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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筹划

时间:2023-09-04 16:56:2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个人所得税税筹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必要性;思路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就是通过对纳税业务进行策划,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税务筹划不仅能为纳税人减轻税负,而且由于它不涉及法律责任,不损害国家利益而被广泛应用。在这种背景下,正确引导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对我国纳税人及税收经济发展具有比较重要的现实意义,很有研究必要。

1.纳税筹划有利于激励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制定良好的个人理财计划,需要正确理解税收筹划、避税筹划等概念,并掌握一定的避税、节税技巧。为了进一步提高纳税筹划的效果,纳税人会自觉不自觉地钻研财税政策、法规,从而进一步激励纳税人提高政策水平,增强纳税意识,自觉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2.纳税筹划可以节减纳税人税收。税筹划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者减少本期现金的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有利于纳税人的发展。在税法规范的前提下,纳税人选择不同的方案带来的税负轻重是不同的,个人所得税通过合理筹划才可以让纳税人节约税收成本,减轻税负,获得最大的收益。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所谓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筹划,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获取税收利益。纳税筹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合法性、预期性、目的性的特征。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将个人的十一项所得作为课税对象,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等。这些项目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适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这就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潜在的空间。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不能盲目进行,必须遵循一定的思路。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如下:

1.充分考虑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因此,要降低税负,无非是运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收人扣除费用、成本后的余额。在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条件下,费用扣除越多,所适用的税率越低。在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将所得进行合理的归属,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

2.充分利用不同纳税人的不同纳税义务的规定。根据国际通行的住所标准和时间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无限的,就其境内外所得纳税,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有限的,只就其境内所得纳税。因此,纳税人身份的不同界定,也为居民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

3.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在税种设计时,一般都有税收优惠条款,纳税人充分利用这些条款,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个人所得税也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条款,如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个人技术转让与技术参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等。这也成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突破口。

三、主要涉税项目的筹划应用

1.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

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可以看出,由于我国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使得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税收负担也越重。在每一级的边缘地带,收入可能只相差一元,但是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就会相差很大。通过采取一定的合法手段进行筹划,可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具体方法有很多,主要有:

(1)均衡收入法。个人所得税通常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如果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越多,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就越高,从而纳税人收入的平均税率和实际有效税率都可能提高。所以,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应尽量均

衡,以避免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2)利用职工福利筹划。工资薪金收入超过2000元的部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将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工资薪金收入用于公共福利、保险费用支出,实际上减少了职工的个人支出,即降低了名义收入。具体可行的做法可以和单位达成协议,改变个人工资薪金的支付方法,由单位提供一些必要的福利。如:为员工提供交通工具、通信工具等;为员工提供免费午餐,组织员工旅游、度假、疗养、包办员工服装、时令消费品等;为员工缴社会保险、免费医疗等(但这些项目常有一定的限额);为员工提供教育、培训,为员工提供住所等。对于纳税人来说,这只是改变了收人的形式,自己能够享受到的收入效用并没有减少,但却相应地减少了所承担的税收负担,享受到比原来更多的收入效用。

2.劳务报酬所得的筹划。

我国关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但是对于一次性收人偏高的的情况实行加成征收,实际上也就等于是三级的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有自己的特点,下面针对其特点,进行纳税筹划的分析。

(1)次数筹划法。与工资薪金所得不同,劳务报酬所得征税是以次数为标准的,所以次数的确定对于交纳多少所得税款至关重要。这也是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税进行筹划时首先考虑的一个因素。劳务报酬是以次数为标准的,每次都要扣除一定的费用,在一个月内劳务报酬支付的次数越多,扣除的费用也就越多,其应交纳的税款就越少。所以,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时,合理安排纳税时间内每月收取劳务报酬的数量,可以多次扣除法定的费用,减少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避免适用较高的税率,使自己的净收益增加。

(2)费用抵减法。即通过减少名义劳务报酬所得的形式来筹划,将本应由纳税人负担的费用改由业主承担,以达到减少名义劳务报酬的目的。

3.稿酬所得的筹划。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 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记征个人所得税。若作品是数人合作完成的,那么个人所得税根据每个人得到的稿酬分别扣除费用计征,经过筹划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纳税人应尽可能避免一次性取得大额收入,在合法的前提下,将所得均衡分摊或分解,增加扣除次数,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在实行累进税率时,还可以避免档次爬升现象的出现。

4.个体工商户的纳税筹划

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减去发生的成本、费用。因此,合理扩大成本费用开支,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体工商户进行税务筹划的主要方法。个体工商户利用扩大费用列支节税的方法主要有:尽可能地把一些收

入转换成费用开支,如水电费、电话费等,在税前列支;使用自己的房产经营,可以采用收取租金的方法扩大经营费用支出:同时自己的房产维修保养费用也可列入经营费用支出这样就扩大了经营费用支出。

5.其他所得的纳税筹划。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筹划可以利用税收上的优惠进行筹划,将个人的存款以教育基金或者其他免税基金的形式存人金融机构,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并且能够很好的安排子女的教育和家庭的生活费用。财产租赁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纳税筹划与稿酬相似,也是利用了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可以抵扣800元费用的筹划思路,这种筹划方式比抵扣20%的标准要节税许多。财产转让所得应充分利用免税项目.比如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均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至于偶然所得的纳税筹划,因为税率是一定的,所以可以利用捐赠扣除一部分金额.减少纳税基数,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四、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纳税筹划应该在合法的范围内。纳税筹划是在对政府税法体系进行认真比较分析后所做出的纳税最优化选择。它从形式到内容都是合法的,体现了国家税收政策的意图,是税法和税收政策予以保护的。

2.纳税筹划应该具有超前性。纳税义务的滞后性决定了企业可对自身应纳税经济行为进行预见性安排,利用税收优惠的规定、纳税时间的掌握、申报方式的配合及收入和支出控制等途径,比较不同经济行为下的税负轻重,做出相应选择。

3.纳税筹划应体现综合效益。纳税筹划着眼于纳税人税后收益的长期稳定增长,而不能仅着眼于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其次,纳税筹划也有成本,筹划的结果应是综合收益最高。另外,纳税支出最小化的方案不一定等于资本收益最大化方案。所以,企业在进行投资、经营决策时,除了考虑纳税因素外,还必须考虑其他多种因素,趋利避害,综合决策,以达到总体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4.纳税筹划应注意时效性。我国处在经济发展较快的时期,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将会发生较大变动,这就使得纳税筹划必须立足现实,准确把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发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更新自己的筹划方案,以获取有利的筹划时机和更大的经济利益。

第2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合理避税

个人所得税纳税制度是解决我国贫富差距的一种措施,能够有效的解决社会中一些资源矛盾,优化资源的分配,使社会在平等的氛围中良好的发展,因此,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行为是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种工具。同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制度能够保证社会经济的安全发展过程,保持国家或者地区的经济稳定,所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制度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如何筹划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体制,提高其调节个人收入的能力,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发展,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之一。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首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能够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纳税筹划是一种科学合理的理财方式,同时,又是结合国家法律法规所采取的可操作性的方案,因此,这对纳税人来讲是很重视的,从侧向刺激纳税人学习一些理财方式和方法,合理的采取避税方式,而且,能够强化纳税人对于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认知,提升其税务法律意识,进而,减少了偷税漏税的现象。其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过程,能够减轻纳税人的纳税负担,通过多种纳税方案的对比过程,选择对纳税人影响最小的一种方案,从而,减少了纳税人资金的流出,增加了纳税人的可支配资金,利于纳税人个人经济的规划,在税法规范的前提下,纳税人选择不同的方案带来的税负轻重是不同的。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首先,要充分的考虑应纳税额的因素。也就是要考虑应纳税额的影响因素,通过合理的方式和方法,极大的减小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通过采取一定的规划过程和计划安排,实现对所得额与税率的控制,这样才能够保证纳税人利益的最大化。其次,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还要考虑到纳税人的身份情况,也就是其居住情况,纳税人的居住情况无非就是两种,一是居民,二是非居民,这就导致纳税过程中出现了两种纳税人,一是居民纳税人,二是非居民纳税人,对于居民纳税人而言,其纳税范围是无限的,包含境内和境外所得纳税,然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范围是有限的,只是包含境内所得纳税,所以,这种不同的准则,给纳税筹划过程带来了很多筹划的空间。另外,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过程,一定要考虑国家和区域的政策和法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考虑相关的优惠政策,因为,国际为了促进税收制度的有效进行,往往都会在税收制度中掺杂一些优惠条款,所以,在个人所得税的筹划过程中一定要充分考虑到这些优惠条款,合理运用会极大的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纳税筹划存在偏差以及侥幸心理。在我国很多企业和个人对于纳税筹划理念的理念不是很了解,这就导致,很多企业和个人,认为纳税筹划就是一种采取一些手段和方案进行偷税和避税的行为,这种对于纳税筹划理念的理解是错误的。可是,由于长期的理论认识不足,导致很多人或者企业都会通过一些非法的首选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案和方法,导致其成为偷税、漏税的典型,进而,使其违反了国家法律,造成了多方面的损失。

