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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纳税筹划

时间:2023-09-05 16:5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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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纳税筹划

第1篇

随着市场经济环境竞争的不断加剧,纳税筹划管理工作越来越受到企业的关注。由于我国企业对纳税筹划研究较晚,在实际操作中与税务部门之间还存在不一致,使得企业纳税筹划制度难以有效贯彻,也给企业带来一些风险。为此,本文将着力就?{税筹划的内涵及必要性,从风险识别中来提出合理的应对策略和建议。

一、纳税筹划及必要性研究

纳税筹划是企业通过对相关涉税业务进行制定完整的、尽量减少税负的纳税计划,其目标在于降低涉税业务的税负,提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根据我国税法相关政策,纳税筹划是对企业享受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体现,也是促进企业税负合理优化的一种方式。当然,对于纳税筹划本身,并非是偷税漏税,而是依托现在税法制度规范下所进行的减税降负行为。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自主纳税行为,是在遵守税法要求下完成的纳税方案。由于企业在纳税筹划中,对于不可控因素所带来的利益与计划的不一致现象,可能面临一定的纳税风险。因此,政府只有从税法制度完善上来促进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合理、规范,而企业在纳税筹划中,也需要从会计人员对税法制度的全面了解与掌握,正确评估企业纳税筹划的收益与纳税筹划方法,才能降低和减少纳税筹划可能带来的不确定风险。

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面临的竞争更加激烈,企业在完善自我核算、自负盈亏管理中,始终将效益作为企业经营的重点工作。税收的强制性成为企业纳税筹划管理的基础,纳税筹划的实施,也是企业响应国家税法要求,践行纳税义务的具体表现。其必要性有三点。一是纳税筹划是现行税制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开展财务核算工作的基础。由于企业税法政策与税法技术的原因,企业面临的税种具有多样性,而不同税法核算方法将导致不同的纳税筹划方案。二是纳税筹划是企业履行的税收义务。企业在自我增长过程中,需要遵循我国税收部门的监督与管理,特别是在企业纳税行为上,企业可以根据税法规定享有相应的优惠政策,而纳税筹划就是从自身经营业务的调整中来合理调节纳税支出,达到降低经营成本的目标。三是纳税筹划是提升企业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依法纳税是必须的,而税法规定的纳税行为又具有一定宽泛性,企业通过纳税筹划来优化纳税税款,以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收益。

二、企业纳税筹划中的风险归纳

对于纳税筹划的风险,主要是纳税筹划人在制定纳税方案中,因不确定因素而带来的纳税筹划风险,特别是与税法规范不一致的纳税行为。因此,从纳税筹划风险归纳来看,主要有四种风险类型。一是企业经营上的风险。不同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业务具有差异性,企业在对不同业务的收益预测上也存在不确定性,而纳税筹划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计划,一旦企业经营出现风险问题,如因经营不善而导致企业收益的降低,将会直接影响纳税筹划计划,使其陷入纳税筹划的经营风险中。二是企业纳税筹划人的操作风险。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人员对企业税收业务的策划、整理与实施,由于财务人员自身操作能力局限,如对整个纳税筹划方案的理解缺乏正确评估,产生理解偏差而导致纳税筹划方案未能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从企业纳税筹划方案可行性分析来看,税法政策理解偏差、纳税业务执行偏差都可能带来纳税风险。三是对国家税收政策的应用风险。我国在企业税法政策制定上,一些优惠税收政策在执行上,企业因未能充分理解和应用,可能带来因税收政策变化而增加税负的风险,使得企业未能达到预期的收益。因此,只有加大对税法政策的解读与关注,及时调整纳税筹划方案,才能避免税法政策风险。四是违反税法下的风险。对于纳税筹划方案的制定,纳税筹划人因不了解税法制度、规范预期,或者违反税法制度要求,钻法律漏洞,可能导致纳税筹划风险。

三、改善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的对策与建议

制定企业纳税筹划方案,正确、全面评估纳税筹划的风险,并从多个方面来提升纳税筹划水平,降低和避免纳税筹划风险。主要从五方面来着手。一是加强纳税筹划风险及纳税筹划综合知识、能力的学习,特别是全面了解企业市场环境、税收政策、不同税种对纳税筹划方案的影响。如学习法律、税法、财务、风险等专业知识,加强企业纳税筹划专项学习与培训,提升纳税筹划人员的综合素质。二是构建纳税筹划风险管理部门,加强对企业各业务部门的协同合作,特别是定期开展企业经营活动分析研讨,对企业纳税筹划风险责任进行划分,并落实到各部门、人员,促进纳税筹划风险协同机制的建立。三是保持与税务机构的良好沟通,特别是对税法制度、政策的及时了解,从纳税筹划不同税种的选择、征收方式的对比中,科学规划纳税计划;保持与税务机构的积极沟通,做好纳税筹划咨询与协同工作。四是做好企业内控机制建设,尤其是立足纳税筹划流程,加强岗位责任、财务审批、风险评价、业务考评等制度建设,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真正实现纳税筹划降低税负的目标。

第2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与方法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

目前对纳税筹划的定义并不统一,尚难以从教科书中找出很权威或者很全面的解释,但是其内涵是基本一致

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分析上述概念,可以看出纳税筹划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明确表示了纳税筹划的目的。纳税筹划是为了同时达到两个目的: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如果企业开展纳税筹划活动后,没有减轻税收负担,那么其纳税筹划是失败的;但是,如果企业在减轻税收负担的同时,税收风险却大幅度提升,其纳税筹划活动同样不算成功;二是体现了纳税筹划的手段。纳税筹划需要企业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的合理安排。

二、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充分了解掌握税收政策法规基础上,当存在多种的纳税方案的选择时,纳税人以税收负担最低的方式来处理财务、经营。组织及交易事项的复杂筹划活动,因此要做好纳税筹划活动,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具体体现在:第一,纳税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第二,纳税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以及其他经济法规。违反经济法规,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和信息的做法不可取;第三,纳税筹划必须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纳税筹划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企业纳税筹划必须顺应这种变化。

(二)筹划性原则。筹划性表示事先规划、设计、安排的意思。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企业交易行为发生后才缴纳增值税;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缴纳所得税。这在客观上提供了对纳税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另外,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税收规定也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在另一个方面为纳税人提供了可选择较低税负决策的机会。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收已经确定而去偷逃税或欠税,都不能认为是纳税筹划。

(三)兼顾性原则。不仅要把纳税筹划放在整体经营中加以考虑,而且要以企业整体利益为重。有人认为,纳税筹划就是要使企业的纳税额降到最低点,认为纳税越少越好。其实不然,在现实生活中,最优的方案并不一定是税负最轻的方案。因为任何一件事物都有两面性,风险与利益并存。税负减少并不一定等于资本总体收益的增加,有时反而会导致企业总体收益的下降。纳税筹划就是进行设计、选择总体收益最大的最优方案。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一些设在我国特区的外资企业为什么违反常理,运用转让定价的办法将利润逆向转移到境外的高税区。这些企业是在逃避外汇管制,追求的正是集团的总体收益而非税负最轻。

(四)目的性原则。纳税筹划是为了同时达到三个目的:一是绝对减少税负。选择低税负,低税负就意味着低成本,高资本回收率,从而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如果企业开展纳税筹划活动后,没有减轻税收负担,那么其纳税筹划是失败的;但是,如果企业在减轻税收负担的同时,税收风险却大幅度提升,其纳税筹划活动同样不能成功;二是相对减少税负。相对减少税负需要把纳税额与企业的各项经营业绩挂钩。如果某企业今年的销售额比去年有了相当大的提高,在这种情况下,绝对数的减少并不能完全反映纳税筹划的效果。所以,通常以税收负担率来衡量是否相对减少了税负。税收负担率,是指宏观的税收负担率。转化宏观税收负担率,使企业利用税收负担率来分析税收负担问题,具有实际意义;三是延缓纳税。推迟纳税时间,取得迟延纳税的收益,从而体现纳税筹划的手段。在长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一般不在乎延缓纳税,认为通过一切方法,把年初应交的部分税收推迟到年末交,并不能起到节税的效果。这种观点并不正确,因为把年初的税款合法地推迟到年末交之后,企业就取得了把这笔税款作为资金使用一年的价值,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纳税筹划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策略与方法

(一)新税法下选择有利的组织形式

1、公司制与合伙制的选择。新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其业主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一般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两种。我国对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实行差别税制,公司制企业的营业利润在企业课税环节缴纳公司税,税后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又得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制企业的营业利润不缴公司税,只缴纳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可见,投资者能通过纳税规定上的“优惠”而获得节税利润。投资者应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确定是选择合伙制还是公司制。

