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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

时间:2023-09-05 16:58: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

第1篇

税收自古至今都与人类的经济生活密切相关,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是纳税义务人。选取正确的纳税筹划方案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是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的最佳途径。本文主要利用纳税平衡法,紧密结合我国的税收政策,充分学习和吸收优秀成果,对企业纳税筹划策略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理论研究。首先阐述纳税筹划的理论知识;继而分析企业通过寻求纳税平衡点,应用不同渠道的纳税筹划方案,对涉及的不同税种进行纳税筹划;并最终提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关键词】

纳税平衡法,纳税筹划,应用

一、纳税筹划与纳税平衡法概述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界定

纳税筹划,也称为税务筹划或税收策划,是指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指引下,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纳税事项进行事先安排,选择和决策,通过寻求纳税平衡点,以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总称。纳税筹划是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日趋完善从国外税收理论体系中引入的一个新概念。在新的市场经济体系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强了对纳税筹划的重视,纳税筹划方案也在不断的增加。

(二)纳税平衡法的含义

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指引下,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纳税事项进行事前安排,选择和决策,寻求企业纳税平衡点,即税法中规定的一些标准,包括一定的比例和数额,当销售额(营业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者费用支出超过一定的标准时,就应该依法纳税或者按更高税率纳税,从而使纳税人的税负大幅度的上升;有时却相反,纳税人可以享受优惠,降低税负,由此产生了纳税筹划的特定方法,即纳税平衡法,当纳税人在面临税收临界点时,通过增减收入和支出,避免承担较重的税收负担。

纳税平衡法在纳税筹划中体现于寻求纳税平衡点上,通过各种方案的对比分析,确定最佳的方案,实现企业税负最小化。本文主要是针对增值税、消费税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其中增值税是通过对纳税人身份、进货渠道的选择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消费税是通过对酒类税率以及卷烟调拨价的选择进行纳税安排;企业通过应用纳税平衡法寻求平衡点,确定经济的纳税筹划方案,为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提供有效途径。

(三)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常见误区

由于目前理论研究尚不完善,也未得到普遍实施,因而企业对纳税筹划的认识存在众多的观念误区与应用误区,下面对其中几个典型税种的认识误区进行阐述。

第一,增值税纳税筹划存在的误区。企业内部人员不能正确的认知纳税筹划的含义,不能从本质上认清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多数企业一直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缴税,未进行适当地调整。

第二,消费税纳税筹划存在的误区。现代企业的经济活动复杂性决定了纳税策略的多样性,一项成功的纳税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而纳税筹划目标决定了如何选择纳税方案。现在中小企业将纳税筹划的目标局限于个别税种税负的降低,而忽视了企业整体税收的经济效益。

二、纳税平衡法在企业纳税筹划中的应用分析

(一)纳税平衡法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中的应用分析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

1.选择纳税人身份的纳税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国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对其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管理也较严格;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对纳税人的管理水平要求不高。一般纳税人所适用的增值率为17%(部分增值税应税项目为13%),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征收率是3%。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所使用的征税方法不同,因此就导致二者存在差异。在一定条件下,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一般纳税人转换,这就为具备相关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换,除了必须考虑税收负担以外,还必须考虑会计成本,因为税法对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制度要求严格,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化会增加会计成本。

企业为了减轻增值税税负,就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从而决定如何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做出选择。从具体情况而定,可以通过增值率来确定纳税人的税负平衡点,从而选择有利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增值率是指增值额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例。假设某工业企业某年度不含税的销售额为M,不含税购进额为N,增值率为A。如果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其应纳税为:M×17%N×17%,引入增值率计算,则为:M×A×17%;如果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M×3%,另两者的税负相等,则有M×A×17%=M×3%,则A=17.65%。通过上述可以得出以下表:

表1纳税人纳税筹划平衡点

通过上述分析得知:当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平衡点为17.65%(基本税率)或23.08%(低税率)时,企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是一样的;当增值率大于17.65%或23.08%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当增值率小于17.65%或23.08%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此时企业应当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较为合适。

2.选择进货渠道的纳税筹划

进货额占销售额比重的判别法,由于增值税税收存在多种税率,在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假定该企业不含税的销售额为A,X为进货额占销售额的比重,则购入货物的金额为AX。如果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A×17%AX×17%。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A×3%。令两类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则有:A×17%AX×17%=A×3%,即X=82.35%,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下表:

表2纳税人纳税平衡点

通过上述分析得知:当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平衡点为82.35%(基本税率)或76.92(低税率)时,企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是一样的;与增值率指标相反,当该指标大于82.35%或76.92%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此时企业应当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较为合适;当该指标小于82.35%或76.92%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此时企业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较为合适。

(二)纳税平衡法在消费税纳税筹划中的应用分析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的三类方法。从销售额方面考虑消费税纳税筹划,在合法范围内尽量少计销售额,寻找纳税平衡点,实现利润最大化。下文以啤酒喝卷烟为例进行分析。

1.酒类税率的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啤酒的消费税按下列规定执行: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为250元/吨;每吨啤酒的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单位税额220元/吨;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为250元/吨。针对目前税法的规定,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对啤酒的价格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利用纳税平衡法,对企业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因此企业可以根据此纳税临界点进行纳税安排,从整体出发,是企业实现税负最小化,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2.卷烟调拨价的纳税筹划

国家自2009年5月1日起,对卷烟产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乙类香烟由30%调整至36%,雪茄烟由25%调整至36%。同时,甲乙类香烟划分标准也由原来的50元上浮至70元,即每标准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为甲类卷烟,反之为乙类卷烟。针对国家对卷烟税率的具体规定,各大企业可以利用甲乙类香烟的划分标准,寻找纳税平衡点。调拨价格为70元时为临界点,在临界点附近,收入增加的金额将小于税收增加的金额,得不偿失,是提价的不可行区域或纳税。当售价处于纳税之内时,应该采取降价的措施,使售价摆脱纳税之内,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当售价处于纳税之外时,售价越高,获得利益最大。因此,企业应该结合自身的经营情况,灵活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在卷烟调拨价之外进行合理的事前筹划。

三、纳税平衡法在纳税筹划应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纳税筹划业务在各地迅速的发展壮大。但是在实践中,许多纳税人片面地认为,只要进行纳税筹划就可以减轻税负,增加税收收益,而很少考虑到纳税筹划的风险防范问题,结果导致许多纳税筹划活动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因此,企业应该重视纳税筹划的风险,掌握纳税筹划风险,深入了解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努力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一)纳税筹划应用中存在的风险

近年来,大多数企业意识到纳税筹划存在的重要意义,企业开始注重财会人员的培养,为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提供有效途径。如果纳税筹划只是停留在具体技术方法的介绍上,没有正确的理论和原则的指导,那么纳税筹划可能会误入歧途,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本文主要讨论企业通过应用盈亏平衡分析法,在进行纳税筹划中存在以下几方面风险:

第一,违法违规风险。违法违规风险表现为由于纳税人所谓的纳税筹划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规。有些违法违规风险是在不知情或者不了解的情况下造成的,而部分纳税人借纳税筹划的名义进行恶意避税或者偷税等行为造成的。违法违规风险是税收筹划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值得广大企业去认真研究和防范。

第二,片面性风险。片面性风险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没有从整体和全局的角度考虑问题,只是孤立和片面地展开纳税筹划,导致纳税筹划隐藏着失败的风险。首先,纳税人只关注一种税种或者某几个税种负担的降低,忽视对企业总体税收负担的考虑;其次,有些企业虽然注意到自身整体税收负担的降低,却没有考虑到对企业税后利润的影响;最后,有些企业虽然考虑到纳税筹划给本身带来的利益,却忽视了该方案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和侵占。

第三,方案选择风险。方案选择风险是指当纳税人选择一种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筹划方案可能带来的收益时所存在的风险。纳税筹划主要是利用政策法规的差异和弹性,通过对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分析、比较和综合判断,选择更有利的纳税筹划方案。因此,在不同的纳税方案中选择纳税筹划方案时,不可避免地要面临方案选择的风险。

第四,政策变动风险。纳税筹划是以现行的政策法规特别是税收政策为基础的,当相关政策发生改变时,可能会导致原有筹划方案的失败,即政策变动风险。就税收政策而言,税收作为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税收政策会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做出相应的变更。对于税收政策法规中缺陷和漏洞,政府会不断地对税收法律进行修订,这必然会对企业的纳税筹划产生较大的风险,应该引起广大纳税人的关注和重视。

(二)纳税筹划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上文中主要讨论纳税筹划风险,是为了认识和熟悉其存在和发生的规律,在此基础上规避和降低纳税筹划过程中的风险,努力将纳税筹划的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一,树立科学的纳税筹划风险观。首先,企业应该认识到纳税筹划是有风险的,而且纳税筹划风险是有害的。其次,企业应该认识到纳税筹划风险是可以进行防范和控制的。只要企业重视纳税筹划风险的存在,深入了解纳税筹划的基本原理和纳税筹划风险运行的一般规律,在事先做好风险的评估和防范,在事中及时把握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使纳税筹划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第二,坚持合法合理开展纳税筹划。纳税人应该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的内涵,系统学习相关的政策法规,熟悉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政策法规。要了解政策法规出台背景,准确地分析判断所采取的税收政策方案是否符合政策法规的规定和意图,着重把握好纳税筹划的度,认清纳税筹划与避税和偷税的界限。