(二)纳税筹划自身就存在一定风险。目前,对于纳税人而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最主要的职能就是减少纳税人的负担,这就导致,在个人以及相关机构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往往只是考虑到怎样进行节约赋税,对于纳税筹划方案选择的风险根本不给予考虑,然而,从实际的筹划过程中,纳税筹划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首先,纳税人或者相关纳税筹划机构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都会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所以,导致采取的方案不一定就是正确的筹划方式,对负债人造成一定的风险,其次,征税方与纳税方对于纳税筹划的理解也会产生一些偏差。

(三)纳税筹划政策不完善。现如今,我国的税收政策还不够完善,因为,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过程,只是以个人收入的高低进行的,没有考虑到其他的因素,如住房、医疗以及赡养等,所以,这就导致很多的低收入家庭要负担很高的赋税。还有,由于我国税法的规定模糊,对于一些转移财产、隐瞒收入、以财产代替收入的个人无法进行管制,进而,很多情况中纳税筹划根本无法真正的意义。

(四)纳税筹划对象错位。对于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理应是拥有社会财富最多的一部分人,但是,实际上我国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要来源是中层的工薪阶级,对于应该是纳税主力的私营老板、歌星、影星等却其纳税总额之占总体的5%,这在一定程度上使纳税过程出现严重的不公平。相关的税务监管机构的工作时效性不足,致使社会中大量出现隐性收入,还有税务执法人员的专业性不足,导致整个监管过程失去实际效应。

四、提升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水平的建议和对策

(一)正确的理解纳税筹划含义。强化税务知识的普及过程,使个人以及有关部门正确的理解纳税筹划含义,使纳税筹划过程达到预期的效应,纳税筹划是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以及规章下,自行或者在有关部门机构的帮下,设计或者规划一个节税的操作方案,进而,减轻个人以及机构的税务负担,提升自身的经济效益,整个避税和减税过程都要合乎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这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真实含义。也是我们制定纳税筹划方案,所必须遵循的一种原则,只有大量的对纳税人普及纳税筹划理论知识,才能够实现对纳税筹划含义的真正理解。

(二)合理规避风险。要想规避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中的风险,首先,必须要强化个人以及纳税筹划机构的专业技能,合理的采取针对性的筹划方案,实现纳税筹划的合理性,其次,统一征税方与纳税筹划方对于纳税筹划的理解,建立相应的权威机构,对一些矛盾问题,给予一定的调节和规范,从而减少两者在纳税筹划中理解的偏差。

(三)加快建立完善的纳税筹划法律政策。对于目前纳税筹划失衡的现象,国家有部门一定要加快对于纳税筹划法律政策的建立过程,首先,要对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制定有效的措施,从而,实现对于个人投资者的征税行为。其次,是要加快建立重点纳税人的档案系统,对于真正高收入的人群进行专项的监管,实现征税的公平性,另外,还要加强税务监管部门的管理和建设过程,实现对于一些潜在收入的检查力度,彻底的扫除社会中隐性收入的现象,再者,就是完善税法的规章制度,明确处罚行为,增加转移财产、隐瞒收入、以财产代替收入行为的管理办法以及处罚形式。

(四)促进纳税筹划管理人才的培养。我国要想彻底快速的转变纳税筹划对象,就必须要促进纳税筹划管理人才的培养,因为,纳税筹划过程是受到很多的因素的影响的,所以,很难进行角色的转变,这就要求纳税筹划人员一定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以及相关的应变能力,进而,从科学的管理中实现纳税筹划的公平合理,于此同时,提高一些真正高收入人群的税率,实现相对的公平。

结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是减小纳税人负担的一种措施,是国家财政部门收入的促进剂,同时,也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手段,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制度的改革已经拉开了帷幕,我们必须以这次税制改革为契机,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适合市场经济需要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体系,真正发挥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第3篇

这里我们系统地介绍了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利用附加减除费用、利用分次申报费用、利用境外扣除费用、利用捐赠抵减、利用账面调整、利用资产处理、利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等八种避税筹划法的案例。个人所得税直接涉及到个人自身利益,个人避税的主观愿望必将十分强烈。这里正是符合个人的这一需要,为纳税人提供了许多参考。同时,科学的例证也能有效地避免逃税行为的发生。

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的避税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两种。居民纳税义务人就其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明显,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将会承担较轻的税负。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里,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的,简称"90天规则",将不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牢牢把握这个尺度就会避免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而仅就其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利用附加减除费用的避税筹划案例

应纳税额=9200×20%-375=1465元

应纳税额=6000×20%-375=825元

1465-825=640元

后者比前者节税640元。

利用分次申报纳税的避税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项所得,都是明确应谅按次计算征税的。由于扣除费用依据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标准,从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利益的角度看,准确划分"次",变得十分重要。

对于只有一次性收入的劳务报酬,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例如,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设计装横,完成后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缴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例。某人在一段时期内为某单位提供相同的劳务服务,该单位或一季,或半年,或一年一次付给该人劳务报酬。这样取得的劳务报酬,虽然是一次取得,但不能按一次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设该单位年底一次付给该人一年的咨询服务费6万元。如果该人按一次申报纳税的话,其应纳税所得额如下:应纳税所得额=60000-60000×20%=48000元

属于劳务报酬一次收入畸高,应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其应纳税额如下:应纳税额=48000×20%×1+50%=14400元

如果该人以每个月的平均收入5000元分别申报纳税的话,其每月应纳税额和全年应纳税额如下:每月应纳税额=5000-5000×20%×20%=800元

全年应纳税额=800×12=9600元

14400-9600=4800元

这样,该人按月纳税可避税4800元。

利用扣除境外所得的避税筹划案例

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走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如何准确、有效地计算准予扣除的税额?请看以下案例:例:某中国纳税人,在B国取得应税收入。其中:在B国某公司任职取得工资收入60000元,另又提供一项专有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工资收入30000元,上述两项收入,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

全年应纳税额=75×12=900元

抵减限额=900+4800=5700元

根据计算结果,该纳税人应缴纳5700元的个人所得税。由于该人已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低于抵减限额,可以全部抵扣,在中国只需缴纳差额部分500元5700-5200即可。如果该人在B国已缴纳5900元个人所得税,超出抵减限额200元,则在中国不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超出的200元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的B国减除限额的余额中补减。

利用捐赠抵减的避税筹划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规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实际捐赠2000元,可以在计税时,从其应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

利用账面调整的避税筹划案例

不同行业的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都可以把纳税人的账面利润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起点,通过计算,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一致而造成的差额,将账面利润调成应纳税所得额。在调整时,有些企业纳税人由于不懂调整公式和方法,任凭征管人员调整,更谈不上利用调整机会为企业避税服务。这里就是通过举例,让避税者掌握如何调整,并通过调整的机会为企业避税服务。

1.审计营业收入账户,发现该年取得国债利息为1万元。从国内企业取得投资分回已税利润9万元,按税法《细则》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分回已税利润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调整。

2.审计营业外支出账户,发现该年支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2万元。

3.审查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发现,企业某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短于规定年限,经计算本年多提折旧8万元。