2、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于企业的纳税金额也有很大的影响。新所得税法统一以法人为单位纳税。不是独立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设立的分公司可汇总纳税,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则要分别独立缴纳所得税。如果组建的公司在初期阶段处于亏损状态的可能性比较大,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以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二)把握好新税法对准予扣除项目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法相比,从总体上看,新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这让企业扩大了纳税筹划的空间。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要把握好这些变化,以便更好地设计纳税筹划方案。

1、取消了关于计税工资的规定。原税法采取计税工资制度,税前工资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不予扣除。新税法取消了该规定,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可以直接全额扣除。

2、公益性捐赠扣除条件放宽。原税法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应纳税额3%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3、研发费用扣除幅度增加。原税法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以据实扣除,对研发费用年增长幅度超过10%的,可以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取消了研发费用年增长幅度需超过10%这一限制条件,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以按其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这样,一方面有利于企业研发新产品,探索新领域;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家支持科研开发,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

4、广告费用的扣除有所调整。原税法将广告费用的扣除分为三种情况:高新技术企业据实扣除;粮食类白酒广告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一般企业的广告费用支出按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而新税法则未规定广告费用的扣除比例,企业每一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用支出均准予据实扣除,但新税法明确规定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三)合理利用新税法中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

1、企业投资产业的选择。新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含2年),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这些规定都说明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是扶植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就要结合自身条件对这些规定加以充分利用,这不仅有利于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还有利于我国科技水平和科技创新发展能力的提高。

2、企业人员构成的选择。新税法规定企业安排的残疾职工,按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企业应结合自身条件尽可能多地安排残疾职工就业,一方面残疾职工为企业创造了利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还促进了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四)会计核算中纳税筹划的策略方法。在新税法下,利用会计核算中的不同处理方面进行纳税筹划仍然可行。有些纳税筹划方法并不能减少企业的纳税总额,但能将纳税的时间递延到下一年或未来几年。由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纳税时间的递延也会给企业带来收益。

1、利用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不同进行纳税筹划。企业的产品销售方式大体上有以下三种类型:现销方式、代销方式、预收货款方式。代销方式又分为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视同买断方式与现销方式没有区别,委托方应在当期确认有关销售收入。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中,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在预收货款方式下,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上述每种销售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企业应特别关注临近年终发生的销售业务,因为这类业务最容易对收入确认时点进行筹划。

2、利用坏账准备的提取进行纳税筹划。对坏账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是会计制度“减值准备”中唯一一个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以一定条件和标准列支的特殊项目,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不可忽略的内容。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注意以下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上的区别:(1)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不同。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但不包括应收票据。而税法则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仅限于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产生的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也就是说,税法准予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较会计规定多出一个应收票据的金额,少了一个其他应收款的金额。(2)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比例不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提取的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具体方法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销货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等。而税法中只规定了一种方法,即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且其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5%。

3、利用存货成本计价方法的不同进行纳税筹划。新税法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即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的应用,不允许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确认发出存货的成本。依据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用任意一种计价方法。不同的存货成本计价方法,会对企业的成本、利润总额产生不同的影响,从而应交纳所得税款的多少也会有所不同。

4、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及年限的不同进行纳税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及年数总和法等。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一致的,则分摊到各期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也存在差异,这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税负的大小。原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只能采用直线法(年限平均法)提取折旧,而新税法中则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就给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提供了新的空间。

(作者单位:杭州市拱墅区国税局)

主要参考文献:

[1]王险峰.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J].商业会计,2007.10.

[2]牛达.企业所得税法新旧法条要点对照[J].财会月刊,2007.13.

[3]朱省葱.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及案例研究[D].天津大学,2007.

第3篇

【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法 纳税人 纳税筹划 税收负担

税收是国家的根本,是国家贯彻执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本质的重要途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以及大量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国家税收的保障显得十分重要。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税种,不仅是国家税收保障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企业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视企业所得税筹划研究,就是在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做出的有利于企业成本节约的重要策略。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企业纳税依据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如何有效地应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更好地利用筹划实现企业成本的节约是现阶段企业纳税工作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一、纳税筹划概述

所谓纳税筹划就是指纳税人或者企业,在遵循现有税法法规条款的前提下,在政府颁布的各种优惠政策中,寻找有利于企业纳税成本节省的利用依据。以便使得企业在日常经营,理财和投资等活动方面,充分的做好纳税前的准备,对所有的纳税活动做好事先的安排,从而在保障国家税收足额缴纳的前提下,使企业的利益得到切实、合法的保障。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筹划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纳税筹划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

现阶段,我国纳税筹划工作尚未在国内得到普及,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还未真正地认识到纳税筹划的重要作用和意义。许多企业在对待纳税筹划的认识上,还存在较大的误区,经常将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逃税等同起来。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讲,片面的将纳税筹划工作当成一种违法行为,作为侵吞国家税收财产的恶行。在理论方面,由于理论研究投入的不足,导致我国纳税筹划理论基础较为薄弱。总之,等等不利因素的存在,极大地限制了纳税筹划工作在我国的顺利开展。

2、纳税筹划专业人才不足

人才是企业的重要宝贵资源,是有效开展纳税筹划工作的重要基石,人才的匮乏,将极大地限制纳税筹划工作的绩效。税收筹划工作作为一种财务优化活动,从战略的层面上来讲,需要在事前进行合理的统筹规划,否则将会产生较大的经济损失而无法弥补。作为纳税筹划工作的具体践行者,纳税筹划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业务相适应的综合素质,需要具备多学科知识的积累和储备,不仅应当熟练的掌握财务会计的各种理论和操作技能,同时还需要对整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以及税收法规政策的变化有一个敏锐的感知能力。而现阶段,我国尚未形成专门的税收筹划工作人才培养的部门和机构,没有专业的税收筹划师和精算师队伍服务于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这些问题的存在对我国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极为不利。

3、税收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税收制度是规范纳税人和纳税主体的重要法律法规体系,是企业纳税筹划工作良性发展的重要机制。企业实施纳税筹划工作的最主要,最直接目的在于减少税赋对企业发展的压力,而国家税法向增值税等间接税种的偏斜,使得企业所得税等直接税种在整个税收体系中所占的比重相对偏低,使得纳税人的纳税操作范围变小。加之我国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的不完善,以及征管水平较低,处罚力度较小等问题的存在,如果再加上征管人员征管意识的薄弱,我国税收的保障工作将变的十分困难。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对策

1、基于企业组织形式视角下的所得税筹划

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下,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股东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鉴于前者的责任大于后者,企业可以权衡自身发展前景、规模预测和市场风险等因素后进行合理的组织形式选择。子公司作为母公司的分支机构,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分公司却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新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独立法人才能成为纳税单位。

2、税收优惠政策的充分利用

新企业所得税对税法的有关优惠事宜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将会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但考虑到某些地区过渡阶段的存在,因此,在投资的过程中,这些特定地区的过渡事实仍然可以加以充分的利用。我国税法具有产业发展导向作用,国家对于那些需要重点开发和扶持的行业领域做出了十分明确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高新技术行业,农林牧渔行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行业以及节能减排和环保行业等,企业在制定发展规划的过程中可以向这些产业倾斜。投资方式和融资方式的选择对企业所得税纳税额的影响较为巨大。企业应当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相关利息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之间的红利,股息等权益性收入发放方式进行扩大化处理,充分利用权益性分红免税的优惠,减少企业的交易成本。

3、充分利用税前扣除项目实施纳税筹划

职工福利是企业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来讲,企业职工福利费用在企业固定成本中的比重较大,所涉及到的所得税额也会较多。因此,企业应当充分了解新企业所得税中关于职工薪酬福利的规定,以便利用规定,做出有利的纳税筹划工作。新税法中规定,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酬,14%以内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2.5%的教育经费以及不超过的工会经费以及不超过2%的公会经费,准予税前扣除。

切实的利用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税收抵扣规定,做好纳税筹划工作。新企业所得税种规定,广告费中不超过当期销售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全额抵扣,超过的部分则可以记为递延纳税资产,用于以后年度抵扣。对于招待费用,新税法区分了千分之五和60%,也即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千分之五的部分以及不超过费用本身60%的费用部分选择较低者作为抵扣的计税依据。

4、充分利用坏账准备的提取范围中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

坏账准备的提取是企业会计践行谨慎性原则的重要体现,是会计制度中“减值准备”当中唯一的一个能够依照税前条件和标准进行列支的特殊项目,同时也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过程中,比较容易忽略的项目和内容,一般来讲,企业在针对坏账准备提取项目进行纳税筹划时,需要重点注意两者在计提坏账准备的过程中范围有所不同。现行的会计制度中规定,除去应收账款应当计提坏账准备以外,其它应收款也应当计提坏账准备。同时对于预付账款等应收项目,如若出现无法全额收回的证据,也应当计提坏账准备。也就是说,在会计实务中,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包含了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但不包括应收票据。但在税法中规定,能够用于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能切仅能为纳税人因商品销售,提供劳务等而产生的年末应收而未收款项,包含了应收票据,因此,税法准予抵扣的范围要比会计制度多一个应收票据,少一个其它应收款,这方面企业可以加以利用。