第三,总揽全局综合考虑筹划方案。纳税筹划是一门兼具复杂性和综合性的高级理财活动,纳税筹划不仅仅是纳税人单方面的事情,还涉及到其他相关主体的利益,从而增加了纳税筹划的风险。因此,企业应该全局考虑纳税筹划策略。

第四,提前做好纳税筹划风险应对措施。企业在努力做好纳税筹划风险的预防和控制的时候,要正确面对可能发生的纳税筹划风险,并提前做好纳税筹划风险的应对工作,通过事先对纳税筹划的风险进行分析、判断和预测,制定和采取相应的应对方案。

本文从企业生产经营中涉及到的部分税种,详细地阐述了相关纳税筹划的操作策略及应用,不但要求企业做到事前筹划、事中协调及事后管理,同样也要求企业有针对性的对不同税种进行专项分析,做到内外兼顾,宏观调控,最终形成良性循环的纳税筹划流程。文章通过应用纳税平衡法,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着重举例在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筹划中的应用,选择最佳的筹划渠道,对企业的涉税行为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在每项业务活动中,都应该分析、比较不同经营方式下的税负差异和经济效益差异,更新纳税观念,正确寻求纳税平衡点,精打细算,通过合法途径降低纳税成本,增强企业的理财能力,是企业走向成熟的最佳选择。

参考文献:

[1]马潇潇.关于会计处理方法在纳税筹划的应用[J].东方企业文化,2012(14)

第2篇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对策建议

一、引言

纳税筹划有着长久的历史,西方发达国家对于纳税筹划有着较为深入的研究。目前对于纳税筹划的概念并不统一,一般认为纳税筹划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理的手段,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进行税收方面的事先安排,最终达到少缴或者不缴税的目的,从而降低企业整体税负。纳税筹划的主要特点包括合法性、事先性和风险性。土地增值税的筹划可以从纳税人身份、纳税时间、税率选择等方面进行。

二、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方式

(一)税率选择方面的筹划

我国的税法对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有着明确的规定,该税的起征点为增值率20%以上,分为四档,不同的增值率对应着不同的税率,最低的税率为30%,具体的税率及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统计如表1所示。

通过表1可以看出,企业的实际税负与土地增值值率呈现正相关的关系,即增值率越高,企业的实际税负越大,可以通过控制增值率的方式来进行税率筹划,对于增值率低于20%的,将免征土地增值税。尤其是一些企业商品房的增值率刚刚超出20%的,可以通过筹划的方式来免交土地增值税。但是,并不是为了免缴土地增值税而刻意把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这一做法带来的减税效益要远远低于企业的整体收益。可以通过对收入进行分拆的方式,控制增值率,即把一些收入从整个房地产中分离,如把房屋的一些设施进行分离,分开确认收入,从而减少房屋转让的收入,降低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此外,可以在成本方面进行筹划,对一些税法允许抵扣的支出,通过合法的手段,扩大成本的支出,降低整体的增值额,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二)税收优惠方面的筹划

在土地增值税方面,有一些免税的优惠条款,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这些条款,达到免税的目的。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入股方式进行投资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包括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联营的,在转让房产的过程中,投资方免征土地增值税。这一条款对于有计划进行投资的房地产企业来说可以适当利用,和直接销售商品房再以现金的方式来投资入股相比,企业的税负大大降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中对于捐赠有着免税的规定,可以通过我国境内的非营利组织、国家机关单位等,将房屋的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赠与民政、教育及其他社会福利事业等,在税法的规定中,这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虽然捐赠不能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但是企业的社会效益有时候要大于一定的直接经济利益,企业可以通过这一方式,提升社会美誉度,和当地政府搞好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地区对于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有所区别,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筹划时,要明确当地的优惠政策,从多个方面对税收优惠政策加以利用,以期获得最大的税负减免。房地产企业在行业调整的情况下,需要积极地进行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的税负水平。总之,企业可以通过税法的优惠政策来进行相关的筹划,最终达到降低税负或者不缴税的目的。

(三)纳税时间方面的筹划

延迟纳税是纳税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表面上延迟纳税无法为企业带来直接的税负减免,但是可以为企业带来间接的利益。在通货膨胀较为严重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获得可观的时间价值。一方面,延迟纳税可以为企业提供短期的流动资金,降低企业的短期筹资成本;另一方面,企业可以在使用资金期间获取时间价值,即一段时间后对税款进行折现,明显地小于现在的价值。因此,企业要尽可能地延迟缴纳土地增值税。我国税法对于企业延迟纳税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核算或者缴纳税款的,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后,可以在一定时间后在缴纳税款。

此外,纳税时间的筹划可以通过预缴的方式进行,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七条中,对于预缴土地增值税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按照0.5%~1%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建造的普通住宅,按收入的1%~2%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建造的营业用房、写字楼、度假村、别墅等,按收入的2%~4%计征土地增值税。如果企业预计当年的土地增值率大于前一年,可以考虑按照上一年的营业额进行土地增值税的预缴,差额在年底补缴,这就等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得了差额一年的免费使用权。由于房地产企业缴纳的税款金额较大,如果企业通过纳税筹划能够从中获得一年的使用权,等于是一笔无息贷款,对于企业资金周转十分有利,同时还获取了其中的货币时间价值。因此,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要活用政策,通过合法的手段,适当地延迟纳税,尽可能地获取应纳税额中的时间价值。

三、土地增值税筹划案例分析

(一)控制增值率方面的纳税筹划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14年8月商品房的销售额为1.5亿元,其中普通住宅销售额为1亿元,别墅销售额为0.5亿元。按照税法的要求,可以进行抵扣的全部金额为1.1亿元,其中普通住宅可以抵扣的金额为0.8亿元,别墅可抵扣的金额为0.3亿元,试对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纳税筹划。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筹划的关键在于别墅是否分开进行土地增值税计算。

如果不分开核算,则整个开发项目的增值率为■×100%=36%,适用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则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金额为(1.5-1.1)×30%=0.12亿元。

如果把普通住宅和别墅分开核算,则计算如下。

普通住宅的增值率为■×100%=25%,大于20%的增值率,因此使用30%的土地增值税税率,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0.8)×30%=0.06亿元。

别墅的增值额为■×100%=67%,适用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为40%,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0.5-0.3)40%-0.3×0.35%=0.065亿元,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合计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0.06+0.065=0.125亿元,通过与合并计算对比,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合并计算能够降低税负,减少50万的土地增值税金额。

该案例还可以通过控制土地增值率来进行筹划,进一步降低企业的应纳税额。首先,把普通住宅的增值额控制在20%以内,可扣除的金额为x,则■×100%≤20%,得出x=0.8333亿元,即只要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成本增加330万元,便可以到达减免税的目的,减少了企业600万元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金额。企业可以考虑在某些环节增加企业的成本支出,在合法的范围内,把成本提高330万元,将为企业带来600万元的税收减免。

(二)购房送装修的纳税筹划案例

某家房地产企业为了尽快回收资金,推出“购房送装修”的促销方式,以此来吸引购房者。该房地产公司目前销售的总面积为7.8万平方米,该项目的其他扣除总金额为1.5亿元,其他成本费用支出为1.7亿元,该地普通住宅销售标价格不超过2.6万/平米,目前有三项销售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公司按照3000/平米的价格销售毛坯房,送精装修,进装修的费用为400/平米,该公司共计花费3120万元装修费用。

方案二:公司直接建成精装修的房屋,按照3000/平米的价格直接销售。

方案三:公司按照2600/平米的销售,装修费用由该公司的关联物业公司单独收取,然后按照同样的价格销售。此外,房地产公司还在开发成本中增加700万的投资,多兴建商品房的基础设施。

分别对三个方案的纳税情况进行分析。

1. 方案一

应缴纳营业税为78000×0.3×5%=117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1170×(3%+7%)=117万元。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计算:增值额为23400-15000-1170-117-3120=3993万元;土地增值税金额为3993×30%=1197.9万元。

企业的净利润为23400-17000-1170-117-3120-1197.9=795.1万元,企业所得税金额795.1×25%=198.8万元。

该房地产公司合计需要缴纳的税款为117+1170+1197.9+198.82683.7万元。

2. 方案二

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为23400-15000-1170-117-3120×(1+20%)=3369万元。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3369×30%=1010.7万元。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3400-17000-1170-117-1010.7-3120)×25%=245.6万元。

企业共需缴纳税款为117+1170+1010.7+245.6=2543.3万元。

3. 方案三

公司增加投资,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享受税收优惠,加计扣除投资金额的20%,则该方案实际的增值额为20280-(15000+1014+101.4+700+700×20%)=3324.6万元,增值率为■100%=19.61%,小于20%的增值率,因此免交土地增值税。

该房地产公司实现净利润:20280-17000-700-1014-101.4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464.6×25%=366.2万元。

公司一共需要缴纳的税款为1481.6万元。

通过这三个方案的比较可以看出,采用方案三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应纳税额。该方案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应纳税额,还可以提升商品房的价值,能更加有效地吸引购房者。

四、结语

通过两个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案例可以看出,合理的纳税筹划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增加企业的效益。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要和其他纳税筹划相结合,如营业税、所得税等,从企业的整体出发来降低税负。每个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所差异,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时,要结合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利用政策,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伍唯佳.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几个实用方法[J].财会月刊(上・财富),2014(01).

