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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技术措施

时间:2023-09-05 16:58:1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数字化技术措施,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数字化技术措施

第1篇

“著作权法的永恒困境是决定著作权人专有权的止境和公众获取作品自由的起点”。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正是划分了两者的界限。在传统印刷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使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和社会公众的知识共享权基本趋于平衡,然而“网络技术的发展已经打破了版权法体系原有的利益平衡,如果沿用既有的版权利益分配方案,必然危及版权法的权威性”,传统合理使用制度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关键词]

合理使用;利益平衡;集体管理组织;补偿金

一、“合理使用”概述

“合理使用”(fair use 或fair dealing)肇始于普通法系判例法,1841年,美国法官Joseph Story在审理Folsom诉Marsh侵权一案中,集以往相关判例法规则之大成,系统阐述了合理使用制度的思想,该思想被写入美国1976年《版权法》,对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产生了深远影响。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采用“合理使用”这一术语,而是将此类行为囊括在“著作权的限制”名目中。

合理使用是指 “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合理使用制度作为当今著作权法的核心制度,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

二、网络环境下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的冲击

“一部著作权法的发展史,也就是技术进步的历史。”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打破了传统著作权法构建的利益平衡状态,对合理使用制度形成了巨大的冲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措施的广泛运用大大挤压了公众合理使用的空间

面对日益猖獗、复杂多样的网络侵权行为,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法律确认了著作权人的技术措施权,允许其设置技术措施保护版权作品。版权保护技术措施是指版权人主动采取的能有效控制进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并对版权人权利进行有效保护,防止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设备、产品或方法。其主要包括访问控制措施:电子口令、加密技术等;使用控制措施:电子水印、使用期限限制等。“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及技术措施的设置使版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强有力的双重保护,但是这种技术和法律的双重保护使得公有领域的范围不断缩小,导致对共有领域和公众利益的侵犯,造成各方的利益失衡,并可能导致事实上的信息垄断。”这种客观上的不合理的信息垄断,在法律手段之外给版权制度披上了一层保护衣,压榨了公众对作品的适用范围,使得原本被排除在版权保护范围之外的合理使用行为也被拒之门外,已经严重挤压了合理使用的空间。

(二)数字图书馆与合理使用的矛盾

传统环境下,作品的传播范围受复制和传播技术的限制,图书馆提供借阅服务对著作权人收益的负面影响十分有限,因此在传统的著作权法制环境下,图书馆可以经传统途径将作品任意出借给公众借阅。但是在网络环境下,借助数字技术,数字化图书馆提供网络信息服务是点对面的模式,馆藏作品一旦被数字化上传到网络上后,低成本和高效率的复制传播技术使得作品可以被无限复制,迅速传播,作品流通的范围之大、受众之多导致作品在传统市场的销售份额下滑,严重影响到著作权人的利益。

数字图书馆的“物质”基础是大量的数字化馆藏资源,因此图书馆提供网络信息服务,首先是要对大量的馆藏资源进行数字化:一是对进入公共领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数字化;二是对大量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数字化。第一种情况,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对其进行数字化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但第二种情况,根据我国现有著作权法的规定,数字化被视为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因此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一定的使用费用。如果图书馆要对这些需要版权许可的作品进行数字化,那么势必要面临作品使用权的“海量许可”,而这种“海量许可”带来的巨大交易费用,不仅使得图书馆的建设成本畸形提高,更造成了社会成本的巨大浪费,违背了版权制度推进社会文化发展的初衷。

(三)远程教学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影响

教育是人类社会的伟大事业,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著作权法为了平衡著作权和教育权,都有“为教学目的而合理使用版权作品”的类似规定。又鉴于传统课堂教学作品受众特定且有限、使用的作品数量较少、使用空间有限等特点,课堂使用对于作品的潜在市场影响不大,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自然不会产生利益分歧。然而网络环境下,传播手段的变化让远程教学与传统课堂教学相比有着明显的特点:第一,使用作品的空间不再局限于传统教室,而是扩展到整个网络空间;第二,作品使用人数不仅包括课堂学生,其他社会大众也可以轻松获取教学作品;第三,使用作品的数量、范围和方式远超课堂教学;第四,远程教学兼具公益性和盈利性。针对远程教学的特性,我们如果继续沿用以前不加宽泛的合理使用限制规则,将对作品潜在市场产生重大影响,损害著作权人的权益,导致著作权人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失衡。

三、网络环境下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技术措施

1、补充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技术措施的绝对保护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最终也会损害著作权人自身的利益。在法律上规定某些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符合利益平衡的精神。虽然我国在《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中,对规避技术措施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但是网络技术日新月异,这些规避技术措施的范围无法满足复杂多变的网络环境的需要,应予以补充和完善,如增加“为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需要再现或者使用作品、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时,可以避开或者破解有关的技术措施,但是使用著作权保护的信息应该适当;为了保护个人身份信息等隐私不外泄,允许规避获取个人信息的技术措施”等。

2、引入集团管理组织:在现实中真正有能力破除技术措施的毕竟只是少数人,一般人如果要合理使用作品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一对一的授权耗时耗力,成本价值较大,在实践中效果并不明显。因此,可以引入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人事先将法律范围内规定合理使用等限制范围通过要约的形式在网络上列出,并将其授权的权利交由集体管理组织统一行使,合理使用人直接向集体管理组织请求破解技术措施,经集体管理组织检查后,对于符合合理使用条件的,向其提供破除技术措施的服务。

(二)完善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的几点建议。

1、校内图书馆仍应适用合理使用:校内数字图书馆的服务对象仅限于学生、教师等教育人员,且大都是为了学习或者科研的合理目的,使用作品的范围一般也仅在校园局域网所覆盖的空间,在这种情况下,数字作品被使用的范围得到严格控制,适用采用合理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影响较小。

2、对于提供馆外远程服务的数字图书馆可使用准法定许可制度:在著作权人无相反声明的情况下,数字图书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将出版一定期限后的馆藏纸质作品数字化,提供给公众借阅。但著作权人知道数字图书馆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其作品提供网络信息服务后,有权要求图书馆将其作品从网络上撤销。

3、引入补偿金制度:引入补偿金制度可以省去单一授权的麻烦,降低图书馆和著作权人的交易成本。图书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提供数字化作品,但应对著作权人予以一定的补偿。对于公益性的数字图书馆,补偿金一般应由国家支付,“如果国家财政不堪重负的话,公益性图书馆可以向作品使用人征收较低的费用弥补著作权人的损失”;对于商业性质的数字图书馆,其本身多通过收费、植入广告等形式管理其数字资源,因此应该由其自身支付补偿金,但应低于一般市场许可使用的费用。

(三)规范远程教学的合理使用

有些学者建议在远程教学问题上实现“合理使用”向“法定许可”的转变,但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不适宜全面推行远程教育的法定许可制度,主要还是应适当调整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将其推广到远程教育中去。远程教学相比传统的面对面的课堂教学,只是教学的手段和教学的模式发生了变化,其传播知识、教书育人的目的和强烈的公益性质并未发生根本改变,因此,远程教育仍应适用合理使用制度,但这种适用不是简单的照搬,而是实行有条件的合理使用规则,具体条件有:

1、教学主体:能够适用合理使用只能是非营利性的并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认可的合格的远程教育机构。

2、教学对象:能够使用远程教学资源的只能是教育机构的内部人员和经合法注册的该课程的学员。

3、使用作品的范围:除了传统的作品类型外,有必要增加“已经发表的多媒体作品、音频作品、视频作品”等新的作品类型,但此种合理使用必须为教学必要且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出处等。

4、使用作品的方式:传统著作权法只允许少量的复制或者翻译为合理使用,现代远程教学中,多媒体技术的运用较为普遍,应该增加允许为教学必要而适当演示、播放他人有限部分作品的行为为合理使用。

5、使用期限:合理使用期限仅限于远程教学的该课程的必要学时,这段时间内允许其复制和保存其传输的教学资源,但课程结束时,应该予以撤销或者删除,否则构成侵权。

参考文献:

[1]冯晓青.知识产权前沿问题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82

[2]曾凡丽.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研究[J].图书馆,2010(4):43-44

[3]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44

[4]李贵方.新技术革命与著作权法.科学立法研究文集[M].科技文献出版社,1988:104

[5]廖家明.关于版权保护技术措施的法律问题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华东政法学院,2005

[6]梁清华,.数字时代版权领域的利益冲突及解决思路[J].知识产权,2004(5):15

[7]周晓冰.论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中的法定许可和集体管理制度的理论基础.载唐广良.知识产权研究(第15卷)[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308

[8]金红霞.网络环境著作权限制的新发展[M].吉林大学出版社,2010:127

第2篇

一、数字图书馆建设面临的著作权问题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日益加强。数字图书馆建设中,无论是自身信息的收集、摄取,还是面向用户的服务,都不可避免地要涉及著作权的问题。当前,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中所采集的信息源主要是一些丧失版权或著作权问题得到解决的著作,但是这样的采集对象毕竟是有限的,远远达不到现代化图书馆建设中的需求量,图书馆必须找到更多的信息系统,以充实图书馆的文献资源。电子出版物、馆藏资源、各类数据库、图书馆联机公用目录等等均是图书馆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对这些信息的采集有别于对传统信息源(例如图书)的采集,这其中涉及更多的著作权问题,处理不妥将会引起著作权纠纷。

例如,对馆藏资源来说,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要以复制的方式获得馆藏,且必须在合理使用的范畴之内,即为了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而不得不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可以不征求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但复制作品的数量,以能够满足本馆保存版本的需要为限,不可外借,只能查阅,否则视为侵权。数字图书馆要将作品数字化,显然已超出法定合理使用的范围,由于数字图书馆使用的作品信息量是海量的,要求数字图书馆取得每一部作品权利人的书面授权,并不具有可实践性。因此目前各国著作权法对图书馆使用作品的规定使得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举步维艰;

又如,图书馆用户对所需信息的复制也牵涉到著作权的问题,尽管用户对信息的复制是属于自主行为,但图书馆也应为用户提供相关的知识,让用户在使用他人智力成果的时候避免侵犯作者的著作权。

再如,数字图书馆对Internet上包罗万象的信息进行分类整理,通过导航服务让读者尽快找到所需信息,链接技术的使用不当除了可能引起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指控外,也会引发相应的著作权纠纷(网络媒体上的发表权、数字化复制权、网络传播权、下载、链接、合理使用等)。著作权在网络时代的运用问题、如何在扩大著作权保护的同时维持私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的问题,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中已日渐突出。