4.企业基本建设工程领用企业商品产品没有作为收入处理,经计算该部分利润额为5万元。

根据上面审计结果,该企业所得调整额为:调减额=l+9=lO万元

调增额=2+8+5=15万元

第二,计算弥补亏损额。

1994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55-2=53万元

第三,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汇算所得税。

1994年应纳税所得税额=200+15-10-53×33%=50.16万元

第4篇

利用捐赠进行税前抵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另外有27 项可以全额扣除,并不受30%扣除额的限制,包括: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中国福利会等。

案例:张某2009年12 月取得工资收入4000元,决定将其中1000 元捐给社会公益事业。他可以选择直接捐赠给贫困失学儿童、或捐赠给“希望工程”、或捐赠给中国福利会。

⒈如果直接捐赠给失学儿童,不得在税前扣除。应纳税额=(4000- 2000)×15%- 125=175元。

⒉对“希望工程”的捐赠,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扣除。工资薪金可扣除限额=(4000- 2000)×30%=600元,小于实际捐赠额1000元,应按600元扣除。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000- 2000- 600)×10%- 25=115元。

⒊捐赠给中国福利会,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当月应纳所得税税额=(4000-2000-1000)×10%-25=75元。

可见,通过红十字会等27 种不受30%数额限制的机构,实现全额扣除为最佳方案。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必须符合法规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如四川汶川大地震捐款就要符合《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规定,地震“特殊党费”要按照国税发[2008]60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劳务报酬纳税筹划

我国关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实行三级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以次数为标准,支付的次数越多,扣除的费用也就越多。因此,如属于同一项目但连续取得几次收入的,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也可通过将部分报酬转作费用,将本应由纳税人负担的费用改由业主承担,从而降低劳务报酬总额。

第5篇

Abstract: The collection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receives much concern from the whole society. Based on the current 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 the paper illustrates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planning by two typical cases, hoping to make people understand and comply with duty to pay taxes, and safeguard individual rights by using reasonable planning.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Key words: individual income tax;pay tax;planning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3-0128-01

0 引言

我国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获得应税所得,必须缴纳个所得税,这意味着,获得非应税所得,就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引出税收筹划的概念。

1 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1.1 充分考虑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应纳税额和税率。因此,要降低税负,无非是运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

1.2 充分利用不同纳税人的不同纳税义务的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热的纳税义务是无限的,就其境内外所得纳税,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有限的,只就其境内所得纳税。因此纳税人身份的不同界定,也为居民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

1.3 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优惠政策。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在税种设计时,一般都有税收优惠条款,个人所得税也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条款,如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个人技术转让与技术参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等。这也成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突破口。

2 经典案例分析

2.1 收入发放方式的筹划

【例】张某是某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经营部经理,也是公司的股东、业务骨干,公司计划对其给予50万元的年收入,那么这50万怎样发放才能节税呢?

分析:有五种发放方案:

方案一:以奖金的形式发放。月工资1600元,年终奖4984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600+498400-2000)×45%-15375=208725(元)

方案二:实行年薪制,年薪50万元(不包括其他福利)。

根据实行年薪制的有关规定,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00000÷12-2000)×30%-3375】×12≈103740(元)

方案三:做股息、红利分配。将这498400做股息、红利的形式发放。

应纳个人所得税=498400×20%=99680(元)

方案四:月工资为3万元,年工资为36万元(社会平均工资为年2万元),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分别为1.2万元(即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20%)、2.16万元、1.8万元、0.216万元,年终奖金8.624万元。

根据工资福利有关税收规定,经营者个人每月应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分别为工资总额的5%、2%,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分别为按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8%、0.5%缴纳,此四项可以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0000-1500-600-4800-300-2000)×25%-1375】×12+86240×40%-10375=70021(元)

如果对上述四种激励方式的经营者应纳的所得税做一个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上述四种激励方式中以奖励福利最优。

2.2 企业发放奖金的筹划

【例】某企业为每个员工发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5700元,5700÷12<500,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还原成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5700÷(1-5%)=6000,6000÷12=500,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仍为0,应纳税额为6000×5%=300(元)。

分析:根据国税函【2005】715号文件规定,企业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假设该企业实行的是效益工资、薪金制,根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1994】9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准予扣除。”则发放不含税奖金只能税前扣除5700元,而发放含税奖金却可以扣除6000元,税前利润相差300元/人。假设其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多纳企业所得税300×25%=75元/人。如果该企业员工为100人,则企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7500元。

以上假设条件不变,再考虑一下还原为含税奖金收入过程中出现适用税率变化的情况。设该企业为每个员工发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5757元,5757÷12<500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还原成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5757÷(1-5%)=6060(元),500﹤(6060÷12)﹤2000,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应纳税额为6060×10%-25=581(元)。

如果企业发放含税奖金6338元(5757+581),则应纳个人所得税6338×10%-25=608.8,员工税后收益为6338-608.8=5729.2,低于5757元。

是不是可以由此推断:在还原为含税奖金过程中出现适用税率变化的情况下,发放不含税奖金划算呢?其实不然,企业还多缴企业所得税608.8×25%=152.2元/人。如果企业发放含税奖金6490.2元(5757+581+152.2),则应纳个人所得税6490.2×10%-25=624,员工税后收益为6490.2-624=5866.2﹥5757,仍是发放含税奖金划算。

这里只是比较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含税与否两种方式的区别。实际上,在接近税率临界点时,企业的筹划通常为避开高税率。如上例,企业可以发放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6000元,另外490.2元作为月奖发放,可以大大减轻税负,使员工获取更多税后收入。

总而言之,发放奖金以含税奖金为好。企业发放不含税奖金,为员工支付个人所得税,不仅不利于培养员工的纳税意识,税后收益也不划算。为了做好个人所得税收筹划,我们必须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与缴纳有充分的了解和把握,才能运用法律和优惠政策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刘佐著.最新个人所得税知识问答.企业管理出版社,2008年版.

第6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工资薪金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5209

1筹划的必要性

据统计,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5%来自工薪收入阶层,工薪收入阶层承担了大部分个人所得税负担。虽然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不断提高,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达到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对于高薪族,每月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经越来越高,有些情况可在合法前提下通过税收筹划节税。

2筹划方式

21降低名义工资

211以福利替代工资

公司为职工提供福利设施,可以降低职员的名义工资、增加他们的实际收入和幸福感。筹划办法有:在夏季发放防暑降温饮料,冬季发放取暖补贴;除此以外,还有独生子女费、托儿费、教育补贴费;为职工建设游泳馆、图书馆等;为职工配备笔记本电脑、传真机等办公设备。

第一,交通补贴筹划:适用于因业务要求需经常外出以及住所离单位很远的职工。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将公司车辆提供给其使用。

第二,通信补贴筹划:适用于因工作要求需经常用电话洽谈业务的职工。公司可购买以公司为户主的通信设备。

第三,住房补贴筹划:公司可帮助租房居住的员工在公寓整体租赁作为宿舍。案例:小王月工资8000元。在外租房支出1000元/月,通勤车费200元/月。

筹划前:小王每月应交税(8000-3500)×10%-105=345元

实际收入=8000-1000-200-345=6455元

筹划后:公司提供职工宿舍、班车,将这部分花费直接从其工资中扣除,使工资减少到6800元(8000-1000-200)

则应纳税(6800-3500)×10%-105=225元

与未筹划时相比每月节约345-225=120元。

212以发票报销相关费用

对于尚无条件为职工提供上述福利设施的企业,可让职工将相关发票分类(交通费、餐饮费、通信费等)收集整理后到财务处报销。注意不同地税局规定的可报销额度不同,应结合当地税务局规定筹划。

案例:某公司员工去外地出差,该月工资5200元,其中办公通信补贴200元。

筹划前:该员工应纳税(5200-3500)×10%-105=65元

筹划后:该员工收集出差时的办公通信发票,向公司申请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进行报销,而不是做到工资表中通薪金一同发放。

