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5 16:58:5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法的目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 会计准则 企业所得税 差异
一、我国“会税”关系模式的选择
(一)会计与税收统一模式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集体企业,它们均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和经济利益,除了缴纳流转税外就是上缴利润。在这样的体制下,我国税收目标和会计目标保持高度一致,其在收入计量、确认和成本核算范围、标准上也形成了统一的规定。因此,我国形成了“计划决定财政,财政决定财务,财务决定会计”的格局。
(二)会计与税收分离模式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以及会计信息使用者日益增多,国有企业开始实施“利改税”政策,收取企业所得税,会计目标也开始显示出与税收目标的差异,尤其在《企业会计准则》《会计财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税收与会计的分离呈加快趋势,尤其在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的过程中,更加剧了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
在会计准则和税法规范对象和目标不同的前提下,二者的差异无法消失,并且在全球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大背景下,会计制度也要与国际接轨,但由于各国在经济发展水平、税收调控方向等各方面存在差异,也必然导致会计准则全球化趋同,而税收政策各国不同的局面,这也将促使“会税”的不断分离。
所以,对会计准则和税法进行相互协调,使其即与经济发展环境相协调,同时保持相互独立,适度分离,是当前会计准则和税法完善的首要任务。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产生差异的根源
(一)会计目标与税收立法宗旨不同
会计准则的目标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企业的经营成果、财务变动信息,以有助于企业、政府、公众等相关人士做出经济决策。而税法的立法宗旨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调节社会、经济发展并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会计准则和税法目标的不同,决定其对同一经济行为或事项会做出不同的规范要求。如,税法为了保护税基不受侵犯,对于企业应扣除的发生的公益性捐赠的金额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不是要求企业将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据实列入当期损益。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规范目标、遵循原则不同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可靠性、相关性、谨慎性、可比性、重要性、实质重于形式和及时性;而税法要求遵循真实性、相关性、确定性、稳定性与灵活性、法定性、实质重于形式和及时性原则,二者在某些准则上存在一致性,但是在一些事项、问题的处理上遵循的原则不同,而且处理方法存在很大差异。
三、我国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协调的对策
(一)遵循统一性和独立性原则
由于会计目标与税收立法宗旨、会计准则与税法所规范的目标与遵循的原则不同等原因造成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不可避免,但可以通过采取一些措施尽量减少它们之间的差异。二者可以通过取长补短,采用最能反映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取得的应税所得的条款为依据,进行所得税征收,对于税收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则按照财务会计准则处理,从而协调和缩小税法与会计之间的差异,并降低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遵循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独立性原则,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应纳税额准确性的重要前提。
(二)优化与税收征管相关的会计准则
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是保障税收的关键,为了使会计准则能适应宏观经济的需要,与税法可以有效协调,要对会计准则进行一系列的优化。首先,要削弱会计准则赋予企业在某些事项上的会计政策选择权,也就是缩小会计方法的选择范围,以避免人为操纵利润和调节计税基础现象。如新会计准则取消存出货中所采用的后进先出计价法,与税法保持一致的做法值得推广。同时,保持企业会计方法的稳定和信息的可比性也很重要。其次,在现有的会计准则中添加涉税信息透明化的条款,确保会计信息全面、充分、准确,以提高税务机关的稽查效率,同时降低其获取信息的成本。最后,对新的会计准则中缺少税务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要的现状及时进行调整,以满足税务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要,从而简化所得税核算。
(三)提高税制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企业所得税法在制定的过程中,既要考虑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所面临的种种风险,防止一味强调财政收入,所造成的企业抵御风险能力下降,税基受损等严重后果,又要保证其在评估资产或收益过程中的严谨性,做到合理评估负债和费用。这是因为:一方面,会计有效评估企业面对的各种风险,是企业应对风险,采取紧急措施的重要手段,也是税法遵从增收和涵养税源的辩证关系,认识企业风险,保障税基的重要保障;另一方面,税法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遵循严谨性原则,可以有效避免蓄意的偷税、漏税现象,并通过规范计提准备金的条件以及比例等,以缩小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提高税制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会计.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2]高金平.新企业所得税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越来越明显,二者间的差异为企业地发展带来很多的不便,因此需要认清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间的差异以便于协调二者的发展。伴随着我国经济能力的提高,以及税法的不断提高和完善,为了更好地满足市场经济与国际社会接轨,对会计准则的要求也越来也高。在不断地提高和操作中,实现二者间关系的协调有利于企业能够正确地实施,履行应尽的纳税义务,减少纳税风险,使企业免于受到处罚;对于投资者来说,可以作出正确地决策减少投资风险,这样可以使我国的经济发展趋于平稳。这样不仅可以推动企业发展,也可以使企业和国家间能够相互互动,共同发展与进步。本文从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入手,着重分析了会计准则和税法在目标、形式特征和永久性的差异并提出了使会计准则和税法间能相互协调的措施。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一)两者的目标不同。企业的会计准则主要目标是让会计信息使用者能从企业的各种报表中了解到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经营成果,并反映出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使得会计信息使用者能够快速地作出正确的决策。而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让国家和法人、自然人之间能够相互制约、相互平衡,这样一来,国家不会乱收税而企业也能够按时缴税,从而使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得到双重保障,达到共赢的局面。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在目标上存在差别,所以在内容的制定上会计准则和税法就会存在差异。
(二)税法和会计形式特征不同。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形式特征上也存在差异。税法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以法律、法规等手段对纳税行为加以规定,并按照法律强制征税,是能够保证国家拥有固定资产的财政税收的有效手段。它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征税的过程。因此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处罚。而会计准则却与之不同,它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对企业经营的核算上,因此对于这些资金筹集核算、生产成本核算、销售核算等我们应该站在客观、公允的角度上进行确认和计量。同时,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要按照谨慎性原则,对不可回收的应收账款进行计提坏账准备、对还未计提的固定资产进行累计折旧,以防存在的风险,以此保证企业能够长远发展。此外,企业需要从自身的内部环境出发制定符合本企业的制度,但是此制度需要在符合会计准则的制度下进行,使其能够客观、真实、灵活的反映企业的成果,这就注定要使准则的不确定性与税法相背离。
(三)税法和会计存在永久性差异。企业准则和税法之间一直存在一些固有的差异,产生这些差异的原因是在税法一方面从某种的计税原理出发,对部分经济事项的涉税进行特定举例。例如增值税征税范围确认的视同销售的范围,增值税对增值额进行征税范围符合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而会计准则和税法对销售范围的确认就有所不同。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税收的制定具有防范性。这是为了让企业不能够通过税法的漏洞来避税,钻税法的空子。所以税法对会计核算有相对的一些调整以防此类情况的发生,这样就形成税法与会计准则存在差异。
二、协调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差异的重要意义
(一)利于经济全球化的实现。从全球化的背景出发,不管是对会计准则还是对税法来说对他们的要求越来越严格、越来越高,所以为了能够在国际的市场经济中能够占领优势、吸引外资,我国的会计准则就要与国际准则靠近、看齐,尽量缩小差距,以体现全球一体化的经济发展趋势。同时在不断缩小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距的同时,要力求税收制度的公平、公正与高效,在保证我国有足够的税收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企业减少负担,为中外投资者创造优惠的税收环境,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给我国带来更多的资金源,推动企业更好地发展壮大。
(二)利于减少纳税成本。就目前而言,会计准则和税法间还是存在差距,企业在缴纳税费时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还是很多的,这样使得企业的会计从业者不仅仅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还要同时能够熟练地掌握税法,这样使得企业纳税成本和要求越来越高。第一,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间存在差异,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基本是也会计准则为依据进行处理,在年度汇算企业所得税时依据税法要求进行纳税调整,这样就使得企业耗费更多的人力、时间和财力,使得企业增加了成本。第二,企业会计人员在进行纳税调整时,因为对税法不过了解导致实际与计算出来的不相符,如果计算出来的结果多于实际,那么必然会使得企业在经济上造成损失,如多计算出来的结果少于实际,就会是企业偷税漏税,而且企业也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处罚,企业的声誉必定会受到严重影响,经济上肯定会造成损失。第三,随着社会发展,企业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也随之提高了,企业需要给会计从业人员定期培训,避免在纳税调整时出差错而给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给企业带来额外的更多的成本,使企业的纳税成本大幅度提高。
三、协调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关系的措施
(一)协调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是影响会计准则目标的两大观点,这两种观点是适应现在会计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因为受托方对委托方有如实告知其被委托资源情况的义务,因此受托责任观认为会计目标就是要向资源的委托者提供信息,让委托者能够真实的了解财产情况。决策有用观主要目标是能够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充分有用的信息,以便于投资者进行正确决策,降低经营决策的风险。而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的目标是使国家的收入得到保障,同时保证了企业能够在一个稳定的税收制度下健康发展。所以,在制定会计准则和税法时,可以尽量协调要两者间的差异,并且在国家的利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地减少税收负担,让企业可以拥有一个更好的发展环境与平台。
