60(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60×25%=15(万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7)110+(5)10+(8)57+(9)50+(10)20=247(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247×25%=61.75(万元)
a借:递延所得税资产61.75
资本公计(20×25%)5
贷:所得税费用 51.75
递延所得税负债 15
应纳税所得额=1 000+(1)20-(2)30-(3)40+(5)10+(6)1+(7)110+(8)57+(9)50+(10)20=1 198(万元)
应交所得税=1 178×25%
=299.5(万元)
b借:所得税费用299.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99.5
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299.5+[(15-5-0)-(61.75
-0)]=247.75(万元)
注:式中(15-5)是因为递延所得税负债15万元中有5万元冲减的是资本公积,并未增加所得税费用,故应予以扣除;因公司于年初成立,故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余额均为0。
做题时将上述a、b分录合并可得到如下分录,以便验证所得税费用的计算:
借:所得税费用 247.75
递延所得税资产61.75
资本公积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99.5
递延所得税负债 15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 2006.
引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带来了高等教育教学模式的改革和创新,推动了高校教学系统的变革,并为教学活动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技术支持和保障。基于微课的“翻转课堂”模式是众多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教学模式改革中最具特色的,也是当下大学应用最广泛的教学模式之一。基于微课的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目前在我校计算机、英语等相关学科教学中广泛推广且应用效果显著,而该教学模式是否适用于会计学教学仍然处于探索阶段。目前,基于微课的翻转课堂教学作为重要的教改方向,本文以《所得税会计与纳税筹划》课程为例,积极探索会计学专业课堂教学中应用微课的可行性,探讨微课和翻转教学模式能否提高会计专业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显著提高教学效果,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一、微课与翻转课堂(一)微课国内外专家对于微课的理解略有不同,本文认为:微课一般维持在10 分钟以内,教学活动目标明确,内容短小,简而言之即集中说明某个问题的小课程。具备时间短、内容精辟、目标性强、趣味性高和传播快等特点,并能重复使用。微课的快速传播为课堂教学改革提供了新途径,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教学质量,促进了优秀教学资源的共享,达到了随时随地学习的目标,满足了个性化学习的要求。(二)翻转课堂 翻转课堂译自“flipped classroom”或“invertedclassroom”,翻转课堂是对传统教学模式的颠覆,它不仅仅体现在教学结构的变化方面。课堂翻转之后,教师由课程内容的传授者,更多的转变为学习过程的促进者和参与者,而学生也由原来的被动接受知识的角色向教学活动的积极参与者转变。在翻转课堂教学模式中,针对课程讲授的核心内容和知识点,教师提前完成相关微视频,并把相关资料提供给学生,由学生提前自学相关内容。在课堂上,教师则不再一一顺序讲授相关视频内容,主要是围绕课程的核心内容和学生的疑问,采用启发式、答疑式、小组讨论和协作探究等方式和学生进行互动交流。翻转课堂教学模式下学生采用线上线下学习相结合的方式,不仅培养了学生的自主探究学习能力,同时良好的师生互动增加了课堂的丰富性和趣味性,节约了课堂时间,提高了教学效果和学习效果。
(三)微课与翻转课堂的关系通过以上分析可了解到微课的核心特色在于教学内容的微型化、分割化,而翻转课堂的核心则在于教学方式的两段化、翻转化,两者存在融合的可能性。翻转课堂是一种教学模式,微课是一种教学资源,两者相互促进,优势互补。翻转课堂需要微课丰富的资源支持,而微课的进一步运用需要翻转课堂为其提供相应的市场和平台。从一定的角度分析,随着微课开发质量的提高,翻转课堂实施的效果更显著,学生的课堂学习积极性和学习效果也随之提高。反之,课堂的成功翻转,又进一步促进了微课资源的开发,高质量的微课能够有效缓解学生的认知负荷压力,提高学习效果。二、《所得税会计与纳税筹划》课程的教学现状我校的会计专业为河南省特色专业,以高质量的税务会计、纳税筹划人才培养为主要目标,专业课程设置包括《流转税会计与纳税筹划》、《所得税会计与纳税筹划》、《理财税会计与纳税筹划》、《资源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四门系列课程。