则应纳税(5000-3500)×3%=45元,比较筹划前节约20元。

213充分利用税前扣除

“五险一金”可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税前扣除,因此可提高U存金额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较高的职工可据实合理安排月薪及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比例。

案例:某公司营销职工月薪7000元

筹划前:应纳税(7000-3500)×10%-105=245元

筹划后: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2000元,其中个人支付1000元

此时应纳税(7000-1000-3500)×10%-105=145元,节税100元。

22均衡工资

在工资不均衡的行业,若不对工资进行筹划,会使工资高的月份适用高税率,工资低的月份费用扣除限额被浪费。筹划办法:均衡月收入,充分利用扣除标准和低税率。

案例:由于行业性质,某羽绒服厂家营销人员小张在每年10月到来年2月可获得提成4000元/月;除了这几个月之外,只取得基本工资4000元。

筹划前:小张10月到来年2月每月应纳税4000+4000-3500)×10%-105=345元

除上述月份外每月应纳税(4000-3500)×3%=15元

小张一年共纳税345×5+15×7=1830元。

筹划后:将5个月的提成均分到每月工资中,使每月提成为20000/12=166667元

则应纳税(4000+166667-3500)×10%-105=11167元

一年共纳税11167×12=134004元,相比筹划前共节约48996元。

23工资与劳务报酬进行应税项目转化/合并/拆分

231税基较小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低,可将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案例:某公司职工的工资2500元/月,同时兼职,收入6000元/月。

筹划前,该职工收入小于3500元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6000×(1-20%)×20%=960元

筹划后: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两项收入合并纳税

应纳税额=(2500+6000-3500)×20%-555=445元

一年共节税(960-445)×12=6180元

232税基较大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较高税率,可将其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案例:某公司职工每月取得工资50000元。

筹划前:应纳税额=(50000-3500)×30%-2755=11195元

筹划后:不签订劳动雇佣合同,按照劳务报酬税目纳税

应纳税额=50000×(1-20%)×30%-2000=10000元,比之前节约1195元。

24筹划全年一次性奖金

241均衡奖金,降低税率

全年一次性奖金作为单独所得一次性缴纳,税基大,适用税率高,筹划时可把这部分收入分摊至全年,与月薪合并纳税。

242避开无效区间

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根据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只要纳税额高一个档次,全额都要乘以对应的高一档的税率,其相当于采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这将导致税前多却税后少的倒挂现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的通知存在六个不合理区间(扣除合理费用后的所得额):(18000,1928333]、(54000,601875]、(108000,114600]、(420000,447500]、(660000,70653847]、(960000,1120000]。因此,在筹划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应避开这些税收盲区。筹划方法:将奖金拆分至临近点,其余部分并入工资交税。

案例:小李12月获得年终奖金18500元,月工资5000元。

筹划前:奖金纳税18500×10%-105=1745元

工资纳税(5000-3500)×3%=45元

本月共纳1745+45=1790元税费。

筹划后:⒔苯鸩鸱郑其中18000元作为年终奖,500元作为全勤奖(或其他奖项)并入工资共同计税

18000元年终奖纳税18000×3%=540元

工资部分纳税(5000+500-3500)×10%-105=95元

共纳税540+95=635元,相比筹划前节约1290-635=655元。

参考文献:

[1]高国超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商业会计,2016(1):97-98

[2]张晓涛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与实践[J].中国农业会计,2016(1):13-15

[3]赵梅雅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与分析[J].中国农业会计,2016(2):22-24

[4]张智星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筹划案例浅析[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2):55-56

[5]姜静,侯尚法薪酬类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浅析[J].商业会计,2016(4):52-53

[6]刘静凤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J].注册税务师,2016(1):49-51

[7]葛歆琦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方法[J].经营与管理,2016(5):69-71

[8]王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分析[J].低碳世界,2016(13):233-234

[9]赵晓林浅谈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J].财经界:学术版,2016(13):322-325

[10]蒲凌,钟伟萍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研究[J].财会通讯,2016(20):124-126

[11]李长春浅析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J].财经界:学术版,2016(18):326

第7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合理筹划 合法筹划 节税

一、税务筹划的背景和概念

从世界范围来看,税务筹划和对税务筹划的研究是从20世纪50年代末才真正开始的,而我国税务筹划起步更晚,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税制改革,并逐步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企业承担尽可能低的税收负担而使用的方法。税务筹划的主要方法有:不予扣税方法、减免税方法、税率差异方法、分割方法、扣除方法、抵免方法、延期纳税方法和退税方法。在对具体税务情况进行分析时,常常是一种或几种方法结合使用。税务筹划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利用,符合税法的立法精神,其行为不仅在形式上合法,在实质上也顺应了政府的立法意图,具有一定的经济综合性和法律时效性;同时,税务筹划是在企业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之前,对将可能面临的税收待遇所做的一种策划与安排,也具有一定的事前筹划性。

二、税务筹划的意义

(一)税务筹划有助于纳税人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

纳税人通过税务筹划一方面可以减少现金流出,从而达到在现金流入不变的前提下增加净流量;另一方面,可以延迟现金流出时间,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获得一笔没有成本的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帮助纳税人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

(二)有利于减少企业自身的税务风险,强化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

税务筹划的存在和发展为纳税人节约税收开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这在客观上减少了企业税收违法的可能性,使其远离税收违法行为。

(三)有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尤其是财务会计的管理水平

税务筹划需要较强的财务会计水平和精通现行的税收法规,这就促进企业重视这方面的培养,达到财务合规、税务合法,依法纳税、诚信纳税。

(四)有利于完善税制,增加国家税收

税务筹划有利于企业降低税务成本,也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有机结合,从而增加国家税收。

三、税务筹划的分析

现阶段物探院涉及的税种主要有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将来可能还会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税附加等。本文就目前我院涉及的主要税种个人所得税进行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筹划的理论分析

1.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1)免税政策的应用

例如:若职工年收入扣除保险和公积金(下面职工年收不做说明均为扣除保险和公积金)在42000元以下(含42000元),那么月收入就不超过3500元,根据2011年9月新税法规定:职工月收入没有超过3500元,则可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因此无论是在发月工资还是年终奖金,一定要考虑免税政策的应用达到零税负。

(2)尽量采用低税率,并用足低税率

例如:职工年收入在42000-78000元之间(含78000元),该区间的上限78000元分配可为:年终奖金18000元和月收入5000元,年终奖金和月收入个税税率都为3%,速算扣除数为零。因此收入在该区间只要税率控制在3%,税负为最轻。

通过上面几个例子可以看出,在职工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工资奖金分配的不同对税负比例有很大的影响,第一种情况税负最轻,因为此种情况尽量采用低税率,并用足低税率。

因此,对工资薪金的税务筹划是很有必要的。同时通过用(78000-114000)区间的上述四种情况的分析,还可以推广到本区间的任意数及以下区间:(150000-204000)、(258000-570000)、(882000-1122000)、(1362000-1662000)、1962000元以上,都可以用第一种情况的原理:保证年终奖金18000元(年终奖金用足低月收入一档税率),倒挤出月平均收入。得出一个结论:无论月收入适用税率低于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的税率,还是月收入适用的税率高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都可以考虑调整月奖金使得调整后的全年一次奖金适用的税率比月收入适用的税率低一档, 并且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尽量用足低一档税率适用的金额。

剩下的其他区间(114000-150000)、(204000-258000)、(570000-882000)、(1122000-1362000)、(1662000-1962000),是年终奖金和月收入可适用同一档税率,应尽量保证用满同档月收入极限,倒算出年终奖金数额,此时税负最轻。以上分析可归纳为表2:(以下区间含上限不含下限)

2.对全年一次性奖金应避开税收无效纳税区间

什么是税收无效纳税区间?所谓税收无效纳税区间是指在对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有一个临界点,年终奖金的发放数超过这个临界点则年终奖金和税后收入则成反向变化,即存在年终奖金的增加和个人税后收入反而降低的现象。直到增加到某一点时,税后收入才能增加,这个只增加奖金而不增加收入的区间就是税收无效纳税区间。

