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5 16:58:5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个人理财投资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 投资组合 个人理财系统 应用分析
伴随国民经济的创新发展,个人财富的快速增长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需求。在这种环境下,人们的投资理财意识也不断加强,在理财过程中更注重产品的收益性、资金的流动性及项目的安全性,从而为个人理财服务营造了全新的环境。在个人理财业务设计中,投资组合作为一种全面性、个性化以及针对性的理财服务机制,可以使用户在理财环境下满足自身的需求。但是,在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环境下,个人理财业务的起步相对较晚,理财项目的构建目标多为个性化及规范性的理财计划,导致投资产品项目的设计为用户的理财需求提升造成限制。因此,在个人理财系统项目设计中,构建投资组合性的理财项目,可以强化以用户为主的基本需求,实现对客户市场的进一步明确。
一、投资理财的工具
(一)稳健性的投资工具
首先是债券。在债券投资的过程中,可以通过资产的直接投入获得较为固定的利息收益,实现在市场买卖中的差价赚取。伴随利率的提升,投资人应该在个人理财中进行适时性金融产品的买卖,从而获得较高的收益。在现阶段投资理财中,债券的类型主要有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以及公司债等。其次是保险。伴随人们对保险认识的不断加深,保险逐渐成为理财理念下较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保险的投资风险相对较低,并帮助人们解决困难、意外事故等经济性的资金支出。而且,保险的投资风险相对较低,虽然其投资的回报比例较投资基金、债券等相对较低,但其资金的稳定性会被大部分人所接受。在现阶段保险项目中,养老、教育、重大疾病等保险投资计划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1]
(二)增值型的投资工具
第一,股票。股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是由股份公司所发行的,用来证明投资者股东权益及身份的形式,并获取股息之间的差异性,从而获得股息以及红利之间的凭证。股票的品种相对较多,其分类中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在股东享有权利不同的情况下可以将其分为普通股票以及优先股票。第二,证券投资基金。对于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将投资者的零星资金通过一种集成的方式形成的资金投资模式,实现对专业项目的管理及投资,在投资及项目收益扣除之外,实现基金与投资者的管理及分享。第三,期货。主要是一种交易双方在期货交易环境下所买卖的期货合约性的交易行为。期货交易是在现货交易环境下所发展起来的交易模式,而且,在经济发展的环境下,这种交易形式逐渐呈现出创新性的交易理念,但是这种交易项目的风险相对较大。在期货项目运行中,期货市场的波动相对频繁,有时只是一秒钟得时间,用户的资金就可能发生资金10%以上的变动,因此,这种项目的投资形式对于资金相对匮乏的人群而言不太充裕。而且期货市场的准入门槛也相对较高,在项目投资的过程中需要一定的技巧,因此,项目投资人应该对市场进行分析,作投资项目的优化处理,从而为项目的投资选择提供有效帮助。第四,信托。信托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一种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同时也是将财产及信托交付给他人的一种财产转移形式,并由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财产项目的分类,按照资金所有人的特有意愿进行第三人利益的分析,从而为管理项目的财务分配提供有效依据。第五,外汇交易。个人的外汇理财主要是银行通过对客户需求的分析,并在保证用户本金安全的基础上,由银行资深投资管理者所履行的投资管理项目,利用市场上国际金融工具所形成的管理方式,这种投资方式具有一定集合性财务管理目的。
二、我国个人理财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投资者的实际理财产品相对单一
现阶段个人理财项目发展的过程中,理财产品单一现象的出现是制约个人资产增值的重要原因,主要是金融产品的种类相对较少,更多的是局限于银行的存款。而在实际资产项目储存的过程中,由于个人心目中存在着一种资产管理方式,人们所保有的银行存款原因是一种出于动机环境所形成的,在某种程度上只是推迟了消费。另一种投资理财产品单一的原因,是由于我国大部分居民对理财意识认识不足,很多投资者对金融产品的认知较弱,很多人虽然对理财产生兴趣,但是不愿尝试,只是将钱存放在银行之中。要想在真正意义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政府不断进行合理引导,通过媒体宣传进行资产项目的管理,从而实现理财产品项目的创新。[2]
(二)理财项目中缺少专业性的人才队伍
在现阶段银行理财项目确立的过程中,应该为用户提供更为良好的信息处理环境,从而为理财客户项目的操作提供良好依据。但有时银行为了推销自己的项目产品,不会全面考虑到用户的资产状况,使用户的资产状况及风险承担能力缺少专业性的管理机制,从而制约了理财项目的确立重。在一些发达国家理财产品项目确立,会提供专业性的理财规划人员――注册理财规划师,他们在就业之前会经过系统性的培训,行业中的协会会对职业操守进行严格性的考核,构建专业性的理财机制,并从中收取咨询费,为用户规划系统性的理财项目从而为资产项目的优化及资格的认证提供良好依据。从而为理财项目的优化及用户的专业服务提供专业指导,满足用户对理财的基本需求。
(三)投资人员对持有资产的认知风险不足
在我国理财项目发展的过程中,很多投资者对资产风险的认识存在不足,而且对于个人理财认知不过全面,导致投资者在理财工具项目选择中,项目产品存在着潜在性的风险。而且,在理财风险认知的环境下,存在两种差异性的风险内容,其具体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存在着个人运作不当的现象,在个人资产投资中,组合性产品的出现会使工作人员在不注意趋利避害的环境下造成一定的损失。例如,在理财债券购买的环境下由于信用等级相对较低,而造成的垃圾债券,从而对资产项目的确立造成影响。第二,投资者在风险管理过程中,不注重投资中的风险分散,对金融产品项目中风险投资造成了一定的制约。[3]
三、投资组合在个人理财系统中的运用及分析
(一)合理改善投资组合在个人理财系统中的运用分析
在个人理财体系构建的过程中,改善投资环境、确立投资风险是个人理财项目中较为重要的投资形式。因此,在实现投资管理问题的同时,应该保证个人理财投资组合的利益最大化。应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合理完善项目的投资环境。对于政府部门而言,应该加强对政府机构的监督及管理,为个人理财营造良好的环境。同时,伴随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可以为市场的内部构建以及发展规律的创新提供最大的价值。但是,在我国组合投资的市场环境下,个人理财项目的确立仍然存在着一些制约性的因素。例如,投资项目中管理者投资产品的盲目性、信息传递的缓慢性等,使资金的管理在房地产期货及期权的环境下,形成了信息不对称的管理状态。在这些问题环境下,部分管理部门应该进行金融市场的引导及监督,促进个人理财的良好发展,同时,政府部门也可以对项目投资者进行引导,构建决策性的项目管理机制。通过构建完善的投资环境,可以为个人理财的资金规划提供有效依据,并降低个人理财中风险因素的出现。
(二)构建标准化的投资组合选择机制
投资组合的过程中,其理论标准涉及计算机指标以及与人类心理相关联的心理因素。这种现象的出现会导致理论项目会参与到部分计算指标中,导致项目构建很难在运算中进行标准数字的衡量,同时也会导致个人理财环境下出现投资风险与项目收益相互偏离的状态。而且,在理财项目计算的过程中,会导致投资者作出错误的决定,使经济受到严重的损失。同时,在行为金融学项目研究的环境下,其主要的研究可能会对投资事件造成一定的影响。并在整个标准化参数分析中进行赋值确定,从而为标准化投资组合项目的确立提供最大收益。例如,在个人资产投资组合理论分析中,投资者应该通过组合进行投资,并在收益以及风险控制中寻找平衡点,理财师应该对客户的资金状况、投资目的以及风险偏好进行科学分析,构建不同的投资计划。[4]在无风险资产以及风险资产组合分析的环境下,应该通过资产组合标准差以及风险资产标准差分析的环境下,实现对资金项目的综合性分析。
通过多种投资组合的项目设计,可以计算出针对性的投资项目,从而为个人项目风险的投资提供专业支持。
四、结语
在现阶段个人理财项目优化的过程中,应该积极分析项目投资计划,确立个人理财项目,实现个人理财资金的合理规划,从而为金融市场中有效投资组合结果的构建提供有效依据。
(作者单位为北京财贸职业学院金融系)
[作者简介:张风存(1972―),男,安徽砀山人,工商管理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投资与理财。]
参考文献:
[1] 辛晓.个人理财投资组合策略研究[D].燕山大学,2011.
[2] 徐立平,赵丽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组合研究[J] .海南金融,2010(03):81-85.