[2]胡亚元.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筹划[J].财经界,2010(12).

第3篇

关键词:混合销售 净现金流量平衡点 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6-0128-02

一、混合销售行为及其税收法律规定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行为。所谓营业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缴纳范围的劳务。

新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有如下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无论是否分开核算,都必须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适用的税种纳税。即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营业税劳务,缴纳营业税;其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如果纳税人分立成为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分别从事增值税应税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则可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上述规定可以简要概括为:如果纳税人被认定为增值税纳税人,则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纳税人被认定为营业税纳税人,则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二、混合销售行为纳税筹划方案设计

依据税法相关规定,混合销售行为下纳税人可以缴纳增值税,也可以缴纳营业税,究竟缴纳哪种税,主要取决于纳税人是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业税纳税人。此外,作为增值税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税额也有区别。如果纳税人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照17%或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如果纳税人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则应按照营业税的相关税目和适用税率缴纳营业税。由于混合销售行为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经营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因此,企业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或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比例来选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也就是说,在混合销售行为中,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若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则缴纳增值税;若年非应税劳务营业额超过50%,则缴纳营业税。

据此分析,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重点就是找出混合销售的利益平衡点,分析企业究竟是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还是分别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由于企业纳税筹划不仅仅是为了减轻税负,更重要的是要提高企业整体的经济效益,因此,笔者选择现金净流量作为衡量企业经营好坏的指标,以此来评价企业纳税筹划的效果。那么,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重点就是计算混合销售现金净流量的平衡点。

(一)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根据税法规定,其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假定纳税人混合销售行为发生的含税销售额为S,含税购进金额为P,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t1,发生的营业税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为t2,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及附加税率为3%、所得税税率为25%。目前,该企业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企业不进行筹划,继续缴纳增值税,此时获得的现金流量为F1。

方案二:企业通过筹划,尽量使非应税劳务营业额超过50%,使企业缴纳营业税,此时获得的现金流量为F2。

如果企业选择方案一,此时获得的现金流量=含税销售额-含税购进金额-应缴增值税-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应缴企业所得税。用公式表示为:

F1=S-P-(S-P)÷(1+t1)×t1×(1+7%+3%)-[(S-P)÷(1+t1)(S-P)÷(1+t1)×t1×(7%+3%)]×25%;

如果企业选择方案二,此时获得的现金流量=含税销售额-含税购进金额-应缴营业税-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缴企业所得税。用公式表示为:

F2=S-P-S×t2×(1+7%+3%)-[(S-P)-S×t2×(1+7%+3%)]×25%;

令F1=F2,解得现金净流量平衡点的含税购销额之比P/S=1-t2-t2÷t1.下面分别设增值税税率为17%,13%,营业税税率为3%,5%,,代入上式可得增值税与营业税在不同税率下现金净流量平衡点的含税购销金额比,计算结果如表1所示。

根据表1可做如下决策:当P/S大于平衡点的购销比时,F1>F2,此时企业应尽量使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缴纳增值税;当P/S小于平衡点的购销比时,F1<F2,此时,企业应尽量使年非应税劳务营业额超过50%,缴纳营业税。

(二)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当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时,根据税法规定,其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3%。假定其他条件和上述一般纳税人时相同。此时,

F1=S-P-S÷(1+t1)×t1×(1+7%+3%)-[S÷(1+ t1)-P-S÷(1+ t1)×t1×(7%+3%)]×25%,将t1=3%代入得F1=0.7260S 0.75P

F2=S-P-S×t2×(1+7%+3%)-[(S-P)-S×t2×(1+7%+3%)]×25%

=(0.75 0.825t2) ×S-0.75P

因为营业税的税率有3%,5%,5%~20%几档税率,所以F2=(0.75-0.825-t2) ×S-0.75P≤(0.75-0.825×3%) ×S-0.75P=0.7253 S-0.75P<F1。

根据以上分析,当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如果发生混合销售行为,企业应尽量使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缴纳增值税,此时企业能获得更多的现金净流量。

(三)纳税人为营业税纳税人

如果企业被认定为营业税纳税人,则其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时,筹划方案的选择与增值税纳税人的情况正好相反。基于上述企业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情况的分析,我们可归纳出企业作为营业税纳税人时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方案选择表,具体结果如表2所示。

结语

根据以上分析,纳税人在对混合销售行为纳进行纳税筹划时,主要通过对比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情况下现金净流量的大小来进行选择,现金流量较大的方案为优选方案。但是,现金净流量只是反映纳税筹划效果的其中一项指标,企业在进行决策时,还应结合税负的高低、税后净利润的大小等相关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同时,企业应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合理运用纳税筹划的方法和技术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筹划,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帮助企业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收稿日期:2011-06-19

作者简介:申艳艳(1981-),女,硕士,助教,从事税务、财务管理研究。

参考文献:

[1] 徐泓.企业纳税筹划[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14-117.

[2] 梁文涛.新增值税条例下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J].财会实务,2009,(12).

[3] 王占龙.新旧税法下的混合销售比较分析及纳税筹划[J].商业会计,2009,(10).

第4篇

许多专家学者认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对筹资、投资、运营和利润分配等理财活动的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提高经济效益的行为。

纳税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只有纳税人才需要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不违法的。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税法许可下,利用税法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设计筹划尽量使自己的纳税负担最轻,是企业一种自然而然的理财行业。纳税筹划的目的应该是企业价值最大化,不应该仅仅是减轻税负或少缴税,应该与企业的整体目标相统一,为公司整体战略目标服务。

基于上述理解与认识,对于纳税筹划的涵义,可以总结为在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指引下,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依据成本与效益分析的原则,规范公司自身纳税行为,为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科学安排经营、投资、理财活动,降低税负增加企业竞争力。

纳税筹划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针对具体税种进行筹划,比如围绕公司增值税具体阐述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围绕公司所得税具体阐述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等。另一种是围绕公司经营活动的不同方式展开筹划,比如公司融资管理的税收筹划方案,企业投资管理的税收筹划方案等。

下面就某船舶工业贸易公司所涉及的主要税收和进行纳税筹划的经验,结合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和组织结构等实际情况,重点对该公司的增值税进行筹划,并指出该公司纳税筹划风险及防范对策。

一、该公司纳税筹划的环境分析

(一)基本情况

某进出口贸易公司是某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出资设立的进出口贸易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对外贸易、国内贸易和技术咨询等。公司拥有一批既懂船舶技术、又熟悉外贸业务的专业技术人才,长期从事船舶和船用设备等各种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自1993年成立以来,受某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和船厂的委托,公司成功地了集装箱船、散货船、油船、拖船、工程船、渔船、游船、驳船等各类获得GL、LR、DNV、ABS和BV等船级社认可的出口船舶近200艘,产品销往欧、亚、非和大洋洲多个国家。

(二)该公司涉及的税收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个调税、印花税、房产税、所得税等税种。

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该公司的一般纳税流程为:企业按月在会计核算资料的基础上计算确定当月的应纳税额,并填报纳税申报表;公司根据应纳税额向税务部门缴纳各项税额;税务部门定期对企业进行税务核查,不同的税种,其纳税流程也不尽相同。

二、该公司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策略

(一)税负转嫁的策略

该策略适用于企业集团范围以外的业务。税负转嫁主要是通过降低对外销售价格,减少对外销售收入的方式减少当期销项税额,进而减少当期应纳税额。减少收入必然带来利润的减少,那么既要减少收入,又要保证利润不减少,就需要减少销售费用。所以,税负转嫁的实质就是尽可能地将销售费用转移给商家负担,从而通过销售价格的降低减少销售额,进而减少当期的销项税额。通常有直接让价和销售折扣这两种方式可以实现税负转嫁。直接让价就是直接将计划转嫁的销售费用通过让价转移给下家;销售折扣是把计划转嫁的销售费用通过销售折扣来处理。按税法规定: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因此,对于销售折扣额必须按规定在开具的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清楚。在向下家收款时,还必须按折扣前的销售总价款收款,对于折扣价款部分在会计上通过应付款项来处理,并根据下家的具体情况支付促销费和返利。该公司进行船板销售时,通过让价或改用销售折让的方式操作,就可以把这部份的销售涉及的增值税转嫁给下家。该公司按平均年销售额6000万元计算,可转嫁税收6000×2%×17%=20.4万元,减少税负20.4/6000=0.34%。

销售过程中的运输杂费也是销售费用中比较大的支出项目。通常的销售模式有三种:提货制、发货制、送货制。该公司过去一直采用送货制的方式销售,承担了比较大的运费、装卸费、运输保险费、运输途中损耗等运杂费开支。由于这部分费用只能从销售收入中得到补偿,而销售收入是需要征收增值税的,因此,从实质上来说,这部分运杂费同样还要承担增值税,使企业的税收负担加重。如果销售模式转变为以提货制为主的方式,原来由企业承担的运杂费也通过让价的方式转移给下家,对应的增值税也就转嫁出去了,按过去每年平均300万元的运杂费水平计算,可减少纳税:300万元×17%=51万元,经济效益很可观。

(二)延期纳税策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里对销售确认的严格规定,收入确认时间因结算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因此在收入实现时间上可以进行筹划。如果在已经发生业务的情况下再来隐瞒收入延迟确认收入,将被确认偷税或逃税。因此,需要对销售业务进行事先筹划。应尽量采用先收款后发货的结算方式,避免提前开票,以免在未收妥包含税款的总价款之前纳税,形成垫付税款的损失。

