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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法规定

时间:2023-09-05 16:58:0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最新税法规定,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最新税法规定

第1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 税收筹划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变革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规范税前扣除标准

新税法的公平性还体现在对税前扣除政策的统一上。即对原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内外资企业不同的扣除办法和标准予以统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成本费用扣除方面又有新的变动。只要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或者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税收优惠的范围与方式的转变

新《企业所得税法》优惠的重点发生了变化,将税收优惠定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优惠方式上,除了对特定产业实施的税收优惠外,无论哪个行业,只要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际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都可以享受到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

(三)新税法基本税率的改变

新的所得税法将对内、外资两种类型企业所得税率统一设为25%,使得各类企业承担相同税负,实现公平竞争。一是标准税率为25%;二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三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或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适用于20%的预提税率。新税法实施后,标准税率为25%,但同时规定了许多优惠税率。这些都是税收筹划的重要空间。

二、建立企业新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一般原则

(一)可行性原则

税收筹划工作要根据纳税人的客观条件来进行量体裁衣。另外,税收筹划的可行性还应该具体表现为“程序流畅”,即在税收筹划方案的整个执行过程中,无论是会计凭证的获取、会计账项的调整,还是纳税申报表的最终完成,都应该是顺利、流畅的,不应该因为受到阻碍而无法进行或付出额外代价。

(二)有效性原则

对纳税人有关交易行为所进行的税收筹划。一定要达到预期的经济目的,同时优化税收、节约税款。另外,有效原则还要求所进行的税收筹划必须与企业的战略目标相匹配。不是为了筹划而筹划,当税收目标与企业目标发生冲突时,应以企业目的作为首要选择。这样也易于被税务主管部门所认可。

(三)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具体表现在:第一,企业的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第二,企业税收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第三,企业税收筹划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更。

(四)成本效益原则

企业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即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三、确定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步骤

(一)搜集和准备有关资料

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纳税义务人,必须准备相关资料以备参考。特别是最新税收法规资料、最新会计准则、会计法规资料、政府机关其他相关政策;最新专业刊物;生效期内的内部资料等。

(二)制定税收筹划计划

税收筹划者或部门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纳税人的要求和情况制定尽可能详细的、考虑各种因素的纳税计划。税收筹划者应该首先制定供自己参考的内参计划。包括将来要向纳税人提供的内容和只作为自己参考的内容如:1,案例分析2,可行性分析3,税务计算4-各因素变动分析5,敏感性分析等。

(三)税收筹划计划的选择和实施

一项税务事项的税收筹划方案制定人可能不只一个,税收筹划者为一个纳税人或一项税务事件,制定出的税收筹划方案因此也往往不止一个,这样,在方案制定出来以后,就要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筛选,选出最优方案。筛选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选择节税更多或可得到最大财务利益的筹划方案;2,选择节税成本更低的筹划方案;3,选择执行更便利的筹划方案。

四、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筹划策略

(一)选择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

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核算是企业成本分摊的过程,即将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统的方法,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摊配。

从企业税负来看,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采用直线摊销法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最轻。而快速折旧法较差。这是因为直线摊销法使折旧平均摊人成本,有效地遏制某一年内利润过于集中。适用较高税率,而别的年份利润又骤减。相反,加速折旧法把利润集中在后几年,必然导致后几年承担较高税率的税负。但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但是,在具体选择折旧计算方法时应首先遵守税法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选择费用分摊方法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主要费用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产品销售费用。这些费用的多少将会直接影响成本的大小。同样,不同的费用分摊方式也会扩大或缩小企业成本,从而影响企业利润水平,因此企业可以选择有利的方法来计算成本。但是,采用何种费用摊销方法,必须符合税法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否则,税务机关将会对企业的利润予以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利润计算并征收应纳税额。

(三)选择就业人员

现行税法中有一些鼓励安置待业人员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在适当的岗位上安置相应的上列人员,以期达到减免征收所得税的目的。

(四)从投资上来讲

1、选择投资地区

虽然与之前的所有税优惠政策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更注重产业性目标,但由于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存在,税收负担仍有地域上的区别。因此企业在扩大经营对外投资时,可根据不同的税收政策。相应选择低税负地区进行投资。

2、选择投资项目

国家税收政策在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都有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相应的选择这些项目进行投资。

(五)选择材料计价方法

材料是企业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价格又是生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材料价格波动必然影响产品成本变动。因此,企业材料费用如何计人成本,将直接影响当期成本值的大小,并且通过成本影响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额的大小。目前,按我国财务制度规定。企业材料费用计入成本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而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成本、利润及纳税影响甚大。因此,采用何种计算方法既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步骤,也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

比如说当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时,后进的材料先出去,计入成本的费用就高:而先进先出法势必使计人成本的费用较低。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使用。

第2篇

关键词:小型微利企业;财税;制度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1-000-01

一、不同角度下的概念界定

(一)税法上“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

根据2007年12月6日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在具体细节指标操作上,“从业人数”按企业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二)行业划分中“小微企业”的认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小企业”的认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规定中对“小企业”界定为经营规模较小、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的企业。

通过对以上认定标准的分析,税法上所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概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其他部门定义的“小微企业” 和“小企业”是不同的概念。

二、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状

(一)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及作用

小型微利企业广泛分布于小城市、县、乡镇,是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也是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的主要渠道。根据世界各国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统计,其基本属于劳动资源密集型企业。根据我国工信部最新统计数据:按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测算,中小企业的数量占比超过企业总户数的99%。

(二)金融危机后面临的困境

1.融资存在明显“脆弱性”。就当前世界范围内看,大多数小型微利企业面临资金短缺的困难。客观情况在于资本的趋利性,注定了商业银行的“嫌贫爱富”。从银行取得贷款,需提供担保、抵押、标准的财务报表等,小型微利企业几乎都没有,只能通过民间高利率借贷,而低利润的压力无疑让他们不堪重负。

2.外部生存环境面临困难和压力。原材料价格逐年上涨,劳动力成本快速上涨,企业招工难和新生代农民工工作短期化等因素的叠加,使得小型微型企业利润和生存空间不断受到挤压。

三、相关财税政策

( 一)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

(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财税制度分析

(一)积极意义

1.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降低,受益对象范围扩大。新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规定将使我国有40%的企业受益。2009年9月,工信部中小企业司司长王黎明公开:2010年度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额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到年终涉及到五六十亿的所得税。

2.有利于小型微利企业调整投资方向。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①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②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些以行业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措施将引导企业将自身的投资方向与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协调一致,实现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3.进一步发挥小型微利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小型微利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措施,通过自主创新提升生存能力、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存在的问题

1.融资成本高而税负重。现有金融机构的管理体系使小型微利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可能性变小,不得不采取民间借贷、同业拆借等融资,其借款成本远高于大中型企业。由于税法尚未将超额的借款利息纳入税前扣除的范围,以致小企业的实际税负较重,过重的税负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2.现行税法中优惠政策缺乏间接优惠。新税法由原来的“地区优惠为主”转变为“行业优惠为主”。但我国目前所得税的优惠方式是直接减免,纳税人应纳税款直接减少,国家税收直接减少。国际通用的是间接税收优惠方式,主要是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等方式。间两种优惠方式相比,政府相当于为企业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缓解了企业财务困难,激励企业加速生产周期,从长远来说企业上缴税收是有增无减的。

五、新形势下财税制度改进建议

(一)重视财政政策的作用

1.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推动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建设,改善小型微利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环境。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

2.应通过国家独资或由国家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合资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制技术成果的研发中心,提供直接适合的技术产品,并对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科研项目给予一定的补贴。

(二)重视税收政策的作用

第3篇

关键词:税务;会计;建议

一、我国税务会计的现状及问题

1 税收征管与会计核算管理不同步。新税制的实施,难以适应《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原来规定的核算内容。尤其是目前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并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角色的互换,使企业日常会计核算复杂化。新税制实施之初,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会计处理首次施行。相当一部分企业会计人员对期初存货处理、含税收入还原、视同销售行为的计税等会计处理方法不熟悉,企业税收会计核算一度出现比较混乱的局面。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负增值”及低申报问题的大量出现,税收政策又作了相应的改变,国税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更加慎重,适当缩小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迫使企业不断改变税收会计核算方式。加之税务人员对稽查后调账辅导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列支出项目、确定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后,没有考虑到企业会计核算的杂工作量,只补税罚款了事。一部分企业税收会计核算呈现无序状态。

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后,原来税法规定的内容难以满足新的经济情况。如旧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减值准备;所得税的退还财务制度规定冲减退还当年的应交所得税等,税法即对此没有规定。

2 缺乏统一规范的核算文本。现行的会计制度是先于税制改革制定的,对税收会计核算要求只在应交税金或应缴税费科目下进行了简单的介绍。而相继颁布的新税种,又只是各个税种相互独立地列明会计处理方法。企业会计人员难以从统一的文本中系统了解和掌握税收会计核算方法。在税款计缴过程中,难免顾此失彼。如工业企业在材料购进环节,既要确定购进环节的增值税及原材料成本,又要对应征消费税的产品计算出税法规定的外购环节允许扣除的消费税。由于消费税不是对所有企业普遍征收的税种。经常造成计税失误。虽然掌握会计核算方法是会计人员的最起码要求,但要求企业所有的会计人员都精通税法,显然也是不可能的。

3 税务机关对会计核算人员缺乏有效的监督。目前会计人员的管理方式是统一由各级财政部门培训、发证及考核。税务机关对会计核算工作缺乏硬性监督。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规定了“企业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已建立账簿而核算混乱的,仍无法作出规范性的处罚。更何况企业会计核算管理主要遵循的是财政部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其解释权不在税务机关。只通过一般性的税法宣传和公示公告,无法使企业会计人员系统掌握税收会计核算方法。而税务机关办班培训又受收费标准和纳税人的承担能力等诸多因素的限制。这客观上影响了部分企业会计人员税收会计核算技能的提高。

4 缺乏独立行使税收执法权。税收,对国家来说,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对纳税人来说,是必须承担的经济成本。税务机关能否独立行使税收执法权,无论对政府还是对纳税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各级地方政府作为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行为主体,直接参与经济生活,往往对税收的征收管理进行直接干预,使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偏离法治轨道,也影响到经济利益。

二、对税务会计的几点建议

1 理论构建方面

(1)建立增值税会计。增值税会计的基本理论框架。增值税会计的基本理论框架包括增值税会计的目标、要素、原则、方法和程序。

增值税会计的目标。增值税会计的目标应该是向纳税人提供有关增值税业务活动的会计信息。增值税会计理论的目标应该是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当期应交增值税额以及增值税资产或负债,按照税法正确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额和未交增值税,为编制增值税会计报表,以便向报表使用者提供有关信息作出规范。

增值税会计的要素。增值税会计的要素主要包括五对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专业术语。它们是:会计增值额与应税增值额-会计销售额与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与出口退税;时间性差异与永久性差异。

