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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流程

时间:2023-09-05 16:59:2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新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流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新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流程

第1篇

一、征地补款发放流程是怎么样的?征地补偿款发放流程是怎么样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

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在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给村民,则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可单独或共同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要求支付相应份额。

二、征地补偿款的征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a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征地补偿款的计算方法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时付给被征地者补偿所丧失的土地权利的费用。其计算方法是:

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2.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他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3.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第2篇

1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

1.1合法诉求被忽视。以河北省邢台市“获赔案件”为例,离异后的通过司法途径最终获得应有的土地补偿。在农村妇女离异后,其户口和子女户口如在夫家村庄,且离婚后依法分得土地,那么土地被政府征收后补偿款应为其所有。但由于土地无法同人员流动一并转移,夫妻离婚后妇女在分割土地时的权利往往被剥夺或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1.2不合理诉求矛盾多。随着城镇化不断发展,整村拆迁情况屡见不鲜,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土地补偿矛盾骤增。在20世纪90年代,一些出嫁女因丈夫家较为贫困,因此选择回到娘家居住。在土地调整时,为解决出嫁女一家生活问题,会出现临时租赁村集体土地的情况,但土地并未直接分到其名下。在后期进行的土地征收中,如出嫁女严格履行租地义务缴纳租金,一般情况下,地面上的附着物是补偿给本人,但土地补偿款归属于村集体。现实情况是,出嫁女往往由于对征收土地进行了多年耕种,要求将土地补偿款一并归其所有。1.3争议问题待解决。(1)村内出嫁女由于离异、丧偶等种种原因回到娘家,且户口一并回迁,在整村拆迁中,该出嫁女应享受安置房。以青海省为例,上述情况的出嫁女可享受50m2安置房。但出嫁女的子女如果户口随母亲迁回,那么其子女是否也能享受安置补偿费和安置房,目前不同地区甚至不同村的规定各有不同,做法也不尽相同。(2)随着农村户口红利的不断增加,部分女性在出嫁时不愿意将户口迁至夫家。因此出现户口在村内“空挂”的现象,当然还包括部分外出务工人员闲置土地,使农村原有的有限土地资源随着人口的增长而产生的矛盾日益凸显。对于村内人来说,出嫁女是“外村人”,外出务工人员是“城里人”,但对于夫家村而言,户口未迁入的妇女同样是“外村人”,且外出务工的村民同样享受不到城市人口应有的权利[3]。

2土地征收部门征地流程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往往牵扯到国土部门(即机构改革后的自然资源部门)、建设部门、委托征地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个人。以青海省为例,征地工作的开展流程如下。(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文件进行集体土地征收。(2)进行“两公告一登记”工作,使征收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等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征地过程公开透明。(3)在征地过程中聘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地面附着物评估工作,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并在评估后对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4方(评估公司、被拆迁单位或个人、村委会、自然资源部门)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后将评估结果在征地范围内进行公开公示,确保数据结果公开透明。(4)征地过程中按照“一张图”要求,做好征地面积量算图,按量算图签订征地协议。因此,村民土地上的附着物由自然资源部门与村民个人进行商榷后依法补偿给村民个人,村集体土地由自然资源部门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将土地补偿款发放至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再依规定向村民发放。

3维权救助途径探究

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的实质是集体成员资格的确定问题,因城镇发展、人口流动等多方面因素,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衍生出的财产权益,使征地中集体成员资格的确定尤为重要。部分农村妇女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满足诉求,但此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能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在不同地区根据当地的实际政策情况,做法各不相同。3.1土地补偿款发放规定。根据相关土地法律,依法征收土地主体为村民委员会,而非个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为集体成员所有。同时,依据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决定,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款归属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单位在征收集体土地时会将土地补偿款一律发放至村集体账户,村民个人无法直接从征地单位取得土地补偿金。3.2探索方向。河北、宁夏、广东等地都在实践中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办法,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取得了一些新的探索和尝试,对各地立法和司法机关提供了有益借鉴。土地权益是村民最为重要的一项权益,解决这一过程中产生的显性和隐性矛盾需要在实践中寻求因地制宜的可行性方法。政策宣讲要求深度、广度,要有针对性地通过多种载体和途径,在农村集体中倡导男女平等的观念,需进一步深入解读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要能够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处理争议事件时“德法相依”。司法救助倡导因地制宜,立法部门、司法机关要进一步探索建立可行的法律救济措施,积极回应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纠纷方面的合理诉求。村规民俗讲求与法相依,监督部门要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村规民俗方面的监督,确保与现行法律法规相一致。

4结束语

在现行法规中,对于妇女土地权益的相关规定均属于原则性规定,目前尚未有任何一部全国性法律明确规定因婚姻关系变动的妇女在土地方面的权益。在实践中,部分省份和城市已经在慢慢探索通过立法和制定政策规定来解决农村妇女在村集体中的资格认定问题。

作者:张燕单位:青海民族大学

第3篇

笔者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完善对策:

完善城市土地储备运行模式

一方面,我国政府应当充分发挥置换、征用以及收回等手段将城市土地使用控制在政府能够供应的总量范围内,使城市土地在转变为熟地之后再进入到土地交易市场中。应当彻底摈弃传统的那种由原土地使用者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模式,这样一来,就能够使城市土地的附加值在交易过程中得到极大的提高,同时也能够有效提升国家机关进行城市土地管理的效率。

另外,城市土地储备的操作流程、运营主体等方面都必须要严格依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规律与要求来执行。

探索土地储备弹性机制

建议在政府储备机构中专门成立负责市场调查的部门,进一步增强城市土地储备与出让的统筹协调职能。一方面,应该调查了解近期土地市场与房地产市场供求平衡点,在两者的差额之间通过实物形式进行储备,从而为城市土地储备提供强有力的刚性保证;另一方面,应该充分考虑房地产市场的周期性与波动性给城市土地储备业务产生的影响而制定土地储备弹性机制,进一步增强城市土地储备过程中的灵活机动性,从而有效降低城市土地储备业务的相关风险。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管理体系

我国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草案中确立了政府在我国土地储备管理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应当纳入城市土地储备管理范围的土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依法收回的土地。第二是依规划或申请收购的土地(含企业改制用地)。第三是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第四是已办理完毕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尤其是经营性用地)。第五是其他应当储备的土地。对于单位或个人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及纳入年度储备计划或城市改造计划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转让前,应先行征询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储备意见。

积极开展多渠道融资

要想改变土地储备的被动局面,资金的长期注入是保证,为此必须开源节流,在合理规划的基础上,开通更多融资渠道。

一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城市财政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的5%提取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独立核算,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二是继续加大融资力度,增强融资的主动性、统筹性,减少资金风险。履行土地储备的贷款主体资格,结合大型项目建设,科学编制融资规划与计划,确定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收支预算和贷款融资规模保持时间的连贯性和融资环节的顺畅性,保持土地收储政府融资平台的良好信誉。

明确土地储备职能与土地开发经营职能

第4篇

关键词:金陵村;集体建设用地;农地入市;措施建议

在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自由出让,但集体建设用地,其中包括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不能出让和抵押。然而,一方面,土地征用制度的漏洞逐渐显现出来。政府低价从农民手中收购土地,通过“招―拍―挂”的形式,把土地炒到天价,从而获得高额报酬,农民却并没有从土地的增值价值中获得实惠;另一方面,通过宏观调控的方式抑制房价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逐渐放开农地入市政策,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是推进我国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必不可少的措施。2015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加快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这一举措旨在通过市场化手段,激活被长期压抑的土地、资金等生产要素,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农地入市的发展。本文将从金陵村跨县出让用地指标,直接拍卖集体建设用地的改革措施出发探讨其农地入市的发展过程,并总结相关经验,提出相关问题和建议。

一、金陵村二组农地入市的现状

四川省都江堰市天马镇金陵村二组,共有78户300多人,占地总面积达282.4亩。当地老百姓收入来源主要靠种地,没有工业或农业上的大型支柱产业。百姓的旧宅占地面积大,但房屋大多破旧,居住条件较差。外出务工人员较多,承包地大多闲置或赠予他人耕种。由此一来,该村的经济发展落后,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较低。

2008年汶川地震,金陵村属重灾区之一,房屋受损严重,对重建工作提出了严峻的考验。灾后重建过程中,大多数村民缺少资金重建住房。金陵村二组组长积极争取到了整理土地出让指标的试点机会。本组村民和外组村民自愿整理出土地150多亩,其中安置小区金陵花园仅占地40多亩,节约出110亩集体建设用地。农民住进了漂亮牢固的新房,并将原有的房屋拆掉复垦为耕地。为了金陵村二组未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增加收入来源,组长决定仅卖掉节约出的110亩集体建设用地中的约76亩地,以15万元/亩的价格卖给成都市温江区用于还债,剩下的约34亩用地指标借成都市进行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拍卖的试验机会在成都市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出让。这块地以44.2万元/亩的价格成功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40年,土地将用于发展农村养老。在金陵村实现农地入市的过程中,合法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农户和村组集体联合,与有意的社会投资方缔约,在确保先为农户修建住房的前提下,允许投资方在集体建设用地上,从事符合规划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活动。这与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土地制度改革纲领相一致。