这些课程为学生学习的重点科目,包含了税收学、会计学等相关学科的内容,培养目标是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优秀的应用型和复合型税务会计人才,处理会计事务且掌握税收法规,进而掌握纳税筹划技巧,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其中的《所得税会计与纳税筹划》课程是系列课程中最重要的课程,经过多年的教学发展,已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等方面仍有一定的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首先,教学内容“重理论、轻实践”。该课程培养目标要求学生掌握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个人取得的不同类型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理解个人所得税项目的会计处理方法,掌握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得税会计核算,能填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且能对企业和个人涉税业务进行筹划,帮助企业降低税负以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目标。纳税申报表的填制和筹划相关内容的实践性很强,需要对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进行了解和分析,针对企业的经济业务类型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讲解。但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由于受课时、学生学习习惯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往往会弱化实践性教学的作用,导致学生的税务技能训练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求。其次,教学手段和方法较为单一。在以往的《所得税会计与纳税筹划》课程学习过程中,教学任务一般由教师执行,课堂讲解也采用传统的教学模式,学生则被动性的接受知识。在教学活动中虽然教师也采用了案例式、启发式等教学方法,但教学方法仍不够丰富、灵活,教学效果有限。教学过程中我校也配备了多媒体教学设施,但是由于教师操作技能不足等原因,对现代化教学手段的使用率不高,从而不能较好的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积极性。最后,课程考核“重死记、轻活用”。《所得税会计与纳税筹划》课程实践性教强,教学活动也应突出实践性。但是,一方面,课堂教学本身的灵活性不足,而教学考核也往往忽略了实践的重要性,缺乏灵活的考核方式;此外,以闭卷考试为主的单一性考核方式决定了往往以知识点考核为准,忽略了课程本身综合性和实践性为主的特点。三、基于微课的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在《所得税会计与纳税筹划》课程中的应用实践基于上述问题分析,笔者通过分析国内外实施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成功案例, 近两年在《所得税会计与纳税筹划》课程教学中尝试采用“翻转课堂”的教学模式,其基本流程如图1所示。
1.微课的设计与制作无论是MOOC,还是翻转课堂,微课都是基础,是支撑学习过程进行的重要手段。“微课”作为“翻转课堂”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决定课堂前的知识传递效果,影响课堂内教学活动的设计,从而影响教学效果。笔者根据目前的资源现状,设计和开发了系列的微课资源,为翻转课堂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以《所得税会计与纳税筹划》课程中的个人所得税法11个应税所得项目的计算知识点为例,在微课视频的制作上,首先将教材内容分成11 个不同工作项目,每一工作项目下分成若干个知识点,围绕每个知识点制作一个3-8分钟左右的微视频。制作完成后将课件上传至微信群、QQ群、云盘等,字生便可在线或下载学习。学生在接到教师的微课视频后,可以在课后进行自主学习和观看,思考视频中的问题,完成视频中的练习,自己有什么疑问和困惑,可以参考网上其它的慕课资源,也可以通过网络或面授时向教师反馈、咨询。
2.课堂教学活动的实施在课堂上,由学生给出视频中所提问题的答案,老师对学生的答案进行适当的修改或补充。学生也可以在课堂上提出问题,并参与思考讨论;或者老师可以随时进行课堂测验,比如讲授到个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相关内容时,根据视频内容,布置5-6 道计算题,涵盖一般情况下的计算,加成征收的计算,代扣代缴税款等方面的知识点,在此过程中,扑捉学生学习动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课堂上的引导更具有针对性,成功实现知识点的课堂内化吸收,课内翻转课堂教学模式见图2。
3.教学效果的评价与反馈教学效果如何评估、学生的学习效果如何考核是“微课—翻转课堂”立体教学模式应用的难点。如果学生的自觉学习能力不足,对微课的内容掌握不好,再加上课外学习的过程很难监控,其效果则收效甚微。学生有没有认真看视频、做思考,直接体现为他们向老师反馈问题的频率和深度,所以反馈问题是考核的一个重点。此外,鉴于很多学生有上课时不发言、懒于思考的坏习惯,如果翻转课堂上还是一潭死水,那么就失去了翻转的意义,故学生在课堂讨论中的参与性和积极性也是考核的重中之重。教学效果评估的内容与指标见表1。