摘要随着我国商业银行逐步走向了市场经济的商业化路线之后,个人理财产品品种越来越丰富,而市场规模也有快速增长之势,客户大量增加,个人理财产品在某个层面上成为了商业银行呈现自身竞争能力的产品,但是随着其在商业银行中的重要性增强,问题也就越来越明显,风险问题困扰商业银行,投资者的基本利益应该如何保障呢?风险的防范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呢?本文尝试探讨对策。
关键词理财产品投资者保护风险防范;
一、前言
在探讨风险的防范问题之前,应该弄清楚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到底是由资格部分组成的。首先是资金的来源问题,这个资金是普通的投资者付出的,投资者希望能够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自己相信的商业银行继续代为管理。明显这个就是形成一种委托管理的关系,也就是银行提供这个服务,这个就叫理财的服务,商业银行是提供这个服务的一方。这个服务的过程形成了资金的流向,资金从投资人流向了商业银行,因为投资者希望的是获得资金增值的回报,商业银行拥有这个资金的运用权,就把资金流向了他们认为能够增值的地方。而在这个过程中就产生了利益,相关的契约表示商业银行只是对投资者的资金一个的关系,但实际上商业银行并没有用最大的努力去帮投资人获取最优利润,尽管资金的增加是对两者都有好处,但很多时候商业银行是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这就与投资人的利益形成某种的不一致。从一开始,商业银行就是用有利于自身的方式进行设计个人理财产品,在投资管理的过程中也是选用有利于自身的方案,预期收益和实际收益不符,投资者的权益收到侵犯,甚至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之下,如何才能够做到风险的防范呢?商业银行在投资管理方面必然是追求自身的权益,在信息并不是公平公开的情况下,投资者和商业银行从一开始就成为了一个不对等的委托关系。以下对投资者个人方面和第三方监督方面进行讨论这个风险问题。
二、投资者的风险问题
投资者尽管在整个资金的投资管理过程中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但是在开始选择个人理财产品的时候,就应该明白这个产品的意义和风险。要防范这个风险,应该抓住自身和理财产品的特性,根据自己的条件去购买适合的理财产品。投资者明白个人理财产品的种类非常重要,首先按照投资的方式标准不同,个人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和权益收益两种理财产品。而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主要有货币、债券市场类、票据资产和信贷资产四种理财产品。当然投资者最关心的就是自己拥有的资金,理财产品分为保守型的保证收益、保本流动性和进取型的非保本浮动收益。而根据流动性的来看,理财产品有分带有提前赎回以及提前终止条款和不带提前赎回以及提前终止条款的。这三种分类就是根据资金的收益、投资的方向和资金的挪动来看的。
那么就针对这三个方面展开对风险的认识。首先个人理财产品的风险最为巨大的影响性的应该是市场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这种风险是不可抵抗的。我们看到现在的商业银行主要的个人理财产品是属于刚才说的进取型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这就意味着商业银行接受了投资者的管理委托,但是他们并没有对本金不损失做出承诺,也对最低收益做出承诺。其中权益类金融产品主要投资金融产品市场,也就是说市场的表现对于收益来说具有直接的影响作用。投资者最终获得的收益率不确定,投资者可能会出现收益率地储蓄利率的情况。这种情况投资者应该清楚产品的种类,这样才能够准确地去选择自己的权益,达到一种期待值与风险率的平衡承担。
其次,投资者应该注意有部分的产品设计师不能够提前赎回或者终止条款的,投资者需要主要这个方面。在急需资金的时候,就要注意了可能面临理财产品持有期与资金需求不匹配的流动风险。有部分投资者就是因为这部分引起了与商业银行的争议,委托条款上都应该注明,受理人员都应该尽有全部告之的义务。
最后,由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种类丰富,类型也多元,投资者如果遇到的是信贷资产类的理财产品,那么就会可能遇到信用风险,这个风险是资产债务人违约的信用风险,可能会令投资者遭受巨大的损失。
投资者在参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中有很多风险,除了以上的这些之外,还有就是商业银行并没有把全部的风险告知投资人,让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达成委托交易。就算投资人能够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也只是基本了解收益率和流动性的设计,但具体计算的依据和实际的操作并非他们所能控制,这就应该依赖下面一个风险防范的措施。
三、第三方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推出的个人理财产品,既然成为产品,那么就应该有对产品的检验手段和质检部门,也就是第三方的监督和管理手段。因为现在一切都不完善,商业银行操作的投资者资金的漏洞很多,金融上监控比较困难,所以让银行更加随意,增加了个人理财产品的风险。要对这些风险进行防范必然要引入第三方的监管。有些人认为本来银行就是投资者所信任的,也就是委托帮投资者进行资金管理的,银行就是投资者和债户之间的第三方,为什么还要找第四方去介入这个活动之中呢?很明显,商业银行在投资活动来并不是第三方,因为他是投资者的委托管理者,这样子商业银行对于债户是属于投资者立场的。但问题是,在这个投资行为当中,商业银行却有了自己的打算,因为他成为了产品的生产者,便有了利益的立场,如此投资者的风险便增大,投资者没有办法掌控自己的权益和资金走向。
如此就出现了托管人这个角色。托管人就是承担受托人的角色,负责保管理财产品资产和监督投资管理人行为的一个第三方,他的目的是用自身的专业经验去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托管人是具有独立性的,他能够掌握投资人的资产运作信息进行大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对称和信息获取成本的难题,也就是通过他来进行与商业银行监督管理。这样消除了商业银行的个人选择和道德风险,以及限制了违规违法的行为,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发展。
但是现在来说,托管人并没有具体的实际意义,也就是他并没有监督服务的操作权利,也就是他们没有办法在商业银行实际的运作用进行干涉和监督,这样子只会变成了托管人的架空。托管人机制的发展是等待着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出台账户开立办法,这样子就能够拿到银行、证、债券的基本依据,让托管人有了可操作性。我国的金融管理机制应该不断改善和推进,让托管人机制形成有效的可操作监督形式,它保证了商业银行理财资产的安全,维护了投资人利益。
四、法规监督建立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是属于市场经济下的金融产品,在对产品的检验和质检技术手段和方法都还是不够完善,法律上面也没有进行有效的规定,监督和管理上面显得无力。投资人也缺少对个人理财产品的分析计算专业能力,这样就大大地增大了产品的风险性,商业银行有提高投资者对产品投资技巧的教育义务,法律上应该对个人理财产品加入规定,让投资者有法可依。政府牵头推动托管机制的建立,用其牵制商业银行的行为规范,提高投资者的保护能力。
以上种种只是抛砖引玉,需要有关部门做出研究和努力。监管部门应该更新监管的措施和理念,做好监管法规的导向作用。不管在理财产品的设计、募集还是运作中都应该走向规范化,首先应该针对信息披露进行规范,让商业银行的投资运作透明化,投资者才能够真正了解自己的资金运作,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相关法规的建设和条款。
商业银行在竞争之下,应该扭转暗箱操作的运作方式,确立自己在资金上的被委托角色,自身只是一个被委托的角色,就应该给委托人尽可能详细的查询资料,这样子才能够真正做到委托管理上的角色关系。现在的情况是银行拿着投资者的金钱,开始不断地设计算计,并不是以一种双赢的态度去开始个人理财的产品推出,最后造成了各种风险问题的出现。
参考文献:
[1]杜娇.中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新探索.金融经济.2009(7).
[2]于永勃.中国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探析.金融经济.2009(3).
一、国内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形势
据统计,2006年1月末我国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为14.8万亿元,同比增长21.1%。个人金融资产快速增长,创造了巨大的个人理财市场空间。而“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扩大中间收入阶层”的举措,更将进一步推动中产阶层的崛起和壮大,为个人金融理财服务创造巨大的市场空间,使个人金融理财服务日益成为财产持有者和金融服务机构关注的焦点。理财产品层出不穷。如:2002年7月开始登场的信托理财,2003年底诞生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2004年9月才面世的人民币理财,都受到了投资者的欢迎。“个人理财”虽热,尚须理性看待。
二、目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的问题
随着银行业的全面开放,外资银行的步步入侵,个人理财业务作为高利润、高增长的业务,渐已成为中外资金融机构抢夺客户的利器。据专家判断,未来的5~10年将是我国理财市场高速发展的阶段。一场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变革正在向纵深推进。当前各家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虽然具备了一定的条件和基础,但在产品、宣传、营销、人员、激励、政策等方面仍受到制约。
(一)认识不到位。帕累托的80/20法则深入人心,大部分人认为个人理财业务的营销就是对20%的客户营销。的确,从客户贡献度来确定战略重点和分配银行资源,这无疑是银行集约化、精细化经营的明智选择。但银行要由经营产品向经营服务、品牌、文化方面发展,就不能对低端客户“一放了之”、“一弃了之”。谁又能保证得了今天那80%的客户不会是明天那20%的客户。从挖掘潜在客户出发,以招商银行为例,他们每年都会在各大高校巡回营销,推介他们的金融产品,因为他们相信今日的穷学生必有人会成为明日的社会精英,及早灌输企业的经营理念就会抢得营销的先机。过去,国内金融机构相当普遍地认为开展个人金融服务的投入大、成本高、业务规模小,总体来看得不偿失。根据国外的经验,发展个人金融服务业务并获得盈利也绝非易事。开展个人金融服务业务,从一开始就需要大量的资金用于人员的业务培训、市场拓展、品牌推广以及信息服务等。此外,为了满足投资者的实际需求,还必须对投资者行为有明确的认识,并对投资者信息进行周密的分析,同时还需掌握投资者的收益情况。在这些事情的基础上才能得出最基本的判断,并为不同投资者提供更具个性化的金融服务业务。
(二)服务不到位。理财品种多,但业务范围窄,导致理财产品缺乏新意;尽管不同的银行有不同的品牌,也纷纷建立理财中心,但它们的业务范围更多的是把现有的业务进行重新整合,没有针对客户的需要进行个性化设计,没有个性化服务。这是导致服务不能到位的直接原因。同时,宣传也不到位。每有理财产品新推出,经常会忽略了对内部人员的宣传,造成只有具体负责销售的几个部门了解该理财产品的情况,其他部门则知之甚少。且宣传的方式还停留在红布条、橱窗广告、告示牌、印刷材料等传统介质上。
(三)人员不到位。个人投资者的理财理念由自主理财转变为委托理财是必然的发展趋势,这个过程少不了专业人士的参与。参照国外先进经验,只有同时具备金融、地产等不同领域的专业知识,同时拥有较为丰富的从业经验,并且能够借助专业理财工具、大型数据库和强大专家网络为客户提供有价值的投资建议,从而为客户合理理财的复合型人才,才算得上合格的理财专业人士。比较而言,国内的现状要落后许多,以银行业为例,很多人认为我国银行业服务和外国有相当差距,金融产品太少,尤其是创新的品种太少,是造成理财需求与理财服务产生断裂的原因。事实上,投资者对金融产品的需求往往都是被动的,你不推介,他就感觉不到。有专家认为,造成需求与服务断裂的主要原因是具备证券、保险、投资等知识的全能型人才极度缺乏,从业人员对现有金融产品认识不足,往往只熟悉自己的领域,不知道怎么把跨越各领域的不同金融产品组合到一起。基层一线人员普遍缺少理财专业知识,在销售新理财产品时又缺乏对这些人员的宣传培训,造成一线人员在宣传营销时只能简单根据宣传材料照本宣科,根本谈不上销售理财产品所需要的为客户测算具体收益水平及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等。
(四)政策扶持不到位。从政策层面来看,制约市场发展的主要因素还是分业经营。2005年8月长江证券与中信实业银行首推银证合作理财计划,随后这项创新业务为多家券商所仿效,被管理层界定为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而紧急喊停。这项业务能在短期内呈现出星火燎原之势,显然有其必然性,但其潜在风险却不容忽视。例如,银证合作推出的“招商受托理财计划”,其微妙之处在于没有明确其中的“招商”是指招商银行还是招商证券。推广中暗示的1.98%的最低收益保证,以及“受托资金混户”等,在当时都属于经不起追根究底的问题。据悉,目前中国证监会正会同有关方面,加紧制定“规范证券公司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试图从券商内控、合作机构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等环节入手进行规范。
从效果上说,监管不足跟监管过度同样都会成为市场发展的障碍。以信托业为例,在近期推出的信托产品中,为了达到吸引投资者和募资总额最大化的目的,个别信托公司存在夸大项目收益能力、不明确资金运用投向和方式、将信托计划分期销售,显然这些都有违信托原则,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另外,有多个信托产品有着财政支持。有学者认为,这种政策扶持本身就是一种风险,它强化了投资者对政府信用的信赖,弱化了投资者对信托投资的风险认识,不利于信托业的长远、健康发展。监管不足与滞后对业务发展造成的阻力,在金融机构内部会体现得更为明显,我们在强调职业操守的时候,首先应当完善各项内部风险管理制度,防患于未然。
三、现阶段拓展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对策
(一)细分市场,确定目标客户,设计不同理财产品。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必须对客户群体进行有效细分,在此基础上确定银行的目标客户群体,并采取差异化分层服务方式。对收入稳定、风险承受能力低的客户,可设计固定收益或保本型的理财产品;对收入较高、风险承受能力高的客户,可设计高收益理财产品。
(二)成立专业理财室,设计一揽子理财方案。在理财业务服务模式方面可借鉴国外银行的成功经验,突破传统业务的柜台服务模式,成立专业理财室。根据不同需求为客户设计综合理财方案,提供特色理财产品,实施一对一的个性化服务。理财计划的个性化是根据客户在不同的阶段、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风险偏好,设计出“量身定做”的理财方案。
(三)制作统一宣传方案。销售新产品之前,应做好前期的筹备工作,指定专业人士就具体理财产品设计宣传营销方案,方案中应针对不同客户提出不同营销策略,力求在实际工作中能切实可行。
个人理财起源于瑞士,是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之一。根据服务对象不同,国内外商业银行习惯上将向机构或企业客户提供的理财服务称为资产管理业务,将向个人客户提供的理财服务称为个人财富管理业务。我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二条将其定义为: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市场容量大、业务范围广、风险低、经营收入稳定是个人理财业务的显著特点,个人理财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的主导产品和重要收益来源。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深入到每个家庭,银行在为客户提供满意服务的同时也为自身带来了丰厚的收益。而我国商业银行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相对滞后,在规模和内容上都与发达国家存在差距。