例如:职工全年一次奖金18000元,(若该职工月收入超3500元,)那么他应交的个税为18000*3%=540元,职工实际收入为18000-540=17460元。若此时只要职工全年奖金增加1元钱,那么他应交的个税为18001*10%-105=1695.1元,职工实际收入为18000-1695.10=16305.90元,比发18000元的税后收入还少了17460-16305.9=1154.10元。那么这个税收无效纳税区间多少呢?x-(x*10%-105)=17460解得:x=19283.33也就是职工全年一次奖金一直增加到19283.33元,职工的实际收入才与全年一次奖金18000元相等,年终奖金增加的1283.33元都交了税了,职工收入1分钱没增加。那么年终奖(18000-19283.33)这个区间就为无效纳税区,以此类推,象这样的无效纳税区还有(54000-60187.50)、(108000-114600),(420000-447500)三个区间,所以在筹划下年的工资分配时,应避开无效纳税区。

(二)个人所得税筹划在本企业的分析

物探研究院2011年职工构成情况是,副处级2人,科级17人,高级职称9人,中级职称16人,初级职称39人。现每个档次选一人进行分析,他们2011年收入情况如表3:(由于2011年9月1日之前的税率与2011年9月1日之后的税率不同,为了具有可比性,故把2011年9月份之前的个税换算成按2011年9月份之后的税率计算。)

通过对以上数据的分析,年终奖金的发放虽然避开了无效纳税,但全年总收入在月收入和年终奖金之间的分配还是没有合理的筹划,根据各区间月收入和年终奖金分配表将各级别职工的收入筹划为表4:

2011年物探院职工83人,个人所得税通过税务筹划可节税182327.35元,节税率有的最高达到72.78%,这是个很可观的数字。

四、结束语

税务筹划已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编的《2010年税务实务》

[2]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编的《2010年税法Ⅱ》

第8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个人所得税;节税

1税收筹划的含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提高,税收筹划在企业和个人间逐渐被我们所熟知。而对于税务筹划的定义,国内外均有研究,但却不尽相同。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所编写的《国际税收辞典》提出:“税务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达到缴纳最低的税收。”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在其《经济学》中指出:“比逃税更加重要的是合法地规避税赋,原因在于议会制定的法规中有许多‘漏洞’,听任大量的收入不上税或以较低的税率上税。我国盖地认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规避涉税风险,控制和减轻税负,以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谋划、对策与安排。”

2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至今,越来越多的纳税人认识到可以采用税收筹划的方式来为自己减轻税务的负担,使自己的实际收入尽量的多。因此,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也就有了其运作的必要性。第一,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有利于税收知识的传播,有助于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提高。作为我国的公民或多或少都会与税收发生联系,可能我们最为熟知的是增值税,增值税是企业所缴纳的税种,对于我们公民个人,个人所得税与我们关系最为密切。为了减轻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税负,提高个人的实际收入,纳税人会不断研究税收政策方面的“漏洞”,由此,通过不断的学习可以提高纳税人对税收知识的了解和提高纳税意识。第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可以帮助纳税人实现收入的最大化,节约和减轻税负。税收筹划可以在同样的情况下,提出多个纳税方案,纳税人可以通过比较选择税负较低的方案,有利于保证纳税人个人的实际利益,同时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这样提高了职工的实际收入,有助于纳税人在工作方面的积极性和保证纳税人的顺利发展,避免了缴纳多余的税。第三,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可以帮助国家不断完善和规范个人所得税税收的法规和相关的政策。税收筹划主要是针对税收政策方面的漏洞提出更优的方案,这样从表面上看是有利于纳税人减少缴纳税额,但同时也是对税收政策法律的一种反馈,国家可以通过收集和分析纳税人的税收筹划反馈信息,不断规范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法,同时改进与此相关的税收法律政策。

3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我国现在所实行的个人所得税规定个人的11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同的计税方法和不同的税率,并且基于不同的原因和目标,设置了较多的税收优惠。这就使得纳税人在税收筹划方面有了潜在的活动空间。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思路和方法,已有的文献已经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和总结,在此仅列举几种主要的筹划思路。第一,通过有效利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来实施税收筹划。税收优惠是通过减轻特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达到鼓励或支持纳税人的政策目的。就捐赠项目而言,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首次,通过一定的机构捐赠和直接捐赠是有明显的区别,直接捐赠是没有30%的扣除标准的,所以在捐赠纳税中一定要选择规定的机构进行捐赠;其次,如果捐赠的数额超过了捐赠的扣除限额,此时应该找到捐赠的临界点,选择分次捐赠,这样能够有效的达到节税效果;最后,纳税人如果有多个项目的收入来源,例如有工资、劳务报酬、中奖和稿酬所得,这四个项目的税率是不同的,税率分别为3%、30%、20%、14%,这时的捐赠额应该在各应税项目间进行分配,纳税人应优先将捐赠额分配在适用高税率纳税的项目上,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减轻纳税义务。第二,同样的收入额按照不同额所得类别缴纳的税额是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之间有的可以互相转化,纳税人可以利用不同应税项目的转化来恰当地进行税收筹划。全年一次性奖金是一个典型的案例。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应先将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使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通过这个规定,可以计算出各个区间的临界值,运用临界值可以选择分次发放奖金。通过计算表明,除一次性发放全年奖金外,同样多的奖金随着发放次数的增加,纳税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会逐渐减少,从而达到税收节约的目的。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筹划,提供劳务的纳税人可以考虑,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改由对方承担,同时适当降低自己的报酬,这样能够有效地提高纳税人的净收入。税法同时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去一定费用后的余额为纳税所得额,针对“次”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尽量增加“次”来增加费用的扣除,单次收入使用的累进税率级次就会相应地降低,从而相应减轻纳税负担。第三,个人所得税法根据居住地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规定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纳税人身份转换来达到节约税收的目的。居民纳税人的纳税范围是境内境外所得均应纳税,而非居民纳税人只限于境内所得纳税,很明显可以看出非居民纳税人的税负较轻。因此,借助于纳税人身份的认定来减轻纳税义务,实现节税效果是可行的。第四,个人所得税都是采用比例税率,但其中也有些项目也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这使得税率分级导致的临界点的存在,每当突破临界点,税率就会相应地得到提高,税负必然同时也会增加。纳税人可以很好的把握临界点,将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地进行拆分,尽可能的靠近临界值,这样可以有效的起到节税作用。

4结论

合理运用税收筹划,有利于纳税人个人的实际收入,也有利于公司对职工的鼓励和奖励,实现个人和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同时,也必须保证国家的利益,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通过以上的阐述,可以得知税收筹划是门很有学问,很有深度的学科,需要纳税人不断的钻研,不断的学习税法法规,实时跟踪税法法规的最新动态,才能使自己在同样的劳动成果下获得最大的收益。当然,个税的税收筹划的精髓远远不止本文说阐述的这些内容,还有很多其他有效的方法。

[参考文献]

[1]韩明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技巧分析[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8(2).

[2]岳希明,徐静.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居民收入分配效应[J].经济学动态,2012(6).