二、解决数字图书馆建设中著作权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图书馆立法

制定图书馆法规,可以使图书馆建设沿着法制的道路有序地发展。目前,我国图书馆法律系统处于一个逐步完善的阶段,特别是近几年,立法工作步伐不断加快,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都先后颁布了公共图书馆条例。当前,《图书馆法》作为立法的重点项目,已经拟出了征求意见稿,专家进行了讨论,现在正在进一步地修改。同时,正如前面所说的,图书馆要想丰富与发展信息源,就必须在图书馆法中妥善处理好与著作权法的关系,使图书馆法与著作权法相互配合、互相协调,特别是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方面的内容,更需要图书馆法和著作权法来协调。

(二)争取资源获取的最大化和合法化

数字图书馆信息量庞大,对资源的需求量也大,如何获取最多的资源并不违法,是比较复杂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图书馆可以自行收集情报,将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的资料和超出著作权保护期的资料全都进行数字化转换和相关的使用。另外,采取各种方式获得出版机构的使用授权。有法律规定的按照规定操作,而在著作权法没有设置合理使用条款的情况下,面向网络传播将任何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必须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充分利用《著作权法》中有关法定许可的规定

在《伯尔尼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中都规定了法定许可制度。所谓法定许可就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其作品,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即在承认著作权的专有性的同时,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国家的利益而使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限制,授予一些单位或个人有偿使用他人作品的权力。图书馆作为一个公益性、社会性较强的单位,符合《著作权法》中有关法定许可的规定。因此我们要充分发挥法定许可制度的作用,为图书馆的现代化建设提供契机。

(四)通过现代技术措施解决著作权保护问题

比如控制接触作品的技术措施,如设置密码、要求付费浏览;又如控制用户作品使用次数和使用方式的技术措施;再如控制作品未经许可的复制、打印的技术措施以及识别非授权作品、制裁非授权使用的技术措施。使之暗藏在数字化作品中,当用户预备使用侵权作品时,开始运行程序,妨碍用户对作品的使用,甚至对其计算机产生影响。相较于法律来说,更具有现实功效。

总之,加快我国数字图书馆的建设,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途径之一,是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的有力保障,是抢占网上中文信息资源阵地、扩大中华民族文化在全世界的影响的重要举措。我们一定要在著作权得到保证的情况下大力推动我国的数字图书馆建设。

参考文献:

[1]王家郦.知识信息数字化过程中的著作权问题探讨[J].图书馆.2002(3);

[2]罗光灿.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探讨[J].图书馆.2002(5);

第3篇

[关键词] 版权复制权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权利限制

1994年12月28日,美国发生了USV.LaMacchia一案,一名大学生在互联网上提供秘密的电子公告牌地址,未经版权人许可,将已出版的享有版权的商用计算机程序的复制件提供给网络上的用户。该案例涉及到一个问题:法律如何界定保护版权人对其作品在网络环境下的权利?即网络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版权制度所建立起来的利益平衡机制。那么,如何才能使版权制度在网络环境下实现它的社会功能,即在保护版权人合法权利和商业回报的前提下,社会公众能最广泛地使用人类的智力成果,实现最大可能的资源财富呢?笔者认为,利益的平衡是需要法律保障的,这种保障分为两个方面:首先,立法上要赋予版权人在网络环境下受保护的新权利,其次是也要有效兼顾社会的公众利益,即对版权人的权利要附加限制,防止权利滥用。

一、复制权

复制权是版权人财产权中最为首要,最基本和最普遍的权利。复制权对于权利人的极端重要性在于通过作品的复制,权利人能够控制以后的多种使用作品的行为。但是,当数字网络技术出现以后,版权作品的复制成为广泛存在和难以控制的现象。例如,以扫描的方式使印刷出版的作品数字化,在计算机内存和其他电子装置中储存数字化的材料,以及更为普遍的在电子系统的正常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瞬间的或附带的复制,等等。这种新型的数字化复制在数量上有传统复制无可比拟的优势,而它又在很大程度上不能被传统的复制权所包容。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52条的规定,“复制权”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可见我国立法并未对网络上的复制行为做出规定。

然而,也有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此问题已有深刻的认识。欧盟于2001年通过的《关于协调信息社会的版权和有关权利若干方面的指令》,清楚地明确了互联网上的复制行为应该受控于复制权的调整。《指令》第2条“复制权”规定,“成员国应该赋予授权或者禁止进行复制行为的专有权利,不管复制是直接的或者间接的、暂时的或者长远的,不管复制采取何种手段、方式,整体或者部分。”从上述规定看,欧盟将网上的任何复制行为统统归于复制权的控制。在美国,根据1976年版权法和一系列的法院判决表明,其对复制行为的认定也是广义的,它包括当作品被存储于计算机的硬盘、软盘、ROM、其他存储器或者RAM上超过短暂时间;作品被数字化;作品被上传;作品被下载等等。由此可见,将网络上大量的复制行为置于版权人的复制权的控制之下,已是大势所趋。对此,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该予以借鉴。

当然,如果过分维护版权人的复制权而不加以限制,也会产生一系列恶果,比如公众会失去在网上浏览信息的自由,信息的自由流通就会受到妨碍,网络中介服务者就会因无法觉察的系统自动复制而承担侵权责任,连刚新兴的网上图书馆、远程教学发展都会受到遏制等等。因此有必要在对复制权进行扩张保护的同时给予合理的权利限制,以平衡版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由于各国版权法关于权利的限制与例外的规定的差异性很大,伯尔尼公约对此只做了原则性规定,也就是“三步法”,即权利的限制局限于一定的特例中;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不应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这个三步法已得到TPIPS协议、WCT和 WPPT的一致认可,并把三步法的适用范围由复制权扩展到网络环境中。作为伯尔尼公约及TPIPS协议的成员国,我国的版权法在设计网络环境下复制权的限制规则时,应在遵循三步法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我国国情做出相应的具体化的规定。比如,网络上的浏览。从版权保护的角度来看,信息在被浏览之时联网的计算机系统附带产生了复制、发行、传播、访问等作品使用行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版权人依《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主要是针对复制、改编作品的行为,对作品的“浏览”原本不包括在内。但如果用户在网上浏览信息确实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目的,而且被浏览的作品一般都属于已经发表的作品,那么这种浏览行为就可以考虑被纳入合理使用的范围。

二、网络传播权

网络传播是一种数字传播,即将文学、美术、图形、摄影、电影和音乐等作品数字化后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自选时间、地点和范围接触前述作品。数字化的网络传播集传统的报纸邮件、电话传真、影视广播等传统媒介优势于一身,是一种具有世界性的新的传播途径。随着网络的深入发展,各种形式的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正成为作品的主要使用方式。但同时,人们也意识到“在互联网或类似网络上传输作品和相关权利客体,应受权利人的某种专有许可权的控制”但是在应该选择哪一种权利的问题上,各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为此,WCT和WPPT这两个条约明确赋予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录制者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表演及录音制品的专有权。但是,该条约只是勾勒了这种新专有权的外形,并没有限定具体的保护方式和权利内容,而具体问题由成员国的国内法做出。

我国《著作权法》在第十条之(十二)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享有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是我国顺应两个条约的要求对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设定。我国的立法有两个特色。第一,我国立法肯定了网络传播权并非发行权。发行权适用“权利一次用尽”原则,即版权所有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了作品的复制件的所有权后,就该复制件所享有的发行权用尽,不能再干涉该复制件随后的转售、分销等。但是,这一原则却不能适用于网络传播,因为网络环境下,传输接受方对复制件的使用如果不受约束,鉴于互联网复制的便捷以及传播的世界性,那么原有权利人的利益将根本得不到维护。第二,我国的网络传播权没有涵盖传统的广播方式。著作权法第10条明确了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形态。因为网络传播毕竟是一种具有交互性、覆盖面广、信息量大、快捷方便,而且是具有世界性的,完全有别于传统传播方式的新的传播途径。受传统版权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空间面临比传统传播空间更为容易、范围更广、次数更多的侵权,作品的使用更容易失去版权人的控制。传统的版权市场不仅面临巨大的冲击,可能迅速萎缩,而且如果由于无法利用专有的权力维护自身利益,版权人也很难从网络中对作品的传播获得任何利益。

三、技术措施

网络和数字技术的诞生,给人们获取作品带来了方便快捷的好处,同时也给版权人按照传统版权法保护权利以巨大挑战。面对浩如烟海的网上作品去制止侵权和防止侵权给其投资收益带来的影响越来越困难。版权人在新技术条件下利用技术保护其利益的“自助”系统便产生了,“技术措施”成为版权人自力救济的“防火墙”。技术措施是指版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未防止他人非经授权接触或使用其作品而采取的技术上的手段和方法。但是,某些个人和企业出于营利等目的,专门从事破坏或规避技术措施的活动。因此,各国法律版权法都对保护版权的技术措施予以保护,并增加了规避技术措施的禁止性规定。

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也包含了一条保护技术措施的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月2日修正)第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破坏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要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技术措施还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使版权人完全控制作品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如果对其不加限制则会构成版权人对作品的垄断。也即是说,当你要访问某个作品或对其进行使用时,你必须按照版权人的要求支付著作权使用费或满足版权人提出的其他条件。在美国己经有了这方面的案例。在Lexmark International诉Static Control Components案中,原告利盟公司是激光打印机的生产商。为了防止消费者在激光打印机硒鼓中的墨粉用尽后不从利盟公司购买新的硒鼓,利盟公司在其生产的激光打印机和硒鼓中使用了“验证技术”,如果用户使用其他公司生产的硒鼓,打印引擎程序就会拒绝指挥打印机正常工作。被告Static公司破解了利盟公司的这种技术,生产出一种芯片,使装有该芯片的硒鼓可以用于利盟打印机,原告认为自己使用的“验证技术”是一种对“打印引擎程序”的使用加以控制的“技术措施”,而被告出售的芯片能够规避这一“技术措施”,因此其销售行为违法。审理该案的第六巡回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观点,主要理由是:国会禁止规避“技术措施”是为了解决对电影、音乐和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作品的盗版问题,原告利用“技术措施”垄断市场显然是违背立法原意的。由此可见,法律有必要对版权人的技术措施加以一定的限制。

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借鉴美国的做法,确定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使版权人有向这些例外性规定的受益人提供作品或获得作品的适当方法的义务。这些例外性规定应包括:一是非盈利性图书馆、档案馆和教育机构的例外;有关人士指出,公益图书馆对电子图书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有利于提高学校教学科研的进步和发展,也有利于促进新的信息资源的产生。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在设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同时,没有对新增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与之相关的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惩罚条款,设置相应的合理使用条款,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著作权保护与权利限制的失衡,也不合理地增大了非赢利教育机构及那些公益性图书馆利用网络向用户提供服务的困难和风险。二是法律执行、情报机关和其他政府活动的例外;三是反向工程和加密工程的例外;四是出于保护隐私权而保护个人识别信息的例外;另一方面还需增加“如果对技术措施的规避并未导致侵犯受保护的版权,则这种规避不够成违法”的规定,作为规避技术措施的免责条款。

参考文献:

[1]袁泳:《数字版权》,载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二)》,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李居迁杨帆:《网络与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Directive 2001/29EC ofthe European and of the Council on the Harmonisation of Certain Aspects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4]郑坤山:《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省略

[5]参见《资讯法务透析》,第66-67页

[6]米哈依.菲彻尔:《二十一世纪到来之际的版权和有关权》,载于郑成思之主编《知识产权研究(七)》,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7]蒋志培著:《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省略.