国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及特点
国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
个人理财业务在瑞士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该国银行在海外享有“资产管理人”的美誉。在西方国家,个人理财已经深入到每一个家庭,并成为西方商业银行业务的重要分支。在金融创新浪潮的冲击下,国外个人理财业务获得了飞速发展。从国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历程来看,个人理财业务以其业务范围广、风险低、经营收益稳定等优势占据重要位置。
个人理财在国外
个人理财在美国。20世纪30年代,美国保险营销员是最早提供个人理财服务的职业,他们可以为客户提供简单的生活规划及有关综合资产运用的咨询,也是个人财务策划师的前身。1969年美国成立国际理财协会,该协会是世界上最早、规模最大的理财团体。随着理财行业的不断发展, 理财师相关资格认定也日趋完善,想要获得理财师资格,就要修完规定的课程并通过考试,同时社会上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也为规范理财师的职业道德奠定了基础。
个人理财在日本。20世纪70年代,日本最先引入理财的是野村投资贩卖,它是国际证券株式会社的前身。80年代后期,随着个人金融资产的增加,人们对于理财的兴趣越来越高,开始探索如何利用理财使价值增值。90年代人们的理财需求不断提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都相继引入理财系统,发展个人理财业务。
个人理财在欧洲。1957年法国最先成立了理财师协会, 当时成员大约有500人,该协会的入会条件非常严格,不但要求会员在知识领域有成就,还要有经验和业绩等,这就使得当时的理财业没能迅速发展起来。之后英国、意大利也相继成立了理财师协会,英国的理财师协会将教育与实务相结合,把理财师分为1~6个级别。意大利的理财师协会当时成员约有6000人,远远超过法国当时的规模。
国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特点
国外银行等金融机构都将个人金融业务作为发展重点,面向中高端客户的个人理财业务竞争十分激烈。在这种经营环境下的个人理财业务呈现出服务内容多样化、理财方案个性化、服务手段科技化、服务水平专业化的特点。同时,国外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注重“以客户为导向、以市场为中心”的营销观念、客户分层及市场定位。
服务内容多样化,理财方案个性化。国外各类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品种多样的个人理财业务,以及与旅行、居家生活、保健相关的服务。这些金融机构还针对不同的客户提供综合的理财咨询和个性化的理财方案,帮助客户实现财务目标。在这种理财模式下,金融机构能够充分满足客户每一阶段的不同理财需求,把建立并维持“一生”的合作关系作为个人理财经营的重要原则。
服务手段科技化、服务水平专业化。科技化的服务手段为商业银行扩展个人理财业务创造了条件,客户可以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无线接入设备等途径办理相关的理财业务。银行可通过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对客户信息进行分析管理,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理财服务。国外个人理财业务的从业人员具有专业化的知识水平以及职业资格证书,从业人员都经过专门的培训,熟悉各种理财工具的使用,能够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为客户提供可以实现财务目标的综合性理财方案。
以客户为导向、以市场为中心。商业银行如何给自己定位至关重要,随着竞争的加剧、消费者购买行为的转变,国外商业银行确立了“以客户为导向、以市场为中心”的营销观念。在“以市场为中心”的营销观念指导下,国外商业银行非常注重研究客户的消费心理。银行通过调查客户购买前、中、后所进行的全部活动,研究客户活动周期的过程,从而描绘出客户追求他们想要的结果所经历的几个关键增值阶段,然后对每个关键阶段的增值机会进行评估,进而为客户提供最佳的服务。
客户分层及市场定位。国外商业银行越来越注重在个人理财业务中进行客户分层和市场定位。一般而言,占客户群20%的优质客户,往往能够实现总利润的80%,这使得银行越来越重视优质客户的价值。国外商业银行注重客户关系管理,重要客户可由专职客户经理为其提供服务。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现状
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一些商业银行开始尝试向客户提供个人外汇理财和专业化的投资顾问服务。在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初创期,投资方向基本为银行间国债、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固定收益工具。在风险管理方面,与初期的外币理财产品相比,人民币理财产品则更为规范,客户资金与银行自有资金相互隔离。这一时期的理财产品属于商业银行熟悉、专注且具有传统优势的领域,依靠银行自身的平台就可以完成产品销售、资产配置、投资决策、清算分配等职能。
此后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利率走低以及资本市场走高,商业银行纷纷探索新的理财产品运作模式。一种是借助信托平台进入产业投资市场和股票市场。银行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将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则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股票和实业投资。另一种是与外资金融机构合作推出结构性理财产品,实现覆盖全球市场的投资管理。
面对巨大的市场需求,国内商业银行把中高端个人理财业务作为发展目标和新的利润增长点,外资银行也纷纷投入国内个人理财市场,展开激烈的竞争。
中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比较
第一,个人理财业务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目前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处于发展阶段,理财市场规模较小。而外国银行业的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步入成熟期,在管理水平、服务质量、人员素质等方面都优于国内商业银行,能够以客户为中心提供个性化的全面服务。鉴于我国个人理财市场潜力巨大,外资银行已经开始抢占我国的个人理财市场,打着“量身定制”、“优先理财”的口号为国内客户提供理财服务。
第二,理财产品的种类和多样性存在差异。国外的商业银行可以承销证券、基金和保险业务,可以直接销售自己的产品。客户只需将钱交给银行,就可以坐等资产保值与增值。而国内银行能够提供的理财产品相对单一,多为存款组合或储蓄加投资类的理财服务,且同行间的相互模仿使得个人理财业务不具有个性化差异,不能为顾客提供量身定做的理财服务。
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建议
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国内商业银行对于“以客户为中心”的理解一直以来都流于表面,不能从深层次挖掘客户的需求,对客户的无差别服务使其失去了很多优质客户。国内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的特点,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并为客户提供终身的理财服务。银行应将客户的需求和利益应放在第一位,以客户的满意度作为工作效果的衡量标尺。
商业银行应加快发展特色业务。个人理财产品并非越多越好,而是一定要有核心产品,形成核心竞争力。银行可在掌握客户信息的基础上,按照客户的年龄、收入、存款等指标对客户进行细分,挖掘目标客户,根据他们的需求开发新产品,提供有差别的、个性化的理财服务。
富国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经验及做法
美国零售业务较为发达的富国银行(Wells Fargo)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模式,如,服务内容、收费定价、绩效考核和信息披露具有良好的管理经验,值得借鉴。
推行“一对一”个性理财方案。富国银行理财服务包括常规型理财、特定阶段理财、特定事项理财等三类。该行的理财团队(包括个人财富顾问和投资团队)根据每位客户的“财务状况”、“信用等级”和“风险偏好”等指标,为客户设计一揽子的个性理财方案。以A客户(A客户的背景资料:男性;30岁;软件工程师;家庭成员为小孩、太太(研究生,为照顾小孩,目前是全职太太);家庭年收入为50万~60万美元;自有住房和汽车)为例,个人财富顾问通过分析该客户的完税证明、信用报告和调查问卷、谈话等方式,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对理财的分析偏好,评估该客户具备良好信用、财务收支均衡、闲余资金充足、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处于“家庭型”生命周期阶段,理财目标是实现财富保值增值。鉴于此,理财团队为该客户设计的一揽子理财方案为:一是建议开立储蓄账户和投资账户。其中:将60%的闲余资金存入储蓄账户用于购买收益稳定、风险较小的基金产品,旨在累积“家庭型”阶段的子女教育金和退休金;将40%的闲余资金存入投资账户,用于购买具有高成长性、风险较高的中小企业风险投资类产品。二是建议办理住房抵押贷款。通过抵押自有住房,获得信贷资金,用于房屋装修或者再投资等用途,旨在盘活资产,提高资金流动性和使用效率。三是为客户设计节税方案,合理避税;同时为A客户的太太提供求职建议,帮助其拓宽家庭收入来源。
运用价格杠杆引导客户。富国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收费分为基本交易费、资产管理费、佣金、利息四类(基本交易费是指客户购买基金等投资产品缴纳的手续费,类似于国内银行收取的结算费;资产管理费是指客户开立储蓄、交易等账户所缴纳的费用;顾问佣金是客户向理财团队支付的咨询费用;借款利息是客户使用融资性质产品支付的利息)。富国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定价时规定:除基本交易费是以交易金额为基础,按固定比例收取外,其他三类收费均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如资金规模、购买产品和服务数量、客户信用等级等)确定。一是依据客户贡献度进行定价。以储蓄账户的资产管理费为例,账户余额为2.5万美元以下,基础费率为3.625%;账户余额为10万~25万美元,基础费率为0.75%;余额达100万美元以上则免费。此外,若客户信用等级较高,还可在账户余额对应的基础费率上适度下浮0.5%。二是引导客户投资行为。以基金账户的资产管理费为例,客户第一年需按4.5%缴纳资产管理费,此后可逐年递减0.5~1个百分点,即客户在富国银行开立账户的时间越长,其年均交纳的资产管理费越低。通过价格调节方式,有效留住客户,节省维护成本。
推行多维度的绩效考核模式。一是将成本控制和风险管理指标纳入考核体系,引导理财团队平衡业务拓展、成本控制和风险管控之间的关系。如:采用SMART标准法(即通过跟踪统计客户的收益贡献、成本差异及风险概率,采用回归分析来评价绩效。)二是将客户维护能力纳入考核体系,引导理财团队加强对现有客户的维护和拓展,提高理财业务交叉销售(即使具有高价值的客户更多地使用该行的产品和服务)水平和综合收益目标。如:富国银行规定,若理财团队流失1名存量客户,必须通过新增7名客户来弥补损失。三是将客户满意度纳入考核体系。若:对于理财人员存在欺诈或隐瞒重要投资信息等行为的,将采取包括辞退并通报银行同业在内的严惩措施。
加强与客户间的信息交流。一是理财风险提示信息。个人理财顾问应明确告知客户如下内容:银行所售理财产品不保证投资本金和收益率;客户所选择理财产品可能产生的最差投资结果;客户可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客户应审慎运用从第三方机构获取参考数据等。二是投资理财状况信息。以基金投资为例,客户购买基金后,个人财富顾问按季约见客户并提供当季基金投资状况分析评价书,评价书包括宏观经济政策概览(如全球经济和市场新闻;最新经济数据;央行宏观政策调整等;使客户深入了解宏观投资环境)和客户所购基金投资分析等。三是金融投资教育信息。富国银行官网上专设“财富管理展望中心”,该栏目专供财经、法律和税收方面的专家相关信息,同时详细介绍金融投资维权方式、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联系方式、职能及区别等。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针对商业银行层出不穷的理财产品“创新”,监管部门不断修改完善监管政策进行规范,但目前仍然存在理财产品法律性质不明确、投资者始终处于信息劣势等问题。
对理财业务的定性易引发银行“利己”套利。从本质上说,理财业务体现的是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信托关系。投资者将自身财产的管理权和运营权阶段性转移给银行,银行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以自己的名义来管理、处分理财资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解释为:“个人理财产品是建立在委托基础之上的银行服务”。而委托关系的两大基本特征“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实施行为”和“人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为”,理财业务均不具备。理财业务的信托法律关系得不到承认,银行就可以利用理财业务为自身的需要进行套利,这样的“利己”行为不符合《信托法》中“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的原则。因此,只要理财产品的信托法律关系得不到承认,银行理财业务就可能“为自己”,而不是“全心全意为客户”。
对业务进行资本约束难以降低投资者风险。目前,监管部门对融资类理财业务继续沿用了对信贷业务的以资本控制为核心的监管理念。例如,《关于规范银信合作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将存量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对应的信贷资产在2010年和2011年两年内全部转入表内,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计提拨备,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分别按照11.5%和10%的资本充足率计提资本”。《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对本行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中包含的信贷资产纳入表内核算,并按照自有信贷资产的会计核算制度进行管理,计算相应的存贷比等监管指标,按相应的权重计算风险资产,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这些监管措施隐含着两层意思,一是迅速缩小融资类理财业务的套利空间;二是默许商业银行在借款人不能到期兑付时,置换成本信贷资产的兜底行为,加强资本约束正是为了增强商业银行的买单能力。在理财业务无法独立于信贷业务的现阶段,这种以资本约束为核心、风险拨备全覆盖的监管理念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理财业务本质上终归是一项资产管理业务,即除保本理财产品外,银行都不承担保本付息的义务,理财产品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而投资者面临的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充分、投资操作不规范等主要风险并不能通过增强银行资本约束来克服。
