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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时间:2023-09-05 16:58:0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1篇

1.1煤矿开采现状中国煤炭资源十分丰富,分布广泛。中国煤矿的开采规模排在世界第三位。全国很多省市都有煤矿资源的存在,但是煤矿数量虽多,生产力却比较分散,煤矿生产无法集中。此外,还存在着各种大小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水平低下、生产设备落后,抗灾能力较差的现象。使得煤矿资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十分困难。

1.2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隐患

a)生产过程中存在超负荷、违反安全生产标准的行为;

b)作业深度内瓦斯浓度严重超标;

c)防突出措施没有切实落实到位;

d)高浓度瓦斯矿井内通风设施及监控设施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安装使用、安装得无法正常工作;

e)通风系统的总体设计存在严重隐患,设置存在不合理现象;

f)煤矿矿井内存在较为严重的水患问题;

g)开采超过了煤矿承压层,超界开采现象比较普遍;

h)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冲地风险,相关应急措施没有有效制定实施;

i)火患问题严重,自然发火等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治理;

j)煤矿转制时期内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没有落实到位,人员自身的责任意识严重缺乏,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改制后煤矿开采权限没有进行审批申请,无证开采活动普遍存在,相关证件严重缺失。

1.3煤矿法制建设存在严重的纰漏

a)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内容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足,内容还不完善,相关制度建设比较落后,中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实施时间比较晚,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导致中国关于煤矿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太精细。主要体现在:

(a)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条款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已有的条款内容相差无几,执行时很难对号入座;

(b)责任不明确,比如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c)一些对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间存在不衔接或冲突的现象;

(d)对于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定的自由裁量不固定;

(e)多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人为结果,源自于职工的违章操作,但是在中国制定实施的煤矿安全生产法规当中对普通员工的违规行为并没有制定明确处罚细则,相关煤矿自身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违规行为处置不够严厉,流于形式;

1.4煤矿安全执法方面的不足:

(a)中国的煤矿安全执法队伍执法经验不足;

(b)煤矿安全执法队伍不够专业,缺乏法律专业执法人员;

(c)执法队伍的工作环境差。

2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2.1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明确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指导性作用和实际的可操作性国家在制定了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后,其具体的执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实际中的生产监督者和执法者自身的认知和掌握水平,因此就需要在实际的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中国煤矿生产的具体情况,制定全面具体的细则,保证地方执法者能够熟练运用于实际的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真正地做到法律制定具有极强的可执行性,坚决杜绝制订了的法律法规因为客观因素受到限制,无法发挥法律的威慑性和威严等情况的发生。特别是在煤矿的安全生产方面更要加以重点关注,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推动相关产业的有序发展。

2.2加强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进行细则的量化

a)充分调动煤矿生产企业工人总会、职工对安全生产条例的熟知和重视,确保条例能够在实际中得到充分的落实和使用,实行安全生产自主监管,促进煤矿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

b)煤矿生产相关设施、机械设备、安全逃逸通道等管理细则,保证其设计和布局符合安全生产标准;

c)建立中国煤矿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生产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从业人员能够掌握良好的应急知识和手段,提高生存能力;

d)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督考核机制,对安全风险的评估和管控信息进行全企业公示,保证员工能够切实了解相关信息;

e)制定合理科学的灾害应急预案,并且对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制度进行有效地监管,保证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2.3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a)作为煤矿日常开采工作的一线人员,矿工对煤矿的安全隐患具有清晰的认知,为了自身的生命安全考虑,煤矿职工应积极地参与到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工作中来。积极推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落实和员工自身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制度的确立,与相关部门联系,进行常态化的交流沟通,促进煤矿开采安全有序地进行;

b)将煤矿安全隐患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和新形势下煤矿隐患源头治理、操作规范化进行的基本要求相结合,并且形成规范化的法律文本来约束日常生产行为,保障中国广大煤矿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解决目前中国煤矿企业普遍存在的安全问题,改善工作环境,推动煤矿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3结语

第2篇

现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制定并颁布了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确实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但该法律体系在运行的实效上,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安全生产形势的客观需要还存在一定差距。1.部分法规、规章缺失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正发生着巨大变化,企业间的兼并、收购、分立或重组不断发生,国家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安全生产工作需要面对未曾有过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在具体的生产过程中,我国的生产企业普遍存在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不足、职业病预防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因此,急需加强并规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市场安全准入、职业危害预防防治、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等方面的工作,目前这些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不少尚未制订,无法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2.部分立法质量不高由于立法前期阶段的调查研究做得不够充分,草案的征求意见范围也不够广泛,立法的社会公众参与度较低,导致现行部分安全生产法规、规章的立法质量不高,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执行起来有难度。3.法律法规、规章更新不及时受立法机制和立法技术等因素制约,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中,有的颁布实施已经十余年仍未进行任何修订,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不利于依法治理安全生产。如安全生产事故法律责任追究过轻、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获得赔偿较低就是其中比较突出的表现。4.安全生产标准法律强制力不足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的生命线。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标准,对促进安全生产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据统计,以煤矿安全标准为例,现有煤矿生产标准715项,现行496项,废弃183项,废止26项,即将实施10项;其中煤矿安全生产标准81项,现行73项,废止8项[2]。我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这些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可以视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这些标准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立法,没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颁布实施,法律强制力也有所欠缺。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完善

