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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

时间:2023-09-04 16:56:2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

第1篇

[关键词] 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A

Abstract: In order to reduce the tax burden of pressure in the market economy, the tax planning becomes one of the effective ways to increase the strength and market competitiveness. However,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of tax planning of enterprises VAT. The reasonable tax planning and practical action could compress the tax cost, ease the tight capital chain and increase the use efficiency of funds, so as to expand the production scale and improve market share. As an important way of financial management, tax planning could effectively ease the cost of tax expenditure. Therefore, combining VAT with tax planning reasonably and organically injects fresh vigor to the growth of the economy in our country, which becomes a top priority.

Key words: enterprises, VAT, tax planning,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6)12-0099-03

一、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现状分析

增值税作为我国一个较为重要的税种,是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个人和单位就其实现的增值额,而相应增收的费用。随着我国的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筹划的意义也至关重要。企业通过压缩企业税收成本支出空间,来放大企业的经营效益,提高企业经济收益,实现利益的最大化。税收筹划,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资金链吃紧的状况,实现企业税后现金流量的最大化和纳税最优化的既定目标。通常我们将税收筹划称为税务筹划纳税筹划和税收策划。税收筹划作为企业合理规划资金流向的重要举措之一,具有合法性、专业性、和超前性等几大特点。税收筹划的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利益最大化原则、针对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然而目前由于我国发展较晚起步较慢,在税法方面制度还不够规范,政策还不够完善和严谨。我国税法繁多且结构复杂,然而并不能明确解决在税收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应用性不强,实践性较差,加大了企业在计划税收筹划过程中的工作难度。同时由于税法的种类多且变动幅度较大,导致一个问题有多种文件可以参考,这就造成了解决方案的模糊,定位不够准确。加之不同地区的企业发展情况不同,因此统一性的税收文件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无疑限制了税收筹划的可应用空间,这也是当下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现状。

二、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筹划的综合性观念薄弱

企业之所以进行税收筹划,其目的就是在有限的经济收益范围之内,通过压缩增值税收成本支出,来放大收益成果,实现利益的最大化。然而由于我国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较多,结构层次较为复杂。因此企业在规划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的过程中,难免会跳出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外。从而导致所进行的税收筹划过程由于不合理不合法,反而适得其反,导致企业资金支出成本的增加。第一由于我国相关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且不够完善和严谨,关于税收筹划是否符合法律界定的范围之内,还存在着诸多的争议。导致纳税人对政策的把握失去偏颇,甚至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因此,强调税收筹划是否合理合法是税收筹划过程中的核心环节。

第二,税收筹划的综合性观念薄弱,具体体现在企业在执行税收筹划过程中,没有将节约增值税成本和企业的经营效益两者之间进行有机的结合。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经济市场走向变幻莫测,而大部分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考虑方向单一,考虑因素不够全面。没有考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环境,资源配置,发展前景等外部存在因素。只是单一的对成本、税负、收益等因素进行分析和考虑,导致了企业的税收筹划流产,与实现降低增值税成本支出的目标相背离。因此,如何密切税收成本和企业的经济收益之间的关系,加强企业税收筹划的综合性意识,成为解决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的途径之一。

(二)法制环境建设工作不到位

在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进入到白热化的程度。税收筹划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通过该途径来减轻税负,缓解资金链的压力。税收筹划对企业的长远发展而言意义重大,然而当下由于法制环境建设工作的不到位,对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定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投资、经营、组织、交易、许可、理财等一系列活动进行筹划的过程。如何通过完善税法来实现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的实施,成为重中之重。当下我国税务执法力度不够。虽然做到了有法可依,却没有落实有法必行。执法力度上的缺失,导致偷税漏税等现象屡禁不止,日益猖獗。没有为企业更好地实施,增值税税收筹划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同时,由于执法力度的不够,为企业的不良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部分企业不再通过税收筹划来降低税收成本,而宁愿冒险选择偷税漏税等途径来实现牟取利益。

税收筹划评估机制的完善和健全,有助于企业合理规避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运营风险。然而部分企业并没有意识到税收筹划评估机制的重要性。在现有的税收筹划评估机制建设中,还存在着诸多的纰漏。税收筹划评估机制是在税收筹划收尾工作后,对企业税收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客观真实的考核和评定。因此税收筹划评估机制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税收筹划既定目标的完成情况,另一方面又提高了税收筹划工作的质量。然而目前大部分企业税收筹划评估机制,处于留白阶段。

(三)筹划过程中的可操作性低

当下大部分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侧重于压缩税负成本支出,而忽略了对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的分析和参考,导致税收筹划工作的可操作性较差。其计税依据是根据商品在整个交易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额为参考项。目前我国增值税主要类型有三种,即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以及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作为我国重要的税种之一,具有中性税收、转嫁性、普遍性和连续性等几大特点。在具体的税收筹划工作过程中,大部分企业更看重于税收筹划工作的结果,而没有履行财务核算的基本要求规则,不符合税收政策所划定的范围,导致税收筹划方案的可操作空间受到法律和制度的双重制约。浪费了大量的物力和人力,反而适得其反。第二,税收筹划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缺乏对税收筹划理论的研究和方法规律的总结,使得企业没有在税收过程中形成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第三,由于我国税收方面的法律条例变动性较大,加之地方性政策也不尽相同,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税收筹划工作的可操作性较低的局面。

(四)税收筹划领域专业性人才的缺失

优秀的税收筹划团队是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工作的基础。通过大量的储备优秀的税收筹划方面的人才对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行之有效的开展而言,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我国在税收筹划方面起步较晚,因此在该领域对专业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的需求量,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

其次,我国税收筹划相关的法律政策变动幅度较大,为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设置了障碍,无形之中也提高了对税收筹划领域工作人员的要求。不仅需要他们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优秀的专业技能,还需要在频繁变换的政策条件下,具备与时俱进的创造力和适应力。第三,我国高校开设的税收筹划相关的课程较为浅显。由于教学经验有限,师资力量较为薄弱,导致课程在内容设计、目标界定、方法使用和教学方式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提升空间。这也意味着现高校所培育出来的人力资源不能满足现代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过程中的需求。税收筹划方面的专业人才资源匮乏,成为当下税收筹划工程,难以得到更好的开展的原因之一。

三、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策略探讨

(一)转变传统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的价值观念

转变传统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的价值观念是针对收税方和纳税方而言的,具有一定的双面性和统筹性。于纳税方而言通过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来降低成本支出,扩大企业的经营效益,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于征税方而言,由于纳税收入的减少,导致国家经济收入受到了侵蚀。这种传统守旧的价值观念,从本质上存在认识错误的。优秀的税收筹划方案,是以实现双赢局面为目的进行展开和实施的。因此纳税方和征税方都应扭转当下对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应用的传统价值观念,实现双赢的局面从而促进我国经济得到长足的发展。企业通过对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的合理规划和切实行动,压缩税务成本支出,缓解资金链吃紧的状态。通过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强化企业自身的综合实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崭露头角。而企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也正是为国家的税收来源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企业通过完善实施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来扩展自身发展规模的同时,也为国家带来长远的利益和收益来源,这也正是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于征税和纳税两方而言所带来的好处之一。第三税收筹划在国家和企业之间充当着剂的角色,它不仅维系着国家和企业之间的良性征纳税关系。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偷税漏税等现象屡禁不止的局面出现。况且合理的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为国家财政收入保驾护航。这也正是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方案实现双赢的魅力之所在。

(二)加快建设增值税税收筹划环境

1.经济环境。为保障税收筹划工作得到推行和发展,筹划者需要对企业的地域环境、经营状况和经营活动进行深入的了解和调查。企业所处的地理位置和该区域的经济发展程度,将决定企业生产过程中原材料的供应情况和投资成本。同时外部环境因素对企业的基础设施投入,劳动力成本等都会产生一定的冲击和影响。通过对税务制度差距进行考虑分析,并做出合理的规划,实现缓解企业税务成本支出的压力的目标。第二筹划者要考虑企业的行业性质。不同行业的税收政策也存在着迥异之处,因此筹划者要切实的结合企业的发展模式,对企业的所属性质进行分类。比如服务业,技术密集型行业和第三产业有效地缓解了当下就业紧张的尴尬局面。为我国科研技术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因此该行业的税收政策也会相对宽松一些。由此可见,不同的经济环境对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促进作用也不尽相同。因此,加快建设税收筹划的经济环境,成为重中之重。

2.法律环境。当下我国税收筹划政策工作的开展,缺乏法律制度的保护。收税筹划目标往往不能实现与我国法律环境建设的缺失有着直接的联系。目前我国法律,还未对筹划工作进行明确的允许许可。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来实现自身利益的发展,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因此为了更好的推行深化税收筹划工作,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对其发展而言起到了积极促进的作用。针对这一问题,现行的法律中要明确税务筹划的概念和范畴。其次要完善现行的增值税税法,将税收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的要求和规范,解决长期以来存在于税收过程中的弊病。在保障纳税人基本权益的前提下,完善国家赔偿法,严厉惩治税收筹划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

(三)协调企业与相关税务机关两者间的关系

税务中介机构又称之为税务机构,为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提供了资源和途径。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的日益激化,专业的税务机构被大量的需求,行业发展前景形势大好。税务中介机构为企业输送工作经验丰富,综合素质较高的税收筹划人员。该类人员通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分析,快速的掌握企业内部管理和纳税情况等综合信息的同时,把握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薄弱环节之所在,从而有效地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制定合理可靠的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企业加强和相关税务机构的联系,将会有助于税收筹划工作的高效开展,同时也能获得一流的税收筹划人员来辅助企业完成税收方案的规划。另一方面,企业还要协调好与负责税务机关的关系。企业和税务机关之间形成良性的合作关系才能是得两者互相信任,为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和环境。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所定的标准和要求,及时地缴纳税款,而税务机关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完整的税收信息资料。征纳双方通过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来实现双赢合作的局面,因此密切税收双方的税收信息联系,丰富税收双方的沟通渠道至关重要。