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程序。就我国当前情况来看,增值税会计已经形成了一套有别于税务会计中其他税种的账务处理程序。概括起来说,这一会计处理程序可以分为以下五个步骤:

第一步,确认会计销售收入,即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确认的原则、标准、方法,确认应计的销售收入。

第二步,依据增值税法规关于应税收入的规定,与已确认的会计销售收入进行对比,计算出两者的差异。

第三步,在会计销售收入的基础上,通过加或减差异项目,计算出应税的销售收入。

第四步,在“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账户中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即根据应税销售收入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当期的销项税额,继而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掉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确定本期的应纳增值税额。

第五步,期末,通过转账,在“应交税金一未交增值税”账户反映应纳增值税,并通过编制增值税会计报表,据以完成纳税义务。

(2)进一步完善所得税会计。所得税是当今各国税法中最具代表性、占主体税地位和纳税计算最复杂的税种。它是社会生产力水平提高的结果,体现了公平税负。

①个人所得税的制度缺陷:分类课征的模式有失公平,极易诱发偷逃税和避税行为。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中还没有考虑纳税人为获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教育费、医疗费和住房费等家庭综合收入情况,这不仅无法体现公平,也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影响了经济效率的提高。个人所得税由地方征管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

②企业所得税的制度缺陷: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很好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总的来说是区域性优惠导向有余,产业性优惠导向不足。

④所得税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所得税会计需要在它所依据的两个尺度――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相对完善的前提下建立和发展。虽然会计准则和新税法已提供了这样的条件,然而它们都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④完善我国所得税会计的措施:进一步研讨与国际会计惯例基本协调且具有中国特色的所得税会计发展思路,鼓励会计部门、税务部门等共同探讨所得税会计的发展方向,使其符合国情,易于操作。尽早制定所得税会计准则,明确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与国际会计接轨。企业应重视所得税的合理避税策划,强化所得税会计观念;而税务部门则应认真研究税务会计方法,加强税务立法工作,制定缜密合理的税收政策,加强反避税工作。只有通过不断的避税与反避税的交手,所得税会计才能不断地发展并得以完善。应税收益是根据会计收益调整得到的,完善的所得税会计,可确保企业履行纳税义务,所得税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支出,净收益是衡量企业成就的主要尺度。而如何节约支出,增加收入,是今天的企业面临的一项重要决策。所得税对企业的组

织形式、财务安排和交易方式等都有影响,企业进行决策时不能不考虑所得税这一重要因素。严格的所得税会计能确保企业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有关部门应制定出关于企业所得税核算的各种报表、数据及分析公式的规范格式,将各种法规要求直观化、易操作化,以求将所得税会计工作化难为易。

2 人才方面

如果说税务会计的最重要的目标是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那么税务会计的业务素质则是税务会计保持旺盛生命力的核心和保证。税务会计作为融会计知识、税务知识、法律知识及其相应的实际工作经验为一体的高智能活动主体,首先需要社会为其提供充足的业务培训机会:

(1)在高等教育中开设与“税务会计”相关的课程,培养具有较深会计理论、税收理论及法律理论功底的专业人才。

(2)税务机关应给企业税务会计常年提供咨询服务和培训的机会,以使企业税务会计及时掌握最新的税收规定和征管制度。

(3)企业应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选拔符合税务机关和企业要求人员担任税务会计,并为其提供培训、调研机会,保证税务会计质量的不断提高。

3 组织方面

健全的组织形式是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必要条件。应建立统一的税收会计核算规范和设立注册税务师协会。定期组织税务会计资格考试,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具有一定水准的执业素质;并对税务会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为完善税收规定和企业决策提供参考。建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应尽量保持税收会计核算方法的相对稳定。在此基础上,将各税种所涉及的税收会计核算方法,统一汇编成权威和规范的文本,作为会计教学与培训的必备教材或操作指导用书,并及时补充和完善。另外,还应制定约束企业税务会计行为的条例或规定,以减少企业税务会计不合法行为的发生。

第4篇

政策背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该文没有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是否可以减计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如何填报等问题。5月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税函[2010]185号文,明确了2010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即享受减计50%应纳税所得

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0年纳税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统计口径。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首次预缴注意事项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0年纳税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上述规定意味着,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0年预缴时,要享受减免优惠的条件是2009年度相关指标符合有关规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核实。如果企业是2010年新办企业,显然不能享受该项优惠。

年终汇算清缴要重新核实当年相关指标

2010年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20IO年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政策背景

4N2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一文。该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减免税优惠过渡期指的是,根据国发[2007]39号文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国发[2007]39号文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财税[2009]69号文进一步明确,所称的“不得叠加享受”,只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基于此,国税函[2010]157号文明确,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不得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新税法实施前设立的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根据财税[2000]25号文《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可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69号文又规定,2007年底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在2007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获利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可自2008年度起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这类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又被认定为高新企业,根据国发[2007]39号文和财税[2009]69号文,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按15%的税率的政策与[2007]39号文规定的定期减免税过渡期优惠政策同样不得叠加享受。

新税法实施后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根据财税[2008]1号文,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这类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又被认定为高新企业,两种优惠政策都属于新税法实施后的政策,并不属国发[2007]39号文和财税[2009]69号文规定的不得叠加享受的优惠政策,国税函[20101157号同样明确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优惠政策,即也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明确四项减半征收所得项目如何适用税率问题

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分别规定了以下四项所得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原高新企业未重新认定,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优惠属于变更适用条件的延续政策而未列入过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不适用《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而应自2008年度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

原新技术企业,未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2008年度一律适用25%的法定税率。原高新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规定,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性优惠政策。或在按照国税函[2010]157号最新规定,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

关于居民企业总分机构的过渡期税率执行问题

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以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9号)规定,其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的,仍可继续单独适用减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优惠过渡期结束后,统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国税发[1997]49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我国境内的从事产品生产、商品贸易、服务等业务的分支机构,其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国税发[2008]28号文第十六条的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是指:

1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 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财税[20lo]e号:2010年4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精神,现对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办理出口退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二、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三、对属于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情形的,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的情况下,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事宜。

(国税函[2010]182号;2010年4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玉树地震灾害发生后,由于灾区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损毁丢失,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正常的报税和认证,导致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经研究,现就有关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经稽核系统比对结果为“缺联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系统进行核查。属于地震灾害造成销售方不能按期报税的,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上级税务机关出具证明,购买方出具付款凭证,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受灾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和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在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认证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税务总局进行逾期认证、稽核无误的,可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经稽核系统比对结果为“缺联票”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受灾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

四、受灾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税务机关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相应电子数据)和防伪税控专用设备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损毁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防伪税控发票发售子系统采集录入失控发票数据,将损毁丢失的专用设备登记后重新办理发行。

(国税函[2010]173号:2010年5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

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函[20101201号] 2010年5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更好地贯彻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总局明确了认定办法若干条款的处理意见,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人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二、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经营觌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三、认定办法第五条第(―)款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四、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五、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六、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申报期'是指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

七、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同意其认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的时间。

八、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九、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3项所称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是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所称实地查验的范围,是指需要进行实地查验的企业范围及实地查验的内容。

十、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所称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国税函[2010]139号;2010年4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七、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八、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5篇

【关键词】 非货币; 对外捐赠; 税务处理

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对外捐赠时,应当折分成按公允价值计量的视同对外销售和对外捐赠两个业务去作所得税处理,也就是税法要求,企业在对外捐赠各项资产时应当按视同销售处理,同时还要计算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外捐赠业务所发生的各种支出,除了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或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范围在税前可以扣除,其他的各种捐赠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企业捐赠的种类有很多,根据其不同的分类,相应的税务处理也有所不同,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对其中的非货币性捐赠进行纳税探讨。

一、捐赠的含义及分类

(一)捐赠

简单讲,捐赠就是指没有索求地把有价值的东西给予别人。是指捐赠人无偿地自愿地把其自己有处分权的合法的财产捐赠给享有合法地位的受赠人,并把这些财产用于与捐赠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社会公益性事业的一种行为。

特点:自愿性、无偿性、偶然性、救急性。

(二)捐赠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捐赠分为不同的种类,一般的分类为:(1)按捐赠的性质不同,可以把捐赠划分为公益性捐赠与非公益性捐赠。公益性捐赠,是指捐赠人通过县以上政府机关及其部门或社会的公益性团体,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所规定的范围内的公益捐赠。非公益性捐赠,是指捐赠人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或以加快社会发展和进步方面所进行的社会责任的实际,向除了上述之外的所实施的社会的捐赠。(2)按捐赠者所提供的捐赠资产不同,把捐赠分为货币性捐赠和非货币性捐赠。非货币就是通常所说的产成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未来价值不能肯定或无法确定,不能产生现金流入条件,在确认上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规定的收入认定标准,在会计上也不能确认为收入,可是在税法上却要必须当作收入,且要进行流转税及所得税确认;在税法上,必须当作视同销售,因此必须在年末对应纳税进行调整。货币性捐赠,就是捐赠人用现金、银行存款等所进行的捐赠,在会计上,直接把支出数额列作营业外支出就可以了,而在税法上,却不会涉及流转税问题,可是在所得税上,却要视情况来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二、非货币性捐赠的涉税处理

(一)流转税

当企业拿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捐赠时,对流转税方面,可以依据其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种类而异,同时作相应的税务调整,这些税归纳起来主要涉及两种税,即增值税和营业税。

1.增值税

当企业将其货物、材料、商品等流动资产或固定资产的动产类对外捐赠时,按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适用增值税。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将自己外购的材料对外进行捐赠时的税务处理

企业把外购的材料对外捐赠时,属于改变了货物的用途,其在外购时所发生的增值税不可以在税前抵扣,因此,必须把原来在购进时已计入进项税额的增值税进行转出,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和材料成本一并转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企业外购商品用于对外捐赠,企业应按市价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和商品成本合计记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2)将委托加工收回或自产的货物用作对外捐赠的税务处理

将企业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对外捐赠时,由于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经过了加工过程,从一个环节(生产)转移到了另一个环节(消费),其价值发生了增值,按税法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原因是确保增值税税源的目的,企业把货物用作对外捐赠,货物却最终脱离了企业的控制范围,货物到了企业的外部,根据税收监管的需要,难以监管,所以规定,不论货物是否增值,均要当作销售来计算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税额。

(3)固定资产等动产类的捐赠税务处理

企业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动产类固定资产,将其对外捐赠时,根据新税法规定,企业应当按市场价值(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税率为17%或13%。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动产类固定资产,必须按公允价值且不含税价的4%减半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把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计算的销项税额合计记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例4:2010年度,南宁运地公司通过市慈善总会向北海的一个灾区捐赠一设备(2009年5月购进),原值40万元,累计折旧15万元,公允价值30万元(不含税),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有关分录如下:

2.营业税

当企业将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用于对外捐赠时,按税法规定,应当作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我国税法规定,捐赠者(单位或者个人)拿自己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他人时,要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法中规定的视同销售业务,仅限于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建筑业三个税目,却没有把劳务的无偿赠送行为指明为视同销售行为;营业税法中所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主要强调的是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移。