(二)协调会计准则和税法间的处理方法。我们可以通过协调会计准则和税法来疏通税务机关征收和纳税的工作。就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处理来说,在会计准则上不具备会计收入确认条件,但在税法处理上,要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与准则不同的应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因此我们可以重新来制定所得税通过税法和会计准则在处理方法上的不同,以便于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和利益损失。
(三)协调会计准则和税法法规中的日期问题。会计准则和税法的期间上也存在差异,这个差异主要是说在某一个期间内未能实现但在这个期间前或是在这个期间后实现的内容,主要体现:第一,企业取得某些收益在会计准则估量下属于本期收益,但是在税法估量下却属于其他收益;第二,企业在某个期间内发生了某些费用的损失,根据会计准则可以直接在本期中扣除,但是按照税法来说需要在下期的费用扣除;第三,企业在某一期间内取得收益按照准则应在其他期间中缴纳,在税法中却在本期间内缴纳税费。
面对这些差异对企业造成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对于第一种来说,这会使得税前利润比应纳所得高出很多在时间上产生差别;对于第二种、第三种来说,这会导致税前利润比应税所得少出很多在时间上产生差异。这些不同都是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而产生的,并且要保持它们两者之间的协调性在实际的应用中能够作为时间性差异进行。
四、结束语
我国税法体系没有关于外资并购所涉及税收问题的统一规范,但税法对外资并购存在一般规制和特殊规制。外资并购可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类,该两类交易涉及的税种及税收成本有着显着区别。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过程中,涉及的税法问题主要影响或涉及并购中行业和地域等的选择、筹资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选择、并购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税收、并购后的税务处理、外资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身份的法律认定及税收优惠等。外资并购的税收筹划包括但不限于并购目标企业的筹划、并购主体的筹划、出资方式的筹划、并购融资的筹划、并购会计的筹划以及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等。
主题词:外资并购 税收筹划
外资并购已成为当代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外资以并购境内企业的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将逐渐成为外商在华投资的主流。外资并购中最主要的交易成本,即税收成本往往关系到并购的成败及/或交易框架的确定,对于专业的并购律师及公司法律师而言,外资并购的税收筹划问题不得不详加研究。
笔者凭借自身财税背景及长期从事外资并购法律业务的经验,试对外资并购涉及的税收筹划问题作一个简单的梳理和总结。
1. 我国税法对外资并购的规制
我国没有统一的外资并购立法,也没有关于外资并购所涉及税收问题的统一规范,但已基本具备了外资并购应遵循的相关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一系列针对一般并购行为的税收规章共同构筑了外资并购税收问题的主要法律规范。
外资并购有着与境内企业之间并购相同的内容,比如股权/资产交易过程中的流转税、并购所产生的所得税、行为税等。在境内企业并购领域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税法规制体系,在对外资并购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于外资并购。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过程中,涉及的税法问题主要影响或涉及并购中行业和地域等的选择、筹资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选择、并购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税收、并购后的税务处理、外资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身份的法律认定及税收优惠等。
以下主要从两个层次论述外资并购中的税法规制,分别是税法对外资并购的一般规制和税法对外资并购的特殊规制。
1.1 税法对外资并购的一般规制
1.1.1. 股权并购税收成本
1.1.1.1 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税收成本:
(a) 流转税:通常情况下,转让各类所有者权益,均不发生流转税纳税义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及增值税。
(b) 所得税:对于企业而言,应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将股权转让所得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转让所有者权益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现行税率为20%,值得注意的是,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此外,如境外并购方以认购增资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在此情况下被并购方(并购目标企业)并无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c) 印花税:并购合同对应的印花税的税率为万分之五。
1.1.1.2 并购方(股权受让方)税收成本:
在并购方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的情况下,将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税务处理。 并购方并购股权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消,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在转让、处置股权时从取得的财产收入中扣除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1.1.2资产并购税收成本
1.1.2.1 被并购方(资产转让方)税收成本
1.1.2.1.1 有形动产转让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
(a) 一般纳税人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非固定资产(如存货、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应按被并购资产适用的法定税率(17%或13%)计算缴纳增值税。如被并购资产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还应依法缴纳消费税。
(b) 小规模纳税人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非固定资产(如存货、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应按法定征收率(现为3%)缴纳增值税。如被并购资产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还应依法缴纳消费税。
(c) 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中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
1.1.2.1.2 不动产、无形资产转让涉及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a) 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应缴纳5%的营业税。
(b) 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含视同销售不动产)应缴纳5%的营业税。( 被并购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并购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
(c)在被并购资产方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还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附加税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d) 向并购方出让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的增值部分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e) 转让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以自用名义免税进口的设备,应补缴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
(f) 并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印花税应税凭证(如货物买卖合同、不动产/无形资产产权转移书据等)应按法定税率缴纳印花税。
(g) 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受赠的非货币资产外,其他资产的转让所得收益应当并入被并购方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h)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活动进行税务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1.1.2.2 并购方(资产受让方)税收成本
(a) 在外资选择以在华外商投资企业为资产并购主体的情况下,主要涉及并购资产计价纳税处理。
(b) 外国机构投资者再转让并购资产应缴纳流转税和预提所得税。
(c) 外国个人投资者再转让并购资产应缴纳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
(d) 并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印花税应税凭证(如货物买卖合同、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转让合同等)应按法定税率缴纳印花税。
1.2 税法对外资并购的特殊规制
1.2.1 税法对并购目标企业选择的影响
为了引导外资的投向,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法律法规对投资于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经营性质不同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在并购过程中,在总的并购战略下,从税法的角度选择那些能享有更多优惠税收的并购目标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1.2.2 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税收身份的认定
纳税人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纳税人的税法身份决定着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率和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对于并购双方而言,通过对纳税人身份的设定和改变,进行纳税筹划,企业也就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效果。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身份的认定以外商投资企业中外资所占的比例为依据,一般以25%为标准。外资比例低于25%的公司也为外商投资企业,但在税收待遇上,根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它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 外资并购中的税收筹划
2.1 并购目标企业的筹划
目标企业的选择是并购决策的重要内容,在选择目标企业时可以考虑以下与税收相关的因素,以作出合理的有关纳税主体属性、税种、纳税环节、税负的筹划:
2.1.1 目标企业所处行业
目标企业行业的不同将形成不同的并购类型、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环节及税种。如选择横向并购,由于并购后企业的经营行业不变,一般不改变并购企业的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若选择纵向并购,对并购企业来说,由于原来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变成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其增值税纳税环节减少,由于目标企业的产品与并购企业的产品不同,纵向并购还可能会改变其纳税主体属性,增加其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并购企业若选择与自己没有任何联系的行业中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则是混合并购,该等并购将视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的情况,对并购企业的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税种、纳税环节产生影响。
2.1.2 目标企业类型
目标企业按其性质可分为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我国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区别对待,实行的税种、税率存在差别。例如,外资企业不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鼓励类外资企业可享受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免税等。
2.1.3 目标企业财务状况