(四)提高税务筹划方案的灵活度

随着我国经济得到更长远的发展,变幻莫测的经济环境和税收政策,无疑加大了税收筹划的工作难度。在这些外力作用下如何及时的改变税收筹划方案与当下社会环境相契合,提高税收筹划方案的灵活度成为当下的主流。首先,针对国家税收制度税法和地方性政策的变化,相关的税收筹划人员要制定出相应的筹划应对方案,及时的更新筹划内容和筹划方向,并重新审核和评估修改后的筹划方案。通过紧急预案来降低筹划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实现压缩税负支出成本,扩大经营收益的税务筹划目标。

四、结论

企业通过对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的合理规划和切实行动,压缩税务成本支出,缓解资金链吃紧的状态。通过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值税给企业的资金成本支出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而其作为我国一个重要的税种,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所占的比重相对较高。税收筹划作为重要的理财方式能有效的缓解企业税收成本的支出,因此合理的将增值税和税收筹划两者进行有机的结合,为我国经济的增长注入一股新鲜的活力成为重中之重。

[参 考 文 献]

[1]詹政国.有关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问题的几点思考[J].商场现代化,2014(27):188-189

[2]周冰.中小企业销售过程增值税的税收筹划[J].时代金融,2014(35):153-154

[3]赵旭,杜菲.浅谈中小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J].经营管理者,2015(10):22

第2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清算

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企业税收也随之升高,税收数额比较大,一般占项目收入的12%左右,一般一个房地产项目的税收总额都有数千万,有的甚至高达数十亿。房地产管理人员和财税人员如果可以制定科学完善的税收筹划方案,不仅能够减少企业税负压力,也能提高企业盈利水平,在减少企业税收风险的同时,帮助企业健康发展。虽然大多数企业都知道可以通过税收筹划来实现利润最大化,但仍有大部分企业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详细的筹划策略,导致企业税收筹划过程存在一定的风险,还有的企业只关注眼前局部利益,没有着眼于企业长远的整体利益。基于以上背景,探讨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及清算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与清算概述及其意义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1](不包括以继承、赠予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具有征税面广、按次征收、实行超率累进税率,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等特点。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房地产企业在合法合规条件下,科学合理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的资金额度。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是房地产企业在合法合规合理范围内,通过采取不同的缴税渠道、采纳合理的缴税时间等方法和手段,从而达到降低企业税负成本的目的。从房地产企业角度来说,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和清算起到的作用主要有两点:第一,便于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当前我国在土地增值税税收法律体系上有待完善,一方面减免税相关要求缺少规范性,另一方面税率设定缺少合理性和科学依据。通过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和清算,能够对现有的土地增值税政策进行探究,及时找出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完善相应法律机制[2]。第二,可以有效提升房地产企业整体效益。通过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和清算,可以提高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效率,并且强化企业税务筹划意识,结合现有的法律保证,降低土地增值税,从而保证企业的整体利益。

二、当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及清算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收入问题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和清算过程中,普遍存在收入不规范等问题,实际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部分房地产企业不重视纳税筹划工作,工作实施不及时,有的企业在销售房产项目时没有第一时间申报销售金额;有的企业推迟结算工程,将预收购房资金或者本期收房资金长时间记录在往来账目中,作为调整效益的依据,在结转收入过程中缺少实效性,没有及时开具房地产专用发票。二是部分房地产企业对于直接销售的房产项目,采取一房一价方式,存在销售金额和实际记录金额不相符的情况,影响最终筹划和清算结果。

(二)费用扣除问题房地产在成本费用扣除过程中,存在随意扣除或者混淆扣除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存在虚构工程项目或者虚构工程量等现象,例如,在虚构工程项目中虚假编制工程决算规划方案;或者在税务部门中,利用建筑发票进行减税。二是降低成本归属期比较混淆,在成本结算过程中随意控制,一些企业没有根据工程项目实际要求做好成本明细划分工作,将不同工程项目成本相混淆,或者把结束施工和没有结束施工的项目成本相混淆[3]。三是存在虚增扣除项目现象,有的把物业管理费用、车库管理费用等纳入到住宅成本中,还有的把不具备产权的车库销售给业主,无法保证增值税筹划和清算结果的真实性。

三、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及清算的相关策略

(一)应用合理税收优惠在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和清算过程中,为了保证工作结果,需要对工程项目类型进行合理划分,并独立核算出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仅仅包含了普通住宅,也有可能涉及各种不同类型的房产项目,所以结合不同类型房产项目核算土地增值税,从而让购买普通住宅的居民可以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合理避税的效果。根据现行税法要求,纳税人在向外销售自身建设的普通住宅过程中,增值额不大于扣除项目数额的20%,则可以获取免除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4]。如果增值税率大于20%,则应结合不同增值税率及增值额核算出土地增值税。与此同时,纳税人如果能把住宅预售价把控在合理范畴中,并在保证自己利益不受侵害的情况下控制好产品价格,且把土地增值税率控制在20%以内,就可以实现免税。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在项目前期户型设计阶段,尽可能多设置普通住宅,合理利用普通住宅“增值率低于20%以内,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效益。但是也应避免“普通住宅越多越好”的认识误区。有的房产项目,项目类型多样化(同时含有高容积率的高层住宅,低容积率的别墅、商业公寓、写字楼等多种类型),售价差别化,面积小的高层住房售价低增值率低,面积大的别墅住宅售价高增值率高。此时应该逆向思维,反其道行之:拉大低售价高层住房的面积到非普通住宅,与大面积的别墅住宅合并为一类清算类型,从而拉低非普通住宅的增值率,降低土地增值税金额,提高企业利润。

(二)加强利息支出管理房地产企业在房地产项目开发时,产生的利息数额,在应用利息数值土地增值税核算过程中,应采取两种核算方式。首先,结合获取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资金数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如果在5%以内可以扣除,这种方式主要应用在无法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中。其次,结合实际扣除利息情况,但是扣除的数额没有大于商业银行机构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数额。由此可以得知,这两种扣除方式存在一些差异,在应用要求上各不相同。房地产企业应该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最佳的计算方式。

(三)选择最佳清算时机预征主要指在工程项目建设完成以后,通过合理预征率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筹划和清算。在我国,当前土地增值税征收采用的方式主要以预征方式为主。这种方式需要房地产企业根据预征率,把获取预售资格以后的销售收入当作计税依据,之后在满足项目清算要求的情况下,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处理。但是,实际上我国不同地区政府部门对预征率提出的要求有所差异,在实际预征过程中,如果出现应缴税额低于清算过程中纳税数额时,应推迟清算;在应缴数额高于清算过程中应缴税额时,应尽早清算。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筹划过程中,应该合理设定公衡项目清算时间,在土地增值率高于土地增值率平衡点时,需要推迟清算,在低于土地增值税平衡点时,需要提前清算。房地产企业应时刻关注清算时间,在工程项目符合清算要求的情况下,严格控制好清算时间点,让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更加合理、规范、优惠,保证企业利益最大化。

(四)明确可扣除项目金额可扣除项目金额在土地增值税及增值税确定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合理设定可扣除项目数额,能够减少土地增值税税收压力。通过做好土地增值税筹划工作,能够让房地产企业税后效益得到大幅度提高。在整体上,企业税收效益随着可扣除项目数额的提高而增加,所以,在可扣除项目金额确定过程中,应尽可能满足税收筹划要求[5]。在确定可扣除项目数额的情况下,结合企业实际状况,合理设定数额,顺利实现企业税后效益目标,达到税收筹划的最佳效果。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确认扣除项目时,要特别关注以下三种特殊清算。一是无偿提供给业主的停车场,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幼儿园、学校等配套设施,其成本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予以扣除。但如果是有偿提供的,不能作为扣除项目予以予扣除。二是列入质量担保的工程安装费用可以作为扣除项目予以扣除,且该费用必须要有施工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一定要注意,因为工程延期导致的土地闲置费用,不能作为扣除项目予以扣除。三是开发过程中建造的供工人居住的板房、供销售的销售中心等产生的费用可作为扣除项目予以扣除[6]。

(五)优化土地增值税清算方式因房地产企业根据四级累计税率进行清算处理,在开展土地增值时清算工作时,企业应密切关注土地增值税增值率,若造成税率累进则会大大提高企业税负。比如,普通住宅需要参考免税零界点定价系数进行设计,单纯的提高售价,不一定能带来利润的提高,尽量把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避免造成售价提高,利润反而降低的现象;如果不是普通住宅,或者住宅在房地产金额市场中行情比较理想,如果提高房地产销售价格,土地增值税也会随之产生,且随着销售价格的增加而增加。

第3篇

关键词:重组改制;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

一、背景介绍

重组改制后,各油气田企业由原来单一的纳税人(油田管理局)演变为股份公司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和提供技术服务、辅助生产的存续公司。其后在国有企业主辅分离改革的大背景下,又从存续公司中剥离一部分辅业,成为独立的民营企业。根据相关规定,股份公司和存续公司属于油气田企业,而民营企业属于非油气田企业,油气田企业之间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征收增值税,而非油气田企业从事与原油、天然气生产有关的生产性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仍征收营业税。

二、重组改制油气田企业增值税征收的有关规定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接受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可凭劳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油气田企业向非油气田企业或非油气田企业向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存续公司经过持续性重组、改制后不论是控股还是参股仍按油气田企业增值税办法征税;油气田企业间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和非生产性劳务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缴纳增值税;油气田企业将承包属于生产性劳务的工程转包、分包给油气田企业或其他企业,应当就其总承包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属于生产性劳务的工程转包、分包给油气田企业或其他企业,其工程收入不缴纳增值税,缴纳营业税。

三、改制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存在的问题

假设江汉油田分公司需要对某一个设备(油气工程)进行维修,估计劳务合同总额为1000万,其中材料款为700万,劳务款为300万。假设有两个企业都可以为江汉油田分公司提供这个劳务,其中一个是属于存续公司的油建公司,其身份归属为油气田企业,另一个是向阳公司,是主辅分离后形成的民营企业,身份归属为非油气田企业。

若油建公司提供维修劳务,江汉油田分公司的会计处理是:

借:油气生产成本 10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万

贷:其他应付款 1170万

油建公司就这部分劳务缴增值税

170万

若向阳公司提供维修劳务,为了控制材料的质量,劳务所需材料一般由江汉油田分公司提供,其会计处理:

借:油气生产成本-修理费-其他300万

贷:其他应付款 300万

借:油气生产成本-修理费-其他700万

贷:原材料

700万

同时依照现行税法,江汉油田分公司为维修劳务提供的材料应视同销售,计征销项增值税,税务处理:

借:油气生产成本-修理费-其他1119万

贷:其他应付款 300万

其他业务收入 7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万

向阳公司作为营业税纳税人,必须就1000万的合同款缴纳1000×3%=30万的营业税。

对江汉油田分公司而言,在接受相同劳务隋况下,由非油气田企业提供劳务比由油气田企业提供劳务要多支付119万元,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对劳务提供方而言,在提供同质同量劳务情况下,向阳公司要比油建公司少获利30万。此外。在向阳公司提供维修服务时,对于700万的材料款,江汉油田分公司缴纳了增值税,向阳公司也缴纳了营业税,产生重复征税问题。

四、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

(一)油气田企业身份确定的筹划

仅仅因为一个是油气田企业,另一个是非油气田企业,结果产生税负差异和重复征税的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油气田企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同一油气田可以是一种类型的油气藏,也可以是多种类型的油气藏。人们通常所说的江汉油田、大庆油田、胜利油田等则主要是从地理意义上或指行政管理单位而言。实际上,他们内部含有多个地质意义上的油田或气田。从这个定义上判断,如果B公司通过收购兼并等手段也能含有一些油藏、气藏,就可以申请确定为油气田企业。以上问题就不复存在了。

(二)利用先承接再转接的方式筹划

在上例,江汉油田分公司1000万的生产性劳务项目,如果先由油气田企业油建公司承接,由其负责提供材料和技术,油建公司再和向阳公司签订300万的合同,将其中的纯劳务部分交由向阳公司这样的非油气田企业承担,这样不但避免了700万材料款的增值税,向阳公司也可以只按劳务款300万额度缴纳营业税,(节约了700×3%=21万的营业税),不仅税负大额减少,重复征税问题也迎刃而解了。

第4篇

关键词:增值税;税收筹划;企业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0-0023-02

增值税税收筹划,是指在全面理解和把握增值税税法中各项条款的基础上,结合纳税主体的具体条件,借助税法提供的优惠条款及其他税收筹划空间,筹划不同增值税纳税方案,并在多种可选择的纳税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以达到减轻税负乃至整体税收利润最大化的一种管理活动。企业进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总是在一定法律环境下,以一定企业经营活动为背景制定的,有着明显的时效性及针对性。

一、目前中国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增值税税收筹划认识的观念不强

很多企业对于增值税的认识有一定误区,他们觉得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企业仅是代收代缴客户的增值税。大家对于增值税的筹划理论、规律及筹划方法也往往缺乏重视,缺少一个科学、理论的指导,企业的增值税筹划易走上歧路,致使纳税人错用方法,滑向“偷税”与“漏税”的深渊。税收应在阳光下筹划,增值税筹划亦是如此。在大多数企业观点中,少缴增值税即能减少的企业税负,但这是错误的,依据现行税收法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根据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征的,应纳增值税额的降低,一定会引起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额的降低。不过这两项税额的降低,定然增加的企业的利润总额,致使企业所得税增加。并在许多情形下,增值税额的降低会带动企业所得税的增加。可知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其结果往往不能直接体现在企业税负的结果。我们应加强对增值税税收筹划的了解。

(二)对税收筹划方法的选择不够重视

税收筹划方法选择的失误往往来源于对增值税筹划认识的偏差。对增值税进行筹划其目的不能仅仅是为了获得企业“节税收益”。但是很多企业目前对增值税的筹划方法还是仅仅停留在如何少交增值税,却没有综合整个生产经营活动来考虑。能否使用增值税发票会限制税收筹划方案的实施,原因是企业能否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会直接影响其产品的销售,导致企业需考虑是否使用该方案。可见,税收筹划方案的正确选择相当重要。企业运用税收筹划能否促进其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税后利润增长;能否符合企业经营发展目标的要求;能否降低运营成本;能否被税务机关认可等,都是评价增值税筹划方法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准。但一些企业在进行选择纳税筹划方法时,仅从方案能否降低企业总体税负的角度出发,致使其方案看似是有效且合理的,但在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总体战略上是不可取的。目前,企业的税收筹划在很多情况下容易忽视其他的非税收益,同时也忽略了对税收筹划方法选择的详细评估。企业造成筹划方法选择上的失误,导致其税收筹划方法无法达到筹划的预期目的,往往是由于选择了这类不全面的税收筹划方法。

(三)税收筹划可操作性差

中国增值税税收法规具有政策变化快,地方性政策多,税务人员裁量权大的特点。导致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有较大风险。在纳税人遇到需解决的税务问题时,首先想到的不是找专业税收筹划人员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税收筹划,而是找关系、托人情,是当下普遍存在的现象。由此造成了税收筹划环境的不理想和不可操作性,这严重制约税收筹划发展。目前很多企业的税收筹划案例,实际上是缺乏可操作性的。许多案例都是为筹划而筹划,它并没考虑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需要,也能达到企业生产经营的目标,更严重的是会对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在企业税收实践中,忽略税收政策,不遵从财务核算规范,过分的追求税收筹划的结果,使得税收筹划方案严重脱离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这脱离了企业税收筹划目的。此外,纳税人对税收筹划的规律、理论和方法缺少重视,致使企业对自己的经营活动利益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这也是中国税收筹划发展的关键的制约因素。

(四)与税务机关观念不一致

税收筹划的目的在于企业能否合理的降低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它是一种指导性、科学性、预见性很强的管理活动。企业认为正确的税收筹划就是合理的少纳税,但税务机关所强调的是它的权力,征纳两者几乎是对立关系。他们两者的权利和义务总会观点上出现矛盾,目前因为中国的税收制度并非很完善,使有些企业做出的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很难去界定,税务人员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意识不强的表现,在征管实务过程中,不少的税务人员认为纳税人申请税收筹划,就是要偷税逃税,影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所以,纳税人与税务机协调和沟通是十分重要的。

二、中国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更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观念

税收筹划给纳税人带来的直接效果是减轻了税负,对征税者——国家来说,将会带来远期的利益。从微观上讲,税收筹划减轻纳税人税负,提高纳税人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纳税人的生存和竞争能力;从宏观上讲,税收筹划有助于引导纳税人改进生产经营方向,推进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而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是国家长期财政收人的基本保证。税收筹划的推行,也突出了税法的严肃性、权威性、有利于增强税收征管,使纳税人和征税者保持良好的征纳关系,体现出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同时,税收筹划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其决策贯穿于企业的生产工作、经营、投资、营销、管理等所有生产经营活动中。对规范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在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中,由于不同筹资方案带来的税负存在明显的差异,企业要对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进行抉择;由于各行各业,各产品的税收政策不同影响企业最终获得的收益不同,因此税收筹划人员也要在对各产品的投资方案进行筹划和选择。可以说,企业不管是从经营活动开始筹资、生产、调配,还是最后进行的利润分配,税收筹划都影响着每个步骤。因此,要完善企业税收筹划财务管理活动,还必须规范企业财务会计行为,加强经营管理各环节的协调,加强成本核算。

(二)正确选择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

税收筹划是一项政策强、对财务管理技术要求极高的工作,筹划方法选择恰当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否则,会给企业带来损失。筹划人员不仅需要了解税收、会计、审计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更需要掌握熟练的会计处理技巧和拥有丰富的税收经验。企业不仅要加强自己财务团队的业务能力外,还需要聘请专业的咨询机构,邀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人员。根据企业的纳税能力、财务核算水平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都与企业进行的税收筹划有着密切联系。纳税人应加强同税务中介的沟通与联系,实现信息共享,将在税务中介机构所获取的税收各方面的信息,加以仔细分析和研究,有针对性地改善税收筹划方法,选择正确的税收筹划方案,从筹划起始阶段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来避免筹划不当所造成严重的损失。再者,加强同税务中介的沟通与联系可以加强纳税人、税务中介人员的风险意识、税法知识、税收政策的理解分析能力及税收筹划实施能力。

(三)实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高效性

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遵从有效性原则从而实现税收筹划的高效性。有效性原则表现在:第一,针对性。在运行具体筹划时,针对不同企业的不同生产经营情况,依据他们各自的地区、行业、部门、规模采取所不同的税收政策,制订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第二,时限性。由于有的优惠政策会受到具体时间的限制,纳税人要选择合理的时间,依据自己的经营情况进行正确的税收筹划,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使税收筹划实现其的高效性。第三,灵活性。由于税收政策、经营环境、经营模式等许多外在因素的不断改变,我们不能确定任何一种税收筹划方案能“从一而终”。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是会在不同时间、不同的法律环境,依据自身的企业经营活动背景来制定的,它会因为外在因素的改变,所以企业要灵活根据不断变化的因素制定相应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

(四)协调好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关系

税法基本原则中较为重要的是税收合作信赖原则,它指出本质上征税关系是一种相互信赖、合作,并不是相互抗性。笔者认为,建立协作征纳关系主要的方面还是在于税务机关,大多数的纳税人觉得与税务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主要是得到税务机关的理解、肯定和支持。税收合作信赖要求税务机关应充分信任纳税人,税务人员不能觉得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是纳税意识不强的表现。在征管实际过程中,一些税务人员认为纳税人搞税收筹划,是想偷逃税,对国家税收征收管理产生影响,动机不纯。因此,税务主管部门与纳税人的协调和沟通至关重要。为增强征纳双方的沟通信任,面对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税务机关其实行之前对其方案的合法与非法、偷税与节税进行评判,这样让纳税人避免涉税风险。于是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的裁量权,在涉及到一定裁量范围的税收筹划,定征求主管部门关于筹划方案有什么意见,从而确保税收筹划能顺利的实施。同样税收筹划一定要严格遵守国家统一的税收法规,不能将税务人员的口头承诺和个人意见当作筹划依据。良好的沟通协调关系能促使税收征收管理人员做到公平公正、依法治税,与此同时也确保了税法在执法环节能及时准确到位,使税收执法环境得以改善,使纳税人获取合法的税收收益。

参考文献:

[1] 刘巧玲.新制度下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的探讨[J].会计师,2010,(7).