例5:2011年度,南宁泊海公司通过市慈善总会向安永福利院捐赠楼房一栋,原值400万元,累计折旧100万元,公允价值330万元(不含税),营业税率为5%。

(二)所得税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只将货物由一个部门转移到另一部门,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征收相关税费(如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关键原因主要是看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的资产的权属是否发生了转移,如果资产的权属没有发生转移,相当于从一个地方移到另一个地方,不产生应税行为,如果资产的权属发生了改变,就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了非货币性对外捐赠业务,就相当于资产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行为,根据税法规定,应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企业对捐赠业务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利润总额计算的基础上,再加上如下公式的调整项目,来计算因企业的对外捐赠事项所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

企业的对外捐赠所产生的纳税调整数额={按税法所认定的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按税法所认定的捐赠资产的初始成本(原价)-按税法对固定资产原价所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因为捐赠而发生的清理费用及缴纳的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掉的相关税费(所得税除外)}+对外捐赠时按会计准则规定要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的金额-按税法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金额

通过以上的计算而得到的纳税调整金额,就是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外捐赠的外购材料,按会计准则规定,会计上必须按成本结转,在增值税上,根据所购进货物的进项税作转出。年末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时,按照企业外购商品进行无偿捐赠所购入货物的价格来认定收入,进行纳税调整,并作为视同销售,按购进价格确认为收入,外购价确认成本,如果收入与成本相等,那么也会影响到三项经费计提的基数。

当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对外捐赠时,按会计制度规定,必须按实际成本进行转账,而在税法上,企业必须按视同销售货物处理,同时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也应当按视同销售处理。根据规定,必须按该货物的市场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并同时按该自产货物的实际成本进行结转,此时会形成收入与成本数额的不一致,按税法规定这个差额必须加到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综上所述,当企业将属于自己的货物对外捐赠时,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会计上不会形成实际收入,但却要按视同销售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所以就直接按货物的成本进行结转了,在会计上也就不能走收入类科目了。但根据我国的税法规定,企业应将捐赠货物按市场价格计算流转税和损益类科目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做法:按增值税法的规定,企业将自己货物或动产类的固定资产向外捐赠时,应当按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并缴纳增值税。按营业税法规定,企业将自己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含土地)向外进行捐赠时,必须按销售不动产进行视同销售并计算缴纳营业税。根据我国最新的所得税法,企业在向外进行捐赠时,不管会计上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在税务上必须确认收入。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在确认货物的销售收入标准时作了原则性的规范。除非《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附有其他规定,否则在企业确认货物的销售收入时,必须严格按照会计的权责发生制计量基础和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确认原则。企业销售商品时,是否要确认为收入,其条件为:一是企业的销售商品合同已经与对方签订了,该企业的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相关报酬已经转移给了购货对方;二是售出企业对该批商品既不能保留通常跟其所有权有联系的商品继续管理权限,也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督控制;三是已售出的商品相应的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进行确认和计量;四是该销售商品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认。在会计准则中,将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进该企业作为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必要条件,按照规定,我们就得把企业对外的无偿捐赠货物剔除在上面的收入之外,在所得税法中,也没有将其作为收入的必要条件,正因为这样,在会计上,就不能把企业的对外无偿捐赠确认为收入。但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必须把企业的对外无偿捐赠确认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中对企业资产的视同销售行为作了具体的说明。企业在将资产移送他人使用时,由于该项资产上的所有权已完全被改变,所以该项资产已不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企业必须按税法规定确认为企业的视同销售收入。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EB/OL].,2007-05-20.

第6篇

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新企业所得税法、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陆续与实施,对于会计与税法之间的比较以及会计上如何对税法上的变化予以“配合”引起人们的广泛兴趣,其中“视同销售”无疑是大家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已有的文献,几乎都在“欣喜”地提示大家,会计和税法在“视同销售”项目上已经基本“趋同”。然而本文将遗憾地指出,这多半是对会计改革的精神实质端之不详所造成的一种误会。事实上只能看成是会计在部分场合慎重推行的“公允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机缘巧合”地与“销售价格”挂起钩来。由于公允价值与销售价格的关联性,原准备用于正常销售(或消耗)的货物因为要按照作为公允价值表现形式的正常销售价格予以确认和计量,于是在账面上就以销售收入的形式表达出来,这就是所谓的会计上也“视同销售”了。问题在于对于税法认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未必作为销售处理,于是造成了两者之间的差异。试想,对于产品捐赠(营业外支出),我们会因为税法上“视同销售”,而生搬硬套到会计上去确认一笔销售收入么?有鉴于此,为了澄清相关认识误区,本文拟对所得税和增值税(还包括消费税等流转税,可基本上参照增值税法规)两大税收法规在“视同销售”方面的规定与最新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进行比较分析,寻求二者的主要异同,以期对现行的会计实务予以尽可能正确的指导。

“视同销售”范畴的界定

严格地说,视同销售是一个税法予以界定的范畴,其本意是指对于企业非销售性的货物(包括应税劳务,下同)转移行为,就像货物被正常销售了一样而相应征收适用税种。可能是基于会计与税法之间历史的紧密联系,“视同销售”这一术语被相当多的会计专业人士较随意地运用到会计场合,并想当然地用以指导账务处理行为。

有必要指明,即便我们要在会计上使用“视同销售”这一词汇,它也和税法上的不是同一概念。从目前大部分文献来看,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会计对于货物的非销售性转移行为要按照正常销售一样确认和计量,即要确认销售收入和结转销售成本。澄清这一概念以后,再对增值税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视同销售行为进行辨析,就会发现税法上的视同销售,会计上未必作为销售处理,同样地,如果出现会计上作为销售处理的一些特殊事项,而税法上却没有视同销售也不足为奇。而且仔细鉴别增值税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原则和规定,二者在视同销售的认定上也存在一定的分歧,这对于那些习惯了“会计跟着税法走”的会计工作者来说,又添加了一些迷乱色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法上的视同销售行为主要包括:(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于前三项和第(8)项,由于争议不大,本文不予讨论。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行为也进行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鉴于典型的视同销售范畴是在增值税法上明确体现出来的,而且关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纷争,也主要停留于此。因此,下文就以增值税条例上的有关规定为基准,其他方面的规定为补充,对增值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在视同销售事项认定上的异同进行比较,并对相应的会计处理原则予以澄清和辨析。

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的“视同销售”认定异同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应用于正常销售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几乎全部视同销售,即要计算“销项税额”,而增值税条例上认定的视同销售,在企业所得税法上是否视同销售而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则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立法起草小组编写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针对“特殊事项的确认”的有关解释中指出,凡是货物在企业内部之间的转移,则不作为销售处理;凡是货物转移到企业外部,则视同销售处理。据此不难发现增值税法规和所得税法规对于“视同销售”认定的分歧所在。至于会计上能否确认销售收入和结转销售成本则更加显得微妙。相比较而言,新企业会计准则在这方面的认定上确实与税法、特别是与企业所得税法有相通之处。其典型事项可列举如下:

1.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比如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在增值税条例上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这作为会计所要反映的一种重要会计事项,自然要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尽可能准确核算企业的纳税义务(法定负债)的形成,即在会计上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但在另一方面,会计上对此并没有作为销售处理,而是直接按成本转账,即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库存商品”等,只不过在反映纳税义务的时候要遵照增值税条例,根据货物公允价值(通常为一般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同样,由于这类事项多属于“货物在企业内部之间的转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也没有被视同销售。

2.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对于这一行为,会计一方面需要根据公允的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另一方面,新企业会计准则也将其作为销售处理,即根据货物公允的市场销售价格(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以下泛称为销售收入),并同时结转销售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等,以下泛称为销售成本)。在企业所得税法上也因为相关货物转移到企业之外的其他主体,也同样被视同销售,需要按税法认定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3.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投资活动

根据增值税条例,这类项目被视同销售,因此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法上也将其视同销售而要求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在会计上此类事项是否作为销售处理则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如果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投资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者该项投资活动属于“企

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则会计上将此类投资也视同销售而相应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当然也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计算销项税额。但是,如果相关货物用于投资而形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会计上则根据实质重于形式要求,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确认计量,即按照货物的原账面价值转账。这其实意味着会计上并没有将此类事项作为销售,既不确认销售收入,也无所谓结转销售成本。

4.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货币资产交换

用于非货币资产交换的货物基本属于变相的销售行为,所以也几乎毫无疑问,无论是增值税条例还是企业所得税法,都将其视同销售而计算销项税额、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会计上是否作为销售处理则需要考虑计量属性标准的选择要求。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如果货物用于非货币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则在会计上就把用于非货币资产交换的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作为销售,即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但在另一方面,如果该交换不具备商业实质或者双方用于交换的货物的公允价值都不能可靠计量,则此时该非货币资产交换就不应作为销售处理了,而只是按照货物账面成本转账。

5.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分配、和抵债等活动

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简称分配)和偿还债务(简称抵债,包括债务重组在内)等,在增值税条例上都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法上,同样被视同销售,需要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计缴企业所得税;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同样被作为销售而需要确认销售收入和结转销售成本。由此可见,这些内容与上述“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类似,是增值税法规、企业所得税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保持高度吻合的地方。

购进货物的“视同销售”认定异同

对于购进货物是否视同销售,增值税条例上有着两种鲜明的观念,即一部分被划归为视同销售项目,另一部分则被看作是不予抵扣项目。这作为增值税法规上的硬性规定,大致是根据货物是否转移到企业外部而加以划分的,其中它把用于企业员工福利的购进货物视为在“企业内部转移”,这是其与企业所得税法的不同之处之一。到会计与这两种税收法规的异同,主要列示如下:

1.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根据增值税条例,这类事项属于不可抵扣事项,即在购进货物时支付的增值税不能在计算应交增值税时当作进项税额予以扣除。与之相对应,会计上自然就不能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将支付的进项税额计入相关货物成本,否则就意味着会计在账面上“擅自”确定应纳税义务的减少。相应地,如果上述购进货物是因为改变初定的用途而转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免征增值税项目的,企业“原本”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变得不能抵扣了,即需要在会计上把原来借记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反向注销,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这体现了会计对于增值税条例的“高度配合”。类似的,企业所得税法通常也不会将上述事项视同销售,不需要考虑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对于此类事项,增值税条例上并没有视同销售而只是把它们被认定为不予抵扣项目,相应地会计上也应当将为上述货物支付的增值税直接计入或者在改变用途时以“进项税额转出”的形式转计人相关成本费用中去。在企业所得税法上则把此类视同销售,需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至于会计在这方面的处理多少有些微妙,并存在值得争议的地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精神,这通常被作为“职工薪酬”的一部分即“非货币利”看待,例如,《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指出,“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人成本费用”。通常而言,如果企业购进货物直接马上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货物购买成本通常即为其公允价值,企业按成本转账而不确认销售收入基本无可非议。但如果购进货物的成本与公允价值有一定出入,比如某商场购进的准备用于出售的库存商品在储备一段时期后被当作非货币福利发放给职工,商品的现时公允价值与其原购买成本可能有一定出入,如果按照准则的规范精神,会计上也应当视同销售,即根据现时一般售价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根据原账面价值结转其销售成本,而且值得强调的是.在纳税事宜上,会计上并没有“发言权”.应根据增值税法规确认“进项税额转出”,而不能因为会计上可能确认了销售收入,而想当然地确认“销项税额”。