1.《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征求意见稿)》目前,国家出台了《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征求意见稿)》,该规划试图“加快制定修订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四部法律、行政法规;启动制订修订安全生产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等三部法律、行政法规;完成60多部规章的制订修订”。规划提出,“要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冶金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加强中介机构、应急管理、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等重点工作的立法”,目标是“力争到2015年末建成基本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2.对《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征求意见稿)》的修改与补充笔者尝试对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其规制的内容进行归纳,将其划分为八个大类。①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这无疑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最重要内容,安全生产的日常内容就是生产管理,因而事关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实际上就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主体部分。当然,生产管理还可以进一步细化、细分为生产规程、职能管理、科技支撑、监管监察、事故处理、事后赔偿等方面。正是因为这一方面是安全生产真正的主力内容,太过重要,所以综观目前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征求意见稿)》,对此考虑得都比较科学完备。不过笔者认为,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十二五”立法规划对事故处理和事后赔偿这一部分的考虑略显不足,这部分如果缺乏明确而科学的法律支撑,会对平抚家属情绪、安定职工人心、尽快恢复生产、尽量减少损失造成不小的负面影响。所以,理应制订相应的事故处理和事后赔偿法规。②应急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在我国当前初步成型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应急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非常缺乏,常常在安全事故发生之后,名义上启动了“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但实际上往往组织不力、调度不灵、现场混乱。虽然《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在行政法规层面制订《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但仅靠这一部法规难以解决所有的事故应急处理问题。“十二五”立法规划中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现场管理办法》纳入安监总局的部门规章,笔者认为,这样的立法层级难以保障现场应急救援调动的强制执行力,应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颁布实施。③劳动保护与卫生防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安监总局和卫生部已有部门规章予以一定程度的保障,目前需要进行适时修订和一定程度的规章制定,“十二五”立法规划中已经作出了考虑。如修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安监总局和卫生部联合修订);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和卫生部联合制订)等。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现有的法规、规章在这一方面有所涉及,但不够完善,“十二五”立法规划中作出了较为适当的考虑。如制订《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修订《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⑤中介服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现有的法规、规章在这一方面的规定显著不足,更谈不上完善,“十二五”立法规划中作了相应的立法规划,如制订《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办法》、制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⑥安全评价与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在我国当前初步成形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安全评价与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法规是比较缺乏的,已有的少量规章也早已不尽合理。虽然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中提出了修订《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但恐怕仍难以应对现实需要。笔者认为,应当制订《煤矿企业安全评级实施办法》、《矿用设备产品安全认证管理规定》等规定用以规制安全生产、特别是矛盾突出的矿山安全评价与市场准入。⑦财政支持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中把《安全生产应急物资储备和征用管理办法》纳入安监总局的部门规章,就现实情况来看,这样的立法层级难以保障其现场应急救援调动物资、财力的强制执行力,应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颁布实施。⑧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国的各级政府机关长期以来已经形成了“内部文件”、“内部传达”等思维和行动模式,加之各级官员对其政绩、“政治前途”的考虑,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之后,社会公众往往得不到真实的信息。因此,有必要在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基础之上,以更强有力的方式促使信息的真实公开,确保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笔者认为,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中把《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纳入安监总局的部门规章,这样的立法层级无法保障其强制执行力,应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颁布实施。3.安全生产标准的法律化安全生产的各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规范安全生产的生产、管理和技术操作各个方面的准则与规范。目前我国的绝大多数安全生产标准,如《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煤矿采掘工作面及主要通用安全检测规范》(LD/T90-1996)、《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1004-2006)等都还只是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充其量只具备部门规章的效力等级,在强制力保障方面有相当大的欠缺。在这方面,一些国家的做法值得我们参考借鉴。以美国为例,美国《联邦法典》(矿产资源卷,1998年颁布)第75部分就是地下煤矿的强制性安全标准,《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的内容即是以“井工煤矿法定安全暂行标准使用范围”为主。这种做法,就是把安全标准、技术规程写入法律之中,以法律的形式颁布实施,这样不仅起到了将法律条文具体化、可操作化的作用,而且使这些标准和规程有了强制性实施保障[3]。我们可以考虑借鉴这样的成功经验,将重要的安全生产标准以附件的形式随同法律法规颁布,使其在强制力上有较大提升。

作者:吕波 单位:南京工业大学

第3篇

关键词:煤矿 安全 生产责任 重要性

进入21世纪以来,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煤矿行业已经成为了国家建设的重点项目,是国家基础产业之一,其生产质量和数量情况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与以往煤炭生产水平相比,我国近年来的煤矿产量逐年提升,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很多企业将眼光集中在了经济效益上,随之而来的是煤矿安全事故的频频发生。如何做好煤矿的安全生产,明确生产责任就成为了企业关注的重点。完善的安全生产体系和责任能够为煤矿开采者提供有效的经验借鉴,规范他们的行为,进而提升煤矿生产的数量和质量。

一、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科学构建的重要性

(一) 有助于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频率

构建科学完善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是对煤矿开采者实施的有效对策。通过完善的安全生产体系的构建,能够为煤矿开采人员提供切实可行的工作依据,规范他们的生产行为,保证开采作业在科学的范围内实施,从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二) 有助于规范煤矿生产企业的工作行为

完善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仅包括煤矿生产的具体行为,还包括开发人员在开采中所要明确的具体行为以及企业的活动内容。具体而言,其中规范了企业在煤矿安全生产中所要购买的安全设备、施工行为、开采条件以及开采者的具体行为。这些明确的规范有助于帮助开采者进行有效工作,规范企业和个人的行为。

(三) 有助于帮助煤矿企业节约资金,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众所周知,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常常具有较高的破坏性,会给煤矿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人员伤亡。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能够提高生产的安全性,帮助煤矿开采者规范开采行为,从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更好的节约资金,使其获取更高的经济效益。

二、 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有效对策

在上述文章中,我们已经清晰直观的看到了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企业煤炭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它能够减少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提升煤炭生产的质量,减少人员伤亡。为了切实达到这一目标,煤矿生产企业一定要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提升煤矿开采水平。

(一)理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完善监管监察组织

针对目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力量不足的实际情形情况,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扩充国家监察员队伍。根据现行的煤矿安全生产体制,地方监管工作大多由多家机构承担、职能互相交叉。对此,建议各地生产企业尽快建立切实可行的制度规章,明确能够独立履行煤矿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的各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并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数量。重点加强基层,尤其是重点产煤县(区)、乡(镇)两级的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建设,逐步形成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煤矿安全监管体系。

(二)细化监察、监管及企业责任主体的具体责任

按照国务院79号文明确规定的国家监察的5项职责及地方监管的6项职责,各地方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通过分解、细化等方式,制定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

定办法,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执法内容、执法对象、执法程序和执法手段。根据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的职责性质,进一步明确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的职责,避免监管监察职责重复。从而更好的贯彻落实责任制,做好监督工作,抓好安全生产环节。

(三)建立相应制度,保证责任体系运行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想要做好任何事情都要有健全完善的制度体系作基础,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的构建也是如此。为保证责任体系的有效运行,还需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评价制度、监督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度,确定对监察、监管工作的考核主体,建立科学客观的评价标准,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量化评估,建立执法监督机制,约束执法人员的行为,以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在此基础上,还要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廉政规定等行为追究相应责任,对无视安全生产的行为,造成重大事故的企业负责人进行惩处,进而确保做到安全生产。

(四)健全法规、提升技术标准的法律地位

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是执法依据,是保证责任体系有效运行的基石,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建议进一步完善现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尤其要加快地方立法工作,适时制订可操作的煤矿安全生产地方法规;对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能够有法可依;提升现行技术标准的法律地位,强化技术标准的权威,进而强化监察、监管人员以及煤矿负责人的责任意识。

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逐步完善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社会煤炭用量在逐年提升,随之而来的安全事故也频频发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构建,能够减少事故发生的频率,提升煤炭产量和质量,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对煤矿企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切实达到这一目标,煤矿企业要完善安全体系,加强监管工作,加强安全管理,做好职工安全思想工作,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做好全面安全工作,并提升开采技术,提升开采工艺,开拓创新,不断完善开采措施,依靠科技进步,从而确保安全生产。

参考文献

[1]钱平凡,周健奇.国内外煤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与政策建议[J].煤炭经济研究,2012,03:91-93.