第9篇

关键词:工资薪金 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

一、绪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职工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很多人看到工资条后,估计都会心疼缴了那么多税,少则能吃顿大餐,多则相当于一个月或数月房租了。从维护切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企业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那么如何使纳税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轻税负,获得最大收益就成了一个重要的研究内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也显得越来越重要。

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筹划,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获取税收利益。纳税筹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合法性、预期性、目的性的特征。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如果通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不仅会增加职工可支配收入,而且必将大大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加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对企业长远发展产生有利的促进作用。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减少企业的纳税支出

企业积极进行纳税筹划,对税收方案进行反复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可有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减少企业现金的流出,增加企业可支配资金。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减少偷税、漏税行为

纳税筹划为纳税人增加个人收入提供了合法的渠道,这在客观上减少了企业税收违法的可能性。虽然“钻”了国家的财税政策空子,但会促进纳税人自觉不自觉地学习钻研财税政策、法规,从而进一步激励纳税人提高政策水平,增强纳税意识,自觉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三、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办法

具体说来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缴足五险一金

每月缴纳的“五险一金”属于税前扣除项目,所以能多缴纳就多缴纳,这样税负就会降低。企业应充分利用国家的社保政策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最大基数标准为职工缴存“五险一金”,为职工建立一种长期保障。这样不仅能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水平,而且也能有效降低企业和职工的税负水平。

(二)均衡每月收入

各月工资最好不要大起大落,这样也容易增加自己的纳税负担。比如实施季度奖、半年奖、过节费等薪金,特别是有的公司会在年底发放数万元提成或者奖金,都会增加纳税负担。有两种方式可以“提高”员工净收入,一是企业做好工资与年终奖之间的调节,提高平时薪资而相应降低年终奖金。二是发放年薪的企业可以通过平时预发薪水,降低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的数额,从而提高员工净收入。

(三)慈善捐赠能免税

捐款不仅是善事,还能免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个人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未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给予税前扣除。计算公式为:税款=应纳税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工薪收入-法定扣除额-捐款(不超出捐款限额)。

比如张先生和王女士都获得了18001元的年终奖,基本工资均为3500元。张先生对本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进行了5元捐款并保留发票,其最终纳税额为17996x3%=539.88元,而王女士没有捐款,其最终纳税额为18001x10%-105=1695.1元。也就是说,纳税人张先生因为5元的捐款,其反而获益1695.1-539.88=1155.22元。公益捐款可谓“一举两得”,利己利人。如果你进行了慈善捐赠,别忘记是可以要求免税的。只要拿着相关捐赠收据,给公司财务部门,当月就能少缴税。

(四)投资理财巧避税

除了想方设法让工资少纳税,还可以通过投资的方式来合理避税。目前投资国债、人民币理财产品、投资开放式基金、信托产品、教育储蓄和分红类保险等6种理财产品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投资者选择这些理财产品将不同程度提高投资收益率。将这些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和同期银行存款做一个比较,以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为参照物(利率为2.25%,扣除20%的利息税后实为1.8%)

1、国债,几乎是没有任何风险的,一年期的国债收益率平均在2%左右。

2、各大银行推出的人民币理财产品也几乎是无风险的,以光大银行阳光理财B计划产品为例,该产品一年收益率在2.8%左右。

3、投资开放式基金也是一条途径,投资者所获得的股息、红利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统计显示2005年开放式基金平均收益率为2.5%,最高的甚至达到15%;

4、信托产品实际也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前市场上一年期的信托产品收益率达到5%左右;

5、教育储蓄免征利息税,这令它的实得利息收益要比其他同档次储种高两成以上。

6、各家保险公司不断推出的分红类保险目前也暂不纳税,平均下来收益率约为1.97%。

这些理财产品都具有不纳税优势,而其实际收益率上也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合理避税不是偷税漏税,只要选对了方法,就能让自己光明正大少缴税。

总之,积极发挥企业和职工个人纳税筹划的主动性,合理利用有效的方法,就一定可以让我们的腰包越来越鼓。

参考文献:

第10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策划,以期达到合理减少税收支出、获取税收利益的目的。企业发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包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及年终加薪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员工的工资薪金水平不断提高,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已经将工资薪金的个税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月,但工资薪金缴纳的个税仍然占我国个税总收入的最大比重。因此在依法纳税的基础上,正确地开展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保证企业和员工的合法利益具有现实的意义。

一、工资薪金纳税筹划的意义

(一)有利于激励员工

对于工资薪金,从个人的角度来看,员工并不关心个人税前工资的多少,也不关心自己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他们关心的是自己每月能从公司得到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只有这些实际可支配收入的增加才会对员工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如果通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增加员工可支配收入,必将大大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不断挖掘员工工作潜力,间接减少企业的人力资源投入成本,保持企业团队的相对稳定,激发员工工作热情。

(二)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增强纳税意识

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是在合法的基础上少缴或缓缴税款,通过各类税收筹划方案的可行性比较,选择税负较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增加企业可支配资金,增加员工可支配收入,因此,合理有效地个税纳税筹划是有利于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为提高纳税筹划的效果,纳税人也会自觉不自觉地钻研财税政策及相关税收法规,从而进一步激励纳税人提高纳税水平、增强纳税意识、自觉抵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对于员工来说,因涉及个人利益,员工也会主动地学习有关政策、法规,从而进一步激励员工自觉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增强纳税意识。

二、工资薪金纳税筹划思路

首先,制定合理避税计划。就是通过对现行税法的研究,对员工隔个人收入情况做出合理的预计,通过调整收入的支付时间和数量,支付方式变化,达到降低名义收入的目的,进而降低税率档次,以降低税负或免除税负。

其次,采取合理避税策略。个人所得税的合理纳税筹划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①提高员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②均衡各月工资收入水平;③增加扣除费用。

三、几种常见情况的工资薪金纳税筹划

(一)提高员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

税法规定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均作为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九级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要想降低个税的税负,就必须提高企业员工福利水平,降低个人名义收入额,间接增加员工收入。

1、为员工提供住房

由企业统一购买或者租赁住房,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而不是发放货币性住房补贴给员工个人,那么住房补贴这部分收入就不必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支出相同的情况下,减少了个人所得税的税金支出。

2、提供假期旅游津贴

即由企业支付旅游费用,然后降低员工薪金。根据国家规定员工可享受法定带薪休假。如果企业为员工报销休假旅游的费用,员工放弃取得这部分工资的权利,那么员工个税负担将下降但实际收入并未减少。对企业来说,并没有增加支出反而可以抵减企业所得税,一举两得。

3、提供员工福利

(1)开办员工食堂,为员工提供免费午餐,取代支付伙食补贴的办法。既减少了企业工资薪金的支出,减轻了员工的个税支出又提高了员工福利水平,增强了企业凝聚力。

(2)为员工提供车辆、手机等部分设施。企业为员工提供上下班交通工具,减少支付交通补贴;有条件的为员工购置手机,减少支付通信补贴。对员工来讲,个人名义收入减少,间接收入增加,减少了个税税负;对企业而言,替员工个人支付的这些支出,可以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既减轻了所得税税负又提高了员工福利水平。

(3)转售股票认购。企业将所持有的股票以较低价格转售给员工,员工在二级市场出售获取收益属资本利得,按现行税法规定无须纳税。

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的个人,其节税的主要方法是在保证消费水平提高的前提下,降低所得额,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对企业来讲,要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合理地选择员工收入支付方式,以帮助员工提高消费水平。一味地增加现金收入,从税收角度来考虑也并不完全可取。

(二)分摊工资发放

1、均衡各月工资收入

工资、薪金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越多,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就越高,从而纳税人收入的平均税率和实际有效税率都可能提高。所以,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除年终奖外,企业应尽量将工资薪金平均到每个月均衡发放,在累进税率下,可以降低适用税率,实现纳税最小化。

例如:李先生月工资收入3000元,每季度奖金收入6000元。

纳税筹划前:

未发放季度奖金月份应纳税额=(3000-2000)×10%-25=75元

发放季度奖金月份应纳税额=(3000+6000-2000)×20%-375=1025元

全年应纳税额=75×8个月+1025×4个月=600+4100=4700元

将每季度发放的奖金6000元平均调整至每月发放2000元,则纳税筹划后:

每月应纳税额=(3000+2000-2000)×15%-125=325元

全年应纳税额=325×12=3900元

综合以上案例,均衡发放各月工资奖金收入后可以节约税款4700-3900=800元

可见,如果奖金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将适用较高税率。这时,如果采取分摊筹划法,就可以节省不少税款。具体操作时,企业可以将奖金进行细化,拿出一些奖金按月发放,留一些奖金按季考核发放,最后再保留一部分奖金用于“拉差距”、“拉档次”在年终发放,这样,从总体上说税负就会获得减轻。