四、应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的策略

1、加大宣传力度推动纳税筹划推广

针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存在的不正确认识,企业应当重视纳税筹划工作的宣传,明确界定纳税筹划与不法纳税行为之间的区别,让员工和社会真正的认识到纳税筹划工作室企业的正当权益,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改变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不正确观念。

2、设立专门的纳税筹划研究机构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经营面临的外部条件越来越复杂,企业纳税过程中所遇到的情况也必然会千奇百怪。因此,为了更好地确保企业的纳税绩效,确保最佳的纳税处理策略,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纳税筹划研究机构,通过机构的职业化工作,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持续的策略支持。另一方面,专门纳税筹划研究机构的建立,有利于帮助企业培养专门的税收筹划人才,从而有效的缓解我国税收筹划人才匮乏以及理论研究薄弱的问题。

3、加快税收法制建设,完善企业所得税法法律体系

税法法律体系是有效规范纳税人,纳税主体纳税行为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一个相对成熟且完善的纳税法律法规体系,能够显著的降低偷税、漏税和逃税的数量,减少国家税收损失,从而加快我国税收基本法制发展的进程。另一方面,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善还需要,对现行税法中不公平、不科学以及不清晰明确的环节及部分进行改进,不断提高纳税人纳税的意识,加大违法惩罚力度,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驾驭能力,从而有效的确保我国税收活动依法进行。

五、结语

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应当在纳税的过程中,制定细致的纳税筹划准则和管理细则,并在技术上为纳税筹划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可行性操作平台,明确纳税筹划工作的价值观和作用,使得纳税筹划工作在多方利益的博弈中,成为促进企业发展,保障国家税赋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1] 刘爱明、刘冬荣: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筹划途径的影响及其对策探析[J].经济导刊,2007(10).

[2] 王险峰: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J].商业会计,2007(10).

[3] 季松、嵇冉:新税制环境下企业流转税纳税筹划探析[J].中国流通经济,2012(2).

第4篇

关键词:企业 纳税 筹划

作者简介:王朝辉(1974-),男,河北省文安县人,会计师,研究方向为财务管理和核算与纳税。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4-0091-02

一、引言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之一,在企业的纳税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且它的税源大,税负弹性也大,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是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重点。尤其在2007年企业会计、审计新准则开始执行及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的时代背景下,研究企业实施纳税筹划的相关技术及方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分析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的组织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规划和运筹,在企业价值的最大化的战略框架下实现的企业的税收负担最优化处理。

纳税筹划的目标是降低纳税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但在实际操作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偏重个案研究,忽视系统性研究

重战术筹划、轻战略筹划。多数企业缺乏整体的筹划思路和方案,仅就单个项目、税种或单个环节进行筹划,结果往往顾此失彼,缺乏系统性,导致纳税人在筹划实践中简单地从方式、方法上进行模仿,不能从自身涉税行为出发,有的放矢地进行个性化筹划;此外,如果忽视更深层次对纳税筹划的动因、实施原则等理论性问题分析,无论谁,必然导致筹划方案流于形式,缺乏对实践工作的推动意义。

(2)重效益,轻成本和风险

偏重纳税筹划给公司带来的收益,忽视筹划成本,使纳税人眼睛仅仅盯向纳税筹划的获得性,忽略了其成本付出和筹划风险。从理论上讲,纳税筹划可以针对一切税种和所在经济活动,但实际上纳税筹划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筹划风险分析和分析其经济上的可行性。因此。正确权衡成本和收益之间的关系,才能实现纳税筹划的终极目标。

(3)重表态筹划、轻动态筹划

大多数企业在选定筹划方案后,忽略税收政策、经营环境、经营模式等内、外部因素的变化,致使原本很好的筹划方案,由于没有适时调整而失效,有的只重视方案设计,忽视方案制造,由于执行不当使纳税筹划的方案在实施中流于形式。

(4)重视理论研究、忽视实证研究

在纳税筹划中忽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税收法规之间的协调性和统一性。一味的围绕税收政策走,致使方案理论价值高,操作可行性差,实用性弱的情况发生。因此,要求企业要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在制定纳税筹划方案时保持相当的灵活性。

三、实施纳税筹划的条件及技术原则分析

一般来说,纳税筹划应具备相应的前提条件,包括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

纳税筹划要求集团公司的规模较大,只有集团企业下面有很多规模、性质互不相同的子公司、分公司,才能为纳税筹划提供较大的空间。因此规模大的集团公司最适合进行纳税筹划。实施纳税筹划的企业应具备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包括:(1)内部因素。企业规模较大;具有相关理财专业知识的人员队伍;管理决策层的正确认识;企业资产流动性强;行为决策程序简单化;与长期战略目标一致;(2)外部因素。市场经济的存在;健全、规范的税收法律制度;纳税制度的差异性和弹性;税收法律的漏洞;先进的避税手段;税务、咨询业的发展。

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对企业制定战略决策具有关键性的影响,离开条件分析而盲目进行的纳税筹划,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此,可以运用SWOT分析法对纳税筹划的条件进行分析。就是在进行纳税筹划前,对其内部条件的优势、弱势和外部条件的机会和威胁进行综合的分析,据此对备选方案做出系统的评价和分析,最终选择适合企业整体发展的纳税筹划最优方案。

纳税筹划一般应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税负,减少税收支出为目标。实施纳税筹划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灵活运用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2)全面筹划原则;(3)成本效益原则;(4)服务财务决策的原则;(5)事前筹划原则;(6)适时调整原则;(7)自我保护原则。

总之,纳税筹划的目的使公司在受纳税约束的条件下,使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享受和行使。纳税筹划作为公司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服从财务管理的最终目标――公司价值最大化。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

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在纳税人、税率、扣除标准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企业在经营、投资、理财等税收筹划环节上也需要随之做出相应调整,以最新关于所得税的相应法规为依据进行纳税筹划,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施纳税筹划:

第一,利用新旧税法税率差进行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基本税率变为25%,所以企业应采取不同的所得税筹划策略:(l)税率增加的企业,可以采取尽早确认收入和延迟费用的方法以减轻其实际税负。(2)税率降低的企业,可以采取收入后移和提前确认成本的方法。比如销售货物采取赊销、分期收款销售等递延手段,将收入确认时间推迟,而在成本列支方面尽可能利用国家政策规定,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摊销的方法,尽力将应纳税所得额后移,享受新税率的优惠。

第二,融资方式筹划

企业融资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权益方式融资,二是负债方式融资。从财务效益角度考虑,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资本成本的差异,而所得税的存在正是这种差异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虽然新税法的基本税率从33%降低到了25%,但负债融资仍能够获得税收挡板的好处。如果公司盈利能力较强,息税前利润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且向银行贷款无障碍,此时利用负债融资可以利用财务杠杆效应取得更多的税前利润,而且很可能会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第三,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形式的所得税筹划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法是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进行就地纳税,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法则是实行企业总机构汇总纳税。新税法统一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方式,明确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也就是以企业法人为纳税人;另外,“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制度下,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应该进行纳税筹划,就应该考虑几个方面的因素:(1)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2)注册地选择;(3)企业法律形式选择。

第四,企业重组时所得税筹划

首先,企业合并的所得税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从企业整体利益出发,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所得税筹划:(1)从企业战略考虑,兼并亏损企业,使盈亏互抵,既可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又可获得所得税利益。 (2)兼并高新技术企业、公共基础设施企业等,改变自身“经营性质”,获得税收优惠。(3)兼并某些税法规定的特殊地区(如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仍可获得税收优惠。

其次,企业分立的所得税筹划。无论是存续分立还是新设分立,都会涉及到新设的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问题,按照新税法的相关规定,可进行以下所得税纳税筹划:(1)将原企业分立为小型微利企业新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将企业下属部门剥离单独设立属于国家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3)在民族自治地方可考虑地区税率差异的不同分立成立新的子公司;(4)选择某些低税率地区设立子公司仍有一定避税效果。

第五,企业会计政策选择上的所得税筹划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也要包括会计政策选择筹划,而企业在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时必须考虑2006年新会计准则的变化及新《企业所得税法》体系的影响。企业主要的会计政策有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收入确认原则等都有实施纳税筹划的空间。

总之,实施纳税筹划是企业纳税和财务管理的重要方面,它有利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运行效果,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法制观念,提高公民纳税意识,有利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源泉,促进国民经济的长远持续发展,研究企业纳税筹划问题也是当前企业关注的重点。

参考文献:

[1]梁红.解析纳税筹划中存在的两个误区[J].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09(01) ;