第5篇

摘 要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逐步完善和房产价格的不断攀升,国家通过征收土地增值税来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力求稳定房地产市场,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必须认真进行税务筹划,以减轻自身纳税负担,增强盈利能力。在实际工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降低企业税务负担,增加企业经济收益,提升自身的竞争能力。

关键词 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 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行业是一种投资多、收益大、经营风险高的行业,企业在投资和经营活动过程中,面临众多市场风险,如果不能采取切实措施,积极防范和规避经营风险,减少因经营风险给企业带来的潜在经济损失。目前,国际金融动荡,房产价格不断攀升,政府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为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对房产企业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作为流转税的一种,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所要缴纳的税负中占有重要位置。房地产企业为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就要对土地增值税进行合理筹划,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加盈利水平,提高参与市场竞争能力,促进企业正常运行和发展。

一、纳税筹划的原则

1.事先筹划原则

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企业必须结合自身实际,针对税收规定做好税务筹划工作,这是最基本原则,同时税收筹划工作必须通过企业对经营活动的控制和调节来实施,以实现降低税务负担的目标。

2.合法性原则

我国税法规定公民具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也一样,必须严格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依法办事,因此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也必须在相关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3.经济性原则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一定要事先进行经济可行性分析,看是否经济可行,税务筹划不仅要重视纳税环节,还应注意到由于个别税种的节税而忽略该筹划方案的实施所导致了其他费用支出的增加,并综合考虑税务筹划方案是否能真正给企业带来实际收益。

二、房地产企业实行纳税筹划之意义

1.有利于实现纳税者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纳税者通过对纳税方案的认真对比,然后选择企业负担最合理的纳税方案,尽量降低纳税负担,减少资金外流,增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从而促进自身发展,实现经营目标。

2.有利于提升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决定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与经营管理水平的三大要素为资金、成本和利润。纳税筹划就是为了实现这些要素的最大优化,从而对单位经营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和调整,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3.有利于完善税法

房地产企业认真进行税务筹划,不仅可以查漏补缺,还能严格依法办事,促进我国税法的不断完善。虽然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还存在一定不足,但只要认真落实税务筹划工作,就是对现有税法的严格履行,同时也是对政府制定的相关法律的一种检验,因此,纳税者的纳税筹划点出了税制改革与税法建设中有价值的信息,国家可以通过这些信息对法律法规进行更新和完善,促进我国税制建设水平的提升。

三、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筹划

1.增强成本费用的筹划

(1)利用成本费用的可转化性

房地产开发费用就是投资阶段所需要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财务费用),但根据税法规定这部分不能在税前据实完全扣除,应该按一定标准扣除。如今,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还没有对期间费用和工程项目的开发费用进行严格的区分。因此,企业只有进行事前筹划,利用税法的边缘规定,尽量将可以转移的开发费用放入到开发成本中,这样就能减少应税所得额,以减少土地增值税负担。例如,企业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招待费用等都属于期间费用,如果这些费用由房地产开发项目人员所发生的话,就可以分摊到开发成本中,并按规定予以扣除。这样,期间费用的减少也就不会影响到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虽然房地产开发的成本增加了,但降低了应税增值额,所纳入的土地增值税也就相应减少了。

(2)利用费用均分进行筹划

房地产的开发成本与当地的土地价格和经济发展情况有关很强的依赖关系,一些地区的房地产增值率高,有的则增值率低,这些不均匀的成本状态会影响到企业的税务筹划。对于在几个地方同时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来说,通常可以利用费用均分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就是对实现的开发成本进行筹划,平均费用分摊来抵销增值额,这样,就让在不同地区开发的房地产的增值额大致相同,从而节省税款。

2.利用“代收费用计价”的筹划

根据我国财税政策的相关规定,当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时,代其他部门收取的城建配套费、维修基金等费用,都可以放入房价中,也可以单独核算。如果将代收的费用计入房价,同时被购房者支付时,则代收费用计入房地产转让收人计税,代收支付的费用可作为扣除项目予以扣除。如果代收费用没有计入房价中,只是单独收取,那就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收入。虽然与单独核算相比,并入房价核算对房产销售没有影响,但是代收费用的存在,并入房价核算在房产转让环节的扣除数比单独核算更高,从而降低了房地产的增值率,减少土地增值税。

3.采用合适的利息支出进行纳税筹划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有规定,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只要是可以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同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据实扣除,但扣除金额不得高于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金额扣除用公式表示为: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房地产开发成本)×5%。如果纳税人不能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又或者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金额扣除用公式表示为: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房地产开发成本)×10%。

所以,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所借用的金额过多,利息实际数就会大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加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金融机构就能为企业提供证明,根据第一种公式扣除利息,增加项目扣除金额,降低增值额,节省税款。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本身资金充沛,借款数额较小,其利息实际数小于地价款加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就能使用第二种扣除方法进行扣除,同样有利于纳税人节省税款。

4.灵活运用减免税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1)利用合作建房优惠政策

一些房地产企业有资金,但无土地,则可以与有土地而缺少资金成本的单位进行合作建房,共同参与房地产开发。这样,双方分得的房产都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只需在在房屋销售时纳税。这样不仅降低了房地产的开发成本,还提高了竞争力,如果房地产有自己的土地,但资金不足,就可以与愿意购房的单位共同参与房地产开发,同样可以达到以上效果。

(2)利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优惠政策

企业在开展房地产增值税筹划的过程中,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就是该项目的增值率要在超过并接近20%的比例幅度内。只有按照这样的方式调整销售价格,才能适当降低收入,减少增值额;同时,我们也可以通过房地产开发成本增加的方式,如增加小区景观支出、增加公共配套支出等,降低增值额,使增值率低于20%,达到免税的目的,但采用这种方式时,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额必须能够单独核算。

四、总结

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纳税筹划也是有成本的,房地产企业在获得经济收益的同时,必然会因为筹划税务而产生另外一笔费用,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还必须按照成本原则进行,只有在发生的费用小于经济收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同时,一项成功的纳税筹划是可以在多种税收方案之间选择的,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纳税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1]赵世峰.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难点及对策.中国税务.2007(04).

[2]黄一明.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执行中的问题及对策.商业会计.2008(02).

[3]周菊萍.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形势下的纳税筹划.审计与理财.2007.5.

第6篇

增值税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与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利益。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实质是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具有综合性、事先性、合法性、目的性等特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增值税税收筹划逐渐将成为企业尤其是房地产企业经营管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目前的政策下,房地产企业资金来源受到限制,伴随着房地产行业壁垒的打破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房地产未来的发展将向规范化、规模化、品牌建立的方向发展,企业的并购更加频繁,现金流量成为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指标和保障,因此,如何在日趋残酷的竞争中不被淘汰出局,充分完全利用现有资源,在管理中合理利用资金,合理的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节省资金,创造节税收益,是房地产企业制胜的重要法宝。

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税收筹划有很多方式,其中利用土地增值税进行纳增值税税收筹划是其主要方式,下面我们重点介绍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简介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下面笔者从土地增值税的自身特点出发,结合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综合考虑纳税人的整体利益,对土地增值税的筹划进行阐述。

1.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2.税率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按照增值额超过应扣除项目的比率,采取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形式,增值额与应扣除项目的比率越大,适用的税率越高,应负担的税负越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四级超率累进税率额分别是: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但是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但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及以上的部分,税率为60%。

3.应税项目和扣除项目的确定

应税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应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产有关的税金、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以及其他扣除项目等。

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1)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为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应扣除项目金额的,应按其全部增值额计税

同时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进行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和应税金额。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回收的房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4)合作建房中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主要方式

(一)利用避免进入征税范围节税筹划

1.利用合作建房节税

合作建房方式指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以上税收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此项政策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

合作建房双方分得的房产均不含有土地增值税,可大大降低房产的成本,这样可实现出资方和出地方的双赢。一般情况下,合作建房中的一方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使用权,但是却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的义务;而另一方因转让部分房屋所有权而发生了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的义务。若两企业协商采取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使用权相互交换的方式合作建房,此时,对合营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将视为投资入股,而税法中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加投资方的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因此,就会只对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收营业税,这样,合营企业双方都不多交营业税,均获得了节税收益。

2.利用代建房方式节税

代建房方式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在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代建费用的行为。代建房的整个经济行为中,虽然企业取得了收入,但是不涉及房地产产权的变动,其收入也就只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所以不在土地增值税纳税范围之内,仅依据税法中有关营业税的规定依法缴纳营业税。采用代建房方式,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营业税负担,还可以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大幅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房地产企业可以利用代建房方式,在开发之初就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了开发后再销售时缴纳土地增值税,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3.改出售为出租节税

税法规定的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产权的行为。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完成后,可以以出租的形式收回资金,由于没有发生产权变动,企业只需交纳出租房产税,这样大大节省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为企业创造了节税收益。

4.改出售为投资联营节税

按照税法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缴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而且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以后转让股权时也不需要补交营业税。这些规定为房地产企业开展增值税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如果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或公司作为房地产的购买方,可以考虑先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再以向购买方转让股权的房地产达到销售房地产的目的,从而为企业获得节税收益。

(二)利用增加可抵扣项目进行节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时可通过增加合理的利息支出等扣除项目金额以降低增值率,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利息支出扣除项目之规定:“现行相关土地增值税税法对财务费用扣除项目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这些选择性条款为企业提供了一个新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空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都会发生大量的借款,不可避免的会有大量的利息支出,而依据上述规定利息支出的不同扣除方法会对企业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产生很大的影响。

三、房地产企业在增值税税收筹划中要注意的问题

增值税税收筹划能给房地产企业带来节税收益,实现企业利润的增加和企业价值的提升。但是,房地产企业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时也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企业还要注意以下问题:新晨

(一)增值税税收筹划应以合理合法为前提

增值税税收筹划不可盲目的钻法律的空子,在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时应坚持依法原则,在不违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房地产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筹划,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标。

(二)增值税税收筹划应注重战略筹划

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纳税过程更重要的是公司管理层的决策过程,企业在决策时要注重规范性、战略性的筹划。有的房地产企业片面的认为,纳税筹划就是钻税法的空子,只对单个项目,单笔交易或者单个环节进行筹划,而忽略了项目对企业在开发、经营成本上的影响,单纯地追求通过税费筹划来增加企业的节税收益却增加了开发成本或经营成本,最终对企业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因此,企业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管理层和财务部门不仅要关注财务、税务方面的事项,也要关注企业日常经营的各个方面,不仅需要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合作,还要得到企业内部其他部门的配合,才能充分取得增值税税收筹划节税效益的最优额度。