第三方托管人制度缺失易导致“暗箱操作”。目前,监管部门虽然要求理财资金必须由托管行进行托管,但未强制要求托管行为独立的第三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九条规定“对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应交由第三方托管”,《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规定“商业银行发售理财产品,应委托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可见,上述两条规定均未强制要求理财产品由第三方银行来托管,而大多数商业银行本身都具有托管资格,于是“自觉”地充当起了本行理财产品的托管人。商业银行集募集、运作、清算三大权力于一身,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无法由第三方进行复核和审查,托管人保障投资者资产独立性、消除投资管理人道德风险及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功能无法实现。值得参考的是,对于和银行理财产品有着类似治理结构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法》第28条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除了资产保管、清算交割、会计复核三大基本职责外,《基金法》还赋予托管人“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的职责,并明确要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信息披露强制力不足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知情权。目前,监管部门对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散见于多个文件中,对于信息披露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形并未给出明确的罚则,商业银行没有足够的动力严格按照要求披露理财产品信息,致使理财产品的销售、运作和清算环节的信息披露往往流于形式。例如,销售文件表述的投资方向、投资比例含混不清,销售管理费、投资管理费等费用是浮动和不确定的,投资者只能被迫接受;理财产品进入投资运作后,投资方向和投资比例是否和销售文件上表述一致,投资者无从得知;理财产品到期后,银行只是简单披露理财产品的到期收益率,对于其他关键信息只字不提或照抄产品说明书中对应的内容。相比之下,《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基金法》对基金产品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明确的罚则。例如,《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活动存在下列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情形的,按照《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基金法》第93条规定“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重心过度前置易导致市场道德风险增加。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除专门向机构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外,商业银行总行和分支机构应分别于销售前10日和销售后5日内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理财产品报告制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让监管部门提前对产品的风险进行把关,但同时也加重了监管部门合规审查与风险判断的责任,一旦理财产品出现违规或亏损,商业银行很有可能以“已事前向监管部门报告”作为挡箭牌,监管部门难免被卷入商业银行和投资者之间的纠纷中。因此,监管部门应该将监管重心从对理财产品本身特性的事前审核转移到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合规销售、违规查处等的事后监管上,让投资者在透明的理财产品信息面前,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强化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的建议
商业银行要强化个人理财业务管理
提高服务和产品的差异化。国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起步晚,专业人才紧缺,各行理财产品相互效仿、趋于雷同,“价格战”成为市场普遍现象。建议国内商业银行加强与专业机构、高校的合作力度,通过学习、培训、专业认证考试等方式,丰富理财经验,提高其金融、法律、会计、税务和营销等专业知识水平,提高理财人员把握客户需求、提供针对性理财服务的能力。与此同时,可在确保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适当深化金融同业合作,根据不同客户群的特定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和理财目标,及时研发推出创新型理财产品。
积极拓展中高价值客户群体。从加强成本效益管理、规范自身收费行为、提高理财产品和服务针对性角度出发,建议国内商业银行充分运用收费定价策略,按照客户对银行的贡献度,注重引导中高价值客户的投资行为。
完善理财考核体系。规范理财团队行为是实现理财业务目标的前提,而完善理财考核体系是规范理财团队的有效途径。建议国内商业银行将“销售成本率”、“违约风险率”、“人均使用产品数”和“客户满意度”作为考核重点,将上述指标纳入现行考核方法“平衡记分卡”中,并设置与“新增客户数量”关系的合理权重,树立“数量与质量并重”、“营销和维护并重”的发展理念。
加强与客户的交流沟通。建议国内商业银行,一是加强“理财前”沟通,准确掌握客户相关情况,全面了解客户理财需求。二是加强“理财中”沟通,提高理财产品运作透明度,解决信息不对称,增强客户对银行的信任度。三是加强日常沟通,通过“鼠标+网点”模式,一方面利用网络、短信等媒介平台向公众普及金融投资知识,逐步培养客户投资理财意识;另一方面发挥网点功能,拓展具有潜在理财需求的客户。
监管部门要强化个人理财业务监管
去年以来,人民银行、银监会专门成立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旨在全面提升消费者的风险意识、维权意识,督促银行公平对待消费者。监管部门以此为契机,把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重要监管目标,放在突出地位。
明确理财业务的信托属性,依照《信托法》监管。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规定,银行不得经营信托业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种分业经营体制在当时起到了保护银行资金安全的作用。但是在金融脱媒趋势不断增强、传统依赖利差的盈利模式面临挑战的趋势下,商业银行积极加强与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合作,综合经营能力日益提升。为此,监管部门逐步放开了对银行经营范围的限制。鉴于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属性,建议在条件成熟时将银行理财业务确认为信托业务,并纳入《信托法》的适用范围,利用《信托法》中“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等条款,对银行利用理财产品监管套利、投资运作过程不公开、随意调节产品收益等侵犯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形成直接的法律约束。
进一步强化以投资者保护为中心的监管理念。一是建立第三方托管制度。建议银监会在即将出台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办法》中,加入“理财资金必须由第三方托管行托管”等相关要求。除资金保管、清算交割和会计复核等基本职责外,托管人还要履行监督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更重要的职责。二是补充信息披露罚则。建议银监会尽快出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将第三方托管行纳入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明确规范理财产品募集、运作、兑付三个环节中信息披露的主体、时间、内容、方式等,并列出信息披露不到位的具体情形及相应罚则。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主要内容
目前,各家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品种丰富,品牌各具特色,然而服务内容大多类似,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账户管理服务。利用银行便利的短期融资条件和先进的电子清算系统,为客户提供存取款、投资、贷款、结算、智能转账等服务。这是理财服务中最基本、最简单的内容。对于银行的理财客户,这些服务基本上免收服务费用。账户管理服务是以信用卡作为载体的。
第二,交易类服务。这是目前银行用来吸引客户的主要理财业务,也是银行理财业务中的强项,包括人民币理财业务和外汇理财业务。人民币理财,是指银行用散户集合的大基数本金购买收益高于普通凭证式国债的记账式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央行票据等收益更高的产品。外汇理财产品实质是银行利用衍生产品交易帮助客户提高资产的收益率。这些品种繁多的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根据自身业务优势所设计的打包产品,处于理财业务发展的中级阶段。
第三,理财顾问服务。银行依靠自身在资讯和人才方面的优势,以及与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的广泛合作,为客户提供理财规划、投资建议、金融咨询等一系列的理财顾问服务。理财顾问服务是理财的高级阶段,其实施载体是一对一、一站式的客户经理服务,提供的是针对客户的预期收益率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所量身订做的、独一无二的理财计划。理财计划中,为客户设计的投资产品多为银行特有的金融产品,如储蓄、外汇买卖,以及银行的各种国债、基金、保险产品。
第四,优惠增值服务。银行为稳定理财客户资源、争取更多的客户而设计的附带服务,可以视为餐前小食、餐后甜点。这些服务均是免费提供。作为银行的理财客户,一般可以享受到优先办理各项业务、优先提供各种紧俏投资理财产品(如预留国债额度),享受多项业务费用减免等服务。银行的理财客户多属社会中高级收入阶层,这些彰显身份的优惠服务和贵宾待遇对他们来说还是具有相当吸引力的。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竞争态势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以下问题,导致其竞争力偏低:
1、经营方式单一化,缺乏专门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保障,不能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中心通常就是一间装修漂亮的房间,一套沙发、两张老板桌、一些业务宣传手册和资料,显然离真正意义上的理财中心相距甚远。并且,目前国内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都归于个人金融业务部,但事实上个人理财业务涉及的业务非常广泛,几乎涵盖了银行的所有业务种类,并且其涉及的部门也非常之多,因此这种前、后台相互割裂的局面使得银行无法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
2、服务对象及内容无针对性,缺乏明确的市场定位和严格的市场细分。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就是向富有者提供信用及投资管理服务,这些富有者包括中、高资产者,如高级白领、名人、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私营业主等优质客户,但目前商业银行还没有满足其需要的可操作的方案,这给理财业务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所谓的理财对象只是停留在人人皆可、千人一面、无差别、无个性化的服务上,理财业务还没有侧重点,也没有特色,缺乏明确的市场定位和严格的市场细分。
3、市场营销观念滞后,缺乏主动出击、创造市场的意识。“效益好与坏,营销是关键”。走进每家银行,我们都会看到一个小架子,上面插满了介绍个人理财产品的精美小册子,虽然丰富得让人目不暇接,但却很少有人主动地向顾客推销介绍,而一些新的国债、基金等的收益、风险情况也是平常百姓所不熟悉的,单单看一下宣传册,客户尤其是一些老年人根本就很难弄明白。总之,商业银行开办的几家理财中心,还是以“守株待兔”的理念进行营销,仍习惯于在办公室等客上门,主动出击寻找市场的意识不强。
4、科技手段落后,缺乏系统支持,无法从客户资料中挖掘出有效的信息。任何理财业务的发展,离不开科技力量的支持,建立和运用客户资料库分析系统是银行个人理财的基础。在高科技发达的今天,多数商业银行理财中心,还是以宣传图表、资料、计算器等简单工具为主,缺少专门为客户设计的电脑软件和先进的资讯系统,不能为客户提供必要的查询和市场资讯服务,更谈不上为客户做理财分析、调查,量身订做理财目标、计划,等等。
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对策
1、科学制定理财产品和服务的营销策略。加快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在商业银行网点众多的中小城市主动寻找潜在客户,做到巩固现有市场,对其理财服务进行连续的有效的跟踪服务;发展中小城市市场,扩大个人理财业务的影响程度;挖掘农村市场,创造适合低端客户的理财产品和服务。同时,应加强对居民理财意识的教育,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和理财意识,让百姓走出传统理财的误区。
2、加强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品牌宣传策略。首先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确定目标市场,然后进行统一的对外宣传,并借助软性宣传策略,如银行通过塑造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形象来塑造自我形象,科学地运用硬性宣传及成本控制对其主打的理财品牌进行连续的宣传。
3、营销渠道的创新。在现代信息技术盛行的今天,外资银行都是通过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及相关信息的技术发展个人业务,如花旗银行推出网上银行业务。相较之下,中国只有在理财中心、理财工作室才能得到全方位的、系统的理财服务,因此应该加快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的改进与建设。
4、加强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和控制水平。首先,需要国家政策的扶持与对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重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规范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与展开。同时,商业银行应该实施市场监督与激励机制,通过市场及客户的监督来促进个人理财的风险控制水平,加强客户与个人理财业务的依存度,促进客户对银行个人理财的信任感。其次,要进行制度创新。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创立金融控股公司,向其他金融行业渗透,以丰富个人理财服务的内容。但也要充分考虑到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会使银行面临更多的风险,银行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率的风险管理制度,以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