[8]鲍永正著:《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

[9]US Copyright Office : Summary of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law

[10]Lexmark International v.Static Control Components

第4篇

【关键词】电子书 电子阅读器 版权产业 版权保护

如今,以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正给出版领域带来革命性的影响。传统图书市场以码洋数字作为衡量收益大小唯一标准的格局已经被打破,“数字化”这一概念及现实正逐渐成为主流话题,图书也正在缓慢地从纸墨氤氲的香气与质感中走向虚拟的二进制代码――电子书时代。而电子书作为一种新技术的产物能否在未来实现跨越式发展,其关键在于背后的版权问题能否得到合理的解决。

一、作为版权产业重要组成部分的电子书及其阅读器行业

1、版权产业。版权即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产业这一概念最早于1978年在瑞典被首次提出,在我国也被称为“文化产业”。对这一概念的定义,我国学者通常认为,版权产业是指个人或行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享有版权的作品有关,并直接或间接的受版权法律规范的产业。主要包括与复制、发行、传播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有关的行业以及收集、存储与提供信息的信息产业。①

显然,从上述定义可见,图书出版发行业是版权产业的核心支柱产业,而电子书作为传统图书的数字化表现形式,仍然具有书籍的本质属性。总结起来,大体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将已出版的纸质图书进行数字化技术处理后成为以电子显示屏为浏览载体的电子书;一种是在网络上或移动数字阅读终端上原创发行的电子书。无论属于哪种类型,电子书与印刷型图书共同归属于版权产业这一大框架之下,它们绕不开的共同点便是版权问题,包括版权的授权和保护等问题。

2、电子书及其阅读器行业发展现状。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出版业就已经注意到了电子图书的前景。但直到2007年以前,大部分业内人士,无论是出版社工作人员、相关专家学者、还是社会大众,都还在忧心忡忡于电子书是否能够赚钱,而根据美国出版商协会的统计,2009年,全美最大的13家出版商的电子书销量同比暴增176.6%,销售额超过1.69亿美元,占整个图书销售市场的3%,虽然3%的份额暂时无法撼动整个出版市场的格局,但2010年无疑将成为电子书发展史上的里程碑。②在中国,从占市场份额95%以上的汉王电纸书的迅猛发展便可窥见市场热度,从2008 年8 月到2008 年12 月底,汉王电子阅读器在4 个月的时间里销售了5 万本;2009 年的上半年, 汉王科技的电子阅读器销量已接近10 万台。③

在市场蓬勃发展的环境下,在众多硬件生产商、电信运营商、内容提供商等新力量介入行业进行攻城略地的现实情况下,如何保证产业链能够健康稳定地发展,在技术创新大踏步前进的同时,继续做好内容的创新、行业的创新,平衡产业链中上、中、下游各方的利益,充分保护内容产出源头――作者的创作积极性,成为行业发展的核心问题,也即版权问题。

二、版权授权主体问题

电子书与纸质图书一样都具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传播权、演绎权等基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电子书的版权问题中,由于涉及到的授权主体问题纷繁复杂,因此产生版权授权主体不明的情况。

2010年6月30日,中华书局诉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汉王电纸书产品预装古籍作品涉嫌侵犯中华书局点校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著作权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开庭审理。作为电纸书硬件商的汉王科技在没有认真查验核实国学网是否具有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版权的情况下,便用一揽子授权法将其收录到自己的电纸书产品中,作为预装内容售卖给消费者。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汉王科技希望通过版权授权来规避可能出现的纠纷,然而这种防范法律风险做法的前提便是要明确知晓版权授权主体究竟是谁。

三、电子书版权保护对产业的意义

当已经获得合法授权的数字化作品成为电子书的内容之后,电子阅读器终端对于数字内容的保护就成为行业中最关键的一环。在网上免费下载图书成为人们的习惯,而付费阅读发展却步履艰难之时,对电子书内容的版权保护就成为关系着行业能否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如果内容提供者与内容流通服务平台因为盗版泛滥而只能从电子书行业获取微博的利润,那么内容生产者的创作积极性将会受到打击,参与数字化的进程也将放缓,拒绝提供最新的作品作为电子书行业销售的强劲内容来源,导致的后果则是行业发展会因为内容的匮乏而举步维艰。当年如iPod一类的MP3播放器让硬件厂商盈利颇丰,却将传统唱片业推向了深渊,现在,音乐迷们习惯于通过网站提供的免费音乐下载功能来听音乐,整个音乐产业因盗版损失巨大。

电子阅读器的出现是否会重蹈覆辙,让传统出版业也陷入绝境,这主要还依赖于阅读器对于数字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否彻底。因此,电子阅读器对于版权保护的重大意义在于,“电子出版容易被复制、容易被拷贝,所以很难盈利,也很难得到应有的重视。但是,电纸书弥补了这一重大缺陷。电纸书的存储器拷进数据之后就不会再被拷贝走,从源头保护版权。”④这样可以防止消费者随意将电子书免费转给其他人,可以有效保护出版社和作者的利益。而饱受诟病的盗版问题的解决对于现代数字出版而言至关重要,如果没有内容保护措施,产业链上各个环节的参与者的利益都将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随着数字化技术与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对作品的利用机会和使用方式发生了更加深刻的变革,传统的版权利益平衡观念亟待重新审视和解读。要保护和激发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则必须依法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这就是版权所具有的专有性的特点,版权保护在智力劳动成果、鼓励民族智力创新,维护市场的秩序,营建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文学艺术、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和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也日益彰显。⑤

四、版权保护措施

传统的版权保护模式是以著作权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以处理法律纠纷机制为核心的规则体系。然而现代社会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我国国务院于2008年6月5日颁发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就明确提到:“有效应对互联网等新技术发展对版权保护的挑战”。因此,新的版权保护应该利用社会各界的力量,在原有的传统模式的基础上扩充方法,真正实现版权价值。

1、加强公民的版权意识。今天,版权保护已被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联系到了一起。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全社会范围内尊重版权的观念与意识还处于低水平的阶段,国民的版权意识还普遍薄弱,全社会对版权保护在建设创新型国家、提高民族创新能力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还认识不够。因此面对盗版猖獗的现象,在版权保护方面,除了法律、行政等保护手段外,更重要、更治本的便是普及全民的版权意识。

2、使用版权保护技术。通过技术来保护作品不被擅自使用是目前最直接、最见成效的方法。技术保护措施包括了控制接触作品的技术措施,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控制传播作品的技术措施,以及识别非授权作品的技术措施。⑥2001年l0月修改通过的《著作权法》,新设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禁止避开、破坏权利保护技术措施权”、“禁止删除、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权”等著作权项,完善了技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电子书行业较多使用的是一种被称为数字权限管理DRM(Digital Right Management)的技术来保护数字化内容。DRM是一个管理数字版权的机制,藉由计算机软件或硬件来限制数字电子书使用的权限 (例如使用期限、使用次数和使用范围等),达到防制盗版的功用。例如限制这本电子书可阅读的章节,或限制使用者的阅读期限,这些都是DRM常用的功能,因为电子书可以透过因特网,将可快速的传递到世界各个角落,DRM数字版权系统将会是重要议题。⑦

数字水印技术也是一种较为便捷的为避免文本被非法复制和盗用而采取的技术措施。标识有作者、所有者、发行者、使用者等名称的记号隐藏在文本中,使拥有版权的人易于查找和辨认,而用户只能在屏幕上阅读,却无法复制。

除此之外,还有权限设置方法等多种相关的技术措施。各个电子阅读器生产商都通过使用相应的技术手段来保护各自的产品免遭盗版,例如北大方正推出的方正Apabi方案的核心就是版权保护,具体措施是:(1)通过Apabi下载过的电子书,只能在下载的PC机或笔记本电脑上阅读,采用专用阅读器,每次复制字符不超过64个汉字,下载的电子书与本地机器捆绑,一本电子书仅限在一台机器上阅读,这些措施可防止非法拷贝和非法传播;(2)提供精确的电子书销售数据,为出版社、发行商、网络书店之间的商务往来提供依据。⑧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等相关保护版权的法律法规,然而电子书以及电子阅读器属于新兴事物,现有的法律法规滞后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在很多问题上还存在法律漏洞或不明晰的情况,还有不少存在争议的领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对电子书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国家应该从战略高度进一步加强版权法律法规修改完善及普法宣传工作、积极建立新形势下的版权纠纷调节机制。

4、创建公正公平的外部环境。政府部门在引导、推动电子书行业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建立规范、高效的版权监管体系应当是一项极其有利于电子书版权保护的举措。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帮助业界规范市场秩序,从源头上规范出版单位与作者的数字版权归属,设立数字出版资质准入机制,鼓励建立国家级数字版权交易平台和国家级数字版权内容平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从市场监管方面,为电子书产业的健康发展创造公正、公平的外部环境。⑨■

参考文献

①尹树东,《版权产业与版权保护――国外版权产业法律规制述评》[J].《大学出版》,2009(6):50-54

②王睿,《iPad破冰电子书江湖》[J].《出版人》,2010(5、6):17-19

③李巍、牛芳,《3G 电子阅读器将成气候中国市场仍有四个难题期待突破》[J].《世界电信》,2010(1、2):113-116

④佚名,《架起数字媒体出版时代的阅读桥梁――专访汉王科技董事长刘迎建先生》[N].《中国传媒科技》,2009(7):36

⑤包韫慧、陈丹、梁靖,《数字环境下的版权利益平衡与版权产业发展》[J].《北京印刷学院学报》,2010(1):16-19

⑥吴汉东,《网络时代的版权产业和版权保护问题》[J].《法人》,2009(1):54-56

⑦江伟铭、赖志军,《Android 电子书DRM解决方案》[J].《电子与电脑》,2010(5):71-74

⑧崔倩,《电子书版权的技术保护措施》[J].《大学图书情报学刊》,2004(6):61-62

⑨马力海、张波,《电子书背后的著作权困惑》[J].《出版参考》,2010(6):16-17

第5篇

【关键词】 放射技师 患者满意度

随着医疗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社会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飞速发展,国内各大医院都在进行全数字化、信息化和网络化改造,引进CR、DR、数字胃肠造影、CT、核磁共振、DSA等数字化设备。随着许多医院的通讯系统、信息系统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放射检查和诊断的全数字化已经成为必由之路。在X线检查方法数字化,诊断多元化的同时,患者所承受的检查费用也相应增加,从而患者对放射科的要求不断提高,不满情绪不断累积,放射科的医疗纠纷也随之增加。放射技师遭到谩骂、殴打、投诉的事件屡有发生。如何提高患者的满意度、尽量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已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笔者回顾和总结了自身十多年来的工作经验,现谈几点体会。