第7篇

摘要 增值税具有价外税所具有的税负转嫁等特征,属于国家流转税主体,然而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过分重视起公平性以及消费者负担等功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增值税的欠公平性以及不可转嫁性。由此,增值税的纳税人还应准确认识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的必要性以及可能性,根据准确的原则同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税收筹划。从而实现企业税后最大利润,通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筹划分析,为类似增值税税收筹划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经验。

关键词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通过利用税法当中所提供的相应的优惠的基础之上,在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选择,并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从而达到企业在税后利润的最大化。增值税在我国的税种中是最为主要是税收品种,企业的增值税对于企业而言具有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通过对当前增值税的筹划空间进行探讨,为类似企业的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经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筹划概述

根据新增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确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以及修理修配劳务和相应的进口货物的单位以及个人,则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而根据企业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的大小和纳税核算的健全是否,可将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的纳税人。而一般的纳税人,则可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同时还应明确每一期的销项、进项以及应纳增值税的税额,而小规模的纳税人则可按照销售额的征收率简单计算应缴纳增值税的税额,同时在一般情形下,不允许增值税的小额纳税人将增值税的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新颁布的条例不仅仅修改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进行了修改,同时还在税率方面在纳税人的征收率进行了调整,其变化的内容如下所示:

(一)纳税人身份认定标准

根据新颁布的纳税人规定条例规定,以货物生产和提供税务的纳税人,以及以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务劳务为主要,同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小于50万元时,为小规模的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则为一般纳税人,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低于80万元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则为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的税率以及征收率

根据新增的增值税纳税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原在国内销售货物以及提供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所能试用的基本税率则为17%,特定货物或者进口货物的适用优惠的税率为13%,而小规模纳税人在国内销售货物以及提供应税劳务所适用的征收率将原本的税收率调整为3%。

二、增值税纳税人具体税收筹划

(一)增值率税负平衡点的比较

根据两种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统计原理来看,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以增值税额为税率计算的基础。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额则以全部销售额作为税率计算的基础。在销售价格同等的状况下,税率的高低主要与增值率的大小直接相关,当增值税达到了相应的数值之时,两种纳税人的增值税率相等。则该税率点则为税负的平衡增值率,也可称为平衡点增值率。

(二)抵扣率税负平衡点比较

税收实务当中,根据税率的计算公式,一般纳税人税负的高低,区别于销项税额,同时也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关。一般状况下,当销项税额不变,若是能够抵扣的销项税的数额较大,则可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否则则可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而当抵扣的额度达到了一定的数额之时,两个类型的纳税人的税负等同,则可称为税负的平衡点抵扣率。也将当销售额不含税之时,当抵扣率为82.35%之时,两种纳税人税负完全相等,而当高于82.35%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较轻,而低于82.3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较重。当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时,折扣率为79.95%之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完全相等,而当抵扣税率高于79.9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较轻,而当抵扣率低于79.95%之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较重。

(三)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特点的税收筹划空间

增值税对于一般纳税人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差别待遇,从而为小规模的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了税收筹划。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之时,其目的在于减少纳税人的税负支出,从而有效减低现金的流出量,企业纳税人为了减轻企业的税负,在短时间内无法扩大经营成本的基础之上可由小规模的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则将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会计成本。若是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而带来的收益不足以抵扣相应成本的支出。那么相应的纳税人则不会进行身份转换而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除了企业会计成本将对税率造成影响之外,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也并不一定总高于一般纳税人。

(四)实物折扣销售税收筹划

实物折扣实际上属于商业折扣。同时由于商业折扣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由此,当前的财务制度明确规定企业在销售过程中按照扣除商业折扣之后的净额确定销售收入,而不需要另作账务处理。当前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使用折扣的方式销售货物,若是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并进行了分别注明之时,则可按照折扣之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若是额外开具折扣额发票,那么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掉折扣额。

由此可了解到,无论何种形式的税收筹划,在实际的筹划过程中,应以合法为税收筹划的原则,在明确纳税人身份以及纳税人身份税收筹划过程中,应根据当前现有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和依据,同时还应了解到,税收筹划在很大程度上属于综合性的整体行为,在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身份选择之时,还应考虑增值税其他方面的税收筹划以及其他税种的筹划,综合衡量和选择。

参考文献:

[1]刘巧玲.我国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收筹划研究.暨南大学.2010.

[2]曹敏.浅谈中小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时代经贸(下旬刊).2008(12).

第8篇

[关键词] 增值税 筹划

一、利用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特点进行的税收筹划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进项税额抵扣,只就增值部分纳税,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进项税额抵扣,要对流转全额纳税。由于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通常人们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

1.当企业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时,其货物的销售对象是否要求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购货方坚持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企业就需要在获得纳税利益和争夺客户之间做出抉择。

2.当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购进的货物是否都能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企业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在毛利率较小时小规模纳税人将获得更大的纳税利益。

3.企业选择不同的纳税类型,在引起所纳增值税金额变化的同时,还会引起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变化,从而对利润产生影响。

4.企业在选择增值税纳税人类型时,要注意在相关税收法规的框架内进行,做到合理合法的节税。

二、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1.产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1)加工环节税收筹划。加工环节的税收筹划主要集中在加工业务。如果这些业务由企业自己承担则这部分成本计入制造费用,不会有进项税的抵扣。如果对外加工,就要在委托加工对象上进行选择。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选择不同的对象,企业负担的税额会有所区别。当加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其加工制作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又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这部分加工制作的费用就没有进项可以抵扣。

(2)采购环节的税收筹划。生产环节的税收筹划点同加工环节类似,主要是选择好采购、加工的对象。在原材料的够进的选择时,注意其是不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能不能取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要尽量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进项税抵扣。

2.销售环节的税收筹划。

(1)通过合理定价降低实际税负。商品的定价是影响税额的一个重要原因,一般来说,在其他条件比、不变的情况下定价越高,实际税负越高;定价越低,实际税负降低。例如:某杂志每册定价10元,发行量8万册,单位成本3元,则应纳税增值税额占销售收入的7.1%。

(2)销售折扣的税收筹划。根据税法规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时,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无论企业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属于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要按定价征收增值税。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则可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三、利用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税收筹划

1.纳税优惠政策带来的筹划。国家往往会制定一些纳税优惠政策,而许多企业并非生来具备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这就需要企业自身创造条件,来达到利用优惠政策合理避税的目的,这种方式称为“挂”,下面的案例将对”挂”避税筹划进行详细的说明。

例如:某钢铁生产企业,以钢材为其主要产品,由于附近并无矿山,因而其主要原材料为废旧钢铁,而废旧钢铁的主要来源除了外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外,主要从本地的“破烂王”处收购,从外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进废钢,由于对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本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按现行税收政策,从“破烂王”处收购的废旧物资,除专门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按收购额10%计提进项税额外,工业企业是不能按此办法处理的,因而该钢铁企业从“破烂王”处收购的废钢铁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给企业加重了负担。

通过机构处理,钢铁企业购买的所有废钢铁都可以按正常的手续足额抵扣进项税额,减轻了钢铁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虽然名义税负很高,但按现行财税政策,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

2.利用增值税转型带来增值税税收筹划。

(1)分立或合并成员企业,突出主营业务,获取抵扣资格。财税[2004]153号文件适用于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企业其产品年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额的50%(含50%)从企业角度看如果有成员企业从事六大行业的生产,但规模大导致这种才、生产不占主导地位,可将这部分生产直接分立组建新的成员企业。则新成员企业突出了主营业务,产品年销售额容易达到50%以上,自然获得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优惠。

(2)扩大固定资产和更新改造规模,增强产品竞争力,享受税收优惠。东北部分企业率先取得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资格后,与其他地区、其他企业相比,在现金流量的节约和降低成本,增强盈利能力方面获得了时间优势。符合抵扣条件的企业应充分认识到这种优势的重要性,统一进行筹划。在消费型增值税推向全国以前,扩大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规模,利用成本降低优势提高同类产品在全国的竞争力。

第9篇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

1引言

经济日趋复杂化,传统纳税体制已不适应现在经济发展水平状况,我国税制改革也在不断推进。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之一,关系着企业财务目标的实现,但现阶段由于企业税收筹划的意识不强、筹划方案不完善等,因此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的研究。房地产企业发展迅速,其税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很大份额。但由于房地产企业前期投入资金大,开发周期长,涉及业务繁杂,理解难度大,税收情况更为复杂,相较其他行业具有更高的涉税风险。基于此,文章以纳税筹划为切入点,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房地产企业提供税收筹划思路,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2理论基础

2.1税收筹划目标

税收具有强制性,税收的无偿性说明纳税是企业资源的净流出,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前提下,总是想减少税费缴纳。税收筹划策略正是在这种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产生。税收筹划可以理解为在众多备选税收方案中选择最佳方案,实现税后利润最大。税收筹划得当,企业取得了节税经济利益,在涉税零风险情况下,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获取资金时间价值,提高自身经济利益,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2.2政策依据

税收筹划必须符合不违背税收法律规定的原则,这就需要充分理解税收政策。具体来说,税收筹划主要利用差别化税收政策、税收政策的特殊规定以及优惠政策。税收政策的差别化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全面“营改增”作为时间节点将房地产分成了新老项目,老项目由于不能抵扣进项税,因此适应选择简易计税,相较之下新项目选用一般计税方法下抵扣进项税,税负会明显降低。利用税收政策的特殊规定是指不同税种的计税依据和抵扣范围不同,比如企业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开发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能直接扣除,而要按照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之和的一定比例扣除。在这种规定下,企业可以在符合规定下扩大开发成本总额。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国家在一定时期对特定项目的鼓励和支持,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和思路。

3税收筹划基本思路

3.1增值税

在我国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情况下,增值税是流转税的主要税种,“营改增”的实施对房地产企业来说避免了重复征税问题,筹划得当能降低企业税负。