(三)及时合法抵扣进项税额的策略

对于采购业务,多采用先收款后付款,先取得抵扣发票后付款。同时,要及时验证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和其他有效抵扣发票的真伪,不合法或没有抵扣效用的发票是不能抵扣的,必然会造成企业的损失。

(四)汇率选择的策略

根据税收政策的规定,纳税人运用外汇结算营业额或销售额,必须把外汇按市场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纳税人的营业额或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业务发生当天或当月1日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进行折算,而这种折合率应事先确定并且在一年内不得变更。因此,选择恰当、适时的人民币折合率是增值税筹划的内容。如该公司某月15日发生进货成本100万人民币,销售收入为18万美元。当月1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17.52,当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17.49。若按当日汇率计算:

某月销售额为18×7.49=134.82万元(人民币)

应纳增值税为134.82×17%-100×17%=5.92万元(人民币)

若按当月1日汇率计算:

某月销售额为18×7.52=135.36万元(人民币)

应纳增值税为135.36×17%-100×17%=6.01万元(人民币)

由于企业选择了销售额发生当日的汇率进行折算,此笔业务,企业可节税0.09万元(6.01万元-5.92万元)。

三、该公司的纳税筹划风险

前面就某进出口贸易公司增值税纳税筹划进行了研究分析,提出了税负转嫁等策略。但企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由于环境及其他考虑变量的错综复杂,且常常会发生一些非主观所能左右的事件,这就使得税收筹划带有很多不确定因素。为了实现既定的纳税筹划的目标,需要对筹划风险进行分析,并研究防范对策。

(一)不同税种之间的互相影响的筹划风险

对单一税种进行纳税筹划,可能是这个税种的税负减轻了,但却使其他一个或多个税种的税负增加,这样总体的税负可能增加,需要对总体的税负加以必要的分析研究。

(二)非税收益减少的筹划风险

纳税筹划时税负的减少可能带来成本费用的上升,也可能带来收入的减少。纳税筹划的成本主要包括:直接成本、风险成本和机会成本。

(三)事先筹划的风险

纳税筹划具有事前筹划性的特点,要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进行,而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具有时效性的特点,通常会随着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需要进行高速和完善。1994年以来我国税法的大框架没变,但微调一直不断;企业的生产经营处于不断变化中,也需要进行纳税筹划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研究分析并决策。

(四)纳税筹划遇到地方政策的反对

纳税筹划通常会使当地的税收减少,当地财政短收。当地政府显然不会支持这种纳税筹划的。

(五)把握税收法律政策的度

纳税筹划必须在法律政策的框架内运行,具有非违法性。虽然在理论上,纳税筹划与偷税有本质的不同,但在实践中要分辨某一行为究竟是不违法的纳税筹划还是违法的偷逃税却非常困难,一般是由税务部门来认定和判断,税务部门的认定和判断又随主观与客观条件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结论。

四、纳税筹划的风险防范对策

(一)关注纳税筹划方案的综合平衡性

纳税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所决定的。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注重方案的综合性。

(二)关注税法的变动情况

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密切注意税法修正的趋势和内容并适时对筹划方案做出调整,以使自己的行为合法。

(三)纳税筹划要有步骤性

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应遵循渐进原则,不要奢望一步到位。对于关联计税价格的确定,可以每隔一段时间降低一点,通过一段时间,将计税价格下降到相对比较合理的水平。

(四)要与税务部门多沟通交流

由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执法中的“决裁权”,有时,即使是合法的纳税筹划行为,结果也可能因为税务执法偏差而成为一纸空文,或者被视为偷税或恶意避税而加以查处。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还需要多与政府及税务部门沟通交流,争取他们的支持和理解。

纳税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企业的一项基本权益,是为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加税后利润而做出的一种战略性筹划活动。它是公司财务战略和经营管理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竞争日趋公平和激烈的市场下,通过纳税筹划的手段达到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从而降低成本,增加经济效益,是目前企业增强竞争力的有效方法之一。

第5篇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筹划;分析与探讨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2

近年来市场竞争逐渐激励,依法纳税正在被每个企业所重视,合理进行企业纳税筹划工作,才能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增值税是流转税的一种,作为现阶段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它的筹划工作对于社会各界都有重要意义,所以对企业增值税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减少企业经营成本及经营风险,给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必须合理利用国家税收给予的优惠政策,不断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化技能。

一、企业增值税及纳税筹划的概述

(一)企业应纳增值税概述。增值税是价外税,它以企业经营的货物、对外提供的劳务的增值部分为依据,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缴纳税金,它是我国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税率有17%和13%两档,2012年1月1日后,对部分营业税企业试行“营改增”,新增设11%和6%两档税率。

(二)企业纳税筹划的概述。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是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对企业正常经营项目的纳税事项进行合理规划,达到降低企业纳税压力,减少企业税负的目的。企业应纳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应从:企业的经营项目销售行为、企业的结算方式、企业的进项税款、企业的购货价格及国家给予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进行纳税筹划。

二、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方法与措施

(一)增值税纳税项目的销售行业进行筹划。增值税的兼营行为是指企业从事的主营业务以外,经营的同税不同率、不同税不同率业务的应税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批发、零售业、个体企业,存在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对该类企业的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非增值税应税行为,不缴纳增值税;但两者兼营行为不能分别独立核算的,视兼营业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

企业增值税是对经营项目增值部分依法纳税行为,如何确定企业应纳税税负的高低,关键在于混合销售行为的增值率,比较适用税种之间的平衡点,如:当劳务项目增值率大时,企业应将劳务项目分立出来;而当劳务项目增值率小时,则不必分离劳务项目,将其与应税销售额一并缴纳增值税,这样会降低企业税负。

(二)增值税纳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筹划。增值税是国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最多的税种之一,合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使筹划工作顺利进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许多行业、产品及地区实行减、免制度、低税率、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政策,如:粮食、食用植物油、天然气、图书、报纸业等实行低税率;西部地区、环保行业实行减免税政策;福利企业、软件企业、特殊教育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注:如果同一纳税人,不同税种各有优惠,只能选择一项政策,两个或两个以上优惠政策不能同时执行)。从2012年1月1日起,国家在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试行营业税改增值税,避免企业重复缴税,为企业减轻税收负担。

(三)对企业进项税的纳税筹划。企业以其他形式收购产品时,应对其进行税收规划,通过对企业增值税进项税款的筹划,达到延迟企业纳税时间的目的,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合作,其进项税款额可以抵扣。企业取得的进项税发票应该及时认证、抵扣,减少企业当期实际应缴纳增值税税款,为企业取得货币时间价值;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结合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从实际出发制定纳税方案,达到节税的目的。

(四)对企业的购货价格进行筹划。企业在购入货物时会有两种选择,一种是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合作,另一种就是选择小规模企业合作,其两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购入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款能否抵扣,企业选择供货商时要考虑,哪个供货商给企业带来的净利润更高,如果两者的净利润一致,可以选择任意一个企业;如果取得的净利不同时,则选择能够带来更多利润的供货商合作。

(五)企业的结算时间进行纳税筹划。企业在购货的过程中,需要全额付款后,供货商才会给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而企业在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所以选择合适的结算时间,及时为企业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重要工作。企业可以选择最有利于自身经营的结算方式,如分期付款,要求供货企业对分期付款的货物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达到由供货商垫付税款,延迟企业缴纳税款的期限的目的。

三、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的建议

(一)为企业建立良好的税收筹划环境。企业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环境分为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企业的外部环境是指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而企业内部环境是指企业自身的经营模式及经营特点。企业无论从哪个环境来看,都应该增强税收法规的学习,关注国家税收法规的各种优惠政策,做好与税务部门的政策沟通,调整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完成企业内、外部环境的有效结合,使纳税筹划方案成为现实,最终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提高经济效益。

(二)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化素质。企业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及强的工作,对企业税收筹划人员的技术性要求及高,因此,企业财务部门需要建立内部筹划机制,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化技能,定期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涉税事项的培训,及时掌握税收政策的变化,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选择符合企业自身经营特点的税收筹划手段,避免财务人员的工作失误,给企业带来的各种风险,为企业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提供更大的调整空间。

四、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注意事项

(一)纳税筹划工作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制定。建立正确的税收筹划意识,在充分运用各种规定及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保证企业涉税事项的筹划工作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密切关注税法的变革动向,根据变革适时调整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方案。

(二)要充分考虑企业增值税涉税风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蓬勃发展,企业的经济行为往往会受到各种各样不定因素的影响,这样会给企业纳税筹划工作带来许多不便。企业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工作不是绝对工作,而是相对工作,它没有固定的工作模式,是规定范围内企业纳税行业的计划与设定,因此,企业在做出增值税纳税筹划工作安排时,应充分考虑到企业自身的经营模式及特点,不要模仿、照搬其他企业的涉税筹划模式,正视企业涉税事项可能给企业带来的税收风险,采取措施避免风险的发生,为企业带来实际的经济收益。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具有预见性,对企业长期经营过程具有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的作用,如何准确的分析企业业务流程,制定出符合自身经营状况的管理方法及纳税筹划工作,在为国家财政收入做出贡献的同时,使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企业利润最大化,是每个企业奋斗的目标,因此,增强企业的税收筹划观念,为企业增值税应税行为进行改进、计划具有现实性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出版社,2010.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S].2011.