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存在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即利率、汇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汇率变化而使资产收益减少或负债成本增加的风险。推动人民币理财业务快速发展的基本前提是获取债券市场收益率与存款利率之间的套利利差,一旦债券市场收益率大幅下降,这种套利的风险会自然产生,有可能会导致银行无力支付理财产品的高收益率。由于债券数量有限,加上商业银行人民币流动性过剩问题突出,大量理财资金涌入货币市场,银行获利空间变得极为有限。因而,债券资产利率风险越来越突出。随着美元与人民币利差的进一步拉大,许多商业银行通过各种汇率、利率工具,投资境外衍生产品以提高资产收益率和资产配置效率的意愿比较强烈,但一旦市场出现大的逆转,外币理财市场将面临较大的风险。同时,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缺少自己的产品模型和对冲技术,大部分产品都是依靠外资银行设计、报价、风险对冲,缺乏自主创新能力,也存在一定风险。
2.操作风险
目前银行大量推出创新理财产品,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往往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因操作失误或欺诈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有的银行对空白理财产品认购书不作重要凭证管理,经办人员对相关操作规程不熟悉,或者分支行超计划销售,存在较多的风险隐患。
3.法律风险
受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的制约,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十分突出。我国混业经营的政策才刚刚松动,法律还禁止商业银行直接开展证券、信托业务,同时商业银行无权调整存款利率,加上金融衍生产品和场外市场发育程度很低,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的对象还十分狭窄,品种主要是国债、金融债和央行票据。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较大。如果不能准确界定理财产品的性质,就有可能使理财业务与信托业务、储蓄存款业务的界限不清,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则面临诉讼威胁,并还会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而银行、证券、保险业务无法充分相互渗透,对银行从事综合理财业务也形成较大障碍。
4.声誉风险
所谓声誉风险,是指由于操作失误,不按时履约,违反相关法律规范或其他原因,给组织创新工具交易的机构或交易中的一方的声誉带来的不良影响。声誉风险虽然不是直接的、有形的损失,但是它会给交易组织机构及交易主体的公众形象带来很大损害,使人们对交易组织机构和交易主体失去信任,势必对其业务拓展和交易规模的扩大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声誉风险这种无形损失,经过一段时间后一定会转化为有形损失。
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的原因分析
1.全球金融市场不稳定,加大了利率和汇率风险
银行人民币、外币个人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主要投资于国内及国际金融市场,金融市场上利率、汇率的波动随时都会带来新的交易风险,折中交易风险一般要求市场交易者自行承担。银行作为国内金融市场及国际金融市场的交易者,在获得市场收益的同时,理所当然也要承担由于利率和汇率变化所产生的风险。
2.产品定价和风险对冲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措施
由于我国理财资金的投资渠道和投资对象基本相同,商业银行的产品设计也基本相同,同质化趋势比较明显。因此,商业银行对相关理财产品的定价无法根据自己的产品特色灵活调整,主要采用的是“跟随策略”,且为了避免其他银行挖走客户,理财产品的回报率呈现上升趋势,有可能使人民币理财市场陷入一种无度的恶性竞争,抬高银行的资金运作成本,从而关系到投资者利益是否能够兑现。另一方面,由于商业银行的理财投资主要是国债、金融债和央行票据,而目前这些金融工具规模有限,一旦主要的商业银行都开始销售理财产品,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抢票”现象,并会导致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价格发生波动。如果理财资金与投资票据在期限、规模和现金流等方面一一对应,市场价格波动不会影响市场收益预期但会影响银行的预期收益;如果出现了期限、规模和现金流等方面的不匹配,可能会直接导致银行损失。面对这种情况,大部分商业银行既缺乏风险对冲阶段,也没有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风险评估、监测和控制体系。
3.业务运作方式缺乏必要的规范
商业银行在产品销售上,采取的主要是大众化的营销方式,但既没有按照标准化、大众化产品销售的要求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也没有按照理财产品的不同风险收益组合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一些商业银行虽然在合同中设计了风险揭示的条款,但由于对理财产品营销人员缺乏严格的要求和必要的培训,在理财产品的宣传和销售过程中,风险揭示经常被有意或无意忽略。现实中,个人理财师为追求业务的增长往往在销售理财产品时会尽力向客户推荐当期银行的主打产品,而没有向客户揭示产品的潜在风险,或将预期收益宣传为保证收益来误导客户。这种强调保本、淡化风险的行为将给银行带来重大负面影响。而且,掌握着客户大量私人信息的个人理财师还有可能未经客户同意,向第三方泄漏客户的相关资料和服务与交易记录,使广大客户对银行各种业务的信任度降低,对银行造成不利影响。
在理财资金的管理上,部分商业银行按照信托业务的模式进行分账管理,但又无法实现理财资产的独立性,部分商业银行按照负债业务的模式进行管理,但又未按照有关要求提交准备金和计提风险拨备。在会计结算和税务处理方式上,有的银行直接将征集的资金计入表内科目,有的认为银行不获主要收益属于中间业务计入表外科目,有的则区分本金和收益分别计入表内和表外科目。理财业务的税务处理也很不一致,有免税的,有客户自行纳税的,也有按相应定期存款利率代客户缴税的等等。
4.缺乏高水平的理财专业人士
由于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知识性、技术性相当强的综合性业务。它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很高。从业者除应具有渊博的专业知识、娴熟的投资技能、丰富的理财经验外,还应掌握房地产、法律、市场营销等相关知识,并具有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公关能力。在我国因为长期以来银行人员业务单一,相当一部分员工不具备储蓄、保险、房产、基金等综合知识和为客户提供理财方案的能力。总的来说,我国理财人士的缺乏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高素质的客户经理缺乏;二是提供一般理财知识的理财员工缺乏。这导致银行客户关系管理水平不高,对客户的长期联系缺乏,对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长期支持不够,“一对一”的专家理财水平也下降很多,对个人理财的全面营销造成很大影响。
三、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控制对策分析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商业银行一项高利润的新兴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蕴含着潜在风险,如不高度重视,并加以防范,极有可能会产生比银行传统负债业务大得多的损失。因此商业银行应秉承“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原则,通过界定性质、分类规范、严格风险揭示、完善内控制度等办法,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水平。
1.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未来,银行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应从两个层面进行调整:首先是要适应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变化,逐步建立董事会管理下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其次,在风险管理的执行层面,要改变行政管理模式,逐步实现风险管理横向延伸、纵向管理,在矩阵式管理的基础上实现管理过程的扁平化。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应针对理财产品的特点,采用切实有效的风险计量、监测、控制和处理方法,建立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并将理财业务风险纳入全行的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之中,形成风险管理部门、个人金融部门和理财中心各有侧重、分工明确、相互支撑的风险管理架构。
2.合理确定理财产品的收益与风险,实现银行与客户的“双赢”
理财产品的收益与风险是理财业务发展中的关键问题,而收益与风险的核心问题是理财产品的定价,但理财产品的定价是我国商业银行至今未能很好解决的一个问题。从国际领先的银行经验看,理财业务定价有一个重要方法称为风险预算,即需要理财的客户首先要明确银行其自身可承受的风险水平,银行再根据其风险承受能力提供相应的收益率报价。如客户不承担风险,即风险预算为零,银行就提供保本型产品;如客户风险预算为10%,银行就根据10%的最大损失率为其设计产品组合,并制定相应的收益率(一般会超过10%),在此前提下,客户理财如果亏损在10%以内,责任由其自身承担,超过10%,则银行承担超出部分风险;反之,客户收益率在10%以内,收益全部归客户,超出10%,超出部分由客户和银行分成。风险预算定价方法由于适合各类客户不同需要,又明确界定了银行与客户的责任与权益,目前已成为国际银行业主流理财产品收益率设计定价方法,非常值得国内同业借鉴,这一方法对于国内银行业避免理财产品价格大战,推动理财业务良性发展也具有重大意义。如果从理财双方的共同利益出发,应该说,“利润分成”的分享机制更有利于理财业务的发展。工商银行目前在人民币理财业务的开展上做出了很好的尝试。例如,该行“稳得利”产品推出后,一开始就按表外业务进行投资管理和会计核算,并对理财资金进行专门托管,从而与表内业务建立了严格的防火墙机制。在产品收益率设计上,该行引入风险预算方法,收益率报价按保本型产品设计,其收益水平虽然只处于行业中等偏下水平,但通过提供其他深度服务吸引了优质客户。在产品定位上,该行将借鉴国际经验,不以吸收存款为目的,而是着眼于提升客户服务水平,建立单独的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模块,为其经营模式的调整打下坚实的基础。
3.建立银行内部监督审核机制
商业银行应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内部调查和审计部门独立审计两个层面的内部监督机制,并要求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独立的风险评估报告,定期召集相关人员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估。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的内部调查监督,应在审查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相关记录、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础上,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情况。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业务审计,应制定审计规范,并保证审计活动的独立性。
4.建立理财业务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商业银行应当对其所开展的理财业务,尤其是理财产品,建立相关信息的统计与监测制度和机制,就理财业务的总体情况、理财产品的销售情况、投资组合设计及投资情况、理财产品的终止和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有关统计报告或报表,以及相关法律诉讼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报告银行高级管理层。同时,商业银行也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报表、资料。
[关键词] 资产管理;法律关系;委托;信托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5 . 17. 099
[中图分类号] D922.2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5)17- 0187- 03
2012年以来,中国资产管理行业迎来了一轮监管放松、业务创新的浪潮。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各项法律规范的引导下,投资范围得以扩大、投资门槛得以降低。而与此同时,资产管理项目内部的法律关系性质一直以来都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而这恰恰是明确资产管理机构与其客户之间权利义务的关键。从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范来看,对于资产管理项目内部法律关系的确定,往往是按照不同的金融机构分别加以规定的。因此,本文也大致按此思路,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之类型作为切入点,结合现行规范,对其中最为核心的“投资客户―管理机构”这组法律关系的性质展开分析。①
1 资管机构之一:银行
银行理财的业务是在商业银行自主创新和监管机构后续监管的互动中不断前进的。目前,规范银行理财的规章办法已有二三十个,但在整体上看来,仍然缺乏一个明晰的法律框架,其法律性质仍不明确。基于此,学界提出了委托说、信托说、分类性质说②、独立性质说③等,其中争论最为激烈的当属委托说和信托说,下面将针对此二者进行具体分析。
1.1 委托说
委托说是将资产管理关系等同于委托理财关系,认为在资产管理业务中,投资者和资产管理人结成委托―关系,资产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意愿管理委托人的资产。④其法律依据主要在于,银监会2005年出台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在界定综合理财业务时,明确使用的是“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这样的字眼。⑤
1.2 信托说
信托说认为委托理财本质上是一种财产信托关系,委托人委托管理的资产就是信托财产,委托人与受托人不只是委托关系。⑥其主要理由为两点:①资产管理中的受托资产是独立财产;②资产管理人对受托资产的管理,尤其是对外投资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而并不是以客户名义。针对第一点,银监会 2005 年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将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对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应交由第三方托管。⑦这实质上是就关于银行理财业务的管理资产独立性的强制规定。针对第二点,在理财产品的实际运作中,银行大都是以自己名义与其他机构合作来进行资产管理运作的。因此,以上两点均符合信托的两大关键特征。
1.3 本文观点