1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蔼的服务态度

放射科作为医院接待诊治患者的重要服务窗口,接待的患者数量多,工作量大,而放射技师必须首当其冲地面对患者。在放射技师接待的患者当中,许多属危重患者,他们均需紧急检查救治。在处置检查患者的过程当中,放射技师应具备救死扶伤的良好职业道德,培养自己敢于吃苦、乐于奉献的牺牲精神。技师要准确把握临床医生的检查要求,以最快的速度检查患者,针对患者的情况,采取灵活机动的处理程序。对患者或家属可能会出现的过激语言及行为,技师应主动宽容,态度和蔼,耐心给予安慰、解释,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2 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善于积累工作经验

随着放射技术的不断革新,技师不能仅满足于只会摄片,必须具备综合的影像水平,即普放、CT、MR、DSA等。掌握各种影像摄影基础原理,这就要求放射技师经过影像网络学的综合培训,才能达到一定境界,同时要适当掌握一定的影像诊断知识。如处置脑出血、外伤性休克等危急患者,在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检查的同时,技师要能够作出初步诊断,把急需处理的病情及时告知临床医生。在工作中要注意不断积累工作经验,不断提高摄片质量。只有这样根据不同患者的诊断需求,采取有针对性的技术措施,才能提高放射诊断的质量,避免漏误诊的发生。

3 适当掌握一些临床诊断及急救护理知识

放射技师在检查中经常会遇到各种紧急情况,因此掌握一些临床诊断、急救护理知识非常必要。如遇到碘剂过敏或外伤性休克的病人,技师要掌握常见临床症状和诊断要点,要知道常规急救措施,有条不紊地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处理,以免延误抢救时间、造成医疗纠纷;对疑有骨折的病人进行摄片时,摆位一定要轻柔,以免加重病情,给病人增加痛苦,甚至引来投诉。

4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放射技师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上班不吃东西,不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杂志,不玩电脑游戏,工作人员不要相互闲聊、打闹,否则会损坏医务人员的形象,招来不必要的投诉。

总之,作为一个放射技师,必须具备献身精神、一定医德伦理水准及娴熟的专业技能,只有这样才能适应现代数字化的飞速发展,为患者提供优质、满意的服务。

第6篇

关键词: 数字档案资源;建设途径;档案信息化建设;管理措施

当今社会已经进入信息时代,数字化与信息化手段日益增多,这也为档案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挑战。更新原有的管理理念,充分认识和接受数字档案资源,学习和运用高新技术,做好档案信息化建设,创新管理方法,是档案管理在信息化时代迫在眉睫的工作。

数字档案资源与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有何联系?

数字档案资源是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和前提。这部分档案资源与传统档案资源在本质上有许多不同点,但最大的不同就是内容数字化,即这种档案资源必须用计算机二进制数字代码来记录和阅读。面对这种全新的档案资源,档案部门需要一个逐渐接纳和全新的管理模式进行改造,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的第一步就是数字档案资源的建设问题。

1如何实现数字档案资源建设

1.1数字档案资源建设的途径主要有两种:

1.1.1 办公自动化条件下形成的电子文件直接转化而来的数字档案资源。这部分数字档案资源又有两种存在形式:一种形式是办公自动化条件下形成的电子文件转存在一定载体上,以物理形式移交给档案馆;另一种形式是存在于网络上的电子文件,通过逻辑归档移交给档案馆。这两部分是数字档案资源最直接的来源,也是数字档案资源的主体和发展主流。到目前为止,我国对数字档案资源的积累和收集在规模和效益上还远远不够。当务之急是要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一是加强对基层部门有关数字档案形成、保管、收集等方面的工作的规章制度的规范和管理工作;二是对传统档案工作现状进行适应数字资源的现代化改造工作。

1.1.2馆藏档案数字化后形成的数字档案。这部分数字档案资源是整个数字档案资源的补充和丰富。它主要来源于对传统档案馆中开放的且利用效率高的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其目的是使深藏在传统档案馆中的重要档案信息使之充分地为人们所利用。这也是传统档案工作向数字档案工作进行过度和衔接的必经之路。

1.2数字档案资源建设的技术环节

1.2.1 数据库技术:数据库技术是数字档案信息保存和利用的重要技术。档案资源是一种数量巨大、内容类别繁多的信息资源,要把这种浩如烟海的信息有序化便于人们利用,必须加强档案目录数据库建设,开发标准化的档案管理系统,加强档案目录的输入、保存,对各种数据库进行资源有效组织。

1.2.2 数字化档案接收:随着OA办公自动化的扩展与提高,接收本身就已是数字化产物的电子档案,必须重点抓好这几个环节的工作:密切关注电子文件的形成和积累,实行前端控制,研究其运作规律,提出质量要求;制定电子文件归档细则和管理规范,研制归档软件,使产生于不同平台和数据库的电子文件能按要求及时归档;档案馆接收电子档案要按统一的格式转换数据,并与馆藏档案数字化工作融为一体。

1.2.3 数字档案安全性的保障技术:

a不同安全级别档案的制作和使用:档案信息的开放是有一定限制的。根据档案的保密和开放范围,对数字档案资源利用范围的设置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技术工作。这方面的技术主要是通过利用权限的设置和传播环境的设置来实现。对不同密级的档案分别采取在线利用和脱机利用;对不同的读者,又可以利用不同的权限来控制对档案资源的获取。

b保障数字档案信息的原始性技术:数字档案不留痕迹的易改性如不加以控制,将使它的原始记录难以保障。人们针对这一缺陷研究出一些改善措施来最大限度的保证档案的原始性。这些技术措施主要有:加密技术、电子签署技术、消息认证技术、身份验证技术、防火墙技术、仿写技术等。这些技术的使用在数字档案设计和形成时就应该成为数字档案内容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1.3数字档案资源管理环节

数字档案资源建设要坚持规范性原则,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确保电子文件的归档,数字化档案的保管、传递与利用等工作都实现有序化、标准化和规范化。除此之外,还要提高档案工作者的计算机网络保密意识,同时积极构建本部门信息系统主体,及其与外界关联行为约束机制。凡网络一定要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定期进行网上信息检查,确保信息不上网。要准确把握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的关系,妥善处理两种不同功能的档案,使档案资源利用取得较好的效益。

2如何实现档案信息化建设

档案信息化与数字化相比,它的概念更为宏观。档案信息化有着极其丰富的内涵,档案信息化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它包含了档案数字化、人员、法律、政策和标准等社会因素。可以说,档案信息化是由档案信息的数字化、档案传输的网络化和档案管理的标准化、档案系统的集成化、档案人员的知识化构成的有机体系。有了数字化的档案资源,档案信息化的物质基础和技术基础也就有了保障。而处在当前迅猛发展的信息社会,档案信息化建设已成为档案事业应对迅猛发展的信息社会的必然选择。

2.1加强档案部门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档案管理现代基础设施建设,保证电子文件有效安全运行和归档。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是档案信息资源建设以及各项档案应用系统建设的基础和前提,关系着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成败和整体水平。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规划包含了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整个硬件平台和网络。要在建立档案局域网的基础上与办公自动化、互联网等系统相连接,加快档案目录和档案信息资源数据库的建设。

第7篇

关键词:数字化变电站;变电运行;影响

中图分类号:TM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4)32-0123-02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对电能的需求和质量要求也不断的提高,这给电网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对电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变电站是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电网的安全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传统变电站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求,随着数字化技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各种数字化设备被应用在变电站中,形成了数字化的变电站,数字化变电站具有的众多优点致使其代替传统变电站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1 数字化变电站的概念

数字化变电站是以数字化技术为基础,能够以数字化的形式对变电站设备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管理,智能化的采集和处理相应的运行数据信息,然后通过输出设备高效、快速的完成信息的输出,显著的提高变电运行的效率。数字化变电站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 自动化的运行管理

数字化变电站采用了众多的数字化、智能化、自动化技术,实现了变电运行管理的自动化。数字化变电站各个设备之间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各种运行管理设备在相互连接的基础上,根据数字化变电站中专用的IEC61850通信规范,能够实现对变电运行的自动化管理,数字化变电站的自动化管理系统包括无线测温系统、在线检测系统等,实现对数字化变电站设备运行的温度以及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的监督与控制。

1.2 网络化的二次设备

数字化变电站的采样值传输以及开关量等过程都是由光缆组成的智能网络完成的,因此,数字化变电站显著的降低了二次压板以及二次电缆的用量。并且,数字化变电站的二次设备的间隔层和站控层形成的MMS网络,构成了数字化变电站二次设备的独特网络架构。

1.3 智能化的一次设备

数字化变电站采用了众多智能化的一次设备,并且还将一些智能组件安装在一次设备旁,能够实现对变电运行状况的自动化操作,例如自动调节、自身故障检测等,实现对变电一次设备的智能化控制和管理。

2 数字化变电站对变电运行的影响

随着数字化变电站的建设和运行,变电站应用了一些先进的设备以及相应配套的技术,然后采用相应的技术手段对变电运行进行维护和管理,当运行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的处理、提醒,以此保证数字化变电站能够安全稳定的运行。数字化变电站对变电运行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对变电修试工作的影响

传统变电站的设备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要求,因此需要对变电站进行相应的改进与完善,通过将计算机控制技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应用袋实现在变电站汇总,能够实现变电站的智能化、信息化以及数字化,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逐渐的将更多现有的设备以及技术应用到数字化变电站中,对数字化变电站的工作性能进行改进和完善,显著的提高变电运行的效率,对满足人们的相关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2 对继保校验以及验收工作的影响

数字化变电站的继保设备的要求和传统具有非常大的差别,传统的继保校验工作工厂采用三相或者单相测试仪进行继保检查,其中微机型差动继电器通常采用三相校准仪进行校验,通过相应的测试仪对继电器的电流、电压等进行检测,然后模拟电压/电流互感器输出,然后观察继电器的运行状况,该种校验仪器的校验方法需要考虑电流量、电压量以及绝缘状况等,并且校验设备相当笨重,当输出的电压过大时,将会给检测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带来威胁。在数字化变电站中采用的新型校验设备,并不需求进行继电器的进程转换,而是直接输出相应的数字信号,该种校验仪器的校验过程非常简单,并且对电源、电压、电流以及绝缘的要求不高,同时还具有灵活、安全、重量轻、体积小以及便于携带等优点,因此,数字化变电站的继保校验以及验收工作更加简单、便捷。