二、金陵村农地入市经验

(一)合理分配入市收益,全面保障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

灾后,农民不仅住进了宽敞明亮的新家,土地流转收益中扣去各种税费的大部分款项都分配到农民手中,小部分用于发展集体经济。金陵村二组在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中的收益基本上都以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回馈给了村民。一部分收益按照合理比例补贴给失地农民,另一部分用于发展农村养老,增加社会福利,促进经济发展。而且整理复垦的耕地连同村民原有的承包地按人口进行了调节分配,承包地又重新回到农民手中,并且完成了承包地的确权颁证工作。相比于原有的征地制度,农民的权益更大程度上得到了保障。农民在农地入市过程中,掌握了自,自觉自愿参与了集体决议,与政府公平“对话”,两者之间的矛盾均在过程中内化。政府及社会企业均从此次农地入市中获益,农民更是成为土地入市流转最大的受益者。

(二)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和配置效率

金陵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使得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和价值大大提高。一是整理节约出的宅基地使得土地资源利用率提高,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应。新增了较多可供进行大规模经营管理的土地,有效促进了现代化农业的发展,并逐步形成规模经济。二是土地和房屋的增值吸引越来越多有实力的企业及社会资本的投资,带动了当地的服务业、旅游业及农业的发展,增加了就业机会,吸引一部分转移到城市的劳动力回流农村,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劳动力缺乏的现象。三是耕地并没有完全消失,使得农民有地可种,排除了长期依赖传统农业的农民的后顾之忧,让他们的基本生活得以保障。四是拍卖的集体建设用地发展起来也将给村民带来医疗、卫生和养老等方面的福利。同样面积的土地在整理入市之后比之前创造了更大的价值。

(三)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给农民以充分的自

金陵村二组之所以能顺利将集体建设用地成功入市拍卖,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以农民的意志为转移,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合理可行的入市机制。同时,政府部门注重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给予正确的宣传、引导和帮助。政府和村民建立起了信任,两者之间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村民较高程度上实现了自治。这为农地入市的顺利进行奠定了扎实的群众基础。

(四)明确土地产权,完善登记制度

农地入市涉及诸多方面的问题,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在重新整理分配土地的过程中,确定土地产权是非常重要的环节。首先,需要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包括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其次,登记和整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各个地块使用权相应的范围、面积和用途等具体情况,只有完善的前期准备工作才能为土地交易入市打下扎实的基础。

(五)规范农地入市的形式和程序

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法定形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基本形式包括出让、出租、转让、抵押和转租,对于涉及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用地要求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取得使用权。为了减少村干部和有关政府谋取私利,强拆强流转等侵犯农民权益的想象发生,规范农地入市程序,所有流程按照规定签订相关合同并办理登记确认手续。这个过程强调公开、民主。

三、存在问题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是解决当前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和发展农村经济的大势所趋。但是,目前我国发展农地入市仅仅停留在摸索阶段,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和挑战。笔者通过对金陵村的调查,并结合我国农地入市的发展现状,提出了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失地农民的长期生存问题有待解决

农地入市必然会减少耕地面积,使农民完全或部分地离开长期赖以生存的土地,要解决农地入市之后遗留下来的农民长期生存问题,这就要求有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农民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的大前提下,金陵村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虽然,金陵村二组将整理出来的约34亩的土地拍卖出让,吸引社会资本发展农村养老事业,但是,社会资本投资必定要求一定的利润回报,这可能会增加农民负担,阻碍农村养老事业的发展,不能从真正意义上给农民提供合理有效的生活和养老保障。

(二)农地入市事后监督体系不健全

农地入市处在初期阶段,土地管理方面的政策及法律法规并不完善,而且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的监督管理大多在土地开发利用之前,对土地开发利用之后的监督管理则缺失。就金陵村二组而言,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之后,如何结合实际情况发展创造更大经济效应和增加农民劳动力价值的产业?农地入市后,农村的土地被大量的开发利用,土地价值实现较大程度的增长,土地增值在给农村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将伴随城乡土地价格新的不均衡现象的发生。如何减小土地交易的风险,稳定土地交易价格?如何避免农地入市事前、事中及事后信息不对称和新一轮“寻租”现象的发生?这些问题的出现都将成为阻碍农地入市可持续发展的隐患。解决农地入市事后的一系列问题需要健全的土地监督管理措施,显然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金陵村也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

四、结论

本文通过对四川省都江堰市天马镇金陵村二组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的情况进行分析阐述,总结了经验,提出了存在的问题。总的来说,相对于土地征用而言,农地入市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更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但是,如果没有严格规范的制度保驾护航,农地入市发挥的作用将十分有限。为了充分发挥农地入市流转的积极效应,在考虑农地入市内部结构及外部因素的基础上,应当从以下几点完善农地入市的调控制度:一是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二是降低土地供需双方的交易摩擦成本,形成竞争机制,稳定农村土地价格,发展涉农保险行业,分散农民在农地入市过程中可能遭遇到的风险;三是修改《土地管理法》,完善农地入市的配套立法,进一步明确土地产权,完善登记制度,形成规范的农地入市的程序。

总而言之,通过一系列措施的落实,土地管理制度的不断改善,农地入市一定会为农村土地问题和经济发展创造新的局面,成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和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动力。

参考文献:

[1]李中.农地入市流转对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J].财经问题研究,2012(12).

[2]张志强,高丹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相关研究和观点综述[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8(05).

[3]黄楠楠.“农地入市”问题之我见[J].南方论坛,2014(06).

第5篇

第二条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均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非经营性用地经规划批准调整为上述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由政府收回储备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严格实行建设用地“净地”出让制度,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处理好土地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

第三条建立国有土地出让联动机制,由政府办、住建、规划、发改、环保、国土、财政、城管执法等部门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出让中的有关问题,规定工作流程,实行限时办理。

第四条建立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监督机制,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全部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每次土地出让之前,由县国土资源局提前七天告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并召集参加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各部门人员,对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切实发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督检查作用。

第五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年初,国土部门会同规划、发改、住建等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出让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规划部门根据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出具拟出让宗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和红线图。

(三)国土部门对拟出让宗地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经集体会审,确定出让底价、起始价和保证金。

根据规划设计条件等编制出让方案,上报县政府批准后编制出让文件。

公开土地出让信息,土地出让前,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市级以上媒体和土地有形市场出让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

(四)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根据出让文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确定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公示出让结果,签订出让合同。

(五)收取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价款原则上在合同签订后六个月内付清。商品住宅用地,1个月内交清出让价款的50%。

第六条增强基准地价对土地出让价格的指导作用,根据全县的发展状况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国土、规划、发改、住建、财政、城管执法等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基准地价更新工作。

第七条依据黄河国际生态城基础配套设施的完善度、交通条件的便利度、融入济南的进度和深度,逐步提高黄河国际生态城内的土地出让底价。

第八条在新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设计及审查等阶段,认真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理念,确保新增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省禁止、限制供地目录及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发改、招商、商务、财政、经信、住建、规划、国土、环保、城管执法等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进行严格审查,对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或行业生产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工业用地容积率不低于0.6,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15%,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产业投资强度可适当放宽。在符合建设(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建设标准厂房、多层厂房。

第十条关于项目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和税收的有关要求。

(一)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每亩不低于160万元,达产后税收贡献度每年不低于15万元/亩;华店创业园及各乡镇园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每亩不低于120万元,达产后税收贡献度每年不低于10万元/亩;其他区域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每亩不低于90万元,达产后税收贡献度每年不低于6万元/亩;

(二)旅游、仓储物流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及达产后税收贡献度不低于省、市制定标准;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达不到上述标准的项目,取消县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

(四)对方向性、政策性好,带动性大,科技含量高的产业项目用地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依据我县产业结构的优化程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新增工业项目的土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和税收贡献度。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各部门联合执法的综合防控机制,成立由监察、财政、国土、住建、公安、法院、工商等部门和驻地乡镇(开发区、街道)参加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土地专项治理活动。

第6篇

关键词:农民;平等权;农村;土地制度

1.农民平等权的理论概述

1.1农民平等权的概念

农民平等权是指作为中国社会大家庭中平等的一员,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同等地享有或应该享有与其他会成员无差别的权利或公平的利益,以及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农民平等权是一种基本人权,具有三代人权的属性,是一种建立在形式平等基础之上的实际平等要求。