第5篇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及原则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根据其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税法,在遵守税法,不违背税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运用纳税人的权利及税法中的有关规定,通过经营、投资、理财等经营活动所进行的旨在减轻税收负担的策略研究和策略实施。

(二)纳税筹划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纳税筹划必须做到与现行的税收政策法令不冲突。要以国家制定的相关税法为根本,一切违反法律规定,如逃税漏税,都不属于纳税筹划。

2.事前筹划原则。由于在经济活动中,企业的纳税行为具有滞后性,在企业相应的经济行为发生后,才向国家缴纳税收。所以企业可以在经济业务发生前,根据已知的税收法规,自行调整相应的经济事务,选择最佳的纳税方案。

3.经济利益最大化原则。纳税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但是纳税筹划还会产生为制定筹划方案所产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比如聘请有关的税务咨询师。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仅要考虑节税效益,也需要考虑成本费用,做出经济效益最大化的选择。

二、铁路运输业“营改增”后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营改增的推行是一项系统工程,机遇与挑战并存。调查显示,自2014年交通运输行业开始实行营改增以来,税负不降反升,推行营改增同样面临很多实际困难。

(一)进项税额抵扣的难度

营改增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纳税,减低税收负担。但是在现阶段铁路行业的实际操作中,成本费用不降反升。比如部分站段日常采购零星且金额不大,商家往往处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提供专用发票,导致进项税额难以抵扣。在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中,供应商能否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成为一大重要的参考因素。有时为了取得专用发票,不得不被迫选择价格更高的供货商,从而推升了成本费用,这显然与通过增值税改革降低成本的改革初衷相悖。另外铁路运输行业涉及大量支出都不在抵扣范围之内,如人员工资、折旧等,并且在“营改增”之前购进的设备缴纳的税款无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造成在企业进行“营改增”之后,可抵扣进项税的成本在总成本中所占比重却并不高,因此税基在没有太大变化的基础上,税率却从营业税的3%提高到6%、11%,企业的税收负担超过未改革之前,企业负担明显加重。

(二)铁路会计人员缺乏相关的纳税筹划知识

纳税筹划要求工作人员不仅要精通税法的各种规定和要求,而且还要随时了解我国税收政策和相关规定的变化。目前,对于我国铁路运输企业来说,之前大部分基层站段财务人员很少涉及税务工作。实行“营改增”后,各主要基层单位的相关信息纳入了地方的税务监管系统,涉税业务及报送的税务监管报表大大增加。现在除了增值税外,基层站段还需缴纳相关附加税。日常业务上涉及到会计上的固定资产概念、税法上的动产、不动产概念,税收核算还需要确定业务相关还是与企业相关等方面,这对铁路的很多财务人员来说,各项税法知识的掌握严重不足。因此“营改增”后增加了纳税筹划的难度。

三、铁路运输业纳税筹划的重要意义

铁路运输业作为大型国有企业,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不仅拥有自己独立的车务、机务、工务、供电、车辆、电务和通信系统,而且下设有独立的控股合资公司、多经公司等。“营改增”后,铁路运输业缺乏全盘长期的纳税筹划。如果探索并完善相应的纳税筹划方案,合理的配置铁路现有资源,优化铁路的产业结构,将大大降低铁路的税负,提高经济效益,将增强中国铁路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四、铁路运输业“营改增”后纳税筹划建议

(一)从进项税额抵扣方面做好纳税筹划

目前,铁路总公司要求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运营决算单位,购进材料、燃料、电力等外购成本时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通过抵扣而减少企业的运营成本,所以应尽可能全部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而且在此基础上,铁路总公司应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想方设法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由于铁路行业特殊性,税法和相关文件不可能将所有业务罗列清楚,站段判断能否进行抵扣的标准,需要结合具体业务性质,进行综合判断。除了增值税条例明确规定不能抵扣的业务,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属于生产经营流通环节的各项支出都应该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尽可能将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设备购置纳入可抵扣范围。

(二)从会计核算方面做好纳税筹划

1.在固定资产折旧问题上,根据政策铁路运输业在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铁路运输业中小型微利企业在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税所得额中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于固定资产较多的铁路运输业,会降低企业所得税支出。

2.在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方面,应利用好相关政策。业务招待费支出的动机之一是通过必要的招待活动,达到维护企业形象、促进销售的目的,而业务宣传费也有此类似的动机,假如A企业每年业务招待费500万,营业收入为10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最高扣除额限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500×60%=300万元,最高扣除限额为10000×0.5%=50万元,则得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扣除50万, 而税法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如果将500万元的业务招待费按业务宣传费名目进行支出处置,A企业允许扣除的限额为10000×15%=1500万元,则500万中当期可以全额扣除 ,将大量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

(三)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取得税务机关的理解与支持

“营改增”以前,铁路运输业与税务局的联系较少,而现阶段应当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应注意相关税收政策的变化,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沟通,特别是对于税法中没有明文规定而现实中实际存在的情况,应当主动汇报,取得税务机关的理解和支持,使纳税筹划合理合法。

第6篇

    企业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自己的盈利水平,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税务成本,即时产生了纳税筹划的主观动因;国家税制本身的不完善及有意识地利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的发展趋向,又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客观条件。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为了目标的实现要特别注意风险的防范。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规避或减轻自身税收负担而利用税法漏洞或缺陷进行的非违法的避税法律行为,利用税法的优惠政策进行节税的法律行为,以及为转嫁税收负担所进行的转税纯经济行为。纳税筹划随着市场经济运行的规范化、法治化以及公民依法纳税意识的提高而出现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纳税筹划将具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一、企业纳税筹划的动因

    纳税筹划,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存在了有近百年的历史,这充分说明这种经济活动具备它产生的条件与存在的必要性。

    (一)主观动因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对社会产品进行的强制、无偿与相对固定的分配。对纳税人来说,既不直接偿还,也不付任何代价,这就促使纳税人产生了减轻自己税负的强烈愿望。为了使这一欲望得以实现,纳税人表现出各种不同的选择:偷税、漏税、逃税、欠税、抗税、避税和节税。在众多的选择中,避税与节税是一种最为“安全”或“保险”的办法;偷税、逃税都是违法的,要受到税法的制裁;漏税必须补交。法制较为健全和征管较为严格的国家,偷、漏税和逃税、抗税往往是十分艰难的。因此,纳税人自然会力图寻找一种不受法律制裁的办法来减轻或免除其税负,这就是纳税筹划。

    (二)客观条件

    纳税筹划之所以产生,主要是税法及有关法律方面的不完善,不健全。一般来说,税法本身具有原则性、稳定性和针对性的特征。从原则性来说,无论哪一种税收法律制度的内容,都以简练为原则,不能包罗一切,但税法所涉及的具体事物与税法的原则性之间往往出现某些不适应的问题;从稳定性来说,税收法律制度一经制定,就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然而,社会经济生活的状况是瞬息万变的,由于情况的变化,要求税法作出相应的修改,但修改税法要有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从针对性来说,税收法制中的具体规定虽然一般都有针对性,但在具体运用时,使针对性达到全部对号入座的程度是办不到的;原因是纳税人之间生产经营活动千差万别,有时会出现种种复杂的情况,这一切使避税成为可能。这也就是说,当税法等规定不够严密时,纳税人就有可能通过这些不足之处实现自己避税的愿望。

第7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

一、纳税筹划和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意义

税收具有强制性,企业必须依法纳税,因而税收构成了企业必要的成本。同时,税收又不同于一般的营运成本,它是企业无偿的支出,不能带来任何直接的收益,因而是一种净支出,对企业经营成本有直接的影响。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或者至少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通过对尚未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合理的筹划和安排,利用税法给出的对自己企业有利的可能选择或者优惠政策,从中找到合适的纳税方法,最大限度地延缓或减轻本身税负,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种行为过程。

二、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充分了解掌握税收政策法规基础上,当存在多种的纳税方案的选择时,纳税人以税收负担最低的方式来处理财务、经营。组织及交易事项的复杂筹划活动,因此要做好纳税筹划活动,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二)筹划性原则。筹划性表示事先规划、设计、安排的意思。

(三)兼顾性原则。不仅要把纳税筹划放在整体经营中加以考虑,而且要以企业整体利益为重。

(四)目的性原则。纳税筹划是为了同时达到三个目的:一是绝对减少税负。二是相对减少税负。三是延缓纳税。

三、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策略与方法

(一)新税法下选择有利的组织形式

1、公司制与合伙制的选择。新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其业主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一般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两种。我国对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实行差别税制,公司制企业的营业利润在企业课税环节缴纳公司税,税后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又得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制企业的营业利润不缴公司税,只缴纳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可见,投资者能通过纳税规定上的“优惠”而获得节税利润。投资者应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确定是选择合伙制还是公司制。