2.3 对巡视项目的影响

数字化变电站中应用了众多的新设备和新技术,因此变电运行的巡视项目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在进行巡视时,应该及时的制定相应的巡视项目表。数字变电站采用的新技术致使原有的设备从外观以及结构方面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例如电子式互感器,巡视的项目包括绝缘脂的状况、光纤和采集器是否正常以及是否存在异常声响或者振动,并不需要巡视端子箱引线是否存在打火、过热以及松动的问题。此外,对于数字变电站的一些关键性的设备,例如交换机、GPS对时系统等,进行巡视时,应该将巡视重点放在光字牌、指示灯以及外观等方面。

2.4 对安全防范的影响

由于数字变电站中采用了多种的新技术以及新设备,并且各个设备之间都具有紧密的联系,因此数字变电站的安全防范非常复杂。数字化变电站的安全方法和常规的安全措施存在一定的差异,和传统的变电站的安全布置以及范围相比较,数字变电站的安全防范布置方法相对困难,通常集中在交换机端口或者软压板的接口处,运行人员通过软压板能够进行后台操作,检修人员也能够通过软压板进行检修操作。数字化变电站的安全防范范围需要考虑从整个网络进行考虑,尤其是数字化变电站中集多中功能为一身的设备,例如主变高压侧测控、GPS对时系统、交换机、合并单元、主变闸刀等,数字化变电站需要对这些设备采取专业的安全措施进行保护,防止这些设备出现异常,影响变电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5 对安全事故处理的影响

传统变电站的安全事故处理方法与过程,是经过了多年的实践逐渐的积累起来的,然后逐渐的走向成熟。但是,数字化变电站的运行时间相对较短,并没有积累众多的实践经验,因此对于数字化变电站的安全事故处理,一方面应该借鉴传统变电站的变电事故处理办法,然后在实践中不断的积累经验,为数字化变电站以后可能出现的变电事故提供一定的参考;另一方面,数字化变电站应该实时的对变电站的设备以及装置进行检查,当设备出现异常时及时的发出相应的警报信号,通知相关的检修人员迅速的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以此降低变电事故对设备造成的影响,保证数字化变电站能够安全、可靠的运行。

2.6 对变电运行规程的影响

数字化变电站中应用了众多的数字化、智能化设备,例如网络化的二次设备(主要包括数字式二次设备、光纤、交换机、GPS对时系统等),智能化的一次设备(主要包括光式互感器、电子式互感器、合并器、智能终端等),因此数字化变电站的变电运行规程需要在原有变电运行过程的基础上,进行及时的修订或者新增,对于传统变电站变电运行规程中没有涉及到的新设备、新技术等应该增添相应的变电运行规程,对于相对滞后以及并不能满足数字化变电站设备运行的规程,以及与新设备运行相矛盾的规程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修订,防止变电运行规程对数字化变电站的正常运行造成不良的影响。通过数字化变电站的推广和应用,会积累大量的变电运行数据资料,在实践中不断的积累经验,能够为数字化变电站编制适应自身发展的变电运行规程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参考资料。

3 数字化变电站运行管理的强化措施

3.1 培养一支综合素质高的变电运行管理人才队伍

目前,变电站的变电运行管理人员的知识水平较低,并且年龄相对较大,对新技术、新设备的接受能力相对较差,尽管具有非常丰富的实践经验,但是在全新的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的新型变电站中,很难掌握先进设备以及技术。因此,在创建数字化变电站时,应该培养一批综合素质相对较高的变电运行管理人才队伍,一方面对既有的变电运行管理人员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培训,帮助其掌握数字化变电站运行的设备以及相应的技术,另一方面还应该不断的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人才,进而创建一支综合素质相对较高的变电运行人才队伍,为数字化变电站的稳定运行奠定坚实的基础。

3.2 加快新技术、新设备在数字化变电站的吸收进程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加快,各种信息技术、数字化技术等快速的更新,数字化变电站应该不断的引进技术上更先进的变电运行设备,在引进设备时还应该引进相配套的技术,保证变电运行管理人员能够熟悉变电运行设备的原理以及功能,从而更好的运用相应的设备,以此推动数字化变电站不断的向现代化、信息化、数字化的方向发展。

3.3 做好数字化变电站的资料归档工作

数字化变电站的运行会产生大量的信息资料,并且对数据的要求也相对较高,因此数字化变电站的资料管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数字化变电站在引进设备时,应该及时的检查、收集设备的说明书、合格证、图纸、测试报告证明等重要的档案信息,然后将各种档案资料进行科学、合理的整理,做好基础资料的归档工作,为数字化变电站的运行管理提供可靠的参考。

4 结 语

总而言之,数字化变电站其智能化、自动化、数字化的特点,显著的提高了变电运行的稳定性和效率,目前数字化变电站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我们应该重视数字化变电站对变电运行所产生的重大影响及其未来发展趋势,制定相应的安全和技术措施,以保证数字化变电站能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参考文献:

[1] 朱江.数字化变电站对变电运行的影响探讨[J].广东科技,2013,(14).

第8篇

 

关键词:信息 数字化传输 网络传输权 知识产权保护

    在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状告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数图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1)原告陈兴良是《当代中国刑法新世界》、《刑法适用总论》、《正当防卫论》的作者并对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然而在没有征得原告同意、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数图公司却将上述三部著作全部上传至网站“中国数字图书馆”,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对上述著作享有的使用权和获酬权。(2)法院经审理认为,数图公司利用网站上的大量图书吸引读者并以收费的方式发展会员,而且读者只有在付费成为会员之后方可阅读并下载被告网上的作品。而图书馆的功能在于保存作品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接触作品的机会,这种接触是基于特定的作品被特定的读者在特定的期间以特定的方式完成,其对社会文明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作者行使权利的影响有限,不会构成侵权。但在本案中,被告作为企业法人将原告的作品上传到国际互联网上,虽以数字图书馆的形式出现,却扩大了作品的传播时间和空间、扩大了接触作品的人数、改变了接触作品的方式,而且在此过程中数图公司并没有采取有效手段保证作者获得合理的报酬。因此,被告的行为阻碍了陈兴良以其所认可的方式使社会公众接触其作品,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此,判令被告停止在其“中国数字图书馆”网站上使用原告陈兴良的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

    通过该案首先需理清以下法律问题:信息资源数字化传输法律关系的性质、主体和对象;这一法律关系中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内容;各主体权利之间的权利边界及权利冲突;对这一权利冲突的原因进行分析。只有在较清楚地分析和把握上述问题之后,我们才能有针对性地对数字化传输行为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相关分析,从而为实现信息数字化传输行为的规范化、公平化提供法理依据。

一、数字化传输法律关系及其权利形态分析

    (一)数字化传输行为的对象。从宏观上说,数字化传输行为的对象(下文中均指公共信息资源)—信息资源,有自然信息资源、私人信息资源和公共信息资源之分。作为公共物品的公共信息资源,具有两个基本特性,即公共消费性(或称共享性)与外部性。其中公共消费性是指公共信息资源的效用在于公共消费,其目的在于促进公共利益;而外部性,又叫外在性,是经济学中用来描述一种经济行为所产生的外部效用的概念。它是指这样一种现象:一个人的行为影响了他人的福利而相应的成本收益没有反映到市场价格中。经济学家曼昆指出,外部性是一个人的行为对旁观者福利的影响。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两种类型。如果对他人造成的影响是有利于他人的,就称为正外部性;如果这种影响是对他人不利的,就称为负外部性。公共信息资源的正外部性,主要表现为消费者可以免费或者廉价获得所需公共信息,进而有利于自身的学习、科研和决策。公共信息资源的负外部性主要表现为在公共领域中传播的虚假信息、冗余信息、不充分信息等劣质信息对消费者造成的精神负担、污染或侵害。正是由于公共信息资源的共享性和外部性特性,使得公共信息资源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难免出现“搭便车”现象和“公共悲剧”现象。

    (二)数字化传输行为的法律性质。我国国家版权局在1999年12月9日了《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其第二条规定清楚表述:“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与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一)所指的复制行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该规定还在第三条中指出:“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他人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的,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通过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信息资源的数字化是一种经已有法律确认的复制行为。因此,数字图书馆在进行信息资源的数字化转换工作时,必须先经由著作权人的许可授权,且其数字化

权归属、内容、行使与限制应按照复制权的相关规定执行。

    作为数字化传输行为的核心主体—数字图书馆,将其馆藏进行数字化的目的除了为保存版本的需要外,主要是为了将其上网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但将版权作品上网传播涉及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网上传播是否享有专有权的问题。在19%年缔结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中有一项涵盖作品网络传播权的广泛权利,其规定了作者在网络上的权利,即“向公众传播的权利”。该条约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和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这些作品。”无论是发行还是公共传播,作品的网络传播都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图书馆的数字化作品无偿提供给读者需要得到许可(授权或法定),并支付许可费。我国在2000年11月22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明确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同时《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例外条款:在一定条件下(如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时事新闻报道,学校教学科研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在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由此可见,将全文数字化的馆藏上传至互联网并提供借阅与下载服务,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三)数字化传输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形态。由于信息载体的电子化和信息传播的网络化,传统知识产权法规范围之外的信息收集、加工和传播不仅成为必要,而且也成为企业获利的一种方式。一名信息提供者产生的真正价值来自对顾客所需信息的定位、过滤和传播。网络中,信息源的分散无序,信息更迭和消亡的无法预测,以及正式出版物和非正式信息的交织,使传统的人类信息交流链的格局被打破,各方在网络上既可以是信息的生产者、者,也可以是信息的传播者和使用者。信息权利的确认因此变得复杂而困难。

    信息所有者、信息提供方、信息使用者有几种主要信息权利形式:(1)信息自由、平等权。信息自由权是指在合法范围内自由地、不受不正当限制地进行所需信息活动的权利。平等权即是指任何人都能平等进行信息活动的权利。自由与平等是由信息的性质和法律规范所赋予的,是享受其他一切信息权利的基础。(2)信息获取权。信息获取权是指信息主体有依法获得政府信息、企业信息、消费者信息、图书馆等公共信息机构的信息以及法律规定应予公开的一切信息的权利。获取信息是信息主体的基本权利,但事实上,在不同国家、地区或个人,各主体获取信息的程度是不同的,社会信息资源的配置显然有待优化。(3)信息使用权。信息使用权是指信息拥有者依法享有对信息的加工处理和传播的权利,信息的加工处理是信息作为一种资源能够有效地转化为信息经济的首要的基本条件,是形成信息产权的前提。(4)信息产权。信息产权是指对信息享有的财产权利,即对财产性信息享有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它的设立主要是为了鼓励创造。(5)信息控制权。信息控制权指的是主体为了保证对自身所拥有而为外界所稀缺的信息的秘密性、真实性、完整性而拥有的管辖权和支配权以及对有害信息的抵御权。它的行使一般不对信息的内容加以干预,而是防止信息系统被非法侵人。