1.2农民平等权的特征

首先,农民平等权主体平等。农民作为公民,不论其出身、社会地位、政治地位与市民有何不同,都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其次,农民与市民享有相同内容的权利。农民平等权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等公民权利的各个方面,凡是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农民都平等地享有。此外,农民也应当平等地履行义务。

2.农民平等权保障的现状

2.1农民未享有与市民完全平等的政治权利

在我国,人大代表的组织结构和差别待遇的状况比较严峻。对于城市工人阶级,国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来维护工人阶级的合法权益,而国家却没有相应法律法规来保障农民权益,农会制度的缺失使得农民没有统一的群众组织来保障其合法权益。

2.2农民未享有与市民同等的经济权利

首先,经济资源政策不平等,由于我国历史发展的特殊性,我国长期坚持的工业优先发展,农业支持工业政策,所以,经济政策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倾斜性。这样的发展政策加大了城乡发展差距,扩大了城乡居民收入鸿沟。而在社会保障方面,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较为完善,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有待完善。政府需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的扶持程度,保证城乡居民享有同等的经济权利。

2.3农民未享有与市民同等的发展条件

在教育资源配置上,国家教育经费大部分用于城市。农民工子女很难接收到与市民子女同等的受教育条件。特别是进城务工农民的子女上学问题,是城乡教育资源配置不公平的突出表现。在医疗保障方面,城乡的医疗保障差异较大,城市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较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较低。在就业机会方面,城市居民有失业保障,而农民却无法享受到这一保障。

3.我国当前农地制度的缺陷及其对农民平等权益的影响

3.1农民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晰

我国农村土地是归农村居民集体所有,而集体所有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无法落实到具体的主体上,导致农村集体土地的决策权不明晰。在集体产权主体虚设,没有人格化的产权所有者的情况下,模糊的农地产权关系使农民土地的基本权益无法得以保障。

3.2农民土地使用权缺失

家庭承包责任制虽然明确了土体的使用主体,但是由于土地使用过程中受到行政干预的影响,农民无法完全自主决定土地的用途。农民种地不管挣不挣钱,都无权对承包土地的经营项目自主选择,更不能变更土地用途。

3.3农民土地处分权不完整

由于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所以农民对土地的处分权非常有限。我国立法对农地所有权有严格限制,农地所有权代行主体对集体土地只负责经营、管理、没有处分权。

3.4农民土地收益权受损

在国家征用、征收土地过程中,农民无权决定是否被征用和征地补偿标准,征用、征收土地补偿价格完全由政府确定。由于大量未征先用违法用地的存在,加上国家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又很低,农民的土地收益权受到了严重侵害。

3.5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保护机制不健全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中有不少限制农民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知情权、参与权和决定权的规定条款,而对有关土地征用过程中侵犯农民利益行为的救济条款仅仅是一些原则性规定,这增加了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的难度。

4.创新农地制度以保障农民平等权益的建议

4.1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

国家应该做出相关规定,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归属问题,每一个农村居民都应该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拥有者,都对农村集体土地享有决策参与权。国家应该采取灵活的政策,盘活农村集体土地,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允许农民们集体协商,对集体土地进行转让、转租、出售、抵押等。要充分下放权力,让农民可以自由决定土地的使用,决定土地的收益分配等等。

4.2建立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土地的流转需要相应的流转平台来完成,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完善土地信息披露制度,土地价值评估制度以及土地流转定价制度。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流转原则,让农民在充分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土地流转交易,创新土地流转的形式,减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行政干预,充分发挥土地市场的价值规律,提高土地流转市场的效率,优化土地资源的配置,增加广大农民的收益。

4.3健全土地征用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缺少土地征用的法律法规,在征地过程中出现强征滥征,不顾农民的基本权益,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政府应该加强土地征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征用流程,规范农村征地补偿的标准,杜绝强征滥征现象,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出台征地的相关政策,让农民知道被征土地的用途,要充分保证农民对土地用途的知情权。

4.4改革收益分配机制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价值必然会增加,对于农地转用的增值收益,要理清政府对土地一级开发和开发商对土地二、三级开发的增值收益,合理分配政府、开发商、农民的利益,既要防止地产商低价取得土地、高价卖房侵占农民利益,也要承认地产商在土地开发升值过程中的投入和合理权益。

参考文献

[1]陈川荣.论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障[J].法制与社会,2012,01.

[2]黄宝莲,黄祖辉,顾益康,王丽娟.产权视角下中国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路径研究[J].经济学家,2012,03.

[3]刘灿,韩文龙. 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性质、内涵和实现问题——基于经济学和法学的分析视角[J].当代经济研究,2012,06.

[4]韩文丽,马位正.现行土地制度与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生产力研究,2010(04).

第7篇

一、为什么要开展“两违”整治工作?

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我镇已全面开展“两违”整治工作。目前,我镇“两违”现象十分突出,已严重破坏了城镇总体规划,严重影响和阻碍了城镇的发展,严重侵害了绝大多数群众的公共利益。整治“两违”,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二、什么是“两违”建筑?

所谓“两违”建筑,是指未经批准占用土地擅自建房的行为和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房行为。

三、“两违”建筑的危害性有哪些?

一是侵占公共资源,损害群众利益;

二是制约经济发展,阻碍社会进步;三是质量难以保证,存在安全隐患;四是助长不正之风,破坏社会公平。

四、“两违”整治的重点是什么?

此次整治的重点是城镇规划区内和城乡结合部的违法违规建房。特别是:一、非法买卖、转让土地和套取拆迁补偿为目的的违法违规建房;二、利用集体土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小产权房)的违法违规建房;三、违反农民建房“一户一宅”的原则,拥有两处及两处以上住宅的村民违法违规建房;四、党员干部及其亲属的违法违规建房;五、非本村村民的违法违规建房;六、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的或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的;七、顶风抢建的违法违规建房。尤其是对以套取拆迁补偿为目的的涉黑涉恶人员,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以及阻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公安部门要从重从快、重点打击。

五、“两违”整治工作步骤有哪些?

此次“两违”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阶段

2、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治阶段

3、完善总结和建章立制阶段

六、拆除“两违”建筑的方式有哪些?有何区别?

拆除“两违”建筑主要有三种方式:

1、自拆:是指违建户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拆除违法违规建筑;

2、助拆:是指违建户因故不能自拆,向相关乡(镇、场)提出申请,由相关乡(镇、场)组织力量帮助拆除;

3、强拆:是指以各种行为阻扰依法拆违,乡(镇、场)难以拆除,由县整治拆违组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区别:对自拆的违建户,政府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对助拆的违建户,将由相关乡(镇、场)组织力量无偿帮助拆除;对必须强拆的违建户,将依法依规给予强制拆除,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违建户自负。

七、“两违”整治期间,是否允许建房?

在“两违”整治期间,停止整治范围内的村(居)民建房审批,禁止整治范围内的村(居)民建房行为。

八、阻止强拆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对少数以各种行为暴力抗法、阻扰依法拆违的,司法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从重从快予以严厉打击。

九、党员干部及其亲属参与建房,如何处理?

对于参与违法违规建房的党员干部及其亲属,在自查自纠阶段,如实向组织进行汇报,并对所建违法违规建筑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自拆,一律不予追究。

对于直接参与或纵容、包庇亲友及他人进行违法违规建房的且拒不向组织如实汇报的,一经查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属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从严从重追究法律责任。

十、对排查出来的违法违规建筑,应如何处理?

对排查出来的套取国家资金、非法利用土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顶风抢建、已征土地且已给补偿的未拆和新建的必须拆除。其他的按县里研究确定的统一意见处理。

十一、拆违与拆迁的区别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镇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拆违是指依法对违法违规建筑进行拆除的一种整治行为,不予补偿、安置。

十二、今后如何建房?

我镇将出台城镇规划区内和城乡结合部农民建房具体实施办法。在综合整治工作结束后,对符合建房条件的村(居)民,在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后,允许其自建房。

十三、“两违”建筑整治的主体如何确定?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主体,如甲地农户到乙地建房,在查处过程中,以乙地为主,甲地负责对农户家庭住宅情况、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两违”清理工作有哪些内容?

1、清理违法用地

(1)

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一是公民、法人或其组织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二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2)

非法出让、转让土地的行为;一是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二是非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3)

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行为;一是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国家和集体土地的行为;二是国土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三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行为。

(4)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

2、清理违法建设

本次清理的违法建设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而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即没有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的建设工程,以及超出土地证使用范围、不按照规划许可等要求施工的建设工程。

具体行为有:

(1)

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2)

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的;

(3)

不按规划批准内容施工,擅自移位和扩大建筑面积的;

(4)

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的;

(5)

未经规划管理部门竣工认可,边装修边投入使用的;

(6)

建设项目属于有关部门越权审批的;

(7)

在商品房顶层或其他建筑物私自乱搭乱建的;

(8)

建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9)违反法律程序批准建设的行为。

在县城(乡镇)规划区内建房或其他构筑物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在县城、乡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受理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村民组意见村委会意见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县国土资源局意见县国土资源局对拟符合申请人用地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国土资源局拟定供地方案县规划局办理用地手续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划拨建设用地手续每半年汇总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违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受何处罚?