表1 学生学习效果考核和课程教学效果评估的内容与指标四、基于微课的翻转课堂应用效果分析本研究选取2015级会计专业的2个班级共89人进行《所得税会计与纳税筹划》课程翻转课堂的实验。通过问卷调查及对课程作业的数据收集分析,82.8%的学生认为翻转课堂能调动学习热情,通过课前观看微视频能掌握70%的学习内容,73.86%的学生通过2-3 遍的微视频学习能掌握相关的知识点,57.95%的学生认为翻转课堂的教学模式减轻了学习负担,73.69%的学生喜欢翻转课堂的教学方式。
为进一步证实翻转课堂的实施效果,本研究另选取了没有采取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2014 级会计专业的2个班级作为对照组(A 组),以期末考试试卷中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计算(知识点类似)这一计算题的得分为例,统计出了相关得分率情况,结果见表2。总体来看,实施翻转课堂提高了个人所得税计算的得分率,实施效果明显。表2 翻转课堂应用效果分析
五、结论与反思翻转教学是一种全新的教学组织形式,而微课是一种全新的教学资源,但在具体的教学实践活动中想要得到落实并取得良好效果仍需进一步探索。为将翻转教学模式推广开来,必须转变任课教师的教学理念,同时还要加强针对教师的培训工作,提升教师的综合能力,尤其是其对于微课的制作和应用水平,提高师生互动,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只有在不断学习和实践的过程中积累经验才能够促进基于微课的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内容完善,使之成为符合高校课堂的全新教学模式。
一、把握核心知识点.由点到面进行记忆
首先以两部教材为例:从初级《经济法基础》教材目录中可以发现,该教材主要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主,即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之――社会分配(如流转税类、所得税类等)。而从中级《经济法》的目录中不难发现,该教材主要涉及:市场主体(如公司法、相关企业法律制度等)、市场运行(如破产法、票据法、合同法等)和宏观调控(如证券法、相关财政法律制度等),即经济法的其余三个调整对象。由此可知,初、中级经济法教材的整体内容是由“调整对象”这一知识点贯穿始终的。
其次以市场主体为例:初步阅读教材后,不难发现市场主体的内容其实是描述一个市场主体从开始准备设立到运行终止的过程,即“主体经营历程”是所要掌握的知识点。在进一步阅读相关内容并进行思考后可以了解,每个“主体经营历程”基本都涉及市场主体的概念、设立条件和程序、组织机构、生产经营管理、变更和终止、清算以及法律责任等基础知识点。每个基础知识点都会再次细分为十点的知识点(例如“公司的组织机构”又会细分出“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等几个知识点)再对基础知识点中细分的知识点进行一定的记忆,这样即可完成对市场主体的记忆。同样对于经济法的其他内容也都可以进行由点到面的记忆。
二、归纳记忆
(一)符号归纳 中级《经济法》教材第151页有关“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文字表述为“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应当保持适当、合理的比例。现行有关规定如下:(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含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对于上述复杂的表述内容,可以用比较方便的字母来归纳记忆:设“投资总额”为“T”,“注册资本”为“Z”,货币单位均为“万美元”(在记忆时可以省略)。四个比值可以统一换算成分母为“30”的数值,分子则不断递减,即21/30,15/30,12/30和10/30。并且此处归纳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有着密切的联系。(1)当T≤300时,Z≥21/30T(即7/10T);(2)当300<T≤1000时,Z≥15/30T(即1/2T),其中当300<T≤420时,Z≥210(当T=300时,Z=210);(3)当1000<T≤3000时,Z≥12/30T(即2/5T),其中当1000<T≤1250时,z≥500(当T=1000时,Z=500);(4)当T>3000时,Z≥10/30T(即I/3T),其中3000<T≤3600时,Z≥1200(当了=3000时,Z=1200)。
初级《经济法基础》教材中有关“土地增值税”税率的表述为“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1)增值额为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计算方法也是用很多文字表述的,此处不再引用。比较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而言,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显得内容比较繁杂,因为涉及到“超率”这个概念,会让考生有些难以理解。笔者将用符号代替相关的文字,如设收入为S,设计税比率为J,设增值额为Z,设扣除金额为K,设税率为L,设速算扣除系数为X,设应纳土地增值税为Y,以方便理解记忆和进行计算。字母之间的关系为:(1)Z=S-K(即:增值额:收入一扣除金额);(2)J:Z仅(即:计税比率:增值额/扣除金额),此处Z/K的比值以百分比表示,再与50%、100%和200%相比较,属于超过百分之几、未超过百分之几的情况,所以叫“超率”;(3)Y=ZxL-KxX(即: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扣除额×速算扣除系数)。如表1所示。