并购企业若有较高盈利水平,为改变其整体的纳税地位可选择一家具有大量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进行并购,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整体筹划。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并购企业还可以实现亏损的递延,推迟所得税的交纳。
关键词:独立学院; 实践教学; 税法; 会计专业
税法课程是大学本科经济管理类专业的重要课程,尤其是会计专业的核心课程。通过税法的理论教学,只能使各专业学生了解税收法律知识以及各税种的基本核算方法。而税法课程具有较强的实践性,要想学生能熟练应用税法专业知识,仅有理论教学是不够的,必须进行实践教学。实践教学能促进学生更好地掌握理论知识,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促进学生将所学理论应用于实践。同时,实践教学也可以弥补理论教学的不足。目前,大部分独立学院都开设了税法课程,但很少开设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课程,那么通过实践教学可以弥补这部分缺憾。
一、独立学院税法课程实践教学的重要性
独立学院的培养目标要求进行税法实践教学,税法对各专业课程的影响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税法实践操作。
1.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税法实践教学
独立学院的培养目标介于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和高等职业院校之间,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作为培养目标。应用型人才是能够将所学专业理论和技能应用于社会实践的专业型人才。培养应用型人才,充分发挥应用型人才在社会实践中的作用是独立学院人才培养的重要任务,同时也是独立学院发展自身特色的重要途径。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要求各专业课程进行实践教学,税法作为专业重要课程,更应加强实践教学环节。
2.独立学院提高就业率要求税法实践教学
社会上有很多企业对独立学院有偏见,有的企业看到是独立学院的学生第一环节就直接淘汰掉,连面试的机会都没有,这种偏见使得独立学院的学生就业压力大,就业机会少。那么,独立学院如何解决这个关键问题呢,只有一个途径那就是实践教学。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手段,较强的实践能力使得学生一上岗就可以很快适应工作环境,顺利开展工作。而创新精神企业永恒发展的动力,社会的发展,企业的进步,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人必将成为各企业需求的人才。因此,独立学院要提高就业率必须加强实践教学。对会计专业的学生而言,实践教学尤为重要,尤其是税法实践教学,税法知识贯穿企业会计处理的始终,没有税法的实践能力,会计专业的学生进行会计处理的能力会大打折扣。
二、独立学院税法课程实践教学的设计
税法课程的实践教学对独立学院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如何提高税法的实践教学效果,需要进行严密的实践教学设计。税法实践教学需要解决好以下问题。
1.实践教学教材设计
在税法实践教学中实践教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教材设计上必须协调好以下方面:第一,实践教材必须与时俱进,符合最新的税收法律法规条例。随着国家经济形式的变化,实践教材内容应紧随政策调整,实时更新。第二,实践教材的内容设计应具有完整性。税法基本理论中所涵盖的税种较多,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税种也较多,并且各税种紧密相连,因此实践教材必须包括实际工作中涉及到的所有税种。第三,实践教材中实践项目的设计必须科学合理。结合税法课程的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应构建单项实践与综合实践相结合的实践体系。
2.实践教学内容和实践教学时间的设计
实践教学应贯穿整个课程教学的始终,而不是理论课后在进行实践教学。实践教学的内容设计是决定实践教学效果的关键环节,在内容设计上不可能面面俱到,但是要涉及学生应掌握的主要内容。同时,时间安排也要合理,一般税法理论课时50个课时左右,实践课时20个课时左右。税法实践内容及课时分配表如下。
3.实践教学师资队伍的建设
师资队伍建设是税法实践教学的关键,没有实务经验的教师难以保障实践教学效果。要提高实践教学能力,必须打造高素质的教学队伍,可以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培养方式。一是鼓励教师参加各种实践性较强的考试,比如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的考试,这类考试对实际操作能力有较高要求,通过参加考试提高教师实践操作能力及教师综合专业素质。二是鼓励专业教师到校外实习,积累实践经验,将实践成果运用到课堂教学中。三是聘请校外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家参与实践教学,充实教师队伍。同时,也可以请校外专家对校内实践教师进行培训,提高校内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
总之,独立院校税法课程教学应重视实践教学,注重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合理选取教学内容,以培养出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参考文献
[1] 梅平乐,王海星.独立学院人才培养模式特色化研究[J].煤炭高等教育.2008年7月第26卷第4期
[2] 王秀敏.会计专业《税法》课程实践教学探讨[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5)
目前国际上比较普遍的税会模式有两种,税会统一模式和税会分离模式。当前在欧洲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当中使用税会统一模式的国家比较多见,而且在这一模式的运用过程中也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机制和先进的经验。例如法、德、西班牙等欧盟国家。税会统一模式之所以在这些国家中有比较广泛的应用基础和推广条件,其中一个比较基础的影响因素就是大陆法系。这与法的精神和原理息息相关,欧洲大陆是大陆法系的发源地,以此为源流,对当代的税会模式也形成了比较明显的影响。此外还有税会分离模式,这一模式在英国、美国等其他英联邦国家应用比较普遍,这些国家一般都是发展市场经济较早或者较为成熟的国家,利用这种模式能够更加有效的解决市场中的问题。这也成为一些新兴经济应用较多的模式之一。税会模式允许存在制度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会计在这种模式中主要是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服务,其建立的基本初衷是为企业重大决策提供信息服务。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一些弊端,例如对会计信息披露造成的影响。由于税会模式提供的会计信息主要是将财务管理、投融资等一些较为复杂和敏感的信息提供给使用者。但是这些信息又不便于公开披露,所以这给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的公开审计造成了人为障碍。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规范,这一体制又一次制造了市场和法律监管的真空地带,带来一些经济犯罪和不公平竞争现象。这是当前税会分离模式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但是这些并不能说明这种模式已经不再适合当前和今后的会计信息披露。而是应当在市场更加成熟和竞争更加激烈的环境下更好的处理这些和解决这一模式本身固有的问题。这样才能更好的处理他们税法和会计制度当中存在的问题。
2“税会分离”的不利影响
就政府体制本身而言,财政部们和税务部门本身就存在不同的利益取向,这种取向暴露在下是的体制环节方面就是税会分离模式。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制定和实施都是为相关的利益主体服务的,同时这些制度也成为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体制性因素。二者之间的分离或者差异主要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增加了企业运营成本。就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来说,会计人员的工作就是依据会计制度开展日常的核算、预算、审计等工作。但是,当前我国实行的税法和会计制度之间是分离的,差异性较大。因此会计人员需要对与税务相关的会计信息进行二次核算,这无疑增加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在一些大型企业的财务部门当中甚至需要单独成立专门的税收核算机构以增强工作的精确性和会计信息的针对性。这对企业来说增加了运营的成本。当前,随着我国产业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趋势加大,在很大程度上企业面临的内外竞争力也在逐步加大。企业提升自身竞争力的一个关键影响因素就在于内部运营效率。为此,各大企业不惜重金用于内部各部门工作效率的提升,以求在市场竞争中能轻装上阵,增强企业对市场的灵活反映能力。但是在这一关键时期,税会分离模式使得企业不得不分散一部分精力用在会计信息和税务信息的分离核算当中。而且税会分离模式也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建立初期诞生,其产生的经济环境已近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当前这一模式继续完善和拓展,应当按照企业的实际需求而做出相应的调整,但是,显然这一调整重任并没有在近年来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完成。因此,这成为影响企业运营成本的一个不利因素,给企业经营效率和竞争力的提升造成不利影响。
(2)增加了企业涉税风险。税会分离模式增加了企业的涉税风险,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但深入以及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剧,外向型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方向,而且在这一经济形态的发展过程中,一些大型企业的对外业务也在不断增加。会计制度与国际接轨成为一种必然现象。但是外向经济在这样的势头发展下,税收政策却难以与轨迹接轨。也不存在接轨的可能性。这造成了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税会分离模式。在会计信息核算和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企业常常因为两种制度的差异性造成报税过程中核算失误,或者本在会计制度过程中的合理现象,在税收制度中可能就被认定为违反税法。会计信息的复杂性决定了税收信息核算中出现失误的几率大大增加,因此在这样的基础上企业的涉税风险也就大大增加。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应当对各种风险都有预警机制。而针对涉税风险这样的预警机制在我国企业当中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一旦涉及这种风险,企业必将搓手不急。这对一些上市公司来说有可能造成股价波动、信誉受损等不良影响。事实上这一违反现象或者行为与企业初衷并不相同,因此也造成企业参与竞争的障碍人为增加。
(3)造成税款流失。税会分离模式有可能造成税款流失,税款的征收对会计信息的依赖性较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税率之积构成应纳税额,但是应纳所得税与现行会计制度是本源关系,税会分离模式造成两种数据并不是在统一计算公式内得出。这就决定了所得税必须以会计信息为依据重新计算,而这给不法企业或者漏税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实际上在税务执法过程中也经常发现一些企业利用会计信息与所得税计算漏洞行漏税之实。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税会分离模式使得企业难以将真实的会计信息披露机制执行到位。而在这些制定和执行不到位的会计信息披露中含有大量灰色隐藏信息。因此从这个角度看,税会分离模式极易造成税款流失。因为,会计信息披露这一关键环节对会计信息披露造成的印象是非常重要。会计信息无法真实披露势必造成税收信息核算过程中企业当期所得税计算出现偏差。从这个来说,税会分离模式需要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以更加规范的、适合企业和政府税收的双向机制着力破解这一难题。
3缓解“税会分离”与会计信息披露冲突的对策建议
(1)促进会计制度与税法协调性。税制的演变过程应当以经济实践的变化而不断完善,同时经济实践的发展有需要会计理论的不断充实而愈加规范。因此,会计理论的变化和变动取向应当成为税制演变和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当前,就我国税会分离模式而言,二者的发展和演变并不是协调同步的。由此造成在会计信息披露和税收过程中出现了种种不适应现象。为此我国政府和市场监管相关部门应当着力促进会计制度与税法发展的协调性,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能更加协调的推进二者之间的发展和演变过程。同时也只有这方面的协调落到实处才能更加妥善的解决的税会分离对会计信息披露造成的不良影响。为此,政府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更加深入的研究当前税会模式结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细致的研究二者之间在企业环境当中相互结合和冲突的各种现实问题。以推动整个市场经济发展和为企业排忧解困的态度促进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协调性。