    往往同一信息会因各种原因而同不同主体联系起来,这些主体从不同的角度享有不同性质的信息权利,相关主体间的权利分配难以平衡,一方权利的增加意味着另一方权利的减少,因此,权利间的冲突不可避免。在数字化传输中,信息权利间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因经济利益侵犯而引发的冲突。信息获取权、信息自由权要保障的是自由、平等获取与使用主体所需信息的权利,而信息产权则具有独占性,即所有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的获取与使用,除非他人能保证其应得利益(但这种利益的度很难确定)。这二者在获得与禁止获得上必然存在冲突。信息产权不能运用法律的强制力压制该特定信息的共享性,因为这样首先会导致社会公众接触智力成果的门槛过高甚至无法接触,其次会抑制信息上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因为信息上利益在信息共享的过程中

可以不断增值,或者说信息上利益甚至只能在共享的过程中得以实现。处理此类冲突时,信息产权必须允许该信息的共享,同时运用法律的强制力将该特定信息所生利益确定地配置给法律认可的特定主体(权利人),尽量做到“客体共享,利益排他”。

    此外,值得注意的还有著作权和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等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保障作者拥有著作财产权的根本前提,并藉此保障作品的存在且不被擅自篡改。一部作品形成后,只有以动态的形式使用,或发表或转让,才能更好地实现其价值。所谓网络传播权,即作者通过数字化、上传等技术手段,将自己作品加载到某个网站上,使互联网上读者即公众中的个体成员可在其选择的地点和时间,使用可以上网的计算机,独立接触作者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作品享有专有权,可以禁止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一部作品经数字化转换,以数字化方式使用,只是作品载体和使用手段的变化,并未产生新的作品。在互联网环境中,原告作为著作权人,仍然享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还规定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与著作权法意义上对作品的出版、发行、公开表演、播放方式虽然不同,但本质上都是为了向社会公众传播作品。作品传播方式的不同,并不影响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传播的控制权。因此,前文所述案例中被告作为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在其网站上传播原告作品,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被告的信息传播方式对著作权人的权益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要考虑权利专有与社会利益之间的新的平衡点,在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应有益于促进社会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网络数字化的特点在于通过网络资源的共享,实现用户跨越时间和空间的信息资源利用。网络资源共享的扩展方式是通过动态链接技术来完成的。链接是引导访问者的浏览器去访问登载了被链接内容的网站,设置链接只是为访问者提供一种浏览网上内容的便捷手段。由于网络资源的这种信息提供方式与服务直接涉及著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因而其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极大挑战。网络信息资源的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不可避免。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是信息共享性与知识产权保护专有性之间的矛盾。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又称垄断性、排他性。而信息资源是数字化传输行为的对象,具有共享性和外部性。因此,共享性与专有性的矛盾是显而易见的。在信息化环境下,信息传播的空间逐步增大,传播的方式多种多样,传播的速度也在不断加快,这给权利人行使、支配自己的专有权带来很大困难。信息化实现的信息资源的广泛共享必将促进世界的繁荣与进步。而由于知识产权的专有特征,对信息的垄断为信息的共享设置了一道道障碍,限制了信息资源的传播。为了获取自由信息或廉价信息,各式侵权现象滋生蔓延。

    二是信息快速传递、更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时效性之间的矛盾。知识产权的时效性,主要是指法定时间性,即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一旦保护期限届满,权利自行终止,相关的知识产权也就丧失专有权,进人公有领域。法律之所以对知识产权采用这种时间限制,主要是为了平衡权利人所拥有的智力成果的成本收回周期和社会公众利益二者之间的关系。当前信息化的发展,使信息的产生、扩散和转移急剧加速,信息的老化过程也相对加快,智力成果的无形损耗也大大加剧,更新换代的时间越来越短。一些有价值的信息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会被淘汰,而对其知识产权保护则可能刚刚开始,如果等到保护期限届满,则原有的信息可能早就失去了价值。

    总之,在信息数字化传输行为中,既面临信息所有权人、信息提供方、信息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也面临如何合理配置信息资源、有效驾驭网络技术来实现信息资源效益最大化的问题。那么,如何有效解决基于新技术的出现而带来的版权保护与信息传播之间的矛盾冲突,实现著作权人、传播者和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平衡呢?

    二、对信息资源数字化传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

    (一)确保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优先权,采取法律强制保护。根据前述分析,由于在传输行为中面临“价值的冲突”,在此情况下,法律必须选择优先保护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各国侵权法中广泛承认的一种抗辩事由。例如,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就提倡促进智力成果的传播,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这才是知识产权法的更大意义所在。

    (二)权利保护中注重他方权

利兼顾原则。在保护一方权利的同时,必须以不损害他人的正当利益为前提,否则这一权利必须制止。在他方利益保护中,一是应注意他方正当利益的确认,二是确认中必须以基本的社会准则为依据。信息义务是信息权利的保证,信息共享是信息创造的前提。

    (三)信息权益保护要注重平等与均衡,特别要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信息权益。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维克里和莫里斯指出,在信息化的时代,只要存在利益多元化的条件,那么信息就是非对称的。多元化利益各方所拥有的信息,无论从量上还是从质上来说,都是不一样的。占优势的一方会明显地得到好处,而他方则居于不利地位。社会风险最容易在承受力最低的社会群体身上爆发,从而构成危及社会稳定、影响社会发展和政治文明进程的一个巨大社会隐患。这个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制定有利于其群体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信息资源数字化传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途

    (一)制定付酬标准与赔偿原则。在数字化时代,海量使用者与零星使用海量作品成为主要模式。如果对每个使用者都按照传统出版商的标准来收取版权使用费,显然是极不合理的。因此,对于数字版权使用者尤其是经营者,清晰认识侵权风险及对权利人确定合理的权利申诉范围,都不具有可操作性。赔偿标准的计算方法,还需要从法律角度给予更明确的规定,应当把数字版权使用者尤其是经营者的实际付出和成本考虑进去。

    (二)引入法定许可制度。凡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都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这就需要一个著作权人和使用者博弈的过程(如著作权人权利、产品的价值和价格谈判)。由此会导致交易费用的额外增加,令使用者难以承受。而法定许可制度允许使用者可不经版权人的许可先行使用,双方只需事后就价格进行谈判并支付使用费。这就可以大大降低成本耗费,并且由于价格谈判往往是在事后进行,不至于因为谈判破裂而影响对作品的使用,从而提高了作品的使用效率。

    (三)建立强制许可制度。强制许可制度是指版权人在一定时期内未许可他人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时,使用人可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一定程序获得强制许可证,可不经版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但应向其支付报酬。目前《伯尔尼公约》、wipo公约对此均有规定,而我国版权法对此未加规定。作为两大公约的成员国,我国也应适用这一制度。只要作品类型和使用方式在规定的强制许可使用范围内,则不需取得版权人授权,但需向版权人支付费用。

    (四)适当放宽知识产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合理使用制度是各国版权法的通行制度,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版权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该项制度对于促进知识的进步和提高教育质量至关重要。如果著作权法不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适当限制,不赋予图书馆员和个人用户明确豁免权,就会加深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贫困者之间的鸿沟。因此,公益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原则应拓展到网络环境中,允许公益图书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一定限度的网络传播。

    (五)借鉴“避风港”原则。高校和各公益图书馆有很多都在使用服务商提供的资源数据库。作为用户,他们很难核查这些庞大的数字资源是否全部经过授权。并且这些非盈利机构并没有因为这些资源而获得任何利润。因此,可以考虑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的“避风港”原则纳人数字图书馆领域。在尽到应尽的合理义务之后,若作者发现侵权行为,可通知图书馆,图书馆马上撤除相关内容和链接,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六)增加对规避行为的法律约束。通常采取技术措施确实有利于制止网络侵权,但技术措施不是万能的,如果不对它进行法律保护,对擅自解密或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不加以禁止和惩罚,那么权利人的权利也无法得到切实保障。而我国对此尚未加以规定,因此对于那些专门提供解密装置或破坏其他技术措施的行为也就无法直接予以制止。

    (七)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版权授权。作品的数字化和网络化,使个人实施和管理权利越来越不现实,集体管理则越来越有必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版权授权,成为越来越多的人所采纳的一种授权模式。也即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八)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与数字化信息资源共享的

第9篇

近年来,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取得飞速发展,这促使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阅读方式和交流方式都发生了重大改变。文字、视频、声音和图片等出版物都出现数字化趋势。各种阅读终端也逐渐普及,这极大地丰富了数字出版物的载体,促使数字出版物的途径更加多样化。一方面,数字化图书出版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著作权保护问题尤为突出。只有加强数字化图书著作权保护,才能鼓励智力创造,激发公民的创作积极性,推动我国科学文化发展。

一、互联网环境下数字化图书著作权保护现状

首先,数字化图书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比较复杂。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人、用户是数字化图书著作权侵权的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会提供一些真实材料,这些数字化信息在进入计算机系统之后,就可以被复制,未经数字化图书著作人授权的复制已经构成侵权,但数字化转换与传统的复制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就为侵权者提供了抗辩理由。除此之外,当用户在网络上浏览数字化图书时,时常会存取这些图书信息,这种复制同样未经著作人授权,但未对作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通常不会影响数字图书的正常使用,这就使数字化图书著作权侵权问题呈现出复杂化特点。其次,相关的法律法规较为滞后。随着数字化图书出版的兴起,市场环境逐渐发生改变,这就要求相关的执法、立法和司法工作也要随之变化,只有这样才能够保护数字图书的著作权,但《著作权法》颁布时,互联网尚未普及,2010年又颁布了《侵权责任法》这为数字化图书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责任规避机制、数字化图书网络使用、赔偿责任等方面还不够完善,致使网络的多变性和法律的稳定性之间形成矛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数字化图书著作权保护的难度。

二、互联网环境下数字化图书著作权保护策略

1、健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首先,要逐渐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著作权法》了一位数字化图书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提供法律依据,但与此同时,这些法律法规也存在一些漏洞,可操作性较差。因此,若要应对互联网环境下数字化图书的多样化发展,就必须及时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促使数字化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有法可依。其次,要不断完善政府的监督职能。目前,我国的著作权管理组织呈现出鲜明的垄断性特点,这显然不利于数字化图书的著作权保护,所以,政府要转变自身的角色,发挥自身的监督职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合理平衡使用人、权利人和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关系。再次,要构建信息公开机制。数字化图书著作权管理组织是一种非营利性组织,因此,在扣除管理费后,要将剩余的资金交给权利人。只有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才能够增强信息的透明性,及时对外公布收费标准和权利信息,这一方面可以促使使用人更加方便的查阅使用作品,另一方面还可以加强公众监督。