2、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于企业的纳税金额也有很大的影响。新所得税法统一以法人为单位纳税。不是独立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设立的分公司可汇总纳税,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则要分别独立缴纳所得税。如果组建的公司在初期阶段处于亏损状态的可能性比较大,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以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二)把握好新税法对准予扣除项目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法相比,从总体上看,新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这让企业扩大了纳税筹划的空间。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要把握好这些变化,以便更好地设计纳税筹划方案。

1、取消了关于计税工资的规定。原税法采取计税工资制度,税前工资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不予扣除。新税法取消了该规定,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可以直接全额扣除。

2、公益性捐赠扣除条件放宽。原税法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应纳税额3%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3、研发费用扣除幅度增加。原税法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以据实扣除,对研发费用年增长幅度超过10%的,可以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取消了研发费用年增长幅度需超过10%这一限制条件,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以按其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这样,一方面有利于企业研发新产品,探索新领域;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家支持科研开发,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

4、广告费用的扣除有所调整。原税法将广告费用的扣除分为三种情况:高新技术企业据实扣除;粮食类白酒广告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一般企业的广告费用支出按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而新税法则未规定广告费用的扣除比例,企业每一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用支出均准予据实扣除,但新税法明确规定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三)合理利用新税法中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

1、企业投资产业的选择。新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以上的(含2 年),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2、企业人员构成的选择。新税法规定企业安排的残疾职工,按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企业应结合自身条件尽可能多地安排残疾职工就业,一方面残疾职工为企业创造了利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还促进了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四)会计核算中纳税筹划的策略方法。在新税法下,利用会计核算中的不同处理方面进行纳税筹划仍然可行。有些纳税筹划方法并不能减少企业的纳税总额,但能将纳税的时间递延到下一年或未来几年。由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纳税时间的递延也会给企业带来收益。

1、利用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不同进行纳税筹划。企业的产品销售方式大体上有以下三种类型:现销方式、代销方式、预收货款方式。代销方式又分为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视同买断方式与现销方式没有区别,委托方应在当期确认有关销售收入。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中,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在预收货款方式下,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上述每种销售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企业应特别关注临近年终发生的销售业务,因为这类业务最容易对收入确认时点进行筹划。

2、利用坏账准备的提取进行纳税筹划。对坏账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是会计制度“减值准备”中唯一一个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以一定条件和标准列支的特殊项目,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不可忽略的内容。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注意以下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上的区别:(1)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不同。(2)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比例不同。

3、利用存货成本计价方法的不同进行纳税筹划。新税法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即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的应用,不允许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确认发出存货的成本。依据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用任意一种计价方法。不同的存货成本计价方法,会对企业的成本、利润总额产生不同的影响,从而应交纳所得税款的多少也会有所不同。

4、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及年限的不同进行纳税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及年数总和法等。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一致的,则分摊到各期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也存在差异,这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税负的大小。原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只能采用直线法(年限平均法)提取折旧,而新税法中则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就给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提供了新的空间。

参考文献:

[1]牛达.企业所得税法新旧法条要点对照[J].财会月刊,2007.13.

[2]朱省葱.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及案例研究[D].天津大学,2007.

第8篇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不断改革及完善,企业已被推向了全面税收约束环境下的市场竞争,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努力通过合法的途径寻求低税负、高效益的经营理财方案。本文从纳税筹划的概念出发,阐述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分析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方式,并提出企业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熟知相关税境的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在不直接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等相关法律的差异、疏漏、模糊之处,通过对经营活动、融资活动、投资活动等涉税事项的精心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积极开展税务筹划,是企业减轻税务负担,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一条合法途径和最佳选择,故企业税务筹划的必要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务筹划可以减轻企业沉重的税负,节约大量资金,也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使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2、税务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因为详细的税收策划,不仅仅是对企业有关涉税事宜的筹划,更是对企业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统筹安排,是由纳税筹划方案统一体现的。纳税筹划方案的制定和运作,都是贯穿在整个企业管理过程中的,需要企业各个部门之间顺畅无阻的配合才能实现。 

3、税务筹划客观上促进了国家税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税务筹划是对已有税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显示说明,它说明了现有税法的不健全特征。因此,它能促进税收法制的完善,有效地推动税收法制化的进程。 

4、税务筹划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税收一方面是国家利用法律手段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过程,同时也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国家运用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从投资方向、筹资途径、企业组织形式以及产品结构、投资区域等方面,来实现对社会经济的调节。因此,纳税筹划实际上是顺应了国家对社会资源配置的引导,优化了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实现了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 

 

二、新企业税法下企业税务筹划方式 

 

新税法借鉴国际经验,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建立了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税法法律制度,适应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为各类企业创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新税法的颁布,使得旧税法法律下的很多纳税筹划途径失效,同时又产生了新的纳税筹划方式。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收入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通过销售方式结算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较为常用的方式有以下两种:①赊销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它可以合同约定的日期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当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时,可以选择赊销或分期付款的结算方式,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②委托代销方式。这种销售方式下,如果企业产品的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对于以先销售后付款为结算方式的销售业务,可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根据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扣除项目的纳税筹划 

1、人员录用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进行人员录用时,要结合自身经营特点,进行如下分析:①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②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并做好相关证件的备案、劳动合同的签署和社会保障的落实工作。 

2、人工费用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摈弃了计税工资制度,对内资企业非常有利。企业可以将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较之以前是一项非常大的节税措施,避免了对职工工资薪金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质的重复课税,使原来利用特殊身份进行纳税筹划的机会减少,同时又有利于广大企业在这方面的纳税筹划。但是,企业在作税前抵扣工资薪金支出时,一定要注意参考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以免发生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以致税务机关按照合理方法调整,那么后果将得不偿失。 

 

3、广告业务宣传费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广告费按统一比例15%进行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不能无限制地任意扣除广告费用。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一样可以将超过扣除的部分结转到以后年度进行扣除,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必再考虑多委托广告公司宣传而减少企业自己宣传的途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可行性,自主选择宣传方式。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取得符合标准的广告费支出凭证,据实在税前列支。

4、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时,要严格区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企业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应当注意不能将会议费、差旅费等计入业务招待费。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业务招待费”严重超标。因此,企业在进行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时,一是要取得业务招待费的确实记录;二是要准确把握准予作为费用列支的限度。 

5、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及与就企业所得税的比较,企业应注意到除了扣除比例有所变化外,还应该注意公益性捐赠扣除的基础不同。原所得税法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新所得税法为年度利润总额。在存在纳税调整项目时,年度利润总额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同的。因此,企业在进行考虑利用公益性捐赠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正确计算扣除的基础,进而准确把握可扣除的金额。 

6、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有关固定资产的规定,我们可以从折旧方法上来考虑纳税筹划。折旧方法选择的筹划应立足于使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或最快的发挥。针对企业具体的盈利情况及其所处时期,选择不同的折旧方式,以充分发挥折旧费用抵税的作用。具体可分盈利企业、处于所得税税收优惠期的企业、亏损企业来区别对待。 

7、存货计价方法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适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由于“销货成本=期初存货+本期存货-期末存货”,期末存货账面价值的大小恰好与销货成本高低成反方向变动。由此可见,存货的计价方法与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有很大的关系,它的选择应立足于使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或最快的发挥。 

(三)新企业所得税下亏损弥补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第十八条规定,由于货币存在时间价值,企业在进行亏损弥补的所得税纳税筹划时,应当尽快将可弥补的亏损额在盈利年度弥补。企业的收入和支出都具有一定的弹性,为了实现税前利润弥补即将过期的以前年度亏损,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增大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尽管企业采取的这些措施可能招致企业以后年度产生新的亏损,但在法定弥补期限内弥补即将过期的待弥补亏损,就能避免税前弥补亏损额因过期而不能税前弥补的问题出现。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下过渡期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新所得税法公布之日(2007年3月16日)之前批准设立的企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税率。享受低税率的企业如果有新业务需要设立新公司的,可以考虑暂不新设,用老企业来做税务申报业务,或者通过买壳的方式接受一家名存实亡的低税率企业,通过工商变更作为分公司,以享受5年过渡期的低税率优惠。由于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低税率企业在弥补亏损的设计上,尽量利用高税率年份的盈利余额弥补低税率年份的亏损以节税。 

对原新设高新技术企业的“两免三减半”优惠,企业应加快新办企业投产进度,加紧实现盈利,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对于在过渡期内未获利而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算。如果2008年度尚未盈利的,则当年将无法享受免税优惠。 

 

三、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税收筹划是企业维护自己权益的一种复杂决策过程,是依据国家法律选择最优纳税方案的过程。它不仅涉及企业内部的投资、经营、理财等各项活动,还与政府、税务机关以及相关组织有很大的关系。因此,一个可行的税收筹划要考虑方方面面,具体的要注意以下事项: 