[2]曹超.煤炭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用及问题探讨[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9,05:157-161.

[3]曹荣平,徐张保,宫为敏,李若平.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的探讨[A]..2007煤炭经济研究文选[C].:,2007:3.

第4篇

建国以来,由于国家经济形势的变化,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监察机构共发生了7次比较大的调整。每一次的调整初期都会出现半空白状态,这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在2005年2月,政府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整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单独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这次调整,基本理顺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进一步加强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能,初步建立了国家、地方和企业三位一体的垂直监察煤矿安全体系。虽然我国建立了新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但由于我国煤炭工业的安全措施相对比较薄弱,一些重大的矿难事故仍有发生。2014年前三个季度,在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共计发生74起事故,其中14%的是属于较大事故以上的级别(含较大事故),死亡人数共计162人,死亡人数同2013年前三季度相比有所下降。这表明现阶段我国的煤矿安全状况趋于好转,但现阶段我国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还不是很健全。

2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机制问题

2.1技术投入不足

煤炭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地质条件较为复杂。煤矿一般分为井工煤矿和露天煤矿其中井工煤矿所中比重最大,由于其煤层离地表远,一般选择向地下开掘巷道采掘煤炭。随着开采的深度越来越深,顶板的受压能力,通风等问题尤为突出。长期以来,有关负责人没有意识挖煤的复杂性、危险性和科技含量,致使其对煤矿的技术投入不足。

2.2违法组织生产部分矿主目光短浅

为了眼前的巨额利润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无证生产,过度开采。2013年5月10日晚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的乐平镇大山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事故共致12人遇难,2人受伤。经调查发现大山煤矿事故煤层为擅自偷开煤层,在掘进过程中发生瓦斯爆炸,该煤层不在批准作业范围内,属非法生产。

2.3过度开采、违规操作部分

矿主被利益蒙蔽了双眼,不按设计施工,在同一作业区内设置多个采掘工作面,煤矿的盲目开采和透支会造成地面塌陷。部分煤矿管理者在实际操作中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为节约资金不设防爆设备、虚设瓦斯监测监控系统、采用局部通风机送风等,同时工人违章放炮,放炮也不检查瓦斯。2012年2月16日凌晨,湖南耒阳南阳镇宏发煤矿发生安全事故,事故涉险人数18人,其中死亡15人,受伤3人。经调查发现事故原因系违规操作,矿车坐人且人货混装。

2.4安全监管制度未能落到实处

经过多年的实践证明,在我国,对于市场经济发展中各个行业的监管,有效的监管机制离不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直接干预。我国目前有较多的乡镇煤矿,但是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只有县级及以上的人民政府有安全监管职能,乡镇有限的安全监管职责不利于进行安全监管工作。虽然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已基本覆盖县乡,但由于体制原因,乡镇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从而致使安全监管工作未落到实处。

2.5监察机构与各级人民政府的权责不合理

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4条规定,在煤矿安全监管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察煤矿安全。然而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2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和其他矿山安全特大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地方人民政府的权责不合理。

2.6处罚力度较低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对煤矿企业的违法行为的最高处罚额仅为20万元,这与私营矿主的利润相比,实在是太低。即使后来处罚金额达到了200万元,但据调查发现,这与煤矿主所获取的巨额利润来比,根本就不值一提,起不到威慑的效果。虽然我国也有相应的刑罚,但依据政府公布的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来看,刑罚的威慑力远远不够,主要是因为各地区在刑事审判的量刑幅度不一样,刑事责任追究与党纪、政纪责任追究出现脱节,缓刑、假释和减刑的使用比例较高。

3健全我国煤矿安全监管机制的相应措施

3.1完善法律法规

美国、日本、德国和澳大利亚的煤矿事故的伤亡率极低,这得益于其制定的完善的法律体系,除了制定煤矿安全法律之外,还制定了配套的安全规程和实施细则。因此,政府应进一步完善煤矿业相关的法律。①政府应重新划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地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使其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目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各级人民政府的权责不合理,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难以到位,同时也不能发挥地方监察机构的作用。因此,重新划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是健全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工作的重中之重。②应将技术和设备标准上升到法律层次。我国多起煤矿事故起因皆为设备质量不达标,将技术和设备标准上升到法律层次有利于煤矿生产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③在立法过程中还可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我国应加强与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已经有相对完善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国家合作与交流,健全我国的煤矿相关法律体系。

3.2对煤矿生产进行突袭式安全检查

由于法律条文并没有规定安全监察机构实施检查的次数和检查的具体内容,造成了实践中的检查形同虚设,地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挥的是事后督查作用。为了保证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突袭式安全检查,应当对于经常性安全检查的次数、内容和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突袭式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以便于监督。

4结语

第5篇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颁布实施3年来,对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煤矿抗灾能力,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实施办法》等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和规定,贯彻国务院安委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有关煤矿证照管理“既要严格许可,又要方便企业”的要求,切实管理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的要求

(一)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条件和程序

1.直接延期条件。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煤矿,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其具体要求是: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行为;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特别规定》规定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未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而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严格执行,并未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指令;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

(4)未发生死亡事故: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

2.直接延期程序

符合以上条件的煤矿企业,可不进行安全评价,并按下列程序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1)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煤矿企业应依照《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三条和本通知规定,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以下简称《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行制定)逐项进行自查。

(2)煤矿企业按规定格式填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以下简称《直接延期申请书》,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见附件1),连同《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报煤矿(井)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3)煤矿(井)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进行复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在《直接延期申请书》上签署复核意见。

(4)经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复核并同意延期的,在10个工作日内,由煤矿企业或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直接延期申请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5)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直接延期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直接延期手续;对不同意直接延期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不能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有关要求

投资经营煤矿的企业,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及不符合上述条件要求的煤矿(井),不能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不能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煤矿企业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重新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颁证申请,由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按照《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及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审理。

二、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延期有关问题的处理要求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延期应与国家及相关部门新颁布的法规和要求衔接

在《条例》和《实施办法》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规,相关部门和地方依法作出的对于涉及煤矿安全许可的相关规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一并予以考虑。

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其中采矿许可证应提供复制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查验原件。