3.购进货物用于投资

这一点和上述“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投资”中的解释一样,即增值税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都把该类货物的投资视同销售而相应地要确认销项税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但会计上则需要考虑该项投资活动的结果,如果投资没有达到合并标准,或者形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上就视同销售处理;如果投资形成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则不被视同销售,而只能按成本予以转账。

4.购进货物用于非货币资产交换

这一点和上述“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货币资产交换”类似,即增值税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上都视同销售处理,至于会计上是否视同销售则需要考虑会计所采用的计量属性标准。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上将其销售处理,否则不作为销售,而按照成本转账。

5.购进货物用于分配、抵债等活动

对于这类行为,和上述“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相应事项一致,会计与增值税条例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基本保持完全一致,即各自均按照视同销售原则进行相应的处理。

综上分析,结合当前的会计和纳税实务,会计与税法在视同销售认定的异同大致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种情形:

其一是增值税法规、企业所得税法规以及会计准则一般都视同销售的情况,如:(1)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职工福利;(2)自产、委托加工以及购进货物用于分配、以及抵债等;(3)自产、委托加工以及购进货物用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的投资;(4)自产、委托加工以及购进货物用于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资产交换等。

其二是增值税法规、企业所得税法上视同销售而会计上并不作为销售的情况,如:(1)自产、委托加工以及购进货物用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投资,(2)自产、委托加工以及购进货物用于成本模式计量的非货币资产交换、捐赠等。

其三是增值税法规视同销售,而企业所得税法和现行会计准则不视同销售的情形,如:(1)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在建工程等;(2)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内部)免征增值税项目(3)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在建工程等。

第7篇

[关键词]煤炭企业;研发支出;税收优惠

1内部研发无形资产的税收优惠政策

准则讲解规定,内部研发无形资产应当根据研究阶段或开发阶段不同情况,分别计入当期损益或将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税法中规定企业为研制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发展新工艺等发生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按照其成本的150%计算摊销。

2上市煤企研发支出的普遍现状与问题根源

2.1企业外部客观因素

(1)前期煤炭市场大环境的影响。2012年年底至2016年上半年,煤炭价格持续低走,中国煤炭行业连续3~4年时间持续疲软。这一期间恰逢央行信贷政策以及商业银行对去产能煤炭企业信用评级严控的影响,加之市场疲软导致回款不畅,营运资金不能充分补进,煤企的经营性现金流接受着严峻的考验。反观煤炭企业的研发支出,成本通常较高,从研究、开发直至联合试车到投入使用,期间较长,并且存在研发失败或借鉴失败的不确定性,这使得在市场大环境下大多数煤企当年的资金计划中并未涉及研发支出。即使2016年年底甚至2017年上半年价格持续回暖,大多数煤企的资产负债率仍然高居不下,这可以理解为大多数煤企正缓慢通过市场见好时稳健的经营性现金流偿还筹资支出。因此,前期市场低迷的影响是深远的。

(2)税务机关加大税收优惠审核力度。对于一些能源型城市或地区,煤炭电力等基础产业是当地税收的主要来源。当地各级税收机关为保证任务完成,不断加强审核监管力度,严格把控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备案工作。

(3)会计与税法本身的差异所在。尽管企业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提出定义式的概念,并且向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但提出的概念比较宽泛,并无实质性的范围限制。企业财务人员以及事务所审计,对研发支出范围的确定,一定程度地依赖职业判断。税法中规定研发支出税前加计扣除的项目,仅限于《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以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研究开发活动的范畴。例如参照上述解释,煤炭企业的资源勘查、高效开采与综合利用技术,资源绿色开采技术,绿色矿山设计与施工技术,矿山安全生产技术如煤矿事故防控技术、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技术、非煤矿山事故防控技术等,在税法中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项目。会计与税法本身的差异,导致很多会计上计入研发支出的项目,税法上并不属于加计扣除的范畴。根据四大所历年来对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的总结,事务所审计出企业财务人员理解范畴上的常见误区主要有: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管理费用,如专家咨询费、差旅费、办公费、培训费及会议费等;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不能合理区分是否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资产占用费、试验检验费等。

2.2企业内部主观因素

(1)企业内部部门之间协调、沟通及工作跟进不足。煤炭企业中,与财务管理部沟通较为密切的部门主要有经营管理部、各利润中心及各成本中心。煤炭企业的技术创新研发,一般由该企业的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或专门的自动化公司完成,这些部门往往与财务部门缺乏沟通,大多是在最终既定事实,例如在研发成功与否已经确定的情况下才将费用及资金支出报财务部门。研发支出从研究阶段到开发阶段最终形成无形资产,应当根据不同阶段分别费用化或满足一定条件资本化。但上述普遍现象的存在导致很多费用不能合理区分研究阶段还是开发阶段形成,因此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以及研发活动的特点。因而可能存在某些实质上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项目,形式上不符合税务机关的认为条件。

(2)费用无法准确划分。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或自动化公司在实施某项研发活动的同时参与着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因而所在部门发生的费用可能无法准确区分是为研发活动还是为日常经营活动。此外,准则讲解对内部研发无形资产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划分不是十分清晰,标准不是十分明确。在阶段划分这一问题上,企业财务人员以及事务所审计一定程度地依赖职业判断。内部研发无形资产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划分,因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及研发项目具体特点的影响存在较大差异。然而,费用化与资本化的划分结果又将直接影响企业的会计处理与经营成果,因此,研发过程阶段划分的不合理,将加大事务所的年报审计风险。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在研发项目立项之后随即介入,跟进从研究阶段至投入使用的整个会计期间,根据进度合理计量费用以及资本化金额。事务所年报审计在承接项目进行初步业务活动之日起,即应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熟悉研发项目的实施概况、进展及各流程节点,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参照准则讲解对两个阶段划分的做出合理判断。因具体行业特点及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过于专业、导致无法合理区分费用化与资本化阶段时,应当适当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

3探讨适当措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1认真解读最新税法规定及国家出台政策

2016年上市煤企在国资委去产能、处置“僵尸”企业的政策指导下,对无法实现经济效益、产能不足的固定资产大额减值的生产矿井实施闭坑。对于闭坑后的矿井,企业可利用现有资源,如塌陷区、矿区土地等,进行开发利用,发展种植养殖业,培育新市场。对房屋、设备等闲置资产实施对外租赁,增加效益增长点。再例如重点做好电厂粉煤灰综合利用、煤干馏等新研发项目,助力公司转型发展。此外,例如煤炭企业救护中心研发的煤矿事故防控及应急救援技术,也可积极向税务机关备案,也属于税法中研发活动的范畴。

3.2加强企业与税务机关沟通协调

企业关注自身经营成果,税务机关关注企业当期入库税款并及时掌握预期信息。关注点不同导致双发事务执行过程存在差异。因此企业财务人员需要积极与税务机关特别是基层税务机关加强沟通,争取某些层面的理解与政策的支持。

3.3企业内部充分沟通协作,财务人员积极跟进

研发项目立项之后,上市煤企必要时可以抽调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专设研发机构。财务部门需在研究阶段随即介入,对当前项目对照加计扣除条件及国家的相关政策,使其符合相关规定并满足税法中研发活动的范畴。财务人员需持续跟进从研究、开发直至联合试车到投入使用的整个会计期间,根据进度均衡发生费用以及资本化,以符合财务报表编制基础的要求。待项目完成,所有涉及部门均需收集整理资料,最终由财务人员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4结论

上市煤企通过技术的创新研发,一是企业深化改革、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二是能够在国家政策法规支持下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负,避免企业营运资金的流失。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14)[EB/OL].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EB/OL].

第8篇

关键词 会计技能比赛 会计教学 影响

一、会计技能比赛的类型

(一)模拟会计场景

此类会计技能比赛模拟工业企业经营环境和财务、会计、审计、税务、银行等职场氛围,通过仿真或复印原始凭证提供企业当月发生的经济业务资料,要求大学生参赛选手严格遵守会计规章制度,对当月发生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参赛学生仿佛置身于真实的企业交易中,该类型的比赛培养了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为其以后参加会计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强化基础技能

此类会计技能比赛通常包括翻打传票、点钞和会计电算化操作三个环节,传票是会计记账的基础,钞票是出纳工作的核心,电算化是会计工作的载体,这类比赛体现了专业知识和基础技能的结合。传统会计教学偏重理论,往往对基础技能的训练不够,学生走上就业岗位需要很长时间的学习和训练。尤其是现在会计岗位接近饱和,没有基础技能的毕业生很难找到中意的工作机会。此类技能大赛可以使学生在学习期间熟练掌握会计基础技能,增强就业的竞争力。

(三)加强团队协作

此类技能比赛是往往是团队赛的形式。会计工作并非一人能够完成,传统会计岗位分工相对明确,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目前的会计岗位越来越需要团队协作。基于此,会计技能比赛增加了团队赛的形式。例如,在会计业务手工处理环节,分设出纳、成本会计、总账会计、会计主管四个岗位,通常由四位参赛学生共同合作,以团队形式完成某工业企业为期一个月的经济业务会计处理,最终形成报表。要想在此类比赛中获得好的成绩,就需要学生在日常学习中注重团队合作。

二、现阶段会计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学生学习积极性不够

现在的大学生,从小到大都是在家长和老师的督促下学习。虽然部分学生在中小学阶段学习成绩突出,但自主学习能力较差。进入大学主要靠学生自觉,没有了外界监督,部分学生便放任自流,惰于学习,加之会计专业学习难度较大,需要记忆和理解的东西较多,这些都导致学生学习自觉性差。尤其是在学生没有接触实际会计工作之前,没有见过真实的凭证、账簿、报表等,对这些会计信息仅仅停留在概念与格式上,缺乏感性认识,学生很难理解课本中涉及实际操作的知识,从而更加影响学习的积极性。

(二)会计教材与实践脱节

高校教师大部分是毕业后直接参加工作,没有企业一线工作经验,导致教师所编教材观念陈旧,理论性太强,与现实脱节严重。会计工作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会计核算内容、核算方法、核算工具也在不断更新变动。财政部、税务局每年都有很多法规、条例,会计处理应根据法规的变化,随时做出调整。而目前会计专业教材的更新换代远远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虽然有些教材出版年份较近,但实际内容却没有更新。以《税法》教材为例,2011年9月1日,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已提高到3500元,超额累进税率中第1级由5%降低到3%,而很多《税法》教材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仍然是2000,超额累进税率第1级仍然是5%。