2、加强技术保护

在互联网背景下,数字化图书著作权保护不能仅仅依靠立法措施,这主要是因为互联网具有多变性和不稳定性。所以,需要借助一定的技术措施进一步加强保护。以便达到“控制传播”和“控制复制”的目的,具体而言,首先要依靠限定访问区域技术。即借助防火墙、路由器等网络装备设置访问权限。其次,要合理采用用户识别技术。这主要是指通过访问识别验证用户身份,增强数字化图书馆的安全性、机密性和完整性。以防止不法分子窃取数字化图书信息。再次,要运用数字化作品的防复制技术。确定数字化图书作品与用户身份的解密。有效防止数字化图书被非法复制。

3、完善著作权许可模式

著作权许可模式是影响著作权保护的重要因素,在互联网背景下,各种各样的图书作品纷纷进入市场,这就需要与之相对应的大量授权许可,如果仍旧采用传统的使用人和著作人一对一的交易模式,不仅会增加操作难度,而且会提高交易成本,所以,若要加强数字化图书著作权保护,就必须改进著作权许可模式。对于那些已经出版的数字化图书作品,可以采用著作权与法定许可管理相结合的模式。这可以扩大作品的鞑シ段В提升作品的传播速度,拓展作品的使用方式。合理采用法定许可制度,能够更好地满足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推动我国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而有机结合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则能够减少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矛盾,有效节约社会成本。

第10篇

关键词:数字变电站 轨道监控系统 创新 应用

中图分类号:TM76;TM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416(2013)02-0002-01

1 成果提出的背景

1.1 电网发展的需要

伴随时展,电能广泛应用,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成为关系社会生产、人民生活的重要内容。变电站作为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亟需确保站内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这就需要对变电站设备进行有效监控,以便动态掌握设备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设备缺陷及可能引发设备故障的隐患,及时消除缺陷,预防电力事故的发生,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1.2 自动化系统发展需要

伴随电力系统自动化程度的提高,通过调度自动化系统的“遥视”功能,实现了图像、声音信号的数字化以及远距离传送,为解决变电站远程多媒体监控提供了全面的技术支持,但是这种远程监视只是简单的将变电站的视频信息上传,一旦变电站发生异常,人员不到变电站仍然难以准确了解现场详细情况,迫切需要以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通讯技术和传感器技术等为基础,建立一个高科技的高集成性的监控系统,实现对监控区域安全情况的全方位监控。

1.3 数字化变电站对监控系统的需求

随着智能化开关、光电式互感器等设备的出现和应用,变电站进入数字化的新时代。数字化变电站设备科技含量高,多集中在箱柜中,难以及时监测到设备运行状态。因此,要求遥视系统不仅能实现电网的可视化监控与调度,提高变电站运行和维护的安全性与可靠性,同时能记录现场的各类事故和报警信息,为事故分析提供第一手资料。

2 课题内涵

数字化变电站轨道监控系统,是在满足传统变电站视频监控系统的基础上,按照查找突出问题、确定研究方向、认真分析决策、重点攻关解决的思路,通过整合最新通信技术、机械传动技术、信息技术,进行系统整体研发与创新,满足数字化变电站的监控应用需求,为设备现场管理增添新途径,为变电设备远程管理与决策提供了更加直观的依据,进一步提高了设备智能化管理水平。

3 主要做法

3.1 查找数字化变电站监控系统突出问题

通过大量前期调研,研究小组将影响数字化变电站监控的主要问题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1)数字化变电站内设备多置于箱柜内,难以监控。(2)难以实施与自动化系统的联动。

3.2 实现对变电设备及箱柜面板显示数据的监控

3.2.1 制订视频采集方案。

针对数字化变电站设备多集中于箱柜内,难以监控的特点,工作小组研究制订了以下三种方案。

第一种方案是多点设置网络摄像头,对每一面柜子进行一对一单点监控。优点是可以最大程度上保证设备监控的覆盖面,但缺点是摄像头与箱柜显示面板存在视觉角度差,难以清晰观察到监控设备运行数据,且需要大量的网络摄像头及资金投入。

第二种方案是应用巡检机器人。可以根据设定的巡检流程对变电站内设备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检。优点是科技含量高,可以按照巡检流程进行定位、定时巡检,缺点是站内箱柜普遍较高,机器人难以观察到箱柜面板运行数据,且站内电磁干扰大,容易导致机器人系统运行紊乱,影响巡检机器人稳定运行,且机器人研发与制造所需投资也较大。

第三种方案是建立轨道监控系统。根据室内箱柜的范围,在箱柜前上方设置架空监控轨道,可以承载监控设备到达轨道覆盖范围的任何位置进行更直接的视频采集;为监控设备建立伸缩机构,通过上下伸缩定位,来解决视频监控的死角、俯仰角等问题。优点是移动速度快、定位准确、成本低,可24小时连续运行。通过移动监控点位进行多点监控,减少了摄像头的安装数量;通过调整伸缩机构,可以平视箱柜面板运行数据,确保数据采集准确。缺点是监控系统在轨道上移动的过程中会造成摄像头略微晃动。

研究小组对以上三种方案进行反复论证、效益评估后认为:第三种方案最为经济适用,可以进行实施。

3.2.2 方案实施

(1)确定轨道监控系统架构。采用集中管理、分层控制的系统架构,分为监控中心端、管理服务器和变电站端三层,变电站端由摄像机、报警控制器、视频处理单元等信号采集设备组成, 管理服务器对各变电站端的视频处理单元进行集中管控,为监控中心提供对视频处理单元寻址功能,向视频处理单元转发监控中心的控制命令,并完成对系统用户管理和记录日志等。监控中心由监控工作站和网上终端用户组成。

(2)建设轨道巡航系统、视频服务器等硬件设施。轨道巡航系统包括轨道、可移动小车、固定架、控制自检系统、动力传感系统和网络摄像机。首先安装固定架,将轨道与滑触线平行安装在固定架上,将网络摄像机、动力传感系统、控制自检系统安装在可移动小车上,可移动小车安装在轨道上,通过皮带连接可移动小车,点位自检装置分别安装在轨道的两端与动力传感系统电信号连接,从功能上分为不定向巡航、控制自检、承载动力等几个部分。视频处理单元是变电站端的核心设备,应用专业品牌视频服务器,完成站内所有音视频信号及环境信息等控制器信息的解编码、转换处理、存储和上传等功能。

3.3 创新实现与自动化系统的联动

利用系统高度模块化、信息化特点,实现与自动化系统的联动,当站内发生继电保护动作、断路器、隔离开关变位等事件时,系统主机发送控制命令至移动小车及摄像机,移动小车根据控制命令迅速移动至轨道的指定位置,并进行视频信号采集、传输与存储,从而实现对一、二次设备实时监控。

第11篇

关键词: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网络环境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概述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起源于英国的判例法,经历了由判例法到成文法的演变过程。在著作权法领域,始终存在着信息生产者、传播者、使用者利益的博弈,如何平衡与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实现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一直以来都是著作权领域实务与理论研究的一个难题。为了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的同时,又能促进文学、艺术、科学的繁荣和发展,法律并没有赋予权利人绝对的权利,而是允许在特定情形下,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免费使用作品,这就是传统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我国2010年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22条还是继续采用列举的方法,以合理使用制度明确了对著作权的限制。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1)合理使用是指在利用有著作权的作品时,既不需要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一般也不需要付酬,而且不构成侵权。(2)合理使用是在法定情况下,可以不经作者同意,甚至不必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3)合理使用即他人为了便于学术研究、文艺批评或基于其他正当理由,可适度的引用或复制他人的著作。(4)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综上所述: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无偿利用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利的一种合法行为,这种合法行为以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为前提。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人的私人权益在必要限度内,特定情形下的一种限制,对著作权的适当限制是为了平衡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以促进整个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进步。完善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实际上就是一种典型的利益平衡机制,需要指出的是,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状态不是一层不变的,它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和科技等因素的发展而发展,理想的利益平衡状态只是暂时的和相对的。“尽管基于平衡是暂时的现象和状态而可能随时被打破,却不能因为这种‘暂时’的平衡而否认平衡的价值―原有的平衡被打破后,会在新的环境下形成新的平衡”。

二、网络环境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挑战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最核心的制度,也是著作权研究的重点所在。合理使用制度是由理论基础、标准和规则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在传统环境下显得纷繁复杂,在网络环境下更加难以确定。如著作权人、使用者、传播者应享有哪些权利?应承担哪些义务?如何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冲突、维持其利益平衡?这些都需要在法律上加以明确,通过法律来对各方的利益进行调整和规范。毋庸置疑的是,网络的迅猛发展对知识产权领域尤其是著作权方面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网络环境与传统环境有着天壤之别,网络上所有的信息都是以数字方式存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客体也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数字化是指将作品中的文字、数据、图像等以0和1组成的二进制数字编码来表示,并且以此为基础进行加工、存储、传输以及还原的技术手段。数字化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冲击和挑战是不容小觑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网络技术的应用极大的提升了著作权人控制作品传播和主张权益的难度

数字技术方便、快捷、相对廉价地获取、复制、使用作品这一特性使得作品一旦在网络上公布就很难再控制其传播,就算要控制也要付出相当大的成本,而且造成的损失是无法挽回的。文字、音乐、数据、图像、动画等作品形式一旦转化为数字形式,就不存在任何不同介质的差别,所有信息都可以通过压缩技术在网络上“传输”。被数字化了的作品,脱离了书籍、唱盘等有形载体,突破了有形载体复制传播的技术障碍,使得复制行为更加普遍、复制效果更加逼真,其复制的高效率和低成本要远远超过印刷技术。作品在因特网上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传播,这使得著作权法所允许的原有使用模式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著作权人很难通过积极的手段去控制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发生侵权行为,也很难举证和计算损失数额,如何在网络环境下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目前的技术层面和立法层面都存在缺失。

(二)传统环境中界定的部分合理使用行为并不能在网络环境下同等适用

1.网络技术的发展使人们的许多工作不一定非在办公室内完成,有的也可以在家里完成。此时,如何在法律上区分个人使用、家庭使用或工作需要便成了问题。因此,有人认为,如果法律上仍将个人使用作为合理使用看待,著作权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证。