笔者认为,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在银行理财上,客户与资管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似乎只能理解为一种委托关系。2005年,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下称“指引”)颁布之际,曾公开指出““办法”和“指引”明确界定了“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委托关系基础之上的银行服务,是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一种个性化、综合化服务”。⑧由此可见,至少在形式上,银行理财业务中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被官方确认为是一种委托关系。
但与此同时,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曾表示,由于银行理财产品有一些是不保底的,即由客户来承担风险,客户买了理财产品之后,银行就把客户的资金集中起来操作,让客户承担风险的同时也享受投资的收益 ,因而它是一个信托产品。⑨从信托的构成要件来看,各国通常概括为“3个确定性”, 即委托人意图的确定性、信托财产的确定性和受益对象的确定性。从“办法”第九条看来,“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 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 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 投资受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式承担。”其中,客户希望银行代表其管理财产获取收益的愿望、受益对象是客户或双方的利益分配格局, 在该条都表述得非常清楚。至于没有出现信托字样, 并不影响客户作为委托人就自己的财产交由银行管理,并将自己作为目标收益主体愿望的实现。更何况大陆法系对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内容本来就没有非常明确的要求, 而是通过书面形式的合同来证明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意图。至于信托财产确定性的问题,上文已经提到过,“指引”第九条已经明确了银行理财业务管理资产独立性的要求。因此,从实质上来说,其也完全符合信托关系的特征。
综上,笔者的初步结论为,尽管从形式上来说,银行理财产品始终被官方坚持认为是一种委托关系,但从实质上来看,其完全符合信托关系的特征。因此就目前而言,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定位或许仍为委托会比较合适,但不容置疑的是,信托化的发展是大趋势。
2 资管机构之二:保险公司
与银行不同,保险公司除却资产管理人的角色之外,还兼具机构投资人的身份。而且在“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之后,保险公司向外将保险资金托于投资管理人的趋势越发明显。故本部分主要讨论保险公司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
从“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看来,第二条明确了“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⑩的说法,似乎已将保险公司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定位为委托关系。但其第三条又规定“保险公司委托投资资金及其运用形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这几乎又与信托中的资产独立性要求相符合。此外,“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中对于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做了一个描述,认为这是委托人将有意愿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保险资金,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交给受托人即保险公司,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投资计划,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此概念解释完全是对“信托”性质的具体诠释。
基于此,笔者以为,保险公司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与银行和其投资客户之间的关系,在性质认定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即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它们都披上了一层“委托”的外衣,而究其实质,又都与信托的特征高度重合。而在现如今的发展趋势下,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化”是市场化资源配置的必然选择,而这种基于产品的理财体系的建立,势必将推动委托―关系向信托关系的转变。
因此,笔者的初步结论为,就目前看来,保险公司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仍在大体上属于委托关系,但其向信托关系的转变是不可逆的大趋势。
3 资管机构之三: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目前开展的资产管理项目主要分为3类,即集合资产管理、定向资产管理和专项资产管理。下面对其分别进行讨论。
3.1 集合资产管理项目
在集合资产管理项目,有证监会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其中明确提到了“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为合格投资者提供服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的自有资产。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上述规定,较为明确地肯定了其本质上属于信托关系。同时,“细则”全文没有一次出现过“委托”二字,更是将信托关系和委托关系进行了清楚地划分。
3.2 定向资产管理项目
在定向资产管理项目,其本质上是银信合作通道交易的变种,它通过压低佣金费用,抢占了原本属于信托的业务。尽管在“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中仍然使用了“接受委托”的字眼,但这只是一种抽象性的规范,并未对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规范更为具体的权利义务。相反,从银信合作的特点来说,券商扮演的角色就是一种“消极受托人”的角色,银行属于自益信托当中的委托人角色。对于银行方面来说,期间流动的资金并未进入表内资产,银行可以将信贷资产从表内转至表外,逃避信贷规模约束,实际上该种情况与“银信合作”并无两样,正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所规制的问题。
3.3 专项资产管理项目
在专项资产管理项目,根据2014年11月最新出台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其明确了“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 从而实现了风险隔离,此种情况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有了事实上的法律地位,使得本为委托关系的专项资管计划在法律效果上具有了类似于信托的表现。但是就其根本而言,专项资管计划并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定义的信托关系。从实践操作来看,客户将其资产委托券商进行管理,但其资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客户其自身,使得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无法与客户的资产相独立。尽管资产的实际控制权在证券公司,但由于在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下,资产管理始终是在客户账户名义下进行,而信托行为要求存在对财产的转移或处分之要素,但在投资者账户中的资产始终没有发生所有权转移。以上海大连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行的隧道股份 BOT 项目专项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例,其在专项计划说明书中明确规定“委托人与计划管理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将认购资金以专项资产管理方式委托计划管理人管理,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管理专项计划,委托人取得资产支持证券,成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因此,专项计划的基础法律关系系委托关系。
综上,笔者初步的结论为,集合资产管理项目和定向资产管理项目属于信托关系,而专项资产管理项目在目前的法律规制下只好被认定为委托关系。
4 资管机构之四:基金公司
基金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主要依据了《证券投资基金法》,而该法本身并未明确其具有信托性质。但从其条文看来,“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和“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是依据信托原理在资产管理领域的一大具体应用。更何况,《基金法》起草小组成员之一周正庆先生曾指出:“实际上我们在研究基金法的时候,认定我们现在执行的就是信托式的这样一种形式,所以这次就明确证券投资基金的形式是信托,把这个就正式确定下来”, 所以将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定位为信托是符合基金法立法原意的。
闻 之
近年来,随着国内投资者投资渠道的不断丰富,单纯的存款业务已经不能吸引高端投资者,而私人定制理财业务可以满足此类客户资产保值、增值、避险等目的。因此,面对市场日益庞大的理财需求,如何开发出既具便利性又具有较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已成为当今金融行业必须面对的问题。在高端投资者的需求下,目前国内众多的机构开始在私人定制理财市场跃跃欲试,有理财专家认为,“私人定制”将成下一个理财新宠。
定制理财市场前景具有极大潜力
日前,盛大、银河和华山基金三家投行联合注资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河投资表示互联网金融业是目前投行最青睐的投资方向,钱景财富的团队建设、产品和服务均符合投资标的和大众所需,市场前景具有极大潜力。因为以钱景财富为代表推出的智能化资产配置自动理财,是专门针对具体情况定制的资产配置方案,能够较大程度满足客户的理财需求。理财专家介绍说,自动理财的目标客户是拥有10万~100万元可投资资金的投资者,这类客户一般不满足于对“宝类产品”进行投资,但同时离私人银行业务又有一定差距。这部分客户往往具有理财的意识和意愿,但受限于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较少,加之市场上的理财产品纷繁复杂,所以经常无从下手。钱景财富推出的自动理财产品正是着眼于这部分客户的需求,以满足这类人群的理财愿望,解决买什么、怎么买、买完怎么办等资产配置的核心问题。据悉,该产品的特色在于可以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个人的财务状况,制定有效的资产配置方案,通过长期跟踪理财方案,合理规避市场风险,从而保证客户理财最大化的收益。
据悉,在个人理财相对发达的美国,目前已经有一大批新型公司在尝试用网络的方法来降低用户接受理财规划的门槛,但在中国,对于个人理财概念的关注也只有3~5年的时间。比如钱景财富最近推出的一款专为普通百姓定制的投资理财太空餐——“钱景私人理财”平台,投资者通过电脑登录网站或去苹果应用商店下载手机APP就可享受专业的“一站式”金融理财服务。理财知识较丰富的用户还可以自助修改方案,并得到相应的诊断信息。用户还可以随时联系钱景的理财师,通过视频、IM、电话等获得“类传统方式”的理财服务。良好的客户体验、大数据分析和较低的资金门槛是互联网金融可以迅速发展的核心优势。私人理财在银行肯定是VIP级别客户的专享服务,现在通过互联网和手机,动动拇指输入理财基本需求,几秒钟“高大上”的智能资产配置即刻来到,而且基于金融大数据的智能评估系统可以根据情况变化随时调整需求方案,这样的用户体验才是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价值所在。
满足不同用户需求是“私人定制”核心
对于这种“私人订制”理财产品。其市场前景如何?理财专家分析认为,“私人订制”是个长尾市场,家庭理财不能单纯以收益率高低作为购买的唯一标准,而应根据自身规划进行“私人订制”。如果说纯线下是针对高端人群,那么信托、资管就是为这些高端人群服务的。因为越是高端的客户,离互联网越远。事实确实如此,高端客户更注重消费的舒适度,往往也不会太看重网络,而线下实体工作人员面对面的亲切也让对方感觉舒服。一家银行的相关人士解释,定制单个理财产品是指以单个客户的单笔可投资资产为运作标的而独立发行的一款理财产品;定制理财产品组合是指利用现有理财产品资源为客户定制多元投资期限、多元投资标的、多元风险类别的理财产品组合,以切合客户个性化的理财需求。定制理财产品门槛比较高,收益也比较高。所谓定制理财产品顾名思义就是度身定制和精心设计,而普通理财产品相对来说如同“大路货”。定制理财产品面向高端客户群体,强调“一对一”的特点,银行的个人财富管理业务由以产品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转变。
据笔者了解,建行、农行、交行、中信等银行都已推出了定制理财产品业务,而且各家银行设定的具体门槛也不一致。大银行规定的定制理财产品门槛通常在1000万元,而中小银行规定的定制理财产品门槛可以降低到300万元至500万元。记者同时从银行业内了解到,同期限的定制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一般比普通理财产品高0.2%到0.5%。由于定制理财产品的单笔投资金额较大,以1000万元为例就意味着收益多出2万元到5万元,所以越来越多的高端客户目前都转向定制理财产品业务,实现“我的理财我做主”。
【关键词】熊彼特创新理论 理财创新
一、引言――熊彼特创新理论
作为现代创新理论的代表人物,1912年约瑟夫・熊彼特在其代表作《经济发展理论》中开创性地提出了他的创新理论,“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函数,即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他进一步将新组合分为五种情况:“新产品或产品的新特性,新的技术或生产方法,新的市场,新的原材料或半成品供应来源,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后来人们将其依次归纳为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资源配置创新、组织创新五个方面。尽管熊彼特创新理论最初主要是探讨创新尤其是技术创新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但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也可纳入其理论框架内分析,因为银行理财产品创新的路径和表现基本上遵循了熊彼特创新理论中的几个创新思路。
二、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路径和表现分析
(一)产品创新分析
产品创新是指创造出消费者还不熟悉的新产品,或在原有产品中开发出新的特性。对应到理财领域则是指基于产品基本要素和合约条款的崭新设计带来的理财产品品种或要素创新,具体表现为理财产品的币种、期限、挂钩标的资产、投资方向、计息方式、付息周期等方面。