(2)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差异性的缓解。确保会计信息披露程序的合法性、内容的合理性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差异性的环节。当前正是因为税法目标与会计目标的差异性较大,税会分离的裂痕比较明显才导致在核算过程中本单位都以自身利益为独立出发点,没有兼顾整个体系和环境的协调性。为此在今后的财税改革中应当尽量向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靠拢。在税法目标制定的过程中应当将现行的会计理论考虑在内。同时还应当对企业财务环境和具体的会计制度作为独立的参考,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有效的帮助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的环境中制定比较符合企业实际的财务和税收政策。同时在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还应当将现行的税法目标考虑在内,力图在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过程中兼顾到税收制度和目标的执行。这样不但给企业财务工作效率的提升制定了现实的基础和环境执行力的提升,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影响和导致整个竞争力提升的一个关键因素。此外,税法目标和会计目标的协调关键还在于政府税法制度和目标设定的科学性。政府在制定一些列税法制度的同时应当将企业的实际情况考虑在内,在不影响基本税收制度的同时应当向企业实际情况靠拢。尽可能的制定便于企业执行和理解的制度。能够企业更好的,更有效率的做好自身的财务工作作出重要的贡献和努力。
【关键词】 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法
为确保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在我国的有效开展,提出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机制的建立与实施。2003年7月25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了《美国财务报告采用原则基础会计》的研究报告,提出了以后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既不是“规则导向”模式,也不能是“纯原则导向”模式,而应是“原则基础会计准则”模式,即目标导向法。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机制的建立与实施,亦可出于同样的考虑,采用与该理论一致的模式,即首先确立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导向,在此基础上,辅之以确保目标实现的操作原则和一般程序。最后,提出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具体适用方法。
一、正确定位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
(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是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
有效开展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关键问题,是正确定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税收筹划目标,是指通过税收筹划要达到的经济利益状况。它决定了税收筹划的范围和方向,是税收筹划应当首先解决的关键问题。在目前的理论与实践中,对税收筹划目标的定位存在着定位过窄和过宽两种错误认识。 一是目标定位范围过窄,认为税收筹划的目标就是最低纳税或节税。对此,笔者认为,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使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负降低了,但如果税收筹划目标的定位存在错误,无疑是南辕北辙。因为税收筹划属于企业理财的范畴,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要考虑节减税收,更要考虑纳税人的综合利益最大化,既要算“小账”更要算“大账”。对于纳税人而言,在既定纳税义务(如既定的投资与经营地点、方式、内容)的前提下,税收是一种绝对成本,选择节税方案一般可以减少绝对的税款支出,增加税后利润,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财务目标。但是,在未定纳税义务(如有多个投资和经营方案可供选择)的前提下,税收是一种相对成本,节税方案未必就是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纳税方案。二是目标定位范围过宽,认为税收筹划的目标不仅包括节税,而且包括避税,将避税纳入纳税人税收筹划的目标之中,不仅会误导纳税人,而且也不利于税收筹划事业的发展。因此,将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应定义为:在法律认可且符合立法意图的范围内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这种定位,既克服了节税目标的狭隘性,又排除了不符合立法意图的避税问题,是企业定义其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目标的正确选择。
(二)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派生目标是涉税零风险
如果说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是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第一个目标,那么,实现涉税零风险就是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第二个目标。也是税后利润最大化这一税收筹划根本目标的派生目标。涉税零风险指企业受到稽查以后,税务机关做出无任何问题的结论书。即,税务稽查无任何问题。企业在接受税务稽查时,通常会面临着三种不同性质的稽查: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举报稽查。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为了实现日常稽查涉税零风险目标,企业必须要强化其内部管理制度,尤其要着重健全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创造平稳、有序的内部税收筹划环境,以备顺利通过稽查部门的日常检查;为了实现专项稽查涉税零风险目标,企业有必要根据历次接受专项稽查的经验,按“专项”有针对性的准备齐全各项备查资料,特别是对于涉及某项减免税的一系列申请、审批文件,更要严格、规范的建档保存,做到经得起稽查;为了实现举报稽查涉税零风险目标,企业除了要在日常税收筹划中注意保持合法、谨慎的工作作风外,还要在遭遇举报稽查时保持冷静的自查态度,并且要与税务稽查部门充分沟通,力争规避涉税风险。必要时,企业还要做好抗辩以及提请复议乃至诉讼的准备,力争将涉税风险降到最低程度。由于目前我国企业对税法的理解不到位,普遍存在着税收风险较高的问题,所以税收筹划需要把规避税收风险、实现涉税零风险纳入进来。这使得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更具有实际操作意义。
二、 建立企业新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一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具体表现在:第一,企业的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第二,企业税收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第三,企业税收筹划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更。
(二)成本效益原则
企业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即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三)可行性原则
税收筹划工作要根据纳税人的客观条件来进行量体裁衣。另外,税收筹划的可行性还应该具体表现为“程序流畅”,即在税收筹划方案的整个执行过程中,无论是会计凭证的获取、会计账项的调整,还是纳税申报表的最终完成,都应该是顺利、流畅的,不应该因为受到阻碍而无法进行或付出额外代价。
(四)有效性原则
对纳税人有关交易行为所进行的税收筹划,一定要达到预期的经济目的,同时优化税收、节约税款。另外,有效原则还要求所进行的税收筹划必须与企业的战略目标相匹配,不是为了筹划而筹划,当税收目标与企业目标发生冲突时,应以企业目的作为首要选择,这样也易于被税务主管部门所认可。
三、 确定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步骤
(一)搜集和准备有关资料
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纳税义务人,必须准备相关资料以备参考。特别是最新税收法规资料、最新会计准则、会计法规资料、政府机关其他相关政策;最新专业刊物;生效期内的内部资料等。
(二)制定税收筹划计划
税收筹划者或部门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纳税人的要求和情况制定尽可能详细的、考虑各种因素的纳税计划。税收筹划者应该首先制定供自己参考的内参计划。包括将来要向纳税人提供的内容和只作为自己参考的内容如: 1.案例分析2.可行性分析3.税务计算4.各因素变动分析5.敏感性分析等。
(三)税收筹划计划的选择和实施
一项税务事项的税收筹划方案制定人可能不只一个,税收筹划者为一个纳税人或一项税务事件,制定出的税收筹划方案因此也往往不止一个,这样,在方案制定出来以后,就要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筛选,选出最优方案。筛选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选择节税更多或可得到最大财务利益的筹划方案;2. 选择节税成本更低的筹划方案;3.选择执行更便利的筹划方案。
四、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的适用建议
(一)以企业所得税税收构成要素为基础,进行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
1. 企业所得税税法构成要素的税收筹划意义
企业所得税税法构成要素是新企业所得税最基本、最固定的构成部分。以企业所得税税法构成要素为基础建立企业新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2. 适用性分析
如果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不大,或者虽然生产经营规模大,但经营业务单一、会计基础好,则可以采用以企业所得税税法构成要素为基础的企业新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
(二)以企业理财活动为内容的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
1. 企业筹资、投资活动中税收筹划的意义
对于筹资活动的税收筹划,主要考虑的是如何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这首先是从企业选用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的比例)开始的。企业筹资主要面临权益筹资和负债筹资两种方式。当企业负债筹资比重增大,利息节税的收益增加,特别是当负债筹资的资本成本低于权益资本成本时,由于财务杠杆作用,可以增加所有者权益,从而使企业资产价值增加,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但这并不是说企业负债筹资越多越好,而要以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否则,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财务风险会增大,当超过企业的承受能力时,有可能使企业陷入财务危机甚至破产倒闭。因此,必须正确把握和处理负债筹资的度。
对于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主要面临扩大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两种方式的选择。如果企业选择扩大投资方式,则面临是建厂房买设备,还是收购一家近几年账面亏损企业的选择,如果选择固定资产投资方式,则固定资产投资方式又可分为购买和租赁两种。采用购买投资方式的好处,是折旧可抵减账面利润,少纳企业所得税。不足的地方是购买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是一并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对于租赁,经营性租赁方式的好处是租金抵税。而且可以避免因设备过时被淘汰的风险;不足的是无折旧抵减。融资性租赁方式虽然可以抵减折旧,但财务负担较大。企业应权衡以上几方面的因素,选择能最大限度降低税负的理财方案。
2. 适用性分析
如果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会计基础好,有进行财务管理预测、决策的能力,则可以建立以企业理财活动为内容的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体系。
(三)以确认和处理差异事项为思路的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
1. 新企业会计具体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差异的税收筹划意义
新企业会计具体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第一,在计算费用损失时,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差异。第二,在计算费用损失时,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依据的时间不同所产生的差异。第三,部分涉税事项的处理方法的差异。第四,税务处理规定不准扣除项目差异。第五,税收法规对部分准予扣除的项目做了限制性规定差异。第六,对部分应税收入的规定差异。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法规间存在着上述差异,因此,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要按照税法规定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调整的过程即是在会计核算基础上准确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过程。这无疑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极有价值的筹划思路和操作空间。
2. 适用性分析