(二)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按《实施办法》法定的3年有效期办理。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待煤矿(井)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延期后,发还其暂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煤矿企业必须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按照《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都必须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凡投资经营煤矿的企业,都必须依法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企业申请领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投资经营煤矿的其他企业,以及跨省区投资开办煤矿的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申请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与煤共(伴)生的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应严格执行《关于与煤共(伴)生的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一函〔2006〕287号)的规定,与煤共(伴)生的矿山,若以煤炭为主采矿种,应当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申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再另行申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明确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的相关登记内容

煤矿企业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登记的主要负责人时,可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和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或聘书),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煤矿(井)企业性质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时,应持变更过登记内容的工商营业执照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严格矿井生产能力(规模)的认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其矿井生产能力(规模)应以省级及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定的生产能力(规模)为准。

(六)严格执行劳动定员标准

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的要求,将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延期的条件。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并严格落实劳动定员标准,健全完善有关劳动定员工作制度,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国有重点煤矿原则上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100人,特殊情况确需增加采区作业人数的,煤矿企业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应严格执行省(区、市)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劳动定员标准。

(七)新修订部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文书

在原9种颁证文书的基础上,新增加《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3种文书进行了适当修改,增加了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详见附件1)。其余6种颁证文书仍继续使用。

三、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要求

(一)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统计报告制度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每年7月15日、1月15日将前半年、上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统计管理报表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内容包括:颁证情况;监管、监察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意见等。安全生产许可证统计管理报表包括: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情况汇总表和明细表。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统计管理报表采用电子文档上报(具体格式及说明见附件2)。

(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通报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建立定期通报、例会等制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或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部门规定或受到行政处罚,被吊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证照颁发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煤矿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6篇

一、安全生产目标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本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经营方针。

本矿生产经营必须遵守《煤炭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煤矿负责人(法人)和经营管理人(矿长)对预防煤矿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二、安全生产管理

本矿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护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本矿的生产经营管理人(矿长)对本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矿长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之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矿长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上述职责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矿长限期组织培训,并依法进行处罚。

(二)矿长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本矿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立即停产,撤出作业人员,研究整改方案,直至整改合格。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矿长未按照要求履行上述职责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矿长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矿长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从业人员依照本矿的相关制度予以处理。

主管部门随时进行检查,发现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可以责令煤矿企业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矿长或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主管部门发现矿长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的,可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三、安全生产预防制度

本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治理和报告制度。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本矿矿长应当负责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煤矿企业未按照要求履行上述职责的,有国务院446号令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进行生产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企业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

四、安全事故的控制

本矿建立起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层层落实。目标是:杜绝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7篇

一、警钟长鸣,始终保持安全生产的高压态势

今年以来,通过艰辛努力,全县安全生产的形势逐渐得到好转。1-5月份,全县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4起,死亡4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下降50%,死亡人数下降64%,其中煤矿事故3起死亡3人,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为0.9人。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诸多因素仍然存在,诱发安全事故的情况仍然没有得到彻底消除。

这些问题主要有:一是全县安全生产基础仍然十分薄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待进一步加强,企业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安全投入不足,部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还不完善;二是政府监管中仍然存在着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等现象,监管疲软、监管疏漏等问题长期制约着我县安全生产上水平、上台阶;三是小型企业特别是小型煤矿抵御灾害能力较差的状况短期内仍然无法改变,加上大中型煤矿建设进度迟缓,“大煤保大电”的格局还没有形成,安全生产压力非常大;四是全县生产经营企业普遍存在技术装备落后,安全技术人才匮乏,操作管理粗陋等现象,安全生产所依赖的技术力量非常薄弱,从根本上制约着安全生产的发展;五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规范、排查不彻底,有的乡镇和企业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视不够,操作不规范,排查不彻底,不安全因素没有得到彻底消除。这次国家督查组在对我县进行督查过程中也指出了以上问题,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我县安全生产形势就得不到根本的好转,全县经济社会就难以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同时,今年是奥运年,又是改革开放30周年,在举国上下正积极投入到抗震救灾,筹备奥运各项工作的情况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意义极其重大。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为党和国家分忧的最好体现,是各级地方政府必须全力抓好的政治任务。我们一定不要盲目于全县安全生产指标的“双降”,必须进一步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对安全生产工作要始终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以这次国家督查为契机,深入推进隐患排查和百日督查

这次国家督查组对我县的督查是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国家督查组为我们查出了问题,指出了不足,提出了建议,我们必须按照国家督查组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为契机不断推进全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百日督查行动的开展。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全县各级各部门要通过这次国家督查,进一步增强对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深入贯彻总书记、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张德江副总理提出的“五个务必”落实在行动上、落实到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去。一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在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控制事故总量上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二要认真组织编制安全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管理具体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程进一步细化,推进全县安全生产规范化和精细化工作,深入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三要提高监管的威信,增强执行的力度,对那些屡禁不止、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坚决予以处罚,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打击违法生产和非法经营,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二是深入持久地抓好隐患排查治理。隐患是安全生产各种矛盾和问题的集中体现,是导致事故的土壤和温床。治理一个隐患,就会消灭一起事故。今年是隐患治理年,我县已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落实了相关制度,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近半年的实践证明,隐患排查治理的确是预防事故的有效手段,必须深入持久地坚持下去。一要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各乡镇和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的实施方案,要突出重点,抓住薄弱环节,致力于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二要突出对重点企业、重点行业、重点环节的隐患排查,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打一场治理隐患、防范事故的攻坚战,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减少一般事故,确保实现全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三要以煤矿瓦斯隐患治理作为重中之重,特别是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进一步完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强制装备瓦斯抽放系统,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要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思想,对瓦斯超限现象从源头上进行严格控制,发现一次,追查处理一次。四要在隐患治理上下功夫,对于上半年发现的隐患要按照“编号登记、限期整改、专人负责、复查消号”的要求,落实好资金、人员、制度,加快整改进度,确保隐患不排除不生产,隐患不整改不恢复生产。

三是毫不松懈地开展百日督查活动。目前,我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已全面进入攻坚阶段,各种问题已充分暴露出来,各类矛盾会更加突出。我们要继续坚持前阶段开展百日督查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并逐渐探索符合实际的长效机制。一要继续坚持和完善隐患督查的县、乡、专家、企业联动治理责任制及督查责任制,定期收集督查整改情况,及时对整改完毕的隐患进行复查消号。二要继续坚持利用大型煤矿技术力量对全县乡镇煤矿进行“会诊”的专家检查制度,增强县煤矿技术服务中心力量,增加人才储备,完善工作制度,争取建立一支有能力、懂技术、会指导、顾大局的工程师服务队伍,缓解全县煤矿工程技术人员短缺的矛盾。三要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制度,进一步明确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要求、整改时限以及督促整改责任人、验收单位等,做好隐患的统计上报和注销工作。四要加强对监管人员的督查,建立安全生产的层级督查机制。要采取县有关领导包企业督查和不定期督查、部门主要领导定期不定期督查等形式,推动县委、县政府各项安全生产政策的落实,对督查中发现的落实不力、弄虚作假、、贪赃枉法等行为,一律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要通过明责任、严督查、重奖惩等形式,解决好安全生产工作中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