1.挂钩标的范围扩展带来的理财产品创新。这几乎是银行理财产品最主要和最活跃的创新思路。如今,只要是不确定性事件几乎都可以和银行理财产品挂钩,因此很多紧跟市场热点的另类挂钩标的产品不断涌现,主要包括二氧化碳排放量、水污染指数、艺术品、认股权证、债务危机证券、可换股套利、配对股票、混合证券、红酒、气候衍生品、能源衍生品和巨灾债券等。这类“另类理财产品”,专业性、针对性较强,风险相对较高,导致其目标客户群相对集中、门槛较高。随着银行对中高端客户市场的开发,这种由挂钩标的和投资方向拓展带来的产品创新还有很大发展空间。
2.计息方式变化带来的产品创新。计息方式是理财产品中较为复杂的要素,也是理财产品创新的重要来源。除了传统的固定和浮动两类计息方式外,开始出现有利于投资者的弹性设计,如将计息周期缩短为360天、提前到账时间等;此外浮动型计息方式也更加灵活,开始出现复利计息型理财产品。
3.支付条款精细化设计带来的产品创新。例如看涨型支付条款进一步细分出限制性看涨,提高看涨条件,将看涨型和看跌性结合的双向理财。再有,部分高风险理财产品对收益结构做出创新设计,出现一般受益人和优先受益人的分层结构安排。
(二)技术创新分析
即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或处理技术。对应到银行理财市场则表现为理财产品研发技术和管理技术的创新。首先,在研发技术上,最突出的是在产品设计中引入模块化的设计理念,结构性理财产品就是最为典型的例子。由于模块化设计方法的独立性、易扩展性等特征,加之衍生产品的多样性、复杂性,使得结构性理财产品成为银行理财产品最主要的创新品种。上文提及的由产品基本要素和条款创新引致的产品创新往往都出现在结构型理财产品中。其次,管理技术创新主要体现在主动管理、动态管理上。即银行对理财产品实施主动的托管管理,同时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判断更加主动,从而在投资管理标的选择、投资组合的配置和融资上表现得更主动,真正实现其在资产管理业务上的主动管理。
(三)市场创新分析
市场创新是指开辟新的市场,具体表现在:1.基于差异化的产品定位细分新市场。银行开始重视针对不同的目标市场设计差异化的理财产品、提供差异化服务,招商银行从国外借鉴而来的矩阵式市场细分策略就是实例;2.基于新的市场营销手段开拓新的理财市场。随着IT网络和移动通讯的发展,网络营销和移动通讯营销渠道成为开拓新理财市场的重要手段。例如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面向个人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客户推出的“金融@家”电子银行专属理财产品。
(四)组织创新分析
这主要指产品市场结构上的创新,对应到银行理财市场则表现在:1.银行同业理财合作创新。随着理财市场的发展演化,银行同业之间逐步从排他性竞争走向合作性竞争,“银银合作”悄然兴起,银行之间相互代销、投资或分享理财产品设计的同业合作模式逐渐被推广,例如银行理财产品的POP (Product of Product) 模式;2.分业理财合作创新。目前,银行与证券、保险、信托三大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理财业务合作占主导,并以个人综合理财和交叉销售理财产品的合作模式为主,例如盛极一时的银信合作产品。随着动态管理理财产品的增加,可以预见,银行与期货公司、典当公司、农信社等金融机构的合作会不断深入,银行理财产品还将延伸到更宽广的领域。
自2009年年初以来,不管是“富豪杀手”KODA官司的升级,还是百姓理财“糊里糊涂买、糊里糊涂亏”的窘境,银行理财市场纠纷不断。种种现象表明,我国银行理财市场前期“跑马圈地”式的粗放型发展模式已经走到尽头,各家银行只有实现从“跑马圈地”到“精耕细作”的转变,才能在未来竞争激烈的银行理财市场占据一席之地。在危机中体会到“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真正含义后,百姓理财或将回归理性。监管方面,国内监管部门也对银行理财市场加大了监管力度。从长远来看,银行理财市场要想求得稳健发展仍需各方努力,银行业、投资者、监管部门一个都不能少。
■ 银行:从“跑马圈地”到“精耕细作”
国内银行理财市场当前尚处于粗放型发展阶段。当然,各家银行采取“跑马圈地”的策略展开“抢饼大战”有一定的合理性。由于大量资金投向了股票、基金市场,银行理财市场规模并不大,再加上我国银行理财产品设计能力不强,造成银行理财产品同质化问题严重。银行理财市场的有限性以及产品的无差异性导致市场竞争激烈,有些银行甚至依靠给予客户远高于存款利率的回报率抢占市场份额。
然而,这种试图用银行的信用透支市场的粗放型发展并不能长期维系。随着我国银行理财市场的快速发展,其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明显,不够健全的产品设计机制、不尽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风险揭示不足的产品宣传以及不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等,都反映出目前银行理财业务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因此,我国银行理财市场要实现稳健、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转变思路,实现从“跑马圈地”向“精耕细作”的转变。
首先,加强银行理财产品研发与创新能力,建立合理有效的产品设计机制,掌握定价权。长久以来,外资银行依靠强大的产品设计能力和丰富的经验,基本垄断了各自银行理财产品的设计。反观国内银行,自主研发理财产品的能力较弱。在当前外资银行不败神话逐渐破灭之际,国内银行一定要抓住机遇,不盲目跟从外资银行,提高创新能力,加大自主研发力度,努力提高自身产品设计水平,设计出符合中国国情、有中国特色的理财产品。要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适应性原则设计理财产品,依此掌握产品定价权。
其次,强化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的构建。由于当前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的考核以及薪酬都与销售业绩挂钩,银行“跑马圈地”的迫切性致使销售人员为了提高业绩而夸大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对风险则轻描淡写,甚至只字未提。调查显示,仅有8%的客户接受过风险承受能力测试,而这其中,更有不少客户表示销售人员并未根据测试结果帮助其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针对这个问题,银行必须加强对销售团队的管理和培训,规范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建立全面有效的考核和认定机制;要求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对客户进行准确评估的基础上,全面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以及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在向投资者介绍产品的风险和收益时必须全面、客观。
再次,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业务运作透明度。银行必须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及时有效地将产品的运作方式和与经营、收益相关的情况告知客户。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银行须及时向客户提供有关资产变动、期末资产估值等方面的准确信息,尤其是在客户所购买的理财产品出现亏损时要在第一时间通知客户,提醒并帮助客户及时止损。
最后,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维护银行信誉和形象。2008年以来,不断传出银行与客户之间有关理财的纠纷甚至诉讼,不管官司输赢,这样的负面消息已经使得银行遭受了经济和形象方面的双重损失。为此,银行要建立完善有效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设立相应的管理部门并配备专门的人员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同时,银行要认真对待客户投诉较多的理财业务环节和理财产品,找出业务和产品存在的缺陷及不足加以改进并完善,维护银行的信誉和形象。
■ 百姓:理财从“雾里看花”到“知己知彼”
据相关报告显示,2009年上半年全国70家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发行数仍处高位。上半年纳入统计的330余款到期结构性理财产品中,有103款产品到期负收益或零收益,占比达到三成,风险依然较高。
虽说“你不理财,财不理你”,但是如何通过银行理财产品使自己的财富保值增值,成为百姓理财最关注的问题。目前众多的投资者对银行理财产品产生了“雾里看花”的感觉,很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亏损的客户都说自己是“理财盲”,“只信任银行”,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后就觉得高枕无忧,存在“最不济还能拿银行利息”的错误想法,于是莫名其妙地算了一笔“糊涂账”。百姓理财如何避免 “糊涂账”,笔者认为要“知己知彼”,即要以平和的心态,理性地审视自己和银行理财产品。
理性地审视自己,做到“知己”。投资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之前,首先要了解自己的财力、抗风险能力和甄别能力,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了解自己的财力,是指要拿生活必需和必备之外多余的闲钱理财,切不可头脑一热拿出养家糊口、养老防病的钱投资理财产品。
理性地审视银行理财产品,做到“知彼”。银行理财市场上产品很多,投资者不能因销售人员天花乱坠的推荐而“挑花了眼”,对产品要心中有数。投资者在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之前最好具有一定的金融知识或接受过相关的理财教育,有备而来。投资时一定要仔细研究产品:这是哪家银行的产品?这家银行的理财产品有什么特点,运作水平如何?这种产品如何申购,最低认购额度多少?这种产品的投资标的是什么,与哪种资产挂钩?各类管理费和报酬提取金额是如何计算的?这种产品的预期收益如何计算?这种产品有什么风险,是否保本,保本限制条款有哪些?这种产品的收益与风险是否匹配?这种产品的期限是多长,持续期内是否可以提前支取或终止,终止条款是如何规定的?后续服务如何?宣传资料与合同中的条款是否一致?除此之外,投资者还要明确自己和银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监管部门: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提高可操作性
摘要:本文梳理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规范,从法律规范、发展困境和市场监管三个层次,分析当前我国银行理财市场存在一些乱象的深层次原因。最后,从法律和市场定位、商业银行发展理念、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育、合规文化建设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和保护等五大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 理财 发展困境 金融监管
我国个人银行理财业务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业务从无到有,规模从小到大,产品从简单到复杂,市场规模也不断扩大。截至2011年末,我国商业银行年发行理财产品近千只,余额约4.6万亿元。然而,随着个人银行理财业务的不断发展,也产生了一些负面的现象,比如,理财产品成为部分商业银行监管套利工具,并存在客户投诉不断增加,各类纠纷呈现阶段性上升趋势的现象。这也使得监管部门在严格规范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保护理财市场发展的平衡上,处于两难境地。
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不同阶段的监管规范情况
(一)理财市场发展早期的初步规范
2004年以前,我国有11家中资银行和数家外资银行从事个人外汇理财业务,2004年9月,6家中资银行经中国银监会批复同意开展人民币理财业务,自此,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开始进入发展的“快车道”。
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也为了呵护初生的市场,2005年9月,中国银监会以“规范与发展并重,培育和完善并举”为指导思想,制定颁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指引》),初步界定了银行理财服务的范畴,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分类,对其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进行了初步规范。
(二)金融危机前后对理财产品的相关监管规范
2006-2007年,中国银监会先后下发《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等数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密集出台,肇因正值国际金融市场泡沫顶点,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基金管理公司的qdii基金等蓬勃发展,而表面繁荣之下难掩危机,主管部门因此接连发令,规范商业银行行为。
同年,中国银监会下发通知明确取消了原《暂行办法》中对商业银行发行保证收益性质的理财产品需要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批准的相关规定,改为实行报告制。对《暂行办法》中要求最迟在发售理财产品前10日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改为在发售理财产品后5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全面爆发,qdii基金、代客境外理财等铩羽而归,中国银监会接连下发多份针对理财产品业务的通知,分别从产品设计、客户评估、信息披露、风险揭示、销售合规等多方面进行风险提示和监管规范。
2009年,中国银监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分别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报告管理和投资范围作出进一步规范和限制。
(三)近年监管规范情况变化
2010年开始,随着银信合作的全面加速,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利用相关规定匮乏,部分业务处于监管范围模糊的灰色地带,在发行部分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借道信托绕开信贷规模控制,将表内风险转至表外,美化业务报表和监管指标,导致银信合作风险聚集。为规范银信合作市场,中国银监会自2009年末至2011年先后下发一系列的规范通知1,对银信合作业务转表等进行监管和规范,挤压“影子信贷”,控制银信合作相关业务的风险。
2012年,针对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客户投诉直线上升的现实,中国银监会适时颁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从各个环节对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进行规范。近期,为了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规范银行理财资金投资运作,中国银监会再次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促进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稳健发展。
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规范的特征
(一)注重市场培育,并根据风险状况及时调整相关规范
从对理财产品的规范和监管的回顾中可以看出,监管者采取的是“跟随”策略,谨慎观察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实际,并以“管风险”为原则,根据我国银行理财市场的发展变化和风险状况及时调整相关规范。比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市场准入应当采用何种方式,就分别经历了批准制、事后报告制、事前与事后报告相结合制。又如,中国银监会根据国内外金融形势在2008年和2010年分别密集出台相关规定,分别对境外代客理财业务和银信合作理财业务进行规范。