3.1.1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全面“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企业购进环节取得的进项税可以凭票抵扣,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房地产企业的税负水平有重大影响。一般来说,结算方式选择上,企业在购买物料时尽可能采用分期付款的结算方式,这样取得的发票能实现及时抵扣进项税额的目的,而采用预付或赊购结算方式,只要货款尚未完全付清,房地产企业不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实现抵扣进项税的目的。采购方式上,尽量选用集中采购,不仅能取得价格优势,还能确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房地产企业还应注重加强对虚假发票的识别和防范,相关部门人员在接受发票时应仔细辨别真假,确保抵扣进行税额时发票合规。

3.1.2合理选择上游纳税人上游提供货物和劳务的企业纳税人身份是影响进项税抵扣的关键点。在报价相同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或者建筑企业时,最大限度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如果货物和劳务的提供方为一般纳税人,房地产企业可以取得13%、9%或6%三档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货物和劳务的提供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申请代开成功后,房地产企业才可适用3%的抵扣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远低于一般纳税人的抵扣税率,并且部分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了委托代开环节,推迟了房地产企业取得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会增加企业资金占用成本。这种按抵扣率来选择上游企业并不是唯一因素,在实际工作中还应考虑净利润,如果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后,企业获得的额外净利润大于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损失,那么应当选择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合作。除此之外,房地产企业将上游建筑业务独立分离出去,单独成立新的建筑公司,由建筑公司从事建筑服务。这样终端房地产销售公司以购入方式取得的建筑公司的劳务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房地产企业整体上减少了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3.1.3利用进项税抵扣额“营改增”之前,企业缴纳营业税,开发精装房所产生的直接材料以及人工费用等全部计入房屋成本,销售时不能抵扣进项税。“营改增”后,开发精装房的材料费用和人工成本,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用来抵扣进项税。具体来说,精装房中可以进行装饰、配置家具家电,购买时按13%的基本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销售精装房时,将装饰费用以及配置的家具家电款等合计计入房价销售额,按销售不动产9%计算销项税,这样房地产企业在精装房环节可能获得4%的额外抵扣率。目前绝大多数中小房地产企业受融资约束的影响,开发多为毛坯房,这些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扩大精装修房的比例,使企业少缴纳增值税,还能提升品牌影响力。

3.2土地增值税

开发建造阶段,土地增值税在开发成本中占据很大比重,房地产企业资金回收慢、开发周期长等特点使企业面临较大的资金使用压力,因此有必要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

3.2.1合理利用征税范围在二级市场上未发生产权转让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具有“转让”特征。房地产企业建房方式主要分为自己购置的土地使用权建造房屋、代建和合作建房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自建房屋对外销售,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税负较重。代建房屋是在委托方的土地使用权上建造房产,房屋建成后房屋产权仍归委托方所有,建造过程中收取的代建费用属于提供劳务服务收入,不动产产权未发生转移,这项行为也不必缴纳土地增值税,但采用代建行为需要提前确定买房客户。合作建房是指合作双方共同建造房屋,一方提供资金,另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其中一方是土地的持有方,免除了先转让土地再去购买房产这一环节,由此不仅减少了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还有印花税、契税等多项税收。如果房地产企业能寻找到这样的合作方,双方均可实现节税和获利的收益。

3.2.2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这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另一条思路。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商品时,需要提前对房屋建筑类型做出合理区分,分别计算其土地增值税。首先,房地产企业需要对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做出明确的区分,分开核算各自的销售额,这样对增值率低于20%的普通标准住房才符合税收优惠的范围。其次,纳税人可将住宅的售价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在确保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控制好产品的价格,此时需要纳税人计算不同售价的备选方案企业净利润情况,这样将土地增值率控制在20%内,以此来达到免税的效果。除此之外,房地产企业可以考虑扩大普通标准住房的建筑面积,充分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

3.2.3利用税收政策特殊规定土地增值税采取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与增值率成正比,增值率是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间的比例,增值额是用收入总额减除扣除项目的金额,因此降低增值税要从降低增值率入手,需要合理筹划收入和扣除项目。对于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适当降低销售价格,但降低售价会影响企业利润,所以纳税人需要比较减少的收入和少缴纳的税金。目前大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都是经过简单装修后对房屋进行出售,纳税人可将最终售价拆分,分成出售合同和装修合同,独立核算房屋原价和装修费用,这样装修合同对应的收入属于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只需缴纳增值税,不并入到销售房屋的价格中,因此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收入不包含装修费用,大大减少了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于扣除项目,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按一定标准抵扣,不是按实际支出扣除。当房地产企业开发费用中的财务利息支出能够合理确定时,可以扣除的开发费用为开发成本、土地价款和利息合计的5%以内;当开发费用中的财务利息支出不能确定时,开发费用扣除限额为土地价款和开发成本合计的10%。企业筹资一般选取负债筹资或权益筹资。税法规定,合理的利息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利息属于开发费用的一部分也可以扣除,从扣除项目来看,房地产企业可以适当增加负债筹资的比例。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利息费用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扣除方式,加大了土地增值税筹划空间。如果房地产企业利息支出大于地价款和开发成本合计的5%,这时应当选择第一种开发费用扣除方式;否则,房地产企业主要依靠权益筹资方式,选择第二种开发费用扣除方式。除上述单独降低售价或加大扣除项目金额外,企业也可采用综合方法降低增值率。如企业可以加大开发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的投入,一方面满足用户高质量需求,而这部分投入资金的成本可以从提高售价中得以补偿;另一方面增加了扣除项目的金额,从而降低增值率。

第10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希望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问题是用什么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偷税、骗税、抗税、欠税等手段是违法行为,不但不允许,而且还应加大惩治力度。 进行税收筹划,政府应该允许,起码不必反对,因为纳税人是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税收筹划不仅不违反税法,而且还有积极意义。税收筹划意义总的来说,主要体现以下五点:

1.有利于减少企业自身的“偷、逃、欠、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强化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纳税人都希望减轻税负。如果有不违法的方法可以选择,自然就不会做违法之事。税收筹划的存在和发展为纳税人节约税收开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这在客观上减少了企业税收违法的可能性,有利于普及税法及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这是企业纳税意识增强的具体表现,使其远离税收违法行为。

2.有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尤其是财务和会计的管理水平。如果一个国家的现行税收法规存在漏洞而纳税人却无视其存在,这可能意味着:一方面纳税人经营水平层次较低,对现有税法没有太深层次的掌握,就更谈不上依法纳税和诚信纳税;另一方面意味着一个国家税收立法质量差,如果税收法规漏洞永远存在,这又怎能谈得上依法治税呢?可以说税收筹划离不开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同时税收筹划也会指导会计处理方法的进一步规范。

3.有利于企业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目标。现行税法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现代企业在遵守现行税法的前提下,为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课题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实现利益最大化。有助于优化企业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企业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政策进行投资决策、企业制度改造、产品结构调整等,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拉杆的作用下,逐步走上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

4.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正确的税收导向具有激励功能,能够促进企业在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税收筹划增加净收益,从客观上也使国家能更好地运用税收杠杆作用,来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布局。

5.有利于国家不断完善税法和税收政策,有利于完善税制,增加国家税收。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降低税务成本,也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有机结合,从而增加国家税收。如税收筹划中的避税筹划,就是对现有税法缺陷做出的昭示,暴露了现有税收法规的不足,国家则可根据税法缺陷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现有税法进行修正,以完善国家的税收法规。

二、加工制造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分析

税收筹划涉及到企业与税收有关的全部经济活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包括设立、筹资、投资、生产、核算、收益分配等有关事宜,在不同的生产经营阶段企业有不同的税务筹划策略。对于加工制造企业,增值税在企业纳税税种中的比重是最大的,增值税是以商品销售额和应税劳务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运用税款抵扣原则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它是在原来按照经营收入额全额课征的流转税的基础上,经过改革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传统的营业税制是按照商品销售额或劳务收入额全额征税的,上一个环节已征税的经营收入额,在下一个环节按经营收入额全额课税时又重复征税一次。这样,导致了不同生产结构的企业生产和经营同一种产品、因生产流转环节多少不同,税负有轻有重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企业结构的优化组合和生产结构的合理调整以及商品的正常流通,也不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增值税的计算采取的是税款抵扣制,准许扣除进项货物及劳务时已纳税增值税部分的税款。对于企业来说,只就经营收入额中本企业新增的没有征过税的部分征税,因而与按经营收入额全额征税的流转税种比较,不会出现重复征税问题。对于产品而言,该产品的总体税收负担等于各个环节税负之和。当税率确定以后,无论产品经过多少生产流通环节,其税收总额始终等于产品销售额乘税率之积,税负不会因纳税环节多少和生产环节的变化发生时轻时重的问题,因此,增值税更能适应市场经济多种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有利于促进工业向专业化、现代化方向发展,有利于稳定财政收入。

对于增值税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纳税筹划:

(一)利用当期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纳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税款抵扣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购进负税农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因此进项税额筹划策略包括:

1.在价格同等的情况下,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

2.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不仅向对方索要专用的增值税发票,而且向销方取得增值税款专用发票上说明的增值税额;

3.纳税人委托加工货物时,不仅向委托方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要努力争取使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尽可能地大;

4.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向海关收取增值税完税凭证,并注明增值税额;

5.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据上注明的价格,依照10%的扣除税率,获得10%的抵扣;

6.为了顺利获得抵扣,避税者应当特别注意下列情况,并防止它发生:第一,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扣税凭证的;第二,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未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证;第三,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或者所注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7.采用兼营手段,缩小不得抵扣部分的比例。

8.从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有的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在全国范围内所有地区、所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可以抵扣其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一期继续抵扣。但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包括在可以抵扣的范围之内。因此利用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可以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合理选择购进机器设备的时间,以尽量晚缴增值税。

(二)利用扣税凭证筹划

一般纳税人的税收筹划可以从两方面入手:缩小销项税额;扩大进项税额。对于后者,应该注意合理利用扣税凭证进行纳税筹划。我们来看以下的案例。

某木材公司从东北某林业机构调进一批原木,受长期计划体制的影响,该林业单位属事业机构,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而且长期以来,该林业机构调出木材只开具专用收据而无开具发票的习惯。木材公司收到该收据后,无法按正常的程序扣税,也不得按农产品收购凭证扣税。

经与该林业机构协商,林业机构同意向当地税务机关申领普通发票,并给木材公司开具了普通发票,林业机构由于其调出的原木属自产自销,因而无论开收据还是普通发票,均不需交纳增值税。而对于木材公司来说,根据现行政策,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副产品(原木属农产品)可凭普通发票按10%抵扣进项税金,解决了进项税金的抵扣矛盾,合理降低了税收负担。