三、扎实抓好安全生产活动月各项工作

“安全生产月”活动是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发展理念,提高全民安全意识的重要实践活动。今年六月是第七个“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月活动的主题是“治理隐患,防范事故”,深入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广泛地传播安全文化、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意义重大、责任重大。

第8篇

一、组织机构

市局成立推进全市小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工作目标

扎实开展全市小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落实。加大全市小煤矿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化全市小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检查,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全市小煤矿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小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通过开展全市小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小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重点内容

(一)执法行动的重点内容: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

2、超层越界开采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3、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4、瞒报事故的;

5、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6、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7、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8、其他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二)治理行动的重点内容:

1、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和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的;

2、干部下井带班制度执行不严格的;

3、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工艺和淘汰机电设备的;

4、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5、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以及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演练不及时、自救器配备不足的;

6、通风、排水、机电运输、防灭火、安全监控等系统不健全和压风、通讯、供水三条生命线未到采掘工作面的;

7、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8、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9、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三)宣传教育行动的重点内容: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法制意识;

2、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3、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推进安全生产示范煤矿建设;

4、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制度,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查处情况,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5、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6、加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抓好新进人员安全教育,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

四、工作步骤

(一)认真学习发动,开展自查自纠(5月底以前)。

各单位结合本实施方案,抓好组织发动,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时间,安排整改资金,认真组织整改,全面、及时、主动地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二)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进各项工作(6至9月)。

1、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2、进一步强化瓦斯综合治理和整顿关闭,切实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3、落实汛期防洪、防透水、防雷电等安全措施,严密防范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4、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5、各单位在9月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为国庆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三)深化“三项行动”,巩固扩大成果(10至12月)。

针对四季度煤矿安全生产的特点,坚决查处和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回头看”行动,对督促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治理隐患,及时研究解决威胁安全生产的问题,提升本质安全水平。要把责任层层落实到人,责任追究到人,督促干部职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9篇

安全投入小。井下设备老化,装备不足,每年按6.0元/吨煤提取,返用于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偏小。投入不足,未达到国家安全管理部门的标准要求。6.“三违”人员受处罚力度不够大。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抓隐患处理,反“三违”。每查到“三违”人员视其具体情况、情节轻重给予每人每次50元—100元的经济处罚或停工学习三天的处罚显得偏松。7.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煤矿井下安全、生产管理人才。采、掘、机、运、通、地质、测量和防治水等专业技术人员偏少。使用和维护先进装备、设施的人才不足,使其效能发挥被打折扣。8.从业人员的素质难以适应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煤矿从业人员大都是家庭贫困,文化素质偏低的弱势群体。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业务素质提高困难,自我规范能力不强,加上人员流动性较大。故对煤矿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素质的提高有难度,不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过程。也是一个长期、艰苦的任务。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对策与措施

根据上述存在的问题,特采取如下对策、措施:

1.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也关系到一个企业的正常生产和有序发展。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是企业、企业管理人员应尽的职责,是头等大事。煤矿企业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艰巨的任务。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克服厌战,麻痹、侥幸心理。从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措施和维护煤矿职工生命财产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动员全体干部职工齐抓共管、全力推进,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从现场管理、科技应用、安全投入、职工教育培训等方面入手,努力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员工素质。真正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努力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因为矿井老化,井巷难布置,开采、运输和防排水设备、设施落后,装备条件差,抗风险能力弱。为此,矿和集团公司严格按要求投入大量资金购置所需的设备、设施,改善矿井的硬件,尤其是在开采、提升运输、防排水和人员定位系统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帮助,从而提升了矿井的装备水平和抗险能力。上级部门加大了监管力度,本矿井进一步理顺各种关系,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措施和过硬有效的管理考核办法,并认真落实到安全生产管理的整个过程当中,从而管理水平得到提高。

3.抓安全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从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看,主要表现为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管理知识不是很全面、很丰富。从业人员自身素质较低,自我保护意识差,“三违”现象屡禁不止。为此,做好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很重要。一是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强化对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强化对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取得“资格”和实际管理水平形成统一,真正提高煤矿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二是企业自身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要针对各类人员和工种的实际情况按照规程、规定、措施和要求逐款、逐条培训到位,不要走过场。要认真反复多次培训,甚至强制培训,真正使工人懂得些安全技术知识,懂得法律、法规。真正使工人既熟悉井下开拓布局情况、开采情况,又能够做到遵章、守纪、按章操作。

4.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制度,保障安全。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要搞好安全,必须做到:严格管理,落实制度,落实责任。纵观煤矿安全生产取得的经验,它也有薄弱环节。特别是在制度的落实上存在差距。故要抓好几个方面:(1)切合实际,制定完善采掘作业规程,按照规程要求加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真正按规程作业。(2)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真正做到每日每班有现场管理人员在现场,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并对每班的情况作书面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真正做到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每日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安全自检的隐患进行梳理、安排布置、整改、总结。真正做到矿、井领导每月认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召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当月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分析,对存在的安全问题进一步核查整改,消除安全威胁,对安全生产做到心中有数。(3)建立严格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不仅是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自身要重视安全生产,而且要抓好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要对采掘工作面通风、瓦斯、水患等危险场所严格进行检查并制定相应的措施,按“五定”原则认真整改。另外,管理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矿井的规程、措施、通风情况、特员持证上岗情况和重要的安全设施等进行检查。对规章制度、责任制和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完善、井下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具备等等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5.抓住重点、难点,全面管理,整体防范。重点是:顶板管理、一通三防、防治水、提升运输的培训。难点是:培训和防治水工作。

5.1顶板管理:因采掘工作面是移动的,是动态管理。所以,必须配齐配足专职顶板管理员,明确其具体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和工作范围。分片、分段加强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操作人员必须按章操作、支护到位,经常敲帮问顶,严禁空顶作业。做好超前支护、端头支护和前探梁支护工作。工作地点情况发生变化要及时按科学、有效、安全的方法和措施施工作业。严禁冒险、违章操作。矿井技术负责人必须组织相关人员对顶板支护情况经常检查,及时处理,解决顶板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企业要积极使用先进的、支护强度高、能保障安全的、经济的支护材料和支护方式进行支护,做好顶板管理工作。