(三)实训环境较差

目前,大部分本科教学以课本讲授为主,实训学时较少,即使部分学校开展了实训课程来解决实践性教学问题,却因为设备陈旧、软件落后、版本太低、缺乏真实会计角色引导、没有对具体会计岗位和会计工作过程的分析等原因,实训过程形式化严重,实训效果较差。另外,高校教师常年应用陈旧实训软件教学,知识结构老化,却又缺乏学习的积极性。这样的实训环境下,学生毕业进入工作岗位不但不能熟练处理会计业务,有的还拘泥于课本知识,导致工作效率较低。由于企业员工的培训成本很高,培训成熟后跳槽又给企业带来很大损失,所以大部分企业要求毕业生具有实践经验,不用培训即可上岗。这样形式化的实训课程,显然不利于大学生毕业后的发展。

(四)双师型教师流于形式

会计是一门应用技术型学科,学以致用才是关键,而教师作为学生的引导者,应该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才能培养出能够学以致用的人才,也就是我们说的双师型教师。当前形势下,迫于“双师型”的压力,许多教师具有初级或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甚至有的教师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或者国外会计证书,却没有任何真实业务处理经验。这样的背景下,教师课堂讲授知识多是照本宣科,不注意活跃教学气氛,也没有适当的举例,致使教学内容晦涩难懂、沉闷无趣,更谈不上交叉业务的处理技巧。虽然有些教师想更新知识,却由于教学、科研压力没有过多时间。上述种种原因,导致高校双师型教师流于形式,教师知识更新不够,不能适应社会对高校教师的需求。

(五)校企合作力度不够

大学生高等教育的最终目的是找一份好的工作,而好的工作需要有好的且企业承载。目前,只有少数高校开始与企业形成一定的合作关系,能够将毕业生输送到企业去实习,而且这种校企合作还处在浅层次的初级阶段和中层次的起步阶段,一般都是学校主动向企业寻求合作。会计岗位是一个企业重要的核心部门,会计人员的操作需要十分谨慎,一个小的失误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为了避免这种损失的出现,实习单位往往不会让大学生接触核心工作,因而会计专业学生大多数走进了收银员、出纳、现金会计等一些岗位。这样的实训经验虽然可以锻炼学生,却因为缺乏会计核心工作的实际操作经验,远远达不到会计核心工作的上岗要求。

三、会计技能比赛对会计教学的影响

(一)引导学生主动学习

教师在知识的传授和讲解方面处于主导地位,但知识的获得和智力的开发却必须通过学生的自主学习来完成,教师无法代替学生学习和思考。传统的会计教学,很难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兴趣。会计技能比赛涉及知识点多而广,由于学生能够在比赛中获得荣誉感,能够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一方面,随着越来越多的学生参与会计技能比赛,为了能够在比赛中胜出,学生会积极备战,相互探讨,这一过程会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形成自发学习、训练专业技能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通过积极备战并在技能比赛中取得良好成绩会增强学生的自信心,让学生更有动力去积极主动地学习新知识。

(二)加速会计教材更新换代

会计技能比赛体现了会计发展的前沿技术,反映了最新的职业技能要求,能够起到示范教学作用,也赋予了会计专业教学新的内涵。会计技能比赛设置的比赛内容,都是随着最新的会计准则和规定不断更新变化的。例如,比赛内容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转到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涉及的税法知识也是根据最新税法设定的,如个人所得税的算法。学校师生要想在技能比赛上取得好的成绩,就必须开发与时俱进的教材,使其内容适应具有时代特点和前沿技术的会计技能比赛。例如,目前有些教师正在编写《小企业会计准则》,一个是技能比赛的要求,另一个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大部分会去中小企业工作,与时俱进的教材紧贴会计人才的就业和应用,真正做到培养与社会需求相适应的人才。

(三)促进实训环境和师资力量的建立完善

学校为让参赛学生得到足够训练,在技能比赛中取得较好成绩,就必须创造好的实训条件,增添与技能比赛要求相适应的新型设备和新型软件,技能比赛之余其他学生也可以享受新的教学资源,这就直接改善了大学的实训环境。同时,由于新的实训设备和实训软件与企业实际联系紧密,为了能够达到教学要求,会计教师就会主动进修学习,了解现实企业经济业务的实际运作过程,逐步摆脱单纯的理论教学和形式化的实训过程。所以,会计技能比赛能够促进实训环境的建立和师资力量的完善。

(四)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的主导作用

会计技能比赛涉及的知识点多、范围广、时效性强。目前大部分高校在安排教师教学任务时都比较集中,每个教师只上几门比较熟悉的课程,这样教师对自己所授课程内容比较熟悉,对其它专业课程涉及较少,且缺乏综合应用能力,这样的知识结构对指导学生参加专业技能比赛是远远不够的。另外,会计技能比赛的出题原则是紧紧围绕应用组织性题目,它兼顾各行业对会计技能人才的最新需求,重视理论和技能的结合应用,这就要求比赛指导教师具备全面、扎实、熟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必须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的主导作用,且不能流于形式。除了加强学校自有教师的业务能力外,大部分高校还从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引进一些有实践经验的中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来校兼职上课,这样他们可以直接指导比赛学生,同时又能保障实践教学质量的提高。

(五)促进校企合作

校企合作力度不够主要原因一个是企业对学校和学生的实力不够了解,另一个是学校不了解企业的实际用人需求。通过参加技能比赛,一方面学生可以展示自己所学技能,如果学生在比赛中取得了优异成绩,不仅能够表现学生的实力,还能向企业客观反映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校企合作形成了良好的互动;另一方面,会计技能比赛通过企业承办和邀请观赛等形式为高校和企业接触创造了更多机会,高校可以直接了解企业对人才的需求,以便贴近企业需求制定切合实际的人才培养方案。基于此,会计技能比赛能够促进校企合作并最终为学生创造更多的实习就业机会。

(作者单位为武汉工商学院)

[作者简介:田苗(1984―),女,河北保定人,武汉工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参考文献

[1] 李月娥,杨亚萍.建立工科院校会计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设想[J].财会月刊, 2006(36).

[2] 李香者,赖昆鹏.本科会计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探讨[J].教育教学论坛,2011 (03).

[3] 李先成.创立技能培养模式构建技能教学体系[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1 (09).

第9篇

关键词:涉税风险;税收筹划;防范策略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0)04-0091-05

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5月颁布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其目的在于指导大企业开展税务风险管理,防范税务违法行为。企业做大做强,税收策略成为企业经营战略管理中重要的、关键的因素。税收筹划是十分复杂的专业技术,在给企业带来税收利益的同时也蕴含着涉税风险。

一、税收筹划涉税风险的界定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法律规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和组织结构设置等经济业务或行为中的涉税事项,在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方案进行事前选择和规划,利用税法给予的对自己有利、可以选择的优惠政策和税收弹性空间,选择合适的纳税方法,为实现最小合理纳税而进行的设计和运筹,最终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行为。税收筹划是经济环境和税收环境的伴生物,纳税人经营环境存在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以及税法随经济环境变化不断调整及本质具有的“刚性”,决定了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时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表现为筹划方案失败、筹划目标落空、偷逃税罪的认定以及由此而发生的各种损失和成本的可能性。因-而,税收筹划涉税风险是指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法规定,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

二、税收筹划涉税风险的成因

1.企业边界模糊化趋势

企业边界是指企业以其核心能力为基础,在与市场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形成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规模经济在于降低单位产出成本,而范围经济在于突出核心能力专业化生产的同时,兼顾各项活动的多样化,多项活动共享一种核心专长,从而导致各项活动费用的降低和经济效益的提高。随着科技进步的加快,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组织所面临的环境日益动态化,在新的条件下,企业边界更是表现出动态变化的趋势。

(1)职工培训费用――工资薪金的弹性标准引发税收筹划风险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按照此规定,企业税前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受合理薪金总额的限制。而合理薪金总额的确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税务机关按照“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以及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原则对工资薪金的合理性进行确认,由于确认标准的弹性,则可能存在征纳税双方对工资薪金总额确认的差异,进而导致以此为基础确定的职工培训费用的差异,使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在发生当期不能完全扣除,带来边际成本的风险。

(2)期权激励计划――权益工具按未来价值(公允价值)计量引发税收筹划风险

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又称股份支付,包括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含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职工期权激励)和现金股票增值权的股份支付。股份支付交易与企业同其职工间其他类型薪酬的最大不同:一是交易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即股份支付中金额高低取决于结算时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二是具备完整、有效的股份支付协议。

一般而言,企业在股份支付协议中约定员工在企业服务要达到的最低盈利目标或销售目标或上市公司股价上升至何种水平,当条件符合时,企业在员工服务的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于授予的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的权益性股份支付,按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及资本公积,对于授予的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的权益性股份支付,按期权定价模型等确定的公允价值计人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对于现金增值股票的股份支付,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权益工具的价值,并计入成本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行权日后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期权激励计划,由于未开征资本利得税,就税法而言应视为属工资薪金涉税事项,不仅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而且涉及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在企业进行所收筹划时,风险主要来自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等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定的因素,包括期权的行权价格、期权的有效期、标的股份的现行价格、股价预计波动率、股份的预计股利和期权有效期内的无风险利率等,特别是股价预计波动率和股份的预计股利,需要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而大多数企业往往缺乏这方面的专业知识。除此之外,还在于税法在行权日确认工资薪金的扣除,企业基于权责发生制计账基础,在服务的等待期内分期确认股份支付,由此带来确认时点差异风险。

(3)吸收合并――目标公司的道德因素及亏损引发税收筹划风险

企业通过吸收合并方式进行企业边界的扩张,税收上主要表现为税收环境和税收要素的改变,如税率、纳税地点、纳税时间、纳税环节和纳税主体等,其主要目的在于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多的企业在于利用被合并企业亏损弥补政策。按照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是否同受一方控制,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根据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债务重组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同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由此导致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和合并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需要将按原合并时点被合并企业合并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按公允价值进行调整,以便确定成本费用,而公允价值的确定受评估标准和评估方式的影响,被合并方亏损(合并差额)直接冲抵合并企业股东权益;而非统一控制下吸收合并,支付对价大于被合并方合并日净资产的差额确认为商誉,不得从以后各期收入中收回,企业处置时直接从处置净收益中扣除,因而存在丧失货币资金时间价值风险。同时目标公司欠税、偷税事项引发因第三人行为导致的税收筹划涉税风险。

(4)跨区经营――公共权力约束引发税收筹划风险

企业边界模糊化趋势,打破了区域边界,为跨区经营提供了条件。但公共权力具有对企业的强制约束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不直接干预