[例1]某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销售收入8000万元,扣除项目合计3000万元,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计算时可将本题已告知的内容用符号表示。即:
S=8000(万元),K=5000(万元)
Z=S-K=8000-5000=3000(万元)
J=Z/K=3000/5000=60%(即50%<Z/K≤100%,第2级税率)L=40%.X=5%
Y=Z×L-K×X=3000×40%-5000×5%=950(万元)
(二)图示归纳 中级《经济法》教材第250页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中“一致行动人”的12种情形的文字表述为“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以上繁琐而难理解的内容中,第(5)、(12)项通过文字理解记忆,剩余十项均可通过图示的关系来理解记忆。本文仅就其中几项进行图解。
(三)关键数字归纳 中级《经济法》教材第148~149页有关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反垄断审查”情形的文字表述为“(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2)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了20%;(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记忆时可以将其中重要的数字单独提出来进行排列,不难发现每个数字间都相差“5”。该段文字可根据四个重要的数字顺序串连简化记忆为:并购的对象10个;自身的资金(营业额)15亿;市场占有率20%;并购后占有率达到25%。
三、比较记忆
凡涉及与土地有关税收的计算题,考生往往无法确定究竟应该由谁缴纳何种税款。初级《经济法基础》第六章中与“土地”有第(7)项~第(9)项如下图所示。
一、明确课程目标
对于财会类专业来说,经济法的教学目标分为多个层次:一是知识目标。由于该课程是会计资格应试课程,从事会计类工作须具备相应的会计资格,作为高职高专院校,课程的学习要满足工作岗位的需要,因此,经济法课程的学习要能够满足相应会计考试大纲的要求。二是技能要求。学校不同于培训班,高职院校相关专业开设这一课程不仅仅要求学生能够通过考试,还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相关技能,能够使所学与其将来从事的日常工作相结合。比如,对于票据的学习,财会类专业的学生就不仅仅是了解它、认识它,还要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填写和使用。三是素质要求。会计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并且要求从业者严谨认真、条理清晰。严谨性、逻辑性亦是法律本身的特点,因此,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要注意培养学生守法、严谨、有条理的职业品格。
二、编排课程体系
课程体系需要基于知识目标要求和知识逻辑特点进行有效的编排。经济法的内容非常广泛,会计资格考试中涉及的也很广。比如,初级会计资格考试要求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支付结算、税收及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中级会计资格考试要求掌握的范围更大,包括基础知识、公司合伙等主体法律制度,银行证券等金融法律制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还有其他相关法律制度。面对如此庞杂的内容,首先在时间上,要根据学生的学习需要、学习水平来确定安排几学期的经济法课程。其次,在具体课程开设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编排。比如,可以满足初级资格考试需要的课程内容,其几大类知识块彼此关联性小,任课教师可以根据时间、学生学习的重难点分布来灵活安排课程的编排顺序。但是适应中级资格考试的内容涉及范围大,则需要对各块内容根据学生的理解特点进行编排。一般经济法教材按照经济活动主体—经济活动行为—经济活动争议的主线来安排章节内容,但是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发现,完全依照这样的主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并不易接受,应当把在整个课程的学习中能起到基础性作用的知识内容安排在前。因此,比较合适的编排是首先做基本概念介绍,如法、法律关系等。其次学习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与生活联系密切,涉及很多法学的基本知识、概念,虽然一些知识点难度较高,但是由于与生活联系密切,很容易从学生的切身生活中找到实例,可以将知识点难度降低。再次,依次学习公司合伙等主体法律制度、保险破产等相关法律制度、银行证券等金融法律制度、票据结算法律制度。因为在公司企业中,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是企业设立的法律基础,权益主体变更如股权转让是涉及公司利益的重要法律行为,如果学生对合同有了基本认识,这些内容的学习效率就会提高。同样,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保险合同。破产法的学习,会涉及到合同中学习的许多概念,如,优先受偿权、担保权人、债权,同时需要对企业的基本认知———票据法安排在最后,因为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法制度的设立思想与合同等法律规范不同,有很多不能以生活经验推知,所以在前述规范学完之后,对比着学更易掌握。最后,在实体法部分学习结束后,进行程序法诉讼仲裁的学习。在实体法后学习程序法,对于程序法的一些设置理念问题也容易有更好的理解。整个内容的详略则可以由教师根据资格考试重难点、学生的掌握程度、学习兴趣、学习时间来安排。