2.著作权法规定了非营利性图书馆对于使用作品享有一系列例外的豁免权,非营利性图书馆可以依据合理使用规则,以复制、保存、出借等方式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但由于图书馆积极采用数字技术和网络建设数字图书馆,馆藏的数字化和网络服务方式,使其传播作品的效能大大增强,不可避免地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难以区别,这导致著作权人要求重新考虑图书馆的合理使用问题。3.是否允许数字作品的复制享有合理使用的例外?这些问题使得人们不得不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进行重新审视。

(三)著作权人过度使用加密等信息技术保护措施妨碍正常的合理使用行为

高新科学技术的普及一方面使得好作品更加容易被人们所应用,从而增加了作品的社会效益,但另一方面却使得作者的版权利益无法与被其他人使用的作品数量成正比,而只能得到与这些使用数量中十分有限的一小部分的版权收益。对一部分作者来说,网络已经不是一个美丽的新世界,而变成了一场损害作者权益的噩梦。另一方面,由于主动权掌握在版权人手中,版权人往往可以采用加密等技术措施保护自己作品的版权收益,从而使网络上一些正当的合理使用行为频频受阻,不少好作品难于广泛传播,网络使用者的实际利益遭受损失,作品的社会效益也大为降低。技术措施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增强了权利人对其作品的控制和垄断。但因为没有详尽的规范,技术措施五花八门,将侵权人和合理使用人一道拒之门外。例如1997年江民公司的反病毒软件KV300的L++逻辑锁事件,不仅将合理使用者拒之门外,还损害了使用人的合法财产。技术措施不合理使用不仅使合法用户的权利受到压抑,而且使享受文化福利的公众被剥夺了合理制度所包含的接触权和使用权。这是技术措施在数字作品领域使用和保护技术措施时所应着手解决的问题。

三、网络环境下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缺失

(一)立法模式的缺陷与不足

世界各国对著作权立法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主要有“因素主义”和“规则主义”两种,立法模式是法律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新的合理使用制度呼唤新的立法模式。规则主义模式以中国为代表,也就是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哪些使用行为是合理使用,如英国占48条,日本占20条,德国占15条,韩国占14条,中国占12条,西班牙占10条等。美国的标准和国际条约中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因素主义”的模式。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规定了判断合理使用的三个要素:必须限于某些特殊情况;不得与受保护的作品或客体的正常利用相抵触;无论如何不得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在WCT和WPPT中,上述标准被引进到数字化和网络环境中。美国的合理使用标准主要考虑四个方面的内容:使用作品的性质和目的、有版权作品的性质、同整个有版权作品相比所使用的部分的数量和内容的实质性、使用对有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这些因素是规定合理使用制度的时候必须考虑的。无论是“因素主义”的立法模式,还是“规则主义”的立法模式,都有自身的缺点与不足。“因素主义”原则性、概括性较强,但标准模糊容易导致法律适用的低效率和显失公正。“规则主义”明确具体、便于识别判断,但却难以列明所有的情形,缺乏灵活性、包容性和前瞻性。我国的立法模式采用纯粹的规则主义,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具体列举出每一种合理使用行为,缺乏灵活性,使得本来符合合理使用精神的行为被排除在外,难以穷尽其范围,也就难以达到法律的概括性的功能。尤其是在网络时代,这种立法模式更显得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二)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法律规范之缺陷与不足

正如本文第二部分的论述,网络环境给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带来了强烈的冲击。从公众使用者的角度:在网络环境下,原来传统环境中认定的合理使用行为有些在性质上已发生变异,再按照过去的方式来调整已经不合时宜;从著作权人的角度:在网络环境下,重新明确其权利与义务也是非常必要的。法律规范应该适应时代的发展,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在网络环境下,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法律规范应作进一步的调整。

四、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重构

(一)立法模式的调整

在数字网络的背景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立法模式上我们应采取更为灵活的“规则主义”与“因素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即在立法中具体列明合理使用情形的同时,规定一个基本的判断标准和原则,以适应复杂多样的现实情况。在确定基本的判断标准和原则时,应当考虑到使用作品的性质和目的、被利用作品的性质、使用作品的数量与重要性、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我国著作权法应采取弹性标准来判断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以适应网络环境的需要。

(二)合理使用范围的调整

1.严格限定合理传播的范围。与《TRIPS协议》相一致的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2~5项规定的四种情形,可以援用于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传播:(1)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作品可由作者上网传播;(2)为报道时事新闻,在网络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3)网络媒体登载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登载的除外;(4)网络媒体登载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以及在BBS论坛、新闻组和聊天室发放的帖子,但作者声明不许登载的除外。这四种合理传播是基于评论、时事新闻报道的目的,而且是以传统情形下的合理使用标准来进行判断,不会对著作权人造成新的不利,同时又可满足公众通过网络学习、研究和获取信息的合理需求,应该引申到网络环境之中。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版权作品,以及免费表演这两种情况,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传统情形下属于合理使用,但因为网络传播的无限性和广泛复制性会极大地影响著作权人的商业利益,按《TRIPS协议》三步检验标准,不宜扩展到网络环境之中。除以上这四种情形外,网络环境下合理传播的范围不应再继续扩大。从著作权人的利益角度考量,网络传播的无限性和广泛复制性决定了一旦作品被公布于网络就很难被控制。例如,擅自将他人享有版权的MP3格式的音乐作品放到网上供人试听;利用他人作品制作FLASH动画在网上供人免费下载;在线教育、数字图书馆上载版权作品到网上等行为,都会在不同程度上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商业利益。想要控制网络中的侵权行为,就要从根源入手,严格控制合理传播的范围,列明合理传播的情形,其它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包括明示许可和默示许可)的擅自传播的行为都应该根据其行为的性质、造成损失的大小追究其法律责任。

2.扩大公众对版权作品的合理复制权。公众对版权作品的合理复制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著作权人许可。这里的许可包括明示许可和默示许可。明示许可指的是著作权人以声明、说明、注释等一目了然的形式在网络上让不特定的公众知晓其不限制该作品的复制、传播或使用等其它利用作品的方式。默示许可指的是虽然著作权人没有做出特殊说明,但其公布作品的方式或其行为足以认定其同意公众合理复制该作品。例如,作品在经著作权人或其授权的网络内容服务商(ICP)上载到互联网的前提下,应推定其默示许可他人通过浏览、下载、打印等方式而复制其作品。(2)私人使用目的。即仅供复制者本人使用,或为学习、研究,或为欣赏、娱乐等。如果在复制之后直接或间接用于发行、传播或其他非私人目的之用途,包括以E-mail的形式发送给他人、在BBS上张贴、用于制作网页、进行链接等情形,便不属于合理使用,而构成著作权侵权。

第12篇

关键词:数字档案;档案管理;发展前景

随着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以及多媒体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档案管理应运而生,它将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源转化为数字化的档案信息,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通过网络连接,利于资源共享,另外它还有方便携带与信息交流的优点。数字档案管理的建立作为网络信息高速发展的重要标志,被广泛应用于学校、企事业单位、档案馆中,其未来发展前景十分可观。

一、档案管理数字化存在的问题分析

1.1数字档案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

数字档案缺乏真实性。网络信息环境的不安全性,对档案管理的数字化发展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相比于传统档案的管理,数字档案缺乏纸质文件所具有的真实性,在储存过程中,数字文件受周围环境和人为因素的影响,个人会在某种利益的驱使下对档案进行改动,并且不易被察觉,造成文件的储存很困难并且缺乏真实性。

数字档案缺乏永久性。在真实记录了档案文件后,数字档案的储存永久性面临着技术的挑战,存储介质易于氧化和受到磁场的影响,极易破坏数字文件的保存内容,另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及多媒体的普遍应用下,对于图像、声音及各类插件的存储,保存的介质变得复杂化,要求的技术也更高,而全球甚至国内不同地方的技术发展不一致,没有一致的标准化管理,导致数字档案的内容不便流通分享。

数字档案缺乏安全性。在数字时代里,由于计算机病毒、网络黑客和系统不稳定等因素存在,数字档案管理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对于一些需要保密的档案文件,在传输的过程中受到病毒的侵蚀或者网络黑客的攻击,被他人截取、窃听以及盗用,致使档案文件的保密性丢失。

1.2数字档案的管理工作相对滞后

传统的档案管理的只注重保管而不加以充分利用的旧工作意识已经制约了数字档案管理的发展,管理者对数字文件的管理意识比较淡薄,重视度较低,一些声像资料往往忽视归档,致使资源流失,需要利用时就会采取临时补录、补拍的措施,使得档案丧失真实性。另外,数字档案在构成、存储的过程中,缺乏系统规划的管理标准,所以档案文件在运用及管理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二、数学档案中存在的问题对策探析

2.1完善数字档案管理的发展弊端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需要在时间的累积中逐渐修改和完善,由于数字档案管理是近些年新兴起来的,发展时间尚短,相关管理条案都不成熟,所以存在一定的问题在所难免,重要的是找到解决办法,使其更好地发展成熟。建立相关的管理条例显得十分必要,明确数字档案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结合现有《档案法》,颁布更加具体的法律条例,确保数字档案的法律效力,并且可以借鉴国际上成功的数字档案管理案例,结合国内具体实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标准档案管理执行法则。

2.2运用相关技术确保数字档案的真实性、永久性和安全性

建立完整全面的规章制度,严格要求管理人员在整理数字档案的过程中认真整理,并严格监控周围环境,确保档案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排除人为因素的情况下,还可合理运用相关的技术措施来解决,比如周期性的鉴别和验收档案文件,及时整理,并且使用分组密码来确保档案数据的完整,运用不可逆存储介质来最大程度的防范数据文件被修改,保证档案信息的真实性。

建立数字档案信息系统,及时备份新收集、新归纳的数字档案信息,以方便在需要的时候进行有效利用,组织人员定期对档案数据库进行必要的维护,防止信息泄露或丢失。另外可以通过建立数字图书馆,方便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同时能够保证档案信息的完整性。建立完善的档案分类标准是保证档案信息安全永久性的重要手段,可以根据信息内容、收集时间、数据类型等不同对档案信息进行分类保存,方便查找所需信息,保证数据信息的永久性。

加强硬件设施的建设,采用高质量的介质存储数字档案,同时对数字档案管理系统安装安全防护措施,如建立防火墙。定期清理计算机垃圾,查、杀病毒,定期更新相关系统软件。及时对数字档案信息进行备份,定期检查,如果发现问题要及时恢复,将储存数字档案的介质妥善保管到安全处。及时升级防护软件,如有需要,将数据格式转换为不可逆的只读格式,防止档案信息被盗用或者篡改,保证档案信息的安全性。

2.3强化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意识

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工作计划中,组织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培养管理人员的职责意识和法律意识。对于一些重要的声像资料,必须强化工作人员的管理意识,使其正视档案的储备价值及利用价值。全面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的文化素质,加强其知识储备量,并制定适宜的奖罚政策,促使管理人员更好地进行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