(二)相关规范的法律层级较低,集中在部门规范性文件。
从法律层级来看,目前直接规范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诸多文件中,仅有《暂行办法》和《销售管理办法》为部门规章,其余均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其优势在于灵活性,但整体法律层级相对较低。
部门规范性文件系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授权,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规范,其制定和流程相对较短。中国银监会因此得以根据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和监管实际,及时甄别和预判风险并制定相关规范,维护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稳健发展。但是,部门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相对较低,从立法效力角度而言处于弱势。从法律的角度看后果有二:一是法律层级较低导致规范力度较弱;二是一旦发生法律冲突的情形,层级较低的法律规定在适用性上劣后于层级较高的规定。
当前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面临的几大困境
应当看到,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虽然蓬勃发展,但在资产和财富管理市场上,正面临证券投资基金、券商集合理财、信托公司信托计划等多重夹击,而商业银行理财市场自身,则面对着客户投诉不断上升,产品设计和收益形式日趋保守化的现实。从深层来看,当前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现状及其面临的三个困境密切相关。
(一)法律困境
目前,在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各项规定中,并未对理财产品的法律属性作出明确界定。《暂行办法》仅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从业务形态上进行了界定。因而学界对于商业银行理财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尚存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作为委托理财的一种方式,其法律关系是否在实际上属于一种信托行为。
1.支持“信托论”的主要理由
第一,《风险管理指引》指明“商业银行应当将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调整客
户资产方面的授权。对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应交由第三方托管”。上述规定与法律界定信托关系的核心之一——信托财产独立相一致。
第二,“信托论”的支持者认为,凡是在形式上符合《信托法》中“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就是信托行为,换言之,只要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委托契约关系,该委托理财业务即属信托行为。由此,商业银行理财、基金等产品均可以被视为具有“基于信托原理所形成的信托法律关系”。
2.对理财产品法律界定的另一种观点
上述将理财产品归于信托关系的划分并没有考虑到我国商业银行理财服务多样化的现实,实际上,不能简单地将所有理财产品非此即彼地归类于信托或委托关系。因而目前还存在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从具体的商业行为出发分析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关系,主要观点如下:
《暂行办法》按是否存在资产管理行为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理财顾问业务和综合理财业务。理财顾问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可见,理财顾问业务更多的是提供建议和咨询,并不涉及客户资产的管理运营,类似于咨询服务法律关系。
根据《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所以,在综合理财服务中,因涉及银行对客户资产的管理运营,应根据具体不同的运营方式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区分,进而判断法律关系。
《暂行办法》根据客户获取收益方式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保证收益型和非保证收益型两种。对于保证收益型产品,由于商业银行需要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事先约定的固定收益,该观点倾向将其认定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对于保证收益理财产品超出保证收益部分的其他收益,由于商业银行和客户将按照事先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风险,该观点倾向于认定其为信托关系。还有一种近似的观点,认为商业银行和客户就本金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对收益部分由于客户有权享受正收益而不承担负收益的投资失败风险,相当于商业银行对客户收益做出担保,确保收益不为负,因而认为商业银行和客户就将收益部分形成一种担保的信托关系。套用同样的逻辑,该观点认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性质与之类似,即对于本金部分,为债权债务关系,对收益部分,为信托关系。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中,由于商业银行系根据事先约定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而并不对客户本金的安全做出承诺,且对理财资金享有较大自主管理和处分的权限,与信托的“信托财产独立”和受托人权利类似,因而该观点认为这属于一种信托关系。
事实上,在探索我国商业银行理财的法律关系时,都不能不考虑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实际情况,只有在此框架下进行的探索,才更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有助于商业银行理财合法合规地发展。
(二)发展困境
当前,利率市场化有序推进,商业银行依靠传统的信贷业务获取利润的空间受到挤压,而资产管理市场不断深化发展,百姓投资渠道日益增多,商业银行储蓄存款相应不断减少,资产负债管理革新迫在眉睫,这些都迫使商业银行探索新的发展道路,财富管理成为不少银行眼中的下一个利润增长点。
1.理财业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然而,纵观当前商业银行理财服务市场,一方面商业银行迫切期望通过理财业务发掘银行中长期新利润增长点,但另一方面又存在将理财产品工具化、滥用化的短视行为,这一矛盾成为当前银行理财市场发展困境的缩影。由此,理财产品短期化、同质化现象严重,理财产品沦为揽储工具,导致银行合规风险增加;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时重收益率、轻风险提示,因销售行为不合规引发客户误解导致投诉、诉讼,银行声誉风险增加;部分金融机构借理财产品绕开信贷规模限制等监管规定,将表内风险表外化,导致实质信用风险不断聚集。
2.造成发展困境的主要原因
第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法律属性不明,限制了理财产品设计的创新。当前理财产品同质化严重,一方面是因为理财产品成为揽储工具所致,另一方面也由于相关法律规范尚未明确,理财产品创新存在制度障碍。
第二,商业银行尚未形成从董事会层面起自上而下重视资产管理业务的理念,理财业务存在长远发展与短期套利行为的矛盾。虽然大部分商业银行都认识到未来财富管理将成为带动利润的新增长点,但绝大多数商业银行还没有将其纳入战略层面的思考,而只是因为理财业务撬动资金的规模和带动利润增长的潜在可能而对该项业务有所重视。换言之,不少银行所谓的“重视”仅限于将理财产品视为获得短期收益的工具,因此,不论是条线力量投入,还是合规管理力度都相对较弱。例如,目前,除极个别银行外,几乎还没有商业银行单独设立财富或资产管理部门,不少商业银行的理财部门往往是金融市场部或资金管理部下属的二级部门,这样的设置一是导致理财专业人力资源投入不足,理财产品设计专业化程度不高;二是致使在行内理财业务往往沦为配合其他部门完成任务的工具,如为了发展存款,商业银行推出滚动式理财产品,或者更多的将精力放在发售和赎回时间的选择而不是产品设计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由此已背离财富管理的初衷,成为监管套利的工具;三是不利于基层员工理解理财业务的本质,反而将其视为存款业务拓展手段,销售合规性不强,这也是近年来银行理财业务投诉和诉讼激增的重要原因。
第三,公众认识存在误区,理财市场的长期培育和正确理念的形成尚待完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作为一种投资方式,和其他投资产品一样存在投资风险。而现在不少投资者习惯于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视同毫无投资风险的银行存款,无法接受收益低于存款利率或本金受损。这一方面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风险揭示不合规有关,另一方面也和投资者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认识不足,以及长期以来民众对商业银行的心理预期和消费惯性有关。
但是,必须认识到商业银行的定位有别于券商、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稳健”依然是商业银行安身立命之本,在纠正投资人认识误区、加强销售合规性的同时,如何设计恰当的产品,既符合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的要求,又适当控制风险,不背离商业银行应承担的角色,是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必须考虑的问题。
(三)监管困境
首先,监管部门虽然能够按照相关法律的授权,通过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根据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监管,但由于商业银行理财相关法律规范层级效力相对较低,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受到一定限制。
其次,商业银行对其理财市场的发展定位尚未明确,反过来制约监管力量的发挥。如上文所述,监管部门从一开始即以“规范与
发展并重,培育和完善并举”为理念,在提纲契领地颁布《暂行办法》后,一直采取紧密观察和跟随市场、针对具体情况“点对点”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的策略,尚未进一步制定全面规范银行理财业务的规范文件。事实上,监管部门无法也不应代替市场做出选择,用行政手段过度干预市场,市场发育的不成熟也意味着脆弱,监管部门如果无视现实下“猛药”,反而不利于市场平稳进化。
最后,监管部门必须平衡好培育市场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关系。虽然监管部门必须着眼于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起步培育,但不能否认的是,监管部门的核心职责之一即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这也是中国银监会所有的办法、指引、通知等文件的核心指向。如何既不影响市场发展,又能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同时做好消费者教育,普及正确的投资理念,是监管部门必须平衡好的关系。
对理财产品业务发展相关建议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面临新的发展临界点,具体而言,有五大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如何找准法律和市场定位,探索适当的银行理财产品发展之路;二是如何将资产和财富管理业务真正嵌入商业银行业务条块,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不是成为其他传统业务的配角;三是如何聚拢专业人才,设计出符合资产管理需要和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定位的产品;四是如何自上而下地普及贯彻银行理财产品作为资产管理条线的服务,从设计到销售各环节确保合规;五是如何做好消费者投资理念的纠正和普及,同时推动设计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机制,维护市场稳定。
(一)短期和微观层面
首先,制定理财产品会计处理和计提风险准备的统一标准,遏制目前利用监管空白修饰报表、美化存款数字的现象,从源头上控制理财产品成为揽储工具的可能。
其次,针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乱象,加强查处力度,增加违规成本,规范银行理财市场发展秩序。培育银行建立理财销售的合规文化,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
最后,尽早建立专门的理财业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和持续培训机制。参照基金等专业理财的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提高银行理财业务人员的准入门槛,明确市场禁入等惩罚措施,并建立固定、长期的从业人员持续培训机制,从人员管理上进行规范。
(二)中长期和宏观层面
首先,早日明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属性,完善相关立法,根据法律、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层级,建立完善多层次的规范体系。
其次,推动资本市场顶层设计,加快理财产品的设计创新。目前,我国资本创新工具有限,缺乏相应的活跃市场,相关政策和规范处于缺失状态,应当自上而下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和相应工具的完整性,促进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在内的财富管理手段的进一步丰富。
再次,引导商业银行真正理解和贯彻资产和财富管理理念。鼓励商业银行探索符合本行实际情况的银行理财产品定位,而非仅仅将理财产品作为传统业务的替代工具。推动商业银行梳理和调整业务条线设置,合理分配专业人力资源,推出符合银行定位的产品,丰富我国金融市场体系,拓宽百姓投资渠道。
最后,建立专门的消费者保护机制,持续做好消费者教育工作。监管部门应承担公众教育义务,帮助投资人客观认识风险,形成正确的投资理念,研究建立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机制,保护金融消费者正当权益。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所在单位无关)
作者单位:中国银监会国际部
责任编辑:刘颖 廖雯雯
参考文献:
[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2 号)
[2]胡云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性质与理财行为矛盾分析.上海金融.2006,(9):24.
[3]朱永利.我国商业银行法律性质探讨[j].武汉金融.2012,(3):48-50.
[4]朱小川.论加强金融理财产品监管的制度建设[j].南方金融, 2011,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