三、灵活教学方法
(一)讲授法
在以学生为主导的教学思路下,很多人认为教师讲授的部分应该尽可能减少,还有人十分倡导西方的案例教学模式。但是,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英美的案例教学是建立在判例法基础上的,加之法律概念十分专业,法律语言要求严谨准确,没有相当时间的教师讲授作保证,学生是很难系统清晰地理解相关知识的,所以讲授仍然是经济法课程的重要教学方式。采用讲授的方式不意味着不以学生为主导,问题不在于讲授法本身,而在于讲授的方式。在教师讲授的过程中,要注意思路清楚、内容衔接,并且也要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来进行。由于一些法律概念较为抽象难懂,讲授的过程中要不断尽可能地结合学生生活所知所见摘取实例,引领学生思路,在教师讲的过程中让学生参与进来。
(二)案例教学法
真正的案例教学是在学生掌握基本知识点后展开的。虽然很多教师在知识点展开之前会先导入案例,但其实起到的作用也只是提出问题引起学生注意,并不能由此真正展开案例教学。因此,案例教学主要是指在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后,组织学生剖析典型案例,锻炼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之能够活学活用。在使用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案例选取。选取案例不仅是一个基本工作,也是案例教学的目标能否实现的重要前提。案例的选取要能够反映学生所学这部分知识的重要或主要知识点,难度要适中,且结合学生学习过程中容易出现的一些主要问题设置题目陷阱。二是准备安排。案例讨论的组织要结合案例囊括的知识点的多寡、难度的高低来进行。知识点较少或者难度较低的可以直接在课堂上组织进行。知识点多、难度较高的就应该提前布置给学生,因为一般经济法教学的课堂时间都较为紧张,而学生进行题目阅读、思考、查阅知识点需要相当的时间,且学生程度不同所需要的时间又有差别。不论是在课堂上还是在课下准备,这部分工作都是要求学生独立完成的,教师要做好督促工作,讲明这样做的意义,要求学生自己完成。三是课堂讨论。在准备工作完成之后,进入课堂讨论阶段。课堂讨论可以让学生就近自由组合讨论,个人代表自己发言;也可以教师组织分组,代表发言,在此过程中建议小组人数不超过四人。在课堂讨论的过程中要营造良好的讨论氛围,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讨论,教师应注意不直接表露个人意见,并且包容学生的各种不同意见。在这个过程中找到正确结论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让学生真正置身其中思考问题,自我组织语言阐述问题,并且在与他人的意见碰撞中,反思自己的思路,逐渐找到正确方向。讨论结束后,教师应及时总结,对知识点进行归纳。涉及重要知识点或者讨论中出现问题较多的案例,可以要求学生整理形成书面作业。
(三)视频教学法
视频教学以多媒体为支撑,通过影像声音的动态表现,增加学习的实用性和趣味性。采用视频通常有两类情形。一类是程序法教学中,选取较引人注意的案件,进行整体编辑,将整个庭审过程展示给学生。程序流程在学习中如果要口述需要时间长、枯燥乏味且学生仍然似懂非懂,运用视频效果更好。可以要求学生课下进行预习,通读教材相关文字部分,然后在课堂上展示真实的庭审过程,适时的暂停进行知识点的说明。如果课堂学生人数少、学习程度好,可以直接展示视频,要学生自己总结阶段,提出每阶段庭审需注意的问题再对照教材掌握。当然就这部分内容来说还可以组织学生亲赴法庭旁听,但是真实旁听最大的好处在于感受现场气氛,就知识点学习而言,教师难以把控,且受到时间、交通诸多问题限制,因此,相对来说视频展示的教学效果更尽如人意。还有一类就是通过视频展示精心挑选的案例,通过案件的动态展示进行实体法部分的学习。这其实是案例教学法借助多媒体实施。最后,案例教学法和视频教学法都面临一个共同问题,就是学生能否认真参与进来,这是能否达到教学目的的关键,因此,学生的主动参与性就显得十分重要。在教学过程中会有部分学生在准备、讨论的环节中不参与或借着讨论谈论与教学内容无关的事,对于这些同学来说上述教学方法就起不到相应的作用。鉴于这种情况,教师需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首先要清晰地向学生说明案例讨论的意义和作用,让学生足够明确充分重视;其次,课程考核评价方法要对此有所体现。分组讨论后通常都是部分同学发言,会有一些学生消极懒惰倚仗他人,因此,教师要能够对每一个同学进行评价,比如,在讨论过程中教师可以随机选择小组中的成员表达观点。这种课堂考评应作为平时成绩的主要组成部分,进入到期末总成绩的考评中,以此来督促学生积极参与。
四、指导学习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