第6篇

关键词:财务管理;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

房地产企业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与服务的企业。房地产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与住房质量。纳税筹划是指各类企业在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前提下,选择最合理的纳税方案,以此来减轻企业内部的经济压力,提高企业整体效益的一种纳税管理手段。我国目前税收种类繁多,纳税工作复杂。随着我国税收政策的改革,房地产企业面临着巨大挑战,因此基于财务管理的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工作尤为重要。此外,提高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能力,能够减轻房地产企业的经济负担,提高房地产企业经济效益,对促进房地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一、纳税筹划对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对财务管理对象的影响

财务管理对象主要是指企业的资金流动与运动。纳税筹划对房地产财务管理对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房地产资金流动方面。一方面,房地产企业按照国家税法规定,通过调节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或减少无形资产分摊年限,进而减少房地产企业整体利润,从而推迟房地产企业纳税,并将纳税时间调整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最大的年限。另一方面,房地产企业通过国家所颁布的免税、减税等相关政策,降低房地产企业纳税成本,进而减少房地产企业资金流动。此外,房地产企业还可以选择不同形式计价方式,如分期支付等,减缓资金流动速度,提高房地产企业经济收入。

(二)对财务管理目标的影响

财务管理目标是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评价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准。房地产企业若想持续健康发展,就必须针对其自身特色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目标。房地产企业若想在现今市场经济环境下稳步前行,就应采取相应措施,降低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各类成本支出,如税收成本等。纳税筹划能够实现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其作为一种规划手段,主要是围绕房地产企业管理目标而展开的,纳税筹划的优劣直接关系着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目标能否实现。当前房地产企业正处于巨大压力之下,其内部压力并不低于外界压力。因此,房地产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时,应注重纳税筹划的积极意义,深入挖掘纳税筹划的特点,兼顾企业发展的长久利益,制定符合企业自身特色及财务管理目标的纳税筹划方案,进而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三)对财务管理内容的影响

财务管理内容与纳税筹划之间是相互交叉关系。现阶段我国财务管理主要分为资产融入、投资、经营及收益四个环节。纳税筹划贯穿于这四个环节之中。首先,在房地产企业融资阶段,应充分考虑我国的房地产税收政策及税收法律调整范围,合理地制定纳税筹划方案,进而为房地产企业选择正确的融资方式奠定基础。其次,投资作为房地产企业的关键环节,关系着房地产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成功的房地产投资能够促进房地产企业健康平稳的发展,失败的房地产投资能够引发房地产企业破产等不良后果。纳税筹划在房地产企业投资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不仅能够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成本,同时也能优化房地产企业资金配置,控制房地产企业资金流向,进而提高房地产企业经济效益。因此,房地产企业在投资前,应做好纳税筹划工作,充分了解国家各项税收政策,确定投资规模,进而实现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投资目标。再次,在房地产企业经营、生产、宣传过程中,应详细地计算每一个环节的开销,融入纳税筹划思想,进而选择更合理的生产经营、宣传模式。

二、基于财务管理的房地产企业投资活动纳税筹划方法

(一)延迟纳税

房地产企业在纳税筹划的过程中需要有充足的时间获取货币,而遵循国家法规规定的延迟纳税,则会使房地产企业将所要缴纳的税款金额,优先使用到企业日常生产、生活及服务之中。房地产企业在此期间不需要支付高额利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房地产企业资金流通压力,从而扩大了房地产企业经济效益,提高了房地产企业综合竞争力。

(二)利用优惠政策

我国为鼓励房地产企业发展,颁布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例如:房地产企业在进行不动产销售过程中,增值税金额计算中可扣除土地使用年限费用、房屋拆迁等费用。此外,针对房地产企业经营而言,可以利用我国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节能产业等有利的增值税税收政策,拓展自身业务。

(三)利用税率临界点

现阶段,我国采取累进税率的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国家会设置相应的税收临界点。房地产企业可充分利用该临界点,当其税率明显低于该临界点时,房地产企业整体税负压力减轻,有利于房地产企业资金流动,提高房地产企业整体经济效益。当税率明显高于临界点时,企业将负担高额税负,极大地增加了企业税负压力。因此,房地产企业应利用税收临界点,制定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

(四)分解销售价格

土地增值税作为房地产企业纳税的主要部分,其税率与房地产企业所得的增值税成正相关。因此,房地产企业可采取分解销售价格的方式,将房屋销售与装修分开,从而降低了房地产企业增值额,减少房地产企业所要承担的土地增值税。

三、基于财务管理的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我们以某发展集团为例,结合该发展集团实际情况,阐述现阶段基于财务管理的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承包项目性质并未明确

不同的业务模式、结算方式所涉及的纳税方式和纳税种类均不同,就该发展集团而言,政府工程是其承接的重要项目。目前,集团承接的政府工程是“代建”,还是“自营工程”性质并不明确。通常情况下,“代建”和“自营工程”存在增值税差异,不明确的项目性质致使集团无法及时地处理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安置房项目增值税缴纳存在问题

深入分析该集团现阶段采用的安置房项目缴纳增值税模式,可明显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该集团收到的超面积补差,通常按照5%缴纳增值税款,但在“营改增”后安置房项目的等面积部分并未申报增值税,通常是在税务局核算土地增值税时进行补缴。与安置房交付增值税的时间相比,税务局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间相对滞后。此时,集团再补缴增值税会产生大量的税收滞纳金,便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企业纳税信用,增加了企业纳税负担。

(三)纳税筹划发票管理存在问题

目前,该发展集团在纳税筹划发票管理中,并没有明确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存在不同的增值税发票要求。其所采用的发票主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一步对发票进行了认证。同时,也并未区分新老项目所使用的增值税计税方法,所有项目均使用同样的计税方法和专用发票,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该发展集团增值税负担。

(四)企业税务风险意识有待加强

就目前现状,该发展集团领导层、管理层、各部门负责人均能意识到纳税筹划的重要性,也具备一定的税务风险意识。但在税务风险发生原因、企业内部潜在的税务风险事件等方面关注度仍有待加强。同时,企业内部各级员工并没有意识到税务风险与自身的关联,往往认为税务风险与其无关,并未意识到税务风险的危害性。此外,该发展集团内部并未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监督评价机制,无法对税务风险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避免,严重增加了集团内部税务风险负担。此外,该集团在税务筹划管理过程中,并没有建立专门的税务筹划部门,税务筹划工作通常由财务人员完成,身兼数职的财务人员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中往往会出现纰漏。同时,集团内部负责纳税筹划的工作人员专业素养仍有待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应持续进行。最后,集团内部对纳税筹划的培训工作开展较少,致使许多工作人员无法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时往往会出现错误,影响了集团信誉等级。

四、基于财务管理的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措施研究

(一)明确企业承包项目性质,加快处理增值税进项税额

首先应明确该发展集团所承接的政府项目,是“代建”还是“自营工程”性质。按照国家税法上规定的“代建”应同时符合四个条件:一是该发展集团作为受委托方,其在开展立项等相关手续时应以委托方,即政府的名义进行办理;二是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委托方、受托方二者间不可私自进行土地使用权、产权转移;三是委托方、受托方二者应签订“代建”合同;四是受托方即本发展集团在项目建设时不应垫付资金,不应以本发展集团名义办理工程结算,但该发展集团在工程结算中主要是以集团名义开展工作。由此可见,该发展集团并不符合国家税法“代建”规定第四条。为进一步明确企业承包项目性质,该发展集团应展开相应工作。该发展集团应与税务机关展开沟通,明确受政府委托的工程项目性质,并以项目性质为基础,进一步开展纳税工作。若税务机关明确集团受政府委托的项目为“自营工程”性质,此时集团应将已认定的进项税额进行区分,明确进项税额的归属问题。若进项税额归属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项目,则应对其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若进项税额归属2016年4月30日之后的项目,应按照自营项目增值税缴纳处理。值得注意的是,若将企业受政府委托的项目认定为“自营项目”,则会出现增加增值税税额的可能,在开展增值税缴纳之前,企业内部负责纳税的财务人员应与相关领导、相关部门商议后再做决定。自营工程增值税缴纳方法为,集团将收到的政府结算金额作为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收入,2016年4月30日以后的项目应遵循增值税计算公式:项目取得收入/1.09×9%-项目进项税。

(二)安置房项目采用政府回购模式

为避免由安置房项目增值税缴纳问题而引起的集团税务风险问题,集团应进一步明确安置房项目增值税缴纳模式,降低企业税务风险。因此,该发展集团安置房项目纳税方式可选取政府回购模式,在增值税计算上,政府回购模式为政府确定回购价格从而进行增值税计算,在土地增值税计算上,政府除确定税后价格外,还具有确定收入等作用。若该企业在开发房地产的过程中将政府回购全部用于拆迁户安置,则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从而减轻企业税负压力。

(三)加强对纳税筹划发票的管理

发票是在商品销售、购买过程中,企业经营活动的开具和收取,是我国税务部门管理的收付款凭证。由于国有房地产企业与常规房地产企业性质有所不同,国有房地产企业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其发票管理应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调整。针对该集团纳税筹划发票管理存在问题,集团应进一步明确简易计税、一般计税对增值税发票的要求不同,以此作为切入点,进一步加强纳税筹划发票管理。增值税改革后,老项目与新项目增值税计税方式有所不同,老项目计税方式可依旧采取简易计税,即无需认证进项税,同时不用抵扣进项增值税。而新项目则应使用一般计税,即企业在成本支出时应尽量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减轻企业增值税负担。同时,集团内部增值税发票应指派专人进行保管,且每个月末均应对发票进行判断,确保发票上的数额与财务账本上所记录的数额相一致,应明确所有税务发票均应妥善保管,为集团今后的税务抵扣工作提供真实、可靠依据。