对于所有查账征收的企业,均可以建立以确认和处理差异事项为思路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这种思路简单、易于操作,可以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结合进行,从而减少基础工作量,提高筹划效率,且受限因素少,适合于任何查账征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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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计准则;税法;纳税调整
[中图分类号]F2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70(2010)02一0066―03
会计准则与税法从表面现象看,都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规,所以人们不希望它们之间存在重大差异,这样就可以减少纳税调整。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会计人员有自行计算缴纳税款的义务。所以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越少,会计人员自行计算纳税数额时就会省时省力,税务机关也会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但事实却恰恰与人们的意愿相反,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会计准则与税法的不断完善,二者之间的差异反而有发展之势。为什么如此?其理论上的原因是什么?理论界与实务工作者都要求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以指导我们的经济工作和理论研究。为此,本人谈些个人见解,供探讨。
一、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差异的主要表现
因为会计目标是向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向所有者报告受托责任完成情况,所以,它必然提出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约束会计人员恪守会计原则和准则,保证会计信息决策相关性。会计人员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必须符合会计的目标,这样就必然产生与税法的差异。原因是税法在立法时主要考虑保证财政收入,但同时又要以企业会计的记录为依据进行税款计算。作为计税依据的会计记录又要满足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二者的差异一般都表现在会计人员必须坚持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方面,主要有以下诸方面:
1 在资产计价方面,会计与税法所采取的计量属性不同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会计计量资产可以采用五种价值属性。并且在第四十三条又进一步明确:“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也就是说会计计量绝大多数是采用历史成本,但也可以根据准则规定在选择适用的其余任何一种价值属性。而税法在这一点上却没有同会计保持一致,计税基本完全采用历史成本。只有极特殊的企业发生资产转移,确定该资产的收入与成本时才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还有当企业实行避税措施,税务机关进行反避税的纳税调整时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除了这两种特殊情况以外,基本保持历史成本对纳税标的物计价。这就导致会计与税法在计量纳税标的物价值方面存在差异。
2 会计与税法的“真实性原则”明显不同
会计为了保证其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质量,必须坚持“真实性”原则,这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但会计的所谓“真实”,只能是会计法规自己定义的“真实”,绝不是我们日常所讲的实事求是,完全符合实物本来面目的“真实”。因为会计所面对的经济活动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很多数据并不是可靠计量取得,而是估计、预计的结果。而且在估计、预计时还要贯彻“稳健原则”,这就是说,会计计量上的所谓“真实”只是会计准则规定下的“真实”;再者就是会计所确认的经济业务,会计所追求的是“可靠、完整、中立”,会计所确认的经济活动最关注的是“可靠性”,即每一笔业务的发生都必须取得证明其发生的原始凭证,没有证明其发生的原始凭证绝不许确认入账。会计的如此做法,完全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税法也贯彻“真实性原则”,但其“真实”的含义与会计截然不同。税法规定的计税“真实性”是指以真实的交易为基础,实际发生的支出才允许扣除。它具有五个方面内涵:其一,与成本费用支出相关的经济业务活动已经发生,金额确定。如工资薪金、原材料消耗等;其二,资产已实际使用;其三,取得真实合法凭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其四,部分款项必须实际支付;其五,必须履行税务管理手续。如企业财产发生非常损失,未经税务机关审批也不得扣除。在“真实性”原则方面二者存在的差异,导致大量纳税调整发生。
3 会计“稳健原则”与税法“收支确定”的差异
会计必须贯彻“稳健原则”,所谓稳健原则(conservation Principle),别名又称为谨慎原则、审慎原则。是指市场的多变性导致会计确认与计量存在不确定性(unceytainty)时,会计对于本期间内可能发生的各种损耗、损失都要估计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并且宁肯估高绝不估低;对于可能发生的收益则不计入本期收益;对资产计量时凡没有可靠价格而需要估计的,宁肯估低绝不估高。会计贯彻这种国际公允的原则,目的是资本保全。对于投资者来说,资本保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稳健可以降低利润,使所有者杜绝盲目乐观情绪,防止利润分配侵蚀资本。特别对股份公司来说,一旦虚增利润导致股利过高而侵蚀资本,。就会损害长期投资者的权益。但税法计税时是不承认会计的“稳健原则”的,对于会计计提的很多“减值准备”,没有经过税务机关批准与核定是不承认的。税法对于企业某些过度“稳健”行为可能视为避税,要采取反避税措施。税法要坚持“收支确定原则”,所谓“收支确定原则”是指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和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收取与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而且要取得合法凭证或经税务管理机关审核批准。这种差异的存在,也导致大量的企业纳税调整。
4 会计“重要性原则”与税收“法定性原则”的差异
会计要向相关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经济决策有用的信息,就必须坚持“重要性原则”,应当反映重要的交易与事项,对信息使用者无关紧要的信息可以忽略;税法不承认会计的重要性原则,比如前期会计差错的处理。税法在计税时则坚持“法定性原则”,即不区分企业所发生的经济业务的性质和金额的大小,税法规定征税的一律征税、税法规定不征税或者减免税的一律不征税或者给予减免税。这也是税法与会计的重大差异存在之处。
5 会计与税法对“实质重于形式”的理解与实施有差异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实质重于形式”,是指对交易与事项强调看经济业务实质内容,不看外在的法律形式。比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法律形式上企业并没有取得所有权,但从实质上看,企业完全控制资产,拥有全部使用权,同自有固定资产没有本质区
别;税法也坚持“实质重于形式”,但在理解内涵上却与会计存在重大差异,税法是要求看经济业务主要看其实质,特别是实施反避税措施,主要是看企业的经济活动实质是否属于故意的避税行为。但二者在贯彻这项原则时,实施依据又有重大差异。会计主要是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来实施“实质重于形式”,这里的“实质”要靠会计人员理解、判断,与会计人员自身业务能力相关;而税法却是依法律规定来衡量“实质”,没有法律规定的,税务人员不能自行认定实质。比如税务人员在认定企业实施价格转移避税,要实施反避税时,那就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第41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
众所周知,会计记录是税款征纳的最主要依据,企业交纳的绝大多数税款都是根据会计账簿记录进行计算与缴纳的。所以,税法的制定尽量保持与会计法规一致,会计准则修订时也尽量保持与税法一致,以减少二者之间的差异,达到减少纳税调整。尽管如此,由于经济活动规模日益扩大,种类不断增加、内容越来越复杂,促使税法与会计准则不断发展完善,在发展过程中二者的差异不是减少,而是越来越多的趋势。就当前的正在施行的会计准则与税法进行考察,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存在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
第一,会计的目标与税法的立法宗旨不同,这是二者产生差异的最主要原因。会计的目标是提供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相关的会计信息,反映经营管理者的受托责任;而税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实现,促进经济持续发展。众所周知,会计的目标是为股东以及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服务的,它要提供经济决策需要的会计信息,要向股东报告受托责任完成情况。在“两权分离”的经济环境下,企业的管理者是受股东的委托,按照“契约责任”来经营管理企业的,他有责任或者义务定期向股东报告“契约责任”的履行情况,必须向股东提供决策需要的会计信息;而税法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就承担着筹集国家管理资金的使命,它必须保证财政收入逐年增长,满足国家和社会不断发展的财政需求。税法与会计二者的目的不一样,尽管二者互相考虑协调,但还是不可避免地产生差异。
第二,企业会计必须坚持“权责发生制”的基础,而税法不需要坚持这个基础。所谓“权责发生制”(AccyuaI Basi8)就是以收款的权力和付款的责任是否发生为标准来确认收入与费用的基础,而不是以款项的实际收取与支付作为会计确认标准。即:凡应归属本会计期间的收入,不是以现金是否收到为标准来确认收入,而是看是否取得了收取款项的权力。凡不属于本期收入,即没有取得收取款项权力的,即使收到了现金,也不能确认为收入;凡属于本会计期的收入,即取得了收取款项的权力,即使本期没有收到现金,也要确认为收入记账;同理,凡归属本会计期间的费用,不是以现金是否支付为标准来确认费用,而是看企业是否承担支付费用的责任与义务是否发生。也就是说,这种费用的责任与义务已经发生,即使企业没有支付现金,也要确认为费用;这种责任与义务已经发生,即使企业没有支付现金,也应当确认为费用,只不过以后再支付而已。这种“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基础是会计分期的产物,是企业会计进行会计确认计量的基础。企业会计之所以必须坚持“权责发生制”的基础则是为了保障所有者权益,因为企业的股东是经常变换的,不坚持这种会计基础,就会人为的损害股东权益。正因为如此,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税法则没有施行这个基础的必要,因为税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证财政收入。但税法为了保持与会计统一,减少征纳成本,大部分计税要以会计的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但有时也会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这是因为税收必须坚持“纳税资金必须实现”原则。所谓“纳税资金必须实现”原则就是指当纳税人已经收取现金,具有较强的现金支付能力时,即使按照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基础没有确认为所得(即收入)。税法也要按收付实现制征收税款入库;当纳税人没有现金流入、无现金支付能力时,即使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基础确认为所得(即收人),在税法上也可以考虑按“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不征收税款入库。这样做才能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保护税源,促进经济发展,以利于未来增加财政收入。比如,房地产商已取得房地产的预售收入,在没有办理房屋完工决算的情况下,在会计上没有确认为销售收入时,也应当依税法对预售房屋收入征税。又如,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应收价款日期确认收入。此时会计上已经确认收入,但税法却不征收税款,待到现金流入企业时再征税。这样做,很明显是保护税源,促进经济发展。
第三,是企业会计准则作为法规的同时,又是一种文化形态,必须考虑国际交流,必须考虑经济全球化的需要。税法虽然也有国际交流问题,但税法的立法宗旨要求其把本国的国情放在首位,依据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对税收承受能力以及国家财政收支状况来进行税收立法。众所周知,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不断改革,每一次改革都是进一步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靠拢,现在基本做到国际“趋同”。与此同时,我国的税法改革也在进行,但其一直是考虑中国的基本国情,依据经济发展和国情来进行税制改革。
正因为有上述理由,税法与会计由此而产生差异,尽管人们努力减少二者差异,还是不能统一,纳税调整的内容跟随经济发展而日益增多。
三、企业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