依据《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民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其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哪些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分?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分有哪几种?

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5种土地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分:一是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二是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三是非法批地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四是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五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行政处分种类有6种: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应受到什么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两违”户如何申报、登记

国家公职人员及家属在县城规划区内参加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到县纪委监察局申报并说明问题。其他在县城规划区参与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人员,应主动到县“两违”办公室登记,乡镇的“两违”户到所在乡镇“两违”办登记。

(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摘要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民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摘要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计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收后六个月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摘要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贵州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摘要

第三十四条

在乡、村寨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寨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城市、县人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2年内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摘要

第二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二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

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

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

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第8篇

今天我们决定召开全县国土资源工作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省、市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和县委七届七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总结20*年的工作,安排部署2009年的工作。

2009年2月17日-18日,全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会议在昆明市召开后,3月3日全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会议在昭通市召开,会议总结了20*年工作,分析当前形势,并全面部署2009年各项工作。市委常委、副市长何刚到会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了《2009年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书》,并作了重要讲话。讲话充分肯定了20*年全市国土资源工作取得的成绩,站在全局的高度分析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明确提出了今后一段时期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目标和任务。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孙朝孝作工作报告,他指出,20*年,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主动工作,积极服务,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他强调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市委二届八次全会和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主动介入、跟进服务、活用政策、提升保障、不断创新、规范管理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增强创新意识、服务意识、危机意识、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以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为主线,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依法行政、狠抓落实,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全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深入分析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紧密结合我县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根据会议安排,我代表县国土资源局党组就20*年工作情况、2009年工作思路作会议发言。

一、20*年国土资源工作回顾

20*年,我们经受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考验。年初,遭受了50年不遇的冰凌雪灾;年中,突如其来的“5·12”特大地震的波及以及频发的洪涝、地质等自然灾害交织叠加;年底,全球性金融危机蔓延,全县经济受到明显冲击。面对困难,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在县委、县政府、市国土资源局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市关于严格国土资源管理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坚持保护与利用、服务与管理并举的基本原则,坚守耕地红线,完善市场配置,促进节约集约,严格执法监管,全面提升国土资源管理和服务水平,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一)全力服务地方建设,资源保障能力得到提高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的意见》精神,严格执行国土资源管理各项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计划,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综合利用水平。针对*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结合实际制定措施并严格执行。为鼓励节约集约用地,对符合产业政策、布局集中、集约用地要求的,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土地市场进行了清理和整治,加大查处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节约集约用地的同时,依法为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点工程建设提供用地保障,一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教育等民生工程项目用地得到有效保障。共为全县建设提供用地17.122公顷(256.83亩),确保能源、交通、城建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能按时供地。

(二)全力抓好耕地保护,资源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增强

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了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加大对耕地的保护力度。在县、乡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严把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审批关,严格保护耕地。同时,积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至20*年共上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国家级立项1个,省级立项4个,市级立项2个,县级立项个。验收3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面积602.26公顷,新增耕地152.70公顷,项目资金共计4432.4万元,共补充耕地303.31公顷。另有5个项目正在实施中。全县已划定基本农田336块、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15块,签定乡级保护责任书12份,村级保护责任书84份。全县耕地保有量保持在46686.726公顷,完成省政府下达给昭通市人民政府的45500.0000公顷耕地保有量任务。基本农田面积保持在33188.4515公顷,与省政府下达33188.4400公顷持平。

(三)大力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土地资产效益凸显

巩固和全面落实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制度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制度。全县所有新增经营性用地招拍挂方式出让率达到了100%。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对转让、出租、抵押存量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及转为经营性用地的全部纳入有偿使用轨道。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城市地价监测工作,全面启用了“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截至目前,*县通过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了各类数据,运行覆盖面已达到100%。

20*年全县招拍挂供地4宗152.93亩,收取出让价款509.99*万元,协议出让43宗48.86亩,收取价款39万元,划拨2宗55.*亩,收取价款30万元。确保能源、交通、城建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能按时供地。

(四)进一步强化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规范

加大对矿业权的管理,加强矿业权审批的前置性审查,合理设置矿业权,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现状,从严审查开发利用方案,加强勘查和开采行为的管理,促进矿产资源综合勘查、科学开采、集约高效利用。完成了全县采矿权数据的清理核对工作,并在此基础上,于20*年10月份启动了采矿权全国统一配号系统,加强矿业权登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强化储量管理。严格按时足额征收各项规费839.91万元,其中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799.91万元、补偿费40万元。

深化和规范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改革,优化矿产资源市场配置方式,完善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建设,矿产资源开发规范有序。

(五)着力抓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0*年,*遭遇50年不遇的冰冻雪凌灾害和“5·12”汶川大地震对全县地质构造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地质灾害较往年严重。在灾害初期,我们及时部署、指导各乡镇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再次进行大巡查,经巡查,全县有大小地质灾害点50多处,其中有一定规模、较为严重的11余处。我们对上述地质灾害隐患点认真进行编制、规划、研究监测方案,全县投入监测经费5万元,重点对11个灾害点进行监测。我们建立和完善群测群防监测体系,全县共发放地质灾害防范教育宣传资料490份,投入防治经费125万元,防治并举,全力预防、避让地质灾害。全年发生地质灾害10起,地质灾害发生较往年多,但因我们监测到位,及时紧急转移人员234户873人,避让了灾害,避免财产损失351万元,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六)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有力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

建立执法监察分片包干和动态巡查责任制。认真开展动态巡查工作,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及时制止、及时处理,防患于未然。20*年我县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通过对照《土地动态巡查登记台帐》和土地违法案件月报统计表,我县共发生土地违法违规行为5宗,面积0.0969公倾,由于发现早,通过对违法行为人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耐心细致思想教育工作,5宗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制止。截止2009年3月我县尚未发现符合立案条件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认真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进一步全面清查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问题的重点矿区进行专项整治。在“回头看”中,全县共查处和清理无证进行勘查开采6起,没收矿产品103.5吨,折合人民币1.2万元。

(七)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源头治腐工作

一是抓组织领导,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顺利推进。年初与机关股室、事业单位、国土资源所签订了《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二是抓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了《*县国土资源系统廉政建设意见》、《*县国土资源局党组议事规则》、《*国土资源局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用制度规范和约束行政行为。

三是抓源头治理。结合工作实际,从易发多发腐败的土地使用权取得,矿产资源开采证取得、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招标、土地使用证办理、违法案件查处等环节入手,坚持集体会审,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强化行政权力的民主监督,从源头上最大限度杜绝腐败的发生。

(八)全面贯彻落实服务承诺等四项制度,做到有责必问

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等四项制度。及时制定下发了*国土资源系统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成立了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采取公告、利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布、印发办事指南等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局机关的工作职责、机构设置、领导分工、办事指南、工作流程等内容,设立了热线电话、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传真,方便人民群众办事和监督。同时,还制作了上岗证,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围和投诉方式,以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身份,接受监督,上墙公示了云南省行政机关“八项工作承诺”、“行政机关问责事项和问责方式”,在*电视台公开向全县人民郑重作了服务承诺。积极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为主题的服务活动,全力打造优质服务机关和文明行业。

以上成绩的取得,是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市局正确决策的结果,是县直相关部门协作、支持的结果,是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辛勤工作、共同努力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局党组向在座的各位表示衷心的感谢!