在公序良俗范围内运作的企业行为,但不能排除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个量调控。企业既要承受政府的行政手段,也要面对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既要关注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又要关注政府的微观调节政策。企业执行或顺应政府的相关政策,就会得到鼓励,促进发展;不执行或违背相关政策,就会受到惩罚,丧失既得利益甚至失去生存权力。公共权力对企业边界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政府行为上。政府可以运用行政手段直接干预企业行为,从而影响其边界,如政府特许及管理限制了企业的扩展;政府也可以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间接进行调控,达到限制或鼓励企业扩展的目的,如货币供应、税收、利率和价格管制等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以及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约束。

公共权力通过税收手段约束企业边界扩张,主要表现在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和跨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分配上。税收优惠其本质为隐性税收(节约现金流出),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范围为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以及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进而带来5档所得税差别税率,特别是用于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固定资产,可获得加速折旧的财务政策支持,加速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税收支出直接表现是企业现金流出,本质上是企业经济效益的减少,正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局限性,导致企业在企业边界扩张上有可能丧失持有税收优惠投资而减少收益率的风险。

总分支机构跨区经营所得缴纳的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就地预缴的所得税按照汇总计算的所得税及资产、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因素权重0.35、0.35及0.3分摊,汇算清缴在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从国家宏观角度看,无论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还是分别纳税,总税收收入是相同的;在分税制下,所得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课税权在层级政府间划分,将导致盈利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税收收入减少,而亏损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税收收入增加,造成地区间税收不平衡,由此导致辖区“本位”主义和恶性税收竞争,拉大地区差别;从企业整体看,由于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可利用分支机构亏损弥补抵税,降低企业所得税的微观税负,获得税收优惠的隐性税收,但在税收筹划时,基于地方政府“本位”主义有可能承担在异地经营组织形式选择而丧失利用亏损抵税的风险。

(5)控股合并――特别纳税调整引发税收筹划风险

企业通过控股合并扩张企业边界,主要表现为通过集团企业之间的分工与协作、交流与沟通引起成本的节约,为获取节税效应往往通过内部转移价格、资金转移等手段进行税收筹划。内部转移价格包括市场价格、协商价格、双重价格和成本转移价格等类型,具有一定的弹性,正是内部转移价格的弹性特征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表现为通过内部转移价格转移利润);而内部转移价格税收筹划方案是否可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与其关联方的业务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不符合,按现行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在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惩罚、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等方法调整,对关联方交易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利率按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且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企业集团内部交易,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而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所发生的利息支出,既受税法防范资本弱化对债权性投资额(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占权益性投资比例为5:1,其他企业债权性投资占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的限制,也受利率的限制。如果企业所选择的方法不符合税法规定,将遭受补税及支付高额罚息的重大损失。

2.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

会计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采用资产负债表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该方法的理论基础是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和负债在未来均将转化为收入和费用),税法以利润表为基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利润表法)。虽然会计与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不同,但都以利润为依据。利润是反映企业一定时期经营成果的重要指标,由于现行会计准则对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方法,这为企业通过会计政策调控利润提供了可能;也正是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但企业通过会计政策进行税收筹划能否达到降低实际税负的目的,往往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认定。企业对交易或事项选择的会计政策,在一定前提下可进行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而税法规定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对有些会计政策的选用往往带限制性条件,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或缩短折旧年限(技术进步或产品更新换代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或强腐蚀的固定资产)。企业通过会计政策进行的税收筹划,如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当期因选择会计政策少计的收入、多计的成本费用在次年所得税清算时需进行所得税纳税调增,而因选择会计政策少计的成本费用不得列支。因而,不恰当地选择会计政策不仅不能给企业带来税收利益,反而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3.税法的动态性

税收筹划行为是企业行为,由税法引发并受契约规范。企业基于利益的驱动,能动地运用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易于发现税收政策的漏洞;随着税收筹划行为的推陈出新,税收环境也将不断地推陈出新,税法具动态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筹划与动态的税收相关法律政策是征纳双方博弈行为。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与税收政策的制度缺陷不断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不断调整税收筹划空间;企业则不断地发现和利用税收政策提供的税收筹划空间制定新的筹划方案。税收筹划具有长期性和计划性,由于税收政策不断的变化的动态性特征,使税收筹划具有一定的风险。

4.“会、税”原则的差异性

我国目前采用财税分离的纳税模式。在该模式下,会计强调企业和投资者的利益,重视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公允的财务信息;税法强调为纳税目的服务,重视向税务部门提供会计信息,纳税则在财务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调整。基于财税分离的要求,产生会计与税法在对企业发生的具体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处理采用不同的原则,其差异性表现为:会计的“资产负债表观”和税法的“收入费用观”导致资产和负债计量产生差异,会计以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可变现净值、现值等),而税法强调历史成本计量;会计完全的“谨慎性原则”和税法的部分的“谨慎性原则”;会计完全的“权责发生制记账基础”和税法不完全“权责发生制原则”,如资产损失的处理等等。对这些差异的理解可能存在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使税收筹划可能产生涉税风险。

5.企业内部税收筹划涉税风险防范意识的缺失

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涉及管理者的经营意识和风险观念,还涉及财务人员及其他员工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历。而我国大多数企业经营管理者在税务问题处理上不是以税法为准绳,认为靠和税务机关处理好关系解决税务问题远甚于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掌握,对税务管理工作不重视,企业没有配备专门的办税人员;财务人员既是会计又是办税人员,由于税收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繁杂和频繁变更,受自身业务素质的限制,对有关税收法规和会计政策理解差异,虽然主观上没有偷税的愿望,但在税收筹划行为上没有按照有关税法规定去操作,就会形成企业税收筹划涉税风险。

综上所述,因税收筹划行为具有的主观性、条件性及征纳双方对税收筹划的认定差异等导致税收筹划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

三、税收筹划涉税风险的防范

1.完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协调征纳双方对税收筹划涉税事项的认定差异

(1)严格界定税收筹划性质,实现税收宏观经济调控职能

企业扩张需要资金的支持,站在企业所有者的角度,在不分配现金股利的前提下,免费资金获取的最佳途径即利润(原始资本的积累),这使得企业具有强烈的节税愿望。正是企业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的精心谋划和安排以达到获取最大节税利益的愿望,国家才可能利用税收杠杆来调整纳税人的行为,实现税收的宏观经济调控职能。因此,税收筹划实质上是纳税人对税法做出的合理的、良性的反应,有助于促使税制和税收征管在法制化轨道上的运行,从另一层面上说,税收筹划的客观效应是为国家完善税收环境提供微观支持。

(2)支持税法框架下的税收筹划,完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税收筹划健康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及弹性空间赋予了企业合法进行税收筹划的权力,因此,国家通过有效的途径给予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引导和支持,使税收筹划朝着良性轨道发展。一是完善税收制度,适时出台规范税收筹划的法律法规。税法应简单、明了、便于理解,税收条款可操作性要强,而弹性要弱,使得企业知道何为合法行为,何为违法行为,同时税法要把对纳税人自由处理的权限降低到最低权限,以便企业税收筹划。二是加强对税法的宣传和税法模糊性条文的诠释,帮助企业正确理解税法精神,抑制人情税收和税收关系筹划。三是建立税务机关信息共享制度。通过建立税务机关信息共享制度,可以互通大企业(集团公司)尤其是跨区经营的大企业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定价制度、以转移利润为目的的资产调整和置换(投资)信息,促进大企业合理、合法地进行税收筹划。

2.健全企业所得税协调机制,提高经济的区位效率

跨区经营所得税征收管理体制对生产和贸易的区位选择有重要的影响。目前跨区经营的所得税分配方法,仍存在地区间税收收入的差别(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得税收入的40%归属总部所在地政府,就地预缴存在有利润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所得税收入少,无利润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有所得税收人),这可能导致资源的浪费性和错位性配置,降低了经济的区位效率。政府通过完善所得税协调机制,可有效地避免资源的盲目移动,提高区位经济的效率。

3.树立依法筹划理念,杜绝税收筹划涉税风险

税收筹划需要企业管理层多方协调与配合,是一项系统工程,将税收筹划涉税风险防范与控制纳入企业经营战略,加以统筹、规划与管理,协调企业财务风险与税务风险管理的关系,树立依法筹划理念,实现企业经营战略管理目标。

4.化解企业购并、关联交易业务流程隐含的潜在风险,避免税收筹划涉税风险

企业边界扩张,其购并、关联交易等业务隐含着巨大风险。购并前应严格审查目标公司的纳税资信情况,对目标公司欠税、偷税事项做出评估,以避免因第三人行为造成税务风险;对于关联交易,应制定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并报税务机关备案,同时与税务主管机关签订关联交易定价预约协议,防范特别纳税调整。对于关联企业间债权性投资,事前确定债权性投资占权益性投资比例,正确确定交易价格(利率)消除税法对资本弱化限制的规定。

5.借力纳税评估,建立税收筹划涉税风险预警机制,降低税收筹划涉税风险

纳税评估师税务机关运用纳税人的会计信息计算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和资产累计各种税金微观税负指标,与预警值比较,借以判断纳税人的收入、成本、费用的合理性,实现对纳税人的监控,为税务稽查奠定基础。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充分了解纳税评估指标,将税收筹划涉及的财务指标与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比较,在预警值范围内,该税收筹划不存在较大涉税风险;超过预警值,应放弃该税收筹划方案或重新构建税收策略。

6.提高涉税人员业务素质,恰当选择会计政策,提高税收筹划涉税风险的可控性

提高企业涉税人员素质是有效防范和降低税收筹划涉税风险的基础。企业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利用税务机关税法培训(宣传)和会计后续教育等多种渠道,帮助涉税人员加强税法、会计知识的学习,了解、更新和掌握税法和会计新知识,提高规避税务风险的能力。同时,选择有利于企业获得税收利益的会计政策(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折旧政策、租赁等)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消除事后税务机构对涉税事项的纳税调整。

7.建立与健全企业组织机构,规范税收筹划涉税风险的管理

(1)设立专职税务管理人员

税收筹划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筹划人员具备税法、会计等相关专业知识,这就要求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机构、配备专业人员。税务专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规避税务风险。专职税务管理人员除纳税管理外,最主要的职责是筹划最优纳税方案,实现最大可能的节税。

第10篇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有着重要意义。“营改增”有利于消除重复纳税;降低企业税负,增强发展能力;优化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根据规划,将于2014~2015年对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改革后,建筑企业税负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对企业财务状况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本文主要围绕上述方面探讨了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更有效的合理降低企业税负率,为企业更好发展当好帮手。

一、建筑行业的特点

1. 建筑业流动性比较强,施工企业可能在多个地方进行生产建造,因此税改前后变化较大:改革前建筑企业是向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之后是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施工项目周期长、核算时间跨度大。一项工程从准备、设计到竣工决算往往要经历较长周期,因此通常是根据已经完成的工程量,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来估算各年度的工程收入和成本并据此开具开票,随即产生纳税义务。”营改增”之前不存在抵扣一说,但税改后增值税发票如果不能及时取得,相应的也就不能进行抵扣,要多支出这部分现金,这就对企业的现金流产生重要影响。