2、合理安排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

目前企业员工的收人主要包括两项:工资、补贴与奖金。工资和补贴每月发放,各月差别不大,集中发放的主要是奖金。根据国税发[2005] 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其雇员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仍作为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为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 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人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当全年一次性奖金或奖金余额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为对应应税纳所得额某档的最上限数据时,和当全年一次性奖金或奖金余额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为对应应纳税所得额正好是相邻上一档的最下限数据时,其应纳税所得额相差即全年一次性奖金最少相差0.12元时,其应纳税款可能会出现很大的差异,即可能会出现全年一次性奖金多0.12元的雇员实际得到的奖金反而比全年一次性奖金少0.12元的雇员得到的奖金还要少的现象。

例如:①张先生年终一次性奖金60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500(6000÷12)元,按照税率,500元的对应税率是5%,速算扣除数是0,得到6000元年终奖后应缴税300(6000×5%-0)元,税后收入为5700元。

②王先生年终奖为6000.12元,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1(6000.12÷12)元,按照税率,超过500元对应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25,得到6000.12元奖金后应缴税575.01(6000.12×10%-25)元,税后收入为5425.11元。

上例税前奖金增加0.12元,但税后收入却减少了274.89元。由以上可以反推出只有全年一次性奖金为6305.56元时,才和全年一次性奖金为6000元的税后所得一样为5700元。

按照工资薪金个税5%-45%的累进九档税率,从上例可以推断出每到个人所得税率进级区间均会出现这种情况,即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所得额总有一个区间的税后所得,比其税率低一档的最高税后所得要少,且奖金越多,税率越高,出现的最大差额值就越大。依此类推,纳税所得额在下列区间,雇员实际所得与全年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并不全部呈正比关系,全年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在区间两端税后所得一样,其余区间的奖金和税后所得虽成正比关系,但都低于区间两端数据。特别是对于区间前端最少额奖金的税后所得,区间其他奖金都会出现奖金多而税后所得少的现象。奖金或奖金余额税后所得异常区间如下:6000元~6305.56元,24000元~25294.12元,60000元~63437.5元,240000元~254666.67元,480000元~511428.57元,720000元~770769.23元,960000元~1033333.33元,1200000元~1300000.00元。

除以上区间数据,全年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与税后所得还是成正比关系,即奖金越多,其税后所得越多。为此企业在确定员工年终奖金标准时,应合理筹划,避开上述奖金所得名多实少的区间,以保证员工税后收入不减少。

3、增加扣除费用

目前,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除2000元扣除限额外,员工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也可扣除,即还可以再扣除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所以,在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规定计提比例内,尽量增大员工扣缴比例,增加扣除费用,也能起到减轻个税税负的作用。

综上所述,对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进行合理纳税筹划,无论对员工个人还是企业都是非常有利的。既能增加员工可支配收入,增加员工福利;又能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对国家来说,虽然暂时的税收减少了,但从长远看,企业得以发展壮大后,能为国家带来更多的税收收入。所以,纳税筹划对个人、企业、国家经济的发展都是有利的。

参考文献:

[1]《财务与会计》2008,(1)-(12)纳税&筹划.北京.中国财政杂志社

[2]李慧霞,《个人所得税筹划探讨》,财会通讯理财版,2007年第8期

[3]范小平,《谈纳税人实施税收筹划的途径和注意事项》,《商业会计》,2005年2月

[4]陈清,《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5期。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11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资

一、纳税筹划与个人所得税

所谓税收筹划指的是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筹划,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获取税收利益。税收筹划的内涵,实际上就是纳税人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通过对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的事前安排,实现减轻纳税义务目的的行为。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该税的主要特点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使其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收入所得划分为11类,实行分类征收;对纳税人不同所得项目,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税率形式;采用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

二、个人所得税筹划在工资收入方面应用的几种主要方法

1.合理分拆收入所得,均衡工资奖金发放

我国税法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有如下两个方面的规定:(1)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同时,由于个人所得税适用累进税率,而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速算扣除数只允许扣除一次,实际上相当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只有十二分之一适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其他部分都适用全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会出现税率临界点税负剧增的现象必然反映到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计算上。从而使纳税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于超过税率临界点时奖金数额,此时纳税人选择较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反而会有更高的税后收入。

2.灵活转换工薪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性质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我国个人工薪所得实行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实行20%的比例税率,但对劳务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可以加成征收,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相当于实行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对比这两种税率规定,可以发现相同数额的工薪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这时个税所承担的税负也就不同。因此,纳税人可以通过这种关系的处理来安排所得性质,使所获收入被定位于最有利的税收位置。

3.合理增加税收减免额

对于个人所得税来说,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都是可以在收入中抵免的。所以,如果企业合理增加员工每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就可以起到降低适用税率、节约税收支出的作用。例如,按照公积金有关文件规定,职工个人与其所在单位,应该依据员工月工资总额的同一比例,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每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乘以个人缴存率,单位每月缴存额等于该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存率,两笔资金全部存入个人账户,归职工个人所有。由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从工资总额中作税前扣除,免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尽可能高的标准缴付“三费一金”,从而增加纳税人的税收减免额,进而减少应纳税额。

4.灵活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法,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或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纳税人应合理地安排捐赠事宜,最大程度地享受税收扣除。该政策实际上就是给予纳税人将自己对外捐赠的一部分改为由税收来负担。该条款的立法宗旨很明确,就是要引导纳税人的捐赠方向,将其引入公益、救济性质,从而为社会和国家减轻负担。对于个人来说,则可以通过公益、救济性捐赠将一部分收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而达到抵免一部分税收的目的。

三、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案例分析――以工薪所得筹划为例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将个人的十一项所得作为课税对象,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等。这些项目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适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这就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潜在的空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在个税上对工薪所得按月征收,并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对于员工年底一次性取得的全年奖金、绩效工资,也规定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这种情况下,月收入的不均衡会使得在年所得相同的情况下,由于某些月份的工薪收入由于适用较高税率而使得员工整体上税负增加。

根据税收筹划的原理,针对这种情况原则上我们可以采用均衡分摊收入的方法来减轻这部分纳税人的税负。举个例子:罗某是一家公司的销售代表,每月工资4000元。年初,按照公司的奖金制度,罗某根据上年的销售业绩估算今年可能得到25000元奖金。请问如果罗某全年能够获得奖金25000元,罗某该如何为自己的收入进行筹划以降低税负?根据题意,我们有以下几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如果公司在年终一次性发放这笔奖金,按规定工资部分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4000-2000)×10%-2]×12=2100(元);奖金部分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25000×15%-125=3625(元),总体上罗某全年应纳个税为5725元(2100+3625)。方案二:如果公司分两个月两次发放这笔奖金,按规定罗某未取得奖金月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4000-2000)×10%-25]×(12-2)=1750(元);取得奖金月份应纳的个税税额=[(4000+25000/2-2000)×20%-375]×2=5050(元),综上罗某全年收入应缴纳的个税为6800元(1750+5050)。方案三:如果这笔奖金分为四个月四次发放,则未取得奖

金月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4000-2000)×10-25]%× (12-4)=1400(元);取得奖金月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4000+25000/4-2000)×20%-375]×4=5100(元),罗某全年共需缴纳为6500元(1400+5100)。显然,除一次性发放全年奖金外,同量的奖金随着发放次数的增加,罗某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会逐渐减少。因此,罗某应要求公司在年终时一次性发放其全年奖金,如果公司从其他方面考虑,无法满足罗某的要求,则罗某应与公司商议,尽量分月多次发放奖金。

因此,我们公司在发放工资奖金时应当为员工进行筹划,特别是当涉及的员工奖金数额较大时,如果采用年终一次发放法,就可能降低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增加员工的个人收益,为他们带来实惠。根据测算,对应于某个特定的预计全年总收入,有些“均衡月工资、年终奖金”最优发放方法为一个特定的数额,有些“均衡月工资、年终奖金”最优发放方法为一个特定的数额区间。相应地,我们把这两种最优发放方法定义为“最优发放额”、“最优发放区间”,具体总结如下表。

备注:“*”表示最优发放额,“**”表示最优发放区间,表格中区间的中括号“[]”表示包含边界数值,括号“()”

表示不包含边界数值。

综合上面的实例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具有多个方面的特点,个人所得税有很多细节的东西值得我们关注研究。例如上面的实例所讲的同样的年所得,因为工资发放的次数、时间、名目等的不同,所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会有所不同。所以,可以发现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对于个人工资收入具有很大的影响作用。