正因为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而企业的税款计算又是以会计记录为依据的,就要依据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为什么如此呢?常识告诉人们,在立法层次上,税法高于会计法规;再从重要性方面看,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远比保证会计信息质量重要。所以,会计法规必须服从于税收法规。会计人员可以完全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但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将会计记录进行纳税调整,依据税法规定计算交纳税金。
对于企业所得税,我国税法规定按月或者按季预缴(特殊的大型企业纳税金额较大的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决定预缴时间)年终汇算清缴。
年终企业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需要针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项目进行纳税调整,调整过程是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的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明细项目反映。
对于其他税种,企业会计必须在发生纳税业务或者行为时计算应交税金,在主管税务规定的下月固定时间缴纳。如果会计记录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税金,正确记录在会计账簿中,保证按时缴纳。因为我国税法规定:会计人员有自行计算缴纳税款的义务。
关键词:财务管理企业税收筹划目标
企业税收筹划是企业在税法及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中各环节(投资、会计核算、筹资、经营和组织形式等)事项进行事前筹划,在众多的纳税方案中,选择整体税收负担最低、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方案,最终使企业获取最大经济利益,以达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目的的经济行为。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规模的产物。它有利于企业资本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促使产业、产品结构合理布局,从而有利企业进一步发展,国家税收也将同步增长。企业税务筹划是一项合法合理行为,在为企业带来节税利益的同时,也有利于国家通过税收优惠实行经济调控目标的实现,更有利于培养企业的纳税意识,促进依法治税。
1充分认识税收筹划对企业的积极作用
第一,税收筹划是实现企业财务经营目标的有效途径,是企业追求效益最大化的需要。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企业通过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法规,结合企业实际,进行认真研究、精心筹划,从中选出既不违犯税法又确保企业利润最大化的最佳方案。现在不少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收成本。
第二,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手段。资金、成本(费用)、利润是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大要素,税收筹划就是为了实现资金、成本(费用)、利润的最优效果,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离不开会计,会计人员既要熟知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也要熟知现行税法。企业设账、记账要考虑税法的要求,当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的要求不一致或允许进行会计政策、会计方法的选择时,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可以分离,正确进行纳税调整,正确计税,正确编报财务报告,并进行纳税申报。不断完善的企业会计、财务制度,最终将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奠定制度基础。
第三,税收筹划可以增强企业纳税意识,减少违法行为,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规模,企业开始重视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一般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其一,税收筹划是企业纳税意识提高到一定阶段的表现,是与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到一定水平相适应的。其二,企业纳税意识增强与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具有共同的要求,即合乎税法规定或不违反税法规定,企业税收筹划所安排的经济行为必须合乎税法条文和立法意图或不违反税法规定,而依法纳税更是企业纳税意识强的题中应有之意。其三,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账证表和正确进行会计处理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会计账证表健全、规范,其节税的弹性一般应该会更大,也为以后提高税收筹划效果提供依据。
第四,税收筹划有利于促进企业决策的科学化。完善的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经营决策无非是决定企业经营中的“六个W”,即What(做什么),Why(为什么做),When(什么时候做),Where(在什么地方做),Who(谁来做),How(怎样来做)。这六大元素无一例外的与一定的税收政策相关。企业经营决策者在决定这六大元素时,将税收作为一个重要条件,根据政府制定的有关税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设定若干方案,进行精心比较后择优抉择,就会收到同样的投入赚取更多利益的效果。
第五,税收筹划有利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税收筹划对节约税收支出与降低产品成本具有同等意义及经济价值。对于纳税企业来说,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其税款的支出是企业资金流的净流出,没有与之直接可以配比的收入项目。因此,搞好企业税收筹划,节约税收支付等于直接增加企业的净收益,这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降低产品成本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另外,随着我国对外开放领域的日益扩大,来我国投资的外企日益增多,与此同时,中资企业也纷纷走出国门进行投资、经营,参与国际竞争。由于国家间的经济制度,如税收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致,国际间的差别、倾斜的经济和税收政策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十分广阔的国际空间,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也得到进一步加强。
2正确设计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
税收筹划的目标决定了税收筹划的范围和方向,也是判断税收筹划成功与否的标准,是税收筹划应当解决的关键问题。不同的税收筹划目标会导致不同的筹划结果。
目前,在税收筹划目标的定位上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目标定位范围过窄,另一个是目标定位范围太宽。这两种目标的定位都不利于税收筹划事业的发展,会导致税收筹划实践的混乱。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需要全面确定税收筹划目标的范围,即不能过于狭窄,也不能无限制扩大范围。笔者认为税收筹划的目标应该是一个包括多方面的综合性的目标体系,应该由直接目标(基础目标或短期目标)、中间目标(中介目标)和最终目标(长期目标或根本目标)组成。
2.1直接目标是减轻税收负担,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
纳税人对直接减轻税收负担的追求,是税收筹划产生的最初原因。毫无疑问,直接减轻税收负担也就是税收筹划所要实现的直接目标。
第一,降低企业涉税风险,不损害企业的整体经济利益。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对企业来说是相当重要的,因为企业一旦遭遇涉税风险,不管政府怎么处置,对企业自身的市场信誉、形象以至长远利益而言,都将会产生极大的损害。这种损害无论是有形抑或是无形的,是现实的还是潜在的,都不只是损害了政府的税收利益,更严重的是会危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损害整个企业的经济发展。
第二,直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绝对地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款数额;其二则是相对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款数额,在税收筹划中往往采用第二层含义。即使从绝对数额上看,纳税人的当年应纳税款数额比上年有所增加,只要其应纳税额与生产经营规模的比率有所降低,因此说该项筹划是成功的。
第三,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通过实行纳税最小化、纳税最迟化、降低税收成本等来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纳税最小化不是逃税,而是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理安排,选择低税负方案,从而减轻税负。纳税最小化不能仅看个别税负的高低,它必须是企业的整体税负最低。纳税最迟化不是欠税,而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推迟缴纳税款。虽然这笔税款迟早要缴纳的,但现在无偿占用这笔资金,就相当于从财政部门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与此同时,税收筹划是有成本的,只有在税收筹划的收益大于税收筹划的成本时,税收筹划才是可取的,税收筹划也才有存在的意义。
2.2中间目标是实现企业总体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重要部分,其目标不能仅仅局限于实现企业整体实际税负率最低和税收利益的最大化,而必须符合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实现企业总体经济收益的最大化。如果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仅定位在少缴税款上,那么该纳税人最好不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因为这样其应负担的税款数额就会很少,甚至没有。获取最大的经济收益既然是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那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就理所当然应该是税收筹划目标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元素之一。
在一般情况下,减轻税收负担能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从而有利于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目标。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单纯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可能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导致企业整体现金流量下降和企业价值降低。
2.3最终目标是实现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这个目标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企业总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第二是企业的社会利益最大化。企业的整体利益既包括通过减轻税负直接获得的经济利益,又包括通过树立诚信品牌间接获得的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环境和机遇。只有两者兼得,企业的税收筹划才能称得上达到了理想目的。
因此,税收筹划的目标应该是以减少或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税收利益为直接目标和手段,以此达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进而最终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根本目标。减轻税收负担,获得税收利益是税务筹划最直接的动机,也是税务筹划之所以兴起与发展的根本原因,但不可能是税务筹划目的的全部。如何减少纳税负担实质上是一项系统工程,应该在相关法律制度、市场需要和经营管理、长远规划等各方面综合平衡,在纳税风险最低、纳税成本最小的前提下降低纳税负担,通过实现企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而最终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所以说,最终目标是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或长期目的,直接目标是实现最终目标的原动力,中间目标则是实现最终目标的直接路径目标;具体目标和中间目标必须以最终目标为前提,最终目标只有通过直接目标的选择和中间目标的运用方可得以实现。
3协调处理好企业税收筹划中的几个关系
3.1税收筹划与税收政策的关系
税收政策是国家制定的指导税收分配活动和处理各种税收分配关系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准则。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是在税收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合理筹划和安排,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目的的行为。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税收政策的选择过程。企业税收筹划要充分利用政策导向,科学地提出筹划方案,在税收政策的框架下,合理地减轻企业的税负。