二、“营改增”前后建筑行业相关税收处理的差异

1. 税率发生变化。“营改增”之前建筑行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改革后增值税的税率为11%;此外虽然附加税率没有变化,但因为税基的变化,所要缴纳的附加税金额也发生了相应变动。

2. 纳税主体变化。现行建筑业工程是实行总包、分包方式并以总包为扣缴义务人,总承包人在申报缴纳税金的时候可以相应扣除分包人的部分;但改革后,总、分包人均为增值纳一般纳税人,均按照各自的销项税抵扣进项税后申报缴纳。

3. 申报纳税额发生变化。税改前,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建筑业总承包人对工程进行分包或者转包的,将总包款减去分包、转包的金额即为申报纳税额;总包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要对自己完成的工程收入和分包单位完成的工程收入进行准确划分。而税改后则根据企业的年收入、会计核算条件等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可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余额即为纳税金额。

三、“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企业的有利影响

1. 减少重复纳税

现行建筑企业是按照总包款减去分包款后的金额再乘以相应税率计算应交营业税,并且对于收到已交过税金的材料发票并不允许抵扣,这就对同一个课税对象同时缴纳了营业税和增值税,存在重复纳税问题。”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将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来确定应交税金,那么购买材料、设备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就避免了重复纳税,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率。

2. 有效规范企业行为

由于“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的税率为11%,因此企业都希望能取得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可以进行抵扣以降低企业的税负。而只要企业购买了专用发票的扫描仪就能即时对取得的发票进行认证,避免了收到虚假发票的可能性,也能更有效地规范企业行为,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

3. 优化企业资产结构、提升企业竞争力

“营改增”之后,由于购买的施工机械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能够促使企业汰旧换新,优化资产结构,增强企业竞争力;而另一方面通过购买新的机械设备,也能相应减少施工作业的人员,降低人工费的支出,减轻企业的税负。

(二)“营改增”对企业的不利影响

虽然“营改增”的目的是为了有效降低建筑企业的税负率,提升企业竞争力,但实际情况中存在是否都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取得的发票可以抵扣的税率是多少等因素,因此“营改增”对企业存在以下不利影响。

1. 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1)建筑材料对税率的影响

建筑企业的工程成本主要分为三类:材料、人工和机械设备。其中材料费占总的工程成本的55%~60%,所以材料发票的取得是至关重要的。建筑材料主要包括钢筋、混凝土、水泥、砂石、砖瓦、周转材料(模板、方木及其他)、涂料、安装材料等,这当中大部分的材料的增值税率只有6%,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中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②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③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而这些都是项目中的主要材料,在工程成本中所占比重较大。即使企业都能取得这些正规发票,但能抵扣的进项税只有6%,而要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却是11%,如此就要增加5%的纳税成本,提高了建筑企业的实际税负,压缩了利润空间。

(2)人工费用对税率的影响

人工费占总的工程款的30%~35%,主要包括钢筋班组、木工班组、泥工班组、架子班组、涂料班组、粉刷班组和零散的农民工。这些班组基本是挂在建筑劳务公司,在班组完成作业之后,由建筑劳务公司开票给建筑施工企业并收取劳务收入。相比原来3%的营业税率,税改后要缴纳11%的增值税,却没有任何可抵扣的进项税,这无疑加重了劳务公司的税负,在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劳务公司势必会将该笔税负又转嫁到施工企业身上,这导致施工企业的税负率进一步提高。

(3)机械设备对税率的影响

“营改增”后动产租赁业的增值税率为17%,机械设备租赁即属于此范畴。而租赁公司在之前购买的资产不存在的可抵扣进项税,但出租资产的收入要缴纳销项税,在没有进项税的情况下,却要承担17%的增值税税负,势必影响到设备租赁企业的利润,在权衡后租赁企业必然会放弃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样只需缴纳3%的增值税就行了。但如此施工企业的进项税额势必减少,加重了企业的税负。

2.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项目造价的影响

“营改增”后,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合同收入中不包含这一块,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要部分剔除增值税销项税;合同成本中与原材料、租赁费等相关的进项税额也不再是实际成本的组成部分,成本中(不含人工成本等费用)也部分剔除了进项税额,因此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成本和毛利都将比税改前减少。

3. “营改增”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首先,资产总额的变化。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建筑企业购买的原材料等存货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价格要扣除进项税额,因此资产总额会比税改前降低,资产负债率会上升。其次,企业收入、利润的变化。“营改增”后,由于受某些材料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材料发票税率较低等影响,会出现企业多缴增值税的情况,导致企业利润总额下降。最后,对现金流的影响。许多工程项目要扣除质保金、垫资款等,工程款的支付比例只有80%~90%,这部分暂扣款往往要到工程竣工决算后才能支付,有的甚至要完工3~5年后才支付,但增值税却一定要当期缴纳,这就增加了大量现金流量支出,造成企业资金紧张。

四、建筑企业 “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一)完善合同管理,慎选合作对象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与供应商、分包商各自承担的税,要约定在对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能付款。在选择合作对象时,应优先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对方的资质文书,以防出现不能抵扣的情形;在不得已与小规模纳税人合作时,要尽可能在合同条款中注明,力争降低企业税负。

(二)积极进行税务筹划,合理降低企业税负

首先,对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因为可抵扣的进项税为17%,一定要取得增值税票并验明真伪;商品砼可考虑采用由施工企业自行购买水泥再委托对方加工的方式,这样就可以较多利用税率较高的水泥的进项抵扣;而砂石、部分电器材料和水料等可集中采购,要求对方提供正规增值税发票,如确实无法取得,尽量要求对方到税务机关代开。其次,对周转材料和资产设备等,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资金充裕的前提下,提高自行购买的比例,但一定要注意购买的时间点,尽量延迟到 “营改增”正式实施后。最后,由于企业投标要缴纳投标保证金,并且即使未中标该笔款项也要相当长时间才能退回;对在建工程也需要垫资,仅依靠自有资金难以维持,所以企业通常会向银行借款,而产生的利息又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因此,可以考虑改变利息支付方式,比如支付给供应商银承汇票,汇票金额包含货款和利息,然后让材料商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三)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培训,改进财务管理

面对“营改增”可能存在的问题,建筑企业财务人员要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和学习,了解最新税法规定,同时由于“营改增”还将对材料采购、投标造价等方面产生影响,还应将此传达给相关的部门以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另外,在“营改增”的过渡期,企业最好把能开的工程发票尽量开足,让分包商也尽快提供发票,而对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等发票尽量延迟开;要充分了解、利用财政扶持政策;保持与税务、建设主管等部门的沟通、获取支持。

第11篇

【关键词】 中级会计实务;教材变化;考试重点

2010年《中级会计实务》教材按照会计改革和税收改革的最新成果来编写,增加了许多新的知识点,这些新的知识点属于2010年考试的重点。下文就对这些新知识点作一分析,以便于考生快速掌握新内容。

一、中级会计实务教材变化总体说明

2010年《中级会计实务》教材整体变动比较大,除了章节内容的变动外,各章例题基本都有变动。另外,涉及到五章顺序调整,原第五章金融资产改为了第九章金融资产,使得原六章、七章、八章、九章改为了新的五章、六章、七章、八章。新增两章内容:第十章股份支付;第二十章预算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变动较大的章节:第十一章长期负债及借款费用;第十九章财务报告。内容增加较多的:第六章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五章所得税。对于教材变化的内容,尤其是新增的部分,一定要重视。根据历年考试的命题规律,教材中新增的知识点必然是当年考试的重点(见表1)。

中级会计实务教程的变化,越来越趋同于注会,使从业资格、初级会计、中级会计,划分成三个等级,中级会计今年会向高深度、综合性方面发展,所以必须扎扎实实地学习、认认真真地做题。

二、中级会计实务教材框架结构

(一)第一部分是会计理论部分。第一章总论,考生应掌握和理解会计目标、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等内容。

(二)第二部分是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和记录,共八章,第二至第七章、第十一章、第十四章,考生应理解和掌握对资产、负债、收入的确认、计量和记录的相关内容。

(三)第三部分是财务报告部分,是全书的重点内容,第十七至十九章。考生应掌握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编制;掌握会计政策变更和差错更正对会计报表的调整;掌握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等。

(四)第四部分特殊业务,包括第八至十三章、第十五、十六、二十章。这部分内容考生应掌握每一特殊业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特点。

三、近三年主观题考点分析(见表2)

四、2010年中级会计实务教材变化点总结分析

变化一:对固定资产购置和处置按新税法作了重大修改

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不含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应特别注意的是,按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购入的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在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购入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目的的固定资产而支付的增值税,不能抵扣,仍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例1:甲公司支付117万元购入一台生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不需要安装。则:

借:固定资产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银行存款 117

例2:甲公司出售的一台生产设备,取得价款25.74万元(含税),已收存银行;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2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74万元(22×17%)。该设备原价100万元,已提折旧80万元;出售中发生相关费用1万元,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1.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

累计折旧 80

贷:固定资产 100

2.反映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1

贷:银行存款 1

3.反映清理收入

借:银行存款 25.74

贷:固定资产清理 22(不含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74

请考生注意:出售固定资产计算销项税额,这是今年的一个变化。

4.结转清理的净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1

贷:营业外收入(22-20-1) 1

变化二:增加了高危行业计提安全生产费

按照财政部2009年6月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提取安全生产费时,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即借记“专项储备”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即借记“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例3:甲公司为煤矿生产企业,2010年6月按照生产数量等应计提安全生产费80万元;购置不需要安装的安全防护设备4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额6.8万元;支付安全生产检查费10万元。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计提安全生产费

借:生产成本 800 000

贷: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 800 000

2.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安全设备 4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 000

贷:银行存款 468 000

借: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 400 000

贷:累计折旧 400 000

3.支付安全生产检查费

借: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 100 000

贷:银行存款 100 000

变化三: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会计处理略有变化

出售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将出售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计入其他业务成本;同时将原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转入“其他业务成本”(2009年教材是转入“其他业务收入”)。

例4:乙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有关房地产的相关业务资料如下:

1.2010年12月,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将办公大楼经营租赁给丙公司,租赁期为1年,年租金为240万元,租金于年末结清。租赁期开始日为2011年1月1日。租赁期开始日该办公楼账面原值2 194万元,已提折旧140万元,账面价值2 054万元;同日公允价值为2 200万元。乙公司出租办公楼的账务处理是: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2 200(公允价值)

累计折旧 140

贷:固定资产 2 194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46

2.2011年年末该办公楼的公允价值为2 400万元。乙公司的账务处理是: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2 400-2 200)

2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

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24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40

3.2012年1月,乙公司与丁公司达成协议,将该办公楼出售,价格为2 500万元,已办理过户手续,全部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乙公司处置该项办公大楼的有关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 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 5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2 054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46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2 200

――公允价值变动 200

注意: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资本公积转入其他业务成本,是今年的一个新变化。

变化四: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核算作了重大改变

根据财政部2009年6月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一律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这是今年的一个重大变化,考生应特别注意。成本法下收到股利的账务处理是: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例5:有关甲公司投资于C公司的情况如下:

1.2009年1月1日甲公司支付现金800万元给B公司,受让B公司持有的C公司15%的股权(不具有重大影响),假设未发生直接相关费用和税金。则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800

贷:银行存款 800

2.2009年4月1日,C公司宣告分配2008年实现的净利润,其中分配现金股利100万元。甲公司于5月2日收到现金股利15万元。甲公司账务处理是:

借:应收股利(100×15%) 15

贷:投资收益 15

借:银行存款 15

贷:应收股利 15

注:将应收的现金股利直接计入投资收益,这是今年的重大变化。

3.2009年,C公司实现净利润300万元,甲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不作账务处理。

4.2010年3月12日,C公司宣告分配2009年净利润,分配的现金股利为80万元。甲公司的账务处理是:

借:应收股利(80×15%) 12

贷:投资收益 12

借:银行存款 12

贷:应收股利 12

5.2010年C公司发生巨额亏损,2010年末甲公司对C公司的投资按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为750万元(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为800万元,需计提50万元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50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50

6.2011年1月20日,甲公司经协商,将持有的C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丁企业,收到股权转让款9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90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50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800

投资收益 150

变化五:对长期股权投资新增加了合营方向合营企业投资非货币性资产的处理

合营方向合营企业投出或出售非货币性资产的相关损益,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合营方不应确认该类交易的损益:与投出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重大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合营企业;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损益无法可靠计量;投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2.合营方转移了与投出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重大风险和报酬并且投出资产留给合营企业使用,应在该项交易中确认归属于合营企业其他合营方的利得和损失。交易表明投出或出售非货币性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合营方应当全额确认该部分损失。

在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过程中,合营方除了取得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外,还取得了其他货币性或非货币性资产,应当确认该项交易中与所取得其他货币性、非货币性资产相关的损益。

变化六:在长期股权投资章新增加了“共同控制资产和共同控制经营”

某些情况下,企业可能与其他方约定,各自投入一定的资产进行某项经营活动,而不是通过出资设立一个被投资单位的方式来实现,即为共同控制经营;或者是不同的企业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对若干项资产实施共同控制,构成共同控制资产。

共同控制经营及共同控制资产与合营企业的共同点是,两个或多个合营方通过合同或协议的方式建立起的共同控制关系;区别在于,合营企业是通过设立一个企业,有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存在,而共同控制经营及共同控制资产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

1.共同控制经营。共同控制经营,是指企业使用本企业的资产或其他经济资源与其他合营方共同进行某项经济活动(该经济活动不构成独立的会计主体),并且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对该经济活动实施共同控制。通过共同控制经营获取收益是共同控制经营的显著特征,每一合营者负担合营活动中本企业发生的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确认本企业在合营产品销售收入中享有的份额。共同控制经营的情况下,并不单独成立一个区别于各合营方的企业、合伙组织等(即不构成――个独立的会计主体),为了共同生产一项产品,各合营方分别运用其资产并且相应发生自身的费用。例如飞机的生产过程中,一个合营方可能负责生产机体,另外一个合营方负责安装发动机,其他的合营方可能分别负责组装飞机的某一组成部分。作为参与飞机生产的每一个合营方,其责任仅限于完成整个经济活动中的某一个组成部分,之后各合营方按照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分享飞机销售所产生的收入。

在共同控制经营的情况下,合营方应作如下处理:(1)确认其所控制的用于共同控制经营的资产及发生的负债。在共同控制经营的情况下,合营方通常是通过运用本企业的资产及其他经济资源为共同控制经营提供必要的生产条件。按照合营合同或协议约定,合营方将本企业资产用于共同经营,合营期结束后合营方将收回该资产不再用于共同控制,则合营方应将该资产作为本企业的资产确认。(2)确认与共同控制经营有关的成本费用及共同控制经营产生的收入中本企业享有的份额。

合营方运用本企业的资产及其他经济资源进行合营活动,视共同控制经营的情况,应当对发生的与共同控制经营的有关支出进行归集。

例如,在各合营方一起进行飞机制造的情况下,合营方应在生产成本中归集合营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借记“生产成本――共同控制经营”科目,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对于合营中发生的某些支出需要各合营方共同负担的,合营方将本企业应承担的份额计入生产成本。

共同控制经营生产的产品对外出售时,所产生的收入中应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应借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同时应结转售出产品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

2.共同控制资产。共同控制资产,是指企业与其他合营方共同投入或出资购买一项或多项资产,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对有关的资产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通过控制的资产获取收益是共同控制资产的显著特征,每一合营者按照合同约定享有共同控制资产中的一定份额并据此确认本企业的资产,享有该部分资产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

各合营方一起共同使用一项或若干项资产、分享资产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如各合营方共同使用一条输油管线、一个通信网络或是在一个特定的时期内或特定的时间段内共同使用有关的资产。共同控制资产不需要单独设立区别于各合营方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仅仅是有关各方共同分享一项或多项资产的情况。

存在共同控制资产的情况下,作为合营方,企业应在自身的账簿及报表中确认共同控制的资产中本企业享有的份额,同时确认发生的负债、费用或与有关合营方共同承担的负债、费用中应由本企业负担的份额。

(1)根据共同控制资产的性质,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份额将本企业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该部分资产由实施共同控制的各方共同使用的情况下,并不改变相关资产的使用状态,不构成投资,合营方不应将其作为投资处理。(2)确认与其他合营方共同承担的负债中应由本企业负担的部分以及本企业直接承担的与共同控制资产相关的负债。本企业为共同控制资产发生的负债或共同控制资产在经营、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负债,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应由本企业承担的部分,应作为本企业负债确认。(3)确认共同控制资产产生的收入中应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因各合营方共同拥有有关的资产,按照合营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应分享有关资产产生的收益。如两个企业共同控制一栋出租的房屋,每一合营方均享有该房屋出租收入的一定份额,则各合营方在利润表中应确认本企业享有的收入份额。(4)确认与其他合营方共同发生的费用中应由本企业负担的部分以及本企业直接发生的与共同控制资产相关的费用。

对于共同控制资产在经营、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有关直接费用以及应由本企业承担的共同控制资产发生的折旧费用、借款利息费用等,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的约定确定应由本企业承担的部分,作为本企业的费用确认。

变化七:新增加了一章“股份支付”

股份支付包括股份支付概述、股份支付会计处理两个问题,现将要点归纳如下。

1.股份支付概述。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股份支付分为两种情况:如果最终给的是股票就形成权益工具;如果最终给的是现金就形成负债。应强调一点,股份支付应该授予本公司的股份,这样才能把业绩与报酬挂钩,起到激励作用。

股份支付的四个主要环节。股份支付通常涉及四个主要环节:授予、可行权、行权和出售。应该理解相应的四个日期:

(1)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其中“获得批准”,是指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达成一致,该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的批准。(2)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或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权利的日期。只有拿到的是已经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才是职工真正拥有的“财产”,才能去择机行权。从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时段,是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因此称为“等待期”,又称“行权限制期”。(3)行权日是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例如,持有股票期权的职工行使了以特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股票的权利,该日期即为行权日。(4)出售日是指股票的持有人将行使期权所取得的期权股票出售的日期。

股份支付工具的主要类型。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1)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最常用的工具主要有两类: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是指职工或其他方按照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企业获得一定数量的本企业股票。企业授予职工一定数量的股票,在一个确定的等待期内或在满足特定业绩指标之前,职工出售股票要受到持续服务期限条款或业绩条件的限制。例如,授予某高管10万股本企业股票,在本公司年净利润未达到5亿元之前不得出售。股票期权是指企业授予职工或其他方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股票期权实质上是一种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认购权证。目前,多数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采用股票期权方式。(2)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最常用的工具主要有两类:模拟股票和现金股票增值权。股票增值权和模拟股票,是用现金支付模拟的股权激励机制,即与股票挂钩,但用现金支付。除不需要实际行权和持有股票之外,现金股票增值权的运作原理与股权期权是一样的,都是一种增值权形式的与股票价值挂钩的薪酬工具。除不需要实际授予股票和持有股票之外,模拟股票的运作原理与限制性股票是一样的。

2.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1)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对于换取职工服务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应当以股份支付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应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等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对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例6:说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甲公司为一上市公司,2009年1月1日,公司向其总经理授予100万股股票期权,总经理从2009年1月l日起在该公司连续服务三年,即可以4元每股购买100万股甲公司股票,从而获益。公司估计该期权在2009年1月1日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15元。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2009年1月1日,授予日不做处理。

2)2009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100×15÷3) 5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00

3)2010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100×15÷3) 5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00

4)2011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 5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00

5)假设总经理在2012年12月31日行权,甲公司股份面值为1元

借:银行存款(100×4) 4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 500

贷:股本(100×1) 1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900-100) 1 800

对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例如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应在授予日(其他情况下授予日不作账务处理)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而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的义务的交易。

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负债,并在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和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将其变动计入损益。在等待期内的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可以根据规定作相关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对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可行权日之后,在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和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将其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计入成本费用。账务处理如下: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例7:说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乙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决定授予总经理100万份现金股票增值权,条件是从2009年1月1日起必须在公司连续服务三年,即可自2011年12月31日起根据股价增长幅度获取现金,该增值权应在2012年6月末前行使完毕。

1)2009年初授予日不作账务处理,因为尚未提供服务,不能确认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

2)假设2009年末,每股股票增值额为6元,则乙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100×6÷3) 2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200

3)假设2010年末,每股股票增值额为7元,则乙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100×7÷3×2-200) 267

贷:应付职工薪酬 267

4)假设2011年末,每股股票增值额为8元,则乙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100×8-467) 333

贷:应付职工薪酬 333

5)假设总经理在2012年3月末行权,每股股票增值额为8.3元,则乙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8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0

贷:银行存款(100×8.3) 830

变化八:增加了在收入确认、计量中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

某些情况下,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会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如航空公司给予客户的里程累计等,客户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将奖励积分兑换为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免费或折扣后的商品或服务。企业对该交易事项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

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单独销售可取得的金额;如果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不能够直接观察到,授予企业可以参考被兑换奖励的公允价值或其他估计技术估计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

2.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满足条件时有权利取得授予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在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授予企业应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与所兑换积分相关的部分确认为收入,确认为收入的金额应当以被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数额占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总数的比例为基础计算确定。

例8:说明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

甲航空公司给予客户里程累计奖励,每100里程奖励100分,累计积分达到10 000分时,可以奖励500元价值的机票免费旅行(免票机票不参加里程奖励)。

1)甲公司10月3日出售给乙客户机票,取得价款8 000元,积分6 000分。则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8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 000-300) 7 700

递延收益(500×6 000÷10 000) 300

2)甲公司10月15日出售给乙客户机票,取得价款5 500元,积分4 000分。则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5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 500-200) 5 300

递延收益(500×4 000÷10 000) 200

3)10月28日乙客户将10 000积分兑换成500元的免费机票。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递延收益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