(四)提高企业税务风险意识

增强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意识,能够降低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事件发生概率。首先,房地产企业领导、高层人员应强化税务风险意识,定期组织各级各类人员学习税务风险知识,使税务风险意识深入人心。深入探讨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潜在的税务风险,明确税务风险意识的重要性,让房地产企业各级员工认识到税务风险的危害性。其次,集团中负责税务的人员,应在纳税筹划前了解国家税务优惠政策,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了解税务机关行政标准为纳税筹划做充足准备。最后,集团应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监督评价体制,全面监控房地产企业内部涉税业务,参照行业内部纳税指标,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税务风险管理目标。通过多媒体、计算机技术对税务风险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税务风险应对办法。同时,应将税务管理落实到集团内部的各个方面,根据事先了解的国家政策,制定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严格监督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情况,预防税务风险事件,事后应总结纳税筹划方案实施经验,提升纳税筹划能力,进而保障房地产企业可持续发展。此外,集团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税务管理部门,指派专业人士从事税务管理,提高税务管理专业性。同时,加大税务管理人员招聘力度广纳贤才,招聘专业性强、税收管理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针对集团内现有的财务人员、纳税筹划人员应开展相关培训工作,积极学习国家最新的纳税政策,增强纳税筹划工作人员法律知识提高其法律素养,确保纳税筹划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能灵活地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实现纳税筹划工作与集团实际经营发展相结合。纳税筹划的内容包括五方面:一是避税。主要是指纳税主体采用不违法手段,进而获取避税筹划。此行为虽不违法,但也不应提倡。近年来国家对避税行为进行严厉管控,避免该现象发生。二是节税。是指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所颁布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纳税,是纳税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提倡的纳税筹划手段之一。三是规避税收陷阱。主要是指纳税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要陷入税收条款中所被误认为的税收陷阱,从而加重纳税主体的经济负担。四是税收转嫁筹划。主要是指纳税主体通过对其所销售的商品进行价格调整,从而将税收转嫁给他人承担,进而减轻企业税负压力。五是涉税零风险。主要是指纳税主体在进行申报税务时,不会出现任何违法行为及纳税风险事件,通过该手段,纳税主体能够巧妙地避免纳税风险事件发生,进而减轻企业经济压力。

五、结语

总而言之,在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基于财务管理的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只有选择正确的纳税筹划手段,才能合理地规划房地产企业资金流动去向,减轻税务为房地产企业带来的经济负担,保证房地产企业能够平稳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幸晓辉.基于财务管理视角下的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分析[J].财讯,2021,(12)

[2]赵聪聪.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对财务管理影响分析[J].纳税,2021,15(19)

[3]彭岚.财务管理视角下的企业纳税筹划探析[J].当代会计,2021,(11)

第7篇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税种;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S10.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8-0171-02

1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纳税筹划技巧

1.1 筹划思路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营业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税种之一,贯穿于企业经营的整个过程。营业税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一营业额×税率,由计算公式可以看出,要想降低应纳税额,一要降低营业额,二要争取适用较低税率甚至是零税率。

1.2 筹划案例

案例一:丙企业通过参与土地拍卖竞得一块地价6亿元的土地。由于丙的技术水平有限,采用合作建房方式与丁企业联合开发此房产。由丙提供土地使用权,丁提供资金。丙、丁两企业商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平分。完工后,估计双方可各分得价值7亿元的房屋。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纯粹“以物易物”方式和成立“合营企业”方式。根据营业税法的规定,两种不同的合作建房方式将产生完全不同的纳税义务:(1)“以物易物”方式。丙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从而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应交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此时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为6亿元,丙应纳的营业税为3000万元。(2)“合营企业”方式,丙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丁企业以货币资金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由于丙企业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无须缴纳营业税。

2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税纳税筹划技巧

2.1 筹划思路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只用的房屋,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按1.2%的税率计算年应纳税额;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称为从租计征,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12%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这两种方式的差异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房产税的筹划思路就是想方设法将“出租”房屋行为转变为“自营”房屋行为,或者采用拆分法将租金进行分解。

2.2 筹划案例

案例二:A公司开发了一栋高层商住楼,第一到第四层楼设计为商场,开发成本为1500万元,市场价值6000万元,如果出租,预计年租金500万元。由于该商住楼的增值率比较高,如果对外销售需要缴纳2000多万元的土地增值税,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将该商场自留用于出租。H先生拟租下该商场用来做酒楼,提供餐饮服务。

方案1:A公司与H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年租金500万元。则应缴纳房产税:500X12%=60(万元)。

方案2:A公司将该商场转为固定资产,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去变更营业执照,增加附营业务餐饮业,然后与H先生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年承包费500万元。此时,该房产属于自营性质,可以按账面原值从价计征。根据《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自建自用的房屋的入账价值为实际的建造成本加相关税费。为简单起见,我们不考虑将开发产品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有关税费问题,则应缴房产税1500×(1-30%)×1.2%=12.6(万元)。

可见:方案2巧妙地将出租行为转变为承包经营行为,改出租房屋为自营房屋,就可以按建造成本从价计征房产税,比方案1少缴纳房产税47.40万元。

3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技巧

3.1 筹划思路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土地增值税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为征税对象,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差额。增值额越多,适用税率越高。另外,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特点及有关优惠政策控制增值额,从而适用低税率或享受免税待遇。降低增值额的途径有两条:(1)减少或分解销售收入。可以将装修收入从销售收入中分解出去;也可以适当降低商品房的售价。(2)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可以加大对园林绿化的投入;也可以提高住宅的配套设施标准。

3.2 筹划案例

案例三:Y公司开发一住宅小区,总可售面积100000m2,均为普通住宅。销售均价3500元/m2,预计总收入35000万元,预缴营业税及附加1960万元,总开发成本20800万元(不含银行费用)。

方案1:直接按现状进行开发与销售,则;

①可扣除项目金额=20800×(1+20%+10%)-51960=29000(万元)

②增值额=35000-29000=6000(万元)

③增值率=6000÷29000×100%=20.69%

④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6000X30%=1800(万元)

方案2:追加园林绿化方面的投资200万元,则:

①可扣除项目金额=(20800+200)×(1+20%+10%)+1960=89260(万元)

②增值额=35000-29260=5740(万元)

③增值率=5740÷29260×100%=19.62%

④因为增值率

可见:方案2比方案1虽然多投资200万元,但却因此导致增值率低于20%,从而节约了土地增值税1800万元。

第8篇

【摘要】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统筹策划,达到降低税负目的的经济行为。本文通过对税收筹划的具体案例展开分析论述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和运用。

【关键词】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对“税收筹划”概念的定义,目前尚难以从词典和教科书中找出很权威或者很全面的解释,但我们可以从专家学者们的论述中加以概括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统筹策划,达到降低税负目的的经济行为。

一、纳税筹划存在的原因

1.税收政策的差异

如: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所得税政策不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收政策不同。

如: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工业和商业两类分别适用6%和4%的征收率;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另规定一档低税率为13%。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11日表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2.税法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

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我国的税种由37个缩减到目前的22个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筵席税已经停征,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征收。目前税务部门征收的税种只有18个。2008年将是改革至关重要的一年。国务院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将全面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改革资源税费制度、研究制定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方案等重大税制改革列入2008年改革日程。

随着改革触角进一步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我国最大的两个税种延伸,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正在步入实质操作阶段。在这一轮改革浪潮中,资源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物业税等税种改革也将在2008年进一步推进。

现行税法主要有法律、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地方性规范文件构成,正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税收基本法。

3.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税法草案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如: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旧税法以区域优惠和外资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优惠格局,对原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实施过渡性优惠政策等,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为25%,企业设立时则可以考虑税收优惠政策差异,合理设立。

4.边际税率的运用

某些税种按不同档次的税率征收,如: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一定的费用标准后,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于以上原因的存在为纳税人合理纳税筹划提供了政策空间,纳税人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筹划达到不纳税、少纳税、延迟纳税获得资金时间价值的节税目的。

二、案例分析

我们通过一个非常有启发性的失败的税务筹划案例,来分析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和运用。

1.案例背景

某物资企业主要负责为某铸造厂采购生铁并负责运输。策划的筹划方案:将为铸造厂的生铁采购改为代购生铁。由物资公司每月为铸造厂负责联系4000吨的生铁采购业务,向其收取每吨10元的中介手续费用,并将生铁从钢铁厂提出运送到铸造厂,每吨收取运费40元。通过该方案节省了因近亿元销售额产生的税收及附加,对于手续费和运输费只缴纳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

年末,国税稽查分局在对该物资企业的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当年生铁销售额较上年同期显著减少;而“其他业务收入”比上年大幅增加,且每月有固定的4万元手续费收入和16万元运输收入。经询问记账人员,并到银行查询该公司资金往来,证实该企业经常收到铸造厂的结算汇款,也有汇给生铁供应商某钢厂的货款,但未观察到两者间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因此,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代购生铁业务不成立,属涉嫌偷税,要求该物资企业补交了近千万元的增值税。2.相关政策法规