5.2“一通三防”:加强通风管理工作,井下各用风地点必须满足要求。通风系统要合理、稳定、可靠、安全。必须加强通风设施的管理,杜绝盲巷。配备并用好、管理好瓦斯监测监控系统,防尘系统和防灭火系统。认真做好有害气体的检查、排放处理工作。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四人连锁”放炮制度。杜绝无风、微风和瓦斯超限作业。管理好局部通风。

5.3提升运输:加强对运输设备、设施的检查、维修、维护。经常对提升、运输的安全保护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检查、维护。必须确保保护设施、装置有效、可靠。杜绝电器失爆。严格按规定提升、运输车辆。

5.4防治水:矿井周边小窑、老窑、含水层等水文地质情况要随时了解清楚。要随时做好井下抽排水和探放水工作。矿井要制定“水患应急预案”并贯彻学习。矿井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5.5安全培训:从业人员要全部进行培训,一年一至二次。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都能做到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特别要加大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不断的学习培训,使特员掌握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持证上岗,保障操作安全。否则处罚800元/人次。对新招工人的培训要从时间上,在保证按国家规定的学时内提高培训质量,从内容上不仅学习培训操作规程自救互救的内容,还要含井下安全、技术方面和法律法规方面的内容。使工人具备能在井下安全作业。5.6难点:职工安全培训,因其人员素质低、流动性大,要真正把培训工作做好难度大。只有吸收文化水平高一点的人员从业、并加大培训次数和培训质量来解决。防治水工作也是一个难点,因矿井采区周围小煤窑太多,井下巷道交错相连,要确切掌握小窑的开采情况难度大,加之牵扯方方面面的关系,要把情况理清楚确实不易。只有加强现场水情、水患调查、加强水情观测、预测、预报和透水预兆观察,采取“有疑必探、先探后掘”进行防治。

6.加强安全检查、抽查的密度,坚持每旬1~2次有规模,有组织的安全检查、督察,并下“隐患整改通知书”对隐患进行整改。

7.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重奖重罚。加大反违章力度,由原来的每人次违章处罚50~500元提高到200~1000元。由原来对违章人员采取办学习班,停工3天的处罚提高到停工7天以上的处罚,甚至直到解除劳动合同。采用经济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8.重视人才、尊重人才、留住人才、使其发挥作用为安全生产服务。第一方面:企业要关心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生活,要给专业技术人员有进一步学习和发挥能力的机会和平台,使他们看到有前途,最后是提高他们的待遇,使他们安心工作。第二方面:留下人才,有人才方能使用和维护好先进设备,才能运用好科学技术,也才能发挥其装备的最大效能,也有益安全生产管理。

9.从业人员的素质要适应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主要从几个方面入手(1)从招收协议工开始把好文化水平关。特殊行业、特殊环境中作业,对作业人员的基础质量就是要高方能安全从事该行业,也才有利益该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故要求具有初中文化水平的人才能从事煤矿井下工作。(2)在用工上把好人的身体素质关。在煤矿井下一线工作,其条件相当艰苦,体力消耗也非常大。身体素质弱、年龄大的人难长期从事井下工作。要身体素质好,年龄在25———35周岁的才能招入井下工作,在井下作业人的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最好。(3)从业人员要加强文化知识的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加强安全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按章操作和自主保安意识。这是最关键、最有效和最可行的方式之一。(4)最大限度,因地制宜使用装备精良、技术先进的设备、设施进行生产,提高生产效率,从而减少从业人员,更有利于安全生产管理。当然,要使从业人员真正适应煤矿安全生产,使安全生产管理上台阶,不仅仅抓好上述几个方面就及时能达到的,它需要一定的时间,需要漫长的过程。

10.通过采取对策、措施,大庆矿井安全生产有了明显改善(1)杜绝了工亡事故。(2)受伤率下降。(3)隐患数量下降。(4)休工日下降。(5)原煤产量上升。安全、生产取得好的效果。

结语

第10篇

随着技术装备的不断升级,对职工操作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职工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操作技能决定了一个煤炭企业整体水平。在当前的形势下,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操作水平,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只有把这个问题解决好,才能更好的促进煤炭的安全生产和科学发展,才能更好的应对在与大自然作斗争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

一、煤矿企业职工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人才资源已成为企业中最重要的战略资源、第一资源,充分发掘和利用人才资源是企业的兴盛之基、发展之本。作为煤矿企业,要充分发挥生产能力,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实现企业的发展战略目标,对职工队伍建设提出了十分严峻的挑战。

目前,煤矿企业的职工队伍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资源的活力不足,质量不高;二是队伍结构性短缺,严重制约了煤矿企业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的发挥。三是人才队伍培养工作机制和体制还要要进一步完善,人才的潜能还没有充分发挥。这些问题已成为影响和制约煤矿企业提高生产力、加快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落实人才队伍的培养与建设,不仅是当期要务,也是展期发展的战略之策。

二、提高职工队伍的思想认识

由于历史沿革和进入门槛等原因,煤炭企业职工队伍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傻大黑粗”的现象和思想,不少职工限于思想认识和知识层次等原因,对提高业务素质和综合水平工作漠然置之、不去主动接受、甚至有不小的抵制思想,仅限于掌握最基本的应知应会和最简单的操作技能,不能满足新时代大型设备综合协调生产对岗位技能及综合水平的要求,一方面导致设备性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影响企业综合实力的提升;另一方面是导致一些低级的操作失误频繁发生,低级安全事故层出不穷。

同时,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和业务技能不达标,习惯性违章和操作性违章时有发生,通过父传子、师带徒等形式潜移默化的将不学习、混日子等得过且过思想不断传承,更加导致了对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和思想认识的漠视,最终使各种培训流于形式,影响了培训的效果。

鉴于这种形式,应该首先提升职工的思想认识,使其正确认识现代煤炭企业对职工队伍素质的迫切需要。神华集团的大柳塔、同煤集团的塔山煤矿等现代化矿井已经引领了我国煤炭企业的发展潮流,极高的自动化程度对职工队伍素质的要求也是极高的,一方面能够显著的增加收入;另一方面能够极大地降低安全生产的风险,这种大机械化生产模式,是我国煤炭企业的发展趋势。如何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引导,真正的转变职工队伍的思想观念,使其主动提升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操作水平,是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