第9篇

关键词:土地流转;制度分析;探索路径

一、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土地是农业发展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农村土地制度是否完善,土地流转形式能否适应现代农业的市场化发展需要,将直接影响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农村的发展。制度是进行各种活动的依据,涉及到的问题多而复杂,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不仅涉及到农民的利益问题、转移劳动力就业问题、耕地问题甚至还会影响到城镇化问题,探索科学合理的土地流转制度至关重要。

二、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分析

关于土地流转问题形成的原因是由很多因素共同作用而导致的,最基本的原因为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整,不详细。随着中国改革的深入发展,已有政策与制度却尚未健全,且越来越无法满足土地流转方面的制度需求。正因如此,针对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方面的理论研究就变得特别重要。以制度经济学视角分析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可以为这一问题拓宽新的考察视角,既丰富了土地流转的制度经济学理论基础,同时也会对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与创新的方向提供有益思考。

(一) 从产权理论进行分析

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中提出交易费用会影响经济效益。科斯定理可以概括为:“当交易成本为零时,只要允许自由交易,不管产权初始界定如何,最终都能实现社会总产值的最大化,即人们所说的帕累托最优,而当交易成本为正时,初始的产权的界定很可能影响经济行为和资源配置”。 诺斯认为,国家是定义产权结构、契约关系的权力人,所以,造成经济增长、衰退或停滞的产权结构均应由国家来负责。他指出国家有三个特征:第一,国家为取得收入,进行公共服务保障作为交换对公民进行税金的征收。第二,国家通过对不同利益集团分配了不同的产权,通过这种形式实现其总体收入最大化的目的。第三,国家面临着其他统治者的竞争或者其他国家入侵的机会成本。 科斯、诺斯为后续分析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效率,农民流转土地所产生的高昂交易成本等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

根据目前中国土地流转现状结合产权制度角度可以分析出:

1、我国土地产权权利主体界定不清,产生土地流转中间很多不确定性。特别是对农民集体土地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主体不明晰,导致不确定性产生,阻碍了我国土地流转的发展。

2、土地产权稳定性尚待加强,使得土地流转的可持续性较弱。尽管我国出台政策,保障了农民土地承包权30年不变。但对土地流转方面期限等却未做详尽的规定,这样使得我国农民可放心承包土地,但无法根据确实情况而真正放心将土地流转出去,谨防自身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3、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缺乏排他性。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而集体中成员即每个农民享有的权利会随着人口的变化而进行周期性的变化。同一块土地缺乏排他性,每个农民无法对其形成长期且稳定的预期。这样,就不会对其进行长期的投资与培育,仅着眼于眼前利益,这也不利于流转规模的扩大。

4、交易费用高昂。在制度经济学理论中,交易费用是指为获取市场信息所必须要付出的费用。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交易费用,是指搜集流转土地需求供给双方信息的费用,土地流转双方为了达成交易进行谈判所产生的费用,签订契约的费用,签订契约后防止违约而花费的费用。首先,这一系列费用中,由于当前我国农村地区发展较落后,信息传播渠道不畅,因此土地流转的搜集信息成本与谈判成本较高,使得整体交易费用很高,不利于土地流转交易的顺利进行。由此,造成土地流转仅限于一定范围内,且难以继续扩大。其次,防止违约成本也较高。现阶段土地流转不规范,出现了大量的流转纠纷,这更加增加了流转成本的提高,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部门,其纠纷也不能及时解决,导致土地本身与农民之间的人身财产损害。

(二) 从制度变迁理论分析

在制度变迁理论中,诺斯认为,“制度是由非正式约束(道德的约束、禁忌、习惯、传统和行为准则)和正式的法规(宪法、法令、产权)组成的”。①制度所产生的功效体现在特定的社会体系的运行过程中。社会成员对于制度需求与制度环境方面的变化,均会对制度变迁有巨大的影响。 诺斯将制度变迁定义为一种自发更迭行为。他认为在制度非均衡时期,利益主体为了追求获利的机会与隐藏其中的利润会自发推动制度的更迭。诺斯指出,当现有的制度安排无法实现外部效益时,新的制度有被创新出来的动力。② 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林毅夫认为,强制性变迁一般是在国家追求税收最大化和社会整体经济产出最大化的目标下,通过政策法规这种强制性手段实施的变|行为;而诱致性制度变迁则是人们在制度不均衡时为了追求潜在的获利机会的自发变迁行为;即强制性制度变迁一般是由政府自上而下主导的变迁行为,诱致性变迁则多为人们自下而上进行的变迁行为。诺斯认为除了正式制度外,社会意识形态也会对制度变迁产生促进或阻碍的影响。符合社会、经济等发展规律的社会意识形态,会在制度变迁整体过程中起促进作用;反之则会阻滞制度变迁的进程。

制度创新的根本原因就是现有的制度无法实现新制度带来的潜在利润。土地流转的制度形态就是在不能满足巨大的潜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客观环境变化后,原有的土地制度就会阻碍农村经济发展,且有外部利润产生。只有新的土地制度下才能获取其外部利润,土地流转制度创新因此产生。其次,农民集团这一利益主体推动这个制度变迁过程。土地流转制度的变迁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农民根据其自身利益,自行组织和实行土地的流转,并因此取得了一定的外部利益。推动了土地流转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但现有的土地流转制度是极不规范的,产生出了诸如产权不明晰,权责不明确,流转土地用途更改,耕地面积减少,土地流转供给失衡、转出土地农民缺乏制度保障的问题。诱致性变迁需要加之政府力量进行规范。只有政府利用其在政治力量和资源配置权利上的优势地位,通过建立法律法规,促进配套措施的建设,才会完善现有的土地流转制度,从而实现制度均衡,将潜在利益内在化。

(三)从博弈论角度分析

制度的决定和变迁是一个公共选择过程,是不同的人或集团博弈过程各种力量合力的结果。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集团博弈的一种结果。这三方利益集团有着各自的目标利益,会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函数采取行动,但这很可能会使不同利益集团的行为相互冲突,损害利益。

由于缺乏中央整体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措施,地方政府在与中央政府和农民博弈中,其最大化利益是扩大征地范围,通过卖地增加财政收入。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地方政府无激励措施进行监管,另一方面则有较强的寻租行为。

在微观的管理主体上,由于缺乏相应的微观监管体系与惩罚制度。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乡镇村干部进行大量的寻租,通过不符合民意的强行流转,“吃回扣”等方式来谋取个人的私利,使得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护。通过这一系列从土地流转前到土地流转结束后的相关组织体系的建设,从而为土地流转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政策问题,流转信息查找,合同签订指导,土地流转纠纷等各个方面提供相应服务,保障农村土地顺利流转同时,充分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

三、完善土地流转制度改革路径探索

我们可以从夯实土地物权、强化产权保护、完善土地出让审计几个方面来分析现阶段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可能路径。

(一)细化物权,重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我国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权在实际的应用中容易受到更多的侵害,主要原因就是在于农村缺乏城市那样具体的土地登记制度、地籍管理体系以及完善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制度。不够细化的土地登记制度自然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产权清晰、流通的完善。而缺少地籍的现实情形又导致了土地管理的缺失。司法体系的不完善、不健全在极大程度上又使得土地行政法规失却了既有的保障效力。

1、确定农村集体成员权制度

中国的农村家庭承包制改革以坚持集体所有制为前提但是由此也留下集体成员权被不断强化的制度遗产。随着土地非农化后的土地价值提高,该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成员更加维护成员权为基础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应对成员权集体所有制进行改革,明确农村集体成员权时间节点,时间节点之前农民可以享有原土地分红权,时间节点后农民可出资获得分红权。

2、实行集体土地资产经营体制改革

在成员权资格明确后,对集体土地资产经营采取双轨制。成立以成员权资格为纽带的股份合作公司和以资产为纽带的现代股份公司。新公司可以租赁村庄的土地进行利用,支付租金后的利润按资分红,实现了土地的变相流动。

(二)强化产权保护,建立规范的土地市场规则

较为明确的土地产权和合理的土地产权结构是我们应该着力建设的重点。

1、出台法律明确产权,保障产权制度,将土地产权与公民财产权相融合,对农民的土地要充分利用并使之等同于公民财产,用财产权制度体现产权内涵,让包括农民在内的法律主体真正在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实现土地产权的定位。

2、 保证生产要素市场的有序流动,健全信息流通机制

我国目前的各项制度在对于土地流转的效能和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权利的保障是相对欠缺的,从长期看,广大农民的权益必然受到损失,而土地的使用也必然处于低效率的状态。如果这样,失去土地的农民会成为极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我们需建立确保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土地资源等生产要素市场的有序流动的交流,制定相关的流程和程序,建立土地市场规则,建立健全对称的市场信息流通机制、不同市场的连贯和联动机制、确保农民的权益和土地的使用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3、 重视非正式制度

在对土地权益进行相关设计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非正式制度的作用和影响。非正式制度本身对于土地投资和收益产生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是相对积极的,这种影响体现在产权保障、消除冲突、节约成本等几个层面。也可以充分发挥家庭的优势,减少制度安排的成本,节约交易费用。

(三)完善土地出让审计,平衡地方政府权力,政经分离

任何形式的制度都是内在约束力和外在的平衡力。就土地产权制度而言,它的内在约束要求体现在土地的拥有者、经营者之间的权利要受到公共权利的限定。处理好公共权力至关重要。2014年8月首次由我国国家审计署于开展的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收支审计,必然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土地出让与科学管理。

目前,很多地方政府存在过多的政绩观的价值判断标准――唯GDP论、实施简单的土地财政。由于各地地方政府各行其是,应进一步完善在国家层面关于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明确管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中,中央政府应出台相应政策来扶植地方政府搭建监管平台,由于有了政策倾斜的支持,地方政府有激励对土地流转实行真正的监管,从而切实保证农民利益。且应建立起相关的基层行政管理机构及配套的基层法律、法规,切实有效地对违法行为的纠纷调解组织和仲裁委员会等。

在土地财产权利和资产经营方式明确的基础上,实行村集体以及政治治理与经济管理的分离。引入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实现农民群众自我监督、自发参与、自我约束的局面,让农民真正成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受益者。

参考文献:

[1] 李勇,杨卫忠.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创新参与主体行为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4(2):75-80.