3.2涉税收益与非税收益的关系
企业税收筹划主要分析的是涉税利益,一般情况下对非税利益分析不够重视,而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关心的不仅仅是涉税利益,还关心非税利益。因此,税收筹划过程中要重视分析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政治利益、环境利益、规模经济利益、结构经济利益、比较经济利益、广告经济利益等非税利益,不能过分看重涉税利益而忽视重要的非税利益。这就要求财务管理者在评估筹划方案时要引进资金时间价值等观念,把不同的纳税方案、同一纳税方案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值来比较,同时注意其他非税因素的影响。
3.3企业发展战略与税收筹划的关系
企业经营发展战略是首要的,税收筹划是为之服务的。当企业决定是否进入某个市场时,考虑最多的是该市场发展的潜力,而不是税收筹划。例如当外商考虑是否到中国投资时,看重的是广大的消费市场和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而不是中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尽管税收优惠政策能给投资者提供一个良好的经营条件,但投资者有时为了开拓某个市场,是很少考虑税收成本的。因为税收只是影响企业经营成本的因素之一,特别是关系企业未来的长远发展战略时,税收筹划应该服务于企业经营的发展战略,只有这样才能使税收筹划的终极目标得以实现,否则会因为考虑短期的税收负担,而错失了企业发展的良机,从而导致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难以实现,这样的税负最轻也就失去了价值,这样的筹划也就无存在的必要。
3.4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
企业税收筹划中要协调的局部和总体的利益关系包括两方面:一是注意兼顾纳税单位内部局部与整体的利益。对局部有利但对整体不利的税收筹划要摈弃或慎用,对局部和整体都有利的税收筹划要多用,对局部有大利但对整体无害或对整体有大利但对局部有小害的税收筹划要择机使用。二是注意兼顾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对企业有利但对国家和社会发展有害的税收筹划原则上要摈弃,对国家和企业自身都有利的税收筹划要多用。
3.5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关系
筹划的目的在于付诸实施,再好的筹划不能操作,那都是一纸空文。由于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有所不同,税收执法部门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筹划前、中、后的全过程不能脱离与税务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征得税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这样做的优点有两方面:一是便于筹划的完善。比如有些政策存在模糊性条款,通过及时沟通可以修改筹划不妥之处。二是便于实施。征得税务部门的同意,也就取得了他们的支持和理解,筹划成功率自然就高。能否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也是税收筹划方案能否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环节。实践证明,如果不能主动适应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或者税收筹划方案不能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就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会失去其应有的收益。因此,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也是规避和防范税收筹划风险的必要手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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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兆高.浅论税收筹划的性质[J].经济师,2005(2)
摘 要 随着现代经济管理理念的不断创新,财务管理成为推动企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形式。纳税筹划,作为在税法许可范围内纳税环境下优化企业纳税方案实现经济目标的一种有效的财务管理活动,对于促进企业的健康运行意义重大。
关键词 纳税筹划 财务管理 应用分析
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尽可能的保障企业发展所需的现金流量,减少税金支出是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有效途径。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职能,是企业实现国家税收宏观调控目标的重要措施。纳税筹划贯穿于企业财务管理的全程,涉及到企业生产运营的所有活动,现代经济管理理念下,纳税筹划的有效运用是影响企业财务决策科学正确性的重要因素。本文就纳税筹划在当前企业财务管理活动过程中的运用进行了简要分析。
一、纳税筹划的内涵特征
所谓纳税筹划,是指通过针对相关涉税业务进行合理策划,设计和优化的纳税方案,从而达到节税效益目的的管理活动。相对于企业来说,纳税筹划是企业在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筹资、经营、投资、利润分配等相关财务活动进行预先合理的安排与规划,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支出,以获取最大限度的纳税利益,保障现金流量的最大化,实现企业最终经济目标和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纳税筹划具有如下特征:
(一)合法性:合法性是纳税筹划最基本的特点,纳税筹划是以不违反国家现行税法为前提进行的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是利用税法的立法导向和税法的不完善进行符合现行国家税法的筹划,税务机关无权干涉。
(二)目的性:纳税筹划是一种管理策划活动,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是以企业财务目标为中心,围绕节约税收成本的目标而进行的方案优化与选择,以实现企业经济的最大利润和履行社会义务。
(三)时效性:税收作为国家的重要经济杠杆,相关政策法令是企业进行财务管理的外部环境,纳税筹划受现行税法制度约束,具有时效性。随着国家经济环境及税收政策的变化,纳税筹划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整。
二、纳税筹划与企业财务管理的相关性
(一)纳税筹划与财务管理目标
纳税筹划是财务管理活动,也是策划活动。纳税筹划的目标由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决定。企业在筹划纳税方案时不能片面追求减少纳税负担和降低纳税成本,必须用财务管理目标来明确纳税筹划的目标,要遵循社会效益最大化原则,综合考虑是否能给企业和社会带来效益。
(二)纳税筹划与财务管理对象
相对于企业来说,税金是企业现金流量的重要构成,纳税支出是一种无偿性的现金流出,具有强制性特征。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资金流转形式是现金的循环周转。企业财务管理的对象是运行资金及其流转。企业纳税筹划应以税收政策为导向,筹划企业财务活动的纳税方案,保证企业资金正常运转。
(三)纳税筹划与财务管理内容
纳税贯穿于财务管理的全程,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筹资、投资、经营和利润分配。不同的筹资渠道、不同的投资方式,对于企业纳税筹划都有着重大影响。企业应合理筹划,选择有利的资本结构,基于节税和投资收益最大化目的,针对企业运营中的购销模式、成本费用、利润分配方式等决策进行纳税筹划。
三、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现代企业复杂的产权关系和关联交易以及多元化的投资环境等财务特征为实施纳税筹划创造了运行空间。企业财务活动主要包括筹资、投资、经营和利润分配,纳税筹划须借助财务会计活动来实现。
(一)筹划筹资纳税策略
筹资,是保障企业运行的关键环节。相对于企业资本来讲, 合理确定企业资本结构,充分运用企业租赁筹资,有效处理借款费用,针对企业筹资渠道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可帮助企业减轻税负。资本结构是企业负债资本和权益资本比例关系的反映,租赁筹资是当前企业重要的筹资形式。企业筹资时,通过纳税筹划,合理确定和优化资本结构,利用债务融资,结合财务风险因素,增加权益资本收益率,可达到节税增资的目的。租赁也是企业减轻税负的重要方法。经营租赁可避免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承担风险和减少应纳税额。通过融资租赁企业可迅速获得相应运行资产,充实企业举债能力。企业运营期间,企业应在借款费用一定的情况下,加大计入费用化份额,获得相对的节税收益。
(二)筹划投资纳税策略
相对于企业投资来说,通过对不同的投资重点进行优化选择来纳税筹划,可以有效的实现节税效益。投资地点的选择,对于企业节省税金支出、实现生产力战略布局意义重大。现行税法规定,对相关从事高新技术、第三产业、劳动就业服务等新办企业在税收方面都给予政策优惠。企业在投资中对投资行业进行合理选择, 针对新办企业所需的基础设施、原材料、金融环境、人力和技术等因素,综合考虑间接投资收益和存在的风险进行纳税筹划,可以降低企业纳税支出。针对集团企业可以通过财务决策和战略调整,平衡集团税负,在投资过程中,可选择恰当的组建形式来进行纳税筹划,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三)筹划经营纳税策略
企业经营中,针对企业采购、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流转税和所得税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是促进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措施。根据税法针对不同纳税规模的差别待遇,选择利于实现减少税负的纳税方案,将采购企业自营运费转变成外购运费,选择包括采购地点、采购对象和供应商等合理的采购方式,可有效降低税负。对于生产过程和销售过程的纳税筹划,可以从企业的经营战略和市场需求、产品成本费用核算方法等方面选择产品,针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种、销售结算方式以及促销手段进行选择优化最有利的促销手段,以降低纳税成本。
(四)筹划利润分配纳税
利润分配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企业财务管理中,利润分配方式的选择、分得利润的处理方式、亏损弥补的安排等都受到税收法律的影响,同样需要进行纳税筹划。根据企业性质,企业可以对现金股利的发放比例进行筹划,将现金股利转变为股票股利,纳税筹划时,企业将税后资本积累用于扩大再生产、开发新的投资项目,可以享受政府投资退说的优惠政策。 对企业来说,亏损具有不可操作性,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决策和纳税筹划时应重视亏损年度后的运营。减小投资风险以尽快弥补亏损。对于大型集团高盈利企业,可通过兼并手段、采取汇总、合并纳税的方式,减少纳税负担。
结束语:总之,当前企业管理活动中,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纳税人对税法的能动运用。深入落实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实践与应用,在既定纳税环境下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是当前深化企业管理改革、推动企业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关键词】新企业会计准则 所得税 差异 会计处理
新准则的出台也使得国家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实施了调整,2007年3月,我国出台了所得税法。新法规统一了纳税人、税率、税前扣除标准和税收优惠等内容,与此同时,新会计准则非常重视所得税的变化,充分说明我国与国际会计接轨的趋势。由此可以看出,研究新税法和新准则之间的差异成为流行的热点问题。所以,对我国新所得税会计准则背景下的税收法规相关差异性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旨在提升我国所得税会计和税收的理论与实践质量,对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之间差异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
(一)目的不同
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规二者之间的目标不同就是其差异的本质原因。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目标就是针对企业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包括一个企业的管理者、投资者,同时也包括我国相关政府机构以及社会有权利监督的群众等。而与这些相比较,所得税法的主要目标指的是针对我国经济体制的特殊需求,构建一套规范的所得税制度,可以为所有企业所共用。现阶段,我国会计准则的目标旨在为投资人、政府部分、债权人提供服务,所以,把这些人的收益摆在首位。相比较之下,所得税法仅仅满足社会公共的需求,实施国家政府机构的职能。这就引起了税法与会计在计算所得税中存在的永久性差异。
(二)基本前提不同
1.会计主体与纳税主体方面的差异。首先,在主体方面的基本前提就不同。会计主体可以是一个法律主体,也可以是一个经济主体。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不再加以区分,不考虑其资金来源,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外,无一例外地依照所得税法执行。而纳税主体所讲的主体就是指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即可。可见,会计与所得税计算过程中的纳税主体有所不同。