1、税收筹划必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为税收主管部门所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 

2、税收筹划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合法节税、增收,使整体收益最大化,因此,要考虑投入与产出的效益。如果税收筹划所产生的收益不能大于税收筹划成本,税收筹划就没有必要进行了。 

3、税收筹划应从总体上系统地进行考虑。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取得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即不能仅仅关注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某一税种少缴了,另一税种可能要多缴,因而必须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轻重;同时,不仅要使企业整体税负最低,还要避免在税负降低的同时带来的由于销售与利润的下降超过节税收益。 

4、税收筹划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在应税行为或应税事实发生之前对企业的投资、经营和理财等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如果纳税事实已经形成,纳税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已成为定局以后,则不存在税收筹划的问题了。 

5、税收筹划应注意风险防范。税收筹划之所以有风险,与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尤其是那些立足长期的税收筹划,更是蕴涵着较大的风险性。另外,无论什么税种,在纳税范围和应纳税额的界定上,法律都赋予税务机关一定的职业判断。因此,在企业税收筹划中,有关人员除了全面学习税收法规之外,密切保持与税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第9篇

[关键词]纳税筹划;基本内涵;问题;完善途径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45-0141-02

1前言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中降低成本是每个企业的必然要求,各种税金作为企业成本费用的一项主要来源,对企业的会计收益和企业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的影响,故通过纳税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如何使企业的纳税行为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使企业和政府双方都受益,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国家法治建设乃至社会经济发展,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2纳税筹划的基本内涵

企业纳税筹划是企业在税法及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中各环节事项进行事前筹划,在众多的纳税方案中,选择整体税收负担最低、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方案,最终使企业获取最大经济利益,以达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目的的经济行为。企业税务筹划是一项合法合理行为,在为企业带来节税利益的同时,也有利于国家通过税收优惠实行经济调控目标的实现,更有利于培养企业的纳税意识,促进依法治税。

一般认为,纳税筹划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技巧和手段进行科学、合理和周密的安排,达到少缴缓缴税款的目的。而狭义的纳税筹划,则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采用税法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规划与安排,以达到节税的目的——节税是在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的。

3当前我国企业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3.1企业纳税筹划观念落后

在我国,许多人不了解纳税筹划,一提起纳税筹划就联想到偷税,甚至一些人以纳税筹划为名,行偷税之实。还有一些人认为纳税筹划就是避税,即纳税人运用各种手段,想方设法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以达到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的目的。甚至一些守法的企业亦认为纳税越多越光荣,通过纳税筹划减少税负有损国家利益,此举并不光彩,因此对纳税筹划心存疑虑。在目前的理论探讨和企业涉税实践中,存在着广泛地混用纳税筹划和逃税、避税概念,从而使得企业的许多逃税、避税策划被堂而皇之地披上纳税筹划的外衣。

3.2纳税筹划人才匮乏,水平较低

纳税筹划实质上是一种高层次、高智力型的财务管理活动,纳税筹划人员应当是高智能复合型人才,需要具备税法、会计、财务等专业知识,并全面熟悉企业整个筹资、经营、投资活动,从而预测出不同的纳税方案,作出最有利的决策。目前为我国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从业人员知识面普遍较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而纳税筹划需要的是知识面广而精的高素质复合型的人才,不仅需要具备系统的财务知识,还需要通晓国内外税法、法律和管理方面的知识,我国这方面的人才极度匮乏。

3.3税收制度本身不够完善

纳税筹划主要是针对直接税税负的减少而进行的一项工作,我国现行税制过分倚重增值税等间接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简单而且不完整,也尚未开征国际上通行的社会保障税、遗产赠与税、证券交易利得税等直接税种。这使得我国的所得税等直接税种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偏低,大量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很小,导致纳税筹划的成长空间十分有限。

3.4漠视纳税筹划风险

这是企业纳税筹划中存在的最大问题。纳税人普遍认为,只要进行纳税筹划就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增加自身收益,而对纳税筹划的风险却考虑甚少。其实,纳税筹划作为一种计划决策方法,本身也是有很大风险的。

首先,纳税筹划具有主观性。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包括对税收政策的认识与判断,对纳税筹划条件的认识与判断等。主观性的判断就有可能导致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与实施的失败,也就意味着风险。其次,纳税筹划存在着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严格意义上的纳税筹划应当是合法的,并且需要税务行政部门的确认。我国税法对具体的税收事项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在确认过程中,即使是合法的纳税筹划行为,如果税务人员由于自身原因出现执法偏差,就会导致纳税筹划方案的否决,从而产生纳税筹划失败的风险。最后,纳税筹划本身也是有成本的。任何一项经营决策都需要决策与实施成本,纳税筹划也不例外。纳税筹划在可能给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的同时,也需要纳税人为之支付相关的费用。纳税人的筹划成本主要包括办税费用、税务费用、培训学习费用、税收滞纳金、罚款和额外税收负担等几个方面。进行筹划也应该遵循成本收益原则,这是一种成本约束。

4完善企业纳税筹划活动的途径

4.1注重纳税筹划方案的综合性,使之符合财务管理目标企业进行纳税筹划要考虑综合原则和经济原则,要把纳税筹划放在整体经营决策中加以考虑,考虑所获得的整体经济利益。由于各税种的税基相互关联,具有此消彼长的关系,因而纳税筹划既要考虑某一税种的节税利益,也要考虑多税种之间的利益抵消因素。应该说明的是税收利益是一项重要的经济利益,但不是全部经济利益,如果有多种方案可供选择,最优的方案应是整体利益最大的方案,而非税负最轻的方案。即便是某种纳税筹划方案能使纳税人的整体税负最轻,但并非纳税人的整体利益最大,该方案也应弃之不用。

4.2加快纳税筹划专业人才队伍的培养

我国的纳税筹划人才队伍尚未形成专业化,目前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主要由中介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聘用筹划人员、单位财会人员来完成的。众所周知,纳税筹划的技术性要求较高,是一项创造性的脑力活动,相比一般的企业管理活动,纳税筹划对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税种的多样性、企业的差别性和要求的特殊性、客观环境的动态性和外部条件的制约性,都要求纳税筹划人员有精湛的专业技能、灵活的应变能力。因此,应该加大这方面的投入,一方面,可以在高校开设纳税筹划专业,或在税收、财会类专业开设纳税筹划课程,尽快满足高层次的纳税筹划的要求;另一方面,对在职的会计人员、筹划人员及时培训,全面提高其业务素质。

4.3合理规避纳税筹划风险

一是纳税筹划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纳税人必须及时地学习税收法律和税收政策,使纳税筹划在合法条件下进行。为了能够及时调节经济,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纳税筹划从一个角度讲,就是利用税收政策与经济实际适应度的不断变化,寻求纳税人在税收上的利益增长点,从而取得利益最大化。事实上,我国国情比较复杂,进行纳税筹划的许多活动都是在法律的边界运作的,纳税筹划人员很难准确把握其确切的界限,有些问题在概念的界定上本来就很模糊。这就要求纳税筹划者在正确理解税收政策、巧妙运用会计技术的同时,随时关注当地税务管理的特点和具体方法,使纳税筹划能得到当地税务机关的认可。二是聘请纳税筹划专家,提高纳税筹划的权威性和可靠性。纳税筹划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涉及税收、会计、财务、企业管理、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其专业性相当强,需要专业技能较高的专家来操作。因此,对于那些综合性的、与企业全局关系较大的纳税筹划业务,应聘请纳税筹划专业人士如注册税务师来进行,从而进一步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

参考文献:

[1]李国华.税收筹划影响因素及其相关风险的探析[J].财政监督,2008(24).