[2] 常苗. 科学发展观下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研究[D]. 湖南农业大学, 2014.

[3] 赵敏.新制度经济学视野下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J].农村经济.2009(11):38-40.

[4] 杨骐瑛, 吕炎. 借鉴国际经验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研究[J]. 生态经济, 2014, 30(12).

第10篇

一、目的和意义

第二次土地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调查,是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立足现在、面向未来的一项公益性基础调查。其目的是全面查实、查清全市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并对调查成果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满足规划编制、实现土地宏观调控、进行科学决策及严格落实各项土地管理措施的需要。

第二次土地调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土地调控,保证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和严格管理土地资源的重要支撑;是满足土地管理方式和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措施;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农民权益、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调查的内容和主要任务

(一)调查内容

第二次土地调查目标是全面查实、查清全市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加快推进土地登记发证,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登记制度,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土资源有效管理的需要。

(二)主要任务

按照国务院(国发[2*]38号)文件要求,开展农村土地调查,查清全市农村各类土地的利用状况;开展城镇土地调查,掌握全市城市建成区、县城所在地建制镇的城镇土地状况;开展基本农田状况调查,查清全市基本农田状况;建设和完善土地调查数据库,实现调查信息的互联共享。在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具体任务如下:

1.农村土地调查

农村土地调查是指对城市、建制镇以外的土地进行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重点任务。按照调查内容,农村土地调查分农村土地权属调查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两部分。

(1)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调查。

农村土地权属调查主要任务是逐地块查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公路、铁路、河流以及农、林、牧、渔场(含部队、劳改农场及使用的土地)、矿山、水库等国有土地的使用状况,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充分利用土地调查成果,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完成90%。

A确权原则

以县(市、区)为单位,对辖区内的权属调查状况进行全面清理、核实。

①继承性

土地权属登记资料或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复核手续完备且与实地一致的,可直接利用原资料,不需要重新进行权属调查。

②完善性

土地权属登记资料或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复核有误或手续不完备,可先补充调查、补办手续,再进行登记或进行变更登记、完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③重新确权

土地权属登记资料或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复核不符、或实地界线已变化、或未开展过权属调查的,应按《规程》要求重新开展权属调查,并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B具体任务

①查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

以县(市、区)为调查单位,对村或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土地进行确权划界。与相邻权属单位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对存在的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调处,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率达到总量的90%以上。

②查清国有农、林、牧、渔场、矿山、水库等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

对国有农、林、牧、渔场、矿山、水库等用地进行确权划界。与相邻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对存在的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调处,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③查清公路、铁路、河流等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

对公路、铁路、河流等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进行确权划界。与相邻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对存在的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调处,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④查清其他土地权属性质状况

对上述以外土地可以不进行确权划界(有条件地区可开展),对用地现状及其范围进行调查后确定国有或集体权属性质。

C方法要求

权属调查必须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持,土地权利人(或授权委托人)、相邻土地权利人(或授权委托人)、权属调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必须到场,经过审阅提供的权属资料、到实地指界等阶段,依法对土地进行确权划界。确权后的界址点设界标,并实测坐标或图解坐标。具体确权有以下几种方式。

①权源确认方式

权利人能够出示被现行法律法规所认可的权源文件的,可根据权源文件上记载土地的位置、界址(包括界址点、界址线、界标)、权属性质、土地用途等信息,将土地权属界线直接标绘或到实地经过指界由调查人员将界线调绘在调查底图准确位置上,并与相邻权属单位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当权利人出示权源文件不能够被现行法律法规所认可的,权源文件只能作为参考。

②指界确认方式

这种方式是基于双方均不能出示被现行法律法规所认可的权源文件,并且双方边界没有争议。可采用双方共同到实地指界,确认权属界线。通过指界,由调查人员将界线调绘到调查底图准确位置上,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这里强调的是,通过双方指界不能将没有法律依据的国有土地,如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流等国有土地划为集体土地。在以往调查中,已将国有土地划为集体土地的,必须改正。因此,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时,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把握住不能将国有土地划为集体土地这一关。

集体土地与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国有土地权属界线,由集体土地指界人指界、签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地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③协商确认方式

这种方式是基于双方均不能提供权源文件,并且双方边界有争议。采用这种方式时,可由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团结、相互尊重的精神,自行协商确权,也可由上级主管部门人员在场主持协商确权,通过实地指界,将双方共同认定的土地权属界线由调查人员调绘在调查底图准确位置上,并双方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使用这种方式的基本原则是,一是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二是相邻权属单位认可,指界签字,防止错误认定;三是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例如不能将国有土地通过双方协商指界划为集体土地。

违约缺席指界的,如一方违约缺席,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如双方违约缺席,根据实际使用状况确定界线;指界人认定界址后不签字的,按违约处理。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方。违约方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或未提出重新指界的,按调查结果认定权属界线。

④仲裁确认方式

这种方式是基于双方权属有争议情况,当权属有争议且双方不能出示权源文件、或双方出示不一致的有关文件且双方又互不相让时,上级主管部门可充分听取双方对土地权属的申述,经综合分析,合理地进行裁决确权,确认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界线和归属。采用这种方式时,上级主管部门应约定时间、地点、应到场人员,在充分听取各方对土地权属的申述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争议界线进行裁决。对不服从裁决的,可以向法院申诉,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D权属争议处理

①协商解决

因权属界线不清、权属不明,引起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各方当事人应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等,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从实际出发、互谅互让、团结友善、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国土资源管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划定土地权属界线,明确土地权属,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②分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③搁置争议

对土地权属争议,有的较容易解决、有的调处是非常复杂的,不可能通过土地调查解决所有的土地权属争议。但是,为了不影响整个调查工作的总体安排,对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当在短时间内难以协商、处理的,可保留搁置争议。但为了保证土地面积量算的不重不漏,须协商或由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时画定一条工作界线,并签订《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工作界线只作为面积量算的依据,不作为确权、划定土地权属界线的依据。

(2)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类调查)。

在全市范围内利用遥感等先进技术,采用1∶1万的比例尺,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按照统一的土地调查技术标准,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城镇以外的每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查清全市耕地、园地、林地、农村居民点等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

A具体任务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线状地物、图斑、零星地物调查和地物补测。通过地类调查,最终获得能够反映调查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状况的原始调查图件和资料,作为数据库建设的依据。

①线状地物调查

将包括河流、铁路、公路、管道用地、农村道路、林带、沟渠和田坎等线状地物(不含宽度大于等于调查底图上2mm的线状地物)的位置、界线调绘在调查底图上,将线状地物的坐落、权属单位、地类编码、图斑编号、线状地物宽度、国有或集体权属性质、名称注记等属性标注在调查底图或《土地调查手簿》上。

②建设用地图斑调查

将建制镇用地、村庄用地、采矿用地、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的建设用地(含宽度大于等于调查底图上2mm的线状地物)图斑的位置、界线调绘在调查底图上,将图斑的坐落、权属单位、地类编码、图斑编号、国有或集体权属性质、名称注记等的属性标注在调查底图或《土地调查手簿》上。

③非建设用地图斑调查

将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域等非建设用地图斑的位置、界线调绘在调查底图上,将耕地的梯田或坡耕地类型图斑属性标注在调查底图或《土地调查手簿》上。

④零星地物调查

零星地物指小于最小上图标准且实地面积大于等于100平方米的地类。

零星地物原则上可不进行调查。对于需要调查零星地物地区,一般只调查耕地中的非耕地、非耕地中的耕地。具体是否调查零星地物和调查方法,按省土地调查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⑤地物补测

将调查底图上影像不清晰影响地物边界识别或相对于影像实地已发生变化的地物,应用测绘技术将其界线补测到调查底图上,称为地物补测。常用的补测方法主要有简易补测法和仪器补测法。为了保证精度,对于新增加的铁路、公路、大型厂矿企业等,必须使用仪器补测。地物补测后,将其属性标注在调查底图或《土地调查手簿》上。

B精度要求

调查的地物与影像对比,调绘、转绘、标绘的各种明显界线移位不得大于图上±0.3mm;不明显界线移位不得大于图上±1.0mm;新增地物补测的地物点对四周已知明显地物点距离误差,平地、丘陵不得大于图上±0.5mm,山区不得大于图上±1.0mm。