三、提高职工队伍的安全意识

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是头等大事。从一些事故案例分析,职工的违章蛮干、冒险指挥,是诱发一些低级事故的主要原因,追溯事故根源,和个别职工级领导干部安全意识不强、制度落实不力、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有着直接的关系。一种可能是受能力所限,对一些安全隐患辨识不够彻底、不够全面,不能有效的形成安全作业条件,导致频繁出现一些低级伤亡事故;另一种可能就是对一些规章、规程和基本操作技能掌握不全,对现场复杂程度认识不够,仅凭以往经验作业,导致漠视制度、忽视安全,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煤炭企业要认真分析队伍现状,制定专门培训计划,建立以岗前、技能、专业知识、本质安全理念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培训体系。认真组织职工学习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重点组织学习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树立起安全是人生一切的基石、生命只有一次、安全重于泰山的安全生命观,由“要我安全”转变为“我要安全、我会安全、我能安全”,从而实现安全管理质的飞跃。

四、提高职工队伍的业务技能

高技能的职工队伍,是保障安全生产、高效生产的基础,应通过以下三个方面的不断推进,建设一支具备专业技能的职工队伍。

一是建设高素质的班队管理人才队伍。基层班队管理人员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直接参与者和管理者,因此在选拔使用班队管理者时,要坚持把一些公认度高,能用好人、管住人、干成事、解决复杂问题,有吃苦精神,现场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选拔上来,担任煤矿的班队管理者。

二是建设创新型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以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为建设重点,既要突出煤矿主体专业人才的培养,也要兼顾其他专业人才的培养。

三是建设高技能的操作人才队伍。高技能的操作人才队伍建设,要以提升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以技师和高级技师为重点,突出关键岗位人才的培养,通过“传、帮、带”,“选、培、育”等手段和途径,建设一支门类齐全、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

五、提高职工队伍的综合素质

一是强化职工队伍的道德建设。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坚持不懈地开展“三观”即“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坚持不懈地进行“四德”即“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家庭美德”教育,增强职工辨别美丑、是非、曲直、荣辱的能力。坚持不懈地开展学赶先进劳模教育,激发职工爱岗敬业、争创一流、锐意进取、勇于赶超的精神。

第11篇

摘要:从煤矿企业整体安全管理水平不高、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及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等方面分析我国煤矿安全管理现状,从转变观念和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加强科技创新和安全管理机制创新、加强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力度及完善安全责任考核体系等方面探讨煤矿安全管理的发展建议,以期为我国煤矿安全管理的长足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煤矿;安全管理;创新

随着现代化装备及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煤矿行业呈现出蓬勃的发展趋势,百万吨死亡率逐年降低。然而,我国煤矿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百万吨死亡率比起发达采煤国家还有差距,这是因为我国煤矿安全管理仍存着问题,主要表现在整体安全管理水平不高、煤矿安全方面资金投入不足以及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等。因此,应当加强、创新和完善煤矿安全管理,推动煤矿企业持续、稳定以及快速发展。

一、我国煤矿安全管理现状

安全管理是煤矿企业持续、稳定以及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目前我国煤矿安全管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导致我国煤矿安全事故频繁发生。我国煤矿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整体安全管理水平不高

我国煤矿数量相对较多,加上煤矿的自然条件较为恶劣,使得我国煤矿整体安全管理水平不高。近年来,我国加强了煤矿安全管理,整顿关闭了一些开采条件较差的煤矿和小煤矿,然而我国的煤矿与国外相比,数量仍然较为庞大,尤其是中小型煤矿。很多中小型煤矿的安全设施和开采设备相对落后,一些小煤矿甚至仍然在采用原始的采煤方法,根本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更别提安全管理。我国煤矿储量大、分布广,然而我国大部分煤矿都属于井工开采,极易受到自然条件限制和威胁,如井下瓦斯、煤尘、水、火等自然灾害,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我国煤矿的安全管理难度,使得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整体水平不高。

(二)煤矿安全方面资金投入不足

目前,我国一些煤矿普遍存在安全投入不足,相关技术设备落后,无法满足煤矿安全生产需要。近年来,国家安全部门一再强调加大对煤矿安全投入,然而一些煤矿为了节约成本,在安全方面资金投入不足,一些煤矿采用的采煤设备以及安全监控系统都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相关设备,采煤设备和技术都相对落后,为煤矿带来巨大安全隐患,加大了煤矿安全管理难度。

(三)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

现目前,我国很多煤矿在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入职前培训时,往往忽视了安全意识教育培训。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国企煤矿优化了传统的用人模式,采用了雇佣模式,这种新的用人模式为煤矿企业带了更大经济效益,然而由于一大批非专业人员不断涌入到煤矿开采行业,导致我国煤矿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加上,很多煤矿的工人都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其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同时也难以在安全培训中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煤矿安全管理难度。此外,一些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往往也是“走过场”、“搞形式”,仅仅停留在浅显层次,为了迎合有关部门的检查,在一定程度上为煤矿带了安全隐患。

二、煤矿安全管理优化建议

(一)转变观念,加强安全生产意识

煤矿安全管理的第一步便是转变落后的思想观念。煤矿各级领导和煤矿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应当不断提高对安全管理的认识,不断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将安全管理工作放在日常工作的第一位,并坚决拥护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和开展煤矿各项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还应当将安全管理落实到实处,不断提高煤矿的安全管理。此外,煤矿企业也应当加大对安全管理的宣传工作,警钟长鸣,提高警惕,不断加强煤矿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二)加强科技创新和安全管理机制创新

科技永远都是第一生产力,因此,煤矿在进行安全管理时,应当注重科技创新,以实现煤矿的安全生产。煤矿企业可以通过煤矿创新科技体系的构建,不断加大煤矿在安全科技方面的投入,同时加强学术合作,不断提高煤矿企业的科技创新。同时,煤矿企业也应当加大安全管理机制的创新力度,使煤矿的安全管理机制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并进一步构建国家宏观调控、企业自律以及从业人员遵守规章制度相结合的安全管理模式,同时不断在企业的安全管理中融入现代企业制度和相关标准化管理规范。国家也应不断完善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制定相关行业标准,推动我国煤矿安全管理的不断发展。

(三)加强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力度

近年来,我国煤矿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很多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都是煤矿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因此,应当加强对煤矿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煤矿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强化对其《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煤矿安全生产规程的认识和宣传教育,使取得资格和实际管理水平形成统一,不断提高煤矿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加强对煤矿现场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尤其是要针对各自煤矿的实际情况按照操作规程逐条逐款培训到位,使煤矿现场作业人员不但熟悉井下开拓布局情况,而且真正能够做到遵章守纪,不违规操作,保障煤矿的生产安全,推动我国煤矿安全管理的不断发展。

(四)完善安全责任考核体系

近年来,我国煤矿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为了有效规范煤矿安全管理,杜绝“三违”现象发生,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责任考核体系。一方面,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煤矿基础组织建设和基层安全管理的考核,煤矿企业可以制定相关奖罚措施来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的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将安全管理由被动变为主动。另一方面,煤矿企业可以建立标准化的质量考核体系,使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明确安全责任。煤矿企业可以将安全责任制进行细化、具体化以及量化,同时将各项安全责任制印刷成册,并发放到每个现场作业人员手中,不断提高其安全责任意识,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

结束语:

近年来,我国煤矿行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安全管理是煤矿企业持续、稳定以及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然而目前我国煤矿在安全管理方面仍然存在着整体安全管理水平不高、煤矿安全方面资金投入不足以及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因此,煤矿企业应当转变观念和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加强科技创新和安全管理机制创新、加强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力度以及完善安全责任考核体系,不断提高安全管理。

参考资料:

[1] 黄政勇.论目前煤矿安全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J].广东科技,2010,19(4):53-54.