(三)利用进项税金调整筹划

一般纳税人在计算进项税金时,应仅限于从三种进货凭证进行:一是从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按专用发票记载的增值税金确定;二是从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即按完税凭证记载的增值税金确定;三是从免税农业产品进货发票进行计算。一般纳税人在购入货物时,如果能判断出该货物不符合进项税金具备的前提和不符合规定的扣除项目,可以不进行进项税金处理。但在许多情况下纳税人不能在货物或劳务购入时就能判断或者能准确判断出是否有不予抵扣的情形(例如不能判断今后一定会发生非常损失等等)。这样,进项税金处理一般采取先抵扣,后调整的方法。因此,纳税人应掌握正确的调整方法。

进项税金调整额针对不同情况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1.一般纳税人在购入货物既用于实际征收增值税项目又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各项目进项税金的情况下:进项税金调整额=当月进项税金×(免税、非应税项目合计/全部销售额合计)

2.一般纳税人发生其他项目不予抵扣的情况下:

进项税金调整额=货物或应税劳务购进价格×税率

3.非正常损失产品、产成品中的外购货物或劳务的购进价格,需要纳税人结合成本有关资料还原计算。

(四)销售与加工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对于加工制造企业来说,既可以接受委托加工,也可以自己采购原材料进行加工,然后再销售给客户,在这里,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假如某客户既可以提供原材料,直接支付加工费,也可以不提供原材料只是需要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选择哪种方式对加工企业有利,所以就应该进行纳税筹划。

假如,某单位需要一批钢结构产品,需要本单位进行加工,本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方企业也是一般纳税人,对方对于这笔业务没有特殊要求,既可以提供原材料进行加工,也可以采用购买方式。双方经协商,如果采用来料加工方式,需要加工10000吨,对方每吨支付加工费500元,如果采用购买方式,原材料需要加工企业自己购买,一吨钢材的市场价格为3500元(不含税),加工完以后销售给对方时,价格为4000元/吨(不考虑消耗)。

选择不同的经营方式,其毛利和税负不同。在日常税收策划过程中,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从进销差价的角度去分析,即能获取的毛利是多少,这里的毛利是指产品销售额减去原材料的购进成本的差额,或来料加工的加工费收入。税费相同的情况下,那种毛利大,就选择那种经营方式。二是从税负角度考虑,如果在购买原材料的同时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按规定的税率抵扣进项税,且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按来料加工计算的应纳税额时,则应该选择自己采购原料销售方式。反之,应该选择来料加工方式。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三种情况要考虑:一是销售毛利等于加工费;二是销售毛利大于加工费;三是销售毛利小于加工费。

对于第一种情况,销售毛利等于加工费。

在购买原材料然后加工销售的方式下,销售额减去原材料成本的差额为5,000,000元,既为销售毛利,在这种情况下应纳增值税额为850,000(4,000×10,000×17%~3,500*10,000*17%)元。

在来料加工方式下,加工收入为5,000,000元,应纳的增值税额为850,000(500×10000×17%)元。

可以看出,如果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一般纳税人采购可以抵扣17%的进项税额的原料,那么无论是采用购料加工销售还是采用来料加工方式经营效果都是一样的。

对于第二种情况,销售毛利大于加工费。

如果我们将上例的条件改变一下,将加工费改为400元/吨。

在购买原材料然后加工销售的方式下,销售额减去原材料成本的差额为5,000,000元,即为销售毛利,在这种情况下应纳增值税额为850,000元。

在来料加工方式下,加工收入为4,000,000元,应纳的增值税额为680,000(400×10000×17%)元。

通过比较,采用购料生产方式比来料加工方式毛利多1,000,000元;但是,从税收角度看,企业应该缴纳的增值税却增加了170,000(850,000-680,000)元,并且还要相应的增加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共计17,000元,二者合计187,000元。但是在购买原材料然后加工销售的方式下要多取得现金813,000元。

可以看出,如果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一般纳税人采购可以抵扣17%的进项税额的原料,并且在毛利大于加工费的情况下,采用购买原料加工销售更有利。

对于第三种情况,销售毛利小于加工费。

如果我们将上例的条件改变一下,将加工费改为600元/吨。

在购买原材料然后加工销售的方式下,销售额减去原材料成本的差额为5,000,000元,既为销售毛利,在这种情况下应纳增值税额为850,000元。

在来料加工方式下,加工收入为6,000,000元,应纳的增值税额为1,020,000(600×10000×17%)元。

通过比较,采用加工比购料生产方式毛利多1,000,000元;但是,从税收角度看,企业增值税却增加了170,000(850,000-680,000)元,并且还要相应的增加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共计17,000元,二者合计187,000元。但是在来料加工方式下要多取得现金813,000元。

通过以上实例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加工制造企业如果在销售毛利小于加工费的情况下,采用来料加工方式更有利。

(五)纳税人身份确定的纳税筹划

税法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一般为17%;销售或者进口部分优惠税率货物,税率为1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筹划思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优势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可以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可以(虽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但抵扣率很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势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将直接计人产品成本,最终可以起到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因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不必由对方负担销售价格17%或13%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销售价格相对较低。我们可通过比较两种纳税人的现金净流量来做出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三、税收筹划在中国的未来展望

针对我国税收筹划工作的所属阶段,为使我国税收筹划真正健康开展起来,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企业应树立税收筹划的意识,用合法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各种经营决策过程中,有意识地运用税收筹划的方法,以增加企业经济利益。

2.理论上加强对企业税收筹划的指导。首先,介绍国外税收筹划的研究成果,借鉴其先进经验为我所用,结合我国税法和经济环境,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税收筹划理论。其次,从理论上正确评价税收筹划对国家税收的影响。

3.从法制建设上,明确在处理征纳关系中征纳双方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加强对依法纳税的正确宣传与理解,明确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享有的维护自身利益的正当权力。只有倡导光明磊落的税收筹划,才能有效抑制大量存在的税收人情筹划、税收关系筹划,这些消极因素不仅影响国家财政收入,更是对社会风气的败坏。为此,应考虑在条件成熟时给税收筹划一个正确的评价和法律上的地位,使其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4.提高征纳双方人员的素质。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中的一部分,是一种以人为主的思维活动,其效果如何与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实践经验密切相关。对于纳税人而言,企业管理人员要有现代管理素质,对企业的长期发展和短期发展要有战略考虑;对财务人员而言,要熟悉财务、税务的各种政策,才能当好参谋。对征税机关而言,要更新观念,正视纳税人权利,依法治税,而不是依人治税,同时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和指导,使其知法、懂法、守法。

5.实际操作中持慎重态度。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如果对税收筹划不加区分而一味地加以反对,则会抑制税收的调节作用。鉴于目前我国纳税人的税法观念淡薄和对变动中的税制不熟的现实,可参照国际上的一些做法,成立税务机构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税收筹划服务,以便于国家经济政策通过税收杠杆,更好更快地贯彻到现实经济生活中去。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整个国民经济总体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税收筹划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首先,由于我国税制将与国际惯例接轨,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将日益完善和丰富,在整个税制中的地位将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个人将加入到纳税人的行列,使纳税人的总量不断增加,全社会的纳税意识会不断提高,对税收筹划的需求会越来越大;其次,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和税法建设步伐的加快将使得更多的税源和税基被纳入所得税等直接税体系,偷税的机会日益减少、风险日益增加,使得税收筹划变得日益重要;再次,更多的跨国公司和会计师(律师、税务师)事务所将涌入中国。他们不仅直接扩大税收筹划的需求,而且会带来全新的税收筹划的观念和技术,促进我国税收筹划的研究和从业水平的提高。

第11篇

[论文摘要]企业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对策与安排。因此,税收筹划不同于逃税、偷税,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财务管理活动。本文根据房地产行业的特点,分别从房地产项目立项、建设和销售阶段提出所应考虑的税收筹划,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

税收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无偿向政府支付的一种费用,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企业作为独立经营的主体,可以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纳税额,使税收负担率达到最低。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项重要活动,是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存在的,目前看来至少包括政府依法治税的水平和税法变动情况两类因素。

首先依法治税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前提,税收筹划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如果某一地区的实际税收经营不是以现行税法为依据,而是以其他类似收入指标的因素为依据,那么进行税收筹划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这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注意的重要问题。其次,由于税法作为一种法律既有稳定性,也有一定的灵活性,所以进行税收筹划应该时刻关注税法的变化。在体制转轨尚未完成、税法调整较为频繁的阶段,这点尤其要重视,因为税法一旦调整,税收筹划的依据可能消失或改变,筹划的结果就完全可能与当初进行筹划的预期相反。所以,企业的决策者和财务人员应当重视税法的变化及调整,并据此相应调整税收筹划的策略和方案。任何一个税法的调整,其内容本身就是新的税收筹划的基础。

税收筹划由3个操作层次组成:①初级税收筹划:避免企业超额税负。②中级税收筹划:优化企业税务策略。③高级税收筹划:争取有利的税收政策。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纳税人往往面临着税负不同的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纳税人可以避重就轻,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案,企业税收筹划就是合理最大限度地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一、房地产企业项目立项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房地声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一个涉及全局的、统筹性的财务管理活动,因此在房地产项目立项阶段进行的税收筹划最为重要。

1选择合适的建房方式

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倾向于自行建造并销售房地产,这种方式的筹划空间较小,若利用代建、合建等方式则筹划空间较大。

(1)房地产的代建行为。这种方式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终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报酬,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种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2)合作建房方式。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一)的通知》的规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的行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再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此外,以土地入股合作建房或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的。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企业可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实现共赢。

2开发多处房地产

房地产公司在同时开发多处房地产时,可分别核算,也可合并核算,两种方式所缴纳的税收不同,这为企业选择核算方式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一般来讲,合并核算的税收利益大一些,但也存在分别核算更有利的情况,具体如何核算:需要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分析比较。