2.城镇土地调查

城镇土地调查是指对城镇范围内的土地开展大比例尺调查。我市城镇土地调查采用比例尺为1:500,依据地籍调查技术规程,充分利用已有地籍调查成果,查清县城以上建制镇内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状况,确定城镇内部每宗土地的位置、界址、权属、用途状况等。通过汇总分析,掌握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房地产用地、开发园区等利用状况。其他城镇、村庄土地调查有计划逐步开展。

3.基本农田调查

依据本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区(块)划定资料,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区块)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落实到村组,落实到地块,统计汇总出各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地类等状况,并登记上证,造册。

4.市、县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

(1)建立市、县二级土地利用数据库

按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开展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土地权属数据和基本农田等数据进行管理,满足县级日常变更等业务需要;在市级,结合市级管理模式,整合各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立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满足市级国土资源日常管理需求;提供对各级土地数据到地块的查询检索、统计汇总、分析输出、及时调用和定期备案等功能。另外,各级数据库之间提供访问和调用接口,满足数据上传、接收、交换、备份、更新维护、日常应用等工作需要。

(2)建立市县地籍信息系统

按照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市(县)为单位,组织建立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对市(县)地籍调查和地籍测量结果的图形数据、宗地属性以及各种表、卡、册等数据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并提供录入编辑、查询统计、日常变更、制图输出、登记发证以及办公流程等管理功能,满足日常业务及管理需求。

5.成果汇总

(1)数据汇总

在土地利用数据库的基础上,逐级汇总各级行政辖区内的各类土地利用数据以及基本农田和城镇建设用地等数据,形成全市各级行政辖区内的综合及专题调查汇总成果。

(2)图件编制

利用数据库管理和计算机辅助制图等技术,采用缩编等手段对全市土地调查图形数据进行整理缩编,编制出市、县(市、区)级系列土地利用图件、图集和各种专题图件(集)等。

(3)成果分析

根据土地调查结果,结合相关资料信息,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对耕地、基本农田等各类土地的数量、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判土地利用的集约节约程度,预测变化趋势,为土地开发潜力挖掘、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提出建议。根据土地调查及分析结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第二次土地调查报告、专题和有关专著。

为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继续进行每年一次的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组织各县(市、区)对土地利用变化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及时汇总调查成果;建立及时监测机制,运用航空(天)遥感等高技术手段,定期对重点地区、重点地类进行变化监测。周期性覆盖全市,及时检查各地变更调查工作情况。并利用监测成果积极做好成果维护和应用工作。制定土地调查、统计、登记等相关制度,逐步建立稳定的常设调查队伍,保障经费,进一步完善我市统一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

三、工作部署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二次土地调查是国家部署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省政府、市政府已成立了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各县(市、区)、乡(镇)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调查办公室,制定相关的技术方案或细则等,按照“国家整体控制、地方细化调查、各级优势互补、分级负责实施”的组织模式,市、县(区)、乡(镇)各级分工承担任务,各级政府要周密组织、细化调查,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圆满完成调查任务。各县(市、区)制定的调查方案或细则经省土地调查办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市有关要求,根据本地区的土地利用特点,在报经省土地调查办批准的土地调查方案的基础上制订土地调查的技术方案,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调查队伍,利用下发的基础图件,负责组织开展土地调查及数据库建设工作,主要包括农村土地调查、基本农田状况调查及城镇土地调查等。

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将作为核定各地实际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和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各项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依据。对未完成调查任务的县(市、区),将暂停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审批等工作。土地调查完成后,未经依法办理登记的土地,不得流转。

各级政府应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本次调查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保护资源、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对本次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市土地调查办负责对县(市、区)、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技术管理人员和调查队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培训。

(二)统一标准,整合资源

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由省制定土地调查技术细则,集中统一制作和提供调查工作底图,统一调查的程序、方法、成果、精度要求,充分利用已有的资料和调查成果,合理利用和有效整合社会资源,确保调查工作按时完成。

省土地调查办统一制作遥感正射影像图,统一调查底图,统一调查要求,统一调查方法。各县(市、区)在坚持统一标准和规范的同时,要充分利用现有设备,配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工作车辆,进一步充实、改善土地调查工作的软硬件环境。充分应用成熟、实用的现代高新技术手段,全面提升本次调查的科技含量。

(三)全面调查,分步实施

各县(市、区)土地调查工作应在国家统一进度要求下,本着重点和急需优先进行的原则,全面开展农村土地调查,分步实施城镇(村庄)地籍调查,确保国家急需的数据按时完成。

1、进度安排

按照国务院要求,从20*年1月起,开始启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20*年7月全面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按照省土地调查办的安排,要求2008年完成全市农村土地调查工作,2009年上半年完成全市调查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1)20*年1-6月,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有关准备工作,完成市级调查组织机构的组建和市级调查实施方案的编制上报,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委托省测绘局收集航空(天)遥感资料,采购卫星数据,编制底图工作计划和作业方法、流程,编制调查经费预算。

(2)20*年7月,完成县(市、区)、乡(镇)三级调查组织机构的组建,开展舆论宣传,按照省技术细则,完成调查单位资质审查,技术人员培训,各县(市、区)完成实施方案编制上报、批复。启动第一批县(市、区)农村土地调查工作:丰城市的农村土地调查,同时未开展农村土地调查的9个县(市、区)开展城镇土地调查。

(3)2008年1月,开展城镇土地调查的9个县(市、区),开始开展农村土地调查。丰城市转入城镇土地调查。

(4)2008年12月,完成全市农村土地调查工作,查清全市每一块土地的位置、类型、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查清全市农村部分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确权达到90%以上;在农村土地调查的基础上,依据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资料,完成基本农田的上图、登记、造册,查清全市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5)2009年1-10月,完成全市城市建成区和县城以上建制镇的城镇土地调查,其它县城以下建制镇(集镇)、村庄土地调查工作有计划逐步开展。

(6)2009年10月,在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的基础上,通过汇总统计调查,查清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和房地产等用地的分布和状况。

(7)在调查的基础上,2009年底完成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基本农田数据,城镇地籍调查数据的省、市、县(市、区)三级土地利用数据库的建设,建立土地利用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实现全市土地调查信息共享。

(8)进行土地调查成果统一时点变更,将成果统一到2009年10月31日同一时点,逐级汇总土地调查成果,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更新机制。

2、实施计划

市土地调查办负责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和技术细则和有关管理办法的制定,负责全市的技术指导、培训和质量核查和成果预检、验收工作,组织建设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等,同时由省土地调查办提供最新遥感影像数据(1:10000数字正射影像图),为农村土地调查提供基础图件。负责全市县级行政界线数字化,计算各县(市、区)辖区控制面积,编制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结合图表,测算田埂系数。另外,对农村土地调查成果进行全面的内业核查,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地类将开展外业实地核查,以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负责对各县(市)土地调查工作的质量检查和成果验收。

各县(市、区)负责本地区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按照省、市相关要求,根据本地区的土地利用特点,编制本地区的调查方案,报省土地调查办批准。各县(市、区)在土地调查方案的基础上制订土地调查的技术方案,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专业调查队伍,利用下发的基础图件,负责组织开展土地调查及数据库建设工作,主要包括农村土地调查、基本农田状况调查以及城镇土地调查等。

(四)加强监管,确保质量

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的土地调查质量负责,切实保证调查成果数据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成果。建立土地调查奖惩制度,对工作组织得力,调查成果质量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严格执行《*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承担单位资质审查认定办法》,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具有资质的调查承担单位,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职责、项目任务、成果质量、项目进展要求和经费支付方式等。严格土地调查的检查验收。加强成果质量核查力度,推行项目监理制。

四、技术路线与方法

(一)技术路线

围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目标,农村土地调查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和省技术细则,充分利用现有土地调查成果、权属资料,运用航天航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卫星定位和数据库及网络通讯等技术,采用内外业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形成集信息获取、处理、存储、传输、分析和应用服务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技术流程,获取全市每一块土地的类型、权属及利用、面积和分布信息,建立互联互通的省、市、县三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城镇土地调查,按照城镇地籍调查的有关规程,开展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工作,采用数字化测绘技术,全面调查城镇内部每宗土地的位置,界址,权属面积等地籍要素,建立互联互通的省、市、县三级地籍信息系统。

(二)技术方法

1.以航空、航天遥感影像为主要信息源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1:10000万比例尺进行,充分应用航空、航天遥感技术手段,及时获取客观现势的地面影像,作为调查的主要信息源。

2.基于内外业相结合的调查方法

以正射影像图作为调查基础底图,充分利用现有资料,在全球定位系统等技术手段引导下,实地对每一块土地的地类、权属等情况进行外业调查,并详细记录,绘制相应图件,填写外业调查记录表,确保每一地块的地类、界线、权属等现状信息详细、准确、可靠。以外业调绘图件为基础,对每一地块的形状、范围、位置进行数字化,准确获取每一块土地的界线、范围、面积等土地利用信息。