第10篇

首先要明确定义,当我刚看到企业纳税筹划这个词的时候,我下意识认为纳税筹划是企业筹划如何缴纳税款的一种方式。当我仔细研究之后才发现,我理解的太浅显了。企业的纳税筹划确实是关于企业如何缴纳税款的,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部分,具体指的是企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基础上,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对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涉税事项进行事先安排,使税后收益最大化。也就是说,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是以减轻企业税负,提高企业自身利益为目的,对当前及未来生产经营活动中税务的一个整体规划。

纳税筹划活动是企业对国家税法的一种反馈行为,企业之所以要进行纳税筹划,是企业自身利益的驱使。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大源泉,也是国家经济能够得以正常运行的关键,国家税收的一部分是企业纳税构成的,然而税收却是企业经营的一大成本,所以企业往往通过各种方式减轻自身的纳税负担,纳税筹划恰恰是最合适的方法。

二、企业纳税筹划的建议

1.正确认识企业纳税筹划。“方向比努力更重要”这句话我认为用在企业纳税筹划方面最恰当,如果企业不能够正确认识纳税筹划,把握不好方向,很可能会使企业损失更大。纳税筹划是企业诸多减轻税负手段中的一种,但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与普通的漏税、偷税、逃税等手段不同,纳税筹划是以合法为前提,而偷税、漏税甚至逃税是以违法手段来达到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目的的行为。单就这一点,就足以体现企业纳税筹划的合理性。如果企业不能正确认识这一点,混淆了其概念,会使企业误入违法避税的错误中。

2.正确理解并掌握国家税收法规及动态。企业纳税筹划是一个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行为,纳税筹划的前提是要理解并掌握当前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只有充分理解国家的税收政策,才能提高企业纳税筹划的可操作性,如果不能够正确掌握税收规定,企业进行的纳税筹划很容易与我国税法相冲突;另一方面,社会经济每天都在发展变化,国家的税收政策也会时不时的发生变动,企业需要拥有随时把握当前税收政策动态并能够及时调整纳税筹划的能力。

3.培养高素质纳税筹划人才。企业纳税筹划人员的素质对企业纳税筹划的成功率和效率有着重要的影响,由于我国税法比较繁杂,税目税种较多,且税收政策也是层出不穷,要求纳税筹划人员不仅要对我国税法以及相关知识有一个整体全面的把握,还要能够在国家宏观财税政策的背景下,结合企业本身的特点,为企业量身打造一个最契合最保险的筹划方案。重视纳税筹划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并且在深入研究把握税法规定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当前的纳税情况,对未来税收变动的发展趋势能够清晰准确的预测,提高企业在纳税方面的应变能力。

4.有效运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国家以税收的方式,从企业征纳一部分收入减少企业的利润水平,但是国家也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给企业机会缓解纳税压力。企业的纳税筹划的效益与能否运用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很大的关系。例如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助力创业创新的减税降费政策以及对在西部地区符合国家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减征税率的政策等,都是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可以有效利用的政策资源。由于我国税收优惠有不同的形式,如减税、加计扣除、税收抵免、减税等,需要企业内部纳税筹划人员全面掌握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好企业能够享受到的各项优惠政策,在不违法的前提下,筹划出符合企业发展的纳税方案。

5.树立纳税筹划风险意识

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纳税筹划是其独立的主观性行为,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难免会受到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例如筹划人员对税收政策理解出现偏差、国家税收政策变化使当前企业纳税筹划方案失效、企业为开展纳税筹划所付出的成本代价等。由于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会面临诸多风险,需要企业树立纳税筹划风险意识,加强税收风险监管,并且要设计出多种纳税筹划备选方案,以备不时之需。

三、进行纳税筹划的意义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从微观层面考虑,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完善企业的税收管理制度,以至于提高纳税企业的纳税意识,防范税收风险,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益,是对企业战略实施的助力作用;从宏观层面考虑,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有利于国家税收政策的有效实施,能够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也有利于完善国家税法制度。纳税筹划无论对企业本身还是国家都是有益处的。

第11篇

关键词:纳税筹划;纳税人;相对减少税负;转嫁税负

中图分类号:F23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4.16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4-39-02

纳税人怎样能在税法允许或不允许的条件下,实现税负最低或最符合纳税人自身财务管理的目标,这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一个重要课题。纳税筹划则是达到这一目的的有效途径之一。所谓纳税筹划,也称为税务筹划、税收策划,是指纳税人为了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或价值)最大化,在税收法律法规允许(或鼓励)或不禁止的范围内,通过对纳税人组建、融资、投资、经营活动和收益分配等财务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在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最优化选择的一系列行为。其实质是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实现纳税人税负合理化。在国外,纳税筹划不仅被理论界所重视,而且在实践中也备受纳税人的广泛关注。但在我国,纳税筹划起步较晚,技术方法体系还不够完善。原因是理论上对纳税筹划的内涵缺乏正确认识,经常将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混为一谈;实践中国民纳税意识淡薄,部分税务人员素质不高,对税收征纳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理解不够,税法建设和宣传滞后,纳税筹划的空间有限,税务在我国发展缓慢等。只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纳税筹划才逐渐被纳税人所理解和接受,并逐渐受到政府和纳税者的重视。本文拟就纳税筹划的技术和方法问题进行探讨,以丰富和完善纳税筹划的理论研究。

概括起来,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税额)等于计税依据(税基)乘以税率,纳税人筹划的目标在不考虑其它因素的情况下,一般就是应纳税额的最低化,按使应纳税额降低的途径划分,纳税筹划可分为税基式筹划、税率式筹划和税额式筹划3种。这3种筹划都是使应纳税额绝对值减少的纳税筹划。除此之外还有相对减少税负的纳税筹划和转嫁式纳税筹划。不同类型的纳税筹划有不同的筹划技术和方法,以下从税基、税率、税额、相对减少税负和有效转嫁税负5个方面探讨纳税筹划的技术和方法。

一、税基式纳税筹划

税基(计税依据)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其是决定纳税人税负高低的主要因素之一。税基式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缩少税基来减少应纳税额,从而达到纳税筹划目标的一种纳税筹划方式。

税基式纳税筹划的基本技术是扣除技术,是指在纳税人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使税收“扣除额”、“税额抵扣额”和“税收抵免额”等尽量最大化,从而使税基最小的技术方法。扣除技术在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有扣除项的税种纳税筹划中得到广泛运用。

二、税率式纳税筹划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其是决定纳税人税负高低的另一个主要因素。税率式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基一定的情况下,通过合法降低适用税率的方式来减少应纳税额,从而达到纳税筹划目标的一种纳税筹划方法。税率式纳税筹划运用的前提是预计筹划的税种有可供选择的不同税率,最常用的技术有税率差异技术和分割(劈)技术。

税率差异技术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中规定的不同地区、不同产品、不同行为等在税率上的差异,在税基一定的情况下,选择低税率,从而实现筹划目标的一种纳税筹划方式,比如利用低税区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利用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的差异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进行纳税筹划。

分割技术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而使适用税率最低的纳税筹划策略。比如在所得税税率采用累进税率,且边际税率较高的情况下,计税基础越大,适用的边际税率也就越高,如果能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可以减小税基,降低适用税率,从而实现筹划目标。分割技术可运用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中。因为我国目前增值税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问题,两种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不同,采用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也就不同,尽管税法在设置税率和征收率时已经考虑了纳税人实际税负问题,但两者还是在实际中存在纳税差距;在内资企业所得税率上,我国目前设置两档照顾性税率,这样使得所得税税率就具有了全额累进税率的性质,所以纳税人在这两个税种上可以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利用分割技术进行纳税筹划。

三、税额式纳税筹划

税额式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税基、税率一定的情况下,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来减轻纳税负担或者解除纳税义务的一种纳税筹划方式。税额式纳税筹划常常与税收优惠中的全部免征或减免征收相联系。税额式筹划常用的技术有免税技术、减税技术和退税技术。

免税技术是指纳税人利用国家对特定的地区、行业、企业、税目或情况所给予纳税人完全免征税收的优惠政策,使自身成为免税人或使自己从事的活动成为免税活动,或使自己的征税对象成为免税对象,从而减轻纳税负担或者解除纳税义务的一种纳税筹划技术。这种技术要求纳税人尽量争取更多的免税待遇和延长免税期。

减税技术是指纳税人利用国家对特定的地区、行业、企业、税目或情况所给予纳税人减征部分税收的优惠政策安排自身的事务,使自身能够享受到减少税负的优惠待遇,从而减轻纳税负担的一种纳税筹划技术。

第12篇

Abstract:The tax payment preparation succeeds with difficulty in reality the reason are many, is in the final analysis has not insisted the systematic principle in tax payment preparation, has not carried on the tax payment preparation systematically. Solves the question basic method, is instructs tax payment preparation with the system theory, the construction tax payment preparation system.