例1长春某房地产公司同时开发两处位于城区的房地产,第一处房地产出售价格为10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扣除的费用为400万元;第二处房地产出售价格为15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扣除的费用为1000万元。如果企业选择分别核算,第一处房地产的增值率为600÷400=150%,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600x50%-400×15%=24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1000×5.5%=55万元;第二处房地产增值率为500÷1000=50%,应缴纳土地增值税500x30%=15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1500×5.5%=83.55(万元)。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不考虑其他税费)1000+1500-400-1000-240-55-150-83.55=571.45万元。如若合并核算,两处房地产的出售价格为25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可扣除费用为1400万元,增值额为1100万元,增值率为1100÷1400=78.5%。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1100×40%-1400×5%=37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2500×5.5%=137.5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2500-1100-370-137.5=892.5万元。该税收筹划减轻税收负担892.5-571.45=321.05万元。

二、房地产企业项目建设中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1通过增加扣除项目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的主要成本之一,而土地增值税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情况下可以免征,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使得房地产的增值率不超过20%,从而享受免税待遇。

例2长春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栋普通标准住宅,房屋售价为1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费用为800万元,增值额为200万元,增值率为200÷800=25%。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200×30%=60(万元),营业税1000×5%=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0×10%=5(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000-800-60-50-5=85(万元)。如果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将该房屋进行简单装修,费用为200万元,房屋售价增加至1200万元。则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增加为1000万元,增值额为200万元,增值率为200×1000=20%,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该地产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1200×5%=6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0×10%=6(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200-1000-60-6=134(万元)。该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收负担134-85=49(万元)。

2相关借款利息的筹划实务

由于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开发资金来自借贷,具有资金量大、借款期限长、利息费用多等特点,所以可利用合适的利息扣除方式对借款利息进行税收筹划。

(1)针对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前的利息费用,可以将完工之前的借款利息计人开发成本,并可作为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期间费用)的扣除基数。特别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还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这样可以大大增加扣除项目,降低增值额,从税基和税率两方面减轻税负。

(2)针对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后的利息费用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企业据此可以选择:如果购买房地产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可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利息费用很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利。

3销售与装修分开,分散经营收入

随着装修费在房款中所占比重逐年递增,若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稍加变通则可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若房地产公司事先设立一家装修公司,同时与客户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房屋销售合同,一份房屋装修合同,则只需就第一份合同注明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份合同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税基和税率减少,从而减轻了税负。

三、房地产企业销售时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销售方式的选择也是进行税收筹划的一种好方式,通过改变销售模式的筹划不仅可以直接减少税负,而且可以间接地获得货币时间价值的好处。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1针对纳税主体的新设分立

这也就是说,房地产经营企业可以通过设立独立销售公司负责房地产销售,这种分立使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空间很大。

例3长春某房地产公司销售的普通标准住宅,在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基本相同的前提下,可采用以下售价方式。①若以1500万元的价格售出,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7.5万元,增值率为28.48%,应纳99.75万元的土地增值税,净赚232.75万元。②以1400万元的价格售出,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6.96万元,增值率为19.97%,免征土地增值税,净赚233.04万元。③如果房地产公司设立独立房屋销售公司,那么房地产公司可以将住房以1400万元的售价卖给销售公司,而后由销售公司再以1500万元的价格卖出,当开发公司卖给销售公司时,由于其增值率为19.97%<20%,免纳土地增值税。当销售公司以1500万元售出时,扣除营业税及附加合计:1500×5.5%=82.5(万元),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7.5+82.5=1250(万元),其增值率为16.67%<20%,免纳土地增值税。从全局来看,销售时只增加营业税等税金1400×5.5%=77(万元),获利润1500-(1167.5+77)=255.5(万元),比筹划前增加255.5-232.75=22.75(万元)。

2减少账面收入或递延纳税时间

(1)开发企业无偿或收取极少手续费委托销售公司销售房地产,并可协商开具销售清单,由于这种方式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可以尽量递延,同时这样可以避免销售公司缴纳营业税。

(2)将原来由开发企业承担的销售及管理费用转嫁到销售公司,使销售公司企业所得税减少甚至不交。当然,对于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等有费用扣除限额的扣除项目,应事先商议确定由开发企业承担,以避免上述费用因超标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

(3)对于客户通过银行按揭方式购买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尽量与客户和银行协商,开立指定代收专户,将客户按揭还贷的部分定期先存入专户,然后分期办理转账时再确认收入并纳税。

参考文献

[1]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2]苏强,房地产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J],市场论坛,2006(2)。

[3]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s],国税发[2003]83号,财会月刊,2003,(21):61-62。

第12篇

关键词:投资;税收;策略

中图分类号:DF432

文献标识码:A

税收支出是企业成本的一部分,通过税收筹划,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经营利润,为企业创造新的价值,不失为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手段。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一、税收筹划的适用范围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筹资、投资、经营等事项的事先精心安排和筹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及可选择性条款,从而获得最大节税利益的理财行为。它是企业独立自利的体现,也是企业对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具有以下特点:

(一)有法可依

企业税收筹划本质是一种法律行为,由税收政策指导筹划活动。即税收筹划是在国家法律许可范围内,以税法为依据,深刻理解税法精神,在有多种应税方案可供选择时,做出承担税负最低、合理又合法的抉择,是有别于避税、偷税、骗税、逃税的行为。

(二)提前筹划

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相对于企业纳税行为而言。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税收筹划是在纳税义务确立之前所作的经营、投资、理财的事先筹划与安排。如果经济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款已确定,就必须严格依法纳税,再进行税收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

(三)目的明确

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取得节税利益。企业的节税利益可从两方面获取:一是选择低税负或总体收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二是滞延纳税时间。但税收筹划不能为节税而节税,必须与企业财务管理的根本目标保持一致,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为实现企业发展目标服务。

(四)最佳优化

企业在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中面临几种方案时,税收筹划就是在两种或更多的方案中,选择税负最轻或最佳的一种方案,以实现企业的最终经营目的。对纳税方案的择优标准不是税负的最小化而是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二、企业税收筹划策略

投资通常是指投入财力,以期望在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获得收益的行为。企业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其次要考虑所获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对投资者来说,税收是投资收益的减项,应缴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投资者的最终收益。

(一)投资决策因素

1.投资区域。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充分利用不同地区问的税制差别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对整体相对较低的地点进行投资,以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税法对投资者在不同的地区进行投资时,也给予了不同的税收优惠,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西部地区等的税收政策比较优惠。这对于投资规模较大,投资期限较长,应纳所得税额较大的企业影响较大。因此,投资者要根据需要,向这些地区进行投资,可以减轻税收负担。

2.组织形式。企业在设立时都会涉及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而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供企业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很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收负担不同。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组织形式。在我国,国家为了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只对其投资经营采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停征企业所得税。公司制企业要双重纳税,公司的营业利润一般课征25%的所得税,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的税后利润,投资者还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当企业规模扩大后,是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的差别。

3.行业选择。在我国,税法对不同的行业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如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举办知识密集型项目及基础设施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所以,企业在进行投资时,要予以充分的考虑,结合实际情况,精心筹划投资行业。

(二)固定资产投资筹划

1.投资于固定资产可以享受折旧抵税的优惠待遇,减轻所得税税负。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的计算就显得尤为重要。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人产生不同的影响。如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法,可使得在资产使用前期提取的折旧较多,使得企业少纳所得税,起到推迟纳税时间和隐性减税的作用。延缓纳税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降低了企业的资金成本。

2.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不仅要考虑现行税制的影响,还要考虑到税制改革趋势对投资的影响。按照对购入固定资产的不同处置方法,可把各国的增值税分为三大类型,即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以及消费型增值税。其中生产型增值税是对购入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其折旧额仍作为增值额的一部分课税。因为这种增值额的法定计算办法是以国民生产总值的口径为基础的,散而称之为生产型增值税。我国现行增值税便属于此种类型。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本国经济,加大调控力度而采用这种类型的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是对购入固定资产允许按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分期扣除,即从生产型法定增值额中减去当期折旧额。因为这种增值额是以国民收入的口径为标准计算出来的,所以称之为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是对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允许从当期增值额中一次扣除。这相当于只对消费品部分进行课税,故而又称之为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的增值税,依据其法定增值额的大小区分依次为:消费型最小,收入型较消费型大,生产型最大。在进行固定投资筹划时,如能准确预测到税制改革的时间和方向,采取主动的态度适应税制改革的动态趋势,那么会使固定资产的法定增值额最小化,其直接效果便是:即使增值税率不变,增值税额却会因为税基的变窄而减少。

3.在固定资产投资时,充分筹划再投资项目。这种再投资优惠办法主要是针对外国投资者而设的,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类结合筹划方式有较为现实的意义。

(三)所得税纳税筹划

1.在投资中尽可能延长投资期限,选择分期投资方式,未到位的资金通过向银行或其他机构贷款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税前扣除;向非金融机

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这样就可以缩小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同时,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还可实现少投人资本、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的目的。

2.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提高债务资本的比例。增加贷款所支付的借款利息,可以列入被投资企业的期间费用,而节省所得税支出,同时可以减少投资风险,享受财务杠杆利益。

3.在投资方式中,应选择设备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而不应选择货币资金投资方式。设备投资其折旧费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缩小所得税税基;无形资产摊销费也可以作为管理费用税前扣除,减小所得税税基。用设备投资,在投资资产计价中,可以通过资产评估提高设备价值。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于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的方法主要有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等。由于计价方法不同,资产评估的价值也将随之不同。在对外投资中,通过选择评估方法,高估资产价值,不仅可以节省投资资本,还可以通过多列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缩小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区域经济系统分析

三、企业税收筹划应注意以下

进行税收筹划不能盲目,否则,将事与愿违。要有效地进行投资的税收筹划,达到节税的目标,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税收筹划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应该服从财务管理的目标。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达到少缴税金,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其中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则是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

(二)税收筹划活动必须合法及时

我国税制建设还不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纳税人必须通晓税法及会计财务制度,充分利用税务政策与会计财务制度的差别,如何将前后者结合起来,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以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防范筹划的风险。原来是税收筹划,政策变化后可能被认定是偷税,所以,目前税收筹划的重点应是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让税收优惠政策尽快到位,这个空间非常大。许多纳税人对有些税收优惠政策还不了解,有些政策还没有被完全利用。我们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必须有紧迫感,否则,有些税收优惠政策过一段时间就取消了。

参考文献:

[1]陆宇建,李冠众,张继袖.从可持续增长到可持续价值创造[J].当代财经.2004年0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