财税[1994]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只对手续费和运输费缴纳营业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第1款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3.案例分析

该企业的账务处理不能清晰地反映其与铸铁厂、钢厂三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使得税务人员有理由认为上述业务违背了“受托方不垫付资金”的规定,从而不被认可是代购货物业务,其收取的手续费、运输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4.案例启示

(1)会计核算要规范。误区:会计处理模糊是应付税务检查的好办法。其实这是非常错误的。本案例就是由于该公司对代购业务没有规范的会计记录,没有可靠的资金往来记录以证明物资公司没有垫付资金,税务检查人员不认可代购业务,从而使得一个很好的筹划方案失败。

(2)科目设置要符合实际需要。在本案例中,该物资公司可以自行设置“代购商品款”核算代购业务的经济业务,方便税收检查人员检查。

(3)形式要件要合规。本案例的败因在于“受托方不垫付资金”这个形式要件不符合规定。不垫付资金并不代表不做业务,在本案例中,只要在会计记录中做到在未收到铸造厂资金的前提下不支付钢铁厂货款就符合了“受托方不垫付资金”这个形式要件,同时还要和铸造厂签订代购合同以证明代购业务的存在,在设计税收筹划方案时要十分注意形式要件的合法性。

三、企业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总结企业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具有合法性。税收筹划是对税款的合法节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区别纳税筹划与偷逃税款行为的本质和关键所在。

2.考虑成本效益。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重视分析对纳税人有重大影响的政治利益、环境利益、规模经济利益、比较经济利益和广告经济利益等非税利益;充分考虑到对未来的税负的长远影响。

3.具有可行性。是事先的科学规划与安排。税收筹划的实施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它是税收筹划的具体要求和体现。

4.综合衡量与周密部署。税收筹划不仅是会计人员做账的事情,也与经营有关,是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从而最大限度地节约税收成本,取得最大的税后效益。切忌简单地模仿,必须注意地区差异、行业差异、企业规模差异与性质差异、经营环节差异收入来源与征收方式差异等。

5.形式要件要合规。相关会计记录的形式要件必须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

6.规避税收风险。税收筹划是建立在合法基础上的对税收法规的利用,税法在不断发展完善之中,不断的堵塞漏洞和处于反避税的当中。一不小心落入税收筹划误区,将会产生重大的税收损失。

7.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一个设计良好的筹划方案必须得到税务的认可才能够可行,才能达到筹划的目的,与税务的沟通和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是纳税筹划的前提条件之一。良好的税企关系可以避免企业因不懂法而违法的损失。

企业纳税筹划是具有前瞻性的、动态的、有计划的统筹行为,是事先的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很多大型外资企业和跨国公司由于涉税业务复杂同时也为了规避涉税风险而成立自己的税务部门专门从事涉税事项的管理。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应当正确地掌握和运用现有的税收法规,关注税收政策的发展动向,与时俱进地调整和更新正在使用的筹划方案,合法地节税。

参考文献:

[1]中注协纳税筹划讲座.北京国家会计学院.2006.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

第9篇

关键词:“营改增” 纳税筹划 建议

一、“营改增”背景

随着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电信业也成功实现税制转换,“营改增”试点范围逐步扩大,目前已覆盖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四大行业。“营改增”大幕拉开至今,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14年上半年因实施“营改增”减税851亿元,从2012年开始试点至2014年6月,因营改增实现的减税总规模已达2 679亿元。由此可见,“营改增”试点效应明显,有效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在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这一政策背景之下,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减轻纳税负担,节约企业的资金支出,对企业来说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二、“营改增”试点企业纳税筹划途径

(一)恰当选择纳税人身份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针对“营改增”试点企业,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年销售额未超过500 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对于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条件,也可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另外,试点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有17%、11%、 6%和0%四档税率;试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税。

因此,选择不同的纳税人身份,则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和税率,企业应慎重选择纳税人身份,合理进行纳税筹划。

案例1:河北省某广播影视服务公司于2013 年8 月1 日起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畴,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为460 万元(不含税),试点以后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而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则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0 万元。请对该公司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则适用3%的征收率。

应纳增值税=460×3%=13.8(万元)

方案二:在满足相关要求基础上,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则适用现代服务业6%的税率。

应纳增值税=460×6%-20=7.6(万元)

不考虑其他因素,则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税6.2万元。由此可见,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慎重选择纳税人身份,选择税收负担较小的纳税人身份。但应注意,企业一旦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则不能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1.增加可抵扣进项税额。首先,注意区分可抵扣与不可抵扣进项税项目。从定义可知,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核算方法及要求存在较大的差异,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增值税针对销项税减去进项税之后的增值额征税,这就要求实行“营改增”后的企业,要注意区分可抵扣与不可抵扣进项税项目,尽量减轻纳税负担。例如,企业购买车辆用于员工班车等福利,则不予抵扣进项税;如果购买的车辆用于运营,则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购买的车辆既用于员工班车,又用于运营,则可全额抵扣。其次,合理选择供应商,尽量获取高抵扣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营改增”后的企业,进项税可以抵扣,因此应尽量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并且要尽可能获取高抵扣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实行“营改增”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从成本领域扩大到费用及固定资产领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范围有所扩大,企业可以通过合理选择供应商获得更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2.减少销项税额。通过收入分类核算,尽可能适用较低税率,从而减少销项税额。现代企业的经营范围往往比较宽泛,经营业务不只一种,而不同的业务收入适用不同的税率,因此,企业应将这些不同类别的收入分开核算,尽可能适用较低的税率。举例来说,对于交通运输业而言,不同性质的收入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其中,属于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征税,适用的税率为11%;属于对运输货物进行的仓储、装卸、搬运等劳务收入,按“部分现代服务业”征税,适用的税率为6%。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案例2:北京某物流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2014年7月销售额为50万元,其中,40万元属于运输收入,适用“交通运输业”11%的税率,另外10万元属于针对运输货物进行的装卸搬运费收入,适用“部分现代服务业”6%的税率。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万元。请对该公司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该公司未分别核算两类不同性质的收入,则全部收入应按较高税率纳税。

应纳增值税=50×11%-2=3.5(万元)

方案二:该公司对两类收入分别核算,则两类收入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

应纳增值税=40×11%+10×6%-2=3(万元)

不考虑其他因素,则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税0.5万元。由此可见,企业应不断完善自身的会计核算制度,分别核算不同类别的收入,适用较低税率,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

(三)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筹划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税法规定,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通过控制销售额,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案例3:个体户王某为“营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2014 年7 月取得咨询服务收入20 010 元(不含税),当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为20 000 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当月收入仍保持20 010元,则当月收入超过当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20 000元,应按3%的征收率纳税。

应纳增值税=20 010×3%=600.3(元)

方案二:适当减少当月收入,使其降至19 999元,当月收入未达到当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20 000元,则免征增值税。

不考虑其他因素,则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增值税600.3元。由此可见,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在当月收入快达到当地增值税起征点时,应适当控制销售,减少当月的销售额,把其控制在起征点之下,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减轻企业纳税负担。

三、“营改增”后对试点企业的建议

(一)恰当选择纳税人身份

对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增值税计税方法和使用税率都有差异,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慎重选择纳税人身份,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纳税人身份,合理进行纳税筹划。另外,企业也应注意,一旦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就不能再转回小规模纳税人。

(二)细分应税收入项目

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否则从高适用税率。因此,试点企业应该不断完善会计核算制度,尽可能细分应税收入项目,通过收入分类核算适用较低税率,减轻企业税负。

(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

随着试点范围的逐步扩大,国家陆续出台了一些财政补贴的措施,对税负上升的纳税人给予一定程度的补贴,企业应充分利用这类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例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因此,对于提供跨境服务的试点企业,应充分把握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税负。

第10篇

一、气电企业的特点及主要涉税种类

气电企业是资金密集型和设备密集型企业,在基建期需投入大量资金购买发电机组和其他设备,基建期一般比较长。气电企业生产流程比较简短和单一,生产准备主要是燃油、燃气和相关材料的采购以及机组设备的检修维护,整个生产过程表现为输送燃料到燃机中进行充分燃烧,利用其热能产生高温高压的气体推动发电机叶片而产生电力,在短时间内实现了由化学能、热能、机械能到电能的转变。气电企业通过售电获得利润,主要涉及税种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房产税、关税、印花税等,其中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应纳税额中占了绝大部分,以下主要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方面对气电企业纳税筹划进行分析。

二、气电企业增值税的筹划思路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殖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气电企业经营规模都比较大,因此一般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销项税主要由售电业务产生,进项税主要由购买燃料和备品备件产生。

(一)进项税筹划

进货时点的选择。为及时抵扣,气电企业应将进货时点尽量安排到纳税期限到来之前,或将库存峰值调节到纳税期限到来之前的时点,这样可使当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多,减少企业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固定资产采购的安排。除新购固定资产外,气电企业还涉及到机器设备的更新改造、技改等业务,开展该类业务过程中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税款。检修劳务的外包。气电企业对安全生产的要求非常高,机组检修是每年的重点工作,检修支出金额也大。从事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范畴,对此,气电企业应要求检修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税款。抵扣凭据的及时取得。气电企业对外主要是燃气采购,交易金额大,涉及检验、核对等各种程序,结算时间一般较长。气电企业应要求采购部门尽量缩减结算时间,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到尽早抵扣。