关键词:纳税筹划 系统 意义

Key words:Tax payment preparation system significance

作者简介:黄桃红(1973年3月――),女,湖北麻城人,黄冈职业技术学院讲师、注册税务师,主要从事税务会计、纳税筹划的教学和研究。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9-0084-02

一、问题的提出

纳税筹划是当前企业管理实践和理论研究中的热点问题,许多学者和实践工作者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纳税筹划方案。然而,真正成功的纳税筹划却不多见,究其原因有多方面。

1认为纳税筹划是财务人员的事情,与经营关系不大。企业经营部门人员不参与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不执行纳税筹划方案,结果要么筹划方案顾此失彼,要么筹划方案虽好却是一纸空文。

2纳税筹划时只注重税负高低。有些纳税筹划只是税款方面的筹划,将纳税筹划简单地看成是税款多与少的选择,而较少考虑税款之外的其他因素。结果虽然企业税负降低了,但生产成本、投资成本、营销费用却增加了,企业最终的收益不仅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纳税筹划得不偿失。

3 纳税筹划不深入,理论上行不通。有些纳税筹划没有针对特定企业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没有考虑方案的适用条件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只是简单照搬一般原理。例如,很多筹划方案建议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一般来说,加速折旧法能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但企业如果存在免税期,其折旧就不具有抵税效应。因此,加速折旧法并非一定有利于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4纳税筹划方案可操作性不强,实践上行不通。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一旦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所以,那些关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纳税筹划在实际操作中是行不通的。

除上所述,还有很多具体原因。总结这些原因,归根到底是在纳税筹划活动中没有坚持系统性原则,没有系统地进行纳税筹划。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是用系统论指导纳税筹划活动,构建纳税筹划系统。

二、纳税筹划系统

纳税筹划系统,就是由人、资金和信息等要素构成,在一定的法律和经营环境下,实现节税和经济调节功能的企业经营管理体系,是企业财务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1 纳税筹划系统构成要素。什么是纳税筹划?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回答,但基本都把纳税筹划定义为一个活动或过程。如,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政策的许可下,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导向,通过对筹资、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前筹划和安排、取得节税效益、最终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活动 。系统论认为,在研究和处理任何对象时都应将其看作一个系统整体。观察纳税筹划,既应该看到纳税筹划活动,也应该看到纳税筹划系统。纳税筹划系统就是从事纳税筹划活动的各要素组织的有机整体,纳税筹划活动就是纳税筹划系统运动的表现形式。在这一活动中的人、资金和信息就是构成纳税筹划系统的基本要素。

其中人包括企业从事纳税筹划方案设计的财务人员,也包括实施筹划方案的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任何一个相关人员的缺席,纳税筹划就无法实现。没有筹划方案设计的财务人员,企业不可能有纳税筹划活动;企业管理人员、经营人员、会计人员不按照筹划方案的要求从事相关活动,纳税筹划同样无法实现。

资金是指企业拥有、占用和支配的财产物资的价值形态,包括货币资金、储备资金、生产资金、成品资金、结算资金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从价值角度看,就是资金不断循环和增值的过程。资金处于不同阶段和形态会有不同的纳税义务和权利。如,购买材料时,货币资金转变为储备资金,企业产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权利;销售产品取得收入时,成品资金转变成结算资金或货币资金,企业产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如果有盈利,还产生了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纳税筹划正是通过对资金形态的控制实现节税收益。

信息是指会计信息。企业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反映了企业资金运动过程和结果。在这个反映过程中,会计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如反映固定资产磨损的折旧,有平均年限法,也有年数总各法。不同的方法,最终结果是一致的,但在不同时点的结果是有差异的。如,平均年限法和年数总和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是一致的,都是固定资产原值扣除预计残值,但在不同年份,计提的折旧额不同。由于应纳税额的计算是以会计信息为基本依据的,因此不同的会计信息,会导致应纳税额计算结果的不一样。因此,只要税法允许企业采用不同会计方法,企业就可充分利用这一政策,以实现节税目的。

2 纳税筹划系统结构。纳税筹划系统的三个基本要素,紧密联系,缺一不可。在这一系统中,人是主体,资金是基础,信息是载体和工具。没有人,就没有了从事纳税筹划活动的主体,也谈不上筹划;没有资金,也就不存在纳税义务,更不存在减轻纳税义务,所有的筹划都是空谈;会计信息是筹划得以进行的基础,没有准确的会计信息,就无以比较不同方案的效益,筹划就无法进行,同时会计本身也是筹划的工具。只有纳税筹划相关人、资金和信息共同作用,纳税筹划才可能产生效益,实现目的。

纳税筹划系统的三个要素,都不是一个单独的个体。人,不是一个人,而是由方案设计者、方案实施者组成的集体。资金,也不是唯一的资金,而是多种形态的资金。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这些要素本身也是一个系统,是纳税筹划系统的子系统。因此,可以说纳税筹划系统包含筹划人的系统、资金系统、信息系统。

纳税筹划系统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系统,是财务管理系统的子系统。因为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手段之一,纳税筹划的目标就是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

3纳税筹划系统功能。纳税筹划系统是从事纳税筹划活动的,其功能就是实现纳税筹划的目标,具体包括节税功能和调节功能。节税功能是指纳税筹划为企业节约税收支出,这是纳税筹划的直接功能。也正是因为存在这个功能,纳税筹划才受到企业的青睐。纳税筹划从三个方面节税,一是通过对经营活动的安排和会计政策的运用,选择税负最低的纳税方案,直接减少企业税收支出;二是通过对税法的严格执行和合理运用,实现涉税零风险,消除税收罚款等涉税支出;三是通过对企业经营和会计的安排,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延期交税,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调节功能是纳税筹划的宏观功能,也是纳税筹划的间接功能。税收法律法规作为贯彻国家意志的重要杠杆之一,必然要体现国家推动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导向意图。国家会在公平税负、税收中性的一般原则下,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对纳税人的物质利益进行调节,使他们的微观经济行为尽可能的符合国家预期的宏观经济发展要求,以有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顺利发展。如对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或不同产品,实行区别对待,对需要鼓励的,往往少征税或不征税,对需要限制的,往往多征税。这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客观条件。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纳税筹划的活动,也是企业执行国家政策的活动。国家税收的宏观调控意图正是通过一个个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得以实现。这就是纳税筹划系统的调节功能,也正是这一功能的存在,纳税筹划才得到国家的允许和支持。

4 纳税筹划系统环境。系统论认为,任何系统都是存在于一定的环境中,受环境制约,并对环境产生影响。纳税筹划系统面对的环境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以税法为主的法律环境,二是企业的经营环境。税法环境决定着纳税筹划系统的筹划活动是否被允许,它由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规章以及执行它们的税收执法活动等因素构成。经营环境主要由企业内部、企业供应商、企业经销商等要素组成,它决定了纳税筹划系统的活动是否可行。

三、构建纳税筹划系统的意义

1构建纳税筹划系统有利于明确纳税筹划的目标。纳税筹划活动之所以不偿失,是因为将税负最低作为纳税筹划目标,而没有考虑筹划活动中的成本。构建了纳税筹划系统后,用系统的观点来看,纳税筹划系统有产出,也需要投入。

建立了纳税筹划系统,并将其置于企业财务管理系统中。我们就会发现纳税筹划的目标应该就是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财务管理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纳税筹划就应以企业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财务管理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纳税筹划就应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而不是以税负最低为目标。有了这一系统性的观点为指导,就不会在纳税筹划时仅考虑税负降低而不考虑筹划成本,更不会设计实施阻碍企业整体战略目标实现的纳税筹划方案。

2 构建纳税筹划系统有利于协调纳税筹划行动。建立了纳税筹划系统,明确了企业财务人员、经营人员和管理人员都是纳税筹划系统的要素,就会发现任何一个相关人员的缺席纳税筹划就无法实现。有了这一系统性观点的指导,企业就能够调动相关人员参与纳税筹划的设计与实施。相关人员有了这一观念,也能够自觉参与纳税筹划活动中来。有了各方人员的协调行动,纳税筹划就能够顺利实现。

3 构建纳税筹划系统有利于确定纳税筹划活动的边界。任何系统都是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活动的。构建了纳税筹划系统,应会发现这一系统是活动在由税法等构成的法律空间内。这个法律空间是纳税筹划活动的边界,不得触犯超越。构成纳税筹划系统边界的包括税法、财务会计制度、工商、金融、贸易等法律法规。

实践中,很多人认为税法漏洞是一个重要的纳税筹划平台。构建纳税筹划系统后,就会发现这个平台是个风险很大不宜采用的平台。税法的漏洞,就是纳税筹划系统活动边界的漏洞。在特定的时候,纳税筹划系统可以通过漏洞延伸到边界外,以获取额外收益,同时付出额外成本(如为此建立的专门机构费用等)。但漏洞毕竟是漏洞,总有一天会被国家堵上。

4 构建纳税筹划系统有利于适应企业经营环境。纳税筹划是纳税筹划系统的活动,这一活动的本质是纳税筹划系统各要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而产生的系统内运动,其前提是企业能够有效控制各要素。不可控的项目,如供应商、经销商,不能构成纳税筹划的要素,而是纳税筹划必须适应的环境要素。分清了系统要素和环境要素,就可以知道,纳税筹划活动只能对纳税筹划系统的各个要素进行合理安排,对于环境项目则需量边而行,如果企业有很强的竞争力,可以要求环境要素配合自己的行动。

结论:用系统论的观点作指导,构建纳税筹划系统,认清纳税筹划系统的要素、结构、功能和环境,才能设计出切实有效的纳税筹划方案,最大限度地发挥纳税筹划的功效。

参考文献:

[1]周拥明,纳税筹划误区解析[J],财会月刊(会计),2008(12)

[2]冷琳,纳税筹划理论基础探微[J],财会月刊(理论),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