[2] 陈文政.论目前煤矿安全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13,(19):176-176.

[3] 王春光.乡镇煤矿安全管理现状及改进措施[J].露天采矿技术,2013,(7):89-90,94.

第12篇

【关键词】采煤;生产;风险;管理对策

煤矿是我国主要能源,随着不断增加的能源消耗,采煤量急剧增长。煤炭行业属于高危行业,火灾、水灾、煤尘、顶板、瓦斯、冲击地压等长期困扰着采煤生产的安全性。近年来,我国煤矿采煤安全生产形势虽然改观很大,但依然严峻。这一现实下,只有依靠安全、高效的采煤,才能在真正意义上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因此,对采煤安全生产管理对策进行探讨分析,来寻求其发展思路就显得十分必要,对于我国煤炭企业的发展优化意义深远。

1.采煤安全风险的概述

采煤安全风险主要集中在地下采煤、露天采煤两个方面,因方式的不同,故在安全风险上也存在差异性。采煤安全风险是同煤矿经济发展相悖离的,其中井下采煤的风险系数最高,矿井深度几十米、几百米不等,使得当机械设备故障或异常地质运动出现时,会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发生。而露天开采方面,矿床坍塌是风险的主要来源,在开采过程当中,坍落、坍塌等意外或情况易在大范围的矿床下发生,进而损坏机械设备,甚至人员伤亡。

2.当前我国采煤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

采煤安全在保障国民经济建设方面意义深远,就近年来我国采煤安全情况来看,平均近十天就有一起特大煤矿事故的发生,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灾难。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轻安全、重生产的思想普遍存在,造成安全方面的投入不足,“安全第一”的仿真难以得到根本落实;技术水平低,安全设施不完善,总体防灾能力欠缺;对于经济利益盲目追求,管理人员素质低、水平差,未经专业技能和安全培训,故难以抓住安全管理重点,生产中往往不参照安全生产规定,且在突发事件发生后难以作出有效应对等。上述这些问题严重困扰着我国煤矿生产,故着力解决好采煤安全生产管理就显得十分迫切。

3.采煤安全生产管理的对策

3.1采取科学的培训方法

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是提升从业人员自身安全系数,保障生命安全,实现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重要保证。首先,培训中应当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将实践操作同安全生产理论的学习结合起来,并将安全生产实操作为培训的重点。在理论讲授时,应当注重总结实践经验,通过现场实操、实物讲解,来使员工从感性认识提升到理性认识,这样,不但易懂易记,且能够练就学员的真本事;其次,在安全培训当中,应充分利用典型案例来进行讲解,其优势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强化人员安全意识;唤起培训人员对有关规定和法律条文的理解与重视;避免了空洞说教;是学员实践经验、实践教训的积累。这一培训方法特别适用于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且作用往往事半功倍。

3.2强化科技方面的资金投入

煤矿是一个开发、多变、复杂的人机环境系统,其特殊性、复杂性主要表现在:矿工劳动强度大、机械化程度低、职工素质低、环境条件恶劣等。而采用科学技术手段的目的就在于提高人员对于灾害事故的认知,使其全面了解事故成因,从而对事故作出根本防治。这就要求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通过金融、财政、税收等手段的积极运用,来给企业的安全技术改造和安全设备更新提供这支持。同时,还应当同意企业将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投入列入到成本支出当中,进一步强化企业老化设备更新能力,提高设备安全性,营造良好的煤矿人机安全环境。

3.3强化瓦斯治理

煤矿企业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煤炭科技工作者来对瓦斯治理相关问题进行科学、深入的研究,其各煤矿企业应当坚持监测监控、先抽后检、以风定产的仿真,严格措施“一通三防”措施。同时,国家为应对瓦斯事故频发的现状,还应成立相应的调查小组,提出以瓦斯治理为重点的专项计划,提出总体的治理方案,开展集中治理,使多项瓦斯治理措施得到逐步的落实。

3.4管理向经营方向转变

实践表明,安全经营的思想同现场安全管理要求更加符合。故着眼于安全管理角度,管理部门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只要齐全,以规定为参照来实施现场评定即可。如存在漏洞,则说明管理部门的工作不到位,基层工作未有效落实。着眼于安全经营角度,只要各级领导和管理部门人员将现场安全工作做好,将自身职责履行好,不仅做到规定齐全,且将现场落到实处,强化基层人员对管理规定的了解。当现场落实不到位时,仍是对各级管理部门工作欠缺的反映。由此可见,煤矿安全工作中,必须确立安全经营的机制,明晰合计管理人员的权、责、利,使相关人员自觉地去落实安全工作,从而取得更好的安全生产管理效果。

3.5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上产责任制是各级安全生产管理着应道落实的第一方阵,是企业所有安全制度的核心,积极落实安全上产责任制,来强化安全管理则责任性,真正实现依法管矿、依法办矿。同时推进相关责任追究制,明确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和责任的大、小,并使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满足标准要求。此外,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结果应当在现场得到反映,在现场安全检查中,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事故隐患的现象,应及时处理,以规避安全事故的发生。

4.结语

采煤安全生产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生产管理中,每个过程、每个方面、每个部门、每项工作、每个人的漏洞和缺陷,均会影响到煤矿安全生产的安全性。这就要求采煤安全生产管理,除应借鉴上述内容外,还应就安全管理中的问题不断探索,来促进采煤安全生产管理的进一步完善,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煤矿企业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彭涵.加强矿井通风管理,实现采煤安全生产[J].东方智慧,2011(10).

[2]寸家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及安全技术防护措施[J].科技向导,2012(8).

[3]赵国旗.如何加强采煤队班组安全生产管理[J].煤炭企业管理,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