(二)销项税筹划

气电企业的售电业务比较简单、纯粹,涉税单一,较难从其主营业务进行增值税销项税的纳税筹划。但气电企业可以对其他增值税业务进行相关的纳税筹划,主要是利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第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其他相关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第一,销售旧货(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第二,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第三,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气电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思路

(一)收入方面的纳税筹划

气电企业的销售业务比较单一,供电局是其唯一的销售对象,且基本上属于买方市场,气电企业在售电业务的话语权非常微弱,因此气电企业在营业收入方面的纳税筹划比较难进行。在收入方面主要需注意,国债利息收入、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可免交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的纳税筹划

1.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气电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是生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可以有效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2.合理列支检修费用以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为了安全生产气电企业需要定期对发电机组进行维护和检修,以及在意外时进行抢修,检修费用占发电企业的生产成本的比重也较大。

3.选择合理的捐赠对象和途径以达到节税的目的。气电企业一般为国有企业,因此经常发生对外捐赠以提高企业形象的行为。气电企业在对外捐赠时,必须充分利用税法关于对捐赠的不同对象、不同途径以及不同捐赠形式的不同规定,通过合理的方案选择和筹划,可以在不增加企业任何额外成本的情况下,达到减轻纳税负担的目的。

4.其他。气电企业在其他的成本费用方面纳税筹划方法和思路与其他企业相似,如对工会经费的充分计提、对坏账准备按上限计提、将有扣除限额的费用如广告费尽量控制在限额以内、尽量避免发生不能扣除的项目如赞助支出等。

(三)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合理避税

1.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采取抬高定价的策略,以转移收入,实现避税。如在发电集团内部,发电企业向煤矿采购燃煤,或者是检修公司向发电企业提供检修服务等,通过合理定价,将利润从高税率的企业转移到低税率的企业,实现集团整体税负最低。

2.关联企业之间在借贷业务中,可以通过合理的增减贷款利息的方式转移利润,以实现避税。与股本投资相比,贷款表现出更大的灵活性,而且贷款利息可作为费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在发电集团内部,关联企业可以通过贷款业务中利息的高低,来选择最佳收益。

(四)充分利用税额抵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第11篇

(一)充分、合理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收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明确规定试点行业原先的营业税优惠政策中除了部分改革后能够解决营业税重复征收问题的优惠政策,其他的优惠政策可以延续。税收优惠政策是为了鼓励支持某行业的发展而制定的,不随税收项目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因此在“营改增”的试点推行当中,试点方案明确规定符合营业税免税政策的,“营改增”后仍然继续享受免征政策;针对营业税减免政策,试点方案适当进行调整,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由于“营改增”政策的实行而大幅增加税负的行业,政府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减少“营改增”带来的负面影响。中国“营改增”的推行实施是分阶段、有步骤、循序渐进地,为了保证该方案实现预期效果,并最大限度降低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相关部门会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及优惠政策,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税收筹划的预见,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收负担最小化。

(二)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加强纳税筹划

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是从纳税人的角度进行纳税筹划,即企业在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范围之内,选择有利于实现利益最大化的企业组织形式,在充分考虑规模经济的同时,合理控制企业规模,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纳税水平不一样,如个体工商户只需缴纳以所有者为纳税对象的个人所得税,像公司制企业这些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除了公司上下员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外,企业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规模也直接影响纳税负担。以增值税为例,该税种规定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使其采用不同的纳税核算方法和税率,体现对小规模企业的政策支持。根据相关规定,一般而言企业的年销售收入500万或以上的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年销售收入小于500万的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同样体现类似的政策倾斜,其明确规定小规模企业采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规模的企业则采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当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变时,应当科学地衡量规模扩大带来的经济效应是否大于规模扩大导致的纳税负担的增加。因为一旦转变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从而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在增加纳税负担的同时,加大企业的财务核算成本。

(三)选择合理供应商,加强纳税筹划

随着产业分工日益精细化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除了个别设计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或需要较大组织规模才能实现规模经济的行业,竞争经济已经慢慢在很多领域得到充分的体现。一个企业的上游供应商及下游经销商一般都呈现竞争模式,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市场行为选择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合作伙伴。“营改增”的推行与实施,扩大增值税纳税对象的范围。增值税的核算是可以通过原材料等进项税抵扣产品或服务的销项税,但是并非所有的进项税都可以抵扣,企业必须依据合法的增值税发票进行相应的抵扣核算。因此企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应担选择可以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并尽量获取高抵扣率的增值税发票,充分发挥增值税的抵扣功能。“营改增”的推行实施加大了进项税的抵扣范围,企业不仅可以用原材料等进项税进行抵扣,也可以在费用支出及固定资产支出方面进行抵扣。因此合理的选择供应商是加强纳税筹划的重要渠道,特别是在“营改增”的实行加大增值税纳税范围的情况下。

作者:黄秀英单位:中央储备粮齐齐哈尔直属库

第12篇

【关键词】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筹划;误区

一、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相关的税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一般为17%;销售或者进口部分优惠税率货物,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第一条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二、纳税人身份选择纳税筹划中存在的误区

(一)选择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思路

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只能将进项税列入成本;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可以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小规模纳税人却不可以(虽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但税率很低,仅为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因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不必由对方负担销售价格的17%或13%的增值税销项税,因此销售价格相对较低,尤其对一些不需专用发票或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货方来说,就宁愿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进货。因此,可以通过比较两种纳税人税负的大小来作出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二)选择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方法――增值率判别法

假定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为S,适用的销货增值税税率为T1,不含税可抵扣购进金额为P,适用的购货增值税税率为T2,具体操作如下。

1.计算“增值率”

增值率=(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可抵扣购进金额)÷不含税销售额=(S-P)÷S

2.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销货增值税税率-不含税可抵扣购进金额×购货增值税税率=S×T1-P×T2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3%=S×3%

3.计算纳税均衡点

令两种纳税人税负相等,则S×T1-P×T2=S×3%

得增值率 (S-P)/S=1-(T1-3%)/T2

令T1=17%,T2=17%,得增值率 (S-P)/S=1-(17%-3%)÷ 17%=17.65%。

由此得出结论:当增值率=17.65%时,两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17.65%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这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这种形式是有利的。

将增值税税率17%、13%,增值税征收率3%分别代入上式,计算出两类纳税人纳税均衡点下的增值率如表1所示。

案例分析1,甲工业企业年不含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40万元,销货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现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由于甲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经申请可成为一般纳税人,其不含税可抵扣购进金额为20万元,购货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请对该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进行选择。

计算增值率 (S-P)/S×100%= (40-20)÷40×100%=50%>41.18%,根据表1结论,此时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节税。具体验证如下。

方案一: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额=40×13%-20×17%=1.8(万元)

方案二: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额=40×3%=1.2(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可少缴税0.6万元(1.8-1.2)。因此,应当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纳税人身份选择纳税筹划中存在的误区分析

上述两种筹划方法存在的误区在于:

一是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的性质决定了增值税的纳税筹划不应以增值税税负的大小为决策标准;

二是仅仅通过考虑增值税税负因素来作出决策,这不符合纳税筹划全面性的原则。也就是说,在进行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时还需注意以下因素: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负、纳税人身份转化成本、企业产品的性质及供应商和客户的纳税人身份等对企业选择纳税人身份的制约和转换后导致的产品收入增加或减少等等。这其中,供应商和客户的纳税人身份对企业选择纳税人身份的制约因素又极为重要。

三、纳税人身份选择纳税筹划误区的更正

(一)增值税的纳税筹划不应以增值税税负的大小为决策标准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的性质决定了增值税的纳税筹划不应以增值税税负的大小为决策标准,而应当以现金净流量的大小为决策标准(接上例)。

方案一: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额为=40×13%-20×17%=1.8(万元)

相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8×(7%+3%)=0.18(万元)

现金净流量=含税销售额-含税购进金额-应交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40×(1+13%)-20

×(1+17%)-1.8-0.18-(40-20-0.18)×25%=14.865(万元)

方案二: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额=40×3%=1.2(万元)

相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2×(7%+3%)=0.12(万元)

现金净流量=含税销售额-含税购进金额-应交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40×(1+3%)-20

×(1+17%)-1.2-0.12-[40-20×(1+17%)-0.12]×25%=12.36(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一比方案二可多获得现金净流量2.505万元(14.865-12.36)。因此,应当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这与采用增值率判别法得出的结论是不一致的,因为增值率判别法只考虑了增值税税负因素,是不全面的。因此,若单纯从应纳增值税大小的角度进行决策,则可能作出片面的选择。

(二)供应商和客户的纳税人身份对企业纳税人身份选择具有制约作用

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若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抵扣进项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只能取得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可以向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小规模纳税人却不可以(虽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但抵扣率很低)。因此,若供应商大多数是一般纳税人,则企业自身一般情况下也应当选择一般纳税人;除非供应商产品价格较低,企业自身可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若客户大多数是一般纳税人,则企业自身一般情况下也应当选择一般纳税人;除非自身产品价格较低,可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因不开具税率为17%或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不必由对方负担销售价格的17%或13%的增值税销项税,销售价格相对较低。因此,若客户大多数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企业自身一般情况下也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除非自身产品价格较低,企业自身可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若供应商大多数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企业自身一般情况下也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除非供应商产品价格较低,企业自身可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