2.持续经营假设方面的差异。所得税法未能明确地指出其课税行为构建在企业持续经营的基础上,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其中的多条条款间接地证明了征收所得税要依照这种假设。例如,处理资产税务时,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政策的执行就运用了该前提条件。正是由于这个持续经营的前提,我们知道一个企业在其实际会计实务和管理的过程中,必须保证经济资源专项利用,不可以将会计经济资源作为它用,并且企业需要负担的债务和责任必须要按照合同和约定按时负责。可是,持续经营就不一定可以保证。从税法角度看,企业是否持续经营,其所负担的纳税义务不可避免。因而,在这方面,二者也有一定的差异性。
3.纳税年度和会计分期方面的差异。我国一般征收企业所得税均是按照年度核算。纳税年度的准确核算日期是从由当年年初的元月1日一直到当年的年末最后一天12月31日为终止点。但是,在实际实践过程中,很对企业的核算时间是无法保证这样的分期期间。一旦有这样的情况出现,就需要根据会计的实质性原则,将这个企业的真实经营期间才可以当成纳税年度。如果清算企业时则视清算时间为纳税年度。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该条款是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的,分段考核计算的企业经营成果。此外,在考虑缴税年度时不但要关注会计分期的假设,还要考虑企业的中间营业或停止运营的情况,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征税公平,保护纳税人权益。与纳税年度相比,会计分期旨在边界会计数据的使用者能准确完整地掌握企业经营情况。
4.货币计量和计税本位币方面的差异。依照所得税法,企业在缴纳所得税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其经营所得是外币结算的,当其上交所得税时,应将外币换算成人民币。相比较之下,会计上的货币计量定义,主要是指会计主体实施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通常以货币作为计量的单位,目的是为了更直观地表现会计主体的财务情况、运营状况和现金流情况。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会计处理方法差异性分析
在会计实务中,财务人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利润与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一定相同。首先,二者会计相关处理的途径方面有差异。新会计准则在我国企业应交所得税的计算时,需要应用应付税款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同时准则中也表明计算步骤必须使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其次,二者在收入、费用等方面的确认过程方面也存在差异。在处理会计成本、损失并进行损益核算的过程中,一定要根据我国财政部门所规定的一切财务、税务等政策和法律法规来实施。在申报纳税的过程中,应纳税所得额在确认的过程中,由于核算的方法和会计时期的差距,非常容易导致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有差异。与此同时,二者在计税基础的相关处理方法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最后,在计提减值准备的方面也有处理方法方面的差异。根据新的会计准则的内容,企业的财务人员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都应该复核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企业在后续时间内,应缴纳的所得税不能确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转回,那么就可以减计其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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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法课程;教学改革;课程设计
对会计学专业而言,税法作为其核心课程之一,对会计知识内容的整合与会计专业学生素质的培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税收法律还是国内会计学专业职业资格考试中的必考科目。因此,税法课程在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体系中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承担着培养高技能的会计专业人才的重大责任。为适应现代社会对实用型会计人才的需求,税法教学亟须进行教学改革。而在税法教学中引进项目教学法是进行税法教学改革的最有效方式之一。
1财会专业税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历年税法教学的研究,在税法教学的内容与模式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1教学内容与职业岗位要求相剥离在目前的税法教学中,单独讲授各个税种。这种学科型的课程教学内容体系相对于税法知识而言,是较完整的,涵盖的我国税收的大部分的法律与法规,体现了税法的精神,但是每个税种单独讲解,与实际工作往往割裂开,不能实现教学内容与工作过程的有机结合。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与教学不能有效的整合,使得初到工作岗位的学生在初接触工作时感觉比较迷茫,不能有效地投入工作中。
1.2教学方法需要进一步改革,增加教学的灵活性
长期以来,税法课程教学往往遵循着传统模式,这种教学模式会造成课堂气氛沉闷,学生缺乏学习兴趣,学习效果不理想。随着教学的进一步改革,在教学环节增加了实践课程的授课时间,在某种程度上对学生的学习兴趣与热情有了极大的促进,但是仍旧没有形成一种具有院校特色的创新机制。在理论授课时仍显得课堂气氛比较沉闷,实践教学学生比较喜欢投机取巧。
1.3教学资源不够完善,无法满足当前的教学改革需要
目前,税法的教学资源库建设还不能满足师生与社会的需要。随着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像微课、慕课、云课堂等教学资源不断地出现在大家的面前,可以说采用这些先进的教学资源与手段已经是当今教学发展的必然趋势。面临如此形势,税法教学应该紧跟教学改革的步阀,不断更新理念,对教学资源推陈出新,积极地参与到教学资源库的建设中去。
2制定课程设计方案,对税法教学进行改革创新
2.1课程内容设计,以工作任务为导向整合教学内容
税法课程内容的组织要突出应用性、实践性原则整合课程的内容体系。税法课程分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按税种分为不同工作任务,将学生需要培养的能力贯穿于各个工作任务中。在组织课堂教学时,教师的教学项目以税种的计算及纳税申报为主线,通过讲授、案例分析、情景展示等多种方式讲解税种知识以及纳税申报实际操作。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互合作,多角度地对不同税种进行全方位的解读,以帮助学生彻底地掌握各个税种。
2.2教学模式设计,翻转课程的运用
随着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翻转课堂的教学模式已逐渐被人们认可并广泛应用。翻转课堂的教学模式涵盖课前自主学习、课上教学活动组织两个方面。课前自主学习立足学生与老师双方。学生课前活动主要包括自主学习、随堂测验、准备课上内容;教师课前活动主要包括布置学习任务、跟踪学习及时反馈、收集学习问题调整课上教学活动。而课上教学活动组织包括课前学习情况分析、确定课上目标要点、确定课上教学活动、教学评价等几个步骤。课前学习情况分析要通过学生学习情况的反馈,找出学生集中出现的问题;确定课上目标要点要通过对集中问题的分析,确定教学目标与知识要点;确定课上教学活动要求教师组织知识竞赛、小组讨论、实践操作等教学活动,提高学生的学习自主性与课堂参与性。最后对教学进行评价,采用过程性评价,对个人进行评价也可以对小组进行评价(图1)。
2.3教学方法设计,采用任务驱动的方法主导教学过程
在长期的税法教学过程,逐渐发现任务驱动教学法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任务驱动法要求以学生为主体主导教学过程,教师任务,对每一个任务只作基本讲解和说明,对首次的任务说明的详细些,而后期的任务讲解越来越少,逐步由学生独立完成。学生可以独立思考也可以团队协作,主动地教师布置的工作任务,教师对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总结完成工作任务的基本过程。学生在寻求完成工作任务的方法时,就成了课堂推进的主导力量。
2.4教学安排设计,合理安排不同阶段的理论与实践教学
校内校外的实训,税法课程一般安排在第三、四学期,因为学生已经学习过基础会计以及初级财务会计,已经对会计学的理论有了系统的了解,为税法的学习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学生通过学习税法的理论知识,以及进行纳税申报实训,能够初步处理税法的相关工作流程。同时在第四学期的“现代学徒制”实训月中,学生要在顺捷会计公司指导老师的带领下,进行为期两个星期的真实工作过程模拟。在这个过程中学生要补充在课程学习过程所欠缺的部分,比如企业的开业过程中的工商登记、真实原始凭证的审核、国地税的申报、发票开具及发票导入等实际工作中常见问题。把涉税业务融合在仿真或虚拟的会计工作项目中,实现学生从课堂到实际工作的对接,为学生今后的实际工作奠定基础。
2.5教学资源设计,建设税法课程的教学资源库
在当前,教学资源库的建设已日益引起各方面的关注,国家级、省级、校级各种的类型教学资源库的建设已经全面展开。教学资源库把电子教材、教学课件、企业案例、教学视频、习题试卷有机的整合起来,以课程标准为中心,突出知识点与技能点。可以说教学资源库是以信息化的手段作支撑,把线上教学与课堂教学结合起来,实现了开放性、系统性与体验性的教学设计理念。在我校要大力发展教学资源库的同时,税法课程也要借此之际,推行税法教学的资源库。积极参与校内校外资源库的合作建设,要建设微课、云课堂等教学资源,把自编教材、电子课件、教学视频等教学资料在云课堂中,接受学生、老师与社会的检验。
参考文献:
[1]钟花.高职税法课程行动导向教学探索与实践[J].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3):98~102
一、税务会计的涵义和模式
(一)税务会计的涵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税务会计随之出现,作为财务会计的一部分,税务会计逐渐具有了独立性,独立的税务会计对于国家、对于纳税人而言均有着积极的意义,主要是其维护了二者的权利。税务会计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属于专业会计的一种,它的依据为税收法,其形式为货币计量,主要的方法有会计学理论与核算方法。税务会计对于企业而言具有一定的实质性,其基础为财务会计,并且依照财务会计的相关准则与制度等进行会计问题的处理,其中的问题与税收法存在差异、与企业的纳税筹划目标存在分歧,运用税务会计对问题的处理,利于税收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利于税收和会计二者关系的协调。
(二)税务会计的模式
税务会计的模式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其模式主要有非立法、立法与混合会计等,其中非立法会计的主要实施国家有英国、美国与荷兰等,主要依据为会计原则;立法会计的主要实施国家有法国、德国与拉美国家等,主要依据为立法规范。
同时,税务会计根据其主体的不同还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形式,第一种,主体为所得税,其收入要占税收总收入的一半以上,采取此形式的国家主要有英国与美国等;第二种,主体为流转税,采取此形式的国家主要为发展中国家;第三种,主体为所得税与流转税兼有,在复合税制的基础上,二者的比重差距较小,采取此形式的国家主要有芬兰、德国等。
二、税务会计的目标和对象
(一)税务会计的目标
税务会计的目标是对法定的纳税义务进行履行,对正当权益依法进行使用,同时保证依法纳税与节约纳税二者的统一。
首先,对纳税人义务的履行,税务会计的主要依据为国家税法,并以财务会计的相关资料为基础,进而处理相应的会计问题,并且为税务机关提供必要的税务会计信息,保证纳税人义务的依法履行。其次,对税务会计关系的协调,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二者有着紧密的联系,财务会计是税务会计的基础,在其基础上,税务会计才能够进行相应的问题处理,二者具有依存、服务与补充的联系。在企业会计中二者均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二者要进行配合,并不断进行协调,才能够利于二者目标的实现,进而利于企业目标的实现。最后,对纳税方案的选择,税务会计主要是服务于企业的经营者、投资者等,它通过企业税负的降低从而满足企业财务和企业会计目标的需求,企业税负的降低需要对纳税方案进行有效的选择,这一点不仅是税务会计的目标,也是纳税人的权利。
(二)税务会计的对象
税务会计的对象主要是指企业中运用货币计量的涉税事项,也可以称之为企业的资金运动。在企业中主要的税务行为有经营收入及其成本、收益分配、投资与筹资等。其中,经营收入是计算所得税的重要保障。
三、税务会计的任务与特征
(一)税务会计的任务
税务会计的任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对企业进行监督,从而保证企业对国家税法相关制度与规定的履行状况,保证其纳税义务认真履行,进而保证企业与国家二者之间关系的有效处理;其二,对会计问题进行正确的处理,依照国家的税法,对企业涉及的税率、税目与税种等进行及时的缴纳与准确的计算;其三,对企业的上缴任务进行处理,保证企业上缴税金的及时性与全面性;其四,对税务机关的审查意见等进行执行,保证相关报表的准确性、及时性与真实性。
(二)税务会计的特征
税务会计的特征主要有四点,第一点为法定性,税务会计的主要依据为国家税法,这一特征是最为重要的,对于国家税法的遵循,能够保证国家、企业关系的协调与制约。第二点为广泛性,主要是指纳税的主体较为广泛,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与企业的法人,主体的广泛性导致税务会计也具有了广泛性的特征。第三点为统一性,税务会计融合了税法与会计,其中税法的统一性致使税务会计也具有了相应的特征,但在统一的基础上,也要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灵活的调整,从而保证税务会计的科学性。第四点为独立性,税务会计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主要是由于税务会计的计税遵循了国家税法,在此基础上进行的调整与计算,从而保证财务会计符合计税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