城镇土地调查以1:500比例尺为主,充分运用全球定位系统、全站仪等现代化测量手段,开展大比例尺土地权属调查及地籍测量,基于数字测绘技术,准确确定每宗土地的位置、界址、权属等信息。

3.基于统一标准的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方法

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土地利用图形数据进行采集编辑,录入相关联的属性数据,借助数据库管理系统,建立集图形、影像、属性、文档为一体的土地利用数据库和城镇地籍数据库、基本农田数据库。

以地理信息系统为图形平台,以大型的关系型数据库为后台管理数据库,存储各类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实现对土地利用的图形空间数据、属性数据、栅格影像数据及其它非空间数据的一体化管理,借助网络技术,采用集中式与分布式相结合方式,对调查数据进行有效存储与管理。采用多时序空间数据管理技术,实现对土地利用数据的历史回溯。采用数据库优化技术,优化数据结构,提高数据查询、统计、分析的运行效率。

4.基于网络的信息共享及社会化服务技术方法

采用现代网络技术,建立全市土地利用信息管理、更新的网络体系,按照“省-市-县”三级结构分级实施,实现各级互联、内外交换的信息服务与数据交换,为日常管理、信息和社会化服务提供统一的土地资源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土地信息传输、交换、共享及社会化服务一体化,采用网络多用户管理技术,实现数据的共享和多用户操作。

五、有关技术环节(指农村土地调查)

(一)调查比例尺

按照省土地调查办的要求,我市农村土地调查全部采用1:10000比例尺。

(二)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行政区域控制面积的确定

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和县级行政区域控制面积,由省土地调查办公室确定并提供我市各县(市、区)调查使用。

各县(市、区)在具体使用这些资料前,应根据掌握的资料对其进行检查,对检查出或在使用中发现的问题或疑问,应及时将问题的具体情况报市土地调查办公室,再由市调查办公室报省土地调查办公室处理。

(三)乡镇(街办)与开发园区行政区域界线、行政区域控制面积的确定

乡镇(街办)和各开发园区的行政区域界线、行政区域控制面积,由县(市、区)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调查确定后报市调查办公室核准。各乡镇(街办)和开发园区的控制面积之和,必须等于省土地调查办公室下发的县级行政区域控制面积。

市土地调查办公室协助各县(市、区)土地调查办公室完成此项工作,并负责对此项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对控制面积验收、批准。

(四)耕地坡度分级的确定

耕地坡度分级的确定工作,在省土地调查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选择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DEM比例尺,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和省土地调查办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确定。

(五)田坎系数测算及面积扣除

田坎系数由省土地调查办公室统一组织测算。各县(市、区)应严格依据省土地调查办公室确定的田坎系数测算结果和按照国家、省土地调查办关于田坎面积扣除的规定及办法,计算每一耕地图斑的田坎面积。

(六)“批而未建”土地的处理

已具有完整、合法的用地手续,而没有实质性建设(以施工人员进入、工棚已修建、塔吊等建筑设备已到位、地基已开挖等为标志)的土地称为“批而未建”土地。

由于“批而未建”土地,虽然还没有开始实质性建设,但建设用地属性已很难改变,在管理上已作为建设用地管理。因此,调查时,按照批地文件批准用地的位置、范围和批准用途确认为建设用地地类。

六、主要成果

通过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全面获取覆盖全市的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信息,形成一系列土地调查成果,包括:数据成果、图形成果、相关文字成果和土地数据库成果等。

(一)数据成果

(1)各级行政区域各类土地面积数据;

(2)各级行政区域的基本农田面积数据;

(3)各级行政区域不同坡度等级的耕地面积数据;

(4)各级行政区域城镇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5)各级行政区域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

(二)图件成果

(1)各级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2)基本农田分布图件;

(3)市县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4)土地权属界线图件;

(5)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图集

(三)文字成果

1、综合报告

(1)各级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2)各级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报告;

(3)各级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2、专题报告

(1)各级基本农田状况分析报告;

(2)各市县城镇土地调查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四)数据库成果

形成集土地调查数据成果,图件成果和文字成果等内容为一体的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主要包括:

(1)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

(2)各级土地权属数据库;

(3)各级多源、多分辨率遥感影像数据库;

(4)各级基本农田数据库;

(5)市(县)级城镇地籍信息系统。

七、保障措施

第二次土地调查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时间紧、任务重、组织协调难度大。各级政府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本次调查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保护资源、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对本次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二次土地调查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市调查办要组织开展对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的技术管理人员和调查队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培训。

1.组织保障

市政府成立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肖一华副市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统计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司法局、市林业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春车务段、市水利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及时掌握各地工作动态和调查进度,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调查中遇到的问题。各县(市、区)、乡(镇)也要成立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土地调查工作。

2.技术保障

第二次土地调查坚持统一的调查规范和标准,根据《*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细则》明确各流程环节的技术要求及其操作程序、方法和检查办法,保证分阶段调查质量。

本次调查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方方面面,时间紧、任务重、组织协调难度大、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县(市、区)土地调查人员及专业队伍进行土地调查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的系统培训,统一调查底图,统一要求,统一方法。进一步充实、改善土地调查工作的软硬件环境,充分应用成熟、实用的现代高新技术手段,全面提升本次调查的科技含量。

3.政策保障

(1)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将作为核定各地实际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和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各项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依据。对未完成调查任务的县(市、区),将暂停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审批等工作。土地调查完成后,未经依法办理登记的土地,不得流转。

(2)完善土地变更调查制度,各地随时将更新数据报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变更,保证市级数据库数据准确、客观、现势。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将作为土地资源管理的基础平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审批等涉及的基础数据和图件将以此数据库为准。

4.制度保障

(1)建立资格审查认定制度

为保证土地调查成果质量,择优选择调查队伍。根据省土地调查办公室制定的《*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单位资质审查认定办法》,只有通过资质审查的队伍方可在我市承担第二次土地调查任务和监理工作。

(2)建立招投标管理制度

为保证和提高土地调查成果质量,引入竞争机制,依据政府采购法,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原则,推行项目监理制,择优选择技术强、信誉好、质量高的单位为项目监理单位。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招投标管理制度,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具有资质的调查单位,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职责、项目任务、成果质量、项目进展要求和经费支付方式等。

(3)建立检查验收和项目监理制度

本次调查严格执行检查验收和监理制度。采用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每一阶段成果需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一阶段。执行分级检查验收制度,省、市、县分级负责,县级土地调查成果由项目实施单位自检、县级调查办初检、设区市预检、省级组织预检、验收。

同时为加强成果质量核查力度,推行项目监理制,由省土地调查办确定技术强、信誉好、质量高的单位为项目监理单位,对各地土地调查项目进行全程监理,对县级调查成果进行全面的内业检查并对重点地区、重点地类的外业抽查核实,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

(4)建立奖惩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切实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对工作组织得力,调查成果质量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成果,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经费保障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中“各级财政部门在调查费用上给予保证”的明确要求,根据土地调查任务和工作进展编制详细的支出预算、核定调查经费,并列入相应的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确保土地调查经费按时足额到位,保证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八、经费预算

第二次土地调查所需经费按照中央、省、市、县财政事权分离的原则,以国家和地方调查承担的工作量为依据,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分担,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依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室编制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经费预算及说明》和国土资源部财务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20*年编制的《土地资源调查评价成本综合预算标准》以及国家测绘局、财政部1*9年颁布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部分采用当前土地调查市场价格。

(一)土地调查及数据库建设费用

按照《土地资源调查评价成本综合预算标准》,结合目前实际价格,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数据库建设经费,计算农村土地调查概算经费600元/平方公里。其中包括外业调查、内业处理,成果整理、县级数据库建设,检查验收等费用。主要用于开展对城市、建制镇以外的每块土地的实地核实、细化调查,查清每一块土地的地类、权属、面积、分布等,并建立土地利用数据库。

(二)城镇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费

城镇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主要用于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全面调查城市、建制镇、村庄和独立工矿区域内部每一宗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界址、土地利用状况、面积等,掌握城镇村庄各类土地数据,并建立城镇地籍数据库。按照《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标准,结合*目前市场价格,计算1:500城镇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费6万元/平方公里。

(三)基本农田调查费

按照《土地资源调查评价成本综合预算标准》,结合目前实际价格,基本农田调查概算经费为600元/平方公里。

(四)开发园区调查费

开发园区调查主要是对全市开发园区的位置、界线、面积、用途进行调查。查清其内部各类土地的地类、权属、面积、分布等数据,并建立土地利用数据库,包括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住宅用地等土地利用状况。

按照《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标准,参照1:2000地籍调查标准,开发园区调查经费1.3万元/平方公里。

(五)系统建设费