四、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对个人工资收入的影响作用

通过上述实例分析,可以发现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可以为员工个人达到充分的节税作用。正确认识个人所得税筹划对工资收入的影响作用对于员工个人的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以及我国税收经济的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

1.适当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可以有助于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征管法的不断完善客观上使得纳税人靠钻税法的漏洞和偷逃税款等手段减少税负的不正当途径被堵塞,税务相关行政和执法部门对社会上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严厉处罚也会促进纳税人逐渐认识到纳税筹划的重要性,从一定意义上讲,纳税筹划在给纳税人带来实惠和好处的同时也会促进纳税人为节约税收而不断了解学习税收相关法规的过程,这个过程从客观上来讲增强和提高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2.纳税筹划有助于促使个人理财水平的提高

当今社会当中,每个人的收入来源都有很多方面,不同的收入适合缴纳不同的税收和应用不同的税法条款,所以正确的纳税筹划有助于提高和促进个人理财水平的提高。纳税筹划是一种高智商的增值活动,为进行纳税筹划而起用高素质、高水平人才必然为社会经营管理更上一层楼。纳税筹划会促进员工个人最大限度地为节约税款而对财务工资制度、会计准则以及现行税法进行深入了解,从而从客观上提高员工个人的理财水平。

3.正确合法的纳税筹划方案有助于纳税人节约税收

目前,我国很多人员机构都是将纳税筹划的目的仅定位在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层面,因而一部分纳税人的心理是只要能少交税款,怎样做都行。其结果只会导致很多纳税筹划案例属于暗箱操作,其技能并不高明,其实质是偷漏逃税,因而经不起推敲和稽查。所以,通过正确合法的纳税筹划方案选择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者减少本期现金的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使纳税人一方面可以减少本该缴纳的税收,另一方面也可以不缴不该缴纳的税收,使个人最大限度地节约税收。

参考文献:

[1]黄凰、田靖宇.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09(1).

[2]黄菊.浅谈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经济研究,2009(7).

第12篇

1 研究现状

对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通常是利用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一些优惠政策和适当的方法进行筹划。如:①将部分工资、薪金福利化以降低税基,可以开通班车免费接送教师上下班,可以为教师提供丰富的图书资料,为教师提供就餐服务,为教师购买部分办公用品等,因为不属于实物分配,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②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较少应纳税所得额,单位为个人缴付的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免征个人所得税,③实行分摊方法,将部分的收入按照12个月进行平均分摊,避免某一月份的工资过高,适用较高税率的情况;④也可利用年终一次性奖金进行筹划,合理的避开所谓的无效区间,达到避税的目的。上述几种筹划的方法在应用过程中,出现不接地气的情况。如提高单位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三金”这一方法,由于会增加学校运营成本,导致不轻易被采用;如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筹划这一方法不是针对大多数教职工,只是针对收入稍高一些的教师个别采用,没有使大多数教师享受优惠;如提供一些免费服务这一方法,多数教师根本不认为这是对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只是认为这是一种福利。

常见的方法出现了不适用的情况,本文针对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思路提出一些新的看法。

2 具体方法

2.1 鼓励科研的手段

目前,高等学校比较重视教师的科研能力,但是针对教师的科研的奖励通常的做法是将奖金直接打入教师的工资账户,造成了在某一月份或年终时工资突然增高的现象,使计税工资增加,适用的税率上升。针对这种情况,学校可以通过配套科研经费的做法来避税,如某位教师联系了一项横向课题,学校需要奖励10%的科研奖金,若奖金在年终发放,增加了年终奖金的基数,适用的税率可能会提高等级,增加了教师的实际缴纳税额。如果学校将这笔奖金配套对应的科研经费,将科研经费打入横向课题指定账户,有这位老师报销处理费用。这样就避免了缴税的可能。另外,学校可以从个人绩效工资中拿出一部分,再给每个教师定下相应的科研任务,完成任务,报销相应费用。通过这种方法,既可以使教师的收入计税基础降低,也不减少教师的收入,同时也激励了教师的科研工作。

2.2 通过平均分摊的方式

大多数高校已经实行了两级管理的体制,将高校职工个人收入的支配权归属了二级学院。而学校通常的做法是将某种津贴统一实行平时发放70%,到年终再通过计算工作量发放剩余的30%或超额工作量部分,这种做法对年轻教师的收入是一种硬伤。通常会有两种情况出现:一种情况是,有的年轻教师平时的工资收入较低,税基较低,但是年轻教师的工作热情高,工作量大,年终的奖金会陡升,从而加大了他们的年终的个税税额,加重了这部分职工的税收负担。另一种情况是,一部分年轻教师工作量较少,平时发放了津贴的70%,使这部分教师平时的工资交了一部分税,但是到年终时,因为并未过多的超工作量,造成年终的绩效并不高,会使年终奖金不仅不缴税,有时反而会倒贴,这种情况的出现会使年轻教师失掉工作的热情。

下面举例说明:

第一种情况:假设某位教师月工资2800元,年预计绩效工资24000元,但到年终会有15000元的超额工作量。平时按照预计绩效工资的70%并入工资发放,30%的部分并入年终一次奖金进行年终结算收入。

计算如下:

月工资应纳税额:(2800+24000×70%/12-3500)×3%=21元

年工资应纳税额:21×12=252

年终一次奖金应纳税额:(24000×30%+15000)×10%-105=2115元

总缴个人所得税=252+2115=2367元

如果要月工资用足3%的税率的税基就可以达到筹划的目的。假设将预计绩效工资平均分摊到12个月预发,则:

月工资应纳税额:(2800+24000/12-3500)×3%=39元

年工资应纳税额:39×12=468元

年终一次奖金应纳税额:15000×3%=450元

总缴个人所得税=468+450=918元

可节税2367-918=1449元。

第二种情况:假设某位教师月工资4000元,年预计绩效工资36000元,平时按照预计绩效工资的70%并入工资发放,但到年终时因为工作量不够,没有剩余绩效工资和超额工作量。

计算如下:

月工资应纳税额:(3000+36000×70%/12-3500)×10%-105=55元

年工资应纳税额:55×12=660元

因为到年终时没有年终一次奖金,故不需缴税。如果将平时预发的部分降低,会使平时计税基数降低,也能达到避税的目的。

假设该教师已经预计当年的工作量不饱满,既可申请平时只预发50%,那么:

月工资应纳税额:(3000+36000×50%/12-3500)×3%=30元

年工资应纳税额:30×12=360元

未预发20%的部分作为年终奖,应交个人所得税=36000×20%×3%=216元

总共缴纳个人所得税 =360+216=576元

可节税 660-576=84元

2.3 错开集中发放津贴的高峰来避税

目前,高校教师除了本职工作之外,还会承担学校内其他方面的工作任务,比如兼职辅导员工作、为其他学院进行培训的工作,等等。这些工作发的津贴、补助和课时费等酬金,有时会集中在某个月份集中发放,导致教师某个单月发放的工资奖金过多,适用了较高税率。可以通过财务部门进行协调,对于个别老师单月工资突然增高而适用20%税率的情况给予提醒,是否能通过二级单位重新调整发放时间,增加发放的次数,从而降低当月工资的计税基础。

2.4 职能部门配合从管理角度进行避税

很多教师认为,工资奖金是财务部门发放的,那么对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应当由财务部门负责。实际上,在高校的日常管理中,教职工的工资及奖金的发放是由学校人事部门决定的,学校财务部门只是按照人事部门的要求拨付的,也就是说,财务部门无法决定收入分配及其标准,因此,不能单独完成纳税筹划工作[1]。而财务部门也会认为个税筹划不是自己的主要工作,为个别教师进行个税筹划,相应筹划成本也过高,所以,财务部门也不积极参与此项工作。

要想进行教师的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提高教师的纯收入,应该提高为教师合理谋利益的意识,由人事部门、财务部门、二级管理学院共同配合,在征求教师个人意见的基础上,在依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纳税筹划的方法进行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